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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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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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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准备并提交材料。企业根据获得的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网上认定管理系统,按要求将下列材料提交认定机构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3)经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5)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协议、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组织审查与认定上述工作

篇2

1.微电子科学、电子信息技术及其产品;

2.材料科学、新材料技术及其产品;

3.光电子科学、光机电一体化技术及其产品;

4.生命科学、生物工程技术及其产品;

5.医药科学、生物医药工程及其产品;

6.能源科学、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及其产品;

7.传统工业应用高新技术及其产品;

8.航空航天技术、海洋工程技术、环境保护技术及其产品等。

四、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单位,必须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必须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1、从事本细则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

2、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3、企业的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高新技术及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科技人员,并且是本企业的专职人员。

4、根据不同的技术领域和行业特点,从事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和开发的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包括相当于同等学历的科技人员在内,下同)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3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及其产品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7-1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高新技术服务的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5%-20%以上。

5、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年总收入的3%以上。

6、高新技术企业的总收入中,技术性收入和高新技术产品产值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技术性收入是指由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和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以及中试产品的收入。

7、根据不同的技术领域和行业特点,高新技术企业开发、生产的高新技术产品的利税率应高于20%-30%,人均劳动生产率应为本省同行业领先水平。

8、在研究、开发、生产高新技术产品过程中,应有防治污染的措施和设备,"三废"排放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9、有明确的企业章程和科学的管理制度。

五、凡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单位,须向当地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格,由省辖市科委按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认定的单位进行考核后,由省科委会省行业主管部门核定、批准、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享受国家和省有关优惠政策。

六、省、市科委应定期按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复核。总体指标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得继续享受有磁优惠政策,次年仍达不到要求者,将撤销其认定。高新技术产品的期限一般为五年,技术周期较长的高新技术产品经批准后可延长至七年。

七、每年由省、市科委会同税务部门对高新技术产品审定一次,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由省、市科委颁发高新技术产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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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会计核算;研发经费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2)24016501

1研发经费单独建账问题

1.1研发经费的会计处理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对研发费用的会计处理的规定是明晰的。即《企业会计准则》把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区分为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研究阶段的支出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先在“研发支出”科目中归集,项目研发完成时对照条件符合资本化的,确认为无形资产,否则计入当期损益。《企业会计制度》则规定: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在“管理费用——研究与开发费”科目中核算,企业内部自行开发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或其成本仅限于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

但是,《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对研究和开发费的核算规定又是不完整和粗放的。一方面,不少企业在对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等项目的研发过程中,在消耗料、工、费的同时,也可能会产出一些东西,如样品或衍生的废料,它们有的可对外销售,而对于这些产出的样品及废料销售收入如何进行核算,是列入销售收入还是冲减研发费用?《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对外购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取得的知识产权及其摊销,尽管性质上与研究和开发费没有区别,但会计核算上也并不全部直接列入研究和开发费。同时,会计核算上的研究与开发费用,除高新技术领域内项目的研发支出,还包括其他为提高企业投入产出效益而开展的所有研发活动的支出。另外就是高新企业认定时委托外部机构研发的费用,只确认其80%。

此外,有些完全根据订单生产“非标”产品的企业,由于每一批次规格标准都不一样,技术部门都要重新计算设计,存在一定的风险,但相对于一般意义上的新产品研发来说要小得多,并且通常来说这种“非标”产品的研发与生产过程是合二为一的,产生样品也即成品的可能性往往比较大,与此相适应的会计核算与一般的生产企业类似通过“生产成本”科目归集。假如这样的产品能被认定为高新产品,它所对应的研发支出显然是有其特殊性的。也就是说,《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既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它单一的“管理费用——研发费用”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其《指引》中规范的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的内涵是有区别的,不应混为一谈。

1.2高新企业评审对会计核算的要求

2008年,科技部、财政都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国科发火(2008)36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规定: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申请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应对包括直接研究开发活动和可以计入的间接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进行归集,企业应“设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提供相关凭证及明细表,并按本《工作指引》要求进行核算”。对辅助核算账目的格式和各项费用科目的归集范围也作出了规定,但没有规定与企业正常会计核算项目的直接对应关系。

2010 年,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2010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工作的通知》(浙高企认办[2010] 1 号)第一部分第三条第 2 点规定:申请认定企业必须按研发项目单独核算。中介机构必须在企业研发项目已单独核算的基础上,根据《办法》和《工作指引》的要求进行专项审计。

此外,财政部(2007)194号、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8)116号、浙江省科技厅浙科发计(2008)241号、浙江省科技厅浙高企认办(2012)5号等也都对企业研发费用的核算归集提出了总体要求,就是“单独核算,准确归集”。

然而,“单独核算”是指统一在一个会计科目单独核算所有的研发费用,还是在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框架下,对原先在各个不同科日中涉及与研发相关的成本费用单列子目反映,各文件中均无明确解释。本人理解,《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与上述文件规范的目标不同,不存在谁服从谁的问题,而应该是相互兼容的,因此,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适当归类的情况下,不管在那一科目核算,只要在该科目之下设置相应的“研发费用”项目并准确归集核算,即为符合了上面文件中要求的“单独核算,准确归集”。否则,文件中“设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提供相关凭证及明细表,并按本《工作指引》要求进行核算”就成为多余的废话,因为你直接利用“管理费用——研发费用”明细账就可以了,何必要什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发费用用辅助核算账目”。

但是,现实中,各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机构,特别是市 (地)省一级机构,却有将“单独核算”往统一在一个会计科目核算所有的研发费用的导向,从对企业提出单独核算进而不断地要求必须单独建账,到逐步要求经中介机构审计的的年度财务报表

附注中必须有“管理费用——研发费用”的披露并与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中确认的数额相近以至必须相等,就说明了这一点。

