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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研究论文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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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研究论文

篇1

1.自由心证的主体——法官不“自由”。宪法第126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于是法官时常徘徊于“国家法”和“民间法”之间难以取舍。因而自由心证制度在我国的社会根基相当脆弱。

2.当事人主义和直接言词原则的缺乏。法官审理案件是先由自由心证再到内心确信的完全确立过程,同时也是举证、认证、质证三位一体的一种认志不断升华的过程。但是在我国这三个阶段的相关制度时常是脱节的。

3.裁判者的综合素质也难以适应自由心证制度的确立。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法官的任职资格规定是很低的。而且由于管理体制方面的弊端,现行的法官任职资格的规定也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

4.自由心证制度自身也存在缺陷。任何制度都不是完美无缺的,与其他证据制度一样,自由心证要发挥应有的作用也是一个合力的结果。在法官自由评价证据材料的时候也存在认知能力,证据材料收集不全面,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等方面的风险。自由心证不是任意恣证,更不是乱证,它的良性运作需要一套行之有效的制约机制,否则引入自由心证制度只能事与愿违。

二、完善我国自由心证应制度采取的措施

1.拥有自由心证的法官,必须具备较高的道德修养,才能做出公正的判决,而且这种判决容易被当事人接受,真正起到定纷止争的作用。我国当前司法腐败令人担忧,一审判决的信服力大大下降,这不能不说与法官的道德素质相对较低有关。自由心证制度第一个要求是心证主体的专业修养。只有领悟法律条文含义和精神实质的法官才能依照法律,根据证据对事实做出正确的判决。

2.相关制度的完善。自由心证存在于证据体系中,就其孤立的行为过程来看,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只有完善了保障程序,特别是相关的证据制度,才能在最大程度上抑制法官的主观性,“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才能实现。

3.在制度上对法官自由心证进行规制。其一,司法必须独立。司法独立是法官形成自由心证之根本前提。自由的意志方能产生自由的心证。排除来自外部的非法干预,确保法官能够自由地形成心证。其二,审判必须公开。自由心证并非秘密心证,自由心证的形成仍然以奉行审判公开原则为前提。审判公开是杜绝暗箱操作和防止司法腐败的最佳武器。

4.完善心证制度的监督制度。我国审判的监督是多层次的、全方位的。有法院内部的监督,还有外部的监督如检察监督、权力机关的监督、社会公众的监督,但是这种监督机制的合理性及其效果都不令人乐观。

三、结语

自由心证制度经过100多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一套较为完善的逻辑体系,为科学评判证据提供了一种行之有效的机制。在我国国内关于确立自由心证制度的口径也逐步趋于一致,甚至已经反映到立法的建设中,这已经预示了自由心证制度在我国的未来走向。

参考文献:

[1]何家弘,刘品新.证据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2]吴宏耀,魏晓娜.诉讼证明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篇2

近年来,各地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在税收优惠政策上自行其是,一些政策完全超越了地方的应有权限和尺度范畴。税收优惠政策在某种程度上已成为各地在招商中争夺胜利的暗器。为了吸引外资,在优惠政策的制订上,各地是花招百出。许多地方早已突破两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底线,五免五减半的政策已经在一些地方暗地里执行。一些地方甚至承诺给予十免十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许多地方政府在减免企业所得税上做得貌似合法:先是按照国家的规定,对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税款征收到后,根据原先的协议,以财政奖励或补贴的名义返还给企业。这是各地对企业进行税收优惠的一种普遍的做法。而另一种更为隐蔽的做法是,允许一些企业打上高新技术企业、新办第三产业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校办企业、社会福利企业等招牌,从而享受国家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前有的地区越权擅自制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的地区对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认定标准掌握不严、审批程序不规范、后续管理不到位,客观上导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规定和执行尺度不统一,影响了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积极作用。尽管国家税务总局三令五申,不断清查各地的税收优惠政策。但这种竞争行为并没有因此而收敛。

滥用税收优惠政策的隐患是很多的。不仅让招商行为陷入恶性竞争的循环中,而且也给国家税收带来了很大的影响。即使是在长三角一些经济发达的地区,因税收优惠造成的财政负担也是比较沉重。外表企业林立,但地方财政拮据,擅自出台税收优惠政策导致税收的流失是其重要的原因。另外,也在某种程度上给引进外资制造了不少障碍。我国为了吸引外资,在一些特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对外商企业实施了一些优惠的税收政策,主要是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有的是15%,有的是24%,这是中央政府允许的优惠政策。但是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吸引外资,自行定了一些优惠政策,出台所谓的“土政策”,对于一些地方政府自己确定的一些土政策,是违法的,从国家政策讲历来是反对的,是不允许的,也很难兑现。按照我国现行的税法制度,除中央政府有明确授权的减免之外,各级地方政府均无权制定“土政策”。外商需要的是一个透明的、规范的、统一的税收政策。而我国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还存在缺乏稳定性、透明度的问题,比如,政策条文零散、割裂;立法层次不高,部分优惠政策呈现行政化的趋势等,税收优惠政策调整清理已经势在必行。

但是,事实上,要想堵住各地擅自出台税收优惠政策的缺口难度极大。早在1993年我国酝酿税制改革前,中央便已经出台了严禁各地擅自减免税收的措施,把税收减免权集中在中央和省级政府手里。但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滥减免税收的行为并未得到有效遏止,一些地方政府从扶持本地企业和吸引外资的角度出发,仍在出台减免政策。许多地方政府在减免企业所得税上做得貌似合法,这些操作手法比较难以查处。而利用税法的不严密性钻空子,出台一些事实性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更加难以查处。政府已经认识到在减免税中的确存在一定问题,比如地方越层减免,中央地方衔接不平衡等问题。因此,需要通过对税收体制的变革来从根本上根除这一现象。

篇3

但是,在我国的诉讼法中,被承认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当事人(被告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等七种。并未包含有电子邮件,而作为诉讼中的证据,其形式首先必须合法,即证据应是在法律所规定的证据范围之内,之所以这样,是为了保证诉讼程序的公正、合法、有效。但笔者认为,不论何种形式的证据,都必须符合两个基本特征:1、是它确实是存在的事实,而非猜测和虚假的东西;2、是它与案件事实有着客观联系。在诉讼法中,虽对证据形式有所规定,但随着客观世界的发展、科技的进步,证据形式也在不断发生变化,如在1980年的《刑事诉讼法》中并未将视听资料作为证据,但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并不排斥这种证据。而是将其作为书证或物证看待,在1996年的新刑诉法中,即将其列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类型。同样电子邮件作为一种新的通信方式,如仅仅因为其未被列入证据种类,而简单地否定其证据效力,既脱离实际,又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笔者认为我国合同法把电子邮件作为书证的一种不够准确。第一,书证的载体通常是纸张,使用设备较为简单,而电子邮件的载体是的数字化设备,使用设备较为复杂。第二,书证表现方式一目了然,直接表现,容易保存,电子邮件需专门的数字处理设备读取后用显示设备表现出来,不容易保存。第三,书证被复制,修改后易被技术鉴定出来,电子邮件无法证明是否被复制、改动,因为它被修改后无痕迹可查。因此,不易用我国传统理论对证据种类的划分,应将电子邮件作为一种新的证据种类。

从当前国际发展情况看,联邦德国在1997年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全面规范Internet的法律棗“多媒体法”(德文简称IUKDG),其中即有对电子邮件的规范。美国在发生了大量的电子邮件侵权纠纷后,联邦政府也正在积极推进制裁所谓“垃圾邮件”的立法活动。其各州政府开始对电子邮件侵权纠纷进行审判,如1997年11月德克萨斯州的TRAVIS郡审理的E-mail侵权案中,电子邮件既作为直接证据被法庭确认,并据此判决赔偿。更有甚者,在1998年华盛顿州检察长亦以同样的事由和证据,对电子邮件侵权者提起了刑事。所以,不论是从与国际发展同步,还是从适应高科技对现代生活的影响而言,对于电子邮件均不宜采取只因证据形式不合法,而否认其效力的做法。

二、电子邮件成为证据的条件以及认定

电子邮件与传统的通信方式最大的区别在于,它把人们所要表达的意思转化为数字信号,并通过网络传输呈现在对方的电脑屏幕上,因此互无“真迹”,充其量也只是在自己电脑上的打印件,而一经发件人从其“发件箱”、“回收站”中将文件删除,便不见踪影,而电脑打印件的易于伪造或删改的特性,而又不能不使人们对其疑虑有加,故电子邮件成为证据的条件应相对严格。

在审查电子邮件的证据效力时,首先应对电子邮件的特征有所了解。电子邮件的最大特点是每个电子信箱均对应一个唯一的注册用户(它可能是一个人,也可能是一些人),其用户名、账户名、密码均是唯一的。任何人只要掌握了某一注册用户的用户名、密码,就可在任何地方,使用任意一网的计算机在该用户名所对应的电子信箱上收发、删除电子邮件。电子邮件还有一个特点是传输过程的复杂性,尤其是跨国界传递的邮件要辗转经过多个服务器才能到达目标服务器。在实践中,直接由电子邮件引发的纠纷尚不多见,其一般是以证据的形式出现,在以证据形式出现时,如果双方均对电子邮件的内容及收发人无异议,在诉讼中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质证,认为可以作为证据认定,在此类情况下,电子邮件的证据形式已不重要,因当事人的承认性陈述本身就可以作为证据认定,而这种承认性陈述又可被电子邮件的内容所印证,所以,应当被法庭认定。

如果双方在诉讼中对电子邮件有争议,不论是由电子邮件直接引发的纠纷还是以证据的形式出现的电子邮件,只要其涉及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及关键问题的确定,即会引发争执,主要表现以下几种情况。

1.对收发件人的认定

在诉讼中,如果当事人对电子邮件的收发人发生争议,在此种情况下,审查电子邮件的内容已无意义,因当事人如否认是电子邮件的收发人,实际上已经否认了电子邮件的内容。其最为典型的案例是发生在某大学的一名学生以另一学生的名义,发出了一封回绝那名学生受到留学邀请的电子邮件,致使那名学生失去了留学的机会。该案在审理中,被告人否认自己发出了这样一封电子邮件,而法庭主要是采用排除法来确认是否为被告人所为。很明显,在这里被告人否认自己是电子邮件的发件人比否认所发电子邮件的内容更为对自己有利。该案虽然最终以庭外调解结案,但如果双方未能和解,以排除法的结论来作为确认被告人侵权的证据是否充分,则值得商榷。以笔者的看法,在确认电子邮件的收发件人时,首先需查清的是电子邮件的地址是否是收发件人的,其是否拥有合法的用户名、账号、密码等,因每一个注册用户均对应一个电子邮件信箱,合法用户的上述资料及个人资料(真实姓名、工作单位、通信地址、身份号码等)在“ISP”(Internetserviceprovider即网络服务提供商)处均有备案,如使用人的个人资料于ISP的备案一致,则可以确认该信箱是使用人的,在该用户的信箱密码未被他人盗用的情况下,以该信箱收发的电子邮件的作者即为信箱的拥有者。笔者曾遇一案,当事人否认自己给对方发出过财产情况的电子邮件,后经核对该电子邮件地址的ISP备案,与该当事人的情况一致,法庭据此确认该电子邮件的内容,并做出判决,结案后该当事人服判。

当前,由于某种原因,有些信箱成为公用信箱,使用该类信箱的非注册用户,则无权要求获得法律上的保护。对开放自己的电子邮件信箱者,无异于等于放弃自己的权利。当然,电脑“黑客”的侵袭或恶意的发送匿名电子邮件则另当别论。

2、电子合同收到与合同成立地点认定

"收到"这一概念,在电子商务贸易过程中,具有相当重要的法律意义。国际货物销售公约和大陆法规定,不论是发盘还是接受,均以抵达接收人或发盘人作为生效的条件之一。而英美法则规定,信件或电报一经发出,立即生效,生效的时间以投递邮件收据上邮局所盖邮戳为准,而不管对方是否收到。在电子商务环境中,为避免贸易纠纷,确定了"收到生效"的原则,也就是说,不论什么传递,只有在被对方适当地收到了,才具有法律意义。这就要求传递的单据必须能够进入对方在合同中指定的接收电脑。同时,在电子商务环境中,对收到的定义也作了严格的规定,即当传递进入到接收方的接收电脑时,即为收到,不管接受方有没有检查传递的内容。反之,在能进入指定的接受方的接收电脑之前,没有一份单据被认为是适当地接收了,也没有一份单据会产生法律上的义务。这与以纸张为基础的贸易环境中的情况是相一致的。

我国新《合同法》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第十六条)"。该法同时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第三十四条)。

3.对电子邮件内容的认定

电子邮件的内容,亦是在诉讼中不易认定的部分。在确定了收发件人后,就要对电子邮件的内容进行审查,之所以这样,是因为手书的信件,有“原件”与“复印件”之分,不易做假。因而电子邮件中,似乎已无“原件”与“复印件”之分,因电子邮件的内容是必须借助于计算机为载体才能呈现,离开了这一载体,即为电脑打印件。故以审查书证的传统审查方法进行审查,在此已不可行。因对这类证据的审查主要是审查其是否为原件,是否有本人签字,是否盖有公章。对境外的函件还需有公证、认证。

但对电子邮件来说,所有这些审查方法均不可行,因电子邮件的传输方式已决定了电子邮件不具备上述特点。如仍以该种方法审查电子邮件,无异于将电子邮件排除在证据之外。当然,对于一般人员来说,直接在Internetmail的收件箱中删改纯电子邮件信件亦非易事,因收件箱中的电子邮件是只读文件,拒绝删改。其另存方式也只是改变文件的位置,文件的属性并未改变,仍是.eml文件。从外观上看,纯电子邮件信件的信头上均带有收发件人、收发件人的网址、收发件时间等详细资料。故对这类文件只要上述信息清楚,以笔者见,可以作为证据认定,如还有疑问,可要求当事人将电子邮件“转发”至承办人指定的计算机上或干脆通过“连机”、“共享”的方式直接到举证人的计算机上查阅原始信息(虽目前法院在设备上尚不能满足)。可能发生的删改一般是随电子邮件以“插入”“附件”方式发送的MIME非文本文件,如Word、Excel、gif、mpg文件乃至声音、影像等多媒体文件,因该类文件的打开是在相应的编辑软件下进行,故可以删改。该类文件的电脑打印件,与普通电脑打印出的文件无异。故仅凭打印件很难起到证据的作用。

