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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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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管理条例

篇1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提高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水平,强化公共场所经营者作为公共场所卫生第一责任人的意识,保护公众身体健康,减少群体性健康损害事件的发生,着力在全市建立制度完善、管理规范、监管有力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体系,为全市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提供有效保障。

三、工作任务

(一)切实提高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管重要性的认识

公共场所卫生监管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重要职责,对于提高监督管理水平,健全卫生监测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公共场所卫生监管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做好公共场所卫生监管工作,充分发挥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等机构的作用,切实提高监管水平。

(二)抓紧开展《实施细则》的宣传和培训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把学习、宣传《实施细则》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具体工作安排。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移动通信等各种宣传工具,通过电视宣讲、公益广告、悬挂标语横幅等方式,以组织开展《实施细则》宣传周为契机,广泛开展《实施细则》宣传活动,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加强对卫生监督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使监督员全面掌握《实施细则》的内涵,提高卫生监督人员的执法水平;要督促、指导公共场所经营者加强《实施细则》学习,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教育,引导公共场所经营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三)依法履行卫生监管职责,提高监管效率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强化责任意识,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制定贯彻实施的具体方案。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管需要,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队伍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体系,依法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和抽检工作。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监管的法律制度依法行政,督促公共场所经营者切实承担起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严肃查处违法经营行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公共场所健康危害因素检测任务,按照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等工作。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合理分工、相互协作,充分发挥卫生部门的整体工作效能,提高监管水平。

四、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安排部署、宣传培训阶段(5月1日—6月20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组织开展《实施细则》宣传和培训活动,制定各项工作计划和方案。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6月21日—9月15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分工,依照各项工作计划和方案开展公共场所监督检查和检验检测和评价工作。

第三阶段:总结验收阶段(9月16日—10月15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对公共场所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总结自评,并形成书面总结于年10月20日前报至西宁市卫生局法监处。

五、工作要求

篇2

    管理人员相关知信行现状

    管理人员对改善室内空气质量知识的知晓情况在改善室内空气质量的有效方法相关调查中,知道应加强自然通风,可以改善室内空气质量的人员较高,达到84.21%;但是知道加强空调等机械通风,可以改善室内空气质量的仅占到38.60%;知道打扫卫生时要保持地面湿润,可以改善室内空气质量的知晓率最低,仅占8.77%。对于保持房间空气湿润、加强空调等机械通风、打扫卫生时要保持地面湿润,可以改善室内空气质量的知晓率不足50%。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状况影响因素分析对于调查结果进行分析,年龄因素与相关卫生知识的得分高低之间有关系。31~40岁年龄组段和20~30岁年龄组段的得高分的人数较>40岁年龄组多。性别、文化程度、所学专业等因素于改善室内空气质量知识得分的高低没有关系。对卫生管理工作态度的调查情况经过问卷调查,有77.19%的人非常热爱自己从事的管理工作。82.46%的被调查者认为加强培训管理和考核是提高本单位卫生管理质量最有效的方法。84.21%的被调查者认为卫生行政监督等监督机构,能够有效地改善本单位的卫生状况以及其他状况。63.16%的人认为每半年以内应该有1~2次的卫生监督指导。87.72%的被调查者认为本单位领导很重视卫生工作,会定期巡查,但只有80.70%的单位会因管理得当而进行奖励。对卫生管理工作行为的调查情况调查问卷显示,有89.47%的人会主动思考工作中的问题提出,并提出系统的解决方案。在解决管理制度上的问题时,有84.21%的高级管理人员会主动提出解决方案,待老板同意后实施,只有5.26%的人会自己独立处理。遇到紧急情况时,有82.46%的高级管理人员会选择提出解决方案,待老板同意后实施,只有1.75%会自己独立处理。关于了解卫生管理行为相关知识途径行为的调查显示:通过“老板交代”途径了解规范卫生管理行为相关知识的比例仅5.26%,一方面可能是老板不重视相关卫生工作,也可能是老板不了解相关的工作,所以不能予以规范性的指导。通过自己定期学习相关的知识来了解规范卫生管理行为相关知识的占14.04%,通过相关行政部门培训了解规范卫生管理行为相关知识的比例最高为80.70%,说明当前情况下,加强相关行政部门的培训是了解规范卫生管理行为相关知识的最有效途径。

