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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施预案的组织原则:剧场服从自治区政府和银川市政府的统一领导;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一般工作服从应急工作。
(三)地震应急工作原则: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当遭受破坏性地震时,剧场防震减灾领导小组应随机应变、灵活指挥、决策有序,并在自治区政府和银川市政府的防震减灾指挥部领导下,按制定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高效有序的配开展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并要互通情况,相互协作。
(四)地震应急工作的纪律原则:
1、地震发生后各级防震救灾人员都必须以最快速度赶赴并进入岗位;所有重要、关键、要害岗位人员、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属剧场防震减灾指挥部的人员必须按时到岗。
2、在岗人员必须沉着、冷静、谨慎操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离岗或脱逃。
3、布置地震应急工作程序:在发生破坏性地震或严重破坏性地震后,由最先赶到副组长以上领导立即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命令,各部门立即按“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开展抢险救灾工作。随着人员的陆续到岗按正常程序开展工作。
4、应急、救灾期间,领导小组人员和重要、关键要害岗位守岗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必须离岗者,须经领导小组组长批准。
5、应急、救灾期间,领导小组人员饮食由抢险与保障小组负责。
6、在地震应急期间,党、团员应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参加防震抢险和救灾工作;
7、在地震应急期间,职工和家属都应自觉参加防震抢险和救灾工作。
8、剧场副科以上中层干部、党团员,在抗震救灾期间不得离开岗位。
9、任何组织与个人都必须服从指挥和调遣,以提高防震救灾的整体效果。确保剧场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的协调一致。
二、应急机构
(一)机构组成:
1.机构名称:剧场防震减灾领导小组
接到临震预报或遭遇突发地震后,剧场防震减灾领导小组立即进入地震应急抢险救灾状态。
剧场防震减灾领导小组下设:防震减灾办公室;抢险、后勤保障工作小组;宣传组织小组;会场区应急小组。
2、剧场防震减灾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组长:徐小平(13895119666)
副组长:于占维(13895073968)、马丽(13895073978)
成员:哈村(1390901496)、王福中(13909517976)
石亚平(13895076393)、罗淑贤(13895199991)
晁嘉(13895302690)、任淑静(13995006033)
王罡(13895073997)、郭斌(13895073931)
(二)机构职责
1、剧场防震减灾领导小组职责:
(l)根据临震预报或遭遇突发性地震,根据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和管局指令,宣布剧场进入应急期及有关指令。
(2)根据临震预报或遭遇突发性地震后的破坏程度,果断决定剧场是否停业避震、震后复业等指令。
(3)根据剧场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研究部署并组织指挥剧场防震应急、抗震抢险、救灾及震后重建等工作。
(4)向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和管局报告有关防震救灾和震情、灾情等事宜。
(5)随时掌握震倩、灾情及发展趋势,并作出相应决策,指令各工作小组、管理干部等组织实施。
(6)审查、制定剧场震后恢复方案,报政府办公厅和管局批准后实施,组织震情、灾情调查及处理,审定、签发剧场震情、灾情报告。
2、防震减灾办公室职责:组长:王福中、罗淑贤副组长:姚萍、王伟萍
(l)负责处理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及各基层工作组与剧场的联络、协调工作。
(2)负责与政府办公厅和管局等主管部门的联络。
(3)接到临震预报后,加强震情跟踪,震后掌握震情趋势,为剧场抗震救灾的指挥与决策提供依据。
(4)震后及时组织调查、总结、统计灾情向有关部门汇报。
(5)震后及时收集、录制震害、灾害详尽资料。
(6)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工作。
3、抢险与后勤保障小组:组长:王罡、郭斌副组长:王婷、孟宪功、郝志明
(l)临震前,根据自治区政府和银川市政府指挥部决策,按照预案做好抢险救灾的一切准备工作。震后,根据震情、灾情和轻重缓急,尽快投入抢险救灾。
(2)根据剧场受损情况,统一部署剧场的抢修、抢险救灾工作和设备设施的恢复。
(3)制定剧场的修复方案,协助领导小组对受捐建筑物的加固。制定防余震措施。
(4)根据领导小组决策,做好抢险物资的合理储备,保证震后物资供应。
(5)协助领导小组解决好受灾职工的吃、喝、穿、住等紧急问题。
(6)保持外部生活物资的供应渠道,协助领导小组生活物资的供应。
(7)负责上级部门下发物资的储存、保管、及分发工作。
(8)确保领导小组在震前及震后的通讯畅通,强震后有线通讯破坏严重时,应与上级部门联系,取得无线通讯设备,立即开通无线、移动通讯设备,保证剧场领导小组与基层小组负责人通讯的畅通。
(9)协助领导小组对受伤观众、职工的抢救工作。
(l0)震后加强对剧场进行消毒,防止疾病的发生。
(11)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确保抗震救灾用车正常使用。
(12)负责剧场设备、库房等处贵重物资的护卫。
(13)震前、震后加强防火、防盗、防病和治安工作,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保证剧场正常的秩序。
4、宣传小组:组长:石亚平副组长:余鑫
(l)利用一切工具在震前及震后宣传党和国家的防震减灾政策及地震、抗震科普知识和自救、互救、避震、疏散等经验与方法,提高职工、群众的防震减灾意识与信心,增强自救能力。
5、会场区应急小组:组长:任淑静、晁嘉副组长:陈侃、谢慧慧
(l)接到临震预报或遭遇突发性地震时在剧场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下,通知工作人员进入地震应急状态,负责稳定观众情绪,组织会场内观众有序疏散到安全地带(剧场北停车场及光明广场)。
(2)随时与抗震救灾办领导小组联系,将抗震救灾的情况上报,为领导小组决策提供依据。
三、临震应急准备
(一)当接到临震预报后,剧场防震减灾领导小组进入震前应急准备状态,按预案展开工作,各应急工作组按各自“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开展工作,做好对口衔接。
(二)剧场防震减灾领导小组根据临震预报、震情趋势和管局的指示,准备必要的避震场所并组织观众和剧场职工避震。
(三)对不能离岗的部门采取临时措施,确保在岗人员的安全。
(四)迅速组织抢险救灾队伍,以便配合专业抢险抢修队伍实施快速救援。
四、应急行动
(一)领导小组立即按此预案展开工作,并立即将震情。灾情报告上级防震减灾指挥部,协助上级部门做好剧场抗震救灾工作。
(二)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各级减灾应急工作组立即按本预案组织实施并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三)会议制度:破坏性地震后,由防震减灾办公室召集各应急工作小组成员立即赶赴领导小组所在地(办公室)开会,研究。部署、指挥抢险救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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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临震应急
(三)有感地震
(四)地震谣传
二、事件等级
Ⅰ级(红色)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破坏性地震及严重破坏性地震
Ⅱ级(橙色)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临震应急
Ⅲ级(黄色)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有感地震
Ⅳ级(蓝色)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地震谣传
三、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1、应急组织机构
设立局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局地震灾害事件的应对工作。
2、局指挥部组成
指挥部按照组织协调、抢险救灾、宣传报道、后勤保障、次生灾害防御等职责,设立5个工作组;由局长担任总指挥,分管副局长担任副总指挥。
成员单位:局机关各科室、城管执法局、城维总公司、海云公司、城建公司、东部开发办。
3、局指挥部主要职责:
(1)统一领导全局地震应急抗震救灾工作,部署和监督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实施。
(2)向区政府报告灾情和救灾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3)在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下,统一把握震情、灾情宣传报道口径。
(二)组织体系框架
1、办公室:责任单位局办公室。
负责贯彻落实局指挥部的决策和下达的任务,协调各部门地震应急工作。
2、抢修救灾组:责任单位局办公室,成员单位包括城管执法局、城维总公司、海云公司、城建公司、东部开发办。负责灾区抢险救灾,组织灾区自救和互救,控制灾害扩大。
3、宣传报道组:责任单位局政工科,成员单位包括城管执法局、联动中心。
按市、区、局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要求,负责统一宣传报道口径,宣传防震、避震知识,鼓励、动员群众战胜地震灾害,及时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安定民心,重建家园。
4、后勤保障组:责任单位局综合科,成员单位包括市政办、环卫办。
负责抗震救灾所需各项物资的保障和专项资金的管理。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抗震救灾有关物资保障方案;向上级申请救灾经费。
5、次生灾害防御组:责任单位监理科,成员单位包括城维公司、城管执法局、市政办、绿化办。
负责对因地震可能引起的次生灾害,如火灾、水灾、爆炸、(气)泄露、放射性污染等进行监视、控制及预防,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和蔓延。
四、应急响应
(一)预案启动
破坏性地震及严重破坏性地震(Ⅰ级红色):当我区发生破坏性地震及严重破坏性地震时,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立即启动局抗震救灾指挥部系统,各工作组按照本预案的职责分工,迅速开展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临震应急(Ⅱ级橙色):当接到我市临震预报,宣布进入临震应急期时,局抗震救灾指挥部各工作组进入应对破坏性地震的准备状态。
有感地震(Ⅲ级黄色):当我区发生有感地震时,迅速启动局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和宣传报道组等2个组应急。
(二)基本响应程序
1、破坏性地震及严重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反应
局机关的应急反应
(1)一旦发生破坏性地震及严重破坏性地震时,在第一时间由局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主任通知指挥部有关领导及各组组长;同时启动局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指挥系统。
(2)各组组长立即通知本组有关成员单位,成员单位应迅速到达局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局机关4楼会议室),最晚不得超过15分钟;
(3)组织实施应急预案;
(4)命令系统各成员单位按照应急预案立即采取应急措施,迅速开赴地震现场展开救灾工作;
局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应急反应
(1)按本预案要求立即启动局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工作系统;
(2)抢险救灾组迅速开展灾区抢险救灾,最大限度地降低灾害损失。
(3)宣传报道组及时向公众震情、灾情等有关信息;做好宣传报道工作,鼓励、动员民众战胜地震灾害,及时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安定民心,重建家园;
(4)后勤保障组保障抗震救灾所需各项物资和资金的管理。
(5)次生灾害组对因地震可能引起的次生灾害进行监视、控制和预防,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和蔓延。负责城市基本设施抢险与应急系统的恢复;协调力量对灾区城市被破坏的供排水、燃气热力、道路、桥梁和重要市政设施进行抢险、排险,尽快恢复城市基础设施功能。协调电力部门,迅速调集电力抢修队伍,尽快恢复被毁坏的送、发、配电设施和电力调度联络系统;优先抢修和恢复区政府首脑机关、抗震指挥机构电力设施,保证用电供电。
2、临震应急的反应程序
局机关的应急反应
(1)一旦接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临震应急通知,在第一时间由局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主任通知指挥部有关领导及各组组长;同时启动局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指挥系统。
