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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评估实用13篇

引论:我们为您整理了13篇房地产评估范文,供您借鉴以丰富您的创作。它们是您写作时的宝贵资源,期望它们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灵感,让您的文章更具深度。

房地产评估

篇1

一、中国房地产评估防范金融风险的现状分析

中国的房地产评估行业还属于一个年轻的行业,各方面体制还不完善,评估理论和评估方法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显得陈旧。

为进一步防范房地产信贷风险,国务院、人民银行及银监会等部门于2003年先后出台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通知》、《银监会关于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等一系列文件来规范房地产贷款市场。这些规定对于规范抵押评估行为、指导房地产估价师的抵押评估工作,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二、中国房地产评估防范金融风险存在的问题

(一)对抵押物价值过高评估

一般认为,评估偏差率超过20%即为评估重大差异,而这部分业务量竟然占到了已审核业务总量的52%。在银行发放的这部分抵押贷款中,很大一部分贷款无法被抵押品实际价值所覆盖,抵押品从一发出就不足值,这将给银行贷款带来极大的风险。

(二)不能准确把握抵押物隐含的风险

这一方面主要是由于评估师或评估机构对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认识不够深刻、评估业务执行不够细致所造成的。例如在评估时忽视房地产的变现能力评估,忽视房地产产权存在瑕疵造成的风险,忽视制约抵押物价值的其他因素等等。抵押贷款评估是为了确定到期不能偿还而需要强制出售时该房地产的价值能够达到的数额,即保障抵押贷款清偿的安全性。

(三)忽视抵押贷款项目的可行性评估

房地产抵押贷款是在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即第一还款来源之外,以房地产抵押物代偿为条件设置了第二还款来源。当第一还款来源出现问题时,借款人无法用正常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现金流来归还贷款时,银行可通过处置抵押物获得补偿。从这一意义上出发,房地产抵押物本身在降低贷款风险,减少贷款损失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大部分银行及评估机构把借款人能否提供抵押物作为能否贷款的主要依据,而忽视了对借款人的偿付能力进行分析。事实上,无论采取何种贷款方式,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才是至关重要的,第二还款来源只是起必要的补充作用。而且在制度层面上,抵押房地产的价值受到一系列因素的影响,很难确定,拖欠时间越长,资不抵债的可能性越大;在操作层面上,现行评估方法及评估人员的主观因素往往导致了抵押评估值的虚高。大量事实证明,当第一还款来源出现问题时,银行对第二还款来源的追偿往往是艰难的,而且也很难通过处置抵押物来填补贷出资金的空缺。银行大量不良金融资产也多源于此[1]。

(四)评估机构在房地产抵押贷款业务中处境尴尬

在房地产抵押贷款业务中,银行、评估机构和贷款客户三者缺一不可,但三者的关系却非常微妙,既相互依赖、相互制约,又相互利用、相互不信任。

三者的关系中,银行在贷款前处于最有利的地位。房地产市场的繁荣为银行抵押贷款的发放提供了选择的余地,因此银行需要评估机构对贷款客户进行审查和监督,以此保证自身资金的安全性。评估机构作为促成银行和客户联姻的纽带,其作用是很重要的,但在实际中,评估机构往往处于一个很尴尬的位置,一方面,要尽量满足客户所提出的种种要求,因为客户是评估报告的买方;另一方面,要兼顾银行的利益,因为评估报告要经过银行的审查,不合格的评估报告会被银行拒绝,这也可能造成银行对该评估机构的封杀。

银行、评估中介和贷款客户三者博弈虽不是主流,但却是业内公开的秘密,产生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制度和体制方面的因素,但是这种局面却使评估中介失去了其原有的公正性和独立性的特点,同时也加大了银行的系统风险[2]。

(五)评估师队伍素质参差不齐

在抵押评估事务中,评估师出具的抵押评估报告是银行给贷款方提供贷款额度的重要依据,银行在评估值的基础上按一定的比率向贷款方提供贷款,因而评估师或评估机构应该对贷款负有相当的责任。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评估师或评估机构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对等的。一旦贷款方违约,银行收回抵押物并对其进行依法拍卖时,银行可能会因为评估值和拍卖金额相差太远而遭受巨大经济损失,然而评估师或评估机构并不会承担相应的责任,银行一般也不会把评估机构告上法庭。

(六)制度建设落后,行业规范缺乏约束性

虽然房地产评估行业随着房地产业的繁荣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但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很多房地产评估机构是近几年由原来的政府房地产评估机构脱钩改制而来,它们与政府部门还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关系,这也使得它们能够通过政府关系去垄断市场,而不是通过正常的市场竞争去获得业务;有的机构实力不强,评估人员素质有待提高;有的机构在执业过程中不遵守房地产评估的技术规范和职业道德,迎合委托方的不正当要求,搞虚假评估,不顾诚信准则,“高估”、“低估”,损害评估的真实性,侵害公共或部分人的利益,这样,若实现债权时处置抵押房地产,银行就要受经济损失。总的说来,房地产评估在操作层面的问题很大程度上也来自评估制度的不完善和市场的不成熟。

三、完善房地产评估防范房地产金融风险的措施

(一)评估理论和评估方法方面

1.借鉴国外的评估理论和方法

中国由于在评估理论和方法研究上的滞后,在抵押评估实务中几乎都采用所谓保守原则下的市场评估,未能把借款人收益、贷款比率、贷款利率、贷款年限等抵押贷款中的各项基本要素纳入评估过程的计算分析中,忽略了贷款对投资者现金流量引起的种种变化,缺乏科学依据,主观性大。

2.对现有评估方法进行创新和完善

在中国由于抵押物评估和抵押物处置存在着脱钩的关系,因为一般规定抵押评估报告的有效期为一年,而在这一年当中房地产市场可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若这时候对抵押房地产进行处置,抵押物的现值与评估价值就会存在相当的差异。

(二)评估师队伍建设方面

1.严格评估师行业准入

日本的房地产评估行业对评估师的选拔是非常严格的,评估师必须要通过单个层次的严格考试,并且考试的淘汰率是非常高的,第一、第二次的合格率不到20%,第三次的合格率为40%左右,完成全部考试过程至少要用五年的时间。从1964年实施考试制度到1995年的31年间,通过全部考试并在日本国土厅登记的不动产评估师仅有5298人。而中国从1995年实施考试制度以来,到2002年通过考试的人数竟然有20000多[2]。

2.加强评估人员对银行抵押贷款业务的认知

评估人员对银行抵押贷款安全性负有的责任决定了评估人员除了掌握评估理论和方法,还必须对银行抵押贷款业务有足够深的了解,一般来说包括还款计划、权利义务以及有关手续及费用等三项内容。(三)评估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方面

1.评估行业主管部门最重要的责任就是制定和完善房地产评估相关制度

随着房地产抵押贷款规模的不断扩大,专业评估机构的抵押评估量也迅速增加。据统计,专业评估机构抵押评估业务量已占日常业务量的60%以上,评估机构和评估师在抵押评估中负有重大的社会责任。但是许多评估机构服务质量低劣,出具不负责任的评估报告,其重要原因就在于评估制度的缺失[3]。因而制定和完善房地产评估相关制度成为评估行业主管部门最重要的任务。

2.加强评估行业协会的统一建设

虽然房地产评估师有自己的行业协会——房地产评估师学会,但就整个房地产评估市场来说,却是由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和财政部分头实施管理,相应的房地产评估师学会、土地评估师学会和注册会计师学会各行其政,多头管理,从而使评估标准难以统一,使中国评估理论和评估方法难以与国际接轨。由于各部门的评估标准和评估程序不统一,这样就容易造成对同一标的物的评估结果差异较大,使得房地产评估的权威性弱化。因此当前重要任务之一就是加强行业协会的统一建设。

3.杜绝行业垄断行为,提倡公平竞争,切实保证机构的独立性

当前的房地产评估市场中,相当一部分评估机构是由当初的政府机构脱钩改制成立的,这些评估机构在完成股份制改革后仍然与原单位保持暧昧的关系,通过这层关系评估机构能够相对容易的获得评估业务,甚至垄断市场。评估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应该尽快通过完善制度,杜绝行业垄断,提倡公平竞争,促进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评估机构等有关各方的良性互动。此外评估行业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协会方面还可以通过建立地区统一的房地产市场信息数据库来为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效服务。

(四)银行抵押贷款估价管理方面

1.加强对抵押评估报告以及出具报告相关评估机构的审核

中国的银行对抵押物的评估价值尚未建立有效的审核制度,对评估结论的内涵和价值定义缺乏充分的了解和分析。因此,对不恰当的评估报告难以作出正确的判断,有时只能简单的依照评估值打个折扣。

2.合理选择评估机构,共享评估机构质量保证资源

评估机构质量保证体系是在评估机构内部为减少面临的风险设置的一系列保证评估质量的组织模式。银行在房地产贷款过程中,有必要了解和拥有评估机构质量保证体系的完整资料信息,指定资质高、信誉好、服务水平好的评估机构,并与评估行业实现资源共享,为防范风险创造条件[4]。

参考文献:

[1]陈平.房地产评估能有效防范金融风险[J].中国房地产金融:开发与经营,2006,(6).