1.3片面理解“单独核算”对会计工作的影响

由于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比较实在,凡产

品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的,在各级高新

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机构的引导下,企业会计都会有意无意的逐步偏离准则 (制度)导向渠道,增加财务报表附注披露内容,按照其要求统一在一个会计科目,即“管理费用——研发费用”中核算所有的研发费用,这种不符合经济业务实质的核算方法,加上高新技术产品定性和研发费用统计定量上的模糊性,很可能使企业产生大量的账外资产,或者使企业的管理费用水平和销售毛利率同时虚高,.丧失会计信息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2体会与建议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应主要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为导向。我们认同研发投入与形成高新技术产品有一定的正相关系,为鼓励企业研发投入,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已经体现了这种支持,但在结果相同的情况下,我们更应该鼓励企业少化钱多办事、办实事,提高投入产出率,而不是相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配套文件激励的最终目标肯定是促使企业不断推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研发支出的持续投入只是为了服务于这一目标,而不是其本身,只有当高新技术产品的自主知识产权不能确定时,对研发投入的分析评价可以对二者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提供一个借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取消对研发支出标准的强制规定,将有利于企业集中精力研发产品,而不必分心去把握支出是否达标;

(2)准确把握企业会计目标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配套文件所要求“单独核算,准确归集”的体现形式,理清二者的边界和互相借鉴补充的方式。企业会计、中介机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机构应互相尊重,把“研发费用用辅助核算账目”作为连接企业会计核算、专项审计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核工作的桥梁,而不要期冀对方的工作能完全适合自己的需要。在基本原则框架无误的情况下,多运用说)、补充报告,不要轻易提请对已生效财务报告、文件的修改,既有失严谨,也不切实际,特别是以最新的规定、理解去规范以前年度相对规范的提法,更是如此。

(3)充分调研各种类形研发活动在投入产出方面的特点,提出高新技术产品定性、向外部研发机构、人员支付费用程序、方法和研发费用在统计定量上的指导意见,弥补政策缺失带来理解和操作上不一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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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

(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协调、解决认定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工作;

(四)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出现重大问题的地区,提出整改意见。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

(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组织实施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检查;

(三)负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专家资格的备案管理;

(四)建立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五)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根据本办法开展下列工作: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二)接受企业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

(三)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

(四)选择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专家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

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

第三章条件与程序

第十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程序如下:

(一)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对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可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二)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三)合规性审查

认定机构应建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专家库;依据企业的申请材料,抽取专家库内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查,提出认定意见。

(四)认定、公示与备案

认定机构对企业进行认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第十二条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第十三条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须提交近三年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

复审时应重点审查第十条(四)款,对符合条件的,按照第十一条(四)款进行公示与备案。

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企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高新技术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应在十五日内向认定管理机构报告;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需要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的,由认定机构确认并经公示、备案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第四章罚则

第十五条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有偷、骗税等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四)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认定机构在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第十六条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认定工作负有诚信以及合规义务,并对申报认定企业的有关资料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违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原《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1996]018号)、原《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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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定办法》与《无形资产》中有关研究开发费用规定的比较

(一)定义的差异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核算受无形资产准则规范。《无形资产》准则从研究、开发两个活动的定义来规定研究开发费用。研究是指为获取并理解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的调查活动;开发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活动。在研究、开发活动中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称为研究开发费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虽然也将企业在研究开发活动中所发生的相关费用作为研究开发费用,但其对研究开发活动的定义是: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活动。可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特别强调“创造性”和“实质性”。只有企业在技术、产品(服务)的创新中取得了有价值的进步,对本地区相关行业的技术进步具有推动作用的,才具有创造性和实质性,属于研发活动,具体包括新产品研究开发、新技术研究开发和新工艺研究开发。而企业从事的常规性升级或对某项科技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则不属于研发活动。另外,强调“持续性”。一项活动要能持续进行,说明其目标是明确的,内容是具体的,程序、路径是清晰的。如果不知道做什么、怎么做、达到什么目的,是不可能持续进行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对研究开发费用的定义明确,内涵小于《无形资产》准则的规定。

(二)确认方法不同

《无形资产》准则中对研发活动、研发费用的确认没有明确的规定,只要符合定义即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则要求采用行业标准判断法、专家判断法来判断企业是否发生了研究开发活动。如果采用行业标准判断法、专家判断法不易判断企业是否发生了研究开发活动时,可采用目标或结果判定法。研究开发活动要落实到具体的项目,因为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需以各个研发项目为基本单位分别进行确认。研究开发项目是指不重复的,具有独立时间、财务安排和人员配置的研究开发活动。

(三)明细项目及归集的差异

无形资产准则中对研发费用的明细项目没有明确的规定,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一般设置人工费用、材料动力费用等。在费用归集上,一般在开发阶段按具体项目归集费用,进行明细核算;在研究阶段由于具有普研性质,往往没有按具体研发项目归集费用,而是笼统归集后费用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明确规定: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是以各个研发项目为基本单位分别进行测度后加总计算,而且对研究开发费用项目作了明确规定,并提供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结构归集表。研究开发费用分内部研究开发投入和委托外部研究开发投入两大类归集。内部研究开发投入进一步分解为:人员人工、直接投入、折旧费用与长期费用摊销、设计费、装备调试费、无形资产摊销及其他费用。

综上所述,无形资产准则定义研究开发费用,将企业发生的相关费用分为研究费用和开发费用,其目的是通过确认、计量、记录、报告来规定研究开发费用的账务处理。即研究费用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符合条件的开发费用资本化,计入无形资产,不符合条件的开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无法区分是研究阶段费用还是开发阶段费用的,将两个阶段发生的费用全部费用化。《无形资产》准则说明了研究开发支出的补偿方式及途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服务,按“具体研发项目――发生多少研发费用――各类研发费用是多少”的要求提供认定信息,反映企业一定时期在科技创新方面的投入力度及潜力。上述差异可见表1。

