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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论文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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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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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的基本原则,指在一定金融法律体系中作为金融法律规则的指导思想、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重要的法律原理和准则是贯穿一国金融法律体系始终的主线和纲领。它通过对若干重大基本问题的定性和定位,对国家金融法制建设起基础性的导向作用。它体现了金融法律的本质和根本价值,是金融法律的灵魂和基本精神所在,对金融活动具有根本性的指导意义和统帅作用。就金融立法而言,只有立足科学的基本原则,才能提高金融立法的质量,确保金融法律制度内部协调统一,在我国加入WTO,金融法制不断变革完善的今天,金融法的基本原则对金融法制改革具有导向作用。就金融法的实施而言,金融法的基本原则构成了正确理解金融法律规则的指南,及补充金融法律规则漏洞的基础。我国处于金融体制转轨的重要历史时期,金融法制日趋健全,我认为金融法应包括下列基本原则:

一、在稳定币值的基础上促进经济发展的原则

在一国经济体系中,金融居于关键地位。金融促进经济的发展,也受到客观经济规律的制约。其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必须保持货币价值的稳定。经济的发展是指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协调的发展,而非单纯指经济的增长速度。一味追求经济的高增长而非经济地增发货币,固然可能在短期内刺激投资和生产,增加就业,但充其量不过是表面的虚假的、暂时的和病态的经济繁荣。在这一点上,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不乏深刻的教训。不少西方发达国家曾奉行凯恩斯主义以低通货膨胀刺激有效需求的经济政策,最终误入“滞胀”的泥淖和怪圈;很多拉美国家牺牲物价稳定,以图经济的超快攀升,却欲速不达,反使经济良性发展的机制遭到破坏。相反,一些新兴工业化国家重视货币稳定,倒更快地实现了高增长率。货币的稳定,无疑是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协调发展的必要条件。

货币的稳定,必须由制度来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可以认为,把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作为金融法的目标,是国际、国内宏观经济管理经验教训的总结。在亚洲金融危机中,在东南亚和部分东亚国家及地区的货币纷纷贬值的情况下,作为亚洲大国的政府,中国政府对此做出了对本国、对整个亚洲经济发展负责任的决策:人民币不贬值。从根本上来说,人民币不贬值对中国国民经济发展有着重大意义。我国现行金融立法特别是中央银行立法,以经济建设中曾经出现的失误为鉴,吸取外国成功的立法经验,全面、充分地贯彻了稳定货币的立法精神。诚然,我国的中国人民银行与国际通行的中央银行相对独立于政府的法律地位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国人民银行独立地执行保持人民币币值稳定的货币政策。但近年来的发展可以看出,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在不断提高,当然这也有待于立法的进一步完善。

二、维护金融业稳健的原则

金融业是从事货币资金的特种行业,是时刻面临多种类型风险威胁的高风险行业。这些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国家风险(转移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等。风险的存在,严重影响着金融业的安全运营,并有可能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经济生活和国家安定,必须加以防范和化解。因此,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维护金融业的稳健,杜绝金融危机,是各国金融立法刻意追求的核心目标,也是当前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的中心议题。对于金融稳健的超常重视,其根据有以下三种不同的理论:(1)金融脆弱性理论。金融业是高风险产业,比之普通工商企业,金融机构面临的风险要多得多也大得多,而它们的自有资本,相对于庞大的资产负债规模,却数量甚微,在风险缓冲和亏损吸收上,作用十分有限。由于竞争的加剧、投机的升温和市场的波动,金融业的脆弱性更显突出。(2)系统性风险理论。货币信用经济的高度发展,在强化金融体系内外部联系的同时,也使金融危机具有了超强的传染能力,加大了局部金融危机诱发大面积金融风潮的可能,此即所谓系统性风险。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程度的提高,爆发系统性风险的范围,已突破国界,扩大至全球。(3)社会成本理论。金融业作为货币资金运动的主渠道和重要组织者,与国民经济的方方面面有着既深且广的联系。单个金融机构的失败,所致损害不只限于自身,与之往来的客户和同业,会不同程度地因此承受直接的经济损失;同一类型、同一区域乃至全国的金融机构可能因此受到牵连,遭致无形的信誉伤害;经济生活的正常运行,亦会受到或大或小的冲击。而对于濒危金融机构的挽救,往往代价沉重,并且不一定奏效。所以,金融机构丧失稳健,不单会产生相应的个别成本,而且必然产生巨大的社会成本。

实现金融业的稳健,一要完善市场机制,强化市场约束;二要健全金融法制,严格金融监管。改革开放多年来,我国金融业在取得长足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突出表现在资产质量大面积下降,违法违规经营屡禁不止,金融犯罪直线上升。为了整理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确保金融稳健,我国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加快了金融立法的进程,在改善金融监管上也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如强化了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职能,并成立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三会实施具体的金融监管职能;严格金融市场的准入控制;对各种破坏金融秩序犯罪和金融诈骗犯罪,依法加强了打击力度等措施。当然,在维护金融业稳健上,我国现行金融立法和金融监管还存在许多不足,比如监管力量薄弱和监管任务繁重之间的矛盾就十分突出,因此有必要增强行业自律组织的管理作用,并考虑引入外部审计制度。

三、保护投资者和消费者利益的原则

本文所称的投资者,指在金融交易中购入金融工具融出资金的所有个人和机构,包括存款人。加大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其一,投资者乃一切金融交易的资金来源,如其利益不能得到公平、有效的保护,则资金融通势必成为无源之水、无根之木。其二,投资者中大部分为小额个人投资者,他们高度分散,力量单薄,多半欠缺信息渠道及准确判断市场变化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能力。突出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更能体现法律的公平理念。这部分投资者也是消费者,理应得到消费者保护法的保护。其三,多数金融工具所具有的流通性,决定了投资者的不特定性和广泛性。因此,投资者利益得到保护的程度,不仅事关金融秩序的稳定,而且会影响到社会的安定。其四,投资者是金融市场不可忽视的社会监督力量,用以保护投资者的各项法律措施,有利于提高金融市场透明度及其规范运作的程度。我国经济发展的资金有70%依靠银行信贷,而银行信贷资金来源中,居民存款占居第一位。从某种意义上讲,是居民储蓄的存款支撑了我国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只有保护投资者和存款人的合法利益,才能使他们信任金融业并对其有信心。而投资者和存款人的信任和信心,是金融业生存和发展的前提。一旦他们的权益不能得到保障,他们的信任和信心就会被破坏,这极易导致发生银行业的挤兑并造成金融恐慌,从而危及国民经济。

法律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大体有普通法保护与特别法保护两个层面。前者指投资者作为普通权利主体(金融资产的所有权人和金融交易中的债权人)依民法、刑法等所享有的保护,后者则是以前者为基础,由金融立法及其他相关立法针对投资者所提供的专门保护。各国金融立法,围绕投资者利益保护,大多已形成一定的规范体系和制度框架,而最常见、最核心亦最能体现保护投资者利益精神的,主要有:(1)信息披露制度。其核心是赋予金融市场筹资主体(主要是股票和债券发行人)及金融机构以依法公开指定信息的义务,用以保证投资者公平地获取信息,并在全面、准确的信息基础上进行投资决策。(2)银行保密制度。金融机构必须信守客户秘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向任何人披露所掌握的客户财务资料和其他信息,否则须赔偿客户由此遭受的损失。(3)存款保险制度。即由专门的政策性存款保险机构在投保金融机构倒闭时对其存户提供补偿。

在我国金融立法中,进一步加强保护投资者特别是既是投资者也是金融服务的消费者的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电子银行时代,我国理应加强有关电子银行的消费者保护立法,以促进电子银行业的发展,也更全面地贯彻保护投资者和消费者利益的原则。

四、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原则

在当今各国经济相互依赖程度不断加深,世界经济加速一体化,我国加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历史条件下,必须重视并厉行国内金融立法与国际惯例的接轨。首先,国际惯例通常是成熟的金融交易和金融监管经验的结晶,与国际惯例接轨,可以有效地避免立法失误,提高我国金融立法的水平和金融监管的质量。其次,与国际惯例接轨,有助于改善我国的金融法制环境,减少和降低涉外金融交往中与外方不必要的冲突与摩擦,促进金融的进一步对外开放,为积极引进和利用外资创造条件。最后,放眼世界,谋求各国金融制度某种程度的统一,确立最低的国际金融监管标准,并以此降低因各国制度差异所形成的竞争扭曲的程度,已然成为一股不可逆转的国际潮流,而国际惯例无疑是各国金融制度趋同化的方向。中国金融法与国际惯例接轨,不仅能够推动我国金融市场的国际化,也将使中国在营造新的国际金融秩序方面,有所作为与贡献。市场经济是开放型经济,封闭型立法不可能适应经济对外开放的需要,中国金融立法应当而且必须与国际惯例接轨。当然,与国际惯例接轨,绝不是要片面、机械、简单地将国际惯例移植于中国,因为中国有自己的国情,处于自身特定的发展阶段。我国新时期金融立法所取得的丰硕成果以及立法质量的不断改进,应该说在一定程度上是得益于与国际惯例的接轨。

金融发展在当代经济发展过程中居于核心和先导地位。金融法的基本原则更是体现了这一部门法的本质基础,因此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上述金融法的几项基本原则均体现在现行金融法律中.当然,法律不会是一成不变的,尤其是经济法,金融法的基本原则也会随着经济的发展要求,不断完善有着更深远的意义。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

2.汪鑫,刘颖《金融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3.朱大旗《金融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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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制度是矛盾的统一体,相互依存发展。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持续金融创新正逐渐推动在金融制度的逐渐发展,在发展过程中能有效的提升运行效率。但是在金融监管体制的制约下,要想取得进一步的发展,必须明确金融产品和服务过程中存在的不稳定因素,并对其进行详细的规划,必要时增加约束机制,达到推动金融监管制度发展的目的。

2.保证彼此的安全性

金融创新和金融法律监管之间存在很多必然的联系,提升金融效率,能有效的提升金融安全。在处理效率和安全过程中,金融法律通常以强制性为主,在任何阶段都占据主导性的地位。由于没有安全作为提升效率的基础,如果持续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会直接构成安全隐患。

3.相互影响

金融创新和金融法律监管之间是辩证统一的关系,金融创新对法律监管的表现趋于多样性,包括金融创新推动金融市场的发展,金融市场反作用给金融创新等,如果两方面协调管理机制不明确,则无形中增加了金融风险,进而减少了金融法律监管的成效。其次金融创新加快了全球金融市场的一体化发展过程,对金融法律的监管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如何完善金融创新和金融法律监管间的关系

由于金融创新和金融法律制度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的同时也存在很多差异,因此为了处理两者间的关系,必须明确两者间的意义,突破原有管理形式的限制,促进两者间的共同发展。以下将对如何完善金融创新和金融法律监管间的关系进行分析。

1.以金融在法律为金融创新的主要手段

金融法律监管必须从金融监管方面入手,金融监管指的是政府发挥主导性地位,对管理过程中涉及到的管理程序和应用方向进行详细的分析,并根据实际情况,做好自我监督管理和内部控制管理。金融法律是通过国家立法机构、司法机构及其他金融体系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一种形式,如果涉及到相关金融活动,则必须根据金融机构的相关形式和监督体系确定合适的发展理念。金融监管受制于法律制度的管理下,由于金融法律制度不是比较简单的构成部分,因此需要重视监督管理的形成方式,并从不同的角度出发,通过立法手段和司法手段对金融体系进行监督管理。同时必须按照规定的制度原则和应用方式进行管理,在现代法制社会管理中,需要从规则的连贯性、稳定性及协调性方面入手,保证其朝着金融法律监管的方向发展。

2.用新的理念指导金融法律制度

金融法律监管涉及到法律制度的制定和颁布,在设置过程中,必须保证监管管理机制的有序性。金融创新式对原有金融监管体制的创新,从历史发展角度来说,由于不同的发展过程中,金融创新起到了不同的发展效果。进入到金融发展阶段后,必须重视双刃剑的作用,随着金融发展制度的不断发展,在金融创新过程中,市场经济是发展主体,金融创新直接涉及到成本、风险转移和规避手段等,必须实现金融创新,在实践中不断放松管理机制,实现金融资源的自由流动和配置,在此种情况下,必须按照效率优先的发展形势,实现基本法律目标。但是在其他因素的影响,对经济发展危机造成了比较严重的打击,主要体现在金融行业的发展和监督过程中,如果没有设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屏障,则会对社会本位主义的基本法律概念和自身价值造成影响。

