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论:我们为您整理了13篇保险学论文范文,供您借鉴以丰富您的创作。它们是您写作时的宝贵资源,期望它们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灵感,让您的文章更具深度。
篇1
(1)掌握风险管理的概念、目标、基本程序、主要方法。(2)掌握保险的概念、特征、职能、分类、作用等。(3)掌握保险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变更、终止和争议处理。
2.能力目标
(1)能够结合客户的年龄、职业、经济收入等情况对其进行人身风险识别。(2)能辨析保险与社会保险、银行储蓄、股票投资等的共同点及区别。(3)能够根据客户所面对的风险情况和所具有经济实力,为其规划合适的保险方案。
3.素养目标
(1)优秀的抗压能力。(2)稳定平和的心态。(3)顽强的毅力。(4)诚实可靠,责任心强。
二、课程项目设计
1.课程教学内容的选择
按照“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和“实用为主,够用为度”的原则,结合前述保险人职业岗位任职资格要求,我们将《保险学原理及实务》课程的教学内容重新进行了构建,提炼成了以下7个项目模块,即:项目一:风险与风险管理的认知项目二:保险基础知识的运用项目三:保险合同的解读、订立和履行项目四:保险原则的解读和运用项目五:保险经营流程的认识和操作项目六:财产保险产品的分类与识别项目七:人身保险的分类与识别经过整合后的这7个项目模块,既包含了保险人在展业过程中所需用到的基础知识,又体现了以行动为导向、以项目为载体、以任务来驱动、以学生为主体、能力知识素质目标相互渗透的教学做一体化的教学模式,从而有利于促进学生职业技能的培养。
2.课程能力训练项目设计
按照“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的原则,结合保险人展业的工作流程以及在每个流程环节当中,所要面对和处理的各种典型性工作任务,我们将《保险学原理及实务》课程的能力训练项目具体设计。
三、课程教学方法设计
本课程总体教学设计思路是:以学生就业为导向,以实际工作需求为引领,以职业能力培养为重点,以行业专家为指导,以实训任务为载体,兼顾保险从业资格考试相关科目的知识与技能要求,充分利用学校和企业资源,与行业企业合作进行课程设计和开发,利用课堂理论教学和仿真工作模拟相结合的手段,让学生在完成实训任务的过程中自我建构知识、技能、态度和经验,并为学生可持续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具体的教学方法与形式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课堂教学采用“抛锚”式的教学方法
该方法的教学步骤主要包括五个环节:创设情境(“锚”的设定)确定问题(“抛锚”)自主学习协作学习效果评价。
2.采用多种教学手段完成教学
可以利用案例、课件、视频、图片、音频等手段辅助课堂讲解,使课堂教学生动、直观,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兴趣和积极性。
3.教学中可以利用仿真模拟的方式
进行分小组讨论或角色扮演。可以安排学生分小组充当保险工作人员和客户,以工作任务为载体,利用仿真模拟实训完成教学任务,让学生在“学”与“练”的过程中提高业务技能。在模拟结束后,可以组织学生讨论总结,找出优缺点,积累工作经验。同时,教学过程中教师应积极引导学生提升职业素养,培养团队的合作精神提高职业道德,达到知识、技能和态度的有机统一。
4.可以举办各种保险技能比赛
通过比赛锻炼学生的就业技能,提高学生的动手能力,同时也可以培养学生的应变能力和团队合作能力,增加学生学习的动力。
5.适时邀请保险公司的一线工作人员来学校举办讲座
将真实的工作情况以及专家本人的认识,以讲座的形式传授给学生。让学生更好地掌握从业的技能和方法,避免学校教育和社会工作脱节。
6.可以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学生到保险公司观摩
使学生能够通过现场观摩了解真实的工作场景,接受行业专家面对面的指导,提高学生对专业知识的理解和实际的工作能力。
四、提高课程整体教学设计水平的几点思考
1.课程整体设计应该突出能力目标
课程整体设计的改造要以“能力目标”为核心,它的出发点不是学科体系知识,而是学生未来的“职业岗位能力”要求。因此,在课程的整体教学设计中,就需要多加考虑学生未来工作岗位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遇到的各种问题,将“工作体验”与“学习经历”有机结合,反复转换,让学生“做中学”“、学中做”。
篇2
(2)计算分析型
从技术层面来看,保险学以大数法则为基础,主要涉及费率的厘定和赔款的计算。现实中很多案例都是围绕理赔问题在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产生争议。譬如在讲授重复保险分摊原则时,可以选择此案例:李某于2012年7月22日向A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并一次交清保费,保险金额为10万元,保险期间为1年,自2012年7月23日零时起至2013年7月22日24时止。2012年9月1日,李某所在单位用职工福利基金为全体职工在B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李某的保险金额为8万元,保险期限也是1年。2012年12月20日,李某家中被盗,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通知了保险公司。经查勘现场,共计损失15万元。3个月后,公安机关未能破案。按保险合同约定,索赔条件成立,李某向2家保险公司均提出索赔。A公司决定为李某赔偿10万元,但B公司认为李某已先向A公司投保,构成了重复保险,拒绝赔偿。首先向学生介绍案情,提出关键问题,即此案中是否构成了重复保险,重复保险合同的效力如何,然后引导学生带着疑问,查询相关资料,展开分析讨论。待得到统一结论后,继续向各个小组抛出第2个问题,即根据我国《保险法》保险人如何分担重复保险责任。此时,就需要学生在定性分析基础上,利用重复保险中比例责任制来计算各保险人应承担的赔款大小。此案例的应用,既可让学生充分掌握重复保险的构成要件及分摊计算方法,又可让学生明白在现实中应尽量避免出现重复保险,减少索赔理赔争议。
(3)综合分析型
综合分析型案例就是用综合性分析方法进行分析的案例类型。保险学中各种险别的条款都体现着保险合同的4大基本原则,而现实中有争议的保险案例也往往都具有综合性,所以综合分析型案例牵涉到险别和基本原则的各个方面。现举例说明:2013年9月15日晚,赵某在家就餐时被突然爆炸的啤酒瓶炸伤右眼,医治共花费6万元。因啤酒制造厂商已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产品责任险,责任限额为4万元,赵某遂向啤酒制造商索赔,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支付了赔偿金4万元。后经调查,啤酒瓶爆炸是因专门为啤酒商生产啤酒瓶的B厂产品质量不合格所致,啤酒商遂要求B厂承担责任。保险公司则认为应由自己向B厂提出赔偿请求。啤酒商与保险公司为此发生纠纷,诉至法院。该案例把产品责任保险和补偿原则中的代位追偿等问题综合在一起,需要全方位考虑。在组织学生讨论时,可以首先从责任保险性质和特点提问,为什么保险公司理赔并支付了责任限额内的赔偿金,然后再就争议,提出后续问题:
(1)保险公司是否具有代位追偿的权利,为什么;
(2)啤酒商是否可以就未获赔偿的部分向B厂请求赔偿,为什么。基于PBL的特点,应选择那些综合性强、一案就包含多个问题、涉及多个知识点的案例。通过综合分析,由点及面地把看似复杂的内容理清,让学生在轻松活跃的课堂气氛中理解、掌握保险学原理和实务,培养学生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积极性和主动性。
2基于PBL的案例教学组织
在PBL模式下,针对不同的授课内容选择适宜的案例,然后需要设计组织好案例教学过程。
2.1教学前准备
(1)教师是整个教学过程的引导者和组织者,必须认真做好课前准备,熟悉案例,提出问题,设计好每个环节,充分考虑在讨论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做好预案。
(2)对学生进行合理分组。理论上应根据学生的性别、性格、思维方式和知识结构等因素进行分组,但是在实际的教学过程中,尤其是首次和授课对象接触,限于学时和人数等因素,可按学号对学生进行分组,每组人数控制在5~7人。第一次讨论效果可能不是很好,但随着讨论次数增加,小组成员间逐渐磨合,默契度会大大提高,学生的交流沟通和团队合作能力也会不断增强。
(3)注意教学环节的衔接。提前充分考虑案例教学涉及的主要环节:熟悉案情,提出问题;小组讨论,形成共识;结果展示,全班交流;总结点评,强化效果。
2.2组织课堂教学的主要环节
(1)插入案例
PBL的案例式教学作为传统教学的有益补充,并不是完全割裂与传统教学的联系,而是在传统讲授基础上适时地插入案例,提出问题,让学生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因此,插入案例的时机把握很重要。一般主要有3种方法。
①课前插入。在引入一个新的保险概念时,可以选择一个案例在讲授前插入,让学生们带着导入案例中的问题,学习专业术语和基础知识,从而找到答案。这种方法比较适用于保险学中简单易懂的知识点。
②课中插入。由于保险学中有很多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知识点,学生很容易混淆并张冠李戴。在讲授中通常需要对比,此时插入案例有助于学生的理解。如讲授原保险与再保险的问题,就最好在边学概念、边比较的过程中插入案例,让学生通过思考实例中相似事物的不同之处,可以更好地掌握保险专业术语和操作原理的本质。
③课后插入。很多现实的保险问题涉及广泛的专业知识,对于综合分析型案例最适合在主要知识点讲授完毕后进行案例分析。通常可以在课后安排案例,提出一个综合问题,让学生有充分的时间查阅相关资料,串联起分散的知识点,总结讨论,然后在下次课堂进行分组展示。比如在讲授保险合同时,包含合同主体、客体、要素、形式、订立、生效、履行等多方面内容,为了让学生形成一个完整、系统的知识架构,可以在讲授后布置综合案例———为客户量身制定一份保险合同。
(2)分组讨论
案例教学中成败的关键还取决于案例分析和分组讨论的情况。各小组成员根据老师提出的问题,进行明确分工,各自查阅有关文献资料,然后汇总交换意见,认真讨论,形成小组统一结论。根据案例插入的时机,可以随堂分组讨论,也可以课后讨论。重点在于以问题为导向,以案例为基础,引导学生主动参与,在讨论中各抒己见,相互展开辩论,锻炼沟通与合作的能力,强化学生对抽象概念与晦涩理论的理解。
(3)评价考核
对各个小组将讨论的结果应该给予及时、有效的评价考核,才能真正调动全体学生学习的积极性。考核可以采用口头汇报、书面论文、幻灯展示、小品表演等多种形式,一般先由该小组进行优劣评价,然后小组之间进行评价,最后由教师给予总结点评。教学实践中发现,学生能够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如编辑各种保险视频,利用角色扮演或新闻播报等方式,在课堂上向大家展示小组的讨论结果。此外,在很多问题的讨论中往往又会产生意想不到的新的问题,所以除了课堂的教学外,还可以利用QQ群、微信平台、公共邮箱等现代信息手段,与学生在网络上互动,达到开放式教学的要求。
3应用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基于PBL的案例式教学在保险教学中具有独特优势,但在应用中还需要注意一些问题才能更好地发挥提高教学质量的作用。
3.1增强学生专业基础知识学习
案例教学要求学生必须具备必要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基础知识,这样才能对案例所提出的问题给出合乎情理的分析和看法,从而取得较好的教学效果。《保险学》课程要求学生不仅具有一定的经济学基础、金融贸易知识,还要有良好的数理基础,比如可以开设《精算学基础》等选修课程,以增强学生的数理功底。