会计是为有关各方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的管理活动,长期以来,研究开发费用的核算必须结合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优惠税率的要求,进行相应的完善。

二、完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管理的建议

(一)加强技术创新的战略管理,长远规划企业研究开发目标

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必须具有核心竞争力。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具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在差异化优势方面,能在竞争中表现出自己的独特之处,而这种独特性竞争对手难以模仿或要付出巨大成本(包括时间成本);二是在延展性方面,能够不断地开发出新产品或新服务来满足客户需求,具有旺盛、持久发展的生命力。企业的研究开发能力作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已得到普遍认可。因此,企业必须立足本行业的实际情况,放眼国际国内相关技术前沿,从战略的高度,长远规划人才及科技研发目标,制定分阶段方案并逐步实施,同时随发展不断修订战略目标;只有这样,企业才能永保核心竞争力;只有在一个清晰明确的战略指引下,才能保证企业的研究开发工作有的放矢、持续进行。

(二)建立项目研究开发的事前、事中、事后评估管理体系

事前,加强立项审批及预算审核。在立项审批环节,首先应当由企业的技术委员会(或类似机构)根据查证新报告判断项目的内容及创新性。可正面分析研究开发项目有关技术参数(标准)是否优于或达到国家有关部门、全国(世界)性行业协会等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提供的测定科技“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技术、产品”等技术参数(标准);或反面查证是否属于国家和本地区限制和淘汰禁止类的产品、技术、工艺项目。企业自行难以判断的,可聘请企业所在技术(行业)领域内的专家进行认定或申请当地科技管理部门认定。其次是审查项目组成员能力是否胜任,时间是否有保障。在经费预算上,按认定办法规范的费用科目,主要审核其合法性、合理性、效益性。最后,报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立项。

事中,强化过程管理和费用控制。对照立项计划,时间上检查研发进度,内容上验收分阶段成果。加强原始凭证的管理,按项目做好研发费用的归集,并对照时间进度、内容成果及经费预算,严格费用开支,保证支出的合法性、合理性、效益性。

事后,做好知识产权的认定与保护工作。包括项目鉴定、成果申报等。知识产权是研究开发工作的结果,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是认定办法中规定的一个重要条件。通过研究开发形成的发明、实用新型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软件著作、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都必须在中国境内注册,这样才能明确产权并受法律保护。做好新技术的产业化,适时将知识产权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

(三)加强研究开发中的凭证管理

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部门都需要企业举证,提供相应材料。因此企业应重视研发过程中凭证的收集与整理。这些凭证除会计凭证外,还包括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研究开发经费预算、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有关情况说明、产学研协议、委托开发合同、相关机构的评审报告、知识产权证书等资料。这些资料说明了研究开发的过程与结果,企业应如实取得、妥善保管并有效利用。

(四)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核算

为满足认定办法对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申报要求,加强研究开发经费的管理,明晰各项目研究开发经费的支出结构,配合经费预算的执行,建议企业在进行“研发支出”总分类核算的基础上,按研究开发项目设置明细科目,按《认定办法》规范的费用项目即“人员人工”、“直接投入”、“折旧费用与长期费用摊销”、“设计费”、“装备调试费”、“无形资产摊销”、“其他费用”及“委托外部研发投入”等,利用多栏式账页进行明细分类核算,建立“研发支出子目-项目”二维管理模式。这样就可以按科目明细子目为经脉,以研究开发项目为纵纬,及时提供《认定办法》所要求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结构表。对于设置事业部(项目部)的大中型企业,可引入研究开发机构的责任中心管理模式,建立“经费支出子目――项目――部门”的三维管理模式(见表2)。对于实施计算机集成化管理系统(或者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在“研发支出”科目子目的基础上,通过设置部门核算和项目核算的方法,实现对企业研究开发机构经费支出的准确核算和有效管理,为进一步建立起完善的研究开发项目的评估管理体系和评估模型做好基础工作。

(五)建立矩阵型组织机构,协调各部门职能

技术开发相关工作一般由企业的科技部(或类似部门)负责,包括所有申报材料的准备与撰写。但在实践中,往往将“负责”当成“独立完成”,结果导致内容不符、数据难以钩稽。研究开发不仅涉及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所得税加计扣除,而且关系到企业的长远发展,从战略制定、项目论证立项、项目实施、成果鉴定保护、资金保障、会计核算等,涉及技术部、设备部、生产部、财务部等众多职能部门,因此,企业应科学组建部门,合理配备人员,统筹各项职能。建议由科技部门牵头,在技术部、设备部、生产部、财务部等部门安排人员负责研究开发工作相关技术条件的支持维护与资料数据的收集反馈,完成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复审工作。

本文仅从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入手,对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管理及核算提出了完善的建议,没有进一步讨论如研究开发风险的规避、费用的处理等,这些问题有待后续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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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

(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问题指导整改。

第七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

(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议;

(二)指导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建议;

(三)负责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

(四)建设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由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机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每年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负责将认定后的高新技术企业按要求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通过备案的企业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三)负责挑选参与认定工作的评审专家(包括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并加强监督管理;

(四)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复核申请及有关举报等事项,落实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提出的整改建议;

(五)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条: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收税优惠,可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手续。

第三章 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十一条: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工商注册满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染,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

(三)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第十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请

企业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登记,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3.知识产权证明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料;

4.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5.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经具有资质的中介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8.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二)专家评审

认定机构应在符合评审要求的专家中,随机抽取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三)审查认定

认定机构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提出认定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企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告,由认定机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进行核实处理。

