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政论文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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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政论文

篇1

Key words: political article; stylistic; function equivalence

1.引 言

在翻译原则中我们提倡“忠实于原文”, 即严复所提“信”,严复认为: 译文要从全文要旨出发, 对于词句可以有所颠倒增减, 只要不失原意, 不必斤斤计较词句的对应和顺序。对此, 笔者针对政论文的特点, 从文体、功能对等两方面进行讨论。

2.文体特点

众所周知,英汉表达方式不同, 为了不破坏原文的意思, 使译文更加通顺, 符合目标语言的特点, 使读者更容易接受和理解, 我们应运用恰当的翻译技巧, 以求忠实与原文。在政论文中, 由于政论文使用的场合较为严肃、语气强烈、口吻郑重, 有时涉及的话题甚至于敏感, 因此政论文翻译必须考虑它本身的语体特点且要多加推敲, 力求文章简洁, 同时政论文的翻译要准确, 与原文内容一致。如:从长远看, 亚太地区依然是世界经济发展最具有活力的地区。只要各国、各地区同舟共济, 携手合作, 克服困难, 亚太地区必将迎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译成:It will surely usher in a new phase of development if all the countries pull together in time of trouble to overcome difficulties.这一段政论性文中, 其文体特点就是简洁、严肃、微妙,所以在翻译时既要避免使用冗长的语句, 一一对应地翻译, 也要避免辞藻过于华丽。用“pull together”表现了原文中的同舟共济, 携手合作, 有其丰富的暗含。如果“同舟共济, 携手合作”译为“in the same boat ”and “cooperate”, 那就只是的形式生搬硬套, 并未领会原文的意旨, 就会使译文单调没有韵味, 整个语句就是大白话, 失去了政论的意味, 没有了政论文坚定的语气。因此也就不符合政论文体的特点。

3.功能对等

奈达认为, 功能对等翻译是以读者为主的翻译。翻译就是要在接受语中以最自然的方式重现原文中的信息。首先是重视意义, 然后是风格。如果我们翻译的文章被读者阅读之后, 产生了与原文读者不同的心理反映和理解, 那文章的翻译就是失败的, 家没有达到忠实于原文的效果。政论文多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以及正式性。这就要求我们要和对方在心理反映和理解方面相似即功能对等, 只有这样才有助于我们同世界更好地交流、交往与合作, 从而更好地发展自己。例:I know American wants reconciliation and unity. I know Americans want progress. And we must seized this moment and deliver.我们知道美国希望和平统一。我知道美国人民希望进步。因此我们必须把握现在这个时机并付诸实践。译文中, “付诸实践”这一短语将“deliver”表现得很充分, 很具有深远意义。这里深层次的要表达说话者坚定的决心和强烈的号召,如果译为“努力去实现”, 就使文章太过于通俗化,就无法表现出说话者内在的决心,也就起不到号召呼吁的作用了,就无法达到功能对等。因此用“付诸实践”进一步使译文达到功能对等, 即原文读者与译文读者心理反映相似。

4.总结

本文就政论文翻译从文体、功能对等两方面进行初步探讨。政论文在文体上讲究严谨,正式,甚至在用词上谨小慎微,翻译时要注重目的语接受者反应,因此在翻译时不可随便大众化,要全方位考虑接受者反应。

参考文献:

[1]范仲英. 实用翻译教程[M ]. 北京: 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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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小学教师轮岗制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教师轮岗制非国人创举,日本、韩国等国早已实施此制度数十年。但是,由于我们对这个“舶来品”的研究还不够深入,再加上教育非均衡问题的历史性以及我国国情的复杂性,我国教师轮岗制的实施状况的确有些不尽如人意。中小学教师轮岗制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两方面。

(一)政策未得到有效执行

一项教育政策要得到有效执行,需要政策执行者具有较高的素养,能深刻领悟教育政策精神,切实担负起执行该项教育政策的责任。但在实际当中,政策执行者往往是利益关系人,当一项教育政策对其自身利益造成威胁时,这种内在的冲突往往使政策执行者阻碍政策的执行,从而影响政策的执行效果。如:在对某市教师轮岗政策实施情况进行调查中,我们发现一些优质学校的校长没有将真正的骨干教师交流出去,他们总是千方百计地将“挑大梁”的班主任或者学科教师留下,而将教学水平一般或者富余的学科教师交流出去。另外,一些被选派的轮岗教师也并非真心想帮助薄弱学校发展,而仅仅借机将这一政策当作捞取金钱的手段;还有一些被选派的轮岗教师根本不达标、也不对口,这也迫使薄弱学校不得不在接收轮岗教师上持一种“谨慎欢迎”的态度。

(二)轮岗教师存在后顾之忧

教育的生态环境是以教育为中心,对教育的产生、存在和发展起制约和调控作用的多元的环境体系。稳定、良好的教育生态环境有利于教师充分发挥自己的教学水平,一旦这种教育生态环境恶化,就会对教师的心理、工作等带来影响,最终会影响教师教学水平的发挥。教师轮岗政策实施后,与之相连的轮岗教师的福利待遇问题、职称评聘问题、教师归属感问题等却没有配套的法律予以保障或没有得到快速而有效的解决,致使教师的教育生态环境恶化,部分教师由此产生忧虑和抵触心理,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教师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这显然违背了教师轮岗制的初衷。

二、中小学教师轮岗制实施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中小学教师轮岗制未得到有效执行以及轮岗教师存在的后顾之忧是众多因素综合作用的必然结果。

(一)政策目标超出政策能力限度

教育政策的能力限度是指教育政策力所能及的范围和解决教育问题所能达到的程度。教育政策能力存在着限度,能否认识和把握教育政策的能力限度对教育政策的制订与选择、教育政策的执行以及政策的结果都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中小学教师轮岗制的最终目标是想通过教师轮岗政策来解决中小学教育非均衡发展问题。但是,正如前面所谈到的,我国中小学教育出现的非均衡发展状况是由多种因素长期作用的结果。改革开放初期,为了尽快扭转“”造成的专门人才青黄不接的局面,在教育投资有限的情况下,我国实施“重点学校”“精英型教育”等政策,经过20多年的“马太效应”式发展,最终造成了我国中小学教育的非均衡现状。可见,我国中小学教育非均衡发展的结果并不完全是由师资质量造成的。因此,想仅仅依靠教师轮岗这个单一政策来遏制“择校热”、实现教育均衡发展,显然是不够的,这远远超出教师轮岗政策的能力限度。因此,要想最终实现我国中小学教育的均衡发展,除了教师轮岗政策之外,还需要佐之以其他政策及保障措施。

