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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一、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改革的必要性近年来,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各地为适应论文国有资源和资产使用制度改革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需要,积极探索国有资源和资产开发、管理、使用的有效形式,不断加强和规范国有资源和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并取得了初步成效。但由于国有资源和资产的范围不够明确,对其有偿使用的性质认识不清,加上管理体制不顺、管理制度不健全、征管措施不力,致使县国有资源和资产有偿使用的范围还比较小,市场化配置率还比较低,国有资源和资产的浪费现象在一些领域还比较严重,有偿使用收入流失隐患较多,收入部门化、福利化的现象在一些地方还比较突出。有很多县城自然资源丰富,城市公共资源和国有资产规模也比较大,但人均资源水平比较低,供需矛盾十分突出。有的行政事业单位产权意识比较淡薄,造成内部产权关系不清;有的单位存在重钱轻物、重购轻管的思想,资产购置和处置的随意性较大,资产购置重复,苦乐不均的现象仍然存在;有的单位资产帐务设置不健全,帐外资产存量大,家底不清,缺乏规范管理;有的单位对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工作管理无序,经营不善;资产布局分散,使用效益低下。因此,改革国有资源和资产管理体制,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国有资源和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全面推进国有资源和资产有度开发、有序利用、有偿使用,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推动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促进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举措。建立和改善国有资源和资产监督、管理和运行机制,不仅是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的需要,也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运用市场手段,配置和优化资源,实现公平、公正和效率优先原则的需要,同时,也是提高政府办事效率,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有效手段。规范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对于稳固政权基础,公平财政分配,推进财政改革,净化市场秩序,提高政府公共资源使用效益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改革的框架(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提高效益、优化配置、集约管理、强化监督、责权利相结合的要求,逐步建立和完善国有资源和资产管理、运营、监督机制,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二)总体思路本着“决策、执行、监督”相对独立、相互制约的原则,逐步建立程序科学、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融资管理体制;有效整合政府资源,着力打造运转高效的投融资平台,形成“借、用、还”良性循环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逐步增强政府投融资实力;健全责、权、利相统一的管理制度,强化统一管理,降低政府债务占财政收入比重,防范国有收益流失和财政风险;最终形成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多元化投融资格局,推动全县经济和各项事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三)基本原则1、立足现实、改革创新原则。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投融资体制、财政体制改革的方向和要求,从我县实际出发,妥善处理老债务,积极探索新思路,创造有特色的政府资源、资产管理和投融资管理模式。2、完善机制、规范运作原则。健全政府资源、资产和投融资管理体制,形成决策、执行、监督制衡机制,建立政府资源、资产和投融资统一管理机构,合理界定决策层、执行层和监督层的职责,提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加强对国有资源、资产和投融资的监督和控制,规范管理,建立健全责、权、利相统一的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3、优化配置、提高效率的原则。整合政府可用于投资的货币资金、存量资产和无形资产等资源,实行统一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形成多元化的投资格局,高效率、低成本筹集建设资金。4、统借统还,风险控制原则。规范政府性融资行为,对利用集中管理的资源、资产和政府信誉取得的建设性资金,实行统借统还,合理控制借款规模;建立稳定的还贷机制,保证政府性资金投入安全有效,防范财政、金融风险,维护政府信誉。
三、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改革改革的主要内容(一)建立资源和资产统一管理运营机构,健全集中调配机制政府统一管理、集中调配国有资源和资产、政府投融资管理的执行层。依据国资委决议在县财政(国资)部门具体指导下运营。(二)以集中管理国有资源和资产为依托,构筑政府投融资平台按资产剥离、资本划转的形式,依法注册,具体运营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源和资产。把“死资产”变为活资本,市场化运作,最大限度地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满足政府规划项目的资金需求。(三)建立政府投融资审批制度,健全决策机制成立县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主任,县财政局、发改局、审计局、监察局等部门和融资平台主县行政事业单位径。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对“重点稽查”的理解和操作还存在一些误区和不安之处。首先过分强调税务稽查的特殊性,忽略了税收管理各环节的有机联系。如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等未能与其他职能部门协调配合,稽查选案仍存在人为操作的因素(CTAIS系统数据缺乏,选案范围认定设置不到位),在案件的稽查过程中缺少有效的制约机制,稽查的质量和效果大打折扣。其次,在实际工作中把重点稽查简单地理解为检查的频率越高、次数越多越好,导致多次检查、重复检查。再次,在案件的处理方面存在着重稽查、轻处罚,以补代罚的倾向,这不仅使税务稽查走了过场,也容易使相关的纳税人产生侥幸的心理,给税务机关依法治税留下后患。以上问题从根本上影响和制约了税务稽查效率和威力的有效发挥。在这方面国外的做法和经验能给我们有益的启示。3、强化税收管理功能。由于实行新的征管模式,纳税人自行申报,取消了传统的专管员管户制度,一些地方的税务机关在全力抓好“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同时,对管理存在片面的理解,在实际运作中存在管理弱化的倾向,忽略了税务机关对税源的有效监控和对纳税人的正常管理,造成不应有的漏征漏管。这与征管改革的根本目的是相悖的。因此,在实行“集中申报、重点稽查”的同时,应积极探索强化税收管理职能的途径和办法,进一步强化税收的管理功能,确定相关的岗位和人员对税源进行典型抽样调查,了解和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状况,实行有效的税源监控,促进纳税人如实申报,有效减少漏征漏管,防止税款流失,以提高税收管理的质量。4、完善机构运行管理机制。用科学严密的管理机制激发税务干部的工作热情、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是税收征管改革有序运行、顺利发展的有力保证。因此深化征管改革必须以人为本,搞好运行机制。要完善用人机制,结合税务机构改革,科学设计岗位,明确各自职责,实行竞争上岗,能者上庸者下,最有效地使用人才资源;要完善监督机制,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坚持检查考核,实行有效监督,开展经常的思想教育特别是廉政教育,防止以税谋私等违纪问题的发生;要完善激励和制约机制,把工作政绩与干部的管理使用和奖惩结合起来,以更好地调动税务干部的工作积极性;要完善培训机制,根据征管改革的需要,有针对性地搞好干部培训,特别是计算机应用的培训,定出较高的标准,追求培训的效益,不合格的不能上岗,使税务干部基本上都能适应税收管理现代化的要求,保证科学的征管程序得以顺畅运行。要负责人为委员,作为政府统一管理、集中调配和投融资管理的决策层
四、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改革意义(一)促进了观念的根本性转变,打破了行政事业国有资产部门格局,有效地解决了国有产权虚置问题一些部门单位一直把行政事业国有资产视为自有资产,以为资产产权属部门所有,单位负责人说了算,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产权所有部门化,部门利益个人化,资产购置盲目化,资产处置随意化”倾向。推行改革之后,通过广泛宣传发动,以及对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实行集中管理,重新确立了行政事业国有资产“政府所有、部门使用、收支统管”的管理原则,较好地实现了产权归位,转变了传统观念,统一了思想认识。(二)摸清了资产“家底”,实现了资产的集约化管理,提高了资产使用的规范性和效益性改革以前,由于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不够完善,产权不清,政府不知道自己有多少资产,“家底”不清。实施改革之后,不仅核实了县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具体数目,还根据现政府的授权,由县财政局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实行了集约式管理,使政府对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宏观调控与优化配置等职能得到充分发挥,为高效使用和合理调剂资产奠定了基础。通过资产权属证明集中到财政部门管理之后,避免了部门单位随意抵押贷款、对外投资及低价处置国有资产等现象,规范了资产处置行为,有利于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三)规范了经营性资产运作,杜绝了“暗箱操作”,增加了非税收入对经营性资产委托国有资产管理实行集约管理,采取市场化运作的办法,将经营性资产运作行为置于阳光监督之下,实现了资产收益的最大化。对资产经营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和部门预算管理之后,还有利于铲除行政事业单位滋生腐败的土壤,解决部门单位之间苦乐不均的问题,端正党风政风。(四)推进了财政管理制度改革的深入,拓展了改革内涵,延伸了改革触角通过将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改革与财政部门预算改革相结合,有利于解决行政事业单位盲目购置资产问题,对提高预算编制特别是固定资产购置预算的准确度具有重大意义;通过将行政事业性资产管理改革与收支两条线改革相结合,有利于堵塞收支两条线管理漏洞,推动收支两条线工作向纵深发展;通过将行政事业性资产管理与政府采购改革相结合,有利于增强政府采购工作的针对性,扩大政府采购规模,提高政府采购管理水平。将经营性资产收益及相关支出纳入完全部门预算管理,实现国库集中收付,使部门预算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完全”。(五)提高了财政管理水平,实现了财政管理由单纯的资金管理向资金、资产和财务管理并重过去对行政事业单位的财政管理“重钱轻物”、“重使用轻效益”。推行行政事业国有资产集中管理之后,财政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资产使用和管理制度,严把资产入口关和出口关,加强对资产动态管理,促进单位内部财务管理水平的提高,实现财政资金管理与资产管理的有机结合,拓展了财政管理的深度和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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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行政诉讼对象的立法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由行政管理的广泛性和多样性所决定,行政诉讼证明对象的实体法依据比较复杂,涉及到公安、工商、税务、规划、财政、卫生等多个行业,行政法律、法规也相应地存在着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合同等多种形态。具体行政行为的复杂多样性决定了各个行政诉讼中的证明对象的差异性。
行政诉讼证明对象的特点集中体现在《行政诉讼法》第5条和第32条的规定上。其中,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由此可见,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与判断,是行政诉讼的中心任务,与之相应,凡是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相关的事实与规范性文件,均属于行政诉讼证明对象的范围。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行政复议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而行政复议机关依申请人的申请,可以附带审查抽象行政行为,这就意味着抽象行政行为也可成为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1]同时,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赔偿诉讼是一种特殊的行政案件,其证明对象与一般的行政诉讼不同。
此外,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及行政复议法中都有关于行政诉讼程序法事实的规定,这些也属于行政诉讼证明对象的内容。
二、行政诉讼证明对象的内容
我们认为,行政诉讼证明对象总体上可以分为五类: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有关的事实、与行政赔偿构成要件有关的事实、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符合行政程序的事实、行政诉讼程序事实以及规范性文件。
(一)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有关的事实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依法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