此外,另有一类电子邮件是被收发件人从其电脑中永远删除了,并据此否认收发过电子邮件。对此类情况目前尚无较好的办法。从技术上讲,已可以做到将所有“网上信息”搜集起来并永久保存,在必要时,通过检索使其还原。由于我国目前尚无要求网络服务商对传输的电子文件储存记录或转存的制度,造成了一旦发生争议,将无第三方可出具中立性的证据。而部分地方法规已有了相应规定。如《广东省对外贸易实施电子数据交换暂行规定》就规定:电子数据服务中心应有收到报文和被提取报文的回应和记录;电子报文的存贮期最短不得少于5年;对进行电子数据交换的协议双方发生争议时,以该中心提供的信息为准。如该方法被用于司法实践,将给审判工作带来极大便利。

三、合法举证问题

在通常诉讼过程中,谁主张,谁举证。但无纸化电子邮件交易中,举证是个难题,证据不好保存,也不便提取原告对于其主张的事实即却没有任何证据。因原告无法举证证明其主张的权利或法律事实令其承担败诉的风险,这是不公平的。如果要求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存在原告是否受到侵害尚不明确,且不谈受害的原因系电子签名(密码)被冒用,或因网络系统的不安全隐患所致,如何举证才合法呢?笔者认为;

1.由当事人将邮件打印出来作为证据提交,其可信度较低,而且以Attach方式发送的非txt纯文本文件和Html文件,有时还不能随原邮件一块打印出来,需在其它专用软件中打印,而在专用软件中一般都有对原文件进行更改的功能。

2.在诉讼之前,当事人可以请公证机关作出公证文书,也可以采取律师见证、外交机构认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以及利用先进的电子设备制成视听资料等方式保存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证据保全。

取证的方式,最好以查看源代码并Coyy出所有内容粘贴到字处理软件中编辑并打印,这样能够取得邮件中的所有内容;附件中的内容,应根据不同的文件格式,尽可能不失真地用高档设备打印出来;如是声音文件的,可记录成文字后打印出来,并保留原声音文件便于将来庭审中质证。

3.在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将导出的邮件放在软盘中提交人民法院,经对方质证后无异议的,可打印出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附卷。如对方有异议,应由人民法院按现场勘验的方法取证,现场勘验的笔录应由双方当事人当场签字。另外,当事人只提交打印稿,而原件已从电脑中永久删除的,除非对方承认,否则无论对方是否有能力提出反证,该打印稿均不可作为定案的根据。因为此时无法判断该文件是否就是原件,更不能因对方举不出反证而确认该证据有效。

4.认证机构在网络化的商事交易中处于枢纽地位,其义务之设定与履行,关系到电子商行业的成败。认证机构具有安全、真实、及时、公开、谨慎、保密等方面功能。因此,从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据真实有效。

目前,虽然我国尚无完整规范Internet、E-mail的法规,Internet的普及程度亦无法与发达国家相比,司法机关的设备尚无法满足审理此类纠纷的物质需要。但是,Internet、E-mail所带来的法律问题却已实实在在地摆在了我们的面前。电子证据的法规与其他法规相比,需要电子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比较多,这就给立法、司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国外的Internet的发展和普及,已使国外有了相对完善的计算机法律。因此我们应借鉴国外计算机法律,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借助专业人士的帮助,来制定并完善我国的电子证据法律。电子证据法律必将成为网络时代的又一护航者。

参考文献

1.张楚著:《电子商务法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版

2.王利明等:《合同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0版

篇4

但是,在我国的诉讼法中,被承认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当事人(被告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等七种。并未包含有电子邮件,而作为诉讼中的证据,其形式首先必须合法,即证据应是在法律所规定的证据范围之内,之所以这样,是为了保证诉讼程序的公正、合法、有效。但笔者认为,不论何种形式的证据,都必须符合两个基本特征:

1、是它确实是存在的事实,而非猜测和虚假的东西;

2、是它与案件事实有着客观联系。

在诉讼法中,虽对证据形式有所规定,但随着客观世界的发展、科技的进步,证据形式也在不断发生变化,如在1980年的《刑事诉讼法》中并未将视听资料作为证据,但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并不排斥这种证据。而是将其作为书证或物证看待,在1996年的新刑诉法中,即将其列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类型。同样电子邮件作为一种新的通信方式,如仅仅因为其未被列入证据种类,而简单地否定其证据效力,既脱离实际,又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笔者认为我国合同法把电子邮件作为书证的一种不够准确。第一,书证的载体通常是纸张,使用设备较为简单,而电子邮件的载体是的数字化设备,使用设备较为复杂。第二,书证表现方式一目了然,直接表现,容易保存,电子邮件需专门的数字处理设备读取后用显示设备表现出来,不容易保存。第三,书证被复制,修改后易被技术鉴定出来,电子邮件无法证明是否被复制、改动,因为它被修改后无痕迹可查。因此,不易用我国传统理论对证据种类的划分,应将电子邮件作为一种新的证据种类。

从当前国际发展情况看,联邦德国在1997年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全面规范Internet的法律棗“多媒体法”(德文简称IUKDG),其中即有对电子邮件的规范。美国在发生了大量的电子邮件侵权纠纷后,联邦政府也正在积极推进制裁所谓“垃圾邮件”的立法活动。其各州政府开始对电子邮件侵权纠纷进行审判,如1997年11月德克萨斯州的TRAVIS郡审理的E-mail侵权案中,电子邮件既作为直接证据被法庭确认,并据此判决赔偿。更有甚者,在1998年华盛顿州检察长亦以同样的事由和证据,对电子邮件侵权者提起了刑事。所以,不论是从与国际发展同步,还是从适应高科技对现代生活的影响而言,对于电子邮件均不宜采取只因证据形式不合法,而否认其效力的做法。

二、电子邮件成为证据的条件以及认定

电子邮件与传统的通信方式最大的区别在于,它把人们所要表达的意思转化为数字信号,并通过网络传输呈现在对方的电脑屏幕上,因此互无“真迹”,充其量也只是在自己电脑上的打印件,而一经发件人从其“发件箱”、“回收站”中将文件删除,便不见踪影,而电脑打印件的易于伪造或删改的特性,而又不能不使人们对其疑虑有加,故电子邮件成为证据的条件应相对严格。

在审查电子邮件的证据效力时,首先应对电子邮件的特征有所了解。电子邮件的最大特点是每个电子信箱均对应一个唯一的注册用户(它可能是一个人,也可能是一些人),其用户名、账户名、密码均是唯一的。任何人只要掌握了某一注册用户的用户名、密码,就可在任何地方,使用任意一网的计算机在该用户名所对应的电子信箱上收发、删除电子邮件。电子邮件还有一个特点是传输过程的复杂性,尤其是跨国界传递的邮件要辗转经过多个服务器才能到达目标服务器。在实践中,直接由电子邮件引发的纠纷尚不多见,其一般是以证据的形式出现,在以证据形式出现时,如果双方均对电子邮件的内容及收发人无异议,在诉讼中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质证,认为可以作为证据认定,在此类情况下,电子邮件的证据形式已不重要,因当事人的承认性陈述本身就可以作为证据认定,而这种承认性陈述又可被电子邮件的内容所印证,所以,应当被法庭认定。

如果双方在诉讼中对电子邮件有争议,不论是由电子邮件直接引发的纠纷还是以证据的形式出现的电子邮件,只要其涉及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及关键问题的确定,即会引发争执,主要表现以下几种情况。

1.对收发件人的认定

在诉讼中,如果当事人对电子邮件的收发人发生争议,在此种情况下,审查电子邮件的内容已无意义,因当事人如否认是电子邮件的收发人,实际上已经否认了电子邮件的内容。其最为典型的案例是发生在某大学的一名学生以另一学生的名义,发出了一封回绝那名学生受到留学邀请的电子邮件,致使那名学生失去了留学的机会。该案在审理中,被告人否认自己发出了这样一封电子邮件,而法庭主要是采用排除法来确认是否为被告人所为。很明显,在这里被告人否认自己是电子邮件的发件人比否认所发电子邮件的内容更为对自己有利。该案虽然最终以庭外调解结案,但如果双方未能和解,以排除法的结论来作为确认被告人侵权的证据是否充分,则值得商榷。以笔者的看法,在确认电子邮件的收发件人时,首先需查清的是电子邮件的地址是否是收发件人的,其是否拥有合法的用户名、账号、密码等,因每一个注册用户均对应一个电子邮件信箱,合法用户的上述资料及个人资料(真实姓名、工作单位、通信地址、身份号码等)在“ISP”(Internetserviceprovider即网络服务提供商)处均有备案,如使用人的个人资料于ISP的备案一致,则可以确认该信箱是使用人的,在该用户的信箱密码未被他人盗用的情况下,以该信箱收发?牡缱佑始淖髡?nbsp;即为信箱的拥有者。笔者曾遇一案,当事人否认自己给对方发出过财产情况的电子邮件,后经核对该电子邮件地址的ISP备案,与该当事人的情况一致,法庭据此确认该电子邮件的内容,并做出判决,结案后该当事人服判。

当前,由于某种原因,有些信箱成为公用信箱,使用该类信箱的非注册用户,则无权要求获得法律上的保护。对开放自己的电子邮件信箱者,无异于等于放弃自己的权利。当然,电脑“黑客”的侵袭或恶意的发送匿名电子邮件则另当别论。

2、电子合同收到与合同成立地点认定

“收到”这一概念,在电子商务贸易过程中,具有相当重要的法律意义。国际货物销售公约和大陆法规定,不论是发盘还是接受,均以抵达接收人或发盘人作为生效的条件之一。而英美法则规定,信件或电报一经发出,立即生效,生效的时间以投递邮件收据上邮局所盖邮戳为准,而不管对方是否收到。在电子商务环境中,为避免贸易纠纷,确定了“收到生效”的原则,也就是说,不论什么传递,只有在被对方适当地收到了,才具有法律意义。这就要求传递的单据必须能够进入对方在合同中指定的接收电脑。同时,在电子商务环境中,对收到的定义也作了严格的规定,即当传递进入到接收方的接收电脑时,即为收到,不管接受方有没有检查传递的内容。反之,在能进入指定的接受方的接收电脑之前,没有一份单据被认为是适当地接收了,也没有一份单据会产生法律上的义务。这与以纸张为基础的贸易环境中的情况是相一致的。

我国新《合同法》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第十六条)”。该法同时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第三十四条)。

3.对电子邮件内容的认定

电子邮件的内容,亦是在诉讼中不易认定的部分。在确定了收发件人后,就要对电子邮件的内容进行审查,之所以这样,是因为手书的信件,有“原件”与“复印件”之分,不易做假。因而电子邮件中,似乎已无“原件”与“复印件”之分,因电子邮件的内容是必须借助于计算机为载体才能呈现,离开了这一载体,即为电脑打印件。故以审查书证的传统审查方法进行审查,在此已不可行。因对这类证据的审查主要是审查其是否为原件,是否有本人签字,是否盖有公章。对境外的函件还需有公证、认证。

但对电子邮件来说,所有这些审查方法均不可行,因电子邮件的传输方式已决定了电子邮件不具备上述特点。如仍以该种方法审查电子邮件,无异于将电子邮件排除在证据之外。当然,对于一般人员来说,直接在Internetmail的收件箱中删改纯电子邮件信件亦非易事,因收件箱中的电子邮件是只读文件,拒绝删改。其另存方式也只是改变文件的位置,文件的属性并未改变,仍是。eml文件。从外观上看,纯电子邮件信件的信头上均带有收发件人、收发件人的网址、收发件时间等详细资料。故对这类文件只要上述信息清楚,以笔者见,可以作为证据认定,如还有疑问,可要求当事人将电子邮件“转发”至承办人指定的计算机上或干脆通过“连机”、“共享”的方式直接到举证人的计算机上查阅原始信息(虽目前法院在设备上尚不能满足)。可能发生的删改一般是随电子邮件以“插入”“附件”方式发送的MIME非文本文件,如Word、Excel、gif、mpg文件乃至声音、影像等多媒体文件,因该类文件的打开是在相应的编辑软件下进行,故可以删改。该类文件的电脑打印件,与普通电脑打印出的文件无异。故仅凭打印件很难起到证据的作用。

此外,另有一类电子邮件是被收发件人从其电脑中永远删除了,并据此否认收发过电子邮件。对此类情况目前尚无较好的办法。从技术上讲,已可以做到将所有“网上信息”搜集起来并永久保存,在必要时,通过检索使其还原。由于我国目前尚无要求网络服务商对传输的电子文件储存记录或转存的制度,造成了一旦发生争议,将无第三方可出具中立性的证据。而部分地方法规已有了相应规定。如《广东省对外贸易实施电子数据交换暂行规定》就规定:电子数据服务中心应有收到报文和被提取报文的回应和记录;电子报文的存贮期最短不得少于5年;对进行电子数据交换的协议双方发生争议时,以该中心提供的信息为准。如该方法被用于司法实践,将给审判工作带来极大便利。

三、合法举证问题

在通常诉讼过程中,谁主张,谁举证。但无纸化电子邮件交易中,举证是个难题,证据不好保存,也不便提取原告对于其主张的事实即却没有任何证据。因原告无法举证证明其主张的权利或法律事实令其承担败诉的风险,这是不公平的。如果要求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存在原告是否受到侵害尚不明确,且不谈受害的原因系电子签名(密码)被冒用,或因网络系统的不安全隐患所致,如何举证才合法呢?笔者认为;

1.由当事人将邮件打印出来作为证据提交,其可信度较低,而且以Attach方式发送的非txt纯文本文件和Html文件,有时还不能随原邮件一块打印出来,需在其它专用软件中打印,而在专用软件中一般都有对原文件进行更改的功能。