(二)政策相关者利益冲突

一项教育政策之所以没能得到有效执行,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由于该项教育政策利益相关者维护各自利益所致。教育行政部门、校长、教师基于不同的利益考虑,他们的看法和做法是不相同的。教育行政部门站在全局的角度来布局,校长则站在自己学校利益的角度来采取应对措施,教师则会考虑自己各方面福利待遇的得失。各自的利益交织在一起,使得情况变得复杂,进而导致教育政策执行过程中的政策失真现象,最终导致该项教育政策不能被有效执行。另外,政策执行者与政策制订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往往是政策得不到有效执行最为重要的根源。政策执行者通常身兼执行者和目标群体双重角色,他们经常处于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矛盾中。当某项政策给执行者带来利益上的损失,或使其面临更大的困难时,缺乏岗位责任意识或这种意识不强的执行者,为尽可能维护局部的乃至个体的自身利益,就会采取各种对策和行动,而使政策不能被有效执行。

(三)政策实施缺乏人文关怀

针对这样一项涉及众多人更的改革,政策实施者应该坚持以人为本的精神,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动员工作;积极营造氛围,引导广大教师更新观念,自觉自愿地参与轮岗;要注重轮岗的意义和效果,特别要注意方式方法,体现人文关怀。但是,我们在调查中发现,有些政策实施者在实际工作中对轮岗教师缺乏基本的人文关怀,如:有些地方采用抓阄的方法来决定轮岗教师,抓到的教师必须去,缺乏对教师实际困难的考虑。这就使得轮岗的教师心灰意冷,即使勉强到了新单位,也谈不上什么工作热情,最终影响其教学水平的发挥。这样的轮岗很难达到政策的预期效果,同时也对政策的执行带来不少阻力。转(四)教育行政部门督查、纠偏不足

任何一项教育政策在实施过程中总会遇到一些阻力,使该项教育政策偏离原来方向执行。一个科学、完善的教育政策体系必然要有教育政策的监督、检查和纠偏机制。当一项教育政策没有得到正确、有效执行时,相关人员能及时发现问题,采取对策,进行纠偏,使其按照预定方向执行,最终实现政策目标。然而,我国一些地方的教师轮岗政策却缺少这样的监查纠偏机制。我们在调查时发现,有些地方的教育行政部门在实施教师轮岗制时,对于政策实施中出现的问题,没有一套及时、有效的反馈纠偏机制,因而造成部分教师抵触情绪较为强烈,影响政策的执行效果。例如:有些教师反映,自己已经完成了轮岗,可是职称评定时却并没有体现原来说的优先考虑;还有些教师反映,轮岗政策的确是实施了,可是原先承诺的与之相关的交通费补贴、生活费补贴却迟迟不能予以解决;等等。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认为,教师轮岗政策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建设,才能保证其取得预期效果,保证目标的实现。

(一)加强专家调研和论证工作,完善政策体系

专家调研和论证是教育政策制订的前提性工作,对教育政策的制订、实施和政策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因此,要想提高教师轮岗政策的实效性,就需要组建一支研究教师轮岗政策的专家队伍,深入学校、深入基层,搞清问题形成的来龙去脉,并进行论证分析,最终形成一系列有价值、能够指导教育改革发展的调研成果,使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其实,解决我国中小学教育非均衡发展问题的根本在于区域、城乡、校际之间教育资源的均衡化。要想从根本上解决我国中小学教育的非均衡发展问题,必须有一套完善的政策体系和一系列法律法规作保障。而中小学教育要均衡主要是政府的责任,政府要在政策上思考定位。因此,推行教师轮岗制的地方政府应从完善政策体系出发,制订一系列与教师轮岗政策相配套的政策措施,如财政投资、资金管理办法以及法律保障等政策措施。

(二)构建利益冲突消解机制,照顾各政策相关者利益

政策相关者为维护各自的既得利益不受损害,往往采取各种手段规避不利于自身的政策,因而有必要构建利益冲突消解机制来补偿政策相关者的利益损失。利益冲突消解机制就是使得矛盾化解的各项措施。例如,针对重点学校的教师不愿去薄弱学校的实际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第一,优质学校教师到薄弱学校任教给予其物质上的奖励;第二,在职称评定时,可以降低其评选条件;第三,到薄弱学校轮岗的教师在推先评优、培养选拔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第四,按照薄弱学校的交通、医疗等条件将其划分为不同的级别,然后按其级别提供特殊津贴,当这些轮岗教师重新调回重点学校时,特殊津贴自动取消发放。

(三)畅通沟通渠道,注重以人为本

在教师轮岗政策实施过程中,政策执行者应该切实考虑每位轮岗教师的实际生活困难,畅通沟通渠道。比如,可以建立教师轮岗信箱,使教师的意愿能够及时上达,将问题化解在摇篮里。另外,在政策的具体实施中,执行者应该秉持以人为本的理念,避免采用非人性化的方式来应付上级领导交给的轮岗任务,避免教师将消极情绪带到课堂上。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借鉴日本的做法,日本的教师轮岗制除规定哪些教师必须轮岗外,对不应轮岗教师也作了相应的规定,如任教不满3年的教师、57岁以上未满60岁的教师、妊娠或休产假期间的教师等。

(四)建立健全政策督查与纠偏机制

健全的政策督查、纠偏机制是教育政策得到有效实施的保障环节,也是防止教育政策失真的重要手段。一项教育政策在实施过程中,由于认识上的偏差,往往会出现政策执行者错误解读现象;如果教育政策执行者与制订者之间存在利益冲突,那么教育政策的执行就会出现偏离政策目标的趋势。因此,对于教育行政部门而言,加强教育政策的监督、检查,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加以纠正,保证民意上传渠道的畅通,是保证教师轮岗制有效实施的重要环节之一。

篇3

这样,我国目前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的意义,就不仅是刺激和提高经济增长速度和实现8%增长率的问题,更主要的还是通过财政政策的运作,调整企业部门和政府部门在GDP中的相对份额,从而为我国经济的长期发展打基础的问题。

目前我国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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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思想政治素质

政工师要具备高度的政治敏感性以及坚强的政治责任感,必须能够在重大问题上保持清醒的头脑。第二,则是实事求是,政工师在工作的过程中,需要对所有的员工要保持平等对待,要实事求是的处理所遇到的各种情况与问题。第三,则需要以身作则,政工师一定要严于律己、真诚待人,关心与帮助员工解决所面临的困难,用自己良好的品行和实际行动来感化员工,并以此来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共同的为企业的发展而努力做贡献。

二、加强企业政工师思想政治理论学习的路径与方法

(一)加强政工师的思想政治理论学习

要提高企业中政工师的政治素养与思想政治理论水平,就必须高度的重视思想政治理论知识的学习与掌握,只有熟练掌握思想政治理论的相关知识。才能更好的在企业员工中开展自己的工作。才能为思想政治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培养优良的思想道德修养

要做一个优秀的企业政工师,除了其自身要具备的政治素养与思想政治理论水平之外,还必须重视培养优良的思想道德修养。政工师必须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其中更要做到以德服人,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对员工起到指导与教育作用。政工师必须要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和生活作风,随时的深刻反省自己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并且做到严以律己,通过不断提高自身的道德修养来为同事和员工树立榜样。

