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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调查报告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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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调查报告

篇1

在医药行业流通的实际操作中,由于同类型企业太多,规模不一,所以整体来说我国医药企业采用的基本上都是分散的物流体系,在运作上主要依靠人力,与国际医药同业相比差距很大。医药物流公司的内部成本基本情况是是如此。在现阶段,医药物流公共的物流作业基本上是以人工作业为主,因此,完善、高效的信息系统可以有效去除物流作业流程中的冗余环节,提高作业效率,降低差错和人力浪费。而在医药物流公司的物流系统中,信息系统软件上不能支持对药品的“批次管理”,不能支持对药品存储的“整零分开”,无法支持货位管理,导致差错较高;另外,库区布局的不合理、流程设计的落后也导致物流成本高:该医药物流公司的配送仓库分布在多个楼层,其出库单传递流程采取“接龙”模式,导致单据丢失、低效等诸多问题。医药物流公司的职工的工资支出方面,包括维持自身运转中合理支出,包括办公室采购、货物运输费用、员工和临时搬运工的保险费等这些都是合理损耗成本上做的比较好。而医药物流公司在营销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包括制作和播出的广告费、参加大型展会的费用、获得各种营销渠道的信息费方面,重视度不够。

二、针对医药物流公司产生长期存在问题的分析

1.竞争性因素

在中国药物物流市场竞争非常激烈,对于这类医药物流公司,规模化的物流管理的难点和重点就在于以合理的物流成本使用最少的仓储面积存储最多的药品,为医药门店提供最佳的药品配送服务。而现阶段医药物流公司由于发展规模不够大,物流管理更不上层次,竞争力不够强大,导致物流成本增加。

2.时间、空间因素:

空间因素是商业物流中心,制造业相对于目标市场或仓库或供应商的位置关系体系比较偏远。所以此类企业在购买物品的方向、目标市场定位应该有一个清楚的物流成本的核算概念。对物流成本的影响因素还有时间。物流流通速度更快,更快的流动。一方面必然减少,如缩短另一方面通过减少资本积压,提高订单周期,库存,运输路线设计合理,营业额可以降低物流成本,降低了库存成本和运输成本:从物流系统理论的角度来看,时间空间的合理配置间接降低了成本。而医药物流公司在这方面做的还不够完善。

3.资金成本因素:

医药物流企业向各个医院销售药品,医院会有1-5个月的帐期,所以就会造成物流企业的资金回笼缓慢,有些甚至会造成年终呆账现象,所以资金成本的管理很重要。

其他因素除上述因素外,影响成本的因素还包括医药物流公司的资金利用率、货物的保管制度、物流管理合理化程度、企业外部市场环境的变化等方面的因素。这些因素之间相互制约、相互影响,单纯地加强某种因素的影响,必然产生对另一种因素的制约。所以说,物流成本的控制并不仅仅是各个因素简单地相加,而是一个复杂的平衡、协调过程。

三、提出解决建议

针对目前医药物流公司存在的问题以及现状,我们该从哪些方面入手,才能有效降低物流成本,提高经营效益呢?我的建议如下:

首先,宏观上合理规划企业物流配送模式,微观上合理规划物流配送路线。企业一定要制订严格的、科学的费用预算制度,并将其作为控制日常管理费用的标准,当运输费用出现异常或者与企业的实际经营出现差异时,及时给予关注,从制度上来约束运输费用的不合理。在制定费用预算制度的同时,应合理规划企业的配送模式,如按地理区域与不同的物流公司签订运输协议,按照客户群描绘配送曲线,不允许擅自更改区域配送路线,不允许业务人员私自签订运输协议或与没有资质的运输公司合作等。

同时,整合行业内外部资源,最大程度地少物流成本。另外,就是要应用先进的科技设备、流通技术,使设备科学化、组织规模化、经营行为科学化。从行业发展的趋势来看,应用发展现代医药物流技术、合理运用科技化是未来医药流通领域的发展潮流。一些中小型医药商业公司将在未来激烈的竞争中惨遭淘汰,从国家的政策上也能看到这一点。

四.总结体会

篇2

为掌握吸毒人员长期服用美沙酮后治疗效果。参照《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评估手册》内容要求[1-3]。对 2008年 10月至2011年 10月门诊开诊三年来的治疗工作进行了回顾调查。现将调查结果分析如下:

1 调查内容与方法

1.1调查对象:服用美沙酮药物的吸毒人员。

1.2方法与内容:由评估调查工作人员使用统一设计的问卷,对 2008年10月至 2011年10月期间入组符合评估条件的受治者进行一对一的面对面调查,遵循保密、尊重、知情同意、自愿、无伤害和受益原则。评估调查人员查阅有关门诊工作记录,填写相应调查表。通过对以上调查对象的问卷调查和受治者的实验室检查(包括定期的HIV、HCV检测和不定期的吗啡定性尿检),结合现场观察、查阅有关工作记录等方法,了解受治者、维持治疗门诊的有关情况[4-6]。调查评估工作的质量控制严格按照《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评估手册》的调查方法、调查内容及调查问卷开展现场调查工作,保证调查工作的科学性和严谨性[7,8]。现场调查结束后,由数据分析人员对调查所收集的问卷资料作统一检查、清理和录入,目的是评价数据质量。

4 总结

门诊自2008年10月开诊以来,截止2011年10月累计收治1133人,正在治疗327人,特殊原因退出692人,脱失168人,治疗保持率为74%,在治病人中无共用针具注射吸毒现象发生。本次调查一般指标:①吗啡尿检阳性率:评估期间最近一次患者尿吗啡检测151人次,阳性15人次,阳性率为9.93%。②偷吸率: 在治患者中自述在过去一个月中偷吸过的有15人,偷吸率为15%。③HIV新感染率: 评估期间血清学检测202人,无HIV新发阳性。④HCV新感染率:评估期间血清学检测202人,与基线阳性各案比较无HCV新发阳性。通过宣传和实践,社会和群众对社区门诊的认可度不断提高,认识到美沙酮维持治疗是经济及有效的治疗方法。通过治疗,家庭和社会功能恢复效果显著,个人生活质量和家庭关系得到明显改善。目前日均服药人数150余人,累计服药近800万毫升,相当于1.6万克海洛因,折算减少交易额近1200万元,萎缩了当地市场,减少了因贩吸而引起的社会治安问题。加强了病人(传染源)的管理,减少了共用针具的机率,减少因共用针具而引起的传染病的传播,促进了吸毒人群社会功能的恢复[9]。

参考文献

[1] 罗莉,姚中兆,刘普林等.美沙酮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病人生活质量评价及影响因素分析[J].现代预防医学,2010,37(16):3061-3062,3064.

[2] 庞琳,米国栋,王常合等.我国首批美沙酮维持治疗试点工作效果分析[J].中华实验和临床病毒学杂志,2007,21(1):2-4.

[3] 罗莉,姚中兆,刘普林等.美沙酮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病人心理干预现状分析[J].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2009,20(5):54-56.

[4] 丁少宏,徐淑红,于文等.部门协助是搞好社区美沙酮维持治疗的关键[C].//2009年全国药物滥用防治研讨会论文集.2009:7.

[5] 徐协平.社区开展美沙酮药物维持治疗情况分析[J].浙江预防医学,2011,23(2):71-72.

篇3

调查内容主要包括:手机厂家是否能够提供全面、便捷、畅通的联系方式,以帮助消费者顺利联系到厂家正规的授权售后服务网点;是否能够严格按照手机三包规定为保外维修的消费者提供收费维修服务;是否有明确的维修收费标准并且能够告知消费者;能否提供更多的服务形式以帮助消费者更好地避免维修欺诈事件的发生等4个部分、25个小项。每项设计为4分,总分为100分,如果被调查手机品牌有相应的服务举措,即得4分,反之则为0分。

调查结果显示,在13个手机品牌中,得分最高的为索尼,得了92分;其他手机品牌的得分都在76分及以下。其中,联想、华为、金立、三星得76分,苹果、中兴、步步高/VIVO等3个手机品牌得了60分;小米和HTC则只得56分,一同垫底。

部分国产品牌得分超洋品牌

“我国手机行业虽然在科技创新和品牌塑造上已达到了较高水平,但在杜绝售后维修欺诈、确保服务透明度方面,手机厂家的售后政策、服务标准及相关举措距离消费者的期望还有较大的差距。”市消协相关负责人说,让人稍感欣慰的是,起步较晚的国产品牌手机在售后服务的完善方面,正逐步赶上一些跨国品牌,比如:联想、华为、金立的得分排在了诺基亚前面;酷派、OPPO的得分排在了苹果前面。

不少服务网点收费不透明、维修存“黑洞”

篇4

二、存在问题

(一)输出无序,呈“松散”型。目前,全乡劳务输出仍处在初始阶段,对输出工作调控、引导不力,很难找到适合的岗位长期固定下来,这部分队伍难以发挥劳务输出的规模效应。

(二)信息不准,呈“盲流”型。目前我乡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仍然以传统的血缘、地缘、友缘带动为主,信赖于道听途说和小道消息盲目外出,往往外出一、二个月返回,不仅给输入地造成了社会压力,也给家庭和个人带来了较大的经济损失。

(三)素质低下,呈“苦力”型。全乡外出务工人员中本科文化程度的只有60人仅占外出务工人总数的1.35%,大专文化程度的186人占4.2%,初中文化和中专文化的412人占9.3%,小学文化程度的3762人占外出务工人总数的85.15%;拥有较高文化程度和专业技能的人员比重较小,大多从事“挖煤、打沙”等“苦、脏、累、险”且工作时间长、体能消耗大的重体力工作,劳务报酬每月只在500元—800元之间。

(四)维权意识淡,呈“法盲”型。外出务工农民工群体的法律知识欠缺是影响外出务工经济收入的一个主要原因,由此而引发的劳务纠纷逐年上升。为数不少的自发性外出务工人员签订生死合同,遇到工伤事故、领不到工资等问题时,因不懂法和缺乏中介机构支持而无法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

三、对策建议

(一)成立机构,健全劳务输出组织体系。

要建立专门的工作班子负责领导,从县人事劳动局职介中心到乡镇劳务输出保障所、村就业工作站、组劳务信息联络员,要层层夯实责任,尽快形成强而有力的县、乡、村、组“四级”联动抓管体系。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深入村组与群众展开面对面的交流宣传,使广大群众真正认识到劳务输出是一项投资少、风险小、见效快的富民产业,动员引导他们积极外出打工,增加收入。

