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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投标程序及其结果的合法性;
2.工程承发包的合法性;
3.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4.设备、材料核算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5.参建单位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收费和其他财务收支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6.参建单位资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由此可见,在国家建设工程的审计过程中,即使涉及到参建单位,也是以承包合同为基础,检查承包合同的合法性和履行合同的真实性,进而对被审计单位(即建设单位)作出审计监督的结论。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按承包规定,进入竣工结算阶段,有的建设单位由内部人员来核定结算造价(既内部审计),有的建设单位委托社会上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来核定结算造价(即社会审计),但无论用什么形式的结算造价核定,都必须以承包合同中规定的工程造价计算方式为依据核定,在时间上也必须遵守合同中规定的结算时间限制。对于合同中没有规定的新增加部分,以承包发包双方发生的实际交易为依据,按照国家或地方有关标准进行核算,核算的结果经承发包双方认可后作为双方最终结清工程款的法律依据。若对于核算结果双方意见不统一,又无法经协商达成一致时,可付诸法律诉讼程序解决。
三、 订立合同时减少不确定因素有利于结算工作的顺利进行。
既然工程承包合同是工程结算的依据,那么在订立合同的条款时就应该将结算的办法及有关的造价核算办法一一明确,作为工程结算时承包、发包双方共同遵守的原则。
1、单价固定的合同,一般称单价合同,在订立单价合同时必须明确工程量的核算办法和材料或设计发生变更时如何调整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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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工程合同管理方面
1.1 工程合同的重要性:进行建筑施工,合同是第一关,合同签订的好坏,不仅仅关系着企业的盈亏和兴衰,还直接影响着企业的形象和信誉,直接关系到企业未来生存和发展能够更好地进行。一份合同的签订质量直接影响到工程是否能顺利进行,况且由于建筑市场的相对不规范,资金到位率偏低,个别项目的工程款几年都难于追回,更甚的建设方项目缓建、停建,甚至倒闭破产。对于出现的这些问题,合同成了解决纠纷的重要依据,合同条款是如何约定的便成了关键问题。所以,为了维护公司的合法利益,一定要做好合同签订与履行等相关的管理工作。如何规避风险、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是我们关注的重点。
1.2 工程合同应包括的内容:①合同协议书;②中标通知书;③投标书及附件;④合同专用条款;⑤合同通用条款;⑥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资料;⑦图纸;⑧工程量清单;⑨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1.3 签订合同时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①在合同签订前,需要了解建设方的履约情况、资金情况,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是否有合同标的经营权,必须进行可行性研究,避免盲目签订合同。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就是合同是否成立的前提条件,一份合格合同主体,首先条件就是其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力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合同当事人,检查合同主体资格也主要是从这两个方面入手。
②在合同签订时,应尽量采用国家的制式文本,一定要把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约定清楚,合同条款中不要有模糊的词句。合同文字的不严谨即不准确,很容易产生歧义和误解,导致合同难以履行,甚至引起争议。尤其是在付款方式方面,合同一般规定按照进度支付工程款。但有的条款规定模糊,如“每月支付不超过80%”就太不明确;有的支付比例过低,每月至少应达到85%;有的条款明显不合理,甲方给我方付款不应以发包方对其付款到位为前提。付款方式的约定制约了我方工程款的催要情况,因此为避免造成资金回收的困难,在合同洽谈过程中要尽可能的降低工程款支付的风险。
2 工程结算工作的几点注意事项
2.1 签证结算的几种方式
①按月结算,即先预付工程预付款,在施工过程中按月结算工程进度款,竣工后进行竣工结算。
②对于工程规模小,周期短的工程,可规定竣工后一次结算。
③分段结算,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结算。
④双方约定的其他结算方式。同时要保证提交结算资料的时间性。
2.2 注意做好工程中的签证工作: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应注意保存双方来往的信函、文件等书面证据,应按合同约定的方法及时办理合同变更、签证、工程结算等,并做好交接过程中的签字手续。在履约过程中合同出现变更是很常见的事情,合同变更包括其内容变更和主体的变更两种情况,主要目的就是通过对原合同进行修改,以此保障合同能够更好地进行履行,而作为承包方,通过变更合同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除了合同变更,签证也是履约过程中的常见行为,但有些现场管理人员忽视这方面,在发生纠纷时就会无法举证,应当重视证据资料的法律效力。变更增加费用一般采取签证的形式进行工程结算。且在工程施工中,要与甲方做好工作量的签证工作,这可成为竣工结算的依据。
2.3 做好现场的索赔工作:在施工过程中,一般都会出现一些合同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工程事故或者出现拖延工期等现象,因此我们在施工的过程中要根据施工合同做好工程项目的索赔工作。其中,工程索赔工作应该是工程结算的内容之一,因此我们需要重视工程索赔工作。我们要及时收集文字依据,认真进行分析,在适当的时机提出索赔报告,追补损失。索赔是一种以合同和法律为依据、合情合理的签证认可行为。因此,加强管理,加强合同意识,提高索赔的管理水平,对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有着重要的作用。
2.4 做好竣工结算工作:一个项目完工后,我们需要及时与业主方做好工程结算工作。为了整理好全套资料,组织好熟悉施工现场的技术力量,就需要做好对工程结算审核、审计工作的配合。为下一步工程尾款的催要做好准备。
综上所述,作为工程项目的头儿,合同签订的好坏直接影响工程的进展与工程款的支付。作为工程项目的尾,工程结算工作的及时性直接影响催要工程款工作的开展。因此,我们要尤为重视合同与工程结算的管理工作。
参考文献:
[1]《浅谈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百度文库.
[2]李占芹.浅谈如何做好工程结算工作[J].经济研究导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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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现代企业的市场运营而言,采办及合同管理是其成本管理中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海洋石油工程项目往往为一些工程量十分庞大、复杂且工程周期较长的大型工程,在工程的建设中投资控制贯穿于整个项目生命周期,工程合同则是实施阶段工程项目的主要控制依据,因此,采办及合同管理对海洋石油工程的整体工程结算以及造价部分的影响十分巨大,其管理质量会直接影响到海洋石油工程的建设实施质量以及投资收益。
2海洋石油工程项目的标准化采办方法
当前在海洋石油工程项目的标准化采办方法上主要有OEF采办与CFE采办2种,其中,OEF采办是指项目关键设备、材料由业主采购,CFE采办是指EPCI总包合同工作范围除业主采办之外的辅助材料、设备由施工承包商采购[1]。在海洋石油工程项目的标准化采办方法上,其和一般性的工程标准化采购办法一致,均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和议标等采办方式。首先为公开招标,是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投标,通过的评标方法确定供应商。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一般会在前期技术交流充分的基础之上,按照招标法规定,选择3家及以上经过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参与投标。由于海洋石油工程行业具有特殊及专业性,行业里具有相应资质及能力的供应商数量有限,采用竞争性的方式来快速锁定相关资源;议标采办是指与特定供应商的直接采办方式,此种采办方式适用于所需服务、货物行业内只有一家供应商能够满足要求,具有不可替代性,采用议标方式得到相关服务和货物。
3标准化采办对工程结算与工程造价的影响
标准化采办对工程结算与工程造价的影响巨大,对于海洋石油工程而言,其所产生的影响主要集中在4个方面:(1)有利于促进海洋石油工程项目设计、建造标准化,采办标准化即从建设物资源头上实现了标准化,继而对后续的设计、建设标准化有着显著推动作用;(2)节约采购成本,标准化采办可省去一些物资价格和质量部分的谈判空间,同时标准化采办也意味着大规模采购,必然会引起量大价廉效应,继而有助于降低采购成本;(3)稳定资源质量,标准化采办的基本性质就是实现采购物质各项性能的标准化、规范化,自然有助于海洋石油工程建设所需材料的质量稳定性;(4)培养长期稳定供应商,不同的供应商在所提供物资标准上存在一定差异,而当物资标准确定后,相应的供应商也可以得到确定,只要标准不更换供应上便不会出现供应商突然更换的情况,因此,还有助于供应商的稳定。
4合同管理对工程结算及工程造价的影响
4.1招投标文件质量对工程结算以及工程造价的影响
