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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夯实基础建设,健全工作制度。改善工作环境,加强系统建设和技术保障,整合政策和业务经办内容,完善政策法规库、自动语音、传真目录库、业务查询库等,编写全面简明、使用方便的咨询服务指南。制定政策和经办信息及时沟通、咨询信息反馈、培训考核、业务联动、业务管理、疑难处理、统计通报等制度,确保咨询服务规范、高效、有序开展。
四、做好信息沟通,实现业务联动。加强政策和业务信息的沟通,确保12333在第一时间得到最新的政策文件和工作信息。各有关单位要主动参与业务联动,对咨询员进行及时培训,对疑难问题认真处理、及时解答,对投诉举报、等事项及时办理。咨询部门要将咨询服务的热点和难点、意见建议及时反馈相关部门,为政策制定、工作开展提供参考。
五、狠抓服务规范,提高服务质量。制定并落实各项服务规范,按照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的要求,加强12333业务管理。建立质量监控及考评体系,不断提高服务质量,用真心、诚心、热心、耐心为服务对象提供标准统一、高质量、人性化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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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任务目标
总体目标:从**年起,利用三年时间,完成“311”工程,即在全市中小学建成300所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特色学校、100所中小学机器人实验室教学示范校、10所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高中名牌校。
年度目标:**年至07年,每年分别完成“311”工程总目标的40%,08年完成20%。到08年底,完成“311”工程的任务目标。
原“**市中小学信息技术创新与实践活动特色学校”的建设工作(潍科协字[2005]8号)一并纳入“311”工程范围管理,并按照“311”工程的各项建设标准来组织实施。
三、组织领导与措施
“311”工程的实施,是我市落实新课程标准、深化素质教育、创建教育品牌工程的又一重要举措,纳入了**年**市教育工作要点,列入全市政府督导“五统一”验收评估项目,对于促进我市基础教育改革、推进素质教育的实施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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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属平遥县审批权限内的项目,只要符合国家企业登记注册的有关规定,报批手续齐备,管委会在10个工作日办理完毕营业执照并转交投资商;对在平遥县审批权限外的项目,管委会在20个工作日办理完毕营业执照并转交投资商。
二、优化投资环境
工业园区实行封闭式管理。园区管委会一个窗口对外,各种检查评比、费用收取必须经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和管委会许可,方可进行。
三、基础设施配套
工业园区由管委会统一规划,实行“六通一平”(即建设主干道和次干道,配套邮电通讯、宽带网,供电、供水、排水,建设场地平整),逐步实现整个园区的绿化、美化、亮化,将园区建设成为高标准的现代化工业园区。
四、土地使用政策
工业园区内土地使用,如属租赁性质,前三年土地租赁费由县政府承担,但每亩土地企业需垫支3000元,用于园区内基础设施建设,以后在综合设施租赁费中逐年抵顶。三年后,土地租赁费由企业支付,每亩租赁费为300—1500元。
企业要取得土地使用权,每亩最高不超过5万元(含税费),并视项目投资规模、产品科技含量、发展前景等情况予以相应优惠。
五、人才、户口、用工政策
工业园区内企业所聘的各种人才,其劳动关系可存放在人才交流中心,同时由公安局负责办理户口手续;属国家干部或聘用制干部身份的,可在档案中保留原身份;符合国家晋级、调资条件的,由县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有关政策办理晋级调资手续。
工业园区内企业中的经理级管理人员属外地城市户口的,可直接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属农业户口的可办理“农转非”并免收一切费用;董事会成员未成年子女的入园、入学可按本人意愿安排,并视同本地居民收费。
工业园区内企业的劳动用工,经劳动部门备案,免收手续费和订立劳动用工合同成交费,用人单位除可使用劳动部门统一印制的合同文本外,也可以根据《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企业实际,自行制定合同文本,但需经劳动部门审批,如劳动部门在七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修改意见,该合同文本即可使用。
工业园区内从业人员如须办理暂住证的,经公安机关备案后免收管理费。
六、扶持政策
从搬迁到工业园区内的企业达产达效后的当年新增税金和新建企业达产达效后的上交税金的地方留成总额中,提取一定比例返还科技工业园区管委会,用于扶持园区建设和企业发展。前三年返还管委会80%(其中:20%用于园区的继续建设,70%用于扶持企业,10%建立工业发展奖励基金);第四年至第六年返还50%(其中:30%用于园区的继续建设,60%用于扶持企业,10%建立工业发展奖励基金);第七年以后每年返还管委会10%,主要用于园区继续建设和建立工业发展奖励基金。
七、招商引资奖励
凡是为工业园区内引入内、外资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均可给予奖励,奖金来源为工业发展奖励基金。
1、独资经营项目(含内资):对引进独资项目者,实际到位投资固定资产在500—3000万元(有证明手续)由工业园区管委会按1%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到位资金折算成人民币,奖金以人民币支付),3000万元以上部分按0.5%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其奖励金额上不封顶。
2、合资、合作经营项目:对引进合资、合作项目者,在外部(平遥县外)资金到位后,比照独资经营项目奖励办法,按外部出资额给予奖励。
3、如引进500万元以下符合高新技术项目条件的单位或个人,项目经工业园区管委会确认后,给予到位资金1%奖励。对引进外资大项目,如世界500强企业、知名跨国公司直接投资(含独资、合资、合作)项目的单位和个人,除按以上奖励标准进行奖励外,政府按下列标准另外奖励:
实际投资金额在2000万美元至3000万美元之间(含30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20万元。
实际投资在3000万元美元至5000万美元之间(含5000万元美元),奖励人民币30万元。
实际投资金额在5000万美元至1亿美元之间(含1亿美元),奖励人民币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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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是国家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行业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科技交流的重要基地,是发展共性关键技术、增强技术辐射能力、推动产学研相结合的重要平台。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瞄准国际高技术前沿、针对产业和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需求,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研究,提高行业技术水平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组织重要技术标准的研究制定;培养高层次科学研究和工程技术人才;加强行业科技合作与交流,推动技术扩散和技术储备等。
二、建设目标和原则
“十一五”期间,在能源、环境、农业、制造、材料、交通、信息、医药等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领域,依托转制院所和企业建设一批设备先进、人才聚集、机制创新的国家重点实验室,逐步形成结构优化的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体系,显著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国际竞争力,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
在企业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遵循以下原则:
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根据国家发展战略目标和行业科技发展需求,组织制定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系统安排,分步实施。
重点推进,引导示范。优先在国家需求迫切、急需突破技术瓶颈制约的领域重点推进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引导企业进一步加强对科研活动的重视和投入。
严格要求,确保质量。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确保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科研实力和水平,能够承担和完成国家重大科研任务。
