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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第3条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4条单位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5条招用员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民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6条招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
第7条员工应聘职位时,应满18周岁,身体健康,现实表现良好。员工应聘时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计生证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录用员工,不收取员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员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
第8条单位十分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9条单位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试用期为1至3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10条单位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入职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11条劳动合同统一使用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方能生效。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12条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员工,可以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单位不同意续延的除外。
第13条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申报劳动部门失业登记备案,符合失业待遇条件的,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第14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被劳动教养的;
(6)、单位依法制定的惩罚制度中规定可以辞退的;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单位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1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
(4)、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单位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按国家及本省、市有关规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应征入伍,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7条单位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的约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单位下列损失:
(1)、单位录用员工所支付的费用;
(2)、单位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18条非单位过错,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知悉单位商业秘密的员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不超过6个月)。
员工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依前两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本规定第25条第二款的规定赔偿单位的损失。
第1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
(2)、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3)、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4)、单位依法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劳动合同,单位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20条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本规定第22条的情形除外)。
第21条劳动合同期满单位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员工,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第22条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解除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四章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篇2
1 我国劳动保障制度的问题
1.1 劳动保障制度不统一
我国劳动保障制度发展过程中主要矛盾是劳动保障制度的配套管理体制不统一,部分劳动保障制度针对的社会群体差距较大,很多成员享受制度优惠,但是还有部分成员享受不到制度优惠,原因在于行政管理政策多门,社会保障项目的协调难度很大,另一部分问题是历史性问题,体现了不同地区、范围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差异性。
1.2 劳动保障制度改革滞后
我国的国家体制相对单一,改革之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涌入,出现多元化的保障基因,由于受到改革之前国家单一保障改革落后的影响,我国的劳动保障制度的改革进程相对落后。
1.3 劳动保障制度覆盖范围不全
传统的劳动保障制度项目主要针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其推行也只是以上部门,覆盖面积很难涉及到民营企业、私营企业和自由职业者,就我国的整体环境来看,劳动保障制度的覆盖范围不全面,需要提升国家劳动保障制度覆盖面积,提升劳动保障的比率。
1.4 劳动保障制度统筹层次偏低,属地原则未能落实
由于我国私营企业或者民营企业承担或参与的劳动保障制度统筹层次很低,很多地县级的企业根本无法推行劳动保障制度,省级部分城市还存在很多企业不缴劳动保障款项的情况,原因在于私营企业和民营企业的人员流动性很强,当人才流失之后,劳动保障制度的归属成为问题,部分去也利用多种理由不接受或者拖欠劳动保障款项的缴纳。
1.5 劳动保障制度资金的筹措及管理尚不到位
就我国当前来看,劳动保障资金的筹资很难,劳动保障制度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企业和劳动者、政府三方面,当前多数企业在劳动保障制度中的统筹占据主导,因此部分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出现经营效益问题,部分企业处于亏损的状况,由此导致劳动保障制度在企业的推行受阻。
1.6 劳动保障亟待加强立法
劳动保障立法是针对劳动保障制度专门设立的法律,需要对其进行完善来强化劳动保障制度的规范,拓展劳动保障制度的覆盖面积。当前我国劳动保障制度需要依靠国务院和相关部门的规章制度来推行。但近年来我国的劳动保障制度紧张状况不容乐观,呈现出地区差异性的情况,整体进展效果一般,需要通过立法来缩小地区差异性。
2 完善我国劳动保障制度的对策
2.1 完善劳动保障管理与服务体系
第一,根据我国实际状况,对劳动保障部门进行重组和划分,提升劳动保障管理部门在规划、政策和管理层面的一致,形成劳动保障资金运行保持良好的循环。第二,建立劳动保障制度的监察机构,强化对问题和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第三,实施统一性强的服务体系,根据全国范围或者 全省范围实施统一性强的服务管理体系,保证劳动者在特定的区域合理的流动。
2.2 扩大劳动保障制度项目的覆盖面
我国政府需要拓展国有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和地营企业等不同 企业类型加入到劳动保障制度中来,虽然将其落实的难度很大,但是该项措施是拓展劳动保障制度覆盖面积的最有效措施,也是实施过程的必要环节,可以将该过程分批进行或者采取不同区域区别对待的方式,建立起多功能且多渠道的机制和措施,并采取政策或者税收层面的优惠,保证劳动保障制度在全面范围内得到拓展,提升覆盖面积。
2.3 明确政府及相关部门劳动保障制度职责
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需要明确自身在劳动保障制度推行过程中的责任和权利,明确政府、企业和个人的职权范围,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了政府在我国实施劳动保障制度中的重要作用,尤其在国家推行劳动保障制度过程中,政府起到决定性作用,在劳动保障制度的屠光中扮演重要角色,承担很多项工作和任务,不能过分的强调政府作用,实施劳动保障建设过程中,需要发挥好 政府和市场的双向作用,实施双管齐下的措施,保证政府和市场的协调作用,对劳动保障制度进行完善。
2.4 政府牵头,多方位筹集劳动保障基金
由于经济基础是实现上层建筑的主要支撑,因此为了推广我国的劳动保障制度,实现劳动保障制度全民化和全员化的目标,需要充足的资金和财力作为具体的后背力量,发挥政府在劳动保障制度中的监督和主导作用。由此可见,对劳动保障制度实施项目资金筹资的过程中,政府起到良好的引导作用,可以通过财政方式、行政方式或经济支撑、税收政策优惠的措施来实现资金的筹集,由此保障劳动保障基本资金的来源和数量,保障劳动保障制度资金筹集的有效性。
2.5 通过提高劳动者的技能来提升劳动保障水平
只有提升劳动者的劳动技能,才能提升劳动保障的实施水平,因此需要企业、政府、或者社区部门的合作,利用不同形式的培训或者实践工作的方式来提升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利用不断加强劳动保障配套设施的建设力度,不断完善劳动保障的工作机制,由此来提升劳动者的专项技能,深入提升劳动保障制度的水平。
2.6 加强劳动保障法制建设
当前我国的劳动保障制度改革主要通过国务院或者相关部门的规章制度或者地方行政法规来推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推行,只通过行政规章制度是根本不足的,我国政府需要将老公保障法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在此基础上不断完善我国劳动保障制度相关法律体系,保障劳动保障制度的落实。
参考文献
[1]黄玉君,吕博,邓大松.我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统筹发展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社会保障研究,2015,06:45-51.