篇2

1房地产评估中三种方法的简介

1.1市场法

房地产评估中,市场法的原理为参照相同或者类似的房地产在市场上的交易信息,通过类比分析的方法来分析所参照的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信息,从而确定待评估的房地产的价值。

1.2成本法

成本法的实质是一种价值的再形成,在房地产评估中,如果没有公开活跃的市场,并且不能找到相似的参照物来形成对比,就应考虑成本法,成本法所研究的是房地产的重置成本,考虑的是房地产过去的价值。

1.3收益法

在当前经济形势下,房地产是一种具有价值增值的资产,所以能作为投资的一种方式,在未来取得一定的收益。收益法指的是被评估房地产的未来价值的折现值。其核心是以房地产未来的收益通过折现从而确定其现在的价值,预期未来收益是房地产现值的重要参考依据。

2房地产评估中三种方法的具体形式

2.1市场法

市场法是根据在近期市场上相同或者相似房地产的交易价格信息,同时根据影响房地产评估的各种价格因素,对参照物的房地产价格进行修正,其中修正的结果以修正系数来进行数学表达。由此确定的被评估房地产价格的方法为:被评估房地产价格=参照物房地产价格×交易市场信息修正系数×交易时点修正系数×地域修正系数市场法只有在具有公开活跃的交易市场中才具有实际的价值,在房地产评估中,市场法较为常见,其表达形式较为直观、易懂,容易被人们所接受。

2.2成本法

成本法是依据被评估房地产的各项重置成本之和来确定房地产的价格。在成本法中的关键因素主要有:1.土地成本。由于房地产是在一定面积的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因此,房地产的实际占用土地面积的购买成本就构成土地成本;2.构建成本。房地产作为一项资产,需要大量人力、物力的投入,其中主要包括原材料成本、工人工资等;3.利润。任何房地产开发者所追求的目标都为利润,利润是房地产建成后价值增值的部分,在计算利润时,要以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不能夸大实际利润。4.折旧。由于成本法是在重新构建相同的建筑物的条件下进行的。由此确定的被评估房地产价格的方法为:被评估房地产价格=土地成本+构建成本+利润—折旧在使用成本法进行评估时,应注意:房地产的各项重置成本必须是合理的、真实的成本,应以社会平均消耗成本来计算,而不能根据少数企业所确定的成本进行计算;各项成本的确定必须以评估时点的各种价格来确定,不能是过去或未来的价格。

2.3收益法

收益法是面向未来的一种方法,在运用收益法时,应该明确任何一个理智的投资者在投资一项资产时,所愿意花费的货币数额不会超过在未来能够带来的收益额。收益法是指通过估测被评估房地产未来预期收益的现值,来判断其价格的方法。在收益法中有三个基本的要素:1.被评估房地产的未来预期收益可以预测并可以用货币表示,同时,在获得预期收益的同时,所承担的风险可以预测并可以用货币表示。2.折现率可以明确。3.被评估房地产预期收益期限可以预测。由此确定的被评估房地产价格的方法为:P=∑Ri/(1+r)i其中,Ri为预期未来收益;r为折现率;i为收益期限。综上所述,不同的方法对应着不同的房地产状况,所以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评估方法。

参考文献:

[1]王成勇.收益法在房地产评估中应用的环境构建[J].商业会计,2012(03).

篇3

在我国有人习惯将房地产估价称为房地产评估,但这种叫法不够确切。因为评估一词的含义太广,不仅可以包含房地产价值评估,还可以包含房地产质量、等级评估,甚至可以包含房地产制度政策评估、房地产企业资信评估等,所以,称为房地产价值评估、房地产价格评估,或者简称房地产估价,更为准确些。

从专业角度来讲,房地产估价是指专业估价人员,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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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房地、地皮和建筑物

的含义有所不同,其中:房地产可指地皮,也可指建筑物,还可指地皮与建筑物的合成体;房地指地皮与建筑物的合成体;地皮仅指地皮部分,如说地皮价格时,此价格不含地上建筑物的价格;建筑物仅指建筑物部分。

房地产估价从表面上看,好像是估价职员在给房地产定价-估价职员认为值多少钱就值多少钱。

但实际上,房地产估价不应是估价职员的主观随意定价,而应是估价职员模仿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和过程,将客观存在的房地产价格或代价揭示、显示出来,是迷信与艺术的有机结合。要做好房地产估价,不仅必要通晓房地产估价的理论、方法和技巧,还必要具备房地产制度政策、开发经营,以及经济、建筑、都管帐划、执法等多方面的知识,必要理论与实践高度结合。实习中,经过与万隆有关估价职员的接触,可以了解到,他们原来有的是学建筑设计的,有的是学建筑经济的,有的甚至是学管帐的,但在实践中他们则必须各方面的知识融会领悟,只有这样,才气将估价事情做得尽可能的完善。

篇4

P=a1/(1+r1)+a2/(1+r1)(1+r2)+a3/(1+r1)(1+r2)(1+r3)+…+an/(1+r1)(1+r2)(1+r3)…(1+rn)

式中:P为房地产价格;ai为房地产在未来的第i年的净收益;ri为房地产在未来i年的还原利率;n为房地产的有效收益年限。

从上面的公式可以看到:房地产的价格和其收益年限、预期的净收益、还原利率密切相关。同时可见,房地产不但每年净收益an经常变化,还原利率也不是一个常量。所以,上述公式只有理论分析上的意义,实际估价中无法操作。因此,在评估实务中对净收益的确定常会依据具体情况做出一定的假设形成较为简化的数值。《房地产估价规范》中将还原利率调整为一个恒值,简化其测算。

二、收益年限的确定

收益年限是估价对象自估价时点至未来可以获得收益的时间。一般情况下,估价对象的收益期限为其剩余的经济寿命。对于单独土地和单独建筑物的估价,应分别根据土地使用权年限和建筑物耐用年限确定未来可收益的年限;对于房地合一的估价对象可依据土地剩余使用年限与建筑物耐用年限孰短的原则来确定未来可获利年限。但如果一宗房地产拟在持有一定年限后进行出售或其他处理,评估的收益年限则为其准备的持有期间。房地产的收益年限一般较长,一般都有几十年。因此,在评估实务中估价人员常假设估价对象经营数年后将其转让来缩短收益年限,以利于更准确地选取预期净收益和还原利率,从而提高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在理论中还存在收益年限为无限年的情况,现实的房地产一般不存在。收益为无限年的情况下,房地产评估出的估价对象的价值一般会较高,在实务中可用它来验证其他年限评估出的房地产价值是否偏高。

三、预期收益的预测与确定

房地产预期收益应该是净收益,是房地产预期收入扣除预期相关费用后的净额。预测净收益要收集各种房地产市场现状、国家政治经济形势、政策规定等内外部环境信息。在确定净收益时,必须注意房地产的实际净收益和客观净收益的区别。实际净收益是指在现状下被评估房地产实际取得的净收益。实际净收益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通常不能直接用于评估。因为在评估时点被评估对象的实际净收益是由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这些因素有些是一次性的、偶然的,若不给予扣除就容易引起收益预测失真。例如,一个交通不便利、环境不太好的宾馆,因为有特殊的关系而将一些会议活动在该宾馆举行,获得了较高的收益。但这些特殊关系可能不能随之转移。这些因素不复存在后,若仍不把房地产的评估时点的收益加以调整而直接作为预期收益的基础就会引起预测的收益不准确。所以,预测房地产净收益的基础是实际净收益中扣除属于特殊的、偶然的因素后的一般的正常净收益,即客观净收益。

在确定房地产净收益时,不同收益类型的房地产可能应考虑其收益的特性。例如,出租性房地产在测算其收入租金时,要注意到租约条款的影响。租约条款中如租赁期限、递增的租赁费用、额外的补偿费用和关于租约更新的规定等都将影响该房地产的预期收入。租金有可能是纯粹的,由承租人负责纳税、保险费以及支付维修费用等各项费用。对于租约中规定采用固定租金的房地产,一般在其租赁期内采用租约租金,其余受益年限的租金收入则可按以上介绍的思路进行测算。对于租约中规定采用浮动租金的,整个收益期的收入测算均适用以上方法。对于商业经营性房地产和生产性房地产应扣除其正常的经营利润,房地产净收益中不应包括房地产以外其他投资应分配的净收益。

净收益的确定还会因对哪些费用项目应扣除的处理不同而产生偏差。一般对于折旧费与土地摊提费和利息的争论较大,以下对这两项进行分析:

1、关于折旧费和土地摊提费。这里的折旧费用指会计上计提的折旧费,它不包含房地产在使用期间的修理费。它也不是通常评估理论中提到的物质折旧、功能折旧、经济折旧的估算值。土地摊提费是一次性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在土地使用年限内的摊销,由于房产和地产不可分离的,在会计处理上一并计入建筑物的成本。在传统评估中一般将其作为费用扣除,这是不合理的,把房地产看成一项投资,那么它每年的净收益就应该为净现金流量,公式为净现金流量=资本产出+资本回收,公式中资本产出就是投资房地产的时间价值的体现,资本回收就是房地产所提取的折旧和土地摊提的费用部分。当房地产收益年限为有限期n=1时,收益法公式为p=a/(1+r),a=p(1+r)=p+pr。由此可见,净现金流量(纯收益)是包括p(资本回收)、pr(资本产出)两方面内容,可见折旧和土地摊提费作为了净收益的一部分,而不能作为费用扣除。

2、关于利息。实际估价中一般把利息作为投资成本的一部分扣除。也有人提出不扣除,其理由是投资者所以要选择投资房地产是因为房地产未来的收益大于银行存贷款利息。正是因为如此投资者才愿意从银行贷款或牺牲银行存款利息来投资房地产。无论是贷款资金还是自有资金的利息都应作为投资收益的一部分。但我认为,净收益一般可以用净现金流量表示,而净现金流量=现金流入-现金流出,利息的支付确实导致了现金的流出,应作为费用扣除。但这里的利息费用是指因为融资负债而实际支付的利息,对于自有资金产生的机会成本损失不算作利息作为费用扣除。自有资金的机会成本损失在还原利率中给予考虑,因为它并未导致所有者的现金流出。

