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

中国投资论文实用13篇

引论:我们为您整理了13篇中国投资论文范文,供您借鉴以丰富您的创作。它们是您写作时的宝贵资源,期望它们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灵感,让您的文章更具深度。

中国投资论文

篇1

对投资情况举行阐发、评价、革新和调控是学术界和政府部门面临的紧张理论和实践使命。1993年我国政府举办了关于投资情况的国际学术研讨会,对投资情况的内在和外延举行了较为全面的讨论,其效果被编入《论投资情况与吸引外资》一书中,[1]但投资情况的定量评价尚未引起富足珍视。鲁明泓在阐发我国投资情况的基本组成因素的基础上,运用主因素阐发等数学要领,选取一样平常经济因子、通胀因子、劳动力因子、政策因子等四类因子共11个具体指标组成评价指标体系,分别对除以外的大陆29个省、市、自治区和45个主要都市的投资情况举行了定量测算和评估,并提出了革新投资情况的政策性提倡和步伐。[2]该研究存在的主要题目有三个方面:一是省区和都市的评价指标体系类似,未能体现出差异条理的差异性;二是对非经济因子思量较少;三是评价效果未能反应各年度之间投资情况的动态厘革趋向。程连生则运用熵的原理来探究中国都市投资情况的特点和熟化类型,同时也提出了革新投资情况的主要步伐。[3]不外,对投资情况熟化度和投资情况熟化率的内在界定和计量的科学性还需做进一步的探究,增长熟化型、稳固熟化型、潜伏熟化型、生长熟化型等类型分别也值得商讨。1997年,鲁明泓再次运用计量经济模子筛选出对外资区位散布有较大影响的因素,然后用主因素阐发要领盘算各地域投资情况综合指数;继而运用毛病系数阐发法分别出太甚投资地域和投资不够地域,借此评判各地吸引外资的“事情开心水平”和未来潜力;着末阐发了各地域投资情况的内部结谈判地域差异。[4]但对太甚投资区和投资不够区的分别依据和效果难以令人佩服。苏亚芳在对投资情况的基本理论和研究要领举行归纳总结的基础上,以宁波市为例,运用定性阐发与定量阐发相团结的研究要领,选取自然情况、生齿和劳动力、交通条件、基础措施、税收优惠五类因子共21个基本因子组成评价指标体系,对海港都市宁波的投资情况举行了综合质量评价;与此同时,又对重产业、轻产业、高技能产业和服务业等四个投资行业分别举行了适宜性评价。[5]将投资区的综合质量评价与投资财产的适宜性评价团结起来,是该项研究的紧张特色之一;将投资情况评价与投资情况信息体系的计划、应用阐发模子的开发团结起来,则是该项研究的又一特色。国家计委投资研究所等从经济生长水平、财产结构、基础措施、技能资源和交通便捷性五个方面,选择人均GDP、第二、第三财产比重、产业企业净资产利润率、收支口额占GDP的比重、人均累计现实使用外资额、人均投资额、高中结业及以上生齿比重、专业技能职员比重、路网密度、市区离机场间隔、市区离铁蹊径间隔、人均市内电话交换机容量共12个具体指标,对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域的49个都市的投资情况举行了综合阐发和评价。[6]

投资情况评价研究虽然取得了骄人希望,但仍存在下列主要题目:(1)在引导头脑上,偏重于革新投资情况以吸引外资,而轻忽国内各地域或都市间的横向经济相助。在革新开放的初期,大肆吸引外资成为都市和地域经济生长的紧张驱动力。从高新技能财产开发区的生长阶段来看,在前期的增长极阶段(即通例技能阶段),外力确实是主要的生长驱动力;但随着增长极阶段向新财产区阶段(即高技能阶段)的变化,内力因素的紧张性将日趋上升。现实上,使用外资是专业化生产分工协作关连由国内向国际的进一步延伸和扩展。国内良好的经济相助关连和秩序,是吸引外资的紧张基础。因此,当前在珍视吸引外资的同时,同样要看重吸引内资。据上海市统计,制止2000年末,全市累计吸引外商投资项目22270个,条约使用外资454.23亿美元,现实到位外资308.89亿美元;累计吸引内资企业1.5万家,累计吸引内资金额602亿元;上海投资各地企业420家,投资金额凌驾180亿元。又如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至2001年共引进项目231个,吸引外资45.77亿美元,内资51.5亿元,成为海内外创业者向往的投资热土。可以预见,我国都市和地域经济将进入分工与协作、外资与内资互动生长的新阶段。(2)各地在吸引外资的手段上,偏重于优惠政策方面的非公平竞争,而相对轻忽公平竞争情况的营造。各地在招商引资中运用最多的手段是优惠政策。种种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不光在具体实验历程中因层层变异而被滥用,使各地的招商竞争沦为一场旷日恒久的“价钱战”,导致国家和地方政府两败俱伤,而且屡见不鲜的种种优惠政策同样令外商一头雾水,缺少政策稳固感和对当地政府的诚信度的信心,同时,不少内资企业为了享受优惠而争相“假合资”。时至克日,越来越多的有识之士相识到,一个都市投资情况的优劣,主要不在于该都市的行政政府制定出凌驾国家文件划定的领域之外的优惠政策,而在于简化行政管理步伐,促进执法、规则清楚化和执法透明化;在于健全须要的交通、能源、通讯等基础措施;在于消除在进入国内市场方面所存在的行政停滞;在于保障投资者有利可图。由于,一方面,优惠政策存在效益递减征象;另一方面,中国入世后,专对外商的“土优惠”与WTO的“普惠精神”显着相悖,取消特别,统一人为,创建公平、公平、果然的市场竞争情况已势所一定。(3)偏重自制劳动力和地皮等资本因素的比力,而相对轻忽人力和技能资源及社会资本等紧张因素的作用。随着经济的生长,基本生产要素的紧张性将降落,而高等生产要素的紧张性将上升。已往某一种物质上的基础措施(如交通、能源和水提供)通常就足以吸引外国投资,而如今则要求有高度生长的人力和技能基础。特别是在高新技能财产开发区,技能创新者和职业司理人等是决定地域生长的紧张因素。而且随着投资情况的渐渐革新,劳动力价钱和地皮价钱将呈上升趋向,传统生产要素的低资本上风有大概渐渐丧失。另外,资配套服务业的发达水平通常是投资情况评价中容易被纰漏的因素。现有的产物网络和相干的服务业网络也是外国投资者颇感兴趣的因素。(4)范围于单个都市投资情况的静态评价,而较少关注都市投资情况的动态厘革,较少关注当地都市与周边都市乃至更迢遥都市之间的动态讨论和竞争。或偏重单项软硬情况措施或条件的革新,而相对轻忽投资情况团体功效的协同提升。(5)在评价指标选取上,偏重于一样平常经济因子,而相对轻忽非经济因子;或偏重于外资企业或财产结构的适宜性评价指标的选取,而相对轻忽外商对都市生态情况和生存写意性需求方面的思量。由于,外资企业要在一地扎根,其要求是多方面的,如交通、通讯、都市景观、社会治安、污染状态、居住条件、文化娱乐措施等等,这些都是吸引外资的紧张砝码。(6)差异地域条理投资情况的影响因素应当有所差异。一样平常来说,投资情况可分别为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条理。宏观层面主要是指国家或大的地域的投资情况,中观层面主要指都市的投资情况,微观层面则主要指企业或特定财产的投资情况。在对差异地域条理或差异目的的投资情况举行评价时,其影响因子或参评因子及其权重也会因条理和目的差异而孕育发生厘革。这在以往的投资情况评价中是较少顾及的。本项研究试图增补这一缺憾。

二、宏观层面上的投资情况评价

宏观层面上的投资情况评价的目的在于为投资者的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即选择哪个国家或大的地域举行投资?投资者在做出这种选择时所思量的主要因素即可作为投资情况的主要参评因子。从这一角度来看,外洋学者提出的投资情况品级评分法、国别冷热比力法、体制评估法等均属于此类。在此,笔者将我国各省区的投资情况评价也视为宏观层面上的评价。在我国各省区之间,由于政治稳固性、钱币稳固性、对外商的管制水平、执法停滞等因素的地域差异相对较小,故不予思量。因此,从软硬情况中选择路网密度(X[,1])、信息化水平(X[,2])、建成区绿化笼罩率(X[,3])、生产资本包罗房地产价钱(X[,4])和劳动力资本(X[,5])、市场范围和潜力包罗人均GDP(X[,6])、市场中心性(X[,7])和都市化水平(X[,8])、劳动力素质(X[,9])、企业群体的理性化水平(X[,10])、行政管理屈从(X[,11])、知识产权掩护(X[,12])共12项指标组成评价指标体系。其中线网密度为每平方公里铁路业务里程与公路里程之和;信息化水平借用国家统计信息中心对中国各省区信息化水平的测算效果;劳动力资本以职工匀称人为来体现;市场中心性以人均批发和零售贩卖额之和来器量;劳动力素质为每十万生齿中高中结业及其以上生齿数;企业群体的理性化水平以非国有经济产业总产值占全部产业总产值的比重来体现;行政管理屈从借用《中国市场化指数》陈诉中“淘汰政府对企业的过问”的视察效果来间接器量;知识产权掩护以三项专利答应量与GDP的比例来体现。

由可知,北京、上海、广东的投资情况综合得分居前3位,其次是天津、海南、浙江、辽宁、江苏等省市,投资情况较好;福建、吉林、山东、湖北等省投资情况居于中游;黑龙江、湖南、河北、重庆、陕西、江西、广西、云南、河南、贵州、新疆、四川等省、市、区总体投资情况欠佳,在软、硬情况上存在一些缺陷和不够;而山西、宁夏、内蒙古、青海、安徽、甘肃等省区总体投资情况相对较差,亟需增强革新和优化配置。

三、中观层面上的投资情况评价

凭据1998~2000年的评价效果,笔者运用坐标图示要领对各年度都市投资情况举行分类(因篇幅所限,此处图略),分别出如下四种类型:第一类:软硬情况互动生长型;第二类:硬情况滞后生长型;第三类:软情况滞后生长型;第四类:软硬情况迟钝生长型。

以2000年为例。属于第一类的都市有深圳市、佛山市、广州市、东莞市、珠海市、惠州市、江门市、肇庆市和潮州市;属于第二类的都市有韶关市、湛江市、梅州市;属于第三类的都市有中山市、汕头市;属于第四类的都市有茂名市、阳江市、河源市、清远市、揭阳市、云浮市、汕尾市。

四、微观层面上的投资情况评价

微观层面上的投资情况评价的目的即是在宏观和中观决策的基础上,对具体的投资场所的适宜性和投资潜力举行比力阐发评价,以便为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主要从投资项目、投资机遇和投资要领等方面来举行场址选择。醒目的投资者通常能够适当地选择投资项目与投资机遇和投资要领,以便淘汰失误,前进屈从,赢得竞争。

举行投资场所的适宜性评价时,首先应凭据重产业、轻产业、高新技能财产和服务业等差异财产对自然、经济、技能、情况等条件的本性要求,来选择和构建评价指标体系。如在自然条件和情况条件方面,应综合思量海拔高度、地面坡度、地基承载力、水质、大气质量、绿化笼罩率、洪流吞没的机率、地动烈度、外方职员子女的教诲题目、“三乱征象”等因素;在经济和技能条件方面,应综合思量距车站、机场、口岸等主要交通节点的间隔、地皮资本和租税、水电气的提供及资本、离市级商业中心的间隔、当地的支持财产和资产业的配套水平、劳动力技能水准、资源天分、现有的产物网络和相干的服务业网络、小我私家和企业的名誉状态等因素。

投资场所评价的具体要领有:(1)专家决策法:即凭据所选取的场址特性指标值举行评判和加权,以场址总合得分最高者为最优选址。(2)立室法:即凭据用户需求和可选择的场址之间的最佳立室水平来选择最优场址。(3)条理阐发法:即在大概性选择中运用条理阐发要领来确定其最优场址。

如高新技能财产对劳动力素质、交通条件、创新情况等有较高的要求,靠近知识麋集区,有较强的产业基础、完满的基础措施和生存服务措施,良好的自然情况、政策情况和金融情况,成为其结构的紧张条件。以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能开发区为例,该园区选址于上海市西南部,以信息财产作为重点生长偏向。该园区距市中心人民广场11公里,距虹桥国际机场7公里,距铁路上海站12公里,距内环线高架蹊径4公里,距地铁一号线1.5公里。园区内基础措施齐全,交通方便,通讯捷达;情况幽雅,降尘率低,水质较好;产业配套协作条件较好,智力资源富厚(相近有上海交通大学等20余所大专院校和120余所研究所;16家国家科研开发机构,270家民营科技开发机构),海关、商检、金融、保险、外贸、咨询、状师、管帐、专利牌号、质检、人才培训等支持服务体系健全。至2000年末,区内共有种种企业800家,其中有研发功效的机谈判企业650家,约占企业总数的81%;职工总数4.1万名,其中大专以上种种专业技能职员14350人,直接从事研发事情的工程技能职员到达8000人,分别约占职工总数的35%和20%。在已开发的6平方公里地皮上,每平方公里累计产出贩卖收入181亿元、利税20亿元、出口创汇6.2亿美元,单元面积产出列天下高新区之首;天下500强跨国高科技公司已有30多家在区内投资项目。园区还与国际国内的孵化器公司、危害投资机构、上海市高新技能效果转化服务中心等相助,在保证、中介、加速孵化等技能创新机制方面举行有益的探索。现在该园区正以宽带网络、电子商务平台为抓手,创建数字园区;以国际认证为抓手,争创质量管理和情况管理“双优园区”;以中英合资“科技绿洲”项目为抓手,创建国际园区。议决开心营造高品格情况,实现由财孕育发生长向功效开发的变化,以期塑造一个切合高新技能财孕育发生长须要的、良好的创新情况,使该区的服务质量、情况掩护与国际接轨,进一步前进国际竞争力。

五、结语

投资情况评价的基础目的在于使政府部门、投资者和企业家对该地域的投资情况有一个科学的、全面的、体系的相识,以便引导其投资情况的革新和投资场所的选择。因此,只有从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层面举行关联性视察和比力阐发,才气达此目的。

综合运用经济学、地理学、统计学、含糊数学、灰色体系理论、条理阐发要领、遥感和地理信息体系等多学科理论、要领和技能开展投资情况评价的多条理综合研究,是深化投资情况研究的一条有用途径。微观条理投资情况的体系综合研究照旧一个蕴含巨大潜力的领域。

【参考文献】

[1]中国市长协会编:《论投资情况与吸引外资》,北京,中国都市出书社,1993年。

[2]鲁明泓:《中国差异地域投资情况的评估与比力》,《经济研究》,1994年第2期,第64~70页。

[3]程连生:《中国都市投资情况阐发》,《地理学报》,1995年第50卷第3期,第240~246页。

[4]鲁明泓:《外国直接投资地域散布与中国投资情况评估》,《经济研究》,1997年第12期,第37~44页。

[5]苏亚芳:《海港都市投资情况评价》,载于陈诉彭主编:《都市化与都市地理信息体系》,北京,科学出书社,1999年,第322~349页。

[6]国家生长筹划委员会投资研究所、中国市场经济报编:《中国都市投资情况评价》,北京,工商出书社,2001年。

[7]国家统计信息中心:《中国各地域信息化水平测算与比力研究》,《统计研究》,2001年第2期,第3~11页。

[8]樊纲、王小鲁主编:《中国市场化指数——各地域市场化相对进程陈诉》(2000年),北京,经济科学出书社,2001年。

[9]国家统计局编:《中国统计年鉴——2001》,北京,中国统计出书社,2001年。

[10]石忆邵、顾萌菁:《我国都市综合竞争力理论与评价要领探析》,《计划师》,2001年第3期,第86~89页。

篇2

关键词:跨国公司责任管制

Abstract:Intheneardecades,theeconomicalrelationshipoftheinternationalhadchangedinsomanyaspects.Transnationalcorporationshadtookuptheimportantplaceintheinternationaleconomyverysignificantly.

