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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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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篇1

金融生态环境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金融生态环境包括社会信用体系与政策法律等内容。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认为,金融生态就是指微观层面的金融环境,包括法律、社会信用体系、会计与审计准则、中介服务体系、企业改革的进展及银企关系等方面的内容。广义的金融生态环境包括文化环境、经济环境、法律环境、政策环境、信用环境等。可见,金融生态环境是一个庞大的体系,其中各成分、各要素相互连接、相互依赖、相互作用,共同构成了一个有机的金融生态链,包括社会信用体系在内的各成分平衡的共生。而社会信用体系无疑是金融生态环境中最主要的成分之一。

社会信用体系也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社会信用体系主要包括信用调查活动和信用评级活动。广义的社会信用体系包括了与信用交易有关的四个主要环节的制度安排:一是信用的投放,二是信用风险的管理和分散,三是信用信息服务,四是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广义的社会信用体系几乎涵盖了整个市场经济体制的所有重要方面,既涉及对交易过程的规范,也涉及到对市场主体和政府行为的规范,可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金融生态环境的影响是全面而深远的,甚至可以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关系着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成败。

二、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的经济发展步入了快车道,综合国力大幅增强,人民生活水平极大提高。为适应经济发展和建设金融生态环境的需要,党的十六大报告和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上都强调了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性。2004年2月总理在全国银行、证券、保险工作会议上强调:金融安全事关大局,维护金融安全,必须健全金融法制,加强金融监管,整顿金融秩序,加快信用体系建设。要加快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建设,规范社会征信机构业务经营和征信市场管理。2006年1月中国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已在全国联网正式运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也于2006年8月在全国联网正式运行。截至2006年末,央行的征信系统数据库已经覆盖全国,并为5.33亿自然人和1116万多户企业建立了信用档案。这些对金融生态环境的建设来说无疑是一个良好的开端。但与此同时,信用体系建设的速度仍严重滞后于经济发展速度。诚信缺失主要表现在经济领域,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广告充斥市场、价格欺诈、中介组织违反独立、公正的职业道德的现象层出不穷,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加大了交易成本,降低了商业竞争力、办事效率,直接影响到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存在诸多问题,究其原因主要在于:

(一)信用立法滞后,失信惩罚机制尚未有效建立

具有完备的法律法规是社会信用体系完善的重要表现。我国现行法律中,只有《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担保法》、《票据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中规定了关于信用的一些原则性条款,《刑法》中对欺诈等行为也有相应的惩罚规定。但是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相对完整、系统的规范信用活动的专门法律。虽然在一些法律法规中也有关于信用的规定,但受传统意识的影响,这些规定还没有最大限度的发挥作用,不能对失信行为形成强有力的约束,在一些失信和诈骗案件的审理中,还存在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倾向。这些都非常不利于良好金融生态环境的形成和维系。因此,要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首先就必须要完善立法,以法律作为保障。

(二)社会信用中介服务行业发展滞后

信用征集、信用调查、信用评估、信用担保、信用咨询等信用中介机构的完善与否关系着信用制度能否真正建立。目前,我国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由于用国家信用代替了各类信用关系,缺乏维系社会经济生活正常运转的奖惩机制,使得信用机构少,市场规模小、经营分散、行业整体水平不高,市场竞争基本处于无序状态。没有建立起一套完整而科学的信用调查和评价体系,导致了企业的信用状况得不到科学、合理地评估。

(三)缺乏信用教育和信用研究

目前我国信用管理教育还很落后,国内几乎没有一所专门的信用管理学院,甚至没有信用管理课程,没有一所院校开展系统的信用管理职业人员从业资格教育工作。我国的信用管理教育还很落后,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这造成了长期以来人们只知道信用的道德层面的含义,很少去从教育和经济层面系统地思考信用问题,严重阻碍了信用体系建设的实质性进展。

(四)信用信息开放程度低

社会信用记录集中于政府部门,政府及其下属的事业单位负责信用记录的收集、整理和分析等工作,全社会信用记录的市场开放程度低,征信企业缺乏向企业和个人正常获取和检索信用信息的途径。

三、基于良好金融生态环境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路径选择

(一)加快信用法律法规的建立

营造良好金融生态,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必须立法先行。鉴于我国的国情,信用立法难以在短期内完成,但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客观上又需要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作为保障。因此,建议我国从三方面推进信用立法工作:一是尽快出台《征信法》,代替人民银行制定的《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条例》,将征信制度由部门规章提升到法律范畴,确立征信制度的权威性和法律地位;二是抓紧研究、率先出台急需的法律、法规,如《信用报告法》、《社会信用信息法》、《信息披露条例》等,为商业化的社会征信机构在开展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搜集、保存、评级、服务等业务提供基本的法律依据;三是抓紧修改和完善《公司法》、《破产法》、《合同法》、《担保法》、《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信用的内容,特别是其中的惩罚条款,对诸如产权制度、契约制度、竞争制度、舆论监督制度等,也应该加以健全和补充。

(二)建立统一的信用信息管理数据库

先进的信用风险控制方法需要有先进的信息管理系统来支持,应充分发挥会计核算自动化和网络化的优势,根据信用风险控制的需求,利用数据库建立信息档案,及时获得数量多、质量高的信息,实现信息的实时录入,不断满足信用风险控制系统数据信息的动态需求。

中国人民银行在推动我国征信体系建设已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实现了企业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升级改造和全国统一企业、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下一步社保、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的环保信息等将纳入该系统。伴随着该数据库的应用,还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规范信息收集和录入,确保信息准确、及时、有效,能准确反映企业和个人的信用状况,既要满足商业银行多样性风险控制的需求,也要建立个人消费者信息纠错工作机制;非银行社会信用信息的更新,更涉及到多个政府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协调,人民银行应责无旁贷地做主协调人。

(三)大力发展社会征信行业,发展信用中介组织

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初级阶段,其核心任务是促进征信行业的发展,只有征信行业得到全面而健康的发展,才能形成失信惩罚机制的基本条件。我国在现阶段,应大力发展和鼓励民间的经营性征信机构,特别是要大力发展信用管理民间机构,通过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提供法律保障、数据信息开放等有利条件,鼓励社会各界包括民营、中外合资、合作机构根据规定开办专业化的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发展信用中介组织,为社会提供广泛的信用中介服务,以此促进信用服务业健康发展。在此基础上,明确征信业的管理部门,并逐步统一征信机构资质标准、建立市场准入、退出机制,严格规范信用中介组织的行为。

(四)大力开展信用管理教育,建立和完善失信惩罚机制

重塑“诚实守信”的社会价值观念体系是营造良好金融生态,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使诚信成为人们交往的道德准则,强化“守信光荣、背信可耻”的观念。同时,要建立社会失信惩罚及奖励的长效机制:加大对各类企业、个人失信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不良信用记录进行合法且有效的公示,设立“黑名单”,形成失信的企业难以生存、发展的氛围;同时,设立“红名单”、“绿色通道”等,通过免工商年检、降低贷款利率、提高授信额度等各种措施,对诚实守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这样做有利于建立良好的诚信氛围,也是良好金融生态环境有序运行不可或缺的观念因素。

(五)大力培育和发展信用市场

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离不开政府的支持。政府应继续大力培育信用市场,通过催生中国企业对征信产品和服务的需求市场,扩大信用经济规模,增加社会对信用管理中介行业的需求,做大“蛋糕”;与此同时,政府应当制定一些优惠政策,支持征信机构研发和创新征信产品,为社会提供个性化、多样化的增值服务。同时,政府对社会信用信息系统的整合是对政府管理体制、行政效率的一种考验。社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整合需要政府各部门通力合作,否则各部门的建设成果只可能是分散和孤立的行业系统,而不可能是真正促进消费增长和经济增长的有效的社会系统,不利于市场化的信用服务业的增长壮大。

(六)建立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完善信用风险防范机制

要建立一个规范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除了外部的社会信用体系和相关法治环境外,作为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和主要服务对象,市场主体的信用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也是非常重要的。目前,很多金融机构、企业的信用管理制度建设尚处在自然盲目状态,防范市场信用风险的能力有限,不敢轻易进行信用交易,结果反过来又影响了其市场竞争能力,丧失很多商业机会。

需要指出的是,我国现有的信用经营机构主要是金融机构,其中主要是商业银行,从国际上看,企业也是非常重要的信用经营机构,其主要信用活动是信用销售。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我国应重视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一方面完善企业自身信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财务核算制度、银行贷款管理制度、应付账款管理制度等;另一方面完善客户信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客户资信管理制度、客户授信制度、应收账款管理制度等。

四、结论

作为金融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信用环境对金融生态环境的影响是全面的、广泛的与基础性的。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是金融生态环境有序运行的前提,社会信用环境建设水平的高低直接制约金融生态环境的好坏。因此,科学推进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必须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改善社会信用环境。在这其中,政府要发挥引导作用,加强信用立法,大力培育和发展信用市场,使征信行业迈向市场;同时也要发挥公众的作用,培养信用管理人才,教育群众,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另外应建立有别于金融机构的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完善信用风险防范机制。

参考文献:

1、徐诺金.金融生态论对传统金融理念的挑战[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7.

2、李扬主.中国城市金融生态环境评价[M].人民出版社,2005.