3.在创新语境下更新法律观念

在金融创新实践管理过程中,金融法律起到制约性的作用,在效率和安全的双重管理中,安全管理制度起到一定的约束性作用,创新和监管是相互制约的关系。在实践中必须坚持安全优先的原则,必须坚定不移的对金融创新进行有效的法律监督。金融法律监管是金融创新的有力保障,金融法律监管能有效的刺激金融创新,金融法律监管必须对金融创新进行监控与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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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介绍“国际新兴金融市场”。这部分着重介绍了亚洲一些国家的项目融资、新兴市场国家的民营化与机构投资者、亚洲货币危机。

从内容来看,书中收录了两位教授的有关论文,选摘了其他著名教授的有关论文和著名著作中的片断,还引用了一些法律和国际条约的原文,严格说来,本书是作者“半写半编”而成的。由于本书的领域涉及广泛,内容复杂,每部分都请最好的专家来写,请最有名的权威来支持。这种既突出重点,又体现合作的方法,使本书内容的每个部分都是最好的,全书也是最好的。

这两位法学教授在分析国际金融法的时候,不是就有关法律条文或判例进行介绍,而是从经济学与统计学的方法出发,用统计数字和图表向读者展现国际金融的现状与发展,然后进行金融市场的各种交易分析,再转入各国的国际金融政策分析、国际机构的政策分析,最后才落实到各国的有关法律和国际金融机构的条约。这种风格是本书的一大特点。

同美国法学院着重案例教学和司法技术研究不同,在曾经创立了案例教学法的美国哈佛法学院里,这两位教授居然不用案例分析,却用经济统计的数字来分析,以引起读者对国际金融宏观的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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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性价比高,收益透明。相较于其他投资渠道,余额宝能够给用户带来比活期存款高出10倍的收益。在余额宝的官网上可以看到收益的计算公式,即当日收益=(余额宝已确认份额的资金/10000)X每万份收益,例如已确认份额的资金为9000元,当天的每万份收益为1.25元,则当日的收益为1.13元。而且转入资金在基金公司确认份额的第2天可以看到收益,就金融理财周期而言,传统的金融理财产品运行周期较长,有关收益率的详情不能及时被客户所知晓,而余额宝恰恰解决了这项难题,满足了投资者随时随地了解所买产品的收益或亏损情况。

(3)随时消费转出,不受投资固定期限的限制。天弘基金和支付宝在后台系统为余额宝提供了大量技术支持,实现增利宝“一键开户”流程。客户将钱转入余额宝,就即时购买增利宝,而客户如果选择将资金从余额宝转出或使用余额宝资产进行购物支付,相当于赎回增利宝基金份额。故相较于银行代售的理财产品而言,客户可自由支配余额宝中的资金而不用担心“钱到用时方恨不能取”。

二、余额宝的风险

事实上,余额宝势如破竹的盈利模式背后,潜藏着来自自身和网络的两大主要风险。余额宝的本质仍旧是一款针对广大个人用户的基金理财产品。历史上几乎没有发生过货币基金出现年度亏损的情况。不过,货币基金作为基金产品的一种,并不等同于保本的活期储蓄,理论上依然存在亏损的可能,只是从历史数据来看收益稳定、风险较小。余额宝的流动性风险首先受制于货币基金的流动性状况,短期大额赎回和货币基金流动性管理不当都有可能导致余额宝出现流动性风险。所以说,即便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代销代售的同类理财产品,同样受制于其自身的风险性,受投资市场利率波动的影响。就其自身风险来说,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同时,一旦余额宝发展到一定规模,流动性管理压力会明显加剧。货币基金每日收盘后才能与余额宝结算,这期间实际是支付宝为货币基金进行了信用垫付,如果货币基金无法按时与支付宝进行交割,支付宝则面临头寸风险。另一方面,有报道称支付宝用户账户曾被网络黑客盗取帐号和密码,则与之绑定的余额宝同样不能“幸免于难”。通常余额宝用户不会每天登录自己的帐号查看基金的收负盈亏情况,这也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至于余额宝官网宣传的“被盗100%赔付—平安保险全额承保,理赔无上限”的可信度也不免遭受用户质疑。这种与互联网挂钩的金融理财产品同时也伴随着网络技术风险,再加上众多网络不可控因素,余额宝的资金账户安全更加得不到有利保障。

三、反思

1、规范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基金销售资质管理是当前解决类似余额宝打“球”所引发问题的首当其冲的方案。支付宝公司之前仅获得了基金销售的支付牌照,而未获取基金销售牌照的这一争议点使得近日工农中建四大行均对支付宝发难,下调银行卡快捷支付转入余额宝额度,单笔最高五千,每月不超过五万。显然余额宝业务的迅速壮大已经直接影响到银行吸收现金流和代销基金等理财产品的“垄断”势力。控制余额宝交易数额的上限一方面体现了监管层放宽并认可第三方支付平台“类销售”基金理财产品的经济行为,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政府已开始采取措施严加监管并规制第三方支付平台开展的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同类业务的竞争。未来第三方支付平台能否被授予销售基金类理财产品资质直接影响到互联网金融健康良性的发展。不过,中国人民银行的《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足显政府支持和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及弥补商业银行在诸多业务上的不足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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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内容和范围有较大的拓展

晚近,国际金融法呈现出多层面、立体化的发展趋势。从内容到形式、从数量到质量,均取得重大进展。从内容上看,国际金融法不仅涉及面更广,几乎涵盖国际银行、国际证券、国际保险、国际信托等国际金融的各个领域,电子金融、衍生交易、投资基金等新领域开始纳入法制轨道,跨国金融服务的法律规则应运而生;而且,国际金融法的各项具体制度也日益健全。如国际货币法领域有欧洲货币联盟制度的创新;国际银行法领域有跨国银行和跨国金融集团监管制度的探索;国际借贷法领域有国际贷款证券化法律问题的解决;国际融资担保法领域有独立担保和备用信用证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国际贸易融资法领域有国际保付、融资租赁等国际法制度的建立。

从形式上看,不仅既有的国际金融条约得到了针对性的修订和完善。而且还诞生了以WTO制度为依托、以GATS和FSA为核心的全球金融服务贸易条约,标志着国际金融统一法的飞跃。国家间的各类金融合作亦空前活跃,导致双边金融条约和区域金融法数量大增。以国际证券监管合作为例,近年来不仅发达国家的证券监管者之间签订了大量的双边谅解备忘录,而且一些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也开始了类似的实践,证券监管的合作性安排还出现了向跨地区的新兴市场之间发展的新趋向。此外,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区域性开发银行、国际清算银行及其他区域性金融组织的规则与决议、各国的涉外金融法、实践中形成的国际金融交易的惯例和习惯性做法。在近期都进行了较以往频繁得多的修订、增补、更新和整合,从而大大促进了国际金融法的发展和完善,并有力地推动了国际金融的国际法与国内法、公法与私法间的衔接、交融与协调。

除实体法外,国际金融程序法的发展尤其令人瞩目。根据WTO金融服务贸易制度的规定,WTO的透明程序、服务贸易理事会和金融服务贸易委员会的审查程序、贸易政策审议机制、争端解决机制都可用于监督和评审成员在金融服务贸易方面的义务履行,解决成员在履行义务中可能发生的冲突。从此,各成员要就金融服务贸易政策和做法向贸易政策评审机构作出定期报告,接受其定期审议。这一制度和程序的启动,对于提高国际金融活动的可预见性、增加国际金融服务贸易关系的稳定性,以及促进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实施的有效性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二、效力显著提升

晚近国际金融法的效力较以往大为增强。这首先归因于国际金融条约的发展。国际金融条约数量的大量增加,意味着更多的缔约方、更多的金融关系被纳入法制轨道,意味着当缔约方将条约义务转化为国内法时,便将这一更多更广的约束力以国内法权威和强制力为保障向所管辖的金融机构和从事金融活动的当事人进行了传递。

其次,晚近国际金融法的效力提升主要是借力重要的国际经济组织。借助国际组织广泛的影响力和有效的组织管理,借助其规章制度和业务活动,借助其执行统一规则的法律职能和包括争端解决机制在内的各种制度性安排。国际金融法的制定和实施得以与国际组织的权能相结合,从而达到了强化法律效力和实施效果的目的。相对于各国自发地磋商和谈判以在一定范围内达到协议的“功能性造法”方式而言,晚近的这种由国际组织统一领导和管理,以国际组织所特有的制度安排为便利和压力,从而在各国间达成协议并提升协议之有效性的造法方式,可称为“制度性造法”方式。例如,WTO金融服务贸易法较之一般的国际金融条约,因其实施有源自WTO的一系列制度保障,因而其在效力上更为可靠和有效。

再次,国际金融法效力的强化,还来自晚近异常激烈的金融竞争,来自竞争压力下国家普遍的自觉与自律。这是国际金融监管惯例约束力的重要源泉。以《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为例,虽然该文件声明“不具有也不打算具有法律强制力”,却在全球范围内引起热烈反响。除巴塞尔委员会的成员方积极遵守外,政治经济体制不同、法律文化传统殊异的非成员国家和地区亦纷纷在本国相关立法或实践中加以吸收和采用。究其原因,不仅是因为《核心原则》本身具有其科学性、先进性和及时性,而且也是因为在金融风险倍增、金融竞争激化的当今时代,任何国家如果对《核心原则》无动于衷甚至排斥的话,都可能埋下金融危机的隐患,并可能在国际金融市场上遭受歧视,遭遇“进驻难、筹资难、合作难”的尴尬。

三、在价值取向上更加注重效率

在经历了初期的管制、20世纪70—80年代的放松管制后,晚近国际金融立法表现出放松管制与加强监管并举的发展趋势,在价值取向上更加注重效率,以金融效率为主要目标兼顾金融安全。

考察各国的涉外金融法可知,安全曾是其基本价值取向。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长期以来是各国金融法的主要目标甚至是唯一目标。但近年来,从引领金融立法潮流的发达国家,到进行金融市场化改革的发展中国家,无不将促进金融效率作为金融立法和金融改革的主要目标。以近年来英美国家的金融立法为例:在美国,确立金融分业经营格局的1933年《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处处体现了对金融安全的倚重,在运行了半个多世纪后终于退出历史舞台,被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所取代,而后者提出了重整金融资源、混业经营和功能监管等新思路、新举措,价值取向明显转变为金融效率优先。英国2000年的《金融服务与市场法》中提出的“有效监管”原则也充满了效率精神,即使用监管资源的效率和经济原则、被监管机构的管理者应该承担相应责任的原则、权衡监管的收益和可能成本的原则、促进金融创新的原则、保持本国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的原则、避免对竞争的不必要扭曲和破坏的原则。

考察国际金融统一法可以得出相同的结论。无论是WTO倡导的金融服务的多边自由化,还是NAFTA推进的金融服务的区域一体化,均以放松金融管制、促进金融自由化为追求,以效率为核心取向。因为它们都认识到“在经济的长期增长与发展中,金融市场的发展是潜在的基本因素”,因而要求成员方拆除各种壁垒和限制,开放金融市场,促进金融领域的竞争。同样地,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基金协定》也以新自由主义经济理论为圭臬,强调市场力量的自由运作,要求尽量排除政府的干扰。世界银行和《世界银行协定》看上去似乎与市场机制无关,主要是服务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开发,其实不然。审视世界银行的组织结构和机制运行可以发现,其主要服从和受制于美国等发达国家的意志,对外贷款一般伴有与市场机制相契合的各种附加条件。而市场机制强调的就是效率。由此可见,当今国际经济体系的“三大支柱”所推行的金融体制和制度,都是以效率为基本导向、以促进竞争为主要宗旨的。

虽然,与经济全球化相伴生的金融风险的全球传播、金融危机的此起彼伏,也使国际社会和各国金融当局认识到加强金融监管的必要,并由此催生出许多行业性的金融监管文件,如有关银行业监管的巴塞尔委员会文件、有关证券业监管的国际证监会组织文件、有关保险业监管的国际保监会组织文件。但笔者认为,这些文件从效力上看。充其量只是特定行业和特定领域的国际惯例,无法与国际金融条约相提并论,因此,其宗旨和目标不能代表国际金融法价值追求的主流。

