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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高校教育行政诉讼实践的意义滥觞于20世纪90年代末的中国高校教育行政诉讼,促进了高校学生合法权益的保护和高等院校教育管理的法治化。与此同时,这些诉讼实践的展开对发展和完善中国的行政诉讼理论,从而推进中国现行行政诉讼制度的改革均具有重要意义。一是扩大了公民权利的保护范围。现行《行政诉讼法》第2条将诉讼的客体规定为“合法权益”,其内涵和外延均未作规定。但在第11条又对受案范围作具体列举,仅列举了人身权、财产权。这一制度设置极大地限制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在当今民主、法治社会,人们受行政法保护的权益早已突破人身权、财产权的范畴,涵盖到受教育权、劳动权、环境权、获得信息权、奖励权、选举权、出版权等社会性权利和政治权利。在高校教育行政诉讼首例司法审判案例中(田永案),法官们以其勇气、智慧和学识大胆突破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禁锢,通过创造性地运用法律理论和行政法原则,作出了公正且具开创性意义的判决。这一判决标志着法院正式将受教育权纳入到行政诉讼的调整范围,从而扩大了公民权利的保护范畴。相信随着中国民主、法治建设进程的加快,在高校教育行政诉讼领域的这一成果也将惠及到其他公民权利保护领域。这一点已在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得到了初步体现。该司法解释采用概括的方式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被认为是对《行政诉讼法》中以肯定方式列举行政案件受案范围规定的一种突破和扩张。二是促进了高等院校教育管理的法治化。自1977年恢复高考以来,中国高等教育获得了迅速发展,其高等教育法律体系建设也取得了丰硕成果,构建起了一个相对独立的高等教育法律体系。但“徒法不足以自行”,近年来高等教育领域侵犯学生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的现象时有发生,既损害了高校学生的合法权益,也妨碍了高校日常管理的正常运行。高校教育行政诉讼的启动,为法院监督高校的教育行政行为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契机。在审判实践中,法院针对高校不同性质的行为,分别采取了合法性、程序性审查和合理性、实质性审查的方式予以审查。前者主要针对高校学术性较强的教育行政行为,后者则针对高校的一般教育管理行政行为。从已有的经验看,这些审判实践的开展一方面促成了高校与学生纠纷的规范解决,另一方面也有力促进了高校的依法治校进程。应当说,来自法院监督的压力,不但对高校的行政权力运行给予了行政法上的规制,也促使高等教育体制的设计者开始思考如何在高校内部建立起符合法治化所需的大学治理结构和方式方法,从而加快了高校行政权力运行的法治化进程。三是推动了行政诉讼理论的发展,为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奠定了基础。在中国行政诉讼法学领域,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一直占据着重要的位置。这也影响到中国相关法律制度的设置,可以说在中国行政法领域的各种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均可见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身影。除受传统大陆法系国家德国、日本的影响之外,与中国计划体制的长期控制与影响是有着密切关系的。“田永案”突破了高校与学生间事实上存在的“特别权力关系”,并且随着高校教育行政诉讼的进一步推进,两者的这一特别权力关系有进一步弱化的趋势。此外,“田永案”、“刘燕文案”等典型案例的判决,也促使行政法学界、教育法学家开始认真研究“公共行政”、“公务法人”等现代行政法理论的重要问题,这也为今后重构中国的行政诉讼法律制度提供重要的理论支撑。
二、理论的回音:高校教育行政诉讼
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其理论反思自高校教育行政诉讼实践展开以来,中国的行政法者、教育学者对这一新领域给予了极大的关注,他们对已有的典型个案进行了集中的讨论,并运用比较法学的方法,积极引进西方法学发达国家的先进理论工具,试图对司法审判实践中提出的问题予以理论的阐述和开拓。
(一)公共行政理论:对高校教育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问题的回应公共行政理论认为,行政不仅指国家行政,还包括其他非国家的公共组织的行政,如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的行政。对此,现代行政法学理论也认为应突破传统行政法只研究国家行政(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的桎梏,将国家以外的公共行政也纳入研究范围。然而在中国,由于行政法学起步较晚,受传统行政法学理论影响较深,研究范围多局限于国家行政领域,加之中国参与制民主发展仍较为缓慢,国家公权力向社会转移的趋势阻碍较多,这些都导致了中国行政法学的研究对公共行政理论的借鉴、吸收不足。而在相关行政法律制度的制定时公共行政理论的影响更是式微。虽然在“田永案”、“刘燕文案”等高校教育行政诉讼案件中,法院通过将被诉的高校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而归入行政诉讼被告的范畴对案件予以受理,但作为一个缺乏判例法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这些案件的影响仍有很大的局限性。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同以高校为行政诉讼被告的相似案件在是否受理时仅因受理法院的不同而面临着不同的处理方式。高校教育行政诉讼领域的这一现象引起了行政法学界的反思,并对公共行政理论给予了更多的关注。应当说,公共行政理论是对社会环境变迁的一种必然回应。进入现代社会以来,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生产关系的调整,人类进入了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时期,随之而来的则是大量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的产生。面对激增的社会公共事务,国家不能也无力独占行政权力。除国家行政以外,社会行政的兴起已成了一种必然的趋势。而随着社会公权力组织的兴起,其实施的公共行政行为也越来越多地影响着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其权力范围亦不仅及于组织内部相对人,也可能涉及外部相对人,而在其滥用社会公权力的情况下,更会侵犯公民的人身、财产等基本权利。对此,现代行政法将国家行政机关以外的社会公权力组织实施的公行政也纳入其调整范围。虽然中国社会权力发展较为缓慢,但随着市场经济建设的深入和法治进程加快,其发展亦是必然的趋势。现今,中国行政法学界对公共行政理论的研究已有诸多丰硕成果,对将高校、行业组织、社会团体等公共组织的行为纳入到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已成为共识,只是立法层面的回应仍显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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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绩效考核只注重奖惩而忽略的调节改善高校行政管理中,绩效考核所得出的结果,最大的作用就是奖励那些工作积极、工作成果较大的员工,同时对工作积极性不高、工作效果差的员工进行相应的惩罚。然而,却并没有通过对绩效考核结果的分析,帮助行政管理人员总结管理经验,弥补工作中的不足,这就使得行政管理人员虽然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奖惩,当对于未来的工作改善并没有明显的作用,绩效管理的作用并没有完全发挥出来。
(四)绩效考核缺乏可持续性绩效管理的作用是要对高校行政管理产生积极的影响,帮助行政管理人员改善工作。这就需要绩效考核的结果不仅要反映过去一段时间的管理效果,更要成为未来管理工作中的指导,在不断的考核与改善中,形成一种良性循环。然而,实际的高校行政管理中,绩效考核并未与实际的行政管理工作结合起来,使得绩效考核失去了可持续性,难以发挥其不断促进行政管理发展进步的作用。
二、绩效管理在高校行政管理中应用的有效策略
(一)明确不同岗位的具体职责在高校行政管理中,存在多个不同的岗位,每一位工作人员在各自的岗位上履行自己的责任。明确不同岗位的职责,不仅能够合理地分配人力资源,提高行政管理的效率,更能够在运用绩效管理时,方便对不同岗位的工作人员进行绩效考核,一旦岗位职责明确,行政管理人员就能够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当进行绩效考核时,便能够更方便地根据其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评估。这不仅使得绩效考核实现公平公正,更能够通过考核结果直接地指出工作中的问题,以便及时解决。
(二)明晰绩效考核的目标,制定合理的考核标准绩效考核的最终目标,是要反映高校行政管理的实际情况,对于优秀的行政管理工作,要进行保持,对于存在问题的部分,要及时调节改正。而不能让绩效考核成为一种形式,失去其本质的作用。有了明确的考核目标,才能制定合理的绩效考核方案,从而保证绩效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绩效考核目标,制定合理的考核标准,为绩效考核工作提供可靠的依据,通过绩效考核,体现绩效管理的公平性。合理的考核标准,有利于全面反映高校行政管理工作真实情况,提高行政管理的效率。
