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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基药制度始于2009年
2009年8月18日出台的《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提出,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都必须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以政府为主导的药品集中采购相关机构按《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实行省级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
2010年12月6日印发《上海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上海市从2010年起开始逐步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篇2
基层医疗机构用药需及时向社会、患者、机构内部员工以及卫生行政等部门公开,在我国有关药品的法律体系中早有规定。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的总结,归纳结果如表1。由表1可以看出,我国与药品有关的法律体系中包括药品购销价格、购销数量、价格清单等18项内容,对透明主体有相对明确的规定,并且每一项需要公开的信息都有较明确的公开对象。从表中可以看出,基层医疗机构用药信息的公开主体都是医疗机构,应主动或依据申请要求向价格主管部门、药监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患者、社会和处方医师公开与药品有关的18项信息。
2地方基层医疗机构信息公开现状
选取可以获取信息公开资料的东、中、西部的上海、江西、陕西3省市,通过查找当地卫生厅、药监见表2。表中空缺处为该省公开信息没有此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统称为医疗机构。表中公开内容的数字为表1中的序号(下同)。
2.1基层医疗机构用药信息公开内容比较将表2中用药信息的公开内容和表1比较发现,上海、江西和陕西分别只公开了法律法规规定的10项、9项和6项内容。其中3地都公开的内容有购销价格、价格清单、常用药品价格、检查事项、不良反应和医疗报销政策和程序6项。陕西除此6项内容外,没有其他相关信息公开。上海基层医疗机构还将药品购销数量、新农合中的报销比例、配备国家基本药物的名称数量和药品费用信息进行公开;江西还将药品在新农合中的报销比例,医疗机构配备国家基本药物的名称数量和药品信息进行公开。通过比较发现,用药不合适的处方、不合理的用药或用药错误、药品供应目录内同类药品的相关信息、处方点评管理情况、便民服务措施、医保患者使用的自费比例较高的药品、患者使用新农合报销目录外的药品和其他应依法公开的或申请公开的信息3地都没有公开。
2.2基层医疗机构用药信息公开主体比较按照表2所示内容对3地基层医疗机构用药信息的公开主体进行汇总,结果如表3。上海市基层医疗机构用药信息由医疗机构、发改委、药监局、卫生行政部门公开,江西省由医疗机构、药监局、卫生行政部门和物价局公开,陕西省则全部由医疗机构公开。在表1中可以看出,基层医疗机构用药信息应全部由医疗机构进行公开,3地实践与之有出入。
2.3基层医疗机构用药信息信息公开对象比较按照表2所示内容对3地基层医疗机构用药信息的公开对象进行汇总,结果如表4。上海基层医疗机构用药信息主要向发改委(2项)、患者(4项)、社会(2项)和医疗机构(1项)公开;江西主要向价格主管部门(1项)、社会(6项)和患者(2项);陕西主要向患者(3项)和行政部门(3项)。与表1比较可知,3地公开的信息中总体上具有明确的信息公开对象,并且与法律法规的规定基本一致,但公开对象中未涉及处方医师。
2.4基层医疗机构用药信息公开方式比较由于没有专门的基层医疗机构信息公开制度,并且由表1可以看出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对基层医疗机构用药信息的公开方式做出规定,但信息公开对象能否及时、有效的获得信息公开主体的信息,与信息公开的方式有密切关系。按照表2所示内容对3地基层医疗机构用药信息的公开方式进行汇总,结果如表5,3地同一信息公布方式并不相同。
2.5信息公开依据比较通过表2可以看出上海基层医疗机构用药信息公开的10项内容中只有5项有明确的信息公开依据,江西公开的9项内容中仅有3项有明确的公开依据,而江西公开的6项内容中也只有4项有较为明确的公开依据。其他内容没有公开依据。
3讨论
3.1基层医疗机构用药信息公开法律体系不健全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指南》规定,基层医疗机构应在卫生部文件基础上,制定各地基层医疗机构信息公开制度和公开目录。但由于指南没有全面规定信息公开的主体、内容、方式等关键问题,以至于缺乏指导性。目前,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基层医疗机构用药信息公开制度和目录时,为维护医疗机构利益,大多以从简的原则,甚至直接印发国家文件或无信息公开目录。另外,我国未建立基层医疗机构用药信息公开的监督机制也导致基层用药信息公开现状缺乏实证数据。由此可见,从国家法律层面上建立全国基层医疗机构信息公开制度十分必要。
3.2基层医疗机构用药信息公开主体、公开对象和公开方式不完善
由于相关研究不足,政策制定者认识不够,相关经验不足,基层医疗机构用药信息应该由谁公开,社会、患者、卫生行政部门等公开对象应该获取何种信息,在基层实践中都不明确。另外,信息公开对象能保,如政府出钱为村医购买养老保险,或将村卫生室纳入乡村一体化管理,对村医实行聘用制,由乡镇卫生院为被聘用的村医统一办理养老保险。
2.2提高村卫生室基本药物可获得性
对农村基本药物目录进行调整时要遵循循证医学和药物经济学方法,综合考虑药品的有效性、安全性和经济性及各地区农村疾病谱状况,把更多的治疗常见病、多发病及慢性病、儿童疾病的药品收录在内,减少使用率较低的药品,并根据当地疾病实际用药需要做出适时调整,提高基本药物调整的科学性、规范性,优化基本药物的品种、类别、剂型。同时,在农村地区,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要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衔接,将村卫生室基本药物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范围,提高基本药物的报销比例,引导农民群众选择基本药物。为了规范药品的采购渠道,降低药品的配送成本,保证村卫生室基本药物的及时供应,首先,各地区应将村卫生室纳入乡村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每月向乡镇卫生院报送药品采购计划,由乡镇卫生院统一采购、统一配送、免费代购;其次,要加强配送环节监管,建立配送企业诚信档案,一旦出现基本药物供应不全或不及时等问题,应视情节的严重程度,按基本药物购销合同的违约责任予以相应的制裁,确保村卫生室正常用药不受影响。#p#分页标题#e#
篇3
1.1一般资料
随机选择医院儿科2017年6月~2018年6月的450例患儿作为研究对象,设为实施后,所有患儿均行静脉输液治疗,医院儿科为加强儿科患儿用药安全性,减少医疗纠纷事件,特自2017年6月起实施护士与家属双查管理制度。随机选择2016年5月~2017年5月的450例患儿设为实施前。实施前患者中,男260例,女190例;年龄最小为4个月,最大为8岁。实施后患者中,男258例,女192例;年龄最小为3个月,最大为9岁。实施前后患儿的一般资料比较差异不显著(P>0.05),结果具有可比性。
1.2方法