招投标文件是签订合同的重要基础,海洋石油工程施工合同是按照招投标文件进行签订的,招投标文件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招投标文件的质量对后续合同的签订、施工管理、工程结算以及工程造价具有重大的影响。现今,有一定数量的海洋项目工程为了加快施工进度,同时进行施工以及设计工作,致使在海洋石油工程招标时,施工图纸还没有完成,图纸的设计深度不能够满足海洋石油工程的招标需求,工程清单以及工作范围缺少合理依据,会使招标单位的海洋石油工程清单不明确,文件中存在漏项的问题,这一系列的问题会导致价格确认不合理,无法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另外,招标文件当中的工作范围是依照施工图纸制定的,是业主同中标单位签订合同的具体依据,也是工程结算的依据,部分施工单位无法出示工程清单以及相关技术说明,这会影响整体施工效果。因此,招标文件的内容质量对工程结算以及工程造价具有很大的影响。
4.2合同的不同模式对工程结算以及工程造价的影响
规定总价的合同条款一旦确定,通常不会允许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由施工的一方对海洋石油工程总量以及价格等风险进行承担。按照以往的实际经验来看,虽然固定总价合同对业主具有很大的益处,但并不是所有的海洋石油工程项目都适用于签订总价固定合同。固定总价需要以固定内容以及明确的工作范围作为基础,在海洋石油工程项目规模较大、周期较长以及设计不深入的情况之下,采用总价固定模式是不合适的。在海洋石油工程项目不明确以及不可控制的因素较多时,应用该种合同模式会导致海洋石油工程量错算,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所以,在该种情况之下,无法有效地执行合同条款,使合同的约束作用降低,进而使其流于形式,对海洋石油工程的工程结算以及工程造价有很大影响。
4.3合同的签订过程对工程结算以及工程造价的影响
首先,海洋石油工程合同是按照招标文件进行签订的,许多业主方在海洋石油工程的招标阶段时间较为紧张,没有重视招标文件的重要作用,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随意更改合同当中的重要条款,这种做法已经违反了我国招标以及投标的相关规定。其次,部分单位利用评标的价格取标价格,使工程造价得以增加。为了保证评标过程的公平合理性,针对投标价格中漏项以及缺项问题,评委要按照评标规则对其进行调整,在一般状况下,投标方在工程清单中没有填写相关报价,签订合同之后执行投标报价,不予以调整,施工单位要为自身的失误付出代价。最后,合同当中没有对施工界面进行合理划分,会导致工程造价有所增加,合同中对施工单位的工作范围以及施工界面划分不明确,使各个施工单位相互推诿责任,给海洋石油工程的施工管理造成困难。
4.4合同条款变更对工程结算以及工程造价的影响
合同条款变更不明确以及海洋石油工程施工的过程中没有严格执行合同条款规定,会使海洋石油工程在结算时产生纠纷。随着详细设计及加工设计的深入,海洋石油工程项目施工的过程当中会产生形式变更,而对于规模大、周期较长以及技术复杂的海洋石油工程项目,变更的量会更大一些。另外,由于工程总体设计不完善,合同没有明确的规定工作范围也会增加变更概率,同时海洋石油工程的变更量会直接影响整体的工程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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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施工单位送审值1259万元,监理审核值851万元,业主审核值509万元。审核依据是合同和现场核实工程量,套用99湖南建筑工程定额、95市政工程定额和2005房屋修缮定额,按合同规定计取相关费用。按娄底工程造价2007年第一期材料价格调整材料价差。审核金额相差为什么这么大呢,其真正原因:是调整了工程量、并多次到现场对工程量进行核实,发现现场实际工程量与签证结算工程量相差太大、调整了一些不合理子目的定额、调整了部分材料价格、核减了因工程需要而未施工的项目,如铝合金窗、土石方挖运、值班室天棚吊顶、砼道路、砼垫层、砼管、钢筋,带形基础、地面瓷砖、石油沥青卷材铺贴等。
虽说审核时缩水是常事,但缩得太离谱了我们造价员就得好好与审核人员沟通找出真正的原因,使自己今后的结算能够更精准。其实每个预结算工作人员责任还是比较重大的,只要大家工作认真一点,负责一点,如实反映现场工程量,隐蔽资料要做准确、套定额子目力求准确,不要太离谱,就能把预结算工作做得更好。对于四方已现场核实的工程量,做结算的时候不要在工程量表上擅自增加工作量,给设备部专工审量、计划审计审价增加不必要的麻烦。
下面就几个典型有争议的案例,从中分析合同计价方式、工程量变更等对工程结算的影响。
1 计价方式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典型案例
1.1 案例概述 2005年5月31日,上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通过公开竞标,承建了上海某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源公司”)3646.9m2的锅炉房;1478.8m2一层钢结构的煤棚;80m高矩形烟囱;475.6m2一层钢结构的水处理间和 48.8m2的酸碱储存罐区的施工任务。新建建筑四周用设混凝土消防环通道路。要求工程2005年6月20日开工,2005年12月20日竣工,工程质量达到优良等级。两方通过合同约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并以固定总价方式确定工程价款。
建筑公司按照合同内容完成了工程建设任务,并在计划工期内按时交付,能源公司随之全额支付进度款。但是建筑公司却在竣工结算环节以材料涨价和工程变更为由发出律师函,要求能源公司支付材料涨价的工程价款和逾期付款产生的工程款利息,使双方的合作陷入僵局。
1.2 案例分析
1.2.1 合同约定的工程款计价方式为固定价计价,因此建筑公司关于额外材料补差的要求无效。在工程建设中,固定价格合同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固定单价合同,即量与价之积的总价中,价不变,量按实计算;另一种是固定总价合同,即量与价之积的总价不变。严格来说,固定单价通常是固定不变的,它是缔结合同的甲乙两方以合同形式约定的单价;竣工结算价则是以合同单价乘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而得出的工程造价。项目在建期间,固定单价总会在市场单价的基础上有一定的高低波动。以建筑公司的立场来分析,项目承建期间如果固定单价小于市场单价,则能源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少了一部分;如果固定单价大于市场单价,则相当于能源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多了一部分,多出的这部分就是建筑公司应得的超额利润。在承包方与发包方共同约定好工程计价方式后,建筑公司承建工程项目的同时,有义务承担因价格波动引起的利润升值或贬值的经营风险。由此可见,建筑公司和能源公司因为在项目建设前已通过承包合同约定了固定价计价方式,因而建筑公司向能源公司所要额外材料补差完全不符合法律逻辑。只有当事先约定的合同价款违背了公平的市场规则,建筑公司才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依照《合同法》提出变更或撤销的要求。
1.2.2 建筑公司与能源公司商定的固定价结算工程款是两方以合同的形式做出的合法的约定,因此法院不会受理建筑公司单方面提出的造价鉴定的要求。在本案中,建筑公司与能源公司商定的以固定价结算工程款的计价方式已通过合同约定下来,整个承建过程与合同要求相符,未出现工程变更的事由,竣工结算时两方就应该按部就班的执行合同约定的内容彻底清算工程款。建筑公司在此时提出差额补偿的要求是完全没有法律依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申请,一般法院不予支持。
1.2.3 在竣工结算环节,工程款不能产生利息,能够产生利息的是工程欠款。这里提到的工程价款,是能源公司用以支付建筑公司保质保量完成施工任务并如期交付的物化劳动以及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合理对价。上文提及,能源公司完全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付了全额的工程款, 因此建筑公司事后差额补偿的要求完全不合乎法律逻辑。
2 工程变更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典型案例
2.1 案例概述 2007年1月30日,本工程正式竣工验收。随后,建筑公司向能源公司提交了竣工结算报告,并以工程变更为由向对方索赔350万元,遭到了对方的反对,能源公司与建筑公司各执一词,因此工程价款结算便成为双方争执的焦点问题。能源公司不承认事先未办理工程变更签证的施工项目,部分已办理签证的变更项目因为没有明确标定价格,因此应该以建筑公司所列工程量清单中相似的价格而定。而建筑公司认为,凡是能源公司要求或同意施工的项目必须全部计价;部分工程变更的签证未明确如何计价的项目,应该参考当地定额计价。
350万元的工程变更索赔中的一百万元两方意见一致,对于其他的部分合同两方各执己见,一直未确定解决对策。于是,建筑公司于2007年7月20日将一纸诉文呈上法庭,向能源公司提出350万元的工程款索赔。
2.2 案例分析 根据上文得知,建筑公司与能源公司在工程款结算环节的矛盾焦点是工程变更后工程量和工程价款的计价的问题。笔者的分析如下:
2.2.1 工程签证是工程变更的证据。签证中规定的计价标准是工程款结算的重要依据。办理变更签证时,甲乙两方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可以参考当地的定额标准确定计价标准,不一定与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相一致。此类变更签证最不易引发争议,而且对建筑公司更有利。
2.2.2 工程变更签证的计价标准需参考当地建设部门制定的定额标准而定,它是能够证明工程变更事件的主要依据。工程签证实际是合同的补充部分,甲乙两方缔结合同后为明确合同价款的,应参考《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价款或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示的,按规定履行。”在工程变更中,如果承包方与发包方未明确约定计价规则,则在竣工结算环节均按当地的定额计价标准来确定计价标准。变更签证的计价标准也应按此标准执行,它只能作为证明变更事件的依据而存在。
2.2.3 没有工程签证,只有其他证据证明发包人同意施工,其计价原则上也按当地的定额标准进行计价。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发包人同意或要求其施工的,并该证据经过举证、质证后足以证明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这类证据可视为工程签证,可以作为计算工程量的依据。
3 结束语