3.2合理分配教学时间
目前,高校的保险学总学时总体控制在48~54学时。在有限的总学时范围内,展开PBL的案例教学就必须合理分配教学时间。首先,确定案例教学在总学时中的比重。然后,每学时中安排好插入案例、分组讨论和评价考核各环节所需时间。如在课前插入导入案例不宜超过10分钟,课中插入案例不宜超过1个学时。总之,应保证学生有足够时间开展案例讨论,同时教师要留有总结点评的时间,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教学效果。
3.3采用多媒体为核心的综合教学手段
高效的教学方法必须与先进的教学手段相结合。注意运用多媒体教学手段,大力推广网络技术,开发针对保险教学实际的教学软件,整合校内各类资源,为学生打通获取教学信息的渠道,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学生的学习效率,使学生在课堂参与中充分与教师互动。
篇3
(二)情景式教学法
所谓情景式教学法是指充分利用形象,创设典型场景,将学生的认知活动和情感活动结合起来的一种教学方式。在具体操作上,首先由教师播放跟所讲内容相关的视频,最好是真实的案例,给学生创建一个情景。如讲到人身保险中的不可抗辩条款时,教师可以播放一个有关这一条款的案例,如新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第一案,案例播放完后教师可以提出一些问题让学生自己思考解决,如什么是不可抗辩条款,产生的原因,在我国的发展等问题。另外,如果条件允许,教师还可就这一案例组织学生模拟法庭辩论,讨论适用新旧保险法可能出现的不同结果,引导学生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在运用情景式教学法时,教师需要注意所选案例尽量真实,这样更容易让学生融入情境,增强其解决问题的兴趣。另外在辩论的过程中也需要教师掌控全局,避免讨论的方向偏离主题。
(三)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在“保险学”教学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保险学”教学中,大量典型案例的选择有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加深对理论的理解,能够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如在讲述保险合同相关内容时,先向学生展示投保单、保险单的具体形式,让学生练习填写,这样就将理论知识融入到实践中了,另外,在讲述保险的基本原则时,案例更是必不可少,否则纯粹的理论讲解如同纸上谈兵,也让学生摸不着头脑。教师在进行案例选择时,需要考虑所选案例必须典型,有助于学生理解该部分理论。同时,案例的时效性、真实性也非常重要。
(四)综合习题法
在教学过程中,教师有计划地给学生布置一些练习题,有助于提高学生认识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教学方式。在习题的设置上,教师可以结合课堂教学以及教材中的思考题,从多种角度、采用不同题型提出问题,并要求学生书面作答。如在讲第一章的时候可以将风险、风险管理与保险联系起来拟题让学生习作,使之辩证地认识这三者之间的关系。讲到人身保险的时候,可以拟定对应的论述题,如“社会养老保险与商业人寿保险的区别”,要求学生广泛查找资料,从不同角度进行区分。这不仅有助于加深学生对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原则及其互补性的认识,而且有利于引导学生自主学习,培养其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思维。
(五)课堂讨论法
“保险学”教材虽然经常更新,但不可避免地会有部分内容滞后于保险业的发展。为达到人才培养目标,教师在现有教材的基础上,必须关注保险市场的发展动态,不断更新教学内容,将“保险学”最新研究成果及保险市场的新问题引入课堂,引导学生开展讨论。如教师在日常生活中可以有选择地搜集有关投保、合同纠纷、事故处理等方面的案例作为教学辅助材料,结合课堂讲解内容,有针对性地让学生讨论相关案例。讨论中经常会碰到诸如合同是否生效、谁拥有保险金的请求权、保险公司该如何赔偿等问题。通过讨论,可以使学生对理论知识有更深入的理解,学生也更能体会保险在现实生活中的重要性,更加自觉地学习。
二、独立学院“保险学”教学方法改进对策
独立学院的“保险学”教学要有自己的特色,必须要根据学生的自身情况,选择恰当的教学方法;但要让各种教学方法在教学实践中充分发挥作用,学校方面还需采取如下措施。
(一)大力提升师资质量
教学方法的创新有赖于教师综合素质的提升。一方面,学校作为管理者应该高度重视教师的发展,采取多种措施为教师提供保险实践的机会,如可以分批次有计划地选调教师到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等企业挂职锻炼,有条件的学校还可以聘请知名保险企业高管等到学校组织讲座、与教师座谈,使教师能够更多接触保险实践。此外,学校还可以分批组织教师到教育部直属的重点高校访问学习,借鉴其他高校关于该门课程的教学经验;或者鼓励教师在授课之余积极进行“保险学”相关问题的研究工作,紧跟理论前沿。
(二)正确认识教师的引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地位
独立学院的大学生在自主学习方面的能力较欠缺,又不喜欢教师满堂灌的传统教学方法。因此为了提升学生的学习兴趣,督促学生自主学习,教师一定要明确自己的引导地位,采用多种不同的教学方法,多管齐下,最大程度地激发学生的主动性,达到最佳教学效果。同时,师生之间还需要建立起一种亲切、和谐的关系,教师在引导学生的过程中,不能束缚学生思维,而应该创设一个民主、平等的环境,让学生在轻松的氛围中充分思考,并清晰表达。教师在回答学生的提问时,要注意说话的语气亲切自然,语言要具有启发性,能够引导学生进行深入思考。
(三)考试方式的改革
“保险学”传统的考试形式是闭卷考试,且卷面成绩占总成绩中的比重达70%至80%。在试卷上也无法真正考核学生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根据独立学院的人才培养目标,“保险学”考试方式应尝试采用开卷笔试与平时成绩相结合的综合考核方式,特别是提高平时成绩在总成绩中的比重,这样一方面可以减轻学生期末背书的压力,把精力放在对实际案例的思考上;另一方面也可以使学生在课堂上更加主动地配合教学,有助于推动教学改革。
篇4
(二)教师缺乏保险行业的实践经验从而其教学效果不佳保险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然而,在教学环节中,一个普遍存在的现象是,当今各大高校保险学的教学仍采取传统的教学模式,即“老师讲,学生听和记”。对于已接受过十几年传统教学的本科生来说,已经厌倦了这种填鸭式的教学方式。课堂上学生有效参与不足,严重影响了教学效果的有效实现。而近来所提倡的教学创新也仅是在教学工具上有所改进,在教学过程中运用了一些高科技电子设备,老师的教案也由PPT所代替。不可否认,现代化的教学设备给教学带来了一定便捷,但并未触及到教学方式的根本转变,填鸭式教学、应试性教学手段等仍根深蒂固。教师掌握了一定的理论知识,在实践方面的经验不足,懂得理论知识的教师很少或根本没有机会去从事保险实践工作,而富有实践经验的保险工作者也进不了保险教师队伍。在教学过程中,多数教师以讲授理论知识为主,鉴于保险专业的实践性要求,也有不少教师采用案例教学法。然而,由于教师本身缺乏实践经验,所用的都是从书本上或是从网上下载的现成案例,并没有包含自身的感受,所以在讲授过程中难以做到生动形象,不能引起学生的共鸣。
(三)学校对保险专业的投入过少使得教学所获支持不足良好的教学效果一方面来自教师的努力,另一方面与学校对专业的投入和支持也是分不开的。作为一个年轻的新专业,保险专业在大部分学校的地位都不如那些老牌专业,尤其是高校近些年热衷于搞名牌专业精品课程,把大部分资金及力量都投入老牌和名牌专业中,而像保险这些新专业,由于其力量薄弱,没有多少话语权,因此很难获得学校的支持,无论从教学的硬件还是从软件,无论从资金还是从资料设施的投入,都处在一个弱势地位。某高校近年虽然引进了几位教师,但是新设立的保险系基本上没有新投入的专项资金,对保险教学的支持力度明显不足,几年之内都没有添过什么新的教学辅导材料及影像光盘。教师也没有机会没有渠道去保险公司从事人身保险的实践工作,个别教师自己联系去了也得不到经费及时间的支持,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教师在保险专业的教学过程中常常感到无所适从。
二、保险学教学的创新策略
针对上述问题,要搞好保险学课程的教学,必须从加强对学生专业观的教育、加大对保险专业的投入力度以及着力提高老师队伍的素质等方面出发,努力创造保险学教学的有利环境,真正把高校建设成培养高质量保险专业人才的基地。
(一)加强保险专业本科学生的保险意识的教育在进行专业知识教育的同时对学生进行专业背景的介绍,可以和学生一起畅谈保险业最新动态等,也可以以自身的经历为例帮助学生逐渐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再者,在专业课程设置上可以细分,根据学生兴趣和发展需要设置不同的主攻方向,例如可设置从业资格考试、保险理论研究、保险法学、精算和保险营销等学习小组,这样学生可以明确自己的学习目标和方向并加深对保险专业的认识。此外,在保险专业本科教育中,还应强调挫折教育和诚信教育。保险属于服务性行业,且有其特殊性,尤其是保险营销这一领域,需要从业者有极强的心理承受能力和不屈不挠的精神,而这些是需要日积月累而达到的修养,因此,保险专业的本科生应该尽早有意识的培养这方面的品质。
(二)注重加大对保险教学软硬件设施的投入以满足教学的需要保险学作为一个新的专业,迫切需要得到各方的支持才能迅速成长,否则就有可能一蹶不振,所以加大投入力度是事关新专业的生存和发展问题。在专业投入方面,一是要加大硬件设施的投入,从保险学科建设的实际出发,为教师创造一个良好的教书育人环境;二是要加大人才建设步伐,除积极引进保险专业教师外,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要加大对现有教师的培训力度;三是要加大资金扶持力度,每年要拨出一定资金用于购买书籍影像、举办保险研讨会、送教师去保险实际部门参加实践工作以及请相关人士来为教师和学生讲授保险实践经验等。
(三)创新教学手段,优化师资
要加强保险学教学的实践性,可以在高校成立“保险咨询”等一类实践性教学团体,组织学生到城市社区等地方进行义务咨询活动。这不仅为学生提供积累实践经验的机会,也能服务大众,充分体现了保险的人性化,为保险业树立良好的形象。再次,要充分发挥业界与学界互动作用优化保险教育师资。一方面,充分利用业界的各种资源培养和提高师资队伍,即建立充分利用和有效培养的互动交流机制。例如,高校和保险公司实行联合办学;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博士(后)工作站、实验基地、课题合作等方式,为师资队伍建设,尤其是青年教师的培养提供一个平台。通过这个平台使教师能够更加深入地了解保险行业的实际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完善知识结构,增加感性认识,丰富自身经验,从而提高教学水平。另一方面,应该大胆聘用业界专家型人才,吸纳其成为教师队伍中一员。随着我国保险事业的发展,业界出现了一大批懂理论、谙实务、会教学的专家型人才,这些人才是发展我国保险教育事业的宝贵财富。近几年在我国保险事业快速发展的大背景下,一些教师弃教经商,而与此同时,业界却有不少热心保险教育事业的有识之士,有意投身保险教育事业。国家和高校应采取优惠政策鼓励这些有丰富实务经验的人弃商从教,从而完善教师队伍的结构,优化保险教育的师资。
【参考文献】
[1]唐红祥.关于保险学历人才供需脱节的思考「J.广西财政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18(2).
[2]刘敏.探索校企结合的保险教育新途径「J.福建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3).
