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

厨房管理制度实用13篇

引论:我们为您整理了13篇厨房管理制度范文,供您借鉴以丰富您的创作。它们是您写作时的宝贵资源,期望它们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灵感,让您的文章更具深度。

厨房管理制度

篇1

厨房管理和外场管理是相互配合、相互监督、相互支持的关系。在公司服务客人过程中,一旦遇到客人投诉厨房任何产品的质量、卫生、数量等问题,外场相关负责人首先要积极处理好客人情绪问题,再同厨房厨师长及相关负责人协商共同解决客人投诉问题。紧急情况下,外场相关负责人有权不通知厨师长直接给客人安排换餐、退单、赔偿,发生费用走公司公共招待费用。事后由厨师长及相关责任人全额买单赔偿,在每月工资里扣除!

一、厨房考勤制度,

1、厨房工作人员上、下班时,必须按时打考勤,严禁代人或委托人代打考勤。不得迟到早退,迟到早退超过两分钟者第一次予以口头警告,第二次罚款50元,多次不服从者予以开除!迟到20分钟以上,继续上班到正常下班时间扣除当日工资,中途走的没有坚持到下班的按照旷工处理,旷工一天扣除三天工资,旷工三天以上按照自动离职处理,自动离职均无任何酬薪。出勤标准只依据考勤机记录的数据为唯一依据。如有误差需监控验证后找厨师长、店长、总经理全部签字后方可予以纠正记录。

2、穿好工作服后,应向组长或厨师长列队报道。厨师长或者组长须讲话提工作要求后才能开始进入厨房工作。不穿工作服不得进入厨房,一经发现,第一次口头警告,第二次罚款50元,第三次罚款100元。多次违反者加大处罚力度,酌情予以开除!工装包括帽子、工服。

3、根据厨房工作需要,加班的厨师留下,不加班的厨师下班后应离开工作地。不得在包间、过道、楼梯间等地方逗留、抽烟、玩手机、吐痰。一经发现,第一次口头警告,第二次罚款50元,第三次罚款100元。多次违反者加大处罚力度,酌情予以开除!根据餐饮经营淡旺季,我公司没有加班费用。

4、上班时应坚守工作岗位,不脱岗,不串岗,不准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如会客、看书报、下棋、打私人电话、玩手机等;不得带亲戚朋友到店面场所玩耍、聊天、不得哼唱歌曲、小调。一经违反,第一次口头警告,第二次罚款50元,第三次罚款100元。多次违反者加大处罚力度,酌情予以开除!

5、因病需要请假的员工应提前一日逐级向厨师长/店长/总经理办理准假手续,并出示医院开出的有效证明、因不能提供相关手续或手续不符合规定者,按旷工或早退处理。请假应写请假条书面备案。

6、需请事假的,必须提前一日办理事假手续,经厨师长/店长/总经理批准后方有效,未经批准的不得无故缺席或擅离岗位。电话请假一律无效。

7、婚假、产假、丧假须找到替补人员后方可离开,请假不得超过10天,超过10天算自动离职。找临时替补人员,如若是承包制度,则是厨师长应当在七天之内找到合格替补厨师,超过7天,每超过一天,扣除承包费用2000元。如若是单聘,则是厨师长跟总经理协商临时招聘合格厨师顶替,不得耽误工作。杜绝任何投机取巧行为,严禁连请六天假,回来后过一天再请六天假的行为。一经发生,按开除处理,扣罚全部薪酬!

8、辞职须提前15天通知厨师长、店长、总经理,待找到新的人员后方可离开。未按规定执行,则扣除所有规定期限的薪酬。

9、国家节假日合理安排留店人员,不得耽误工作。

10、厨房人员每人每月可休班四天。休班前做好与同事的对接工作,不得耽误工作。

11、本制度适用于厨房的所有员工。

二、厨房着装制度

1、上班时需穿戴工作服帽,在规定位置佩戴工号牌或工作证。服装要干净、整洁,工作时间不得裸背敞胸、穿便装和怪服。如有违反,第一次口头警告,第二次罚款50元,第三次罚款100元。多次违反者加大处罚力度,酌情予以开除,扣罚全部薪酬。

2、上班时间需穿工作鞋,不得穿拖鞋、水鞋、凉鞋。一经发现,第一次口头警告,第二次罚款50元,第三次罚款100元。多次违反者加大处罚力度,酌情予以开除!扣除全部薪酬!

3、工作服应保持干净整洁,不得用其它饰物代替纽扣。一经发现,第一次口头警告,第二次罚款50元,第三次罚款100元。多次违反者加大处罚力度,酌情予以开除!扣除全部薪酬!

4、工作服只能在工作区域或相关地点穿戴,不得进入作业区域之外的地点。一经发现,第一次口头警告,第二次罚款50元,第三次罚款100元。多次违反者加大处罚力度,酌情予以开除!扣除全部薪酬!

5、必须按规定围腰系带操作,不得拖曳。一经发生,第一次口头警告,第二次罚款50元,第三次罚款100元。多次违反者加大处罚力度,酌情予以开除!扣除全部薪酬!

三、厨房卫生管理制度

1、厨房烹调加工食物用过的废水必须及时排除。

注:本店厨房因为在负一楼,没有向下排污管道,只有向上排污管道,路政规格的管道统一10公分粗,较大的,剩菜,剩饭,超过10公分垃圾会造成管道堵塞,厨房地面排水渠因每天用漏网拦截废弃食物菜及食品包装、残渣等,要及时倒入垃圾桶,每天三次由厨房人员定点倒在环卫公司垃圾车上,严禁暴力不规范使用垃圾桶,对明显人为损坏,店内有权追究赔偿责任。严禁垃圾车来了,厨房没人倒垃圾。厨房地面有一个蓄污水池,每周由厨房人员清理一次。厨房排水系污水泵往上抽,厨房地面上排水池水抽完及时关掉污水井污水泵开关,因空转,操作不当,导致烧掉污水泵的厨房人员应承担相应赔偿维修费用。

2、地面天花板、墙璧、门窗应坚固美观,所有孔、洞、缝、隙应予填实蜜封,并保持整洁,以免蟑螂、老鼠隐身躲藏或进出。

3、定期清洗抽油烟设备,每周一次,由厨师长组织,由店长、总经理检查验收。

4、工作厨台,橱柜下内侧及厨房死角,应特别注意清扫,防止残留食物腐蚀。

5、食物应在工作台上操作加工,并将生熟食物分开处理、刀、菜墩、抹布等必须保持清洁、卫生。

6、食物应保持新鲜、清洁、卫生、并于清洗后分类用塑料袋包紧、或装在盖容器内分别储放冷藏区或冷冻区、要确定做到勿将食物在生活常温中暴露大久。

7、凡易腐败的食物,应储藏在0度以下冷藏容器内,熟的与生的食物分开储放,防止食物间串味.冷藏室应配备脱臭剂。

8、调味品应以适当容器装盛,使用后随即加盖,所有器皿及菜点均不得与地面或污垢接触.

9、应备有密盖污物桶,潲水桶,潲水最好当夜倒除,不在厨房隔夜,如需要隔夜清除,则应用桶盖隔离,潲水桶四周应经常保持干净。

10、员工工作时,工作衣帽应穿戴整洁,不得留长发、长指甲,工作时避免让手接触或沾染成品食物与盛器,尽量利用夹子、勺子等工具取用。

11、在厨房工作时,不得在工作区域抽烟、咳嗽、吐痰

、打喷嚏等要避开食物。

12、厨房工作人员工作前、方便后应彻底洗手,保持双手的清浩。

13厨房清洁扫除工作应每日数次,至少二次清洁完毕,用具应集中处置,杀虫剂应与洗涤剂分开放置,并指定专人管理。

14、不得在厨房内躺卧或住宿,亦不许随便悬挂衣物及放置鞋屐、或乱放杂物等。

15、厨房餐具卫生应保持干净整洁,从厨房上给客人的每一样餐具都须经过厨师长的卫生把关,一经发现问题,根据客人投诉给店里造成的损失,双倍处罚厨师长及餐具清洁责任人,多次违反者加大处罚力度,酌情予以开除!扣除全部薪酬!

16、厨房人员个人卫生,我公司采取不定时随机抽查的的办法,一经发现个人卫生不符合公司要求,第一次口头警告,第二次罚款50元,第三次罚款100元。多次违反者加大处罚力度,酌情予以开除!扣除全部薪酬!抽查人员要拍照留证!

17、不得在上班期间店内任何地方抽烟,一经发现,第一次口头警告,第二次罚款50元,第三次罚款100元。多次违反者加大处罚力度,酌情予以开除!扣除全部薪酬!

18、公司统一要求厨房人员上岗前把手机放在吧台,不得在上班期间把手机带到工作岗位上,一经发现,第一次口头警告,第二次罚款50元,第三次罚款100元。多次违反者加大处罚力度,酌情予以开除!扣除全部薪酬!

19、我公司每周对厨房进行一次卫生大检查,检查范围包括厨房、厨房过道、出餐口、厨房餐具、个人卫生、更衣室等所有厨房工作区域内的卫生。满分100分,90分及格,由总经理、店长、厨师长三人负责检查打分,取平均分为最后打分结果。没有达到及格分数,则扣罚厨师长半日薪酬,相关责任人罚款50元。多次不及格,加大处罚力度,酌情予以开除!扣除全部薪酬!

20、厨房生产销售给客人的任何菜品,客人食用过程中发现异物、杂物、赃物等,一经发生客人投诉、退单、要求赔偿、网络曝光等事件,给我公司造成的损失,全部由厨师长及相关责任人赔偿。

20、有传染病时,应在家中或医院治疗,停止一切厨房工作。

21、正式入职前,所有厨房人员需出具健康证方可进入厨房工作。健康证的办理由厨房人员自行自费组织办理,公司可提供相关资源帮助。

四、食品原料管理与验收制度

1、根据我公司产品生产程序标准,实行烹饪原料先进先出原则,合理使用原料,避免先后程序不分,先入库房原料搁置不用。厨房领取、验收原料,要仔细验收。一经验收、领用进入厨房,出现的任何质量、过期、变质、客户投诉问题,厨师长承担全部责任,全额买单。所有变质影响客户食用的材料,厨师长要按照公司流程上报店长、财务、总经理登记处理。没有上报私自处理,则按照卖价由厨师长全额买单。

2、高档原料派专人保管,严格按最小计量单位登记、领取、使用。其它原料同样做到按量使用,物尽其用。

3、未经许可,不得私自制作非我公司供应菜品、调料、腌制品等与我公司经营产品无关的任何产品,杜绝任何原料浪费行为。

4、不得使用霉变、有异味、不卫生、过期、变质等一切影响客人食用的烹饪原料。对原料做到先入先出,随时检查。

5、不得将腐败变质的菜品和食品提供给客人。一旦引起客人投诉,所造成的损失厨师长是第一责任人,全额买单,且酌情予以处罚,操作人是第二责任人,酌情予以处罚。

6、不许乱拿、乱吃、乱做厨房的一切食品。一经发现,第一次口头警告,第二次罚款50元,第三次罚款100元。多次违反者加大处罚力度,酌情予以开除!扣除全部薪酬!

