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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式金融论文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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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式金融论文

篇1

一、非正规金融的界定

非正规金融(又称为民间金融)指的是在国家的金融法律法规规范和保护之外且不受政府金融监管当局直接控制和监管的金融活动,属于体制外金融。非正规金融包括那些分散、无组织地发生在各种非金融企业之间、企业或民间组织与居民之间以及居民相互之间的各种资金借贷活动,如民间借贷、商业信用、天使投资等。非正规金融交易区域狭小,信息搜寻、甄别以及监督贷款投向的成本较小,违约率比正规金融部门低,其游离于金融监管部门的视线之外,也游离于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调控以外,不受法定体系的约束。非正规金融与正规金融最大的区别在于交易是否处于政府的监管之下。

二、非正规金融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优势分析

在许多国家,非正规金融被视为中小企业获取生存和发展所需外部金融资源的重要途径。在我国非正规金融也已存在很长时间,并对中小企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因为非正规金融具有如下优势:

(1)交易成本低、获得迅速快

融资交易成本可以从资金的财务成本和资金的可获得性两个方面来考察。对于中小企业融资而言,非正规金融经营成本低、交易手续简便、交易过程快捷、融资效率高、能尽快达成交易。因此中小企业融资常常选择民间借贷。

(2)社会风险低

不同于国有银行或者信用社会产生连锁反应,民间借贷产权主体明确,产权明晰,即使发生风波,承担的基本都是个人,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民间信贷即使有违约风险,都是个人来化解风险,风险也是可以控制的。

(3)信息的对称性

无组织的民间借贷往往是发生在亲戚、熟人之间,发生借贷前,资金提供者就对借款人的情况非常熟悉,发生借贷后,资金提供者也可以通过非常亲密的渠道,及时了解借款人的真实信息,这种信息的对称性是正规金融(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不可能拥有的。虽然民间金融机构也和商业银行一样,与融资对象很少存在私人关系,但是与之相比更有动力和能力获得信息,所以,非正规金融可以比较好地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

(4)利率在合理范围内波动

央行要求,民间资金利率可在官方利率4倍以内波动,这使非正规金融可以完全自由地根据风险收益相对应原则来定价,这种资金价格是民营中小企业可以接受的。在无组织的民间借贷中,由于存在着私人关系,它们的资金价格相对要高一些,但是利率也不会过高,因为非正规金融同样存在着多方面的竞争:①非正规金融和正规金融不是完全割裂的两个市场,而具有一定的替代性。过高的利率会导致资金需求者退出民间金融市场,转向正规金融市场。②非正规金融机构之间存在着竞争。这些机构资金实力有限,不能垄断民间金融市场,所以不能提出过高利率。

(5)对资金需求者的预算硬约束性

在无组织的民间借贷中,虽然一般是信用贷款,但是由于存在私人关系,借款者如果选择欺诈或者没有能力偿还贷款,将损害私人关系和招致舆论的谴责,为了防止出现这种情况,借款者的家庭,甚至父母、子女都存在潜在的还贷义务,即存在一种隐性担保,这促使资金需求者更加谨慎地运用资金。相对于商业银行,这些资金供应方会更加积极地追讨负债,甚至出现违法讨债行为,从而导致资金需求者受到非法律形式的有力约束。另外,民间金融组织具有强烈的地域性特征,与同样具有地域性的民营中小企业更容易建立长期关系,促使它们提高资金的运用效益和积极还贷,从而达到共赢的效果。

(6)抵押担保方面的优势

中小企业在申请贷款时无力提供必要的抵押品是其获得融资的最大障碍。许多在正规金融市场上不能作为担保的东西在非正规金融市场上可以作为担保,如土地使用权抵押、劳动抵押、农户房屋抵押、田间未收割的青苗抵押、未采摘的林果抵押、活畜抵押等;其次,由于关联契约的存在,使得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除了在信贷市场上存在借贷关系外,还在其他市场上(如在商品市场上)存在交易关系,因此双方在签订信贷契约时还把其他市场的交易情况附加到里面。这不仅为贷款人提供了关于借款人资信、还款能力的信息,同时也增加了借款人违约的成本,使得贷款人能够对借款人保持一定的控制力,加强了借款人正确使用贷款以及履行还款义务的激励。可见,民间金融在本质上能够满足中小企业信息隐蔽性、融资要求的特质性需求以及中小企业家族经营、抵押品缺乏的现状,其能够更加灵活、有效地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

(7)具有示范效应

非正规金融活动的特性使得所有存在不偿还贷款倾向的借款人望而却步,也限制了根本不具备还款能力的人进入信贷市场。由于借款者和贷款者之间因长期和多次交易而建立起的相互信任和合作关系,不仅能够抑制双方的道德风险,而且还会使违规者因受到社区排斥和舆论谴责而付出高昂代价。社区约束力越强,成员之间合约的履行率越高,从而借款者就更重视偿还非正规金融贷款,以便于其保持长期稳定的借贷关系。

由此可见,民间金融在本质上能够满足中小企业信息隐蔽性、融资要求的特质性需求以及中小企业家族经营、抵押品缺乏的现状。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上,其相对于高度组织化的正规金融具有上述优势,这些独特优势是民间金融这一古老的融资渠道生存和发展的根本所在,是其能够和正规金融的重要原因,也正是这些特点使其对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有天然的契合性,因而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来源。

三、非正规金融的局限性和负面效应

在肯定非正规金融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应该看到它的局限性和负面影响。

(1)非正规金融的局限性

首先,社会资本的关系型和地域性特征决定了非正规金融的交易通常只能局限在一个小圈子里进行;其次,非正规金融部门的资金来源有限且不稳定,抗衡外部冲击的能力脆弱;再次,从总体上看,非正规金融的定价机制大体上反映了社会的平均利润率和市场竞争的均衡利率,但并不能排除高利贷产生的可能;最后,非正规金融由于缺乏法律的规范和保护,容易产生敲诈、违约行为。

(2)非正规金融的负面效应

非正规金融的松散性、盲目性和不规范性,会对国家宏观经济运行及其调控造成冲击,包括造成大量资金体外循环,不利于经济结构调整,影响国家利率政策实施,截流信贷资金来源等。还可能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甚至酿成相当大的金融风险,包括袭扰正规信贷市场,妨碍中央银行现金管理,造成系统金融风险防范与监管的盲区,导致一部分国家税款流失;容易引发经济纠纷,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等。因此,应该对非正规金融加强规范和引导,发挥其正面作用。

四、加强对非正规金融的规范和引导,发挥其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积极作用

非正规金融是一种重要的金融资源,是制定和实施金融政策的重要依据,特别是其所独具的与中小企业天然的亲和力,决定了其在中小企业发展中的地位。因此,对于非正规融不应持完全否定和排斥的态度,而应在规范中发展,在发展中规范,使其在法律的监督和规范下,更好地为中小企业服务,为整个国家经济服务。

(1)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规范非正规金融行为

非正规金融交易通常运作很不规范,一般没有合法的法律手续、可靠的信用担保和资产抵押,缺乏必要的监管机制,处于比较混乱的自发状态;而且所融通资金的投向具有较大的盲目性,风险较大。如果对那些负债率高、资信状况差的企业进行融资后一旦发生经营风险,必将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甚至会形成相当规模的金融风险。因此,应当尽快出台相关的政策法规,建立相关的制度措施。

(2)建立健全民间金融机构发展的监控体系。

世界上的大多数银行都是民营银行,他们之所以能够健康地发展壮大,原因之一就是它们被纳入政府监管的体系之中。民间金融机构一定要在国家必要的监控下才能健康发展。政府有责任在对民营金融机构进行合法、正当保护的同时,对其违法、不正当的行为给予坚决打击和惩罚,用法律手段来治理和规范民间金融,为中小企业创造更好的融资环境。

(3)引导成熟民间金融组织向中小商业银行转化。

当前中小企业融资难,相当程度上是由于银行业垄断程度过高,真正能够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商业银行数量太少。因此,应引导民间金融组织逐步演化为规范化运作的、定位于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民营金融机构,使得民间金融能更好的服务于中小企业。

参考文献:

【1】曹洪军.窦娜娜.王乙伊“信息不对称、非正规金融与中小企业融资”,《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4)

篇2

金融有正式金融和非正式金融之分。金融体系通常包括两部分:①正式的,被登记、被管制和被记录的部分,简称正式部分:②非正式,末被登记的,末被管制的和未被记录的部分,简称为非正式部分。金融体系中的正式部分被称为正式金融,它包括正式金融中介体(如银行、保险公司、共同基金等)和正式金融市场(如同业拆借市场、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所等),正式金融处在官方的控制之下。金融体系中的非正式部分称为非正式金融,它包括非正式金融中介体和非正式金融市场。非正式金融中介体或称民间金融机构,如货币贷款人、货币经纪人和私人储蓄协会等,非正式金融市场又被称为场外市场、平行市场、地下市场、黑市、被分割的市场或无组织的市场[1]。

我国在出现了储蓄大于投资因而货币资本并不短缺的情况下,之所以还存在着体制外资本市场,主要是因为政府垄断了体制内金融资源的控制权,而政府在分配金融资源的过程中又存在着严重的所有制偏见。信贷额度一般都分配给了政府优先考虑的大型项目或国有企业,在市场化进程中逐步发展起来的诸多中小民营企业和乡镇企业很难从有组织的政府正式资本市场中获得体制内的资本,因此,依靠有组织的银行信贷和股票发行,这些企业是不可能抓住有利可图的投资机会的。在正式融资中,除了所有制偏见外,还存在着规模歧视。在政府正式的融资安排中,大部分都分配给了规模较大的企业,中小民营企业是难以从政府正式金融中得到金融支持的[2]。

金融管制的必然结果是非正式金融的形成,当前我国金融领域的主要矛盾就是社会对金融的市场需求与政府对金融行政干预之间的矛盾。一方面,政府面对我国新旧体制磨擦中的失业和通货膨胀不得不加强金融调控,但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缓慢以及传统的金融管理体制使政府不得不采用金融管制的方式解决失业和通货膨胀问题。另一方面,政府又是我国市场化改革的推进者,如果不放弃对金融的管制那么市场化改革就不可能进行到底,如果放弃金融管制,就可能因严重的失业或通货膨胀导致经济的震荡和社会的不稳定,进而葬送市场化的改革。

从某种程度上说,非正式金融能够提供一种信号,表明正式金融的功能是否健全以及何处不健全,并且可以从某地非正式金融的发展程度、活跃程度判断该地正式金融功能的缺失程度。

尽管金融市场不健全和金融管制是非正式金融的主要根源,但是在金融市场健全以后以及金融管制解除以后非正式金融仍然可能存在,这是由正式金融与非正式金融的某些差别所决定的。在金融市场高度发达、金融业高度开放的美国,非正式金融仍然在整个国家的金融体系中起着重要作用。

二、非正式金融的主要形式

目前我国非正式金融的形式主要有:

(1)银行间不规范拆借。包括拆借资金用途不符合规定,如拆借来的资金不是用于补充短期头寸之不足,而是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甚至用于炒股票、炒房地产;拆借期限及拆借利率不符合规定;收取拆借手续费不符合规定,如乱定标准,甚至索贿受贿等等[3]。

(2)将低利率贷款以高利率贷出。一些能够获得低利率贷款的部门或企业将贷款以更高的利率再贷放出去,从而赚取利差。这些部门或企业以借贷之名行放贷之实,因而被称为“假贷款”。

(3)民间金融。包括通过民间金融中介类型的组织的民间融资,如“银中”、“钱背”,聚会(浙江有些地方称“台会”),甚至规模更大的地下钱庄;也包括保障性质的互济互助,如救灾互助储金会;还包括商业性质的资金融通,如民间直接借贷,农村互助合作基金会和金融服务社[3]。

(4)以高利率为诱饵的非法集资、金融诈骗。

(5)以大量现金进行交易,如地下经济交易等等。

因此,非正式金融既可能是“合法”的,也可能是非法的,既可能是民间金融机构的行为,也可能是正式金融机构的行为。

三、非正式金融对中小民营企业的融资支持

①中小民营企业的部分资金来源依赖于非正式金融 在扭曲的金融体系下,潜在借款人无法获得银行贷款,同时,潜在储蓄者发现银行对其存款不感兴趣或者对存款支付的名义利率很低,在这种情况下,潜在借款人和潜在储蓄者就会主动寻求其他渠道来满足各自的需要,一条渠道是非银行金融机构,另一渠道就是本文所关注的非正式金融。即使在金融受到严重抑制的国家,市场力量也不会消失,它只是移至它能生存的地方——未被管制的市场。从银行获得的资金通常又在末被管制的市场上以高得多的利率贷放出去。对许多企业,特别是那些得不到政府优惠政策的中小民营企业来说,所需要的资金中至少有一部分必须依赖于末被管制的市场,并且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它们以未被管制的市场利率而不是以受到控制的银行利率为决策的依据。这也是那些得到银行贷款的当事人为何迟迟不愿偿还这些贷款的原因,银行问题贷款的积累不利于正式金融对非正式金融的替代过程。