2.在诉讼之前,当事人可以请公证机关作出公证文书,也可以采取律师见证、外交机构认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以及利用先进的电子设备制成视听资料等方式保存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证据保全。

取证的方式,最好以查看源代码并Coyy出所有内容粘贴到字处理软件中编辑并打印,这样能够取得邮件中的所有内容;附件中的内容,应根据不同的文件格式,尽可能不失真地用高档设备打印出来;如是声音文件的,可记录成文字后打印出来,并保留原声音文件便于将来庭审中质证。

3.在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将导出的邮件放在软盘中提交人民法院,经对方质证后无异议的,可打印出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附卷。如对方有异议,应由人民法院按现场勘验的方法取证,现场勘验的笔录应由双方当事人当场签字。另外,当事人只提交打印稿,而原件已从电脑中永久删除的,除非对方承认,否则无论对方是否有能力提出反证,该打印稿均不可作为定案的根据。因为此时无法判断该文件是否就是原件,更不能因对方举不出反证而确认该证据有效。

4.认证机构在网络化的商事交易中处于枢纽地位,其义务之设定与履行,关系到电子商行业的成败。认证机构具有安全、真实、及时、公开、谨慎、保密等方面功能。因此,从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据真实有效。

目前,虽然我国尚无完整规范Internet、E-mail的法规,Internet的普及程度亦无法与发达国家相比,司法机关的设备尚无法满足审理此类纠纷的物质需要。但是,Internet、E-mail所带来的法律问题却已实实在在地摆在了我们的面前。电子证据的法规与其他法规相比,需要电子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比较多,这就给立法、司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国外的Internet的发展和普及,已使国外有了相对完善的计算机法律。因此我们应借鉴国外计算机法律,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借助专业人士的帮助,来制定并完善我国的电子证据法律。电子证据法律必将成为网络时代的又一护航者。

参考文献:

1.张楚著:《电子商务法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版。

2.王利明等:《合同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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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邮政储蓄银行的发展历史

邮政储蓄银行是由原来的邮政储蓄变身而来,期间经历了一段很长的发展历程。回顾邮政储蓄银行的历史,梳理其一路走来的发展脉络,可分为以下五个阶段。第一阶段(1898.1.22—1949.10.31):成立邮政储金汇业局,开办汇兑业务及邮政储金业务。第二阶段(1949.11.1—1953.8.31):撤销邮政储金汇业局,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指导下由邮政系统接管并受人行委托办理个人储蓄、汇兑业务。第三阶段(1949,9.1—1986.3.31):1953年9月1日,邮政停办储蓄业务。第四阶段(1986.4.1—2006.12.31):全面开办邮政储蓄业务,由代办转为自办,经批准,着手准备邮政储蓄银行筹建事宜。前四个阶段取得诸多成果:业务经营范围不断扩大;系统改造工程取得多项突破;业务发展规模已位居全国第五位;经营模式由代办转为自办;适时调整经营战略,逐步向商业银行转型。第五阶段(2006.12.31至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成立,邮政储蓄进入了商业银行发展阶段。

邮政储蓄银行的成立,是我国邮政体制改革取得的又一重大阶段性成果,也是在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的指导下,金融体制改革取得的又一项重要成就。2008年7月,邮政储蓄银行在全国的36家一级分行、312家二级分行、20089家支行已全部挂牌成立。

截至2008年8月末,邮政储蓄存款余额为19820亿元,是中国第五大存款机构,邮政绿卡发卡量达2亿张。成为中国第三大发卡银行机构。

2008年,邮政储蓄信息系统实现了公司业务与个人储蓄业务、外币系统与本币个人储蓄业务系统、汇兑系统与公司业务系统的互通,实现了储蓄统一版本的再次升级,实现了储蓄历史数据系统上线及物理大集中,为向功能全面的商业银行转型奠定了良好的信息技术基础。

由邮政储蓄银行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邮政储蓄银行是一家极具成长潜力的银行,在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的大力支持下,经营模式、产品开发、风险控制能力等方面都在不断发展,尤其值得一提的是邮政储蓄银行的信息化建设,目前邮政储蓄银行已建成全国最大的个人金融交易网络。形成全国网点面最广、交易额最高、交易质量最好的个人金融服务网络优势。

2邮政储蓄银行的现状分析

2.1邮政储蓄银行的优势

2.1.1渠道优势

邮政储蓄银行拥有得天独厚的网络优势,目前,提供邮政储蓄服务的营业网点有3.6万个,提供汇兑服务的营业网点有4.5万个,其中两万个网点可以办理国际汇款业务。巨大的网络遍布全国,沟通城乡。其中有近60%的储蓄网点和近70%的汇兑网点分布在农村地区,成为沟通城乡居民个人结算的主渠道。通过大规模的信息化建设,建成了我国覆盖城乡网点面最广、交易量最多的个人金融计算机网络系统。真正实现了“绿卡在手,走遍神州”。

2.1.2资产优势

新组建的邮政储蓄银行,其邮政储蓄存款余额约占全国城乡居民储蓄存款总额的十分之一,并且没有不良资产,为全面拓展商业银行资产类业务打下良好基础。

2.1.3信誉优势

多年来,邮政储蓄所提供的基础金融服务已深入人心,享有“绿色银行”的美誉。在网络、产品、客户等方面已经形成了自己的特色,具备一定的竞争能力,成为重要的零售金融机构。通过长期不懈地强化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式,邮政金融树立了良好形象,得到社会各界的好评。

2.1.4成长期优势

该优势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服务领域逐步拓展,形成了基本满足市场需求、品种日益丰富的金融系列产品;二是经营规模不断扩大,成为我国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力量。截至2008年8月末,邮政储蓄存款余额为19820亿元·是中国第五大存款机构;邮政绿卡发卡量达2亿张,成为中国第三大发卡银行机构。

2.2邮政储蓄银行存在的问题

2.2.1网点布局及网点建设尚待优化

在金融市场,城市金融资源一直是各家银行的必争之地。目前,邮政储蓄银行无论从网点布局还是网点的硬件设施,都不如其他商业银行,距真正成为城市金融行业中有一定竞争实力的零售银行、社区银行还存在较大差距。

2.2.2经营模式限制了其发展

出身于邮政企业管理的邮政储蓄经营模式与专业的商业银行经营模式存在较大差距,主要表现为:自主运用资金能力不足,资产负债结构需要调整。营销机制仍主要为全员揽收模式,缺乏市场竞争力。这些都限制了邮政储蓄银行高效的专业化运作。

2.2.3人力资源紧缺制约了其发展

虽然近年来邮政储蓄已在加强职工金融业务素质培训方面做了许多努力,但仍缺乏懂金融、会管理的专业人才。很难满足银行商业化发展的需要。

2.2.4尚未建立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

自2006年邮政储蓄银行着手进行“内控评价”体系的建立和推行,到目前逐步推行以“全员、全面、全流程风险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以及风险合规部门的建立,都显示了邮政储蓄银行对风险管控工作的重视。但尚未真正建立起符合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和商业银行运行管理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并且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其发展。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20多年的发展历程中,邮政储蓄银行一方面积聚了一定的网络和产品、品牌优势,也存在着诸如人员素质、网点布局及硬件、经营模式、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等方面的问题和不足。在未来企业的发展中,邮政储蓄银行如何定位,怎样发展,都要在充分考虑现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战略选择。

3邮政储蓄银行的发展战略

通过对邮政储蓄银行的成长脉络及其现状进行分析可以看出,作为一个有成长潜力,但自身优势又存在一定制约因素的企业。邮政储蓄银行要想获得稳健发展,应在充分借鉴同业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循序渐进,走出一条有自己特色的发展道路。结合邮政储蓄银行发展历史及自身特点。笔者认为。邮政储蓄银行在转型期可通过“三步走”发展战略来完成从一个只存不贷的储蓄机构到专业化现代银行的转型。

3.1探索适合农村的金融业务模式,走好支持“三农”发展这步棋

早在2000年4月19~21日的海口“全国邮政储蓄业务发展座谈会”上,当时的国家邮政总局就确定了大力发展农村邮政储蓄的战略。邮政储蓄银行成立后,仍然坚持“支持‘三农’发展”的金融发展战略,明确了邮政储蓄银行的这一社会责任。主要从两方面落实对“三农”发展的扶持。

一是依托网络优势,布局农村金融市场。设立农村金融服务部门,积极完善网络服务功能,面向“三农”开展业务。

邮政储蓄2/3的网点分布在县及县以下农村地区,特别是一些偏远地区,邮政储蓄是当地居民唯一可以获得的金融服务。因此,从满足广大农村群众日益增长的基础金融需求,发挥邮政储蓄在农村的网点优势出发,应不断完善农村网点功能,增加业务产品,进一步加大邮储资金支农力度,逐步扩大农村基础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尤其是要有针对性地逐步开办农户小额信贷、乡镇小企业贷款等业务,全方位地向“三农”和国家基础建设项目提供资金支持。

二是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立足城市,面向农村。

在2001年5月的全国储汇局长座谈会上,当时的邮政总局确定了加快城市邮政储蓄发展和信息化建设的战略。

邮政储蓄银行转型初期,在战略布局上实行“立足城市、面向农村”的经营方针。在发挥长期以来形成的网络覆盖面广的业务优势,服务农村、城市社区和中小企业,实现城市、农村协调发展。这是对“依托网络优势,布局农村金融市场”战略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依托不断优化的信息技术,在城市和农村之间建立起金融桥梁。

3.2把握城市和农村两大市场。完成由邮政储蓄机构到零售银行的转变

2006年,全国邮政储汇专业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总公司提出了邮政金融资产负债业务协调发展战略:继续做好做大传统负债业务,大力发展中间业务,审慎发展资产业务。这是邮政储蓄向商业银行转型的探索,更为成功转型打好业务基础。

邮政储蓄银行在成立之初便有明确的市场定位:充分依托和发挥网络优势,完善城乡金融服务功能,以零售和中间业务为主。为城市社区和广大农村地区居民提供基础金融服务,与其他商业银行形成互补关系,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邮政储蓄在前期努力做坚城市和农村两大市场的基础上,变革为专业银行,尤其是资产负债结构优化及管理模式变革,要逐步以专业化的金融管理理念管理银行。同时积极优化资产负债结构,主要着眼于以下三方面:

3.2.1优化资产负债结构

在负债业务方面,要努力实现以储蓄存款为主,向储蓄和理财、结算业务、商务汇款、中间业务等方面并重的转变;资产业务方面。大力发展公司业务存款,循序渐进扩大贷款规模,以保证资产质量。

3.2.2实施错位竞争,服务中小客户,做强城市市场

目前,城乡一体化进程还处于起步阶段。城市业务在金融市场仍将长期处于绝对优势,更是各家金融机构的必争之地。在转型期间,邮政储蓄银行要加快城市网点建设,优化网点布局,改善网点服务设施,提高网点服务质量,提高城市网点竞争力。发挥比较优势,实施错位竞争。服务中小客户,要继续整合保险、基金、理财类业务,进一步开发适合高端客户的金融产品,努力探索私人银行发展模式,逐步进军城市高端客户市场。

3.2.3积极学习同业先进管理经验,逐步推行“流程银行”建设

2005年10月,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在上海银行业首届合规年会上指出:“当前几乎所有中资银行的业务流程都存在着重大弊端,仍只是‘部门银行’而不是‘流程银行’,导致针对客户需求的服务、创新和风险防范等受到人为的限制,出了问题部门间相互推卸责任,难以查处。”这是国内金融界第一次明确提出“部门银行”、“流程银行”的概念。此后,“流程银行”理论逐步为国内银行业所接受并着手将其变为现实。

“流程银行”就是推行以客户为中心的业务流程再造,实现流程化管理的银行。是业务流程再造理论在商业银行领域的实践,是一种现代商业银行管理模式。具体而言,“流程银行”是指围绕客户的需求,通过根本性变革,建立贯穿前中后台,高效、灵活、创新的各类流程,变革组织架构、资源配置与考核体系,创新企业文化,体现核心竞争力,并能实现良好经营绩效的商业银行。

目前邮政储蓄银行仍是“部门银行”的管理模式,而“部门银行”存在的诸多弊端已经无法适应当前的经济环境,因此,要积极开展组织形态的创新,将“流程银行”从理念逐步演变成现实,通过优化流程来优化企业的组织形态,以期更好地适应当前的经济环境,更有效地提升商业银行的核心竞争力。当下复杂多变的经济环境和银行自身的成长都要求其变革为能适应现在竞争环境的“流程银行”。这也正是“流程银行”理念为众多商业银行认可并逐步推行的原因之一。

在此阶段,邮政储蓄银行需要经过自身的不断努力,逐步增强参与金融市场竞争的能力,积累足够的贷款客户资源和商业化运作经验,通过建设“流程银行”,实现邮政储蓄银行的流程化管理。逐步建立起科学的、符合市场及客户需求的、能够稳健经营的专业银行管理模式。

3.3从零售银行转向全能的现代化商业银行,真正把邮政储蓄银行做大做强

从长远来说,邮政储蓄的最终选择将是现代化商业银行。

从邮政储蓄银行的实力看,它不可能也不应该永远满足于“社区”银行和零售银行的角色定位,全方位经营的现代化商业银行业务将是其必然选择。只有商业化才能使邮政储蓄银行获得与一般商业银行平等的竞争地位和竞争环境。所以,从长期看,邮政储蓄银行将逐步形成参与金融市场竞争的能力,从而为其最终的商业化奠定基础。在这一阶段,邮政储蓄银行需要做好以下几方面:

一是加大“流程银行”建设力度,全面推行流程再造·实现向现代化商业银行管理模式的转变。“流程银行”建设是一个动态过程。是随着企业战略目标的提升而不断优化和变革的企业管理模式。在适应银行未来发展趋势的道路上,“流程银行”建设是一个永久性话题。科学合理的流程结构是银行协调运营的保障体系,集约高效的流程运作是银行价值创造的综合实力,全面有效的流程管理是银行风险控制的有力武器,追求卓越的流程改进是银行持续发展的有效动力。