Thetransnationalcorporationsownstrongeconomicalpowerandchasethehigherprofits.Inthiscircumstance,manyconflictswillappearamangthecorporationsinthedifferentnations.Thus,theactivitywillbringbadeffectstothesociety,andtheproblemsofcontrolwillcomeoutatthesametime.

Sofarasournation,weshouldamendtherelevantlawsandestablishtherelevantpoliciestosolvetheproblemswemayfaceinthefuture.

Atlast,thisarticlecangiveourcountry,eventhenationsofthirdworldsomeinspires.

Keywords:TransnationalcorporationsResponsibilityControl.

跨国公司在当今世界经济当中占有举足轻重的位置,它们的活动对世界经济的发展有着相当重要的作用和影响。跨国公司由在母国设立的母公司和在东道国设立的诸多子公司所组成。在法律上,跨国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是相互独立的法律实体,但是,在经济上它们又相互联系着,而且母公司管理和控制着子公司。母公司为了其全球战略和整体利益,把子公司作为推行其商业政策的工具,甚至不惜牺牲子公司的利益。[1]在中国,2005年媒体至少对哈根达斯“脏厨房”事件、卡夫饼干含转基因成分风波等12起跨国公司弱化责任的事件提出了批评。这说明在中国的市场上,跨国公司同样面临企业社会责任的挑战。由此可知,跨国公司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责任问题,已经成为目前国际社会关注的重要法律问题之一。对此种法律规避行为,应该进行统一的国际监督和管制,这是国际社会,特别是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共同要求。[2]

1、跨国公司的概念和特点

本文的研究对象是跨国公司,所以应明确一下跨国公司是什么,以及它具有什么样的特点。这样更便于我们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1.1跨国公司的概念

什么是跨国公司,目前在国际上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法律定义。起初,人们把跨国公司称为“多国公司、全球企业、多国企业”等等。1983年,联合国跨国公司委员会在拟订《跨国公司行为守则》时所下的定义为大多数国家接受,其为:跨国公司是指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而不论这些立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这种企业的业务是通过一个或多个活动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经营的,可以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企业的各个实体由于所有权或别的因素相联系,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实体能对其他实体的活动施加重要影响,尤其可以与其他实体分享知识、资源以及分担责任。[3]

1.2跨国公司的特征

1.2.1跨国性

跨国公司的跨国性主要是指其以本国为基地而从事跨越国界的经营之特征,而非要求其组成实体必须具有不同的国籍。[4]组成跨国公司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必须设在不同的国家,它的基本模式是母公司与子公司、总公司与分公司。一般情况下,是指母公司或总公司设在某国,并以母国作为企业集团的基地,而在别的国家(也称东道国)设立子公司或自己的分支机构即子公司。

1.2.2战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

因为跨国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分设于不同国家,所以跨国公司制定战略时,不再从某个分公司、某个地区着眼,而是从整个公司利益出发,以全世界市场为角逐目标,从全球范围考虑公司的生产、销售、发展政策和策略,以取得最大限度和最长远的高额利润。例如:在中国,国外跨国公司都十分重视运用知识产权战略与策略巩固和发展自身的竞争优势,并以此为手段抢占世界市场的制高点。特别是随着跨国公司采取以知识产权为基础的“技术—专利—标准”战略,以及策略性技术联盟的出现,跨国公司利用知识产权优势谋求市场竞争更大优势和更大利润的特征更加明显和突出。[5]

1.2.3公司内部一体化

跨国公司的法律人格问题,应当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母公司以及组成跨国公司的诸实体的法律人格问题;另一方面是跨国公司能否作为国际法主体的问题。[6]从中央控制和内部一体化的活动等方面看,可以说,跨国公司具有企业的特征,是一个经济实体;但不是一个法律实体。

2、跨国公司的历史发展及其重要作用

哲学认为凡事物都有其产生发展的过程,跨国公司也不例外,既然分析研究跨国公司就要从它的发展过程说起。近几十年来,跨国公司已经在世界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它们的活动对世界经济发展起着重要作用和影响,在很大程度上,它推动了世界经济的发展,并且加快全球一体化的脚步。

2.1跨国公司的历史起源

跨国公司并非“古已有之”,而是资本主义在垄断阶段高度发展的产物,它的迅速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是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初的现象。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资本积累和集中过程进一步加强,在许多生产部门,特别是新兴工业部门形成少数大企业的统治。由于寡头统治,竞争对手旗鼓相当,垄断组织只有利用其资金、技术、管理能力等方面的优势,将资本转移到国外去谋求出路,而那些具有廉价原料和劳动力以及有着广大市场的国家和地区,也就自然而然成为垄断企业对外投资的主要目标。[7]此外,随着科学技术新成果在通讯、交通、运输、生产等部门的广泛应用,国际间的经济交往越来越密切,生产社会化程度的越来越提高,加

强了生产和资本的国际化,再加上国际市场上的竞争日益激烈,规模经济的需要以及大企业加速向多种经营发展,跨国的生产活动已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一种新趋势。

2.2跨国公司的作用

据统计,现在约4万家跨国公司及其25万家国外分支机构组成的跨国生产与服务网

络日益扩大,正在形成一个由跨国公司组织和管理的国际生产体系。跨国公司是国际经济行为的核心组织者,并成为国际经济一体化的重要推动者。跨国公司是技术开发的主要承担者,常常将资本、技术、培训项目、贸易和环境保护等结合在一起,进行一揽子有形和无形的综合资产,这些综合资产刺激了经济增长。跨国公司在世界范围内综合利用生产要素和生产条件的组织管理能力使其成为潜在的、效率很高的生产组织者。因此,就经济影响来说,跨国公司在世界范围内的资源配置、提高母国与东道国竞争力并且推动经济一体化进程等方面发挥了极为关键的作用。跨国公司集诸种经济活动于一身还意味着,东道国的政策需要相应地在广泛的范围内对这些公司可能作出的潜在贡献和作出敏感反应。在政策和制度方面,跨国公司生产的区域战略加快了区域一体化的趋势,一旦某些国家被纳入了这种区域生产网络,政策上更深地卷人一体化的压力也就由此产生了。这意味着邻近地区国家间更大程度上的政策协调与政策趋同。跨国公司作为一个与世界经济有许多联系的一体化组织结构内的机构,作为国际经济活动的直接协调者发挥着决定性的作用。[8]

3、跨国公司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责任及其法律依据

回想一下上面提到的哈根达斯“脏厨房”事件、卡夫饼干含转基因成分风波等12起跨国公司弱化责任的事件,我们不得不关注跨国公司母公司的责任问题。

对跨国公司母公司的责任问题,目前各国有以下不同的做法和观点:(1)严守有限责任原则说。这种观点认为,母公司与子公司一般是各自独立的法律实体,根据法人的有限责任原则,在内部上,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而公司则以全部资产承担责任。换言之,母公司与子公司,两个公司相对独立。母公司不应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2)整体责任说。这种观点认为,应把跨国公司看作一个统一的实体,该实体中任一组成部分所造成的损害均可归咎于该实体的整体。也就是说,无论哪个子公司,只要违法,其责任都由设立其的母公司负责。(3)单一企业说。该说认为,母公司虽然在法律上是相互独立的法人,但如果从有关因素看,子公司不具有经营自,母子公司构成了单一企业,母公司就应对其子公司的债务负责。即承认母公司与子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实体,在例外情况下,如果子公司受母公司的支配和控制,已不具有独立性时,法院可以认为子公司仅仅是母公司的“化身”,从而适用揭开公司面纱(piercingthecorporateveil),否定公司人格独立,由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对此,我国《公司法》做了这样的规定:“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在具体的债务清偿时,先以其拨付给分支机构的运营资金清偿,不足部分再由母公司清偿。笔者认为,对跨国公司实行有限责任原则仍具有重要意义,应该在对跨国公司实行有限责任原则的同时,在特殊情况下“揭开公司面纱”。

3.1对跨国公司实行有限责任原则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一国,原因有以下几种:(1)有利于鼓励跨国公司前来投资。如果一国法律规定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适用无限责任原则,这样就会让大部分企业望而却步,不利于一国引进外资。(2)有利于鼓励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投资的合作,因为采用有限原则可以使外国投资者分散投资风险,同时也可以保护东道国的投资者,合营企业的方法可以使东道国的合营者学到

跨国公司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由于广大发展中国家需要这些,所以这种方式更是发展中国家所乐意接受的。有限责任原则有时可能对债权人的保护有失公正,但现阶段其在经济生活中所发挥的作用仍是其他制度所无法代替的,利大于弊。(3)有限责任原则在公司法律制度中仍然具有旺盛的生命力。目前对外国投资者的保护,各国一般都实行国民待遇原则,即跨国公司在投资方面享有与东道国的投资者相互平等的权利与义务。很多发展中国家为了鼓励外国投资者前来投资,甚至对外国投资者实行较本国投资者更优惠的待遇。如果一国对本国的投资者实行有限责任,对跨国公司却实行其他更严厉的制度,如要求跨国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等,势必阻碍外国投资者前来投资。因此,笔者认为,对跨国公司的子公司在总体上实行有限责任原则仍然是权宜之策。

3.2“揭开公司面纱”的特定情况

篇3

投资发展阶段理论是国际生产折衷理论在发展中国家的运用和延伸,旨在从动态角度解释一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与国际直接投资之间的关系。该理论认为,国家的对外直接投资倾向不仅取决于其O.I.L优势(即所有权优势,内部化优势和区位优势),而且其净对外直接投资是该国经济发展水平的函数。

按人均国民生产总值,投资发展阶段理论区分了五个经济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在400美元以下。处于这一阶段的国家经济发展落后,缺乏足够的区位优势及所有权优势,只有少量的外来直接投资,完全没有对外直接投资,其净对外直接投资额等于零或是接近于零的负数。

第二阶段,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在400-2000美元之间。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国内基础设施有了较大的改进,投资环境得到改善,对外直接投资的吸引力加大。外国对本国的投资量有所增加,本国的对外直接投资开始出现,但投资水平仍然很低,净对外直接投资仍呈负数增长。

第三阶段,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在2000-4750美元之间。经济实力有了很大提高后,国内企业凭借自身的所有权优势,对外直接投资增长迅速。另一方面,国内技术力量的增强以及劳动力工资水平的提高,使该国的东道国区位优势逐渐丧失。在这一阶段上,外国对本国的直接投资仍大于本国的对外直接投资,但本国对外直接投资的速度明显快于吸收外资的速度,因此净对外直接投资额不断缩小。

第四阶段,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大于5000美元。在此阶段上净对外直接投资额仍持续增长。本国企业的所有权不断加强,对外直接投资过程中更加熟练运用区位优势。

第五阶段,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进一步提高。其对外直接投资净额仍然大于零但已呈下降趋势。各国的投资地位趋于平等,这正是目前发达国家所处的阶段。

根据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中国目前正处于邓宁所划定的发展中的第二阶段,中国的净对外直接投资额呈明显下降趋势,此现象正和邓宁的投资发展阶段论的预测完全一致。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了邓宁的投资发展阶段论的科学性。

威尔斯的小规模技术理论

1977年威尔斯发表了著作《第三世界跨国企业》,提出了发展中国家的对外直接投资的小规模技术理论。

威尔斯认为,发展中国家跨国企业的相对比较优势来自低生产成本和反映母国市场规模的特点。这种低生产成本是与其母国的制成品市场需求有限、规模很小紧密相关的。威尔斯主要从三个方面分析了发展中国家跨国企业的相对比较优势。

拥有为小市场提供服务的小规模生产技术。低收入国家制成品市场需求量有限,大规模生产技术无法从这种小市场需求中获得规模效益,而这个市场空档正好被发展中国家的跨国企业所利用,它们以此开发了满足小市场需求的生产技术而获得竞争优势。

发展中国家在民族产品的海外生产上颇具优势。这些发展中国家的海外投资主要是为服务于海外某一种团体的需要而建立的。这些民族产品的生产利用母国的当地资源,在生产成本上占有优势。

低价产品营销战略。物美价廉是发展中国家产品最大的特点。这一特点成为发展中国家跨国企业提高市场占有率的有力武器。发展中国家企业营销费用明显低于发达国家的水平,但适于中低收入水平的阶层。

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理论

英国里丁大学著名专家坎特威尔(Cantwell)教授与他的弟子托兰惕诺(Tolentino)共同对发展中国家对外直接投资问题进行了系统的考察,提出了发展中国家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理论。

该理论认为,发展中国家企业技术能力的不断提高可实现其产业结构的升级;发展中国家企业技术能力的提高与他们对外直接投资的增长直接相关。即技术能力的存在和累计不仅是国内生产活动模式和增长的重要决定因素,同时也是国际生产活动的重要结果。因此得出结论:某一特定发展中国家的直接投资的产业分布和地理分布,是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步变化的,并在某种程度上是可以预测的。

他们认为,发展中国家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的发展是有规律的:首先是以自然资源开发为主的纵向一体化生产活动,然后是以进口替代和出口导向为主的一体化生产活动。从海外经营的地理扩张看,发展中国家企业在很大程度上受“心理距离”的影响,首先是在周边国家进行直接投资,充分利用种族联系;随着海外投资经验的积累,种族因素重要性下降,逐步从周边国家向其他发展中国家扩展直接投资;最后,在经验积累的基础上,为获取更先进的制造业技术开始向发达国家投资。

拉奥的技术地方化理论

1983年英国经济学家拉奥出版了《新跨国公司:第三世界企业的发展》一书,提出了技术地方化理论。拉奥认为,发展中国家跨国企业的技术特征表现在规模小、使用标准技术和劳动密集型,这种技术的形成也包含着企业内在的创新活动。正是这些创新活动使发展中国家的跨国企业形成了、具有了和不断发展着自己的“特有优势”。

拉奥认为,发展中国家跨国企业“特有优势”的形成,是由四个条件促使和决定的:在发展中国家,技术知识的当地化是在不同发达国家的环境下进行的,这种新的环境往往与一国的要素价格及其质量相联系;发展中国家生产的产品适合于他们自身的经济和需求。换句话说,只要这些企业对进口的技术和产品进行一定改造,使他们的产品能够更好地满足当地或邻国市场需要的话,这种创新活动就会形成竞争优势;发展中国家企业竞争优势不仅来自于其生产过程与当地的供给条件和需求条件紧密结合,而且来自创新活动中所产生的技术在规模生产条件下具有更高的经济效益;在产品特征上,发展中国家企业仍然能够开发出与名牌产品不同的消费品,特别是国内市场较大、消费品的品位和购买能力有很大差别时,来自发展中国家的产品仍有一定的竞争能力。

正是由于发展中国家对成熟技术不是被动的模仿和复制,而是积极主动地改进、消化和吸收,从而形成了一种适应东道国环境的技术。因此这种技术的形成包含着企业内在的创新活动,而恰恰正是这种创新活动给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带来了其独特的竞争优势。

发展中国家对外直接投资理论对中国的意义

(一)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简述

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外国直接投资已成为世界经济波动影响我国经济增长的重要经济变量。中国不仅要引进来,而且要走出去,应积极参与全球范围内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实现由单纯的资本输入向资本输出与输入相平衡的战略转移。这是克服国内资源矛盾,打破贸易保护的现实需要,也是利用两个资源、开拓两个市场、学会两种本领的客观需要。

实际上,中国企业对外投资的条件已基本成熟。首先,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经济已经从卖方市场转向买方市场。目前,国内家电、纺织、重化工和轻工等行业已普遍出现了生产能力过剩、产品积压、技术设备闲置等问题,这些行业要获得进一步的发展,就必须寻找新的市场。通过对外投资,变商品输出为资本输出,在国外投资建厂,建立销售网络和售后服务网点,就可以带动国产设备、原材料以及半成品的出口,有效地拓展国际市场。其次,“入世”在给中国企业带来压力的同时,也为中国企业走出去提供了良好的条件。因为“入世”后中国企业面临的义务和挑战主要体现在国内,所获得的权利和机遇则主要体现在国外,即体现在外国向中国的产品、服务和投资更大程度地开放市场和实行国民待遇方面。也就是说,中国企业要想享受“入世”后的权利和机遇,就要尽可能地向海外进军。最后,从企业国际化道路的一般进程来说,首先是发展间接出口,如通过专业的外贸进出口公司进出口商品或服务,而后是直接出口,如企业内部设置专门机构或进出口部门来处理相应的业务,最终再发展到对外直接投资。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国际贸易方面获得的巨大成就,为中国企业进一步进行对外直接投资准备了必要的物质基础。

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2006年10月了《2006年世界投资报告》。中国位列第17大对外投资国。截至2006年6月底,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累计净额达636.4亿美元,累计成立境外投资企业9900多家,分布在全球近170个国家和地区。最大的投资流向地亚洲,占有当年投资流量的54.6%。其次是非洲国家。投资行业主要流向采矿业、商务服务业、制造业及批发和零售业。中国对外投资的确有了长足的发展,但是和发达国家相比还

有很大差距。在国际上,发达国家吸引外资和对外投资的比例一般是1:1.2到1:1.4之间;而发展中国家的这一比例一般是在1:0.2到1:0.43之间。中国连这一水平都未达到,因此还远不是一个对外投资大国。

(二)加强对外直接投资对中国的意义

篇4

例:甲公司2002年1月5日以现金50万元购入乙公司10万股普通股,每股5元,占乙公司总股份的20%.乙公司2002年初的净资产200万元,乙公司2002年净收益40万元,2002年12月31日支付现金股利60万元(每股1.2元)。2002年——2003年累计净收益150万元。

1、公允价值法

(1)若甲公司将购入乙公司股票划分为交易性证券,则使用公允价值法。一般说来,证券划分为交易性证券的前提是有容易确定的公允价值,因而假定2002年12月31日、2003年12月31日乙公司股票市价分别是每股8元、6元。2004年1月20日出售此证券,收到现金60万元。则账务处理如下:

①2002年1月5日,取得投资时,借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500000,贷记:现金500000.

