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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商事习惯法(LexMercatoria)作为一个十分古老的概念,原本是指适用于中世纪西欧商人中间的行为规范,也称为“LawMerchant”,随着本世纪五六十年代国际贸易的空前发展,出现了一种试图以适用不受国别限制的一般规范解决贸易纠纷,以此取代过去的完全依从于特定国家的法律体系的方式。为同古老的“商人法”相区别,这种被适用的一般规范被称为“新商事习惯法”、“现代商人法”,在某些理论著作中还被称为“跨国法”、“国际贸易法”等等。
关于商事习惯法的性质历来众说纷纭,支持者与反对者各持己见,国际法学界主要存在“实证论”和“自治论”这样两种观点。“实证论”的观点以施米托夫教授为代表,认为商事习惯法只是一个在学术上存在的概念,是为达到某种目的而存在的手段,而并非真正独立于各国国内法之外的完整法律体系。商事习惯法依然要受到国家的限制。很明显,“实证论”的观点是从国际贸易的实际需要出发来看待被称为商事习惯法的这一类行为规范,对其合理性的着眼点是国家对该类行为规范效力的影响。“新的商事习惯法是由制法机关精心制定的,表现为国际公约、示范法,以及国际商会等组织公布的文件”⑴商事习惯法只有被一国国内法所承认,纳入其国内法体系中后,才能在实际上发生作用,因此它并不是一个自足的可以独立存在的法律体系。也就是说,商事习惯法在性质上是“在与国家无原则性利害关系的选择性法律的范围内,由不同国家制度中发展起来的调整平等当事人之间关系的统一法”,具有“跨国法”的特性:尽管不是由一个超国家的立法机构制定而强制加以执行,却能在事实上被普遍接受,事实上起到调整特定范围的社会关系的作用。
“自治论”的观点则是从商事习惯法的独立性出发,认为其存在的依据,也就是发生效力的依据并不在于国家对之的认可或者明确纳入其国内法体系,而是在于这一类行为规范被商业界所普遍接受和遵守。也就是说,在国家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之认可之前,商事习惯法就已经在事实上发生作用了。国内法强制力的作用仅在于保障商事习惯法的执行。持这一观点的代表性人物有丹麦学者兰杜、法国学者戈尔德曼等。
两种观点都承认存在这样一类行为规范,仲裁庭可以在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法律的时候直接加以适用。两者的区别就在于,“实证论”认为商事习惯法的效力来源于国家的承认,在未经国家认可的情况下,商事习惯法就不能起到调整特定社会关系的作用;“自治论”则认为商事习惯法的效力来源于它自身,即使未经国家认可,仍然在事实上具有效力,可以由仲裁庭运用。
笔者认为,国家强制力仍然是商事习惯法最终得以应用的保证,因此它不可能脱离国内法而单独存在,它在体系上仍然难以自足。同时,商事习惯法并不具有一个明确的规则范围,在许多情况下必须与国内法相互补充,在这种意义上来说,它也是与国内法紧密结合的。
二、商事习惯法的产生、内涵与外延
国际间经贸交往的日益频繁所引发的一个直接后果就是,跨国纠纷成为各仲裁机构所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而由于各国法律的不一致,同时冲突规则对顺利解决国际贸易纠纷实际上的阻碍作用日益为学者所指责,⑵国际统一私法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由于商事习惯法是指可以不受国别限制普遍适用于国际贸易交往中的一系列规则或原则,它实际上也是国际统一私法的组成内容之一。
商事习惯法在历史发展上经历了国际-国内-国际这样三个过程,具体而言,首先在中世纪西欧商业开始发达起来的时期,商事习惯是适用在商人间的习惯性做法,它是超越国界、由商人自行管理并主要以公平合理为基本原则来发生作用,这一类习惯性做法发展到后来成为惯例。当这种惯例为各国权力机构所认可、以成文法律的形式加以肯定的时候,便成为其国内法的一部分,商事习惯因而发展到国内法的阶段。二战后随着国际贸易的进一步发展,为便利交往,以国家为主导制定国家间的统一性规则、标准合同的风气日盛,由制法机构精心构制并公布的各种公约及示范法等法律文件在减少争议、促进纠纷解决等方面起到了极大的作用。
有学者将商事习惯法的适用描绘为一个过程:仲裁庭通过对若干不同法律制度的国家国内法的考虑,选择可以为各国所普遍接受的原则、规则,这一个选择的过程以及最后对选定的行为规范的适用,就是商事习惯法的适用。⑶也有学者认为,商事习惯法是适用于二战以后日益发展变化的国际贸易关系,能够反映国际贸易活动特征的法律制度。由于商事习惯法是适用于国际贸易中平等主体间的行为规范,它是体现在商人之间的国际合同、国际商事惯例、国际公约、统一示范法以及体现在国内法中的一些被普遍接受的法律原则和规则的总称。其主要内容包括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诚信原则、契约必须遵守原则等等。
三、商事习惯法的主要表现形式
如上所言,国际商事习惯法主要以国际公约、国际惯例以及一般法律原则为法律渊源,也将国际格式合同及统一示范法包含在内。
1.国际公约。国际公约是现代商事习惯法的突出特征。正是由于国际贸易交往的需要,各国有意识的以国际公约的形式对平等的商事主体的行为加以规定,这种由制法机构精心构制的行为规范体系明显不同于古代自发形成的商人法。凡是接受了该公约的国家,其公民在从事国际贸易的时候,如果没有明确排除该公约的适用,则公约可以自动适用。
2.国际贸易惯例。普遍认为国际惯例是与商事习惯法相重合的,它构成了商事习惯法的主要部分。国际贸易惯例在国际商事交往的过程中缓慢形成,成为调整商人行为的主要行为规范。而后来国际专业组织将其成文化、固定化,摆脱了最初杂乱无章的状态,因而成为现在商事习惯法的重要渊源。国际贸易惯例由于在贸易活动中的广泛采用而在商事习惯法的所有渊源中居于一个十分特殊而重要的地位。
3.一般法律原则。仲裁庭适用商事习惯法的出发点及目的是为了更为公平合理的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因此为各国所接受的具有公平性质的原则也是商事习惯法的一部分。这些原则主要体现在各国国内立法中,正是由于为各国国内法所承认和接受,仲裁庭才能得以有效引用。同时,仲裁庭依据公平正义原则所作出的裁定也极少会被,尽管这种引用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并不多见。
4.国际格式合同。在国际专业范围内广泛存在的统一格式合同也是商事习惯法的重要内容。但在当事人没有明确选择的情况下究竟可否参照其内容适用,仍然存有疑问。
5.国际统一示范法。以示范法的形式对国际贸易行为进行规范日益得到各国的赞同,以存在的示范法得到国家认可而应用的情形也愈加多见。特别是《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作为一部典型的示范法,在规范国际合同行为并提供合理依据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四、结语
商事习惯法的法律适用是国际商事仲裁理论与实践中受学者关注较多的一个问题,也是引起争议较多的一个话题。争议的焦点集中在对商事习惯法内涵的不同表述,对外延的理解,商事习惯法是否独立的法律体系及他在国际商事仲裁中是否有独立的作用等等。由于商事习惯法本身就是一个处于不断变动、完善中的规则群,众说纷纭也就不足为怪。同时,也应以一种开放、务实的态度对待这一类行为规范,认同它在国际贸易交往中的重要作用,也要正视它必须依附于国内法,尚难以自足的现实。
注释:
篇2
一、传统知识的概念和特征
“传统知识”这一术语是最近几年才逐渐见诸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文件的。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相关文件上甚至可以看出,术语的使用与概念的界定是目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讨论与研究传统知识问题时遇到了两个主要难题。在传统知识保护问题上,可能采用的术语包括:土著知识、土著群落、人种与种族、传统医药、传统知识、革新与习惯、传统与地方知识、技术、诀窍与惯例等。基本上可以分为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及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三类,但是不穷尽于此。之所以要将这三个问题一并讨论,就在于这三个主题具有内在属性上的关联性与共通性。
首先,这三个主题所涉及的对象都属于某种意义上的“共同遗产(commonheritage)”。从“正统的”知识产权保护的角度来看,这三种共同遗产中核心的要素,即无形要素都已处于公有领域,属于人人都可自由使用的对象。重要的是,这些要素往往会成为新的创造性成果赖以产生的基础,从而给使用这些要素者带来可成为私权对象的“知识产权”。出于对这些处于公有领域的要素的重要性的认可,国际社会最初的政策取向仅仅是“保存(preservation)”这些要素。但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运用,利用这些共同遗产开发出具有知识产权的新成果的潜在可能性越来越大,从而让人们有了更加积极的选择,即积极地“利用(utilization)”而不是消极地“保存”这些遗产。
各国在强调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均已将知识产权权利人与作为使用者的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纳入考虑的范围。“利益平衡”问题进一步上升到了权利人与作为资源提供者的社会公众或群体之间的利益平衡;所要解决的就是作为资源提供者的社会公众或群体在利用这些资源完成的知识产权中分享利益的问题,尤其是那些历经代代相传的努力,原生境保护了相关资源的社会群体的利益分享问题。
第二个共同特征就是其都属于群体智慧与贡献的结果,超越了知识产权保护所关注的个人智力成果的范围。“传统”虽然更多地属于人文要素,但其肯定不是任何特定的人刻意安排达成的结果,而是一定规模的群体经过长期的生产与生活过程在基本无意识的情形下逐渐培育起来的。
尽管人的努力与创造性活动可能对遗传资源及传统的形成与保存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这种作用并不能被归结为可享受知识产权保护的创造性。正因为如此,在讨论保护相关资源与利益分享问题时,正统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显然已不合适;必须创建一种全新的制度,或者在知识产权制度中创建一个特殊的分支,以满足这些特殊资源保护的特别要求。
第三个共同特征是,每一主题都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长河中有所创新和进步;而这种创新和进步中既有正规革新(formalinnovations),也有非正规的革新(informalinnovations)基于请求保护的对象所具备的这种介于正规与非正规创新之间的特征,有人提出了一种“等同(quid-pro-quo)”理论来支持非正规革新者的知识产权主张。依据这种理论,既然在特定对象上的正规革新得产生新的知识产权,那么与相关或者相似的对象相关的非正规革新就应该导致一种类似权利(cognaterights)的产生。这种理论最早可见之于1989年关于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的讨论,且在当时促成了两个决议的同时诞生:一个决议要求承认农民的权利;另一个决议则要求保护植物栽培者的权利。
二、传统知识权利与现代知识产权的联系和区别
传统知识根据现展中国家的观点,国家对其境内的传统知识具有资源,因而对传统知识的获得和利用,必须经过一国的事先知情同意、遵守国家对其境内的传统资源的保护和利用的法律、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所认可的方式进行进出口,遵守国家关于对传统知识及环境保护的要求等。同是传统知识是和某一定的地域、传统、风俗、习惯等密切联系,具有很强的公共性,代表着共同群体、社区、民族等的利益。而有别于现代的知识产权是属于某个特定的权利主体和利益主体。现代的知识产权属于私权,是国家为了鼓励私人将其所创造的智力成果公诸于社会公众,以促使知识的传播和应用,并相应地赋予该特定的主体一定的法律上的垄断性的权利。
可见传统知识和现代的知识产权是存在属性上的一些相似特征的。
(一)具有相当的垄断性和专有性
知识产权的垄断性和专有性是为各国法律所确认的。它同所有权一样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的特定。日本的学者也认为,知识产权是一种“特殊的权利”,它分为独占权和禁止权。这种垄断性是为法律所严格保护的,也是权利人凭借该垄断性获得市场获益的手段。这种垄断性和专有性来源于法律的赋予,来自于权利人对其独立创造的智力成果的权利。传统知识也具有其垄断性和专有性。这种垄断性和专有性不仅是需要法律的确认,也来自于对创造这些传统知识的智力成果的保护。
这种垄断性、专有性导致了两种后果:一即在知识产权和传统知识的保护上,都要防止的是其垄断性的被滥用,导致其在产业上形成垄断,影响了公平的交易和自由的竞争,影响了社会公众对两种知识资源的获取和利用。二是两种知识之间的垄断性如何协调的问题。不能一味地强调现代知识产权的垄断性,而无视传统知识的专有性,甚至将其视为公共领域的自由资源,可以任意攫取和滥用,这不仅是对传统资源所在国的资源的严重侵犯,也是不利用传统知识的保护和利用的。因而在法律上确认传统知识具有和现代知识产权相当的专有性和垄断性,是传统知识得以良好保护、有效利用的法律保障,也是使国家资源得到实现的法律前提。
(二)具有地域性
知识产权所具有的专有权是受到地域的限制的,具有严格的领土性,其效力一般仅限于其国内。这种地域性是源于知识产权是来自于一定国家法律的授予,对于其他国家则需要一定法律程序,才能得到承认和保护。而传统知识的地域性更强,其不仅是需要资源所在国家的法律程序上的确认和保护,更需要通过国际协议、条约等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甚至需要国际组织的来共同协调和保护。同时它是和一定的地区、民族、国民的生活习惯、文化、风俗等联系在一起,因而就需要相应的地方的法规、地方政府的管理和保护。在地域性上,传统知识更具有个体性和差异性,因而所制定的传统知识保护法律、法规等需要的是国际法、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的三个层次,尤其是地方的法规和管理制度,对传统知识实行特殊的、有效的保护,起着具体的作用。
尽管传统知识和知识产品的法律特征,具有一定的相似,但在其特殊性方面,也存在着相应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一)时间性
知识产权的时间性是指法律所保护的知识产权,仅在法律所规定的保护期内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一定超过有效期,相关的知识产权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人类所共同使用。这在于知识产权是社会利益和权利人的利益的协调,否则会影响着知识的更新和利用,毕竟每项知识创造成果是有一定的价值寿命的,并从其注册或使用时起计算。知识产权保护的“时间性”是建立在对受保护客体可利用价值实现的时间预期基础之上的法律设计。这正是导致专利、商标与版权作品受保护时间长短不同的根本原因。时间性是鼓励知识产权创新,促使技术和智力成果不断提高的重要激励。
传统知识不具有时间性,这和知识产权大相径庭。不仅在法律上不能确定相应的法律保护的有效期,一旦在法律上确定其权利,则永远都应当是有效的。并不因为其长期的使用,或在其基础上衍生出其他形式的创新的知识产权,而减少对其的保护。这是由于传统知识是各地区的生存方法、生活习惯、民族文化等长期历史积淀而成的,是人类的宝贵财富、遗产资源,需要从法律上永久地确认对其的保护,一旦消逝即不可再生。甚至随着时间的推移,传统知识的价值会不断的上升,在时间上其价值的预期是不可确定的,对其保护的法律和技术的措施就更加重要。如果说法律保护的时间性铸就了现代知识的不断再生,那么这种时间性则将导致传统知识走向万劫不复的毁灭。
(二)确定性
知识产权的确定性主要体现在它的权利主体的确定性和智力成果客体的确定性上。知识产权的主体需要具备何种资格及如何确定,法律上都是有明确的规定,一旦达到某种资格和条件,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则成为某项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而且知识产权的主体往往是智力成果的创造者,具有个体性、明确性。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某些智力创造成果,也是符合法律知识产权法所规定的保护范围、形式和类别的,往往具有一定的传播载体和表现形式,符合法律所规定的统一的确认智力成果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这样才能确认某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利用。