1、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有关的事实。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特定的事件单方面作出的直接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由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是一般行政诉讼的主要对象,故与此有关的事实就成为一般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具体包括如下4个方面的事实:
(1)行政机关具有法定职权的事实。即被告行政机关是否有权对外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国家进行行政管理活动,如果答案是肯定的,接下来的问题是该行政机关是否有权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也就是说是否承担相应的行政职责。根据依法行政原则,这两种事实取决于单行的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
(2)原告是否实施了被处理行为或者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的事实。在行政执法程序中,原告是行政相对人,行政机关要作出正确的行政行为,必须准确认定相对人。例如在行政处罚案件中行政机关必须准确认定原告是否是应当遭受处罚的人。在查明相对人是待处理行为的责任主体之后,行政机关应当时一步查明待处理行为本身的情况,如原告实施违反治安管理秩序行为的事实。在行政许可和不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案件中,行政机关还应当进一步查明相对人是否符合法定的颁发许可证或者享受给付和保护的条件。这些事实可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
(3)被告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时目的是否正当的事实。目的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主观标准,人民法院要查明这个事实,可以从被告的记录和当事人陈述作客观的认定。
(4)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与案件的事实、情节和性质是否相适应。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的规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这是有关审查行政处罚合理性的规定。
以上事实,不仅适用于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案件,而且适用于不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案件;不仅适用于有利的具体行政行为案件,而且适用于不利的具体行政行为案件。
2、有关抽象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事实。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不特定的人和事件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行为。依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抽象行政行为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审查对象,与其合法性有关的事实也就相应地成为一般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具体包括如下方面的事实:
(1)作为抽象行政行为主体的行政机关是否享有实施该抽象行政行为的行政职权。
(2)制定抽象行政行为的程序是否合法。
(3)抽象行政行为的适用范围和效力情况。
(二)行政赔偿构成要件有关的事实
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违法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承担的赔偿责任。在行政侵权赔偿诉讼中,行政赔偿构成要件的事实是主要的证明对象,也是行政赔偿诉讼证明对象区别于一般行政诉讼证明对象之所在。具体包括如下5个方面的事实:
(1)侵权行为是否由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对工作员应当作广义上的理解,不仅包括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工作人员,而且包括接受行政机关指派或唆使从事实施侵权行为的公民。
(2)侵权行为是否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实施。
(3)侵权行为是否违法。
(4)侵权行为是否给作为原告的受害人造成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的损害;如果造成了损害,损害的大小如何。
(5)侵权行为与损害之间是否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另外,原告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还应当查明赔偿义务机关作出处理的情况。
(三)被诉行政行为符合行政程序的事实
为了保证行政机关正确、合法地行使行政权力,保障相对人利益不受行政机关的非法侵害,行政法律、法规确定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一般程序。行政法中所规定的行政程序是一个内涵丰富的概念,违反行政程序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事实不清。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均以具备法定事实为前提条件,否则,便构成程序违法。例如行政机关在对相对人作出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并没有收集、调查足够有力的证据,以致相对人是否违反行政法规的事实尚未查清,便决定处罚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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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行政管理的有效性也是适应我国改革开放进一步发展、世界政治多极化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需要。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及世界政治多极化、经济全球化特别是加入世贸组织,对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一个良好的机遇,它可以使我国与许多先进国家在比较融合中吸取进步有益的成份,丰富和发展自己,促进我国与文明进步的文化接轨,从而带动其它方面的发展。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国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因基础弱、起步晚,与文明发达的国家相比,存在着较多的不足和空白点,而当今世界各国之间的经济、科学技术和政治竞争日趋激烈,要想在竞争中赢得有利地位,政府的行政管理的改革特别是提高有效性已经刻不容缓。因为我们很难设想一个置身于全球化过程之外的闭关自守的国家能够成为多极化中的一极。为此,将着眼点放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上,推进行政发展,锐意进行政府职能创新、行政体制创新、运行机制创新、行政价值观念创新,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多极化、全球化的形势发展要求,确实是当前和今后面临的一个重要而紧迫的问题。
二
当前我国行政管理的理论和实践存在的诸多问题和困惑,对行政管理的有效性提出了现实挑战,这些挑战及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机构改革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步履艰难。多次机构改革虽然带来一些变化,但总体而言这一改革仍然没有触及深层和本质问题。这可从整个行政成本的逐年攀升及环节、程序的增多、复杂化看出。比如某市一个单位20世纪80年代中期全体职工不到20人,只有1个正职领导,1个副职,4个科室,1部小车。而目前该单位职工人数40多人,却有1个正职、4个副职,内设近10个科室,3-4部小车,行政成本呈几何级上升。类似这种单位不在少数,尤其是一些权力部门,每改革一次,人员都增加一批,环节、程序也越来越复杂。长此以往,我们的行政管理的有效性实现谈何容易。而且我们不得不正视,这种现象在局部范围内愈演愈烈。如某地一企业从征地、办证、建厂,前后两年多,跑了几十个单位,盖了100多个公章,最终还是无功而返。个别私营企业因无法承受来自我们服务职能部门繁杂程序的困扰,不得已走为上,异地迁厂。我们一些政府行政部门权力错位,越位,缺位问题一直无法理顺,政务不透明,审批改革授权不到位或“三乱”“四难”等人为障碍仍在一定范围存在,这些都极其严重地阻碍了行政管理有效性的发挥。
第二,公务员队伍管理缺乏规范,人员素质的缺陷较为明显。1993年国家推行公务员制度以来,应该说我们在改革上迈出了一些步伐,整个公务员队伍的文化结构发生较大变化。但不可讳言,我们推行的这一制度仍然存在不少亟待克服的缺憾。主要是:因受传统计划经济及封建家长制作风的影响,我们公务员进人的控制上难以行之有效地建立科学、统一、严格的规范。或即使有这些规范,实践中也往往因存在着较大的随意性,以致好的人进不来,进得来的不好用。加上已进的部分人因有某种权力作背景,又不及时完善和提高自己,素质上一直没有提高。再加上目前机关内部,一些原本素质较好的公务员因其能力贡献与其待遇不匹配,干好干坏差别不大,这样其积极性在逐步消减,对工作也构成了负面影响。当前来自现实生产中的一句顺口溜:干的不如看的,看的不如乱的。它充分暴露了我们当前公务员队伍在管理上的不良状况。这一问题必然直接影响行政管理的有效性,解决此问题已成刻不容缓之势。
第三,文山会海的泛滥已成为革除不断的顽疾。我们相当多的部门终年陷于文山会海之中。现在虽电脑普及,电子政务逐步推开,但是人们仍然无法摆脱文山会海的困境(据说有的领导一个月开40多场会)。从材料到材料,从会议到会议,真不知何时能腾出时间抓工作落实,行政管理的有效性不知何时能实现。这一问题喊了多年,该到解决的时候了。
第四,依法行政工作相对滞后,影响了行政管理的有效性。依法行政从理论上应该是不成问题,但实践中仍相对滞后。之所以如此,我以为根本在于我们的一些部门或领导对权力缺乏正确认识。由于个人利益、单位小团体利益的思想作崇,一些部门领导不是将权力用来更科学、规范地服务于人民群众利益,而是视为私有产物,这样就不可避免地在实际工作中置法律法规于不顾。加上当前整个制衡机制不健全,对不依法行政的人和事没有真正从深层次上伤筋动骨,因此导致部分部门、单位及人员更加有恃无恐。这些问题不解决,行政管理的有效性便无从谈起。
三
提高行政管理的有效性需要解决的问题很多,当前各地也探索了一些新的模式,如深圳、重庆、青岛、上海等地近年来逐步从某一局部和层面进行探索和创新,都取得了一些经验,也给我们较多的启发。随着《行政许可法》的出台实施及国家宏观上相关制度的改革,可以预见,行政管理的有效性必将进一步显示其应有的空间和活力。笔者以为,要提高行政管理有效性必须抓好以下几个环节和步骤。
第一,要着力探寻行政管理的规律和方法,树立科学的效率观。行政管理不能囿于传统的理论或外地模式,必须探寻适合自身特点的规律和方法,注重效率优先。我们知道,凡用最少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取得最大的成果,效率就高,反之则低。但讲效率,必须尊重规律。如果一个行政机关为实现某一行政目标,不顾政府机关的信誉,不顾干部群众的承受能力,脱离当地人力、物力、财力状况,一味盲干,那不仅实现不了“高效”,反而会受到客观规律的惩罚。
第二,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降低组织与管理成本。一是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继续推进政府机构改革,科学规范部门职能,合理设置机构,优化人员结构,实现机构和编制法定化,切实解决层次过多,职能交叉,人员臃肿,权责脱节和多头执法问题。二是要健全行政管理法规和日常工作制度。要降低行政成本,必须依法行政,强化行政管理法规,使一切行政活动都具有基本的规范和程序。三是要提高领导者的素质和领导艺术。四是要改善行政环境和工作条件,逐步实现管理手段现代化,降低行政成本,少花钱多办事,少用人多办事。
第三,严格控制行政经费,降低费用成本。合理、及时地安排行政经费,是完成各项任务不可少的条件。行政经费总的原则是从严从紧安排,使财政支出不超出增长速度。为了控制、压缩和节减行政经费开支,一是必须坚决清理和精简机构,控制人员编制,并防止膨胀;二是严格控制设备购置,压缩社会集团购买力;三是严格控制党政机关人员出国出境考察,严禁公款旅游,坚决压缩会议开支;四是大力推行政府采购制,节省一切不必要的开支;五是坚持“一支笔”审批,改进和完善经费管理办法;六是全面实行定期审计,严肃查处违纪者。
第四,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降低执行成本。行政人员是行政管理的执行者,是行政管理中最积极、最活跃的因素。行政人员素质如何,对降低行政成本提高管理有效性具有决定性意义。为此,当前要大力推进公务员考试录用、竞争上岗制度,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建立并完善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进一步探索考试录用、竞争上岗的新思路、新办法,不断扩大选人渠道,拓宽选人视野,积极探索公务员任期制、试用制、辞退制和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务员能上能下、轮岗交流和培训教育机制。对公务员的政治表现、工作实绩和社会公论等,要客观、公正地予以考查,并将考查结果作为晋升、交流、培训和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要经常组织公务员学政治、学业务、学现代科技知识,着重帮助他们加强党性修养,理论素质,促进其素质全面提高。
第五,要进一步强化政府的服务职能。政府行政管理的有效性内在地要求政府公职人员首先要在主观上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意识,把权力运作的基点和着眼点建立在服务上,深化扩大服务内容,讲求和完善服务方法,提高服务的能力和水平,要建立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树立良好的形象,保证促进各项事业发展,特别是要从“三个代表”要求的高度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其服务职能,切实使行政管理的有效性能从深层次上取得突破。
篇4
(二)景区资源公共物品特征
经济学研究表明,公共物品在不具有排它性的同时,根据其有无竞争性又可分为纯公共物品和准公共物品。准公共物品一个非常重要的特点就是具有“拥挤性”,即公有资源消费者的数目从零增加到某一个可能大的正数,即拥挤点时,公有资源消费就显得十分拥挤。在没有超过拥挤点的范围内,可以增加额外的消费而不会产生竞争,即每增加一个消费者的边际成本为零;当超过拥挤点之后,增加更多的消费者将减少所有消费者的效用,增加额外消费者的边际成本趋于无穷大。按照以上理论,风景名胜资源无疑属于准公共物品。