②2002年12月31日,收到股利时,借记:现金120000,贷记:股利收入120000.

③2002年12月31日,记录公允价值变化,公允价值的变化额为100000×(8-5)=300000元。账务处理为:借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300000,贷记:未实现的持有利得300000.

④2002年12月31日记录公允价值变化,公允价值的变化额为100000×(8-6)=200000元。借记:未实现的持有损失20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200000.

每期末未实现的持有利得或损失账户是虚账户,其余额反映在损益表中。

⑤2004年1月20日出售证券时:借记:现金60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500000,贷记:证券销售已实现利得100000.

(2)若甲公司将购入乙公司股票划分为可供销售的证券,则甲公司使用公允价值法

取得投资时会计分录同①2002年12月31日,取得股利时会计分录同②。

⑥2002年12月31日记录公允价值变化,借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300000,贷记:未实现的持有利得/损失300000.

⑦2003年12月31日记录公允价值变化,借记:未实现的持有损失/损失20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200000.

每期末未实现的持有利得/损失,在资产负债表股东权益的累计其他综合收益中反映。

⑧2003年1月20日出售证券时,借记:现金600000,借记:未实现持有利得/损失10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借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300000,贷记:未实现的持有利得/损失300000.

⑦2003年12月31日记录公允价值变化,借记:未实现的持有损失/损失20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200000.

每期末未实现的持有利得/损失,在资产负债表股东权益的累计其他综合收益中反映。

⑧2003年1月20日出售证券时,借记:现金600000,借记:未实现持有利得/损失10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500000,贷记:证券销售已实现利得200000.

(3)若美国公司购买证券后未进行分类,SFASNO.115规定每期末需对投资证券重新分类。若交易行证券转为可供销售的证券,则损益表中已确认的未实现持有利得/损失不再调整,只是变更年度证券的公允价值变化时变换账户名称。

⑨记录变更当年公允价值变化时,借记:未实现的持有损失/损失20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200000.

⑩若可供销售证券划为交易性证券,则在变更年度应将已记录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的未实现持有利得/损失通过下列分录转记到损益表中,并记录公允价值变化。借记:未实现的持有损失/损失300000,贷记:重新划分权益性证券已实现利得300000.

2、若美国公司运用成本法,则对投资的核算如下:

2002年1月5日,取得投资时会计分录同①

2002年12月31日,取得股利时,因为2001年度乙公司的净收益400000元小于支付得股利600000元,所以甲公司应确认的股利收入为400000×20%=80000元,借记:现金120000,贷记:股利收入8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40000.

2003年乙公司未分配股利,甲公司不做帐务处理。

3、若美国公司选用权益法,则进行如下的投资核算:

2002年1月5日取得投资时会计分录同①

2002年12月31日实现投资收益,借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80000,贷记:投资收益80000.

2002年12月31日取得股利时,借记:现金2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120000.

期末,由于取得投资的成本高于在乙公司净资产中所占份额,应将此差额(50万-200万×20%=10万)分配给资产及商誉。假定8万分配给未记录商誉,摊销期限20年;2万元分配给低估的固定资产,摊销期限5年,会计分录为:借记:投资收益8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8000.

2003年12月31日应确认投资收益为(1500000-400000)×20%=220000,账务处理为

借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220000,贷记:投资收益220000.

二、中国上市公司对权益性证券投资的会计处理

我国上市公司对购入的权益性证券,按照下列投资决策选择投资核算方法:第一,投资权益性证券是否作为剩余资金存放形式,不以控制被投资单位为目的?如果是,则按短期投资核算,取得时按成本计价,期末按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如果否,则考虑投资是否是为了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有重大影响?第二,如果是为了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则采用权益法;如果不是为了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则采用成本法核算。

1、购入的证券作为短期投资时,初始价值按成本计价,每期末对短期投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

①2002年1月5日取得投资时,借记:短期投资500000,贷记:现金500000.

②2001年12月31日收到股利时,借记:现金120000,贷记:短期投资120000.2002年12月31日成本(每股5元)低于市价(每股8元),不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2003年12月31日成本(每股5元)低于市价(每股6元),不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③2004年处置此投资时借记:现金600000,贷记:短期投资380000,贷记:投资收益220000.

2、若选用成本法,则进行下列核算:

2002年1月5日取得投资时,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500000,贷记:现金500000.

2002年12月31日,因为2002年度乙公司的净收益400000元小于支付得股利600000元,所以甲公司应确认的投资收益为400000×20%=80000元,收到的股利小于确认的投资收益的差额(120000-80000=40000)冲减甲公司的初始投资成本。账务处理为:借记:现金120000,贷记:投资收益80000,贷记: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40000.

3、若选用权益法,则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如下:

①2002年1月5日取得投资时借记: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投资成本)500000,贷记:现金500000.

②2002年1月5日记录股权投资差额时,借记: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股权投资差额)100000,贷记: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投资成本)100000.

③2002年12月31日确认实现的投资收益,借记: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80000贷记:投资收益80000.

④2002年12月31日,股权投资差额按10年摊销,每年摊销100000/10=10000元,借记:投资收益—股权投资差额摊销10000,贷记: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股权投资差额)10000.

⑤2003年12月31日应确认投资收益为(1500000-400000)×20%=220000,账务处理为:借记: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220000,贷记:投资收益220000.

三、中美对权益性证券会计处理的异同

从以上实例分析中可得出:除了所使用的账户名称不同外,美国和中国运用成本法和权益法对于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的会计处理相同,并且成本法和权益法之间相互转换的会计处理也相同。下面比较两国对权益性证券投资的差异:

1、美国和中国对权益性投资的分类不同。我国将普通股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短期投资取得时按成本计价,期末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若对被投资单位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有重大影响,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若不存在对被投资单位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美国未进行长短期投资分类,而将权益证券分为交易性证券和可供销售的证券。若对被投资单位存在重大影响,采用权益法;若不存在重大影响且购入证券的公允价值很难确定,采用成本法;若不存在重大影响且公允价值容易确定,采用公允价值法。

2、权益性投资在会计报表上的列示不同。我国将短期投资列示于资产负债表的流动资产中,短期投资跌价损失列入利润表中;长期股权投资在长期投资中列示。美国将交易性证券列入资产负债表的流动资产,未实现的持有利得或损失在损益表中列示;若可供销售的证券期望在一年或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期内变现,则将其列入流动资产,否则列入非流动资产,可供销售证券未实现的持有利得/损失在资产负债表的股东权益中列示。

3、长期投资与短期投资之间相互转换的会计处理不同。对长期股权投资变更为短期投资或短期投资变更为长期股权投资,我国会计制度没有规定。而美国SFASNO.115要求在每期末对投资进行重新分类,可供销售的证券可变更为交易性证券或相反,并规定了相应会计处理。

4、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不同。在使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我国对低估被投资单位资产或未计的商以及高估被投资单位资产所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采用统一的摊销期限摊销于每期的投资收益账户。而美国将股权投资差额分配于资产和商誉或都分配商誉中。

5、非现金方式取得权益性投资,其初始成本确定不同。我国对以非现金资产抵债或以应收账款换入长期股权投资以及以非货币易换入长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是以账面价值作为计价基础。而美国对非现金补偿方式取得投资,投资成本的计量基础是公允价值。

篇5

2.地理位置优越,成本较为低廉。优越的地理位置使越南具备了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有利区位条件和交通条件。越南地处中南半岛东部,位于重要的国际交通线上,有3200多公里长的海岸线;在全国64个省市中,有半数以上的省市临海,具有明显的沿海优势。越南海港较多,陆路直达中南半岛其他国家,交通相当便捷,国际航线直通世界上57个国家和地区的首都或城市。越南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廉价的土地和劳动力,大幅度降低了外商投资成本。越南的石油、天然气、煤炭、水等能源资源和铁、铜、铝钒土等矿产资源都十分丰富。投资商在投资优惠的领域和地区投资,可根据土地法和税法的规定,减免土地租金、土地使用费、土地使用税。越南劳动力资源丰富,现拥有8400多万人口,65岁以上人口只占5.6%,劳动力人数占总人口的60%,平均年龄只有24.5岁。全国人口识字率已经达到了94%,大多数人完成高中教育,是东盟国家中人口识字率最高的国家之一。劳动力具有较好的文化教育基础,经过培训后能较快地掌握科学与技艺。同时,劳动力成本低廉,月平均工资约55美元,河内和胡志明市劳动力月平均工资为120~136美元。

3.政策日趋完备,环境不断优化。越南不断完善外商投资政策,改善投资环境。越南于1987年制定了《外商投资法》,历经1990年、1992年、1996年、2000年、2003年五次修订和补充。为适应加入WTO的需要,越南国会于2005年11月通过了调整内外资统一的《投资法》,并于2006年7月1日生效。新颁布的《投资法》与原法相比,具有投资商自主投资权限扩大、给予外商的投资形式扩大、各项鼓励和优惠投资政策一并适用于国内外投资商等特点,保障了外商的合法权益。越南采取措施放宽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权限,提高政府办事效率。自2006年以来,在新批的越南外资项目中,由越南中央政府各部门审批和颁发投资许可证的项目占63%,各地方政府审批和发证的占13.3%,各工业区和出口加工区管委会审批和发证的占23.6%。新的《投资法》对投资的行政审批手续进行较大幅度调整,进一步简化手续程序,给予地方更大的审批权限。为给外商创造便捷、舒适的投资环境,越南正加紧建设、完善基础设施。2006年起5年内,越南政府预计在公路、机场、海港和宾馆、通信、水电等基础设施建设上投资1150亿美元。

(二)中国对越直接投资潜力巨大

1.中国对越直接投资优势独特。中国开展对越直接投资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中越两国山水相连,交通往来便捷,文化习俗相近,社会制度相同。近年来,中越睦邻友好、全面合作关系深入发展,达成两国和两国人民永做“好邻居、好同志、好朋友、好伙伴”的共识。两国高层互访频繁,政治互信日益深化,妥善解决边界领土问题取得了积极进展。经贸及各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全面加强。2005年中国人均GDP已达1703美元,一些发达地区如上海、深圳已超过5000美元,高于越南的发展水平,对越南投资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比较优势。通过参与越南资源的开发投资,转移部分劳动密集型产业,能促进中国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减轻资源和环境压力;能规避贸易壁垒,减少贸易摩擦,开拓国际市场。

2.中国对越直接投资亟待拓展。1991年中越两国关系实现正常化以后,中国企业陆续走出国门,开始在越南投资办厂。近年来,在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的推动下,一系列区域投资便利化措施逐步被落实,中国对越直接投资发展较快。中国企业通过对越直接投资,带动机电产品、原材料和劳务出口,有效拓展了越南和东盟市场。据越南计划投资部统计,2005年,中国对越直接投资金额突破1亿美元,达1.08亿美元,比2004年增长32.21%。其中,新增投资项目41个,协议投资额6770万美元;追加投资项目17个,追加投资协议金额4032万美元。由此可见,中国对越直接投资数量偏少,规模偏小,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相比显然要缓慢许多,与中国拥有对越的投资优势很不相称。据越南计划投资部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05年12月31日,中国台湾省对越直接投资项目1408个,协议投资总额达79亿美元,实际到位资金29.4亿美元,居世界各国和地区对越直接投资的第一位,项目数、合同资金、到位资金分别占23.8%、15.7%和11%。其余依次为新加坡、日本、韩国和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累计对越直接投资的有效项目352个,协议投资总额为7.31亿美元,实际到位金额为1.81亿美元,仅列世界各国和地区对越投资的第15位,项目数、合同资金、到位资金分别仅占6%、1.4%和0.7%。中国对越直接投资远未达到规模效益,平均每个项目为200多万美元,协议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仅有9家。

二、中国对越直接投资的路径选择

1.熟悉投资环境。认识越南、研究越南、了解越南是中国对越直接投资路径的起点。中国投资者要充分认识到,到越直接投资虽然潜力巨大,但仍要认真对待一些困难和风险:土地供应虽然充足,但交通等基础设施仍较为落后,全国无一条符合国际标准的高速公路,铁路只是米轨,无法重载,速度也很慢;缺乏理想的合作伙伴,产业配套能力较差;官僚作风、腐败现象较为严重,制度不够完善,行政效率不佳;技术工人及管理人才不足,人员素质有待提高;短期行为较为普遍,政策缺乏连续性。如果对越南投资环境有深入了解,就能避开风险,利用优势,赢得商机。要扎实地进行前期准备和投资论证,妥善应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和遇到的突出问题。通过实地考察、深入调研,熟悉越南的国情、商情和风俗民情,使投资活动符合越南市场需求和经贸政策,尽可能融入当地社会。重点研究、掌握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相关投资规则、越南新的投资法及其实施细则、各种优惠政策及政策限制。处理好与合作方以及当地有关部门的关系,对越方合作伙伴进行深入了解,寻求信誉好的合作伙伴。选派能力强、素质高、外语好(越语或英语)的业务人员来越开展工作。树立以质取胜的经营理念,提高产品质量,注重品牌效应,搞好售后服务,提升中国企业在越南乃至东盟市场的无形资产价值。加强对投资风险的防范,按规定办理国内外投资报批许可手续。建立信息咨询系统,为中国对越直接投资提供市场调查、项目评估等咨询业务。健全金融服务体系,为中国对越直接投资提供优惠贷款、担保、保险等金融业务。改变我国对外投资审批手续繁琐、外汇管理过严的现状,切实为对越投资提供政策支持。保持与我驻越使馆经商处的联系,定期向经商处汇报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情况,遇到重大问题及时向使馆报告。2.优选投资领域。中国早期的对越直接投资主要是加工、装配和生产性的小型项目。此后,中国企业已涉及越南的能源开发、电子、建材、建筑、农林渔业及服务业等行业,投资领域非常广泛。据越南计划投资部统计,2005年,在中国对越直接投资新增41个投资项目、6770万美元的协议投资额中,投资工业领域的有29个项目,协议投资额6223万美元;投资农林渔业8个项目,协议投资额456万美元;服务业4个项目,协议投资额91万美元。截至2005年底,中国对越直接投资中,投资最多的是工业和建筑业生产经营领域,达252个项目,协议投资额4.5亿美.元,分别占项目总数和投资总额的71.6%和61.6%。其次是投资服务业,为44个项目,协议投资额1.89亿美元,分别占项目总数和投资总额的12.5%和25.85%。投资最少的是农林渔业,为56个项目,协议投资额9698万美元,分别占项目总数和投资总额的15.9%和13.25%。