而传统知识的则不具有这样的确定性。传资源、传统知识与非属于作品的民间文学艺术表达都属于在外延上不确定的概念。即使就某一个主张保护的“单位”(包括个体与群体)而言,其可主张保护的对象到底有哪些,分别是什么,等等,都是无法回答的问题。首先在主体上,它不是某个个人、组织独立完成的,而是由某个社区、民族、地区等在长期的历史、文化和技艺的基础上形成的,是群体生活、民族文化、共同习惯的反映,也是为群体内的成员掌握的,并通过不断的历史流传、繁衍而继承下来的。同时这样的传统知识往往不具有相应的载体和传播形式,只是通过人们的记忆保存、口头流传、制造产品等的过程中体现出来。这种对象的不确定性还在于,三类主题都将随着自然与社会的发展变化而呈现出动态变化的状态。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各类主题的内涵与表现形式均会有所不同。任何将其以现代知识产权的形式进行保存、利用和转让都是属于现在知识产权所调整保护的范畴。传统知识所具有的这种不确定性,即主体、客体、对象的不确定性,决定了对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应当有别于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此外,传统知识和知识产权在法律保护和利用方面的价值取向也不同,前者更加侧重于知识的多样性、原生性、维持其完整性,以防止其失真和流失。其次才是其被其他主体所获取和产业应用,而且这样的应用不能损害传统知识的完整属性、更不能评价通过传统知识的衍生品——新知识产品,而取得知识产权以对抗、排斥传统知识的保有、维持和世代繁衍。通过以上的对比和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对传统知识的保护,其在法律上是不能纳入到知识产权法所保护的范围的,而是应当根据其所具有的特殊属性和特征,而确定相应的保护机制。
三、传统资源的保护和惠益分享的法律分析
传统资源是现代技术与知识创新的基础和源泉,而发达国家却一直在强调:任何对传统资源的保护都不应妨碍相关资源的正常流动与获取,也不应阻止对相关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可持续利用。因而坚决反对向传统资源授予垄断性的私权。这是一味强调保护创新,忽视传统资源保护的结果就是造成了大量传统资源的破坏甚至灭绝,进而使创新失去了基础,中断了源泉。
保护传统知识就是要为那些作为创新基础的传统资源及其拥有者提供适当的保护,目的就是要与现存的知识产权保护相抗衡。一方面,设计一种机制,使那些技术与知识创新能力较弱,但在保护与可持续利用传统资源方面拥有相对优势的群体获得合理而有效的保护;另一方面,通过完善知识产权的授权体系,防止那些本应属于全体社会公众的知识与资源被少数人通过知识产权而垄断。
保护传统资源的目的在于,一为维持人类传统资源的多样性和可持续发展,二为作为传统资源保有者的弱者和其他利用传统资源者之间的利益安排和分配。因而对传统资源的法律保护将主要围绕这两方面进行。在这方面的国际法律文件主要有:保护生物资源的《生物多样性公约》(ConventiononBiosaftyDiversity,以下简称CBD公约)及其《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具体规定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的《关于获取遗传资源并公正和公平分享通过其利用所产生的惠益的波恩准则》(以下简称《波恩准则》)等国际法律文件。
(一)在传统资源的保护和维持方面
CBD公约承认各国家对作为其自然资源一部分的生物资源的,认为各国有权依据其本国立法,决定如何获取其管辖范围内的生物资源。这也是《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和《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所确立国家的经济的体现。而这样的原则和主张已经为越来越多的国际法律文件和国际实践所接受、认可和遵循,也是传统资源国际保护领域的一项基本原则。
此外在CBD公约及其议定书中,对生物的多样性、生物安全和环境保护、事先通知的AIA机制、预警准则等都是保护生物安全的重要机制。在具体的民间传统艺术、粮食农业、文化资源等领域也都有相应的保护传统资源的规定。
然而对这些资源的维持和保护,不能仅仅停留在国际层面上,传统资源国应当主动地实施其资源,进行积极的国内立法、实施相应的措施。主要体现在:
1、建立传统知识的登记和注册制度
对传统知识的登记和注册是源于传统知识的地域性和客体的不确定性。由于其具有地域性,和一定社区、民族和群体的生存方式、文化习惯、传统风俗等具有历史的紧密联系,这是其他的地区和群体所不具有的,这使得在技术上进行确认和登记是可能的。传统知识的不确定性,即所保护的资源散布于各个地区,并且不具有一定的物质载体和流传形式,有效的登记、保存、注册有利于对这些传统资源的确定化、成型化和规范化;同时也有利于确认该传统知识属于某特定的地区、民族、部落和社区群体等,实现权利主体上的确定性。
对传统知识的注册和登记主要在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注册和登记的主体,可以是国家专门机关、地方的政府部门、地方的社区、各个研究机构、群体部落等的主体,或者是几个机构的联合进行。由其代表各个传统资源的群体来具体行使这样的资源权利,将所得的收益用于传统资源的维持和保护,以及群体共同所有。二是确认传统资源的技术标准以及数据库等。这样的数据库及标准并非在于使尚未公开的传统知识和遗传资源进入公共领域,应当包含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的内容防御性的和积极的法律保护等多方面目的,进而使管理者持续控制和享有其知识与利益的权利通过对数据库和注册登记的汇编、运行和使用得到确认。比如中文版的“中国传统中药专利数据库(TCM)”包括含有超过12,124份有索引的中医药专利文献,其中含有32,603份中药配方。
对传统资源的登记和确认是其进行法律上的保护、进而实现其资源拥有者权益的前提,是实现法律定份止争、防止和减少权利冲突、发挥资源保护激励机制的功能。
2、对传统资源权利的权利的法律确认
对传统资源的权利范围的确认,包括对其所属群体赋予什么样的法律权利,以及这样的权利怎么在不同的利益主体之间分配,进而实现传统资源权利的应用、转化、授权使用等方面。如前所述,传统知识资源和知识产权是有一定的共同性质,而又具有其特殊性,这就影响到了法律对其进行权利设置。
由于传统知识资源不具有时间性,因而对其所确定的法律权利也是无期限限制的,法律应致力于保护该权利的永续性和价值性,而不能规定一定的保护期。但是对这些权利的实施及监督状况、资源的适当保护和利用的法律措施,应当按期限、事项等经常的进行。
由于传统知识资源具有垄断性和地域性,这就是决定了基于传统知识资源的权利的专有性,这个知识产权具有共同性。因而在权利的保护和防止侵犯时,在归责原则上应采取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一旦发生了损害,法律就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在权利主体主张其对传统知识所具有的权利在不知情或保护不利的情况下被侵害时,应当由被控告的一方负责举证,证明其对所使用的知识资源具有合法、有效的权利,其权利来源和权利本身是没有法律瑕疵的。否则就构成了对传统知识资源权利的侵犯,应当承担法律上的侵权责任。
由于权利主体和客体不具有确定性,因而对权利内容的确定是法律保护资源的必备内容。除了财产权利所应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绝对权利外,对某项具体的传统知识所具有的权利范围、权利主体、权利的利用和保护制度、法律措施的监督制度和侵犯权利的责任追究制度等,应当由法律或相应的规章做出规定,使该项具体的而又不具有确定性的传统知识得到法律上相对确定的保护。
3、建立传统资源的维持和保护基金
由于权利主体和客体的不确定性,这就决定了传统知识在维持、保护、利用和发展方面,具有相当的随机性、任意性,这和法律保护权利的确定性是不符的。而只有利用和获益,而没有保护和治理的传统资源是很难可持续发展的。根据谁获益谁治理、谁享权谁担责的法律原则,要求权利的主体、实施者、授权利用者等承担相应的传统知识资源的保护义务是适当的,也是促使其正确地利用资源、实现传统资源可持续发展利用的法律激励手段。
同时对传统资源的利用而获得的收益,应当首先运用到传统知识资源的保护、维持和发展方面,传统知识资源的权利收益也属于特定的群体、组织、民族和社区等,而非由某个人或组织机构所有。同时也需要对由于传统知识资源的授权使用、及所获得的收益分配进行有效的监督,防止腐败和公共利益的私人化。
因而可行的办法是对某项传统知识资源的利用所得的收益建立相应的基金,以促使对传统知识保护的以上功能的实现,尤其是对传统知识资源为群体外的其他人所获取、进行惠益分享的制度安排、实现传统知识资源的产业化和技术化应用等方面,是良好的制度保障。
4、确定管理传统资源的相关部门
纵然传统知识资源是属于某特定的群体、社区、民族和地区的,也是有相应的制度进行保障的。但是对传统知识的保护、利用等方面的法律措施是需要由相关部门来监督的。同时私人或非政府组织机构在传统知识的保护方面,也需要政府相关部门进行法律和机制上的指导,这也关系到一个国家对其境内传统资源的,其中对内的监督管理、法律保障是必要的,这样的职能是需要相关的政府部门来具体的实施的。而在对外方面,传统知识资源的利用和与国外相关机构、法人组织的建立和具体实施惠益分享制度时,所确定的制度安排、具体的分享机制、教育培训、资金和技术支持等方面,是需要相关部门的批准、认可的。
目前,在中医药、农业、生物资源等方面,我国已经逐渐确立的相关的政府机构,来履行相应的保户传统知识资源的职能,也是我国通过相应的国际协议来积极地争取国内的资源管理的体现。
(二)传统资源的获取和惠益分享
CBD公约在尊重缔约国的资源的前提下,要求各缔约方努力为生物资源的获得创造条件,以使其他缔约方能够为了在环境意义上可靠地加以利用而获取有关的生物资源,而不要设置有悖于本公约目标的限制。而不论是提供方,还是接受方,都不能单方面为遗传资源的提供与获取设定不合理的条件。并以此为基础设定了遗传资源的获取和转让、技术的获取和转让、信息的交换和科技合作、利益的分配和财政资源的提供等一系列的措施和制度,并形成了传统资源的惠益分享制度(AccesandBenefitSharing,以下简称ABS)。可见,作为遗传资源主要接受方的发达国家的利益在此得到了充分的保障。
在《波恩准则》对ABS过程中的步骤作了更进一步的规定,这包括“事先知情同意制度”和共同商定条件。“事先知情同意程序”要求获取遗传资源需要取得资源提供国的事先知情同意,内容包括:给予知情同意的主管部门,时间规定,用途说明,取得事先知情同意的程序,与利益相关者的协商机制等等。共同商定条件则是遗传资源提供方和获取方双方达成的协议,内容包括:遗传资源的类型、数量、活动的地理区域,对材料用途的可能限制,原产国的,能力建设要求,向第三方转让的规定,尊重土著社区的权利,保密资料的处理,如何分享惠益(惠益类型、惠益时间性、惠益的分配和惠益分享机制)等等。
然而这些国际条约及协定所侧重的都是关于传统资源的获取和利用,即使关于传统资源的保护和维持方面的规定,也都非常的原则和宽泛,缺乏具体的执行措施和保护方法,因而这些具体管理和执行方面的计划、方法和步骤,则不仅成了相关国际组织及各国继续进行开展工作的事项,也成了作为传统资源国的发展中国家和利用传统资源进行产业化应用的技术发达国家之间,讨价还价和反复磋商所乐此不疲的话题。
2005年2月的一份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临时会议的关于ABS实施战略计划书表明,针对各国对ABS的实施进展状况、及所确定相应的指标选择上统计了各国的意见。其中巴西等国反对对ABS确立强行的指标和计划,而应由各国进行自主确定,这反映了资源国对其的主张。这样的指标可分为进度指标和效果指标。其中进度指标是帮助缔约方衡量制定国家制度、解决ABS问题的进度指标,包括已建立ABS的国家联络点和国家主管机构,处理国家一级的ABS运作机制的国家数量;已经制定相关的措施,便利其他国家获取资源的国家数量;确保管辖范围内的使用者遵守事先知情同意程序和据之获权的国家数量。效果指标是指已经制定了相关的制度框架,用于衡量ABS的运作和实施效果的指标,包括:与资源国主管机构签订合同,以获取遗传资源使用权的外国使用者的数量;附有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国家加入到ABS机制中的数量,以反映从资源国获取权利工作更容易;每年签订ABS协议的数量;未经授权获取的案例的数量;以及受训人员的数量、传统资源的转让数量、授予以传统资源为基础的产品和技术的专利数量等等。可见在ABS机制的遗传资源的获取利用方面的进展,要比事先知情同意的程序设计要相对成熟、迅速,可见技术发达国家对传统资源的发展中国家的资源获取和分享是何等的迫切,而对其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关注又是那样的无暇顾及,这也是资源国在建立相应的ABS机制时所不能忽视的,是其保护本国资源安全和的前置程序。
通过对ABS运作机制的谈判达成的结果和最终形成的方案,将直接影响着这些条约所规定的制度和机制的进展状况和实施效果。同时传统资源国家在主动地争取国际上的权益和来自发达国家的资金、技术和援助时,更应当积极地加强国内的传统资源相关立法和管理,协调国内的传统资源保护的法律和技术体系,在传统资源的保护和惠益分享两个方面将自己的资源从国际层面的口号转化成国内的具体权益。
四、我国对传统资源的法律保护展望
中国是发展中国家,同时也是多民族、多人口、宽地域的国家,拥有相对丰富的传统资源。与此同时,大多数中国人的创新能力较弱,至少在短期内不大可能通过技术与知识的创新获得与发达国家平等竞争的机会。在这种情况下,强调传统资源的保护,不仅可以延缓甚至阻止各种传统资源的消逝,而且可以使那些弱势人群在经济与社会发展过程中获得合理的利益。
为此,应当建立自己的传统知识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机制,并积极地通过ABS机制与更多的用于传统知识资源的发展中国家、拥有先进技术的发达国家建立相应的传统知识的保护和利用协议。如今发达国家为了攫取发展中国家的传统资源、并以此建立自己的知识产权,无视资源国的。相应的作为一个传统资源大国,中国应当积极应对,在传统知识资源的对内外保护方面,都应当加强立法和技术措施,主动行使自己的资源和对传统知识资源的管理和支配权。(全文完)
参考资料:
1、林灿铃:《国际环境法》,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2、吴汉东:《知识产权法》,中国政法大学,2002年版
3、陈安:《国际经济法专论》(上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
4、《ABS所产生惠益的指标的必要性和可能选择》,UNEP/CBD,2005年2月临时议程。
5、《生物多样性公约》及其《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
6、《波恩准则》
7、WIPO2004年11月第七次会议摘要文件:《与记载或注册登记的传统知识相关的技术标准和事项的进展》
8、唐广良:《遗传资源与传统知识知识保护》,中国法学网,
9、唐广良:《保护民族的传统资源》,中国法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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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财政问题,是由区域经济一体化本身所具有的政府主导性和政府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性这一特征决定的,是区域经济一体化产生和发展过程中的客观存在,但却不被区域经济一体化理论所关注的重要现实问题。它不仅涉及到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财政效应这一基本问题的分析,更重要的是对区域经济一体化中的政府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的系统阐述,是对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各国财税制度协调及发展的研究。也就是说,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财政问题的提出和解决,不仅直接影响着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各国政府的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本身,而且还关系着区域经济体各成员国之间乃至非成员国之间的财政利益和财政关系的协调;同时,将财政问题作为重要的变量引入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理论和实践,还可以更好地从政府经济活动的角度阐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政府主导性及其机制,不仅有助于丰富和发展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理论,而且将直接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持续协调发展。
二、国际财政的理论体系和分析框架
一般而言,国际财政是伴随着国际经济活动的扩展和国家间经济依赖的日益加强而在财政关系领域形成的一种国际经济现象,是财政和国际经济相结合的产物。关于国际财政的定义(董勤发,1997),理论界至少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是从世界或全球角度来看的财政,即世界财政或全球财政,是以世界性的公共权力机构或世界政府为后盾的;另一种观点是把国际财政看成是国际经济中的财政,是国家财政在国际经济中的延伸或变种,是国际经济中的国家财政活动,是不同国家的财政通过国际经济交往而相互联系在一起所形成的国与国之间的财政关系。与国家财政相比,国际财政具有一般财政的普遍性特征,但又有其自身固有的特殊性,即国际性、整体性、复杂性和协调性等特点(林品章,1995)。虽然在欧盟的财源筹集方式、国际税收合作组织研究以及联合国发展计划署于1999年提出的对电子邮件开征“比特税”等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些世界财政或全球财政的影子,但在现代国家占据主导地位的时代,不存在也不可能存在一个超国家的全球权力机构或世界政府,国际财政就只能是国际环境下财政的作用问题。它主要表现为对国际经济活动中的国家财税制度协调和财政利益分配,是国家参与国际经济活动的一种资源配置方式,其本质是国家间的财政关系。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国家财政存在的客观前提在于国民经济中的市场失灵。同样,国际财政的产生和存在,也有其深刻的理论和现实基础。首先,国际财政作为国际经济活动中财政问题的国际化,其基础是市场经济;而由市场经济的市场性和开放性决定的国际市场失灵,就直接成为了国际财政存在的理论基础(董勤发,1997)。其次,基于不同的经济社会条件和利益目标追求,各国政府财税制度和政策安排往往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并直接构成为各国政府参与国际经济活动的严重阻碍,因此,寻求和实现各国政府间的财政协调和合作,是国际财政存在的现实基础。
