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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第四条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五条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六条退役士兵应当遵守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规,服从人民政府的安置。
第七条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移交和接收
第八条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国总参谋部应当制定全国退役士兵的年度移交、接收计划。
第九条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士兵。
第十条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但是,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第十一条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第十二条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
(一)因战致残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是烈士子女的;
(四)父母双亡的。
第十三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和介绍信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应当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第十四条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士兵退役时将其档案及时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于退役士兵报到时为其开具落户介绍信。公安机关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具的落户介绍信,为退役士兵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五条自主就业和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服务管理单位。
第十六条退役士兵发生与服役有关的问题,由其原部队负责处理;发生与安置有关的问题,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第十七条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第三章安置
第一节自主就业
第十八条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20xx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第十九条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
第二十条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退役金标准,并适时调整。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军队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确定和调整退役金标准的具体工作。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根据服现役年限领取一次性退役金。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
(二)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
(三)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退役士兵退役1年内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退役士兵退役1年以上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
国家鼓励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提供免费服务。
第二十三条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财政贴息。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二十四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享受税收等优惠。
第二十五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
2020年退役士兵安置管理条例全文 第二十六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不得违法收回或者强制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其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包;承包的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利。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落户,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没有承包农村土地的,可以申请承包农村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应当优先解决。
第二十七条有劳动能力的残疾退役士兵,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成人高等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待。
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家庭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入学后或者复学期间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入学或者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
第二节安排工作
第二十九条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20xx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国总参谋部应当制定下达全国需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年度安置计划。
第三十一条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管理的在京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由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下达。中央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中央国家机关管理的京外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下达。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人数和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下达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对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较重的县(市),可以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统筹安排。
第三十三条安置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进行安置,保障其第一次就业。
第三十四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招收录用或者聘用人员的,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录用或者聘用退役士兵。
第三十五条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个月内,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第三十六条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应当按时完成所在地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合同存续期内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退役士兵与所在单位其他人员一同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裁减人员的,应当优先留用退役士兵。
第三十七条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三十八条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从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
