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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危机论文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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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危机论文

篇1

一、 微博是否享有著作权

短短140字,且在开放的平台上,微博就没有版权了吗?对此,答案是否定的,微博是受到著作权保护的。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只要具有作者的独创性思维表达,而且这种表达是“有形并可复制的”智力成果,那么就应该享有版权。

而版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首先要求作品是由个人独立创作,源于本人;其次,要求作品有最低限度的创造性,能体现作者的个性。很多微博内容是对日常生活和个人心情做的流水账似的记录,这种记录文字的创造性过于微不足道,自然不能受到版权保护。然而,创造性也并不完全受制于字数的限制,有些诗歌、短散文、小小说以微博为载体表达出来,同样具备文学价值和审美意蕴;140字以内的观点、评论也常常能体现出令人叹服的智慧和思想。可见,法律并没有对版权保护作品的文字数量做出限制性规定。所以,微博虽小,确有版权。当然,根据事实无版权的原则,时事新闻作为单纯的事实消息并不享有版权。可见,微博是否享有版权,并不能简单地回答是与否,而应当看发表的具体内容。因此,只要符合独创性的要求,就应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二、微博侵权行为中的各类角色

(一)版权享有者

微博著作权人应当是微博作品的原创作者。根据《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虽然,出于技术层面上的不足,经过上万次甚至更多的转载之后,对于原创作者的认定尚显困难。但是如果有足够的证据支持,便可称之为著作权人。

大多数博客主并不以真实姓名注册帐户,或者一个用户同时使用好几个用户名,也就是俗称的“马甲”。此时著作权人的判定为属于真实的自然人或者法人。这种情况显得更为复杂,为司法判定带来一定的难度,因此推广网络实名制势在必行,这样对于寻找侵权的实体人以证明作者真实身份,切实保护微博著作权具有重要意义。

网络运营商以及微博平台并非著作权享有者,作品的原创作者才是作品创作的智力源泉,才是独创性作品的完成者。博主与平台之间的关系实质上是一种消费合同,网络服务商只是为用户提供技术方面的支持和维护,提供了一种网络服务,其并非作品内容的创造者,亦没有对作品的创作产生实质性作用。微博作品的著作权应该毫无疑问归于作者,因此网络服务商不能以“微博网站”为“微博”提供了空间就对微博作品进行商业化使用,他们之间依旧是一种合同契约关系,只能通过转让或者授权获得一部分的作者权利,并且在必要的时候,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定许可支付报酬。

(二)部分版权享有者

微博内容的转引者享有部分版权,这里要说明的是转载和转引是存在区别的。转载只是单纯的将原作者创作的内容,通过自己的空间出去。期间,并不会进行任何改动,或者评论。虽然,转载行为并不构成侵权,但转载人也并不享有原作品的版权。

而转引则与转载不同,转引是典型版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的范围。我国著作权法明文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可以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微博转引的目的在于评论,评论部分是转引人创造性智力成果的体现,因此转引人对自己的评论部分享有版权,对转引原文部分则不享有版权。

(三)微博著作权的侵害者

微博具备传统出版物所不具备的共享性和及时互动性,由此引发了一种全新的出版方式。因此,简单以传统的侵权认定方法来进行判断,显然并不合适。那么,微博侵权者到底应该如何界定呢?

首先,是微博用户之间的侵权行为的认定。一般来讲,用户在未经原作者许可的情况下复制他人具有独创性的微博内容,并且以自己作品的名义在微薄,或其他媒介进行发表的行为,可视作一种侵权行为。众所周知,微博具备复制和转发的功能。复制与转发虽然形式上十分类似,都是将他人的微博内容,通过自己的公共主页进行。但是,两者在侵权行为认定时却完全不同,转载在显示微博内容的同时也会显示原始发帖人的署名,并且很容易区分转帖与原创帖。介于微博的媒介特性在于信息分享,并且转发是每个微博平台最基本且简便易行的功能设置,使用微博便可认为对转发行为有默示许可,因此该行为一般不应认定为侵权行为。当然,转载既然没有法律的明文授权,那么该行为就要承担更多的注意义务。转载必须注明原出处,并不得侵害版权人的其他合法权益,如不得擅自篡改作者名字、不得擅自变更作品内容等;其次,转载行为须是无偿行为,如果擅自将版权人作品拿来换取其他经济利益,那么这个行为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如果博主在作品中注有“不得转载”的标记,那么其他博友就不得转载,否则版权人有权诉请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与转载相比,存在侵权问题的是直接复制而不保留原作者署名的行为,有的微博会被复制成百上千次而均无出处,这将完全阻断人们认识真实作者的路径。同时,该行为还容易产生一种是复制者原创了该内容效果。这种行为不但对原作者的创作成果构成了侵权,还对读者造成了一种欺骗性的不良暗示。

其次,是传统媒体未经创作者同意而进行商业出版行为。在“全民微博” 的热烈气氛下,很多传统媒体都将目光投向了这片“热土”。有的出版社将微博上流行的妙语评论,幽默段子整理成册,进行出版;有的出版社在自己出版的作品中引用微博名言;有的电视节目中也会引用微博段子。而这些不同形式的引用,多数是没有署名的。虽然这些内容的原作者很多都是亿万普通用户之一,就算发现自己的原创内容受到了侵权行为,也不会站出来维权,甚至根本没有意识到自己创作的内容是拥有版权的。但是这种行为确实已经构成了侵权。

第三,是几大微博门户之间互相抄袭对方名人用户,在名人不知情的状态下开设微博的行为。网站之间互相抄袭的现象由来已久,其具体的操作方法便是,将A平台上某一用户的某个帖子转至B平台中,并进行若干次的复制或转发。或者设立“山寨账号”,将A平台上某一用户的所有内容(包括名字、头像、帖子、粉丝,甚至版权申明)全部复制转入B平台中,并保持同步更新,这种抄袭更为彻底。在互联网上,信息的数量和丰富程度是考核平台能力的标准之一,海量的数据,又能够有效地淡化抄袭的味道,这使得这种抄袭成为了竞争的必然手段,也成了导致这些门户微博之间疯狂互抄的主要原因。这种行为使整个网络创作环境陷入混乱,同时也严重侵犯了原作者的根本利益。2010年曾爆发过数十位新浪微博名人集体维权事件,声明自己并未在其他门户网站开设微博。然而,当名人遭遇企业级的侵权之时,尽管有着巨大的影响力,依然除了谴责,并没有多少办法为自己的140个字维权。

三、微博著作权保护的范畴

微博实际上是一个信息共享平台,微博著作权保护的对象主要是依托载体的内容。通过微博,用户可以140字以内的文字、摄影、美术、录音录像制品等,从本质上说,微博作品与线下作品区别在于作品载体的形式和传播方式。对微博的内容是否存在著作权不能一概而论,并不是所有通过微博的内容都是享有著作权保护的,关键的落点在于判断其内容是否属于“作品”,是否符合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三个要求:一、作品是情感、思想的表现形式;二、作品具有独创性;三、该表现形式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的范畴。因此,首先,微博是否受到著作全保护并不受到字数限制。转引、评论的内容甚至短于140字,但是只要体现了作者独特的思想、个性、情感、体验,在表现形式上体现了一定的风格和特点,同时符合作品可复制性的要求,就应该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其次,根据《著作权法》第五条的规定,时事新闻并不属于该法保护的范畴。也就是说通过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信息,而不带有任何感彩的单纯由事实描述是不享有版权的。而微博作者通过简单的文字或者图片等媒介将客观现象或事实记录下来,通过独具情感色彩的表达,使其具备独创性,这种属于“新闻作品”。而这种情况也应受到法律保护。最后,微博页面的设计如果具备一定的独创性也属于著作保护的对象。网页制作,文字、图片、背景音乐甚至视频输出都是微博网络服务商独特的构思,我们看到不同的微博网络服务都在页面上设计上煞费苦心,无论从颜色的配比、页面背景的选择和板块的安排等等都倾注了设计者自己的构思,因而具有独创性,同时这些页面又是可以复制的,属于作品,应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四、微博维权之路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思路

(一)侵权主体的认定之难 微博实名制势在必行

侵权者与被侵权往往都是众多普通的微博用户,在全国几亿的微博用户中寻找起来难度非常大,再加上很多“马甲”、“僵尸粉”的存在,使得微博用户体系更加混乱,认证起来就更是难上加难。

对此,如果可以尽快推广网络实名制,相信对于版权保护会有极大的推动作用。如果,每个人都以自己的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在微薄上注册,那么既有效杜绝了网络水军的形成,也为侵权主体的认定带来了方便,同时也可以有效地约束个人的侵权行为。

(二)作者维权的过程之难 建立成熟的微博著作权管理制度

微博作品传播渠道多样、传播广泛,客观上作者个人无法清楚地掌握其作品被利用的情况,因此,就个体来讲,微博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是一件复杂并且耗时耗力的工作,很多微博作者难以有充分的精力和时间去管理自己的作品,诉讼维权更加难以实现。如何证明被侵权内容是自己的原创作品,也是一个难题。首先,很多网络作品经过各种复制转载,原文究竟最早出于何处很难查证,其次,网络微博可以经由个人进行任意修改以及删除处理。有的原创作品由于被转载评论次数过多,而把作者本来的名字挤掉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因此,对微博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构建看似十分必要。为了方便管理微博著作权,可以成立微博用户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通过集体授权和集体收费的方式,解决作品的许可使用和报酬的收取与分配。另外,在微博作品被不当使用时,及时通知网站移除并且对侵权行为进行追诉,具体的操作规则可以参考2004年颁布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从效益上分析,利用微博著作权集体管理即节约了诉讼成本,通过事前授权也规范了微博作品的传播环境。集合微博作者也有利于用户与微博服务商之间的权利平衡,促进公平的微博网络服务协议的制定以及规范网站的著作权保护规则。

微博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只能在作者发现自己被侵权后的举证环节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对于恶意抄袭、剽窃现象并不能起到根本性的制约作用。因此,对于随意复制、转载作品的用户,设置技术保护措施,有效防止文章或图片被随意的复制、转载或者盗用,才能起到釜底抽薪的作用。从理论层面上讲,这种技术保护手段主要包括五种,加密技术、数字签名技术、数字水印技术、控制复制技术、以及其他技术。微博共享平台是一种多媒体平台,作品的形式多样,针对不同的作品根据其特点采取多层次的技术保护措施。利用技术手段防抄袭,还要通过运营商的共同作用才可实现。

(三)版权意识的普及之难 微博平台应以身作则

跟十年前相比,知识产权、著作权、版权等,人们已不陌生,但还没有做到人人都知道。现在,仍有很多微博用户完全没有版权意识,无论是构成了侵权还是被侵权行为都不自知,更不用提维护自己的权利或者履行守法的义务了。每一个互联网用户都有成为作者的可能,如果连自己的权利是什么都不知道,更谈不上尊重别人的权利了。

因此,广泛普及著作权法律方面的知识,并且通过微博运营平台在用户协议条款中进行约束可以让更多的人明确自己在互联网中扮演的是什么角色,享有哪些权利,需要遵守什么规则。(作者单位:北京印刷学院)

参考文献

[1]刘涵.报刊利用微博内容涉及的版权问题探究[J].中国编辑,2012.2

[2]杨成梅.对微博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几点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1.8

篇2

一、版权制度的危机与开放存取运动的兴起一般认为,开放存取运动兴起的原因是“期刊危机”。

但事实上,“期刊危机”只不过是开放存取运动兴起的表面原因和导火索,“期刊危机”更深层的原因有三个方面,即新的网络传播技术、信息生态环境以及版权制度危机。

首先,新的信息传播技术是开放存取的技术和经济前提。即使版权所有人希望,印刷时代开放存取在物理上和经济上均不可能。因为在印刷时代,信息需要附载于印刷载体,信息传播的范围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印刷载体的数量,不仅如此直到20世纪70年代,期刊的价格仍不太昂贵。因此,印刷时代开放存取在技术上和经济上均是不可行的。网络技术的出现改变了一切,网络技术不仅大大降低了信息传播的成本,也大大增加了信息传播的数量,还使得信息传播交互式地进行。而与此同时,期刊价格开始变得难以负担。

于是新出现的互联网提供了一种可选方案。也许正因如此无论是开放存取的布达佩斯计划还是柏林声明均意识到了新的信息传播技术———互联网对开放存取的重要意义。“布达佩斯开放存取计划”开篇即指出“古老的学术传统和崭新的技术已经结合起来,可能将给公众带来空前的利益。”这里的崭新的技术便是互联网。“科学和人文学科开放存取知识柏林声明”中也指出:“互联网已经根本地改变了分发科学知识和文化遗产的实际和经济现实。现在互联网第一次提供了构建人类知识的全球和交互式表现并确保世界范围存取的机会。”因此,“即使期刊价格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以高于通货膨胀4倍的速度增长,开放存取的目的也不是惩罚或者逐渐削弱昂贵的期刊,而是提供容易实现的替代与充分利用新技术———互联网———的优势而拓宽分发和减少成本。此外,对研究者自己来说,高于一切的动机不是解决期刊定价危机,而是为读者、更多的听众提供更广泛和容易的存取以及影响作者。”

二、信息时代信息的生态环境已经发生了实质的变化。在信息时代,信息的质量和数量均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在信息的质量上,信息的种类日益增多,信息日益复杂。在信息的数量上,知识在以指数的规模增长,信息可以用“海量信息”、“信息爆炸”来形容。在著作权制度下,面对海量信息,无论是判断信息有无著作权还是进行含有著作权的信息的处理均是十分困难的。在指数增长的知识面前,任何富足的研究机构也无法负担起全面的研究文献的负担。对期刊文章的附有定价的存取不能与持续的、爆炸性的指数化知识增长相适应。即使今天价格是低的,且保证永远是低的,这种状况也无法维持下去。而开放存取充分地利用了互联网访问人数几乎不受限制,可以和知识的指数增长相协调。开放存取运动是信息时代信息生态环境变化的要求。

