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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思想认识不足,人员素质欠缺思想上不重视导致了农村领导班子对财务管理的认识偏差和错误。有些工作人员不熟悉财务相关流程和制度,严重阻碍了监管的有效进行。
(一)明确职能和责任划分明确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中应有的职能。其中,村委会是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的主体,上级党委政府是农村集体经济的监管组织者,财政部门主要对农村集体“三资”实行财政指导和监督职能,而审计部门则是定期进行审计监督检查的主要部门,像是违规违纪等行为都要确定部门职责予以监督,这样职责明确有利于统筹协调之余发挥各部门的优势。农村集体“三资”的监管模式应该根据自身特点制定。我国广大的农村区域决定了基础条件和经济状况的巨大差别。对那些经济较为发达,基础设施较好,制度规范和民主机制完善的农村区域可实行“自管模式“,这样能够充分调动村民发展本村经济的积极性,上级主管部门可实行必要的监管、服务和指导职能,以确保三资监管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对于那些经济基础条件较差,不具备自我管理能力的区域可实行“代管模式”,由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服务,代管农村集体“三资”,但是代管职能必须是在履行民主程序后,村民自愿进行的,应签订代管协议,明确权利和义务的具体细则,防止挪用以确保农村集体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界定农村集体“三资”范围,充分了解现有状况资金上,应该由各个相关部门合理组成领导小组,对农村集体“三资”进行全面的,广范围的清理核实工作。将有关补助补偿、集体租赁和经营收入等资金管理项目纳入核算范围,严禁挪用、私存等弊端的产生,真正做到及时结清,台账清晰的要求,确保其真实完整性。资产上,应该将集体的房屋、建筑、设备设施以及集体无形资产等纳入管理范围,进行分类管理,详细记录资产在使用、处置等各方面的情况,做到账实相符,权责明确。资源上,应该将农村集体所有的耕地、水域等所有资源纳入监管范围,将资源分类管理,详细记录资源名称、经营方式以及合同的相关情况,以便在农村集体资源流转等各类情况下的公正性和透明性.其他债权债务管理上,应该尊重农村集体经济原有和现有的复杂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清理核实相关的债权债务情况,将由于各种原因未纳入核算的依法纳入核算,对已经完结的或者账实不符的债权债务以及坏账,应该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处理。通过以上清理核实逐步实现农村集体“三资”的状况,摸清家底,有利于后续相关工作的展开和实施。
(三)建立健全相关监管的制度规范1、应该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的民主监督机制投票选择代表组成村级理财小组,村里的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等相关证明和原始凭证必须经过村级理财小组的集体审核后才有效,然后入账。较为重要的或者重大的事项由村民代表民主讨论后才能做出决定。对集体“三资”范围内的财务状况、设施建设等事项进行及时地公开透明。设立监督意见箱,及时掌握农民群众对工作的意见或者建议,并经过讨论通过根据有益的建议及时调整工作,建立财政、审计等部门的联合检查,有利于及时发现和纠正农村集体“三资”监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2、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相关制度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等相关交易行为,应该经过专业机构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评估并且制定合理的市场价格,确保过程中的公正公平,公开招标投标等。集体经济相关交易行为成交后,应该立即签订正规统一的书面合同,用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将合同以及相关材料归档保存,上级主管部门和村民代表应该做好后续的监管工作,将所得收入纳入集体,并且定期公开账目。3、是要建立农村集体“三资”的管理机制提高对农村的管理人才培养意识,引进青年大学生等到村任职充实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队伍,加强与管理相关的各级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相关知识输送,培养和打造一支具有高素质高管理水平的队伍。要积极研究开发集各种功能为一体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系统,实现农村集体“三资”的管理电子化、信息化,以达到全面提升农村集体“三资”的科学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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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加工贸易保税出口退税税收制度
一、加工贸易保税制度
保税制度是一种国际上通行的海关制度。我国加工贸易税收实践中,对于来料加工方式下,合同规定由外商提供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辅料及包装材料,海关全额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加工出口的成品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生产环节消费税,包括免征工缴费的增值税。但是,进料加工方式下,海关则区别情况对进出口货物实行全额保税、定额保税或不予保税。一般来说,保税工厂、保税集团、对口合同可予以全额保税;其它经营进料加工的单位或加工生产企业,其进口的料、件应根据《进料加工进口料、件征免税比例表》的规定,分别按85%或95%作为出口部分免税,15%或5%作为不能出口部分照章征税。如不能出口部分多于海关已征税的比例,应照章补税;少于已征税比例而多出口的部分,经向海关提供确凿单证,经主管海关审核无误,准予向纳税地海关申请已纳税额返还。此外,对有违反海关规定行为的经营单位和加工生产企业,海关认为有必要时可对其进口料、件在进口时先予征税,待其加工复出口后,再按实际消耗进口料、件数量予以已纳税额返还。
但是,若加工贸易进口货物,无论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进口,只要进入出口加工区、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等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保税仓库等特殊监管场所,均实行全额保税。但是,基于历史原因,我国多数加工贸易企业位于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特殊监管区域之外,因此对于这些企业而言,进料加工进口货物仍存在不完全保税甚至不予保税的可能。
二、加工贸易出口退(免)税制度
对于来料加工贸易方式,我国实行以免税为主,不予出口退税的政策。如果出口企业是以来料加工复出口方式出口国家规定不予退(免)税货物的,仍然可以享受免税,但对其耗用的国产材料则不办理出口退税,其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而是计入成本。
但是,对于进料加工贸易方式,我国实行出口退(免)税制度。该贸易方式下出口货物的消费税的退(免)税办法与一般贸易方式相同,而出口货物的增值税的退(免)税则有所区别,即根据进料加工复出口的具体贸易形式而采取不同的出口退税计算方法。
1.作价加工复出口
出口货物退税额=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销售进口料件的应缴税额销售进口料件的应缴税额=销售进口料件金额×税率-海关对进口料件实际征收的增值税税额其中:“销售进口料件金额”是指出口企业销售进口料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税率”是指当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小于或等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按进口料件的征税税率计算,而若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大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则按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税率计算;“海关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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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料件实际征收的增值税税额”是指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2.委托加工复出口
出口货物应退税额=购买加工货物的原材料等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该原材料等的适用退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工缴费金额×复出口货物退税率+海关对进口料件实征增值税税额海关对进口料件实征增值税税额=应征税额-减征税额
3.自行加工复出口
(1)实行“先征后退”法计算出口退税的生产企业的计算方法: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税率-(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税率)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退税率
(2)实行“免、抵、退”法计算出口退税的生产企业的计算方法: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其中: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从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且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即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海关实征的关税和消费税
这里,当纳税人有进料加工业务时则应扣除“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且当“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大于“出口货物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时,“免抵退货物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按0填报,其差额结转下期;按“实耗法”计算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为当期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所耗用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按“购进法”计算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为当期全部购进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其中: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计算的离岸价为准。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实际离岸价的,企业必须按照实际离岸价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申报,同时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其中“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如上所述。
—当期应退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当期免抵退税额之间的小者由此可见,当出口货物的征税率与退税率不一致时,与一般贸易出口相比,加工贸易出口有助于减轻企业承担的征退税率不一致导致的税收负担。因为,一般贸易出口企业需要承担所有征退税率差额部分的负担,而加工贸易出口企业则只承担国产料件部分的征退税率差额负担,若加工贸易企业全部使用进口料件,且全额保税,则基本不受加工贸易税收制度解析是流星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而的,加工贸易税收制度解析是篇高质量的论文,本文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希望此文章能对您论文写作,提供一定的帮助。加工贸易税收制度解析为免费毕业论文提供,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用途。
出口退税率降低的影响。
此外,当加工贸易企业将用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转至另一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时,贸易部门与税务部门对这类深加工结转业务的税收处理并非完全一致。根据目前的有关规定,海关对深加工结转业务视同进出口贸易实行保税监管,即并不对该项业务征收任何进出口税费;但是,税务部门则自2001年1月1日起,老三资企业(1993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三资企业)“不征不退”的免税期满之后,对所有企业的深加工结转业务均视同内销先征税,然后再在出口环节办理退税,并且深加工结转环节使用的国产料件不予办理出口退税。显然,这种不一致增加了此类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利于深加工结转业务的发展,也不利于加工贸易价值链条在国内的延伸。故而,有的加工贸易企业便利用特殊监管区域或特殊监管场所的税收优惠制度,来解决此类问题。根据《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155号)、《保税物流中心(B型)税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150号)、《关于保税区与港区联动发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7号)、《关于洋山保税港区等海关监管特殊区域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26号)等的规定,区外(或中心外)企业运入区内(或中心内)的货物视同出口,准予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口退税;区内(或中心内)企业销售给区外(或中心外)企业的货物视同进口,当该区外(或中心外)企业开展加工贸易时,准予其按照加工贸易税收政策执行。这样,深加工结转业务中,上下游企业就可以通过上述区域或场所获得最大利益,即上游企业的货物入区(或中心)就可以获得退税,而下游企业从相应园区(或中心)进口货物并获得发票,向海关办理“进料加工”就可以享受进口料件保税,从而减轻了这些企业的税收负担。
三、加工贸易征税制度
1.加工贸易出口企业出口国家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
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复出口方式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的,仍然享受免税;但是,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则必须按复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与所耗用进口料件的差额计提销项税额或计算应纳税额。此外,若该不予退(免)税的货物为应税消费品,还应按复出口货物的出口数量或离岸价格计算缴纳消费税。
2.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征收出口关税的规定
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如全部使用进口料件加工的产(成)品,不征收出口关税;如部分使用进口料件加工的产(成)品,则按海关核定的比例征收出口关税。具体计算公式是:
出口关税=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出口关税税率×出口成品中使用的国产料件占全部料件的价值比例
其中,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由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的规定审核确定。
企业应在向海关备案或变更手册(最迟在成品出口之前)时,向海关如实申报出口成品中使用的国产料件占全部料件的价值比例。
3.加工贸易进口料件与产(成)品内销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成品因故转为内销的,海关凭主管部门准予内销的有效批准文件,对保税进口料件或制成品依法征收税加工贸易税收制度解析是流星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而的,加工贸易税收制度解析是篇高质量的论文,本文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希望此文章能对您论文写作,提供一定的帮助。加工贸易税收制度解析为免费毕业论文提供,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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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出口产品遭遇反倾销的主要原因
(一)滥用反倾销作为排斥国外产品保护本国产业的最佳办法
1、国外对我国出口产品随意立案,认定构成倾销后采取的临时措施往往致使我国产品丧失打开市场的良机。
2、对我国使用“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歧视待遇,任意选用的替代国价格使我国产品更容易被认定为倾销和被裁定较高的反倾销税率。
一些国家对我国使用的“非市场经济国家”歧视待遇短期内很难有所改变。1999年中美在达成中国加入WTO协议时,规定自中国加入WTO之日起,美国可以在15年之内把中国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欧洲虽然于1998年通过理事长会议正式把中国从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中删除,但并没有承认中国是市场经济国家。美国等国家不会主动对我国放弃使用非“市场经济国家”条款。
(二)出口企业对国外反倾销的态度认识不足
1、中国一些出口企业错误认为应诉与否结果一样,或认为应诉代价过大、得不偿失。
我国某些企业由于自身存在的问题以及经济体制本身的不完善,如企业注重短期利益、高额的诉讼费、政府监管弱化等,企业在应对过程中总存在一些不足和缺陷,使应对措施不力或不到位,这对于赢得反倾销的胜利会大打折扣。
2、还有一些企业抱侥幸心理,企图借其它企业应诉之功而享免罚之果,结果形成国内同行大家都不应诉的局面。
3、一些企业虽然在认识上和行动上开始重视反倾销的应诉,但对于国外的不利判决反应消极。
大多数企业放弃上诉的机会,没有充分利用进口国有关法律和WTO贸易争端解决机构,很好地维护自身的经济利益和国家尊严。如自2006年10月7日起,欧盟对中国皮鞋征收16.5%的反倾销,为期两年。如此不公正的判决尽管引起国内企业的强烈反弹和国外密切相关的企业的不满,但国内鞋企应战不乐观,在涉及的1200多家制鞋企业中,参加的鞋企百分之一都不到。
(三)部分出口企业靠低价竞争来获取国际市场竞争优势
大部分出口企业仅仅把自营权当作替代外贸公司做外贸的优惠,满足于把产品销售给国外进口中间商来获得出口额。他们往往靠低价竞争来获取国际市场竞争优势,但在获得一定的市场份额后很容易遭受外国反倾销调查,极易被进口国认定为产品倾销,最终有可能再失去市场。
(四)反倾销预警机制不够完善,预警时间出现时滞。
我国大部分中小企业由于信息闭塞,其信息源主要来源于政府有关部门的信息渠道,对产品在国外市场的最新反馈出现明显的滞后。这样导致绝大多数出口企业对其产品在国外市场遭遇反倾销情况的获悉,完全依赖政府部门的信息传递,没有主动开辟多方的信息渠道。而且在政府发出反倾销预警的时候,国外对出口产品的反倾销调查已迫在眉睫,这是因为许多国家的反倾销法案都规定了应诉的期限,尤其是从调查公布到初裁,通常只有40多天的时间。因此,出口商不能做到“防患于未然”。
(五)政府在企业的反倾销应对中作用有待加强
对整治国内市场的立法方面缺乏惩治的力度,虽然我国的相关职能部门在法规制度方面已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法规制度还不够完善,如有《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对国内的竞相压价进行约束和打击,对容易导致国外反倾销的出口行为有所遏制,但对于反倾销涉案企业的不应诉、不积极应诉的做法打击力度不够,没有相应的法规对这些出口企业进行相应的处理惩罚,起不到警示的作用;在反倾销涉案后,我国在对外立法及外交方面对外国政府施加压力和影响不够,不利于企业的应诉和胜诉。
(六)“中国”的负面影响
加入WTO以后,我国出口商品结构不断优化升级,中国正在越来越多的领域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一些资本主义国家对我国暗怀戒心,视我国为潜在的威胁,在世界范围内散布“中国”,对我国极力防范。之后,“中国”逐渐蔓延到发展中国家。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对华不友好的政客、商人和媒介也假借“中国”,大肆渲染中国产品的危害,甚至视中国产品的到来是“经济侵略”。因此,许多国家在这种谬论的鼓噪下,为阻止中国产品的进入,往往将反倾销作为重要的防护手段。
三、我国出口产品遭遇反倾销造成的影响
随着贸易自由化的发展,世界各国反倾销案越来越多。反倾销是由产品进口国政府针对产品出口国企业的倾销行为而采取的行政措施,如征收反倾销税。反倾销是WTO赋予产品进口国免受不公平贸易冲击、保护本国经济和产业安全的一个手段,其宗旨是促进全球贸易自由化进程,但近年来随着世界范围内关税壁垒的降低、传统非关税壁垒的弱化和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反倾销有越用越滥的趋势。
(一)影响产品的出口
一旦产品被进口国提起反倾销调查,就会马上影响该产品对该进口国的正常出口,而一旦裁定倾销成立,被征收高额反倾销税,往往会导致出口产品失去进口国市场,这对我国出口极为不利。目前国外反倾销的一个重要对象是我国的三资企业,因为在我国目前获得进出口自营权的18万家企业中,三资企业就占了17万多家。三资企业的产品不断被诉,严重影响了其产品的出口,也使我国某些出口企业自动退出国际市场竞争。事实上,一旦出口商品退出国际市场,又给国内市场带来压力,连锁影响国内同类产品生产的发展速度及生产规模的萎缩,使该行业生产能力利用率下降,失业人数增加。
(二)应诉费用过高导致企业亏损
我国企业在应诉反倾销过程中要承担律师费用、应诉资料搜集费用、企业联合应诉费用等一系列高额应诉费,还要配备其工作人员。在联合应诉过程中,其综合成本达上千万元。这种后果连锁影响其他企业应诉的信心,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刺激国外厂商对华反倾销的动力,给我国出口产品生产和行业前景蒙上阴影。
(三)新兴工业发展受阻
传统产业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将逐渐降低,而市场潜力大、附加值高、有国际竞争力的新兴产业将逐渐成为支柱产业。
(四)影响中国的外商投资环境
三资企业的产品不断被诉,在不同程度上减少或失去了国外市场,部分企业被迫减产、停产或转产,直接损害了外商的经济利益,从而影响了外商在华投资的信心。
(五)冲击国内市场
我国出口产品被征收反倾销税后,受阻于国外市场,在一时来不及转移市场或因为反倾销的连锁反应而转移市场无望的情况下,势必返销国内市场。这会对国内市场造成冲击,造成国内市场供求失衡及物价非正常波动,影响国内经济的发展。
四、我国出口产品遭遇反倾销的应对措施
(一)早日摆脱“非市场经济”
对外贸易交往中,要减少贸易摩擦、摘掉“非市场经济体”的黑帽就应按WTO规则,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及早取得完全的市场经济地位。还要加强与国际社会的广泛交流,使更多的国家了解中国市场经济的改革进程,了解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现状。
(二)保持有序竞争
避免由于自身的不规范行为和缺乏统一行动、低价竞争而导致反倾销,规范本行业企业行为,实行行业自律,对外统一行动,制定相关产品出口最低价,防止相互削价竞争。
(三)积极应诉
应增强企业和一些地方政府的反倾销意识,从意识上抓起,确立有诉必应的观念。可以通过政府、商业协会等组织以各种途径了解反倾销的重要性、后果的严重性和应对方法。抗辩是法律赋予的合法权利,应积极应诉。
(四)完善反倾销预警机制
避免因信息闭塞而导致的败诉。扩大信息源及信息渠道,避免产品在国外市场的最新反馈出现明显的滞后。出口企业对其产品在国外市场遭遇反倾销情况的获悉,不能完全依赖政府部门的信息传递,要主动开辟多方的信息渠道。
(五)改变进入国际市场的方式
当一些国家根据WTO规则和反倾销法律法规为手段,向我国产品课以高额进口关税,将我国产品拒之门外时,我们可以尝试其他国际市场进入方式,如贴牌生产、特许经营、合资、对外直接投资等。
参考文献:
1.林萱,“中国仍是反倾销最大受害国”.国际商报,2003.5
2.刘颖.中国企业的反倾销“困局”.中国经济快讯周刊,2003.