(三)重视实践锻炼

政工师的工作能力与实践才能都是在实际工作中锻炼出来的。通过实践锻炼,能够有效的增强企业政工师的社会责任感并且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觉悟,同时使他们在实践生活中增长才干,而且这还对加强他们的思想政治理论学习有着相当重要的意义。在实践工作的过程中,企业政工师还能够了解当前的国情形势,了解社会现实存在的复杂性,明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艰巨性。通过增强历史责任感与时代紧迫感,海能促使政工师更好的开展日常工作,为企业的发展和整个社会进步作出更大的贡献。

(四)自我反思,与时俱进

企业的政工师对于自己的工作生活情况,应该及时的进行自我反思,自我检查与自我解剖。时刻的联系思想政治理论实际,对于发现的工作中所存在的各种问题,应当虚心的听取他人的意见和建议,并以此来不断的完善和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理论水平。同时在实际工作生活中,要虚心学习以博采众家之长,并根据自己所面临的新情况与问题来采取新的措施,真正的做到与时俱进,以更好的适应政工师所面临各种实际工作,提高思想政治理论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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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察公共关系教学对中学行政管理专业的意义,首先应该从两者的研究内容入手,寻找它们的共同区间,找到了这个区间,意义就显而易见了。详细内容请看下文试论行政管理。

行政管理学的研究内容比较广泛,是由其研究对象所决定的。随着这门学科的发展,其研究内容也不断丰富和发展。概括地说,包括政府自身的结构、功能及其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活动的规律,具体地说,包括行政职能、行政环境、行政组织、行政首长与领导群体、国家公务员、行政决策与执行、行政监督、行政法制、行政机关管理、行政管理的方法与技术、行政效率与改革等等。

行政管理学关注的面极其广泛,但它不可能真正做到面面俱到。而公共关系学是研究组织与公众之间传播和沟通的行为、规律和方法的一门科学。它旨在通过塑造良好的组织形象,利用有效的传播和沟通手段,达成公众对组织的了解、认可与合作。公共关系学既有较强的理论性又有较强的应用性,这就决定了学习这门学科必须注意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因此,公共关系学所关心的内容恰恰是行政管理学所需要的,在行政管理学看来,公共关系学是一种极其有用的工具,行政管理学只需要提出需要的内容,公共关系学则根据需要去完成。所以,在管理类专业设置这门课程就显得十分重要,没有了公共关系学,行政管理就如同断了一臂。归纳起来,公共关系学使攻读管理类专业的学生认识到公共关系在现代管理中的性质、意义和作用,学习和理解公共关系管理的概念和基本原理,了解和掌握组织与公众沟通的过程、手段和方法,最终的目的是努力培养现代公共关系意识,完善自身的公共关系素质,提高实际公共关系能力,将所学的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运用到工作实践和社会实践中去。

公共关系学是行政管理专业中必不可少的核心课程之一,其理论部分是对行政管理理论的重要补充和完善,其实务部分是行政管理学生所必备的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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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行为外部性理论的形成及演变

(一)外部性理论的产生和发展

新古典经济学创始人马歇尔首次提出外部性,福利经济学的创始人庇古在其著作《福利经济学》中阐述了外部性的理论。庇古认为,由于社会边际成本和私人边际成本不同,所以如果完全依靠市场机制则无法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因此,政府通过征收“庇古”税可以解决因外部性引起非帕雷托最优问题,从而为国家干预经济提供理论依据。

新制度经济学著名代表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提出了与庇古解决外部性不同的思路。科斯第一定理认为在交易成本为零的情况下,权利的初始界定不重要;第二定理认为,当交易成本为正时,产权的初始界定有利于提高效率。

(二)政府行为外部性理论形成

20世纪60年代以来,随着国家干预经济逐渐暴露出来的弊病,以布坎南等为代表的公共选择学派开始反击新古典经济学对市场失灵的攻击。布坎南和塔洛克((1962)在多次提到公共行为所产生的外部性时,将强制性税收归为这一范畴。1966年,威廉姆斯(Williams)对地方政府之间相互施加于对方的外部性进行了分析。迈金和布朗尼首先对政府行为外部性分类问题作了系统分析。他们认为,“公共部门的外部性未必一定是非效率的”,即政府行为外部性同样可分为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美国经济学家罗纳德•迈金(RolandN.Mckean)和瑞士学者杰奎里尼•布朗尼(JacqueleneM.Browning)在《政府与非盈利部门的外部性》一文中,首先明确提出了政府行为外部性的概念,并且把政府行为外部性看作是与市场部门外部性(市场失灵)相同的东西。市场部门定义的外部性同样适用于政府部门,虽然政府行为外部性更加难以测量,但理论上可以认为这些行为同样会产生外部性,通过对政府运作的考察,发现政府行为外部性影响的确存在。

我国政府行为在证券市场产生的外部性分析

我国股票市场成立14多年以来,一直存在广大股民的成本收益不对等现象。上市公司(大股东控制)接连不断出现抽血行为,严重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给广大投资者造成了负的外部性。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中国证券市场在设立之初的目的就是为国有企业解困、卸包袱。当一批问题国企轻易地被允许进入股市圈钱、并肆意挥霍投资者奉上的资金时,就注定了中国上市公司社会成本远远高于私人成本,而这部分成本又由广大投资者来承担。

其次,上市公司上市之初,只需要证监会或其他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监管当局主要按自己设定的规范做出是否准予上市的最终决定,不需要听取其他方面的意见,这样公司上市后就更不考虑资本市场真正运营状况。

再次,监管者执行规则不到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透明、不规范。另外,政府管理部门在复杂的市场环境改革中,没有任何经验可循,只能摸着石头过河,这样就造成了实验结果的不确定性,客观上造成政府行为负的外部性。

可见,政府行为的完全倾斜或者政府行为的随意性,使得本来为了挽救市场失灵而制定的政策,最后却可能加重了市场失灵。

正如斯密德所说,与技术性外部性和金钱性外部性是在既定的交易规则和产权控制下发生、并直接改变参与者之间的成本或收益不同,政治性外部性并不直接作用于参与者的成本或收益,而是通过公共选择改变游戏规则或产权控制而间接改变所有参与方的成本或收益。在证券市场的改革中,有些论断诸如20%的蓝筹股代表了60%的市场价值,股市改革成功与否主要取决于这些企业的表现,那剩下的投资者的投资就将被政府部门的政策推向绝境。

如果市场最后真的如这些官员和学者所说,政治行为就改变了“原先自由和责任的形式”,导致技术性外部性或金钱性外部性的转移,从而把原先外部性的成本转嫁到另外一些行为主体身上,而对于这些行为主体来说,该“成本原本是收入或用途”。那些投资与剩下80%的企业由于政府行为而承担了远远超过私人成本的社会成本,与此同时,原先承受外部性成本的那些行为主体却从“自由和责任的形式”的改变中得到了收益。如一些大型上市公司获得了更多的有政府行为带来的股票溢价价值。政治通过合法的方式改变了技术性外部性和金钱性外部性的作用对象,从而改变了外部性造成的成本收益组合。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政府或公共选择是一个过程,通过这一过程,金钱性的外部性或技术性的外部性以合法的形式与偷窃和战争相区别”。从中国股市目前状况来看,政府就是通过政府行为导致了外部性,从而在广大投资者和融资者之间进行合法的资产转移,使得融资者以较小的成本获得较大的收入。