工程造价管理是技术与经济转化的系统工作,要求技经人员必需具备施工管理知识、熟练的合同谈判技巧和认真负责的敬业精神,坚持学习和与时俱进,达到在招标、投标和合同管理上具备相应的知识和能力,提高技经人员的专业素质,工作中做到有理有据。
项目的工程造价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由项目立项到项目投产运营,均需要进行造价过程管理,因此要树立全过程造价控制的理念,作好工程造价的事前控制,加强项目立项起、招标阶段、施工合同签订、工程实施的事中控制,工程结算的事后控制等加大技经人员的过程参与力度,发挥技经专业的优势,将控制工程造价的理念落实到前期规划、初步设计、招标文件、施工合同范本施工全过程中去,从源头起强化工程造价管理与控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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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是建设工程的主要合同,同时也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的主要依据。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是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
合同主要由《通用合同条款》、《专用条款》二部分组成,并附有八个附件:《合同协议书》、《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预付款担保》、《承包人履约保函》、《发包人支付保函》、《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从实际竣工结算审计的情况来看,大部分工程所采用的合同文本也正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及条款也比较规范。但也有个别工程只是简单地草拟一纸合同或协议书,仅说明工程开竣工日期、付款方式等内容。更有甚者,竣工结算的送审材料中仅有竣工结算书、竣工图纸等资料,却不见施工合同,原来承发包双方当初仅有口头协定,而无书面合同。这样的工程项目在合同订立上显然缺乏严肃性,在竣工结算审计过程中一旦遇到彼此扯皮之事,更缺少法律依据,难以裁决。
2.重视施工合同类型的选择
国际上按照合同价款的付款方式,将合同划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三种。而在我国惯用的方式是将合同划分为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三种。固定价格合同要求承包方承担施工期间全部风险并需要为不可预见因素付出代价,因而一般报价较高,适用于工程量不太大且能精确计算,工期较短,技术不太复杂的项目;可调价格合同则可规定调整的范畴,便利风险得到合理的分摊,因而适用范围比较宽;成本加酬金合同是由业主向承包商支付工程项目的实际成本,并按事先约定某一方式支付酬金的合同。在这类合同中,业主承担了项目的全部风险,而承包人由于无风险,其报酬也往往较低,主要适用于需要立即开展工作的项目、新型的工程项目、风险较大的项目等。
在选择合同类型时,业主和承包商应当综合考虑项目规模、工期长短、竞争情况、复杂程度、外部环境等因素,权衡利弊,慎重选择双方都能认可的合同类型。一旦选定,则在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时要严格按照所选定的合同价款形式执行。如某学校学生宿舍楼工程,约定的合同价款结算为固定价格方式,适逢施工当年各种施工材料大幅涨价,黄砂竟然涨至平时的二至三倍。由于承包商缺乏预见性,导致该项目资金运作发生困难,差点不能如期完成。而在竣工结算审计时,承包商又以种种理由增补签证,试图弥补在建材上多支出的费用,审计人员对不合理签证一一否决,同时明确向其指出,固定价格合同签订前应当充分考虑施工期间各类建材的市场风险和国家政策性调险等,并且应当承担合同签订的后果。
3.重视施工合同的制约作用
预见性的合同条款制约,可以为最终的工程结算争取有利条件。最常见的合同制约是有关质量、工期、价款的结算方式。比如,某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为了节省费用,在招标文件中对质量的要求仅为合格,而投标施工单位为了中标所报质量标准为优良,最终中标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时,所承诺的质量标准也为优良,而工程结束后实际评定质量等级为优质,按照文件精神和“优质优价”原则,建设单位必须对施工单位进行质量奖励。建设单位好生想不通,因为按照规定,工程结束后,如果实际评定质量等级达不到承诺标准,则需对施工单位处以工程人工费5%的罚款;如果实际达到的质量等级为优良,则不奖不罚;而现在施工单位做到优质,却必须按工程人工费12%进行奖励。建设单位原本的出发点是想省去一笔质量奖的费用,但因为合同中没有制约,或写明奖励范畴,反面需要付出一笔远远高于预期的质量奖费用。再比如,某学校实验楼工程按性质应当属于科研用房范畴,但由于施工合同在补充条款一栏补充说明,学校内所有建筑物的垂直运输均套用教学用房范围,从而使得业在竣工结算时省去一笔不小的垂直运输费用。
又比如,按现行定额和文件规定,当单位工程中某些项目被建设单位单独分包时,总包单位可按一定标准向建设单位收取配合费。而实际情况是,目前工程竣工结算审计中,争议最多的也正是关于配合费的问题。如某单层厂房地面由分包单位铺设地砖,在竣工结算审计时,业主认为总包单位没有进行任何配合,按规定收取15元/M2的配合费不合理。承包单位则认为收取15元/M2的地砖配合费是按照文件精神执行,合理合法。双方各执己见,互不妥协。那么这时如果合同中有对这方面的条款制约,就可以参照合同精神来执行,避免僵局。
上述合同条款制约是业主针对承包商而言。反之,承包商对业主的制约也应在条款中有明确的表述,以显示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比如,由于分包单位(水电、装饰等)的原因使得工程竣工验收时,质量达不到土建单位所承诺的质量等级,则不应由原因所造成的工期延误,也不能对施工单位进行罚款。这些都应在合同签定时通盘考虑。此外,现在有些建设单位由于资金不足,故意借竣工结算审计等理由来拖延付款时间,而承包商由于有求于建设单位,常常忍气吞声,不愿催讨应收款。为此,承包商可以在合同订立之时,就付款时间和进度的违约与索赔等问题,在合同中进行明确限制,以维护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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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常规的情况下,固定总价合同的结算是非常方便的。由于合同总价的固定,在结算时只要计算由于变更而发生的造价变化值予以增减就可以了。但是未完工工程的结算问题历来是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尤其是牵涉到固定合同价格中的未完项目如何计价,争议各方各执一词,所以比较复杂。
一、背景资料
某工程规模为30000吨/日的污水处理厂,场地原为修建高速公路时留下的取土坑,土建工程招标以前场地回填工程已竣工验收,A建设单位已提供三通一平。
土建工程公开招标于2007年11月完成,2007年11月20日土建施工队伍B建筑集团公司进场,2008年3月3日签订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土建工程造价为固定大包总价1269万元,同时签订一份关于调整钢筋差价的补充协议,2008年4月10日因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而停工,6月20日签订一份关于调整主要建材价差的补充协议后施工单位全面复工,8月10日后施工单位再次提出关于人工及商品砼调整差价及土方索赔的的要求,同时工程近于停工状态。经过双方多次协商与沟通,施工方提出以下要求:建设单位将剩余工程款800万汇至工程所在地的某帐户、预付工程款200万、土方工程索赔100万、提高人工费单价等,2008年9月28日A建设单位向当地县人民法院提讼,要求解除工程施工合同,2008年10月8日法院采取先予执行措施,封存B施工单位的施工机具及建筑材料,后期土建施工单位C建筑公司于2008年10月16日进场组织剩余工程施工,于2008年12月20日土建主体工程完工,2009年5月16日工程竣工。
法院委托D造价咨询公司为B公司已完工程造价作出鉴定, D造价咨询公司根据法院委托一个月后出具已完工程造价776.99万元的鉴定报告。诉讼双方关于工程造价的争议有两条,其一为鉴定报告的计价方式完全抛开施工合同中的固定大包总价的计价规定,采用了招标文件中的按定额计价方式进行报价的计价规定,没有按投标报价文件的让利率10.1%进行让利。其二鉴定报告中按实际完成的基础土方工程量计入鉴定造价,而投标报价文件中遗漏了3万方土方工程量,A建设单位要求扣除该项造价119万元。一审判决认为:投标压价问题无文字说明,认定投标行为不是压价;超挖土方问题,双方有签证,认定应按鉴定报告计入工程造价。目前A建设单位已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例解析
笔者认为,对于这种固定大包总价的合同计价方式,总价蕴含的风险项目及其计价问题个值得商榷的课题。
本案施工合同约定,“施工范围:工程施工图纸范围内所有工程项目。……合同价款采用综合大包总价1269万元,为一次性包死价格,不再计取其它任何费用,除施工图变更外不作任何调整。”2008年6月8日签订补充协议(调整钢材、水泥、砂、碎石的价格)。合同约定表明,1269万元为固定总价的结算方式,一次性包死价为建设部规章规定的“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可调整”范畴。“施工图变更,可调整工程价款”、6月28日后“按月调整钢材、水泥、砂、碎石的价格”为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可调整的风险范围。
本案例争议第一条总价让利问题,经过仔细观察和反复比对,B建筑集团公司的投标报价文件中,在工程造价汇总表中合计总造价1411万元处(1411万元为印刷书写体),手写改动为1269万元(1269万元为钢笔手写体),且在手写改动处加盖单位公章(此处数字大小写均做了相应改动)。一审法院判决认为,招投标时,招标单位没有要求投标单位对进行说明或者调整,投标文件上也没有明确说明造成差异的原因,所以无法认定该行为是自我压价或让利行为。笔者认为,单项报价累加值和总造价之间的差异就是固定大包总价蕴含的风险因素之一,应属于上文中的第一种价格风险。一审法院的无让利认定显然有违公平,首先单项报价累加值和总报价之间的差异是事实存在的,并且该工程采用固定大包总价计价,当工程如期完工时,按照固定大包总价1269万元结算工程价款,固定大包价款中包含了142万元的风险,这个风险是由中标单位承担的;而当工程没有完全完工时,仅仅按照投标文件中规定的计价办法进行计算已完工程造价,不计入一点风险,对建设单位和其他投标单位都是不公平的,应该按照已完工程造价占总造价的比例计入一定的风险。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已完工程应包含的风险造价为(776.9÷1411)×142=78.19万元,所以应该从鉴定造价中扣除78.19万元。