四、还原利率的确定

还原利率对评估结果仍比较敏感,还原利率在评估实务中调整为一个恒值后,较易操作。还原利率的实质是一种投资的收益率,它应等同于获取估价对象房地产具有相同风险的资本的收益率。还原利率的影响因素有很多,如房地产市场风险的高低、银行存贷款利率、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等,在确定还原利率时都应加以考虑。

还原利率的确定有多种多样,建议在估价时采用至少两种方法综合考虑得出最终结果。在建设部的《房地产估价规范》中给出还原利率的确定的四种方法给评估人员予指导。这四种方法为:市场提取法、投资报酬率排序插入法、复合投资收益率法、安全利率加风险调整值法。

1、市场提取法。该法通过收集市场上三个以上相同或相似房地产的净收益、价格等资料,再根据相应的收益法公式反求还原利率。如,当被估房地产的净收益每年都相同,则它适用公式p=A(P/A,r,n),A为年金,(P/A,r,n)为年金现值系数,求还原利率则依据以下步骤进行。首先,算出年金现值系数(P/A,r,n)=P/A后,查年金现值系数表,若能在表上恰好找到等于上述系数的现值,则该数对应的折现率即为所求的还原利率;若找不到,可利用系数表示上同期略大于及略小于该数值的两个临界值Cm和Cm+1即对应的两个折现率rm和rm+1,求出还原利率r,即r=rm+(cm-c)/(cm-cm+1)×(rm+1-rm),最后确定估价房地产的还原利率时一般选用3宗或3宗以上的可比实例的还原利率求他们的算术平均数或加权平均数。例如,为计算一宗收益期为十年的房地产的还原利率,收集了一些可比案例的资料,计算结果如表1:

因案例一的收益年限与估价对象有差别,将案例分别赋0.2、0.4、0.4.权重,则r=12.73%×0.2+11.93%×0.4+12.69%×0.4=12.39%。

该法在评估所中已收集较多案例的情况下一般都能适用。但对于各个案例选用时要注意选取那些与估价对象净收益求取方式相同或相似的。在可比案例较少时,可将其他案例的售价、收益、费用、融资状况、销售时的市场条件、产权情况等资料进行修正。

2、投资报酬率排序插入法。该法将社会上各种类型的投资及其收益率找出,将其收益率从低到高顺序排列,制成图表,再将估价对象房地产的投资进行比较,考虑投资的风险性、流动性、管理的难易程度及资产的安全性,找出同得的风险投资,判断还原利率应该归入的范围,从而确定出要求取的还原利率。相关类型的投资有银行存款利率、政府债券利率、公司债券利率、股票报酬利率等。但现实中待估房地产到底应在序列排序中插在哪里还是具有较大的主观性的。房地产收益类型不同,其要求的收益率和能够获得的收益率也不同。估价人员要有较多评估此类房地产的评估经验才较易得出准确性较高的还原利率。

3、安全利率加风险调整值法。该法以安全利率加上风险调整值作为资本化率。安全利率可选用同一时期的一年期国债年利率或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定期存款年利率,但若在利率政策不稳定的情况下,安全利率不适合采用银行一年定期存款利率。因为利率近期内调整则还原利率将变换好几次,所评估的房地产价格将相差很大。风险调整值应根据估价对象所在地区的经济现状及未来预测、估价对象的用途及新旧程度等确定,在求取纯收益时,对风险的分析都在此给予量化。

篇5

房地产评估价格是指专业房地产评估价格人员,根据特定的评估价格目的,遵循公认的评估价格原则,按照严谨的评估价格程序,运用科学的评估价格方法,在对影响评估价格对象价值的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对评估价格对象在评估价格时点的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房地产评估价格是科学与艺术的有机结合,把客观存在的房地产价格揭示、表达出来的过程。

综合以上分析,房地产成交价格受诸多因素的影响,由于不同因素的影响,同一宗房地产会有不同的成交价格,因而建立在房地产成交价格基础上的市场比较法的评估价格具有个确定性。例如,一家房地产评估价格是4000元/平方米,那么它是在大批量购买时的价格还是销售速度很慢时的价格其期房价格是4000元/平方米还是现房价格是4000元/平方米如果想使房地产销售速度加快,其价格是否应低于4000元/平方米因此,在无任何约束情况下的房地产评估价格是一个较为模糊的概念。

二、房地产成交价格与预评估价格存在偏差对企业资金管理的影响

(一)资产负债率高,高负债经营风险大

投资成本高、项目周期长及资金回笼慢是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三大主要特征。基于此,笔者认为,仅依靠开发企业自身开展项目既难以满足资金需求,又不易实现项目风险分担,不利于实现企业持续稳定发展;另一方面,与其他企业相比,房地产开发企业上市融资门槛相对较高,且难以有效利用资本市场实现直接股权融资。为满足资金需求,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不以商业银行贷款等形式进行负债融资,如此久而久之便会造成资产负债率较高。特别注意的是企业资产负债率越高,则表明债务负债越重,从而所面临的财务风险越高。

(二)缺乏周密的资金预算管理和过程控制

通常情况下,绝大多数房地产开发企业过于注重业务扩张,轻视资金管理制度建设,再加上未能够充分认识到资金预算管理的重要性,以致缺乏健全的资金预算制度作为保障。此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经验积累不足,超支现象频繁发生,导致预算管理难以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价值效应。

盲目投资也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资金预算方面的重要失误,其主要体现在两大方面:第一,融资过度,即企业未基于资金需求量与使用时间等方面开展融资活动,以致资金成本偏高;第二,融资不足,即对项目资金需求的估计不够充分,项目建设期间缺乏资金,致使工程进度延误。另外,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是提高资金利用率的有力保障。事实上,房地产开发企业部分员工资金成本意识薄弱,再加上企业对预算执行的重视力度不够,造成开发资金被挪用现象频繁发生。

(三)资金沉淀严重,资金回流缺乏系统管理

囤积土地与高库存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沉淀的两种表现形式,对于前者,其实质上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必备条件,其中房地产开发企业为满足开发需求或土地增值的高利润诱惑而进行囤积土地。土地竞投完成后,企业的货币资金转化为土地储备,土地闲置即为大量的资金沉淀;对于后者,未开工、在建工程、在销与未销售项目和未结算的项目等均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存货。其中房地产市场高涨时期,开发商为谋求高利润,不仅大量开发商品房,而且还“捂盘惜售”,如此一来便形成高库存现象。

销售资金与租赁资金共同构成资金回流,其中销售资金作为资金回流的主流形式,是实现资金快速回收的重要手段,而租赁资金虽也能够起到促进资金回收的作用,但该方式回收期相对较长,极易造成资金缺口。为解决囤积土地与高库存等问题,要求运用“以价换量”的方式加速资金回收。总结来说,基于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回流缺乏系统管理,致使资金缺乏现象存在,不利于推进房地产开发企业持续稳定发展。

三、房地产成交价格与房地产评估价格关系的总结

综合以上分析,房地产评估价格并不是简单的对房地产成交实例价格做交易日期、区域因素(包括繁华程度、交通状况、基础设施状况、环境状况)、个别因素(临街状况、容积率、建筑结构、装饰状况、设备设施状况)等因素修正,而要结合其房地产评估的价格定义、评估目的对比实例实际成交价格进行调整,以使其达到要求的价格定义的价格。

因此,房地产成交价格与房地产评估价格中的评估价格具有较大的区别,归纳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同一房地产在不同的价格定义、不同的评估目的下具有不同的评估价格。而房地产实际成交价格则受购买数量、购买方式、销售速度等随机因素的影响。也就是说房地产评估价格具有明确的目的性,而其实际成交价格具有较大的随机性。市场比较法的房地产成交价格虽然建立在房地产实际成交价格的基础上,但评估价格与其实际成交价格具有一定的差异。

另一方面房地产评估价格对房地产实际成交价格具有指导意义。对于一般资产评估中的房地产评估价格,若想使房地产迅速销售,其实际销售价格可能低于评估价格。若销售价格较高,其销售速度可能较慢。

(作者单位为江苏省响水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

参考文献

[1] 王波.基于岗位需求的房地产估价技能培养探析[J].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学报,2014(02).

[2] 卜晔蕾.房地产估价风险与防范措施[J].中外企业家,2013(29).

[3] 朱晓刚.高职房地产估价课程教学改革初探[J].河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3(01).

[4]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工作通知[J].中国建设信息,2013(22).