政府行为外部性的解决方法探讨

目前,我国证券管理者必须避免在股票市场上出现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情况。从市场角度出发,以“裁判员”的身份协调大股东和小股东之间的矛盾,从而避免因政策倾斜力度过大而造成的不良后果。此外政府如要避免产生负的外部性,就必须在制定相关政策时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必须公正。没有公正就会使弱势群体在大企业寻租成本较低的状况下,承担更多的成本,而得不到任何收益。其次,要以诚信为本。诚信建设涉及资本市场的各个方面。具体而言,诚信建设关键在于政府诚信、上市公司诚信以及中介机构的诚信,一个诚信的社会、一个诚信的资本市场必须要有一个庞大的诚信的中介机构群体为前提。

所以说,政府首先应该在资本市场做好制度性建设,解决目前存在的制度性矛盾,做好规范性管理,保证信息披露公开透明,制定好各项游戏规则,然后以身作则,按规则办事,不直接参与市场各个博弈方的利益,避免引起更大的负的外部性。只有这样,从根本上解决中国证券市场长期存在的问题,从而达到净化证券市场,促进证券市场向良性方向发展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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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学生的阶段性和特殊性对初中老师提出了新的要求,特别是思想政治老师,初中阶段是学生的心理和生理出现巨大变化的时期,在这期间学生性格和心理上的不稳定性和阶段性,对初中学生以后能否健康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根据初中学生的智力发育,政治教育一般遵循以理性知识为主,感性知识为辅的原则。在初中学生发育期的敏感时期和关键时期,老师更应注意和学生进行心和心的沟通,构建良好的师生关系,为以后的教学教育奠定良好基础。另外,老师要把时政教育的内容贯穿到课堂每一个环节中,潜移默化地对学生进行时政教育。初中生可能因为年纪的关系无法迅速准确地理解时政,教师作为传播者更应该详细地给学生分析、讲解,不能放松对他们的时政教育。学生不可能脱离社会而存在,应该鼓励学生主动关注时政内容,了解国家和国际上发生的大事,培养他们的爱国情怀和民族使命感。因为时政内容的理论性和多方面性,老师应有计划、有针对性地选择教育内容,选择适合学生感兴趣的话题作为切入点,提高学生学习主动性,以感性知识引入理性知识,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比如讲“邪神教”时,老师可以事件当中人物的年龄作为切入点,相近年龄可以引起学生兴趣,并对学生及时进行爱国主义教育,激发学生的爱国情怀和正义感。并且引入一些民族政策,比如那些分裂祖国党内团结、破坏民族团结、破坏国家社会稳定的事件、无视他人生命安全的恶劣行径,是受到全社会的抨击和抵制的,也是学生义不容辞的责任。

三、充分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

学生是教学过程中的主体,素质教育要求在课堂中充分尊重学生主体地位,不能“反客为主”,把课堂交给学生,老师引导学生学习,怎样学习。教师就成了学生学习的帮助者,也为良好师生关系的建立提供了帮助,良好的师生关系提高了学生的学习成效。初中政治教学主要是思想传播和心灵的碰撞,更应该顺应潮流。怎样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呢?教师之前要有足够的时间完善教育方法,了解每一位学生,在合适的时候提出合适的问题,引导学生学习思考,养成自主学习的良好习惯。

四、及时捕捉热点,提高学生的兴趣

教师应该及时捕捉热点,引入社会上的热点,让学生身在学校却心系国家,培养学生的责任感和民族感。学生处于现代化社会,都有现代的印记。他们勇敢,表现欲望极强。因此,教师鼓励他们在课堂上评论和分析时事,强化他们的参与意识,激发他们对时政的兴趣,满足他们的表现欲望。比如:教师可以每星期专门拿出两节课开展一个讨论会,老师提出要讨论的话题,让学生自己收集资料,让每个学生都发表看法和意见。老师引人突出的有争议的话题,引导学生专门讨论、分析和总结。这样的教学方式会很好地调动学生的积极性,激发他们的学习兴趣,强化学生的参与意识,提高学生主动关心国家时事的积极性,提高爱国情怀,激发“主人翁”意识。在此过程中,既可以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锻炼其独立思考的能力,又可以宽善其知识结构,促进其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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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秋海系列案”中行政案件的处理是包括当事人在内的各界关注最多的焦点所在,而行政案件中公安机关道路交通责任认定这一行政确认行为可否接受司法审查又是关涉一切问题的瓶颈。有关该问题的争论贯穿事件的终始,至今仍意见纷呈且意犹未尽。持肯定观点者主要从立法上的相互矛盾指陈问题,进而抱怨司法机关面对变动不居的现实缺乏应有的能动性和灵活性。其实,该意见背后蕴涵着对行政诉讼个性品质的深层曲解与误读。行政诉讼区别于其他诉讼模式的显著特征和内在机理在于其面临着如何调处行政权与司法权的紧张关系,进而实现二者良性互动的问题。为此,司法审查的焦点主要集中而且必须集中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当然,有关行政处罚也可适当触及合理性),并非通常理解的那种民事诉讼式的全面审查;持否定意见者则以为:既然原告方仅以公安机关扣车行为的合法性为标的提讼,法院也只能就此进行审查。况且,“公安机关的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合法,不是其实施扣车行为的前提条件”。在现有法律框架下,该观点无疑有其一定的合理成份,但无法回避的致命弱点就是它狡黠地隐去了一个大写的前提:即,原告方是否具有行使诉权的自由选择空间。如果一方面限制甚至剥夺了原告对公安机关道路交通责任认定行为的诉权,另一方面又说原告只对扣车行为提讼,司法机关也爱莫能助。这显然同医院对一身无分文而又身患绝症的病人说“你有选择死亡的自由”一样荒唐无聊。不难想见,假如原告方有选择余地的话,其还会不会只对行政强制措施这样的前提性从行为提讼,而对与自己权益有更大杀伤力的责任认定熟视无睹。故此,问题不在于司法机关如何审查,而在于立法机关自始是否给司法机关配置了适当的审查权限。换言之,公安机关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我们知道,认定行为是行政确认的一种重要形式。这样,问题似乎又可合乎逻辑地拓展为对行政确认可诉性的检讨与分析.三、分析

