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合同实用13篇

注销合同

篇1

身份 证 :

买方(下称乙方):

身份 证 :

乙方向甲方购买坐落于 房屋壹套,双

方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合同编号:号,现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合同和房屋的标明)

一、甲、乙双方自愿解除上述房屋的买卖合同。《-----------(合同解除)

二、自双方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买卖合同即终止,双方之间就买卖合同的争

议全部解决。甲方收回出售给乙方的上述房屋,该房屋的产权即与乙方无关。

《-----------(声明房屋与乙方无关)

三、双方对退还已付房款办法已达成一致意见,具体如下:《-----------(合同 中关于款项的处理)

1、乙方已缴付楼款/元(不包含交予中介

定金)。

2、乙方已缴款项自动转为甲方借款,以双方商定利息从借款之日起计

息,不计复利。

3、甲方还款事宜另行约定。

四、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提交办理解除按揭贷款协议、解

除买卖合同、注销抵押登记等事宜所需要的全部资料,并配合甲方办妥上述事宜, 若乙方不能按时提交相关资料或提交资料欠缺、不合格或拒绝配合办理的,甲方 有权暂缓推还乙方所有款项。《-----------(关于合同已进行部分的退回处理)

五、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生效后,双方之间就买卖合同的争议全部解决。任

何一方均不对另一方主张买卖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买卖合同相关的权利。

《-----------(再次声明签订合同无效,双方不再对合同提出主张权利) 六、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为一式叁份,甲方执 贰 份,乙

方执 壹 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声明该协议签订份数,声明法律 效力)

甲方:乙方:

身份 证 : 身份 证 :

年月日

注销购房合同范文二

解除购房合同通知书

致:沧州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先生/女士:

本人与贵公司做为双方当事人于20xx年1月5日签订了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第八条“交付期限”约定贵公司(作为房屋出卖人)应当在20xx年4月30日前向本人交付合同项下的房屋(泰大国际家居博览中心2#楼4层 号和 号房),但截至20xx年月 日,贵公司不能向我交付房屋。依据本合同第九条规定,贵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须承担违约责任。现本人正式函告贵公司:

1、本人与贵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自贵公司接到此函之日起解除。

2、请贵公司于本通知函送达之日起日内退还本人已付的全部房款及相应的违约金,逾期则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退款之日止。

3、对于贵公司在合同中附加的显失公平的条款及《合同补充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制式合同的有关规定,均属无效条款。

如果贵方拒绝我方的要求,我方将启动法律程序并采用媒体曝光等方式,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请贵公司及时处理!

业主签名: 业主电话:

20xx年月 日

注销购房合同范文三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于年,原所签订的期为年月日至 年 月日止。现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均表示同意提前解除该租赁合同,已达成以下协议: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双方于年 月 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 年 月 日因乙方拖欠房屋租金过多而提前解除。截止到此,乙方所欠的租金为。

二、乙方在办理合同解除前,自愿退出该租赁房屋,并核算清所欠甲方的所有应缴费用,如租金、管理费、水电费等。

四、乙方在办理合同解除后,退还房屋给甲方时,原有水、电及消防等设备等应该保持正常,乙方不得损坏屋内设施和原有装修,损坏应照价赔偿。

五、办理合同解除后,乙方应缴清所欠甲方的一切应缴费用,若乙方未能在合同解除后30日内缴清所有欠款的,甲方每月按全部欠款的5%加收滞纳金。

六、如因乙方未能按约定期限办理完退房手续,给甲方造成任何损失的,甲方有权用向乙方要求赔偿。七、鉴于甲、乙双方的合作关系,甲方同意在双方解除合同后,给予乙方不超过天的搬迁及清理时间。如乙方不按时退场的,每逾一天,需向甲方支付 元的违约金。

八、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后,有关甲、乙双方的租赁关系结束,但不影响《房屋租赁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九、乙方退租后,产生的任何损失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乙方退租前,产生的任何损失和经营风险由乙方自己承担责任。

十、在执行本解除协议过程中如产生争议,甲方与乙方应尽力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通过仲裁裁决。

十一、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篇2

1)名称(品名)、型号、品种等表述应完整规范,不要用简称。

2)规格应明确相应的技术指标,如成分、含量、纯度、大小、长度、粗细。

3)花色,如红、黄、白要表述清楚。

4)供货的数量要清楚、准确;计量单位应当规范,一般采用公制计量。

2、应注意对货物质量标准进行明确约定

——作为销售方,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及货物特性将质量标准与需方约定明确:

1)如参照国家、行业相关标准等应在中明确约定标准的名称。

2)如果是参照企业标准,应注意该企业标准应为已依法备案。

3)凭样品买卖的,双方应对样品进行封存,并可以对样品的质量予以说明。

4)双方对货物质量有特殊要求的,也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3、应注意对货款的支付方式进行明确约定

作为供方,应特别注意在销售合同中对需方货款支付时间、金额(应明确是否为含税价)进行明确约定。建议在合同中约定要求需方支付一定金额预付款或定金(不能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供方才予以发货,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供方收到需方支付的货款全款后发货。

4、应注意对质量检验时限进行明确约定

为保障供方的合理利益,一般应在销售合同中对需方进行产品检验的时间进行限制规定,即在限定时间内如需方未提出质量问题,则视为检验合格。同时,在机械设备的销售中,同时建议约定需方在质量检验(验收)合格之前,不得使用产品,否则,视为验收合格,供方对此后的质量问题不再承担责任。

5、应注意对违约责任进行明确约定

1)延期付款责任:作为供方,应在合同中明确需方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同时还应根据供货情况对需方货款的支付进程、期限等进行必要的控制,如发生需方货款迟延支付、差额支付等情况,应视情况追究其违约责任,减低风险。

篇3

误区一:经销合同签定与否并不是很重要。

持有这种认识是大多中小型商家,在我访谈的时候有些商家始终没有找到2004年的经销合同,而且也没有什么担心。为什么存在这样的状况?

某快速消费品区域经销商解释:

1、销合同没有什么大的变化,与去年的相差无几。

2、销合同中唯一重要的就是年度任务和年终扣点,这个我们早就牢记于心了。

3、经销合同中其他的条款无非就是促销政策和价格保护,这些也是说说,还不是看最后的实际情况,呵呵。

4、毕竟市场是活的,销售天天在变化,如果要把很多事情提前确定下来那也不现实也没这个必要。

5、我们双方合作快三年了也没什么大问题,我相信厂家,毕竟是大品牌嘛,不会骗我们这些小商家的。

听完这位商家的解释后,我就问商家

1、万一厂家年终给返利的时候要你出示合同,否则不兑现,你怎么办呢?

2、日常促销活动厂家不给你执行,你还能怎么样?

商家不知从何处回答,愣了半天才说“应该不会吧……”

厂家分公司对这个问题的解释:

1、们经销合同大多就是让业务员去和商家签的,一般只要签字了拿回来我们也不怎么细看。

2、般也没有商家对经销合同有异议,所以签定经销合同很顺利。

3、经销合同上面也没什么重要的,就是年度销售任务和扣点可能重要些,但是年终核算的时候也不需要商家拿出合同来核对,财务都有底。

听完这位销售主管的解释后,我就问“厂家这么做,商家会吃亏吗?”他笑而不答。

误区二:经销合同中没有全部直接利益回报的条款很正常。

这方面应该说在一定的层面上是正常合理的,因为很多销售政策的推出的确与当时市场动态变化有很大的关联,所以很难提前确定下来。另外一个方面就是厂商为了相互保守秘密,在某些敏感的年度销售任务和扣点以及促销费用方面都喜欢秘密操作,所以当然不能与经销合同来共存了。商家也是把这个方面的书面资料牢牢牵挂于心,经常与厂家沟通和申请。在日常销售工作中,临时促销政策都是由厂家业务人员口头告知,商价再选择是否参与,至于这些销售政策到底该谁享受还是由厂家来确定。当然销售政策结束日期也是由厂家来确定,比如常常被告知畅销或促销产品缺货就是非常鲜明的例子,至于这个中存在哪些违规操作和个人存货,厂商都是知道的。

误区三:经销合同可以持续签定多份,只要保证日常促销政策就好了。

经销合同可以续签多份在厂商合作过程中很普遍,大多是在某特定阶段厂家为激励经销商而推出的临时促销政策,最核心的也就是价格调整和利益补偿。但这些促销政策的推出都是厂家自身在权衡考虑并立足为自身品牌服务后主观推出的,经销商没有发言权,只能被动享受。而且这些政策操作过程中有很多是暗箱操作,没有统一规律性。所以相比较来说,促销政策不是经销合同的补充内容,因为没有双方的协商。这样所谓的多份经销合同也只能是很多经销商的奢望。

经销合同中的几个陷阱

这个方面的问题笔者针对一些普遍问题咨询相关法律专业人员,给我的警醒很大,希望各位经销商能注意经销合同中相关法律依据,这样才能识破一些经销合同中的陷阱,保证自身利益不受损失。

陷阱一:警惕模糊销售政策

我们经常在经销合同中能发现譬如“款到3日发货”、“销售不畅可退货”、“乙方铺货率在45%以上者,广告、促销由甲方负责”等字眼,大多经销商在签定经销合同是满心欢喜,普遍认为这些政策能充分保证自身的利益,其实刚好完全相反,一般厂商也最容易在这些方面出现纠纷。如果商家真因销售不畅而要求退货,厂家则会深究销售不畅的原因,而且很容易将产品销售不畅的原因归咎于商家,以致商家不能退货或者是少退货。而“铺货率在45%以是”这一概念也很模糊,这里的问题出在铺货面的界定上。铺货率以哪类店为标准在合同中没有明确。以上两点都没有明确的规定,都可以照自己的理解去解释,这样的合同一旦出现问题,就容易造成双方的纠缠不清。还有款到三日发货到底是以经销商打髋日期开始为准还是以厂家收到或核算后商家货款的日期为准呢?所以应该在签订合同时将这些内容明确化、具体化。比如说,“销售不畅”的具体界定、退货的数量是全退还是按百分比来退等等。当然大多知名品牌的操作还是在按照商家的理解正规执行,但是经销商还是应该注意最好把这些明确化。

陷阱二:注意口头承诺

在厂商合作过程中最根本的就是双方信誉的保证,所以可以说随意承诺是销售环节中的大忌。很多商家会经常遇到过厂家的口头承诺兑现不了的情况,像一些促销费、宣传费、广告费、进店费、年终返利等,当时一口答应下来的,后来就“缩水”了,不是不给,就是少给。按照法律专业人员的解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十三条规定“合同以要约、承诺为订立方式”,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第二十二条规定:“承诺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这样口头承诺其实也是承诺的一种形式,只是由于这其中可变的因素过多,所以法律上很难支持。这样我们最好就是“空口无凭,立字为据”,只要厂家口头承诺了,商家要紧抓时机,现场辅以笔录、签字、印章。对口头承诺书面处理是一种方式,但有些口头承诺商家可选择即时兑现,例如说,厂家口承诺提5万元的货返给2000元促销费,那么打货款时商家就可以选择把促销费从货款中扣出。

陷阱三:谨防虚假欺骗

经销合同欺诈手法简直五花八门,许多劣质厂家“玩的就是合同”,因为很多商家缺少法律知识,所以有时某些经销合同操作本身存在很多违规操作的,这样这些经销合同本身就很难受法律保护,那就只有损失商家的利益了。最普遍的有下面三个方面:

1、某些不规范的厂家在取得商家信任后,利用经销合同向商家预收一定预付款或市场保证金后,只发少量货物,蓄意骗取全部货款。

2、厂家利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不明,比如规格、型号、标准等模糊不清,通常只是口头约定,故意在成交时以小充大,以次充好,以廉充优,以旧充新借以达到行骗目的。

3、有些厂家把商家货款骗到手后,以货款作为股份注册成新公司,立即擅自变更公司地址、隶属关系,企业字号等,摇身一变成为新的公司,而在原单位留下破烂不堪的门面来与商家周旋,展开游击战,任你腿跑断,就是避而不见,通过这种办法将商家拖垮而达到目的。

4、利用商家法律素质低,以签订合同的合法形式进行欺骗,骗取货款、定金等。 比如某些厂家与商家签订经销合同,商家付给厂家5万元定金和首期20万货款并约定到厂家所在地仲裁机构仲裁,结果因为地方保护主义商家25万被厂家骗走。

在经销合同中商家要想避免上当受骗,签约前一定要搞清厂家的基本情况,比如签约目的、经营资格、资信情况及履约,切勿盲目签约履约。

经销合同的正确签定

经销合同是厂商为确保产品经销的实现而设立的彼此间的权利和义务。通常来说合同需要建立在当事人双方协议的基础之上,是当事人双方自由选择的结果。那么到底商家到底应该与厂家怎样正确签定经销合同呢?