第十三条: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每年4月底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第十四条: 对于涉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在确保涉密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按认定工作程序组织认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建立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机制,加强对各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认定机构提出整改意见并前期改正,问题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暂停其认定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对已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期间暂停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由主管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第十七条: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企业更名的,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企业发生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的,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第十八条: 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部分搬迁的,由迁入地认定机构按照本办法重新认定。

第十九条: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有严重偷、骗税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四)未按期报告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第二十条: 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的有关工作负有诚信、合规、保密义务。违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根据本办法制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实施。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字[20xx]172号)同时废止。

基本优势

1、促进企业科技转型

创新是企业发展的根本动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是一项引导政策,目的是引导企业调整产业结构,走自主创新、持续创新的发展道路,激发企业自主创新的热情,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高新技术企业图片2、提升企业品牌形象

说明负责人具备较强的创新意识、较高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说明企业是国家重点支持的具有高成长性的企业,具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

3、享受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执行15%(认定前25%)的优惠税率,税率降低10个点,税额减少40%。

4、提高企业市场价值

证明企业在本领域中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高端技术开发能力,有利于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是企业投标时的重要条件。

5、提高企业资本价值

高新技术企业是吸引地方政府、行业组织对企业实施优惠政策和资金扶持的重要条件,也更具有吸引风险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的实力,从而推动企业快速投入到产业化经营中去。

优势分析

成本领先分析

根据波特的理论,成本优势是企业可能获得的竞争优势之一,基于此,许多企业将成本管理提高到了战略的地位,制定了成本领先的目标,加强了企业的成本控制和规划。尽管影响企业成本的因素很多,但从战略的角度来看,主要有规模经济和学习曲线效应。

一项价值活动的成本常常受制于规模经济。规模经济产生于以不同的方式和更高的效率来进行更大范围活动的能力;产生于更大的销量中分摊无形成本和研发费用的能力;也产生于随着一项活动的扩大,支持该项活动所需基础设施和间接费用的增长低于其扩大的比例。规模经济的关键是需求要有价格弹性,然而,高新技术产品的创新程度很高,具有较强的垄断性,没有完全替代品,因而其需求的价格弹性较小,价格和销量之间缺少必然的联系。另一方面,高新技术产品的供求双方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顾客无从得知什么样的价格才是合理的,所以降价并不一定能带来销量的增长,规模经济效应也就无从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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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万美元、万港元)   中资   外资   实收资本

(万元、万美元、万港元)   中资   外资   股东各方名称应出资额(万元)已出资额(万元)                               上年度固定资产净值(万元)   上年末总资产 万元 总负债 万元 净资产 万元 生产规模(台套数)   从业人员总数(人)   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技术人员数(人)   占从业人员的比例(%)   从事高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人)   占从业人员的比例(%) 上年度产值销售额出口额利税全年总产值

(现价万元)高新技术产品产值

(万元)占全年总产值(%)           全年总收入

(万元)高新技术产品收入(万元)占全年总收入(%)   高新产品销售收入技术性收入             全年总出口额

(万美元)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额

(万美元)占全年总出口额(%)           全年实现利税总额

(万元)高新技术产品实现利税额(万元)占全年利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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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企[2007]194号《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规定,“企业研发费用,指企业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费等费用;通过外包、合作研发等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者与之合作进行研发而支付的费用;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而2008年工作指引对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活动及费用归集范围和标准也作出了详细具体的规定。具体包括:

(一)人员人工费用

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也称研发人员)全年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

(二)直接投入

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而购买的原材料等相关支出。如:水和燃料(包括煤气和电)使用费等;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简单维护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等。

(三)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包括为执行研究开发活动而购置的仪器和设备以及研究开发项目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用,包括研发设施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四)设计费用

为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

(五)装备调试费

主要包括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如研制生产机器、模具和工具,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

(六)无形资产摊销

因研究开发活动需要购入的专有技术(包括专利、非专利发明、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所发生的费用摊销。

(七)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

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其他企业、大学、研究机构、转制院所、技术专业服务机构和境外机构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项目成果为企业拥有,且与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金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认定过程中,按照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总额。

(八)其他费用

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比上述两个文件的具体规定企业应重点关注如下变化:

第一,企业在研发活动中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办公费、差旅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

第二,企业委托境内境外机构发生的研发费用无论采取合作开发还是委托开发的方式,项目成果必须为企业拥有,且与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且只认定其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发生额的80%。

第三,研发费用还应同时符合认定办法的规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一是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二是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三是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第四,管理办法规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根据此规定,《工作指引》强调,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应为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企业兼职或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

二、研究开发费用的核算

企业可考虑在“管理费用”明细账下设“研发费用”明细账,按各“研发项目”归集核算“内部研究开发投入”和“委托外部研究开发投入”,然后在各“研发项目”下按照工作指引要求设置工资、试验材料、咨询费、差旅费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同时,企业内部也要对业务流程进行适当的调整,建立相应的业务和管理流程以保证上述核算实施的可能性,并确保研发工资、研发材料等研究开发费用和非研究开发费用的正确划分。这样既可以便于申请认定时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核对,也有利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起来也方便。

企业应当设有专门的科研人员名册,一方面便于申请认定时对科研人员比例要求的核对;另一方面,便于在费用归集时的相互对应。企业应当和科研人员订有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强调的是科技人员在企业工作时间每年不少于半年(183天)。在支付科研人员人工费时,可以考虑集中制表且与劳动合同相一致。

企业在研发工作开展后发生的设备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可直接计算,企业可根据批准的研发项目立项报告,把“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管理部门调整为研发机构,以便正确计算折旧和摊销额。

设计(规划)费用、装备调试费要有合法证据,这些费用往往是发生在企业内部中,没有多少外来原始凭证,事后很难收集和核实,比如调试设备的次数和每次消耗电费、相关技术工人的人工。所以,企业应按内部核算的要求,做好原始记录和凭证,及时履行审批程序,逐月结算入账。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要注意项目成果及与企业主要业务紧密相关是衡量外部研发费用能否计入的重要因素。在签订委托合同时,应当特别注明。此外,发生的全部委托外部研发费用在申请认定时只能按80%计算,但在计算加计扣除时则没有这样的限制。