第三十九条对安排工作的残疾退役士兵,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
安排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退役士兵,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
第四十条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
第三节退休与供养
第四十一条中级以上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
(一)年满55周岁的;
(二)服现役满30年的;
(三)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
(四)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
退休的退役士官,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中级以上士官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6级残疾等级,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选择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二节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国家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供养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
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所需经费的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和6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确定;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地区按照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确定。购(建)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购(建)房屋产权归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所有。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自行解决住房的,按照上述标准将购(建)房费用发给本人。
第四十三条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士官,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
第四章保险关系的接续
第四十四条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龄有关的相应待遇。
第四十五条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与地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退役士兵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第四十六条退役士兵到城镇企业就业或者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以灵活方式就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退役士兵回农村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退役士兵在服现役期间建立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与其退役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关系接续,由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和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退役士兵到各类用人单位工作的,应当随所在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灵活方式就业或者暂未实现就业的,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入退役士兵安置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工龄视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规定的地区,退役士兵的服现役年限视同参保缴费年限。
第四十八条退役士兵就业应当随所在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其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参加失业保险的退役士兵失业,并符合《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相应的促进再就业服务。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相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
(二)在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鉴定、证明的;
(三)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第五十条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
(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
(三)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第五十一条退役士兵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取消相关安置待遇。
第六章附 则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篇2
经党工委 月 日研究决定,现安置你单位( )名复员退伍军
人 ,请接洽。 察北管理区民政局 年 月 日 复员退伍军人安置介绍信 :
经党工委 月 日研究决定,现安置你单位( )名复员退伍军
人 ,请接洽。
察北管理区民政局
年 月 日
【退伍党员介绍信范文二】城镇退伍军人户口关系介绍信存根 xx县退伍军人户口关系介绍信存根 x退字( )第 号 xx县退伍军人户口关系介绍信 x退字( )第 号 派出所:
兹有 同志,经部队批准退出现役,并已分配工作,请予办理户口关系
登记手续为荷。 限于 天内生效。
xx县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
二0一 年 月 日
【退伍党员介绍信范文三】______县(市、区)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办公室:
__________同志于____年____月由______省(区、市)______县(市、区)入伍,军衔________,根据《中国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第四十二条第款规定,业经批准退出现役。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有关规定、该同志(已或未)领取自主就业一次性退役金。请接洽安置。
中国
部队司令部
篇3
1、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退出现役的;服现役未满2年因政治、身体、家庭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
2、士官,服现役满5年、8年、12年、16年因编制限制等因素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退出现役的;因政治、身体、家庭等原因退出现役的;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符合有关规定退出现役的。
二、安置办法
根据有关政策,采取两种安置办法:一是岗位安置,二是自主就业。我县共接收2015年度冬季退役士兵427人,对照安置政策,需由县政府安排工作的对象有7人;自主就业由政府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的对象有420人:其中义务兵280人,自主就业士官140人(含选择复员的三、四级士官27人)。
1、岗位安置。根据《条例》及省、市文件精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是接收退役士兵岗位安置的主体。今年我县需要岗位安置的对象为服役满12年的转业士官。县政府采集13个就业岗位(人员性质为企业合同制性质),依据转业士官部队表现,采取阅档综合积分、高分优先选岗的方法安置。
