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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管理论文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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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管理论文

篇1

法的实施是法律的生命所在,是法治社会得以实现的关键。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要想将书本上的法律有效转变为行为中的法律,很大程度上有赖于司法机关的公正司法活动,取决于能够良好、认真地履行使命的法律职业群体。法律的权威性、公正性以及稳定性来自于法律职业者对法律的解释和适用。所以,法律职业者的职业素养对于司法的公正与效率起着决定性的作用。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逐步推进,法律体系将更趋于科学完善,与此相应,作为担负国家审判权的人民法院在法治进程所起的功能和作用也将尤为明显。其间,享有“法律宣示者”、“正义的化身”之誉的法官,无疑将扮演着至为重要的角色。“博学、公正、清醒、正直、诚挚”将是对法官的基本要求,从亚里士多德、苏格拉底、培根到马克思,对法官的要求都未脱离这十个字。法官的“博学”,一方面靠敬业进取、精益求精、修身奉法的基本素质激励自己与时俱进,认真学习;另一方面,需要在人民法院内部建立成熟、完善的教育培训机制,进一步规范法院的教育培训方式,这一切则离不开专门的职业教育和培训。

法官培训对于司法的公正与效率有着最为直接的作用。因为,一个没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的法官很难对法律的适用作出合理的解释和论证;一个不具有娴熟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审判技能的法官很难高效率地处理案件;一个没有养成良好的定向思维的法官很难做出客观公正的判断和裁决。因此,只有经历专门的教育培训过程,才能使那些将要成为法官的人学到在普通法律教育中学不到的、而在司法审判工作中所必须的东西,从一个普通的“法律人”达到专业化法官的水平和程度,成为专业化的法官。同时,也才能使那些已经成为法官的人自身的专业素质不断得到巩固和提高,进而保障法官在司法裁判活动中实现公正与效率。

然而就目前我国法官的状况,特别是从基层法官现状看,很多法官未经现代法学院的正规训练,社会对他们是否有能力履行国家审判权,是否能够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心存疑虑。而正由于素质不高,致使一些案件不能及时审结。草率办案、违法违纪办案现象时有发生。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问题呈现复杂化、多样化、综合化的特点,要求法官不仅应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还必须掌握运用相关专业知识,成为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而当前法官的知识结构普遍过于单一,不利于树立法官权威和审判的独立性,也不利于缩短审理周期和节约诉讼成本。从现实看,目前教育的对象主要限于在地(市)级法院以上任职的法官,大部分法官尤其是基层法官接受教育培训的法定权利却得不到真正落实,这与他们所承担繁重工作应加快知识更新的客观需要不相适应。而现行教育模式相对滞后,表现在功利性太强,如大专学历教育重考试及格拿文凭,没有突出能力培训;教育方式缺乏活力,古板的学院式课堂教学占主要比例,教材由全国统一编定,没有结合基层实际,不突出岗前、任职、晋级、续职资格培训,不重视传授方法论和相关专业知识,“高分低能”成为一种教育通病。

二、域外实践:国外对法官培训的状况

英美国家十分重视法官的培训,且有培训机构、经费、方法等方面的保障。譬如,在美国,联邦和州都有对法官进行培训的机构。美国联邦司法中心的各种教育项目中最重要的就是为新法官确定方向而制定的培训计划。其对法官教育的目标有两个:向每位法官灌输审判职业的理念以及使法官掌握审判工作的技巧,适应法律和社会日趋复杂的趋势。法官的审判职业理念包括:(1)胜任审判工作的能力,这种能力是建立在教育经验和深入学习基础之上的。它既是指对适用的和必须说明的法律条款的理解能力,也是指判断某一具体案件中关键问题并探求解决问题的适用法律原则的能力,还包括法官应当具有的令人信服地阐明判决依据的表达能力,对社会、所审案件重要性、艺术、科学和文学的深刻理解,以及不断深入研究和学习的愿望;(2)职业道德。法官必须为人正直并且显示出他们的公正性。因为任何腐败行为都会腐蚀司法制度,在其公正性上留下阴影;(3)修养。是指法官在对待诉讼当事人、律师和法院工作人员时必须具有的公正、谦恭、尊重对方,不带有任何偏见和傲慢的态度。法官作为司法制度的代表,任何不尊重行为都将有损整个司法制度的威望;(4)裁决能力。即运用理论解决实际案例,寻求恰当判决的聪明才智:(5)在审理案件和对待律师、当事人的过程中,始终坚持法律规定。

为了强化法官的教育,许多州的立法机关增加了法官外出参加培训的拨款。一些州的法院都制定有强制性的法官参加专门教育讨论会的章程。在培训方法上,过去一般局限于座谈会、短训班和研习班等形式,现在,由于众多的通讯手段使咨讯得以快捷传递,由此激发出了富有创造性的教学模式,例如运用录音磁带、电话讨论、光碟、网络等先进的手段进行教学。

加拿大法官教育是在美国60年代兴起的法官教育的基础上,并在其影响和推动下进行的。加拿大国会为负责法官教育的联邦法官教育中心提供经费,培训法官及其他职员。在加拿大,确定法官教育的全部必修课通常有两种方法,一是对法院进行需求分析,二是对法官的职能和作用进行分析,然后确定进修科目。法官的第一个任务就是主持诉讼程序。法官必须按程序审理案件,有条不紊,庄严肃穆;法官的第二个职能就是依法裁定有关证据的动议,并且就本案适用法律指导陪审团。法官的基本职责就是听,审案结束时作出裁判。法官培训即围绕法官的职能进行。

在大陆法系的法国,国立法官学校是司法部直属的数所司法职业学校之一,其主要的一项功能就是培训在职法官。在法国,每个已成为法官的人,在任职的前8年内,每年必须有15天时间在法官学校受训;8年后,可以自由选择受训。培训的教师配备很有特色,一部分教师为校长任命的教授、讲师,另一部分来自法官,此外还聘请一些工商界人士、国家官员兼任教师。但其主体由法官组成,他们来自法院,对法官业务熟悉,在此任教3、4年后再回到法院担任法官。这有利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

在德国,针对所有法官的继续教育,其目的是为了让法官跟上时代的步伐,了解立法方面的新发展,并旁听与法官工作有关领域(例如政治学、社会学、经济、自然科学研究领域)的专家的讲课。至于继续教育的方式,法官可以自由选择。法官可以通过阅读上级法院的判决和专业法律期刊来自觉完成。每个法院都有一个法学图书馆,以及一些常见的法学杂志。法官是否阅读无人检查。此外,法官也可以通过参加德国法官学院培训中心以及各州政府特别为法官举办的继续教育活动。继续教育中所采用的方法仍然是授课与讨论,也进行分组讨论。尽管法官在继续教育上拥有的很大自由,但法官们还是要接受继续教育,密切关注法院的判决,阅读法学教授的论文。之所以如此,是因为:第一,这是一个法官的道德问题,是法官的自知之明,同时也是法官的义务,尽管由于法官的特殊地位决定了这种义务不能被要求强制执行。第二,法官的判决可能被提起上诉,受到更高一级法院的法律审查,如果判决有误,该判决就会被上诉法院撤销,上诉法院在判决理由中会指出所犯的错误。每个人都不愿被指出自己的错误,尤其是在错误可能很容易避免时,更是如此。因此,每个法官都会尽力使判决不犯错误,并能经受得住上诉法院的审查,这就要求法官必须与法学研究的现实状况保持一致。第三,为晋升之需要,法官一般都注重进修学习。法院院长定期对法官的工作业绩做出鉴定,这对法官的晋升起着重要作用。

三、当前我国法官培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与英美国家的法官培训相比,结合目前我国法官培训的现有情况来看,存在着许许多多方面的不规范。主要表现在:

(一)、缺乏优良的师资队伍。

目前培训法官的师资奇缺。过去我们培训师资主要来源于法律院校的教授、学者,他们虽有较为精深的理论水平,让听课者感觉深奥,但同时又让法官们感叹课不精彩。因为教授们所说的高论有时实在与法官们每日经手的案件相距甚远,那些深奥的东西对审判中的难题就像是远水不解近渴,而目前法官培训学院的专职高技能教师却为数很少,与当前的法官培训状况不相适应。

(二)、培训机制不科学。

目前按规定,三级以下法官由中级法院负责培训,三级以上法官由省法院负责培训,一些院长们由国家法官学院负责培训。就三级以下法官来说,面广量大,处于审判第一线,仅靠中级法院培训,培训质量不可能得到保证。而中级法院培训机构普遍没有专职教员,全靠临时兼职教员授课。这些兼职教员本身审判任务压力很大,没有教学经验,又没有专门时间去备课、调研,没有名师当然出不了高徒。而参加国家法官学院培训的院长们,普遍不亲自办案,审判业务对他们来说并不是最紧迫的事情。处于审判一线迫切需要扩展、充实审判知识、经验的法官轮不上高级别专业培训,而参加高级别专业培训的领导又不直接从事审判工作,这种培了不用,用了不培现状明显不合理。

(三)、考核机制不到位,没有检测培训效果的有效措施。

以前办培训班,没有考试,学好学差一个样;甚至有的培训名为培训实际上是旅游消遣的代名。后来增加了考试,增加了向培训手册登记,给参培学员增加了压力。但学好了怎么样,不参培又怎么样,对晋职晋级毫无影响。因此,培训仍然是一个可有可无的“软任务”。

(四)、培训内容比较单一。

法官职业化要求对法官培训不能仅仅局限于法律知识和法律条文的理解,而且要加大对法官审判技能和职业精神的培训,培养法官的理性思维,增强法官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增强法官的政治经济社会人文等知识的理解,进一步增进对现代司法价值和理念的认识,提升对职业内涵职业道德职业纪律和职业精神的理解。而目前我国的法官培训主要表现在法律基本知识和法律条文的培训,而在审判技能和职业精神等方面的培训却比较薄弱。

(五)、培训方法单调,教学模式落后。

法官培训作为一种专业性技术性比较强的成人培训,他不同于普通高等学校的法学教育,在培训对象、目标和内容等方面都必须采取符合法官培训规律的教学模式,如有的国家的法官培训,除了理论和业务培训以外,还为学员提供国内外考察、研究时间并设有体育课,以扩大学员视野,增强学员体质,也有的主要是针对审判实践中遇到的各种新问题疑难问题进行研讨,而且目前我国基本上是比较单一的教师满堂灌的填鸭式教学。

四、规范法官培训的几点建议

就整体而言,培训法官是一项复杂、牵涉面很广的系统工程。针对当前我国在法官培训中存在的上述问题,改革、完善规范当前的法官培训工作,笔者认为应着力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扩大培训教师的来源。

在英美国家,法官培训采用以法官教法官为主的方式,这也是他们多年以来培训经验的总结。美国的一些州和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规定,凡在大学开设讲座或课程的法官,可以获得相应的学分,冲抵应当接受的继续教育。我国古代历史上也存在过“以吏为师”模式的培训教育。郑国邓析“招门徒,传授法律,学讼者不可胜数”,秦统一六国后,朝廷采纳李斯“以吏为师”的建议,实际上就是一种技能与职业的简单传承,这是我国早期的法官培训模式。

我们反对放弃我国的传统经验,照搬外国的法官培训模式,但也可以规定,凡具有一定理论研究成果或在法官培训开设一定讲座和课程的法官,可以视为接受了培训或冲抵办案数。培训教师的来源可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教授、深厚法学造诣的法官以及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由教授讲述法学理论,外国法律制度及相关理论,由深厚法学造诣的法官讲授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难题及解决问题的方法技巧。由相关领域的专家讲授审判相关领域的知识,保证在各方面满足法官审理案件的需要。

(二)建立新的培训机制,提高法官职业培训层级。

笔者认为,全国各级法院不必层层设置专门法官培训机构,中级法院以下可取消法官专门培训机构,集中精力人力办好国家法官学院和各高级法院法官学院分校。各高级法院法官学院分校应有专门培训教室、设备,有硕士研究生以上专职教师。中级法院以下主要抓好干警在职自学和专题讲座、专题研讨等,不再担任法官集中培训任务。法官职业培训主要由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承担。培训任务可区分为中级法院以下法官主要由法官学院分校负责培训,高级法院法官及中级法院院长、副院长主要由国家法官学院培训。中、基层法院每年可以有条件选拔一些德才兼备、有培养前途的法官到国家法官学院进修两到三个月。这样一来可以保证培训师资力量雄厚,管理规范,教学有经验,有利于提高培训质量;也可利于在基层培养高精尖法律人才,推动基层法院审判质量、效率上台阶,同时为上级法院在基层选拔人才或配备基层法院领导班子作好储备。

(三)、强化法官培训考核奖惩机制。

要把法官培训作为一项硬任务,列入岗位目标进行考核。凡是年度参培时间不落实或参培考试不及格的,当年应该取消参加评选资格,当年或次年轮到法官晋级的,应取消晋级资格,彻底打破参不参培一个样、学好学差一个样局面,逼着广大法官成为学习型、专家型法官。

(四)、培训内容应以审判技能为主,兼传授多种社会知识

知识应包括法律知识和非法律知识。法律知识是法官审理案件的基础,只有掌握法律知识,才能进一步获得法律解释推理等技能,非法律知识是指以与法律案件有关部门的人文学科知识以及其他学科知识。博登海默曾经把法官比喻成为“社会医生”,而“社会医生”要精通“医术”——法律知识,此外还要有广博的知识修养。法律作为社会的调整器,渗透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这些问题的解决不单单靠法律知识,还需要有解决相关问题的学科知识。亚伯拉罕。弗莱克斯纳说“如果我们的法官不仅仅在先例方面博学而且还极为精通历史学、伦理学经济学和政治学,那么紧张关系就会得到缓和,社会进化的实现也会伴随更少的摩擦,这种情况难道不可能吗?”(3)

