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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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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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评估者根据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的实际情况、所掌握的市场动态资料和对现在和未来进行多因素分析的基础上,对森林资源资产所具有的市场价值进行评定估算。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 试行)规定》,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法定程序由评估立项、评估委托、资产核查、资料搜集、评定估算、提交评估报告书、验证确认、建立项目档案8个阶段组成。

1、评估立项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立项的申报是指依法需要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单位,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申请书,经审核,做出是否进行评估的决定,通知申报单位是否准予立项的过程。

2 、评估委托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单位接到立项通知后,可自选委托具有承担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立项通知书规定范围内的森林资源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后,应与委托方签订《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协议书》。协议书的主要内容有委托方和受托方的名称,委托评估的森林资源资产范围、对象和种类,评估的时间、地点,双方责任和义务,评估收费标准,违约责任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协议书》经双方负责人签字, 加盖公章后生效。

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在评估委托时,还要同时提交有效的森林资源资产清单以及其他有关材料。

3、资产核查

资产核查是指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范围对待评估的森林资源资产的实物量、林分质量、立地条件和地利等级等情况进行实地核对和调查,并做出核查报告的全过程。

森林资源资产核查一般由委托单位提供森林资源资产清单,资产评估机构对委托单位提交的森林资源资产清单上所列资产的权属、数量和质量进行核对和必须的调查。

森林资源资产核查的项目主要包括权属、林地或森林类型的数量、质量和空间位置等内容,核查的方法有抽样控制法、小班抽查法和全面核查法等3种。要求被核查的森林资源资产账面、图面和实地三者一致。

4、资料搜集

在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定估算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必须搜集掌握当地有关的林业生产技术经济指标、成本核算资料、有关产品价格和税费,林业生产投资收益率、林分生长过程表、生长模型以及各种测树经营数表等资料。

5、评定估算

评定估算是指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人员根据评估的特定目的和掌握的有关资料、选择适当的标准,依据法定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方法,对委托评估的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进行具体的评定和估算,并在评估工作结束后向委托评估的单位提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书的过程。这是资产评估工作最关键的阶段,在具体工作中往往按制订评估工作方案、实际评定估算两个步骤进行。

5.1 制订评估工作方案

评估工作方案是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实际操作的计划和安排。内容包括确定评估时间、工作进度计划和步骤;确定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的详细范围;确定参加资产评估工作人员的职责分工、组织和各自应承担的责任以及相应的组织工作;确定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方式和方法;编制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经费预算以及其他应明确的问题。

5.2 实际评定估算

5.2.1划分森林资源资产类型

根据森林资源资产的特点首先划分出林地资产,林木资产和森林景观资产;在林木资产中又可按林木的用途划分为用材林、经济林、竹林和薪炭林;按林种划分后,再按森林类型、树种以及品种、森林功能等确定具体的评估项目,根据各类森林资源资产的不同特点选择适当的评估方法。

5.2. 2 估算森林资源资产价格

根据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的实际状况,应用所搜集的信息资料以及有关的经济技术指标,按照评估的特定目的以及掌握的资料状况,选择适合的计算方法估算出森林资源资产的价格。

在评定估算过程中,对森林资源资产状况的判断和评定要准确,计算方法、计算公式以及计算过程都要准确无误,以确保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

6 、提交评估报告书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书是对森林资源资产的实际价格提出的公正性文件,评估机构和评估工作人员要对所提出的评估报告承担法律责任。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书由具备资格并直接从事该项资产评估工作的评估人员签字,评估机构负责人认真审核后签名并加盖公章方可生效。

7、验证确认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验证确认是指资产评估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有关单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确认报告后,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进行合规性审核,并向有关单位下达确认通知书的过程。

8、建立项目档案

评估工作结束后,评估机构应及时将有关文件及资料分类汇总、登记造册、建立项目档案。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评估机构档案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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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本规定所指森林资源资产,包括森林、林木、林地、森林景观资产以及与森林资源相关的其他资产。

第四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指评估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资产评估准则及评估技术规范,在评估基准日,对特定目的和条件下的森林资源资产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第五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一)涉及公益林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无论权属,实行核准制。涉及国家重点公益林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准或授权核准;其他涉及公益林项目,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核准或授权核准。

(二)国有(包括国有控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1000公顷以上(含1000公顷)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核准;1000公顷以下500公顷(含500公顷)以上由所在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核准。500公顷以下由所在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核准。

(三)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制。1000公顷(含1000公顷)以上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1000公顷以下500公顷(含500公顷)以上报所在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备案;500公顷以下的报所在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具体操作程序和方法,遵照资产评估准则及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执行。

第二章评估范围

第七条国有、集体(含国有、集体控股)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资产评估:

(一)森林资源资产转让、置换;

(二)森林资源资产出资进行中外合资或者合作;

(三)森林资源资产出资进行股份经营或者联营;

(四)森林资源资产租赁经营;

(五)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担保或偿还债务;

(六)收购其他产权主体森林资源资产;

(七)涉及森林资源资产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国有、集体以外森林资源资产是否进行资产评估,由当事人自行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森林资源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根据需要进行评估:

(一)因自然灾害造成森林资源资产损失的;

(二)盗伐、滥伐、乱批滥占林地人为造成森林资源资产损失的;

(三)资产占有单位或个人要求评估的;

(四)按照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评估的。

第三章评估机构和人员

第十条从事国有、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应具有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并有2名以上(含2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参加,方可开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须经2名注册资产评估师与2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共同签字方能有效,签字的注册资产评估师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应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国有、集体以外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按照抵押贷款的有关规定,凡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金融机构抵押贷款项目,应委托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评估,并有2名以上(含2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参加;金额在100万元以下,可委托财政部门颁发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评估或由林业部门管理的具有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林业科研教学等评估咨询服务机构提供评估咨询服务,出具评估咨询报告。

评估咨询服务机构出具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报告,须经2名参加国家林业局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共同组织的培训后取得相应资质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人员共同签字方能有效,签字的评估技术人员应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报告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资产占有单位或个人在委托资产评估机构或评估咨询服务机构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前,对拟评估的森林资源资产的数量和质量应由林业部门管理的具有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单位进行免费核查,并出具森林资源资产核查报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从事森林资源资产核查业务应符合相关资质管理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或评估咨询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在开展评估业务活动中应当遵守保密原则,保持独立性。与评估当事人或者相关经济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不得参与该项评估业务。

第十四条资产占有单位或个人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时,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并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或评估咨询服务机构独立执业。

第十五条为审定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地方标准、技术规范,解决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技术问题,提供森林资产评估核准技术支撑,省林业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临时牵头组织“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小组”,作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的咨询机构,负责解决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技术问题,审定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地方标准、技术规范等,为森林资产评估的核准提供技术支撑。

“专家委员会”成员由森林资产评估专家、注册资产评估师、会计、金融和法律专家等相关人员共同组成。

第四章核准与备案

第十六条凡需核准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应按照核准审批权限,向负责核准审批的林业主管部门报告下列有关事项:

(一)评估项目的审核情况;

(二)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情况;

(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范围的确定情况;

(四)森林资源资产实物量清单;

(五)选择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的条件、范围、程序及拟选定机构的资质;

(六)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时间进度安排情况。

第十七条评估项目核准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或个人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后,报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按照核准审批权限,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核准申请。

(二)省、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收到核准申请后,对符合核准要求的,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报告的核准;对不符合核准要求的,予以退回。

第十八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的申请应包括下列文件材料:

(一)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文件;

(二)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附表1);

(三)评估项目批准的经济行为文件或有效材料;

(四)与所评估项目有关的林权证和权属变更的相关证明;

(五)资产评估机构、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资质证明;

(六)对森林资源资产实物量进行核查机构的资质证明;

(七)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和森林资源核查报告;

(八)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相关承诺函;

(九)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九条受理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后,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资产评估项目是否获得批准;

(二)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评估资质;

(三)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质;

(四)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五)资产评估范围与项目批准文件确定的范围是否一致;

(六)评估依据是否适当;

(七)资产占有单位或个人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

(八)评估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和评估技术规范的规定。

第二十条评估项目的备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或个人收到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咨询服务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或评估咨询报告后,按照备案管理权限,在评估报告或评估咨询报告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省、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

(二)省、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收到资产占有单位或个人的备案材料后,对提供材料齐全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对提供材料不齐全的,待资产占有单位或评估机构补充完善有关材料后予以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一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备案需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请表(附表2);

(二)资产评估报告(评估咨询报告)和森林资源核查报告;

(三)评估项目的批准经济行为文件或有关证明材料;

(四)与所评估项目有关的林权证和权属变更的相关证明;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受理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请后,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资产评估项目是否获得批准;

(二)资产评估范围与评估项目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三)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评估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和评估技术规范的规定;

(四)资产占有单位或个人是否就所提供的森林资源资产清单、资产权属证明文件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

第二十三条经核准或备案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结果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

第二十四条国有、集体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在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由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进行管理和监督。

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方式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备案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六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抽查的内容包括:

(一)产权单位经济行为的合规性;

(二)评估的森林资源资产范围与有关经济行为所涉及的森林资源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三)资产占有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森林资源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四)资产评估机构或评估咨询服务机构的执业资质和评估人员的执业资格;

(五)评估工作底稿;

(六)评估依据的合理性;

(七)评估报告对重大事项的披露程度;

(八)其他有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度终了20个工作日内将本市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备案情况及检查结果报省林业主管部门。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资产占有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必要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

