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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制度论文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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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制度论文

篇1

通过上文针对我国当前土地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和相关的项目进行细致并且深入的研究,可以对加强土地管理和完善相关制度的重要性有着全面的掌握。下文将针对当前土地管理制度之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进行综合性的研究,力求在此基础之上提出改进和创新的对策,以全新的工作思路来对工作的方向进行科学化的引导,促进土地管理水准和效益的不断提升。首先,我国当前的土地管理工作之中土地的产权制度不够完善和健全。最为突出的是城市内部的土地产权不够清晰,土地产权的主体不够清晰,同时针对土地的登记制度也不够健全和科学,针对土地的使用划分和相关的界定也不够科学合理。另外,在当前的土地管理工作之中,针对土地的价格机制建设不够科学化,相关基准的价格不能够真实的、全面的、客观的反映出土地的实际价格水准,另外在地方政府之中也存在有垄断性的行为,这一点对于土地价格也将产生不利影响。另外,在我国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之中,也存在有重大的缺陷。首先,现行的集体性的土地管理制度立法存在有巨大的问题,针对各项权限的规定均存在有较大的缺失,而在部分的法律规定和政策之中,难以体现出农民作为集体式土地主体的所有权,部分地方政府不能够准确的贯彻和执行国家所制定的土地管理制度政策,所以不少村民申请的住宅建设均由于规划方案的缺失而难以得到及时的审批。上述问题都对我国当前土地管理工作带来巨大的阻碍,所以应当加以全面的改进。

3完善土地管理制度的政策研究

篇2

第一,随着农村非农产业的发展,珠江三角洲普遍出现了半自给性小规模土地经营基础的农户兼业化。农户的抛荒,土地的分散使用,经营规模的狭小在资源配置上造成了巨大的效率损失。由此,按照效益原则配置土地资源,改变现有分散的、狭小的、低效率的土地使用格局,造就土地集中机制,从而实行规模经营,使土地流转制度的创立提到了议事日程。

第二,随着农村城市化的快速推进,珠江三角洲每年都有大最的农地转为工业用地,地价及土地资本收益也随之提高。尤其是1992年4月广东省粮价放开,取消合同定购任务,过去隐含在粮食平议差价中的“暗税”随之取消,农户的土地使用权得以强化,加之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使土地的机会利润大幅度上涨,从而进一步刺激了土地价格的倍增。农户原来视土地为不可或缺的福利保障,现在却进一步视土地为增殖手段。在此情形下,土地的集中与流转对土地的管理使用制度提出了重新调整的要求。

第三,由于土地资源增值收益的直线上扬,如何合理地分配列益,处理好政府与农民、农民与,全国公务员共同天地社区集体的关系,并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也直接涉及到土地制度的产权安排问题。

第四,从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角度而言,在产权所包含的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中,转让权是最重要的。从产权界定是为了促成交易的角度说,对转让权的不当限制乃至禁上就会导致产权界定在很大程度上失去意义。首先,在转让权受不当限制的条件下,资源不时能流向对其评价最高的地方,资源配置效率不能不受到损害,其次转让权受不当限制必然导致有效竞争的缺乏。若产权主体相互间的冲突不能通过竞争性的转让(即“你不合适,再找别人”)的方式解决,而只能“吊死在一棵树上”,就是容忍低效率的存在成者陷入无休止的“内耗”。最后,转让权受不当限制以会导致收益权受限制。应该说,家庭承包制的产权残缺,尤以转让权受限制(这种限制既来源于产权界定上的原因,因为农户出卖土地是违法的,也起因于土地的福利保障功能)所导致的后果最为严重。

基于上述背景,珠江三角洲沿着“农地集中--使用权流转――规模经营”的线索,拉开了土地制度创新活动的序幕,进而推动了整个广东农村土地制度的变迁,在广东农村,尽管土地制度创新活动的方式多种多样,但基本的思路是:将土地所有权以宪法规定为基准,置其于集体所有制的框架,并在此基础上强化并规范农户的土地经营权(使用权)以及与之相应的收益权利转让权,进而对平均地权(均田问承包)的资源配置低效率格局进行修正,从而以产权制度建设为中心,培育土地流转的集中小机制,逐步推动土地的规模化与企业化经营。从1993年开始,顺德市、南海市、番禺市、龙岗区、宝安区等地尝试土地使用权入股进而推进土地经营权流转,其中尤以南海市最为典型,南海市作为全国农村土地制度建设试验区之一,在这方面的变化利制度安排格外值得注意。

二、制度创新的价值

1、制度安排与环境的相容性。南海市在土地制长和社区产权构造出现的变化,至少满足了三个方面的要求:一是克服土地的细碎化与分散经营,从而使土地集中与规模经营成为可能;二是既促导了农业劳动力的转移,又充分保障了土地的福利功能:三是为农业的企业化经营创造了条件。

2、产权运作成本的节约。从产权界定成本来看,南海的土地用权入股,使产权的界定与调整由实物对象转为价值形态,不仅降低了技术难度,而已操作相对简单。第一,使原来的实物形态上无法确立的排他性产权能够在价值形态上顺利得以确立;第二,农户使用权入股,社队所有权折价,使集体与农户的产权关系异常明了,从而界定费用大大降低;第三,价值形态上分散的独立产权可以在实物方面合并起来,从而提高了规模经济与资源配置效率。

3、节省内部管理成本。南海市的土地使用权入股,也使其内部管理费用大为节约:第一,单个农户的经营决策转为董事会决策,决策成本降低;第二,减少了农户之间在土地利用方式的摩擦,降低了均包制条件下农户转包发生的交易费用;第三,土地的集中招标与投标,避免了集体与多个农户承包合同的反复签订;第四,集体由对众多分散农户的组织管理转为对专业化农业公司的监督,也大大降低了管理运作费用。

三、制度涵义及启示

珠江三角洲的土地制度和社区经济产权构造的新变化,对于稳定和完善家庭承包制,推动农村的改革与发展,具有重要的制度涵义与启迪意义。

第一,产权的可分解性造就了产权结构的多样性,从而使得人们可以根据不同的社会经济条件选择出交易费用最小,运行效率最高的产权制度形式。产权经济学的研究结果表明,不管产权属于何方,只要产权界定清晰,人们就可以通过自愿交换的合约行为来达到资源配置的满意效果。这表明,过去那种单纯地强调土地归谁所有或改变土地所有者的变革主张已经没有多少实际意义。因此,从土地所有制改革转向土地产权形式的选择安排,为我们进行土地制度的变革提供了新的思维方式。珠江三角洲的土地使用权入股的实践表明,土地制度进一步变革和新的激励机制的培育,并不意味着土地集体所有权和家庭经营权的基本界定格局要重新选择。相反,在此基础上强化农户经营权并进而对平均分配的资源配置低效率进行修正,促进土地产权流转市场的发育,恐怕是土地制度变革最为现实而有效的选择。

第二,土地使用权入股形式的土地集中机制与投资激励机制,为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关系的调整提供了新的线索。应该说农户在耕种其占有的承包地时,其土地产权是相对(但绝不是充分的)明确的,但当土地需要转包时,产权的不确定性就表现出来了。首先,原承包者转出承包地所获地租具有不稳定性,而且面临着与新承包者可能是高昂的谈判费用:其次,由于没有新的福利手段替代作为福利均包的土地,退包土地使农户面临着机会收益的损失和风险成本的增加;最后,出让土地使原承包者在土地投入的资本和分动未必能得到合理的补偿(因缺乏规则保障)。由于这些原因,出让土地将是农户产权的严重侵蚀。正因为如此,我们就不难理解农户宁肯将土地抛荒也不转包或退包的现象普遍存在。

土地使用权的股份化,既为农户提供了福利保障,也保证了对土地经营和增值收益的获取。更为重要的是,珠江三角洲的土地使用权入股,既不同于农户之间利用土地使用权市场转让土地,更是与前些时候一些地方的社区集体强行收回农户土地位用权有着原则区别,而是由集体出面以入股方式集中使用权,使农户稳定地分享一块地租,从而有效地集中土地,实行规模化经营。

篇3

2.中国土地管理制度的现状分析

我国的土地管理制度主要有占地补偿制度、土地登记制度、保护耕地制度、用途管理制度等。现阶段,我国土地方面的主要法律有《土地管理法》,是规范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基础性法律,为国内建立土地管理制度起到很大的支撑作用。但目前我国土地管理制度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农村和城市两个方面。

2.1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方面

2.1.1土地管理制度中的执法问题执法问题是目前国内土地管制度中十分关键性的问题,目前,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政府为了发展市场经济,提升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对法律法规的重视程度不够,对行政方面的执法力度不够严格,没有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标准行使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以至于造成执法混乱的局面。

2.1.2制度立法方面的问题突出近年来,在国内的土地管理制度方面,各个地方的政府有权对土地实行征收管理,进而制定相对应的征地补偿机制。但在真正的土地管理工作中,各个地方政府即是土地政策的制定者,同时又是政策的协调者与执行者。尽管很多地方政府的土地所有权归村小组所有,但在实际的土地工作中,村小组已经没有对土地管理的权限,最终难以保障土地被征收者的经济利益。

2.2城市土地管理制度方面

2.2.1缺乏相应的地价机制随着经济市场的不断发展,土地市场逐渐被政府垄断,并且国内的地价制度没有得到足够的完善,缺乏动态的土地调整机制,很难准确的调整基准地价,造成土地制度管理难以适应经济市场的价格波动,导致相关的土地征收部门征收的地价比市场价格要低的多。