(二)加强培训,提高务工人员整体素质。

一是要在更新群众的思想观念上下功夫,引导群众树立正确的就业观。敢于追求未来美好生活,对未来充满信心和希望。帮助群众养成艰苦奋斗的作风。要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来发家致富,靠自己的双手架起通向富裕的金桥,在外面广阔的世界里闯出属于自己的一片天地。二是要在强化务工者素质上下功夫。提高外出务工者的素质,必须大力开展劳动力转移培训。培训是提高农村劳动力市场竞争力、推动劳务经济发展的“加速器”。要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与学校或有关培训机构搞好衔接,根据市场需求,科学确定培训专业和培训内容,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减少盲目性和随意性;坚持技能培训与转移就业紧密结合,积极推行“订单培训”、“定向培训”、“学校垫资培训”、“跟踪企业培训”、“校企结合培训”等多种培训模式,实行包学技能、包就业、包维权服务等“一条龙”服务的新模式。

(三)优化服务,切实方便外出务工人员。

篇5

一、审前调查制度的一般解释

审前调查制度,被我国许多学者称作社会调查制度或者人格调查制度,是指在法院判决前,由专门机构或者个人对行为人的个人情况、犯罪背景等进行专门调查,并对其人身危险性进行系统的评估,然后将调查与评估报告提交法院,供法院在量刑时参考的一种制度。审前调查报告,即为审判前的调查报告,鉴于我国定罪量刑的程序没有分开,那么审前调查报告自然应当包括足以影响犯罪事实认定和影响量刑适用的因素;当然,审前调查以刑罚个别化原则为理论基础,既有利于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也有利于保护犯罪人人权,其实质归宿与量刑调查无异。从应然角度看,审前调查涵盖入罪认定和量刑适用两方面的内容;从实然角度看,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模式将犯罪和刑罚紧密结合,以品格证据质疑犯罪构成的可能性前提并不存在,审前调查则与量刑前的调查无异。从美国的量刑前调查制度来看,审前调查报告包括犯罪人情况报告和犯罪行为情况报告两方面的内容:以前的犯罪和少年违法情况、犯罪行为的描述、被告人职业和工作历史、教育背景和其他相关资料,被害人是否对其有伤害、可能适用的量刑指南条款等。可以说,现代的量刑前调查,既是缓刑的重要依据,更是整个量刑考虑的重要依据;我国的审前调查本身就被广泛用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尤其能在对未成年人刑罚处置的轻缓化上发挥特殊的功效。

审前调查制度的必要性,在刑罚原则的理论中也呈现了其必要的价值。未成年犯罪人“教育为主”的处遇理念已被各国法律制度认同,随之引发的未成年犯再社会化的命题也是针对未成年人社会化进程的谬误而来,而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活动的刑罚个别化原则更是教育和再社会化理念演绎的结果,同时也是实现教育刑及再社会化理念的必由之路。审前调查制度正是配合实现刑罚个别化原则的重要支撑。现代犯罪和刑罚的新观念认为:犯罪原因既有社会原因也包括自身的原因,刑罚责任上有社会的责任也有个人的责任,各国的刑事政策上普遍表现为一般预防与个别预防并重。其中,刑罚的个别预防要求刑罚的个别化,要求刑罚应当与罪犯的个人情况相一致,法官在适用刑罚时,不仅要充分考虑行为人所犯罪行的严重程度,也要适当考虑其人身危险性大小。从我国刑法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看,立法精神和司法运作来看实际上已体现了刑罚个别化的意蕴;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别处遇,正是刑罚个别化原则的具体展开。建立在这个基础之上的审前调查制度,存在的价值可见一斑。

二、审前调查报告的审前形成

2006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公、检、司四家单位出台了《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审前调查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审前调查的主体、职责、调查的内容、方法、程序等作出了详细规定。2010年4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还专门会同江苏省司法厅就《办法》的修订进行了座谈,对主要问题深层次地予以剖析。

(一)法院对调查机构的选择确定问题

《办法》对调查主体明确为未成年被告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此规定对本地籍贯的未成年被告人开展审前调查没有丝毫影响,但对于外地籍未成年被告人的调查问题,矛盾比较突出。外地籍未成年被告人除流动作案的人员,多为随父母来到本地工作、生活的,随父母来本地的租住地容易变化难以确定经常居住地,选择社区矫正机构来调查就形成了困扰;属流动人员的又要其户籍所在地出具调查证明。调查机构是否健全、调查人员是否专业、调查结果是否到位,都存在一定的忧患。

(二)审前调查评价结论的客观性问题

《办法》要求审前调查由县(市、区)的社区矫正机构统一扎口,乡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负责具体调查,并形成书面调查评价报告和两级量刑建议。这些结论意见的作出,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具体工作。因而这些人员的政治素质、政策水平、社会经验以及基本的法律知识水平等方面的情况对其所作出的调查结论影响甚大。然而,基层司法所及其所属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政治素质、法律业务素质参差不齐,在精力上、时间上、业务能力、敬业精神上往往不能适应《办法》要求的相对专业化的需要。有的调查机构和人员根本未经认真、全面的调查而简单、草率地作出结论;有的为减轻其今后需承担对矫正人员进行矫治的工作负担,不加区分,故意作出不宜适用非监禁刑的结论;更有甚者,某些地区极个别调查人员还可能与被调查未成年被告人的家长在是否适用非监禁刑的评价上存在金钱交易的嫌疑。审前调查结论的客观性受到质疑,将直接影响到法院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恰当量刑。

(三)委托审前调查制约法院正常审理节奏的问题

一般而言,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简易程序审限为20日,普通程序为45日。按照《办法》的规定,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具有管制、缓刑条件的,法院应当在案件受理后3日内向相关社区矫正机构发出委托调查函,对适用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分别在接到委托调查函的5个和7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评价报告并提交委托法院。在等待调查报告回复的漫长过程中,案件审理的期限却日日缩短,从业绩考核以及对未成年人全面负责的层面说,都是回避不了的难题。

(四)审前调查报告结论当庭接受质询的问题

《办法》规定,人民法院要对调查评价报告当庭质询的,应在开庭前三日将开庭时间、地点通知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收到开庭通知后,应当指定调查人员出庭并做好出庭准备工作。同时《办法》也对调查人员出庭接受质询的程序作出了规定。作为法院量刑参考依据的调查评价报告,虽不属于证据的范畴,但法院应当对其客观性进行审查,而作出结论的人员当庭接受诉讼参与人的质询,无疑是一种最好的审查方式。但调查人员当庭接受质询却很难进行实际操作。一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受官本位观念影响,一般不愿当庭接受质询;二是外地调查人员因路途遥远等客观因素不能到庭接受质询;三是受审理期限的限制,有时开庭审理时审前调查评价报告尚未提交委托法院;四是调查人员出于对自己人身安全的考虑,不同意当庭接受质询。再因《办法》规定可以当庭对调查评价报告进行质询,在当事人或其人、辩护人向法院申请后,法院通知后调查人员实际未到庭,反而陷于被动。

(五)法院判决结果与调查报告结论不一致的问题

法院基于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全面审理,根据案件事实、对照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定罪量刑,这是对案件审理的职权和职责。但作为量刑参考的审前调查报告结论有时与法院拟作出的量刑结果不尽一致,由此可能带来的一些现实后果以及对法官的无形风险也不可避免。如调查报告结论建议适用监禁刑,法官作出了相反结论适用非监禁刑的,在刑罚执行时社区矫正机构的态度暂且不论,一旦该未成年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重新犯罪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社区矫正机构可能将责任转嫁于法官。如调查报告结论建议适用非监禁刑,法官依法判处监禁刑的,则可能会引发被告人亲属无理纠缠的现象,给承办法官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压力。

综上,从我省的实践情况及我们所了解的其他省市的情况看,我国目前的审前调查报告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报告名称不统一,如审前调查报告、社会调查报告、社会调查情况等;二是调查对象不完全,一般只适用于未成年人,如丰台区法院等个别法院才有对未成年人的探索;三是调查目的不宽泛,更多是为了考虑适用缓刑的效果,便于非监禁刑犯进入社区矫正,对可能判处实刑的调视程度不够;四是调查的主体不确定,有检察、审判机关直接调查的,有基层司法所调查的,也有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委托社会调查员进行调查;五是调查内容不规范,一般涉及家庭背景、个性特点、案件情况、自我认识,除了北京门头沟法院引入社区评价、苏州平江法院考虑帮教条件外,对于没有明文规定的酒精史、药物史(吸毒史)和心理诊断等影响量刑的因素极少评判。为使审前调查报告更具有实践操作性,就以上几个方面,进行统一的论述。

1.调查报告的名称

在我国有着各种名称的审前调查报告。判决前的调查报告,对于法官决定是否适用缓刑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对这一制度,急需上升到立法高度进行规范化。[1]按照我国目前的状况,应当说,有什么样的制度名称,就应该有什么样的报告形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既要查明犯罪事实,又要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让其认识自身的犯罪原因及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这就要求少年法庭需要掌握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平时表现、社会交往、成长经历及其在诉讼中的表现。[2]如此看来,最高法院李兵所提出的“未成年被告人个体情况调查报告”名称是能够被借鉴和贴近实际的。

2.调查报告的对象

既然未成年人是需要被特别保护和关注的对象,虽然我国的审前调查制度在立法上未有强制,但司法解释对审前调查已作出授权,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广泛运用审前调查报告,就符合了法治发展的一般规律,也符合国际通行的做法。待审前调查制度已经日臻完善时,再在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推广,现有形势下的审前调查,应当对未成年被告人一律适用,对成年被告人鼓励适用。

3.调查报告的调查主体

依据现有规定和做法,调查报告来源于司法机关、社区矫正机构、有关社会团体、社会调查员等多种渠道,究竟由谁来承担审前调查的主体,也存在一定争议。如有学者主张,调查报告的主体应该是法官。从法理上来说,调查结论对于量刑具有重大影响,委托他人调查难以确保其结论的真实性。法官作为刑罚裁量的主体,为保证量刑适当,应当对犯罪人的个人情况亲自调查,这种调查本身就是形成量刑结果的过程。[3]但司法机关直接担任社会调查主体有不少弊端:如在侦查环节的警官同时承担社会调查任务的,其对犯罪主观的判断容易误导调查报告的内容;如检察官,社会调查制度要求其积极介入涉案未成年人的生活环境甚至内心世界,查明其中能够影响法官定罪量刑的情节,这些要求似乎与其指控犯罪的首要职责不相协调。[4]调查过程的“先入为主”、“先定后审”的弊端,则有可能对法官公正判决产生影响。而由辩方担当社会调查主体,调查内容可能有失偏颇,调查报告极易沦为脱罪的工具。由社会团体组织进行未成年被告人个体情况的调查,是各国审理少年刑案采用的常见形式。[5]社工等社会团体组织人员,不仅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具有亲和力,且相对独立于各方当事人,所做社会调查报告更具客观性,还可弥补司法资源紧张等缺陷,是人民参与司法的具体表现。[6]所以,我们建议从立案起,调查工作就应伴随刑事诉讼的展开而启动,这样可以减少批捕、的案件数量,也有利于提高审判的效率。

