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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立法论文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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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立法论文

篇1

一、角色定位——案例教学的实质价值

(一)案例教学的引进——对传统教学的批判

1.传统课堂教学的弊端

中国学生从踏入学校的那一刻开始至学生生涯结束,其接受的是以老师为主导的讲授式教学,即老师在讲台上绘声绘色地演讲,学生坐在下面不停地记笔记,没有思考,有的只是被灌输既有的学术观点、优秀成果;没有开拓创新,有的只是学生为了顺利通过期末考试,死记硬背知识点。这种传统的教育,教给学生的只是如何更好去接纳现成的东西,更好地应付考试,而不能带给学生一种将理论与实践、动脑与动手相结合的能力。

2.我国传统法学教学的不足

我国传统教学的不足在于其教授的学生多数难以应对千变万化的社会。特别是在法学教学方面,对于学习民商法学的学生来说,如果只是被动接受知识,没有实践和分析能力,那么即使是学校里面的佼佼者,在毕业面对职场公共时,也只能被称为与社会脱节的法律人。毕竟书本上的东西是有限的,它也只是前人在自己的经验上总结出来的,不像现实世界内容丰富,不断变化发展。

3.国外案例教学的价值

案例教学在世界上被广泛的应用,但是各国的案例教学的具体一些细节情况显然是不同的。例如,在美国,案例教学又称苏格拉底式教学,即由学生总结案情,分析判例中隐含的规则;教授只是不断的提出问题引导学生层层思考。而在德国,其练习课即相当于案例教学,由高级助教或者教授助手主持,由学生用学到的理论知识对案例进行分析,然后由主持人组织讨论并加以系统终结。虽然各国案例教学的细节不同,但是这种教育方法所体现出来的价值显然是一致的。相对于传统教学,案例教学这种新型的教学,即从设问引导分析的法学思维方式的训练,或者说从发现问题分析问题适用法律的针对问题解决的模拟演练,其价值是十分明显的。传统教学所缺乏的即为案例教学的价值,亦即问题导向的开放式、发散思维基础上的总结归纳和问题解决试案的提出。

(二)案例教学的价值——理论与实践的结合

1.教学目标——理论+实践

哈佛商学院曾把案例教学界定为“这是一种教师和学生直接参与,共同对工商管理案例或疑难问题进行讨论的教学方法,这些案例常以书面形式展现出来,它来源于实际的工商管理情景。学生在进行阅读、研究、讨论的基础上,通过教师的引导进行全班讨论。”《教育大词典》认为“案例教学是高等学校在社会科学某些科类的专业教学中的一种教学方法。即通过组织学生讨论一系列的案例,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使学生掌握有关的专业技能、知识和能力”。国内有学者认为,“所谓案例教学是教育者根据一定的教育目的,以案例为基本教学材料,将学习者引入教学实践情境中,通过师生之间,生生之间的多向互动,平等对话和积极研讨等方式,从而提高学习者面对复杂教育情境的决策能力和行动能力的一系列教学方式的总和,它不仅强调教师的教,更强调学生的学,要求教师和学生的角色都要有相当大程度的转变。”

2.教学开展方式——教师+学生情景互动

法律现实主义者将法律分为“书本上的法律”和“行为上的法律”。真正意义上的案例教学就是让学生拥有书本上和行为上的法律知识,将理论与实践结合起来。在案例教学中学生为主导,自己动手去查找大量资料,在资料查找过程中,进行总结,从不同角度分析案例,充分地调动学生的思考能力。而老师则是一个提示评价的角色,在学生进入误区的时候给予必要的提示,在案例结束时做一个总结,评价学生们的观点。可见案例教学是能培养将理论与创新,动手与动脑结合的法律职业能力人才的必要武器。案例教学的价值是巨大的,但是前提是要运用的恰到好处,否则案例教学就会出现大量的问题。

二、问题透析——民商法案例教学与现实的冲撞

在我国实际的民商法学案例教学中,案例教学体现出了很多的问题,其价值也并未得到充分发挥。

(一)民商法学案例教学的目标价值问题

在我国,案例教学是对传统教学批判和对国外教学经验借鉴的产物。然而我国对引进来的案例教学的定位却偏离了原有的位置。在现今,我国高校虽然认识到案例教学给法学教育带来不可估量的作用,但是却没有吸取到精华,只是一种表象,其实未能改变传统的教学方式。只是为了更好地说明所讲内容,老师采用中间穿插小案例的形式来阐述问题。这种中间穿插式案例教学的确有利于学生的理解和记忆,但完全错位了案例教学的价值定位。民商法学案例教学要达到的目的,是使学生动口动手动脑,充分发挥自己的思考力,预期达到一种对话式的教学,以学生为主导,老师是一个中立的评价者。即以卓越法律人才为教学目标,多方位多角度地培养学生,从学术研究、课堂教学、法律实践三个方面进行深入探索,从知识、思维和实践三个方面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地培养。

(二)案例教学的选材问题

案例教学,其首先考虑的应该是案例。

1.案例的选择问题。如何选择一个案例,既可以引发学生的积极性,又能很好地说明课堂所学的理论知识,这在案例教学中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但在我国,相比于判例法的美国,案例来源选择受到很大局限。法院判决书显然是选择案例的绝佳途径,但我国并没有强制规定法院必须公开每一个判决;而法院公开的判决,又都是有选择性的,因此,案例来源相对有限。

2.案例与知识点的衔接问题。在我国高校的案例教学中,大多数案例来源于教课书,它们大部分是作者根据自己的思考和设计编写的,并不能很好地涵盖和深入每一个知识点。而法院的判决书,对学生来说,又是一个固定版本,学生通过判决书在得到真实案情的同时,也注意到了法院的判决结果,这在无形中固定了学生的思路,使学生往往只是从法官判决的角度去理解案例背后的法理,不利于启发学生思维。

(三)案例教学的教学方法问题

案例教学要求学生在课前做大量的准备,包括根据教师选择的案例,查找相关资料,分析和总结案例。它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开拓学生的思维,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但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案例教学仍然是书面式的教学,仍然是象牙塔里的实践。面对千变万化的现实社会,复杂多样的法律关系,层出不穷的纠纷,难以固定的立法、修法以及适用法律等,象牙塔里的学生,在案例教学的课堂上,只是身在情景再现中。例如在模拟法庭这种案例教学中,学生们只是在课下反复地模拟排练进而在课堂上发挥。纵然有些教师很好地应用了案例教学法,但是我们必须承认的一点是,案例教学只是情景创设,纸上谈兵对学生来说依然是无实战的教学方式。

三、出路探寻——多元化教学方式的探思

在我国,案例教学本可期待的价值被有意无意地忽略了。因此在探寻民商法学案例教学的出路时,我们一方面应极大地发挥案例教学的价值,将其作为深化理论知识的工具;另一方面,可以尝试引入美国的“诊所式”教学,作为理论与实践衔接的桥梁,以求培养出“应用型、复合型、实践性”的卓越法律人才。

(一)“诊所式”教学方法的引入

“诊所式”教学方法,顾名思义,就是仿效医学院利用诊所实习培养医生的形式进行教学,强调教师要创造条件,让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积极参与法律实践过程,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从而缩小法律理论教育与法律职业技能的距离,同时注重培养学生的责任心和提高职业道德水准。笔者预期将“诊所式”教学作为理论与实践衔接的桥梁,即将案例教学归属于传授“书本上的法律”的教学方式,即是通过情景创设让学生学习理论与实践知识,而将“诊所式”教学作为案例教学的补充,作为传授“行为上的法律”的教学方式。

在高校中,开设“诊所式”教学课程,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与法律援救中心合作,高校可以将经过案例学习的大三大四或者研二的学生,送到合作的法律援救中心。在法律援救中心,学生真正地作为法律人,可以亲身接待当事人,参加案例研讨和庭审等等。并且在法律援救中心,学生将由法律事务经验丰富的法律工作者带领学习。

2.高校自己成立弱者权利保护中心或者义务法律事务所。如武汉大学成立的“武汉大学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在该中心服务的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依法维护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和“民告官”等社会弱者的合法权益。学生亲身接待咨询,回复信件和电话,诉讼,并且组织街头法律宣传教育等等。

3.与知名公司企业合作开展实习基地如与证券公司、上市公司等合作。在公司企业的法务部门实习中学生可以参与公司章程制定,在一些证券公司更有机会了解实践中公司如何成功上市等。

这些课程使学生获得课堂上无法传递的知识,并充分锻炼学生实践能力,对学生法律道德思想情操也进行了深化和熏陶。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要求学生们具有坚定的社会主义法治信念、社会责任感和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在“诊所式”教学中,学生在法律援助中心或者弱者保护中心,自愿无偿地帮助社会困难群体,并可能经常看到社会上一些不平等的事情,在这样的环境的熏陶下,学生们就会在自己的思想中不自觉添上的正义感与社会责任感。

(二)民商法学案例教学的重构

对民商法学案例教学法预期的目标是,训练学生法律思维方法,教授学生法律内容,更注重教会学生法律推理的方法,即像法律职业人那样思考。

1.对教师的要求

运用案例教学实施对学生的能力培养, 教师要相应地实现从传统教学中的“主讲人”到“组织引导者”这一角色的转变。案例教学法对教师的素质要求很高,教师在案例教学中要完成从划分专题选择案例提前布置任务层层设问、启发思维总结归纳等几项明确的任务,每一项都不容忽视。

(1)对于教授法学课程的教师来说,其可以按照课时,将本学期所开课程分为几个专题,针对这些专题进行系统的教授。按照相关专题,教师要选择好与专题知识点相符合的案例,案例形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视听资料等,但要注意案例应有针对性、典型性和疑难性。教师将选择好的案例和资料,提前交给学生预习准备,并应有硬性的要求,如要求每个学生写案例分析报告,或者就该专题的某个方面写出自己理解思考的小论文

(2)在课堂中,教师应将案例作为理论知识深化的工具,研究分析完案例后,学生必定要从该案例中收获很多。教师在课堂中处于引导作用,可以提前将学生分成小组形式,课上,让每个小组代表作课前预习思考的汇报发言。然后,老师可以就理论知识背景做个简短介绍。再针对学生的思考发言提出层层深入的问题,并让每位学生都参与问题讨论。每个问题最后教师都可以做一下有关此问题的前沿观点介绍。

2.对学生的要求

案例教学其价值最终体现来源学生对其参与的的积极性。因此案例教学对学生的要求很高。

(1)课前预习,学生要阅读上文中教师交给的相关资料,然而学生却不是简单地进行阅读,要在阅读材料案例中,不停地思考,发现疑问,然后带着这种阅读的成果,在课上与老师同学进行交流探讨。那么这样一个阅读思考和探讨的过程就形成一个理论深化过程。

(2)对于在课堂中,学生的积极表现,是使课堂不至于冷场的前提。提高学生课上发言的积极性,除了从学生兴趣入手外,应该制定严格的成绩评定制度,即将课堂表现作为学生成绩的主要评定标准,可以将课堂表现列为70%,考试成绩列为30%,甚至不用考试将课堂表现列为80%,平时的案例报告或者小论文列为20%。这样一来,学生就没有偷懒的机会,同时也给那些害羞不善表达的同学一定的动力。

(三)构建多元化教学方法的几点问题

1.引入“诊所式”教学出现的问题。

“诊所式”教学,是实践教学的重要来源。但在实行“诊所式”教学时不可避免要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1)教育经费问题。在“诊所式”教学的基地,学生开展的是义务法律帮助,没有任何的收入来源,如何维持基地运行,经费来源是个重要问题。现有已开办“诊所式”教学的学校,解决经费的来源除了学校自己拨款,主要是与国际学校开展合作项目,得到国际支援。因此,今后在开办“诊所式”教学时,除了以上两种方式,国家应当予以支持,这是一种法学教学的改革,旨在培养卓越法律人才,是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建设的需要,毫无疑问,政府应予以财政上的支持。

(2)师资来源问题。“诊所式”教学虽然类似于放羊式的教学但是也不能缺乏老师的指导。但是在高校中,一般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教师是很少的,而教师的科研任务很重,加上教学任务,就很难再分身从事“诊所式”教学基地的指导任务。所以可以考虑从律师事务所招聘一些兼职实践导师,主要从事在幕后给予学生指导的工作。甚者高校和公司企业合作开办实习基地,从而是整个法务部门的工作人员成为学生的实践导师。