(三)景区资源外部性特征
景区资源外部性表现为旅游者的消费不仅可以给景区带来收益,而且景区所在地居民也都能从中获利。因为旅游产品不仅可以给游客带来休闲和娱乐,提高所在地区的环境质量而且带动了当地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了当地的知名度,增加了就业机会与隐性收入,从而提高了当地的整体社会福利,旅游地整体形象的推广能大大促进当地旅游业的发展,会使旅游目的地的企业从形象推广中获得收益。
(四)景区资源信息不对称性
信息不对称性是指经济效益的双方对商品价格与质量的有关信息了解程度不一致。在选择出行旅游时,旅游目的地对旅游者来说是一个陌生的对象,旅游者在获得关于产品的信息方面处于劣势,旅游产品的提供者与需求者显然在信息方面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会导致市场竞争秩序的紊乱,甚至会出现“劣品驱逐良品”的现象。景区资源只有通过政府正确信息的才能实现资源合理利用及社会公平。
基于委托理论的旅游景区行政管理模式
(一)委托理论概述
委托理论是过去30多年里契约理论最重要的发展之一。它是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一些经济学家通过深入研究企业内部信息不对称和激励问题发展起来的。委托理论的中心任务是研究在利益相冲突和信息不对称的环境下,委托人如何设计最优契约激励人。委托关系也广泛地存在于旅游业中,但是在旅游业中的研究和应用却几乎空白。
委托关系是随着生产力大发展和规模化大生产的出现而产生的。其原因一方面是生产力发展使得分工进一步细化,权利的所有者由于知识、能力和精力的原因不能行使所有的权利了;另一方面专业化分工产生了一大批具有专业知识的人,他们有精力、有能力行使好被委托的权利。实际上不管是经济领域还是社会领域都普遍存在委托关系。为了使人的行为符合委托人的效用函数,委托人一方面对其人进行激励;另一方面充分发挥“经理人市场”的监督作用。
(二)委托管理模式
如果说公共型景区资源特征是旅游行政管理委托模式的必要性,那么旅游景区企业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则有权利根据自己的实际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产出。依据委托理论,旅游景区资源行政管理过程中就产生了一系列的委托关系(如图1)。(三)景区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
景区景点多头管理是我国目前旅游景区发展过程中面临的一大顽疾,而其中最令人关注的就是旅游景区的所有权和经营权问题。因此,政府作为国家的最高管理者应该继续推行产权制度改革,不仅要实现政企分开,把一部分职能转让给有能力、有责任的企业和承包商,从宏观上给予企业一定的指导;而且政府应根据景区资源隶属不同的行政管理主体的现状,基于委托理论,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该作为国家旅游资源归口管理的唯一法人,集中行使景区的行政管理权,原有归口部门对其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和委托管理。这样一来,旅游管理部门就有了明确的权限和职能,企业有了明确的责任,激发了企业的积极性和热情。
(四)改善景区投资环境以扩宽资金来源
虽然近年来地方政府越来越重视旅游业的发展,相继投入了大量资金,但是单靠政府单方面的投入是远远不够的,致使许多景区景点的开发项目得不到资金支持。因此,积极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吸引和引导投资成为摆在地方旅游管理部门眼前的迫切问题。首先,要积极促成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由于中国旅游企业以中小型为主,因此个体私营经济在发展旅游业、完善旅游各个领域供给方面具有特殊意义。但是目前大多自有资本运作时,不能享受外资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政策。此外,在费改税之后,部分收费项目模糊,因企业而定,在这种情况下旅游企业通常要承担比其他企业重的费用负担。部分地区的相关部门巧立名目,对景区内的企业乱摊派,这就需要旅游主管部门对乱收费现象予以制止,提高企业投资的积极性,增加企业投资的信心。其次,增大银行贷款力度。旅游管理机构应该本着发展旅游业的目的对旅游项目进行细化财务分析,做可行性研究和宣传,以赢得银行的信任和支持,努力增大银行的贷款规模;再次,采用景区资源归口管理单位、企业和当地社区各出一部分资金的办法成立旅游发展专项基金,由旅游管理部门负责基金的具体运作,景区资源归口管理单位、企业和当地社区给予一定的监督以保证资金的实际用途。
(五)注重交叉地带景区的开发与管理
目前,处在交叉地带的许多景区景点,由于在行政划分上同时属于多个地区管理,导致出现了实际上的无人管理,或只从自己受益的角度规划与开发,注重局部利益,没有形成大旅游的观念。鉴于全国都存在许多处在交叉地带的旅游资源,建议在这些区域打破行政界限成立高于行政划分之上的专门的旅游发展组织,负责交叉地带旅游资源的规划与开发,地方不再对其进行直接管理,而是托管形式。该组织直属上一级旅游局并对其负责,但在景区的规划与开发过程中地方各级相关部门要给予一定的配合和支持,争取发挥特有资源的优势,实现帕累托最优的共赢局面。
(六)加强景区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
虽然目前旅游从业人员日渐增多,但其从业人员整体素质水平层次不齐。根据《中国旅游业发展“十五”计划和2015年、2020年远景目标纲要》要求,首先制订旅游人才建设整体规划。其次,从委托理论出发,对旅游从业人员进行指定地点的集中培训,提升区域整体服务质量。此外,加强对旅游教育的管理,包括控制和调整旅游教育整体结构;强化旅游人才素质教育;加强旅游学科和课程建设等。
参考文献:
1.高鸿业.西方经济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2.尹贤文.景区经营的价值偏差与政府责任探讨[J].企业技术开发,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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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调整和理顺管理体制。市政府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所有者,拥有资产的最终处置权;行政事业单位为国有资产的使用单位,拥有资产的使用、日常管理等权限,但不具备资产的处置权。市财政局及其内设机构安达市国资办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办事机构,设立资本投资运营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运营工作。
三是规范资产处置程序。安达市明确规定了资产处置要报财政局国资办确认,并报市政府批准;同时,出售前必须对拟出售的资产进行评估,出售时必须委托有资质的拍卖行依法公开拍卖;公开拍卖成交后,由售购双方签订合同,分别到土地、房产等有关部门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四是进行资产运营和融资。安达市将125家行政事业单位的大部分资产进行收拢,注册设立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安达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对收拢资产进行统一置换、拍卖、转让、租赁等。以经营性资产作担保,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教育等公益项目提供融资服务。
五是通过资产置换进行资产整合。安达市把位于市区商贸地段的、与城市建设不相协调的、不方便群众办事的机关事业单位统一迁到新开发区,将其原办公用房置换给开发商。
安达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主要体现为:一是改善了行政事业单位的办公环境,避免了财政重复投入,对城市整体布局及功能提升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安达市通过资产置换盘活资产2500万元,新建办公楼23栋,建筑面积2.3万平方米,入驻28个单位。二是解决了地方财力不足的实际问题,促进了地方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三是规范了资产处置行为,有效防止了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处置中各种流失现象的发生,也使部分资产免于承担法律连带责任,确保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二、陕西省安康市的做法
安康市国资局撤销后,国有资产管理职能被削弱,国有资产管理的弊端日益显现:许多单位对国有资产所有权认识模糊,自行转让、随意出租、帐实不符、资产流失的现象严重。2003年,安康市在认真总结各地国有资产管理经验,深入分析全市国有资产结构和存在问题的基础上,进行了国有资产管理的改革探索。安康市的主要做法可以概括为“统一规划,分类管理,统一处置,统一收益”,即市政府对所辖国有资产和资源统一行使出资人职能;按照经营性国有资产和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两大类分别设立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局(国经局)和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局(国产局),实行分类管理;国产局挂靠财政局,负责对非经营性资产统一处置、统一受益。主要措施是:
一是改革管理体制。2003年7月,市政府正式发文成立安康市国产局,明确了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主体。形成了国经局和国产局分别管理企业国有资产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分类管理”体制。
二是国有产权实行统一管理。国产局作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专司机构,挂靠市财政局,由财政局一名副局长兼任国产局局长,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进行统一管理。
三是建立资产购置预算制度。2003年,安康市在推行部门预算的同时建立了以财政为主体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用编制制度和资产购置预算制度。国产局每年根据各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核定其资产占用质量和数量的编制定额,按编制核定其当前资产购置及更新改造的预算方案,经同级政府和人大批准后实施政府集中采购。对于超编、无编资产和未按预算购置的资产视同非法占用国有资产,由国产部门予以没收或调剂使用。
四是资产处置坚持公开透明。在组织国有资产转让过程中,国产局切实把好资产评估关和公开处置关,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委托拍卖机构采用市场方式,公开竞价拍卖,盘活国有资产。达到了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效益最大化的目的,纠正了原来单位分散占有、自行处置国有资产的违规行为,从根本上杜绝了单位“小金库”的滋生蔓延。
五是资产收入实行集中管理。通过统一管理和整合配置,集中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对闲置和低效使用的资产和土地,政府收回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国产部门评估后公开处置。将各种形式的国有资产收入全部纳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建设相对集中的办公区域,改善党政机关办公条件。
安康市体制改革的成效主要体现为:一是资产配置趋于合理。安康市通过制定和实施国有非经营性资产整合规划,解决了国有资产配置不合理、闲置浪费和需求不足的问题,使国有资产配置趋于合理。二是办公条件得以改善。通过盘活资产、集中国有资产收入,缓解了财政压力,改善了办公条件,对推进集中办公起到了促进作用。三是资产处置趋于规范,资产收益管理得到加强,资产利用得到优化。安康市国产局成立后,积极盘活国有资产,加大国有资产处置力度,有效遏制了资产随意处置现象,国有资产效益趋于最大化。
三、广东佛山市南海区的做法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近几年来进行了一系列财政改革,但是,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问题上,政府及财政部门无法及时了解资产占有使用的真实情况,各单位资产占用上“苦乐不均”,资产闲置、浪费严重,使用效率低下。为此,2002年,南海区政府做出了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南海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可以概括为:采取统一管理的体制,以信息化手段为依托,以规范化管理为基础,运用阳光化管理方式,实现资产的高效运用。主要措施是:
一是改革体制。南海区委、区政府通过大量的调查研究,下大决心把分散在各个单位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回来(把产权证集中),实行统一管理。建立所有权集中管理,其他权能依制分流的体制,打破传统的“单位所有制”。
二是分类管理。按照公建物业的不同特点,分四种类型进行管理:未列入行政办公之用的公建物业实行社会管理;对公益性物业实行部门管理;对纯粹行政办公用的物业,授权各行政部门使用;对空置物业,通过拍卖、委托、租赁、抵押等多种形式进行营运,实行资本化管理,以实现资产的高效再配置。
三是建立管理信息系统。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改革效果,是这次改革中的另一突出之处。开发了南海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立了南海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数据库,开发了一套公建物业的管理信息系统,通过政务网联通政府和单位,实现实时、动态、在线管理。
四是实行“阳光化”管理。产权集中后,对于收回的资产,南海区有个说法,叫实行不越位的“阳光化”管理,就是政府按照其性质分类,采用比较市场化或比较透明的方式进行资源再配置:对零星的出租或闲置物业,通过评估后向社会公开拍卖,盘活资产、增加财政收入;不能拍卖的资产如行政单位正在使用的物业,则登报向社会公开招聘专业管理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资产的维护服务;对专业性较强的资产如运动场,既不能拍卖又不能代为管理的,就委托政府的专业部门进行管理。
五是对闲置资产进行市场化运营。对一些特殊性质的政府资产,如暂时未用的土地,则通过抵押等方式进行资本运营,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为政府经营城市战略服务、为城市建设融资。
佛山市南海区体制改革的成效主要体现为:一是管理体制趋于合理。打掉了单位之间各自为阵的“篱笆”,增强了各单位之间的相互监督与制约,增强了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的预算约束,有效地遏制了各单位争夺财政预算的冲动,在实现公平的同时提高了效率。