对不选择岗位安置而选择自主就业的转业士官,在自愿签订协议后,政府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其标准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加上其转任士官后每服役一年增发4500元。增发自主就业一次性创业补助金,其标准按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22160元)×5%×服役年限执行。对立功受奖的转业士官,根据奖励等级(多次获奖的,以最高奖励为准),在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22160元)基础上相应增发补助金,其标准为: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二等功的增发10%,一等功的增发15%。转业士官在待安置期间(退役次月至岗位安置或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发放时间),按当年城市低保标准500元/月领取生活补助费。
2、自主就业
对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采取按规定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安置方法。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经济补助金标准以当地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为基数,扣除在部队已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我县2015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0773元。依据相关政策,具体标准为:
(1)自主就业义务兵
服现役不满2年的,按实际服役年限比例核算;满2年的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为22160元(20773×1.5-9000元)。
(2)自主就业士官
按上级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对选择自主就业的士官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其标准为22160元(20773×1.5-9000元)。
(3)兵
对在服役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义务兵和士官,按照有关规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为68899元(20773×1.5×2.5-9000元)。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由县、镇(区)财政各承担50%。
关于大学生退役士兵奖励金,根据《省征兵工作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全日制高等学校毕业和在本省全日制高等学校就读的大学生应征入伍后,本人及家庭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优待,同时在其服义务兵役期间每年按以下比例发给奖励金:(1)在校专科生按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40%,已毕业的按50%;(2)在校本科生按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50%,已毕业的按60%。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奖励金,由县财政安排,各镇(区)核发。
三、工作要求
篇4
一、继续坚持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保证退役士兵第一次就业
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黑龙江义务兵征集、优待、退役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继续贯彻执行全社会的均衡负担的原则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安置部门要加强宏观调控,实行依法接收、依法保障退役士兵安置。凡我省境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论单位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承担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保证完成当地政府下达的安置任务。特别是中省直单位更要顾全大局,积极完成接收安置任务,对拒绝接收或完不成安置任务的单位要根据《黑龙江省义务兵征集、优待、退役安置条例》中的有关条款和《黑龙江省关于对拒绝接收退伍军人安置的单位及法人代表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规定》予以处罚。对已分配工作,无正当理由不去单位报到上班的退役士兵,从分配之日起,超过3个月的,不予重新安置,转回街道按城镇待业人员对待。各地要根据退役士兵总量,各单位职工人数、经济效益等情况,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在科学测算的基础上,确定合理的安置比例。由省统筹下达安置任务的中央、省属单位的安置比例不少于职工总数的9‰。对分配到中省直单位的退役士兵,省安置部门可直接派遣,当地公安机关要予以落户。
对于分配到非国有企业的退役士兵,可保留全民国有企业职工的身份,按国有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劳动合同,其所在企业要按月足额缴纳养老保险、医疗、工伤、失业保险金。接收后因工作需要,可向国有企事业单位调动,工龄连续计算。分配到非国有企业的退役士兵非个人原因,用人单位3年内不得将其辞退。
积极稳妥地做好伤残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对二、三等伤残军人实行各单位按比例轮流承担、政府指令分配的安置办法,并保证他们享有不低于本单位因公致残职工的各种待遇。对患有精神病丧失工作能力、不能落实工作单位的城镇退役士兵要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特、一等伤残军人,当地政府要增加投入,安排好他们的住房及生活。
二、深化改革,实行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的安置方式,保障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一)实施安置任务有偿转移。为了推进现行安置办法与企业用工改革的协调发展,缓解安置难的矛盾,各地可试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即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任务的单位,因受客观条件限制,难以落实当地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而愿以经济补偿形式来体现所承担的义务,经报请原下达安置计划的政府或主管部门同意,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每转移一个安置指标需向安置部门交纳有偿转移金4万元。企业交纳的有偿转移金,可在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机关事业单位的有偿转移金自筹解决。有偿转移金必须于每年指标下达后一次付清,转入当地安置部门指定设立的有偿转移资金账户。此项资金主要用于不能安置工作的退役士兵一次性安置费和退役士兵的教育和技能培训、军地两用人才开发等。有偿转移金的使用情况要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挪用。
(二)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各地要从实际出发积极支持和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拓宽安置渠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对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全省统一印制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在当地公证部门办理公证手续,当地政府不再负责分配工作,并由当地政府根据本地经济状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具体标准由各地自行研究确定),享受当地下岗职工自谋职业的有关优惠政策。各级安置部门在实施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中,必须坚持退役士兵自愿的原则,不搞强迫诱导。
(三)建立退役士兵劳务信息市场,安置退役士兵就业。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逐步建立退役士兵劳务信息市场,形成用人单位和退役士兵之间双向选择合理流动的就业体制。首先,各地安置部门要对各单位的用工情况进行认真调查摸底,综合分析,做到心中有数。对退役士兵采取查阅档案与个人填表相结合的方式把每个人的情况逐一分类登记、造册。有条件的地方要组织技术技能培训和统一换发地方技术证书,为他们进入劳务市场提供条件。其次,要严密规范供需见面程序,要求用工单位进入劳务市场设摊招聘;退役士兵带有关证件进入市场挑选单位;劳动、保险等有关部门派人进入现场办理招工、投保等有关手续。把择业权交给退役士兵本人,把用工权交给各接收单位,真正达到双向选择的目的。
篇5
(二)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工作。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和民政部办公厅(民办发〔2011〕11号)文件精神,2011年度已全部打卡发放,共发放补助资金122万元。目前,我县正对今年年满60周岁的农村籍退役士兵进行申报、核查。