(三)加强绩效指导与沟通,及时对行政管理工作进行调节绩效管理注重的不仅是工作的结果,同时也应当正确反映整个工作过程。因此,在高校行政管理期间,应当以绩效考核作为参考,及时地与工作人员进行沟通,对工作中存在不足的工作人员进行指导,帮助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提高工作效率。绩效管理中,应当制定合理的沟通与指导制度,丰富沟通与指导的形式,使绩效管理人员与行政管理人员能够实现即时的沟通,对行政管理工作中不合理的部分进行调整,从而使行政管理达到更佳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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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的行政管理体制,实现高校行政管理工作的制度化、科学化、合理化。首先,高校需加强管理制度的执行力度。一是要行政管理工作必须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严禁在个人主义下执行任务的现象发生,所有重大工作事项必须要通过集体商议表决,要构建赋有学校特色、符合自身发展的管理体制。二是要行政管理工作需具备公平公正性,行政管理人员要严格按照学校规章制度办事,不容马虎。三是要加强完善激励机制。避免传统管理工作中做与不做一个样,做多做少一个样的现象。高校需依据职工的工作表现作为绩效评估的标准,要做到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并且,在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时,不再单单依靠物质方面的激励,还可以采取其它的奖励形式,比如学校出资提供优秀工作者旅游、给予职工出国深造的机会等等。其次,加强惩罚力度,要严格处理职工违规违纪现象,要对这类职工积极进行思想教育,端正其工作态度,需应该注重有奖有罚。
3.优化行政管理的方法
优化行政管理方法就是要充分利用科学资源,将高新技术运用到日常行政管理工作中,提高行政管理水平。随着现代化科学技术的发展,行政管理工作日渐与网络信息接轨,以往的行政管理方法早已跟不上时代创新的步伐,所以,优化高校行政管理方法迫在眉睫。在信息化的大时代背景下,行政管理工作同样应该与时俱进,日常的行政管理工作可以借助网络技术手段来改变传统管理程序繁琐的状况,很大程度上缩减了管理步骤,促进了管理信息的流通性,大大提高了管理工作效率。高校的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通过学校内部的网络体系实现文件、通知、决定等信息的传达,不仅缩短了时间,还减少了人力物力的使用。同时,校内老师还可以将课程简历、教学大纲以及学生成绩上传到网上,方便学校对教学工作和学生成绩的管理。学生还可以通过网络交流的方法向学校传达学工管理、课堂教学、生活食宿等情况。优化行政管理方法,大力运用网络技术,实现高校行政管理高效化。
4.实现管理工作者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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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完善行政管理机制,强化更新创新。为促进高校科学、合理运转,需指定科学、合理行政管理机制。通过完善管理机制,方可促进高校教学工作科学开展。对行政管理机制进行改革创新,通过落实决策制度,建立责任制度。在重大决策方面,需明确具体责任人,通过专业、系统分析决策,行政人员需具备全局管理理念、高度责任心。对于把握性不强事情,不能进行不合理、主观性臆断,确保高校决策、制度的民主与科学。同时,加强部门间协作,明确清晰行政部门的职责,是为全体师生服务,确保各项工作得到顺利开展。对于学校整体利益,需建立集体主义意识,有效促进学校工作科学开展。若出现问题,各部门严禁相互推诿,必须协商解决问题。另外,制定科学、合理奖惩机制,对于人员任用,可采取竞聘上岗与招贤纳士方式,做到人尽其才与人尽其用。对于工作方面,需做到奖惩分明,提高个人办事效率,全方位考核言行举止,重点培养优秀教师,完善学习平台,使行政人员潜力得以充分发挥,充分调动行政人员主动性与积极性,使管理水平、知识水平得以明显提升。其次,提升行政人员创新能力与个人素质。针对高校行政管理,在实际工作中,行政人员需提升自身专业素养,不断创新工作能力。对于实际行政管理,需提升问题应变处理能力,善于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为行政管理创新奠定良好基础。针对高校行政管理人员,需提升行政管理高效性、新颖性,具备独立思考能力,善于发现情况,主动创造条件,使新问题得以解决。同时,行政人员需具备高度责任感、事业心,不断提升工作使命感,将行政管理工作作为自身事业发展,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提高解决问题能力。对于突发事件,需具备应变能力,立足高校具体实际情况,与自身综合素质相结合,在具体工作中,不断开展素质拓展训练,提升工作研究兴趣、能力。积极创造良好工作氛围,为全体师生提供辅教学、学习服务,切实做好行政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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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高校内部行政管理的过程具有互动性。
高校内部行政管理就是要调节高校人际关系因素的相互作用,把他们纳入教育所指引的轨道。在高校的人际关系因素中,管理者不仅实施管理,而且要接受来自教师、职工和学生的建议和监督。职工和学生不仅是消极被动地接受管理者的管理,而且还要以主人翁的姿态参与学校管理,共同实现高校的办学目的。因此,高校的管理过程,并不是一个单向过程,而是管理者、教师、职工和学生四者之间的互动过程。
3.高校内部行政管理的绩效具有难评估性。
[2]高校内部行政管理结果的绩效考评相较于对教师的劳动结果的考评更为复杂性,不好操作。教师的绩效评估基本可以用两大维度加以测定,一是教学,即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的数量与质量;二是研究,教师获得的研究项目或完成的研究成果。对这两者的评估都可以有比较硬性的指标,较具操作性。而对学校行政管理人员绩效的评估从结果或行为的角度均很难做到统一的标准,难以评定,故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好的绩效评估办法。
二、当前高校内部行政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高校内部行政管理的机构庞大,“官本位”思想浓厚。
目前,我国高校的管理体制大多是沿用科层制的管理模式,这种管理者权力高度集中的管理模式,势必会导致行政管理权力的泛化,造成对学术事务过多的干涉,产生许多不良影响。这主要表现在:一是在高校的机构设置中,基本上是按照地方政府的模式设置的,如:校办、人事处、财务处、后勤处等,机构庞大,“官本位”思想浓重;二是行政管理的范围较广,多数高校内部行政管理几乎统揽了从招生到分配,从专业设置到学科规划,从人员录用到职称评定、经费分配等所有的事务;三是行政管理人员的地位过高,由于学术机构的成员大多由校长(院长)、处长或系主任等有行政职务的人员组成,致使行政管理人员的地位往往高于学术权威,学术管理权力的主体作用得不到发挥,出现大学教授争当行政职务的现象。
2.高校内部行政管理机制不够和谐,管理理念落后。当前高校内部行政管理一般采用校、院(系)两级管理层次,也有部分高校是校、院、所三级管理层次,实行的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重机构、重权力、重章法而不重视人,是这种管理机制中一个极为突出的特点。这种管理机制强调制定完善、严密的规章制度。高校行政组织通过等级结构进行控制、权力分层、职位分等、层层节制、环环相扣,使所有个人都统一在一个法则系统之内,保证组织的政令通行,这是科层建制的优越之处。但是,这种机制在管理实践中更多地倾向于刚性管理,而将柔性管理置于一边,限制了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发挥,使人变得墨守成规、不思进取,成了一个机械的文件执行者,成了文件的奴隶。这种管理机制导致管理层级偏多、管理理念落后、管理效率低下。
3.高校内部行政管理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管理队伍建设相对滞后。
在制约高校内部行政管理效率的因素中,人的因素,即高校行政管理工作人员的素质是最主要的因素。近年来,各高校都比较重视行政管理队伍建设,吸纳了一批受过行政管理高等教育的人才。高校行政管理干部也积极适应变革时代的要求调整自身的知识结构,注重将现代化的管理手段运用到管理工作实际中,管理水平有了明显的改观。然而,由于各种因素的制约(比如,高校长期存在着轻视行政管理工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待遇普遍偏低等现象),目前,高校行政管理队伍建设方面总体还是比较滞后,管理者整体素质相对偏低,专业知识结构不合理,学历普遍偏低,管理人才流失严重,影响了高校行政管理的效率,直接或间接地造成了高校教育资源的严重浪费。
4.高校内部行政管理权力与学术权力矛盾失衡,行政管理和学术管理职能界限模糊。
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并行,组成高校特有的权利系统,两者既相互依存又互相排斥。两者之间的矛盾主要集中在:行政权力对学术事务的众多干预,建立以行政权力为中心的决策管理模式,排斥学术权力对学术事务的决策;学术权力对行政事务过分介入,建立以学术权力为中心的决策管理模式,影响行政机构和行政人员按照规章制度高效处理问题能力。目前,多数高校执行的是行政、学术权力并行的整合管理模式。高校内部以行政权力的管理为主,以学术权力的管理为辅,学术权力的作用微乎其微。从多数高校设置的学术性质的机构与委员会实际情况来看,高校学术管理与行政管理机构的职能界限是非常模糊的。在实际工作中,学术性机构和学术性委员会经常成为行政机构的附属物。
5.高校行政管理人员法律意识较弱,依法治校观念不强。
目前,高校一些行政管理人员依然采用计划经济体制下单一以行政手段行使行政管理职责的方法,在思想观念上不认同依法治校的观念,没有形成用法律来解决学校行政纠纷的观念和习惯,因此就导致出现了行政行为违法的现象。[4]同时,有些高校校纪校规缺乏合理性。目前,各个学校都有制定本校的校规校纪的权力,但是由于学校的某些规章和规定还不健全和完善,甚至有的校规会出现与法律抵触的现象,学校的校规规定内容超出了法律所授权的内容。还有,高校普遍缺少一个法律服务部门,在社会中存在着如调解委员会、救助中心、律师事务所这样的机构来解决纠纷,维护个人利益;但是,在高校中,我们却很少设立这样的机构,使有些问题得不到有效的救助。