二是充分借鉴国际先进银行的发展经验,发挥网点布局优势,大力发展零售银行业务;结合中国金融市场发展实际,将以收费业务为主体的中间业务作为行业业务结构转型的重点并加以推进。

三是借助经济快速增长和资本市场长足发展的历史机遇,拓展财富管理业务,开辟新的利润增长空间,完善自身商业化运作机制。

目前,国际国内银行业的发展呈现出许多新特征,比较突出的是资本性、技术性两大脱媒,以及信息化生存、资本化运作、综合化经营、国际化发展四大趋势。这些将必然导致国内间接融资比例下降、批发业务比例下降、零售业务和中间业务贡献率上升三大结构变化。这些变化对各商业化银行的经营管理形成了巨大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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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有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利。它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客观存在的,有法律、法规授予的职权。各行政执法机关作为对社会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国家法律法规赋予了其较多的自由裁量权。例如:经济执法领域,《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无照经营”可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如以一元作为起点,2万元作为上限,其相差20000倍,足见其比例之悬殊,自由裁量空间之巨大。如何合法、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对公平公正执法、进行人性化管理,构建和谐社会的法制目标,显示出极大的现实性和必要性。

一、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

1、随着现代社会经济和科技的发展,行政执法部门监督和管理社会生活的职能和范围不断扩大,需要相应的自由裁量权,从而与日新月异的现实相适应。

2、效率是行政的生命。赋予行政执法部门以自由裁量的权力,能使其审时度势地及时处理问题,维护社会秩序的健康运行。

3、从法律本身而言,面对复杂的社会关系,法律法规不能概括完美,罗列穷尽,做出非常细致的规定。因此,从立法技术上看,有限的法律只能做出一些较原则的规定,做出可供选择的措施和上下活动的幅度,促使行政主体灵活机动地因人因事做出更有成效的管理。

4、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根据客观实际情况和法律精神及自己的理性判断加以灵活处理,做到“相同情况相同处理,不同情况不同处理”。这就要求行政机关必须有自由裁量权。

二、自由裁量权的分类

根据先行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可将自由裁量权归纳为以下几种:

1、在行政处罚幅度内的自由裁量权:即行政机关在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时,可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自由选择。它包括在同一处罚种类幅度的自由选择和不同处罚种类的自由选择。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4条规定了违反本条规定的“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也就是说,即可以在拘留、罚款、警告这三种处罚中选择一种,也可以就拘留或罚款选择天数或数额。

2、选择行为方式的自由裁量权:即行政机关在选择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式上,有自由裁量权的权力,它包括作为与不作为。例如,《海关法》第21条第3款规定:“前两宽所列货物不宜长期保存的,海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处理。”也就是说,海关在处理方式上(如变价、冰冻等),有选择的余地,“可以”的语义包涵了允许海关作为或不作为。

3、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限的自由裁量权:有相当数量的行政法律、法规均未规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限,这说明行政机关在何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上有自由选择的余地。

4、对事实性质认定的自由裁量权:即行政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为性质或者被管理事项的性质的认定有自由裁量的权力。例如,《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理》第21条第(3)项规定:“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可给予警告式或罚款。这里的生产活动对海上交通安全是否“有碍”,缺乏客观衡量标准,行政机关对“有碍”性质的认定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5、对情节轻重认定的自由裁量权:我国的行政法律、法规不少都有“情节较轻的”、“情节严重的”这样语义模糊的词,又没有规定认定情节轻重的法定条件,这样行政机关对情节轻重的自由裁量权。

6、决定是否执行的自由裁量权:即对具体执行力的行政决定,法律、法规大都规定有行政机关决定是否执行。例如,《行政诉讼法》第6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这里的“可以”就表明了行政机关可以自由裁量。

三、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行使存在的问题

在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每时都在行使之中,它有效增强了执法办案的准确性和灵活性。但是,也确实存在着以下很多问题:

1、人是有感情的,由于亲戚、朋友、战友、同学等原因,可能导致的自由裁量权的被滥用;

2、同样是感情的原因,由于发生过冲突,或由于是仇家等原因,可能导致的自由裁量权的被滥用;

3、由于个人工作能力、认识能力、知识水平冲突、道德水准等因素,可能导致的自由裁量权的被滥用;

4、由于利益因素,比如,此项决定对具体工作人员有利害关系,或由于具体工作人员受贿等因素,可能导致的自由裁量权的被滥用;

5、由于受来自领导的压力、同事的说情等因素的影响,可能导致的自由裁量权的被滥用;等等。

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一是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因为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处理问题随意性很大,反复无常,不同情况相同处理,相同情况不同对待,引起群众怀疑、不信任,产生对立情绪,不配合执法,行政违法行为增多,导致经济秩序的不稳定;二是助长特权思想,滋生腐败,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但是,社会事务是复杂的,对于偶发的事务,具体工作人员首次处理,法律虽然规定了原则,工作人员的判断标准可能会与公众标准发生偏差,工作人员认为是公正的,公众可能认为不公正;特别是在公正标准没有形成之前,对于偶发的、复杂的事务的公正处理,是很难把握的。因此,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在客观上也是不可避免的。正因为自由裁量权可能会被滥用,所以对自由裁量权必须进行控制。

四、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基本原则

从权力的本身属性来看,任何一项权力都是有腐蚀性和侵犯性,总是趋于滥用。由于自由裁量权的灵活性又决定了它的更易于被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构成的违法往往是隐蔽的,不易为人们所识破。在现实生活中相应法律法规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约束较少,给自由裁量权的被滥用留下了隐患。在实际执法中,由于地域不同、个人素质和价值取向不同,导致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不同,从而也会产生自由裁量权的被滥用。故此,正确地行使自由裁量权须遵循以下原则和标准:

1、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公正、善意、合乎情理。

公正,就是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出于公心,做到“相同情况相同处理,不同情况不同处理”;善意,就是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出于善良的意愿,不是图报复;合乎情理,就是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合乎人们的正常思维,是出于一个正常人的通常考虑而做出的行为。要合乎符合社会客观规律,如责令当事人撤除侵权商品上的商标标识,应视数量的多少而定,不能要求几分钟内完成。

2、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仅为正当目的。

仅为正当目的,是针对非正当目的而言的。非正当目的,是指出于私利等非正常的考虑。“私利”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可分为“直接私利”和“间接私利”两种。“直接私利”是指,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直接能给行为人带来经济上或政治上的好处;“间接私利”是指,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虽然不能直接给行为人带来好处,但是却能给行为人带来未来的、可期待的经济利益或政治利益。如当事人违法事实轻微,却被处以最高额的处罚,显属对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3、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合乎法的目的。

任何法律、法规的制定,都有它的价值取向,那就是法所追求的目的。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如果偏离乃至离法的目的,必然导致行政不合理,自由裁量权也就成了个人私利、图报复的工具了。如为罚款而罚款,为完成罚款任务而执法,既属次种情形。

有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的原则和标准,并不等于人们都能遵循原则办事,也不等于自由裁量权不会被滥用。对于自由裁量权还需要从道德和法制两方面加以控制。同志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的讲话中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道德建设,依法制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对于一个国家治理来说,法制与道德,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法制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二者范畴不同,但其地位和功能都是非常重要的。我们应当始终注意把法治建设与道德建设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这段讲话,精辟而深刻地说明了道德与法治在治理国家中的重要作用。为我们控制自由裁量权提供了理论指导,指明了正确方向。

五、如何控制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首先,对自由裁量权进行道德控制,必须要加强思想建设,不断提高精神文明的水平。

1、增强公仆意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要明确我们的权利是人民给的,我们要用人民赋予我们的权力努力为人民服务。如果忘记了这一点,我们就会失去人民的信任和拥护,后果是不堪设想的。公仆意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实质上就是公务员职业道德的必然要求,是控制主观滥用自由裁量权的保证。

2、增强行政能力,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光有好的思想,并不必然能够控制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对于复杂的问题和层出不穷的新事物,需要我们有足够的能力去处理。我们只有不断地向书本去学习、向实践学习、向他人学习,不断地发挥我们的聪明才智,才能在客观上把自由裁量权控制在最低的限度内。

3、要克服不良思想的侵蚀,防止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泛滥,加强思想教育,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增强自己的内控力,遏止私欲的膨胀,在思想上消除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欲念。

其次,对自由裁量权进行法律控制和制度控制,从源头上解决自由裁量权过于“自由”的问题,使之具体化、规范化,具体较强的可操作性。

1、建立回避制度。在行政执法时,如果执法活动与执法人有厉害关系,该执法人应当回避。回避应实行主动回避与申请回避相结合。回避与否,有该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的领导决定;领导需要回避的,有班子集体决定。

2、建立执法责任制。执法责任制也要有可操作性,要明确区分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情况,看是主观滥用,还是客观滥用;是偶而滥用,还是一贯滥用等等,来区别不同责任。使责任与个人的待遇和职务的升迁挂气勾来,真正把执法责任制落到实处。

3、建立司法审查制度,把自由裁量权行为纳入司法轨道。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具有申辩权、请求举行听证权、申请行政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权、请求国家赔偿权等等,使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具有可救济性,是凡是涉及到公民权利和公民义务的执法行为(包括自由裁量权)都应举有可诉性,确立司法最终解决原则。

4、建立行政执法监督体系。监督主体不仅有党、国家机关(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查机关、审判机关),还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和公民。对已有的法定监督方式还应当根据形势的需要,继续补充、完善;对没有法定监督方式的,要通过立法或制定规章,以保证卓有成效的监督。同时,要有对的人采取严厉的惩罚措施,还有对监督有功人员的奖励和保护。

5、在立法层面,要处理好法律条文的“弹性”和执法的“可操作性”关系,尽量做到明确、具体,减少“弹性”,尤其是对涉及到公民合法权益的条款,更应如此。“徒法不足以自行”。配套的法律文件,构成一个有不同层级组成的法律体系(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层级低的规范性文件,可随着形势的发展废、改、立,以适应不断变化,从而也可以克服法律因稳定性较强所具有的局限性。如果不便于做出硬性规定,至少应有一个参照标准,作为指导性的意见。如最常见的“情节轻微”、“情节恶劣”,由于没有一个参照标准,在实际执法办案中,“自由裁量权”已演变为“任意裁量”,造成混乱,就不足为奇了。

6、要强调行政机关说明作出具行政行为的理由。在行政诉讼中,对的证明,原告负有举证责任,但由于这种举证比较困难,借鉴国外的作法,应当强调行政机关说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以便确定其行政目的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授予这种权利的目的。对说不出理由、理由阐述不充分或者不符合立法本意的,应认定为。

7、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现在行政执法人员素质不高是个较普遍的问题这与我国正在进行的现代化建设很不适合,有些行政执法人员有“占据一方,唯我独尊”的思想。为此,一方面要加紧通过各种渠道培训行政执法饿、人员,另一方面对那些不再适宜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人要坚决调出,使得行政执法队伍廉正而富有效率。

8、实行定量分析,定性与定量想结合。《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了行政处罚应考虑的基本因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执法部门可根据以上基本因素,各因素之主次情况及所占比重等,以综合评定的方式来确定一个可供操作,也便于实现行政处罚的统一。可设想建立这样一个公式,犹如单位对每位职工进行的工资核算,工龄、级别、职务、任职年限等各种情况按不同的标准、档次逐一对应,其总和即是该同志的应得工资。以“无照经营”为例,其应考虑的法定因素为“无照经营的事实、性质、情节、后果”(何人、何事、何地、何时、何因、何情、何果)。以“情节”为例,可分为“轻微、一般、比较恶劣、恶劣”四档。再对这四档予以明晰,确定其具体内容。以“轻微”为例,时间短(15天以内)、规模小(资产500元以内)、违法获利少(100元以内)、未出售假冒伪劣产品、消费者无投诉、第一次违法或不知道违法、有立功表现、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其余,以此类推。

9、人民法院对自由裁量权的司法监督

《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原则,人民法院通过行政诉讼依法对被诉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使司法审查权,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不是不适当性。

但是,这并不是说人民法院对自由裁量权就无法进行司法监督了。如前所述,行政机关所拥有的自由裁量权渗透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各个阶段,由于不正确地行使自由裁量权,其表现形式主要有、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处罚显失公平等,所导致的法律后果是人民法院有权依法撤销,限制履行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

然而,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原则,表明了人民法院的有限司法审查权。当前,我国正在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强调为政清廉,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在这方面要有所作为。一方面要严格依法办案,即要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克服畏难思想和无原则的迁就行政机关。另一方面要完善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权,对那些确实者,或者其他违法违纪者,人民法院无法通过行政诉讼予以纠正的,应当以司法建议的形式向有关部门提出,以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关于对自由裁量权的控制,还可以概括一些措施,如:行政检察控制、行政机关的上下级间的控制、新闻监督等等,本文就不加以论述了。但是,不管对自由裁量权如何进行控制,都要掌握一个尺度,那就是:控而不死,用而不滥。调动自由裁量权高效灵活的积极因素,抑制它容易被滥用的消极因素,使行政权的行使符合我国依法行政的要求,符合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这就是我们永远追求的目标。

参考文献:

1、王岷灿:《行政法概要》法律出版社198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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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持续竞争优势的内涵

传统战略管理一般认为竞争优势的持续就是指某种既定形式的竞争优势在更长时间内的延续和保持,持续竞争优势(sustainablecompetitiveadvantage)就是能够在长期(日历时间)内一直存在或维持的竞争优势。迈克尔·波特(MichadE.Porter)认为,一个企业只要能够长时间维持高于其所在产业平均水平的经营业绩,即竞争优势,就可以说这个企业具有持续竞争优势。杰恩·巴尼(JayB.Barney)指出,如果尽管有竞争者或潜在进入者倾力模仿或减少竞争厂商的优势,这种优势依然存在,那么我们就说这种竞争优势是持续性的,即持续竞争优势或持久竞争优势。法斯指出,以均衡法来定义可持续竞争优势意味着失去了和现实的直接联系,即持久性不再是日历时间,而是均衡模型中的“逻辑时间”,且不能直接转化为现实时间。项保华教授认为,“竞争优势可以是一种短期临时状态,也可以是一种长期存在状态,能长期存在的竞争优势称为持续竞争优势。”国内外学者对持续竞争优势的解释和认识,主要是基于一种相对稳定的社会经济环境,或者说从静态的角度来看待和理解。