二是基础管理趋于规范。信息系统的运用,使过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资产存量不清,账账不符、帐实不符,帐外资产量大,资产的报损、报废、转让管理跟不上等问题得到了有效的改进;也使整个管理过程更加透明,实现了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流程化,有效地克服了违规现象,也从源头上抑制了腐败现象的产生。
三是资产使用效率得到提高。南海区在采用新的管理手段、实行新的管理体制后,对闲置资产实行市场化运作、阳光化管理,矫正了资源配置不合理的状况,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通过招标采购日常维护服务、运用管理信息系统、统一处置等管理方式,降低了资产管理的运行及处置成本。
四是遏制了资产流失。通过严格、统一的审批和操作程序,规范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和“非转经”行为,遏制了国有资产流失现象的发生。
四、广西南宁市的做法
广西南宁市的主要做法是成立南宁威宁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威宁公司),将行政事业单位各自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通过市政府、市国资委授权,变更至威宁公司名下,由威宁公司代表市政府拥有国有资产的产权,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经营,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从非经营性资产转化为经营性资产。主要措施是:
一是将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转移到威宁公司统一管理运营。2002年4月1日,南宁市委、市政府宣布暂停行政事业单位从事国有资产经营活动,由威宁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统一接收、管理、经营市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威宁公司负责上缴国有资产收益,其他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再从事或参与任何形式的经营活动。南宁市财政部门派人参加各单位与威宁公司移交国有资产和经济实体的活动并进行监督。
二是将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变为经营性国有资产。南宁市改革了行政事业单位无偿占有和使用办公用房的模式,逐步建立办公用房租赁制度;由各行政事业单位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变为威宁公司的经营性国有资产,政府将各单位与威宁公司之间的关系定位为租赁关系。
三是构建融资平台,实行资本运营。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产权变更后,资产已全部变更到威宁公司名下,威宁公司采取了重组、转让、租赁、置换、开发、拍卖等市场化运作方式,进行资本运营,还为政府投融资提供了平台。
四是调剂使用办公用房,统一公务员岗位津贴发放。由于城市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一些行政事业单位面临拆迁,威宁公司对接收的办公大楼调剂使用。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划转威宁公司后,切断了各单位乱发补贴的经济来源,从2003年3月起,凡已移交资产的单位,市财政按月统一发放岗位津贴补助。对事业单位,由单位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自主决定分配形式,搞活内部分配。
南宁市体制改革的成效主要体现为:
一是产权转移顺利完成。威宁公司于2002年4月下旬开始分三批对南宁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开展接收工作,首批包括市委、市政府等“四大班子”在内的重要部委办局,主要是考虑可以充分利用其示范效应,在“四大班子”等部门的带头示范作用下,其他单位的资产移交、接收工作相对来说就会较容易开展。
二是配置资源优化。市公安局、市交警四大队、市妇联、统战部、市社会文化管理办等12个单位的办公用房因城市建设被拆迁后,都由威宁公司通过调剂予以解决了。调剂总面积达到1.63万平方米,每年为市财政节约经费160多万元,实现了集约经营、优化配置行政事业办公资源的良好开局。
三是提供大量融资担保。威宁公司通过近两年的运作,威宁公司为南宁市“136”城市建设项目累计提供融资担保7.4亿元,公司也直接融资3000万元,用于“大学路”等城市道路改扩建。
五、各地改革做法的比较分析
(一)各地做法的差异性分析
1.管理体制的差异
对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虽然都是以财政部门做主导,但也存在一定差别。大部分地方是由财政部门直接作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主管部门,资产管理专门机构隶属于财政局,安达市、安康市、南海区采取的都是这种做法。安达市的资产运营公司隶属于财政局,在财政局的领导下集中管理、市场化运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康市的国产局挂靠财政局,国产局的局长由财政局副局长兼任,受财政局领导。南海区的公建物业公司也在财政局的直接领导下。个别地方采取的则是,在财政主导下,由国资部门作为主管部门,资产管理公司是国资委下属机构,受国资委的委托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统一经营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对其进行监督,以及进行资产预算管理和资产收益管理,南宁市采取的就是这种方式。
2.资本化运营范围的差异
各地做法的另一个明显差异就是进入市场化运营的资产范围不同。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以全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参与市场化经营,既包括经营性资产,又包括非经营性资产,如南宁市将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都作为资产运作的对象,是完全市场化的运营方式。另一种,只以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营性资产或闲置资产作为市场化运作的资本投入,参与运营和城市建设,非经营性资产(如政府办公大楼)不参与资本化运营,不作为融资担保或贷款抵押,如安达市、安康市和南海区。
3.使用管理方式的差异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授权拨付式,即财政部门按统一标准、统一调配资产以满足各使用部门的需要,使用部门不需要为此付费,相当于财政直接拨付使用。安达市、安康市、南海区等地采取的就是这种方式。另外一种是付费式,即各使用部门须用本部门的预算资金向资产管理机构支付租金。南宁的行政事业单位对于本单位使用的资产尤其是房产要按照使用面积支付租金,租金的预算体现在各单位年度预算之内,而房产购置的预算则体现在威宁资产管理公司的预算中。
(二)各地做法的共性分析
尽管各地的做法中,管理体制、资产范围、管理方式有所不同,但仔细分析,各地的做法有很大的共性。
1.以财政部门为主导,从改革体制入手
各地做法的一个明显特点就是都把体制改革作为突破口,从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入手,明确职责,加强管理。而各地确定的体制,大部分也是采取了财政部门为主导的形式。安达市在财政局内部设立了国资办,作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办事机构。安康市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局则挂靠财政局,并由财政局副局长兼任局长。南海区在财政局成立了资产管理科,并授权公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具体的管理事务。南宁市的威宁公司虽然隶属于国资部门,但也没有离开财政部门的配合和支持。在南宁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过程中,对于不配合的单位,财政局采取了停止或暂缓拨付单位预算经费的办法配合改革,财政局还派财务总监进驻威宁公司对其资金流动、财务状况进行监管,威宁公司的利润全部统一上交到财政部门。
2.专门机构负责,产权集中管理
各地改革探索的共同特点是,都成立了专门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安康市成立了国产局,南海区成立了财政局资产管理科和公建物业公司,安达成立了财政局国资办和安达公司,南宁成立了威宁公司,这些地方的做法都是机构、编制、职能、人员四到位,资产管理公司都具有公司法人的资格。
安达市、安康市、南海区以及南宁市,都是由资产管理机构集中统一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进行产权变更,收归指定部门或公司统一配置、统一调配、统一处置。任何行政事业单位不再拥有原有资产的产权,如要使用房产或其他资产,必须向资产管理机构申请,经资产管理机构审批并办理手续后方可使用。
3.配置有据可依,处置公开规范
对配置和处置环节进行规范化操作是各地改革的另一个共同特点。安康市在资产配置环节建立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用编制制度和资产购置预算制度。市国产部门每年根据各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核定其资产占用质量和数量的编制定额,按编制核定其当前资产购置及更新改造的预算方案,经同级政府和人大批准后实施政府集中采购。安达市则明确规定了资产处置程序:由资本运营公司对拟出售的资产拟定出售方案并报国资办;财政局国资办对拟出售资产的使用方向、历史遗留问题等因素进行确认;然后由资本运营公司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出售的资产予以评估;评估后,财政局国资办对拟出售资产的工作方案报请市政府批准;市政府批准后,由资本运营公司委托有资质的拍卖行依法公开拍卖;公开拍卖成交后,由售购双方签订合同,无争议后分别到土地、房产等有关部门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安康市在资产处置中也采取了严格程序、规范运作、中介评估、公开拍卖的形式。南海区在资产处置环节实行了“阳光化”管理,也是采取了公开拍卖的形式。
4.建立调剂制度,均等配置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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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商文化是晋商在特定的发展过程及经营实践中凝结起来的独特的经营理念和价值观念,它是山西商人在从事商业活动中将山西黄土文化与塞外文化相融合所创造的经营经验、商行制度、商业道德、商会组织等精神财富的综合。它具有自己的特性和个性,对外是一面旗帜,对内是一种向心力。
晋商之所以称雄于世,就在于他们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自觉或不自觉地将晋商文化贯穿到经营和组织管理之中,使晋商文化成为其实践活动中最活跃的内在灵魂。晋商文化把传统的儒家文化精髓仁、义、礼、智、信渗透到整个晋商的精神世界,成为他们的灵魂,指导晋商经营管理活动。晋商文化可以主要概括为如下几个方面:
(一)在道德上,义利诚信。晋商挟信义而经商,不畏艰难,辗转千里,输万货以为人,赢百利而利己,逐渐形成义利并重、义利统一的商业价值观。他们崇尚信义,在其重商立业的创业思想指导下,在义和利的问题上,有其独特的理解和行为规范,主张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古代中国,几乎每个城市都有孔庙、关庙,而很多关庙由山西商人所建。关庙作为祀奉关云长的地方,之所以被山西人百般信崇,均在于信义二字。晋商反对采取卑劣手段骗取钱财,宁可折本亏赔,也要保证企业信誉,使得各地百姓购买晋商商品,只认商标,不还价格。
(二)在管理上,竞合相融。他们在竞争中合作,在合作中竞争;眼光敏锐,审时度势;积极主动,适机而上;协调关系,增强友谊;既能与人宽容共处,和平共事,又能让利经营,薄利取信。博大宽厚是晋商文化的底蕴所在和晋商群体赖以兴旺发展的精神支柱。胸怀宽广,眼光远大,使晋商具有在商海中游刃自如、审时度势、洞察机遇的锐利眼光;敏于观察商情,捕捉战机,采取主动,适机而上,乘势获取战果的机智头脑;宽厚待人,以义取财,以利厚人,增强友谊,在化解业务纠纷和协调师徒关系方面展现出大家风度。
(三)在思想上,和谐兼容。晋商信奉和气生财,重视与社会各方的和谐,在内部,相互信赖与忠诚,体现了择人委任唯贤是举的导向性和激励人、凝聚人、用好人的思想,注重发挥经理、掌柜的潜能和智慧,使经理、掌柜在工作中自我塑造,发挥垂范效应,把自己的行动与票号经营目标有机联系起来;在外部,尤其在同业往来中既保持平等竞争,又相互支持和关照,既能与人宽容共处,和平共事,又能让利经营,薄利取信。晋商精心选择各帮商人自己比较固定的商路和经营地域,各行其道,分区贸易,各帮绝不一哄而上。晋商还互相指定同行为相与,相与间都是经过了解,认为可以与之金钱往来的同行。同是相与,必须尽量互助,即使无利可图,也要善始善终,不中途绝交。
(四)在经营上,勇于创新。勇于创新是晋商获得可持续竞争优势的源泉。晋商首创人身股分配制度,员工没有资本,可以凭人力资本入股享有人身股,与东家的资本股银股同等分红。人身股从二厘开始,顶二厘的员工只能管点杂事。顶三四厘者可在柜台上应酬买卖,但重大事宜尚难做主。顶到五厘以上者行情一听就明,生意能否成交一语定夺。顶到七八厘者便成了行家里手,或来往于总号、分号之间,盘点货物,核算亏盈;或奔波于天南海北,拍板大宗交易。
顶到九厘者,已是花甲白领,日常营业一概不管,专事重大决断。若决策有误,不仅给商号造成经济损失,也影响到这些元老个人的声誉和利益。这一制度营造出外有压力、内有动力的良好氛围,营造出尊重人性、尊重个性的氛围,充分激发出员工的主人翁意识,培养了员工爱票号如家的责任感和归属感。同时这种制度将个人的名利与企业机制结合起来,责权利相统一,使得票号内部各方面的人员都能够恪尽职守,尽心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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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会计队伍人员素质不高一方面会计人员业务素质难以适应客观要求。据初步调查,能按新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财务规则执行的大约仅占60%。另一方面,部分单位会计思想素质不高,责任意识淡薄,特别在单位领导不够重视的情况下,一般难以负起责任,得过且过。
3.资产家底不清,核算不实由于单位用于购建资产的经费来源多渠道,分立账户现象普遍存在;相关部门之间工作缺乏有效协调,没有建立有效的资产预算管理机制和合理的管理程序进行约束;许多单位对于固定资产更新和从其他渠道购入、调入、捐赠等形成的资产不及时入账,甚至不入账;对于已经报废和已作处置的资产不及时地进行调账,造成账外资产数量巨大,账账不符、账实不符。
4.资产使用效率低下,资产流失严重资产使用效率不高,一方面使有限的资源不能发挥最大的效能,浪费了宝贵的财政资金;另一方面,也助长了一些单位中存在的奢靡之风。单位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多发生在资产管理的各个环节,在购置环节,由于决策失误、经验不足等原因,造成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在资产使用环节,一些单位管理不善,损坏和丢失现象时有发生;在资产处置环节,资产流失的渠道更为复杂,如低价出售、无偿出借等。