从国际财政产生和存在的理论和现实基础的角度出发,国际财政存在的意义就是矫正国际市场的失灵和实现各国财政的协调和合作。同时,又由于当前并没有一个真正有效的世界权力机构,也就不可能有一个制定、颁布和执行国际课税和支出方案的“国际财政当局”,更不可能形成一个有效的世界范围内的全球财政制度。因此,国际财政只能采取多国财政合作的存在形式。根据合作的程度,国际上多国财政的合作方式大致分为财政协调(FiscalCoordina2tion)、财政同盟(FiscalUnion)和财政一体化(FiscalIntegration)。这三种基本合作方式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其中,财政协调是以既有国家为基础的国际财政合作形式,是国际财政合作最初也是最重要的形式,它强调财政合作的自愿性和协商性,如现有的各种国际税收协定等;财政同盟更多地以部分国家的让渡为前提,它强调财政合作的一致性和强制性,往往是区域经济共同体中较高级的合作形式,如欧盟内部废除关税、统一增值税等;财政一体化则以国家财政的完全让渡或消失为条件,实行超国家财政干预,它是最高级的财政合作形式,但由于其缺乏现实性,所以更多地成为了一种理想化的财政合作形式。而根据不同的国际经济发展水平和程度,国际财政研究在存在形式上又有着不同的侧重点。一般而言,国际财政协调是当前国际财政最重要的存在形式也是研究的核心内容,国际财政研究的理论体系也主要是围绕着国际财政协调来展开。①
三、国际区域财政研究的基本框架
伴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而产生的财政问题,是国际经济活动中政府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研究的范畴。而通过对国际财政的理论体系和框架的分析,我们找到了研究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财政问题的理论基础和分析框架。也就是说,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财政问题实质上就成了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国际财政问题。因此,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财政问题和国际财政的理论体系相结合的角度,我们可以构建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国际财政研究框架。
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国际财政研究框架,本质上就是要诠释区域经济一体化中的政府主导性和政府经济活动性的运行机制及意义,通过推进和实现区域内外各经济体的财政协调和财政合作,促进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和福利水平的提高。因此,循着从国家财政到国际财政的思路,借鉴马斯格雷夫等人对国际财政的理论体系的阐述,通过在传统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理论中引入政府及其经济活动———财政这一变量,一种解决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国际财政研究的新视角和分析方法———国际区域财政研究的基本框架浮出了水面,②它大致由国际区域财政导论、国际区域财政支出、国际区域财政收入和国际区域财政政策等四部分构成。
国际区域财政导论主要阐述国际区域财政的含义、产生、研究范围及方法等内容。借鉴国际财政的定义,我们可以给国际区域财政做出这样的界定:它是指区域经济一体化过程中的财政问题,是国家财政在区域经济一体化中的延伸和发展。换言之,国际区域财政就是国际财政在区域经济一体化中的具体存在和表现形式,是区域经济一体化中的国家和国家间的财政关系,是我们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主体———政府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层面的一种视角和分析框架。国际区域财政的存在,也有着其深刻的理论和现实基础。区域经济一体化,本质上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上的一种资源配置方式和制度安排,而由市场经济的市场性和开放性导致的市场失灵即国际区域市场失灵,就成为了国际区域财政产生的理论基础。由于各国政府财税制度和政策安排的巨大差异而形成的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各经济体不断寻求财政协调与合作的努力,现实地演绎了国际区域财政的存在。总体看来,国际区域财政研究的性质依然是财政学和国际经济学的有机结合,研究范围也包含着财政协调、财政同盟和财政一体化三种形式,且它们不同程度地在区域经济一体化中存在。在研究方法上,国际区域财政也应遵循国际财政学的研究方法(董勤发,1997),即国家主义分析方法与世界主义分析方法的有机结合。
国际区域财政支出主要探讨国际区域财政支出的形式及其效应。具体而言,国际投资和国际援助是其存在的基本表现,前者类似于国家财政中的政府投资,后者则更多地具有政府转移支出的性质或类似于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的意义。国际投资的基本理论和效应分析,是国际经济学的重要研究内容之一。综合国际经济学领域的国际投资和国家财政中的政府投资,我们可以得到一个基本的分析区域财政支出中国际投资的框架。从现实来看,国际投资制度主要由各国家的投资制度、双边层次投资制度、区域层次的和多边层次的投资制度构成,且它们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缺陷并成为国际投资的阻碍,因此,要从制定更权威的、高度自由化的投资制度和高标准的国际投资保护制度及公正高效的争端解决制度等几个方面来进行创新(柳剑平等,2005)。作为国际经济合作的一种重要方式,国际援助在传统的国家财政和国际经济活动中的基本作用(郧文聚,2000),主要是缓和国际政治经济矛盾和促进国际经济关系的协调,更多地是作为一种短期性、政治性和经济战略性的支出形式而存在。目前,除欧盟法中的国家援助为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国家援助制度提供了基本法律框架外,国际援助特有的规律和运行规则总体上与作为国际区域财政支出形式的内容和要求是不相适应的。因此,要实现区域经济一体化中各经济体之间收入的公平分配和促进区域经济的均衡发展,必须着力构建一个能有效协调区域财政关系的经常化、制度化的国际援助制度。
国际区域财政收入主要研究国际税收、国际债务和区域国际组织的会费筹集等问题及其经济影响。国际税收是国际财政大厦相对独立的体系和重要支撑,同样也是国际区域财政收入中最主要的内容。国际税收的研究,不仅表现在早期对国际税收学科理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而且反映在当前对国际税收竞争、国际税收协调、国际税收合作与国际税收组织、贸易与税收摩擦、反吸收调查等领域的深入研究和扩展。由于受区域经济一体化不同发展水平和存在形式的制约,国际区域财政中的国际税收除国际税收协调这个核心以外,还涉及到国际税收同盟和一体化等表现形式,这在欧盟的统一关税、统一增值税和“自有财源”中可以得到初步的例证。也就是说,国际区域财政研究的国际税收,必须密切关注和分析研究区域经济一体化下国际税收的各种具体形式和效应。关于国际债务的理论研究,我们可以在国际金融研究和国家财政的债务分析中找到较为完整的内容和体系。如何从现有的理论体系和框架出发,立足于促进区域经济稳定与发展,探讨区域国际债务的规模及效应和债务监控体系,构建一个与之相适应的高效的国际债务运行机制和风险防范体系,就成为了国际区域财政框架中的国际债务研究的主要内容。此外,为了避免如联合国财政危机中的会费问题的尴尬,还应该积极研究关于区域国际组织的会费筹集方式,使区域国际组织能够高效正常运转,确保其对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组织作用的发挥。
国际区域财政政策主要研究区域内外财政政策协调机制及其实现。在区域经济一体化过程中,经济政策的国际协调是十分必要的,它可以避免各国独立分散决策的低效率,在不同程度上减低各国政策之间的相互冲突,共同应对突发事件的不良影响,稳定各国和区域经济的稳定运行,获得经济开放带来的多方面利益,只是这种协调要求在不同程度上限制各国政策的自主性。区域财政协调的理论分析指出,协调政策会减小针对繁荣或萧条的财政扩张或收缩的溢出效应;在协调计划中,任何国家的财政扩张或收缩都应该考虑伙伴国的财政政策所导致的溢出效应,它要求伙伴国的财政政策取向相同。国际区域财政政策的协调,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的是既包括区域内财政政策的协调,又包括区域内外财税政策之间的协调;而狭义主要是指区域内财政政策的协调,即各国在制定国内政策的过程中,通过各国间的磋商等机制和方式来实现财政政策的协调。从政策协调的程度来看,又可以分为信息交换、危机管理、政策目标和行动的一致性协调、全面协调及联合行动等层次;从协调方式的角度,可以分为相机性协调和规则性协调两种。还需指出的是,国际区域财政政策协调还涉及到区域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汇率政策等的协调,它们共同构成区域宏观政策协调的主要内容。
总之,国际区域财政作为一种重要的区域性制度安排,对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有着直接而深远的影响。而国际区域财政研究基本框架的构建,不仅是这种区域性制度安排的重要内容和表现,而且还为区域经济一体化中政府经济行为及其效应分析提供了较为完整的思路和方法。
注释:
①马斯格雷夫教授从财政的国际协调和发展财政两个方面概括和总结了国际财政的基本内容;而董勤发则是结合财政的经济职能从国际财政合作形式的角度来构建国际财政的理论体系。
②区域有不同的层次划分,区域财政也多以行政区划确立的社会、政治、经济区域为研究对象,但本文所论之区域指的是国际区域,国际区域财政指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国际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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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笔者的思路,在已知“法学方法论”概念的基础上定义“国际经济法方法论”就要先理清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与特征。根据王传丽教授在其主编的新版《国际经济法》教材中的诠释,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即调整国际经济交往中关于商品、技术、资本、服务、在流通结算、信贷、税收等领域跨越国境流通中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总和。国际经济法作为国际法项下的独立的法律部门,其方法论的概念理应与国际法方法论的概念息息相关。按照《国际公法百科全书》中的经典诠释,国际法的方法论这个概念,既指其广义的概念,即用于获得国际法律体系的科学知识的方法;也指其狭义的、更专门的概念,即用来确定国际法规范或规则的存在的方法。尽管与与其同宗的国际公法,国际私法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国际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有其独有的特点:首先,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不同,国际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是国家间、自然人及/或法人间,以及自然人和法人与国家间的经济关系,这种关系不涉及国家间的政治关系,而国际公法调整的一般是国家间的政治、外交、军事等非经济法律关系,国际私法主要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适用问题、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以及国际民事诉讼的规范;其次,国际经济法具有其特殊的法律渊源,国际经济法的渊源除了国际条约外,还包括了作为商人习惯法的国际商务惯例以及相关国内法,而国际公法的主要法律渊源为国际条约及产生于国家间的政治和外交活动的国际惯例,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基本上是各国国内法中的冲突规范以及极少的旨在解决法律冲突的国际条约。因此,根据上述概念与特征,笔者认为可以引用何志勇教授的观点,将国际经济法方法论的定义抽象为:为国际经济法问题提供宏观的观念和对于国际经济法问题提供解析工具的理论和手段。
三、国际经济法的常用研究方法
(一)实证研究法
实证研究的方法是一种现实主义的方法,以描述的手段讨论实然问题,采取规范分析、实例分析的方式,对某一领域的问题进行研讨。实证分析大都是同事实相关的分析,关注的问题一般都是“是什么”。这种方法在国际经济法中颇为常用,尤其体现在WTO法中。例如,研究“发展中成员差别与优惠待遇原则”是否是WTO各项协定中的一项比较重要的原则,就要客观审视WTO协定中的相关规定与案例,用以分析该原则是否为WTO比较重要的原则之一。回顾WTO内发展中成员的差别和优惠待遇原则的发展历史,发展中成员差别和优惠待遇作为一项被认可的概念,始于《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及《WTO贸易与发展委员会》,但在《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和《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协定》中体现最多。例如,在《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第12条第4、5款中规定了“各成员认识到,虽然可能存在国际标准、建议和指南,但在其特殊的社会经济和技术条件下,发展中成员采用的某些技术法规、标准或合格评定程序,旨在保护与其发展相适应的本国技术、工艺和生产方法。因此,各成员认识到不应期望发展中成员使用不适合其发展、财政和贸易需要的国际标准作为其技术法规或标准、包括实验方法的依据。”按照此条文的规定,发达成员在采用较高标准的时候,应当考虑到发展中成员出口到其境内的商品不能单单按照发达成员所采用的较高标准,而是应当按照发展中成员国内适用的,符合发展中成员发展水平的标准来提供市场准入。同时,《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协定》第10条规定了要考虑发展中国家的特殊需要:例如,为保证发展中国家成员能够遵守本协定的规定,应请求,委员会有权,给予这些国家对于本协定项下全部或部分义务的特定的和有时限的例外,同时考虑其财政、贸易和发展的需要。各成员应鼓励和便利发展中国家成员积极参与有关国际组织。上述对于WTO规则的实证分析,都可以说明“发展中成员差别与优惠待遇原则”是WTO各项协定中的一项比较重要的原则。
(二)历史研究法
从一般意义上来讲历史分析本身就是各门学科所最常用的学科分析工具。对国际经济法学史的研究能够揭示国际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规律。多元的史学研究方法能够为国际经济法解决复杂的国际经济贸易及金融问题提供有效的方法论基础。在对国际贸易术语进行研究时,就要从其历史渊源开始研究,并且研究其演进过程,并且比较每一版本与上一版本的不同与进步。因此,笔者关于国际贸易术语的论文和授课都是以此开头:“国际贸易术语是国际商事惯例的一种,伴随着十八、十九世纪全球范围内商品货物贸易的大规模开展而出现的,用于解决国际贸易问题的,具有实体法性质,是国际贸易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为了避免各国在贸易术语的使用上出现分歧和纠纷,国际商会最早于1936年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即《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国际贸易合同中所使用的贸易术语供给一套具有国际性的通则的解释,使从事商业的人们在不同国家有不同的解释的情况下,能选用确定而统一的解释,其后为了适应不断发展进步的国际贸易,国际商会先后进行了七次修改,Incoterms•2010作为《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历史上的第七次修订,由国际商会于2010年9月27日颁布,2011年1月1日开始生效。”上述都是对于国际贸易术语历史渊源以及演进的研究。在学习研究国际金融法时,历史研究法同样必不可少。笔者硕士时曾经研究中国企业美国上市的相关中美法律制度,其中都涉及到研究我国自1999年7月《关于企业申请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的“4、5、6标准”的规定到现在可以用以规制反向并购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规定》之间法律的演变与更迭以及美国自1933年《证券法》到2005年的“关于空壳公司使用S-8表,8-K表和20-F表的规定”以至最近立法的一系列金融法规改革内容与其相关背景。在海商法的研究中也是如此,不管是在教学还是学术论文的写作中,每次提到规制“提单运输”的国际规则时,都会从《海牙规则》谈起,再讲到《维斯比规则》对其的演进,之后谈及《汉堡规则》的新变化,以及后来并没有生效的《鹿特丹规则》等有关于多式联运的相关规则。不仅如此,还要追溯其演变的原因与经济,社会历史背景。笔者认为,这都是对于历史研究法的实践。