四、区域金融法空前活跃

近年来,金融全球化的发展渐入,在空间上表现为金融的区域化。从欧洲货币联盟到北美自由贸易区,从南方共同市场到亚太经合组织,众多的区域经济合作体都开展了程度不一的金融合作。区域金融合作所依据或涉及的法律规定,或者以单行法形式出现,或者散见于区域经济法中,可统称为“区域金融法”,如欧盟银行法、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各种区域货币法制度等。随着区域金融合作的不断深化,区域金融法空前活跃并初具规模,成为国际金融法演进中的一道亮丽的风景。

区域金融法的蓬勃发展。不仅极大地丰富了国际金融法的内容,推动了国际金融法的立体化和统一化,而且由于其植根于特定的土壤,受到特定的政治经济条件和法律传统的滋养,其法律制度往往不乏特色,因此对国际金融法的改革和发展具有一定的启发意义。以欧盟银行法为例。作为区域银行监管合作的成功典范,欧盟银行法的一系列原则和制度,既对成员国的银行立法及监管实践具有直接的影响,也为国际银行监管法的发展和完善提供了借鉴,有的则已经被国际金融条约所吸收。例如,在成员间有关审慎措施的承认问题上,WTO《服务贸易总协定》的金融服务附件二就参照了欧共体银行指令所规定的特殊协调方式。在国际货币法领域,同样存在这种积极影响。以《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北美自由贸易协议》、《清迈协议》等为基础,已分别形成或正在酝酿形成欧洲货币联盟、美洲货币联盟和亚洲多重货币联盟。各类区域货币制度的立法和实践,正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领导的国际货币体制改革提供着鲜活的实例。

五、科技含量和市场导向性增强

“管制一创新一再管制一再创新”是国际金融及其监管制度发展的规律,这就使国际金融法在内容和范围上紧跟金融市场的变幻、紧跟金融创新的步伐而处于不断的变化和发展中,成为法律体系中科技含量最高、市场导向性最强的部门之一。而近20年来在金融全球化和自由化的浪潮下,随着交通与通讯技术、金融工程技术的日新月异,金融交易形式日益复杂多样、新的金融工具层出不穷,国际金融法的这一特点更为突出。例如,面对电子货币、网络银行、衍生金融交易等金融创新,国际社会和有关国家纷纷制定电子金融法,以应对电子金融的挑战,加强电子转账与信息系统的安全管制,保护顾客隐私和权益,防范“机器故障风险”和计算机犯罪。比较有代表性的如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1996年通过的《电子商务示范法》、《国际贷记划拨法》;新加坡1998年通过的《电子交易法》;澳大利亚1999年通过的《电子交易法》;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1999年通过的《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等。又如,198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将8%设为跨国银行业资本充足的“警戒线”以后,采用量化标准、实施数据管理便成为各国金融当局通用的金融监管手段;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修订《基金协定》、建立风险预警系统以加强其金融监管职能时,也借助了电子与网络技术。

此外。晚近客观存在并不断放大的金融风险、频频肆虐的金融危机,要求国际社会迅速作出反应,以减少危机隐患、维护金融稳定。近20年来许多国际金融规则的出台和修订。正是回应国际金融危机、应对全球环境变化的产物,显示出很强的市场导向性。在这一方面,巴塞尔委员会的银行监管文件最具有代表性。几乎对每一次大的银行业危机和类似事件,巴塞尔委员会都作出了某种反应。例如,1991年国际商业信贷银行倒闭事件的发生,催生出1992年的《国际银行集团及其跨境机构监管的最低标准》;1995年英国巴林银行事件和日本大和银行事件的发生,则推动了《巴塞尔资本协议》的修订,直接导致1996年《市场风险修正案》的问世。如今享有盛誉、被各国金融当局广为采用的巴塞尔监管原则。是踩着市场变化的鼓点、在应对各类银行事件或危机中逐渐成长起来的。

注释:

[1]如1994利马的BolsadeValorses与曼谷的对应机构签署了一个谅解备忘录,第一次将秘鲁成长中的小型资本市场与东南亚一个较成熟的交易所联系起来,在证券信息共享网络、日常统计数据互递等方面达成一致。

[2]该法明确指出:“美国开始半国际竞争、赢得全球市场作为目标”,见黄毅、杜要忠译:《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年版,第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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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要跟踪研究当今国际金融交易与法律监控的目的,不单是一个“汇率”、“利率”或“市场监控规则”、或“合同法”,或“国际私法”等的金融与法律等技术问题,更重要的是表现为一个国家中央银行与民间跨国金融机构的关系,还表现为一个国家经济安全和政治稳定与国际金融交易的关系。因为金融交易的目的虽然是为了盈利,但是,交易的方式上分为“敌意”的交易和“善意”的交易。在交易金额不大的时候,“敌意”性质的交易的破坏性不大,但是,当交易数额大到一定程度时,它对一国的经济的破坏作用是相当大的,破坏后果不亚于战争,可见,金融交易与国家经济的安全是密切关联性。

国际金融交易与法律监控的研究,从一个国家的经济安全的角度来观察,其必要性可以从最近的亚洲金融危机来得到印证。1997年9月,马来西亚总理马哈迪尔在香港举行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年会上发表了演说,题为“亚洲的机遇”(注:《金钱与梦想》俞岱曦等著,中国文史出版社。)。他在演说中指出:货币买卖是没有必要的,是不事生产力和不道德的,是应该禁止的,并使之成为非法。我们不需要货币交易。他还说,“买卖货币用于支付国家贸易是正常的,但将货币单纯作为商品来买卖则是不可以接受的。国际上货币买卖的交易额比商品与服务贸易额多了20倍,但有关交易既没有创造就业机会也没有让一般老百姓享用到什么产品或服务,真正获利的只是外汇炒家,他们一年的平均回报率高达35%.而且,无论指数升降,这些足以通过巨额买卖影响汇率的炒家都是稳操胜券,而他是通过使穷人变得更穷而获取盈利的。”马哈迪尔总理说“最近外汇投机者对马来西亚货币的打击使我们的经济倒退了10年,这是对马来西亚市场的。”最后,马哈迪尔总理说“民选政府有权控管市场,因为如果做得不好,选民将会让政府下台。但是,他们却没有办法赶走外来的金融炒家”。

反对马哈蒂尔的看法的是国际金融家,美国的乔治?索罗斯,他在同一个会上也发表了演说。他认为最近几年来,世界上金融全球化的趋势正在加速,资本流动使各个国家的汇率、利率和各种证券价格密切关联,国际金融市场的不稳定,有时兴盛,有时衰退,使国际资本流动变得声名狼藉。所以,国际资本市场的特征变得越来越制度化,但是市场本身需要的是更大的弹性。他还说,“我受到马哈蒂尔的各种伪造的令人讨厌的谴责,我成为他掩盖自己缺点的替罪者,他在给国内听众表演。如果他和他的思想容易受到马来西亚国内独立传媒的惩罚,他就不可能逃脱掉。和世界其他地方一样,信息自由再严也是必不可少的。”(注:《金钱与梦想》俞岱曦等著,中国文史出版社。)

一个是国家总理,另一个是国际金融商人,两人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年会上的公然对立发言,并且互相指责,在国际金融界的会议中还从未出现过。从前国家与个人的经济实力怎能够抗衡?但是,从1992年开始,直到前不久,亚洲几个国家的中央银行都被一些国际民间金融机构在市场上给击败了,致使国际民间金融机构的实力超过了亚洲一些国家的中央银行。

在国际金融交易中,亚洲的一些国家的中央银行被民间金融机构击败的情况,应该引起亚洲有关国家政府的极大关注,因为,中央银行如果对本国的货币币值失控,对本国的货币与外币的汇率失控,对金融市场的积极干预不起任何作用的话,这个国家所面临的就不仅仅是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而且该国中央银行和政府还面临着政治危机,该国的安全就遇到了威胁,因为老百姓的生活水平将下降,对政府抱怨的情绪可能化为不满的抗议行动。所以,这些国家政府对国际金融市场上的交易与监管,不仅仅是一个金融问题,不仅仅是社会道德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关系国际政治和国家安全的大问题。因为,一些国家的若干民间金融机构所聚集的金融资产比一个国家的中央银行还多,在国际金融市场交易中,国家的中央银行反倒不是他们的对手,中央银行与之较量,一旦失守,这个国家的经济就要倒退,政局也会不稳。

在亚洲,一些国家政府和他们的中央银行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对本国的货币进行保卫战的时候,他们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本国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至于大幅度下降,是为了维护本国人民的经济利益。一些国家在这场货币币值保卫战中虽然失败了,但是他们进行的仍然是正义之战,是道德之战。而对于一些国际民间金融机构在亚洲金融市场上的投机作法,正象马哈迪尔总理所说,“这些亿万富翁其实并不需要更多的金钱,但他们却仅仅因为不愿看到发展中国家的繁荣而进行极不道德的破坏。”从受害的亚洲国家人民的角度来看,国际金融投机者所做的投机结果,使亚洲国家的人民受到了失业痛苦,生活水平下降。最近,一些报纸上还刊载了韩国的个别妇女开始出卖自己的肾脏器官来维持家庭生活的消息。这些足以证明,国际金融投机者的作法是不道德的,是带有敌意的交易。概言之,国际金融交易既关系到国家民族的利益,也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安全。我国的金融市场,在这场亚洲金融危机中没有受到直接的冲击,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所进行的港币保卫战也获得了成功。从国内的情况来看,国内资本市场由于没有对外开放,国内外汇的资本账户也处于关闭状态,不允许外资在我国的外汇资本账户兑换。我国也不允许外资以外汇形式直接在我国的证券市场中买卖。正是依靠对国内金融市场的法律保护,在这次的亚洲金融危机中,我国才免受袭击,这是基本层面的原因。当然,我国的经济状况也比亚洲发生危机的国家好得多。例如,我国的外债结构比较合理,人民币币值比较稳定,外汇储备数额比较大,经济过热情况已经得到控制等,这些属于技术层面的原因。

我们需要跟踪研究国际金融交易领域如何集中大规模的资金,如何进行各种复杂的组合交易,如何避免交易风险,如何利用计算机和软件对交易进行分析,如何组织大规模的交易战役和币值保卫战役等。然而,国内目前没有这类的试验场所,缺乏这方面的专门人才,理论研究也不够,这对将来我国金融市场进一步对外开放是不利的。作为政府主管部门对市场的监控,必须建立在研究市场与精通市场运作基础之上,我们制定的法律与规则,也应基于这一基础。我国在这方面的交易市场,目前虽然还没有开放,但是我们的研究不能没有,研究的课题主要是跟踪,要象当年科技上搞“863”计划那样,在金融领域的跟踪研究也要搞“863”计划,为将来我国金融市场进一步开放做好准备。

在我们搞跟踪世界金融发展研究的同时,还要研究金融市场将来开放时,我国民族金融市场的特点是什么?我们的优势、劣势在哪里?得失是什么?“失去的只是锁链,得到的将是自由”吗?这不仅仅是一个金融交易技术性的问题,还是一个国家的经济安全的大问题。在考虑这个问题时,有两个基本点必须注意:一是,我国是一个大国,有12亿多的人口,没有任何其他国家能够养活得起我国这么多老百姓,没有其他任何人能够解决我国人民吃饭、穿衣、交通与住房等基本问题,只有立足于我们自己,所以,我国的金融交易格局,无论如何发展都必须坚持独立自主,坚持我们的民族性;二是,我国正因为是一个大国,对世界上的事必须有我们自己的看法,让世界听到中国人的声音。我国对世界贸易与金融规则的制定也应该参与。应该看到,当今世界贸易与金融规则的形成,都是将我国排除在外而制定的。从发达国家的角度来看,我国的经济还不够发达,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的程度还不够,贸易上还有关税壁垒等等,从而将我国参与制定规则的机会排除在外。但是,从我国的角度来看,缺少我国参与制定的规则,就不能说得上具有世界性。当今世界贸易与金融市场正在向着多极化方向发展,我国应该向世界表达我们对国际贸易与金融等问题上的看法。随着我国的经济发展,我国一定要参与世界贸易与金融规则的制定,没有代表发展中国家的我国参与制定的规则,很难是合理的,在全世界上决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也不可能行得通的。为了使我国的经济与金融进入世界圈,我国不但要有强大的民族工业,要有强大的民族高科技产业,还要有强大的民族金融产业。所以,从现在起我国就要加强国际金融交易与市场监控的跟踪以及法律上的研究,分析它消化它,将来才能使用它与发展它。