如图1所示,企业首先是一个开放系统。企业从环境中摄取相应的物质、能量和信息,以满足企业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同时企业通过对自身人力资源信息资源,和物质资源的运作与管理向外界环境输出它的产品和服务以满足顾客的需要,并获得利润。企业内部的管理相当于系统做功,会耗费它自身的自由能,因此就需要持续不断的自由能补充。一旦有新的能量输入系统,系统中就会有负熵生成,这些负熵对系统做功给予的补偿,使系统有足够的能量维持做功的延续。同时,从图2也可以看出。随着时间的推移,企业逐渐向一种远离平衡的非线性区域发展。这个过程促使企业从一种有序向更高级的有序状态过度。在这个过程中,系统内部的非线性作用机制发挥着至关重要的推动作用。正是这些企业内部因素在与外部环境的交互过程中,推动了企业向更高级的有序状态过度。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作为一种耗散结构,企业若要实现竞争优势的动态持续,不断发展、成长,必须从环境中摄取负熵,以抵消企业内部正熵的增加,同时保持内部的有序状态,从一种有序向更高级的有序过度。因此,从耗散结构的角度来矛,企业与外界环境的交互作用、能量的摄取;及其内部通过某种作用机制确保有序状态的维系和加强,这二者的结合保证了系统做功的延续,共同构成了企业持续竞争优势的来源。

二、资源、动态环境与持续竞争优势

“资源基础论”认为企业内部的组织能力、资源和知识的积累是构成企业经济效益的稳固基础,是解释企业获得超额收益、保持竞争优势的关键。与外部环境相比,公司内部资源具有更重要的意义,并对企业创造市场竞争优势具有决定性的作用。资源的价值在于其能够创造企业超额收益,保持竞争优势,而资源基础论认为以下三个方面共同形成了资源的有价性。即:需求,稀缺性和专属性。这三个方面的交互叠加共同构成了资源的价值创造区域,如图3所示。有价资源的识别、获取是创造企业持续竞争优势的必不可少的条件。

耗散结构告诉我们,企业内部产生的正熵主要来自于企业人力资源的不合理配置和浪费、沟通不力、管理混乱等造成的组织内耗,所以要减少企业内部的熵增、提高企业的有序度必然要求能够合理有效地组合企业内部的资源与能力。为此,如何识别、获得有价资源,并合理高效的组合运用这些资源是企业获得持续竞争优势的关键。

有价资源对于企业获得持续竞争优势至关重要,但是脱离了外界动态环境特别是行业环境的分析,并不能确保持续竞争优势的获得。从耗散结构论可知,外部环境对企业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外部环境的变化要求企业内部要素的优化和更新,为此企业亟需更快的感知、适应新环境的变化,及时做出反应,不断地从外部环境中导人负熵流。否则企业在遭遇环境状况突变时,竞争优势很可能会消散。从能量的交互角度来说,为了最大限度的引入负熵流。三、获取持续竞争优势的对策

1.建立创新机制

经济学家约瑟夫·熊彼特(J.A.Schumpeter)在20世纪初期首先从经济学的角度系统地提出了创新理论。他认为创新就是建立一种新的生产函数,包括以下五种情况:(1)采用一种新的产品;(2)采用一种新的生产方法;(3)开辟一个新的市场;(4)掠夺或控制原材料或半制成品的一种新的供应来源;(5)实现任何一种工业的新的组织。这五项创新包括了企业的技术创新、市场创新和管理创新三个方面。市场创新更多的体现为企业对市场、资源特别是稀缺资源的挖掘和占有。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则更利于转化为企业的能力,当这种能力具有不可模仿性或不可复制性时,也就形成了企业的一种竞争优势。如图3所示,在动态的环境中,竞争优势的获得是企业不断创新的过程。每一个创新都是在原有的竞争优势的基础上创造出新的竞争优势。这样连续不断的创新就使企业在整个发展期内具有持续竞争优势。

2.实施变革管理

变革管理包含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方面,针对外界环境的动态变化,建立完善的应对机制。另外,及时掌握企业行为的市场反馈信息,以便验证企业决策并及时调整。建立健全、完善的应对机制有利于企业从与动态环境的交互作用中摄取能量。引入负熵流,以保证管理的持续性。另一方面,从企业内部来讲。变革主要体现为组织流程变革、文化变革、结构变革、行革四个维度。组织的变革管理实际上是一个内部各要素的整合再造过程。通过各要素间的重新整合,使企业产生质的突破与超越。

3.构建学习型组织

从整体上看,学习型组织一方面是面向组织外部的环境感知、快速反应和有效的企业间学习与合作共同作用的结果;另一方面是在组织内部环境中营造和谐的工作氛围;构建富有成效的管理、学习团队;培养系统、全面、积极主动思考方式的过程。

在构建学习型组织的过程中有几个问题需要注意;一是必须先建立组织的共同远景,识别组织目标,明确企业或组织的任务以及定义组织的原则;二是要建立一种互相学习、互相合作的氛围和组织文化,使组织的每个成员彼此间能主动的、无障碍的沟通和学习;三是充分发挥组织中人力资源部门的作用。

构建学习型组织,一方面为企业创新,实施变革管理奠定基础;另一方面,它也是一种能力的培养与学习,通过不断的学习,打造企业持续竞争优势。

四、结论

持续竞争优势是一种动态的竞争优势,耗散结构论很好的解释了企业持续竞争优势的来源。为了获取这种优势,企业必须将外界动态环境和内部资源结合起来综合分析,坚持走创新之路,努力构建学习型组织,只有这样才能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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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教学过程中的过分自我和失去自我,是指在教与学的过程中,教师只强调以教为中心,教绝对的支配和控制学,学要无条件地服从教,剥夺了学生的学习主体地位,使学生丧失学的独立性、失去独立思考的能力,失去学习的兴趣和积极性,从而失去学习的自我,造成学生越来越不会学,不爱学。可见,教学过程中过分自我主要来自教师,失去自我主要是指学生。

造成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过分自我的倾向,从形成原因看有一定必然性。第一,从教学分工来看,教师生负责教,学生负责学,在教学过程中教师事实上处于教学的主导地位,有产生过分自我的客观条件;第二,对教材的把握、对教学方法的选择和对教学过程的控制,都需要教师有主见,有自信,善于表现自我,这就存在着产生过分自我的主观条件。教学过程的确需要教师有自我,但不能过分自我。

可见,造成教学过程中学生学习失去自我,主要责任在教师。但这里所谓学生学习失去自我是相对的,因为,学生作为教学过程的另一主体,对教师所教的内容是有选择性的,不是无条件全部接受的。这里所讲的学生学习失去自我,仅仅是指学生被迫被动的接受学习,最终失去了学习积极性而言的。

从政治理论课教学来看,怎样解决教学过程中教学主体过分自我和失去自我的倾向?必须改革传统的政治理论课教学方式。传统的政治理论课教学方式,教师只注重教材,立足课本,在课堂教学中,教学由教师和学生共同参与的共同体变成了单一体,教学等于教书,学习等同于读书,教师只重视理论的机械式的学习,教学过程枯燥无味,使学生产生厌学。要改变这种现状,教师必须根据课程标准对知识的不同层次的要求,精讲多练,采用多种开放式的教学方法,如,学生独立探索法,学生互动法,师生互动法等,让学生参与到教学过程中来,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保持教与学的交流,互动,教师和学生分享比此的思考、经验和知识,做到教学相长,把教与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都充分调动起来,这能能较好避免教学过程中教学主体过分自我和失去自我的倾向,较好的完成教学任务。

二、教学管理沟通失灵问题

把高水平的课程体系和教材体系转化为教学体系,必须加强对教学过程的监管与教学信息的沟通。教学管理是要通过一定的教学组织系统对教学活动进行部署、安排、检查、协调、督导以实现教学管理目标的过程。这个过程能否达到预期目的,取决于多种因素的共同作用,其中“沟通”作用的发挥至关重要。

所谓沟通,从组织行为学的角度来看,就是设置信息的传递和交流。通过沟通,一个主体把信息(思想、观念)传递给另一个主体,同时又影响他人,最终过达到彼此间的相互了解并共同领悟其中的意义,这一认知过程就是沟通。⑴沟通是一切组织最基本的行为,在思想政治理论教学管理中,沟通是联结管理者、老师、学生关系的纽带和桥梁,要进行有效沟通,管理者、教师、学生必须要保持正常沟通的渠道,以便进行直接、简捷、快速、准确地信息传输和反馈,避免杂音,减少干扰。同时,在信息沟通的各主体之间,要互相尊重,平等、公正,使沟通能够在和谐的气氛中进行,达到沟通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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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管理和控制企业成本费用,是任何企业在面临日益激烈的竞争中取得优势的根本前提和关键因素。邮政企业从98年邮电分营后,一直致力于成本管理与控制,探索发展之路。

1.制定措施,压缩开支,源头避免

制定行之有效的成本费用管理措施,是成本费用管理的基础。近年来,邮政企业成本费用管理措施主要有如下方面:第一,划清责任单位,明确责任人。第二,制定管理办法,明确开支范围和标准及审批权限。注重审批控制,避免浪费、挪用。第三,实行年度财务预算,对预算外费用要上报审批方可开支。第四,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五,加强成本费用构成情况分析,查找异动项目原因。

成本管理不应简单地等同于降低成本,应立足于预防,从源头上控制成本的发生,集中消除无效作业和任务,能不发生的就不发生,能用更经济方式的就取代原来的方式,这样从源头上避免,比一味压缩更为科学合理,实现由传统的“节约、节省”向效益观念转变。成本费用的控制关键在于“成本避免”。

2.注重短期成本,也要注重长期成本

短期快速的成本降低措施有可能以牺牲长期成本降低为代价。因此成本控制涉及长期成本和短期成本之间的关系问题。比如在设备技术性能的选择上,设备性能影响到长期成本与短期成本之间的抉择,设备性能高,投资大,成本的资本化程度高,需要长期分摊的成本高,但设备使用期间的变动成本会显著降低。因此,企业需要在综合考虑资金实力、营业规模、生产能力利用率和变动成本的降低幅度等因素之后,在长期成本和短期成本之间做出适当的权衡和选择。

3.控制作业成本是突破口

邮政长期以来形成“全程全网”的运作和结算模式,当前竞争压力要求邮政企业分产品提供比较合理的成本数据,而邮政产品大量的共同费用难以准确分配,使企业无法得到真实准确的单项产品成本信息,进而无法对竞争性业务进行定价,难以实现对邮政产品的战略定位,从而错过商业机会。

依据“谁受益、谁分担”的原则,邮政企业也在着力于共同费用在每个单项产品之间的分配。目前,分配的程序是,先把有明确归属的直接成本计入对应的产品成本,对不能直接计入的,主要是资产的折旧与摊销、人工成本、管理费用等项目,先按单位(部门)归集,之后再按照各单位测定的费用分配比例在各期、对各个单项产品进行分配。但这些费用的分配不仅仅是算术问题,还是管理问题。从管理层面看,间接费用的分配隐含着效益评价与激励的问题,哪个单项业务分配的间接费用越多,效益越不理想。选择不同的分配方式,关乎市场的定位与导向。主要存在问题如下:

1.单一成本分配标准不合理。如在邮件处理环节,目前主要是按业务量对该环节的成本进行分配,这会造成业务量大、低复杂程度的产品分配成本高,业务量小、高复杂程度产品分配成本低。

2.成本分配无法体现区域差异。如在水、电、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落后的区域,承担的实际成本远大于按标准测算分配的平均成本。这也会给企业决策带来失误,使高估成本的产品失去竞争机会,使低估成本的产品产生潜在损失。

3.原有资源配置不合理,导致产品成本信息失真。邮政企业成本费用是先按部门层层归集,之后再按比例分配到单项产品,而各个单位(部门)所拥有的资源本身是不合理的或者是不均衡的,所占用资源的成本费用分摊到各个产品之上,也造成产品成本信息失真。

针对这种状况,应引入作业成本计算的方法来加以改进。邮政单项产品成本就是这项产品从“窗口收寄——邮件处理——投递——客户签收反馈”所需要的全部作业的成本总和。作业成本管理在企业管理方面有两大作用:首先,具有压缩作业的资源投入,提高作业效率,降低固定成本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一定的作业量消耗的资源费用越少,提供的产出功能越多,作业效率越高,产出价值越大。其次,具有把资源用在最有利可图的地方,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主要表现在通过相对准确的成本对产品重新定价,根据成熟产品的实际成本采取降价策略提高获利产品的销量,从而使产品结构得以调整。

三、把握战略成本

战略成本寻求并创造企业长期竞争优势,从战略高度对企业成本结果及成本行为进行全面了解控制和改善,其目标是获取成本增值,具有前瞻性。从战略成本角度考虑邮政企业成本费用控制和管理,笔者认为主要有如下着手点。

1.加大邮政企业资产盘活力度,对闲置资产进行出租出售,降低这部分资产占用成本对产品成本的影响,使企业更具竞争力。

2.合理调度,优化邮政网路结构。邮运网路整体结构的调整,和与之相匹配的车辆装载量的调整,能从根本上使整个“邮件流”网路更有效率。

3.优化城乡营业网点布局,把有限的资源投入到最有效益的地方,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

4.业务重组,管理流程再造。建立以关注客户需求为导向的业务流程体系,打通部门墙,使组织管理扁平化,从而降低企业管理和运营成本。

5.推行邮政企业用工制度改革,采取多样的用工形式,如对部分季节性明显的岗位采用季节工、钟点工,节约企业人工成本。

战略成本把以往不可控的成本变为可控成本,和作业成本相辅相成,互为依托,能使成本管理起到更显著的效果。

四、抓内部成本,也要抓外部成本,注重整体控制

传统的成本管理与控制,较多关注企业自身的生产作业环节。笔者认为,更需要通过整合上游供应商和下游客户环节,全方位控制企业整个生产经营过程,使最终产品的价值(1+1>2)而成本(1+1<2),达到整个价值链成本最小化,这必然成为邮政企业竞争战略选择的新依据。