行政确认是一学理概念,我国台湾地区一般将其纳入“观念行为”或“表明行为”的范畴进行研究(张载宇《行政法要论》[M],台北,汉林出版社,1978·375)。在大陆,也有学者视其为—“准行政行为”,但行政法学界的通说常对其作如下表述:“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方既有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进行辨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罗豪才《行政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184)行政确认权是国家行政权的有机组成部分,行政确认行为是行政管理的有效方式和手段。行政主体通过确认特定的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来达到确认或否认相对方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的行政目的。尽管行政确认不创设新的法律关系,但毕竟是严肃的法律行为,被确认对象一经法定行政主体的甄别和宣告,其状态就具有了不可抗拒的法律拘束力、确定力,除非法定机关依法定程序予以撤销。同时,行政确认本身并不直接处分相对方的权益,它一般只是为其他处分性行政行为的作出创造前提。所以,其只能间接地产生法律效果。行政确认这种“中性”或非处分性的特点,往往成为人们否定其作为行政救济对象的理由,如德国行政法理论就认为,“如果部分行为本身不完全具备最终影响时,它们作为一大程序的组成部分,不得单独引起昂贵的法律救济程序”(见《德国普通行政法》,[德]平特纳著,朱林译)。与此相左,我们认为,行政确认固然不具有直接处分性,但它直接确认了关涉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的事实或法律关系,对其可诉性不能僵化地一概而论,作为一种有拘束力的具体行政行为,理应有条件地适用行政诉讼救济程序。理由如下:首先,行政确认有稳定法律关系,减少各种纠纷,保障社会安定秩序,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因而作为一种现代行政管理的科学模式被各国广泛应用于治安、民政、教育文卫、劳动、经济等诸多领域。但事实上,“政治哲学和权利学说历来面临一个不可回避的二律背反:权力是保障权利和自由必不可少的力量,但为了切实保障权利和自由又必须限制权力”。(程燎原、王人博:《赢得神圣——权利及其救济通论》[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8·186—187)在我国行政执法领域,由于行政确认缺乏有效的规制,权力支配者出于私欲的冲动,常常越过理性的樊篱而滑入恣意的空间,违法行政确认行为俯首皆拾并成为现实中的常态——如违法医疗事故鉴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权的滥用以及非法发放(或不发放)和评定(或不评定)学历证书等等。这种“法外现象”的大量存在,不仅影响了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更重要的是严重侵噬着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故此,加强对行政确认权的监控势在必行。在权力制约的诸多方案中,“以权利制约权力”固然是一种最能体现权力最初来源以及充分昭示公民自身强大力量、激发其主体意识的有效制约模式,但因为“权利与权力不在同一天平上,不具有相同的权价,以权利制约权力,缺乏应有的力度,不具有可操作性。”(汪进元:《权利制约的理性思考与模式选择》[J],武汉:法学评论,1998(1)。)从这个层面讲,以“权力制约权力”才是一条可行的策略,这大约是现代行政诉讼制度发生的现实基础——手无寸铁的公民,并不直接与庞大的行政权交锋,而是通过向法院,来达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及监督行政权之目的。故此,赋予利害关系人以诉权,仰仗司法机关的审查与监督,不仅合乎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而且是从根本上改善并可望杜绝违法行政确认发生的有效途径。其次,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采用的是“列举+概括+排除”的混合式立法例。尽管行政确认未被明确纳入所列举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范围,但也并没明文禁止。2000年3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较之行政诉讼法,实质上以放宽原告资格标准的方式扩大了受案范围。《解释》第12条借用第三人的概念规定了利害关系人的原告资格,给行政确认的可诉性留下了一定的生存空间——与争议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可依法对其提起行政诉讼。这里的“具体行政行为”当然涵盖了行政确认行为。其实,有关行政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甚至在司法实务当中已经肯定或变相肯定了部分行政确认的可诉性。举例说明:例一,国务院1991年《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作为一项行政法规,并未对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的可诉性作任何否定性限制。至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1992年的《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我们一直坚持认为,它无非是特定历史背景下的一个“怪胎”。其间向人们展示的司法

和行政联手,用“法”统辖社会时浓厚色彩是对法治原则和分权制衡民主理念的严重背离。故此,用观念考究,该文件实属无效。不过,既便在此通知中,也只是规定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服,不得提讼,并未否认责任认定行为和行政处罚行为一并接受审查的可能性。例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政府或者其主管部门有关土地、矿产、森林等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的处理决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应作为行政案件受理。这里所谓的“对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处理”,究其实质是以裁决的形式表现出的行政确认行为。换言之,该条规定事实上是对行政确认可诉性的肯定回答。例三,倍受关注的“刘燕文诉北大案和田永诉北京科大案”,(两案中虽有许多理论问题值得探讨,但笔者认为,其中涉及至关重要的问题之一就是“证明”这一确认行为的可诉性。详见,程雁雷《论司法审查对大学自治的有限介入》,[J],北京:行政法学研究,2000(2)和刘连泰《行政审判的能动性管窥:一个实证的分析》[J],北京:行政法学研究,2000(3)。)争议的焦点是校方应不应该履行自己发放毕业证和学位证的义务。而毕业证、学位证的功能正在于对行政相对人的学识、水平、某一经历进行确认是典型的行政确认的凭证。上述两个案件的审理表明,实践已超越了理论研究局限并走在了前面。再次,将行政确认纳入受案范围,也是树立司法权威的迫切要求。随着以市场为取向的改革的逐步深入,一个价值多元化的社会格局初露端倪。而在“游戏规则”尚不健全的大背景下,不同利益间的冲突与碰撞不可避免地呈加剧趋势。于是,司法因在整合社会利益、吸纳不满情绪诸方面不可替代的地位与作用,受到人们前所未有的青睐。但是,司法在发挥改革“稳压器”的正面作用的同时,也滋生了大量腐败现象,致使公众的期望值与现实之间形成了强烈的反差——司法公正成为“稀缺资源”。这样,人们又不得不着手对司法权进行严格的监督与控制,甚至于“个案监督”这一“法治畸儿”也将呼之欲出。但是长期以来却收效甚微,问题的症结在于我们往往忽视了司法自身恰恰也是改革的重点对象这一现实,没有意识到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也需要我们的精心培植与呵护,才能健康成长。既无财权,又无军权的弱小的司法在受到必要制约的前提下若没有足够的权力给养,势必萎缩为政治的婢女,其“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的美誉也永远只具符号意义——结果我们失去的就不仅仅是个案的公正!故此,我们必须跳出传统的思维怪圈,给司法一份应有的关爱。特别是立法机关应该给司法配置更多的权力资源。其中适时地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就是极富意义的重要一端。

四、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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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口发展为中心广泛涉及人文社会科学发展的各个方面:人口、心理、伦理、教育、管理、历史、社会、艺术等学科范围。

征稿要求:

1、文稿论点明确,无政治性错误;立论正确新颖,说理通畅,论据充分,资料详实,数据可靠。

2、来稿须在3000字以上,必须包括(按顺序):文题、作者、作者单位及地址、摘要、关键词、正文、注释或参考文献。文稿首页地脚处注明投稿时间、作者简介。属科研基金资助项目的论文,请注明项目名称、编号。

3、摘要为对正文主要观点的概述,不进行价值评判,字数一般在200字以内;关键词一般在3-5个之间。

4、作者简介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性别、民族(汉略)、籍贯、毕业学校、工作单位、职称、学位,以及联系地址和电话。

5、注释序号按其在文中出现的顺序排列,两个以上相同注释只标一个序号。注释序号用圈号,参考文献序号用方括号。所有引文务必核对无误。

6、注释和参考文献著录项目须按规范编排,格式如下:

期刊:作者.文献题名.刊名(外文期刊可缩写)[J],出版年,卷(期),起止页。

图书:作者或责任者.文献题名[M].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

论文集中的析出文献:作者.析出文献题名.原文献作者.原文献题名.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析出文献起止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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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比较法上的人事保证制度

比较法上,人事保证制度的规范类型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在立法上明确规范人事保证,主要有日本、瑞士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另一种是以非典型契约形式存在,绝大多数国家属于此种类型。

按日本学者见解,身元保证分为三种。第一种保证人对于债权人(雇用人)保证被用人不违反其基于契约上之义务,谓之人的身元保证。此时保证人一方面对于债权人负与被用人同一之债务及责任,他方面对于债权人独立的负有使被用人不违反其义务之债务。被用人不服约束时负有劝导的义务,拐带潜逃时负有搜索之义务。第二种为于主债务人债务不履行及依契约或法律上之规定应负担之损害赔偿债务为保证,与将来之债之保证有同一性,谓之物的身元保证。第三种为损害担保契约,苟因被用人之行为使债权人蒙受损害,保证人即负填补之义务,其损害之发生不以被用人有过失为必要,保证人无检索抗辩权。具体的究属上述三种内之何种,为当事人意思解释问题,但以属于第二种为原则[1](P948)。

瑞士债务法第492条第三项规定了人事保证的条件和定义;第503条第2项规定了人事保证制度债权人的义务范围;第510条第1项规定了人事保证合同的消灭;第512条规定了人事保证的期间。所谓职务保证,即保证人对于债权人,就债务人之身体、行及技能,保证勘任其职务,并就其因执行职务所生之损害,负担保责任;其性质属于将来债务之保证,系保证契约之一种;保证的范围,包括因受雇人不履行契约致使债权人所受之损害,以及受雇人执行职务时因故意或过失所加于债权人之损害,还包括受雇人侵占债权人财产或过失损害他人的,保证人均应负赔偿责任。而雇佣保证,则保证人不仅保证受雇人之身体、性行及技能,勘服所约定之劳务,即受雇人因疾病等亦应负有照顾或领回医疗之义务;此类契约通常见之于订立纯粹劳务雇佣契约时,保证人还应对受雇人本身事故承担担保责任[2].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债编修订增订人事保证制度,其定义为“称人事保证者,谓当事人约定,一方于他方之受雇人将来因职务上之行为而应对他方为损害赔偿时,由其代负赔偿责任之契约”。另就人事保证之成立、人事保证之效力、人事保证之期间、人事保证之终止、人事保证之消灭、请求权之时效以及准用规定予以详细规整。

二、人事保证的性质

关于人事保证的性质,学理上主要有三种学说:第一,损害担保契约说。该说认为,人事保证契约具有独立性,因为即使雇用人与受雇人之间的雇佣契约无效,当受雇人具有侵害雇用人情事之时,雇用人仍得依据该损害担保契约向担保人请求赔偿[3](P386)。第二,特殊保证说。该说认为,人事保证与一般保证在性质上皆具有从属性,只不过人事保证尚具有继续性、情义性与专属性等特性而已[4](P151—161)。第三,区分说。该说认为,受雇人将来损害赔偿义务之保证,即属于特殊保证。若保证人仅于受雇人不履行其对雇用人因雇佣契约之违反所生之损害赔偿请求权,由其代负赔偿之责,则为将来债务之保证,盖保证债务是以受雇人将来发生损害赔偿义务为前提。担保雇用人不因而受损害,即属于损害担保契约。若约定受雇人加损害于雇用人时,保证人负填补损害之责,则已非保证契约,而为担保契约。此时保证债务之发生,并非以主债务之存在为前提,保证人是以契约担保雇用人不因雇用受雇人致生损害,此担保之结果不应发生而发生,保证人即负有填补雇用人损害之责[1](P947)。

三、人事保证制度与相关制度的比较

1.人事保证与一般保证

人事保证与一般保证相比较,具有如下特性:

第一,继续性。一般保证多以一次发生的现存具体债务或可得确定债务为保证对象,而人事保证则多以将来继续发生之债务或者说以基于继续性之法律关系所发生的将来债务为保证对象;

第二,情义性。一般保证,保证人多由于经济上利害关系而承担保证,而在人事保证,保证人则多以情义关系而承担保证;

第三,专属性。一般保证所保护的债务无所谓的专属性,保证债务当然得由保证人之继承人继承,而人事保证则以保证人对于被保证人之信赖关系为基础,故原则上有专属性,除有特别约定或者特别情形外,保证人责任因保证人死亡而消灭,并不移传于继承人。但在保证人死亡前所发生之债务,则应由其继承人继承之;

第四,广泛性。一般保证,其被保证之主债务通常具有明确或可得确定之范围,保证人之责任得以预先知悉及确定,而人事保证,其被保证之主债务为受雇人将来因职务上之行为致雇用人遭受损害时之赔偿责任,其范围广泛而不明确,其损害额甚至有远远超出保证人所得预料之范围,保证人之责任难以预先知悉及确定。

2.人事保证与损害担保契约

就其性质而言,损害担保契约与保证的区别在于其对于相对人所受损害或一定收益或其他结果,自己负赔偿或担保责任,而非就他人之债务负责。所担保之危险为债务不履行或应填补之收益。所担保为债务之履行时与保证颇相类似。然当事人之意思,非就他人债务之履行附从的负责,而是由债务人之债务分离,独立地负赔偿因其不履行所受之损害,则与保证有异。损害担保契约为片务无偿之契约。相对人对于担保人之危险承担,支付对价,则成立损害保险或其他类似之契约。而损害担保契约,不妨负有负担。损害担保契约为片务无偿此与赠与相同。然在后者,以增加相对人之财产为目的,而在前者则在危险之承担,即为积极或消极的损害之填补。损害赔偿契约为片务契约,惟担保承担人负有义务,而无促进所计划事业实行之权利。对于担保之承担,虽亦得约定事业之实行,然此已非纯粹之损害担保契约,而为无名契约。主要的一方面应依事业之种类,准用关于承揽或雇用之原则,他方而应准用于损害担保契约之原则[1](P882—883)。

也有学者认为,损害担保契约为担保债务人一定事项之发生或不发生,若该事项不发生或发生时,即对于被担保人因此所生的损害负赔偿之责。若担保人是为第三人之利益而订立损害担保契约,且该第三人与被担保人亦订有契约,但担保人与被担保人之意思,并非在就该第三人债务之履行,负附从之责任,而是与该第三人之债务分离,由担保人独立地负赔偿之责。换言之,损害担保契约的性质为独立性[6].