中国对越直接投资要优选有市场潜力、效益好、见效快且符合越南产业鼓励导向的行业作为重点投资领域,既充分利用当地资源优势,又有利于发挥我国在设备和技术上的比较优势。越南工业部已确定2006—2010年着力发展四大工业主导产业,加工制造业(纺织、皮革鞋类、农林水产加工),工业生产资料(化工、机电、电力、煤炭),高新技术工业(电子及通信工程)等三大产业,对中国企业来说,对越直接投资大有可为。结合越南经济发展和市场需求的实际情况,可考虑在以下重点领域进行投资,从事生产和加工。一是家电生产。越南家电普及率较低,需求不断扩大,市场潜力较大。中国家电企业拥有先进的技术和雄厚的研发实力,积累了不少开拓国际市场的经验,可在越南投资办厂。二是摩托车发动机生产。越南政府将摩托车列为工业发展的重点,但由于资金和技术原因,迄今未能生产发动机等主要部件。我国摩托车工业技术工艺已相当成熟,具备开拓国际市场的实力,可考虑在越南投资生产摩托车发动机。三是农机生产。越南是农业国,农业耕作以人力和牲畜为主,发动机、拖拉机、水泵、收割机、脱谷机、烘干机等农业机械市场需求较大。中国企业在积极扩大出口的同时,可考虑在越南投资生产或组装农业机械,以巩固和扩大市场。四是矿产开采。越南矿产资源丰富,种类较多,但矿产开采和加工能力较弱。中国企业可考虑在越南投资采矿和加工,利用便利的运输条件,将产品返销国内,缓解国内资源的不足。此外,中成药生产、水果加工、服装和面料加工、烟草加工等产业均是可供选取的对越直接投资领域。

3.优选投资区域。外商对越直接投资的地区分布很不平衡。截至2005年底,交通等基础设施较好的南部重点经济区(胡志明市、同奈省、平阳省、巴地一头顿省、西宁省、平福省、隆安省和前江省8省市)吸引外商直接投资占全国的一半以上。其中,合同资金占全国外商直接投资总额的58%,项目数占投资项目总数的50%。北部重点经济区(河内市、海防市、海阳省、永福、广宁省、兴安省、河西省、北宁省8个省市)吸引合同资金占全国的26%,项目数占28.7%。各工业区和加工出口区吸引外商直接投资项目数占外商直接投资项目总数的33.4%,合同资金占投资总额的33.8%。北部山区、中部、西原地区和九龙江平原地区的一些省份全省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项目数仅2~3个,金额不超过700万美元。

中国对越直接投资的区域选择应集中于基础设施较为完备的胡志明市、河内市、海防市、广宁省、同奈省等5省市。特别是随着中越合作建设“两廊一圈”的加快推进,中国对越直接投资将更多地投向河内市、海防市、广宁省等发展较快的越南东北地区。按照越南新的《投资法》规定,工业区、出口加工区、高科技区、经济区属投资优惠地区,可作为对越直接投资的重点区域。越南也将北部山区、中部等社会经济条件困难或特别困难的地区,列为投资优惠地区。由于这些地区基础设施十分薄弱,经济发展严重滞后,增加了投资风险,是否投资需谨慎考虑。可在“两廊一圈”的越南北部区域内,选取高平、谅山等资源丰富的部分省市,着重进行资源开发和农业的直接投资。

4.优选投资方式。中国对越投资采取了独资、合资和合作经营等多种方式,独资和合资项目各占近一半。2005年,在中国对越直接投资中,中方独资项目30个,协议投资额3247万美元;中越合资项目9个,协议投资额3452万美元;合作经营2个项目,协议投资额72万美元。截至2005年底,在中国对越直接投资中,中方独资项目201个,协议投资金额3.3亿美元,分别占项目总数和投资总额的57.1%和45.14%;中越合资项目120个,投资金额3.55亿美元,分别占34%和48.56%;中越合作经营项目31个,投资金额4628万美元,分别占8.8%和6.3%。

篇6

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内部治理结构都是采用契约型,李建国、何孝星深刻的谈到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内部治理结构的现状。

1.1基金持有人利益代表主体的缺位

(1)在契约型基金中,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中,无论是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还是经营层内部,都没有一个明确的主体来代表持有人的利益履行监督职责。个人持股监督成本太高,不免形成“搭便车”的心理,和“用脚投票”的方式,造成基金持有人几乎不能形成对基金管理人的有效监督。

(2)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虽然规定了基金持有人大会可以修改基金合同以及更换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但却将召集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权利首先授予了基金管理人,其次是托管人,并对基金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规定了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门槛,所以基金合同的修改以及管理人和托管人的更换事宜实际上均掌握在基金管理公司手中。

1.2基金托管人地位缺乏独立性

我国现行法规中规定基金托管人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之职责,但这种监督却难以实现。这是因为:第一,基金的发起人一般就是基金管理人,他有权决定基金托管人的选聘。第二,由于基金托管人是按基金资产净值0.25%的费率逐日计提托管费的,托管银行基本上唯基金管理人的意志是从。另外,托管银行市场竞争不充分,在12家托管银行中,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占有了整个托管市场份额的82.85%。

1.3对基金管理人的约束与激励机制弱化

由于基金持有人利益代表主体的缺位与基金托管人缺乏独立性,导致基金管理人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加大了基金持有人风险。这些损害行为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基金管理人对市场进行操纵,谋求自己的不当得利。其二,基金管理人直接损害持有人利益,为其大股东输送利益。对基金管理人激励机制弱化还表现在对基金管理人的激励机制单一、声誉机制传导受阻。一方面,以管理费用为核心的有形资产激励。另一方面,以声誉为主的无形资产激励。由政府审核代替市场竞争,结果必然导致基金管理人用贿赂机制代替声誉机制,因为它更经济更有效,从而使声誉机制传导受阻。

2我国基金的内部结构的优化

2.1加强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的约束

(1)引入授权组织(持有人大会、托管人、基金董事会、独立董事等),由于投资者的高度分散性,引进“大股东”,大力培育机构投资者,以形成对基金管理人的制约。比如引进保险公司、社保基金发挥大股东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在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并存的基金市场上,机构投资者比个人投资者更具有实力和能力对基金管理者进行监督。

(2)实行基金持有人代表诉讼制度,强化对基金持有人的事后补救措施。目前,我国《公司法》虽对股东的诉讼权做出了规定,但尚未引入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由于目前我国基金治理结构中存在着“内部人控制”,投资基金中关联交易现象十分普遍,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管职能根本就得不到保证,大大增加了基金运作的风险,因此在基金治理结构中导入基金持有人代表诉讼尤为必要。

2.2加强托管人对管理人的监管

作为基金发起人的基金管理公司有权选择托管人,是造成托管人缺乏独立性、导致其监督软弱性的根源。要从根本上强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管,必须改变基金托管人的选择办法。具体有两种办法:一种是由基金持有人直接选择基金托管人,从经济上切断管理人与托管人的联系。另一种办法是借鉴德国的经验,把对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选择权交由监管机构。

另外,加强托管人对管理人的监管,最根本的办法就是建立一套基金托管人的收益--风险机制,即基金托管人既然获取了基金投资者给予的基金托管费,就要尽心尽力对基金的运作进行监管。如果是因监督不力甚至与基金经理人“串谋”损害投资者的利益,那么就要承担相应责任。这需要在有关法律方面建立相应的赔偿制度。另外,就是引入外资银行作为托管人,加大托管人之间的竞争,从而提高托管人的监管效率。

2.3完善对基金管理人的激励机制

(1)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持有人的目标函数保持一致。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有两个:第一,减少以净资产值为基数按固定比率提取的固定报酬,增加业绩报酬所占的比例,使基金管理人收取的管理费更好的与基金业绩挂钩;第二,让基金管理人持有基金份额,分享基金剩余索取权并承担经营风险。为了提高激励相容程度,应该提高基金管理人持有基金的比例,并严格限制其转让,尽可能使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持有人风雨同舟。

(2)引入声誉机制。声誉机制是基金管理人出于长期利益的考虑以约束短期利益的冲动,它是维持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投资者之间不可缺少的机制。例如,基金管理人出于增加管理费和计提业绩报酬所做的净值操纵不会存在,因为这是一种杀鸡取卵,竭泽而渔的办法,与基金管人的长期职业生涯相比,一次性的业绩报酬是不足道的。

2.4尝试发展公司型证券投资基金内部治理结构

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主要采用契约型内部治理结构,而在其他基金业发展已相当成熟的国家,比如美国则主要采用公司型。公司型基金首先是一个法人组织机构,它通常没有自己的日常雇员,只设立一个基金董事会来代表基金持有人利益。基金的董事会由关联董事和独立董事组成,对股东负责,负责决定公司的营业目标,制定投资的政策和战略,并控制管理目标的实施、监督基金各项运作。基金的各项具体运作事务主要是委托其他公司完成。公司型基金的明显优点就是基金持有人可以有更大的监督和投票的权力,可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

3结束语

公司型基金与契约型基金的比较、选择问题,虽然单纯从契约的角度来看,公司型基金在治理效率上要优于契约型基金。对于两种模式的选择,最好的办法或许是尊重投资者的签约权,让投资者去自由选择,让两种模式在市场竞争中优胜劣汰。

参考文献

篇7

环境、资源和人口问题是当代人类面临的三大社会问题。就投资与贸易领域的发展趋势而言,无论是国际还是国内,环境指标都正在变成一个影响产品竞争力和进入市场的重要因素,环境问题日益成为国际经贸合作的重要内容。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前身关贸总协定(GATT)也非常关注环境问题,将乌拉圭回合后的下一个回合确定为讨论环境与贸易关系的“绿色回合”。因此,有必要对环境与国际投资、贸易的关系及有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2环境与国际经济贸易的关系

21自由贸易对环境的影响

自由贸易对环境的影响,犹如一把“双刃剑”,既有有利的一面,也有不利的一面。积极、有利的影响在于:(1)、通过技术贸易带动发展中国家的技术结构调整和整体技术水平的提高;(2)要求取消补贴,可以减少那些有害于环境的经济活动的数量。消极、不利的影响在于:(1)、通过促进经济发展而刺激土地、矿产、森林、水等资源以及能源的消耗,形成新的环境压力;(2)、在现行条件下,自由贸易制度同样存在忽视环境损失的“市场失灵”问题。

22环保标准对产品竞争力和国际资本流向的影响

各国生产力发展阶段,环境问题的严重性及重要程度、环保资金和技术水平等的差异,决定了各国环保标准的参差不齐。而环保标准对产品的生产成本、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以及国际资本流动的方向都会产生影响。可以说,各国间环保标准的不一致,会使那些投资于环境管理严格的国家或地区的企业的产品竞争力受到削弱,从而使工业迁移到那些环保标准较低的国家或地区,甚至出现“生态殖民”。而在发达国家,产品制造商往往要求所在国的政府对来自环保标准较低的国家或地区的产品征收“污染倾销税”、“绿色关税”等,以消除因环保标准的差异给产品竞争力带来的不同影响。

23环境标准与非关锐贸易壁垒在逐步降低、直到取消多边贸易中的关税壁垒的情况下,具有合法身份的环境保护逐渐成为一种服务于各国贸易保护主义政策的武器。从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的规定看,关税水平进一步降低,传统非关税壁垒的活动余地明显减少,“自愿出口限制”等灰色区域措施将被限制使用。因此,今后国际贸易中的保护主义将更多地使用环境保护名义,通过设定种种环境等方面的障碍即“绿色壁垒”,抵制外国商品的进口,形成国际贸易中的“绿色保护主义”。

3国际条约和公约有关环境与贸易的规定

31国际环境条约、公约中的贸易条款

为了控制跨国界的污染转移,保护候鸟、鱼、海洋动物以及濒危物种,控制危险产品和物质的危害,保护全球生态环境,许多国际环境条约、公约规定了贸易条款,把贸易措施作为保护环境的一个重要手段。

(1)、规定许可证基础上的进出口。如《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规定:如果确认为是濒临灭亡物种的贸易,应全面禁止;对于有可能面临灭亡威胁的物种,除非这些物种的贸易受到严格控制,应该在科学和管理当局批准承认的出口许可证的基础上准许出口,同时规定进口国只能在出口国政府颁发许可证的前提下才允许进口。

(2)、禁止或限制进出口。如《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控制危险物品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等,不仅要求缔约国限制或禁止与其它缔约国之间的贸易,还要求限制或禁止与其它非缔约国间的贸易。32关贸总协定(GATT)中的环境条款

GATT第20条允许国家采取“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以及在与国内生产和消费的措施相结合的情况下,采取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的有关措施”;乌拉圭回合《贸易技术壁垒协议》规定:“任何国家可在其认为适当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环境,只要这些措施不致成为在具有同等条件的国家之间造成任何不合理的歧视,或成为对国际贸易产生隐蔽限制的一种手段。”但在实际上,该规定为发达国家的“绿色壁垒”提供了“依据”。

4环境问题对我国外经贸发展的影响

41环保标准差异对我国引进外资的影响

在投资方面,由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环保标准已相当严格,在这些国家或地区被限制或淘汰的重污染产业正在向发展中国家转移,而这种转嫁污染的行为又使发展中国家的环境状况更趋恶化,国家经济利益受到损害,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受到不利影响。我国在利用外资过程中也存在上述现象,而目前在对外商投资项目进行审批的过程中缺乏对环境因素的适当考虑,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也没有得到严格的实施。

42绿色贸易壁垒及其对我国外贸出口的影响

国际贸易中的“绿色壁垒”,以一系列的国际条约、公约和国内法律法规为根据,以保护人体健康、环境与资源为表面目的,涉及与保护人类健康、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有关的各种产品,因而具有合法性、隐蔽性、广泛性等特点。就实施效果而言,发达国家制定的较高环保标准和相应的限制措施绝大多数对来自环保水平较低的发展中国家的产品不利。

从目前国际贸易的实践看,常见的绿色非关税壁垒主要有下述几种形式:(1)单边主义,即一国对其内部及外部的商务活动单方面制定法律、标准,并加以实施。(2)境外裁决权,即某一项法案,它有权对发生在本国之外的活动加以裁决。这方面最著名的案例就是美国与墨西哥之间的金枪鱼-海豚事件。(3)国家环境管制法律法规,即根据GATT第20条的规定,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与健康”的环境措施。(4)多边环境措施,即有些国家利用国家间缔结的环境条约、公约的某些条款建立新的非关税贸易壁垒。

我国外贸出口的主要市场是香港、日本、美国、欧盟、东南亚、韩国,以及我国的台湾省等发达或较发达的国家和地区,这些国家或地区的产口进口标准,大都包含我国产品在短期内难以达到的严格的标准,如防污标准、噪声标准、电磁辐射标准等。如果这些国家、地区凭借自身在环保方面的优势将贸易与环境紧密挂钩,将使我国在产品出口范围、出口速度上遭受打击。在产品结构方面,绿色产品在国际贸易商品结构中的比重日益增大,而初级产品的比重将进一步下降,这对以初级产口出口为主的我国显然不利。面对这一国际性趋势,我国必须大力发展环保产业,进一步提高出口产品的技术含量,以优化我国的出口产品结构。就对出口企业国际竞争力的影响而言,由于绿色壁垒的制定涉及从产品生产、销售到报废处理的各个环节,制造商、出口商为了达到进口国的环境标准,必须增加有关环境保护的检验、测试、认证、鉴定等手续及其相关费用,从而使企业生产成本进一步提高,影响到出口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5对策和建议

51完善环境法律和强化环境执法

应当进一步完善环境资源法律法规,特别是制定和完善环保产业专项法规,促进环保产业和环保技术的发展,并强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外商投资项目中的实施力度,防止发达国家通过污染转嫁对我国进行“生态侵略”。

52利用双边或多边贸易体系中的非歧视原则,抵制国际贸易中的“绿色保护主义”

如果发达国家或地区根据其环保标准对我国产品在当地的销售采取歧视性做法,我国一方面可以根据双边或多边贸易协定所确认的相互给予非歧视待遇和国民待遇的规定和有关环境保护的国际条约、公约中对发展中国家给予特殊照顾的规定,向有关国家提出抗辩,力争通过磋商、谈判解决此类贸易纠纷,同时也可以向有关国际组织提出申诉;另一方面可依据《对外贸易法》的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反报复措施,维护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的合法权益。