第二条遗漏土方问题,根据招标文件答疑文件,土方项目所有工程量均应该包含在投标报价中,而B建筑集团公司的投标报价文件,只包含了根据施工图纸标明的土方回填工程施工前的0.5米深的土方工程造价。一审法院判决认为,合同的成立包括邀约和承诺,要约一旦经过承诺,合同就成立,投标是要约,中标通知书是承诺,招标文件只是要约邀请,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建设单位已经掌握图纸和现场不符的情况,而不去修改设计图纸或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注明土方回填已完成,投标单位根据施工图纸进行计算的报价自然不包含多挖2.6米深的土方工程价款,因为招标图纸与现实不符,根据双方的约定,在施工时变更图纸的部分土方属于超挖土方,并不包含在约定合同总价款之内。笔者认为,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不具备法律约束力,适用于双方没有约定招标文件作为合同的一部分,根据本案双方约定的补充条款,“本合同包含文件:第二条招标文件……”,故该项工程造价作为隐含在固定大包总价中的风险 ,应属于上文中的第二种风险,工程量的风险,理应认定已经包含在工程总造价中。根据公平的原则,工程没有总体完工,已完工程造价中只包含了一部分风险,该部分造价为(776.9-78.19)÷1269×119=65.52万元,故土方工程应扣减造价65.52万元。
已完工程造价应为776.99-78.19-65.52=633.28万元。
三、经验与教训
关于投标文件的编制填写中的许多问题,不论建设单位还是施工单位都应该高度重视,如本案例中的让利问题可以认为是施工方的陷阱,没有注明让利行为,建设单位也有责任,开标会上可以提出质疑请施工单位给予书面解释,或要求提供总价变更后的造价清单,也可以在合同上约定变更后的造价清单;招标图纸与现实不符时,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注明包含的内容和不包含的内容;关于投标漏项问题,施工单位应该确保投标人员亲临现场踏勘,一旦漏项风险巨大,以免给后续施工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篇7
在电力工程招投标活动中,中标价、合同价以及结算价三者是重要构成元素,它们在作用发挥和价格构成上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三者关系的正确对待和处理是保证招投标工作透明合理的前提,也是后期工程施工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对于电力工程单位来说,在进行工程管理时就要将其作为重点来抓,保证三者价格制定的科学合理,促进电力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从而提升电力服务品质。
一、中标价格的合理确定
所谓的中标价格就是电力企业在工程招标过程中,通过投标竞争后中标的价款,通常情况下,这种价款的确定是通过工程招投标的标底价核查对比所确定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现阶段的实际工程招投标工程中,工程招标的标底价和投标单位的标书中所明确的投标价是有很大差异的,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标底是按照既定的统一的标准来编制形成的,但是,投标单位的报价编制则是在编制人员、编制环境、编制条件以及编制地区等状况相异的情况下形成的,这就不难看出,如果把接近于标底的投标报价作为中标价就会显得很不合理,与实际情况不相吻合[1]。中标价的确定从投标预算的结构构成来看,可以将其划分为三个部分:首先,第一部分是按照施工图纸计算的工程量和基础定额的工程项目以及基价所共同构成的直接费用部分;其次,第二部分是由电力工程造价的各个费用部分所构成;第三,最后一部分是包含有材料价格差以及基础定额项目中没有形成的暂定项目在内的部分构成。从作用体现上来看,这种划分方法一方面考虑到了投标预算的编制程序,另一方面也考虑到了各个构成部分费用的弹性空间。通过这种考核形式来确定出最后各个投标预算中的中标价是一种可行性很好的方法,下面就对其具体的划分及考核进行阐述:
1.基价直接费用的评分考核
投标价的主体是基价直接费,在电力企业的工程建设造价体系中,它的主要价款也是由这一部分产生,而这一部分价款的弹性空间又是非常小的,这是因为在工程项目中,它和其相对应的基价是基础定额的组成部分之一,会受到定额执行规定的限制,因此,它就具有一定的稳固性特征。对于工程量的核算,在最后的核算结果确定上会受到核算人员水平不均、核算方法不一致等因素的影响而出现很大差异,此时的工程项目和基价没有发生改变,但是这种核算的差异性还是会对投标报价的准确度产生直接影响的,显而易见,对于基价直接费进行评分考核的实质就是对工程量准确度的核算。除此之外,因为基价直接费核算所得到的结果弹性空间很小,而且又是构成投标报价的主体,因此,采用这一部分考核中标入围资格也是符合合理性要求的。我们就可以做这样一种假设,把招标标底作为相互对比的依据,把投标报价基价直接费计算结果和标底相对比,规定考核误差率是+5%范围内取得中标入围资格,并把考核的总分设定为75分,按照误差率的大小来综合评定出入围投标报价分值的高低,需要注意的是,此时的误差率越小就表示分值越高,从这种考核的实际应用来看,它具有一系列的优势特点,一是它的考核范围相对来说较为广泛和稳定;二是它的考核范围在执行上具有相对的务实性特点,可以抓住问题的核心所在;三是在进行评定时的争议比较小;四是这种先入围后评分值的形式可以充分保证投标价的质量。
2.对于工程造价费用的评分考核
电力企业作为国有企业的一种,通常情况下,它的工程造价费用多少是由国家在此行业所出台的相关政策和法规文件确定的,在进行计价时必须要严格按照标准,同时也要设定相关计价流程和程序。但是这一部分仍然是由相对固定部分和带有弹性性质的部分共同构成,例如常见的构件增值税、机械费用调整等,在取费基数上就会受到部分计价直接费的制约,因此,它就具有一定的弹性,相对于其他费用的设定来说,则是锁定在一定基数上的,在特定的计价程序范围内产生,所以就可以这么说,这一部分的误差不会过大,这就很容易看出,工程造价费用部分计算结果是不会产生较大的价款差额的,但是,由于投标单位的企业性质、资质级别以及配套生产能力和构成等方面存在有较大的差异,导致在对投标报价结果进行计算时就难以和招标标底保持同步一致性,也可以这么理解,标底是单一的,但是报价却是多方面的,最后所计算得到的投标报价和标底价也会由此而出现差异,这种差异是难以避免的。从这方面来讲,就不能将其作为标底的依据,而是需要在经过考核人员的严格考核之后将基价直接费作为参考依据,并依据规定的计价程序和费用来对这部分的计算结果进行复核,本文中设定的误差为+3%,考核总分是10分,最后仍然以误差率大小来评定这一部分的分值。
3.对于材料的价格差和暂定项目部分的评定考核
相对来说,这一部分的计算结果是最难以把握的,以标底为参照对象,它必须是和标底的材料品种、用量、材料差价差额以及暂定项目工程量等都需要保持一致,只有这样最后的计算结果才是相一致的,而在电力工程的招投标活动中,尤其是检修、技改、维护等生产施工,要做到这一点是很有难度的,但是仍然以单独考核方式主要是因为需要满足两个需要。把这一部分和其他部分混合考核,会导致结果的模糊不清晰,甚至于还会出现“歪打正着”的现象,例如在之前两个部分的价款设定过大,而这一部分的价款又过小,它的总价款很可能和标底相接近,但是,从投标预算质量及其准确性来看,它并不是很合理的投标预算,因为这一部分是整个工程造价体系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此,对于这一部分的考核十分有必要,对于第一个需要来讲,它是针对于基价直接费中各个章节来讲的,起到一种核对作用。主要是因为即便是对基价直接费进行了必要的考核,但是由于一系列的投标报价编制方法、编制习惯以及汇总编制的差异性,很难和标底保持同步,也就造成了各个具体章节的差异性出现,甚至于有些并不完全按照章节来进行编排,这样就对每一章节的考核增加了难度。采用材料价格差的核对考核方法实用性很强,这是因为在分析后的材料总量属于是各个章节材料含量的总和,工程材料含量是既定不变的,对于它的总量准确性核对就逐渐成为了对章节的一种贯穿性考核,一旦总量误差减小,各个章节的误差也就大大减少;第二个需要主要是为了给合同价、结算价的形成奠定基础的,获得相关依据。因为合同价、结算价以及中标价并不是同时产生的,这主要受到了建设产品周期性较长的特点决定的,而且材料价格差和暂定项目基价两者又是会随着市场经济的变化而变化的,但是,很明显的是材料价格是动态化的,材料用量则是静态化的[2],因此,在对这一部分进行考核时就要将其作为将要形成的合同价、结算价中的材料价格及其用量的依据,这是十分有必要的。在对这一部分进行考核时,它的对比依据是招标标底,因为招标标底是依据招标文件中对于材料的品种、范围、价格差额以及暂定项目基价而形成的一个统一的标准,并按照这一标准来执行的,因此,它对于考核也是十分有利的。具体的考核方法可以将其设定为两种,两者的区别是口径的整齐与否。口径整齐统一的话,可以分为各个材料用量及其材料借款和暂定项目工程量及其价款的双重考核,主要是侧重于材料的用量大小以及暂定项目工程量的考核,这样可以有效避免材料各个品种的用量大小以及暂定项目工程量的出入,而口径不整齐统一时,就可以对各个品种的用量和暂定项目工程量进行考核,在考核作用下来进一步明确电力工程中各个材料品种的用量和暂定项目工程量的结果,同时还要按照标底的材料价格差和暂定项目基价来作为参考依据,进而形成这一部分的价款。
二、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合同价的合理确定
合同价是在招投标过程中,中标者在中标之后,招投标双方以法律形式来约定的一种工程价款[3]。简单来说,就是合同价款一旦双方签订之后就生成法律效力,它在整个工程承包合同中占有重要地位,是较为重要的一个条款,我们知道合同价是由招投标双方协商约定形成的,但是,合同价的来源和依据必须要符合科学性、合理性原则,否则就会导致其和工程实际造价相差甚远,在对合同的履行上有很大阻碍,这样也就丧失了合同的约束性作用。在合同中还存在有另一种状况,就是合同双方在协商拟定某一工程价款时,在此价款基础上来确定一个上下浮动的比率来明确合同价,显然这种做法是不科学的,基于此,就需要从多方面考虑,对合同价的合理设定进行分析,它的合理设定主要包含有两个方面:一是在中标价中并不包含有材料价格差以及暂定项目部分(中标价1),在中标价中相对于结算价来说,它的准确性和固定性很强;二是中标价中材料的价格差和暂定项目部分(中标价2),相对于结算价来说会有一定的可变性特征,中标价1和中标价2两者相互结合构成一个较为合理的合同价,基于此,把材料价格差和暂定项目的价款采用合同形式来进行固定,这种形式不仅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而且也是不合理的[4]。但是,这样做还是具有一定现实意义的,因为这一部分一旦不将其纳入到合同价中,就会造成合同价的构成不合理,而且还会导致电力工程在进行过程中的工程价款拨付和结算价的形成不具备足够的参考依据,甚至于产生经济上的纠纷。