2.2.2缺乏完善的土地产权制度《土地管理法》只明确指出,土地归国家所有,任何单位与个人无权占有,土地资源的使用权由国务院代为行使,地方政府没有权利进行干涉。但是,在实际的土地管理过程中,地方政府可以转让土地使用权,并从中获取相应的利润,掌握着真正的土地权使用职能。

2.2.3土地征地制度不合理在《土地管理法》中明确规定了,土地归国家所有,直接由国家实施管理,政府想要征用土地时,国家会给被征收地者相应的经济补偿,但是,在“公共利益”没有明确的情况之下,部分地方政府滥用自己的职权,在征地时,完全没有考虑到经济市场的发展情况,并且地方征收的土地补偿非常低,这就造成在各个地方征收土地的过程中,经常会出现“钉子户”的情况,导致土地征地制度出现不合理。

3.完善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具体措施

3.1完善土地的管理制度

我国要想加强土地管理措施,就必须要进一步完善土地管理制度,建立合理土地管理制度,政府部门要以土地市场为核心,增强各个部门之间的合作和交流,并制定相应的土地管理法。我国的土地转让是通过土地协议来开展实施,各个地方的土地交易中心将交易中心的流程简化,这样开发商能够依靠土地合同直接向政府部门领取相应的审批手续,方便了交易商与政府部门的土地管理工作,同时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从而构建良好的土地管理制度。

3.2优化我国的土地规划体系

政府部门在构建我国的土地管理制度时,必须先优化土地规划体系,加大对土地执法监督的力度,要学会科学、有效的规划土地,并加强土地规划制度的约束性,在满足社会对土地需求的同时,结合经济市场的发展规律,严格的执行监管机制。同时,要考虑到群众的经济利益,土地管理制度同时要结合国内经济发展的状况,规划合理、科学的土地使用方法。此外,国家要加大对土地规划体系的执法力度,增强执法者的监督工作,使土地执法能够高效的实施,进一步建健全、完善土地规划系统。

3.3完善土地权利体系

相应的部门在进行土地管理过程中,要不断健全土地权利体系,进而约束地方政府的征地行为。国家要保证群众的土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必须要保障国家的土地财产权益。但是,在我国目前的土地管理体制中,对农村土地产权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一些实际的土地管理过程中,部分地方政府和企业都一直征占农民的土地,导致很多土地滥用、浪费的现象出现,对农民的经济有一定的影响,因此,国家要不断健全土地权利体系,合理规划土地资源。

3.4改革土地财政税收

篇4

Abstract: arable land protection work directly related to the supply of grain, in recent years, the number of China's population still showed a tendency of increase year by year, but because of the influence of peasant consciousness, government system and collection work, for cultivated land protection system implementation is not in place, the existence of such a situation not only influence the farmer's life, but also to the development of agriculture has caused some obstacles. Therefore, we must set up a new land management system, this paper mainly analysis the drawback of cultivated land protection mechanism under the present stage and the proposed solutions.

Keywords: protection of cultivated land; land management; mechanism

中图分类号:F301.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我国是人口大国,人口数量占据着世界人口数量的25%,农业的发展是一个关乎国计民生的问题,要实现经济的发展,必须要保证粮食的安全,保证粮食的根本就是保障耕地。就现阶段来看,政府有关部门已经对耕地的保护制定了完善的保护措施,也建立了相关的保护机制,取得了初步的成效。但是,由于各种主观和客观因素的影响,这些管理机制中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下面就根据我国耕地的特征探讨一种新型的土地管理机制。

1、现阶段下耕地保护机制中的弊端

1.1. 农民缺乏耕地保护意识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以及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大量的农村人口涌入城市,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农村的劳动力。但是,目前的农业生产成本也呈现出一种逐年上升的趋势,农业的生产成本逐年升高,在这种模式下,虽然农产品的产量增加,但是农民的收入却未得到同等程度的提升。这就给农民造成一种意识:耕种难以提高收入,甚至会越来越穷,虽然目前国家已经颁布了一些保障农民收益的法律法规,也降低了税收标准,但是依然难以从根本上解决这一严峻的问题。此外,在土地方面,很多农民都对土地安全有着或多或少的担心,也有少数农民与政府进行交涉,但是这种交涉往往是为了得到自己应有的补助,同时,很多农民也希望政府及早的收回土地,好得到自己的补助,这样就能够利用这些补助来改善自己的生活,也不需要进行耕种。因此,我国农民缺乏保护土地的意识,这就导致耕地保护工作的进行困难重重。

1.2 农村集体组织缺乏保护耕地的意识

一直以来,我国土地都是归集体所有,关于土地的管理工作也是由村委会和集体组织进行统一管理,但是,这种管理方式难以起到实际作用,在管理工作的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各种缺陷。在很多地区,土地所有权也从集体手中转移至乡干部手中,这些干部受到利益的驱使,滥用手中的职权谋取私利,这就导致大量的耕地被挪作他用,难以得到基本的保证,这种情况的存在不仅影响着农民的生活,也给农业的发展造成了一些阻碍。

1.3 征收导致耕地面积日益减少

近年来,随着经济水平的发展,城市化进程在不断的推进,征收工作也进行的如火如荼,虽然征收工作是为了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但是也带来不利的影响。有些地方政府为了提高收益,提高土地的使用税费,还有一些地方政府对然制定了一定的措施,但是,官员为了政绩的考核,将土地低价转让,这就导致大量的耕地被占用。这种不合理的征收工作不仅难以对耕地实现有效的保护,也制约了农业的发展。

2、新形势下耕地保护土地管理新办法

2.1 对土地管理模式进行统一的规范

为了避免地方政府出现土地不合法转让的情况,政府有关部门必须要建立好完善的分级规划管理制度,根据国土的实际情况进行统一的规划和管理,由县级管理机构监督乡镇管理机构、市级管理机构监督县级管理机构、省级管理机构监督市级管理机构、国家级管理机构监督省级管理机构。这样就能够在全国范围内组成一个有机的网络,避免滥用耕地情况的产生。

2.2 将土地管理重心转移至城镇规划区域

很多地区的耕地都位于城镇周围,地方政府在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时,耕地面积并未发生变化,这就实现了对耕地的合理保护,因此,在下一阶段,可以将土地管理工作的重点放置于城市规划区,并以城市为中心做好区域管理工作,这样就能够全面提升耕地保护工作的质量。

2.3 对各级土地管理新型实施分级监测的制度

对于土地管理实施分级监测的制度能够有效提升耕地保护工作的有效性,但是这种分层管理制度也存在着一定的难度,由于不同地区耕地的管理方式与管理面积存在着一定的差异,这就给管理信息数据库的建设带来一些难度。因此,在建设数据库时,要根据各个地区的具体差异进行建设,这可以利用现阶段先进的科技手段进行,这样,就可以将土地规划、土地管理等信息归纳总结至统一的数据库中,继而为管理人员提供准确的参考信息。

3、结语

总之,耕地保护是一项基本国策,也是国家发挥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之一,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当前的耕地保护政策中还存在着各种弊端,因此,建立一种新的土地管理机制,同时将土地管理的重点由乡村中转移至城市中,这样才能够将宏观调控与耕地保护相结合,也才能够实现既定的保护目标。在加强管理的同时也要健全外部监督机制,通过社会、法律以及行政部门的有效配合,形成一个严密的监督网络,这样才能够有效的保护耕地资源。

参考文献:

[1]车文学.论建立耕地保护的土地管理新机制[期刊论文].中国土地科学,2007,12(15)

篇5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土地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各类土地违法现象大量产生。2001-2009年,全国共发现土地违法行为819万多件,涉及土地面积45.18万hm2,其中涉及耕地面积21.50万hm2。大量土地违法行为危害了耕地保护目标,严重威胁我国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因此,中央政府从严格制定各类土地管理法规、开展“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等多个方面加强了对土地违法的管控。尤其是,为切实加强土地管理工作,完善土地执法监察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2006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50号),决定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并明确了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的职责。其中,“监督省级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土地执法情况,核查土地利用和管理中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监督检查土地管理审批事项和土地管理法定职责履行情况”成为其重要职责之一。

围绕土地违法这一热点和难点问题,诸多学者对土地违法现象的空间特征与演变趋势[1]、土地违法结构与经济结构变化的关系[2]、经济增长与违法用地的关系[3]、市场化改革与土地违法[4]、土地违法现象的经济、财政和政策等影响因素[5-6]、土地违法治理[7-8]等方面进行了富有成效的探索。土地督察制度建立以来,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开展了大量工作,然而,从掌握的文献看,就土地督察对土地违法影响的而言,目前尚未见深入报道。那么,土地督察是否对土地违法产生了影响,有什么样的影响以及影响程度如何?本文试图对这些问题加以分析。

1 土地督察影响土地违法治理的理论框架

1.1 土地督察制度及其内涵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提出,“完善土地执法监察体制,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设立国家土地总督察,向地方派驻土地督察专员,监督土地执法行为”。国务院办公厅于2006年7月发出《关于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50号),初步构建了国家土地督察制度的基本框架,明确设立国家土地总督察、副总督察,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在国土资源部设立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向地方派驻9个国家土地督察局。随后,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及9个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逐步建立健全并开展了相关工作。2006年7月以来,国家土地督察机构按照“边组建、边工作、边实践、边总结”的原则,积极开拓,不断探索,开创了以专项督察、例行督察和审核督察为核心,以督促地方政府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和中央土地调控政策、严格土地执法、开展调查研究与土地管理形势监测预警为主要内容,以在线督察为主要技术平台的业务体系。