(三)烈士陵园。根据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全省烈士纪念设施普查工作的通知》和全省慰烈工程要求,经普查,县现有烈士陵园6处,烈士纪念塔、碑、亭、馆10处,零散烈士坟墓62处,烈士坟墓734座。安葬烈士815人,其中有名烈士132人,无名烈士683人。按照全省慰烈工程要求,在五年内完成烈士墓搬迁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零散烈士墓抢救保护工作实施方案。县政府在财政十分困难的情况下,预拨了130万元作为零散烈士墓搬迁工作启动经费,目前,正在启动之中。
(四)光荣院。光荣院是全县十佳文明窗口示范单位。新建的光荣二院环境优美,为使优抚对象感受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乐的大家庭温暖,我局经研究并报告市民政局领导同意,让优抚对象到光荣院进行短期疗养。
二、安置工作
2012年度我县共接收退役士兵619人,其中符合安置条件的223人(142人已经市审批,22人集中交接的转业士官,59人已在部队选择了自主就业),回农村的396人。为使城镇退役士兵全面提高自主择业的能力,针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3月份,我局分管领导和优抚安置股人员与诚杰职业技术学校、乐行驾校进行联系并实地进行考察,举办了免费岗前技能培训,共参加培训人员160人,为使他们在市场经济大潮中,抢占先机,自主创业,创造有利条件。待省、市文件下达后,我县将及时研究制定安置工作实施方案。
三、军休工作
自1983年我县陆续接收安置离退休人员以来,民政局领导高度重视,组织他们和民政局离休干部成立老干部党支部,让军队离退休人员享受当地同职干部一样的政治待遇。重大节日和庆祝、纪念活动,请军休人员参加,为他们订阅了报刊杂志。凡中央和省下拨的各项经费,都及时如数发放。凡生病住院者,民政局领导工作再忙,也要抽出时间带着营养品到病床前慰问,使军休人员及家人都十分满意。
四、下步工作打算
1、认真做好给部分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信息管理工作,确保不错、不重、不漏。
2、进一步做好零散烈士墓搬迁工作的实施和相关的启动工作,积极争取资金,力争在两年在完成零散烈士墓搬迁工作任务。
篇6
中国
部队司令部
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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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信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印好格式的介绍信,用时按空填写即可:一种是用公用信笺书写的介绍信。
(一)便函式的介绍信
用一般的公文信纸书写。包括标题、称谓、正文、结尾、单位名称和日期、附注几部分。
1.标题
在第一行居中写“介绍信”三个字。
2.称谓
另起一行,顶格写收信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姓名后加“同志”、“先生”、“女士”等称呼,再加冒号。
3.正文
另起一行,开头空两格写正文,一般不分段。一般要写清楚:(1)派遣人员的姓名、人数、身份、职务、职称等。(2)说明所要联系的工作、接洽的事项等。(3)对收信单位或个人的希望、要求等,如“请接洽”等。
4.结尾
写上表示致敬或者祝愿的话,如“此致敬礼”等。
5.单位名称和日期
篇7
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历来是党和政府的一项政治任务。在新时期、新形势下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对于激励广大官兵安心服役,建功立业,促进军队全面建设,增强国防实力,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和平安定的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满怀对人民军队的深厚感情,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着力抓好就业形势和安置政策宣传工作,教育引导退役士兵深入了解市场经济下的就业制度、改革发展形势和安置工作现状,以及自谋职业和扶持就业等现行政策,积极主动适应改革发展的新形势,自觉服从政府安排,自觉树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业观念。要大力宣传在玉树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中,人民指战员、武警部队官兵无私奉献、英勇冲锋和为抢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做出的突出贡献,进一步激发各行业和全社会的爱国拥军热情,努力营造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全面落实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各项政策措施
根据《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规定和军队士官制度改革的实际情况,今年我市退役士兵接收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士官的义务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高一级的士官;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役超过2年以上的义务兵;服满本期规定年限的三期以上士官;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官。服现役未满2年因政治、身体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以及国家、军队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和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仍按有关规定执行。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需要安排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现行法规政策,积极创新体制机制,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努力挖掘安置潜力和就业渠道,积极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创造性地做好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并积极妥善地安排好农村退役士兵的生产生活。
(一)认真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就业。年我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继续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采取安置就业、自谋职业、上学培训促进就业和参加行政事业单位招录考试等多渠道安置办法,创造性地做好安置工作。任何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不论隶属关系,依法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在增补工勤人员缺额时,应优先安排退役士兵,差额拨款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要积极接收退役士兵;新建、扩建单位要适当增加安置退役士兵的比例;企业招工时,应根据情况预留一定比例的招工名额用于安置退役士兵;社会公益岗位适合城镇退役士兵就业的,要尽可能安排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对行政事业单位因编制原因影响接收退役士兵的,应在当年的当然减员指标中按照先接收、后调整的办法,予以优先解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予以认可,财政部门要保证新增人员工资的落实。任何行业、任何单位都无权自定接收退役士兵的数量,或只接收本系统职工子女、不接收政府分配的其他退役士兵的安置任务;各区不得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各级行政机关在考录公务员时,应当允许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参加考试,其军龄视为具有社会实践年限,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取。