由此可见,企业应注重短期成本与长期成本相结合;控制作业成本,把握战略成本;内部成本与外部成本并重;

以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为目标来实施成本管理问题。

参考文献:

[1]袁天荣.成本抉择关系分析.财会通讯,20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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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表明,中国证券市场的许多层次和环节都出现了问题和偏离。本文借用生态学的概念,把中国证券市场比作一个生态系统——股市生态。现在出现的问题,说明中国股市已经发生了严重的生态失衡,证券市场生态的治理fgovernanceofecol0gYforsecuritymarket)已到了非进行不可的关键时刻。下面对中国证券市场生态及其治理进行分析。

一、股市生态现状

周小川(2004)等采用“金融生态”的概念,论文来比喻金融运行的外部环境,它主要包括经济环境、法制环境、信用环境、市场环境和制度环境等。金融生态囊括了企业诚信、会计准则、法律制度、征信体系、地方政府按市场规律办事等内容。尽管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我国的金融生态已发生了很大变化。但一些制约金融健康发展的外部因素尚未得到根本改善,当前的金融生态还存在四方面的主要缺陷:金融市场体系的不完善、法律环境不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滞后、直接或间接的执法不力。

证券市场是整个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股市生态也是“金融生态”的一个重要分系统。股市生态本身又包括许多分生态系统和“食物链”。这好比是一个大海,有浮游生物,有水草,有小鱼、大鱼等,它们共同构成了一个生态环境。在股市生态系统里,有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生态”,散户和机构投资者之间关系的“投资者生态”等。比如,股市中机构投资者与散户之间的关系就是自然界中大鱼和小鱼之间的关系,“食物链”非常简单。要使“大鱼”能够维持正常生存,就应该使“小鱼”保持足够多的数量,否则,“小鱼”被吃光,“大鱼”也无法生存。

美国股市生态和我国股市生态最大的不同在于它们有丰富的“水草”——E市公司红利,“大鱼”不一定要靠吃“小鱼”来维持生命,而且可以直接吃丰富的“水草”。而我国上市公司的分红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即使分红多数也是圈钱的陷阱,股票分红对投资者没有吸引力。也就是说,美国的股市生态的食物链比中国长而复杂,而我国股市生态是一个非常脆弱的系统。

我国股市生态系统的脆弱性、带来问题的严重性凸显在各个方面。

多年来,与证券市场深度下调如影随形的是,层出不穷的“股市黑幕”和花样翻新的“金融诡计”时时冲击着投资者孱弱的信心,证券市场生态环境已被逼向“严重失衡”的境地。

上市公司高管频繁出事是近年来资本市场上一道令人尴尬的风景。硕士论文而作为金融生态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又严重地影响着整个金融环境。不完善的金融生态孕育了高管们违规的土壤,于是一个恶性循环的金融生态出现在众人的视野。

银广夏等案件又表明,在上市公司“造假流水线”的各个环节上,提供信息的金融中介——证券分析师、会计师、律师们都发生了道德风险行为。不光是公司治理出了问题,“公司治理的生态”(ecologyofcorporategovernance)也出了问题(李曙光.2002)。股市低迷、道德滑坡、信用危机等现象的出现,与经济快速发展也极其不协调,并已成为阻碍经济发展的强大因素。市场交易中因信用缺失、经济秩序问题造成的无效成本已占到我国GDP的10%~20%,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每年高达数千亿元。

如同自然界的生态平衡遭到破坏会导致自然灾害一样,股市生态破坏以后,股灾的频率必然增加。现在,由于生物多样性的被破坏,我国股市已经出现生态环境恶化的后果。我国股市在2000年以前的10年间,发生过一次“危机”时刻和两次“紧张”时刻。但我国股市在2000年以后的几年间,已发生过两次“危机”时刻和两次“紧张”时刻。比较而言,我国股市危机的发生频率有了明显提高,股市危机的发生激烈程度也有了明显提高。

我国股市的运行安全主要受到两个方面的严重威胁:一是粗放式、掠夺式股市发展模式造成股市生态环境的全面恶化,正严重威胁我国股市的运行安全;二是我国股市的流动力提供机制正遭致不断破坏与削弱,同样已严重威胁我国股市的运行安全。

二、股市生态失衡成因

中国股市生态出现严重失衡,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制度原因,有文化原因,也有社会背景等方面原因。

首先,中国股市的生存危机是一种复合危机,是由多种因素组合并且具有多重影响的深层制度危机。正可谓“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中国股市的基本制度缺陷在长时期中被忽视、被容忍、被放纵,使得市场中的消极因素日益累积、相互交织,积极因素不断削弱、相互掣肘,以至于最终演化为危及股市根基的全面生存危机。中国股市已经成了没有自身供求关系、没有价格决定基础、没有内在选择空间的混乱与无序的市场。

其次,我国信用制度十分薄弱。当前,中国人均受教育的程度、职业道德、社会公德、信誉和风气方面都存在着诸多缺陷。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也是信用经济。信用危机将不可避免地导致市场经济秩序的混乱,影响社会的稳定。

信用制度为股市制度之本,一个没有任何信用的股市就正如吴敬链先生所说的连赌场都不如。但是,虚假报表、黑幕交易、价格陷阱、伪装上市、合同欺诈、假冒伪劣、地方保护等恶劣行为不时动摇着信用的基石。中国证券管理层在一系列基本制度创新上,错失机遇,在套牢了整个市场的同时也套牢了自己;上市公司的造假、银行的连环担保、政府官员的寻租、证券公司挥霍挪用保证金等等的全行业危机交织在一起,使市场的信用基础已经丧失殆尽。这些负面因素对中国股市产生了前所未有的负面影响,导致中国股市所赖以生存与发展的生态环境——社会环境、舆论环境与心态环境——都出现了自股市产生以来从未有过的严峻局面。信用的缺失,破坏了市场经济的基础,动摇了市场存在与发展的信心,挫伤了投资者的积极性,侵蚀着社会的公平正义。

再次,我国证券市场连年走低,固然与股权分置等深层次问题和结构性矛盾迟迟未能妥善解决息息相关,但市场违法违规盛行而投资者保护公信力孱弱显然也是重要原因。大量事实表明,在公司治理失灵、法律失灵、监管失灵等现象仍在一定范围内普遍存在的情况下,优质上市资源和资金资源的外流,更加重了这层隐陇。在此情况下,如果相关惩戒措施未能对弱势群体予以特别保护,以使其能够“与强共舞”,强势主体也因未受到足够的约束而拒绝与弱势群体和平共处,则中小投资者这些“小物种”将因受不到保护而黯然离场,其“生态灭绝”也会使基金、券商等机构这些“大物种”因缺乏“游戏玩伴”而孤独致死。

此外,我国股市的生态危机也有深刻的社会背景。一是中国社会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情方面的某些固有矛盾,在民主法治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在社会转型、利益调整中被放大、激化;二是中国正处在经济社会转型时期,根据后发国家的发展经验,处于这一时期的国家普遍都会遇到因为转型而带来的各种经济社会矛盾。2003年,我国人均GDP首次突破1000美元,达到1090美元,2004年人均GDP达到1269美元,2005年达1703美元①。根据国际经验,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处于1000—3000美元这一时期,也是社会矛盾尖锐化时期、社会问题多发期、社会最不稳定期;从收入差距来看,基尼系数上升到O.4,就超过了国际警戒线标准,虽然这只是一种可能,但确有不少国家基尼系数超过0.4站以后就进入了一个社会不稳定期,甚至发生大的社会动荡。

许小年有关中国股市制度建设“金字塔”的观点,与股市生态概念有异曲同工之妙。他认为,中国股市缺乏资本文化、法律、监管、公司治理机制——四层制度体系的支持,这个体系应当是一个“正金字塔”;中国的现状恰是一个“倒金字塔”型制度结构,这样的资本市场无法发挥应有功能,而且其发展不具备可持续性。位于“金字塔”最底层的是资本文化,包括股权文化和债权文化,具体表现为社会意识、社会道德和社会风气等对资本市场的支持,这是资本市场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社会基础;在全社会都接受的和谐的资本文化基础上,需要一套完善、有效、独立的法律体系;“金字塔”自下而上的第三个层次,是完善、有效、独立的监管体系;监管体系之上,位于制度体系最上端的,是公司治理机制。

公司治理机制是保护投资者利益最直接的制度安排,它的有效性依赖于其他三项制度基础的坚实程度。在现实经济中,如果资本文化的意识薄弱,法律体系和监管体系也不完善,因此,也就很难形成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

在许小年看来,这是一个倒置“金字塔”型的制度结构,而中国资本市场正是在这样一个制度环境中运行。结果是上面的市场规模越大、公司越多,倒塌的可能性就越大。这样的资本市场不仅无法发挥应有的功能,而且其发展不具备可持续性。

三、股市生态治理

由于中国股市的生态危机是一种复合危机,股市生态的治理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远见、需要决心、需要措施、需要执行。一个重要的前提,是必须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一个和谐的证券市场,改变过去政府及上市公司对投资者只讲索取,不讲回报的常态,建立起一种彼此共生共荣的环境,追求共同的利益,即以法制为依归,构建各个利益主体都能得到均衡、和谐保护和发展的证券市场生态环境。

对证券市场的功能也要有正确认识。职称论文《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即国九条,2004年2月2日颁布)提出,证券市场要“促进资本形成、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所有这些功能都在实体经济中。一句话,股市要为实体经济服务,股市不能自我循环、自成体系。股市发展得怎么样,光看指数、交易量、开户数是不行的,最终要看多大程度上促进了实体经济中长期资本的形成,要看在多大的程度上促进了实体经济中的资源优化配置,要看在多大的程度上促进了实体经济中的结构调整,要看在多大的程度上完善了公司治理机制。只有大家形成这样一个共识,资本市场才可能健康地成长。

同时,要使股市的生态环境得到根本改观,必须做好以下几点工作:

第一,必须推进股权分置改革,巩固股权分置改革的成果。虽然解决股权分置不是万能的,但不解决股权分置是万万不能的;

第二,切实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改善公司盈利状况。这是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根本所在;

第三,积极推进证券公司的综合治理;

第四,科学发展机构投资者;

第五,完善证券市场的法制建设,加强政府监管力度。

其中,调整股市结构、改善公司盈利状况、强化政府监管,是所有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是健全中国股市的必由之路,只有三管齐下,才能够使中国股市走上良性发展之路。

参考文献:

[1]波涛.谁来为低迷股市提供流动力[J].证券市场周刊,2004(12)

[2]邓妍.中国股市制度结构本末倒置[J].财经时报2004(3)

[3]杜亮.许小年:我从来都没主张过激进改革[J].中国企业家,2004(4)

[4]李曙光.公司治理的生态危机[J].财经,2002年(16)

[5]刘松.低效率股市投资理论及制度创新[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篇11

库车前陆盆地的地表构造由北向南可以划分为7个构造带:Ⅰ.北部边缘冲断带;Ⅱ.东风背斜带;Ⅲ.北部背斜带;Ⅳ.拜城-阳霞向斜带;Ⅴ.南部背斜带;Ⅵ.西南雁列背斜带;Ⅶ.南缘剪切伸展构造带。这些构造带是新第三纪-第四纪统一的南北向水平挤压作用的产物,是库车再生前陆逆冲带由北向南渐次扩展的结果。

克拉苏构造带位于库车前陆盆地中部北侧,主要是根据地震剖面确定的地下构造,它对应着地表构造的东风背斜带、北部背斜带和拜城-阳霞向斜带。克拉苏构造带西起卡普沙良河西约15km,东至克孜勒努尔沟东侧15km,北起东风背斜带南侧向斜,南抵拜城-阳霞向斜带北部,即东经81°30′~83°29′和北纬41°50′~42°08′所圈定的范围。

2克拉苏构造带的构造特征

2.1克拉苏构造带的地面构造

克拉苏构造带的地面构造由南、北两个背斜带组成,北背斜带自西而东由库姆格列木背斜、巴什基奇克背斜和坎亚肯背斜构成。南背斜带自西而东由吐孜玛扎背斜、喀桑托开背斜、吉迪克背斜构成。上述各背斜均以N80°E左右的走向呈直线状延伸,其首尾相连或稍有错开,只有喀桑托开背斜的中段呈向南凸出的弧形(图1)。地表所见的这些背斜以断层传播褶皱(faultpropagationfold)[2]为主,其次为断层传播滑脱混生褶皱(hybridfaultpropagation/detachmentfold)[3]、滑脱褶皱(detachmentfold),还有少量断层转折褶皱(fault-bandfold)[4]。上述不同类型的褶皱在空间上相互转化。

库姆格列木背斜为一断层传播褶皱,中段和东段属于典型的断层传播滑脱混生褶皱。背斜核部断层构造发育,但背斜的东、西两个倾状端保存完整。背斜西段倾向北的陡倾逆断层,是由形成断层传播背斜的缓倾逆断层,从断层端线向背斜的前翼打开形成的正向突破断层。中段、东段倾向北的陡倾逆断层,是由形成断层传播滑脱混生背斜的缓倾逆断层,从断层端线或断坡上的某一点向背斜的后翼打开形成的反向突破断层(表1,图1,图2a)。

Fig.1SimplifiedstructuremapofKelasutectoniczone

1.逆断层;2.深部背斜;3.地表背斜;4.浅部正向、反向断层传播褶皱;

5.浅部断层转折褶皱;6.浅部滑脱褶皱;7.深部被动顶板双重构造;

8.深部断层转折褶皱;9.深部断层传播褶皱;10.浅部断层传播滑脱混生褶皱;

11.深部被动顶板双重构造和突发构造

巴什基奇克背斜是一典型的断层传播褶皱,南翼地层直立或高角度南倾,北翼地层向北缓倾。背斜轴部发育的北倾逆断层,是形成该断层传播褶皱的逆断层从断层端线向背斜前翼打开形成的突破断层(表1,图1,图2d)。