(五)、培训内容上应注重思想道德素养教育

明析价值知识对法律人格修养的重要意义,并将其纳入法官培训知识的视野。我们应当认识到,任何知识都是一把“双刃剑”,既可以给人类带来繁荣与幸福,也可以给人类带来灾难。“我们对于学习法律者,倘不在顾及他们的道德修养,那无异替国家造就一班猛虎”(4),徐显明教授也曾经说“法官检察官律师可以称作法律的守护者,特别是法官有法律守护神之称,要培养出”神“来,道德修养至关重要”。也就是说,法官培训应培训的是社会正义的维护者而不是破坏者,关键在于法官的人格修养。

(六)、改进法官培训的教学方法

如前所述,法官培训的教学方法大多沿用了业余大学及高等院校满堂灌式的教学方式,理应得有突破性的改革。我们不妨根据成人培训,采取形式多样的教学方式,启发参加培训的法官积极思考。其实,参加培训的法官也非常迫切想在课堂上向教授提出一些问题,并且能够得到一个满意的答复。具体在教学方法上可采取如下方法:以逐步实现满堂灌式填鸭教学向互动式教学、经院式教学向实践式教学转变。

学术讲座式。就某一个问题,特别是审判工作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从历史渊源到发展趋势,从理论到实践,作深入阐述、讲解,避免面面俱到、泛泛而谈、照本宣科,真正使学员思想境界和理论水平有新的提升

提问互动式。充分发挥学员的主观能动性,通过教师与学生相互提问、辩论推进教学过程,在研讨中互相启发、加深理解、教学相长,使法官更快、更好地掌握所教学的内容,深刻理解法律原理。同时,通过学员反馈意见的方式,使教师掌握学员的知识需求,从而改进教学内容和方法。

个案分析式。围绕典型案例,追溯某一法学理论产生的根源、价值和走向,从分析实际个案中发掘及了解法律的基本原则、具体规定、立法精神和适用体会,在分析和解决问题中加深对法律的理解,促进知识向能力的转化。

理论研讨式。要将灌输式培训与理论研讨结合起来,发动学员就某一课题进行调查研究,撰写论文,并通过召开理论研讨会、进行演讲答辩、组织评奖等形式,促使学员开动脑筋,独立思考,锻炼法律思维,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

庭审观摩式。通过庭审观摩、庭审示范、交流切磋,丰富学员审判经验,提高驾驭庭审能力,使法学理论与审判技能在融合中提高。

实践锻炼法。一方面,对培训学员采取集中培训与定期回所在法院办案相结合的办法,促进知识转化、学以致用。另一方面,通过上下级法院之间、发达地区法院与欠发达地区法院之间相互挂职锻炼的办法,实现法官业务水平的提高。

考察交流法。通过邀请国内外专家和资深法官授课、把法官派往与审判工作有关的专业部门交流,以及组织法官到国外或先进地区访问、考察、留学等方式,开阔法官视野,提升业务水平,树立先进的司法理念。

参考文献:

(1)《人民日报》2000年11月30日尹忠显院长《依靠制度保障法官高素质》

篇2

1.国外职业教育和培训的发展经验

国外职业教育和培训的发展各有特色。英国是最早提倡终身教育的国家,并不断完善其继续教育和成人教育。德国非常注重员工培训,政府官员、管理人员、企业内部各级人员都要接受成人继续教育,并建立起以动手能力为特色的职业培训体系。美国以社区学院为特色,成为职业教育和培训发展规模最大的国家。加拿大的教育很注重能力培养,其最突出的是建立起以能力为教学基础的CBE教育思想体系。日本积极推进终身教育,是经济飞速发展的国家。虽然各国职业教育和培训各具特色,但体现着共同的发展趋势。

(1)建立需求导向的培训制度。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韩国首尔召开了第二届国际技术与职业教育大会,教科文副总干事鲍维尔在主题报告中提出:“技术和职业教育与培训是通向未来的桥梁,但是,必须有一条由技术和职业教育与培训作为导向的就业道路,否则我们就是在制造新问题。由此可见,我们需要的不仅是重振活力和更加协调的技术和职业教育与培训计划,而且是技术和职业教育与就业结合的新局面——我们需要把技术和职业教育与培训联系起来的新模式,使教育、培训、就业和社会福利几个方面工作在一个国家内、在国际范围内联系起来。”近年来,社会伙伴合作办学已成为发达国家职业教育和培训的主流模式。社会伙伴合作办学就是政府各级教育部门、就业部门与社会的工业部门、雇主组织和工会组织等通力合作,对于职业教育的办学体制、方向、内容等进行协商,同时就业部门、经济部门、雇主组织等越来越多地参与职业教育的管理和决策。在这个机制中,政府除了从事技术和职业教育的实际办学以外,还要起到组织领导、协调办学、建立质量保障制度等作用。而各种社会组织,特别是企业在其中的作用主要是提供就业需求的信息,提供有效的实习、培训场所和就业渠道,使学员在学习过程中能够了解和掌握企业的动态,提高培训质量,建立需求导向的培训制度。

(2)职业教育和培训终身化。第二届国际技术与职业教育大会会议主题是“终身学习与培训——通向未来的桥梁”,这表明职业教育终身化的趋势已被国际社会所重视,并因其重要的意义而被提倡。目前,世界各国职业教育正逐渐融入终身教育体系,职业教育不再被看做是终结性教育,过去那种认为只靠一次教育或培训就能享用终身的想法或做法已经过时了。20世纪90年代各发达国家纷纷实施“终身学习”或“继续学习”计划。例如,瑞士的终身职业教育体系,包括更新知识和技能、获得新资格的职业继续培训和高级专业考试,面向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培训等。英国于1998年提出了建立“产业大学”和“个人学习账户”的设想,以便使人们能够更加方便地接受开放式的远程教育和实施“终身教育”计划。日本提出终身职业训练及终身技能评价是职业教育的根本方向,并努力建设面向21世纪的终身职业能力开发体系。美国早在1971年就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终身化的职业教育——生计教育。生计教育作为一种终身意义的职业教育,它的推行实施得到美国联邦政府及美国职业协会等组织的广泛支持。

(3)职业教育和培训内容的综合素质化。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不同之处在于强调职业技能的培养,以能力为本位。过去的技能主要是指任务能力,即与完成具体任务相对应的具体操作技能。在此基础上,能力标准就是任务技能清单,培训课程就是在此基础上开发的一系列任务技能(或称教学模块),能力评价的依据就是直接观察个体对这一系列具体任务的完成情况。这种任务能力观是传统的职业教育、职业培训内容设计的理念基础。在现代职业发展的基础上,又产生了新的能力观。一种观点认为,个体的一般素质对于有效的工作表现是至关重要的,一般素质是掌握那些特定的、具体的任务技能的基础,也是促进个体能力迁移的基础。一般素质包括相关知识、分析与综合能力、批判思维能力、判断力、创造力等,它们往往能应用于许多不同的工作环境中。在此基础上的职业教育的内容,强调的是一般素质的培养。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应将一般素质与具体的职业岗位或工作情景结合起来。在此基础上的职业教育的内容是将一般素质与任务能力结合起来。最近,德国、澳大利亚提出的关键素质概念,英国的核心能力概念,美国劳工部提出的包括资源合理支配、人际关系处理、信息获取利用、系统分析综合、多种技术运用的五种能力以及技能、思维、品德的三种素质,等等,都是新的能力观的体现。

(4)职业教育和培训的国际联合化。全球经济一体化,导致劳动力在国际和国内流动量加大,顺应这一变化趋势,职业教育与培训也开始建立国际化的职教合作网络和运行机制。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是世界职教领域国际合作的主要组织者,目前已建立的联合国职教信息网络,是连接了128个国家的一个职教实施中心。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还要在德国波恩建立一个国际职业技术教育研究中心,提供职教研究与发展信息,培训职教人员。国与国之间的合作也在发展。中德两国政府近20年来进行了下岗妇女再就业、关键素质培训等多项专题项目合作,最近又结合中国政府西部开发战略,实施以西部人力资源开发为目标的综合性职教合作项目。在世界范围内双边以至多边的合作办学或合资办学,成为职业教育国际合作的又一新形式。

2.国外职业教育和培训经验的三点启示

(1)职业教育和培训是培养实践应用人才的重要途径。开发人力资源的重点是培养,关键在应用。职业培训从其本身特点看,是由实践上升为理论再指导实践的知识螺旋积累过程,是发现人的潜能的重要途径。在经济建设中真正需要的就是这种理论与实践知识相结合的人才,要培养造就的也是这种不断更新知识和思想理念的专业人才,书本理论知识只是对这种专业人才的一个基本要求。在实际工作中,我们既要重视人才的开发,又要重视人才的应用;既要重视人才的引进,又要重视人才的自身培养;既要重视人才的基础知识,又要重视人才的知识更新。这里说的培养和知识更新的重要途径就是职业培训。

(2)政府部门在职业培训中要站准位置,发挥作用。我国加入WTO后,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政府有关部门除了必须重视职业培训外,还应该摆正位置,发挥积极有效的作用。一是要发挥对职业培训的规范作用;二是要发挥对职业培训内容的指导作用;三是要发挥对培训市场的监管作用;四是要发挥对职业培训的激励作用。

(3)树立终身教育理念,协调好基础教育与职业教育的关系。从教育规律和各层次教育对象的特点分析,基础教育是国民教育的基础环节,是公民必须经历的义务教育和非义务教育阶段,重点是系统学习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等书本理论。它以提高公民的学历层次为主要特征,为提高公民素质和就业准备打好基础。职业教育是公民到达就业岗位后的一种继续教育,学习内容主要是与工作岗位有关的知识、技能,并根据社会科技发展水平,不断更新和掌握新知识,从而提高工作的适应性和开拓能力,进一步开发人的潜能。如果说基础教育重视的是提高人的学历文凭的话,那么职业培训、继续教育就应注重提高人的工作水平,职业培训是终身教育的基本形式。

二、我国职业教育和培训建设的实践和框架

改革开放以来,面对我国就业问题的挑战,展开了以就业、转业、创业能力建设为本的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体系建设。职业培训教育在适应市场需求、促进经济发展、提高人员素质等方面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现行的职业培训教育无论在体制上,还是其他方面,都存在许多不适应经济发展的问题。这与“缺乏一个既符合国情市情又符合市场运作规律、适应职业培训需求的体系”有关。

1.职业教育和培训建设中的主要问题

第一,政府及企业在职业教育、培训中的职能问题。全社会的职业培训应该有一套完整的法规制度。具体来讲,就是要对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收费和培训管理权限等方面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统一、规范政府部门、企业、社会培训组织、人员在职业培训方面的权利、义务等具体事项。目前,我国在职能界定方面,一是政府对职业培训应提供何种支持和服务,承担何种责任和义务界定不够明确;二是企业及中介组织各自的责任和义务界定不够清楚。

第二,职业培训教育的发展不平衡。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城乡发展不平衡。市区无论在政策与财政支持、还是在实践方面发展速度较快,农村职业教育发展严重滞后。二是企业间发展不平衡。有的企业职业培训有声有色,对企业经营起到极大推动作用,而另外一些企业欠缺开展岗位技能培训意识。我们的调查结果显示:48.4%的被调查者表示自己所在单位没有对技术工人实行中长期培训计划或措施。在问及“您参加工作后获取新知识、新技术主要来源”(多选择题)时,90.2%的被调查者表示是自己在工作中的积累;31.1%的被调查者表示是参加单位的培训;18%的被调查者表示是参加社会有关部门的技术培训。三是学历教育和职业教育发展不平衡,人们在观念上存在重学历教育,轻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的情况。

第三,培训内容缺乏针对性、实用性,不能满足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和下岗职工就业的需要。各种培训班名目繁多,费用不少,并且存在形式主义现象,培训效果有待提高。多层次、专业化培训体系有待建立。

第四,培训经费筹措和使用方面的问题。目前,除下岗失业人员培训经费由国家全额负担外,其他培训资金均由国家、用人单位和个人担负。对于下岗失业人员培训经费,调控力度不够、经费投入不足、使用不规范,有些部门把其看做创收手段。在农村缺少政府有效组织的农民教育培训专项经费。

第五,宣传导向和观念方面存在一定问题。被扭曲的教育价值观和人才观是当前阻碍职教发展的重要因素。现行教育的选拔功能被过分扩大,并且往往只以一种标准分数为依据,从而使教育过程演化成为应试能力竞争。在应试教育的环境中,人的多样性和社会需求的多样性被忽视,教育类型的多样化被异化为等级化,不同教育类型的分流变为选拔和淘汰者的归类,行行出状元的思想被否定,往往认为学业失败的学生才进入职业教育学习,对通过岗位职业培训和自学的人,其工作能力再强,也会因没有文凭而不被重视和重用。职教的发展得不到公正的对待被认为是理所当然,反映在政策上是待遇过低。

国内外的经验证明,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是提高就业能力、创业能力和职业转换能力,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有效手段。加强对农村劳动力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农民就业能力,加快农村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增强自我创业、自我发展的能力,也是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产业升级需要大量高技能人才,而我国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确实存在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一是总量不足;二是流失严重;三是技术结构不合理。以天津为例:截至2003年底,在83.5万技术工人中,技师和高级技师仅占1.27%,高级工占9.83%,中级工占27.3%,初级工占61.6%。呈“金字塔”型,塔基过大,高级技能人才严重不足。发达国家的技术等级结构呈“钻石”型,高级工占35%,中级工占50%,初级工占15%。