6.行政管理信息化技术推进速度慢,行政效率低下。
当前,我国大多数高校行政管理仍然习惯于采用传统的人工或半自动化的工作方式,其信息化的水平处于初级阶段,高校办公自动化建设推进缓慢,甚至在推进过程中出现停顿和搁浅现象。高校部门之间条块分割,资源不能实现校内共享,各个部门办公软件相对独立,相互之间缺乏统筹安排,信息交流不畅,导致工作效率低下。
三、新形势下高等学校内部行政管理改革举措
1.精简机构,加强管理监督。
首先,应对学校的行政机构进行调整,进一步推进行政管理改革,对于人员冗多的部门进行合并精简,减少管理的层次。与此同时,向院(系)放权,明确校、院、系的工作重心,强调校对各(院、系)的宏观指导,改变过程管理为目标管理。适当提高院(系)自和运作灵活性,充分发挥基层管理的最大功效。其次,加强行政监督制约机制建设,强化对权力运行过程和结果的全程监督。重视校内纪检监察、工会、教代会等传统部门的建设和工作发展,充分运用现代网络的快捷与透明,深系基层群众,通过如实反映行政权力运行走向,及时纠正行政权力产生的不良后果。2.转变观念,革新管理模式。首先,改变管理理念,让行政管理人员明确他们的存在是因为有教师和学生,全体师生是他们的“上帝”。行政管理人员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的理念。在实际工作中,淡化“管”的思想,摆脱传统的“高高在上”的思想,强化服务至上的观念。改变管理方式,寓管理于服务当中,把为师生服务作为学校管理的出发点和归宿,为师生的工作、学习和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和优质的服务,为相关合作者提供高质量的社会服务。[5]其次革新行政管理模式,将学校行政组织结构扁平化、弹性化、多元化。扁平化可以减少学校行政组织的层次,使决策部门尽量接近教职工和学生,直接为他们服务。弹性化可有效提高行政部门的灵活性和应变能力,从而更好地处理突发事件,完成特定的服务目标。多元化比较有助于不同基本价值观念和不同的组织追求之间的矛盾的妥协。高校的结构越是多元化,其调和矛盾的能力就越强。3.加强队伍建设,推进专业管理。首先,要强化行政管理人员的敬业精神,使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行政管理人员不仅要熟悉并了解党的方针政策,提高自身的政策水平,而且要善于结合学校和本岗位的工作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只有行政管理工作人员树立起无怨无悔、敬业乐业、孜孜以求、甘于奉献的精神,投入感情,投入精力,方能有管理工作的高效运转。其次,大力引进高素质专业人才,特别是经过专业训练的管理人才,逐步推进高校内部行政管理的职业化、管理队伍的专业化。同时,注意优化管理队伍结构,增加懂法、懂经济的人才比重,使队伍结构更加合理。第三,加强管理队伍培训,高校应为行政管理人员做好培训规划,确定管理人员的培训目标,选择合理的培训内容和培训方式。定期进行管理业务方面的岗位培训和技能培训,采取不定期的专家讲授、学校内部各部门间优秀管理经验学习交流、到兄弟院校观摩学习等方法,使行政管理人员不仅在专业知识方面,而且在个人素质、服务意识、交流沟通能力等方面得到全面提升。
4.强化学术权威,实现专家治学。
首先,要强化学术权威,高校必须制定相应的规章以规范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的行使范围和运作机制,要让行政权力不再主导重大学术事务,行政权力要将学术事务决策权归还给学术组织。为此,高校要建立健全各级学术组织,并真正赋予其决策职能,选拔学术上有造诣、有责任心的教授充实到各种委员会中来,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其次,高校学术组织的构成需进一步优化,在高校学术组织中,“双肩挑”干部,其角色期望中的行政管理意识可能会影响委员会在学术管理中发挥民主管理职能。对此,我们应该淡化学术组织的行政色彩,体现行政和学术分工的原则,学术组织的成员应以学术人员特别是学术带头人为主,除了适当考虑学科的覆盖面以外,不应过多地为“双肩挑”人员预留席位,学校领导应不担任学术委员会主任。第三,借鉴国外高校行政管理的经验,高校应成立由教授、副教授组成的学校治理委员会,一般学术建设方面的事务应交由学校治理委员会处理、决定,如教师职称评聘、项目评审、学科建设等,学校行政领导不予干预。学校重大事务的决策亦应广泛听取学校治理委员会的意见,并经由学校治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学校行政主管领导应将主要精力放在学校未来发展战略与目标的制定上,为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提供保障和服务,两者互不干涉,又互为补充,实现专家治学。
5.提高法律意识,实施法制管理。
首先,要坚持法制管理,要求高校内部行政管理部门自觉遵守《宪法》、《高等教育法》等一切相关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从严;要求高校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协同处理学校内部行政管理的各种法律问题;要求提高管理者的法律意识及法制理念,自觉地用法律法规规范自己的言行,在管理与服务工作中公正地对待每一个师生员工,尊重他们的权利;有效推进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的文明校园建设。其次,要倡导道德管理,要求用社会主义道德规范来约束每一个高校人的行为,善于把传承“师道尊严”的理念与创新培育良好的校风教风学风有机结合起来,使高校内部行政管理伦理化、精神化和道德化;要求在广大师生中倡导“自治和自律”的道德观念,培育集体主义精神,增强个人的道德感和社会的责任感,努力做到慎独自律、爱岗敬业。
6.实行电子行政,提升信息化管理。
首先,要进一步推动高校行政工作电子化、信息化建设,把现代网络技术充分应用到高校各项管理工作中,改变单纯通过文件形式的政务处理方式为现代网络技术处理方式,积极推行信息化管理,以网络充当信息载体和传递管道,加强学校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应用。其次,要开展信息化管理“一站式”服务,在网络平台上实现各部门应用系统的信息交换和互联互通,打破时空、地域局限,及时收发、处理、和传递信息,保证信息畅通,以实现高效、有权威的学校信息服务。同时,建设一个跨部门、基础性、公益性的数据信息库和办公信息资源库,可以避免数据收集的重复,减轻工作负担,提高行政管理效能,以实现高校行政管理工作高效、有序、有力的开展。第三,要建立信息管理安全体系,维护信息安全,为了更加有效和及时地应对信息安全问题,高校应根据自身的特点制定完整、规范以及具有较强操作性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并认真地监督实施。除此之外,高校应配备专业人才负责信息安全维护问题。7.加强绩效管理,促进行政管理科学化。[6]首先,要逐步建立健全科学而人性化的行政管理人员考核测评体系。在实施绩效管理过程中,要善于把战略目标与行政管理人员个人的发展目标有机衔接起来,帮助他们准确了解自己的优势和工作的不足,找到发展的差距和努力的方向,更加有效地工作,达到开发行政管理人员潜能和提高绩效的目的。绩效管理,减少内耗,建立共同努力的合作团队,形成和谐进取的氛围和增强学校的凝聚力。其次,要确立评价管理方法和标准,注重评估指标在反映行政人员职业身份特点等方面的信度和效度,真正做到在确保行政人员处于竞争环境的同时,保障其合法权益。行政人员的岗位职责与绩效计划尽可能地量化,减少绩效核算中的不确定性和随意性。通过绩效管理,达到优化考评指标体系,从而促进高校行政管理科学化。第三,尽量采用全方位考核方法,广泛听取和吸纳有关方面的意见,注意与行政人员的沟通对话,力求考评结果的公正与公平,进而达到改进工作、提高整体绩效和全面调动工作主动性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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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办高校行政管理中,往往由政府组织的参与。一旦要实施改革,而改革的重心一般都偏向学术方面,而行政管理制度并没有随之进行改革。这就使得行政管理跟不上学术改革的脚步,行政管理在实施的时候有很大的困难。此外,民办高校自身也更重视教育学习,行政管理的制度也不完整,主要以领导直接安排决定为主,而缺少民主性。
1.2民办高校中行政管理体系不完整,同时缺少科学性
虽然,不少专业人士都为高校中行政管理的完善做出了努力,但是其管理体系还是不完整,缺少民主性。另外,其管理缺少科学性。在民办高校中,领导一般都不太重视行政管理,只是象征性的进行应付工作。因此,民办高校行政管理体系中一般是参照公办高校中的行政管理体系进行工作,完全没有考虑其行政管理体系是否符合自身情况。很明显,民办高校的运行的特点明显和公办学校不同,民办高校讲求低投入、高质量。这就使得在民办高校行政管理工作过程中投入少,这种态度很大程度的降低了行政工作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同时也大大增加了民办高校中行政管理运行的难度。
1.3民办高校中缺少专业的行政管理人才
在行政管理中,最重要的因素就是人。行政管理管理的就是人、财、物等,同时行政管理也必须由人运行,因此行政管理离不开专业行政人员的参与。但是,现在很多民办高校并不重视行政管理,民办高校往往花费更多的精力在提高教学质量和改善教学方法上,并不愿花费太多的财力在行政管理人才上,这就使得在民办高校中专业的行政管理人才稀缺。同时,由于高校自身不重视,行政管理方面的工作人员大多思想落后,比较保守,并不符合现代高校行政管理的需要。另外,由于民办高校行政管理组织中缺少新鲜血液的输入,使得原有的人才一味的以老旧的概念进行工作,直接导致了行政工作效率低下的不良后果。因此民办高校中行政人才数量以及质量的缺乏是民办高校行政管理中的一大问题。
1.4民办高校行政管理中责任、关系混乱