明确经销合同中应该包含的内容

一般来说在经销合同中应该包括以下十个方面内容:

1、授权与认可:包含经销方式是代理还是分销或经销和销售产品类别以及销售区域等其他规定。

2、销售任务:包含销售日期以及期间内的年度和月度销售任务,商家评价和奖励。

3、订货和付款:包括订货和送货的方式以及费用承担,付款方式和日期以及贴息,换货和退货。

4、价格和市场保护:价格制定权和调价认库补差,窜货和管理办法,市场价格保证金。

5、广告宣传:门头和展台(专柜,陈列)设计以及制造费用,广告费用,促销宣传品的发放和费用。

6、知识产权:注册商标所有权和商标协议管理办法。

7、技术服务:保修日期和保修责任人。

8、协议期限:生效日期和协议延续条件,协议失效的违规操作。

9、协议争议和解决:争议解决期限和仲裁或法律申诉地点。

10、其他事宜:协议份数和持有方,补充协议的认可,未尽事宜。

厂家制定的格式合同

现在大多厂商签定的合同都是由厂家制定的格式合同。格式合同是由厂家向所有商家提出并规定厂商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不得加以改变的接受或拒绝的合同,它具有完整、固定的具体内容。这种合同的特殊性在于它不是由厂商协商订立的,而是由厂家单独订立,然后向商家发出要约,根据“订不订由你”原则试图把其合同条款加给商家,商家对合同的全部条款只能接受或拒绝,不存在协议修改或变更的余地。问题在于,格式合同是由厂家单独订立的,合同的条款只体现了厂家的意思,是以维护厂家的利益为出发点的,难以自觉做到将厂家与商家利益进行公正合理的平衡。厂家具有雄厚的财力、最好的法律服务和订立合同条款的优势,而经销商势单力薄,缺乏必要的知识和经验,属于合同的弱方,对于厂家为维护自身利益而精心制订的格式合同,一个普通商家是很难真实了解合同中所表达厂家的真正意图,即便认为合同损害了他的利益到法院去起诉,他也难与经营者相抗衡。至于采取哪种措施才能有效地保护格式合同中的商家利益,商家可选择在未尽事宜或补充协议中来做自己说明。

经销合同签定中需要坚持几个原则

在经销合同的签定中商家应注意把握以下五个原则来签定,这样可以充分有利的保证商家利益:

原则一:签订合同前,要对一切合同条款都执怀疑态度,然后再一条条地解题,直到没有疑问为止。总的来说,商家应尽量与那些正规的大企业合作,少与那些弱势品牌合作。

原则二:法律中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这就是说在商家与厂家业务人员打交道的过程中,对临时签定的合同要加盖法人公章后才确切受到法律保护。

篇4

一、加强学习,增强法律意识

企业购销合同的签订要经过许多环节、多个职能部门,大多数的企业都认识到法律审查的重要性,但是还未意识到经济技术等问题也与法律风险相关联,如果对经济技术方面的条款审查力度不够,这就会成为合同纠纷发生的导火线,成为法律的风险源。因此企业不仅要加强制度的建设,为合同风险的产生提供防范措施及相关保障,还需要每个参与合同签订的负责人加强对法律的学习,增强相关负责人员的法律意识,相互配合,才能将购销合同中的法律风险控制落到实处。

二、建立企业购销合同管理体系

企业建设不仅要增强法律意识,还要建立相关的购销合同管理体系,首先要明确合同的管理机构,大中型企业可以让法律事务机构作为统一的合同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进行管理;小型的企业可指定具体的综合部门负责合同管理,视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在管理的体制上要结合统一与专项管理的形式,由企业的法律事务机构统一负责合同的管理,企业中有合同业务的部门视情况设专职或兼职人员专项管理合同。企业的法律事务机构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自身情况制定购销合同管理制度,包括合同的归口档、授权委托、审查及公证、专用章管理等制度的明确制定。

其次要明确企业购销合同管理机构及人员的相关职责,对合同管理机构来说,需要制定具体合同管理制度,宣传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总结并推广合同管理的经验,还需定期审查合同,防止不完善的合同出现,监督并检查有关部门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情况,定期汇报,及时制止单位或个人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还要代表企业参与合同纠纷的调解或诉讼活动。从合同管理人员的职责来说,需要协助依法签订合同,参加重大合同谈判与签订,检查合同履行的情况,协助处理合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然后要对企业购销合同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监督检查合同法及相关法规以及合同管理制度在企业中执行的情况,对违反制度的行为及时制止,出现的新问题及时分析,不断改进并完善相关管理体系。还要对签订并履行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防止发生合同纠纷,使合同的履约率提高,这就需要企业中的法律顾问对购销合同的签订严格把关,在合同生效后,及时检查履行的情况,发现合同不能及时履行,要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让损失减小到最低程度,并按照法规追究违约者责任,遇到合同发生纠纷,企业的法律事务机构需及时提出解决方案,协同有关业务部门处理,对纠纷的解决情况跟踪调查,一旦发现损害到企业的合法权益时,必须严令禁止,以此来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建设企业购销合同管理承担的法律风险

企业购销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涉及到所需承担的法律风险,一旦发生人事纠纷,不仅涉及的法律难点多,而且如果不能妥善解决,关系着企业的信誉,并将严重影响到企业的发展和交易安全,这就要做到企业购货方在合同中需制定明确的条款来防止企业违约,增加违约解决的概率,提高违约的成本,重视企业的长期利益。

1.关系到企业信誉。企业购销合同是否及时履行,关系着企业良好的信誉,能使企业获得优质的产品或者得到相关折扣,目前很多企业间存在着相互拖欠货款,占用对方资金的情况,这势必会严重影响到合作企业的积极性,影响签订合同双方企业的合作关系,甚至影响到违约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如果企业不讲信誉,不能按时实施购销合同,不以诚信为本经营,其生命将是有限的,有的企业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打击竞争对手,这会对其信誉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因此企业在签订产品购销合同时由购货方自行拟订合同文本,方便条款的协商修改,也不会掉入对方的法律陷阱。首先采购人员在合同中要写明产品的正确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等详细的产品情况,在质量技术标准上要求供方提品质量保证期限,如果在保证期内发现质量问题,供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还需要制订提货地点、运输方式和费用承担,若由供方选择不合理的方式而造成的损失则承担赔偿责任。除此之外还要写明产品的合理损耗和计算方式,产品的包装标准及包装物的供应、回收,还需注明产品的验收标准、和提出异议的期限等等。合同的结算方式及期限尤为重要,还可另立担保合同,保证合同实施的顺利进行。

2.人事纠纷。企业购销合同的签订中难免会遇到人事纠纷,这就需要采购人员在合同制订中详细标明供方的违约责任,供方不能按时交货的需要承担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法律后果。在合同的制定前企业购货方就要针对交易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后果及细节考虑详尽并反映在合同中,在合同中要尽量明确地约定其违约责任,对供方的具体情况进行严格制度化管理,最大限度地控制其信用风险,这不仅使合同公平有效,还能为企业提供最佳的风险防范措施。同时依靠对供方信用额度的评定,在交易过程中实现决策科学化,以此来规范企业和供方间的信用关系,减少风险。制订合同时要明确表示供方所交产品不符合约定的就要在我方同意利用的基础上按质论价,不能利用的供方则需负责包换,且承担退货等费用,若供方逾期交货,则要在合同中写明逾期一天需向我方交具体数目的违约金,并承担损失。如果合同中没有事先约定违约责任,在事后出现逾期不交货、产品不合格等相关情形时,若对其进行索赔,还必须向法院提交损失额度等一系列证据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而如果在合同中约定好违约金的适合比例,便可直接成为适用依据,省去索赔时的各种麻烦。遇到要解决合同纠纷的问题,就要在合同产生争议时采用仲裁和诉讼的解决方案,在不违反法规的前提下,要尽量选择熟悉的或仲裁机构,为保护合法利益争取有利因素。

四、总结

企业购销合同的管理中企业购货人员对购销合同的制定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它不再是简单的要约、签约等内容,而是全方位科学的管理,企业如果能对购销合同的实施进行有效的管理,这将为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增加经济效益产生巨大的推动力,企业全面的质量管理能使企业产品质量有根本性保障,企业全程的购销合同管理则可以让企业的经营水平再上一个新台阶。

参考文献:

[1]杜建玲.浅谈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有关问题[A].土木建筑学术文库(第14卷)[C].2010.

[2]黄建新.把握好合同管理中的索赔[A].跨越发展:七省市第十届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优秀论文集[C].2010.

[3]姚.近20个地方有合同管理新规[N].法制日报,2011.

篇5

2. 该公证书是否应当撤销?

二、合同是否有效?

(一)合同生效及无效的相关规定

1.《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2.结论

根据《民法通则》以上关于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法人在终止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法人只有在被撤销、被宣告破产、解散时才终止。根据1999年修正的《公司法》,公司的解散中并未提及吊销营业执照。虽然2006年修正的《公司法》中将吊销营业执照认定为公司解散事由,但2002年应当适用1999年修正的《公司法》。故,该公司不能根据《公司法》认定为解散,也不能根据《民法通则》认定为终止。

综上,2002年时,针对被吊销营业执照且未进入清算程序的公司,法律并未明确提及其性质,也并未认定法人终止。根据《民法通则》对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未终止的企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故,2002年时,该公司在被吊销营业执照期间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四)结论

根据上述规定及论述,被吊销营业执照但未进入清算程序的公司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其与承租人共同签订租赁合同时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也未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认为该合同有效。

三、公证书是否需要撤销?