7、严格履行原料进入,原料烹制和菜品供应程序,确保我公司菜品操作流程正常运转,做到不见单,厨房不出菜的原则。严禁厨房人员恶意浪费任何原料产品,总经理办公室监控一经发现恶意浪费现象,直接开除且扣除当事人全部薪酬,扣除不足者,报案至辖区派出所要求赔偿。

8、厨房原料不足时,厨师长及时填写采购清单安排采购,不得随意沽清任何菜品,根据淡旺季,厨师长安排不同数量的采购量,以保证店内所有菜品的正常供应。因没有及时上报采购原材料导致无法给客人出餐,一经发生,客人所点菜品由厨师长全额买单。多次违反者加大处罚力度,酌情予以开除,扣除全部薪酬!厨房人员上报采购后,因客观原因无法及时采买到的原料,厨房协同外场确定沽清,提前安排给外场负责人提醒客人菜品沽清。否则相关责任人全额买单。

9、我公司每两周对厨房原料盘点一次,由店长、厨师长、财务三人共同盘点登记。所有货物盘点登记,严格按照公司规定的最小单位进行完全登记,不得有任何无法对不上的帐或产品数量,一经发生,且有厨房人员举报,情况属实,则被举报人按照公司规定全额赔偿。无人举报,则由厨房全部人员公摊赔偿,每月发放工资直接扣除。盘点清单三人签字确认生效,上传财务邮箱。如发现任何一方对盘点数据弄虚作假,一经发现,第一次口头警告,第二次罚款50元,第三次罚款100元。多次违反者加大处罚力度,酌情予以开除,扣除全部薪酬!

10、验收人员必须以企业利益为重,坚持原则,秉公验收,不图私利,不收次货、差货、坏货及食药局明确规定的不合格产品。

11、验收人员必须严格按验收程序完成原料验收、入库工作。

12、验收人员必须了解即将取得的原料与采购定单上规定的质量要求是否一致,拒绝验收与采购单上规定不符的原材料。

13、验收人员必须了解如何保存验收下来的物品,并且知道在发现问题时如何处理。如果已验收的原材料出现质量问题,验收人员应负全部责任。

14、验收完毕,验收人员应填写好验收报告,备存或交给相关部门的相关人员。

15、以上制度适用于厨房所有工作人员。

五、厨房日常工作检查制度

1、对厨房各项工作实行不定时、不定人、不定点、不定项的检查制。检查内容包括店规、店纪、厨房考勤、着装、岗位职责、设备使用和维护、食品储藏、菜肴质量、出菜制度及速度、原材料节约及综合利用、安全生产、个人卫生等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和正常生产运转情况。

2、各项内容的检查可分别或同时进行。

卫生检查:每日一次,包括食品卫生、日常卫生、计划卫生,由厨师长组织检查。

纪律检查:不定时,包括厨房纪律,考勤考核,店规店纪,由店长或主管组织进行。

设备安全检查:每周一次,包括设备使用、维护安全工作

,由厨师长和店长主管检查。

生产检查:每周一次,包括储藏、职责出品制度、质量及速度。由店长或者主管领班检查。

每日例查:每日二次,包括餐前、后工作过程,个人及其它卫生。

3、检查人员对检查工作中发现的不良现象,依据情节,做出适当的处理,并有权督促当事人立即改已或在规定期内改正。

4、属于个人包干范围或岗位职责内的差错,追究个人的责任;属于部门,班组的差错,则追究其负责人员的责任,同时采取相应的经济处罚措施。

5、对于屡犯同类错误,或要求在限期内改进而未做到者,应加重处罚,直到辞退。

6、检查人员应认真负责,一视同仁,公正办事。每次参加检查的人员,对时间、内容和结果应做书面记录备案,检查结果应及时与部门和个人利益挂钩。

7、总经理办公室不定时、不定点、不定项对厨房进行检查。

六、厨房值班交接班制度

1、根据工作需要,组长有权安排本组各岗人员值班。

2、接班人员必须提前抵达工作岗位,保证准点接班。

3、交班人员必须向接班人员详细交代交接事宜,并填写交接班日志,方可离岗。

4、接班人员必须认真核对交接班日志,确认并落实交班内容。

5、值班人员应自觉完成交代的工作,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6、值班、接班人员应保证值班、接班期间的菜点正常出品。

7、值班、接班人员要妥善处理和保藏剩余食品及原料,做好清洁卫生工作。

8、值班、接班人员下班时要写好交接班日志,不得在上面乱画,及时关闭能源开关,锁好门窗交钥匙。

9、总经理、厨师长、店长、主管不定时检查值班交接记录。发现不合格者及时上报总经理办公室做出处理决定。

七、厨房会议制度

1、厨房根据需要,除了参加公司全体每周一次的例会外,有必要计划召开各类会议,可分项进行或者同时进行。公司每周例会于每周二早上9:00准时召开,全体人员必须准时参加。由店长、主管、厨师长共同主持召开。会议纪律由主持人监督,违反以下所有会议纪律者,第一次口头警告,第二次罚款50元,第三次罚款100元。多次违反者加大处罚力度,酌情予以开除,扣除全部薪酬!

(1)卫生工作会

:每周一次,主要内容有食品卫生、日常卫生、计划卫生、个人卫生。由厨师长负责召开。

(2)生产工作会:每周一次,主要内容有储藏、职责、出品质量、出品速度、菜品摆盘。由厨师长、店长或者主管共同主持召开。

(3)厨房纪律:每周一次,主要内容有考勤、考核情况、厨房违纪现象警告通报教育批评责改。由厨师长、店长或者主管共同召开。

(4)设备会议:每月一次,主要内容有设备使用、维护。由厨师长、店长或者主管共同召开。

(5)每日例会:主要内容有总结评价过去一日厨房情况,处理当日突发事件。由厨师长召开。

(6)安全会议:每半月一次,主要是厨房的安全工作。由厨师长、店长或者主管共同召开。

(7)协调会议:每周一次,主要是不同部门相互交流、沟通。由厨师长、店长或者主管、领班共同召开。

2、除例会和特殊会议外,各类会议召开至少提前一天通知,并告知开会时间、地点、到会对象及内容。

3、与会人员都应清楚会议性质及讨论的要点,提前准备材料,会议主持者要做好会议进程的全要工作。

4、参加会议的所有人员都应准时出席,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准时到会者,应事先向会议组织者请假。会议必须准时开始,与会人员中途不得随意离开会场。

5、会议非议论期间,与会者不应私下交谈,争论抢白。如需发言,应等待合适时间。

6、所有会议发言应简明扼要,直截了当,节约时间。

7、与会人员应集中精力开会,不办理与会议无关事宜。

8、会议一时不能解决的事宜,应另作处理,由专人跟办,不应费时讨论,不可纠缠不休。

9、会议未形成决定的方案或未被通过的提议,应自觉保留,会后不乱议论,会上决定之事项,厨房各岗位必须自觉贯彻执行,其结果应主动报上。

八、厨房防火安全制度

厨房引起火灾的主要因素:大量堆积易燃油脂,煤气炉未及时关闭,煤气漏气,电器设备未及时切断,电源或超负荷用电,炼油时无人值守等。

1

、发现电气设备接头不牢或发生故障时,应立即报修,修复后才能使用;

2、不能超负荷使用电气设备。

3、各种电器设备在不用时或用完后切断电源。

4、易燃物贮藏应远离热源。

5、每天清洗净残油脂。

7、炼油时应专人看管,烤食物时不能着火。

8、煮锅或炸锅不能超容量或超温度使用。

9、每天清洗干净炉罩炉灶,每周至少清洗一次抽油烟机滤网。

10、下班关闭能源开关。

11、厨房消防措施齐全、有效。

12、全体人员掌握处理意外事故的最初控制方法和报警方法。

13、因厨房人员操作不当造成的事故,厨房操作人员要负赔偿责任。

九、厨房设备及用具管理制度

1、厨房所有设备、设施、用具实行文明操作,按规范标准操作与管理。

2、对厨房所有设备、制定的保养维护措施,人人遵守。

3、厨房内一切个人使用器具,由本人妥善保管,使用及维护。

4、厨房内共用器具,使用后放回规定的位置,不得擅自改变,同时加强保养和正常使用。

5、厨房内一切特殊工具,如雕刻、花嘴等工具,由专人保管存放,借用时做记录,归还时要点数和检查质量。

6、厨房内用具以旧换新,并需办理相关手续。

7、厨房一切用具、餐具(包括零部件)不准私自带出。一经发现,双倍处罚。

8、厨房一切用具、餐具应轻拿轻放,避免人为损坏。

9、厨房内用具,使用人有责任对其进行保养、维护、因不遵守操作规程和厨房纪律造成设备工具损坏,丢失的,照价赔偿。

10、厨房用具、餐具因使用次数多或使用年限久自然破损的,厨师长要上报办公室做好登记报废处理。未经上报,私自处理,则照价赔偿。

10、设备定期检查、维修。凡设备损坏后,须经维修人员检查,能修则修,不能修需更换者,应向总经理报告审查批准。

11、厨房用具、餐具、日常消耗品等每周盘点一次。由店长或者主管、厨师长、财务三人共同盘点。盘点出现差数,无法具体确定责任人的,厨房全体人员公摊照价赔偿。

十、厨房奖惩制度

根据餐厅规定,结合厨房具体情况,对厨房各岗位员工符合奖惩条件者进行内部奖惩:

(一)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由总经理办公室研究给予奖励:

1、参加世界、国家、省等举办的烹饪大赛,成绩优异者。

2、出版个人烹饪专著和在

权威烹饪杂志发表作品及论文获奖者。

3、忠于职守,全年出满勤

,工作表现突出,受到宾客多次表扬者。

4、为厨房生产和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产生及大效益者。

5、在厨房生产中及时消除较大事故隐患者。

6、多次受到顾客表扬者。

7、卫生工作一贯表现突出,为大家公认者。

8、节约用料,综合利用成绩突出者。

(二)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惩处:

1、违反厨房纪律,不听劝阻者。

2、不服从分配,影响厨房生产者。

3、工作粗心,引起顾客对厨房工作或菜肴质量进行投诉者。

4、弄虚作假或搬弄是非,制造矛盾,影响同事间的工作关系者。

5、不按操作规程生产,损坏厨房设备和用具者。

6、不按操作规程生产,引起较大责任事故者。

7、谩骂、威胁、殴打他人者。

8、不按时清理原料,造成变质变味者。

9、不配合店内管理工作者。

(三)以上奖惩条例的实施,以事实为依据,根据具体情况,由厨师长提议,交总经理办公室讨论后方可执行。

十一、厨房员工考核管理制度

(一)考核的原则

1、考核工作是一项常规工作,每季度进行一次,厨师长应协同考核部门做好对员工的考核,使之程序化、规范化。

2、对被考核员工的工作表现要有充分的了解,在考核前应认真做好准备,搜集其上次考评以来的工作表现记录,确保考核结果的准确性,使被考员工口服心服。

3、工作认真细致,实是求事,确保考评工作的公平性和客观性。

4、考核中,考核人员与被考核人员应当面交换意见,应选择一个不受外界干扰的安静环境,使考核双方能坦诚交谈,以便提高考核效果。

5、在客观公正的考评基础上,根据每一员工的业绩与表现,将其考核的结果与对员工的合理使用和报酬待遇结合起来,以调动员工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