(一)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

(二)聘请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评估机构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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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近年来,我国森林资源资产的产权制度逐步得到改革,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森林资源资产的运作中的影响日益深入,林权抵押贷款的行为普遍存在,由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林权抵押贷款最为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受到我国国民的高度关注。林权抵押贷款与常规贷款交易相比具有一定特殊性,若与我国现存的贷款行业等同对待势必会引起一系列问题,因此对林权抵押贷款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进行深入、全面的分析十分必要。

1 林权抵押贷款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意义

林权抵押贷款是改革集体林权制度的重要措施,可有效解决我国林业经营主体或林农资金短缺的问题。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林权抵押贷款的基础与条件,是林权抵押贷款实现资金流转最为重要的一个环节,相关机构或部门对森林资源资产进行正确评估,进而根据资产评估结果为需要资金的林业经营主体提供资金周转。通过全面展开合法的林权抵押贷款,在为林业进一步发展注入新动力的同时有效盘活了我国森林资源资产。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可有效促进我国森林资源资产的整体确权工作。在进行林权贷款抵押之前需要对森林资源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最重要的程序就是要明确标明资产具体的权属情况,通过林权抵押的要求对森林资源资产的权属进行明确划分,可规避由于资产权属存在纰漏造成处置的风险。同时进行森林资产评估可切实保障林权抵押贷款各方的合法权益。林业经营主体或林农在申请林权抵押贷款时需要评估师在公允的立场上对森林资源资产进行评估,明确的法律法规指导评估的整个过程,在保障银行利益的基础上最大程度实现森林资源的价值[1]。

2 我国现阶段林权抵押贷款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2.1 我国现阶段林权抵押贷款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林业事业的快速发展,森林资源的生态作用日益受到重视。现阶段我国集体林权制度得到全面改革,林业市场也逐步趋于稳定,森立资源资产评估在衡量林权抵押贷款双方利益的过程中发挥不容忽视的作用。但据相关资料及实地调查显示,我国现阶段林权抵押贷款与森立资源资产评估仍存在较多问题亟待解决:我国目前缺乏森立资源资产评估的专业人员,给林权抵押贷款工作带来巨大挑战,日益增加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需求与现有的工作人员形成矛盾,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受到一定阻碍,影响林权抵押贷款中资产权属的准确确定;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结果具有多样性,偏离我国社会市场价值,在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过程中存在较多人为干扰因素,在根本上增加林权抵押贷款的风险;林权抵押按业务贷款的期限与林业实际的生产周期极其不匹配,加之贷款费率较高,在不同给程度上增加了林业资源变现的难度[2]。

2.2 针对林权抵押贷款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我国应规范并完善现有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体系。我国相关机构应全面培训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人员的综合素养,通过对评估师进行系统的培训,加强其对专业技能的掌握程度。建议适当增加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的数量,进一步满足更多林权流转及抵押贷款的评估需求。我国政府也应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健全林权抵押贷款相关制度及管理方法,加大林权抵押贷款配套的政策扶持,通过降低贷款费率或简化贷款手续的方式,为林业经营主体或林农提供便利的贷款服务。金融机构应明确林权抵押贷款抵押率的合理范围,并及时为林权抵押贷款配置风险识别的专业人才,在根本上保障林权抵押贷款的安全[3]。

3 结 语

目前林权抵押贷款是我国林业经营主体或林农进行融资的重要手段,在林权抵押贷款时对森林资源进行资产评估可有效保障借款方与放款方的利益。近年来,通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程度的不断深入,全面激发了林农参与造林的积极性,林权抵押贷款随之被广泛推广。林权抵押贷款的进一步活跃,大力推动了我国林业的长足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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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我国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重要标志是:1996年和1997年由原林业部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联合颁布的《关于〈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有关问题的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及《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这三个文件为我国开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据和理论指导,客观上推动了我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和林业经济的发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一、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业现状分析

市场的需求,社会主义法制的日益完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实践在深度和广度上的拓展,都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现状还不能适应这一发展需求,具体表现在:

(一)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机构缺乏

当前,全国范围内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的机构有三类: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公司;由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依托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林业科研院所设立的专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服务机构;其他机构,如近年成立的物价鉴定机构。

1、具有资产评估资质,又有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能力的评估机构数量极少。

森林资源资产本身所具有的属性和特性,要求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人才具有丰富的林业知识,熟悉林业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如果评估面积小,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可以独立完成,但收取的费用少,考虑作业成本,资产评估机构不愿承接;如果评估面积大,评估机构无法依靠机构自身的资源完成,就需要外聘当地林业系统的大量专业技术人员和临时雇佣人员配合工作才能完成。但林业的各类调查所关注的重点及调查因子,与评估机构计算价值量时所关注的重点及计算因子不同。

2、对林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专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服务机构管理制度的质疑。

依托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林科院所设立的森林资产评估服务机构,在成立初期为当地的林业经济发展和林业体制机制改革做出了贡献。但随着我国对评估行业的规范,法律法规的健全,其机构本身的法律地位和所出具评估报告的合法性、有效性受到了质疑。虽然评估服务机构具有相当专业知识和实操经验,但整体来看规模不完整、区域性强、行业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到位、机构独立性差、风险意识薄弱、资产评估方面的知识技术相对不足。因此,虽然上世纪90 年代后期的极少数省份成立了一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但能坚持从事开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实质业务的很少,主要从事行业咨询服务。

(二)对复合性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业化人才的需求量骤增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森林资源资产的实物量向价值量的转化过程。评估业务质量的高低受制于实物量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可靠性和价值量转化过程,对立地的条件、地利因素等把握的经验和能力,取决于资产评估人员对专业知识技能的掌握。

由于森林资源所具有的众多特点,例如地域辽阔,功能多样,结构复杂,管理困难等,因此,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人员除具备一般资产评估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外,还需要熟悉林业生产经营过程,掌握林业的方针政策。这样复合性的人才,在目前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人员之中少之又少,成为制约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的瓶颈,随着国家林业政策对资产评估行业的重视与大力扶持,对相关的专业化人才需求程度也大大提高。

(三)森林资源资产交易市场的完整性相对滞后

我国林业的改革与开放与其他行业相比相对滞后,造成了林业市场发育不充分、市场规模小、结构复杂等特点,市场交易案例的价格因受各种非市场因素的影响,不具备可比性和参照性。

市场发育不充分直接表现为,森林资源资产的内在价值和市场价格之间有着较大的落差,造成对林农利益的侵害和国有集体资产的流失。在有些地区,评估结果如反映森林资源资产的内在价值,却不能被市场认同,反之,参照当地市场交易价格的,又不能反映森林资源资产的内在价值。因此,不同的评估机构对同一项目的评估结果往往会产生较大差异。

(四)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标准和和方法不够科学

森林资源资产因评估目的的不同,所采取的评估方法和技术标准就有所不同,现实评估业务当中经常会出现因多家评估出现结果差异性大的问题,从而导致精准度难以保证。

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的对策

(一)规范、引导、整合现有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形成统一管理

目前,我国评估行业多资格并存、部门分割的现状制约着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暂行规定》的制定和下发,为打破这一现状作出了有益的尝试。要利用这一契机,在现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的基础上,从政策上加以规范、引导、整合,充分利用现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和人才资源,统一管理,才能从源头解决管理混乱的问题,为了使评估机构具有权威性,评估机构都必须获得省级及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后才能成立,从而规范评估行业,形成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二) 深化体制改革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社会性的中介服务机构,以市场体制为依托,才能扩展业务范围,实行行业自律,让评估行业充分利用现有林业政策和市场资源,进一步深化体制内容改革和创新,保证机构的规范性和权威性。

(三) 依法依规开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以高质量的评估推动林业交易价格的理性回归

评估机构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要依托相关林业政策和法规,加强林业调查和林业经营生产方面知识的学习,做好实物量调查和价值量计算工作,通过切合实际,认真细致的评估工作,推动林业交易价格的理性回归,打破区域限制,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森林资源资产要素市场,实现评估与林业要素市场健康发展的良性互动。随着《暂行规定》的颁布和相关配套政策措施的出台,对我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业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结语

《暂行规定》其目的是为落实中央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促进林业产业化、市场化、规范化,加快林权制度改革,研究如何加强和完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充分发挥资产评估在林权制度改革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管理。在本文中,作者以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业现状分析为依托,分析了当前市场条件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业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解决对策,不仅促进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业的进步,也有利于我国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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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森林资源评估管理体制与行业发展不相适应

由于我国森林资源的特殊性,我国的林业管理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没能达到社会主义市场的运行机制。与之相适应的森林资源管理体系也都表现出相当明显的管理色彩,林业分类经营在严管公益林的同时,商品林却还没有放活经营,林业企业和林农还不能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经营林地。

随着林业管理体制的不断完善,林业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国有资本、民营资本和外资的整合,使得林业市场资金活跃,林业产业也出现了多元化的发展态势,林业资源评估也不单纯的像以前只为国家的战略大局做评估,而更多的是为产权主体服务,现行政府直接管理的模式已经不适应当前林业的发展模式。所以要求改善现在的管理模式,创新管理体制,提高森林资源评估行业的自律能力。

1.2 森林资源的评估体系不健全

虽然近些年森林资源的评估法律和相关体制在不断完善,但是依然存在着很大的问题。我国森林资源评估的法律相比其他国家是相当落后的,至今仍未制定出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规,只是简单的出台了一些很简单的法律文件,我国现有的资源评估体系和相应的法律文件还不能满足和不符合现有经济发展的需要,森林资源的评估应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发展,所以,森林资源的评估体系必须要不断地完善和创新。