(一)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1982年4月13日)

第十八条 公证员必须审查当事人的身份和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能力;审查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实和文书以及有关文件是否真实、合法。

2.《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试行) 》(1991年4月1日实施)

第五十七条 受理复议的司法行政机关复议后,应按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复议决定:

(一)公证书正确的,维持原公证书。

(二)公证书内容正确,仅表述不当的,应当责成原公证处收回公证书更正后重新发给当事人;不能收回的,另行制发补充性的公证书。

(三)公证书内不真实或违反法律、社会公共利益的,撤销公证书。

(四)违反公证程序的,责成公证处补充必要的手续;无法补充或严重违反公证程序的,撤销公证书。

被撤销的公证书应当收回,不能收回的,应公告撤销。

对已经发往域外使用的公证书的撤销或更正,按司法部的有关规定备案。

(二)结论

篇6

一、汽车经销商的定义及与生产商的关系

汽车经销商,一般是指经生产厂商授权的从事汽车销售和相关服务的现代汽车流通企业,起着连接汽车生产商与终端消费者桥梁的作用。“汽车品牌经销商是指经汽车供应商授权、按汽车品牌销售方式从事汽车销售和服务活动的企业。”① 在国外一些国家,如美国,对于汽车经销商有类似的定义;“根据特许授权协议从事销售、交易及附加服务的公司”。②

经销商与商是不同的法律概念,是指被人或委托人授予商以“销售商品的权”,在销售权限内商委托人搜集订单、销售以及办理销售有关事务。与经销主要有以下几点区别:(1)的双方是一种关系,而经销双方则是一种买卖关系;(2)是以委托人即厂商的名义销售,签订销售合同,而经销商则以自己的名义从事销售;(3)商的收入是佣金收入,而经销商的收入则是商品买卖的差价收入;(4)从法律关系上讲,行为即委托人行为,商与第三人之间在授权范围内发生的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归于委托人(供货商),而经销商与用户之间发生的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须由其自己承担。两者的区别主要在有没有涉及商品所有权上。只是在买卖双方之间起到媒介作用,组成交易,从中赚取佣金。而经销是对所经营的商品有产权的独立经营。

由此可见,汽车经销商和生产商之间一般是受双方签订的许可经销协议约束的合同法律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合同约定而定,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实际上,双方的谈判地位远未达到平等的程度,如在美国,1955年底和1956年初,国会将经销商对强势汽车制造商的抱怨举行听证会,这些抱怨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强迫经销商订货,否则就解除他们的特许合同。之后,美国1956年出台《联邦汽车经销商特许法》并在其后对其进行了修订。另外,早在1917年,美国就已经成立了全国汽车经销商协会(NADA)代表经销商与生产商进行谈判。③ 此后,尽管仍有斗争,但是美国汽车制造商和经销商的关系有了相当的改善。经销商的权利首先受到NADA的保护。而且,随着经销商集团的发展壮大,他们已经具备了和汽车制造商讨价还价的资本。美国的汽车经销商同医生、会计师、公众安全等职业一样是受国家控制的职业之一,汽车经销商取得特许经营权是由地方政府批准的,至少在合同表面上,汽车制造商和经销商的关系是平等的。这一点,与中国汽车生产商利用强势的谈判地位要求国内经销商接受“不平等”的经销合同是不同的。①

中国的汽车生产商理解了汽车生产商与经销商的这种关系的演变趋势,才能更好地分析和防范如下与经销商进行交易时的各种法律风险。

二、经销协议

汽车生产商与经销商之间的经销协议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全面梳理分析其中可能的法律风险,对于保护中国汽车生产商的法律权利至关重要。

风险一:经销范围约定不明确

对于许可经销商销售的车型、地域范围应该有明确的约定,并不应出现价格承诺的约定。如在2005年底,日本日产公司突然宣布终止于英国NUK公司长达21年的合作关系。在此之前,NUK公司主要经营Nissan汽车在英国境内的进口与分销协议。NUK公司指责日产汽车对英国消费者实施价格歧视,其向NUK公司提供的一款汽车价格远远高于德国、荷兰和比利时。最后双方诉诸法律,法院裁决NUK公司丧失Nissan汽车的独家经销权。此案例中,由于日产公司与NUK的经销协议只是约定英国市场,并未对NUK有价格承诺(如不高于其他市场),最终NUK丧失独家经销权。

风险二:排他经销的约定

案例:2005年1月,一家中国汽车生产商A与以色列一家经销商签B订经销协议,约定该经销商为A公司在以色列独家经销商。中国的汽车生产商进入海外市场的时间不长,为突破空白市场,寻找当地强势经销商,有时会选择排他经销的方式。比如中国汽车生产商在当地的汽车销售和服务只能通过该经销商而不得选择其他任何的经销商。这种方式带来的问题是在于过分依赖一家经销商,导致定价及谈判地位下降。因此,经销的方式应尽量避免排他的约定。

风险三:经销协议终止不可控

对于经销协议未约定明确的期限的情况并不常见,对于分销的协议的终止的规定不够明确的情况却时有发生。案例:同以上风险二案例,2005年1月,A公司与以色列一家经销商B签订经销协议,约定该经销商为A公司在以色列独家经销商。合同初期18个月,以后每三年A公司对其经销评审一次,只要该经销商的经销业绩符合合同约定则延长一次。合同初期18个月,即2005年1月至2006年7月,之后A公司与该经销商合同延长三年,即合同期限至2009年7月。在2008年,该经销商发生人事变故,该公司的主要经营者离开公司,A公司的业务拓展受到很大影响,A公司欲解除该经销协议。

法律分析:依照该合同规定,合同已延期至2009年7月,A公司无权随时解除合同,经销商人事变动并不构成根本违约之行为,亦不能成为A公司终止合同的理由。即使A公司对该经销商的行为不满意,也只能至2009年7月才能对其进行评审,不同意延长合同,才可终止合同,但A公司须找出该经销商履约不符合约定的证据。

因此,首选经销协议中添加合同解除与终止条款,明确规定A公司有随时解除和终止合同的权利,以控制风险。其次是规定经销的期限,一般为一年,杜绝无期限经销协议。

三、商标权

近年来,随着越来越多的中国汽车产品走向国际市场,国外商家通过抢注中国企业商标专利,人为制造知识产权贸易壁垒,进而遏制对手进入本国市场的情况屡见不鲜。中国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在智利市场遭遇的商标抢注,“JAC”、“瑞风”和江淮乘用车的五角形图形标志均被新加坡一公司抢注。比亚迪、长城、吉利等汽车品牌也曾遭遇类似的抢注事件。② 这其中很大一部分抢注的情况是中国汽车生产商在国外合作的经销商所为,确实值得重视。例如,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出口卡车产品到菲律宾销售,当地的经销商在销售一段时间后,私自向当地商标局申请注册福田的商标,后被福田法律事务部的律师发现,立即送达律师函至该经销商,要求其终止申请行为。原来福田公司已经在当地申请并成功注册了该商标,只是该经销商尚不知悉相关情况擅自向商标局提起申请。这也警示我们不仅要提早完成在目标国家的商标注册,也有必要在与经销商的合作协议中添加相应的约束条款,严格限制经销商私自申请注册所销售汽车商标的行为,特别是对于在销售国尚未申请注册商标既已经开始销售的情况,经销商是当地最早接触也是最熟知所销售的汽车商标的公司,特别需对经销商可能的抢注行为进行严格约束和限制。

企业的商标在被恶意抢注时,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抢注”是指抢先注册的意思,但并不是说有“抢注”行为就会被授予,一般情况下,申请人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由此可见,这一条的出发点在于反对不正当竞争,因此中国汽车生产商要是针对恶意抢注提出异议,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着手:收集对方属于恶意抢注的证据;收集材料证明企业品牌的影响力;证明注册人与企业存在利益关系。

四、汽车销售金融业务

由于汽车经销商普遍资金实力有限,为了扩大销售,增加库存,汽车经销商往往需要银行的资金支持。汽车金融贷款业务的主要特点以及优点就在于经销商利用汽车生产厂商的资信优势,由合作银行给予经销商金融支持,增加经销商库存,实现经销商销售,达到各方共盈的最终目标。汽车销售金融业务的方式有分期付款,融资租赁方式,银行消费信贷等。其中,汽车生产商提供担保帮助经销商获得银行贷款的经销商融资业务,给汽车销售带来资金和经营便利的同时,也存在不少风险。如何规范这一业务的运行,发挥它的本来优势,规避法律风险,这是汽车厂商需要关注的。

经销商融资业务是指为促进汽车生产厂商产品的销售,提高经销商经营汽车生产商系列产品的积极性,利用汽车生产商的知名度和企业实力,联合并推进相关金融机构为经营该公司产品的经销商提供经营资金支持,而推行的一种由“汽车生产商、合作银行、汽车经销商”三方相互合作的金融服务模式。这种模式下,汽车生产商是作为银行放贷的担保方,承担经销商不能按期还贷的担保风险。

为有效防范汽车生产商的法律风险,可以采取以下应对的措施:首先,限定经销商预付款的比例,比如不低于总合同款的25%;其次,汽车生产商在提供担保后需要与银行协调,由汽车生产商队车辆权证进行管理,在经销商按期分批还款后,再发放给经销商。这是应对汽车生产商对于直接向银行提供担保的所带来风险的最有效的方式。另外,还需要控制该种融资方式的期限,一般不宜过长,比如控制在一年以内。

五、商业欺诈

境外汽车销售跨国界的特点使得汽车生产商往往通过中间经销商进行销售,并不与最终的终端买方客户联系和接触,这就必须对中间经销商的资质和诚信有深入的调查和把握。

案例: 中国A公司通过香港中间经销商B进行产品出易,B公司一直声称是日本C公司的商,代表C公司与A公司签订贸易合同。此后,双方先后签订了多份货物买卖合同,交易金额逐渐扩大,B 公司均能如期支付到期款项。在最近一次交易中,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出运了全部货物,B公司收货后向A公司签发了收货单,支付方式为到货后90天付款。但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出运了全部货物,B公司却以C企业资金紧张为由拒绝支付全部货款,A公司多次催收未果。后经调查发现,香港B公司根本无权C公司签订贸易合同,但是由于A公司疏忽大意,过于轻信才导致自身上百万美元的损失。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合同一方出于各种原因不能亲自签订合同,需要委托人签署和履行的情况非常常见,且被法律所允许,但代订此类合同的最重要条件是权的有效性。本案涉及的合同就是合同签署方B公司根本没有权而签订的合同,因相关权未能得到被人C公司的事后追认,相关合同不能对C公司产生法律效力,因而产生的责任就应该由行为人B公司承担。出口商A的损失只 能要求香港公司B进行赔偿,然而B公司只是香港的一家“皮包公司”,出口商损失得到弥补的可能性微乎其微。所以,出口商在参与国际交易中,应该严格审查签约人的法律主体资格,如果遇人签约,则一定要审验人的授权,审核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以确定人的主体资格。

除此之外,汽车出口商还应第一经销商的财务状况、合同管理、以往涉案情况等方面进行调查,特别是反商业贿赂的合规要求方面,可以委托第三方调查机构进行尽职的调查。

参考文献:

[1] 喻昌运.汽车品牌销售授权经营合同法律特征辨析[J].消费导刊,2007,(12):23-26.

