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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问题论文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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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问题论文

篇1

农民生产积极性的下降,对农业投入的减少,直接源于利益比较法则。当某些政策倾向和外部环境对农民的利益造成损害时,农民就会采用减少投入、甚至撂荒的方式表示不满,由此导致减产。前年全国粮食总产仅4亿3千万吨,粮食安全问题又一次被提了出来。去年粮食生产出现重要转机,总产达到4亿6千9百多万吨,但能否巩固住这一趋势还很难说。中国粮食一旦出现较大缺口,由于人口众多和交通不便的缘故,靠国际市场调节是没有保证的。解决中国人的吃饭问题,其基本立足点应放在国内市场上。

资源瓶颈是制约农业发展的一大障碍。在目前的技术条件下,耕地仍然是发展农业的基本要素。但是,中国有限的耕地却每年以上百万亩的速度急剧减少。中国的淡水资源严重不足,人均占有量仅及世界平均数的1/4—1/5,可用于灌溉的水源日益减少。

农业的资金投入严重不足。农民由于负担沉重,收入增长缓慢,以及农地产权制度上的缺陷所引发的短期行为,没有能力或不愿意向农地投资。现有金融体系根本不把农民作为服务对象,农民即使有合理信贷需求也融资无门。政府财政用于农业的公共投资占财政支出的比例越来越低,至使大量农用水利设施年久失修,农村公共用品供给严重不足。

人力资源是发展农业的主体要素。农村劳动力过剩是一个总量概念,而从结构上看,有知识、有文化、掌握现代农业技术和市场流程的新型农民却数量有限,极为稀缺。这种状况不是在向好的方向转变,而是朝着更加恶化的方向发展。

市场竞争考验着农业的今天和未来。在计划体制和普遍短缺状态下,增加实物产量几乎成了农业发展的唯一目标。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来自于需求的约束使实物产量偏好风光不再。卖粮难、卖果难、卖猪难、增产不增收构成对农业的新困扰。农民既要面对国内市场的疯狂竞争,也要面对国际市场的激烈角逐。

调整农业产业结构这一方法并不总是有效。某种优质品种在种植初期可能会卖个好价钱,但一旦大面积推广,价格立即一落千丈。优质生猪、棉花、反季节蔬菜、瓜果等都没能逃此厄运。这种由个体理性而导致集体非理性的现象是很普遍的。

以家庭为单位的农地承包制度遇到新挑战。这种承包制把土地使用权分散到全国2亿多农户,过于精细而形不成规模,无力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随着人口增减流动和耕地数量的变化,承包权长期不变与调整承包面积的矛盾越来越尖锐。虽然中央政府一再声称家庭承包制的政策“长期不变”,但各地正在推行的所谓“土地流转”制度改革正在动摇着承包制的基础。其未来结果如何,现在还很难做出一个明晰的判断。这里的关键问题是,放弃或失去土地的农户能否有一个新的谋生出路。如果没有这种出路,或者眼前有路而最终走不通,那么,他们重新返回土地的要求就会始终存在。农村土地制度的演进,已经走到了一个关节点上,能否正确处置,关乎中国农业未来的兴衰大计。

农民的贫困

1997-2000年,农民收入增幅急剧下降,1996年为9%,1997年为6.4%,1998年为4.7%,1999年为3.3%,2000年为2.1%。1995年每亩农业纯收入为376元,而2000年下降为161元。2001年以后增幅虽有回升,但仍在低水平徘徊。去年取得6.8%增幅的好成绩后,继续保持难度很大。

从农民收入平均值看,还是在缓慢增长,而不是绝对量减少。正是这个“平均值”容易模糊人们的视线,看不清问题的严重性。根据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办公室的调查,2万多被调查农户,2000年最高1%收入农户拥有全部收入的9.6%。这部分1%的人口拥有的收入是最低20%收入人群收入合计的1.7倍,按照人均收入计算达到26290元/人。每户家庭纯收入达到102700元,分别是最低20%收入人群的37.34倍和33.94倍。这样算下来,去掉高收入户的份额,相当数量农户的收入水平不是缓慢增长,而是绝对下降的,也就是马克思所描述的那种绝对贫困化。

农民增收问题的严重性在于,农民穷困既是农村经济面临的突出矛盾,也是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农业长期不增收,农民生产积极性受影响,农产品供求形势就可能发生逆转;农民收入和农村购买力上不去,不仅工业品的市场需求将受到制约,也会影响农民对农产品的消费支出,加剧农产品的卖难,令扩大内需方针难以真正落实;农民生活得不到持续改善,农村不稳定因素就会增加,从而产生大量“流民”,危及社会安定;农民不能富裕起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现代化的目标就不可能最终实现。

造成中国农民增收难的原因主要是:

1.税负。沉重的税费负担压得农民喘不过气来。“头税轻,二税重,三税无底洞。”十多年前农民自己早就作了形象生动而又准确的概括。据有关方面调查,税改前的农业税全国平均只占耕地产量的2.5%,很轻;三提五统费总额是农业税的三倍,较重;而在规定的税费之外,所谓的社会负担、以资代劳、达标集资等“三乱”收费的金额比税费总额还要多,而且没有什么约束,随意性很大,确是无底洞。

2.债务。巨额的债务负担是悬在农民头上的又一利剑。乡村巨大的债务负担,通过一系列中间环节,最终都转嫁到了普通农民身上。

3.无组织。农民没有集体谈判能力,也是造成其贫困的重要社会原因。在社会现阶段,还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利益集团,各自能够从社会利益总量中分到多大的份额,一方面取决于各自的社会地位和贡献,另一方面取决于他们的组织程度和影响政策的能力。在这种集团性的利益角逐中,哪个集团的组织程度高,自己的劳动争取社会给予较高评价的能力强,哪个集团就有可能争取到更大的利益。由于农民居住的分散性、生产方式的封闭性、社会交往与联系的局限性、思想观念上的保守性,他们并没有形成一个紧密的利益集团,人数众多的优势被组织程度的松散所抵消,因而表现出的群体力量十分微弱。他们只能充当社会利益分配结果的被动接受者,而很少有可能以主动进取者姿态和实力影响社会利益的分配向有利于自己的方面倾斜。

中国农村近乎于天文数字的劳动力供给,是造成农民收入增幅缓慢的人口前提。不减少农民,不减少农村人口,农民就不可能真正富裕起来。

农民的卑微

从理论和法律地位上讲,农民是全体社会成员中具有平等地位的构成部分,与工、兵、学、商、干享有同样的权利,并不低人一等。但是,农民的名义社会地位与实际社会地位相差甚远。农民在社会结构中的实际地位处于最低层。农民的职业本来是神圣的,没有农民的劳作和辛勤耕耘,就没有人类生存所必需的消费资料,也就没有人类社会的存在和发展。然而,鄙视农民,看不起农民职业的社会心理却根深蒂固。农民耕作了一辈子,给社会创造了大量的财富,竟然被说成是没有“工作”。而从事其它职业的人,自被一个组织正式录用那天起,就算参加了“工作”。除了农业以外的任何行业,录用人员几乎都要经过筛选,合格者才能上岗。而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其素质似乎不需要有什么要求,凡是别的行业不要的人都可以干农业。

现行的刚性户口管理制度,把农民牢牢地拴在土地上,使农民的迁徙自由和择业自由受到了极大限制。在严格的户口等级制中,农户处在宝塔式等级阶梯的最低层。农民要想改变自己的户口性质,变为非农户或城镇户,如没有特殊理由和关系,几乎是不可能的。现在虽然有所松动,管制不再那么严格了,但农民想变成一个真正的“城市人”,仍然是一种极不容易的事情。现行的户口制度对农民是极为不利的,把他们限制在狭小的地块上,一代一代繁衍下去,与日益发展的现代文明始终隔着一段距离。

国有财产名义上是属于全民的,农民也是其所有者中的一员,理应从国有财产的收益中得到好处。可事实上,农民对国有财产没有实际占有权和支配权,从国有财产的收益中分到的好处也很有限。国家对农业的投资列项时被称为“国家财政支援农业资金”,似乎这部分钱是国家和“工人老大哥”从外部施舍给农民的,农民从来就积累不了资金。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国家在奠定工业化基础的过程中,以价格剪刀差的形式从农民那里取走了大量资金,农民为国家做出的真实贡献长期被掩盖了。

到头来,农民反而成了困难户,成了被“救济”的对象,这在逻辑上实在太荒唐。农民在财产关系上的这种不平等地位,是其社会地位整体低下的重要根源。

中国农民是极易遭受外部攻击和伤害的群体,但是他们极能忍耐。对他们的利益不损害到一定程度,他们的情绪很少明显表现出来。在以往大搞政治运动的年代里,许多农民吃不饱饭,过着几乎赤贫的生活,但还虔诚地“学大寨”、“割尾巴”、“搞穷过渡”。推行农业生产承包经营责任制后,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农民的商品经济观念有所增强,自主精神开始复苏。但是,农民的总体力量还是很单薄,不足以有效抵抗外来的伤害。对农民的伤害主要有:政策性伤害,如农业基建投资减少,取消或不兑现已公布的奖励政策,某些产品国家订购价格偏低等;交易性伤害,如收购农产品压价,残次农机具、假农药、假化肥卖给农民,生产资料价格大幅度上涨,超出了农民的承受能力等;行政性伤害,如有些地方政府机构的少数干部,依仗权势横行乡里,巧取豪夺,大吃大喝,乱搞摊派,严重侵害农民的合法权益。面对这些伤害,农民敢怒不敢言,顶多发发牢骚,消极怠工,不积极完成交售指标,自行调整生产结构。

农民缺少参与政治的具体组织形式。目前在中国大陆,工人有工会,记者有记协,艺术家有文联,学生有学联,工商户有工商联,总之,各个阶层都有一个政治性的常设组织,唯独农民阶级是个例外。特别是农村实行承包制以后,家庭成了农村主要甚至唯一的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生活以及部分公共事务都通过家庭来完成。随之而来的是党团组织、民兵组织、妇代会、治保会等原有各种村级正式组织的功能弱化,而新的村民委员会又极不健全,致使农村社会走向失调状态,许多早已消失的消极甚至丑恶现象重现。

长期以来,对农民问题的观察,有相当数量的观察主体是从城市利益偏好出发并以其为判断标准的。多年来,我们没有能够跳出这样一种循环,当农业衰退,农产品供应不足,威胁到城镇居民的切身利益时,农业才被又一次重视起来。也只有在这时,才体谅到农民的苦衷,又是“休养生息”,又是“增加投入”。一旦形势好转,就又把农民丢在一边,置农民利益于不顾,直至农民不堪负担,生产积极性下降,农产品急剧减产为止。前几年,有些城市推出了所谓“腾笼换鸟”的就业政策,撵走农民工,腾出位置让城市下岗职工就业,其歧视性就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

解决“三农”问题的四点政策建议

1、牢固树立起统筹城乡发展的战略思想

解决中国“三农”问题,必须统筹城乡发展,破除城乡分割的发展观,在发展战略、经济体制、政策措施和工作机制上树立城乡统筹协调发展观念,把城市和工业的振兴,把农村、农业的繁荣和农民生活的改善,放到整个国民经济的循环中和整个社会的全面进步中加以通盘考虑。要消除城乡间生产要素难以有效流动的障碍,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要调整国民收入分配结构和财政支出结构,逐步形成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反哺农村的机制,逐步缩小城乡差别。

2、实现我国农村三大战略转型

确定中国今后的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不能仅仅满足于表层的物质需求,而要着眼于解决更带根本性的深层次问题。战略目标应是实现以下三大战略转型:

一是农业产业的战略转型。中国农业产业未来的发展方向,是从传统农业产业向现代农业产业转型。这种战略转型的主要内容包括:

技术基础转型。既要发挥传统耕作技术的优势,又要用现代科学技术改造武装农业产业,大大增加农业产业的技术含量,改善农产品品质,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和土地产出率。

产业结构转型。低层次的产业结构是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和封闭狭小的市场需求相适应的。面对着市场范围的扩大和竞争的加剧,面对着需求层次的提升和需求多样化,农业产业的供给结构必须进行战略性调整,以适应市场需求的变化。这种结构调整不是一次性的,不是靠行政命令推动的,而应该成为一种市场导向的有内在动力的生产者自主行为。

产业组织转型。农业产业的生产、加工、储运、销售、服务等环节,应通过专业性产业组织分工协作去完成,发挥分工优势,以提高产业的组织化程度和市场竞争能力,形成规模效益。

二是农村社会的战略转型。一家一户的细小规模经营,贫弱的经济和不便的交通,阻碍着农村向现代社会形态的转变。改变这些不利条件的根本路径是城乡互动,良性转换。通过推进工业化和城镇化战略,有序地把一部分农村人口转化成非农产业人口,进而游离土地变为城镇人口,从而融入现代社会生活之中。通过教育、文化、科技、人员交流、产业联系、各种媒体的纽带和中介作用,把城市现代文明输入农村,逐步改造农村的社会意识和社会结构,把农村演变到现代社会形态中来。

三是农民身份的战略转型。长期以来,中国的农村政策存在着“见物不见人”的情况,反复加以强调和“狠抓”的是“农业”、“粮食”等对象,至于作为其主体的人——农民的状况如何,则漠不关心,甚至屡加伤害。解放农民,还农民一个平等的社会地位,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所在。

解决农民“国民待遇”问题,不能仅靠道义诉求,需要有实际措施和步骤。在义务教育、户籍管理、迁徙自由、市场准入、劳动就业、公共用品使用、民主参与等诸多领域,完全可以逐步取消对农民的歧视性限制,在解放农民的路上迈出实质性步伐。

3、推行以农民参与为主旨的工业化路线

推行以消化农民为主旨的工业化路线,是解决中国“三农”问题的重要战略举措之一。必须改变策略,把以城市利益为导向的工业化路线改为城乡联动、有大量农民参与的工业化路线。在法律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制下,鼓励有条件的农民创业办厂,既可以在乡村办,也可以到城市办,取消各种歧视性的准入限制。在用工政策上,鼓励农民到工业部门就业,既可以离土不离乡,也可以离土又离乡,最终改变农民的职业身份。

在中国,劳动密集型的传统工业仍有很大发展空间,仍有很多比较优势。用资本密集型的高新技术产业无节制挤压和替代劳动密集型的传统工业是不明智的。这样做的结果,不仅给城市就业造成困难,也堵死了农村劳动力转向工业部门的通道。在工业化技术档次的选择上,应当有一个合理的梯次结构。

篇2

(一)新农业发展必须以现代科技体系为支撑

我国新农业建设的根本目标是实现农业现代化,而农业现代化是以现代科学技术和现代工业装备农业,最终实现农业物质装备现代化、农业技术现代化、农业经营管理现代化和资源环境优良化等。[2]所以,现代新农业建设始终离不开现代科技的支持,具体讲就是要广泛应用现代科学技术、现代科学管理方法和现代农业机械技术,全面实现农业科学化、机械化和电气化,在此基础上不断培育农业优良品种,积极研制、引进、推广使用新型高效低污染肥料及农药等农用生产资料。现在发达国家的农业还出现了自动化、智能化和高新技术化特征,使农业生产力水平达到空前高度。由于大批农业新技术的研发、应用和推广,特别是生物、计算机、信息、激光、遥感、原子能等现代高新技术在农业中的广泛应用,并配合科学管理手段与经营方法,很好地推动了农业快速、高效发展,农业现代化水平不断提高。这些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在推进新农业和进行农业现代化建设中,必须重视现代农业科技体系的建立及创新。

(二)发展新农业必须遵照现代企业经营理念及管理模式

首先,新农业建设要求实行农业企业化经营。以农户家庭为基础分散的小规模土地经营与农业现代化存在内在矛盾,不利于使用、推广机器和农业新技术,阻碍了农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的提高。而实行农业企业化经营可以扩大农业规模,通过合同、契约等方式使农业生产要素在企业这个制度平台上进行市场化运作,达到合理配置农业资源、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提高农业经济效益和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的目的。[3]其次,发展新农业要求加强农业生产标准化建设。标准化建设与管理是现代企业的生命线,正由工业领域扩展到农业领域,农业标准化生产经营与管理越来越成为世界现代农业发展的潮流,甚至成为国际农产品技术贸易壁垒的重要条件,加速农业标准化建设是应对国际市场竞争和提高农民收入的有效手段。农业标准化建设的主要内容是重视农业标准化管理,严格农业投入品指标,建立农业标准化体系。再次,发展新农业要求采取社会化和产业化经营。现代农业产业链不断延长,农业生产经营中的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客观上要求发展社会化、专业化和组织化的新型农业。目前农业现代化国家都形成了比较完善的产前、产中、产后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由政府、企业和农业合作社提供各类服务,很好适应了农业社会化发展的需要。今后,我国新农业发展的方向必须走社会化和产业化经营道路,不断壮大农业社会化组织,加强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提高农业经营主体的盈利能力,降低其经营风险。