1.3 森林资源评估技术滞后

自1996年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林业部共同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以后,虽然2009年中评协组织起草了《资产评估准则——森林资源资产》,但至今还未正式。评估方法的衔接、评估参数的选择、林业数表的更新、林木生长模型的建立等问题还未得到解决。十几年来,我国的资源评估技术还没有得到相应的创新。

1.4 对森林资源评估行业的管理不规范

1997年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林业部了《关于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若干问题的通知》,2006年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联合制定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明确森林资源评估工作由财政部、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进行管理和监督,但互相之间的沟通与衔接不够。比如,由于利益的驱动,100万以上金额的森林资源抵押贷款项目,有的县银行只需要县级森林资源调查单位的咨询报告即可,也有出现某个银行指定一个评估机构或林业主管部门指定一个评估机构的现象,垄断导致评估质量不过关;又如中评协和大部分省级林业部门出台了评估服务收费标准,但两者收费相差较大,导致随意性大,有时重复收费,也易产生恶性竞争。相关的问题都影响了森林资源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

1.5 对森林资源评估专家的管理不到位

由于森林资源的专业性,所以在进行森林资源的评估时,林业专家起到很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国在这一方面专家的认定意见不一,咨询人员考试、培训和后续教育机制不健全,我国对专家的管理相对欠缺,对违反法律和法规职业道德的专家缺少相应的惩戒机制,评估行业的自律管理的作用还是没有完全发挥,行业协会不能很好的代表企业的利益,专家的合法利益也不能得到充分维护。

1.6 调查机构责任不到位

由于森林资源经营周期长,造成森林资源的历史资料残缺不全。评估时理论上可以采用二类调查成果的数据,但实际上不少小班没有达到调查精度,四、五年以前的二类调查成果数据变化更大,因此在进行评估时,评估机构只得重新核查森林资源数据。由于不少调查机构还没有正在意义上的“脱钩”,为省事一些调查机构用核查的数据来代替调查数据,核查数据的准确性、可靠性没有精度控制,评估结果的准确性也就存在一定的问题。

2 加强我国森林资源评估管理的对策研究

2.1 加快行业管理体制的改革

由于森林资源评估受行业内外的多种因素的影响,建立和健全我国森林资产评估管理体制和管理模式要充分考虑现阶段我国的国情,以建立合理有序的体系和模式。国外资产评估行业发达国家的历史经验表明,作为社会中介机构的资产评估行业的管理既不能完全依赖于行业的自律管理,也不能由政府全权管理。从我国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业的发展状况看,政府主导的管理体制已经不能适应森林资产评估的行业的需要,我国的林业市场经济又是没有完全建立起来,森林资源评估行业需要政府的正确引导。行业主管部门应以强化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职能为主,把一些本应是自律管理职责授权给评估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在行业主管部门的引导、监督下,建立完全的行业自律管理体制。

2.2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合理收费

随着我国林业资源市场的快速发展,必须制定更能适合当展需求的法律法规,更好地约束和规范评估行业的从业行为,及时建立和更新评估参数体系,提高评估质量。还应看到,除了法律制度的更新,还应使得收费更加合理。评估机构和调查机构进行评估业务,收取一定的费用是合理的,但收费过低或重复收费都不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制定收费标准既要考虑资产评估的前期资源调查实际工作量、调查难易程度,又要根据评估值大小、潜在的风险程度,制定合理收费标准,以增强森林资源的评估行业的整体活力。

2.3 加强对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培训、管理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一项专业很强的工作,需要一定数量的林业专业专家和技术人员参与,但是目前我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屈指可数,有证的咨询人员也非常少,这对整个森林资源的评估发展是非常不利的。行业主管部门应该加大对评估机构和评

估人员的培训力度,使每个县至少应该达到4个人以上具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师资格以此来适应未来评估市场的需求,并且加强对这些人员的理论考核和思想素质考核,并且施行分级管理,加强后续教育,从而达到提高森林资产评估行业整体素质的目的,更好地为生态林业建设和市场经济服务。

3 结束语

通过加强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管理,改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职业环境,建立适合我国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秩序,使得我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走上科学、规范、法治的轨道。不断提高森林资源评估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业务水平,切实保护我国森林资源评估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1]刘丽芳.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及信息披露研究[J].西南财经大学,20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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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引言

随着我国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市场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需求越来越多。由于评估手段的技术研究方面仍比较落后,严重滞后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业发展的要求。因此,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手段的技术研究是评估业面临的紧迫问题。如何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成为评估技术研究的主要课题。由于森林资源的专业性和特殊性,评估实践中涉及宗地分布地形图、小班资源数据、相关技术经济指标,如何通过一个方式将这些数据有机组合起来,生成评估工作所需要的成果,提高工作效率。GIS技术(地理信息系统)的应用为我们提供了一种解决问题的新途径:即在计算机、网络技术和数据库技术的基础上,引入GIS技术,建立以GIS技术为基础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系统。GIS(地理信息系统)是一种通用型的技术系统,具有较强的数据管理和空间分析、可视化功能,但就具体的应用领域来说,仍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不能满足专业应用的需要。如果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业模型与GIS有机结合,既充分利用GIS的数据管理能力和空间分析功能,又应用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业模型进行各项评估工作,无疑具有很强的优越性。本文在分析了前人对GIS在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应用领域研究的基础上,并对基于GIS技术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系统的结构、功能和开发方式进行了探讨。

2.研究现状分析

目前学者对于GIS技术在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应用研究非常少,主要有这几种应用方式。学者于洋[1]利用ArcGIS9.0软件,制作用材林各优势树种、各年龄面积分布图、各龄组资产分布图,用图形比较直接形象直观反映评估结果资产状况。这种研究是将GIS和用材林资产评估模型分属于两个独立的系统,没有深度融合,仅仅停留在数据文件交换的水平上。张年生等学者[2]借助GIS的空间分析与显示功能,结合计算机程序的灵活计算功能进行相应的程序设计,自动实现评估值的计算,为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提供了一种新的方法和思路。这种系统设计思路的构想可移植性较差、设计还不够全面。

本文是在分析现有研究现状的基础上,结合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实践具体需求的基础,利用GIS技术,构建设一个基于完全一体化的内嵌式结合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系统。其基本方法是进行GIS的二次开发,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模块,构建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系统。一体化的内嵌式结合系统不仅能进行数据之间的交换,更主要的是实现了内核一体化,在操作方式、功能模块方面可以进行内部无缝的链接,实现了整体的集成,如图1所示。

3.系统设计

3.1系统设计目标

根据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开展的实际情况,系统目标主要是解决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计算量大、评估结果与图面资料不够直观形象、项目管理松散等问。系统的目标为:①自动生成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提高工作效率。实现将采集的数据录入系统后,直接生产评估报告。如业务流程相关文档填写、评估过程以及各种形式的评估结果汇总表和各种直观的专题图等通过计算机来完成,可以减轻工作人员的劳动强度,避免人为因素造成的失误。

②输出评估结果明细表、评估结汇总表及对应专题图。

③力求系统具有较好的可移植性、数据共享性、开放性和扩展性。比如可以在该系统基础,增加开发房地产估价、矿业权评估等模块,可以进一步形成一个基于GIS技术的资产评估系统软件,也可将该系统与RS软件系统等连接问题。

④能提供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系统管理功能,比如数据更新、评估项目管理等内容。

3.2系统设计的结构

系统是在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系统界面下,调用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模块和信息查询模块进行评估和信息查询。系统的逻辑结构如图2所示:

模型库是将森林评估技术规范标准(DB35/T642—2005《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中的评估方法转变成评估模型,主要由林木资产评估模型、经济林资产评估模型、竹林资产评估模型、林地资产评估和森林景观资产评估模型组成,共计5类资产29种具体方法。模型库是按一定组织结构形式存储多个模型的集合体,模型之间不仅可以相互独立,而且可以互相组合。

知识库存储着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相关知识和经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系统的专家知识来自以下几个方面:①与评估有关的规范,如相关评估法律法规。②有关评估基础理论和方法:包括评估方法的适用条件、公式计算方法等。③启发性知识:在资产评估师的指导下,通过学量的评估案例,间接地获取资产评估师的评估经验。知识库目的就针对评估对象,结合评估目的、收集资料情况及相关评估经验,确定合适的评估方法。

GIS辅助评估部分的功能除了实现GIS软件内部的分析显示查询的功能外,还需要利用GIS二次开发拓展其他的功能。

3.3系统数据库设计

数据库系统由数据库和数据库管理系统两部分构成。数据库管理系统[3]是用于描述、管理和维护数据库的程序系统,主要负责数据库的建立、删除、修改与维护,以及数据的存储、检索、排序、统计等,现在应用较多的是关系数据库如Microsoft Office Access 2007、Oracle9、SQLServer 2000等。数据库中主要包括空间数据库和属性数据库[5],其中对于空间数据库的操作可以通过使用GIS软件的控件开发进行,如Map Objects、ArcGIS、ArcObject。

数据库中的空间数据一般是评估对象对应1∶10000地形图,主要包括小班分布图、林相分布图、森林资源分布图、行政区划地形图等。图形数据的采集主要由地形图、行政图等地图扫描、配准、矢量化输入,并在ArcGIS9.0中对其进行配准并通过数据分层、属性编码和空间索引设计,建立空间数据库。

属性数据主要有采集和更新得到,采集是通过样地调查数据和小班调查数据直接输入或将已存在其他数据文件经过格式转换读取,更新是利用已有的调查成果数据,如一类、二类、三类调查、专项调查数据库,根据变化情况,可对原有数据进行更新到评估时点数据。