(二)考核的内容

1、素质。

包括员工是否有上进心,是否忠于本职工作及其可信赖程度;还包括员工组织性、纪律性、职业道德、个人卫生与仪容仪表等环节。

2、能力。根据员工的不同工种、岗位、对其管理能力、业务能力作为分类考核。

3、态度。主要指员工的事业心和工作态度,包括纪律、出勤情况,工作的主动性与积极性等。

4、绩效。主要考核员工对酒楼所做出的贡献与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及质量诸方面的情况。

(三)考核方法

1、个人总结法:由被考人对本人的综合表现以书面总结的形式作自我签定。

2、班组评议法:由所在班组同事有组织有准备、背对背地讨论评议进行考核的办法。

3、业务操作考核:由总经理、厨师长、店长、客人进行包括菜品业务的考核和岗位操作考核。

十二、厨房员工的调岗与晋升管理制度

1、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可对员工进行调岗或将其提升到高一级的职位工作。

2、所有员工均有被提升的机会。升职主要根据该员工本人的工作表现、业务掌握的熟练程度以及职位是否空缺。升职后前三个月属试用期;试用期满后,工作表现符合职能要求,则正式委任该职。

3、员工被提升后,若因工作不能胜任或犯有过失,公司可视情节轻重做出降职或免职决定。

十三、厨房纪律

1、厨房员工上下班必须打卡签到签退、并应准备充分时间要换制服,以便准时到达工作岗位。

2、严禁员工替代他人打卡,严格考勤。

3、服从上级领导,认真按规定要求完成各项任务。

4、厨房员工在工作时间应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自离岗;不得坐在案板及工作台上。

5、为保证清洁,良好的工作环境,提高工作效率,工作时间不得高声喧哗、聊天。

6、工作时间需穿整洁、大方、得体的工作服,围裙、工作帽、男员工不可留长发。

7、工作时应在指定位置佩带工号牌或工作证。

8、厨房内严禁吃、拿食物或物品,不得擅自将厨房食品交与他人,不得借口食物变质而丢掉。严禁人为浪费。食物变质后应登记。

9、厨房为生产重地,没有经厨师长同意,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具体由各区域组长负责执行。

10、厨房员工不得接受供货商的馈赠。

11、自觉养成卫生习惯,保持工作岗位及卫生包干区的卫生整洁。

12、严格执行厨房内各项管理制度的规定。

13、工作态度不端正,因自身情绪造成菜速、菜质不符合要求造成客人严重投诉者,责任人全额买单,并记过通报批评。

14、厨师责任心不强,造成汤锅水烧干,菜肴炖枯,蒸笼食品蒸过了、菜品蒸烂了、米饭煮糊了、原料贮存不当造成厨房成本增大者,责任人赔偿损失并通报批评。

15、弄虚做假或搬弄是非,制造予盾,拉帮结派、影响同事间的关系者。一经发生,第一次口头警告,第二次罚款100元。屡教不改者,酌情予以开除,扣罚全部薪酬!

16、不按操作规程生产

,损坏厨房设备和用具者,按价赔偿并通报批评。

17、厨师将过期变质食物加工出售,造成客人食物中毒者,承担民事责任。

19、违反厨房所有规章及管理制度者,视情节轻重,处罚50---500罚款。屡教不改者开除且扣罚全部薪酬!

十四:客人投诉

1、客人投诉菜品质量问题者厨房全额买单。

2、客人投诉出菜速度慢,厨房全额买单。

3、客人投诉菜品不卫生,厨房全额买单。

4、客人投诉餐具不干净,厨房全额买单。

十五:监督管理机制

本店总经理、店长、主管、厨师长对本店运营各方面都有权进行监督管理。管理层齐心协力,群策群力,为我店健康长久发展奉献力量!

十六:其他

本制度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如有不完善、不合理之处,本公司有权进行补充完善。执行中发生争议,应该当事人协商解决!

陕西和天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

篇2

2、穿好工作服后,应向组长或厨师长报到或总体点名。

3、根据厨房工作需要,加班的厨师留下,不加班的厨师下班后应离开工作地。

4、上班时应坚守工作岗位,不脱岗,不串岗,不准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如会客,看书报,下棋、打私人电话,不得带亲戚朋友到酒店公共场所玩耍、聊天、不得哼唱歌曲、小调。

5、因病需要请假的员工应提前一日向厨师长办理准假手续,并出示医院开出的有效证明、因不能提供相关手续或手续不符合规定者,按旷工或早退处理。请假应写请假条书面备案。

6、需请事假的,必须提前一日办理事假手续,经厨师长批准后方有效,未经批准的不得无故缺席或擅离岗位。电话请假一律无效。

7、根据工作需要,需廷长工作时间的,经领导同意,可按加班或计时销假处理。

8、婚假,产假、丧假按酒店员工手册的有关规定。

9、本制度适用于厨政部的所有员工。

二、厨房着装制度

1、上班时需穿戴工作服帽,在规定位置佩戴工号牌或工作证。服装要干净,整洁、工作时间不得裸背敞胸、穿便装和怪服。

2、上班时间需穿工作鞋,不得穿拖鞋、水鞋、凉鞋。

3、工作服应保持干净整洁,不得用其它饰物代替纽扣。

4、工作服只能在工作区域或相关地点穿戴,不得进入作业区域之外的地点,禁止着工装进入前厅。

5、必须按规定围腰系带操作,不得拖曳。

6、违反上述规定者,按酒店处罚条例执行。

三、厨房卫生管理制度

1、厨房烹调加工食物用过的废水必须及时排除。

2、地面天花板、墙璧、门窗应坚固美观,所有孔、洞、缝、隙应予填实蜜封,并保持整洁,以免蟑螂、老鼠隐身躲藏或进出。

3、定期清洗抽油烟设备。

4、工作厨台,橱柜下内侧及厨房死角,应特别注意清扫,防止残留食物腐蚀。

5、食物应在工作台上操作加工,并将生熟食物分开处理、刀、菜墩、抹布等必须保持请清洁、卫生。

6、食物应保持新鲜、清洁、卫生、并于清洗后分类用塑料袋包紧、或装在盖容器内分别储放冷藏区或冷冻区、要确定做到勿将食物在生活常温中暴露大久。

7、凡易腐败的食物,应储藏在0

度以下冷藏容器内,熟的与生的食物分开储放,防止食物间串味.冷藏室应配备脱臭剂.

8、调味品应以适当容器装盛,使用后随即加盖,所有器皿及菜点均不得与地面或污垢接触.

9、应备有密盖污物桶,潲水桶,潲水最好当夜倒除,不在厨房隔夜,如需要隔夜清除,则应用桶盖隔离,潲水桶四周应经常保持干净。

10

员工工作时,工作衣帽应穿戴整洁,不得留长发、长指甲,工作时避免让手接触或沾染成品食物与盛器,尽量利用夹子、勺子等工具取用。

11

在厨房工作时,不得在工作域抽烟、咳嗽、吐

、打喷嚏等要避开食物。

12

厨房工作人员工作前、方便后应彻底洗手,保持双手的清浩。

13

厨房清洁扫除工作应每日数次,至少二次清洁完毕,用具应集中处置,杀虫剂应与洗涤剂分开放置,并指定专人管理。

14

不得在厨房内躺卧或住宿,亦不许随便悬挂衣物及放置鞋屐、或乱放杂物等。

15

有传染病时,应在家中或医院治疗,停止一切厨房工作。

食品原料管理与验收制度

1、根据酒店厨政生产程序标准,实行烹饪原料先进先出原则,合理使用原料,避免先后程序不分,先入库房原料搁置不用。

2、高档原料派专人保管,严格按量使用。其它原料同样做到按量使用,物尽其用。

3、未经许可,不得私自制作本酒店供应菜品,杜绝任何原料浪费行为。

4、不得使用霉变,有异味等一切变质的烹饪原料。对原料做到先入先出,随时检查。

5、不得将腐败变质的菜品和食品提供给客人。

6、不许乱拿、乱吃、乱做厨房的一切食品。处理变质原料,需经批准。

7、严格履行原料进入,原料烹制和菜品供应程序,确保酒店菜品操作流程正常运转,做到不见单,厨房不出菜的原则。

8、验收人员必须心企业利益为重,坚持原则,秉公验收,不图私利。

9、验收人员必须严格按验收程序完成原料验收工作。

10

验收人员必须了解即将取得的原料与采购定单上规定的质量要求是否一致,拒绝验收与采购单上规定不符的原材料。

11

验收人员必须了解如何处理验收下来的物品,并且知道在发现问题时如何处理。如果已验收的原材料出现质量问题,验收人员应负主要责任。

12

验收完毕,验收人员应填写好验收报告,备存或交给相关部门的相关人员。

13

以上制度适用于厨政部一切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者,按酒店处罚制度执行。

五、厨房日常工作检查制度

1、对厨房各项工作实行分级检查制,对各厨房进行不定期,不定点、不定项的抽查;总厨

、厨师长、组长、厨房员工。

2、检查内容包括店规、店纪、厨房考勤、着装、岗位职责、设备使用和维护、食品储藏、菜肴质量、出菜制度及速度、原材料节约及综合利用、安全生产等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和正常生产运转情况。

3、各项内容的检查可分别或同时进行。卫生检查:每日一次,包括食品卫生、日常卫生、计划卫生;纪律检查:每月一次,包括厨房纪律,考勤考核,店规店纪;设备安全检查:每月一次,包括设备使用、维护安全工作

;生产检查:每周一次,包括储藏、职责出品制度、质量及速度。每日例查:每日二次,包括餐前、后工作过程,个人及其它卫生。

4、检查人员对检查工作中发现的不良现象,依据情节,做出适当的处理,并有权督促当事人立即改已或在规定期内改正。

5、属于个人包干范围或岗位职责内的差错,追究个人的责任;属于部门,班组的差错,则追究其负责人员的责任,同时采取相应的经济处罚措施。

6、对于屡犯同类错误,或要求在限期内改进而未做到者,应加重处罚,直到辞退。

7、检查人员应认真负责,一视同仁,公正办事。每次参加检查的人员,对时间、内容和结果应做书面记录备案,检查结果应及时与部门和个人利益挂钩。

六、厨房值班交接班制度

1、根据工作需要,组长有权安排本组各岗人员值班。

2、接班人员必须提前抵达工作岗位,保证准点接班。

3、交班人员必须向接班人员详细交代交接事宜,并填写交接班日志,方可离岗。

4、接班人员必须认真核对交接班日志,确认并落实交班内容。

5、值班人员应自觉完成交代的工作,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6、值班、接班人员应保证值班、接班期间的菜点正常出品。

7、值班、接班人员要妥善处理和保藏剩余食品及原料,做好清洁卫生工作。

8、值班、接班人员下班时要写好交接班日志,不得在上面乱画,及时关闭能源开关,锁好门窗交钥匙。

9、厨师长无定时检查值班交接记录。

七、厨房会议制度

1、厨房根据需要,有必要计划召开各类会议:

(1)卫生工作会

:每周一次,主要内容有食品卫生、日常卫生、计划卫生;

(2)生产工作会:每周一次,主要内容有储藏、职责、出品质量、菜品创新;

(3)厨房纪律:每周一次,主要内容有考勤、考核情况、厨房纪律;

(4)设备会议:每月一次,主要内容有设备使用、维护。

(5)每日例会:主要内容有总结评价过去一日厨房情况,处理当日突发事件。

(6)安全会议:每半月一次,主要是厨房的安全工作。

(7)协调会议:每周一次,主要是相互交流、沟通。

2、除例会和特殊会议外,各类会议召开至少提前一天通知,并告知开会时间、地点、到会对象及内容。

3、与会人员都应清楚会议性质及讨论的要点,提前准备材料,会议主持者要做好会议进程的全要工作。

4、参加会议的所有人员都应准时出席,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准时到会者,应事先向总厨请假。会议必须准时开始,与会人员中途不得随意离开会场。

5、会议非议论期间,与会者不应私下交谈,争论抢白。如需发言,应等待合适时间。

6、所有会议发言应简明扼要,直截了当,节约时间。

7、与会人员应集中精力开会,不办理与会议无关事宜。

8、会议一时不能解决的事宜,应另作处理,由专人跟办,不应费时讨论,不可纠缠不休。

9、会议未形成决定的方案或未被通过的提议,应自觉保留,会后不乱议论,会上决定之事项,厨房各岗位必须自觉贯彻执行,其结果应主动报上。

八、厨房防火安全制度

厨房引起火灾的主要因素:大量堆积易燃油脂,煤气炉未及时关闭,煤气漏气,电器设备未及时切断,电源或超负荷用电,炼油时无人值守等。

1

、发现电气设备接头不牢或发生故障时,应立即报修,修复后才能使用;

2、不能超负荷使用电气设备。

3、各种电器设备在不用时或用完后切断电源。

4、易燃物贮藏应远离热源。

5、每天清洗净残油脂。

7、炼油时应专人看管,烤食物时不能着火。

8、煮锅或炸锅不能超容量或超温度使用。

9、每天清洗干净炉罩炉灶,每周至少清洗一次抽油烟机滤网。

10、下班关闭完能源开关。

11、厨房消防措施齐全、有效。

12、全体人员掌握处理意外事故的最初控制方法和报警方法。

九、厨房设备及用具管理制度

1、厨房所有设备、设施、用具实行文明操作,按规范标准操作与管理。

2、对厨房所有设备、制定的保养维护措施,人人遵守。

3、厨房内一切个人使用器具,由本人妥善保管,使用及维护。

4、厨房内共用器具,使用后放回规定的位置,不得擅自改变,同时加强保养和正常使用。

5、厨房内一切特殊工具,如雕刻、花嘴等工具,由专人保管存放,借用时做记录,归还时要点数和检查质量。

6、厨房内用具以旧换新,并需办理相关手续。

7、厨房一切用具、餐具(包括零部件)不准私自带出。

8、厨房一切用具、餐具应轻拿轻放,避免人为损坏。

9、厨房内用具,使用人有责任对其进行保养、维护、因不遵守操作规程和厨房纪律造成设备工具损坏,丢失的,照价赔偿。

10

备定期检查、维修。凡设备损坏后,须经维修人员检查,能修则修,不能修需更换者,应向总经理报告审查批准。

十、厨房奖惩制度

根据餐厅规定,结合厨房具体情况,对厨房各岗位员工符合奖惩条件者进行内部奖惩:

(一)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给予奖励:

1、参加世界、国家、省等举办的烹饪大赛,成绩优异者。

2、出版个人烹饪专着和在

权威烹饪杂志发表作品及论文获奖者。

3、忠于职守,全年出满勤

,工作表现突出,受到宾客多次表扬者。

4、为厨房生产和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产生及大效益者。

5、在厨房生产中及时消除较大事故隐患者。

6、多次受到顾客表扬者。

7、卫生工作一贯表现突出,为大家公认者。

8、节约用料,综合利用成绩突出者。

(二)、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惩处:

1、违反厨房纪律,不听劝阻者。

2、不服从分配,影响厨房生产者。

3、工作粗心,引起顾客对厨房工作或菜肴质量进行投诉者。

4、弄虚作假或搬弄是非,制造矛盾,影响同事间的工作关系者。

5、不按操作规程生产,损坏厨房设备和用具者。

6、不按操作规程生产,引起较大责任事故者。

7、殴打他人者。

9、不按时清理原料,造成变质变味者。

(三)、以上奖惩条例的实施,以事实为依据,根据具体情况,由厨师长提议,总厨审定具体奖惩方法和范围,贡献卓越或错误情节严重者,则报餐厅老总按员工守则及其他规定进行处理。

十一、厨房员工考核管理制度

(一)、考核的原则

1、考核工作是一项常规工作,每季度进行一次,行政总厨应协同人事部门做好对员工的考核,使之程序化,制度化。

2、对被考核员工的工作表现要有充分的了解,在考核前应认真做好准备,搜集其上次考评以来的工作表现记录,确保考核结果的准确性,使被考员工口服心服。

3、工作认真细致,实是求事,确保考评工作的公平性和客观性。

4、考核中,考核人员与被考核人员应当面交换意见,应选择一个不受外界干扰的安静环境,使考核双方能坦诚交谈,以便提高考核效果。

5、在客观公正的考评基础上,根据每一员工的业绩与表现,将其考核的结果与对员工的合理使用和报酬待遇结合起来,以调动员工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

(二)、考核的内容

1、素质。

包括员工是否有上述心,是否忠于本职工作及其可信赖程度;还包括员工组织性、纪律性、职业道德、个人卫生与仪容仪表等环节。

2、能力。根据员工的不同工种、岗位、对其管理能力、业务能力作为分类考核。

3、态度。主要指员工的事业心和工作态度,包括纪律、出勤情况,工作的主动性与积极性等。

4、绩效。主要考核员工对酒楼所做出的贡献与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及质量诸方面的情况。

(三)、考核方法

1、个人总结法:由被考人对本人的综合表现以书面总结的形式作自我签定。

2、班组评议法:由所在班组同事有组织有准备、背对背地讨论评议进行考核的办法。

3、业务操作考核:由总厨或厨师长进行实际操作考核,它包括综合业务操作考核和岗位业务操作考核。

十二、厨房员工的调岗与晋升管理制度

1、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可对员工进行调岗或将其提升到高一级的职位工作。

2、所有员工均有被提升的机会。升职主要根据该员工本人的工作表现、业务掌握的熟练程度以及职位是否空缺。升职后前三个月属试用期;试用期满后,工作表现符合职能要求,则正式委任该职。

3、员工被提升后,若因工作不能胜任或犯有过失,公司可视情节轻重做出降职或免职决定。

4、因工作需要,由总厨和人事决定员工转调,员工必须服从,但应事先征求厨师长同意。

十三、厨房纪律

1、厨房员工上下班必须打卡签到签退、并应准备充分时间要换制服,以便准时到达工作岗位。

2、严禁员工替代他人打卡,严格考勤。

3、服从上级领导,认真按规定要求完成各项任务。

4、厨房员工在工作时间应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自离岗;不得坐在案板及工作台上。

5、为保证清洁,良好的工作环境,提高工作效率,工作时间不得在非吸烟区吸烟、不得高声喧哗、聊天。

6、工作时间需穿整洁、大方、得体的工作服,围裙、工作帽、男员工不可留长发。

7、工作时应在指定位置佩带工号牌或工作证。

8、厨房内严禁吃、拿食物或物品,不得擅自将厨房食品交与他人,不得借口食物变质而丢掉。严禁人为浪费。食物变质后应登记。

9、厨房为生产重地,没有经厨师长同意,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具体由各区域组长负责执行。

10、厨房员工不得接受供货商的馈赠。

11、自觉养成卫生习惯,保持工作岗位及卫生包干区的卫生整洁。

12、严格执行厨房内各项管理制度的规定。

(十四)厨房处罚评分标准

1、迟到、早退每分钟处罚5

分、5

分钟以上按旷工一天处理。

2、工作衣帽不整洁、工号牌位置不正确、每次5

分。

3、不服从领导安排,有抵触性者处罚15-18

分。

4、厨房各岗位卫生分担区不整洁,经指出仍不净者,组长处罚5

分,责任人处罚10

分。

5、下班时,各岗位做好剩余菜品、原料的存贮,如因存贮不善造成菜品变质、变味、按价赔偿并处罚13

分。

6、偷吃、偷拿厨房食品原料者,双倍赔偿并处12

分。

7、工作态度及端正,因自身情绪造成菜速、菜质不符合要求者处15-18

分,造成客人严重投诉者,买单并处20

分。

8、厨师责任心不强,造成汤锅水烧干,菜肴炖枯,蒸笼食品蒸过了、菜品蒸烂了、米饭煮糊了、原料贮存不当造成厨房成本增大者,责任人赔偿损失并罚20-25

分。

9、工作粗心,引起客人对厨房菜肴质量进行投诉者,处罚5-18

分。

10,违反厨房所有规章及管理制度者,视情节轻重,处罚5-25

分。

11、累计扣分达到5

分以上10

以下为警告、达到10

分罚款10

元,10

分以上每分钟加罚

篇3

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处方标准(附件1)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第六条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六)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七)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八)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九)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十)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十一)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十二)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第七条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

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第三章处方权的获得

第八条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第九条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第十条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品和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品和第一类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品和第一类调剂资格。

医师取得品和第一类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品和第一类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药师取得品和第一类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品和第一类。

第十二条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经所在医疗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第十三条进修医师由接收进修的医疗机构对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后授予相应的处方权。

第四章处方的开具

第十四条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开具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性质、功能、任务,制定药品处方集。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药品。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除外。

第十七条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

医师开具院内制剂处方时应当使用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

医师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

第十八条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第十九条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品和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品、第一类处方。

第二十一条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品和第一类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三)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除需长期使用品和第一类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第二十三条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第一类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第二类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品、第一类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第二十五条为住院患者开具的品和第一类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第二十六条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要求长期使用品和第一类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第二十八条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应当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者加盖签章后有效。药师核发药品时,应当核对打印的纸质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的纸质处方与计算机传递处方同时收存备查。

第五章处方的调剂

第二十九条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第三十条药师在执业的医疗机构取得处方调剂资格。药师签名或者专用签章式样应当在本机构留样备查。

第三十一条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

第三十二条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

第三十三条药师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向患者交付药品时,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第三十四条药师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第三十五条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一)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三)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四)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五)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六)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七)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

第三十六条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

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第三十七条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第三十八条药师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第三十九条药师应当对品和第一类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

第四十条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将本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内同类药品相关信息告知患者。

第四十二条除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儿科处方外,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构处方开具、调剂和保管的管理。

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点评制度,填写处方评价表(附件2),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登记并通报不合理处方,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

第四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

第四十六条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方权由其所在医疗机构予以取消:

(一)被责令暂停执业;