(2)各组组长立即通知本组有关成员单位,成员单位应迅速到达局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最晚不得超过15分钟;
(3)召开指挥部会议,通报震情,研究、布置临震预报区的防震工作;
(4)成立和派出防震监督检查小组,检查督促应急预案的实施,协调处理有关事项;
局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应急反应
(1)迅速接受地震速报、灾情速报以及上级震情趋势判断,并将情况及时上报局抗震救灾指挥部;
(2)向局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应急反应建议;
(3)实施本部门及督促检查各责任部门应急预案,组织应急准备工作;
(4)组织派出现场工作队伍,开展地震现场指挥协调工作。
有关部门的应急准备
(1)抢险救灾组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2)次生灾害组对预报区的城市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抗震防范或加固措施,做好抢险救灾准备。
3、有感地震的应急反应程序
局机关的应急反应
局抗震救灾指挥部,按照职责,部署开展全局的抗震救灾工作。
局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应急反应
(1)获知有感地震发生的信息后,立即上报;
(2)接收上级震情会商情况通报,迅速报告局领导。
五、地震应急重点保障与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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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根据医院各部门职责,履行各自的应急工作职能,使应急工作快速启动,高效有序,最大限度地减少地震及其次生灾害造成的损失。同时,利用医院现有条件和行业优势,为震后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创造有利条件。
第三条
预案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医院所在地发生破坏性地震时的应急工作。本预案涉及医院各部门,并视震情由医院确定参加应急支援的有关单位、动员规模、接受支援的地震灾区。
第四条
预案的启动条件
医院所在地发生破坏性地震时,由医院及下设的抗震办公室,在医院主管领导的指挥下,按业务管理范围,按本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工作,实施医院的地震应急预案。
当医院所在地区受其他地区破坏性地震影响,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时,启动本预案。
第五条
应急指挥部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医院地震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单位及成员,在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即转为医院“应急指挥部"。其组长、副组长,分别为应急指挥部的指挥长、副指挥长。
指
挥
长:
万振非
副指挥长:
杜文飞
乔天德
许卫红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主任:
杨琳
成
员:行政后勤科室工作人员
第六条
应急指挥部的职责范围
1、参加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会议。执行有关指示,服从统一领导。根据要求部署医院抗震救灾工作。
2、负责医院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协调有关行动。
3、实施应急工作指挥,调度医院抢险救灾、医疗救护、消防保卫、物资救援等。
4、负责震情及震后灾情的上报工作。
5、负责派出工作组赴受灾地区,协助其抗震救灾工作。
6、负责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应急指挥部的内部职责
指挥部组成部门的成员,在预案启动后,确保指挥部指令畅通、贯彻高效的责任。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负责通知应急指挥部成员部门及人员十五分钟内到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到,不在医院所和应急指挥部的人员,由所在部门按职务高低递补。
(2)负责协调医院各部门的应急工作。
(3)负责保持与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联系,保证医院指挥部指挥长及时参加会议。
(4)接受医院系统外其他部门和单位抗震救灾物品支援的请求,并安排相应的应急工作。
(5)必要时请求有关部门的支援。
(6)负责应急状态下医院内部的保卫工作。
(7)负责对受灾慰问等事宜。
第八条
抗震设防及加固
医院应严格按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规范做好震前抗震设防、抗震鉴定、抗震加固工作。在省人民政府破坏性临震预报后,应采取应急加固、人员疏散等措施。
第九条
地震应急演习
定期开展关键医疗装置、重要工作岗位的地震应急演习,提高医护人员在应急状态下的应变能力和地震应急意识。
第十条
紧急支援方案
院有关部门应按日常工作制度,掌握医院物资库存情况,以便震时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指令,或其他部门、地区的支援请求,提供各类支援保障。
笫十一条
应急反应和行动
1、医院所在地发生破坏性地震,或接到省人民政府的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应立即通过各种渠道,报告医院有关领导、值班室和总值班室。
2、预案的启动程序
在接到有关破坏性地震信息后,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医院主管领导,经同意后,启动应急预案。
3、通信联络的保障
接到通知后,应立即着手沟通医院与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县地震部门的通信联系,保证通信畅通。
4、交通工具的保障
接到通知后,应立即优先确定指挥部专用车辆,保证用车。并根据需要随时增加交通车辆。
5、震情的信息传递
向有关部门了解地震震级、发生时间和震中位置、震情趋势等情况。
收集震灾初步信息,包括人员伤亡情况、装置被破坏情况,建(构)筑物倒塌情况、次生灾害情况、震灾损失的初步估计等,并及时报告应急指挥部。
6、应急工作的协调
指挥部召急会议、部署、协调、监督和检查各成员部门的救灾工作,及时通报情况。
7、抢险队伍的组织
工程部抢险救火主要依靠医院组织自救。当需要支援时,指挥部组织相应人员对口支援并在指定时问内动身赴地震灾区。
抢险救灾工作组由指抨部负责组织,人员由地震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单位的人员组成。
8、救灾物资的组织
救灾物资包括:大型吊车、照明车等抢险机具;帐篷、炊事用具、应急灯、衣被等生活用具;对讲机、喊话器、无线通信等器材和医疗救护用具、药品等。由办公室负责组织筹集,在指定时间内起运。
9、消防力量的区域联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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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局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一室三组,即抗震救灾办公室、综合联络组、抢险救灾组。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成立地震应急领导机构,制定本单位的地震应急预案,在市安监局抗震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1.办公室主任由市安监局纪监组长田发进同志担任,成员有陈文、杜玉玫、金谷、薛永泰,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办公室。
办公室主要职责:
(1)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震情、灾情,及时向市安监局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2)组织现场强余震监视和震情会商,负责震害损失调查和快速评估了解汇总现场救灾进展情况。
(3)负责处理办公室日常工作,以及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2.综合联络组组长由市安监局副局长薛斌担任,李燕、洛瓦降泽、吴恒崇为成员。
综合联络组主要职责:
(1)负责对外的联络和应急物资调度工作。
(2)及时传达贯彻市安监局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各项命令,并督促检查受灾各生产经营单位各项命令的落实情况。
(3)破坏性地震发生后,保证救灾通讯畅通无阻。
3.抢险救灾组组长由市安监局副局长张玉磊担任,成员有余斌、官庆。
抢险救灾股主要职责:
(1)在临震应急期间,应组织协调各生产经营单位成立抗震抢险救灾队伍,积极开展救灾技术训练,掌握抢险救灾技术。
(2)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应迅速组织各生产经营单位抗震抢险救灾队伍奔赴灾区,抢救被困人员,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工程抢险。
(3)严密监视灾区火灾、易燃、易爆、有毒气体等次生灾害的发生,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迅速组织抢救队抢救人员和物资,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次生灾害的扩大蔓延。
二、一般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反应
一般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人员伤亡10人以内,直接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下的地震。
各生产经营单位在半小时内向市安监局抗震救灾办公室汇报灾情,每隔一小时市安监局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灾情。
三、中等级严重破坏性地震应急反应
造成人员死亡20人以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地震为中等破坏性地震;造成人员死亡2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5亿元以上的地震,或者发生大于6.5级地震的为严重破坏性地震。
中等或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迅速向市政府及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灾情,各工作股室成员迅速到位,按照市安监局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开展救灾工作。
四、临震应急反应
(一)市安监局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召开紧急会议,研究布置应急准备工作。
(二)各工作组、室立即行动起来,确保通讯畅通,集结抢险救灾队伍,随时准备工作。
(三)积极协调各生产经营单位储备救灾资金、物资和食品。
(四)协调电力部门保证供电的畅通。
(五)加强对各生产经营单位抗震工作的领导,维护社会稳定。
五、其他地震事件的处置
(一)有感地震应急
有感地震是指人民感觉到的,但未直接造成人员伤亡及显著财产损失的地震。有感地震发生后,应立即启动地震应急预案,按应急预案程序开展地震应急工作,并将紧急情况及时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二)平息地震谣言
当出现地震谣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影响时,应派出工作人员调查谣言起因,做好宣传工作,平息地震谣言。
六、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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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防震减灾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震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科学研究成果、提高防震减灾工作水平。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第七条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
中国人民、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应当执行国家赋予的防震减灾任务。
第二章地震监测预报
第九条国家加强地震监测预报工作,鼓励、扶持地震监测预报的科学技术研究,逐步提高地震监测预报水平。
第十条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并组织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根据全国地震监测预报方案,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震活动趋势,提出确定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加强地震监测工作,制定短期与临震预报方案,建立震情跟踪会商制度,提高地震监测预报能力。
第十二条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加强对地震活动与地震前兆的信息检测、传递、分析、处理和对可能发生地震的地点、时间和震级的预测。
第十三条国家对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分类管理。