3.4系统的功能设计

从总体来说,建立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系统既具有数据管理功能和事务管理功能一般信息系统的功能,同时它必须是一个决策支持系统,要求能够把模型库和数据库结合起来辅助评估人员完成评估工作,降低评估人员工作劳动强度,减低评估人员的主观臆测性,保证评估过程和结果的公正合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系统要能保证评估人员的能动参与和决策,即从评估开始到评估结果最终确定的整个评估过程中,评估人员都参与其中,同时又要提供足够的信息帮助评估人员做出判断和决策。同时,还应保证系统的安全性和开放性方面的要求。根据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作业特点和GIS特点,基于GIS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系统功能设计如图3所示。

4.系统开发

根据目前主流的GIS二次开发平台,本系统以ESRI公司的ArcInfo为平台,运用ArcObjects组件库和可视化编程工具VisualBasic 7.0进行开发,即VisualBasic 7.0的应用程序中,利用AO直接将GIS功能嵌入其中,实现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地理信息系统的各种功能。数据库系统采用Microsoft Office Access 2007关系数据库管理系统。系统将数据流向分成两组:一是利用AO控件开发管理和控制空间数据,实现对空间数据的显示、查询和分析;二是利用ADO组件技术访问属性数据库,实现空间和属性数据的交互查询。系统的开发结构如图4所示。

5.结束语

本系统设计的目标是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程序化、软件化,提高工作效率,提高评估结果计算准确性。系统所实现的功能主要是小班数据、相关技术经济指标、地形图数据管理,评估操作流程管理、评定估算、评估报告生成、报表和专题图输出。本系统就是利用GIS技术强大的信息储存、管理、运算、动态管理及跟踪、图形显示、二次开发等功能,结合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初步构建基于GIS技术支持下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系统。该系统的开发将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体系提供一种新的思路、技术和方法。目前来看,理论是完全可行的,但真正实现工作量非常大,有待学者进一步研究开发。(作者单位:江西环境工程职业学院)

参考文献

[1]于洋.基于GIS的梅城林场用材林资产评估的研究:[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合肥:安徽农业大学,2010

[2]张年生,王国华,蒋共和.基于GIS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系统的设计[J].国土资源导刊,2009,05:6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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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体制的国家对森林这个特殊资源的管理方式存在较大的差异,国外的研究现状更多的是从整个森林资源资产和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角度去探讨,并没有做详细的划分。而且在评估的过程中,不管是国有林,还是私有林,都更注重森林资源的生态价值。同时,国外的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方法也是在不断的探索过程中。值得重视的是,自2003年以来,国外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注重参与式的方法在其中的运用,其精髓就是重视当地小区在其中所发挥的不可缺失的重要作用,同时注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在信贷融资领域的前置环节应用和评价。

目前,我国针对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研究主要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集体森林资源评估管理和现状问题研究。主要是对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关的政策建议和投融资管理建议;二是区域性的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研究。主要是针对某区域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过程中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研究,分析该区域森林资源评估存在的问题;三是案例研究。针对某个实践案例,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提出可操作性的措施。不可否认的是,自2003年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尤其是在全国全面推开以来,引起了针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研究新一轮热潮,引起了社会学、经济学和法学界的广泛关注。但是,总结我国目前针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背景下的森林资源评估问题的研究,主要存在两方面的缺陷:一是“针对性不强、偏重于理论”。针对性不强主要是指目前的研究范围太宽,虽然也有某些区域性的研究,但是提的政策建议或者结论在其它地方几乎全部可以适用。偏重于理论主要是指理论性较强、实践性较差,尤其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林地流转增加,作为新型的评估形式更需要实践性较强的措施去指导各个利益相关方尤其是林农森林资源的评估。二是忽略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大背景下的集体林地的“三重”特殊性。集体森林资源资产与国有林地相比,有其独特的特点,其中最为明显的三点就是地块分散、面积较小、集体林地流转面对的对象为单个的林农(有的地方是针对村民小组)。总体而言,我国森林资源评估工作起步较晚,存在不少问题,集体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更为滞后,因此,建立一个适合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森林资源评估标准显得十分重要。

二、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时期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存在的问题与林权抵押贷款

随着林业事业的大力发展,林业的生态作用越来越被重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顺利完成,林业市场要素逐渐成熟,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在平衡相关利益者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也受到政府各个部门的重视。但是根据相关资料的搜集和实地调查,总体认为后集体林权制度时期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存在以下问题:

1. 专业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人员较少,远远不能满足当前的需要。目前,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财企[2006]529号)《关于印发〈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是森林源资产评估的重要行政规章,其中,对我国林业行业涉及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人员做出了原则性规定。目前主要有两种:一是注册资产评估师,二是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前者需要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考试,后者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和国家林业局共同审批,并下发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和国家林业局共同盖章的专家资质证书。而对于森林资源,一般都处于偏远的地方或者深山,对集体林权的森林资源进行评估需要花费较大的人力、物力和时间,如果严格按照通知要求的话,一是当前我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人员远远不能满足现在评估的需求,二是在评估时需要考虑很多专业评估员不所知的地方因素。

2. 评估结果多样性,偏离市场的价值。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要求客观、真实、公正,然而目前部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活动由于受人为干扰和评估理论、方法的局限,常常出现评估结果与实际不符的现象。

3. 评估标准不统一。集体林的评估标准灵活性较强,用林农夸张的说法是:“在一个大的框架下,怎么评估、评估出来多少价值都是评估人员说了算”。由此可以看出,虽然评估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需要一定的灵活性,但是如何掌握“度”成为评估的难点。

4. 评估时没有考虑一些隐形的因素。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集体林地流转日益活跃,流转出去的用途也是多种多样,其中利用集体林地的特殊性开展农家乐在某些地区成为最主要的方式,也为当地的农民增收和经济增长带来了有利的条件。此类的集体林在评估时就要考虑一些外在的因素,例如政府对当地的投资(水利、交通、电力等等) 。

5. 集体林地评估费用高。目前的森林资产评估收费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号)。

按此标准,集体林地的评估费用堪比房地产的评估费用,没有充分考虑到森林的生态环境效用和农户收入较低的现实条件。以价值最少的100万元的森林资源为例,评估费用至少都是几千元,这对农户来说是笔不小的开支。评估费用高增加了集体林地流转的难度。

6. 林权抵押贷款业务风险控制体系的研究滞后。长期以来,由于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时期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滞后发展,加之林权抵押贷款业务风险控制体系的研究滞后,使得林权抵押(质押)融资在支持“三农建设和发展”的作用方面也大打折扣。

林权抵押贷款业务主要存在六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贷款期限与林业生产周期不匹配;二是贷款利息偏高;三是贷款抵押范围狭窄;四是林农办理抵押登记不便;五是资产评估机构少,收费标准偏高;六是林业资源变现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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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早的批量评估思想可以追溯到1919年,当时在西方就有人将统计学的多元回归分析(Multiple Regression Analysis,这也是现今批量评估中主流的校准技术之一)作为一种可行估算技术,应用于农业用地的价值估计实践。其后,尤其是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西方学者围绕着评估三种基本方法在统计、数学环境中的具体实践做了大量的研究,探讨了多元回归分析技术、适应估计技术(又称回馈技术)(Adaptive Estimation Procedure or feedback)、人工神经网络(Artificial Neural Network)等技术在批量评估中的应用。Robert Carbone,Richard L.Longini(1977)利用回馈技术建立了不动产批量评估模型,并用数据检验了评估模型的可行性。Mark,J.,Goldberg,M.A.(1988)回顾了多元回归分析技术在批量评估中应用的相关问题。John D Benjamin, Randall S Guttery,C F Sirmans(2004)分析了多元回归技术在不动产批量评估的应用。Tay,D.P.H.,Ho,D.K.K.(1991/1992)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对大量的公寓进行批量评估。Borst, R.A.(1992)指出神经网络技术将成为评估体系中建模的主要技术。Borst R.A.(1995)研究了人工神经网络技术在批量评估中的应用。Borst R.A and McCluskey(1996)分析了神经网络技术在不动产批量评估扮演的角色。Tom Kauko(2007)研究了批量评估方法体系,提出将神经网络技术、模糊逻辑技术等应用到财产评估,并与多元回归技术比较,结果表明前者比后者具有更高的拟合精度。

国内有关批量评估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并且主要集中在金融方面。如:耿星(2004)介绍了不动产批量评估的主要步骤:不动产基本描述、市场信息搜集和估价。金维生(2004)介绍了批量评估在加拿大房地产税征管中的作用。陈滨(2005)介绍了金融不良资产批量评估的主要方法:统计抽样法、经验抽样法、分类逐户法和回归模型法。刘扬(2005)提出了计算机辅助批量评估(CAMA,Computer-Aided Mass Assessment)。郭文华(2005)分析了计算机化批量评估系统(立陶宛)核心――不动产批量评估模型的原理和流程。纪益成,傅传锐(2005)回顾了批量评估产生与发展的历程,阐述了其方法原理和主要的操作过程,并采用市场法为理论基础的模型设立和多元回归作为模型的校准技术对实例进行批量评估,研究结果表明,该批量评估模型表现良好。

二、批量评估基础

批量评估方法将三种传统评估方法(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纳入其评估模型设定的基础理论框架,但它不是这三种方法的简单组合,而是考虑到了三种基本方法在不同评估环境下,针对不同类型资产时的适用性问题。在构建批量评估模型时,先根据目标评估资产与特定的评估环境选择适用的基本方法理论作为评估模型设定的理论依据,再根据所选择的模型和所能获得的数据,应用现代统计、数学技术与计算机技术等实现传统评估方法,即获得模型中的系数。任何目的和类型的批量评估都应该包括以下步骤(2005 UNIFORM STANDARDS OF PROFESSIONAL APPRAISAL PRACTICE):