5.政府重国有企业的资产管理,轻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由于人们片面地认为行政事业单位是吃皇粮的,一般不具有经营性,固定资产就不存在保值增值的问题,因而,在核算上流于形式,既不计成本,也不提折旧。在管理上多下功夫就更谈不上了。
6.缺乏统一、规范的管理制度《财务规则》仅对资产作出原则规定,在实际运行中缺乏统一、有效、规范的责任权利明确一致的管理办法和系统的制度,极易造成资产流失。
二、针对存在问题的对策和建议1.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将国有资产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列入工作目标,领导要亲自抓,把各项制度、规定落到实处,自觉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克服“重钱轻物”思想,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2.建立资产管理责任机制,增强单位负责人的责任意识新《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此,建议在行政事业单位全面实施资产管理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实行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全面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使用部门(或科室)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的三级管理责任制,使单位主要负责人真正承担起资产管理的责任。这是解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弱化的关键所在。
3.明确分工,增强财物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新《会计法》第二十七条指出,“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对此,不论单位大小,记账人员与财物保管人员都应分离,做到“管账的不管物,管物的不管账”,不能身兼两职。只有这样,才能使财物管理责任和记账人员的责任真正落到实处,并形成完整的资产监控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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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企业自身优势对产业结构调整的影响
国际国内经济发展的实践都表明,在以结构调整、技术进步为主要内涵的经济发展阶段,大公司和企业集团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特殊的重要作用。大企业具有融资、技术开发和资本经营等综合,在产业结构调整中有其他企业和政府所不具有的优势。不仅是一国经济实力和国际竞争力的体现者,而且可能并且应该成为产业结构调整的主体。
首先,大企业具有规模经济优势,资金、技术实力雄厚,可持续发展能力强,能够承担起对产业发展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资金数额大、技术含量高、建设周期长的项目的建设。这为众多的中小企业所无法企及。
其次,大企业是产业结构高级化的支撑。产业结构调整的一个重要方面是促进产业结构的不断升级和高级化,而产业结构升级的支撑在于技术进步。大企业又是产业内技术进步的策源地,拥有大量技术人员,科研开发能力强,是推动产业技术进步和科研成果转化的主体。大企业的技术创新和产业化活动不断创造出新的产业群,把产业结构日益推向更高层次。
第三,大型企业集团内形成的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的共生关系可以将大企业的技术和管理优势通过产业链传递到中小企业,从而带动大批企业乃至国民经济素质的提高。因此,大企业具有促进产业结构升级的重要作用。
第四,大企业能有效地执行政府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目前的大型企业一般以企业集团为其组织形式,集团内以大企业为骨干,集合众多的中小企业。众多中小企业的经济行为依托于大企业的发展战略和方向。大企业在政府产业政策和众多微观经济主体之间起着政策传导作用,能够协助产业政策的调整,提高结构调整的有效性,保证政策效果。
最后,大企业在其经济行为中不断进行的兼并收购活动是结构调整的巨大推动力。频繁的并购活动可以及时有效地调整和校正产业结构的扭曲现象,保证其按正常的轨道发展,而且其兼并收购活动造成的资产转移本身就是产业结构调整的有机组成部分。
二、当前我国产业发展中发挥大企业主导作用的必要性
产业间形成合理的具有动态发展能力的结构是国民经济持续、协调、稳定发展的前提条件。目前,我国产业结构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产业结构滞后。经过多年的高速发展,我国居民的消费结构已经开始从温饱型向小康型过渡,从满足需要向选择性消费转变,但产品的供给结构却不能与之适应。同时,产业结构也滞后于生产需求的发展,技术密集型和资金密集型产品仍然大量依赖进口。根据第三次工业普查资料显示,我国达到买方市场状态的工业品已占93%以上,绝大部分产品都处于供大于求或供求平衡的状态。整个经济呈现出过剩经济的特征。但这种生产能力过剩与装备、工艺水平低,达不到规模经济并存,与人民收入和消费水平受到抑制并存。由此可以看出我国供给能力的相对过剩是在人民的消费和生产需求得不到更高层次的满足的情况下出现的。产业结构相对于需求结构来说显得过于滞后和低级,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向更高层次发展的障碍。
(二)产业的内在素质差。一个突出表现就是技术结构水平低,装备落后。从总量上看我国一次性能源、水泥、钢铁、粮食、棉花、油料、肉类产品等生产量都居世界前列,但国内生产总值只有近一万亿美元,我们用同样的能源、原材料生产出的价值量仅相当于发达国家的1/4甚至是1/6。产业技术落后,使对产业质量、性能以及生产过程影响较大的技术设备进口不断增加。据调查,在我国15个行业中,关键技术的掌握与应用及大中型企业的技术水平比国际先进水平落后5—10年,个别行业则落后20—30年。产业技术水平的低下造成了产品和服务的档次水平低以及对资源环境的巨大压力,不断透支着经济持续发展的资源,使我国在国际市场上只能依靠劳动密集型产品获取很小的份额,而对技术水平高、附加值高的产品又表现出巨大的需求。但是随着加入世贸组织以及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崛起,我国在劳动密集型产品上的优势也将逐渐被侵蚀。
(三)各产业内部结构不合理。产业结构不仅包括三大产业间的关系,而且包括各产业内部的结构构成状况。从农业的情况来看,我们一直强调农业的基础地位,但农业仍然是国民经济发展中的薄弱环节。我国现有农业生产方式,粮食作物和其他经济作物各自所占的比例远未达到现代化大农业的要求。贸工农一体化程度不高,大量的农民依然进行着维持基本生活的粮食生产,农产品深加工程度不够。从工业来看,如前所述,结构严重失衡,低水平过剩与高技术层次产品的短缺并存。进出口结构的不合理源于工业内部结构的不合理,反过来又加剧了这种不合理状况。第三产业内部发展也不平稳。第三产业中的传统产业居于主要地位,新兴产业和要素市场发展滞后,特别是教育、金融创新和交通运输制约更为突出。
(四)地区产业结构趋同状况严重。据有关资料显示,目前我国中部和东部工业结构的相似率为93.5%,西部与中部工业结构的相似率为97.3%,分别比1981年增加了13.8%和6.9%。对全国30个省(市、区)的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汇总统计后发现,各地所选的支柱产业大多集中在汽车、电子、石化、机械等工业上,而且产业内重点发展的行业和产品也极为相似。在传统计划经济时期,我国实行地区均衡化的发展战略,各地区在产业发展布局上,追求本地完整的产业结构体系。向市场经济过渡的时期,由于市场约束机制、风险机制不健全,投资主体权责利不对称,以致重复建设、盲目建设一再出现,加剧了地区结构的趋同。同时,各地方政府由于原有财政体制和国有经济的原因,也成为经济利益主体,同时也作为“政治人”追求政绩,这种双重身份导致其行为的非理性,一味追求产值和速度,加剧了产业结构的趋同现象,地区产业结构的严重趋同破坏了地区间、企业间合理的社会分工和专业化协作,无法实现集约经营和规模经济,使社会资源配置处于低效或无效状态,严重影响了国民经济的整体布局和经济持续发展。
(五)产业政策与其他政策缺乏配套。我国以往的产业结构调整主要是拉平补齐的适应性调整,这种产业结构调整政策不仅具有滞后性、低水平的特征,而且在其实施过程中与其他措施不能很好地配套,从而消解了一部分政策效果。其中最突出的问题就是与劳动就业、城市化的关系问题。在我国工业化的进程中,城市化的步伐相对滞后,大量的农业剩余劳动力无法转移。同时,产业结构升级调整,资本有机构成提高使原有企业不断积累相对富余的职工,这使就业压力不断增加。而就业问题的压力又使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目标与其发生冲突,从而阻滞产业结构的调整。就业结构的刚性固化了产业结构调整的步伐。劳动力的相对过剩,增加了社会负担,又减少了用于改进产业结构的资源。因此,政策不配套,使产业结构的政策效果偏离了目标。
另外,大企业在产业结构调整中的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现在,发达国家几乎所有重要产业都是大企业唱主角,不少经济学家说我们正处在以大企业为轴心的经济时代。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一些关键产业的集中度都非常高,例如美国在1979年汽车、平板玻璃、汽轮机与汽轮发动机、家用冰箱与冷柜、电视显像管几个行业最大五家企业的集中率分别为99%、92%、90%、85%和83%。但是,我国企业普遍竞争力不强,特别是缺少足以在国际上立足的大公司、企业集团。进入世界500强的大企业数与我国国民经济的规模不相适应。而且大企业在产业结构调整中应有的作用并未得到充分的体现。
首先,产业结构调整大多是以政府为主体来进行的,政府不仅制定产业政策,而且亲自参与到经济结构调整的过程,政府对产业发展的大量干预不仅使信息在部门和层级之间的传递发生扭曲,而且存在地方政府和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博弈”。实际效果明显低于对政策效果的预期。
其次,大企业在技术创新能力上与国际先进水平仍然差距明显,难以较好地推动我国产业结构升级。以R&D投入一项来看,世界500强的R&D投入占其销售收入的比大都在5%—10%,有的甚至更高。而我国2000年2655家企业集团中,R&D投入只占主营业务收入的0.9%,超过5%的很少。大企业技术竞争力的落后阻碍了其带动产业结构升级的能力。
再次,很多大企业所进行的兼并收购等资本经营活动单纯为“做大”而进行,不能很好地发挥其在产业结构调整中的作用。很多资本经营活动脱离其基本的生产经营活动,短期内把企业做成了“胖子”,却不能增强其内在素质,对产业内行业的发展和产业间关系的调整作用甚微。
三、积极发展大企业,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对策
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两个重要特征一个是大企业在国民经济体系中的主导地位,另一个是政府对经济运行所实行的宏观政策,而前者是后者产生效果的基础。因此,我们有必要把以上两项经济任务有机结合起来,增强大企业在产业结构调整中的作用,以大企业的发展来带动产业结构优化和升级。
(一)明确大企业在产业结构调整中的主体地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以利益为导向的企业特别是大企业应承担起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重任。大企业、企业集团的产权多元化有助于企业家的职业化,使多元投资主体有动力在全社会范围内选择优秀的经营者。而市场优胜劣汰的压力会使企业家真正做到行为长期化,狠抓技术创新,培育新的增长点,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带动技术体系升级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企业作为产业结构调整的主体不仅能够带动产业升级,而且能对产业结构的布局起到积极的作用。因此,要改变以往产业结构调整以政府为主体的不规范现象,使产业结构的调整真正依赖于微观经济活动的主体——企业来进行。
(二)通过大企业技术创新,带动产业结构升级。技术是产业关联的本源要因,技术体系的变动推动产业结构的变动,技术体系的升级推动产业结构的升级。R&D是技术创新的源泉,而R&D投入低、技术人员少—技术创新能力不足—产品市场占有率低—低利润—R&D投入水平低、高素质人员缺乏,形成恶性循环,导致产业结构的升级没有依靠。因此,增强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是培育和发展大企业、企业集团的关键。而大企业由于其本身的实力雄厚,资金、技术、人员等方面相对于小企业来说都占有优势。因此,在技术创新上也占有相对的优势,是技术创新的主体。
大企业和企业集团在一个产业中居于主导地位,中小企业围绕大企业形成竞争协作的关系,大企业的技术进步势必形成技术扩散,从而带动整个产业的技术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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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研究现状
行政法的调整对象,即行政主体在实现国家行政职能过程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有学者作三大类概括:行政权力的创设、行政权力的行使以及对行政权力监督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并将其称为“行政关系”,其性质属于事实关系。行政法对此类事实关系予以调整形成行政法律关系。这种认识是对行政关系、行政法律关系范围最广义的理解。有学者作两大类概括:行政管理关系和行政法制监督关系,并将其统称为“行政关系”,其性质属于事实关系。行政法对这种事实关系加以调整形成行政法律关系。这种对行政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的理解窄于第一种,因为它没有涉及由于行政权创设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有学者另作两大类概括: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二者均属事实关系,但对行政关系作了很窄范围的限定,只相当于上述第二种理解中的“行政管理关系”,而且强调行政法律关系仅指由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受国家强制力保障的行政关系。而对监督行政关系调整后形成的是“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二)行政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研究中的问题