(三)比较研究法
比较法学研究方法也是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中非常重要的研究方法。在论述经济法学方法论时,有学者认为经济法学研究应当注重不同国家或地区商品经济关系及其法律秩序的异同,对此进行充分的比较分析,既要涉及相同社会制度国家经济秩序的共性,又要涉及不同社会制度国家经济秩序的差异性,并给出科学阐释。笔者认为这种论述同样适用于国际经济法。学习,研究国际经济法,一定要熟悉相关国家的政治经济历史背景,以及其之间的异同。比如笔者在学习,研究,讲授《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CISG),都重视将其与UPICC,PECL以及我国合同法进行比较研究,类比分析其之间异同,并找出其中的背景原因。再例如笔者的博士课题是关于“国际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研究”的,其中就大篇幅的用到了比较研究的方法,比较几大发达国家,美国,加拿大,日本和发展中经济体台湾的存款保险法律制度及其金融法背景,并以巴塞尔银行监理委员会(BaselCommitteeonBankSupervision;BCBS)及国际存款保险机构协会(InternationalAssociationofDepositInsurer;IADI)于2008年7月决议合作发展国际间所共同接受之核心原则“有效存款保险制度核心原则”以及之前由IADI单独的“有效存款保险制度核心原则”为指引,从而力争提炼出两个主要结论:一是我国是否具备建立显性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条件;而是我国的建立该制度之时得以借鉴的国际与国外经验。在此研究中,不论是问题的提出,论证过程还是结论的得出,该比较研究的方法都是不可或缺的。在现阶段的研究中,笔者主要研究美国存款保险法律制度及其改革发展,对其中的经验教训进行总结,并比照我国现实情况,考虑相关制度的法律移植问题,通过对两国及世界金融环境,金融立法的研究,提出适用于我国金融发展水平的存款保险法律制度。在这其中也用到了比较研究方法,比照我国现实情况与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制度建立与屡次改革时的现实情况,金融法制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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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国际贸易;环保措施
一、环保措施产生的原因
(一)客观原因
全球环境问题的产生以及国际贸易对环境的影响是环保措施产生的首要客观原因。目前全球许多环境问题威胁着人类的安全与健康,例如土地沙化、温室效应、能源浪费、生物多样性减少、森林面积减少、海洋过度开发、荒漠化、化学污染、空气污染、极地臭氧层空洞等。为了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环保措施势在必行。国际贸易的发展并不是造成环境问题的根本原因,但在进行贸易的过程中,如果忽视了环境保护,则国际贸易会直接或间接地对环境造成负面影响。比如危险废弃物、危险化学品和濒危物种等在国际间的运输和交换,如果处理不当,危险品就可能严重破坏输入国的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另外,某些普通商品及其包装也会对环境造成危害,如农产品中的农药残留、纺织品中的偶氮染料和家电产品的超标准辐射均会损害人体健康;天然包装材料(木材、稻草等)隐藏的有害生物会危害进口国的森林和农作物;各种商品消费后形成的废弃物特别是包装废弃物也会对环境造成污染。由于这些负面影响的存在,国际组织和各国政府力求通过制定相应的公约法规,解决特定的环境问题,实现环保目标。因此,环保措施的产生对保护生态环境、人类及动植物安全有着积极的一面。
(二)主观原因
环保措施是一把双刃剑,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常常被贸易保护主义者利用,成为阻碍国际贸易的一种绿色壁垒。因此,环保措施的产生,名为保护环境与人类健康,实为贸易保护主义抬头。自18世纪以来,贸易保护主义就一直以各种形式活跃于国际贸易领域。当今世界,随着贸易自由化和经济全球化,特别是GATT/WTO多个回合的谈判,传统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如数量限制、许可证制度、外汇管制等)日益弱化,继续公开使用这些壁垒,必定会引起其他国家的不满和报复。在这种情况下,贸易保护主义需要寻求一种更具隐蔽性、合理性、灵活性的手段,而环保措施正是一种最好的手段。此外,从技术上来讲,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在环保资金投入和技术水平上存在差距,因此不同国家对环保问题的重视程度不同,这就决定了各国环境标准的参差不齐、难以协调。西方发达国家的各类环境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比较严格,产品的环境成本尽可能实现内在化;但是发展中国家的环境标准较低,环境成本远未实现内在化。因此,发达国家的一些学者认为来自发展中国家的产品由于环保要求低,价格低廉,严重威胁了发达国家产品的竞争力,导致其在国际贸易中市场份额下降,从而损害其国内的福利和经济繁荣。因此,发达国家需要对进口产品设置形形的壁垒以抵消由于劳动力价格、运输和原材料价格等其他竞争因素给其产品带来的不利影响。此时,各种以保护自然环境、动植物安全及人类健康为借口的环保措施应运而生。
二、环保措施与贸易发展的理论研究
(一)传统的国际贸易保护理论
传统的贸易保护理论主要包括重商主义和李斯特的幼稚工业保护论。重商主义政策主张增加出口以扩大贸易顺差并力图在一定时期内保持顺差。至今仍有许多国家的国际贸易思维方式以此为指导,当今许多国家间的贸易摩擦产生的根本原因之一便是重商主义理论中所追求的贸易顺差。当一国贸易出现逆差或顺差减少时,该国的外贸政策便会向保护主义的方向倾斜。因此当发展中国家的一些低成本、低环保要求的产品大量出口到发达国家时,影响了发达国家的贸易顺差,此时发达国家便会通过各种苛刻的环保措施来提高进口标准以保护本国产品的竞争优势。德国经济学家李斯特的保护幼稚工业理论主张通过限制进口和征收高关税的办法来保护国内有前途的幼稚工业。发达国家虽然科技领先、技术发达,但与发展中国家相比,某些部门或行业仍处于比较劣势地位,不具有出口竞争力,对于这些幼稚行业,发达国家必然会利用其在环保科技上的优势制定环保措施来保护其贸易利益。根据《中国统计年鉴》有关数据,中国的纺织品、皮革制品和食品行业在国际市场上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而这些行业也正是受发达国家的环保措施影响较重的行业。
(二)环保措施与新贸易保护理论
新贸易保护主义是特指二战以来西方发达国家的各种贸易保护理论及其政策措施。它有别于重商主义的奖出限入,其保护手段并非直接针对产品的进出口,而是通过国家立法间接限制外国产品进口,保护本国产业。以往常用的手段是反倾销和反补贴,进入90年代以后,新贸易保护主义更多地表现为寻求多边贸易体系下的合法性、合理性保护:保护的商品不断增加;保护措施多样化,从非关税措施的明显性保护转向隐蔽性保护;保护制度更为系统化,从单纯贸易政策转向经济、竞争政策等;保护程度也不断提高。环保措施就是在这一趋势下产生的。以往主要通过调整关税、放宽或加严进口配额或许可等方式进行保护,主要是从商品数量和价格上实行限制,更多体现的是商业利益;环保措施则不同,它的出发点更多是考虑商品对环境以及人类和动植物健康的影响,体现的是社会利益和环境利益,不仅采取关税等措施,还涉及国内政策和法规。合法合理的环保措施可以减少国际贸易对环境的负面影响,有效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以及动植物的安全,但如果被滥用,则会暴露贸易保护主义的种种弊端,阻碍贸易的正常运行,影响国内的行业及整体经济的发展。虽然贸易保护理论和自由贸易理论相对立,但并非不兼容,二者可以为共同的贸易利益而统一起来。环保措施虽有可能成为保护贸易主义的一种手段,但其产生也反映了自由贸易体制下对比较优势的重新界定和扩展。因为外在性会改变自由贸易与投资的福利效应,如果比较利益在比较宽松的环保要求下获得,贸易将给生态环境带来很大的负面效应。因此,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应在其具有竞争力的产品或行业中,充分考虑环境因素,形成广义的比较优势,以期获得可持续发展的长远利益。
(三)环保措施与可持续发展理论
可持续发展是指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影响满足后代人需要的能力,强调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核心思想是经济发展应建立在社会、环境、生态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可持续发展首先强调发展,环境与发展密不可分。环境保护需要经济发展所提供的资金和技术,而环境保护的好坏则是衡量发展质量的指标之一;同时,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也需要环境和资源的可持续性。其次,可持续发展强调全球范围内的可持续发展,强调当代人的发展不能以损害后代人的发展为代价。发达国家在其发展过程中消耗了大量能源,排放了大量污染物,对环境造成了极大破坏,因此,发达国家应对全球环境问题负主要责任。在环境问题上,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是不能处于同一起跑线上的。环保措施的产生虽然顺应了可持续发展的趋势,但其对国际贸易的负面影响也体现了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在环境问题上的不合理要求。可持续发展倡导环境保护,以促进人类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它包含了当代与后代的需求、国家主权、国际公平、自然资源、生态承载力、环境和发展相结合等重要内容,从理论上反驳了以往把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相对立的错误观点,为协调贸易与环境关系提供了理论依据。目前,环保措施已经成为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争论的焦点之一。发展中国家认为这是发达国家设置的一种绿色贸易壁垒,而发达国家则声称是要通过环保措施来改变发展中国家的环境观念。孰是孰非,暂且不谈,关键要弄清环保措施对经济贸易产生了怎样的影响。
三、环保措施对贸易的影响
对于这个问题,本文借用HO要素禀赋模型来分析。环保措施主要是通过影响一国的比较优势,进而影响两国的贸易结构。HO理论认为由于各国要素禀赋的不同,一国应出口本国富裕要素生产的产品,进口本国稀缺要素生产的产品。在HO模型中并未考虑环境要素。在环境要素越来越重要的今天,环境应被视为一种生产要素。因此,将HO模型稍加修改来分析环境要素对比较优势的影响,进而分析其对贸易的影响。假定:两种要素即环境和劳动力;生产的两种商品即密集使用环境要素的高污染产品和密集使用劳动力的低污染产品;其余的假定与HO相同。假设I国为环境富裕国家,II国为环境稀缺国家(假定由于贸易双方制定环保措施的力度不同,监管、环境保护松弛的国家为环境要素富裕的国家;环境监管、环境保护严格的国家为环境要素稀缺的国家。),两国的生产可能性曲线为:显然,在封闭经济下,I国由于环境为富裕要素,生产可能性曲线偏向高污染产品X,在国内相对产品价格P(i)下,A为I国的最佳生产点和消费点;II国由于环境为稀缺要素,生产可能性曲线偏向低污染产品Y,在国内相对产品价格P(ii)下,C为II国的最佳生产点和消费点。显然P(i)P(ii)。在开放经济下,国际交换价格P(int)必定位于P(i)和P(ii)之间。这时,I国的最佳生产点将从A转移到B;II国的最佳生产点将从C转移到D,两国新的最佳消费点为F。可见,由于环境要素丰裕度不同,影响了两国产品的竞争力。I国的高污染产品由于环境要素充裕(如环境保护标准低)获得比较优势,出口上升,而低污染产品则处于比较劣势,出口下降;II国的高污染产品由于环境要素稀缺(如环境保护标准高等)处于比较劣势,出口下降,而低污染产品则处于比较优势,出口上升。对小国而言,作为世界价格的接受者,由于实施环保措施,环境要素相对稀缺,生产点将从A点转移到B点,即生产要素从高污染产品转向低污染产品,高污染产品生产下降,低污染产品生产上升,贸易双方的外贸结构也相应改变。对于大国,作用世界价格的制定者,当实施环境监管时,高污染产品生产下降,低污染产品生产上升,将导致国际高污染产品价格上升,低污染产品价格下降,进而影响贸易双方的贸易结构。由于各国的自然条件、经济发展水平、治理污染的成本和环境标准不同,环境要素在各国存在明显差异,已经成为企业生产中不可忽视的生产要素。理论分析表明,环境要素充裕的国家,密集使用环境要素的高污染产品具有比较优势,将扩大对高污染产品的出口;环境要素稀缺的国家,高污染产品处于劣势,将减少对高污染产品的出口,由此环境要素通过改变比较优势影响到两国贸易结构。
参考文献
1、国际贸易、偏向型技术进步与要素收入分配张莉;李捷瑜;徐现祥;经济学(季刊)2012-01-15
2、论国际贸易与国际物流的关系杨长春;国际贸易2007-10-20
国际贸易学论文范文二:国际贸易中绿色贸易壁垒应对管理
摘要:总之,随着绿色贸易壁垒普及化发展,中国企业面临的挑战越来越大,如何在国际市场中占据有利地位,这些是中国企业必须积极考虑的问题。
关键词:国际贸易;绿色贸易
一、绿色贸易壁垒造成的不利影响
随着绿色保护主义日趋强化,在近几年的国际贸易中,我国许多出口产品就是因为无法达到这些国家制定的绿色标准而遭到国际市场的排挤,在国际市场上我国出口贸易不但无法进一步做大做强,甚至难以得到巩固,有着被逐步削弱的趋向。负面影响几乎波及到我国出口贸易的所有领域,具体表现:
1、经济损失。
发达国家制定的环境技术标准极为严苛,使我国的出口商品极难打入目标市场,有失自由市场的公平性。据数据统计显示,我国出口贸易每年因绿色贸易壁垒而遭受的损失占出口总额的23%,经济损失总额超过数百亿元。若长期受限于绿色贸易壁垒,中国企业乃至中国经济都将面临巨大损失。
2、扰乱市场。
发达国家订立的准入认证标准也相当高。我国出口企业需要付出相当多的公关费用及人力成本,才能顺利进入目标市场,给我过出口市场的平稳发展带来了极大的冲击。若绿色贸易壁垒广泛实施,中国贸易商品在国际市场中的占有比越来越少,破坏了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的协调性与稳定性。
3、削弱优势。
面对贸易壁垒带来的限制影响,发达国家针对税收采取了相关调整,建立符合本国利益的绿色补贴政策,这显然是有利于发达国家的经济决策。从本国来说,这种方案制约了我国出口商品的优势,无论是税收政策或市场占有等,均不利于中国本土商品走向国家,大大降低了中国商品在市场中的竞争力。
二、中国绿色贸易壁垒应对管理措施
经营思想决定着企业未来走向,以及市场战略调整方向。长时间以来,中国企业经营缺乏观念意识,主要表现与市场风险意识缺乏,影响了经营者调整市场决策。我国必须建立符合国际经济准则的应对策略,避免绿色贸易壁垒对产业发展造成的损失。
1、贸易自由化。
贸易经济是国家经济建设重点,对提升国民经济产值及国民经济收益具有深远影响,也是新时期各个国家经济战略改革重点。当一个国家经济发展达到一定程度,其环境污染问题趋于减少,这是贸易给环境带来的正规模效应。贸易自由化的法规和保护环境的法规是没有抵触。但在实践中,贸易自由化要根据世界各国实际情况进行,相互维护彼此国家的经济利益。
2、贸易持续化。
在关贸总协定的体制中,类似绿色贸易壁垒这类非关税壁垒的争端也经常发生,如何避开绿色贸易壁垒造成的不利影响,这是每一个进口国家需要深入考虑的问题。按照绿色贸易壁垒协议,进口国可以从保护环境、保护资源、保护健康的角度出发,对中国贸易经济事业提供相应的决策指导。从贸易经济可持续发展角度出发,为各个国家创造有利的发展环境。
3、贸易法制化。
法律是一切经济活动的根本前提,也是维护贸易国双方利益的基本保障。如果借助绿色贸易壁垒恶意控制进口商品则属于经济违规行为,不符合世界经济健康化发展,不符合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我国无论是政府层面、行业层面还是企业层面,都应该积极行动起来,应对这场建立在环保与贸易冲突为背景下,产生的贸易规则的浪潮。
4、贸易创新化。
我国政府应通过外交及政策手段在国际贸易中进行调节;行业协会应运用合理标准的制定以及良好的引导,营造良好的行业分为;各企业在生产链及供应链中加入绿色创新理念。中国企业要坚持创新改革之路,对贸易决策实施创新化调整,让我国无论是在国内生产还是在对外贸易中都打下坚实的基础,在应对绿色贸易壁垒不断加强的国际市场上取得先机,争取更有利的国际贸易地位。
结论
总之,随着绿色贸易壁垒普及化发展,中国企业面临的挑战越来越大,如何在国际市场中占据有利地位,这些是中国企业必须积极考虑的问题。为了应对绿色贸易壁垒带来的不便,企业要建立更具国际化的经营管理体制,从自由化、持续化、法制化、创新化等方向为指导,积极构建绿色贸易壁垒应对策略。
篇6
目前国际上主要有两种关于服务贸易统计的规定:一种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国际收支统计(BOP)。另一种是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