3.郭凤艳.浅谈我国企业遭受反倾销的原因及对策.华北航天工业学院学报,2004.5
4.裴长洪,王镭.“中国面临反倾销挑战的形势与对策”.国际经济评论.2002.5
5.宋永辉,马少凌.我国出口产品遭受反倾销的原因分析及对策研究.集团经济研究.2007.1
6.叶全良.《国际商务与反倾销》.2005.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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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增加了新的合伙形式:“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这一新的形式,主要适用于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服务类的中介机构。由于个别合伙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第三人损害的,无过错的合伙人仅以其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承担有限责任。同时,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对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法律要求其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就非合伙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第三人损害的,或者合伙企业正常经营中产生的债务,全体合伙人仍负无限连带责任。“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选择的部分限制了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的范围,避免了无过错合伙人对于其他合伙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产生的损害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可以有效地引导专业机构的合伙人谨慎执业,加强内控机制,从而为这些专业机构的发展打下了基础。
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的“有限合伙企业”主要有以下特点:1.有限合伙人的人数必须在二人以上五十人以下,其中必须有一个普通合伙人。合伙人人数的上限与中国《公司法》有限公司股东的人数要求是一致的。2.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因劳务本身无法作为对外承担清偿责任的方式,因此规定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3.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4.有限合伙人在处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也比普通合伙人宽松,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资。有限合伙可以有效的筹集资金,实现知识技术与资本的完美结合。国外的私募基金(股权)大多采用有限合伙的形式。《合伙企业法》引进有限合伙的形式,配合了其他法律法规的实施,对于风险投资和私募基金(股权)在中国的发展来说无疑是一支有力的强心针。在此之前投资人对于小规模的商业组织,仅限于在有限责任公司、普通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中进行选择,有限公司成立的资金要求及税负,使得一些小投资人望而却步。而普通合伙与个人独资企业都要求所有投资人对企业债务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使得很多不愿意承担过多风险的投资人打消投资的念头。近年来,立法者在进行商事立法时已经注意到了将鼓励投资作为一项重要的立法指导思想,有限合伙这种在西方国家已经实行了多年的合伙形式终于被中国立法者采纳。
二、合伙人范围的扩展:法人可以成为合伙人
原《合伙企业法》只认可自然人作为合伙人,从而将法人拒绝在合伙企业的大门之外。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法人即意味着以其财产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一般情况下,投资人无需以其对法人出资以外的其他财产就法人的债务对外承担责任。中国的合伙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合伙人需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考虑到法人作为合伙企业的投资人承担了无限连带责任,会使公司处于巨大的风险之中,影响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因此,2006年1月1日实施修订后的《公司法》仍然不允许公司作为对其所投资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投资人,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但随着中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丰富各类投资方式的呼声越来越高,尤其在借鉴英美合伙企业立法的基础上,立法者允许了法人作为合伙企业的投资人。法人作为合伙人,可能会导致法人为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法人的投资人也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法人的投资人仍可以躲避在法人这堵防火墙后面,仅以其对法人的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法人参与合伙可以使公司等企业法人利用合伙企业形式灵活、合作简便、成本较低等优势,实现其特定的目的事业,也有利于大型企业在开发新产品、新技术中与创新型中小企业进行合作。但是为了使国有企业不至于负担更大的风险,法律仍规定国有企业和公益性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三、外商投资设立合伙企业的特殊规定
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并不能直接适用于外商投资设立合伙企业,而是授权国务院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2003年中国商务部等颁布的《外商投资创业企业管理规定》,规定中承认外商投资创业企业可以采取非法人形式,但这一规定缺乏相关法律的制度性保障。新《合伙企业法》引起各界的非常关注,各方外资是否会利用合伙企业规模小、形式灵活、设立的法律门槛低等特点规避中国对外资的一些准入机制。但从当前国务院委托商务部起草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草案来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依然实行审批制,需要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等条件。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审批制度:出于现行外资准入制度、外汇管制以及公平性等考虑,参照对三资企业的外资管理制度,规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设立和重大变更需要经过商务主管部门的审批,一般事项的变更需要到审批机关备案。
2.中方合伙人:由于合伙一般规模不大,自然人作为合伙人较为常见,且有《合伙企业法》为上位法,因此不同于三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不允许中国自然人作为中方投资人,《办法》明确规定中国自然人可以作为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3.产业政策:现行产业政策采用针对股权式合营企业的表述,根据合伙企业的特殊性,《办法》将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控股”地位理解为对重大事项的决策权以及分红比例,从而明确了产业政策(包括“限于合资、合作”、“中方控股”和“中方相对控股”)如何适用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4.劳务出资:鉴于目前对外国合伙人以劳务出资尚无相关配套规定,实践中无法操作,暂时只允许中国合伙人以劳务出资。
5.出资期限:鉴于合伙企业一般规模不大,参照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制度,规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除劳务以外的出资应当在批准后90日内一次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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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工贸易出口退(免)税制度
对于来料加工贸易方式,我国实行以免税为主,不予出口退税的政策。如果出口企业是以来料加工复出口方式出口国家规定不予退(免)税货物的,仍然可以享受免税,但对其耗用的国产材料则不办理出口退税,其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而是计入成本。
但是,对于进料加工贸易方式,我国实行出口退(免)税制度。该贸易方式下出口货物的消费税的退(免)税办法与一般贸易方式相同,而出口货物的增值税的退(免)税则有所区别,即根据进料加工复出口的具体贸易形式而采取不同的出口退税计算方法。
1.作价加工复出口
出口货物退税额=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销售进口料件的应缴税额销售进口料件的应缴税额=销售进口料件金额×税率-海关对进口料件实际征收的增值税税额其中:“销售进口料件金额”是指出口企业销售进口料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税率”是指当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小于或等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按进口料件的征税税率计算,而若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大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则按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税率计算;“海关对进口料件实际征收的增值税税额”是指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2.委托加工复出口
出口货物应退税额=购买加工货物的原材料等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该原材料等的适用退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工缴费金额×复出口货物退税率+海关对进口料件实征增值税税额海关对进口料件实征增值税税额=应征税额-减征税额
3.自行加工复出口
(1)实行“先征后退”法计算出口退税的生产企业的计算方法: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税率-(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税率)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退税率
(2)实行“免、抵、退”法计算出口退税的生产企业的计算方法: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其中: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从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且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即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海关实征的关税和消费税
这里,当纳税人有进料加工业务时则应扣除“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且当“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大于“出口货物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时,“免抵退货物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按0填报,其差额结转下期;按“实耗法”计算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为当期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所耗用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按“购进法”计算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为当期全部购进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其中: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计算的离岸价为准。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实际离岸价的,企业必须按照实际离岸价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申报,同时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其中“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如上所述。
—当期应退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当期免抵退税额之间的小者由此可见,当出口货物的征税率与退税率不一致时,与一般贸易出口相比,加工贸易出口有助于减轻企业承担的征退税率不一致导致的税收负担。因为,一般贸易出口企业需要承担所有征退税率差额部分的负担,而加工贸易出口企业则只承担国产料件部分的征退税率差额负担,若加工贸易企业全部使用进口料件,且全额保税,则基本不受出口退税率降低的影响。
此外,当加工贸易企业将用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转至另一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时,贸易部门与税务部门对这类深加工结转业务的税收处理并非完全一致。根据目前的有关规定,海关对深加工结转业务视同进出口贸易实行保税监管,即并不对该项业务征收任何进出口税费;但是,税务部门则自2001年1月1日起,老三资企业(1993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三资企业)“不征不退”的免税期满之后,对所有企业的深加工结转业务均视同内销先征税,然后再在出口环节办理退税,并且深加工结转环节使用的国产料件不予办理出口退税。显然,这种不一致增加了此类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利于深加工结转业务的发展,也不利于加工贸易价值链条在国内的延伸。故而,有的加工贸易企业便利用特殊监管区域或特殊监管场所的税收优惠制度,来解决此类问题。根据《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155号)、《保税物流中心(B型)税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150号)、《关于保税区与港区联动发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7号)、《关于洋山保税港区等海关监管特殊区域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26号)等的规定,区外(或中心外)企业运入区内(或中心内)的货物视同出口,准予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口退税;区内(或中心内)企业销售给区外(或中心外)企业的货物视同进口,当该区外(或中心外)企业开展加工贸易时,准予其按照加工贸易税收政策执行。这样,深加工结转业务中,上下游企业就可以通过上述区域或场所获得最大利益,即上游企业的货物入区(或中心)就可以获得退税,而下游企业从相应园区(或中心)进口货物并获得发票,向海关办理“进料加工”就可以享受进口料件保税,从而减轻了这些企业的税收负担。
三、加工贸易征税制度
1.加工贸易出口企业出口国家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
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复出口方式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的,仍然享受免税;但是,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则必须按复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与所耗用进口料件的差额计提销项税额或计算应纳税额。此外,若该不予退(免)税的货物为应税消费品,还应按复出口货物的出口数量或离岸价格计算缴纳消费税。