通过加强对护士和家属的培训和健康宣教,邀请经验丰富且业务能力强的护士作为本次授课专家,负责对护士和家属培训。以情景模拟培训形式开展,现场示范模拟实际操作情况,并录像,告知护士与家属如何开展双人查对,培训后均进行考核,待考核合格后方可纳入此次研究。患儿办理入院手续后,由责任护士进行宣教,告知患者家属相关知情权和参与权,同时告知其实施护士与家属双查核对管理制度的目的及意义,已取得家属的配合。给患儿佩戴腕带,标注其姓名、床号、性别、过敏史、床号等信息。护士在给药时均需邀请家属共同核对患儿相关信息,护士输液时需使用PDA机扫手腕带等,然后由护士提问“××家长,请问孩子叫什么名字?”,待得到家属确认后可与家庭共同核对患儿腕带相关信息、药物名称、患儿性别、姓名等信息,当确认无误后方可执行各项操作,同时告知患儿家属药物的名称和具体作用及相关注意事项,给药后再次与家属核对。待医生开取出院医嘱后,护士与家属共同核对患儿出院所需携带药物及随访医嘱等,同时由家属复述出院携带药物和药物使用方法及所需注意事项,评估患儿家属对相关信息的掌握程度,并展开针对性干预,直至家属完全掌握。患儿住院期间,家属可就用药安全管理提出可行性建议和指导,由专门护士负责收集和反馈。研究期间,任何给药行为均需核对患儿身份信息,给药后需再次核对。患儿身份识别码由患儿姓名和唯一住院号组成,其中住院号是识别患儿身份信息的唯一代码。
1.3观察指标
比较实施前后的给药差错率,调查实施前后患儿的家属满意度,满意度调查于患儿出院时填写问卷调查表,由专门护士负责收集和统计,分为满意与不满意。
1.4统计学方法
选择SPSS20.0统计学软件进行数据分析,计数资料采用率表示,采用χ2检验,P<0.05表示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2.1实施前后护士的给药差错情况比较
结果显示,实施后护士给药差错率,显著低于实施前(P<0.05)。
2.2实施前后患儿家属的满意度比较
实施后患儿家属的满意度为99.11%,显著高于实施前的90.00%(P<0.05)。
3讨论
护理工作忙且任务重、工作环境恶劣等,致护士人力资源不够,而随着二孩政策的开放,儿科收治人数不断增多,然有限的护理资源如何满足不断增加的患者需求成为当前研究重点,护士工作时常被患者家属和电话等因素影响,所以易出现护理差错[3]。如何提高护士给药正确性,保障患者安全成为当前护理工作之第一要务。研究结果显示,实施护士与家属双查管理制度以来,护士给药差错率明显下降,由此可见该管理模式可极大的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性。有学者研究发现[4,5],实施护士与家属双查管理制度可明显降低儿科输液差错率,提高护理质量,改善护患关系,对促进护理工作正常开展和提高医院效益具有重要意义。另有学者研究发现[6],采用床边双查制度可有利于避免护理缺陷的发生,保障患儿安全性。目前我国普遍存在护理人力资源不足情况,因此两名护士共同核对无法实现,而患儿住院期间由家属陪护,因此由家属来核对可解决此问题,既可以保障患儿用药安全性,同时还可让家属有知情权,避免护患矛盾的发生,保证医嘱正确执行。家属的参与不仅有助于患儿的配合,同时还可让患者家属对治疗等更加清楚,提高其满意度,增加对护士的理解度,让其更多的给予支持和协助,提高护理工作质量。研究结果显示,实施护士与家属双查管理制度,可提高患者家属满意度,这不仅可取得家属的积极配合,同时还可改善护患关系,营造良好的住院治疗环境,这与当前各文献报道结果类似[7]。本次实施护士与家属双查管理制度让家属参与治疗程序中,充分尊重患儿和家属知情权,同时让患儿家属感受到医院对护理工作的重视和对患儿的关心,让护理工作做到细致、认真,提高患儿家属满意度。护士与家属双查管理制度前对护士和家属均展开培训,通过培训让护士业务能力得到提升,同时让家属对相关知识有更好的掌握,从而促进家属的配合,提高护理工作质量[8]。此外,通过合理的培训让护士综合能力提高,避免家属的不理解而致其扰乱护理工作。实施双查管理制度可最大程度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实施双查制度既可体现出医院对患儿生命的重视,同时还可体现出医院严谨的工作态度和高度的责任心。综上所述,护士与家属双查管理制度应用于儿科用药中具有较好效果,其不仅可正确识别患儿身份,保障患儿用药安全性,同时还可让家属积极参与而改变家属对护理工作的看法,让其更多的支持和理解护理工作,从而改善其态度,提高其满意度,营养融洽、和谐的工作氛围。
篇4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选择2014年7月~2016年3月在风湿科接受治疗的风湿性疾病86例作为研究对象。将2015年2月之前的患者分为常规组,其余患者分为观察组每组43例。观察组患者中男31例,女12例;常规组患者性25例,女18例。两组患者的一般资料在数据差异方面不具备统计学意义(P>0.05),具备比较研究价值。
1.2方法
两组患者均应用同样的治疗方式,并给予常规用药护理措施,例如根据医嘱取药用药,医生开药之前给予相应的服药指导,护理人员在发药之后给予相应的服药指导等。观察组在常规基础上采取程序化护理管理制度。在患者入院之后接受程序化服药护理,具体措施如下:①构建程序化管理小组。由医师、护士、药师构成,该小组需要负责患者依从用药的指导,并按照风湿科患者的用药特征,制定临床用药规范措施。②团队化干预。由管理小组在医院进行专题讲座,对患者及家属讲解风湿性疾病用药的意义和价值,尤其是在擅自停止用药或更改药物时所可能导致的危害,从负面案例提高患者的用药依从性。由医护人员为患者提供健康教育,督促患者养成良好的用药习惯,促使患者主动意识到遵医嘱用药的重要性。③重点指导患者服用多种药物。因为在临床当中风湿性患者可能会使用多种药物,所以在用药过程中需要帮助患者,指导患者如何正确用药。按照药物的性质及患者的医院给予适当提示,例如用法用量、副作用、注意事项、规范饮食等,对干预的对象实行用药指导,指导内容包含病房提示、微信提醒、短信提醒等。④多角度的心理干预。落实个体化的心理干预教育,针对患者的心理情绪给予相应的控制与干预,对于存在焦虑、紧张的患者需要疏导其障碍的心态,如果患者心理过激则应当及时舒缓其情绪,根据患者家属的描述给予相应的指导性方式,平常借助聊天、下棋、看电视等方式转移患者的注意力,最大程度缓解异常心态所导致的问题。
1.3观察指标
观察和比较不同时期患者对于护理服务的满意程度及用药方面的依从性情况。应用自制调查问卷进行统计分析,问卷内容主要是围绕护理工作的质量评价开展,以评分值为主,分数超过80分为非常满意,超过60未达到80为满意,未达到60为不满意。总满意率=(非常满意+满意)/总例数×100%。用药依从性以按时主动用药、合理用药为主,由护理人员及患者家属进行监督与评价。
1.4统计学方法
本研究的一般资料、满意度、依从性均采取SPSS20.0统计学软件进行统计并分析,以P<0.05表示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2.1两组患者对护理服务满意程度比较
观察组患者对护理的总满意率显著高于常规组(P<0.05)。
2.2两组患者用药依从性比较
观察组患者的用药依从率显著高于常规组(P<0.05)。
3讨论
患者依从性是影响治疗效果的一个重要因素,传统管理措施中主要强调对护士工作行为的控制,虽然也有健康宣教环节来帮助患者改善认知,对患者的用药依从性有着间接的影响,但缺乏针对性,尤其风湿科患者情况特殊,用药也相对复杂,患者长期治疗过程中丧失信心,产生抗拒心理,甚至拒绝服药,这给患者的预后造成了不良的影响。如何从管理层面调整制度,改善患者的用药依从性,是当前工作的重点问题。程序化护理管理是近些年护理医学中所提倡的一种新型护理模式,关键理念在于护理流程的管理,同时需要一制定规范化的护理程序作为前提,在制定护理流程、护理目标、护理计划等基础上实行护理措施,同时提升对临床护理的重要性[3,4]。程序化护理的管理是帮助护士能够更加规范、有序地开展护理工作,同时提升工作落实的效果,保障护理服务的整体价值。在实行程序化护理管理之后,临床规范用药的控制效果会更加理想,患者可以根据护理管理的内容接受相应的指导,从而达到合理、高依从性用药的目的[5,6]。在本次研究中充分重视医生和护士之间的协调合作,在程序化管理中引入了医生和药师因素的影响,程序化管理小组能够从不同角度评价工作质量,从而为管理层提供更多的改进依据,确保了管理质量的持续提升。程序化管理小组能够从认知、心理等多个方面入手影响患者的用药依从性,且医生的介入提高了患者的信赖感,从而确保了制度的顺利推行。本研究结果表明,通过不同的护理服务之后,观察组患者对护理的总满意率显著高于常规组患者对护理的总满意率;观察组患者的用药依从率显著高于常规组。这一结果充分证明通过行之有效的程序化护理管理制度措施,能够有效地提高临床护理管理工作,患者可以更好地按照规定用药,同时患者对于临床医护工作的抵触情绪更低,提高患者的用药依从率,从而实现临床疗效的改善目的。综上所述,程序化护理管理制度在体检中心护理服务质量的应用效果显著,可以显著提升风湿性疾病满意度。
参考文献
[1]孙自杰,李健,王小渠,等.家庭程序化护理干预对高血压患者药物治疗依从性的影响分析[J].华西医学,2015(6):1130-1132.