我们不妨参照一些法院尝试的由未成年人保护组织聘请的社会调查员(审前调查员)来进行审前调查的做法。在案件移送到法院审理前已经先行形成调查报告,而法官在具体案件审理时再根据未成年人的悔罪表现等充分利用自由裁量的特点,也反映出对审前调查报告科学、客观性的认可。另外,如果在未成年人犯罪案发进入刑事诉讼阶段,调查活动就能伴随辩护权的行使,无疑也是对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体现和尊重。社会调查员全面直接参与调查,选拔时应要求其具有法学、心理学、社会学等方面的知识背景,并掌握一定的审前调查技能,如面谈与沟通的技巧、制作和分析人格调查量表、撰写分析透彻的调查与评估报告等,再适当地对其进行培训。为保证调查结论的科学性,在必要时,还应委托专业机构及人员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医学、心理学及精神病学等方面的鉴定。这样做既解决了困惑我们的审限问题,也解决了调查员的出庭问题,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调查报告的质量。在逐渐建立完善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后,调查报告的正确使用也有益于教育、说服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人,使法官真正摆脱外界的干扰、专心办案。

4.调查报告的具体内容

目前,审前调查报告中均涉及家庭背景、个人特点(包括个人经历、生理、心理特征)、案件情况、自我认识、社区评价、帮教条件六个内容:

(1)个人情况和性格特征。

个人情况包括具体年龄、受教育程度、健康状况、生活经历,以及案发前的身份和社会经济地位。性格特征上要注意是否有生理和心理疾病(包括精神病)、是否有吸毒、酗酒、赌博、网瘾等不良表现,是否同具有不良表现的人进行交往等。

(2)犯罪情节和个人表现。

犯罪情节包括犯罪的起因、同被害人的关系、被害人是否有过错,以及犯罪的目的、动机、手段,等等。个人表现包括平时的一贯表现、有无违法犯罪的前科或其他不良行为、犯罪后的认罪、悔罪态度等。

(3)家庭背景和教育环境。

家庭背景包括家庭成员的基本情况、父母的个性与和睦情况、父母对孩子的管教情况等。尤其要注意,涉案未成年人的家庭是否正常完整、父母自身的言行情况和对孩子是否存在管教不当等情况。教育环境包括学习成绩、学习态度,学校的管理秩序和全面教育情况等。

(4)生活环境和帮教条件。

生活环境包括家庭迁移的情况、所在社区的治安秩序、邻里关系等。帮教条件包括社区矫正机构的完善、矫正人员的配备、矫正措施的得当等。

三、审前调查报告的审判运用

长期以来,定罪量刑捆绑在一起成为习惯的方式,在立法没有修改、现行诉讼程序不改变的前提下,审前调查报告在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刑罚处罚上,占据着至关重要的地位。如何较好地把握审前调查报告,是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谦抑刑罚的法律精神、并得以实现量刑均衡的重要环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第二款规定:“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61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同时,随着近年来非监禁刑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扩大适用以及社区矫正等非监禁处遇方式的发展,是否选择非监禁刑,以及选择何种非监禁处遇方式,均依赖于审前调查对涉罪未成年人个体情况的调查和分析。因此,在量刑阶段突出审前调查报告的作用,对于对涉罪未成年人实施个性化矫治具有积极的作用。

(一)调查报告仅作为量刑的参考

在审判实践中,审前调查报告主要反映导致未成年被告人犯被指控罪行的主观与客观因素,是少年法庭据以查明未成年被告人犯罪动机的重要依据。有人认为,根据调查报告本身的内容及其作用,从理论上而言,调查报告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具有英美法系证据规则中品格证据的属性。[1]传统观念认为,证据必须与犯罪事实联系在一起,也就意味着证据只能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部分,从庭审程序上说属于犯罪事实的调查,只限于根据犯罪构成来判断定罪与否。在这样一个程序中,牵涉到大量的被告人品格的信息。而这些品格事实是在定罪即判断被告人犯罪事实是否成立时所禁止的。例如有关被告人平时自私、爱占便宜的品格证据,不应作为被告人犯盗窃罪的根据。是否构成犯罪或者构成何种犯罪,都应严格按照犯罪构成要件来加以判断,不能以不良品格“入罪”,同样也不能以良好品格“出罪”。只有当被告人的品格证据能够证明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能够证明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其他犯罪事实,相关证据涉及品格问题,或者使用品格证据对污点证人证言的可靠性进行质证等情况下才能使用品格证据。[2]由于审前调查报告中涉及的内容有很多是与犯罪无关的,但是又影响量刑的,而这些量刑情节如被告人的品格和习惯,容易在事实问题的判断上造成事实认定者的偏见。有学者提出将量刑程序从定罪程序中分离出来,保障法官既不会因为与犯罪无关的事实影响自由心证,又能适当量刑的前提。进入量刑程序、量刑听证时,应当提交包括了与犯罪无关的信息的量刑调查报告。[1]伴随时间的推移,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相分离的模式正被试行并有逐渐推广的趋势,审前调查制度将更大程度地为世人关注。

(二)审前调查报告在庭审程序中的出示

2001年4月12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中指出了调查报告的提交者为控辩双方、必要时由法院委托或自行调查。为此,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各类的调查报告,有关其认识和在法庭审理时的出示时间、方式、效果,都不尽一致。更有呼吁社会调查报告从理论上应当视为证据的观点,[2]但同时又提出调查报告只能作为量刑的依据,不能作为定罪的根据。如果从证据角度来说,只能在法庭对犯罪事实调查时出示,且一般均为与诉讼程序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提供,这种方式的市场比较广阔,值得深思。

根据最高法院三五改革纲要的要求,量刑程序要相对独立,由此,审前调查报告作为影响刑罚裁量的重要因素,在未成年刑事案件审理的量刑程序中即大有作为。我们通过对当前一些定罪程序、量刑程序相分离的庭审观摩,清晰知晓庭审调查的事实部分已经由单纯整体的犯罪事实转变至定罪部分的事实和量刑部分的事实。在定罪程序中,法庭调查的仅限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样的犯罪;譬如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都纳入量刑事实部分加以调查,列举证据,在这里审前调查报告便可以自然作为左右量刑的因素之一,从幕后走向台前,在法庭调查阶段作为量刑事实出示,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询,对审前调查报告的判断也由法官的自由心证转变为审判程序的合法环节。出示审前调查报告时,可以参照个别法院引入“适合成年人”出庭一般,鼓励社会调查员参与庭审,作为一个类似专家证人的社会工作者,其仅对其调查报告所载未成年被告人成长经历和生长环境的客观、真实负责。在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可据此作为从重、从轻的量刑辩论,从程序和实体上都能达到一种平衡。从效果上看,既阐明了未成年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和今后应注意的问题,也足以揭示了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更符合案结事了、息诉罢访的诉讼要求。

(三)审前调查报告的量刑评析

由于通过审前调查所获得的有关该被告人的品性、能力、性格等人格特征正是其人身危险性的表征,因此,审前调查是获知犯罪人人身危险性,进而实现刑罚个别化的重要途径。人身危险性“表现为犯罪可能性或犯罪以后再次犯罪的可能性,而这种可能性是以行为人的犯罪倾向性和人格为基础的”,[3]对于不同的犯罪人,因其个人情况不同适用不同的刑罚,要实现立法上的制刑个别化、量刑个别化和行刑个别化。

审前调查能够影响量刑的具体因素非常多,在此无法用所谓量刑基准来简单说明。我们这样认为,一是要查清楚犯罪原因,看是否有从宽或者从严处罚的理由。这些原因在犯罪学上整体概括为家庭、学校与社会环境的原因及在个案中被害人的原因。二是要查清楚适合何种处罚进行教育改造的条件,才能达到教育改造和保障人权的双重目的,而与此相关的条件包括:自身生理、心理特征、工作技能,悔罪表现、家庭环境、社区环境、社会评价和容忍度。以上内容有些既是从宽或者从重处罚时需要考虑的理由,也是是否适合某种刑罚的理由,有交叉的地方,是两者同时要考虑的因素。

在审前调查制度被落实、具有相当经验的社会调查员公正获取客观资料,经法庭质证后由高素养的开明法官自由裁量,是能够借助法庭审理教在场者信服,还可以借助文书制作让公众者认可的。

篇6

 

 

     媒体曾报道,2007年4月19日,丰台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与以往不同的是,被告人住地的司法所所长来到法庭,坐到公诉人边上宣读了一份“社会调查报告”,证明了被告人的一贯表现。“据了解,在刑事案件当中以“社会调查报告”的形式证实被告人的平时情况,并作为法官量刑参考依据,在本市尚属首次。”①事实上,这并不“首次”,近年来,我国一些地方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借鉴域外经验,进行了审前调查制度(有的地方称“人格调查”或“品行调查”)的探索和尝试。

所谓“社会调查报告”、“量刑引入社会评价”、“人格调查制度”,其标准的名称是“量刑前调查报告”制度(Pre-Sentence Investigations Report,英文缩写为“PSI”),为简便起见,我们通常也可以称其为“量刑调查”。如今天美国的量刑前调查报告由两大部分组成,一部分为“犯罪人情况报告”,一部分为“犯罪行为情况报告”,其信息来自于被告人本人、被告人的家庭成员、被害人、其他与被告人经历有关的重要的个人。两个报告的具体内容包括:以前的犯罪和少年违法情况、犯罪行为的描述、被告人职业和工作历史,被告人的从军经历、经济状况、社区居住期限、教育背景、和其他相关资料,吸毒史、滥用药物史、心理和精神病史,被害人是否对其有伤害、被害人陈述一、被告人本人陈述、可能适用的量刑指南条款、被告人是否能够适应社区生活,量刑建议。②以上两部分情况,都将作为量刑时的参考。

量刑调查制度的存在有其深刻的理论基础和现实基础。

一、量刑调查制度的理论基础

正如评论者指出,“法律讲究的是以事实为依据,丁就是丁,卯就是卯,犯多大事就该承担多大的责任。”③那为什么在西方国家会产生一种包括了很多与犯罪事实无关的因素的“量刑前调查报告”作为量刑的依据之一呢?这有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刑罚个别化理论

在资产阶级思想启蒙时期,作为刑事古典学派最具生命力和代表性的原则:罪刑相适应,在报应刑理念的支持下,要求刑罚应当与犯罪所侵犯的法益大小相适应,要求有罪必罚,无罪不罚,重罪重罚,轻罪轻罚,而此处的罪,是指犯罪行为。报应刑建立在每个人的犯罪都是因为自己的自由选择的前提下,认为犯罪是道德恶劣的表现;犯罪人个人应当承担责任;应当承担与自己行为相当的责任。这就是所谓刑事古典学派在犯罪行为哲学哲学观念上的自由意志论、犯罪原因观念上的道德原因论、犯罪概念观上的行为论、刑罚责任上的个人责任论、刑罚根据和目的上的报应论。