2.实施案例教学存在的问题。

篇2

二、工商管理类专业教师职业发展的现状及问题

1.教师继续教育的内涵。教师的继续教育不仅涉及教学技能和方法,也包含教师对教学实践和职业发展的认识、价值观念等内容。首先,教师的人格、认知和教学实践要以社会文化行为为准绳,同时也受国家和各类不同学校教育体制的制约。由于东西方政治、经济、文化、教育体制的巨大差异,中西方关于工商管理类专业的认识及其学习方法的理解差异较大,如西方人赞成“用逻辑和理性主导管理学的学习”,而中国人则奉行“经验和情感化的管理学教学”。此外,中西方对工商管理类专业的教学理解、教师本质、师生的角色与责任、教学策略等方面也有较大的分歧。其次,各级教育行政管理机制对教师发展的影响也不可忽视。如若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能够依照工商管理类专业的教学规律,兼顾该专业教师发展的特点制定一系列有利于工商管理类专业教师发展的措施,其教师职业发展的环境问题就能基本上得到解决;反之,不良的生活与教学工作环境是教师发展的最大障碍。如若教育主管部门不顾事实,采取“一刀切”的办法,则由于不同学科内在规律和对从事该领域的教师要求不同,教师较容易产生受挫感、身心受到严重伤害,对科研与教学产生应付心理,最终导致教学和教师的职业发展受到严重打击。此外,如果缺乏教师继续教育的时间与相关政策、学习资源和奖励机制严重滞后、教师的决策权严重受限,则教师的学习积极性和职业发展的主动性与期待心理就会严重受阻。

2.教师继续教育存在的问题。长期以来,中国教育遵循儒家思想,尊重圣人和权威,唯权威是从,导致我国的工商管理类专业教学在一定程度上偏离理性精神。工商管理类专业是凸显理性科学的一门学科,这一点可以从标志现代管理学诞生的两大经典著作中看出:泰勒(F.WTaylor)的《科学管理原理》以及法约尔(H.Fayol)的名著《工业管理和一般管理》。但在我国,工商管理类专业教学及应用在要兼顾管理学的理性精神之外,从我国文化和教育水平的实际情况出发,才能真正提高工商管理类专业的教学水平。纵观西方文明的发展史,从亚里士多德、柏拉图到康德、黑格尔、海德格尔和德里达,从知识论到现象学、解释学、后现代主义和解构主义,彰显人的理智、想象力、判断力、创造力等的主体性哲学和理性精神渐渐成为西方文化的精髓。如果忽略了西方文化的主体精神和理性精神等文化精髓,工商管理类专业教学就会本末倒置。简言之,工商管理类专业教学的根本在于专业教师的主体认知和创造力。作为教师都不能盲目随从国外的或是中国的教育权威,而必须从实际国情、校情等出发,秉持良好的师德和人格,反思教学活动,在复杂的教育实践中勇于创新。目前,我国工商管理类专业教学面临这样一种实际情况:教师必须依据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教学大纲,抓纲扣本、以此为据。老师所学习到的一切学科知识、技能、教学方法皆出于大纲,大纲就是一切,由于教师时间、精力方面的问题,超纲既没有必要又难以做到。如果教师本身缺乏创造性,教学技能、方法、知识就会平庸保守,教学效果就会大打折扣,只能做如集体听课、短期培训等表面文章。使用同样的大纲、课本、技能和方法,学生的学习基础接近,教学效果悬殊较大原因的关键在于教师不同。学科知识、技能和教学方法是可以学习和复制的,但优秀教师的能力和创新是不可复制的。教师的信仰和自由创造力关系到中国教育改革的成败,我国工商管理类专业教育的重点必须转向教师的继续教育和职业发展。

3.教师的继续教育与教学实践的关系。教师的职业发展与教学实践活动息息相关,教师的实践活动就是个人实践知识的社会构建。教师的思维和信仰是课堂活动向纵深拓展的基础,是教师职业发展的前提。课堂活动是以教师为主导、以学生为中心,充分展现教师人格,发挥想象力和创造力,调动学生积极性,尽力实现教学目标的活动。课堂教学是教师学习和发展的主阵地,教师不仅要了解和探究各类学生的学习基础和认知能力,而且还要实现中西文化以及课内、课外管理与教学的协调。教师的课堂思维有效地融入自我经验和社会文化经验,具体表现为不断的反思、想象、判断和创造。教师的社会文化经验包括中西文化知识、国家教育管理机制、学校教育管理体制、课程规划、教学大纲、教学活动、师生关系、同事关系、家庭关系、学习资源等,各个要素相互关联,相互作用,对教师的教学和发展有很大的影响。教师的社会文化经验的中心点是教师的课堂实践活动,而教师的主体经验和创造性是高效课堂活动的核心。这与教师的个人经验相互依存、相互发展。个人经验包括教师已有的知识总量、认知能力、人格发展、处理复杂问题的态度和信心,与社会文化经验息息相关,两者相互依存,互为条件。如果缺失个人经验,教师道德、职业规范、人际关系甚至职业发展就会自然丧失;另外,如果匮乏社会文化经验,教师的个人经验就会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壤。教师的个人经验不仅与个人的已有知识、教学活动、学生有关,而且与教育环境和社会文化环境有关。高效管理课堂活动离不开教师对学生、中西文化、教学活动、自我人格发展的准确把握,同时又要兼顾如何提高自己的教学认知能力和创造性。因此,个人经验是个体与环境良性互动的过程。在课堂实践活动中,两种经验时而协调统一、时而相互冲突,老师的应变能力显得尤为重要。由此可见,个人经验建立在社会经验基础上,在教育教学方面,只有前者适应后者,教学活动才能顺利进行。

4.工商管理类专业教师继续教育的现状。我国工商管理类专业教师的继续教育主要限于学历培训、业务技能培训、学术讲座,其教育目的、内容、教材、结果没有统一标准。继续教育是教师职业发展的基础,但成败的关键还在于教师本身的认知与创新。实际上,关于我国工商管理类专业教师本身的发展问题并未受到学界的足够重视和深入研究。继续教育只能使教师的学历、学术水平、业务能力达到一定的水平,但并不能完全决定教师的职业发展。然而,有相当数量的工商管理类专业教师虽然学历较高,但其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却一般,其中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教师的敬业精神、认知和信仰。调查数据显示,高学历和高职称的老师不一定受学生欢迎,而那些忠诚于教育事业、精力充沛、富有创新精神、积极向上的教师却深受学生欢迎。优秀教师以学生为中心,研究学生的动机、兴趣、知识基础、年龄等,学科知识和教学基本功深厚,把个人经验与社会文化经验相结合,灵活运用各种教学方法,把传授型教学变为探究性教学,敢于面对挑战、善于破解难题,从而取得较好的教学效果。因此,教师的自学和培训不但要重视基本知识和能力提高,还要把对教师人格和认知能力的培养作为重中之重。教育主管部门所制定和的各种文件、行政命令、规章制度对我国工商管理类专业教师的职业发展产生重大的影响,正确的政令和管理无疑对教师的发展具有推动作用,而消极的管理会损害教师的利益、挫伤教师的积极性,阻碍教师的职业发展。

三、工商管理类专业教师职业发展的对策

1.改革教育体制。中国教育行政部门必须改革教育管理机制,把教师及教师职业发展放在政策定位及教育改革的优先位置。首先,积极规划创新型教师培训,改进常规性培训。同时,学校教育管理者应在工商管理类专业教学的软件和硬件方面为教师创造条件,如实验室、专业图书资料等。其次,改变仅仅依靠教师数量和学生成绩评价的教师评估机制,建立多类别、多层次的评估体系。最后,各个学校、不同学校教师、本校同事、教师与社会团体之间应建立定期的合作与相互学习机制,取长补短、弥补差距。学校各级管理部门应积极为教师继续教育牵线搭桥,创造条件。

篇3

例如第七册《绝句》,是诗人杜甫在安史之乱平定后,回到成都草堂,怀着喜悦的心情写的。全诗四句,四幅画面:鹂鸣翠柳、鹭上青天、千年积雪、远帆待发。一句一景,各臻其妙。教学时,可提出如下问题让学生思考后回答:每句诗展现出怎样一幅画面?表达了诗人什么样的感情?让学生披文入境,凭借有关词语,领会诗中的思想感情。讲读第一句诗,要注意一个“鸣”字,写出了欢欣雀跃之态,呈现了一片生机,这是诗人在那战乱频仍的年代难得见到的和平景象,于是欣喜之情溢于言表。讲读第二句诗,要注意一个“上”字,表现白鹭自由欢畅的姿态和扶摇直上的勇敢精神,再次流露出诗人内心喜悦的感情。讲读第三句诗,要着重抓一个“含”字,表现诗人在观赏到“千秋雪”的美景时,油然而生舒畅的心境。讲读第四句诗,要抓住一个“泊”字,诗人想到从此可以飞舟东下,“青春作伴好还乡”了,中兴国家的壮志豪情又有了新的希望,怎不喜上心头呢!这样,就使学生领会了四句诗构成了一个优美开阔的意境,步步形象地袒露了诗人无比欢畅的情怀。

二、引导学生咬文嚼字,推敲品赏诗的语言美。

用“赏析法”教古诗,要善于诱导学生咬文爵字,品味语言美。诗人作诗是十分注意锤炼字词句的。教学时,应从语言入手,注意字斟句酌,推敲揣摩。对于那些关键的传神的体现诗眼的富有哲理和情趣的字词句,要启发学生细细咀嚼,以探求诗的深层意蕴。

比如王安石的《泊船瓜洲》,字里行间回荡着诗人的乡愁情思。笔法洗练,锤炼字句精工巧丽,达到了炉火纯青的程度。教学时,应着重讨论:“春风又绿江南岸”一句中为什么用“绿”字?用“绿”字有什么好处?通过对照比较,让学生懂得:诗人经过“到”、“过”、“入”、“满”、“度”、“拂”、“来”、“回”、“吹”等十多个字的反复推敲,细细品味,精心筛选,觉得都不理想,只有“绿”字最为恰当,极富于表现力。这样通过咬文嚼字,品词品句,学生不仅深悟了全诗浓浓的乡情,而且欣赏了诗人锤炼语言的非凡功力和高超的艺术技巧。

三、引导学生驱遣想像,展开联想。

诗重感情,诗重想像,没有感情就没有艺术,没有想像就没有诗。诗歌的语言,尤其是古诗的语言,特别精炼含蓄,富于想像。因而教学时只有让学生驱遣想像,引起联想,由此及彼,生发开去,才能欣赏到绝胜的佳景、动力的情思、美妙的旨趣。

如李白的《望庐山瀑布》,豪迈壮观,想像丰富,构思不同凡响,极富浪漫主义色彩。

诗一开始就把读者带进了一个美妙奇幻的境界之中:一座顶天立地的香炉峰,在红日的映照下,蒸腾着紫红色的烟霞,飞旋缭绕,飘忽于青山、蓝天之间。一个“生”字,便生动传神地状写出了烟雾升腾的动态,似乎那飘散萦回的紫烟,是从香炉中生出来的一样,给人以神奇缥缈之感。这不仅把香炉峰渲染得如仙境一般的朦胧,而且涂上了神秘的浪漫主义色彩,为不平常的瀑布创造了一个不平常的环境。接着展现了香炉峰前瀑布的雄姿:远远望去,一道瀑布从高山峭壁上奔泻而下,银光闪烁,飞珠泼玉,犹如一条巨大的白练,高挂于山川之间。“挂”字用得极为工妙奇绝,引人遐想。要让学生想像它化动为静,惟妙惟肖地绘出了瀑布高悬的壮美形象。其实谁又能将这天然巨物“挂”起来呢?因而这“挂”字也蕴含着诗人对大自然的神奇伟力的想像与赞颂,真是笔力千钧,造语惊人啊!引导学生深入一步想像,诗人挥起巨笔,极力勾勒瀑布的动态美:遥望瀑布如从云端飞泻直下,凌空而落,真叫人疑心天河从九重云霄飞落了下来!诗人极尽夸张、悬想之能事,一个“飞流”“直下”“三千尺”,一个“疑是”“银河”“落九天”,这一“飞”一“落”,一“直”一“疑”,“三千尺”“银河”“九天”,突出了流速之急,水势之猛,源流之高,气魄之大,惊天动地,撼人心魄,令人神往!更为绝妙的是诗人神思飞驰,想像飞跃,从眼前的奇景想到离奇的神话,进而奇想到像是一条银河从天而降。这一比喻新奇而又真切,夸张而又自然,手法高妙,出人意料,想像奇特,用语惊人,使得瀑布整个形象更为丰富多彩,意境更为雄奇瑰丽,充分抒发了诗人热爱祖国壮丽河山的思想感情。

教学时,要引导学生发挥想像,展开联想,进入意境,联系生活经验和各种阅历去分析、理解、判断、推理,深入领悟诗的情境美、形象美、内蕴美,从而获得美的享受与愉悦。

四、指导学生反复吟咏,加强感染。

篇4

(一)商标淡化理论产生的背景。

商标最初的原始功能是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我国北宋时期的济南刘家功夫针铺的“白兔”商标,就已经具备了商标标识商品出处的原始功能。商标的作用在于避免混淆、误认和欺骗。当商品或服务一旦卖出,商标的使命就完成了。当非商标权人未经商标权人的许可,将商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时,非商标权人的商品与商标权人的商品发生了混淆,影响了消费者对商品的选购,商标权人的利益受到了侵害,此时传统的商标“混淆理论”对商标权人的利益进行保护。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国际之间加强经济与文化的交流与合作,原来的卖方市场逐渐转变为买方市场,商品制造商通过努力提高产品质量,追加广告宣传等投资,精心培育仑业的良好信誉,此时的商标已凝聚了企业的精神和文化内涵,承载着企业的商誉,彰显着一种品质、风格和地位。消费者对企业的品牌产生了消费信赖心理,在商标与特定商品之问建立了独特的联系,商标从此拥有了独立的经济价值。因此,任何对驰名商标价值的损坏行为都应当禁止。