1.IMF的国际收支统计。BOP统计的原则,主要是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服务贸易。简言之,就是跨境贸易。这里所说的居民和我们的国民经济核算中的常住人口差不多,通常是指在该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自然人和设有营业场所并提供货物或者服务的实体。在这个意义上,服务贸易统计就是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经常项目的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服务交易,即跨境的服务流动统计。例如:中国的某企业接受外国海运公司的运输服务,对中国而言就是服务的进口。又如,外国旅游者在中国的旅游消费支出,对中国而言就是服务的出口。显然,包括在国际收支统计中的跨境服务贸易统计,具有服务跨境消费和跨境交易的特征。BOP统计已经为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所接受,并且IMF也已经认识到了服务贸易在国际经济中的重要作用,以及其统计的重要性。在其出版的国际收支统计方法手册第五版BMP5中,已经将服务贸易项目由手册第四版的五项细化为十一项,并逐步说明指标涵盖的范围和编纂方法。为了统计的准确性,该组织统计局已经在1999年出版的服务贸易统计手册,全面介绍IMF和WTO关于服务贸易统计的原则、分类和内容。但是IMF坚持其居民和非居民的统计原则,不统计境内外资企业对境内的服务贸易,认为这部分交易的统计不属于BOP范围,而属于国民核算统计。
2.WTO的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是迄今为止的第一套关于国际服务贸易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多变规则,其将国际服务贸易分为商业服务、通讯服务、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分销服务、教育服务、环境服务、金融服务、医疗服务、旅游及相关服务、娱乐文化及体育服务、运输服务和其它等12个部门类别,每个部门又细分为若干个分部门,共155个分部门。GATS要求统计的服务贸易按其交易方式,既有跨境交易,包括过境交易、境外消费、自然人流;又有境内贸易,包括商业存在,即境内的外资企业对境内的居民和非居民提供的服务交易,但是这种方法的统计资料很少,在国际服务贸易统计中,采用此法的国家不多。
3.外国附属机构的贸易(FAT)统计。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使外国直接投资迅速增长,国家间经济联系的方式不再仅仅局限于跨境贸易,而包括了由于资本流动而导致的货物和服务的境内交易。例如,中国的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然后在中国境内销售。由于按IMF的BOP统计的,这些外资企业属于居民的概念,或者说是常住单位。他们和中国国内的企业或者个人发生的交易,包括货物交易和服务交易,都不能统计到BOP中去,因为没有发生跨境交易,只是在中国居民之间进行交易。但是它又是外资企业的经济活动,这种经济活动又不同于纯粹的国内贸易,它不仅会对中国经济产生影响,而且还会影响到投资者所在国家的利益,而且这种交易已经属于中国和外国之间的交易。
三、我国的服务贸易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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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论文国际贸易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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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知识产权;国际贸易;问题;对策
1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贸易的关系
知识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基础,是对国际及国际经济关系的反映,是新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依据马克思的剩余价值学说,能产生剩余价值的只有物质资料的生产,但是知识产权是一种非物质经济,它本身并不会产生剩余价值,仅有参与物质生产部门的价值分割才能够产生价值。许多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在国际贸易的过程中,经常通过压低产品的价格,从而使得与知识有关的非物质经济部门的价格得以提高,这样导致其可以在国际贸易中取得很大的竞争力。知识产权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它的地位也在国际贸易中显得越来越重要,知识产权在国际上与服务贸易、货物贸易相提并论,足可以说明它的重要性。
2当前知识产权保护在我国国际贸易中面临的问题
现在大多数的企业对知识产权的认识还不够深刻和重视,在中国每一个年度会有数万个项目获得省部级以上的重大科技成果,可是提交的专利申请仅不到百分之十,结果致使我国每年都会有部分的知识产权被国外抢先注册。到现在为止,许多在国内的管理者并没有建立或成立知识产权的机关,同时也没有员工专项负责知识产权的相关内容,有关的知识产权人才少之又少。我国有一些法律甚至有许多空白。知识产权是法律给予合理性的独有性。大部分发达国家对于乱用知识产权进行垄断的做法,都是利用执行反垄断法来进行制止,然而截止到现在中国并没有推行《反垄断法》,并且可执行的一些制度也没有在相应的机制中体现出来。因此,我国一些企业经常处于十分被动状态在遇到有关知识产权纠纷时刻,这样很不利。
3我国增强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应对策
3.1推行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首先要改变以往资金扶持政策由原来的不明确,没有目的性的扶持转变到有目的性,主要支持那些拥有自己技术的项目上,尤其针对拥有先进的技术的自有产权,建立具有本国自主研发的高新技术,并具有知识产权的民族产业项目群。其次,还要给予完善的保障措施,奖励制度要合理的执行并且实现,对于那些有重大发明的就有知识产权的专利技术要加大奖励力度。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及执行应该以推动革新、改善环境为方针,从而建立与中国特色的社会经济体系相吻合并且与国际大环境相吻合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加紧完善和修订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和制度。企业应该重视人才的培养,因为人才是国家发展的主要核心力。国与国之间的竞争本质上是对人才的竞争,谁拥有的精英数量大,它便可以在竞争中取得上风,最后得到成功。最近几年,很多海外公司已经开始增大了对中国本国人才的吸取,我国企业对人才的重视还不增强,企业将会损失了将来开展市场的第一核心力。我们不仅要在寻求特色经济发展,同时还需要对知识产权保护拥有属于我们的特色。知识产权保护要有与我国特色相吻合。最近几年以来,国外知识产权保护主要是防止山寨等作为,在这其中网络山寨是核心。并且,相关部门根据当今社会的特点,重新修订了本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尤其是刑事处罚手段,让侵犯知识产权的人在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
3.2企业推行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现如今的社会,品牌在产品价值的比重中越来越高,企业应坚持树立产品的品牌价值,从而加大知名度,达到在产品竞争中的优势地位。如果企业没有拥有过硬的知识产权知识,就不能树立自己的品牌,他的产品也不会在海外市场分得一杯羹;如果企业想要拥有属于自身的并且众所周知的自有品牌,那么就应该加强知识产权的学习从而对自己品牌的保护,洞察其它海外企业在中国采用的品牌发展方针,利用品牌的全球化从而调整知识产权的部署。我们要对自己进行各个方面的保护。我国企业的当务之急就是要推行专利保护,它可以帮助在企业发展的道路上一路顺畅。如果企业要推行知识产权部署,就需要加速完善技术革新机制,加强革新产品的输出与研发,从而技术创新和研发成为主体。首先企业应该知道以及深刻认识什么是知识产权,怎样申请报批形成知识产权;其次企业还要对研发中心的建设,使研发中心成为知识产权战略推行的载体,最后还要加强产学研的结合,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实施生产,教育,研究共同培养技术人才的模式。
4结论
在现代国际贸易中国,我国应该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要使国民真正意义上认识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加大力度培养知识产权的相关人才,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从而保护企业在国际贸易中不受到伤害,有助于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
参考文献:
[1]田晓菁.我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摩擦及应对策略[J].甘肃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1).
[2]黎奔,刘路遥,卢鹏论.WTO框架下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滥用问题[J].商场现代化,2007(1).
[3]丁永刚,张海鹏:论国际贸易中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存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商场现代化,2007(5).
[4]《知识产权与国际竞争》中国科学技术促进发展研究中心.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5]刘力.中国:直面国际经济摩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6]南振兴.知识产权学术前沿问题研究.中国书籍出版社.
国际贸易方向的论文范文二:微博网络营销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摘要:微博在近些年得到了迅猛发展,为我国国际贸易活动提供了新的、有效的工具。本文对当今微博营销的发展状况进行了系统分析,认为利用微博网络营销,可以有效降低国际贸易成本,提高贸易效率,提高客户的满意程度,使企业的竞争意识得到有效增强。因此在国际贸易中,我们要注重对微博网络营销的运用,以进一步加快网络信息化建设的进程,对于网络营销贸易要不断规范,从而促进其全面发展。
关键词:微博;网络营销;国际贸易
由于网络的发展,微博由此衍生出来。微博最初只是一种用于网络交流的工具,近年来其作用范围不断扩大,在当今我国贸易营销当中微博被广泛地使用。微博在我国的网络营销过程中,普遍被应用于个人的营销,还没有被企业贸易广泛地应用。在国际贸易中,每个国家对于网络的认知程度是不同的,其具体的消费观念也是不同的,因此利用微博网络营销的效果并不十分明显,这就需要我们着眼于微博网络的重要性,将其营销方针进行完善,将微博网络营销的积极作用充分地显现出来,提高当代企业的竞争力。
1微博网络营销的概述
微博是一个交流的平台,是微博客的一种简称,主要是将用户的信息和图片文档进行分享。用户可以充分利用微博这个平台,将信息进行分享和传递,利用微博平台达到资源共享的目的。当今社会科学技术不断发展,再加上使用微博的人群不断增加,在我国开始出现微博电子商务平台,并且发展的越来越快。在当前的网络营销中微博营销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利用微博网络营销,人们可以将自己的品牌活动进行推广,开展各种类型的网络营销策划活动。
2微博网络营销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2.1降低成本
当今社会属于电子商务的时代,利用微博网络营销,可以降低企业的采购成本。利用微博网络营销,可以减少人为因素的影响,还可以减少信息不及时的问题,使原材料的购入成本得到最大限度的减少。可以有效整理和分类原材料采购信息,以各个部门的采购需求为基础,进行有效地统计,上报给总部,利用微博向供货商进行统一的批量购买,降低采购的成本。利用微博网络营销,可以使国际贸易企业摆脱来自传统的商业中介的限制。传统的商业中介对于企业合作范围起到制约的作用,而微博网络营销可以打破这种局限,使其可以自由地沟通,使企业成本得到有效地降低。
2.2实现全天候的业务运作
由于地域和时间的不同,在传统的国际贸易下,企业无法和消费者进行有效地交流和谈判。但利用网络营销模式可以很好地将这些问题进行解决。利用网络营销,可以做到全天候的服务,也不会过多地消耗成本,客户可以在不同的地域,借助网络,获取企业的各种信息。在微博上,人们可以随时获取很多企业的相关信息,企业要将这些信息进行及时更新,可以和微博粉丝进行互动和交流,从而吸引更多的人关注自己,利用网络上的评论和交流,可以使企业交易的机会得到增加。
2.3提高企业竞争力
在当今网络大背景下,企业通过活动官方认证,获得具体的营销账号。利用微博,企业可以吸引更多的潜在客户,使企业获得更多的客户信息,对于客户的具体需求可以更好地掌握,可以有针对性地对产品的营销模式和定价进行调整,提高企业在当今市场的竞争力。网络营销最重要的一个特点就是低价,而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也是特别重要的,利用微博可以为企业的广告做补充,使企业在市场中的地位不断提升。
2.4增加贸易机会
利用微博网络营销,可以消除国家和地域的差异性,使处于不同国家和地域的企业可以进行有效地交流。随着世界文化的飞速发展,人们在交流的时候,不再受到来自文化、语言以及宗教的限制。利用微博网络营销,可以为企业带来大量的效益,减少企业的投资成本,还可以使消费者和企业之间的关系不断拉近。
3微博网络营销在国际贸易中应用的对策
3.1创新微博网络营销方式
当今网络营销中最受欢迎的就是微博网络营销,但是,很多企业对于微博网络营销没有形成系统的认识,这样就不能吸引更多网民的关注。在进行微博网络营销时,可以适当结合当下流行热词,针对大众和媒体的猎奇心理,将不同的文化背景进行充分考虑,结合网民对于微博内容的接受能力,使企业利益达到最大化,从而促进国际贸易领域微博网络营销的实现。
3.2加大微博网络营销力度
与传统的营销进行比较,微博网络营销更加具备优势。在贸易交流和发展的过程中,要采取各种措施提高微博网络的关注度和被信任的程度。当今的营销方式朝着多元化方向发展,企业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可以依靠客户口碑将宣传进行扩大,还可以利用价格促销使客户群扩大。可以将微博网络广告和传统传媒广告进行有效地结合,使营销广告明确地表达出来,促进国际贸易营销的发展。针对国际贸易营销,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购物习惯,因此,营销策划者要对网络给予高度的关注,提高对产品的宣传。对于购买者的习俗要给予关注,广告宣传要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微博营销者可以充分利用微博网络,吸引更多的粉丝,使贸易交流得到发展。
3.3加强微博网络营销的研究和规划
当前网络营销得到了人们广泛的关注,但在国际贸易中,客户的认可程度并不是很高。这和微博网络营销的管理方案不够好有很大关系。通过微博网络营销可以带来一系列的问题,包括税收和电子商务合同的有效性等。与此同时,微博网络营销保护和支付的安全性并没有得到有效地保护,对其可持续发展也有很大的影响。这就需要以市场和客户需求为基础,制定出具体的微博网络营销准则。对具体的微博网络营销模式和渠道要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减少具体的营销方案和环境之间的矛盾,促进微博网络营销的发展,保证国际贸易企业的营销。
3.4加快企业的信息化建设
当今信息时代的不断发展,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也得到有效提高。利用传统的管理方式已经无法跟上时代的发展,降低了企业的竞争力,最终就会被淘汰。这就需要企业不断寻找新的方式,将成本进行降低,提高自身的竞争力。而网络技术的发展为企业带来了机会。随着网络的发展,企业开始开拓网上市场。通过这种途径,可以有效地节约成本,提高效率。我国企业要顺应计算机技术高速发展的现状,改变传统思想,将传统的运作方式进行改变,逐渐实现网络化,将微博网络贸易的优势充分发挥出来,提高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竞争力,促进企业的发展。
3.5完善微博网络营销的监测管理
针对微博网络营销,许多企业都没有科学有效的监测,甚至不存在安全监测。一些企业只是将产品的相关图片和信息到微博平台上,认为就完成了任务。一些企业将订单成交的数量作为微博网络营销的参考。如果没有订单或者客户咨询,他们就不会做出任何举措。这样一来,有关推广的投入就是一种浪费。企业应该对微博网络营销的效果进行监测,针对微博网络营销中的问题,不断总结经验,将微博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为企业带来更多利益。
4结语
综上所述,针对微博网络营销对国际贸易的影响进行了具体论述,并提出了促进微博网络营销在国际贸易中应用的具体措施。
参考文献:
[1]郭晨.基于微博网络营销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及措施分析[J].经营管理者,2015(35).
[2]赵开敏.微博网络营销对国际贸易发展的影响分析[J].通讯世界,2015(19).