但是,这一观念的问题是,只认识到了问题的一个方面,因为每个人的犯罪都有社会的原因;个人不是完全有选择自由的;犯罪也不一定是道德恶劣的表现,社会也应当承担责任;犯罪概念只考虑行为而不考虑行为人的情况是不妥当的;刑罚的根据除了报应,还应当考虑预防。于是,19世纪中后期,刑事古典学派日渐衰落,刑事社会学派在批判古典学派之基础上逐渐壮大起来。“应受处罚的是罪犯,而不是犯罪。”“矫正可以矫正的罪犯,不能矫正的罪犯不使为害。”④随着李斯特这一著名的口号的提出,出现了刑事社会学派关于犯罪和刑罚的新观念:犯罪行为哲学哲学观念上的社会决定论(意志不自由)、犯罪原因观念上社会原因论(而不是道德原因)、犯罪概念观上的行为人论(而不是行为论)、刑罚责任上的社会原因论(而不是个人责任)、刑罚根据和目的上的预防论(而不是报应论)。

进入20世纪,无论是古典学派还是实证学派都意识到各自的理论不能很好的遏制犯罪、预防犯罪,所以都取对方之长。因此,现代各国在刑事政策上表现为一般预防与个别预防并重,报应主义与功利(预防)主义兼有,客观行为与主观恶性统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结合。在此基础上体现刑罚的一般预防与个别预防。其中,刑罚的个别预防要求刑罚的个别化,要求刑罚应当与罪犯的个人情况相一致。

行为的社会原因决定论认为:“犯罪并非意志力的驱使,而是个人长期或暂时处于自然环境、道德条件下,内部、外部的因果链条使他们倾向于犯罪”,“任何足以使人类社会不诚实、不完全满意的社会条件,都是引起犯罪的社会因素”,因此,社会和其他非个人意志因素对犯罪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根据各种人格的罪犯,则需要实施不同的处遇方案”。⑤

1898年法国学者雷蒙?萨雷伊在他的《刑罚个别化》一书中正式提出刑罚个别化理论。萨雷伊对刑罚个别化作了如下表述:刑罚个别化包括法律上的个别化、裁判上的个别化和行政上的个别化。所谓法律上的个别化是指法律预先着重以行为作为标准,细分其构成要件,规定其构成要件,规定加重或减轻情节等。所谓裁判上的个别化是指法官根据犯罪分子的主观情况适用不同的制裁方式。所谓行政上的个别化指刑罚执行机关根据罪犯具体情况执行刑罚。刑罚个别化思想为近代实证学派所倡导,经过他们的努力得到了很大的发展,明确了以下两个观点:第一,适用刑罚应当以犯罪的个别预防为出发点;第二,刑罚个别化是根据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决定刑罚的适用。⑥

在我国,虽然在立法上没有明确规定刑罚个别化原则,但立法体现了刑罚个别化的精神。例如,我国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里所说的“刑事责任”,就包括了行为人的个人情况的内容。我国刑法第61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在这里,“情节”与“犯罪事实”是并列的,且“情节”前并没有犯罪二字的限定,“情节”包含着反映行为人人身危险性大小的有关内容,如作案动机、一贯表现、悔罪态度等。因此,立法精神体现了刑罚个别化的意蕴。

刑罚个别化要求对于不同的犯罪人,因其个人情况不同适用不同的刑罚,要实现立法上的制刑个别化、量刑个别化和行刑个别化,所以要对可能判处刑罚人进行量刑调查,以确定适当的刑罚。

篇7

所谓“社会调查报告”、“量刑引入社会评价”、“人格调查制度”,其标准的名称是“量刑前调查报告”制度(Pre-SentenceInvestigationsReport,英文缩写为“PSI”),为简便起见,我们通常也可以称其为“量刑调查”。如今天美国的量刑前调查报告由两大部分组成,一部分为“犯罪人情况报告”,一部分为“犯罪行为情况报告”,其信息来自于被告人本人、被告人的家庭成员、被害人、其他与被告人经历有关的重要的个人。两个报告的具体内容包括:以前的犯罪和少年违法情况、犯罪行为的描述、被告人职业和工作历史,被告人的从军经历、经济状况、社区居住期限、教育背景、和其他相关资料,吸毒史、滥用药物史、心理和精神病史,被害人是否对其有伤害、被害人陈述一、被告人本人陈述、可能适用的量刑指南条款、被告人是否能够适应社区生活,量刑建议。②以上两部分情况,都将作为量刑时的参考。

量刑调查制度的存在有其深刻的理论基础和现实基础。

一、量刑调查制度的理论基础

正如评论者指出,“法律讲究的是以事实为依据,丁就是丁,卯就是卯,犯多大事就该承担多大的责任。”③那为什么在西方国家会产生一种包括了很多与犯罪事实无关的因素的“量刑前调查报告”作为量刑的依据之一呢?这有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刑罚个别化理论

在资产阶级思想启蒙时期,作为刑事古典学派最具生命力和代表性的原则:罪刑相适应,在报应刑理念的支持下,要求刑罚应当与犯罪所侵犯的法益大小相适应,要求有罪必罚,无罪不罚,重罪重罚,轻罪轻罚,而此处的罪,是指犯罪行为。报应刑建立在每个人的犯罪都是因为自己的自由选择的前提下,认为犯罪是道德恶劣的表现;犯罪人个人应当承担责任;应当承担与自己行为相当的责任。这就是所谓刑事古典学派在犯罪行为哲学哲学观念上的自由意志论、犯罪原因观念上的道德原因论、犯罪概念观上的行为论、刑罚责任上的个人责任论、刑罚根据和目的上的报应论。

但是,这一观念的问题是,只认识到了问题的一个方面,因为每个人的犯罪都有社会的原因;个人不是完全有选择自由的;犯罪也不一定是道德恶劣的表现,社会也应当承担责任;犯罪概念只考虑行为而不考虑行为人的情况是不妥当的;刑罚的根据除了报应,还应当考虑预防。于是,19世纪中后期,刑事古典学派日渐衰落,刑事社会学派在批判古典学派之基础上逐渐壮大起来。“应受处罚的是罪犯,而不是犯罪。”“矫正可以矫正的罪犯,不能矫正的罪犯不使为害。”④随着李斯特这一著名的口号的提出,出现了刑事社会学派关于犯罪和刑罚的新观念:犯罪行为哲学哲学观念上的社会决定论(意志不自由)、犯罪原因观念上社会原因论(而不是道德原因)、犯罪概念观上的行为人论(而不是行为论)、刑罚责任上的社会原因论(而不是个人责任)、刑罚根据和目的上的预防论(而不是报应论)。

进入20世纪,无论是古典学派还是实证学派都意识到各自的理论不能很好的遏制犯罪、预防犯罪,所以都取对方之长。因此,现代各国在刑事政策上表现为一般预防与个别预防并重,报应主义与功利(预防)主义兼有,客观行为与主观恶性统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结合。在此基础上体现刑罚的一般预防与个别预防。其中,刑罚的个别预防要求刑罚的个别化,要求刑罚应当与罪犯的个人情况相一致。

行为的社会原因决定论认为:“犯罪并非意志力的驱使,而是个人长期或暂时处于自然环境、道德条件下,内部、外部的因果链条使他们倾向于犯罪”,“任何足以使人类社会不诚实、不完全满意的社会条件,都是引起犯罪的社会因素”,因此,社会和其他非个人意志因素对犯罪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根据各种人格的罪犯,则需要实施不同的处遇方案”。⑤

1898年法国学者雷蒙?萨雷伊在他的《刑罚个别化》一书中正式提出刑罚个别化理论。萨雷伊对刑罚个别化作了如下表述:刑罚个别化包括法律上的个别化、裁判上的个别化和行政上的个别化。所谓法律上的个别化是指法律预先着重以行为作为标准,细分其构成要件,规定其构成要件,规定加重或减轻情节等。所谓裁判上的个别化是指法官根据犯罪分子的主观情况适用不同的制裁方式。所谓行政上的个别化指刑罚执行机关根据罪犯具体情况执行刑罚。刑罚个别化思想为近代实证学派所倡导,经过他们的努力得到了很大的发展,明确了以下两个观点:第一,适用刑罚应当以犯罪的个别预防为出发点;第二,刑罚个别化是根据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决定刑罚的适用。⑥

在我国,虽然在立法上没有明确规定刑罚个别化原则,但立法体现了刑罚个别化的精神。例如,我国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里所说的“刑事责任”,就包括了行为人的个人情况的内容。我国刑法第61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在这里,“情节”与“犯罪事实”是并列的,且“情节”前并没有犯罪二字的限定,“情节”包含着反映行为人人身危险性大小的有关内容,如作案动机、一贯表现、悔罪态度等。因此,立法精神体现了刑罚个别化的意蕴。

刑罚个别化要求对于不同的犯罪人,因其个人情况不同适用不同的刑罚,要实现立法上的制刑个别化、量刑个别化和行刑个别化,所以要对可能判处刑罚人进行量刑调查,以确定适当的刑罚。

(二)教育刑理论

刑事近代学派的犯罪与刑罚理念同样包括了教育刑理论。

意大利宪法第27条第3款规定:刑罚不能有与人道相悖的处遇,必须以对被判刑人的再教育为目的。“教育为主”的处遇理念,自然引申出审前调查制度的必要性。因为教育的有效性要求“因人施教”,在每一个具体的犯罪案件中,行为人的人格特征、所处环境、平时表现、致罪原因等各有不同,只有通过细致而周密的调查,查明上述各种因素,才能帮助法官选择最具有针对性的处遇措施,进而使矫正机构实施有效的教育和矫正活动。

自19世纪末的刑事近代学派提出教育刑理论后,便形成了20世纪50年代在欧美轰轰烈烈展开的重返社会或再社会化思潮。罪犯再社会化的思想,以使犯罪人顺利地重返社会为刑事政策的基本理念。对于犯罪未成年人而言,强调再社会化理念尤为重要。未成年人之所以涉足犯罪,就是因为基本社会化过程中出现了问题,通过审前调查活动,弄清问题的症结,对症下药,实施有效的教育、感化和挽救,才能帮助其顺利完成社会化进程,成长为健全而负责任的社会成员,从而促进社会和谐及人类的可持续性发展。

但是,再社会化原则即指刑罚权的界限与行使,应以犯人再社会化的需要为依据,刑罚的宣告与执行应能作为犯人再社会化的手段。因此,唯有符合再社会化原则的刑罚,才是有意义而必要的刑罚,一切足以阻挠犯人再社会化之目的的构想的刑罚,应尽量避免。在一些国家或地区的刑法典或监狱法典中,明文规定了罪犯再社会化的原则。

罪犯再社会化是人的社会化的一种特殊形式。人的社会化是指个体在与社会相互作用中,将社会所期望的价值观、行为规范内化,获得社会生活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以适应社会、认识社会,从而达到改造社会,不断完善自己人格之目的的过程。罪犯再社会化这一命题是在教育刑理论的基础上引发出来的。行刑社会化要求针对不同人格和自身情况的犯罪人适用不同的刑罚和行刑方式,需要进行社会调查,以确定其需要获得何种需要的知识和技能,需要从哪些方面进行人格完善。