    讨论

    本次调查改善室内空气质量卫生知识的知晓率为82.64%,明显高于《珠海市食品行业管理人员卫生知识、行为调查》报道的食品行业管理人员卫生知识知晓率60.21%[1]。对于改善室内空气质量有效方法的卫生知识知晓率的调查,公共场所管理人员都具备一定的相关知识,但是掌握的知识并不全面。比如,打扫卫生时要保持地面湿润仅占8.77%、知道加强空调等机械通风可以改善空气质量的仅占38.60%。这样提示我们,还要加强干预,进一步完善管理相对人员的卫生知识。在本次调查中,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并不是随着年龄的增长而增高,31~40岁年龄组段的高分率较其他年龄组高。可能是因为这个年龄组的人不仅积累了一定的工作经验,也具备较强的学习能力,所以对于改善室内空气质量有效方法相关知识以及其他卫生知识更加能够不断学习、全面掌握。性别、文化程度、所学专业、工作年限、现从事工作类别5个因素均不是相关卫生知识高分率的影响因素。可能是因为调查的样本量偏小,也可能因为宾馆、酒店的卫生管理工作并不受性别、文化程度以及严格的专业性限制,随着工作时间的增长,工作经验的累积和不断地学习,都可以使管理人员充分了解相关卫生知识,从而达到更好地管理宾馆、餐厅的效果。这样更加提示我们,对管理相关人员加强后续的卫生知识培训、不断强化、更新卫生知识是非常必要的。对于了解规范的卫生管理行为相关知识的途径,有75.44%的人认为,可以从相关行政部门的培训来获得,且82.46%的被调查者认为,加强培训管理和考核是提高本单位卫生管理质量最有效的方法,与《泰州市超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信行调查》得出的52.4%的人认为卫生部门开展的卫生知识培训是获取相关卫生知识的主要途径的结论相似[2]。使公共场所从业人员的卫生知识认知程度和卫生行为合格率提高,必须加强从业人员的卫生知识培训以及卫生行为的监测[3]。对于卫生管理制度上的缺陷和需要紧急处理卫生管理遇到的问题时,大部分的高级管理人员会选择提出解决方案,待老板同意后实施,仅有少数会自己独立处理,制订相关制度或解决遇到的卫生问题。说明高级管理人员在处理问题时的自主权限和自主处理的积极性都不高,往往卫生行政监督相关指导意见都是直接传达给高管而不是老板本人,这样就导致在执行过程中会有一定的滞后性,有时甚至得不到很好的贯彻实施。掌握了一定的卫生知识不一定就能形成相应的卫生行为[4]。我们既要有针对性地抓好从业人员的卫生知识培训,提高他们卫生知识水平,更要从政策、环境、社会支持等方面促使良好卫生行为的形成。

篇3

调查徐汇区登记在册的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大型公共场所(2 000 m2以上),共计58家单位。

1.2 方法

通过邮寄及开会形式,进行问卷调查。由相关专业管理人员负责填写核实,并统一回收问卷,共发放及回收问卷58家,应答率为100.0%。调查内容包括:公共场所集中空调基本设施情况,空调基本使用情况,空调部件清洗情况,空调档案,清洗空调的机构情况等。

1.3 统计分析

采用SPSS 11.0录入数据并进行分析。

2 结果

2.1 集中空调使用单位类型

58家被调查单位中,大型商场及超市14家,宾馆33家,文化娱乐场所8家,其他3家。2.2 空调系统基本状况

宾馆中风机盘管使用数最多,商场及超市冷却塔使用数最多,加湿器多见于宾馆场所(表1)。

各类场所集中空调使用年限均较长,使用10年以上的大型场所占29.3%。大型商场和宾馆的集中空调多数已使用5~10年。空调类型以风机盘管加新风系统为主,仅少数以全空气系统为主。大部分商场及宾馆都使用开放式冷却塔(表2)。

2.3 空调不同部件清洗情况

大部分单位对冷却塔的清洗周期在1年以内,对冷却水做一定处理,以循环水水质投药控制(化学法)为主。

风机盘管翅片及空气处理机组翅片清洗周期多在6个月至1年以内。风管清洗率低,43.1%的单位从未开展过清洗,已进行全面清洗的单位占32.8%,商场及超市的清洗情况要好于宾馆(表3)。

依据《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2006)要求,对各类场所不同清洗部位的清洗周期规范率进行统计。结果各类场所过滤网清洗规范率均为100.0%,开放式冷却塔的清洗规范率除宾馆为82.6%外,其他场所均为100.0%,风机盘管及空气处理机组翅片清洗规范率文化娱乐场所和其他场所均为100.0%,商场及超市分别为71.4%和71.4%,宾馆分别为74.2%和80.6%。

2.4 空调档案情况

各类场所中有空调系统竣工图的占82.8%,有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应急预案的占62.1%,有空调卫生学评价报告的仅占36.2%(表4)。

2.5 空调系统清洗机构

69.0%的单位选择自行清洗,31.0%的单位由专业公司清洗。

3 讨论

3.1 存在的主要问题

本次调查结果显示,本区宾馆、商场等大型公共场所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普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① 使用年限长,空气处理机组、风机盘管翅片及风管管道清洗规范率低,存在可能被污染的隐患。② 空调专业清洗率低,大部分选择自行清洗,可能存在清洗方式不规范现象。③ 经营者卫生管理水平较低,空调系统图纸及应急预案尚不健全,大部分场所缺乏空调卫生学评价报告,空调卫生检测意识薄弱。

3.2 原因分析

调查中发现,宾馆、商场的空调风机盘管、风管等设备大多位于吊顶之上,这两类场所集中空调设计年代较早,预留可供维修清洗的检修孔较少,机房在改建时空间狭小,有些十几年以上的老场所空调图纸甚至早已遗失,给设备及部件清洗带来一定困难;另外,商场及宾馆的营业时间较长,清洗空调的时间有限,这些都可能是造成风机盘管等空调设备清洗周期不规范的原因。从经营者自身管理上看,由于其法制观念淡薄,对集中空调的强制性清洗要求尚存在观望态度。风管管道高昂的清洗费用及消毒更换所带来的设备维护成本可能是其经济原因,而可进行空调专业清洗及有资质出具卫生学评价报告的单位缺乏,也可能是影响经营者开展空调专业清洗工作的另一制约因素。