Fig.2StructuresectionofKelasutectoniczone

a.库姆格列木背斜东段剖图;b.坎亚肯背斜中段剖面图;c.喀桑托开背斜中段剖面图;

d.巴什基奇克背斜中段剖面图;e.吐孜玛扎背斜中段剖面图

坎亚肯背斜是巴什基奇克背斜的东延部分,总体上为一滑脱褶皱,但其西段为断层传播滑脱混生褶皱,反映了褶皱类型在空间上沿走向的转化。坎亚肯背斜核部发育的倾向南、倾角陡的逆断层是反冲断层,与巴什基奇克背斜核部发育的正向突破断层具有不同特征。尽管它们在走向上相连,但并非是一条断层。通过剖面研究推测坎亚肯背斜的滑脱层为侏罗系上部的泥岩或中部煤层,但西部较浅,东部较深(表1,图1,图2b)。

吐孜玛扎背斜是一个南翼陡倾、北翼缓倾的断层传播褶皱,背斜核部、向北陡倾的逆断层是由隐伏于地下的缓倾逆断层从断层端线(faulttip)向背斜核部打开的正向突破断层(图1,图2e)。由于强烈的挤压作用,使沿断层分布的下第三系膏泥岩组合发生底辟作用,形成盐穿刺构造,在背斜的东端甚至引起上盘第四系西域组地层的直立或倒转(表1)。

喀桑托开背斜西段是典型的断层传播滑脱混生褶皱,西端和中段皆为断层传播褶皱,东段为断层转折褶皱。背斜的中段发育规模较大的正向突破断层和和规模较小的反向突破断层,使背斜的中段有较大的位移量而呈向南凸出的弧形,形成断层传播褶皱(图2c),而背斜的西段由于运动受阻形成了典型的断层传播滑脱混生褶皱。东段因位移向南传递而形成断层转折褶皱(表1,图1)。

吉迪克背斜表现为向南逆冲的缓倾盲断层控制的断层转折褶皱。由地面出露的背斜平顶宽度以及两翼地层产状,结合地震剖面中所表现出的下盘断坡、上盘断坡反射特征,确定吉迪克背斜的地面构造是由发育于康村组底部或吉迪克组顶部的逆断层所形成的断层转折褶皱(表1,图1)。

2.2克拉苏构造带的地下构造

克拉苏构造带的地下构造是由被动顶板双重构造(passive-roofduplex)和相互叠置的断层转折褶皱构成的复杂构造带,从未出露地表。克拉苏构造带的地下构造为两个大型构造,即克拉苏背斜和巴深背斜。

2.2.1克拉苏背斜

克拉苏背斜的中、西段位于地面的北背斜带和南背斜带之间的向斜带之下,主要为被动顶板反向逆断层和一系列较大规模的台阶状逆断层构成的被动顶板双重构造(构造三角带)[5,6,7],在克拉2井附近还发育突发构造(popup)[8](图3,图4)。东段位于喀桑托开背斜、吉迪克背斜之下,主要为简单的断层转折褶皱或相互叠置的断层转折褶皱构成(图1,表1)。克拉苏背斜西段的台阶状逆断层F4—F7的断距(即F4、F5、F6、F7断距之和)为13.5~21.25km,背斜高度为5006~7148m,背斜顶部下第三系底的埋深为2362~4089m,其中有两个高点,一个高点在BC95198.5线上,埋深2362m,即克拉1井的构造高点,另一个高点在BC95179线上,埋深2562m,即克拉4构造高点。在BC95179线(图3)上,克拉苏背斜主要受断层F4、F5、F7控制,断层倾角28°~30°。F4下盘断坡切过下第三系下部、白垩系和侏罗系的上部,后断坪在侏罗系中部,中断坪在下第三系中,因受F5侵位变形而呈背形。F5和F7下盘断坡也切过下第三系下部、白垩系和侏罗系,F5的后断坪可能位于侏罗系的底部,F5受F7侵位而变形。在BC95198.5线上,克拉苏背斜受断层F4、F5、F6、F7控制,断层F4、F5倾角22°左右,下盘断坡切过下第三系的下部、白垩系和侏罗系。断层F6、F7倾角25°左右,下盘断坡切过的地层也为下第三系下部、白垩系和侏罗系。

图3BC95179线地震剖面解释图(位置见图1,地震剖面来自塔里木石油勘探开发指挥部)

Fig.3GeologicalinterpretationofseismicprofileofBC95179(ForlocationseeFig.1SeismicprofilefromTarimPetroleumandDevelopmentBureau)

Q.第四系;N1k.上第三系康村组;N1j.上第三系吉迪克组;E.下第三系;K.白垩系;PreK.前白垩系;T5.上第三系康村组底界;T6.上第三系吉迪克组底界;T7.下第三系膏盐顶界;T8.下第三系膏盐底界;T8-2.白垩系底界;F0、F2、F12、F3、F4、F5、F7、F8为断层编号

克拉苏背斜中段的台阶状逆断层F4—F7的断距为12.75~15.25km,背斜高度为4185~5510m,背斜顶部下第三系底的埋深为3552~4198m,背斜高点在BC95226线和BC95230线上,埋深分别为3552m和3573m。在BC95230线,克拉苏背斜主要由逆断层F4、F5、F7(断层倾角28°左右)与反向逆断层F0所构成的被动顶板双重构造和断层F4与反向逆断层F24所构成的突发构造共同控制(图4)。

Fig.4GeologicalinterpretationofseismicprofileofBC95226(ForlocationseeFig.1)

Q.第四系;N2k.上第三系库车组;J.侏罗系;F42、F24、F34为断层编号,其它代号与图2相同

克拉苏背斜东段是由F4和F7所构成的断层转折褶皱(图1),断层下盘断坡切过下第三系下部、白垩系和侏罗系地层,倾角28°左右,断距较小(<10km),背斜隆升的高度也较小(<3500m)。

研究表明,断层断距、背斜高度及下第三系底界T8的埋深在走向上的差异较大,反映了其变形在走向上的不均匀性,背斜隆升的高度受断层的数量,断层倾角和断距的大小等因素共同控制。

2.2.2巴深背斜构造

巴深背斜构造是位于巴什基奇克背斜和坎亚肯背斜之下的深层构造(图1),从未出露地表。背斜西段是由向南逆冲的台阶状逆断层F2、F13和被动反向逆断层共同控制的断层传播褶皱和断层转折褶皱所组成。在测线BC95230线(图4)上,巴深背斜是由断层F2和被动反向逆断层所控制的断层传播褶皱。断层F2岩切了下第三系的下部、白垩系和侏罗系的顶部,断距近7km。背斜东段是向南逆冲的一系列台阶状逆断层F4、F5、F6、F7、F8和被动反向逆断层F0所组成的双重逆冲构造(图5)。这里背斜隆升很高,白垩系和部分侏罗系出露地表,阳霞组上部煤层反射面(T8-2″)可形成圈闭。

Fig.5GeologicalinterpretationofseismicprofileofDQ95226(ForlocationseeFig.1)

J2-3.中、上侏罗统;J1.下侏罗统;PreJ.前侏罗系;

T8-2″.下侏罗统阳霞组煤层的顶界;T.三叠系;

PreT.前三叠系;其它代号与图3、图4相同

克拉苏构造带是由浅部和深部两个层次的构造组成的,二者的构造特征不同,上、下不同层次的构造具有不一致性。浅部层次的构造主要表现为断层传播褶皱、断层传播滑脱混生褶皱。在变形较强的地段的断层传播褶皱前翼或后翼发育突破断层,出露于地表的断层都属于这类断层,它们的位移规模较小,走向上有时具有不连续性,即使在走向上相连的断层,也并非同一条断层,有的地段属于正向突破断层,有的地段则属于反向突破断层(如库姆格列木背斜核部的断层)。深部层次的构造主要表现为发育有被动顶板反向逆断层的双重逆冲构造、突发构造和断层转折褶皱,这些构造在走向上是相互转变的,不同地段的构造特征各不相同。形成深部克拉苏背斜的台阶状逆断层规模较大,但从未出露地表。背斜隆升的高度在走向上的不同地段差异较大,主要受断层的数量、断层的倾角、断距的大小及断层发育的层位等因素的共同控制。

3构造与油气分布的关系

前陆盆地是世界上油气资源最丰富的一种盆地类型,也是世界上最早从事油气勘探与开发的地区之一。然而,由于前陆盆地的构造变形相当复杂,地震剖面质量较差,就全球前陆盆地的数目来说,油气勘探获得重大突破的也占少数,这就证明了前陆盆地的前陆逆冲带油气成藏具有其

特殊规律,必须把前陆盆地向前陆逆冲带演化的动态过程与供烃、运移、聚集成藏以及改造破坏相结合,找出构造与油气关系的实质。

3.1断裂是烃源岩排烃的有效机制

近年来的统计表明,烃源区烃源岩的断裂程度越高,盆地的油气丰度越高,说明了断裂作用对烃源岩排烃的促进作用。从烃源岩排烃机理上,断裂可以作为初次运移的有效通道,加强或提高烃源岩排烃效率[9]。克拉苏构造带形成于康村期(16.9Ma),直到西域期断裂仍在活动(图3),但断裂活动最强烈的的时期为库车期(5.3Ma)-西域期(2.5Ma),而本区中生界烃源岩的生油高峰在上新世早期[9],显然烃源岩的主生烃期与构造运动最强烈时期相匹配。

3.2断裂是油气运移的通道

克拉苏构造带的三叠系、侏罗系烃源岩自白垩系末期开始生油,渐新世末期进入生油高峰,上新世早期生油结束。可见生油时期与断裂开始活动的时间相匹配,克拉苏构造带的断裂应该是油气运移的良好通道。然而,油气的运移不仅仅受断裂活动与生油时期是否匹配的影响,而且还受断裂切过地层的岩性和断层倾角等因素的控制。

克拉苏构造带目前勘探的目的层主要是下第三系膏泥岩之下的下白垩统上部砂岩,在这套很

好的储层之下有巨厚的泥岩(>570m),就是说在三叠系、侏罗系生油层与储层之间有一套盖层。克拉苏构造带中被动顶板双重构造的断裂无疑切到了生油层,这些断裂可以作为油气运移的通道。但必须注意,与断裂作用相伴随的被动顶板双重构造的每一岩片都可以看作断层转折褶皱,其上盘断坡对油气的运移并非有利,特别是在储层与生油层之间存在巨厚泥岩盖层的情况下(图6)。当断层倾角较陡时(≥30°),断坡处断层切层特征显著,断层在泥岩中的路径较短,有利于油气在断层中的运移。而当断裂倾角较缓时(≤20°),断坡处断层切层特征不明显,断层在泥岩中的路径较长,加上泥岩本身的封堵性较好,对油气的运移就十分不利。由地震剖面解释发现。克拉苏构造带的西段(BC95179线,克拉4井附近)、中段(BC95226线,克拉2井附近)和东段(DQ95183线,克拉3井附近)断层的倾角较大(30°±)(图3,4),而中西段(BC95198.5线,BC94195线,克拉1井,克参1井附近)断层的倾角较小(20°±)。克拉苏构造带中段克拉2井附近比东段、西段多了构成突发构造的断层F24、F34(图4),它们是重要的导油构造,主要储层下白垩统上部砂岩的气测显示良好,气层厚度达几百m,已成为我国少有的大型天然气田,所以克拉苏构造带的?卸伪榷魏臀鞫胃欣K淙豢死?井也打到了工业油气流,但主要储层下白垩统上部砂岩的油气显示并不好,工业气流主要产在这套砂岩与下第三系膏泥岩之间的钙质砾岩和膏泥岩的粉砂岩夹层中,证实了克拉苏构造带的某些地段导油通道并不十分畅通,这也给予了我们新的启示,下一步不仅继续勘探下第三系膏泥岩之下的下白垩统上部储层,而且应该把目光转移到下白垩统厚层泥岩之下的侏罗系储层中,寻找自生自储型油气藏。

图6克拉苏构造带油气运移示意图

Fig.6SketchmapofhydrocarbonmigrationinKelasutectoniczone

E.下第三系膏泥岩;K11.下白垩统上部砂岩;

K21.下白垩统下部泥岩;J.侏罗系烃源岩、砂岩和煤系地层

3.3断层相关褶皱是最有利的构造圈闭

前陆盆地内的主要圈闭有构造圈闭、地层圈闭、岩性圈闭和混合圈闭[8]。但断层相关褶皱圈闭是前陆盆地内最普遍也是最重要的一类圈闭。克拉苏构造带的地下构造主要是被动顶板双重构造和断层转折褶皱,其生储盖组合齐全,导油构造发育,构成了本区最有利的圈闭。被动顶板双重构造由多个岩片组成,每个岩片都可以形成独立的圈闭。

3.4突破断层对油气藏的破坏作用

克拉苏构造带的地表构造主要为断层传播褶皱、断层传播滑脱混生褶皱和滑脱褶皱,这些褶皱的突破断层非常发育,现在地表出露的断层都属于这种类型。突破断层使上述断层相关褶皱形成的构造圈闭中发育的油气资源遭到破坏。目前地表出露的大量油苗就是最好的证明。

基金项目:本文由国家“九五”重点科技攻关项目(96111010104)和“九五”重点科技攻关项目补充专题(96111补21)共同资助

参考文献

1LuH,HowellDG,JiaD,etal.RejuvenationoftheKuqaforelandbasin,northernflankoftheTarimbasin,NorthernChina.InternationalGeologyReview,1994,36:1151~1158

2SuppeJ.Geometryandkinematicsoffaultpropagationfolding.EclogaeGeologicalHelvetiae,1983,83(3):409~454

3MarrettR,BenthamP.Geometricanalysisofhybridfaultpropagation/detachmentfolds.JournalofStructuralGeology,1997,19(3,4):243~248

4SuppeJ.Geometryandkinematicsoffaultbandfolding.AmericanJournalofScience,1983,283:684~721

5BanksCJ,WarburtonJ.“passiveroof”duplexgeometryinfrontalstructuresoftheKirtharandSulaimanmountainbelts,Pakistan.JournalofStructuralGeology,1986,8(3,4):229~237