(三)新农业发展应当追求生态化和低碳化模式

现代化农业虽然提高了农业单产和经济效益,但也带来了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农业发展的非持续性增强。正在兴起的现代生态农业较好实现了经济、生态、社会效益的统一,促进了农业资源合理利用、农业产业结构优化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继生态农业后,近年来在一些国家兴起的低碳农业发展模式也应受到重视。低碳农业是为逐步降低农业生产中CO2等温室气体的排放,通过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达到发展低能耗、低投入、低排放、低污染为基础的现代农业。[4]低碳农业具有农业生产、安全保障、气候调节、生态涵养等多元功能,可以提高农业固碳功能,提升农业国际竞争力,拓宽农民收入来源和低成本实现农业现代化。[5]不论是发展生态农业还是发展低碳农业,均要求降低化肥和农药使用量,提高其利用率,推广秸秆还田,扩大绿肥、农家肥等有机肥种植,利用生物的食物链原理防治作物病虫害,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生物能和沼气等农业生产新能源,减轻污染,改善农业生态。所以,鉴于我国农村的生态环境问题日益突出,未来新农业发展目标必然体现其生态化和低碳化,必须积极发展生态农业和低碳农业。

(四)农业信息化是农业现代化发展的新要求

随着信息化社会的演进和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现代信息技术在农业中被广泛应用,农业信息化水平不断提高,现代农业逐渐演化为信息农业。信息农业的基本特征是农业生产与管理的高技术化、信息化、数字化、自动化、网络化等。[6]因此,我国实施农业现代化战略必须加强农业信息化建设,以农业信息化带动农业产业化、企业化、市场化、国际化,加快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实现农业跨越发展。同时,农村是农业信息化的依托,是实施信息农业建设的主阵地,而农民是农业信息的接受者、传播者、使用者和受益者,是实施信息农业的重要主体,我国在发展信息农业过程中,通过加强农村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农村各类信息数据库,建立健全农村水质监测系统、病虫害监测防治、农村劳动力就业服务和村务管理等信息系统,不断提高农村信息化水平和农民应用信息技术的能力。所以,信息农业建设过程实际也是实现新三农全面信息化的过程,必然推动新三农建设水平的提高,为根本解决我国三农问题奠定基础。

二、建设新农村和实现农村现代化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建设

新农村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必然要求,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所在。[7]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就是从根本上改变我国农村的落后面貌,最终实现农村现代化,这一过程包括实现农村城镇化、农村工业化、农村基础设施现代化、城乡一体化等,这些目标的实现对促进我国农业、农村、农民的现代化,解决三农问题起到关键作用。

(一)通过新农村建设加快农业和农村现代化进程

一方面,我国新农业和农业现代化建设归根结底离不开农村这块主阵地,新农村建设情况如何,直接关系到农业现代化的进程乃至成败,农业与农村现代化的关联性和互动性决定了二者必须同步发展,农村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体系的完善为农业现代化建设提供了良好条件,新农村建设的成果成为农业现代化推进的物质基础;另一方面,新农村与农村现代化的发展也会加快农村新型城镇化、工业化和城乡一体化进程,不断改变农村经济社会面貌。20世纪80年代后,乡镇企业在中国广大农村异军突起,成为农村工业化的一大亮点,特别是大量以农产品加工业为特征的农村第二产业发展,不但带动了农村服务业兴起,也改变了农村的经济结构、就业结构和收入分配结构。今后随着我国新农村建设的加强,农村工业会进一步发展和优化,农民的收入会不断提高,起到以工促农的作用。同时,新农村建设和农村工业化又加快了我国新型城镇化进程,广大农村地区崛起的新城镇,吸纳了大批农村剩余劳动力,这为提高农业规模化、机械化、现代化水平,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创造了条件,对推进我国农业、农村现代化和解决三农问题无疑具有深远意义。

(二)通过新农村建设为农民现代化奠定基础

新农村建设及其推动的农村工业化和城镇化,促进了农民生产和生活方式的变革,改变了农民的思想观念,使农民的综合素质全面提高,加速了新一代农民的成长步伐。首先,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通过大力发展农村教育事业,从根本上提高农民的文化和科技素质。通过完善农村的科技推广体系、医疗卫生体系和各项文化事业,加强农村民主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开展移风易俗和丰富多样的精神文化生活,引导农民树立文明、科学的生活观念,确立科学的生活方式。其次,新农村建设的根本任务就是改善农村的基础设施、生产生活条件,提供完善的农村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建立良好的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这不但有利于农民群众的健康成长,而且有利于建立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关系,使农民养成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科学消费、文明生活的良好习惯,塑造与农业和农村现代化相适应的新一代农民队伍。再次,新农村建设还有利于改变我国“二元”经济社会结构,解决长期存在的城乡分割、城乡差别和工农差别问题,通过扩大对农村的财政投入,迅速改变农村在文化、教育、公共基础设施、社会保障等方面的落后局面,为农业和农民的现代化创造条件。

三、培养新型农民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保证

农民的综合素质如何,直接影响我国新农业与新农村建设的速度和质量,培养新型农民和提高农民素质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保证。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舒尔茨认为,传统农业转变为现代农业的关键在于打破传统农业自身的封闭体系,转变的契机在于投入并使用新的现代农业的生产要素,特别是人力资本是改变传统农业和促进农业经济增长的关键因素。[8]81-82那么,我国要实现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落后农村向农村现代化转变,需要大力开发农村人力资本,培养大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这些新型农民应当具备多元化的基本素质要求。

(一)培养大批新型农民是农业现代化建设的客观需要

首先,现代农业发展需要生产经营者确立新的经营理念。现代农业的技术含量越来越高,需要的各类知识、技术、信息越来越复杂,农业现代化建设涉及的产业和环节越来越多,农业产业链条延长和农业分工越来越细,作为经营现代农业的劳动者,必须具备相应的知识、技术和技能,及时掌握科学种田和科学养殖本领。随着农业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进程加快,越来越多的农业技术成果需要在农业领域推广应用,农民作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生力军,对其文化、技术、能力等素质要求越来越高,只有培养大批有知识、懂技术的新农民,才能满足农业现代化建设需要。目前,我国农民的文化技术素质普遍偏低,农村劳动力中接受过短期培训的只有20%,接受过初、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仅占0.53%,而没有接受过技术培训的达76.4%,这与发达国家农村劳动力70%以上受过职业培训的水平相差甚远。[10]因此,我国必须加快发展农村教育事业,加强农村基础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尽快提高广大农民的文化技术素质。其次,随着农业现代化目标的推进,我国农业的市场化、国际化和信息化等对农民综合素质提出了新要求,农业现代化背景下的新型农民不仅要有知识、懂技术,而且还要懂经营管理,能及时把握市场信息,勇于和善于参与市场竞争,形成按市场经济规律和市场游戏规则进行生产经营及依法办事的意识,提高自身抗风险能力和在市场经营中的盈利能力。总之,为了更好满足农业现代化建设的目标及解决农业增效、农民增收问题,要加快建设一支高素质新型农民队伍。

(二)培养新型农民是新农村和农村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农村现代化从某种意义上讲包括农民的现代化,而农民现代化包括思想观念、知识结构、技术技巧、能力和智力等全方位的现代化。美国著名社会学家阿历克斯·英格尔斯认为,一个落后的国家要转变为自身拥有持续发展能力的现代化国家,只片面强调工业化和经济现代化是不够的,必须从心理、思想和行为方式上实现由传统人到现代人的转变。[11]6-8因此,要实现农村现代化,不但需要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而且需要具有新思想、新观念的新型农民。随着农村经济体制的完善,广大农民是农村市场活动和市场竞争的重要主体,要求农民必须树立市场竞争观念和风险意识,自觉参与市场交易和市场竞争,适应市场多变的环境,及时进行生产结构和经营方向的调整,提高驾驭市场、利用市场以增加收益的技巧与能力,成为高素质的农业生产经营者和管理者。同时,在推进农村现代化过程中,农村工业化和城镇化步伐加快,许多农民面临着非农就业的形势和机会,农民的收入逐渐实现多渠道和多元化,农民不仅要具有丰富的农业生产知识和技术,还要适时掌握农业经营以外的知识和技能。这也给我国农村教育发展与改革提出了新要求,必须积极转变农村办学理念,创新农村教育教学模式,农村基础教育应尽快从单纯应试教育转变为农业和农村发展服务的素质教育轨道上来,开展多层次、全方位的农村职业技术教育,使农村青少年各有所学,学有所用,既要满足一部分农村学生升学深造的愿望,也要培养大批志在农村就业,承担农业与农村现代化建设任务的新型劳动力,引导部分青年在农村创业和就业。事实上,我国新型农民的培养和成长过程,就是新农村建设顺利开展和农业、农村现代化逐步实现的过程。

四、协同推进新三农建设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

现阶段我国的三农问题涉及许多方面,但从本质上说就是农业落后、农村贫穷、农民收入低的问题,这也是中国经济发展面临的最大深层次问题。[12]而解决我国三农问题的根本途径是发展新三农,尽快形成新农业、新农村、新农民相互促进的良性发展模式,实现农业现代化、农村现代化、农民现代化三位一体与协同推进体系。

(一)积极发展新农业,推进农村和农民的现代化

中国人多地少,农业人口规模大、素质低的国情决定了我们不仅要追求农业现代化,还要追求农村现代化和农民现代化,如果没有农业现代化就无法实现农村现代化和农民现代化;反过来,如果没有农村现代化和农民现代化,农业现代化就不会得到持续发展。[13]经验表明,在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农业在国民经济乃至农村经济中的比重会不断下降,但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不能动摇。因而,今后实现农业现代化仍然是我国农村工作的中心任务,而且农业顺利发展也是新农村和新农民建设的基础和前提条件,没有农业现代化就没有其他两个现代化。同时,农业现代化目标也为农村现代化和农民现代化提出了新要求,随着农业现代化的实现,我国传统农村会逐渐演变为现代农村,这个演变就是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现代化实现的过程,作为农业现代化推动者的广大农民其综合素质也会得到极大提高,一代新型农民会随之成长。因此,积极发展新农业和实现农业现代化既是新三农建设的核心内容,又是加快新农村、新农民建设事业和实现农村与农民现代化的重要条件,也是成功解决三农问题的基本前提。

(二)加快建设新农村,促进农业现代化和新型农民成长

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早日实现农村现代化,尽快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条件,可以更好地促进我国农村工业化、城镇化和信息化发展,推动农村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建设,为实现农业和农民现代化奠定牢固基础。首先,新农村建设改善了农村居住、交通、通讯、生态环境、医疗卫生、文化教育和社会保障条件,这些同样也是新农业发展所需要的软硬件环境,因而加速了农业现代化进程。随着农村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村政治民主化进程的加快,城乡差别的不断缩小,农村居民的综合素质和生活水平日益与城市居民接近,为新型农民的塑造奠定了基础。其次,新农村建设加快了农村工业化进程,农村工业化可以直接成为推动我国农村发展的强大动力,尤其是加快发展农产品加工业,从资金、技术、人才、管理模式和经验等多方面推动现代农业发展,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带动农村第三产业发展,农村二三产业吸收了大批农业剩余劳动力就业,成为增加农民收入和培养新型农民的重要途径。再次,新农村建设促进了农村城镇化发展,城镇化充分发挥产业和人才等要素集聚效应,可以吸收众多农村剩余劳动力非农就业,城镇对周边农业和农村发展起到辐射和带动作用,在资金、市场、技术、人才、教育、文化等方面对农业和农村进行支持,促进新农业持续发展和新型农民队伍快速成长。

篇3

1.2加快发展城镇化将有利于实现人与自然协调发展

能够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率,降低资源消耗,保护环境。只有加快城镇化进程才可能达到城乡统一,良性循环,协调发展的新局面。

1.3城镇化发展有利于扩大内需

能够刺激需求,提高居民消费水平,拉动经济增长和新的投资。加快城镇化进程,是开拓新的就业空间,增加农民非农就业机会的现实选择,也是各种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优化组合的客观要求。按照现在的增长速度,到实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能够让广大的农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拉动经济的增长。

1.4加快发展城镇化有利于建立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稳定的安全阀,如果能够建立全社会统一的、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使入城的农民也能够充分享受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充分享受城镇的公共资源,将毫无疑问会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因此说,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城镇化。

2城镇化进程中存在的问题

2.1城镇化总体水平偏低

近年来,虽然城镇化水平呈现提升趋势,但仍存在较大差距。

2.2城镇化发展过程中会受到资金、土地等要素的严重制约

城镇尤其小城镇的建设资金大都以政府投资为主,而目前的财税政策严重弱化了地方政府的投入能力。由于城镇建设所需资金量大,虽然财政投入逐年增加,又采取了多种形式吸纳社会资金,但从总体上看,筹资渠道还不宽、办法还不活,资金不足问题已成为制约城市发展的“瓶颈”。同时,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加速推进,土地资源供应不足。

2.3城镇市政配套功能不完善

虽然近几年加大了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但仍然存在中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不足,城市人口密集、交通拥挤、管网老化等“城市病”和资源短缺、环境污染等问题日趋严重。统计数据显示,吉林市城市公共设施用地、道路广场用地、绿地面积、城市燃气普及率、每万人拥有公共交通车辆数、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在全省均处于中游位置。

3加快新型城镇化发展的建议

发展城镇化是中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所在,加快我国的城镇化进程,能够有效促进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实行大中小城市协调发展、保证城市新增人口尽可能就业等方面调整有关政策。通过积极的城镇化转移农村的富余劳动力,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方法。因此我们要站在历史的高度来对待城镇化的发展,以统筹城乡发展的思路推进城镇化发展,以城镇化繁荣带动农村发展。

3.1发展城镇化要积极妥善处理城乡关系

城镇化要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发育程度相适应。城镇化主要解决的不是城市建设水平和质量提高的问题,而首先是农业就业、环境保护、社会保障、产业发展等一系列问题。建立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结构的机制,减缓片面城镇化进程、更强调要协调发展。因此发展城镇化必须处理好城市的发展和农业、农民、农村之间的关系,使农民在小城镇发展中成为最大的受益者,从而最终实现城乡一体化,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实现城乡经济互动,社会环境和谐发展,使城乡共享现代化文明这个城镇化宗旨。

3.2发展城镇化要加强城镇发展的产业支撑能力

结合我们本地的实际情况,抓住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这个国家层面发展战略的难得历史机遇,大力推进城镇化,充分利用好国家给予我们的各项优惠政策,加快发展自己。

篇4

本文无意对所有村民自治研究作出概述,而只是试图分析其中关系到我国民主政治制度建设的内容,并试图通过对村民自治这一“标本”的解剖,提炼出某种理论资源;通过对当前村民自治研究的“政治民主”和“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两大视野进行区分,对当前村民自治研究的新发展、新趋势进行探讨和展望。

一、村民自治研究的“政治民主”视野

村民自治研究的“政治民主”视野,指研究主要集中于村民自治制度本身运行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内容和形式,并以此为出发点,讨论我国的民主政治制度建设。持这种视野的研究又因其对“民主”理解的不同侧重,大致分为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偏重村民自治中的民主实质内容对我国民主政治制度的作用,即认为村民自治的民主是对村庄场域内的公共资源的一种支配方式,而国家政治民主是对国家场域内的政治资源的一种支配方式,两者是同质的;认为村民自治是中国建设民主的试验点和突破口,把建设民主的试验点和突破口放在农村,可以大大降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的成本和风险,既可以推动民主进程,又可以保持全国的政治稳定。他们以深圳市龙岗区大鹏镇“两票制”选举试点工作的成功为例,认为这“标志着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已经开始由村民自治向更高层次的民主建设——基层政权建设迈进”。

后一种观点认为,村民自治的民主对我国民主政治制度建设的示范意义主要是形式上的,村民自治产生的原因是农村的承包制突破体制的国家外壳时,国家急于以一种替代性组织填补国家治理真空;村民自治自身在发展过程中形成民主价值,作为“草根民主”的村民自治的民主价值是有限度的“,村民自治的形式示范效应远远大于其实质性”;“村民自治最重要的价值就是在民主进程中,建立起一系列民主规则和程序,并通过形式化民主训练民众,使民众得以运用民主方式争取和维护自己的权益,从而不断赋予民主以真实内容”;“对于中国的民主化进程来说,一方面必须重视为民主创造外部条件,另一方面更不可忽视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民主形式实践,通过在民主形式实践中建立民主规则和程序,训练民众,为民主创造内在的条件,逐步实现由形式化民主到实体性民主的转换。这便是村民自治给我们的启示。”这可以看作是对村民自治的“民主”价值的一个总结。

上述两类观点,前者认为村民自治对我国民主政治制度建设有实质性价值,将社会民主(自治)和政治民主相等同,把作为“市民社会内部的民主发展”与作为主要政治体制的政治民主相等同,研究视野从村庄所代表的社会范畴不自觉地转到了某种意义上与之相平行的国家这一政治范畴;后者则始终将视野限定于村民自治的社会范畴,只是在必要的时候揭示其对我国民主政治制度建设的形式上的示范意义。当然,前者的认识也有一定的客观原因。从法律条文上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三个“自我”、四个“民主”基本上可以看作是正式法律文本对村民自治的性质概括和定位。

有些研究者没有区分这四个“民主”的程序和形式上的意义,以及三个“自我”所代表的村民自治的实质上的内涵,从而把社会民主和政治民主混为一谈。从实际执行情况看,村民自治机构既是群众自治的组织,又充当着国家在农村的“人”的角色,这使村民自治的社会独立空间和政治体制内的民主的末梢不能从实际上分别开来,容易使人只看到两者形式上的共同点而没有看到其实质上的区别。罗伯特·达尔给政治民主的定位是:“在最低水平上,民主理论关心的是普通公民借以对领导行使相对强的控制的过程”④,而“独立的社会组织在一个民主制中是非常值得需要的东西,至少在大型民主制中是如此”⑤。达尔这里前半句说的是政治民主,后半句说的是独立社会组织对政治民主的作用,但独立社会组织内部也可以有民主形式,社会空间内的民主形式使社会组织的运作更公平有效,也就是说,社会民主对政治民主的影响和推进只是形式的或外部的,而不是实质的与内部的。