[2] 孟煦.奇瑞汽车公司与经销商关系优化研究[D].大连:大连海事大学管理学院,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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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上述第一至三种的情形,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处以30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并可追究企业主管部门的责任;对上述第四中情形,清算组不依照本法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第五种情形,法无明文规定,可责令改正;对第六种情形,清算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对第七种情形,代表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登记证;对第八种情形,法无明文规定,可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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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部分上市公司为了实现融资、保上市资格、业绩考核等目的,利润造假案例层出不穷,花样百出,如郑百文、银广夏、蓝田股份等。虚增销售收入是公司利润造假的主要手段之一,也是注册会计师审计时应重点关注的方面。

一、 收入作假的主要手段

(一)虚构订单虚构收入

公司通过虚构客户或通过现有客户,按正常销售程序进行假账真做,如伪造销售订单、发运凭证、销售合同,开具销售发票等,人为扩大销售量。尤其利用真实客户虚构收入,存在客户“配合”公司操作收入的可能性,销售订单、发运凭证、销售合同往往真假难辨。

(二)利用与公司无关联的第三方创造销售收入

公司将产品或原材料销售给与其无关联的第三方,再由其关联公司从第三方购回。这样既可增加销售收入,又能避免公司内部收入的合并抵销。第三方与公司虽没关联关系,但能与公司达成私下协议。

(三)对销售期间不恰当分期,调节销售收入

由于会计分期假设的存在,公司披露的会计信息需要有确定的归属期。公司为调节各会计期间的经营业绩,往往对销售期间进行不恰当的分期,提前或延后结账,以达到提前或延后确认收入的目的。

(四)对有附加条件的发出商品全额确认销售收入

通常产品发运是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的的标志之一,但产品发出并不意味着收入能够确认。如附有安装调试义务的商品销售合同。此时安装调试工作是商品销售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尽管商品已发出,但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未必能流入公司,只能将该商品计入“发出商品”,但公司为了增加业绩却在该产品发出时全额确认收入。

(五)对未转移风险和报酬的售后回购交易确认收入

售后回购分两种情况,一是回购价格是按回购时的公允价格确定,此时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已转移,公司可确认收入。二是回购价格固定或是原售价加合理回报,此时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售后回购属于融资交易,不应确认收入。但公司会故意混淆两种类型的售后回购交易,达到创造收入的目的。

(六)在未转移资产控制权的情况下确认收入通常销售方将资产移交给购货方,即转移了资产所有权,就可确认收入。但房屋、土地使用权、股权、车辆等的交易,如未办理交接过户手续,则资产所有权并未转移,相关收入不能确认。公司会在相关资产未转移控制权的情况下,提前确认收入。

二、虚增收入主要审计对策

注册会计师在进行审计时,除了查阅合同、发票、出库单等外,应特别注意以下程序的实施:

(一)询问公司内部人员

询问管理层及其他不同岗位、级别的人员,是注册会计师了解公司及其内部控制环境的一个主要信息来源,可为识别收入作假风险提供不同视角。注册会计师应重点关注如下方面:管理当局的诚信度和能力评价,管理层待遇是否与业绩挂钩,管理层是否遭受异常的压力,关键管理人员尤其是财务人员是否稳定;公司股票市场形势,公司产销形势和季节性特征,公司所在行业状况等。

(二)查阅销售合同、会议记录、内审报告等相关文件

销售合同、会议记录、内审报告等文件,往往能为注册会计师的判断提供不同角度的佐证。要特别关注销售合同对客户有利的非正常条款,如较长的付款期限、不合理的退货条款等。要关注会议记录中内部绩效考核指标的下达、评比等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是否有特殊的销售政策等。要关注内部审计人员对内控的评价等。

(三)进行分析性复核

分析性复核可以通过资料之间的比率或趋势分析,发现资料间的异常关系和项目的意外波动。注册会计师在进行收入审计时,可以选用收入增长率、销售毛利率、销售费用率、销售利润率、应收账款周转率、资产周转率、产品的成本费用结构比等指标进行分析,在横向上将本公司与同行业其他公司的资料进行比较,纵向上将本公司不同时期的资料进行比较。

(四)进行应收账款函证

注册会计师对收入进行审计时,可以结合应收账款函证以确定销售收入的真实性,重点关注大额或账龄较长的应收账款,以前期间函证中有重大差异的应收账款,以及既是供应商又是客户的应收账款,检查应收账款的赊销审批手续。执行该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实施积极式函证,须控制函证的整个过程,并对未回函、询证函被退回、回函确认数与公司账面记录不一致等情况予以特别关注,必要时可考虑予以扩大审计范围。

(五)进行存货监盘

销售行为的发生,必然引起存货数量的变动。公司虚构销售业务,可能根本不涉及存货的流转,所以注册会计师可通过实施存货监盘程序证实公司存货的实存数与账面数是否一致。如果存货的实存数大于账面数,注册会计师应查明有无已确认销售而未发出存货的情形存在,并进一步查明是否为虚假销售。监盘时,注册会计师应获取盘点日前后存货收发及移动的凭证,检查库存记录与会计记录期末截止是否正确。

(六)关注资产负债表日后的退货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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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人为了顺利售出其伪劣商品,在未经注册商标专有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在其生产、销售的伪劣商品上擅自使用他人己经注册的商标,对于此种行为如何处理,理论及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第一种观点认为,在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过程中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均达到起刑点的,应当数罪并罚。其理由是,从犯罪构成要件分析,主观方面,行为人既有假冒商标的故意,又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故意:客观方面既实施了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又实施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既侵犯了国家商标管理制度,又侵犯了国家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因此行为人的行为符合两个独立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当数罪并罚。第二种观点认为,假冒商标的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之间存在着一种法条竞合关系,即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可能同时假冒了他人注册商标或者销售者明知伪劣商品是假冒注册商标的:而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或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也可能同时是那些特定的伪劣商品,此种情况下应当按照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三种观点认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与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之间形成了目的行为与方法行为的牵连关系,理论上应评价为牵连犯,从一重处罚。第四种观点认为,因为行为人采取假冒注册商标的方法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时,实际上是一个以假充真的行为,只是由于这里的以假充真包含了商标上的以假充真和产品质量上的以假充真,所以一行为符合两个犯罪的构成要件,属于想象竞合犯,对这种行为应该从一重处断。

我认为以上观点争议的焦点在于两个方面:一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和假冒商标罪的行为是一个行为还是两个行为。二是,在量刑问题上是选择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重法条处罚还是数罪并罚。当然,第一个问题是解决第二个问题的前提。

关于上述两个问题,我认为应该从不同的阶段进行分析。首先,在生产阶段,生产伪劣产品行为人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并且未经注册商标专有权人的许可,直接将注册商标贴附于其生产的伪劣产品上,比如用附有他人注册商标的专用酒瓶、矿泉水瓶等装自己的劣质酒水,这个过程中使用假冒注册商标和生产伪劣产品的行为是在同时并行在一个行为过程中。因此,我认为在生产阶段,行为人是一个行为同时符合了两个罪名,符合想象竞合犯的特征。在量刑上,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法条处罚,即根据不同的非法经营数额确定法定的量刑幅度,从而判断何罪更重,并且由于行为人在生产伪劣产品的同时还假冒注册商标,这一情节应当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其次,在销售阶段,如果生产者在生产伪劣商品后又自己销售该产品的,根据《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包含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因此在这种行为人既是生产者又是销售者的情况下,行为人仍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想象竞合犯,在量刑上仍是从一重罪处罚。如果行为人不存在生产行为,只是在销售伪劣产品时为了使产品推销出去,而擅自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的,即销售伪劣产品行为与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是两个独立的行为过程时,该怎样定罪量刑呢?比如销售者在自己的化肥中掺杂泥上,进行销售,由于没有知名度销路十分不好,后销售者为拓展销路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贴附于自己的化肥包装袋。我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存在两个行为,一个是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一个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这两个行为并不是合二为一的而是独立的行为过程。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是两个行为触犯了两个罪名,应当是两个罪。但是行为人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目的是销售自己的伪劣产品,因此存在目的行为与手段行为的牵连关系,构成牵连犯。对于牵连犯的处罚,刑法理论界通行的观点是在没有法律明文规定数罪并罚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吸收原则,按照法定刑最重的一罪论处。司法解释也采用了这一标准。但是我认为这种量刑方式并没有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原则。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假冒注册商标罪都是多档法定刑,本文以第一档法定刑为例进行分析。如果行为人的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 20万元的情况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法定刑是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显然,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法定刑更重,按照从一重的处罚原则,行为人将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中量刑。但是如果行为人仅仅假冒了注册商标并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且这些商品是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行为人只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仍按照其法定刑定罪。显而易见,行为人假冒注册商标并且销售伪劣产品与行为人仅假冒注册商标,两者的最高法定刑是相同的。这显然不符合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但是,如果将牵连犯进行数罪并罚,则最高法定刑则会提高到五年。随着现代通过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情况愈加猖撅,社会危害性不断加大,刑法不仅应当在定罪上予以明确,更应在量刑上加大打击力度才能起到一般预防目的。因此,在上述成立牵连犯的情况下,我认为应当数罪并罚以体现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与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关系

实践案例中常发生行为人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同时也是伪劣商品,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如何处理?这在理论界十分具有争议。学者观点基本集中为两类,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的行为触犯了两个法条,且这两个法条之间是普通法条与特殊法条之间的关系,因此行为人应当视为法条竞合犯:另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但是侵害了两个法益应当视为想象竞合犯。要厘清两者之间的关系,就需要我们正确认识法条竞合犯与想象竞合犯之间的关系。法条竞合犯是关于刑法法条之间的关系理论,即立法者基于某种特殊考虑,将一个行为从相关行为中分离出来规定新的罪名,形成普通条款和特殊条款的关系。法条竞合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一个法条的全部内容为另一法条内容的一部分,即重合关系。一种是一法条的部分内容是另一法条的内容的一部分,即交叉关系。第一种情况下法条是完全的包含关系,形成普通条款与特殊条款的关系是无争议因此两者之间是法条竞合的关系。第二种情况下能否构成法条竞合则产生很多争议。在第二种情况下,我认为部分重合的交叉关系是可以构成法条竞合的,但是是需要一定条件的。交叉关系是犯罪构成要件之间的交叉关系,并且要构成普通条款和特殊条款才能成立法条竞合。就本文讨论的情况下,我认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与销售伪劣产品罪并没有法条竞合的关系,因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并不一定是伪劣商品,而伪劣产品也不一定假冒了注册商标。法条竞合关系是法条之间的关系而不是具体的犯罪行为之间的关系。即使在具体案件中行为人采取了以假冒注册商标的手段销售伪劣产品,也只能说明行为人在这个案件中的行为同时侵犯了这两个罪所保护的法益,并不能说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与销售伪劣产品罪这两个法条之间存在交叉关系。因此,这两个法条之间并不存在交叉关系的法条竞合。本文认为一个行为人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同时也是伪劣商品的,是一个犯罪实行行为同时侵害了两个法益,符合想象竞合犯的特征,应当按照想象竞合犯来处理。按照刑法理论学界通论,在量刑时是应按照重法条处罚。

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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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销重心的转变:从关注产品到关注人

早在上世纪50年代初,美国学者尼尔?博登(Neil H Borden)研究发现:产品的销售会受到多种“市场变量”(或称“要素”)的影响,企业在营销过程中要综合考虑这些要素,才能获得最佳的市场营销效果。尼尔?博登将这个“综合考虑多种要素”的过程定义为“市场营销组合”(Marketing mix)。

1960年,杰罗姆?麦卡锡(McCarthy, E., Jerome)在博登提出的12个影响要素的基础上进行了归纳和总结,将它们概括为:产品(Product)、价格(Price)、渠道(Place of distribution)和促销(Promotion)。由于这4类组合要素打头的英文字母都是“P”,故被称为以4P为基础的营销要素组合。后经菲利普?科特勒(Kotler, Philip)等人大力宣传和推广,4P组合的概念逐渐为世人所接受,成为指导企业营销实践的准则。

以4P为核心的营销组合强调:企业在营销中要注重开发产品的功能,产品要有独特的卖点,要把产品质量和满足需求放在首位;企业要根据产品的市场定位、赢利预期和品牌溢价来制定不同的价格策略;要注重经销商的培育和销售网络的建立,通过适当的渠道策略来调动经销商和销售渠道的积极性;通过各种促销措施(如让利、打折、幸运抽奖、累计积分等)来刺激消费者的需求和购买欲望,从而促进消费增长。