6JonesPB.Trianglezonegeometry,terminologyandkinematics.BulletinofCanadianPetroleumGeology,1996,44(2):139

篇12

像其他经济组织一样,投资基金也存在投资者与管理人之间潜在的利益冲突,在一定程度上而言,投资基金中的利益冲突比其他经济组织更加尖锐。这是因为,基金投资者的投资量、收益份额、投票权在整个基金中所占的比重很小,他们所能获得的信息量也很少。另一方面,投资基金产业的特殊结构决定了在一些重大事项上,基木上完全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冲突变得不可避免。而这种利益冲突的有效解决则取决于是否能够建立完善有效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诉讼机制。

1构建证券投资基金持有人诉讼机制的必要性

我国证券基金市场随着中国股市的火爆而迅猛发展,但与此同时,与庞大的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相适应的诉讼机制并没有确立。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投资者诉讼方面所存在的不足,与国外相关制度存在着较大差距。因此,应建立证券投资持有人诉讼机制,以适应当前的实践需要并减少和国外的制度差距。

法律的可诉性是为法律文本的脉搏,可以激活法律条文的生命。如果缺乏司法的救济,一切制约都是软性的,就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关系而言,基于信托法律关系的要求,证券投资基金持有人享有以知情权为基础的监督权,而持有人大会则是持有人行使监督权的基本方式和重要场所。因此应当赋予基金持有人民事诉权,作为他们抵抗基金管理人的最后一道防线。《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持有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损害其合法利益的行为依法提讼。这表明我国立法已经赋予持有人广泛的诉权。引讼的情事很多,如管理人未尽信息披露义务、发生关联交易行为等等,给基金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基金持有人均有权利提讼,请求损害赔偿。但是由于投资基金纠纷有受害人数众多且多为小额损失受害人的特权利。

因此,基金纠纷诉讼的模式选择至关重要,合理的诉讼模式,有利于节约成本,使持有人真正享受到司法救济的保护。在证券市场,通常存在个人诉讼(DirectAction)与集体诉讼((ClassAction)两种模式。由于证券纠纷的一般受害人数量非常多,由个人分别单独提讼难度很大。而集体诉讼模式可以大大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体现了对群体性纠纷的有效救济,因此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2在我国构建证券基金持有人集团诉讼机制的可行性

基金市场一旦发生管理人员违规操作侵害投资者权益,牵涉的受害者将成千上万或者更多,其中散户型持有人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这就导致一般的集体诉讼制度无法应对这类纠纷给诉讼带来的巨大困难。相比较代表人诉讼、选定当事人诉讼而言,集团诉讼制度是更为适于解决基金纠纷的一种诉讼机制。一旦达成和解或得到法院的判决,所有参诉的成员(甚至包括未参诉的受害者)都不可以再以同样事由对被告方提讼。

(1)集团诉讼中牵头原告的适格条件较代表人诉讼中的代表人及选定当事人诉讼中的选定当事人要宽松。代表人与选定当事人一般都要求由全体成员选举产生。在当事人人数不是太多的时候,这种方式尚可行,但在受害者数量庞大的情况下,集中全体成员的意见并须达成一致有相当的困难,导致代表人与选定当事人的确定常常会耗费大量的时间、人力和物力。而集团诉讼中,由法院挑选最合适的原告代表诉讼(一般情况下采用先入为主的方法),其他当事人(将成为缺席原告,AbsentMembers)对该牵头原告的接受适用默示授权的原则,这样就节省了大量成本。

(2)集团诉讼的诉讼主体容纳空间大于代表人诉讼制度与选定当事人制度。无论是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还是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实际上都是一种封闭状态,那些因为未获得消息而未能进行登记的受害者被排除在诉讼程序之外,因此,对诉讼主体的容纳是有限的。在对诉讼主体的容纳性方面,集团诉讼有着无可比拟的优势。集团诉讼的结果(和解或法院判决)之约束力及于全体的受害者。那些对诉讼甚至自身利益受损的事实都毫无所知的受害者同样可以享受到胜诉带来的利益。从另一个角度讲,它能对受害者最大限度地涵盖,有效地避免了重复诉讼以及由重复诉讼带来的一系列弊病:对社会成本与投资者个体成本的无端耗费、造成同一案件结果不一致的现象等。

(3)集团诉讼特有的退出机制体现了意思自治的原则,兼顾了少数受害者的利益。集团成员可以选择在法院公告期间或和解阶段申请退出集团诉讼,据此可以不受诉讼结果的约束。这一退出机制的实行,实质上是对集团诉讼在诉讼主体自动包容机制方面的一种必要的修正,兼顾了一般性与特殊性,既保护了大多数受害者利益,又体现了对少数派意志的尊重。

3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持有人诉讼机制的具体构建

3.1具体诉讼程序的构建

(1)原告确定程序。法院在决定受理案件之后,即应对该诉讼事实进行公告,以保障更多的受害人直接参与到诉讼程序中来。法院依照职权选择最合适的当事人担任首席原告。首席原告资格的获得与保持适用默示授权原则,即只要其他原告没有在法院公告期间明确对首席原告的人选提出异议,该首席原告的资格就有正当性。

(2)法院审查程序。法院应当对案件的各方面进行确认,主要是对本案是否适用集团诉讼模式以及首席原告的资格是否具有正当性进行审查。由于集团诉讼关涉甚巨,其启动与否应当谨慎行事,稍有差池便会造成司法资源的巨大浪费。法院的主动审查可以在源头上将这种危机化解掉。

(3)和解或判决程序。当事人之间可以达成庭外和解,而不进入判决阶段。事实证明,在集团诉讼中,和解往往是十分有效的一种解决机制。1998年超过百万的纳斯达克投资者从JP摩根、美林证券、万全证券等华尔街28家知名券商处,获得了10亿美元的巨额赔偿,该宗集团诉讼的案件就是以和解结案的。但需注意的是,和解不应当成为必经程序。

(4)成员退出程序。成员选择退出集团诉讼,必须以明示的方式进行,并且只能在和解阶段结束之后、判决之前作出。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法院公告阶段与审查阶段赋予受害人退出集团诉讼的权利自然是为了尊重受害人的自主选择;而之所以规定集团成员可以在和解阶段行使退出权,是为了防止首席原告与被告进行协商达成的和解事项侵害其合法权益。

对首席原告滥用权力的制约:

实践中,常常出现被告贿赂首席原告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首席原告可能会在利益的驱动下,滥用其他集团成员的信任,与被告达成侵害全体原告的和解协议。对这一情况可以通过两种途径加以防范。(1)首席原告与被告达成的和解协议必须公开。不仅协议的内容应当向全体原告公布,而且和解的整个过程也应当最大程度地透明化。缺席原告可以选择退出集团诉讼,也可以在法院进行的和解审查过程中表达对和解协议的意见,或者提出更换首席原告的人选。

(2)法院应当对达成的和解进行审查,主要是调查首席原告是否有与被告合谋侵害其他原告利益的情形。在审查阶段,法院应当广泛听取缺席原告的意见。审查完毕,如没有上述情形存在,则批准该和解协议;否则,则认定该协议无效,由此可以引起重新和解或直接进入判决阶段。必要的时候,还可以取消现任首席原告的资格,另作他选。

3.2律师费用的负担

在普通诉讼中,各方诉讼当事人各自承担自己的律师费用。然而在集团诉讼中,由数额庞大的原告共同分担律师费,实际操作中存在困难,而由首席原告独自承担巨额的律师费用有失公平,只会导致无人愿意担任首席原告的现象。美国实务界实行的“成功酬金”制度不失为一个行之有效的解决方。原告可以不预付律师费用,或是由首席原告垫付部分费用。待胜诉或是达成有利和解之后,从所获赔偿金中支付律师费用;如果败诉,则原告不承担支付律师费的义务。在该制度中,律师实际上代替原告承担了败诉的风险,有利于鼓励权益受到侵害的基金持有人积极通过诉讼程序寻求司法救济。

3.3积极发挥基金持有人大会在诉讼中的作用

基金持有人大会作为基金持有人行使对管理人监督权的重要组织,理应在基金持有人诉讼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1)积极推动基金持有人诉讼的提起。一般说来,散户型基金持有人因为管理人的违规操作受到的损害都是小额的,因此缺乏提讼的动力,更由于不愿投入过多的时间精力、怕受诉讼之累等心理的存在,散户持有人怠于行使诉权比较常见。基金持有人大会可以通过决议对管理人提讼,并可以选出人选负责此事务,其所需费用由持有人大会的会费中支出。

(2)监督首席原告的诉讼行为。首席原告的人选是由法院依照职权确定的,不过应当允许持有人大会向法院推荐候选人,而法院一般也会乐于采纳持有人大会的建议。持有人大会(可以选出监督上作的负责人)应实时监督首席原告的诉讼行为,一旦发现牵头原告有与被告之基金管理人合谋损害广大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情形,可以通过大会决议更换该牵头原告,并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经过调查认定确有上述合谋行为,如无正当理由,即应当采纳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建议、更换牵头原告。

(3)应当承担起传递诉讼信息的责任。在集团诉讼中,很难保证原告都能充分获取到诉讼信息,而在例如法院公告阶段,信息的获取是相当重要的,关系到受害人是否能够知道案件诉讼这一事实进而能否亲身参与到诉讼中来(当然,大多数的基金持有人只能成为缺席原告)。虽然,法院可以通过各种途径使消息的传播范围尽可能地广,但鉴于基金持有人大会与基金持有人的密切联系,通过持有人大会传递诉讼信息能够大大节省成本、提高效率。

参考文献

[1]赵开辉.开放式基金理论、实务与投资[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1.

[2]石少侠.论股东诉讼与股权保护[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402.

篇13

结论与启示

本文通过分析发现,选择相对容易实施的自由贸易协定会使得多边贸易体制陷入竞争转移的恶性循环而不是竞争的自由化。不仅自由贸易协定会产生贸易转移效应,而且也会潜在地阻碍贸易的全球化。同时对自由贸易协定谈判和管理资源需求的日益增多也会将人们的精力从多边体制的层面上转移出去。

本文从不同层面得出启示:如果签署自由贸易协定的国家实行“开放式成员”政策,即愿意接受任何其他的非成员的加入则会使得区域主义是实现全球贸易自由化的有效途径。已组建的自由贸易区要尽可能降低对非成员的最惠国税,减少其他的一些非歧视性贸易壁垒,使“多米诺效应”得以发挥。这一点在交叉重叠的自由贸易协定中表现的更为突出。重叠性自由贸易协定中,轮辐国对外的关税水平需要适度的降低,直到区域外国家不会因为轮轴与轮辐国的地位差异而改变贸易方向时,为轮辐国最佳的对外关税水平。这样才能保证重叠性自由贸易协定与多边贸易协定的相容性(成新轩,2006)。对世贸组织及其多边贸易体制的特性要有比较清醒的认识。尤其是改变世贸组织及其多边贸易体制中有关自由贸易协定的条款使得自由贸易协定更有益于贸易的开放而不是成为保护贸易的工具。

参考文献:

1.孙玉红.交叉重叠的自由贸易协定对世界多边贸易体制的挑战.世界经济研究,2006(6)

2曹亮等.区域主义与多边主义:共存或冲突?——一个政治经济方法的分析视角.管理世界,2007(4)

(三)重叠的自由贸易协定与“意大利面碗”现象

所谓重叠自由贸易协定是指一个国家(区域)与多个国家(区域)分别缔结自由贸易协定的现象。此概念最初是指帕克提出的“星型”系统,后来逐渐被“轮轴-轮辐”系统的说法代替。当一国(区域)与多个国家(区域)缔结区域自由贸易协定时,该国(区域)就像轮轴,与此缔结协定的其他国家就像轮辐。这些相互重叠的自由贸易协定都不是以最惠国待遇原则为基础,而是强调贸易政策的对等性,因而就存在着歧视。这种歧视增加了区域集团与其他国家或集团之间的对抗性,容易导致贸易自由化进程的不平衡和不稳定。

另外,双边及区域贸易协定因为有其各自复杂的关税规则、原产地规则和监管法规等,使得其有限的体制能力也经受着严峻的考验。因此,世界贸易体系的不稳定性进一步加大。Bhagwati(2002)由此提出了“意大利面碗效应”(spaghettibowleffect),用来描述以牺牲单一全球原则为代价不断激增的双边和区域自由贸易协定给企业界带来的混乱。由于贸易伙伴之间缺乏透明度以及部分贸易规则的复杂与重叠,给区域整合带来许多负面效应。因此,这种通过“竞争性的自由化”来激励多边贸易自由化的观点,事实上可能会使世界经济分裂为区域集团之间的抗衡,而不是贸易自由的全球化。结论与启示

本文通过分析发现,选择相对容易实施的自由贸易协定会使得多边贸易体制陷入竞争转移的恶性循环而不是竞争的自由化。不仅自由贸易协定会产生贸易转移效应,而且也会潜在地阻碍贸易的全球化。同时对自由贸易协定谈判和管理资源需求的日益增多也会将人们的精力从多边体制的层面上转移出去。

本文从不同层面得出启示:如果签署自由贸易协定的国家实行“开放式成员”政策,即愿意接受任何其他的非成员的加入则会使得区域主义是实现全球贸易自由化的有效途径。已组建的自由贸易区要尽可能降低对非成员的最惠国税,减少其他的一些非歧视性贸易壁垒,使“多米诺效应”得以发挥。这一点在交叉重叠的自由贸易协定中表现的更为突出。重叠性自由贸易协定中,轮辐国对外的关税水平需要适度的降低,直到区域外国家不会因为轮轴与轮辐国的地位差异而改变贸易方向时,为轮辐国最佳的对外关税水平。这样才能保证重叠性自由贸易协定与多边贸易协定的相容性(成新轩,2006)。对世贸组织及其多边贸易体制的特性要有比较清醒的认识。尤其是改变世贸组织及其多边贸易体制中有关自由贸易协定的条款使得自由贸易协定更有益于贸易的开放而不是成为保护贸易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