目前对公共场所集中空调的卫生执法主要依据卫生部2006年颁布的《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及其配套的3个规范。《办法》中对空调清洗周期、卫生管理等不规范行为,予以责令改进为主,缺乏有效的处罚依据对违法者提出强制性清洗要求。监管部门对运行中的空调进行监管,主要依据空调送风及风管内表面等处的卫生指标检测结果来判定污染情况,而这些场所能提供清洗后卫生学评价报告的单位较少,单纯依靠监督部门的日常性空调抽检结果进行责令整改督促,对规范所有经营者的空调清洗管理行为约束力有限。

3.3 建议

① 加强对集中空调设计、管理、清洗等人员的卫生学培训工作,加大卫生法制的宣传力度,使经营者能自觉提高守法意识;② 加强对使用集中空调的大型公共场所的空调预防性卫生学评价,从硬件设施上把关,对不符合空调卫生规范要求的场所从严发证,并在日后监督经营者不得擅自改动相关设施;③ 在监督执法中,注重空调的卫生档案、工作记录等书面资料的审核,着重对其空调定期卫生学评价报告的检查;④ 尽早出台地方性卫生法规,完善集中空调相关卫生管理及清洗工作违法时的处罚依据,加大强制性力度,建议对不同场所不同类型空调设施清洗周期制定细则,使空调清洗更合理;⑤ 加强卫生行政部门与相关空调行业协会联手,尽快扶持建立一批有资质的集中空调卫生检验评价机构从事空调卫生学评价工作,为监督执法提供依据;⑥ 建议在日常性监督抽检中对不同类型空调清洗周期与卫生检测指标间敏感性开展定期监测,进一步探索空调卫生管理机制。

4 参考文献

[1]Batterman S A, Burge H. HVAC systems as emission sources affecting indoor air quality: a critical review[J]. HVAC & R Research,1995,(1):61-78.

[2]Seppnen O, Fisk W J. Association of ventilation system type with SBS symptoms in office workers[J].Indoor Air,2002, 12:98-112.

[3]Bluyssen P M, Cox C, Seppnen O, et al. Why, when and how do HVAC-systems pollute the indoor environment and what to do about it? The European AIRLESS Project[J].Building Environ, 2003, 38:209-225.

[4]Wu P C, Li Y Y, Chiang C M,et al. Changing microbial concentrations are associated with ventilation performance in Taiwan's air-conditioned office buildings[J]. Indoor Air, 2005, 15:19-26.[5]陈健,刘洋,夏清云,等.中央空调系统军团菌污染影响因素[J].中国公共卫生,2006,22(6):765-766.

篇4

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公共场所内禁止吸烟的具体实施工作。

教育、文化、卫生、环保等主管部门及新闻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吸烟有害健康和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

第四条本市城区下列公共场所内禁止吸烟:

(一)易燃易爆场所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吸烟的场所;

(二)医疗机构的候诊区、诊疗区和病房区;

(三)学校的教室、实验室等室内教学场所,托幼机构的幼儿活动场所;

(四)影剧院的观众厅;

(五)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图书馆、档案馆的查阅室,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科技馆的展示厅;

(六)室内体育馆的观众区和比赛区;

(七)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公共交通场站的售票厅、等候厅;

(八)商场(超市)、书店及邮政、通信、金融机构的对外营业场所;

(九)机关、团体及宾馆、饭店的会议室;

(十)设置禁止吸烟标志的其他公共场所。

第五条除本规定第四条所列的禁止吸烟场所外,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可以根据其实际情况,确定其他禁止吸烟场所,或者设置有明显标志和通风设施的吸烟区(室)。

第六条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禁止吸烟的义务:

(一)建立健全禁止吸烟的管理制度;

(二)开展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

(三)在禁止吸烟场所不得放置吸烟器具并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

(四)实施禁止吸烟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七条任何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吸烟的,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劝阻、制止其吸烟行为,或者责令其离开禁止吸烟场所。

第八条任何人均有权要求吸烟者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停止吸烟;有权要求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及其监督管理人员劝阻、制止吸烟行为;有权向卫生、城管等行政主管部门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公共场所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共场所所在地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法定主管部门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在组织评比、命名表彰“卫生先进单位”时,应当将公共场所管理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列为考核内容。

第十条任何人在公共场所乱扔烟蒂等废弃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清除,可以并处警告或1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篇5

三、被举报行为:

(一)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行为。

1.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2.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

3.生产经营《食品卫生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4.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

5.向消费者提供不消毒或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为;

6.违反《食品卫生法》的其他行为。

(二)违反《公共场所管理条例》的行为。

1.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

2.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未取得健康证;

3.顾客用具(理发工具、毛巾、卧具、拖鞋等)和卫生设施(消毒柜、废弃物回收桶、皮肤病患者专用工具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4.其他违反《公共场所管理条例》的行为。

(三)违反《**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行为。

1.二次供水机构未取得卫生许可证;

2.从事二次供、管水的工作人员未取得健康合格证从事该工作;