篇3
(一)大力推进劳动合同签订工作。进一步分类制定、完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并向社会公布。劳动保障部统一制订餐饮、建筑等行业的劳动合同范本,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免费印发供用人单位和职工使用,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要逐户指导、督促辖区内餐饮和建筑企业与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二)完善劳动合同管理规章制度。根据不同行业的用工特点,制定和公布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及配套规章制度的示范文本,促进劳动合同管理的规范化。各省研究编写1-2个行业劳动合同管理规章制度范本,提供给企业参考。
(三)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示范点建设。开展“百市示范点”活动,各省要选择3-4个地市级城市,培育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示范市。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选择若干企业,培育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示范企业。通过培育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示范城市和示范企业,发挥典型引路作用。结合各地进行的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抓住机遇,推动试点城市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大幅提高。
(四)建立和运用切实有效的管理手段,促进劳动合同的依法履行。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台帐,加强劳动合同制度运行的日常管理工作,全面掌握职工基本情况和劳动合同履行情况。在有条件的企业免费推广使用企业劳动合同管理软件,实现对劳动合同签订、续订、变更、解除、终止等各个环节的动态管理,逐步实现劳动合同管理的规范化。
二、进一步夯实基础工作
(一)建立以劳动合同管理为基础的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制定具体操作办法。结合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建设,继续开展对企业劳动用工和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情况的摸底调查,建立企业劳动用工信息数据库,全面掌握各类企业劳动用工和劳动合同签订的动态情况。
(二)建立科学的劳动合同抽样调查制度。规范劳动合同制度统计指标体系,提高劳动合同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定期采集劳动合同制度执行情况有关数据,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建议。
三、广泛开展宣传培训活动
(一)做好《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培训工作。各地抓住《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的有利时机,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劳动合同法》的具体贯彻落实办法,认真组织学习贯彻。大力开展宣传培训工作,在全社会掀起学法、懂法、守法的,为进一步推进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营造有利的社会氛围。加强对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劳资管理人员的专题培训,开展“劳动合同法普及月”等专项活动。探索建立企业劳动合同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二)做好劳动合同法律法规的日常宣传培训工作。结合“再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民营企业招聘周”、“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等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开展劳动合同制度宣传活动。对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进行技能培训时,增加劳动合同知识的培训。在各类职业技能培训班、创业培训班、技工学校、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开设劳动保障法律知识讲座。
(三)进一步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和监督作用。大力宣传劳动合同制度在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不断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主动性。对劳动合同签订率高,劳动合同履行好的企业要广泛宣传,发挥其积极作用。对存在拒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等严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企业予以曝光。
(四)充分发挥劳动保障工作网的作用。定期公布有关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示范文本供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参考。及时更新有关政策法规,提供政策咨询平台。积极宣传示范城市和示范企业的好做法和好经验,定期公布各地三年行动计划的进展情况。
四、充分发挥相关部门作用,进一步加大监察执法力度
(一)发挥基层工会组织在劳动合同签订中的作用,督促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指导帮助职工与企业签订、履行劳动合同,对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及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力争使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职工基本签订劳动合同。
篇4
直接禁止企业对员工进行罚款,从制度层面上保护了员工的利益,防止一些企业制定严苛的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任意的处罚,通过剥削员工的利益来减少人力成本的支出。其中最为典型的例子是:广州海珠区某酒楼一位洗碗工,前不久被指偷喝了酒楼一碗粥,被罚款2000元。
但这也给合法经营的企业出了一道难题,对员工进行小额罚款本来是希望员工自觉遵守企业规章制度,提高员工的职业素质和岗位责任心,提升团队的凝聚力,让企业生产经营更具有效率,而该条例的出台无疑提高了企业管理难度。
未来应如何降低该条例给企业带来的管理风险呢?企业对员工的罚款权,何去何从?本文将结合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尝试给出解决方案。
1982年4月10日原劳动部实施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2条规定:“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第16条规定,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得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虽然该条例第4条明确规定仅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全体职工,但其他所有制形式的企业都参照该条例,通过制定规章制度来对员工进行罚款。
1995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法》并没有对企业的罚款权进行规定。
2004年12月1日实施的《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34条第1款第2项,明确规定了单位有权依据单位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违纪经济处罚。具体规定为:“用人单位按照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的违纪经济处罚”。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但并未对企业的罚款权进行限制,同时2008年1月15日《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被废止[引用《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同年11月1日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16条第1款限制了企业对员工的罚款权,具体规定为:“用人单位依照规章制度对劳动者实施经济处分的,单项和当月累计处分金额不得超过该劳动者当月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且对同一违纪行为不得重复处分。”
目前《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仍然现行有效。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34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用人单位按照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违纪经济处罚”以及《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16条第1款规定的“用人单位依照规章制度对劳动者实施经济处分的,单项和当月累计处分金额不得超过该劳动者当月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且对同一违纪行为不得重复处分”与该条例第51条相冲突,应如何适用?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效力级别属于较大市的地方性法规,与省级地方性法规的《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冲突时,根据上位法优先的规定,应优先适用《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效力级别属于经济特区法规,依据2002年2月1日实施的《深圳市法制局关于我市行政机关行政执法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二、关于特区法规的适用中的(一)“特区法规在特区内适用。特区法规与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省政府规章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在特区内适用特区法规的规定。”根据特别法优先的规定,在深圳市范围内《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的效力高于《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因此,在该条例生效以后,深圳市企业应仍有权通过制定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罚款。但实务中应注意的是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法建立、完善和执行劳动规章制度。