(三)罪犯人权理论

联合国《囚犯待遇基本原则》第5条规定:“除了监禁显然所需的那些限制以外,所有囚犯应保有《世界人权宣言》和——如果有关国家为缔约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所规定的人权和基本自由,以及联合国其他公约所规定的其他权利。”人权事务委员会要求成员国在他们的报告中提供他们执行联合国罪犯待遇标准的情况,参照联合国制定和通过的一系列有关监狱管理和罪犯待遇方面的标准和规则,例如1955年在第一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上通过的《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就是其中之一,另外,还有《囚犯待遇基本原则》、《执法人员行为守则》、《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关于医务人员特别是医生在保护被监禁和拘留的人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惩罚方面的任务的医疗道德原则》等。

刑罚人道化思想体现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是指要把罪犯当做人看待,充分尊重其人格尊严,不体罚虐待罪犯,实行文明管理,保证其享有各项法定权利,切实关心日常生活并给予相应的物质保障。当代西方监狱学理论强调犯人的法律地位,认为应将犯人视为具有权利义务和责任的人,应保障犯人生活、学习条件和探视权、申诉权以及信仰自由的权利等。

实现这些权利要根据罪犯的不同情况对罪犯作不同的权利保障,而这也需要以量刑调查为基础。所以,在美国,量刑调查是被告人应当知道的重要权利。关于量刑前调查报告的介绍,出现在有些社会组织网站“知道你的权利”(KNOWYOURRIGHTS)的栏目中。可见,量刑调查制度,对于选择适当的刑罚以使罪犯在行刑过程中的基本人权得到保障,同样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量刑调查制度的起源和发展

量刑调查报告并非中国法官的创造,而是在西方国家早已有之。

早期“量刑前调查报告”的雏形起源于美国的1820年代,最初目的是为法院提供被告人个人的历史和犯罪行为的信息以便于提高量刑的个别化。现代量刑报告制度开始于1840年代,它首先由波斯顿鞋匠约翰?奥古斯图(JohnAugustus,1841-1859)提出。奥古斯图生于1785年,1859年7月21日于波斯顿去世,是一个著名的慈善家。他将他一生的智慧和劳动奉献给了穷人和犯罪人。1840年代,他的是风行美国的戒酒运动的参加者。作为华盛顿戒酒总会的成员,他曾经致力于使男人戒酒,在他的家乡波斯顿,他的主要的工作则是到法院要求暂停或者延迟给予刑罚,他说服法庭和警察局允许他支付罚金和提供友善的监管。在1841-1858年的20多年中,他不断地来往于警察局和法院,保释了近2000名犯罪人。⑦

他相信:“法律的目的是为了改造和阻止犯罪,而不是恶意复仇和报应”,他常出现在法庭的量刑听证程序中。他花了大量的精力去确定哪些人是可以假释的,为法官提供祥细的被告人“个人行为报告”。⑧今天,奥古斯图被称为“现代缓刑之父”,也被认为是现代刑罚个别化措施中假释制度、量刑前调查报告制度、量刑建议制度、社区矫正制度的创始人。

奥古斯图的努力导致了麻省于1878年颁布了美国第一部缓刑法,该法授权波斯顿市长指定警察作为缓刑监督官,当然这在1894年的纽约州法院和1916年的最高法院都曾经受到挑战,两个法院都认为法律并没有授权法院延缓量刑。但改革的潮流不可阻挡,到1925年美国联邦缓刑法出台之日,美国大多数州已经颁布了缓刑法,而与之相配套的量刑建议、量刑调查、社区矫正制度,也已经在美国形成了完整的制度体系。

这些制度中的前提性制度是量刑前调查报告制度,因为对被告人的信息是运行其他量刑措施的前提。到1930年代,当年的缓刑监督警察的任务发生了变化,他们的调查任务不再仅仅为了调查是否应当处缓刑,而且要为整个量刑提供“量刑前调查报告”(Pre-SentenceInvestigations,英文缩写为“PSI”)。经过多次改革,到1980年代,量刑报告在美国已经成了量刑的标准形式,有固定的表格。⑨

在美国纽约南区的一份量刑调查报告表格中,对量刑调查的具体内容作了祥细的要求⑩。根据这一表格,一个量刑调查表必须具备以下内容:A.犯罪行为:描述行为与法律规定中典型案件的差异。B.对被害人的影响:如果被害人是确定的,缓刑监督官舍以给机会让被害人说明犯罪对其影响。C.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如果是共同犯罪,必须描述每一个其他共同犯罪人在案件中的作用从而确立本案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位。D.被告人对司法判决的妨碍:如果被告人曾经企图影响政府的调查,或者有其他妨害司法公正行为,缓刑监督官将建议对该被告人课以更重的刑罚。E.认罪后的刑罚调整:因为认罪给国家的调查和审判节约了时间,作为一种奖励,国家可以对其减轻处罚。F.犯罪档次计算:根据犯罪的严重程度,以《美国量刑指南》为依据,确定犯罪应当适用的量刑档次。G.犯罪历史:即在过去是否犯罪,过去犯罪对量刑的影响,根据美国联邦量刑指南第四章解释。H.犯罪人性格:这部分要求描述犯罪人的家庭情况和在社区的社会关系。I.药物滥用:即在犯罪前有无药物滥用的历史及其具体情况,这个内容对量刑影响很大,美国国会曾经制授权联邦监狱局,对于在联邦监狱局接受过500小时戒毒治疗的罪犯,可以减刑一年。J.身体状况:包括罪犯是否有病、身体是否健康、医疗条件如何等。K.教育与技能训练:缓刑监督官将与罪犯过去的教师谈话,调查其是获得某种文凭,缓刑监督官还将对其实际文化水平进行检验,不能证明受过高教育的人将接受一马当先40个小时的培训而且在监狱劳动中的报酬也相应减低。L.从业记录:了解其职业和工作习惯,这对刑期的决定影响较小,但是其经历中显示其是否是一个敬业的公民,将会对量刑法官的印象产生影响。M.经济状况:即罪犯的债权债务情况,大多数犯罪将会导致罚金处罚,所有有罪的人都涉及到犯罪评估费和关押费,量刑法官了解这些情况以确定是处以一定的罚金还是一定期限的监禁。N.量刑选择:根据情况,能否适用小时拘禁、社区矫正或者监狱关押。

英国缓刑制度与美国缓刑制度的形成有着惊人的相似之处。一般认为,英国的缓刑始于1876年,一名叫德赫福德的印刷工人向英格兰禁酒协会教堂的主席埃利森建议,将该协会的活动扩大到警察法庭,向因酒精致罪的犯罪人提供帮助。这个建议很快被采纳,警察法庭开始任命牧师监护因酒精致罪的缓刑犯,向他们提供帮助,并以慈善之心拯救他们的灵魂,从而使缓刑具有了社区矫正的意义。英国《2003年刑事司法法》规定:“法庭在判处监禁刑、社区刑时必须获得判刑前报告,法庭有责任获得并考虑判刑前报告,如果法庭认为没有必要,也可以在没有报告的情况下量刑。”在英美国家创设这一制度后,德、法、日等大陆法系国家也设立了这一制度。11

日本1948年《少年法》第9条规定:家庭法院调查少年事件时,“务须就少年、保护人或关系人之现状、经历、素质、环境等,运用医学、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及其他专门知识,努力为之。”

2005年1月18日,作为韩国总统咨询机构的“司法制度改革推进委员会”(以下简称为“司推委”)成立。司推委是一个为期两年的临时性机构。其2005年工作重点主要集中在法学院制度的引进与否和刑事司法改革的领域。一年来,司推委经8次委员会会议形成了诸多决议,其中与刑事诉讼相关的内容最终形成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目前正在国会审议中。法务部检察方面主张使用现有的保护观察官。而法院方面则认为,量刑是法院的固有业务,量刑调查官为法官的辅助者,因此量刑调查官应隶属法院。司推委最终选择了折中的方案,即量刑调查官原则上属于法院,但在侦查程序中,保护观察官可以进行量刑调查。12

在我国香港地区,为了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最适合他本人的矫正措施,法律要求法官在判决时要充分考虑青少年犯罪人的个性、体能、精神状态等情况。在开庭之前,一般由社会福利署的工作人员先对违法青少年的有关个人情况进行调查,调查内容包括犯罪成因、身心发育状况、情感类型、兴趣爱好、成长环境、学业情况等,并起草调查报告向法庭提供。另外,香港还建立了青少年罪犯评估专案小组,该小组由惩教署及社会福利署的专业人员所组成,专责就年龄介乎14至不足25岁的男性罪犯及14至不足21岁的女性罪犯的个案,向裁判官或法官提供关于判刑的综合专业意见。专案小组成员通过研究法庭转介的个案,在其后递交法庭的报告中,推荐最适合的自新计划供法庭参考,以协助对定罪的青少年罪犯作出判刑。13

在我国台湾地区,依《少年事件处理法》的规定,在少年法院专设少年调查官,其主要职责是调查、搜集关于少年保护事件之资料。少年法院在接受移送、请求或报告少年事件后,应先由少年调查官调查该少年与事件有关之行为、其人之品格、经历、身心状况、家庭情形、社会环境、教育程度以及其它必要之事项,提出报告,并附具建议。少年法院依少年调查官调查之结果,参酌事件之性质与少年之身心、环境状态,作出最合适的处分措施。14

1955年8月在日内瓦召开的联合国第一届防止犯罪及罪犯处遇会议上,各国代表及专家均认为:“实行个别处遇,应从人格之调查分类着手,必先根据精密的调查,由是进而决定个别处遇之方法,始便于分类收容。”这是规定量刑调查的第一个国际文件。

三、我国量刑调查制度的立法化设想

尽管量刑调查制度在我国尚未实现立法化,但有关的司法解释涉及一些这方面的内容。如2001年4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1条规定:“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就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进行调查。”这被认为是我国第一次用司法解释这样的规范法律文件的形式确立量刑调查制度。

我国在1989年苏州市平江区的“少年刑事案社会调查制度”15以后,后来实行这一制度的有:青岛市法院系统的“人格调查制度”16、合肥市中院的“量刑前人格调查制度”17、北京门头沟法院的“社会评价报告”制度18、连云港市连云区法院“刑事案件审前调查制度”19、北京市丰台区法院的社会调查报告”20

根据以上各地的实践,我们可以列下表加以比较:

从以上表格可以看出,我国的量刑调查制度具有以下特点:第一,从名称来看,很不规范,表述不一。第二,从调查的适用对象来看,除了丰台区法院以外,其他地方都只适用于未成年人。第三,从可能判处的刑罚来看,大多数法院没有要求只针对轻刑,只有苏州市平江区法院要求只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具有管制、缓刑的被告人适用量刑调查。其目的很明显,是为了“由社区矫正机构根据对未成年被告人的综合调查情况及再犯可能性大小,提出是否对其判处非监禁刑罚进入社区矫正的建议。”21第四,调查的主体来看,有社区矫正机构指定工作人员、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被告人住地的司法所,各地没有统一的机构和人员进行量刑调查。第五,调查的内容来看。家庭背景、个性特点、案件情况、自我认识这四个方面都是调查对象。但只有一个地区要求考虑“社区评价”(北京门头沟法院),只有一个地我法院要求考虑“帮教条件”(苏州市平江区法院),都没有考虑酒精史、药物史(吸毒史)和心理诊断。而以上所有内容,恰恰都是量刑中要考虑的因素。