3.未按要求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

4.其他违反《**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行为。

(四)违反《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行为。

1.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医疗活动;

2.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护士资格证或未经护士执业注册从事医护活动的;

3.诊疗行为或过程不符合法规要求;

4.其他违反《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行为。

四、市、区(县)卫生监督机构应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并设立举报信箱。经调查举报内容属实,且行政机关未掌握的,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予以奖励;举报奖励金额为50—200元,具体发放数额视举报案件的违法程序、社会影响大小等因素而定。

篇6

案件资料来自2019—2020年在国家卫生健康监督信息平台上录入的合肥市公共场所行政处罚案件631宗,其中2019年322宗,2020年309宗。

1.2内容和方法

卫生监督员采用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对全市的公共场所开展执法检查,对处罚已结案的案件于5个工作日内录入国家卫生健康监督信息平台,案件信息包括查处类别、违反条款和处罚依据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对公共场所违法案件处罚的主要依据,违法行为共5类,分别为违反卫生管理、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通风系统、公共用品用具、危害健康事故处置等相关规定。

1.3统计分析

导出2019—2020年合肥市公共场所行政处罚案件数据,采用SPSS20.0软件进行统计分析,采用χ2检验或Fisher确切概率法计算P值,检验水准#=0.05。

2结果

2.1不同类别公共场所行政处罚案件构成分布

2019年全市公共场所总数为6015家,实际监督检查3403家,监督覆盖率为55.74%(3403/6015),实施行政处罚322家,处罚率为9.46%(322/3403);2020年全市公共场所总数为6923家,实际监督检查3853家,监督覆盖率为55.66%(3853/6923),实施行政处罚322家,处罚率为8.02%(309/3853)。2019年处罚率高于2020年,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4.736,P=0.030)。2019年行政处罚案件构成比居前3位的场所分别是宾馆(28.88%)、旅店(26.71%)和美容店(16.46%),合计占72.05%。2020年行政处罚案件构成比居前3位的场所分别是旅店(25.89%)、美容店(15.86%)、宾馆(15.53%)和公共浴室(15.53%),合计占72.82%。公共浴室、舞厅以及宾馆的行政处罚案件构成比两年比较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见表1。2.2行政处罚案件违法行为情况2019—2020年公共场所违反卫生管理有关规定占71.49%(539/754)。2020年违反卫生管理有关规定的案件构成比高于2019年,差异有统计学意义。见表2。

2.3宾馆、旅店和美容店的行政处罚案件违法行为情况

宾馆、旅店、美容店违反卫生管理、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公共用品用具有关规定的案件分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见表3。其中,美容店违反卫生管理有关规定案件构成比高于宾馆(χ2=39.809,P<0.001)和旅店(χ2=33.062,P<0.001),旅店违反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有关规定案件构成比高于美容店(χ2=7.297,P=0.007),宾馆(χ2=33.712,P<0.001)和旅店(χ2=20.794,P<0.001)违反公共用品用具有关规定案件构成比高于美容店,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篇7

短期目标:结合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迎接国家卫生城市届满复审工作,打造示范街、示范店活动,以点带面,全面推进,到年底,管辖公共场所卫生安全全面达标,卫生监督量化公示率达95%以上;

长期目标:在全面达标的基础上,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大力开展整治提升工程,到年底,使我市公共场所店容店貌明显改观,卫生状况显著改善,经营者诚信意识明显增强,有效提升我市公共场所整体卫生安全管理水平。

二、工作范围

各县(市、区)所有公共场所,包括住宿业、美容美发、公共浴池、游泳场馆、歌舞厅、车站候车大厅、医院候诊大厅等。

三、工作标准

1.明确公共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店容店貌整洁卫生,牌匾整齐醒目,经营规范有序,依法亮证经营。

2.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3.建立卫生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应当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考核合格证明,五病调离率100%。

4.公共场所卫生环境、用品用具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并每年定期进行卫生检验,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

5.公共场所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6.应当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并保证相关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及时清运废弃物。

7.制定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定期检查公共场所各项卫生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防止发生危害健康事故,及时消除危害公众健康的隐患。

8.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9.公共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建筑布局合理,功能齐全,面积足够;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

10.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在公共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四、时间安排

公共场所卫生安全整治提升工程从年7月15日起至年12月31日结束,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摸底调查,制定方案(年7月15日至7月25日)

组织人员对辖区公共场所详细摸底调查造册,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为下一步工作打好基础。

第二阶段:示范带动,典型引路(年7月26日至8月30日)

城市区结合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迎接国家卫生城市届满复审工作,按照一区3-5条示范街、百家示范店标准,各县(市)参照城市区标准,组织开展示范街、示范店创建活动。市卫生局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评估验收,经验收合格的予以命名,并批准转入下一阶段工作。验收不合格的要求其继续创建,直至达标为止。

第三阶段:全面整治,分批创建,全面达标(年9月1日至年12月31日)

要逐街、逐户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安全整治达标,采取“先易后难”的方法,严格掌握标准,加强监督检查,对无法整改达标或经多次整改仍不达标的要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对经改造可以达标的经营户,要督促其严格按照标准进行整改达标,确保提升整治效果。