工资的定义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54条规定对工资做出以下定义:“工资,是指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关系,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的全部劳动报酬。一般包括:各种形式的工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技能工资等)、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属于劳动报酬性的工资收入等;但不包括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动保障和安全生产监察行政部门规定的劳动保护费用,按照规定标准支付的独生子女补贴、计划生育奖,丧葬费、抚恤金等国家规定的福利费用和属于非劳动报酬性的收入。”
上述规定的员工工资,在该条例正式实施以后,一般情况下是不能被企业扣减的。
该条例第51条规定的例外
依据该条例第51条的规定,虽然法规直接限制企业对员工进行罚款,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企业有权对员工进行罚款的则不受该条限制。所以深圳市外企业应有权行使以下权利:
依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企业有权向劳动者主张赔偿因其过错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但每月赔偿额度应受到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第十六条的限制,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对策
应明确在该条例正式实施以后,企业不能依据自己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直接罚款。因此,企业应删除对员工罚款的相应规章制度,重新思考新的管理模式,以应对新出台的条例。
作为企业对员工最直接的管理措施如考勤制度,受该条例的影响是最大的。为正确适用该条例第54条规定的同时,也能对企业员工进行有效的管理,如下建议和对策可供参考:
非经济性处罚取代罚款
企业可对违纪员工处以警告,记过,记大过,开除等非经济性处罚取代原有的罚款制度。譬如迟到1次被1次警告,警告达到3次被记过1次,累积记大过3次者,属于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可依企业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企业应设置非经济处罚制度的具体适用范围,并列明每种行为所导致的后果。对新入职的员工必须要求其知悉并签字确认有关的规章制度;作出处罚决定后,违纪员工必须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字,以证明其已知悉并同意企业对其作出的处罚决定。
对超过一定的处分次数的员工,则应视情形对处分行为进行公告,让员工引以为鉴,改正自己的工作作风和态度。
薪酬设计上不做减法,做加法
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54条,奖金属于工资的一种,也就是说扣减奖金就是扣减工资。企业必须做出相应的应对措施,如企业可创设出勤奖制度,在规章制度中明确出勤奖的定义:出勤奖并非工资的一部分,发放的数额并不固定。
这种奖金并非传统意义上的全勤奖金,而是通过累计积分来发放奖金。该奖金可分别设置几个级别,每个级别有该级别所对应的积分范围,按员工每天的考勤计算其当月累计出勤积分,奖励相应的奖金。若员工月平均积分低于一定额度将处以非经济性处罚;严重者,企业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关系。
按绩效考核计发工资
企业绩效考核制度,可对当月员工完成的工作量、工作完成情况、工作作风等进行评分,所得分数与该名职工所在岗位对应的岗位系数相计算,以得出该名员工当月的工资数额。
员工的出勤情况可以作为绩效考核项目中评定工作态度的参考,出勤情况间接影响员工当月所获得的工资。
篇5
检查对象
行政检查内容
行政检查法律依据
检查时间
检查方式
联合检查
部门(没有此项不填)
1
康平县财政局
康平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1、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3、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4、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二条
10月
现场调阅审查
2
康平县交通运输局
康平县出租车服务公司
对道路运输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公共交通、出租、水运行业等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2012年11月9日修正)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9月
现场检查、查阅相关档案。
3
康平县农业农村局
1、康平县康平镇鑫盛丰种业;2、康平县嘉华农资销售中心
种子经营、销售行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条
4月
现场调阅审查或查验
4
康平县农业农村局
沈阳佳合食品有限公司
动物防疫活动、肉鸭屠宰活动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
4月
现场调阅审查或查验
5
康平县农业农村局
张强顺治屠宰场
动物防疫活动、生猪屠宰活动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九条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4月
现场调阅审查或查验
6
康平县农业农村局
辉山现代化奶牛养殖场
生鲜乳生产收购等活动监督检查
国务院《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
4月
现场调阅审查或查验
7
康平县农业农村局
沈阳市大兴种鸡场
种畜禽生产、经营、销售行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六十四条、六十五条、六十八条、
5月
现场调阅审查或查验
8
康平县农业农村局
沈阳康泰源肉业有限公司
屠宰类检查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八条
5月
现场调阅审查或查验、检验、鉴定、勘验、年检等
9
康平县农业农村局
沈阳市张强镇民盈农资经销站
农药经营使用监督检查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6月
现场调阅审查或查验
10
康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沈阳恒生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3、检验报告;4、设备档案;5、各种管理制及专项救援预案;6、现场使用状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9月
现场调阅审查、查验、检验、勘察
11
康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沈阳观鑫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医疗器械经营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三十二条
9月
现场调阅审查、查验、检验、勘察
12
康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康平万家福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生活广场分公司
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9月
现场调阅审查、查验、检验、勘察
13
康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沈阳市百世果蔬专业合作社
有机产品认证检查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二条
10月
现场调阅审查、查验、检验、勘察
14
康平县卫生健康局
康平宾馆
1、卫生许可证;2、从业人员健康证;3、公共用品清洗、消毒;4、卫生设施设备设置、使用情况;5、卫生管理制度及卫生管理档案情况;6、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情况;7、禁烟标识等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
5月
现场调阅审查或查验
15
康平县卫生健康局
康平万家福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1、卫生许可证;2、从业人员健康证;3、公共用品清洗、消毒;4、卫生设施设备设置、使用情况;5、卫生管理制度及卫生管理档案情况;6、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情况;7、禁烟标识等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
6月
现场调阅审查或查验
16
康平县卫生健康局
康平县自来水公司
1、卫生许可证;2、卫生设施设备设置、使用情况;3、卫生管理制度及卫生管理档案情况;4、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情况;5、禁烟标识等6、职业健康人员体检7、防护用品8、警示标识9、职业健康档案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7月