[2]宋莉荣.个性化护理对强直性脊柱炎生物制剂治疗患者功能改善和依从性的影响[J].中华现代护理杂志,2016,22(31):5155-5156.
[3]王喆.人性化护理对原发性高血压患者用药依从性及自我管理能力的影响[J].中国医药导报,2015,21(18):158-161.
篇5
Key words:Prescription Reviewing System Unreasonable;Medication;Intervention
临床合理用药日渐成为医疗卫生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而临床不合理用药情况却十分普遍。究其原因,是因为临床不合理用药导致[1],而且医疗纠纷以及医患矛盾也进一步增加了[2]。
1 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选取2013年8月~2015年7月我院合格处方、不规范处方、不适宜处方、超常处方等用药点评及干预情况进行分析。
1.2方法 建立处方点评制度。我院从实际工作出发成立了处方点评小组,而且制定了处方点评工作措施、流程和制度,从而干预临床不合理用药情况。药剂科每个月对门诊处方和住院医嘱病例进行随机抽签,然后按照点评规范点评不规范处方、用药不适宜处方,以抗生素管理条例点评抗生素的使用,然后按照科室分类、汇总点评结果,由医务科质控组确认,主管业务副院长组织专家制定不合理用药干预方法[3]。
1.3干预措施
1.3.1宣传教育 最初先进行宣传教育,开展合理用药讲座,邀请医药学专家[4];我院主管业务副院长和临床科室专家及临床药师集中点评具有普遍性的不合理用药病例,提出干预方案;利用互联网编写内部合理用药宣传资料,对药物合理应用的各方面信息进行整理[5]。
1.3.2绩效考核 对临床医师的医疗质量考核以不合理用药处方发生率为重点,同时和绩效奖金联系在一起[6]。
1.3.3院内公示 每个月公布3位处方医师,主要针对各科室中典型超常处方、处方药费超限情况,为了警示在内部进行公示。
2 结果
2.1门诊处方点评情况 2013年抽取每月抽取100张处方,2014~2015年处方抽样占处方数的0.24%。和2014年7月~2015年8月相比,2014年7月后处方合格率有较大提升,见表1。
2.2干预后抗生素药物使用情况 我院自2013年9月开始集中点评合理使用抗生素的情况,然后进行临床使用统计,结果在使用率、正确使用率等方面经过处方点评干预后效果改变显著,见表2。
3 讨论
我院临床药师只有通过不断加强自身身专业技术水平,不断提高与临床医师相互沟通和交流的能力和档次,才能努力完成和行使处方点评工作所赋予的权力和责任,充分发挥临床药师在医院合理用药中的作用[7]。
《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已经实施了5年,该规定要求医疗机构应由专家组与工作组共同组成处方点评组,并根据规定进行抽样点评,加强医院处方质量管理效果。药剂科和医务科每月根据处方点评结果,对医院在临床合理用药、处方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汇总和综合分析评价,提出质量改进建议[8]。我院院科两级通过不断改善处方点评工作,建立处方点评制度,监测处方并实施干预,通过绩效考核办法实施处罚,考核临床合理用药情况,从而强化我院的医疗服务质量,使临床医师更加积极深入学习专业知识[9],同时也对临床中的不适宜用药、超常用药等缺乏规范性的用药问题进行临床干预[10],极大得促进了合理用药工作的顺利开展。
根据表1来看,我院利用处方点评制度建设有效地干预了不合理用药问题,处方点评结果、抗生素使用指标情况都产生了变化,处方合格率从78.87%上升到了82.9%,不规范处方率从4.39%下降到了1.68%,不适宜处方率从5.16%下降到了2.24%,超常处方率从10.71%下降到了7.04%。
综上所述,临床不合理用药中采取处方点评制度进行干预能够很好地促进临床合理用药,确保患者安全用药,同时还要在长期的实践中持续进行改进、总结,才能真正推进基层医院的临床合理用药工作顺利开展。
参考文献:
[1]梁秀敏,胡金梅.病区药房处方点评与不合理用药干预实践效果[J].中国煤炭工业医学杂志,2013(06):94.
[2]刘忠义.医院处方点评制度实施效果分析[J].中国当代医药,2010(12):213.
[3]朱文玉.我院门诊处方点评制度改进后促进合理用药的效果分析[J].中国药房,2011,(04):37.
[4]武展高.处方点评模式建立与实施[D].山西医科大学,2014:8.
[5]王怀冲,张相彩,徐颖颖.我院门诊处方点评模式和工作方法[J].中国临床医学杂志,2012(03):52.
[6]黎春辉.2009年临床不合理用药与处方点评[J].中国社区医师,2011(03):25.
[7]许海芬.完善处方点评制度促进合理用药[J].中国实用医药,2011(10):247.
篇6
四、医学专用药品应存放在有安全防盗功能的铁皮箱或保险箱内。药库应每月盘点一次。调剂室应每日进行统计。医学专用药品应按需领用,不得大批领用。医学专用药品发货时应严格执行双人核对签名制度,并当面点清数量,检查质量,领药人清点验收无误后,方可出库。
五、具有医学专用药品处方权的医务人员必须具有医师以上技术职称,并经考核能正确使用医学专用药品,本院医务人员的医学专用药品处方权需经医教科考核批准,并将医师签字式样送药剂科备查。
六、医学专用药品处方应书写工整,字迹清晰,写明病情,医师签全名,发药及核对人员均应签全名,并进行医学专用药品处方登记,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己开方使用医学专用品。医学专用药品每张处方针剂不得超过二日常用量,片剂、酊剂、糖浆剂等不得超过三日常用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七天。
七、医院药剂科应根据国务院对医学专用药品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和监督本院医学专用药品的管理和使用,禁止非法使用、储存、转让或借用医学专用药品,对违反规定滥用医学专用药品者,药剂科有权拒绝发药,并及时向院领导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八、医院抢救病人时,急需医学专用药品者,如手续不完备时,可先发放该病例一次性使用剂量之后补办手续。
九、专门负责医学专用药品的管理人员应为政治素质好,熟悉医学专用药品有关法规,具有药士(或相当于药士)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
篇7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农药经营、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监管部门)
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农药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
工商、质量技监、安全监管、绿化林业、商务、环保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农药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举报、奖励)
市和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信箱,接受公众对经营禁用农药或者假冒伪劣农药以及违法使用农药等行为的举报。
市和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受理、调查和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守秘密。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五条(行业自律)
鼓励农药经营服务相关行业组织为会员提供业务指导和服务,在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引导会员规范经营等方面,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第二章农药经营
第六条(经营条件)
农药经营单位及其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农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主体范围;
(二)配备与其经营农药的品种与规模相适应的农药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农药经营单位的分支机构至少配备1名取得初级以上农药相关专业的技术职称证书或者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的人员;
(三)农药销售、仓储场所具备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通风、分隔存放等安全防护设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并与生活区域相隔离;
(四)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经营管理制度,包括统一配送、进货查验、安全销售、经营台帐等相关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的农药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营业执照申领材料)
农药经营单位向市或者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属于《农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所规定主体范围的证明材料;
(二)所在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农药销售和仓储场所设施设置等方面情况的证明材料;
(三)根据法律、法规有关企业登记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证明材料的出具)
本规定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主体证明材料,按照下列规定出具或者提供:
(一)属于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由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出具;
(二)属于植物保护站、土壤肥料站、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出具;
(三)属于林业技术推广机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的,由市绿化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出具;
(四)属于农药生产企业的,提供农药生产资格批准文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属于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农药经营单位的,由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本规定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人员配备、设施设置证明材料,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农药经营单位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情况核查和出具证明材料。
第九条(连锁经营的扶持)