2.我国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建设的框架

(1)将全面开发人力资源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第一任务”,确立第一资源战略和实施能力发展战略。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劳动力资源最丰富的国家,但不是人力资源强国。劳动力素质偏低,就业、转业和创业能力不强,科技创新能力不高,已经成为影响我国经济发展和国际竞争力的一个瓶颈。同时,与其他国家相比较,人力资源是我国最具比较优势的潜在资源。把潜在优势变为现实优势,将成为我国今后一二十年所面临的一项紧迫任务。因此,必须确立人力资源“四个第一”的思想,即人力资源是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第一资源;全面开发人力资源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第一任务;全面开发人力资源是实现富民强国的第一国策;全面开发人力资源是各级政府的第一任务。实施能力开发战略,实现教育和人力资源开发从学历本位向能力本位的转变,以提高全民的学习能力、就业能力、创业能力为核心,加强教育和培训的能力建设,使职业教育、职业培训成为国家经济发展的强大动力,成为开发利用劳动力资源、解决人民群众生存和发展、促进社会安定的重要手段。

(2)充分发挥政府在职业教育和培训中的指导作用,努力增加职业教育的投入。政府在职业教育中承担的首要责任是政策制定、提供经费、协调关系、制定标准。技术和职业教育的特殊性决定其政策制定和办学必须由政府、产业部门和社会三方面建立新的伙伴关系来实现,坚持以就业为导向,以行业为依托,以加强职业院校学生实践能力和职业技术为核心。在职业教育中增加公共财政的投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尤其是示范性职业学校和实训基地建设,为强化高技能性和实用型人才培养创造条件。加大对贫困家庭学生的资助力度,通过减免职业学校学生的学费,使技术与职业教育的对象更广,受教育的机会更大。在职业培训中要抓住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抓住市场需求信息,引导培训机构的培训方向,即以劳动保障信息平台为依托,通过网络招投标方式确定培训单位,由政府购买培训成果,以确保培训的实效;二是抓住职业技能鉴定和发放资格证书两个环节,确保培训的质量。实现职业培训运作市场化,社会培训资源集约化,培训考核鉴定标准化。

(3)树立学习型社会的理念,推进基础教育和职业培训的整体改革。职业教育与基础教育除了教育共性之外,具有明显的区别。职业教育是公民到达就业岗位后的一种继续教育,学习内容主要是与工作岗位有关的知识、技能,并根据社会科技发展水平,不断更新和掌握新知识,从而提高工作的适应性和开拓能力,进一步开发人的潜能。职业教育应具有明显的针对性和综合性。基础教育重视的是提高人的学历文凭,职业培训更注重提高人的工作水平。“职业教育的发展使教育第一价值得到提升”,因为,职业教育是面向全民的教育,用教育的方法使人的生活具有乐趣,职业教育给人们提供更加多样化的课程类型,使更多的人找到适合自己学习和发展的空间,从而使整个教育事业关注全民成为可能,关注每一个人,这是以人为本的认识基点。

(4)坚持市场导向,突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提高培训质量。要坚持正确的方向,面向市场,面向企业,面向劳动者,为调整产业结构、扩大劳动就业、提高企业竞争力和满足劳动者终身学习的需要服务。一是要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调整和把握培训方向;二是要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设置课程。密切结合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第一线的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教学重点,不断更新教学内容;三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实行“订单式”定向培训。职业培训机构要向多功能、综合性方向发展,为受训者提供职业培训、技能鉴定、职业介绍、就业服务为一体的“一站式”服务。围绕提高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适应支柱产业的发展,制定新的岗位技能标准,加强岗位培训。为培养一支有较高职业技能的劳动后备军,进一步提高新生劳动力的就业培训;围绕经济结构调整,结合我国工业东移、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做好劳动力结构调整和职工转业转岗培训。围绕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实行市场化、社会化再培训机制;围绕统筹城乡发展,做好农村劳动力培训。

(5)完善职业培训政策,确保目标任务的完成。一是推行“双证”就业制度,把就业与提高劳动者素质紧密结合起来;学历证书加职业资格证书相结合,“先培训后就业”,完善就业准入制度是提高劳动者素质的保证;二是鼓励和支持民办、中外合办职业培训机构,发挥各方面积极性,实现培训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三是制定完善高技能人才鼓励政策;四是加大培训资金投入。培训经费应采取政府、企业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将财政拨付的再就业培训经费落实好,提高再就业培训的实效。

参考文献:

[1]毕结礼.终身职业培训体系建设[M].北京:中国物资出版社,2003.

[2]李建中.国际职业教育发展现状、趋势及中国职业教育的基本对策[J].外国教育资料,2000(6).

[3]韩振轩.劳动和社会保障基层建设与管理实物全书[M].北京:中国人事出版社,2003.

篇3

一、企业新员工培训管理现状分析

1.企业新员工培训管理方式单一。企业新员工培训管理方式单一,主要体现在企业在新员工入职培训上,大多数的企业采取单一的培训方式是你说我听,问卷考核等。企业新员工培训管理这种方式不能体现出员工的优势能力,某种程度上成为企业定向的培养有潜力的人才的障碍,而且这种单一的培训管理企业新员工的方式缺乏一定的创新,使得企业在选拔,合理任用人才上有所欠缺。2.企业新员工培训管理缺乏理论指导。企业新员工培训管理缺乏理论指导,主要原因来自于企业对于新员工培训管理不够重视,从而导致了企业新员工培训管理意识薄弱,缺乏一定的理论指导。由于新员工培训管理缺乏相应的理论指导,就使得企业新员工培训管理实践工作无法着实有效的进行,更不能发挥企业新员工培训管理应有的价值。而且缺乏理论指导的企业新员工培训管理不能够更好的服务于企业,反而会使得新员工对于企业的形象大打折扣等,影响企业形象的树立。3.企业新员工培训管理考核过于形式化。企业新员工培训管理考核过于形式化,主要在于考核的方式以问答为主,或以卷面测试为主。这种过于形式化的新员工培训管理考核没有新意,而且这种考核并不能突出企业新员工培训管理的优势和特色,由于缺乏考核机制的创新研究,更加起不到对新员工提高自身能力的督促作用。

二、企业新员工培训管理创新研究

1.企业新员工培训管理模式创新。企业新员工培训管理模式创新,应该在充分认识到原有培训模式缺陷的基础上进行创新研究,弥补企业新员工培训管理模式中的不足之处。首先,对企业新员工培训应该各取所需,根据不同层次的员工,选择合适的培训管理模式,以此增强不同层次员工的各项必备能力。如企业基层新员工培训管理模式,应该注重培养基层新员工团队合作意识、团队协作能力等培训管理模式创新研究,以增强企业基层新员工自身实际工作能力为根本目标。而对于中高层员工的培训管理模式,应该倾向于培养其领导能力、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挑战能力等为主要目标,从而激发企业中高层员工的工作的积极性,为企业带来更多的经济效益。除此之外,还应该注重企业新员工与老员工、及中高层的互动、交流培训管理模式创新研究,从而增强企业的集体协作能力和企业集体荣誉感。最后,企业新员工培训管理模式创新应该具备灵活性,根据不同的需求选择适当的培训管理方式,灵活的处理企业新员工培训管理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并通过各种针对性的培训管理创新模式解决企业新员工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2.企业新员工培训管理理念创新。企业新员工培训管理理念创新,主要来自于企业管理层的基本思路,企业管理层对新员工培训管理思想意识,决定了企业新员工培训管理理念创新能否被实现。首先,企业管理层应该重视对新员工培训管理理念的创新研究,充分认识到新员工培训管理理念的创新的必要性。如企业管理层与时俱进的不定期的学习新员工培训管理的相关理论知识,并结合企业自身新员工的特点,创新企业新员工培训管理模式,以便于通过创新企业新员工培训管理模式,来增强新员工的各项基本能力。其次,企业管理层应该重视对自身培训管理理念的更新,坚持与时俱进的对自己的培训管理能力和理念进行革新,以此指引企业新员工培训管理理念创新的方向和趋势。最后,企业管理层应该重视借鉴国外先进的培训管理经验和理念,将先进的培训管理理念应用在企业新员工培训管理理念创新研究中去,以此形成企业特色的新员工培训管理理念为其服务。3.企业新员工培训管理考核机制创新。企业新员工培训管理考核机制创新,主要是为了促进企业新员工不断的提高自身的实践能力、各项技能和水平等,激发企业新员工斗志,从而提高企业新员工的竞争力,不断增强企业的综合实力。首先,企业新员工培训管理考核机制的创新,应该以为企业培养人才为根本目标,并为新员工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统一企业新员工的核心价值观等。其次,企业新员工培训管理考核机制的创新,应该注重对考核形式的创新研究,通过研究企业新员工培训管理考核形式,并使其与绩效产生必然联系,从而提高企业新员工各项技能和水平,并因此获得更多的劳动报酬,为企业创造更多的经济价值。最后,应该建立新员工培训管理长效考核机制,通过不同的考核方式,如定期考核、抽象考核、个人考核和集体考核等。对企业新员工进行全面的考核,并对企业新员工培训管理考核后的效果跟踪记录、及时反馈,建立企业新员工培训管理考核档案记录,以便于对企业新员工培训管理考核机制的进一步创新研究。

三、结论

综上所述,企业新员工培训管理创新研究是企业持续发展管理人才的需要,而且对于企业新员工培训管理创新研究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企业一定要做好充分的心理准备。除此之外,完善企业新员工培训管理的创新工作,可以提高企业对人才的甄别能力,激励新员工发挥自身的潜力,不断的提高自身的能力,增强企业的综合竞争力。

作者:吕蓓 单位:国网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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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我国软件业属内向型,主要是国内市场,而国外市场份额较小,且是先国内后国外。《2002年中国软件产业发展公报》调查结果显示,2002年全国软件企业行业共完成软件及系统集成收入1100亿元,出口创汇仅15亿美元,占总额的十分之一左右。

第二,我国软件企业缺少核心技术。主要产品是各行业在信息化建设中基于系统平台的各种应用系统和对于系统网络与信息安全方面防范病毒、黑客攻击的查/杀工具软件,而像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等系统软件则极少。如Linux,虽然已进入企业级应用,但也只是在服务器领域里取得了进步。

第三,软件企业规模较小。《2002年中国软件产业发展公报》调查结果显示,我国共有4700家各类软件公司,其中,50人以下的企业占67%左右,50~200人的占26%左右,1000人以上的软件企业则非常少。

第四,软件企业正规化程度差距较大。我国具有CMM认证的企业为数极少,且通过CMM认证的最高级别仅为四级,如深圳华为公司。而全印度取得软件CMM5级认证的软件企业有40余家,有的企业还同时拥有ISO9000、希格玛等国际认证。

第五,软件企业的产业化程度较低。我国的大多数软件公司还处于“手工作坊”阶段,尚未形成规模化生产,缺少较规范的软件过程监控、质量管理、文档管理等。

这其中影响的因素很多,有内部因素,也有外部因素,有经济体制问题,也有企业内部管理问题,如政府对软件企业的投入、指导和各种优惠政策,教育体制和社会教育机构对软件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软件企业内部的资金和人力资源管理等等。笔者认为,制约我国软件行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软件人才问题,以下将着重讨论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问题。

一、构建软件企业合理的人才结构

2002年,全国软件产业从业人员59万人,其中高学历人才的比重较大,研究生共43208人,占全部从业人员的7%;本科生共196151人,占全部从业人员的33%;大专生共99431人,占全部从业人员的17%。

现阶段我国软件人才结构呈现为“抛物线型”,说明软件人才结构极不合理。一方面是对技术水平要求较高的系统分析员和有丰富经验与行业背景的项目策划、管理人员较少;另一方面则是从事软件编程等基础工作的软件程序员、软件配置员和软件操作员即“软件蓝领”严重缺乏。目前,我国软件企业竞争能力差的一个因素是产品成本太高,质量欠佳,这也是软件企业难以形成产业化的重要原因。现在一个学软件的研究生月薪在1万元以上,一个大学本科生月薪在2000~6000元之间,这样高的代价必然给软件企业带来产品的高成本,使企业的产品无法与其他国家竞争。所以,降低软件企业劳动力的成本是提高企业竞争能力和把企业办大办强的当务之急。

由于软件企业规模都非常小,因此分工不可能特别细。然而软件产业规模化是一个必然的趋势,软件产业发展到一定程度的时候,就会形成规模,软件人才分工也会细化。细化便于科学化管理及降低成本,即便于利用不同层次的人才结构,有效合理安排使用人才,实现人力资源优势最大限度地发挥,进而降低劳动力成本。

在我国软件企业中,处于中间层次的本科程序员数量居多,他们从事简单的编码工作,一方面使得软件的人力资源成本居高不下,直接影响软件产品的竞争力,另一方面又造成人力资源的浪费。而他们作为系统分析员,管理经验和知识技能还有欠缺,不能够胜任项目的规划设计工作,从而影响软件企业本身的发展。一些软件企业提出“非研究生不进”,对低层次“软件蓝领”人才不屑一顾,这实际上造成了人才的一种极大浪费,因为分工细化后的软件产业恰恰需要大量从事一线编码工作的软件工人。

理想的软件人才结构构成应该是“金字塔”型。处于顶层的、具有国际战略眼光的项目高级管理人才以及能够进行软件整体开发设计的系统分析员,这部分人将决定我国软件产业发展的方向和水平,决定我国将来在国际软件产业链中的地位。处于“金字塔”中间的“中端”软件人才是高级程序员,他们是我国当前软件人才存量的主体。最后,我国还需要大量处于“金字塔”底层的从事软件编码等初级工作的程序员,这是我国软件产业发展实现产业化的基础所在。不同层次的人才可以完成不同层次的工作任务,合理科学的人才匹配既可以做到人尽其用,又能使高级软件设计人员得到解脱,投身到更多的软件开发、设计工作之中,从而为公司创造更多更大的利润。