(二)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

(三)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

(四)不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

第四十七条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及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不得开具处方。未取得品和第一类处方资格的医师不得开具品和第一类处方。

第四十八条除治疗需要外,医师不得开具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处方。

第四十九条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第五十条处方由调剂处方药品的医疗机构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为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品和第一类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

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第五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品和处方开具情况,按照品和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

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在对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医师出现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责令医疗机构取消医师处方权。

第五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对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

(二)使用未取得品和第一类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品和第一类处方的;

(三)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

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保管品和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专册登记的,按照《品和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第五十六条医师和药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品和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品和第一类处方资格的医师擅自开具品和第一类处方的;

(二)具有品和第一类处方医师未按照规定开具品和第一类处方,或者未按照卫生部制定的品和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品和第一类的;

(三)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品、处方的。

第五十七条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一)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

(三)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第五十八条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并由所在医疗机构或者其上级单位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管职责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条乡村医生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范围内开具药品处方。

篇4

(3)按标准菜谱的要求加工;

1原料初加工应根据各种菜式烹饪要求,合理使用原料,物尽其用,既保证菜肴质量,又提高原料的综合毛利率。

2要按照各种菜肴的烹饪要求,使用刀法,保持原料的形状完整、整齐均匀、大小、粗细、长短、厚薄都标准一致。

2、烹饪质量控制管理;

(1)指定使用标准菜谱;

1厨房对每款菜式都应制订详细的投料标准说明书,具体规定菜肴烹饪所需的主料、配料、调味品及其用量、烹饪方法、拼摆要求、制作时间等;

2在制作中严格要求厨师按标准制作、保证菜肴成品色、香、味、形、器的一致,

篇5

3. 就餐,就餐期间食堂内部事务统一由食堂管理员进行协调。负责打菜的职工要固定窗口

4. 餐后清洗、清理与打扫食堂卫生,餐后厨工对餐桌、厨具、餐具进行清洗,并分类,对剩余饭菜进行适当处理

二、食堂工作制度

1. 按时上、下班,坚守工作岗位,服从管理员安排,遇事要请假

2. 养成良好的工作习惯,各种厨具、餐具要固定放置,使用完毕后及时放回原处,各种物品不随处乱放

3. 做好食堂卫生工作。工作期间必须穿工作服,注意做好食品卫生,餐具卫生,环境卫生,个人卫生工作,如有咳嗽、发烧等症状,应请假,离开厨房

4. 食堂工作人员既要分工明确,要团结协作,工作期间不争吵,不打闹

三、食堂卫生制度

(一)食品卫生

1. 不购买不新鲜食品,不购买及使用腐烂变质的食物,以及其他异常食物

2. 要做到生品与成品、熟品相隔离,成品与半成品相隔离,食品与杂物相隔离。冷藏时要做到荤腥类食品与其他食品相隔离

3. 食物制作及销售过程中要注意防蝇、防灰尘,以避免杂物混入食品

4. 隔餐食物如可食用,必须经过回锅加热

(二)餐具、厨具卫生

1. 刀、菜墩、桶、盆等厨具要每餐清洗,保持厨具的干净卫生

2. 厨具和餐具要固定摆好。

(三)环境卫生

1. 要经常性打扫和清洗食堂地面,做到地面无杂物和积水

2. 储藏室要保持干净、干燥和通风,储藏间不得存放其他杂物及个人物件,物品存放要离地,隔墙,分类

3. 对食堂周围的阴沟、角落、潲水桶,垃圾堆要经常性清理,预防细菌感染食物 对食堂的排污沟要及时清理

4. 对存放厨具,餐具的各个角落要注意清洁。

5. 不得在食品加工期间及销售食品前抽烟,不正对食品咳嗽、打喷嚏,不随处吐痰

四、监督与管理

食物原料清洗不干净,责任人:清洗职工,管理员;

食品腐烂变质,责任人:采购员或保管员,加工人员,厨师

食堂管理实行“主管负责制”,即由食堂主管对本食堂饭菜质量、卫生状况、就餐环境、员工配备等全面负责,并对发生的问题承担相应责任。

食堂采购要精打细算,勤俭节约、适宜,合理安排好每天的用餐量,不造成菜肴变质、浪费或者份量不够。

食堂用膳一天三餐,式样品种要变化多样,每天蔬菜、鱼肉、瓜果必须新鲜、洁净,无污染、无变质、无发霉,过夜变质食物严禁使用。

烹调菜肴时,肉鱼豆类菜肴做到烧熟煮透,隔餐菜应回锅烧透。食物不油腻,味精等尽量降低使用量。

厨房操作间内的设备、设施与用具等应实行“定置管理”,做到摆放整齐有序,无油腻、无灰尘、无蜘蛛网,地面做到无污水、无杂物。

餐厅要清洁、卫生、通风,采取多种有效措施,不定期开展消灭蚊子、苍蝇工作,应采用防蝇门帘、纱窗、电子灭蝇器、灭蝇纸、灭蝇拍、定时喷撒药剂、实行垃圾袋装等各种防护措施,将餐厅蝇蚊污染减低到最低限度,做到无苍蝇、无蟑螂、无飞虫叮咬。

桌椅表面无油渍、摆放整齐,经常清洗;地面每天清扫一次,每周大扫除一次,每月大检查一次,保持清洁,玻璃门窗干净,地面干净、无烟蒂。

餐具使用后要清洗干净,不能有洗涤用品残留,每天消毒二次,未经消毒不得使用;消毒后的餐具必须贮存在餐具专用保洁柜中备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具应分开存放,并有明显标志。

食堂工作人员要待领导、职工全部用餐完毕,清理好桌面,打扫好卫生后方可离开。

食堂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定期身体检查。

烹调加工管理制度

1 厨房工作人员必须穿戴洁净的工作衣帽,头发应梳理整齐,并置于帽内,并将手洗净。

2 厨房工作人员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不得在加工场所内吸烟。

3 加工时必须认真检查食品及食品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有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使用。

4 备有足够的工具和容器。标志明显,防止等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

5 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其中心温度不低于 70 ℃ 。加工后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

6 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要较长时间(超过 2 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 60 ℃或低于 10 ℃ 的条件下存放,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必须充分加热后方可食用。

7 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的使用。

8 存放烹调用调味品、食用具专柜分别存放,柜内卫生状况良好。

面食制作管理制度

1 面粉采购渠道正规,防止掺假及禁止使用的漂白剂。

2 搅拌机及面条机必须使用食用油作剂。

3 搅拌机及面条机使用后必须洗净。

4 原料堆放必须离地隔墙。

5 制作需用肉制品经兽医卫生部门检疫检验合格的

6 制作需用蔬菜类必须安全 ( 无农药残留 )

7 馄饨、包子等馅,当天加工,防止变质。

8 操作人员要有健康证上岗,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配餐管理制度

1 配餐间必须专人负责。操作人员经更衣、洗手消毒、穿好工作衣、戴好帽子口罩后,方可进入配餐间。

2 配餐间必须设有洗手、消毒、及更衣设施。

3 配餐间要有紫外线空气消毒装置 。

4 配餐间内容器、用具、抹布等必须清洗消毒后方可使用。

5 配餐间室温不得高于 25 ℃ 。

加工管理制度

1 要设置固定,相对独立加工区域。

2 必须认真检查待加工的原料,质量新鲜,否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异常的食品。

3 肉类要检查有无检验合格证明。

4 粗加工必须要有充足水源,设备和容器,下水道必须保持畅通、洁净。

5 各种食品原料必须洗净。蔬菜应当与肉类、水产品类分池清洗并按池用途分池清洗。禽蛋在使用前应当对外壳进行清洗,必要时进行消毒处理。

6 蔬菜在使用前 2 至 3 小时,必须浸泡,并洗净。

7 清洗后食品应当分类、分架、隔墙、隔地存放。

消防工作制度

1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2 做到自查安全、自除隐患、自负责任。

3 让员工做到会使用灭火器和会报警 “ 119

4 一定保障安全通道畅通。

5 做好应急照明灯和应急标志的使用。

6 每人要做到落实消防安全。

7.所有用于消防的通道严禁摆放任何障碍物

8.严禁在厨房抽烟

9.随时清理炉具上的油污和积垢

10.严禁用火时人员离岗

11.严禁在煮液体时盛装过量

12.严禁强行使用未修复的炉具。

篇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房屋租赁:

(一)房屋所有权人以提供房屋使用权为条件与他人合作、合伙经营,不参与管理,不承担风险而获取收益的;

(二)以其他方式变相出租、转租房屋的。

第三条建立出租房屋综合管理机制和联系会议制度。公安、综合治理、房地产管理、地税、工商行政管理、民政、计划生育等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共同做好出租房屋管理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登记暂住户口,办理和查验暂住证,对于生产、经营、居住场所为出租房屋的,应查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了解掌握房屋承租人变动情况。督促出租房主与公安部门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开展经常性的出租房屋治安检查,消除治安隐患,及时查处和依法打击出租房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居(村)民委员会、社会治安辅助力量协助开展出租房屋和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工作。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负责指导各社区推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加强镇、处、街道综治办和群防群治力量建设,整合各种治安防范力量。组织、协调、督促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出租房屋管理工作,定期召集有关部门研究分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解决措施。对各部门开展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加强基层政权建设,推进社区建设。协助公安、司法部门抓好居(村)民委员会的治保组织、人民调解组织等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协助公安部门完善社区治安网络建设。

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出租和转租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掌握出租房屋的底数和基本情况,加强对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的管理,规范房屋租赁中介机构行为,保护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税务部门负责出租房屋税收征管工作。对生产、经营、居住场所为出租房屋的。根据征管情况的不同可以查验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并可根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具备条件的暂住人口管理机构或房地产管理部门签订代征协议予以代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经营活动,查处、取缔非法房屋中介机构。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年审时,对生产、经营场所为出租房屋的,应查验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对发现没有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给房地产管理部门。

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并对居住在出租房屋的流动人口查验房屋租赁及暂住人口证明。

第四条加强出租房屋社会化管理。依托镇、处和社区居委会,认真落实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加强出租房屋的登记管理和流动人口管理。广泛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充分发挥社区责任民警、治保组织、计生专干的作用,落实好出租房屋管理的各项措施,做好出租房屋管理工作。

房地产管理部门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窗口应当根据租赁当事人的要求,提供信息咨询、核实产权、纠纷调解等便民服务。

第五条公安、房地产管理、税务、工商、计划生育等部门联合建立出租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协作机制,定期召开协调会通报情况,开展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租赁当事人信息登记、暂住户口登记和计划生育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对房屋租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于房屋租赁合同签订或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予以登记备案,并出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不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不予登记备案,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备案的理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视为同意登记备案。

第七条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后,出租人应当持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申报缴纳税款,到出租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责任书》,并到出租房屋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

第八条下列房屋禁止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出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有效身份证明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

(二)发现出租房屋有治安隐患的,及时报告公安部门,并配合公安部门的查处工作;

(三)发现承租人及其他入住人员有违法行为或犯罪嫌疑的,及时向公安部门或相关部门报告;

(四)发现承租人及其他入住人员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及时向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报告;