信息传播技术的发展与信息生态环境的变化使得包括版权制度在内的现行知识产权制度逐渐无法有效调节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社会公众之间利益关系,“目前知识产权法最为紧迫的问题之一是它所创造的权利有可能是限制而不是鼓励科学研究,尽管知识产权是用来鼓励科学进步的,但是最优权利配置的过度扩张或扭曲却有可能产生阻碍研究循环的瓶颈。”在信息社会,信息传播的网络技术为人类社会共享信息和知识资源提供了无限的潜能,但旧有版权制度的过度的版权保护却限制了创新的空间,无法充分释放新技术的能量。

相反,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口令、加密、数字权利管理等技术保护措施被加于作品之上,社会公众合理使用的空间大幅缩小。技术保护措施的大行其道并不是一种正常的现象,它反映了版权法调控功能的失位。技术保护措施犹如有形世界中私人构筑的围墙和栅栏一般,完全阻断了社会公众对作品的接触,不利于信息的自由流动。在这种情况下,“许多私人行为已经开始处理我们现行版权制度中感受到的一些具体问题,即现行版权制度未能给版权拥有者一种简单的允许利用他们的作品的方法。传统的版权许可程序太麻烦了,如果不是禁止许可的话,于是私人已经开始制作使得版权人可以预先授权使用其作品的模块化合同。”

尽管开放存取有各种各样的模式,每一模式欲解决的问题也不相同,但基本上集中于信息扩散的两个障碍,即“价格障碍”和“许可障碍”。因此,信息时代版权制度的危机是开放存取运动兴起的重要原因。

因此,开放存取运动是在以上新技术发展与法律制度危机共同作用的基础上在世界各国兴起的,其目标就是促进公共资源的发展壮大,使得公众可以较为容易的存取他们所需要的知识信息,以充分发挥新技术的能量,改变目前严密的版权体系对学术研究和创新造成极大约束的现状。

二、开放存取与版权制度:信息流通的不同模式开放存取和版权制度均为一种信息流通的模式,但无论是在性质上、观念上还是在具体制度设计上,二者均有着巨大的不同,是信息流通的不同模式。

版权制度是一种信息生产的激励制度,其所采用的是以构成物权为手段,用对表达性信息即作品拟制为类似于“物”

的方式,赋予类似于所有权的物权效力,从而达到信息保护的目的。之所以说版权制度是一种激励制度,是因为它对信息创造者进行了“奖励”,其“奖励”就是对所创造的信息的所有权,信息创造者可以独占所创造的信息,通过自己利用该信息获取利益,可以许可他人利用该信息获取利益,也可以将该信息转让给他人而获取利益。为了充分激励信息创造者,版权制度特别强调信息创造者对其信息的控制权,因为这样可以充分实现其利益。传统出版模式就是建立于版权制度的基础之上的,其一般模式是作者将其作品转让或者独家许可给出版商,从而出版商事实上拥有作品的版权,出版商主要通过用户支付版权使用费来获得商业利润,运用版权带来的垄断地位不断在价格上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在网络技术发达之前,出版商向用户收取印刷版期刊的订阅费,从而赚取利润,而在网络技术发达之后,出版商除了向用户收取印刷版期刊的订阅费营利外,还通过期刊的电子数据库向订阅的用户收取费用。

“开放存取”则是指“在公共互联网上的自由可用性,除接触互联网本身的那些无法分离的障碍之外,允许任何用户没有经济、法律或技术障碍地阅读、下载、复制、分发、印刷、搜索或链接到相关文章的全文,对相关文章进行索引、将相关文章作为数据纳入软件、或将相关文章用于任何其他合法目的。对复制和分发的唯一限制以及在这个领域版权的唯一作用是给予作者控制其作品的完整性以及被恰当地感谢和引用的权利。”开放存取运动集中于作者不指望报酬地给予世界以文献。开放存取主要通过两种方式实现:开放存取期刊和开放存取仓储。开放存取期刊是开放存取出版的主要形式,主要为了应对目前学术期刊在出版商的控制之下价格持续增长所带来的危机。开放存取期刊采取“作者付费(或机构付费出版,读者免费使用”的运作模式,使得图书馆和科研院所可以利用互联网络以较低的成本获得所需的科研信息。开放存取仓储类似于一种数据库,它为学术研究的顺利开展提供了便利的搜索条件。各种类型的信息,如学术论文、科研研究数据以及技术资料和技术报告等都可以存放其中。例如美国麻省理工学院(MIT)和惠普公司共同开发了第一个基于DSpace系统的机构知识库。此后DSpace系统逐渐向世界其他范围延伸,如英国、加拿大等国都有其合作者。该库用以处理本校教师和研究人员每年完成的电子版学术研究成果,其中包括期刊论文、技术报告、会议论文以及MIT认为重要的其他文件,类型涵盖文本、音频、视频、图片等多种,不过它并不收录MIT学生的研究资料、机构记录以及非MIT教师的研究成果等。并且该系统可以对其中资源进行统一的搜集、保存和编目,其软件是目前为止机构知识库中应用范围最广的一种。在社会科学研究领域,比较著名的开放存取仓储是SSRN(SocialScienceRsearchNetwork),“它是多种学科(包括法律)全文论文搜索的一个开放存取仓储。它于1994年10月建立,到目前为止已有超过126000条论文摘要和97900篇全文论文。”

尽管如此,开放存取和版权制度也具有紧密的联系。因为开放存取的信息流通模式是建立在版权制度的基础之上的,即它尊重现行的版权政策,而不是直接予以颠覆。它承认作者完全享有版权制度下的各项权利,同时利用合同法规则来构建与版权制度相对立的体系。透过合同法契约自由的精神,版权人将版权制度所赋予自己作品的某些权利以契约方式让渡给社会公众,使社会公众存取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的成本降低。这主要是遵循这样一种法律理念,即在版权法上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依然是一种排他性质的私权,因而当作者通过合同法自愿放弃某些权利的时候并不表明社会公众就可以任意处置其作品。比如许多开放存取期刊选择CCL(即莱斯格的“知识共享”计划的许可证条款)的“姓名标示2.5”(Attribution2.5)进行授权,该条款在保障用户复制、分发、展示及表演作品、创作衍生作品、进行商业利用等权利的同时规定:必须按照作者或许可人所指定的方式,保留其姓名标示;而且,为了再使用或传播本作品,您必须向他人清楚地说明本作品所适用的许可条款。

三、开放存取运动对版权制度未来模式的启示版权被称为复制技术之子,因此它是随着复制技术的发展变化而演变的。

在复制技术极为落后的时代,信息和信息的载体是合二为一的,信息和信息载体的生产与利用是同步进行的,控制了信息载体就控制了信息,因此在复制技术极为落后的时代不并需要版权制度,因为规范物质产品流转的图书馆物权制度就可以发挥保护信息生产者的功能。但复制技术得到一定发展之后,信息便与信息的载体发生了分离,信息和信息载体的生产与利用也分离了。于是,信息的生产就出现了外部性,需要利用版权制度加以解决。版权制度是通过赋予信息生产者对信息的独占权即版权来实现其目标的。

尽管版权制度赋予信息生产者对其生产的信息的独占权,但基于政策考虑,这种独占权不能对信息流通过程中的所有利用行为均赋予独占的支配权利,而是应以版权制度“本身产生时的信息流通状态作为前提”的,如果信息流通的状态产生了变化,版权制度的历史使命决定了版权制度不得不随之变化。在当前的信息时代,信息的生态环境已经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信息呈爆炸性增长,信息几乎不再需要载体。

于是版权制度便发生了危机,不得不进行变革以适应信息生态环境的变化。

篇3

图书馆版权危机是指各种原因所造成的在图书馆领域内版权利益关系失衡而可能给图书馆声誉、形象、服务、管理以及经济利益带来负面效应的非常规事态,是当代图书馆危机的主要类型之一,对和谐图书馆建设有着重要影响。我国图书馆版权危机呈多发态势,有的案件甚至被最高人民法院列为全国100件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但是,在关于图书馆危机管理的研究中,却鲜有涉及版权危机的探讨和理论成果,这同实践形成了明显反差。版权危机管理是图书馆管理的新型范畴,学会预防和处理版权危机对图书馆领导者及有关从业者来讲都是一堂必修课。

1图书馆版权危机的类型

1.1入藏侵权产品发生的版权危机

这种版权危机是由于图书馆主动或者被动地入藏和传播了存在版权瑕疵的文献资料,客观上为此类文献资料提供了市场,侵犯了出版者和原权利人的利益而引起。比如,2002年,香港公共图书馆因被动购入约500本盗版书后,采取措施消除影响。在“殷志强诉金陵图书馆侵犯版权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图书馆在采购、收藏各种介质的图书、期刊时所应尽的主要注意义务是购买合法出版物。”图书馆不仅不能主动购入盗版物,而且要防范盗版物的被动入藏。对入藏的盗版物应立即停止使用、封存或者销毁。

1.2开发馆藏不当发生的版权危机

这类版权危机的共同特点是图书馆在馆藏资源开发中对版权合理使用规则的违犯。比如,编辑馆藏资料引发的版权危机、对馆藏数字化和传播引发的版权危机,还可能因为开展对馆藏音像制品、软件的出租、刻录引发版权危机。图书馆在馆藏资料汇编、翻译、馆际互借、音像制品服务、信息咨询、数据库和计算机软件开发等工作中应严格按照《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相关条款、《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等相关条款和《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办事。

1.3供应商责任连带引发的版权危机

这类版权危机的共同特点是其起因并非由于图书馆的行为侵权,而是供应商没有解决好授权问题。比如,“吴锐等诉超星公司案”、“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诉超星公司案”、“樊元武诉上海图书馆、清华大学、清华同方光盘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案”、“殷志强诉金陵图书馆侵犯版权纠纷案”、“何湖苇等诉浙江省图书馆侵权纠纷案”、“何海群等诉北京交大、中国人大案”、“李昌奎诉超星图书馆系列案”等。防范这类危机的难点是图书馆无法具体审察供应商提供的电子资源本身是否存在侵权问题,但图书馆只要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在合同中要求供应商对其提供的资源进行无瑕疵担保就往往可以免责。相关图书馆版权危机事件证明了这一点。

1.4信息导航不当引发的版权危机

深度链接本身并不构成侵权,但却使得设链者使用了被链接网站的内容,未经授权地行使了其本不应该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起到了传播被链作品的作用。所以,深度链接的设链者往往会成为被和法律惩处的对象。比如,2008年8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重庆市涪陵区图书馆未尽到注意义务,以“深度链接”方式在未得到作品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直接通过网络链接使用涉案作品,且未向权利人支付报酬,侵犯了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权,判决图书馆赔偿北京三面向版权有限公司1万元。这是我国发生的第一例因图书馆开展信息导航服务承担法律责任的案例,表明版权危机正在涉及新的技术领域。

1.5读者违规行为引发的版权危机

读者的故意侵权,或者无知侵权都可能引发图书馆版权危机。比如,2004年4月,某高校学生在检索SPIE时连续短时间内超量下载全文,致使该校IP被数据库供应商关闭。2007年暑假开始后,某高校相继收到国外CA网络版、ACS和SDOS供应商的邮件,告知该校IP中有连续下载同一刊物的整期(册)文献的现象,属于恶意下载,被停止使用三大数据库。某高校学生通过图书馆的服务器批量下载了西文电子过刊全文库——JSTOR中的数千篇文献,导致JS-TOR立刻封锁了该服务器的访问权限。JSTOR还委托律师向该校图书馆提出法律质询,损害了学校声誉,并带来2万余元庞大国际通讯费的损失。读者的违规行为还有使用软件工具下载、冒用他人账号下载电子资源等。

1.6帮助侵权可能导致的版权危机

我国法律没有“帮助侵权”的特定表述,但是这一概念在我国民法制度中得到认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帮助他人实施侵权的人将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比如,许多图书馆都对超星公司的互联网版税解决方案——读书卡表示接受。表面上看,这属于法定许可行为,即不经权利人许可使用其作品,却向其支付报酬。但在我国版权制度中,图书馆并非“法定许可”的权利主体,把有版权意义的馆藏数字化并放到网上供阅览和下载是在法律的边缘上行走,容易导致法律纠纷。在这种服务模式中,图书馆有帮助供应商侵权之嫌。对于上述超星公司与图书馆的合作方式,图书馆如果“明知”侵权而为之,则在可能的诉讼中会被法院认定是主观故意,而承担法律责任。

1.7精神权利纠纷所导致的版权危机

精神权利纠纷导致的版权危机可以由于图书馆未获授权而行使发表权,或者在馆藏资料开发中漏掉、误写权利人姓名,或者在三次文献编辑撰写中未经授权地对享有版权的馆藏资料的修改,或者对其中心思想的擅自篡改而引起。比如,在崔世勋、周诚望分别诉辽宁省图书馆、黑龙江省图书馆、吉林省图书馆侵犯版权纠纷案中,三家省级公共图书馆均因在编辑出版《东北地区古籍线装书联合目录》一书的过程中侵犯权利人的署名权而败诉。图书馆在开发馆藏中,要按照《著作权法》第十条(一)至(五)、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和《条例》第十条(二)的规定保护权利人的精神权利。另外,图书馆如果是委托他人创作作品,或者是同他人合作创作作品,精神权利的享有和行使要依合同约定。