专项督察、例行督察和审核督察作为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的核心业务,具有较强的普遍性和影响力。根据历年国家土地督察公告数据,2007年以来,国家土地督察机构投入1 946人次对23个省(区、市)及1个计划单列市开展了专项督察;对收到的39 139件报国务院审批和省级人民政府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抄送备案材料通过卷宗审核、派出督察组检查、现场踏勘等方式进行了抽查;在全国28个省(区、市)及5个计划单列市共594个县(市、区、旗)开展了土地例行督察。

篇6

二、建立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农地征用制度

目前,我国对农用土地的征用从法律上还不完善,而且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土地使用原则、补偿安置等也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因此,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适应的土地征用制度,既能满足农村土地进入市场的内在需求,还能适应我国保护农业用地的需要。

(一)以市场经济原则建立征地补偿机制,征地补偿应遵循市场原则,土地是重要的生产要素和稀缺的资源,市场机制是实现其有效配置的基本途径

只有按照市场价格进行征地补偿,才能有效保障农村集体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对于被征收的土地,以土地的市场价格对其进行补偿,保障原土地所有人与土地使用人的利益。征地补偿费的计算应体现市场经济规律,应对农地先行评估,以评估的农地所有权、使用权价格为依据进行补偿。农地所有权、使用权价格评估,主要根据我省农地的生产力、农业用途的未来纯收益及农地对农民的保障作用来确定。

(二)为失地农民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新的失地农民安置机制,做好失地农民的就业安置工作,确实保障失地农民的切身利益。一是做好农民的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增强其劳动技能,提高就业能力。二是搭建就业平台,安置当地失地农村劳动力。三是鼓励失地农民自主创业,为失地农民提供减免税收等优惠政策。

(三)完善征地工作机制,改进征地工作方法

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征地工作机制,是征地工作的基础,严格土地征用管理制度和征地审批程序,增加征地透明度,是征地工作的重要保证。同时,建立合理的征地纠纷调解机制,保护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四)建立农村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

尽快建立有效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做好失地农民的就业安置工作的同时要改善农民的生活环境和医疗条件。重要的是建立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制度,从根本上解决失地农民的生活问题。

三、土地制度改革的思考

土地问题的关键在于我国的土地使用制度不合理,而土地使用制度的不合理又源于我国土地所有制结构不合理。在土地所有制结构改革方面,我们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和农村人口的不断增加之间存在着深刻的矛盾。虽然土地承包制最大限度地满足农民对土地所有权的需求,但是,由于土地征用制度的存在,使得土地集体所有制处在一个极不稳定的状态。改变这种现状,可行的办法就是打破土地的二元所有制结构,统一实行土地的国家所有,然后再由国家根据社会收入分配,以转移支付的方式给农民以必要的补助。

在生产关系方面,建立统一的土地所有制形态,改变基于不同土地所有制关系而产生的不合理分配关系。在户籍管理制度不断改革,劳动人口频繁流动的今天,这样的改革更有现实意义。因为,在农村的劳动人口不断增加,而土资源十分有限的情况下,按照既有的土地承包制度设计,总有一天会出现人口的增加导致农村土地无法承载的情况。

土地的所有关系,确实是我国目前农村改革无办法的办法问题。但是,解决这个问题,农村土地的国有化应当是我们未来改革的方向。其实,在现代社会,“民享”比“民有”更加重要,在土地国有化之后,只要建立完善的土地基金,并且用土地基金解决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农村的贫困问题可能也就迎刃而解了。

还有,在未来解决农村土地问题,要改变以下观念:

第一,要改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的观念,将虚拟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改为国家所有制,建立统一的土地所有和土地管理制度。第二,要正视人口不断增加与土地资源稀缺之间的紧张关系,从动态的角度进行土地制度的科学设计。第三,在改变二元户籍制度之后,允许现在的农民自愿选择与国家建立新型的土地使用关系,打破许多地区单一的土地承包法律关系。第四,在土地的流转过程中,国家应当考虑征收土地税或者设立土地基金,服务于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第五,在改变土地所有制关系之后,国家应当根据不同地区生产力发展情况加大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在过去的20多年里,农村改革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是,现在看来,从上个世纪的90年代到现在,农村改革缺乏制度创新,土地承包制度30年不变,固然为稳定农村的土地生产关系创造了条件,但由于土地承包制度无法应对农村经济不断变化的情况,因而在一些地区已严重变形,导致农民仅依靠土地生活普遍相对贫困的境地。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全面改革土地承包关系条件尚不具备,政府部门应当在土地宏观调控的前提下,探索新的土地管理制度,并通过修改宪法和法律将农村的集体所有制土地逐步地转变为国家所有制土地,在实现产权明晰的基础上,根据不同地区土地资源颁布状况,分别实行土地转移、出租、承包和其他的经营方式,并通过合同的形式明确土地的用途。对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要进行合理的农业生产补贴,对那些不愿意进行土地经营的农民,要通过建立土地转移和流转机制以及生活保障制度,保证他们基本权利。

篇7

(一)落实两个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还不够到位。

论文百事通根据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深入研究分析新形势下如何加强耕地保护和实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对于保障粮食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经济安全,实现全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因此落实两个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是国土资源部门今后长期的、首要的任务。而我局在落实两个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方面不存在着一些不足。一是在耕地保护方面,突出问题是共同的耕地保护责任体制还未真正建立。由于目前对各级领导干部工作业绩考核体制,造成耕地保护责任没有真正与各级领导干部工作业绩挂钩,缺少强有力的奖惩措施,使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和制度难以落实;耕地保护的责任主体应该是各级政府,共同责任应该是各部门,而不只是土地管理部门的事,但现实情况却好像仅有国土部门是作为履行责任书的考核部门,与其他部门无关紧要;全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一签两年,仅约定了保护数量,没有强化质量。此外,在实行耕地占补平衡中,重数量轻质量的现象仍然存在,长此下去必将使耕地质量总体下降。二是在节约集约用地方面,全区还存在着发展不平衡的问题,由于河东地区(潮白河以东9个镇)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土地市场发育不全,还没有形成良好的规范的招商引资环境,也没有形成支撑城市建设与发展的主导产业等客观原因,在招商引资项目、农副产品加工项目等用地上,还存在着土地利用粗放,浪费耕地的现象。

(二)与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对照,在土地管理工作中还存在着重服务轻监管、重眼前轻长远的现象。党的十六大、十七大都曾经明确指出:“必须把发展作为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要求,各级各部门的工作都必须服从于这一要务。尽管我们对这一论断进行了认真地领会和学习,但由于在理解的程度和广度还不够彻底,致使在利用局自身职能服务“发展第一要务”时,存有职能发挥的片面性,一些职能没能够及时有效地发挥好。如:随着国家对土地管理实施宏观调控,中央对土地管理将越来越严,但是,从我区发展的角度来看,这几年又是全区发展机遇最好的一段时期,一些重点工程的相继启动以及小城镇建设和农村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都将不可避免地占用大量土地。在这个过程中,我们片面强调了服务的重要性,而忽视了对土地的监管,形成了一定的浪费现象。同时,对于土地如何在全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实现长远可持续利用,我们虽然早已意识到这个问题的重要性,但距离真正拿出解决办法和思路,还有一定的差距。

(三)在土地执法方面,还存在着执法措施不严,手段偏软的现象。近年来,我们围绕土地执法难的问题进行了不少探索。先后开展了“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查处土地违法违规专项行动”、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等一系列专项行动。这些行动当时成效明显,过后都有反弹。时至今日,土地执法难的问题仍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改观。一是土地违法行为制止难。在我区,由于推行了动态巡查责任制,及时发现违法用地已不存在任何问题,但问题的关键是制止不住,制止不到位。制止土地违法案件不适用强制措施,执法人员只能按程序下发停工通知书,或者进行思想教育,但当事人仍然我行我素,使执法者束手无策。二是土地违法行为查处难。当前,土地违法主体多是各级政府部门,由于这一特殊的违法主体,导致土地执法出现“不愿查”、“不敢查”、“不想查”的局面。“不愿查”,就是现实中各级政府的主要精力在于发展经济,考虑经济发展总是先于考虑依法用地,这种因公违法的大形势难以扭转;“不敢查”,就是面对各级政府这一特殊的违法主体,处罚措施很难落实,查处难以到位;“不想查”,就是近年来国土资源部门下了很大的力气,查处了一些政府部门的土地违法案件,但多数是罚款了事,补办手续了事,甚至有些案件还不了了之,对社会产生了很多负面影响。三是土地违法行为执行难。《土地管理法》没有赋予国土资源部门强制执行权,案件查处后,如果当事人不自动履行,就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法院强制执行前,履行各种法定程序快则几个月,慢则一年甚至数年,且多数都以影响稳定或者不具备执行条件而不了了之。

(四)在队伍建设方面,还存在着个别干部素质不高,服务意识不强的问题。近年来,我们在严格遵守国土资源部颁布的“五条禁令”、“十项措施”准则的基础上,先后开展了“完善体制,提高素质”、创建“文明科室”、“青年先锋岗”和“争当人民满意的工作者”活动,进一步加强了队伍建设,使全局干部队伍整体素质得到了较大程度的提升。但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相比,仍然存在很多问题。一是干部的选拔、管理、监督、激励机制不够健全。干部选拔任用机制的制度体系尚未完全形成,政策的系统性、配套性和规范性还不强。而且用人渠道狭窄,激励机制不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难以充分发挥。二是个别干部工作作风不实。一些干部的群众观点和宗旨意识、公仆意识不强,对待群众缺乏应有的诚心、耐心和感情。不擅长做思想工作,缺少处理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的能力。三是思想观念不新。一些干部思想僵化,唯书、唯上、唯经验,遇到事情不愿动脑筋,没有独到见解,工作上缺少创新工作思路,在服务基层、服务群众上缺乏主动性和创造性。