二、加强软件从业人员职业培训的必要性

软件企业中软件从业人员的职业培训是不可或缺的,它的必要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软件科学技术不断发展的需要

在微电子性价比18个月、软件9个月就要更新换代的今天,软件企业必须与院校和其他社会培训机构建立紧密合作关系,及时获取最新、最实用和最前沿的软件动态信息,与时俱进,让企业员工掌握最新的软件行业发展动态,以利于企业的健康发展。

2.企业不同时期完成软件工程项目的需要

基础编程人员的工作任务是完成一个个基础程序模块的编制,而不同软件公司在不同时期,软件产品也不一样,每个基础程序模块所需要的知识和编程语言也不尽相同。软件企业中的程序员在企业工作一段时间后,还必须进行培训,补充新知识,以适应IT行业的发展。

3.软件企业人才培养和人才结构调整的需要

软件企业人才的成长和培养过程都基本遵循这样一个模式:学习实践再学习再实践。通过学历教育或职业培训,学员掌握了软件编程的基本知识和技能,进入软件企业,在初级的职位上工作;通过一段时间的工作实践和在职短期培训,逐步提高自身的技术水平,成为中高级软件工程师;通过参加更高级的培训,进一步提高自身的水平,承担更为重要的工作。

软件企业为确保自身处于质量——成本坐标系上的最佳位置,就必须形成“项目经理系统分析员高级程序员基础程序员”的合理化人才结构。只有通过各种方式培训,才能建立起一支适应企业发展的职工队伍。

三、软件从业人员职业培训的方式和途径

目前社会上存在的软件人才培训方式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两种。正规院校的学历教育是我国目前软件人才培养的主要途径;而社会上各种非学历软件人才培训项目则是层出不穷,对传统软件人才培养起到了很好的补充作用。它们差异较大,各有优点和不足,适用于不同层次的软件人才培训需求。

1.高级软件人才培训有多种不同的培养模式,如工程硕士方式、第二学士学位方式和其他专业学生转向软件专业方式,其培养对象主要是一些有软件开发经验、需要继续深造的软件人才。定位于技术教育的学历教育,主要依托高等院校对学生进行系统全面的培养,有着良好的基础教育和理论教育,但周期较长,费用较大。

2.中层软件开发骨干培训主要依靠社会培训机构进行在职培训。规范的社会培训机构的在职培训,由于和软件企业有着良好的沟通,所以能够制定合理的人才培养体系,可根据软件企业的实际需求制定培养方向,周期较短,费用较低。

3.低层软件技术工人培训主要培养软件技术工人,可以通过社会培训和中等职业教育两种途径进行。由于基础的软件开发和编程是实践性和规范性很强的工作,注重于动手能力,需要在实际软件工程项目实践中得以锻炼,所以通过有针对性的在职培训可以大量培养低层软件技术工人。

篇5

1材料与方法

研究对象:我院在职管理人员,共87人。

研究方法:采用问卷调查法,问卷由调查者参考有关文献自行设计。调查内容包括:①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②过去一年在职培训的状况;③影响培训的因素;④接受培训的目的;⑤对培训内容的需求;⑥培训的方式;⑦培训时间的安排。本次调查共发放问卷87份,收回有效问卷68份,有效回收率78.2%。

采用Excel建立数据库,运用SPSS进行统计学处理,排序方法采用对各等级原始资料分别赋予权重求秩和,并根据秩和大小进行排序。

2结果

2.1调查对象一般情况

所调查68名管理人员的一般情况见表1。年龄以36岁~45岁居多,占45.6%;女性占70.6%;学历以大专为主,占47.0%;职称以中级占多数,为54.4%;工龄以21~30年为最多,占35.3%;一般工作人员占85.3%。

2.2过去1年内参加培训的情况

过去1年内参加自己认为比较满意的培训次数以0次居多,为44.1%。其它的依次为1次占36.8%,2次占11.7%,3次占4.4%,4次占1.5%,5次及以上占1.5%。可见,在过去一年中,令管理人员比较满意的培训工作不多。

2.3影响管理人员参加培训的因素

调查结果显示,67.7%的人认为培训有必要,但是没有机会;25.0%的人认为培训有必要,但没时间;只有2.9%的人认为培训没有必要(见表2)。根据被调查人员的不同学历、工龄、职称进行χ2检验显示:①不同学历的人员影响培训工作的因素差异无显著性(χ2=4.05,P>0.05)。②不同工龄的人员影响培训工作的因素差异无显著性(χ2=11.55,P>0.05)。③不同职称的人员影响培训工作的因素差异无显著性(χ2=9.88,P>0.05)。

2.4最希望达到的培训目的

调查结果显示,目前管理人员最希望通过培训达到的目的以提高实际工作能力最多,占61.8%,提高学历或学位的只占2.9%(见表3)。不同学历、工龄和职称的人员目前最希望达到的培训目的差异均无显著性。

2.5希望得到的培训内容

通过对各选项顺序依次分别赋予3、2、1的权重求秩和,秩和排序显示:管理人员希望得到的培训内容依次为计算机知识、心理学理论、医疗法律法规、财务知识、组织行为学、外语等(见表4)。

2.6希望培训的方式

通过对各选项顺序依次分别赋予3、2、1的权重求秩和,秩和大小排序显示:管理人员最希望采取的培训方式是集中培训,其次是专题讲座,第三是参观考察。其中希望集中培训的天数以2天居多,占25.0%,83.8%的人希望培训占用工作时间。

3讨论

在职培训是对管理人员进行技能、方法的更新,知识的补充和拓宽以及提高实践能力的一种追加教育。医院加强对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势在必行,提高医院管理水平的重要内容[2]。

根据以上调查分析可以看出:①过去的一年中对管理人员比较有效的培训工作不是很多,绝大多数管理人员认为没有接受到比较满意的培训。而且大部分管理人员认为培训是必要的,但是机会少。②希望通过培训达到提高实际工作的能力占绝大多数,说明我院的管理人员比较务实,对培训的有效性比较看重。③对培训的内容与工作相关性较强,如:计算机知识、心理学理论等为主,培训的方式希望集中培训为主,并占用工作时间。

因此,应根据不同层次人员的不同需求,有针对性地安排培训的内容和形式,争取使培训的内容更具多元性与实用性。针对不同层次管理人员的不同需要,指定有针对性的培训计划。只有这样才能提高培训的效率,收到良好的培训效果,使管理人员的知识和技能不断得到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从而推动医院科学管理的发展[3]。

对于医院管理人员的培训,管理部门应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应从战略高度将此作为医院全面建设和提高竞争力的一项系统工程来思考、设计与实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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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满足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在人员培训方面的需要,需要依托各级培训学校,按照国家和省市地方的制度法规,借助现代教育思想,借助现代教育技术,明确符合实际需要的功能定位,建设信息安全管理复合应用型人才培训体系,实现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对培训教育、终身教育的培训要求。

1.培训依据

(1)依据各种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法规。信息安全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的时候,必须按照各种信息安全管理法规、制度和要求实施,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必须依据国家、省市和本部门的信息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这样的教学内容才能保证人才培养的针对性和实用性,保证管理干部履行信息安全管理职责的有效性。涉及信息安全制度法规的相关文件很多,有的是专门为信息安全制订的,有的制度和法规散落在各个业务管理制度中。在建设信息安全管理知识体系时,必须将业务部门的相关规定融入知识体系中,使得管理干部在处理具体业务中的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具有针对性和有效性。

(2)符合培训教育特点规律。信息安全管理技能是从事管理工作人员的基本技能,属于岗位专业培训或专业技能培训,属于培训教育培训。受训人员专业背景不同,理论基础不同,学习能力不同,必须避免材、统一授课、统一训练、和统一考核的传统教学模式,采取因人而异、因材施教的有针对性的教学方式,强调个性化学习,将不同层次受训者的信息安全管理能力达到信息安全管理工作所需要的水平上来。

(3)遵循现代教育思想。在实施教育训练过程中,现代教育思想要求采取“学为主体、教为主导”的教学理念,学员能够方便地获得完整的知识体系和解决问题的技能和方法,自主学习,开放学习,自主理解、掌握知识和技能。为实现教学目的,需要分析信息安全管理技能特点,需要分析管理干部学习动力,结合教学目标,设计学员学习和训练的教育训练环境,提供完整的知识体系、丰富的教学资源、模拟的问题情况、交互的学习平台和方便的使用途径,提供与培训教育特点规律和技能训练要求相适应的培训条件。

2.信息安全管理培训目标

按照信息安全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培养信息安全管理工作中管理、业务和技术三支人才队伍,突出业务和管理人才需要,兼顾信息安全技术人员的人才培养,以现代教育思想为指导,以信息技术为核心支持技术,建设满足信息安全人才培养的现代培训条件。信息安全管理培训以管理干部为培训对象,以信息安全管理工作为培训内容,区分信息安全管理人员、业务干部和信息技术专门人员等不同层次,跟踪信息安全管理形势,实行阶段反复轮训,以适应信息安全管理不断发展的需要,确保信息安全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信息安全管理培训环境构建

为适应信息安全管理培训需要,适应管理干部培训教育需要,必须构建遵循信息安全管理规定、符合现代教育思想、依托信息技术手段、瞄准复合型适用人才培养的教育环境。信息安全管理培训条件涉及面很广,包括组织机构、舍堂馆所、师资队伍、后勤保障等等,这里我们更关心符合培训思路的培训模式和教学支持。从知识体系、学习途径、训练场所和训练系统多方面着手,构建信息安全管理训练体系,构建管理人员信息安全人才培养条件。依据教育信息化研究成果和培训教育教学特点,需要建立完整的信息安全管理知识体系,建立开放式、自主式教育网络平台,建立强时效性的教学资源体系,建立信息安全管理知识测试系统,建立信息安全管理能力训练系统,等等。

1.构建信息安全管理知识体系

培训教育的一个特点就是受训对象知识背景和技能掌握程度千差万别,必须首先建立完整的知识体系,以满足不同基础、不同需求受训者对知识掌握和能力训练的要求。知识体系必须建立覆盖学科知识和管理手段的所有内容,包括理论体系和教学资源两部分,其中理论体系包括基础知识、安全理论、规范制度、管理方法、历史沿革、防范手段和操作方法,教学资源包括现状分析、经典案例、技术讲解、训练题库和数据模型,适应和满足每个受训对象的需求。为满足个性化服务需要,可以按照知识点建设模块化框架结构,设计具备菜单选择功能的专家系统,允许受训者建立适合自己的个性化教学计划和实施方案,确保受训者完成培训任务后胜任安全管理的岗位需要。可以建立智能教学计划生成系统,系统对每位受训者进行知识和技能测试,按照教学目标,根据测试结果,将该学员没有掌握或掌握不够的知识内容和技能形成列表,从知识体系中搜寻相关知识和技能的概念、理论、技术和操作技能,形成该受训者个性化的教学计划。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信息安全管理需求的变化,信息安全管理知识体系应该是动态更新的,剔除修改陈旧的,充实替换实用的。

2.搭建开放、共享和交流的网络平台

网络平台是信息资源共享的基础,是交流互动的基础。按照学科专业建设与管理规范建设知识体系,以数字化形式在互联网,实现信息安全管理教育资源共享。作为资源共享平台的网络平台,不仅为建设者资源共享提供平台,而且可以为学习者提供资源上传服务,成为学习者之间相互交流资源的共享平台,更为信息资源积累提供了很好的机制和存储条件。网络具有两个特点,一是允许网络用户365天24小时使用,可以提供受训者随时学习和训练,二是允许网络用户在任何有信息覆盖的地方登录,可以提供受训者随地学习和训练,这两个特点打破了传统教学时空的限制,为学员自主学习、教师开放教学、师生互动交流提供了可能,也为实施现代教育思想提供了条件。

3.建立虚拟讲堂

优秀教师的讲授可以将学习效果演绎得趣味精彩,可以将学习内容组织得明白易懂,可以将现实运用解析得透彻自然。为更多学员获得完美的教学体验,为积累并共享优秀教学资源,为学员快捷准确全面理解知识运用知识提供帮助,记录、整理并优秀教师或专家授课录像,供更多受训者学习参考。教学录像在网上成为虚拟讲堂,成为不同专业不同时期受训者良好的教学资源,目前全球风行的慕课,可以成为这种培训目的的教学模式,成本低,效益好。因为技术层面的因素,信息安全管理知识体系在理论基础和原理解释有大量不易理解的知识点和疑难问题,学习时需要佐证的理论和严谨的逻辑,需要传授者环环相扣的谨密推演,因此针对重要知识点和疑难杂诊的讲授片段是受训者自主式学习时需要的重要教学参考资料。各个大学基本都建设了网络课堂,为虚拟讲堂建设提供了很好的技术平台。依据此平台,建设信息安全管理和教学资源和网络课程,可以构筑完整的知识体系,为培训教育自主式学习提供了很好的学习资源。

4.建设信息安全管理实验室

培训教育能力训练是教学环节中的主要部分,验证理论、观摩操作方法和训练技能需要包括场所、设备和软件等实验条件,实验室是完成实验任务和检验方法效果必须具备的教学条件。理论、方法和技能的实验和训练是信息安全管理培训需要完成的教学环节,这些需要信息安全专业实验室的支持。信息技术具有可设计、可复制、可重用的特点,使得基于信息技术的教育训练条件具备降低训练费用、提高学员学习自主性、提供学员反复学习等长处,结合音频处理技术、视频处理技术、三维动画技术,可以为学员学习提供强烈逼真的感官刺激、美轮美奂的艺术表现和自主操控的虚幻体验。从训练目的而言,实验室可以分为虚拟实验室和能力训练场两部分。