全国地震监测台网,由国家地震监测基本台网、省级地震监测台网和市、县地震监测台网组成,其建设所需投资,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承担。
为本单位服务的地震监测台网,由有关单位投资建设和管理,并接受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指导。
第十四条国家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地震观测环境应当按照地震监测设施周围不能有影响其工作效能的干扰源的要求划定保护范围。
本法所称地震监测设施,是指地震监测台网的监测设施、设备、仪器和其他依照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的地震监测设施、设备、仪器。
第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确实无法避免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同意,并按照国务院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方可建设。
第十六条国家对地震预报实行统一制度。
地震短期预报和临震预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程序。
任何单位或者从事地震工作的专业人员关于短期地震预测或者临震预测的意见,应当报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不得擅自向社会扩散。
第三章地震灾害预防
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本法所称重大建设工程,是指对社会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工程。
法所称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是指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漏和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严重次生灾害,必须认真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依法进行严格的抗震设防。
第十八条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并负责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审定工作。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但是,本条第三款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务院铁路、交通、民用航空、水利和其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负责分别制定铁路、公路、港口、码头、机场、水工程和其他专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并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
第二十条已经建成的下列建筑物、构筑物,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一)属于重大建设工程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
(四)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二十一条对地震可能引起的火灾、水灾、山体滑坡、放射性污染、疫情等次生灾害源,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相应的有效防范措施。
第二十二条根据震情和震害预测结果,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防震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修改防震减灾规划,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加强对有关专业人员的培训,提高抢险救灾能力。
第二十四条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与可能,在本级财政预算和物资储备中安排适当的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
第二十五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地震灾害保险。
第四章地震应急
第二十六条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省、自治区和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还应当报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法所称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地震灾害。
第二十七条国家鼓励、扶持地震应急、救助技术和装备的研究开发工作。
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进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助装备的储备和使用训练工作。
第二十八条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应急机构的组成和职责;
(二)应急通信保障;
(三)抢险救援人员的组织和资金、物资的准备;
(四)应急、救助装备的准备;
(五)灾害评估准备;
(六)应急行动方案。
第二十九条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宣布所预报的区域进入临震应急期;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动员社会力量,做好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
第三十条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国务院应当成立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办事机构,设在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有关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本法所称严重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使灾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国家采取相应行动的地震灾害。
第三十一条地震灾区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震情、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地震灾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告震情和灾情。
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地震灾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调查、评估;灾情调查结果,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三十二条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为了抢险救灾并维护社会秩序,国务院或者地震灾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在地震灾区实行下列紧急应急措施:
(一)交通管制;
(二)对食品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药品统一发放和分配;
(三)临时征用房屋、运输工具和通信设备等;
(四)需要采取的其他紧急应急措施。
第五章震后救灾与重建
第三十三条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地震灾区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并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非地震灾区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震情和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地震灾区提供救助。
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国务院应当对地震灾区提供救助,责成经济综合主管部门综合协调救灾工作并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统筹安排救灾资金和物资。
第三十四条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卫生、医药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伤员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第三十五条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民政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迅速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提供救济物品,妥善安排灾民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
第三十六条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邮电、建设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措施,尽快恢复被破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工程,并对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第三十七条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
第三十八条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事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第三十九条在震后救灾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服从指挥,自觉维护社会秩序。
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地震救灾资金和物资。
各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地震救灾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震害情况和抗震设防要求,统筹规划、安排地震灾区的重建工作。
第四十二条国家依法保护典型地震遗址、遗迹。
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保护,应当列入地震灾区的重建规划。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又未依法事先征得同意并采取相应措施的;
(二)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有关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或者不按照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
(二)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
第四十六条截留、挪用地震救灾资金和物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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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加强地震监测预报和灾害预防,提高抗御地震灾害的能力。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增加防震减灾事业所需经费投入。
第五条防震减灾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经济、公安、民政、建设、卫生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以及先进科研成果的学术交流和推广应用,跟踪国际防震减灾科学研究的最新成果,提高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的自救互救能力。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地震的群测群防工作,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举报阻碍、破坏防震减灾工作的行为。
第二章地震监测预报
第九条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制定本省的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震活动趋势,提出确定本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重点防御城市的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短期与;庙震预报方案,建立震情跟踪会商制度,加强对地震活动与地震前兆的信息监测、传递、分析和处理,对可能发生地震的地点、时间和震级加强预测。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扶持地震监测预报的科学技术研究,根据地震监测预报需要和规划要求,加强地震监测台网的现代化建设,更新落后设备,强化监测手段,不断提高监测预报水平。