(1)识别待评估资产;

(2)确定资产一致性性状的市场区域;

(3)识别影响市场区域中的价值形成的特征因素;

(4)建立能反映此市场区域中影响价值特征因素相互间的评估模型(模型设定层次);

(5)校准模型从而确定影响价值的各个特征因素的作用(模型校准层次);

(6)将模型中所得到的结论应用于待评估资产;

(7)检验批量评估结果。

其中,第2步是指收集那些与待评估资产处于临近地理位置、相近评估日期,具有相同或相似资产特征的资产,这些资产构成待评估资产的一个市场区域。

上述的模型设定和校准阶段其实是一个反复迭代的过程。在进行第6步前,可以先用测试样本检验模型,若输出结果与预期结果不相符合就必须调整模型的设定,再次校准模型,并且重复上述过程直至模型预测达到一定精度。

三、基于多元线性回归的森林资源资产批量评估应用研究――以幼龄林为例

在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实现批量评估的关键是建立自动评估模型,一般来说,建立自动评估模型需要经过下面几个关键步骤:(1)进行数据调查,构建正确的统计分析框架;(2)对数据进行描述性分析;(3)建模:在建模当中,首先要选择适当的理论模型,其次根据理论模型,选择变量,最后选择适当的模型形式;(4)模型精度的度量与模型改进。为说明森林资源资产批量评估模型的建立,以下以基于多元线性回归的幼龄林批量评估模型建模为例予以说明。

(一)多元线性回归数学模型与假设

多元线性回归的数学模型为:

式(1)是一个 元线性回归模型,其中有p个自变量。它表明因变量 的变化可由两个部分解释。第一,由 个自变量 的变化引起的 的变化部分,即

;第二,由其他随机因素引起的 的变化部分,即

都是模型中的未知参数,分别称为回归常数和偏回归系数, 称为随机误差,它服从均值为0,方差为 的正态分布。

多元线性回归模型的假设理论:

零均值假设:随机误差 的数学期望为零,即

等方差性假设:所有的随机误差 都有相同的方差, 。

序列独立性假设:任何一对随机误差之间相互独立,

正态性假设:所有的随机误差 服从均值为0,方差为 的正态分布。

不存在多重共线性假设:所有自变量彼此线性无关。

(二)森林资源资产调查与统计分析

为了估计参数、建立森林资源资产批量评估模型,必须收集大量的森林资源数据资料。根据对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影响因子与价值测算过程,在进行建模前主要收集的数据主要有两类:森林资源数据资料和评估的有关经济技术指标。其中森林资源数据资料是最重要的评估模型的输入元素,将直接影响到模型参数的选择和分析方法的采用。采用历史小班数据来鉴别特征因素,构造估算函数,检验推导出的模型的可靠性。当完成必要的森林资源数据调查与相关技术指标资料的收集后,应通过统计分析如专家分析、层次分析法、主成分分析法等以获取影响评估价值的主要森林资源数据因子与经济指标因子,在进行森林资源资产批量评估建模时主要是研究主要特征因素对单位评估值的影响,从而获取包括上述特征因素的评估样本,为建模做准备。例如影响幼龄林单位评估值的主要因素是年龄、平均树高、株数、前三年的营林生产成本,树种;影响中龄林单位评估值的主要因素有:年龄、经营类型(对应主伐年龄)、平均胸径、平均树高、蓄积量、销售价格、直接采伐成本(含短途运输费)、出材率和树种;影响成熟林单位评估值的主要因素有:平均胸径、平均树高、亩蓄积量、销售价格、直接采伐成本(含短途运输费)、出材率和树种。

(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相关数据的描述性统计分析

对于数据的描述性分析实际就是对于数据是否符合建模要求的统计分析,例如在多元回归模型建立之前,必须先检验多元回归分析所具备的前提条件是否满足,这些前提条件包括正态性和线性关系。应注意的是对于每一个单独变量,正态假设在多元分析中是最重要的基础。如果与正态性的要求偏离较大,所得的分析结果将是无效的。以笔者所在专业评估机构福建省福林咨询中心2007年评估实践中所获取的36个幼龄林小班资源数据及其评估结果为基础,结合批量评估建模过程为例说明。

1.正态性检验

由前文的特征因素分析可知,进行幼龄林多元回归批量估算模型研究时考虑的主要因素有:年龄age;平均树高h;株数tr_num;树种(亚变量,离散的)。对上述四个连续变量进行描述性统计结果如表1

上述表1及图1-3表明,年龄age的变化范围为4~10,均值为6.5043;株数tr_num的范围为70~320,均值为166.3248;单位评估值value的变化范围为247.62元/亩~800.00元/亩,其均值为559.9190元/亩,可以看出这些变量更具有正态性,而平均树高h的变化范围为0.2m~15.8m,然而均值为4.1658m,偏度系数为0.902,其偏度系数较大,在未做任何处理之前,就将其运用到模型中,将会严重违反正态化假设。此时,可以对变量作变换,如作平方根、对数变换等,为了使变换后的数据也大于0,对平均树高作平方根变换后得到平均树高的直方图如图4所示。可见,经过数据转换处理后得到的新变量,其正态性有所改善。

2.线性检验

在正态性检验之后,还应该确保因变量与自变量之间的线性关系。线性关系可以通过散点图来判断,在SPSS中生成的散点图,如图5所示。从最后一行可以判断因变量单位评估值和年龄age、株数tr_num的线性关系明显,和平均树高sqh的线性关系不明显。

(四)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批量评估回归模型建立与假设检验

1.模型建立

根据上述分析与多元线性回归原理,幼龄林批量估算模型可为如下形式:

式中: 分别表示树种、株数、平均树高的平方根;

、 为引入表示树种的亚变量:

=0,=0,表示树种为杉木;

=0,=1,表示树种为马尾松;

=1,=0,表示树种为阔叶树。

在对回归系数进行推导的过程中,采用逐步回归法。先按自变量“重要性”从一个自变量开始逐步引入方程,每引进一个新的变量时,要对新方程中的全部变量再作显著性检验,删除其中不显著的变量,重复此过程,直至没有变量被引入,也没有变量可剔除时为止。在SPSS中采用逐步回归法运算得到最终的多元回归方程如下:

2.幼龄林模型的假设检验

进行多元回归分析的前提是回归模型的假定正确,可以采用残差分析法来评估误差项正态分布假设,以及方差性假设、方差独立性假设的满足情况。

检验残差的正态性:对幼龄林批量评估模型进行残差K-S检验。如果检验结果残差不服从正态性,应考虑修改模型、进行适当变换,或增加新的自变量、剔除异常观察值等方法来补救。经过反复试验,当对株数变量tr_num取自然对数时,模型满足假设。用ltr_num表示经变换后的株数。

再采用新变量后,利用逐步回归进行系数推导。将得到的回归系数代入方程,得到最终的多元回归方程如下所示:

当树种为杉木、阔叶树时,其批量评估模型为:

当树种为马尾松时,其批量评估模型为:

3.修改后的模型假设检验

第一步,正态性检验,直至残差服从正态性分布。

第二步,检验零均值与等方差性,直至等方差性的假设成立。

第三步,检验序列独立性。

经检验,通过变量变换,所建立的模型满足假设,该多元回归模型成立。

(五)模型有效性确认

模型建立完成后,要对其有效性和准确性进行检验,从该地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案例数据中选择具有代表性的数据,得到检验样本,将以上幼龄林测试表中参数分别代入相应的多元回归模型,经计算得到相应的单位评估值的预测值,将预测值与实际值进行对比,比较结果。经检验在本案例中,幼龄林批量评估模型对于检验数据的吻合性较高,测试数据实际值与预测值平均绝对误差为23.92,相对误差绝对值最大的不超过10%,模型可应用于该地区幼龄林评估。

四 小结

1.批量评估在国内外的评估实践中已得到广泛的应用,其理论与方法已具有较广泛的应用基础,其快速评估与成本较低的优势同样适用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日益频繁的森林资源交易现状,研究表明,批量评估原理同样适用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将有效提高森林资源大规模目标评估的需要,其应用将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提供新思路和新方法。

2.基于多元线性回归的批量评估模型是建立在多元回归分析基础上的,该方法是建立在特定的理论模型基础之上,在使用时有较多的模型限定条件,如:模型都要求变量满足正态性、线性条件,模型必须满足基本假设等。在很多情况下,当数据并不符合线性条件或某个假设时,需要采用模型补救措施,并反复进行残差分析以满足拟合模型的条件,否则将造成拟合的模型质量较差或没有意义,因此如何进行数据的统计分析将是批量评估模型的建模基础。

3.批量评估在我国的应用研究相对较少,尽管本研究结合了笔者及同仁近十年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实践,但受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发展与区域影响,尤其是数据影响,其实际应用还需作进一步的研究与验证,因此本文拟抛砖引玉,以期使批量评估在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理论与方法领域中得到更多的关注,促进其理论与实践的完善。

参考文献:

[1]Robert Carbone,Richard L. Longini.A Feedback Model for Automated Real Estate Assessment[J].Management Science.1977,24(3):241-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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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John D Benjamin,Randall S Guttery,C F Sirmans.Mass Appraisal:An introduction to Multiple Regression Analysis for Real Estate Valuation[J].Journal of Real Estate Practice and Education.2004,7(1):6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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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纪益成,王诚军,傅传锐.国外AVM 技术在批量评估中的应用[J].税基评估,2006,1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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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种情况是: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评估过程中运用森林专业机构提供的森林资源专业核查报告,如:森林资源资产清单。森林资源资产清单是由具有相应级别调查设计资格证书的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单位提供的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二类调查)、作业设计调查(三类调查)成果,或按林业资源管理部门要求建立并逐年更新至当年,且经补充调查修正的森林资源档案资料编制,并由林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森林资源资产清单。注册资产评估师聘请森林资源的专业机构出具专业报告时,应当:综合考虑专业机构的业务范围、执业资质、业绩、地位等因素,综合判断其专业报告作为评估依据的可靠性;了解专业机构的工作程序和方法等,以确信其专业报告可以满足评估业务的需要;评价专业机构的独立性。注册资产评估师利用专业报告,应当分析其是否满足评估业务需要,通常包括:利用与评估同时开展相关工作的专业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作为评估依据时,应当考虑其与资产评估的专业衔接关系;利用委托方提供的、评估前已经正式出具的专业报告作为评估依据时,应当判断其作为评估依据的时效性和可靠性;专门为评估而聘请专业机构出具专业报告时,应当向专业机构介绍资产评估相关规定和评估业务相关情况,提出出具专业报告的具体要求。

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无论采用直接聘用森林资源专家参与评估工作,还是运用有资质机构提供的森林资源专业报告,均属于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资产评估过程中利用专家工作成果,适用于《资产评估准则——利用专家工作》。该准则第十一条规定: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因聘请专家协助工作而减轻或免除法律责任。显然,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利用森林资源专家的工作成果,森林资源专家是不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而应由评估机构和签字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来承担。

二、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方法选择时的特殊考虑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承办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时,一般情况下采用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恰当选择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由于森林资源资产属于生物性资产,它与其他实物资产有着较大区别,如:森林资源资产属于一种可再生资源,具有周期性、地域性、季节性、生态性等显著特征。与此同时,注册资产评估师还应充分考虑到森林资源资产用途,如是经济林木还是公益林木,是生产性森林资源还是消耗性森林资源,因此,在选择评估方法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充分考虑森林资源资产的特征和用途。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评估幼龄林、中龄林时,一般情况下采用成本法、市场法进行评估,注册资产评估师在采用成本法估算出培育幼龄林、中龄林全过程所支付成本,包括外购种子、人工费、肥、农药、合理利润等,构成重置全价,由于幼龄林、中龄林不存在所谓的实体性、功能性、经济性贬值,无需考虑其成新率。注册资产评估师若采用成本法评估成熟期经果林时,它是需要考虑其实体性、功能性、经济性贬值因素的,因为经果林是有一定使用寿命和经济寿命,它需要考虑其成新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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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16日省财政厅、省林业厅联合制定、颁布的《福建省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中第九条规定: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按照抵押贷款的有关规定,凡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银行抵押贷款项目,应委托财政部门颁发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评估;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银行抵押贷款项目,可委托财政部门颁发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评估,也可以由林业部门管理的具有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林业科研教学等单位提供评估咨询服务,出具评估咨询报告。

《福建省森林资源流转条例》中第七条规定:集体森林资源采取家庭承包方式流转的,是否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集体森林资源采取拍卖、招标、协议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评估价可以作为森林资源流转保留价。第十五条规定: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应当由具有相应评估条件的机构进行。

2.林木评估范围

2005年7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沙县支行、沙县林业局制定公布施行的《沙县林木资产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中第七条规定:下列林权可用于抵押:①依法定程序,经有偿出让、转让取得并在有效使用期限内的林木资产;②已取得林木所有权证书,且无权属纠纷的用材林、经济林的林木资产。2007年11月25日沙县人民政府印发公布施行的《沙县森林资源流转管理暂行规定》中第二条规定:下列森林资源可以流转:①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②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③不在公益林经营区内的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的使用权;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流转的森林资源。

3.林木评估程序

3.1评估委托

林木资产所有者委托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进行林木资产评估,应递交评估委托书、有效的林木资产清单、合法的权属证明和其他有关材料。评估委托书的内容包括: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范围、评估基准日、评估时间、评估要求等。有效的林木资产清单,是指当年的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二类调查)、作业设计调查(三类调查)的成果,或逐年更新至当年且经补充调查修正的森林资源档案资料。评估机构要对委托方所提供的林木资产清单的编制依据、资料的完整性和时效性进行核验,核验合格后方可接受委托’并与委托方签署林木资产评估业务委托协议。

3.2资产核查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受理委托后,应对委托方提交的林木资产清单进行核查,核查符合要求方可进行评估。资产核查是进行评估的前提条件。

3.3资料搜集

①营业生产技术标准、定额及有关成本费用资料。②木材生产、销售等定额及有关成本费用资料。③评估基准日各种规格的木材、林副产品市场价格,及其销售过程中的税、费征收标准。④当地及附近地区的林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出租的价格资料。⑤当地及附近地区的林业生产投资收益率。⑥各树种的生长过程表、收获预测等资料。⑦使用的立木材积表、原木材积表、材种出材率表、立地指数表等测树经营数表资料。⑧其他与评估有关的资料。

3.4评定估算

在有关资料达到要求的条件下,评估机构对委托单位被评估林木资产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

3.5提交评估报告书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对评定估算结果进行分析确定,撰写林木资产评估报告书,并提交给委托方。

3.6建立项目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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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森林保险行业发展缓慢,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林业产业的发展。袁红萍(2013)认为以按“亩”计算保险金额和保险费为核心内容的现行森林保险制度的缺陷是阻碍森林保险业发展的关键原因,并认为以“林木资产评估价值作为计算保险费和保险金额、损失理赔费计算依据”为核心内容的森林保险制度改革,是破解森林保险困局的关键所在[1]。国外在20世纪70年代就开始使用自动评估模型(AVM)和计算机辅助批量评估(CAMA)开展物业税评估工作。21世纪初,国内在房地产交易征税上借助批量评估技术开展税收评税及其征管工作。批量评估具有高效率、合时性、一致性、持久性、可解释性和透明性特征[2]。国内很多学者论证了批量评估应用于森林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在经济和技术上的可行性,一致认为批量评估应用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可行的。因此,批量评估技术是解决大面积的森林保险标的资产价值评估的有效且可行的技术方法。

一、森林保险标的资产分析

森林资源是以多年生木本植物为主体并包括以森林环境为生存条件的林内动物、植物、微生物等在内的生物群落。它具有一定的生物结构和地段类型并形成特有的生态环境。在进行科学管理及合理经营的条件下,可以不断地向社会提供大量物质产品、非物质产品及发挥其多种生态功能。

森林资源按其物质形态分为森林生物资源、森林土地资源以及森林环境资源。(1)森林生物资源,包括森林、林木及以森林为依托生存的动物、植物、微生物等资源;(2)森林土地资源,包括有林地、疏林地、宜林荒山荒地等;(3)森林环境资源,包括森林景观资源、森林生态资源等。

森林资源生长在自然环境、社会环境中,必然会受到自然因素、人为因素干扰,由此遭受自然灾害、社会不可抗力等因素的侵害而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我国森林资源资产在其整个生命周期内可能遇到的主要灾害有以下三种:(1)火灾。森林火灾是世界性的最大森林灾害,大多数森林火灾都是人为原因引起的。(2)病虫害。病虫害对林木及其果叶产品所造成的损失很难估算,因此对病虫害目前暂不承保。(3)气象灾害。气象灾害主要包括:风灾、雪灾和洪水等。

二、森林保险标的资产价值评估

按照评估技术手段对森林保险标的资产价值评估进行分类,可以分为单项资产评估和批量评估。IVS(International Valuation Standard,2005)认为,批量评估是在特定日期,应用统一的系统,考虑到统计检验和结果分析的评估方法和技术以评估多个财产的活动[3]。

批量评估(Mass Appraisal)是相对于单项资产评估(Fee Appraisal)的一种评估方法。评估某单项财产的市场价值时,该评估业务通常被称为“单项资产评估”,而一次性评估大批量财产的评估业务则被称为“批量评估”。批量评估区别于单项资产评估的关键在于:批量评估通过建立数学模型来评定估算大量资产的价值,其一次性评估的对象是一批或一组资产而不是单项资产,并应用统计检验来校正批量评估模型以保证评估质量。

三、森林保险标的资产价值批量评估的基本要素

森林保险标的资产价值批量评估与单项资产评估一样,有10个评估基本要素,包括评估目的、评估基准日、价值类型、评估假设、评估原则、评估方法、评估主体、评估客体、评估依据和评估程序等。下面对森林保险标的资产价值批量评估要素的特殊性加以分析讨论。

(一)森林保险标的资产价值批量评估主体

我国现行的森林保险实行的是“政策性森林保险为主,商业性森林保险为辅”的森林保险体制(简称“政商结合”森林保险体制)。这种“政商结合”森林保险体制,必然有多方森林保险主体的参与,其中包括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森林保险企业、森林经营者和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注册资产评估师。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森林保险制度的制定者和监管者,履行森林保险制度运行的监管职责,如果由其履行森林保险标的资产价值批量评估职责,则超越其行政职责权利范围。森林保险企业是森林保险服务提供商,由其履行森林保险标的资产价值批量评估职责,势必导致评估工作的独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受到质疑。森林经营者是森林保险服务的消费者,由于其受到缺乏资产评估专业知识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不具备评定估算森林保险标的资产价值的专业能力。另外,从我国目前的资产评估机构的现状来看,大部分的资产评估机构和人员不具备森林资源资产单项资产评估和批量评估的专业胜任能力,需要利用林业专业技术人员或专家的工作协助其完成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总而言之,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森林保险企业、森林经营者和资产评估机构等与森林保险相关的主体都不能很好地胜任森林保险标的资产价值批量评估工作,需要组建专门的森林资源资产批量评估机构来履行森林保险标的资产价值批量评估工作职责。