二、整改措施

按照“四个明确、一个承诺”的原则,经过分局党组认真研究,制定如下整改措施(见附表)。

三、保障措施

为不断巩固主题教育活动的成果,切实落实整改方案,经局党组研究决定,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不断加大工作力度,确保整改方案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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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建立通过市场调节土地流转的长效机制。针对目前黑龙江省土地流转的实际情况,迫切需要建立土地流转机制和市场中介组织,使土地资源按照规范程序合理流动。这样既有利于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要有利于推动土地流转进入市场。一是建立开放的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运作的土流转机制,鼓励土地进入市场,通过市场机制形成合理的土地转让价格。同时引入竞争机制鼓励土地向生产能手集中,促进规模经营。二是培育和发展各种类型的为土地流转提供服务的中介组织,稳步发展民间中介组织。三是借鉴先进地区的经验,允许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农村土地入股试点工作,及时总结经验,相关部门适时出台有关农地入股的文件,规范农地入股行为,保障农户的合法权益。

二、建立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农地征用制度

目前,我国对农用土地的征用从法律上还不完善,而且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土地使用原则、补偿安置等也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因此,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适应的土地征用制度,既能满足农村土地进入市场的内在需求,还能适应我国保护农业用地的需要。

(一)以市场经济原则建立征地补偿机制,征地补偿应遵循市场原则,土地是重要的生产要素和稀缺的资源,市场机制是实现其有效配置的基本途径

只有按照市场价格进行征地补偿,才能有效保障农村集体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对于被征收的土地,以土地的市场价格对其进行补偿,保障原土地所有人与土地使用人的利益。征地补偿费的计算应体现市场经济规律,应对农地先行评估,以评估的农地所有权、使用权价格为依据进行补偿。农地所有权、使用权价格评估,主要根据我省农地的生产力、农业用途的未来纯收益及农地对农民的保障作用来确定。

(二)为失地农民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新的失地农民安置机制,做好失地农民的就业安置工作,确实保障失地农民的切身利益。一是做好农民的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增强其劳动技能,提高就业能力。二是搭建就业平台,安置当地失地农村劳动力。三是鼓励失地农民自主创业,为失地农民提供减免税收等优惠政策。

(三)完善征地工作机制,改进征地工作方法

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征地工作机制,是征地工作的基础,严格土地征用管理制度和征地审批程序,增加征地透明度,是征地工作的重要保证。同时,建立合理的征地纠纷调解机制,保护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四)建立农村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

尽快建立有效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做好失地农民的就业安置工作的同时要改善农民的生活环境和医疗条件。重要的是建立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制度,从根本上解决失地农民的生活问题。

三、土地制度改革的思考

土地问题的关键在于我国的土地使用制度不合理,而土地使用制度的不合理又源于我国土地所有制结构不合理。在土地所有制结构改革方面,我们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和农村人口的不断增加之间存在着深刻的矛盾。虽然土地承包制最大限度地满足农民对土地所有权的需求,但是,由于土地征用制度的存在,使得土地集体所有制处在一个极不稳定的状态。改变这种现状,可行的办法就是打破土地的二元所有制结构,统一实行土地的国家所有,然后再由国家根据社会收入分配,以转移支付的方式给农民以必要的补助。

在生产关系方面,建立统一的土地所有制形态,改变基于不同土地所有制关系而产生的不合理分配关系。在户籍管理制度不断改革,劳动人口频繁流动的今天,这样的改革更有现实意义。因为,在农村的劳动人口不断增加,而土资源十分有限的情况下,按照既有的土地承包制度设计,总有一天会出现人口的增加导致农村土地无法承载的情况。

土地的所有关系,确实是我国目前农村改革无办法的办法问题。但是,解决这个问题,农村土地的国有化应当是我们未来改革的方向。其实,在现代社会,“民享”比“民有”更加重要,在土地国有化之后,只要建立完善的土地基金,并且用土地基金解决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农村的贫困问题可能也就迎刃而解了。

还有,在未来解决农村土地问题,要改变以下观念:

第一,要改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的观念,将虚拟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改为国家所有制,建立统一的土地所有和土地管理制度。第二,要正视人口不断增加与土地资源稀缺之间的紧张关系,从动态的角度进行土地制度的科学设计。第三,在改变二元户籍制度之后,允许现在的农民自愿选择与国家建立新型的土地使用关系,打破许多地区单一的土地承包法律关系。第四,在土地的流转过程中,国家应当考虑征收土地税或者设立土地基金,服务于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第五,在改变土地所有制关系之后,国家应当根据不同地区生产力发展情况加大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在过去的20多年里,农村改革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是,现在看来,从上个世纪的90年代到现在,农村改革缺乏制度创新,土地承包制度30年不变,固然为稳定农村的土地生产关系创造了条件,但由于土地承包制度无法应对农村经济不断变化的情况,因而在一些地区已严重变形,导致农民仅依靠土地生活普遍相对贫困的境地。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全面改革土地承包关系条件尚不具备,政府部门应当在土地宏观调控的前提下,探索新的土地管理制度,并通过修改宪法和法律将农村的集体所有制土地逐步地转变为国家所有制土地,在实现产权明晰的基础上,根据不同地区土地资源颁布状况,分别实行土地转移、出租、承包和其他的经营方式,并通过合同的形式明确土地的用途。对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要进行合理的农业生产补贴,对那些不愿意进行土

论文关键词:市场容量;买方市场;卖方市场

论文摘要:市场是竞争的核心。没有任何企业经营者敢忽视市场的价值。再好的产品找不到市场就没有了价值。

市场可以说是无处不在。现代经济中充满了市场这个概念。任何企业都与市场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市场不仅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起点和终点,也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成功与失败的评判者。认识市场,适应市场,驾驭市场,使企业活动与社会需要协调起来,是企业市场营销活动的核心与关键。市场犹如大海,可以载舟,亦可覆舟,问题在于你如何看待市场。对于市场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不同的公司依据实际情况对市场也赋予不同的内涵。下列几种含义对于市场营销活动都是有意义的。

一、市场是商品交换的场所

市场是商品交换的场所,亦即买主和卖主发生作用的地点或区域。在日常生活中,人们习惯将市场看作是商品买卖的场所。如集市、商场、批发市场等。市场最早是指买主和卖主聚集在一起进行交换的场所。在这里,市场是一个时空市场概念,也是最为古老和朴素的市场,是“作为场所的市场”。很明显,任何一个企业都要考虑本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在何种场所销售。

二、市场即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

由于社会分工和商品交换的发展及货币的出现,每个独立的生产者进行商品生产,为了满足相互不同的需要,必须相互转让其劳动产品,形成商品的供应与需求,从而出现了实现商品交换的商品流通。如果站在社会大角度或社会再生产的角度而言,市场就是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是流通领域。

商品流通是以货币为媒介的商品交换过程,是商品交换过程连续进行的整体。以货币为媒介的商品交换包含着两个相互对立、互为补充的商品形态变化:商品-货币(卖)是第-形态变化,货币-商品(买)是第二形态变化。在商品流通中,一切商品都经历着由这两个相反的形态所组成的循环:首先是商品形式,然后由商品形式转化为货币形式,最后又复归为商品形式。而一种商品的形态变化,又和别种商品形态变化交织在一起:每一种商品的第一形态或者第二形态变化,就是另一种商品相反方向的形态变化。这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的表现,就是这个人的买(或卖)是和另一个人的卖(或买)联系在一起的。这样,许许多多商品的形态变化组成的循环不可分割地交错连结在一起,就形成了许多并行发生和彼此连结的商品交换过程,形成了商品流通全局。因此,各种产品的市场也就不可分割地连结在一起,形成了有机的整体市场。

任何一个商品生产者、经营者的买卖活动必然会与其它商品生产者、经营者的买卖活动发生联系,因此,市场成为企业赖以生存、发展的空间和环境。企业应在整体市场环境中找准自己的位置。

三、市场是指某一产品现实买主和潜在买主的总和

经济学家用市场一词来泛指交易某类产品的买方和卖方的集合,如汽车市场、钢材市场、蔬菜市场等。但市场营销者认为市场是某一产品的所有现实买主和潜在买主所组成的群体,即企业的目标市场,也就是消费者群。当人们说:“北京的水果市场很大”时,显然不是指水果交易场所的大小,而是北京对水果的需求量很大,现实的、潜在的买主很多。

企业开展营销活动首先应该明确自己的目标市场在哪里,由哪些消费者或用户构成。所谓企业要“面向市场”,“以市场为导向”就是指要面向消费需求,亦即面向自己的顾客,以顾客为中心开展市场营销活动。失去了顾客就失去了市场。

四、市场是由人口、购买力和购买动机(欲望)有机组成的总和

菲利普?科特勒指出“市场的大小,取决于那些有某种需要,并拥有使别人感兴趣的资源,同时愿意以这种资源来换取起需要的东西的人数。”这说明市场是多因素的集合体,用公式表示就是:

市场=人口+购买力+购买欲望

人口是组成市场的基本细胞,购买力是组成市场的物质基础,购买意向是购买力得以实现的条件。市场的这三个要素相互制约、缺一不可的,只有三者结合起来才能构成现实的市场,才能决定市场的规模和容量。一般说来,只有人口既多,购买力又强,才能成为一个有潜力的大市场。如果一个国家或地区人口众多,但收入很低,购买力有限,则不能构成容量很大的市场;又如,购买力虽然很大,但人口很少,也不能成为很大的市场。只有人口既多,购买力又高,才能成为一个有潜力的大市场。但如果产品不适合需要,不能引起人们的购买欲望,对市场营销者来说,仍然不是现实的市场。所以,市场是上述三个因素的统一。