二、要跟踪研究国际金融交易的高科技化问题

我们要跟踪研究的另一个问题是,高科技在国际金融交易中的广泛运用,对国际金融运作产生的巨大影响,以及金融高科技化之后对传统经济和法律产生的挑战。

最近几年,国际金融领域发生了至少两项较大的变化:一是高科技在国际金融领域得到了最迅速地运用,即大型国际金融公司在采用高科技方面的投资,几乎超过国际大型药品公司在R§D的投资数额。所以,大型金融机构在全球信息的掌握、分析处理的能力上,可以同国家中央银行与财政部相媲美;二是大型国际金融机构集中化程度越来越高。它们之间不断合并,从大型变成超大型,从超大型变成巨型,再变成超巨型的国际金融机构。合并后的金融公司可以调动的资本金额也越来越大,已经大到以千亿美元为单位来计算资产的程度,这个水平超过普通国家的中央银行和财政部集资的水平。因此,它们可以称为“超级巨型国际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不断集中的原因之一是金融技术革命的推动力,因为金融高技术投资是巨大的,两家大银行投资相同的高科技是一种浪费,要想避免重复投资的最简便方法就是两家银行合二为一。

由于高科技在金融领域里的广泛深入的运用,特别是超高速度电子计算机的信息处理技术、网络信息交换技术、货币电子数据化技术等,使金融市场的格局与交易方式将发生革命性的变化。交易活动将变得更加活跃,规模更大,速度更快、时间更长,高技术运用于衍生金融工具领域,使数以百计的衍生金融产品出现于市场上。金融产品的契约交易表达的金额远远超过人类实际物质生产的价值20倍,甚至25倍之多。

早在许多年前,美国纽约的11家大银行共同承担了银行间的支付清算系统,每天用电子转移的资金超过万亿美元,这个数额超过美国全国所需的货币总额,在所有的交易行业中,用电子结算的占85%,用支票结算的占13%,用现金结算的仅占1%多一点(注:《金钱传》(美)泰德?克罗福德著,段敏等译,珠海出版社1997年9月,第275页。)。相比之下,我国的结算系统中支票还占相当大的比重,现金在居民消费中占的比例更大。

在美国有2.6亿人口,却发行了10亿张信用卡,75%以上的美国家庭有VISA卡或MASTER卡,或两张兼有。我国有12亿人口,现有信用卡8000多万张,相当于台湾地区的信用卡数量。1914年美国的一些商店和加油站开始使用这种小卡片,1947年铁路和航空公司开始使用信用卡;1950年美国的进餐者俱乐部发行同今天一样的新式信用卡;1951年美国的富兰克林国民银行发行了银行信用卡。美国今天的信用卡都是银行发行的,最大的信用卡银行是花旗银行。第二大的信用卡银行是MBNA银行(注:作者对MBNA银行总部的考察资料。)。它们两家银行的信用卡覆盖了美国市场的80%,其他数以千计的中小型信用卡银行分享剩下的20%的市场。美国人使用信用卡所表明的不仅是消费观念的转变,更重要的是电子高科技在金融领域运用的广泛程度与深入程度。相比之下,我国的信用卡发行相当分散,都是小规模的经营,效益不高,在国际上也没有竞争力。

支票转帐结算在美国也是采用了高科技手段,美国每天银行转账结算的支票大约有20亿张,如果用人工来处理是不可想象的,都是采用机器自动处理的。美国也没有支票挂失的法律规定了,因为电子印鉴和密码,使支票丢失也不会损失客户账上的金钱。高速度和大规模的电子计算机的使用,就连使用信用卡时要核对签名也不像以前那样重视了。时下,美国客户的信用卡丢失,只要给银行挂一个电话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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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建设需要完善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但我/!/国农村金融体系不健全,业务单一,管理粗放,金融服务供给不足,我国现行农村金融体系已很难适应新农村建设的需求。更为严重的是,在这种体制安排下,金融机构在农村的活动主要是为城市工业发展动员储蓄,其逻辑结果必然是农村地区成为城市和工业发展的净资金提供者。因此,加强农村金融创新,促进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建立一个有效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迫在眉睫。法制是现代金融的基石,所以,要建立农村金融创新的长效机制,必须相应地加快农村金融法制建设的进程,更加有必要研究新农村建设中的合作金融法制创新。

二、新农村背景下法制创新是合作金融功能实现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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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目前的金融风险状况

金融风险作为金融机构在经营过程中,由于宏观经济政策环境的变化、市场波动、汇率变动、金融机构自身经营管理不善等诸多原因,存在着在资金、财产和信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近几年我国金融风险呈整体下降趋势,但潜在的风险仍然较大,金融机构面临的一些风险不容乐观。目前中国金融体系中有三类风险比较突出。

1.信用风险仍然是中国金融业面临的最主要风险。贷款和投资是金融机构的主要业务活动。贷款和投资活动要求金融机构对借款人和投资对象的信用水平做出判断。但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金融机构的这些判断并非总是正确的,借款人和投资对象的信用水平也可能会因各种原因而下降。因此,金融机构面临的一个主要风险就是交易对象无力履约的风险,即信用风险。

在经营过程中,如果金融机构不能及时界定发生问题的金融资产、未能建立专项准备金注销不良资产,并且未及时停止计提利息收入,这些都将给金融机构带来严重的问题。除银行类金融机构面临很高的信用风险外,近几年我国证券类金融机构面临的信用风险也口益突出,相当部分证券公司的资产质量低下。所以,信用风险仍然是目前我国金融业面临的最主要风险。

2.操作风险多发是我国金融业风险中的一个突出特征。按照巴塞尔委员会的界定,金融机构面临的操作风险:一方面来自信息技术系统的重大失效或各种灾难事件而给金融机构带来的损失;另一方面源于内部控制及公司治理机制的失效,金融机构对各种失误、欺诈、越权或职业不道德行为,未能及时做出反应而遭受的损失。从近几年我国金融业暴露出的有关操作方面的问题看,源于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机制失效而引发的操作风险占了主体,成为我国金融业面临风险中的一个突出特征。不断暴露出的操作风险,不仅使金融机构遭受了巨大财产损失,而且也严重损害了我国金融机构的信誉。这与我国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的战略目标极不相符。

3.跨市场、跨行业金融风险正成为我国金融业面临的新的不稳定因素。近两年,随着金融业并购重组活动的逐渐增多以及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模式在实践中逐步被突破,跨市场、跨行业金融风险正成为影响我国金融体系稳定的新的因素。目前跨市场、跨行业金融风险主要集中在以下两方面:一方面,目前已经出现了多种金融控股公司组织模式,既有中信公司这一类的以事业部制为特征的模式,也有银行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基金管理机构这一类的以金融机构为母公司的模式,还有以实业公司为母公司下属金融性公司的模式。另一方面,银行、信托、证券、保险机构在突破分业经营模式过程中,不断推出的各种横跨货币、资本等多个市场的金融产品或工具隐含的风险。如银行推出集合委托贷款业务和各类客户理财计划等等。

实践表明,跨市场金融风险有上升趋势,尤其表现在以实业公司为基础建立起来的金融控股公司或准金融控股公司所实施的资本运作方面。由于横跨产业和金融两个领域,涉及银行、证券、信托、保险等多个金融部门,资本运作形成了“融资一购并一上市一再购并一再融资”的资金循环链条,运营中存在着巨大的风险。由于起点和终点都是金融部门的融资,一旦资金链条断裂,各金融机构往往是最大的受害者。

二、从金融法制的角度看我国金融风险的成因

我国金融体系中各种高风险是多年积累起来的,是国民经济运行中各种矛盾的综合反映。经济体制的转轨,社会环境的变化,金融体制的不适应,监管手段的落后,以及金融法律制度的不完善等,都是造成我国金融体系中存在高风险的原因。我国金融体系中存在一些高风险尤其比较突出的三类金融风险,在很大程度上与一些法律制度的缺失或不协调有关。具体表现在:

1.有关征信管理法规的缺失,影响了征信业的发展和金融机构对借款人信用状况的评估。通俗地讲,征信就是收集、评估和出售市场经营主体的信用信息。征信体系是为解决金融市场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而建立的制度。近几年,我国现代征信体系的建设开始起步。对企业和个人的征信,由于直接涉及公民隐私和企业商业秘密等问题,是一项法律性很强的工作。但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由于尚没有一项法律或法规为征信活动提供直接的依据,由此造成了征信机构在信息采集、信息披露等关键环节上无法可依,征信当事人的权益难以保障,严重影响了征信业的健康发展,进而造成我国金融机构对借款人信用状况的评估处于较低水平。企业或个人在金融交易活动中存在多头骗款、资产重复抵押、关联担保等违规行为,未能被相关金融机构及时识别而导致资产损失,与我国征信体系建设的滞后有很大关系。

2.现行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严重滞后,非常不利于金融机构保全资产。企业破产法律框架下对金融机构债权人的保护程度,直接关系到金融企业资产的安全状况。当前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并没有很好地体现对债权人的保护。就破产法中的制度构建而言,国际上普遍采用的破产管理人制度没有建立起来,现行破产法律规定的清算制度弊病很多,在清算中往往漠视债权人的利益;就程序而言,现行破产法律在破产案件的管辖与受理、债权人会议、监督制度等方面的规定不很健全,这也进一步削弱了法律对破产债权人保护的力度。作为金融机构债权保护最后手段的破产法律未能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这就可能导致金融机构的不良债权不断形成和累积,面临的信用风险增大。

3.金融诈骗和违反金融管理秩序行为刑事责任追究法律制度的缺陷,不利于防范金融机构在操作经营环节出现的风险。操作风险多发是目前我国金融业风险中的一个突特点。这其中又以金融诈骗行为和违反金融管理秩序行为给金融机构带来的损失最大。当前我国金融诈骗行为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提供虚假信息而进行的金融诈骗。例如信用证诈骗、票据诈骗等。二是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通过有意提供虚假财务资料为企业的利益骗取资金。目前涉及金融机构的欺诈大部分是第二类。我国《刑法》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金融诈骗有明确规定,但对上述第二类欺诈行为,《刑法》中并没有明确,对此只能通过《合同法》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4相关金融主体和金融业务法律制度的缺失,放大了金融体系中的一些潜在风险。前面曾提到,目前跨市场的金融风险的增加正成为影响我国金融体系稳定的新因素。这在很大程度上与缺乏对这些新的金融主体和金融业务,从法律制度方面及时进行规范有关。在金融业务方面,对最为活跃的跨市场金融产品——各种委托理财产品,目前银行、证监、保险监管部¨各自按照自己的标准分别进行监管,但缺乏统一的监管法律制度。由于现有的法律制度无法解决与金融控股公司有关的法律问题,金融机构开拓的新业务缺乏严格的法律界定,潜在的金融风险必然要加大,并容易在不同金融市场之间传播扩散。按照巴塞尔委员会的定义,日前我国金融机构承受的这种跨市场风险,实际是一种法律风险。

当前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和发展正向前加速推进,同时防范金融风险的任务也变得越来越重要和艰巨。从长远看,我国的金融法制建设既要在金融立法方面下功夫,也要在金融执法方面强化执法的严肃性,真正做到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就金融立法而言,我认为核心的问题是要树立科学的立法价值取向。现阶段的金融立法价值取向应当是:以“二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全面体现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要求,把金融立法工作的重点放在推动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建设、规范金融创新法律关系、提高金融监督管理的协调性和有效性以及充分利用市场自律监管上来。具体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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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触不良资产现状