第十二条省级和市、县级地震监测台网(站),由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地震监测台网(站)的撤销与迁移,由所在地的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地震监测台网(站),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其建设所需投资和维持运转所需经费,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由同级人民政府负担;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地震监测台网(站),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并接受当地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十四条新建的一百五十米以上的超高层建筑物、构筑物,必须根据工程性质和防震减灾需要,设置相应规模的强震观测设施,所需资金列入工程项目预算。
新建的核电站、可能诱发地震的大型水库,必须根据防震减灾要求设置地震监测台网,由工程建设单位投资建设并管理,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定其台址勘选、设计和技术验收。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破坏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不得干扰和妨碍地震监测台网(站)的工作,不得占用和干扰地震专用通信网的线路、信道及其设施。
第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和干扰;确实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在工程施工前必须征得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按照国家规定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并承担全部费用。
第十七条地震监测工作实行专业台网(站)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原则。
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各种形式的群测群防活动;对地震异常信息,必须及时核实、分析研究并逐级上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观察到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地震预报实行统一制度。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出省内及邻近海域的地震长期、中期、短期和临震预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向社会,并报告国务院。
第十九条在已地震中期预报的地区,如发现明显地震异常,情况紧急时,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四十八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地震短期预报和临震预报在预报的时域、地域内有效。预报期内未发生地震的,原机关应当做出撤销或者延期的决定,向社会公布,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第二十条禁止制造,散布地震谣言。发生地震谣言,扰乱社会秩序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迅速予以澄清。
第二十一条为避免人工爆破造成地震误传事件的发生,一次齐发爆破用药量相当于四吨T.N.T(梯恩梯)炸药能量以上的,爆破单位在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的同时,必须向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第三章地震灾害预防
第二十二条地震灾害预防,包括工程性预防和非工程性预防。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震情和地震灾害预测结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防震减灾规划和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修改防震减灾规划和计划,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工程不得开工建设。
制定城市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的地震构造环境。选择工程建设场地,必须避开活动断裂。
第二十五条一般工业与民用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已经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应当依法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第二十六条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必须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对未按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设项目,计划部门不得批准立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施工。
第二十七条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必须经省或者国家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评审通过,并按项目管理权限由相应的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抗震设防要求,作为抗震设防依据。
第二十八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抗震设计、施工专项审查制度。
设计单位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监理单位必须按照要求对抗震设防措施进行监理。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工程抗震设防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农民建造具有抗震性能的住房,积极推行适合不同地区的乡村抗震住宅设计。
村镇建设中的公共建筑、统建的住房及乡镇企业的生产、办公用房,必须进行抗震设防。
第三十条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与可能,在本级财政预算和物资储备中安排适当的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
第三十一条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学生的防震减灾知识教育,开展防震、避震训练;在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重点防御城市,还应当组织学生进行防震、避震的模拟性演习。
第四章地震应急
第三十二条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制定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并报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还应当报国家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大型企业、生命线工程和可能引发次生灾害的单位,应当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制走本单位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当地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制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应当符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并根据震情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涉及重大事项调整的,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第三十五条鼓励、扶持地震应急、救助技术和装备的研究开发工作。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重点防御城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进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助装备的储备和使用训练工作。
第三十六条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省人民政府可以宣布所预报区域进入临震应急期。相关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动员社会力量,做好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
第三十七条在临震应急期内,预报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居民进行避震疏散,并有权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有关部门应当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做好抢险准备。
公安、交通部门应当保障地震应急工作车辆和抢险救灾车辆的畅通。
第三十八条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省人民政府应当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震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成立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统一组织有关部门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第三十九条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震区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开展现场地震监测预报工作,对地震有关参数做出速报,并及时对震后趋势做出判断。
第四十条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民政等有关部门进行地震灾害损失的调查、评估工作。评估结果经省地震灾害损失评定委员会审定后,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地震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十一条根据破坏性地震应急需要,省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对灾区实行紧急应急措施。
紧急应急措施的解除,由省人民政府宣布。
第五章震后救灾与重建
第四十二条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地震灾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救灾职责,迅速组织抢救受灾人员,妥善安置灾民生活,加强医疗救护、卫生防疫等工作,尽快修复被破坏的交通、通讯、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输油等工程,并对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处置措施。
非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情,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对地震灾区提供救助。
第四十三条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顺利进行。
第四十四条地震灾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纪守法,自觉维护社会秩序,服从辈地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积极参加救灾与重建活动。
第四十五条地震救灾资金和物资,通过国家救助、生产自救、公民互助、保险理赔、社会捐赠、自筹、信贷、国外援助等多种方式解决。
救灾资金和物资必须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审计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震救灾资金和物资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四十六条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震情和抗震设防要求,制定重建规划。严重破坏性地震灾区的重建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制定。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有重大科学价值的典型地震遗址、遗迹采取保护措施。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不按照要求设置强震观测设施和地震监测台网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设置。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又未依法事先征得同意并采取相应措施的;