篇9
总计246582757830615330993465636085375713578337237
非居民438447635203594663268413109531052013163
居民202742281525412271532833027672266192526324074
资料来源:《国际金融统计数据库、CDRPM》1992,12。
美国多年来利用资本项目盈余来弥补经常项目逆差的现象已是不争的事实,一直是被理论界关注的焦点。长期在不断增长的经常项目赤字下,美元有贬值的压力,但仍能吸引大量国际资本流入,这用传统理论是不能解释的。美国究竟凭借什么维持了美元的国际货币地位,本文将就这一问题从历史发展的角度进行分析。
一、20世纪80年代日本资金大量回流美国支撑了美元
二战后,在主要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美、日、欧之间曾有三次国际资本的回流。第一次是美国在战争中发战争财,积累了大量的“战争美元”,然后以马歇尔计划和第四点计划的形式流向西欧和日本;第二次是“石油美元”回流,主要流向发展中国家;第三次是日元回流,20世纪80年代的日元回流主要是流向美国。日元回流美国除了在政治上日本对美国的依附关系外,还有经济上的内在机制。
首先回顾一下历史上的核心债权国的交替与货币制度(见表2)。
表2世界核心债权国的交替与货币制度
英国美国日本
债权国时代19世纪后半叶20世纪后半叶1980年至今
—20世纪初—70年代
世界货币英镑美元美元
货币制度黄金本位制、黄金美元本位浮动汇率制
固定汇率制制、固定汇率制
债权与货币间接投资为主、直接投资为主、间接投资为
英镑结算美元结算主、美元结算
从表2中可以看出,19世纪后半叶到20世纪初的世界货币是英镑,当时英国购买的外国债务都是以英镑结算。美国成为核心的资本输出国以后,资本循环主要是美元。惟独20世纪80年代兴起的日本核心债权国时代,其资本输出不是以日本的本币来结算,而是以美元为主进行结算。美元作为世界货币除享受到“铸币税”的好处之外,还可以免受汇率波动带来的汇率的损失,这一点在20世纪70年代以后体现得越来越明显。而作为债权国的日本由于货币制度以美元为主,非但没有获益,反而深受其害。随着日本对美贸易顺差加大,积累了大量美元。美元贬值即会给日本带来巨额损失,因此,日本处于被动地位。尤其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元兑日元几乎一路贬值,日本因此损失巨大,被迫追捧美元,维持美元强势,以避免损失,而在这一点上,以美元为主的国际货币制度为日本资金回流美国奠定了基础。
日美之间的利率差促使日本资金大量回流美国。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卡特政府为了抑制第二次石油危机后的超级通货膨胀,美国将官方利率提高到12%以上,当时日本虽也提高了官方利率,但不过6%的水平,自此以后,日美之间的利率差虽有波动,但一直保持下来。日美之间有6个百分点的利差,根据利率平价理论,这将引发大量日本资金回流美国。日本回流美国的资金主要是购买美国国债,以获得利差收益。20世纪80年代里根政府时期,历次发行的国债,日本资金都占总发行额的30%-40%,日本购买美国国债总额也迅速上升,1976年为1.97亿美元,到1986年上半年就达到138亿美元。据美国商务部统计,外国民间持有的国债,1981-1985年净增加620亿美元,其中资金主要来自于日本经常收支的顺差。可见,日本为支撑美元做出了“贡献”。
泡沫经济带来的虚假繁荣,导致日本资金继续流入美国。1987年后,日本利率进一步下调,降到2.5%的超低水平,一直持续到1989年5月,同时日本央行为控制日元升值,实施市场介入,买入美元抛出日元。低利率和市场干预导致日元货币供给过剩,过剩的资金被吸引到房地产市场和股票市场,形成了泡沫经济下的虚假繁荣,刺激了机构投资者大量购买美国国债。1987年以后的三年间日本金融法人持有的股票、债券等的估价总值为205万亿日元,按当时汇率换算,可达15000亿美元,这可以为美国的财政弥补10年的赤字。
“广场协议”后由于美元贬值使日本对美资金回流处于两难境地。1985年,日美等五个发达国家达成“广场协议”,共同遏制美元升值,使美元迅速贬值,其贬值幅度大大超出了日本的预期,这一点美国的做法与一战后英国截然不同。当时,英国为了维护英镑的世界货币地位,致力于恢复黄金储备制。这样,英镑贬值不会影响到英国的对外英镑债权的价值。而作为本币债务国的美国通过美元贬值减少了所有美元债务的价值,同时又增加了出口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广场协议”后,美元贬值使日本在美的资产遭受巨额汇率损失(见表3)。
表3美元贬值使日本在美资产的损失
汇率(日元/美元)168.52144.64128.15137.96144.79134.71126.65111.2102.180
年份1986198719881989199019911992199319941995
损失(万亿日元)3.26.29.07.46.08.511.218.523.887.8
资料来源:日本银行《国际收支统计月报》(注:其中损失部分为估计值)
日本机构投资家购买美国国债的行为,是在美元贬值的条件下,由于受到泡沫经济的虚假繁荣影响,以及迫于日本政府大藏省的压力,资金继续大量流向美国。其中更主要的原因是日本投资方看到如果不追捧美元而抽走资金,美元会继续贬值,日本投资方的汇率差损将增大,会使自身的损失进一步扩大,因此继续投资是一种无奈的选择。
二、东亚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的兴起和美国的“新经济”出现继续保持了美国充足的资金流入
20世纪90年代初日本泡沫经济崩溃,日本资金终于无法承受美元贬值带来的汇率差损的风险,开始滞留国内,流入美国资本市场的日方资金大大减少。而此时,东亚新兴市场经济国以及东盟各国经济发展势头良好,这些国家和地区流向美国的资金数量凸显出来。东亚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继日本崛起之后,保持了20多年的经济高速发展,从1974年到1993年年均增速达7.5%,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增速减慢,出现了过剩资金回流美国的现象。1993年美国吸收各国政府资金是700亿美元,其中90%是来自印度、马来西亚等亚洲国家。中国作为亚洲第一大国,流入美国的资金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后开始迅速增加,对美国国债的购买成倍增加,1996年9月达到430亿美元,拥有额仅次于日本、英国、德国、荷属安得列斯群岛位居第五。1997年7月以后,加上香港拥有的美国国债(约为260亿美元),中国对美投资额约为700亿美元,这些资金的流入为美元保持强势地位起了重要作用。
1995年以后,美国以信息产业为主的高科技产业迅速发展,IT产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国内投资需求旺盛,实体经济繁荣带动股票市场一路上扬,道·琼斯指数突破10000点大关,体现高科技股的纳斯达克指数突破5000点大关,处于非理性繁荣之中。股市的繁荣产生了“财富效应”,拉动了消费需求,美国经济进入了空前的繁荣,经济持续增长100多个月,出现了所谓的三低一高(低失业率、低通货膨胀率、低财政赤字率、高经济增长率)的“新经济”。与美国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东亚各国,由于遭受了金融危机冲击,各国货币纷纷贬值,通货紧缩,经济萧条。国际资本看好美国,纷纷涌入了美国资本市场。1995年流入美国的外资总额为4650亿美元,比1994年增加了1400亿美元,1996年流入的外资为5717亿美元,1997年进一步提高到7570亿美元(见表4)。这些资金对于弥补美国的经常项目赤字绰绰有余。可以说,整个20世纪90年代美国再一次成功地完成了吸引国际资本支撑美元的任务。
表4美国国际收支(单位:亿美元)
年份19921993199419951996199719981999
经常项目差额-477-82711861095123314052171-3315
资本项目净额6.12-0.884.693.726.933.506.37-3.50
外国在美的资本额17072820306046505717757048222536
三、9·11事件后的国际资本流动
9·11事件前,美国经济已经处于衰退的边缘,经济出现下滑,失业率上升,投资和消费信心均呈下降趋势,9·11事件的爆发无疑加剧了经济的动荡,美国经济步入衰退,这无疑将降低美国对国际资本的吸引力,外资的流入必然减少,加之金融交易成本上升,资金的流入也必然减少。一时间,在巨额经常项目赤字下,美元的强势地位是否能继续维持下去的问题又再次尖锐暴露出来。如不能维持,国际资本大批撤走,美国经济将如同雪上加霜,会长期处于衰退,陷入恶性循环之中。然而9·11事件后,外资并没有大规模撤离,原因在于:
1.美欧央行联手干预。在二战后的历史上,美欧日等曾多次联手干预美元,在关键时刻发挥重要作用,如广场协议、卢浮宫协议等。欧洲、日本之所以愿意和美国合作干预美元,是因为二战以来的美元本位货币牵动着他们的利益,因此,在维持美元的游戏中,他们都知道这并非零和博弈,而是正和博弈。尽管欧盟多年来致力于建立欧洲货币联盟以摆脱美元的束缚,但是由于“路径依赖”,欧盟仍有与美国合作的动力。日本更是如此。因此,9·11事件当天,美联储立即向金融市场注入了800亿美元,欧洲央行也于当天在金融市场上注入了693亿欧元,并于次日再次注入604亿欧元,这些干预措施对于稳定美元汇价及投资者信心起了重大作用。
2.美国证券市场体制上的优势依然有吸引力。美国证券市场的回报率大大高于日本、欧洲以及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美国资本市场比世界其他地区的市场更加注重保护创新和中小投资者,反对内部交易。此外,美国虽遭9·11重创,但经济基本面尚好,经济实力依然较强,也许投资者正是看到这一点而没有撤资。但是无论如何,9·11事件给美国这个投资“理想的天堂”打上了问号,投资者对美投资的预期和信心都将变得更加谨慎。
四、未来美元的发展
从二战后的布雷顿森林体系到现在,美元的国际本位币地位已维持了半个多世纪,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美元的命运即是美国的命运。美元作为本位币的“特里芬”两难一直没能解决,国际金融市场上不断发生动荡和危机。从美元走过的这段历史可以看出,美元作为世界本位币的地位在不断下降,在贸易结算、国际储备中的比重在不断收缩。从当前的世界经济格局来看,由于“路径依赖”,美国仍能继续吸引到国际资本来维持美元的优势地位。
一方面,美国经济实力优于日本,美国仍然具有一定的增长潜力。日本经济自泡沫经济破灭以来,陷入不良债权的泥潭之中,日本政府应对措施不当,导致日本国内需求低迷,投资不振,尤其值得关注的是日本旧有金融体制改革缓慢,直接融资渠道不畅通;国债市场较为封闭,筹资成本高,不如美国的灵活;股票市场中传统的相互持股的制度安排使股市不能准确反映企业的业绩,机制僵化,容易导致经济繁荣时股市衍生大量泡沫,经济下滑时又会狂泻不止,股市对经济的缓冲作用降低。此外,日本多年的超低利率政策也不是启动经济的良方(目前已陷入流动陷阱),这些方面如不及早纠正,不仅不利于日本经济,而且20世纪80年代的日本资金大量回流美国的一幕将会继续出现。
另一方面,我们也应看到,一些新的调整正在不断出现,他们将改变国际货币结构,形成一幅新的蓝图。1999年1月1日欧元启动,以崭新的姿态步入国际货币行列。短期来看,欧元作为新生事物会受到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世界各国也对欧元持观望态度。长期看,欧元区经济规模与美国相当,有较好的经济基础。欧元区资本市场较活跃,尤其是债券市场,其规模已超过美国。最为重要的是,欧元区经常项目没有持续的巨额贸易赤字,为欧元对外币值稳定奠定了基础。因此,欧元区有望成为理想的投资场所。日本积极推动日元的国际化进程,亚洲金融危机后,东亚各国在货币领域的合作开始启动,有了实质性进展,这些因素都将使美元在国际货币体系中的优势地位下降。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结论,尽管美国有强大的政治、经济、军事实力,但随着世界政治、经济格局的不断调整,美元的这种虚假稳定将不可持续,美元最终会向其真实价值回归。美元何去何从,正如马丁·迈耶在《美元的命运》中所言:美元不会再至高无上,不过它能够比较合理。
收稿日期:2002-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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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
私人所遵行的国际惯例为国际经贸惯例,即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国际技术转让、国际投资等国际商业活动的惯例。国际经贸惯例为国际经济交往的当事人提供约束手段。这些惯例可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使他们在确立其经济交往关系(合同关系)时就可以对各自的行为后果有所预见,在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时有所遵循,而在当事人之间出现争端时,国际惯例又可成为解决争端的依据。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又不完全靠国际惯例予以确定。在对外经济交往中,当事人完全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愿处分自己的权利,并以合同条款予以确定;在通常情况下,当事人选择适用国际惯例(例如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规定适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只是为了简化合同文本。
当国家以者的身份在国际经济领域中行为时,国家所遵循的国际惯例为国际公法上的惯例。①这方面的国际惯例在三种情况下约束国家:一是在国家相互交往时(例如在两国之间确定对对方的知识产权所有人的权利的承认和保护程序和措施时),国家可依据国际惯例来约定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例如彼此对对方国民在专利权申请方面给予国民待遇),并通过条约予以确认;二是在一国对其涉外经济活动实施管理时,可参照国际惯例来制定其有关的法律,使其涉外经济管理行为与世界上多数国家的实践相一致;三是当国家之间出现经济领域中的争端时,争端当事国或处理该项争端的机构依据可适用的国际惯例来解决此项争端。
国家也可以民事主体的身份从事国际经济交往,例如以政府的名义从外国商业银行借款。这时,国家与对方当事人自然可以选择国际经贸惯例(而不是国际公法上的惯例)来确定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情况下所适用的惯例的性质和作用与私人之间的国际经济交往中所适用的惯例是一致的,除非参加该项经济交往的国家不放弃豁免的权利,从而拒绝第三方(外国法院)对该项惯例的强制适用。
国际惯例的适用主体除国家和私人之外还有另外一类特殊机构,即国际经济纠纷的处理机关,主要是法院和仲裁机构。法院和仲裁机构按国际惯例办事与前两类主休不同,因为它们不是以这些惯例来约束自身,而是依此来判明有争议的当事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对利益受到不当侵害的当事者予以救济。
二、什么是国际惯例
前面已经说到,国际惯例因适用主体的身份的不同而分为两类:即国际公法上的惯例和国际经贸惯例。
国际公法上的惯例(internationalcustom)也称国际习惯,是指“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②可以看出,国际公法上的惯例的确立需具备两个构成要件,即各国反复的类似的行为和被各国认为具有法的约束力。国际惯例在历史上曾经是国际公法的主要渊源,但由于其具有的内容不易确定及形成时间缓慢等缺陷,所以,其地位目前已由国际条约所取代。国际公法上的惯例能否无一例外地约束所有国家?这需要视惯例所包含的内容而定。一般地说,国际惯例不能约束一贯地反对这一惯例的国家,③因为国际法规范从总体上说属于国家之间约定的规范,也就是说,在国际社会中没有超越国家之上的立法机构不管个别国家的意志而制定必须由各国一体遵行的规则。但自从《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正式提出了国际法强行规范的概念之后,④我们就不能一概地说任何一项国际惯例都可因为某一国家的反对而对其不予适用。如果一项国际惯例反映的是一项国际法强行规范,那么,无论哪个国家是否反对这一惯例,这一惯例对其都是适用的。
在国际经济领域,由于各国利益的直接冲突,国际惯例的确立十分困难,更不用说属国际法强行规范的国际惯例。例如关于一国对外国投资进行国有化的补偿标准问题,尽管广大发展中国家都认为应适用适当补偿原则,并把该项原则视为国际惯例,但发达国家却并不将其看作是国际惯例。许多发达国家的国际法学者还进一步指出,即使适当补偿原则是一项国际惯例,那么它也不能约束反对它的国家,因为不能证明它是一项国际法强行规范。⑤值得注意的是,国际经济领域中的国际惯例的形成过程直接受到各国的经济实力的影响。仍以国有化的补偿标准为例,尽管多数发展中国家都主张适用适当补偿原则,但这些国家在同发达国家所签署的投资保护协议中却时常接受发达国家提出的补偿标准,即充分、及时、有效补偿。