在我国实行的、有着各种名称的“量刑前调查报告”是既符合现代刑法理念,具有科学的理论基础。判决前调查报告,对于法官决定是否适用缓刑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对这一制度,急需上升到立法高度进行规范化。

(一)量刑调查制度的前提

在我国,量刑与定罪程序是没有分开的。从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章“第一审程序”的第一节“公诉案件”中,我们找不到一个“量刑”的字眼。在权威的教科书对法庭审判的阐释中,也极少单独提及量刑。实际情况正是这样,我国的刑事诉讼在程序上对定罪和量刑根本就没有作什么划分。其主要表现是:

首先,对证据的审查在形式上并不明确的区分哪些是定罪的证据哪些是量刑的证据。其次,在合议庭评议和随后的宣判中,定罪和量刑也是被捆绑在一起的;而且合议庭评议是处在外人不知的秘密状态下的,即使先前法庭质证和辩论中即使存在过受关注的量刑问题,也很难知晓它们对量刑的影响力。关于英美法国家为什么要将量刑与定罪程序分开,我没有看到有相关的国内文献进行论证,英文文献对此也未见论述:因为定罪与量刑完成不同的任务,牵涉到不同的人的参与,所以被认为自然而然的。

在这样一个程序中,牵涉到大量的被告人品格的信息。而这些品格事实是在定罪即判断被告人犯罪事实是否成立时所禁止的。例如有关被告人平时自私、爱占便宜的品格证据,不应作为被告人犯盗窃罪的根据。22

在英美法中,可采性是指是否被允许在开庭或者审判中作为证据进入的性质或者状态,指证据能否在事实的审理者面前暴露或者出现。也就是说可采性是指一项证据是否具有在法庭上提出并让认定事实的法官知道的资格。如果一项证据根据证据法规定不具有可采性,则不能在法庭上提出,不能被事实的审理者看见和听见,如果被事实审理者看见或者听见,则相当于该证据具有了可采性。事实的审理者不仅仅指陪审团,也指庭审中的法官。因此,证据可采性规则产生的原因和陪审团有关,但是并不仅仅适用于陪审团审判,美国联邦证据规则、各州证据法典适用于一切在法院进行的诉讼。

由于量刑调查报告中涉及的内容有很多是与犯罪无关的,但是又影响量刑的,而这些量刑情节如被告人的品格和习惯,容易在事实问题的判断上造成事实认定者的偏见,所以,将量刑程序从定罪程序中分离出来,是保障法官既不会因为与犯罪无关的事实影响自由心证,又能适当量刑的前提。为此,我们应当将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分开。在定罪程序中,确立品格证据制度,不允许品格证据进入定罪程序影响法官心证;在确定之后,进入量刑程序,量刑听证时,应当提交包括了与犯罪无关的信息的量刑调查报告。

(二)名称可以确定为“量刑调查”。

我国现有的多种名称,有的只强调“社会评价”、“社会调查”,但实际上,这是不确切的,因为量刑调查报告虽然包括社会评价,但还要考虑的是家庭情况、性格特征、教育情况等内容,而这些情况不仅包括社会评价,还有一些与社会评价相反的,只有专业调查人士才能理解的情节。如家庭环境和吸毒史,这些是自身道德品质以外的因素,就吸毒而言,如果对此规定为犯罪,很多吸毒者最初是因为被欺骗、引诱甚至于被强廹吸毒,后来无法戒掉毒瘾的人的行为作为犯罪处理。在生活中真正自己主动希望吸毒的是少数。所以对于吸毒者,各国法律往往把他作为治疗对象而不是犯罪主体。而一旦吸毒后引起犯罪,不仅不是重点打击的对象,恰恰应当通过治疗其毒瘾,才能真正防止各种可能由吸毒者从严的犯罪。但是,在这个问题上,社会评价却可能是相反的,认为吸毒者品质很差,应当加重打击。也有的叫做“人格调查制度”,但是除了考虑本人人格以外,家庭情况、文化水平、职业技能等是否有利于于选择社区矫正,也是量刑要考虑的因素,“人格调查”只是这个调查的一项重要内容。

所以,“量刑调查报告”这个名称比较合适,因为这一名称能够概括所有需要调查的内容,抽象的叫做“量刑前调查报告”或者“量刑调查报告”,不会出现以偏概全或者遗漏的情况。这也符合国际上的做法,英国、美国、加拿大等国家,都是叫做,Pre-SentenceInvestigationsReport,即“量刑前调查报告”,英文缩写为“PSI”,但考虑到这个调查报告目的是为量刑,当然是发生在量刑之前,不必加上时间定语,就可以直接叫做“量刑调查报告”。

(三)调查对象应适用于可能判处所有刑罚的被告人

我国各地的量刑调查,除了丰台区法院以外,其他地方都只适用于未成年人。量刑调查到底适用于什么人,要看调查的目的是什么。调查的目的是为了让犯罪人得到适当改造,重新回归社会。针对未成年人的量刑调查特别重要,但是,从理论基础来看,成年人,同样需要回归社会,其存在的依据并无不同。因此,要在对未成年人实施量刑调查制度的基础上,推广到所以成年被告人。

如前所述,我国有的法院规定,量刑调查只适用于轻刑。其目的很明显,是为了“由社区矫正机构根据对未成年被告人的综合调查情况及再犯可能性大小,提出是否对其判处非监禁刑罚进入社区矫正的建议。”23但问题是,量刑调查的目的不仅是为了考虑是否适用社区矫正。刑罚个别化在外延上包含:制刑个别化、量刑个别化和行刑个别化三个方面,而行刑个别化则是其中之一。在行刑方式上,矫正刑的执行,以受刑人的不同特点为根据,采取不同的方式、方法执行,以适应矫正犯罪人的需要,即实现行刑个别化。如:将成年犯与未成年犯、累犯、惯犯与初犯、偶犯分别行刑,以免其互相感染,对少年犯予以高于成年犯的待遇,并予以特殊的教育、感化等等”24。“矫正刑又对人身危险性不同的受刑人以不同的方式予以教育、感化与矫正,从而实现行刑方式的个别化”25“科学界定分级处遇等级、规范分级处遇设置,完善分级处遇制度,增强分级处遇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26。

以上个别化措施说明,量刑调查报告不光是为是否进行社区改造提供依据,其任务要广泛得多。另外,量刑调查的除了“提出是否对其判处非监禁刑罚进入社区矫正的建议”外,还要从量刑公正的角度,考虑对被告人刑罚的轻与重,这些因素可能根本就与“如何改造的”问题无关。

因此,量刑调查针对的对象应当是已经被定罪、可能判处任何刑罚人,而不能仅限于可能处轻刑的被告人。

(四)应当由社区矫正机构进行量刑调查

委托社会上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的退休老干部、团市委、街道司法所等民间机构担任社会调查员进行调查,虽然有利于发动社会力量参与,体现司法民主化理念,但这种由一般公民进行的调查显然专业性不够,难以保障调查结论的科学性,也很难保证其公正性。比较而言,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进行调查更为合理。

从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的做法看,审前调查大都是由一个专门的机构负责,而这一机构一般就是社区刑罚执行机构,因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植根于社区,在调查的开展上有着其他机构不具备的诸多便利。如英美的缓刑官的职责之一就是为法官提供判决前的报告,就对犯罪人适用监禁还是社区方案提出意见。英美国家的缓刑官虽然也是警察的一种,但是并不进行刑事侦查,而我公安机关的警察则是打击违法犯罪为已任,不能与他们相提并论。

其实,从其具体职能来看,由公安机关进行调查也是不可取的。审前调查主要是一种人格调查、社会调查,同公安机关进行的刑事侦查在性质和内容上有很大的不同。从实践看,公安机关着力于对案件的侦破和对犯罪事实的认定,因而对行为人人格状况的考察普遍重视不够,即便是考察人格状况,也往往只重视考察那些法定情节,尤其是从重处罚情节,如是否累犯等,而对被告人的成长背景、一贯表现、犯罪原因等很少涉及。尽管有时为了侦破的需要,公安机关也会考察行为人的作案动机,但这种考察仍是浅层次的,并不会系统、深入地考察、分析犯罪的深层次原因。另外,公安机关作为侦查机关,是刑事诉讼中的的控方,由它进行调查,容易出现偏见和不公正。因此,公安机关难以代行审前调查的职责。

在我国目前正在开展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基层司法行政机构是实际上的工作主体,当然,由于立法不健全等原因,当前的社区矫正工作存在执法主体与工作主体相脱节的不正常现象。我们可以以现有的司法行政机构为基础,构建专门的社区行刑机构。将来可通过立法形式,赋予基层司法行政机构审前调查的职能,由该机构的专业人员进行调查。

(五)量刑调查报告包括的具体内容

在我国已经有的、不同地区的量刑调查报告中涉及到了家庭背景、个人特点(包括个人经历、生理、心理特征)、案件情况、自我认识、社区评价、帮教条件6个方面的的某些内容,其实,这些内容都应当是量刑中要考虑的因素,因为以上情况都会影响刑罚的轻重、刑罚个别化的具体措施,也会影响教育的方式,还会影响人道对待罪犯的具体方式,至于帮教条件,则影响社区中能否使某一种刑罚方式变成现实可行问题。所以,以上内容,都应当是量刑调查报告的内容。在美国纽约南区的一份量刑调查报告表格中,其内容实际上也涉及到了上述6个方面27。

参考以上内容,量刑调查的目的有两个方面,一是查清楚犯罪原因,看是否有从宽或者从严处罚的理由。这些原因在犯罪学上整体概括为家庭、学校与社会环境的原因及在个案中被害人的原因。二是查清楚适合何种处罚进行教育改造的条件,才能达到教育改造和保障人权的双重目的,而与此相关的条件包括:自身生理、心理特征、工作技能,悔罪表现、家庭环境、社区环境、社会评价和容忍度。以上内容有些既是从宽或者从重处罚时框考虑的理由,也是是否适合某种刑罚的理由,有交叉的地方,是两者同时要考虑的因素。综合起来看,应包括以下方面:

1、个人情况。包括具体年龄、受教育程度、健康状况、生活经历,以及案发前的身份和社会经济地位,如是在校学习还是务工、务农,是否有辍学、流浪等情况。

2、犯罪情节。包括犯罪的起因、同被害人的关系、被害人是否有过错,以及犯罪的目的、动机、手段,等等。

3、犯罪前后表现。包括平时的一贯表现、有无违法犯罪的前科或其他不良行为、犯罪后的认罪、悔罪态度等。

不良表现,是否接触不良的阅读物、光碟、网站等,是否同具有不良表现的人进行交往,等等。

5、家庭背景。包括家庭成员的构成,监护人的职业、收入、健康情况,父母的个性与和睦情况,父母对孩子的管教情况,等等。尤其要注意,涉案未成年人的家庭是否完整,是否存在父亲或母亲去世、父亲或母亲被判刑入狱以及父母离异等情况;父母是否存在对孩子虐待、体罚或管教不当等情况;父母是否具有赌博、酗酒等不良行为;父母之间是否因感情不和而经常发生吵骂、厮打现象;等等。

6、教育环境。包括学习成绩如何,对学习、对老师的态度,是否有退学、逃学等情况,学校管理秩序如何,学校是否重视品行教育、法制教育及心理健康教育,是否存在歧视差生、体罚学生等现象,学校周边环境如何等等。

7、社区环境。包括家庭迁移的情况、所在社区的治安秩序好坏、邻里是否和睦、社区评价等等。

8、帮教条件。这是一种现实的考虑,由于缓刑的适用还要在具体的地区具有可行性,所以不得不考虑这个问题。

判决前调查报告的内容要求简明扼要,它能够在较短的时间里让法官捕捉到重要的信息,所以,调查报告的简短化和表格化是它的一个趋向,目前,在一些国家和地区通行格式化的调查报告,调查报告不再是叙述性的文字,而是经过精心设计的标准化的表格,法官无须解读冗长的文字就可以直接获得所需的信息。超级秘书网:

参考文献:

①北京法院首将道德表现纳入量刑参考,北京晨报,2007-04-20,。

②ThePre-sentenceInvestigationandReport(PSI),H.Michael.,/thepresentencereport.htm,2007.

③娄献忠:“一贯表现”不宜作量刑参考,扬子晚报,2007年04月22日。

④转引自陈兴良:《刑法的启蒙》,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263页。

篇8

番茄芥蓝共食可抗前列腺癌

人民网 流行病学的专家对多吃蔬菜和水果能否减少生癌机会的问题,曾作过大量的研究。根据这些研究成果,美国农业部、美国癌症协会和国家癌症研究院已开始联合建议人们平时每天至少要吃400~500克蔬菜或水果来预防患癌。近几年来的调查报告也证实了这种健康的饮食方法确实降低了癌症的发病率和死亡率。最近美国科技工作者在动物实验的过程中,对番茄和芥蓝共食可抑制前列腺癌发展的问题,又提出了许多令人信服的证据。

研究人员在206只雄性大鼠的后腹肋部皮下注射了相同数量的前列腺癌细胞,造成一种动物模型,使其日后在皮下能长出肿瘤来。然后将它们分组,连续22周观察前列腺癌肿在大鼠身上发展的情况。他们在第一组大鼠的饮食中加进10%番茄。第二组中加10%芥蓝。第三组中加5%番茄和5%芥蓝。第四组中则加10%番茄和10%芥蓝。另外还有三组,第一组大鼠在种植肿瘤之前一个月就先对它们注射番茄红素,对第二组大鼠注射一种抗前列腺癌的药物非那雄胺(finas-teride),最后一组则在大鼠肿瘤生成以后将它们的割除。然后比较饮食、药物和手术对前列腺癌瘤体发展的影口向。结果发现大鼠被割去以后,它们本身的前列腺体的重量以及由前列腺癌细胞造成的肿瘤的重量,与对照组相比之下,平均要减小62%。非那雄胺只能减小前列腺体的重量,却不能影响肿瘤的重量和体积。注射不同剂量的番茄红素可以稍微减轻肿瘤的重量7%~18%不等,但在统计学分析中,与对照组相比无显著性差异。在饮食中含10%番茄的大鼠,肿瘤的重量减小34%。含10%芥蓝的那组,肿瘤的重量减小42%。而同时兼吃番茄和芥蓝的大鼠,效果最显著,肿瘤缩小的程度竟达52%。而且那些肿瘤生长缓慢。从瘤体的组织切片上来看,该组癌细胞分化迟钝,癌细胞核的凋亡程度却相当明显。

篇9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1.1.1 病例来源

2008年1月~2011年1月住院326例初治痰涂片镜检阳性肺结核患者,其中男性231例,女性95例;年龄9~93岁,中位数48岁;来自南宁市及周边地区。

1.1.2 入选标准

(1)既往未用过抗结核药物的涂阳肺结核患者;(2)服用抗结核药物未足1个月的涂阳肺结核患者。

1.2方法

1.2.1

痰涂片 采用萋—尼氏染色法进行抗酸染色。

1.2.2

痰结核分枝杆菌培养及药敏测定方法 采用本院自制的罗氏培养基进行十种抗结核药物(链霉素S、异烟肼H、利福平R、利福喷丁Rft、乙胺丁醇E、丁胺卡那霉素Am、卷曲霉素Cm、对氨基水杨酸钠PAS、左氧氟沙星Lfx、丙硫异烟胺Pto)的敏感性测定,菌型鉴定及耐药性测定按1995年中国防痨协会《结核病诊断细菌学检验规程》[2]进行。

2 结果

2.1 总体耐药分析

326株结核分枝杆菌复合群菌株中,207株对十种抗结核药物均敏感,119株对十种抗结核药物有不同程度的耐药;初始耐药率36.5%(326/119),单耐药率12.6 %,多耐药率12.3 %,耐多药率6.1 %,广泛耐药率1.5 %,合并艾滋病病毒(HIV)感染耐药率4%,以单耐药及多耐药为主;十种抗结核药物的耐药率顺位从高到低依次为:R(15.6%)、H(11.3%)、S(9.8%)、Lfx(7.4%)、Pto及E(6.7%)、PAS(4.3%)、Rft(4%),无Am、Cm耐药。

326株结核分枝杆菌复合群菌株耐药情况

单耐药 多耐药 耐多药 广泛耐药 合并HIV感染耐药 初始耐药

例数 41 40 21 4 13 119

耐药率(%)12.6 12.3 6.4 1.2 4 36.5

2.2 单耐药分析

326株结核分枝杆菌复合群菌株中,单耐药菌株41株,单耐药率12.6 %,10种抗结核药物的耐药率顺位从高到低依次为:Pto(4.3%)、R(2.1%)、Lfx(1.8%)、H及PAS(1.5%)、S及E(0.6%)。无Rft、Am、Cm单耐药。

2.3 多耐药分析

326株结核分枝杆菌复合群菌株中,多耐药菌株(指核分枝杆菌对一种以上抗结核药物耐药,但不对异烟肼、利福平同时耐药)40株,多耐药率12.3 %,共有18种组合形式,顺位从高到低依次为HSPtoE(2.1%)、HEPtoRft及HS Lfx(1.5%)、RE Lfx(1.2%)、REPto及HERft(0.9%)、RE Lfx(0.6%),其它11种形式均各1株,无PAS 、Am、Cm耐药。

2.4 耐多药分析

326株结核分枝杆菌复合群菌株中,耐多药菌株(指核分枝杆菌同时对异烟肼、利福平耐药)21株,耐多药率6.1%,共有7种组合形式,顺位从高到低依次为HRS(2.1%)、HRPAS Lfx(1.2%)、HRPAS(0.9%)、HRELfx及HRES(0.6%),HRRft及HREPto各1株,无Am、Cm耐药。 2.5 广泛耐药分析

326株结核分枝杆菌复合群菌株中,耐多药菌株(指核分枝杆菌同时对异烟肼、利福平耐药外,还对任何氟喹诺酮类抗生素产生耐药,以及三种二线抗结核药物:卷曲霉素、卡那霉素、丁胺卡那霉素中的至少一种耐药)4株,广泛耐药率1.2 %,共有3 种组合形式,顺位从高到低依次为HRES Lfx(0.6%)、HRSE Lfx及HRS LfxPAS各1株。

2.6 合并HIV感染耐药分析

326株结核分枝杆菌复合群菌株中,合并HIV感染耐药菌株13株,耐药率4%;单耐药4株,耐药率1.2 %;耐多药5株,耐药率1.25%;多耐药3株,耐药率0.9%;广泛耐药1株。

3 讨论

本文资料分析显示,326株结核分枝杆菌复合群菌株中,初始耐药率36.5%(326/119),单耐药率12.6 %,多耐药率12.3 %,耐多药率6.1 %,广泛耐药率1.5 %,合并艾滋病病毒(HIV)感染耐药率4%。初始耐药率高于2007—2008年全国结核病耐药性基线调查报告结果[3];初始耐药率最高的是30—60岁,男女性别无统计学意义(P>0.05);且多为农民,文化程度比较低,文盲或半文盲所占的比例大;原因可能是青壮年为家庭的主要劳动力,外出务工及社会活动的机会比较多,对结核病及艾滋病传播途径等相关知识知晓率低,艾滋病的流行,容易感染耐药结核病;其次是农村地区卫生意识及经济条件差,得病后对早期、规律、全程、适量、联用抗结核治疗的重要性意识不强,中断治疗或依从性差,人为导致结核病耐药。

本文资料分析显示,十种抗结核药物的耐药率顺位从高到低依次为R(15.6%)、H(11.3%)、S(9.8%)、Lfx(7.4%)、Pto及E(6.7%)、PAS(4.3%)、Rft(4%),提示初治痰阳肺结核患者对一线抗结核药物耐药率较高,尤其是R和H;低于2008年WHO报告的结核病患者对一线抗结核药物耐药的耐药水平(和全距)[3];二线抗结核药物中Lfx和Pto耐药率较高;究其原因可能是近年来左氧氟沙星频繁用于治疗社区感染,但同时发现其与一线抗结核药物联合使用提高抗结核疗效[4];这对治疗方案的选择有指导意义,也说明二线抗结核药物需要加强管理,尤其是氟喹诺酮类药物规范使用。

中国耐多药结核病疫情十分严峻;具有治疗费用高、时间长、难度大、治愈率低、死亡率高的特点;是重要的传染源;本文资料分析显示,耐多药率6.1 %,广泛耐药率1.5 %,虽低于楼海报道的继发性肺结核发生耐多药15.7%广泛耐药7.8% [5];广泛耐药率高于2007—2008年全国结核病耐药性基线调查报告结果,这对今后我国耐药结核病的防治是一个新的挑战[6]。说明南宁市及周边地区耐多药结核病的防控仍需加大力度,政府也需加大防控的投入。

HIV /TB双重感染发展中国家流行率较高,结核病是最常见的机会性感染;本文资料分析显示,合并艾滋病病毒(HIV)感染耐药率4%,耐多药结核病为主,以青壮年多见;与刘飞鹰的研究报道[7]相似。目前,HIV/AIDS与耐多药结核菌感染是否相关尚未明了。