篇5
1.从股东监管角度来看,国家及其人所具有的特殊地位使这种监督难免带有行政色彩,导致企业被过多的干预,难以给予经营者充分的自。同时,这种股权结构使经营者感受不到来自市场的企业被收购兼并的压力,“用脚投票”的机制不能发挥作用,造成企业经营效率低下。
2.在上市公司中,由于国有股占大头,政府通过股权控制企业,广大中小股东无法通过行使表决权维护自身的利益,“用手投票”的机制不能发挥作用,出现“一只手压倒一片手”的现状,股东大会流于形式,公司内部难以建立起合理的运作机制和制约机制。
3.由于行政机关并不直接分享投资决策带来的财富效应,国有股享有的权利无从落实,不可避免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
4.对证券市场来讲,由于占大头的国有股不能流通,流通股只占很小的比例,这不仅使得股市的发展不完善、不健全,处于先天不足的状态,而且也导致了股市中严重的过度投机现象。
因此,为了保证上市公司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就必须解决国有股占大头、不能流通的问题。对此,管理层已推出了有关国有股减持的政策。在国有股减持的计划中,第一步先将国家股权及国有法人股所占比重从67.8%降到51%;第二步计划将国家持股比例由51%下降到30%。对于国有股减持的方案主要有以下几种:(1)国有股回购。国有股回购是指公司将发行在外的国有股以一定的价格购买回来,或作为库藏股或进行注销的一种股本缩减方式。(2)国有股配售。国有股配售是指国有股的股权代表部门将其部分国有股以特定价格向特定投资人转让,转让对象应是原有的个人股东及部分机构投资者,老股东有优先受让股份的权利。(3)可转换债券。这是指投资者可以在既定期限内按规定的比例与价格将债券转换成股票的一种债券方式,其兼有债券和期权的双重特征。(4)协议转让。协议转让是指国有股的股权代表部门与受让方统购签订国有股转让协议,减少国有股比重,达到受让方控股或参股上市公司的目的。受让方一般为公司法人、机构法人和职工持股会等。
笔者认为,不管哪种方式,其最终目的都是要降低国有股的比重,并使这一部分可以在证券市场上流通转让,这都会引起股市资金的大量减少。因此,这四种减持方案都不可避免遇到两大障碍:
第一,由于国有股数量庞大,其上市流通将导致股市的大失血,给市场带来很大的压力。国有股包括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两大部分,目前国有股约2240亿股,占股市总股本的67.8%,国有股的数量是目前流通股总量的2.7倍,数量如此庞大的国有股大量变现,给市场带来的压力是可想而知的。进一步来看,如果国有股按每股3元左右的净资产计算,在5年内将国有股下降到50%左右的水平,那么5年中大约每年需要变现1000亿元现金资产,而目前股市流通市值仅叨皿多亿元,其巨大冲击可想而知。
第二,国有股与流通股同股不同价,价差过大。国有股一般是1元一股折股而来,而流通股的发行价一般都在几元甚至十几元一股,流通股的二级市场价格又远远高于发行价。如果国有股变现,从价格角度来讲,就是大量低价格股票与少量高价格股票实现价格并轨,并轨的结果必然导致市场中现有股票价格的大幅下滑,给中小投资者带来损失。
上述两大障碍严重制约了国有股减持的推行,造成了国有股必须流通与国有股难以流通的矛盾,有人将其称为中国股市的哥德巴赫猜想。笔者认为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就是用股市增量资金来补充国有股推出而引起的股市存量资金的减少部分,巨额保险资金的入市或许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思路。
二、问题的解决——保险资金入市,哥德巴赫猜想的终结
(一)保险资金入市的背景。
1.保险业走出困境的要求。长期以来,我国对保除资金投资方向进行了限制,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这就导致保险公司的投资渠道非常狭窄,投资效率十分低下,据统计,到1998年底,保险资产总额达到1796亿元,其中约有40%-60%的资金沉淀在银行。但是1996年5月到1999年7月人民银行7次降息和1999年11月1日起开征20%的利息税,使银行存款利率达到历史最低点。与此同时,国债、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的收益也大幅下降,保险公司面临越来越严重的“利差损”问题,仅寿险就因此损失280亿元左右。保硷公司的经营成本越来越大,资金保值能力越来越低,保险业的发展面临极大的困境。寻求保险资金新的投资渠道成为保险业摆脱当前困境的一个紧迫课题,按照国际惯例,保险资金进入证券市场成为首选的投资方式。
2.证券市场的需要。与保险公司的投资渴求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供血不足”正成为制约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瓶颈。我国证券市场一直处在快速发展中,但至今仍十分脆弱。目前,我国A股市场上市公司已达900多家,截至1999年6月底,上市公司总股本为2755.42亿股,其中流通股951.05亿股,流通市值9265.65亿元,比股票市场创建立初增长了7倍。但是自1997年5月以来,我国股市一直在下降的轨道中运行,其间虽不乏火爆行情,但都如昙花一现,股市承受能力非常有限,而“供血不足”则是很重要的原因。按照现有的流通盘,股指的正常上涨至少需要10%左右的增量资金,即至少900亿元左右的资金支持。其次,股市正常扩容,一年就需1000亿元的资金。另外,考虑到国有股配售,每年需要1000亿元资金。综合起来,要保持股市的平稳运行,至少需要3000亿元的资金,这对于当前股市是一个难以承受的压力。而解决市场资金不足的理想途径,就是加快培育机构投资者,拓宽机构资金入市的渠道,保险资金入市已成为大趋势。
(二)保险资金入市——一项双赢的选择。
篇6
加入WTO后.我国保险业将在国际通行的游戏规则下.直接与外国保险机构进行市场化、国际化竞争。这种竞争的实质是保险人才的竞争.是处于核心层次、核心岗位的高层次、国际化人才的竞争。这种保险人才不能简单依靠海外人才的回归与引进,必须立足于国内的培养.保险业本来就是一个与国民经济其他产业广泛联系的产业而且随着保险业国际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保险业现有的运行机制或规则必将发生进一步的变化。由此可见,保险学教学面临着新的保险环境和时代要求只有不断进行保险学教学改革.才能提高保险学教学质量,为我国保险业培养出符合时展要求的高层次、复合型保险人才。近年来,作为高素质人才的培养基地,我国高校顺应保险业发展的要求,纷纷开设了保险学专业,为保险业输送了大量人才,有力地促进了保险业人才队伍规模的扩大和素质的提高。然而,对于大部分学校来说,保险专业都是相对年轻的一个专业,在教学方面存在着很多问题,尤其是在保险学的教学上存在着较为严重的理论与实践脱节现象,加上保险是一个新专业,由于一些传统观念对保险业的偏见,学生对保险专业有消极看法,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教学效果。
二、目前我国保险学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保险学是保险专业的一门必修主干专业课,在保险专业课程的设置中占据了很重要的地位,这一门课的教学效果直接影响到保险专业大学生的素质,因此,搞好保险学的教学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然而,由于主客观方面的原因,在保险学的教学中,还存在着很多问题,影响了教学效果。这些问题主要存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学生对保险在认识上的误差导致的学习动力不强由于我国保险业发展时间较短,人们对保险的认识较少,而一些保险从业人员素质不高,导致人们对保险行业的存在很多偏见,认为很多保险都是骗人的,保险从业人员就是那些整天挨家挨户、低三下四求人买保险的人。这种认识对保险专业的学生也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对一些新开设保险专业的高校大学生来说更是如此。许多学生在参加高考后,根本就没有填志愿保险专业,而是被学校调剂过来的。由于社会的偏见,学生本人及家长都不愿报考保险专业,认为上一个重点大学将来毕业出来卖保险是很丢人的事情,所以他们心里对学校的调剂存在着很大的抵触情绪,但是为了上一个重点大学也不得不服从学校的调剂。但是这对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带来了相当大的消极影响,有的学生谈不上好好听课,甚至怨气冲天,把不满情绪发泄到教师身上,虽然这只是一小部分学生,但是对整个保险专业的学风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给教师的教学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阻力。
(二)教师缺乏保险行业的实践经验从而其教学效果不佳保险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然而,在教学环节中,一个普遍存在的现象是,当今各大高校保险学的教学仍采取传统的教学模式,即“老师讲,学生听和记”。对于已接受过十几年传统教学的本科生来说,已经厌倦了这种填鸭式的教学方式。课堂上学生有效参与不足,严重影响了教学效果的有效实现。而近来所提倡的教学创新也仅是在教学工具上有所改进,在教学过程中运用了一些高科技电子设备,老师的教案也由PPT所代替。不可否认,现代化的教学设备给教学带来了一定便捷,但并未触及到教学方式的根本转变,填鸭式教学、应试性教学手段等仍根深蒂固。教师掌握了一定的理论知识,在实践方面的经验不足,懂得理论知识的教师很少或根本没有机会去从事保险实践工作,而富有实践经验的保险工作者也进不了保险教师队伍。在教学过程中,多数教师以讲授理论知识为主,鉴于保险专业的实践性要求,也有不少教师采用案例教学法。然而,由于教师本身缺乏实践经验,所用的都是从书本上或是从网上下载的现成案例,并没有包含自身的感受,所以在讲授过程中难以做到生动形象,不能引起学生的共鸣。
(三)学校对保险专业的投入过少使得教学所获支持不足良好的教学效果一方面来自教师的努力,另一方面与学校对专业的投入和支持也是分不开的。作为一个年轻的新专业,保险专业在大部分学校的地位都不如那些老牌专业,尤其是高校近些年热衷于搞名牌专业精品课程,把大部分资金及力量都投入老牌和名牌专业中,而像保险这些新专业,由于其力量薄弱,没有多少话语权,因此很难获得学校的支持,无论从教学的硬件还是从软件,无论从资金还是从资料设施的投入,都处在一个弱势地位。某高校近年虽然引进了几位教师,但是新设立的保险系基本上没有新投入的专项资金,对保险教学的支持力度明显不足,几年之内都没有添过什么新的教学辅导材料及影像光盘。教师也没有机会没有渠道去保险公司从事人身保险的实践工作,个别教师自己联系去了也得不到经费及时间的支持,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教师在保险专业的教学过程中常常感到无所适从。
三、保险学教学的创新策略
针对上述问题,要搞好保险学课程的教学,必须从加强对学生专业观的教育、加大对保险专业的投入力度以及着力提高老师队伍的素质等方面出发,努力创造保险学教学的有利环境,真正把高校建设成培养高质量保险专业人才的基地。
(一)加强保险专业本科学生的保险意识的教育在进行专业知识教育的同时对学生进行专业背景的介绍,可以和学生一起畅谈保险业最新动态等,也可以以自身的经历为例帮助学生逐渐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再者,在专业课程设置上可以细分,根据学生兴趣和发展需要设置不同的主攻方向,例如可设置从业资格考试、保险理论研究、保险法学、精算和保险营销等学习小组,这样学生可以明确自己的学习目标和方向并加深对保险专业的认识。此外,在保险专业本科教育中,还应强调挫折教育和诚信教育。保险属于服务性行业,且有其特殊性,尤其是保险营销这一领域,需要从业者有极强的心理承受能力和不屈不挠的精神,而这些是需要日积月累而达到的修养,因此,保险专业的本科生应该尽早有意识的培养这方面的品质。
(二)注重加大对保险教学软硬件设施的投入以满足教学的需要保险学作为一个新的专业,迫切需要得到各方的支持才能迅速成长,否则就有可能一蹶不振,所以加大投入力度是事关新专业的生存和发展问题。在专业投入方面,一是要加大硬件设施的投入,从保险学科建设的实际出发,为教师创造一个良好的教书育人环境;二是要加大人才建设步伐,除积极引进保险专业教师外,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要加大对现有教师的培训力度;三是要加大资金扶持力度,每年要拨出一定资金用于购买书籍影像、举办保险研讨会、送教师去保险实际部门参加实践工作以及请相关人士来为教师和学生讲授保险实践经验等。
(三)创新教学手段,优化师资
要加强保险学教学的实践性,可以在高校成立“保险咨询”等一类实践性教学团体,组织学生到城市社区等地方进行义务咨询活动。这不仅为学生提供积累实践经验的机会,也能服务大众,充分体现了保险的人性化,为保险业树立良好的形象。再次,要充分发挥业界与学界互动作用优化保险教育师资。一方面,充分利用业界的各种资源培养和提高师资队伍,即建立充分利用和有效培养的互动交流机制。例如,高校和保险公司实行联合办学;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博士(后)工作站、实验基地、课题合作等方式,为师资队伍建设,尤其是青年教师的培养提供一个平台。通过这个平台使教师能够更加深入地了解保险行业的实际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完善知识结构,增加感性认识,丰富自身经验,从而提高教学水平。另一方面,应该大胆聘用业界专家型人才,吸纳其成为教师队伍中一员。随着我国保险事业的发展,业界出现了一大批懂理论、谙实务、会教学的专家型人才,这些人才是发展我国保险教育事业的宝贵财富。近几年在我国保险事业快速发展的大背景下,一些教师弃教经商,而与此同时,业界却有不少热心保险教育事业的有识之士,有意投身保险教育事业。国家和高校应采取优惠政策鼓励这些有丰富实务经验的人弃商从教,从而完善教师队伍的结构,优化保险教育的师资。
【参考文献】
篇7
1.3资料收集、分析、提炼与多媒体课件制作学生课下以小组为单位,由组长进行分工,查阅有关资料,以课本为辐射点,涉及网络平台、图书报刊等渠道,收集信息、整理资料,而后由组长组织进行反复讨论,理顺任务要点和解决方法,对资料进行提炼,按照教师的要求制作多媒体课件。
1.4任务完成汇报与交流在带领学生简单回顾理论知识以后,由该组成员或推举代表上台汇报任务完成情况———自己小组制作的多媒体课件,汇报期间组员和全班同学间可自由提问,汇报后先请同组组员进行自我评价,然后请全班同学对该组的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要求提出3个优点和3个不足之处。各小组完成任务后的讨论与评价,使学生相互交流、相互启发、取长补短。
1.5任务总结与评价最后,需要教师对学生的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形成性评价,从任务分析、资料搜集、提炼与制作和任务汇报等过程分别予以优点和缺点的指导,如多媒体课件的制作水平、资料的丰盈度、与知识点的契合度、团队协作能力等方面。根据全班同学和教师提出的优缺点,小组继续完善任务完成报告和心得体会。在此过程中将各知识点进行总结贯穿,巩固基础知识的同时,锻炼其书面表达能力。
2保险学任务驱动法教学中的注意事项
2.1制定合适的任务任务是学生搜集组织资料和解决问题的导航,所以恰当的任务至关重要。好的任务可以将枯燥无味的专业知识嵌入到实际生活中,使学生在解决任务的同时,学到相关专业知识,并切身体会到“学以致用”的乐趣,从而提高其学习兴趣和积极主动性。任务首先应该与所学知识密切相关,具有启发性和典型性,如在讲解保险概述中的“重复保险”概念及其赔付原则时,教师采取情境式任务:某同学在A、B和C三家保险公司各不知情的情况下,分别与其签订3份保险合同,且三份合同的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价值时,若保险事故发生,该同学可获得多少赔偿金额?学生在完成该任务过程中,可深入理解重复保险的概念、与共同保险的区别及具体的赔偿方式,在具体的任务中,掌握相关概念和保险的运行方式。
2.2教师在任务驱动法中的作用任务驱动法中,学生处于主体地位,在任务完成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教师处于主导地位,教师要扮演好设计者、指导者和观众三重角色。教师首先需要对课程整个内容和体系进行宏观把握,才能在恰当的授课时机使学生适时完成任务,巩固所学知识。为任务提供具体内容、人员分配、组织机构、流程设计和秩序维护,都体现了教师设计者的重要作用。评价和归纳总结阶段,教师要对整个小组任务完成的结果、成效和团队合作等方面进行评价,对任务的更好完善提出方向性指导,引导学生在任务完成后进行反思和升华,从而使整个任务善始善终。同时,当学生在完成任务过程中有任何问题或存在争论时,教师需要引导和启发学生,使其沿着自己的思路亲自探索有疑问的答案,教师充当任务顾问和参考资料的角色。
2.3任务驱动法应与其他教学方法相辅相成教师应针对不同的教学内容,不同的教学目的,选择不同方法。任务驱动教学的开展必须以必要的基础理论讲授为前提,在掌握概念后才能深入理解任务。保险学课程专业词汇和抽象概念较多,只有在理解这些词汇和概念的基础上,才能分析和解决任务。例如在讲述保险基本原则中的“损失补偿原则”时,只有学生对“全损或推定全损”、“物上代位权”和“代位追偿”等一系列概念具有一定理解的基础上,才能准备定位所需资料,否则,很难有效率地在图书馆和网络平台搜集和组织相关资料。因此,在实际教学中,要根据各部分内容选择合适的方法,并可将各种方法结合运用,比如在讲解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相关内容时,可引导完成任务的同学结合角色模拟等形式,从而达到最好的教学效果。