4P组合的关注重心是产品,这是特定时代和竞争的产物。随着环境和技术的发展,以4P组合为核心的营销理论在实践(特别是在营销传播实践中)中遇到了一些新的挑战。

20世纪80年代以后,随着社会生产力和商品经济的快速发展,产品市场趋于饱和,竞争日趋激烈,消费者成为企业营销争夺的核心。这时经营者逐渐意识到:如果营销只关心企业自身的商品/产品,那只是“一锤子买卖”;如果将营销的重心放在顾客身上,抓住消费者的心,他/她将会再三光顾你的企业。而以4P组合为中心的营销模式由于过于强调自身的产品,已经不能很好地解决当时营销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于是,营销关注的重心开始发生变化,逐渐从产品转向了人。

1990年,罗伯特?劳特朋(Robert F. Lauteerborn)针对当时市场环境和消费者地位的变化,提出以顾客为中心的4C营销组合理论,即客户(Customer)、成本(Cost)、方便(Convenience)和沟通(Communication)。劳特朋等人认为,在新的市场环境下,营销组合关注的重心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产品,而应该是顾客。企业应更多地关注顾客的需求和欲望(Customer needs and wants),研发消费者需要的产品,关注顾客满足这些需求所要(愿意)付出的成本(Cost to satisfy),提供方便的购买和体验环境(Convenience to buy),并建立良好的信息沟通渠道和交流过程(Communication)(舒尔茨,田纳本,劳特朋,1992*)。以4C为基础的营销组合突破了传统的以产品为中心的思维定式,一经提出,立刻引起强烈反响,成为学术研究和企业实践关注的热点。

到了上世纪90年代后期,由于互联网的普及,电子商务和网络营销应运而生。这时又有学者根据网络媒体双向、互动、开放的特点,提出了所谓“新4C”营销组合理论,即:连接(Connection)、沟通(Communication)、商务(Commerce)和合作(Co-Operation)。新4C组合强调:企业的营销传播活动应以网络为枢纽,借助于更方便、快捷的电子媒体,将企业与顾客连接在一起,在满足客户需求和信息交流的过程中,将企业的营销诉求与顾客的需求“整合”到一起。新4C组合是网络和电子商务发展的产物,它的出现大大地促进了在线购物和网络营销的发展。

随着时展以及市场环境变化,2000年左右舒尔茨(Don E. Schultz)、艾登伯格(Elliott Ettenberg)等人又从不同角度提出了以关联(Relevancy)、反应(Respond)、关系(Relation)和回报(Return)为基础的新营销要素组合,即4R营销组合理论。4R组合强调:企业要多从顾客和消费者的角度去倾听和了解他们的需求,并及时做出反应(制定或修订营销策略)来满足顾客需求,只有这样才有利于市场的壮大和可持续发展;企业要着眼于建立与客户之间长期、稳固的合作关系,让顾客从被动的推销对象转变为企业经营和营销的主动参与者,把单纯的销售转变成一种互利共赢的关系,建立起企业和顾客之间的共存共生关系,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正确处理各类营销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注重实效,在满足客户需求的前提下实现企业的营销价值。

上述理论的发展突破了传统思维和营销组合模式的局限,导致营销关注重心的转变。

4I组合:当代营销传播的发展趋势

在2008年以后,随着以社交网络如facebook、人人网等为代表的社会化媒体的出现,以及以博客、微博、QQ、飞信等新型信息分享和即时通信平台为代表的新媒体技术的发展,人际沟通和社会交往模式被彻底改变,这些变化加速了企业营销策略组合蜕变和演化的进程。企业意识到:营销就是要更多地关注人,关注顾客的沟通方式、兴趣、行为及其变化趋势,顺势而为之。

在当今的媒体环境下,说教性的宣传没人听了,单调、乏味、强制推出式的广告没人看了,请人做“托儿”、制造假“口碑”、自吹自擂的传播很难再有人相信了。轻松、娱乐化的内容在网上大行其道。聪明的企业敏锐地捕捉到了这一趋势背后所隐藏的商业价值,开始利用这些特点展开网络营销,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在社会化媒体时代,营销传播的方式和规律变了,传统以产品(或品牌)为中心的营销传播方法,逐渐被一些轻松、幽默、公众喜闻乐见的方法所取代。企业开始以趣味性、娱乐性或知识性的话题来引发公众的关注;以有利于大众的方式来引导顾客对产品的渴望;以新颖的思想、题材、方法吸引眼球,引发共鸣。营销信息的传播方式不再是单一地由企业斥巨资购买话语权、以广告方式去告诉消费者,而是变成了“化营销为娱乐”,“让大家告诉大家”,“使受众自发成为活动的参与者或信息传播者”、“让广告或产品特点变成口碑,让消费者成为营销信息再传播的载体”。通过娱乐和互动引导公众对其产品特点的关注,不知不觉地传播了企业的营销理念,接受了企业的消费主张。这种营销信息的传播方式和风细雨、润物无声,更易被人所接受。

纵观这类成功的案例和网络营销传播现象,人们不难发现其中的一些共同点,即强调:趣味性/娱乐化(Interesting)、价值观/利他性(Interests)、创新性/思想性(Innovation)和互动性/共鸣(Interactive)。我们将其归纳为“以4I组合为基础的营销传播模式”。4I组合模式反映了当今社会化媒体时代企业营销传播发展的规律和趋势。

当代营销传播的四大支柱:趣味、价值、创新、互动

当代人们的生活已离不开网络,人际沟通和生活方式越来越呈现出碎片化、娱乐化、兴趣化、社会化和网络化的发展趋势,信息也变得越来越透明。这种网络化的社会环境将会大大强化消费者在购买过程中的作用,导致未来的消费者会变得越来越以自我为中心,越来越关注消费过程为自身所带来的利益和价值。这种价值包含兴趣、娱乐、利益、面子、尊重等多个方面。所以,在社会化媒体时代的营销策划中,企业一定要遵循4I组合的原则,只有趣味、价值、创新、互动,才能引起市场的关注,启发购买欲望,影响消费者的购买行为。

趣味性是吸引眼球并引发关注的前提

趣味性强调营销传播过程要有趣味性、有话题感,要尽量选择一些公众和网民(特别是草根阶层)关心和感兴趣的话题,策划和构思要能激发公众的想象力,激发其参与的冲动。通过这些趣味性的话题,引导公众关注产品或品牌理念、功能、价值。

例如,2008年时任美国总统的小布什突访伊拉克,在随后的新闻发布会上被人扔鞋以示抗议,消息很快传遍世界并引发街头巷尾的热议。独立策划人胡戈团队受此启发找到了阿里巴巴(微博),当时阿里巴巴的营销策划团队正苦于传统广告效果不佳,很难引起市场的关注。于是,二者一拍即合,联合策划了DV短片《鞋袭——总统的反击》。短片以“扔鞋”事件为切入点,荒诞地将“鞋”定义为是继石器、冷兵器、热兵器(火器)和原子武器以后的又一划时代的新式武器,然后通过总统遇袭(鞋袭)事件引发大规模战争,再因采购武器(鞋)的方法不当导致失败,最终引出广告:阿里巴巴是全球最大的中国供货商库、全球最大的中国商品集散市场,一切商品应有尽有等等。DV短片在网上引发了热议,一时间成为人们茶余饭后的趣闻,被疯狂地转发。短短的20天内点击数就突破了千万,在社区上被传播500多万次,主流电视媒体和新闻门户网站报道超过30条,搜索结果更是多达500多万条,被80%的网友评为“最超强的广告”。效果极佳。

相比之下,阿里巴巴在每天中午CCTV2经济新闻联播栏目插播的广告,短短15秒钟的广告花费数千万,但细看者寥寥无几,效果难尽人意。而《鞋袭》的DV短片没花一分钱播出费,却得到公众的积极参与和自发传播。从营销传播的目的、诉求和投入产出比来看,二者根本不能同日而语。

与此相类似的是百度的病毒广告营销。2005年9月百度制作了《唐伯虎点秋香》、《孟姜女哭长城》、《刀客》、《名捕》等五个搞笑DV短片(广告)。短片做好后,放在网上自由传播。短片迎合了网民的特点,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共鸣,很快在网上迅速传开,百度的知名度也随之扩大。

价值认同是促成购买的关键要素

消费体现价值认同。顾客为什么会选择你的产品或你的服务?究其原因,不是所谓的“品牌忠诚”,而是一种价值认同。只有认同该商品带来的利益和价值,消费者才会愿意掏腰包购买。这种利益和价值不单是经济上的,也包括实用性、娱乐和面子等方面。品牌名只是代表商品属性和服务价值的一种符号,价值认同才是撬动购买杠杆的主要因素。如果没有了价值认同,单纯意义上的知名度就没有了任何意义,更不会有所谓的“品牌忠诚度”。

许多成功的企业都注意到了价值认同对促进销售的作用,通过各种方法在营销策划中传播理念,巧妙地引导人们关注其产品某一方面功能或价值,让客户体会到拥有该产品自己能得到的利益和价值。

例如,一些户外用品商店就以俱乐部的形式提供娱乐平台和专业服务,抓住户外运动爱好者。通过为爱好者出行(自发组织的户外活动)提供专业安全知识宣讲的方式,很好地诠释了专业户外运动装备和安全知识的重要性。通过安全知识的宣讲成功地将人们对商品和价格的关注转向了对自身安全和“面子”的关注。这种做法表面上并没有宣传或推销自己的商品,但结果却形成了某种程度上的“价值认同”,为企业带来了一拨又一拨不惜重金投入购买的客源。

一个明显的例证就是,在每次户外活动前,都会有许多爱好者前来购买户外用品和装备。在购买过程中,总会有一些人从商品和价格的角度来审视这些户外用品,认为太贵了、不值当。但在活动结束后,这些人中的大部分会再回头来购买。同样的商品、同样的价格,为什么在最需要时(出行前),他们认为太贵没舍得买,而在活动结束之后反倒“想通”了,会再来购买?这是因为在实际参与户外活动的过程中,社群价值观和营销理念会对其产生无形的压力,重压之下,人们看待问题的观念和价值取向会发生微妙的变化。同样的商品、同样的价格,当他们从自身的安全和面子角度再重新审视和看待时,一切都变得值了,对价格也不敏感了。因此,通过营销策划,让爱好者看到(或体验到)拥有这些商品自己能够得到的价值,是激发市场购买的关键因素。

这类现象提示我们,人都有趋利性,价值认同是促成客户购买的决定性因素。企业在营销策划过程中,要习惯于反向思维,多从客户角度考虑问题,通过营销策划让客户看到拥有该产品自己能够获得什么样的利益和价值,以知识和理念驱动市场,通过价值认同促进销售发展。

创新是营销策划的灵魂

创新是企业营销策划的灵魂,没有灵魂的策划是不可能成功的。企业要在思想上、观念上、工具上、方法上大胆尝试和创新,通过创新改变客户固有的看法,打破已有的市场平衡,只有这样才能创造超常的业绩。

例如,苹果公司推出的iPhone手机,以便携、随时、随地、随意以及集电话、上网、游戏一体化的方式,打破了手机和电脑、游戏机之间的界限。同时乔布斯(Steve Jobs)还创造了App Store业务模式,鼓励社会力量来共同开发应用(游戏)软件,拓展价值链,一起将市场做大。这些创新性的做法彻底地改变了人们对手机的固有看法,创造了一个时代的商业奇迹。

同样是手机,HTC和三星可以做得与iPhone几乎一样,甚至在处理器速度、屏幕大小、拍照像素、存储器容量、续航时间、价格等多项指标均优于iPhone的情况下,还是会有众多“苹果迷”们坚定不移地选择了iPhone。究其原因,App Store中众多的应用或游戏软件为用户提供丰富的选择空间功不可没。同时,开放式的系统和平台激发了无数有志青年的创业梦想,又为App Stone提供了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新产品来源。这种拓展价值链、鼓励社会力量共同发展的创新模式已成为企业致胜的法宝。