商标淡化行为正是随着商标特别是驰名商标的经济功能及表彰功能的崛起,逐步产生、发展起来了。当侵权人将商标权人的驰名商标非法使用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上,表面上看并没有发生商品来源上的混淆,也不影响消费者的选购,但会使人们产生联想,联想到商标权人的商标,并将商标权人的商品或服务的良好商誉转移到侵权人的商品和服务上来,加大了侵权人的产品销售力,提高了侵权人的经济效益,却侵害了商标权人的利益。此时,传统的混淆理论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无能为力,“而商标淡化理论则成为一把金钥匙”。

商标淡化现象在商业领域中并不少见。早在1923年德国联邦法院关于禁止一家污水处理公司在其抽粪车上使用著名香水制造商的香水商标“4711”的判决,是迄今最早适用商标淡化理论对驰名商标提供法律保护的典型司法判例。而“淡化概念”学界通常认为源于1927年美国法学家富兰克·斯科特在《哈佛法学评论》中发表的《商标保护的理论基础》一文。虽然文中并没有明确地使用“淡化”一词,但是斯科特在文中指出:“商标权人不仅应当禁止他人将他的商标使用于相互竞争的商品上,而且应当禁止使用在非竞争性的商品上。”至此,淡化的概念逐渐被学者们了解并接受。

此后,商标淡化理论随着司法判例的丰富,学者们进一步地探讨,逐渐发展成熟起来。多数学者认为,驰名商标蕴含着企业深刻的文化内涵,具有不可估量的企业无形资产价值,任何可能弱化、丑化甚至玷污该商标的显著性的不良行为,都会给商标权人带来不可逆转的损失,法律应予禁止。不久,随着淡化理论研究的深入,立法界也作出了必然的回应。如美国制定了专门的反商标淡化法,德国、法国、希腊等各国在各自的法律中修正了关于反商标淡化的条款,《巴黎公约》、《TRIPS协议》(即《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国际条约中都或多或少地吸收了商标淡化的理论,但某些适用条文不够明确、具体,有待完善。

(二商标淡化的概念。

商标淡化的法学概念至今在我国立法上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学界对商标淡化的理解莫衷一是。美国《1995年联邦商标淡化法案》(TheFederalTrademarkDilutionActof1995)将“淡化”定义为:“减少、削弱驰名商标对其商品或服务的识别性和显著性能力的行为,不管在驰名商标所有人与他人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或者存在混淆和误解或欺骗的可能性。”此定义较具代表性。笔者认为,商标淡化是一种特殊的商标侵权行为,是指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文字图形及其组合在其他不相同或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或者在其他领域使用的行为,从而玷污、削弱了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的行为。

(三)商标淡化的性质。

1.淡化商标行为构成了商标侵权。

商标淡化侵害的是商标的显著性和商誉,商标显著性是一种正当权益。在商标领域中,商标的显著性充分体现在:商标权人或商标设计者通过智慧、知识和技术的投入,获得了具有显著性的商标。如美国埃克森石油公司历经6年之久,耗资100多万美元,设计出与众不同的“艾索”(ESSO)商标。正如亚当·斯密指出的那样,“每一个人在其劳动中拥有的财产,正如它是所有其他财产的最初根源一样,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商标显著性作为一种正当权益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商标的商誉可体现为一种财产权益。如英国法学家指出,“商誉是一种享受业已确定了的商业联系的所有好处的权利。……这是一种如此确定的财产,以至于必须考虑对其价值予以征税。但它又是一种特殊的财产,因为只有商誉的转让人才承担尊重它的义务。的确,不能限制任何的第三人以降低该商誉价值的方式进行交易。不过,作为一种可交换的客体,必须将商誉作为财产来对待。”

综上所述,淡化商标的显著性和商誉的行为,实质上就是对商标权的侵犯。

2.淡化商标行为具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

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相互联系更加紧密的今天,淡化驰名商标行为人借助驰名商标的良好信誉,吸引消费者,提高淡化商标行为人的市场占有率,扩大其销售量,非法获取利润,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竞争中的不正当行为。若淡化商标行为人长期搭驰名商标之“便车”,会逐渐地破坏了消费者心目中的驰名商标与特定商品或服务之间的信赖关系。因此,淡化商标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对于与淡化商标行为人处于同一竞争领域的其他竞争者来说,由于驰名商标淡化行为导致他们一开始就处于竞争劣势,最终会造成有失公平的不合理竞争。因此,驰名商标淡化行为侵犯了商标权人的利益,侵犯了消费者和其他竞争者的利益,破坏了市场秩序,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商标淡化的具体表现形式。

一般说来,商标淡化行为分为弱化、玷污、使用于企业名称、使用于域名,等等。

所谓弱化,指非权利人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用于与驰名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非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从而使该驰名商标与其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之间的特定联系削弱的行为。所谓玷污,又称丑化。将他人的驰名商标用于质量低劣的商品或服务上,或者用于非法的或者不道德的领域中,玷污驰名商标的信誉。所谓将该商标用于企业名称,是指以与他人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自己的企业名称使用,使消费者误认为驰名商标的产品就是该相同名称的企业生产的。所谓使用于域名,是指将他人的驰名商标抢注为域名,从而利用了驰名商标的商誉或剥夺了驰名商标所有人在网络域名中使用自己商标的权利。

二、商标淡化行为法律规制的国外模式比较

“商标淡化”这一说法最早起源于德国,1923年,德国一地方法院在一判决中禁止一家污水处理公司在其抽粪车上使用“4711”香水商标。一年后,另一地方法院在判决中又禁止刀剪行业使用“ODOL”的牙膏商标。这两个将商标保护范围由相同或相似商品扩大到不相类似商品的地方法院判例,后来都得到德国联邦最高法院的确认。⑧德国学者把这种将驰名商标扩大保护的立法基础称为“商标吸引力受冲淡之虞”,商标淡化理论由此而生。商标淡化理论得以广泛传播得益于美国的司法实践,世界第一部专门针对商标淡化的反淡化法是在美国产生的(即《兰哈姆法》)。

美国驰名商标保护的基础理论是淡化,所以即使美国联邦商标淡化法对于淡化只有短短的一句话:降低著名商标识别、区别商品或服务的能力,无论下列情况是否存:(1)著名商标的所有人与他方之间有竞争关系,或(2)混淆、误认或欺骗的可能。”

但这一规定却从理论上概括了淡化的概念,而且我们认为行为的表现形式并不重要,只要这种行为“降低著名商标识别、区别商品或服务的能力”就可能被认定为淡化,被联邦商标淡化法所禁止。然而由于美国联邦商标反淡化法在措辞上的简略与模糊,美国的各个巡回法院对于如何证明淡化存在较大的分歧,并通过各个案件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广泛的讨论。目前,各法院一般认为证明淡化应考虑下列五个因素:在先商标著名;在先商标具有显著性;在后使用必须是在商业活动中的商业使用;在后使用必须是在在先商标著名后的使用;导致在先商标显著性的淡化。凹这其中最为典型的是原告Pepper—idgeFarm公司诉被告的金色鱼形饼干构成了《兰哈姆法》下的商标侵权及联邦商标淡化法下的商标淡化案件,第二巡回法院在审理该案时依上述淡化的相关要素对该案进行了审理。

日本在这个领域有不同于其他国家的法律规定,其特殊性在法律条文中是这样体现的:日本《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九项,如果注册商标的申请人出于不正当的目的,在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上注册了与他人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有关的商标注册无包括获取不正当利润,对他人的驰名商标造成损害,以及其他的不正当日的。依据《商标法逐条解释》,“对他人的驰名商标造成损害”,具体所指就是对于他人驰名商标的淡化。

三、对我国商标淡化行为法律规制的分析

我国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起步比较晚,源于1985年加入《巴黎公约》。在国内商标立法中,对淡化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只是在一些条文中体现出了淡化的相关理念。199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以行政规章的形式确定了与驰名商标淡化相关的部分问题。我国地方性法规《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一次使用了“淡化”概念,其规定:“禁止他人以各种方式淡化、丑化、贬低上海市著名商标行为。”然而,上述有关立法毕竟体现于行政规章或地方性法规,其法律效力有限。

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对其他商标淡化驰名商标的行为进行规范。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2008年11月至12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公布的《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其中有条文规定:“足以使相关公众对使用驰名商标和被诉商标的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使用驰名商标和被诉商标的经营者之间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的,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容易导致淆’。”很明显,此条文扩充了商标法第十三条“容易导致混淆”的内容,这是我国司法实践对驰名商标淡化内容的一个补充,为保护驰名商标提供了法律依据。

《征求意见稿》中有条文规定:“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被诉商标与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而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贬损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或者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的,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该条文在文字表述上使用了“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贬损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或者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字眼,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商标淡化行为的不正当性及其危害,这无疑是我国现行立法对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的一大突破。

关于域名对驰名商标的淡化,2001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四条、第五条规定,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以及2008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的相关条款,都为解决域名与驰名商标的冲突提供了法律依据,使驰名商标得以保护。

除此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第三项规定了不正当竞争行为,条款中明显包含了保护竞争者承载有商誉的特定商业标记,防止他人不当利用造成商业标记的区别性特征和广告价值降低的立法目的。但上述规定是以存在竞争为适用前提的,对非竞争行业利用他人商业成就,对驰名商标进行淡化未作规定,这与商标淡化理论之问还有一定的差距。

四、完善我国商标淡化立法的构想

对照各国商标淡化理论的研究,现阶段我们应立足本国国情,重新检视我国商标淡化立法,着眼于以下思路进一步完善我国商标淡化立法:

(一)明确统一商标淡化行为的性质。

现行法律中虽然已经设置了商标淡化的法律后果,但人们只能从这些法律后果中推断出商标淡化行为的侵权性质。商标法中如果明确规定“将未经驰名商标注册人许可,将其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等可视类标志另类使用的”也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既解决了对商标淡化行为性质的统一评判问题,又明确了商标淡化行为性质评判的法律结论。因此,立法者应当明确把商标淡化行为归位于商标侵权。

(二)将商标淡化立法纳入《商标法》。

我国理论界对商标淡化立法体例的主张概括起来有三种:有学者主张将之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加以规范;有学者主张单独立法;还有学者主张修改《商标法》,将之纳入《商标法》加以规范。鉴于我国的立法实践,笔者认为,我国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应当确立以《商标法》保护为主体,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为补充的法律保护体系。

倘若我们一味照搬国外的反淡化法,盲目单独立法,这脱离我国的具体国情。首先,现阶段我国对于商标淡化理论的研究还不够深入,许多问题都是在仿照国外成例,没有针对我国国情研究、凝炼出相应的理论,难以为立法提供理论基础。其次,现阶段我国要大力实施品牌战略,鼓励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知名品牌来发展本国经济,壮大民族经济实力。“我国自1985年3月开展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以来,至今年4月以来,我国通过行政认定给予驰名商标保护的商标仅为1624件。”可见,国内品牌的实力并不足以抗衡国际品牌,在如此状况下,若采用驰名商标淡化单独立法的模式,只会削弱国内民族品牌的实力,不利于国内经济的整体发展。

同样,将商标淡化立法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其局限性。因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而商标淡化法的主要目的是维护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和其上负载的商誉。所以,采用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体例不适合我国现状。:

驰名商标是商标的一种,符合《商标法》的保护对象的要求,应该被纳入到法律的保护之中,而反淡化保护作为驰名商标保护方式不可或缺的一种,也应该在《商标法》中加以特殊规定。按照《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的规定,加强对国内外驰名商标的保护,既是履行国际义务,也有利于创造良好的投资和贸易环境。在国际金融危机蔓延、世界经济增长放缓的形势下,知识产权的重要作用和发展趋势日益凸显。驰名商标保护状况是衡量一个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因此,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立法应该采用纳入《商标法》加以规范的做法。

(三)科学界定商标淡化的法律概念。

篇5

进入20世纪后,在电气技术革命的带动下,市场完成了向买方市场的过渡,企业竞争日益激烈,并开始出现多元化、集团化的大型公司,这更加剧了市场竞争的白热化程度。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下,即使企业内部标准成本体系极大地发挥作用,也不能够保证企业的经济效益。企业经济效益的高低取决于决策的正确与否。“管理的重心在经营,经营的重心在决策”,市场竞争在此时改变了企业的管理理念,现代管理科学取代了泰罗的科学管理学说,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心开始转向以决策为主。受此影响,以杜邦公司为代表的大型企业以提高公司资产经营效率为出发点,倡导并发展了以投资净利率(ROI)指标为核心的杜邦财务指标体系,并用以衡量各个营业部门的效率和整个公司的业绩,这同时也促成了责任中心划分的形成。至此,管理会计形成了以预算体系和成本会计系统为基础的成本决策和财务控制体系。