由于行政管理在高校中不被重视,并且行政管理行业缺少专业的管理人才。这一系列的原因是的在行政工作开展的过程中人员明显不够。这一状况下,许多民办高校并没有选择招收行政工作人员,而是让原有的行政人员一人兼任多个职位。然而,行政管理是一项复杂程度高的工作,兼职的情况大大降低了行政人员的工作质量。并且由于一人多职,在民办高校行政管理中工作人员关系错综复杂,个人应该担负的责任也比较模糊不清。该现象明显限制了行政人员的发展,降低了行政人员的工作效率。
2.改善民办高校行政管理状况的措施
由于在民办高校中,行政管理还存在着很多问题。这些问题很大程度的影响了行政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也限制了民办高校的发展。因此,如何改善民办高校中的行政管理状况是现代民办高校必须正视的。为此,许多专业的行政管理人士都发表了自己关于改善行政管理的建议,经过整理归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
2.1普及民办高校中行政管理的重要性
民办高校中行政管理困难的一大原因就是人们缺少对行政管理重要性的认识。由于民办高校中,管理者更注重学术上的改革,而轻视行政管理。这种现象直接导致了行政管理的弊端。因此改善民办高校中行政管理的首要条件就是宣传行政工作的重要性,使得领导能够重视民办高校中的行政管理。然后,加大行政管理的投入,鼓励行政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在精神和物质上同时满足行政人员的需要,让行政人员可以全身心的投入到行政工作中。保证学术和行政管理一起发展。
2.2建立健全民办高校行政管理的制度体系,寻找符合其自身特色的制度体系
由于民办高校具有其独特的性质,因此,一味的引用公办高校中的管理体系是不科学的。现在民办高校中借用公办高校的管理制度是非常常见的现象。要解决民办高校行政管理效率低下的问题就必须摒弃此行为,并讨论研究出最符合其自身特点的行政管理制度。
2.3加强行政管理队伍的建设,并经常组织员工学习心得管理理念
行政管理行业人才的不足是造成行政管理困难的直接原因。因此,如何加强行政工作队伍的建设是值得关注的。首先,学校应该加大招收专业行政人员的力度,并给与合理的工资报酬以吸收更多的专业人才。此外,最重要是加强在职行政管理人员的培训,因为行政管理职位上的人往往都是工作了多年的人员,这些人由于多年都使用同样的管理制度和理念进行行政管理,并且其自身缺少学习,使得他们缺少新的、符合现代社会的行政管理概念。因此,民办高校必须经常组织在职人员进行统一学习,并鼓励他们提出新的观点。此外,对于在职行政人员的培训出了专业的讲座统一学习外,还应该引进一些新的技术和观念到实际工作中,鼓励行政人员自主学习,提升自身素质。
2.4明确民办高校行政管理的责任与任务,并给与一定的奖惩
在民办高校中,一人多职位的现象不利于其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因此,必须解决一人多职位的现象。首先,是引进大量专业人才。其次,将人员进行合理的分工,对于个人的职位任务以及应该承担的责任都必须作出明确的规定,保证监督每个行政管理者都能积极主动的完成自己的职责。最后,对于行政人员的工作情况,应该给与一定的奖惩,并让员工相互监督,保证员工更够得到个人发展。这一系列措施的采用,可以大大增加员工工作的积极性,提高行政管理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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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纲要》在谈到把改革创新作为教育发展的强大动力时提出:“要加快解决增强教育活力与体制机制约束的矛盾,为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强大动力”。管理机制的重要性就在于通过事前的制度设计影响或改变着利益相关者的行为动机和方式,以发挥维持、推动、反馈、调整、保障和促进工作发展的功能。理清职责、理顺关系只是规章制度建立的基本出发点,其收效如何,贵在执行和落实。只有把制度与人的主观能动作用共同发挥好,高校的管理才会进入一个良性状态。管理实践中,规章制度执行不力的原因主要在于管理机制在“动力、活力和约束力”上没有起到应有作用,没有起到彻底强化管理人员责任感、事业心的效果。
(一)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测评和竞争机制,激发管理人员动力
管理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有不同程度的倦怠、敷衍和应付心理,甚至抱着“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消极态度。针对这种现象,为增强管理人员工作积极性,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可以建立公平合理的奖惩机制,调动管理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建立科学合理的测评机制,及时获取服务对象的反馈信息,促使管理人员自觉将工作精力集中到提供优质服务上来。
(二)建立长效的联动、沟通和协作机制,使管理工作更有活力
管理部门之间不和谐,缺少沟通和理解,遇到问题甚至互相推诿和指责,导致管理工作没有活力。比如,针对学校各方面工作中出现的分歧比较大、利益诉求比较强烈的问题,为增强管理工作的针对性,提升管理质量,可以通过校领导接待日、民主生活会、工作咨询会等沟通机制有效激发管理工作的活力。
(三)建立反馈、督查和问责机制,充分发挥管理规范的约束力
比如,针对个别单位私设小金库等不良现象,可以通过加强监督和检查,强化规范约束力;针对重大工作失误,可以通过座谈会、检查报告、公开检讨等问责机制来解决处理。
三、以队伍建设为抓手,提升管理水平
向管理要质量、要效益,关键在于有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管理队伍。管理人员的素质如何,关系到规章制度能否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所以,搞好高校管理队伍建设是加强高校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在一定程度上讲,衡量管理人员素质高低无非两个主要标准,即工作热情和业务能力。目前,管理队伍的整体素质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在认识观念、工作态度和综合能力等方面与师生的期望还有一定差距。
(一)在自律中求提高
一些管理干部受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价值取向过于功利,面对社会的影响和收入上的反差,心理失衡,工作消极,缺少高度的敬业精神和创新精神,工作态度不够敬业,责任心不强。加强管理队伍建设需要把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引向深入,贯穿于干部的培养、选拔、管理、使用等各个环节,做到“改进作风、加强自律”。
(二)在流动中求发展
一个干部在一个地方、一个岗位上待的时间长了,某些惰性自然就会出来,很容易疲沓,对外界的信息刺激就会处于麻痹状态。要尽量为管理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和公平的竞争环境,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换岗机制、轮岗机制等增强管理队伍的战斗力和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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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管理机构设置不科学。由于高校隶属于事业单位,再加上传统的管理思想的限制,存在着机构设置不够科学合理的现象,有些事情教务处和校党委及其他相关部门都在管理,但是也正是由于这种多管理模式,导致了谁都没有管,有了成绩不同部门相互表功,出问题就相互推诿。这种权责不清,办事重复的管理模式自然会影响行政管理的执行力。
二、提升高校行政管理执行力的几点措施
1.完善科学的行政管理体系。构建完善的管理体系需要遵循下面四个原则:第一,必须构建符合本校发展规律的规章制度,从而做到行政管理有章可循,有规可依,为教职工的工作提供重要的指导。第二,制度体系要逐步完善。由于制度的完善不是一蹴而就的,而要紧密结合高校发展状况,分步骤的进行完善,减少制度改革阻力,提升行政管理执行力。第三,制度内容要明确、细节化,做到权责分明,规避交叉管理,同时完善相应激励制度,实现科学的奖惩原则。第四,以制度为准绳进行执行。对此高校高层领导要起到以身作则的作用,在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在执行过程中不能够因人而异,这样才能够有效提升行政管理执行力。
2.加强思想建设提升行政管理人员综合素质。对于高校行政管理人员综合素质相对较差的问题,关键就在于加强思想建设,同时注重综合技能的培养,这样才能够有效行政管理人员的服务意识和主人翁精神。并熟练运用现代化的管理工具来提升自身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因此高校对行政管理人员要采用人才激励制度和选拔制度以及培训制度,通过人才激励制度来提升行政管理人员自我主动不断提升自身素质的动力。而通过选拔制度则能够通过有效的考核机制,对于优秀的人才委以重任,甚至可以通过招聘的方式来选择专业性的行政管理人才参与高校的行政管理,从而提升高校行政管理的专业水平。而通过完善的培训制度,有效提升行政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从而为提升执行力提供重要的人才保障。
3.提升中层干部的执行力。行政管理能否高校执行,关键就在于中层干部工作积极性。因为中层干部是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是行政管理系统中的桥梁和纽带,所以加强对中层干部管理,构建完善的激励措施和制度来对中层干部的工作进行约束,从而促进他们执行力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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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行政权力中最显著、最独特的一部分,它是行政主体提高行政效率之必需的权限,它能使行政执法者审时度势、灵活机动、大胆地处理问题,可见,在现代行政中,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必不可少的。但要实现行政法治,又必须对行政自由载量权加以一定的控制。因此,行政自由裁量权不仅是各国行政法学研究的艰深理论问题,而且也是行政主体在管理社会公共事务中必须解决的一个实际问题。探讨如何适当地合理地运用行政自由裁量权具有现实意义。本文试从规范行政程序的角度对控制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作一探讨。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错位及负效应