持“政治民主”视野的研究者一般都认为村民自治制度具有“国家主导型制度变迁”的性质,认为虽然村民自治起源于群众的自发行为,具有“诱致型制度变迁”的初始特点,但是大多数村民自治的相关制度都是由国家各级政府部门通过行政网络推广到全国各地的,而且在推广这些制度的过程中对原生的制度作了选择和改造。研究者从中国的民主政治(包括社会民主和政治民主)的现实情况出发,认为在中国民主政治制度变迁过程中,国家处于主动的地位,中国的民主政治有必要“自下而上”提供政治的社会基础,但是国家的权力体制与村民自治的原则存在着结构性矛盾,不从制度结构上解决现代化进程中国家权力不断向乡村渗透和国家与乡村的权力边界问题,村民自治的发展限度是可想而知的。到此为止,村民自治“政治民主”研究视角的困难已经显现出来了。正如这些研究者所说:“虽然更高一级的基层民主制度知识是一种可以交流和学习的知识,但是从制度供给的角度出发,中国村民自治制度向更高一级民主制度演进面临无法回避的困难。”虽然村民自治对我国民主政治的建设从形式上有示范意义,但是如果没有实质性的支撑,农村社会范围内的民主形式又有多大示范意义?更何况村民自治本身的民主形式也并不规范,所以村民自治的社会民主没有上升到政治民主的逻辑必然性。部分学者认为:“在国家民主和基层民主缺乏连接时,想不通过改革国家民主制度而享用基层民主的成果几乎是不可能的。”我们似乎可以进一步认为,试图找出村民自治内的社会民主对政治民主的直接而实际的作用是不现实的。

二、“国家与社会”视野下的村民自治

运用“国家与社会”分析框架于中国市民社会研究,始于邓正来和景跃进在《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2年11月创刊号上发表的《建构中国的市民社会》一文。该文引发了一系列以“市民社会”为话语的研究。持“国家与社会”视野的研究者把国家与社会视为某种意义上的两个平行体。正如邓正来所说,这些研究者是想寻找一个与国家的体制外对话的模式。

科勒尔(Kelliher)发现,在非组织的、个体分散的中国农村,国家能够影响社会的原因,在于两者结构上的同一性而非社会独立的组织化③。持“政治民主”视野的研究者基本上认同这种观点。在从“政治民主”的视角观察和分析村民自治出现困惑时,有研究者渐渐转换了视野,从寻找村民自治与国家政治民主体制的“同”,转而强调国家与社会的“异”,试图找出促进民主政治制度建设的另一途径。他们除了承认国家对村民自治的介入和巨大影响外,还看到了村庄作为一支独立的力量,与国家进行着一种独立的对话和博弈。“农村的经济改革不仅突破了这一结构性外壳,而且使亿万农民成为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国家的体制性权力上收至乡镇,在乡镇一下便产生了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空间。这个社会空间是由一个个独立的利益主体组成的,同时也有公共事务、公共权力、群己的界限,有了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博弈,也就有了民主的原始动机”④。这里说的“民主”是社会民主而不是政治民主。当然,“政治民主”视野和“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的视野有内在的联系,因为民主可以看作是人民群众对国家政治的参与方式,是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一个方面。

1998年“国家与社会关系”课题组“中国乡村制度:历史与现实”学术会议的召开,标志着对“国家与社会”视野形成共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试行十周年之际,《中国书评》5月号刊发了该次会议综述和对徐勇教授专著《中国农村村民自治》的主题书评。张小劲在《中国农村的村民自治再思考》一文中指出:“研究村民自治有两个视角是应当给予特别重视的,其中之一是所谓国家与社会之关系的研究视角,其二是社区内部权力结构与权力关系的视角”。景跃进说:“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调整是消除‘乡政村治’内在紧张的根本出路”,村民自治研究“忽视了一个基本的问题:政府行政管理的合理/合法性(抽象到理论高度,也就是国家与社会关系问题)”②。其实,早在1997年王旭就指出:村民自治制度实现了“国家与农民权力相互增强的绩效”“,从长远来看,一种相对和平而有序的民主化转型过程是可能的,而国家的专制性权力在这过程中最终将被消解,其基础结构性权力则得以保持甚至加强!”

持“国家与社会”视野的研究者认为,解体以后,“国家仍试图改造农民传统的生活理念却无力安排村民的一切政治经济生活”,国家介入基层社会的成本过大,没有必要。

而另一方面村庄借国家的力量合法地扩大自己的利益空间和与国家对话的实力:“村庄正在利用非均质的国家来塑造村庄的边界与整合村庄的利益。国家进退与村庄建构是同步的,村庄最终是与非均质国家一起完成自我定位和自我构造”。

那么,我国农村形成的独立的社会空间有多大?我国村庄的自治程度又如何?对此,郑法援引达尔的话说:“如果一个组织从事的活动被另一个组织认为是不当的,但任何其他组织——包括国家的政府———都不能阻止,也不能通过提高其行动的成本来阻止它这样做,符合这两个条件的组织才是相对自治的”,并提出了衡量村民自治制度中的社会活动空间的尺度:“农民组织首先必须在组织上独立:能够以一个独立组织的主体资格参与社会生活,自主处理有关事务”,而我国村民自治的许多相关制度和职能设置都是由政府代为设计和规定的,村民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往往同时扮演村民的自治机构和国家“人”的双重角色,国家可以按自己的利益和意愿比较容易地调整农村社会的权力和活动空间。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我们的村庄社会的自治程度还是十分有限的。

由于“国家与社会”的研究视野主要注重国家与社会间的利益权衡关系,而国家在“利益权衡中的绝对优势决定了‘国家’可以随时作出是否及多大程度上介入‘基层社会’的抉择,国家一贯的利益取向也决定了并不因为基层社会的自治空间的大小而改变‘国家’与‘基层社会’关系的性质”,这样“,国家与社会”的视野也就回到了前述“国家主导型制度变迁”的困境。

三、村民自治研究的新进展

以上我们区分了村民自治研究的两种视野。在大多数论者的研究中,这两种视野并不表现得泾渭分明,这与村民委员会往往同时扮演村民自治机构和国家“人”的双重角色的现状有关。两种研究视野最终都把关怀点落在我国的民主政治(社会民主和政治民主)体制的建设上。有论者说:“对于村民自治的政治价值和政治意义不宜过分强调,那样可能反会损伤村民自治的实效与进展”。也有论者说:“现在不是担心民主来得太慢而是担心民主来得太快,知识界不能提供足够的理论支援和制度构造。”目前研究者基本上已取得的共识是,村民自治的实行是国家管理在某种意义上从社会的退出,同时村庄在村民自治中也为自身争取了一定的“社会空间”。当代西方市民社会理论大师泰勒说:“就最低限度的含义来说,只要存在不受制于国家权力支配的自由社团,市民社会便存在了”。换句话说,社会从国家那里争得一个不能与国家相混淆或者不能为国家所淹没的社会生活领域,这本身就是一个进步。从现有的研究来看,虽然当前学术界对村民自治的关注大多超越了村民自治本身,但无论持“政治民主”视野还是持“国家与社会”视野的研究者都认为,当前制约村民自治的主要障碍因素之一是国家的制度供给不足,尤其是裁量手段缺乏,使得地方政府在具体制度实施中随意性过大,造成了村民自治发展的地区不平衡和形式化等问题。这些论者认为,当前国家颁布法律制度应强化制裁手段,对于违规行为尤其是政府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予以司法制裁,对于村民则应提供法律救济。对此贺雪峰评论说:“在当前的村民自治研究中,特别容易出现简单化和直观化的判断,不能科学分析表象背后的真实。更糟糕的是,在村民自治研究领域,有些学者并未真正理解问题的复杂性即匆匆提出成套对策,由此严重损害了村民自治研究的严肃性和科学性。对村民自治制度供给不足和裁量手段太少的判断,大致就属于这种情况。”

前面已经提到,市民社会理论把重点放在“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上,是想在国家体制外的社会领域用功,这在某种意义上是转移了研究的视线。当国家与社会的互动因国家方面的动作迟延而影响互动效果甚至影响良性互动的可能性时,必须强调国家体制内的变革。这样说并不是要回到“民主先导论”的作法上,而是指为使国家与社会的互动健康持续地进行,国家必须对社会作出某种程度的让步,使社会拥有更多的原生性资源。这一要求与“民主先导论”的不同之处是,它并不要求从结构上对现有政治体制作根本性的变革。这一要求在国家与农村社会的互动中表现为:给农民更多的经营自,给农民更完整的土地产权,使农村社会拥有更多的资源同时更少地受政治权力的直接干预,增强农村社会与国家对话的力量和主动性,这样就可以避免一味强调制度变迁的“国家主导型”的性质。如果每一个具体情况都要有政策法规来规制的话,恰恰为国家过多地干预社会提供了机会,因此我们认为应给社会更多的原生性资源以实现更多的社会空间和与国家互动中的主动性,同时规范国家对社会资源的汲取方式,减少国家与社会互动的随意性。当然,我们并不是说不需要国家对社会的行为进行规范,相反在社会获得更多的资源以后,更有必要加强和规范社会的自组织能力和方式;但这种规范社会的行为本身也需要规范,而不能成为行政干预的借口。这一点正是法治社会的精髓所在。在村民自治研究领域,对国家与社会互动的具体研究是很缺乏的。在这方面,吴重庆对孙村的研究是一个有益尝试。在《孙村的路:“国家—社会”关系格局中的民间权威》一文中,吴重庆通过对孙村的道路建设过程中展现的“权力的文化网络”进行考察,提出了“‘合算’的国家”这一概念,并对国家与基层社会间的利益权衡关系进行了个案说明,但他“把‘国家’与‘基层社会’间的关系视为利益权衡关系,目的在于说明利益权衡的动态性决定了‘国家’可以随时作出是否及多大程度介入‘基层社会’的抉择,而国家一贯的利益取向也决定了并不因为基层社会的自治空间的大小而改变‘国家’与‘基层社会’关系的性质”。这表明他仍然没有跳出“国家主导型制度变迁”定势的影响,所以还没有试图从扩大农村社会的自主性来解决村民自治发展的瓶颈问题。

萧楼、王小军认为,在国家与社会视野的研究中,“关键路径在以往的个案中总是未被深入探究”,因此提出了以“国家—社会”关系为视角,以权力问题为核心,以权力运行空间为背景,以正式或非正式政治组织为对象的村民自治研究框架,强调要着力从个案中考察村庄与国家的复杂的权力博弈:“国家在不断地塑造着村庄,一如村庄在不断地塑造着国家”;“国家独占意识形态上的正统性的局面已经打破,村庄最终与非均质国家一起完成自我定位和自我构造。”但是他们的研究也并没有突破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力量权衡的窠臼。

邓正来在对北京三个民营书店所作的案例分析中,对以前“国家与社会”分析框架中国家与社会互动的理论进行了修正和补充。他吸取并改造了哈耶克关于“秩序原理”的社会理论,对其关于国家与社会互动中的完全“理性”的过程和结果提出质疑,提出了国家与市民社会互动过程中及其结果的“未意图扩展”的概念,即“整个事态的发展过程及其结果是介入这一过程的各方抱持自己的意图参与这一过程,却在每一阶段上和最后得到了事先未曾预料和计划的结果”。他发现,国家与社会互动的结果是“理性”行为和“未意图扩展”的共同结果,“简单地‘自上而下’强调国家政治经济力量对于社会转型的决定意义,或反过来,同样简单地‘自下而上’地看待社会转型的‘民间动态’,都无法完整地覆盖我们正在经历的力量变局。”邓正来这项研究成果的最大贡献在于突破了“国家主导论”,或者说突破了“国家力量在与社会力量的相互作用的过程中总是处于主动或主导的状态”这样一种粗放的结论。如果说此前部分论者只是论证了国家退出某些社会空间、社会在某些领域内保持独立的可能性的话,邓正来则论证了出现这种现象的必然性,因为国家并不能完全控制它与社会互动行为产生的结果。他的研究试图告诉我们,政治制度发展的真正动力是在政治之外,因而“国家主导型制度变迁”理论并不是铁板一块。这种探索为我们重新分析村民自治、为我国民主制度的建设提供了新的理论支援。

那么,“未意图扩展”在“国家与社会”的分析框架中是否具有普适性?或者换一句话说,村庄的社会权力与国家权力的博弈过程中是否也有邓正来所说的“未意图扩展”的结果、而不是国家和社会的完全理性的设计和行动的结果?村民自治研究如何摆脱“国家主导型制度变迁”的窠臼?一些研究者不管是否明确认识到,实际上已经在试图解答这个问题。具体来说,一些论者的研究兴趣已逐渐从与村民自治相关的政治制度转向以下其他相关制度,以此试图在政治领域以外寻找政治发展的推动力:其一,农村土地制度。有论者认为土地股份合作制是“农村制度的可行选择”,因为“土地股份合作制既符合国家关于土地承包责任制的基本政策,又确保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的利益,有利于土地的规模经营和提高土地的生产效率”,但是这种制度创新给农村问题的解决带来的效果是有限的;也有学者认为,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的完整性严重不足,由此产生了权利主体缺位、产权边际模糊、物权债权化等问题,“村集体土地虽然法定由作为群众自治组织——村委会经营管理,但是村委会实际上是以政府人形象作为政权末梢而存在的,因而村有土地事实管理者同样也是政府”;又有论者指出,我国土地产权“正是由于没有上升为物权,土地承包权的内容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农户对抗他人的侵权行为尤其是乡村集体干部随意调整、处置土地、更改土地合同行为的权利效力随之降低”,农村土地所有制从多个层面影响了村民自治的绩效。其二,农村税收制度。有学者认为,农村、农民的一些权利保障可以通过建立合理的现代税收制度确立起来,从而为村民自治争取一个比较稳定的、外在于村民自治制度本身的政治资源和活动空间③;又有论者指出,要对农村税费制度进行深入改革,要彻底改革现行农业税制,实行与城市相配套的现代税收制度,废除农业税、屠宰税、三提五统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各种农业税费④,从而给农民更多的能与国家对话的稳定的社会资源,进而增大农村在自身发展问题上“自下而上”的体制创新的力量。

篇5

##县地处五岭北麓,潇水源头,位于湘、粤、桂三省(区)结合部,是某省省的南大门。全县总面积====平方公里,其中山区面积===万亩,耕地面积==万亩,人平耕地=.==亩,共辖==个乡镇,=个林业采育场,===个村(居)委会,总人口==万。全县林地面积====多平方公里,活立木蓄积量====万立方米,森林覆盖率达==.=%,是一个林农参半的全国重点林业县之一。

====年,##县开始全面贯彻实行对农业税全免的扶农、惠农政策。取消农业税后,作为一个林农参半的林业大县,免征农业税后,农村工作应该怎么管?乡镇干部干什么?乡镇工作的重心往哪里转?=月份,我带领有关人员围绕这些问题,采取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现场查看等形式,在全县==个乡镇的==个村进行了为期==余天的调研。调查显示,政府取消农业税后,与之衍生相伴的一些新动向和新问题,需要我们认真对待和加以研究解决。

一、全县免征农业税前后的基本情况

免征农业税前,====年,全县农民负担农业税、三提五统各项集资等税费总额====.==万元,人平负担==.==元,亩平==元,====年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万元,按====年底==.=万农业人口计算,农民人均负担==.==元,亩平==.=元,较改革前人平减少==.==元,减幅==.==%,亩平减少==.=元,减幅==.=%,====年农业税全免,总额====余万元,人平==.==元。

二、农业税取消后的新气象

(一)农民负担有效缓解。免征农业税后,国家与农民之间分配关系由过去的“多取、少予”开始向“多予、少取”转变,====年全县农民人平直接减负==.==元,加上粮食直补资金===万元,良种补贴===.=万元,农民人平减负==.=元。全额免征农业税,杜绝了一切向农民伸手的借口,堵死了向农民搭车收费的路子。调查对象中,均未出现收费现象,基本实现了“零负担”。

(二)干群关系得到改善。免征农业税前,乡村干部强制征收和暴力征收时有发生,干群关系紧张,直接导致了农村非稳定因素的增加。农业税全免后,职责发生转变,乡镇干部的工作方式也随之而变。乡镇干部在工作形式上,从过去“索取型”向“给予型”转变;工作职责上,从“任务型”向“服务型”转变,从过去向农民“要钱、要粮、要命(计生)”的矛盾焦点中解脱出来;群众关系上,从“油水关系”向“鱼水关系”转变,受到农民的欢迎。==%以上调查对象对免税后的乡镇政府表示满意。

(三)种粮积极性得到提高。免征农业税后,加上“中央一号”文件精神的不断落实,农民种田积极性大大提高。弃田抛荒的少了,复垦耕种的多了;粗放经营的少了,精耕细作的多了;撂荒面积减少了,种田大户增多了。====年水稻种植==.==万亩,同比增加=.==万亩;烤烟种植=.==万亩,较上年增加====亩。