(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申报和缴纳税款。

第十条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如实说明租住人数,出示本人及其他入住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并如实填写租住人员信息登记表;

(二)入住后,及时到出租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户口申报手续,办理暂住证;

(三)不得擅自改变出租房屋用途;

(四)不得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赌博、吸毒贩毒、、制黄贩黄、伪造证件、印刷非法出版物、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窝藏犯罪人员、窝藏和销售脏物等违法犯罪行为;

(五)不得利用出租房屋从事传销或变相传销、违法开办诊所、非法行医和非法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等违法活动;

(六)不得利用出租房屋违法从事职业介绍、婚姻介绍、培训以及房地产中介等活动;

(七)不得利用出租房屋非法从事生产、储藏、经营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活动;

(八)发现出租房屋内有违法行为或犯罪嫌疑人的,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九)配合有关部门对出租房屋实施管理及税收征管工作。

第十一条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出租房屋日常监督管理活动,需要公安部门配合的,公安部门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承租人未办理暂住人口登记以及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通报公安部门;发现承租人无照经营的,应当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有消防隐患的,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消防部门;发现承租人违反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的,应当及时通报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和年审工商营业执照、公安部门办理暂住户口登记及暂住证时;对生产、经营、居住场所为出租房屋的,应当要求承租方出具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对发现没有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房地产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房屋出租人应当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或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十四条房屋中介机构受委托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应当出具委托手续,按规定办理。

房屋中介机构应当依法从事中介经营活动,不得规避或者协助租赁当事人规避管理,不得故意隐瞒订立合同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损害租赁当事人的利益,不得虚假信息或以其他手段蒙骗、坑害租赁当事人,不得强迫当事人出租或承租房屋。

第十五条对下列违反出租房屋管理规定的,公安机关要按照《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严肃查处;

(一)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后未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书,经通知拒不改正,依照《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二)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人员的,依照《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三)明知承租人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利用出租房屋生产、销售、储存、使用危险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及时制止并报告的,依照《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四)明知是脏物而窝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介绍或者容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为他人进行赌博活动提供出租房屋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七)为他人制作、贩秽图书、光盘或者其他物品提供出租房屋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八)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出租房屋,帮助其逃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已出租的房屋,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出租人限期补办登记备案手续,并依据《*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七条房屋出租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八条出租人、承租人妨碍公安、工商、税务、房地产管理等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篇7

第三条在*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或者参与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与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部门、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省财政部门拟订全省地方储备粮规模、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对地方储备粮的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

设区的市及以下发展改革部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拟订当地地方储备粮规模、总体布局和动用的调控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对地方储备粮的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

第五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储备粮的管理工作。

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设区的市及以下地方储备粮进行监管。

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同级地方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并负责地方储备粮财务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农业发展银行负责安排地方储备粮的贷款及相应的信贷监管工作。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中存在违法行为时,均有权向粮食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举报。

粮食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查处;举报事项超出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

第二章收购

第九条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地方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提出建议,经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发展改革部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共同下达。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地方储备粮收购、销售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及时报送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并抄送农业发展银行。

第十条收购入库的地方储备粮应当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标准。

承担地方储备粮储存任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应当优先收购新粮。

第十一条承储企业应当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地方储备粮入库成本核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地方储备粮入库成本。

第十二条农业发展银行应当按照收购计划,及时、足额向承储企业安排地方储备粮收购资金。

承储企业应当在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接受农业发展银行的信贷监管,确保地方储备粮收购资金安全。

地方储备粮收购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

第三章储存

第十三条储存地方储备粮应当遵循合理布局、规模存放的原则,实行集中储存。

除不宜集中储存的情形外,地方储备粮应当集中储存于专门从事储备粮存储业务的企业,也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由具备条件的其他国有粮食仓储企业代储。

第十四条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仓库容量和仓储条件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

(三)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地方储备粮质量等级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地方储备粮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和害虫密度的条件;

(四)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粮食保管、检验、防治等管理技术人员;

(五)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无违法经营记录。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地方储备粮的总体布局和方案,从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承储企业中,择优选定承储企业。

第十五条承储企业应当对地方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地方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十六条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地方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七条承储企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将地方储备粮业务与其他商业性业务混合经营;

(二)虚报、瞒报地方储备粮的数量;

(三)在地方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四)擅自串换地方储备粮的品种、变更地方储备粮的储存地点;

(五)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地方储备粮陈化、霉变;

(六)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补贴,骗取地方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七)以地方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对外清偿债务。

第十八条承储企业被依法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其储存的地方储备粮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安排另行储存。

第十九条承储企业发现地方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存在问题时,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章轮换

第二十条实行地方储备粮均衡轮换制度。

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由发展改革部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共同下达的地方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

第二十一条承储企业应当定期检测地方储备粮的品质。经鉴定不宜储存的,应当及时轮换。

承储企业在地方储备粮轮换过程中,空库时间不得超过4个月;确需延长空库时间的,应当报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地方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及时报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并抄送农业发展银行。

第二十二条地方储备粮轮换的具体办法,由省发展改革部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并征求农业发展银行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地方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应当通过规范的粮食交易市场公开进行,也可以通过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五章动用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粮食安全应急预案,完善地方储备粮的动用预警机制。

发展改革部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粮食安全应急预案的要求,适时提出动用地方储备粮的建议。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地方储备粮:

(一)本行政区域内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的;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动用地方储备粮,由发展改革部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动用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抄送同级农业发展银行。

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地方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地方储备粮的所有权属同级人民政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二十八条动用地方储备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优先动用县级储备粮;

(二)县级储备粮不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动用市级储备粮;

(三)市级储备粮不足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申请动用省级储备粮。

第二十九条发展改革部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地方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在紧急状态下下达动用下级人民政府储存的地方储备粮的命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地方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粮食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状况;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地方储备粮收购、年度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三十一条国家机关和农业发展银行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按有关规定给予警告直至撤职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及时下达地方储备粮收购、年度轮换计划,造成较大损失的;

(二)发现承储企业不再具备地方储备粮承储条件又不及时取消承储任务的;

(三)接到举报、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其他、、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承储任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入库的地方储备粮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等级和标准要求的;

(二)对地方储备粮未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或者地方储备粮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

(三)发现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问题不及时处理,或者处理不了又不及时报告的。

第三十三条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承储任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处分;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虚报、瞒报地方储备粮数量的;

(二)在地方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

(三)擅自串换地方储备粮品种或者变更储存地点的;

(四)造成地方储备粮陈化、霉变的;

(五)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地方储备粮收购、年度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的;

(六)擅自动用地方储备粮的;

(七)以地方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的。

篇8

第四条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镇政府(街道办)对本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合理规划全区畜禽养殖业的产业布局,并会同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控制全区畜禽养殖污染。

区发展改革、规划、卫生、国土、建设、财政、林业、水利、工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第五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行综合利用优先,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的原则。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六条畜禽养殖业发展及污染防治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促进畜禽养殖业的持续健康发展。鼓励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畜禽养殖户进行污染治理,促进畜禽养殖业结构调整和污染综合整治。

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拟定本辖区的环境保护规划时,应根据本地实际,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并将其纳入环境保护规划中。

各镇政府(街道办)应根据本辖区畜禽养殖业发展状况,逐步建立规模化畜禽养殖区,引导畜禽养殖户向规模化畜禽养殖区集中,实施清洁生产,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第七条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结合区域环境容量以及畜禽养殖业布局和规模优化调整的需要,划定和调整禁养区、限养区。

禁养区、限养区的划定和调整,由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农业、规划、国土资源、林业、水利、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提出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畜禽养殖区域设置和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发展规划,应当听取相关行政部门、行业协会、专业团体和公众的意见。

第八条下列区域应当划定为禁养区:

(一)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以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二)城市和城镇中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地区;

(三)城区范围内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

(四)**

(五)*干流、*河干流(包括*河、*河*河、*河)及*溪、*河、*涌等主要支流陆域100米以内的范围;

(六)西坑水库、深步水水库等大中型水库以及经批准的后备饮用水源;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第九条下列区域应当划定为限养区:

(一)国道、省道两侧及城市环城路外侧500米以内的范围;

(二)集镇规划区及人口居住比较集中的区域;

(三)西江干流、沧江河干流(包括合水河、更楼河、杨梅河、西安河)及哥乐溪、秀丽河、三洲大涌等主要支流两侧100米以外500米以内的范围;

(四)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的核心区及缓冲区外的区域和生态公益林区域;

(五)小型水库及山塘;

(六)禁养区以外根据城镇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需要,应当限制畜禽养殖的其他区域。

第十条禁养区内禁止一切畜禽养殖。本办法颁布前已建成的、地处禁养区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场由区政府责令限期搬迁或关闭。因关闭或搬迁造成经济损失的项目,区财政给予适当的补偿。

限养区内禁止新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本办法实施前限养区内已有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控制畜禽养殖规模,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边界与禁养区和限养区域边界最小距离不得小于500米。

第十一条在禁养区、限养区外新建、改建、迁建和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或者在限养区内改建、迁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和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防疫条件审核,并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原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未经审批且符合条件的,要限期补办审批手续。

第三章污染防治

第十二条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在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时,须经区农业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审核,并按养殖规模实行分级管理。

猪常年存栏量3000头以上、肉牛常年存栏量600头以上、奶牛常年存栏量500头以上、家禽常年存栏量10万只以上或者涉及环境敏感区的规模养殖场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猪常年存栏量3000头以下(不含3000头)、肉牛常年存栏量600头以下(不含600头)、奶牛常年存栏量500头以下(不含500头)、家禽常年存栏量10万只以下(不含10万只)的规模化养殖场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其中猪常年存栏量500头以上3000头以下、肉牛常年存栏量100头以上600头以下、奶牛常年存栏量100头以上500头以下、家禽常年存栏量8000只以上10万只以下的规模养殖场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报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猪常年存栏量500头以下(不含500头),牛常年存栏量100头以下(不含100头),家禽常年存栏量8000只(不含8000只)以下的养殖场,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各镇(街道)环保办审批,报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复意见,应当规定畜禽废渣和污水的综合利用措施和污染物排放总量。

第十三条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畜禽废渣和污水的综合利用措施应当在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投产的同时予以落实。

第十四条畜禽养殖场应当保持环境整洁,必须设置规范的畜禽废渣储存设施和场所,采取硬化储存场所地面等措施,防止恶臭气味和畜禽废渣因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当采取清污分流和粪尿的干湿分离等措施,实施清洁养殖。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对畜禽废渣应采取还田、生产沼气、制造有机肥料和再生饲料等方法进行综合利用。

用于直接还田利用的畜禽粪便,应当经处理达到规定的无害化标准,防止病菌传播。

第十五条禁止向水体倾倒畜禽废渣。

第十六条运输畜禽废渣,必须采取防渗漏、防流失、防遗撒及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妥善处置贮运工具清洗废水。

第十七条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畜禽养殖户对畜禽养殖中产生的畜禽尸体应当按有关规定作无害化处理,严禁随意丢弃。

对随意丢弃畜禽尸体的,区农业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八条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当确保畜禽粪便、污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转。向环境中排放经污染治理后的污水的,只能设置一个污水排污口,污水排污口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技术规范。