2、管理控制与决策阶段。

管理会计的第二个阶段是20世纪50年代至80年代中期。在此期间,以微电子、半导体为标志的现代电子技术革命开始产生。与上两次“能源”技术革命不同,第三次电子技术革命则是以一种渐进形式影响整个社会的生产经营过程:产品生产总规模得到了提高,但相对而言,大部分企业内部生产过程及组织形式没有实质性变化。管理会计学者因此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虽然在此期间,信息经济学、交易成本理论和不确定性理论被广泛引进到管理会计领域,理论上的突破使管理会计内容越来越丰富和充实,为以后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这丝毫也不能掩盖管理会计在此阶段未能捕捉到电子技术革命给企业经营管理带来的深远影响以及未能发展自身本已丰富的管理技术方法的事实。

尽管国际会计师协会将从20世纪60年代到80年代这段时期的管理会计定义为“管理控制阶段”,强调管理会计职能已经从成本决策和财务控制转向为内部管理人员提供企业计划和控制的信息,但实质上管理会计方法在此期间没有得到明显的发展,管理会计也依旧局限于传统责任范围而且主要强调会计方面,与以后的战略规划和经营控制阶段有着显著的区别。这使得管理会计不仅落后于技术革命,而且落后于新的企业经营管理理论。

3、行业反思与新成本系统初步建立阶段。

管理会计发展的第三个阶段是20世纪80年代中期至90年代中期。由于长期受到管理会计决策相关性下降的指责以及存在经理人不再充分信任管理会计信息的事实,管理会计界开始自省自身存在的问题。1987年,卡普兰教授与约翰逊教授合作出版的轰动西方会计学界的专著《相关性消失:管理会计的兴衰》揭开了行业大反思浪潮的序幕。

在随后的10年间,管理会计学者对企业经营环境进行了新的探索,管理会计再一次向前飞跃,各种创新的管理会计方法层出不穷,初步形成了一套新的成本管理控制体系。这一阶段出现的管理会计方法主要有质量成本管理(TQM)、作业成本法(ABC)、价值链分析(VCA)以及战略成本管理(SCM)等。管理会计完成了从“为产品定价提供信息”到“为企业经营管理决策提供信息”的转变,由成本计算、标准成本制度、预算控制发展到财务管理和管理控制阶段。

渐进式的电子技术革命没能引起管理会计对企业经营管理环境变化的足够重视,导致管理会计在决策相关信息提供上的固步自封。当人类已跨入21世纪之际,面对第四次信息技术革命及其带来的全球化趋势,企业经营环境及其内部经营管理又会发生哪些变化?管理会计又会何去何从?

二、全球化趋势与管理会计的最新发展

1、全球化趋势及给经营管理带来的影响。伴随着日益降低的关税、更加自由的贸易、通信技术的进步以及全球金融服务及资本市场的形成,企业全球范围内竞争已成为可能,并成为企业在谋求扩大市场份额时优先考虑的主要问题。全球化竞争意味着产品的生命周期将大幅缩减、新产品引进步伐不断加快和创新领先时间缩短。全球化也给企业带来了资源整合的机遇。因此,在哪里研究开发、在哪里生产制造、在哪里销售成为企业经营发展过程首要的战略问题。全球化也意味着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面临更多因素的影响,增加了经营环境的不确定性,使企业业务更多地暴露在经营风险之下。企业商业运作的基础发生了极大的改变。生产越发向可以做得最好的公司集中,制造商和供应商之间的公平交易关系正在被以战略联盟为基础的全球协作关系所替代,企业之间的竞争越来越表现为大型跨国公司之间的竞争。

企业经营管理对外部环境有着很强的依赖性。全球化的竞争引起了企业战略的转变和组织结构的重构。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多数美国和欧洲的跨国公司实施多国本地化战略进行国际竞争,取得了巨大的成功。然而,“在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全球化压力的剧烈冲击下,随着关税的大幅度降低,多国本地化战略开始在许多产业受挫”。因此,许多大公司转向了全球战略,以此来赢得竞争优势。在全球战略下,公司通过在低成本国家生产、利用世界范围内的设备生产标准化产品、开展全球一体化经营来实现全球效益最大化,并据此重构其组织结构。

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奉行多国本地化战略的公司通常采用地区分部结构。地区分部有利于适应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特殊环境、减少,使交流更具效率、提高员工士气。然而,当全球化趋势带来的全球效率给予企业丰厚的全球效益时,企业的组织结构面临着重构。在地区分部结构下,下属公司缺乏研究开发的动力,不利于企业内部优秀经验和产品的传播,导致企业总体竞争力下降。与此相比,全球性产品分部结构代表纵向联合的活动链,产品经理可以根据各国成本和技术的差异来进行调控,这使全球性产品分部对于全球化战略来说显得很理想。当前,多数大型跨国公司转而采用了这一组织结构,这要求管理会计在管理控制方面必须要有新的发展。

2、国际管理会计:全球化背景下发展的管理会计。企业经营管理环境的变化是推动管理会计发展的原动力,加强内部管理的现实要求给管理会计提出了新的挑战。首先,在当代全球化趋势影响下,管理会计越来越容易受到外部信息以及非财务信息对决策相关性的冲击,管理会计必须适应这一变化。其次,空前激烈的竞争,要求决策成本必须尽可能精确。再次,企业内部组织结构的变化也迫使管理会计在管理控制方面要有新的突破,以满足管理决策的需求。在此背景下,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管理会计不断寻求新的拓展方向,发展了一系列新的决策工具和管理工具,包括:考虑企业当前和未来不确定性状态,为企业决策提供信息的战略管理会计;强调股东真实收益的经济价值评估,突出成本的作业动因并用于决策管理的作业管理系统;用于企业综合业绩评价的平衡计分卡等。上述管理会计方法的出现突破了原有管理会计框架体系,形成了全球化背景下以战略决策与管理控制为目标的、强调企业价值创造的管理会计新趋势:国际管理会计。

一、企业经营环境的改变与20世纪管理会计的发展

1、成本决策与财务控制阶段。

、19世纪初期及中叶,蒸汽革命促使企业规模扩大,产品市场逐渐由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转移。企业经营者意识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不仅取决于产量的增长,更重要的是取决于内部生产成本的降低。由此,以提高企业生产效率、降低产品成本为目的科学管理运动开始在美国企业内兴起。标准成本系统、经营预算体系及差异分析、成本性态划分等创新的管理会计方法相继涌现,“不同目的,不同成本”概念也开始运用于管理会计,为产品定价决策服务。

进入20世纪后,在电气技术革命的带动下,市场完成了向买方市场的过渡,企业竞争日益激烈,并开始出现多元化、集团化的大型公司,这更加剧了市场竞争的白热化程度。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下,即使企业内部标准成本体系极大地发挥作用,也不能够保证企业的经济效益。企业经济效益的高低取决于决策的正确与否。“管理的重心在经营,经营的重心在决策”,市场竞争在此时改变了企业的管理理念,现代管理科学取代了泰罗的科学管理学说,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心开始转向以决策为主。受此影响,以杜邦公司为代表的大型企业以提高公司资产经营效率为出发点,倡导并发展了以投资净利率(ROI)指标为核心的杜邦财务指标体系,并用以衡量各个营业部门的效率和整个公司的业绩,这同时也促成了责任中心划分的形成。至此,管理会计形成了以预算体系和成本会计系统为基础的成本决策和财务控制体系。

2、管理控制与决策阶段。

管理会计的第二个阶段是20世纪50年代至80年代中期。在此期间,以微电子、半导体为标志的现代电子技术革命开始产生。与上两次“能源”技术革命不同,第三次电子技术革命则是以一种渐进形式影响整个社会的生产经营过程:产品生产总规模得到了提高,但相对而言,大部分企业内部生产过程及组织形式没有实质性变化。管理会计学者因此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虽然在此期间,信息经济学、交易成本理论和不确定性理论被广泛引进到管理会计领域,理论上的突破使管理会计内容越来越丰富和充实,为以后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这丝毫也不能掩盖管理会计在此阶段未能捕捉到电子技术革命给企业经营管理带来的深远影响以及未能发展自身本已丰富的管理技术方法的事实。

尽管国际会计师协会将从20世纪60年代到80年代这段时期的管理会计定义为“管理控制阶段”,强调管理会计职能已经从成本决策和财务控制转向为内部管理人员提供企业计划和控制的信息,但实质上管理会计方法在此期间没有得到明显的发展,管理会计也依旧局限于传统责任范围而且主要强调会计方面,与以后的战略规划和经营控制阶段有着显著的区别。这使得管理会计不仅落后于技术革命,而且落后于新的企业经营管理理论。

3、行业反思与新成本系统初步建立阶段。

管理会计发展的第三个阶段是20世纪80年代中期至90年代中期。由于长期受到管理会计决策相关性下降的指责以及存在经理人不再充分信任管理会计信息的事实,管理会计界开始自省自身存在的问题。1987年,卡普兰教授与约翰逊教授合作出版的轰动西方会计学界的专著《相关性消失:管理会计的兴衰》揭开了行业大反思浪潮的序幕。

在随后的10年间,管理会计学者对企业经营环境进行了新的探索,管理会计再一次向前飞跃,各种创新的管理会计方法层出不穷,初步形成了一套新的成本管理控制体系。这一阶段出现的管理会计方法主要有质量成本管理(TQM)、作业成本法(ABC)、价值链分析(VCA)以及战略成本管理(SCM)等。管理会计完成了从“为产品定价提供信息”到“为企业经营管理决策提供信息”的转变,由成本计算、标准成本制度、预算控制发展到财务管理和管理控制阶段。

渐进式的电子技术革命没能引起管理会计对企业经营管理环境变化的足够重视,导致管理会计在决策相关信息提供上的固步自封。当人类已跨入21世纪之际,面对第四次信息技术革命及其带来的全球化趋势,企业经营环境及其内部经营管理又会发生哪些变化?管理会计又会何去何从?

二、全球化趋势与管理会计的最新发展

1、全球化趋势及给经营管理带来的影响。

伴随着日益降低的关税、更加自由的贸易、通信技术的进步以及全球金融服务及资本市场的形成,企业全球范围内竞争已成为可能,并成为企业在谋求扩大市场份额时优先考虑的主要问题。全球化竞争意味着产品的生命周期将大幅缩减、新产品引进步伐不断加快和创新领先时间缩短。全球化也给企业带来了资源整合的机遇。因此,在哪里研究开发、在哪里生产制造、在哪里销售成为企业经营发展过程首要的战略问题。全球化也意味着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面临更多因素的影响,增加了经营环境的不确定性,使企业业务更多地暴露在经营风险之下。企业商业运作的基础发生了极大的改变。生产越发向可以做得最好的公司集中,制造商和供应商之间的公平交易关系正在被以战略联盟为基础的全球协作关系所替代,企业之间的竞争越来越表现为大型跨国公司之间的竞争。

企业经营管理对外部环境有着很强的依赖性。全球化的竞争引起了企业战略的转变和组织结构的重构。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多数美国和欧洲的跨国公司实施多国本地化战略进行国际竞争,取得了巨大的成功。然而,“在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全球化压力的剧烈冲击下,随着关税的大幅度降低,多国本地化战略开始在许多产业受挫”。因此,许多大公司转向了全球战略,以此来赢得竞争优势。在全球战略下,公司通过在低成本国家生产、利用世界范围内的设备生产标准化产品、开展全球一体化经营来实现全球效益最大化,并据此重构其组织结构。

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奉行多国本地化战略的公司通常采用地区分部结构。地区分部有利于适应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特殊环境、减少,使交流更具效率、提高员工士气。然而,当全球化趋势带来的全球效率给予企业丰厚的全球效益时,企业的组织结构面临着重构。在地区分部结构下,下属公司缺乏研究开发的动力,不利于企业内部优秀经验和产品的传播,导致企业总体竞争力下降。与此相比,全球性产品分部结构代表纵向联合的活动链,产品经理可以根据各国成本和技术的差异来进行调控,这使全球性产品分部对于全球化战略来说显得很理想。当前,多数大型跨国公司转而采用了这一组织结构,这要求管理会计在管理控制方面必须要有新的发展。

2、国际管理会计:全球化背景下发展的管理会计。

篇6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雕塑,是指在本市道路、广场、车站、码头、机场、体育场(馆)、公共绿地、公园等公共场所以及居住区、开发区内塑造的独立形象雕刻作品。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和城镇范围内城市雕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基本原则)

城市雕塑建设应当遵循合理布局、确保艺术质量、与城市整体环境相协调的原则。

第五条(管理机构)

上海市城市雕塑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雕委)负责本市城市雕塑建设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市城雕委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城市雕塑建设的组织实施和相关的管理工作。

区、县城市雕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区、县范围内城市雕塑建设的组织实施和相关的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文化、园林、公安、市政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规划的制定)

市城雕委应当根据本市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协同市规划管理部门编制城市雕塑规划,并按照规定的程序综合平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雕塑规划应当包括下列雕塑项目:

(一)国家级、市级和区、县级纪念性城市雕塑项目;

(二)市城雕委和区、县城市雕塑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商定的城市雕塑项目;

(三)社会团体和群众倡议的城市雕塑项目。

第七条(组织实施的分工)

城市雕塑建设应当根据城市雕塑规划,按照下列规定分别组织实施:

(一)国家级、市级纪念性城市雕塑项目以及市级机关所在地、车站、码头、机场、纪念场所和市容景观道路的城市雕塑项目,由市城雕委办公室负责;

(二)区、县级纪念性城市雕塑项目和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公共场所的城市雕塑项目,由区、县城市雕塑管理机构负责;

(三)新建居住区、开发区等大型建设项目内的城市雕塑项目,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八条(建设资金的筹集)

本市城市雕塑建设的资金,可以通过下列方式筹集:

(一)市和区、县的专项拨款;

(二)建设单位自筹;

(三)企业、事业单位资助;

(四)社会捐款和捐助。

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所列城市雕塑项目的建设资金,应当纳入建设项目的总预算。

第九条(设计人员、制作单位或者个人的资质要求)

凡在本市从事城市雕塑设计的人员,必须持有国家有关部门审核颁发的《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证书》。

凡在本市从事城市雕塑制作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持有市城雕委办公室审核颁发的《上海市城市雕塑制作许可证》。

第十条(选址的确定)

规划管理部门编制或者修订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本市城市雕塑规划,拟订城市雕塑项目的选址意向,并由市城雕委会同区、县城市雕塑管理机构和规划管理部门组织评审。

城市雕塑项目的选址经评审确定后,方可由规划管理部门将该详细规划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经规划确定的城市雕塑项目选址,未经市城雕委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其规划用途。

第十一条(设计方案的确定)

城市雕塑项目的选址确定后,市城雕委办公室,区、县城市雕塑管理机构和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或者其他方式选择项目的设计方案,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评审后确定:

(一)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所列城市雕塑项目的设计方案,由市城雕委组织评审;

(二)本办法第七条第(二)、(三)项所列城市雕塑项目的设计方案,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城市雕塑管理机构组织评审,并向市城雕委备案。

第十二条(制作单位或者个人的确定)

上海市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

城市雕塑项目的设计方案经评审确定后,市城雕委办公室,区、县城市雕塑管理机构和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或者其他方式确定项目的制作单位或者个人。

建设单位按照前款规定,确定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所列城市雕塑项目的制作单位或者个人后,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城市雕塑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规划许可)

城市雕塑项目的制作单位或者个人在制作城市雕塑前,应当会同项目设计人员按照城市规划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四条(制作过程的要求)

城市雕塑项目的制作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当按照项目设计方案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城市雕塑的制作,保证制作质量,并接受市城雕委办公室或者区、县城市雕塑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城市雕塑制作过程中需对项目设计方案作变更的,制作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会同项目设计人员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项目建成后的验收)

城市雕塑项目建成后,应当由市城雕委办公室或者区、县城市雕塑管理机构会同规划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揭幕。

城市雕塑项目经验收合格的,制作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将城市雕塑的有关照片、图纸和文字资料等报送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存档,并向市城雕委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日常维护和保养)

城市雕塑项目建成后,应当加强日常的维护、保养工作,使其保持完好和整洁。

城市雕塑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组织实施:

(一)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项所列的城市雕塑项目,由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单位负责;

(二)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所列的城市雕塑项目,由建设单位或者所属单位负责。

第十七条(迁移或者拆除)

除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或者拆除按照本办法规定建造的城市雕塑。因特殊情况确需迁移或者拆除的,应当征得市城雕委办公室或者区、县城市雕塑管理机构的同意,并由迁移或者拆除单位负责补偿。

第十八条(处罚)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造城市雕塑的,由规划管理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故意损毁城市雕塑,在城市雕塑上涂写、刻划或者擅自悬挂、张贴宣传品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相关的法规、规章给予处罚。

第十九条(内部雕塑的建设管理)

篇7

并购重组是在市场规律作用下企业所有者为实现其资产最大增值目的而采取的对已有股权或资产进行重新整合的产权交易行为。建立在并购重组基础上的并购重组式招商引资.就是立足于原有企业并以其为载体,在遵循市场规律的作用下.通过资本市场运作手段,利用其原有资源以并购重组方式吸引外来投资者对其进行投资、整合,从而达到利用外部资金发展或调整企业自身结构的一种创新式招商引资方式。

一、并购重组式招商引资的作用及操作原则

在全世界范围内.公司并购重组已经成为现资的一种主流形式。改革开放以后,我国企业开始尝试各种类型的并购重组活动.加入WTO后这一进程进一步加速,为很多企业和地区通过并购重组式招商引资提供了机遇。这一创新式招商引资方式对我国企业发展及地区招商引资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只有在具体操作过程中遵循一定的原则.才能使这些效果充分体现出来。

(一)并购重组式招商引资的作用

首先,有利于企业扩张的实现及其竞争力的提升。在当今激烈的市场竞争条件下,企业如何生存下去是许多企业面临的重大问题,因而,对于一个企业来说,要想进一步扩张是比较困难的。然而,并购重组式的招商引资为企业扩张提供了一条捷径。招商引资方企业可以此种方式利用各种资金等资源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有序流动机会获得自身发展所需要的相应资源,从而减少竞争对手数量、扩大市场占有率,使企业规模迅速扩大并提升其竞争力。

其次,有利于企业结构的调整及其战略目标的实现。对于有结构调整需求的一些企业而言,其可能由于面临资源有限或已有资源不利于结构调整等一系列问题使这种需求不能实现.而并购重组式招商引资方式能够使其有选择地引进并购重组对象,并在双方已有资源基础上加强战略合作,实现结构调整。特别是在市场和产业政策导向的作用下.如果能够积极利用这一方式与外部企业集团或龙头企业实现并购重组,利用它们的管理、技术、战略转型经验等对自身进行优化组合,就会更容易实现自身的战略目标。

再次.有利于企业资源作用的充分发挥及其使用效率的提高。有些企业在其整个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些不能充分发挥其作用的闲置资源或剩余生产力,这些资源或生产力不但不能给企业带来应有的利润.有些甚至还给企业带来一定的维持成本或费用。因此,通过利用并购重组式招商引资方式引进管理能力相对较强、运作效率相对较高的投资者进行合资、合作,便能够实现对这些资源或剩余生产力的重新整合,提高其使用效率,创造新的价值。

最后.有利于多元投资者的引进以及企业经营风险的降低。并购重组式招商引资不但具有实现企业扩张、战略调整、经营效率提高等作用,还可以比较容易地实现多元化投资主体的引进.进而分散企业经营风险,提高企业的风险承受能力。

(二)并购重组式招商引资操作中应遵循的原则

目标明确性原则。在并购重组式招商引资中,招商引资企业如果没有明确的战略发展目标,特别是并购重组的战略目标.就不会从长期视角来审视战略重组的意义,缺少制定具体并购重组计划的理性思考,不能从全局战略角度来实施并购重组.从而增加其失败的可能性。因此,并购重组招商引资主体在并购重组式招商引资的计划阶段以及实施阶段都始终要有其明确的目标。

依法依规原则。在企业并购重组过程以及并购重组后的整合过程中,需要对并购重组双方的共同要素进行重新安排。然而,在并购重组过程中,要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制约,后期的整合过程中也会涉及经营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所有这些都需要法律法规的保障,这样才能避免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因此,在整个过程中,要始终坚持依法依规原则,促进并购重组双方合作的可持续性以及并购重组战略目标的实现。

优势互补性原则。并购重组只有达到优势互补才有意义,也才能使并购重组的措施在实施过程中更加顺利。因此,企业在进行并购重组式招商引资战略实施前,要立足于自身客观实际,并对自身做出详细、全面的分析,找出自身优劣势,明确招商引资所依据的资源载体,然后在此基础上依据优势互补性原则,实现对并购重组对象的选择、战略的制定与实施。

市场化运作原则。当今的经济是一种在市场规律作用主导下的市场经济,并购重组式招商引资作为市场经济运作的一种有效形式,其必然受到市场规律的作用。因此,在具体操作中,要始终坚持市场化的运作原则,使并购重组主体的主观能动性在市场规律作用下发挥最大效用。

二、并购重组式招商引资的具体实施措施

(一)注重对自身现状的客观分析及合作对象的选择

1.对自身现状的客观分析

招商引资企业在对自身状况进行分析时.首先要考虑到其所在行业的市场结构、企业自身竞争力等因素,这决定着企业自身实施并购重组式招商引资是否必要。其次要考虑企业自身的发展战略,它决定着并购重组对象选择的目标性、并购重组的可行性以及企业后续发展的持续性。再次要对企业发展过程中所具有的优劣势进行分析,因为它影响着并购重组操作方式及手段的选择。企业所具有的优势是企业并购重组式招商引资的最大筹码,而对劣势进行分析不但能增加其对自身的认识,更重要的是它能够促使并购重组招商引资者在招商引资谈判中变被动为主动。

2.对招商引资对象的选择

在招商引资对象的选择上,要与其对自身状况的分析特别是发展战略目标结合起来。首先,建立招商引资信息库,对有意向进行并购重组的企业从其规模、企业性质、企业所在区域、战略目标及发展趋势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根据分析结果有选择性地初步挑选并购重组对象。这样,能够使并购重组式招商引资更具目的性,也能降低招商引资的风险与成本。其次,要尽量选择符合产业转移规律及产业转移政策的企业为目标对象,这样,不但便于并购重组式招商引资的实现,同时有可能在此过程中获得相应的政策支持。再次,在分析某一具体的潜在并购重组对象时.要重点分析其并购重组的战略、原因及其可能采取的具体并购重组方式,这决定着它们与招商引资者实施并购重组的意愿以及这一意愿的强烈程度。

(二)并购重组式招商引资的具体操作方式

1.股权转让式招商引资

股权转让是指企业所有者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并使之成为企业所有者的一种交易方式.具体分为部分股权转让和全部股权转让两种形式,也是企业募集资本、产权流动重组、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形式,可以有力促进招商引资的实现。在股权转让式招商引资中,招商引资企业要注意做好该企业或项目的宣传与推介工作,给予招商引资潜在对象以足够多的信息,以吸引其前来投资洽谈。同时,要充分发挥产权交易所的作用,为股权转让式融资提供较大平台.提高企业股权转让式招商引资的效率,降低其交易费用。

2.增资扩股式招商引资

增资扩股式招商引资是指企业通过向社会募集股份、发行股票以及新股东投资入股、原股东增加投资等方式增加企业资本金的一种吸收增量式招商引资方式。一般而言,企业在其资金不足时可以采取这一方式进行招商引资,其关健是要分析自身的资本结构以及能够体现其核心竞争力的盈利能力.并做到对它们的优化整合,以提高招商引资的吸引力。在选择增资扩股方式引进投资者时,要明确增资扩股所获资金的使用方向,做好资金需求量的定量分析及筹资渠道分析。

3.合资合作的嫁接式招商引资

每一企业都有其自身的资产存量,这些资产存量可能是企业现有的土地、厂房、设备等有形产权.也可能是知识产权、商誉等无形资产。然而,单靠其仅有的存量资产有时不能保证企业进一步扩大规模、开拓市场等战略目标的实现。因此,这些企业就可以这些资产为载体,吸引那些能够弥补其劣势存量资产的企业以及能够实现与其资产有效结合的企业前来合资合作,实现招商引资以及对自身重组整合的目的。这种合资合作的嫁接式招商引资方式能够使双方的市场、技术、品牌、管理网络等要素互相渗透,融合发展。一方面,有利于前来嫁接的投资者降低生产成本.拉长增值链条;另一方面,有利于招商引资企业盘活其存量资产、提高收益率,客观上也促进了招商引资的实现。在实际操作中,招商引资企业要充分评估自身的存量资产,这样才能有目的、有效率地实现与对方的并购重组目标。同时,要考虑自身存量资产与即将要引进存量资产之间结合的可行性和预期收益。

4.资产分割或剥离重组式招商引资

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其自身都会逐步形成具有核心地位的战略优质资产,也会形成不利于其发展的劣质资产。因此,如果以整个企业为载体吸引投资者前来投资,劣质资产必然会影响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对想通过招商引资来扩大企业规模的所有者将产生不利影响。有鉴于此,企业可以在分析其整体资产的基础上.区分出优质资产与劣质资产,将不适于企业长期发展、成长潜力小以及影响企业整体业务发展的部门、产品生产线等劣质资产分割或剥离出来。对于这些通过分割或剥离出来的劣质资产,可以采取将其转让出去的方式以提高招商引资的整体吸引力,也可以其为载体来引进那些对这些劣质资产有比较优势的投资者前来投资合作.提高这些资产的利用效率。而对于分割或剥离出来的那些优质资产,可以通过实施优化再组合的方式使其形成新的资产,然后以此存量来吸引投资者合资合作。比如,在资产分割或剥离重组中.利用优质资产构成的“壳”资源进行并购重组式招商引资,其对投资者将产生较大的吸引力。