篇8
加入WTO后.我国保险业将在国际通行的游戏规则下.直接与外国保险机构进行市场化、国际化竞争。这种竞争的实质是保险人才的竞争.是处于核心层次、核心岗位的高层次、国际化人才的竞争。这种保险人才不能简单依靠海外人才的回归与引进,必须立足于国内的培养.保险业本来就是一个与国民经济其他产业广泛联系的产业而且随着保险业国际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保险业现有的运行机制或规则必将发生进一步的变化。由此可见,保险学教学面临着新的保险环境和时代要求只有不断进行保险学教学改革.才能提高保险学教学质量,为我国保险业培养出符合时展要求的高层次、复合型保险人才。近年来,作为高素质人才的培养基地,我国高校顺应保险业发展的要求,纷纷开设了保险学专业,为保险业输送了大量人才,有力地促进了保险业人才队伍规模的扩大和素质的提高。然而,对于大部分学校来说,保险专业都是相对年轻的一个专业,在教学方面存在着很多问题,尤其是在保险学的教学上存在着较为严重的理论与实践脱节现象,加上保险是一个新专业,由于一些传统观念对保险业的偏见,学生对保险专业有消极看法,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教学效果。
二、目前我国保险学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保险学是保险专业的一门必修主干专业课,在保险专业课程的设置中占据了很重要的地位,这一门课的教学效果直接影响到保险专业大学生的素质,因此,搞好保险学的教学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然而,由于主客观方面的原因,在保险学的教学中,还存在着很多问题,影响了教学效果。这些问题主要存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学生对保险在认识上的误差导致的学习动力不强由于我国保险业发展时间较短,人们对保险的认识较少,而一些保险从业人员素质不高,导致人们对保险行业的存在很多偏见,认为很多保险都是骗人的,保险从业人员就是那些整天挨家挨户、低三下四求人买保险的人。这种认识对保险专业的学生也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对一些新开设保险专业的高校大学生来说更是如此。许多学生在参加高考后,根本就没有填志愿保险专业,而是被学校调剂过来的。由于社会的偏见,学生本人及家长都不愿报考保险专业,认为上一个重点大学将来毕业出来卖保险是很丢人的事情,所以他们心里对学校的调剂存在着很大的抵触情绪,但是为了上一个重点大学也不得不服从学校的调剂。但是这对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带来了相当大的消极影响,有的学生谈不上好好听课,甚至怨气冲天,把不满情绪发泄到教师身上,虽然这只是一小部分学生,但是对整个保险专业的学风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给教师的教学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阻力。
(二)教师缺乏保险行业的实践经验从而其教学效果不佳保险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然而,在教学环节中,一个普遍存在的现象是,当今各大高校保险学的教学仍采取传统的教学模式,即“老师讲,学生听和记”。对于已接受过十几年传统教学的本科生来说,已经厌倦了这种填鸭式的教学方式。课堂上学生有效参与不足,严重影响了教学效果的有效实现。而近来所提倡的教学创新也仅是在教学工具上有所改进,在教学过程中运用了一些高科技电子设备,老师的教案也由PPT所代替。不可否认,现代化的教学设备给教学带来了一定便捷,但并未触及到教学方式的根本转变,填鸭式教学、应试性教学手段等仍根深蒂固。教师掌握了一定的理论知识,在实践方面的经验不足,懂得理论知识的教师很少或根本没有机会去从事保险实践工作,而富有实践经验的保险工作者也进不了保险教师队伍。在教学过程中,多数教师以讲授理论知识为主,鉴于保险专业的实践性要求,也有不少教师采用案例教学法。然而,由于教师本身缺乏实践经验,所用的都是从书本上或是从网上下载的现成案例,并没有包含自身的感受,所以在讲授过程中难以做到生动形象,不能引起学生的共鸣。
(三)学校对保险专业的投入过少使得教学所获支持不足良好的教学效果一方面来自教师的努力,另一方面与学校对专业的投入和支持也是分不开的。作为一个年轻的新专业,保险专业在大部分学校的地位都不如那些老牌专业,尤其是高校近些年热衷于搞名牌专业精品课程,把大部分资金及力量都投入老牌和名牌专业中,而像保险这些新专业,由于其力量薄弱,没有多少话语权,因此很难获得学校的支持,无论从教学的硬件还是从软件,无论从资金还是从资料设施的投入,都处在一个弱势地位。某高校近年虽然引进了几位教师,但是新设立的保险系基本上没有新投入的专项资金,对保险教学的支持力度明显不足,几年之内都没有添过什么新的教学辅导材料及影像光盘。教师也没有机会没有渠道去保险公司从事人身保险的实践工作,个别教师自己联系去了也得不到经费及时间的支持,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教师在保险专业的教学过程中常常感到无所适从。
三、保险学教学的创新策略
针对上述问题,要搞好保险学课程的教学,必须从加强对学生专业观的教育、加大对保险专业的投入力度以及着力提高老师队伍的素质等方面出发,努力创造保险学教学的有利环境,真正把高校建设成培养高质量保险专业人才的基地。
(一)加强保险专业本科学生的保险意识的教育在进行专业知识教育的同时对学生进行专业背景的介绍,可以和学生一起畅谈保险业最新动态等,也可以以自身的经历为例帮助学生逐渐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再者,在专业课程设置上可以细分,根据学生兴趣和发展需要设置不同的主攻方向,例如可设置从业资格考试、保险理论研究、保险法学、精算和保险营销等学习小组,这样学生可以明确自己的学习目标和方向并加深对保险专业的认识。此外,在保险专业本科教育中,还应强调挫折教育和诚信教育。保险属于服务性行业,且有其特殊性,尤其是保险营销这一领域,需要从业者有极强的心理承受能力和不屈不挠的精神,而这些是需要日积月累而达到的修养,因此,保险专业的本科生应该尽早有意识的培养这方面的品质。
(二)注重加大对保险教学软硬件设施的投入以满足教学的需要保险学作为一个新的专业,迫切需要得到各方的支持才能迅速成长,否则就有可能一蹶不振,所以加大投入力度是事关新专业的生存和发展问题。在专业投入方面,一是要加大硬件设施的投入,从保险学科建设的实际出发,为教师创造一个良好的教书育人环境;二是要加大人才建设步伐,除积极引进保险专业教师外,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要加大对现有教师的培训力度;三是要加大资金扶持力度,每年要拨出一定资金用于购买书籍影像、举办保险研讨会、送教师去保险实际部门参加实践工作以及请相关人士来为教师和学生讲授保险实践经验等。
(三)创新教学手段,优化师资要加强保险学教学的实践性,可以在高校成立“保险咨询”等一类实践性教学团体,组织学生到城市社区等地方进行义务咨询活动。这不仅为学生提供积累实践经验的机会,也能服务大众,充分体现了保险的人性化,为保险业树立良好的形象。再次,要充分发挥业界与学界互动作用优化保险教育师资。一方面,充分利用业界的各种资源培养和提高师资队伍,即建立充分利用和有效培养的互动交流机制。例如,高校和保险公司实行联合办学;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博士(后)工作站、实验基地、课题合作等方式,为师资队伍建设,尤其是青年教师的培养提供一个平台。通过这个平台使教师能够更加深入地了解保险行业的实际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完善知识结构,增加感性认识,丰富自身经验,从而提高教学水平。另一方面,应该大胆聘用业界专家型人才,吸纳其成为教师队伍中一员。随着我国保险事业的发展,业界出现了一大批懂理论、谙实务、会教学的专家型人才,这些人才是发展我国保险教育事业的宝贵财富。近几年在我国保险事业快速发展的大背景下,一些教师弃教经商,而与此同时,业界却有不少热心保险教育事业的有识之士,有意投身保险教育事业。国家和高校应采取优惠政策鼓励这些有丰富实务经验的人弃商从教,从而完善教师队伍的结构,优化保险教育的师资。
【参考文献】
篇9
(1)医疗保险专业是一门跨学科性和交叉性学科特点突出的专业目前医学院校的医疗保险专业大多设置在管理学门类公共事业管理专业或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并以专业方向来说明办学方向,如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医疗保险)或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医疗保险)。医疗保险专业虽然归类于管理学门类,但是从医疗保险专业的课程设置来看,该专业具有明显的跨学科和交叉学科特点。如江苏大学的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医疗保险方向)的主干课程包括基础医学与临床医学、西方经济学、公共事业管理学、卫生事业管理学、卫生经济学、人身与健康保险、医疗保险学、保险核保与理赔、医疗保险精算、医疗保险统计学等课程,其课程设置涵盖医学、经济学、管理学、理学等多门学科,而公共事业管理学、卫生事业管理学、卫生经济学、医疗保险学、医疗保险精算、医疗保险统计学课程具有交叉学科特点。因此,医疗保险专业既不同于临床医学专业,又有别于纯社会科学专业,它是集医学专业、金融保险专业、管理专业以及人文社会科学相关学科于一体的跨学科专业[1]。(2)医疗保险专业注重多学科知识的融合与多专门技能的综合集成医疗保险专业的跨学科性实质上要求学生掌握不同学科的知识与专门技能,而其学科交叉性则要求学生能够能够将医学、管理学、经济学、理学等学科知识相融合,把多种专门技能综合集成,成为“懂医学、会保险、能管理”的复合型人才。此外,医疗保险业务涉及医疗卫生政策法规、疾病分类与病案管理、药品目录与处方管理、健康风险管理、医疗保险的核保与理赔、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医疗卫生财务会计、健康保险市场营销等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的业务项目和内容。开展医疗保障业务对从业人员有着较高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要求。虽然有不少金融保险类、管理类、医学类等专业人才涉入医疗保险行业,但是这些专业人才知识结构不完整、专业技能单一、综合素质不高等原因难以胜任医疗保障工作。不难看出,医疗保险专业注重多学科知识的融合与多专门技能的集成,既是专业的内在要求也是医疗保险专业毕业生胜任医疗保障业务活动的外在要求。
2.医疗保险人才内涵及其需求特征
(1)医疗保险人才分类及其内涵医疗保险人才服务于医疗保障制度的产生与发展过程,医疗保障制度特征与发展趋势将对医疗保险人才类别及其内涵产生重要的影响。总体来说,医疗保障制度产生与发展的过程,是一个从理念、制度构思到制度设计再到制度实施的过程,是发现医疗保障规律、创新医疗保障知识、转化为医疗保障实践的过程。通常按照医疗保险人才在医疗保障制度产生与实施的过程中所发挥作用的性质不同可以划分为理论型和应用型两大类。理论型人才富有创新能力和研究兴趣,主要承担发现医疗保障规律、创新医疗保障知识的重任;应用型人才主要承担医疗保障制度设计、制度运营管理与操作的任务。此外,依据应用型人才运用的知识和能力所包含的创新程度、所解决问题的复杂程度,还可以将应用型人才进一步细分为专家型、管理型和实务型等不同人才层次。专家型医疗保险人才主要依靠所学专业基本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将医疗保障原理及知识转化为制度设计方案;管理型人才主要从事医疗保障产品开发、运营决策与管理等活动,使医疗保障制度转化为具有某种保障功能的产品并制订相应的运行规则;实务型人才则熟悉医疗保障运行规则与业务流程,依靠熟练实务技能来实现医疗保障产品的各项具体功能。(2)医疗保险人才需求状况及其特征近年,我国医疗保障制度改革不断取得进展,据2012年中国卫生统计数据显示,我国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参保人数由2005年的3.17亿增加到2011年的13.05亿,增加了3.12倍,参保率为97.46%。庞大的参保人口急需大量的医疗保险专业人员提供医疗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按照国际上通常采用的医疗保险经办管理人员数与参保人数的比例为1:5000计算,我国需要医疗保险经办管理人员数为260余万人,而目前我国高等院校培养的医疗保险专业每年毕业生人数为1800左右。因此,在未来相当长的时期内医疗保险人才培养规模难以满足实际人才需求量。医疗保障参与主体的多元化、业务多样化、分工精细化必然体现对医疗保险人才需求的多类型与多层次特征。目前我国医疗保障事业涉及三方参与主体。一是政府方面,包括高等院校、社会保障部门、保险监管部门、医疗卫生部门等。主要承担医疗保障政策研究与构思、医疗保障制度设计与政策制定、医疗保障体系运行监管、医疗服务供给与保障等职责。主要需求研究型和包括专家型、管理型和实务型三个层次的应用型人才。二是市场方面,包括商业性保险机构、第三方管理机构等。市场方面的职责主要是通过市场化的资源配置手段,提供更高层次的商业医疗保障,为政府及社会医疗保障项目提供专业管理服务等。主要需求管理型和实务型层次的应用型人才。三是社会方面,包括行业组织、慈善组织等非盈利组织。按照国家政策和行业规范要求,提供非盈利的医疗保障服务。主要需求实务型层次的应用型人才。随着我国医疗保障改革的不断深化,实现医疗保障制度的规范化运营与精细化管理将逐步成为核心工作和重点任务,未来将更多地需求各类型各层次的医疗保险专业应用型人才。
二、医学院校医疗保险人才培养模式存在的问题
人才培养模式是在一定的办学理念指导下,通过明确培养目标,设置课程体系,采取一定的教育教学方法使学生具备某种程度的知识、能力和素质的一种教育教学范式。当前,一些医学院校的医疗保险人才培养模式还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1.落后的办学理念与功利性办学动机,导致“粗放式”人才培养模式
办学理念是关系专业设置和人才培养的方向性问题。受传统办学理念的影响,我国部分医学院校存在片面重视医学学科,忽视管理与人文学科的发展;重视知识传授和技能的培训,忽视学生综合素质的培育;强调科学研究,忽视教育教学质量,这些落后人才培养理念不可避免地影响到医疗保险专业培养目标设置与培养方案的制订。此外,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一些医学院校的办学理念呈现商业化功利性特征,办学目标严重走样。比如有些院校追求学科专业的大而全,开设医疗保险专业纯粹为增加管理类学科门类,或以此作为“更名”或为“升格”成综合性大学的基本要件;还有些院校把医疗保险专业看成“低办学成本、低投入、高产出”的文科专业,当成扩大招生规模、获取办学预算经费的途径和工具。这种功利性办学理念使学校难以理性思考医疗保险专业的办学定位与发展方向,疏于教学资源投入,忽视人才培养质量,最终形成“粗放式”人才培养模式。
2.人才培养目标设置缺乏差异性,人才培养严重“同质化”
人才培养目标是对知识、能力和素质培养要求与规格的集中体现,是制订人才培养方案、明确实施路径和采用培养方法的基本依据。培养目标的设置是在办学理念的指导下,根据办学主体自身的资源禀赋,结合人才需求特征和具体要求,从知识、能力、素质三个层次明确培养要求。现实中,有些医学院校缺乏对医疗保险人才需求做全面的调查和分析,缺乏对自身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规格的理性思考。梳理不同医学院校的培养目标就可以发现一个基本的现象,不同的医学院校其医疗保险人才培养目标的设置内容却大同小异,反映部分高校在设置培养目标时缺乏周密的调研和审慎的思考,显得比较盲目和草率。在这种情形下设置的培养目标容易忽视学校类别、办学定位、办学资源、办学能力上存在的差异性,致使人才培养方案雷同、培养方法相似,缺乏培养特色,造成较为严重的人才培养“同质化”现象。
3.医学课程缺乏设置标准与依据,难以体现医学学科优势
医学院校培养医疗保险专业人才的最大优势在于能够开设医学课程,培养学生具备一定医科知识、医技能力和医学素质,是非医学院校难以具备的核心竞争力[2]。然而,目前医疗保险专业的医学课程由医学教学部门设置,容易从主观经验出发将医学课程简单化、边缘化处理,如采用通识性的医学教材,并对教学内容进行简单化的“删减”与“压缩”,采取“快餐式教学”,不符合医疗保险职业对医学知识、能力和素质相对较高的培养要求。据安徽医科大学对医疗保险专业毕业生医学课程掌握程度进行调查,发现应届毕业生的医学课程知识的掌握程度并未达到一些医疗保险从业人员认为的必要掌握程度[3]。此外,不同医学院校的医学课程数目与类别、教学课时与学分设置差异性大(表1),缺乏科学依据与标准。总之,目前医学院校的医学课程设置不够科学合理,教学内容、教学课时与学分设置比例与医疗保险业务要求不协调、不匹配[4]。医学课程设置缺乏设置标准与依据,使医学院校难以将医学学科优势转化为医疗保险人才培养优势,医疗保险专业学生未能掌握必要的医学知识与技能,将导致其在未来的就业和职业活动中缺乏足够的核心竞争力。
4.实践教学体系存在缺陷,学生实践能力不强、综合素质不高