3、张静着.金融生态建设理论与实务[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

篇2

珠海横琴自贸区于2012年提出建设“诚信岛”的战略构想,并于2014年4月28日正式施行《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诚信岛建设促进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涉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各个方面,主要包括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组织及个人诚信的建设。目前横琴自贸区已形成以消费维权创新工作体系为核心、以企业信用信息共享为突破点,以及“诚信店品牌”建设、小额消费争议仲裁、先行赔付制度和失信商事主体联合惩戒紧密结合的良好发展态势。

二、横琴自贸区信用体系建设概况

1.认定“横琴诚信店”品牌

横琴自贸区借鉴澳门“诚信店”建设经验,制定《横琴诚信店品牌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对符合该规定的经营者授予诚信认证标识。截至2017年3月15日,横琴新区已有15家横琴诚信店,获得“诚信店”称号的商事主体在子女入学、政府投资补助、项目立项、财政扶持资金合法等多方面享有优惠政策。通过“诚信店品牌”建设,提升诚信店自身影响力,同时带动区内其他企业诚信经营,推进区内商务诚信的建设。

2.建立“先行赔付与小额消费争议仲裁制度”

2014年8月横琴新区提出“消费争议先行赔付”与“小额消费争议仲裁”相结合的制度。“先行赔付”即发生在横琴新区范围内调解不成的消费争议,经争议双方同意由横琴消费者协会(以下简称“横琴消协”)对消费者直接经济损失评估核实后预先代为赔付。横琴消协设立先行赔付专项资金,横琴新区管委会拨付50万专项启动资金,专门用于先行代付5000元以下的消费赔偿。同时,横琴消协与珠海仲裁委员会签订相关合作协议,以仲裁方式解决区内涉及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万元的小额消费争议,共同推进横琴自贸区小额消费争议仲裁机制建设。横琴消协自2014年成立至今,共受理消费投诉121宗,成功调解109宗,调解成功率为90.1%,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520余万元。

3.推进失信商事主体联合惩戒制度

为推进信用体系建设,横琴自贸区制定《失信商事主体联合惩戒工作方案》,通过资源整合打破部门间“信息孤岛”,推进区内统一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实现政府部门内部对商事主体及相关人员信用信息最大限度地互联互通和共享。同时为构建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促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横琴自贸区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将清单管理模式引入信用监管领域。2017年4月21日横琴工商局正式对外《横琴新区失信商事主体联合惩戒清单(工商行政管理第一批)》,将以清单形式向社会公开工商行政管理领域首批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措施及联合惩戒部门。

4.加强信用监管跨境合作

横琴自贸区与澳门建立“琴澳诚信公约制度”,打造横琴与澳门商务诚信共同体。目前跨境合作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将两地“诚信店”互认作为横琴与澳门两地消费维权合作的重点内容,继续推动横琴与澳门诚信店互信互认的诚信公约;二是横琴消协与澳门消协签订合作协议,解决牵涉到两地的消费纠纷;三是探索建立横琴与澳门多部门失信商事主体联合惩戒机制,加强横琴与澳门政府部门在信用监管领域的合作。

5.制定“诚信岛”建设相关配套制度

为配合横琴“诚信岛”建设,落实《办法》中的各项制度创新,横琴先后制定了《横琴诚信店品牌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横琴诚信店品牌评审工作实施细则》《横琴新区诚信店品牌鼓励与支持暂行办法》《横琴新区消费争议先行赔付暂行办法》《横琴新区小额消费争议仲裁细则》《横琴新区失信商事主体联合惩戒工作方案》《横琴新区失信商事主体联合惩戒暂行办法》等配套制度。

6.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

横琴自贸区为打造“三化”营商环境,在全国首发“商事主体电子证照卡”,率先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压缩社会投资类工程项目施工许可办事手续(全过程40%以上,企业直接成本降低3%);首发“市场违法行为提示清单”和“内地与香港、澳门差异化市场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罚清单”,形成以清单管理和信用约束为重点的事中、事后市场监管体系,实施失信联合惩戒;率先推行立案登记制;设立知识产权巡回法庭、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站、横琴国际知识产权交易中心等建立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立对接港澳的多元化调解机制。

三、横琴自贸区信用体系建设的SWOT分析

1.优势分析(S)

①国家高度重视。2016年4月6日珠海市成为全国第二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珠海市政府在《珠海市社会体系信用体系建设三年(2015-2017)行动计划》中明确提出以横琴为重点深化社会信用建设试点工作,全面建设信用珠海。横琴新区管委会专门成立横琴自贸区诚信岛建设领导机构,指导与协调区内诚信体系建设,提出横琴“诚信岛”示范创新,制定一系列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配套制度,政府高度重视为区内信用体系建设提供坚实的制度和组织基础。

②经济持续高速增长。自2015年4月23日横琴自贸区正式挂牌成立以来,通过制度创新、港澳合作、推进项目建设、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等不断进行改革创新,推动横琴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2016年主要经济指标取得珠海市“四个第一”,即地区生产总值157.45亿元,增长20.1%,增速列全市各区第一;全口径一般预算收入124.38亿,增长33.2%,总额列全市各区第一;固定资产投资额346.24亿元,增长19.5%,对全市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贡献率达66.6%,列全市各区第一;实际吸收外商直接投资额5.24亿美元,增长23%,增速列全市各区第一。经济的高速增长为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坚实的经济基础。

③高校及科研院所聚集。广东省有60多所普通高等院校和80多所高职高专院校,珠海市目前有中山大学、暨南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吉林大学等10所高等院校建立的珠海校区,为推动横琴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理论研究和培育相关专业人才提供了良好的条件,为负责信用体系建设政府工作人员、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和企事业单位信用管理工作人员提供信用方面的理论教育、岗位培训提供渠道,不断培养和优化信用体系建设方面的人才,提高横琴新区信用工作人员的整体水平。

2.劣势分析(W)

①缺少具体征信管理办法。目前各地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面临的一个共同问题,即如何打破部门间的“信息孤岛”,实现信用信息的共享。信用体系的建设需要完善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社会各类主体信用信息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的征集是平台建设的基础,各类主体信用信息数据库的建设是信用体系建设关键环节。2013年3月15日国家层面的《征信管理条例》开始施行,我国征信业步入有法可依的轨道,但具体到横琴新区,目前没有专门针对信用信息征集和的管理办法及具体的征信立法,势必影响信用信息共享的实现,制约横琴自贸区的信用体系建设。

②信用认知度不高。2016年12月份横琴自贸区“关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调查问卷”显示(本文数据来源),区内企业了解的信用机构专业化服务主要集中在征信、信用调查、信用评级和信用担保,而对其他服务了解不多。在了解征信服务的68.18%企业中,真正用到征信服务的只有45.45%。

③信用体系应用不足。调查问卷结果显示企业最看重的奖励是“企业守合同重信用(87.88%)”,获得“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可获得包括工商局、税务局、发改委、经贸委、科技厅以及财政、社保、银行、海关等17个政府部门共50余项优惠政策的扶持,大部分企业希望通过获得该殊荣得到政府更多的支持。目前横琴新区管委会已经提出在政府采购、重大建设工程招标、资金扶持等方面要率先运用信用信息评级报告,但实践中这个部分还处于摸索阶段。就商务诚信建设方面,企业需求和政府目前提供的政策支持还没有很好的链接。

3.机会分析(O)

①国家重大战略共同聚焦横琴。在世界发展面临新形势、改革开放迎来新机遇、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的环境下,港珠澳大桥即将建成,粤港澳大湾区和“一带一路”等国家重大战略共同聚焦横琴,各级领导也都赋予横琴自贸区新的使命,为此横琴更需要完善的信用体系迎接前所未有的机遇。

②“粤港澳大湾区”迎来契机。总理在全国“两会”《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推动内地与港澳深化合作,研究制定粤港澳大湾区城市群发展规划,发挥港澳独特优势,提升在国家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中的地位与功能。港珠澳大桥建成通车之后,珠海将成为中国内地唯一与港澳陆桥连接的城市,横琴自贸区也将承接大桥带来的各种机遇和挑战,为此需要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强化其应用,积极探索建立具体行业的信用体系建设机制,为打造粤港澳深度合作示范区,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高质量产业生态圈,推进改革创新系统化集成化做准备。

③“一带一路”战略支点的机遇。为打造成为“一带一路”重要战略支点,建设支持国内企业“走出去”综合服务平台,并为国内企业拓展国际市场提供法律、知识产权等咨询服务,以及成为珠海经济新的增长点和重要引擎、粤港澳深度合作示范区、全国新一轮改革开放先行地等,横琴自贸区需积极建立匹配世界银行营商环境的评估体系及完善适应国际标准的信用体系。

4.威胁分析(T)

①信用法规不完善。信用体系的建设需要明确清晰的法律作为保障,2014年7月30日广东省政府印发《广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提出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目前广东省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只有《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没有涉及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法规的具体制度设计不能适应广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需要,具体到横琴自贸区的信用体系建设,目前还缺乏相应信用管理制度和更高层级的法律指引。从调查问卷的结果来看,95.45%商事主体认为信用立法是信用体系建设最根本的保障,企业信用水平与法律制度紧密相关。

②其他新区信用建设带来压力。以上海浦东新区张江高科技园区为例,2013年3月21日“张江企业信用促进中心”成立标志着“信用张江”信用体系建设全面启动。目前已建设四期,即推进园区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的建设和运行、创新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信用风险评价体系、推动园区政府治理体系转变、开拓信用促金融的发展新模式。[3]张江将政府、企业、银行、第三方征信公司四者有机结合,形成信用促进金融发展“信用融资”的道路,解决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缺失、无信用评价商业银行贷款难、无信用交易金融机构贷不起的问题[4]。作为第三个国家级新区,横琴自贸区需要完善的信用体系,开发以信用为基础各类信用创新产品,强化信用产品应用,解决当地企业发展最需要的融资问题,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促进当地经济发展。

四、横琴自贸区“诚信岛”建设对策建议

1.加快横琴新区信用立法,将信用体系建设纳入法治框架

目前国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三种主要模式,即以美国为代表的市场化民营征信模式(美国模式),以德国为代表的由中央银行建立的信贷登记系统为主体的政府主导的公共征信模式(欧洲模式),以日本为代表的由银行协会建立的会员制征信机构与商业性征信机构并存的模式(日本模式),共同点在于非常重视征信立法和完善其他方面的法律保障,保证信用体系建设有法可依。横琴自贸区信用体系建设正处于起步阶段,面临和存在的许多问题都需要立法保障。作为特区中的特区,横琴可以尝试利用特殊政策,启动地区信用体系建设中数据征集、信息共享等各方面的信用立法,将横琴自贸区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法治框架。

2.以服务地区经济发展为目的,搭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横琴自贸区在强化社会信用体系应用、建设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过程中,应以服务当地经济发展为目的。以商务诚信建设为例,建设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根据当地企业实际情况开发信用产品。目前区内企业主要以中小企业为主(约76.29%),政府可以开发适应当地企业需求的信用产品,给予具有良好信用企业各种优惠政策,提高信用的经济价值,将平台建设成为服务当地经济发展和政府进行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手段。