本市鼓励发展专业化的农药连锁经营。经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农药连锁经营单位符合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标识、统一定价、统一服务规范等要求的,可以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扶持农药连锁经营的具体办法,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条(统一配送制度)
农药经营单位分支机构经营的农药,应当由所属农药经营单位或者该农药经营单位加入的农药连锁经营单位实行统一配送。分支机构不得自行采购、代销农药。
第十一条(进货查验制度)
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实施以下进货查验制度:
(一)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
(二)查验并备存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复印件,以及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复印件;
(三)按照《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的规定,验明农药产品标签、说明书的有关内容;
(四)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或者检验报告。
第十二条(安全销售制度)
农药经营单位应当设立农药销售专区,将农药置于存放专柜销售;未上柜销售的农药,应当置于专用仓库或者仓库专区贮存,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隔离、隔开、分离等安全保存措施,并指定保管人员。
农药经营单位不得在农药销售场所经营食品、生活用品等商品。
第十三条(销售溯源制度)
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农药经营台帐,如实记录农药进货时间、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以及配送、销售的时间、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等内容。
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向农药购买者出具发票。按照发票管理的规定可以不出具发票,但农药购买者要求提供发票或者其他销售凭据的,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开具发票或者其他销售凭据。销售凭据应当注明售出农药的名称、数量、购买时间以及农药经营单位名称等信息。
第十四条(销售告知义务)
农药经营单位销售农药时,应当根据所售农药的产品标签、说明书,如实说明产品用途、使用方法、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项等,不得误导农药购买者。
第十五条(销售人员的专业技能)
农药销售人员应当掌握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的基本常识,熟悉所售农药的标签、说明书的基本内容。
农药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农药销售人员进行农药专业知识培训,建立相应的培训档案。
第十六条(高毒农药经营的要求)
对标签所标示的毒性为高毒以上的农药(以下简称高毒农药),农药经营单位应当采取以下销售管理措施:
(一)设置高毒农药分隔存放专柜,并在专柜上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
(二)由专人负责销售,并建立高毒农药经营专用台帐;
(三)要求购买者告知用途、出示身份证明,并如实记录;
(四)要求购买者退回高毒农药使用后的容器、包装物,并建立回收登记制度。
第十七条(备存资料的保管时间)
农药经营单位备存下列资料,应当至少两年:
(一)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农药登记、产品合格检验证明或者检验报告的资料;
(二)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农药经营台帐;
(三)第十六条规定的高毒农药经营专用台帐。
第三章农药使用
第十八条(安全保管)
农药使用者应当妥善保管农药,防止误食误用。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指定农药管理员,建立农药购进、领用台帐登记等安全保管制度。
第十九条(安全用药)
农药使用者应当选择远离饮用水源保护区、居民生活区的安全地点配药,按照产品标签、说明书规定的剂量配药,不得任意增加用药浓度。
农药使用者应当采取避免农药中毒或者污染的预防措施,按照产品标签、说明书规定的防治对象、使用方法、安全间隔期和注意事项施用农药,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增加施药频次。
第二十条(用药后的安全事项)
农药使用者应当妥善处理剩余农药、施药器械以及盛装农药的容器和包装物,不得在河流、湖泊、水库、鱼塘和饮用水源保护区等区域倾倒剩余农药或者清洗施药器械,不得随意丢弃盛装农药的容器和包装物。
第二十一条(农药使用记录)
农业经济组织在农作物种植过程中,应当如实记载使用农药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
农药使用记录应当保存两年以上。
第二十二条(禁用情形)
禁止使用农药毒杀鱼、虾、鸟、兽等动物。
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中草药材等农作物以及水源涵养林。
第二十三条(指导、服务)
市和区、县农业、绿化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所属植保机构应当做好植物重大病、虫、草、鼠害的预测及相关综合防治工作,开展植物病虫害诊治为农服务,并通过免费培训、宣传资料发放、网上信息、咨询电话等方式,为农民提供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鼓励、支持)
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为农民提供统一用药等植保服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可以采用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参与重大突发性、流行性植物病、虫、草、鼠害的防治工作。
第二十五条(农药品种的轮换、替代及首次推广使用)
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农药使用防治效果、作物抗药性等方面的调查、评价活动,做好农药品种轮换、替代的相关工作。
农药新品种在本市首次推广使用的,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做好大田试验、示范工作,并适时农药新品种在本市区域内适应性的相关信息。
第四章其他规定
第二十六条(农药经营监督管理)
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农药经营单位的农药质量及经营服务质量进行检查,建立农药经营单位诚信档案。
市和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质量技监、环保等部门之间应当建立农药经营监督管理信息通报制度。
第二十七条(农药销售人员管理)
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农药销售人员组织开展农药相关法律规定和专业基础知识的培训、考核,建立农药销售人员专业技能管理档案。
第二十八条(安全、高效农药的推广)
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植物病、虫、草、鼠害防治情况和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确定适于本市使用的安全、高效农药的品种名录,并做好组织推广工作。
本市推广使用的安全、高效新型农药,对使用农药的农民和农业经济组织实行补贴。年度实行补贴的农药品种目录应当经过专家论证、评审等程序确定并及时公布;供应补贴品种的农药生产企业应当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进行公开招投标确定。
实行补贴的农药由销售网点分布较广且配备相应销售设施的农药经营单位经营,补贴农药的经营单位名单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农药经营单位的经营条件状况确定并公布。
第二十九条(农作物农药残留监测)
本市规模种植场、蔬菜园艺场、设施菜田、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场)等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生产的农作物,应当在采收上市前进行农药残留自检。
市和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农作物采收上市前的农药残留监测工作,将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农作物农药残留情况纳入重点监测范围,并对农民生产的农作物进行农药残留抽检。农药残留监测结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第三十条(农作物农药残留超标的处理)
农药残留超标的农作物不得采收上市。采收上市前的农作物经检测认定农药残留超标的,应当在规定的安全间隔期之后进行复检,待复检合格后方可采收上市,但经检测认定含有违禁农药成份的农作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予以销毁。
根据监测发现的农药残留超标的情况,市和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跟踪监查。监测发现农作物含有违禁农药成份,应当追查违禁农药来源。
第三十一条(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置)
本市对盛装农药的容器和包装物实行有偿回收和集中处置。具体回收和处置办法,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二条(农药储备制度)
本市根据植物重大病、虫、草、鼠害的预测情况,储备用于预防、控制和扑杀的农药。
农药储备的具体品种和数量,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方案,经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市商务行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共同审核,按照规定的程序纳入市级重要商品储备体系。对纳入市级重要商品储备体系的农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日常监管、调拨和紧急配送。
第三十三条(从业禁止)
农药经营使用的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农药经营活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不符合农药经营条件的处理)