(二)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不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不按照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或者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制造、散布地震谣言或者擅自泄露、地震预报意见,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阻碍抗震救灾人员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三)在临震应急期或者震后应急期哄抢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的;
(四)阻挠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紧急调用人员、物资或者占用场地的;
(五)对防震减灾工作造成危害,应由公安机关处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抗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命令,拒不承担地震应急任务的;
(二)在地震应急期内不坚守工作岗位,临阵脱逃的;
(三)截留、挪用地震救灾资金或者物资的;
(四)不按规定和实际情况报告灾情的;
(五)国家工作人员在防震减灾工作中,,询私舞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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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制目的
为加强和规范对抗震救灾应急工作的管理,提高全社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保证地震应急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地震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人员伤害和社会影响。
2、编制依据
根据国务院《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和曲靖市政府、***县政府对事故灾难应急处理要求,结合我社实际,制定本预案。
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及所辖网点。
4、工作原则
(1)地震应急工作包括震后应急和临震应急,以震后应急为主。本预案为破坏性地震突然发生后,***县农村信用社应急组织指挥抢险救灾的基本程序和组织原则。
(2)地震应急工作实行联社统一领导、统一管理和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
(3)本市或各县发生破坏性地震使本市遭受一定数量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时,由联社宣布实施本预案。
(4)实施本预案过程中,要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高度重视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把保障员工和客户的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并切实加强对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
二、应急组织体系
***县领导小组由联社领导班子、部门中层、基社及网点负责人组成,理事长担任组长,主任担任副组长,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是防震工作的领导指挥机构。
安全保卫部负责防震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组织协调和管理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工作,是防震工作的组织协调机构。
三、应急反应程序
1、当我县发生震级大于4.7级的地震,或邻近县区发生破坏性地震使本县遭受一定数量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时,联社立即将发震时间、发震地点和震级通报给各基社及网点,并向上级联社报告。各乡镇发生震级大于4.7级的地震后,要在第一时间向联社报告震情。
2、联社接到发生破坏性地震的报告后,即通知联社防震抗震工作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和本预案中各工作组正副组长,并召集联社防震抗震工作领导小组全体成员、本预案中各工作组正副组长和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紧急会议。如遇强烈地震,通讯中断,地震本身就是命令,上述有关人员必须立即到指定地点报到。
会议由理事长或指定的联社领导主持,会议主要内容如下:
(1)、成立“***县农村信用社抗震救灾指挥部”,由联社防震抗震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和有关部门及基社、网点负责人组成。
(2)、听取有关部门震情和灾情汇报。
(3)、实施本预案,部署救灾工作,落实指挥部各工作组任务。
3、及时向县政府报告震情和灾情,视情况请求支援。
4、联社发出启动预案的通知后,领导小组立即组织抢险救灾队伍,开展救灾工作。救灾工作的首要任务是抓紧宝贵时间抢救被压埋人员,保护好现金帐薄贵重物品和重要资料。抢险救灾队伍的通讯、交通、食宿等由联社统一解决。
5、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震后应急期一般为10天,必要时可延长或缩短,联社以联社党委名义号召灾区员工自救互救,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四、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1、破坏性地震发生后,迅速成立***县农村信用社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若干工作组。指挥部及其办公室设在联社办公室或其他指定地点,其他各工作组分别设在组长单位。
2、抗震救灾指挥部机构设置及其职责如下:
总指挥: 理事长
副总指挥: 主任、监事长、副主任、主任助理
(1)、保卫组
组长:监事长
副组长:安全保卫部经理
主要职责:主要负责本社金库、营业网点资金和物品的守护。
(2)、抢救组
组长:联社副主任
副组长:客户部经理、人力资源部经理
主要职责:主要负责抢救人员,组织自救。
(3)、财产清理组
组长:联社主任
副组长:会计信息部经理、信贷业务部经理
主要职责:主要负责震后资金财产的清理、转运工作。
(4)、抢修组
组长:主任助理
副组长:科技信息部经理
主要职责:主要负责抢修电路、网线、微机设备、营业场所修善等工作,保障及时恢复营业。
(5)、宣传组组长:办公室主任
主要职责:主要负责防震抗震知识的宣传教育,组织员工学习应急预案,学习自救常识等。
(6)、机动组
组长: 资产风险管理部经理
副组长:审计监察部经理
主要职责:主要负责临时出现紧急情况的处置,随时听从领导小组领导指挥。
五、临震应急反应
临震应急是指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的应急工作。当县政府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我社即进入临震应急期。
临震应急措施如下:
1、由联社宣布全社进入临震应急期,并规定临震应急期的期限和区域、营业网点注意事项等。
2、成立“***县农村信用社抗震救灾指挥部”,实行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
3、根据建筑物抗震能力,各营业网点张贴避震通知,组织客户避震疏散。
4、安全保卫部加强震情监视,保持与县政府和地震局的联系,随时掌握震情变化。
5、组织抢险应急救灾队伍,准备救灾物资,做好应急工作。
6、安全保卫部做好应急准备,维护社会治安、交通秩序,密切注意火灾等突发事件的发生。
7、各部门,各基社、网点要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衍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8、积极做好安定民心工作,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保持社会安定。
六、联社机关办公楼疏散路线
机关办公楼内员工有紧急情况按照如下路线组织疏散:
1、二、四楼从北侧消防通道向下疏散(厕所端),二楼由安全保卫部负责维持疏散秩序,四楼由资产风险管理部负责维持疏散秩序;
2、三楼从南侧消防通道向下疏散(食堂端),由办公室负责维持疏散秩序;
3、一楼客户部及营业部就近疏散。
遇有紧急情况来不急下楼的人员,可以暂躲在卫生间或楼梯间的休息平台,以减少危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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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事件等级
2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机构
2.2办事处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及成员单位
2.3指挥部主要职责
2.4各工作组职责
3应急程序
3.1破坏性地震及严重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反应程序
3.2临震应急的反应程序
3.3有感地震的应急反应程序
3.4地震谣传应急处置反应程序
4应急结束
4.1破坏性地震及严重破坏性地震
4.2临震应急
4.3有感地震和地震谣传事件
4.4震后总结
5后期处置
5.1社会救助
5.2善后处置
6地震应急重点保障与准备
6.1通讯联络保障
6.2应急救助资金及装备的准备
6.3避难场所的准备
7其他
7.1宣传教育
7.2培训
7.3奖惩
8附则
9附录
附件1:办事处抗震救灾指挥部机构、人员通讯录
1总则
1.1目的和编制依据
为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证地震应急工作顺利进行,依据《青岛市四方区地震应急预案》,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2适用范围
(一)破坏性地震及严重破坏性地震
(二)临震应急
(三)有感地震
(四)地震谣传
1.3事件等级
Ⅰ级(红色)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破坏性地震及严重破坏性地震
Ⅱ级(橙色)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临震应急
Ⅲ级(黄色)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有感地震
Ⅳ级(蓝色)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地震谣传
2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机构
设立办事处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在区委、区政府及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辖区地震灾害事件的应对工作。
2.2办事处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及成员单位
按照职责设立指挥部办公室、抢险救灾、社会交通治安、后勤保障、灾民疏散安置5个工作组,指挥部总指挥由办事处主任担任,副总指挥分别由4名副主任、办事处人武部部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办事处党工委办公室、办事处办公室、办事处人武部、四方公安分局嘉兴路、杭州路派出所、驻辖区等有关部门和单位领导各1名。
2.3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负责向区委、区政府报告灾情及救灾应急方案和救灾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2、建议区政府确定和宣布应急或临震应急期的起止时间,并视震情建议区政府决定在灾区实行或解除特别管制措施;
3、统一指挥本辖区地震应急、抗震救灾工作,部署和监督地震应急预案的实施;
4、指导抢险救灾,协调解决地震应急和抗震救灾中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及时掌握灾情、震情、险情及其发展趋势,请求区有关部门实施对口紧急支援;
5、统一把握震情、灾情报道口径;协调跨辖区抗震救灾工作和临震应急事项。
2.4各工作组职责
1、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办事处党政办室(嘉兴路路32号)。
分管指挥:办事处副主任周志洋
负责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灾情、震情、险情,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区地震局报告,传达、贯彻、落实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决策;起草、整理指挥部的文件及文书档案;组织有关会议和接待工作;督查领导批示、交办和会议决定事项;宣传防震、避震知识,鼓励、动员群众战胜地震灾害,及时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安定民心、重建家园,安排指挥部值班及处理地震信息咨询等事宜。
2、抢险救灾组
分管指挥:办事处副主任或办事处人武部部长李永波。
负责灾区抢险救灾,组织灾区干部群众进行自救和互救;接收应急救援装备;统一指挥、调度驻辖区厂矿企事业等单位的医疗机构,迅速赶赴灾区抢救伤员,向灾区提供所需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