3.发挥政府和市场两者优势,建立市场化的运作体制和机制

信用体系的建设需要政府的推动,也需要市场发挥了解信用主体需求和创新的能力,协助政府开展事中事后监督工作。政府可以率先应用各种信用产品,如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行政管理领域使用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与市场化运作的第三方征信机构合作,借助其庞大的信用信息数据库,拓宽信用信息采集范围,建立信用评价模型,对信用主体进行多纬度、多视角的信用评价,积极开发联合监管、联合惩戒、信用评价以及基于互联网、大数据的“互联网+服务+监管+应用”的新型模式,支持信用体系建设。

4.培养信用服务人才,加强信用专家队伍建设

横琴自贸区信用体系的建设:一方面,需培养信用管理专业方面的服务人才,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收集、挖掘、整理、分析、加工、处理各项信用信息,运用先进的信息化手段建立完善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运用科学合理的信用评价方法对具体信用主体进行评价;另一方面,邀请专家进行适合本地信用体系建设的理论研究并提供建议。同时开展信用宣传教育,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和信用文化环境,增强全民信用意识。

5.加强外部联系和沟通,推进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建设横琴自贸区信用体系的建设需进一步加强与外部的联系和沟通,特别是类似地区的信用体系建设,比如加入由上海张江高科带头建立的“全国高新园区信用联盟”,学习其他地区信用体系建设的优秀经验,共同推进全国信用信息的交换与共享,建立统一的联盟信用信息平台并制定相关标准、构建联盟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促进政策支持、创新联盟信用金融产品等。

参考文献:

[1]胡钰衎.广东自贸试验区横琴片区全国首份失信商事主体联合惩戒清单[N].珠海特区报,2017-04-21.

[2]朱建军,刘小弟,刘思峰.基于政府作用视角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研究—以江苏省为例[J].征信,2013(02):58-62.

[3]罗月领.大数据时代上海进一步完善信用数据统一平台的思考[J].征信,2014(07):39-41.

篇3

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模式及特点

从全球来看,西方发达国家经过长期的市场经济实践,已经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其中以美国和欧洲大陆国家的模式最具代表性。

1、美国模式――市场主导型

美国模式的主要特征是信用服务由私营机构提供,政府仅承担立法和监管职能,形成以法律为基础,以信用中介服务机构为主干。以市场需求为动力,政府管理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社会信用体系。这一体系是成熟市场经济的产物,其运行模式具有高度市场化的特点,优势在于信用体系网络发达,触角深入到经济社会的各个角落。并且由于社会信用意识普遍较强,市场对信用服务需求旺盛,从而保证了这一体系能够按照市场规律,实现自身的良好循环和发展。但高度市场化运作的弊端,在始于2007年下半年的美国次贷危机所引发的金融风暴中也显露出来。无论是作为信用服务需求方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还是作为供给方的信用评级机构。都可能在利益驱动下产生行为扭曲,同其他行业一样出现市场失灵的现象。目前,除美国外,加拿大、英国和北欧等国家也采用这种模式。

2、欧洲大陆模式――公共征信和私营征信并存

欧洲大陆模式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政府出资建立的直接隶属于中央银行的全国信用数据库,即“信贷登记系统”。主要收集企业和个人的信贷信息。这一系统由中央银行监管。用于防范商业银行贷款风险,并可根据需要。依法向相关部门提供信用信息。第二个层次是私营信用服务机构。主要是弥补中央银行信贷信息的不足,为社会信用需求提供更为丰富和灵活的信用服务。这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模式呈现出以政府为主导,以私营信用机构为补充的特点。目前,法国、德国、比利时、意大利、奥地利、西班牙等国家均采取这种模式。

3、发展中国家的探索

一些发展中国家也在进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探索,由于不具有美国模式所赖以生存的市场条件,且政府主导往往能够比市场自发作用更快地显现成效,因此普遍以中央银行为主干,以信用中介服务机构为辅,构建信用服务网络。这一模式类似于欧洲大陆模式,但与其存在一定差别。首先,由于发展中国家信用经济起步较晚,发展水平滞后,社会信用意识不强,导致信用服务需求不足,因此政府不仅仅要提供信用信息供给,还要承担创造信用信息需求的责任。其次,信用立法尚不完善,本应由法律来规范的监管职能更多地以政府行政职能的形式来履行。

二、我国信用体系建设的现状及问题

自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方向和目标以来,我国各地纷纷开展了信用体系建设的有益探索,积累了宝贵经验,也凸现出一些问题。

2、各地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特点及问题

各地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的做法各有不同,但总体来看,都具有政府主导的特点,政府的强力推动使得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较短时间内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同时也凸现出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1)信用立法不完善

信用信息的采集和使用,是十分敏感的问题,需要通过法律划定明确的边界和范围。才能在充分发挥信用体系重要功能的同时,保护好个人隐私和企业商业机密。目前,我国尚未形成完整的信用法律体系,法律体系的缺失,势必为不规范行为留下滋长空间。

(2)信用信息需求不旺

从各地的实践来看,都希望在政府提供最初的助动力后,信用体系建设能够走上市场化轨道,实现信用服务机构的自发成长。然而。除了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信用信息的需求量较大外。个人就业、企业发展等方面的信用需求并不强烈,使得信用服务机构在缺少市场需求、服务对象单一的情况下,很难脱离政府的支撑而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

(3)缺乏全国统一的信用体系建设方案

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各地信用经济发达程度相差较大,这就促使国家鼓励各地根据自身实际,摸索不同的建设模式。这样的做法虽然为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积累了宝贵经验,但由于各地信用体系建设的资金来源、监管方式、技术水平、收费标准、信息公开范围等都不尽相同。加大了构建全国信用体系的难度。如果不及时制定出台信用体系建设的具体的、可操作的统一方案,在今后整合各地信用体系时,将不可避免地面临资源浪费。

三、我国信用体系建设模式的设想

信用征集、使用和监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三个关键环节。适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信用体系建设模式。应当能够较为有效地解决目前这三个环节中存在的问题,实现他们的有序运行和良性互动。

1、借鉴欧洲大陆模式。构建公共征信和非公共征信互为补充的征信体系

我国的市场条件决定了欧洲大陆模式较美国模式更具借鉴意义,当前较为可行的思路是建立公共征信和非公共征信并存的征信体系,并逐渐实现从政府扶持到市场化运营的转变。

(1)建立全国统一的公共征信体系

政府的推动力在社会信息体系建设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前期各地的实践中大多选择了政府主导的模式,一些地方对政府各部门的信用信息进行了归集,这就为建立全国统一的公共征信体系打下了基础。目前,关键是要推进各地公共征信体系的联网和整合,形成统一的征信机构。一种思路是政府出资,建立国家征信公司。各地征信机构作为分支并入,实现资源、技术和监管的统一。另一种思路是将各地信用体系整合后,隶属于中央银行管理。考虑到银行现有信用体系较为发达,商业银行内部和之间已经实现资源共享,是信用信息的最大需求方,具有不断强化征信体系的内在动力。且已经形成以人民银行为指导,以银监会为主的较为完备的监管体系等因素,从最大限度地利用现有信用体系、便利地满足银行这一信用产品主要消费者的需求以及充分发挥现有银行监管体系和监管技术作用的角度,将整合后的政府信用信息体系归为央行管理,可能是更为经济的选择。

(2)鼓励发展非公共征信机构

非公共征信机构主要来源于两个渠道。一是对政府设立或资

助的征信公司进行产权改革。随着信用经济和信用市场的不断发展,各地一些依靠政府支持成立的征信机构将走上市场运营轨道,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实现自主成长,这类企业可以通过股份制改革,成为脱离政府的独立市场经济主体。二是为弥补公共征信体系的不足,鼓励成立私营征信机构,从事地方性或特定行业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例如征集当地中小企业或非国有企业职工等的信用信息。

(3)提供多层次的信用产品

公共征信体系一方面为银行等特定行业和有关政府部门提供信息服务,另一方面从扩大社会知情权,更好地发挥信用体系的揭示、预警和惩戒功能的角度,免费一些信用信息,例如对于恶意拖欠和逃避银行债务、逃骗偷税、商业欺诈、制假售假、非法集资等现象和行为人进行信息公开。非公共征信机构则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社会各类信用信息需求者提供更为灵活、丰富的有偿服务。

2、培育信用市场需求,建立信用信息使用制度

培育信用需求是推动信用市场健康发展的先决条件,没有足够的需求就无法真正实现社会信用体系的市场化运作。同时。为保护征信对象的隐私和商业秘密,也要规范信用的使用,防止信息滥用。

(1)扩大信用需求

从根本上来说,信用需求增长源于市场经济特别是信用经济的发达,例如近年来个人征信的蓬勃发展,就与住房贷款、汽车消费贷款、信用卡消费贷款等信用经济的发展密不可分。但是,在既定的经济发展水平下,政府也可以通过各种手段刺激和引导信用需求。一是加强全社会信用教育,树立和深化信用意识,促使市场主体自觉运用信用信息。例如,鼓励消费者将企业的信用状况作为选购商品的重要参考。二是制定信用信息的强制要求,刺激信用需求增长。例如,规定将信用记录作为某些行业准入的必要条件。上海市在企业合同信用评价、著名商标认定、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和担保公司注册登记时,就要求提供企业或个人信用报告。第三,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市场主体自觉使用信用记录。例如,对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提供项目审批、税收、贷款等方面的优惠,对信用良好的个人提供助学贷款、创业贷款等方面的支持,使得信用信息真正转化为市场主体的经济利益,从而激发市场主体参与征信和使用信用信息的主动性。

(2)规范信用信息使用

信息的使用是十分敏感的问题,如果没有规范的使用制度。就难以保护市场主体的利益,甚至可能出现个人隐私和企业商业秘密被泄露的情况。因此,在创造需求、扩大信用信息使用的同时,又要坚决杜绝信息滥用。当前,最关键的是要在总结借鉴上海等地出台的地方性规定的基础上,尽快研究形成全国性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何种征信机构应当或者可以在何种情况下、按照何种程序、向何种机构提供被征信对象的何种信用信息,使得信息使用有法可依,形成制度。

3、加强信用监管,形成科学灵敏的监管机制

加强信用监管重在解决依法监管,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探索先进的监管手段这三方面问题。