2.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征收出口关税的规定
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如全部使用进口料件加工的产(成)品,不征收出口关税;如部分使用进口料件加工的产(成)品,则按海关核定的比例征收出口关税。具体计算公式是:
出口关税=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出口关税税率×出口成品中使用的国产料件占全部料件的价值比例其中,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由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的规定审核确定。
企业应在向海关备案或变更手册(最迟在成品出口之前)时,向海关如实申报出口成品中使用的国产料件占全部料件的价值比例。
3.加工贸易进口料件与产(成)品内销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成品因故转为内销的,海关凭主管部门准予内销的有效批准文件,对保税进口料件或制成品依法征收税款并加征缓税利息;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未出口的成品按内销征税,并不予办理出口退税,已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应追回退(免)税款。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加工贸易企业可向海关申请内销,并免于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属于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环保总局及其授权部门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免予提交许可证件。海关对申请内销的边角料根据报验状态归类后适用的税率和审定价格计征税款,并免征缓税利息。
由此可知,加工贸易出口应税商品或不予退(免)税商品的征税制度对进料加工、来料加工以及国产料件、保税进口料件区别对待,没有一视同仁,这显然不利于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的发展,也不利于提高加工贸易企业使用国产料件的积极性,从而不利于提高加工贸易产品的国内增值率。其次,虽然加工贸易料件与制成品内销制度中规定“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但未明示该规定是否也适用于制成品,从而使得企业可能利用加工贸易方式规避国家对某些制成品的进口限制,在国内销售该类产品。最后,根据规定,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内销的制成品,其补税时的完税价格按制成品的成交价格审定;而区外企业内销制成品时,则按料件的原进口成交价格或与料件相同或类似的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定。一般情况下,制成品的成交价格要高于料件的成交价格,而且根据“关税升级”理论,制成品的进口关税税率也要高于料件的进口关税税率。因此,这种差异显然对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内的加工贸易企业不利。
总之,加工贸易税收制度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并且其税收管理涉及税务与海关等多个部门,从而导致加工贸易税收制度又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因此,在引导我国加工贸易顺利实现转型升级的前提下,我国各相关部门应协调统一加工贸易税收制度,在尽可能保持税收中性的基础上,合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从而确保我国加工贸易制度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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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引言
金融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对国民经济的长期稳定增长起着重要的“杠杆效应”和“中枢效应”。而金融市场量的扩张和质的改善离不开其所处环境的支持,所以,金融生态就成为金融市场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和前提。就西部地区而言,金融生态的改善不仅可以优化西部金融体系的筹资用资功能、资产流动与重组功能、企业融资的风险约束功能[1],而且可以很好地促进西部地区的资本形成,缓解西部地区发展的资金约束,改善西部产业结构,从而进一步提高西部企业在规模经济、产业结构、技术层次、内部运行机制等方面的发展水平。
本文首先拟对金融生态水平的衡量建立评估指标体系,然后对1997~2005年西部十二省区的金融生态状况进行面板数据分析,最后对西部地区金融生态水平进行实证分析,并提出针对性的政策建议。
2.文献回顾和研究目的
金融生态理论的形成与发展来自于金融现实的发展,随着全球范围内经济货币金融化的迅猛发展,国内外学术界对金融生态理论日益关注,在这一理论的形成过程中,产生了一系列有影响的成果。
2.1 西方学者对金融生态理论形成的贡献
金融生态是一个仿生概念,它的理论来源是生态经济学。英国生态学家A.G.Tansley于1935年生态系统学,极大地丰富了生态学的内容,为后来生态经济学的产生奠定了自然科学方面的理论基础. 20世纪20年代中期,美国科学家Mekenzie首次把首次把植物生态的概念与动物生态学的概念运用到人类群落和社会的研究,提出了经济生态学的名词,主张经济分析不能不考虑生态学过程。在此基础上,美国经济学家Kenneth.Boulding在其重要论文《一门科学―――生态经济学》中,正式提出了生态经济学的概念[2]。
1973年,美国经济学家Ronal McKinnon和Edward S・Shaw提出了金融深化理论[3],其主导思想是取消政府对金融系统的一切干预和管制,让货币金融系统按照市场机制自发运行。金融深化理论纠正了传统经济理论中对货币金融因素的忽视,更加注重金融系统的内在机制运行,从而形成了金融生态学的萌芽。
20世纪末, 演化经济学获得了里程碑式的发展。演化经济学把经济系统的演化看作一个渐进的变化和发展过程, 认为选择机制是演化机制的一个关键性部分[4]。金融体系作为经济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也会经历一个由低级到高级不断优化的演进过程。不断深化的生态经济学为我们从生态角度透视金融环境问题奠定了理论基础。
2.2 国内学者对金融生态理论的研究成果
胡章宏(1998)采用系统论的研究方法, 将金融体系视为有机系统, 提出了金融质性发展和良性发展的概念。这些观点跳出了传统经济学对金融内生发展研究的理论范式, 开始用系统学的观点审视我国金融体系存在的问题, 并注意到金融业的可持续发展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从而为金融生态环境理论的提出提供了较为明确的目标指引。白钦先教授(2001)较早注意到金融生态环境对金融业发展的约束作用, 首先提出 “金融生态环境”这一概念。他当时所刻画的金融生态环境, 是特定的金融生态环境以其环境容量和 “净化”能力对经济活动会产生的约束性影响。兰州大学高新才教授(2004)针对西部落后地区如何谋求经济发展,如何缩小与发达地区的差距的问题,提出营造良好金融生态环境的问题[5]。
2004年11月,央行行长周小川博士在经济学50 人论坛上将生态学概念系统地引申到金融领域,强调用生态学的方法来考察金融发展问题,通过完善法律制度等改进金融生态环境的途径来支持和推动整个金融系统的改革和发展[6]。随后,其他学者也进行了相应的研究,苏宁(2005)研究认为, 金融生态是一个比喻, 它不是指金融业内部的运作, 而是借用生态学的概念, 来比喻金融业运部环境。韩平(2005)认为, 金融生态是指影响金融业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因素的总和。徐诺金(2005)把金融生态概括为各种金融组织为了生存和发展, 与其生存环境之间及内部金融组织之间在长期的密切联系和相互作用过程中, 通过分工、合作所形成的具有一定结构特征, 执行一定功能作用的动态平衡系统。
通过比较以上中外学者的研究成果,我们可以看出,由于研究者的学术背景差异和所考察对象空间纬度和时间跨度的不同,其对金融生态的研究侧重点也不尽相同。总体而言,笔者认为,目前的学术界对金融生态理论的研究还有以下三点不足之处:一是缺乏对金融生态水平的评估指标的研究;二是对金融生态的定量化实证研究不足;三是对金融生态的作进一步的区域化考察较少。正是本着弥补上述不足,本文试图结合西部十二省区的面板数据,对西部地区的金融生态水平进行定量化的实证研究。
3.金融生态水平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
金融生态是一个复杂而又庞大的系统,它由许多子系统构成。各个子系统均从不同方面对金融市场中的经济主体产生影响。一般而言,这些子系统包括经济发展水平、金融市场孕育水平、法制健全水平、信用体系建设水平、市场服务和监管水平等五大部分。
为了方便建立面板数据模型,我们将本着数据的可得性、易量化性和简洁性等原则来选取相关的评估指标。本文中,笔者选取金融生态系统内的五大部分共16个评估指标来衡量某一区域的金融生态水平。具体指标如下:
3.1 经济发展水平指标
①GDP增长率
②金融业投资比例=金融业投资额/全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额
3.2 金融市场孕育水平指标
①经济的货币化程度=M2/GDP
②金融业内主要金融机构的资产总额
③金融从业率=金融业从业人数/全部就业人数
④本地金融机构资金流入与流出状况
3.3 法制健全水平指标
①金融案件结案率=金融案件结案数量/金融案件案发数量
②金融相关法律法规出台数量
③金融交易规范化程度
3.4 信用体系建设水平指标
①金融市场交易主体诚信意识、诚信文化的文明程度
②本地金融机构的不良贷款比例=本地不良贷款额/全国不良贷款总额
③企业的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
④本地间接融资比例=本地贷款总额/全国国内贷款总额
3.5 市场服务和监管水平指标
①金融中介总数量(包括会计和律师事务所、仲裁机构、信用担保和资信评估机构)
②政府相关部门的行政效率和监管效率
③金融机构风险控制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的完善
当然,经济体系内还有其他指标对金融生态系统起着作用,但是考虑到建立模型的需要和指标的重要程度,其他因素不予考察。尽管上述各项指标可以很好的在总体上反映某一区域的金融生态水平,但是对其中的一些难以量化但是对金融生态有着重要影响的指标,如金融交易规范化程度、政府相关部门的行政效率和监管效率等,我们在建立模型时对其进行虚拟变量的等级量化。还有一些可以量化但是数据却很难获得的指标,如金融案件结案率、金融中介总数量等,我们将其进行剔除。这不会对整个评估体系产生根本上的影响。简化后的指标体系如图1所示:
图1 修正后的金融生态评估指标体系
4.基于面板数据的实证分析
4.1 计量经济模型的建立
我们对西部金融生态的研究使之所以选用Panel Data的分析方法,主要是因为影响金融生态的因素非常多,再加上数据的限制,我们无法将有关变量纳入到计量经济模型中来,而Panel Data可以很好的避免造成遗漏变量所导致的误差(omitted variable bias)[7]。
在模型中,我们把西部金融生态的状况作为模型的因变量,用Y表示,将其划分为三个等级:较差、一般和良好。同样,我们也把法制健全水平和市场服务监管水平两个虚拟变量指标划分为上面的三个等级。金融生态的各个评估指标:GDP增长率、金融业投资比、经济货币化程度、金融从业率法制健全水平、企业资产负债率、本地市场主体间接融资比、市场服务监管水平等分别用GDP、INVEST、MONEY、JOB、LAW、DEBT、LOAN、SERVICE来表示。从而,根据经济理论和Panel Data的分析方法,我们建立如下的初始计量经济模型:
其中,Y、LAW、SERVICE都是虚拟变量,它们的取值如下:
Y、LAW、SERVICE = 1 较差2 一般3良好
4.2 模型框架的说明和数据的来源
模型(1)中μit表示随时间变化,不可观测到的因素对金融生态水平的影响,也即随即扰动项。αi 则表示在时间上恒定的条件下,不可观测到的因素对金融生态水平的影响。根据Panel Data的相关理论,αi假设的不同,初始模型(1)又可分为混合估计模型;固定效应模型和随机效应模型三种情况。如果各个截面的αi 都相等为α0,模型(1)为混合估计模型;如果αi 与其他自变量存在相关性,即Cov(Xitj, αi )≠0,t=1,2,...T,j=1,2,...K。则模型(1)为固定效应模型;反之,如果αi 与其他自变量不存在相关性,模型则为随机效应模型。由于不同的模型具有不同的估计方法和估计值,我们首先应用统计结果作Hausman检验,来确定应该选用固定效应模型还是随机效应模型。然后,再应用相关的F统计量检验,来分析混合估计模型和固定效应模型[8]。
数据来源:根据1997~2005各年《中国统计年鉴》、《中国金融年鉴》测算得出。部分数据根据各省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公报测算得出。
注:MONEY=M2/GDP指标中的各省份的M2数据较难获得,这里用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来代替。为了保持统计口径的一致性,JOB指标中的金融从业人员数量用各年末金融业从业职工数量来表示。同时为了更好地衡量各地的信用状况,DEBT指标用“三资”企业的资产负债率来表示。
为了使模型更具一般性和代表性,也为了便于比较,我们在选取西部十二省数据的基础上,又选取了北京、上海、天津三个金融生态较好的东部地区作为样本数据。本文所选用的数据大部分来自《中国统计年鉴》、《中国金融年鉴》。为了保证各年省级层面数据统计口径的一致性和准确性,我们对相关指标数据作了变通处理,但这并不影响对评估指标的解释能力。对于模型中虚拟变量具体值的选取,我们是根据相关材料和各省份具体的经济表现而确定的。表1提供了样本中各省份的自变量平均值(mean)的时序变动情况。
4.3 估计结果和模型检验
我们对模型(1)分别进行了混合估计模型估计;固定效应模型估计和随机效应模型估计。具体估计结果见表2.
针对上表中的三个模型的分析结果,我们首先进行Hausman检验。利用Eviews5.1可以直接进行Hausman检验。检验结果Hausman统计量H=34.758364 >x20.01(8)=20.09。所以模型存在固定效应,应该建立固定效应模型。其实在Panel data分析中,随机效应模型是针对当个体成员单位是随机地抽自一个很大的总体时来考察总体的情况而设立的,由于本文是考察全部西部十二省的金融生态状况,所以固定效应模型更为合适。再来比较混合估计模型和固定效应模型的情况。我们根据F统计量的取值来分析:
F=[(SSEr-SSEu)/(T+k-2)]/[ SSEu/(NT-T-k)] (2)
其中,SSEr,SSEu分别表示混合估计模型和固定效应模型的残差平方和(Sum squared resid)。N为截面数,T为年数,K为解释变量。根据面板数据的分析结果知:SSEr=14.0057,SSEu=3.142874,带入(2)式可得,统计量F=27.18983725 >F0.01(8,118)=2.66。所以拒绝原假设,应该建立固定效应模型。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我们最终选择固定效应模型作为我们分析的依据,着重用固定效应模型来测度西部各省份的金融生态水平。
5.西部地区金融生态水平的评估分析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西部地区的经济水平实现了大幅度的提高,同时在资本市场的建设与完善、金融制度的创新、金融环境的改善等方面也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是,西部各省区的金融生态水平到底在什么样的水平上?与东部发达地区相比,西部地区金融生态建设的差距又在哪里?通过对这些问题的考察,可以得出西部地区未来进一步加强金融生态水平建设的着力点。本文将根据前文中论述的金融生态评估指标体系,利用西部各省区在1998~2006年的评估指标的平均值来,测度各省区的金融生态水平,然后我们再进行各省区的比较分析。
从上表可以看出,重庆、四川、陕西三省市的金融生态水平Y值介于2和3之间,说明这三个省份的金融生态状况比较良好。2007年第三届中国金融(专家)年会将西安评价为西部金融生态城市高速发展的引擎[9]。另外,2007年重庆市政府提出要用13年时间把重庆打造成西部金融中心[10]。本文的数据比较好的支持了这两种观点。甘肃、内蒙古、广西、新疆的金融生态水平Y介于1和2之间,但接近于2,说明金融生态状况正由一般向良好发展,具有很好的发展潜力。而宁夏、云南、贵州、青海、几省的金融生态指标值Y较接近于1。这些省份的金融生态状况不容乐观,必须予以重视,应大力加强金融生态水平的构建与优化。从固定效应模型的系数值和西部金融生态的差距来看,西部地区金融生态水平建设应该从以下两点加以考虑:一是要大力强化法制健全水平的建设,因为法制水平的作用在模型中表现特别突出,同时也是西部金融生态水平的软肋。二是要优化本地区的信用体系水平,加强金融市场的中介服务建设,以吸引金融人才和金融资本的大量进入。三是要着力培育金融在经济发展中的深化度,特别是要加强资本市场的建设,注意用金融的杠杆作用推动经济的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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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张莉萍,衣长军.海峡西岸经济区金融生态环境分析[J].中国科技信息,2007,(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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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重庆金融宏图:13年建成西部金融中心[N].第一财经日报,2007.4.9.