农药经营单位及其分支机构不符合本规定第六条有关条件的,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的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相关部门撤回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函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函告文件后,应当责令该农药经营单位办理变更相关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三十五条(违反农药统一配送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农药经营单位对分支机构未实施农药统一配送的,由市或者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农药经营单位的分支机构违反规定自行采购或者代销农药的,由市或者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农药进货查验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农药经营单位未实施进货查验制度的,由市或者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农药安全销售管理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农药经营单位不符合销售安全管理要求的,由市或者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农药销售溯源管理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农药经营单位未建立或者执行农药经营台帐管理制度的,由市或者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农药经营单位未按照发票管理有关规定出具发票的,由税务部门依法处理;未按要求向农药购买者出具销售凭证的,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误导农药使用者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农药经营单位误导农药使用者并造成药害或者中毒事故的,由市或者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销售高毒农药未采取有关措施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销售高毒农药未采取有关管理措施的,由市或者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有关农药安全使用规定,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农药残留超标农产品上市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将农药残留超标的农作物采收上市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违法经营、使用农药的民事、刑事责任)
篇8
1.2 手术患者和手术部位(上下左右)的错误:患者同时接入手术室查对不严,对称性的部位核对不全,病历或通知单上书写不清楚。
1.3 输血输液及用药引起的错误 执行口头医嘱时,核对不到位,错误执行口头医嘱;未严格核对患者用药过敏 史,导致药物过敏;输血前未严格执行双人核对导致严重差错事故。
1.4 手术标本保留引起的错误 标本丢失,未及时固定标本而影响取材,标本名称与标本不符。
1.5 手术摆放不当导致患者肢体功能障碍。皮肤压疮、俯卧位时眼球压迫致眼部损伤等。
2 查对实施方法
2.1 患者的接送及入室查对制度
2.1.1 接患者查对制度 术前一日巡回护士根据手术通知单,填术患者术前访视单,核对患者科室、床号、姓名、性别、年龄、住院号,手术间及手术时间等,访视患者。手术当日根据手术时间,值班护士到病房接患者,持病历与病区护士共同到患者床旁核对以上各项内容、麻醉方式及物过敏试验结果、术中用药过敏试验结果、交叉配血试验结果等并查看皮肤完整情况,备皮情况及更衣情况等,双方认可后签名。
2.1.2 入室查对制度(严格执行双人查对) 值班护士接患者进入手术室后,巡回护士应再次查对患者床号、姓名、性别、年龄、术前诊断、麻醉方式、手术名称及部(上下左右);查配血报告及术前用药、药物过敏试验结果等,正确无误后接入手术间。麻醉医生和手术医生进入手术间再次核对并填术患者核对卡。
2.1.3 送患者查对制度 手术结束后由巡回护士与麻醉医生共同将患者送回病房。手术室护士向病房护士交接麻醉方式、手术名称、输血输液及伤口引流情况,查看皮肤及带回物品等确认无误后共同签名。
2.2 术中输血、输液及用药的查对
2.2.1 输血的查对 取血由值班护士持病例在血库取血,与血库人员共同核对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科别、住院号、床号,准确无误后再将配血单与血袋进行查对,查血型、血袋号、交叉配血试验结果、血量、血液种类,确认无误后将血取回。值班护士、麻醉医生和巡回护士三人再次查对病历、配血单及血袋共同核对以上各项内容,准确无误后方可输入。输血过程中应严密观察患者有无输血反应。血袋应保留手术结束后24 h方可丢弃。
2.2.2 输液、用药的查对 术中用药多为执行口头医嘱,必须复述医生口头医嘱,医生确认无误可给药,给药后应在复述一遍。
用药前三查十对:三查即用药前查、用药中查、用药后查。 十对:对床号、姓名、性别、年龄、药名、剂量、浓度、时间、用法和有效期。液体使用前检查瓶口有无松动,瓶身有无裂纹,液体有无浑浊、絮状物。
术中应用抗生素时必须再次查对过敏试验结果为阴性并与台下医生或第一助手核对后方可使用。
使用后的空安瓿应保留至手术结束,以备查对。
2.3 手术物品的清点及查对 手术前核对无菌包外指示胶带灭菌标志合格,包内灭菌指示卡合格,手术器械配备齐全。方可进行手术。
手术开始前,洗手护士与第二助手、巡回护士共同清点器械、敷料等物品数目,每次两遍,点完后由巡回护士复述一遍,洗手护士确认无误后巡回护士将数字准确记录于手术护理记录单上。关闭体腔或深部切口前,巡回护士、洗手护士应共同清点器械及物品,与术前纪录的数字核对无误;缝合至皮下时及缝合完毕分别再次清点。洗手护士不可将台上的纱布、纱垫等物品交与台下做其他用途;台上不慎掉下的器械及物品应由巡回护士及时收起,不得擅自带出手术室。术中临时增加物品时,应由此台手术的巡回护士供应并及时记录。如发现数目与术前不相符时,应及时告知医生停止手术,共同查找,直到找到才可关闭。手术结束后,由洗手护士对所用器械物品再次自行查对。
2.4 手术标本的查对
2.4.1 冰冻切片的标本,应由巡回护士将标本放入标本袋内,贴上标签,注明科室、姓名、住院号、性别及标本名称,连同写好的病理标本冰冻检查同意书与病理检查单交专人送检。
2.4.2 一般病理检查标本,术毕由器械护士处理,将标本及标本牌放入10%福尔马林固定液中的,与病理检查申请单核对后放在指定位置,由专人送检。送检前再次核对无误后,将标本、病理检查申请单及标本登记本一起送至病理科,与病理科人员核对无误后签名。如手术中采集的标本较多时,应采集一个就及时交与巡回护士连同写好的标本牌共同放入标本盒内。
篇9
Key words:Basic drug system; Community health institutions
1社区卫生机构治疗的相关行为
1.1用药行为 王云等[1]研究表明,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社区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用药行为,结果显示单张处方药品品种数明显减少,联合用药5种以上处方比例明显下降;李天平[2]研究表明,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前后,基层医疗机构使用抗生素和输液处方的百分比有明显的下降,使用二联及以上抗生素比例显著下降;邹容等[3]研究表明,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后,不规范处方、不合理处方及超常处方比例显著下降,反映了我国不合理用药情况的改善。
1.2医药费用 研究表明[4],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使社区居民的看病压力有所缓解。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后,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人均处方费用已明显降低,药品价格也下降了近50%;覃正碧等[5]对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研究显示,2014年较2013年单张处方平均药品费用显著下降,半数以上患者认为药品价格也有了一些下降。从上述研究结果可以看出,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对降低医药费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已初见成效。
2社区医疗机构用药中产生的问题
2.1中药饮片在基本药物制度与医疗保障制度中存在的矛盾 2009年,国务院了《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规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全部纳入医疗保险目录甲类部分,报销比例要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6]。同年,首次将中药饮片纳入到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目录中的中药饮片国家标准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年版)收载的饮片标准。但是张雪[7]等调查发现,时至今日现行的国家及各地《医保目录》均未对中药饮片部分作出相应调整,以致现行药典中多种中药饮片未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基本药物制度和医疗保障制度衔接存在问题,以致于未能真正解决群众"看病贵、用药难"的问题。
2.2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有待完善 随着基本医疗改革和医学进步,国家基本用药目录在不断更新。我国2012年对国家基本目录进行了的调整与更新,次年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不断巩固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对于解决基层医疗卫生面临的问题的重要性。池春茗等[8]研究发现,许多慢性病患者因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品种不足,不能满足患者需求,所以只能到大医院看病就诊,导致其患者数量明显下降,不能更好地落实"促进患者下社区医院就医,缓解大医院就诊压力"的政策;此外,因在大医院确诊后,所使用的药物许多不是基本药物,而回到社区卫生机构就诊时,往往缺乏患者所需的药物品种,再次导致患者选择大医院就诊,这些直接影响了社区卫生机构发挥其作用[9-12]。由此可见,基本药物目录有待进一步加更新完善,以满足现如今患者就医需求,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
3建议
研究结果表明,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对社区卫生机构用药行为方面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但是还有待进一步更新完善。在药物遴选方面,严格制定入选标准,采取系统、科学、严格的审查和考核的手段,最终制定出满足广大群众需求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13-16];此外,明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地位,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与医疗保障制度间的衔接,达到相互协调和匹配,使整改制度系统发挥更大的效益,真正解决群众的民生问题。
参考文献:
[1]王云.我国基本药物制度存在的缺陷及其改进建议[J].中国药事,2014,23(1):43-55.