3、社会交通治安组
分管指挥:办事处副主任孙贾寿。
负责维护社会治安、要害部门的警卫、消防灭火以及实施特别管制措施等;协助市区有关部门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铁路、公路、桥梁、港口等交通运输设施及通信设施,保障交通及通信畅通。
4、后勤保障组
分管指挥:办事处副主任李永波。
负责抗震救灾所需各项物资的保障和专项资金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抗震救灾有关物资保障方案和措施;制定并严格执行抗震救灾专项资金、物资的筹集、预算和支出管理办法;管理抗震救灾的捐赠事宜;管理使用物资、善款;负责指挥部办公室财务管理。
5、灾民疏散安置组
分管指挥:办事处副主任苏全江。
负责设置灾民疏散、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安置疏散灾民;接收、调配救济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提出紧急救灾物资种类、数量及需求援助捐款金额;负责灾害损失的统计和评估。
3应急程序
3.1破坏性地震及严重破坏性地震(Ⅰ级红色)的应急反应程序
1、当我市发生破坏性地震及严重破坏性地震时,在获知震情信息的第一时间,总指挥、副总指挥应迅速到达办事处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抗震救灾工作,并立即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最晚不得超过30分钟;
2、立即启动办事处地震应急预案,指挥部办公室在最短时间内将地震发生的信息及震情概况上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区地震局;
3、指挥部办公室负责:
(1)迅速了解汇总震情、灾情,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及已采取的抢险救灾措施,及时提出请求紧急支援的项目和内容;
(2)及时编制《震情灾情快报》,供各级各部门领导参阅并作为宣传部门报道依据;
(3)视震情提出向灾区实施紧急支援的有关事宜。
(4)依据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授权,及时向公众震情、灾情等有关信息;做好宣传工作,鼓励、动员民众战胜地震灾害,及时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安定民心,重建家园;
4、抢险救灾组负责
(1)迅速开展灾区抢险救灾,组织灾区干部群众进行自救互救,最大限度地降低灾害损失;
(2)迅速组织、调集抢险救灾人员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协助区有关部门进行工程抢险。
(3)统一指挥、调度驻辖区厂矿企事业等单位和部门的医疗机构,迅速赶赴灾区抢救伤员;向灾区提供所需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
5、社会交通治安组负责
(1)组织民兵协助公安、交警维持社会治安,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保障社会治安,维护交通和社会秩序。
(2)协助市有关部门尽快恢复被毁坏的水、电、通信线路、道路、水库、码头、堤防等设施;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保障交通畅通,优先保证抢险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3)协助市地震部门派出的现场工作队尽快抵达震中区开展地震现场监测预报、宏观考察、灾情调查评估等工作。
(4)加强对政府机关、金融单位、救济物资集散点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6、后勤保障组负责
(1)及时接收、安排、拨发抢险救灾的补助资金和灾区救济补助资金,保障抗震救灾所需各项物资和资金的管理。
(2)协助区有关部门及时调运粮食、食品(饮水)等相关物资,保证粮食、食品等物资供应;保证灾区居民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尽快恢复商业经销活动。
7、灾民疏散安置组负责
(1)迅速安置疏散灾民于疏散、避难场所。
(2)协助区有关部门开展震灾损失调查与评估;对地震灾区的震中位置、震害损失等情况进行核实、报告,调配灾区房屋,供抗震救灾人员和灾民住用。
(3)协助区有关部门调配救灾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转移和安置灾民,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妥善处理死亡者的善后事宜,统计灾区伤亡人数及损失情况;及时为灾区发放救灾款。
3.2临震应急(Ⅱ级橙色)的反应程序
1、召开办事处抗震救灾指挥部会议,通报震情,研究、布置本辖区的防震工作;
2、成立和派出防震监督检查小组,赴临震预报区检查督促地震应急预案的实施,协调处理有关事项;
3、遵照区政府指令采取临震应急期社会治安管制措施;
4、按照市政府发出的避震疏散公告,向预报区居民避震撤离指令;
5、协助区有关部门和驻区电力、通讯、港务等单位对预报区内城市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抗震防范或加固措施,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工作;
6、协助公安部门加强预报区内社会治安管理,对党政机关、金融等重要部位加强防卫,组织社会和企业治保力量加强大型、重点企业(商场)的安全保卫工作;
7、协助区有关部门在预报区内广泛宣传防震、避震知识,及时平息地震谣传、误传,维持社会安定;
8、协助区有关部门做好救灾前期准备工作。
3.3有感地震(Ⅲ级黄色)的应急反应程序
1、在获知震情信息的第一时间,总指挥、副总指挥应迅速到达办事处抗震救灾指挥部待命,并立即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最晚不得超过30分钟;
2、各组分管指挥立即通知本组成员单位,迅速到达办事处抗震救灾指挥部待命,最晚不得超过30分钟;
3、指挥部办公室应在最短时间内,将有感地震发生的信息及震情概况上报区政府和区地震局;
4、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授权,向社会地震信息,最大可能地稳定社会;通过各种宣传渠道宣传有关地震、防震知识,及时发现和平息地震谣言。
3.4地震谣传应急(Ⅳ级蓝色)处置反应程序
发生地震谣传时,办事处应立即上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和区地震局,并会同区地震局迅速予以平息和澄清。
4应急结束
4.1破坏性地震及严重破坏性地震
当地震应急救援工作完成后,指挥部须对救援工作进行全面评估,经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批准后,方可结束应急救援行动,并由指挥部办公室立即通知已被动员或调派的所有救援力量。
4.2临震应急
指挥部办公室须对应急工作进行全面评估,报告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领导后,由指挥部办公室宣布应急结束,并及时通知有关方面。
4.3有感地震和地震谣传事件
由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区地震局,得到批准后及时通知有关方面。
4.4震后总结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指挥部办公室需将应急处置的总结及时上报区指挥部办公室和区地震局,并将有关资料备案。
5后期处置
5.1社会救助
破坏性地震及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辖区各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抢救人员。
5.2善后处置
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事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失或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作其他处理。
6地震应急重点保障与准备
6.1通讯联络保障
由办事处武装部负责。接受市通信管理局统一调度,在地震应急时,按照权限和职责分工,优先保障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区地震现场指挥部之间的通信联络,同时保障与上级政府之间的通信联络。
6.2应急救助资金及装备的准备
由办事处负责。
1、负责准备、接收抢险所需资金;
2、负责准备千斤顶、起重机械等救援器械;
3、负责准备橇棍、钻、锯、镐、锨及手电筒等救援照明器材;
4、负责准备、接收救灾帐篷、食品、衣被等物资;
5、协助区政府办公室准备地震应急救助运输车辆;
6、负责准备用于扑灭火灾的消防器材;
6.3避难场所的准备
疏散、避难场所应设置明显指示标志,本辖区疏散、避难场所位于:青岛市十七中学置(杭州路80号)
7其他
7.1宣传教育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开展地震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的宣传教育,增强辖区公民防范意识,学习掌握应急基本知识和技能。
7.2培训
指挥部成员单位的公职人员应接受对突发地震灾害相关知识的培训,以增加公职人员应对突发地震灾害的知识和能力。
7.3预案修订
指挥部办公室对本预案进行的修订须报经区地震局的审核批准。
7.4奖惩
在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2、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或者抢救人员有功的;
3、及时排除险情,防止灾害扩大,成绩显著的;
4、对地震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5、因震情、灾情信息传递及时而减轻灾害损失的;
6、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抗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地震应急任务的;
2、阻挠指挥部紧急调用物资、人员或者占用场地的;
3、贪污、挪用、盗窃地震应急工作经费或者物资的;
4、在临震应急期或者震后应急期不坚守岗位,临阵脱逃或者的;
5、在临震应急期或者震后应急期哄抢国家、集体或者公民的财产的;
6、阻碍抗震救灾人员执行公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影响应急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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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适用范围
1.3事件等级
2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机构
2.2办事处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及成员单位
2.3指挥部主要职责
2.4各工作组职责
3应急程序
3.1破坏性地震及严重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反应程序
3.2临震应急的反应程序
3.3有感地震的应急反应程序
3.4地震谣传应急处置反应程序
4应急结束
4.1破坏性地震及严重破坏性地震
4.2临震应急
4.3有感地震和地震谣传事件
4.4震后总结
5后期处置
5.1社会救助
5.2善后处置
6地震应急重点保障与准备
6.1通讯联络保障
6.2应急救助资金及装备的准备
6.3避难场所的准备
7其他
7.1宣传教育
7.2培训
7.3奖惩
8附则
9附录
1总则
1.1目的和编制依据
为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证地震应急工作顺利进行,依据《青岛市四方区地震应急预案》,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2适用范围
(一)破坏性地震及严重破坏性地震
(二)临震应急
(三)有感地震
(四)地震谣传
1.3事件等级
Ⅰ级(红色)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破坏性地震及严重破坏性地震
Ⅱ级(橙色)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临震应急
Ⅲ级(黄色)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有感地震
Ⅳ级(蓝色)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地震谣传
2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机构
设立办事处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在区委、区政府及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辖区地震灾害事件的应对工作。
2.2办事处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及成员单位
按照职责设立指挥部办公室、抢险救灾、社会交通治安、后勤保障、灾民疏散安置5个工作组,指挥部总指挥由办事处主任担任,副总指挥分别由4名副主任、办事处人武部部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办事处党工委办公室、办事处办公室、办事处人武部、四方公安分局兴隆路派出所、平安路派出所、湖岛派出所、驻辖区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注:此处注明单位名称)领导各1名。
2.3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负责向区委、区政府报告灾情及救灾应急方案和救灾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2、建议区政府确定和宣布应急或临震应急期的起止时间,并视震情建议区政府决定在灾区实行或解除特别管制措施;
3、统一指挥本辖区地震应急、抗震救灾工作,部署和监督地震应急预案的实施;