篇6

房地产评估是房地中介行业中的一个大的分支(房地产中介行业包括了房地产评估、咨询和),由于现实及理论上的需要,房地产评估在房地产中介行业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明显。

一、房地产评估机构面临的财务风险

对于房地产评估机构而言,其所面临最主要的财务风险就是税务风险。税务风险是一种法律风险。随着我国税收法治建设的不断规范、税收征管的不断加强,房地产评估机构的税务风险越来越明显。

目前,我国房地产评估机构所采用的征税方式是查账征收,这种征税方式实际就是针对当期利润与所得税率之积进行缴税,而利润就是用房地产评估机构的收入减去相应的成本。在进行查账征收时,其成本是有严格规定的,并不是所有的费用都能够计入成本并进行抵扣。

2008年1月1日施行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支出,纳入成本的比例不能超过企业全年营业额的15%,其他部分只能在以后的纳税年度进行结转扣除,这使得企业的广告费就只能根据营业额的一定比例部分计入成本。不少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为了能够减少企业所得税的缴纳,会想方设法地找到一些能够在税前计入成本的费用发票回来使用,这些发票既可以是朋友给的,也可以是企业员工提供的,甚至是企业在外面购买回来的,这里面就存在着极多的问题与风险。比如发票的真假就是个很大的问题,目前有不少提供假发票的小广告,如果没有仔细地辨别,将假发票入了账,就会隐藏着问题,当税务机关检查时,就会给企业带来风险。

上海有一家房地产评估机构,经营状态良好,企业利润也极高。但评估机构的负责人希望能够通过少缴税的方式进一步提高利润,就通过各种渠道收集发票充作税前费用,这其中有很多咨询费的发票是买回来的。企业的所得税立竿见影地就下降了。但是税务机关很快就发现了该评估公司的所得税极不正常,电脑自动预警,税务机关的片管员对公司实施了查账,并马上就发现了咨询费的发票有问题,并进一步发现了很多的假发票。由于金额较大,该评估公司不但要补缴税金,还必须缴纳一笔数目较大的罚款。如果不是公司补缴税款和罚金及时,认错态度正确认真,企业法人就面临牢狱之灾。

二、房地产评估机构财务风险的防范

有效的控制与防范房地产评估机构的税务风险,离不开评估机构管理者的重视与配合,这是房地产评估机构发展战略中的重要一环。同时,税务风险也是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日常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归纳来看,房地产评估机构税务风险的防范应当从这样几个方面入手:

1.房地产评估机构的管理者们必须及时的了解国家最新的税收法律、法规与相关的政策与制度。管理者们可以通过报纸、电视、互联网以及参加相关培训班等方式来获得这些信息与资料,并在公司内部开展相关信息的宣传与交流。对于那些与房地产评估行业相关的内容与信息要给予最高度的关注,并严格按照税务的要求在评估机构内贯彻与执行,从而减少因信息不对称或税务盲点而造成的税务风险。

2.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财务人员、市场人员及相关的采购人员等,也必须系统地、全面地学习掌握与房地产评估行业相关的税务知识,并准确地应用相关的税务条款。对那些自己无法把握的、不能完全理解的税务知识,应当及时地向税务机关或相关的事务所进行咨询,让自己完全掌握、完全理解,从而防止出现因不理解、理解错误而造成的税务风险。

3.克服侥幸心理,绝不偷税逃税。依法纳税是企业、公民都应尽的义务,房地产评估机构也不例外。房地产评估机构对于那些必须缴纳的税款,应当克服侥幸心理,做到及时足额地缴纳。因为税务机关于对企业少缴税、不缴税的行为都按偷税行为处理,不但要追缴企业偷逃的税款和滞纳金外,还会根据企业少缴或未缴的税款处于50%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于那些性质特别恶劣的企业,税务机关还会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所以,房地产评估机构能否有效地克服侥幸心理,也直接关系到房地产评估机构税务风险的防范。

4.依托税务师事务所这一专业平台,有效地对房地产评估机构的税务风险进行防范。税务师事务所是税务的专业机构,其所提供的税收筹划是事务所税务的重要内容,也是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税收筹划的根本目标就是帮助企业合理地避税。房地产评估机构可以选择税务师事务所为企业作税务,借助税务师事务所这一专业机构来帮助自己防范税务风险、合理避税和节税。当然,在运用税务师事务所时,必须签订合同,并要求税务师事务所在合同中明确承诺其所提供的税收筹划方式是合法的,并能够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同时,合同中要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这就能够在税务师事务所的问题或错误使得房地产评估机构收到税务处罚时,房地产评估机构能够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转移税务风险。

当然,归纳起来说,房地产评估机构必须在公司内部建立健全相关的规章制度,加强相关员工的税务知识培训,在评估机构内全面树立依法纳税的观念,从根本上杜绝房地产评估机构税务风险出现的可能。

结论:

房地产评估机构面临的财务风险主要是税务风险,本文从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角度对其面临的财务风险进行了研究,并对财务风险的防范提出了一些有针对性的建议与思路。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与分析,帮助我国房地产评估机构有效地防范财务风险,有效地推动房地产评估机构的和谐、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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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风险主要是估价结果与房地产真实价值偏差的程度及发生较大偏差的可能性。房地产估价风险体系也由政府、房地产估价机构和人员以及经济活动主体面临的房地产估价风险组成。

(一)政府面临的房地产估价风险

政府面临的房地产估价风险最主要的是房地产估价带来的通胀风险和金融风险。主要是房地产估价价值过高,不能反映房地产的真实价值,带来社会价值总体虚高,同时过高估值的房地产金融抵押贷款,会使金融机构存在潜在呆账坏账,影响金融机构的真实资产。一旦泡沫破灭,整个经济体系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动荡,影响社会稳定。如20世纪80年代的日本“泡沫经济”,1997年的东南亚“金融危机”,无不例外与房地产价值估计过高有着一定的影响。当然房地产估价过低又会带来政府的税收损失。

(二)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面临的房地产估价风险

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是估价风险的直接承担者,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面临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政策风险。

房地产价格的变化一方面受到供求变化的影响,另外一方面政策变动也同样会对房地产价格产生重要影响。政策的变化,包括税收政策、金融政策以及产业政策都必然会对房地产价格产生或高或低的影响。同时,政策的变动往往还会对估价方法产生影响,如《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的修改,使得房屋拆迁补偿估价方法也发生了变化。

此外我国房地产市场法制虽然在逐步规范,但是由于历史原因,在产权界定方面还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比如某企业通过政府对原农民所有的土地通过征地取得了划拨土地使用权等。

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不能很好的理解政策背景和政策预期,就会影响评估结果,带来评估风险。

2、评估报告的估价目的和估价用途不符的风险。

估价目的是估价结构的期望用途,是建立最终评估价值结论的基础,所以,一旦估价目的确定了,评估价值结论是与之相映射的,它不因估价报告作用不同而变动。因此,我们可以设想当一份以转让价值、保险价值、课税价值等为估价目的评估报告用于房地产抵押贷款参考依据时,报告提供不恰当的信息,就可能造成决策者的判断失误。由于评估报告的估价目的和估价用途不符的风险,虽然与委托方和报告的使用者有关,但还是评估师应避免和防范的。

3、委托方提供虚假情况的风险。

委托方向评估师提供虚假情况,甚至采用欺骗和违法的手段使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面临巨大风险。比如,在土地评估中提供虚假的用地规划指标修改或调整的证明、要求对估价报告作技术处理等,如果评估师不能洞察这些虚假信息和资料,必然会出具与事实不符的评估报告。

特别是,有时房地产评估机构之间不正当竞争,容易迁就委托方,为减少评估成本、缩减评估人员的外勤工作量,容易偏信委托方,这样很容易造成评估工作产生较大失误,就有可能被人认为与委托方同流合污而引发诉讼。

4、技术风险。

在《房地产估价规范》中规定了房地产估价应遵循的原则、程序和方法,但具体情况是千差万别的,程序和方法也不是一成不变的。比如对房地产抵押价值的评估一般采用市场比较法为基准进行评估,如何判断市场的完善性,如何正确选取参照对象,如何对有关因素进行恰当修正等都有赖于评估师按其专业判断能力判断市场是否存在偏差。评估师如果不能遵守评估原则的精神,运用了带有明显缺陷的程序和方法,就极易出具错误的评估报告。实际评估过程中,由于我国房地产业以及房地产估价起步较晚,许多技术资料无法在短时期内积累下来,比如市场基准收益率水平、房地产价格分类变动指数等等。

这样使得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将在房地产价格预期的技术上面临极大的不确定性。此外,估价报告的叙述不完善或不完整也会在将来给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带来意想不到的后果。

5、评估师素质的风险。

评估工作执行的好坏,评估报告水平高低归根结底取决于评估师自身素质水平。评估师素质包括业务素质、道德素质等,评估师的素质越高,评估工作风险越小,反之,评估工作风险就越大。如果评估工作者业务素质低,就可能出现工作过失、报告误导,如果评估工作者道德素质不过关,出现欺诈、违约、泄密、滥用评估资格的现象,所造成的后果是可以想象的。

(三)经济活动主体面临的房地产估价风险

经济活动主体是指与估价对象房地产在估价目的条件下涉及的利益各方,比如在抵押贷款中涉及到银行、借款人、担保人等各方利益;在投资目的下涉及到全部投资人和未来的债权人以及政府的利益。这些利益主体都是我们这里所说的经济活动主体。房地产估价结果与市场价值的极大偏差一样会对他们产生影响。例如,在抵押贷款估价中,抵押物估价过高会使得未来在借款人无力偿还借款的情况下,金融机构的贷款无法足额收回,产生呆账坏账,如果银行的呆账坏账过多,会使银行经营困难,严重者在居民储户未来预期不好出现挤兑情况下,会造成银行破产,进而出现金融动荡。

三、房地产估价风险防范与转移

1、政策规范是防范评估风险的根本保障。

政府应规范各项政策:为确保市场竞争的效率和公平,政府应该公正严明的立法和执法,规范社会各角色的行为,惩治违法违规行为;为加强服务功能,政府有义务为社会提供基本的公共产品和信息服务,创造和维护公开、公平的社会经济环境。

房地产评估行政主管部门及房地产估协师协会是政府和从业机构之间的桥梁,是房地产评估行业自我管理的实施者,对行业实行监管、惩处违法违规行为;整合评估业信息资源,为评估机构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制定符合规则的评估业相关的法规、评估标准。