2图书馆版权危机的防范

2.1思想防范

“自律”可以“让图书馆变得好一点”。防范危机的前提是通过多种渠道与形式来提高图书馆员和读者的版权意识和保护版权的能力,即提高自律性。比如,从2005年开始,岭南大学每年都在新生中宣传版权知识,列举侵权行为,请各位学生关注。实践证明,在图书馆员和读者中开展版权教育,能有效避免侵权事件及版权危机的发生。在提高图书馆员和读者保护版权意识的同时,要强化版权危机意识的教育与正确、完整危机观的培养。危机教育要注重对象的普遍性、内容的针对性与过程的长期性,要通过专家演示、情景模拟训练、以案说法等方式增强图书馆员对版权危机的心理准备和知识储备,提高处置危机的能力。2.2组织防范

研究表明,图书馆危机管理小组(LCMT)有着独特而重要的作用。在版权保护日渐趋强的法律环境中,我国图书馆应建立以馆长负责制为中枢的危机管理常设小组,或者将其职能包含在图书馆整体的危机管理组织之中,但是应有专门人员来负责此项工作。比如,美国密歇根州立大学(MichiganStateUniversity)图书馆就设有版权图书馆员岗位。馆长(副馆长)是“首席危机官”,在版权危机管理中担负着不可推卸的责任。版权危机管理涉及到不同的专业领域,因此图书馆还应聘请法律、技术、公关、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建立危机管理顾问组织,为危机管理提供咨询决策服务。危机管理组织不能只是一种装饰,或者只在危机到来时才启用,而应采取措施使其运作常态化、规范化。

2.3制度防范

我们不能把版权危机的责任完全归罪于法律的不合理,更不能完全归罪于权利人的“私欲”,而应该首先“检讨”我们自己的行为是否合理与合法。行为要受到制度的调整,制度的缺失与不完善是版权危机的重要隐患。防范版权危机必须在制度层面贯彻危机管理的思想。图书馆需要逐步建立健全的版权危机预防制度包括:《图书馆版权政策》、《图书馆藏版权瑕疵防范与鉴别制度》、《图书馆使用版权授权协议签订制度》、《读者利用馆藏资源版权保护警示制度》、《图书馆收费服务成本核算制度》、《图书馆藏版权状态评价制度》、《图书馆版权危机责任认定制度》等。

2.4机制防范

要使版权危机管理收到理想的结果,必须建立若干科学正确的、高效率的应对机制:①计划机制。版权危机管理建立在完备的应对计划(应急预案)之上,目的是对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危机事件进行预测、监督、控制和协调。在国际图书馆界,危机预案越来越受到重视,牛津大学图书馆、澳大利亚国家图书馆、哈佛大学图书馆的预案都有其特色。②预警机制。准确预见,是危机管理的第一步。基于经验教训,应建立图书馆危机预警系统,对版权危机可能发生的原因、方式等进行分析,开展超前管理,降低危机发生的突然性和意外性。③合作机制。各个图书馆本身缺乏应对版权危机的所有类型的必要资源(人才、技术、信息等),有必要在合作基础上以资源共享来解决这方面的问题。④技术机制。技术不仅能保护版权,而且受到版权法保护,图书馆要在技术上尽到保护版权的义务,这也是法律规定的重要免责条件之一。

3图书馆版权危机的消解

3.1正面应对,快速反应

危机爆发的突发性和极强的扩散性决定了危机应对必须要迅速、果断。因为,危机的破坏性往往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呈非线性爆炸式增长。通常认为,“24小时”是危机反应速度极限,处理危机要遵循“24小时”法则。危机发生后,图书馆不能抱着侥幸的心理,任由事态发展,或者惯性思维,拖泥带水,慢条斯理,力求四平八稳。危机管理小组应在最短的时间内介入危机,控制事态,降低损失。在“杜修贤诉中国国家图书馆侵犯版权纠纷案”中,国家图书馆采取先入为主的策略,迅即行动,同当事人积极沟通,并表明希望和平解决问题的态度,最终使危机得到化解。

3.2以诚相待,谈判磋商

在“李昌奎诉青岛理工大学侵犯版权案”中,作为唯一被告的青岛理工大学图书馆采取了真诚相待的态度,并努力斡旋,促成李昌奎与超星公司谈判达成和解协议,使李昌奎撤诉。以诚相待是处理危机的一项重要原则。版权危机发生后,图书馆要拿出解决问题的诚意,站在对方立场上思考问题,无论危机的原因如何,责任归于何方,都要对当事人的遭遇表示同情与安慰。另外,对版权危机的处理不仅要着眼于解决直接的利益问题,而且要根据当事人的心理特点采用恰当的情感联络策略,解决其深层次的心理和情感问题,这有助于危机的解决。

3.3媒体友好,引导舆论

“苏图事件”的实质是围绕我国版权制度中复制权限的合理使用规定与文物保护条例中相关规定的不一致产生的争执,特别是善本文献版权归属与读者的复制权利问题。在该事件中,传统媒体和网络媒体把图书馆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在危机中采取媒体友好策略,可以化解媒体对危机事件的过分关注,逐渐将媒体视线引向其他方面,使负面报道慢慢平息,或者是创造新的关注焦点使媒体舆论转向,还可以对抗噪声、阐释缘由、化利为害。危机管理中,图书馆不能采取“鸵鸟政策”,刻意回避媒体,而要准备充分的资料应对媒体访问,要避免向媒体挑战,要统一信息口径。在日常工作中,图书馆要同媒体建立长期合作关系,不断加深友谊。

3.4把守底线.合理抗辩

在“樊元武诉上海图书馆、清华大学、清华同方光盘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案”、“殷志强诉金陵图书馆侵犯版权纠纷案”中,图书馆都作了合理抗辩,并得到了法院的充分支持。合理抗辩是解决图书馆数字版权问题的重要途径。在处理版权危机中,图书馆要坚持“核心立场”法则与“最高利益”法则,对涉及图书馆和广大读者利益的原则问题毫不动摇,积极抗辩,争取最大权益。

3.5寻求干预,权威支持

在处理危机的进程中,图书馆要注重寻求第三方干预(thirdpartyintervention)。“第三方”往往是图书馆的上级领导部门、图书馆学术团体以及有关方面的专家。第三方对版权危机干预的目的在于起到催化、协调和认同等作用。就我国图书馆的现状来讲,在第三方的角色中,中国图书馆学会下属的“图书馆法律与知识产权研究专业委员会”应该积极介入图书馆的版权危机管理,发挥其权威性。

3.6尊重事实,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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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引言

近年来,随着开放存取运动的发展,世界各国纷纷出台了开放存取政策。合理的开放存取政策能提高公众对开放存取运动的认识,鼓励公众参与开放存取运动,减少开放存取运动所面对的阻力,推动学术信息资源的开放存取。美国是开放存取运动的发源地,有着丰富的政策实践,对推动我国的开放存取运动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2 美国开放存取运动政策博弈的参与者

开放存取运动不是由科研机构或者少数部门来推动的,它受到社会各方的广泛影响,每一个参与者都有自己的利益和政策内容上的要求,并在法律、习惯与传统等框架或规则范围内进行激烈的竞争,反映在政策上就表现为复杂多变的政策博弈。

2.1 美国联邦政府及其科研资助部门

美国联邦政府每年用于基础和应用研究的资金高达数百亿美元,这些资金主要集中在美国的十一个科研部门(NIH美国国家卫生研究院、NSF美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等),然后由这些部门来进行管理。因此,美国的科研资助机构绝大多数具有官方背景,它们是开放存取政策最重要的实施者,代表着美国政府的利益。其中NIH是全世界最大的综合类科研资助机构,今年财政预算为312亿美元,其资助的各类研究所产生的论文每年达80000余篇。

2.2 研究机构和研究人员

对于研究机构和研究人员来说,开放存取意味着他们可以得到以前接触不到的文献,所发表的文献可以有更多的引用和更多的认可,所以他们往往支持开放存取运动。但这并不意味着研究机构和研究人员对开放存取政策没有自身的利益诉求,著作权、开放存取政策的时滞期等仍然是影响他们对开放存取政策的态度的重要因素。

2.3 出版商

开放存取运动的起源是因为出版商日益垄断期刊市场,大幅度地提高期刊价格,从而导致了所谓的“学术交流危机”。出版商是传统出版模式最大的受益者,开放存取运动无疑触动了他们赢利模式的根基,可以认为出版商对开放存取运动有着直接利益冲突,构成了美国开放存取政策博弈中的主要矛盾。

2.4 支持团体、专业组织和社会公众

支持团体和专业组织是推动开放存取运动的重要力量,如美国民间自由联盟、纳税者获取联盟(ATA)、美国学术团体理事会、学术出版与学术资源联盟、美国图书馆协会等,他们的意见在国会对开放存取政策的讨论上起到了重要作用。此外,这些专业组织还建立了许多开放存取期刊或机构库(例如SPARC),成为政府开放存取体系的有力补充。

3 美国开放存取运动政策博弈的具体内容

3.1 政策必要性

在开放存取运动萌芽的时期,开放存取本身就遭遇了出版商甚至社会公众许多的质疑。有人认为研究人员对所需学术资源的访问不成问题,无需开放存取;有人则认为社会公众可以通过馆际互借从图书馆获取所需要的文献,开放存取没有意义;还有观点认为对社会公众免费开放经同行评议的专业文献会因理解问题使他们更困惑。这些观点并不能说没有一点道理,但以偏概全、管豹窥斑的思维模式无疑是存在的。

3.2 实施范围

公共资金资助的研究成果应实现开放存取在国际社会已成为一种共识,早在2004年就有30多个国家签署了OECD公共资助研究数据开放存取宣言。从美国的政策实践来看,其开放存取政策集中在受公共资金资助的研究机构上,重点是规范NIH、NSF等大型科研资助机构的开放存取行为。从政策的发展来看,涉及的机构范围是逐渐扩大的,从不涉及具体机构到NIH,从NIH到美国卫生部所有机构,而目前最新的FRPAA法案更是把政策适用对象扩大到所有由政府资助并每年为非本机构科研投资1亿美元以上的机构。

3.3 执行形式

开放存取政策的执行形式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①开放存取政策的执行是强制性的还是自愿性的。②研究成果是提交给受资助机构,还是自行在出版商的网站上开放;是存储到机构知识库中,还是在开放存取期刊发表。③对论文的质量要求。美国大多数法案是把经过同行评议的期刊论文和会议论文实施开放存取。

3.4 时间要求

开放存取政策的时间要求,也称开放存取政策的时滞期,是指从论文在正式刊物公开发表到实施开放存取的时间限制。开放存取政策的时间要求对学术期刊发行影响巨大,是开放存取政策的焦点之一,目前主要受两个方面的影响。一个是文献的半衰期。对于文献半衰期较长的专业的学者来说,即使是12个月的时滞期仍然是远远不够的。美国人类学协会执行主任威廉・戴维斯指出,在社会科学领域中,强制性公布“将导致期刊的死亡……”。此外,对于社会公众而言,较长的延滞期会对他们的利益造成损害,尤其是医学等与社会公众利益紧密相关的学科领域。

4 美国开放存取运动的政策博弈

纵观美国近几年来的开放存取运动的政策博弈,是在反复和妥协中前进的,而其博弈结果最直接的表现就是美国开放存取的各种法案。

4.1 美国的开放存取法案

2003年以来美国支持开改存取的法案如表1所示:

在以上法案中,目前唯有NIH法案成为现实法律,打破了出版商和相关利益方的封锁,使美国的开放存取运动取得了法律依据。但NIH法案也做出了许多让步:在版权方面,NIH强调与美国版权法的一致性和对版权的合理使用,而不是去修改它;时滞期从6个月调整到12个月;强制性由最初的“要求”变成“请求并强烈鼓励”再变成“强制要求”。

4.2 博弈参与者在政策博弈中的策略与行为

4.2.1 美国联邦政府及其科研资助部门 美国联邦政府及其科研资助部门博弈策略的核心是不断提高相关科研成果开放存取的水平,使其科研资助基金产生的科研成果能够得到更有效的利用。在Sabo法案、NIH法案等法案的制定过程中,可以清晰地看出,随着时间的推移,各个法案的内容所涉及的范围不断扩大,在执行方式上也日益严格,整个开放存取政策的体系也在博弈中逐步完善,并带来更好的政策实施效果。具体来说,美国联邦政府及其科研资助部门的政策利益可以用下面这个公式进行表述,这也是他们所努力的方向。美国联邦政府及其科研资助部门的政策利益V1=政策实施效果R=开放存取文献利用情况U*(实施范围S*参与人数N*论文质量Q)/时滞期T。

4.2.2 出版商 作为开放存取运动的直接利益受损方,出版商对美国的开放存取政策一直持强烈抵制的

态度,认为这将削弱版权,并对同行评议系统造成不良影响,使出版商的投资得不到应有的回报。因此,出版商的博弈策略主旨是阻碍开放存取运动的发展,大体来说,又分为以下两种:①以美国版权法等现行法律为手段,对获取版权资料加以限制,否定开放存取政策的合理性,并企图以立法的形式全面否定开放存取政策,例如Conyers法案(研究中的公平版权法案)。该法案将修订美国的版权法,颠覆NIH公共获取政策,并规定其他美国机构制定采取类似政策是违法的。美国出版商协会和美国版权联盟对此表示支持。②积极投身开放存取运动,参与开放存取标准和协议的制定,限制开放存取政策的范围和力度,以此来最大程度的维护自身利益。在NIH法案的讨论中,美国出版商协会宣称:①出版商和NIH之间应建立正式和持续的协商机制;②NIH必须制定出具体的措施以保证NIH公共获取政策的日常执行能尊重版权的基本原则,并保证出版商的投入能获得相应的回报;③NIH必须采取一些措施,以确保政策能够符合并坚持其既定目标。

如果设出版商的政策利益V2,那么V2∝1/R。即是说,不管出版商采取哪种策略,总体而言,开放存取政策的实施效果越好,那么出版商所得的政策利益就必然越小。但是通过政策博弈,从美国联邦政府获得一定形式的补偿,在某种程度上达成共识。