(1)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立法

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迫切需要加快立法,在规范征信机构和信息使用方行为的同时,为监管机构提供了监管尺度和依据。目前,在各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践中,一些地方出台了地方性法律法规,应到在客观评价其效果的基础上,尽快形成全国性的信用法律体系。

(2)构建高效的监管体系

信用服务体系由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和非公共信用服务机构构成,因此日常监管体系也相应分为两个层次,前者主要由政府监管,后者更多依赖于行业自律。政府监管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2007]第17号)已经明确,即“按照统一领导、综合监管的原则,根据具体业务范围和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分别指定有关部门具体负责日常监管,落实监管责任”。这实际上是分块监管,短期内这种方式具有一定成效。但形成全国统一的信用体系后,笔者认为还是需要明确统一的监管部门,否则多头管理很可能留下监管的盲区。对于非公共信用服务机构,要鼓励和指导行业协会承担起业内监管的责任,对信用机构业务设置、收费标准等进行监督和管理。此外,不论对于公共信用机构还是非公共信用机构,都要发挥社会监督的重要作用。通过网络等各种媒体和舆论工具对市场经济主体的信用状况和信用服务机构的合法合规经营进行监督。

(3)不断发展监管手段和技术

采用先进的监管技术和监管手段,保证信用信息的及时采集、变更、传输、反馈,确保信用体系的运营情况实现实时监管,是在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过程中,需要不断探索研究的重要课题。从国际国内的实践来看,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已经在信用体系建设中得到普遍应用,下一步要从硬件和软件两方面不断提高技术水平,防止出现因监管不力而造成信用体系被攻击或信用信息被盗取,确保信用体系正常高效运转。

四、结论

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国际模式和国内实践的分析总结表明,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模式选择上,宜借鉴欧洲大陆模式,整合各地资源,建立全国统一的公共征信体系,同时鼓励非公共征信机构发展,规范信用使用制度,完善信用监管,使信用体系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2]赵志凌《上海、浙江、深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模式及其启示》,《现代经济探讨》,2007,10:11

[2]孙江《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三种模式》,《经济研究参考》,2003,79:33

[3]苗秋旺郝冬莉,《加快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构想》,《山西金融》,2003,9:25-27

[4]蒋黔贵《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加快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经济研究参考》,2002,4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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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录日期:2015年4月1日

一、引言

随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2014年6月14日,国务院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部署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构筑诚实守信的经济社会环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当前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话题。当前,我国的经济组织方式正经历着根本性的转轨,以契约化交易为基础,以健全、高效的法律体系和执法体系为依托和补充的社会信用体系尚未建立起来;而原先植根于人格化交易的“身份信用”体系则因市场半径的急剧扩大而日益丧失其规范性作用。在这种特殊的经济社会背景下,如何继承传统的信用道德资源促进我国信用体系的顺利转轨,如何构筑适应我国现状和未来发展的社会信用体系,已经成为一项重要而且紧迫的研究课题。

二、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发展现状及原因分析

我们主要运用中国信用小康指数作为中国社会公共信用综合指数的评价指标,其中“中国信用小康指数”主要从政府公信力、人际信用、企业信用等方面进行测评。从表1可以看出,本年度我国政府公信力、企业信用分别比上年提升了5.71和16.58个百分点,人际信用却下降了3.42个百分点,呈现出10年内最大的降幅,但是社会公共信用整体上提升了5.7个百分点。(表1)

我们分别对10年间我国不同层次的信用变化进行分析。其中,政府公信力一直处于上升区间,从2005年刚刚及格的60.5上升到了2014年的74.1,政府公信力指数的平均值为64.53,总的增长幅度为22.5%,每年的平均增长幅度为2.07%。可见,这与政府在公开透明、依法行政、打击腐败、功能转型等方面做出的一系列努力分不开,但是如果政府变革的速度跟不上公众意识觉醒的速度,政府公信力就会呈现出下降趋势。但是,目前政府信用问题仍然存在,在作为一般市场参与者的场合,少数地方政府和部门在政府采购等环节,存在制度不规范,或者有制度不能完全执行,草率甚至寻租现象,在政府作为公权力行使者环节,少数地方政府和部门存在政策缺乏连续性,缺位错位情况,特别在实施涉及群众利益行政行为过程中,少数地方政府承诺不能兑现,诚信缺失,造成了较坏的影响。所以,我国政府还需要进一步加快推进各项改革,让人们进一步的得到改革的红利,不断提升政府公信力。

企业信用在2005~2008年间出现小幅度下降,在2009年呈现出一波增长势头,而2012开始进入了增长区间,特别是在2014年增长幅度创历史新高,十年间企业信用指数的平均值为55.81,处于不及格的水平。但是,企业信用平均增长幅度为2.53%,总体增长幅度为27%。可见,一方面与政府的不懈努力分不开,我国政府通过前期不断地推进建立、完善中小企业信用体系,逐步培育提升中小企业的信用意识,使更多的小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一步诚实守信、守法经营、规范管理,并为其提供各方面的资金支持,最终于2014年2月“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正式上线运行,但是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另一方面很多企业自身的信用意识也在不断提升。主要是面对我国宏观经济整体结构上的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的进一步优化升级等,以及我国金融市场中IPO注册制改革的进一步推进,直接融资的占比将会呈现大幅度提升的趋势下,各家企业都提前布局,不断提升自身的企业信用。但是,我国现阶段企业信用体系仍存在很大问题,如立法和执行环节存在很大漏洞,征信资料尚未放开,各部门各单位之间的资料未能实现共享,征信企业和中介组织不发达等等。

值得注意的是,人际信用指数的平均值为67.31,高于政府公信力和企业信用,但是人际信用变化率在2008年开始进入增长区间并在2013年达到历史最高的3.24%,但是2014年该变化率突然下降了3.42%,10年间中国人际信用整体增长率为2.26%,平均每年的增长率为0.24%,与企业信用和政府公信力整体变化率相比,人际信用变化率只占其9%和11%。可见,随着我国政府与企业信用的不断提升,我国人际信用一直处于一种较差的环境下,而社会环境的急功近利成为主要的“杀手”。而整体上,我国社会公共信用从2005年及格的60.2提升到2014年的70.2,该指数的平均值为62.77,基本处于及格线,但总体增长幅度为17.1%,平均年增长率为1.61%。可见,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我国商业环境的改善、同时企业的商业伦理意识和公民的社会公共意识的不断提升,我国社会信用的建设还是取得了一些成绩的,同时也将面临着更大的改革压力。

三、我国社会信用体系构建对策建议

根据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应采用政府推动与市场培育相结合的思路,积极探索政府推动,循序渐进,市场化的原则,最终建立涵盖国家、地方和行业三个层次,政府为主体,行业协会、中介机构为补充,实现联合征集、权威评估、信用公示的社会信用体系。

(一)政府信用的构建。建立政府信用体系,政府工作的着力点:一是制定规则、搞好规划、培育市场需求和服务主体、加强协调监管、提供基础服务;二是牵头并动员社会力量持之以恒地开展全社会的诚信教育和制度化规范宣传,使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信用道德文化蔚成风气。提高政府公信力,推进政府诚信建设,以党政机关的诚信服务带动全社会的诚信建设。以诚信办事、诚信服务的实际行动取信于民。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这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要求,也是各级党政机关加强诚信建设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二)企业信用的构建。企业信用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企业信用本来就已经包含个人信用的内容和因素,企业信用建设好了有利于推动个人乃至全社会信用建设。

1、建立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强化企业信用意识。政府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了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外部平台,企业还应进行自身的信用管理建设。建立诚信经营管理理念。

(1)完善企业信用信息联合征信体系。建立工商、税务、物价、统计、技监局、海关、外汇管理局、金融、公安、财会、信息产业局等行政执法部门等多家单位联网形成的企业信用信息网是由政府推动、市场化运作的企业信用信息联合征信体系。

(2)改善企业信用状况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和当务之急。一方面要以强化约束监督,促进诚信经营为目标,建立以信用信息征集、信用状况调查、信用评价、信用自律和失信惩戒为主要内容的企业外部信用制度;另一方面要培养和树立企业的信用风险意识,加强内部信用风险管理,防范来自外部的信用风险。

(3)有关政府部门积极依托现代信息网络技术,不断提高监管水平。金融管理、工商、税务、质监等部门分别建立信用登记系统、红盾信息网、CTA工TS税务管理系统、企业质量档案和质量信息库,不断完善企业信用评价、监督管理、责任追究等信用制度,科学评定企业的信用等级,提高市场经营主体的资信透明度。同时,还利用举报投诉系统、不良行为警示系统和监督处理系统,向全社会公布企业不良行为,促进企业守法经营。

2、净化企业外部信用环境,规范市场竞争秩序

(1)加强生产和流通等经济领域的诚信建设,坚决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行为。生产企业要把诚信建设的着力点放在严格生产标准,完备生产条件,确保产品质量上。流通行业要在继续改进服务态度、完善售后服务的基础上,着力解决好杜绝假冒伪劣商品的问题。不断增加示范街、示范店的数量,同时把活动向批发市场、私营企业和个体劳动者延伸,进一步扩大活动覆盖面。

(2)加强服务行业的诚信建设,努力做到规范服务、优质服务。各类服务行业要根据诚信建设的要求,全面推广规范化服务,制定出适合自身工作特点、简明具体、易于操作、便于考核的规范化服务标准和保证措施,落实到每个服务企业和每个服务人员。

(3)加强社会中介组织的诚信建设,促进守法经营和公平竞争。积极探索在各类中介组织中加强诚信建设的有效方式,把发挥政府部门的管理作用同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结合起来,加强对中介组织从业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引导他们自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经营服务活动。

(三)个人信用的构建

1、在重点行业重点人群中进行个人信用建设。利用先进信息技术构建社会诚信奖惩信息平台:建立了失信约束监督机制和过错追究制度、责任赔偿制度、违规违纪警示制度。逐步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健全个人信用体系。全国正在建立人口基础数据库试点,为全社会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健全个人信用体系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2、积极引导人们维护自身诚信形象。要特别注重对青少年思想道德和诚实守信品质的宣传教育,从娃娃抓起,要从孩子懂事开始,深入浅出地进行诚实守信品德的宣传教育。