②非正式金融在中小民营企业的发展中发挥着正式金融不可替代的作用 在一些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撒哈拉南部非洲国家,正式银行部门为投资项目提供的资金很少,在许多发展中国家,非正式金融部门发展势头一向良好,有时在满足生产者和消费者的融资需要方面甚至胜过正式金融部门。我国一些中小民营企业,银行对它们的内部情况不甚了解,加之这些企业一般不是政府的优先发展对象,所以它们很难通过正规渠道(如从银行那里)获得贷款,而它们为了生存和发展,有时又不得不从外部筹集一部分资金,在这种情况下,非正式金融无疑成了它们的救命草。

③非正式金融对我国农村中小民营企业发展中有着特殊的作用我国的农村正式金融的发展严重滞后于农村经济的发展,农业和农产的信贷资金需求不能从正式金融那里得到满足,另外,农民手中的闲置资金又找不到很好的出路。这为非正式金融活动在我国农村的日益活跃提供了基础,非正式金融在我国农村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农村合作基金会、高利贷、民间直接融资和扶贫小额信贷等[5]。

非正式金融在我国农村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一是非正式金融天然地具有市场亲和力,其存在和发展弥补了正式金融的不足;二是非正式金融的存在和适度发展对正式金融施加了一定的压力,这种压力有助于正式金融挖掘内部潜力,改善金融服务,争取从非正式金融那里夺回一部分客户,同时,正式金融的这种自觉行为也有助于非正式金融把较高的名义利率降下来以使增强自身的部分力,非正式金融和正式之间的这种良性互动关系对我国农村金融市场信息发育是至关重要的;三是非正式金融的存在和发展属民间自发性的制度创新,这种创新经过政府的引导,对我国金融制度的积极演讲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当然,非正式金融在我国农村中的作用是阶段性的,即使政府不干预,正式金融也会随着经济和金融的发展,自然地逐渐取代非正式金融,非正式金融的相对地位会不断下降到可以忽略不计的程度。

四、促进非正式金融对民营企业融资支持的对策分析

(1)建立和发展我国非正式金融服务体系

非正式金融并不是正式金融的一个补充,它是与正式金融相并存的融资制度安排。即使正式金融相当发达,正式金融也不能完全排斥非正式金融而独立存在。非正式金融解决了民营企业难以从正式金融获得资金的缺口,支持了民营企业的发展。但是,如果非正式金融过于分散无组织也会降低其应有效率,所以,在西方发达国家已建立了各种各样的非正式金融服务体系,这些服务体系旨在为非正式金融的投资者和企业家提供资金供给和需求方面的信息,为投融资双方牵线搭桥,降低双方各自的搜寻成本,从而提高非正式金融的效率。我国政府也应采取相应的措施,不是抑制而是支持非正式金融的发展,建立社区性的非正式金融的服务体系,以降低投资者的信息搜寻成本和逆向选择,促进非正式金融及民营企业的发展。

(2)推动非正式金融的制度变迁

在我国渐进式的改革过程中,适度的金融管制是不可避免的。而从深层次看,体制性非正式金融的形成也是我国渐进式改革的必然产物,在一定意义上讲,非正式金融部门是与其他行业市场化部门(如非公有制经济部门)对资金的需求分不开的[2]。在我国市场化改革的过程中,国民经济中的许多问题都直接或间接地反映到金融上来了,政府在金融改革问题上采取较慎重的政策是正确的。在我国其他部门,尤其是国有企业的改革还未到位的情况下,过快地放开金融部门的步伐可能会导致金融危机。但是不深化金融体制的改革又会转过来强化其它部门对旧体制的依赖。深化我国金融体制的改革,应该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是处理好宏观金融调控与金融管制的关系。不能把金融管制与宏观金融调控混同起来,金融管制是以牺牲金融改革,金融发展和金融深化为代价的,而有效的宏观金融调控是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是处理好国有商业银行与非国有商业银行的关系。应该大力发展非国有商业银行,尤其要以股份制的形式大力发展我国新型的商业银行。

三是处理好正式金融与非正式金融的关系。在我国非正式金融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经济发展中的非正式金融,一种是体制性非正式金融。前者是由经济发展水平和交易费用因素决定的,而后者是由体制和政策等因素所决定的。应该进行制度和体制创新,逐步地把非正式金融纳入到正式金融中来,这实际上是金融深化的过程。包括为各种非正式融资提供合法的载体(如发展非国有商业银行),进行法制的、规范化的管理,任何强化行政干预的措施只能加剧金融管制,从而只能使非正式金融部门的规模越来越大。

(3)促进符合中小民营企业融资特性的民营金融机构的发展

改革以后,我国农村金融体制已初步形成了政策金融与商业金融的分离,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组织体系。但是由于向中小民营企业贷款的信息成本和监督成本较高,加上固有的所有制歧视,国有商业银行不愿向民营企业贷款。同时,由于近几年来国有商业银行经营业务逐渐向大中城市收缩,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在乡镇乃至县市的分支机构纷纷撤离,国有商业银行已进一步远离了农村中小民营企业。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理应成为乡镇中小企业融资的主渠道,但是由于管理体制和自身经营等方面的原因,其作用难以发挥。因此,应该是在不断完善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充分发挥其农村金融主导力量的同时,积极探索建立新的区域性民营金融机构,为农村民间投融资创造合法的渠道,并以此引导农村非正式金融的健康发展。

加入WTO后,金融业逐渐对外开放。首先可考虑将现有的农村非正式民间金融机构纳入国家正式金融体系之中,使其具有合法性。在法律上或制度上保护这些民间金融机构的财产权利和正当的经营活动,以减少它们经营上制度的不确定性,进行公开的而不是隐蔽性的地下业务活动。同时,依法对其进行规范和监管;其次根据农村的实际情况,可以组建新的区域性的有农民、农村经济组织和乡镇企业参加的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或合作制的金融机构。一方面,由于农民或乡镇企业真正成了这些金融机构的所有者、股东或老板,有利于产权明晰和治理结构的完善,也有利于增强和乡镇企业的亲和力;另一方面,区域性的金融机构能较容易和充分地了解本地区乡镇企业的经营状况和信用水平,易于解决“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等问题,从而有利于降低贷款风险、降低信息成本和监督成本。

参考文献:

1.张宁.试论中国的非正式金融状况及其对主流观点的重大纠正.管理世界,2003(3)

2.秦汉锋.非正式约束下的金融制度变迁.银行家.2004.8

篇3

对处于战略机遇期和经济转型期的中国来说,自由化或者市场化取向的融资制度改革是必须的,这已成为一种共识。近年来相关实践也在进行:以国有银行改革为重心的融资制度变革向产权变革、利益分配等深层次纵深领域拓展,融资制度变迁的模式由政府主导向越来越尊重市场理性选择转变,融资制度变革的速度也前所未有地加快。但必须清醒地看到,一些深层次问题阻碍了融资制度变革并导致变革的持久性。

一、宪法等基础性法规决定了融资制度中产权变革的有限性

在新制度经济学中,宪法属于制度环境中至关重要的基本制度规定。宪法为制度安排规定了选择空间并影响着制度变迁的进程和方式。有效的所有权制度是有效组织成立和发展的必要条件,也是经济增长的源泉。在中国,宪法规定国家是国有资产的唯一所有权主体,国家并非以一个自愿性契约为基础,而是一种以行政权为基础的强制性关系。

中国宪法决定了国有金融机构产权改革只能进行边际性调整,这种边际性调整决定了国有金融机构的产权改革的有限性,国有金融机构产权不清的固有的缺陷依然存在:政府作为国有银行的所有者将政府的目标继续施加给国有金融机构,行政干预依然存在;国有金融存在利用国家不能运用退出权进行惩罚的弱点和信息不对称,从事最大限度的增进自身利益的行为可能;多层级的委托关系所导致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依然存在,等等。

国有金融机构的产权改革,比如国有保险公司的股份制改造和海外上市,国有商业银行正在进行的股份制改造和未来的上市等,均存在困境。如果产权(股权)流动,则可能会使国家的国有产权转移,国有基础丧失;如果股权不能流动,则股份制的市场约束力就不能发挥作用。产权的流动性差,政府难以用“退出权”来保护国有产权。为了保持国有金融机构的国有性质,国家必须始终拥有剩余索取权。这样,剩余索取权的不可转让性与要求企业产权的可交易性之间就发生冲突。当剩余索取权不可转让时,便很难确立有限责任原则。产权的流动性较弱,市场的约束也就难以真正建立。

因此,市场经济所要求的有效产权的建立,受到既定的宪法和现有意识形态的制约。而宪法和意识形态的缓慢变化的特点决定了这一矛盾的长期存在,决定了融资制度改革的长期性。

二、非正式规则的缓慢变化决定了融资制度的实施机制需要很长时间才能真正建立

在融资制度的变迁过程中,仅仅改变其相关的正式规则还不能实现成功的变迁。融资制度的变迁一直采取的是自上而下的行政式推进方式,虽然正式规则变迁很快,但非正式规则(思想意识、习惯等)的改变却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正式规则与非正式规则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如果没有非正式规则的改变,经济制度变迁的实施将十分不稳定。非正式规则支持正式规则,并能有效帮助正式规则被人接受。

那些在国外有效的正式规则,并不总是能在中国找到合适的土壤。更进一步的理解是,融资制度变迁的过程,并不仅仅指引进西方的经济社会制度的过程,而是这些正式规则如何与本国的无形规则相兼容、相结合的过程。在有些国家.尽管原来的有形规则已经被摧毁,新的有形规则已经被引人,但由于与本国的无形规则不兼容,导致现代化过程的失败。与有形制度相比,无形制度只是形式不同.它并不比前者更低级。在制度变迁时,有形制度有可能在不同社会之间移植,无形制度更难以被外来的制度所替代,或替代所费时间较长。有形制度变迁多为突变的、断裂的和强制性的.而无形制度的变迁多为渐进的、连续的和非强制的。在变迁中两种制度的互动是必然的.因为只有有形制度和无形制度都能有效发挥作用,并且相互匹配,整个制度结构才能有效发挥作用。当有形制度发生变迁时.无形制度往往不变,从而阻碍制度变迁的推进,以至削弱制度变迁的结果。但另一方面,无形制度又会减少有形制度带来的冲击,并修正有形制度变迁带来的非均衡状态的冲击。

所以,国家可以在一夜之间改变融资制度的正式规则(如颁布新的决定、实施股份制改造或者上市等),但是我们却无法在短期内改变非正式规则。这说明,目前缺少本土性创新的移植性的融资制度安排与非正规融资制度之间的磨合需要很长的时间。

三、融资制度变革的纵深推进导致相关利益主体更加激烈的冲突从而延缓了融资制度变迁的进程

中国融资制度改革的实质是改革资源配置效率低的制度安排,建立起有效配置资源的竞争性融资制度。由于实现资源有效配置是制度创新和制度重新安排的过程,而原有的计划体制又控制着主要的资源,要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必然要改革旧制度。而由于旧制度安排维护和保障了一部分人的利益,维护旧制度的利益集团必然会因改革旧制度而丧失一部分或全部利益,因改革受益的利益集团与因改革而受损的利益集团之间必然产生利益冲突。此时,作为推动改革的政府面临着一系列约束条件:既要通过制度创新使融资制度效率提高,又不致使维护旧制度的利益集团反对改革,产生改革的强大阻力。同时,如果把作为国家人集团的政府也视为一个经济人的话,它既要在改革中受益,又担负着稳定经济和安定社会的责任。国家人集团的目标函数是双重的。在这种情况下,融资制度的安排必然内生于各种利益集团的矛盾中。

制度创新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制度的创新不会直接影响其他人的利益,这种制度创新可称为增量制度的创新。这种创新会有助于扩大国家的税收来源,因而这种类型的制度创新阻力较小。另一类是对现有制度存量的改革。如果现有制度是一个以维护和扩大占有租金为主的制度安排,那么,任何对现存制度安排的改革.都会对该制度下的受益集团造成冲击,因为这会减少他们现有的利益,所以引起他们各种形式的抵制。由于第一类制度的创新是在现有制度安排存量的状况下进行的,这就导致其制度创新的空间并不是无限的,而是有限的。既然第一类制度创新的目的在于获得制度创新的利益.这就与维护旧制度的受益者不一致。当这种制度创新走到一定程度,必然会与现存制度发生摩擦、矛盾直到对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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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至今,我国农村金融市场不断发展,并积极活跃起来,形成了包括政策性、商业性、合作性金融机构在内的,以传统正规金融为主导、以农村信用合作社为核心、以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及非正式金融机构为补充的农村金融机构体系。传统正规农村金融机构主要有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及农村信用社;创新型正规农村金融机构主要有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及小额贷款公司;非正式金融机构主要有私人钱庄、当铺、私人借贷、高利贷、合会等。