(二)扎实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是拓宽安置渠道、缓解安置就业的重要途径,也是顺应社会发展潮流的客观要求。要大力宣传政府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教育引导退役士兵自主创业,不断提高自谋职业率。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政办[]84号)精神,落实在就业服务、社会保障、教育培训、个体经营、税收、贷款、落户等方面的政策优惠。对选择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要依据《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规定,按照退役士兵所在地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各级政府要通过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确保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足额发放。凡从我省高校入伍的大学生退役后选择复学的,享受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待遇;不复学的,由入校前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负责接收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缴纳社会保险金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其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党(团)组织关系由其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接收管理。同时,要加强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就业培训工作,落实相关政策,鼓励和支持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入学深造和参加各类专业技能培训。各级政府就业培训机构要为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提供一次免费就业培训,培训经费由各级财政在再就业资金中支付。市内各类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积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职业介绍、就业指导、档案管理及劳动保障事务服务。
(三)妥善安排农村退役士兵生产生活。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培养、开发和使用农村退役士兵的工作,作为繁荣农区经济、促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要推荐优秀农村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骨干作用。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农村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促进经济发展。要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对农村退役士兵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农用物资供应、农畜产品收购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对生产、生活和住房等方面确有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要通过政策优惠、项目支持等措施予以扶助。
三、依法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坚决执行国家安置政策和法律规定,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一是对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城镇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接收单位要从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对特殊原因无法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要向市政府写出专题报告。二是接收单位要确保已安置退役士兵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的一切相应待遇,入伍前的工龄和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三是接收单位要根据单位用工情况,做好退役士兵上岗前培训工作,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三年内不得安排下岗。四是对停产半停产的困难企业不安排退役士兵,对因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而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符合《失业保险条例》的,要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五是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生活补助经费。
篇8
1、年“元旦”、“春节”期间,结合我州实际,全州共成立慰问小组10个,走访慰问驻军部队22个站点,走访慰问部分重点优抚对象112人,共支出慰问经费43万元。在“八一”期间,全州组织了军民联欢文艺晚会6场次。各县精心组织开展了各种军地“联谊、联欢”活动,召开多层次,多形式的双拥座谈会,倾听驻军部队和优抚对象的心声,力所能及的帮助他们解决一些战备训练,基础设施,物资供应,生产生活等等实际困难。一年来,为支援部队基础设施建设,帮助部队解决实际困难等安排资金512.8万元,解决子女入学入托、安排随军家属44人,有力地促进了军政军民团结,为社会稳定和军队建设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优抚工作
1、全州共有优抚对象1909人,为确保全州优抚对象及时享受到了党和政府的拥军优属政策,认真贯彻落实各项优待抚恤政策,做到不挤占、不挪用,及时、足额发放优抚对象各种定期生活补助和抚恤金,使全州重点优抚对象的抚恤标准和定补面达到100%,年共下拨各县中央和省财政下达的优抚抚恤经费万元。通过认真落实各项优抚政策,切实解决了重点优抚对象的“三难”问题,全年共解决重点优抚对象住房难户,为部分优抚对象的生活难、医疗难给予了救济,全年共支出经费达万元。
2、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省伤残抚恤管理实施办法》等法规规定,年共审核上报伤残新评残2人,调整伤残等级1人,退役伤残军人抚恤关系转移人。
3、为推进零散烈士纪念设施集中管理保护,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烈士褒扬工作,根据民政部、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烈士纪念设施普查工作的通知》要求,通过精心组织,统筹安排,按时完成普查工作,全州共有散葬烈士墓85座,烈士纪念碑6个,四个县级公墓(州没有烈士陵园)。
4、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110号)要求,各级民政部门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广泛宣传,严格按照政策规定,认真核查登记,按时完成了核查登记工作。经各级民政、财政会审认定,全州农村籍老退役士兵符合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的634人,其中:当年满60周岁的有556人,次年满60周岁的有78人。
5、加强工作,认真接待来信来访人员,做到了热情接待,耐心解释,处理及时,年内共接待优抚对象上访4人,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并结合实际给予了圆满的答复,做到了矛盾不上交,切实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年无上访赴省进京现象。
4、为切实解决我州优抚对象医疗难问题,积极探索优抚对象住院医疗补助费“一站式”即时结算方法和门诊补助两种新型优抚医疗服务模式,目前,已实行优抚对象住院医疗补助费“一站式”即时结算,其他三个县已基本完成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工作的前期工作。
(三)安置工作
1、退役士兵安置。年全州共接收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142人。通过“双考”在城镇安置就业60人,自谋职业1人,安置回农村81人。
2、军休干部安置。根据省民政厅、省军区司令部、政治部《关于下达年军队离退休干部交接安置计划的通知》要求,按照军休干部接收安置有关政策、程序规定,于年10底接收了二名军休干部,按时完成了年度军休干部交接安置任务。
3、加强军休干部服务管理,确保军休干部的各项待遇落到实处。一是认真贯彻落实军休干部各项生活待遇政策,及时兑现军队休干部新增的各种津贴补贴,及时、足额下拨各项经费,年共下达各县中央和省级财政下达的经费340万元;二是积极组织军休人员参加滇西八州市门球邀请赛等各种活动,进一步丰富了军休干部的物质文化生活。
二、当前优抚安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篇9
第三条民政资金的会计核算适用于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
第二章使用范围
第四条民政专项资金是党和政府解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困难急需的保障资金,必须做到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优抚抚恤资金用于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定期定量生活补助、开展“双拥”活动、优抚事业单位的建设和其他优抚政策落实;自然减员经费应用于解决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住房和生活困难问题。
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安置保障金用于退役士兵再就业补助和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费。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用于解决城乡低保对象及其他城乡特殊困难对象的生活保障问题。