实践教学是验证理论知识,培养学习兴趣,训练专业能力,养成职业素养的教学过程[5]。实践教学是对理论教学的巩固和发展,是拓展素质教育的基本途径,在整个教学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目前部分医学院校对医疗保险专业实践教学的重视度不够,资源投入不足。有些高校还存在“重理论、轻实践”的思想,实践教学课时严重不足,如江西中医药大学医学课程与专业课程的实验课时仅占总课时的2.67%(表2);有些院校形式上重视,实际上既缺乏总体的实践教学方案与具体的制度建设,也缺乏专门负责医疗保险实践教学的组织机构和保障足够的人员、经费安排。有些院校医疗保险专业实践教学体系缺乏系统性,教学项目和教学环节上存在一定的缺失,实践教学在形式、内容和教学安排上缺乏关联性和衔接性,如保险学课程实践教学中缺乏有关医学知识、技能在疾病风险管理以及医疗人伤核保理赔的等保险业务活动中具体运用的内容。校内课程实践与校外社会实践在内容上脱节,在安排进度上存在时间差,使学生获取的知识、技能缺乏相互印证与检验的机会。总之,医疗保险专业实践教学体系存在的种种缺陷是导致学生综合素质总体不高的根本原因。
三、完善医学院校医疗保险人才培养模式的对策
1.树立正确的办学理念,端正医疗保险专业办学动机
2010年7月国家颁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明确要求高校树立“人才培养在高等学校工作中的中心地位”,“推动教育观念转变,突出高尚品格追求和创新能力培养。”医学院校要端正办学思想,祛除功利化办学动机,扭转“粗放式”的人才培养模式,由传统的知识能力型人才培养模式向全面素质型人才培养模式迈进,把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培养与创新能力培养作为人才培养的核心工作。开办医疗保险专业的医学院校需要理性思考医疗保险专业的办学定位,深刻理解医疗保险专业跨学科、交叉性学科特点,掌握医疗保险专业课程体系设置与教学体系安排的系统性,立足医学学科优势,加大教学资源投入,走培养医疗保险特色人才之路。
2.明确医疗保险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确立合理的人才培养规格
设置医疗保险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不能“闭门造车”,需要走出校门周期性地对政府、市场、社会三方面的用人主体的人才需求进行调研,收集各类型各层次人才需求信息。同时,通过跟踪调查医疗保险专业毕业生的就业行业、岗位分布以及学生的发展状况,反馈职业活动对医疗保险专业知识、技能和素质的要求,掌握人才培养的新要求、新趋势。在此基础上,医学院校通过优化重组学校现有的办学资源,积极挖掘校内外潜在的办学资源,广泛征询医疗保险领域、教育界和实务界专家,采取多轮论证方式确保医疗保险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与培养规格设置的科学性、合理性与可行性。依据我国医疗保障改革事业对人才的需求特征和高等教育分类办学要求,教学型医学院校应着力于应用型人才培养,而研究型的医学院校承担研究型人才培养任务。这样既可以让不同类型的医学院校错位发展,也可以提升办学效益,体现不同瘄办学特色与人才培养特色,使之更加符合用人单位的人才需求特征。
3.科学合理地设置医学课程,着力提升医疗保险专业的核心竞争力
无论是将医学课程边缘化还是“压缩饼干”式的处理都不能反映医学院校自身特有的医学学科与医学资源优势,未能体现医学院校开办医疗保险专业的核心竞争力。从根本上来说,如何设置医学课程,设置多少门课程,各门课程的课时、学分各为多少,需要以医疗保险职业对医学知识、技能、素质的要求作为依据,而不能将医疗保险专业单纯的视为管理学专业,忽视医学课程设置的重要性。此外,医学课程设置应依循职业———课程的设置思路,从医疗保险的业务岗位、业务环节和活动内容出发,梳理出对医学知识、技能和基本素质的一般要求和特殊要求,征询医院管理部门¨医政科)与业务部门(如医保科)、保险机构、医疗卫生与保险等行政监管部门及有关专家的意见和看法,整理出医疗保险专业的医学学科培养要求与培养规格并将其作为医学课程设置的依据和标准,并编写一系列与之相配套的、适应于医疗保险专业的医学教材以及与医疗保险相关岗位相适应的医学技能培训手册。总之,基于职业特征的医学课程设置能够使教学内容紧密结合医疗保险业务的实际需要,才能将医学学科优势转化为医疗保险专业核心竞争力。
篇10
G技校提交的投保单记载如下:1、在被保险人健康告知栏中,保险公司问:现在或过去有无患胆、肠等消化系统病症的被保险人?G技校选择项为:无。2、投保单位声明栏中:兹我单位申请投保上述保险,贵公司已向我方交付了条款并详细说明了合同内容,特别是保险条款及相关合同中关于免除保险人责任,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义务部分的内容作了明确说明,我方已知悉其涵义,同意投保并愿意遵守保险条款及特别约定。本投保单填写的各项内容均属实,如有不实或疏忽,我方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法律后果。 G技校在该投保单尾部加盖公章。
09年9月19日,G技校缴纳保费19300元,保险公司出具以G技校为抬头的保险业专用发票及保险单正本一份,一并交付G技校。根据保险单正本记载,保险生效日期为09年9月19日,保险期限一年。附加学生团体住院医疗保险条款第五条责任免除部分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5)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患有且目前尚未治愈的疾病。
本保单项下386名被保险人均年满18周岁,女生甲系该校07级学生,为被保险人之一。2010年4月5日该学生因胆囊结石进入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治疗,于4月14日出院,共支出住院及医疗费用11200元。2010年4月16日,女生甲向保险公司提交意健险理赔申请书,该申请书中对被保险人出险过程描述为:因9月前体检发现胆囊结石,2010年4月5日发作入院手术治疗。同日,保险公司对女生甲母亲进行了书面询问并制作笔录,在该份询问笔录记载:2009年7月3日,女生甲因身体不舒服入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接受治疗,查出有胆结石,当时未进行手术的原因为希望药物治疗。之后,保险公司调取了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门诊病历,该病历记载,女生甲于09年7月3日因皮肤发黄、身体乏力去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诊疗,该院确诊为胆囊结石,并建议其住院手术治疗。
保险公司以“疾病属于投保前已患有且目前尚未治愈的疾病”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2010年5月,女生甲委托律师向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住院及医疗费用并承担诉讼费用。
二、双方争议
原告认为:1、保险公司未对被保险人包括既往疾病在内的身体状况进行询问,因此,被保险人没有对保险公司进行如实告知的义务;2、保险公司就保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部份没有向被保险人进行明确说明,被保险人也没有进行任何确认,所以保险免责条款不具法律效力;3、本案保险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限之内,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予以赔偿。
保险公司辩称:1、原告并非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而是被保险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就保险条款无向被保险人明确说明的义务;2、保险公司已向投保人南京G技校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保险条款对合同相关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应是保险理赔及法院裁判的依据;3、该事故属双方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范围,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不承担本起事故的赔偿责任;4、虽然本案保险公司未援引“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拒赔,但应当明确:保险公司未向被保险人询问不能免除投保人的法定如实告知义务。
三、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G技校作为投保人,为其386名在校学生投保学生平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且已向被告交纳了保险费,在保险单后所附的被保险人名单中也包括了原告,所以原、被告的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被告应当依照约定严格履行其合同义务。
关于被告应否履行保险义务,第一,本案G技校作为投保人为其学生向保险公司投保,学生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保单只有一份即保险合同只有一个,就保险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只需向投保单位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即可;第二,依据附加学生团体住院医疗保险条款第五条责任免除部分规定,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患有且目前尚未治愈的疾病的,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且G技校在投保单及签收单中对此均盖章确认,所以就本案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已向投保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对本案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第三、根据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门诊病历记载,原告于09年7月3日因皮肤发黄、身体乏力去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诊疗。09年7月3日,该院确诊为胆结石,并建议其住院手术治疗。另原告母亲的笔录与上述病案记载事实吻合,上述证据可认定原告疾病属于投保前已患有且目前尚未治愈的疾病;第四,庭审中,原告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投保前原告身体的疾病症状已经消失。
综上,保险公司认为原告带病投保,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符合已查明的事实及双方约定;原告认为被告未履行说明义务,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无效的观点,因与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保险金的主张不予支持。
四、二审调解
本案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1年1月12日(本案二审期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苏高法审委[2011]1号会议纪要,该纪要第七条规定:学生平安险不属团体险,保险人应当逐一向投保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保险人仅对学校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或者保险人提供了履行免责条款说明义务的《告家长书》但无涉案被保险人或者其监护人签字的《告家长书》回执栏的,对于保险人已经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的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地方法院会议纪要虽然不能在判决书中作为法律依据援引,但纪要确定的案件处理方式却能在所辖基层法院得到绝对适用,鉴于省高院对此类案件态度明确,保险公司为尽量减少损失,作出妥协,本案最终在中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五、法律分析
苏高法审委[2011]1号会议纪要中对学生平安险承保模式的判定,对本案二审产生逆转性影响,该会议纪要认为学生平安险不属团体险,只能以个险形式承保,从而得出学生平安险的承保保险人应当就免责条款逐一向学生或者其监护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学生平安险的投保人以及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主体是学生或者其监护人。而本案系学校自筹费用为学生投保,被保险人清单中学生均已成年,投保行为经得学生同意,保险公司以团体形式承保,学校为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保险公司就保险条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鉴于现行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并无就条款向被保险人进行说明的义务,虽然保险公司在展业时就保险条款内容通过发放文字资料的方式向学生进行了宣传,但并未要求学生书面签字。
苏高法审委[2011]1号会议纪要认定学平险为个险,无论是从法律规定还是从保险经营实务进行分析,均值得商榷。
一、现行法律并未绝对禁止学生平安保险以团险形式承保。认为学生平安保险为个险者所持观点基本为:(1)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学校和被保险人学生之间不存在法定保险利益;(2)另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学生为未成年人,因此学校不能作为投保人;(3) 学平险的交费主体是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所以学生或其家长才是投保人;(4)2003年保监会下发了《关于规范学生平安保险业务经营的通知》,要求从2003年8月30日开始,各大、中、小学校将不能再以投保人的身份为学生统一办理学生在校保险,这表明行政监管机构认为学生平安保险应该为个人保险。
学平险作为团险承保还是个险承保,主要区别是投保人是谁,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学校对学生不具有法定保险利益是否定学平险团体性的重要理由。关于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立法例上可以划分为纯粹利益原则、同意原则、利益和同意兼顾原则。所谓利益原则即订立保险合同,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相互间必须存在金钱上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私人相互间的利害关系,各国立法一般规定父母、夫妻、子女等互相具有保险利益。同意原则则是指,订立保险合同,无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有无利害关系,均以投保人取得被保险人的同意为前提。我国采用的即利益和同意兼顾原则。被保险人若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视为具有保险利益,学校和被保险人学生之间虽不存在法定保险利益,但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若同意学校为其投保,学校则因同意原则而取得了对学生的保险利益。
保险法第33条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该条属于禁止性规定,违反该条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的后果。但该条所称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是指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新保险法第33条所称的未成年子女仅限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包括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学平险中被保险人范围为各类大、中、小学及中等专业学校全日制在册学生,根据我国的教育体系设置,排除极端个例,初、高级中学及大专院校的学生不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部分学生不属于保险法33条禁止的非父母禁止投保范围。我们应看到,保险合同由于其带有射幸性质而容易诱发道德危险,人身保险中的他人之生命保险合同则更容易为不法之徒所滥用,为维护被保险人的人身安全,确保保险合同当事人及关系人的正当利益,对于他人之生命保险合同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弊端,应以法律手段严格加以防范。但是,这种法律手段应当公正而适中,既要能起到防范各种弊端之作用,又不能过于严厉而妨碍人们利用此种保险合同。无论人身保险之保险利益原则还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死亡保险之投保人的限制规定,均是为了抑制道德风险。然而,学平险不论投保人是谁,被保险人为在校学生,受益人为被保险学生或其家长,如教育管理机构为学生投保学平险,将受益人指定为被保险学生或其家长,应该讲道德风险是基本可控的。教育机构自筹费用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之外的在校学生投保团体学生平安保险,既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同时也是教书育人、关爱学生的师德所在,是值得鼓励的合法行为,司法不应当干预。