何谓行政自由裁量权?各学者的解释不尽一致。有学者认为,“凡法律没有详细规定,行政机关在处理具体事件时,可以依照自己的判断采取适当的方法的,是自由裁量的行政措施。”(注:王岷灿:《行政法概要》,1983年出版的统编教材。这是该书对行政措施分类时指出的,可以说是我国对自由裁量权慨念的最早表述。)有学者认为,“我国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应该是行政主体(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行政权,并对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就行为条件、行为程序、作出作为与否和作出何种行为作合理选择的权力。”(注:朱新力:《行政法学原理),浙江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58页、264页。)有学者认为“自由裁量权是行政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判断、自行选择和自由块定以作出公正而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注:司久贵:《行政自由裁量权若干问题探讨》,载《行政法学研究》1998年第2期,第29页。)等等。从各学者的表述中不难看出,他们对自由裁量权的实质理解是一致的,即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主体在权限范围内,行政权力缺乏羁束性规定的情况下,便宜行使的权力。(注:司久贵:《行政自由裁量权若干问题探讨),载《行政法学研究》1998年第2期,第27页。)但对行政自由裁量权概念的外延大小的理解是有分歧的。即有的将自由裁量权限于执法领域,有的则没有这样明确的规定。笔者将行政自由裁量权限定在行政执法领域内,将其运行作为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加以研究。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主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行决定权。即对行为范围、方式、种类、幅度、时限等的选择权。
现代社会的发展,使得行政的范围不断扩大。不论在哪一个国家,行政自由裁量权都是存在的,只是范围和监督制约方式不同而已。首先,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是提高行政效率之必要。针对纷繁复杂、发展变化的各种社会现象,为使行政主体能够审时度势、权衡轻重,对各种特殊、具体的社会关系产生的问题能够灵活果断地处理和解决,在适用的方式、方法等方面应有一定的主观自由选择的余地。为此,我国的法律法规赋予行政主体在法定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以增强行政的能动性,提高行政效率。其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是法律调整各种社会关系之需要。面对复杂的社会关系,法律法规不能概括完美,罗列穷尽,作出非常细致的规定。因此,从立法技术上看,有限的法律只能作出一些较原则、富有弹性的规定,作出可供选择的措施和上下活动的幅度,促使行政主体灵活机动地因人因时因地因事作出卓有成效的行政管理。
但行政自由裁量权与其它行政权一样,在其运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产生两方面的作用。一方面是积极地能动作用,即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运行起到了维护公共利益,维持公共秩序,提高行政效率,满足社会需要,实现国家权能的作用;另一方面是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可能造成侵害,从而对行政法治构成威胁。因为行政自由裁量权执行的是国家意志,这就决定了行政权力作用的方式具有强制性。行政主体为了保证国家法律的有效执行、政令的畅通、公共利益的实现,就必须采取强制性的手段迫使行政权力客体接受。行政权力的这种强制力主要是以国家暴力的威慑作用作为后盾,以服从为前提的。在法律法规只规定了行政自由裁量权运行的一定范围和幅度以及诸如“行政合理”等原则时,行政工作人员的素质跟不上行政法治要求,行政自由裁量权又缺乏程序约束及必要有效监督的情形下,相对人的权益保障处在不稳定之中,被侵害的可能性极大。出现这种结果,主要是行政权力目标合理,但手段不当,运行轨道欠畅通的缘故,其集中表现是滥用自由裁量权,在实践中具体表现为:
1.自由裁量行为在行政处罚中显失公平,具体表现为畸轻畸重。我国许多法律法规都赋予行政权力主体可以根据权力的目的自由判断行为条件、自由选择行为方式、自由作出决定,其立法的目的及一条重要原则是合理和公正,法律法规要求行政主体的处罚措施合理地施加于相对人,做到标准基本统一,结果基本合理公正。但由于行政行为的具体作出者是公务员,公务员难免有理解法律方面的局限性及受一些不良外部因素的影响,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往往发生自由裁量超过一定的标准,或自由裁量超出一定的范围、种类出现畸轻畸重的现象,造成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2.自由裁量行为在具体行政行为中前后不一。法律法现根据社会和行政管理的需要,赋予行政主体在法定范围、幅度和种类内有自由选择和决定的权力,除提高行政效率外,使社会生活形成一种比较稳定的秩序也是立法不可或缺的目的。所以行政主体在具体行政行为中采取措施时,同样的措施应针对事实、情节、后果相类似的行为,使行政相对人能够预测自己的行为结果。但由于一些行政主体从本部门、本地区的局部利益出发以及考虑相对人的社会地位、政治背景、经济状况等因素,往往对类似的事实、情节、后果作出不一致的具体结果。更有甚者,个别公务员根据受贿钱财、敲诈勒索的不同程度,对相同的事实、情节、后果却作出截然不同的具体措施,明目张胆地滥用自由裁量权。
3.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对履行法定职责有时限要求的有两类:一是行政许可行为:二是行政保护行为。对于这两类行为中,法律法规的时限规定,有的明确,有的含糊,但无论哪种情况,行政主体于何时履行法定职责都有自由裁量的权利。根据行政管理的效率原则,行政主体应及时行使行政权,履行法定职责。但在实践中,违反效率原则或者出于某种不廉洁动机,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大有其在。这种行为也是对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违背了法律授权的目的和意愿,干扰和破坏了法制秩序,其后果严重,危害性大。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有:1.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因为行政主体滥用自由裁量权,处理问题随意性很大,反复无常,畸轻畸重,不同情况相同对待,相同情况不同对待,引起群众怀疑、不信任,产生对立情绪,不配合行政主体的管理,行政违法行为增多,导致社会秩序的稳定性能差。2.造成社会秩序新的破坏。因为行政主体的运权后盾国家行政权是伴随国家强制力实施的,行政主体的运权手段可采取强制性措施。所以,行政主体面对无抵抗能力的行政相对大(事实上法律也不允许抵抗附着国家强制力的行政行为),其滥用权力的行为是很容易实现,从而造成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的破坏,而这种破坏的威力和后果都会超过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即”如果共同体有了罪过,它的罪过将大于其成员所犯罪的总和。”(注:[英]梅因:《当代法》,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73页。)3.助长特权思想,导致不良社会现象的出现。由于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或多或少地带有一定的主观性,这样法律法规对自由裁量权的条件、幅度等规定的越宽,某些行政工作人员越觉得自己手中的权力“宝贵”,从而在某些不健康因素的利诱下,将“公权”当“私权”运行,处事武断、专横、随意,执法偏离公正、公平、公开的轨道,为所欲为,给群众留下极坏的印象。4.滋生腐败,影响党和政府的威信。历史学家阿克顿勋爵说:“权力有腐败的趋势,绝对的权力绝对的腐败。”(注:游振辉:《论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载《中国法学》,1990年第4期。)当前腐败得不到有效遏制,在很大程度上与赋权的行政自由裁量权有关。“行政赋权行为的功能是创制权利”(注:毛光烈:《论行政合理原则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载《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1999年第1期,第16页。)。有些自由裁量权被某些行业、机关及部门所独占,具有垄断性,某些公务员则通过其享有的优越条件采用形似合法的手段捞取实为非法的经济利益,投机钻营,个别人甚至不顾违法犯罪追求物质利益,造成了腐败的政风,影响党和政府的威信。