国际经贸惯例是经过国际经济交往的当事人的反复实践所形成的一些通行的规则。这些惯例往往经过某些专业行会的编纂而表现为书面的规范,如经国际商会编纂出版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及《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等。国际经贸惯例在效力上有别于国际公法上的惯例。如果一个国家不是经常地反对一项国际公法上的惯例,那么该惯例对其便是有效的;而国际经贸惯例对当事人的效力则通常只能基于当事人的明示的同意。例如,《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规定:“希望使用本《通则》的商人,应在他们的合同中明确规定受《1990年通则》的管辖。”在通常情况下,国际经济交往的当事人不仅可以决定是否采用及采用何种国际惯例,而且可以在采用某一惯例时对其内容加以修改。所以说国际经贸惯例经常起着一种标准合同条款的作用。但也有例外的情况。有时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国际惯例,但法官或仲裁员却可能主动地依其认为应适用的国际惯例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⑥这时所适用的国际惯例便更具法律规范(而不是合同条款)的性质了。三、怎样按国际惯例办事
怎样按国际惯例办事其实是如何适用国际惯例问题。在这方面我们应特别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首先,我们应该注意国际惯例的辨别,不要把那些不是惯例的规则或做法当作是国际惯例。前面我们已经讨论过两种国际惯例的性质和特征,但时下的许多著述所介绍的“国际惯例”并不符合国际法学界的公认标准。经常出现的误解是:第一,把一些国际经济的基本概念作为国际惯例来加以介绍,例如介绍什么是外汇、什么是提单。第二,把多数国家的国内法所确认的某些原则和规则笼统地称为国际惯例。通过前面的分析我们已经看到,多数国家的立法实践可能形成国际公法上的惯例,但前提是这种立法会涉及到国家之间的关系的处理。例如多数国家有关专属经济区的立法实践可能导致这方面的国际惯例的生成,而各国有关合同、公司、保险等方面的立法实践则极少有机会形成国际公法上的惯例;对于国际经济交往的当事人来说,多数国家的立法实践不能、至少是不宜看作是国际惯例,因为各国的国内立法通常只是大体上相近,不可能不存在细节方面的冲突,而国际经贸惯例的价值则是其内容的确定性。而且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国内立法与国际经贸惯例在效力程度上是有区别的。当事人可对国际经贸惯例任意取舍,但合同的准据法(通常为某一国内法)却是相对确定的,无论它是当事人所选定的法还是法院或仲裁机构认为应该适用的法,因为从法理上讲,每一合同关系一定是处于某一法律的统辖之下。如果当事人愿意适用某一国家的法律,他们可以选择其为合同的准据法;如果这种选择存在不被承认的风险(许多国家对当事人选择法律的自由设有限制),那么当事人可以将类似的内容规定到合同中去,这比将多数国家的立法实践当作国际惯例更具有可操作性和稳定性。第三,把一些标准合同笼统地称之为国际惯例。在国际经济交往的各个领域中,如融资、海运、工程承包等,都存在着一些标准合同,对这些标准合同的性质不能一概而论。有的标准合同经行业协会制订或推荐在很长的时期被广泛地采用,的确可称为国际惯例;而有些标准合同只是个别公司单方面制订,并在有限的范围内使用,这时就不能认定其为国际惯例。如果把那些不属国际惯例的标准合同当作国际惯例对待,我们显然会失去合同磋商过程中的谈判力量。
其次,应注意国际惯例的选择适用。适用国际惯例本身不是目的,适用国际惯例是为了更有效地获取利益。而且,从前面的分析我们已经知道,国际惯例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不能约束反对其适用的国家或当事人,这样,我们就应该而且可以有选择地适用国际惯例。作为国家而言,对那些被一些国家称之为国际惯例而不能被我国所接受的规则或实践,我(下转第71页)者有时甚至也不是追求短期能看出的整体效益,而是“公平”或者“秩序”。尤其是经济法的重要规范体系-竞争法更少有这种“效益”的倾向。另一方面,以效益为根本取向也极易导致与民法的混同。民法所取的根本价值-“自由”,其最终的目的在于民商事主体与民商事资源的最优化配置-实现“效益”的最大化。民法虽然是所谓的“非经济手段”,但它自产生以来,尤其是在自由资本主义阶段,更是以典型的实现效益的价值之角色出现,特别是在经济性内容的民事关系中体现得更为明显。相反,经济法在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的出现,倒是从适当地协调效益与公平、局部效益与整体效益、短期效益与长期效益的矛盾而生成、发展的。这正是导致有的学者把“公平”视为经济法根本取向的原因。
概言之,如果把公平列为经济的根本取向,极易导致经济法的“行政化”或“非独立化”;而把“效益”列为经济法的根本取向,又会走向民法与经济法不分的道路。有鉴于此,我们把具有系统化特征的“秩序”范畴作为经济法的根本价值取向,既便于使经济法与其所调整的独特的社会关系相对应起来,又便于把民法与经济法、行政法与经济法的界限划出来。
鉴于经济法已具有了独具特色的社会关系,且以全新的根本价值取向为基础,我们认为它理所当然地应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注释:
①我国多数学者认为,国际公法与国际经济法为两个不同的法律部门。但应看到国际经济法在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时与国际公法所适用的原则和规则并无二致;又因为国际经济法对适用于国家之间的惯例在原理上又无新的发展,所以本文将这方面的国际惯例称之为国际公法上的惯例。
②联合国《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
③参见联合国国际法院就英挪渔业案(AngloNorwegianFisheriesCase)和哥伦比亚诉秘鲁的庇护案(ColombiaPeruAsylumCase)所作的判决。载《国际法院公报》,1951年,第131页;1950年,第211页。
篇11
一是耐久性。具有的自然属性必须经久耐用,不因频繁的流通和岁月的流逝而丧失其重量或改变其质量,从而保证其所包含的价值量的稳定不变。
二是可分性。为保证贸易和借贷活动的顺利进行,要求各种不同面额货币的发行和流通。
三是轻便性。货币的轻便便携有利于各种经济交易的进行,较小的体积和较轻的重量但却可以包含较大的价值量,亦成为其一个特征。
四是同质性。货币由其发行国别和面值所产生的差别是客观的,但在质上却是相同的。即作为商品交换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媒介和一般等价物,它们本身都有价值,都是人类社会抽象劳动的凝聚。
正如马克思所说那样:“耐久性、不变性、易于分割和重新合并,因较小的体积包含着较大的交换价值而便于运送这一切使得贵金属在较后阶段非凡适于充当货币”。贵金属黄金、白银等由于本身所具有的自然属性,使之最成为国际本位货币的最佳选择。纵观国际货币金融体系产生和发展的历史,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里,贵金属非凡是黄金都充当着国际本位货币的职能。与之相应的是金本位制的国际货币金融体系。
金本位制是以黄金为本位货币的货币制度,该制度下各国都规定金币的法定含金量,不同货币之间的比价是由它们各自含金量的对比来决定的。这种以两种金属铸币含金量之比得到的汇率又称为铸币平价,它是金本价的一种表现形式。金本位制度下作为决定汇率的基础的铸币平价,是外汇市场上由于外汇供求变化而引起的实际汇率波动的中心,其上下波动的幅度要受制于黄金输送点。这是因为金本位条件下黄金可以自由跨国输出或输入,当市场汇率与法定铸币平价之间的偏差达到一定程度时就会导致有关国家不用外汇而改用输出黄金的办法来办理国际结算。决定黄金输送点的量的界限,是用于替代外汇直接用于国际支付的黄金的铸币平价加上该笔黄金的运送费用。
随着国际货币金融体系的发展演变,金本位制先后被以“黄金—美元”本位为特征的布雷顿森林体系,以及以美元为主体的多元纸币信用本位制所取代。建立在怀特方案基础之上的布雷顿森林体系,一方面,基本锁定了各国货币与美元的外汇平价;另一方面,确定了美元与黄金的兑换比例,各国政府可将所持有的美元与美国政府兑换黄金。这种美元与黄金挂钩,各国货币与美元挂钩的双挂钩机制,其本质是一种以黄金为价值基础的固定汇率制度。与金本位制比较,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后的与贵金属黄金已无直接联系的纸币信用本位制条件下,国际本位货币的内容发生了根本的变化,“耐久性、可分性、轻便性、同质性的国际经济交易一般等价物”已经不被视作充要条件,国际经济交易的价值符号,则成了当代国际本位货币共同特征。
当代纸币信用本位制条件下,尽管各国非凡是国际本位货币的发行国都持有相当数量的货币黄金,但货币的发行与相应的商品预备从理论上来讲已无必然的联系。作为布雷顿森林体系后国际货币体系所确立的黄金非货币化的结果,货币黄金在世界国际储备中所占比重呈总体下降的变化。
黄金非货币化,以及各国货币的发行再不必与某种特定商品保持法定的比价关系,其结果是各国货币之间比价的客观依据也不复存在,这亦成为布雷顿森林体系之后国际货币体系浮动汇率机制产生和存在的温床。
二、国际本位货币的重新定位
面临经济全球化的急速发展的挑战,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资本流动和国际货币投机引发的货币金融危机及国际货币金融市场的动荡,使得当代国际货币金融体系的一些深层次问题进一步暴露出来。人们往往自然将导致国际货币金融市场动荡的根源归咎于现行的纸币信用本位制,亦启发了对当代国际货币价值基础的思考。
纸币信用本位条件下的汇率决定与调整,要受制于众多的因素。究其性质和特点,可以从长期和短期角度考察。不同国家货币实际代表的价值量对比,是决定汇率的一个基本的长期因素。
在实行纸币流通制度的初期阶段,各个国家一般都规定过纸币的金平价。即纸币名义上或法律上所代表的含金量。在纸币实际代表的金量与国家规定的含金量一致的情况下,金平价无疑是决定不同货币汇率的价值基础。
然而随着纸币流通制度的演进,纸币的发行开始与黄金的预备及兑换相分离,黄金非货币化的纯粹纸币信用本位制条件下,货币作为价值的符号,其发行在相当程度上,是以各国的经济实力和经济发展需要为基础,其实质是由本国的各种商品和劳务的价值组合为基础。不同国家的单位货币所实际代表的价值量对比,成为其汇率决定的基础。当然不同国家货币的价值量对比,主要是由其购买力相对地表现出来。通过比较不同国家纸币的购买力或物价水平,可以较为合理地决定两国货币的汇率。
不同国家之间的宏观经济状况,是决定影响汇率变动的另一个长期因素。一国货币的强弱,是以该国宏观经济的大背景为重要依托的。经济增长率、失业率、通胀率、国际收支及外汇储备状况等宏观经济指标构成了衡量这一大背景好坏的综合指标。
除了上述导致长期汇率波动的因素,作用或影响短期汇率波动的因素也有很多,其中主要包括:相对利率的高低;货币供给量的大小;政府或中心银行汇率政策和其它干预行为;心理预期因素及信息因素,等等。此外,国际上政治、军事等方面因素也会在短期内对汇率变动产生影响。
当然,纯粹的纸币信用本位制的存在,与现行以浮动汇率为主体的国际汇率机制,并不存在着必然的联系。国际经济学界关于浮动汇率与固定汇率利弊的争议表明,尽管浮动汇率也有其有利于经济发展的一面,但倾向于汇率相对稳定的观点还是占据了优势。因为后者不仅更有利于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的健康发展,亦是经济全球化条件国际经济一体化向广度和深度上发展的需要。
在实行纯粹的纸币信用本位制的同时,保持汇率的相对稳定,离不开国际本位货币的重新确认。布雷顿森林体系瓦解后现行的以美元为主体,包括日元、德国马克和法国法郎等在内的多元化国际本位货币,本质上仍是少数国家的信用货币。这种国际本位货币机制由于没有黄金作基础,其运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货币发行国的情况。发行国相对经济实力的强弱变化,以及其财政、货币金融政策的倾向等诸多因素,都会影响到该国货币的强弱和人们对该国际本位货币的信心,进而影响到国际汇率的稳定。应当承认,现行的以美元为主体的多元化国际本位货币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布雷顿森林体系“黄金—美元”本位下基础货币发行国与其它国家相互牵连,国际清偿手段不足的弊端,在某些方面促进了世界经济的发展。但是与此同时,它并没有使“黄金—美元”本位制下所存在的根本问题得到解决。相反,国际汇率的波动大为加剧,国际货币金融秩序更加混乱,各国间非凡是经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矛盾冲突日趋尖锐。
要从根本上改变这一状况,就必须摆脱国际本位货币对少数国家国别信用货币的依靠。这种新的各国货币的共同定值标准,应当是某种与SDR相类似的由一个类似于IMF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和掌管的纯粹的货币符号。这种货币符号是由若干国家和国家集团的通货所组成的“篮子”,或者说是由一个多种货币的复合体为依托。参与该“篮子”或复合体的货币,按各自国家GNP在世界经济所占比重的大小,确定在该“篮子”或复合体中所占权数。当然,这种新的作为各国货币的共同定值标准的多种货币复合体,是与黄金脱离联系的,与之联系的只是“篮子”组成国的货币的购买力。所有其他国家的货币均与该篮子货币挂钩,与之保持某种形式的固定的或可调整的法定比价。
在国际经济领域,一切交换归根到底,实际上仍然是以货币为媒介的商品及服务的交换。由金本位制发展到与贵金属黄金不发生联系的现代纯纸币信用本位制,作为一般等价物的货币,本身并非必须是价值实体,更多地是被作为一种流通手段或价值符号而发挥作用。一篮子形式的国际货币符号所代表的价值,源于组成该货币篮子的可自由兑换的各国货币所代表的价值。既然后者可以成为国际流通和支付的手段,那么前者类似职能的发挥也是顺理成章的。当然,这离不开一个由在世界经济中具有较大影响的国家所共同认可的,组织较为健全的国际通货治理协调机构的存在。
三、国际本位货币重新确立的渐进性和过渡性
经济全球化趋势下国际本位货币的重新定位,尽管是必要和理想的,但要最终成为现实,将是一个较为漫长的历史过程。这是因为经济的全球化及一体化作为一种趋势,在相当一段时期内尚不能消除国家的界限和差别。世界经济领域里不同国家经济、社会和政治发展的不平衡规律,客观上仍在发挥着作用。脱离了对国别信用货币依靠的纯粹的国际本位货币的出现,与拥有高度统一权威的国际金融组织的运作一样,势必在较大程度上与许多国家的利益产生矛盾和冲突。这不仅在当代南北的国际货币金融关系中得以表露,更充分地反映在经济发达国家非凡是美国、日本和欧盟,轻易是不愿意因此而放弃作为现行主要国际本位货币发行国所享有的铸币税好处及国际储备货币发行国特权。由此决定了经济全球化趋势下国际本位货币的重新确立必然带有渐进性和过渡性的特点。一方面,现行以美元为主体,包括欧元、日元和非凡提款权等在内的多元化国际本位货币体制,在今后相当一个时期内仍将有其存在的空间;另一方面,积极创造条件,使脱离了对个别国家国别信用货币依靠的国际本位货币的运作早日成为现实,应是国际本位货币重新确立的发展方向。
首先,作为一种机制创新,新的国际货币本位机制的建立要考虑现实的基础和创新成本的高低。可以考虑从进一步扩大和改进非凡提款权的作用或职能人手,使之逐步成为各国外汇储备的主要构成和国际清算的主要手段。要改变按份额分配非凡提款权的原则,而根据世界经济发展和贸易投资往来的需要,根据各国GNP在世界生产中的比重,以及各国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占世界贸易与投资的比重进行分配;并使非凡提款权成为各国货币的共同定值标准,各国货币均与其挂钩,保持某种形式的固定的或可调整的法定比价。
其次,推动区域性国际货币合作,作为迈向新的世界单一本位货币和执行全球统一的货币治理体系的过渡。适宜世界经济全球化、多极化的现状,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以及亚太经合组织这三大区域性一体化经济圈,责无旁贷地将成为21世纪范围最为广泛、经济实力及影响最为强大的国际经济一体化的代表,并以既相互联系合作,又鼎足对峙的态势,把当代国际经济关系中矛盾的错综复杂性提高到一个新的阶段。作为一体化性质的经济集团内部,随着商品、劳务、资本与技术的跨国流动自由度的加大,为稳定成员国之间货币汇率,降低区域外其它国际货币波动的冲击,建立一体化区域内的本位货币及其特定汇率机制显得很有必要。欧盟经济一体化进程中欧洲货币单位和汇率机制的成功经验表明,这种特定区域性国际本位货币单位,作为欧洲货币体系运转的基础,是由加入该货币体系各成员国货币按一定比重所构成的一篮子复合货币。它起着确定各成员国货币汇率的依据,成员国官方之间清算和信贷的手段,以及被用作欧盟的储备手段和进行汇率干预的手段的作用;并成为欧洲货币体系以区域内各国货币汇率实行可略有调整的准固定汇率,对外则实行区域货币“篮子”的联合浮动为主要特征的汇率机制得以在顺利运转的基础。尽管这种区域性货币联盟的实施,对该区域内成员国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及宏观经济政策的相互协调,有着较高的要求,但作刀一个方向,区域性货币政策的推动,不失为介于由传统国际本位货币走向未来的实现单一世界货币和世界中心银行治理体系的一种可行的过渡形式。当然,适于不同区域经济一体化水平的差异,区域性货币合作方式可以采取不同的选择,如联系相对松散的货币区,或支付同盟等多种形式;在区域内经济一体化达到较高程度时,再走向货币联盟,即实现区域内的单一货币,并建立区域性中心银行执行统一的货币政策。
除此而外,还应改革现有的国际金融组织,非凡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扩大基金组织在监督协调成员国货币、汇率政策及全球性国际收支调整中的作用,使之成为发行和掌管新的国际本位货币的具有相当权威的全球性国际金融组织,并作为未来统一的世界中心银行的前身或过渡。应给予发展中国家在基金组织中以平等地位参加重大事项讨论与决定的权力。参照战后建立的关贸总协定及现在的世界贸易组织所确定的多边国际贸易体制,积极探索并寻求逐步建立相应的适应于经济与金融全球化发展要求的现代国际货币金融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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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英】劳伦斯,S.科普兰。汇率与国际金融【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1992.