4.2.3 研究机构和研究人员 研究机构和研究人员在自身利益得到保障的前提下,对美国的开放存取政策,总体上是持支持态度的。但出于保护自身利益的需要,研究机构和研究人员的博弈策略有两类:①在满足自身利益的前提下,支持开放存取政策;②自身利益没有得到保障,反对开放存取政策。例如Sabo法案对作者的精神权利没有保护,所以遭到了研究机构和研究人员的反对。而对于NIH法案、CURES法案和FRPAA法案,研究机构和研究人员都表示了强烈的支持。对于目前尚在讨论中的FRPAA法案,41位诺贝尔奖获得者联名表示强烈支持,美国27家主要的私人和公共研究机构也在公开信中宣布支持,截止2010年5月21日,已经有116个机构宣布支持FRPAA法案。

研究机构和研究人员的政策利益可以表述为:研究机构和研究人员的政策利益V3=因开放存取政策带来的得益V31-实施开放存取所需成本C+因开放存取政策而带来的权利变化E。

在历次的开放存取法案的讨论中,在面对出版商对开放存取政策的非难时,都对开放存取政策给予了大力支持。例如Conyers法案提出后,著名学者Peter Suber称该议案的前提和两家出版集团的理由是“虚假和多疑的”,此外,33位美国诺贝尔科学奖获得者则在公开信中反对Conyers法案。但是从NIH法案的实施效果来看,研究机构和研究人员主动实施开放存取的积极性并不高,自NIH法案正式实施至当年12月31日,收到的文章数量仅占应提交文章总数的3.8%。因此,2007年的NIH法案明确地强制要求作者提交文章。自此NIH法案的实施效果才得以大幅度改善。截止今年6月23日,收录文章已经达到200万份。

4.2.4 支持团体、专业组织和社会公众 开放存取政策增强了公众获取已存档论文的能力,从而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和福利水平,所以支持团体、专业组织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与美国联邦政府及其科研资助部门的政策利益在很大程度上具有一致性,不过他们更重视对开放存取的参与和成效。

其利益具体来说可以表述如下:支持团体、专业组织和社会公众的政策利益V4=(实施范围S*参与人数N*论文质量Q)*对开放存取的参与度E。

在美国开放存取政策的制定过程中,受社会舆论的影响很大。在相关法案进入国会投票之前,往往会大肆宣传,以争取公众的支持。因此,支持团体、专业组织和社会公众在美国开放存取政策的制定中,是一个活跃的因素。值得一提的是纳税人获取联盟(ATA),ATA不仅负责执行和监督NIH的公共获取政策,而且在NIH法案和FRPAA法案的推行中,不遗余力地加以支持,是美国开放存取政策发展的重要保障之一。但不可否认的是,即使在美国,开放存取运动的影响仍然是不够的,社会公众对开放存取的认识不足,对开放存取运动的参与还不够深入。

5 结论与建议

通过以上研究,可以得出以下结论:①美国的开放存取运动仍然处于发展阶段,政策博弈仍未达到均衡状态,可以预见,在不久的将来,美国开放存取运动的政策博弈将会更加激烈;②只要对研究机构和研究人员的合法权利做出相应的保护,他们一般会支持开放存取政策;社会公众和专业团体组织对开放存取运动大体上也是持支持态度;③积极宣传,争取社会公众、专业团体和研究机构、研究人员的支持是一项法案能否成功的重要因素;④出版商与开放存取政策有着最为激烈的利益冲突,可以说是不遗余力的阻碍开放存取运动的发展,甚至彻底否定开放存取政策的合理性,但对于出版商,也不能采取简单对抗的方式来制定政策。具体到我国来看,我国出版商与美国的同行们大不相同,行业垄断并不明显,与开放存取运动之间的矛盾也不像美国那么尖锐。我国在开放存取政策的制定中,应当对出版商的利益给予充分考虑,引导出版商向开放存取运动靠拢,使开放存取运动能够和谐发展。

从美国的经验来看,我国开放存取的发展应当注重以下几点:

5.1 政策制定循序渐进

美国的开放存取政策经历了多年的斗争,在曲折中艰难前进,涵盖面越来越广,政策设定越来越合情合理。我国的开放存取政策的制定也应该分阶段进行,在实践的基础上逐步完善,而不是强制性的一步到位。

5.2 加强宣传,培养开放存取文化

即便是在美国,开放存取运动的影响也是有限的。我国大多数人并不了解开放存取运动,更谈不上支持,而开放存取运动的发展,其社会环境是至关重要的。只有社会公众认可了开放存取,消除抵抗情绪,才能从根本上推动开放存取运动的发展。

5.3 制定完善的开放存取政策

从美国的政策实践来看,一项完善的开放存取政策至少应包括:①保护研究人员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例如帮助作者支付某些期刊收取的“开放获取”的额外费用、作者在开放存取期刊上发表文章计人科研成果等;②开放存取政策的适用范围;③合理地划分公开与保密的界限,使信息开放存取政策与保密制度和法律协调一致;④开放存取的文献质量要求、时间要求和执行形式。时间要求上要注意学科差异,不能一刀切,而应根据学科特点设置相应的存取期限;⑤处理好与现行知识产权法、专利法等法律的关系;⑥开放存取政策各方利益的平衡。

5.4 建立开放存取体系

一个完善的开放存取体系应当包括:国家和地方两级的开放存取机构知识库、开放存取期刊体系。按照我国的科研体系,首先进行自然科学基金和社会科学基金机构知识库的建设,此外还应要求大学、科研机构、研究所、公共图书馆独自或合作建立机构知识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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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精神权利是与著作人身权等值的一个概念,根据《伯尔尼公约》罗马文本的规定,其包括作者身份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修改权这两项最基本的著作权权利内容。因此,我们若要探讨作品精神权利的起源,则必然要从著作权的起源说起。

有关著作权的起源可追溯到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时代。以他们为代表的一些学者认为,包括作者在内的一切艺术创作不过是对自然界的鹦鹉学舌一般地机械模仿。[1]在他们看来“独特的艺术表达方式通常亦并非由其所首创,他的一切工作、劳动只是被动地、消极地遵循着客户或者委托人的指示与要求。”[2]直到后来,一批杰出的艺术家(如达芬奇,米开朗琪罗等)开始尝试将科学知识运用于劳动中,以使其艺术创作更加逼真。到18世纪中后期,随着文学、艺术领域中的浪漫主义的兴起以及笛福等新生派作家又在其作品中注入“首创性、灵感及想象力”等新的内涵,作家(author)与创作者(creator)逐渐成了同义语,其工作也被肯定为是一种创作活动。人类社会出现了倾向对作者自身关注的学术思潮,此外,由于印刷术的产生使对作品的修改和歪曲成为可能。至此,促使著作权产生的条件已经具备。继1710年英国《安娜法》之后,许多国家纷纷制定著作权法对作者的法律地位予以确认,对其创造性的劳动进行法律上的保护。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时期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著作权立法的理论基础是存在差别的。这就注定了他们后来在作品精神权利立法方面分道扬镳。英美法系以“激励说”为立法原则,即法律赋予作者专有权,旨在激励作者创作热情,从而为社会创作出更多更有价值的作品,而激励的最好方法便是对作者的经济利益予以保护。英美法系“社会本位”的立法思想和“纯粹功利主义”的立法哲学使得著作权立法偏向了对作品经济权利的关注。然而,大陆法系(主要是法国)则以“自然权利”学说为立法指导思想,强调著作权是因为作者创作作品这一事实而对于作品所享有的一种“自然权利”,法律的规定只不过是对这一“天赋人权”进行确认和明确而已。这种“个人本位”的立法主意更注重对人本身的关注,这也成为后来作品精神权利理论产生的前提。

事实上,作品精神权利理论首先起源于法国,之后逐渐为大陆法系国家所接受。我国《知识产权法》领域所使用的著作人身权概念最早即是在1878年由法国学者莫里洛明确提出并在法律意义上使用的。莫里洛在提出著作人身权的法律概念之后,又进而论述了著作权的双重性质。他认为:著作权由两项内容构成,一是属于“完全的人身自由权”,这一权利禁止违背作者的意愿而发表其作品,禁止以作者以外的他人的名义发表作品,以及所有恶意及拙劣地复制作品;著作权的第二项内容是专有使用权,它是由实在法赋予的一种纯粹的经济权利。[3]不可否认,莫里洛对著作权本质的认识是全面而深刻的,在其之后许多大陆法系的学者(如吉尔克,皮奥拉·卡塞利,约瑟夫·科勒尔等等)也都对著作人身权理论的发展作出了杰出的贡献。持一元论的代表,吉尔克极端地认为著作权中仅仅只有人格,除此之外别无其他。这种抹杀了著作权经济性的主张固然有其有失偏颇之处,但在一定程度上却使我们对著作人身权或说作品的精神权利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另一位对著作人身权理论起到奠基作用的学者当属皮奥拉·卡塞利,他将著作人身权与一般人格权作了很好的区分。他指出,作者个人性质的权利不产生于一般人格,而产生于创作作品的人的人格,因为这种权利是著作权的一个基本成分,不同于有下述特点的其他个人性质的权利:它们能够以作品为对象、为作者或其他人持有,而且它们不以作品的创作为依据,但属于人身权利的总的范围。[4]就这样,在1789年法国大革命之后,在以“天赋人权”为旗帜的自然法思想的影响下,作品被视为作者人格的延伸,而作者对作品不但应当有权像对待财产权那样控制作品的经济利用,更应当有权维护作者人格与作品之间无法割断的精神联系。[5]对作品精神权利加以保护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赞同。

二、保护作品精神权利的价值基础

大陆法系的学者之所以能在百家争鸣之后达成一个共识——应当对作品精神权利予以保护,正是建立在“对作品精神权利予以保护”存在合理性进行论证以及对其价值进行探讨的基础上的。价值即是客体对于主体需要的满足,它指明了客体存在的意义。

作品精神权利的价值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经济学价值

在英美法系,版权法大多通过经济报酬来鼓励作者创作,而大陆法系的版权法则是特别注重作者的精神权利,通过创设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收回权来激励作者的创作。英美法系以“社会本位”为立法指导思想,因此,作品精神权利的激励作用往往被忽视了。

主张精神权利具有激励作用的学者大都以作品精神权利能实现人格利益为由,如“著作权制度中相对于作者人格价值实现较小的作品来说,赋予作者的精神权利对于作品创作的刺激完全超过经济权利。如前所述,在中国古代,许多作品之所以被创作出来,对精神利益的追求就是一个很重要的创作动机。”[6]其实,从经济报酬的角度,作品精神权利的激励功能亦不能被忽视。如版权法赋予作者署名权,作者可以通过提高创作质量和适当的宣传,提高自己的知名度,就如同企业的商标一样,作者的署名会和作品的销量、价格形成直接的联系。版权法赋予作者的发表权也与作者经济收益相关,因为作者只有行使了自己的发表权,其它的著作财产权的实现才成为可能。而版权法赋予作者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收回权,都保障了作者有进一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自由。

正是因为作品精神权利与作者经济利益存在相当的相关度,对精神权利的立法保护也必然对作者的创作产生激励作用,这也即是作品精神权利经济学价值的表现。

2.文化价值

一国文化事业的重要意义是不言而喻的,尤其我国目前处于经济转型期的特殊阶段,社会上存在物质主义盛行、极端个人主义、严重信仰危机的现实。因次,发展文化事业,振兴文化产业,提供丰富而健康的文化产品,无疑是必要和紧迫的。

作为文化载体的作品,其与文化之间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到文化事业的建设和发展。作品是一时期文化的再现和反映,同时也能促进文化的繁荣和传承;反过来,文化的繁荣又将给作品创作提供丰富的素材和发展的动力,最终促进作品的创作。以作品为媒介,作品精神权利与文化之间也产生出一衣带水的关系。对作品精神权利的保护有益于社会中出现更多更好的作品。正如上文已经提到的,对作品精神权利的保护会激励作者的创作热情。除此之外,保护作者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能够有效地防止作品被歪曲,从而使大量优秀的作品得以源远流长。只有对作品精神权利充分尊重和保障,才能使人类优秀的精神食粮不被恶意歪曲,使其承载的文化得以客观完整的传播和传承。

因此,加强对作品精神权利的保护,也就是在为繁荣人类的文化而努力,对文化领域的劳动者给于尊重和保护,才能使人类的精神文明继续蓬勃发展下去,这即是作品精神权利的文化价值所在。三、各国对作品精神权利的保护现状

(一)大陆法系国家对作品精神权利的保护

尽管法国大革命后,受自然法学说影响,大陆法系国家都逐渐接受了作品精神权利理论,但在各自的立法实践中却产生了截然不同的立法模式。

一类是以法国为代表的国家,其采取将著作权中的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分开保护的立法主义,在学界被称为“二元论”。具体规定是:经济权利可以与作者人身分离,在商业流通中可以自由转让或者由作者放弃,但它只能在一定期限内受到保护;而精神权利则不能与作者人身分离,也不能转让和放弃,只有在作者死后才可以转移至作者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7]持此立法主义的国家还有日本、意大利、西班牙等大部分大陆法系的国家。

另一类则是采取“一元论”立法主义的国家。著作权被看作是经济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有机复合体,无法加以分割,只有将作者精神权利和作者经济权利放到一起,视为不可分割的一个整体,才能更全面的发挥其保护作者的作用;精神权利并不永恒受到保护,而是与经济权利一起享有同样的保护期,除了作者死后版权可以整体转让于继承人之外,作者的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都不得转让。[8]“一元论”的代表国家是德国,还包括奥地利、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等国家。

(二)英美法系国家对作品精神权利的保护

深受功利主义哲学“社会契约说”影响的英美版权法,从一开始就将作品精神权利排除在了版权法之外,但随着《伯尔尼公约》等国际版权公约的签署,英美法系版权立法在作品精神权利的保护问题上才有改观。