现场调阅审查或查验
17
康平县医疗保障局
沈阳市康平县盛德中医院
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日常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
6月
现场调阅审查或查验
18
康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沈阳红瑞塑编厂; 2、辽宁凌勃防腐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3、沈阳昌盛塑料编织厂; 4、沈阳共盈彩条布厂
1、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3、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4、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5、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6、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7、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
4月
现场调阅审查或者检查
19
康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沈阳和利塑编有限公司; 2、沈阳恒生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3、沈阳华鑫塑业; 4、沈阳华源塑业有限公司
1、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3、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4、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5、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6、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7、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
5月
现场调阅审查或者检查
20
康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沈阳天辰彩布厂; 2、沈阳兴康塑业有限公司; 3、沈阳雪龙塑业有限公司; 4、沈阳腾龙新能源有限公司
1、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3、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4、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5、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6、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7、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
6月
现场调阅审查或者检查
21
康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沈阳康平燃气有限公司; 2、沈阳瑞丽塑业有限公司; 3、沈阳华康塑业有限公司; 4、沈阳康顺塑料编织袋厂
1、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3、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4、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5、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6、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7、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
7月
现场调阅审查或者检查
22
康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康平县沈康环保建材厂; 2、沈阳六通管业有限公司; 3、沈阳市康平县创新时代彩条布厂
1、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3、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4、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5、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6、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7、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
8月
现场调阅审查或者检查
23
康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沈阳硕成机械有限公司2、沈阳新区弘曲棉纺织有限公司;3、中 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沈阳康平二牛加油站
1、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3、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4、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5、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6、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7、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
9月
现场调阅审查或者检查
24
康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沈阳市聚缘塑业;2、沈阳宏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3、沈 阳华泰塑业有限公司
1、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3、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4、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5、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6、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7、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
10月
现场调阅审查或者检查
25
康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康平县东胜塑编厂;2、沈阳市奕桐塑业有限公司;3、沈阳雪龙塑业有限公司
1、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3、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4、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5、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6、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7、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
11月
现场调阅审查或者检查
26
康平县自然资源局
康平二牛华兴红砖厂分散式风电项目
1、被检查单位有无经过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
2、水土保持方案的落实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8月
现场勘验检查
27
康平县自然资源局
沈阳美世人造板制造有限公司
是否非法加工木材
《森林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
10月
现场审查或查验
28
康平县自然资源局
康平县张强镇丽国带锯木材加工点
是否非法加工木材
《森林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
10月
现场审查或查验
29
康平县自然资源局
康平县立国木材加工厂
是否非法加工木材
《森林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
10月
篇6
二、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依据《实施意见》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在20*年10月31日前,制定我区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工作方案,科学合理地划分网格,落实办公场所和工作经费。
(二)推进阶段。按照工作方案,有序开展协理员招聘、录用、培训工作,年内做好网格化管理开办的各类事项,确保网格化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实施阶段。2009年1月起,全面推进网格化管理,组织指导开展业务工作,协理员全面履行监察职责。以网格为单位,对用人单位实施动态监管,为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服务和指导,掌握用人单位在用工管理、工资支付、劳动标准、社会保险等基本信息,监控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按照相关要求处理监察业务。
(四)督查阶段。区人事和劳动局对各街道劳动保障监察中队实施网格化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指导和督查,结合年度工作要求,对各中队网格化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定,迎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检查和考核,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努力形成劳动保障监察网络的全覆盖。