五、市场是商品供求双方的力量相互作用的总和

从商品供求关系的角度看,市场是“作为供求强制的市场”。“买方市场”、“卖方市场”这些名词反映了供求力的相对强度,反映了交易双方力量的不同状况。在买方市场中,商品供给量大于需求量,需求力量占据有利地位,商品价格趋于下降、直至很低;在卖方市场中,商品的需求量大于供给量,卖方也就成了支配交易关系的主导方面,商品价格往往高于正常水平。显然,判断市场供求力的相对强度和变化趋势,对于企业进行营销决策是十分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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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城乡之间的交流进一步加深,相对优厚的劳动报酬和相对完善的社会保障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农民进城务工,进入城市的农民迫切需要处置其原有的农村房屋;而外来人员迁入本地谋生,需要购买相对便宜的农村房屋居住;另外,城镇居民也出于各种原因打算在农村买房,农村房屋买卖兴旺起来。

由于我国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属性,农民建造农村住房所需土地(即宅基地)需要经过所在村许可,而转让宅基地需要经过政府主管部门行政审批,且宅基地上的房屋交易关系至今没有位阶较高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予以调整,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没有直接的法律引导。近年来,法院受理的农村房屋买卖纠纷案件增幅较大。如何处理此类纠纷已经成为法院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分析

(一)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1.认为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理由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每一户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块宅基地,并且这块宅基地的面积不能超过所在直辖市、省或自治区规定的标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能转让用于非农业建设。如果允许买卖农村房屋,就将房屋项下的宅基地使用权也一并出卖了,这是不符合第63条的规定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2条规定: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转让地上的建筑物致使其土地使用权转移的,要向土地所在地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土地变更登记,由原来的土地登记机关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登记。如果房屋没有办理过户登记,则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4)《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通知》第2条规定:农民不能向城市居民出卖农村房屋,城市居民也不能占用农民集体土地来建造房屋,有关部门不能为其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2.认为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理由是:

(1)《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农村村民、城市居民、本村人、外地人,都是我国公民,都享有法律赋予的平等的权利,都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平等的义务,承担平等的法律责任。法律不会因为买卖双方当事人是农村村民、城市居民、本村人、外地人而区分对待。

(2)《关于对社员宅基地问题做一些补充规定的通知》第2项规定:社员有买卖房屋的权利。在房屋出卖后,其宅基地使用权就转移给了买受人,但宅基地的所有权仍然归集体所有。这一规定,明确了农民有权利买卖农村房屋,并且在房屋买卖完成之后,宅基地使用权随之一并转移。

(3)最高人民法院[1992]民他字第8号批复认为按约定交付房款并且管理房屋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二)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法律分析

1.农村村民买卖农村房屋的法律效力

(1)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受交易主体的身份和土地权利的影响较少,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理由是:第一,宪法和其他法律规定人们对自己所有的房屋享有所有权,有权自行处分、转让。《物权法》第30条、第64条规定:农村村民对自己合法建造的房屋享有所有权,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买卖就是一种处分的形式。第二,法律没有禁止农村房屋买卖,并且在多部法律、法规中都规定了农村村民可以买卖自己所有的房屋。《土地管理法》第62条就规定了农村村民可以出卖自己的房屋,但是再申请宅基地的不被批准。

(2)不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不同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的认定,还没形成定论,有的认为有效,有的认为无效。认为无效的原因是宅基地是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特权,不能转让。处分了农村房屋的同时就会也处分了农村宅基地,这会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买受人不是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无权享受该村的宅基地使用权,所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这种观点并不完全正确。理由是:第一,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没有禁止农民异地购买农村房屋。国家政策只是禁止将农村房屋出卖给城市居民,但是并没有规定不能出卖给不同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第二,我国法律并没有禁止农民在购买房屋的同时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土地和其上的房屋是两个独立的客体,即使受让人在购买农村房屋时无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也不会影响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第三,不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买卖农村房屋,有利于农村的社会经济发展。综上,不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

2.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的法律效力

(1)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的一般法律效力。我国法律、法规对于农村房屋能否转让给城市居民处于不明确状态。但在我国,党和国家的政策处于重要地位。国家政策明确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因此,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的行为不符合国家政策。同时,因为农村房屋买卖涉及到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而农村集体土地权利具有身份性,限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法律禁止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转让,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从而导致宅基地使用权被转让,这种现象应受到严格限制。综上,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合同在原则上是无效的。

(2)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合同有效的特殊情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合同原则无效,但不排除在特殊情形下认定此类买卖合同有效。

第一,买受人是城镇居民身份,但其父母、配偶或子女是所购房屋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且是家庭成员共同出资购买、共同居住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同意该房屋买卖合同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第二,出卖人将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卖给城镇居民之前,该房屋的宅基地已经因为征收而变为国有土地,原是农民身份的出卖人随之变为城镇居民,宅基地的性质已经发生了变化,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第三,城镇居民在购买了农村房屋之后,已经将户口迁入房屋所在地,并且申请加入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为农民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第四,城镇居民在购买了农村房屋之后,如果所购买房屋已经经过有关机关批准,获得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产权变动手续,并且取得了合法权属证书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三、完善农村宅基地、房屋交易制度及认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措施

(一)加强有关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立法,促进农村房屋买卖的交易稳定

应加强农村宅基地的立法体系建设,尽快出台关于农村宅基地流转等问题的位阶较高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形成较规范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管理制度,从而保障农村房屋买卖的交易安全,保障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稳定农村房屋买卖市场。

(二)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进入交易市场,公开、公平、公正交易

建立新的流转模式,在农村宅基地集体所有的基础上,取消原有的限制流转的规定,对建造合法、手续齐全的农村宅基地及其上的房屋,颁发权属证书,让农村宅基地及其上的房屋合法地进入交易市场。促进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行为,形成统一的农村房屋交易市场。

(三)建立农村宅基地的有偿使用制度和有期限使用制度。建立一定范围内的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

宅基地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无偿使用,但是如果进入交易市场,就要变成有偿转让。要在立法中明文规定转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应缴纳的使用费或补偿金,并且根据宅基地的位置、流转对象等不同因素,确定所应缴纳的使用费或补偿金的数额。 建立宅基地的有期限使用制度可以收回那些期满不再需要的宅基地使用权,以避免浪费土地。

(四)关于认定农村宅基地进入交易市场公开流转后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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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农村地籍调查的技术方案

1.1 农村地籍调查方法

现阶段农村地籍的重点一方面应能确保土地权属的管理,保障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另一方面要有利于农业用地的保护和发展生产。因此在地籍调查上,主要是对非农建设用地的保护的集镇土地登记和集体所有制土地自然村落――宅居地的权属确定。

1.1.1 详查资料与地籍资料的差异

为弄清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资料中有哪些可借助于于地籍调查中,使其不仅能达到经济、快速的目的,而且还有技术上和法律上的保证,有必要首先弄清楚这两种资料的差异。

1.1.2 自然村落―宅基地的地籍调查

1)农村宅居地的地籍调查。农村宅居地调查可将核实丈量和权属结合进行,调查的同时添写地籍调查表或调查记录,相邻宅基地界线及时由双方法人或法人代表指界确认并因地制宜设立界标,在调查表上签字盖章,至于在村内、外厂矿企业单位用地仍应采用先申报,后进行权属调查,确立权属界址点位置,再进行地籍测量。

2)宗地界址边的勘丈及宗地草囝的绘制。宗地草图是以权属界为主要内容的实地勘丈图。宗地图形与实地大约成比例,在相应位置注记实量的界址边长和确定界址点的条件距离及界址边与实地相邻地物的关系距离。

3)村庄地籍测量。村庄地籍测量的方法要考虑具有一定的选择性和灵活性,同一地区视其具体情况采用不同的测量方法。

1.2 方案的实施

农村地籍调查方案确定以后,就会用于实际生产中,在实际生产中到底如何去实施以及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如何去处理,介绍如下。

地籍调查实施方案:

1)土地权属调查。①土地的确权。土地的确权是指在主管部门的主持下,由权属主、相邻土地权属主、地籍调查员或其他必要人员参加的集体依法对土地权属的认定,包括权属类别和权属主的确认。②有争议宗地界线处理方法。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与国有土地之间的土地权属界线,双方有边界协议或正式文件或国有土地使用者已办结土地登记手续的,其协议、法定界线、界址等作为确权依据。③界址点设置。权属界线走向明显变化处及2个以上权属界线交叉处,应设置界标,并在工作底图上标注界址点。

2)地籍测量。地籍测量分为地籍控制测量和地籍要素测量。地籍控制测量是地籍图件的数学基础,是关系到界址点精度的带全局性的技术环节,因此,地籍控制测量必须做到“精心设计、从高到低、分级布网、严密实施”。地籍要素测量必须满足:①测出每宗地的界址点、界址线的准确位置,以及宗地内主要建筑物的位置,以满足地籍图的要求;②测出每宗地内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及未利用地的范围,以满足土地利用现状图的要求。测图者要与调查者配合,对每宗地都要进行严格的测量。

1.3 农村地籍调查方案的实例

农村地籍调查在实际生产中应该如何实施,本节将通过实例来探讨。

1.3.1 测区情况

本次调查的地点是土桥镇,土桥镇位于榆树市的东南边陲,东与黑龙江省五常市,南与吉林省舒兰市接壤,是两省三市六乡镇的结合部。全镇幅员面积135平方公里,现有九个行政村,103个社员小组,人口2.6万人,耕地面积7600公顷。省级榆山油柏公路在本镇通过,村村沙石路,村村通公路,交通便利,四通发达。