53尽早推广实施ISO14000环境体系国际标准并从法律上完善有关制度

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的ISO14000系列国际标准已于1996年正式公布。该标准以改善全球环境、促进国际贸易为目标,涉及从原材料的开发生产到产品制造、使用及报废处理的所有环节和活动。对于任何不符合该标准的产品,任何国家都可以拒绝进口。因此,为了适应国际市场对出口产品环保标准的要求,我国应制定和实施与ISO14000环境体系国际标准配套的国内法律法规以及适合我国国情的环境标志法律法规,通过立法程序把ISO14000环境体系国际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实施。

54加强国际立法合作

应积极参与国际社会现在和将来环境与贸易所进行的讨论和谈判,表明我国在环境与贸易关系问题上的立场,为包括我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争取公正、合理的地位。

参考文献

①曲小如,环保时代国际贸易发展的新趋势,国际贸易问题,1996(1)。

②王瑜,中国社会标志规划,环境,1996(3)。

③孙昌华,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法学评论,1996(4)。

④曲小如,论多边环境协定的贸易条款与关贸总协定条款的相容性,国际贸易问题,1996(7)。

篇8

    市场经济时代,“财富”观念已经深入人心,“理财”这一以前闻所未闻的新鲜事物也如雨后春笋般遍地开花,银行、网络中到处可见“理财”这一名词。相对“财富”而言,很多人认为理财就是生财、发财,是一种投资增值,只有那些腰缠万贯家底殷实既无远虑又无近忧的人才需要理财,在自己没有一定财富积累的时候还很难涉及理财。其实这是一种狭隘的理财观念,生财并不是理财的最终目的。理财的目的在于学会使用钱财,使个人与家庭的财务处于最佳的运行状态, 从而提高生活的质量和品位。法国亚兰在《幸福语录》中曾提到:“会赚钱的人,即使身无分文,也还有自身这个财产”。我们正是要学会掌握和把握自身的财产。从这种意义上说,理财应该伴随人的一生,每个人在开始获得收入和独立支出的时候就应该开始学习理财,从而使自己的收入更完美、支出更合理、回报更丰厚。

    因此,对于即将步入社会的当代大学生,理财应是他们的人生必修课之一。在我们的周围,有相当一部分大学生已经在尝试着理财。尽管方式各不相同,办法五花八门,回报有高有低,效果有好有坏,但对财富的渴望和追求则是永恒的出发点和归宿。这也充分反映了当代大学生的财富观念和理财意识。

    一、开源——方式多多

    一般来说学生的投资都是以炒股为主,当前,校园股民可以算是“小荷才露尖尖角”。投资有收益也有风险,所以只是一些家境较好的同学才能去过过瘾。在大学校园中的学生股民驻足股市并不是为了挣钱,主要是为了了解投资市场,为今后的个人理财积累一些经验,因此,其中既有学经济的、金融的,也有学法律的,甚至还有哲学专业的。这些学生股民的投资额高低不等,低的1000元至5000元,高的上万元,虽然真正赚到钱的人不多,但他们表示,炒股并非只为了赚钱,主要还是想了解投资市场,为今后的个人理财积累一些经验。

    有些投资较高的学生股民的资金来源大多是家里人从炒股资金中抽出来额外提供的,这些新股民在尝试的时候也有碰壁的时候。有人损失了投资总额的20%——30%,更有一些已赔了一半。笔者在和这些炒股的同学交谈时问及炒股损失对他们的影响,几位同学都认为更多的是积极方面的影响:一方面这是他们接触投资领域必交的学费,同时也让他们知道了挣钱的不易。一位同学已将家里攒着准备给他买车的钱赔了三分之一,但他表示,将来一定要凭自己的本事再赚回来。损失并不是长久的和不变的,从某种角度而言,这种失败也成为通向成功的一种助力。同普通同学相比,学生股民们在个人理财方面已呈现走在前列的趋势。

    投资的另外一条途径是合伙做小生意,主要顾客群也就是学生,这种投资基本上都是贩卖一些生活必需品,如化妆品、衣服鞋袜和体育健身用品等。

    校园中日见风行的网络也成了学生投资的理想工具。有些学生在网上寻找商机同时又通过网络来宣传自己的“商品”。有人戏称网络为“新经济增长点”。

    二、节流——合理消费

    理财的另一个方面就是要花钱有度,合理消费。先请大家读读下面两则小故事:

    一名大学生说:“每个月的钱就是那么稀里糊涂花的,花没了才知道这个月还没过完。至于下个月,要不厚着脸向家里要,要不就先借着。”——《金华晚报》

    某高校的方同学说,本学期他带3500元的生活费。到了学校后,租房子一次性付了1400元。他和女友一起逛街,并给女友买了一套衣服,自己买了一双运动鞋,晚上吃了一顿西餐,一天就花了700多元钱。等于这天就花了他一个月的生活费。现在,离学期结束还有近两个月,口袋里没什么钱了。——《金华晚报》

    上面两个例子是在校大学生缺乏理财意识、盲目消费的典型,他们也因此而常常感到苦恼。其实,如果能增强自己的理财意识,注意该花钱的时候花钱,不该花的时候不花,根据实际需要,把握消费的“度”,就不会出现上面所讲述的那种狼狈和尴尬了。下面向大家介绍一些“节流”的原则和技巧:

    (一) 掷地有声,钱要花在刀刃上

    很多家庭条件优越的大学生早已不知“柴米”之不易,没有丝毫的节俭意识。家长的资助大多是他们

    的主要经济来源,家里“源头”的充足让他们的支出更为任意。盲目高额消费,追求名牌,一味攀比是很不好的消费现象。实用加实惠是生活消费中的合理原则。任何所谓的潮流都不会长久地把持整个社会,盲目追求的潮流消费品往往只不过是昙花一现。作为学生,应该把钱花在必须花的地方,把钱花在刀刃上才是理智的选择。吃要营养均衡,穿要耐穿耐看,住要简单实用,行要省钱方便。

    (二) 有意识地控制自己的消费

    有的学生会抱怨:不知道钱是怎么花光的,也不知道该如何控制支出。这个时候学会建立自己的“小

    账本”是个很好的办法。尝试记账和预算可以很有效地帮助你安排自己的收入和支出,也可以避免糊涂消费。

    (三)养成节俭的好习惯

    生活中有很多小开支,这里几元,那里几块,看似不起眼,但积少成多就是一个大数目。要学会从小事做起,逐步养成节俭的习惯。勤俭节约似乎是老生常谈的话题,但是这个好的习惯会让我们终身受益。

    (四) 把握消费时机

    需要添置必需衣物的时候要学会稍稍“超前”准备。在很多大商场换季衣服都会低折扣销售。所谓的新款在刚刚上市的时候往往标出高价,但是在季尾销售时的价格会是先前的几分之一。所以,避开商家的销售高价期,学会“按时”消费会给自己节约一笔不小的数目。

    (五)合理利用银行卡

    有些家庭生活优越的大学生经常是“寅吃卯粮”,刚刚开学没几天就花完了半学期的生活费。这个时候家长就要采取适当的方法来“约束”一下学生了。合理利用银行卡,相对可以限制住盲目消费的学生。饮水思源,没有了“源”之头,学生们的消费就要自觉学会量力而行了。

    目前通过银行卡有四种方法可以帮助大学生合理安排生活开支,对于没有独立生活的经验,自己可能管不住自己的学生,可以和家长商量采用下面的办法:

    一是利用母子银行卡。具体做法就是,家长持主卡,子女持附卡,主卡和附卡共用一个账户,家长凭主卡存款,子女凭附卡取款或消费,家长既可以通过小金额多批次的存款来有意识地控制子女在校消费总额,也可以通过即时的账户发生额和余额查询来监控子女的日常开支。

    二是利用银行与电信部门联合推出的账户信息即时通,通过发送手机短信监控子女账户收支。家长可以通过自己的手机随时随地掌握子女账户资金的变动情况,包括余额上限、余额下限、单笔发生额、借方累计发生额、贷方累计发生额以及交易时限等等,一旦出现非正常交易即可及时进行查询和处理。

    三是通过网上银行实行约期转账。即客户可以提前一次性地预先设定转账的日期、金额、账户,届时银行会根据客户的约定自动办理转账手续。这样可以避免柜面频繁办理的麻烦。

    四是通过设定专用商户进行消费制约。针对子女存在的不成熟消费心理,银行还可以根据家长的意见,有意识地锁定银行卡账户的部分金额,将这部分锁定的金额设计成不能取现、只能在部分与学习工作密切相关的场所如食堂、图书馆、计算机房、医院、校园超市等指定的专用商户消费,杜绝非理性的消费和盲目 攀比现象。目前有个别银行在医院、超市等专用商户刷卡消费方面已具有成熟技术,只要客户需要即可办理。

    三、个人理财规划的目标

    规划自己使用金钱的方法,管理自己的财富,以达到财务自由的状态。

    四、个人理财的作用

    学会理财,提高你一生中拥有、使用和保护个人财富资源的效率;提高你的财富控制里,这可以避免过度的债务,可能出现的破产;通过规划,有效沟通的理财决策,提升你的人际关系;通过预测未来,规划支出和实现个人理财目标,拥有完全的财务自由。

    五、个人理财规划的步骤

    步骤一,确定当前的财务状况;步骤二,确定理财的目标;步骤三,甄选理财方法;步骤四,评估理财方式;步骤五,制定并实施理财规划;步骤六,回顾和修正理财规划。公务员之家

篇9

证券投资基金在我国的发展最早可以追溯到1987年中国银行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在海外组建的“中国投资基金”。随着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我国在1997年颁布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关法律问题做出了规定。在此基础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制定了《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2]128号),由此确立了证券投资基金的基本税收规则,对证券投资基金在发行、运营及收益分配过程中所涉及的税种及纳税义务人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然而,由于1997年所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认为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并不认为证券投资基金是独立的法律主体,因此,在构建证券投资基金税制时,基金本身能否作为独立的纳税主体而独立承担纳税义务,上述两个规章用语含糊,甚至存在诸多的矛盾。这种状况到2003年《证券投资基金法》颁布后仍未得到解决。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投资人之间的税法地位不清,造成了纳税义务分担上的错位,这成为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税制存在诸多弊端的根源。

(一)质疑一:基金管理人作为营业税的纳税人

在《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尽管这一规定为免税规定,但其言外之意则是基金管理人仍为税法上所明确的营业税的纳税人,只不过这一纳税义务在法律所规定的期限内暂时免除。照此规定,在基金成立之后,基金管理人如果运用基金买卖了股票,则基金管理人应当因此所取得的差价收入,成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在这里,证券投资基金仅是基金管理人买卖股票、债券时所运用的“资产”,是作为“物”而存在的,不能成为税法的主体,自然不承担纳税义务。而在国家税务总局2002年颁布的《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的纳税人包括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该规定,则证券投资基金是作为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的纳税人而存在的,基金本身即作为纳税主体,证券投资基金如果买卖股票、债券,则仍应缴纳营业税,证券投资基金是“税法上的人”,而非“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营业税的应税行为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包括独立核算的单位和不独立核算的单位。于是,问题的关键便在于,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基金财产实施买卖股票、债券的行为,其法律后果是应该归属于基金管理人还是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是物还是作为独立的主体存在,法律性质的不同判断造成了对收益归属上认识的不同,由此也造成了对纳税义务人的规定上的矛盾与冲突,势必造成税收征管上的困难。

(二)质疑二:证券投资基金成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在1998年所颁布的《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企业债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和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派发股息、红利、利息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利息时,不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这一规定,在2002年针对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颁布的规章中,则变为“对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封闭性证券投资基金,20%的个人所得税是针对投资者进行扣缴的,而对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同样的20%的个人所得税,其纳税主体却变成了“基金”本身。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所得税针对“个人”征收,亦即“自然存在的生物有机体”,而“基金”显然是非独立存在的“自然人”,对基金征收个人所得税显然是存在纳税主体上的误解的。在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中,尽管法律明定该个人所得税针对投资者进行扣缴,然而,这些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分配到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收入”,仍应抵扣基金在运营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如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用)、购买股票、债券等所发生的亏损后才能分配给投资者。因此,这20%的个人所得税的税基显然并非投资者分配到的基金收益的总额,而仅是基金所取得的收入总和。再加上投资者显然并非都是个人,不加区别地对其扣缴个人所得税,显然也是违反税法的规定的。从这个意义上来看,对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者所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实质上也是针对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本身而征收的,同样也会产生纳税主体上的混淆。

(三)质疑三:证券投资基金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

1998年所颁布的《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即证券投资基金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只是其纳税义务被暂时免除。而在2002年的《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中,基金买卖股票所取得的差价收入,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却是“基金管理人”,基金不过是其买卖股票、债券时所运用的资产,是“物”而非“人”。根据200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显然,如果基金仅作为“财产”存在,是无法成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的。但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差别仅在于封闭式基金的发行总额事先确定,在封闭期间内基金单位总数不变,投资人不能自由申购或赎回基金;而开放式基金的发行总额不固定,基金单位总数可以随时增减,投资者可以按基金的报价在规定的营业场所申购或赎回基金单位,两者之间并不存在“主体”与“物”之间的巨大差别。因此,两份通知在认定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资格方面是存在矛盾的。另一方面,基金管理人成为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下的股票、债券的转让所得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减除各种可扣除的项目后,为应纳税所得额,即只有在某一所得能够实质归属于该企业的情况下,该企业才会因此成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但问题在于,根据2003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6条的规定,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人其固有财产,似乎认为基金管理人并不对基金财产享有所有权,进而对运用基金财产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也不得享有所有权。因此,由基金管理人对该差价收入承担纳税义务,同样也是值得商榷的。

从上述分析不难看出,由于《证券投资基金法》对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性质、基金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及其法律关系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是独立的商事组织还是财产的集合,基金管理人是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机构、投资者的受托人还是证券投资基金的所有者等问题的存在,造成了对基金投资收益的所有权归属认定上的困难,在此情况下,对该收益应负纳税义务者也必然变得含糊不清。因此,要解决证券投资基金运行过程中,各税种纳税义务归属错位的问题,首先应当探析证券投资基金本身的法律性质。

二、证券投资基金在税法中的地位解析

(一)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地位的重新叩问

对上述问题,首先必须解决的是投资基金的法律地位问题,即投资基金在此法律关系中究竟是法律主体还是法律客体。这一问题在学界一直存有争议,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对证券投资基金的性质采取了回避的态度,导致了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主体地位的模糊不清,也导致了证券投资基金运行过程中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非明确化,难以明确界定证券投资基金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总的说来,目前对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地位的认识可分为以下几种:(1)投资方式论认为投资基金是集合投资方式,我国1997年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即规定,证券投资基金是指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2)资本集合体论认为,所谓投资基金是指由多数投资者缴纳的出资所组成的、由投资者委托他人投资于约定的项目、投资收益按投资者的出资份额共享、投资风险由投资者共担的资本集合体。(3)投资组织形式论则认为,投资基金是指通过发行基金份额募集资金形成独立的基金财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份额享有收益和承担风险的投资组织。

从目前各国对证券投资基金的规定来看,根据组织形态的不同,投资基金可以分为公司型基金和契约型或信托型基金两种。公司型基金是具有共同投资目标的投资者依据公司法组成的以盈利为目的的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投资公司。公司型基金就表现为投资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具有独立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当然的法律主体。问题的关键在于契约型或信托型基金是否能够成为法律主体。

1.从基金财产的独立性看证券投资基金的主体性。信托型基金的当事人的一系列权利义务关系都是围绕基金资产展开的,可以说基金资产是信托型基金的核心,信托型基金就表现为基金资产。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6~8条的规定,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消;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基金设立之后,投资人也只能通过请求赎回或转让处分其持有的基金单位,不能直接处分基金财产。由此可见,基金资产是受基金目的拘束,并为基金目的而独立存在的。即基金资产具有与各基金当事人相互独立的地位,并非任何基金当事人的财产,而是“具有潜在主体性的财产的集合”。