随着时代的发展,特别是近几年的保险展业实务中,大量办学条件较好的教育机构(特别是民营私立学校)为保障学生发生意外事故或疾病得到救治,也是为减轻校方责任,顺利解决可能与学生或学生家长发生的矛盾,愿意拨付一笔款项为学生投保学平险,甚至,一些地区的教育管理机构统一拨付费用,要求辖区内的教育机构必须为在校学生投保。此类投保意愿的教育机构大量涌现,禁止这类愿意为学生承担交费义务的教育机构成为投保人显然不恰当,司法机构对教育机构的投保资格进行限制,不但缺乏法律依据,更为重要的是这种断然排斥的做法阻碍保险功能的发挥。
关于2003年保监会下发的《关于规范学生平安保险业务经营的通知》,不少人存在误读,该通知主要还是针对当时社会非议的教育机构乱收费问题,防止学校以集体名义强制学生购买学生意外保险,改善保险公司在争夺学平险业务中恶性竞争带来的混乱局面,并没有一律禁止保险公司就此险种以团体形式承保。相反,从监管机构审批或备案的条款情况来看,一些保险公司报备学平险条款即以团体保险冠名,如《学生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附加学生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附加学生团体住院医疗保险条款》,此类条款中一般均明确,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被保险人清单名册、声明、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附被保险人清单投保是典型的团体险,由此可见保监部门亦未禁止学平险以团险方式承保。
二、限制学平险以团体保险形式承保,使学生平安保险业务日益萎缩。学平险属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范畴,专门针对在校学生及教职员工设置,其内容主要包括:学生平安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学生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及学生住院医疗保险。低保费、高保障是学生平安保险的显著特点,投保人只要交较低保费,被保险人就能获得较高保额的风险保障,因此,学生平安保险曾是诸多保险产品中较为受欢迎的一个险种。另与其他医疗及意外险险种相比,因承保对象特定、保障范围广、赔偿额度高、费率水平低,该险种具备一定的公益性质。从社会公益的角度出发,在目前社会保障体系未能全面覆盖未成年人和学生的情况下,该险种对学生而言是一种安全保障,对于减轻家长和学校的负担而言,更是不容忽视的。学平险的开办,保障了学生的人身安全,对稳定社会、促进国家发展都有巨大的推动力。
篇11
《保险法》第18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该法为保险人违背“明确说明”义务的行为设定了如此严重的法律后果,却未就“明确说明”的内涵作出界定,这一明显的立法疏漏使得实践中对“明确说明”一词产生了多种理解。且不论保险案件当事人和办案法官,仅中国人民银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就先后出现过三种意见:(1)中国人民银行的答复:“保险公司在机动车辆保险单背面完整、准确地印上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批或备案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即被认为是履行了《保险法》规定的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保险单上签字,是投保人对保险单即保险条款的有关内容表示认可并接受约定义务的行为。”(2)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的批复:“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对于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11条:“保险法第18条中的‘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时,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应当在保险单上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对有关免责条款做出能够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且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解释。”
比较上述三种意见,关于保险公司“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标准,中国人民银行所作的要求最低,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所作的要求最高,司法解释草案所作的要求与《保险法)接近。笔者认为,司法解释草案设定的标准仍不明确,难以操作;中国人民银行所作的规定则明显违反(保险法》——按照该规定,保险人就保险条款所负的说明义务是在保险单出具以后才履行的;从“明确说明”的含义考察,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的意见最为合理,但应当结合保险条款的性质予以准确把握。保险公司没有必要就所有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作出解释。有无必要,判断的标准在于能否达到“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的效果。如果条款含义清楚,普通人都能明了其含义和后果,则没有必要做过多说明,保险人尽了提示阅读义务即应当认定其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对于免责条款中的专门术语,普通人不易理解的,则保险人不仅应履行提示阅读义务,还应解释其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
二、关于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
1.保险人代填写或代签名行为是否可以免除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笔者认为,由于投保人仅对保险人提出的询问事项负有如实告知义务,作为保险人询问内容及投保人作相应告知义务载体的投保单,是否投保人填写或填写内容是否为投保人所确认,应当是对投保人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的判断标准。具体而言:(1)投保单内容虽由人代打勾或由人填写,但投保人最后签字确认的,应当视为投保人已经确认了投保单中就询问事项所做的告知是属实的。(2)保险人保人签字的,由于不能证明投保人是否确认填写内容,除非投保人认可,否则不能作为认定投保人末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依据。(3)投保人签字在前,人就告知事项的填写在后的,由于未经投保人确认填写内容,仍然不能作为认定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依据。
2.体检程序的介入是否可以减轻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对此,我国《保险法》未作规定。许多学者持肯定观点,并在审判实践中被广泛采纳。他们认为:“在人寿保险或健康保险中,如果保险人未指定医生检查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有故意或过失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形,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反之,如果保险人指定医生检查被保险人身体状况,虽可因此增加危险估计正确性,但同时也削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如实告知义务,这是因为保险人所知及应知事项,因其人(检查医生)的介入而扩大。因此凡体检医生检查可以发现的病症,即为保险人所知;即使体检医生因学识经验不足,对于检查的结果未能作出适当的研究判定,或因故意或过失而作出错误的判断,也屑保险人应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之不负告知义务。”笔者主张,不能因为体检程序的采用而减轻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依据在于:(1)在询问告知主义的立法例下,投保人就保险人的询问作出如实回答是其法定义务,若无法定免除或减轻事由,自不能随意减轻这一义务。(2)体检只是保险人用于过滤欺诈投保的一种辅助手段,如果仅仅因为保险人采用了医生体检手段而免除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无异于鼓励投保人隐瞒实情,打击保险人采用体检程序的热情,势必导致保险人取消体检程序。
三、关于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而未经被保险人签字同意的保险合同之效力认定及实体处理
《保险法》第56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由于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与受益人发生争执时,被保险人已经死亡,因而在无书面同意意见的情形下,无法得知被保险人的真实意愿。审判实践中盛行这样一种思维:保险公司接受这种投保单具有明显的过错,如果认定合同无效,对投保人明显不公,所以主张将其认定为有效合同。笔者认为:
1.应当准确理解《保险法》第56条的规定。该条强调的是须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而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能为同一人,因而,即便未有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专门文件,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时,保险合同仍然有效。
2.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形下,应当严格按照《保险法》第56条的规定执行,认定保险合同无效。该条是基于保险的特性,从防范道德风险,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角度出发所作的规定,司法实践中不应当突破。当然,在认定保险合同无效之后,应当根据双方的过错大小合理分担责任。由于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对此类保险合同须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均应明知,对于保险合同的无效,双方均有过错,但保险人作为专业性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的无效应当承担主要的缔约过错责任。在损失认定上,由于被保险人未签名确认保险合同且已死亡,则被保险人是否同意已不可知,而在被保险人不同意的情形下,并不存在信赖利益损失问题。因此,实体处理上应当判令保险人返还投保人所交纳的保险费,但保险人不应承担其他赔偿义务。
四、医疗保险是否应当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保险界大多认为,医疗保险具有典型的损失补偿性,应当适用与财产保险合同相同的处理原则。一些学者则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1998年)第63号文《关于医疗费用给付问题的答复》,认为当事人至少可以通过约定的方式达到适用损失补偿原则的目的。理由在于:上述《答复》指出:“如果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中无关于‘被保险人由于遭受第三者伤害,依法应负赔偿责任时,保险人不负给付医疗费责任’之约定,保险人应负给付医疗费的责任。”从中可以反推出这样的结论,如果保险条款中有上述约定,则保险人不负给付医疗费的责任。
在现有立法框架内,笔者主张应当区别不同情形予以讨论:
1.因第三者侵权而引发保险事故的,医疗保险不应当适用损失补偿原则。(1)从保险立法考察,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保险法》第68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该条表明:在因第三者侵权而引发保险事故的情形下,医疗保险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保险人不能因支付保险金而享有代位求偿权。(2)从合同法原理及《合同法》规定分析,也能相互照应,自圆其说。按照保险代位求偿的原理,被保险人将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转移给保险公司,本质上构成债权转让。根据《合同法》第73条、第81条的规定,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债权是不能代位行使和转让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2条则进一步予以细化,明确将“人寿保险”和“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列入“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债权”。因而,基于《合同法》的规定,医疗费用保险中被保险人无权将其对第三人拥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转让给保险公司。而且,由于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保险合同就转让权利作了约定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5项之规定,将其认定为无效。
2.在不涉及第三者责任的医疗保险中,是否适用损失补偿原则要视不同情形而定。这类医疗保险条款往往约定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付医疗保险。如果被保险人参加了当地医保,则保险公司往往以医保统筹帐户给付部分不屑于被保险人实际支出为由拒赔,从而引发纠纷。笔者认为,这涉及到一个更深层次的问题,即保险费率的厘定是否已将第三人的在先给付作为影响因素考虑进去,如果已经考虑进去,则保险公司有权拒赔,否则被保险人将获得不当利益;反之,如果并未将第三人的在先给付作为影响因素考虑进去,则保险公司应当进行赔偿,否则保险公司将因此而获不当利益。根据现行的实务操作,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已经参加医保,保险公司收取的保险费均是相同的,从中应当可以得出保监会或保险公司至今尚未将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医保这一情形作为费率厘定的依据。既然如此,保险公司当然无权拒赔。
五、人民法院能否依据受害人的申请,直接判决保险公司向其支付被保险人(侵权人)参加的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
依照《保险法》第22条,除人身保险合同外,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为被保险人,其他人不享有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支付保险金的权利。《保险法》第60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该条就保险公司直接向第三者支付保险金的行为,使用的是“可以”一词,似乎这是保险人的权利而非义务。而实践中经常发生被保险人肇事后既不向受害人履行赔偿义务,又不向保险公司及时申请保险金的案例,致使受害人的损失得不到及时赔偿。保险理赔实践中越来越多地遇到这样一个问题:受害人能否依据被保险人(侵权人)参加的第三者责任险,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支付保险金?