篇7

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重视工商管理培训对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工商管理培训可以在实际工作中,帮助企业管理者及时的掌握相对先进、科学的管理理论及管理手段,并促使企业可以切实的应用到具体的工作中,从而使企业管理水平从整体上得到提升。我国大多数的企业,在管理工作方面都存在着一些问题,部分企业的管理者虽拥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却缺少一定的专业化理论与技能,再不提高其自身管理理论技能的基础上,难以确保企业可以持续、健康得发展下去。在企业具体的实践工作中,进一步加强培训内容与培训方式、强化工商管理培训的重要性、建立优秀的工商管理师资队伍都是企业发展工商管理培训工作的重要策略。

1.进一步加强培训内容与培训方式

不断的社会实践工作表明,传统的工商管理培训课程已经无法满足社会经济的发展对企业发展提出的要求与标准。进一步加强培训内容与培训方式,成为企业发展工商管理培训工作的重要策略之一。在当前社会科技迅速发展的前提下,信息技术的发展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趋势,信息技术的发展逐渐渗透到工商管理培训课程中,工商管理培训工作必须与时俱进的发展,才能更好的促进企业管理水平的提升。在企业工商管理配培训中,应积极的应用信息化进行实践探究,充分利用一切有利的信息资源,通过多媒体专业设备进行工商管理培训。此外,为了改善传统工商管理课程的单调与乏味,可以创新工商管理培训的方式,通过分组讨论或者运用多媒体设备进行培训,激发参与者的学习积极性,使之可以更好的接受工商管理培训的相关课程。最后,在进行工商管理培训中,还应重视工商管理理论内容的培训与指导,强化工商管理理论在实际工作中应用的重要性,使参与者都能够重视工商管理培训活动进行的目的。因此,进一步加强培训内容与培训方式,对于提高企业工商管理培训的水平,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2.强化工商管理培训的重要性

工商管理工作,对于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一直发挥着重要的影响。企业工商管理培训能否在企业的实际工作中得到有效的落实,是进行工商管理培训工作的关键问题。强化工商管理培训的重要性,必须让企业的管理者意识到工商管理培训的重要性,端正其对工商管理培训工作的态度。强化工商管理培训的重要性,需要落实到企业具体的细节工作中。在进行工商管理培训工作之前,企业应针对管理层进行工商管理培训态度进行实际调查,使管理层人员能够在明确了解工商管理培训活动对企业长期发展会产生的影响的基础上,再进行企业工商管理培训活动,使工商管理培训中有效的措施,能够切实的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其次,工商管理培训活动也要注意企业员工的接受态度,加强在企业内部的宣传活动,提高企业员工对工商管理培训的重要意识,促进企业员工素质得到进一步的提升。

3.建立优秀的工商管理师资队伍

建立优秀的工商管理师资队伍,保证培训教师的专业素质。在企业内部建立教师审核制度,考察教师在工商管理培训中理论知识、思想政治、授课经验方面是否符合工商管理培训的要求。在录用审核通过的培训教师的过程中,鼓励教师积极的组织培训活动,并鼓励其继续进行专业深造,不断的学习新的知识,及时了解企业管理方面的全新动态与发展成果,为企业工商管理工作积累丰富的经验。并在长期的工作中,帮助企业引进更多的专业优秀人才,促使企业可以建立优秀的工商管理师资队伍,为企业长期、稳定的发展下去奠定坚实的基础。建立优秀的工商管理师资队伍,是对企业工商管理培训效果的一种切实保障。因此,建立优秀的工商管理师资队伍,是企业发展工商管理培训工作的重要策略。

4.调整工商管理培训模式,加强培训的考核力度

调整工商管理培训模式,加强培训的考核力度,可以进一步完善企业工商管理培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企业工商管理培训的模式如果只采用单一的培训师进行理论知识的讲解,企业人才聆听的模式,单调、乏味的培训模式,可能会使企业人员失去参与工商管理培训的积极性,被动的接受工商管理培训的课程,造成工商管理培训效率低的严重问题。调整工商管理培训模式,加强培训的考核力度,还应尝试采用笔试的形式,适当加入专业技术的考核内容,通过考核参与者接受培训后的成绩,通过考核成绩合理的将参与者划分为不同的层次。并针对划分的考核层次,制定不同的工商管理培训方案。其次,企业还应定期对职工进行主题为“如何看待企业进行工商管理培训”的问卷调查,时刻掌握职工的最新思想动态,结合员工提出的具体问题,对工商管理培训方案与课程进行完善,力求工商管理培训活动能够符合企业职业的心理特征、个性特点。从而激发企业职业积极的参与到工商管理培训活动,久而久之,就会在一定程度上提高职工的专业能力及职业道德,促使职工综合工作能力获得一定的提高。5.企业领导以身作则,进一步加强对工商管理培训的重视为了更加有效的开展工商管理培训活动,企业领导以身作则,进一步加强对工商管理培训的重视,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促使企业职工重新审视工商管理培训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在实际的工商管理培训活动中,企业领导应积极的发挥带头作用,积极的参与工商管理培训的相关活动,并在企业文化建设中加入工商管理培训的重要意义。使职工可以通过良好的企业文化熏陶,切实感受到企业对工商管理培训活动进行的重视程度。其次,在定期进行的工商管理培训活动后,领导还应积极的组织每个参与者进行培训总结,形成一定规模的学习交流活动,鼓励大家积极针对工商管理培训活动的优点、缺点进行发言,不断的提高工商管理培训的效率。因此,业领导以身作则,进一步加强对工商管理培训的重视,对于工商管理培训的效果,会发挥极大的促进作用。

篇8

一、法律的双重理性与法官培训模式选择

法律与理性之间具有天然的联系。有法学家断言:“法律是人类最伟大的发明。别的发明让人类学会驾驭自然,而法律的发明,则令人类学会如何驾驭自己。”[1]由此表明,法律本身是人类理性的产物。人类之所以区别于其他动物,在于他掌握了法律。“今天的现实与人类产生之前并没有什么两样。人类的产生只不过是世界又多了另一种动物,这种动物也许既不懂哲学也不懂玄学,但却拥有一定的法则。”[2]今天,法律之所以被认为既是约束人类兽性与暴力的“枷锁”,又是彰显人类尊严和文明的花环,正因为“法律是一种理性的存在。”①如果说生物学意义上的人必须以空气和阳光等为生存的条件,那么社会学意义上的人则是以法律为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因为人性中的恣意、贪婪、自私等缺陷无法通过道德说教予以规训乃至改造,只能通过法律等制度化的理性力量最大限度地予以刚性的遏制;法的内容深深嵌入世俗社会秩序,回应着世俗生活的需要;人类作为一种社会的存在,始终具有权威依赖性,离不开对法律这种公共权威的依赖。因此,服从法律的规则治理是人类生存和发展所必须付出的代价。[3]

由此可见,法律理性是一种世俗的实践智慧。[7]法律制度作为人类社会文明的产物,首先是人类实践理性的要求,因而其根本价值取向在于对社会需求的满足。法的这种实践理性血统决定了它是“行动而不是设计的产物”,由此也规定了法的第一重身份,即作为实践理性的身份。另一方面,作为一种制度文明,现代法律制度从其诞生的那一刻起,就已经浸透人类的智慧,法律的成长史同时也是一部法律作为纯粹知识体系的形成和传播史。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同时还具有作为纯粹理性的知识身份。②法律在知识谱系上的二元性,决定了法律人的任务也必须是双重的。前者使其必须不断的认识社会生活运作的新要求,从而将社会生活贴切的翻译成制度语言。后者决定了其在对法律制度进行以实践为标准的价值批判的同时,还必须注意对已有法律知识体系的梳理和整合,以实现法律作为纯粹知识的传播和继承的要求。正是因为法律的双重理性,才出现了所谓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出现了法学家与法律家的分工。

法官是一个将普遍、抽象的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的职业,是典型的法律家,其最基本的工作内容是完成法律从知识理性到实践理性的转化:把条文的法律转化为生活的法律,把抽象的法律转化为具体的法律,把社会上的各种矛盾和冲突转化为诉讼技术和程序。这个职业本身要求法官既要掌握充分的法律知识,能够熟练的运用法律的概念、原则和理论;又要良好实践智识,能够自如的将复杂多变的社会经济生活转化成为“法言法语”并做出裁判。在此意义上,法官成长的基础是法律的知识理性;但仅有知识理性也是不够的,还必须有实践理性。

近年来,我们对国外的法学教育和法官培养机制有了充分的了解,介绍性的、研究性的成果已经有许多,这些论著对于国外的法学教育以及法官教育的形式、内容、特点都做过充分的阐述,不乏精辟之作。我以为,法治发达国家的法律实践与法学教育实践经验,可以归结为一点:法官的培养从法学院开始,目标在于养成预备法律人的法律双重理性。①

我们知道,在人类法律实践活动中,由于历史与传统而形成了两类不同风格的法律理性,在实践中它们也呈现着不同的外观:一类是以欧洲大陆对罗马法的普遍继受、并在此基础上所形成的大陆法系成文法理性,其以法学家阶层理论架构和学术主张为主,强调法的一般性、抽象性、系统性、万全性,认为可在概念化原则支配下实施]绎推理机制。另一类是被认为“在程序的缝隙中渗透出来[5]”的普通法理性,在英美法系中,没有法律学术化和法典化的研究传统,学者们对于法律的分类以及体系化没有浓厚的兴趣,在那里找不到一丝精心分类的迹象,正如萨尔蒙德所言:普通法是一个“最能容忍混乱(tootolerantofchaos)的法系”,[6]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据信是因为英美法发展的内在机制,普通法是作为一连串的补救手段而产生的,其实践目的是为了使争执获得解决。

对于这两种不同风格的法律理性,学者们做过许多的评价与比较。我以为,它们之间不存在孰优孰劣的问题,不同品格的产生来自于其内在逻辑性,均是与其背后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相适应、保证法律有效和公正实施的理性机制。更为重要的是,在这些国家中,无论是哪种品格的法律理性的形成,法学家和法律家的工作都是紧密相连的:在大陆法系中,从概念法学创立到今天的各种法学流派与理论,法学家们都在为司法提供法律解释、法律论证与法律适用的工具、技术和方法,预备法律人通过学习,可以充分理解法学家构筑的法律理性,准确的适用由法学家用概念和逻辑家精心构筑的法典,成为“自动售货机”②式的法律家;在英美法系中,法学理论不产生于主流哲学家或法学家,而产生于长期积累的司法实践,是在实践中不断“试错”而发展成的完善理性,[7]因此,许多法官本身就是伟大的法学家,他们兼具法学家与法律家的身份,这样的法学理论对于司法实践的作用不言而喻,预备法律人也是以司法实践培训的方式理解法律理性。至此,我们看到,法律的知识理性与实践理性共存于法学家与法律家的工作之中,它们并不能截然分开。更进一步,我们还发现两大法系的法学教育模式与他们的法律理性形成模式直接相关,与之相联系的法官培训模式也是由此而决定的。我们之所以能够将英美法系的法学教育称之为职业指向明确的模式,将大陆法系的法学教育喻为通识性的模式,而英美法国家的法官培训以短期的知识更新为主、大陆法国家的法官培训以较长期的系统的司法技术学习与实践为主,莫不是为适应两大法系不同的法律理性传统而建立的。③因为,他们坚信:“不论哪个时代,如果在法庭上和在教室里进行的各种阐释所产生的意见分歧太大,那么法律就会失去力量。”[8]

由此反观我国的法学理论、法学教育、司法实践,在人才培养方面呈现出明显的断裂——法律知识理性与法律实践理性割裂、法学院教育与法官教育脱节、预备法律人学习与法律职业精神的养成无关。正如有学者所分析的:第一,我国的法官培训是指对在职法官的培训,这一点与美国等普通法传统的国家类似;但是,我国法学院的法律教育并不具有像美国法学院那样的职业指向或特色。第二,我国法学院的法律教育与德国等大陆法传统的国家和地区的大学法律教育相似,同属职业指向不明确的普通法律教育;但是,由于我国没有像德国等大陆法传统的国家和地区的“职前训练”,这种在大学中进行的普通法律教育却可能成为进入法官职业的“直通车”。[9]这就表明:无论是我们的法学院教育还是法官培训,都忽视了法律实践理性对于法律人的意义。法学院不考虑法院的需要,法院不考虑法学院教育的特性,其根本原因在于对法律实践理性的认识不足。

以上还只是考察了接受过法学院教育的预备法律人进入法官队伍的状态,至少他们已经具备了较系统的法律知识理性,缺乏的仅仅是法律的实践理性。而在我们的法官队伍中,大多数人并不是来自于法学院。来源的大众化使得法官队伍的文化素质背景差异巨大、法律知识严重不足,处于法律的知识理性与实践理性双重缺乏状态。正如肖杨院长在分析法官队伍现状时所指出的:“我们法官队伍比较缺少职业传统和职业气质,其职业特点也处于模糊状态,不仅在法律意识、法律专业知识上难以形成共同语言,而且在职业伦理、职业操守方面也难以达成共识,内部自律机制因而难以有效建立。”[10]虽然近二十年来,全国法院系统通过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班,特别是通过“法律业大”方式,基本完成了在职法官的法律学历教育,最近三年,又通过对一定年龄以上的法官采取专项培训方式,完成了部分法官的法官资格确认。不可否认,“法律业大”作为一种应急式的教育模式,虽然对于中国法官队伍建设乃至中国法治建设意义巨大,但它对于法官的法律知识理性培养存在的问题也同样不容忽视。因为“法律业大”式教育最多只能缓解在职法官法律知识欠缺状态,并未从根本上解决法官的法律理性养成问题。所以,“法律业大”的存在必然是阶段性的。