第十九条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应当依法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并按照污染物排放许可的管理要求排放各类污染物。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排放的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二十条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应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按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畜禽养殖场的排污费和超标准排污费除按规定上缴国家部分外,其余部分上缴地方财政,重点用于本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第四章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对本辖区内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现场监督和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或隐瞒。检查机关和人员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二十二条对自觉遵守本办法的畜禽养殖场在安排畜禽养殖专项资金时给予优先考虑;对成绩突出者,推荐其参与区环保信用企业评选。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的畜禽养殖场,不得享受各级政府有关畜禽养殖方面的优惠政策。

区农业行政管理等部门在实施母猪养殖补贴等优惠政策时,应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防疫条件进行审核。对未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的,或者未达到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的养殖场,不给予补贴。

第二十四条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造成周围环境严重污染的畜禽养殖场,由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其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篇9

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及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为《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的发证机构,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统一管理下,负责授权范围内的发证工作。

第四条《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证书样本见附件2)和出口自动许可证专用章(样章见附件3)由商务部负责统一监制并发放至发证机构。各发证机构必须指定专人保管,专管专用。

第五条列入《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目录》的商品,出口经营者在办理海关出口报关手续前,须向发证机构提出自动许可申请并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一)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申请表(样表见附件4,出口经营者可到发证机构领取或从商务部网站下载打印);

(二)货物出口合同。

首次申请《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的出口经营者,除上述材料外,还应向各发证机构提供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一)营业执照;

(二)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三)企业年检或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合格证明材料(新设企业可不提交)。

上述材料在备案后如发生变化,出口经营者须及时向各发证机构再次提供。

出口经营者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保证其有关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如果发证机构发现上述材料有错误的,可以责令出口经营者作出修改。

第六条出口经营者可通过网上申请《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网上申请时,出口经营者可登录指定网站,进入相关申领系统,并按要求在线填写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申请表(电子表格)。

凡通过网上申请的,出口经营者在领取证书时,须向发证机构提供第五条规定的书面材料。

第七条各发证机构收到内容正确且形式完备的自动许可申请后,应当予以签发《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八条海关在办理相关纺织品出口手续时,须验核加盖出口自动许可证专用章的《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

第九条商务部将定期在政府网站上公布《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目录》所涉商品的信息。

第十条《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一证一关",在公历年度内有效,有效期3个月,逾期作废。《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不得买卖、转让、涂改、伪造和变卖。

第十一条《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如有遗失,出口经营者应立即向原发证机构和《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证面注明的报关口岸海关书面报告挂失,原发证机构收到挂失报告后,经核实无不良后果的,予以重新补发。

第十二条未申领《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擅自出口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管理货物的,由海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伪造、变造、买卖《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篇10

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消防基础设施建设难以及时跟上,同时由于消防管理模式滞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速度,消防监督管理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消防监督管理职能的充分落实,突出表现在以下方面。

1.1消防监督、管理力量不足

一是基层从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警力资源严重不足,除了日常对消防安全重点位的监督抽查工作以外,还要担负建设工程的审核验收、火灾事故调查、消防宣传教育和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等任务,长期处于超负荷的工作状态,难以积极、主动、创造性的开展工作。二是近年来,经济发展速度明显加快,企业主管部门在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后,效益不同,管理模式不同、对消防安全重视不一,一些企业内部的消防管理工作职能弱化,消防工作任务加重,而目前消防部门是现役制,人员有限,监督力量明显不足。

1.2从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干部整体业务素质还有待加强

当前各地从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干部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公安消防部队基层消防战斗单位的指挥员;二是地方院校的毕业生。第一部分在当前阶段相对占大多数,他们一般是战士出身,考学提干后先在中队任职,受消防部队是现役体制的制约,达到一定年限和级别后直接到防火工作,起点较低、业务不熟。第二部分人员随着近年来消防部队接收地方院校大学生干部数量的逐渐增多,所在比例逐年增大。地方院校毕业的大学生干部虽然素质文化较高,但消防专业知识较少,且从事基层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经验欠缺,发展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从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干部整体业务素质偏低,很难适应当前日益繁重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

1.3消防技术人才缺乏

消防工作是一门边缘学科,涉及物理、化学、生物、电力、建筑、治理等各个方面的知识,需要各方面的专业技术人才。但是,目前全国培养消防专业人才的院校大多是本科学历教育,,难以培养和造就消防工作需要的更高层面的专业技术型人才。

1.4消防监督管理内容及执法程序繁杂

繁杂的消防监督工作和执法程序,不利于经济高速发展的要求,这就要求我们不断地进行检查、整改、复查,再整改、再复查,而新的执法程序又存在很多前置条件,对单位约束力减弱,很多重大火灾隐患久拖不绝。监督内容要求面面俱到和执法法规程序执行相对困难是消防监督业务的一个极大的弱点。

1.5城市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滞后,将会制约经济的发展

城市消防基础设施是一个城市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的免疫系统,是一个城市发达水平的具体体现。而消防装备配备不足,消防站点分布不匀,不少单位消防设施不到位。

1.6企业自身的法制意识淡薄,人为造成隐患

随着近年来土地批租,城区大规模的开发建设,一大批高层、超高层建筑的兴建,在建筑施工、验收等方面如何把关,日常如何加强防火工作成了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特别是一些单位防火间距、消防设施等安全条件先天不足,有些单位工程竣工后,迟迟不报请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就投入使用,使防火难度加大。

1.7潜伏的火灾危险性增大

近年来,黑龙江省虽然没有发生群死群伤的恶性火灾事故,但这种危险时刻在威胁着我们。客观上由于商业、餐饮业、宾馆业、公共娱乐场所、地下民防工程开发利用,这些单位只要某个环节疏于管理出现问题,就可能造成恶性火灾事故;在企业的防火管理上还有不少薄弱环节。另外,外来民工及施工队伍的防火管理薄弱,外来建筑队伍素质参差不齐,加上管理不严,工地消防灭火器材相对不足,自防自救能力较差,防火工作不能真正落实,诸多火灾隐患都会给消防安全带来潜在威胁。

2.强化消防监督职能的对策建议

经过查摆,可以看出消防工作在新形势下存在着较多不利因素,因此,改进防火监督办法,强化消防监督职能,已成为适应经济发展的客观需求,这既是消防工作紧紧围绕稳定社会、促进改革、保障市场经济发展这个中心,促进本地区经济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安全环境的客观要求,也是防火监督部门的使命。

(1)加强消防监督管理机制改革,以进一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一是要狠抓自我改革,加强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化建设,建立高效、快捷的专业消防队伍;二是要狠抓社会单位治理改革,加强单位规范化自我治理体系建设;三是要狠抓公安派出所三级消防监督治理机制建设,强化派出所消防监管职能。积极理顺防火监督部门与警署、街道社区之间的关系,发挥三级管理和街道社区的作用。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实行三级管理制度,消防部门主要负责市、区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监督检查,各警署负责市和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的消防安全状况,实施消防监督检查。

(2)坚持“以人为本”,加强消防监督队伍素质建设。一是要大力加强在职干部的素质培训。要建立消防监督员定期专项业务集中培训制度,进一步提高消防监督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同时还要积极鼓励干部自学,其自学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二是要加强专业技术干部队伍培训、考核、聘任。要定期组织专业技术干部培训,提高其业务技能;三是要大力引进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四是强化业务学习,加强消防监督人员业务素质的培训。业务领导和消防监督岗位的任用采用定期考核,竞争上岗,同时要加强业务干部每年的在岗培训和不同业务处室的经验交流,以提高业务水平。

(3)建议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消防法规,简化消防执法手续,强化执法力度,加大对火灾隐患拒不整改的单位和拖而不改的单位的处罚程序和标准;另一方面要简化职能,建立一个高效、专业的消防部门。

(4)大力发展城市消防基础设施,做好消防站点的分布规划,对消防设施制定专门的维护保养法规,强制性进行定期检查、检测制度,确保消防基础设施的临警好用。

(5)要强化企业单位的自我消防管理,其有效途径是目标管理,就是根据上级要求和单位情况制订一定时期的安全目标,并分解、落实到各级、各部门和每个职工,确定单位和个人的消防目标,只有发动方方面面齐抓共管,明确责任,形成合力,各保一块平安,才能提高整个地区的安全系数。

(6)加强消防宣传及培训。要多层次多渠道开展宣传,增强全民的防火安全意识,要利用消防部门的人才技术优势,接待消防技术咨询,开展短期培训班,帮助企业提高在岗职工的消防技能,逐步推行持证上岗,提高自防自救能力。针对各时期防火工作的特点与要求,开展防火宣传教育和防火安全检查,不仅要普及消防知识,更要帮助人们树立消防法制观念,并通过宣传活动,使市民的消防意识真正得到提高。加强社会化消防宣传工作力度,大力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一是要充分发动全社会广泛参与,营造良好的消防科普宣传教育氛围;二是要充分调动企、事业单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其认真做好本单位的消防培训工作;三是要充分发挥公安消防机构的职能作用,加大消防宣传教育力度。 [科]

篇11

第三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房屋拆迁施工安全生产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落实情况进行综合监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管理的协调工作。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房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区人民政府指定的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区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财政、环保、公安、电力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房屋拆除施工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

第五条建设、施工、监理和其他与房屋拆除施工安全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单位,是指被拆除房屋的业主或者拆迁人。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按照规定确定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并及时支付给施工单位,督促其专款专用。

施工单位应当将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专项用于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生产条件及作业环境的改善和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并专项用于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的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工作。

第八条房屋拆除工程应当采取招标或者拍卖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招标和拍卖管理的具体规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房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房屋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拆除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等级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施工单位不得分包房屋拆除工程主体结构,不得转包房屋拆除工程。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监理单位对房屋拆除工程进行监理。监理单位对拆除工程的施工安全实施监理,并依法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条建设单位依法确定施工单位后,应当与施工单位签订房屋拆除施工合同。

房屋拆除施工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施工安全措施;

(二)施工安全生产责任;

(三)落实施工安全措施所需图纸、资料的要求;

(四)落实施工安全措施所需费用的金额、支付期限、支付方式。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施工合同的约定,向施工单位提供房屋拆除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和施工现场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上地下管线的分布情况资料。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拆除工程开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拟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区管理部门备案:

(一)房屋拆迁许可证;

(二)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三)施工单位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证明;

(四)房屋拆除施工合同及经备案的中标通知书;

(五)房屋拆除施工组织设计;

(六)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现场管理人员名单及相应的资格证书;

(七)拟拆除房屋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上地下管线的说明;

(八)施工作业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凭证;

(九)采用爆破方式拆除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批准文件。

按照规定不需要申请拆迁许可证的拆除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持前款第(二)至(九)项资料向拟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区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施工组织设计由施工单位编制,并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确认。

施工组织设计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工程任务情况;

(二)施工方案、主要施工方法、施工进度计划、施工人员、机具及部署;

(三)施工技术措施,包括安全保障、扬尘污染控制、临时用电等各项技术措施;

(四)施工平面布置图;