三、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首先,虽然认定办法明确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不经过主管税务机关,但企业仍应当注意与主管税务机关做好沟通。企业在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把证书及时告知主管税务机关。如果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应在15日内报告;如果不符合条件,就主动纳税,以免被追缴,承担滞纳金并留下不良记录。

其次,研发费用做好预算规划,不得低于认定办法所规定的标准,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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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引言

目前,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是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4月联合颁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来开展的。企业通过提交包含企业基本信息,财务信息,人员信息等反映企业状况的资料进行申请,由于所提交信息需经有专业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鉴证,所以信息具有极强的真实性。因此,为辅助主管部门全面及时地了解高新技术企业的信息,推动高新技术企业良性发展,提升企业竞争力,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数据进行分析,建立一个基于高新技术企业数据的统计分析系统很有必要,也迫在眉睫。

2、背景

近年来,国际科技竞争日益激烈,自主创新能力已成为一个国家的核心竞争力。发达国家凭借强大的技术优势和市场优势,在国际竞争中长期处于垄断地位,我国由于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起步较晚,受到外部关键技术封锁和自身创新能力不足的双重制约,企业普遍面临着低端锁定困局。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市场体制的推进,我国已进入必须依靠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新时期。坚持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努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已成为新时期国家发展的重大战略方针。

为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国家出台了各种政策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扶持。通过高新技术认定的企业可以享受财税优惠,政策倾斜等各种扶持政策;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属于企业无形资产,在企业的生产经营中也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广东省所辖的珠三角高新产业带是由科技部批准的三个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带之一,是一个依托交通干线融合、集散人口、产业、城镇、物流、能流、信息流的线状空间地域综合体,这种独特的空间地域综合体带动着区域经济系统的迅速发展。同时,珠三角高新产业带也是我们目前高新技术产业规模最大、发展速度最快、产品出口额所占比重最高的高新技术产业带。

3、目的与意义

通过对高新技术企业数据进行分析,建设一个基于高新技术企业数据的统计分析及应用系统,对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相关产业进行深入研究是本系统的主要目的,主要功能包括数据导入、数据录入、数据分析、信息查询检索等。本系统可以使主管部门全面掌握高新技术产业宏观状况,为其战略决策,政策规划等提供数据支持;同时系统也可以在屏蔽敏感数据之后为各产业研究科研院所提供数据支持,并且可以为各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服务,通过本系统使其了解当前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状况,了解自己所处位置,为企业的发展指明方向。

当前,广东省正在实施“双提升”,“双转移”战略,系统的建成将对提高广东高新技术产业竞争力,完善创新创业环境,推进核心技术的创新与转化提供数据分析支持,在促进可持续发展过程中贡献力量,发挥作用。

高新区作为高新技术企业的集散地,也是广东省实施“双提升”战略的突破口,系统的建成将对高新区的资金、人才、科技、国际化等方面的规划起到强有力的支持作用。

4、系统主要内容

系统主要是通过对经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数据进行研究分析,创建一个基于高新技术企业数据的统计分析及应用系统。其主要功能包括数据导入、数据录入、数据分析、信息查询等等;系统全面支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使省科技厅能够及时掌握高新技术产业宏观状况,为领导决策做出数据支持。具体说来,该系统由以下几大部分构成:

(1)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以下简称“认定网”)进行数据对接,以实现企业基础性数据的导入;

(2)提供企业以附件形式呈现的数据录入接口;

(3)建立广东高新技术企业数据仓库,对企业申报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查询功能;

(4)为企业的申报认定工作提供决策支持,包括:服务跟踪功能,与国家、广东省产业生态地理信息系统数据接口进行数据交换。

系统主要由数据采集,企业数据统计分析,企业数据导入等几个功能模块组成。

系统功能模块图如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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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新技术企业在认定过程中“专项审计”制度形同虚设

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存在着巨大利益冲动,企业一旦通过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可以在三年内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从而获得一笔现实的或潜在的税收收益;另一方面,企业冠以“高新技术”的头衔,也是一种无形资产,它将会给企业带来其他的经济利益,如广告效应、地方政府对高新技术企业资金扶持等。一部分企业在这种多重利益驱动下,将不符合高新技术条件的经过人为包装,让其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从而加大了审计的风险。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专项审计”业务竞争异常激烈,中介机构为了争取这项业务,一方面不惜牺牲执业质量,低价竞争;另一方面中介机构一味地迎合客户要求,对于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在专项审计过程中睁一眼闭一眼,不符合高新技术条件的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不足为奇了。此外,一些地方政府的主管部门如:科技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等,为了完成当地考核目标任务,以及地区之间相互攀比,这些政府主管部门纵容或默许一些不符合高新技术条件的企业通过人为调整数据,让其达到符合高新技术条件的各项指标。由于上述主观、客观上的原因造成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的“专项审计”制度形同虚设,中介机构的专项审计工作只不过是走过场,完成必要的程序,为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一种必备材料。

二、中介机构在实施专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一)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与非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划分缺乏标准和必要依据,注册会计师难以准确做出划分

目前,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没有明确的一一对应产权关系,各地还没有建立一套高新产品(服务)认证管理办法。注册会计师要对企业申报的高新技术以及高新产品(服务)的性能、特征、技术特点、应用的领域等全面了解、掌握,做出专业判断,在某种程度上超出了注册会计师专业胜任能力。如何判断申报企业的产品(服务)能够归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对于注册会计师来说也是个难题。注册会计师只能依赖于某些领域的专家,而这些特殊领域的专家往往来自于申报企业。