同时,要破除行业、地域壁垒,打破评估领域的垄断,创造公平透明的市场竞争环境;打破社会公共信息资源独家垄断局面,真正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2、制度创新是防范评估风险的基本保障。

以强化风险意识,树立质量至上为中心,建立健全内部质量控制体系,完善外部监督机制和风险救助机制。

评估机构应建立、健全完善的内部质量控制体系,要有一整套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树立质量至上的观念,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严格按《规范》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评估工作,拟定科学的评估计划,采用正确、恰当的评估程序和方法,制作全面规范的评估报告。特别是建立完善并确实执行估价复审制度,复审制度不仅可以提升估价师的专业水准,可以加强委托人对评估报告的信心,而且更重要的是它可以评价评估工作所采用的程序、方法是否适当,并对评估报告进行恰当性检查,从而有效地降低评估风险。

另一方面,房地产评估业的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必须加强对行业的统一管理和监督职能,对评估机构和人员作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要坚决查处,为评估工作建立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同时稳步设立评估风险基金,以提高评估机构的抗风险能力。

3、谨慎选择客户是防范评估风险的根本手段。

评估人员要控制评估风险,首先要与客户充分沟通,识别资料的真假性,了解客户的道德品质,促使评估机构谨慎选择客户,避免盲目接受评估项目而承受较大的评估风险。评估人员不仅评估时要与客户沟通,而且在评估前和评估后也应加强与客户的沟通。在评估前与客户的沟通重在了解客户的基本情况,掌握客户评估的真实需要;评估进行时的沟通重在保证评估程序和方法的贯彻执行;在评估后与客户沟通则重在引导客户合理运用评估报告,减少评估报告误用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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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房地产评估从业人员的素质能力风险。

房地产评估工作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要求相对较高的工作,房地产评估结果,在很大程度上也取决于房地产评估执业人员的素质能力和认识水平。如果房地产评估从业人员能力差、素质水平不高,在进行评估过程中可能无法准确的控制误差,出现评估失误导致风险问题发生。此外,在房地产评估过程中,如果评估执业人员受委托方利益驱使,就有可能故意让评估方做出有利于自己的评估报告,出现职业道德风险。

(3)政策变动风险。

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影响因素较多,除了市场价格以外,土地政策、调控政策、税收政策、金融政策、市场政策等都会对房地产的价格造成较大的影响。如果在房地长的评估工作中,不能紧跟政策要求和形势发展,就有可能造成对房地产的评估缺乏准确性,出现评估风险隐患。

2.房地产评估风险应对控制措施

房地产评估风险具有明显的多因素性、模糊性、潜伏性以及客观性的特点,评估风险大部分是主观方面的原因,因此防范评估风险问题,也应该在加强评估机构、评估职业人员、委托人以及评估流程管理方面采取措施。根据我国房地产评估行业实际情况,控制房地产评估风险可以采取以下几项措施:

(1)加强与委托方的沟通联系。

加强与房地产评估委托方的沟通联系,也是控制房地产评估风险的重要手段。首先,在进行房地产评估之前,评估机构应该与委托方进行提前沟通,大致了解清楚标的物的具体情况以及委托方的相关需求,为正确的评估创造良好的基础。在房地产的评估过程中,评估执业人员应该全面的对委托方的资料进行审核,确保信息的准确性,掌握清除标的物的实际价值情况,严格按照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房地产的评估。

(2)改进房地产评估业务开展方式。

提高房地产评估质量,首要任务应该改变房地产评估工作的业务方式,特别是随着房地产评估行业税收咨询、项目开发咨询、抵押品管理以及房地产市场研究方向的拓展,在房地产评估工作的开展上,应该积极的引进信息化、程序化与数据化的评估手段,通过采用计算机软件、数据库技术以及缝隙模型,进行房地产评估工作的开展,以提高房地产评估工作质量。

(3)提高房地产评估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修养。

防范房地产评估工作中的风险,必须不断地提高房地产评估人员的素质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房地产评估机构应该强化对于执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尤其是结合房地产评估当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以及房地产评估行业发展的新形势与新变化,认真学习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与市场估价办法等,通过专家讲座、交流研讨以及外出学习等方式,对房地产评估执业人员进行培训教育,提高房地产执业人员的专业素质能力。此外,还应该进一步的加强对于房地产评估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不断强化房地产评估人员的从业职业道德意识,确保客观公正的开展房地产评估工作。

(4)紧跟房地产市场行情完善评估体系。

在房地产评估共组的开展过程中,评估机构应该做好相关信息资料的收集与分析,特别是涉及到房地产行业的各项国家政策动态,并结合实际情况对房地产市场的发展进行预测分析,以及时的掌握最新的行情动态,并调整自身房地产评估工作的业务方法,确保房地产评估工作的预见性与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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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约房地产评估行业发展的主要问题和因素

由于现在房地产评估行业规模的不断扩大,其业务范围内容的不断增加,使得现在房地产企业的面临的挑战和困难也逐渐加大,严重制约并影响了房地产评估行业的稳步发展。下面文章就简要介绍其行业中存在的问题。

(一)房地产评估市场管理不善

房地产评估行业具有较大的利益空间,同时很多部门都具有对相关的管理或者是影响的职能,而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房地产管理部门、国家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三巨头”各自为政,在管理职能的划分上不够清晰,在政策的执行方面也缺乏统一的领导,无法形成科学、统一的管理制度,使得房地产评估市场被划分的十分零散,无法实施有效的规范化管理,这也使得很多房地产评估的职业人员十分迷茫。以上备部门都程度不同地利用行政职能干预评估业务,搞行业垄断,有的是行政部门直接干预,有的是成立一个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评估行业难以在竞争中发展,评估市场得不到充分发育。

(二)我国房地产评估行业的法制不健全

房地产评估行业作为中国三大中介行业之一,律师行业和会计行业都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房地产评估行业却没有相应的评估师法律法规。虽然我国房地产的相关管理机构为了满足市场的发展需求,也陆续制定了一些有关房地产评估的规章制度,例如:《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形成了房地产评估行业基础法制体系,但是对于房地产评估的很多业务内容和活动细节方面都没有一个清晰的规章和标准。像房地产评估中有关企业的改制、拍卖、税务等专业的评估标准和技术规定要求都没有一个准确的、法律的制定,这充分体现了我国房地产评估行业的法制体系的不健全、不成熟,也制约了房地产评估的科学化、规范化发展。

(三)我国房地产评估工作人员专业能力不足

现在我国大多数房地产评估机构和公司都比较注重其评估工作人员的理论知识的水平及其考核,对其从业人员的学历要求也比较高,但是对于其从业人员的工作经验和工作年限的要求较低,因此造成了很多房地产评估的工作人员都是那些应届毕业或者是高学历、低经验的人员,而那些因为基础理论知识缺乏使得其评估师资格考试无法通过经验丰富的评估业务人员却无法进入大型评估行业工作。这就使得我国房地产评估综合能力不强。此外,我国对于房地产的评估师的结构设置比较单一,评估师的培训再教育的相关机构也比较缺乏,这些都家居了评估师水平低的现象。

二、强化并改善房地产评估的措施和方法

针对上文我国房地产评估行业中存在的问题,下面文章就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强化措施。

(一)加强对房地产评估市场的监督和健全

由上文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现有的房地产评估市场环境不是很成熟,而且很多评估机构的主要经营活动都是依靠垄断,这就使得评估行业之间的竞争出现不良的环境,造成其竞争不平衡,也不利于其公司的长远发展。其次,要加强对房地产产权制度的改革和实施,落实好评估脱钩的改革制度,使得评估机构能够真正独立开展业务活动,进而提高评估结果的公正性以及准确性。最后,对于一些评估机构的违规操作和违法行为一定要严格监督,一旦发现就要严惩不贷,建立一个良好的、公正的、科学的评估市场环境和风气。

(二)加强对房地产评估法制的健全和完善

为了提高房地产评估效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提高房地产的评估业务效果和质量,就要根据我国房地产评估市场和评估行业发展情况,合理的、科学的制定与房地产业务相关的规章制度和要求,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的评估操作,减少房地产评估机构之间的不良竞争方式,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使得房地产评估内容的操作能够有法可依、有规可循。

(三)加强对房地产评估优秀团队的建设

针对我国目前房地产评估水平现状,相关企业领导一方面要加强对理论知识水平高、专业操作技术过硬的优秀评估人才的吸收,另一方也要加强对现有的评估人才的培养和建设,大力倡导并支持评估师的再教育、再学习的工作氛围,定时开展相关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业务经验的培训活动,并定时对其员工的专业知识和素养进行抽查和考核,实行一定的淘汰奖惩机制,全面提高评估团队的水平,加强对评估优秀团队的建设,进而更好的为企业和公司服务。此外,也要加强对房地产评估方式和内容的改革创新,并在不断实践中加以完善,使得企业能够进一步发展壮大。