2.从基金架构看证券投资基金的独立性。在信托型基金中,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采用信托的原理来组织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但这种信托型基金与传统意义上的信托已有很大的差异,其组织化的趋势十分明显。“从传统的信托法理来看,委托人转移财产的所有权于受托人是信托成立与生效的要件。如果信托型基金所成立的是信托关系,则基金财产的所有权应该转移到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那么,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对基金财产行使共同所有权。这便意味着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在进行管理和保管基金资产的时候,应当取得一致的同意,才能对基金资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但实际上,基金托管人只是负责资金资产的保管、清算和会计核算,不能参与基金的运作,只是按照约定执行基金管理公司的指令,基金托管人仅在基金成立后负有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是不存在对基金财产的共同共有的所有权的。投资者购买基金单位之后,所投入的资产的所有权与投资者相分离,却并未如一般信托转移给受托人,而是形成了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集合资产,其目的在于通过这一资产的集合,能够由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提供管理服务,从而进行投资获利。因此,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显然并非基金财产的所有人,相反,由投资人提供资本、基金管理人和受托人提供管理服务才最终形成证券投资基金。而组织是“人们为了达到某种目标,将其行为彼此协调与联合起来所形成的社会团体”,证券投资基金已构成“财产和人(自然人)的有机集合体”,具有组织体的特征。

3.从基金运行的法律效果归属看证券投资基金的主体性。在基金设立之后,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的管理与运营,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基金资产,并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于股票、债券、期货、期权等金融资产,所产生的费用、税收和债务以基金资产进行支付,所投资购买的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归入基金,所取得的财产和收益,也归入基金财产中,再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并不归基金管理人所有,也不直接归投资者所有。因此,基金管理人投资基金资产的法律后果由基金承担,基金管理人并不直接分享基金财产投资所取得的收益,而仅能依据基金契约或托管协议从基金资产中领取管理基金资产的报酬。不仅如此,如果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违反法定义务,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也有权以基金的名义向对方追偿,所取得的赔偿也同样归入基金资产。由此可见,尽管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实际上运营、管理、保管基金资产,但其法律后果并不由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承担,而是由作为“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托管人集合体”的证券投资基金来最终承担。

因此,在投资基金设立后,投资者认购基金单位所交纳的金额汇合在一起形成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和受托人的资产集合,与作为外部管理者的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共同形成了“人与财产”的集合体,具有团体的性格,能够成为法律主体而存在。从证券市场上看,证券投资基金一旦成立,即成为证券市场上的机构投资者,不仅参与股票、债券的买卖,甚至通过入主上市公司,直接介入企业经营管理和内部治理,充当上市公司的积极股东。就其“机构投资者”的身份而言,证券投资基金并不仅仅作为财产存在,而实际上具有一定的主体性。

(二)证券投资基金的税法地位解析

由上述分析可知,证券投资基金并非仅以作为客体的物而存在,而是具有了团体的特性,能够作为法律主体而存在,那么,证券投资基金是否能够作为税法上的主体呢?

1.纳税主体资格的基本判定。一般说来,在私法上享有完全权利能力的主体,在税法上也享有完全权利能力,具有纳税主体资格,如自然人和法人。但在相关证券投资基金法规肯认证券投资基金的法人资格之前,其并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民事主体。这是否意味着证券投资基金不能成为税法主体,则不无疑问。税法与私法有着不同的价值追求,其权利能力的设定也必然与私法上的权利能力有所差别。民法所关注的是在自由市场经济下各个经济主体的平等地位、意志的自由表达以及市场的自由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因此,对私法主体的权利能力的设定更多的是从主体的行为及承担责任的可能性予以考量的。而税法所关注的是市场经济下主体承担税收负担的可能性,其权利能力的设定更多的是从主体取得收益的可能性以及税收负担能力予以考量的。在税法上,应当以具有经济上的负担能力(例如所得税)或在技术上可把握的经济上的负担能力的对象(例如营业税)作为税收权利能力的享有者。因此,在私法上不享有权利能力或享有部分权利能力的主体,在税法上出于把握经济负担能力之技术的需要,则有可能赋予其完全权利能力或部分权利能力,如非法人团体、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但对于那些在私法上不具备权利能力或仅具备部分权利能力的主体,其税收权利能力的取得则要根据税法的具体规定而定。由于税法是根据负担能力来分配纳税义务的,因此,一般来讲,只要具备税收负担能力的主体,无论其在私法上的地位如何,都可以取得税收权利能力。

那么,作为具有团体性的证券投资基金,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是否能够享有独立的纳税主体资格,则必须探求其是否具备税法上所要求的“税收负担能力”。租税法所重视者,应为足以表征纳税能力之实质的经济事实。只有在动态的财产变动中实现经济的流转,始有可能基于由此发生的增值来重新评价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只有某一主体从事市场经济活动并取得经济收益,才能表明该主体具有经济能力而足以分摊国家的税收,也才能现实地承担纳税义务。另一方面,由于税收是私人财产向国家的无偿转移,只有经济收益的实际归属主体才能就该收益承担纳税义务。就证券投资基金而言,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的买卖,进而能够取得金融资产的买卖差价,进而取得投资收益。此投资收益归入基金财产中,为基金的增值,基金财产增加的数额便直接反映了基金分摊纳税义务的能力。因此,证券投资基金以其名义进行投资行为并能够取得收益,表明其具备一定的税收负担能力,能够成为税法上的纳税主体。相反,由于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从事市场交易活动所产生的任何收益均不带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财产的增加,其税收负担能力不会因此有所变动,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无需就基金所从事的交易行为及其经济后果承担纳税义务。

2.证券投资基金成为纳税主体的法律可能性。根据税收法定原则,某单位和个人要成为纳税主体,在形式上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只有在税法上明确规定某一主体为该税种的纳税人,该主体才具有相应的纳税主体资格。纳税主体应当是税收法律或税收行政法规所明确规定的主体,税法未明确规定的主体不能成为纳税主体。例如,尽管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同样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但《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则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具备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资格。因此,证券投资基金是否能够成为税法主体之一,还必须明确其在当前的税制下是否具有成为纳税主体的法律可能性。

从证券投资基金的设立运营过程来看,所从事的经济活动主要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等金融产品、行使由此取得的股权和债权。因此,其可能涉及的税种主要包括营业税、所得税和印花税。我们不妨考察在我国当前的税制下,证券投资基金是否可能成为上述税种的纳税主体。

(1)营业税。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1条的规定,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包括独立核算的单位和不独立核算的单位。因此,只要符合以下条件,便可以成为营业税的纳税主体,具备独立的纳税主体资格:第一,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其中应税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第二,该交易行为必须是有偿的,即以从劳务接受方或受让方(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为条件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营业税是以应税商品或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作为计税依据的一种商品税,因此,只要该主体所取得的“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足以表彰其经济能力和税收负担能力,即能够成为营业税的纳税主体,进行独立纳税,而不论该主体是否具备法人资格,是否在银行单独开设结算账户、是否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是否独立计算盈亏。因此,证券投资基金尽管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仍可以成为营业税的纳税主体。进行独立纳税。

(2)所得税。证券投资基金存续期间产生的所得在形式上属于受托人,但这些所得并不能归人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受托人最终必须将信托的收益分配给受益人,受益人才是财产收益的最终所有人。但在收益分配给基金持有人之前,证券投资基金所得应当被归入基金财产本身,由基金财产承担纳税义务。因为证券投资基金非自然存在的生物有机体,从而也就排除了其作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可能性。于是,关键的问题在于证券投资基金是否能够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l条的规定,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企业是指依法成立并具备一定的组织形式,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商业服务的经济组织。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应当同时具备独立性和营利性这两个基本的经济特征。营利性强调的是企业必须是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而独立性则强调,企业拥有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财产责任,企业与其投资者或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财产相互独立。具备经济性和独立性的企业和其他组织,无论其资金来源、组织形式、法律属性如何,都可以成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证券投资基金是具有人和物相结合的组织体,已如前所述。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58条的规定,基金财产以资产组合方式投资于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品种。通过证券投资,基金能够获得相应的证券转让收益或权益性投资收益,具有营利性。其第6条规定。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因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同样具备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的资格。

确立证券投资基金纳税主体资格的最大隐忧在于此种课税模式必然形成对证券投资基金和投资者的经济性双重征税。但对企业投资者而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因此,可以将持有基金的企业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的权益性投资收益“视为权益性投资收益”,从而适用第26条的规定,基金投资收益仅在证券投资基金层面上课税,不会产生双重征税的问题。同样,为避免对持有基金的个人投资者的经济性双重征税,对其来自基金分配的收益也可以给予免税,则可以避免由于确立证券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纳税主体资格而产生的双重征税问题。因此,双重征税问题能够通过技术性的规范设计加以避免,是税收政策选择的问题而非证券投资基金能否具有纳税主体资格的决定性因素。

(3)证券交易印花税。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印花税的纳税人为在我国境内书立、领受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因此,只要能够作为合同订立的一方当事人,即应成为印花税的纳税人。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资产买卖股票、债券等基金资产所订立的合同,也是买卖股票、债券这一所有权转移合同的法律效果的最终承担者,是有价证券买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也可以成为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纳税人。

无论由基金管理人还是由投资者作为证券投资基金运营收益的纳税人,都是有违税法基本理论的。既然证券投资基金具有团体性,能够从事经济活动并有取得收入的可能,具备税收权利能力。而证券投资基金作为经济实体,根据我国当前税法的规定,也具备成为相关税种的纳税人的法律可能性,因此,其纳税主体资格应当得到确认。

三、证券投资基金的纳税主体资格在税法中的确立

(一)各国对证券投资基金课税的基本模式

从当前各国对证券投资基金课税的方式来看,可以分为以下5种模式:

1.在税收上无视证券投资基金的存在,仅直接对投资者个人进行征税。如在日本,投资基金不被视为法人,不必缴纳所得税;在比利时、韩国、巴西等国家,投资基金不是纳税人,也不需纳税;在德国、印度、芬兰和我国香港地区,则豁免信托基金所获利息及资本利得等缴纳相关税项。

2.承认证券投资基金为纳税实体,但如果满足一定的条件,就给予免税待遇。在卢森堡,如其投资者或收益为某种级别,则可以免税。在美国,无论是契约型还是公司型共同基金,均被视为纳税主体,应当缴纳公司所得税,如投资基金可保留已实现的长期资本收益,并就此纳税。但根据美国1942年税法规定,投资公司的股息、利息和任何资本增值在一定条件下是免税的。条件是:第一,投资公司必须是经证券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合格公司;投资公司为“受控”公司。

3.对证券投资基金适用正常的税率,但允许其在分配收益时扣除,因而其实际税负近乎为零。如在英国、加拿大、挪威,投资基金需全额纳税,但对已分配给投资者的收益部分,可从税基中予以扣除。最终,投资基金虽然负有纳税义务,但交税很少,甚至不需交税。

4.对证券投资基金适用较低的税率。在意大利、西班牙、荷兰等国,如投资基金能满足一定条件,则可适用低税率,甚至零税率。如在意大利,投资基金按资产值适用差别税率,以代替直接投资所要负担的较重的预提税和累进的所得税。

5.将证券投资基金视为一般的公司,适用正常的公司税税率。如在以色列和爱尔兰,投资基金根据适用一般公司的税率完全纳税,但投资者分配到的红利则完全免税。

从上述5种课税模式中不难看出,除第一种模式不承认投资基金是独立的纳税主体外,其他四种模式均认为投资基金是独立的纳税主体,需要承担一定的纳税义务。即便是在第一种模式下,对投资基金予以“免税”待遇,但仍认为投资基金是作为纳税实体存在的,只不过其纳税义务出于税收政策的考量而被免除而已。如根据德国《投资税法》的规定虽然投资基金无须纳税,但投资基金仍被视做独立的纳税主体来确定税基。因此,无论对投资基金是否征税,实际上并不影响投资基金本身所具有的独立的纳税主体资格。我国在构建投资基金税制时,可予以借鉴。

(二)我国完善证券投资基金税制的前提——证券投资基金纳税主体资格的确立

由于对证券投资基金是否作为纳税主体问题的法律规定含糊不清,由此也使得整个证券投资基金税制问题重重,甚至相互矛盾和冲突。因此,完善证券投资基金税制,首先应当确立证券投资基金在税法上的纳税主体地位。证券投资基金成为纳税主体,不仅符合税法理论,也具有法律可能性。但在证券投资基金运营的过程中,还存在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者三方主体。在确定哪一主体应当就证券投资基金运营过程中所产生的收益而承担纳税义务时,我们不妨考察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关当事人能否作为该收益的纳税人。

1.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如前所述,投资基金是作为团体性组织存在的,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无疑仅是投资基金这一主体的外部管理机构。在基金正式成立之后,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营,托管人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并对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资产的情况加以监督,他们对外以投资基金的名义买卖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行使因基金财产运作和处分所产生的债权和股权。因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是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机关和对外代表机关,只不过所采用的是外部管理的方式,其所有的运营都是通过第三方来进行的。因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所实施行为的一切后果均应归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无论积极财产和消极财产最终都应当由证券投资基金来承担。因基金运营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债务,也都应由投资基金来承担。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有权向投资基金追偿其所支付的因投资基金运营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税收作为经济活动的重要成本之一,因证券投资基金从事经济活动所应当承担的税收负担,同样应当由投资基金来承担,由基金管理人从基金财产中进行支付。从制度设计上来说,固然可以要求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而缴纳营业税。但该差价收人因基金投资而产生,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赚取的差价收入只是基金财产的一部分,并不归基金管理人所有,因此所负担的纳税义务最终应当以基金财产进行缴纳。如果由基金管理人作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基金管理人固然是以基金财产来进行支付,而一旦基金剩余财产不足以支付该营业税,作为营业税纳税义务人的基金管理人便需要以自有财产来缴纳该税款,这便使得基金管理人对基金的税收债务负担一定程度的“无限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说,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都不应当成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的纳税人。

2,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目的是通过集中投资者所投入的资金,透过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经营运作,实现盈利的目的,因此,投资者是基于其所认购的投资基金的受益凭证而成为证券投资基金的最终受益人。证券投资基金运营所取得的收益最终都应当分配给投资者。从这个意义上说,以投资者作为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收益的纳税人,似乎是没有疑问的。但一方面,投资者所取得的收益必然是扣除了所有费用、弥补了投资损失并由基金管理人分配的净所得,以投资者为纳税主体,则尚未分配的收益部分便无法对其进行课税。另一方面,如营业税等以营业额作为课税对象的税种,更是无法以投资者所取得的净所得为税基进行征收。在我国目前的课税方式下,这种问题则更为突出。根据我国目前的规定,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企业债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和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派发股息、红利、利息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由于投资基金可能将所取得的上市公司分配的收益用于弥补投资亏损、扣除投资成本和费用,投资者所实际取得的投资收益远远低于上市公司所分配的收益,由上市公司或发行债券的企业在派发股息、利息时即予以扣缴,无疑提高了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税基,增加了其税收负担。况且,从上市公司分配收益到证券投资基金分配该收益,所间隔的期间是无法预期的,如在上市公司分配收益时即对投资者自证券投资基金所分配的收益扣缴其个人所得税,则要求其在纳税义务成立之前即提前履行其纳税义务,而基金投资收益未分配的部分也无法享受税收递延待遇。更重要的是,企业和个人投资者所取得的股息和红利,其税收负担存在巨大的差异。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而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以及相关行政规章的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征个人所得税。然而,基金管理人以基金财产进行投资、行使股权,上市公司也很难确知所分配的股息的最终取得主体是企业还是个人投资者,无法真正的“依法课税”。所以,出于税收公平和效率的考虑,就基金从上市公司所分配的收益,仍不应以投资者作为纳税义务人。

从上述分析不难看出,无论是直接以基金管理人还是投资者作为证券投资基金运营过程中所产生的纳税义务的承担者,都存在诸多的问题。既然投资基金能够以其投资者的财产和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的有机结合形成组织体,则无论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均为投资基金的代表机关,其以基金名义所实施的行为,法律后果均应归属于投资基金。因此,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所实施的买卖股票、债券的行为,是投资基金的行为,投资基金应当根据营业税法的规定负担纳税义务。就所得税而言,只有确立投资基金的纳税主体资格,才能使得证券投资基金运营过程中所产生的收益、费用、成本和亏损最终集中到投资基金这一层面上,使得成本、费用得以从收益中扣除,所产生的投资亏损也能够得到弥补。同时,只有确立投资基金的纳税主体资格,才能够明晰投资者的纳税义务的范围与界限,使得投资者仅对分配所取得的投资收益承担纳税义务,留存于投资基金的未分配的投资收益仍归属于投资基金本身,投资者对其不负任何纳税义务,从而才能解决税收公平与税收递延的问题。因此,只有在确立了证券投资基金的纳税主体资格之后,才能明晰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者各自的纳税义务的范围及成立时间,才能使证券投资基金税制的制度设计符合税收公平,并促进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