三、结算价确定的合理性
在电力工程施工中,招投标活动的结算价是工程竣工之后依据原有施工图纸的预算,同时融合补充修改预算所形成的工程价款。在进行招投标过程中,所形成的投标预算就是参考施工图纸预算而形成的,基于此,在经过考核部门的考核认定之后所形成的中标价和由此形成的合同价和施工图预算之间并不存在矛盾,由此可见,通过合同价所构成的结算价是有足够参考依据的,但是,从实质上来讲,其并不能和结算价相等同,因为结算价不仅可以反映建设产品的成果,而且还可以直接影响到招投标双方的切身经济利益,从这方面来讲,就需要在客观上要求体现出价款的公正性、合理性以及合法性特点,那么由此就可以将结算价划分为四个部分,即:第一,合同价并不包含有材料价差以及暂定项目部分,也就是中标价1,这也是整个结算价主价款部分;第二,在合同价中,材料价差和暂定项目部分,也就是说中标价2,这一部分的价款组成是会受到市场经济材料价格波动影响的,在这种影响作用下,可以进一步形成可变性价款,可以说这一部分的实际结算已经不再是合同意义上的价款了,它的合理价款只是依据市场实际在原定材料的用量基础上进行的一种价格调整;第三,在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工程变更增减部分,这一增减部分是电力产品生产过程中的一个客观反映,同时也是工程实物的真实面貌;第四,政策性调整部分,这一部分是会受到国家法律法规保护的,也正是因为此,它才属于是合同之外的部分存在[5]。这四个部分相互构成的结算价,在分布构成上是比较公平合理的,因为结算价的形成本来就是一个复杂性较强的系统,会因为电力产品生产和市场价格的反复波动性难以解决,导致结算价不能超前确立,只能在竣工之后依据工程的实际状况来进行认定。
四、总结
电力企业作为关系国计民生的支柱型产业,在现阶段随着社会各行业对电力能源需求量的不断增大形势下,工程建设量明显增多。在电力工程建设中,采用最多的是招投标形式,在招投标环节,中标价、合同价以及结算价三者都属于是工程造价的内容,是工程造价在不同阶段上的外在表现,三者的关系是相互作用相互联系的,对于三者的合理确定,需要考虑到一系列因素的影响,包括市场经济、定额制定以及地区差异等等,保证其价款设定的合情合理,从而使工程造价更能反映出电力工程建设的实际。
参考文献
[1]江国春.浅议招投标工程的中标价、合同价及结算价[J].中国科技纵横,2010,(5):230,197.
[2]杨剑,刘朝晖.浅析电网项目竣工结算价超中标价的原因和对策[J].城市建设,2010,(5):4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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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 words: construction;contract;settlement;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TU7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31-0098-02
1概述
施工合同竣工结算是指施工企业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全部完成所承包的工程,经验收质量合格,并符合合同要求之后,向发包单位进行的最终工程价款结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类型以付款方式可以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总价合同又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可调总价合同。目前火力发电建设项目主体施工合同通常采用可调总价合同,即承包人承担合同约定范围内的风险,对于超出合同风险范围之外的由发包人承担的风险部分往往需要建设单位管理人员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来进行结算。因此,施工合同竣工结算工作是建设单位工程总结算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决定着整个工程的总结算进度和竣工决算进度。
2施工合同竣工结算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2.1 任何工程的竣工结算,必须在该工程完工、经交接验收并提出竣工验收报告以后方能进行。对于未完工程或质量不合格者,一律不得办理竣工结算。对于竣工验收过程中提出的问题,未经整改达到设计或合同要求,或已整改而未经重新验收认可者,也不得办理竣工结算。当遇到工程项目规模较大且内容较复杂时,为了给竣工结算创造条件,应尽可能提早作好结算准备,在施工进入最后收尾阶段即将全面竣工之前,结算双方取得一致意见,也可以开始逐项核对结算的基础资料,但办理结算手续仍应到竣工以后,不能违反原则擅自结算。
2.2 工程竣工结算的各方,应共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方针和各项规定,要依法办事。
2.3 工程竣工结算,一般都会涉及许多具体复杂的问题,要坚持坚持实事求是,要针对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从实际出发,对于具体疑难问题的处理要慎重要有针对性,做到既合法又合理,既坚持原则又灵活对待,不得以任何借口和强调特殊原因,高估冒算和增加费用,也不得无理压价,以致损害相对方的合法利益。
2.4 应强调合同的严肃性,合同是工程结算最直接、最主要的依据,应全面履行工程合同条款,包括双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共同确认的补充合同或协议。但是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签订的补充合同或协议不得违背原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同时,应严格执行双方据以确定合同造价的包括综合单价,工料单价及取费标准和材料设备价格等计价方法,不得随意变更,变相违反合同以达到某种不正当目的。
2.5 办理竣工结算,必须依据充分,基础资料齐全。具体包括:设计图纸、设计修改手续、现场签证单、价格确认书、会议纪录、验收报告和验收单,其他施工资料,原施工图预算和报价单,甲供材料、设备清单等,保证竣工结算建立在事实基础上,防止走过场,或虚构事实的情况发生。
3施工合同竣工结算管理
3.1 施工合同竣工结算原则的制定建设单位基建计划部门应在竣工结算工作之初以合同为基础同施工单位协商制定竣工结算原则,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后下发执行。由于种种原因,合同中不可能对所有事项做出明确约定,因此需要在合同结算原则中对相关条款进行明确和细化,如调整费用结算应采用的具体定额、取费标准、材料信息价格时间、造价调整文件等,以使工程竣工结算工作更具操作性。
结算原则的制定应该尽量公平合理,对重大争议问题可以暂时回避,不体现在结算原则中,而作为单独问题单独处理,这样可以尽可能的与施工单位达成一致意见,有利于下一阶段结算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在竣工结算工作中也应该尽量避免在细微的问题上过于计较致使牵扯太多精力,应该抓大放小,把工作重点放在费用较大的工程量差、委托项目等问题的审核处理上。
3.2 施工合同竣工结算实务处理对于可调总价施工承包合同而言,合同价格之外的调整部分的结算审核工作,主要可以分为以下三个层次进行:
3.2.1 合同条款(或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可以调整和调整办法的部分。该部分一般为设计变更、变更设计、签证、委托和材料价差的调整。
3.2.1.1 设计变更、变更设计、签证、委托的调整例如,根据合同规定:“每项变更,即一份施工图设计变更,引起建安工程基本直接费增减在10万元及以上的变更予以调整。(设计变更调整办法另行制定)。变更设计、签证和委托经审批通过后予以调整(变更设计、签证及委托调整办法另行制定)。”因此,我们可以按照合同的明确约定进行相应合同价格调整。此部分结算要注意对是否属于施工合同承包范围的审核,有些项目虽然应经基建工程部门签发工程联系单但经基建计划部门审核属于合同承包范围内的,不应另行结算。通常设计变更、变更设计的结算办法是不同的,因此我们还要按照定义严格区分设计变更和变更设计,这也是工程审计审查的重点之一。设计变更通常是针对设计上出现的错漏碰现象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单的变更行为,变更设计则通常是建设单位提出的提高标准、材料代换等变更行为。
3.2.1.2 材料价差的调整例如,根据合同规定:“材料价差只调整建筑材料中的水泥、型钢、钢筋增减超过±3%的部分,其他建筑材料和安装材料一律不予调整,调整依据为当地当期市场信息指导价。”材料价差的调整工作首先需要收集施工期间的当地信息指导价,与投标期指定的信息价进行差异测算,找出满足调整材料价差条件的时间段;然后分别对不同时间段的工程量进行统计(工程量应以施工图工程量为准),再根据定额材料含量测算出合理的施工材料用量;最后根据得到的材料用量和价格差异计算汇总出需要调整的各项材差费用。在实际操作中,对于材料价格变化不大的时期可以合并计算材料用量,统一计算材差调整费用,以简化结算工作量。
3.2.2 合同条款(或招标文件)中虽明确约定可以调整,但无具体调整办法的部分。
例如,根据合同规定:“本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工程量差原则上不予调整,若实际发生的增减数量较大,本着风险共担的原则,由招标人研究考虑做相应的增减调整。”
工程量差主要是指招标阶段与施工图阶段之间产生的设计差异,包括方案变化、标准变化以及工程量的增减等都应按工程量差进行考虑。
由于合同中留了活口但又未明确具体调整办法,因此此项费用应该是施工单位重点索赔的部分。建设单位一方面要对施工单位提出的索赔进行认真审核,重在索赔依据和索赔费用的审核;另一方面也应该积极的进行反索赔,将存在的负向工程量差找出来,作为与施工单位谈判的筹码,同时也是直接降低工程造价的有效手段。在平时的管理工作中就应该注重此方面资料的积累和测算。在竣工结算阶段更要将正负量差的计算和审核工作做深、做细。
要想知道工程量差到底有多大,而不是仅仅听施工单位的一面之词,只有通过施工图预算来实现,因此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就应着手开展施工图预算的编制工作,尤其是可能存在较大工程量差部分的测算工作,主要包括主厂房钢筋含量、主厂房钢结构、中低压管道、输煤栈桥、全厂综合管架、地下管网等,这样在工程竣工结算阶段就能大大加快我们的工作进度。
同时,在目前各建设单位技经人员人手和能力不足的情况下,还可以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配合工程竣工结算工作,协助建设单位完成设计变更、变更设计、签证、委托、材差、量差等调整项目的工程量及费用审核工作。
3.2.3 合同条款(或招标文件)中未明确约定可以调整或明确约定不予调整的部分。