结束语

房地产评估行业是我国起步较晚的新兴行业,它不仅和房地产的转让、房地产的抵押和贷款、房地产的拆迁以及损害补偿等活动内容有着密切的联系,还与房地产企业公司的上市、公司的改制、资产处置重组等业务也息息相关,也就是说房地产评估行业市场已经与房地产行业紧密的联结到一起,已经成为我国现在市场经济体制中的重要组成内容和中介服务行业,因此加强改进我国房地产的评估水平和效果已经成为我国评估行业首要的任务,而国家和政府也要加大对其改革和改进力度,进一步提高房地产评估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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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评估机构受区域影响较大,业务空间不大,市场竞争激烈,抗风险能力弱。在脱钩改制过程中,经济不发达地区房地产评估机构出现不同程度的萎缩情况,有的甚至完全灭失。其原因有:一是注册资金相对较高,经济不发达地区一时难以承受;二是房地产估价师严重流失;三是尚未认识到评估服务的重要性和影响自身利益程度;四是房地产评估机构存在职能分割、信息不对称、行政干预多等诸因素影响。

2、管理体系交叉,不利于评估行业的发展

从我国目前管理体制来看,评估业有房地产评估、土地评估和资产评估,且主要分属于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相应的评估人员也分为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和资产评估师,各自形成了自上而下的管理系统,制定的管理办法多从本部门出发,未经过很好的协调与沟通。当一份土地评估报告有争议时,房地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无法对其进行评价,这突出表现为一个部门的评估结果不被其他部门认可。这种现象限制了公平竞争和优胜劣汰,不利于评估行业的发展。

3、不公平竞争和恶性竞争同时存在

现有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原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成立的评估机构,现已大部分进行了脱钩改制,成为股份制公司。另一类是没有政府背景,按市场化运作的评估公司。前者虽然经过了脱钩改制,但管理部门为了自身利益会把能够掌握的业务交给这些公司完成。而没有政府背景的公司,有些依附于前者公司拿二手活,赚取部分利润。有些则与前者公司在市场上展开厮杀,为了多争取业务,或迎合顾客不合理要求,或置评估规程和规范于不顾,或过度降低收费标准,或给客户主管回扣。既损害了国家和集体的合法利益,导致国有资产、资源的严重流失,也扰乱了市场秩序,违背了房地产评估行业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4、现有的房地产评估公司良莠不齐,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偏低

整个评估行业有评估执业资格的房地产估价师和土地估价师专业人员总共不超过6万人,而实际办理人事并在房地产评估各类机构中工作的大概只有4万人。主要原因是一部分兼职人员挂靠,特别是极个别单位把注册资金在注册后抽走。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前的资格审查各地松紧不一,考生做假现象严重。房地产估价师考试为一次性考试制度,通过后的注册也只有一个级别,不能体现估价师水平高低和资历深浅,不能激励估价师为提高业务水平而继续学习和深造。

5、与国际接轨,我国房地产评估机构受到冲击

WTO的加入和市场开放程度的加大,境外专业评估机构的进入将对企业发展造成很大的冲击。境外机构一般具有良好的品牌形象和先进的经营理念,他们必将抢占我们的市场和人才。

6、房地产评估报告质量令人担忧

当前各评估机构的评估人员主要包括两类:一是从业的注册估价师和估价人员;二是非专职的注册估价师。自从房地产评估机构脱钩改制成为合伙制企业后,正式注册的执业房地产估价师大多成了评估机构的领导或合伙人,他们主要精力放在抓业务上,真正做评估的是那些根本没有评估师资格也谈不到估价经历的人,只因为要求的工资水平不高而被公司雇佣。这些人员多数对于房地产评估操作是一知半解,对于各项指标、数据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只简单地、机械地套用,在评估报告模板上修修改改,房地产评估报告质量令人担忧。

二、房地产评估机构脱钩改制后的发展对策

1、行政主管部门大力支持脱钩改制后的房地产评估机构

原主管部门应努力从各个方面创造宽松条件,营造优良环境,切实解决估价人员的后顾之忧。首先,要为脱钩改制后的估价机构提供办公场所;其次,要制定切实可行的人员安置方案:一是妥善解决好原来人员的安置问题,支付相应的安置费用和补偿费用;二是补办养老、医疗、失业等各项基本社会保险;三是处理好各种对内负债性基金,如职业风险基金、住房基金、后续教育基金、福利基金、奖励基金等;四是处理分割好实物资产;五是落实改制机构组建新企业的启动资金;六是为脱钩改制企业争取若干时期积极有利的财税优惠政策。再次,加大督查工作力度,坚持“有利稳定、有利发展、尊重人才、尊重历史”的原则,严肃查处有令不行和弄虚作假等不良行为。

2、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规范房地产评估市场

在传统体制下,企业只要有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批文,那么这个企业就是一个正式的企业。但这种企业只是政府的附属物,并不具有独立的人格,独立的财产,独立的责任。要脱钩改制就要让房地产评估机构,按《公司法》或《合伙企业法》,由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出资,组成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伙性质企业。产权、资本金全部由出资人所有,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的认定和人员资格的管理,由政府有关部门管理。这样,就形成了以房地产评估机构为主体,政府和主管部门发挥宏观调控作用的现代企业制度,使房地产评估机构真正面向市场,成为独立的经济法人。

3、实行执业资格合并,完善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制度

将现行的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和土地估价师执业资格合并,现行的房地产评估人员和土地评估人员在限期通过统一的培训考核后,换领统一的房地产评估执业资格,资产评估机构可从事房地产的评估,但必须具有足够数量的房地产估价师,并按规定取得机构从事房地产估价的资质。

完善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注册及继续教育制度。全国按统一标准进行考前资格审查。并将一级资格制改为多级资格制,以体现估价师水平的高低和资历的深浅。激励估价师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学习,争取更高的估价师等级。

4、符合WTO市场需求,开放与保护有机结合

在市场经济中评估行业中介服务作用越来越重要,评估范围越来越广,评估对象会越来越错综复杂,每项评估都可能是好几种专业评估的交叉,往往需要各学科专业人才组成联合评估队伍来共同完成,因此各类评估机构应加强横向协作,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伙伴关系。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使中国房地产市场进一步开放。但在开放过程中国家机关、军事院校、工厂、保密工程等的评估要明文限制。因此,开放中国房地产评估市场,一定要保护好中国境内的利益,有利于本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

5、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严格估价工作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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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是房地产中介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逐渐壮大,房地产估价在我国从正式出现到现在不过十几年的时间,却取得了很大的发展,但目前我国房地产估价行业还不完全适应房地产市场快速发展的需要,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这些问题阻碍了该行业的进一步发展。

房地产评估行业发展现状

1、制定了房地产评估的有关法律规章

国务院和国家房地产管理部门首先制定了房地产管理基本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在此基础上又制定了《房地产估价规范》、《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及《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确立了房地产评估行业及估价师的地位,完善了评估行业的相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2、形成了统一开放的房地产评估市场和行业自律标准

从2000 年6 月国务院提出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脱钩改制的要求开始,涉及中介机构的管理部门,包括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国家的规定,开展原有房地产评估机构与部门的脱钩改制工作。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已经开始承担估价师资格考试、注册、再教育以及估价机构资质评审、违规行为查实等工作,房地产评估行业的自律机构基本建立,对估价机构的自律作用日益强化。

3、房地产评估服务领域逐步扩大

在房地产估价机构发展初期,主要服务内容是房地产交易管理,防止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隐价瞒价、偷漏税费。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房地产评估业务已经逐步在社会经济发展的各行业,如银行、城市建设、土地管理、司法、保险、税务、投资咨询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房地产评估行业存在的问题

1、房地产评估机构的产权问题不明确

我国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和工作人员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脱钩。估价机构的管理人员由原来的主管部门任命,主要的业务来源依旧是原来的业务部门,与原来的主管部门依旧有着联系。现实社会中,房地产估计机构几乎全部是有限责任公司,因为,只有这样,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人不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我国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的经营效率低,主要的原因就是受有限责任公司体制的影响。出资人投资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分红,那些出资少的人,在公司占的股份也就比较少,因此,他们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就很难做到尽职尽责。这样就导致了当地产评估机构的运营效率不高。

2、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

我国房地产评估产业虽然呈现快速发展的趋势,但是仍旧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很多评估机构是由政府房地产评估机构所改制而来,它们借助政府的关系垄断了市场,因而不能在正常的市场竞争中去获得业务。目前,针对评估师,没有一部有针对性的法律来进行规范。在房地产评估的各项法律法规中,实施的细则还不健全,对不同用途的房地产,也没有相应的针对性强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3、估价人员的素质难以满足行业发展的需求

(1)估价师考试较注重理论考核,对学历要求较高而对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和从事评估业务的年限要求较低,因此应届毕业生的考试通过率较高,而许多真正多年从事评估工作的业务骨干却因基础理论知识的欠缺不能通过估价师资格考试。同时房地产估价人员受所从事业务的限制,一般只掌握与自身所从事业务相关的评估业务,对其他类型的评估业务不熟悉。

(2)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设置单一,虽然设立了相当于巾级职称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但却没有设立对应于新人业人员的初级估价资格,以及可晋级的高级估价师和机电、设备等配套专业的估价师。

(3)估价师再教育缺乏。我国社会经济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对房地产评估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房地产估价师也需要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结构。通过估价师再教育才能使评估人员掌握国内外先进的评价技术和相关专业的知识。但从现有房地产评估业再教育的情况来看,估价师再教育在管理方式、培训内容和形式等方面存在诸多的缺陷,有的甚至流于形式,使得房地产估价人员与社会主义经济发展脱节。

4、社会公信力不高

由于房地产估价行业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缺乏行业标准及技术规范和规程,同时房地产行业协会缺乏自律,对违纪、违规等行为缺乏具体可操作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则,导致社会公信力不高。当前比较突出的问题是评估机构容易受到政府或银行等机构的干预、开发商的利诱等影响,或迎合被拆迁人的不合理要求,导致评估结果与市场价值严重背离,损害了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或者为了交易双方不合理的避税要求,使得评估结果损害国家利益。