根据《资产评估准则――森林资源资产》(中评协[2012]245号)的规定,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机构和评估人员是具备资产评估资质的专业机构及其注册资产评估师。由于森林资源资产生产经营管理、资源核查的特殊性,必然要求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的注册资产评估师要具备相应的林学领域的专业知识。因此,森林保险标的资产价值批量评估的主体应该是独立于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森林保险企业、森林经营者之外的具有森林保险标的资产价值单项资产评估和批量评估专业胜任能力的资产评估专业机构,该机构可以是盈利企业,也可以是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借鉴国内外物业税评估机构设置情况和机构性质,笔者建议组建从事森林保险标的资产批量评估工作且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性质的专业评估机构(简称森林资源资产批量评估机构),提供“政商结合”森林保险制度要求的批量评估中介服务。森林资源资产批量评估机构,应该有下列专业人士组成:(1)注册资产评估师;(2)林业专业技术人员;(3)计算机专业人员;(4)“3S”专业技术人员;(5)保险专业技术人员;(6)其他辅助人员等。

(二)森林保险标的资产价值批量评估对象与范围

森林保险目的的评估对象是森林保险标的资产。在现行的森林保险制度下,由于森林资源资产中的林地、动植物、微生物、森林景观资产和森林生态资产不是森林保险标的资产。因此,不能作为森林保险标的资产评估的对象纳入其评估范围。

(三)森林保险标的资产价值批量评估的目的和价值类型

森林保险制度的核心内容是规定如何计算保险金额和保险费。保险金额是保险人在约定的保险事件发生后,履行赔付或给付的最高责任限额。就保险一般规律而言,森林保险标的资产价值是森林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的依据和计算基础。因此,正确评定估算森林保险标的资产价值是保证保险金额和保险费计算结果正确性的前提。

森林保险标的资产价值评估,其目的之一是确定森林保险标的资产的可保险价值,从而决定购买多少保险额才算充分,以保证投保林木资产不受损失。可保险价值是指可能因危险造成损失的森林资源资产的重置或重建成本。可保险价值是保险单条款中记载,或认同的某项森林资源资产损失,或森林经营者的整体森林资源资产价值损失的一部分。可保险价值是林木资产占有方、债权人、保险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所关心的。

如果保险额是以重置形式提供的,那么可保险价值可以按照更新重置成本来计算。按更新重置成本计算可保险价值是以更新重置成本为依据,扣减去陈旧贬值;如果保险额是以市场价格形式提供的更新重置成本,那么可保险价值可以采用市场比较法进行评估,选择树种、树龄、立地条件等因素类似的林木资产所需更新重置成本外加适当运费、税负等计算出可保险价值。

森林保险标的资产价值评估目的之二是,当森林保险标的资产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损失时,满足森林保险损失结算需要所做的评估,其具有非常特殊和有限的目的,即证实资产价值是根据保险单条款规定确定的,可称之为保险损失结算价值。保险损失结算价值类型与保险评估确定的可保险价值相同;唯一的区别在于,为损失结算所做的评估是在损失发生以后进行。

归纳起来,森林保险标的资产价值评估,其评估目的和价值类型有两个,分别是:(1)满足森林保险投保行为需要确定的可保险价值;(2)满足保险损失结算行为需要确定的保险损失结算价值。可保险价值和保险损失结算价值一致,只是评估基准日不同而已。

(四)森林保险标的资产价值批量评估的评估基准日和评估周期

事物是在不断发展变化的,资产的价值也会随时间的变化而波动。资产评估是确定资产某一时点(评估基准日)的静态价值,并非确定资产每时每刻的价值变动过程和变动趋势。

在森林资源资产占有方投保森林保险时,森林保险标的资产价值批量评估的评估基准日就是森林保险的购买日,或者森林保险合同签署日。

当林木资产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损失时,森林保险标的资产价值批量评估的评估基准日应该是保险事项发生日。保险事项发生日之前或之后都不宜作为保险损失结算评估基准日。因为,如果以保险事项发生日之前或之后的某个日期作为评估基准日,其评估结果必然不符森林保险合同的规定,也违背了资产评估的客观性原则。

根据现行森林保险制度的规定,森林保险以一年为一个保险周期。一般而言,森林保险标的资产价值批量评估系统的评估周期一般应与森林保险周期一致,即批量评估周期为一年。从林木资产的生长周期来看,在国民经济状况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和市场稳定的前提下,一年生长期对经济林以外的林木资产的价值并不会发生太大的变化。因此,森林保险标的资产价值批量评估周期可以是一年或一年以上,具体评估周期可以根据林区主要树种生长阶段确定。

(五)森林保险标的资产价值批量评估的评估途径方法

1.批量评估的成本途径评估方法,是根据成本法的评估原理构建批量评估模型的方法。评估师在选择该模型对林木资产评估时,采用成本法(更新重置成本法)评估保险目的林木资产的价值。更新重置成本是指采用新的设计、新的标准、新的造林技术、新的经营水平,以现行价格新造相同林木资产所需的成本。森林资源资产价值受林分组成、树种、生长状态、生产材种、产品品种、市场价格、时间等因素的影响。

在批量评估林木资产价值时具体考虑的是林木资产的苗木生产成本、造林抚育成本和管护成本等。林木资产生产成本可能受到林木资产树龄、树种、面积、森林蓄积、经营方式、物价因素、区域因素等影响。

在采用成本法评估森林保险标的资产价值时,还要考虑林木资产的增值(贬值)问题。林木资产一般不存在贬值,反而因林木材积生长使之增值。当然有些林种、树种、某些年龄段的林木,类似于一般资产的实体性贬值和功能性贬值也的确存在。譬如过了盛产期的经济林,产量明显下降,甚至收不抵支,存在实体性贬值和功能性贬值。用材林和防护林如林木年龄达到过熟年龄或防护成熟龄,其林木生长功能衰退,生产能力下降,防护功能下降,产生实体性贬值和功能性贬值。由于森林经营或林木年龄的问题,其增值(贬值)的速度有快有慢,量有大小,在评估中需要注意调整。对于经济林,还有一个有别于用材林资产的问题,即其生长过程分为产前期、始产期、盛产期和衰产期四个阶段,盛产期有较高的产出,过了盛产期产量明显下降,有一个经济寿命的问题,即存在类似于一般资产的成新率问题。其成新率计算公式是:

成新率=1-已收获的年限÷盛产期的年限 (1)

2.批量评估的收益途径评估方法,是按“以利求本”的基本思路,将评估对象的预期收益资本化或折现,以此估算评估对象的合理价格或价值的评估途径。其计算公式:

V=∑n

t=1+ (2)

式中,V――评估值,n――年份(第一阶段每年净收益不等的总年数),Rt――第t年的净收益,An+1――第n+1年开始每年净收益相等的年净收益,r1――折现率,r2――资本化率。

采用收益途径评估方法评估时,关键是要确定折现率、资本化率、年净收益和折现时间。其中折现率、资本化率可以采用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加权平均资本成本模型(WACC)加以确定。值得注意的是,折现率与资本化率有可能相等,也有可能不相等。

3.批量评估的市场途径评估方法,是指利用市场上同样或类似资产(“类似资产”是指在用途、结构、位置等方面与被评估资产相同或相似的资产)的近期交易价格,经过直接比较或类比分析以估测资产价值的市场价格比较的评估途径。目前在批量评估中,有两种市场途径评估方法可供选择使用。

一是可比销售法(间接评估模型)。它通过两个步骤实现:先建立一个确认可比销售样本的模型;然后再根据可比销售林木资产样本与目标林木资产之间的差异进行调整。其模型表达式为:

V=SPC+ADJC (3)

式中,SPC表示可比销售林木资产的销售价格,ADJC表示对可比销售林木资产的调整。传统的可比销售法的调整原理,采用的是非统计校准的样本分析,即在模型中设定两个销售样本的特征在其他方面都相同,根据两个销售样本中某一特征的差异反映销售价格的差距。这种方法较为原始,可靠性不足。因此,可比销售法虽然构造简单,易于被使用者和法庭接受,当其精确度难以与市场法媲美。

二是目前在批量评估中应用最为广泛的直接市场法(Direct Market Method)。直接市场法模型通常是采用了统计校准技术的愿望模型(Hedonic Models)。它以当地市场可比林木资产的近期销售状况为基础,需要采集有关林木资产具体特征的信息以确定价值。当地市场上可比林木资产的近期销售状况用于估测评估对象的价格。

四、结论

森林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的计算依据可以是森林面积、森林资源资产价值或森林资源资产生产经营成本。而最能真实反映森林保险金额和保险费计算依据的是森林资源资产价值。

从森林资源资产的特征和可能遭受灾害的情况来看,目前森林保险标的资产就是林木资产,除林木资产以外的森林资源资产不宜作为森林保险标的资产。

从评估技术角度来看,森林保险标的资产价值评估可以采用单项资产评估与批量评估两种评估技术并用的模式。

从资产评估的基本要素来分析,森林保险标的资产批量评估的目的、评估对象与范围、价值类型、评估原则和假设、评估途径方法、评估基准日和评估周期等评估要素,都与单项森林保险标的资产评估一致,它们的区别在于评估效率和评估费用的不同。另外,森林保险标的资产价值批量评估的主体与单项森林保险标的资产评估也不一定相同。

参考文献:

[1] 袁红萍.改革森林保险制度破解森林保险困局[J].经济研究导刊,2013,(25).