如果我们所有的法官均来源于法学院,他们都具有良好的法律知识背景,即使法学院没有法律实践理性教育,他们中的一些优秀分子在司法实践中也会较悟法律的实践理性并加以总结。经过一批又一批法官的共同努力,逐渐形成法官思维、法律方法、司法技术并加以传承,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法学院教育的不足,为新入门法官提供一定的法律实践理性基础,也可以为法学院教育提供一定的实践经验与法学理论研究课题,促进法学家与法律家之间的沟通,加速法律实践理性的形成,使法学院课堂上的声音与法庭上的声音逐渐趋向一致。但是,中国法官来源的大众化,客观上加剧了中国法律实践理性形成的困难:法院既不能为预备法律人提供司法经验与技术资源,也不能为法学院提供立足于司法实践的理论研究资源。在这种情形下,法学院与法院、法学教授与法官“各唱各的调”在所难免。

由此看来,在中国现实的情况下,无论是法学院教育模式还是法官队伍状况,都决定了必须将法律实践理性教育作为法官培训的目标,但实现这一目标的方法和措施,并不能仅仅只在法院系统内部或者是在法官队伍中寻找。

二、法律的实践理性与法官职业化

早在17世纪初,英国首法官爱德华·柯克爵士为反对英王詹姆斯一世插手司法,与国王有一段精彩的对话。詹姆斯一世说:“依朕意,法是以理性为基础的,故尔朕及他人与法官具有同样的理性。”柯克法官回答:“不错,陛下具备伟大的天赋和渊博的常识。但是陛下并没有研读英格兰领地的各种法规。涉及臣民的生命、继承、所有物或金钱等诉讼的决定,不是根据自然理性,而是根据有关法的技术理性(artificslreason)和判断。对法的这种认识有赖于在长年的研究和经验中才得以获得的技术(art)。”[11]这段对话被认为是将法律实践理性的概括为技术理性的起源。①学者们对法律的实践理性提出了各种观点。一般认为,实践理性是人们在共同交往的活动中形成的以共同经验、共同理论为基础的指导行为的相同的或类似的理解与共识;狭义的实践理性侧重于群体的实践经验,认为具有共同经验背景的群体,同时具有共同的或基本相同的价值观和理解结构。[12]也有人认为实践理性是一种方法或方法论。[13]

事实上,实践理性是指人从事和选择正当行为的机能和能力,它首先表明人具有从事正当行为的欲望、愿望和能力,同时还表明存在着评价人的行为正当与否的一种公共的或普遍的标准。[17]法官培训实际上是对这种评价标准的灌输或传授,以实现对人的欲望、愿望和能力评价的共同性或普遍性。此意义上的法律实践理性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思维理性与行为理性。[15]而这两者恰是法官职业化的核心或基础。

1.思维理性。思维作为一种认识能力,是人的基本特性,也是人类区别于其他动物的根本标志。人类的思维能力不仅促进了自身发展,而且形成了社会分工,造就了不同行业。不同行业的人在实践中又形成各具特色的行业传统和规范,不同的行业技能和行为方式。其中有一些行业经过长期的实践,不仅技术和技巧日臻完善,而且逐步形成了高度抽象和系统化的知识体系,这些知识不仅是一种理性,更是一种公共的或普遍的评价标准——一般的思维规则,正是由于一般思维规则的存在,一些行业才成为了职业。在此意义上,思维理性是职业形成以及不同职业之间相互区别的决定因素和内在标志。正如波斯纳所言:“职业是这样的一种工作,人们认为它不仅要求诀窍、经验以及一般的‘聪明能干’,而且还要有一套专门化的但相对(有时则是高度)抽象的科学知识或其他认为该领域内某种智识结构和体系的知识。……因此,经济学是一个职业,而商业不是,理由是你无须掌握一套抽象的知识也可以成为一个成功的商人,但是要成为一个成功的经济学家却不能如此。木匠也不是一个职业;尽管其所涉及的训练要比商人更为专门,但是它并不要求有很高程度的智识训练,没有能否胜任的问题。”[16]

法律思维就是这样一种由法律人在长期的法律实践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基于法律理性的视角和传统来观察社会现象、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的一种方式或习惯。法官是典型的法律人,其基于法官职业视角和传统的法律思维我将其称之为法官思维。法官思维是法律思维中的一种,它是指法官在司法裁判活动中,针对具体讼争案件,按照司法认知规律,认定案件事实,寻找适用法律,运用法律方法和技术解决法律纠纷的一种思维方式和过程。[17]

法官思维首先是一种职业思维,是法官在履行法官职责过程中的工作方式,因而具备法官思维能力是法官从事司法裁判工作基本要求。

其次,法官思维的对象是具体讼争案件,司法工作的性质和任务决定了法官思维的对象只能是具体案件,离开具体案件,法官思维不具任何实质意义,其思维结果亦不具任何法律拘束力。也正因为如此,法官思维必然不同于以探索法律一般规律为目的的法学家思维,也不同于以制定法律规范为目标的立法者思维。“如果对法律职业者思维方式作细致划分,律师、检察官思维与法官思维具有一定区别。律师、检察官一方当事人,其思维特点是攻击、防御。原告人攻击,被告人用法律技巧防御;而法官居中立地位,他要比较攻、防的理由作出判断。因此,法律职业者最典型的代表是法官,法律思维的最典型形态是法官思维。”[18]

第三,法官思维涵盖审判的整个过程。法官思维不仅仅是一种思想方式,更是一种实践技术,存在于解决法律纠纷的各个环节,从程序问题到实体问题,从事实问题到法律问题,从法律方法到司法技术,从开庭审理到文书制作,从司法理念到具体操作,都是法官思维的具体化。

我们必须承认,思维作为一种认识活动,具有个体特征,不可避免地要体现作为思维主体的个人的主观个性,即思维者的自我意识,如个人的嗜好、习性、直觉、偏好(甚至偏见)等主观、非理性的东西,或多或少地体现思维个体独特的价值观和世界观,由此形成了不同的人不同的从事正当行为的欲望、愿望和能力。这些不同的存在是正常的,也是我们必须承认的。在存在个体思维差异的情况下,要形成社会秩序,首先需要具有差异的思维个体之间的相互“沟通”与“商谈”,在反复的“沟通”与“商谈”过程中,逐渐形成了思维理性——评价人的行为正当与否的公共或普遍的标准。因此,思维理性是一种群体性思维,是职业特性和职业传统的决定因素,是不同的个体形成共同知识背景、共同职业语言和共同职业伦理的过程。

法官思维正是这样一种群体性思维,是法官形成共同知识背景、共同职业语言和共同职业伦理的过程。法官职业表明,法官的智慧不仅要体现于个案的裁判结果,更重要的是能够在司法裁判的全过程中保持法律思维的活力和张力。因此,法官不仅是一个法律实务操作的技术高手,而且是一个善于解决疑难问题的智慧者。法官对社会和法律的认知和理解是建立在独立判断基础之上的,思维理性保证了法官既不能急功近利,也不能人云亦云,更不能草率了事;但却能做到“同样问题同样对待”,维护法律的确定性,能够通过个体化的思维作出正确的法律判断和英明的裁判决策,保证法律实施的统一性。“所有的法律职业者在自己的职业行为中都要依赖自己的一般认识能力和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所以。公民的行为与法律职业者的工作都是以他们对法律以及通过法律可能到达的目的的认识为前提的,都依赖理智的思维,在这个意义上,法律行为才可能是理智的,才可能是建立在理性认识基础之上的。”[19]

司法认知活动表明,法官要想将抽象的法律规范正确地适用于具体个案,至少要同时完成两种逻辑思考:一是对法律事实的认知和判断;二是对法律规则的合理解释和价值追问,这是一个将“形而上”的思考与“形而下”思考结合的过程。只有在完成这两种思考的结合之后,法官才可能将作为大前提的法律规范与作为小前提的案件事实之间进行逻辑涵摄,然后依据司法推理规则,得出案件处理的结论。这是法官审判案件的基本思维过程。对于一些法律规范不明确或根本缺乏法律规范以及存在法律冲突的案件,法官的思维过程则更加复杂。待这些思维活动完成后,法官还要通过书面形式将其思维过程以裁判文书的形式表达出来,形成最终的裁判结果。法官思维过程的曲折性和思维内容的复杂性与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决定了法官的审判活动必须形成共同的、科学的认知模式,并遵循法官思维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则,以避免法官思维因巨大的个体差异所导致“同样案件不同处理”的结果,损害法律的尊严与权威;同时,也可以使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少走或不走弯路,工作思路顺畅,思维结论正确,维护司法的公正性和思维理性。正是在此意义上,思维理性是法官职业化的核心内容,也是法官培训最重要的任务。

2.行为理性。“规则性、现实性、时代性、保守性和价值性,构成法律的实质理性的基本内涵,成为法律理性的伦理品质;相应地,法律从业者作为‘行走着的法律理性’,其职业实践、志业担当和天职践履,从应然与实然两方面而言,都应当是或已经是法律理性的落实与体现。因而,正像程序公正、法律推理、法律论证和法律形式、法律语言等等是法律理性的逻辑外化,规则意识、现世主义、时代观点、守成态度与世俗信仰,作为法律从业者对于法律理性的内化,构成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职业伦理与实践伦理。”[20]如果说法官的思维理性仅仅存在于法官头脑中,是一种内在的素质,那么,这种内在的东西需要有外在的表现形式——法官的行为。行为作为人的有意识活动,体现着行为人的意志和理性程度,法官思维指引下的行为,应该是一种理性的行为。因此,法律实践理性的另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行为理性。行为理性是思维理性的外化形式,也是法官具体的工作内容,没有行为理性,法律的实践理性是不完整的。

行为理性是指法官在审判工作中对于法律方法和司法技术的运用。法律方法表现为法官思维在认识论意义上的司法认知,而司法技术则表现为法官思维在实践论意义上的司法操作,它们指向的是同一问题。如法律解释,我们既可以从认识论意义上说它是一种法律方法,也可以从实践论意义上说它是一种司法技术。由此表明,当我们谈论某一法律方法时,实际上也是在谈论某一司法技术。法律方法和司法技术对于法官的意义,人们似乎并不那么清楚,法律是普遍性规则,“有人认为正是由于缺乏这种规定性和明确性而使法官能够按自己的意愿随心所欲地对有关条款妄加解释。依此种观点,宪法只是一个空瓶子,法官可以任意地倒进任何东西。我们称这种东西为‘反复出现的噩梦’。它所包含的意思是令人不寒而栗的。”[21]审判活动不是赌博,可以仅凭抛一枚硬币来决定法律的含义或案件的裁决。事实上,也绝对没有人认同法官采用这种方式或方法来裁判案件。人们凭什么相信法官?法官获得权威和尊重的前提在于他们具有法律理性,具有一般人所不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掌握了解决法律问题的专门方法和技术。因此,法官是否掌握了法律方法和司法技术,决定了法官的裁判行为是否具备理性。对专门的法律方法和司法技术的运用,成为法官职业化的外在标志——专职从事司法活动,具有相当的自主性或自治性。

行为理性对于法官的工作,至关重要。“法官基于职业的原因,使他比立法者和学者更能具体地、直接地了解现行法律中的问题,只有法官才能在程序内,通过技术化的方法平息纠纷,协调各种不同利益,使社会平稳发展。”[22]法官也只有采用共同的法律方法和法律技术,才能够实现司法公正。就司法实践而言,法官的行为理性体现为如下两个方面:[23]

第一,程序的遵守。法律程序在已有的制度实践中的作用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是对于恣意的限制;其二是作为理性选择的保证;其三将是其作为国家与公民个体间联系纽带的功能;其四是具有反思性整合的功能。[27]这四种功能对于审判都是十分重要的。从第一方面看,诉讼程序作为恣意的限制的实质在于通过对诉讼参与者的角色定位而明确其权利(权力)义务(职责),使其各司其职又相互牵制,从而减少恣意发生的余地,实际上是对诉讼中公民绝对权利和国家绝对权力的一种限制。从第二个方面看,诉讼程序通过其固定化的处理流程,将当事人对不确定结果的担忧转化为一种对确定过程的关注,并以结果的拘束力来巩固这一选择的确定性,增强了审判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从第三个方面看,公正化的程序通过其类似过滤装置的设置,将审判中的出现的各种情况通过法律程序的沉淀和反馈,而最终为成为未来社会生活场景的一个事实状况,使法律不断低成本的渗入现实生活。从最后一个方面看,诉讼程序实际上是交涉过程的制度化,通过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反复交涉,在“反思性整合”的基础上形成法律决议,既可以发挥诉讼程序的灵活性,解决形式法功能之缺陷;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程序法定,防止和消除因司法的过度自由化而导致的法律过度开放和确定性消弥的危险。正如威廉·道格拉斯所言:“权利法案中的大多数规定都是程序性条款,这一事实决不是无意义的。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25]因此,人们将法官对程序规则的严格遵守,称之为理性选择的基本保证。

第二,法律方法与司法技能的运用。法律方法是法律人司法经验总结和积累的结晶,它不仅是法律职业区别于其他职业的重要标志,也是法官担任该职业的基本要求。法律方法既包括理性内容,又包括具体技能;如果说法律方法中的理性内容与个人的价值取向和法学理论修养有直接关系,那么它的技能部分则需要长期的职业训练才能把握。法学院的普通教育、法官的专门培训、法律研究和法律实践,都是法官获得和掌握法律方法的一个基本过程。“法治的理想必须落实到具体的制度和技术层面。没有具体的制度和技术的保障,任何伟大的理想都不仅不可能实现,反而可能出现重大的失误。”[26]法律方法对于法官而言,犹如手工业者的技艺,是立身、取胜之本。因此,法官能够在司法裁判过程中自觉地、熟练地运用法律方法和司法技术来处理案件,既是法官行为理性的表现,也是案件得以公正处理的重要保障。