英国是版权法诞生地,却直至1956年出台《英国版权法》时,在第43条才明文规定了作品精神权利的部分权能,至1988年,英国制定并颁布了现行版权法,该法第四章才详细规定了精神权利,明确作者享有确认身份权、反对对作品进行损害性处理权、反对“冒名权”、某些照片与影片的隐私权。不过1988年《版权法》又为上述权利的行使规定了诸多限制。这些限制包括:作者署名权的行使必须以事先声明为前提,声明可以采用单独通知的形式或作为版权合同的一部分,但只能约束接到通知或依据该版权合同主张权利的人;改动作品的行为只有造成作者名誉或声望的损害时才构成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等等。美国最早的版权法同样不保护作品精神权利,但“吉姆案”在美国版权法中是一个具有分水岭意义的案件,因为在该案中,美国法院第一次承认了有关精神权利的案由。尽管该案并非像精神权利的倡导者所希望的那样使国会完全接受精神权利,但自此之后,一些州法院和立法机关对精神权利的态度开始渐渐好转。至1989年,经过100多年的争论,美国最终决定加入《伯尔尼公约》。公约确立了作品精神权利的保护,这促使美国国会接受了精神权利这一概念,美国1990年通过了“视觉艺术家权利法”,保护视觉艺术作品作者的精神权利。

英美法系版权立法经历了从不承认作品精神权利到对其加以有限保护的转变。尽管这种保护较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而言,无论在权项设定上还是在适用主体上都受到诸多限制,但毕竟已是法制发展中的进步,而且,限制的存在也并不意味着作品精神权利在英美版权法中得不到充分保障,只不过这种权利在更大程度上被视为普通法上的权利,或者说是一般人格权,通过假冒之诉、侮辱之诉、合同之诉、反不正当之诉等等,作者的精神权利同样可以获得充分的保障。

(三)国际版权领域中作品精神权利的保护

在国际版权领域中,明文规定保护精神权利的公约是1928年修订的《伯尔尼公约》罗马文本。该公约第6条之2规定:“与作者财产权利无关,甚至在该财产权利转让之后,作者对于他人篡改、删除其作品或作其他更改,以致损害作者名誉声望的行为,有权制止。”该条明文确立了对作品精神权利保护的立场,开创了国际保护作品精神权利的先河,对西方诸国版权立法产生了深远影响,这也是英美法系国家为加入该公约而不得不修改本国版权法的原因之一。

由于受到美国等国家的影响,作品精神权利被排除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适用范围之外。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对作品精神权利保护没有新的规定,完全适用《伯尔尼公约》的有关规定。

四、结语

综观国际社会对作品精神权利保护的现状,我们不难发现,各国对此问题的认识体现出很强的主观性。无论是对作品精神权利的价值判定上,还是对其具体权能的认定上都体现出这一特色。但无论如何,作品精神权利在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价值是不容抹杀的,对作品精神权利予以日臻完善的立法保护,已是不可逆转的历史潮流。

[参考文献]:

(1)杨延超博士论文《作品精神权利论》。

(2)DanRosen,“Artists''''MoralRights:AEuropeanEvolution.”CardozoArts&Entertainment,2.

(3)孙新强:《论著作权的起源、演变与发展》,载《学术界》(双月刊),总第82期,2000年3月。

(4)参阅皮奥拉·卡塞利《Trattatodeldirittodiautore》,那不勒斯译,马尔吉耶里出版社和都灵,UnioneTip.都灵出版社,1927年,第42页(注释1)和第58页。转引自:杨延超博士论文《作品精神权利论》。

(5)SeepaulGoldstein,Copyright,Patent,TrademarkandRelatedStateDoctrines,TheFoundationPressInc.(1981)at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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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社会组织在重大社会活动和重大突发事件中的作用研究

3、社会组织在应对当前全球金融危机中的作用与责任

4.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研究

5.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研究

6.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研究

7.社会团体发展与管理研究

8.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与管理研究

9.基金会发展与管理研究

10.城乡基层社会组织发展与管理体制研究

11.社会组织内部治理结构研究

12.社会组织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13.社会组织资金筹集研究

14.社会组织项目管理与评估研究

申报课题要围绕上述研究范围,参考附录中的研究方向,确定具体的研究对象和题目,也可以围绕社会组织发展与管理中的突出矛盾和主要问题选定研究题目。

二、课题申报及成果收集

课题需按要求填写《2009年社会组织理论研究部级课题申请表》,于2009年3月10日前报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文本文件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公章,同时发送电子邮件)。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专家咨询委员会对课题申请进行审核、论证,3月25日前将在中国社会组织网上公布立项名单,并发立项通知。

承担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应课题的研究,于2009年10月10日前,以书面和电子邮件两种方式将研究最终成果寄至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信封上请注明“社会组织理论研究课题”字样。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专家委员会将对收到的课题报告进行评审,对通过评审的报告分别给予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鼓励奖,并发给部级课题结题证书,在中国社会组织网上公布。通过评审并结题的课题报告的著作权属于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没有通过评审的课题报告不予结题。

三、研究要求及成果形式

以党的***精神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新时期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重大任务,分析现状,解剖问题,提出对策建议,坚持理论指导实践,理论联系实际,进一步增强指导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预见性。研究课题要观点明确,内容翔实,文风严谨,行文规范,未公开发表,已获奖论文不得参加评奖,文字责任由课题作者负责。

研究课题的最终成果为书面研究报告。

(1)课题报告不少于1.2万字。

(2)课题报告必须有案例、实证、调研、数据分析,或者有国内外经验剖析,这些内容不少于报告总字数的1/4。

(3)课题报告必须有不少于2千字以上的对策建议。

(4)一般应为总报告形式。若有专题调研报告、重大问题研究分报告、相关研究资料等分报告,原则上每篇不超过5千字,且不计入总报告字数。

(5)课题报告有关版权、版式、注释及学术规范等要求参见《课题报告写作要求》。

四、经费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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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楂树之恋》图书版权推广的成功给出版社带来了几点启示:

(1)选材是基础:《山楂树之恋》讲述的故事发生在中国上个世纪70年代,是在一个特殊的历史背景下演绎的一段纯美爱情故事――被誉为“史上最纯净的爱情”。爱情是人类的永恒主题,极易产生共鸣,对小说题材的准确判断,使人文社最终签下《山楂树之恋》的海外版权权。

(2)作品推荐是关键:为了让更多的出版商充分了解作品的内容,提供英文翻译样章、作品的英文评论文章显得尤为重要,出版社在这方面应该舍得投入。

(3)版权的全媒体推荐势在必行:在多媒体、自媒体乃至全媒体时代,文学作品的版权逐渐变得立体化,具有了多维度、全方位的特性。而著名导演张艺谋同名电影的适时推出,无疑成为该书迅速走向世界的助推剂。借助全媒体推介版权应该成为未来有待探索的途径之一。

(4)为名家名作品做海外版权的独家:为了让更多的优秀文学作品走出去,我们不仅要充分利用已有的资源,还要将目光盯在那些适合做版权输出的作家和图书上,如:《山楂树之恋》《沿着塞纳河到翡冷翠》……

中外出版深度合作

中外出版深度合作是人民文学出版社推动出版“走出去”的一项重大举措,是一种崭新的中外合作出版模式,目前已经实现了中国与希腊、瑞典的完美合作。

这种模式不是简单的版权转移或翻译出版,而是一项整合世界各国优秀作家、插画家、译者和顶级出版机构优质资源的综合计划。具体做法是:由人民文学出版社和外国顶级出版社牵头,邀请两国最优秀的作家在同一题材、同一体裁之下进行创作,同时约请两国顶级翻译家与插图画家为对方国家作家的作品进行翻译和配图,最后两部作品将被装订成一本完整的图书,分别以两个国家的语言在各自国家出版发行,使同一题材、同一体裁的作品在同一本书中实现跨语种、跨国界、跨艺术形式的立体演绎。此项计划旨在利用作家在本国的影响力,带动对方作家在本国知名度的提升和域外文化在本国的交流与吸收,是一种全新的尝试和全新的思路。

探讨《中国文学与文学批评》杂志在海外出版的可能性

自2007年开始,在德国梯森基金会全方位支持下,由著名翻译家、学者张玉书老师主持编写的《德语文学与文学批评》杂志每年由人民文学社出版,内容以介绍德国当代作家为主。中国文学爱好者可以通过这本书了解德国的文学现状,以及德国的当代作家。受这一做法的启发,我社希望尝试同样的方式出版一本《中国文学与文学批评》杂志,但不限于德语版的出版发行,目前已经与德语、英语的汉学家及与我社匹配的出版社取得联系,并正在制作样张,我们唯一的希望就是,用走出去的钱实实在在为作家做点事。该杂志还将配合我社为作家举办的各类活动,以英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等多语种陆续发行到世界不同地区,且不以盈利为目的,仅作为我社走出去的一个窗口,暂定每年一至二期。

尝试建立海外独家版权机构

我社自2002年开始发起了“21世纪年度最佳外国小说”的评选活动,该活动由我社与中国外国文学学会联合举办,规定入选小说必须是世界各国每一年度首次出版的长篇小说,希望能够以中国学者的文学立场和美学视角,对当代的外国小说作品进行评价和选择,既体现世界文学研究中中国学者的态度,又以科学、严谨、积极进取的精神推进优秀外国小说的译介出版工作,为中外文化的交流做出贡献。2014年,该活动已经进入第13个年头。由于在实际工作中渐渐发现在获奖作品的选择上有一定的局限性,故希望尝试聘请海外独家版权的方式弥补这一不足。目前,我社在西欧、北美各找了一个,他们不仅有很好的文学品味,也有很强的人脉关系,希望通过他们帮我社提供更多的一手信息,同时也协助我社做好图书走出去的工作。目前海外独家版权已经协助我社做了一些令人满意的工作,如:贾平凹法兰克福之行的各项活动安排已经推动版权的成功出售;格非的中篇小说《隐身衣》高价卖到美国“纽约书评”出版社……

尝试让作家与出版商直接见面交流、沟通

这也是人文社对“走出去”的一次大胆探索。众所周知,德国设在中国的歌德学院在推荐德国作家方面发挥了重大的作用,所以我社希望用国家拨给我们的走出去的钱,实实在在地推荐作家,特别是在全世界最大的书展――法兰克福书展上。我们的设想是:在每年的法兰克福书展上,采用各种方式全力推荐一位在中国有影响力的当代作家(当然一定是人文社的作者),次年在法兰克福书展上为这位作家走出去的各种版本召开新书会,同时推荐另外一位当代作家,如此循环往复,善始善终……2013年,我们推荐的作家是贾平凹先生。这是我们第一次搞这样的活动,虽经验不足,却收到不错的效果。组织初期我们充分调动了海外独家版权的积极性,利用他们的特长和优势做好了各方面的准备工作。此次活动中海外起了重要作用,不仅专门我社走出去各种图书,还帮忙设计、联系、举办各类活动。

1.事先准备工作

为使这次见面活动取得成功,我们事先做了以下准备工作:

(1)建立人文社版权海外输出的专属英文网站,专门宣传我社准备推荐的国际型作家,并为他们制作了作家专集的英文介绍(包括主要作家简介、作品内容简介、重要作品评论文章等)。

(2)制作作家采访视频,聘请专业外籍人士对中国作家进行视频采访,制作精良的英文字幕(效仿微电影的方式,通过影音效果,宣传作品的传播,使出版商对作品产生直观的印象)。参考美国俄克拉荷马大学出版社制作的莫言《檀香刑》北美宣传片方式,针对不同图书,制作不同的视频进行立体化宣传,如贾平凹的《高兴》。

(3)与海外版权独家一起,从国外的实际出发,事前精心策划了一系列国际文化交流活动,认真进行宣传效果评估、主持人的选定,同声传译的安排,费用预算等。

2.现场活动

在法兰克福书展现场做了如下活动:

(1)拜见了法兰克福总领事并与领馆相关工作人员建立起工作联系,邀请他们出席我社在法兰克福书展期间举行的各类活动,并商定今后择机一起联手组织各类文化活动,希望他们协助我社广泛联系当地文化研究及出版机构,为作家搭建交流推广平台,对此,总领事当即安排了今后与我们接洽的具体负责人。

(2)在书展现场针对出版商、编辑举办了以“城市发展如何改变社会、城乡文化差异”等为主题的对话活动,贾平凹与巴西国家图书奖得主、意大利国家图书奖得主就上述问题进行了深度探讨。

(3)在书展现场针对各类媒体人举办了主题为“全球话时代的作家责任”“经济金融危机”“传统价值与道德规范”等主题辩论活动,贾平凹与巴西文学院最佳小说奖得主、意大利斯托里加图书奖得主就上述主题深度交换了看法。

(4)在法兰克福孔子学院与2012年德国国家图书奖得主乌尔苏拉克莱谢尔,就文学作品中的“家乡”主题进行对话,之后还举行了作家各自作品诵读活动。

(5)去慕尼黑拜见了汉学家、孔子学院总院顾问阿克曼先生,就图书走出去的方式、《中国文学与文学批评》杂志在德国的出版,如何联系世界各国汉学家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6)在慕尼黑孔子学院举行了作家贾平凹与慕尼黑读者的见面会,参与人数之多超乎想象,很多人不得不被拒之门外。

3.活动收获

(1)不仅与总领事接上关系,还与多家媒体取得联系,如:新华社法兰克福分社、CCTV德国记者站、中国国际广播电台、电视台、德国电视二台等。

(2)发现了许多外国人居然是贾平凹的追随者,他们从奥地利、柏林等地赶来参加贾平凹的活动,同时涌现大量欧洲包括巴西媒体报道,造成媒体效应。

(3)与法兰克福组委会取得联系,在海外的帮助下将活动的消息登载在他们的4000份传单上,广为发送。

(4)制造了外国出版社抢夺中国作者的良好竞争局面。目前已经与法国Stock出版社出版签订贾平凹先生《带灯》一书的图书版权贸易合同,条件相当优惠,售价令人满意;同时收到西班牙、意大利、德国图书出版商的申请。