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一些学者都提出了法律控制:有从行政法治原则(行政合法原则、行政合理原则)角度阐述的;(注:毛光烈:《论行政合理原则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载《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1999年第1期,第16页。)有从司法监督,行政程序法控制等角度论证的;(注:芮守胜:《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法律控制》,载《甘肃社会科学》,1998年第3期。)也有从行政程序法的某项原则的价值角度研究的;(注:傅国云:《公平在行政自由裁量权中的价值定位及其实现》,载《行政法学研究》(京)1998年第2期。)等等。可以说,对行政自由裁量权必须加以控制,在法学界已形成共识。笔者认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除了理所当然地遵循行政法治原则,接受司法监督外,在法律控制中,对如何突出行政程序控制的研究,应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
二、行政程序在行政自由裁量权运行中的价值体现
如前所述,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权的一种,这种权力的运行会产生正负两方面的效应。为预防和控制负效应的出现,必须对自由裁量权进行控制。即所谓“自由”是相对的,不存在绝对的“自由”。正如英国法学家威廉·韦德所说,“在公法中没有不受约束的自由裁量权,……绝对的和无约束的自由裁量权的观点应受到否定。为公共目的所授予的法定权力类似信托,而不是无条件的授予。”(注:威廉·违德:《合理原则》,李相如译,载《法学译丛》1991年第6期。)同时,自由裁量权“是一种明辨真与假、对与错的艺术和判断力,……而不以他们的个人意愿和私人感情为转移。”(注:游振辉:《论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载《中国法学》,1990年第4期。)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运行态势表明,行政自由裁量权出现负效应是因为它的逆向运行或越轨运行,即不按预先设置的方式、方法、步骤运行。从这个角度讲,“行政程序是为行政权力运行设置的一种安全装置。”(注:越永行:《行政权力运行与行政程序),载《现代法学》1999年第20卷第3期,第8O页。)“程序的实质是管理和决定的非人情化,其一切布置是为了限制恣意、专断和(任意)裁量。”(注: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载《中国社会科学》1993年第1期。)这些都表明了行政程序在制约行政权,保障民主自由,防止专断中的重要作用。
要正确理解行政程序在行政自由裁量权运行中的价值体现,必须正确理解和把握行政程序的概念。迄今为止,对行政程序的内涵尚未有统一的说法。国内基本上有三种观点:一是以应松年教授为代表,认为行政程序贯穿行政行为(包括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和行政司法)的全过程,包括事先、事中应遵循的程序及事后的补救程序(行政诉讼及其中的一部分)。(注:应松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词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21页。)二是认为行政程序即行政诉讼程序,“程序法为诉讼活动所专有。”(注:王连昌:《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8页。)三是认为行政程序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时限等的总和,这是国内较一致的看法。在国外也有三种说法:一是认为行政程序就是行政诉讼程序,把行政程序等同于行政诉讼程序。二是认为行政程序包括行政行为程序和行政救济程序。三是认为行政程序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所遵循的法定程序。(注:张晓光:《现代行政程序价值的透视》,载1998年《浙江省委党校学报》。)从中可以看出,国内较一致的行政程序概念的内涵外延与国外的第三种观点相近似。笔者认为,第三种观点对于研究行政程序的控权功能意义较大,笔者便依此观点论证行政程序在行政自由裁量中的价值体现。
行政程序在行政自由裁量中的价值体现主要表现在:
1.行政程序是限制随意行政的前提。行政程序是规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一种重要手段。行政程序一旦设定并法律化后,一方面作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享有者、行使者的行政主体在选择行为方式、方法及步骤时必须遵循程序之规定,即按行政程序规定的方式、方法和步骤去作为,否则就要承担违反程序之法律责任。另一方面,作为权利客体的行政相对人,有权要求行政主体按法定之程序顺序行为,从而从反方向督促行政主体合理行使自由裁员权。行政程序的设定也可以预防行政主体滥用程序壁垒,拖延行政的行为发生,避免行政主体选择不适当的手段、范围、幅度来加重行政权力客体的义务,以防止行政主体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扼制行政主体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主观随意性。
2.行政程序是保障相对人权利的关键。行政程序不仅对控制行政主体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起作用,而且也为行政相对人判断权利是否被侵犯、义务是否被加重提供依据。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运行势必作用于行政相对人,在理论上说,行政权力运行结果与行政权力本质是相适应的,即权力与权利是一致的。但由于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政工作人员在认知能力与操作经验等方面有差异,决定了其所选择的手段、范围、方法等与相对人的客观事实不相适应,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存在潜在的被侵害性。在这一过程中,行政程序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了重要的标尺。应该说,如何使行政相对人既懂得以实体规则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又学会运用程序规则不使自己的权利被侵犯、义务不被加重,在我们这样一个重实体轻程序传统的国家有着重要意义。
3.行政程序是公正与效率的衡平机制。效率是行政的生命,行政自由裁量权就是为行政效率所设置。行政程序是行政自由裁量实现公正、公平的保障,“公平理念使行政主体及其行政人更明确行政裁量的责任和意义,同时,在行政执法中的模糊界域刻画出一条相对明朗的基线,给现实的行政执法注入活力,也为行政裁量的合理化提供了一个价值尺度。”(注:傅国云:《公平在行政自由裁量权中的价值定位及其实现》,载《行政法学研究》(京)1998年第2期。)从表现或局部或阶段来看,要求行政主体严格按照行政程序自由裁量,似乎是约束了行政主体的行为自由,拖延了行政主体实施行政的时间,降低了行政效率。但从本质上分析,其实不然,遵循行政程序与行政效率的提高是一致的。现代社会行政事务繁杂,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固然需要快速、及时,但是,如果行政主体片面追求效率,不遵循法定化的公正程序,势必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那么,行政相对人定会行使救济权。这样不但减损行政效能,而且还挫伤人民群众的参政积极性,这种所谓的效率也终将失去。而通过正当性行政程序后,即使出现行政行为结果不利于行政相对人或不能满足其要求,由于程序已给他们充分的自卫机会,行政主体作了充分的公正努力,行政相对人的不满情绪就会被淡化或消除,他们能给行政主体充分的理解,从而减少事后的申请复议和行政诉讼,客观上提高了行政效率。“实际上,行政法治,行政程序和行政效率三者是相统一的,有程序的效率,才是有保障的效率,才能实现有效率的法治。”(注:黄贤宏:《行政法与行政程序》,载《江汉论坛》1999年第7期第19页。)
应该说明的是:不是任何一个行政程序都有上述之价值体现。行政程序有好有坏,人们在设定行政程序规则时,应该确立一定的标准,设定具体的内容。“现代的程序规则应当与现代的民主精神相吻合,与现代的人文科学精神相吻合,与国家的整体目标相吻合,(注:江必新:《用程序捍卫公平正义》,载《新华文摘》1999年第10期第14页。)即必须是正当程序。
三、合理规范自由裁量权运行的程序
任何行政权的行使都不能脱离一定事实上的方式、步骤和时限构成的时空范围。因此,没有行政程序就不存在行政权的具体运作。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遵循程序公开和公平的原则。在现代法治国家中,行政程序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每一种程序的作用是不同的、总结国内外行政程序制度,以下几类程序制度对督促自由裁量权的公正、合理行使有着重要作用。
1.情报公开制度。所谓情报公开制度,是指凡是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只要是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范围,都应一律向社会公开,依法允许公众查阅、复制。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在法律上对情报公开制度都作了相应的规定,如情报公开的范围、形式等。我国的法律法规尚无对情报公开作统一的、明确的、详细的规定。但有关法律已作了部分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条规定,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予以公布,未经公布的规定,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情报公开制度公开了行政主体据以作出行政决定的相关材料,使公众知晓哪些是行政主体该做的,哪些是不该做的,什么是自己能做的,什么是自己不能做的。从而有利于公众行使和实现自己的权利,有利于扼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和腐败的产生。