(四)中介组织信用的构建。政府应认真抓好中介组织的诚信建设,按照法律规范、政府监督、行业自律”的方式,研究制定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的管理办法,促进其守法经营和公平竞争;促进信用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市场化运作的社会信用信息调查、资信评级和信用管理服务制度建设。另外,政府部门还应为中介组织积极开放公用信用信息披露系统,促进并规范信用中介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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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商总局信息中心.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发展概况.[c].中国计算机用户协会成立25周年大会.中国计算机用户协会,2008,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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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社会中出现普通的信用意识弱,有许多人根本不重视自己的信用度,在社会中没有形成以信为荣的氛围。尤其是在金融活动的过程中,许多企业出现虚假信息、实施贷款圈钱以及违约等现象;在企业的产生经营中,出现许多造假、售假以及商业欺骗等行为,这对社会正常秩序带来极大地破坏作用,同时也给场经济的正常运行产生阻碍。再者人们没有真正地认识到信用问题其实影响范围十分广,例如金融信贷、企业之间商业的往来,社会良好秩序的构建以及人们日常的生活中,它对社会的影响具有综合性。

(二)社会征信体系的建设出现分裂

当前的社会征信体系建设中,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中心建立了一个全国范围内统一的企业与个人征信系统,包括所有的企业与个人信贷信息之外,在其他行业中信用信息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在很多个部门之间的信用资源没有实现相互流通,这就使得征信体系出现分裂,这极易导致信用建设工作中出现多重标准,从而造成信息资源的共享性比较差,也对全国性的征信体系建设带来不利的影响。

(三)信用市场的发展出现一定的滞后性

当前的信用市场主要出现的问题有如下三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信用和信托管理方面出现落后性,这是由于人们没有贷款消费的习惯,再者就是这方面业务的工作中存在不规范性,难以取得信任,这对交易活动中扩大消费带来一定的阻碍作用;第二个方面是中介服务没有得到广泛地认同,目前只有在我国的一些一线城市中出现比较完善的征信机构,因此需要建立更多功能齐全、合法经营以及有公信力的服务机构;第三个方面信用管理人才十分地缺乏,没有专业的人才从事这项工作,这使得信用事业的发展难以前行。

二、完善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对策

(一)加快社会信用体系的立法与制度建设

在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中,离不开完备法律法规与统一的制度标准,这为我国信用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保障。我国目前只出台了《征信业管理条例》,立法层级低,目前明显滞后于这几年征信业的迅速发展。在制定法律法规中,需要按照信用信息共享、维护信息安全以及服务于人们的要求,将企业的信用信息征集和个人信用信息征集管理切实在实际中严格执行,同时重视对失信企业与个人的管理,可以构建一个监管性、市场性、司法性、行政性以及社会性的惩戒体系,将诚信良好者实施褒奖机制,例如信用记录好并且信誉高的个人或者市场主体,在行政监管方面、金融信贷方面以及政府项目方面可以优先给予一定的倾斜。再者还要制定其他信用法规体系,积极地研究先进国家的信用体系法律建设,结合我国的国情,实施有步骤以及有重点地制定信用控制、公平交易、商账追收以及信用担保等相关法律规章,从而保证信用体系得以良好的实施,服务于广大的社会人员。

(二)重点推进企业与个人的信用体系建设

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中重要的活动主体,需要不断地完善信用监管,从市场准入机制着手,集中打击企业中的假冒伪劣、行业垄断、无照经营、商标侵权以及虚假、违法广告等,严厉查处不诚信行为,继续加强整顿与规范经济秩序;再者需要做好企业在银行中的信贷登记工作,促进企业的信用评价制度建设,以及信用管理方面的制度,加强对企业贷款信用度的督促工作,如果出现逃避金融债务的行为必须加大打击力度,加强同业之间的协作,针对恶意逃避金融债务的企业与个人实施制裁,并在媒体中公开曝光,从而加大对它们二者的守信金融的支持。对于建立个人的信用体系,这是夯实个人信用的基础,根据个人信用建设的总要求:需要全社会积极参与,通过道德规范与制度之间的约束,把文化、制度与市场多种因素联系起来,共同推进个人信用体系的完善,确立人们良好的诚信形象,从而逐步建立并完善个人的信用制度。

(三)强化社会信用意识的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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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目标任务。围绕建立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的目标要求,用五年左右时间建立全省社会信用体系的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主要任务是:以建立社会信用制度为核心,以公共信用为示范,以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体系建设为重点,以征信体系建设为关键,综合抓好诚信教育、信用制度、信用市场、信用服务、信用监管、技术支撑等环节,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发展信用文化,创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推动、市场化运作的模式。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协调各方资源,实现信息共享,规范信用服务,加强信用监管。按照完善法规、特许经营、商业运作、专业服务的方向,推动市场化运作,规范有序地建立社会信用服务体系。

坚持总体设计、统筹协调、分步推进的方针。结合我省实际,周密制定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各项工作,以点带面,分阶段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坚持宣传教育与法治建设相结合的方法。一手抓诚信宣传教育,一手抓法规制度建设,依法强化信用监管,惩治失信行为。

坚持统一标准,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路线。采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实现信用信息的互通和共享。

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内容

(一)加强公共信用管理制度建设。着重从服务、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加强公共信用建设,提高政府机关的公信度。转变管理职能和管理方式,精简机构和人员,理顺职能分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公共服务,提高办事效率,加快形成依法行政、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管理体制。完善科学决策制度,建立科学、民主、规范的决策机制。建立公共决策咨询听证制度,完善公共权力和公共责任的履行制度,做事到位,承诺有度,承诺兑现。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执法体制,防止和纠正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本位主义。健全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改善行政复议、等制度,加强对行使权力和履行职责的监督,及时纠正公共信用失信问题,特别是承诺不兑现、违法行政等问题。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增加透明度,扩大人民群众参政议政,加强社会监督。发展电子政务,加快全省政务公众信息网建设,推动政府采购、行政审批、行政管理、公共服务、政策宣传等实现信息化,为社会各界提供方便、快捷、公平、低成本的服务。

(二)加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本意见所指企业包括企业法人、其他经营性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内容:

1.建立全省统一的企业征信体系和征信机构

(1)整合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实现联合征信。依法组建省企业征信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利用福建政务信息网,由省企业征信机构统一采集全省范围内企业信用信息,建立全省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省级各单位要建立全省本系统、本行业、本部门管理对象信用信息数据库,并在保证国家信息安全的前提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向省企业征信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许可提供的企业信用信息数据,支持该机构低成本、高效率地采集企业信用信息资源。省企业征信机构建立与省政务信息平台相连接的企业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并在此基础上实现全省企业信用信息数据资源共享和联合征信。

(2)省、市、县(区)实行联合征信。对于省级数据库内容已涵盖各市、县(区)的省级部门和单位,由省企业征信机构直接联通相应的省级部门和单位进行数据的采集;对于省级数据库与各市、县(区)数据库分别设置的部门和单位,由省级部门和单位负责采集各市、县(区)对口部门和单位数据,再提供给省企业征信机构。

(3)各企业信用信息数据源单位必须支持省企业征信机构的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工作,以便征信机构定期、实时、方便、动态地采集数据。省企业征信机构要建立企业信用信息的自主申报系统,拓宽信用信息渠道。数据存入全省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时,应用加密技术确保数据的安全。

2.依法披露企业信用信息。省企业征信机构采集的企业信用信息数据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披露。对内为国家机关司法和行政提供依据,为在企业资质申请、政策审批等程序实施过程提供决策参考;对外向社会提供企业信用信息查询,依法公示企业的信用信息,促进企业信用监督约束激励机制的有效形成。对于需要获取企业信用信息的企事业单位、中介机构和个人,必须依照法律法规,通过相应形式进行无偿(指企业基本信息)或有偿(除企业基本信息以外的信息)查询。涉及国家信息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用信息,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各部门、各单位对其掌握的企业信用信息,需要披露时也应依法办理。

3.开展企业信用评估(评级)。企业信用评估(评级)机构与企业征信机构分离,实行总量控制、适度竞争、依法特许经营和市场化运作,开展专业、科学合理的企业信用评估(评级)。

4.建立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按“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科学管理”的原则,发展各类信用担保公司,鼓励企业投保保证保险,以提升企业的社会信用度。

5.建立企业信用数据标准体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使用统一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制定统一的企业信用数据标准体系,实现企业信用信息数据源提供单位之间企业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运用数字安全认证技术对企业信用信息进行开放和共享的等级划分,实现授权查询和深度查询的权限设置。

6.加强企业信用自律。以增强企业防范能力,强化约束监督,促进诚信守法为目标,建立企业客户和员工的信用档案管理、分析评估和风险警示制度,有效化解企业经营风险。规范企业自身行为,在生产经营、合同履行、商品质量、经济鉴证、中介服务、税金缴纳、金融信贷、往来帐款、财务核算、数据统计等环节加强自律,不断改善自身的社会信用形象。

7.发挥行业协会在信用建设中的作用。行业协会要在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统一框架下,制定行业信用管理和服务制度,建立行业内机构和人员的信用档案。加强行业自律和组织协调,指导业内企业建立内部信用管理系统和树立诚信意识,改善业内信用状况。

(三)加强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成立个人信用征信机构,以现有的金融系统信贷网络为技术载体,以居民个人在银行开立的个人基本账户为主线,归集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基础信息,逐步整合工商、税务、国土、房管等部门拥有个人信用信息的数据,实现联合征信,形成个人信用征信系统,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方案,结合我省情况,全面组织实施。

三、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的主要措施

(一)建立和完善信用管理法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企业和个人信用的征信管理、信用信息披露管理、信用评级管理、信用保险与担保管理、信用服务机构管理、信用服务从业人员管理、信用信息网络管理、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管理、失信制裁和监管等方面的法规。

(二)推行政府监管部门对企业信用的分类管理制度。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和监管部门应在各自监管领域,根据管理的需要和特点,充分利用企业信用信息,对企业实行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制定相关的企业信用分类和信用信息匹配办法,建立科学的企业信用指标。

(三)建立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机制。建立由政府监管部门、各类授信机构、用人单位和公共事业单位等共同参加的市场联防机制,对失信企业和个人依法进行信用公示、警告提示、限制消费、限制市场准入、降低信用等级、行政处罚等惩戒。对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和个人,政府有关部门在工商年检、纳税服务、政府采购等方面给予政策性鼓励,金融、商业和社会服务机构给予优惠或便利,促使企业和个人信用行为逐步走向规范。