三、人员配备管理及经费预算
(一)人员配备管理
1、人员配备。根据《实施意见》“每2-3个社区划分一个监察网络,每个监察网格至少配备1名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的要求,按照科学合理、节俭高效的原则,依托街道劳动保障所的服务平台,整合资源,分步到位,最终在我区所有监察网格中实现协理员全覆盖。
2、人员管理。两年内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统一在街道劳动保障所集中办公,同时成立街道劳动保障监察中队。根据《*市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管理办法》(锡劳社察[20*]14号)的要求,协理员实行按级管理,由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对本区协理员的业务管理,人员调配、业绩考核和监督检查。街道劳动保障所负责督促协理员全面履行工作职责,定期评定和反馈协理员的工作表现。
(二)经费安排
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的人员及工作经费参照社区事务工作站就业型人员标准安排预算解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监察网格化管理的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劳动保障网格化管理工作开办经费按照市、区规定标准安排。
四、工作要求
篇7
各类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重点是各类非公有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特别是劳动密集型的加工制造、建筑施工、餐饮服务业。
二、检查内容
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合同法的情况,主要内容是:
(一)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包括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是否经过法定程序及规章制度的内容是否合法等;
(二)劳动合同订立、解除和终止情况,包括是否及时订立劳动合同,是否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劳动合同文本是否规范,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是否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等;
(三)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情况,包括是否超时加班,是否建立带薪年休假制度,是否违反禁忌劳动和四期保护等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等;
(四)遵守工资支付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情况,包括是否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工资,加班是否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是否违反最低工资标准等;
(五)社会保险登记和申报情况,包括是否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是否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险种,是否依法申报社会保险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等;
(六)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包括是否依法订立两年以上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是否存在侵害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等;
(七)用人单位遵守其他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三、检查方法和步骤
专项检查采取用人单位自查与实地检查、抽查和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在检查中要注意将宣传劳动合同法知识贯穿始终,并积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认真受理和查处群众投诉举报案件。
专项检查分三个阶段:
一是宣传动员阶段(2008年9月1日至9月10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网络等新闻媒体,进一步普及劳动合同法法律知识,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特别是广大农民工的法律意识,营造维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制环境。要组织开展送法进企业活动,以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为重点,宣传劳动合同法的各项内容,提供有关依法用工的咨询建议,帮助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各项法律规定。要向社会公布咨询、投诉举报电话,并通过电子邮件、公众信箱、12333热线等方式为劳动者提供更为便捷的服务,引导广大劳动者正确地理解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通过法定渠道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是用人单位自查阶段(2008年9月11日至9月17日)。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向所辖区域检查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发出报送遵守劳动合同法律法规有关情况的书面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对照劳动合同法的各项规定开展自查,对存在的问题要详细说明情况和原因,提出整改方案,并将自查情况及整改方案材料报送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三是执法检查阶段(2008年9月18日至10月31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开展对所辖区域内的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合同法情况的检查。要集中力量对违法案件高发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重点区域的用人单位进行重点检查,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在此阶段,省厅将派出督查组赴有关市进行督促检查。
四、具体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今年是劳动合同法实施的第一年,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到落实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对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专项检查实施方案,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省辖市要加强对所属县(市)的调度督查,确保本地专项检查工作的全面开展,并取得实效。
(二)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执行主办监察员制度,明确专项检查的目标任务并进行分解落实,分片包干。已经推行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的地方,要由监察员和协理员按网格进行任务分解,责任落实到人。在执法中要高度关注劳动用工方面出现的新情况,加强对基层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要严格执行重大违法案件和群体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按规定及时上报在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典型案件和因劳动用工引发的突发事件。
(三)依法办案,严格执法。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在检查中要坚持依法行政,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对在检查中发现的或劳动者投诉举报的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按规定支付工资和拖欠工资、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等违法行为,要及时立案,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其改正,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对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在依法进行处理的同时,还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向社会公布。
篇8
一、存在的问题
(一)案卷中执法文书制作中存在的问题。认真分析如下:
1. 执法文书制作内容表述不准或过于简单。主要表现在引用法律法规不准确、不完整;执法人员随意使用难懂的简略用语、方言和口头语,叙述事实逻辑混乱,表述不清;涂改现象严重,使档案失去应有的原始性和可靠性,降低了其参考价值。
2.填写劳动保障监察文书时空项严重。如各类文书的编号、签发日期、负责人、经办人签字、行政机关名称等空项严重或填写不全,对文书的真实性和后期的档案整理都造成了影响
3.卷宗内执法文书不全。如无投诉登记表、立案登记表、送达回执或结案报告等,如在办理欠薪案件中,经常在办案过程中因劳资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案件了结,而执法人员多因事情已解决,思想松懈,疏忽对案件文书的完善,甚至出现连结案报告都不写的现象。
4.案卷内文书装订顺序不统一。由于没有统一的装订要求,文书装订过程中存在随意性,经常出现同类文书装订位置不同的现象。
(二)案卷收集、归档不规范。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