互动是黏住客户、影响客户的手段

互动的目的就是要黏住客户。只有抓住了客户的兴趣点,才能引起关注、引发共鸣和参与,才能黏住客户。只有黏住了客户,才能在顾客的参与和互动中传播经营理念、引导市场。所以,互动和参与只是黏住客户的手段,目的是要传播理念,影响市场和顾客。

例如,中美史克研发了一款杀菌和清洗假牙的产品保丽净,消费对象以老年人为主,他们虽然有消费需求但购买力不足。为了打开保丽净产品的销售市场,广告策划公司采用了网络整合多种媒体的营销传播方法。传统的电视广告虽然制作精良、投入巨大,却很难引起市场的关注,而在网上发起“丈量亲情距离”的互动活动却一度引爆了新浪微博。为了能打动更多的人、增加活动的话题度,锐意博通公司的策划团队共设计了20多个话题,从父爱、母爱、严厉、包容、体谅、教育、关心等各个不同侧面去触及亲情这一人们内心深处最敏感的神经,结果引发了强烈的共鸣,激发了公众参与的热情。一个月内有上百万人次参与(1,108,385人次),发表的微家书近15万封(149,551封),曝光量更是高达上千万(30,905,872人次)(该数据由项目实际策划者锐意博通公司彭雪松提供)。在参与和互动中潜移默化地加强亲情与该产品之间的关联度,再加上大量颁发的活动“奖品”和体验式营销,极大地引发了年轻人对亲情、长辈和产品的关注,同时也激起了老人使用该产品的渴望,产生了超出预期的营销效果。

互动是黏住客户的重要手段,黏住客户是传播理念、驱动市场发展的前提。一个再“好”的创意,如果没有话题度、没有共鸣、没有互动,顾客只是看一眼、一笑了之,就无法黏住顾客,当然也就无法影响到顾客的思维方式和购买行为。

人性和技术发展彰显4I组合的价值

营销关注的重心从产品发展到人,从企业盈利发展到客户价值,从销售发展到营销,从4P发展到4C甚至4I,是时展和技术进步的产物。

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统计,截至到2010年底,我国网民总数已达4.57亿,手机用户高达8亿,其中上网手机达3.03亿。网络化已不再是简单的应用技术发展进程,而是深入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引发了整个社会的革命性变化。在这种网络化、社会化的媒体环境下,人们之间的信息沟通和社会交往模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是4I组合产生并流行的基础。

在社会化媒体时代,顾客行为模式发生了如下变化:

网络终端设备(手机或电脑)无处不在,技术的发展突破了应用的藩篱,人们的交往变得更加随时、随地、随意,企业和市场(客户)之间的沟通再也没有了时间和距离的障碍。客观上(或物理上)的障碍没有了,取而代之的是在资源、策略、方法、观念和营销模式上更为激烈的竞争。因此,掌握4I组合就变得至关重要。

人群之间的聚集(聚合)和人际交流不再只是各自生活轨迹中的交集(例如,共同的居住地、同学、同事等),而是按兴趣、跨地域、社会化、网络化地展开。一些志同道合、拥有共同兴趣的人,可以通过微博、聊天室或网络社区等方式聚在一起。他们因兴趣而结缘,但在生活和成长过程中可能没有任何交集。因此,如何从趣味性入手去吸引他们的关注,用创新性的方法传播营销理念,就成为当代企业营销竞争的关键。

当代“青年人”行为方式多以自我为中心,爱表现,张扬个性,反传统、厌烦被广告和被说教,喜欢自主掌控事物发展的进程。面对这样的消费群体,如何根据他们兴趣来挑动话题,让更多的人参与、来展示自我存在的价值,往往成为互动的基础。而互动又是营销策划黏住客户、传播理念、驱动市场发展的前提。

当代人们的生活习惯日益碎片化、娱乐化、情绪化、草根化和浅阅读化,这是催生当代社会化媒体产生和爆发的基础。只有抓住公众的兴趣点,充分展示客户所能得到的利益和价值,才能引发关注;只有利用微博、SNS、SM等即时通信工具,在客户可能接触到的各个层面上影响他们,营销诉求才能得到充分展示。

上述这些顾客行为模式的变化正逐渐影响着企业的营销传播策略及思维方式,而且未来网络和技术的发展还会加速这一企业营销策略的演变进程。环境变了、客户变了,企业的营销策略必须跟进和发展。企业营销关注的重心和各类营销要素也随之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和演变的进程(如图1所示)。

营销讲求关注顾客,就要关注公众的兴趣和沟通方式的变化,关注能为客户带来的利益和价值,顺势而为。长期以来,为了维护社会的秩序和发展,人类形成了一套约束和管理个体行为的价值观和道德体系。这些主流的价值观或多或少压抑了人们个性的张扬和自我表现的欲望。在社会化媒体环境下,当人们面对网络和电脑屏幕时,一些约束没有了,某些人性本能的东西得以释放。于是,人们的行为会发生许多变化,人性化层面的东西得以放大。这时人们考虑问题的角度多会从自我出发、从兴趣出发。以往那些被说教、被广告、以产品为主的方式将会逐渐失去市场,取而代之的是一些幽默、搞笑、娱乐化、草根化的内容。注意到这种倾向,顺势而为,利用4I组合展开网络营销,是营销策划取得很好社会反响和丰厚回报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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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罪数形态学说概述

行为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罪数及处罚主要有四种说法:数罪并罚说、法条竞合说、想象竞合说、牵连犯说。

数罪并罚说认为,在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时,又假冒注册商标是同一主体的基于两个相互独立的犯罪故意,所分别实施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两个独立的行为,客观方面也造成了国家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他人的商标专有权与国家对产品的监督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两种不同的法益,应当同时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数罪并罚。

法条竞合说认为,在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时,又假冒注册商标是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假冒注册商标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两个法条,应按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进行处断,即应认定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想象竞合说认为,在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时,又假冒注册商标是一个行为触犯了两个罪名,而“伪劣产品”是包含“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的。也有解释说依照“一个行为触犯一个法条并不必然触犯另一个法条,但是事实上触犯了另一个法条时属于想象竞合”判断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并不是必然的会触犯侵犯注册商标罪,从而认定为想象竞合犯。

牵连犯说认为,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实际上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的方法行为或者说是手段行为,应认定为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

上述学者及观点随着刑法理论和社会实践的发展是有所变化的,但是,关于罪数和处断的分歧仍然是存在的。分歧主要体现为:在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时,又假冒注册商标是实质的一罪还是数罪存在不同的观点,另外一个问题就是对于该种情形应当以一罪还是数罪论处。可见,更为基础的分歧是罪数问题。笔者认为,在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时,又假冒注册商标,两者在形式上均构成犯罪时,应当以实质的数罪进行认定,数罪并罚。

二、侵犯注册商标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罪数学说辩驳

侵犯注册商标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有着清晰的界限的。从立法的目的来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为了打击犯罪,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用户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侵犯注册商标罪则更为核心的是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知识产权。从传统的犯罪构成要件来看,侵犯注册商标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客体不同,前者是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和他人的商标专有权,后者是国家对产品的监督管理制度、市场的管理制度和广大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客观方面不同,前者是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实施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后者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为5万元以上的行为。同一主体在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和假冒注册商标行为时是基于一个同样的“牟取暴利”的目的,毋庸置疑,但在这同一的犯罪目的之下,存在两个犯罪故意:明知是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未经许可,故意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明知生产销售的是伪劣产品而依旧进行生产或销售。

法条竞合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了在犯罪构成上具有包容关系的刑法规范。对比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实行行为和犯罪构成,两者具有独立的定罪模型,且在犯罪构成上并不是完全包容的,仅仅是存在交叉的可能性。另外,法条竞合的一个行为是出于一个罪过,产生一个结果,而在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时,又假冒注册商标是基于两个故意,所侵害的对象和法益也是完全独立的两个而非同一。

现有的学说中,更多的倾向于想象竞合说和牵连犯说,两者在实质的罪数上便存在着分歧。想象竞合说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内涵出发,认为“伪劣产品”包含了“假冒注册商标”这一“以假充真”的行为。如果该说法是成立的,那么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均可以评价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淡化了知识产权犯罪的独立价值,两者有着不同的构罪模型。更重要的是,这种说法是对“伪劣产品”的不合理解释,此处的伪劣产品是指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和不合格产品,是与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直接相连的,其中以假充真是从产品的性能的有无为出发点的。另外,想象竞合说是以“一个行为”为基础的,更不会存在在该种情形中。

牵连犯说将假冒注册商标行为视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的方法和手段行为,或者说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是实现“牟取暴利”这一犯罪目的的主行为,而假冒注册商标则是实现这一目的的方法行为。而所谓的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要求数个行为之间有牵连关系,这种牵连关系可以这么来理解:牵连犯在实质上相当于数罪,但在罪质上一个是另一个的手段或原因,或者另一个是一个的目的或结果豖。我们很难将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认定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行为的手段和原因,或者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行为视为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的目的或结果,两者是并列的存在的:伪劣产品所带来的低成本和假冒注册商标所带来的品牌和价格共同构成“谋取暴利”这一目的的方法。

三、侵犯注册商标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数罪并罚的价值

探讨侵犯注册商标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罪数和处罚问题的意义在于如何认定该行为能够更合理的实现以“罪刑相适应”等刑法的基本原则,更好的保护合法权益。想象竞合犯说、牵连犯说、法条竞合说等多从竞合的角度“以一罪论处”为处罚意见,而数罪并罚说从“数罪”的立场出发,认为应当实行数罪并罚,我们认为,这是更为合理的。无论对罪数做何种学说的区分,其背后的价值判断则是比形式区分更为重要的。罪数的判断其本质上就是一个价值平衡的过程,而其背后的标准在大陆法系中就是“充分但不过度的评价”,简言之,便是罪刑相当原则的体现,要求禁止过度评价,同时禁止不足评价豗。数罪并罚是对侵犯注册商标行为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的充分评价。

1.对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评价

从犯罪的构成要件上解析,具体的行为分别满足侵犯注册商标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要件。两罪有着不同且相互独立的构成要件,评价为任何其一,不能够完全涵盖两罪的构成要件,因为两罪的构成要件可能存在交叉,但不存在重叠。

2.对事实行为的充分评价

侵犯注册商标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最为直观的是实施行为的不同,一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一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仅认定为一罪不能够对另一行为进行评价,不存在一个罪名足以评价所有的事实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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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引言

在信息技术的推动下,各国的电子商务活动越来越活跃,微博营销由于其高效双向互动并且多数注册微博用户受教育程度高、地处富裕地区、对互联网新产品兴趣大以及可支配的收入相对较高等特点逐渐发展成为企业整体营销战略中的重要模式。衡量评估微博营销绩效大小是运营微博营销的企业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本文对企业微博营销绩效理论进行了综述。

2企业微博营销的营销学理论

2.1企业微博营销

赵洁(2011)指出企业微博营销就是企业运用微博客这样的自媒体平台,进行包括企业产品营销,公关营销等一系列的企业营销,从而实现企业目标。胡为夕(2011)则指出,企业微博营销是企业把微博作为整体营销战略里的一个新工具,把有价值的信息在企业微博上,然后与其用户进行对话沟通并建立高度信任的关系以达到最终实现企业的战略目的的行为。惠平平(2011)也指出企业微博营销就是企业把微博客作为企业建立长期市场营销战略的一个平台,通过这个平台企业开展包括用户有兴趣的信息等一系列的营销行为,使得用户成为企业微博的追随者,进而最终实现企业与其追随者的高效双向互动。郑娜(2010)认为企业微博营销实质是以Web2.0为基础构建一个双向互动平台,企业利用这个平台向用户企业的信息来达到企业的营销目的。