[作者简介]宁文娟(1982- ),女,西北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领域:现代西方金融发展理论、西方金融结构理论。
篇7
[关键词]中国 加工贸易 现状 地位 作用 问题
一、 中国加工贸易模式及发展现状
1.1中国加工贸易模式的基本特点
1978年中国政府实施改革开放政策后,中国的加工贸易产品开始突破了原有的土特产、传统工艺品、食品等,加工贸易产品结构逐渐向高新技术方向发展;贸易的产权性质结构以三资企业特别是外商独资企业为主体;企业规模结构上向规模化发展;地区结构上从以广东省为主的广东向福建、江苏、上海、山东和天津等六省市集中 。
1.2中国加工贸易的发展现状
在全球产业转移和政府经济政策双重影响的宏观背景下,中国加工贸易发展极为迅速。近年来,中国加工贸易产品结构的动态优化趋势十分明显,主要从服装、纺织品等传统劳动密集型产业,向电子、通讯、计算机以及生物制药等高科技产业的中间品生产以及制成品的组装转变。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主体结构亦不断优化,投资主体从20世纪80、90年代港澳台逐渐扩大到亚洲四小龙(韩国、台湾、香港、新加坡),到90年代初开始,以跨国公司为主体的FDI成为中国加工贸易的主要资金和技术来源。
二、加工贸易在中国的地位和作用
2.1加工贸易是中国现阶段最主要的对外贸易方式
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中国外贸事业取得长足发展,成绩显著,这与加工贸易在中国的蓬勃发展是分不开的。从1981年到2008年,加工贸易进出口总额在中国贸易进出口总额中所占的比重超过了50%,整体呈上升趋势;加工贸易净出口呈剧烈上升趋势,而其它贸易净出口则呈现递减趋势。据《中国对外贸易战略性进展研究》统计:截至2009年底,中国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共计12.6万家,直接从业人员达3000余万人,约占中国第二产业就业人数的20%。由此可见:加工贸易已经成为中国对外贸易的主要力量,对全国经济增长的贡献功不可没,在中国国民经济体系中已经占据了举足轻重的地位。
2.2加工贸易缓解了中国劳动力有余而原材料不足的矛盾
中国的工业化进程受到生产要素不均衡的严重束缚,即劳动力资源丰富,但资金、技术要素短缺,造成劳动力资源的严重闲置浪费。加工贸易是全球化条件下一国参与国际分工的重要途径,是推进工业化的一条新道路。因此,加工贸易恰恰为中国工业化提供了条件,将中国剩余的劳动力资源与引进的资金和先进技术相结合,形成了大量劳动密集型产品的制造能力,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中国的工业化进程。
2.3加工贸易增加国内就业、促进社会稳定
据统计:中国加工贸易企业直接就业人员在3000万以上,加上依托贸易从事配套产业和服务业的就业人员总计达4000万以上,另外加工贸易带来许多具有竞争优势的新产业,这无疑增加了中国国内的就业岗位,缓解了就业压力,促进了社会的安定与和谐。
三、中国加工贸易面临的问题
3.1加工贸易处于产业链低端水平,附加值低,贸易利益微薄
中国加工贸易虽然数量巨大,但主要参与的是处于产业链低端的非核心环节,相当大一部分尚处于简单加工和组装型发展阶段,技术含量不高,产业链条短,增值率低,以至于对整个国民经济增长、国内技术产业的拉动能力较弱。举个例子:中国工厂生产的芭比娃娃(BarbieDoll)成本0.35美元,但是从采购、仓储、订单、出售,最后在沃尔玛或家乐福超市的零售价是8.99美元,然而我们的玩具加工制造商所得的利润只有不到2%。诸如此类具有比较效应的数据比比皆是,这是何故?原因就在于我们在产品的整个价值链里,扮演的只是最不能创造价值的单纯依靠劳动力的加工制造者的角色。
3.2加工贸易过分依赖国外投资商,国内制造业技术水平较落后
事实上,中国的绝大部分出口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中国制造,更不是中国创造,而是外资企业在华投资获取高额利润的方式。由于制造业技术水平较落后,中国在加工贸易过程中的零部件和原材料仍需大量进口,尤其是技术含量高的关键部件更是严重依赖进口,这种 大进大出,两头在外的贸易方式无疑对中国经济增长收效甚微,同时还会造成中国相关原料工业发展的滞后,最终影响整个国家的工业发展。
3.3加工贸易发展的地区分布不平衡
中国加工贸易是从东南沿海开始发展起来的,目前主要集中在广东、江苏、上海、山东、福建、浙江等沿海开放省市。2007年中国地方累计进出口贸易额中,广东、江苏、上海、山东、福建等省市加工贸易总额近86.4%,而加工贸易总额位于后十位的省市自治区占全国加工贸易总额的比重不到6%。加工贸易地区分布的不均衡可能会导致中国劳动力成本优势逐渐丧失,同时也使经济落后的中西部地区的资金、劳动力、资源等大量流入东部地区,给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造成不良影响,进而导致东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距进一步拉大,最终影响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四、中国加工贸易的转型升级策略
4.1 实现加工贸易的产品升级
通过引进一定的升级措施,提高加工制造的技术水平,使加工贸易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向该行业的纵向发展,由原来的初级加工和制造转变为更加深入的生产和制造环节,增加使用这些原材料生产同类产品的技术难度。这种拓展可以使相关产业之间强强联合,也可以使某个企业在原有核心业务的基础上,向相关行业横向延伸。从而提高加工产品的附加值,提升加工贸易企业的盈利水平。另外,要提高加工贸易制造环节中的增值含量,就必须控制中国加工贸易企业的数量,提高加工贸易的制造水平,通过制定加工贸易准入规则,将不符合条件的加工贸易企业淘汰出局。
4.2提高内资企业在加工贸易中的地位,降低对外资的依赖程度
加大国有企业体制改革的力度,提高其适应市场的能力,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加工贸易;要赋予内资企业平等的竞争机会,营造有利于内资企业发展的政策环境,为内资企业提供有关技术服务、市场开发、信息咨询、人员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与服务;要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内资跨国公司,只有拥有更多这样实力雄厚的跨国公司,才能提升中国企业在国际分工中的地位,才能引领加工贸易产业结构的升级改造。
4.3发挥各地的比较优势,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对于优先发展起来的中国沿海地区,可以按比较优势,提升加工贸易的技术水平,进入国际技术贸易的循环。珠三角和长三角地区可以发展成为高新技术产业研发和先进生产制造基地;京津唐及环渤海地区根据技术知识比较优势,重点发展技术和知识密集型产品;东北老工业地区要大力发展装备制造业和重化工业。鼓励东部发展空间较小、已趋饱和的劳动密集型加工贸易企业逐渐向中部地区转移,并辐射至欠发达的西部地区,做好产业承接转移工作,带动中西部的崛起与复苏。从而促进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协调、可持续以及科学发展。
五、结论
综上所述,加工贸易作为中国参与全球经济的一种重要的贸易方式,自从在中国出现以来就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中国加工贸易的发展模式有利有弊,但总的来说是利大于弊的,并且中国发展加工贸易仍有多方面的优势,就中国现阶段国情以及当今国际经济大背景来说,这一贸易方式也将在中国长期存在并持续发展[7]。同时,针对现实存在的实际问题,中国加工贸易的未来转型升级也应与新发展观相一致,向经济、社会和自然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方向转型。因此,我们要充分利用加工贸易在中国发展的优势,使其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最大化,同时尽量避免或最小化其给中国社会经济发展带来的消极影响和不利因素,从而让加工贸易成为推动中国经济增长和保障国民经济长期稳定发展的有效动力,加速推进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前进步伐。
参考文献:
[1]厦门大学《中国经济问题》杂志社网站信息.Http://xmu.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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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国海关统计年鉴.中国海关杂志社.
[5]孙文杰,王岩.我国加工贸易的现状和转型升级.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7年第17卷第5期.
[6]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中国工业经济》杂志社网站信息. Http://Ggjs.省略
加工贸易结业论文范文二:进料加工贸易方式探讨
摘要:进料加工贸易以进料加工手册为起点,虽自手册备案开始即全程监管,但因各种不可避免的企业趋利心理及客观上本身即无法全面监管而带来的名义上虽监管,但实际上无法监管的现实,再虑及进料加工贸易方式所带来的其他各项问题,笔者认为进料加工这种贸易方式势必逐渐被更易简单操作、更节省监管成本、政策更公平划一、更使贪利者无从隐藏的贸易方式所替代。
关键词:进料加工贸易;海关监管;出口退税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加工贸易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也带动了中国的经济发展,加工贸易以三来一补为起点(三来一补指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而近年来进料加工已逐步占据主要地位(进料加工是指国内有外贸经营权的单位用外汇购买进口部分或全部原料、材料、辅料、元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加工成品或成品后再返销出口的业务)。
在进料加工贸易下进口的原料免税,出口可退税,且进料加工贸易在外汇创收,技术进步、税收贡献等各个方面都优于三来一补贸易,故不仅政策鼓励,企业亦乐于享受免税并退税的政策。但在进料加工贸易看起来很美的外表下亦隐藏着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
一、海关监管所面临的问题
1.加工贸易手册的形式化问题
进料加工贸易以开立贸易方式为进料对口的加工贸易手册为起点,在手册中海关要求备案各款出口成品、进口料件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总价,并备案成品对应料件的单损耗情况。但因对各项需备案项目应细化至何种程度缺乏标准,故海关操作弹性较大,有的企业可能因产品本身型号较单一,而将成品备案至最细化的型号,而有的企业因产品型号繁多(有的多达几百种),而将成品按类别进行备案。而对按成品类别进行备案的企业则其单损耗亦势必需按类别备案,但相同类别不同型号的产品会因尺寸大小的不同、工艺流程的不同而导致其实际的单损耗并不相同。现行很多客观上仅能以成品类别来备案的企业的做法是将各种同类但不同型号成品的单损耗进行加权平均,在加工贸易手册中备案的即为此经加权平均的单损耗率,亦即形式上的单损耗率,但一经备案的加工贸易手册将成为企业进出口报关及海关检查的依据,也即依据即可能演变成形式上的依据,在源头上即与实际存在客观上的差异。
但若虑及此问题而要求所有企业的成品均需以最细化的规格型号来备案,则很多型号繁杂且产品更新换代快的企业将面临无法操作的困难,企业报关人员即使每天都沉浸在不停地更新成品、审海关编码、审单损耗的过程中可能仍无法满足市场变化的要求。
2.进口料件与出口成品监管问题
因进料加工贸易下进口料件免税进口,且海关对于进出口的实际查验均采用抽验,故即存在部分企业可能免税进口的料件牛头不对马嘴的问题,即本是与手册上备案的料件不相关,或仅是类似的物料却以手册上料件免税进口。
因进料加工贸易下进口料件为免税进口,故不允许在未补税的情况下制作产品内销,即使对这部分进口料件的边角料及产品生产过程的废品均存在补税的问题,但现实情况下有部分企业为了规避一般贸易打税进口材料生产内销产品的成本或申报过多边角料或过多废品无法平衡手册的备案且补税增加企业经营成本的问题,可能采用废品或次品充成品报关出口以平衡手册的方式。
因上述手册本身备案时即与实际存在差异,且在进出口时亦存在可能的监管漏洞,并且既使手册备案时正确无误,但生产过程是有很多无法客观化的变数的,而手册备案的仅是客观的单损耗,故在海关下厂对进料加工企业的进口料件与库存存货进行查对时,按手册备案计算的相关库存将与实际企业的库存存在较大的差异。而企业为可消化这部分差异带来的罚款、补税问题又势必想出很多办法,如偷梁换柱、指鹿为马等等。
二、税务管理的问题
1.进料加工贸易下关联交易的问题
现行企业的进料加工贸易多是先由投资者或与投资者密切相关的人员或公司先在境外注册境外公司,该境外公司负责向海外供应商实际购买料件,亦负责向海外客户接单并实际销售,而大陆境内的进料加工企业的料件向该境外公司以进料加工方式免税购进,生产的成品亦报关出口给该该境外公司。因进出口对应的都为实际上的关联公司,故进口与出口的单价都存在可随意调整的漏洞,而在现行对国际贸易各类信息的共享程度非常有限且境内外税负相差较大的情况下,这类关联交易的税收问题将是无法避免的现实问题。
2.出口退税的监管问题
因可能存在进口料件的混淆进口,出口成品的残次充出口、进口料件与出口成品的单价随意调整等问题,而税务部门在受理出口退税申报时以企业的进口报关单及企业的账务处理为依据。故可能造成参与出口退税的各项数据的真实性问题。
三、与一般贸易方式相比存在政策明显偏移问题
1.进料加工企业进口料件时免税进口,且进口料件因可采用收汇差额核销故可不对外付汇,故进料加工企业可大大减少进口料件部分税金及购买成本的资金占用,但一般贸易企业进口原料需实际付汇购买且打税进口。
2.因进料加工贸易企业实际上对的供应商及客户均为自己的投资者,且在收汇核销上可采用差额核销(即将出口收入金额减去进口料件的金额后的差额收入外汇),而一般贸易企业仅在收汇核销上仅能采用全额核销,而出口退税均需在收汇核销后方可参与退税计算,故进料加工企业因其进口报关单亦可参与收汇核销,故其在收汇核销上明显占时间上的优势,从而 在收回出口退税资金上亦占先机。
四、更易操作、更易监管亦更公平贸易方式的探讨
如上所述,进料加工贸易以进料加工手册为起点,虽自手册备案开始即全程监管,但因各种不可避免的企业趋利心理及客观上本身即无法全面监管而带来的名义上虽监管,但实际上无法监管的现实,再虑及进料加工贸易方式所带来的本文所述的各项问题,进料加工这种贸易方式是否有可再改进的空间?或者将如三来一补一样将逐步淡出历史舞台?而换之而来的将是更简单操作、更节省监管成本、政策更公平划一、更使贪利者无从隐藏的贸易方式?