1999年底,国家成立了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华融、信达、长城和东方,目的在于协助消化四大国有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的19001)亿元不良贷款。2001年底,时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戴相龙指出,四大银行的不良资产已达18001〕亿元左右。截至2003年底,四大银行的不良贷款已达20001〕亿元。据统计,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信贷资产,1990年为2952亿元,1996年达9500元亿,6年间增加了两倍多。至1999年高达18001〕亿,3年间几乎又翻了一番。国有银行在近五年间消化了将近15001〕亿元不良贷款(尤其是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经过长期不懈的努力),但新出现的不良贷款总量几乎保持在原有水平上。国务院批准成立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是我国借鉴国际经验和方法,处理国有银行不良资产的重大举措。但是,五年过去了,国有银行的不良资产总量却有增无减,这使得我们不得不从多角度、深层次分析金融不良资产的成因。

(二)金融不良资产现状的成因

1.国家所有“虚位”、具体责任“真空”、金融风险意识淡薄、银行经营管理不善。

2.银行体制弊端、金融监控缺漏、银行职员素养缺失、金融犯罪问题严重。

3.银行有法不依—法治观念淡薄。

4.国企效益低下—债务转嫁银行。

5.诚信观念缺失—逃废金融债务。

6.人情关系文化渗透—银行借贷关系扭曲。

二、金触不良资产之法律规制

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我们应认真学习、研究和借鉴西方银行管理经验,健全完善风险管理机制。

(一)巴塞尔原则及经脸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1988年7月通过、于1997年4月补充修订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通称《巴塞尔协议》)规定:资本对风险加权资产的最低目标标准比率为896,其中核心资本成分至少为496。该协议出台之后,德国为首的欧共体各国纷纷响应,英国、日本等国银行均严格达标。美国银行不仅确保资本充足标准,并创造性地建立了资本风险预替系统,从而保障监管机构防患于未然,有力地促进了美国金融业的稳健运行。1997年9月,巴塞尔委员会通过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规定了有效银行监管的条件、审批程序、持续监管手段以及监管权力等有关方面的25项原则。巴塞尔委员会于1998年9月针对银行出现问题的主要原因颁布的《银行内控制度的基本原则》,先后在内控文化、风险识别评价、内控措施与责任、信息及其沟通和内控制度监测等方面,规定了13项原则。同时,巴塞尔委员会在吸取一些银行沉痛教训的基础上,了《关于操作风险管理的报告)(关于银行透明度的建设》等文件。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上述一系列原则之所以日益得到其成员国与众多的非成员国的高度重视并适用,就在于这些规则和要求是巴塞尔委员会聚集了大批业内专家,针对银行金融业务数年开展过程中的突出问题深人研究的结论、对策和成果,符合国际商业银行发展的趋势,具有内在的科学性和外在的权威性,是巴塞尔委员会与许多国家和国际性组织共同合作的结晶。

(二)西方银行风险管理

金融业高度发达的西方国家对风险管理理论和实践的不懈探讨和深人研究已取得了卓有成效的经验。20世纪30年代由美国建立的存款保险制度,有力地促进和稳定了美国银行制度,亦先后为日本、联邦德国、英国等国家所借鉴。目前,许多国家均建立并完善了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的创立和完善,丰富和发展了银行监管体系,已成为防范金融风险的行之有效的举措。

德国商业银行在风险管理中的VAR(ValueatRisk)风险度量法以及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分散、风险转嫁、风险补偿等多管齐下的策略,加强金融监管,有效地防范和化解了风险。

我国商业银行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真正步人金融市场可谓是刚刚踏上征程。我国加入WTO之后,商业银行无疑要在经济全球化的大市场中运作、经营和发展。如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控制、减少、避免不良资产,应当认真汲取和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商业银行的管理经验和管理措施,逐步提高对我国商业银行的监督管理水平和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水平。

(三)确立风险防范理念

学习和借鉴西方商业银行管理经验,牢固树立风险防范理念。金融风险防范应是整个国家、银行系统和银行全体职员共同的事业。风险管理、风险防范、风险控制的观念和意识,应根植于整个银行系统内的每个部门、每个岗位、每位职员的灵魂深处。正如巴塞尔委员会颁布的“银行内控制度的基本原则”的报告所要求的,董事会、管理层与全体员工应该在银行内部营造一种“内控文化”。银行的所有职员都应该了解各自在内控制度中的作用,全面投人内控制度建设。

(四)建立完善风险管理机制

借鉴巴塞尔委员会颁布的原则、规则、标准和建议,汲取西方发达国家商业银行行之有效的管理经验,建立和完善我国银行系统的风险管理机制·,应是我国商业银行防范金融风险,减少、避免金融不良资产的系统性工程。巴塞尔内控基本原则强调,内部控制是需要董事会、高级管理以及全体职员不懈努力而实现的过程,是一个能够不断进行风险控制信息反馈并能进行自我调整的动态过程。巴塞尔委员会在《有效监管核心原则》中指出,在有效银行监管体系中,监管者必须具备操作上的独立性和实施监管的能力和手段,必须全面了解各类银行业务性质,并尽可能确保银行自身适当风险管理,使各个银行的风险水平得以评估,确保银行具有充足的资源承担风险。有效的银行监管体系,必须具有统一、明确的责任和目标,必须具有银行监管的适当法律框架,包括银行机构的许可规则和持续性监管规则,监管者实施法律和执行审慎监管权的规定以及对监管者的法律保护,还应建立监管信息分享安排及信息保密制度等。根据巴塞尔委员会上述有关原则及其精神,健全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应是有效的银行监管与银行内控制度的有机结合。

(五)健全银行内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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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完善农村金融监管的法理基础

格莱珉银行创立者·尤努斯认为,金融权利如同人们在衣食住行上享有的权利一样,也是一种人权,也是一种人的基本生存权利。法哲学研究中的人权理论将其划分为应有的人权、法律上的人权和现实中的人权三个层次,农民的金融权益便属于应有人权的范畴,不仅可以从社会公平正义理论、平等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等角度得以证成,而且可以通过对其在现实中的享有和实现来评价和检验一国金融法律的质量和状况。首先,包括金融融资、获得农业保险、参与并实现合作金融等各项权利的农民金融权益需要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正式的确认和肯定;其次,无论进行融资、获得农业保险抑或参与合作金融,都需要在农村金融监管的法律体系中得到保障和制度支持;最后,对农民金融权益的关注和保护,决定着农村金融监管制度的价值目标和基本理念的转化。因此,可以说,从法学的层面上,运用权利理论对农民的金融权益状况、原因和保护进行权利理论上的分析和论证,从而在制度层面上寻求法律的保障,是解决农村金融问题的核心。

二、完善农村金融监管的现实需求

1.我国农村金融监管资源不足,难以形成有效的监管合力。现有的“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格局具有诸多方面的缺陷。具体到农村金融体系,目前主要的监管机构为银监会,而且地方银监分局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属地监管机构。但我国农村金融机构具有机构小链条长的特点,绝大多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都设在县(市)及乡(镇)和行政村,在其辖区内只设有监管办事处,这些办事处并不具有独立的监管主体资格,而且一般仅有3—5人的监管人员,应对辖区内原有的农村金融机构已是困难,再加上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的大量出现以及大型商业金融机构和外资银行的参与,监管资源更是难以为继。

2.监管体系混乱,非正规农村金融游离于监管之外:(1)传统商业性和政策性农村金融机构受银监会监管;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机构,也由银监会监管,但其在资产规模、市场定位、资金运作、员工构成、贷款审批和组织结构等方面均与传统金融机构存在重大差别,难以根据一元化的监管体系进行简单处理;(2)农村信用社的监管比照《商业银行法》执行,监管责任由银监会和地方政府共同担当,其效力通过县联社—省联社的模式由联社体制来贯彻,但公司治理改革未能完成,省联社的行政管理和基层社的公司治理之间冲突加剧;(3)只贷不存的小额贷款公司无需接受银监会的审慎监管,由省政府指定省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试点,实际情况是,由省金融办把试点的权限再次下放到县政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督管理的则为当地工商局;(4)合会、私人钱庄等非正式金融形式缺乏相应的监管,农村民间金融组织总体存在较大风险。

3.金融改革以及监管方式多采取自上而下的强制性手段,忽视对农村金融市场的内生性培育。上个世纪80年代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发展轨迹即可说明这一问题,而我国农信社的改革过程仍然忽视农村金融市场的内生力量,未能给农民自下而上的金融创新和改革保留必要的制度空间,而是采取由政府自上而下的出台一揽子改革方案,然后由各地去执行的方式,使得农信社的合作金融机制完全未能体现农民的自主参与意愿。

4.农村金融机构的监督约束机制缺失。一个有效的金融风险控制体系应由三个系统构成:市场约束条件下的外部银行、证券、保险风险监控系统、被监督金融机构自身内控系统与社会监督体系。但我国农村金融监管体系除前述已经论及的外部监管系统缺陷外,其内部治理、控制和行业自律等监督体系均存在缺失。

三、发达国家农村金融监管制度的借鉴

构建完备的农村金融监管体制对农村金融机构的良性运作、农村金融市场的规范发展和农村社会经济的促进具有重要作用。世界很多具有发达农村金融体系的国家均具有完善和健全的农村金融监管制度。

1.美国以农业部为政府监管主体,辅以行业协会自律管理、内部治理结构控制以及农业保险的监管协调机制。美国的农村金融体系主要由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农村合作金融体系以及农业保险体系组成。其中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均隶属于美国农业部管辖。农村合作金融体系则采取了不同于商业银行的监管模式,专门设立了比较健全的农村金融监管体系,包括监管机构、行业自律协会、资金融通清算中心和互助保险集团,这四种机构及其附属机构各自独立、职能各异。在美国,各种信用社协会或合作金融多达几十个,这些行业协会从事的主要工作之一就是制定行为规范,进行自律管理。美国联邦政府对农村金融的存款统一实行强制保险,具体业务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经营的储蓄协会保险基金承担,并承担对投保金融组织的监督。

2.法国“半官半民”体制模式。法国的农村金融体制是从下而上逐步形成的,相对较为稳定。法国的农业合作金融体系主要由国家农业信贷银行、省级农业互助信贷银行和地方信贷合作社三级构成。其中地方信贷合作社是基层组织,直接由个人成员和集体成员入股组成,省级农业互助信贷银行则由地方农业信贷合作社组成,同时以国家的政策性银行——国家农业信贷银行作为合作金融的中央机构,对合作金融的运作提供最后的保证。1945年,省级农业信贷互助银行组成了全国农业信贷联合会,作为省级农业信贷银行在国家一级的代表,参与决定农业信贷政策。除此之外,法国的农业保险体制也相当发达,并与农村金融组织结构相对应地设置了三个层面的农业互助保险机构。

3.日本“相互配合型”的协调机制。在日本,对农村金融实施双重监管:一是政府金融监管厅,对各种金融机构实施监管,以实现整体风险调控;二是全国和地方农林水产部门配合金融监管厅对农村金融机构实施监管,包括农林水产省下设金融科对农林中央金库的监管,农林水产省在六个大区设置农政局对辖区内县信联的监管,以及都、道、府、县农政部对辖区内农协合作金融部的监管。另外,为了保证合作金融安全、健康地运行,日本还设立了农村信用保险制度、临时性资金调剂的相互援助制度以及政府和信用合作组织共同出资的存款保险制度、农业灾害补偿制度和农业信用保证保险制度等制度措施。

四、完善现行农村金融监管法律的构想

1.针对农村金融的特质,建立不同于城市金融的政府监管体系。我国的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实践,总是将农村金融机构当作一般的金融机构看待,仅仅要求投入金融资源,没有足够认识到农业作为产业的独特性和由此产生的城市和农村金融之间的显著差别。实际上,农村金融要与国家的产业政策紧密结合,其本质主要是贴近农民,而不是贴近金融机构。作为城市金融监管首要主体的银监会,在农村金融监管中具有监管资源不足,难以贴近农村、不了解农村金融现实需求,与国家产业政策和农村政策之间不具有顺畅的沟通、交流机制,极易造成“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监管局面。借鉴发达国家农村金融监管经验,我们应当以农业部为主导,同时厘清农村政策性金融的设置目标和宗旨,在农村政策性金融和农业部之间建立顺畅的国家产业政策的表达和执行机制,并通过发挥农村政策性金融对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导向、补充和支持等作用,构建农村金融的政府监管体系。同时可以在财政部的政策支持、财政补贴以及税收优惠等方面建立辅助机制。

2.健全完善金融同业公会,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管作用。我国于2005年底成立中国银行业协会农村金融工作委员会,应当引导协会发挥职能作用,建立日常工作联系机制和管理办法,完善同业公约及规章,将那些监管部门不宜管,而被监管机构又需要的工作,尽量交由协会负责,实现行业协会自律管理与国家监管机构监管相结合的监管体制。

3.注重农村金融主体的内部治理和控制,自下而上地培育农村金融本土力量。内控制度建设是建立有效监管体制的关键,也是有效监管的基础。农村金融监管中内部治理的作用集中体现在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中,基层合作金融组织中自愿入股的成员通过完善的治理结构,形成、表达并且实现自己的意愿,同时,由于基层成员是最为贴近金融需求、了解融资状况的主体,使得对于资金发放、运用以及贷款的回收等事项具有最为直接和灵活实用的监督管理作用。另外,就农村金融本土力量的培育和发展方式而言,应该是把选择权交给农民,通过反复的实践和摸索,自下而上地生成一套成功的借贷模式和本土金融组织形式,更好地挖掘和满足当地不同形式的金融需求。

4.完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体系。一是针对农村金融监管进行理性立法,设立可以作为农村金融监管依据的法律;二是完善农村金融市场的准入机制,将已在农村广泛存在的非正规金融纳入正规的金融监管体系,减少非正规金融活动对农村金融监管的消减效应;三是建立农业保险制度,实现农业保险的支农功能;四是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以及金融机构的破产制度,完善农村金融的市场退出机制,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

参考文献:

[1]张燕,吴正刚,杨依凡.论农民金融权益的法律保障与实现[J].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2009,(27).