1.3.2 测绘资料及利用情况

1)控制测量资料。原有吉林省测绘局提供的C、D级GPS控制点(2005年施测)做为本测区首级控制的起算点。

2)图件及其它资料。①由榆树市国土资源局提供的1:10000地形图(1993年航测),做为本次地籍调查的设计用图和工作标图。②榆树市国土资源局提供的1:1000地形图(1988年精测),用于本次地籍调查的街坊划分和外业工作参考图。③各级政府颁发的有关地籍调查、测绘的政策、法规和有关文件。④地籍档案:申请书、权源文件、地籍调查表等档案。

2 技术依据

1)GB/T7929-1995《1:500 1:1000 1:2000地形图图式》;

2)GB14804-93《1:500 1:1000 1:2000地形图要素分类与代码》;

3)《全国土地分类》国家土地管理局土资发[2001]255号;《试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

5)CH1002-95《测绘产品检查验收规定》;

6)CH1003-95《测绘产品质量评定标准》;

7)《吉林省地籍调查成果验收办法》;《试行》;

8)本项目专业技术设计书。

3 地籍调查的步骤

1)权属调查。2)地籍测量与勘丈。3)打印数据、表格,成果输出。4)质量检查。5)提交成果。

4 结论

通过本次对农村地籍调查的研究,本论文得出以下结论:

1)本文就农村地籍调查提出了一套比较完善的调查技术方案,其中运用了比较先进的地籍测量方法,在实际工作当中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2)农村地籍调查工作可按以下步骤来展开:

权属调查――地籍测量――成果输出――质量检查――提交成果

基于现行的土地管理存在的问题,将提出一些建议和意见。

1)完善地籍管理制度。

2)实现地籍管理系统化、信息化以及管理信息的数字化。

3)提高地籍管理人员专业素质,大力培养专业型人才。

4)加强群众对地籍管理的认识 地籍管理涉及千家万户,服务面向全社会。

参考文献

[1]张炳元.农村土地调查之浅谈[J].土地管理:科技情报资料汇编,1990,1:19-21.

[2]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A].新华社北京,2007,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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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市场的消费潜力巨大

我国农村家庭占我国家庭总量的67.6%,据测算,农民消费每人增加1000元,全国就能增加内需9000亿元。因此,我国农村是个极其巨大的市场。

第一,农民收入不断增加。根据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到2020年,要实现农民人均纯收入比2008年翻一番,消费水平大幅提升,绝对贫困现象基本消除的目标,届时农民人均收入至少应达到8280元。2009年,农民人均纯收入已超过5000元,增幅达6%以上。若农民收入持续提高,农民消费进一步提升,农村市场的潜力会更大。

第二,农村消费结构处于升级换代时期。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村条件逐渐改善,农民生活正逐步由基本生存型向享受型转变。最近几年,家用电器、手机、电脑等中高档消费品正成为农民消费热点,预示着农村居民消费正在由温饱型向小康型转变。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食品占消费支出的比例开始下降;生产性消费增长很快;消费商品化程度正在提高,消费支出中非商品性支出有所增加。

目前,占我国人口多数的农村居民在广大农村形成了每年近3万亿元的消费品市场,而农民又是我国消费率最低且边际消费倾向最高的一个群体,由于受到诸多因素的制约,这样一个庞大的潜在消费市场一直没有被重视和发掘。在应对金融危机、扩大内需的宏观经济调控中,启动农村消费市场很有必要。

二、开拓农村市场的障碍

当前我国除部分经济发达地区外,大部分农村市场需求的满足度还很低。要开拓农村这个潜力巨大的市场,还存在许多障碍。

1、农民收入不稳定,城乡收入差距不断扩大。

在影响农村居民消费的多种因素中,收入是最直接的决定因素。据统计局数据显示,2007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786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140元,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人均收入差额的绝对值为9646元。而到了2008年,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差额的绝对值有所增长。2008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781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761元。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差额的绝对值为11020元,差额扩大了1374元。2009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175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153元,城乡居民人均收入绝对差额的绝对值扩大到了12022元,呈逐年扩大趋势。在国内经济向好回升的形势下,在“涨工资”和“提粮价”的双轮驱动下,农民增收形势出现了一些积极因素,然而在农民收入连续6年增长6%的情况下,城乡收入差距再次回升至3.33∶1。

这表明,“农民增收的基础不稳固”。城乡收入差距扩大不但拉大贫富差距,加剧收入分配不公,还可能会抵消中央多年来给农民的包括取消农业税和江苏商论2010.8·商业经济·给予各项补贴在内的好处和优惠,增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难度,制约农民的消费需求。

2、农村公共服务和基础建设落后。一是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仍跟不上消费需求。农村电网网架结构薄弱、供电设备老旧、电能质量较差,很多地方不通自来水。据统计,目前全国还有2.3亿多农村人口饮水不安全,3.7万座水库处于病危状态,约1000万农村人口用不上电,还有部分乡镇和4万个行政村不通沥青路和水泥路。二是社会保障制度不够完善。

近年来,社会保障制度不断完善,农村低保政策、农村医疗合作制度解除了农民一些后顾之忧。但是农村社会保障严重落后于城镇。在农村,治病难、养老难也成为普遍现象。农村总体上仍然存在社会保障面窄、保障水平低、服务滞后等问题,农民对未来的顾虑仍较多。

3、城乡要素市场配置不均等,农民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在劳动力市场方面,农村劳动力转移存在制度性障碍。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将劳动用工、就业等公民权与户口联系起来,在上学、医保、低保、养老保险以及住房方面,农民工与市民存在明显的不同待遇。在土地市场方面,被征地农民很多得不到合理补偿。目前我国具体所有的土地不能进入一、二级市场,土地交易主体不归农民;宅基地及房产不能跨社区交易、不能抵押;增值的土地卖出后,不但农民不能携带土地收益建成改变身份,也无法将绝大多数土地收益转化为农民的财产性收益,这部分土地收益实际上变成了各级地方政府预算外收入和开发商的利润及村里主要领导的非法收入。

4、农村金融制度不健全,农民贷款难。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在多年的商业化改革中不断减少机构,基本退出了县、乡辐射区。股份制以及外资银行布点存在嫌小爱大、嫌贫爱富、先高后低的选择。城商行、农商行、城信社、农信社等机构布点较多,但自身实力大多单薄,业务覆盖能力较弱。在一些偏远地区,目前仍没有金融网点,一些地方虽然有服务网点,但因为没有抵押资产等问题,不愿意贷款给农民。而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尚处于试点的起步阶段,农民贷款难没有得到解决,抑制了农村的消费。

三、开拓农村市场的措施

1、多途径增加农民收入。一是发展县域经济,加快小城镇建设。小城镇建设可拉动建材、建筑、家电、家具、电力、交通、供水、通讯、环保以及餐饮服修等行业发展,刺激民营经济的增长,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使乡镇企业产品乃至大中城市工业产品有更多的销路,同时也将成为农副产品销售的集散地,为农民收入持续较快增长拓宽经济空间。二是加强农民工就业技能培训,提高农民工就业创业能力。推行保障金制度,从制度上将农民工欠薪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三是改革户籍制度,放宽中小城市落户条件。稳妥有序地改革户籍管理制度,逐步分期分批有条件地解决长期在城镇务工就业的流动人口进城定居落户问题,特别是允许携家眷长期在城镇务工就业的外来人口办理城镇落户手续。同时,积极推进流动人口待遇市民化,使其在就业、教育、住房和社会保障等方面,享有和具有本地户籍市民的平等待遇。四是完善对“三农”的支持保护制度,包括对农业生产和农村居民增收的财政支持与补贴政策,完善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等等。

2、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建立健全农村公共服务体系,为农民提供基本的均等化公共服务。通过财政向全社会所有居民提供均等公共服务的重要途径,是兼顾效率和公平的重要体现。通过完善农村电网,修建农村公路,实施饮水安全工程,改善农村居民生存环境和消费环境,有利于大件耐用消费品在农村的普及。加快对农村水、电、路、通信等基础设施的建设,让家用电器迅速进入农民家庭,是改善农村居民消费环境,提高农村居民消费水平的有效途径。要统筹城乡发展,尽快建立农村居民养老制度,逐步让农民与城镇居民一样,享受到改革开放的成果,使农民“老有所养”。根据现在状况,可以参照农村合作医疗的经验,先期建立低水平、广覆盖,分不同年龄阶段,按照国家、个人适当比例缴费的模式;提高农村医疗卫生条件,加强药品价格管理,减少流通环节,把过高的医疗、药品价格降下来,增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报销比例,让农民看得起病;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做到应保尽保,提高保障标准和补助标准。减轻农民预期消费负担,树立农村居民消费信心。

3、健全农村金融体系,解决农村资金供需矛盾。

第一,要稳定发展多种所有制中小金融企业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引导各类资金到农村投资,大力培育适合“三农”发展的特色银行等新型农村专门金融机构。允许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要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健康发展。第二,发展适合农村特点和需要的小额信贷和微型金融服务。我国微型企业和农户数量巨大,小额信贷和微型金融现实和潜在的客户量众多,发展各种小额信贷和微型金融服务,能有效、全方位地为社会所有阶层和群体提供服务,尤其是为目前金融体系并没有覆盖的社会人群4·商业经济·提供有效的服务。要进一步放宽对小额信贷和微型金融服务业的市场准入,开放民营资本进入小额信贷和微型金融服务业的途径,允许农村小型金融组织从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第三,加大服务力度,建立和完善各种为农村服务的贷款信用担保机构,妥善解决农户和乡镇企业贷款抵押担保问题。加大政府对农村信贷担保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鼓励政府出资的各类信用担保机构积极拓展符合农村特点的担保业务。可以由政府牵头出资、农民和农村企业参股,建立专业化信贷担保机构,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主要服务于农民。鼓励现有商业性担保机构开展农村担保业务,增强担保公司的担保能力。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扶持建立农村信贷担保基金。鼓励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和协会组织创办针对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的担保公司。同时要建立信用担保机构风险分散机制,加快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关于经济学毕业论文,可以参考更多的经济学毕业论文范文。