第四阶段:巩固提高,长效管理(年元月1日至年12月31日)

在年整治达标的基础上,认真总结经验,制定长效巩固措施,同时,加强巡回检查,避免反复回潮,巩固取得的整治成效,形成长效管理机制,提高公共场所卫生安全管理水平,顺利实现预定工作目标。

五、有关措施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县(市、区)要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整治工作的时限、数量和标准,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市卫生监督中心成立专业指导组,做好技术指导,负责对各县(市、区)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导暗访,并将检查情况及时向市卫生局反馈。

2.明确目标,强力推动。到年年底,每个县(市、区)创建示范街不少于5条(人口、面积较小的区不少于3条),创建示范单位不少于100个,公共场所卫生安全达标率100%。年起,开展分期分批创建,创建一批,巩固一批。通过示范街、示范店的示范作用,不断提升公共场所卫生安全管理水平,到年底务必实现既定工作目标。

篇8

1.1公共场所中管理制度不完善近些年,我国各地都在探讨关于公共场所卫生监管制度的问题,很多公共场所中虽然有管理制度但都较为不完善,并且管理力度都比较缺乏,并且对于在公共场所违法的行为及违法的人员,对于其处罚的力度较轻,使得监管人员的没有威信,无法取得人们的信服力,导致真正处置时取得的效果不明显。此外,许多地区在对违法行为进行执行罚款制度时,措施不力,使得执法人员在执行罚款时较为困难[2]。

1.2公共场所中卫生监督员数量不足或者素质普遍偏低公共场所中大部分的卫生监管人员学历较低,工作环境较为闭塞,并且公共场所中管理层不注重对于工作人员专业素质的培养,并且管理人员也很大程度上的忽略了自身的专业技能培训[3]。管理工作人员数量的缺乏也使得许多监管工作无法正常的开展。在公共场所中,由于很多新型运动器材和活动所需器械需要专业人员的安置与监管,但由于缺乏专业知识,管理层人员无法有条不紊的划分工作区域和范围,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由于工作人员方面的问题而造成的困扰。

1.3预防性卫生工作不到位对于公共场所而言,预防性卫生监管问题是一个较为重要的基本条件,其在规范日常的活动、预防违法行为等方面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很多医疗机构、娱乐场所和酒店等存在众多的问题,而此些问题的根源均来自于预防性工作的不到位。在实际的日常工作运作中,卫生管理机构由于事先的选址和建筑卫生设计方面的问题,导致公共场所的卫生质量受到了极大地影响。2公共场所管理问题的解决措施

2.1建立有效的公共场所管理制度结合实际公共场所的情况,制定有效的公共场所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拟定的管理制度,对公共场所进行合理的管理。对于公共场所中的各类型基地,都予以相应的管理方案,给与相应的管理措施,对于各场所中的器械器材严把质量关,把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公共场所管理工作人员身上,从而开展有效的管理。

2.2增加公共场所中卫生监督员数量并提高其素质首先,在管理人员未涉入工作之前,应重视加强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其次,应对公共场所的工作人员不断加强相应工作的业务训练,通过不断的学习来获得更多的专业知识。其次,应鼓励工作人员互相之间不断交流各自的意见,彼此熟悉管理方式和技能,掌握最新的监管方法策略,当人们有问题咨询工作人员时,可以很好地解答,提供准确的信息,做出合理的指导。

2.3加强预防性卫生工作依据公共场所中的各项管理条例,在许多公共设施未建成之前,应做好场地选择,质量检测等先前的准备工作,避免在工作完成后,由于众多的问题,而导致公共场所无法正常运行的麻烦。督促监管公共场所加强预防性工作,逐渐提高公共场所监管人员的责任意识和综合素质,保障法律的严格实施。3结语

现今社会,公共场所是人们生活中不可取少的一部分,他直接参与到人们日常生活的过程中,由于社会的突飞猛进,大多数人越来越重视参加到公共活动中,这就使得对于公共场所的要求更加严格。目前,公共场所中的卫生监管制度不完善、工作人员素质过低、人员数量不足、服务态度差、预防性工作不到位等问题都极大地影响了公共场所的质量,在卫生监管方面也造成了许多障碍。为更好地发挥公共场所的作用,我们需要改善现有的状况,建立一个完善的管理制度,杜绝违法行为,减少不公平事件的发生,组织工作人员进行统一的培训工作,重视其素质培养,通过不断的学习和改进,来共同营造良好的公共场所环境[4]。并且加强预防性工作,提前的工作准备要远比之后的工作改变强的多,建立全面的咨询查询服务,保障人们的利益,努力做到资源共同分享的状态。加大资金的投入力度,改善卫生的监管条件,努力做好执法协调工作,保证卫生条件的正规化,卫生工作的经费和必要的设备也应充足。充实卫生监管人员队伍,加强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管技术培训,确保卫生监管的力度能够让人们有充足的认识,并能够以此为基准,加强宣传力度和执行力度,不能只是简单的宣讲或者是警告,要拿出真正的威信,严格合理执法,社会监督、人员监督共同互相促进,使工作能够完整顺利的进行[5]。尝试运用新的方法协助管理,比如可以利用社区管理、街道管理等大众化管理平台来共同执行管理制度,达到共奋进的目的。参考文献

[1]李贤冠.公共场所卫生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J].中国社会医学杂志,2011,28(5):303-304.