三、农业税取消后面临的新问题

(一)乡镇及村组干部的角色转换尚未及时到位。

=、思想观念不适应。长期以来,乡镇工作的重中之重是收税,能把税费收齐就是最大的成绩,其他行政职能逐渐弱化。现在沿袭几千年的“皇粮国税”取消了,乡镇工作==%—==%的工作对象没有了,乡镇工作人员人浮于事的现象更加突出。调查中,==%以上干部认为“农民全部减负,干部如释重负”、“农民种田不交钱,农村工作何去何从”。免税后,乡镇干部帮助农民抓调整,首先就丧失了动力机制,因为农民收入增长的快慢跟乡镇干部尤其是一般干部没有直接的利益联系。除计生工作外,乡镇干部大都产生了盲目感,对农业税取消后的工作心里没底。=、工作方法不适应。随着农业税的取消,土地经营权进一步明确,各项政策深入人心,农民的经营主体意识、民主法制意识明显增强,单纯靠行政命令开展工作已没有了市场和空间,也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和意义。涉及到新形势下如何创新工作方法、推进农业结构调整、搞好公共服务、促进农民增收等问题,==%以上乡镇干部表示心里没底。=、发展思路不适应。农业税费一直是乡镇赖以运转的财源,农业税取消后,虽然有基本相当的转移支付,但转移支付是一个定数,只能维持乡镇基本运转,根本谈不上偿还债务、发展公益事业等。农业无税,乡镇财源何来,怎样发展?这对于长期习惯就农业农村抓农业农村的乡镇决策者来说,是最大的难题。有的乡镇领导反映说,农业税取消后,就发展思路角度来讲,乡镇干部的担子不轻反重。

(二)乡、村两级组织正常运转更加困难。一是财力大辐减少。免征农业税后,一般乡镇减收==余万元左右,多的==余万元,财力缺口大,==%以上的乡镇干部误餐补助和其它津贴无法兑现;村级收入较取消农业税前平均减少==%左右,每个村的收入包括各级转移支付平均不足=万元,只占正常运转所需支出的==%。调查显示,全县仅有==%左右的村组织有收入,其中收入上万元的村仅占=%,==%左右的村级组织没有收入。以湘江乡调查的三个村情况来看,====年总收入=====元,总支出=====元,结余=====元,被迫还旧借款=====元,赤字=====元。二是债务积重难返。免征农业税前,==%以上的乡村由于垫税、村级集体企业亏损、重点建设及招待等诸多因素,致使乡镇和村级组织负债现象较为普遍,不堪重负。据不完全统计,全县乡、村两级债务高达====余万元,其中乡镇负债====万元,村级负债===万元,平均每个乡(镇)在===万元以上,每个村在====元以上;其中负债最严重的沱江镇累计债务高达===万元。乡村债务久拖难解已成为一些地区制约农村经济发展、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三是村干部队伍难稳定。免征农业税后,村级唯一的集体收入来源被卡断,村级资金严重不足,各村正常支出难以保证。全县村干部年平均工资不足====元,==%的村干部表示每年招待乡里干部的开支就不止====元,村干部成了“倒贴”干部,工作积极性严重受挫。湘江乡村民小组长在取消农业税前人均年发放===—===元,免征农业税后由于经费紧张已取消。四是农业税征收遗留问题多。过去在农业税征缴过程中迫于“双过半”和“结硬帐”,乡镇、村级组织通过借、垫等办法完成任务,有的向银行贷款,有的用乡村干部的工资垫付,目前全县农业税尾欠仍有====万元不能收缴到位,平均每个乡镇==万元左右,致使乡、村债务难以化解,乡、村干部陷入两难境地。乡村偿债压力很大,且因为==%以上是贷款,考虑到利息等因素,债务有上升的趋势。五是农民土地矛盾纠纷增多。由于取消农业税,土地收益增值,一些地方出现了农民争田要地的现象,由于国家土地承包政策明确规定“土地一定==年不变”,也使部分农户人多地少的矛盾日益突出。部分农村人平占地悬殊竟在=倍以上。农村土地二轮承包的遗留问题日渐显露,农户之间因界端不详、面积不实、权属不明产生矛盾,一些原来已退田的农户又要求收回土地自己耕种,少数村将闲置地集中租赁给种田大户或外来户经营,农民现在又要求发包到户或提高租赁费或重新分配。六是公益事业开展困难。免征农业税前,村级集体收入主要来源是农业税附加。免税后,村级的道路维修、塘坝沟渠修整、学校建设等村级公益事业的资金来源骤减,由于资金短缺,农村开展的“一事一议”存在“有事不议,有事难议,议而不决,决而不行”的现象,加上外出务工人员增多导致的投工投劳不足,造成村级公益事业几乎处于停滞状态。

(三)农资上涨,免征农业税后农民增收不乐观。调查表明,化肥等农用物资价格上涨,生产成本“水涨船高”,直接影响农民增收。以沱江镇山口铺村==组农户饶家杰为例,====年发现化肥等各项费用明显上涨,购买同样的化肥平均每亩上涨==元,农药平均每亩上涨==.=元,翻耕、抗旱抽水费每亩上涨==元,地膜、农具等其他物资价格全面涨价。同样的一亩耕地面积所需的农资费用,比上年涨价就超出===元。因此,因涨价而超出的各项费用高出了农业税免税额。调查中,有的村民埋怨说:“上面在骗我们,免了农业税,每年我们要出更多的钱(购买农资)”。

(四)取消农业税对林区发展意义不大,林农返贫未能得到扼制,林农区的经济差距日益加大。“三林”问题是“三农”问题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林区水田面积少,种田方面的农业税本来就不多,免除农业税政策并没有给林农带来多大的实际意义,国家的扶农、惠农政策为提高农民的种粮积极性,致使粮食价格高位运行,加上自然条件限制、林业保护性政策不到位、林业税费居高不下、部分惠林政策被取消、现行的惠农政策不能充分享受等因素,致使林农返贫更加严重,林区与纯农区的经济差距进一步拉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粮食严重不足,吃饭问题仍然没有解决。林区耕地少,人均水田=.==亩,粮食直补政策人均实得仅=.=元。相反由于国家采取粮食收购保护价政策,主要靠买米度日的林农为此每年人均增支购粮款在===元以上。====年以前林农每年自产粮====.=万公斤、林区平价定销粮===.==万公斤、造林抚育补助粮===万公斤,三项====.==万公斤,人均年口粮达===公斤,吃饭问题已经解决。====年以后,林区平价定销粮、造林抚育补助粮被取消,林农吃自产粮和市场购粮。====年===个林业村自产粮===万公斤,人均===公斤,比====年人均减少===公斤,人均年缺粮=个半月。吃“三夹饭”(包谷、红薯条、大米合煮)的现象重新反弹。二是经济来源单一,收入仍然较低。林农基本靠木材采伐销售为生,====前人年均木材指标=至=.=立方米,由于木材径大质高,木材销售价高,林农人均实得===至===元。====年后,采伐指标逐年减少,人年均=.=至=立方米,加之木材市场疲软,销售价降低,兼之受山高路远、交通不便的影响,扣除一定的运输成本和上交的税费及劳务开支后,林农人均实得仅有===至===元,比====年人均减少===至===元。加上国家实行生态公益林建设和木材限额采伐等林业政策,林农从生态公益林中所得补助仅为=元/亩(扣除管护费,实得=.=元/亩)。且由于生态公益林的划分,导致林农对林木和林地缺少了经营自,祖祖辈辈沿袭下来的“砍一轮树种三年土,解决三年杂粮”的生产生活门路也没有了。雾江乡龙虎村谢冲小组共有林地====余亩,其中====亩被划为公益林,此后,该小组几无树可伐,全组===多人每年仅靠国家按=.=元/亩实得的=====多元补偿度日,人均不足==元。据统计,====年全县林农人均可支配收入===元,其中水口镇仅为===元。目前林区现有贫困户=====户,贫困和低收入人口=====人,占全县贫困和低收入人口的==.=%。三是基础设施差,发展仍然缺乏后劲。目前林区==个组未通电,===个村未通电话,==个村未通公路,===个组未通小四轮、板车路。由于交通不便,林农每年支付木材陆运费===多万元,买米交通费===多万元,人均增支===多元。====年,林区有过伐组===个,占==.=%,这些村组由于无树可伐收入锐减。由于林农用于吃粮、购买生活必需品的支出占收入的==%以上,致使林农发展生产投入严重后劲不足。

三、对策和建议:

(一)积极反映“三林”问题、呼吁国家调整现行有关林业政策。(=)建议恢复已经取消,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林粮挂钩、造林补助等林业优惠政策。这对调动林农营林积极性,保障林农基本口粮,维护林区林政和社会秩序意义重大。(=)制定调整有关林业政策。建议对林农实行“一取消、一补偿、一补贴”政策。一是取消育林基金,让林农直接在林木交易中增加收入。同时,对因取消育林基金后给地方政府减少的收入缺口由中央和省级财政予以弥补。二是建立生态公益林补偿机制。对现有公益林的林木资源进行价值评估,实行一次性补偿或分期补偿。对绝大部分山林划为公益林、耕地严重不足、生存条件特别困难的林农,实行生态移民,将公益林木补偿费和林地征用费一次性补偿到位。公益林林地的补偿标准应基本上按照市场机制确定,以不低于每亩林地每年能为林农产生的经济收入为参照进行补偿。改变现行补偿(=元/亩)过低的状况。三是建立对林农实行生态直接补贴机制。参照种粮直补政策,可根据林木采伐指标或造林抚育面积,对林农进行粮食补助。(=)配套完善有关林业政策。为了确保政策落实,建议从水力发电、森林旅游、消耗森林资源的企业、排放污废物破坏生态的部门、企业和个人收取生态资源税,作为对生态营造、管理、保护的经济补偿,使生态资源补偿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建议对林业实行长期限、低利息的信贷扶持政策,并给予一定的财政贴息;对被划定为国家生态公益林的营林贷款实行减免或挂帐停息政策;在明晰林业产权的基础上,实行林木、林地资产抵押的金融扶持林业政策;加大对林区县乡镇的转移支付力度,推进林区健康稳步发展。

(二)不断加快配套改革步伐,深化调整和完善涉农政策。

=、进一步推进县乡机构改革,精简机构和人员。根据中央机构改革方案及省里的要求,各个乡镇将分流=/=—=/=的富余人员。因此,必须大力推进机构改革。(=)要撤并机构。科学设置乡镇机构,并实行党政领导交叉任职,要改革村组机构,大量精简村组干部,实行联组合片,由村干部兼任片长。(=)要分流人员。下大力气清退编外人员,压缩在编人员,解决好富余人员的出路。一是鼓励乡镇干部带薪带职离岗发展经济;二是选派乡镇干部到村组任实职;三是对==岁以下,没有达到大专以上文凭的乡镇干部实行脱产轮训,学习培训期间工资不变,培训费用自理。

=、进一步加强农资市场管理,还利于农民。同时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农资产品,确保农民利益不受侵害。政府要继续加大对农业的投入,特别是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含量,帮助农民科学种田,提高产量,增加收入。要鼓励和促进农资生产企业开发高效、高能、价优的农资产品投入市场,尽可能地满足农民的需要,使农民既能增加产量,更能增加收入,实现农资企业与农民双赢的效果。同时,政府要引导农民改变产业结构,种植优良品种,提高农产品档次,提高耕地的综合效益;引导农民广泛使用有机土杂肥,这样既能改良土壤结构,又能降低农业投入的成本,还能减少农村因自身环境污染给农业生产、生活带来的损失。

=、进一步健全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依法完善二轮延包等土地流转方式。随着农业税的取消和国家各项补贴政策的出台,土地问题逐渐凸显为农村的突出问题,更显示出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极端重要性。针对农村土地承包发生的新情况和农民在土地流转中出现的新问题,要用活用足党的农村政策,努力化解国家土地政策与土地承包现状之间的矛盾,及时依法完善二轮延包,调处各类土地纠纷,签订承包合同,颁发经营权证,做到“四至”清楚,权属明确,依法保障农民对土地的承包权、经营权和收益权。同时,对农民在抛荒地重新耕种的,要合理引导,做到有序开发,不得乱砍滥伐、过度复垦。对长期外出务工农民的承包地在保障其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引导其通过代耕代种、转包、租赁等方式流转到人多地少的农户。对外来经营业主以协议方式开发村集体空地,也应通过其它承包方式保障其经营权,采取土地使用权入股、有偿转让等形式,既保护承租者的合法权利,又适当考虑农民的既得利益。

(三)进一步搞好乡镇职能的重新定位,转移工作重心。

农业税免征仅仅是“少取”,乡镇应该在“增收”和“多予”上对农民给予更多关注,主要职能应是发展经济、加强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重心由就农业抓农业向以工带农、以工促农转变,突出抓好农副产品加工业。一是要履行引导农民入市的职能。鼓励发展以农民为主体的农产品销售队伍,推动农业产业化健康发展。二是要履行发展农村公益事业的职能。乡镇要花大力气制定出操作性强的农村建设规划,并认真付诸实施,探索多种途径发展农村公益事业,引导农民自愿协商投工投劳,大力加强农田水利、乡村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农业抗灾能力,彻底改变农村脏、乱、散、差的旧面貌。三是要履行引导生产发展的职能。乡镇政府要引导村组干部转变观念,为农民解除后顾之忧。当前,农民最盼的是快富,最缺的是资金、技术和信息。可采取选派乡镇干部到村组任实职,或乡镇干部身份和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乡镇派驻企业服务、引导外出务工、参与支农中介服务组织等形式直接参与经济活动。四是要履行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能。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及时调处各类矛盾纠纷,营造安全、文明、和谐的社会环境。

篇6

现阶段我省城乡劳动力市场存在的问题

1.发育程度不平衡

受我国户籍制度和劳动就业政策等的影响,我省城乡劳动力市场发育严重不平衡。农村劳动力市场数量少,规模小,管理落后;相比之城市劳动力市场则要完善得多,各地市都有比较正规的、固定的劳动力市场,也有临时性的、政府组织的大型的劳动力市场,市场组织相对较多;市场供求信息传播速度相对较快且渠道多。

2.就业机会不平等

第一,城乡劳动者在各地域劳动力市场获得就业的机会不同。我省农村非农产业发展缓慢,其对劳动力的需求远远不能满足供给,使大量的劳动者无法在本土获得就业岗位。而城镇劳动力市场多,市场对劳动力的需求也相对要多,城市劳动者比较容易获得就业机会。

第二,城乡劳动者在同一劳动力市场获得的就业机会不同。这里是指在城市劳动力市场中。首先,因主观原因使就业机会不同。从全省城市劳动力市场需求看,对劳动力素质有要求的都在90%以上,其中,大多要求劳动者有高中及以上受教育程度。2006年全省农村外出从业劳动力中,文盲占2.6%;小学文化程度占20.5%;初中文化程度占71.3%;高中文化程度占4.8%;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占0.8%。他们中的大多数又缺乏熟练的劳动技能,因此在劳动力市场的激烈竞争中处于劣势。其次,因客观原因使就业机会不同。一方面在现有的城市管理制度下,全省各市基本都有对城市就业困难群体和下岗人员的帮扶政策和措施。这样,使来城市就业的农村劳动者与他们的就业机会不同;另一方面由于户籍制度等因素和城镇为保证就业率而对进城务工或从事经营活动的农村劳动者所制定的种种限制政策,导致农村剩余劳动力不能在城市劳动力市场上自由流动。

3.就业服务体系发展不平衡

第一,在信息网络建设方面,农村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严重滞后。信息传播速度慢且渠道窄,一些偏远的农村根本无信息网络系统,严重影响了信息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全省城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近几年来有了较快的发展,信息传播面和信息传播速度都要优于农村市场。

第二,在就业服务组织方面,农村劳动力市场就业服务和就业服务组织严重缺乏。从全省外出农村劳动力转移看,大多处于自发、无序、零散的状态,缺乏集体组织,少有政府引导。此外在劳动力市场信息收集、就业指导和咨询、推荐岗位、协助劳资双方签订就业合同等方面提供服务的组织及劳动关系协调组织严重缺乏,即使在城市劳动力市场中,也缺乏专门针对外来劳动力的就业服务的机构,从而影响了劳动力的合理流动。

城乡分割的劳动力市场对农村经济的影响

1.影响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

现阶段在我省农民收入构成中,工资性收入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已成为农民增收最直接、最重要的推动力。农民工资性收入由1995年占农民人均收入比重的11.62%提高到2008年的30.11%。从目前的状况看由于分割的劳动力市场,一是使在城市的农民工多处在低工资的部门。调查显示,2008年全省转移到工业、建筑业、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等三个行业的劳动力占全省转移劳动力的67.6%,大都从事简单劳动;二是使他们与城市工人“同工不同酬”;三是使农村劳动力不能顺畅地向城市、向正规部门流动,从而极大地影响了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所以,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扩大农村居民消费,必须构建城乡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

2.不利于农民人力资本的提升和先进文化在农村的传播

第一,城乡分割的劳动力市场制约了农民人力资本的提升。一方面,我省转移劳动力大多集中在劳动时间长、劳动强度大、技术要求低、工资低下的劳动密集型产业,这使大多数农民工无时间也无能力自己出钱去参加培训;再加上岗位对技术的要求比较低,也使他们没有足够的动力去进行培训,从而使他们自身的劳动技能和素质不能有效提高。这反过来又会进一步影响他们向技术水平要求高的部门和正规部门流动,从而形成恶性循环。另一方面,城乡分割的劳动力市场使农村劳动力不能自由地向城市和发达地区流动,影响了他们对技术和管理知识的学习,制约了先进文化和城市文明在农村的传播。

第二,城乡分割的劳动力市场使农民不能充分享受政府提供的培训,职业技能不能迅速提高。在城乡分割的劳动力市场条件下,政府举办的培训的服务对象是城镇劳动者而不是在城市务工的农民工,农民工享受不到政府提供的免费培训。虽然我省2007年颁布了《安徽省农民工技能培训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对农民工技能的提升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由于对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补助资金相对较少以及缺乏组织,对农民工人力资本的提升的作用是有限的。