笔者认为可从如下几点作探讨:
1.因进料加工贸易料件免税进口,成品亦免税出口,故海关从手册备案至手册核销全程均对进料加工贸易进行监管,但因客观存在监管难的问题,极易导致花费巨额的监管成本但整个的监管过程仍流于形式,且容易滋生本文所述的众多问题,故笔者认为应逐步地缩小加工贸易的规模直至最终完全取消此一贸易方式。企业进口料件需以实际价格报关交税进口,成品出口仍适用退税政策,且成品出口报关单上价格亦应严格按实际价格报关。海关可将原用于监管进料加工手册的人力物力用于对交易真实性(包括实物真实与价格真实)的监管。
2.在取消进料加工贸易的操作下,降低了企业采用关联交易转移税收的操作空间,在现行的税收政策下企业的实际税负率势必大于现行进料加工贸易操作方式下的税负率,故可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进一步降低企业税负,以平衡贸易方式变动对企业带来的冲击。
五、结语
进料加工贸易在我国的经济舞台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带来了长足的进步,但在经济发展的不同时期对外贸易的形式应有不同的更新,在一种贸易方式已带来极大的弊端的情况下我们应不断开拓,寻求更利于我国经济发展,更利于监管的崭新模式。
篇8
影子银行的概念由太平洋投资管理公司执行董事麦卡雷在2007年美联储年度研讨会上首次提出,意指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的,吸纳未经保险的短期资金,广泛采用创新性投融资手段进行经营运作的市场型非银行机构。这些机构和相关产品形成的市场统称为影子银行体系。影子银行的发展始于20世纪70年代。随着金融市场深化和金融创新的兴起,影子银行经历了膨胀式的发展,增长速度大大高于传统银行体系,逐渐成为补充传统银行体系的重要信用创造主体。在国内,影子银行一直没有比较清晰的定义,但随着越来越多的资产从银行资产负债表中转移出来,以各种渠道进入实体经济,影子银行也渐渐浮出水面,如委托贷款、信托、小额信贷乃至典当行业务,同时也包括处于灰色地带的民间借贷甚至高利贷。在我国,正规金融体系的一部分和非正规金融,都起到影子银行的作用。按照野村国际(香港)公布的数据,2010年中国内地影子银行贷款余额为8.5万亿元,等于当年银行贷款余额的17.8%、当年GDP的21%。
二、我国小微企业融资难的原因
2011年广东省经信委曾对200家中小微企业进行抽样问卷调查显示,在“原材料价格上涨”、“人民币升值”、“劳动力成本上升”、“融资难”四大小微企业固有难题中,“融资难”再次成为小微企业居首的难题。小微企业融资难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融资渠道单一
小微企业的融资渠道主要有两条:一是内源融资,包括业主自有资金、向亲友借贷的资金、风险投资以及企业营业后积累的资金等来源。二是外源融资,其中又可分为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两种形式:间接融资是指以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为中介的融资,包括各种短期贷款、中长期贷款等;直接融资是指以股票和债券形式公开向社会募集资金以及通过向租赁公司办理融资租赁的方式融通资金。但多数小微企业的筹资仍然为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合资、投资等其他融资方式利用率低。通过直接融资渠道的数额极小,仅占1.8%。而目前小额贷款公司因为机构相对较少,加之不能吸收存款,其贷款资金大多为资本金,面对小微企业庞大的融资需求,实在是杯水车薪,难以应付。
(二)融资成本较高
商业银行考虑到风险的因素,对小微企业的贷款利率一般会相应上浮,加上登记费、评估费、公证费、担保费等,小微企业的融资总成本比大中型优势企业的贷款成本高出一至数倍。这意味着企业的资金利润率至少要高于资金成本才不致亏本,很多小微企业就是因为其利润不足以支付其利息支出而陷入了资金困境。在长三角地区,有些小微企业更是将民间借贷作为其主要的资金来源,但最终企业难以为继。2011年温州民间借贷危机所引发的小企业及微型企业融资问题更是引起了多方关注。
(三)中小企业获得的银行信贷支持少
目前小微企业的贷款规模仅占银行信贷总额的10%左右,全国乡镇企业、个体私营企业、“三资”企业的短期贷款仅占银行短期贷款的14.4%。这与小微企业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的价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58%、生产的商品占社会销售额的59%、上缴税收占50.2%是极不相称的。但银行作为盈利机构,要做抵押贷款,小微企业没有足值的资产抵押;要做担保贷款,没有担保机构愿意为小微企业担保;要做信用贷款,小微企业又存在信用低的问题。加之受国家投资导向政策的制约,小微企业符合国家信贷政策支持的产业不多,所以商业银行面对这样的“三无”客户往往会考虑到本金收回的风险而最终选择放弃。
在我国,影子银行发展是与中小企业融资密切相关的,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小微企业融资难而催生出形式各样的影子银行。在金融市场不够发达、金融资源相对垄断的情况下,影子银行确实可以解决一部分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支持实体经济的快速发展。由影子银行提供的资金可以看做是我国以银行为本的金融体系的有益补充,满足了部分特定的融资需求当中的合理需求,应该允许和规范。通过规范影子银行体系的发展,把资金资源配置到国民经济最需要的地方,促进货币经济与实体经济的良性循环。
三、影子银行在小微企业融资中发挥的作用
1.满足了小微企业融资的需求
信托集合计划、小额贷款和民间借贷均可视作影子银行。其中,信托集合计划最终以银行购买受托收益权的方式,转为了银信合作项目。企业在通过银行、信托等机构融资后,仍然存在资金需求缺口,必须转而借助民间融资,并为此支付了高额的融资成本。影子银行的发展,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正规金融信贷投放不足的压力,解决了部小微企业生产资金需求,对促进我国小微企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2.缓解宏观政策调控带来的流动性风险
2008年爆发全球金融危机后,为努力消除危机影响,我国采取了稳健的货币政策,信贷增长速度较快,市场流动性相对充裕。2009年政府宏观政策调整,货币政策收紧,银行贷款规模受限,在上一轮信贷扩张过程中,加入扩大再生产队伍的广大小微企业骤然面临政策调整带来的流动性风险。进入2010年后,货币政策进一步趋禁,央行连续提高大型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缩紧银根,商业银行可用信贷资金大为减少,对广大小微企业来说更是雪上加霜。影子银行受宏观调控影响相对较弱,可以提供更多的金融资源,为广大小微企业进行融资,从而减小或弱化了部分市场流动性风险。影子银行可以增强小微企业应对宏观政策变动的防控能力。
四、影子银行在小微企业融资中存在的问题
1.银信合作,使得影子银行融资难以监管
“银信合作”是指银行通过信托理财产品的方式“隐蔽”地为企业提供贷款。具体来说,通过银信合作,银行可以不采用存款向外发放贷款,而通过发行信托理财产品募集资金并向小微企业贷款。由于信托理财产品属于银行的表外资产而非表内资产,可以少受甚至不受银监部门的监管。
2.融资成本逐级上升,影子银行借贷的风险难以控制
影子银行确实为一些小微企业解了燃眉之急,但它的高利率加大了企业融资成本,同时也埋下了巨大的风险。部分企业通过银行渠道获取名义利率较低的银行贷款,然后再将这笔贷款放到民间借贷市场牟取暴利。这种曲线流出的信贷资金在民间借贷链条出现风险甚至断裂的情况下,安全性无疑会受到挑战。另外,部分银行考核压力较大,为完成任务而发放贷款,不惜以放低风险管控为代价。同时,在一些金融机构较为聚集的地区,一些银行甚至出现“跟风”发放贷款的情况,这就使得银行所提供的信贷资金超出企业正常经营所需资金,面对“多余”的低成本资金,企业主自然会产生寻租和套利的冲动。
五、政策建议
影子银行体系的兴起和繁荣,在某种程度上缓解了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但由于影子银行体系的局限性,决定了其只能是正规金融的补充。因此,面对小微企业融资困难,我国必须不断提升和改进小微企业融资模式,尽快出台扶持小微企业融资的政策举措,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小微企业信贷供给,强化小微企业发展的金融保障。第一,积极拓展商业银行贷款以外的融资渠道加快建立直接融资市场,支持小微企业直接从资本市场筹措发展资金,支持具备条件的小微企业发行债券;推动小微企业产权流动,加快盘活存量资产和闲置资产;帮助高新技术小微企业在创业板上市,建立优秀小微企业上市融资的培育机制。第二、是鼓励金融创新,促进金融服务多样化。在规范引导、有效防范影子银行风险的基础上,应当大力推动金融创新及其市场深化,促进金融服务的多元化,弥补当前小微企业金融支持的不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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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篇9
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迅速发展,出现的经济纠纷也有所增加。其中国际贸易拖欠,即在对外贸易中应收款不能及时安全收回,大量外汇滞留损失在外,成为困扰我国众多外贸企业的一大难题。而且随着人民币的升值,这一难题造成的损失也在扩大。支付结算是进出口贸易业务链上最关键的一环。伴随着科技的发展,支付结算工具日渐增多,这给贸易双方带来了周转与交易的便利,但由于商业信用与银行信用风险的存在,其中也潜伏了风险。以托收方式为例,若买方违约,拒绝赎单,卖方便无法收回货款。
一、造成我国出口货款被外方拖欠的原因
从国外统计数据上我们可以分析一下造成我国出口货款被外方拖欠的原因:
1.从国际贸易拖欠案起因结构看,我国对外贸易客户信用风险的直接起因以恶意欺诈为主。具体结构为:有意欺诈的拖欠款占60%;产品质量、数量或交货期有争议的占25%;属于我方外贸企业交易严重失当及管理失误的占15%;交易人员私下默契台底交易占2.5%;其他性质占2.5%。我国对外贸易的过半货款拖欠是由客户的恶意欺诈引起,而非人们通常理解的主要是由诸如产品质量或货期等贸易纠纷引起。
2.从国际贸易拖欠案件所涉及的海外公司看:(1)海外华人公司(包括我国港、澳、台公司)占50%;(2)不良外籍公司占20%;(3)纯为货物有争议的公司占20%;(4)驻外机构占5%;(5)其他占5%。
3.从外贸企业性质结构看,我国对外贸易客户信用风险导致的国际拖欠所涉及的企业以国内的全资中资企业为主体。具体结构为:80%来自国内的企业,其中的50%为国有外贸企业,30%为私营外贸企业;另外20%来自三资企业。
4.从客户新旧特征看,过半数的国际货款拖欠由老客户造成。而非人们通常理解的国际货款拖欠主要由资信不良的新客户造成。
二、外贸业务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几年来人们经过对几十起不同类型国际贸易拖欠案件进行调查,发现在外贸业务中普遍存在以下问题:
1.不重视对外商资信调查。资信调查是我国外贸公司对外成交不应缺少的一个环节,外商资信状况直接关系到外贸公司能否严格履行合同,安全收汇、收货。有些外贸公司在进出口贸易中,对外商既不做资信调查,又轻率采用对出口方具有极大风险的付款方式(D/A、T/T),给国外一些不法商人欺诈行骗造成可乘之机。在对外贸易中,即使多年合作的老客户资信情况和经营状况也并非一成不变。当老客户付款出现异常时,如果缺乏警觉,不及时进行资信调查,了解其目前营运状况,便会丧失避免风险的机会。
2.货物质量有问题,履约不严肃。出口中不按时交货,货物品质、数量、规格与合同不符,导致外方索赔现象时有发生。
3.合同条款有纰漏,业务操作不规范。有些合同货物品质规格不具体,违约责任不明确,支付条款不对等,出现争议难以解决。在信用证条件下的交易中,由于不严格审证,操作不慎,出现单证不符,遭对方拒付货款的不乏其例。
4.不重视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在对外贸易中“重关系,轻索赔”是十分普遍的现象,宁可国家利益受损失,也不愿或不善于拆诸法律,有的公司选择国外不良讨债公司追款,反受其害。
从上述现象和存在的客观问题进行深层次的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国际贸易拖欠的形成,既有国外原因又有国内原因。就国外原因而言,海外一些不良公司利用我国开放之际,积极扩大对外贸易,但相应的法律体系尚不健全,外贸公司业务人员与管理者还未完全熟悉国际操作规范,又有急于求成的心态,用人情或小恩小惠等方式,将我外贸公司仅有的一些原始警戒攻破,或在合同条款和操作方法上设下圈套,为今后拖欠制造理由。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企业逾期未收汇属于国外方面诸多原因中,进口商信誉差和我驻外机构有意拖欠约占50%的比重。另外,造成我国外贸企业风险损失的原因除了企业主体信用管理观念的严重缺乏外,来自企业产权制度的影响也是至关重要的。
三、我国外贸企业客户信用风险的成因
具体来说,我国外贸企业客户信用风险成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外贸公司体制与现代化的国际经贸发展要求不适应。我国外贸公司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制,虽经转换经营机制,扩大自,但在经营、企业管理、财务制度等方面没有建立一套健全的制度,对业务人员和业务活动缺少必要的监督和制约,因此既不能及时发现问题,又不能妥善解决问题。外贸企业产权不明晰,使得很多国有外贸企业管理者为了应付上级主管部门业绩考核,不顾企业长远利益,盲目赊销;有的企业迫于市场竞争压力,单纯追求销售额增长,盲目打价格战。这些行为导致了企业应收账款上升,销售费用上升、负债增加,呆账坏账增加,效益下降,偏离了最终利润这一企业最主要的目标。强化企业信用管理,就是要在销售收入增长和风险控制这两个目标之间寻求协调一致,保证最终利润这一根本目标的实现。
2.相关部门缺乏信用风险管理意识,由于从政府到企业信用风险管理意识都比较淡漠,对信用管理工作重视不够,导致政府对企业缺乏政策引导和有效支持;有的企业虽然感到信用风险管理需要,但苦于所知不多无从下手,且成本较高,在本来利润率不高的情况下不愿为此支付费用,进而产生畏难情绪,甚至干脆漠视不管。目前中国出口企业的坏账率超过5%,而发达国家企业却只有0.25%至0.5%的水平,国际平均水平也只在1%左右。中国企业出口中遇到的很多困难,一开始并不是对方存心拖欠,而是中国企业自己出现制度和管理失误。
3.企业内部职责不明确,在我国外贸企业现有的管理职能中,应收账款的管理职能基本上是由销售部和财务部这两个部门承担的。然而在实践中这两个部门却常常职责分工不清,不能形成协调与制约机制,容易造成外贸企业在客户开发、信用评估、合约签订、资金安排、组织货源、品质监督、租船订舱、制单结汇等诸多贸易环节出现决策失误并导致信用损失。外贸企业内部职责不明确已成为企业账款拖欠趋势得不到有效抑制的根本原因。
4.一些公司管理水平低和业务人员素质差是造成国际贸易拖欠的直接原因。近年来,过分强调国际市场开拓,忽略了国际市场的复杂性和对风险的防范;过分强调开拓面和追求成交额,放松了对国际拖欠的管理。对外商进行资信调查在我国外贸公司中没有制度化,业务过程中随意性大,在调查的案件中,我外贸易公司以D/P或D/A成交的占50%,以T/T、银行转账形式成交的占25%。
5.对外贸企业运作中的行为规范管理不严格。有些外贸公司以承包、放权为名,实际是放任自流,致使内外串通、损公肥私、的事件屡禁不止。
6.法律意识淡薄。一些企业负责人和业务人员习惯于用行政手段处理问题,不敢于、不善于动用法律手段解决对外贸易中的问题。有的公司在明显是外方违约或欺诈,使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况下,也不采取有效的法律措施。
7.国有资产自我保护机制不健全。在财务和考绩制度上不能及时反映企业逾期未收汇的状况,对造成损失的直接责任者也无相应的惩治措施。主管部门不了解国际拖欠的问题,因而无法设立预警线,难以制定行之有效的监管措施。
8.信用管理方法落后。目前我国外贸企业业务人员信用风险防范意识薄弱,信用风险防范手段单一,没能掌握或运用现代先进的信用管理技术和方法。对客户的信用风险缺少评估和预测,交易中往往是凭主观判断做决策,缺少科学的决策依据。在销售业务管理上,由于缺少信用额度控制,在一定程度上给企业销售人员违规经营、违章操作,甚至与客户勾结留下可乘之机。在账款回收工作上更是缺少专业化的方法。
由于经营和管理体制上存在缺陷,国际贸易拖欠问题不断发生,被拖欠的企业不愿意将事情暴露,所以问题难及早发现,形成一个逃避监管的死角。如不及早研究和解决国际拖欠问题,必然会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
四、避免和解决国际拖欠问题的对策
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只有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改革中,深化我国外贸体制改革,加快外贸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步伐,使外贸企业的管理机制和运行机制得到彻底改善。对此,应完善制度,强化管理,制定防范措施,最大限度地避免国际拖欠案件的发生,并逐步建立起国际贸易风险的预防、监控、治理机制。
1.提高外贸业务人员素质是当务之急。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国际贸易风险的研究,外贸企业要注重业务人员防范国际拖欠能力的培训,对刚刚从事外贸工作的人员和近年来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尤为重要。外经贸院校也应开设有关课程,同时各进出口商会应对本行业进出口公司提供国际市场开拓与风险管理的咨询服务。