三、并购重组式招商引资中应该注意的事项

(一)并购重组式招商引资过程中的风险分析

中国企业的并购重组时代已经到来。中国企业通过并购重组进行招商引资来配置、优化资源,构建竞争力的方式必将成为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方式之一。但不可回避的事实是,企业的这一并购重组招商引资活动蕴涵着极为复杂和极易爆发的诸多风险,比如,决策失误风险、管理不当风险以及对企业并购重组威胁较大的法律风险。从某种意义上说,对这些风险控制能力的强弱以及效果的好坏决定着并购重组式招商引资的成败。因而,在整个并购重组式招商引资过程中.要时刻保持风险意识以及对风险分析与风险防范的重视,加大风险管理方面的投入,系统地研究这一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风险及其特征,制定相应的治理措施防范或抑制其发生,降低风险损失。如果有必要,还可以通过聘请专业中介机构来做相应的风险分析、预防等工作.以此提高风险治理水平,促进并购重组式招商引资的实现。

(二)并购重组式招商引资后的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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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外商业银行内控制度的主要内容

(1)严密有效的组织结构和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银行的组织结构是对银行经营进行计划、指挥和控制的组织基础,因此国外商业银行非常重视对银行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做到职责分工合理,使银行能顺畅地运行和有效地执行领导者的管理意图。为防范各部门和银行员工因经营管理不善而产生隐瞒欺诈行为,一般还专门设立了独立于其他部门,仅对银行最高权力机构负责的内部审计机构。

(2)完善的会计控制体系。从某种意义上讲,会计部门是银行内部的第一监控部门,因此国外许多商业银行都赋予会计主管或财务总监以特别的权力和地位。

(3)相互独立的业务部门和明确的职责。银行业务的性质要求银行每一项业务至少应有两个人或两个部门参与记录、核算和管理,因此,各职能部门要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以达到内控制度所要求的双重控制和交叉检查效果。

(4)严格的授权审批程序。银行以安全经营为本,每一项交易一定要有不同的人进行审查和批准,任何人的权限都不能是无限的。为此,国外商业银行都设计了一套控制资产风险的授权审批程序,这突出表现在贷款管理和外汇交易控制上。

(5)高度的电脑化管理。随着金融工具的日益现代化,国外商业银行普遍加强了电脑在内部管理上的应用,以改进和完善银行内部控制的手段。

(6)合理有序的内部检查制度。一是总行业务部门对分行的检查,包括按要求报送的各种财务报表、专题报告,以及召开分行长座谈会听取汇报等等;二是总行审计机构对分行的定期全面检查和不定期专项检查;三是银行内部的自我日常检查以及聘请外部会计师查帐。

2学习国外商业银行内控制度,提高我国商业银行内控水平

(1)重构商业银行组织管理体系,创造良好的内控环境。目前,国有商业银行作为国务院局级企业法人,是国有资产的直接经营者,实行一级法人制,在现行体制和经营机制下,改造国有商业银行的组织管理体系具有一定难度。但近几年新成立的区域性商业银行,应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要求,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行长(总经理)负责制,保证董事会是全行最高权力机构,切实发挥董事会在银行发展方向,重大业务决策和宏观管理方面的职能作用。在此基础上,改革商业银行现行的内部稽核体制,实行对总行法人负责的内部稽核制度,加强总行对稽核工作的垂直领导。

(2)商业银行要有严格的岗位分工和明确的工作职责。一是严格岗位分工,切实根据业务运作的实际要求,因事设岗,因岗定人;二是按照每一项业务至少必须有两个岗位或两人以上参与记录、核算和管理的要求,明确各岗位或员工在业务操作中的责权划分,按各自的工作性质、权限承担相应的工作责任;三是加强业务操作的事后检查,每项业务要求有一名业务主管或专门岗位对该项业务处理的整个流程进行综合把关和全过程的检查,确保各岗位按职责要求正确处理同一业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3)健全商业银行内部授权审批机制,保证资产运用的安全性和盈利性。我国商业银行的内部管理一直未能有效解决银行内部审批程序和分段授权问题,以致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权力过大,资产风险不易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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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增发具有发行门槛较低、审批流程简单、融资方式灵活的特点,被认为是融资“pecking order”中仅次于公开增发的次优选择(Ferreira and Brooks,2007),已成为上市公司再融资的重要途径,2010年至2012年沪深两市定向增发融资额分别为3300亿、3588亿和3441亿,后两年融资规模均超过IPO。

定向增发在国内股权融资市场占主导地位的原因,除了近年来的政策支持,重要的一点是其用途并不限于融资功能,实施定向增发主要基于三个动因:首先是对大股东实施增发以收购资产,甚至是母公司整体上市;其次是引入新的战略投资者,提高公司竞争力,或是实现战略重组;第三则是为新的募投项目筹集所需的项目资金。

二、文献综述

总体来看,定向增发的相关研究主要集中于解释发行中的折价现象和股价的市场效应两个方面,并由此延伸到大股东利益输送、定增前后企业的绩效变化、定向增发的投资价值、定向增发盈余管理等领域。研究的出发点主要是信息不对称和问题。

(一)定向增发的基本现象

定向增发折价、短期市场效应是定向增发现象研究的主要结果。

1、折价

实证研究结果表明,美国私募的折价率约为11.3%-20.14%,而台湾地区的定向增发折价率约为20%。

2、短期公告效应

对于折价发行的定向增发股票,市场上基本上持乐观态度,而定向增发中的短期市场效应(公告效应),则并未发现一致的国际证据。Wruck(1989)最早研究发现,宣告日前后存在4.5%的异常收益,Hertzel and Smith(1993)发现1980-1987年间,NASDAQ106家定向增发公司的公告期超额收益为1.72%。一些学者对日本、挪威、美国、新加坡、瑞典等国上市公司的实证研究也得到了相似的结论。但是Chen et al.(2002),Anderson et al.(2006)的研究没有发现显著的正异常收益。

国内方面,戴爽(2007)选取已实施定向增发的57家上市公司作为统计样本,发现了11.8%的异常收益,章卫东(2007)的研究也发现了类似规模的公告效应,且面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定向增发将获得更高的累计超额收益。此后陆续也有学者发现股改后定向增发存在正面宣告效应。

3、长期市场效应(公告效应之谜)

与短期公告效应相反,Hertzel et al.(2002)发现,市场对定向增发的长期反应为负,三年持有期异常收益为-23.8%。Krishnamurthy et al.(2004)和Marciukaityte et al.(2005)也得出了类似的结论。这一问题被称为“Puzzling announcement effect(公告效应之谜)”。

公告效应之谜在我国目前尚无定论。吴育辉等(2010)分析发现,增发后的6个月时间段,股票具有更高的累计超额收益率。章卫东、李海川(2010)的研究表明,资产注入类型、注入资产与主营业务的相关性,将显著影响到定向增发股票的长期收益率,而与短期市场表现无明显关系。邓路等(2011)发现中国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前后5年业绩显著好于配比公司,定向增发后两年内总体上表现强势特征,原因是投资者对定向增发的公告反应不足。徐静,余斌(2012)则发现了公告效应之谜的现象,即短期内定向增发股票市场反应为正,而长期的市场反应为负。

(二)定向增发的影响因素

对于定向增发的影响因素,一般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所有形式的新股发行都具备的一般性影响因素;另一类为定向增发的特有研究成果。

1、定向增发的一般影响因素

(1)价格压力假说

Scholes(1972)指出,每只股票彼此之间不可完全替代,因此需求曲线应该向下倾斜,任何股票的发行都会导致价格下跌。有大量文献实证研究了股价和发行规模之间的关系,但是得到的结果并不明确。Loderer et al.(1991)对增发宣告异常收益与需求的价格弹性进行了检验,但是并未发现需求的价格弹性导致了负的异常收益。盖锐、熊发礼(2010)指出再融资将会导致企业长期财务指标下降,尤其是以包括定向增发在内的股权再融资行为。

(2)投资机会假说

Miller and Rock(1985)指出公司的投资需求为定值,任何再融资行为都是对未来现金流预期下降的结果,从而构成了公司未来收益的负面信号。Healy and Palepu(1990)认为股票发行体现了预期未来收益的波动性变大,经营风险将出现上升,再融资行为是一个“坏消息”。贺薇(2011)也得出了类似结论。顾馨、李双杰(2012)以2006-2009我国主板定向增发的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发现定向增发对股权结构的改善有积极影响,70%左右的上市公司增发实施后业绩指标出现提升。

(3)财富转移假说

股票发行伴随着财富在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重新分配,Galai and Masulis(1976);由于股权融资可以降低公司的债务风险,超预期的股票发行会使得财富从股东向债权人转移。因此,股票增发导致公司的D/E比例下降,同时出现负的异常收益,DeAngelo and Masulis(1980)。但是在韩国市场,Kang(1990)和Dhatt et al.(1996)发现配股前后伴随着正异常收益,其根本原因是股权融资使企业出现财务困境的概率下降。

(4)流动性假说

交易受限股票的折价均值达34%,Silber(1991);Brennan and Subrahmanyam(1996)、Fiori(2000)等发现,股票的流动性与收益率负相关。考虑到定向增发股票往往存在限售条款,因此其应当存在发行折价,并具有正的异常收益。

2、定向增发的特有研究成果

(1)监督效应假说

Wruck(1989)的监督效应假说指出,定向增发会带来股权集中度的提高或是产生新的大股东,随着大股东利益与公司趋同,大股东可能凭借自身的影响力改善公司的资源分配,或者促使公司进行有价值的兼并收购,那么公司价值将得到提升。值得注意的是,Hertzel and Smith(1993)以及Wu(2004)的实证结果并不支持监管假设。

(2)管理层权力扩张假说

Wruck(1989)还发现,如果定向增发导致管理层滥用权力,公司价值将会下降。基于此,Barclay et al.(2007)提出管理层权力扩张假说解释定向增发,他们认为管理层只会对不会影响其地位的友好投资者实施增发,因此定向增发对于非参与(不干涉公司管理)投资者来说是不利的,而折价现象正是对这种非参与的补偿。

(3)大股东利益输送假说

Cronqvist and Nilsson(2005)发现家族企业为不稀释控制权,不愿意选择配股和公开增发,Baek et al.(2006)通过对韩国企业集团的研究,对此提供了证据证明。张鸣、郭思永(2009),何贤杰、朱(2009)的研究结果表明,大股东的机会主义行为是影响上市公司进行定向增发的重要因素。李传宪、何益闯(2012)指出大股东有更大的动机和能力借助定向增发进行隧道行为,而股权制衡机制在一定程度上会约束这一行为。邓路等(2011)也未发现直接证据支持大股东将定向增发作为实现利益输送的工具。从投资者保护,监管大股东行为的角度,郭思永(2012)提出,良好的投资保护环境能够抑制上市公司的财富转移行为。

(4)信息不对称假说

Hertzel and Smith(1993)的实证研究结果表明定向增发的折价程度与信息不对称程度显著正相关。他们认为,在支付一定的搜寻信息成本前提下,投资者可以观察到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的企业的内在价值,而定向增发的折价就是为了补偿信息获取成本。同时,定向增发本身也释放了公司价值被低估的信号,投资者的认购就是对公司价值的鉴证。因此,定向增发公告会带来正的市场效应。Lee(1997),Kahle(2000)的研究支持了公司会凭借信息优势在股价被高估时实施股权再融资的结论。Anderson et al.(2006)对新西兰的研究发现,分析师关注较少的企业,认购者对企业的价值挖掘付出了较高的成本,折价将作为他们投入信息成本的补偿。

(5)市场时机

Huson et al.(2006)提出,定向增发的定价和数量受资本市场的状况影响。当股市市值上升时,定向增发数量也会增加;定向增发折价与市场收益正相关。耿建新等(2011)发现公司长期经营业绩与长期回报率会出现下滑,其原因不是市场对短期公告效应过度反应的修正,而是投资者对募投项目过度乐观。卢闯,李志华(2011)研究发现市场错误定价是投资者情绪和定向增发折价的中间变量,投资者越乐观,定向增发折价越大。徐静、余斌(2012)进一步发现,无论是长期或是短期,市场低迷时定向增发的市场反应较之牛市行情下的市场反应更好。

三、总结

近年来,我国A股市场定向增发相关问题研究已经日渐成熟,取得了大量的研究成果。但由于我国定向增发市场开展较晚,研究样本的时间跨度相对有限,且市场环境、制度安排具有一定的独特性,很多研究结果仍有待进一步验证。

首先,除了最简单的融资目的外,国内的定向增发还被广泛应用于如并购重组、整体上市等领域,《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对以重大资产重组、引进战略投资为目的的发行和以筹集资金为目的的发行采取了不同的定价方式。然而由于定向增发一般以相对二级市场价格折价发行,定价水平较低,大股东通过定向增发谋取私人利益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现象,如何进一步的优化和改进定向增发的定价机制,修正其缺陷已成为学界的一个重大议题。