(四)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的监管。对于开展企业和个人信用的征信、评估(评级)、担保、调查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应依法建立严格的监管制度,建立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强化日常监管,对其执业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防止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失误或被滥用,保护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五)加大诚信宣传教育力度。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诚信建设舆论宣传、职业道德教育、普法教育和信用管理基础知识普及活动,树立“信用福建”形象。发动社会各界参与,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和教育单位,运用各种形式开展信用宣传教育,增强公务员、企业员工和广大群众信用意识和法治观念,树立诚信为本、诚信兴业的职业道德规范,形成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

(六)培育信用市场需求。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信用产品和相关服务开展管理工作,在登记注册、资质认定、年审年检、专项检查、日常监管、审批事项,以及财政支持项目等方面积极使用信用调查和评估资料,参考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记录。对上市公司发行股票、企业发行债券和上市公司的信用状况等,要实行信用强制评估。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完善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依法使用信贷信息数据。引导各行业扩大征信需求、发展信用交易,扩大信用经济规模,在签订合同、合资合作、消费信贷、投放信用工具等商业活动中,更多地利用征信服务,降低交易风险。

(七)政府对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国家相关各部门所需的企业信用信息数据源提供单位的数据库转换软件和硬件配套以及省企业征信机构建设企业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等必需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给予支持,其余采取市场化方式进行筹集。

(一)加强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领导。成立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省直有关部门、省级各主要金融机构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制定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规划和方案,研究部署工作,协调有关事项,督促各部门、各地区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任务,并相应成立公共、企业、中介机构、个人四个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工作协调小组。各设区市和省直各有关部门也要成立信用体系建设的领导机构,抓好本地区、本部门的信用体系建设。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省经贸委,与省整规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合署办公。

(二)加强部门配合。省直有关部门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要积极履行职责,互相支持,密切配合,确保各项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推开。有关分工如下:

由省委宣传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媒体开展诚信宣传教育工作;

由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省政府法制办等有关部门参加,拟制我省公共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

由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省经贸委、工商局、财政厅等有关部门,拟制我省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其中由省财政厅牵头,省民政厅等有关部门参加,拟制我省中介机构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由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牵头,有关部门参加,做好我省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前期准备工作;

由省政府法制办牵头,有关部门参加,负责起草我省社会信用管理地方法规规章草案;

由省质监局牵头,有关部门参加,负责建立我省社会信用管理地方标准体系;

由省工商局牵头,有关部门参加,负责建立我省失信制裁联防机制。

(三)做好基础工作

1.开展诚信宣传教育。各地、各部门要结合贯彻实施《公民道德建设纲要》和普法教育,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增强全社会的信用意识。

2.做好信用分类管理和登记上报工作。各地行政监管部门和执法部门要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统一框架下,结合各自工作需要,对管理对象实行不同形式的内部分类管理,建立信用档案,完善信用信息记录、收集渠道和内部评估机制,并做好信用信息的上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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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宏观角度讲,信用是进入国际市场的通行证,加入WTO意味着中国的市场经济运作必须遵守国际原则;信用环境的好坏,不仅是表现我国国际形象,而且是国际投资者衡量我国投资环境的重要标准。同时它本身的开发又孕育着巨大的商机,长期以来,国外许多征信公司对中国的信用市场早已翘首以望,准备依仗其在资金、技术和经验等方面的优势,进入并垄断我国的征信市场。因此,尽快发展国内的征信业,使其具备良好的成长性和竞争力,就成了当务之急。

随着2008年北京奥运会、2010年上海世博会和2010年广州亚运会的相继而来,世界将更加关注中国,也更加关注中国市场经济运作与企业实力。在这个国际大舞台上,诚信则是商业交易的主角,被人们公认为协调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关系的原则之一。我国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第143个成员国,这意味着我国将要和142个经济实体国发生贸易往来,并要遵循共同的贸易规则,这说明健全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未来五年内国家、政府和企业的重要工作。

总之,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已成为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一件迫在眉睫的大事,应成为现阶段经济体制发展的重点。

二、征信要以国家 相关政策为依据

我国政府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本目标是:争取用五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建立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现代社会信用制度。与现代信用体系相关的法律法规、信用服务企业主体、信用制度和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基本形成,信用市场体系有较大发展。全社会的信用意识和信用道德水平显著提高,社会失信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市场经济秩序明显好转。覆盖社会经济生活各个方面的社会信用体系初步建立。

我国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面多次重点强调:坚持“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分步实施”的工作原则,要积极稳妥地加以推进。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初级阶段的核心任务是促进征信行业的发展,只有征信行业得到全面的和健康的发展,才能形成失信惩罚机制的基本条件。这里提到的“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分步实施”就是针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而提出的。所以,建立和完善诚信工作机制,需要以我国政府制定的相关政策为依据。

三、信用体系建设 要树立品牌价值观

对于我国目前市场经济发展的趋势来讲,信用体系的建设是一项伟大而长远的社会工程。需要增强每个公民在内的自主意识。当人们看到西方发达国家经济持续增长的同时,不能不注意到这样一个事实;即高度发达的信用环境对其经济的持续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虽然近年来我国在开展信用建设方面加大了力度,但不得不承认,长期的计划经济时期遗留下的许许多多市场发展的传统意识,加上在现行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搞活利益为先等思维模式的影响,给信用工作的开展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信用体系建立的关键环节就是需要各级企业增加诚信管理项目,而对于企业来讲,这无疑是“新生事物”,需要有一段认知过程。政府部门虽然号召动员全社会力量进行大力宣传,而企业在没有得到硬性指令前持观望态度的占绝大多数,从而呈现出雷声大雨点小的局面。中安诚信体系在前期的市场调研中发现,全国各地区征信机构所采取的内部管理机制、服务标准、业务范围等均有很大程度的不同,这也是使各级企业单位持观望心理的一大因素。所以,要成功地建设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必须在立足于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充分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扬长避短,少走弯路,建立有中国特色的信用体系管理模式以促进市场经济发展。

在我们构建中安诚信体系的初期,曾经邀请国内著名经济学家多次召开针对诚信工作建设的论证及研讨会。其中一项议题得到全体认同的就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必须要树立品牌意识。专家一致强调,首先要组织队伍下大力气对我国现行的征信行业服务标准进行论证统一。

专家还指出:统一信用管理机制的同时,在全国范围内构建起具有一定规模的诚信体系队伍,形成一股在大环境下的“小气候”。目的是要使其他各级企业看到实行信用统一管理的利益制高点,让企业对加入信用体系有强烈的渴望和归属感。通过树立诚信品牌从而达到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目标。

四、体系发展要以商业征信机构为主体

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目前我国政府职能部门以及各级金融机构,均在不同程度地介入这一行业,但是按照经济学原理,从工作效率的原则出发,可以由市场提供的供给,应该交由市场来解决完成,如果再由政府部门或有政府背景的有关机构主持参与,其建立初期的短期效应是显而易见的,即建成速度快而且信息全面,但从长期运营来看,必然又会导致新一轮的“政企不分”,与我们体制改革的方向背道而驰。

商业征信公司发展的具有怎样的潜力呢?对于征信公司而言,为满足客户需求所提供的各种信用产品是其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其进行信息更新、后期维护等的主要资金来源,因此利益驱动、商业化运作是征信行业保持活力得以不断创新、提高效率的主要动力。介于政府和金融界之外的第三方独立法人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来进行信用征信工作,才能真正保证服务的客观、公正以及高效率,因为市场是无情的,优胜劣汰是永恒的法则。

目前,随着国家对信用行业加大了投资力度,我国的征信市场存在着巨大的商机,对信用数据的联合征信和开发将会开辟一个新的行业和新的经济增长点,很多有识之士早已认识到这一点并准备一显身手,因此只要政府能够提供良好的宏观指导和政策法律环境,具有良好机制的商业征信公司,就一定会适应市场的需求而蓬勃地发展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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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近日,国务院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部署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构筑诚实守信的经济社会环境。这是我国首部国家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项规划。

《纲要》指出,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对增强社会成员诚信意识,营造优良信用环境,提升国家整体竞争力,促进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纲要》强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按照“政府推动,社会共建;健全法制,规范发展;统筹规划,分步实施;重点突破,强化应用”的原则有序推进。到2020年,实现信用基础性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基本建立,以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为基础的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基本建成,信用监管体制基本健全,信用服务市场体系比较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全面发挥作用。

《纲要》围绕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等四大重点领域,明确了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密切相关的34个方面的具体任务,并提出了三大基础性措施。一是加强诚信教育与诚信文化建设,弘扬诚信文化、树立诚信典型、开展诚信主题活动和重点行业领域诚信问题专项治理,在全社会形成“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风尚。二是加快推进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建立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推进行业间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地区内信用信息整合应用,形成全国范围内的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三是完善以奖惩制度为重点的社会信用体系运行机制,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守信主体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绿色通道”等激励政策,对失信主体采取行政监管性、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建立健全信用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培育和规范信用服务市场,保护信用信息主体权益,强化信用信息安全管理。

为确保完成目标任务,《纲要》强调,要做好五个方面的支撑保障工作:一是强化责任落实;二是加大政策支持;三是实施政务信息公开工程、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程和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程;四是推动地方信用建设综合示范、区域信用建设合作示范、重点领域和行业信用信息应用示范;五是健全组织保障,完善组织协调机制。(来源:简由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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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问题

(一)缺乏现代市场经济信用意识和道德规范

在我国,虽然诚实守信始终是几千年传统文化的主流,是备受推崇的美德。但是,由于近代市场经济发育不充分,信用经济发育较晚,市场信用交易不发达,建国后又长期处在计划经济体制之下,真正的社会信用关系十分淡薄,因此,无论是企业还是消费者个人,都普遍缺乏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信用意识和信用道德观念的培养。加上国家信用管理体系不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失信惩罚机制不健全,导致社会上信用缺失行为盛行,使得很多企业对于信用关系其生死攸关的重要性体会不深、认识不足。不讲信用的企业照样可以生存和发展,坑蒙诈骗者也有一定的市场。所以,在社会上没有树立起以讲信用为荣,不讲信用为耻的信用道德评价和约束机制,信用的失衡成为社会普遍的现象。