(5)活动次日,CCTVnews、德国电视二台等即进行了专题报道,中央电视台在2013年11月2日的新闻联播中对本次活动做了长达2分40秒的报道。

4.2014年活动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

(1)因为活动是2013年7月份才开始萌发此创意,所以决定搞活动的时间较晚,因此在各类沟通环节上略显不畅,造成参展前期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剧增,花了一些不该花的钱。

(2)今后应该将重要的活动放在公共场所来搞,德国人很爱读书,效果或许更好;特别是与孔子学院搞活动时更要注意,各种诵读也应该在书展现场搞。

(3)事前的媒体联系相当重要,因为我们搞活动就是为了扩大影响。此次现场来的许多媒体都给我们提出了类似的建议,而我们回来后被一些网站、电视台主动联系,表示希望下次有类似活动时,事先通知他们,他们可以随行录像做节目。

(4)每年推荐的作家可以不一样,但举办活动的人不应频繁换,应保持相对稳定。

(5)事前应利用海外媒体做好相关报道及广告,如:在各国著名文学报刊请著名评论家撰写中国作家的专访、评论。

2014年人文社策划并即将于4月实施的活动有:联合孔子学院、文化部、各国驻华使馆召开世界汉学家与中国当代著名作家的见面会。其目的:

(1)集中介绍中国多位当代作家的作品,探讨适合走出去的作品主题、题材,探讨中国文学的海外翻译与接受,以及走出去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2)讨论《中国文学与文学批评》杂志的具体出版落实工作;

(3)通过汉学家的传播,扩大中国文学在世界范围的影响;

(4)通过这一活动,锁定更多的中国当代作家,提高作家对人文社的忠诚度。

对于活动的可行性,我们也有充分的准备:

(1)因为汉语是汉学家共通的语言,所以不需要翻译,他们可以相互直接进行充分地交流、碰撞;

(2)资金问题不难解决,即便我们拿不到各种走出去的资金,也已经有出资人对我们的项目感兴趣并与我们联系了。

经过多年的努力,我社走出去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从中我们也总结出三点经验与大家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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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介绍“国际新兴金融市场”。这部分着重介绍了亚洲一些国家的项目融资、新兴市场国家的民营化与机构投资者、亚洲货币危机。

从内容来看,书中收录了两位教授的有关论文,选摘了其他著名教授的有关论文和著名著作中的片断,还引用了一些法律和国际条约的原文,严格说来,本书是作者“半写半编”而成的。由于本书的领域涉及广泛,内容复杂,每部分都请最好的专家来写,请最有名的权威来支持。这种既突出重点,又体现合作的方法,使本书内容的每个部分都是最好的,全书也是最好的。

这两位法学教授在分析国际金融法的时候,不是就有关法律条文或判例进行介绍,而是从经济学与统计学的方法出发,用统计数字和图表向读者展现国际金融的现状与发展,然后进行金融市场的各种交易分析,再转入各国的国际金融政策分析、国际机构的政策分析,最后才落实到各国的有关法律和国际金融机构的条约。这种风格是本书的一大特点。

同美国法学院着重案例教学和司法技术研究不同,在曾经创立了案例教学法的美国哈佛法学院里,这两位教授居然不用案例分析,却用经济统计的数字来分析,以引起读者对国际金融宏观的兴趣。

维仑斯教授进入法学院之前,是经济学教授,而斯卡特教授则是欧美“30人小组”的专家之一。这个小组的主要成员几乎都是著名的经济专家,斯卡特教授作为法学专家参加这个小组可见他的经济学功底之深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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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图书情报人员新能力

国内机构知识库的最新发展探析

提高纸质期刊利用率的有效途径

唐卡图像语义信息的描述框架研究

“暗网”应用情况及监管方法研究

计算机科学领域科研合著网演化分析

词汇链文本表示模型计算方法综述

国内外高校图书馆网站研究述评

高校图书馆数据分析机制研究

数字化笔记在个人知识管理中的应用

基于产品的组织任务特征研究

知识管理:不要再摸着石头过河

基于大数据的知识共享方法研究

我国知识创新理论研究回顾与展望

开放创新中介网站特征、案例及启示

互联网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探讨

高校图书馆面向研究生的服务模式探讨

国内图书馆转型发展研究综述

政府危机管理信息服务建设研究

研究信息专员:内涵、核心能力和服务

ESI助推学科建设作用分析及对策研究

互联网治理国内研究文献的计量分析及评述

科学数据开放共享中出版商政策研究

我国信息产业政策研究热点分析

老年人代际知识转移意愿的影响因素研究

基于专利发明人人名消歧的研发团队识别研究

基于解释结构模型的APP推广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

数字环境下专业图书馆的业务重组和转型探讨

多学科交叉环境下文献资源保障体系的探索

基于SCI论文的学科领域研究发展态势与国际地位分析

我国地区大学生元素养的现状与教育对策

东亚地区研究机构图书情报学国际发文的计量分析

基于AHP-模糊数学的8所煤炭高校科研竞争力比较研究

信息素养教育在美国法学教育中的角色分析及思考

公共图书馆面对MOOC版权问题的应对策略研究

在线协作创新网络的结构演化特性研究

网络众包模式下知识转移过程及影响因素研究

产业集群研究足迹分析——基于网络可视化视角

试析C2C电子商务信用评价体系的困境及其突围之道

知识管理实践与企业市场绩效的结构方程模型研究

知识管理推动创新:国际研究视角与本土实践

互联网时代企业“知识+”的概念探微与实践策略

从我国全民阅读调查数据看阅读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知识管理论坛》获得首批网络连续型出版物出版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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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业务流程BRP刷业企业

一、引言

BPR(业务流程重组)是一种经营变革的理念。它主要识别出业务过程中生产价值的过程与不生产价值的过程,并对不产生价值的过程进行改编和削减,从而通过优化企业的核心业务流程来组织业务工作,给企业创造最大程度的经济效益。BPR作为一种新兴的管理思想,它的显著特点在于它的根本性和彻底性,同时也伴随着一定的风险,这就需要企业在实施业务流程重组时要根据企业自身的特点有步骤、有层次地分阶段完成业务流程设计、优化和集成,以使风险降至最低。

二、兰溪市制刷企业的BPR现状

兰溪市位于浙江省中西部,地处钱塘江中游,金衢盆地北缘,东西长67.5公里,南北宽38.5公里,总面积1313平方公里,距金华20.5公里,杭州132公里,主要由三江(衢江、金华江、兰江)五溪(梅溪、甘溪、赤溪、游埠溪、马达溪)组成。水域资源丰富,地处杭金衢高速公路中段,交通便利。南面及北面的江苏、江西、福建是全国最大的猪鬃及原材料集散地,具有较强的加工组装优势。目前兰溪市有兰溪市墩头制刷有限公司、兰溪市华坤制刷有限公司、、兰溪市日用制刷有限公司、兰溪市永生制刷有限公司、兰溪市远洋制刷有限公司、兰溪市永祥制刷有限公司、兰溪市震宇制刷有限公司等共十余家制刷企业,分别制作工业用油漆刷、生活日用刷、化妆用笔刷等产品。

1.兰溪市永祥制刷有限公司。兰溪市永祥制刷有限公司创办于1992年,是一家专业生产各类高、中档油漆刷、画笔刷、滚筒刷等日用刷的私营企业,有着较强的加工基础。现拥有生物厂房4000多平方米,员工近百名,年生产各类刷近40万打。产品出口欧洲及东南亚国家,国内销量极少部分。

该企业的主要产品:油漆刷(猪鬃)、油漆刷(尼龙、毛尖丝)、日用工具刷(天花板刷)、日用工具刷(圆笔刷)、日用工具刷(暖气管刷)、日用工具刷(日用刷)、套刷等。

该企业产品品种齐全,在兰溪制刷业十几家生产厂家中,产品质量属上等。2006年全年的销售额达1000万元,资金利润率近10%,经营状况在兰溪市属中等水平,较本企业2005年经营规模下降较多。2006年存货资金占用100万元,其中猪鬃所占比重较大,猪鬃材料成本占其产品成本近60%,如此对小规模的企业来说存货占用资金较大,有碍企业发展。

2.兰溪市墩头制刷有限公司。该公司是一家专业生产各类油漆刷的企业,创建于1977年,地处兰溪市墩头镇,原属乡镇企业。1994年与浙江省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合营组建有限责任公司。1998年公司转制,注册资本123.7万元,浙江省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取

兰溪市企业业务流程重组(BPR)的现状分析是流星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而的,兰溪市企业业务流程重组(BPR)的现状分析是篇高质量的论文,本文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希望此文章能对您论文写作,提供一定的帮助。兰溪市企业业务流程重组(BPR)的现状分析为免费毕业论文提供,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用途。

得67%的股份。2002年7月注册登记为中外合资企业,设财务科、供销科和生产科。有木柄、头子、装配三个车间及包装、猪鬃等辅助车间,职工200人。公司运用科学的管理模式,严格按照QB1103-91标准生产,出口销往英国、德国等欧洲多个国家,目前已成为省公司的漆刷生产基地和新产品开发基地。年生产能力达100余万打,产值达3000万元,上交国家税收100余万元。

该公司的主要产品是油漆刷分猪鬃和尼龙丝两种油漆刷,产品品种单一,具有较强的油漆刷专业生产能力。产品品质在兰溪刷业内属中等水平,生产规模在兰溪业内属较大的企业。2006年全年的销售额达3500万无,该公司的绝大部分股份由浙江省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所控股,该公司董事长由浙江省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任命和担任,公司的销售也由浙江省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全面掌控,简言之兰溪墩头刷业有限公司仅仅是浙江省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的加工基地而已。所以该公司虽然年销售额达3000多万元,但资金利润率仅有2%。2006年全年存货资金占用达400万元,与永祥类似存在着同样问题。

3.兰溪市刷业业务流程重组背景。据有关部门预测,中国未来20年最有可能的发展前景是成为世界制刷业中心,中国制刷业的发展前景良好。兰溪市刷业企业在未来若要有一个长足的发展,必须保持高增长速度,而保持高增长速度最重要的一条是怎样使员工的素质不断提高、产品质量保持稳定、使生产成本提到有效控制。而兰溪刷业企业生产经营方式基本属于加工制造企业,市场竞争激烈,行业利润低。大部分企业处于家庭企业转化现代企业过程中,企业管理手段落后,急需建立标准作业程序,减少工作环节,减少调整及纠错工作。在可能的情况下,采用自动化技术传递票据,缩短传递时间,加快信息、资金流速。

三、核心业务流程的识别

1.业务流程优化的适用对象。业务流程优化工作适合三类企业:一是问题丛生、业绩不佳的企业,这些企业必须尽快进行流程重组和优化,企业的流程需要从头至尾彻底的改造和优化;二是目前业绩一般,但面临着各种潜在危机的企业,这些企业应当高瞻远瞩,制订战略规划,及早进行流程改造和优化;三是业绩优良的企业,这些企业精益求精,追求卓越,将流程优化看成是大幅度超越竞争对手、实现世界一流运营企业的重要途径。

而兰溪市上述二家刷业企业的经营现状正处第二类情况。特别是存货占用资金庞大,需要降低经营成本,增强企业竞争能力。为此应建立起一套科学、准确、快速反应的生产计划和控制的方法,对采购和生产业务流程进行重组,以生产为主线,销售模块、生产计划模块、采购模块、车间任务模块、库存管理模块、技术模块相互衔接,完成产供销物流、信息流管理通过财务模块(主账、应付、应收、固定资产)准确及时监控管理资金流。生产计划部门将最终产品的生产进度和数量,按零件的提前期和合理的批量,编制各车间的生产作业计划、采购计划。目的在于使各车间、部门生产或材料供应在时间和数量上做到准确衔接,最大限度地压缩生产和采购提前期、减少在制品、节约生产流动资金、压缩生产制造周期,从而提高兰溪市刷业企业的多品种小批量生产的组织能兰溪市企业业务流程重组(BPR)的现状分析是流星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而的,兰溪市企业业务流程重组(BPR)的现状分析是篇高质量的论文,本文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希望此文章能对您论文写作,提供一定的帮助。兰溪市企业业务流程重组(BPR)的现状分析为免费毕业论文提供,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用途。

力。

2.核心业务流程的识别。工作活动基本上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增值的,如采购、促销、销售等;二是非增值的,如出入库、分拣、包装、运输等;三是无效的,如提供无人阅读的报告、过多的检查等。

根据测评结果显示,兰溪市刷业企业的各项业务流程有:

(1)核心作业流程:包括识别顾客需求、满足顾客需求、接受订单、评估信用、设计产品、采购物料、制作加工、包装发运、结账、产品保修等。(2)管理活动:包括计划、组织、用人、协调、监控、预算和汇报,以确保作业流程以最小成本及时准确地运行。(3)信息系统:通过提供必要的信息技术以确保作业活动和管理活动的完成。(4)支持作业流程:包括企业基础设施、人员培训、产品研发、后勤服务、资金支持等,以支持和保证核心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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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企业规模不断扩大,企业财务环境也随之发生变化。西方学者首先将研究重点转移至财务风险管理方面的研究,其中Beaver[2]提出单变量模型,选取158家公司为研究对象的同时,选取30个变量并对其预测能力进行检验,最后确定判别效果最好的两个变量——营运资本流/负债和净利润/总资产。Altman[3]在单变量模型的基础上,选取66家公司作为样本进行配对分析,据分析结果选择了22个变量作为备选变量,依据正确率最大的原则,最终筛选出留存收益/资产总额、股东权益市场价值/总负债账面价值等5个变量作为判别变量并构建了Z值模型。Ohlson[4]应用新的数据搜集方法和多元逻辑回归模型进行企业破产预测的研究,发现4类变量显著影响公司破产的概率,即企业规模、资产负债率、经营状况和变现能力。