(三)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税制的完善

在确立证券投资基金的纳税主体资格之后,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税制中所存在的问题也可以迎刃而解。那么,我们可以分别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投资者三个不同的纳税主体,来重新构建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税制。

1,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应当对其运营过程中所发生的收益承担纳税义务。具体来说,证券投资基金设立之后,作为证券市场上重要的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的主要业务范围在于进行金融资产的投资,由基金管理人以基金资产买卖股票、债券、期权等金融资产,所取得的差价收入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证券投资基金应当就此差价收入承担纳税义务。

就所得税而言,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上取得的所得,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应当统一归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所有。证券投资基金取得该所得后即应就该所得承担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并确定证券投资基金运营过程中所产生的成本和费用,计算证券投资基金当期的净所得。如在投资过程中产生亏损,则可以该所得弥补亏损。扣除成本、费用、弥补亏损后的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用以计算纳税。但投资者自证券投资基金分配收益时仍应承担纳税义务,为避免经济性的重复征税,可对已分配的收益免税或对允许投资者在纳税时抵扣证券投资基金已缴纳的所得税。由于基金管理人是证券投资基金的代表机关,其对外所签订的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的买卖合同,应以证券投资基金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作为订立该合同所产生的印花税的纳税人。

2.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在确立了证券投资基金的纳税主体之后,基金管理人的纳税义务可以进一步明晰化。由于基金管理人是证券投资基金的代表机关,其以基金名义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应归属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并不对此负有任何纳税义务。因此,并非如《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所称,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而是证券投资基金并不作为该营业税的纳税人,不对此负有纳税义务。同样,对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而产生的印花税。同样不以基金管理人作为纳税主体,其不对此负担纳税义务。

篇10

风险投资是指由风险投资者提供风险资本,风险投资公司以风险企业为投资对象进行投资、管理、运作的一种融资过程与方式。风险投资是高科技产业的助推剂,它在高科技产业化的关键时刻切入,填补了高科技产业化过程中,研究与开发阶段的政府拨款或企业(个人)自筹与工业化大生产阶段的银行贷款之间的空白,使高科技产业化的各个环节由于有了资金的承诺而成为可能,在促进高科技产业的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风险投资自产生开始就与高新技术企业密不可分,二者的融合是源于彼此的内在需要、符合两者本质特性的自然结合,也正是这种互利的融合决定了两者之间的作用关系不仅仅是单向的,而是一种双赢的关系,所以完善和发展我国风险投资非常重要。

二、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存在的问题

1.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

我国目前缺乏专门以风险投资为调节对象的法律法规,风险投资处于一种法律保护相对薄弱的境地。与风险投资密切相关的《公司法》存在一些不利于建立风险投资体系的条款。如最新的《公司法》第143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权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等等。这一规定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国内风险投资公司以股权回购方式退出资本。

2.缺乏适宜的文化环境

风险投资主要用于高新技术创业及其新产品开发,由其投资对象决定风险投资的高风险性,需要投资者具有冒险精神,但我国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及其所形成的惯性思维,阻碍了一个适合风险投资发展的文化环境的形成,从一般意义上的文化分析,不适宜性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传统文化中诚信观念的淡薄和企业道德的缺乏,对社会的各个层面都产生直接的影响,导致市场的严重失序;二是由于长期的计划安排方式,使许多科技人员产生了安于现状、依赖国家的思想,缺乏用于冒风险的创业精神;三是在国家创新体系的各个组成部分中,普遍存在着论资排辈、讲关系讲人情的现象,没有真正形成“以人为本”的文化气氛。

3.风险投资方面的优秀人才匮乏

现行从事风险投资的人才队伍,多为技术干部转业,他们虽具有技术专业知识,但缺乏金融知识,也缺经营管理和开拓市场的经验。而新引进的人才,虽有现代科技知识、金融知识,但对风险投资的基本过程没有实践经验,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历程也没有亲身的经历,往往以一般项目投资理论来指导风险投资运作,容易忽略风险控制而导致投资战略的失误。风险投资退出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作,专业人才的缺乏将导致不合理的退出行为发生,最终影响到退出和价值增值的实现。

4.风险投资退出机制不畅,各种退出方式所占比例不合理

中国风险投资研究院调查报告中指出,受金融危机影响和对经济前景的担忧,2008年全球股市暴跌,部分股市创下历史最大年度跌幅,市值大幅缩水,投资者蒙受惨重损失。股市的持续低迷,使资本市场的融资功能大减,新股发行频率降低直至停滞。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方式主要以股权转让为主,而其他退出方式仅占很少比例,各种退出方式不合理。

三、促进我国风险投资发展的策略

1.拓宽资金来源,实行风险投资主体多元化

我国应拓宽资金来源,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政府应逐渐淡出投资人的角色,鼓励更多的民营和个人资本参与到投资中,以规范市场运作。除了借鉴国外发展产业风险投资的经验,在控制金融风险的前提下,使从事养老基金、保险基金、住房基金等民间资本的这些机构、投资者以及一些具有良好市场业绩的上市公司作为战略投资者来介入风险投资领域,将为我国风险投资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直接融资来源与渠道,促进我国风险投资的发展。

2.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风险投资退出机制

由于风险资本存在着周期性特征,因此能否有效地兑现资本收益,即将其所投的资金由股权形态转化为资金形态即变现就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为了促进风险资本的顺利循环以及增量风险资本的进入,就必须考虑建立起有效的风险资本退出机制。我国风险投资最现实可能的退出方式为企业购并,其他几种较为现实可能的退出方式依次为创业板交易、风险企业回购和买壳上市。

3.优化风险投资的投资环境,加快制定有关风险投资的法令法规

建立规范风险投资运营机制的法律制度,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表明,立法和监督是促进风险投资健康发展的保障。风险投资是为风险企业提供创业资本,通过管理上的参与将科技成果“孵化”为现实生产力的特殊投资,它不同于任何形式的传统投资。风险投资是一种法制化的市场行为,必须有完善的法律法规。因此,严格规范风险投资的运营机制,是保证我国风险投资业健康发展的必要措施。

4.加快风险投资中介机构及项目评估机构的发展

风险投资中介机构是运用各种金融工具为筹集者和投资者服务的专业性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顾问、资信评估机构、技术信息咨询机构、专业市场调查机构等专业机构。建立具有高度权威性的投资项目评估专门机构,由有经验的评估专家对风险投资项目经行评估等专业服务,以指导投资者进行有效的投资。

总之,随着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日益紧密结合,风险投资也越来越显著地发挥出对中国经济增长的贡献作用,我们应借鉴发达国家先进经验,尽快完善法律、法规及制度建设,采取政策鼓励,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开拓风险投资资本来源,引进风险投资人才,提供最佳退出渠道及加强风险投资机制建设等措施,积极促进我国风险投资业的健康发展,使风险投资更快的推动我国的科研成果商品化、技术产业化和高科技企业的成长和发展。

参考文献:

篇11

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文明的开拓、创新时代。当时,礼崩乐坏,天下大乱,诸侯争霸,列国交兵,忧国忧民的学者们有感于时局之不稳,纷纷提出自己的救世主张。他们或周游列国、献计献策,或退隐林下、聚徒讲学,或独善其身、著书立说。一时间,学派峰起,百家争鸣。特别是儒、道、墨、法、阴阳等学派系统地提出了自己的哲学思想和社会政治主张。这是中国古代一次思想大解放、大飞跃,一批哲人迸发出的原创性精神智慧,在中国文化史、东亚文化史乃至世界文化史上谱写了光辉灿烂的篇章。

《史记·太史公自序第七十》有载易大传:“天下一致而百虑,同归而殊途。”夫阴阳、儒、墨、名、法、道德,此务为治者也,直所从言之异路,有省不省耳。尝窃观阴阳之术,大祥而众忌讳,使人拘而多所畏;然其序四时之大顺,不可失也。儒者博而寡要,劳而少功,是以其事难尽从;然其序君臣父子之礼,列夫妇长幼之别,不可易也。墨者俭而难遵,是以其事不可遍循;然其疆本节用,不可废也。法家严而少恩;然其正君臣上下之分,不可改矣。名家使人俭而善失真;然其正名实,不可不察也。道家使人精神专一.动合无形.赡足万物。其为术也.因阴阳之大顺.采儒 墨之善,撮名法之要,与时迁移,应物变化,立俗施事,无所不宜,指约而易操,事少而功多。儒者则不然,以为人主天下之仪表也,主倡而臣和,主先而臣随。如此则主劳而臣逸。至龄大道之要,去健羡,细聪明,释此而任术。夫神大用则竭,形大劳则敝。形神骚动,欲与天地长久,非所闻也。

夫阴阳四时、八位、十二度、二十四节各有教令,顺之者昌,逆之者不死则亡,未必然也,故曰“使人拘而多畏”。夫春生夏长,秋收冬藏,此天道之大经也,弗顺则无以为天下纲纪,故曰“四时之大顺,不可失也”。

夫儒者以六为法。六艺经传以千万数,累世不能通其学,当年不能究其礼,故曰“博而寡要,劳而少功”。若夫列君臣父子之礼,序夫妇长幼之别,虽百家弗能易也。

墨者亦尚尧舜道,言其德行曰:“堂高三尺,土阶三等,茅茨不剪,采椽不刮。食土篡,吸土刑,析粱之食,黎霍之羹。夏日葛衣,冬日鹿裘。”其送死,桐棺三寸,举音不尽其哀。教丧礼,必以此为万民之率。使天下法若此,则尊卑无别也。夫世异时移,事业不必同,故曰“俭而难遵”。要曰疆本节用,则人给家足之道也。此墨子之所长,虽百长弗 能废也。

法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朴法,则亲亲尊尊之 恩绝矣。可以行一时之计,而不可长用也,故曰“严而少恩”。若尊主卑臣,明分职不得相逾越,虽百家弗能改也。

名家苛察缴绕,使人不得反其意,专决砖名而失人情,故曰“使人俭而善失真”,若夫控名责实,参伍不失,此不可不察也。

道家无为,又曰无不为,其实易行,其辞难知。其术以虚无为本,以因循为用。无成执,无常形,故能究万物之J清。不为物先,不为物后,故能为万物主。有法无法,因时为业;有度无度,因物与合。故曰“圣人不朽,时变是守。虚者道之常也,因者君之纲”也。群臣并至,使各自明也。其实中其声者谓之端,实不中其声者谓之簌。簌言不听,奸乃不生,贤不肖自分,白黑乃形。在所欲用耳,何事不成。乃合大道,混混冥冥。光翟天下,复反无名。凡人所生者,神也;所托者,形也。神大用则竭,形大劳则敝,形神离则死。死者不可复生,离者不可复返,故圣人重之。由是观之,神者生之本也,形者生之具也。不先定其神,而曰“我有以治天下”何由哉?

由于他们的出身不同,立场不同,因而在解决或回答:现实问题时,提出的政治主张和要求也尽不同,他们著书立说,虽然各有优缺,但是为我们留下了宝贵且丰富的文化遗产。

他们面对社会的大变革,诸侯争霸,群雄割据,战争频仍,连年不绝。而社会变革的剧烈,也正因为各诸侯国力争霸主地位,以主宰中国,所以采取了种种政治和经济的改革措施,富国强兵,励精图治,推动了社会的快速向前发展。与此同时,诸子百家之说应运而生,“九流”、“十家”异说纷呈,学术思想空前活跃。因此,先秦这个大动荡的时期,成为中国古代社会大变革时期,同时成为雅斯贝斯称之为“轴心时代”的历史分界线。“轴心时代”不仅是一种有说服力的新的史学观念,而且这种理论为所有历史学提供了一个新的视野。在中国,“轴心时代”大致相当于春秋战国时期。这一时期,中国古代学术思想空前繁荣,诸子峰起,百家争鸣,出现了儒、墨、道、法、名等许多学派,产生了孔子、老子、墨子、孟子、庄子、孙子、杨朱、惠 施、公孙龙、商鞍、申不害、荀子、邹衍、韩非子、李斯等一 大批思想家。

我国今日的思想,试默察之,无不有先秦学术之成分在其中者。不知本原者,必不能知其支流。欲知后世之学术思想者,先秦诸子之学则不可不知也。也就是说,先秦哲学是中国哲学的发端,是形成学派和建立哲学体系的重要历史时期,具有自己的历史特点。它广泛地探讨了宇宙本原和自然规律问题、天人关系问题、人性善恶问题、认识论和逻辑学问题等,把哲学研究伸展到各个领域和各个方面,内容极为丰富,已包含着以后各个历史时期各种哲学观点的胚胎和萌芽,对中国哲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就其探讨问题的广度和深度而言,可以和古希腊哲学相媲美,是中国亦是世界哲学史上的灿烂篇章。

篇12

俄罗斯(前苏联)和中国过去是两个实行计划经济的大国。中国的经济改革开始于1978年,远远早于俄罗斯。1992年正式确定中国经济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经济改革促进了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近20年来,中国的GDP年增长率保持在10%左右。俄罗斯的改革开始于1992年苏联解体之后。前苏联解体后的激进改革,导致俄罗斯在一段时期内经济大幅下降,经济总量甚至只及改革前的三分之一。直到20世纪末,俄罗斯的经济才止跌回稳。俄罗斯的经济增长,开始于1999年。从1999年至2006年,年均增长速度达6%多,经济总量增加了70%。同时,俄罗斯的工资和人均收入增加了500%,扣除通胀后,人均收入的实际增长超过200%。八年间,俄罗斯的人均实际工资和人均实际收入的增长速度,比人均GDP的增长速度高出二倍。

中俄两国的改革,都是从过去的计划经济体制转向市场经济体制。在世界经济联系日益紧密的今天,实行市场经济就势必融入世界经济。吸收外国直接投资,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在吸收外国直接投资方面,中俄两国存在着很大差别。

中国FDI流入量远远多于俄罗斯。1990年中国FDI流入量为35亿美元,2003年达到535亿美元,是1990年的15倍。2005年的金额是790亿美元,2006年是870亿美元。同时,2003年俄罗斯接受的外国直接投资仅仅10亿美元,是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的低谷,随后大幅增长,2005年是150亿美元左右,2006年达284亿美元。尽管如此,俄罗斯接受的外国直接投资金额仍远远低于中国。

DeMello(1997)指出,FDI流入发展中国家的最重要因素是生产的私有化和全球化。其他因素还包括政治稳定、政府政策的性质、贸易和投资的制度安排、接受国的对外开放程度以及接受国的市场规模等。中国的经济改革从一开始就定位于“改革和开放”,吸收外资是改革开放的最重要内容之一。俄罗斯实行的是激进的改革,私有化力度很大,但政府没有特别提倡诸如中国“对外开放”那样的政策导向或“引进外资”的政绩考核指标。

可以说,中国和俄罗斯在吸收外资方面,无论是金额还是政策导向上,都存在不小的差异。正是由于这些差异,使得对两国吸收的外资在行业间的分布特点进行比较才有意义。

本文拟对中国和俄罗斯的制造业接受美国直接投资的变化状况进行比较。这一比较是基于计量回归模型的实证研究。诸如中国和俄罗斯那样的发展中国家,制造业是国民经济中的主要产业,其他众多的“非制造业”部门尚居于次要的地位。俄国是制造业强国,中国的经济结构中制造业也一直占50%以上。美国是世界上最主要的直接投资输出国,中俄两国制造业接受美国直接投资的状况基本可以反映两国吸收外国直接投资在行业间的分布状况,从而反映出两国经济结构的变动趋势。