4、完善土地管理制度,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一是毫不动摇地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加快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二是进一步完善土地征用制度。在征用工程中,应该严格按程序办事,发挥村民的民主监督作用,实现土地征用补偿的透明化、制度化。要以市场价格合理确定征地补偿的标准,以体现农民集体作为集体土地所有者的收益权,有效防止一些实质上的商业用地以“公共利益”的幌子,通过政府强制征用而廉价征用,维护农村集体和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土地补偿除了货币补偿外,还应积极探索社会保险安置、土地使用权入股安置、入股分红安置、异地移民安置、留地补偿、土地债券补偿等多种形式的复合安置方式,建立国家失地农民账户和国家失地农民保障基金,切实保护地失地农村的利益。

三是完善土地流转制度。对城市建设用地指标与农村建设用地指标实行跨地区有偿流转的办法,使耕地达到异地占补平衡;在镇、村辖区内实行农村建设用地用于发展农村二、三产业和新农村建设中的居民点建设;对农村宅基地和农房使用权实行有偿流转;允许各类规模经营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的业主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有偿使用和改造农房。四是建立健全土地市场体系。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建设用地交易等最有效的方法是培育土地市场。政府应健全土地法规,培育中介服务组织,加强监管,维护土地市场的公平和公正性。

[参考文献]

[1]马晓河,黄汉权,蓝海涛.我国农村改革30年的成就与今后改革思路[J].宏观经济研究,2008,(11).

[2]王锋.我国农村消费市场发展现状、制约因素及其拓展对策[J].农村经济,2009,(3).

篇12

1 新旧分类体系的对比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与原《土地分类(试行)》部颁标准的分类体系比较,最大的区别在于国家标准采用一级、二级2个层次,其中的一级相当于《土地分类(试行)》标准的二级,二级相当于《土地分类(试行)》标准的三级,即取消了《土地分类(试行)》标准中的3个一级分类(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等三大类型),使得12个一级类不受三大地类框架的限制而自成体系。

1.1农用地部分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对农用地各类型作了进一步归纳,但是,与《土地分类(试行)》相比,现行的土地分类仍有些不妥之处。

(1)在“耕地”部分中,首先,把原来的“灌溉水田”和“望天田”合并为“水田”,从水田的含义来看,这实际上是取消了“望天田”这一分类。事实上,尽管随着各地的退耕还林还草措施的实行,望天田的面积有所减少,但目前我国的“望天田”面积依然还是比较大的,2007年仍达3 000多万公顷。也就是说,望天田在我国坚守1.2亿公顷耕地红线战略目标中仍占有重要地位,不应被取缔。其次,取消了菜地,即把菜地归并到水浇地之下。从杜能的《孤立国》农业区位论中可知,距城市最近的一圈,离市场最近,多是种植蔬菜、园艺作物等农作物,而水浇地则主要分布在更外圈的农村地区,显然二者分布明显有别,尤其在城市周围,笼统地把菜地和水浇地混为一谈,就混淆了不同土地的集约经营程度,不利于城市规划,也不利于“菜篮子”工程建设,容易造成管理上的混乱。

(2)在“园地”中,把“桑园、橡胶园”归并到了“其他园地”之中。在我国的南方一些省份,存在着大面积的桑园、橡胶园,有的还属于支柱产业,如海南和云南西双版纳等地的橡胶产业。因此,这样归并分类,既不利于分门别类地对各类园地进行研究、规划和管理,也不利于对各类园地的生产进行分类指导。

(3)“林地”部分,从原来的“有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迹地、苗圃”6类归纳为“有林地、灌木林地、其他林地”3类,即把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迹地、苗圃合并为“其他林地”。然而,上述4类林地在管理方法上是截然不同的,就迹地和苗圃来说,迹地是指森林采伐、火烧后5年内未更新的土地;而苗圃是指固定的树木育林地,不仅在概念上有着很大区别,其管理措施亦明显不同,一旦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图上采用相同的地类符号,无法分清到底哪个图斑是绿树成荫的苗圃,而哪个图斑又是“寸木不生”的迹地。为了恢复森林植被,有些省份还特意开展了“迹地更新年”活动,明确提出迹地更新是依法治林的重要内容,是培育森林资源的迫切需求,是推进生态省建设的必然要求。这些林地类型的取消,不仅不利于林业部门的管理,更不利于取得可靠的科学数据。

(4)“草地”部分的调整比较大,在新的土地分类中,原来的“牧草地”变成了现在的“草地”,并且把人工草地和改良草地合并为“人工牧草地”,同时又新增了一个地类“其他草地”——指树木郁闭度

(5)变化最大的部分就是原分类系统中的“其他农用地”部分,在新的分类体系中,直接把“其他农用地”取消了。这一国家标准分类将原来“其他农用地”之下的“畜禽饲养地、设施农业用地、晒谷场等用地”合并为“设施农用地”归入“其他土地”;“农村道路”归入国家标准中的“交通运输用地”;“坑塘水面、养殖水面”合并为“坑塘水面”归入国家标准中的“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农田水利用地”放在“沟渠”后亦归入“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田坎”仍作为一类归入“其他土地”。这对解决原来“畜禽饲养地、设施农业用地”之间、“坑塘水面、养殖水面”之间不宜区分,而且面积过小的问题,显然是适宜的,同时这一部分的调整明显带有强化城乡土地统一分类的意图[3]。但新分类将自然水域与人工建设的水利设施用地合为一类,显然是欠妥的。

1.2建设用地部分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对“建设用地”部分作了进一步细分:商服用地部分由原来的“商业用地、金融保险用地、餐饮旅馆业用地、其他商服用地”调整为“批发零售用地、住宅餐饮用地、商务金融用地、其他商服用地”,名称上的表述更加准确实用;工矿仓储用地部分未做变动;住宅用地部分由原来的4类归为“城镇住宅用地、农村宅基地”2类,这一调整显然避免了原来对单一住宅与混合住宅之间以及是否空闲等在实际调查中不宜操作的问题;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部分调整为8类;特殊用地部分把“墓葬地”改为“殡葬用地”,名称更加准确;交通运输用地部分增加了原来属于“其他农用地”的“农村道路”,体现了城乡一体化原则,实现了土地分类的“全覆盖”;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部分调整为“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水库水面、坑塘水面、沿海滩涂、内陆滩涂、沟渠、水工建筑用地、冰川及永久积雪”等9个二级类型。“滩涂”细分为“沿海滩涂、内陆滩涂”,原来的“农田水利用地”改为“沟渠”;取消了“苇地”[3]。在这一分类中,有些地类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如下。

(1)原分类系统中的“公用设施用地”内的“瞻仰景观休闲用地”包括名胜古迹、革命遗址、景点、公园、广场、公用绿地等,在新的分类系统中,改称为“风景名胜设施用地”,具体含义是指风景名胜(包括名胜古迹、旅游景点、革命遗址等)景点及管理机构的建筑用地。景区内的其他用地按现状归入相应地类。这样的规定过于笼统,应该对景区内的其他用地做出具体的规定,避免把景区内的池塘、湖泊之类的水面归类到“坑塘水面”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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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新的土地分类中,提出了一种全新的地类——空闲地。空闲地的提出不能不说是一个亮点,反映出了政府加大力度节约集约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的决心。但是从“空闲地”的含义不难发现,空闲地是指城镇、村庄、工矿内部尚未利用的土地。因此,“空闲地”的划分过分笼统。我们认为,应当对“空闲地”作进一步的细分,把所包含的3个类型(城镇空闲地、村庄空闲地、工矿内空闲地)逐一列出,这样才能更好地预测出现有各类建设用地的利用潜力,可以更好地规划、开发和利用,而不至于出现把宅基地批到工矿内空闲地上的古怪情况。

(3)从裸地的概念可见,新分类的“裸地”实际是原分类中二级类“未利用土地”下的裸土地和裸岩石砾地的合并。裸土地是指表层为土质、基本无植被覆盖的土地,属于可利用土地;裸岩石砾地是指表层为岩石或石砾、其覆盖面积≥70%的土地,属于难利用土地。从二者的定义可以容易地看出它们的区别,这也决定了它们的开发利用方向不同,而在这里却将两者混为一谈,不利于分析可利用土地与难利用土地的范围、规模及结构。因此,建议应将此二者分开来进行调查,以便制定相应的开发利用方向和措施,充分、合理地加以利用。

2 讨论与建议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出台,意味着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从过去的行业标准上升到国家标准,为解决土地调查统计重复、数出多门、口径不一的问题提供了可靠的方法,对国土资源科学化管理乃至国民经济宏观管理决策具有重要的意义[4]。标志着我国土地利用研究的深入和土地管理水平的提高,也是我国实施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具体体现。但是,这一土地利用分类难免存在不足之处,这就要求在今后的土地资源调查实践和土地利用研究中,不断地加以改进和完善,使其更好地服务于我国土地资源开发利用与管理事业中。上述对比分析表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需要改进的地类主要如下。