二、传统正规农村金融机构在农村金融服务中的情况分析

1996年以前,农村金融正式安排的主要形式是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自1996年中国农业银行与农村信用社行社分离、国有银行逐渐退出农村金融市场以来,农村正式金融安排的农业贷款和乡镇企业贷款呈现萎缩趋势。为“三农”提供金融服务的重担落在农村信用社身上。但实际运行时,农村信用社并没有真正担起这个重担,它在经营过程中,更多地是以追求利润为目的,偏离了为社员服务的合作宗旨,农村资金缺口不但没有减少,反而呈现扩大趋势。为了解决“三农”资金支持,国家加大政策调整力度: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制定政策时,要更多地考虑到“三农”;中国农业银行转向商业化的同时,政策方针首要还是面向三农;农村信用社继续发挥在“三农”中的核心作用。

(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农村金融服务中的情况分析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是以政策为导向的国有农业信贷机构,其业务范围主要是办理农副产品国家专项储备和收购贷款,办理扶贫贷款和农业综合开发贷款。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并不与农民直接发生信贷业务关系,这使它无法直接延伸到最基层去顾及农户的基本金融需要。目前,农业发展银行的资金来源渠道单一,只有中国人民银行的再贷款。为了更好地发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农村金融中的服务作用,我们应积极探索新的资金来源渠道。可将一部分邮政储蓄、社会保障资金等转存入农业发展银行;鼓励国家开发性金融参与新农村建设,使开发性金融更多地参与农村道路、电力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产业化、农业资源开发项目的投资。

(二)中国农业银行在农村金融服务中的情况分析

中国农业银行的业务主要放在筹措资金保证支付和清算票据上,近年来,其经营重心明确向商业化方向转变,业务范围也由广大农村向城市及经济发达地区倾斜。目前,农业银行在农村的业务重点主要放在支持农村产业化过程中的龙头企业上,通过支持龙头企业发展,带动整个农村经济的发展,实现农业银行在农村金融中的作用。

(三)农村信用社在农村金融服务中的情况分析

农村信用社的建立与自然经济、小商品经济发展直接相关。农村信用社服务对象主要是农业生产者和小商品生产者。主要是因为农业生产者和小商品生产者对资金需要存在季节性、零散、小数额、小规模的特点,使得小生产者和农民很难得到银行贷款的支持,但客观上生产和流通的发展又必须解决资本不足的困难,农村信用社这时就能起到很好的金融服务作用。随着国家清理整顿农村“两会一部”、国有商业银行部分机构从农村市场退出,农村信用社一段时间内在农村金融服务中起到近乎垄断的作用。但农业经济的风险相对比较大,农信社不良贷款也不断增多,农信社要想更好服务三农的同时,又能实现利润最大化,还需多多努力。

传统的农村金融机构的功能主要是为农村建设提供政策指定范围内的资金支持,而市场经济体制促使金融机构追求利益,所以,仅仅以行政命令或者建立以完成农贷资金任务为评价指数的绩效制度是不足以支持新农村建设的。政府应给予农贷行为一个成熟的金融环境并制定相关扶持政策,以此激发正规农村金融机构在合适条件下主动寻找农贷机会,并最终解决农村金融供求失衡问题。

三、创新型农村金融供给机构在农村金融服务中的情况分析

传统正规农村金融机构虽然在“三农”服务中起主导作用,但这些传统正规农村金融机构商业化倾向越来越明显,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新农村建设。因此,国家有针对性地创新农村金融机构,即允许一些社会资金进入农村金融市场,以完善农村金融市场竞争机制,并解决我国农村建设资金供给总量不足的问题。从2006年开始,我国已逐步让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及小额贷款公司进入农村金融市场,在资金供给上已解决部分问题。

(一)邮政储蓄银行在农村金融服务中的情况分析

2006年12月31日,经国务院同意,中国银监会正式批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成立。2007年3月6日,经中国政府批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依法成立。2007年3

月20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成立仪式在北京举行。邮政储蓄银行充分依托和发挥网络优势,完善城乡金融服务功能,以零售业务和中间业务为主,为城市社区和广大农村地区居民提供基础金融服务。主要是基于邮政储蓄有2/3的网点分布在县及县以下农村地区,特别是在一些偏远地区,邮政储蓄是当地居民唯一可获得的金融服务,因此,从满足广大农村群众日益增长的基础金融需求,完善农村金融服务角度出发,邮政储蓄银行的农村网点主要是从服务“三农”的大局出发,加大邮储资金支农力度,扩大农村基础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和满足度。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已降低了支付给邮政储蓄的利率,现在的关键是建立对农村的“输血”机制,使邮政储蓄资金回流农业和农村,实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良性循环。

(二)村镇银行在农村金融中的金融服务情况分析

村镇银行的设立是我国银行业市场准入政策的重大突破,也是农村金融组织模式的一次重要改革,一方面增加了我国农村金融供给的新渠道,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的构建。但村镇银行的发展过程中还存在一些制约因素:(1)村镇银行的数量近年来虽不断增多,发挥的作用也不断增大,一定程度上满足了部分农户及农业的资金需求,但和我国众多的农村人口及需要资金的乡镇企业和农户个人比,它们所起的作用是微不足道的;(2)村镇银行多数设立在经济发展比较好的区域,部分乡镇只有一家,多数比较偏僻及经济发展不好的乡镇根本就没有,同时,这些偏僻的乡镇多数是没有任何金融机构的,即使有其他金融机构,多数也只有一家,故这个地区“三农”对资金的需要是很难得到解决的;(3)村镇银行作为新兴力量,多数人并不认可它,对它也不是很了解,导致它发展过程还存在一些困难。村镇银行存在吸储难、利润低、风险高等问题,另外,村镇银行的结算渠道、现金供应问题及存款准备金率等问题至今也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故要想让村镇银行更好地为农村金融服务,还需作出很多努力。  (三)农村商业银行在农村金融服务中的情况分析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2001年11月28日,国内首家农村商业银行——张家港市农村商业银行正式挂牌营业。农村商业银行是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在解决“三农”问题,推进城乡统筹中,具有重要作用。为适应农村各经济主体对商业性金融的需求,应加快组建新的农村商业银行,一定程度上可由个人和企业等出资组建。但我国银行业不对个人开放,农村信用社改组成农村商业银行时虽然允许个人入股,但不允许个人出资组建商业银行,这必将阻碍农村商业银行的发展。

(四)小额贷款公司在农村金融服务中的情况分析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的出现在满足农村金融供给方面起到一定的作用,这部分作用主要是基于部分农户或企业在传统正规农村金融机构那贷不到款,只好选择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靠自然人或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投资,不能吸收存款,它的贷款利率是比较高的。小额贷款公司获得高利率的同时,风险也伴随高利率产生了,加上我国金融机构的存款保险制度还没有建立,故小额信贷公司如不能调整好风险与收益的问题,是非常容易退出市场的,这将会带来一系列相关问题。国家的监管机构应做好政策支持和监管,让小额信贷公司真正为农村金融做一些服务。

四、非正式金融供给机构在农村金融服务中的情况分析

非正式金融机构主要包括:私人钱庄、当铺、私人借贷、高利贷、合会等。在农村经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滞后,农村正规金融机构不能满足农村居民和乡镇企业日益增长的金融需求,非正式金融机构因此得以迅速发展。非正式金融机构为农户和乡镇企业融资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也存在着大量的不规范市场交易,表现在:非正式金融机构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往往从事违法活动和高风险投机甚至是金融欺诈活动,存在着极大的金融风险。风险虽然比较大,但非正式金融机构至今还存在的原因主要是基于农村金融供求的现实客观性:从资金供给方面看,是因为民间借贷的利率远高于银行存款,到金融机构存款不方便;从资金需求方面来看,主要是正规的金融机构信贷手续繁琐、服务态度欠佳,而民间借贷迅速、便捷且多不需担保等。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建国以来,我国农村金融供给方式,即农村金融机构数量不断增加,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不断重构。但事实上还是没有解决我国农村金融供给不足问题。要想真正解决农村金融供给不足的问题,还需更好地发展现有的这些农村金融供给方式的作用,让它们实现服务“三农”价值最大化。

篇5

一、农业商品化、工场手工业规模化与商人资本

(一)农业商品化与“商品农”

荷兰独立后农业生产率迅速提高,导致农业的分工和专业化以及商品化,各地因地制宜发展专业化农业生产,农产品的商品率相当高国际贸易论文,成为欧洲国家粮食的重要供给国。荷兰弗里斯兰的哈姆马农产品的商品率甚至达到92.3%,1572年由于弗里斯兰经历战争商品率下降。

在沿海地带渔业成为重要产业,与当时其他国家不同,荷兰的三大渔业(鲱鱼、鲸鱼和鳕鱼业)不仅仅限于捕捞,而且还进行加工、包装或提炼,渔业成了一种工业。荷兰省北部岛屿以及荷恩与阿姆斯特丹之间地带17世纪上半叶从事海上渔业加工的乡村男劳力占其总数的50%[1]。1562—1657年出口到波罗的海的鲱鱼中75%是荷兰运输,1661—1720仍占60%,此后比重大幅度下降,1730—1740,荷兰一国要占欧洲全部鲱鱼年产量的1/2以上。

农产品、畜产品和渔业从生产、加工到销售已形成大规模商品生产,高产量、高商品率和众多的从业人员说明荷兰的农业已突破传统生产方式,农业已形成一种产业,支撑着荷兰经济强国的基础。德·弗雷斯(1971)[2]总结认为,荷兰乡村经济转变的主要特征是资本主义性质的“商品农”的形成中国知网论文数据库。作为前向联系,农产品的商品化维系着为之服务的运输和市场网络。凭借繁密顺畅的流通渠道,乡村农产品贸易不仅遍及国内,而且扩大到国际,成为荷兰庞大商业帝国机器运转的“基本剂”。作为后向联系国际贸易论文,农业生产的商品化刺激了人们对于土地开发的投资兴趣,推动了作为农业生产资料的肥料和饲料的贸易扩大,促进了乡村手工业的兴起和教育的兴办。直至整个18世纪,荷兰农业始终在欧洲保持了最先进的生产水平。

(二)工业与金融业的形成

纺织业特别是呢绒工业是荷兰的第一支柱产业,已形成生产的大众化,而且纺织业的结构调整(如新呢绒生产取代旧呢绒生产)使荷兰保持着持续的优势。至17世纪,来登成为欧洲最大的毛纺织中心。

国内工业中居突出地位的是造船业。在17世纪初期造船业已成为荷兰居第二位的支柱产业。政府兴建的国内四通八达的运河和造船业的大型化、机械化使荷兰水上运输趋向经济化——运输成本低廉化。造船业既为荷兰的海外贸易提供了重要的物质保证,又为荷兰国内经济飞跃提供了基础,促进了荷兰银行业和保险业的形成和发展,同时推动了海上贸易在全球范围的兴起。

(三)商人资本与农业、工业成长

在农业、工业和工场手工业成长过程中,商人资本起着重要作用。在经济发展起始阶段,由于经济规模较小,商人资本和产业资本采用正式或非正式合作方式,通常融为一体。当荷兰农业商品化、工场手工业规模化迅速扩大时,产业成长的预期收益吸引更多商人资本流向农业和工业,由于商人资本具有雄厚的资金、专业的商业技能,从而逐渐控制了生产和销售的全部过程;同时,与商人资本早期实行合伙制的原有生产者逐渐丧失生产资料国际贸易论文,沦为工资劳动者。产业资本的增加进一步加强了农业产业化和工业的发展,即产业成长。在这一过程中,逐渐形成专门从事农业、制造业的产业部门和专门为产业融资服务的金融部门。