3.不利于劳动力资源的有效配置

市场要能够实现对资源合理、有效的配置,依赖于一个统一、开发、竞争市场的形成。城乡分割的劳动力市场使市场运行机制不能有效运行,一方面使农村需要的技术人员不能获得,影响了农村产业的发展;另一方面也使得劳动力的价格不能真正反映其自身的价值,供需双方难以科学决策,导致市场劳动力的供求失衡。

大力推进城乡劳动力市场一体化的政策建议

城乡劳动力市场一体化的实质就是消除现存的城乡市场分割的局面,使城乡劳动力能够自由地流动,能够平等地享有各项权利,从而最大限度地缩小现存的城乡差别,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1.进一步消除形成城乡劳动力市场分割的制度性壁垒

第一,要逐步剥离依附在户籍上的各种利益关系。主要是和户籍挂钩的城市公立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免费教育、社会保障、政府住房补贴等,使城乡劳动者在享受社会公共资源方面是平等的。一是要加快统筹全省范围内的义务教育;二是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提高农民的社会保障水平。要逐步完善农村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农村医保水平;要扩大城乡各类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的覆盖面,逐步使在城市工作的农民工获得和城市居民一样的社会保障权益;要分批、分阶段地统筹各地城乡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缩小城乡居民间的差异。三是要加大、加快廉租房的建设,进一步放宽获得廉租房的条件,逐步把长期在城市务工的、符合条件的农民工也列入其中。

第二,要继续逐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户籍管理制度是造成城乡劳动力市场分割的一项基本制度。在改革户籍管理制度时要注意改革的力度,应在逐步剥离了依附在户籍上的各种利益关系的条件下进行,否则,很容易对城市带来破坏性的冲击。

2.统筹城乡劳动力市场建设

第一,要打破城乡分割的市场管理体制,建立和健全城乡统筹的工作机制

要突破城乡市场建设和管理上的分割局面,将目前城乡分割的体制转为城乡市场协调发展的体制。一是协调城乡各级市场管理组织的职能及不同部门之间相互抵触的政策规定。二是实行城乡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促进城乡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开发和利用。三是加快法规体系建设,从法律上规范市场交易行为。要进一步清理和取消不利于农村劳动力进城就业的政策和法规,从根本上打破城乡分割状态。四是统筹城乡市场管理。整顿市场交易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依法保障进城农民的各项合法权益。

第二,统筹城乡劳动力市场建设

一是加快农村信息传播基础设施建设。农村信息传播基础设施比较落后,影响了信息传播面和传播速度,因此,政府应加大对农村信息传播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

二是建立全省统一的就业供需信息系统,为劳动力供求双方提供免费平台。整合现存于各级政府的就业供需信息,使之成为统一的系统,做到信息共享,使就业信息利用率最大化。

三是加强市场服务建设,特别是针对农民工的就业服务和就业服务组织建设。这方面包括:(1)设立驻外省就业信息监测站,收集、分析就业信息,加强与外省就业服务机构的沟通和联系,为农民工提供广泛的市场供求信息。(2)设立农民工就业指导机构。(3)加强劳工组织建设,切实维护和保障劳动者利益等。

四是加强市场建设,注重发挥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作用。各地政府应加大财政投入,加强市场建设,为劳动力供求双方提供场所;要注重发挥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作用,尽可能地降低交易费用,减轻就业成本。同时,要对市场的监督管理,特别是要加强对社会职业中介的监管,以维护交易的正常秩序和公正。

3.进一步重视和加强农民的教育和培训

农民自身的人力资本存量较低,是影响其流动的很重要的一个因素。因此,要使农民工能够获得同等的就业机会,必须加大对农民工的教育和培训。

第一,应重视农村义务教育,以提高农村居民的整体素质。加大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力度,确保农村孩子能够完成义务教育,提升未来农村劳动力的整体水平。

第二,建立健全农民工职业培训制度。一是各级政府应将愿意转移的农民工纳入到统一的就业培训计划中。二是各级政府应加大对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的补贴力度,鼓励农民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三是支持和鼓励社会各类教育培训机构承担农村技术培训任务,开展多领域、多渠道、多形式的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活动。

篇7

1.发展战略不明确

全国农村信用社改革按国家宏观政策组建联社、合作银行或商业银行。对于基层的信用社来讲,他们缺乏对自身及所处的经济环境的清醒的认识。牌子变了,内部体制如何及时转变,以后的发展方向如何,对于这些问题都缺乏足够的认识和思考。

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具有金融空间结构效率方面的比较优势:(1)体制完善、经营灵活;(2)扎根于地方,网点多、人脉熟;(3)信贷资产质量优;(4)农村金融格局的调整为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的发展提供了契机。通过以上对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优势的分析,进一步明确了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的市场定位不在于和国有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争业务、抢客户,而在于要充分发挥其地方性银行的地域优势、网点优势和决策优势,在细分市场的基础上为支持当地的经济发展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2.市场定位不准确

综观我国当前的金融市场,各家商业银行在目标客户的选择和业务拓展方向上存在趋同化现象:一是没有基于市场竞争的行业分工,业务范围与经营领域基本一致;二是金融产品的设计上不存在互补,相互的替代性和模仿性很强;三是在客户选择上大都将目光投向国家垄断性行业、大型企业集团、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高新技术企业、政府相关部门等,而对于与农相关的产业及中小客户群体兴趣不大。这是一种定位误区,虽然在某一层面上形成了充分竞争,但既不利于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造成了金融资源的重复投入和浪费,同时也导致了对弱势农业,农村经济中非国有企业、个体农户的金融约束。

由于发展方向不明,自身的定位也就模棱两可,市场定位不准,一是会偏离实现国家宏观金融政策下的信用社发展目标,二是会偏离自身发展的正常轨道。

3.经营管理体制落后

由于长期以来农村信用社在信贷管理、财务管理、干部人事管理、固定资产购建、现金管理、统计管理、薪酬管理等各个方面缺乏有力的管理制度,缺乏保障制度落实的机制,缺乏监督制度执行的措施,特别是缺乏对高管人员的有效监督,使农村信用社产生内部道德风险,成为形成大量不良资产、亏损挂帐、历史包袱的重要原因。

二、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对策建议

1.进一步完善银行经营管理体制,积极开展联合与并购

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股份制的治理结构已经形成,但与之相对应的决策链、管理链、业务操作链还需进一步理顺。面对瞬息万变的市场和激烈的同业竞争,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要本着审慎经营和稳健发展的观念逐步完善内控制度、风险管理制度、监察审计制度,并建立与银行发展策略和价值理念相一致的薪酬机制、考核机制、晋升机制、岗位流动制度等一系列激励约束机制。

2.正确确定农村金融机构的市场定位

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一般都组建在我国经济发达地区,所面临的农村经济环境已发生了巨大的改变。农村经济已不是单一的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均衡发展,伴随着乡镇企业“改制”,私营经济和股份经济成分大幅增加,大多数农民己经向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转移、向城镇集中,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已经成为当地农村经济的主体。

面对农村经济和地方产业结构的变化,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要及时转变传统的支农观念,调整信用社时期的市场定位,由原来的支持“三农”扩展到立足于支持地方经济的发展,服务三农,服务中小企业和个体民营经济,服务优质客户。

3.制定符合宏观经济金融形势发展要求的发展战略

建立健全规范和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决策的民主化、管理的科学化,是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向现代金融企业转变的必然要求,也是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与目标相适应的智力结构应包括:有效的董事会、监事会对管理层的监督和制约;独立的风险控制、审计、薪酬委员会;独立、市场化和专业化的管理层。其中,独立、相互制衡是控制风险的关键。虽然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都建立了“三会”制度,但离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还有一定距离,特别是在职权的划分、职能的发挥、职责的承担上仍需进一步规范。

4.优化农村金融机构的基本企业队伍建设

市场环境在改变,竞争对手在进步,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的服务对象更是在不断成长与发展。面对客户的改变,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的员工也必须发生相应的转变,全面提高自身素质,才不会在工作中面对客户的需求感到心有余而力不足。一是要转换思想观念,改变原信用社框架下一成不变和循规蹈矩的工作方式;二是要不断加强学习,确立不学习就要被淘汰的危机感和紧迫感;三是要全面提升服务水平和业务技能,在工作中寻求创新和突破;四是切实加强人才引进,对人才的引进力度将直接关系到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的市场竞争力和发展前景。除提高员工的素质外,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还应大力引进技术人才和高级管理人才,努力提升现有管理团队的管理水平,在引进人才的同时也引进全新的经营理念和管理方法。

5.进一步与市场经济接轨,发展农村客户群体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客户群体的成长,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原有的金融产品和服务范围越来越难以满足客户的需求,结算弱势更成为制约其业务发展的瓶颈。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的经营领域受区域的局限,无法跨区域设置经营网点,结算渠道也不象全国性商业银行那样畅通无碍,而客户的需求是不受区域限制的,如果在某个环节上无法达到客户的要求,客户资源就有可能会流失。

因而,通过产品创新,凭借网络联结将经营的触角向区域外延伸,就成为在现有政策限制下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挽留客户资源的次优选择。

三、结束语

在中国,农信社改革是采用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模式还是选择合作制的形式,是由各地区经济发展的特点及农信社自身的特征所决定。两种模式并没有优劣之分,关键是要选择最适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改革模式。只有确定了改革的方向,决定了改革的正确路径,整个农信社的改革才能有成功的前提。

中国农信社改革任重而道远,在改革的进程中,会遇到种种问题,在理论的指导下,只有不断结合实际情况,不断解决新问题,才能将中国的农信社改革不断向前推进,使其成为中国农村金融的一个支撑,扶持中国“三农”问题的解决。

参考文献:

[1]温铁军.新农村建设理论探索[M].北京出版社,20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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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农”问魔与扩大内需

当前有效需求不足依然是制约我国国民经济进一步发展的“瓶颈”,有效需求不足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居民消费需求下降,一太面城市居民消费趋于饱和,另一方面是农村消费市场长期启而不动,潜在消费需求不能转化为现实购买行为。因此,采取措施启动农村消费市场已成为当前实现扩大内需的关键一环。要启动农村消费市场,必须解决“三农”问题,因为“三农”问题是阻碍农村居民消费增长的主要原因。

(一)收入是制约农民消费的首要因素。我国农村还处于消费水平与收人水平基本同

步变化的阶段,还没有进人边际消费倾向递减阶段。因此,对低收人阶层的农民来说,其收人增加,消费支出也会相应增加,收入增长的预期提高,消费倾向也随之提高。但是近几年来,农村家庭纯收人增长率呈下降趋势:19%年为9.00!0,1997年为4.6%,1998年为4.3%,1999年为3.8%,2001)年为2.1%o(1996--1999年数据转引自:《宏观经济研究》.2001年第4期,第11页;2000年数据转引自:《宏观经济研究》.2001年第3期封底)。

农民纯收人增长缓慢导致购买力严重下降,并直接影响到农民消费需求的增长。提高农民收人已成为启动农村消费市场的重要前提。为此,必须多渠道、多途经提高农民收人,包括增加农产品供给和减少农业人数双管齐下;加快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繁荣小企业和小城镇,扩大9亿农民的就业空间和收人来源等等。

(二)农民负担过重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农民的支付能力,从而影响了其消费水平的提高。党的后的农村改革获得了巨大的成功,解决了农民的温饱问题,但是农民收人逐渐增加的同时,其负担也与日俱增,一些地方的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和各种摊派现象十分突出,严重影响了农村经济发展和消费增长。因此,必须大力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和农村行政机构改革,从治本上杜绝各种增加农民负担的源头,扩大农民可支配收入的比重,从而提高农民的购买力,增加农民的消费热情,扩大农村需求。

(三)消费环境不佳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民消费能力的实现。比如,农村基础设施落后,阻碍了耐用消费品在农村的普及,从而影响了广大农民的购买积极性。因此,国家要努力改善农村消费环境,为农民消费水平的提升创造条件。一方面增加财政对农业的投人;另一方面,建立农户自我资金积累的投资机制。通过改善农村交通、通信条件,既可使农产品及时转化为商品,增加农民收人,又使得所需的工业品能够及时组织进来,解决农民卖难买难的问题。针对目前农村消费的热点是家用电产品,应加快农村电网、电视转播站等基础设施建设。

总之,农村消费市场是一个有着广阔前景和巨大发展空间的市场,启动农村消费市场是扩大内需的重点。而要启动农村消费市场,必须解决“三农”问题。换句话说,“三农”问题的解决是扩大内需的重要保证。

二“三农”问题与国民经济结构调整

(一)入世使解决“三农”问题显得更为迫切。

人世对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来说,机遇与挑战并存。从农业方面看,加人WTO有利于我国优势农产品的出口和农民部分消费品支出的减少(由于部分进口消费品价格低于国内同类消费品价格),相应增加可支配收人,也有利于有效解决贸易争端。但同时也在农业经营和非农产业等方面给农民收人带来挑战。我国主要的农产品如小麦、玉米、大豆、棉花等生产成本较国外高,因此价格偏高,造成农产品出口困难;同时,在质量方面由于过去缺乏产品国际标准意识,我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同样缺乏竞争力。根据WTO的有关协议,我国将在s年内取消所有的配额和数量限制。农产品的进口关税也将削减到14.s%一巧%,而且对国外农产品的进口也不得使用非关税措施。因此,农民期望像过去那样通过农业经营增收将很困难。从非农业收入方面分析,目前我国乡镇企业的增长速度开始回落,经济效益下滑,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能力下降,农民从乡镇企业获得的收人递减。人世后,我国一些规模较小、设备落后、职工素质不高的乡镇企业将受到严重的冲击,这些企业的兼并破产在所难免。而另一方面一些发展较快的新兴产业面对激烈的国内国际市场竞争对劳动者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而使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变得更困难。据有关专家预测,人世后中国农民将有966.2万人失业,这必然形成新的就业压力,给农民的就业增收带来严重的影响。应对人世后带来的上述种种问题,根本的途径是实行战略性的结构调整。

(二)解决“三农”问题与整个国民经济结构调整本质上是一致的。

2001年初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新阶段的中心任务是实行战略性的结构调整,基本着眼点在于优化品种、提高质量,从整体上提高农业的素质,提高我国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卿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战略性结构调整,农业劳动生产率提高的结果是导致农业剩余劳动力的增多。在目前这个阶段如何将这部分剩余劳动力转移就业,需要研究许多新的课题.要有新思路,要深化改革。(1)要坚持所有制的多样化,实行多种经营;(2)要坚持技术手段的多层次,不同技术层面的行业可吸纳不同素质的劳动力;(3)要大力促进服务业的发展。由此可见,农业的战略性结构调整,不仅是农业的内部问题,而且牵涉到整个国民经济的结构调整。也就说,现阶段“三农”问题不过是整个国民经济结构不合理的一个缩影,“三农”问题的解决必须通过调整整个国民经济产业结构来实现。

在我国目前的国民经济结构中,无论产出结构,还是就业结构都不尽合理,而且就业结构转换的速度也滞后于产出结构转换的速度。根据统计资料,2000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中,第一产业为15.9%,第二产业为50.9%,第三产业为33.2%,而1991)年则分别为27.1%,41.6%,31.3%。由此可以看出,在过去十年间,农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下降了很多,工业和建筑业的份额正好有大体的增长,而第三产业却基本维持在同一个水平,未见明显的增长。再从就业结构上看,目前大体上是,2000年我国第一产业吸纳就业人数为50%,第二产业为22.5%,第三产业为27.5%,而1991)年则分别为60.1%,21.4%,18.5%0蜒表明,在十年里,第一产业就业人数依然占很大比重,第二产业吸收的就业人数变化不大,而第三产业却有很大的增长。

不难看出,上述关于三次产业的产出结构和就业结构的数字存在着某种不相一致的问题。例如,第三产业产出比重没有多少增加,但就业比重却上升了近10个百分点,可见第三产业对劳动力有很强的吸纳能力。但目前我国第三产业比重仍然偏低。国际上达到平均发展水平的国家,无论在产出还是就业方面,第三产业所占比重都在50’%以上。虽然就综合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质量来看,我国已经达到国际平均发展水平,然而我国第三产业的比重离50%a仍有较太差距。可见,我国国民经济结构不尽合理,急需进行调整和优化,尤其要大力发展第三产业,为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创造条件,以实现农民增收的目的.最终解决“三农”问题。

三、“三农”问魔与我国城市化、农村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

(一)解决“三农”问题将为加速我国城市化进程创造条件。

根据国际经验,工业化与城市化是同步推进的,而我国城市化水平却严重滞后于工业化水平,也滞后于世界平均水平,这对我国的发展很不利。我国城市化滞后的原因主要是:(1)建国初实行以重工业优先发展的赶超战略,将城市定位为生产城市,制约了城市规模的扩大和城市人口的增加,阻碍了城市化的进程;(2)是长期以来的城乡分割和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3)是农村特殊的工业化道路,即发展乡镇企业“务工不进城”对城市化进程会发生一定的阻潜作用;(4)是对城市化认识上的偏差。比如认为工业化可以不走城市化的道路,城市化是资本主义特有的现象等,无形中也成为我国城市化的侄桔。

解决“三农”间题和解决我国城市化间题有着高度的相关性。不论是近期还是长远,解决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人的根本出路在于增加非农就业,而增加非农就业的主要途径是加快城市化进程,把更多的农民变为非农民。有关专家指出,我国人多地少,要让大批农民转到城市,使农民的比重由现在的70%降到30%的时候,“三农”问题才真正解决。