(二)缺乏信用信息数据正常获取和检索途径

在征信国家,企业和消费者个人信用信息数据的开放和市场化运作是信用管理体系的重要内容,许多国家通过相应的法律或法规对信用数据的开放做出明确规定。一般来说,采集和共享的信息包括银行内的借贷信息和政府有关机构的公开记录等,征信服务机构可以通过公开和正常的渠道取得和检索法律规定可以公开的信息。但我国信用数据的市场开放度低,在征信数据的开放与使用等方面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政府部门和一些专业机构掌握的可以公开的企业信息没有开放,增加了征信和企业信息获取的难度。

(三)缺乏信用体系建设和信用管理的法律依据

目前,我国的信用立法工作还处于摸索和起步阶段:我国的《民法通则》、《合同法》、《刑法》中都有诚实守信的法律原则,但这些不足以对社会的各种失信行为形成强有力的法律规范和约束。尤其是在对一些失信案件的处理中存在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倾向,失信行为得不到应有的经济和道德惩罚。信用立法滞后,严重制约了信用交易规模的扩大和信用管理行业的发展,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瓶颈。

(四)企业内部普遍缺乏基本的信用管理制度

作为国民经济中最基本的“细胞”,我国企业内部普遍缺乏信用管理制度。企业内部办公室、人事部、销售部门似乎一个都不能少,但很少有企业设立专门进行内部信用管理的部门、机构或人员,因此,因授信不当导致合约不能履行以及受信企业对履约计划缺乏管理而违约的现象频繁发生,因对合作客户的信用状况缺乏了解也使许多企业受骗上当,导致经济纠纷大量出现。

二、加块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对策

(一)加强社会信用的诚信道德建设

法律制度与道德制度之间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相容激励的,因此,以法律制度与道德制度为基础形成的法制信用与道德信用之间也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相互激励的,因而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法制信用与道德信用建设都不可偏废。为了建立与健全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必须在加快社会信用的法律体系建设的同时加强社会信用的道德建设。通过诚信道德建设来增强社会交往主体的诚信道德意识,形成诚信道德信用,最终为构建完备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信用体系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

(二)制定和完善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配套的法律法规

现代市场经济是建立在法律基础上的信用经济。制订与建设信用体系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一项核心任务,也是我国信用事业得以健全发展的一项基本措施。鉴于信用立法工作涉及面广,同样是一个系统工程。因此一方面应该通盘考虑,制定既符合建立信用体系要求,又符合我国国情立法计划,包括修改现行的相关法律和法规,和制定适应信用体系建设需要的新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对于当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急需从法律上给予支持和保护的问题,应加快立法进程。

(三)建立和完善政府的信用监督和管理体系

政府应积极建立失信约束和惩罚机制,并监督信用行业的规范发展,而不参与主办信用管理服务机构,否则就失去了信用管理服务的中立、公正性质。政府有必要大力扶植和监督信用中介服务行业的发展,积极推动这方面的立法,并保证政府各部门的公共信息向社会开放,让大家平等地取得和使用,同时监督市场经济主体间依法公平、公正地披露信息和取得使用信息的义务和权利,保护公平竞争。

(四)加快征信数据的开放和信用数据库的建立

总体而言,我国征信数据基本处于相对封闭的状态,对我国征信行业造成很大影响:一是企业信用数据收集困难,征信报告难以发挥其应有的功能;二是破坏了征信行业的市场秩序。有的征信公司利用与政府相关部门的特殊关系,顺利地低价获取相关资料,而有的征信公司却没有这种"天然"优势,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三是数据收集成本较高,征信公司步履维艰。为此,各政府部门要起推动作用,打破既得利益的传统格局,进行市场化运作:如工商、财政、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等政府部门,应该依法将自己掌握的企业信用数据通过一定的形式向社会开放,以保障一部分企业的信用信息被社会知晓,这也是发达国家征信数据开放的通行做法。在此基础上,最好能整合政府部门掌握着的信用信息建立全国信用数据交换中心,形成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检索平台,中心的数据根据其性质和类型,免费或部分有偿地向信用中介机构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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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生态环境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金融生态环境包括社会信用体系与政策法律等内容。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认为,金融生态就是指微观层面的金融环境,包括法律、社会信用体系、会计与审计准则、中介服务体系、企业改革的进展及银企关系等方面的内容。广义的金融生态环境包括文化环境、经济环境、法律环境、政策环境、信用环境等。可见,金融生态环境是一个庞大的体系,其中各成分、各要素相互连接、相互依赖、相互作用,共同构成了一个有机的金融生态链,包括社会信用体系在内的各成分平衡的共生。而社会信用体系无疑是金融生态环境中最主要的成分之一。

社会信用体系也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社会信用体系主要包括信用调查活动和信用评级活动。广义的社会信用体系包括了与信用交易有关的四个主要环节的制度安排:一是信用的投放,二是信用风险的管理和分散,三是信用信息服务,四是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广义的社会信用体系几乎涵盖了整个市场经济体制的所有重要方面,既涉及对交易过程的规范,也涉及到对市场主体和政府行为的规范,可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金融生态环境的影响是全面而深远的,甚至可以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关系着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成败。

二、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的经济发展步入了快车道,综合国力大幅增强,人民生活水平极大提高。为适应经济发展和建设金融生态环境的需要,党的十六大报告和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上都强调了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性。2004年2月总理在全国银行、证券、保险工作会议上强调:金融安全事关大局,维护金融安全,必须健全金融法制,加强金融监管,整顿金融秩序,加快信用体系建设。要加快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建设,规范社会征信机构业务经营和征信市场管理。2006年1月中国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已在全国联网正式运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也于2006年8月在全国联网正式运行。截至2006年末,央行的征信系统数据库已经覆盖全国,并为5.33亿自然人和1116万多户企业建立了信用档案。这些对金融生态环境的建设来说无疑是一个良好的开端。但与此同时,信用体系建设的速度仍严重滞后于经济发展速度。诚信缺失主要表现在经济领域,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广告充斥市场、价格欺诈、中介组织违反独立、公正的职业道德的现象层出不穷,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加大了交易成本,降低了商业竞争力、办事效率,直接影响到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存在诸多问题,究其原因主要在于:

(一)信用立法滞后,失信惩罚机制尚未有效建立

具有完备的法律法规是社会信用体系完善的重要表现。我国现行法律中,只有《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担保法》、《票据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中规定了关于信用的一些原则性条款,《刑法》中对欺诈等行为也有相应的惩罚规定。但是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相对完整、系统的规范信用活动的专门法律。虽然在一些法律法规中也有关于信用的规定,但受传统意识的影响,这些规定还没有最大限度的发挥作用,不能对失信行为形成强有力的约束,在一些失信和诈骗案件的审理中,还存在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倾向。这些都非常不利于良好金融生态环境的形成和维系。因此,要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首先就必须要完善立法,以法律作为保障。

(二)社会信用中介服务行业发展滞后

信用征集、信用调查、信用评估、信用担保、信用咨询等信用中介机构的完善与否关系着信用制度能否真正建立。目前,我国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由于用国家信用代替了各类信用关系,缺乏维系社会经济生活正常运转的奖惩机制,使得信用机构少,市场规模小、经营分散、行业整体水平不高,市场竞争基本处于无序状态。没有建立起一套完整而科学的信用调查和评价体系,导致了企业的信用状况得不到科学、合理地评估。

(三)缺乏信用教育和信用研究

目前我国信用管理教育还很落后,国内几乎没有一所专门的信用管理学院,甚至没有信用管理课程,没有一所院校开展系统的信用管理职业人员从业资格教育工作。我国的信用管理教育还很落后,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这造成了长期以来人们只知道信用的道德层面的含义,很少去从教育和经济层面系统地思考信用问题,严重阻碍了信用体系建设的实质性进展。

(四)信用信息开放程度低

社会信用记录集中于政府部门,政府及其下属的事业单位负责信用记录的收集、整理和分析等工作,全社会信用记录的市场开放程度低,征信企业缺乏向企业和个人正常获取和检索信用信息的途径。

三、基于良好金融生态环境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路径选择

(一)加快信用法律法规的建立

营造良好金融生态,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必须立法先行。鉴于我国的国情,信用立法难以在短期内完成,但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客观上又需要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作为保障。因此,建议我国从三方面推进信用立法工作:一是尽快出台《征信法》,代替人民银行制定的《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条例》,将征信制度由部门规章提升到法律范畴,确立征信制度的权威性和法律地位;二是抓紧研究、率先出台急需的法律、法规,如《信用报告法》、《社会信用信息法》、《信息披露条例》等,为商业化的社会征信机构在开展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搜集、保存、评级、服务等业务提供基本的法律依据;三是抓紧修改和完善《公司法》、《破产法》、《合同法》、《担保法》、《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信用的内容,特别是其中的惩罚条款,对诸如产权制度、契约制度、竞争制度、舆论监督制度等,也应该加以健全和补充。

(二)建立统一的信用信息管理数据库

先进的信用风险控制方法需要有先进的信息管理系统来支持,应充分发挥会计核算自动化和网络化的优势,根据信用风险控制的需求,利用数据库建立信息档案,及时获得数量多、质量高的信息,实现信息的实时录入,不断满足信用风险控制系统数据信息的动态需求。

中国人民银行在推动我国征信体系建设已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实现了企业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升级改造和全国统一企业、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下一步社保、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的环保信息等将纳入该系统。伴随着该数据库的应用,还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规范信息收集和录入,确保信息准确、及时、有效,能准确反映企业和个人的信用状况,既要满足商业银行多样性风险控制的需求,也要建立个人消费者信息纠错工作机制;非银行社会信用信息的更新,更涉及到多个政府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协调,人民银行应责无旁贷地做主协调人。

(三)大力发展社会征信行业,发展信用中介组织

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初级阶段,其核心任务是促进征信行业的发展,只有征信行业得到全面而健康的发展,才能形成失信惩罚机制的基本条件。我国在现阶段,应大力发展和鼓励民间的经营性征信机构,特别是要大力发展信用管理民间机构,通过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提供法律保障、数据信息开放等有利条件,鼓励社会各界包括民营、中外合资、合作机构根据规定开办专业化的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发展信用中介组织,为社会提供广泛的信用中介服务,以此促进信用服务业健康发展。在此基础上,明确征信业的管理部门,并逐步统一征信机构资质标准、建立市场准入、退出机制,严格规范信用中介组织的行为。