(1)在“耕地”内不宜取消“望天田”和“菜地”2个二级类。

(2)“桑园”和“橡胶园”不宜并入“其他园地”中,依然作为“园地”之下的2个二级类为宜。

(3)“其他林地”内,最好进一步续分出疏林地、幼林地、迹地和苗圃4个二级类,以便于分门别类地管护各类林地。

(4)将“荒草地”从原来的“未利用地”内划分到现今的“草地”中,很不利于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的实施和耕地“占补平衡”政策的实行,因而仍保留“荒草地”这一后备土地资源类型为宜。

(5)新的分类体系取消了“其他农用地”,尽管有着积极的一面,但将自然水域与人工建设的水利设施用地合为一类,显然欠妥,需要进一步探讨和研究。

(6)在新分类体系中的“风景名胜设施用地”中,应对景区内的其他用地做出具体的规定,避免这种笼统分类导致地类划分上的混乱。

(7)新土地分类中的“空闲地”,因未将城镇空闲地、村庄空闲地、工矿内空闲地等逐一列出,因而不能准确地分析各类建设用地的利用潜力,使调查成果的应用价值骤减。建议在调查中进一步续分出城镇空闲地、村庄空闲地和工矿内空闲地3个三级地类。

(8)“裸土地”和“裸岩沙砾地”被归并到了“裸地”中,使这2类开发利用方向与管理措施截然不同的土地被混为一体,不利于分析可利用土地与难利用土地的范围、规模及结构。建议土地资源调查工作中在“裸地”之下进一步续分出“裸土地”和“裸岩沙砾地”2个三级地类。

3 参考文献

[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土地利用现状分类[S].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21010-2007).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7.

[2] 国土资源部.全国土地分类(试行)[J].国土资源通讯,2001(10):13-15.

[3] 陈百明,周小萍.《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的解读[J].自然资源学报,2007,22(6):994-1003.

[4] 曲雪光,林爱文,李建武.关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的探讨[J].湖南农业科学,2008(4):89-90.

[5] 唐中立,张如恭.浅议现行全国土地利用分类[J].广东农业科学,2007(11):98-100.

篇13

一、小产权房概述

小产权房,又称乡产权,是指未经法定征地和审批等程序,由村集体或乡镇政府独立或与开发商(以下通称开发建设单位)联合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商品房。购买此房者无法取得法定机关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而是由村委会或镇政府给购房者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明,俗称小产权房。[1]小产权房是相对于大产权房而言的,所谓大产权房是指通过划拨或转让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建设的并且南国家房管部门颁发合法产权证的房屋。所以,严格来说,小产权房其实并不是一个法定的概念,只是人们对特定社会现象的一种描述。小产权房与大产权房相比较而言,具有如下几个特征。[2]

首先,小产权房的土地使用不合法。小产权房是由开发建设单位直接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开发建设房屋并出售给购房人,未将集体所有的土地征用为国家用地并转变为建设用地,未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并按规定上缴给国家土地出让金和税费,所建房屋因用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小产权房所占有的土地属于非法用地。

其次,小产权房的开发建设程序违法。根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开发建设和出售商品房,必须"五证"齐全,即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开工证、预售许可证、销售许可证等。小产权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未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证,未办理且事实上也无法办理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手续,未按规定上缴给国家土地出让金和各项税费,其开发建设房屋的程序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再次,小产权房无合法产权证书 。《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房屋属于不动产,即必须要经过国家规定的政府部门登记、颁发证书才依法对该房屋享有完整的所有权。另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0条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房屋登记部门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换句话说,只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才是合法有效,其他任何单位或部门都不具有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职权。因此,村集体或乡镇政府颁发的所谓的房屋"产权证"不具有房屋产权证的法律效力,小产权或乡产权实质上无产权证书,购房者对所购房屋的所有权存在较大的瑕疵。[3]

由此可见,小产权房的存在和发展是不合法的,国家也三令五申地强调小产权房的不合法性,建设部对此还了风险提示规劝城镇居民不要购买小产权房。尽管如此,我国的小产权房购销现象还是愈演愈烈,究其原因,除了各地的商品房价格不断上涨已经远远超出了普通老百姓的承受能力之外,在我国法律制度体系中存在着缺陷也是小产权房市场存在的另一个原因。

二、小产权房的现状

由于"小产权房"是由一些村集体组织或者开发商出售的、建筑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或是由农民自行组织建造的"商品房",它未经国家产权部门登记认可,只在一定范围内被赋予产权,被认可有产权,从法律上而言即没有物权特性,不能享有物权的完整权利,不能随意处分,也不会受到《物权法》完整的保护。小产权房发展到今天已呈难以遏制之势,其发展现状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小产权房数量多。小产权房之所以能得以生存和发展,始终与政府的相关政策有着密切的关系。小产权房销售的不规范性,致使有关部门很难进行精确统计其具体的数量,但一些机构、专家的抽样调查却表示,小产权房数量的广泛性超出人们的想象,已经达到惊人的地步。小产权房大量、广泛地存在,牵涉到各个方面的利益,是关乎国计民生的一个重大问题,处置时必须慎重考虑。

第二,小产权房保障差。因为目前的法律法规不允许在集体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不允许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成员销售,所以一旦国家决定对该集体土地予以征用或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予以拆迁,小产权房购买者可能因其并非合格的购房者而被排斥在补偿范围之外,无法享受有关补偿或优惠条件,小产权人的权益无法保护。另外,小产权房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相应的报备、报批手续,不符合法律规定,其即使取得了由乡政府颁发的"小产权",也将因不符合法律规定而无法受到法律保护,不能进行正常的上市交易,也不能继承,不能办理抵押。

第三 ,小产权房效应强。拆除违法小产权房不仅意味着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时还会引致社会不安。如何赔偿购房者的损失,如何安排他们的住所这些问题都是及具敏感性的,是必须解决的问题。另外,对部分小产权房的合法化也会带来一些现实难题:如何均衡罚款和补缴税费后的各方利益,如何对守法不购买小产权房的人做合理解释,对已拆除的小产权房项目的损失该如何弥补?这种种而难题都关乎国家安定,可见,小产权房的相关处理行为是极其敏感的。[4]

三、小产权房的限制流转

我国政府以保护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为目的,严格限制和禁止小产权房的建造和流转。《宪法》第10条规定了农村和城市郊区土地的归属,但对其流转事项未做规定。《物权法》第151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办理;第153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43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2008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5]

一般认为,我国之所以要限制小产权房流转,主要有以下原因: 首先,保护耕地。有人指出,允许城市居民到农村买房,"将使我国耕地资源税减,加剧我国人多地少的矛盾",并"导致某些农民流离失所"。国办通知禁止小产权房流转的直接原因,就是"我国人多地少,必须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故此,农村的土地只能用于农业用途,只有因公共利益需要,才可由政府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其次,保障农民生存权。我国城乡二元分化的现象严重,农村地区传统上医疗、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措施十分匮乏,而住宅是实现农民生存权的必要条件,如果允许其流转,那么在一定程度上将导致居无定所,无法真正的保障农民的生存权。另外,小产权房是集体组织内部福利。"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无偿取得的一种物权","农村宅基地制度是保障农民居住权的一种带有福利性质的保障制度",在集体组织土地上建房无需缴纳土地使用费,以特定的集体成员身份为基础,是集体组织内部成员的一种福利。城市居民不具备这种身份,如果允许其购买农民住宅,则其通过受让也享受了这种福利,这有违社会主义分配原则。

四、小产权房解决途径

我国现有的小产权房规模大,且对小产权房问题的处理不仅关系到政府管理社会的权威性及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而且会涉及更深层次的问题。处理不当,就会引起社会的不稳定。探析小产权房的出路,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人手:

首先,对现有的小产权房进行统一回收和再利用。对于非农民集体所有制成员所属的小产品房,无论是购买的还是赠与的,一律没收;对统一回收的房产进行评估,或建议本村村民回购,或发展为旅游度假,暂作短期有效使用;而对于非法占用的,危害到国防安全的,违反防洪、防汛及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反文物、名胜古迹的必须强行拆除 。

其次,制度完善和加强监督。其一,完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制度。明确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农民集体的法律地位和农民土地所有权的性质,提高集体土地利用效率,真正维护农民集体的合法权益,切实调动农民耕种积极性。其二,提高监管力度。由于集体土地和国家土地间的成本差价大,违法收益的空间大,况且目前又缺少一套完整的监督机制,使得乡镇,村集体与开发商违法私自签订用地协议,擅自改变耕地用途等。因此,必须严格执行现行的国家法律和规定,加强和完善监督和管理机制。

第三,健全和完善房地产市场。小产权房的愈演愈烈凸显高房价及住房保障体系的不完善。小产权房是居民躲避高价房产的现实选择,在客观上满足了中低收人者的住房需求,成为除商品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之外的一种城市房屋供应类型。因此,要有效地解决小产权房问题,政府不但要管理好房地产市场,而且需要加大对居民保障性住房的供给,逐步健全商品房供应机制,满足中低收入者的住房需求。[6]

五、结语

小产权房问题牵涉到政府、农民、开发商、购房者等多方面的利益,国家应以解决小产权房问题为契机,尽快制定或修改相关法律,在兼顾各方利益的基础上,推行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自由流转,妥善处理小产权房的各种问题,使其尽快走人正轨,进而促进城乡协调发展,资源优化,实现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1]葛欣:法律政策规范下小产权房的困境与出路D1.经济管理者 2008,(13).

[2]宋石磊:小产权房出路探析田.经营管理者 2010(7).

[3] 宋要阉、王媛丽:我国农村小产权房的法律问题探究.《前沿》 2011年第01期总第27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