二、现代金融制度的建立与国际贸易中心的确立

(一)现代银行制度与对外贸易

农业商品化和工场手工业规模扩大以及造船业的经济化促进了荷兰的对外贸易,对外贸易的迅速扩大内在地要求金融机构为之提供便利的国际贸易支付体系。在威尼斯银行业模式基础上建立的金融机构框架已不能使支付体系顺畅、有效。此时,1609年建立的阿姆斯特丹银行进行了一个划时代的改革——银行券代替硬币,同时要求进出口商在该行开立账户,600弗罗林以上的支付必须使用汇票。“银行券的发行与流通是金融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也是金融对经济推动作用产生一个飞跃的转折点,最初发行是为了节约金属铸币和在支付体系内提高效率,但却为后来信用货币制度的建立做了重要尝试,开辟了通过创造廉价货币以促进经济发展的道路中国知网论文数据库。”[1]阿姆斯特丹银行的业务创新对荷兰经济发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首先,提高了支付效率,这是其最初的目的,而且事实也达到了预期目标。更为重要的是支付的便利吸引了更多的其他国家的商人在阿姆斯特丹银行结算,既带来了资金,也使阿姆斯特丹由一般的商品集散地演变为国际贸易中心。第二,信用工具的产生大大满足了产业成长所需资金。农业商品化和工场手工业规模的扩大,使得仅依靠内源融资不能满足产业成长的需要国际贸易论文,传统的银行借贷既受资金来源约束,也有筹资成本过高的影响。信用工具的产生使得货币乘数作用出现,从而为产业成长提供强有力的资金支持。对外贸易迅速成长为荷兰的支柱产业。第三,降低了筹资成本。银行业务的创新大大便利了资金的借贷,也促进了银行业的竞争,大量银行聚集在阿姆斯特丹,使得银行的借贷利率比欧洲其他国家要低几倍,低利率贷款为产业扩大和产业结构调整提供了有力支持。正如马克思所言:“在荷兰,商业信用和货币经营已随着商业和工场手工业的发展而发展,而且在发展过程中,生息资本已从属于产业资本和商业资本。这一点已经表现在利息率的低微上”[2]。

(二)证券市场与贸易垄断

海外贸易的迅速成长激发荷兰人纷纷组织贸易公司,同时带动了银行业和保险业的扩大,产业成长(海外贸易)大于金融成长,资金需求成为瓶颈;同时荷兰在早期实行的合伙制贸易方式问题凸显:这种具有短期行为特征的贸易方式与荷兰迅速壮大的海外贸易不相匹配。为解决长期资金问题,1606年荷属东印度公司成立之时即发行了世界上第一张股票,这张股票让荷兰经历了整整一个世纪的辉煌。该公司采用股份制向全社会募集资金,有的股东只有几十个荷兰盾,表明股份制在荷兰已成为普及的筹资和投资方式。1608年国际贸易论文,阿姆斯特丹证券交易所建立,成为历史上第一个正式的股票交易所。尽管只有联合西印度公司和西印度公司的股票在此交易,另外还有政府发行的各种类型的债券(更多股票和证券交易在非正式市场交易),这个市场却拥有成熟的交易技术,包括期权和期货合约的使用。阿姆斯特丹是当时欧洲的商业中心,与此相匹配,该交易市场成为国际股票市场的中心。——17世纪荷兰资本积累比欧洲各国的资本总和还要多,对外投资比英国多15倍。投资于欧洲、东印度和美洲的外国债券的资金超过3.4亿荷兰盾。英国国债的很大一部分由荷兰人持有,每年有上千万荷兰盾的利息收入[3]中国知网论文数据库。更为重要的是17世纪中叶的“金融革命”——各省从向商人—银行家借款转为直接向富人出售国库券。阿姆斯特丹成为当时欧洲最著名的短期和长期信贷供应者,成为一个规模空前的国际金融市场。

证券市场的迅速发展为对外贸易提供了丰富的资金,也解决了企业所需的长期资金问题;同时,证券市场的大众化使得金融成长快于产业成长,从而保证和加快了现代商业(海外贸易)的成长。.

股份制帮助荷属东印度公司打败英属东印度公司,奠定了其贸易垄断地位;证券交易所和阿姆斯特丹银行的建立为对外贸易提供了雄厚的资本和便利的支付体系;资金的自由流动使阿姆斯特丹成为资金的集散地:一方面,现代金融制度的建立和金融工具的创新使国际资金大量流向阿姆斯特丹,另一方面,发达的金融体系又为荷兰和其他国家提供了廉价而便利的资金来源。金融成长把广大居民购买力的利益和产业成长(海外贸易)直接结合起来,促进了荷兰国际贸易中心地位的确立。荷兰成为国际贸易中心的同时国际贸易论文,也成为国际金融中心。至此,现代金融制度已成功帮助荷兰确立了国际贸易中心,金融成长和产业成长进入成熟期。

三、资本自由流动与产业衰落

海外贸易汇集的大量财富和诸多物产,源源不断流入荷兰,进而转化为巨额商业利润和资本,至17世纪中期,荷兰已成为世界商业霸主。然而,曾促使阿姆斯特丹成为国际金融中心的资金自由流动,出现国内资本脱离产业转向借贷资本,贷款回收的困难和泡沫经济的破灭,动摇着其金融体系的稳定。

首先,转口贸易的兴盛改变了商人资本的性质。商人资本原为获取商业利润而参与并逐渐控制国内产业生产,当转口贸易变得更为有利时,商人资本便倾向于进口而非制造,资本则由产业资本转向商业资本,显然阻碍了国内产业进一步成长。由于转口贸易的特殊作用,以阿姆斯特丹为首的商业城市,期望靠转口贸易扩大财富国际贸易论文,无视国内工业成长的根本利益,激励政府实行低关税,对国内工业放弃保护,也就意味着对国内产业成长的阻碍:海外贸易脱离国内产业成长,失去交换的基础;放弃国内工业保护,也就意味着商品生产国商品竞争力的提升和直接贸易的兴起,荷兰的转口贸易失去依托。商业资本在荷兰商品经济发展中不是逐步让位于工业资本,而是使工业资本越来越屈从于自己,这一演变趋势与西方近代资本结构演变的总趋势恰好相反[4]。

其次,金融成长脱离国内产业成长,失去基础和载体。金融业在促进海外贸易迅速成长的同时,荷兰成为国际金融中心。然而至17世纪后期,荷兰资本更多用于对外借贷而非国内产业投资。荷兰金融业的高度发达具体表现在利息率的低微上,而同期其他国家的利息率则是荷兰的几倍。由此不仅导致商人资本从产业资本转向借贷资本,而且促使商人(尤其是大商人)在国内低息借贷,国外高息放贷,进一步加剧国内产业资本和商业资本的减少。

第三,银行坏账形成金融危机中国知网论文数据库。到18世纪末期国际贸易论文,荷兰资本主义在很大程度上已由商业资本主义演变为借贷资本主义。对外大量放款为荷兰赢得了金融资本家的美誉,然而对外放款的对象:一是外国政府、君主,一方面增强了外国的军事和工业实力,另一方面战争使得大量贷款成为坏帐,严重影响着荷兰的金融业;二是对外金融投机,到17世纪下半叶,其影响超过对外贸易。1758年,荷兰商人购买的英格兰银行、英国东印度公司和南海公司股票占这些股票总额的1/3[5]。南海“泡沫事件”导致投资者损失惨重。坏账的形成和商人资本的损失大大降低了荷兰的金融竞争力。各种投机活动导致一系列银行破产倒闭,引发1763年的金融危机。

四、启示

1.产业成长是现代金融体系形成与成长的基础

农业、工场手工业、海外贸易等产业的兴起增加了融资需求,银行券、汇票、期权、期货、国库券等金融工具创新蓬勃发展,证券交易所、阿姆斯特丹银行、非正式交易市场等现代金融体系产生,产业成长引致金融成长;另一方面,金融成长又为农业、工场手工业、海外贸易等产业提供充足的资金,进一步促进产业成长,在这一过程中金融业本身得以成长。

2.现代金融体系保证和加快了海外贸易的成长

阿姆斯特丹银行建立的支付制度第一次显示了现代金融制度的威力,促使阿姆斯特丹迅速成为国际贸易中心;荷属东印度公司发行的股票既保证了企业长期生存,又促使荷兰海外贸易迅速获得垄断地位;资金的自由流动促使阿姆斯特丹成为国际资金的集散地。因此,银行券、国库券、股票等金融工具的创新、银行制度和证券市场等金融制度创新既保证和加快了国际贸易中心的确立国际贸易论文,又促进了金融业自身的成长,使荷兰保持了一个多世纪的世界霸权。根据马克思的说法,荷兰是“标准的资本主义国家”[3],或如亨利?塞所言荷兰是“商业和金融资本主义的象征” [4]。

3.金融成长与产业成长必须保持合理关系

金融成长以产业成长为基础。“郁金香事件”显示了泡沫经济的危害,此后历史上多次的泡沫经济与此都有相似之处——金融成长脱离产业成长必然带来泡沫的破灭;“南海事件”表明资本自由流动的负面效应,美国历史上也多次发生外国投资者遭受巨大损失的金融危机。因此,在金融全球化背景下,金融成长超过产业成长所需以及资本自由流动带来的危害已引起各国关注,尤其是拥有外国巨额证券资产时更应引起重视,国家金融安全成为政府的职能之一。

作者:史恩义 男,1967年8月生,山西襄汾县人 工作单位:山西财经大学国际贸易学院

职称:副教授

研究方向:国际经济与投资

学位:经济学博士

参考文献

[1].范?德?沃德.乡村史系学报与荷兰乡村史的研究[J].欧洲经济史杂志,1971,31(1):236.

[2].德?弗雷斯.黄金时代荷兰的乡村经济1500—1700[J].经济史杂志,1971,31(1):266-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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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宪法等基础性法规决定了融资制度中产权变革的有限性

在新制度经济学中,宪法属于制度环境中至关重要的基本制度规定。宪法为制度安排规定了选择空间并影响着制度变迁的进程和方式。有效的所有权制度是有效组织成立和发展的必要条件,也是经济增长的源泉。在中国,宪法规定国家是国有资产的唯一所有权主体,国家并非以一个自愿性契约为基础,而是一种以行政权为基础的强制性关系。

中国宪法决定了国有金融机构产权改革只能进行边际性调整,这种边际性调整决定了国有金融机构的产权改革的有限性,国有金融机构产权不清的固有的缺陷依然存在:政府作为国有银行的所有者将政府的目标继续施加给国有金融机构,行政干预依然存在;国有金融存在利用国家不能运用退出权进行惩罚的弱点和信息不对称,从事最大限度的增进自身利益的行为可能;多层级的委托关系所导致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依然存在,等等。

国有金融机构的产权改革,比如国有保险公司的股份制改造和海外上市,国有商业银行正在进行的股份制改造和未来的上市等,均存在困境。如果产权(股权)流动,则可能会使国家的国有产权转移,国有基础丧失;如果股权不能流动,则股份制的市场约束力就不能发挥作用。产权的流动性差,政府难以用“退出权”来保护国有产权。为了保持国有金融机构的国有性质,国家必须始终拥有剩余索取权。这样,剩余索取权的不可转让性与要求企业产权的可交易性之间就发生冲突。当剩余索取权不可转让时,便很难确立有限责任原则。产权的流动性较弱,市场的约束也就难以真正建立。

因此,市场经济所要求的有效产权的建立,受到既定的宪法和现有意识形态的制约。而宪法和意识形态的缓慢变化的特点决定了这一矛盾的长期存在,决定了融资制度改革的长期性。

二、非正式规则的缓慢变化决定了融资制度的实施机制需要很长时间才能真正建立

在融资制度的变迁过程中,仅仅改变其相关的正式规则还不能实现成功的变迁。融资制度的变迁一直采取的是自上而下的行政式推进方式,虽然正式规则变迁很快,但非正式规则(思想意识、习惯等)的改变却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正式规则与非正式规则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如果没有非正式规则的改变,经济制度变迁的实施将十分不稳定。非正式规则支持正式规则,并能有效帮助正式规则被人接受。

那些在国外有效的正式规则,并不总是能在中国找到合适的土壤。更进一步的理解是,融资制度变迁的过程,并不仅仅指引进西方的经济社会制度的过程,而是这些正式规则如何与本国的无形规则相兼容、相结合的过程。在有些国家.尽管原来的有形规则已经被摧毁,新的有形规则已经被引人,但由于与本国的无形规则不兼容,导致现代化过程的失败。与有形制度相比,无形制度只是形式不同.它并不比前者更低级。在制度变迁时,有形制度有可能在不同社会之间移植,无形制度更难以被外来的制度所替代,或替代所费时间较长。有形制度变迁多为突变的、断裂的和强制性的.而无形制度的变迁多为渐进的、连续的和非强制的。在变迁中两种制度的互动是必然的.因为只有有形制度和无形制度都能有效发挥作用,并且相互匹配,整个制度结构才能有效发挥作用。当有形制度发生变迁时.无形制度往往不变,从而阻碍制度变迁的推进,以至削弱制度变迁的结果。但另一方面,无形制度又会减少有形制度带来的冲击,并修正有形制度变迁带来的非均衡状态的冲击。

所以,国家可以在一夜之间改变融资制度的正式规则(如颁布新的决定、实施股份制改造或者上市等),但是我们却无法在短期内改变非正式规则。这说明,目前缺少本土性创新的移植性的融资制度安排与非正规融资制度之间的磨合需要很长的时间。