4、指导抢险救灾,协调解决地震应急和抗震救灾中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及时掌握灾情、震情、险情及其发展趋势,请求区有关部门实施对口紧急支援;
5、统一把握震情、灾情报道口径;协调跨辖区抗震救灾工作和临震应急事项。
2.4各工作组职责
1、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办事处城管科(兴隆路47号)。
分管指挥:办事处副主任:宗立祥
负责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灾情、震情、险情,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区地震局报告,传达、贯彻、落实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决策;起草、整理指挥部的文件及文书档案;组织有关会议和接待工作;督查领导批示、交办和会议决定事项;宣传防震、避震知识,鼓励、动员群众战胜地震灾害,及时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安定民心、重建家园,安排指挥部值班及处理地震信息咨询等事宜。
2、抢险救灾组
分管指挥:办事处人武部部长:刘德华
负责灾区抢险救灾,组织灾区干部群众进行自救和互救;接收应急救援装备;统一指挥、调度驻辖区厂矿企事业等单位的医疗机构,迅速赶赴灾区抢救伤员,向灾区提供所需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
3、社会交通治安组
分管指挥:办事处副主任:周承臣
负责维护社会治安、要害部门的警卫、消防灭火以及实施特别管制措施等;协助市区有关部门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铁路、公路、桥梁、港口等交通运输设施及通信设施,保障交通及通信畅通。
4、后勤保障组
分管指挥:办事处副主任:袁涛
负责抗震救灾所需各项物资的保障和专项资金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抗震救灾有关物资保障方案和措施;制定并严格执行抗震救灾专项资金、物资的筹集、预算和支出管理办法;管理抗震救灾的捐赠事宜;管理使用物资、善款;负责指挥部办公室财务管理。
5、灾民疏散安置组
分管指挥:办事处副主任:矫学爱
负责设置灾民疏散、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安置疏散灾民;接收、调配救济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提出紧急救灾物资种类、数量及需求援助捐款金额;负责灾害损失的统计和评估。
3应急程序
3.1破坏性地震及严重破坏性地震(Ⅰ级红色)的应急反应程序
1、当我市发生破坏性地震及严重破坏性地震时,在获知震情信息的第一时间,总指挥、副总指挥应迅速到达办事处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抗震救灾工作,并立即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最晚不得超过30分钟;
2、立即启动办事处地震应急预案,指挥部办公室在最短时间内将地震发生的信息及震情概况上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区地震局;
3、指挥部办公室负责:
(1)迅速了解汇总震情、灾情,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及已采取的抢险救灾措施,及时提出请求紧急支援的项目和内容;
(2)及时编制《震情灾情快报》,供各级各部门领导参阅并作为宣传部门报道依据;
(3)视震情提出向灾区实施紧急支援的有关事宜。
(4)依据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授权,及时向公众震情、灾情等有关信息;做好宣传工作,鼓励、动员民众战胜地震灾害,及时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安定民心,重建家园;
4、抢险救灾组负责
(1)迅速开展灾区抢险救灾,组织灾区干部群众进行自救互救,最大限度地降低灾害损失;
(2)迅速组织、调集抢险救灾人员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协助区有关部门进行工程抢险。
(3)统一指挥、调度驻辖区厂矿企事业等单位和部门的医疗机构,迅速赶赴灾区抢救伤员;向灾区提供所需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
5、社会交通治安组负责
(1)组织民兵协助公安、交警维持社会治安,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保障社会治安,维护交通和社会秩序。
(2)协助市有关部门尽快恢复被毁坏的水、电、通信线路、道路、水库、码头、堤防等设施;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保障交通畅通,优先保证抢险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3)协助市地震部门派出的现场工作队尽快抵达震中区开展地震现场监测预报、宏观考察、灾情调查评估等工作。
(4)加强对政府机关、金融单位、救济物资集散点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6、后勤保障组负责
(1)及时接收、安排、拨发抢险救灾的补助资金和灾区救济补助资金,保障抗震救灾所需各项物资和资金的管理。
(2)协助区有关部门及时调运粮食、食品(饮水)等相关物资,保证粮食、食品等物资供应;保证灾区居民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尽快恢复商业经销活动。
7、灾民疏散安置组负责
(1)迅速安置疏散灾民于疏散、避难场所。
(2)协助区有关部门开展震灾损失调查与评估;对地震灾区的震中位置、震害损失等情况进行核实、报告,调配灾区房屋,供抗震救灾人员和灾民住用。
(3)协助区有关部门调配救灾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转移和安置灾民,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妥善处理死亡者的善后事宜,统计灾区伤亡人数及损失情况;及时为灾区发放救灾款。
3.2临震应急(Ⅱ级橙色)的反应程序
1、召开办事处抗震救灾指挥部会议,通报震情,研究、布置本辖区的防震工作;
2、成立和派出防震监督检查小组,赴临震预报区检查督促地震应急预案的实施,协调处理有关事项;
3、遵照区政府指令采取临震应急期社会治安管制措施;
4、按照市政府发出的避震疏散公告,向预报区居民避震撤离指令;
5、协助区有关部门和驻区电力、通讯、港务等单位对预报区内城市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抗震防范或加固措施,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工作;
6、协助公安部门加强预报区内社会治安管理,对党政机关、金融等重要部位加强防卫,组织社会和企业治保力量加强大型、重点企业(商场)的安全保卫工作;
7、协助区有关部门在预报区内广泛宣传防震、避震知识,及时平息地震谣传、误传,维持社会安定;
8、协助区有关部门做好救灾前期准备工作。
3.3有感地震(Ⅲ级黄色)的应急反应程序
1、在获知震情信息的第一时间,总指挥、副总指挥应迅速到达办事处抗震救灾指挥部待命,并立即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最晚不得超过30分钟;
2、各组分管指挥立即通知本组成员单位,迅速到达办事处抗震救灾指挥部待命,最晚不得超过30分钟;
3、指挥部办公室应在最短时间内,将有感地震发生的信息及震情概况上报区政府和区地震局;
4、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授权,向社会地震信息,最大可能地稳定社会;通过各种宣传渠道宣传有关地震、防震知识,及时发现和平息地震谣言。
3.4地震谣传应急(Ⅳ级蓝色)处置反应程序
发生地震谣传时,办事处应立即上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和区地震局,并会同区地震局迅速予以平息和澄清。
4应急结束
4.1破坏性地震及严重破坏性地震
当地震应急救援工作完成后,指挥部须对救援工作进行全面评估,经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批准后,方可结束应急救援行动,并由指挥部办公室立即通知已被动员或调派的所有救援力量。
4.2临震应急
指挥部办公室须对应急工作进行全面评估,报告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领导后,由指挥部办公室宣布应急结束,并及时通知有关方面。
4.3有感地震和地震谣传事件
由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区地震局,得到批准后及时通知有关方面。
4.4震后总结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指挥部办公室需将应急处置的总结及时上报区指挥部办公室和区地震局,并将有关资料备案。
5后期处置
5.1社会救助
破坏性地震及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辖区各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抢救人员。
5.2善后处置
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事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失或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作其他处理。
6地震应急重点保障与准备
6.1通讯联络保障
由办事处武装部负责。接受市通信管理局统一调度,在地震应急时,按照权限和职责分工,优先保障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区地震现场指挥部之间的通信联络,同时保障与上级政府之间的通信联络。
6.2应急救助资金及装备的准备,由办事处负责。
1、负责准备、接收抢险所需资金;
2、负责准备千斤顶、起重机械等救援器械;
3、负责准备橇棍、钻、锯、镐、锨及手电筒等救援照明器材;
4、负责准备、接收救灾帐篷、食品、衣被等物资;
5、协助区政府办公室准备地震应急救助运输车辆;
6、负责准备用于扑灭火灾的消防器材;
6.3避难场所的准备
疏散、避难场所应设置明显指示标志,本辖区疏散、避难场所位于:海云俺广场(兴隆路1号)
7其他
7.1宣传教育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开展地震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的宣传教育,增强辖区公民防范意识,学习掌握应急基本知识和技能。
7.2培训
指挥部成员单位的公职人员应接受对突发地震灾害相关知识的培训,以增加公职人员应对突发地震灾害的知识和能力。
7.3预案修订
指挥部办公室对本预案进行的修订须报经区地震局的审核批准。
7.4奖惩
在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2、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或者抢救人员有功的;
3、及时排除险情,防止灾害扩大,成绩显著的;
4、对地震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5、因震情、灾情信息传递及时而减轻灾害损失的;
6、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抗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地震应急任务的;
2、阻挠指挥部紧急调用物资、人员或者占用场地的;
3、贪污、挪用、盗窃地震应急工作经费或者物资的;
4、在临震应急期或者震后应急期不坚守岗位,临阵脱逃或者的;
5、在临震应急期或者震后应急期哄抢国家、集体或者公民的财产的;
6、阻碍抗震救灾人员执行公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影响应急工作的;
篇10
二、课间值日领导、值日教师要到位,严格执行巡视值勤,设立学生监督岗制度,加强对学生爱护及遵守秩序的教育。通过楼道,楼梯靠右走,不猛跑,严禁互相追逐。
三、严格执行作息时间,不拖课,留给学生足够的课余时间,允许有特殊情况的学生上课期间上厕所。
四、初中、高中放学、集队时间适当错开,楼上各班按下楼疏散路线下楼。
五、后勤部门对楼道照明、楼道拦杆、楼梯扶手等设施要定期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六、严禁在教学楼楼梯、楼道等处堆积杂物,确保畅通。
七、严格执行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发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为确保学校发生破坏性地震时,各项应急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应急机构组成
1、领导小组
学校防震减灾工作在上级领导下组织实施。陈政校长为组长,林一钧副校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学校行政班子人员组成,保卫处兼防震减灾办公室,校长室为指挥部,保卫处李旭东主任任联络员。
2、主要职责
(1)加强领导,健全组织,强化工作职责,加强对破坏性地震及防震减灾工作研究,完善各项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各项措施的落实。
(2)充分利用各种渠道进行地震灾害知识的宣传教育,组织、指挥全系统防震知识的普及教育,广泛开展地震灾害中的自救和互救训练,不断提高广大师生防震抗震的意识和基本技能。
(3)认真搞好各项物资保障,严格按预案要求积极筹储、落实饮食饮水,防冻防雨,教材教具、抢险设备等物资落实,强化管理,使之始终保持良好战备状态。
(4)破坏性地震发生后,采取一切必要手段,组织各方面力量全面进行抗震减灾工作,把地震灾害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点。
(5)调动一切积极因素,迅速恢复教育教学秩序,全面保证和促进社会稳定。
二、临时应急行动
1、接到上级地震、临震预(警)报后,领导小组立即进入临战状态,依法有关消息和警报,全面组织各项抗震工作。各有关组织随时准备执行防震减灾任务。
2、组织有关人员对所属建筑进行全面检查,封堵,关闭危险场所,停止各项室内大型活动。