2.中立制度。“任何人不得当自己的法官,这是英美司法的古老信条。”(注:胡建淼:《十国行政法——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74页。)这也是英美普通法上最基本的程序规则。因此,当公务员在执行公务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如相应事项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则不能参与该事项的处理,应当回避。我国行政立法借鉴这一法例,将这一程序规则引入行政立法,并作为行政执法的原则。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6条规定,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中立制度的价值在于防止偏私,保障公正,既保障实体的结果公正,又保障程序的形式公正。
3.告知并说明理由制度。这是一项基本的行政程序制度,该制度要求当行政主体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决定时,应当告知行政决定的内容,并说明其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许多国家的行政程序法都规定了这项制度,如《葡萄牙行政程序法》第55条、124条,日本《行政代执行法》第3条,《行政程序法》第14条,荷兰的《基本行政法典》第31条等等。(注:姜明安:《行政的现代化和行政程序制度》,载《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宪法学、行政法学》,1998年第3期,第65-72页。)我国的《行政处罚法》也明确规定告知及说明理由制度,该法第31条及第39条规定,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相应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载明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
该项制度可以尽可能地防止行政主体不当行政行为的发生。
4.听取意见制度。行政主体拟实施的行政行为,如果涉及到某一行政相对人,必须事先征求意见。同样,行政主体在实施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时,应认真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并加以认真、充分地考虑。如果没有听取意见,而是随意裁量,且损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利益,这是不公正的。为此,许多国家的行政法都规定了这一制度。如德国《行政程序法》第58条,日本《行政程序法》第13条等等。(注:姜明安:《行政的现代化和行政程序制度》,载《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宪法学、行政法学》,1998年第3期,第65-72页。)我国《行政处罚法》第32条规定,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时,相对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主体应认真听取,核实行政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论据,采纳成立的意见。行政主体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此项制度的设定能够最大限度地避免行政错误的发生,保证行政自由裁量的合理性。
5.职能分离制度。职能分离制度系调整行政主体内部的机构和人员之间的关系。该制度要求对行政主体内部的某些互相联系的职能加以分离,使之分别属于不同的机构及工作人员掌管和行使。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行政主体行使调查权能的工作人员与主持听证程序的工作人员相分离,实施处罚决定的行政主体与进行收缴罚款的机构相分离的制度,明确了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人员不得主持听证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除某些当场罚款外。
建立职能分离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扼制腐败和预防权力滥用,以权力制衡权力。
6.时效制度。该制度是指法律法规对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的时间限制。’在行政效率几乎成为行政活动生命的当今社会中,各国在行政程序立法中都毫无例外地在行政程序各阶段规定了时效、时限、期间的内容,明确了违反时效的法律后果,我国《行政处罚法》共64条,其中关于时效、时限的规定有7条。可见,时效制度在行政活动中的重要性。
除上述制度外,不单方接触制度、教示制度等都对行政自由载量权的滥用起着控制作用。应该说,规范行政行为的各种程序,对制约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或多或少地起着作用。行政程序是防止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的一个重要法律控制要素。
四、有效控制自由裁量权运行的关键
1.行政程序法制化。行政程序的控权功能是客观存在、有目共睹的。但是,如果不将行政程序上升为法律规范,那么行政程序将失去权威,行政程序的公正价值也难以实现。在当今社会,行政程序法制化已成为时代的呼唤。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人们对行政程序和行政程序立法工作的重要性的认识日益加深。近几年来,《行政处罚法》、《行政监察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的相继出台,也充分表明了国家对行政程序法制化的重视。但我国目前行政程序法制化的状况远未达到法治的要求。具体表现在:(1)行政程序立法不统一。往往是一部法律一个程序。(2)行政程序立法不完整。如某些程序法律规范缺乏违反程序之法律责任的规定,某些程序法律规范则没有建立起保障公民权益的机制等等。(3)行政程序立法滞后。许多行政行为缺乏与之相配套的程序规范等等。这些状况客观上为自由裁量权的恣意行使提供了方便。为此,在我国走向法治化的进程中,为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运行遵循统一的程序规则,必须规范程序,建立起系统、完整的行政程序法体系。在现有行政程序法律规范的基础上,加强吸收、创新,以制定一部统一的程序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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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的行政管理主要是高校有关管理部门对学校各种事务的安排和处理,不仅为学校的教学工作顺利开展服务,同时也是为高校的文化活动和科研服务的。但在传统的高校行政管理中存在着种种弊端需要解决,主要体现在投资大而效率低下,管理人员综合素质有待提高以及学校的重视不够,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
欠缺规范的管理制度与管理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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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行政管理的服务特性,主要是指高校行政管理各职能部门应该以教师员工、学生等利益相关人员的需求为目标,以教师员工、学生等利益相关人员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更加完善的服务方式和服务理念为教师员工、学生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2.1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
以人为本就是以人为中心,突出人的发展,教育人、引导人、帮助人、关心人。其根本内涵就是肯定并尊重人的价值、尊严和自由。把教育与人的幸福、自由、尊严、终极价值紧密联系起来,使教育真正成为人的教育。并不是管理人、约束人、控制人,而是创造条件发展人。人是教育的中心,也是教育的目的;人是教育的基础,也是教育的根本。一切教育必须以人为本,教育是核心,管理是保证,服务是拓展。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人利用手中的职权,往往把别人的人格、尊严和自由放在一边,不管不顾,甚至牺牲别人的利益来成全自己。长期以来,高校行政管理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把自己当成手握大权的官员,经常强迫教师和学生,淡化职责,要求教师和学生服从命令。这是一种缺乏以人为本精神内涵的具体表现。高校行政管理以人为本的最根本意义就是把教师、学生的人格尊严、自由、利益、个性给予充分的肯定、支持和保护,把教师、学生的利益放在最重要的位置,有效的管理应该是服务型而不是强制型的,要结合实际情况加入人性化的管理方式和手段,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
2.2加强行政管理制度的改革与创新
传统的高校行政管理都是以强制性的方式来执行的,行政管理各职能部门的管理权力过度集中,这种管理方式势必会引起教师、学生的不满,长期下去自然会影响高校的发展,因此要加强行政管理制度的改革与创新。高校要大力构建以服务型为主体的行政管理体制,不断推进行政服务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建立公开透明的校务院务制度,健全相互回应的制度,使教师在遇到相关的问题时,能第一时间得以解决,还要建立完善行政管理的监督机制以及服务综合能力的评价机制,有了这种机制不但能约束行政管理人员,更能提升高校行政管理的服务水平。