(二)解决“三农”问题的过程也是实现农村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的过程。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城市搞工业、农村搞农业这样一种单一的经济发展政策,其效果很不理想。一方面,工业化不可能单靠少数城市人来推动;另一方面,农业是个弱产业,面临三大风险—自然风险、市场风险(产品卖难)、技术风险(农业技术投资回报率不稳定),人世后,三大风险尤为严峻。因此,要实现农业现代化,单靠农业自身的力量是不行的,必须走农村经济工业化的道路,使供应、生产、加工、销售形成一体化经营,农村工业化同时也是解决“三农”问题的一个重要途径。

首先,农村工业化是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的吸收器。农村工业企业一开始就抓住我国城市工业中相对薄弱的环节和方面,立足于门槛较低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因此,有较大的劳动力吸纳能力;其次,从长远看,农村工业化是增加农民收人,缩小城乡差别的根本途径。农民增收缓慢,城乡居民收人差距大,固然有牺牲农民利益来换取城市工业发展的历史原因,更重要的是由于工业部门劳动生产率比农业部门高,从而导致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的存在。劳动生产率提高是促进农民增收,使农民由贫变富的关键。而农村工业化正是提高农业部门劳动生产率的最佳选择。再次,农村工业化是实现乡村城镇化的基础。我们所说的农村工业化主要就是指小城镇日益工业化,这样,可为乡村城镇化提供基础和依托。归根到底,农村工业化有利于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进程。我国农业现代化的制约因素主要有两个:一是农民的素质低:二是资金缺乏。而农村工业化将可以解除这两个制约因素,实现农业的产业化和集约化经营,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业科技的推广应用,从而实现农业现代化。

四、"三农”问皿解决与西部大开发及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关系重大

篇9

供给主体结构优化:由政府单一主体转向政府和民间多元主体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政府垄断公共产品供给,不可能实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长期以来,我国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主体单一,缺乏政府以外的其他参与者,从根本上降低了供给水平,制约着农业和农村的发展。有关资料显示,截止到2002年底,全国83%的村不能饮用自来水,13%的村不通公路,53%的村不通电话;农村用电电压不稳、电价偏高,平均电费是城镇的2倍以上;尽管有93%的村能接收电视,但信号相当微弱;交通不便,距汽车站20公里以上的村占34%。此外,大部分农民基本被排除在社会保障体系之外,完全不能接受医疗、养老等公共保险消费。可见,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不足问题相当严重。而且,政府作为唯一的供给主体,使得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渠道过于单一,在政府供给能力不足、其他供给渠道又没有形成的情况下,为了确保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的运转,政府就不得不强行向农民摊派各种费用,集资兴办社会公益事业,结果必然加重农民负担。这些,对于农业和农村的发展都是很不利的。

农村税费改革后,空前的财政压力使单一主体的公共产品供给模式面临着更严峻的挑战。为了摆脱困境,必须追求结构优化、实现由政府单一主体向政府和民间多元主体的转变。

(一)在供给主体结构优化过程中,政府仍应充当关键主体、发挥核心作用

以萨缪尔森为代表的西方福利经济学家们认为,由于公共产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特征,若通过市场方式提供,很容易出现“搭便车”和投资不足的问题,并且在规模经济上缺乏效率。如果由具有强制力的政府来提供,则可以克服市场供给的缺陷。那么,由此而得出的结论是:政府应该是公共产品的天然提供者。可见,提供公共产品是现代政府的重要职能。在新农村建设中,公共支出政策的关键在于确保政府有效地提供农村公共产品,政府要把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纳入财政制度框架,真正成为农村优质公共产品的提供者,让广大农民能像城镇居民一样享受到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并且,政府作为公共产品最重要的供给主体,要尽力在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上,将农民承担的制度内公共产品成本和制度外公共产品成本都压缩在最小限度。

对于全国性的纯公共产品,包括社会治安、货币稳定、公平分配、政府活动等,应该由政府无偿足额提供,而不应再让农民承担任何成本。其理由如下:(1)广大农民在工业化初期,就通过农业税及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等形式将大部分农业积累转为工业积累,为城市工业化做出了贡献。

在城市工业具备了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能力后,政府应无偿为农民提供上述公共产品,作为对农民长年来超额贡献的补偿。(2)农民收入明显太低,严重制约了农业和农村的发展,并进一步延缓了工业化进程,同时也使农民出现了不满情绪,形成了社会不稳定的隐患。对农民无偿提供全国性的公共产品,这是减轻农民负担、提高农民收入的一个有效途径。(3)农民不为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直接缴纳税费,并不意味着农民就不为此负担税费。农民实际上还通过农用生产资料、生活用品及劳务的购买,支付含在商品零售价格中的流转税,其中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绝大部分体现在城市的税收收入中,并由国家与城市分享。因而,政府对农村供应全国性的公共产品并不是完全无偿的。

对于其他主体不能提供或不能高质量地提供的一些农村准公共产品,政府要寻求最优供给机制,保证提高供给水平。

(二)供给主体结构优化要十分重视以私人作为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主体

尽管政府应该是公共产品的天然提供者,但当公共产品完全由政府供给时又存在非市场缺陷。查尔斯·沃尔夫曾详细探讨了这类缺陷:一是使成本和收入分离。非市场活动的收入具有非价格来源,主要由政府税收支付成本,易导致多余和增加的成本。二是形成内在性。私人的或组织的成本和利润很可能支配公共决策。三是派生外在性。非市场活动可能产生无法预料的远离公共目标的副作用。四是分配不公。非市场活动会产生权力或特权(而不是收入和财富)的分配不公。这些非市场缺陷会直接导致政府部门内部的低效率,引致公共产品有效供给不足。因此,考虑以私人作为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主体就显得十分必要。对于公共产品私人供给的可能性,戈尔丁、史密兹、德姆塞茨以及科斯等人早就从理论与经验方面作了论证。戈尔丁提出了“选择性进入”的概念,即消费者只有在满足一定的约束条件,例如付费后,才可以进行消费。戈尔丁认为,福利经济学忽视了公共产品供给方式上的“选择性进入”,若公共产品不能通过市场手段被充分地供给消费者,那是因为把不付费者排除在外的技术还没有产生或者在经济上不可行,而不是不能由市场提供。戈尔丁的分析尤其是他提出的“选择性进入”方式是极富创见性的。继戈尔丁之后,德姆塞茨指出,在能够排除不付费者的情况下,私人企业能够有效地提供公共产品。他进一步认为,由于不同的消费者对同一公共产品有不同的偏好,因此可以通过价格歧视的方法来对不同的消费者收费。另一位学者史密兹认为,在公共产品的供给上,消费者之间可订立契约,根据一致性同意原则来供给公共产品,从而解决“免费搭车”问题。如果说上述学者是从理论角度论证了私人提供公共产品的可能性,科斯则是从经验的角度论证了这种可能性。

科斯在其经典论文《经济学上的灯塔》中认为,从17世纪开始,在英国,灯塔作为公共产品一直是由私人提供的,并且不存在不充分供给的情况,政府的作用仅限于灯塔产权的确定与行使方面。在1820年,英格兰和威尔士共有46座灯塔,其中34座由私人建造。因此,英国历史上的灯塔基本上是由私人供给的。⑦科斯的研究表明,一向被认为必须由政府经营的公共产品也是可以由私人提供和经营的。借鉴西方学者从理论角度和经验角度的论证、研究结论,我国对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也完全可以采取以私人为主体的方式。

但是,由私人提供的农村公共产品一般限于以下两类:(1)准公共产品。由于纯公共产品一般具有规模大、成本高的特点,只能由政府利用其规模经济和“暴力潜能”优势来较为经济地提供。准公共产品的规模和范围一般较小,涉及的消费者数量有限,正如布鲁贝克尔和史密兹所认为的,这容易使消费者根据一致性同意原则,订立契约,自主地通过市场方式来提供。由于消费者数量有限,因此达成契约的交易成本较小,从而有利于公共产品的供给。(2)具有排他性技术、可以将“免费搭车者”排除在外的公共产品。这即是戈尔丁提出的“选择性进入”的公共产品。纯公共产品由于同时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因此很难排除“免费搭车”等问题。而“选择性进入”的产品则可以有效地将“免费搭车者”排除在外,因此可以大幅度地降低私人提品的交易成本,从而激励私人提供某些公共产品。相反,如果缺乏某种排他性技术,则私人提供的公共产品难免会陷入“公地悲剧”。

(三)供给主体结构优化还应该以第三部门作为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主体

农村社区和各种合作性的非盈利性农村社会服务机构都属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第三部门的范畴。许多国家的实践表明,第三部门在公共产品的供给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以美国为例,各类非营利部门一年的运作资金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7%~8%。如果把这些组织中义务工的贡献折算成金钱,非营利组织活动的价值接近国内生产总值的10%。我国2005年的国内生产总值已超过2万亿美元,假设从比重上我国的非营利部门能达到美国一半的水平,它一年便可为社会提供价值约9000亿人民币的服务,比政府的整个社会开支(包括福利性开支、转移性支付和社会保障开支)规模还要大。由此可见,利用非营利部门提供公共产品将会具有战略性的意义,而利用非营利部门提供农村公共产品同样具有巨大的潜力。

第三部门可以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过程中对政府和市场的双重失灵形成积极回应。第三部门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能够对政府“不该管”、“管不了”、“管不好”的事进行有效弥补,能够在决策咨询、政策宣传、政策实施、矛盾疏导、表达民意等方面起桥梁纽带作用,能够灵活、高效、低成本地提供农村公共产品。因此,以第三部门作为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主体有着明显的好处:

首先,第三部门可以更好地满足农民对公共产品的多元性需求。对于“市场失灵”的一些公共产品,单靠政府供给是不能满足人们的需求的。因为农民对公共产品的需求是多元的,但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方式只能是一种。在市场和政府双双失灵的情况下,民间非营利的第三部门可以拾漏补缺。它们是非营利的,不会利润挂帅,因此愿意提供公共产品;它们是民间的,不必行动划一,因此可以为需求较高的人群提供额外的公共产品,为需求特殊的人群提供特别的公共产品,从而满足政府和市场都满足不了的社会偏好。

其次,第三部门可以更好地满足农民对信息不对称性产品的需求。信息不对称的产品有两类,一类是服务的购买者并不是最终消费者,中间隔了一层;另一类是服务本身的性质太复杂,消费者对它难以评估。信息不对称的产品在不必由政府提供的情况下,若靠以营利为目的的私营机构来提供会造成一些问题,它们很可能会利用自己在信息不对称关系中的优势地位,以次充优、以少充多,欺骗消费者,谋取利润最大化。第三部门与营利组织不同,非营利组织的性质不允许它们分配营业所得。既然营利不是它们存在的目的,这类组织借信息不对称之机占消费者便宜的可能性就要小得多。

再次,第三部门的社区组织提供公共产品能够很好地弱化“搭便车”问题。“搭便车问题的严重性取决于群体结构的紧密程度如何。在一个结构紧密的社区内,人们个人主义较少并会严格遵从社会规范,因而搭便车问题不会太严重。”我国农民一般生活在村落之中,社区组织供给这种方式能够把公共产品的供给范围缩小到一个以村落为中心、以生活和工作为纽带的小集团之中,它容易符合农村的村情民意和提高农民的满意度,因而会有较高的供给效率。

罗西瑙与林德从实际效果上对比了第三部门与私人营利组织提供公共产品方面的差异,在将149个研究进行综合后,得出结论:在服务质量、需求者可接近性、成本效益和慈善四个方面,都是第三部门优于私人营利组织。

因此,优化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必须充分考虑发挥第三部门的作用,将其作为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一个重要主体。

政府主体行为策略优化:营造合作博弈局面和消除背离公共利益的驱动力

在供给主体结构中,政府主体是核心,所以政府主体行为策略的优化对于提高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质量至关重要。理论启示与实际情况对于政府主体行为策略优化的突出要求有两个:(一)变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不合作博弈为合作博弈

自建国以来,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经历了多次变迁。从本质上讲,每一次制度变迁过程都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主体定位、财政资金分配等方面的博弈过程。而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充分博弈后形成的契约格局,就是最终所采取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双方的博弈实际上是信息不对称状况下的一种动态博弈。在博弈过程中,地方政府出于本地区利益的理性考虑,夸大本地区农民对农村公共产品的有效需求,片面强调财政缺口,逃避供给责任,其行为策略可以概括为:“叫苦”和“逃避”。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中央政府要保证各地区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均衡,几乎是不可能的,而且中央政府根据各地区夸大的有效需求状况,提供农村公共产品、分配供给资金,必然导致严重的财政困难。面对各地方政府夸大农村有效需求的行为策略以及自身财政困难的局面,中央政府此时的策略只能是采取一种逆向选择行为:收回财权、下放事权,进一步把公共产品供给重点转向城市,其行为策略可以概括为:“收财权”、“放事权”和“转方向”。可见,农村纯公共产品供给不足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博弈过程中采取了不合作的行为策略。⑩显然,要改变这种公共产品供给的尴尬困境,最本质的要求是双方重新选择行为策略,打破原来的博弈困境,建立起良性互动的合作格局。

要建立和营造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合作格局,首先应该划分清楚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供给责任和范围。责任和范围不清是当前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中央和地方政府不合作博弈的症结所在,所以界定清楚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的职责范围是解决问题的第一步。

1.强化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公共产品供给责任划分的两个要求。

第一,重视农村公共产品效益外溢的成本补偿。各级政府间对农村财政支出责任纵向配置的实质,是如何解决各层级政府之间合理分担向农村居民提供公共产品的总成本问题。如果考虑到农村公共产品的层次性、效益外溢性、公平性、民主性,公共经济责任在各级政府之间的实际配置关系相当复杂。其中对许多农村公共产品的提供而言,为了克服其效益的外溢性、兼顾到效率与公平,不仅其决策责权、执行责权、管理责权、监督责权需要分别配置于两级以上政权机构,而且其中决策、执行、管理、监督等每一项责权都要从不同的侧面配置于不同层级政权机构。上级政府一定要以不同比例分担下级政府负责直接提供的农村公共产品的成本,因为这些公共产品具有正效益外溢性,只有在上级政府给予适当成本补偿的情况下,这种公共产品才能在数量和质量上实现最佳提供。第二,要使提供公共产品的责任与财政筹资能力相适应。提供公共产品责任的落实必须以相应层级的政府具有相应的筹资能力为基本前提。在某一层级政府筹资能力被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水平客观限定的情况下,如果赋予其超过这一能力的财政支出责任,就应该允许其量力而行提供低于相邻地区水平的公共产品,或者上级政府必须负责补充为提供涉及农村居民基本生存与发展权利的公共产品所需要的财力缺口。

2.明确划分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具体责任。

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总量不足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农村公共产品的制度外供给,而制度外供给的原因是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责任划分不合理,比如农村义务教育、优扶、计划生育等外溢性极强的公共产品,全部由乡级政府提供,既不符合公共产品供给的效率原则,也不符合公平原则。因此,必须明确划分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具体责任:对于农村义务教育、农业基础科学研究、农村公共卫生保健、公共文化事业、大江大河治理、农村环境保护等外溢性极强的农村公共产品,应当由多级财政共同承担,尤其是中央、省级财政应担负主要的责任;对于电力设施和小流域防洪防涝设施建设、农业科技成果推广、社会保障、成人教育、水利设施、农村医疗等,应当以主要由县、乡两级政府提供,中央、省、市级政府适当补助的形式供给;对于那些在转轨时期出现的特别类型的公共产品,比如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行业信息提供等,应当视其外溢性的程度,分别由各级政府负担全部或部分责任。

(二)约束乃至消除政府官员背离和损害农村

公共利益的驱动力尽管政府是农村纯公共产品的供给主体,但是作为公共利益代表者的政府并不一定就能按照农民的需求合理供给公共产品。公共选择理论认为,政治领域中的人也是“经济人”,均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布坎南指出,政治过程就像市场的交换过程一样,包含着来自自愿交换的互惠性,是一种正和博弈。每个具有独立价值和利益的个人,都会要求参加政治决策,以谋求实现其个人的目标和利益。“政府,就像一个纯粹交换经济中的市场一样,完全被视为汇总或平衡个人对公共政策之需求的一种制度。”

政府官员为了追求最大化的个人利益,往往会有背离和损害公共利益的驱动力:(1)自上而下的官员任命体制,导致拥有决策权的基层政府官员缺乏合理供给公共产品的压力。在政府内部,由于下属一般只是对上级负责,而上级领导往往以看得见的“政绩”来评价官员。因此,政府官员往往乐于想方设法供给能凸现其政绩的公共产品,结果就造成了短期能凸现政府“政绩”的公共产品供给过剩,而符合农民需求但需要大量政府投资又不能短期见效的公共产品供给不足。(2)政府决策者对“政绩”和“利益”的渴求,导致不符合农民需求偏好的公共产品供给过剩。农民对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需求偏好受多种因素影响,但收入水平是最重要的因素之一。在一定的收入约束条件下,农民会选择使其效用最大化的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消费组合,但是政府的一些决策者往往为了达到个人的目的而强制改变符合居民意愿的需求组合,导致超越收入水平的公共产品的过度供给,从而不能真正反映农民对公共产品的需求偏好。(3)政府与农民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使政府工作人员能够围绕自身的利益供给公共产品,以致造成了供给不足和供给过剩并存的结构性失衡。按照现代政治学的基本原则,人民与政府是委托关系。但是,作为委托人的农民由于信息不全很难分清哪些费用是合理的,哪些费用是不合理的;而作为人的基层政府则具有完全信息,在利益驱动下,基层政府及村组织往往利用信息优势而有意偏离委托人利益最大化目标,导致要政府花钱但又不能直接使自己得利的公共产品供给不足,而能直接、短期为政府人员带来政绩或是便于其设租的公共产品供给过多。