篇11

2.在调整经济结构方面,推动自主创新,促进技术升级,积极发展和推广环保技术和新能源技术,是节能减排、提升产业结构,优化出口产品结构的主要手段。最近中央制定了十大重点产业振兴规划,振兴措施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要通过支持大型企业集团的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淘汰部分落后产能和老旧技术,实现较大范围的资源优化配置和专业化分工。而上述一系列举措,如果没有巨额资金的支持是不可能实现的。

3.在扩大投资保增长方面,更是需要金融的配合。在4万亿投资计划中,中央财政出资1.18万亿,其余近3万亿需要地方和社会出资配套。据有关方面测算,今明两年需地方配套1.12万亿元。按2008年四季度水平估算,各级地方政府有能力承担的配套资金总计6200亿元,资金缺口达5千亿。如果考虑到各地合计20万亿左右的投资计划,需要从金融市场筹措的资金量更加庞大。

4.在促进就业方面,由于中小企业和服务业吸纳劳动力的能力远远大于大中型企业,因此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确保其资金流动顺畅,理应成为落实刺激经济政策的题中应有之义。

国际金融危机导致中国出口大幅下挫,制造业出现生产过剩,经济明显减速。在这一背景下,宏观政策对金融体系的要求有着与以往不同的特点:

一是要求金融体系快速传导货币政策,实现政策意图,使实施适度宽松货币政策以后释放出来的流动性能够有效进入实体经济,货币信贷能够合理平稳增长,满足经济增长和经济转型过程中产生的大量资金需求。

二是要求金融体系能够有针对性地强化以往金融服务的薄弱环节,优化信贷资金投向,改善对“三农”、中小企业等弱势群体的金融服务,特别要对基本面和信用记录较好、有竞争力、有市场、有订单但暂时出现经营或财务困难的企业给予资金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贷方针要与产业政策更好地协调配合,坚持区别对待、有保有压原则,加大对民生工程、重大工程建设、中小企业、“三农”、消费、节能减排、科技创新、兼并重组、区域协调发展等领域的信贷投入。

三是要求金融体系在改善金融服务的同时,进一步提高资金配置的效率,有效控制金融风险,确保金融体系稳定。在世界经济形势严峻、国际金融危机尚未见底、外部金融市场环境继续恶化的情况下,我国经济下行压力加大,企业经营困难,金融机构面对的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更加严峻。对于金融业来说,既要贯彻落实好中央“扩内需、调结构、保增长”的各项措施,又要确保自身的经营稳健性和资产安全性,这无疑是一个很大的挑战。

总之,无论是短期的保增长政策还是中长期的扩内需、调结构政策,都对金融体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中央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也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金融机构的经营环境(例如实施多种财政补贴措施、政府投资项目为企业提供市场空间等),进一步扩展了金融机构的经营空间,为金融机构提供新的业务增长点。

二、现有金融体系的结构和制度缺陷致使货币政策传导不畅

从2008年9月以后,中国货币政策开始由适度从紧转向适度宽松,意在通过增加货币供应量、调整利率和信贷管理方式,达到刺激经济增长的目的。为此,中央银行五次下调存贷款基准利率,四次下调存款准备金率,并且取消了对金融机构信贷规模控制。从实施效果看,2008年11、12月两个月信贷额分别增加4770和7718亿元,2009年1月份新增贷款更是达到1.62万亿元。同比分别增加3895亿、7233亿和8141亿元。M2的增速也出现快速反弹,12月同比增长17.82%,增幅比上年末高1.08个百分点,比上月末高3.02个百分点,1月份同比增长达到18.79%,表明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已经初步见效。但同时,也要看到货币政策传导阻滞还比较严重。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尽管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已经明显降低,但货币乘数仍持续下滑,反映出金融体系货币扩张能力的下降。目前大型存款类金融机构的存款准备金率已由最高时期的17.5%降为15.5%,其它中小型金融机构降为13.5%,但2006年第二季度开始的货币乘数下滑趋势却未停止。2008年末,货币乘数下滑至3.68[3],比近几年的高点下降1.44,为2003年以来最低(见图1)。

图1:货币乘数变动趋势

随着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的下降,金融机构超额准备金率却大幅上升,2008年末达到5.11%,比上年末高1.81个百分点(其中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为3.93%,股份制商业银行为5.73%,农村信用社为10.12%,分别比上年上升1.93、1.97和1.22个百分点),表明经中央银行释放的流动性在很大程度上又沉淀于银行体系,部分抵消了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下降的影响。

2.在2009年1月份新增企业贷款中,短期票据占42%,新增6239亿元,是去年11月和12月的三倍,更是去年10月的十倍。由于企业借入的这些票据利息低于存款利息,因此近期贷款飙升有可能更多的是出于财务目的,而不是实际需求。也就是说,企业可能在囤积现金而不是使用资金,贷款数量的增长或许不能立即推动经济增长。事实上,进入2009年以后,中国A股市场出现反常大涨,部分企业贷款进入股市应当是一个重要原因。

3.从贷款结构来看,一些瓶颈领域并未得到缓解。图2表明,在2008年第三季度放松银根后,农业贷款增速低于贷款平均增长率,且两者差距呈扩大趋势。图3显示2008年11月以后农业贷款和农户贷款占全部贷款的比重为两年来最低水平。

图2:农业贷款增长情况比较

数据来源:根据人民银行网站提供的数据计算而得。

图3:农业贷款和农户贷款占比情况

数据来源:根据人民银行网站提供的数据计算而得。

造成货币政策传导途径不畅的原因主要有三:

一是间接融资比重畸高,资本市场发育不够。尽管近几年资本市场得到较快发展,但银行主导金融体系的本质特征并未改变。由表1可见,2001~2008年间,贷款一直占到非金融部门融资量的80%左右,股票和企业债融资比重最高也不超过20%。如果扣除国债因素,企业从银行获得资金的比重更高(见图4)。

表1:2001~2008年国内非金融机构部门融资情况简表

20082007200620052004200320022001

合计100.0100.0100.0100.0100.0100.0100.0100.0

贷款83.178.782.078.187.985.180.275.9

股票6.113.15.66.05.23.94.07.0

国债1.73.66.79.510.810.014.415.7

企业债9.14.65.76.41.11.01.40.9

数据来源:历年《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

注:①本表股票融资不包括金融机构上市融资额。②2007年国债数扣除1.55万亿元特别国债。③企业债包括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和公司债。

图4:非金融企业融资结构(扣除国债)

数据来源:历年《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

资本市场发展滞后,必然导致货币政策传导阻滞[4]。同时由于商业银行信贷活动与股权投资活动的经营特点差异很大,其行为表现也存在很大不同。出于稳健性和保证资金安全的要求,银行的经营活动往往表现出顺周期的特点,即经济上行时加大信贷投放力度,反之则收缩信贷。近期信贷市场中,商业银行明显表现出对政府项目的偏好。对于与4万亿投资计划有关,特别是有政府信誉和税收担保的投资项目,商业银行之间竞争十分激烈。但是,对于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而陷入经营困境的中小企业和非政府企业,商业银行的慎贷行为并没有因为宽松的货币政策而改变。

二是目前中、农、工、建、交五大银行占据了银行市场50%以上的份额,如果加上政策性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5],大中型银行的市场份额占比在70%以上。这种大中型银行主导的金融结构,也使金融体系的重心更容易向大中型企业倾斜,从而影响宏观调控政策意图的实现。

三是竞争不足导致商业银行缺乏创新意识。长期以来,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一直受到双重保护:一是严格限制市场准入,二是存贷款高利差。我国一年期存贷款利差长期保持在3%以上[6],而在成熟市场,银行能得到0.2%的利差就已不易。高利差使得银行业金融机构只靠存贷款业务就可以获得高额利润,加上现有监管制度的重点放在防范风险上,对于不良贷款要层层追究责任(甚至是终身责任),而对创新则基本没有实质性激励。由此造成银行往往不思进取,躲在大树底下乘凉,缺乏拓展高端业务的动力。目前大部分中资银行的利润,有80%左右来自传统的存贷款业务。就连贷款业务,不少银行也习惯于依赖抵押、担保来防范风险,缺乏适度承担风险、通过创新保障方式拓展市场的勇气。

三、加快金融改革,完善配套措施,造就高效率的金融体系

在金融发展滞后的情况下,货币政策传导渠道不畅,即便实施宽松的货币政策,也很难有效刺激陷入低迷的经济。目前的资金供给在数量上已经不小,关键是如何将这些资金供给通过金融体系快速输送到实体经济。可以说,国际金融危机加大了推进中国金融改革的紧迫性,只有加快金融改革和创新,才能使货币政策真正发挥作用。

1.加快推进资本市场建设

资本市场的发展对有效传达货币政策意图、改善货币政策效果具有重要作用。一个高效的资本市场会大大拓宽货币政策的传导渠道,带动投资与消费,促进经济增长。影响中国资本市场效率的因素有很多,其中一个重要因素是资本市场结构扭曲,股票市场与债券市场发展不对称,主板市场缺乏低层级股票市场的支撑。因此,下一步改革应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

(1)丰富资本市场品种,发展多种交易商品。近两年中国债券市场有了长足的发展,2008年累计发行各类债券(不含中央银行票据)29381亿元,虽然总量上年同期持平,但结构有较大变化,其中企业债券发行额同比增长68.7%,增幅加大37.4个百分点。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的发行量较上年均有较大幅度增加。尽管如此,中国债券市场的问题仍比较突出:一是企业债比例仍然偏低(2008年占比为30%);二是发行市场分割,企业债、上市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分属三个行政管理部门,发行标准和程序皆不统一;三是二级市场被分割为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从交易量看,前者占比99%),交易制度和清算体系也不统一。这些问题,势必会影响中国债券市场的运行效率,同时也会带来较大风险。下一步改革,应尽快理清监管思路,整合分割的发行市场和流通市场,统一监管规则,规范交易行为。另一方面,对企业承兑票据、REITs等产品的发展,也应给予鼓励和支持,并提前对市场进行规范。

(2)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目前创业板市场的制度建设已经完成,应选择何时时机尽早推出。同时,应鼓励私募股权交易市场的发展,尽快制定和完善发展私募股权市场的相关政策,认真总结分析现有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体系的问题,根据经济发展需要设计和调整市场布局。