[2]付庆玲,王智勇.五峰县公共场所卫生现状调查[J].中国现代医生,2013,51(2):2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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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是人群相对集中的活动区域,公共场所使用的公共物品很少使用一次性用品,绝大部分公共用品经清洗消毒后重复使用,由于消毒不彻底,物品被病原微生物污染,导致传染病在服务人员与顾客之间、顾客与顾客之间传播,给顾客的身心健康造成损害[1]。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要求,顾客用品用具要进行卫生学检测,每年不少于1次[2]。为了解宏伟区公共场所卫生现状,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管,提高公共场所公共用品卫生质量,本站2013年6~8月对辽阳市宏伟区89家公共场所的各类公共用品进行了样品采集及微生物学检验。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择宏伟区各类公共场所89家,其中,旅店业22家,洗浴场所39家,美容美发店28家。

1.2 方法

公共物品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T17220-1998)[3]进行样品采集,并按《公共场所卫生标准检验方法》(GB/T18204-2000)[4]进行微生物学检验;检验项目为细菌总数、大肠埃希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真菌和酵母菌,并按《公共场所公共用品卫生标准》(WS205-2001)[5]对结果进行分析判定。布草类用品细菌总数应≤200 CFU/25 cm2,大肠菌群不得检出,致病菌不得检出;杯具用品细菌总数应≤5 CFU/cm2,致病菌不得检出;美发工具不得检出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

1.3 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 21.0统计学软件对相关数据进行处理,计数资料采用χ2检验,以P

2 结果

2.1 宏伟区公共场所各类公用物品检测结果的分析

全年共检测样品401份,合格290份,合格率为72.32%;公共用品中理发用具的合格率最高(98.99%),拖鞋的合格率最低(43.48%),只在拖鞋中检出8例真菌阳性,其他致病菌没有检出,各类公用物品卫生检测不合格主要是细菌总数和大肠菌群(表1,表2)。

2.2 宏伟区各类公共场所检测结果的分析

旅店业大中型旅店(酒店及宾馆)检测合格率为83.33%;小型旅店检测合格率为54.55%。在洗浴场所中洗浴中心检测合格率为48.78%;大众浴池检测合格率为26.32%。可以看出大中型旅店和洗浴中心的公用物品合格率高于小型旅店和大众浴池。在三类公共场所中,美容美发店的公用物品合格率最高,合格率为89.74%;旅店业公共用品合格率为68.07%(113/166);洗浴场所的公用物品合格率最低仅为37.97%(30/79),三者间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53.709,P

2.3 宏伟区不同公共场所拖鞋检测情况的分析

洗浴中心的拖鞋合格率较高,达71.43%(10/14),旅店业的合格率为57.14%(8/14),大众浴池的拖鞋合格率为29.27%(12/41),三者间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8.883,P

3 讨论

本次检测结果表明,公共用品总体合格率较低。超标的指标是细菌总数和大肠菌群,并在托鞋中检出真菌。公共用品中理发用具的合格率最高,拖鞋的合格率最低,与赵宜静等[6]在2010~2012年研究的结果一致。其主要原因分析如下:①公共场所是致病微生物的载体,卫生状况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中有重要意义。公共场所人员密集,流动性大,设备及物品与皮肤直接接触,如果公共物品消毒不彻底,易造成传染病传播,对消费者健康构成潜在威胁[7],因此,防止疾病传播是公共场所监测的首要任务。②经营单位卫生管理意识差,消毒工作流于形式,大型场所消毒管理措施比小型场所规范;消毒设施齐全,都有消毒柜,小型场所客流量较多,部分公共物品倍量不够来不及消毒就重复使用;小型场所资金投入不足,消毒意识薄弱[8]。个别单位即使配备消毒设备,也未按要求合理使用,甚至闲置不用,仅仅应付检查,根本达不到消毒的目的。③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建立卫生制度,应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工作[2]。本次检测发现经营者卫生制度建立不全,消毒管理制度欠缺,从业人员不知如何正确使用消毒柜,消毒液不知如何配比,消毒记录不全;消毒产品索证索票不齐全,消毒产品过期后还在使用;个别从业人员没有健康证和未经卫生知识培训就上岗直接为客人服务。从业人员应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2],同时,从业人员应加强卫生知识培训,真正做到“一客一用已消毒”,保证公共用品的卫生与安全。④在公共用品中大众浴池拖鞋合格率最低,并检出真菌,检测发现洗浴场所环境潮湿,长期不通风,有利于真菌生长繁殖,导致合格率偏低[9]。因此,公共场所应加强通风换气,保持空气流通。⑤卫生监督力度不够,重视发证,轻视经常性卫生监督,经营者为取得卫生许可,在审核验收期间积极配合,但取得许可之后对卫生管理不重视,这需要卫生监督部门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增加监督频次,规范公共场所管理,发现问题立即下达监督意见书,在监督中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使业主知法、懂法、守法[10]。在卫生质量上把关,使百姓放心使用公共用品。

公共场所是城市的窗口,关系着城市的文明程度,因此,应使城市的卫生管理走上规范化、经常化、制度化[11]。全面提高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水平对于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健康起到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 闫平男,冷意,姚元庚.山东省公共场所消毒卫生管理现状与分析[J].中国卫生监督杂志,2009,16(1):50-52.