国内对财务风险预测研究起步相对较晚。向德伟筛选出净利润率、应收账款周转率等15个分析指标,建立了Logistic回归模型,运用因子分析法对相关研究进行修正,通过实证研究证明建立的财务风险预警模型的预测准确率为85%,具有较好的稳定性。

由于上市公司的财务数据公开,以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的财务风险研究近期已成为学术界的热点问题。刘开瑞[9]以香梨股份有限公司为例,采用Z-Score 模型对上市公司进行财务预警分析,指出 Z值模型对上市企业财务预测的准确性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降低。吴芃[10]利用统计分析方法预测上市公司财务风险。吴倩[11]在研究过程中加入非财务指标以提高预测风险的准确性,指出引入DEA 效率值并不能提高模型预警的准确性。刘俊奇[12]与冯月平[13]分别采用Logistic 回归建立了我国物流业和制造业上市企业的财务风险预警模型。陶娅[14]对我国上市公司财务风险预警的理论发展进行了总结。

2 制造企业的财务风险预警模型

不同行业具有不同特征,相同财务指标对不同行业的财务风险预测有不同的重要性。因此,建立针对行业的财务风险预警模型具有显著的实际意义。

2.1 财务指标的选择

通过财务报告分析企业的财务风险,而财务报告建立在财务指标基础上。因此,财务风险分析的基础正是形成分析报告的财务指标。冯敏[15]在研究国内外关于财务风险预警指标体系相关文献的基础上构建了一个财务风险预警指标体系。何峰[16]以企业经营为切入点,从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分析企业财务风险预警指标,建立了一个企业财务风险预警指标体系。沈亭[17]对我国信托行业的财务风险进行相关研究,建立了适合信托行业的财务风险预警指标体系,通过层次分析法获取了各指标的权重进而分析和总结财务指标对信托行业财务风险预警的重要性。林艳红[18]研究了财务风险指标的预测能力,提出如财务指标的均值在被特别处理(Special Treatment, 简写为ST)前3年中有显著差异,则该指标具有较理想的预测能力;同时结合二元选择模型确定出具有良好判别力的分析指标,该类指标可分为6类:短期偿债能力、长期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现金流量、营运能力和发展能力。

基于以上研究,提出制造企业财务风险指标体系见表1。

学术参考网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其中正向指标表示该指标值越大则其财务风险越大,即财务状况越差;负向指标表示该指标值越大则其财务风险越小,即财务状况越好。为达到一致化效果,在最终的模型表达式中,正向指标前用负号,负向指标前用正号,综合指标值越大说明企业的财务状况越好,企业陷入财务危机的可能性越小;综合指标值越小说明企业的财务状况越差,企业陷入财务危机的可能性越大。

2.2 指标权重的确定

确定指标权重的方法主要分为主观方法和客观方法,无论主观方法或客观方法均存有某些缺点。主观方法在根据指标本身含义确定权重方面具有优势,但客观性较差,易受评价者主观态度的影响;客观方法以实际数据为基础,能够避免主观性的影响,但不能体现评价者对不同指标的重视程度,有时甚至出现确定的权重与实际重要程度相悖的情况。因此,本研究在确定制造企业财务风险评价指标权重时,引入主 客观相结合的方法[19-20],发挥主客观方法的各自优势。在主观方法方面选择了比较成熟且应用较广的层次分析法(Analytic Hierarchy Process, 简写为AHP),而客观方法方面选择了具有广泛应用的信息熵方法。

2.2.1 AHP方法确定主观权重

AHP方法由美国运筹学家Saaty首先提出,即将复杂系统分解为很多因素,各因素相互关联,最后构成了一个树形结构,通常包括目标层、准则层和方案层。同层因素通过两两比较构造判断矩阵进而得出指标的相对权重。因此,运用AHP方法需得到指标的两两判断矩阵。据研究需求设计用于层次分析法的调查问卷;对制造企业相关人员访问以收集相关数据;通过Yaahp软件建立层次结构模型并计算出各层指标的权重大小,各指标的权重见表2。

2.2.2 信息熵方法确定客观权重

Shannon[21]于1948年提出信息熵的概念,用于解决信息的量化度量问题。信息熵描述了概率与信息冗余度的关系,其表达式为:

H(x)=-■p(xi)ln p(xi)

式中,xi表示第i个状态值;p(xi)表示第i个状态值出现的概率。

通过信息熵方法确定客观权重,首先需收集制造企业的相关数据,其中行业划分依据中国银监会的分类标准。选择沪深两市2010年和2011年首次被ST的41家制造企业为研究样本,其中公司被ST一般存在两种情况:财务状况异常或其他异常。鉴于探究制造企业的财务风险预警,剔除了由于其他异常而被ST的公司及数据不完整的样本公司,最后得到30家被ST的样本公司。另外,随机选择了30家非ST的制造企业作为配对样本。

确定研究公司后,通过Wind资讯金融终端提取相应数据。软件SAS中的IML过程通过计算指标数据间的差异给出指标的信息熵及其相对重要性(权重),运行结果见表3。

2.3 综合模型的建立

由于AHP方法从专家的经验与认识出发,因此主观权重体现了一个指标对预测财务风险的重要程度,但偶尔出现以下情况:虽某指标非常重要,但该指标可能不具备良好的区别力,此时则无必要对此指标赋予较大权学术参考网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重。相对而言,信息熵方法以客观数据为依据,而客观权重能够体现一个指标的区别力,但仅依靠客观数据,可能导致具备良好区别力的指标对企业财务风险的重要性无法突显,尤其当出现异常数据时,则需降低虽重要却不具备良好区别力的指标所占有的权重,相应提高具备良好区别力的指标的权重。换而言之,将重要但区别力不显著的指标所占有的权重转移一部分至区别力显著但重要性稍低的指标。

综合主客观方法得到的权重,不但弥补主客观方法各自不足,而且在以重要程度为前提的基础上提高模型的整体辨别力,构建制造企业财务风险综合模型。以客观权重对主观权重进行调整的方法确定综合权重,具体阐述为:以主观权重为基础,客观权重体现了指标的区别力,再根据指标的区别力对主观权重进行调整。根据以上方法最终得到制造企业财务风险指标的综合权重,见表4。

通过对制造企业财务风险相关研究进行分析构建了相应指标体系;在AHP方法及信息熵方法的基础上分析并确定了各财务指标的综合权重。因此,制造企业财务风险预警的综合模型为:

G=■(-1)kWinXn

式中,G为公司的得分;Win为第n个财务指标的综合权重;Xn为第n个财务指标的标准化数据。当第n个财务指标为正向指标时,k=1;当第n个财务指标为负向指标时,k=2。

根据建立的制造企业财务风险预警模型并结合待分析公司的标准化财务指标数据,则可计算出公司得分即G值。G值越大,表明公司的财务状况越好,其发生财务风险的概率越小;G值越小,表明公司的财务状况越差,其发生财务风险的概率越大。

3 实证分析

实证分析的数据包括两部分:被ST制造类公司数据和非ST制造类公司数据。该研究采用杨淑娥[7]在研究中所用的回溯方法,将表3中的公司数据回代到建立的模型中分析该模型的预测准确率。

为了消除量纲和数量级对预测的影响,首先需将数据进行标准化,之后将标准化后的各公司财务指标数据代入制造企业财务风险预警综合模型,可得各公司的相应得分。在实证分析过程中,将主观权重与客观权重的乘积进行归一化处理得到所要求的综合权重。

根据之前关于模型得分的讨论可知,一个公司的得分越高,表示此公司的财务风险越小;某公司的得分越低,表示此公司的财务风险越大。如果各公司按其得分的降序排列,根据直观判断,非ST公司由于财务风险小,得分应该高并排在前面;而ST公司由于财务风险大,得分应该低并排在后面。由于进行实证分析的S学术参考网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T公司和非ST公司各30家,从理论上预测,得分排名前30的公司应为非ST公司,而得分排名后30的公司应为ST公司。将此预测与实际结果进行比较,可判断模型的有效性。根据制造企业财务风险预警综合模型计算,各公司的G值和模型判断结果见表5。表5中标有灰色背景的为非ST公司,其他为ST公司。通过计算可知,模型判断正确率达到了86.7%,说明构建的制造企业财务风险预警综合模型具有良好的效果。

4 结 论

相同指标对于不同行业而言,其在预测财务风险方面有不同的重要性。因此,结合行业构建财务风险预警模型更具有实践意义,模型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也更加贴合实际。鉴于主客观方法确定权重时存在的缺点,将主观方法与客观方法结合以弥补各自不足进而得到各指标的综合权重,较为准确地反映制造行业的财务风险,提高了所构建模型的有效性。同时,指出了各指标在预测制造企业财务风险时的相对重要性。通过实证性检验,经由AHP和信息熵方法建立的制造企业财务风险预警模型获得了86.7%的预测成功率,此效果相对而言较为理想。本文仅给出一种根据主客观权重得到各指标综合权重的方法,同时发现主客观权重结合得到的综合权重是一种有效的制造业财务风险预警方法。利用其他方法进一步依据主观和客观权重得到更合适的综合权重将为后续研究工作。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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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著作权作为宪法性基本权利,有待公权力积极介入保障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可见著作权包括互联网著作权是一项宪法性的基本权利。而作为基本权利普遍具有两项基本功能,即防御权功能和收益权功能,防御权功能要求国家为保证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不为侵害行为;收益权功能要求国家要以积极的作为,为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提供一定的服务或者给付,所给付的内容可以是保障权利实现的法律程序和服务,也可以是对公民在物质上、经济上的资助。

(二)行政法必须维护公民互联网著作权

从社会学角度看,任何社会要健康、稳定的发展都必须有一定秩序,除了道德教化和自我约束之外,管制是维护秩序必不可少的手段。据中国互联网协会网络版权联盟介绍,中国的很多网站很早就开始努力保护美国、日本、韩国等外国影视作品的版权,当他们从版权商手中购买了影视作品的版权后,一般要返回到海外来源国家指定机构对上线作品的版权申请进行认定,但是现在这个审核渠道非常不畅,有时从公司购买到虚假版权,苦于无处审核,导致侵权作品上线,中方企业因此随后受到海外版权商的起诉,严重影响了中国互联网企业在国际上的形象。所以作为现代政府,应该转变职能,增强服务意识,充分利用其所拥有的行政职权加强与其它国家合作,疏通中国企业对国外各类作品版权确认的途径,既保护了外国著作权人的版权,也维护了我国互联网企业的形象,体现出依法行政,服务于民的现代政府形象。

此外,与司法保护“不告不理”被动式相比著作权的行政保护是一种主动出击式的保护,且根据我国目前的著作权纠纷诉讼管辖的规定,著作权纠纷一般应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受理,这无疑也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而县级以上各级著作权行政主管机关就可受理著作权纠纷。可见,行政保护比司法保护更加便捷、高效、低成本。

综上,政府管制对于互联网著作权的保护有其合理基础和必要性,应当充分发挥其在我国互联网著作权保护机制中的重要作用。

二、我国互联网著作权管制立法现状存在的不足网络版权管制立法作为政府依照行政权对网络版权进行管理的手段,是行政法的性质,它是行政法对互联网时代的应对和发展。

为打击日益猖撅的网络盗版侵权问题,保护互联网产业健康发展,各部委还颁发了数量相当的各类通知、通告、制度和政策之类规范性文件。一些地方政府也将出台相应的地方规章进行管制。如深圳市政府将在今年出台《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条例》和《深圳市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互联网行政保护办法》两项地方行政立法。应该说通过近年来的努力,我国己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网络版权管制立法体系,但不难看出仍存在一些缺陷与不足:

(一)网络立法开始出现“乱”象

目前,涉及进行网络版权管制立法的行政机关大体有国务院、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国家广电总局、公安部、文化部及地方政府,这其中的许多立法直接管制对象并不是互联网著作权,而只是基于本部门对网络其它方面管理的需要涉及到了对互联网著作权的管制,虽然在某种程度上对规范网络行为、保护版权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普遍具有条款内容笼统、操作性差的通病。如国家广电总局2004年10月14日施行的《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中涉及网络著作权只有一条即第18条“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应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这就导致此类立法太过原则,对于网络著作权保护的实质意义甚微。这是其一,其二各部门在多头立法时,正因为没有通盘考虑,共商合议,出现了交叉与矛盾。例如具有影视剧情节的网络短片,广电总局因其存在“向公众传播”的目的,要求需根据《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的规定,获得广电总局颁发的许可证才可上网传播;但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版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在作品完成之后就自然享有,不需要领取任何许可证。这里的作品是个泛指概念,当然也包括符合作品构成要件的网络短片,而且“向公众传播”是信息网络传播权最本能的表现属性之一。

(二)立法过程缺乏民主参与

我国《行政法规制度程序条例》第17条第4款规定:“国务院法制机构主要从以下方面对行政法规送审稿进行审查:是否正确处理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送审稿主要问题的意见”.第19条第2款规定:“重要的行政法规送审稿,经报国务院同意,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第21条规定:”行政法规送审稿涉及重大、疑难问题的,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召开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取意见,研究论证“.第22条规定:”行政法规送审稿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的,国务院法制机构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巧条则首次在我国行政立法程序中较为详细地规定了立法听证程序。

但是在实际的立法和决策过程中,这一制度执行状况并不尽人意,总的来看,我国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程序具有以下不足:

1.任意性。无论是《立法法》和两个条例以及其它一些地方性规定,大部分公众参与程序都不是强制性程序,是否采取属于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范围;2.民主性、公开性不足。行政机关内部程序偏多,公众参与途径较少。如公众缺少对立法事项的动议权,一般立法事项的提出只能由行政机关决定。对征求意见的审查,行政机关往往拥有太大的自由裁量权,使审查流于形式;3.模糊性。关于公众参与的程序规定不够具体、明确,操作性不强。如立法法和两个条例中关于公众参与的描述多是原则性规定,缺乏实际操作的程序;4.效果不明显。政府对公众意见缺乏及时的、负责任的反馈和回应,一些公众参与方己面临”公共信任危机“.