据此,对行政法调整的特定社会关系,学术界已有了三种不同的理解和两种术语表达:其一,行政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包括在对行政权创设、行使以及对其监督过程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统称为行政关系;其二,行政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包括行政管理关系和监督行政的关系,统称为行政关系;其三,行政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包括行政管理关系和监督行政的关系,但不是统称为行政关系,其中只有前者即行政管理关系称为行政关系,后者则称为监督行政关系。以上观点从不同的范围角度出发,阐释了行政法特定的调整对象,但都不同程度的存在不足之处:其一,对行政关系的研究不能跳过对行政权力设定的研究。行政法学研究的核心是行政权力,对行政权力的研究分为权力设定和权力运行两个层面,其中对行政权力设定的研究又是整个研究的起点。其二,即使认为行政关系是行政权力运行的产物,也不能得出行政关系一定是事实关系的结论。行政关系与行政权力密切联系,而行政权力本身即是一种法律权力。作为该种法律权力产物的行政关系其本身不可能是一种纯粹的事实关系。
二、行政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研究新视角
法学界关于行政法的理论基础主要有三种观点:管理论、控权论和平衡论。大多数学者认为,管理论是我国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在市场经济时代已无用武之地;控权论和平衡论目前仍是学者们争论的话题。事实上,无论是管理论、控权论还是平衡论,在行政法学领域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只是各自发挥作用的阶段不同而已。
(一)行政权力:行政法的研究对象——行政法的生命力
行政权力是行政的基本依据,是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权力,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宪法、法律的赋予或授权,行政机关或者其他组织不得行使任何行政权力,无法律依据即不得做出行政行为。近代意义上行政权产生的理论基础是国家权力的划分学说。孟德斯鸠提出的“三权分立”学说,成为近代意义上行政权力产生的理论依据。
(二)行政关系:基于管理目的的行政法对公民全体与行政权力之间关系调整的结果——静态的、授权性质的、行政权力信托法律关系
行政关系是公民社会为实现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有效管理,授予行政主体行政权而产生的法律关系(某种意义上说属于一种宪法关系)。理解和掌握其涵义,须把握三个特点:第一,行政关系是一种静态法律关系。因为在这一过程中,公民社会只是将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权力转移给行政主体,权力本身并未发生实际的运行。第二,行政关系是一种授权法律关系。权力的转移即是一种授权。第三,行政关系是一种信托法律关系。行政权力在本源上属于公民全体,但其作为一种资源所具有的稀缺性决定了行政权力的行使必须采取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模式。
(三)行政法律关系:基于控权目的的行政法对公民个体与行政权力之间关系调整的,结果——动态的、控权性质的、行政权力运行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是公民社会为实现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有效管理,对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进行监督而产生的法律关系。要理解和掌握其涵义,须把握三个特点:第一,行政法律关系是一种动态的法律关系。因为在这一过程中行政主体开始了行政权力的运行。第二,行政法律关系是一种控权性质的法律关系。行政权力的强制性、自我扩张性和易腐性,致使行政权力极易走出合法的界限。因此,必须对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的状况进行监督。第三,行政法律关系是一种行政权力运行法律关系。这一点前文已述,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所讲的“行政权力的运行”是相对于行政关系中行政权力所处的状态而言的。超级秘书网
(四)行政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基于平衡目的的公民权利与行政权力的平衡器——实现行政法秩序的强大思想武器
对比行政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可发现:前者是公民全体基于信任将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权利授予行政主体,以确保公民社会的正常运行;后者是公民个体基于对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的不信任,对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的行为进行监督。这深刻地揭示出行政法产生于公民社会的矛盾心理。解决这一矛盾心理的方法就是通过先授予行政主体行政权力,再控制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从而达到公民社会权利与行政权力的和谐、平衡发展。
三、行政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确证
(一)行政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的性质
法律规则从功能上可分为调整性法律规则和构成性法律规则。前者是对已有行为方式进行调整的规则,在逻辑上讲,该规则所调整的行为先于规则本身。后者是组织人们按规则规定的行为去活动的规则,在逻辑上讲,规则所指定的行为在逻辑上依赖规则本身。行政关系的生成是行政法中构成性法律规则调整行政权设定关系的结果,而行政法律关系的生成则是行政法中调整性法律规则调整行政关系的结果。行政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同属法律关系范畴:行政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的前身,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继续调整行政关系的结果,是一种“法律关系”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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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分,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一)调整对象方面
行政法调整的对象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为标准,行政法一般分为一般行政法和特殊行政法。一般行政法是对一般行政关系加以调整的法律规范总称,如行政基本原则、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现在的行政法教科书主要论述的是一般行政法的内容,把它作为行政法学总论的部分;特别行政法是对特别的行政关系加以调整,如经济行政法、军事行政法、教育行政法、公安行政法等,一般把它作为行政法学分论部分。由此而看,行政管理涉及社会生活的各方面,包括政治、经济、文化、军事、卫生、外交等。所以说行政法不调整经济关系是不正确的。并且,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发生在经济领域的行政管理关系会日益增多,这是一个不容否定的事实。当前,我国正在进行经济体制改革,我们需要解决的是使用什么样的行政手段进行经济管理,经济行政管理的“度”应是怎样,我们不能由一种“对经济全抓全管的政府”的这一极端走向“对经济完全不管的政府”的另一极端,从而把调整行政管理关系作为主要调整对象,把确认和规范行政权作为主要调整功能的行政法排除在经济管理之外是不可想象的。
对于有的学者认为行政法调整的是与经济关系没有直接联系的组织经济关系,也就是行政法所调整的对象不直接具有经济内容,并以此把经济法和行政法分开的说法,是值得商榷的。我们需要问的是:什么是“直接的经济内容”,什么又是“间接的经济内容”?直接和间接本身就是对一事物或一种社会关系而言的,如果说经济法调整具有直接的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而行政法调整具有间接的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至少说明一点,这些学者看到了行政法也调整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直接和间接的区别是什么呢?这里所讲的“直接”或“间接”主要是从法律调整的手段而言的。随着现代国家行政法功能的扩展,“秩序国家”向“给付国家”转型,传统秩序国家观念下的命令行政已不适合现代行政法功能的变革趋势,行政法一贯奉行的单方意志性在现代行政法理论和实践上都已发生动摇。
(二)调整手段方面
用传统的观点看待行政法的调整手段,基本上都将行政手段看作是命令与服从式的,强制性的和单方意志性的。而现实中,民主思想的激荡,福利国家的出现,使得现代行政法的功能大大突破了传统的保护国家安全和独立,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以及确保财政收入的消极行政作用,而向积极整备环境、经济、地域空间等秩序行政方面,以及社会保障、公共义务的供给,资金补助行政等给付行政的方面扩展。行政调整手段由以前的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不平等的地位已向平等协商的方向延伸。在行政法理论与实践中出现了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事实行为等现象。这些非直接权力性的行政手段的出现是现代行政法中合作、协商、民主精神发展的结果,也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对市场经济调节失灵和政府干预双重缺陷的一种补救方法,它是传统意义上行政职权行为无法替代的。这些行政行为引起的法律关系将成为现代行政法调整的主要社会关系内容。同时,这些调整手段也是国家调整各种经济管理关系时无法回避的手段。如果没有认识到这一现象,而简单的认为行政法制调整手段是命令与服从,是直接的行政命令方式,从而把行政法与经济法简单的区分开来,这是很幼稚的。
此外,我们还需要考虑一个问题:具备独特的调整方法是否应是划分独立法律部门的一个标准?从法律层面上来讲,调整方法只有民事、行政、刑事三种,当代的法律实践还未催生出其他的调整方法。因此用调整方法来划分法律部门是不科学的,即便是以此为标准,也不能把经济法和行政法完全区分开来。
(三)主体方面
对于经济法主体是否包括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问题,目前学界尚未达成共识。有的学者认为:人为地赋予国家不同于行政管理者的经济管理者的身份缺乏法律依据,毫无实际意义,且更易造成权力膨胀和权力运作的矛盾。法理学认为:我国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包括自然人、集体主体、国家和其他的社会构成。其中,国家机关,包括国家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监察机关等,它们在其职权范围内活动,能构成为宪法关系、行政法关系、诉讼法关系等多种法律关系的主体……由此可见,认为经济法的主体包括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而行政法的主体只有行政机关是缺少法理学支撑的判断。同时,我们还需要搞清楚一个问题:行政主体和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不同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行政主体和相对方构成,因此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一部分。在区分行政法和经济法主体时,必须在同一层面上进行讨论,即对经济法主体和行政法主体进行区分,而不是经济法主体与行政主体的区分。如果只进行经济法主体和行政主体的区分,势必将缩小行政法主体的范围。
(四)本质属性方面
从现代意义行政法的起源来看,它产生于资产阶级国家权能划分之后行政职权独立的基础之上。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掌握国家政权的资产阶级迫切要求摆脱封建专制势力的束缚,他们提出“民主”与“法治”的口号,以建立资产阶级的民主政治,用法律来控制政府的权力。资本主义行政法便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产生的。因为它在当时的目的就是为了控制政府权力的滥用,以充分保护公民权利。资本主义行政法的基础理论被归结为“控权论”。
与“控权论”对应的另一种理论是“管理论”。“管理论”产生于社会主义国家,它是在无产阶级政权彻底粉碎资本主义国家政治、经济体制的背景下形成的。因为社会主义国家建立后,国家迫切要解决的问题是巩固革命成果,恢复国民经济,建立和维持社会秩序的问题,强调和加强政府的集中管理是理所当然的。在这个时期,人们显然不会和不可能过多地考虑控制和制约行政权的问题,相反,人们主要关注的是如何运用行政权去进行管理,去高效地实现巩固政权和建设国家的目标。由此来看,单纯的认为行政法即控权之法是不科学的。我们必须用辨证的方法历史地来看行政法的作用。
随着各国经济的发展,“控权论”和“管理论”都不能适应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发展需要。在资本主义国家,当自由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资本主义自身的缺陷暴露无遗,其盲目性、滞后性的经济问题的出现又引致一系列的社会危害,如高失业率、环境污染等,管得最少的政府已不能符合时代的需要,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不得不积极干预社会经济生活以解决日益尖锐的各种社会矛盾,于是是政府的行政权得以扩张。与此同时,由政府主持的经济立法现象也日益增多,这种立法更加注重社会的整体效益和整体利益。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巩固后,各方面发展步入正轨,特别是经济的复苏要求政府改变以往全方位管制的作风,要在行政法范围内加强对行政权力的限制。比如我国改革开放后,经济由计划向市场转型,政治上也加强完善社会主义民义制度。在行政法上体现为一系列控制政府行政权力的法律规范的增加,例如《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的制定与实施。由此可见“控权论”和“管理论”相互渗透,借鉴对方的合理成分,以使自己的理论得以完善和发展。于是,一种新的行政法理论基础应运而生并得以实践,这就是“平衡论”。“平衡论”认为:行政权与公民权既要受到控制,又要受到保障;公民权既要受到保护,又要受到约束;行政权与公民权之间也应相互制约,又要相互平衡。“平衡论”弥补了“控权论”与“管理论”的缺陷,又吸收了两者的长处。该理论贯彻于行政法的全过程,是行政立法、执法、审判的指针,也是评价行政法的根本标准。目前,“平衡论”为大多行政法学者所赞成,并且在客观上被各国法律实践所证实。
二、经济法和行政法区分的误区及其关系
(一)经济法与行政法区分的误区