整合资源,多方投入。充分发挥政府在政策、资金的引导作用,广泛吸引社会多元化投入,推动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
三、组织实施
(一)管理职责
1.科技部是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的宏观管理部门,研究制定实验室总体规划和有关政策、办法等指导性文件,批准实验室的建立、重组、合并和撤消,组织实验室的评估和考核,通过有关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等方式对实验室予以支持。
2.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或地方科技管理部门是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部门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实施实验室建设,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3.企业是实验室的依托单位,具体负责实验室的建设与日常运行,为实验室提供建设、运行经费及保障条件。
(二)建设方式和程序
1.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建设采取定向委托和主管部门推荐、择优立项相结合的方式推进。
2.科技部根据总体部署,制定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指南。申报单位根据指南要求编写申请书,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科技部。科技部组织专家评审,择优立项。
3.批准立项的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编制建设方案,通过可行性论证后进入建设期。实验室完成建设任务后,提出验收申请;科技部组织验收通过后予以批准。
4.建立适合企业特点的评估办法和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
(三)申请条件
1.依托单位应具有明确的技术创新发展战略,从事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研究5年以上,内部研发体系和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健全;具有较强的综合科技实力,掌握产业核心技术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强的行业辐射能力,处于本领域领先地位。
2.依托单位的科技投入较大,近三年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比例一般不低于5%,能够为企业实验室提供充足的建设、运行和实验费用。
3.企业实验室应具有相对集中的研究方向,是集中依托单位精华力量、代表相关领域或本行业最高研究水平的科研基地;在重大关键技术创新或系统集成方面成果突出,能够承担和完成国家重大科研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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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建立健全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卫生监督工作需要相适应的卫生监督体系,提高卫生监督技术支持能力和水平,为有效实施卫生法律法规,维护公共卫生秩序和医疗服务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健康安全提供技术保障。
(二)总体目标。
到2010年,通过统筹规划,合理配置资源,加大投入,明确职责,加强管理,健全卫生监督监测网络,提升健康危害因素风险评估水平,规范卫生检验检测工作,加快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卫生监督技术支持能力,理顺卫生监督技术支持机构与卫生监督机构运行机制,形成以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主体,其他社会资源参与,布局合理、功能完善、职责明确、队伍精干、技术先进、管理高效的卫生监督技术支持体系。
三、职责与任务
(一)主要职责。
1.卫生监督技术支持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健康危害因素监测、健康危害因素风险评估、检验出证、技术仲裁、技术咨询以及参与法规标准的制定和宣传。
2.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卫生监督技术支持工作的组织管理,负责卫生监督技术支持机构的规划布局、认定授权、检查评估。卫生部负责国家及区域性卫生监督技术支持机构的认定授权。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卫生监督技术支持机构的认定授权工作。
3.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切实承担起卫生监督技术支持的职能并加强能力建设,充分利用各种技术资源,为卫生监督提供技术支持。市(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承担与卫生监督相关的健康危害因素监测、检验出证和技术咨询工作。国家、省级(含副省级及计划单列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承担与卫生监督相关的健康危害因素监测及风险评估、技术仲裁、技术咨询、参与法规标准制定和检验出证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卫生监督技术支持机构承担规定的技术支持工作。
4.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加强卫生监督快速检测技术能力建设,提高技术能力和水平,承担现场卫生监督检测工作。
(二)主要任务。
1.建立健全健康危害因素监测网络。卫生监督技术支持机构应加强食品污染物及食源性疾病、化妆品不良反应、饮用水水质及水性疾病、职业病危害等监测工作,建立健全全国健康危害因素监测网络,规范监测工作,做好监测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分析,促进监测信息的交流和应用,为行政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并为社会提供信息服务。
2.提高健康危害因素风险评估能力。卫生监督技术支持机构应当根据卫生监督工作需要,组织开展食品、化妆品、饮用水、辐射防护和职业卫生等健康危害因素风险评估工作。通过对健康危害因素的危害识别、危害特征描述、暴露评估、风险特征描述,为卫生监督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3.规范检验出证工作。卫生监督技术支持机构应当根据卫生监督工作要求,组织开展食品、化妆品、饮用水、公共场所、学校、辐射防护和职业卫生等检验出证工作,加强质量管理,严格规范技术人员行为,不断提高卫生检验检测技术水平,保证执法检验出证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4.加强技术仲裁的规范管理。卫生监督技术仲裁适用于卫生监督相关的检验评价、诊断鉴定结果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双方自愿提交第三方卫生监督技术支持机构做出技术裁决的情形。承担卫生监督技术仲裁的卫生监督技术支持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方法和程序组织开展技术仲裁工作,保证技术仲裁的公正性、科学性和权威性。
5.做好技术咨询工作。卫生监督技术支持机构应当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积极为政府和社会提供食品、化妆品、饮用水、公共场所、学校、辐射防护、职业卫生等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监督相关的技术咨询。
6.积极参与法规标准的制定和宣传。卫生监督技术支持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发挥技术优势,参与卫生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制定、宣传工作。
四、组织领导与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卫生监督技术支持能力建设的领导,进一步理顺关系,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在卫生监督技术支持机构与卫生监督机构间建立规范合理的工作运行机制,加强对卫生监督技术支持机构的检查考核,保证卫生监督技术支持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建立完善经费保障机制。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积极协调政府相关部门,将食品、化妆品、饮用水、公共场所、学校、辐射防护和职业卫生等卫生监督技术支持能力建设纳入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统筹规划,加大投入,不断改善技术装备条件,提高技术检验和评价能力。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卫生监督相关的健康危害因素监测、风险评估和检验出证等工作所需经费、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现场卫生监督检测所需经费,都应当按照国家财政有关规定纳入政府预算,根据需要合理安排。
(三)加强卫生监督技术支持队伍建设。