这些不足无一例外体现在我国的互联网著作权保护的行政立法中。论文格式立法者大多限于跟自行选定的公众、网络服务商和协会协商,即使真正有公众参与了,其意见对于立法的影响到底有多大,或单纯只是形式上的过场,我们不得而知。

三、对构建和完善我国互联网著作权行政法保护的建议当前造成网络版权管制无力的很大一部分原因,就是网络盗版侵权涉及多个行政机关的职责范围,而各执法部门间又缺乏有效可行的协作机制,或推诿扯皮,或争相监管,影响执法活动的整体效能。所以有必要在我国整合各方资源成立独立、统一的互联网著作权监管执法中心,通过立法授予其独立的监督执法权限,一旦发现互联网侵权盗版行为即可采取具体的执法措施,不受政府和其他职能部门的牵制,独立行使执法权,具有重要意义。中心的具体建设内容包括:

(一)建立统一的中心数字版权监管平台,独立行使执法职权要规范网络作品的交易、传播及使用市场秩序,需要改变传统的管理模式,探索适应网络作品交易及传播需要的预防性管制机制:

1.确权,就是要对网络数字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既然人类可以以数字形式来提供信息,当然可以针对每一个作品,通过设立数字识别符号,确认数字作品的权利归属,并在数字作品进入流通领域之前就采取一定的技术防范措施,这是基础性工作;2.示权,就是把作品权利信息进行公示,建立一个网络作品权利信息查询系统,使使用者或潜在的购买者能够方便、快捷地查询到网络作品及权属状况;3.维权,积极运用科技的和法律的手段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这样因为数字作品易复制且调查取证难度大的执法难度就可克服,可以在流通中借用技术手段对有数字识别符号的作品进行跟踪监控,起到防范作品被非法复制、传播以及在发生侵权行为时方便快速地识别作品权利归属、及时调查取证的作用。所以围绕着”促进作品传播、规范市场秩序、便于执法取证“三个重点目标,应该在监管执法中心首先建立统一的数字版权监管平台。该平台应集数字作品版权登记、合同备案、作品权利信息查询、版权贸易展示、数字作品版权认证、执法取证支持等业务于一体。

(二)群众参与,受理网络侵权盗版举报投诉

为打击网络侵权盗版,2006年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在全国50个中心城市建立了”保护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中心“.权利人和公众发现网络著作权或其他方面知识产权被侵犯既可以向该中心举报,也可以向该中心投诉,即拨打全国统一的12312服务热线,或者直接登录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进行网上举报和投诉,中心的工作人员在接到举报投诉以后,将进行记录,统一转给版权管理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处理的结果将及时反馈给投诉人。于此同时,国家版权局作为我国版权行政主管机关也在其政府网站设立了”全国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举报中心“专门受理网络侵权盗版问题,并在该网页公布了举报中心举报电话010-85212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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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美动漫产业中的营销战略及其比较

(一)日本动漫产业中的营销战略

日本的动画产品的开发是一个反复的过程,一般是三次或四次开发,从最开始的融资,对动漫产品进行深度开发,到动画片的播出,版权的出售,再到动画片的电影原声带的推出,甚至开发到玩具、游戏等相关产品。

1日本动漫产业中的成本战略。日本动漫产品非常注重降低成本。如《足球小将》虽然是一部用于宣传日本世界杯的动画片,但动画片中的足球—“飞火流星”里就有阿迪达斯的标志。另外,富士公司为每一部动画片寻找投资者,使动画在盗版上受到的损失由实体经济来买单,把动画片做成一个新兴的广告媒体,即产品媒体化,这是日本动画片降低成本的一个典型方式。这要求选取的动画剧本往往在其漫画阶段就已经享有很高的声誉。另外,在广告的选择上也要小心,比如小学馆的漫画产品动画,特意选些与少年儿童有关的广告品牌,如世嘉、麦当劳等,集英社则是以宝洁公司、丰田公司等与青年的衣食住行相关的产品,而讲谈社的动画片的广告则以军工、制药为主。

2日本动漫产业中的渠道战略。日本动漫的分销渠道有两种:一是电视台的版权出卖,二是零售录像带。为了不使动画片的自身价值受到威胁,动漫制作公司常常与电视台合作,使动画制作公司开发的动漫周边产品通过有奖销售的方式吸引观众,使动画片的版权价值有所提高,而观众通过这种方式得到的产品一般都是特制的产品,很具有收藏价值。这就是日本动漫的分销渠道的特点之一。用这种分销渠道,日本的动漫厂商在一定程度上允许盗版的存在,尤其是对于一些对动漫持贸易保护主义态度的国家,可以成功绕过贸易保障政策,扩大日本动漫在全世界的影响力,这是日本动漫市场占有率高的原因。

3日本动漫产业中的衍生品开发战略。衍生品开发战略的方式有很多种,下面只介绍动漫音乐发行的两种营销方式。一种是将所有的动漫歌曲集合起来,这一类动漫产品的歌曲比较多。这种营销方式的优点在于突出了品牌的优势,但风险不小,一旦歌曲的创作出现危机或者推广的方式出现间题,会引起连锁反应,危机到动画品牌的发展。另一种营销方式则将动画片的歌曲外包出去,变成唱片公司二线歌手新专辑的一部分,这样可以有效地把风险转移出去,并且可以通过这种方法造就不少实力派的新星,但使利润率有所下降,也不利于动漫产品的整体营销。

(二)美国动漫产业中的营销战略

美国的动漫产品主要是三维动画产品,二十世纪90年代以后,除了《狮子王》有好的票房收人外,其他的动漫需求均是以三维动画打天下,这使得美国的动漫营销方式别具特色。

1.美国漫画产业中的营销战略。美国的漫画产品诞生于1932年美国经济危机后期。与日本的漫画营销方式相似,美国的漫画也喜欢以杂志为载体;但与日本的漫画不同,美国的漫画一般是彩色的,成本高,工艺复杂,有鲜明的地域特色。但由于市场份额过大,特别是一些中老年爱好者的存在,使得美国的漫画产品总体上是趋于稳定的,有利于培养中长期客户。但也有不少的缺点:第一,漫画的本质在于幻想,而一开始就以彩色漫画上架,给人的想象空间过于狭小。第二,美国的漫画大多数是以杂志为载体,但没有长期的协议,杂志的出版权不在自己手中,并且,作者大多数是出版社的编辑,比较固定,没有完全发挥市场竞争的优势。第三,美国的漫画比较有特点,有强烈的美国印记,在满足本土市场的情况下,不利于在全球推广,并且目前世界的漫画趋势是人物中性化,过于鲜明的性别特征也不利于与日本动漫产业竞争。

2.美国动画产业中的营销战略。美国动画产业的营销,比较有特色的是电影动画的营销,通常采用系列电影营销的方式。其核心思想是以视听产品为核心,调动一切资源和手段,全方位、多角度地开发可以产生利润的产业。因此系列影片策略不仅仅是推出后续电影,而且同时包含着对潜在电影市场、电影观众消费能力的充分开发。这种营销方式在《怪物史莱克》中取得了成功,有效地降低了第二部甚至第三部影片的开发费用,提高了利润率。同时降低了投资风险,维持了观众群体,建立了电影品牌,也延伸了电影市场。

3.美国动画衍生品营销策略。美国的动画片《唐老鸭和米老鼠》、《超人》这些动画片广为人知。然而,为他们的制作方带来最大利润的并不是动画片本身,而是动画片之外的衍生品。美国的动漫衍生品史努比、米老鼠在中国卡通业市场效益排在前两位。这不能不说美国动漫产品在衍生品开发上的独到之处。作为品牌授权的鼻祖,他们的成功,也是市场选择的结果。在米老鼠成名不久,一个家具商人找到迪斯尼公司,以300美元换取了把米老鼠形象印在自己公司写字台上的权利。这300美元是迪斯尼公司收到的第一笔授权费,这笔生意也让迪斯尼发明了品牌授权和迪斯尼主题乐园这两种生意模式。

(三)日美动漫产业中的营销战略的比较

1日美动漫产业中渠道和产品策略的比较。在渠道策略的运用上,日本的动漫产业成功地运用了网络渠道,将已经上映的电视动画和电影动画投放到网上,在己经取得预期目标利润的同时又进一步开发潜在市场,扩大了市场占有率,使得其动漫周边产品有机会进人其市场,回收这一部分成本,但是日本的动画产品主线太长,一个分支故事所占用的时间太多,给观众的印象不好,长期客户会产生一种厌烦感,不利于品牌的塑造。这一点美国的动漫产品要好一些,因为故事情节短小、严密,可以有效地吸引短期客户,尤其是目前社会的节奏越来越快,产品的短小同样可以节约客户的时间,受客户喜欢。但是美国的动漫产品多是以电影为主,分销的渠道过于狭窄,没有有效地利用网络,在选材上也不太符合世界动漫的发展趋势。

2日美动漫产业中成本策略的比较。在成本策略上,日本和美国都在大量地运用实体经济为其产品服务,在产品的融资上,都在有效地邀请实体经济的相关企业对其产品进行赞助,可是在成本策略的运用上,日本的企业要更灵活一些,美国实体经济融资动漫唯一的回收渠道就是票房和录像带的收人,这样风险太大,同时也浪费了资源。而日本的动漫产品,将广告放在OP与产品之间,时间很短,凭借着动漫产品的强势推广,广告的效果进一步显现出来。

3.日美动漫产业中衍生品开发战略的比较。美国动漫企业的衍生品开发战略是高调的,迪斯尼消费品公司移到上海,全力抢占中国的大中型城市的市场,但这种营销方式的收效不是很大,我国的国产动画片被要求必须在黄金时段播放,这和迪斯尼公司大多数动画片的播放时间冲突,因此在没有任何动画支持的情况下进行衍生品推广无疑是高风险的,而日本的动漫产品在推广策略上有些“农村包围城市”的味道,不管大小城市,全部铺货,同时利用盗版途径进行动画片的支持,有效地提高了自己的知名度。

二、日美动漫产业营销战略对我国动漫产业的启示

(一)我国动漫产业的现状

1.近年来我国动漫产业所取得的成就。近年来,在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我国动漫产业呈现出了蓬勃发展的新气象。2008年,国产动画片产量大幅提高,全国完成电视动画片共249部131042分钟,比2007年增长28%。2009年新年期间,由广州原创动力生产的动画电影《喜羊羊与灰太狼》票房达九千万元人民币,创下国产动画的票房纪录。同时,漫画出版的数量和规模大幅上升,涌现出一大批富有民族特色的幽默漫画杂志,并形成以期刊带动图书的产业运作模式。

2.我国动漫产业的SWOT分析。优势分析:我国动漫需求旺盛,市场规模巨大。2007年我国动漫市场规模为201亿元,据预测,2010年这个数字将增长到512亿元,每年都几乎翻一番。据《2008年中国动漫产业分析及投资咨询报告》显示,国内至少有5亿是动漫市场消费者,市场空间为1000亿元/年。

劣势分析:我国的动漫产业链相当短,部分产业链中的重要环节甚至缺失,整个产业链正在建立的起步阶段,并且缺少资金,缺少人才,缺少好的产品,产品的市场也没有全面的挖掘,大多数产品只是面向少年,而青年动漫市场和中老年动漫产品基本为零,并且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使得我国青少年的数量只会越来越少,如果只关注少年动漫产品,市场只能越做越小,最后将会消失。

机会分析:国家政策为动漫产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建立了国家动画产业基地、数字新媒体产业基地等,从而使动漫产业的环境基础得到显著改善。如国家10部委共同制定并了《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家广电总局了《关于发展我国影视动画产业的若干意见》等。

威胁分析:网络时代的到来使得我国反盗版的工作变得更加困难,国外的动漫产品以非法的途径进人我国的市场,由于广电总局的限制,国外的大部分动漫产品无法取得收人,就把动画产品媒体化,将盗版的成本转移给实体经济,将动漫衍生品以玩具的形式打人中国市场,在进人时,只将使用权租给中国厂商,看似本国受益,实则被国外赚取大量的利润,并严重威胁中国的动漫市场。

(二)从日美动漫产业营销战略中得到的启示

1.对我国动漫产业的成本策略的启示。我国的动漫产业要想取得成绩,拿到足够自己生存的市场份额,必须要做到动漫产品的三次开发甚至四次开发。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第一次开发和第二次开发。这就要重新对自己的渠道策略和成本策略进行改造。

从成本上看,我们不能只局限于一个制作公司或一个动画频道进行融资,而要将视野放宽一些,梦工厂的部分影片同样在由美国微软参与融资,我国的动漫产品同样可以进行动漫产品的媒体化。在播放“特别鸣谢”时,我们通常放在动画片播放完后没有人喜欢看的片尾,而应当将“特别鸣谢”放在影片的前面、片头曲的后面,不用将赞助商的名字写出,将其商标放在明显处,使之可识别即可,这样广告的效果将更好。

2.对我国动漫产业的渠道策略的启示。经过对成本结构的改造,动漫产品即使稍微盗版一下,也不会对目标利润有太大的影响。我们的动漫产品就可以进人改造营销渠道的阶段了,通过全方位、多角度的宜传推广,尤其要注意网络的作用,我国的网络动漫市场对于我国大多数的动漫生产厂商而言,是一个不可多得的渠道(见下图),这就要求我们牺牲一下版权,也就意味着我们要牺牲一下利润,但我们在牺牲利润的同时,却得到了大量的市场份额和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完全有实力可以在衍生品中获得高额的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