2.建立外贸风险管理的规范操作程序。加强内部管理和对外商资信调查,是避免发生国际拖欠的主要措施。尤其以D/P、D/A成交的贸易,需要进行严格的评审和有关部门出具的资信调查。从实际经验看,坚持对新客户先资信调查后成交,对老客户定期进行调查或发现疑点及时调查,可使境外拖欠案件下降50%。我国外贸企业对信用风险的防范一直是进出口业务风险防范中一个较为薄弱的环节,特别是在出口贸易中,我国外贸企业因诈骗而受到的损失是很大的。所以,今后我国要新增设信用管理部门,从规范客户资信管理体系入手,多角度、多方位、动态了解客户状况,统一整理分析客户信息资源,评定客户资信类型或等级,并随所掌握信息的变化及时更新评估结果,尽量做到知己知彼。接着要完善客户信用控制体系,对不同资信类型或等级的客户应在预付款、信贷担保、货款拖欠时间等方面予以不同的对待。
篇10
1 中小企业融资困境原因分析
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是当前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重点之一。许多中小企业因缺少融资渠道而使经营陷于困境。据统计,过去20年的全国银行贷款总规模中,国有企业贷款比重达85%,占工业生产总值60%的大量的非国有中小企业仅占15%,其中乡镇企业约为5%,个体私营企业不足银行贷款总数的1%,致使中小企业中一些有前景、有市场的新技术项目无法实施,企业规模难以扩张,从而严重地影响了民营中小企业的投资积极性,阻碍了中小企业对社会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因我国针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政策刚刚起步,故中小企业贷款还十分困难,银行在风险和收益权衡上更注重于防范风险。大部分民营中小企业不能提供有效抵押或担保,即便企业能提供,也因抵押品变现难,行不愿意接受。中小企业大多没有建立会计档案,缺乏历史依据,以前会计年度的注册资金、应收帐款等财务状况无法监管,而且中小企业中家属式、夫妻店所占的比例很大,个私企业戴“红帽子”(集体、乡镇企业、校办企业)、穿“洋外衣”(三资企业)现象也十分普遍。
2 中小企业融资难解决对策
针对我国的具体情况,我国应构建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体系。在构建金融组织体系时,除要建立、健全国有商业银行为中小企业服务的职能部门外,还要着力建立适应中小企业发展的非国有性质的金融机构。要在规范现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企业信用评分及机构运作的前提下,建立健全有关外部审计和企业信用评级的法律和规章制度,对当事人要进行法律追究,以此保障公平交易和公平竞争。
中小企业因其规模小,贷款困难,更难于进行直接融资,这是世界上中小企业存在普遍现象。中小企业改制过程中,银行作为最大的债权人,应积极参与改制方案的实施,参与企业的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落实好银行的债权债务。对长期亏损、资不抵债的,支持实行依法破产,如对中小企业派驻信贷人员,参与企业生产经营、市场营销活动等,及时为企业提供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等整改措施,协助企业清理拖欠、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等整改措施,协助企业畅通结算汇路以及提供实物融资服务、多种信息咨询服务等。
3 中小企业吸引人才的困境
国内中小企业在吸引人才、留住人才方面困难重重,而这些困难大多是由于中小企业自身的特性与条件所决定的。首先,中小企业发展的稳定性比大企业差,不管是内部环境的变化或是外部环境的变化,对中小企业的影响要远大于对大企业的影响。因此对于高级人才而言,在中小企业里工作发展所冒的风险要高于在大企业。与大企业相比,中小企业在生产规模、员工数量、资产拥有量以及对外界影响力等方面都有所不及,使得大部分中小企业很难通过提供优厚的薪金、配套完善的福利等直接手段来吸引人才。其次,中小企业往往经营活动的范围不广,有较强的地域性,尤其是人员的起初来源构成更具有明显的地域性,这容易形成排外的企业氛围,不利于企业引进吸收新的外来人才。再次,中小企业往往对个别人才的依赖性较大。企业的发展更多地是依赖于这些人的自我能动性,往往没有一个系统的、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也没有一个长期的、完整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这不利于中小企业有针对性、有计划地引进人才、、培养人才。最后,大多数中小企业不太注重企业文化的建设,员工们缺乏共同的价值观念,对企业的认同感不强,往往会造成个人价值观与企业总体经营理念的错位,个人目标与企业经营目标严重背离,这是中小企业难以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的一个重要原因。
4 解决中小企业吸引人才的对策
4.1建立正确的人才观念
由于历史与社会的原因,中小企业普遍认为人才就是指技术人才,他们将企业经营中的诸多问题归根于缺乏技术人才。其实一个企业的发展,尤其是企业的健康发展也需要其它人才的支撑, 比如说管理人才、营销人才、公关人才等等。所以企业不能把目光仅仅锁定在技术人才上。
4.2建立有效的招聘体系
要吸引优秀人才首先要明确需要什么人才,通过什么方式吸引人才,以及如何挑选最合适的人才是这一阶段工作的重点。一个企业要有效地吸引优秀人才,一个重要的前提就是要了解每种工作岗位的具体规范,以及胜任每种工作岗位的人才特点。职务分析明确地指明里每种工作岗位需要什么样的人才,可以将“大材小用”或“小材大用”的现象尽量减少,企业在招聘和晋升中可以使最适当的人才得到最适当的职位,避免人才浪费,从而提高了个人和部门的工作效率与和谐性。从企业内部培养和选拔人才成本最低,很多情况下也是效率最高、效果最好的方式。其具体做法很多,但主要是要有一套系统的内部培养和选拔体系。企业由于自身条件的限制,它的选拔对象相对较少,所能投入的资金和实践也相对少,所以,培养和选拔工作要有重点、有针对性。外部选聘是企业选拔人才的重要途径,因其来源广泛,企业较易获得所需人才。中小企业由于影响力较小,在使用以上这些做法时,应特别注重企业与人才的直接沟通,以加深人才和企业双方的相互了解。
4.3 合理配置人才
所谓配置,最简单地说,就是将合适的人放到合适的岗位上。虽然说起来简单,做起来是有一定难度的,它对领导者有一个更高的要求。广大员工如果各尽所长,对于企业的发展显见是有利的,反之,既无法完成组织的既定目标,又会使员工心中不满,从而降低企业的工作效率,实质是资源的浪费。解决这一问题,就是要求有合理的配置。
4.4 正确定位企业发展方向,是制订和实施人才战略的基础
笔者认为,对于刚起步的企业,应招聘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才,使企业的产品质量尽快在同行业中脱颖而出。对于有实力的企业,原则上应优先考虑发展与本行业有关的上下道工序或产品,而在人才战略上要组建好“三支队伍”,即建设一支在数量上基本满足需要,质量上能够掌握现代化科学技术和经营管理知识,年龄结构合理的管理干部队伍;建设一支专业配套、富有成效的宝塔型技术层次的科技人员队伍;建设一支以中级技术工人为主体、技术业务等级比较合理,具有较高政治、文化、技术业务素质的员工队伍。
5 结语
随着国家宏观经济环境的改善,新的经济政策推广实施,国内中小企业面临着新一轮巨大的发展机遇。企业的融资能力固然重要,但维持自身发展的能力如同其融资的能力一样重要。毕竟如果一个公司不能继续寻找资本去扩大经营并利用新的机会牟利的话,那么公司无法从一次大规模融资中受益。融资只是手段,不是最终目的。人才已成为企业确立竞争优势,把握发展机遇面对竞争的关键。但从接受一个观念到将观念转化为有效的行动,还需要一定的过程,这对国内中小企业更是一个艰难的过程。企业只有完善了自身的各种金融措施及人才储备,才能更好的发展。
篇11
一、企业登记制度的概念及性质
企业登记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将法定事项申报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注册登记并予以公示的一种法律制度,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根据传统的分类,企业登记制度作为商事登记制度的组成部分,应属于私法范畴。然而随着社会和法律制度的发展,尤其在当代,企业登记制度的性质已发生了变化。笔者认为,现在企业登记法律制度更多表现出国家对于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和协调,从而可以划归为经济法的范畴,从民商法中剥离。理由在于现代企业登记制度其规则和制度在整体上所表现出的特点:
(一)企业登记制度具有很强的公法性
私法(民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而现代企业登记制度中的多数规范并不以平等主体间的权利义务为调整对象。我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条第2款规定:“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未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该条例的其他条款规定了申请登记的条件、登记注册的事项、登记主管机关的审批权的行使、企业登记的种类、进行登记所应提交的文件及登记机关的管理职权和责任等等,这些规定明确表现出在企业登记制度中,作为申请人的企业其权利义务不是以平等的当事人作为相对人,而是以登记机关(国家机关)作为相对人。国家机关在此的身份也不是一般的民事主体,而是在行使国家的权力。《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也做出了相似的规定。由此可见,企业登记制度所调整的是作为申请人的企业和国家登记机关间的法律关系,这也正暗合了当今“私法公法化”的趋势,所以企业登记制度“是整体性地表现为公法规范。”[1]
(二)企业登记制度具有强制性
企业登记制度的规范多数属于强制性法律规范,如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登记的事项,申请登记必须履行法定程序和应准备的法定文件,企业违反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登记机关所应履行的职责等等,这些规定不得由当事人自由选择或排除适用。企业登记制度的强制性反映了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虽然企业登记并非企业的直接交易行为,但国家对于企业设立、变更、终止登记的管理和干预却可以保证企业重要信息的公开,防止由于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市场失灵,以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三)企业登记制度主要表现为程序法。
企业登记制度主要是规定企业如何进行登记及登记机关如何完成登记行为,而这些法律规定主要是程序性的法律规范。我国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条款中有近80%的条文属于程序性规定。这是因为企业登记制度的设立并非是为了赋予企业以实体权利,而是企业通过登记行为获得从事特定行为的资格。
二、企业登记制度的理念——企业登记制度设立的价值取向
任何法律的制定都应当有明确的目的性,有自己的价值目标和价值取向,这些构成了立法的理念。它所表现的是立法者对法律的一种主观看法,是社会主体所追求的一种法律的应然状态。研究企业登记制度的立法理念有利于对于企业登记法律制度的优化,保证立法的科学性、合理性,以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繁荣与发展。纵观目前学者的观点,企业登记制度应体现以下的价值取向:
(一)交易安全:企业登记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之一
企业登记制度的立法目的表现为国家对企业的开业和经营实行国家监管,以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由此,企业登记制度在价值取向上应集中体现为对安全价值的维护。安全价值对于国家秩序的维护、社会的稳定以及对自由的追求都有重要作用,以至于现代政治哲学奠基人之一英国著名学者霍布斯在其名著《论公民》中宣称,“主权所有的义务都包含在这样一种说法中:人民的安全是最高的法律。”[2]
企业登记制度所蕴涵的安全价值取向主要表现为交易安全,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对于必须进行登记及企业应申报的事项作了明确而强制的规定。我国目前采取的是强制登记主义,企业要想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进入市场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否则不仅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还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例如,《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及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的登记的其他企业,应当办理企业法人登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此外,对于登记的事项,这两部条例中有专章对此作出强制而明确的规定。严格地讲,这种强制登记主义与企业自由原则并不完全契合。但鉴于实际,这种强制要求有助于企业的交易相对方对企业的资信、生产经营能力及其他相关信息进行了解,以便减少交易风险,维护交易安全。此外,从国家管理、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角度来看,企业有关信息的明确,有利于政府对社会经济秩序的宏观控制,从而保障市场的有序发展,最终满足个体和社会整体的安全需要。
2.企业登记制度的公示主义有助于维护交易安全。公示主义,是指企业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公开交易中公众所必须知道的重要事项。即交易当事人对涉及利害关系人利益的营业事实,负有公示告知义务[3]。公示主义对交易安全的作用,笔者认为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企业登记的公信力,这是由登记机关的性质决定的。目前,世界各国在进行企业登记时,登记机关一般分两种,一种由行政机关负责,例如美国的州务卿办公室、日本的法务局、英国的公司登记署;另一种由法院负责,如法国、德国及韩国。在我国,企业登记的机关是国家工商管理机关,属于行政机关,由此产生企业登记的公信力。因为企业的登记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表现为国家对企业登记事项的确认,是法律上的一种认可。其二,企业登记的对抗力。各国的商事登记法均要求登记必须公告,否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是因为企业登记事项中的许多直接涉及相关的交易信息,如果不及时有效地公开,势必影响交易相对人的判断,增加交易成本和交易风险。故有学者称“公示主义为保护交易安全的首要原则。”
3.企业登记制度对企业设立了严格责任。为了强化企业组织,保护交易安全,企业登记制度对企业的对外责任进行了加重规定。严格责任主义是指在商事交易中,债务人无论是否有过错,均应对债权人负责。例如,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二)经济效率:企业登记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之二
以波斯纳为代表的经济分析法学家们认为“效率……用以表示使用价值最大化的资源配置……”并“将效率作为社会选择的唯一有价值的准则”作为其代表作《法律的经济分析》的一个重要准则[4]。可以说,效率是经济分析法学所推崇的最根本的法律价值取向。法学所研究的效率价值也多是从经济分析法学入手。现代社会的法律,从实体法到程序法,从根本法到普通法,从成文法到不成文法,“都有或应有其内在的经济逻辑和宗旨:以有利于提高效率的方式分配资源,并以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保障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使用。”[5]由此可见,效率已成为法律所不能忽视的一种价值取向。①
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其行为完全以营利为目的。追求经济效率是由企业的唯利性所决定的。企业登记制度的效率价值取向是对企业经济理性的尊重和法的基本价值取向的融合。企业登记制度所体现的增进经济效率的价值取向有两个层次的含义:
第一,增进个体效率。在市场交易过程中,往往正是由于信息的公开不够或是信息的不对称,造成了交易成本的增加,严重的可能造成“市场失灵”。而通过企业登记制度,将企业的设立、资本状况、组织结构及变更、合并、解散等方面的信息进行登记和公示,有助于相关交易主体便利地获取信息,从而大大降低为调查这些信息而支付的成本,也能为交易主体快速作出交易决策、降低交易风险创造条件。
第二,增进社会整体效率。企业登记的过程体现了“看得见的手”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这种干预是克服市场缺陷的重要机制。在市场的自发调节下,由于企业“自利”的本质,它们可能为实现其利益的最大化而不择手段,故意隐瞒或欺骗与交易相关的信息,最终会严重地影响市场秩序。而企业登记制度要求企业及时准确地公开有关信息,也就为整个社会的稳定创造了条件。
三、我国企业登记制度的构建