另外,部分申报企业收入核算不够明细,企业未专门设置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账,一些高新产品技术(服务)收入与非高新产品技术产品(服务)存在相互交叉,如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生产技术或工艺改变了,产品(服务)没有明显改变,这类产品(服务)收入是否属于高新产品(服务)收入?在专项审计过程中,申报企业将产品(服务)收入分为高新产品(服务)与非高新产品(服务),人为因素较大。

(二)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归集、分配不规范,人为调节因素过大

由于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大部分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制度》,也有部分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对“研发费用”归集内容、分配方法不尽相同,特别是“研发费用”资本化条件、内容区别相当大;《小企业会计制度》没有相关“研发费用”归集、分配规定,因此,申报高新技术企业采用会计制度不尽相同,从财务核算上讲,“研发费用”归集内容、分配方法无法有统一的标准。

《工作指引》要求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设置“研发费用”辅助账目核算,并提供《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结构归集明细表》及相关凭证。注册会计师在研发费用专项审计过程中发现:大部分企业财务上通过“研发费用”科目归集的研发费用支出与企业申报的研发费用支出差异很大,且前者远远小于后者。申报企业“研发费用”辅助账目所反映研发费用支出是从“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中剥离出来,且将其分摊到每个研发项目上(研发项目少的有6个,多的有13个以上),申报企业在研发费用剥离、分摊过程中,人为因素难以避免。注册会计师在审核辅助账目核算“研发费用”剥离、分摊时,无法与财务上“研发费用”归集、分配结果相互核对,且很难反证,其归集、分摊缺乏合理性、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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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引言

传统的人力资源计量可以分为两类模型:人力资源的成本计量模型和人力资源的价值计量模型。成本模型以历史成本法为基础,按照获得和使用人力资源发生的成本确定,与取得物质资源的成本计量方法没有什么差别。价值计量模型侧重于对人力资源给企业未来带来价值增加的计量,或对企业给予人力资源未来补偿的计量并发展了多种模式,如:工资报酬折现法、调整后的未来工资报酬折现法、企业未来收益法、人力资本加工成本法和商誉法等。这些方法一是没有充分考虑人力资源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的不可分性,从产权的角度来看,直接导致了在人力资源产权的配置上有其独特性;二是沿用传统上会计的计量思维与方法计量人力资源,忽视了人力资源的不确定性;三是没有考虑人力资源的期权性。

本文拟以期权理论来讨论对人力资源计量的模型,以此为基础探讨如何构建考核与激励人力资源的指标体系。

二、人力资源的看涨期权性质

(一)人力资源具有期权的性质

期权是一种衍生性合约,它赋予合约所有者对特定对象的选择权。即按事先约定的价格在将来某天(欧式期权)或某天之前(美式期权)购买或出售某一对象物的权利契约。其最大特点是,这种选择权不是义务,对期权拥有者来说,可以选择履行也可以选择放弃,其收益与损失是不对称的,即选择履行期权可能获得巨大收益,而放弃期权只会损失有限的小额权利金。

人力资源就具有期权的性质。投资者(包括国家、个人和企业等)对人力资源的投资就像购买了一份期权,一旦成功将获得巨大收益,即使失败其最大的损失只是投入的资本。投资者对人力资源的投资不是为拥有“资源”本身,而是为了在投资增值后运用其获得更多的收益。所以,人力资源的投资者对人力资源的投资类似于以投入的资本为期权费购买了一份期权。

高新技术企业投资于人力资源与投资于金融股票期权有相似之处,如表1所示。

虽然股票期权的投资与人力资源投资在严格意义上并不相同,但对于企业来说,都因为购买了一项“资产”而被赋予了一种权利。金融期权的持有者在期权到期日之前有权买入一定量的金融资产;而人力资源的投资者则在人才研发阶段完成之后有权决定是否将此项目投入生产或出售。对于人力资源个人来说,有权决定是否与企业签订聘用合同,而且这两种资产的投资者在不执行该投资所给予的权利时并不会给自己带来更多的责任,其损失是固定的,即:金融期权的持有者的损失就是该期权的买入价格;人力资源的投资者损失的是该项目的研发费用或该项目的买入价格;总之,两种投资者都有收入和风险不对称性。

一般来说,人力资源投资行为是一个渐进的阶段。一个人力资源的投资往往是按时间顺序排列的(如创业期、成长期和成熟期等),其可分解为多个相互联系的子项目组合。由此,人力资源的投资不是一次性的,而是分阶段进行的。第一个子项目代表决策的一个阶段,每个决策点都根据前面各阶段的相关信息和对未来各阶段的预期所面临的新决策点,都面临着一个新的选择权,因此一个人力资源的投资可以被看作是由一个或多个期权组合而成本上升的期权项目。它赋予了人力资源所有者在规定的时间内按一定的价格得到或出让某种资产的权利,只不过绝大多数更像美式期权,可以在期权的有效期内任意时刻执行罢了。

实物期权理论的突破点在于建立了不确定性能创造价值的信念,不确定性越大,企业可能获得的收益也越大。人力资源价值的不确定性在给企业带来风险的同时,也给企业带来投资价值。

(二)人力资源是一个看涨期权

对于企业来说,进行人力资源投资可以看作是一个看涨期权。即如果企业决定执行,其结果将为企业今后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机会或可能。因此,企业在考虑是否执行这类实物期权时,其重点往往不在于其本身所产生净现金流量的大小,而更多地关注它所提供的后续实物期权的价值。如新技术的突破,新资源的获得或新市场的进入等给企业未来可能带来的巨大发展潜力和战略优势。

企业对人力资源招聘和使用的整个过程,贯串了看涨期权的思想。企业要从招聘新雇员所带来的影响和收益出发,决定是否有必要招聘,此时企业具有是否招聘的选择权。在招聘雇员以后,企业通过试用期的考察决定员工的去留,这就使得企业有了一个类似于股票买入期权的选择权。如果招聘到具有很强学习能力的员工,企业就得到一种增长期权。