由于工程的特殊性,每个工程都会存在一些特殊的需要解决的问题,这些往往是我们制定的结算原则中没有涉及的争议项目。例如,由于当地砂石料质量不符合要求而按甲方指定地点购买的,施工单位要求调整材差,而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地材是不予调整的;或者因甲方原因造成工期拖延,施工单位要求窝工、赶工费用索赔;或者施工单位对发生的特殊施工措施费用提出索赔;或者对于不调差材料因价格飞涨造成施工单位无法承受引起的费用索赔等等。合同中往往对上述情况约定不明或者约定不予调整,该部分由于不属于可调总价承包合同可以调整的因素,因此我们处理起来要格外慎重,但是不等于我们对施工单位的索赔就完全不予理睬。
我们一方面要严格依据原合同约定,一方面也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严格进行情况分析,对于确属施工单位在投标期间难以预见的风险或是超出施工单位承受能力的,可以按照原合同约定属于显失公平的情况对原合同条款进行适当修改,据此对施工单位给予适当补偿调整。
3.3 施工合同竣工结算其他注意事项施工合同竣工结算除了要依据合同条款,对上述主要合同结算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外,还应注意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各项扣款、罚款的统计处理,保证竣工结算工作的完整、准确。
物资供应部应在竣工结算工作中做好施工单位超领甲供材料以及应从合同价款中扣回甲供材料的工程量的统计,还应完成委托施工单位采购甲供材料的数量和价格的审核确认,提交基建计划部门进行费用审核确定及调整合同结算价款;基建工程部应完成对设备缺陷处理手续的确认,对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各项因质量、安全等问题引起的扣款和罚款进行统计;财务部应对施工单位履行合同期间使用的水电费进行扣款统计。
以上所有事项均应提交基建计划部进行统一结算处理,基建计划部门作为施工合同竣工结算的牵头负责部门,应严格按照合同条款、补充合同(或协议)和结算原则,对合同各项变更、签证、委托、材差调整、量差调整、扣款、罚款、奖励、安全保证金、质保金等费用进行全面汇总,计算出最终施工合同竣工结算价款。
篇9
目前,随着国有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力度的强化发展,大部分建筑工程项目在竣工结算的环节都要求经过严格的审计程序。建筑单位在进行一项工程时,需要跟建筑施工单位签署合同,在这合同内容里面包含了施工单位在这项工程中包含的施工项目以及施工款项,这两方面都要做出严格说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开展此项工程的首要任务,他严格控制着施工单位在建筑此项目时的质量问题,也严格控制它的工期。在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的环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类型、签订的规范性及签约双方的各约定,都会对工程竣工结算产生影响。
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制约性作用
在实际工作中重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制约性作用,是为了在现有施工技术的条件下,进一步确保建筑工程结算工作顺利的开展下去,无论是施工进度方面还是建筑施工质量方面都会有严重的制约作用,令施工单位有效施工。不断的社会实践调查表明,预见性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条款的制约作用,对于建筑工程竣工结算的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通常情况下,在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建设中,施工合同的合理制约主要表现在施工质量、价款及工期的结算方式[1]。
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存在部分企业在建筑工程前面开工前,建筑单位为了节省一定的费用,在招标文件中对于工程的施工质量要求,仅仅标注为合格。而在建筑工程竣工后,将其施工质量评定为优良的质量等级,再按照相关文件的所传达的精神以及优质的评价原则,按建筑工程人工费用的百分之五对施工单位进行一定的资金奖励。但是在此环节中,常常有建筑单位由于本身是出于节省费用而只选择合格的施工质量评价,优良的质量标准是由施工单位负责,但是到了最后的环节却因为建筑工程的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是否奖励的条约,而使自身付出了高于预算的部分资金,也会因此与施工单位产生较大的意见分歧,甚至发生严重的争议[2]。在施工项目质量问题以及施工成本控制问题拥有建筑施工合同非常重要,它能制约此种问题的发生,令建筑工程项目有效的开展下去。
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条款措辞与描述
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签约前无论是建设单位还是施工单位对于合同内容里面的一些语句描述以及条款措辞方面都要做到仔细阅读,这也是对工程项目开展顺利的基本。针对施工单位重视建筑施工合同条款一些问题描述是非常重要的,一旦施工单位签约此合同,就不能单方面进行改变,它已经具有法律效力,受到了法律保护。因此,重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条款措辞与描述,在必要的情况下,进行反复的推敲与思考,可以有效的避免合同中出现歧义导致后期工程竣工结算出现争议问题[3]。
同时,在避免合同中出现词语歧义问题的基础上,对合同的表达内容进行分析,也是做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工作的首要前提之一。为了能让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工作顺利的进行,施工单位对于建筑施工合同内的条款词语措辞要仔细辨认,双方要沟通准确,以防出现分歧,令项目工程进度在预期之内并且施工的质量也有所保证。所以,对于施工单位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条款措辞与描述方面,存在的问题能够明白,不出现问题,才能不断的积累解决施工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施工单位对于这些问题,发挥施工合同对工程后期竣工结算的重要保障作用。
三、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订立的规范
我国建筑施工行业发展并不完善,在很多合同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因此在建筑项目施工前需要对施工合同有一个严格的规范。重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订立的规范可以有效的令项目工程开展。根据我国各地区建筑行业发展来说,很多建筑施工单位都要根据国家建设部门以及工商管理局联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来对大部分建筑施工项目的建设发挥规范与约束的作用。同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还附有三个具体施工质量、材料以及承揽工程项目的附件,这三个附件都是用来规范项目施工合同的。针对施工合同订立的规范内容就是用来制约施工单位工程施工项目问题的,但是对于这些规范要符合建筑施工实际条件,不能盲目采用,要选择科学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用以避免签订不规范的施工合同给建筑工程项目后期的竣工结算造成严重的困扰问题[4]。并在分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资料的过程中,重视合同中对施工工程竣工日期、付款方式、施工进度问题的规定与描述,谨慎的确认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对于建筑施工后期施工单位进行结算时出现的问题可以有效避免,不能影响施工单位结款资金。
四、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类型的选择
在实际工作中重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类型的选择,对于解决建筑工程项目后期的竣工结算审计,也会产生重要的影响。我国在建筑工程项目合同与国外建筑工程项目合同相比有很大的不同,国外所采用的合同价款主要分为三种类型。这三种类型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而我国的合同划分就只是定价不变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以及定价可调合同[5]。例如,通常情况下,固定定价合同主要是要求承包方承担施工期间的全部风险,并需要对建筑工程项目施工中存在的不可预见因素可能会产生的结果负责,其报价也因此较高。对于工程总量以及对施工技术要求较少,并且工期时间也比较短的一些建筑工程来说,采用定价合同相对适合。而可调合同的相对要求要比较多首先要业主像施工单位支付一些费用,同时为了能让合同有效实施,业主也可以对施工单位支付一定的酬金。这类合同不同于固定定价合同,它需要业主承担全部的工程风险,相对的承包人不需要承担风险。因此,在选择施工合同类型的过程中,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才能最终做出选择。
结语
综上所述,在我国建筑业迅速发展的过程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工程竣工结算发挥着极大的影响。对于建筑工程项目一旦开展进行,无论是建设商(业主)还是施工方都需要履行所签约的合同,同时为了能让建筑工程竣工结算设计的顺利进行,双方在签订合同方面要严格按照要求进行规范签署。同时,建筑工程项目的承包双方必须重视建筑施工合同,在签订合同的具体环节,全面、认真的分析合同的具体内容,尽最大的努力减少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不确定因素,在工程竣工后双方结算时不会存在较大的分歧。因此,明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对工程竣工结算的重要作用,对于建筑企业的发展非常有利。
参考文献
[1]陶学明.李颖.建设项目实施阶段工程造价控制的合同管理[J].西华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6(04).