上述四种阐述都指出了企业微博营销的本质就是企业把微博客这个互联网新产品作为企业营销战略的一个新的平台,通过推送信息与粉丝建立高效互动的平台,最终实现企业的产品销售和品牌传播等功能的营销行为。

2.2企业微博营销的营销学理论

微博营销的营销学理论可从四个方面分类总结:

2.2.1营销组合理论

Robert F.Lauterborn(1990)提出了4C理论,市场营销组合被该理论设置成下面四个因素:顾客、方便、成本、和交流沟通(Consumer、Convenience、Cost和Communication),以消费者需求为中心导向放在第一位是4C理论和其他营销组合理论的共同特征。4C理论是营销理论的又一次飞跃,因为它以顾客为导向,而不是以产品导向(产品导向是4P营销理论的中心导向)。基于此,Don E. Schuhz又提出了4R营销理论,该理论把市场营销组合重新设置为:关联(Relevancy),即最大程度提高消费者忠诚度以及促进企业和用户一体化;关系(Relation),即建立与消费者用户发展长期关系市场营销的理念;反映(Respond),即企业时刻关注消费者用户的一切动向并及时作出反应;回报(Return),即树立把对消费者用户的回报设置为企业全部市场营销活动的起点的理念。此后4S营销理论又出现,该理论认为市场营销组合的因素包含:满意(satisfaction),即企业的首要准则是消费者的满意;速度(speed),即要最大程度提高满足消费者需求的速度;服务(service),即企业要满足消费者全部需求;诚意(sincerity),即企业满足消费者用户的需求时要有极大的诚意。4S营销理论后的4V营销理论则又提出四个组合因素:“差异化(Variation)”,即企业提供给消费者用户的有形服务(如产品质量)以及无形服务(如售后服务)等的独特性;“附加价值(Value)”,即不仅重视提供给消费者的有形服务价值,也重视像售后服务这样的无形服务的价值;“功能化(Versatility)”,即对于不同的消费者用户区别对待,不再使用相同功能组合的产品;“共鸣(Vibration)”,即用尽一切手段使得信任与价值观等的共鸣发生在企业与消费者用户之间。

如上所述,市场营销理论经历了若干个发展阶段,其提供需求方式从提供一致性需求向独特性需求转化。企业市场营销理念越来越注重建立企业与消费者用户之间高度双向互动和推送信息的价值,并且消费者需求导向是所有企业树立市场营销理念的目标点。而微博客的许多优势如即时性等形成了微博营销的病毒式营销功能,而这刚好填补了了传统营销手段的空白区。

2.2.2病毒式营销理论

KennethE.Clow.认为病毒式营销本质上是口碑式营销,企业运用这种营销时是通过电子邮件这个互联网工具向消费者用户发送企业的广告,收到广告的消费者再向该消费者的个人圈子推送广告,通过这样连续传播就形成了病毒式营销。

病毒式营销与病毒传播扩散不同之处就是传播的内容不同,前者是信息,后者是病毒,两者相同之处就是传播的方式是一样的,都是一个向多个个体传播,这多个个体再向多个的N次方个体传播。信息传播的媒介除了电子邮件还有快速发展的社会化媒体(包括微博),KennethE.Clow.的概念中传播工具虽然有局限性,但是指出了病毒式营销的最重要特点:网络和用户的口碑传播是其依赖的工具。与此同时,病毒式营销的重要性也被重要的消费者行为模型所印证,如在新的消费者行为模式AISAS模型(由日本企业电通公司提出)把消费者行为依次经历的五个环节设置成:Attention(引起注意)―Interest(引发兴趣)―Seareh(实施搜寻)―Action(实施购买)―Share(与其他消费者用户共享),Share这个环节在此模型中发挥了为延续消费者行为提供动力的作用,它为病毒式营销提供了传播发散的持续动力。

微博客可以对病毒式营销的运营进行最佳的注释,第一,运用微博营销的企业在其微博上可以推送企业文化价值理念与品牌形象等信息,其追随者收到信息后,可以加深用户理解企业文化价值等;第二,企业信息的传播运用微博的诸多功能特别是转发功能可以形成最佳的病毒式传播功效,转发评论微博信息的次数越多,企业的注册标志就会互联网上出现越多,企业的形象也会在用户中得到加强,微博客极大地加强了病毒式营销的效果,同时也加强了AISAS模型。

2.2.3湿营销理论

Tom Hayes在其著作《湿营销:最有破坏性的营销革命》中首次提出湿营销:在包括微博在内的各种社会化媒体中,逐渐形成许多内部个体之间具有不同程度信任性的群体,企业运用高效双向互动的对话等方式取得这些群体的信任后引导他们成为企业的关注者,并引导关注者主动传播企业的信息,以达到最终实现企业战略的诸多营销行为。Clay Shirky认为各种社会化媒体中的互相关注以及双向互动对话不是建立在规则制度基础上,而是靠相同或相似的价值观与兴趣联系在一起(也即互联网世界是湿的)。企业进行湿营销的最终目的是为企业获得用户主动积极的口碑式传播以提高企业产品的销售。而微博等各种社会化媒体的出现准确地解释了湿营销理念,在微博世界中,运用微博的企业推送的信息在被关注者收到后传播发送会产生病毒式扩散的效果。微博的转发与评论功能为建立用户间以及用户与企业间的高效互动机制发挥了基础性作用,微博的这种属性特点和湿营销的理念是完全一致的。

2.2.4整合营销传播理论

Don E. Schultz(20世纪90年代)等提出整合营销传播理论:企业在信息前,应该先把与企业的生产、销售等全部的市场营销行为有关的所有传播行为一体化,然后在此一体化基础上把企业的信息优化整合为统一的模式对外。许多学者分角度给予了阐述:如特伦奇・希姆普认为整合营销传播理论就是将企业实行的面对用户的全部传播方案制定一个计划。唐・舒尔茨把整合营销传播理论看作是对企业品牌传播计划实施连续四个步骤的完整过程:设置、优化整合、行动和评估;美国广告公司协会认为整合营销传播理论就是企业要注重建立企业与消费者用户间的高效双向互动与交流机制,企业要充分运用全部传播资源为之服务。

在互联网时代企业间的竞争愈发激烈,企业对传播信息的要求尤其是对传播目标的精准性越来越高,即有潜在需求的用户群能直接收到企业的信息,在企业运营的微博上可以很好地运用整合营销传播理论来满足企业的这个需求:首先,企业把不同的诸多官方微博(如技术微博和销售咨询微博等),企业各个管理层的微博与企业员工的微博等转化为成“一种语调”对企业关注者推送信息;其次,综合运用企业微博和其他传统媒体,来发挥传播影响效果,例如,充分利用微博信息的及时性把微博和官方网站官方博客同时运用起来。

此外,网络外部性理论也是微博营销的一个理论来源,网络外部性是指消费者用户对某种产品的需求受其他消费者用户对该种产品需求影响支配,也即随着消费者用户对某产品需求量的增加,该产品的价值也越来越大,这一特征又加剧了消费者用户对该产品的需求量的增加。微博的发展充分地验证了网络外部性,以新浪微博为例,2011年4月注册用户不到1亿,截止2014年12月,微博用户规模已达2.49亿。

3企业微博营销绩效理论

各种社会化媒体营销(包括微博营销)强调的是在企业与消费者用户间建立高效的长期双向互动关系,因此企业在评估社会化媒体营销(包括微博营销)绩效时,不仅要观察如市场增长率,销售收入等常用的指标,而且还要看到企业微博与消费者用户间的双向互动质量高低即双方沟通交流的效果大小以及是否建立积极地可持续发展关系。衡量这些社会化媒体营销(包括微博营销)绩效需要我们对这些双向互动质量进行量化,但很难找到一个精确的量化指标来衡量这种双向的沟通效果和长期关系。目前学术界对包括微博营销在内的社会化媒体营销绩效的衡量尚没有统一的概念。

学术界对包括微博在内的社会化媒体营销绩效度量综述如下:胡为夕(2011)指出:基于微博营销注重与用户建立长期互动关系,评估度量社会化媒体营销(包括微博营销)绩效通常用投资回报率(ROI),也有些企业用微博营销的应用效果来度量评估微博营销绩效。Jason Falls(2008)指出:度量双向互动质量与度量社会化媒体营销ROI(投资回报率)是同一个问题。Tamar Weinberg(2009)认为企业运营社会化媒体营销时很难度量评估ROI,社会化媒体营销的效果没有办法立即测量出来,因为在线交流互动的质量无法用数值来衡量;而且多种营销策略同时运用时更难以判定社会化媒体营销策略带来新顾客的数量。同时他认为以下5个指标可以估算投资回报率:(1)到达率;(2)访问频率和流量;(3)影响力;(4)转化率和交易率;(5)持续性。Chris Murdough(2009)认为衡量社会化媒体营销效果是相当不成熟的,并提出了一个社会化媒体营销效果评估体系,该体系包括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前者有用户讨论的中心内容及用户评论的看法等,后者有关注者数量、评论和转发数量、参加促销活动的关注者数量、下载企业产品运用薄的数量等。Richard Pentin(2010)认为消费者用户被社会化媒体通过四个连续阶段影响:Awareness(关注)-Appreciation(理解)-Action(行动)-Advocacy(提倡),每个阶段都有不同的特征,因此可依据不同特征分别确定每个阶段的社会化媒体营销关键指标,该模型不足之处是划分社会化媒体营销的阶段不全面。唐兴通(2011)设计了包括网络流量、追随者参加比例、双向互动度、品牌信息曝光比例等众多的社会化媒体营销绩效评价指标。DCCI的《中国社会化营销蓝皮书》(2012)提出了“关注者双向互动质量”与“运用关注者关系度”两个概念,前者指微博营销等活动中社会化媒体与关注者、关注者与关注者之间的互动的质量高低;后者指在微博营销等活动中社会化媒体使用真实的关注者关系网络的程度。该蓝皮书同时也指出企业在运用社会化媒体营销时应该最大程度使用“关注者双向互动质量”与“运用关注者关系度”这两个指导原则,以达到关注者与关注者、社会化媒体与关注者之间高效互动,达到生产出越来越多的原创新话题,也更加着重强调度量评估微博营销等社会化媒体营销效果时可选用社交对话质量作为关键指标。王睿(2012)认为企业微博营销效果度量指标可分为短期指标(包括信息推送、追随者行为和销售额变动幅度等)、中期指标(包括用户忠诚度、被搜索引擎排名情况以及媒体曝光度等)和长期指标(包括追随者收入状况和企业品牌无形资产等),中期指标和长期指标是大量的短期指标的集中表现,同时指出目前大多数的企业微博营销活动是由众多的短期营销活动构成,只有少数企业的微博营销活动处于中期指标阶段,达到长期指标阶段的企业更少。

Donna L. Hoffman(2010)进一步指出,在微博营销等社会化媒体营销中,消费者是生产和运用在线内容的源动力,该源动力包括联系(connections),生产(creation),运用(consumption)和掌控(control),这几个动力不断循环反复,驱动消费者持续使用各种社会化媒体工具。

如上所述,衡量评估企业微博营销绩效有一定难度,也无权威的固定评估尺度,但是一般情况下可以用微博营销效果代替,最重要的标准是选取的评估指标必须是以要以关注者用户为中心导向,是企业微博与用户以及用户与用户之间互动的产物,而且企业微博与关注者的双向互动质量能被选取的评估指标充分地体现,该指标越大越能体现企业微博与用户之间的交流互动程度的深入。在新浪微博中,企业运营微博营销过程中由用户生产的原创的话题量最能体现上面的特征,原创的话题量就是企业微博营销中双向互动过程中的产物,原创的话题量数量大小能充分代表企业微博与用户以及用户与用户之间互动程度的深浅,该数量越大反映了企业微博营销的效果越好。在新浪微博搜索栏的空白栏里输入话题名称,例如京东商城,再在高级搜索的类型设置中选择原创并把时间设置成某一时间段,得到的该话题的结果数就是原创话题量数,即相应的时间内京东商城的微博营销绩效。

图1“京东商城”的微博营销绩效由于微博营销模式仍然处于快速发展的状态中,到目前还没有形成统一的度量微博营销绩效的标准,随着社会化媒体营销研究方法及技术的发展,评估度量微博营销绩效的标准必将越来越成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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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唐兴通.社会化媒体营销大趋势:方法与策略[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217220.