救灾救济资金用于特大的自然灾害、灾民紧急抢救和“转移安置”,解决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无力克服和临时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因灾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和损坏房屋的修缮补助等;救灾捐赠资金除用于上述用途外,还可用于捐赠人指定的与救灾直接相关的用途,其他直接用于救灾方面的必要开支等。
农村五保供养金用于农村五保对象的吃、穿、住、医、葬等方面的保障需要。
城乡医疗救助金用于城乡特困群众重病、疑难病、慢性病的医疗补助救助。
福彩公益金用于资助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等特殊困难群体服务的社会事业,兼顾公众关注、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其他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的发展。
第三章审批程序及发放办法
第五条优抚抚恤资金: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核退伍军人、革命伤残军人等对象,由民政局按标准分季度向财政局提供分配方案,由财政局负责将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优抚对象持证领取。现役军人的优待金由县民政局根据各乡镇现役军人情况,拟定年度军人优待金分配方案,报县领导审批后由财政局下拨各乡镇兑现到个人。
第六条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民政局负责审核退役士兵档案,在核准符合安置政策、人数的基础上,按照县政府确定的安置标准报县政府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将资金兑付到个人,报财政局备案。
第七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本人申请村(社区)入户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公示)乡镇(场、区)审核(公示)民政局审批(公示)民政局编制对象补助花名册和资金补助使用方案财政局核拨资金。
第八条救灾救济资金(含捐赠资金):民政局根据各乡镇(场、区)上报的情况,在据实核查的基础上,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与财政局协商后,报县领导审定,由财政局将资金划拨到乡镇(场、区)。救助对象按照本人申请村委会审查乡镇(场、区)审核村(组)张榜公示民政局审批的程序办理。
第九条农村五保供养金:个人申请村委会审查、公示、申报乡镇(场、区)审核民政局审批发证、编制资金分配方案财政局核拨资金。
第十条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本人申请乡镇(场、区)审核民政局审批并编制救助资金发放花名册财政局核拨资金。
第十一条福彩公益金:民政局根据社会福利事业、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的发展需要提出使用计划,报县领导审批后,由财政负责划拨。
第四章监督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按照“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社会化发放,资金直达个人”的要求,除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由民政局直接发放给个人外,城乡低保、农村和城乡医疗救助、优抚抚恤定补、救灾救济等直达个人的专项资金全部实行社会化发放,无金融单位的乡镇(场、区)由当地财政所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到个人,灾民建房等特定资金由县财政“一卡通”方式直接发放到户,乡镇(场、区)民政办备案。
第十三条各乡镇(场、区)对县拨的民政资金要按照规定时限发放,按要求定期公开公示,及时报民政局核销。对帐上滞留的民政资金余额过大、账据未核销、未公开公示、问题未整改到位的乡镇(场、区),分配资金时只分配计划,待整改到位后再予拨付。
第十四条民政局每季度对民政专项资金审计核销一次,审计局每年对民政专项资金审计一次,确保民政专项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各乡镇(场、区)民政办要建立专项资金台帐,及时掌握资金的使用情况,积极接受各级监督。
第十五条所有民政专项资金的审批和分配,必须严格程序,杜绝暗箱操作、人情违规审批等现象的发生。民政部门负责资金的分配使用,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管理及划拨,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民政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资金分配上出了问题追究民政部门责任,资金运行管理出了问题追究财政部门责任,资金使用出了问题追究乡镇(场、区)政府(管委会)及所属相关单位责任。县民政局、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每年组织力量不定期对各乡镇(场、区)当年民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执法检查,检查中如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依照国务院年11月30日出台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的规定处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篇10
(一)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凡在部队未选择自主就业且符合在辖区内由政府安置就业的士官和义务兵,均可报名参加“双考”安置。对转业士官、荣立二等功或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因战因公评定为5至8级残疾等级和烈士子女等退役士兵重点安置。
(二)对入伍前有工作单位的原则上复工复职,不参加“双考”计划安置。因单位已破产、兼并等不能复工复职的退役士兵,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安置部门批准,可以参加“双考”安置。
(三)在部队服役期间受警告以上处分的不得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就业。
今年我市共接收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62人,其中三期以上转业士官21人,其他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41人。
二、安置办法
今年我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实行计划指导、绩能“双考”、自愿选择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
(一)安置范围。我市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含外资企业)。
(二)计划指导。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由市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共同提出安置计划,并协调各部门抓好落实,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优抚安置科,以下简称市安置办)张榜公布。
(三)绩能“双考”。档案考核依据退役士兵档案,对退役士兵在部队的政绩表现进行考核,确定考核分数;理论考试由市安置办统一组织退役士兵进行综合知识考试。
(四)自愿选择。市安置办对退役士兵“双考”总分按由高到低顺序排序,由参加“双考”的退役士兵依次自愿选择岗位。
(五)发放安置补助金。对在部队未领取一次性退役金,且未由政府安置工作,本人自愿申请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发给一次性自谋职业经济补助金;对在部队申请自主就业,领取一次性退役金的退役士兵,发给一次性自主就业经济补助金;对在部队未选择自主就业,到地方参加“双考”安置的退役士兵发放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上述资金发放标准按市文件规定执行。
三、档案考核
档案考核成绩根据退役士兵在部队服役年限及德才表现情况确定。以士兵档案从部队送达各级安置部门时的原始档案记录为依据,实行综合表现记分的办法。
(一)服役年限记分。士官和义务兵基础分为30分。每服役一年记2分(计算军龄的时间,按当年国家规定的报到时间为准,超过6个月按1年计算);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部队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按实际服役年限记分。
(二)奖励记分。依照《中国人民纪律条令》规定的奖励项目,按其中最高奖励项目只记一次。记分标准:获得大军区以上(含大军区)荣誉称号一次记30分,荣立一等功一次记20分,二等功一次记10分,三等功一次记3分,优秀士兵一次记1分,嘉奖一次记0.5分。
(三)伤残记分。因战因公评定为5至10级残疾军人分别记10、8、6、4、2、1分。
(四)职务记分。班长记2分,副班长记1分(按退出现役最高职务计算,职务和其他职务不记分)。
(五)特殊情况加分。
1.进、新疆等艰苦地区(以档案高山、高原地区工龄折算表或部队团以上后勤部门出具的工龄折算证明材料为准)服兵役满两年以上的人员,在“双考”总成绩基础上加记10分,不满两年的按实际服役年限折算。
2.参加联合国国际维和任务的,在“双考”总成绩基础上,维和时间满一年加4分(不满6个月的按半年计算,满6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3.从事潜水专业的,在“双考”总成绩基础上,每满一年加0.2分(以档案原始材料为准)。