(五)施工实施方案,包括按照要求设置围护和各类标牌、警示,采取专项安全防护措施;按照要求撤离人员、清运垃圾、采取加固、拆除措施和确保消防安全措施等。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房屋拆除施工。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对房屋拆除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施工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施工责任制度和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施工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施工所需资金的投入,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施工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指定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应急救援器材。

施工单位应当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安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作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施工单位应当为作业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缴纳保险费。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房屋拆除施工现场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房屋拆除施工进行现场监督。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排除;对重大事故隐患,还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前款规定以外的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应当经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采用爆破方式拆除房屋的,应当保障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并办理相应的批准手续。不能采用爆破方式拆除房屋的,施工单位应当采用机械方式拆除,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施工机械的机械臂无法达到施工高度的;

(二)因道路原因施工机械无法到达作业现场的;

(三)被拆除建筑周围无法满足安全跨度要求的。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周围设置不低于高度2.2米的遮挡围墙或者硬质遮挡围护。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施工单位告示牌、房屋拆除安全生产牌和文明施工牌,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和监督投诉电话等内容。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划定施工危险区域,在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夜间作业应当设置警示灯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拆除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对沿道路两侧和居民住宅区周围的拆除房屋使用脚手架和密目网进行封闭围护。拆除房屋与居民密集点、交通道路以及其他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上地下管线的安全跨度不符合要求的,还应当采取专项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在房屋拆除施工前,应当就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在房屋拆除施工前,应当检查被拆除房屋和毗邻房屋内的地上地下管线情况,经确认管线已经全部切断或迁移后方可施工。

施工单位在进行管道和容器拆除前,应当检查管道和容器中介质的种类、化学性质,采取中和、清洗等措施进行清除,防止燃烧、爆炸或者中毒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四条对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渣土和拆卸物料,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垂直运输设备或者流放槽清运,严禁抛掷。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配备充足完好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禁止在施工现场焚烧垃圾和废弃物。禁止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实施明火作业。

第二十六条遇有六级以上风力、雷暴雨、大雾、冰雪等恶劣气候影响拆除施工安全时,施工单位应当暂停施工,及时对拆除房屋及其围护、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上地下管线等进行加固或者拆除,并撤离施工现场人员。

第二十七条因拆除施工危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地上地下管线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暂停施工,在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确认安全后,方可恢复施工。

第二十八条施工时发现爆炸物或者不明管线的,施工单位应当暂停施工,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经有关部门处置完毕后方可恢复施工。

第二十九条施工时发生有害气体外溢、爆炸、坍塌、掩埋等安全事故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并向安全生产监督、房产、土地等管理部门报告。

施工单位不得对安全事故隐瞒、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销毁有关证据。

第三十条建设、施工、监理及其他与房屋拆除施工安全有关的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其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区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未委托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规定签订施工合同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按规定编制、确认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未按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按规定落实施工安全措施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未采用规定的拆除方式进行施工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未按规定设置遮挡围墙或者硬质遮挡围护的;

(七)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按规定设置施工标牌的;

(八)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按规定对房屋进行封闭围护或者未采取专项安全防护措施的;

(九)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检查并确认地上地下管线已经切断或迁移,或者未检查并清除管道、容器中介质而进行施工的;

(十)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施工危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地上地下管线安全,未按规定要求操作的;

篇12

房屋出租人责任,是指城镇和农村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出租房屋前明知承租人从事无证无照食品生产加工,或者租赁关系续存期间知道承租人从事无证无照食品生产加工,而不加劝阻制止,劝阻无效又不主动终止租赁关系,继续将房屋租赁给承租人从事无证无照食品生产加工的行为。

第三条房屋承租人,以租借的房屋为场所,从事无证无照食品生产加工,一经查实,区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条出租人负有对承租户的合法使用出租房屋监督的义务,要宣传、告知承租户合法经商,并要求承租户作出承诺,签订承诺协议书,对房屋用途是食品生产、加工、经营的应督促承租户办理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

第五条承租人有违法(无证无照或非食品生产原料)生产加工食品或经营食品的行为,出租人要及时劝阻,如果其不听劝阻,则应及时向村、镇或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同时要积极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调查、取证。

第六条经出租人督促、劝告、承租人仍然不听劝阻的,出租人应当立即终止与承租人的房屋租赁关系,不使承租人再具备生产加工的场所条件。

第七条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将依法追究出租人的民事连带责任。

第八条按照属地责任制的原则,镇政府(街道)对辖区内的出租人签约,要求出租人承诺:出租户应依法出租。镇政府负责对村(居)民宣传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发放告知书的形式进行,告知出租户的义务和权利。

篇13

一、卫生执法监督员档案概述

卫生执法监督员档案是档案的一种,主要是指国家卫生监督机构中的执法人T,在其执业过程中,为机构人事部门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和利用的,记录其个人经历和德才表现的档案。卫生执法监督员档案对日后进行工作研究和科研活动具有宝贵的参考价值。

卫生执法监督员档案与其他类型档案相比,不仅地区空间范围广,而且周期性长,具有不可复得性。卫生执法监督员档案管理内容复杂多样,涉及管理范围广,管理程序复杂,要不断地完善档案的记录、整理和保存,保证卫生执法监督管理工作有效地开展。卫生执法监督档案管理工作在卫生监督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极其重要。首先,卫生执法监督员档案是对卫生监督管理活动的原始记录,为其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价值,同时也维护了卫生监督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对卫生监督工作公正、客观的开展提供了有效保障。其次,保证卫生执法监督工作的质量能够提高卫生监督档案管理工作的效率,指导着卫生执法监督工作的有序开展。此外,卫生执法监督员档案中记录的大量原始数据可以作为考核卫生监督人员工作成果的依据,从而加强对卫生执法监督工作人员的素质建设。

二、卫生执法监督员档案管理的意义

(一)具有凭证依据

档案可为各级卫生执法监督机构资质评定,人员职称及职务晋级等提供原始、完整而系统的材料;为各项评估提供原始和真实的数据和资料。专家组通过对工作档案的查阅,可迅速、全面地对各项工作及指标完成情况,质量水平等进行准确判断,给予客观评价。可见,档案的完整性,系统性和准确性能全面体现工作成绩,为各项工作评定和考核提供多方面资料支持,也是记录和反映卫生执法监督机构发展历史的重要表现和载体。

(二)是绩效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

绩效考核是科学评价卫生执法监督工作落实程度,促进各级卫生执法监督机构切实履行基本公共职责的重要举措;是衡量政府投入效率,促进政府部门切实履行管理指导职责的重要手段,规范的档案管理是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按照绩效考核要求,将日常工作真实而原始的工作形成的记录或资料及时、全面地收集整理,并对其分类归档和完善,规范的档案管理为绩效考核提供大量丰富、准确而规范的资料,能够真实反映卫生执法监督机构实际工作开展情况,是绩效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可以提高卫生执法监督管理和决策水平

卫生监督工作档案具有系统性等特点,因此对档案资料进行统计分析和综合评价,能直观地反映出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工作质量和水平,通过纵横向比较,可及时发现工作中的不足,有针对性地加以完善和改进,促进工作整体水平提高可为及时调整各项业务技术指标,开展新业务或新技术评估以及人力资源、财务、设备设施等投入和管理提供准确、真实的依据,为政府和卫生执法监督部门科学决策和管理提供指导,全面提高卫生执法监督工作水平。

三、卫生执法监督员档案管理现状

(一)卫生执法监督档案管理制度不健全

卫生执法监督档案在文件的归档和整理的过程中,无法为后期档案工作的进行提供完整的资料。而且,有部分人员在档案信息查找过程中不遵守相关查阅规定,对资料胡乱翻阅而且不爱护资料;在借阅档案时不进行登记,也不及时归还,更甚至会丢失,这些现象导致档案缺乏完整性。因此,在档案监督管理工作过程中,要不断地健全管理制度,保证卫生执法监督工作的有效进行。

(二)监督人员业务素质低下

卫生执法监督员的档案管理业务水平及素质对卫生执法监督档案管理的影响是非常大的,通过调查发现,卫生执法监督机构档案管理的绝大多数监督员都是由办公室的文职人员兼职的,这些文职人员一没有专门的学习过档案管理技巧,二没有专业管理档案的资格,因此这样的一种团队是非常容易受到外界影响的。

(三)管理人员的管理意识不高

从当前我国的档案管理情况来说,一部分卫生执法监督部门的领导们对档案管理的意识不够,尤其是在卫生执法监督管理体制的改革中,对档案管理不是很重视,这也就非常容易丢失档案材料,领导对档案的不重视也直接造成了档案的利用率低,也会影响到档案管理的最终质量。

四、卫生执法监督员档案管理的方法

(一)优化卫生执法监督档案管理机制

相关卫生执法监督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卫生执法监督档案管理的规章制度,对档案的归档、整理、分类、保密等制度进行相应的完善,实现档案管理制度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卫生执法监督员要针对档案管理的每个步骤和环节都要认真查阅和审核,再进行签字确认,对于其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从而减少档案管理工作过程中的疏漏,保证档案管理工作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对重大项目的档案文件资料要进行严密保存,强调其重要性,保证其相关机密性。

(二)加大宣传力度,提升卫生执法监督员档案管理意识

可以组织各种活动提高现代化的管理意识,例如,组织监督人员到优秀单位进行参观学习、举办专业培训班、继续教育等,大力宣传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在新形势下,卫生执法监督员的档案管理必须树立信息观念、时效观念、联合协作观念与竞争观念。在信息时代的今天,许多传统观念必须改变,档案工作作为一门科学,要掌握档案的规律,卫生执法监督员一定要更新观念,正确认识档案管理在卫生监督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和所能发挥的巨大作用。要全面理解档案管理现代化的内容,如果仅把档案管理现代化局限于管理手段现代化方面,则难以有新的突破和提高。

(三)档案管理人员,应具备条件素质

档案管理人员应具备的素质:①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觉悟。政治立场坚定,纪律观念强,原则性强,保守秘密能力强。②具有良好的服务意识。才能信任该工作。如果这个人不愿意从事该项工作,不安心本职工作,档案管理工作是无法做好的。档案管理是一项服务很强的工作,只有服务意识强,热爱本职工作,才能信任档案管理工作,才能完成上级赋予的任务。③要具有一定的综合素质能力。综合素质能力是多方面的,即要具有卫生监督法律法规知识,又要具有档案管理基本知识,还要具有良好政治品德素养,特别是工作要有耐心和细心,与时俱进,掌握基本的电脑技术运用。④要具有良好自学能力。自学开始时要从基础、自然、根本去学,直接学习是受益最快的方法,自学对个人来说成本是最低、是最基本的要求。

(四)提升卫生执法监督员档案管理工作的信息化技术手段

卫生执法监督员档案管理工作要适应现代化卫生事业的发展,首先就要加强档案管理工作的信息化程度。档案信息化以智能化为主,通过网络技术手段将原本纸质信息进行数字化处理,建立全面的档案数据资料库,提高档案资源的利用效率,实现档案资源共享。

五、总结

总之,卫生执法监督员档案管理工作是对内部人员执法工作再查工作,是实施内部监督管理的手段,内部管理严格才能使这个卫生监督新兴职业立于不败之地,才能使卫生监督事业兴旺发达。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