卫生监督技术支持机构应重视食品、化妆品、饮用水、公共场所、学校、辐射防护和职业卫生等技术骨干和学科带头人的培养,建立健全专业技术人员的教育培训制度,努力提高人员业务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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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2010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农房建设法规体系、质量标准体系、技术服务体系和监管体系,全省县市域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和保留村建设规划全部编制完成,农房设依据规划实现合理布局,质量安全得到保障,防灾抗灾能力有较大提升,违法建房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农村人居环境明显改善。
二、突出抓好农房建设管理的重点环节
(一)大力推进村庄建设规划编制。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结合实施“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加快县市域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和保留村的村庄设规划编制,依据规划布局建设农房。村庄建设规划要认真落实县市域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与地质灾害防治、防台、防洪等专项规划相衔接。规划编制要坚持科学、民主,广泛听取村民群众意见,实行必要的听证和公示制度。要坚持控制增量、合理布局、保护耕地、集约用地的原则,科学安排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围和用地规模,按生产、生活、生态等不同功能实现合理分区,积极引导农民向中心村集聚建房。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村庄建设规划,应先对规划用地范围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划定建设用地时要避开自然灾害易发地带,特别是存在台风、洪涝、山体滑坡及地质条件不稳定等隐患的区域。确实无法避让的,必须采取必要的工程术措施,确保安全。要强化村庄建设规划对农房建设的基础性指导地位,农房建设必须依据村庄建设规划实施。已划入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的村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村庄改造和住房建设。
(二)严格执行农房建设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农房建设的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管理。所有农房建设项目必须依法办理“一书一证”或“一书两证”和用地审批手续。各地要依据规划,从严控制农房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层次和总建筑高度,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建新必须拆旧。新建农房,要按照相对集中的原则,严格依照村庄建设规划选址,尽可能建到中心村的居住区。凡是规划要撤并的自然村点的新建农房必须建到规划的中心村居住区内。保留村农户新建、改建、扩建住宅,也要依据村庄建设规划选址,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鼓励以集中联建的形式建设农民新村,控制建造独立式单体住宅。沿海易受台风灾害影响地区禁止建造单开间独立式多层住宅。
(三)大力推行农房勘察设计制度。各地要依法将勘察设计纳入农房规划建设许可的必要条件。农房建设应依法进行工程勘察。农房设计应彰显民居建筑风格,体现节地、节水、节能、节材和环保原则,满足农房抗台、防洪、抗震、防火等标准规范要求。农房建设应依法委托设计,或选用建设部门提供的设计图纸。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地的自然地理环境、农民居住生活习惯和经济承受能力,组织编制农房建筑设计图集,无偿提供并指导建房户使用。选用建设部门提供的设计图纸的建房户,应委托专业设计单位或设计人员结合工程地质勘察资料,对设计施工图纸进行调整确认。
(四)切实加强农房施工管理。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乡镇政府应当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对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的监督巡查和技术指导,建立农房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备案制度,落实农房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安全责任,切实加强农房施工质量安全监管。农房施工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或具备相应建筑施工技能的农村建筑工匠承担。农村建房户应与施工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和权利。对未签订施工合同或施工承包人资质、技能不符合要求的,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乡镇政府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书。施工承包人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施工操作规范和施工技术标准,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农村建房户和施工承包人应根据合同约定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防止人员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农房建设完工后,建房户应组织竣工验收,对建房质量情况签署书面意见,并在15日内到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乡镇政府办理备案手续。建房户组织竣工验收确有难的,所在地乡镇政府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三、完善农房建设管理体制
(一)明确农房建设监管职责。各级规划建设、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和乡镇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辖区内农房建设实施监督管理。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会同乡镇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履行农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职能。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城乡建材市场的监管,切实防止不合格、劣质建筑材料流向农村。要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将农房建设日常监管和技术服务延伸到村。积极开展农村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加强对农房建设各个环节的控制,规范农房建设行为。
(二)健全农房建设管理机构。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农房规划建设管理实际需要,切实加强城乡规划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建设,建立健全城乡一体的规划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体制。要积极推行在县(市、区)分片设立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充分发挥其对农房规划建设管理的协调和服务作用。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与人员经费纳入县(市、区)财政预算。乡镇政府应根据村镇规划实施和农房建设管理的实际需要,明确专职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三)加强农房建设施工队伍管理。农村建筑工匠从事农房建设施工,应具备相应的建筑施工技能,并到工程所在地乡镇政府或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组建农村建筑工匠行业协会组织,引导农村建筑工匠加入行业协会,指导行业协会制定自律公约,加强行业监管,规范农村建筑工匠从业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要有计划地开展农村建筑工匠技能培训,对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出具培训合格证书。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制订农村建筑工匠建筑施工技能标准,组织编写培训教材,加强对农村建筑工匠技能培训的业务指导。鼓励不同工种的农村建筑工匠合伙组建建筑业劳务承包企业,专业从事农房建筑施工。