总之,对初治痰阳肺结核患者进行药物敏感性测定,根据药敏结果制定合理的治疗方案,可以提高治愈率,减少耐药尤其是耐多药结核病的发生。同时,加强管理对患者的治疗管理,可以防止耐多药结核和广泛耐药菌株的传播。

参考文献

[1] 王秀华.复治肺结核患者生存质量及其影响因素的研究[J]. 北京: 北京协和医科大学,中国医学科学院,2007

[2] 中国防痨协会.结核病诊断细菌学检验规程[R]. 北京,1995:49-60

[3] 李霞,梅建,高谦.试论耐多药结核病的传播[J]. 中国防痨杂志,2010,32(10):676-679

[4] 杨立娟.含左氧氟沙星方案治疗复治肺结核临床疗效的Meta分析[J]. 中国防痨杂志,2009,31(7):415-419

篇10

        为了解四平市听力残疾及言听复合残疾相关因素,进行了本项调查。

        1统计对象与方法选择

        1.1对象:四平市2004~2009年残疾人等级评定资料,计725名,男405名(55.86%),女320名(44.11%);其中听力残疾53名,占残疾人群的7.31%,言听复合残疾50名,占残疾人群的6.89%,二者合计103名(14.20%)。

        1.2方法:根据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由中残联组联字[1995年]第61号文公布),采用四平市卫生防疫站和体检中心数据资料。听力残疾部分:采用丹麦A/S,Assens公司生产的AA220型电反应测听仪进行听力测试,对听力丧失经治疗1年以上不愈者,以好耳听力评定残疾等级。言语残疾部分:采用交谈、观察、结合病史进行评定。采用SPSS软件进行统计分析。

        2统计结果及结论

篇11

从开始的调查报告显示,随着社会老年化的加剧,人们对于切身医疗保障的意识的加强,人们开始普片关注医疗问题,但是政府对于医改的宣传方法不够合理并且宣传力度不够致使还有相当一部分的人不了解医改,尤其是农民这样文化层次相对较低的人群。从切身与医改有过接触的人来说,感到带来益处的人只占1/3,一半以上的人并没有感觉到医改给他们带来的好处。由此绝大部分的人都认为政府农村医疗改革是不力的。

篇12

1 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将检索出的1000例成人急性脑梗死患者作为对象,分成两组后行不同疗法,患者均符合脑梗死疾病,经MRI检查确诊。对照组500例,男性、女性例数比265:235,年龄段40~75岁,平均(56.9±1.9)岁;疾病史1~7h,平均(4.1±0.1)h;研究组500例,男性、女性例数比266:234,年龄段41~78岁,平均(56.8±1.8)岁;疾病史1~8h,平均(4.2±0.2)h。两组成人急性脑梗死患者的年龄段、疾病史等资料无区别,可进行评定(P>0.05)。

1.2方法 对照组患者行醒脑静疗法,即:将醒脑静溶于氯化钠液体中静滴,剂量分别为20.0mL、100.0mL,1次/d,持续性静滴2w;研究组患者行醒脑静、依达拉奉联合疗法,醒脑静剂量同上,依达拉奉:将依达拉奉溶于氯化钠液体中静滴,剂量分别为30.0mg、100.0mL,2次/d,持续性静滴2w。

1.3评定项目 临床治疗结束后评定疾病效果,并观察其神经功能缺损程度。疾病效果标准:预后症状消退,神经功能缺损度减少90.0%以上表明疾病得以治愈;预后症状减少,神经功能缺损度减少40.0%以上表明疾病得以缓解;预后症状仍处于治疗前状态,神经功能缺损度减少不足40.0%表明疾病治疗无效。

1.4统计学方法 本次研究数据采用SPSS18.0软件进行统计学分析,疾病效果事件属于计数资料,对比分析采用χ2检验,以率(%)表示。神经功能缺损评分属于计量资料用t检验,P

2 结果

2.1临床疾病效果评定 调查结果显示,两组患者治疗后病症缓解率有区别(χ2=9.009,P=0.003),研究组500例中,治愈者369例,缓解者106例,无效者25例,缓解率为95.0%;对照组500例中,治愈者165例,缓解者285例,无效者50例,缓解率为90.0%。

2.2临床神经功能缺损评分评定 调查结果显示,两组患者治疗前神经功能缺损评分无区别(t=1.263,P=0.207),其中,研究组(63.75±2.74)分,对照组(64.10±3.70)分;临床治疗后缺损评分有区别,即治疗后1w,研究组(71.04±2.65)分,对照组(78.92±2.62)分,t=47.283,P=0.000;治疗2w后,研究组(67.10±1.61)分,对照组(79.86±2.14),t=4106.543,P=0.000;治疗3w后,研究组(60.10±1.24)分,对照组(75.62±2.10)分,t=147.300,P=0.000。

3 讨论

调查报告显示,临床针对急性脑梗死均将抢救缺血半暗带、溶栓作为治疗方案,然由于溶栓处理过程中易受时间窗的影响,间接引发出血病症,加大并发症率。再加上部分患者就诊时已错过溶栓治疗时间,更是在某种程度上影响治疗效果[3]。脑梗死疾病病发后血液中的血小板、纤维蛋白等物质会出现黏附、聚集等情况,诱发血栓;待血管闭塞后将导致脑部组织缺血、缺氧,血液流动畅通后可引发灌注损伤,加大脑部组织损伤度。

依达拉奉属于临床自由基清除剂,可减少半暗带面积,预防神经死亡、血管内皮损伤,抗缺血作用突出。作用机制:通过所提供的氢原子或氧自由基,可形成无活性的依达拉奉自由基,促使最终的产物形成,经由尿液排出体外,从而实现清除自由基、稳定患者神经功能的作用。通过诸多动物学试验得知,依达拉奉药物具有强烈的清除自由基、抗氧化作用[4];并且,此药物还可改善患者的神经功能,是治疗急性脑梗死患者的常用药物。醒脑静属于中成药制剂,由麝香、栀子、黄连、郁金、冰片等成分组成,可减少炎性因子释放总量,具有保护神经元的作用。临床调查报告显示,醒脑静药物可明显降低患者的血红细胞和血液黏稠度,促使纤维蛋白指标降低,改变血小板黏附,继而降低血小板凝聚性能,改善循环现状,缓解病症。通过静脉滴注的方式可直接作用于患者脑部组织,降低血管通透性,减轻脑水肿症状,保护大脑功能;同时,此药物还可消除患者自由基,降低血管阻力,减轻脑神经损伤[5-6]。另外,醒脑静药物还可改善患者脑部组织的血液流动总量,改善半暗带血液循环,提高脑组织氧气量,加快缺损细胞恢复进度。

本文通过系统性评价发现,临床行联合药物疗法的研究组患者治疗后疾病得以缓解者475例,缓解率为95.0%;而单纯性的药物疗法对照组患者预后疾病得以缓解者450例,缓解率为90.0%,两者有区别(P

综上,针对成人急性脑梗死患者行依达拉奉、醒脑静联合疗法作用显著,可改善神经功能现状,提高病症效果,值得借鉴。

参考文献:

[1]王志祥.依达拉奉联合醒脑静治疗急性脑梗死42例[J].中国医药科学,2011,1(18):70,75.

[2]全国第四届脑血管病学术会议.各类脑血管疾病诊断要点及临床功能缺损程度评分标准[J].中华神经科杂志,1996,29(6):379-383.

[3]Shen Xia,Cui Jingxiu,Yuan Zhengguang,et al.And static joint according to the adr of clinical curative effect of early neurologic deterioration in acute cerebral infarction patients[J].The influence of hebei medical,2010(9):1090-1092.

篇13

l.概括:即用简短的文字囊括全文内容,体现全文精髓,使人一看就能对全文含义有一个明确的概念,引人入胜,便于记忆。

2.准确:用词应符合医学词语规范,准确表达论文的特定内容,实事求是地反映研究的范围和深度,做到文要切题,题要得体,防止题大文小或用过时词语,例如“肺癌护理”,肺癌治疗可用多种手段,如果此文是关于肺癌化疗期间预防化疗药物反应的护理,用此命题就显得题目过大,不够具体和准确。又如乙肝表面抗原在国际文献检索中已普遍用hbsag表示,再用“澳抗”就不够适宜。

3.新颖:题目一定要有特色和新意,不落俗套,避免与已有文献的题目雷同,亦能引起编辑和读者的注意。例如“白血病化疗的护理”,白血病化疗已形成常规,缺乏新颖性,而文章观察的内容是有关白血病化疗期间出现细胞溶解综合征的护理,如改为:“白血病化疗期间出现细胞溶解综合征的护理”,则较为明确、新颖。

4.精练:标题用词应力求简短精练,一般不超过20个字,切忌冗长繁杂,用词要字斟句酌,尽量省去一些非特定词,如“的观察”、“的研究”等,不需写成有主语、谓语、宾语的完整句型。但也不应过于笼统,过于简短,例如"中医护理”,题目虽短,却不能反映文章主题。文题尽量不用标点符号。题中数字,应尽量用阿拉伯数字表示。但不包括作为形容词或名词的数字,例如“十二指肠”的“十二”不能改用阿拉伯数字。

5.基本格式:文题应居中书写,一般不设副文题,确有必要设时可用破折号与主题分开,亦应居中书写。长标题需回行时应注意词或词组的完整,并居中书写,使之匀称美观。

二、署名

1.单位署名:单位一般指作者从事本文工作时的单位。单位署名应标明所在省市的全称,便于编辑、读者与作者进行联系。单位署名的数量一般不超3个,署名位置应居文题之下,作者署名之前,居中书写,并与作者署名之间留空一格。单位名称前还应标明邮政编码。

2.作者署名:作者署名必须遵守科学道德,实事求是,署名不仅是一种荣誉,更重要的是表示对文章内容负责。论文作者一般指下列人员:(l)课题的提出者及设计者;(2)课题研究的主要执行者;(3)进行资料收集并做统计处理的人员;(4)论文的主要撰写和修改者;(5)对论文主要内容能承担全部责任,并能给予全面解释和答辩的人员。

3.署名注意事项:(l)每篇文章作者署名数量一般不超过6个人,并以参加主要工作者为限;(2)作者署名顺序,视其在工作中贡献的大小而定。通常第一作者应是研究工作的主要设计、执行及论文的主要撰写人。署名时不应搞无劳挂名或照顾关系。当作者署名顺序有异议时,应征得主要作者的同意方可改动。指导者一般列于最后,或在文末注上“致谢”,但均需征得本人同意;(3)在之前,参加研究者如已调往其他单位(如进修人员等),可在署名末尾右上角加注符号,并在同页脚注中说明;(4)署名必须用真名.不得用化名、笔名和假名,以示文责自负,如为集体成果,应在文末参考文献之前,写上执笔人或整理者姓名,便于读者咨询和联系。

三、内容提要

提要一般置于正文之前,主要作用是提供信息,便于读者在最短的时间内对论文内容做大致的了解,以决定有无必要阅读全文,同时也便于进行文献检索。 第一范文 网diyifanwen.com整理该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