1.劳动保障监察案卷归档范围不明确,入档归档不及时。长期以来对劳动监察案卷归档范围、时效不明确。时效唯一可以依据的是《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其中第四十条只是作了“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结案后应建立档案,档案资料应当至少保存3年”规定;对档案资料归档范围界限模糊,没有明确的规定。而在实际处理案件过程中,所有材料都由承办人掌握,根本不可能及时整理归档。等案件处理完毕后,经常出现部分材料漏报,甚至丢失,造成档案材料不全,不能充分表达执法监督力度的可靠性。
2.证据材料收集不全,提取不规范。对依法所得的物证,如工资表、考勤表、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票据等复印件,未能注明来源,要求提供者签名,单位盖章、注明日期等,降低档案材料的可信度。
3.档案管理人员技术力量薄弱。一是基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往往对档案管理工作重视不够,档案管理人员多为兼职,职责不明确,在工作时不能够兢兢业业、全心全意投入,对档案业务知识了解甚少,对档案的查阅、抄录、复制、借出随意。且针对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办理流程复杂,过程周期长,需存档保留资料量大的实际情况,在工作中,难免常出现各种漏洞、错误,泄密和丢失情况时有发生,造成档案资料管理混乱,许多信息不能被有效地挖掘和利用。二是缺乏先进的档案管理技能,档案的存储管理多使用纸张存放,极易损坏、流失,绝大部分工作都通过手录完成,工作效率低。特别对执法过程中收集的大量影像资料,电子材料等缺乏专业的整理、保管方法,极易丢失,泄密。
二、对策和措施
(一)加强培训,掌握技能。要选用政治素质较好、熟悉档案管理工作、懂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热心于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和责任心较强的执法人员,担任专职的档案管理员。同时,要加强思想教育和业务学习培训,使执法人员和档案管理人员更好地掌握文书制作、材料收集的技能和方法,做到及时收集、定时移交,不断提高业务水平。不断加强档案管理人员思想教育,使其深刻认识劳动保障监察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严格遵守档案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杜绝在档案管理工作中涂改、伪造、泄漏他人信息等严重问题的发生;
(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订适合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档案管理制度》《档案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档案保管保密制度》等,对档案的书写、收集、整理、编目、装订、查阅等一系列问题作出具体详细规定,使得劳动保障监察档案管理工作有章可循,不断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案卷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促进档案管理工作的标准化和规范化;
(三)加大投入,实现劳动保障监察档案管理信息化。积极开发劳动保障监察案卷档案管理计算机软件,对劳动保障档案管理工作环境进行数字化、信息化改革,及时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进行档案的记录和管理,实现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办理、档案管理信息化。在建档、调档、归档过程中,全部使用计算机录入、查询,提高工作效率,实现从传统档案管理向数字化档案管理的转变。特别是应针对企业建立一种能够及时更新、实时监管的电子档案,根据“两网化”建设要求,对企业建立一企一档的电子化管理手段,及时汇总分析企业用工信息及劳动者的状况,以便能够实时了解企业用工动态,加强对企业用工的监督管理。
【参考文献】
篇9
二、目标任务
2013年全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为主题,以维权维稳、促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为主线,健全完善诚信等级评价和“一书两金”长效机制建设,全面提升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运行标准,扩大“两网化”管理覆盖面,用人单位信息录入完整不少于700户;书面审查不少于700户;在按时完成上级部署专项执法检查任务的同时,自行组织开展全区性专项执法检查至少一次;督促用人单位及时签订劳动合同,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三、工作措施
(一)转变执法理念,打响“文明监察”品牌
大力倡树“寓服务于执法之中”的执法理念,自觉把服务作为一种价值观念、一种行为准则,贯穿于整个监察执法过程,切实做到服务到位、执法规范、打击有力。
服务到位。一要完善劳动保障监察建议书制度。对用人单位在用工管理方面存在不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情形,但不宜予以行政处理、行政处罚的,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提出有关整改和解决问题的建议措施;二要推行阳光执法。实行政务公开,向社会公布劳动保障监察职责、监察事项、执法程序、执法依据和管辖范围;三要强化行政调处工作。坚持宣传教育在先,对有举报投诉的用人单位开展约谈,进行调解处理;四要坚持上门执法服务。利用劳动保障监察平台宣传相关的人力资源法律法规,变单一执法为宣传法律法规、规范用工管理、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的过程。
执法规范。一要完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和执法程序。落实主办监察员制度、错案追究制度、案件调查审核处理“三分离”制度和重大案件专家会审、集体讨论、行政处理处罚集体研究决定制度,坚决杜绝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切实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案件质量,确保所办案件成为摆得上桌面、经得起推敲、受得住检验的铁案。二要深入推行一体执法。凡涉及对用人单位用工情况的检查活动,一律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统一组织实施,监察执法事项统一规划,监察执法力量统一调度,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统一处理处罚,坚决杜绝多头执法、重复检查以及相互推诿、拖延办理监察事项等现象的发生。
打击有力。要坚持综合运用书面审查、举报投诉专查、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检查和社会保险稽查等各种监察执法方式,积极做好维权维稳工作。对性质恶劣的违法行为,要严厉打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究必有果,彰显法律的尊严。
(二)全面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和诚信等级评价工作
全面深入推进“两网化”监管,要着力在四个方面做实际事、下细功夫:一是基层网格机构队伍建设实现人员落实、经费落实、职能落实、责任落实。要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一手抓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队伍自身建设,充实人员、提升素质;一手抓基层网格机构队伍建设,结合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或直接面向社会聘用等形式,落实基层网格工作人员,并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专业能力培训,使基层网格工作人员切实承担起采集信息、宣传、监测、预防预警、调处和配合执法六项职能,真正成为基层网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知情者、宣传者、建议者、预警者、调解者和参与者。二是用人单位用工信息入库确保真实完整。坚决杜绝弄虚作假,不真实不完整的信息一律不准入库;已经入库的信息,要采取多种方式尽快补充完善,确保准确无误。三是实现信息比对工作的实质性突破。将所采集的用人单位用工信息与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社会保险经办等业务信息进行比对,为分类监管、动态监控和评估分析提供数据支撑。四是建立健全预防预警机制。要立足信息采集和评估分析,实施用人单位分类监管和动态监控,及早预防可能发生的重大劳资纠纷;对已经出现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征兆的,要第一时间发出预警,有针对性地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必要时启动应急预案,将重大劳资纠纷解决在萌芽中。
要扎实做好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工作。一要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年度书面审查作为等级评价的基础手段,初步掌握招用职工、订立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工作时间、职业培训、社会保险、规章制度等方面的情况;二要及时记录接受举报投诉、立案查处、专项执法检查和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查处过程中掌握的情况,不断充实诚信档案的内容;三要及时将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掌握的情况与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社会保险经办等业务信息进行比对,提高诚信档案中信息数据的准确性;四要加大征信力度,定期开展用人单位信息采集工作,并通过信息系统实时记录信息新增和变更情况以及劳资矛盾的调处情况,使诚信档案涵盖的单位更多、数据更全、信息更准、利用更便捷。
为确保诚信等级评价工作有力推行、实施到位,要坚持做到:一是严把标准。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按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切实做好诚信等级评价工作。二是严肃纪律。本着求真务实的原则进行评价,评价结果要真实反映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实际情况。三是确保实效。对A级诚信示范单位进行抽查复核,并采取区、街道联合方式对C级非诚信单位进行重点检查,真正体现守信受益、失信惩戒原则。