[2]唐晖.建设工程造价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探讨[J].中国住宅设施,20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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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源头保证,素质先行
一项建筑工程的圆满完成首先要有充足的人力资源,只有有了强硬的人力支撑,才能使得工程有远程的规划,坚实的质量,以及相应的法律保证。
合同的拟制至关重要,在很大程度上,合同拟定的出发点规范着整个工程的方向,目标工程顺利完美结算,决策者必须要具备远见和全局观念,真正做到为工程服务。在合同拟定初期,要对市场做全方位考察,从实际出发,总体把握工程的特点,实际人员的分配,各项指标的规划等,在施工初期就给团队带来充足的底气。
在突飞猛进的经济发展中,高素质的人才更得赏识。对于建筑工程这一规模巨大的项目来讲,更是要求从事合同管理的人员由过硬的素质,一方面是高业务水平,另一方面是全面性开拓。市场是不断发展的市场,专业合同管理人员必须有坚实广泛的专业知识,如基本的建筑、法律知识,计算机应用,处理索赔等,同时,还要用发展观念要求自己,适时更新原有知识,做到与市场的相适应。工程建设,不是单方可完成的事务,它要求工程内部各部门各行业的完美配合,这就这就要求合同全方位考虑,在处理各部门效益分配,各岗位相应职责,各工程实际操作等方面一对一的规定出来,做到落实而到位,以避免事后发生索赔无责,权责混乱等现象的发生,给工程竣工结算的审计提供良好的完整依据和法律保证。
工程合同中,人员的构成比例影响着工程的竣工结算,所以,必须要有有机的人员结构。结算谈判人员的组成的合理度在合同谈判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所以要充备谈判人员的势力,做到“先发制胜”,在气势上压住对方。在一些最具有争议性的问题上,如果有专业性的人才,那么在向对方传达信息时就会具有权威性,在谈判中就会处于有利地位,从而获得相应的利益。
高质量,高素质的人才资源是施工合同良好拟制,执行的有力保证,只有有了好的源头,才能为工程竣工结算提供有利的条件,正所谓,活水来自源头。
二、活水动力,监理后盾
施工企业经营工作的肢体部分是合同管理,为保障工程的顺利开展,必须有严密的合同保证,并积极的保证合同的有效履行,只有这样,才会增强施工企业的防风险能力,才能提高施工企业的经济效益。
首先,认真审视,明确确定。合同的拟定涉及到质量,工期,结算方式,合同价款调整等方面,所以,在保证不违规而又具有有效性的基础上,注意对一些有利条款的加入,并扩大可商榷的内容,边缘性条款,为以后结算调整打下良好基础。再者,要在工程结算范围等方面做科学的计合,做到大范围不变,小安排灵活,总体平横。除此之外,地方性规章也对合同有一定的影响,一些地方性的法规行规经常出现在合同专项条款中,这就要求收集地方性文件,认真审视,完善合同,以利于在实际展开的工作中能因地而异,应对有余。
其次,量质齐保,时效结合。利益冲突是发包方和承包方发生问题的根本所在,而这也是工程决算中一项重大事务,施工合同必须在施工的第一环节——材料上,就要做好双方对主材品牌、规格确认,价格控制。一般情况下,主材料的供给来自于承包方,而此时,发包方必须严加审核合同规定,对材料的要求,以避免在材料供求不足,造成施工拖延,造成长时间低效益的情况发生,引起结算索赔争议。再就是,工期长时间项目,这就要保管好原始书面资料,以便为后期竣工结算提供证据。利于竣工结算有完整有力的依据,全面核实工程实际效益。合同的全面性对施工企业实际效益也有着重要影响,所以,要注意全面细致严密设计合同。很多规定都存在更新现象,所以,在制定合同或是完备中,要按新规定,在结算时按新标准,例如关于人工和材料单价的调整,以更好保证施工企业的利益。
最后,明晰合同价款,灵活计价方式。在合同约定中要明确计价方式,适应工程的变更,结算的要求,价格规定的实际情况。只有这样,才能在变化的市场环境中,更好地保证企业的利益。例如,在结算时,如果存在大幅度价格涨幅,则要主材价格作调整,按实际涨幅标准定为,这样不仅增强了企业面对市场风险的能力,还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了企业整体效益的增加,做到了即和实时,又保证实际利益。
河水的主力在于河流的盈动,对于施工企业而言,监理便是合同管理的主力所在,只有具有坚实的力量,才能在整个流动的过程中不枯竭,也才能滋养一个企业,使它更盈满。
三、 安全防范,后备给水
施工合同在工程的整个过程中都发挥着重要作用,由于市场自发性和盲目性,会出现施工合同风险,而这也是工程建设中重要的潜在问题,这些问题对工程的工期,质量,以及工程竣工结算都有着重要影响,所以在相关合同约定中要对相应的问题做出调整。
施工合同的制定和实行都是在原则下进行的,而过于原则化的制度弊端多表现在违约责任,停工,甚至索赔现象。所以,要提供安全保障,以便企业在面临风险时或是风险后能较快的恢复。例如,在安全文明生产方面,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具体要求,违约的处罚金额和方式;在项目变更、停工原因上约定到双方的确认具体方法和责任,以免日后出现索赔争议;在工程款支付方面要明确支付日期和具体金额,以更健全的方式规定出来,以防止纠纷的发生;以合同约定为先,以科学索赔的方法合理转移风险。
河水,有了后备水源才能有涌动的基础,也才能在发生危机时从容不迫。严密防范,细致有条的施工合同工程竣工结算提供好的依据。
总结:
在工程建设中,合同管理几乎贯穿了全部的阶段,它的规范性,严密性影响着施工企业的运转和效益,只有具备了高素质的合同管理人员,坚实的监理机制,周密的防范计划才能全方位的为企业效益服务,才能保证工程竣工结算的顺利圆满完成,促进企业的全面,有序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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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份,大南山道路提升改造工程,本工程是由多个分部工程组成,包括:路灯照明、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等,带领部门人员认真核对工程量清单,确定报价及投标策略,并一举中标。
6月份,成龙线道路提升改造,本工程属于区属重点工程,由排水、慢行步道、小品、园林绿化等多个分部工程组成。本工程招标程序分为资格预审和正式投标两个过程,为能顺利进入正式投标阶段,与部门人员一起核对资格预审资料,确保无误。进入正式投标阶段,制定投标策略,最终中标本工程。
7月份,莱山区绿地养护管理工程,为能中标本工程,带领部门人员一起,共同检查资格审查资料、制定投标策略。并在领导的支持下,中得本工程最大的一个标段。
8月份,车辆租赁,领导多次考察市场,确定车型,并与车辆供应多次探讨价格,制定投标策略,最终中标。
9月份,莱山开发区绿化养护单位采购,为能中标本工程,带领部门人员与项目经理认真踏勘了所属绿地,制定了完善的投标策略,最终中标本工程。
7月份,对单位水车采购工作,带领部门人员及时与招标沟通,选定供应商进行询价,最终确定中标单位,完成单位领导交给的任务。
8月份,车辆采购工作,带领部门人员及时与招标沟通,选定供应商进行询价,最终确定中标单位,完成单位领导交给的任务。
二、合同签订工作
对外签订施工合同,斟酌合同条款,将不利于单位的条款与建设单位进行协商,减小单位承担的风险。
对内与施工单位签订分包协议,做到一工程一协议。
三、工程施工进度及预结算工作
带领部门造价员,对工程进度与工程结算提报,进行把关,对部门造价员的专业能力水平的提高起到关键作用,在空余时间,督促部门造价员学习造价相关知识,使部门造价员的能力水平得到进步。
在结算过程中,认真复核签证单等的真实性和时效性,对于一些含混不清的问题与现场负责人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复核。
篇1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8-0422(2008)08-0146-0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发包方(建设单位或总包单位)及承包方(施工单位)以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为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早在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就联合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范本,在很大程度上合理规避了发包方和承包方的风险,但在合同条款中仍有很多的细节需要发包方和承包方充分协商一致后确定,这一部分往往被承发包双方中的一方所忽视,甚至被双方同时忽视,当工程竣工验收,进入到工程结算的审查阶段时,所有的模棱两可之处均成为影响工程结算的重大问题,对工程造价的高低造成很大的影响。
在结算审核的过程中发现有以下几种缺陷合同:
缺陷合同类型一: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对合同主要条款的约定模棱两可。
某综合楼二次精装修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有关单位了该工程的投标总报价上限值及每一个分部分项子目的综合单价上限值,明确规定任何投标人报价时,任一子目综合单价突破的综合单价上限值时,均视同废标。在招标答疑时,投标单位提出有部分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清、标底编制单位有部分漏项的,招标答疑回复,所有投标人均严格按照的清单工程量计算。签定施工合同时,发包人要求在没有发生设计变更的时候,综合单价固定不变,工程量按实结算;承包人要求清单中的漏项均应按实结算,合同中还明确了漏项子目应执行的计价标准及费率标准,看似非常公正完整,可是问题就偏偏出在这里:因为双方没有沟通“漏项”的外延及内涵,结算时发生重大争议,发包方委托的审核单位造价工程师认为漏项是指整个清单工程量遗漏才叫漏项,例如:设计图中多功能厅整个二级吊顶工程量全部漏算才叫漏项,而承包方则认为是任何一个子目工程量的漏算都叫漏项,见表1。
在这种情况下,假如维持子目综合单价不变,承包方认为审核单位的造价工程师未按合同执行,若将漏项的工程量进行增补,则会导致清单子目综合单价的改变,而这种改变并非因为设计变更引起,也不符合合同条款的约定,双方争论不休,一个总造价几百万元的工程结算,历时近一年至今尚未完成。笔者认为,本工程的一切争议均源于对每一个子目的综合单价进行限制而发生的,这种做法在设计图纸非常完美、标底编制人员完全了解设计图纸、编制误差很小时是可以很好地控制投标人的报价,但实际工作中,这种非常理想的状态很难出现,在某种程度上,限制每个子目的综合单价剥夺了投标人按照工程量清单结合设计图纸自主报价的权利,从投标人的角度看,不承担他人的过错造成的经济损失是有一定道理的,因此作为发包方应该在招标文件的起草阶段就应考虑工程的很多不可预见因素,尽量公正地对待投标人。
缺陷合同类型二:明知合同条款的约定低于企业成本,仍抱有侥幸心理先承接工程,结算时再扯皮。
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1.1期住宅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如乙方采购钢材为萍钢、武钢、南钢,则此部分钢材结算单价相对于当期长沙建设造价涟钢、湘钢预算价每吨降低¥150元/t”,“取费方式:土建工程按定额直接费(定额人、材、机)为基数计取10.6 %的管理费(含税)包干”,“甲乙双方在确定乙方的管理费用时,已包干考虑施工组织(含设计变更及签证工程)中的下列费用:施工场地小及甲方销售需要引起的脚手架拆除、临建搬迁、场地平整、材料二次转运、甲方划定区域内施工临时道路的铺设及修复、施工及生活用临时水电线路的拉接、场外租地及交通费、合同工期内(含销售配合)赶工引起的各种材料设备的损耗及增加(含周转材料)、其它保证合同工期的措施费、固定钢筋用的马凳筋和铁垫件、固定预埋件的支架、后浇带收口网、各类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的场外往返运输费用(包括一次安拆、路基铺垫、轨道铺设及基础费用等)、塔吊的进出场、螺杆孔的填补及防水、管道孔的填补及防水、金属构件与墙体连接填补及防水、成品保护、工地保安、安全挡板、停水停电应急措施、硬化地面施工、施工场地清理及施工垃圾外运(含倾倒、堆放、处理等)、各种测试和检测及为此而提供的样品和试件费用、不超过5m深的基坑支护及场地降排水、施工噪音环保措施、施工场地环卫费、防洪防风措施、维持交通增加、特殊工程技术培训、上市政道路行驶增加费、不可预见费及风险包干费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按规定计入施工图结算的项目”。
合同条款非常苛刻,承包方经过测算分析基本确定无利润可言,但仍指望能通过承接二期、三期工程后得到弥补,或者通过施工过程中的签证得到补偿,实际施工时发包方对现场签证控制非常严,每一张签证都要主管工程的老总亲自审批后才生效,并要求严格按照合同条款执行,最终在发包方补偿200万元的基础上,承包方仍然亏损600多万元,这其中虽然有承包方管理上的责任,但合同条件的过于苛刻造成工程造价低于类似工程造价也是企业亏损的一个原因。2004年以前对工程合同纠纷进行鉴定时,曾有很多案例因为合同的约定低于施工企业的成本而被重新协商,这也是很多承包人存在侥幸心理的直接原因,但是法释[2004]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出台后,其中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这个解释充分地维护了合同的严肃性,只要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均要从其约定结算。在这种合同条件下,施工单位减少亏损的一个有效措施就是加强成本分析,特别是对于合同外的新增工程,一旦分析是亏损的,就要尽量减少承接的量,比如本工程中,发包方先行测算了广告用围墙的每m单价,然后发函至承包方“××公司:经我公司按附图要求测算围墙的每米单价为180元,若贵公司接受该单价,则围墙由贵公司施工,若贵公司不能接受该单价,则围墙由我公司另行委托其他施工单位施工。”本工程承包方进行了围墙施工,但在结算时要求按320元/m计算,审核人员不予认可,仍然按180元/m结算,承包人即使存在亏损也无法再弥补。在房地产项目中类似情况很多,要求承包方抛开侥幸心理,认真分析企业成本,不然承接工程越多亏损越大。
缺陷合同类型三:合同条款不完整。
2007年,建筑材料及人工工资涨幅较大,有部分施工合同约定是固定总价合同,无论是国家政策性调整还是材料价格调整均不调整合同价款。其实并非如此约定就可以不调整合同价款了,根据湘建价〔2008〕2号文的规定“土建及市政工程单项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或市场价格涨降幅度在±3%以内,装饰及安装工程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或市场价格涨降幅度在±5%以内,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施工承包合同中可以规定不作调整,但应同时明确风险包干系数;单项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或市场价格涨降幅度超过上述规定时,该单项主要材料价格应按实际市场价格全部调整”,“凡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没有具体明确风险范围和调整幅度的,不论是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含平方米造价包干)或固定总价合同包干的工程,均应列入此次调整范围”,就是说从发包方的角度考虑,要想固定总价,必须在合同条款中按文件规定的比例约定价格涨降幅度,并给予一个风险包干系数,如果没有这样做,均应按实调整合同价款。
篇13
跟随着公司市场开发的脚步,上半年已编制完成复烤厂、板桥部队、青阳生态酒店、西安隆基气化站配套收费工程预算。
编制完成堡城南路、东城大道、惠通路拆改工程、青阳路二标段、东环路管道保护方案的工程成本预算。
2、招投标工作
完成纬五路中压燃气管道、保山工贸园区配气站及高压管道上报省公司工程管理部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最高限价的工作,并完成招标。
3、合同上线
完成监理合同上线、审批、签订工作:鼎隆·御景东方住宅小区燃气工程、义乌国际商贸城(1-4锦绣家园项目)配套天然气工程、保山智苑社区B地块供气工程、老旧小区改造之奥新三期、红花一期燃气配套工程、保山市棚改项目廖官园天然气供气工程、保山市棚改项目沈官园天然气供气工程、保山市东城大道中压天然气管道工程、纬五路中压燃气管道工程、纬三路中压燃气管道工程(经二路至青西路段)、保山市惠通路(龙马药业至大保高速段)中压燃气管道工程、保山市康浩加气站中压天然气供气管道工程、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单晶硅项目)供气工程。
4、上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向经营计划部上报第一季度、第二季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二、2017年下半年工作计划
1、配合市场营销中心的开发对象和工程建设的进程编制工程造价;
2、完成保山门站的结算工作,并结合公司今年的目标,完成庭院小区和中压管道的相关结算工作;
3、实时完成工程类合同的上线、签订工作;
4、向经营计划部上报第三季度和第四季度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5、平时注意收集有关现行的定额资料文件和市场信息资料,并加强学习工程量计算的技巧以及造价软件使用等业务知识,不断提高自己的工作效率与义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