员工被正式录用后,人力资源价值仍然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如果员工表现不好,企业可以解聘这名员工,它是一个放弃期权。如果员工的表现非常好,企业可以选择提高薪水,或者提拔这名员工,或者投资对这名员工进行培训,从而使该员工的人力资源价值得到增长,为公司开展业务创造了增长期权。

三、人力资源期权定价模型

人力资源期权定价符合Black-Scholes模型的条件,而且该模型最大特点之一是计算结果非常接近于实际市场价值,所以,我们主张利用该模型对人力资源进行定价。

从金融期权向B-S期权转化需要把金融市场的规则引入企业的实际决策中,并且构造出相应的期权模型。鉴于企业拥有的人力资源与金融期权具有相似性,我们便可以构造一个人力资源期权定价模型。金融期权使投资者拥有在某段特定时间内,支付一定的价值而得到一种特定资产的权力;同样拥有人力资源的企业也拥有一种权利,即支付一定的薪酬而得到人力资源的使用权。

人力资源的形成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既包括漫长的教育过程,也包括实际工作中的不断积累、提高和完善阶段,这是人力资源的增值过程。企业对人力资源(特指高级技术人员)的取得实际是执行了“看涨期权”,由于新的人力资源的投入,使企业在经营管理及技术创新等方面得到加强,经过一段时间后,效益得到提高,股价得以上涨,企业价值显著提升。而企业支付给人力资源所有者的报酬,即人力资源价值的补偿,相当于到期执行这一特殊期权的价格。

C代表人力资源的价值;S(t)代表人力资源的现实价格;X代表人力资源期权的执行价格,即按合同约定企业将付给职工的薪酬;T代表到期时间,即人才与企业签订的合同服务期限;rf代表无风险收益率;?滓2代表项目价值的变动方差,即人才市场、资源市场价格的波动率;?篆(d)代表标准正态分布小于的概率。

四、基于期权定价模型的人才激励

基于人力资源的期权定价模型,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人力资源进行激励。

(一)建立企业内部人才市场,寻求人力资源的现实价格,形成显性激励机制

期权的价值与人力资源的现实价格成正比例关系,人才的现实价格具有激励作用,为此,可以在企业内部建立人才市场。建立企业内部人才市场的目的是实现人才在企业内部的流动,通过这种流动最终实现人才的最大限度的利用。企业可以以项目开发为平台,以项目研究开发成果为实物交易对象,采取人才与项目人才招聘双向选择,形成一个企业与人力资源所有者――个体之间的讨价还价的机制,在企业内部为人力资源进行定价,成为人力资源的现实价格,使企业与人力资源所有者双方的效用成为可观察变量,于是,人才的显性激励机制形成了。

(二)与人才签订长期合同,以契约约定人才的未来的报酬

从期权的定价公式中可以看出,契约合同期越长,期权的价值越大。为了更有效地激励人才,在设计人才报酬契约时,企业应将即期报酬与未来期权报酬相结合。如按照人才未来的成果(如知识产品价值(专利、技术指标)、科技效益(创新性和先进性)、经济效益(经济回报率)实行弹性报酬,从而使人才与企业之间的契约由可预期的单期变为多期,这样,人才的行为也由急功近利变为着眼于长期发展,强化了人才对企业归属感和忠诚度。根据博弈论的观点,当人才与企业的博弈期限越长,其越着眼于长期利益,这越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三)建立风险分担补偿机制

项目价值的变动方差是影响期权价值的重要因素,它反映了人才与企业双方缔结契约的风险。这一风险不可能只有缔约一方来承担,双方对此产生的收益与损失必然做一个权衡,最终,双方将在不断的讨价还价的谈判过程中,达成对投资于人力资源和投资于人才所研究结果风险的分担契约,从而使双方达到利益均衡。另外,我们还可以看到,无风险利率与期权价值成正比,这表明可能给予人力资源一个最低的保留报酬是必要的。所以,人力资源的最终激励报酬应由两部分构成:无风险报酬和风险报酬补偿。

(四)期权方式激励人才,让其共享公司成果

期权中的未来执行价格的高低对期权价值的影响是消极的,所以,在设计人才报酬激励时,对其未来的报酬不宜采用特定现金等现实资产的方式,而应该采用一些期权方式(如认股权证)进行激励。这样将人才的收益与企业的长期经营业绩联系起来,使得人才增加对企业的忠诚度,从而更加关心企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Black and Scholes. The pricing of option andcorporate liability.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ic vol, 81(May-June1973).

[2]约翰・赫尔.期权期货和其它衍生产品(第三版)[M].张陶伟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0.

[3]陶向南,等.创新模式与高新技术企业的组织与人力资源管理[J].外国经济与管理,2000,(4).

篇12

(一)企业从事本办法规定范围内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服务,具有与其业务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人员、场地和设施,单纯的商业经营除外;

(二)企业领导班子重视科技,企业领导班子中应有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本企业的专职人员;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在册职工总数的2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在册职工总数的8%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5%以上。

(四)建有相应的技术开发机构或有稳定、可靠的技术依托单位;

(五)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与技术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农业类高新技术企业放宽到30%以上)。技术性收入是指企业的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及中试产品销售等技术贸易收入。

(六)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企业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5%以上,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至1亿元的企业研发经费比例为4%以上,年销售额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研发经费比例为3%以上。

(七)在研究、开发、生产过程中,“三废”排放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八)有严格健全的生产、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并做到遵纪守法,照章纳税;

(九)根据分级培育,做大高新技术企业群的原则,原则上要求申报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必须为区、县(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必须为市级高新技术企业。