(一)我国目前企业登记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目前没有统一的企业登记制度,有关企业登记的制度分散于各种法律法规中。这些法律法规中,有专门的登记立法,如《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9)、《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还有针对登记中的专项问题进行规定的法规,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法人登记公告管理办法》(1990)、《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等等。除此之外,在一些实体法,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中也有所涉及。
由于我国现行的企业登记制度多产生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从而造成这一控制企业进出市场的制度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主要表现为:
1.立法形式极度分散,相关法律之间缺乏协调和统一。目前我国的企业登记制度,就法律位阶而言,其中法律屈指可数,而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构成了登记制度的主体。这不仅影响了企业登记制度的法律权威,而且成为某些企业利己的工具。立法形式的不统一,导致市场主体地位的不平等,不利于企业自觉履行登记义务。同时由于相关法律之间缺乏相互协调,甚至不同法律文件所确立的具体规则制度存在矛盾之处,从而导致产生一些纠纷,增加企业成本,影响了企业的经济效率。
2.在价值取向和制度设计上,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的色彩。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并不以利润最大化为追求目标,而主要是实现国家的计划指令。政府与企业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在这种体制下,企业登记制度在价值取向上更多地表现为对交易安全的追求,而对经济效率价值有所忽视。
3.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合二为一,市场退出机制不规范。我国现行注册登记效力采用统一主义的立法模式,即要成立一企业,不仅要具备法律所规定的主体要件,如名称、资金、住所、组织形式等,同时还要兼备拟经营项目的许可证等,登记机关才能予以核发营业执照。企业营业执照具有双重证明作用:不仅证明企业的主体资格,也证明企业的经营资格。这种做法使得在实践中产生了难以解释的问题和弊端。例如,如果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则此时不仅导致主体营业能力丧失,而且会导致主体资格的消失。而如果企业法人因此而终止,进入清算阶段,那此时法人已不是法人。显然,统一主义立法模式缺乏制度的合理性。
(二)对我国企业登记制度的构建
1.系统化的立法。我国现行立法状况造成了立法内容上的不协调。笔者认为,法律位阶高低,不会影响法律的适用,关键要使立法在内容上达到和谐统一,以便于市场主体的守法和执法机关的执法。应消除法律内容上的冲突、矛盾,或是法律规制中的盲点,保证立法的一致性。
2.在价值取向上应重安全,更应突出效率。我国现行的企业登记制度过于注重安全,为此采用了加强国家干预的诸多机制作保障,如《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设专章“监督管理”。这种状态应该改变:立法时应改变观念——重视经济效率。具体而言,应减少登记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严格工作人员的个人责任制,并通过具体机制来维护企业的效率。
3.在具体制度的构造上,应特别在以下制度上进行完善:
(1)改变登记审查制度,改实质审查为形式审查。关于审查行为,存在着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和折中审查三种立法例:形式审查,即登记机关仅仅对申请者所提交的申请从是否符合法律要求的角度进行审查,而不对登记事项的真伪进行调查核实;实质审查,则要求登记机关对申请者所提交的申请不仅从形式上审查其是否合法,而且要对申请事项的真伪进行审查;折中审查,则是登记机关对登记事项有重点地进行审查,尤其是对有疑问的事项予以审查,如果发现有不实之处得依职权拒绝登记。我国目前采取的是全面审查制,也即实质审查制。对于实质审查主义,因为保障交易安全要求登记机关对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及时制止可能危及其他交易主体的不合格的市场主体的进入,加之,我国目前信用体系建设的滞后,使人们很难下决心将实质审查主义弃而不用;但增进交易效率的诉求又客观上要求一切登记机关尽可能地降低准入门槛,简化登记程序,尽可能地为市场主体提供便利,而实质审查主义因其低效和导致的权力滥用,其弊端显而易见。而对于折中制,尽管这种审查主义从形式看,似乎有效地解决了效率与安全之间的关系,具有极大的优越性。但若仔细推敲,折中审查制存在着更大的弊端。首先,折中审查制并没有改变民众对政府担保市场主体真实性的预期,其本质上仍然是实质审查制思想的一种延伸。其次,“对有疑问的事项予以审查,如果发现有不实之处得依职权拒绝登记”,其实质是免除了登记机关的审查义务,却赋予了登记机关的实质审查的权力,增加登记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权利义务配置的失衡更有违责权义相一致的法治精神。因此,折中审查制若没有很好的制度设计,不仅不能发挥其所谓的优势,相反会成为集两种制度弊端于一体的不当嫁接的怪物。因此,相对于实质审查主义和折中审查主义,笔者更倾向于实行形式审查主义。
(2)核准制的适用范围。随着我国市场化进程的加快,核准制的适用范围必然会大大缩减。但作为与登记制度相关的一种制度,应该肯定的是,未来的企业登记立法必将取消目前所存在的按照所有制形式确定企业类型并进而决定不同的登记审批程序的做法。除事关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的特殊行业和领域,如饮食、制药、烟草、矿产、文物、文化、金融保险、证券等外,一般行业均应采取准则主义,以简化登记程序。即准则制为企业登记的基础,行政核准制为其例外。
参考文献:
[1] 李金泽,李楠.商业登记法律制度研究[C]//五保树.商事论文集:第4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2]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316-317.
篇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217(2006)06-0012-07
一、引言和相关研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取得了高速的发展,城镇居民收入有了很大的提高。城镇居民收入在快速增加的同时,城镇居民收入的差距和我国经济发展的其他指标一样,也处于不断扩大的态势。此种差距扩大的趋势表现在阶层间、行业间和地区间。形成城镇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因素很多,有很多学者从多方面对此进行了研究。本文考察了金融中介发展对城镇居民收入差距的影响。
近年来,金融与增长文献开始关注金融与收入 分配间的关系。这些文献大体上可以划分为三种不同的理论假说:一种假说认为金融发展和收入分配间存在着倒U字型关系。另一种观点认为金融发展有利于改善收入分配不平等程度,认为在金融发展过程中,穷人和富人之间的收入与财富水平差距将不断收敛。第三种观点怀疑金融发展会降低收入不平等程度,认为随着金融市场的深化,最有可能从金融深化和金融市场发展中获利的是那些已经在位的和高收入阶层,而非穷人和低收入阶层。
在实证研究方面,Clark,Xu&Zou(2003)用全球数据对金融发展和收入分配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分析,得到的结论是金融发展会显著降低一国收入分配差距。最近,Beck,Demirguc-Kunt和Levine(2004)的研究表明,私人可利用的信贷比例的上升会促进穷人的收入更快的增长。金融发展增加了国民收入,同时降低了收入的不平等。他们把此种效应称之为“惠及穷人的增长”。
关于我国的金融发展和收入分配的关系的研究,文献不多,对金融发展和城镇居民收入分配间的关系的研究就更少。Dayal Gulati和Husain(2000)、李萍、张道宏(2004)、尹希果、陈刚、潘杨和付翔(2005)等研究了我国金融发展和经济发展地区差异的关系,章奇、刘明兴、陶然(2003)、姚耀军(2005)研究了我国金融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差距间的关系。张立军和湛泳(2005)从实证的角度论证了金融发展可能扩大城镇居民收入差距,不过他们只讨论了城镇居民收入差距的基尼系数,而没有讨论城镇居民收入在地区方面的差距,也没有详细讨论城镇居民收入的阶层差距,因此讨论是有局限的。本文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他们论文的缺陷。
二、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城镇居民收入差距的演变和特点
中国自1978年实施改革开放政策以来,取得的主要成果之一,就是在经济持续增长的基础上,居民收入水平总体攀升。其中,城镇居民的可支配收入从1978年的343.4元,增加到2005年的10493元,按可比价格计算,1978~2005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率达到6.9l%,同期人均GDP年均增长率为8.37%。但不可否认的是,伴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也在不断扩大,这种差距的扩大在阶层、地区和行业间均有表现。
(一)城镇居民收入的阶层差距
现从两个方面对我国城镇居民收入的阶层差距进行考察:一是城镇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二是按收入等级划分的最高收入组收入与最低收入组收入比例。
关于中国城镇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有许多学者进行了计算,结果不完全相同。总体来看,近几年测定的中国城镇居民基尼系数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呈长期上升趋势。在20世纪80年代中前期,中国城镇居民基尼系数一般在0.15左右,而到1998年已达到0.3。本文下面的分析采用的是罗日镁(2005)的计算结果。从图1(A)可以看出,我国城镇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总体上是在不断扩大,特别是在20世纪90年代,城镇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呈加速扩大的态势,进入21世纪后的这几年,城镇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呈现出稳中有升的趋势。基尼系数的这种变化趋势说明,我国城镇居民收入分配的不平等程度自改革开放以来,总体上处于扩大的态势。
图1(B)是根据《中国统计年鉴》各年的相关数据计算绘制的。它反映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最高的10%的家庭户的人均收入与最低的10%的家庭户的人均收入的比例(用HL表示),1985年这一比例为2.92,到了2004年这一比例已上升到8.8以上,20年间最高收入与最低收入的比例上升了3倍以上。若考虑困难户的人均收入和最高收入组的人均收入,此种差距就更大。图1(B)也反映出最高收入与最低收入的比是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上升的,特别是1996年后加速上升。
(二)城镇居民收入的地区差距
首先分析城镇居民收入在省级行政区间的差异。图2(A)给出了我国1978~2004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地区变异系数。可以看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在省级行政区间的差异总体上是在不断扩大的。例如,1978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地区变异系数是0.183.到2004年这一指标增加到0.281,从收入最高与最低地区的比例看,1978年最高的上海市是560元,最低的贵州省为261.26元,最高是最低的2.14倍;到2004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最高的上海市已达16682.82元,而最低的宁夏则只有7217.87元,最高是最低的2.3倍以上。
具体地又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1)1978~1982年,这段时期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省际差异略有缩小,1978年变异系数为0.183,1982年为0.124;(2)1983~1994年,这一阶段地区差异持续扩大,特别是1987~1994年,变异系数是迅速拉大,变异系数从1984年0.135扩大到1994年的0.278;(3)1995~2004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省际差异处于相对稳定,并有些微的扩大。
按照各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全国平均水平的比例,将省份划分为四个类型区:(1)高收入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全国平均水平的125%以上;(2)中高收入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全国平均水平的100%~125%;(3)中低收入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全国平均水平的75%~100%;(4)低收入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
支配收入在全国平均水平的75%以下。表1给出了几个年份的分类结果。从比较静态的角度看,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市场化程度的提高,高收入和中高收入地区逐渐转向了沿海地区,而中低收入和低收入地区则集中到中西部和东北地区。
再从传统的东部地区、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的划分看,如图2B所示,从绝对数额看,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东中西部之间差异的扩大主要是因为东部地区与中西部地区的差距快速扩大,而中部和西部之间的差异则相对较小。大体上,东部地区与中西部地区的差距从20世纪90年代初期就开始持续拉大,到了90年代中期,此种差距加速扩大;而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一直相差不大。
三、金融发展与城镇居民收入差距:分析框架
我国城镇居民收入差距的形成是和各地区经济发展的初始水平和城镇居民收入增加的速度相关的。考虑两个地区,分别为w地区和E地区,E地区经济发展水平高,城镇居民收入高,w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低,城镇居民收入也低,令YWo和YWt为w地区在所考察的两个时期的城镇居民人均收入水平,gW为它的增长速度,YWo和YEt为E地区在所考察的两个时期的城镇居民人均收入水平,gE为其增长速度,则E地区与W地区在t年的收入比为:
上式左边为两个地区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对数差距,右边说明这样的差距由两部分构成,右边第一项是初始收入的对数差,右边第二项是两个地区收入增长速度的差距。也就是说,两个地区城镇居民收入的发展差距受到初始发展水平和收入增长速度的制约。
金融发展对城镇居民收入差距的影响就表现为对这两个方面差距的影响上,其影响是通过对经济增长的影响而实现的,即:金融发展――经济增长――城镇居民收入差距。这可以用下面的生产函数来加以说明:
Y=f(K,L,F,t) (3)
其中Y代表产出或者就是城镇居民收入,K是物质资本的投入,L是劳动力投入,F代表金融发展水平,t是时间变量。对该生产函数进行简单处理就可得
Y&=αK&+βL&+γF& (4)
其中,Y&是产出或者城镇居民收入的增长率,K&是资本投入的增长率,L&是劳动力投入的增长率,α、β和γ分别表示它们的贡献系数。所以,金融发展水平既要影响城镇居民收入的初始水平,也要影响城镇居民收入的增长速度。
四、中国金融发展与城镇居民收入差距的实证分析
(一)指标选择和模型的设定
本文用下面几个指数来衡量金融中介的发展水平:
1.经济货币化指数(EM)。该指标定义为:
经济货币化指数(EM)=M2/GDP (5)
其中,M2是货币和准货币。EM测度的是中国经济发展的金融深度。
2.金融,中介发展指数(FIR)。本文简单地利用金融机构的存款和贷款的和与GDP的比率,定义为金融相关比率(FIR),即
3.私人贷款(PRIVATE CREDIT)占GDP的比重(FD)。它等于金融机构贷给私人部门(包括私营企业及个体贷款和三资企业贷款)的贷款除以GDP。这一指标排除了中央银行和开发银行发放的贷款。还排除了给公共部门的贷款和中介间彼此的交叉贷款。
这样,本文所定义的金融中介发展水平F就可写成:
(二)金融中介发展与城镇居民收入的增长