(四)大力开展信用管理教育,建立和完善失信惩罚机制

重塑“诚实守信”的社会价值观念体系是营造良好金融生态,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使诚信成为人们交往的道德准则,强化“守信光荣、背信可耻”的观念。同时,要建立社会失信惩罚及奖励的长效机制:加大对各类企业、个人失信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不良信用记录进行合法且有效的公示,设立“黑名单”,形成失信的企业难以生存、发展的氛围;同时,设立“红名单”、“绿色通道”等,通过免工商年检、降低贷款利率、提高授信额度等各种措施,对诚实守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这样做有利于建立良好的诚信氛围,也是良好金融生态环境有序运行不可或缺的观念因素。

(五)大力培育和发展信用市场

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离不开政府的支持。政府应继续大力培育信用市场,通过催生中国企业对征信产品和服务的需求市场,扩大信用经济规模,增加社会对信用管理中介行业的需求,做大“蛋糕”;与此同时,政府应当制定一些优惠政策,支持征信机构研发和创新征信产品,为社会提供个性化、多样化的增值服务。同时,政府对社会信用信息系统的整合是对政府管理体制、行政效率的一种考验。社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整合需要政府各部门通力合作,否则各部门的建设成果只可能是分散和孤立的行业系统,而不可能是真正促进消费增长和经济增长的有效的社会系统,不利于市场化的信用服务业的增长壮大。

(六)建立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完善信用风险防范机制

要建立一个规范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除了外部的社会信用体系和相关法治环境外,作为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和主要服务对象,市场主体的信用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也是非常重要的。目前,很多金融机构、企业的信用管理制度建设尚处在自然盲目状态,防范市场信用风险的能力有限,不敢轻易进行信用交易,结果反过来又影响了其市场竞争能力,丧失很多商业机会。

需要指出的是,我国现有的信用经营机构主要是金融机构,其中主要是商业银行,从国际上看,企业也是非常重要的信用经营机构,其主要信用活动是信用销售。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我国应重视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一方面完善企业自身信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财务核算制度、银行贷款管理制度、应付账款管理制度等;另一方面完善客户信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客户资信管理制度、客户授信制度、应收账款管理制度等。

四、结论

作为金融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信用环境对金融生态环境的影响是全面的、广泛的与基础性的。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是金融生态环境有序运行的前提,社会信用环境建设水平的高低直接制约金融生态环境的好坏。因此,科学推进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必须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改善社会信用环境。在这其中,政府要发挥引导作用,加强信用立法,大力培育和发展信用市场,使征信行业迈向市场;同时也要发挥公众的作用,培养信用管理人才,教育群众,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另外应建立有别于金融机构的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完善信用风险防范机制。

参考文献:

1、徐诺金.金融生态论对传统金融理念的挑战[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7.

2、李扬主.中国城市金融生态环境评价[M].人民出版社,2005.

3、张静著.金融生态建设理论与实务[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

4、李月.论我国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管理[J].经济纵横,20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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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内涵及问题

社会信用体系也称国家信用管理体系或国家信用体系。从纵向延伸的角度,社会信用体系能够正常运转,必须包括以下要素信用管理行业和信用法律体系。信用管理机构和信用法律体系有机结合,维护社会信用体系的正常运转。从横向分割的角度,社会信用体系包括公共信用体系、企业信用体系和个人信用体系。三者共同作用,构成了完整的社会信用体系。

近年来,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虽有可喜成就,但仍然还有一些问题。具体的讲,比如高等院校中的招生舞弊、虚假就业、学术造假、功利教学等不良现象,社会中企业资信调查、消费者个人信用调查、资产调查和评估、信用保险、信用管理咨询及信用法律等工作缺失或缺位,给高校乃至全社会信用造成危害。如何建立和健全一整套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信用体系是我们面临的一个新课题。

二、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对策建议

通过对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现状的认识,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

1.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宣传

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府,从行业部门到企事业单位,都要把宣传建立健全社会信用的工作纳入工作的议事日程。充分发挥电视、通讯网络、广播、报刊、各种会议等有效形式,大力宣传建立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义、措施、法规及实现社会信用的途经,增强全社会的信用意识。教育全国人民懂得: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是建设现代化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也是市场秩序的治本之策,更是利国利民的好事。通过信用体系的建立,让那些背信者、失信者、骗信者的恶名昭然天下,让守信者受到社会尊重从而在全社会形成守信光荣、背信可耻的舆论氛围。

2.制定科学的社会信用体系发展规划和有效激励约束政策

针对社会信用问题怎样制订政策和制订哪些政策是政府行为的关键。

(1)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实现政府的科学决策。科学决策决不是过去政府中某些领导的“三拍”决策,要实行科学决策,就是要组成专家委员会,让专家参与决策;就是发挥到班子成员的集体智慧,实行集体决策;就是制订科学合理的决策程序,按游戏规则决策。这样,才会打造诚信政府,才会有利于建立诚信社会的信用体系。

(2)要制订社会信用体系的发展规划和战略目标。信用体系是全社会的,它涉及社会的各阶层和每个居民,更是一个长久大计。为此,上到国家下到企事业单位,都必须确定相配套、相适应的社会信用的规划和战略目标。分阶段实施、分类指导,确保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具体地说,就是建立完善的信用法律法规体系、建立信用数据技术支撑体系、培育现代信用服务体系、建立信用产品市场体系、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建立政府信用市场管理体系、建立社会诚信教育体系、建立失信惩戒机制等。

(3)制订有效激励和约束政策。这是社会信用体系建立健全及运行的重要条件,激励政策和约束政策形成的核心是建立可操作的社会信用的评价标准,如生产上的质量标准,金融业的承受风险的标准等。激励政策和约束政策的最终目的是褒扬诚信者,惩戒失信者,可调动政府、企事业、个人的诚信的积极性,实现诚实守信的社会。

3.完善社会信用的法律制度保障体系

(1)建议制订社会信用法律,将诚实守信的原则纳入法律的轨道。诚实守信的原则纳入法律轨道不仅应是原则,而且还是具体的法律内容。例如:怎样保护债权人的权益,怎样确定商业机密和公共信息的关系,怎样遏制恶意逃债行为,怎样确立骗信、失信量罪的尺度等等。目前由于法律的不健全,使信用信息采集和使用等方面失去法律法规的保障,使信息采集的全面性和连续性受到制约,而且,信用信息使用的范围也产生法律争端。因此必须推进有关信用的立法工作。

(2)建立一系列和信用法律相配套的制度。实行政务信息公开、市场准入、失信惩戒约束机制、建立信用评估准则、评估管理办法等符合市场规律的诚信体系的“游戏规则”,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参与诚信体系建设。

4.健全组织保障和社会公共服务管理

要确立组织机构,实施组织保障,明确社会信用体系管理的职能。从中央到地方,从行业到企事业单位,都应建立管理机构,开展信用服务。要建立健全信用服务机构,努力营造中介机构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大力培育和发展信用调查、信用认证、信用评估、信用担保等社会中介服务组织,促进中介服务业的快速发展。特别要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缓解中小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贷款难的问题。国家要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扶持建立几家大规模、权威性的信用中介服务公司,让其在社会信用管理体系中发挥主导作用。要加快中介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建设,引导社会中介机构诚信经营,完善自律机制,维护良好的社会中介秩序。会计师、审计师、律师、公证等事务所,是提供社会公共信用的重要载体,对社会诚信影响重大,尤其要加强自律,严格监管。要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的信用监管,尽快研究制定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开展社会中介机构清理整顿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社会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退出机制、失信惩戒机制、从业管理制度和诚信记录制度,促进信用中介组织的规范发展。

建立社会信用的信息公共平台,为单位和个人建立信用档案,完善诚信信息披露制度。建立依法、规范、统一的诚信信息披露制度是目前的当务之急。通过失信信息广泛披露形成的社会性惩戒,将形成有效的失信约束力量,使失信者的具体失信行为转化为对全社会的失信,让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制,失信成本大大提高。比如,新闻媒介公开诚信信息及曝光失信者“黑名单”和“不良记录”,组织群众公开评选“重合同守信用”单位和公信力佳的政府及司法部门等,不断强化社会监督与舆论监督,使用户及时、准确、高效获取信息。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支持信贷征信体系的建设和发展,充分利用其信用信息资源,加强信用建设和管理。信贷征信机构要依法采集企业和个人信息,依法向政府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征信服务。

此外,还要建设与信用体系相适应的业务、技术规范、标准等,使信用的信息达到资源共享,规范运行;强化管理,包括政府信用管理部门的职能划分、责任确定,企业信用等级的评定及定期,个人信用信息的妆集及保密等。

5.针对不同对象采取区别化的社会信用教育

建议把社会信用教育纳入课堂,根据社会教育、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类型,针对学校教育中的基础教育,高等教育中不同教育对象,采取有区别的信用教育。学龄前的儿童,要编制通俗易懂的儿歌,连环画等,从“娃娃”抓起,从小就受到诚信光荣的教育;基础教育,则要开展知识讲座,开设第二课堂,确定为选修课;高等教育中,要设立社会信用专业或学科,研究社会信用管理的科学,培养从事信用事业的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非社会信用专业学生,则要成为必修课,同道德法制课一道进行。日常教育中,要以学生思想道德教育为重点,把培养学生良好的诚信观念和信用意识融入到大学教学的各个环节,使信用教育无,时不在,无处不在,夯实学生的道德基础,增强学生的信用意识。

要发挥教师在信用教育中的榜样示范作用。教师要讲诚守信,以身示范,表里如一,作学生的楷模。要用自己的诚信品质教育学生、影响学生、感染学生,使学生自始至终都受到诚信思想的熏陶,牢固树立信用观念,真正以信用作为自己终身的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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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宽市场准入,大幅消减行政审批事项,全面改革商事制度,实行市场准入清单制度。保持市场主体的活力和社会的创造力,优化体制和制度,保证我乡的产业链更好的聚集和发展,深入贯彻新的发展理念,大力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依照法律对营商环境做到监督并遵照法律和职能提供市场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