二、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范围

根据国家最近颁发的《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及本市实际情况,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范围如下:

(一)电子与信息领域;

(二)生物工程、新型医药与医疗器械领域;

(三)先进制造与现代交通领域;

(四)新材料与精细化工领域;

(五)新能源与高效节能领域;

(六)环境保护与循环经济领域;

(七)文化创意与知识型服务业领域;

(八)现代高效农业与海洋工程领域;

(九)航天航空与核应用技术领域;

(十)其他经市级认定委员会确认的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上述范围,将根据国内外高新技术的发展情况和我市实际适时进行补充、修订。来源于:

三、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

根据《*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市科技局会同市经委、市发改委、市农办、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信息办、市文广新局等部门组成认定委员会,负责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动态管理和考核工作。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同时,认定委员会负责对省级、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推荐、管理和考核工作。*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由两个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报市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市认定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咨询组,为认定提供咨询意见。

(一)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

科技评估机构评估、认定委员会审定、向社会公布认定结果的基本程序。

(二)申请认定市高新技术企业的单位必须提交《*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及以下有关材料:

1.本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国税、地税登记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

2.本单位情况简介(内容包括科研、生产及销售经营情况、资产状况、场地、设备、生产规模、人员组成及内部机构设置情况,产品质量保证体系、财务管理制度情况等);

3.企业上月份财务会计报表和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4.本单位技术开发费的提取和使用证明;

5.本单位技术性收入、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证明;

6.本单位专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证明;

7.本单位研制或生产的高新技术成果、产品或技术等的鉴定(验收)证书、技术标准、测试或质检报告等;

8.本单位银行贷款证和信誉等级证明(复印件);

9.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认定市高新技术企业申请书一式12份、其它材料一式3份统一报送到市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市认定委员会常年受理申请,分批审定。

在申报市高新技术企业的同时,并申报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可采用申报省级材料(具体要求见《*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申报单位应首先委托经市科技局批准的具有科技评估资格的相关科技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统一由市科技局承担。科技评估机构根据认定条件,组织专家对企业的申报材料、数据进行核实、评估,出具评估意见,并承担相应的评估责任。企业申报材料必须由其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单位不要求)及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初审、签署意见并盖章。在具有法定资格的科技评估机构批准成立前,评估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

(四)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采用常年受理,定期评审的方法,市认定委员会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定期审查,对申报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提出认定意见;对同时申报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在确认同意推荐后,提出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意见。向社会公示征询意见。由市科技局发文公告,授予《*市高新技术企业》称号,并颁发相应证书。来源于:

四、监督管理

(一)市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市科技局负责组织或委托区、县(市)、开发区科技局对经认定的市高新技术企业每两年考核一次。对考核成绩不合格的市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限期改正”直至“取消资格”的处理。各产业主管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各级高新技术企业的管理、培育扶持和服务监督职能。

(二)市高新技术企业应分别在每年1月底和7月底前按时、如实填报《*市高新技术企业报表》,企业将其生产、经营的情况报所在地的区、县(市)、开发区科技局,经上述部门核实汇总后,向市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报送。

(三)市高新技术企业若变更经营范围或合并、分立等,均须

报请市认定委员会重新认定,如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迁移或

歇业等,须书面通知市认定委员会。

(四)申报企业在申请认定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欺诈手段骗取市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将取消高新技术企业称号,收回证书,并在三年之内不得再申请认定。

(五)对相关的科技评估机构,由市科技局视其评估申报企业的业绩,在一定时期内给予适当的评估经费补助。市科技局对上述科技评估机构的评估工作实行监督管理。如果发现科技评估机构所出具的评估意见与申报企业的实际状况不符,甚至弄虚作假的,可暂停其评估业务、直至取消评估资格。

(六)鼓励区、县(市)培育、扶持、认定区、县(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订。同时加强对区、县(市)培育发展各级高新技术企业的考核,将此纳入区、县(市)党政领导科技目标责任制考核、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目标考核和区、县(市)科技局工作考核。

五、政策措施

(一)根据市政府《关于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杭政〔20*〕5号)文件精神,对研发资金占销售收入比例达到规定比例且经认定的区外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和市级高新技术企业,从其对当地财政所作贡献中拿出一部分资金,奖励该企业从事研究开发活动。

篇13

根据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关于组织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自查自纠的通知》(苏高企协[2013]1号)精神,按照《无锡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自查自纠实施方案》的部署、安排,做好宜兴高新技企业自查自纠工作,把高新技术企业自查自纠实施方案部署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宜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及时召集各成员单位相关人员召开会议,学习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研究部署自查自纠工作,同时及时布置到各镇、园区、街道科技管理部门,并分别落实到各企业。

一是认真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自查自纠工作。及时召集辖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负责人,召开自查工作动员会,强调高新技术企业检查的重要性、严肃性及其对规范企业管理的促进作用和意义;发放《高新技术企业自查表》等表格,指导、督促企业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自查表》、《参与企业专项审计中介机构及相关情况表》和《高企税收及优惠情况表》。

二是做好高新技术(后备)企业(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按照《江苏省高新技术(后备)企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切实做好拟申报企业摸底筛选工作,提前做好省高新技术企业的组织申报准备,对于符合《江苏省高新技术(后备)企业管理办法》条件的企业做到应报尽报,强化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管理,充实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为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量、质齐升挖潜开源。

三是做好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复审)工作。熟悉和领会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2013年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苏高企协办[2013]5号)和《关于做好2013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工作的通知》(苏高企协办[2013]6号)文件精神,做好2013年第一批相应辖区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和复审工作。

截止去年年底,宜兴共有高新技术214家,高企拥有量位列全省县级城市第三。93家企业入围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入库企业,新增火炬计划国家重点高新技术企业3家,新增省民营科技企业141家,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机构建有率达94.5%,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产值比重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