4.从事核专业的,在部队服役期间享受特、一等核辐射保健津贴的,在“双考”总成绩基础上,每满一年加0.3分,享受二等的每满一年加0.2分,享受三等的每满一年加0.1分。
5.参加年抗洪抢险、年抗击南方雨雪冰冻灾害、抗震救灾、藏区维稳、抗震救灾、维稳的(以档案中的原始记录为准),分别在“双考”总成绩上加1.5分。
6.全日制应届大学生毕业入伍,退伍后在“双考”总成绩基础上,大专生加3分,本科生以上加5分。
7.退役士兵是烈士子女的,在“双考”总成绩基础上加10分。
四、理论考试及驾驶员考试
理论考试由市统一出题和阅卷。驾驶员考试由市民政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和监察局共同组织。
(一)考试形式。闭卷笔试。
(二)考试内容。政治(占40%),法律(占30%),综合知识(占30%)。
(三)参考资料。统一使用《市退役士兵安置就业考试辅导材料》(年版)。
(四)考试报名地点。持《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士官退出现役证》、近期同底免冠1寸彩照两张、报名费20元,到市安置办报名。
(五)考试时间及地点。月日9时,持《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士官退出现役证》、《准考证》到市职业教育中心(路73号)参加考试。
报考汽车驾驶员岗位的,采取技能考试和“双考”综合评价的方法予以录用。即符合报考汽车驾驶员岗位条件的退役士兵,在“双考”的基础上,进行驾驶技能考试(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五、计分方法
“双考”成绩计算方法:“双考”分数=理论考试分数×40%+档案考核分数×60%+其他总分加分。“双考”总成绩并列者,军龄长者优先;军龄相同者,奖项高者优先;奖项相同者,档案中奖励次数多者优先;军龄和奖励次数相同者,理论考试分数高者优先;理论考试分数相同者,有职业技能证书和学历高者优先。
六、成绩公示
市安置办将分别对档案考核成绩、理论考试成绩和“双考”总成绩在市民政局公示,公示时间7个工作日。对本人成绩有疑义的,公示期内向安置办提出,过期不予受理。
七、公开选岗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计划举行退役士兵公开选岗安置会议,安置计划张榜公布。
(一)退役士兵按照机关事业单位指标数量、指标分配要求、岗位要求和“双考”成绩选择工作单位。
指标分配:今年我市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计划指标数量为6人。根据市文件规定,对三期以上转业士官、荣立二等功或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因战因公评定为5至8级残疾等级和烈士子女的退役士兵“双考”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的顺序进行排序,按下达机关事业单位指标数量的80%录取,安置5人,其余1个指标录取服役十年以下退役士兵。
如果荣立二等功或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因战因公评定为5至8级残疾等级和烈士子女的服役十年以下退役士兵在5个重点安置指标范围内未取得机关事业单位录取资格,还可在服役十年以下退役士兵中再次排序录取其余1个机关事业单位指标。未取得机关事业单位选岗资格的,安置到企业单位或选择自谋职业。
选岗办法:首先确定汽车驾驶员机关事业单位选岗人员,将符合汽车驾驶员岗位条件退役士兵的“双考”成绩、技能考试成绩相加,计算出总成绩,按总成绩由高到低排序,依次自愿选择汽车驾驶员岗位。其他被确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选岗的退役士兵,按照“双考”成绩,再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依次公开选岗。如果受机关事业单位职业技能要求限制无合适岗位选择或本人放弃选择事业单位的,允许其直接参加企业单位选岗。
(二)机关事业单位公开选岗结束后,其他选岗人员一并按照“双考”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公布,自主选择企业岗位。
(三)机关事业单位除汽车驾驶员岗位外不允许设置其他的特殊专业需求;企业单位除国家准入控制工种外不允许设置其他的特殊专业需求。退役士兵选岗时,应出具国家认可的证照或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如退役士兵中没有用人单位所需专业的,用人单位应无条件接收其他选择到其单位就业的退役士兵。
(四)对符合“双考”安置条件,自动放弃参加“双考”或参加“双考”不愿选岗以及对选择岗位不满意的,可在公开选岗后30日内申请自谋职业。
(五)对报考汽车驾驶员岗位的,在未考取汽车驾驶员岗位或虽考取汽车驾驶员岗位但放弃选择汽车驾驶员岗位的,可以按“双考”成绩选择其他岗位。
八、就业手续办理
(一)公开选岗结束后,由市安置办向接收单位和退役士兵出具《就业介绍信》,同时办理档案转递手续。退役士兵应按照《就业介绍信》规定的时间到单位报到。
篇11
根据国家民政部《关于印发对若干规定的说明的通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1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关于“符合在城镇安置就业的退役士兵,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期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并视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待分配时间,是指《安置条例》规定的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伍军人回到原征集地后等待分配的时间。《通知》规定,今后凡符合在城镇安置就业的退役士兵待分配时间从报到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因组织造成的原因和其他特殊情况导致待分配时间延长的,经当地安置部门出具证明,其待分配的时间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对因本人原因导致待分配期限延长的,其延长时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符合在城镇安置就业的退役士兵,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及时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信息有变重新确认
读者:
近几年,我的工作单位和住址都发生了变化。最近听朋友说。今后信息变化可以重新确认,能介绍一下相关情况吗?
《通知》规定,离退休人员要求变更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出生年龄及身份等信息的,可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重新确认。确认后原养老待遇不变,从次月起按新确认的年限、年龄等享受相关待遇,过去的不予补发。
与此同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应及时退出工作岗位,办理退休手续。《通知》规定,对因各种原因未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并继续缴费的,其缴费年限可予以承认,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正式审批退休的次月起享受。
缴费年限可顺延
读者:
我的父亲今年60岁,但他工作至今,只缴纳了5年的养老保险费,这种情况能否继续缴费?
依据《转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自治区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试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参保人员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按月领取养老金;不满15年的,可顺延缴费至满15年时,再按月享受养老金。顺延时间不受年龄的限制。
流动人员原参保地领取养老金
篇12
委”换届选举,夯实农村基层组织基础
加强村(居)“两委”班子建设,对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我局在这次组织村(居)“两委”换届选举工作中,坚持从夯实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建设农村小康事业的高度出发,认真做换届选举系列工作。
一是认真部署,广泛宣传。为使换届工作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推进,我局及早成立了专门抓选举的工作小组,做到领导到位、人员到位、经费到位、指导到位、措施到位。同时,为了增强村(居)民的民主意识和法律法规观念,营造良好的氛围,我局采取召开动员会、设立咨询站、编印一批宣传资料、组建流动宣传队伍、开设宣传专栏等多种形式,广泛动员群众积极参与村(居)“两委”换届选举工作。如通过一封致选民的信,详尽阐述选举工作的意义,利用宣传车、广播电视、电影会等方式向群众进行宣传,使之家喻户晓,从而激发了广大群众的民主意识和参与热情,就连许多外出务工或经商的村民也主动回乡参加投票选举。
三是调研摸底,掌握村情。为全面了解各村整体情况,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我局全体干部深入到全县67个村(居)委会,围绕村情、民情、组织状况、发展动态等方面开展调查研究。较好地掌握了村(居)“两委”干部队伍现状、村民对村干部的评价情况,村民对换届选举的态度等情况,通过调查摸底,排查出选举难度较大的有20个村(居)委会,其中有14个属重点、难点村。在此基础上,我们有针对性地研究了做好重点村和难点村换届选举工作的对策,确保了村级换届选举工作顺利进行。