篇13

1、事件营销的内涵

事件营销是指营销者在真实和不损害公众利益的前提下,有计划地策划、组织、举行和利用具有新闻价值的活动,通过制造热点新闻效应的事件吸引媒体和社会公众的兴趣和注意,以达到提高社会知名度、塑造企业良好形象和最终促进产品或服务销售目的的手段和方式。企业的事件营销传播具有明显的商业营销宣传性质。按照其中传播事件的性质,企业的事件营销传播的运作手法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利用现有的社会热门事件或话题;二是人为制造媒体和公众关注的热门事件或话题。“借势”、“造势”就是社会对这两大类型运作手法的通俗表达。

2、事件营销的特征

(1)有高频率的大众媒体作传播支持,有广泛的消费者受众面。

(2)利用具有轰动效应的传播话题,借用或者策划密切相关的事件,产生事半功倍的传播效果。

(3)事件作为营销传播的核心,贯穿于过程的始终;事件营销传播作为一种阶段性的营销策略与传播手段,传播周期较长。

(4)投资回报率高,是建立企业知名度与接触媒体较为廉价的工具。

二、企业事件营销传播的动因

1、营销传播时代的到来。营销大师菲利普·科特勒在《市场营销管理》一书中提出营销必须与市场沟通:“现代市场营销不仅要求公司开发出优秀产品,为其制定有吸引力的价格,并使之易于为目标消费者买到,还必须与现有和潜在的消费者沟通。每个公司都不可避免地承担起沟通者和促销者的角色。”企业导向型、产品导向型的市场已经成了昨日黄花,营销传播的时代已经到来。现代的企业要学会与消费者沟通,将企业的各种正面信息及时传递到外界。“请消费者注意”,已经变成了“请注意消费者”。企业必须开展各种形式的营销传播活动,与消费者进行正面、积极的沟通,才能保持企业与品牌的生命力。事件营销传播则是其中一种营销传播新方式。

2、传播超载的信息时代。现代经济社会中的人们每天都在商业信息的海洋中,不断增长的商业信息造成信息的传播量超载到信息爆炸的程度。针对消费者的大量商业信息超出了人们的负荷限度,产生自然的心理防御。为了在复杂的媒体环境中脱颖而出,为了有效突破消费者越来越严密的心理,企业急切需要新的、富有成效的营销传播方法,需要加强营销传播活动的创造性,增加营销传播活动给消费者带来的附加价值,事件营销传播由此应运而生。

3、不同于广告传播等传统营销传播方法的独特优势。国内媒体收费居高,许多企业好的产品却无广告宣传经费。媒体费用的高涨,使得企业的广告经营成本相应提高,广告传播的投资更为谨慎。媒体的多元化趋势,传统传媒的广告效益因受新媒体的干扰而不断下降。导致了众多企业纷纷降低广告传播支出在营销传播总支出中的比例,重新评估广告传播的贡献,重新分配营销传播资源。实施事件营销传播带来的新闻价值,比普通硬性广告更具可信度和易传播性。事件营销传播利用媒体与社会公众关注的话题、事件,突出广告传播环境复杂盼重围,在营销传播成本投入较低的情况下,成为比较有效的一种营销传播方式。

三、企业事件营销传播的原理解读

(一)大众传播媒介的“议程设置功能”

“媒介议程设置功能”理论认为传播媒介的效果和作用在于引起人们的注意力。大众传播只要对一些问题给予重视,集中报道,并调动受众的注意力,就能间接地影响公众舆论。“议程设置功能”理论隐含着媒介观,即传播媒介是“环境再构成作业”的机构。当今社会,信息已成为公众生活的主要方面,人们认识、了解客观世界的基本途径除了学校、社区,就是大众媒介。大多数人接收着传媒相同的信息,传媒作为重点报道或介绍的东西,也会引起重视,将它作为日常交际谈论的话题,通过口头传播、人际传播的扩散途径,加强社会公众对传媒报道重要性的感知与肯定。

(二)大众传播媒介的议程设置功能在事件营销传播中的应用

(1)传媒对各种事物有选择性的报道,将影响着受众对周围事物重要性的判断。传媒对事物有选择性的报道,源于大众传播媒介在社会公共传播活动中的把关人角色,不是先天有的,而是社会大众和那些代表大众利益的社会主流阶层和力量赋予的。所以,媒介提供给社会的议程并不完全是媒介自己设置的,而是替别人或者就是由别人通过媒介设置的。

(2)“借势”与“造势”是企业在开展事件营销传播活动中,为了扩大事件的声势与影响力,经常使用的两种运作方法。“借势”与“造势”都是为了引起媒体和公众注意,借以营造有利于企业的社会舆论环境,增加事件的影响辐射力,最终促成企业的市场销售与品牌传播目标的达成。企业无论是通过借势还是造势的舆论营造方式,在事件营销传播运作上凭借传媒开展的新闻传播、广告传播等大众传播活动。正是大众传媒的“议程设置功能”,为事件营销传播活动营造一个有利的社会舆论环境。

(三)争取宝贵的注意力资源

(1)注意力资源对企业及营销传播活动的重大影响。托马斯·达文波特在《注意力经济》中为“注意力”下定义道:“注意力是对于某条特定信息的精神集中。当各种信息进入人体的意识范围,人将关注其定的一条信息,然后决定是否采取行动”。“注意力是信息加工的一种内在机制,它的基本作用在于对信息进行选择,用以调节行为”。“注意力”对于企业的含义在于:目标受众群体关注企业的某一个事件、某一种行为或传播信息的持久尺度,是他们维持对企业和产品的正面态度、或扭转负面态度乃至采取实际购买行动之前所必须经历的一种心理过程,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2)争取注意力资源在事件营销传播中的体现。营销传播的目标是让消费者从注意、理解、购买到建立忠诚度的一个过程。1、注意力资源是大众传播媒介议程设置的目的,而大众传播媒介的议程设置又是取得注意力资源的有效手段与途径。2、传播活动是注意力资源消耗最多的领域,而媒体是现代社会人们进行思想和信息传播活动的主要场所。媒体可以通过注意力的导向作用,将受众的注意力导向一个特定的对象、企业和某个特定的事件,从而实现社会注意力和个人注意力的分配与再分配。唤起消费者强烈的共鸣,改变消费者对企业产品、服务的态度,促使消费者对企业有利的购买决策。

(四)营销传播资源的整合

1、营销传播资源加以整合,才能达成高效传播。著名学者唐·舒尔茨认为,整合营销传播就是一种适合于所有企业信息传播及

内部沟通的管理体制,而这种传播与沟通就是尽可能与其潜在的客户和其他一些公共群体保持一种良好的、积极的关系。企业要使营销传播活动获得高效率,首先,必须对各种营销传播资源加以科学、有规划的整合。资源一旦获得整合,能够产生更强的一致性,提高企业把信息送达顾客的能力,更加有效率地完成营销传播的任务。其次,“消费者导向型”的市场环境也迫使企业必须对营销传播资源加以合理整合。随着消费者越来越多,市场营销的功能正由战略型向策略型转变。企业的营销者只能通过各种营销传播资源的整合,来实现传播效果的最优化。

2、营销传播资源的整合在事件营销传播中的体现

(1)整合多种媒体渠道:传统的营销传播活动中,营销传播者通过对付费与非付费媒体的配比,控制信息的流动。企业一方面通过电波传媒进行事件信息的高空传播,另一方面配合平面、户外、路演、终端等多种形式的地面推广活动,整合信息传播的多种媒体渠道,通过立体交叉的媒体网络传播同一个核心事件。

(2)整合多种媒体渠道传播的信息:我们常说“从一千个角度说一件事情”,使受众能够多角度地接收企业发出的信息,累积企业的品牌认知度。企业要传播的核心事件,应成为多种媒体渠道传播的核心内容。企业在事件营销传播活动中的传播对象有消费者、供应商、经销商、企业的内部员工以及企业的股东等人。即使传播信息的内容与角度有所不同,企业也必须确保通过多种媒体渠道的信息在呈现的语调、态势都具备一致性。

(3)整合多种营销传播工具:企业想要圆满完成某项事件营销传播活动,需要综合运用多种营销传播工具譬如广告、促销、公关等,事件营销传播可以说是一个多种营销传播工具协同合作的传播平台。广告、促销、公关三者各有优势。要想更好地完成事件营销活动,必须对三者加以整合。

四、企业的事件营销传播策略

(一)营销传播渠道策略:大众媒介的角色定位。大众媒介在事件营销传播中担任两种角色:一是单纯的信息传递者;二是协同的事件组织者。大众媒介资源是否得到优化配置、使用,关系到企业事件营销传播是否能由个体策划传播顺利转化成公众传播,从而关系到最终传播效果的实现程度。

(1)大众媒介充当单纯的信息传递者。“信息传递者”,是大众媒介在企业事件营销传播活动中最基本的角色定位。企业在事件营销传播活动中围绕的事件如有不错的新闻报道价值,将引起传媒的争相报道,而企业无需花钱购买传媒的版面、时段,传媒在此中充当的正是单纯的信息传递者,发挥的正是大众传播重要的“议题设置功能”。企业在开展事件营销传播活动时,为增加传播的辐射力度,利用大众媒介的传播资源,配合着事件营销传播的进程,进行相应的广告传播等,履行的是“广告投放功能”。

(2)大众媒介充当协同的事件组织者。“协同的事件组织者”,是大众媒介超越传统角色的突破。对于成熟品牌,媒介资源已经成为企业战略资源的一部分。品牌栏目将成为企业开展事件营销传播、传递品牌文化与内涵的有效平台,大众媒介与企业合作开办品牌栏目,将企业所要传播的核心事件贯穿于节目制作的始终,借品牌栏目的开播而传播开来,能够在目标受众群体中形成热点话题,给媒体和企业带来宝贵的注意力资源,带来媒体品牌与企业品牌的双赢合作创举。企业借品牌栏目的平台策划各种话题事件,不仅彰显了大众媒介不断增强的客户经营意识,还突出媒体在企业的事件营销传播活动中更为主动、更具发展潜力的角色定位。

(二)营销传播方式策略:接触管理推陈出新。唐·舒尔茨在《新整合营销》中提出了“接触管理”一词,并解释它:“接触管理的定义是选择并决定营销者在什么时间、地点,或者在什么状况下与消费者沟通。表明的是‘信息的传达’和‘信息的内容’分量相等,甚至更为重要。”企业在事件营销传播实施的过程中如果不重视“接触管理”,不注重与消费者沟通方式,传播出去的信息可能石沉大海,不知所终。反之,如果企业重视“接触管理”,注重营销传播方式的创新,传播的信息可能就会脱颖而出,先发制人,占据市场先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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