促进我国房地产估价行业发展的对策

1、加强市场环境监管

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市场环境的监管力度。通过整顿和加强有关部门的监管,为房地产评估市场创造一个公平和良好的竞争环境。维护房地产评估活动的独立性,保证房地产评估活动不受外界因素的干扰,确保评估结果的龚振兴和独立性。努力完善房地产评估市场的监管规则,针对违规的行为,制定相应的严格的查处办法。针对那些在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机构,取消其房地产评估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2、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为了保证房地产评估行业的合理健康发展,应该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制定房地产评估行业技术规范和法律法规的实施细则,从而解决房地产评估在相关行业的技术需要;解决房地产评估行业的不平等竞争问题,实现真正的脱钩;解决估价师职业道德问题,提高估价师的责任和风险意识;解决评估结果与社会发展相协调问题,规范房地产评估方法和程序。

3、加强房地产评估执业人员的资格认证工作

为了提高房地产评估从业人员的素质和行业整体水平,一方面应加强对房地产评估执业人员的资格认证,并设置至少两级房地产估价师。可以参照日本的不动产鉴定师资格三级考试制度以及美国的资深、非资深二级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制度,结合我国的客观实际,实行动态的两级管理体制,即根据房地产估价师的执业能力强弱、评估实践经验的丰富与否、评估报告的技术含量高低、职业道德的好坏等实际情况来确定相应的执业等级标准,做到有升有降、动态管理。这样可以更好地确保房地产估价师队伍的技术水平,促进房地产估价师队伍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要提高房地产评估从业人员的准入门槛。要从源头控制好房地产估价师的素质。具体措施包括:第一,提高报考的学历要求,至少应该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第二,严格实行注册制度。目前我国的注册制度相对来说还是比较健全的,但执行力度不够,估价师的挂靠现象非常普遍,没有起到其应有的制约作用,所以要严格执行注册制度;第三,提高考试的难度,择优录取。如扩大考试相关知识面,实行定量录取等。

4、推进信用体系建设

目前,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的信用体系已经在国家和省级房地产估价协会建立和使用,但是二、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的信用体系还没有完全建立,在整个信用体系中所占比例较小。只有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才能精确了解整个房地产估价行业的信用状况。对各级估价机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实行诚信预警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建立估价行业优秀的信用基础。督促估价行业遵守本行业及相关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营造依法、独立、公正的评估市场氛围。

总结

我国房地产评估行业虽然起步晚,但发展十分迅速,已成为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一支不可缺少的力量,而且随着评估业务量的显著增长,房地产评估业有着光明的发展前途。当然只有完善对房地产评估行业的管理,才能使它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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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房地产评估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为基础,参照本市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第四条、广州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评估机构与人员

第五条、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应当设立相应的房地产评估机构。

第六条、设立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机构名称、组织形式和章程(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流动资金。

(四)有3名以上房地产估价专业人员,其中经注册登记的房地产估价师或土地估价师不少于2名。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设立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资审同意,取得资质证书,并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八条、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实行资质等级制度,资质等级的确认按国家规定权限由有关部门审批。

一级资质: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7名以上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估价师,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4年以上,可独立承担评估标的物的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评估项目,可从事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外的各类房地产评估项目。

二级资质:有7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5名以上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估价师,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3年以上,可独立承担评估标的物的建筑面积在6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的评估项目,可从事房地产买卖、租赁、抵押、企业兼并、合资入股等方面的评估项目。

三级资质:有4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3名以上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估价师,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2年以上,可独立承担评估标的物的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6万平方米以下的评估项目,可从事二级资质评估机构从业范围内的评估项目。

未取得资质等级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可承担评估标的物的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下的评估项目。

土地评估机构的资质等级审批权限及其从业范围,按国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房地产评估服务应在核准范围内进行,不得超越资质等级从业范围从事评估业务。

第十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房地产评估人员的资格实行定期审核制度。不参加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业。

第十一条、房地产评估人员必须持有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或房地产估价人员岗位合格证书,并参加一个评估机构,方可从事评估业务。

房地产评估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评估机构从业。

第十二条、房地产评估机构应按照国家规定的从业地域范围从事评估业务。

在外地注册登记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人员在本市从事评估业务的,须按本办法规定到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三章、评估业务

第十三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自行选择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的。

(二)组建中外合资企业、股份制企业以及上市公司对房地产作价投资、入股的。

(三)企业兼并或破产需对房地产评估的。

(四)房屋买卖、交换的。

(五)房屋抵押、典当、投保、赠与的。

(六)其他认为需要评估的情形。

第十四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政、司法机关决定或裁定以房地产作价补偿、赔偿以及依照房地产价值为纳税基数的项目,由广州市房地产估价管理所按照国家规定统一组织评估。

第十五条、委托房地产评估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与评估机构签订估委合同,评估委托合同应具备下列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姓名或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二)评估标的物名称、地点、面积、座落、用途、使用情况。

(三)评估目的、期限和要求。

(四)收费标准、付款方式和时间。

(五)评估纠纷处理和违约责任。

(六)当事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开展房地产评估业务,应有两名以上房地产评估专业人员参加。

房地产评估机构完成房地产评估后,应向委托人出具评估报告书。评估报告应由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名,并加盖评估机构公章。

第十七条、委托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复核报告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重估。

第十八条、房地产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人员从事评估业务,可以到需评估的房地产所在地的有关部门查阅与评估有关的档案资料,有关部门应予以协助。

房地产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人员开展评估业务,有权向委托获取相关资料,委托人应提供有关证书和资料。

房地评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为委托人保守秘密。

第十九条、房地产评估收费,应按照国家和省、市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并开具发票。

第四章、评估结果的确认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评估,其评估结果必须报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一)税务部门委托征收的有关房地产税的。

(二)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三)行政、司法机关决定或裁定以房地产作价补偿、赔偿的。

(四)股份公司上市需确定土地价值的。

(五)行政划拨土地进行抵押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确认房地产评估结果的,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请书。

(二)评估报告。

(三)评估计算过程与结果。

(四)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二十二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下列规定确认评估结果:

(一)评估机构的房地产项目符合其资质等级范围(二)评估报告至少有两名在册估价师签署并注明资质证号。

(三)评估的房地产产权清晰。

(四)评估报告及其技术报告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

(五)评估采用的资料和参数真实有效,评估方法正确。

(六)评估结果符合本市所在地段房地产价格水平。

第二十三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房地产估结果确认,应自收到评估机构的申请书及全部评估文件资料之日起15日内予以书面答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要求的,应予办理确认手续。

第二十四条、房地产评估结果确认后,涉及国家征收税款的,由税务部门按税法核定其计税价格。

房地产评估结果确认后,如涉及国有企业兼并、破产、作价入股或上市的,该房地产评估结果应并入企业整体资产评估结果,由国有资产评估管部门汇总。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未取得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的,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房地产评估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应依法赔偿。

第二十六条、不按本办法规定参加审核的,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办审核手续;逾期仍不补办的,撤销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证书或房地产评估人员岗位资格证书。

第二十七条、评估机构从事的房地产评估业务超出从业范围的,其评估结果无效,收取的评估费应退还委托人,并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二十条规定的,其评估结果无效,收取的评估费应退还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赔偿。

第二十九条、房地产评估机构或评估人员违反规定提高或压低评估标的物价值,损害当事人利益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并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上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证书或房地产评估人员岗位资格证书。

第三十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广州市房地产估价管理所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刑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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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08.048

市场比较法,也称比较法,是目前房地产评估中最常见的、最有效的、最易于被接受的评估方法,并被房地产评估行业及国际评估行业广泛认可。评估人员从交易市场搜集大量相似的交易实例,运用专业知识从中不断筛选,提炼出精确、可靠地评估参数、指标等基本数据,经过周密计算从而得出评估基准日下的评估价值。谨慎地参考、比较使得市场法更具说服力和适用性。在《房地产评估规范》第5.1.4条还特别强调:在有条件选用市场法时,应当首选市场法。可见,市场法在房地产评估方法中的重要地位。

市场比较法能够适用的范围在频繁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如:普通商品住宅房、写字楼、工厂、房地产开发用地,以及村镇的房屋等一些常见的房地产。交易次数越高、交易成功率越高、可搜集的数据就越多、越精细,最后得出的评估价值就越准确。市场法在一些特殊的、相似样例少的房地产评估很难发挥,如:纪念碑、特殊用途工厂、地标建筑、教堂、寺庙等,因为这样的房地产交易市场相对狭窄,获得的交易实例可能不够充足,数据不准确,会影响最后房屋最后的评估价值。

1 市场比较法评估的一般程序

房地产评估市场法的评估程序大致分为四个阶段:搜集类似交易实例资料;选出可比交易实例;对实例的各项交易因素进行适当的修正;得出评估对象价值。

1.1 搜集类似交易实例资料

市场法的适用性和说服力完全依靠搜集来的大量成功的交易实例的交易资料,其内容如房地产成交、待售的报价和买方出价,房地产的结构布局、坐落、朝向以及周边地带的经济条件等其它交易信息。如果搜集的交易实例资料不充足,会极大影响到最后得到的市场价值的准确性和可信度,失去评估意义。

1.2 选中可比交易实例

从搜集来的大量交易实例资料中甄选出和待估房地产各个条件相似或相近的、成交日期与评估时点接近,成交价格等其他交易因素可修正的交易实例,一般都选取3~9个作为参照最为准确。