有学者认为,保证契约必以主债务有效存在且尚未消灭为前提,而损害担保契约,则无所谓从属性之原则。此外,担保人虽系为第三人利益而订立损害担保契约,且该第三人与被担保亦订有契约,但担保人与被担保人之意思,并非在就该第三人债务之履行,负附从之责任;而系与该第三人之债务分离,由担保人独立地负赔偿之责。因此,被担保人与该第三人间之契约是否无效、被撤销、或经解除、终止等,又其无效是否因违背法律强行规定,或善良风俗所致,均与被担保人及担保人间所缔结之损害担保契约无关。担保人与被担保人之意思,系就被担保人因其与第三人之契约无效,而受损害时,由担保人负赔偿责任者,此项损害担保契约仍属有效。但若损害担保契约本身有违反强行规定或公序良俗情事者,应为无效[3](P366—367)。

人事保证与损害担保契约,区分的关键在于是否为完全独立契约。如果属于完全独立契约则为损害担保契约,如果既有独立性又不失补充性之契约,则为人事保证契约。

3.人事保证与赔偿保证

赔偿保证尽管与人事保证在发生上具有相似性,但也存在根本的差别。因人事保证属于特殊保证,其具有独立性一面,而赔偿保证则不具有独立性。此外,人事保证人所承担的是赔偿责任,而赔偿保证义务人承担的为补充的履行责任。

四、人事保证制度的法典化

现实生活中人事保证合同的广泛存在、诚实保险又尚缺失,对人事保证予以法律规整十分必要①。除此,人事保证制度法典化理由,还包括法律规范明确化及法律统一化的意涵。至于法典化的方法,不仅在形式上对于习惯予以确认,且对于法律实质内容进行调整。因人事保证的法典化必将改变作为习惯法上人事保证制度的利益构造,最终若非法典化归于失败,即为民间习惯的势微。

注释:

①笔者认为,以法典为载体的各种价值,在法典的实践中可以真正地表达于社会生活中去,从而实现导引社会生活的作用,但其前提是该法典没有被规避,而不被规避的前提是要在社会生活现实与价值取向之间达到一种动态的平衡。

参考文献:

[1]史尚宽。债法各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2]蔡明收。论身份保证[J].中兴法学,19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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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逐步开展主题教学,引导学生主动探索

学政治并不是闭门造车,也不是单纯学习理论知识,相对而言,政治应该是高于生活但同时与生活有极大的联系性的基础学科。在对政治课程的学习过程中,将具体的学习与生活巧妙地联系起来,不但有利于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还有利于将学生的思维从书本中脱离出来,逐渐将自身的视角从理论学习转移到社会生活中来。以近期比较火热的“青奥会”为例,“青奥会”本身与青少年的成长紧密相关,因此,与“青奥会”紧密相关的各类时事新闻均可以在课上以主题讨论会的形式来进行。但是在针对新闻话题展开分析之前,建议教师不要采用传统的教师挑选题,学生被动参与的方式,而应由学生根据时事的变化自行选择与课上内容讲解相关的话题作为材料。此种教学模式,将原本以如何应对答题的知识点固有化和模式化所带给学生的压力,从根本上进行了缓解,枯燥无味的教学开始因为学生的积极主动性而变得更具有趣味性。

(二)巧妙设计课堂内容,融入时事新闻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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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307HospitalofPLA,Beijing100039China)

AbstractHolisticnursingcareoftakingpatientsasthecentreisaadvancedmodeofnursingcare.Itgetridofmalpracticeinfunctionalnursingsystemwhopayattentionto“disease”,butneglect“patient”.Toputintoeffect,therearestillsomeproblemsasfollow:①dispositionbetweendemandofthemodeofholisticnursingcareandnursingstaffatpresentisirrational,②now,thefwayofworkinghinderedtheimplementationofholisticnursingcare,③thereweresomecontradictorybetweentheideaofholisticnursingcareandtraditionalstandardizedmanagement,④self-qualitiesofnursingstaffcan''''tmeettheneedsofholisticnursingcare;⑤beingshortofeffectivestandardsforqualitativeevaluation.Theauthorputforwardsomecountermeasuresinaccordancewithabove-mentionedproblems.

KeywordsHolisticnursingcareAffectingfactorsCountermeasure

以病人为中心的系统化整体护理模式是社会发展对护理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实施整体护理增强了护士一切为病人服务的意识,开拓了护理工作的范围,摆脱了功能制护理中不重视病人心理的弊端,提高了护理质量,为护理学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实践依据,但在新的护理模式运行中,尚存在以下影响因素。

1影响因素

1.1现有护理人员配备不能满足整体护理的要求随着医学模式的转变,护理工作已从单纯的医疗服务走向医疗、保健、康复、预防相结合的模式[1]。护理工作不再是简单的执行医嘱,机械的打针、发药,而是以病人为中心,对病人实施有计划、有目标的整体护理。随着护理职能的转变,护理人员的配备也应有所改变。目前护理人员配备仍是按功能制护理的要求配备,这种配备方式,只能完成病人的相关治疗,而做不到身心两方面的护理。由于护理范围的扩展,护理内容相应增加,如果人员不到位,结果是临床工作不细致,对病人实施整体护理也只限于制订工作目标,难以付诸实践[2]。

1.2现有的护理观念阻碍了整体护理的实施临床护理由于长期实施功能制护理,人们已经习惯了按功能制护理的程序去安排工作,虽然在病区开展了以病人为中心的整体护理,但在实际工作中并未真正做到以病人为中心。在各自分管的小组中,护士仅以完成相关治疗为主,在治疗之外,便无事可做。以病人为中心的整体护理强调的是要以病人为中心,以现代护理观为指导,以护理程序为基础,把护理工作和管理各个环节系统化[3]。使护理工作变被动为主动,促进护理质量的提高。

1.3整体护理的思想与传统的规范化、标准化管理相矛盾传统的规范化、标准化是在漫长的护理实践中逐步建立起来的,它的建立促进了功能制护理的完善,使功能制护理发挥了最大的优越性。整体护理自90年代提出后,并未能按其定义运行,只在现有的临床护理模式中加入了以病人为中心的口号。整体护理的实施与传统的规范化、标准化临床护理模式相矛盾。整体护理要求以病人为中心,以病人需要为己任,病房管理家庭化。而功能制护理中强调的是整齐划一、减少探视、不陪住等,并对具体事项有明确的规定。例如病区管理中规定:病人的床旁桌上只允许放一个水杯、一个痰杯等。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日趋重视精神安慰,如今探视病人送的最多的是鲜花,它不仅消除了病人沉闷的情绪,而且为整个病区带来了生机,但这与病区标准化管理相抵触。

1.4护理人员的自身素质难以适应整体护理的需要面对护理模式的转变,护士也感到这种护理模式有利于病人的身心康复,但怎样与病人交流,帮助他们摆脱困境,却是一个棘手的问题。我院本科护士占1%,大专护士占44%,大专以下学历占55%。由于教育层次和知识结构的限制,很难满足以病人为中心的护理,并限制了整体护理实施。目前,在临床工作的大多数护士只受过基础护理教育,对于护理学中新开设的护理心理学、护理伦理学等从未接触过,因而使整体护理难以开展。

1.5缺乏有效的质量评价标准目前的护理质量标准,仍没有跳出传统的护理模式,在质量检查中沿用病区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进行要求,忽略了护士在操作中是否对病人实施了有效的心身护理,其护理操作是否让病人满意。由于有效的护理质量评价标准未确定,导致了护士在工作中仍旧沿用功能制的标准要求自己,认为只要按护理技术操作程序进行,不违反无菌原则,不造成差错、事故,护理质量就是优秀。随着护理模式的转变,重视病人的生理、心理、社会的整体性势在必行,只有建立有效的质量评价标准,才能使整体护理模式真正达到一切为病人的目的。