[2]邹容,罗红叶,黎燕宁,等.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对贵州省医疗机构用药行为的影响[J].中国全科医学,2015(13):1451-1453.
[3]李天平,于磊.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前后基层医疗机构合理用药情况对比[J].中国药业,2015(1):1-4.
[4]张,侯艳,范菲菲,等.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中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14(4):262-263.
[5]覃正碧,汪志宏,程刚,等.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对策探讨[J].中国药房,2014,19(14):1041-1044.
[6]史波英,张明君,戴伟芬.基本药物制度对社区医院抗菌药物使用的影响[J].中国药业,2014,21(12):70-71.
[7]池春茗,欧湘峰,潘柳婵.基层医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J].中国药房,2013,22(48):4600-4601.
[8]荆文华,赵伟宁,徐凌忠,等.社区门诊患者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认知态度调查[J].中国公共卫生,2013,29(7):1059-1060.
[9]江益娟.基本药物制度在社区医院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J].中国药房,2014,24(1):268-269.
[10]黄芳.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对社区居民用药行为的影响[D].苏州大学,2013.
[11]陈钟鸣.基本药物制度下山东省乡镇卫生院门诊用药情况研究[D].潍坊医学院,2014.
[12]孙莹.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运营状况和合理用药影响的研究[D].南京中医药大学,2014.
[13]常星.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处方用药现状及影响因素研究[D].北京协和医学院,2012.
篇10
随着我国医疗事业的不断发展以及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手术室的医护工作已经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近几年,手术室护理事故屡见不鲜,而造成这一现象的最主要原因就是在手术室护理工作中管理不当,导致护理中查对失误所致[1]。手术室护理查对制度是确保手术室护理工作安全、可靠的最主要的前提。因此,提高手术室护士的业务水平和查对意识,并对护士的查对工作进行管理和规范是极为重要的。我们通过对2010年1月至2013年1月期间对我院61位临床手术科室医生通过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手术室护理中查对工作的满意度进行调查分析并对护理中查对制度的重要性及实施措施进行简要探讨,现将调查结果报道如下。
1 研究对象和方法
1.1 研究对象 选取2010年1月至2013年1月对我院8个手术科室的61位临床手术医生为研究对象。在这61位医生中,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人数为16人,具有主治医师职称的人数为45人,61位医生在本院都至少工作两年。
1.2 调查方法 对选中的61位医生进行手术过程中查对工作满意度问卷调查,填写好问卷调查表,并进行数据分析。满意度调查表应包括以下几点内容:患者的接送及入室查对情况;术中输血、输液及用药的查对情况;术中物品的清点及查对情况;手术标本的查对情况;患者的摆置情况等。每一个项目分为3个满意程度,分别为:“好”、“ 一般”、“ 不满意”。其中,好和一般为满意。采用不记名形式进行问卷填写,由负责人统一发放、收回。发放问卷61份,收回问卷61份,其中有效问卷61份,有效回收率为100%。
1.3 统计学分析 所有数据经SPSS12.0软件处理,计量资料以均数±标准量(X±S)表示,计数资料以百分率表示,采用T检验。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 结果
3 讨论
3.1 通过我们的研究结果可以发现,在被问卷调查的61位临床手术医生中,对于护理查对工作中不满的项目主要集中在患者的摆放方面,共有6条,占总不满意条数的42.3%。患者术后的是手术后护理查对工作的一项主要内容之一,影响着患者术后的愈后效果。如果在术后对患者的查对工作没有做好,很有可能造成患者出现肢体功能障碍以及皮肤出现压疮现象。并且,从调查结果中我们也发现,术中物品的清点及查对情况也是不满意较多的项目。术中物品的清点及查对主要包括手术物品及器械的灭菌情况、手术器械的准备情况等。术中物品的清点及查对是手术能否顺利进行以及手术中医生和护士工作能否顺利衔接的关键因素。再者,手术标本的查对情况、患者的接送及入室查对情况以及术中输血、输液及用药的查对情况也是手术室护理查对工作中医生不满的因素。手术标本的查对主要包括冰冻标本的查对和病例标本的查对。患者的接送及入室查对主要包括接患者查对、入室患者查对和送患者查对。而术中输血、输液及用药的查对主要包括输血的查对和输液、用药的查对。
3.2 为了提高手术室护理查对工作质量,提高医生对护理查对工作的满意程度,应该建立如下的手术室护理查对工作制度。首先,护士的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要有所加强,可以经常组织护士进行专业技能培训并定期对其进行考核 [2]。护士要在患者进行手术之前,对患者的详细资料进行核对。护士要细心的将患者术前诊断结果、选择麻醉的方式以及手术名称做好登记,在术前、术中和术后都要对登记记录做好核对。其次,护士巡视的频率要加强。要仔细的检查患者术后的是否摆放合理,要定时为患者进行局部按摩以促进压迫部位的血液循环。将护士巡视的时间和次数进行科学的规划安排,巡视护士要积极询问病人的情况 [3]。再次,要提高术中输血、输液及用药的查对质量。在输血之前,要为患者进行交叉配血试验,要仔细核对患者的姓名、年龄、性别、血型、血量、血液种类和病床号等,认真做好“三查十对一注意”。在输液和用药过程中,要坚持输血输液原则:在输液和用药前,要仔细核对患者的床号、姓名和用药名称,以免用错药;在输液和用药过程中,要观察患者是否出现不适或不良反应;在输液和用药后,要注意观察患者的生命体征。
4 结语:
近些年来,由于手术室护理查对工作失误而造成的医疗事故经常发生,究其原因主要就是因为手术室护理中查对制度建立不完善所致。随着我国医疗体系的不断健全,手术室护理中查对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工作已经得到了许多学者的广泛关注。相信随着制度的不断完善,我国手术室护理查对工作将会取得极大的进步。
参考文献:
[1] 钱建凤,孙新华,黄冰等.手术室门前交接流程的规范化[J].中国实用护理杂志,2006,22(1):71.
[2] 孙丽. 术中查对的护理体会[J].中国医药指南,2010,12(8):148-149.