著名华人经济学家张五常先生在《惊回首,感慨话千年》一文中,对中国和西方的发展道路从历史的角度进行了反思,认为中国之所以自晚清以来一直落后于西方,结症在司法这一环节的缺失。[27]与此观点相映证,已故历史学家黄仁宇先生对英国近代史的研究表明,市场经济并不仅仅是一种经济管理模式;英国之所以能够在世界范围内率先走向市场经济,与英国法律尤其是司法制度为市场经济的发育和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基础与环境是分不开的。[28]而司法制度发挥作用的前提则是法官的职业化。法律人从实践经验中发展了赋予法律普遍性的独特推理技术和发现法律的方法,把法律发展成为自治的系统化知识体系,使其成为必须经过长期学习和实践才能掌握的学识化艺术与技巧,而这不仅为法律职业、尤其是司法独立及排除外来干涉提供了合理性要求和基础,并且为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奠定了正当性基础,因为这表明了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不是来源于国家强权,而是来源于司法自身的品质,来源于法律人的学识、地位和荣誉。[29]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法官职业化是司法制度发挥社会功能的前提,而法律实践理性是法官职业化的内在要求,是法官职业品质的基本内涵。将其作为法官培训的目标,是法官职业化建设的根本要求,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由之路。

三、法律实践理性与法官培养方式改革

通过以上的初步理解,不难发现法律实践理性的养成与法官培养的关系:法官思维作为一种群体理性需要传授与灌输,法律方法与司法技能作为一种实践经验需要积累、传承与培训,换句话说,法律的实践理性必须通过教育才能获得。由此,我们再来认识西方国家的法学教育制度与法官培训制度就没有了那么多的不解与疑问,法学院的高起点、长学制也好,学徒式教育、国家统一考试也罢,都是因为法律实践人才需要具有法律双重理性的学习与训练。而各国的法官培训模式无不与法学教育模式紧密相连,目的无一不是为了解决法律实践者的双重法律理性养成问题。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学院教育以知识理性为主兼顾实践理性基础,法官培训选择了以培养拟任法官或在职法官的实践理性为主的模式,如日本、德国、法国;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学院教育以实践理性或者职业指向教育为主,法官培训模式则相应的以法官法律知识更新与实践理性的发展为基本内容。我们考察国外法官培训体制、制度与方式,不能仅仅只看到法官培训本身,还必须将其与该国的法律文化传统以及法学院教育模式结合起来,才能发现个中缘由和必然性。我们的借鉴也只有在全局的[光下才具有现实的意义。

但在我国,法律知识理性与法律实践理性、法学家与法官、法学院与法院之间并没有紧密的联系。法学家将法律理论变成了握在手中把玩的藏品或者是不知所云的玄学,醉心于纯而又纯的理论架构与宏大叙事的论述,离现实的社会生活越来越远,法律的知识理性与实践理性严重脱节;法学家潜心于法学理论的研究,不断在创造新的法律概念、法学理论,却很少或者从来没有实际调研过案件,有的甚至不知道实际的司法程序,不清楚法官的思维与教授思维存在的差异,不知道法官的工作状态和面临的诸多问题;法学院的教育仅仅是法律知识的灌输和法学家的思维方式,教给学生的东西基本上与司法实践无关,或者仅仅是对司法实践隔靴瘙痒式的批评。这种法学教育模式加之我国过去的法官来源大众化的背景,法庭上和教室里所进行的各种理论阐释大相径庭,也就毫不奇怪了。我们必须清醒的是:这种状态长期存在,将会使法律失去力量!可以说,中国法官法律实践理性培养的缺乏直接导致了法官职业化的诸多困难,由于法官们都是“自学成才”,缺乏共同的司法理念、共同的职业价值、共同的职业道德、共同的职业技能、共同的职业行为是必然的结果。

种种迹象表明:各方面都在高度关注这一问题,并在为解决这些问题进行着努力: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设立,法学家们开始了法律方法的研究、也越来越注重法学理论对司法的影响,一些法学教授开始进入法院做法官,等等,都是这些努力的实际内容。但是,如果没有对法律的双重理性以及相互之间的关系的明确定位,没有对法官这种典型的法律职业者法律素养构成的清醒认识,有些努力的效果是值得怀疑的:如统一司法考试,考试的内容及方式基本上还在法律知识理性的范围内,对法律实践理性或者法官思维的内容很少涉及;因此,从统一司法考试合格到职业法官之间还存在着相当的距离,有些已经通过统一司法考试的人员不一定能够成为称职的法官。法学家们开始高度关注司法领域的各种问题,但却很少深入司法实践运用实证方法进行研究,更多是坐而论道,提出的批评多、指责多,借鉴或者照搬外国的经验多,提出立足于中国实际解决问题的方案少,以解决司法实践问题为目的的研究成果对于司法实践的帮助并不如想象中的那么大。

至此,问题已经十分清楚的摆在了我们的面前:中国作为大陆法系传统的国家,法律理性的形成具有大陆法系的传统,法学院教育基本上也沿袭了大陆法系的模式,以法律知识理性的传授为主,法律的实践理性的培养主要不是由法学院完成。但是,中国却又没有建立起大陆法系国家那样的法官培养模式,如日本的司法研修所、法国的法官培训学院那样系统的培养法律从业者的法律实践理性的教育制度,于是,法律实践理性从哪里获得,在我们现有的法学教育中找不到答案。如果我们承认,职业法官必须具备法律的双重理性,而这种理性又不可能先天获得,只能通过后天的学习养成,那么就必须要有相应的教育制度予以跟进,在法学院法律知识理性教育的基础上,继续进行法律实践理性教育。如果说,中国有建立专门的法官培训体系的必要,以法律实践理性的养成作为法官培训的目标是支持它的最充分也是最直接的理由:在中国特有的法学理论研究传统、法学家与司法实践隔绝的情况下,学生在法学院学习中,基本上得不到法律实践理性的信息,使得学生对于法律的理解单一、机械、片面,只是概念、原则、制度、部门、体系的罗列,与社会经济生活的实践毫无关联。本来是为弥补这一不足设计了实习课程,但因为短学制①而使实践课程的数量有限,再加上巨大的就业压力使得法律实习形同虚设,把学生十分可怜的一点接触司法实践的机会也挤占了。学生进入法院时对于法律的实践理性基本一无所知,需要靠自己的悟性,逐步摸索,积累经验,因人而异,因案而殊,“同样问题同样处理”几乎是一句笑话。

以这样的视角审视中国的法学院教育与法官培训现状,就法律实践理性的养成而言,有一些问题必须解决:一是如何建立法学院教育与法官培训相互衔接的法律实践理性培养机制;二是法官的实践理性培训采取何种教育方式,伸言之,法学院的教学模式与教学方法是否应与法官培训完全相同?如果不同,它应该是怎样的?三是需要由什么样的教师来完成法官实践理性的培训。说到底,依然是高等职业教育的最基本问题——大学、大师、大作。

就建立法律实践理性的培养机制而言,必须有法学院教育与法官培训的紧密合作与协调。首先,必须对现在的法学院教育模式与教学体系进行改革,增加法律方法、司法技术与法律实践的课程,使法律预备人在法律知识理性的养成过程中,不仅能够初步了解法律的实践理性,而且能够感悟法律实践理性的基本特点,为下一阶段的学习奠定基础。其次,必须对现行的法官培训模式进行改革,彻底改变临时性、应急性、知识性培训的思路;对现行的法官培训内容进行改革,摒弃完成任务、追求数量、流于形式的培训计划,真正按照职业法官司法能力结构的要求,制定与法学院教育相互衔接的教学培训计划、确定培训内容、设定培训课程、决定培训方法。为此,需要对统一司法考试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与论证,进一步提高司法考试对于法律实践人才选拔的合理性。我以为,要使司法考试真正成为选拔优秀预备法律人的“大考场”,必须充分考虑法律家职业所需要的双重法律理性。司法考试理应成为连接法学院教育与法官培训的桥梁和纽带。

就教学方法而言,同样存在着法学院教育与法官培训的衔接与配合。有人会说,法律实践理性也需要灌输,需要以一定的方法让学习者接受,因此,也少不了课堂讲授、论文习作等知识性的教学方法,这也是预备法律人在接受法学院教育时已经熟悉的教学方法。我以为这种说法并无大错,只是不够细致与深入。我们已经知道,法律的实践理性可以区分为思维理性和行为理性两个方面,从这个角度来观察,便不难发现两种理性的养成应该而且可以采取不同的方式。如果说思维理性更多的应采取类似于法学院的课堂教学方式,那么,行为理性则应有与法学院教学基本不同的方式,主要为情景式教学、讨论式教学和实际操作式教学。或者可以这样描述:法学院与法官培训学院都设有模拟法庭,法学院设模拟法庭主要是为了给学生以感性认识,让学生知道法庭的形式与基本程序,因此,学院里的模拟法庭更象是在“]戏”;而法官培训学院设模拟法庭则是为了给学生以理性认知,让学生在这里学习实际的操作与应用,使他们进入法院后能够应用这些技术处理案件,所以,法官培训学院里的模拟法庭更多的是“实战]习”。

就教学内容而言,法律知识理性与实践理性的区分对于法学院教育和法官教育提出了不同的要求,需要有对法律理性深刻认知的理论成果支撑与不断丰富教学内容,这对于法学家与法律家都提出了挑战,过去的隔绝与对立必须打破。法学家应从丰富的法律实践中获得知识理性的原始材料,更多的研究中国的法律问题,研究法律方法与法律技术,为法律家提供可资实践的理论支持;法律家则应将法律实践中的经验进行总结,从法律的知识理性中获得创造的源泉与动力,并为法学家提供可以上升为理论的实践基础。如果没有法学基础理论研究与司法应用理论研究的共同发展,没有丰富的理论研究成果,没有一批能够胜任法律双重理性教学任务的教师,要完成法律双重理性培养的任务是渺无希望的。

法官培训是需要教师的,我并不完全赞成法官培训必须法官教法官说法,这也是简单化、绝对化的思维。因为教育是有规律的,也是一门职业,并非好法官就一定是好教师。现在的问题是,法学院有大量的精通法学教育规律的教师但缺乏司法实践经验,而法院有大量经验丰富的法官却不懂教学规律与方法。为此,应该采取双向选择的方法来解决,一方面将法学院中教师通过各种方式选派到法院任职或者挂职,使他们在教学与理论研究的基础上获得司法实践经验,既有利于他们利用法学理论研究专长准确的适用法律,提升审判水平与质量,也有利于他们迅速形成应用性法学研究成果、丰富和充实法学院与法官培训的教学内容,还有利于法学院教育与法官培训的衔接,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他们可以成为法官培训的重要力量。另一方面,从法官中选拔一批既有法学理论功底、又有一定的审判实践经验的法官,进行专门的教学法训练,提升他们的研究水平与能力,使他们不仅能够完成对自己司法实践经验的理论性总结,还能够将这些经验传授给大家。只有这两种方式的结合,才能完成法官双重法律理性培养的任务,实现法官职业化的目标。但是,无论是哪种方式,都必须对教师队伍进行专门的培养与训练。

法律是成年人的学问。法律是经验之谈,是人生法则。法律为成年人所制定,也要求成年人所践行,必须简单明了,通俗易懂,要求大众化、通俗化。法律是生活的百科全书,它告诉人们为人处世之方,待人接物之法,安身立命之道。为此,法律必须生活化、世俗化。法律只规定人们能做到的,不要勉为其难,远离人们生活的法律必然为人们所离弃。法律的智慧不是玄思妙想,而是深入浅出。因此,法律要极度高明,但更要中庸;要穷极思辨,但也不能远离日用常行;要求真,但更要寓俗。法律要大智若愚,法律要平易近人。[30]“法律理性表现出求稳、求妥、求衡平的职业色彩,而类如法官这样的法律公民,一如法律本身,势必具有相当的保守性和强烈的现实性等职业‘特征’。也正因为此,法律教育实际上是一种教导预备法律公民按照法律理性来进行思考的实践。”[31]我们只有从这种意义上来重新认识学院教育与法官培训的关系、重新认识各自的特征与规律、重新构建符合法律理性的教育模式与培训模式,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法官培训存在的诸多问题,使法官培训真正成为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基础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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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

(一)人力资源管理观念没有深入人心

当期,我国的职业培训机构绝大多数没有设立专门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一般还是由办公室来执行机构的人事管理职能,主要是职业培训机构的管理层和股东层没有充分认识到人力资源管理对机构发展的推动力,忽视了人力资源管理更加偏向于自身的投资有效性,致使机构在人力管理方面表现出方法不合理、程序不规范、制度不合理的现象。就算是有部分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机构,往往也是拘泥于传统思维,没有真正达到人力资源管理原理中所希望达到的效果。职业培训机构的人力资源管理现阶段还是处于以处理事务为核心,管理工作仍然局限在对岗位调整、人才招募、档案管理、年终考核等日常性管理,没有将人才作为培训机构所拥有的可再生的主要资源,因此人力资源被消极的人认为是机构的运营成本。人力部门没有发挥出自身的主观能动性,同时压制了教师的创造性、积极性和主动性,机构的价值和教师的价值都没有在运营环节得到实现。