造成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失衡的一个重要内因就在于政府官员的自利性,因此,要实现农村纯公共产品的合理供给,就必须构建一系列制度来约束乃至消除政府官员的自利行为。

1.改革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决策机制。要通过在乡村组织中设立村民对公共产品需求的表达制度和传导机制,使多数村民的需求意愿得以真实体现。一方面,要量化政府官员的自由裁量权,减少政府官员供给公共产品的随意性。另一方面,应在农村积极推进村级组织制度改革,推行村委会组成人员直选制度,真正把村委会建设成为一个村民自治组织,使村委会真正对村民负责,把村民对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需求意愿及时、准确无误地传递给各级政府和组织,为各级政府合理地供给公共产品提供决策依据。

2.通过改革干部考核制度提升农村公共产品

供给的合理程度。考核晋升干部应结合所管辖农民的生产条件、生活的真实改善,通过农民对其政绩的认可程度来决定干部的升迁和奖惩,这样才能彻底避免侵害农民的行为,约束政府官员对农村公共产品“随意供给”的思想,树立其“合理供给”的思想。首先,要改革现行的基层干部任免制度,乡镇和村干部的任免应充分考虑农民的认同度。其次,要加强对基层政府工作人员的监督和约束,健全基层政府资金收支管理。再次,要完善政府官员决策失误的问责制度。要充分发挥人大的“质询”和“罢免”职能,不断完善不信任投票制、弹劾制以及主要责任人引咎辞职制等。

3.推行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听证制度。要在确保行政的透明度、扩大农民的知情权的同时,健全和完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听证制度,扩大农民的质询权和参与决策权。

多元主体行为关系优化:形成风险共担和利益共享的伙伴关系

建立政府与民间主体伙伴关系的一个潜在的逻辑是:它们在农村公共产品的生产和提供过程中,有各自独特的优势,同时也有其不足。戴维·奥斯本认为,政府的优势主要体现在稳定性、不受偏爱的影响;私人部门的优势主要体现在革新的能力、产生资本的能力、获得规模经济的能力强;第三部门的优势主要体现在有很强的同情心、责任心和产生信任的能力。其中,政府最适合政策管理、维护公平、防止歧视、提高社会凝聚力;私人部门最适合经济任务、进行投资、产生利润;第三部门最适合社会的任务、志愿劳动的任务、加强社区管理的任务。

政府与民间主体伙伴关系的最重要特征在于:二者通过合作追求共同的或者一致的目标,协作的基础在于相互的利益,强调风险和责任共担。具体而言,民间主体分担部分农村公共产品生产的职能,而政府部门则在承担无法让渡的职能的同时,还要成为一个协调者、监督者、管制者。政府需要通过制定规则、监督规则执行、考核绩效等方式,承担执行和管制农村公共服务的角色。

(一)完善政府与民间主体伙伴关系的实现形式农村公共产品提供中政府与民间主体伙伴关系可以采取的主要形式有:

1.合同承包。由政府确定某种公共产品特许民间主体经营的项目的数量和质量标准,通过竞争性招标形式对外承包给民间主体。中标者和政府签订合同,并按照合同向农民提供公共产品,政府则通过财政拨款的方式,购买这种产品,同时对产品的质量进行监督和考核。这里,政府是公共产品的安排者,民间主体是直接生产者。

2.特许经营。政府不是用公共财政购买公共产品,而是把特定的公共产品生产条件租赁给有关的民间主体,由他们从事经营与服务活动。像合同外包一样,在特许经营方式下,政府成为安排者,民间主体成为生产者。特许经营的民间主体可以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提供公共产品,能有效降低农民负担,改善农村社会福利状况。

3.补助。由政府给予一些能提供农村公共产品的民间主体以补贴,其形式可能是提供资金、减免税优惠、低息贷款等。补助降低了特定物品对于符合资格的农民的价格,使他们可以向市场上接受补贴的生产者购买更多物品。在补助安排下,生产者是私人营利组织和第三部门,政府和农民是共同的安排者,政府和农民都向生产者支付费用。

4.志愿服务。像慈善组织这样的民间主体可以通过志愿劳动等,提供很多农民所需要的服务,其他志愿团体也可提供许多社区服务。在志愿服务这种安排中,民间主体中的第三部门可扮演服务安排者的角色,他们可以运用其雇员直接生产服务,也可以通过雇用和付费的方式交给其他组织去做。

(二)健全政府对民间主体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某些农村公共产品由民间主体供给决不意味着要完全脱离政府,相反,政府在农村公共产品的民间主体供给中应该发挥至关重要的激励与约束作用。

篇10

“三农”问题与城市化、工业化问题是联系在一起的,不实现农民的市民化、农业的工业化和农村的城市化就不可能解决“三农”问题。目前“三农”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农民收入增长缓慢

“三农”问题的实质是农民收入增长问题。近年来,我国农民收入增长缓慢,这一方面表现在农民收入的增长率不断下降,另一方面表现在农民收入的增长率远低于GDP的增长率和人均GDP的增长率。

图1显示,从1994年后,农民的人均纯收入增长率急剧下降,从1994年的32.49%下降到2000年的1.95%,下降了30.5个百分点,2000年后虽有所上升,但仍低位运行,最高点也仅达到2004年的11.98%。与GDP的增长率相比,在1995~1996年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增长率高于人均GDP的增长率和GDP的增长率,农民收入状况有了改善,但自1997年之后,农民人均收入就大大低于人均GDP增长率和GDP的增长率。

2.城乡收入差距扩大

城乡收入差距扩大一方面表现在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上,另一方面表现在城乡居民的恩格尔系数上。图2是1992~2005年我国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的变化曲线,可以看出在1994~1997年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差距曾一度缩小,但随后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呈不断扩大趋势,1997年城市居民人均收入是农村居民人均收入的2.47倍,2005年则达到了3.22倍①。

我国从上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恩格尔系数呈现出下降趋势,1989年农村和城镇居民的恩格尔系数分别是0.548和0.545,二者相差不大,但到了2005年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的恩格尔系数分别下降到0.455和0.367。1989~2005年间,城镇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下降了18.1个百分点,农村居民恩格尔系数虽有所下降,但仍高达0.455,仅下降了9.3个百分点,与城镇居民恩格尔系数的差距由0.3个百分点扩大到8.8个百分点。由于城镇居民的恩格尔系数大幅度下降,城镇居民总收入中通过农产品购买转移到农民手中的比例大幅度下降,而农村居民恩格尔系数的下降则使更多的收入转移到工业部门或城镇居民手中,由于农村居民的比重超过城镇,则上述数据显示的农村居民恩格尔系数下降显然使农民的相对收入进一步减少。给定恩格尔系数的这种下降的趋势,则经济增长率越快,农村居民对城镇居民的收入比例越低。

3.农民购买力不足,农村市场难以启动

由于农村居民收入增长比城镇居民收入增长缓慢,农民的消费水平远比城镇居民要低。一方面农村购买力水平较低。统计调查显示,2005年在全社会最终消费支出中,占人口57%的农村居民消费支出为19014.1亿元,占居民消费支出的26.8%,而占人口43%的城镇居民消费支出为51891.9亿元,占居民消费支出的73.2%。从人均消费性支出来看,2005年城镇居民为7943元,农村人均消费支出2135元,前者是后者的3.72倍,农村人均消费远远低于城镇,农村市场还没有启动。从耐用消费品的拥有量来看,农村居民平均每百户耐用品拥有量远远低于城镇居民,城市居民享有的基本消费品农民买不起,2005年城镇居民平均每百户洗衣机、彩电、冰箱、空调、电脑等耐用消费品的拥有量分别为96、91、135、81和42台,而农村居民对其拥有量分别为40、3、20、6和2台;另一方面农村居民消费占GDP的比重基本呈下降趋势。如图3所示,从1991年的22.51%降到2005年的10.18%,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我国农民消费不足是工业品大量过剩的最主要原因。

4.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缓慢

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缓慢主要表现为第一产业的产值与就业的比重发生偏离。由表1可以看出,我国第一产业的产值比重由1991年的24.3%下降到2005年的12.6%,下降了11.7个百分点,下降幅度高达93%,就业比重由59.7%下降到44.8%,下降了14.9个百分点,虽然下降比率高于产值的比率,但下降幅度仅33%,远低于产值的下降幅度。从产值与就业的偏差来看,在这16年间,二者的偏差并未明显改善,在1991~1997年,二者的偏差曾一度缩小,但随后又出现偏差增大的趋势。产值与就业比重发生偏离,就业比重偏高,劳动力转移缓慢。

二、“三农”问题的认识误区

人们日益认识到了“三农”问题的严重性,但是在“三农”问题的认识上仍然存在着几个误区:

1.以为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可以打开“三农”问题的症结

在许多文献中经常见到这样的说法,农民收入增长缓慢、第一产业就业多和产值比重低是因为农业部门的劳动生产率低下,城乡收入分配差距的扩大是由于工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快于农业,因而必须增加对农业的投入,以提高农业的生产率和农民收入。但这种分析却可能是完全错误的。

假定经济中只存在工业和农业两个部门,且农村存在着剩余劳动力,即劳动力流出并不改变粮食产量,同时假设人们对粮食的需求没有收入弹性。现给定粮食的初始价格,则农民的收入只取决于城市人口的数量或城市人口与农村人口的比例,如果城市人口与农村人口各为50%,农民的收入将是粮食初始价格的2倍。若农业劳动生产率提高1倍,只要农村劳动力数量不变,则农民的收入水平不变,只是农村的剩余劳动力增加1倍。而且,如果粮食的产量超过需求将使价格下降,农民的收入反而会减少。这样,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将完全取决于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数量,而与农业的劳动生产率无关,由此可以推论出,要使农民收入提高,必须把农业部门的劳动力转移到工业部门,农业部门收入的增长完全取决于转移的劳动力数量。

采用生产率变动的方式解释城乡收入分配的变动也是不成立的,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在农村劳动力不变的条件下并不能增加农民收入,而只会增加农村的剩余劳动力,而且,一旦由于生产率提高使粮食的产量提高而超过需求,则会使粮食价格下降,农民只能是增产不增收。如果为了防止粮食价格下降而按当时的市场价格制定收购价格,农业生产率提高后将使粮食供大于求,同时,农民的收入将被稳定在制定的粮食价格上,农民也将根据这个价格决定产量。显然,一旦把价格固定住,则限制了粮食产量的提高和农民收入的增加。原因是农民收入的提高完全受城市对农产品需求的约束。

当然一旦农村不存在剩余劳动力,那么农村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毫无疑问会提高农村居民的收入,会增加农村的发展。可是在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总量如此之大的情况下,一味地强调农村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不仅不能解决“三农”问题,还会由于产生新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进而加剧它。

2.以为通过乡镇企业的发展可以解决“三农”问题

20世纪80年代以来快速发展的乡镇企业,极大地缓解了农村过剩劳动力对经济高速增长的压力。乡镇企业快速发展的原因就是因为我国城市化速度太慢,城市不能吸纳过剩的农村劳动力,而农民又可以接受极低的工资和生活条件,有不需要审批的极低的土地成本,还与中国原有的计划管理体制和80年代初期80%的农村人口的特殊条件有关,比如投资的集中管理以及严格的户籍制度阻止农民进城等。世界上还没有第二个国家像中国这样在农村发展工业的。或许这是我们在这个阶段可选择的最好的发展方式,但乡镇企业只是城市化过程中的一个过渡阶段。因为城市里的所有条件都要比农村优越,节省耕地、交通和信息发达、科技、教育、金融以及社会服务等都可以降低企业成本,特别是可以使工人享受现代的城市生活。

乡镇企业的这种低工资成本的扩张在工业化初期可以非常有效地扩大就业。乡镇企业为城市提供了廉价的基本消费品,同时增加了农村的就业和提高了农民的收入,这在中国可能是其它的发展方式所难以达到的。但是必须看到,乡镇企业的低工资发展必然会带来有效需求不足问题。这一点只要分析一下乡镇企业的成本和产品需求就清楚了,乡镇企业的工资水平是低到了工人根本买不起他们所生产的产品的地步,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乡镇企业的工人工资相对于平均每年15%以上的GDP增长率来讲几乎就没有什么提高,农村居民靠乡镇企业增加的收入所能提供的需求太小了,乡镇企业的低工资竞争还导致了城市工人的工资增长率下降,目前基本消费品领域的需求严重不足显然与此关系极大。1997年以来,随着城市基本消费品需求的萎缩,乡镇企业的发展越来越依赖于出口,近年来乡镇企业的发展主要是20%以上出口的增长率带动的,而这种依靠低汇率的出口增长却是不能持续的,接近50%的GDP出口是中国产业结构严重失衡的结果,因为中国人更需要那些出口的基本消费品,而不需要进口的奢侈品和外汇储备,而一旦出口的增长率下降,必然造成乡镇企业产品需求的严重萎缩。

乡镇企业的低工资发展所遇到的另一个障碍就是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虽然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可以增加乡镇企业产品的需求,但更会带来工资率的上升而使乡镇企业的成本提高,更多的农村人口将向城市转移,而不会永远接受乡镇企业极低的工资和工作、生活条件,只要中国的城市化速度加快,乡镇企业将难以维持低工资的生存条件。

总之,乡镇企业的发展是以城市的不发展为基础的,目前乡镇企业的发展在收入和产业结构的流转上似乎有成为第二个“农村”的趋势,因此,必须加速城市化的发展来改变目前乡镇企业的发展方式。实际上,目前乡镇企业的发展已经开始向城市化的方向进展,珠三角地区和江浙一带乡镇企业的发展越来越依托由大城市辐射所形成的城市群,从而把农村逐渐改变为城市,这个趋势在东部沿海地区是明显的,乡镇企业高速发展的地区越来越集中在大城市和城市群周边地带,那么我们为什么不加快城市化的速度来更好地规范乡镇企业的发展呢?

三、解决“三农”问题的政策选择

近年来,国家针对“三农”和收入分配问题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比如工业反哺农业,采用严厉的货币政策乃至行政手段控制房地产业投资和钢铁等基础工业的投资,通过出口退税刺激出口的增加等,这些政策在短期内也取得一些成效,然而从长期来看则未必有良好成效。工业反哺农业将提高工业的生产成本而限制工业的发展,而只有工业的发展才能转移农村的过剩劳动力和真正“反哺”农业①;不可否认,由于我国工业化进程已发展到重化工业阶段,基础产业乃至房地产是当前中国经济的工业化和城市化最需要发展的产业,然而问题在于这些产业的资产值太高从而导致有效需求不足进而引发经济波动,但是不能因此就限制这些产业的发展;外贸出口退税虽然使出口大幅度增加而有利于就业,但换来的却是增加注定要贬值的外汇储备。

在目前中国农村人口依然占60%的条件下,采用紧缩政策不仅起不到降低资产值和改善收入分配的结果,而且会由于失业的大量增加使收入分配急剧恶化而产生严重的社会问题。当我们否定了前面所提到的政策后,所能采用的政策取向就只剩下一条路,这就是扩张性政策,或者称之为“积极”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即通过扩张性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大幅度提高GDP增长率(如20%以上),这种扩张性政策与1998年以来所采用的政策不同甚至安全相反,以前的政策实际上是向着使经济复苏相反的方向进行的,比如提高资产值和刺激消费等②。随着经济的发展,工资在我国国民收入分配的比重呈下降趋势,企业和家庭资产的资产值在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急剧上升,这种情况一方面造成居民消费不足,另一方面造成投资率居高不下并给投资者带来更高的收益,因此导致收入分配差距拉大和收入分配问题持续恶化。当前的措施之一就是要朝着把政府支出用于能够提高工资在收入中的比重和降低资产值的方向进行。这就不仅需要从总量上调节需求,而且特别要采用产业政策调节需求的方向,以从根本上扭转决定市场需求的收入流向。如何扭转市场需求的流向、甚至能不能改变市场需求的流向都是复杂的问题,比如目前能不能让高收入阶层都不买汽车、别墅而转向基本消费品部门的投资来增加就业?这显然是做不到的。我们也不能采用财政直接投资的方式来发展基本消费品部门,因为目前基本消费品部门生产过剩而严重亏损。我们需要找到整个产业结构中最关键的环节作为突破口,这就是通过城市化解决农村的三农问题。

从1980年改革以来,中国经历了1985~1988年和1991~1996年两次高速增长的跳跃,结果是极其成功的,目前采用扩张性的跳跃发展,一方面是因为解决当前中国结构性矛盾的需要,另一方面是目前的技术水平完全可能使中国在2020年实现农村城市化的目标,使所有农村居民享受到目前城市居民的生活水平,中国的城市化速度完全应该达到或超过日本、韩国和台湾地区二十年前的速度。只要我们抓住农村货币化和城市化这个根本点,同时理清市场机制运行的脉络,这种跨越式的发展并不危险。