2.3提升自己、提高工作效率
为了能更好地服务于高校行政管理,高校行政管理人员无论在学历、职称、思想、行为上都要要提升自己,通过自身的学习和锻炼,使自己完全处在一个可持续的发展状态,能完全适应高校的发展。行政人员要增强行政服务意识,充分认识到高校行政管理的核心任务就是为师生及相关利益者服务。提高行政管理人员的服务能力,要明确岗位职责,强化服务意识,分工明确,提升管理水平。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参加一些高水平的培训教育,更新一些管理新的理念,提高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解决在实际管理中遇到的一系列问题。提升管理人员的政治思想素质、道德素质、文化素质,积极地面对困难,使自身有较高的文化层次、专业知识以及管理水平,充分提升自己,使自己能完全适应高校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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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鼓励参与并及时回应。鼓励参与指的是在涉及有关学校发展与建设的问题上,服务型行政管理模式鼓励相关人员参与。学校决策不再仅由少数领导干部讨论决定,而是要广泛听取师生、家长及其他相关机构的意见与建议,让他们充分而自由地参与到学校决策中来;与鼓励参与相对应的是强调回应性。针对相关人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建立科学有效的沟通回应机制,以保证畅通无阻的沟通与交流。
第三,体现公开与公正。在新时期高校服务型行政管理模式下,学校行政部门要及时将重要工作信息如学校重大决策、制度调整和管理活动向师生、家长及其他相关机构公布,做到管理的公开和公正。师生、家长等相关人员有权对学校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
第四,倡导尊重与平等。服务型高校管理模式倡导尊重个体,强调平等。在日常行政管理工作中,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循勤奋务实的工作原则,努力与师生形成一种互相尊重、彼此平等的关系,营造和谐的工作氛围。在管理决策过程中,行政部门应充分考虑并积极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使每位师生都能平等地享受学校资源,使学校教育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师生。
二、目前中国高校行政管理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在全国构建“服务型政府”的大背景下,高校行政管理工作的服务意识不断增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不断向前推进,但由于中国高校始终没有完全摆脱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式,时至今日仍然存在一些弊端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管理机构过度膨胀
中国高校在内部管理上一直采用从学校、学院、教研室到教师这种自上而下层层管理的形式,即金字塔式的组织机构。这种科层制的组织机构会产生两个方面的负面影响:一是由于各部门功能不断细化和权限不断缩小使行政部门岗位越设越多,导致机构膨胀,行政效率不高。二是由于中国高校行政管理人员是按照政府机关的人员编制设置的,从科员到处级、局级逐级建构,每个部门至少有两到三名行政人员,随着行政机构的不断膨胀,行政管理人员的队伍也越来越大。
(二)管理制度不完善
一方面,缺乏实际有效的法律制度保障。中国现行的教育法律体系是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建立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基础,先后制订了《学位条例》、《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教育法律、法规,它们构成了中国现行教育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但这其中及后续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涉及行政管理的内容较少且空泛,实际工作中难以参照执行,使行政人员在执行或决策中随意性增大,难以形成公开透明的制度环境。另一方面,很多高校忽视与行政管理制度联系密切的监督和信息反馈等民主制度建设,使得师生、家长及相关机构脱离了涉及高校重要决策制定的过程,不利于建立“以人为本”的新时期高校服务管理模式。
(三)管理机制不健全
首先,人才引进机制不完善。高校不仅需要有一支高水平的师资队伍,还要有一支高素质的行政管理队伍。从专业素质看,大多数行政管理人员都不是来自管理专业,没有经过系统的高等教育基础理论和现代高校管理知识的学习,不具备系统的知识理论框架,在日常工作中不讲方式方法,影响了工作效率。从年龄结构看,由于对高校行政管理工作仍保持着传统的认识,即科技含量低、创新空间小、自我提升慢等,专业青年人才不愿加入到这个队伍中来,致使整个行政管理队伍人才出现断层。其次,激励机制欠缺。目前,全国各高校发放工资、奖金、福利等大多是以科研成果来划分等级,由于工作性质原因行政人员不可能在科研方面有太多成果,因此获得奖励的机会很少,导致行政人员缺乏工作积极性,工作效率受到影响。
三、构建高校服务型管理模式的主要措施
解决传统高校行政管理模式中出现的问题,推动新时期高校服务型管理模式的建立,是中国高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具体要从转变管理观念、精简管理机构、完善体制机制三个方面入手。
(一)转变和提升服务理念
在全国构建“服务型政府”的大背景下,高校应开始转变并不断提升行政服务理念,将以人为本作为日常工作的出发点,将保证高校师生的利益作为工作核心,树立和维护以服务为根本、尊重与合作并存的理念,真正做到将为师生提供的便利化服务扩展到最大范围。坚持“以师生为本”的服务理念,需要行政管理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具体做到以下两点:第一,明确定位,包括对自身的定位和工作对象的定位。行政管理人员应深刻理解高校行政管理工作的性质、职能和作用,摆脱自身官本位思想的束缚,站在服务者的角度协助师生处理好日常事务工作。第二,把握好思路和方法,寻求以师生为本的有效的高校行政管理工作方式方法,切实转变工作作风。
(二)精简机构
建立扁平式的组织结构科学合理的组织结构不仅搭建出了新时期高校服务型行政管理模式的主体框架,还为提高行政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打下了坚实基础。科学和合理的组织结构是指扁平式的组织结构,即改变传统多层级的金字塔式组织结构,减少过多的中间层行政部门和行政人员职位,使行政组织逐渐趋向简约化和扁平化。这种扁平式的组织结构具有管理层次少、管理成本低、管理跨度大、信息传递速度快且准确度高等特点,促进行政管理工作效率不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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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高校行政管理过于“行政化”,严格的管理制度,强制性的纪律规范,制约校园文化建设,缺少活力,毫无生气。有些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文化工作者的积极性与进取心,使其对工作失去了兴趣,产生了消极怠工的心理,缺乏深入的学习和研究,这样不利于校园文化建设的内涵发展。第二,对于高校行政管理人员的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我国高校行政管理机构庞大冗杂,其组成人员也相对复杂。有些行政管理人员并没有经过层层选拔进入工作岗位,在工作中存在着不正之风如形式主义之风、之风。部分行政管理人员不重视自身理论的学习,不努力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工作中存在拖延、懈怠等问题,导致很多工作不能落实到位,这样不利于校园文化建设高效高质量的开展。
3提高高校行政管理在校园文化建设中作用的对策
第一,大力加强高校行政管理人员能力与素质的培养。队伍的好坏直接影响工作开展的质量。首先要从源头上把关,切实做好高校行政管理人员的录用工作,层层选拔,认真挑选,要将综合素质过硬的人才安置在行政管理的位置上。其次要加强行政管理人员素质的培养,重点是两个方面,专业化素质和思想政治素质。不断加强高校行政管理队伍建设,营造宽松舒适的氛围,提高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更好地为校园文化建设服务。第二,建立以人为本的高校行政管理机制,努力激发师生职工的能动性。高校行政管理人员应该摆脱过度“行政化”的影响,对自己有清楚的认识和定位,端正工作态度,加强服务意识,树立大局观念,坚持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尊重管理对象,及时掌握管理对象的困难和需求,督促并协调好校园文化建设各项工作的健康、顺利发展。建立符合校园实际情况的指导性组织,提高行政管理人员的积极性,有主人翁意识,献计献策,真正成为校园文化建设的推动者和引领者。第三,积极组织开展校园文化活动,营造文化建设的良好氛围。高校行政管理应该充分利用各种有利资源,组织开展活动宣传文化建设的理念,提高校园文化的影响力和渗透力。例如高校社团就是很好的文化传播主体,学校要加大对社团的扶持力度,促进其汇集人才,鼓励其开展形式多样的校园文化活动。同时高校也要扶持一些理论型社团组织、学术研究团队,为学生提供宽松自由的发展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