[2] 张旭.财产税税基批量评估中的特征价格模型分析――以厦门市商业住宅为模拟分析对象[D].厦门:厦门大学,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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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资产;评估;资产核查;内容;方法

随着我国林业体制的改革深入,如何更好的实现森林资产的评估核查也成为工作人员面对的重要课题之一。森林资源不同于其他矿产资源、可再生资源,其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在新时期市场化进程中积极开展森林资源评估工作会有助于深化经济体制的改革,进而反作用推动我国林业的优化可持续发展。笔者结合工作实践,简要探讨森林资产核查内容,并探讨资产核查方法,希望能够促进森林资产评估核查工作进步。

1、森林资产核查的内容

第一,传统森林资源核查的内容。在传统森林资源核查的内容中通常是具有一定价值的林业,如林地、湿地等。若采用全面核查的方法,资产评估一般采用小班的方式制成表格全面反映评估的内容,其中包括:资产明细统计表、实物产量预测表、以及森林资源样地因子调查表等。实物产量是传统资产评估工作成败的主要因素,其包括的内容主要是木材、林产品以及林果等。主伐树木可以通过森林资源样地因子调查表进行调查,而林果与其他农产品是林木产量的一部分,其产量的预测可以使用林木资源预测的模式。

第二,新形势下森林资源核查的主要内容。随着经济的发展,物质文明的提高,人们越来越关注生态问题。森林具有吸碳、放氧、调蓄等功能,尤其是近年来,旅游业的兴起,将会使有关森林资产评估的项目越来越多。森林资产核查的内容,除了商品效能之外,还应当增加生态效能和社会效能。若采用全面核查的方法,新增资产可以采用小班方式制定表达综合反映其内容,同时按照对象的属性科学增加样地调查因子、资产明细统计等部分考虑;景区森林风景的等级评价则主要考虑森林生态景观综合调查因子、森林生态景观综合得分与等级等内容。

首先,要依据工作开展对象设定好森林资产评估的效益指标。由于进行森林资产评估,会有很多内容包括其中,如年度吸碳量、年度土壤流失量、以及森林调蓄率等。笔者结合工作经验,总结出效益指标有以下:(1)涵养水源。森林能够有效蓄水,这也是涵养水源能力的重要体现。对于森林涵养水分能力的影响因素包括:森林内植物的覆盖面积、森林植被的覆盖度、年度总降水量以及研究地区的产流降雨量等。相关具体的数据可以参照近几年的研究结果,得出森林涵养水源的的总量后,应科学采用分析方法来讨论价值估算,常用的方法是机会成本法。机会成本指的是不考了市场价格调节,采用牺牲替代收入方式对其进行估算。结合实践,我们为了保护土地往往会放弃土地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因此我们可以通过森林涵养水源其所消耗的经济成本来估算其经济效益。(2)水土保持。土壤效益评估的方法有两种:机会成本法、影子价格法。主要是从土壤的废弃、有机碳、肥力等三个方面进行评估其经济效益。关于土壤废弃的价值估算通常简单用土壤保持量同单位土壤的年均收益做乘法;而土壤有机碳的核查工作是需要参考土壤保持总量、土壤中平均有机碳的含量、以及碳税率;土壤肥力的保持效益应当结合土壤保持量、土壤中个元素如N、P、K的含量等,并与化肥的效力进行对比,通过估算和参考近几年的研究结果,可以得出土壤肥力的价值。

其次,生态景观综合因子调查。影响生态景观综合因子的因素大致是当地环境质量、开发条件和景观质量等。开发条件其内容具有多样化,如天文、水文、天象、生物及人文资源的评价及其等级,相关组合和旅游特色的评价,同时还要考虑到基础设施是否完善、交通是否完善、是否处于适游期等多方面因素。对森林固碳效益的测度根据部分的不同可以从年积累量和先存储量考虑,将这两个评估值相加,得出结果就是森林固碳的总经济效益。其次,生态景观综合评分及分级。评估森林对当地气候的影响,需要从蒸发量、森林固碳量、以及水土保持等方面进行测定。当然,也可以采用机会成本法,指的是利用为保持地区森林环境所消耗的成本来进行森林对应产生的经济效益。对各项指标进行数据化和数量化,根据数据评估生态资源质量的等级,从而调节气候,维持生物的多样性。

2、森林资产的核查方法

第一,传统资产核查方法。根据我国颁布施行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核查中要做到依据规划进行调查,查阅林业部门的历年档案资料及编制好森林资产清单。同时,在森林资产核查中的方法应用可以选择抽样控制法、小班抽查法及全面核查法等。随着林权制度改革完成以后,资产评估的主体将以农林为主体,并在生产实践中全面使用这种核查方法。

第二,新形势下森林资产的核查方法。新的森林资产核查方法以传统核查方法为基础,主要针对生态和社会效能的核查。例如:土壤侵蚀情况、森林调蓄情况和森林旅游等相关情况,还包括风景等级评定的相关内容。针对上述特点,资产核查的方法也做出了相应的变动,除了传统的核查方法之外,还根据核查的特点相应增加了调查的样点和踏查路线。样点设置要按照森林的地势形态,同时样点核查的内容要做到全面准确,主要内容是:大气、地面水、负离子、空气细菌、土壤厚度、落叶厚度等数据。线路踏查的核查内容主要包括:景观资源质量、土壤侵蚀类型及环境质量等。无论是传统核查方法,还是新形势下的核查方法,归根到底还要告诉我们森林的重要性,我们不能为了经济的发展,而放弃森林,因此从现在开始必须重视森林的保护,支持国家的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并努力实践落实到实处。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在物质水平提高的基础上,开始重视生态的保护,尤其是森林资源的保护,森林资源除了可以为我们带来经济效益外,还可以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等作用,同时森林还可以吸收二氧化碳,放出氧气,给我们带来健康的生活,因此森林的保护非常必要。

参考文献

[1]刘国才.新形势下资产评估核查内容与方法[J].广东科技,2015,(07):192-193.

篇13

森林资源流转可以采取承包、拍卖、招标、协议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但国有森林资源流转应当采取拍卖或者招标的方式进行。

改变林地用途的林地使用权流转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森林资源流转应当有利于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不得损害国家、集体、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森林资源流转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开、平等、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流转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流转范围和程序

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权属明确的下列森林资源可以流转: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三)不在公益林经营区内的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的使用权;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流转的森林资源。

第六条国有森林资源流转及其流转方式应当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集体森林资源流转及其流转方式、流转保留价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集体林地使用权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还应当报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林地使用权的流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合资经营、合作经营或者权属共有的森林资源流转,应当依法征求合资方、合作方或者权属共有方的意见。

第七条国有森林资源流转应当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集体森林资源采取家庭承包方式流转的,是否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集体森林资源采取拍卖、招标、协议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评估价可以作为森林资源流转保留价。

其他所有制的森林资源流转是否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由其权属主体自主决定。

第八条委托拍卖企业拍卖森林资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非委托拍卖企业拍卖森林资源的,应当在森林资源所在地的林业、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出让方在森林资源流转前七日公告;公告一般包括拍卖标的、拍卖形式、竞买者条件、竞买者登记期限、竞买时间、竞买地点等内容;

(二)竞买者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向出让方登记,领取有关资料;

(三)出让方审查竞买者条件;

(四)符合条件的竞买者不得少于三个,并应当在向出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参加竞买;

(五)竞买的价高者为受让方,但最高价不得低于保留价;受让方应当当场与出让方签订流转合同;其他竞买者交纳的保证金,由出让方当场如数退还。

第九条招标流转森林资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协议流转森林资源的程序:

(一)流转双方依法协商;

(二)流转双方签订流转合同。集体森林资源采取协议方式流转的,应当接受村务监督小组的监督,其流转价款不得低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价。

第三章流转管理

第十一条森林资源流转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一)流转双方名称;

(二)流转的森林资源的林种、树种、林龄、地点、面积、四至、蓄积量或者株数;

(三)流转价款、付款方式和付款时间;

(四)森林管护责任、风险承担;

(五)流转期限、用途和更新造林责任;

(六)违约责任;

(七)争议的解决方式。

第十二条森林资源流转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七十年,再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原流转的剩余期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森林资源流转后,流转双方向森林资源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权变更登记的,受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二十日内进行变更登记,但国家规定需要公示的,从其规定;不符合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申请森林资源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所流转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林权证;

(二)流转双方依法签订的流转合同;

(三)依照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批准或者同意流转的相关文件、决定、决议或者协议书;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应当由具有相应评估条件的机构进行。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的条件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受让林木的采伐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采伐量应当纳入所在县(市、区)森林采伐限额。

第十七条森林资源流转合同规定的更新造林责任方在林木采伐后,应当于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迹地更新造林,并通过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的造林质量验收。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建立森林资源流转信息库,及时森林资源流转的供求信息,并为流转活动提供指导和服务。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建立森林资源流转市场。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二条规定,进行森林资源流转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予办理林权变更登记。违反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组织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受让方未按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与出让方签订流转合同的,取消其受让方资格,所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造成出让方损失的,受让方应当赔偿损失。出让方不按规定与受让方签订流转合同的,应当如数退还保证金;造成受让方损失的,出让方应当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