四、在城市化的进程中加快

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解决“三农”问题

“三农”问题与城市化问题是联系在一起的,不实现农村的城市化和工业化就不可能解决三农问题。就中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在农村存在几亿剩余劳动力和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具有极大潜力的条件下,对城市化的发展是不存在任何限制的,也根本不存在工业发展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到城市的就业岗位的限制。在二元经济条件下,高速增长必然要求城市化的发展,即提高经济增长率的目的是为了经济的货币化,而货币化与转移农村劳动力和城市化必须同时进行。

1.城市化——打开“三农”问题的钥匙

城市化本身就是经济发展,它与工业化和农村的现代化是一个含义。正是从这个角度讲,中国的城市化速度太慢了,无论与拉美国家70%的城市化比率相比,还是和东南亚超过50%的城市化比率相比都是落后的,韩国和中国的台湾省用了20多年的时间基本实现了城市化,而中国在20多年的时间里城市化的比率只提高了20%。就目前的技术水平来讲,完全可以在未来的15年的时间里让中国的农村人口转移到城市中来,从而使他们享受现代的科技和文化生活。实际上,现代的教育、文化以及产品的消费只有在城市里才是可能实现的,只有实现了城市化,才能提高人们对现代产品的需求,也只有实现了城市化,才能改善农村的教育、医疗等生活条件,因此城市化比技术和工业产值更重要。

在目前的经济学中,城市化问题只是一个技术上的比较优势问题,比如城市具有规模效益,交通和信息系统发达,作为商品的集散地可以使商业、贸易快速发展,等等。但从城市产生和发展的过程来看,现代城市的发展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产生而发展起来的,城市是由多种产业共同构成的,但只有城市才能把这些产业紧密联系在一起。在一种自发的市场经济的城市化过程中,随着农村人口的大量流入城市,使城市的房地产业、商业和服务行业等出现大规模投资的机会,而城市人口的不断扩张是保证需求和利润增长的重要条件。

城市化和三农问题既是当前中国经济的最薄弱环节又是最需要解决的问题。通过大规模的城市化不仅可以使高速增长的投资有了方向,还可以改变收入的流程。例如,大规模的城市土地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将雇用大量的农村劳动力,政府又可以把土地开发的收入用来开发廉价的商品房安置农村劳动力进城,像珠三角、长三角和浙江有些靠近城市的乡镇企业发达的地区,可以就地建立城区与大城市相连,把大城市的区域扩大,城市建设和第三产业的发展可以提供大量的就业岗位,同时,这种大城市的扩张还可以抑制不断上升的市区的房价。城市化的发展伴随着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可以提高农产品的商品率,并使农产品的价格上升,从而可以随着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农产品价格的上升全面进行农业经营方式的改革,通过农村产业化的规模经营提高生产率和采用新技术,使农村的收入水平提高,这又可以缓解农村人口大量流出的压力。可见,通过城市化可以有效地解决“三农”问题,提高有效需求,增加低收入阶层的收入与需求,使基本消费品部门的生产得以复苏,进而带动经济的全面复苏和高涨。

2.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

城市化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出路,而其中最关键的环节就是使农民变为市民,使大量剩余的劳动力转移出来。目前的问题是农业剩余劳动力向城市的转移速度相对于经济增长率和工业部门的高速增长而言是太慢了,致使农产品需求受到严重的约束,导致农民收入增长率远低于工业部门和城市居民,而低收入又进一步使农业投入减少和技术进步缓慢。

从近几年的经济增长数据与劳动力转移数据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二者的关系。图4是我国1991~2005年名义GDP增长率曲线与第一产业就业比重变动曲线,由图4可以看出,二者的相关性非常明显。1992~1996年是我国经济的高增长时期,平均年增长率达到25.20%,这段时间内第一产业人口转移也较快,年均转移劳动力近1000万人,就业比重年均下降1.84%。1997~2002年,随着名义GDP增长率下降,第一产业劳动力转移速度大大减缓。2002年以后,我国的经济增长速度加快,第一产业就业比重大幅减少。虽然近些年,我国农业劳动力转移速度加快,但是这种转移速度相对于名义GDP的高增长来说仍显得太慢。1992~1997年,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速度加快,农业劳动力的就业比重下降了8.6个百分点,而产值只下降了2.7个百分点。而在1997~2003年,由于农村劳动力转移速度大大降低,就业比重仅下降了0.8个百分点,产值的比重则下降了5.3个百分点。

目前农村居民的收入水平与城市的差距并不是统计数据中的3倍或5倍所能表示的,因为这些货币统计数据所表示的只是能够买得起什么产品,而不代表实际的生活水平,农村目前的收入水平仍停留在温饱阶段,这种收入水平使他们与现代生活和文化发展几乎无缘,农村的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社会服务、娱乐等方面与城市相比可以说相差一个时代,目前有近40%的农村家庭连最能与外界沟通的电视机都没有。这种与城市的巨大反差必然造成农村人口大量涌入城市,又无法在城市里长期居住和获得稳定的收入,而一旦失去工作或收入下降就意味着必须离开城市回到农村。

这种农村劳动力转移的过程在很大程度上与工业的发展速度相联系,英国、西欧和美国城市化过程经历的时间比较长,原因是工业的增长速度较慢,从而并不会带来城乡之间的严重矛盾,而许多发展中国家工业化的速度极快,比如名义GDP增长率持续超过20%乃至更高,则必须加快城市化的速度,因为按照前面的分析,所有的货币投放或投资只能首先流入工业和城市,它只能通过工业部门雇用农村劳动力和购买农产品的方式才能流向农村。因此,城市化的速度一旦放慢,必然导致城乡之间的差距急剧扩大,农村居民的收入水平严重下降时,也必然使农村人口大量流入城市。在这方面,日本、韩国和中国的台湾地区在高速增长时期取得了成功的经验,而拉美国家则由于经济的严重波动而导致了大量农村人口盲目流入城市,造成严重的收入分配问题和“城市病”等严重的社会问题。

如前所述,在目前存在60%农村人口的条件下应该说别无选择,在高速经济增长过程中,必须同时完成农村的城市化,而不能中途停顿。一旦经济增长率下降和放慢劳动力转移的速度,就会造成巨大的城乡差别。目前并不是在理论上论证要不要加快城市化的问题,而是农村人口已经进入城市的怎样安置的问题,经济增长率越低和城市化速度越慢,进入城市的农村人口越多,问题就越难解决,拉美、印度、南亚以及东南亚一些发展中国家的经验已经证明了这一点。

自改革开放以来,农业的劳动生产率和技术进步的速度在所有产业中是最慢的,工业部门通过引进国外的技术,在消费品生产领域已经接近世界领先水平,而农业生产、特别是粮食种植业在技术上几乎没有发展,农业机械化的速度更是严重下降的。显然,在目前农村居民人均不到3000元的收入水平上是不可能使生产性投入增加的。而农产品的价格却不能根据成本提高,因为在目前的农业技术水平条件下,只要价格提高,农产品供给就会增加而使价格下降,而工业生产资料投入的价格却不受限制。这使政府经常为农用生产资料的价格上涨发愁,通过工业反哺农业增加农业的投入只能是不得已而为之,不可能取得预想的效果。因此,提高农民收入的唯一方法是加速农村劳动力向城市的转移,正常的发展顺序是,随着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对农产品需求的增加使农民的收入不断提高,并随着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减少,农产品的价格不断提高,使农业的生产技术得以改进,直到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完成,将形成对农产品正常的供求状态,促使城乡形成统一的劳动市场和工资率。这种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农村城市化的过程是为大多数国家的经验所证实的。

综上所述,“三农”问题既不能单纯依靠国家的各种支农措施,也不能在存在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前提下仅依靠提高农村劳动生产率来解决,只有通过城市化的道路和经济的高速发展的经济来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到非农部门就业才能解决这一历史性问题,为我国经济进入现代化工业国家扫平障碍。

[参考文献]

[1]柳欣.资本理论——价值、分配与增长理论[M].陕西人民出版社,1994.

篇11

一、当前农村教育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教育取得了引人瞩目的成绩,但同时应看到,当前我国农村教育仍是我国教育体系中最为薄弱的一个环节,农村教育相对于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仍然存在许多不适应的地方,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农村教育经费短缺。为了农村教育的发展,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虽然尽了很大的努力,但经费短缺仍然是农村教育发展中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与城市教育投入相比,农村教育投入有很大的差距。

2.农村教育结构失当。由于我国的现实国情,农村教育逐渐形成了单一的全日制普通学校教育结构,忽视了发展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不能较好的满足不同层次学生发展的需要,许多不能进一步升学的农村学生毕业后很难适应农村生产和经济发展的需要。

3.农村教育师资水平低下。我国农村学校师资水平低下,一方面是高质量的师资“引不进来”;另一方面则是农村已有的优秀师资“往外流”。

二、发展农村教育的对策

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要求“加快发展农村教育、技能培训和文化事业,培养造就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因此,大力发展农村教育,为农民创造更多的受教育机会,通过提升农村人口素质来服务于“三农”。针对以上分析,解决农村教育发展问题,笔者认为应做好以下工作:

1.国家加大对农村教育的投入。2004年我国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只占到国民生产总值的2.79%,与世界平均水平的4.9%和发达国家的5.1%以及次发达国家的4.1%都存在着一定的差距,而且投入明显偏重于城市教育和高等教育,致使农村基础教育得不到有力的经费保障。因此,国家应进一步增加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的比重,尽快达到“十一五规划”的“4%”。

2.改革农村学校课程设置及教学内容。我国的国情决定了众多农村学生在中学毕业后留在农村,参与当地“三个文明”建设。这就要求对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等方面进行必要的改革。一是要突破教学内容的局限性。在教学内容中渗透职业技术内容,增加农村实用知识的教学内容,使学生掌握与农村生产技术相关的基本知识。组织学生走到田头,参加农村劳动,使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让学生理论联系实际。

3.大力发展农村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我国农村教育包括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当前在这三类教育中,想起比较而言,基础教育多,职业教育次之,成人教育更少。农村教育要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应该建立“三教”协调发展机制。在基础教育得到普遍重视的前提下,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

4.积极改善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结构。由于历史和地域原因,农村师资是一个非常薄弱的环节,严重阻碍了农村教育事业的发展。近年,高校扩招,师范类毕业生增多。我们应抓住这一机遇,积极改善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结构。首先,提高农村教师的工资待遇。“增加学历津贴,超工作津贴,发展津贴,以及国家地方贷款,上浮农村教师工资总额,使农村教师的工资水平居于各行各业的上等水平”。这是稳定农村教师队伍的物质保障。其次,加强区域间教育资源的合作、帮助。再次,积极鼓励普通高校的大学毕业生到农村从事教育工作,以充实农村师资队伍,改善农村教师队伍结构。

5.大力发展农村中小学远程教育。要实现农村教育的超常规发展,必须实现教育手段方式的创新。促进城乡优质资源共享,提高农村教学质量和效益。这项工程在我国东部地区以及经济发达地区已基本实现,如江苏2005年已完成“校校通”工程。但在西部和经济欠发达地区还有待加快投资步伐。此项工程的完成,将使我国农村地区中小学能和发达地区中小学共享现代化的教育资源,这对我国基础教育的全面协调发展起着积极的作用。

6.多渠道筹措农村教育经费。义务教育属于公共产品性质,办学经费应由政府承担,但是为了义务教育更快更好的发展,也可以吸纳社会资金。鉴与我国“穷国办大教育”的现实,农村教育就应该积极引入社会资金。可以“大力鼓励集体、华侨或有经济能力的个人投资兴办农村文化教育事业”;仿效体育彩票的模式发行教育彩票,广泛吸纳社会资金,将所得的资金定向用于农村教育。

总之,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小康社会,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必须大力发展农村教育。发展农村教育,关系到我国农村的当前和长远发展,同时也是树立和实践科学发展观,实现城乡统筹发展,解决城乡发展差距,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不协调问题的重要条件,是解决“三农”问题,让农民共享改革开放成果的长远大计。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R].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2]沈士团.尽快实现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GDP的比例达到4%的目标[EB/OL].(2006-03-09).

http://省略.cn/chinese/zhuanti/2006lh/1148655.htm.

篇12

1当前的“三农”问题

1.1管理合作模式不科学

我国农村生产结构在不断变化的过程中,很多农民都已经不再将粮食作为唯一的生产途径,以土地为生已成为历史。农村经济发展中,很多新的合作经济组织的出现,对于农业经济结构产生了很大的改变和影响。然而,由于部分农民自身认识不足,对于合作意识缺乏足够科学的认识,有关部门的宣传不到位,很多农民不能很好地配合新的制度和规定,并且有关法律法规的落实也没有得到有效的支持和管理。

1.2管理机制混乱

在“三农”问题中,多头管理、权责不清是现阶段的一个重点问题。很多合作经济组织所挂靠的部门不尽相同,并且管理制度不够统一,很多不同区域和系统的发展都没有得到统一的调度管理和控制,各行其是成为了当前农村管理机制的一个重要问题。

1.3相关支持和服务不到位

当前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管理上缺乏一个完善的法律法规作为支持,很多管理行为的开展都没有一个科学的法律法规依据,很多管理工作的落实面临着诸多的难题,法律地位不够明确,行政管理工作的落实执行受到很大的限制和阻碍。由于合作经济组织很多都是由地方政府来推动和牵头引导的,其管理过程中受到一定行政方面的影响。一些由地方政府出面组织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其实际负责人都由政府任命或官员担任,控制权也都掌握在政府部门手中。

2“三农”问题的解决思路

2.1加强投入和政策支持地方经济

主管部门,要对农村经济组织的发展予以相应的扶持和支持,积极地推广和落实相关资金支持和财政鼓励。针对地方农村经济的发展需求,经济主管部门要在以往特殊支持政策的基础上,确保补助额度不变,并积极敦促各项财政资金的快速落实[1]。针对地方农村经济发展的需求,地方管理部门也要推行相应的鼓励政策,鼓励各类贷款行为,帮助相关合作组织更好地发展,真正带动地方经济持续稳定增长。

2.2有关部门积极改革自身职能

地方政府要积极配合落实相关改革活动的开展,对于“三农”问题的解决给予足够的支持和引导,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更加全面的服务。通过积极推广和引导服务,让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更加深入、全面,让“三农”的发展得到更加良好的支持和保障[2]。针对政府职能方面的不足,有关部门要对市场的运行发展情况进行深入的研究,并结合市场的规则和市场经济的具体需求,更好地对中介机构、社会团体及民间服务组织进行协调和科学管理。在合作经济组织管理的过程中,政府的扶持和管理要把握好尺度,明确管理主体,给予合作经济组织一个健康、良性的组织成长空间,充分发挥市场经济优势。

2.3完善法律法规

针对农村经济发展中所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地方相关管理部门要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不断地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让各类行政执法行为的开展落实具有良好的执行基础。对于一些限制地方经济合作组织发展的政策,要进行相应的合理性分析,对不合理的政策要及时进行废止,全面地配合“三农”的发展,以法律法规为武器,保护广大农民的自身权益[3]。在市场经济形势不断发展的今天,在法律法规的完善上也要进行相应的调整,结合地方产业发展情况,打造农户、基地与公司一条龙的新的合作模式,为农户提供更多的发展渠道。

2.4加强农业经济专业人才的培养

农村经济的发展和“三农”问题的解决,离不开大量的专业人才作为支持和保障。地方政府要积极地与相关高校和研究所相协调,构建技术合作关系,经常性地组织学术技术交流会议和活动,提高广大农户的专业技术水平,让新项目和新品种得到更好地运用,真正将产学研进行有效的融合,让农业新技术得到更好地推广与开发。政府也要构建一个良好的人才发展环境,加强与科研单位或大专院校“联姻”,聘请科研单位的专家到农村指导生产,鼓励优秀人才走入农村。

3结语

只有确保农村经济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才能得到更好的保障。而要想更好地确保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三农”问题的解决已成为其中的关键。针对“三农”问题,要进行深入、全面的分析,有效地解决相关问题,提出科学的解决策略与思路,更好地促进农村现代化发展,为提高广大农民生活水平,促进我国社会经济全面发展提供一个坚实的保障。

作者:张晨必 单位:白城市行政学院

参考文献

篇13

“十五”计划的第一条大计,是要加快城镇化步伐,并且已经列为国家的重大战略,列为农村经济的重大结构调整。建国50年,农业产值从85%降到17%,正在趋向15%。第二、三产业的产值上升到85%。但农业人口从1949年的85%降到现在的70%,只减了15%。过去85%的产值对85%的人口,这是基本吻合的。2030年中国人口高峰期大约是16亿左右的人口,我们按比过去速度增加一倍的水平来匡算,到2030年达到50%的城镇化率,8亿多人口变为城市人口,农村还有8亿多,人地关系紧张、土地承受人口过多的问题仍不能解决。而且每当我们加快城市化,都会造成土地大量减少。因此农村可能还是这样一个小农经济。

对“三农”问题,我们这样强调,中国的问题是农民的问题、农村的问题和农业的问题。21世纪是农民的问题,农民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就业问题。按照国家统计公布的数据,现在农村劳动年龄人口是5个亿。在这个正式公布的劳动年龄人口基础之上,恐怕还得加个30%,因为还有半劳动力,这么算下来,农村的劳动力就有6个多亿。我们的农业按照现在的生产力条件大概需要1.5亿的劳动力,也就是说,还有将近5个亿的剩余劳动力。这怎么不是就业问题呢?以前我们主要靠乡镇企业,特别是80年代和90年代上半期。就算乡镇企业还有1.2亿的就业,农业有1.5亿的就业,一共才2.7亿。所以说21世纪中国的问题仍然是农民的问题,但农民的问题将主要表现为就业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