对1978~2004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EM、FIR进行相关分析表明,EM、FIR和城镇居民收入的增长强正相关(相关系数分别为0.989和0.977),执行格兰杰因果检验,在滞后阶数取3和4时,发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长是FIR和EM的Granger原因,这部分反映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货币供给和金融中介发展中的倒逼机制,即,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长,引起货币需求的增长,促进了经济的货币化和金融中介的发展。
从年增长率来看,相关分析表明,EM的增长率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率间正相关(相关系数为0.396),而FIR增长率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率间呈现出不具统计意义的微弱负相关(相关系数仅-0.019)。
沿着Thorsten Beck,Asll Demirgüc-Kunt和Ross Levine(2004)的思路,本文分析了私人贷款/GDP与城镇最低10%人口收入的增长间的关系,发现这两者间在我国的关系非常弱,几乎没有关系(相关系数仅0.012),这和Thorsten Beck,Asl1DemirRüc-Kunt和Ross Levine(2004)的分析不同。一个解释是我国金融机构主要是政府垄断,偏好于向公营部门贷款,对私人贷款的门槛高,因此私人贷款占银行贷款的比例非常低,到2003年才3%多点,而且还包括对三资企业的贷款,这对城镇居民收入的提高作用很有限。进一步分析FD和城镇居民收入的增长间的关系,也非常弱(相关系数为0.22)。
(三)金融中介发展与城镇居民收入差距
表2给出了相关变量的描述性统。表3是这些变量的相关系数矩阵。可以看出,反映金融发展的各项指标和反映城镇居民收入差距的各项指标间,除了FD和HL间呈现显著正相关外,其余都具
执行格兰杰因果检验,具有格兰杰因果关系的变量见表4。主要结论是:
(1)经济货币化程度与城镇居民收入差距之间的因果关系:在滞后阶数为1和3的情况下,经济货币化是基尼系数的Granger原因;在滞后阶数为1的情况下,经济货币化是城镇居民中最高收入与最低收入比例扩大的Granger原因;无论滞后期长短,经济货币化和城镇居民收入地区差异间既不存在双向的Granger因果关系,也不存在单向的Granger因果关系。
(2)金融中介发展与城镇居民收入差距问的因果关系:在滞后阶数为1的情况下,金融中介的发展是基尼系数的Granger原因;无论滞后期长短,金融中介发展和城镇居民最高收入与最低收入间的差距间既不存在双向的Granger因果关系,也不存在单向的Granger因果关系;在滞后阶数为2的情况下,金融中介发展是城镇居民收入地区差异的Granger原因。
(3)私人贷款/GDP和城镇居民收入差距间的因果关系:无论滞后期长短,FD和基尼系数之间既不存在双向的Granger因果关系,也不存在单向的Granger因果关系;在滞后阶数为4的情况下,城镇
居民最高收入与最低收入比(HL)是FD的格兰杰原因,但相反的因果关系不成立;在滞后阶数为1、3和4的情况下,城镇居民收入的地区差异是FD的格兰杰原因,但相反的关系不成立。
五、结论和评论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的高速增长,带来了城镇居民收入的快速增长,但此种快速增长在阶层、地区和行业间的分布是不均衡的,结果城镇居民收入差距呈现出持续扩大的态势。本文的分析表明,我国经济货币化和金融中介发展水平的提高促进了我国经济的高速增长,但惠及增长的金融发展与城镇居民收入分配的影响在我国的表现与ThorstenBeck,Asll Demirgüc-Kunt和Ross Levine(2004)的分析不同。
从金融发展与城镇居民收入增长的趋势关系看,虽然金融发展和城镇居民收入的增长有相当的同步性,且呈现出强相关关系,但在因果关系方面,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长是FIR和EM的Granger原因,这部分反映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货币供给和金融中介发展中的倒逼机制,即,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长,引起货币需求的增长,促进了经济的货币化和金融中介的发展。
从金融发展和城镇居民收入分配关系看,衡量金融发展的各项指标和衡量收入分配的各项指标间存在显著和强的正相关关系。因果检验表明,经济货币化程度和金融中介的发展扩大了城镇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也拉大了城镇最高收入阶层和最低收入阶层的差距,金融中介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拉大了城镇居民收入的地区差距。
在我国金融发展和城镇居民收入分配间之所以存在上面的关系,这与我国金融体系的特点密切相关。Greenwood和Jovanovic(1990)的分析认为,由于在金融市场不发达的情况下,享受金融服务需要一定的成本,不同收入阶层因收入的不同享受到不同的金融服务,高收入阶层能够比低收入阶层享受更多的金融服务,即在金融发展水平较低的情况下,高收入阶层在获得金融资源上有优势,从而总体上提高高收入阶层的收入,收入分配差距因而扩大。
篇13
一、从经济法的产生看经济法的独立法律地位
经济法一词最早出现在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1775年撰写的《自然法典》中。现代意义的经济法产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欧美国家,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过度的自由竞争引起生产和资本的不断集中,垄断市场的倾向日渐显著,产生了各种市场弊端,资本主义的矛盾空前激化,资本主义国家政府开始改变经济政策,加强对自由市场的干预,国家对自由市场干预的法——经济法应运而生。
从上面经济法的产生过程,可见经济法的出现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虽然市场在优化资源配置方面有其天然优势,但是市场又存在着盲目性和滞后性,易导致不正当竞争及垄断行为产生等弊端,为保障社会化大生产的顺利进行,就必须同时发挥市场及国家必要干预两方面的共同作用,而经济法既在微观领域对经济进行规制,又在宏观方面对经济进行整体调控的特性,恰好满足了这种社会需要,是其他法律部门不能替代的。
二、从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看经济法的独立法律地位
法律部门,一般而言是指调整因其本身性质而要求有同类调整方法的那些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法学理论界,对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主要有两种看法:一种是“一元说”,是仅以法律调整对象的不同作为划分标准。因为这种划分标准过于单一,无法对纷繁复杂的法律体系做出较为科学的划分,这种学说已为学界所抛弃;一种是“二元说”又称“主辅标准说”,这种划分方法由前苏联法学家提出,至今仍被许多学者所接受。“二元说”以调整对象为划分法律部门的依据。其中,调整对象标准是调整同一性质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构成一个法律部门,而调整方法主要指权利义务模式及法律责任的确定方法。
(一)经济法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是调整发生在政府、政府经济管理机关和经济组织、公民个人之间,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这一点决定了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社会公共性,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不是一般的经济管理关系,而是具有社会性的经济管理关系。具体而言有两大类:
1、微观经济管理关系。微观经济管理关系是具有社会公共性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它是政府或政府授权部门在建立和维护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中形成的管理关系。它主要发生在政府及其授权部门与市场经营主体之间、社会经济团体与市场经营者之间,包括在税收征管、金融证券监管、贸易管制、价格监督、技术监督、企业登记管理、交易秩序管理等活动中产生的经济关系。建立和维护自由、平等的市场竞争秩序,就必须由国家对市场经营主体的行为进行管理和干预,而且也只能由国家进行管理和干预。为此,我国已相继出台了一大批此类法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等。
2、宏观经济管理关系。宏观经济管理关系是具有社会公共性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中央和省两级政府及其法定的宏观经济管理部门实施对国民经济与宏观管理调控,而发生在宏观经济领域里的经济管理关系,主要包括在计划和产业政策的制定、实施,国家经济预算及其主导之投资,税收、金融、物价调节,土地利用和规划,标准化管理等活动中产生的经济关系。
实行宏观经济法律调控是当代资本主义国家经济发展的普遍趋势。当自由竞争资本主义进入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后,国家对宏观经济的干预甚至到了大规模的程度。在我国,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其中必须要建立、建全经济结构的优化,引导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以推动社会进步。
因此,我们说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经济管理关系,是其特有的,也是其他法律部门的调整范围无法涵盖的。
(二)经济法具有特定的调整方法
经济法的调整方法的独特性是许多学者予以否定的,因为我们在大量的经济法的法律法规中看到的调整方法(即权利义务模式及法律责任)主要是采用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大责任方式综合适用,是对这三种责任方式的综合化和系统化,但是法律责任方式的种类是有限的,它们已经被业已存在的法律部门所采用,经济法作为一个新兴的法律现象,也只能采用这些种类有限的责任方式,而且这种三大责任方式综合适用的调整方式又恰恰在一个方面说明了经济法调整方式的独特性。
随着社会经济和法制的发展,也有一些新型的调整手段被“挖掘”出来,适用于经济法领域,诸如程序的、褒奖的、社会性的,等等。我国学者对此研究得较多的是奖励手段(也有将其称为褒奖手段)。另有一种新型的法律调整手段,有著作将其称之为“专业暨社会性调整手段”,包括专业调控及专业约束和制裁。勿庸置疑,传统调整手段和这些新型调整手段,构成了经济法这种公私法融合之新型法律部门的独特的调整方法。
三、从经济法与几个法律部门的关系看经济法的独立法律地位
有些学者认为经济法不能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部门,是因为他们或认为经济法仅为民商法的补充,或认为经济法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作用完全可以由行政法代替。所以,为了阐明经济法的独立法律地位,我们就必须对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的关系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一)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民商法的相同点在于,主体中均包括企业、法人、公民等;二者都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并且都涉及对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的调整。
它们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调整范围不同。民商法主要调整平等、等价的产权关系和流转关系,着眼于微观的交易安全,重在保障个别主体的财产及人身权益;而经济法主要调整公共性经济关系,着眼于宏观的秩序和利益,一般不涉及个人的人格、财产和交易关系。2、调整方法不同。民商法对于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自然人和法人,采取了民事制裁的方式;而经济法正如以上所述,采取了综合性的责任方式。3、根本作用不同。民商法的根本作用是保证各种合法主体能够按照意思自治的原则参与经济关系及从事其他活动,保证其合法意志能实现;而经济法的根本作用是为了保证社会有一个正常、自由的竞争环境,从而使社会经济能够协调、稳定的发展。4、性质不同。因为民商法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是平等关系,所以民商法是典型的私法;而经济法是“以公法为主,公私兼顾”的法。
(二)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联系在于,两个部门法的调整方法都存在行政责任方式,而且二者也都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管理关系。但二者的区别也是相当明显的,主要表现在:
1、调整范围不同。行政法调整的是关于国家行政组织及其行为,以及对行政组织及其行为进行监督的社会关系;而经济法调整的是国家在协调经济运行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虽然二者都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但调整经济关系的角度和深度不一样。行政法调整微观经济关系,是对个别、具体、特殊的经济关系的调整,经济法则调整宏观经济关系,主要包括税收关系、金融关系、计划关系、财政关系等,是国家从长远利益、整体利益考虑对经济所作的调整,具有一般性、抽象性和普遍性。2、调整方法不同。行政法以大量的行政责任方式为主;经济法的调整方法如上所述。3、原则不同。行政法的原则是依法行政、廉洁高效;而经济法以维护公平竞争、平衡协调及责权利效相统一为宗旨。4、目的不同。行政法是国家本位法;在经济法中,国家干预经济活动是为了保证整个国民经济在现有基础上更快地发展,所以经济法是社会法,为了维护全体人民的利益而产生。5、国家权利大小不同。行政机关管理的是具有特殊性的社会关系,使行政活动成为一种纯粹的社会活动和组织活动,因而行政机关在进行活动时往往无具体明确的法律可依,在行政立法和行政司法中,行政机关就享有较高的自;而在经济立法中,法律法规的最根本依据是客观经济规律,经济法是对客观的、固有的、稳定的经济规律的一种反应,因此国家在颁布经济法和执行经济法时的自较小。
四、从经济法的重要作用看经济法的独立法律地位
经济法这一法律部门是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应运而生的,不是任何法学学者的臆造,它在促进、稳定社会经济发展方面起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是其他任何部门法都不可替代的。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法的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国家通过制定一系列有关国有经济的法律法规,在法律上确立国有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主导地位。国务院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等有关法规有力地保障和促进了集体经济的迅速发展。《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和《个人独资企业法》等经济法规对扶持城乡个体经济和保障私营企业的合法利益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另外,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的制定,改善了外商投资的法律环境,推动了“三资企业”的迅速发展。
(二)保证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建立有中国特色、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现代化建设的客观要求,经济法对于反映经济规律要求的经济体制改革方向及相关措施做出明确规定,使其制度化、规范化,这样便能从法律上保证经济体制改革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三)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经济法按照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把各项经济活动都纳入法制轨道,充分发挥市场调节和宏观调控各自的作用,充分发挥计划和市场两种手段的长处,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益,从而保证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社会是发展的,经济是发展的,法律也是不断发展的,我们不能在更复杂的社会关系需要新的法律部门来调整时,还固守着几个古老的部门法,否定新的部门法的重要作用。因此,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经济法的独立法律地位已不容置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