四、落实农房建设管理的各项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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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年以来,按照“统一规划、统一编址、分级组网、全程三级联网”的原则,已在城区经二路、新建路、清姜路、宝光路、姜潭路、滨河大道等骨干道路自行铺设光纤80公里,在公共地段和重点部位安装视频监控点135个,建成主辅两个区级视频监控指挥中心,在城区8个户籍派出所建成三级监控平台。全区视频监控建设框架已基本形成,但全区的视频监控点布建还有很大的差距,不能形成有效覆盖;视频信息储存、指挥系统、传输平台建设还不够完善。
二、安装范围
年视频监控点安装主要在全区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商场(超市)、公共复杂(娱乐)场所、人员聚集场所、长途客运站等地的临街重点部位及部分公共重点地段。重点加强经二路地区的建设,基本实现视频监控无缝隙对接。
三、建设目标
年主要工作任务是:在全区建成视频监控调度指挥中心,建成视频监控网络传输平台,在辖区重要部位建设6套智能分析系统,在经二路沿线增加监控布点密度,基本实现无缝隙对接;动员社会各单位出资在重点部位及临街公共重点地段安装摄像头,按所属辖区分别接入城区8个户籍派出所三级监控管理平台,实现前端监控点的监控和管理,24小时实时监控及统一指挥、高效机动、协调联动和智能化管理。
四、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区视频监控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成员单位由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有关单位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公安分局,区委政法委副书记、综治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公安分局副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按照领导小组的总体工作思路和要求,具体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和设计验收等工作。
五、实施办法及任务分工
整个工程由区视频监控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综治办牵头,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社会单位摄像头安装的联系动员和设备及安装费用的收取;公安分局组织中标单位按照规划和技术标准进行安装,并将视频资源接入公安视频监控中心;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负责协调下属行业单位筹措前端设备费用按时上交,并协助建设单位解决施工过程中光纤铺设、用电等问题。
区属商贸企业由区商务局负责落实;
各中小企业由区工信局负责落实;
区内所有中、小学校由教育体育局负责落实;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卫生系统由区卫生局负责落实;
公共娱乐场所由文化广电局负责落实;
辖区各行政单位(包括市级以上各部门、单位)由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
六、实施步骤
(一)年月15日前,公安分局完成对全区所属单位、重点区域的摸底、规划工作,确定安装位置和数量,并将实施方案报视频监控系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区综治办组织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社会各单位宣传动员;
(二)年月20日正式开始施工;
(三)年月1日前,完成经二路地区建设任务;
(四)年月20日前,完成其它地区建设任务。
七、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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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淤地坝建设的主管部门,全面负责工程建设规划、技术指导和培训以及工程组织实施等工作。其它行业、部门和个人投资建设淤地坝,均必须符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淤地坝建设规划,执行淤地坝行业技术标准与规范,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检查验收。同时,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参与淤地坝建设的社会各种投资主体应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
三、淤地坝工程建设以黄河中游多沙粗沙区为重点,按小流域坝系组织实施。近期优先安排窟野河、秃尾河、孤山川、皇甫川和十大孔兑等入黄一级支流的淤地坝工程,以及现有坝系配套和改建工程。在工程建设管理中,要把有效利用和节约保护水土资源作为重要目标。在工程布局上,要与生态修复、退耕还林、农村能源建设和生态移民等生态建设工程相协调,沟坡兼治,综合治理,发挥工程建设的整体效益。
四、淤地坝建设必须在统一规划的指导下实施。各省、自治区根据《黄土高原地区水土保持淤地坝规划》,组织编制省、县级淤地坝建设规划。规划编制应当依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建设与管理并重,明确分阶段工程建设的目标与任务。规划须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送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淤地坝建设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进行管理。骨干坝建设全面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中、小型淤地坝建设要明确工程建设责任主体,严格实行建设监理制和资金使用报账制。同时,淤地坝建设全面推行工程建设公示制,将投资规模、群众投劳数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建后管理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等主要内容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监督。要加强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严格执行审计监督制度。
六、淤地坝工程建成后,按水利工程建设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对单坝工程和小流域坝系分别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要同步验收运行管护方案,包括日常管理和维护、运行利用方式、大型维修资金落实途径,以及产权归属、管理单位、人员及管护措施等。对无工程运行管理方案、产权不明确、管护责任不落实的工程不得验收。
七、淤地坝建设实行中央、地方、社会组织和个人相结合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各地要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制定出台有利于吸引社会资本投入淤地坝建设管理的政策措施,保护淤地坝所有者、使用者和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鼓励社会各种主体投资建设淤地坝,或以购买、股份制、承包、租赁等多种形式使用和经营淤地坝工程。
以中央和地方投资为主建设的淤地坝,可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行使所有权,并由工程所在乡镇政府或村委会落实其经营使用权,原则上,其经营使用权要优先落实给工程所在村组群众,以保证让大多数群众从工程建设中受益。以不同投资主体为主建设的淤地坝,应依法明确其所有权和经营使用权。
八、各地要建立健全淤地坝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和乡规民约,签订管护责任状,明确管护责任,做到专人负责。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淤地坝运行管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配套的管护标准,明确运行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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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指导思想
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战略思想为统领,围绕*县委、县政府提出的建设“三大*”目标和任务要求,以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为核心,切实保障基层统计数据的准确性、科学性和及时性,全力建立统计基础规范化工作长效机制,全面提高基层统计工作规范化水平,保障宏观统计数据的权威性,为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公众提供优质的统计服务。
三、总体目标
开展统计基层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要达到如下五项目标:
1、统计行为法制化。基层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要依法履行统计职责,自觉在统计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开展工作,做到依法统计,坚持原则,敢于抵制和大胆揭发在统计上的弄虚作假行为。
2、统计方法标准化。各乡镇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制度方法和统计标准规定的口径、范围、计算方法、调查方式和工作规程采集、整理、上报数据。网上直报报表,要执行规定的操作制度。
3、统计手段现代化。各乡镇统计机构逐步实行网上数据录入、传输,推行企业网上直报和超级汇总制度,减少各方面和各环节的干扰,避免再生性差错,提高源头数据质量。
4、统计工作制度化。各乡镇政府要建立健全统计机构工作制度和统计员工作职责,严格执行各种统计报表原始记录、台帐、统计档案等管理制度,完善统计监督机制。
5、统计人员专业化。基层统计专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乡镇统计人员的录用、调配及变动情况应及时与县统计局沟通,并报县统计局备案。基层配备的统计人员要求思想作风过硬、责任心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以及具有统计专业知识、计算机技能和统计从业资格。
四、实施步骤
通过三年时间分步实施全县乡镇统计基础建设专项活动。20*年为乡镇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示范年,2010年、2011年分别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强化年和巩固年。
20*年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准备和启动阶段(20*年4月一5月):开展调研活动。选择有代表性的乡镇开展实证调研,通过统计基层基础建设调研活动认真查找统计基础建设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积极探索解决这些问题的办法,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意见和建议。
(二)实施阶段(20*年5月一10月):开展乡镇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试点。一是在统计基层基础建设调研基础上,建立健全乡镇和村(居)统计机构工作制度和统计员工作职责。二是全面开展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三是开展统计规范化先进乡镇示范创建活动,20*年确定温溪、腊口、高湖镇及章旦乡等4个乡镇开展此项活动,引导乡镇和村(居)推进统计基础规范化建设,使基层统计工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保证源头数据质量。其他乡镇可以参照试点做法,及早启动规范化建设,2010年全面开展。
(三)总结验收阶段(20*年11月一12月):通过创建、检查、验收等一系列活动,发挥先进乡镇和村(居)的示范带头作用。按照“乡镇申请、县统计局考评、*市统计局验收”的程序和“规范一个、考评一个、验收一个”的原则进行考核验收,力争在20*年对4个试点乡镇统计规范化建设进行验收评定。通过先进乡镇创建试点活动,树立统计基础规范化工作典范,引导全县统计基层基础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轨道,努力培育全社会的统计法治意识。同时,实行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与相关考核、测评和数据审核等挂钩制度。
五、工作要求
统计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内容多、难度大,要达到预期的目标和要求,需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健全制度,逐步推进。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要认真贯彻落实《*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发〔20*〕113号)和《*县乡镇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活动实施意见》(青政发〔20*)50号),县统计局、各乡镇政府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高度重视乡镇统计机构建设,保证统计工作职能得到优化,人员得以稳定,力量不受削弱。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乡镇政府在开展统计基础规范化建设活动中要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组织机构,全面负责活动的组织和实施,要明确目标,落实措施,责任到人。在活动开展期间,县统计局要积极抓好统计基础规范化建设的业务指导,树立典型,总结经验,全面推广。
(三)广泛宣传,深入发动。要以规范化建设活动为契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通过会议、培训等途径,积极宣传做好统计基层基础工作的重要意义。在宣传发动过程中,要抓好填报单位负责人这一关键,为全县统计基础规范化建设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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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以基地单元建设为载体,以满足对口工业企业原料需求为导向,以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实现“原料供应基地化,烟叶品质特色化,生产方式现代化”同步发展,将我县最终打造成为“规模稳定、质量上乘、特色鲜明、服务一流”的“沂蒙山”特色优质烟叶生产基地。
(二)目标任务
2012年,全县确保完成种植烟叶2.2万亩,收购烟叶6.6万担,力争种植烟叶2.5万亩,收购烟叶7.5万担,其中上中等烟比例达到92%以上,烟叶风格特色更加突出,综合竞争实力明显增强,烟田基础设施设备更加完善,规模化种植、集约化经营、专业化分工、信息化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烟农亩均收入达到3000元以上。
三、工作措施
(一)提升规模化种植和集约化经营水平
各级各有关部门在2012年烟叶生产规划过程中要综合考虑基本烟田布局、种植区域优化、轮作调茬、基础设施充分利用等因素,将种植计划向适宜区域和烟叶生产生态村集中,合理开展土地流转,促进成方连片种植,大力发展20亩以上的种植专业户和100亩以上的烟叶种植农场,积极开展职业化烟农队伍建设,逐步建立起“企业+农户”的新型生产组织形式。
(二)提升基础设施和农机配套水平
用好用足上级烟叶生产基础设施配套政策,对发展潜力好的烟区进行烟房、烟路配套建设。各植烟镇(街道)要加强对已建基础设施的管护和再利用,确保长期发挥效益。继续开展烟叶生产生态村富民工程建设,将其作为生态文明乡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集中资源投入,提升生态村建设水平。抓好仲村镇康阜庄、卞桥镇卜家湖村两个烟叶育苗工场和丰阳镇白石片基本烟田土地综合治理等重点在建项目建设,打造精品工程、亮点工程,土地综合治理项目要与受益村户签订8-10年长期植烟合同,确保长期为烟叶生产服务。充分利用国家和烟草行业的农机补贴政策,大力推广适用农机,在丰阳镇白石土地综合治理项目区开展全程机械化作业试点,不断提高烟叶生产装备水平和机械化作业能力。
(三)提升专业化服务水平
按照“政府引导、烟草扶持”的模式,继续加强综合服务烟农专业合作社建设,完善合作社设施设备配套,强化对合作社管理和服务人员的培训,提高合作社服务水平。通过广泛宣传、典型示范等措施,引导烟农逐步接受合作社提供的育苗、机耕、植保、烘烤、分级等专业化服务,降低烟农劳动强度和植烟成本。
(四)提升烟叶质量特色
充分发挥我县生态优势,大力推行良区、良种、良法配套,积极推广“沂蒙山”特色优质烟叶生产技术,加强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提升我县烟叶质量特色,在卷烟工业企业树立烟叶名优品牌、诚信品牌。
(五)明确优惠扶持政策
1.烟叶税收分成政策。种植烟叶实现的烟叶税按照3.5:0.5:6的比例分成,即烟叶税的35%由县政府支配使用(15%用于镇(街道)、村、户的奖励,奖励的主要依据是2012年烟叶任务完成情况及产质效益;20%返还给村户),烟叶税的5%作为专项资金,对超额完成确保收购量的植烟镇(街道)进行奖励,烟叶税的60%返还给植烟镇(街道)。各植烟镇(街道)要从烟叶税收返还中拿出一定的资金用于烟叶生产投入,切实提高抓烟和种烟的积极性。
2.烟叶生产投入政策。由烟草部门负责制定和执行。
3.基础设施、烟用机械配套政策。由烟草部门负责制定和执行,项目所在镇(街道)、村和水利、农机等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烟草部门做好相关工作,确保各项目按时完成并投入使用。
四、加强对现代烟草农业建设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植烟镇(街道)要切实加强对烟叶生产工作的领导,真正把烟叶生产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健全生产组织网络,责任落实到人,层层抓好落实,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现代烟草农业建设工作意见,明确任务目标、工作措施。县烟草、水利、气象、农机、国土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强化服务,及时解决烟农在烟叶生产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把广大烟农的利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