为什么经济法与行政法不能清楚的区分开?这里面的症结在哪里,作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1.传统与现实的交叉论证。传统法理认为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应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并以此为标准建构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随着社会的发展,市场经济的建设,经济立法日益增多,经济立法理念逐渐得到发展,私法中的平等、自治观念受到人们的青睐并被公法所吸收(当然也出现了私法公法化的现象)。学者们为论证这些现象的重要性、划时代性,千方百计要给它们在传统的法律体系中谋求一席之地。为此,学者们千方百计地论证经济法的独立地位,殊不知这已是不同语境下的法律现象。首先是经济法与民法进行论战,但随着《民法通则》的出台,经济法学者们不战而退,缩小自己调整对象的范围,把它定位于经济管理关系,这样又引发了经济法和行政法的论争。为了给自己的论证增加法理支持,人们开始对法律调整的对象进行改造,如有学者提出“按社会活动的领域和法律调整的宗旨来划分法律部门”。那么我们要问:如果提出一种新的标准论证经济法的独立性,我们可以说经济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但这种独立的法律部门与行政法的独立是两种性质的独立,在此基础上论证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分是没有意义的。
2.对现代行政法了解的缺乏。很多经济法学者在论证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分时,明显地表现是对行政法了解的缺乏,当然这也有行政法学者的原因。经济法学者对行政法理论的了解还是停留在传统的理论上,随着经济的发展,行政法自身也在不断地进行调整和变化,其中最为明显的一点就是行政法理论的发展。随着行政法理论的发展,行政法的调整手段也在发生着变化,已从传统的以命令、强制为主转变为间接调整方法的运用。由于我国现代行政法研究较晚,因此行政法学者大多只注重对总论部分的研究和论证,表现在我国现有的行政法教科书中几乎只涉及到总论部分的阐述,对分论部分的研究极为薄弱,部门行政法学与一般行政法学相比极不发达。的确,部门行政法的研究比较弱,但这与狭义的经济法的本质属性无关。 转贴于
(二)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1.狭义的经济法应属于经济行政法。我们看到,现在所说的狭义的经济法在法律性质上即是经济行政法。经济行政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在经济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即经济行政管理关系),这种管理关系大多是无偿、不等价的经济关系,并且通过特殊的意识活动如行政命令、指示、调控、计划、指挥及监督等方式形成,经济行政管理关系日益注重对被管理者权利的考虑和把握,这反映了行政关系是由两方面构成的:一是经济行政机关对相对人经济活动的管理;二是相对人对经济行政机关行政权行使的监督,经济行政法从法律属性上应是部门行政法,即为行政法的亚部门。但我们不得不承认经济行政法的研究相对落后,以至有的学者称:我们可以把经济法划归于行政法范畴,但是行政法学者对这些经济行政法的理解仅仅是形式化的、限于手段层面的,因为从客观上说,行政法学者与经济法学者相比,在对经济及经济学的了解方面应该相对欠缺,故而影响其对国家调控经济活动形成深刻认识,自然也影响经济立法、执法等活动的效能。笔者并不想否认经济法学者的贡献,也不想否认经济法的作用,我们想说的是经济法学者不必要把经济法的研究领域限制在狭义的范围内,它应有更为广阔的研究领域。
2.广义的经济法应是对整个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法律。我们认为:经济法规范不可以由任何一个部门法所囊括,而是散见在各个法律部门的规范中,形成了经济法规范的法域,这才是经济法的本来面目。经济法原本没有必要与民法、行政法进行区别,经济法应该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它应该从国民经济整体、系统的高度研究我国的经济现象,以期待为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进行理论的指导。而这种广义的经济法就是我们所说的经济法学的研究范畴,它包括经济宪法、经济民法、经济刑法、经济行政法等,认识到这一点对研究经济法学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结束语
明确经济法地位的确立不一定非要求证它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对于经济法的研究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法律部门的划分是对现行法律规范的概括,是属于理论范畴的主观意识,法律的创制和实用从来都是对现实中利益的冲突而为之。因此,法律部门的划分不应成为各家的“圈地运动”,况且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现象日益复杂。我们需要对经济现象进行总体、综合的考虑,由此可见,经济法学的任务是极为重要的。
在当今的学术界,对于经济法学科的独立性问题,已经形成了共识,但是这种学科独立性的确立工作还远未完成,这寄希望于经济法的基本理论方面取得突破性的进展。在这种学科的建设时,我们一定不要囿于传统的部门法的理论构架,而应按照经济法自身的特点来进行理论的建设,否则对经济法的理论研究就如同走沼泽地,越陷越深。此外,对经济法学的研究应综合运用法学、经济学、社会学以及哲学等各学科的研究方法,关注时代的要求,回答时代的课题,为市场经济建设立章建制,促进经济法立法的修改、完善,从而推动经济法的实施,以完成经济法学的学科使命。
参考文献
[1]余凌云·行政契约论[A]·行政法论丛,1998,(1)
[2]罗豪才·行政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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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学科的理论体系是否成熟,教材是其集中反映,而教材的章节正是这一学科研究内容的典型概括。因此,以经典教材为样本进行分析,可以窥探这一学科的研究主题概貌。本研究选取中西经典教材为样本,并佐以中西比较。西方经典教材主要从“公共行政与公共管理经典译丛”(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经典教材系列中挑选,辅之“公共管理学科系列教材”(经济科学出版社出版)和“公共管理译丛”(中国青年出版社出版)等译介国外学术成果的窗口,结合北大、清华、复旦、中大、厦大等高校的博士参考书目,最终筛选出10本出现频率较高的教材。样本分布为其中5本来自美国,余下5本分别来自英、法、澳、和日本④。国内教材的来源有三:一是在公共管理学界具有相当影响力和知名度的学科带头人、或其著述入选中山大学行政管理研究中心的国内学人文库的学者所编著的最新教材,力求每个获得公共管理一级学科博士学位点的985高校各挑一到两本教材,以反映这些高校的公共管理研究传统和状况;二是黄达强、夏书章等前辈早年编著的教材;三是台湾学者的5本教材。这三类教材(共24本⑤)的选取有利于作纵向和横向比较。基于评估需要,笔者从教材中提取以下指标制成统计量表,编码录入,以SPSS16.0统计软件进行数据分析。(1)出版年度。是指教材是哪一年出版的,若是国外的教材,则以版权页的时间为主。设计这一指标可以了解教材的新旧程度。(2)版本。是指教材出版到第几版,据此可以判断教材的受欢迎程度。版本越高,说明该教材越是被广泛使用。(3)国家。指教材在哪个国家出版,只要用于衡量国外教材选取的代表性。(4)写作情况。指该教材是专著、合著、编著还是主编,共四类。(5)章数。指该教材共有几章,把导论计算在内。(6)逻辑体系。指该教材的内容章节编排是否成逻辑体系,分别赋值1为是,0为否。可从教材的目录判断,或者作者的序言、译者序中寻找,次之则根据教材的内容来判定。(7)特色。指该教材的与众不同之处,例如《公共行政学:概念与案例》一书是经典理论和案例的汇编,通过案例阐释概念理论;再如《行政科学》一书的行政法和比较行政的色彩浓厚等。(8)研究主题及其频数。研究主题大体与教材的章节名重合,有些章节名出于统计的需要笔者做些改动,以便归类。在所有样本中加总各类研究主题的出现频率和在教材中的重要程度。(9)页数。指该章节在教材中所占的页数,为了消减误差,由下一章的起始页减去本章的起始页得出。页数越多,表明该章节在教材中的分量越重。(10)重要程度。指该研究主题在教材中的重要程度,分为三个等级(1为不重要、2为一般重要、3为比较重要)。通过计算该教材中所有研究主题的页数的平均值、中位数、标准差、最大值和最小值,据此来判断。(11)变动情况。指该研究主题是否是新版教材中的新增加章节,或者是指该研究主题在修订版教材中大幅度改动,分别赋值1为是,0为否。我们可以通过新旧版教材的对比,或者作者的再版序言中得知。
三、结果分析与比较
(一)教材命名与范式转变所选样本中从书名来看,国外没有一本教材命名为“公共管理学”的⑥,与国内的教材形成鲜明对比,正如另外一项研究[5]所发现的,国外仍以传统公共行政为主流,其他新兴范式亦有反映。除老教材和该领域的前辈夏书章、黄达强、竺乾威等人,台湾学者也偏好取名为“行政(管理)学”或者“公共行政学”外,国内的新版教材都命名为“公共管理学”。这一教材取名的不同,是否反映西方和国内学者关于公共行政学范式变迁的不同看法?有学者为此通过210本行政学教科书的内容研究,发现从传统行政学到公共管理学,虽然在内容安排上有差异,但只是在相同的“管理主义”价值观取向下进行的不同的制度安排和技术设计,行政学范式没有发生转换[4]。国外学者似乎对在公共管理中应用“范式变迁”不太感兴趣,只有欧文•休斯主张新公共管理不同于传统的公共行政,但他同时指出范式变迁是一个渐进过程,“管理主义改革仍有一段很长的路要走”。[6]笔者也试图在国内教材中寻找编著者命名的初衷,发现公共管理学作为当代政府管理的研究新潮遇到了诸多的难题和大量批评,它并未形成统一的成熟的理论框架及范式;“公共管理”话语的生成与流行大概与1997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正式确立公共管理学为管理学门类一级学科有关,只能以此来解释教材易名的原委。
(二)版本、编著与经典国外教材版本的均值为3.7,其中《公共行政与公共事务》已是第八版,其次《公共行政学:概念与案例》是第七版,均是经典之作。相反,国内的教材82.6%都是第一版,虽教材名目众多,且是新近出版,然多是相互抄袭,鲜有新意。只有夏老主编的《行政管理学》已出版四次,其它影响较大的教材如陈振明主编的《公共管理学———种不同于传统行政学的研究途径》,竺乾威主编的《公共行政学》(已出版三次),张国庆主编的《公共行政学》(已出版三次),陈德禹编著的《行政管理》(修订2版)等。版本越高,表明该教材越是受到读者欢迎;出版越早,多被誉为经典。究其原因,国内的行政管理专业学科建设八十年代才起步,虽处于快速发展中,但知识体系的积累缓慢,学科理论体系的构建更是任重道远;与美国将近一百年的公共行政学科发展史相比,仍属年轻后辈的学习阶段。经典教材是多方面的因素铸就,更需学科历史文化的积淀与传承,“新”是建立在“旧”的基础上。教材的编著情况也印证这一点,所选样本中国外的教材60%是专著,30%是合著,只有一本《公共行政学:概念与案例》是主编。而国内的71%为主编,2本为编著,只有5本为著⑦,而这5本中只有一本是大陆的,另外4本是台湾的。一般来说,主编的教材很难保证教材整体的质量,因编写者的素质而良莠不齐,很难引为经典之作(除非是学科的开山之作,譬如夏书章、黄达强主编的教材,即使这样,也只能堪称国内经典)。这种“知识生产方式”即几个人、十几个人写一本教材,东拼西凑,“洋为中用”,内容充斥着相互“借鉴”、相互克隆的东西,结果只能停留于低水平重复的状态。这也可解释为什么国内教材短短几年间雨后春笋般的涌现而经典甚少,主编的教材往往写作周期较短,有如饮食中的快餐,而经典教材则如炖品,需文火慢慢烹制。
(三)章数、页数与逻辑体系国外教材的章数均值为14,众数为13和14,最大值20(西尾胜的《行政学》)和最小值8(德巴什的《行政科学》);国内教材的章数均值为13.47,众数为13,最小值8(张国庆主编的《公共行政学》),最大值24(江明修著的《公共行政学:理论与社会实践》)。从以上统计值来看,结论比较一致,教材一般13到14章为宜(包括导论),而每章的篇幅多大呢?以国外教材为例,总页数均值为480.4,如按14章来算,则每章占34.31页,和每本教材章节的页数均值36.92大体相当。而教材的章节编排是否成逻辑体系?分析结果表明,国外教材70%有着内在的逻辑体系,而国内教材章节的前后逻辑关系不明显,对行政环境、行政职能、行政组织、行政领导、人事行政、财务行政、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行政改革与发展以及机关内部事务管理等传统模块内容进行任意取舍编排,似乎谁先谁后无关大碍,走近了所谓的“教材丛林”。恰如某学者所言,“教材篇章安排依旧延续了过去模式的做法,至于这些模块之间的有机联系是什么,语焉不详,结果给人一种零乱的感觉,现有研究更没有自觉去寻找整个知识体系的逻辑起点,缺乏一条红线,一个核心把来自各方面的知识串联起来”。[3]虽然国内教材章节的逻辑体系不明晰,但其编排套路仍可归为三种:其一,多数教科书(54.17%)因循以往行政学模块式做法,在教材编写体系上主要是以政府管理过程为主线,篇章安排沿袭怀特《行政学概论》(1930年)的基本套路,杰出代表者为夏书章、王乐夫编著的《行政管理学》,竺乾威主编的《公共行政学》。其二,受休斯的《公共管理导论》影响,按照当前流行的西方公共管理范式进行编著,注重将工商管理的技术、方法与工具如绩效评估、人力资源管理、战略管理等引入到公共部门管理中来。这类教材(占到33.33%)近年陆续出版,典型代表为陈振明主编的《公共管理学———一种不同于传统行政学的研究途径》。其三,将传统公共行政学与公共管理模式相结合进行编著,试图在公共行政管理的过程中融入公共管理的相关内容。这类教材居少数,只有12.5%,以张国庆主编的《公共行政学》为代表。
(四)特色从编写方法、行文风格、取材构思、理论视角等方面来评价国内外的经典教材,笔者发现国外10本教材各有特色,异彩纷呈,生动活泼,可读性强。除了前述两本外⑧,比如罗森布鲁姆的《公共行政学》从管理、政治和法律的途径描述、阐述和分析公共行政。又如《行政过程的政治:公共行政学新论》用大量现实资料及案例对公共行政学的原理进行深刻的阐述和剖析,突出新公共行政学的政治视角。再如西尾胜的《行政学》以制度论、管理论和政策论构建全书的体系,以一般的理论为前提演绎分析日本的行政,日本的本土化色彩浓厚。还有《公共行政与公共事务》梳理了美国公共行政的百年发展与困境。如此种种,不胜枚举。相比之下,国内的教材则体裁单调,内容趋同,结构呈板块式或要素排列式,许多版本没有明显的特色。正如薄贵利所言,“行政学的一些著作和教科书,相互模仿和抄袭的比较多,在理论体系上和逻辑结构上鲜有突破和创新。读了这本书,再读另一本书,许多人都有一种似曾相识之感”。[7]从教材的编著取向看,台湾的教材则反映公共行政作为一种公共部门管理方式、方法和工具的特性,呈现出浓厚的管理主义取向,样本中陈德禹的《行政管理》最为明显,内含了管理学中的组织、计划、决策、授权与分权、领导、人事等主题。大陆早期如黄达强、夏书章等编著的教材,也是一种以提高行政效率为核心的管理主义取向。从内容写作看,多数教科书停留于泛泛而谈的水平,对于中国行政管理原则、特点的概括分析大多局限于学理和法律文本,没有直面现实的问题和差距,公共管理学的实践性与操作性没有充分体现。具体说来,教材每一“板块”或“要素”的内容,大致都是含义、特征、分类、地位、作用等几个方面,各篇章基本如此,无大差别。这种“标准化”现象缘于多数教材编写者缺少从事公共管理的经验和感性认识,所以简单归纳概括、理论演绎的情形比较多,无法为公共管理实务者提供切实的指导。从叙述论证看,过于宏大叙述,缺乏事实资料支撑。翻阅国内样本教材,几乎很少看到来自行政管理实践的调查、统计、案例、数据。比如关于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内容,大多停留于理论演绎,大多阐述西方政府间关系的历史与现实和我国政府间关系的现状与改革,而中央、省、市、县、乡镇等各级政府到底在干什么?职权到底是怎样划分的?这些问题却得不到解答。再如行政决策,现行教材中所介绍的决策程序都是四个步骤或三个步骤,内容比较空洞,反映不了党委领导下的民主集中制。