1.6病人自身因素我国是一个有着5千年封建历史的国家,性格内向,凡事不愿麻烦他人的思想根深蒂固。在实施整体护理过程中,许多病人只愿接受治疗,不愿坦露自己的思想,使得身心护理工作难以开展,有时基础护理也难以进行。例如:我院曾经收治一位70多岁的农村老人,其住院后,当护士为他进行清洁时,他一定坚持自己做,否则就不做。面对这样的病人护士也很为难,不知该怎样去做。

2对策

2.1贯彻以病人为中心的思想功能制护理在我国已实施了近半个世纪,正是由于其功能完善,才延续至今。就我国目前各医院,特别是中小型医院的实际状况,在人员少、工作量大的科室仍实施功能制护理,但应在护理人员中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思想,即以病人的需要为己任,满足病人的合理要求。在空余时间,尽可能深入病区,与病人沟通。通过交流,了解病人的心身状况和需要解决的问题,并在实际工作中给予帮助。决不能不顾医院的实际情况,强行推行整体护理,而使护理工作处于进退两难的地步。

2.2合理使用合同制护士随着改革开放及人才流动,许多护士不愿固定在一家医院工作,纷纷步入社会。这些护士受过正规系统的护理教育,聘用他们可缓解护理人员紧缺的矛盾。

2.3更改护理工作程序的内容传统的工作程序既然不符合时代要求,应当予以更改,制订新的工作程序。要想在临床上真正开展以病人为中心的整体护理,就应当打破传统观念的束缚,把关心病人、巡视病区写进程序之中。例如:在扫床过程中要加强文明礼貌,在护送病人治疗的过程中,要加强安全教育。以病人为中心的整体护理的思想,符合社会发展的趋势,符合病人的需要,因此,在护理人员较多的医院应当实施新护理模式。这种护理模式的实施,不仅能满足病人的需要,而且对提高护理质量及护士自身的业务技术水平也大有益处。

2.4制订合理的评价标准我院在实施整体护理中,护理部对整体护理模式病房的护理质量按三甲达标细则进行调整,使各级人员明确职责,做到工作有标准,检查有依据。对在护理工作中表现出色的护士给予奖励,并从中产生了“十佳”护士。在技术考核中,改变了以往的考核方式,在实际工作中考核护士,这种考核方式既考核了技术,又考核了护士为病人服务的思想,可促使以病人为中心的整体护理落到实处。

2.5转变观念,提高护理人员的素质

2.5.1加强护生教育:护校应增设护理社会学、护理心理学等课程,使护生在校期间,就掌握与病人交流、沟通的技巧,掌握病人心理护理知识,使其进入临床后能从容地护理病人。

2.5.2对在职护士实行补课教育:一些高年资护士因从未学过护理社会学、护理心理学,应定期组织学习,使他们在工作中能积极主动地与病人沟通,从而达到提高护理质量的目的。对已有大专和本科学历的护士,应发挥他们的优势,培养他们成为临床护理第一线的骨干。

2.5.3加强卫生宣教工作及出入院指导工作:针对不同病人的需求,做好卫生宣教工作。宣教工作的重点应放在对疾病的发生、发展、治疗及护理上,让病人对自己的疾病有所了解,有所认识,更好地配合治疗,这也是整体护理的体现。同时,通过宣传及出入院指导,培养护士的人际交往能力及语言表达能力,使他们在实践中积累经验,提高自身素质。

2.6按病人的不同层次进行护理由于病人来自不同的社会层次,其文化水平、生活背景各不相同,因而对病人的护理应因人而异。

总之,要想使“以病人为中心”的整体护理在我国顺利开展,并实施下去,必须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循序渐进地开展,绝不能操之过急,否则,将成为一句空话。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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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程施工的时候,工程的管理者没有充足的经验,这是十分关键的影响因素。在市政道路施工时管理人员的工作是十分重要的,他们协调工程的设计人员和施工人员之间的关系,对于工程的施工情况进行监督,工程施工的过程中出现任何问题都要进行协商。但是工程的施工管理人员经验比较的匮乏,导致许多的问题随之产生,有时候工程的施工质量会因施工管理的散漫而受到制约。

3提升施工管理的方法

3.1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要想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就要注意下面几个方面:第一,依据市政道路的实际状况,工作人员要事先做好勘察、检测工作,把勘察得到的数据作为基础信息,有目的、有计划的做好各项计划,例如组织施工、原材料的选择、工程的施工速度以及工程的施工器械等等。第二,市政道路施工的特点为环境繁杂、不稳定,在施工准备阶段做好各项预测工作,对于工程的施工速度进行合理的掌控。第三,为了更好的管理工程的施工质量,施工企业一定要了解工程施工图纸的详细信息,做好审核工作,对于图纸的信息进行全面的掌控,对于工程施工的有关单位做好协调工作,提升施工管理有效性[2]。第四,市政道路的所有管线的性能和埋设地点要了如指掌,注意施工的先后顺序,确保工程施工的顺利。

3.2施工现场进行科学的管理

根据有关信息显示,在市政道路施工的过程中,施工材料的费用占整个工程的一半。换句话说就是合理的使用道路施工材料和机器装置可以对工程的造价带来一定的影响。因此,科学合理的掌控施工材料和机器装置可以对工程的造价带来深远的影响。整个工程的关键环节就是科学合理的使用施工材料和机器装置,依据工程的实际情况来选择合适的工程施工工作人员,择优选取,从而使工程的施工材料和机器装置得到科学的使用。

3.3施工技术和工序科学的管理

市政道路施工的时候,施工技术制约着工程的施工质量,首先要有合理的施工办法,方能开始施工,因此在工程施工以前一定要掌握技术指标。施工的时候,工程的施工方想要变更施工方案就要依据有关文件进行变更,科学掌控工程的施工技术,只有这样方能出台科学、合理的工程施工技术[3]。对于工程的工序进行科学的管理,可以较好的掌握工程施工质量出现问题的缘由,进而使市政道路的整体施工水平得到提高。所以一定要对道路的施工工序进行科学的掌控,创建和工程施工工序相协调的监督检查机制。

3.4创建高质的质量管理体系

只有出台以控制工程质量为出发点的质量管理标准,才能使市政道路的施工质量得到优化,把工程的质量标准放在核心地位,以质量监督标准为依托,创建高质的质量管理体系。依据工程的实际状况来督查工程的施工质量,定时的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进行检查,确保工程的质量管理体系真正地得以实现。安排专门的工作人员来监督工程的质量,以工程的质量自检、自控系统为基础,全方位的掌控工程的施工质量,确保工程的质量标准得到真正的实现[4]。在市政道路施工的时候,如果工程的进度和质量出现矛盾,要以质量为核心,认真执行道路质量管理责任机制,确保工程的质量达到预期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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