[2] 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Z].

[3] GB/T17220-1998.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S].

[4] GB/T18204-2000.公共场所卫生标准检验方法[S].

[5] WS205-2001.公共场所用品卫生标准[S].

[6] 赵宜静,胡析冬,杨敏娟,等.2010-2012年上海市浦东新区公共场所公共用品卫生状况分析[J].职业与健康,2013, 29(11):1377-1378.

[7] 徐彩萍,林清,康艳蓉,等.上海市闵行区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J].职业与健康,2010,26(18):2122-2124.

[8] 刘相亮.理发美容公用品消毒管理的探讨[J].中国公共卫生,2003,19(6):746.

[9] 王娜新.营口公共场所公共用品检测方法[J].中国公共卫生,2005,21(6):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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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计划安排:

1、办好健康教育学校。以各社区健康教育学校为主,做到授课有计划安排、有教师、有教材、有课时、有记录。开课率100%。

2、广泛开展宣传活动。紧紧围绕今年第十五个爱国卫生月“人人动手、清洁家园”和世界卫生日“妈妈健康、宝宝平安”的主题积极开展宣传活动,组织辖区单位设立宣传台、涌跃参加黑板报联展,进行评比;各社区(村)居委会定期在宣传栏中进行健康知识宣传,利用宣传形成一个较强烈的爱国卫生工作宣传氛围。

3、继续发挥示范点的表率作用。配合县有关部门通过抓好示范点的健教工作在辖区各单位中推广,各类公共场所、饮食、工厂等要求单位根据自身的行业特点开展健康教育活动,对照《公共场所管理条例》、《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等法则、法规、条例,教育职工加强大卫生意识,严格操作规程,防止疾病传播;加强职工的“五期”保健教育,注意保护职工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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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广泛开展宣传活动。紧紧围绕今年第十五个爱国卫生月“人人动手、清洁家园”和世界卫生日“妈妈健康、宝宝平安”的主题积极开展宣传活动,组织辖区单位设立宣传台、涌跃参加黑板报联展,进行评比;各社区村居委会定期在宣传栏中进行健康知识宣传,利用宣传形成一个较强烈的爱国卫生工作宣传氛围。

3、继续发挥示范点的表率作用。配合县有关部门通过抓好示范点的健教工作在辖区各单位中推广,各类公共场所、饮食、工厂等要求单位根据自身的行业特点开展健康教育活动,对照《公共场所管理条例》、《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等法则、法规、条例,教育职工加强大卫生意识,严格操作规程,防止疾病传播;加强职工的“五期”保健教育,注意保护职工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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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用具抽样检测结果本次调查,常熟市卫生监督所支塘分所会同常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其中20家美容美发场所进行抽样检测,抽检样品为毛巾、剪刀、美容用面膜碗和调棒等公共用具,每家随机抽检2件样品,检测项目为细菌总数、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等项目。经检测,3份样品不合格,不合格项目均为细菌总数,其中细菌总数最高超标达10倍。顾客用化妆品索证调查发现,65家美容美发场所使用的化妆品以洗发、染发、烫发、护肤类为主,其中5家美容店索证资料齐全,49家理发店提供不出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和产品检验报告,1家使用的染发类化妆品无卫生部特殊用途化妆品的批准文号。

    卫生监督执法力度不够,部分单位存在无证经营。调查发现,17家无证单位中,其中3家理发店为新开业,未向卫生部门申请办证,其余14家为私房破墙开店,根据我省2010年7月1日起实施的《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条规定,业主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不得核发相关证件,是造成无证经营的主要原因。

    卫生监督力度不够,行政处罚手段难于执行,工商等部门间的配合不力,无形中助长了违法行为的存在。经营业主卫生法制观念淡薄,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持证率不高。美容美发场所从业人员主要为外来打工人员,更换频繁,流动性大,给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的开展带来困难[2]。对公共用具消毒不重视,日常消毒工作未正常运转。

    经营业主只注重经济效益,对公共用具消毒重视程度不够,缺乏具有相应消毒知识的专职或兼职的消毒人员,部分单位虽配置了消毒设施,但对消毒设施的使用、运转知识缺乏,形同虚设,日常消毒记录不全。同时,卫生监督部门对公共用具消毒的日常监督力度不够。目前,辖区支塘分所仅有卫生监督员3名,很难做到对每家经营单位的常态化监管。加强宣传培训和执法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大力宣传普及《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卫生监督部门定期组织卫生知识培训,提高经营业主和从业人员卫生意识,规范经营行为。同时,加强卫生监督力量,健全监督管理体系,树立卫生监督执法的权威性,提高美容美发行业的卫生管理水平。