笔者认为,第三者责任险设定的直接目的恰恰在于保护受害人利益,由于被保险人申请的保险金并不归其实际所有,最终要支付给受害人。因此,在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及时向保险人申请支付保险金,应当是被保险人的义务而非权利。在被保险人不履行申请保险金义务的情况下,立法应当赋予受害人这样一种权利,即他可以依据被保险人(侵权人)参加的第三者责任险,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但鉴于损失赔偿额等问题需经有权机关核定,才有效力,而且赔偿额的大小直接涉及侵权人和受害人这一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之外的第三人即保险人的利益,实践中具体操作时,通过人民法院行使这一权利才较为妥当。这一思路已经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确认。该院在(2000)执他字第15号《关于人民法院能否提取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所投的第三者责任险应得的保险赔偿款问题的复函》中认为,人民法院受理此类申请执行案件,如投保人不履行义务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债权人(或受益人)的申请向保险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保险公司依照有关规定理赔,并给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保险公司理赔数额有异议的,可通过诉讼予以解决;如保险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理赔的,人民法院可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有必要指出的是:(1)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和投保人所享有的抗辩权应当仍然存在,可以据此对抗受害人的申请权。(2)由于受害人往往是在被保险人,经过诉讼和执行程序仍不能实现自身权利的情形下向保险公司申请支付保险金的,因此,可能会造成超过2年索赔时效的情形。对此,笔者认为,应对《保险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作准确理解。该款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从中可知,该款限定的主体是“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而不包括责任保险的受害人,因此,保险人不能以该条规定的索赔时效对抗受害人。
篇12
1.2CT扫描
9例均接受螺旋CT平扫及动态增强扫描。扫描参数为:管电压120kV,管电流250mAs,层厚5mm,螺距0.8。Siemens扫描参数为:层厚5mm,重建层厚1mm。平扫后行动脉期、门静脉期、延迟期三期增强扫描。增强扫描采用高压注射器经肘前静脉一次性注入80~100ml非离子型对比剂(碘海醇300mgI/ml),注射流率3ml/s,动脉期20~30s,门静脉期60~80s,延迟期为120~180s。
1.3MRI扫描
4例同时采用GESignaHDx3.0T超导型MR扫描仪,8通道体部相控阵包裹线圈。扫描序列包括常规T1WI、T2WI、T2脂肪抑制序列、同反相位序列,DWI序列。DWI采用呼吸触发自旋平面回波(SE-EPI)序列,参数:TR/TE6000-10000ms/55.5ms;FOV38cm×38cm;NEX4~5;层厚6.0mm;间隔2.0mm;矩阵128×128;b值为0s/mm2及600s/mm2。采集过程中要求受试者屏气以减少运动伪影。增强扫描:注射对比剂钆喷酸葡胺(Gd-DTPA),剂量为0.1mmol/kg,流率为2ml/s,与平扫T1WI序列相同,行动态扫描。
2结果
2.19例中8例为单发病灶
1例多发,共10个病灶,位于肝左叶2个,肝右叶8个。病灶最大直径约5.4cm,最小1.3cm,平均直径3.3cm。
2.2CT平扫
全部病例显示为低密度影;MRI平扫:T1WI为稍低信号(3例)、等或略低信号(1例),T2WI为高信号(2例)、等或稍高信号(2例);动态增强扫描表现:边缘强化5例,分隔强化2例,全瘤强化1例,无强化1例;除1例动脉期明显不均匀边缘强化,门静脉期和延迟期仍见强化,以及1例无强化外,其余7例动态增强均表现为动脉期未见明显强化,门静脉期轻度强化,延迟期强化较前明显。
2.3术中大体所见
9例均经过手术或活检证实为肝脏IMT,绝大多数肿块无包膜,仅1例有假包膜形成。6例切面呈灰黄色;2例病灶切面呈红色;1例切面呈黄白色,见有脓液流出;病灶与周围肝组织分界较清。镜下:基本病变为炎性肿块,病变区肝组织结构破坏、消失,纤维组织增生显著,较多淋巴细胞、浆细胞、嗜酸性细胞等慢性炎性细胞浸润及纤维基质增生。有些病变区还可见不同程度的透明变性或纤维化及瘢痕形成。免疫组织化学:Actin(+)、Bcl-2(+);而CD34、S-100均(-)。
3讨论
3.1病因、病理与临床表现
大部分炎性肌纤维母细胞瘤(inflammatorymyofibroblastictumor,IMT)的确切病因仍不清楚,可能与手术、创伤、异常修复、炎症、人类疱疹病毒(EB病毒)感染等因素有关。IMT起初可能是人体对损伤的一种异常或过度反应,直至最终发展成肿瘤。任何年龄均可发病,但婴幼儿及青少年多见,男女比例约为3:1,右叶多见,多为圆形或类圆形,部分呈不规则形(如葫芦形、花瓣形),病灶呈葫芦形具有一定特征,此形态在其他肝脏疾病中很罕见。本研究9例中8例为单发病灶,1例多发,共10个病灶,位于肝左叶2个,肝右叶8个,呈圆形、类圆形6例,不规则形2例,与文献所述基本一致。从病理学来看,HIMT是以肝脏组织坏死后炎性细胞浸润和纤维组织、毛细血管增生为特征的肉芽肿性病变,其病理特点为纤维血管组织增生伴有大量炎性细胞(淋巴细胞、浆细胞、巨噬细胞、嗜酸性细胞)浸润。HIMT病程长,症状轻或不明显,有些患者仅在体检时偶然发现,本组4例患者无临床症状、体检时B超检查偶然发现。临床表现包括上腹部疼痛、呕吐、发热等,以高热多见。绝大多数患者无慢性乙肝病史。本组右上腹痛或不适2例,发热2例,乏力1例。体检均无明显阳性体征。HbsAg阴性8例,HbsAg阳性1例。8例患者AFP、CEA正常,仅1例患者AFP轻度增高,手术切除肿瘤后恢复正常。
3.2CT、MRI表现与病理学结果对照
HIMT的CT平扫多呈低密度,本组全部病例均为低密度,对照病理结果发现,原因在于局部肝组织结构破坏消失,由不同数量的纤维母细胞所代替,其间见有浆细胞、淋巴细胞及少量的嗜酸性粒细胞等慢性炎性细胞浸润和邻近区域的水肿。Hanada研究表明,慢性炎症反复感染和结石引起胆管壁发生变性坏死,并继发胆管周围脓肿或慢性肉芽肿的形成,本组1例中(图5)肝左叶病灶内可见多发斑点状钙化,与Hanada研究结果一致。T1WI上病灶多呈略低或等信号。其内信号欠均匀,T2WI上病灶信号多样,可呈略高信号、略低信号或等信号。本研究组结果为:T1WI为稍低信号(3例)、等或略低信号(1例);T2WI为高信号(2例)、等或稍高信号(2例)。镜下见凝固性坏死和纤维增生因其含水少在T1WI上为低信号或等信号,而炎性细胞浸润多时,含水量多,表现为高信号。国内学者报道,由于组织学特征及成分不同,HIMT动态增强强化方式不同,HIMT的内部及周围含有大量纤维间隔组织是产生CT、MR强化特征的主要原因。CT、MRI增强扫描动脉期,HIMT大多无强化,仍呈低密度,边缘较平扫稍清晰,本研究组8例表现动脉期无明显强化,推断是因为HIMT多为乏血供,并主要为门静脉供血,部分病灶外缘可见环形低密度晕圈。CT、MRI增强扫描门静脉期,由于炎性肿块内不同程度的纤维组织增生、细胞浸润及炎症过程的动态变化,使其影像表现方式多样。本组病例病灶无明显强化1例,边界清晰,病理示:病灶内大片凝固性坏死,少量炎性细胞浸润,周边大量纤维组织包绕;病灶边缘环形强化5例,边缘模糊,中央为弱强化,病灶内低密度灶较平扫略缩小,病理示:大片凝固坏死伴炎性细胞浸润,周边可见急性炎性反应及带状炎性细胞浸润;全瘤强化1例,门静脉期呈均匀高密度,病理示大量炎性细胞浸润与增生的纤维组织及残余的肝组织混杂;不均匀分隔强化型2例,其内见高密度分隔,隔间为低密度无强化区,病理上高密度分隔为增生纤维母细胞,低密度区为浸润的慢性炎性细胞,包括组织细胞、浆细胞、淋巴细胞等。增强扫描延迟期,除1例无强化外,其余HIMT病灶内及周围含有数量不等的纤维组织,其内毛细血管丰富,造影剂进入血管外间隙积聚而无法快速廓清,因而病灶呈不同程度强化,延迟期强化较前明显,范围较前缩小。
篇13
一、大学章程应体现各校学生管理的特色
纵观中、外大学发展的历史与规律,大学章程体现其文化精髓,是大学发展的指向性纲领,也是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落实学校事业自主的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也是培养学生个性与人才素质规格的原则,而现有的高校章程内容相似,可称得上是同类大学的“翻版”,不能体现大学的独特人文精神,更不能体现学生参与学校管理创造性特色。曾经轰动一时的大学人文精神与大学内涵发展的讨论,那些牛劲十足的大学领导们,此刻在各自的章程中都没能体现当初的意见。有些人说:那是因为国家教育部规定了第31号令,明确了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其实,笔者认为31号文件明确了大学章程的原则性要求,这是一个必要条件,也就是说,一个章程如果没有这些条件,不能被核准通过,但是,大学章程不是教育部章程,也不只是某一个大学的章程。高等数学有一个“充分必要条件”的概念,也就是说,有必要条件不够充分,同样无解。华东师范大学教育管理学系文新华教授认为,高校章程的特色不仅要体现把教师和学生的章节放置在什么地位,更要体现大师成长的规律,体现学生成才的规律。章程应该是一个大学量身打造的实施教育的战略,体现一个大学特色人文精神,是大学发展方向与运行方式纲领,如果章程只是上级领导要求,没有大学自身的文化特色,体现不了一个大学的先进人文精神,这样的章程应该不是一个好的章程,也不值得推广。
二、应充分发挥学生自觉能动性
东华大学徐明稚教授曾经说,章程应该明确教职工和学生的权利及义务,高校师生对学校权力主体行使权力进行民主监督,应该有更加完善的形式与程序,强化参与学校管理的主人翁意识,激发齐心协力共同推进学校发展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中国教育报》2014年3月17日第9版)。笔者认为,徐明稚教授的意见是很有针对性的,大学章程应该重在人力资源的战略规划上,体现教师与学生的人文精神的内涵上,以及体现其办学实践特色,在遵循共性之中坚持自身发展形成的个性,这个长期被舆论关注的大学人文精神,在章程中依然难见。大学章程要表现大学教育工作实践的创新力,而创新力关注点应该聚焦在如何充分发挥学生自觉能动作用。培养学生具有通过思维与实践的结合,有目的、有计划地反作用于客观世界,以积极自觉、自主、自律的精神面貌参与学校的教育活动。学生自觉能动作用可以是反映历史的大学办学特色,也可以体现当今现实的办学特色,更是面对未来改革的独特设计。
大学章程要促进各类不同层次人才的成长与发展,激发、维系和强化学生的自觉能动作用,形成学生可根据社会需求,个人理想与专长选择自己感兴趣的学习内容、方法,灵活完成学业的时间(学分银行),真正的做到“我要学、喜欢学”的积极学习情绪上来。可是,有些大学内部治学、教育管理,重点只是放在学科专业与科研管理方面,几乎看不到学生素质拓展的自觉能动性要求。
三、应积极鼓励学生参与学校管理
大学章程应该体现各学校学生参与管理的水平,其实,学生参与校务管理是高校和谐治理的现实行为选择,学校管理与学生权利紧密相联系,学校管理直接关系到学生利益的,如教学事务、学籍管理、各类收费等,包括个人发展计划、学生重大问题的处理决定、资源协调和教育管理决策等,章程应该在推进高校民主化、科学化管理栏目中加以确定。专家认为,学生直接或间接参与大学管理,对学生权力和学术权力、行政权力在高校管理中相互制衡,有助于遏制校园绝对权力,推进民主治校的现代教育制度的进程。学生是学校教育和管理的对象,同时也是学校重要管理者,大学的章程应该得以支持。