(二)教师团队学历等结构层次不正常

教师自身的学历和专业分布是衡量职业培训机构的教育团队素质的重要数量指标。《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规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不少于100人,其中,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5%。”但通过现实调研现实,目前属于职业培训机构分类的绝大多数高等职业学校距离行政规定的建设目标还有很大差距。另一方面,教师年龄趋向于年轻化,缺少具有较多教学积累的教师,整个年龄结构上呈现断层现象。同时,“双师型”教师素质不高,缺乏社会实践经验和工作的实际操作能力。

(三)教师团队知识更新的速度较慢

现阶段由于大规模互联网科技和新科技的崛起,所有岗位的知识更新速度进入加速通道,因此教师的个人知识更新速度需要大幅度提高,让其培养教育的内容更具有先进性和前瞻性。对于绝大多数职业技术机构而言,教师的素质不高,其理论知识和实践知识都严重的匮乏。而相对的职业教育机构本身也没有建立健全有效的教师培训和进修机制,给予教师的后期知识更新方案和培训方案缺失,以至于很多职业教育机构自身的知识落后于整个市场经济,导致培养出的人才不具有实用性和创造力。

三、提高职业培训机构中人力资源管理效果的对策

(一)加强人力资源管理观念

职业教育机构必须转变思维,树立起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认识到人力资源的重要作用,必须时刻保持有先进的管理思维和跟上市场经济发展的眼界。我们虽然看到绝大多数职业教育机构总体发展水平还比较落后,但是要认识到职业教育机构的独特性,在运营过程与其他传统产业有很大的不同,因此必须要从人才管理角度将人力资源管理的思维运用的整个机构的未来发展中去。机构应当从以盈利为目标的传统思维转变到以人才为资源开发的新兴思维,机构要努力营造出尊重创新、尊重人才、尊重知识、强化服务意识的培养分为,逐渐发展出一种能够吸引高质量教师人才的管理培训机制。

(二)完善职业培训机构招聘制度

职业培训机构必须建立完善的招聘管理制度,明确其中的程序和方法。在招聘过程中,不应该一味的只追求高智力、高学历,而是应当从职业性的特点出发,注重教师自身的社会实践经历和职业技能水平,从“双师型”素质的角度来分析每个老师是否能够适合学校所规划的教学发展方向,并结合职业培训机构的特性以独特的人才测评方法选择更加能够倾向职业培训机构的人才。另一方面,职业培训学校的确存在着教师团队人才流动性较大的问题,因此必须注重建立起兼职教师的聘任,以建立相关人才备选库为中心,当出现没有预备情况下教师离职时不能够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从人才备选库中快速进行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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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与企业的发展实力、经济基础相结合。培训工作要做到量力而行,企业经济实力强可实行全员培训、普及培训;企业经济实力弱可实行部分关键岗位人员培训、重点培训,量力而行。

3、与企业的经营生产状况相结合。员工接受培训是必要的,但要以最短时间、最小规模影响、甚至不影响企业当前经营生产任务顺利完成为前提,来开展企业培训工作。如人员轮换培训;根据生产周期比较空闲时培训。

4、与企业的人力资源有效使用、人才结构及其变化趋势相结合。企业的人力资源、人才结构是企业开展培训工作的基础,同时它们又是客观变化的;企业只有结合企业自身的人力资源、人才结构开展培训工作,才能使培训有的放矢,而且可以通过培训的调节功能,达到“使人适事”的目的。

5、与企业的人才培养工作相结合。员工培训在人才培养中的作用、地位,不能忽视,通过培训,培养挖掘企业潜在的优秀人才,适时给予加薪晋升,激励员工。当然也不能过度重视加新晋升,而导致形成“培训就要提拔”的错误认识。

6、与企业的人才引进、招聘工作相结合。一方面要立足于企业人力资源,“自力更生”开展企业培训工作,另一方面要充分利用社会人才资源,采取短平快式的“拿来主义”,适度引进、招聘人才。

7、与企业员工的个人素质、潜力、发展计划相结合。企业要求员工德才兼备,因此培训既要注重员工技能的培训,也要注重员工品德素质的培训,使员工的品质与企业文化相符。培训内容符合员工岗位、员工要求,能更快挖掘员工潜在的能力,帮助员工实现个人职业计划。

8、职前导向培训与岗位培训向结合。职前导向培训是必须的,而且是一次的,短期的,初级的。使员工在短期内产生对企业的信任感与热爱心理,使员工基本掌握岗位的性质、特点和要求使之能顺利正式上岗。但切忌用导向培训替代岗位培训,岗位培训是不断的、长期的,是从初级到高级不断提高的培训,是造就员工具备企业特色专才的一项长期工作。

2:做到“六个优选”

1、优选培训时机。培训的时机是有讲究的,滞后于社会的发展、同业竞争对手的发展、企业自身的发展、部门及其岗位工作的需要进行培训是被动的,但过于主动、超前开展培训也是不可取的,是人力资源资本的呆滞,是人力资源的浪费。

2、优选受训人员。对全体员工进行培训是企业的责任,接受培训是每位员工的权力与义务,但不能搞平均主义、“一刀切”。

3、优选培训内容。知识是浩瀚的、发展的,培训员工时应有轻重缓急之分,选择企业目前、近期或中期急需知识技能进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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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开设医院管理专业学历及学位再教育

据调查,现阶段我国卫生及教育部门在专业规划及方向方面尚无医院管理专业学历教育专业及相关课程。因此,我们建议在医院设置相应医院管理学科教育,培养相关专业性医院管理人员,切实在实际工作中能够灵活运用,有效、高效、有序进行医院管理。通过系统的专职医院管理相关专业学历学位再教育,健全医院管理专项制度。

2.2完善医院管理职业化培训体系

目前我国大多数医院的职业化培训体系存在培训面狭窄、机构混乱、方式单一、内容不符合实际需求等问题,而解决这些问题就需要管理者建立完善的培训体系、培训计划及考核大纲,以实际需要为依托进行完整的课程设计。此外,我们建议各医院可主动开展国际化医院管理职业培训,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管理经验,总结发展规律等。

2.3严格医院管理职业化准入制度

针对医院管理职业化考核制度及细化考核指标的缺乏,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具体章程并在全国各层级医院管理中推行落实。在职人员按期进行职业化管理培训教育及阶段职业化管理考核,经考核合格获取任职资格。通过专人专管、专项负责、严格规范医院管理人员聘用及考核,切实确定医院中高层管理者的任职条件。

2.4优化医院管理结构

医院管理人才应建立不同层次梯队,以高层统管、中层职能、专业技术管理及一般管理为分类,分布于医疗、护理、后勤各方向的不同层面。医院职能管理干部兼备医院政策的制定与实施监控作用,应掌握现代化的管理理论。因此,医院应提供优秀的业务提升平台,优化中层管理干部职业化结构,创新性设置专职管理职务,专人专岗,严格岗位设置及责任分工,最大效能地发挥管理职能。

2.5构建合理有效的职业化激励政策

医院职业化管理应灵活的激发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以专业化角度启发管理者的管理方式及管理理念,最大程度发挥主观能动性。我们建议,医院应为职业化管理人员建立与技术职称相应的医院管理职称系列,细化专职管理人员的职称晋升标准及评价指标。在薪资基础上拓宽分配渠道,借鉴国际上管理人员薪酬通行制度,实行医院管理者年薪制,在经济上提高对专职管理人员的重视程度。此外,,医院应设立相应奖励,认可管理者的学术贡献及社会地位,满足其荣誉感、成就感等精神需求。

2.6建立医院管理职业化评价体系

以往对管理人员工作的评价以传统医院绩效考核为准,从德、能、勤、绩四个方向作为终期考核指标,侧重于专业技术能力指标,不完全适用于专业职业化管理的考核。对管理人员职业化评估考核应以职业化规范管理、规划严格培训、落实薪酬分配为目的,采用计划制定、专家选择、方案实施、结果分析、结论考评及档案规范等方法,对专职医院管理队伍全面职业道德考核、工作业绩评估、职业分类、分级、分等能力考核。专职管理人员的考核应着重关注管理人员的管理协调能力及管理创造力的评估,以“临床、管理一起抓”为考核衡量标准,促使医院管理人员以医院根本利益为基准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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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不重视安全培训,培训效果不佳

由于化工企业的产品特殊性,安全培训是企业制度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但是其实际操作效果却让人大跌眼镜。第一是培训力度还有待大大提升,基本上绝大部分的化工企业对于安全培训的实施是走走场面,拍拍照,流于形式,员工想去参加培训就参加,不想去就不去,正规的考核根本没有落实下去,其效果是很不尽人意的。第二是职工的安全意识差,即使是参加了培训,由于不上心仍然无法很好地掌握安全技能的要领。第三是培训质量差,化工企业由于对安全的不重视,也不会去聘请专业的安全讲师对员工进行培训,通常他们随便在公司内部找一个相关管理者进行培训,其培训质量是不容乐观的,这些现象都体现了化工企业忽视了安全宣传教育的重要性。

2创新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2.1强化安全生产管理意识

作为企业的管理者,一定要有高瞻远瞩的战略思想,坚持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核心价值观,坚持科学发展观,做科学发展的领先者,要在确保员工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的同时促进当今社会经济发展,积极响应“安全第一”的生产标语和生产原则。从里到外、从源到尾抓好安全工作,无论是在设备的引进过程中把好关,还是在生产的过程中加强监督,都需要引起领导的足够重视,这种安全意识不仅要深入员工的心理,更有深入到领导者的心里。

2.2明确化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

化工企业的科学健康发展,必须做到将安全生产的责任落实到位。首先,相关安全生产的规范制度必须完善。企业必须把每个工序的安全操作规范名列出来,另外,相关的处罚条例一一审核列明,从而使员工在工作的过程中可以实时提醒自己,严格按照技术要求进行操作,增强安全隐患意识,提高安全操作技能。其次,每个工序必须有一个安全负责人,每天监督和管理安全事宜。对于责任人导致安全事故的必须严惩不贷。

2.3认真落实化工企业安全培训工作

对化工企业人员进行安全宣传教育的过程中,主要是在在培训内容上,尤其是对化工企业的生产特点、作业环境、危险操作、设备状况、消防设施等情况和典型事故案例进行剖析和深度讲解,让员工能够深入了解企业安全情况。在培训过程中,采取案例分析,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三方面进行培训,从思想和实际行动上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是一个长期的学习过程,工作之余多学习多分析,多向老员工老师傅进行请教,切实将自己的安全、企业的安全和社会的安全结合起来,高瞻远瞩,为化工企业的长远未来作打算,在企业内部营造一个注重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培训后必须进行考核,考核不能通过的需要重新进行培训,直至员工都能通过考核,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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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精细化管理下石油企业培训体系构建

国内很多学者提出精细化管理的不同观点,总结而言即在管理推进的过程中全面贯彻PDCA模式,在全面推进管理的过程中时刻坚持“精确、细致、严格、规范”的行为理念,即精、准、细、严。在石油企业的培训体系构建中,便是将PDCA管理模式贯穿至培训的三个基本系统中。即硬件支持系统、软件支持系统、培训参与人员系统。其中,硬件支持系统包括培训组织机构的设置(如培训管理部门设立、培训人员配备等)、资源保证(如培训经费、培训场地等)、运行保障(如培训流程的构建于保障实施);软件系统包括培训需求分析(培训的现实需求、长远规划)、课程开发(如培训目的、对象、内容、方法)、效果反馈(如对受训者的影响、对企业的影响等);参与人员系统包括讲师管理、学员管理(如培训对象分类、培训纪律管理、考勤、培训效果考核等)。

二、精细化管理在石油企业培训中的实践

精细化管理应用于石油企业培训的过程中,PDCA管理模式循环实施于培训的前期、中期和后期,并推进新阶段培训体系的开始。

(一)培训前期:精确定位

1、明确培训对象,准确进行需求分析。石油企业不同层面的员工需要不同内容的培训。针对操作类、研发类、管理类、服务类等不同的工作岗位层面进行需求分析,以便确定培训内容。

2、制定战略规划,明确培训管理责任与制度规范。石油企业要从思想上意识到员工培训与企业可持续发展之间的紧密联系,将员工培训与企业的长远规划相结合,将培训管理逐级任务分解,将培训的开发、对象管理、结果考核明确至每一个部门,明确至具体责任人员。

3、把握科技前沿,及时研发更新培训课程。一方面,培训的课程内容要不断创新,及时补充石油领域的新知识、新方法,不断提高员工的生产能力和素质;另一方面,注重文化素养、社会责任等员工综合素养的培训,提高其适应社会发展、主动创新的能力。

4、开发企业特色,形成石油企业的针对性培训资源。根据员工的工作岗位、资格等级标准、石化开采层级、技术创新水平等具体情况,充分运用企业生产实践案例、石油企业运营相关理论、外部典型经验等,研发具有本企业特色的培训制度、培训教材、培训运行机制,是培训对象在熟悉的感觉中融入培训状态。

5、加强培训投入,构建稳定的培训管理队伍和教师队伍。将培训投入与石油企业的收入呈稳定比例。同时,运用推荐、聘用、考录等多种形式,从专家学者中、企业员工中、社会人员中选拔形成员工培训的老师,尤其是形成既有管理经验又有生产技术的专职骨干老师。另外,加强对教师队伍的培训建设,依托教师队伍,开发课程资源、创新培训方式。

(二)培训中期:严格规范

1、严格执行培训流程和相关制度。培训过程的落实是精细化在培训过程中实现的关键,上至企业总经理下至石油一线开采员工,石油企业内各个岗位的所有员工,都必须严格执行培训过程中的程序要求和制度。

2、引入ISO10015国际培训管理质量标准,加强对培训过程的监控。依托ISO10015实现计划阶段、实施阶段、反馈阶段和行动阶段全环节的标准化监控管理,用统一的标准使培训行为可量化。

(三)培训后期:细致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