(二)严格兑现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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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市委八届五次全委(扩大)会议确定的城市建设发展战略。
(1)根据“城市北扩、东延西进”要求,加快推进新城区建设,跳出旧城建新城,集中抓好头屯河区和东山区两个城市副中心的建设,努力构建“三个中心互为犄角、周边地区组团发展”的城市总体框架,拉大城市骨架,拓展发展空间,力求通过今后五到十年的努力,再造两个现代化的工业新区。
(2)合理布局城市建筑集群,彻底改变“摊大饼”式的推进方式,避免“实心城市”,增强城区的透视感和空间感,做到“城中有园,园外有城”,使城市建筑群和绿化带交叉分布,形成优美和谐的城市景观,力争通过两届政府的努力,把**市建成园林城市。
(3)加快推进以制造业为重点的工业化进程,按照“强化二产”的方针,努力把**建成为全疆最大的制造业基地,紧紧依托八钢、石化等龙头企业,支持其投资发展新的工业项目。积极引导各类企业依附龙头企业发展下游配套工业项目,不断延长钢铁、石油、化工、机械制造、建材、食品等资源优势行业和支柱工业的产业链;进一步明确两个开发区的功能定位,采取园外建园和区外建园等方式,努力把高新区建成全疆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高地,把经济开发区建成全疆现代制造业发展的高地。下大力气抓好头屯河区、东山区和水磨沟区三个工业园的规划建设,努力把头屯河区工业区建成食品加工、生化制药、金属制品基地,把东山区工业园建成新型建材和化工基地,把水区工业园建成以家具、服装、鞋帽加工为主的工业基地。
3.**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4.**市城市总体规划(2000—2020);
5.**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
6.**市近期建设规划(2003—2005);
7.我市近几年编制并经批准的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和城市设计等规划;
8.“城中村”改造所在地的区委和区政府对该区域发展的战略意图和设想。
(二)编制原则:
1.“城中村”改造建设规划必须紧扣市委八届五次全委(扩大)会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化进程的意见》所确定的城市建设发展新的战略;必须遵循“中心城区体现繁荣、边远城区体现实力”并重点发展工业的战略构想。同时,规划编制深度因地因时制宜,凡涉及天、沙、新、水范围内已形成的“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以及城市北扩、西进、东延区域内近期将重点开发改造的地区的“城中村”改造规划,原则上应编制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深度。其他范围内的用地,原则上按照分区规划的深度编制。
2.规划编制应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以区为单位,打破原有的村、乡的用地界限,对涉及“城中村”所有用地,包括现状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撂荒地、空地闲置地,需改造的现有宅基地和集体经济的用地等土地进行规划统一整合,要优化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改善居住环境,完善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3.规划编制应遵循“跳出旧城建新城,加快新区发展和有利于两个城市副中心的建设,有利于城市政治、经济重心的北移,促进城市向北发展,有利于疏散老城区人口,有利于产业布局的调整,有利于增加就业”的原则,天山区、沙依巴克区的“城中村”改造规划原则上不安排经济适用房建设,严格控制增加人流、车流交通的项目。
4.要按照“工业进园、农业进基地、住宅进社区新村”的原则,进行统一规划和集约建设。靠近市区的“城中村”改造建设用地主要用于三产和无污染的二产项目,其余的改造建设用地主要用于二产,重点用于工业。
5.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分期实施”的原则。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必须先行,城中村的改造一律按照多层住宅社区集约化建设,远郊居民应当根据规划集中建设住宅区。所有“城中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必须统一规划,其建设与发展应合理布局、功能分区应与城市总体功能相匹配。
6.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确定的城市绿化、环境保护、各项市政公用设施等强制性内容不得随意调整。已编制过详细规划的地区应按照经过批准的规划执行,根据发展需要确需调整的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整;尚未编制规划的地区,应结合新建社区居委会所处的具置和周边条件,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的整体要求,考虑城市发展与“城中村”相协调,有利于这部分居民的居住生活条件改善和就业出发进行编制。
7.“城中村”改造建设规划要体现“高起点、高标准”和“环境保护第一”、“环境景观一流”的原则。在规划、建设中应注意高水平的规划建设绿化和市政基础设施并与城市系统相衔接,文化、体育、教育、卫生、交通、市政等各项公共服务设施和生产生活配套设施按分级配套的原则进行安排。
二、“城中村”改造建设的规划要求
(一)天山区
总体规划确定的天山区主要功能为:商业、金融、贸易、行政、居住、教育;
天山区涉及“城中村”改造建设规划应考虑其现有功能的补充和完善,为有利于老城区的人口疏散,降低人口密度,改善人居环境和有利于“撤村建居”的居民就业,适当安排无污染的二产项目,并结合天山区东部的荒山绿化生态环境的改善,建设部分园林生态生活居住区。在“城中村”改造用地范围内要为改造现有分散的农民宅基地,农民进入集约化集中的居住社区、城市公共设施和市政设施等建设项目安排适当的建设用地。
天山区涉及“城中村”主要有乌拉泊村(包括牧业队)、大湾村、二道湾村、宁夏湾村、八户梁村、碱泉街工贸公司(原碱泉沟村)和达坂城区新移交的红雁池村等三个村。
1.乌拉泊村(包括牧业队)主要位于城市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地内,该处的居民应当逐步实施搬迁,可由天山区政府在辖区范围内结合规划发展空间进行统一安置,其现有用地应当结合退耕还林的有关政策、按照饮用水源保护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加强水库周边及通向南山的公路两侧的生态绿化建设,作为城市生态绿化环境建设用地使用。
2.大湾村主要分布于天山区中环路两侧。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这部分用地可结合现有分散宅基地的改造,结合土地的开发和生态园林建设,进行三产项目、无污染的二产项目的建设。
3.二道湾村和宁夏湾村位于天山区东部。其用地可结合黑甲山用地改造,注意保留总规确定的公园绿地,这部分用地可结合现有分散宅基地的改造,结合土地的开发,进行三产项目、无污染的二产项目的建设。
4.八户梁村位于天山区南部城市水源地附近,该村已由华凌集团整体兼并,这部分用地应结合华凌集团现代国际商务港和城市规划对有关生态园林、湿地、水源保护要求进行规划建设。
5.碱泉沟工贸公司位于碱泉街一带,目前开展了三产项目,其用地可结合现有宅基地的改造,主要建设三产项目。
6.达坂城区新移交的红雁池村等三个村位于大湾村及红雁池电厂的东部,其用地应结合天山区东部的荒山绿化生态环境的改善,安排部分园林生态生活居住区,并适当安排无污染的二产项目。
天山区范围内“城中村”改造建设规划,东过境路以西、红二电铁路专用线及到河滩路的铁路线以北的地区原则上均应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其它地区按照分区规划的设计深度要求编制。
(二)沙依巴克区
总体规划确定的沙依巴克区主要功能为:居住、商业、对外交通、教育、一类工业;
近年来随着沙依巴克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又增加了旅游等功能。
沙依巴克区“城中村”改造建设规划应考虑其现有功能的补充和完善,为有利于老城区的人口疏散,降低人口密度,改善人居环境和有利于“撤村建居”的居民就业,加强雅山、蜘蛛山等生态环境的绿化建设,注重现有商贸和旅游功能资源的优化和提升,适当安排无污染的二产项目。在“城中村”改造用地范围内要为改造现有分散的农民宅基地,农民进入集约化集中的居住社区、城市园林公共设施和市政设施等建设项目安排适当的建设用地。
沙依巴克区涉及“城中村”主要有仓房沟村和九家湾村。
1.仓房沟村位于沙区南部。该村的月明楼市场等三产项目发展较好,目前已率先在我市建设了集约化的示范住宅。该村南部的用地位于城市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地内,应注意水源的保护和生态绿化的建设,不得设置影响水源保护的建设项目。该村位于水源地以外的用地,可结合现有的多层住宅建设这部分居民住宅;按照沙依巴克区仓房沟片区控制性规划,结合拟建的明坤市场,适当建设三产项目。
仓房沟村范围内“城中村”改造建设规划,至红雁池电厂铁路线以北的地区以及仓房沟路两侧原则上均应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其它地区按照分区规划的设计深度要求编制。
2.九家湾村主要分布于沙区九家湾和马料地一带。其中,已有北园春市场(九家湾村一队)在建项目。另结合蜘蛛山环境改造、九家湾土地储备工作和环九家湾水库生态绿化周边环境改造,这部分用地按照已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生态旅游、文化教育的配套、通讯设施和商贸市场的建设。根据该村所处的具置,结合现有分散宅基地的改造、现有土地储备和蜘蛛山环境改造等开发建设项目进行生态住宅开发建设。可结合**经济技术开发区二期布置无污染的二产项目。规划和建设要注意全新世地震断裂的影响。