三、融资制度变革的纵深推进导致相关利益主体更加激烈的冲突从而延缓了融资制度变迁的进程

中国融资制度改革的实质是改革资源配置效率低的制度安排,建立起有效配置资源的竞争性融资制度。由于实现资源有效配置是制度创新和制度重新安排的过程,而原有的计划体制又控制着主要的资源,要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必然要改革旧制度。而由于旧制度安排维护和保障了一部分人的利益,维护旧制度的利益集团必然会因改革旧制度而丧失一部分或全部利益,因改革受益的利益集团与因改革而受损的利益集团之间必然产生利益冲突。此时,作为推动改革的政府面临着一系列约束条件:既要通过制度创新使融资制度效率提高,又不致使维护旧制度的利益集团反对改革,产生改革的强大阻力。同时,如果把作为国家人集团的政府也视为一个经济人的话,它既要在改革中受益,又担负着稳定经济和安定社会的责任。国家人集团的目标函数是双重的。在这种情况下,融资制度的安排必然内生于各种利益集团的矛盾中。

制度创新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制度的创新不会直接影响其他人的利益,这种制度创新可称为增量制度的创新。这种创新会有助于扩大国家的税收来源,因而这种类型的制度创新阻力较小。另一类是对现有制度存量的改革。如果现有制度是一个以维护和扩大占有租金为主的制度安排,那么,任何对现存制度安排的改革.都会对该制度下的受益集团造成冲击,因为这会减少他们现有的利益,所以引起他们各种形式的抵制。由于第一类制度的创新是在现有制度安排存量的状况下进行的,这就导致其制度创新的空间并不是无限的,而是有限的。既然第一类制度创新的目的在于获得制度创新的利益.这就与维护旧制度的受益者不一致。当这种制度创新走到一定程度,必然会与现存制度发生摩擦、矛盾直到对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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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05-029-02

在一些地方,传统产业集群迅速发展,主要是依靠于资源优势而不是创新,总是处于价值链中价值最低的生产环节,用宝贵的原料资源换得的是别人的高利润。为了更好地推动这类传统产业集群的发展,笔者认为只有充分发挥集群的优势,建立集群式创新体系,才能发掘出这些集群的优势,帮助其正常发展。下面从动力、组织框架和实施三方面,对传统产业集群式创新体系的建立进行讨论。

一、动力

动力是传统产业集群式创新的关键因素。

1.政府激励。政府可以为集群的形成提供初始动力,培育环境,协调企业间关系,规划未来发展方向等,提供各种优惠和激励政策。通过积极参与营造创新氛围,促进知识、信息的传递与扩散。

2.市场竞争与市场需求。市场竞争产生的紧迫感、压力感,可以充分调动出企业的积极性、创造性、牺牲精神和冒险精神,从而产生创新的动力。

市场需求是创新发生的重要刺激因素。市场需求的不断变化为企业提供了新的机会和创新诱因,由此拉动提高生产效率的工艺创新、推出新产品的产品创新。

3.先进企业的示范带动。集群由于地缘接近,企业之间的联系更为密切。掌握先进技术的企业享受效率更高、成本更低的竞争优势,集群内其他企业会利用地缘优势所带来的机会去模仿、学习,从而比集群外企业更快地掌握先进技术。这也是波特所说的集群“拉拔效应”。

4.相互信任和合作。集群由于地缘和各种密切的人际关系,如亲戚或者朋友,很容易产生信任和创新有关的知识,尤其是隐形知识。同时也很容易传播,行业秘密几乎无法成为秘密。“空气中弥漫着产业的味道”,促成了企业之间自发的、无意识的技术沟通,从而产生很多创新的机会,并且利于合作。

二、组织框架

集群式创新是汇集集群内及集群外的力量,形成一个有机整体进行协同创新。研究集群式创新的组织框架包括了集群式创新的参与者、行动者。笔者认为应当包括的主体有:

1.政府。政府在集群式创新体系中,在积极营造创新环境、促进创新合作关系的形成与发展、有效规范市场行为以及挖掘潜在创新资源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政府部门同样在集群内创新的行为主体之间扮演桥梁的角色,并通过积极参与营造创新氛围,促进知识、信息的传递与扩散。

2.上下游企业及其他关联企业。在集群内部,企业与上下游企业等有密切的关联性,在技术创新中,上下游及关联企业之间的技术配合,往往会形成创新联合体,或者称为技术创新链条。技术创新链条中上游企业的技术成果输入到下游企业;另一方面,下游企业的新的技术形式又可能对上游企业提出新的要求。就这样,上下游企业之间彼此推动,使得产业层之间由“顺序”发展演变为“谐振”发展,更快更好地提升了集群的技术水平,增加了集群技术储备。

3.科研院所。企业可以与科研机构合作,借助科研机构对基础技术的掌握和对集群技术水平的了解探索新技术。科研机构和大学通过技术实验,为企业提供技术开发思路和可供选择的开发方案,并与企业的研发部门建立协作关系。

4.中介。为实现技术创新,集群还需要关于人力资源培训与交流、管理咨询、资金筹集、技术和信息交流、信用担保等服务,相应的中介机构可以有各种行业协会、商会、创业服务中心以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这些中介组织可以有效协调与规范企业的市场行为,促进创新资源的合理配置,增强集群内创新活力。

5.金融机构。在发达的产业集群中,往往集聚了大量的金融机构,如创新基金、风险投资机构、商业银行以及证券市场等。它们提供的金融资本为技术创新活动提供了有力的财务支持。

三、创新体系的形成

1.建立过程。集群式创新体系的建立,大致是以下过程:

第一阶段称为接触阶段。在这一阶段,集群内企业由于“近邻效应”,广泛接触,引入大量“技术流”、“信息流”、“经验流”、“知识流”,为技术的引进、扩散和创新打下基础。

第二阶段称为确认阶段。在这一阶段,一是要发现和确认创新的机会,通过论证明确创新目标,将其具体化为创新项目;二是要发现和确认合作伙伴,合作者的创新能力、拥有的资源、合作经验、合作精神、信誉都是至关重要的因素。

第三阶段称为合作阶段。创新项目和合作伙伴确认以后,接下来就是确定合作模式,进行资源整合,从而进入实质性的协作创新阶段。合作可以有多种形式:集群与集群外先进企业的合作;集群与集群外研究所、大学等机构的合作;集群内企业和集群外企业的合作;集群内,供应商、生产商、客商之间保持着正式和非正式的合作关系。

第四阶段称为成果实施推广阶段。当合作取得一定成果时,创新体系中各方会努力使用各种方式去实施推广创新成果,如建厂生产新产品,改进生产工艺,转让技术以及申请知识产权等。

第五阶段为总结提升阶段。创新体系中的各方对合作创新目标、合作创新模式、合作创新效果进行正式或非正式的评价,决定创新体系是否继续维持,并为今后进一步进行创新合作提供经验。

2.合作模式。集群式创新中成员可以选择的具体合作模式有以下几种:

(1)合同创新模式。这是指以合同形式确定的合作创新模式。通常是由集群中的企业根据实际遇到的技术难题,确定技术创新目标并提供资金,最后获得创新成果;大学或科研机构等提供人力、设备和技术,并实施技术创新过程。

(2)项目合伙创新模式。完成某一特定技术项目的研究与开发,企业联合其他单位合伙投入并合作,成果共享。它可以帮助单个企业完成自己做不到的事,获得合作收益。但在合伙单位的选择、合作体的管理和成果的分享中等都存在许多矛盾和困难。

(3)基地合作创新模式。基地的建设一般是由企业提供资金或设备,大学或研究机构提供场地和研究人员。基地负责给企业提供中间技术成果或中间产品,并可以进行技术培训。

(4)基金合作创新模式。以大企业为主体联合中小企业及其他研究机构共同出资风险基金及其管理组织。企业不介入技术创新过程,只是分摊其财务风险并享受最终创新成果。技术风险则由项目执行单位承担。

参考文献:

1.王琛等.集群组织技术创新的协同过程及机制研究[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7(11)

2.刘友金.论集群式创新的组织模式[J].科技发展,2001(6)

3.冯德连.中小企业集群式创新的动力机制研究[J].商业经济与管理,2010(12)

4.丁魁礼,钟书华.国外创新集群中的组织研究述评[J].研究与发展管理,2009(12)

5.彭相如.产业集群中的技术创新研究.江西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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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的金融制度是一国经济发展的基本前提,而作为一个必须随货币资金流动客观需要不断变化的动态系统,金融制度健全与否又取决于其能否针对金融发展而及时、准确地作出适应性的更替,因而,金融制度总是处于不断的变迁之中。一般来说,金融制度的变迁过程大致通过两种途径来实现:一是金融制度移植,二是金融制度创新。

我们可以把金融制度移植理解为某一国家或地区的金融制度中的一部分移植到其他国家或地区,使其成为接受国或地区的金融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对于什么是金融制度创新,有不同的理解。本人认为,金融制度创新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狭义上讲,只有从无到有地形成某项全新的金融制度,才能称之为金融制度创新,但这种情况很难出现;从广义上讲,只要是对原有的或从国外移植来的金融制度作局部调整或某些更新,以适应变化了的实际情况,就可以认定为金融制度创新。本文所探讨的是广义上的金融制度创新。

之所以要进行制度的移植,是因为制度的移植对于移植国家来说有很多的好处。它可以大大降低制度创新和制度变迁的成本,W·拉坦说,制度创新的引入,不管它是通过扩散过程,还是通过社会、经济与政治程序所进行的制度转化,它们都会进一步降低制度变迁的成本。“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们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当中,有必要吸收国外的先进技术及一些被市场经济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制度,这其中就包括金融制度在内。

但是,单纯的制度移植只能是“抛却自家无尽藏,沿门持钵效贫儿”,无异于舍本逐末,其后果可能使自己的发展永远受制于别人。只有在自我创新的前提下进行制度移植,才能做到扬长避短,优势互补,相得益彰。

金融制度移植的约束条件

我们不能简单地理解金融制度的移植就是某种金融制度取代另一种金融制度,制度的移植还存在着两种不同制度是否相容的问题。对于“移植”的部分,必须经过一些相应的变更,以使外来制度本土化才能实施,也就是说金融制度的移植并非是无条件的,在移植的过程中会存在许多约束条件,若对这些约束条件视而不见,金融制度的移植就有可能失败。

文化因素。文化是一种非正式约束,而我们所移植的金融制度属于正式约束,它与一国的价值观念、风俗习惯、民族精神等有着广泛的联系。萨维尼认为,一国的民族精神决定一国的法律制度。显而易见,民族精神这一文化因素对一国的法律制度的影响是不应被低估的,正式规则中包含了大量的隐性的非正式规则。新制度经济学也认为,正式规则只有在社会认可,即与非正式规则相容的情况下,才能发挥作用。因此,别国的某项金融制度若与本国的文化存在重大冲突,那么金融制度的移植就会失去效果或产生移植不适应症。这就要求我们在引入西方发达国家的金融制度时,既要对来源国的金融制度的文化背景作深入细致的了解,又要对准备移植的金融制度与本国文化的适应性作科学的、真实的评估,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理性选择。

经济因素。经济因素对金融制度的移植,其影响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各国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一国金融制度体系的结构。二是市场经济发育程度的不同。西方国家市场经济已经高度发达,而我国的市场体系正在逐步建立和完善之中,因此,当前我国在融入WTO的过程中,金融制度层面上就遇到了很大的困难,这主要是因为我国原有的金融制度在许多方面带有计划经济的痕迹,这与WTO的许多规则存在一定的冲突。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并非是WTO规则这一正式制度的制定者,使我国入世在事实上就成为强制性变迁的金融正式制度的执行者,而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走的却是一条渐进式的道路,因此,从西方移植过来的金融制度就有一个在我国改造的过程。这也是我国当前许多金融制度改革不能一步到位的原因。

政治因素。政治因素主要指国体、政体和政治权力的配置方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配置大部分是通过市场来进行的,但政府对资源的配置仍然起一定作用。在我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启动力量直接来源于政治权力的主要载体——国家,而不是像西方国家那样,由自然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启动力量来自市场本身。由于我国的金融制度变迁是一种强制性制度变迁,金融制度供给和需求的主体都是政府,这就决定了在我国金融制度的制定过程中,政府带有决定性的影响。

我国金融制度移植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金融制度的移植在我国很活跃,这与我国融入WTO后金融业开放程度不断提高,而原有的金融制度不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有关。但是,由于我们在金融制度的移植过程中,缺乏成熟的经验支持,存在不少的问题,极大地影响了金融制度移植实效的发挥。这主要表现在:

对金融制度移植的性质、特点和规律把握不是很准。表现在对移植的理解就是“拿来主义”,对西方发达国家的金融制度与本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环境是否相容,没有进行深入的对比分析和全面了解,以至于移植来的金融制度在运行一段时间之后实效不大或出现负效应。如在我国设立大区行制度就是从美国移植而来的,当时我们只考虑到为了增强央行的独立性,减少地方政府对央行各分支机构执行货币政策及银行监管方面的干预这一因素,而没有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与美国有很大的差别,中国的大区行并不具备美国地方联储较强的研究能力和政策制定、执行能力。因而这一制度移植进来之后,原有的问题不仅没有得到解决,而且还产生了新的问题,由于省会中心支行的地位降低,影响力较小,发挥的作用越来越有限,使得中央政府近来又不得不重新考虑将大区行的制度进行改革。实际上,在中国目前的政治体制下,央行分支机构工作的开展是离不开地方政府的支持与配合的,大区行的改革思路是正确的,但在做法上有些超前了。

表面文章做得多,没有抓住本质性的东西。一些金融制度的移植基本上只是引进了一张皮而已,对于深层次的内容却没有深入领会。如银行服务业收费制度的推出就是如此,华厦银行南京分行的一位副行长说得非常好:收费服务是一把双刃剑,如果没有过硬的特色服务,一旦某银行收费了,就等于拱手把自己的客户让给了别人。一些银行在引入这项制度时,只看到了服务收费的重要性和合理性,却忽视了在收费的同时是以提高服务质量为前提的,结果导致这项制度在国内推出后遇到了很大民众及某些行业的抵制。

金融制度移植,实质上是一个外来的金融制度本土化的过程。因此,我们在对待金融制度移植这个问题上,一方面要从本国实际情况出发,对要进行移植的金融制度进行筛选扬弃,择优汰劣,寻求最适合我国目前金融业发展现实状况的金融制度作为移植的对象,并结合内外环境约束加以改造和具体化;另一方面,要辩证地否定本国原有金融制度上不合理的地方,保留其合理成份,在此基础上走向融合创新,最终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金融制度体系。

参考资料:

1.卢现祥,西方新制度经济学[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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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哲学角度研究人类社会发展的三大阶梯:物、社会和人,认识会计的三重视角是制度、人文和技术,从这些角度出发,能够很全面的认识会计,更加能够深入了解什么是会计技术、什么是会计制度、以及什么是人文会计这三个方面的概念。

一、技术视角与技术会计

希腊语中的“技术”是描述技艺和艺术的总称,研究技术的本质在于人的存在以及人类具有什么力量的一种表现,技术本身并没有好坏之分,是经过人类应用才体现出了好坏,会计技术直接决定着会计会成为一个独立的学科和职业,技术会计研究主线从某种意义上讲已经包括了会计信息的确认、计量和传递的技术、程序和方法,会计的技术进步,技术与环境适应等。它的内容已经包含了很多的范围。

会计技术的分类:会计技术主要包括分类和计算这两方面,分类中涉及到的内容有关系离别、分合及量的平衡。对于计算中的会计主体,有的会按照产权关系的会计主体实行合并会计。有的会按经营关系实现价值链会计。文中针对的会计要素是空间上对现有要素进行充实。

从这些方面直接注入人本、环境等因素。所以可以这样认为,现代会计也是一种平面会计,其会计要素:资产=权益,资产和权益可以作为坐标系的两个平衡轴,在时间上完善计量时态等很多方面,例如可以提出虚会计要素的概念、确认标准和计量属性。这样才能够实现实资产和虚资产同属资产下的一对矛盾的概念,应分别列入资产负债表,对于其中的实负债和虚负债也不例外,都要列入资产负债表,(如表1)

二、制度视角与制度会计

2.1会计制度和它的内容

从宏观的角度看制度,能够发现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形成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体系,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体制;从微观上讲是社会组织制定的要求,并且要求组织的成员必须要遵守行动规则,这强调了对人的管理。制定这些的本质在于约束人的行为,这种制度包括正式规则和非正式规则。

对于我国会计制度主要包含了正式的会计制度和非正式的会计制度,例如会计法、会计准则、行业会计制度以及相关的法规都属于正式的会计制度。而非正式的会计制度主要是会计职业道德、会计文化等方面关于人的制度,利用一种经济学理论来看会计制度这个问题,可以认为一项制度的制定和形成都是相关经济结构逐步建设实现的,可以最终成为社会中的一个契约。

2.2制度会计的主线

会计制度的主线有会计制度的设计、会计制度的执行及监督、会计制度对会计的影响、会计制度与会计技术的关系及会计制度与人文的关系等。这些都属于会计制度的主线。我国实行会计制度的模式是政府管理的模式,主线的牵头等都是由政府方面进行的,直接负责行业组织,例如在制定一些会计准则、实行一些会计制度改革,对会计制度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等,都是由政府直接负责的,另外还能够借助政府管制及影响来实现。

会计制度受税收制度影响最大,这样才能够实现企业与政府的良好关系,实现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相对独立。如果他们之间发生差异,还要根据税法规定作为纳税调整的一个方面。另外,会计制度还受企业制度、民商法制度和金融等制度的影响。

2.3会计制度的不足

会计制度的产生是社会变革造成的,在制定会计制度的时候要限制一定的区域,对于那些不同的社会形态和不同的历史时期,要应用不同的会计制度,这是会计制度形成的空间区域,对于制度规范的内容与该内容所涉事实存在时差。制度本身有着其不完全性、变动性以及不协调性等局限,技术上只能认可职业判断及允许选择空间。另外制度本身最大的不足在于制度更多是约束人而非激发人,这似乎为一个悖论。人被动地接受管理会影响效能的发挥,容易引起逆反而适得其反。这里如何使制度发挥最优效果,是一个实践难题。

三、人文视角与人文会计

3.1人文视角的意义

人文视角是从社会角度去研究会计行为,是一种理性的考察,在考察过程中要注意人的动机,价值以及道德约束和习俗力量,这些都是从人文视角对会计的认识,利用这种方式认识会计能够更加强调人文环境对会计的影响,也能够更加关注人类自身的发展,也能够发现在人文环境中会计的从业人员具有多重角色,要从强调会计人的能动性和职业操守进行研究。另外对于会计教育要重视技术性也要从各个方面突出艺术性,这是培养从业人员的价值观、价值理念以及职业道德和诚信品格的根本。

这种方式直接揭示了会计作为管理科学的某种特征,也从根本上体现了会计工作除了要具有会计知识外,更需具备知识运用的技巧、经验及能力。另外,还要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

3.2人文会计的主线

人文会计主线包括人性力量、文化价值、人文影响和职业的价值导向。这三个方面,它们互相制约,互相辅助,这是人文会计的根本。

人性的力量从一定的意义上就是真善美的体现,本性在于社会的属性,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性还反映人类的理性和良知,更是人际关系的一种体现,表达方式主要是通过人际关系及交往来表现。人文会计主要表现在会计核算与内部控制相协调,与企业管理相结合。会计目标必须考虑企业的社会责任,这不仅是会计的生存之道,也是会计的立命之本,这也是人文会计的根本。

结束语

总之,对于文中提到的会计制度、会计技术和人文会计,其实都是以人为中心的,从人的立场上出发的,更是一种以人为本的价值体现,在经济社会时代能够使人们更好的执行这些会计技能,是会计实践经验的根本。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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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已有研究表明,民营企业(包括家族企业)受到较强的银行贷款融资约束。Fan,Wong and Zhang研究发现,中国的法律法规对待民营家族企业是不公正的,中国的金融部门不愿意向民营家族企业提供贷款[1]。江伟研究发现,国有银行对拥有“政治关系”的企业和没有“政治关系”的企业存在着差别贷款行为,民营家族上市公司相对于国有上市公司而言,获得的银行贷款期限更短[2]。本文收集的数据显示:上市家族企业银行贷款在企业资产总额中所占的比例平均数不足20%,远低于国有上市公司的该财务指标值,表明民营家族企业银行贷款难是一个客观存在的事实。

Stiglize and Weiss的经典论文为民营家族企业贷款难现象提供了很好的理论解释[3]。他们认为,在贷款市场上,商业银行的期望收益取决于贷款利率和借款人的还款概率,商业银行不仅关心利率水平,而且关心贷款的风险。如果贷款风险独立于利率水平,在资金需求大于供给时,通过提高利率,商业银行可以增加自身收益。但是,如果商业银行不能观察借款人的投资风险,提高贷款利率将导致低风险的借款人退出市场、产生逆向选择问题,或者诱使借款人选择更高风险的项目、产生道德风险问题。结果是,贷款利率的提高可能降低(而不是增加)商业银行的预期收益。为此,商业银行宁愿选择在相对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拒绝一部分贷款需求,也不愿意选择在高利率水平上满足所有借款人的申请,信贷配给就出现了。信贷配给是站在商业银行的角度来讲的,如果从借款企业的角度看,就是银行贷款难问题。相对于国有企业而言,民营家族企业与国有商业银行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较高,使得民营家族企业成为国有商业银行信贷配给的主要对象,从而出现民营家族企业贷款难问题。

沿着信息不对称理论的研究思路,在会计研究领域,有较多学者研究会计信息披露对企业银行贷款的影响。孙铮、李增泉、王景斌研究发现,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私有企业,会计信息都对公司贷款行为具有显著影响[4]。饶艳超、胡奕明研究发现,银行对借款企业的会计信息非常重视,银行债务契约中许多限制性条款是以会计信息为基础的[5]。这方面的研究文献较多,本文不赘述。

审计意见作为会计信息披露的一个重要构成部分,它对企业银行贷款的影响也受到学者的关注。Estes and Reimer向200多位贷款主管寄发调查问卷,要求贷款主管根据附有无保留意见和违背GAAP保留意见的会计报表做出“最高贷款额”的决策,结果表明,不同类型的审计意见对贷款主管的“最高贷款额”的决策并无显著的影响[6]。Firth同样采用实验研究法,发现不同类型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对贷款有显著影响。具体研究结论是:(1)无保留意见相对于持续经营和资产计价两种保留意见,可以提高公司的“最高贷款额”;(2)违背GAAP保留意见相对于持续经营和资产计价两种保留意见,也可以提高公司的“最高贷款额”[7]。国内杨臻黛、李若山用实验研究的方法检验审计意见的决策有用性,实验结果显示,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较之于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公司,被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公司获得银行贷款的可能性更低[8]。王少飞、孙挣、张旭采用现金――现金流量敏感性为融资约束的变量,对审计融资契约有用性进行了实证检验,研究发现,相对于国有企业,审计意见对非国有企业的融资约束缓解作用更为显著[9]。

不难看出,审计意见对企业银行贷款的影响,不论是理论研究上还是经验研究上,均没有取得比较一致的研究结论。这里存在着信号传递理论与披露制约理论之间的论争。信号传递理论认为,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具有信号显示效应,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能够作为一种可信的承诺,向商业银行传递信号,增强其财务报表的可信性,降低银企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从而有利于企业获得银行贷款。但是,披露制约理论认为,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具有披露制约效应,被审企业为了获得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有可能披露对企业不利的信息,这样反而不利于企业获得银行贷款。

笔者认为,要研究审计意见对企业银行贷款的影响,应该结合企业所处的制度环境(法制环境、金融市场化水平、政府干预程度)来考察,才能得出令人信服的研究结论。为此,本文以2005―2009年我国上市家族企业为样本,研究了制度环境、审计意见以及这二者的交乘项对企业银行贷款的影响,发现无保留审计意见的披露制约效应处于主导地位,但是,在法制环境较好或金融市场化水平较高的条件下,它又具有信号显示效应,在一定程度上抵减了披露制约效应。

二、理论分析与假设发展

(一)法制环境、审计意见与银行贷款

从法制执行层面上讲,中国各地区的法制环境存在较大差异。有的地区,法制得到了比较好的尊重和比较严格的执行;但是,有的地区,人们的法制观念比较淡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比较普遍。这就是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缪尔达尔所说的“软政权”现象。在“软政权”中,法律、制度都是一种软约束,都可以讨价还价,可以执行也可以不执行,有好处时可以执行、没有好处时可以不执行,有“关系”时可以执行、没有“关系”时可以不执行[10]。樊纲、王小鲁和朱恒鹏的研究表明,我国经济比较发达的东部沿海地区法制环境较好,对投资者的产权保护程度比较高[11]。

在投资者产权保护比较好的法制环境下,企业产权得到尊重与保护,而产权是信誉的基础,这样企业就会比较重视企业信誉,对高质量的审计有需求。在这种情况下,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清洁审计意见),可以向商业银行传递一个正面信号,即企业的会计信息披露是高质量的,有利于企业获得银行贷款;而其他类型的审计意见(统称非清洁审计意见),亦可向商业银行传递一个信号,只不过这是一个负面信号,对企业从商业银行取得贷款将产生不利影响。

在投资者产权保护比较差的法制环境下,企业产权得不到应有的尊重与保护,“企业只有种草的积极性,没有种树的积极性”,不会重视企业信誉,自然也不会有对高质量审计的需求。在这种情况下,不同类型审计意见的信号显示效应减弱,披露制约效应起主导作用。相对于清洁审计意见,非清洁审计意见意味着企业更少披露负面信息,披露制约效应相对减弱,反而有利于企业维护良好的银企关系,有利于企业获得银行贷款。法制环境与审计意见对银行贷款的交互影响见表1。