除了注意以上几点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1)是否与待估房地产用途相同;(2)是否与待估房地产建筑结构相同;(3)是否与待估房地产坐落位置接近;(4)是否属于正常交易等。选取实例的准确性会直接影响到得出的评估价值的准确性,所以从大量的数据中选出最合适的交易实例是四个阶段中最困难也是最重要的一步。

1.3 对交易实例的各项交易因素进行适当修正

筛选出的可比实例尽管非常贴近待估房地产,但也存在着不同与待估房地产的因素和特性。所以要通过专业的评估人员依靠自身多年的工作经验及调查研究制定出相应的修正系数,进行一一修正,从而避免被其中几个特别的交易因素误导,使最终结果偏离。例如其中的:(1)交易情况修正;(2)交易日期修正;(3)区域因素修正;(4)个别因素修正;(5)容积率修正;(6)房地产使用年期修正等等。另外还要统一价格单位和房屋面积单位。

1.4 得出评估价值

最后用每个可比实例的交易价格进行修正,从而得出若干个可比价格,但这些结果不可能完全一致,要汇总这些修正后的可比价格,经过统计学上的相应公示的反复计算最后得出一个最标准、可信的评估值。如:简单算数平均值法、加权算数平均值法、众数法、中位数法等。

2 市场法比较法运用时的问题

2.1 缺少符合国情的评估理念

市场法的成功运用在于两点,一个是信息,一个是专业人员。数据就像计算机的软件,人员就像硬件,二者缺一不可,完备的评估理念则是这计算机稳定运行的前提。但我国的房地产评估行业从起步到如今才几十年的时间,再加上近年来我国经济的稳步发展,房地产评估行业的发展似乎并没有赶上前进的步伐,相较国外一些更早起步的国家而言,我们依然缺乏足够的经验、阅历。而更多的是模仿、套用其评估思维,缺乏创新。看似有条不紊的发展但实质缺乏符合我国国情的评估理念。所以在很多评估实务中会产生很多差异。

2.2 不合格的评估机构与从业人员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房地产交易市场也逐步扩大。在供不应求的大环境下,房地产评估机构拔地而起,有的完全不按照规定招揽工作人员,有的只拥有两名专业的评估人员,有的甚至一名就可申请办理评估机构的设立手续,在国家规定要求不完备的情况下这样的个例屡见不鲜。房地产评估机构是客户与房地产市场最重要的纽带,不规范的评估机构和不充足的评估人员会对其他标准评估机构的业务和房地产评估的整体形象产生很严重的负面影响。评估人员要通过全国的统一考试合格后方能取得评估资格,通过的考生难免会发现显示的评估实务与所学知识脱节。所以对于资历尚浅或刚刚拿到资格证书的房地产评估师们来说,缺少足够的实践经验和更深资历的老评估师的正确引导,很容易使最后的评估结果失真。更有甚者个别评估师只是简单地、机械的套用评估程式,使评估结果粗糙、简略、不具有可信度。如今拥有房地产评估资格和土地评估资格的人数也不过10万余人,并且较多集中在发达城市,这也导致评估人员的分布的不均衡。面对如此庞大又富有潜力的房地产市场,当下人才的供应还远远不够。

2.3 信息流通受阻

信息的流通性也是在评估实践中总会遇到的棘手的问题。市场法需要一个公开、透明的交易市场,而我国目前还没有健全的、公开的、透明的房地产交易信息平台。个别评估人员只是依靠报刊、广告以及房屋中介单位的挂牌价格作为参考进行评估,而并未对成交价格进行深入的调查求证。老百姓对于房地产市场投资的热情有增无减,民众过度的投资所谓的“不动产”待其升值,使得房地产市场的价格泡沫逐日累高,平添了此类房地产评估价值的不准确性,容易受到很多因素影响价格起伏。再者,房地产评估机构之间存在的相互竞争也是评估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每个评估机构都有各自的信息收集渠道,而鲜有互帮互助、相互交流的合作存在,更有个别机构故意封锁交易数据,进行恶意竞争。这都为评估人员收集信息资料加大难度。

2.4 各主管部门的要求不一

地产评估在我国正式出现也不过二三十年的时间,主要评估的是土地、建筑物及其地上定置物,是一个新兴的行业,很多的规章制度还不完善。我国主管房地产评估市场的主管部门有三个:建设部、国土部和财政部。对于不同的评估对象的收费标准就有差异。当以房屋资产为评估对象时要按照建设部的标准评估、收费,当是评估对象是土地资产时则要以国土部的规程评估、收费。企业或个人往往对这些细致的条件不够理解,奔走在评估机构和主管部门之间,极大地降低了评估效率并加重了负担。

3 存在问题的解决办法

3.1 房地产市场交易信息的流畅传播

建立统一的交易信息交流平台。如今在这个大数据的时代,尤其是评估机构这样对信息资料及其需求的专业至关重要。面对我国庞大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建立信息交流平台,不断更替、添增各类房地产的交易信息,使得信息更公开、透明、及时。一来极大的减轻了评估人员在搜集信息资料时的负担,并且获得的资料更具有可信度和适用性。还可以按城镇、区位、以及类型等来明细类别,使查找更方便快捷。二来也可以方便被委托人、同行业人员及社会公众监督,获得认可,杜绝回扣、评估和委托方双方违规商讨评估价格等不正当评估现象的发生。第三则是打破交易信息流通时发生的阻塞、信息封闭和恶意拦截交易信息资料的不良行为。说白了,就是为全国或地方建立一个专业的房地产市场交易信息数据库,公众方便借鉴、监督,评估也变得更具说服力和实用性,这位我国房地产评估的未来发展将会起到十分良好的推动作用。

3.2 政府有关部门及各主管部门应加强协作,统一规范、严格管理

目前房地产评估市场中发生的乱收费用、办理混乱等不规范操作屡见不鲜,因为我国还并未颁布一套十分完善的关于对房地产评估行业的管理制度。在此制度完善之前,政府的有关部门、主管部门及评估行业专业协会则起着尤为重要的作用,应对现在市场中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逐一、彻底的审查,评定其是否拥有足够的开办资质,对单位资金、人员编制、评估实力,业绩等诸多方面进行核准,对不符合标准的要求限期停业整改,轻者可给予降低其评估资格处分,情况较严重的和规定期限内仍未整改通过的应取消其评估资格,吊销评估营业执照。同时,对符合要求的优秀评估机构应进行不同程度的褒奖,可颁发星级评估机构的荣誉证书,以兹鼓励评估人员以及同行业人员更积极参与工作,努力进步,也可给社会公众对选择评估机构加以引导。如此优胜劣汰可以促进评估行业发展,方便市场注入新鲜血液,不断推陈出新。各主管部门也应联合出台一套规定,如统一的评估收费标准和管理制度,使客户不再因不熟悉管理而奔走于主管部门与评估机构之间,极大提升工作效率,明晰清楚。

3.3 提高评估人员的职业素养和道德操守,加强整体队伍实力建设

再详实的消息资料如果没有被运用和分析的透彻、详细,也不会评估出在这一试点最适合准确的评估价值。提高评估人员的职业素养、道德操守、职业水准和经验技能是内部改变行业现状的首要任务。评估机构和协会应积极举办各类房地产评估的讲座,可由经验丰富的资深评估师们面授多年来的工作心得,行业新人也可提出实践中的诸多问题,集思广益,如此丰富自己增长见识,短时间内汲取额外的经验教训。我国经济发展日渐加快,房地产市场的变化也风云起伏,评估人员应时刻把握市场的变化脉搏,开拓思路、与时俱进,不断积累经验,积极总结。同时也要关注国外房地产评估行业评估方法的运用方式和理念,取长补短,在市场运用的过程中进行巧妙变通。

4 案例分析

以近年的一项案例为例,某市房地产评估机构运用市场比较法评估某小区一所房屋,经调查后得知该评估对象此类房屋产权为50年,到评估基准日为止该小区已使用了11年。现在从该小区及周边搜集来的比较案例中选取甲、乙、丙三总交易案例,甲案例的使用面积97平方米,成交总价为750000元人民币,乙案例的使用面积为105平方米,成交价总为720000元。丙案例成交总价为790000元,使用面积为112平方米。具体情况如下图。

交易日期修正(平均每月上涨1%)

甲:1+(3+9)1%=112

乙:1+(2+9)1%=111

丙:1+(8+9)1%=117

成新率:甲:1-10/50=80%

乙:1-8/50=84%

丙:1-10/50=80%

甲各项因素修正后价格为:7731.96*112/100*100/97*80%*97.8/101=6915.81

乙各项因素修正后价格为:6857.14*111/100*100/102*80%*97.8/86=6788.85

丙各项因素修正后价格为:7053.57*117/100*100/98*80%*97.8/91=7240.29

由以上得出,待估房地产的评估价格为:

(6915.81+6788.85+7240.49)/3=6981.72 元/平方米

运用市场法的计算过程大致如此,严格按照估价规范的规定流程,搜集案例、经多个因素修正之后计算评估对象的评估价格。以上提到的个别因素和区域因素还包含很多更考究的明细,如个别因素里朝向、层高、装修程度、建筑结构等,区域因素里繁华程度、交通条件、临街情况等。由此可见,运用市场法对评估对象的相关资料要求详细,这正是市场比较法具有较强说服力的体现。评估师要对交易条件和交易背景资料进行充分了解,交易案例的各个交易因素要评估师靠职业经验把握准确、分析透彻才能修正准确。

参考文献

[1]黄鸣强.房地产评估中市场法的分析与研究[J].商业经济,2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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