四是抓住重点,突破难点。在这次村(居)级组织换届选举中,我们加强分类指导,抓好重点,突破难点,把握好整个换届选举工作正确方向。集中力量和精力抓好难度较大的100个村(居)委会的换届工作,如对其中重点和难点村实行每个村由一名县领导和一名镇领导挂点包干的办法,组织工作队进驻,采取“一村一策”的办法进行化解,使重点难点村的问题得到了较好解决。
二、抓好优抚安置政策的落实,做好“双拥”工作
优抚安置工作是民政部门的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具有较强的社会性、传统性、政治性。为此,我局坚持以人为本和执政为民的宗旨,把落实优抚安置政策作为“双拥”工作的重点,狠抓落实。
首先是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为巩固我县去年所取得的“双拥”成果,我局把优抚安置工作列入单位责任管理目标,列入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实行年终考核和进行工作考评,并且定期检查各项任务的落实情况。如督促双拥办完善了《双拥办日常工作制度》、《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和做好年度双拥工作计划等,使双拥工作有组织、有计划、有安排、有检查、有总结,职责明确。
其次,抓好新《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优抚政策的落实。一是广泛宣传。通过下发新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文件资料、利用举办业务培训时作个别辅导及新闻媒体宣传等方式使新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家喻户晓,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二是做好换发新的革命伤军人抚恤证工作,实施规范管理。三是抓好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落实。结合新《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贯彻执行,在去年优抚对象发放抚恤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对我县今年抚恤补助标准作了调整提高,体现了我县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落实。四是做好烈军属的群众统筹优待工作。
其三,拓宽渠道,做好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我县每年都有数百名退伍军人回乡,安置任务繁重,为了做好这项工作,我们通过改革安置办法,拓宽安置渠道,认真落实安置政策。在退伍兵报到时,认真做好他们的思想教育工作,让他们尽快转换角色,参加家乡建设。今年接收退伍军人251人 ,按政策安置了退伍军人58名。我们对指令安置工作的退役士兵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考试择岗,对主动要求自谋职业的士兵举办培训班,进行岗前培训、提升职业技能和提供就业信息,并按有关政策落实自谋职业的扶持补助金的办法,妥善解决退役士兵就业问题。
三、抓好五保低保工作,保护弱势群体
“五保”人群是弱势群体。
篇13
同志们:
刚才,同志总结了去年的退伍安置工作,并部署了今年的退伍安置工作任务,提出了具体的意见和要求,请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下面,我再强调几点意见:
一、认识必须统一退伍军人接受部队正规的锻炼,具有一定的政治素质、专业技能和丰富的实干经验,是社会的宝贵财富。应该说,我县大部分乡镇、部门、单位的负责同志对这一点认识是高的,近几年的安置工作做得也比较好,得到了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肯定。但也不排除仍有少数乡镇、部门、单位及其领导出于本乡镇、本部门利益的考虑,认识尚有一定的差距,工作不积极主动,甚至有拒收现象。搞好安置工作,不仅事关退伍军人本身的稳定,也事关现役军人队伍的稳定,更是国防建设发展的需要,也是《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及苏政发[]108号文赋予我们的职责。同志曾经指出:“复员退伍军人安置是党和政府一项长期的重要政治任务,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的稳定发展。”可见做好退伍安置工作既是一项十分严肃的政治任务,也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更是保大局的需要。各部门、各乡镇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克服困难,努力做好退伍安置的各方面工作,为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任务必须落实退伍安置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大、要求高。特别是在目前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企业面临减员增效、机关、事业单位面临改革分流等诸多因素影响下,困难可想而知,近几年安置会议越开越迟也是受这方面的影响。今年,县退伍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多次召开会议,认真进行研究,根据新形势出台了《转业士官和城镇退伍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采用积分制的办法,以市场为导向,遵循公平、公正、合理,鼓励自主择业,为做好我县的退伍安置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可以说,县委、县政府对退伍安置工作的态度十分坚决,要求十分明确,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必须按照县委、县政府的要求,不折不扣的坚决执行。一领导要重视。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把退伍安置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要抓紧时间落实分配方案,早日让退役士兵上岗到位。二政策要公开。执行政策随意,是造成社会不稳定的一个重要根源。严格按政策规定操作,是今年退伍安置工作的基本要求。今年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转业士官和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维护退伍安置政策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要严格按照政策积分公布,保证公平公正。三纪律要严明,县退伍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特别是安置办,要带头执行纪律,严格按政策要求和有关规定办事、确保令行禁止,政令畅通。接收单位不得搞集资或随意降低待遇标准为条件,恣意侵犯退役士官士兵的权利,发现一起,将查处一起。四重点要突出。各部门、各乡镇一方面要考虑本单位和下属单位的接收能力,部门大的、接受能力强的适当多考虑;另一方面要突出功臣模范等积分高的退役士官、士兵的优先安置,体现一种导向,鼓励现役士兵在部队立功受奖。
三、服务必须跟上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把退役军人当作宝贵财富来加以爱护,作为新鲜血液予以吸纳。要从政治上关心爱护他们,从工作上支持帮助他们,从生活上关怀体贴他们。要让他们体会到家乡的温暖、组织的关怀和领导的厚爱,激发他们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情怀,为振兴家乡尽力尽责。县退伍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强化对安置对象的思想教育,加强对退役士兵形势、政策和革命传统教育,帮助他们正确看待形势,端正就业观念,立足灌南实际,树立艰苦创业的人生观;要认真做好教育疏导工作,保证退伍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社会稳定。同时劳动、人事等部门要做好培训工作,使他们尽快适应新的工作岗位,在新岗位上放光发热,为我县的经济建设服务。四、督查必须到位今年退伍安置工作任务十分艰巨,县委、县政府十分重视,各有关部门按照县委、县政府的要求已经做了大量工作,各部门、各单位领导要始终强化退伍安置是一项政治任务的意识,再努一把力,再加一把劲,协调一致,各司其责,善始善终地把这项工作落实好。县里由高县长牵头负责,县安置办要做好有关具体工作,人事、劳动部门要密切配合。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在切实做好自身工作的同时,要加大督查力度,督促各接收单位按照县政府的要求,搞好退伍军人的接纳和安置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确保退伍安置工作按规定时间顺利完成。任何部门、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或变相拒收、消极接收县政府下达的分配任务,拒绝接收、逾期完不成任务的单位要坚决追究其主要领导的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直到接收安置为止。今年是按积分制安置的第一年,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对照灌政发[]58号文《关于年度转业士官和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搞好监督,保证公平、公正,力求把好事办好。同志们,让我们同心协力,共同做好今年的退伍安置工作,为推进我县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作出应有的贡献。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