(五)研究主题通过对各研究主题的频数统计,国外教材排名靠前的研究主题如表1所示。再根据该研究主题的页数的平均值、中位数、标准差、最大值和最小值,据此来识别该主题在教材中的重要程度。这十大主题,我们不能只看其频数的高低,更要结合其重要程度,比如“导论”这一节,虽然是90%出现率,在教材中却属于一般重要的位置;而“公共组织理论”虽然频次略低,从所占篇幅来看在教材中却属于百分之百重要的位置,这也反映了公共组织理论作为公共行政学的理论基石得到学界的一致认同。“绩效管理”作为新兴的政府管理工具受到热捧,出现频率高于其他的政府工具,这反映了西方教材的与时俱进、贴近政府改革实践。国内教材的研究主题按其频率的高低依次排列如下:公共政策、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公共组织、行政领导、法制行政、政府职能、绩效管理、政府改革与治理、政府伦理与责任、公共财政等等。两相比较,国内外教材的研究主题大体相近,如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公共政策分析、公共组织理论、责任与伦理、绩效管理、政府改革与治理等主题受到学者的共同关注。此外,国内教材保留了一些传统的行政学研究主题,如行政领导、机关管理、行政沟通与协调、行政权力等,还根据政府管理的变革突出一些新主题,如政府职能转变、危机管理。但是“公共预算与财政管理”这门“显学”还处于相对边缘的地位;同样地,对于政府间关系、战略管理等公共管理的重要主题仍显研究不足。
笔者认为,好的教材要能指导学者的研究和研究生学位的教育,因此笔者通过以下的两个比较分析来检验现有的经典教材是否能很好的指导学术研究和学位教育。一是与中美两国的公共行政学博士学位论文的研究领域比较。因为博士论文是研究生教育的质量和成果的集中反映,亦是其所在学科研究的现状与水平的直接体现。据学者的研究成果[8],中美博士论文的核心议题如下(其排列次序随着国别、年度浮动):行政理论、比较公共行政、雇员行为及发展、财政及预算、政府间关系、管理科学、组织理论及行为、人事管理、政策分析和其他。两相比较发现,国内的博士论文聚集于行政理论、管理科学和政策分析,较大部分论文集中在对策性的管理方法研究,较少涉及理论探索、检验和论证等基础性研究,而对美国90年代博士论文新近出现的雇员行为及发展、财政及预算、组织理论及行为等核心议题关注不够,研究不足。这印证了以上教材分析的结论,国内的教材不能很好的指导研究生学位的教育,教材的编写和博士论文的写作脱节为“两张皮”。而组织行为的研究,笔者认为将是公共行政学迈向科学研究的突破口,助推我国博士论文从类似工作报告的对策研究走向强调理论验证或推导,更为强调定量技术的科学研究。二是与学术界的研究主题比较。
学术研究成果主要呈现形式是期刊论文,通过统计分析中国公共行政代表性期刊近10年的论文,大体可以获知学者们关注的研究领域。何艳玲[9]的一项研究表明,我国行政科学的研究主题依次如下:行政改革(28.5%)、行政哲学(包括行政伦理、行政文化)(13.2%)、公共财政(9.8%)、行政组织职能(8.8%)、公共政策(8.6%),其余有行政决策、公务员制度与人力资源、绩效评估(行政效率)、政府间关系等领域。两相对照发现,学界的研究主题大体与国内教材的重合,但期刊论文更注重实效性,紧跟“行政改革”,探讨“政府间关系”,研究NGO回应社会问题,同时兼顾传统的研究领域如政府伦理与责任、行政文化等。统计分析也有力所不逮的软肋。数据资料的定量分析只能说明过去,解释现在,或能一定程度上预测未来,却难以前瞻性的规划未来。正如登哈特所言,“从某种意义上说,社会科学家们之所以无法产生恰当、适用的知识,是因为他们对实证主义的信奉,是他们把自己的学术活动局限在资料收集和统计处理上,从而只能得出经验主义取向的理论”。[10]119基于研究主题频数统计分析的结论也只是说明了学界过去和现在在做哪些领域的研究,却不能指出我国行政学者在未来应该做哪些研究。根据转型期中国公共管理的实践发展和现实需要,笔者认为公共企业、发展中国家的公共行政、非营利组织与第三部门管理、社会政策与管理、公共信息资源管理、司法行政等这些出现频率较低的研究主题恰好是我国公共管理研究的薄弱环节,尤其是公共管理视阈下的国有企业研究几近空白,这是未来应该加以重视的研究主题。
篇12
一是《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可以判决变更。行政处罚是国家主管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违法管理论文"target="_blank">行政管理法规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作的一种惩罚。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依据规定,可以对行政处罚明显失却公正的行政行为适用司法变更权,判决变更行政决定的具体内容。
二是行政赔偿案件中,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应给与相对人合法赔偿。如果因赔偿问题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可以对不服赔偿数额的诉讼请求,依据法律规定的标准判决变更具体的赔偿数额。三是关于行政裁决争议,学界有观点认为因行政裁决争议提起的行政诉讼也是变更判决适用的范畴,理由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规定“被告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违法,民事争议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笔者认为,行政裁决案件应纳入司法变更权的适用范围,但是仅仅依据此条法律规定,不足以认定。现行法涉及司法变更权的规定目前只有三处,由此可见,可以适用司法变更权的情形较少,其适用范围及其狭窄。
2、适用条件有限制。只有行政处罚明显失却了公正性,法院才能对行政决定予以判决变更。受处罚人的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其受到的行政处罚明显不相称,或者受处罚人所受的行政处罚与其他犯相同或相似违法行为的人所受的行政处罚相差悬殊。但是,“明显不相称”、“相差悬殊”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尺度,何谓“显失公正”,没有明确的标准,在行政案件中,必须赋予法官极大的自由裁量权才能予以判断。
3、可以选择适用。法律明确规定,行政处罚明显失却公正时,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变更判决,也可以不适用变更判决。法院有权选择是否判决变更。在司法实践中,基于选择变更的法律规定,法院很少真正考虑实际情况再予以选择,往往是要么统一判决变更,要么根本就不予适用。又由于显失公正原本就是一个极其抽象的概念,判断是否明显失却公正的标准属于法官自由裁量的范围,这种情况下,给与法院以选择的权利虽然可能导致法院适用变更判决的随意性,但是符合立法实际,具有存在的合理性。因为,实际案情可能非常复杂,有些情况下,法院并不比行政机关更清楚作出原行政决定的实际情形,也不比行政机关具有更加了解案情的优势,法院有可能因为变更判决而导致实际上的不公正。这种情况下,法院就可以选择不适用变更判决,如此可以充分发挥行政权和司法权各自的优势。因此,在现有规定下,强化变更判决在适用上的可选择性,突出变更判决的选择性特点,可以避免司法权过分的干涉行政权。
二、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1、没有明确界定“显失公正”的判断标准。现行行政诉讼法尚未对显失公正作出直接而明确的界定,只是简单指明:“行政处罚显失公正,可以判决变更”,何谓显失公正,没有具体的衡量标准。有些学者认为显失公正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畸轻畸重、处罚不平等、责罚倒置、没有可行性、反复无常等。这种看法的弊端主要在于它只围绕行政处罚这一具体行政行为来相应设定显失公正的内涵,而没有从显失公正本身来揭示其含义,这显然不能全面而准确揭示“显失公正”的真正内涵。此外,显失公正是极其抽象的概念,以此作为界定行政处罚是否适用变更判决的标准,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把握。
2、变更判决的适用范围过于狭窄。现行法不仅将变更判决的适用限定于行政处罚这一具体行政行为,而且进一步限定于只有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才可以判决变更。可判决变更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只能是具体的行政处罚,其它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理等都不能成为变更判决的对象。
3、显失公正与的界限不明。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虽然在其自由裁量权限内,但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目的、宗旨,并且极不合理。一般是故意为之,如故意考虑了法外因素或故意不考虑依法应当考虑的相关因素,明知自己负有义务,但故意延迟,反复无常同一情况不同处理等;显失公正大多是过失所致。的直接后果一般是违法,显失公正的后果一般是形式上合法而实质上不合法。法院对的行政行为行使的是撤销权,而对显失公正的行政行为行使的是变更权。
4、司法实践中适用较少。治安行政案件历年来在所有的行政案件中所占比例一直居高不下,但是法院最终以治安处罚显失公正作出变更判决的案件却不多。法律规定对于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是否判决变更,由法院依据具体情况选择适用,实践中,有些法官为了避免与被诉行政机关冲突并不适用变更判决。曾有记者采访一位行政庭的法官对于显失公正的治安处罚为何不直接加以变更时,该法官坦言:“某些治安处罚虽然确实显失公正,但是并没有超出法律规定的界限,再说行政诉讼法只是规定可以变更,对于这种情形,我们往往要么维持,要么责令原机关重新作出治安处罚”。
篇13
一是《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可以判决变更。行政处罚是国家主管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违法管理论文" target="_blank">行政管理法规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作的一种惩罚。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依据规定,可以对行政处罚明显失却公正的行政行为适用司法变更权,判决变更行政决定的具体内容。
二是行政赔偿案件中,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应给与相对人合法赔偿。如果因赔偿问题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可以对不服赔偿数额的诉讼请求,依据法律规定的标准判决变更具体的赔偿数额。三是关于行政裁决争议,学界有观点认为因行政裁决争议提起的行政诉讼也是变更判决适用的范畴,理由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规定“被告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违法,民事争议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笔者认为,行政裁决案件应纳入司法变更权的适用范围,但是仅仅依据此条法律规定,不足以认定。现行法涉及司法变更权的规定目前只有三处,由此可见,可以适用司法变更权的情形较少,其适用范围及其狭窄。
2、适用条件有限制。只有行政处罚明显失却了公正性,法院才能对行政决定予以判决变更。受处罚人的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其受到的行政处罚明显不相称,或者受处罚人所受的行政处罚与其他犯相同或相似违法行为的人所受的行政处罚相差悬殊。但是,“明显不相称”、“相差悬殊”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尺度,何谓“显失公正”,没有明确的标准,在行政案件中,必须赋予法官极大的自由裁量权才能予以判断。
3、可以选择适用。法律明确规定,行政处罚明显失却公正时,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变更判决,也可以不适用变更判决。法院有权选择是否判决变更。在司法实践中,基于选择变更的法律规定,法院很少真正考虑实际情况再予以选择,往往是要么统一判决变更,要么根本就不予适用。又由于显失公正原本就是一个极其抽象的概念,判断是否明显失却公正的标准属于法官自由裁量的范围,这种情况下,给与法院以选择的权利虽然可能导致法院适用变更判决的随意性,但是符合立法实际,具有存在的合理性。因为,实际案情可能非常复杂,有些情况下,法院并不比行政机关更清楚作出原行政决定的实际情形,也不比行政机关具有更加了解案情的优势,法院有可能因为变更判决而导致实际上的不公正。这种情况下,法院就可以选择不适用变更判决,如此可以充分发挥行政权和司法权各自的优势。因此,在现有规定下,强化变更判决在适用上的可选择性,突出变更判决的选择性特点,可以避免司法权过分的干涉行政权。
二、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1、没有明确界定“显失公正”的判断标准。现行行政诉讼法尚未对显失公正作出直接而明确的界定,只是简单指明:“行政处罚显失公正,可以判决变更”,何谓显失公正,没有具体的衡量标准。有些学者认为显失公正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畸轻畸重、处罚不平等、责罚倒置、没有可行性、反复无常等。这种看法的弊端主要在于它只围绕行政处罚这一具体行政行为来相应设定显失公正的内涵,而没有从显失公正本身来揭示其含义,这显然不能全面而准确揭示“显失公正”的真正内涵。此外,显失公正是极其抽象的概念,以此作为界定行政处罚是否适用变更判决的标准,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把握。
2、变更判决的适用范围过于狭窄。现行法不仅将变更判决的适用限定于行政处罚这一具体行政行为,而且进一步限定于只有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才可以判决变更。可判决变更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只能是具体的行政处罚,其它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理等都不能成为变更判决的对象。
3、显失公正与滥用职权的界限不明。滥用职权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虽然在其自由裁量权限内,但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目的、宗旨,并且极不合理。滥用职权一般是故意为之,如故意考虑了法外因素或故意不考虑依法应当考虑的相关因素,明知自己负有义务,但故意延迟,反复无常同一情况不同处理等;显失公正大多是过失所致。滥用职权的直接后果一般是违法,显失公正的后果一般是形式上合法而实质上不合法。法院对滥用职权的行政行为行使的是撤销权,而对显失公正的行政行为行使的是变更权。
4、司法实践中适用较少。治安行政案件历年来在所有的行政案件中所占比例一直居高不下,但是法院最终以治安处罚显失公正作出变更判决的案件却不多。法律规定对于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是否判决变更,由法院依据具体情况选择适用,实践中,有些法官为了避免与被诉行政机关冲突并不适用变更判决。曾有记者采访一位行政庭的法官对于显失公正的治安处罚为何不直接加以变更时,该法官坦言:“某些治安处罚虽然确实显失公正,但是并没有超出法律规定的界限,再说行政诉讼法只是规定可以变更,对于这种情形,我们往往要么维持,要么责令原机关重新作出治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