(三)突出重点,扎实做好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服务工作
一是加强小微企业监管服务。针对小微企业存在的合同签订率和参保缴费率低等突出特点和问题,要积极发挥“两网化”监管的职能作用,定期对网格内小微企业进行日常巡视检查,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通过宣传、教育、培训等多种形式和渠道帮助其建立健全企业劳动用工制度,引导小微企业规范用工。对多次检查发现问题拒不整改企业,要将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管力度,依法处理处罚。
二是加大力度解决欠薪问题。一要建立健全企业欠薪报告制度并按季通报。通过劳动者举报、企业自报、日常巡查等多种途径获得工资拖欠信息,及时了解企业欠薪情况,有效防范因欠薪引发的;对发生欠薪的企业,要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解决,劳动保障监察专兼职监察员或协管员每月至少一次向欠薪企业尤其是重点欠薪企业了解其新欠和偿还情况,指导企业按照计划偿还欠款。二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落实欠薪举报投诉首问责任制,明确责任,及时妥善解决欠薪问题。三要学习寿光经验,积极探索“一书两金”制度,按照上级部署和要求,选择典型企业、行业推行“一书两金”制度,扩大实施范围,形成有效解决欠薪问题的长效机制。
三是强化预防和应急处置机制建设,加大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一要落实重大事件和重要情况报告制度。对发生10人以上群体性上访、欠缴社会保险费、拖欠职工工资3个月以上、因改制改组(拆迁、关闭、破产)职工安置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企业,企业裁员20人以上(或20人以上企业关闭破产)、企业主逃逸等重大情况和信息,各基层监察网格要本着“知情信息及时报”的原则,在事件发生(或知情)后2小时内,向区劳动保障监察处报告情况;对因少报漏报或隐瞒不报而造成恶劣影响甚至导致严重后果的,要对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严厉问责。二要建立“日监控、月汇集、季研判”的舆情分析研判制度。要增强工作敏感性,预判重大劳资矛盾出现的前兆,立足“早发现、早处置”。加强日监控,对涉及劳动用工方面的问题进行收集、跟踪、处理,遇有重大事件及时报告;月汇集,区劳动保障监察处每月要向基层网格、重点监控用人单位收集相关信息,第一时间掌握一手资料;季研判,每季度要召集研判分析会,对劳动用工运行及发展趋势进行分析,形成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季度分析报告。三要建立重点预防监控制度。把改制企业、发生过工资拖欠、经营困难、裁员人数多、使用劳务派遣人数多、劳资矛盾多、农民工人数多的企业作为重点预防和监控对象,采取重点联系的方法,明确人员责任。重点对企业的规章制度、工时制度、工资分配制度、劳动用工管理等进行帮助指导,对违法违规的行为及时处理,防患于未然。四要健全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理机制。要进一步完善重大事件的应急准备、协调和处理机制,加强与公安、工会、经信、等部门的联系,建立正常信息互通机制;要建立重大事件快速反应预案,确保第一时间介入,并公平、公正进行调处,快速有效处理重大案件。
四是扎实有效开展书面审查工作。继续扩大书面审查的范围和数量,2013年计划书面审查的用人单位数量再增长75%。书面审查的重点内容是劳动合同、工资支付、休息休假、社会保险以及劳务派遣用工的情况,重点单位除小微企业外,还包括新开办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和诚信等级评定为C级的单位。
(四)加强管理建设、能力建设和作风建设,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效能和服务水平
篇10
(二)日常巡查、专项检查中产生拟培育诚信单位。各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可结合监察每个时段的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分阶段选出一批劳动用工较规范、行业内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用人单位,作为各市(县)、区劳动保障诚信拟培育单位。
(三)用人单位主动申报诚信单位。用人单位有诚信培育要求,可主动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劳动保障部门就可以将其列入诚信培育单位。
二、诚信培育阶段
*年将诚信单位的培育服务工作贯穿于监察工作的始终,在不同阶段确立侧重点,注意抓好每个阶段的工作重点。
(一)年初:在用人单位将《劳动保障诚信培育单位告知书》回执反馈给劳动保障部门后,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定期汇总出劳动保障诚信单位培育名单,指定劳动保障培育责任人,对培育责任人进行事前业务培训,事中信息反馈,事后责任考核。对用人单位进行上门服务,服务内容详细填写《劳动保障诚信培育单位上门指导联络卡》。
(二)年中:集中安排劳动保障诚信培育单位的劳资人员、法定代表人参加劳动保障政策宣传培训班,讲解《劳动合同法》、《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等劳动法律法规、劳动纠纷处理实用方法、社会保险费工资总额知识以及诚信单位申报指标、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等方面的知识。
(三)年末:年末集中时间对所培育的诚信单位的劳动用工情况进行验收,并在《劳动保障诚信培育单位上门指导联络卡》上填写服务总结,对是否可以进行当年度诚信单位资格申报提出培育责任人意见。
篇11
通过学习使全系统干部职工基本具备了现代法制观念,法律意识得到进一步增强,法律素质有了较大提高。同时也有效提高了全系统干部职工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实现了由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运用法律用段管理的转变,全面提高了依法行政的水平。为进一步促进我县劳动保障事业的不断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篇12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退休返聘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聘用期限: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二、协议期间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1、乙方的返聘工资为____________元/月,甲方应在每月10日以银行形式支付乙方上月劳务报酬。如遇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则顺延。
2、甲方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保护规定,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设施和劳动条件,切实保障乙方在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三、协议期间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1、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从事______工作,并履行聘用岗位的的工作职责。
2、乙方保证在甲方返聘期间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服从甲方的管理和教育。
四、乙方的工作时间与福利:
1、乙方在返聘期间的工作时间按下列第_____项确定:
(1)实行标准工时制。
(2)实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的不定时工作制。
(3)实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结算周期:按_____结算。
2、返聘期间乙方参照甲方在职职工的标准享受福利。
五、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经协商一致,甲乙双方可终止本协议。
2、协议期满,本协议自动终止。如需续签协议,应在协议期满前30日内通知对方,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重新签订协议。
3、乙方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造成甲方利益损失的,甲方可以提前解除协议。
4、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的,甲方可以提前解除协议。
5、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有违约之处且无法调解,另一方可提出终止本协议。
六、下列条款为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1、甲方给乙方办理相应的商业保险。
2、乙方非因工受伤或患病不能正常工作的,须凭区、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书方可请假;请假时间超出一个月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3、乙方因工受第三人伤害的,其待遇按国家规定向第三人主张损害赔偿。
4、乙方提供给甲方的证件及资料必须真实、合格、有效。若存在伪造或夸大等现象,甲方可解除本协议,且不作任何经济补偿。若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尚须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5、甲方或乙方解除本协议,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乙方须在甲方安排人员接岗并完成交接工作后方可离岗,乙方在交接完成前擅自离岗的,须按本协议约定的报酬的二倍支付甲方违约金。