发达国家大学生参与学校管理,需要有一个成熟过程,往往借助一定的组织形式,实施有组织的社会化行为。大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一般由高校管理机构授权学生自治组织作为中介,由学生自己组织项目、实施管理。从各国高校管理机构看,虽然内部体制各不相同,如英国、美国高校的最高行政管理机构为董事会,德国、拿大的高校则是委员会制,但无论是哪一种体制,他们都能够充分体现学生的权利,如在各种决策的讨论、审议、建议中,积极发挥学生的主人翁作用。另外,国外大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范围比较广泛,直接参与高层决策建议、教学管理和宿舍、食堂等生活服务管理、学科选择权与参与教学管理权等。在我国,大学生参与管理虽然受到了许多高校领导层的重视,但从总体情况看,我国大学生参与管理仍从制度上难以保证,如大学章程没有保障大学生参与高校管理的途径、方法、措施。学校的一切管理事务,对于学生只有服从的义务而没有参与管理的权利,时,也反映了学生基层组织没有足够的发言权,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积极性也不高,对学校的管理部门还有较多的依赖。相当多的高校管理部门,对学生参与管理存有各种认识偏差,他们认为学生的管理经验、能力不足,思想不够成熟,觉得让学生参与管理不利于校园工作的开展。所以,即使允许学生参与某些工作的管理,其方式往往也是流于形式。
四、大学章程应明确规定学生享有就业推荐权
教育部已经多次发文强调学校要落实措施,保障大学生就业问题,学校也充分认识到大学生就业,不仅是办学关注的焦点,更是整个社会对知识重视的缩影,因此,高校都应将毕业班学生的就业问题放在办学的重要位置。高校是学生步入社会前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人的发展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根据教育部和各省市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特别是发达地区如上海主要体现在:
一是获取信息权。毕业生获取信息权包括三方面:首先,是信息必须公开,即所有用人信息向全体毕业生公开,如上海市高校就业办公室巳建立高校毕业生需求登记制度,凡需录用高校毕业生的用人单位,须到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中心和有关高校办理信息登记,由市高校毕业生就业中心通过高校向毕业生用人需求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截留需求信息。其次,信息及时,也就是毕业生获取的信息必须是及时、有效,而不能将过时无利用价值的信息传递给毕业生。再次,信息全面,毕业生有权获得准确、全面的就业信息,以便对用人单位有全面的了解,从而作出符合自身要求的选择,而不是盲目的。
二是获得就业指导权。学生有权从学校接受就业指导,学校应成立专门机构,安排专门人员对毕业生进行就业指导,包括向毕业生宣传国家关于毕业生就业的有关方针、政策;对毕业生进行择业技巧的指导;引导毕业生根据国家、社会需要,结合个人实际情况进行择业,使毕业生通过接受就业指导,准确定位,合理择业。当然,随着毕业生就业完全市场化,毕业生也将由从学校接受就业指导而转为主动到市场寻求和接受一些有益的社会上合法机构的就业指导。
三是被学校推荐权。高等学校在就业工作中的一个重要职责,就是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历年工作经验证明,学校的推荐往往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取舍。毕业生享有被推荐权包含这样几方面内容:主要是如实推荐,即高校在对毕业生进行推荐时,应实事求是,根据毕业生本人的实际情况向用人单位进行介绍、推荐。不能故意贬低或随意捧高对毕业生在校表现的评价,其次公正推荐,学校对毕业生进行推荐应做到公平、公正,应给每一位毕业生以就业推荐的机会,不能厚此薄彼。公正推荐是学校的基本责任,也是毕业生享有的最基本的权益。再次择优推荐,学校根据毕业生的在校表现,在公正、公开的基础上,还应择优推荐,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也应坚持择优标准,真正体现优生优用、人尽其才。这样才能调动广大毕业生和在校生学习的积极性,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只能凭自身综合素质的提高来取胜。
四是就业自主选择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招生并轨改革的高校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自主择业。毕业生只要符合国家的就业方针和政策,可以自主地选择用人单位,学校、其他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干涉。任何将个人意志强加给毕业生,强令毕业生到某单位的行为是侵犯毕业生选择权行为。毕业生可结合自身情况自主与用人单位协商,要求学校予以推荐,直至签订就业协议。用人单位在录用毕业生的过程中,也应公正、公平,一视同仁。但在当前,毕业生的公平待遇权受到很大的冲击,也最为毕业生所担忧。由于各项配套措施滞后,完全开放公平的就业市场尚未真正形成,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还不同程度存在不公平、不公正的现象,如女生就业难仍然是困扰女毕业生就业的一大问题。公平受录用权是毕业生最为迫切需要得到维护的权益。
显然,学生应享有学校推荐就业的权利早已成为事实,那么,为什么就是不敢写入大学章程呢?有人说,没有写入章程是可做可不做,写入章程就成为了硬任务。所以,学校还是没有把学生应享有就业权作为法定的硬任务。
五、章程应具体明确法律赋予学生的其他权利
在大学生权利方面,除了以上必要权利外,其实在校园生活中,还能体现赋予学生其他的充分权利。例如:
一是学生有积极的思辨权。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自由,那么,大学生应享有此权利。有专家认为,在法学理论上,言论自由通过扩充解释与限制解释,可被认为是可自由表达意愿的权利. 言论自由也就是学生对学校教师、教学、管理、学术等方面工作的问题,应该具有可通过语言、文字等表达自己意见的权利,同样,对于学生奖励、处罚等直接关系自身利益的事务,应该有充分的发表自己的意见权利,也称为申辩思维表达权,而申辩思维表达权是现代大学培养创新能力人才的基础。北京语言大学谢小庆认为:思辨思维表达是我们学习、掌握和使用特定技能的过程,在这过程中,从理想达到合理结论的途经,其包含着基本原则,实践和常识之上的热情和创造。其实,学校对于与学生利益密切关系的公共资源配置,以及影响学生利益的事务调整,必须事先听取学生代表或学生组织的意见,也可通过网络通告全校学生,充分体现学生对学校管理具有的思辨思维权。
二是学生安全与健康保障权。学生的健康权是人身权的重要内容,在学校校园生活、教学活动,如在体能测试、军训等,学校组织的教学与社会实践中,时有学生伤亡事故发生,一些本可以避免发生的事故,由于学校有关部门主观强调管理的规定,忽略了应该关注学生健康因素,结果造成一些学生带病参与学校组织的活动,以至造成人身伤害的严重后果。有专家认为,学生在学校教育环境中,学校应该负有维护学生安全责任。其实,近年来,教育部和省市教育主管部门,已经多次明文要求学校应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防止发生由于因学校管理缺失,造成人身伤害事故,那么,大学章程就要明确学生在校学习应具有人身安全保护权。
三是学生生活自主自理权。高校学生已经成为具有法律责任的独立人,那么、大学应该养成学生对于生活作息、学习习惯的自理习惯。而部分高校强制寝室的熄灯时间、强制学生在指定教室中参加晨读或晚自习、强制要求学生购买学校组织采购的学习、生活用品;更有学校规定学生不准谈恋爱,否则作为违纪行为;甚至规定如不执行,取消学习资格等,上述种种影响了大学人文精神,严重违反了学生的生活自。研究表明,有些学校制订的此类规定,根本就没有通过必须的民主程序,征求广大学生的意见,严重影响学生学校生活的基本权利,学生们对于此类侵权行为具有强烈的抵触情绪。
六、章程应明确规定确保学生权利的法律途经
章程的执行与监督以及违章的处罚,以及学生利益受侵犯上的保障,现有大学章程最终都没有规定复议、申诉受理具体组织、条件、程序等可操作性规定。笔者认为,“依法治校,以章督学”,尊重和保护师生的权利,特别是从现在高校学生所处的地位分析,维护学生权利尤为重要。如果被“钉在墙上、写在纸上、挂在网上”的章程,如果没有严密的制度规定,严格运作体系和具体执行的组织措施,最终,也将成为空文。
一是需要树立“全程全员”的维权意识。全程是指与学生教育教学、管理服务等一切有关工作的全过程,以及学生身心发展的全过程,全员是指全体教职员工和在册的所有学生应该遵循的规则。学校要加强章程宣传,通过媒体让师生员工提升维权意识,以及知晓通过什么途径实施维权事项。特别是学校职能部门,树立法纪意识尤为重要,在制定规章制度时,一定要按照章程为依据,一切与师生有关的事务,必须经过教代会、学生组织的讨论等民主形式,才可确立与执行。其实,只有学生权利意识的不断觉醒,自我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强,自我保护能力的不断提高,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现象才能被有效遏止。笔者认为,今天,章程重在培养学生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就是要培养学生做到敢于维权和善于维权,未来,才可能有一批具备维护集体与国家利益能力与经验的人才。
二是章程应该构建维权运作组织体系要件。章程必须明确维护师生权利的组织,并有明确运作程序的规定。首先应该成立基层复议组织或申诉组织,与现有的上级主管部门的申诉组织接轨。学校、基层两级申诉组织人员应该有教师、学生代表参加,以及学校纪检部门人员、法律专家参加。同时,章程应该明确,什么样的人员不可参加申诉组织,如涉及到申述案件具体办理部门的人员。并且规定逐级申述程序,学校内部管理的问题,关系到学校一级的,当然立足学校自行解决,在本校不能解决或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向上一级提出申诉,上一级不作为或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案例,可向法院提出司法保护。
章程是一个复杂系统工程,关系到国家教育、学校发展的目标,应充分体现学校教育的特色和我国教育制度的先进性。自然,理想章程目标,需要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笔者希望对于修订现有章程,或者正在制定章程的学校,提供一个观察视角。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章第四十二条.1995-3-18.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五章第四十二条.1995-3-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1号.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第一章第十五条/第三章第十六条.2011-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