其次,国内发行周期长于国外的私募发行,一般来说,从董事会预案公告到定向增发完成需耗时半年到一年,更有甚者可以达到两年以上。这其中主要包括董事会预案公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证监会审核通过,发行批文颁布,承销路演,股权登记。

最后,国内定向增发还面临着“九折规则”的约束,《管理办法》在定价基准日的规定上具有模糊性,公司可以自由选择基准日。目前A股市场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定价基准日普遍选取董事会预案公告日,其原因可能是以董事会预案公告日作为定价基准日,方便董事会通过盈余管理等手段,对发行底价区间进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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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传统全面预算没有战略导向。传统全面预算具体由经营预算、财务预算和长期投资(资本支出)预算三部分构成。首先它以长期销售预测或目标利润为依据,编制资本支出预算和经营预算,而经营预算则以销售预算为起点,按照以销定产原则进行编制,最后,根据资本支出预算和经营预算编制财务预算。由此我们不难发现,传统全面预算忽视了战略的存在,它假定企业未来继续生产原有的产品并且未来产品的销售是可以预测的,在此基础上,以销售预测或目标利润为依据,编制资本支持预算、经营预算和财务预算,以保证未来的生产能力满足市场对生产的要求,并用以控制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保证资金的有效筹措和使用,实现目标利润。这显然是在企业外部环境相对平稳,市场竞争不很激烈,企业单纯以实现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下的逻辑。在当今企业高度重视竞争优势和战略管理的形势下,这种逻辑失去了存在的基础。

2、传统全面预算编制依据片面。传统全面预算编制依据是长期销售预测或目标利润。从当今企业竞争环境来看,这是非常片面的,在实践中会各企业带来严重的不良后果。主要是可能引发短期行为,不利于对企业长期竞争优势的培育和维护。

3、传统全面预算中的成本预算缺少坚实基础。成本控制是全面预算管理的重要内容。在成本预算的编制上,传统全面预算对于产品的直接成本按照标准成本进行确定,而对于制造费用以及销售管理费用,则没有严格的标准或编制基础。这在企业产品直接成本在事实上为主要成本(primecost),而制造费用以及非制造成本比重很低的历史条件下是可行的。但是,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在高级制造系统下,据,全国公务员共同天地美、日成本资料显示,成本构成中直接材料所占比重不足20%,工资所占比重不足10%,其余大部分为知识资源的消耗和一般费用的消耗。由于大量的费用失去了预算的基础,给预算的科学性带来了严峻的挑战。

正因为传统全面预算存在的上述问题,从而给企业的预算管理实践带来了严重的影响。据国外资料介绍,美国有60%的企业没有将预算与战略联系起来。通用电气的原首席执行官曾严厉抨击预算在企业中的功能:“预算是美国企业的致命伤,它根本不该存在。预算的设定无异于划地自限。根据预算流程,通常只能得到每个人的最低产出,因为人人都企图讨价还价而将预算数字压低”。

二、战略导向全面预算的基本特征

如何克服传统全面预算的缺陷?笔者认为应当以战略导向全面预算取而代之。所谓战略导向全面预算,是具有如下三个特征的全面预算。

(一)以战略为导向

战略是实现企业长期目标、增强企业竞争优势的基本策略方法。企业成败关键看企业有无正确的战略。战略是导向,战略错了,企业内部工作效率越高,结果可能偏离企业目标更远。因此,西方企业认为“做对的事情”(dotherightthings)比“把事情做对”(dothethingsright)更重要。故企业内部经营管理要以战略为导向。企业战略主要包括总体战略和竞争战略。总体战略有发展战略、维持战略、收获战略和收缩战略;基本的竞争战略包括总成本领先战略、差别化战略和集中一点战略。战略的执行需要通过预算保证资源的落实和通过预算对战略执行的财务结果实施控制。不同的战略对预算的要求不同,因而预算也必须以战略为导向才能对战略起到支持而不是相反的作用。

(二)以平衡记分卡为依据

所谓“平衡计分卡”(balancedscorecard,又译为“平衡记分卡”、“综合记分卡”),简单地说就是根据企业的战略目标和战略要求而精心设计的指标体系,它既是一种革命性的绩效评价系统,也是一个有效的战略管理系统。这个指标体系具有如下特点:

1、多维性。该指标体系由财务、顾客、内部业务流程、员工学习与成长等相互联系的四个维度的指标构成。

财务维度:从财务角度衡量企业的指标。财务指标是反映企业经营效益的指标,它包括活力能力、收益增长率、经济增加值等。

顾客维度:从顾客角度衡量企业的指标。这类指标主要有顾客满意度、顾客忠诚度、市场份额、市场获得率等。

内部业务流程维度:从企业内部业务流程角度衡量企业的指标。属于这类的指标有流程的有效性、流程效率、周期、成本、适应性等。

员工学习与成长纬度:从员工学习与成长角度评价企业的指标。包括高学历员工比例、员工生产力、员工满意度、员工建议、培训时数、开发领先能力等。

2、平衡性。传统企业业绩评价仅采用财务指标进行。财务指标虽然是重要的业绩评价指标,但是它是一个滞后指标,是企业过去行为的结果,而不能揭示企业未来将企业的发展潜能,而且单纯以财务指标来评价还可能造成经营上的短期行为。平衡计分卡则将企业的评价指标拓展为四个方面,很好地平衡了财务绩效指标与非财务绩效指标、滞后绩效指标与前置绩效指标以及企业内外群体之间的关系,使企业业绩得到全面的评价。

3、因果性。平衡记分卡四个方面的指标之间具有很强的因果关系。具体讲,就是员工学习与成长指标支撑内部业务流程指标;内部业务流程指标支撑顾客指标;而顾客指标又支撑财务指标;最后,财务指标的持续增长又为员工的学习与成长、内部业务流程的改善提供经济保障。一环扣一环,后浪推前浪,最终使企业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

4、战略性。平衡记分卡的战略性表现在:第一,指,全国公务员共同天地标体系的制定要以企业远景和战略为导向;第二,它既注重对结果指标的衡量,同时也注重对企业未来长远发展起决定因素(领先指标或企业成功的驱动因素)的衡量;第三,企业战略管理的关键在于培养核心竞争力,而在知识经济时代,企业核心竞争力就表现在员工的学习与成长以及内部业务流程的不断革新,而平衡记分卡对企业的业绩评价恰好抓住了这个关键。

平衡记分卡可图示如下:

预算编制为什么要以平衡记分卡为依据?主要原因是,企业战略目标和战略具有很强的概括性,虽然预算编制要求以战略为导向,但预算的具体确定却不能直接以战略为依据。而平衡记分卡则是企业战略目标和战略的具体化,预算如果符合和支持平衡记分卡指标的目标和措施,则最终将对企业的战略目标和战略的实现产生积极作用。因此,预算编制应以平衡记分卡为依据。这种以平衡记分卡为依据的预算编制方法可称为“平衡记分卡驱动预算程序”。

三)以作业为基础

所谓“作业”(英文为activity,管理学者一般译为“活动”,而管理会计学者则译为“作业”,本文遵循管理会计学者的译法)”按照国际先进制造(业)协会(cam-i)所属的成本管理系统(cms)工作组的定义,是指(1)组织所完成的工作,和(2)有利于实现abc(即作业基础成本计算)目的的组织内部之行为的集合。但实际上,可以更简单通俗地说,作业就是组织发生的各种各样的具体活动。

在一个企业里,作业是无所不在。实际上,整个企业就是一个最大的作业集合体。作业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1、按作业之间的关系,作业可分为基本作业(包括内部后勤作业、生产作业、外部后勤作业、市场和销售作业以及服务性作业)和辅助作业(包括采购作业、技术开发作业、人力资源作业和一般管理等具有基础设施作用的各项作业),也可分为直接作业、间接作业和质量保证作业。2、按作业的水平不同,作业可分为单位水平作业、批水平作业、产品水平作业和设备水平作业。单位水平作业是指每生产单位产品便相应进行一次的作业,其成本随产量的变化而变化。批水平作业是每生产一批产品时便相应执行一次的作业,其成本随批数的变化而变化,但对每批产品的产量而言,又是固定的。产品水平作业是企业内为维持多种产品的生产而需执行的作业,这些作业消耗着那些用来开发产品或生产和销售产品的各项投入,其作业量和成本均随不同产品数目的增加而增加。设备水平作业是维持企业的一般制造过程的作业。该类作业在某种程度上有益于整个企业,但并不针对于任何个别的产品。设备水平作业成本相对各种产品来讲是固定的成本。3、按作业对顾客价值的贡献,作业可分为增值作业和非增值作业。增值作业是指那些有必要保留在企业的作业,包括法律规定必须执行的作业(如进行财务会计核算、编报财务报告、申报纳税等)和同时满足下面三个条件的作业:(1)该作业将带来状态的改变;(2)状态的变化不能由先前的作业来完成;(3)该作业使其他作业得以执行。增值作业可进一步分为高效作业和低效作业。非增值作业(nonvalue-addedactivity)则是不必要的作业,也就是企业中绝对必须保留的作业以外的所有其他作业。如果一项作业不能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中的任何一个,就可以断定其为非增值作业,如调度、搬运、待工、检验、仓储等就是非增值作业。4、按作业执行的效率高低,作业可以分为高效作业和低效作业。低效作业是可以进一步提高其效率的作业。

作业与成本有密切关系,成本的发生根本讲是由作业的执行引起,因此,我们以作业为对象,通过对作业的分析研究,进而采取措施,消除不增值作业,改善低效作业,优化作业链,对于削减成本、提高效益具有重要意义。故现代管理大师彼得。f.德鲁克说:“唯一真正有效的成本削减途径就是完全取消作业。想使成本单方面下降的措施很少有效。试图以较低成本完成那些根本不应该做的作业一点意义也没有”。类似地,美国哈佛商学院著名的战略管理学者迈克尔。波特也指说过:“归根到底,企业间成本和价格的不同,来自设计、生产、销售和运输其产品和服务所需的种种作业,比如吸引顾客、装配最终产品和培训员工。成本是由作业的执行而产生的,而成本的优势来自于特定作业的执行对比竞争者的有效性。同样,差异还来自作业的选择及其执行。因此,作业是竞争优势的基本单位。企业总体上的优势或劣势来自于其所有的作业,而不止其中的一部分。”

从上述对作业的分析以及著名管理学家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到,作业是成本的动因,同时作业也是竞争优势的来源。因此,企业根据战略要求,合理地确定作业及作业之间的关系,对于降低成本,培育竞争优势具有重要意义。预算作为管理工具,以作业为基础,根据作业和作业量来确定资源的消耗,可以使成本预算更好地发挥作用,故西方20世纪90年代作业基础预算(activity-basedbudgeting,abb)应运而生,这是预算管理的重要发展。

三、战略导向全面预算的内容

战略导向全面预算为了突出对战略的支撑作用,其内容应当由经营预算、战略预算和财务预算构成。

1、经营预算(operatingbudget,又译作业预算、运营预算)。经营预算包括了对产品和服务销售所得的预期年收入和在有效率的运营中为客户传送和运输这些产品和服务所产生的预期费用的预测。它不仅确定了为维持现有生产和客户的正常成本,同时也确定了在下一期中用于推出新产品和吸引新客户的费用。与传统全面预算中的经营预算不同的是,在这里,经营预算很多信息依据平衡记分卡,如利润目标、预计销售量以及其他许多业务(作业)资讯;另外经营预算中的许多开支应采用作业基础预算法确定,其步骤包括:(1)估计下一期的生产和销售数量;(2)预测对业务(作业)活动的需求;(3)计算需求的资源;(4)决定实际的资源供给。

2、战略预算(strategicbudget)。战略管理是要实现绩效的突破性提高,因此,绩效目标与正常可达到的水平之间往往存在一个较大的缺口,战略的制定和实施就要“填平”这个缺口。为此,企业要从各个方面将这个缺口转化为具体的目标,并制定战略行动计划(或称战略启动计划、战略行动方案、措施),以促进具体目标的实现,最终填平缺口。例如,3年内企业要实现增加利润1000万元的战略目标,一个重要方面可能企业要求新产品的创利的比例要增加30%,为此,研发部门要采取加快新产品研发的计划。战略预算就是针对战略行动计划而编制的确保战略行动开展所需资源的预算。战略性预算传统全面预算中的资本支出预算有两个主要不同,一是战略预算直接支持战略的执行,而资本支出预算则没有明确的战略导向;二是战略预算在内容上更广泛,包括创造新的经营模式、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发展新能力等面向企业长远发展的战略行动方案所需的资源,而资本支出预算主要是指用于维持或扩大生产能力、降低产品成本、提高产品质量的长期投资项目支出的预算。战略预算依据平衡记分卡确定的战略行动方案(措施)以作业为基础编制。

3、财务预算。财务预算根据战略预算与经营预算有关数据编制,与传统全面预算下的财务预算内容相同。

战略导向全面预算与企业远景与战略、平衡记分卡、作业之间的关系可图示如下:

篇11

1.我国商事组织法律制度。我国商事组织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公司法律制度、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和其他企业法律制度。表现为具体的单行法规为:《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商业银行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