3、加强对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化学晶的管理,加强对大型锅炉、供电输电,机房机库等设备、场所的防护,保证防震减灾工作顺利进行。
4、加强广大师生宣传教育,做好师生、学生家长思想稳定工作。
5、加强各类值班值勤,保持通信畅通,及时掌握基层情况,全力维护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
6、按预案落实各项物资准备。
三、震后应急行动
1、无论是否有预报、警报,在本市范围或邻近地区发生破坏性地震后,学校行政人员立即赶赴学校,各抢险救灾队伍必须在震后1小时内在本单位集结待命。
2、各级领导小组在校长室统一组织指挥下,迅速组织本级抢险救灾。
(1)迅速发出紧急警报,组织仍滞留在各种建筑物内的所有人员撤离。
(2)迅速关闭、切断输电、燃气,供水系统(应急照明系统除外)和各种明火,防止震后滋生其它灾害。
(3)迅速开展以抢救人员为主要内容的现场救护工作,及时将受伤人员转移到附近救护站抢救。
(4)加强对重要设备的救护和保护,加强校园值班值勤和巡逻,防止各类犯罪活动。
3、积极做好广大师生的思想宣传教育工作,迅速恢复正常秩序,全力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4、迅速了解和掌握本系统受灾情况,及时汇总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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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领导小组
我校防震减灾工作在局及镇防震减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学校防震减灾领导小组由校长董利同志为组长,闫腾凯为副组长,班主任为小组成员,校务办公室兼防震减灾办公室,校长室为指挥部。
2.主要职责
(1)加强领导,健全组织,强化工作职责,加强对破坏性地震及防震减灾工作研究,完善各项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各项措施的落实。
(2)充分利用各种渠道进行地震灾害知识的宣传教育,组织、指导全校防震抗震知识的普及教育,广泛开展地震灾害中的自救和互救训练,不断提高广大师生防震抗震的意识和基本技能。
(3)认真搞好各项物资保障,严格按预案要求积极筹备,落实饮食饮水、防冻防雨、教材教具、抢险设备等物资落实,强化管理,使之始终保持良好战备状态。
(4)破坏性地震发生后,采取一切必要手段,组织各方面力量全面进行抗震减灾工作,把地震灾害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点。
(5)调动一切积极因素,迅速恢复教育教学秩序,全面保证和促进社会安全稳定。
二、临震应急行动
1.接到上级地震、临震预(警)报后,领导小组立即进入临战状态,依法有关消息和警报,全面组织各项抗震工作。各有关组织随时准备执行防震减灾任务。
2.组织有关人员对所属建筑进行全面检查,封堵、关闭危险场所,停止各项大型活动。
3.加强对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化学品的管理,加强对大型锅炉等重要设备、场所的防护,保证防震减灾顺利进行。
4.加强广大师生宣传教育,做好师生、学生家长思想稳定工作。
5.加强各类值班值勤,保持通信畅通,及时掌握基层情况,全力维护正常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
6.按预案落实各项物资准备。
三、震后应急行动
1.无论是否有预报、警报,在本区范围或邻近地区发生破坏性地震后,领导小组立即赶赴本级指挥所,各抢险救灾队伍必须在震后1小时内在本单位集结待命。
2.领导小组在上级统一组织指挥下,迅速组织本级抢险救灾。
(1)迅速发出紧急警报(连续的急促铃声和呼喊声),组织仍滞留在各种建筑物内的所有人员撤离。
(2)迅速关闭、切断输电、燃气、供水系统(应急照明系统除外)和各种明火,防止震后滋生其它灾害。
(3)迅速开展以抢救人员为主要内容的现场救护工作,及时将受伤人员转移并送至附近救护站抢救。
(4)加强对重要设备、重要物品的救护和保护,加强校园值班值勤和巡逻,防止各类犯罪活动。
3.积极协助当地党委、政府做好广大师生的思想宣传教育工作,消除恐慌心理,稳定人心,迅速恢复正常秩序,全力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4.迅速了解和掌握本校受灾情况,及时汇总上报局办公室及当地党委政府。
四、其它
1.进入防震紧急状态后,学校指挥部将通过各种新闻媒介各种命令、指示,防震减灾领导小组将通过电话、口授等形式传达各种命令、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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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预案》所称事故,范围限于屈家营小学发生的。
二、事故处置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依法规范、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属地管理、分级处理;资源整合、快速高效的原则。
三、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防地震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刘印伟校长
副组长:顾米雪
吕志新
成
员:全体教职员工
我校防震减灾工作在市地震局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屈家营小学防震减灾领导小组由校长为组长,班主任为小组成员,校长室为指挥部,李建国任联络员。
(二)主要职责
(1)加强领导,健全组织,强化工作职责,加强对破坏性地震及防震减灾工作研究,完善各项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各项措施的落实。
(2)充分利用各种渠道进行地震灾害知识的宣传教育,组织、指导全校防震抗震知识的普及教育,广泛开展地震灾害中的自救和互救训练,不断提高广大师生防震抗震的意识和基本技能。
(3)认真搞好各项物资保障,严格按预案要求积极筹备,落实饮食饮水、防冻防雨、教材教具、抢险设备等物资落实,强化管理,使之始终保持良好战备状态。
(4)破坏性地震发生后,采取一切必要手段,组织各方面力量全面进行抗震减灾工作,把地震灾害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点。
(5)调动一切积极因素,迅速恢复教育教学秩序,全面保证和促进社会安全稳定。
四、临震应急行动
1.接到上级地震、临震预(警)报后,领导小组立即进入临战状态,依法有关消息和警报,全面组织各项抗震工作。各有关组织随时准备执行防震减灾任务。
2.组织有关人员对所属建筑进行全面检查,封堵、关闭危险场所,停止各项大型活动。
3.加强对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化学品的管理,保证防震减灾顺利进行。
4.加强广大师生宣传教育,做好师生、学生家长思想稳定工作。
5.加强各类值班值勤,保持通信畅通,及时掌握基层情况,全力维护正常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
6.按预案落实各项物资准备。
五、震后应急行动
1.无论是否有预报、警报,在本市范围或邻近地区发生破坏性地震后,领导小组立即赶赴本级指挥所,各抢险救灾队伍必须在震后1小时内在本单位集结待命。
2.领导小组在上级统一组织指挥下,迅速组织本级抢险救灾。
(1)迅速发出紧急警报(连续的急促铃声和呼喊声),组织仍滞留在各种建筑物内的所有人员撤离。
上课(自修)时间:A、各班学生在上课教师的组织下按下列顺序立即撤出教室到操场中央避震:教学楼一二三楼同时进行,二楼按先“中间后两边”顺序有序撤出;
B、所有校内其他人员立即撤到操场中央。
(2)迅速关闭、切断输电、燃气、供水系统(应急照明系统除外)和各种明火,防止震后滋生其它灾害。
(3)迅速开展以抢救人员为主要内容的现场救护工作,及时将受伤人员转移并送至附近救护站抢救。
(4)加强对重要设备、重要物品和历史文物的救护和保护,加强校园值班值勤和巡逻,防止各类犯罪活动。
3.积极协助当地党委、政府做好广大师生的思想宣传教育工作,消除恐慌心理,稳定人心,迅速恢复正常秩序,全力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4.迅速了解和掌握本校受灾情况,及时汇总上报市地震局办公室及当地党委政府。
六、其它
1.进入防震紧急状态后,学校指挥部将通过各种新闻媒介各种命令、指示,防震减灾领导小组将通过电话、口授等形式传达各种命令、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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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应急机构组成
1、领导小组
组长:负责防震演练全面工作,
副组长:负责演练统一指挥工作,
成员:
学校防震减灾工作在上级领导下组织实施。**校长为组长,成员由学校领导班子及工会组长组成,总务处兼防震减灾办公室,校长室为指挥部。
2、主要职责
(1)加强领导,健全组织,强化工作职责,加强对破坏性地震及防震减灾工作研究,完善各项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各项措施的落实。
(2)充分利用各种渠道进行地震灾害知识的宣传教育,组织、指挥全系统防震知识的普及教育,广泛开展地震灾害中的自救和互救训练,不断提高广大师生防震抗震的意识和基本技能。
(3)认真搞好各项物资保障,严格按预案要求积极筹储、落实饮食饮水,防冻防雨,教材教具、抢险设备等物资落实,强化管理,使之始终保持良好战备状态。
(4)破坏性地震发生后,采取一切必要手段,组织各方面力量全面进行抗震减灾工作,把地震灾害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点。
(5)调动一切积极因素,迅速恢复教育教学秩序,全面保证和促进社会稳定。
地震应急领导小组下设5个分组
(1)指挥组
组长:
组员:
职责:负责指挥协调,及时掌握情况,并向领导小组汇报,组织有关各组人员按预案对现场进行果断处理,并调配人力、物力资源,进行抢险救灾。
(2)疏散组
组长:
组员:各上课教师、学科组长及各班班主任。
职责:在现场指挥下坚守岗位,依据预案措施及疏散路线、顺序有秩序地进行疏散全体师生到安全地带,疏散过程中,避免拥挤踩踏,以保证全体师生快速、安全地撤离现场。
(3)医疗救助组
组长:
组员:
职责:明确职责分工,准备医疗器械和药品,负责将伤员运送到指定安全区进行简单救治后就进医院进行救治。
(3)安全保障组
组长:
组员:
职责:调集有关人员、车辆和抢险、救灾物资,协助其他工作组输送救援人员和受灾伤员。迅速排查,学校电力、饮水、通讯和其它公共设施受灾情况,根据灾情,组织抢修,保证学校供电、供水通讯畅通。负责维护学校内出入口秩序,做好消防治安力量的准备,了解校内各区域的情况,加强巡视。维持避难场所秩序,做好家长的接待和协调工作。负责搭建帐篷和应急厕所。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5)宣传统计组
组长:
组员:
职责:开展地震知识和预防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工作,提高师生的防震减灾和自救互救的能力,根据市区地震局的震情预报做好宣传工作,并认真做好地震的调查、上报工作,为地震灾害的快速评估做好准备。
三、震前应急行动
1、接到上级地震、临震预(警)报后,领导小组立即进入临战状态,依法有关消息和警报,全面组织各项抗震工作。各有关组织随时准备执行防震减灾任务。
2、组织有关人员对所属建筑进行全面检查,封堵,关闭危险场所,停止各项室内大型活动。
3、加强对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化学品的管理,加强对校舍等设备、场所的防护,保证防震减灾工作顺利进行。
4、加强广大师生宣传教育,做好师生、学生家长思想稳定工作。
5、加强各类值班值勤,保持通信畅通,及时掌握各种情况,全力维护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
6、按预案落实各项物资准备。
四、地震发生时应急行动
强烈地震发生时,一般伴有隆隆的地声、地光及地面振动,从地震发生到房屋倒塌有几秒到十几秒的时间,此时要教育学生一定要沉着冷静,不要恐惧慌乱,更不要无目地乱跑,必须在学校地震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避险。
1、地震时室内、外避险
听到地震警报后,处于教学教室内的师生立即停止教学活动,教师告诉学生不要慌乱,并指挥学生将身体尽量缩成一团,迅速抱头、闭眼、躲在各自的课桌下,靠外墙的学生尽量往里靠。
在操场或教室其他地方的师生,应该到室外合适的地方(如:空旷场地或到疏散区)去躲避,原地不动蹲下,双手保护头部。注意避开高大建筑物或危险物(如围墙、电线杆等)。千万不要回到教室去。
2、紧急疏散避险
等到主震结束后,为了防止有较大的余震发生,应该立即进行有秩序的疏散,到安全的地方去躲避余震。疏散路线要根据各自实际情况预先设定。集中地应选择坚实、平坦的开阔地,如操场或远离高大建筑物的场地。
有电时广播疏散信号,停电时用喊话器或哨声疏散信号,全体师生听到疏散的信号后,立即按预定的路线有秩序地进行疏散。
(1)要有顺序地疏散,离教室门口较近的学生先离开教室,不准在教室门口互相拥挤,避免跌倒。
(2)相关老师应在每层楼梯把守,指挥学生有秩序地疏散,学生和疏散人员要听从指挥有序疏散。
(3)疏散过程中,行动要迅速,但是应该排队有秩序地前进,不要争先恐后、慌乱奔跑。迅速转移到指定位置。
(4)疏散过程中,可以用书包、双手等护头,以防被砸伤。
(5)疏散途中尽可能不要穿过建筑物,要尽量避开建筑物和电线。
(6)各班学生到达集中地后,要立即原地蹲下,保护头部。等到疏散结束后,以班为单位集队,各班应立即清点人数,并向总指挥报告。
五、震后应急行动
1、无论是否有预报、警报,在本地区域内发生破坏性地震后,学校领导组人员立即赶赴学校,各处室负责人必须在震后1小时内在本学校集结待命。
2、各负责人在校长室统一组织指挥下,迅速组织本校抢险救灾。
(1)迅速发出紧急警报,组织仍滞留在各种建筑物内的所有人员撤离。
(2)迅速关闭、切断输电,供水系统(应急照明系统除外)和各种明火,防止震后滋生其它灾害。
(3)迅速开展以抢救人员为主要内容的现场救护工作,及时将受伤人员转移到附近救护站抢救。
(4)加强对重要设备,重要物品的救护和保护,加强校园值班值勤和巡逻,防止各类犯罪活动。
3、积极做好广大师生的思想宣传教育工作,迅速恢复正常秩序,全力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4、迅速了解和掌握本单位受灾情况,及时汇总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