对中国和俄罗斯制造业吸收美国直接投资的实证研究

本文所采用的数据,是美国对中国和俄罗斯直接投资的存量数据,全部根据美国商务部经济分析局历年公布的资料。美国商务部公布它们时,已对数据根据历史成本进行过调整,可比性更好。美国对中国制造业及俄罗斯制造业直接投资金额占美国对它们直接投资总额的百分比是笔者根据两者的数据计算的。

首先研究美国向中国制造业投资的金额对美国向中国直接投资总金额的弹性。计量模型如下:

lnMANt=α+βlnFDIt+μt(1)

其中,ln是自然对数符号,MAN是美国对中国制造业直接投资的金额,FDI是美国对中国直接投资的总金额,u是误差项,t是时间序列的符号,α、β是参数。回归结果如表1所示。

从回归结果看,应变量和自变量之间的拟合程度非常高,自变量前面的参数非常显著。回归结果说明,在1982到2004年的23年间,美国对中国的直接投资总额每增长1%,其中对制造业的投资增长约1.22%。对制造业投资的增长速度比直接投资总金额的增长速度快22%。这就导致对制造业的直接投资金额在投资总金额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

由于俄罗斯的数据是从1993年到2004年的,为了与这一时间段相匹配,以期更好地进行比较,本文从表1中截取1993到2004期间的相关数据来考察美国对中国制造业投资的金额对美国投资总金额的弹性。仍用计量模型(1),这时的时间段是1993到2004,其他符号的含义不变。回归结果如表2所示。

从回归结果看,应变量和自变量之间的拟合程度也非常高,自变量前面的参数非常显著。在1993到2004年的12年间,美国对中国的直接投资总额每增长1%,其中对制造业的投资增长约1.09%。对制造业投资的增长速度比直接投资总金额的增长速度快9%。虽然制造业吸收的直接投资金额的增长速度没有23年间的总体速度快,但制造业吸收投资金额的增速仍比投资总金额的增速快。

最后再来看看1993年到2004年间美国对俄国制造业投资金额和投资总金额之间的关系。仍用计量模型(1),这时MAN是美国对俄罗斯制造业直接投资的金额,FDI是美国对俄罗斯直接投资的总金额,其他符号的含义不变,时间序列的长度是1993到2004。回归结果如表3所示。

从回归结果看,应变量和自变量之间的拟合程度较差,自变量前面的参数也通不过5%条件下的显著性检验。回归结果说明,美国对俄罗斯的直接投资总额的增长,和其对制造业的投资金额的变动没有显著的相关性。

结论与分析

根据以上数据及计量回归的结果,本文可以得出下列结论:在1982-2004年间,中国吸收美国的直接投资快速增长,而中国制造业吸收的美国直接投资增长更快。基本上美国对中国直接投资总金额每增长1%,投向制造业的直接投资金额就增长约1.22%,制造业吸收美国直接投资占美国总投资的比例从1982年的22.45%增长到2004年的55.67%。仅制造业一个行业,吸收的美国直接投资就占美国对中国直接投资总额的一半以上。从1993-2004的12年间,美国对中国直接投资总金额每增长1%,投向制造业的直接投资金额就增长约1.09%。而在俄罗斯独立后的1993年到2004年,俄国制造业吸收美国直接投资的金额变动与美国对俄国投资总金额的变动基本上没有相关性。

美国是世界主要的直接投资输出国,对外投资的行业也很齐全。一国的不同行业吸收美国直接投资的比例基本上反映了该国经济结构的真实情况。在全球产业转移的过程中,中国的制造业接受的外国投资不断提速,成为“世界工厂”的趋势非常明显。其中有两方面原因:一是政府倡导的对外开放政策使吸收外资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二是中国较低的工业水平和庞大的劳动力使得低附加值的制造业成为具有比较优势的行业,能与外资的投向一拍即合。

俄罗斯的情况较之中国大为不同。在实证研究所涉及的12年中,俄国接受美国直接投资的总额也有8倍的增长,但制造业吸收的投资金额上下变动很大,没有明显增加。直接投资总额的增加大多落实到了“非制造业”。因为俄国比较彻底的私有化使得企业成为市场的主体,政府没有明显地提倡诸如“扩大开放、引进外资”之类的发展经济的政策取向(即使提倡也未必被私有化了的企业所认可);再者,俄罗斯的制造业水平远较中国为高,其他国家的制造业未必比俄罗斯本地的制造业有优势。这就限制了制造业向俄罗斯的转移。

如第一部分所述,外资流入发展中国家的最重要因素是生产的私有化和经济的全球化。中国的经济改革主要是在政府的开放政策倡导下以开放促发展,而俄罗斯的经济改革主要是以彻底的私有化促发展。俄罗斯的私有化经历了私有化股权证时期(1993-1994年)、债转股时期(1995-1996年)和个案私有化时期(1997年以后)三个阶段,其中虽多有缺陷,对私有化的评价也褒贬不一,但其最终的彻底私有化目的还是达到了。可以说,中国吸收外资的主要因素来自大力对外开放,俄罗斯吸收外资的因素来自经济的彻底私有化。外资流入两国制造业的重大区别是否是由于两国吸收外资的因素不同所致,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俄罗斯的制造业吸收外资的比重不随吸收外资总金额的增加而增加,从一个方面说明俄国的产业结构比较合理,制造业并未挤压其他行业—特别是代表未来产业发展趋势的服务业—的发展空间。中国和俄罗斯在这方面的差别应当引起我们的重视。

参考文献:

1.世界银行的两份报告,.2007.1.29

2.唐以今.中国与印度利用外资之比较研究[J].现代财经,2005(5)

篇13

从1996年到2002年9月底,外资金融机构与中资商业银行开展的资本合作一般可分为直接参股合作和就某项产品开展资金合作两大类。其中,直接参股6起,涉及国内光大银行、上海银行、南京市商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西安市商业银行、深圳发展银行6家银行。从2003年开始,直接参股的势头越来越猛,在2005年,这种投资热情不但继续“增高”,而且交易规模越来越大。通过参股,外资将获取中国银行业超过10%的市场份额,远远高于外资银行占中国银行业不到3%的市场份额。迄今为止,境外战略投资者对城商行的投资已接近40亿元,在股份制银行方面的投资达到了29.55亿美元。然而,国内银行向境外战略投资者出售股权的重点是出售国有银行股权。对于国有银行来说,即使出卖5%的股权也能够卖出至少10多亿美元的价格。因此,出售国有银行股权不仅是对海外战略投资者的考验,也是对中国银行业对外开放的真正考验。

在参股中国银行业的过程中,海外战略投资者比较青睐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一方面是这些银行有公司治理较为健全、历史包袱较小等优势,另一个重要因素就是海外战略投资者更看重的是银行控制权。这些外资银行一旦进入中小银行,往往比较容易在董事会或某些领域取得控制力,而在国有银行则难以实现这一目标。另外,在外资参股中资银行的热潮中,有一个明显的特点,就是一些中小型的中资银行,其合作伙伴反而是一些国际知名的跨国商业银行;而国有的四大商业银行,其入股的外资伙伴却主要是大型的投资银行,或是区域内并不是特别显著的外资商业银行,如工行引进了包括高盛、安联和美国运通在内的投资团,他们分别在投行、保险和信用卡方面拥有全球领先的实力。这一做法最大好处在于,合作伙伴不会和工行的主营业务——商业银行业务产生不必要的竞争和利益冲突,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认为这是我国政府和银行出于“竞争规避”的考虑。

三、外资参股中资银行的经济效应分析

1.中外资银行股权合作的双向需求。我国经济处于高速增长阶段,企业投资资金需求依然相当旺盛,银行业的发展前景仍相当乐观。随着居民消费结构升级,住房按揭、信用卡以及理财产品市场规模都扩张得比较迅速,零售业务作为银行业未来重要利润来源的潜力正在显现。而另一方面,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市场的竞争还远未充分,银行业竞争还处于相当粗放的状态,可以挖掘的利润空间相当大。因此,对国际银行界的巨头而言,尽早在中国市场抢滩登陆,以最大限度地分享中国经济发展的成果,是其进入中国最主要的动机。其中参股中资银行成为许多外资银行的选择。外资银行积极寻求国内的战略投资伙伴,并非只是为了获得对它们来说并不十分丰厚的收益,其真正目的是:扩大市场占有率,削弱中资银行市场份额,为最终实现低成本扩张战略铺平道路。而外资金融机构的上述选择又与中方充实金融机构资本、改进内部治理结构等目的重合,因此,近几年中资银行竞相向海外战略投资者出售股权。

2.外资银行参股后的经济效应。作为海外投资者,在中资银行资产占比较高的情况下,参股中资银行,可以借助中资银行的力量,更容易地渡过在中国市场的磨合期,用较小的成本实现对中国金融市场的渗透。另外,外资金融机构参股后还可能获得协同效应,即一旦它加入了中资银行,在与中国政府博弈的话语权随之加重,一旦受资银行上市,便能得到诸多政策上的惠利。另外,银行业是中国经济改革中最落后的一部分,其他行业的市场、机会随着改革开放已经释放出来,银行业现在正在开放过程中,潜在的市场和机会相比之下是最多的。国外知名银行基本上都是消费型银行,如花旗、渣打等,而中国的消费信贷刚刚起步,除了房地产和汽车信贷,给消费者提供的产品还很少。另外,中国居民储蓄率很高,2005年12月底中国居民储蓄存款规模突破了14万亿元,而供居民投资的金融产品很少,因此消费信贷在中国是一个非常有前景的业务。从这个角度讲,外资银行参股中资银行主要是瞄准消费信贷,如果可以做大消费信贷,既可以解决人民币来源问题,又可以为现有的人民币存款提供金融服务。

3.外资参股中资银行的经济效益分析

(1)资本形成效应。中资银行引进海外战略投资者的关键原因是可以实现其资本充足率“达标”的目标。2004年4月中国银监会颁布了有关法例,详细列明了银行在2007年必须达到有关资本充足率的要求,2006年11月中国银行业必须全面向国际市场开放,中国将严格执行巴塞尔协议规定的资本充足率要求,目前欧美银行资本充足率大约为8%,香港约为13%,而我国目前不到5%,必须在两年内大幅提升到8%的水平,对于大多数银行是难以实现的。仅有少数银行(目前境内有5家上市银行)可以通过增发、可转债等方式来获得资金,而且数量有限。那些非上市银行,如果需要资本金的补充,尤其是核心资本的补充,只能靠增资扩股的手段,而引入海外战略投资者是一个很好的选择。

(2)管理理念和技术扩散效应。在银行业对外开放之后,面对日益激烈的竞争,国内银行业的管理水平亟待提升,通过引入战略投资者的方式可以较快地引进一些国外先进的管理理念。目前我国引入的外资都是在国际上享有盛誉的投资者,拥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管理水平,可以带来许多先进的管理经验。通过与海外战略投资者在具体业务上的合作,国内银行也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提高自己的市场竞争力和市场地位。工行选择的战略投资者德国安联保险集团甚至还同时控股德国大型商业银行德累斯顿银行,美国运通公司则不仅是旅行、金融和网络服务公司,属下还有运通银行。这些都有助于工行经营模式和增长方式的转型。

中小商业银行可以从与大型跨国商业银行的合作中取经,而四大银行却可以从与国际投行的合作中提升管理,甚至发展相关业务。从已经开始与外资合作的一些中资银行的进展来看,它们的国内业务均已经开始好转,以福建兴业银行为例,该行2005年的年报显示资产总额为4740亿元,同比增长39.4%,利润也大幅度增长,2005年增幅43.16%、税后利润达23.9亿元,而不良资产比率仅为2.08%。

(3)海外上市效应。把外资作为策略性投资,可以使国有银行的上市实现定价最优,有助于国有银行到海外上市,建设银行2005年10月27日成功在香港上市就已经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尤其在海外上市前夕,国外大型银行作为战略伙伴的“战略性”意义显得十分重要,因为国际投资者把这些战略伙伴看成能够推行公司治理与财务健康的保证。

四、外资产权渗透后我国银行面临的新风险

1.海外战略投资有可能在盈利后套利变现。所有的战略投资者都不会保证永远不出售或转让其持有股权,因此国内银行引进战略投资者要防止其套利变现、恶意收购。战略投资者的目的都是为了盈利,当股票价格上涨、溢价达到相当高的水平时,出于集团利益的整体考虑,战略投资者将盈利变现的例子不胜枚举。目前国有商业银行引进的战略投资者的股权冻结期定为3年,因此在思想上要做好对方撤资套现的准备。

2.中资银行内部信息的泄露和弱点的暴露。外资对其参股的中资银行的管理也从原来的不派驻董事到派驻董事会代表,再到同时派驻总经理,则意味着给了外资银行打入中资银行内部的机会,使其掌握了中资银行的核心信息和弱点,其中的国家经济利益和金融安全值得深思。目前汇丰银行已向交行派出几名高管协助管理,今后还会派出技术人员,这一方面能对交行提高管理水平和产品技术更新有一定帮助,但同时交行大量信息也被汇丰掌握,汇丰完全可能利用自己成熟的服务吸引交行高端客户转移。

3.海外上市对受资商业银行股权结构的长期影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一国外战略投资者入股国内银行比例最高不得超过20%,所有外国机构入股比例上限为25%。也就是说,引进了境外战略投资者,从中短期来看,国家仍然对国有商业银行保持绝对控股。但是,随着银行公开发行上市(尤其是海外上市)和持续发行新股,境外投资者所持入股比例可能会进一步“稀释”,上市后将有20%左右被国外投资者购买,这样就有40%-50%由国外投资者持有,这是根本性的股东结构的改变,最终将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这是未来一两年最值得关注的问题。

4.引进海外战略投资者不一定能改善国有商业银行的效率和竞争能力。国有商业银行引进海外战略投资者是寄希望于引进先进的管理经验、风险控制方法、产品创新能力等,而海外战略投资者在股份比例过低的时候将缺乏提供此类核心竞争力手段的动力,而给予外资过高的股份,将会影响国有商业银行的控制权和收益权,所以双方将会进行长期的股权博弈和争夺。如果不满足外方的要求,加上双方在管理和文化方面的碰撞带来的负面影响,国有商业银行将难以根本性改善管理水平和竞争能力。另外,国有商业银行在引进外资过程中如何衡量利益冲突,也有值得商榷的地方。

五、结语

综上所述,从正反两方面对海外战略投资者参股中资商业银行的行为进行了分析,如何更好地在与海外战略投资者合作中取得多赢,笔者以为,我国银行的下一步不是“防外”(拒绝与海外战略投资者的合作),而是“改内”(进行银行内部的改革)。要解决中资银行未来的真正挑战,还要从自身找原因。引进海外战略投资者的策略能否成功,关键在于中资银行机制设计和改造是否真正到位。

为确保引入外资参股能达到双赢的目标,国有商业银行在开展入股各项工作的同时,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一是不能只着眼于能够获得多少资金的注入,也不能只关注参股合作方的资金实力和知名度,而应考虑的是外资银行能否帮助自己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的明确意愿,能否提供较为详细的技术援助计划,该计划是否符合当前发展战略目标。二是在开展吸引外资参股工作的时候,商业银行的决策层还必须保持一个坦诚合作的态度,不要刻意粉饰自己的经营管理现状。这种做法不仅违背诚信原则,还不利于及早发现治理结构和经营管理体系中存在的问题,阻碍参股合作项目的顺利进行。三是外资银行参股时提出的一些“报价”,由于制度、国情、经营管理水平的差异可能难以履行,有的甚至违背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对此,一定要不同问题,不同对待:对于由于国情、行情和经营管理水平不同而出现的非原则性问题,应该本着的原则,通过协商加以解决;而对于有违国家法律、法规,损害其他股东合法利益的条件,一定要坚决予以回绝,切忌不能为急于搭上“外资参股”这辆班车,而降低标准,放弃原则。

参考文献:

[1]李利明.银行业外资进入的6年全景[N].经济观察报,2005-10-09.

[2]温彬,曹小敏.中外资银行竞合关系的现状和趋势[J].国际金融研究,2004,12.

[3]王梓.外资入股中国银行业:边博弈边嬗变[N].21世纪经济报道,2005-09-19.

[4]在渐进性改革中加速奔跑——专访中国工商银行行长杨凯生[J].三联生活周刊,200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