篇11
(二)调节蔬菜或者昆虫生长发育的药剂;
(三)用于蔬菜的防腐保鲜剂;
(四)提高上述药剂效力的辅助剂和增效剂。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蔬菜生产、加工、配送、销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农药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蔬菜使用农药的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商业、环境保护、食品卫生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蔬菜使用农药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蔬菜使用农药管理工作的领导,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蔬菜使用农药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开展对蔬菜病虫害的预测预报,加强科学、安全使用农药的宣传、教育和指导工作,提高蔬菜生产者的公德意识和施药技术水平,保证消费者食用安全。
第七条蔬菜生产者应当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
鼓励蔬菜生产者应用防治病虫害的新技术,降低蔬菜的农药残留量,减少农药对土壤的污染。
第八条蔬菜生产者应当按照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所标明的用量、次数、防治对象、使用方法和安全间隔期等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不得增加用药浓度和数量。
蔬菜生产者在配药和施药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毒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禁止将市人民政府公布禁用的农药及其混配剂用于蔬菜生产。施用过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土地在农药残效期内不得种植蔬菜。
第十条施用过农药的蔬菜必须在规定的安全间隔期期满后才能采收、销售。
第十一条农药经营单位销售的农药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禁止销售无产地、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无产品质量合格证的农药。
农药经营单位的销售人员应当具备农药经营和使用的专业知识。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向农药购买者正确说明农药的用途、使用方法、用量和注意事项。
第十二条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市人民政府公布禁用的农药及其混配剂。
第十三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在田蔬菜使用农药的品种、药效和使用范围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无公害蔬菜基地及产品的管理,做好对基地环境和土壤中农药残留的监测工作。
第十五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即将上市的在田蔬菜进行抽样检测。农药残留量超过国家标准的蔬菜不得采收。经检测合格的蔬菜,可以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合格标识。
第十六条商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实施蔬菜经营场所的农药残留量检测网点建设,并负责对上市蔬菜农药残留量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条蔬菜经营者不得销售农药残留量超标的蔬菜。
蔬菜批发市场、各类集贸市场举办单位或者其经营服务机构和超市等其他经营蔬菜的单位,应当设立蔬菜农药残留量检测点,建立检测制度,对进入市场的蔬菜进行抽样检测。发现超标蔬菜,应当要求并督促经营者就地销毁,拒不销毁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及时将超标蔬菜的检测结果及其经营者通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将超标蔬菜及其经营者的情况予以公示。
第十八条蔬菜加工、配送企业应当建立检测制度,配备检测设备和人员,对加工、配送的蔬菜进行农药残留量检测,农药残留量超标的蔬菜不得加工,加工过程中不得超标添加防腐保鲜剂等药剂或者添加其他有毒有害药剂。
第十九条食品卫生监督部门应当加强蔬菜食用安全的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查处因蔬菜农药残留量超标而造成的中毒事故。
餐饮业经营者、团体伙食单位应当采购经检测合格的蔬菜,或者确定专门人员负责蔬菜农药残留量的检测工作。发现采购的蔬菜农药残留量超标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食品卫生监督部门,并按有关规定销毁。
第二十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对生产、加工、销售的蔬菜农药残留量按照标准实施监督检查,并及时公布检查结果。
第二十一条从事检测蔬菜农药残留量的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合格。
第二十二条依照本规定对蔬菜农药残留量进行的抽样检测不得收取费用。
第二十三条经批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蔬菜新药剂田间试验示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销毁所生产的蔬菜,没收违禁的农药,根据情节轻重,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禁农药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条违反本规定第*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并销毁超标的蔬菜,根据情节轻重,可以对零售蔬菜的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批发蔬菜的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市场举办单位或者其经营服务机构,以及其他经营蔬菜的单位违反本规定第*条第二款规定,未履行相应义务,致使农药残留量超标蔬菜销售的,由商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加工农药残留量超标的蔬菜,或者在加工过程中超标添加防腐保鲜剂等药剂或者添加其他有毒有害药剂的,由市、县(区)质量技术监督或食品卫生监督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查处。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涉及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由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和环境保护等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条蔬菜农药残留量超标造成中毒的,由食品卫生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规定,结合本部门的执法工作实际,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作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示。
第三十二条生产、销售农药残留量超标的蔬菜,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对检举下列行为的有功人员,由市、县(区)、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一)在蔬菜上使用违禁农药或者销售农药残留量超标的蔬菜;
(二)在本行政区域内销售违禁农药;
篇12
中药新药研究的系统性要求对研究用样品进行良好的质量控制。新药研究需要多学科协同,运用不同方法,从不同角度对相同的对象进行研究。如果中药新药的药效、毒理等研究中使用了不同批次的样品,则可能因样品的质量差异较大,而难以准确判断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特别是当新药研究的不同试验分别由不同单位承担时,尤其需要关注研究用样品质量的均一性,并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
中药新药研究的阶段性要求对研究用样品进行良好的质量控制。在新药研究的不同阶段,药材、工艺及稳定性等研究的成熟程度不同,样品的质量也有一定的差异。故需要将研究用样品的质量波动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才能保证不同阶段研究结果之间的衔接。一般而言,药理毒理研究用样品、临床试验用样品,以及大生产样品的质量应基本一致,这样才能使临床前研究结果为临床试验提供可靠的参考,使临床试验准确反映上市后产品的有效性及基本的安全性信息。尤其当新药研究的时间跨度较大时,需要关注不同研究阶段所用样品质量的均一性。