6、在签定本协议时,乙方确认已熟知甲方之规章制度,并承诺自觉遵守。协议期间,如乙方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甲方有权按该规章制度进行处理直至解除本协议。此种情形之处理或解除,乙方除须按协议约定支付甲方违约金外,尚须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7、甲方所订立的规章制度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8、《保密协议》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9、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及实际人员配置,有权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
10、在日常工作中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损失或影响甲方形象的,乙方同意按约定承担违约金及赔偿金(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因素除外)。
七、若有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八、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篇13
本办法所称社会劳动中介服务机构,是指社会劳务中介机构、社会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社会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以及承办境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和介绍公民个人出境就业的机构。
第四条 劳动监督检查遵循专职检查与群众监督、监督检查与指导服务、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两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劳动监督检查工作的主管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劳动监督检查机构和经市政府批准的受委托组织(以下简称“劳动监督检查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劳动监督检查工作。工商、物价、公安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和社会劳动中介服务机构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市劳动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对市属用人单位、社会劳动中介服务机构和市区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外地驻石单位的劳动监督检查。县(市)、区劳动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和社会劳动中介服务机构的劳动监督检查,已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下列情况属于劳动监督检查的范围:
(一)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
(二)招用、招聘职工,裁减人员;
(三)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五)劳动工资报酬;
(六)社会保险和职工福利;
(七)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
(八)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八条 劳动监督检查实行劳动年审制度。用人单位和社会劳动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按规定如实填报《劳动年审手册》和表格,并提供有关资料。《劳动年审手册》,须经本单位工会审核签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劳动年审中不得违反规定收费。
第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收到《劳动年审手册》和表格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用人单位和社会劳动合格的,在《劳动年审手册》上加盖劳动年审专用章,对经审查不合格的,应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劳动监督检查机构应建议劳动监督检查举报制度,受理对劳动违法行为的投诉。对超出管辖权范围的事项,应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或告知举报人向有管辖权的受理机关投诉。
第十一条 劳动监督检查机构查处劳动违法案件,应按《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劳动监督检查机构对劳动违法行为轻微、没有危害后果的,应大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向用人单位和社会劳动中介服务机构签发《劳动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受送达的单位必须按要求进行改正。
第十二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招收、使用童工。违反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并对单位按每招收、使用一名童工一千五百元至三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对个体经济组织按有关规定处罚。招收、使用的童工发生伤、残、亡的,视情节轻重,对用人单位按每名童工五千元至一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第十三条 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以及其它载体招用人员广告,须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未经审查擅自刊登、张贴、散发、播出的,由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二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遵守劳动力管理的有关规定。违反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
(一)用人单位不得擅自招用农村和外来劳动力域招用无外来人员就业许可证件人员进城(指市区及县(市)政府所在地)务工。违反规定的,按每名二百元至五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二)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证。违反规定的,按每名五十元至三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三)用人单位不得招用与其它单位未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违反规定的,按每名五百无至一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四)用人单位不得违反规定向职工收取集资款、培训费、风险金、抵押金、保证金等及其它不合理费用和非法扣留劳动者证件、档案。违反规定的予以警告。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选定某一个银行建立一个工资基金专户和实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管理制度。违反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违反规定坐支、套支现金发放工资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纠正,并按违规金额的5%处以罚款。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违反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责令支付赔偿金,拒不支付的,按每名三百元至五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应遵守职业技能开发的有关规定。违反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一)职业培训实体的开办、更名、撤销和发放职业资格证书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违反规定的,可视情节轻重处以三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
(二)职业培训实体应与学员或用人单位签订培训合同。培训合同应明确培训目标、内容、期限、费用和毕(结)业后就业方式等。违反规定的,可处以二千元至三千元的罚款。
(三)招用和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劳动者,就业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和取得资格证书。违反规定的,可视情节按每名二百元至五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劳动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违反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第十九条 企业裁减人员应按有关经济性裁减人员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违反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和社会劳动中介服务机构不按规定参加劳动年审或在劳动年审中弄虚作假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对个体经济组织处以二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对其它单位处以三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和罚款:
(一)无理阻止劳动监督检查工作人员进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的,处以二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
(二)拒绝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或拒不提供有关资料、证据和情况的,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