2.我国商事行为法律制度。我国商事行为法律制度包含以下方面:证券法律制度、票据法律制度、保险法律制度、海商法律制度、破产法律制度和其他商事行为法律制度。与之相对应的商事单行法规有:《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破产法》、《信托法》、《担保法》和《合同法》。

商事法律制度是一项古老的法律制度,但在我国还是一项年轻的法律制度。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没有也不可能有商事法律制度。在我国,商事法律制度的建立得益于改革开放,特别是得益于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无疑也是对我国商事法律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的需求。然,我国现行的商事法律制度仍然存在许多不足之处。

二、我国商事法律制度的缺陷

1.立法分散,缺乏“形式商法”。首先,虽然我国现行的商事单行法可以分为商事组织法与商事行为法,但各单行法之间处于分散的状态,缺乏协调性。

其次,每个单行法调整的是商法中某个具体领域的商事关系,至于商主体、商行为如何界定?以及商主体与商行为所具有的一般性特点都没有相关法律予以规定。

自清末变律以来,我国只是颁布了一个未及实施的《大清商律草案》,从未制定过一部商法典或类似的立法文件。这并不意味着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商法相较民法而言是特殊法,然,相较具体的商事单行法而言为一般法。商事关系不同于民事关系,商事行为不同于民事行为,商法的价值目标也有异于民法的价值目标。商法应该效仿《民法通则》,制定一部总则性的商事规定,对现存的商事单行法规起统率作用,也对商法的一般性问题予以规定。

2.有关商事登记的规定混乱。商事组织法是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现行民法规定与商法规定的重要区别之一。商事登记法在商事组织法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目前,我国并没有制定一部系统的《商事登记法》,有关商事登记的规定散见于各类规范性文件之中。主要有:《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行政法规与规章。其中既有关于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立法,也有关于企业法人的登记立法;既对登记中出现的专项问题予以规定,又根据不同企业形式予以特别规定。这些规定相互之间并没有协调性,整体处于混乱的状态,且相互之间存在重复与冲突的现象。

三、我国商事法律制度的完善

1.制定一部《商事通则》。我国学者对商法的立法模式早就进行了探讨,但并未形成统一的定论,而是以多种学说告终。这些学说分为:一,主张制定商法典,实行民商分离,以徐学鹿教授为代表;二,以梁慧星教授为代表的绝大多数民法学者或部分商事部门法学者主张民商合一;三,超越民商分离与民商合一,主张制定《商事通则》,以江平、王保树教授为代表。主张民商分离,在民法典之外单独制定一部商法典的观点,受到许多学者的反对。因为我国已经有了多部商事单行法规,如果另外单独制定一部商事法典含括所有的商事法律制度,从我国的立法现状及法典编纂的可行性角度来说,可能性不大,而且也没有那个必要。主张民商合一的观点抹煞了商法与民法调整对象的区别,由于商事关系的特殊性致使再宏大的民法典都不可能对商事法包容无遗。

基于我国商事立法分散的现状,制定一部《商事通则》,是最明智的选择。它既尊重我国现有的商事单行法规的规定,对它们之间的关系进行梳理,又针对商事主体与商事行为所具有的营利性特征予以规定;在弥补商事法律制度空白的同时,对现有的商事单行法规起到统率作用。

2.制定一部《商事登记法》。我国的商事登记制度在价值取向和制度设计上,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前置审批程序因缺乏有效的法律约束而泛滥;对商事登记的具体规定立法层次不高,多为行政法规与规章,且相互之间存在重复、冲突的现象,并没有形成一个协调的体系。

在市场经济目标已经厘定,市场经济体制已基本确立的今天,现存商事登记制度与我国经济发展状况、市场化改革方向之间的冲突愈发明显,并已沦为经济发展的桎梏。对商事登记进行统一立法,规范商事主体的登记制度已经是完善商事法律制度的必然要求。

针对我国商事登记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我国应以法律的形式制定一部《商事登记法》。同时,我国制定的该部《商事登记法》应采用系统化的立法体例,摒弃过去单纯以所有制的性质、投资主体的国籍、企业规模、地域等为标准,对商事登记的要求、内容、程序作出分门别类规定的作法,改用统一的标准规定商事登记制度所调整的范围。

参考文献:

[1]王保树.中国现行商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中国人大,1999年第10期.

[2]司粲.商事登记制度法律问题研究.西南政法大学,2012年硕士学位论文,第26页.

[3]折喜芳.商事登记制度的立法完善.河北法学,2005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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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民事诉讼中,法律适用相对简单,无例外地适用法院地的程序法与冲突法,并且按照法院地的冲突规范确定所应适用的实体法。而在国际商事仲裁中,法律适用可以逸出仲裁地法律的控制,当事人可以自主地选择程序法、冲突法与实体法。一起国际商事仲裁通常面临三个方面的法律适用问题:

1、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问题

仲裁协议是当事人自愿接受仲裁的唯一书面证据,也是仲裁机构取得管辖权的法律依据.根据1958《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1958年《纽约公约》)第2条的规定,仲裁协议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当事人在合同中载入的表示愿意把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解决的仲裁条款,另一种是在主合同之外,当事人双方另行签订的或包含在往来函电中有关将争议交付仲裁的仲裁协议。有关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事关仲裁协议是否有效、仲裁机构是否能够行使管辖权,主要涉及当事人的缔约能力、仲裁协议形式上的有效性、仲裁协议实质上的有效性等问题。仲裁协议法律适用的难点在于:当仲裁协议是以主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的形式出现时,能否适用主合同的准据法?传统占主导的做法是“用一根线将主合同与仲裁条款栓在一起”,仲裁条款顺理成章地适用主合同的准据法。然而,按照正常的仲裁程序,主合同的准据法应当是仲裁机构受理案件后确定的,在尚未确定仲裁协议是否有效的情形下,仲裁机构何以确定主合同的准据法?随着仲裁协议独立性(SeverabilityofArbitrationAgreement)原则的确立,这种“主从关系说”已被当代仲裁立法所摈弃。即使是传统做法的集大成者英国也顺应了时代潮流,以立法方式接受了仲裁协议独立性的原则.

2、仲裁程序的法律适用。

仲裁程序的法律适用即指仲裁程序法的适用。仲裁程序法通常被称为仲裁的“法庭法”(curiallaw)或“仲裁法”(lexarbitri),系指支配仲裁庭与仲裁程序的法律。仲裁程序法有别于仲裁程序规则,仲裁法不但调整仲裁机构或仲裁庭的内部程序,而且确立进行仲裁的外部标准,而仲裁程序规则只是调整仲裁内部程序的规则.当代国际仲裁立法与实践普遍承认仲裁程序法体系的独立性,即仲裁程序法所属的法律体系可以独立于实体法所属的体系。从仲裁程序法的发展来看,更是出现了强烈的“非国内化”(de-nationalised)或“非本地化”(de-localization)趋向。

3、仲裁实体法的适用

仲裁实体法是确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判明是非曲直、解决争议的法律依据,实体法的适用无疑是国际商事仲裁法律适用的核心问题。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实体法适用中令人关注的问题是:仲裁与诉讼在实体法适用方面究竟有哪些不同?仲裁实体法的适用是否可以不受仲裁地冲突法的掣肘?当事人是否可以通过意思自治排除强行法规则的适用?

在一起仲裁案件的审理中,上述三种法律既可以是同一国家的法律,也可以是分属不同国家的法律,这就使得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远比国际民事诉讼的法律适用复杂、多变。本文着重探讨国际商事仲裁实体法适用的有关问题,有关仲裁协议、仲裁程序方面的法律适用问题不作进一步的展开。

国际商事仲裁法律适用另一复杂问题是,各国有关国际商事仲裁法律适用的立法规定极为分散,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模式:

第一,在仲裁法中明确规定法律适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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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有悠久的历史,其中民事留置权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法上的恶意抗辩权,商事留置权则发端于中世纪的意大利城市的商事习惯,并且近代以来物权性质的留置权制度实为受商事留置权的影响而成立。但作为一个法律概念,留置权还显“年轻”,至今,学者们仍各执己见。在我国,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一,留置权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并得在其债权未受清偿时将该财产留置并于不履行债务超过一定期限时依法得变卖财产,从价款中优先得到偿还的权利”;二,“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占有属于其债务人的特定物,再与该物有牵连关系的债未受清偿前,得予以留置的担保物权”;三,留置权“谓债权人占有其债务人之动产,而具有法定之要件者,于未受清偿前,得留置其动产之法定担保物权”;上述三种观点的区别不仅在于表达侧重点的不同,更在于留置权的客体、留置权成立是否限于担保合同债权等方面。

不难发现,三种观点都是基于民事留置权而言的,鉴于中国的留置权制度先规定了民事留置权,而后承认商事留置权,商事留置权某种程度上是作为民事留置权的一个例外而存在的,在此,笔者将在对两种留置权进行比较之后,结合上述观点与我国立法的规定对商事留置权做一个概念上的界定。商事留置权区别于民事留置权的地方主要有二:首先,主体不同,按照《物权法》第231条的规定,商事留置权发生在企业之间,而一般的民事留置权对主体没有特别限制,只要是普通的债权人与债务人即可。其次,商事留置权不要求留置物与债权的发生有牵连关系,而民事留置权中“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那么,商事留置权法律上的概念可以表述为:企业之间因债务到期不能履行,债权人可以就其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留置并优先受偿的法定权利。

二、商事留置权的价值分析

“立法是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并通过法定程序创制法律和其它规范性文件的活动,它实质是价值目标法律化的过程”、“每一款法律条文都包含着一定的价值判断, 为总体性价值目标服务。可以说, 价值判断构成了法律文件的基本框架, 价值选择则是立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那么对一项制度价值的分析,一方面可以使我们透过表面的文本阅读到制度深层的目标追求,另一方面又有助于判断制度在架构上是否合理,有无缺陷需要弥补。

(一)维持商业信用

法律上的商业信用是商事主体在商事活动过程中所具有的客观偿债能力和主观履约意愿在社会上获得的综合评价。商业信用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在现代社会,商业信用已经与商事主体“如影随形”,它既可能会为其主体带来无限商机,也可能成为沉重的包袱。市场经济在某种意义上讲即信用经济,生产、交换、消费的各个环节都会有融资、贷款、赊销、预付、期货等行为,若没有商业信用的支撑、维持,上述行为就缺少了依托,商业经济的繁荣也变得无从谈起。而纵观我国商业信用的现状,合同违约、商业欺诈、恶意逃避债务、账本虚假似乎已经成为了“通病”,令人担忧,我们需要许多制度性的机制来加以调节。

商事留置权的一大价值便是维持商业信用,商事留置权不要求债权人留置的财产与被担保债权之间具有牵连关系,债权人不必为证明留置财产与债权之间的法律关系而担忧,当债务人不能按期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径行行使留置权并优先受偿,这时债权的履行有了法定物权的担保,债权人少了许多后顾之忧,心中保有了安全感。同时,这一机制增加了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成本风险,促使其自觉地维护商业信用。事实上,商事留置权独特的机制比那些事后的督促、惩罚措施要更有成效。

(二)保障债权的实现,维护交易安全

通常而言,债权的救济有两种方法,一是通过行使债权请求权来实现,二是物权的方法,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债权请求权是一种没有多少保障的权利,是一种相对权,需要债务人的配合方可实现。商事留置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无须双方主体的约定,而且优先顺位清偿,而且商事留置权的可以避免仲裁、诉讼等争议解决手段的耗时、费力,节约了成本,提高了效率,对债权的实现实为坚实的保障。商事行为是存在较大风险的,双方都追求利益最大化,一方可能背信弃义不履行承诺,债权人已经付出的财物、劳务处于一种相对不确定的状态,具有或然性。而商事留置权可以发挥平衡债权人、债务人双方利益的价值,债权人以商事留置权制约债务人的不道德行为,从而促成交易顺利进行,维护交易安全。

三、完善我国商事留置权主体的探讨

关于商事留置权的主体,《德国商法典》第369条第1款规定的是“一商人对另一商人”,《日本商法典》规定的是“商人间”,《瑞士民法典》规定的是“商人之间”。对比这些国家商事留置权制度的规定,可以发现我国将商事留置权的主体限定为企业是比较独特的,但独特并非一定意味着科学。商人的内涵和外延都要宽于企业,在制度设计的周延性和保护范围的合理性也都更为妥当,我国应该商事留置权的主体扩大为商人之间。

“商人”是什么?在理论上有很大的争议,商人、商主体、商事主体、商事法律关系主体等概念的界定和相互之间的关系比较模糊,有学者对上述概念加以区分,分别予以界定。主流的观点认为“商人”、“商主体”、“商事主体”基本可以通用,“商事法律关系主体”这一概念则较少使用。商事主体或商主体在传统商法中被称为商人, 是指依照商法的规定, 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 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商事活动, 享有商事权利, 承担商事义务的自然人和法人组织。按照我国的立法,“商人”可以分为商法人、商合伙、商个人三种基本类型。商法人包括公司、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经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商合伙包括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合伙企业;商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私营独资企业、农村承包经营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