(3)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目前金融市场利率(主要是机构之间资金借贷的利率)已经完全实现市场化,包括货币市场的拆借、回购交易利率,基于报价产生的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Shibor)等。资本市场的国债、金融债以及企业债等也基本实现了市场定价。唯有存贷款利率(金融机构对客户的零售利率)的市场化,进程十分缓慢,监管部门对于存款利率上限和贷款利率下限仍实行管制。如前所述,存贷高利差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有效竞争,降低了金融服务质量。长此以往,不仅会大大影响中资银行的国际竞争力,而且也不利于推动中国经济结构的调整。下一步既要在调整货币政策的同时,逐步缩小存贷利差,又应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快推进零售利率的市场化,例如先加大贷款利率的下浮空间,再全部放开贷款利率管制;先放开一定数额以上的大额存单利率管制,并逐步降低门槛,最后取消全部存款利率管制。

2.进一步放开管制,拓展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1)积极发展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等小型信贷机构。2008年5月人行和银监会共同下发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后,各省相继开展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工作,使小额贷款公司的数量有了跳跃式增长。从试点情况看,有些地方对小额贷款公司控制过严。例如某省不仅限制新设小额贷款公司的数量(一县只给一个名额),而且要求发起人必须是骨干企业。这样的限制不仅将大多数希望进入该行业的民营企业家档在门外,而且由于缺乏竞争机制也不利于引入小额贷款公司的健康成长。从中国经济的现实需要出发,对小型信贷机构数量不应过度限制。在同一个地点,至少应开办两个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在经济发达的沿海地区,每个乡镇发展到2~3家也不算多,应尽早放开对名额过于僵硬的行政控制。

现行制度对于设立其他类型的小型信贷机构要求也是偏高的。例如设立乡镇银行要求至少有一家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发起人,且为最大或唯一股东。对资金互助社的设立要求也过于严格,例如资金互助社必须有符合任职资格的理事、经理,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等。此外,对小型信贷机构的监管要求也普遍偏高,对其公司治理的设计过于繁杂。建议对设立小型信贷机构制定更加符合现实、有利于吸引民间资本进入的准入制度,并根据小型信贷机构的不同性质或规模,设定不同的监管要求。

(2)尽快放开民间信贷。近来,人民银行正在加快制定《放贷人条例》,对非吸收存款类放贷人地位给予法律上的支持。这意味着将赋予资金拥有者更多的运用资金的自由。民间信贷的“阳光化”,将有利于打破银行垄断的信贷市场格局,使资金得到更有效率的配置,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更有力的支持。据估计,目前民间资本总量大约在2万亿上下,一旦这些资本被激活,势必对中国经济走出国际金融危机阴影产生巨大的作用。因此,尽快放开和规范民间信贷,应当成为近期的一项政策选择。

3.改进金融机构特别是小型金融机构的经营条件

(1)鉴于小额贷款公司不能吸储,从长远来看,后续资金不足将是制约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瓶颈问题。目前一个可行之道是通过金融创新将商业银行的资金优势和小额贷款公司的网络优势有机整合,从而更好地满足农民、微型企业和其他创业者的融资需求。因此应进一步鼓励包括各类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以及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内的大型金融机构向小额贷款公司发放委托贷款和批发贷款,形成资金有效对接。

(2)加快建设和完善信用担保机制。对于商业银行来说,目前是扩大信贷的好时机。但是由于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客户群实力弱,抵御风险的能力不足,贷款风险很大,银行因此而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针对这种情况,应加大金融政策与财政政策配合的力度,大力发展担保行业。

(3)在人才培养上为中小信贷机构提供支持。据部分小型金融机构负责人反映,目前他们最大的困难,不是资金,也不是缺少担保和抵押,而在于因机构太小而没有培养人才的能力。为此,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应建立起长效的培训机制,加大对中小型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以尽快提高其素质和财务分析、风险识别能力。

(4)加快落实实行多种抵押担保形式的有关规定,抓紧进行股权和企业股权质押登记,大型农用设备、林权抵押登记,纠纷处理办法等配套制度建设,提高抵押品市场的流转效率。

4.加快新型金融产品的开发

(1)要促使商业银行转变观念,摒弃过分依赖抵押担保的思想,更加注重第一还款来源的质量,改变坐等客户上门的经营习惯,通过营销创新,主动开辟和扩大市场。

(2)要鼓励金融机构根据政策的许可范围,积极进行金融创新,如银行可以开发多种形式的抵押质押信贷产品,扩大担保物范围;保险公司可以开发信贷保险产品以及多种适合不同类型客户需要的小额保险

(3)要鼓励不同类型金融机构之间开展更深程度的合作,实现资源共享,提高服务效率和风险控制水平。

5.注意防范金融风险

在货币政策转型、货币供给总量增加的情况下,商业银行的贷款增长明显加快,出现了一些值得关注的迹象:

(1)出于贷款安全的考虑,很多商业银行将贷款服务对象集中于与政府投资计划有关的大项目和大企业。对于这类项目,银行为了争取市场份额,抵押担保要求往往被迫降得很低。

(2)在同质竞争下,价格战在所难免,利率下浮成为常态,而且贷款越集中的大户,利率越低。此外在房地产贷款上,为留住客户,各银行基本上都采用利率下浮30%(政策允许的最大幅度)政策,使得部分期限存贷款利率出现倒挂。

(3)由于地方投资热情高涨,部分银行在资金投放上受到地方政府的压力,可能会放松贷前审查和贷后管理,使资金流向经济前景不好的项目。部分保险公司在运用保险资金时,也可能因地方政府的影响而进行不够谨慎的投资。

(4)部分信贷资金通过各种渠道流向了股市而非实体经济。

上述问题显然加大了银行的经营风险。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过程中,既要支持中国经济走出低谷,又要维护金融稳定和金融安全,防止不良贷款大幅度、快速反弹。为此,从监管部门角度看,要注意防止金融风险跨业、跨市场转移,严格防范创新业务风险和误导性销售,防范关联企业贷款风险;从金融机构角度看,也要在抓住发展机遇的同时,强化危机意识和风险管理,避免发生重大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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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据初步统计,2008年9月以后,中央政府各部门出台的相关刺激经济配套文件达到近60个。

[2]4万亿投资的结构为:铁路、公路、机场、城乡电网等45%,灾后恢复重建25%,保障性安居工程7%,农村民生工程和基础设施9%,节能减排和生态建设9%,自主创新结构调整4%,医疗卫生、文化教育事业1%。

[3]数据来源: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2008年第四季度》。

[4]理论上资本市场对货币政策的传导作用主要通过三条渠道实现:一是投资。当宽松货币政策引致股价上涨时,公司的市值提高。公司可以用较高的价格发行较少的股票,从而有利于增加公司投资;二是财富效应。股价上升,金融财富增加,居民消费支出将增加,进而刺激实体经济;三是信用。股价上升使得企业财富升值,对于银行来说,抵押品升值,信用风险降低,因而有动力加大贷款投放。

[5]这类银行的目标客户一般贷款规模起点为1~2千万元,银监会对小企业贷款的定义为500万元以下。

篇12

金融发展理论的另一渊源是有关金融对经济发展重要性的思想和观点。这种思想至少可以追溯到美籍奥地利经济学家约瑟夫·熊彼特(JosephSchumpeter)。熊彼特在其成名作《经济发展理论》(1912年出版)一书中,强调了金融发展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他指出,为了试用新技术以求发展,纯粹企业家需要信贷,“他只有先成为债务人,才能成为企业家”。

格利(johnGurley)和肖(EdwardShaw)1960认为在金融与实体经济关系方面,金融的作用在于把储蓄者的储蓄转化为投资者的投资,从而提高社会的生产性投资水平。HughPatrick(1966)指出,在金融发展和经济增长关系上,可以有两种研究方法:一种是“需求追随”即随着经济的增长,经济主体会产生对金融服务的需求,促使金融机构和相关金融服务的产生。另一种是“供给领先”,强调金融服务的供给方,金融机构和相关金融服务的供给先于需求。

雷蒙德·戈德史密斯(R.W.Goldsmith)于1969年出版了《金融结构与金融发展》一书,奠定了金融发展理论的基础,从而成为金融发展理论鼻祖。他的理论主要包括:其一,首先提出并系统分析了金融结构概念,分析并提出金融结构衡量指标及金融结构类型。其二,研究并揭示金融深化的内在路径和规律。这些规律对当前发展中国家的金融发展仍然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其三,提出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关系问题的重要性和研究方向。戈德史密斯认为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有着密切的联系,并特别强调发达国家与欠发达国家在金融发展中的明显区别。

麦金农(Mckinnon)1973和肖(Shaw)1973建立了一个分析金融深化和经济增长关系的框架重点考察了发展中国家特有的“金融抑制”现象。麦金农和肖放弃了以发达国家金融体系为研究对象,转而研究发展中国家的金融问题。他们认为在发展中国家存在着严重的金融约束和金融压抑现象。这既削弱了金融体系聚集金融资源的能力,又使金融体系发展陷于停滞甚至倒退的局面。两人的不同之处在于:麦金农(1973)放弃了传统金融理论中货币与资本相互替代的假设,认为发展中国家落后的金融制度使投资不是依赖于外部融资,而是依靠内部融资;并且提出了衡量金融发展的一个比较著名的指标—M2/GDP(金融深化指标)。虽然这两人的研究对象是发展中国家的金融问题,没有从更一般意义上来讨论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但是由于他们认识到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之间的确存在着某种必然联系,因此人们依然把金融抑制和金融深化理论的提出看作是金融发展理论形成的标志。

其后Kapur(1976)和Galbis(1977)等仍以劳动力过剩的发展中国家经济为研究对象通过更加严格的数学模型推导和论证补充建立了开放条件下的模型旨在证明和修补Mckinnon和Shaw的金融深化理论。

二、最新的理论进展

1.金融发展对经济增长的作用

第一,金融发展促进经济增长。有关金融发展作用于经济增长的机制的相关文献很多,在这里不一一罗列,我们借用Pagano1993的简易框架,通过一个模型来概括地介绍90年代金融发展理论家在金融中介体和金融市场的作用机制上的观点。正如Pagano的模型所揭示的一样稳定状态下的经济增长率可以写作:

式中g为稳定的经济增长率,为储蓄转化为投资的比率,A为资本的边际社会生产率,s为私人储蓄率。金融中介体和金融市场的发展能够通过促进储蓄以更高的比例转化为投资,通过提高资本配置效率(A),通过动员更多的储蓄(S)来促进经济增长。

第二,金融发展降低经济波动性。Denizer、Iyigun和Owen的实证分析,主要采纳了KingandLevine(1993)提出的四项金融中介体发展指标,即LLY、BANK、PRIVATE、PRIVY。基于这些指标和所创建的模型,结合70多个国家的1956年~1998年的年度有关数据,得出如下结论:所有金融发展指标波动与宏观经济波动呈负相关关系,且金融越发达的国家经济波动越小,说明金融发展降低经济波动。

第三,银行股票、市场发展与长期经济增长有很强的正相关关系。

2.经济增长促进金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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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初期世界金融危机的发展前景最终取决于世界经济中各地区、各国之间相对经济实力的变化。前述世界经济运动的模式已经表明,世界经济运动的状况和金融危机的发生与否根本上在于中心与依存关系的发展,从本质上看,这就是两部分经济实力对比的变化状况。市场经济的竞争法则也就是不同国家、不同地区、不同经济主体以实力为基础的博弈。货币金融垄断是经济实力的集中体现,就是竞争优势;处于垄断地位的一方总是支配着另一方和整个经济运动的方向,这就是世界运动的法则,也就是决定世界金融危机走势的基本规则。

世界经济中经济实力反映为科学发展、生产力水平、经济规模、金融市场规模和其货币是否充当国际货币。科技发达、经济和金融规模大、货币为主要国际货币的国家或国家集团从经济金融到文化都对经济实力较弱的国家产生影响。这种客观规律决定着世界经济和金融运动的发展趋势,也决定着世界金融危机发展的前景。未来世界金融危机问题根本上取决于世界体系中各地区和各国经济实力的消长变化。