篇12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的日益显著,国际营销活动日渐频繁。为了开拓国际市场,各个国家竞相推销自己的产品,其中一个重要的促销手段就是利用广告将本国的商品和厂商的声誉向国际推广。在中国,伴随市场经济制度不断发展与完善,特别是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国际营销活动日益增多,国际广告事业蓬勃发展。国际广告是跨国界、跨文化的商品营销宣传形式,它面临的不单是语言的转换问题,更是语言、传统习惯、法规、教育、自然环境、宗教、经济状况等差异问题。广告译文能否在译语语言文化环境中达到促销的功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译文能否被广大受众理解、认可、接受。为了使广告翻译既符合广告语言的特点,准确达意,灵活创新,简洁明了,达到广告原文的效果;又自然忠实准确地传递原文化信息,符合国情,让顾客乐于接受该产品的信息,以获得理想的经济效益,就很有必要了解一些国际文化差异,跨文化交际中的广告语的翻译技巧,以便更好地宣传推销商品。
二、国际营销广告中的文化差异
(一)中西方文化心理上的差异
由于地域和历史等原因,每个民族都形成了深植于本民族文化的心理特征。这些心理特征影响着人们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因此,要想让广告译文在译入语社会流传开来,首先就要使广告译文符合译入语受众的文化心理。
国际营销中不乏此类成功的译例。比如美国的Revlon(露华浓),一看译名便会联想起唐代诗人李白描写杨贵妃花容月貌的名诗句“云想衣裳花想容,香风佛榄露华浓”。从而引发读者对该产品的美好联想。该译名引经据典,充满了汉民族文化色彩,译作女用化妆品,非常合适。又如“Carrefour”和“Cocacola”分别为“家乐福”和“可口可乐”,满足了中国人“平安是福”和“求吉求利”的心理。也有些广告商标的翻译由于没有顾及到译入语读者的文化心理,从而引起了译入语消费者的不好联想,使得产品销路不畅。如法国某公司在向中国推销男用香水时,将其香水命名为“鸦片”,本意想用“鸦片”一词突出其产品的魅力,希望中国男生使用这这种香水像吸鸦片一样上瘾。结果可想而知,产品上市后,即遭到中国消费者的猛烈抨击,并因其违反中国商标法而被禁止出售。这是因为该公司不了解中国对“鸦片”的憎恨心理,无意中挫伤了我国民众的民族自尊心。
(二)西方价值观的差异
东西方之价值观念差异最主要表现在西方社会崇尚个人主义,而东方强调集体主义。由于国内消费者受传统文化的影响,从众心理、对自上而下的绝对权威的迷信,导致国内很多广告出现“×××,用了都说好”,“我们都喝×××,今天你喝了没有”,“部优”、“省优”,“中国消费者协会推荐产品”等等。而英美等国家价值观中人们追求的是独立,是特立独行的个性,是与众不同(我为什么要与大家相同?)。他们的广告不会引导和鼓吹从众,更不会迷信和盲从所谓的权威,其广告词体现在文化方面更多的是“个性(individual/in2dividuality)”、“独立(independent/independence)”、“隐私(private/privacy)”。因此,由于文化的不同,国内的有些广告如果直译成英语等外语,就使英语国家的消费者难以接受。所以,在对外进行广告宣传时,要区分东西方价值观的差异,尽量少用“大家都说好”、“昔日宫廷×,今日×××”等广告词,不要把虚假的东西当事实宣传。
(三)中西方思维方式的差异
思维方式对文本内容的编排有着很大的影响,它影响着人们在说话和行文时的遣词造句、谋篇布局。以一则汉语广告为例:高档装修——中档价值——星级服务——大众消费——4000平方米大店气宇非凡,各系列菜一应俱全,正餐、大餐、小吃任君品尝——豪华包间、雅间、大厅由你选择——品尝陶然风味,俯瞰山峡风情。这则广告的创作意图是宣扬陶然居餐饮店,但广告诗的开头只是介绍具体情况,而未点出主题,只到最后点名广告的要点,充分体现了中国人螺旋式的思维方式。然而,英语广告受西方人直线式思维方式的影响,在内容的编排上往往采用更直截了当、一目了然的方法。如:
“Givehimadiamond,thegifthe’llneverforget.Mendiamondringsandmendiamondweddingbindsinboldandmasculinedesigns.Pricedfrom$500to$2,000Adiamondisforever.Themandiamond.Whenawomenlovesaman.”—“送他一枚戒指,他永不忘。大气而粗犷的男人戒指和婚戒。定价500到2000元。一颗戒指永恒远。女人若爱男人,送他戒指。”因此在广告翻译过程中,可以根据东西方不同的思维方式采用保留、替代、删减的方法对有关信息进行处理,从而增强广告对不同受众的吸引力和说服力。
(四)东西方社会习俗的差异
语言是约定俗成的,也就是说它是使用这一语言的社会成员的生活经验和风俗习惯的产物。东西民族社会习俗的差异必定会在其各自的语言表达中体现出来。韩国有一手机品牌叫“Dragon”,这种手机在中国销售当然受欢迎,因为龙在中国人心目中是神圣、帝王的象征。但在西方人眼里,Dragon却是罪恶的象征。想必这一手机在西方国家的销售要受阻了。再如,我国的“玉兔”商标并不译成“JadeRab-bit”,而是译作“MoonRabbit”。这是因为玉兔是我国神话中陪伴吴刚生活在月宫桂花树下的兔子,所以它又成为月的代称。“MoonRabbit”这一译名既体现了我国的古老文化,又避免了误解,使人不会误认为是玉做的兔子。
(五)东西方社会政治制度的差异
由于东西方社会制度不同,一些反映中国特色的政治、经济、社会方面的词语,对不熟悉中国国情的西方人也会造成信息传递障碍。比如:我们提倡“五讲、四美、三热爱”,最初曾译为“fivestress,fourbeautiesandthreelovers“曾使以英语为母语的西方人理解为“四个美人和三个情人”。修改后的译文为了“fivestress,fourpointsofbeautyandthreeaspectsoflove.”广告翻译中还应该避免使用政治上有特别含义,易引起误解的商品名称。如:“大鹏”卷笔刀的英译名”ROCsharpeners”大鹏是大汉民族神话传说中的一种最大的鸟,有“鹏程万里”,“鲲鹏展翅”之说,具有志存高远,前途无量的褒义。但ROC三个大写字母也是常用新闻词语中“中华民国”的英语缩写,势必产生误解或不必要的联想,既不利于创立出口商品的良好形象,也不利于维护国家的尊严。
三.国际营销广告语的翻译技巧
(一)直译法
直译是最古老的翻译方法,并在广告翻译中占有重要的地位。由于广告语大部分是陈述性的,它给我们的印象是简洁、不做作,而这正是直译追求的意境。直译要求译文和原文的形式、结构尽量一致,从而在有效表达原文意义的同时,反映原文的风格。例如:“典雅大方(elegantandgraceful)”,“畅销全球(sellwellovertheworld)”,“汰渍到,污垢逃(Tide’sin,dirt’soff)”;“Doubledelicious,Doubleyourpleasure(双份美味,双份愉悦)”,“Coca-Colaisit(还是可口可乐好)”,“MyParisisinaperfume(巴黎恰在香水中)”.再如“Kissyourcoughsgoodbye(一种新型感冒药的广告)被译为“一吻去感冒”,简洁形象地概括了药的作用,语言生动形象,使人情不自禁地想多读几遍。(二)音译法
在商品品名的翻译时,我们经常会遇到不少品名在目的语里找不到对应的词汇来表示。在这种情况下,通常都是采用音译的翻译方法来处理的。如:PierreCardin(皮尔·卡丹),Kodak(柯达彩色胶卷),Philips(飞利浦电器),青岛啤酒Tsingdaobeer等,这些品牌都采用音译。汉语属于表意文字,它不能直接表示音位,所以,我国有不少产品的品名都是采用汉语拼音的方法为汉字注音的,主要用来帮助外国人学习汉语、或音译人名、地名等等。在翻译时也要顾及到广告语言中词汇的情感意义,其交际价值在于能最大限度地扩大一个词的愉悦联想。比如;以中国药科大学教授命名的“丁家宜”精华护肤霜系列产品的品名原来是用汉语拼音“Dingjiayi”来表达的,但不如现在改用“Tjoy”的好。因为”Tjoy”不仅在语音上是“丁家宜”的谐音,而且其含义还可以引发人们产生愉快的联想,给人留下深刻的印象。其中的T可以令人想起服装展示中的T型舞台和模特儿的靓丽身影,而且joy本身就是一个令人愉悦的词汇。
(三)音意兼译的翻译法
音意兼译法是指将一个词分成两部分;一部分音译,另一部分则意译。例如:
Applepie苹果派
其中“苹果”为意译,“派”则是音译。此类译法还有,
茅台王子酒MoutaiPrince
金利来Goldlion
香港的曾宪梓先生创业初期的领带品牌为“金狮”牌,故译为Goldlion。但因“狮”与“死”谐音,有“不吉利”之意而影响销售。后由Goldlion而改名“金利来”,其中的“金”者“利”也,“金利”为意义的重叠,“来”则从lion的发音而来。音意兼译法的另一种形式是:在整个词音译之后,再加上一个表示类义的语素。如:pizza比萨饼。“比萨”为音译,再加上一个“饼”字,便使其含义更加明确化了。又如,Hamburg汉堡包,Budweiser百威啤酒。
(四)套译法
套译法就是套用中英的固有模式,在不破坏广告原文效果的基础上对广告进行翻译。由于英汉文化的差异性,翻译广告时如能以最大程度和最巧妙的套用和模仿英汉相对应的句式结构、表达方式,可以使译语符合消费者的心理,尊重接受语的文化传统和语言表达习惯,保持产品的形象。翻译时可套用或模仿英汉成功的广告体例、英汉诗句、谚语等。百闻不如一尝(浙江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广告)。Tastingisbelieving.译语套用英语成语:Seeingisbelieving,换了一个词,语义真切,效果与原文相似。套用此成语的还有碧丽牌健美苗条霜广告:Bilislimmingcream一Usingisbelieving.再如:婴儿爽身粉广告:Likedaughter,likemoth-er.套用英语成语Likeson,likefather。香烟广告语:Tosmokeornottosmoke,thatisaquestion.套用莎士比亚的名句“Tobeornottobe,thatisaquestion”。这种译法也可用于广告的英汉翻译,这些广告运用英汉文化中固有的成语,言简意赅,尽人皆知,使消费者读来倍感亲切,并传递原文的文化内涵,增强广告的感染力。英汉广告中还有不少已形成固定的套语或固定的涵义,且在形式上或内容上相同或大体相同,如四字格等,也可以采用直接套译的方法。
(五)修辞法
篇13
商品贸易的发展是服务贸易发展的物质基础,服务贸易的发展需建立在物品贸易的基础之上,若物品贸易发展出现停滞,则服务贸易就像无水之木,必然枯萎。举个例子,以软件为例,首先需要IBM等电脑制造商制造出电脑提供给电脑销售者,在此过程中IBM需要面对消费者做广告,然后消费者购买回去后将电脑用于软件开发,向软件需求者提供软件包装,若是消费者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这就又涉及到了服务贸易中的金融,若是消费者需要通过培训班或者大学学习到软件编程技术就涉及到了服务贸易中的教育,但IBM的高管因为业绩良好而获得奖励上国外度假时就产生了国际服务贸易的旅游贸易。因此,可以说商品贸易的发展才是服务贸易发展的衣食父母。
二商品贸易发展是经济发展的主力军。商品贸易在经济的发展中贡献了主要力量,商品贸易占一国贸易的比重最高,二是在世界贸易中货物贸易亦占主要地位如下表所示,货物贸易普遍占到一国对外贸易总额的80%,而经济的发展进一步促进了商品贸易的发展。
三服务贸易与经济发展之间的良性互动。
时至今日,从国内而言,服务业在一国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大,在GDP所占的比重亦有一定比例,特别是在一些发达国家,体现的更为明显,2000年美国服务贸易出口额高达2534亿美元
服务贸易顺差达73亿美元服务业产值占GDP的比重超过70%提供的就业岗位数占就业总数的80%。中国服务贸易总额为304.3亿美元服务贸易逆差为56亿美元服务业产值占GDP的比重为32.3%。另从经济增长的速度来看,一国服务业的增幅往往要高于商品贸易的增幅,从这个角度上说,服务业的发展极大的促进了经济的发展,2006年全国广播电视行业总收入1099亿元,首次突破1000亿元,比上年增加168亿元,增幅18%,要超过经济的增幅,另以建筑业为例,2006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109870亿元,比上年增长了24%。其中,城镇投资93472亿元,增长24.5%;农村投资16397亿元,增长21.3%。大量投资通过建筑业的转化,促进了国民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发展,提高了人民居住水平和生活水平,有效地增加了农民收入,促进了城乡统筹发展。2006年,全国建筑业企业完成建筑业总产值41557亿元,比上年增加7005亿元,增长20.3%;建筑业增加值8116.4亿元,比上年增长17.6%。
又如旅游业的发展,发展进出口旅游可以增加外汇收入;发展国内旅游可以回笼货币稳定市场;扩大就业;促进国民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