九家湾村范围内“城中村”改造建设规划,原则上应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设计深度要求编制。
(三)新市区
总体规划确定的新市区主要功能为:居住、教育、科研、外事、对外交通、机械工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
近年来随着新市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又增加了体育、商贸和仓储物流等功能。
新市区“城中村”改造建设规划应在合理布局发展二产制造业的基础上,考虑老城区外迁人口的接纳和为城市中长期政治、经济重心的北移预留备选用地。在“城中村”改造用地范围内要为改造现有分散的农民宅基地,农民进入集约化集中的居住社区、城市公共设施和市政设施等建设项目安排适当的建设用地。
新市区涉及“城中村”有地窝堡乡的丰田村、地窝堡村和宣仁墩村;二工乡的百园路新村、三工村、二工村、二工乡砖厂、津北小区、小西沟村和西八家户村。
1.丰田村位于北站路两侧,总体规划确定北站区的功能为:铁路货场、物资仓库。这部分用地应按照城市西进的要求,在为铁路发展预留空间的前提下,可结合现有宅基地的改造,建设为铁路运输和仓储业以及机动车交易市场等发展运输和服务的三产项目。规划和建设要注意民航机场净空的影响。
2.地窝堡村主要分布于民航地窝堡国际机场北侧,其发展受到机场净空及导航台电磁环境要求等制约的影响,这部分用地在确保国际机场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适当发展居住、商贸、物流等三产服务项目,并可进行现有宅基地的改造。规划和建设要注意民航机场净空、导航台电磁环境要求及飞行噪音的影响。
3.宣仁墩村、百园路新村位于安宁渠路的东侧,四工苗圃、北京路延伸段的两侧,属于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城市北扩发展用地范围内,这部分用地应结合北京路延伸和城市北扩的有关规划,结合现有宅基地的改造,适当发展居住、园林、教育、商贸、物流等三产服务项目,为今后城市政治、经济重心的北移预留备选用地,并作好规划控制。这部分用地应注意民航机场净空及导航台电磁环境要求的影响和考虑与高新区新产业园区的相互衔接。
4.三工村位于喀什路以北,文光铁路车站和东戈壁一带,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决定,已将该村全部用地纳入高新区新产业园区发展用地范围,这部分用地应按照高新区新产业园区的规划要求,由市规划局和高新区管委会共同组织编制规划,进行合理安排。规划和建设要注意民航机场净空及导航台电磁环境要求的影响。
5.二工村位于河南路一带,大部分用地属于高新区范围,该村是我市发展乡镇企业较早的先进典型,具有较丰富的发展二、三产业的经验,该村用地已编制了控规。应按照高新区控规的要求,进行改造和建设。其余部分结合其现有优势和宅基地的改造,合理选择药业等二产项目和三产项目进行建设。
6.二工乡砖厂和津北小区位于河北路一带,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第二中心核心区域,该片区已编制了控规,应按照控规的要求,合理发展行政、金融和商贸等三产和商住园林项目,并可进行现有宅基地的改造。
7.小西沟村位于苏州路两侧,该村基本上已无耕地,这部分用地应当结合为城市服务的第三产业项目和现有宅基地的改造进行开发建设。要注意总规确定的城市公共绿地的保留。
8.西八家户村是我市发展乡镇企业较早的先进典型,具有较丰富的发展二产的经验,该片区正在编制控规,其用地应按照控规的要求,可结合现有宅基地的改造,对现有二产项目进行优化和调整。要注意规划确定的生态绿地和葡萄园的保留。
二工村、二工乡砖厂、津北小区、小西沟村、西八家户村和丰田村范围内“城中村”改造建设规划原则上均应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设计深度要求编制。
宣仁墩村、百园路新村、三工村纳入东戈壁片区分区规划和高新区新产业园区进行规划,可结合起近期建设需要,编制重点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地窝堡村“城中村”改造建设规划原则上按照分区规划的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可结合起近期建设需要,编制重点发展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四)水磨沟区
总体规划确定的水磨沟区主要功能为:纺织、煤炭、电力、轻工、旅游、居住;
近年来随着水磨沟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又增加了行政、商贸和仓储物流等功能。
水磨沟区“城中村”改造建设规划应围绕市委、市政府搬迁和市民绿色广场建设发展为城市服务的三产项目和商住项目,吸纳部分老城区外迁人口,并结合水磨沟区工业园区的建设合理布局发展二产项目。在“城中村”改造用地范围内要为改造现有分散的农民宅基地,农民进入集约化集中的居住社区、城市公共设施和市政设施等建设项目安排适当的建设用地。
水磨沟区涉及“城中村”主要有红山村、王家梁村、南大湖村、南湖集团、六道湾村、东八家户村、水磨沟村、七道湾村、八道湾村。
1.红山村、王家梁村、南大湖村、南湖集团、六道湾村基本都在我市南湖地区,已融入城市建成区范围。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其用地规划发展主要为居住用地,这部分用地可结合华凌市场、王家梁市场的建设和土地的开发,可适当建设发展为城市生活服务、文化三产项目和居住项目,并可进行现有宅基地的改造。规划和建设要注意煤矿采空塌陷和全新世地震断裂的影响。要注意保留总体规划确定的市民绿色广场和八家户水库城市公共绿地。
2.东八家户村可结合北郊客运站、货运站的建设,发展为其服务的交通配套和商业服务设施项目,也可结合红光山绿化发展旅游等三产项目,规划和建设要注意煤矿采空塌陷的影响。
3.水磨沟村位于温泉东路,距建成区较远,这部分用地可结合水区绿化风景资源和拟建的赛马场等旅游项目,发展旅游服务项目。
4.七道湾村位于水磨沟区七道湾路两侧,该村用地纳入水磨沟区工业园区统一规划,这部分用地可依托水磨沟区工业园区适当发展以二产为主的配套工业项目和三产服务项目。
5.八道湾村位于水磨沟区八道湾路两侧,该村用地纳入水磨沟区工业园区统一规划,可结合水磨沟区工业园区和型煤厂发展以能源为主的二产项目和依托荒山绿化的旅游服务业项目。
红山村、王家梁村、南大湖村、南湖集团、六道湾村、东八家户村范围内“城中村”改造建设规划原则上均应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设计深度要求编制。
水磨沟村、七道湾村、八道湾村原则上按照分区规划的设计深度要求编制。
(五)东山区
总体规划确定的东山区主要功能为:石油、煤炭、化工;
近年来随着东山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又增加了化工、建材和旅游等功能。
东山区“城中村”改造建设规划应按照市委、市政府确定城市副中心的要求和“工业立区”的方针,合理布局发展二产项目的基础上,结合自然环境的特点,发展旅游等三产服务项目及建设相应的生产生活配套设施。在“城中村”改造用地范围内要为改造现有分散的农民宅基地,农民进入集约化集中的居住社区、城市园林、市政公共设施等建设项目安排适当的建设用地。
东山区涉及“城中村”主要有卡子湾村和人民庄子村。
1.卡子湾村按照东山区分区规划,依托村委会所在的二队,按照小城镇要求编制规划,配套建设商业、文教、卫生等公共和市政服务设施,纳入“村改居”后卡子湾村居民集约化建房试点,同时依托南面的联丰水库建立以居住、生态旅游为定位的园林生态居住区。卡子湾村其余的耕地、空地纳入东山区工业园统一规划。
2.人民庄子村“城中村”改造后,在石化铁路以东规划一个集中居住地,建立“村改居”的集中居民住宅小区,同时将石化铁路以东的一队、二队、七队的耕地及部分荒山直到芦草沟村,全部纳入东山区工业园统一规划。
卡子湾村和人民庄子村范围内“城中村”改造建设规划原则上按照分区规划的设计深度要求编制。
三、规划编制实施步骤
1.在市委、市政府城市化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城中村”改造建设规划由市规划部门组织,各区政府负责实施,各区要保证资金投入,并纳入20**年市级目标管理,由市规划部门对其重点进行考核。各区政府要按照《**市城中村改造建设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要求开展规划编制工作,对于编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需要调整“城中村”改造建设规划编制要求的,应由区政府提出具体书面意见,向市规划管理部门申请,经过批准后,方可按照经过批准的调整后规划编制要求进行规划编制工作。
2.“城中村”改造建设规划的编制要与我市现已编制完成并经过批准的规划相衔接,避免重复编制规划;要与城市北扩、东延西进、两个城市副中心的规划编制有机协调;要与两个开发区和三个工业园区的规划相协调;要与我市供水、排水、供热、电力、电讯、燃气、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等专项规划相协调。
3.要合理确定“城中村”改造建设规划的编制范围