世界金融危机集中于发展中国家这一趋势将很难改变。首先,如前所述,世界经济格局不会有大的变化,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仍将处于严重不对称的地位。20世纪70年代后随着经济全球化加速发展,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差距进一步扩大。1975-1995年,除东亚少数所谓新兴工业化经济体和中国之外,其他所有发展中国家的人均GDP相对发达国家的人均GDP都处于连续下降状态。西方国家是经济全球化的主要得益者,发展中国整体经济地位下降。1997-1998年的金融危机又给予东亚经济严重打击,从而使中经济全面受挫。目前,发达国家占有世界财富的3/4,最不发达国家则增加到49个。从历史来看,金融危机发生后,在经济格局不变、依存状况总体上不变而作部分调整时,几乎所有受危机打击的发展中国家都不得不再度依赖外部资本流入和外部拉动。

其次,许多发展中国家存在大量的外部债务(见表1),国内经济结构和社会调整面临诸多困难,出口创汇又因技术革命发展滞后和西方国家的限制十分艰难,当西方资本流入时,可能导致新的生产和金融失控,而不会产生较多国际收益。这势必成为新危机的隐患。

表1发展中国家的债务和负担率

年份债务额(亿美元)债务出口率(%)

198019901998198019901998

所有发展中国家6095147282465185.3155.8146.2

东亚及太平洋9412861697893.1113.4107.4

欧洲及中亚7552210435444.896.9126.7

拉美及加勒比257347547358201.9256.1202.5

中东及北非8381830205841.4119.1137.4

南亚38012991645160.5317.5201.0

撒哈那南部非洲6091774225866.4209.8232.1

再次,经济全球化将继续发展。国际资本和国际货币的多元化,以及西方国家之间的经济与金融竞争总会对世界金融贸易和资本运动产生难以预料的扰动和冲击。在世界经济不对称结构和发展中国家债务沉重的条件下,发展中国家引进外资和出口方向的多元化不仅不会缓和或抵御这种冲击,反而可能严重化。如果实行金融和资本自由化,再度发生金融危机的可能性仍然存在,即使发展中国家认识到这种危险性。

金融危机与经济周期分离的趋势进一步加强

传统的金融危机主要是由经济危机发生而引起的,金融危机所反映的是实物经济严重过剩的状况。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发展推动西方经济长驱直入金融资本主义,也促使一些处于工业化阶段的发展中国家加速发展虚拟经济,虚拟经济在所有发达国家和一些所谓新兴工业化国家(地区)占据重要地位,成为金融危机的主导因素。金融危机所反映的是虚拟经济过度发展后的崩溃。20世纪80年代以前的金融危机和90年代的金融危机都是如此。

虚拟经济是指以虚拟资本膨胀和交易为特征的经济,信用发展是虚拟资本膨胀、虚拟经济兴起的推动力量。虚拟经济形成和发展的客观基础是社会生产规模扩大、速度加快,要求融资形式的多样化、融资范围拓宽、融资成本降低和融资的便利。虚拟经济发展表明一国金融活动和经济货币化程度提高,社会生产和社会财富积累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从这个意义上看,虚拟经济或金融经济是经济发展水平提高的标志之一,是人类经济活动发展的一个必经的阶段。

但是,同实际经济的发展一样,虚拟经济在一定时期内的发展也不能超出它应有的范围。虽然人们目前还不能准确地指出这个范围,不过,从它服务于实际经济这一点来看,它确实存在发展约束。然而,由于虚拟资本市场脱离实际经济运动的特性,虚拟经济又往往出现加速膨胀的势头。虚拟经济逐渐超越实际经济发展成为国民经济中最活跃最主要的方面,这就造成了金融危机领先实际经济独立发生的新趋势。

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促使西方国家,也促使一些发展中国加速发展虚拟经济,一方面是因为生产的规模和速度发生了重大变化,另一方面是因为支撑虚拟经济膨胀的资本来源全球化,使虚拟经济的膨胀完全可以超出一国国内财富和生产增长的限制。金融危机因虚拟经济过度发展而发生的条件得到强化。对发展中国家来说,虚拟经济过度发展的问题显然更为普遍和严重。一般来看,西方国家的虚拟经济是以高度发达的生产力、高收入和大规模对外投资为基础的,国家信用如国债和货币发行是虚拟经济的主要支撑力量,货币金融政策是虚拟经济的主要调节杠杆,这就是发达国家的金融资本主义。而在发展中国家,虚拟经济往往是以工业基础不完善、出口增长波动、收入分配严重失衡为前提的,资本流入和被动的货币扩张成为虚拟经济扩张的主要支持力量,货币金融政策调节虚拟经济的作用十分有限。因此,可以认为发展中国家的虚拟经济是由外来资本拉动促成的,更具有外生性、泡沫性和敏感性与易崩溃的特点。起源于发展中国家的金融危机直接由虚拟经济极度膨胀而开始也就十分自然。当然,在发达国家,由于长期向外转移生产,一些产业已出现“空心化”,加上运用信息技术控制生产,实际经济过剩问题得到缓解,主要问题仍在虚拟经济方面。如果货币政策不当,国际金融资本在规模流入后急剧转为流出,仍然会导致虚拟经济崩溃和金融危机发生,只是在程度上与发展中国家不同而已。21世纪金融危机发展的这一趋势不会改变。第一,随着经济全球化继续加速,全球资本运动将继续高涨。由金融危机导致的货币贬值将推动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增长,经济转为复兴,进而吸引西方资本涌入,虚拟经济将因资本流入而再度高涨。第二,还会有一些发展中国家进入工业化高速增长阶段,原有的新兴工业化经济则会跃入高收入国家行列,虚拟经济占优势会是一个经常性问题,而国际国内的不确定因素仍大量潜在,国际投机资本极可能卷土重来。第三,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客观经济基础是很难改变的,如出口导向的生产结构、合理的收入分配结构、对西方资本的过分依赖,等等。第四,西方发达国家的金融资本主义将进一步发展,但发展会不平衡。特别是欧元成为强势国际货币后,将对美国和日本的虚拟经济发展产生冲击,美国的货币政策可能不会像以往那样有效,日元资本外流将使日本的金融经济受到打击。西方的金融资本主义虽不会发生严重的挫折,但出现类似1987年的股市危机还是有可能的,这要看西方金融资本在内部滞留的时间长短。

金融危机的时间间隔规律大体上不会改变

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世界金融危机发展的进程来看,金融危机没有按某种固定规则周期性出现。1960年在西欧出现战后第一次美元危机后,间隔7年又出现美元危机,然后紧接着出现法国法郎和德国马克危机,以及1971年开始的布雷顿体系危机。金融危机的频率明显加快。7年后,到1982年,金融危机转向发展中国家。此后又经过7年,由1992年的欧洲货币危机开始,随后实行固定汇率的拉美和东亚发展中国家受到危机打击,金融危机的频率又明显加快。

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状况是因为在当今经济全球化过程中,经济运动的中心是资本运动,特别是金融货币资本的运动。由于发达国家的技术和生产力水平快速提高,它们加速进入金融资本主义阶段;而由于资本短缺,发展中国家只能接受资本和开放市场进行工业化,由此形成了资本由北方流向南方、商品也由北方流向南方的不对称状况。这种状况使发展中国家在资本和商品流入中经济社会失控(一般只需5~7年的时间),风险日益增大,因此,西方资本内在的追逐利润和实现价值的行为极易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变化。

在发达国家之间,不同的货币资本具有一定的替代性,发达国家的经济不平衡和货币金融政策的变化刺激不同的货币资本不断转换,因而由大规模货币资本运动所产生的金融货币危机不可能有什么固定规则。假若说有规则,那就是危机随发达国家经济发展和利率之间的差异相对变化,并且随着占主导地位的国际货币国的金融资本膨胀而加速发生。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前的金融危机正是如此。但是,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货币资本之间存在着明显差异,西方金融资本主要是在西方经济不景气的情况下进入发展中国家的,高利率、固定汇率和较快的经济增长是主要吸引因素。尽管如此,一旦西方金融政策和经济形势变化,或是发展中国家内部社会经济问题暴露,货币资本间的差异和矛盾就会显著激化,中心与之间的资本运动状况就会改变,所以,在发展中国家发生的金融危机也不会呈现周期性。世界金融系统的变化和矛盾、世界经济系统的不对称发展是这种非周期发生的客观基础。资本循环、复杂系统混沌原理足以解释这些问题。简而言之,在一个无规则、内外经济金融紧密联系、多因素共同作用的世界体系中,任一对外收支不平衡和资本耗散能力较强的国家和地区都会随时随地发生金融危机,只要存在扰动和资本自由移动的条件。如果说有什么规律,那就是发展中国家经济金融开放的时间长短和资本流入规模,它们决定危机条件是否成熟,决定扰动是否导致资本大量外逃。

危机随世界经济和货币结构调整发生的可能性增大

21世纪,世界货币结构也将发生重大改变,当前存在的美元中心结构将为美元和欧元的两极结构所取代。2002年欧元实体货币已正式流通,估计3~5年后欧元将会有力地挑战美元的霸权地位,并对日元的国际化发展产生抑制作用。在未来10年左右,美元和欧元将平分秋色。还应看到,世界其他地区的经济一体化正在加速发展并逐步走向区域货币合作或货币一体化。这也将对世界货币结构产生有力冲击。在这种结构变化、调整和转变的过程中,发展中国家的资本来源、外汇结构都将经历大幅度的调整;不同的国际货币也将激烈竞争、相互取代,由此引起金融冲击和导致金融危机的可能性加大。

就发展中国家而言,世界经济结构调整和世界货币结构变化带来的挑战除了外资大规模进出产生的金融震荡之外,还可能集中在资本外逃方面。资本外逃指一国资本所有者向境外转移资本的行为。资本外逃有多种方式和渠道,主要包括:(1)贸易融资。通过低报出口合同金额和高报进口合同金额,将多出的外汇资本移往国外,投资国外资产,本国损失外汇资产。或者干脆虚报进口,骗汇抽逃。(2)推迟和提前贸易结算。对出口该收汇的结算推迟,对进口则在预期本币汇率下跌时提前结算汇出。(3)转移价格。有国外分支机构的国内公司或在国内经营的跨国公司,利用内部贸易中的定价机制转移资本。(4)对外投资。对境外投资时,采用虚报投资、截留投资收益等方式将资本大量移出和留存海外。(5)利用非法商品贸易活动转移资本。资本外逃导致一国外汇资产大量流失,使发展中家外汇资源枯竭、货币持续贬值、国际收支和对外债务日益严重。20世纪80年代债务危机之后拉美国家出现经济长期萧条、债务危机反复发作、国内金融近乎崩溃状况的重要原因就是资本外逃。20世纪90年代东亚、俄罗斯和墨西哥金融危机前,国内资本外逃也产生了很大的负面作用,例如俄罗斯从1992年以来,每年资本外逃达GDP的6%,占国内储蓄的8%~18%。

从经济全球化发展和20世纪90年代金融危机后世界各国的政策反应看,区域货币合作、资本市场开放、浮动汇率和经济结构调整代表着一种主流趋势。这种趋势的发展,完全可能为新的金融危机生成创造条件和时机。

金融危机的范围和规模将进一步扩大

金融危机由国别性危机演变区域性和全球性危机的基本途径,是经济与金融联系加强的多样化机制。区域经济一体化和经济全球化则是基本机制。所谓危机的传染性和传导性,就是指金融危机由区域内一国向区域整体、进而向其他区域蔓延扩散的特性。

研究表明,金融危机传染的第一种机制是区域内和区域之间的贸易联系。就区域内而言,当一国爆发金融危机后,该国货币大幅度贬值,使其贸易伙伴国处于不利的地位。这种状况极易诱使投机者对其贸易伙伴国进行攻击并获得成功,因为贸易伙伴国出口减少、进口增长导致外汇储备减少和失业率增高,在客观上和主观上都难以在投机攻击中维持固定汇率;区域之间也是如此。金融危机传染的第二种机制是资本市场联系。当区域内一国发生金融危机时,该金融资产价格大跌,由于区内各国之间的资本联系,其他国家的金融机构和投资者也遭受损失,流动性受到破坏,相互支撑的力量减弱,因而导致其他国家资本市场和金融状况恶化,从而也易被投机者攻击导致金融危机。第三种机制是区外国际信贷者和投资者对区域内各国经济作相似的判断和预期。当区域内一国发生金融危机时,区域外的投资者困难以获得全面的信息,通常认为区域内各国经济金融状况基本相似,出于减少资产损失的考虑,不是从区域内其他国家抽回资本就是减少信贷提供,导致整个区域爆发危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