中药新药成分的复杂性要求对研究用样品进行良好的质量控制。由于中药新药所含成分相对复杂,大多数中药复方制剂的有效成分、毒性成分都不十分明确,且影响中药质量的因素较多,需要从原辅料、制备工艺、质量检验、贮存条件、包装等多方面进行全过程的控制,才能保证中药新药研究用不同批次产品质量的相对一致,保证研究结果准确、可靠,并经得起重复。
2 药效毒理研究用样品的质量控制
中药药效毒理研究用样品的形式一般有药材粉末、浸膏(包括经调节pH或渗透压、除鞣质、加表面活性剂、增稠剂等处理后的浸膏)、有效成分及有效部位、制剂、含药血清等,应根据研究需要制备符合相应要求的样品。
2.1 样品的制备
一般应在处方、工艺等基本确定后,在中试以上规模制备样品。以浸膏等中间体的形式给药时,可采用中试规模的中间体为样品。
2.1.1 药材粉末
往往需要加一定量的水,将药粉混匀后以混悬液的形式给药。此时需关注药粉混悬的均匀度,特别是当处方中含矿物药或不同药材粉末的相对密度相差较大时,需避免不同相对密度药材粉末分布不均匀的现象,每次吸取混悬液时应充分混匀;必要时可添加助悬剂,并充分搅拌,但需说明其种类、用量及加入方式等。
2.1.2 浸膏
在进行药效毒理研究时,往往需要设立多个不同给药剂量组,一般可通过改变浸膏中所含生药量(浓度)或给药容量来解决。应说明样品的完整制备过程,避免不同批次样品在制备过程中可能的质量差异。如提取物浓缩或干燥的方法或条件(温度、压力、受热时间等)不同,对样品中所含成分可能产生不同的影响。研究过程中,如给予试验动物染菌的样品,可能引起动物的炎性反应等,影响试验结果。可根据情况对浸膏进行必要的灭菌处理,以保证卫生学符合要求,应详细说明灭菌的方法和条件,并尽量与制剂的灭菌方法和条件相近,避免灭菌条件过于剧烈而破坏药物的成分。
2.1.2.1 整体试验用浸膏
①水溶性浸膏:浓度合适的可直接给药。当样品为相对密度较大的浸膏或干浸膏时,为方便给药和剂量的准确分配,往往需要加水稀释,此时需说明为保证样品的均匀性而采取的措施,如搅拌的方式和条件等。②脂溶性浸膏:可采用多种方式使药物成分均匀分散,以便于给药,如加入适量表面活性剂增溶后给药;或加入高分子材料并采用固体分散技术制成固体分散体,分散后给药;或将干浸膏分散于水中,加入增稠剂并搅拌制成均匀的混悬液后给药等。浸膏的这些处理可能会改变药物的吸收利用情况,从而对样品的安全性及有效性产生影响,需慎重选择样品的处理方式,并进行相应的研究。
2.1.2.2 离体试验用浸膏
此类试验包括离体组织器官、细胞及分子水平试验等,所用样品往往需要进行预处理,如调节渗透压及pH值,离心或过滤,排除鞣质或金属离子等杂质的干扰等。需尽可能在模拟人体内环境下进行试验,并进行细胞毒或其他干扰试验。此时,应关注向样品中加入的pH及渗透压调节剂等的种类及用量,样品处理的方法和条件等。
2.1.3 有效成分及有效部位
一般可用适当溶媒溶解或混悬后给药,难溶性药物可采用与难溶性浸膏相同的方法处理;特殊制剂需以完整的制剂形式给药。
2.1.4 制剂
在制剂对药物的吸收利用影响较大或给药途径特殊的情况下,应以制剂的形式给药,如缓控释制剂、注射剂、肠溶制剂、外用制剂等。为适应不同给药剂量的需要,固体制剂可通过调整辅料用量制成含生药量不同的规格;液体制剂通过调整溶媒量制成含药浓度不同的规格;皮肤给药的外用制剂可制成面积不同或含药物量不同的规格等。毒理研究中为充分暴露药物的毒性,应尽可能提高制剂中药物的含量(或浓度),如注射剂可专门制备含药量较高的规格(提高药物含量,降低辅料用量,并保持渗透压平衡);外用制剂也可通过提高制剂的含药量、增大与皮肤接触的有效面积等方法充分暴露毒性。
一般应以中试以上规模的样品作为供试品,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在较小的规模下(仅指制剂成型部分)制备供试样品。如因人用制剂的规格较大,不便于给药,可制成供小鼠用的小胶囊等专用规格进行研究;但缓控释制剂、注射剂等制剂的成型工艺应在中试以上规模进行,以避免制剂工艺的差异对药物成分及其吸收利用产生影响。肠溶制剂可用肠溶胶囊、肠溶片等形式直接给药。缓控释制剂应在不破坏制剂的情况下给药,避免对制剂的控释膜、制剂形态等的损伤。
2.1.5 含药血清
需明确制备含药血清的详细方法,如动物的情况(动物品系、等级、性别、体重、健康状况等)、样品情况、给药剂量、给药周期(包括每日给药次数、连续给药天数等)、取血方式和时间、血清灭活及保存的方法及条件等。
2.2 样品的检验
以浸膏或其他中间体为试验供试品的,应参照制剂的质量标准进行检验,并推算指标成分的含量、限量检查等是否符合要求;以不同规格制剂为供试样品的,同样可参照制剂质量标准进行检验,并按规格进行折算。为较好控制浸膏等样品的质量,应根据需要建立有针对性的质控指标和方法,并明确质控要求,如应对浸膏的相对密度、微生物限度等进行控制。
2.3 样品的稳定性
以制剂形式给药的,可参考制剂稳定性研究结果确定合适的有效期及贮存条件,并在制剂的有效期内进行试验。
以浸膏形式给药的,需要研究在所用包装下浸膏的有效期及贮存条件(相关稳定性研究资料应附在相应试验资料后)。如应保证长期毒性研究用浸膏在试验期间的质量稳定,避免因长期存放在不合适条件下对样品质量的影响。可向浸膏中加入适量防腐剂,但应关注其种类及用量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影响其生物活性。应明确样品的使用要求,如密封于玻璃瓶或药用塑料瓶中的浸膏,开封后如不能一次用完,需在低温下密闭保存,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使用。必要时应选择合适的装量规格,使浸膏在开封后的较短时间内用完。浸膏给药的,还应采用符合药用要求的包装材料包装,并在包装上标明品名、批号、贮存条件及有效期等。
3 常见问题
新药的药效毒理研究中,与样品有关的常见问题有:①研究过程中,对处方、工艺等进行过多次调整,但未采用处方及工艺最终确定后生产的样品为研究对象进行药效毒理研究,而采用中间过程样品的研究数据替代;或者生产规模较小,在中试以下规模制备样品,其质量与临床试验用样品相差较大,难以为临床试验提供可靠的参考。②申请注册的资料中,研究样品的背景不明确,如所用药材的产地、基原及质量状况不明;样品的批号、制备工艺参数,以及所用原辅料等情况不明;样品中所含药材量不明,难以准确分析不同试验结果之间的关联等。
篇13
1 资料与方法
1.1 研究对象 随机选取了两个药房作为研究对象,这两个药房的大小及药物流动非常相近,而且两个药房的工作人员数量、男女比例以及学历分布基本相同,具有较强的可比性。
1.2 研究方法 对选取的两个药房中的一个进行常规的管理,也就是说对这一药房的原始数据进行简单的记录,并在一段时间后进行相应的分析,药房中工作人员的管理方式并不进行任何改变。而另外一个药房的管理中,需要根据药剂科的基础管理工作设置原始流,将其各种原始记录作为基本的原始数据和资料进行统一收集,然后利用循证医学原理中的合作分析法对其进行综合的分析处理,发现数据资料中的共同点和不同点,找出其中存在的规律,然后制定相应的解决方案。
按照上述方法进行一段时间的管理后,随机的抽取两家医院的患者,对其进行药房印象的问卷调查,对获得的结果进行特定的分析比较。问卷结果在80-100分之间为优,60-80分之间为良,成绩在60分以下的为差。
1.3 数据处理 将上述调查结果中的数据全部输入到SPSS18.0软件包中进行相应的统计学分析,不同实验组之间的比较利用X2进行检验,取95%可信区间,P
2 结果
调查的结果为:常规管理组的调查总人数为53人,优、良、差的人数和比例分别为15(28.30%)、25(47.17%)、13(24.53%);循证医学组的调查总人数为65人,优、良、差的人数和比例分别为25(38.46%)、39(60.00%)、1(1.54%)。从上述这些数据统计我们可以发现,常规管理组中的优良比例占到了75.47%,而循证医学组这一数据的比例占到了98.46%,后者比例明显高于前者,这说明循证医学原理的合作分析法可以明显提升药房管理水平,使其变得更加严谨。此组数据具有差异明显,P
3 讨论
循证医学原理严格遵守着客观的科学依据,利用一定的定量分析方法以及评价方法对各种数据进行相应的分析处理。在医院的药房管理过程中,运用循证医学原理中的合作分析法对各种原始的数据进行综合的分析,从而使医院的药房实现更加合理的管理。通常循证医学管理实施的基本步骤为:提出问题、搜集相应证据、证据评估以及实施证据。
具体到药房管理中时,对药房各种原始记录和基本数据、制度、指标等进行的管理是整个循证医学的基础,而各种原始数据作为基本依据,对药房原有的管理和制度进行相应的改进,最终使药房管理工作中的效率得到更明显的提升。
在药房管理中应用循证医学原理时,需要对以下的数据进行基本的记录:差错记录表;差错记录分析表;不规范处方记录;不规范处方记录分析表;退药记录分析表;退药记录表;住院药房咨询分析;门诊药房咨询记录表;住院药房咨询记录;门诊药房咨询分析表;门诊患者满意度调查表;合理用药调查表;门诊一般处方分析表;门诊窗口纠纷记录;出院带药问卷调查表。对上述这15种基本的记录进行详细记录,可以使医院的工作人员以及患者对医院的整体医疗水平和服务水平有一个全面的了解,进而实现医院对药房各种管理的不断改善,从而提升人们对医院的整体印象。
并且在将循证医学原理运用于药房管理时,根据医院的原始记录制订了以下25项标准操作流程以及相关管理制度:门诊中药房药品的管理制度;门诊西药房的岗位职责以及操作规程;门诊西药房药品的管理制度;门诊中药房的岗位职责以及操作规程;住院药房的工作制度;急诊药房的岗位责任以及操作规程;发烧药房的岗位的责任以及操作规程;住院药房的药品管理制度;手术室药房的岗位责任以及操作规程;手术室药房的工作制度;药库药品的管理制度以及操作流;临床科室基数药品的保管制度;药库人员的管理制度;摆药室的操作规程;制剂室的工作制度以及操作规程;药师下临床的工作制度;临床药学的工作制度;药物咨询的岗位职责;消毒岗位的操作规程;药剂科药品的质量管理制度;品、的使用管理制度;药剂科的安全管理制度;药剂科中预防“非典”的应急预案;药剂科主任的工作制度;药剂科主任的岗位职责。
由数据显示,在对药房管理时进行了15项基础记录以及制定了25项标准操作规程以及相关管理制度,将循证医学原理运用在药房管理中后,人们对于医院药房的评分有一定的显著性的提高,并且在对药房进行管理时更为严谨。对于由数据所显示的问题,及时的进行提出,并且进行有效的措施进行改善。
所以,对医院药房进行管理的过程中,使用适当并且有效率的管理制度十分的有必要。而将循证医学原理合理的融入医学管理中,对于医院药房管理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值得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