由市规划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按照“满足城市近期、中期和远期建设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城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利于环境保护和城市空间拓展,有利于城市超前控制发展用地”的原则,合理确定“城中村”改造建设规划的编制范围。各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最终确定的规划编制范围和要求来组织“城中村”改造建设规划编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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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采集、向全社会提供准确、全面、及时、权威的企业信用数据,可帮助企业降低成本、减少风险、防范商业欺诈,激励企业诚信经营,提高全社会诚信水平。推进信用系统建设,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举措,是政府经济管理方式转变的重要体现,是政府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的重要内容,是打造“信用**”、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信用系统建设工作,20**年决定由省工商局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参加,共同建设我省企业信用数据管理中心和网络平台,20**年省政府颁布了《**省行政机关征集与披露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5号),建立了省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在省工商局设立了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公室(简称省信用管理办公室),同时承担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省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信用系统建设工作,认真执行《**省行政机关征集与披露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95号令),加强信用系统建设。
联席会议要充分发挥作用,拟订我省信用系统建设规划,根据省政府第195号令制定信用系统管理、维护相关制度,对信用系统建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进行组织协调。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参加信用系统建设的各省级部门)认识,要认真执行省委、省政府决定,履行省政府第195号令规定的职责,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各项任务。各成员单位要把信用系统建设摆上重要工作日程,明确分管领导,落实工作机构和专职人员;要结合本部门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目标、方案和措施;及时与省信用管理办公室沟通,协商解决系统建设中的具体问题,依托省政府电子政务外网,按照“客观、准确、公正、及时”和“维护企业合法权利,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原则向信用系统平台提供数据和信息并对信息的准确性、合法性、时效性负责;形成“领导重视、责任落实,分工协作、有序联动,提交数据、准确及时,资源共享、服务社会”的工作机制。
省信用管理办公室是我省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我省企业信用信息网络的建设、维护、管理,组织实施信用系统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和披露。省信用管理办公室要积极主动加强与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的联系和协调,及时掌握动态,通报情况,帮助各单位解决系统建设中的具体问题,督促各单位落实省政府、联席会议确定事项并就系统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和建议。
二、突出重点,狠下功夫,限时破解难题
(一)扩充数据数量,提高数据覆盖率。企业信用信息数据整合集中工作实行部门负责制。按纵向归口集中,横向比对、交换、整合的原则由各部门自下而上逐级归集整合数据并按统一的数据交换标准,及时、准确地向省信用系统数据交换平台提交真实、合法、完整的企业信用信息。参加信用系统一、二期建设的部门,对属本部门所掌握的应提交但还未提交的企业信用信息数据要安排专门人员进行清理,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整合集中,于10月30日前完成数据的全面整合集中和提交入库工作。特别是数据源在国家部委局机关以及未实现省、市(州)、县数据大集中的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力争按时完成。对确实无法按期完成的,要提出专题报告,说明原因,拟订数据入库时间表,送省信用管理办公室,省信用管理办公室提出意见报省政府。
(二)严格数据标准,提高数据质量和可利用率。数据标准不统一,直接影响数据质量和可利用率。企业信用信息须包含与企业营业执照完全一致的企业名称、企业登记注册号和企业组织机构代码。信息所含企业名称不完整、不规范或缺少上述要素的,信息提供部门要在10月30日前进行补充完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服务;省质监局要尽快将“组织机构代码”提交到信用系统资源中心数据库。
(三)及时准确上传数据,确保数据按时更新。各部门要加强对提交数据的审核,确保数据的准确性;要根据对企业的行政许可审批、实施监管职能等所发生的变化及动态数据予以适时更新。其中企业基础信息、组织机构代码等应及时更新,其他信用信息具备条件的也应及时更新;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应根据不同情况,按年、季、月更新,应在每月25日前提交上月更新数据。确有困难的,须提出数据项的具体更新时间安排及理由送省信用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并备案。
(四)加强数据采集设备管理,保证信用系统的正常运行。各部门要建立健全信用系统数据采集设备使用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保管维护。要保证数据采集前置机等相关设备正常接入电子政务外网,保证设备24小时正常运行和与**省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数据资源中心的网络畅通。
三、加强基础建设,确保信用系统持久运行,功能发挥
(一)加强制度建设。随着系统建设两期工程的结束,数据的更新、系统的维护越来越成为一项日常性的工作。省信用管理办公室要及时研究拟定“数据提交制度和纪律”、“数据采集设备使用管理制度”等相关管理制度,经联席会议审定后实施;要建立系统建设和管理维护的工作通报制度。省政府将不定期对系统建设和管理中的阶段性任务进行督查督办和工作通报,适时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范围。省信用管理办公室要主动会同省监察厅、省政府督办室做好信用系统建设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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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国家计生委提出的药具工作“要在改革上提速、服务上提质”要求,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统领。采取加强制度建设、狠抓发放到位、突出优质服务等三项措施,全面提高镇、办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服务工作水平。通过“药具工作先进镇、办”创建活动,推动我区药具工作的健康发展,为群众提供规范、便当和高质量的药具服务。
二、主要内容
(一)加强镇、办药具服务工作基础。建立健全符合本辖区工作实际的药具工作制度和工作规范。完善服务记录,真正达到各项工作的开展都有制度依据,每个工作环节都有规范有标准。对工作制度、规范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与年终的目标考核、奖优的活动相结合,促进镇、办事处药具管理和服务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二)抓实药具发放到位和随访服务工作。各镇、办要进一步摸清使用药具人员底数。按人发放经具,本着“满足需要、防止浪费”原则,按月、按量、按人发放到位。健全药具发放随访记录,确保常住及流动人口免费药具的发放到位率达到100%对使用药具人员加强随访,严格落实镇(办)村(社区)两级对使用药具人员的随访率,掌握使用药具人员的身体健康状况,保证育龄群众使用避孕节育药具的平安有效。
(三)开展药具个性化管理服务。坚持“主动发放和需求服务相结合。针对用药具对象的年龄阶段、身体状况、品种喜好等多样化需求,提供知情选择和随访指导服务。药具随访按类别进行服务,对40岁以上使用口服药的已婚育龄妇女要建立重点人群服务档案,做到药具发放到手、药具知识宣传到户、药具使用随访指导服务到人,实现药具服务的个性化,提高育龄群众生殖健康水平。
(四)开展岗位练兵。组织开展药具政策、知识和服务技能的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活动,实行工作周记制度,提高药具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采取以会代训、现场提问、试卷考试等方式,强化药管员的服务技能、岗位职责、工作规范,提升服务能力。紧密结合村级工作实际,针对性的抓好村级药具干部的培训工作,全面提高村药管员为育龄群众提供药具优质服务的意识和服务技能。
(五)加强市场监管。加强市场监管,加强药店及保健品店的清理清查力度,确保无免费计生药具流入市场现象,每两个月一次,一年不少于六次。
(六)开展避孕节育需求信息调查。全区育龄群众中开展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需求信息调查。以便更好的指导工作,提高服务的针对性和实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