    定岗定职、责任到人,保证消毒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转,建议使用无臭氧紫外线消毒或药物浸泡消毒,确保消毒效果,提高公共用具的监测合格率。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建设建议政府部门要重视卫生监督工作,加强卫生监督队伍的硬件和软件建设,加强对卫生监督员的法律和卫生业务知识培训,提高监督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执法水平,使卫生监督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积极推行量化分级管理根据《卫生部关于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精神,对经营面积在200m2以上理发美容场所实施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将卫生许可审查和经常性卫生监督有机结合,便于在日常监管中分清类别和监督频率,进一步提高经营业主自律性,从而提高美容美发行业的整体卫生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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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本案的定性存在着两种观点,争议焦点在于:犯罪嫌疑人郭某的盗窃行为,是扒窃行为,还是普通盗窃行为。如果认定为扒窃行为,则不受1000元的立案标准限制,构成盗窃犯罪;如果属于一般的盗窃行为,则没有达到1000元的立案标准,不属于犯罪。

第一种观点认为,郭某的行为属于扒窃,构成盗窃罪。理由是,本案受害人常某置放于车内头顶行李架上的笔记本电脑,应属于常某随身携带的财物,犯罪嫌疑人郭某秘密将其窃取的行为,应属于扒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扒窃属于行为犯,故郭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郭某的行为属于普通盗窃行为,尚未达到盗窃犯罪1000元的刑事立案标准,故郭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理由是,扒窃的对象为小件财物,能够贴身携带的。而本案笔记本电脑并不属于小件财物。且客车内头顶的行李架对乘客来说,并非贴身位置。故郭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普通盗窃行为。而普通盗窃罪属于数额犯,本案笔记本电脑经物价评估为人民币850元,尚未达到盗窃犯罪1000元的刑事立案标准,故郭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三、笔者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笔者认为该案属于普通盗窃行为,不属于扒窃行为,不构成盗窃罪。现分析如下:

由于扒窃犯罪,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极大影响了群众的生活和出行安全。因此,《刑法修正案(八)》将“扒窃”写进刑法条文,明确纳入盗窃罪的罪状列举之中。但是总体上而言,“扒窃”一词并不属于规范的刑法用语,在法律法规或者规范性法律文件及学理解释中,对扒窃行为都缺乏明确的界定,司法实务对此问题研究的也不够深入。理论上的不统一,导致了实践中的分歧。因此,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扒窃”犯罪的认定,需把握以下几个要点:

(一)“扒窃”的行为特征

所谓扒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上窃取被害人随身携带财物的行为。扒窃犯罪是盗窃犯罪的一种,它是盗窃犯罪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具有盗窃犯罪的一般特征,同时又有别于一般意义上的盗窃犯罪。

扒窃行为除具备“秘密窃取”盗窃特征外,还应该具备两个特征:一是地点特征,窃取行为发生在比较特定的空间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中。通常发生在车站、码头、民用航空器、市场、商场、公园、广场等公用建筑及公用场所设施中,或者是在公共交通工具上;二是对象特征,秘密窃取的对象为被害人贴身放置的财物。如餐厅顾客放在座位上的包袋内的财物,或是挂在座位椅背上的衣服口袋内的财物等。

(二)对“公共场所”如何认定

通常我们认为所谓的公共场所,是相对于企事业单位、私人住所等而言,它是指向社会开放的,供社会成员自由往来并进行社会活动的场所。如公园、广场、游乐场、商场、火车站、电影院、歌舞厅、餐馆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国目前唯一界定公共场所的法规,可以为我们准确的理解公共场所的含义提供帮助。《条例》根据场所具有的社会功能,将公共场所分为公共娱乐场所、公共交通场所、游览场所和商品交易市场四种类型七个方面:(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院;(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六)商场(店)、书店;(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而本案案发地点为客车内,即公共交通工具上,无论依据《条例》的规定,还是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均属于“公共场所”,故本案案发地点符合扒窃行为的地点特征。

(三)对“随身携带的物品”应该如何理解

随身携带的物品是指空间上距离携带人较近,能够被携带人所随时支配的物品。而且笔者认为扒窃的物品一般应理解为小件物品,如果将一些大件物品,如他人身边的自行车、电动车等亦列在扒窃之列,则不仅超出了社会大众的普遍认知,也有不当扩大扒窃范围的嫌疑。

贴身位置,一般如餐厅顾客座位的旁边,或是座位的椅背等。至于火车、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行李架,是否属于贴身位置,笔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行李架上放置的财物距离所有人较近,所有人起身或者抬头就可以随时支配的情况下,应该视为随身携带的财物;若距离所有人较远,或者不能被所有人随时支配的,则不能视为随身携带的财物。

本案中,该笔记本电脑装在旅行包内,被放置在距离被害人座位后约两米的头顶行李架上,鉴于客车在行驶过程中,被害人不可能时常扭头或转身观察其在后方头顶行李架上的财物,所以此时行李在行李架上所处的位置相对于被害人头顶上方,或者前方的行李架区来说,属于相对控制位置。且鉴于本案被害人笔记本电脑大小为14寸,不属于小件物品,郭某的行为并不符合扒窃的对象特征,不属于扒窃,而应认定为普通盗窃行为。

另外,如果行为人趁人短暂离开座位时行窃,一般也认定为普通盗窃行为。

所以,笔者认为该案属于普通盗窃行为,加之被盗物品价值850元,尚未达到盗窃犯罪1000元的刑事立案标准,故郭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四、笔者建议:

明确扒窃犯罪的具体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