为此,本文提出第一个研究假设:在法制环境较差的地区,上市家族企业的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具有较强的披露制约效应,不利于企业获得银行贷款;反之,在法制环境较好的地区,上市家族企业的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具有一定的信号显示效应,一定程度上抵减了披露制约效应。

(二)金融市场化水平、审计意见与银行贷款

金融市场是实现货币借贷和资本融通、办理各种票据和有价证券交易活动的总称,是以股票市场、债券市场以及银行借贷资金市场为主要构成部分的一个系统。中国在经济转轨过程中,各地区金融改革程度不同,导致各地区金融市场化水平不同。在商业银行之间竞争比较激烈、信贷资金分配的市场化程度比较高的地区,金融市场化水平就比较高。樊纲、王小鲁和朱恒鹏的研究结论是,中国长三角地区和珠三角地区金融市场化水平较高。

金融市场化水平较高的地区,商业银行的市场化改革比较深入,各商业银行之间的竞争也更加激烈。因此,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时会更多地考虑盈利目的而非政治目的。Diamond指出,在金融发达地区,商业银行能够有效地获得和传递借款企业的相关信息,能够有效地评价企业投资项目的质量,从而提高银行信贷资金利用效率[12]。在这种情况下,借款企业在相对较低程度上依赖“关系”以获得金融资源,审计意见的信号显示效应起主导作用。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向商业银行传递了正面信号,有利于企业获得银行贷款;而其他类型的审计意见向商业银行传递了负面信号,不利于企业从商业银行取得贷款。

金融市场化水平较低的地区,各商业银行之间没有形成有效的竞争态势。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时会更多地考虑政治目的而非盈利目的,而政治贷款主要依靠“关系”才能获得。在这种情况下,审计意见的信号显示效应减弱,披露制约效应起主导作用。相对于清洁审计意见,非清洁审计意见意味着企业更少披露负面信息,反而有利于企业维护“关系”,从而有利于获得银行贷款。金融市场化水平与审计意见对银行贷款的交互影响见表2。

为此,本文提出第二个研究假设:在金融市场化水平较低的地区,上市家族企业的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具有较强的披露制约效应,不利于企业获得银行贷款;反之,在金融市场化水平较高的地区,上市家族企业的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具有一定的信号显示效应,一定程度上抵减了披露制约效应。

(三)政府干预程度、审计意见与银行贷款

在制度环境的几个因素中,政府干预这个因素最为复杂,因为政府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团体,很难用一种理论去解释它。“无为之手”理论认为,市场是一只“看不见的手”,自由竞争的市场可以导致社会福利最大化,政府这只“有形的手”应该是一只无为的手,除了提供国防、治安、法律、制度规范这些公共物品外,不应该过多地干预经济生活和企业的经济行为。“帮助之手”理论认为,政府是善意的,政府是为公共利益服务的,其目标是使社会福利最大化。政府干预是解决市场失灵的手段。“掠夺之手”(grabbing hand)理论认为,政府是由政府官员构成的一个组织,政府官员不会真正追求社会福利最大化,相反,他们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政府权力越大,政府干预强度越大,政府官员的腐败问题越严重。

诺斯悖论也指出,国家是一种强制性的制度安排,一方面,国家权力是保护个人权利的最有效工具,因为它具有规模效益,国家的出现及其存在的合理性,也正是为了满足保护个人权利和节约交易费用之需要;但是,另一方面,国家权力又是个人权利的最大和最危险的侵害者,国家权力不仅具有扩张的性质,而且其扩张总是伴随着侵蚀个人权利来进行的。在国家的侵权面前,个人是无能为力的。诺斯悖论其实就是对政府的“帮助之手”与“掠夺之手”的一种权衡。

不论政府是“帮助之手”与“掠夺之手”,只要政府强力介入经济生活,审计意见的信号显示效应就无足轻重,在这种情况下,审计意见的披露制约效应处于主导地位。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可能促使企业披露更多的对企业不利的信息,唤起商业银行的风险防范意识,不利于企业获得银行贷款;而其他类型的审计意见,意味着被审企业可以较少披露对企业自身不利的信息,反而有利于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缓解贷款融资约束。政府干预程度与审计意见对银行贷款的交互影响见表3。

为此,本文提出第三个研究假设:在政府干预程度比较强的地区,上市家族企业的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具有较强的披露制约效应,不利于企业获得银行贷款;反之,在政府干预程度比较弱的地区,上市家族企业的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具有积极的信号显示效应,一定程度上抵减了披露制约效应。

三、研究设计

(一)变量定义

1. 因变量。因变量为银行贷款比例(Leverage),银行贷款比例=(年初全部银行借款+年末全部银行借款)/(年初总资产+年末总资产)。

2. 解释变量。(1)市场环境(Environment),分别由以下三个变量构成,法制制度环境指数Lawindex。其数值来源于樊纲、王小鲁和朱恒鹏编制的《中国市场化指数》(2010)中的“市场中介组织和法律制度环境”指标数值①;金融市场化水平指数Financeindex,数值同样来源于樊纲等编制的《中国市场化指数》中的“金融业的市场化”指标数值②;政府干预指数Govindex,其数值同样来源于樊纲等编制的《中国市场化指数》中的“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指标数值③。(2)审计意见(Audit),本变量为二分变量,当上市家族企业获得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时,Audit取值为1,反之,当上市家族企业获得除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以外的其他类型的审计意见(统称为非清洁审计意见)时,Audit取值为0。(3)市场环境与审计意见交乘项(Denvironment* Audit),用来检验不同市场环境下审计意见对企业银行贷款的影响。

3. 控制变量。(1)行业虚拟变量(Industry),用来控制行业因素对银行贷款比例的影响。已有研究表明,公司所处行业不同,其银行贷款比例会存在差别。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除去金融行业后,行业为21类,以农业类上市公司为参照系,设置20个行业控制变量。(2)年份虚拟变量(Year),用来控制宏观经济对银行贷款比例的可能影响。在经济比较景气的年份,上市公司受到的银行贷款约束往往较低;反之,在经济不景气的年份,上市公司受到的银行贷款约束往往较强。本文选取样本的时间是2005―2009年共5个年度,以2005年为参照系,因此有4个年度虚拟变量,各变量定义见表4。

(二)研究模型

为了验证以上三个研究假设,本文构造如下回归方程:

上述模型的设计原理是:市场环境较差(法制环境较差、金融市场化水平较低、政府干预较强)条件下,审计意见对企业银行贷款的影响由系数“α2”来捕捉;而市场环境较好条件下,审计意见对银行贷款的影响由系数“α2+α3”来衡量。

四、实证研究过程与结果

(一)样本选取

以2005―2009年所有民营上市公司作为初选样本,全部样本取自国泰安《中国民营上市公司数据库(2010)》。根据研究目标,对初选样本执行了如下筛选程序:

第一步,根据“实际控制人类型”字段,保留实际控制人是“自然人或家族”的样本,剔除实际控制人是“国家控制”、“员工持股或工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公众持股”、“其他”的样本。在此基础上,剔除自然人之间非血亲或姻亲的样本。个别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公司,自然人人数较多,相互之间没有血亲或姻亲关系,不符合家族企业的涵义,故剔除掉,这样就可以将上市家族企业与一般的民营企业区分开来。

第二步,根据“上市日期”字段,剔除2000年及以前上市的民营企业。之所以这样处理,是因为旧的《证券法》不允许自然人直接持股比例超过0.5%,这项制度安排使得2000年及以前上市的家族企业被迫采取非家族企业的形式。

第三步,根据“实际控制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比例”字段,剔除实际控制人控制权不足10%的样本。控制权又称表决权,该数据控制权的计算采用La Porta,Lopez-de-Salinas,Shleifer[13]和Claessens,Djankov and Lang[14]的计算方法,即为实际控制人与上市公司股权关系链或若干股权关系链中最弱的一层或最弱的一层的总和。

第四步,剔除ST、S*ST样本、金融行业的样本以及相关数据缺失的样本。本文还采用Winsorize方法,将1%以下和99%以上的数值分别替代为1%和99%的取值,以剔除极端值对计量分析的影响。这种处理方法与谭劲松、陈艳艳、谭燕等文献的处理方法一致[15]。最后得到731个样本,其中:2005年70个,2006年92个,2007年149个,2008年174个,2009年246个。

(二)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

表5是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表,从中可以看出,银行贷款比例的均值与中位数分别是0.19、0.18,审计意见的均值与中位数分别是0.96、1,三个计量市场环境指标的均值与中位数分别是9.37、9.07,9.67、9.97,9.42、10.02,这些变量的均值与中位数比较接近,表明变量的数值分布基本上呈正态分布。

(三)回归结果分析

1. 就法制环境、审计意见对上市家族企业银行贷款影响而言:(1)法制环境在5%显著性水平上与银行贷款负相关,表明法制环境越好,上市家族企业获得的银行贷款越少。一般而言,从理论上讲,法制环境越好,对投资者的产权保护程度就越高,可以刺激商业银行发放贷款的积极性,有利于企业获得银行贷款。显然实证检验结果与理论预期不一致,可能的原因是,家族企业是一个正式契约与非正式契约的结合体[16],在家族企业中既有正式的契约治理,又有非正式的关系治理。法制环境改善,有利于正式契约治理,但不利于非正式的关系治理,只要法制环境作用于正式契约治理给家族企业带来的边际收益没有超过法制环境作用于非正式契约的关系治理所产生的边际成本,法制环境提升的好处就没有从总体上显现出来,从而表现出法制环境越好,家族企业获得银行贷款越难这一现象。(2)审计意见在5%显著性水平上与银行贷款负相关,表明上市家族企业的无保留审计意见并不有助于企业获得银行贷款,披露制约效应处于主导地位。(3)法制环境与审计意见的交乘项在5%显著性水平上与银行贷款正相关,表明在较好的法制环境下,无保留审计意见具有一定的信号显示效应,能在一定程度上抵减其披露制约效应,研究假设一得到验证。

2. 就金融市场化水平、审计意见对上市家族企业银行贷款影响而言:(1)金融市场化在1%显著性水平上与银行贷款负相关,表明金融市场化水平越高,上市家族企业获得的银行贷款越少。从理论上讲,金融市场化水平越高,银企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越低,越有利于企业获得银行贷款。可是,实证检验结果与理论预期不一致,可能的原因是,金融市场化水平提升,有利于家族企业的正式契约治理,但不利于其非正式契约的关系治理,只要金融市场化水平作用于正式契约治理给家族企业带来的边际收益没有超过金融市场化水平作用于非正式契约的关系治理所产生的边际成本,金融市场化水平提升的好处就无法从总体上显现出来,从而表现出金融市场化水平越高,家族企业获得银行贷款越难。(2)审计意见在5%显著性水平上与银行贷款负相关,表明上市家族企业的无保留审计意见并不有助于企业获得银行贷款,披露制约效应处于主导地位。(3)金融市场化水平与审计意见的交乘项在5%显著性水平上与银行贷款正相关,表明在金融市场化水平较高的条件下,无保留审计意见具有一定的信号显示效应,能在一定程度上抵减其披露制约效应,研究假设二得到验证。

3. 就政府干预、审计意见对上市家族企业银行贷款影响而言:(1)政府干预与家族企业银行贷款在统计意义上没有显著关系,政府表现为一只“无为之手”。(2)审计意见以及政府干预与审计意见的交乘项对家族企业银行贷款没有显著影响,表明在政府干预下,审计意见无足轻重,研究假设三没有得到验证。

(四)进一步分析

为了检验本文研究结论的可靠性,本文对家族企业的银行贷款进行了重新定义,分别定义为短期银行贷款比例与长期银行贷款比例。短期银行贷款(Sbank)=(年初短期银行借款+年末短期银行借款)/(年初总资产+年末总资产)。可以看出,当因变量为短期银行借款时,尽管相关变量的系数值有所改变,但没有改变正负号,相应的t值有所改变,显著性水平保持不变或提升④,因此,研究结论不变。

长期银行贷款(Lbank)=(年初长期银行借款+年末长期银行借款)/(年初总资产+年末总资产)。当因变量为长期银行借款时,市场环境(法制环境、金融市场化水平、政府干预)、审计意见以及二者的交乘项对长期银行贷款没有显著影响,表明本文研究结论不适用于长期银行贷款。

五、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本文以中国上市家族企业为样本,结合企业所处的制度环境(法制环境、金融市场化水平、政府干预程度),研究了制度环境、审计意见以及二者的交乘项对企业银行贷款的影响。研究发现:

1. 法制环境、金融市场化水平与企业银行贷款显著负相关,表明上市家族企业所在地区法制环境越好,或金融市场化水平越高,家族企业的银行贷款反而越低。一般认为,法制环境越好,意味着投资者产权保护程度越高,金融市场化水平越高,商业银行与借款企业的信息不对称程度越低,这些都应该有利于企业获得银行贷款。实证研究与理论悖论的原因是:家族企业是一个正式契约与非正式契约的结合体,在家族企业中既有正式的契约治理又有非正式的关系治理,法制环境改善或金融市场化水平提高,有利于正式契约治理,但不利于非正式的关系治理,只要法制环境或金融市场化水平作用于正式契约治理给家族企业带来的边际收益没有超过法制环境或金融市场化水平作用于非正式契约的关系治理所产生的边际成本,法制环境与金融市场化提升的好处就没有从总体上显现出来,从而表现出法制环境与金融市场化银行贷款悖论。研究发现,政府干预对上市家族企业银行贷款没有显著影响,在这方面政府表现为“无为之手”。

2. 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而言,我国的法制环境与金融市场化水平较低,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积极信号显示效应处于附属地位,披露制约效应处于主导地位,即无保留审计意见促使企业披露更多对企业自身不利的信息,从而不利于企业获得银行贷款。

3. 法制环境较好的地区,或金融市场化水平较高的地区,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具有一定的积极信号显示效应,部分抵减了其披露制约效应。

进一步研究发现,审计意见主要对企业短期银行贷款产生影响,对长期贷款不构成影响,即商业银行在长期贷款授信时不关注借款企业的审计意见类型。

本文研究结论的政策含义是:法制环境的改善或金融市场化水平的提高,对家族企业的积极影响不是一蹴而就的事,需要经历一个漫长的过程;审计意见只有在较好的法制环境或金融市场化水平较高的环境下,才有一定的信号显示效应。这为政府有关部门完善上市家族企业会计信息监管法规提供了理论依据,对于完善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保护家族企业投资者利益,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

注释:

①他们利用多元统计主成分分析法将“市场中介组织的发育”、“对生产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知识产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四个指标综合而成,数值越大,则表明该地区法制水平较高。

②他们利用多元统计主成分分析法将“金融业的竞争”、“信贷资金分配的市场化”两个指标综合而成,数值越大,表明该公司地区金融市场化程度较高。

③他们利用多元统计主成分分析法将“市场分配经济资源的比重”、“减轻农民的税收负担”、“减少政府对企业的干预”、“减轻企业的税外负担”、“缩小政府规模”五个指标综合而成,数值越大,则表明该公司所在地的地方政府对经济干预较低。

④法制环境以及法制环境与审计意见交乘项由原来的5%水平上显著变为现在的1%水平上显著,金融市场化水平与审计意见的交乘项由原来的5%水平上显著变为现在的1%水平上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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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7年2月28日

一、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外研究现状。近年来,国外学者们从农村商业性金融机构、非正式金融组织、农村金融产权制度及农村金融管理体制等方面对农村金融体系进行了大量研究。Wyn Grant和Anje Mae Namara(1996)以英国和爱尔兰地区农户的外源资金供应者为研究对象,通过实地走访金融机构的方式,针对农村信贷金融机构商业化发展前景的问题进行了深入探究,得出创新型金融产品和借款机会会得到农户充分利用的结论。Hans D.Seibel(2001)认为农村金融市场在规模、延展性、持续性上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限制,提出非正式金融组织正规化的观点。Neil Argcnt(2000)通过大量研究,得出现代股份合作制将会逐渐取代互助合作制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制度的结论。

(二)国内研究现状。国内学者对于农村金融的研究可以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农村金融市场供求方面:叶兴庆(1998)认为供给型金融抑制是我国农村金融抑制的主要表现形式,原因在于农户在向正规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借款数量受限;农村非正规金融研究及利率确定方面:江春(l998)认为民间信贷利率的高低由借贷者关系、淡旺季节、资金供求状况、期限长短决定;农村金融体制研究方面:何广文(2006)指出农村金融主体产权改革不全面是导致信贷利率不能真实反映市场供求关系的主要原因。

二、河南省农村金融需求、供给现状

(一)河南省农村金融需求现状。河南省农村金融需求主体因受省内种种原因的影响,而表现出和其他地区农村金融需求主体不同的特点:第一,农户资金需求量小且地区间差异大。河南省农户的经营模式大多规模较小,因而所需贷款额度较小。而且,河南省不同地^农户的生产生活状况差异较大、经济发展水平高低不同,进而地区间农户对资金的需求量差别也较大;第二,农户资金需求以非农生产和生活为主。相关资料显示:河南省农户在取得金融机构贷款后,他们首先把所贷款项投入非农生产,其次是生活用途,最后才是农业生产,其中民间私人借贷资金中87%的比例用于非农生产和生活用途;第三,农户资金需求主要依赖非正规金融。据有关调查显示:河南省农民在融资时,86%选择向亲人朋友借贷,28%选择信用社和农业银行;7%选择其他正规金融机构。

(二)河南省农村金融供给现状。有关数据显示:河南省在2014年的时候小型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已达5,270个,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网点达250个;整个省在农业方面的贷款在2015年达4,567亿元,占全部贷款的90%。这些数据说明具有合作性、商业性、政策性的农村金融体系在河南省已初步建立。尽管如此,在供给方面,河南省农村金融仍然存在很多问题:第一,国家所有的商业银行资金供给量减少。1990年开始,随着国有银行商业化改革速度加快,部分中国农业银行也大规模地撤离农村地区,这无疑增大了农村资金供给的压力;第二,政策性金融功能不够完善。因农村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职能存在交叉,再加上农村金融业务单一、功能不全的特点,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发挥作用,导致大量的农村储蓄资金用于非农业生产和经营,甚至转向城市;第三,农村合作金融竞争意识增强。在将盈利作为首要目标时,合作互助的性质骤变;服务范围、业务对象逐渐变化,货币流向经营效益好、风险低的农村企业,而对农户的资金支持大大削弱。

三、河南省农村金融供求存在的问题

(一)贷款需求总量多,供给总量少。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农村经济以及农业均呈现快速发展态势,然而农村金融机构在资金供给量方面并不能满足农户日益对资金的需求。同时,由于储蓄存款在农村转化为投资的能力不充分,农村金融供给增长空间进一步受到抑制。尽管农村信用社在农村金融方面起着中流砥柱的作用,但由于其受种种因素限制而在金融市场上表现出竞争力不足的态势,很难有足够的资金供给农村金融需求。

(二)信贷主体单一化,需求主体多样化。普通农民、农村企业、养殖农户、农产品加工厂、销售小商品的个体户等都是农村信贷资金需求者,他们是具有多元化、多样化发展的农村信贷需求主体。然而,农村金融机构在资金供给方面总是要求资金使用在其规定的范围内。例如,农村信用社在向农村企业提供贷款时,它不会考虑农村企业多样化、个性化需求,因为它不仅对贷款用途进行了明确规定而且主要提供小额信用贷款和抵押类贷款。

(三)不匹配的信贷资金限额。大额度贷款资金足够,小额度贷款资金不足是农村信贷资金主要特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大都实力雄厚、资信良好,尽管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资金需求属于大额商业性农业贷款,因其借款风险比较小,所以资金需求容易得到满足。但是,广大农户以及农村中小企业的贷款需求却不易得到满足,主要原因是:生产经营风险大、贷款需求额度小、办理手续繁琐。2011年,作为中小额借款发放率最高的农村信用社,6,000元额度以下的贷款次数占所有贷款次数的27%,12,000元额度以下贷款资金仅占总的农贷金额的20%。

四、优化河南省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对策

(一)完善发展农村金融机构的支农功能。完善河南省农村金融机构的支农功能可以从以下三点着手:第一,农业发展银行要改善资金来源和业务结构,进一步加大支农力度;第二,农村信用社要不断优化其治理结构,增强其服务职能;第三,引导县以下的邮政储蓄资金回归农村,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

(二)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合理引导非正式金融组织。河南省农村金融改革势在必行,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探究:第一,完善政策性金融机构在补偿方面的制度创新,引导政策性金融机构增大对农村地区的资金投入;第二,深化河南省农业贷款收益补偿制度,完善利率管理制度改革。例如,为了提高农村金融机构对农村经济发放贷款的热情,在利率管制方面,可以制定一些特殊的优惠政策甚至取消。

(三)强化农村金融产品创新。农村金融机构要不断开发新的信贷产品及新的服务方式才可以满足农村金融的多样化需求。农村金融产品要根据不同需求主体的差异性,开发适合需求主体的金融产品,既要确保它的可操作性,又要确保农村金融服务朝着更好的方向发展,最终实现提高农村金融服务的目标。

(四)治理农村信用环境,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政府、银行以及企业之间的关系等共同构成了农村的信用环境,只有各个组成部分协调发展才能让农村资金供求发展呈现最佳状态。首先,地方政府必须加强农村信用法制建设,大力整治信贷投资外部环境,严肃追究恶意违约者的法律责任,提倡诚实守信,创造既安全又守信用的良好农村金融氛围,以全新的信用面貌引进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为农村发展提供资金;其次,不断完善农村诚信体系建设;最后,组织好农村企业与农村金融机构的接洽,构建企业和银行可以自由地相互选择的信用贷款平台。

(五)引导农业保险健康发展。农业保险的健康发展可以大大促进农村金融的发展,政府应结合社会各方的投资,设立既符合河南省农业经济发展状况,又与保险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业保险机构。农业保险机构在自主经营、自担风险的原则下采取农户、农村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出资及政府补贴的形式投保。对农业保险机构的发展采用鼓励的方式,鼓励其多元化经营,鼓励其投资主体不断扩大化,鼓励其引进外资等。

河南省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是一项任重而道远的巨大工程,我们要在市场化的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方向的引导下,根据河南省农村金融需求特点创新农村金融体制,实现河南省r村金融又好又快地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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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廖东声,何琳.农村融资的供给约束分析[J].农村经济,2012.12.

篇12

民间金融作为一种自发的融资方式,其产生与发展既有历史的因素,也有现实的原因,既是借贷主体自身的内在要求,也是外在供给不足情况下的无奈选择。

1 化经济主体的投资与借贷需求难以满足

改革开放20年以来,城乡个体私营经济迅速倔起,手持现金量的增加,为民间金融市场提供了资金来源。然而这样庞大的资金可选择的投资方式不多:①用于银行存款、购买国债或手持现金,金融的低利率导致闲散资金难以充分资本化;②投资股票市场,投机者居多,再加上信息的不对称和个人文化程度的限制,使投资于股票的风险较高;③投资于民间借贷、合会等民间金融领域,虽然有一定风险,但收益较高,为许多居民所接受。

2正式金融体系资源配置效率低下

现实中正式金融体系的组织和制度运行成本较高,由于信息不对称和较高的交易成本问题,使得市场中很多的金融需求得不到满足,其结果必然导致在正式金融体系之外产生民间金融。如为数众多的中小企业和个体私营企业很难通过正式的金融体系融资,民间金融借贷手续简单,随借随还,方便灵活,信息成本和交易成本都很低,非常适合于广大的中小企业和个体私营企业的资金需求特点。

3正式金融体系存在严重的金融抑制

对于发展中国家和转轨经济国家而言,民间金融的作用非常重要。因为在这些国家,金融体系始终控制在国家和政府手中,实行较为严格的金融管制,造成金融抑制现象普遍存在。当经济改革和向市场经济转轨时,这种融资体制已经不适应现实的经济发展,因而必然在正式金融体系之外,存在大量的民间金融。1989年我国不允许私人钱庄的存在,一些钱庄转入地下。1992年适合其生存的环境条件成熟,冒出很多农村基金会。1998年国家再次制定相关法令对民间金融进行清理,但效果并不显著。这说明民间金融有其存在和发展的客观经济、金融环境,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二、民间金融存在价值分析

从积极性价值方面看:

1民间金融促进了非国有经济的发展。专业银行只能向非国有经济提供有限的信贷资金供给,而民间金融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非国有经济在生产经营上所需的资金,弥补了正式金融信贷资金的不足。如果没有民间金融的存在及提供的巨额资金,非国有经济就不可能有持续十几年的快速增加。我们是否可以说,改革开放以来民间金融不断扩张的势态,恰恰说明了民间金融是迎合非国有经济快速发展提出的多样化投资需要的必然结果。

2民间金融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资金供求矛盾。民间金融以其独特的、灵活的、多样化的方式,聚集了很多国有专业银行无法筹集到的资金。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紧张的资金供求矛盾。另外,民间金融也缓解了银根紧缩所引起的震荡,为众多的小企业和民营企业融通了资金,避免了被紧缩性宏观调控“卡死”,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减震器”的作用。

3民间金融提高了资源配置效率。我国的正式金融体系中,市场机制的介入程度仍然很低。杠杆作用具有把资金分配给原始财富拥有量大、资信状况好的企业的明显倾向。但这些企业并不一定拥有高收益的投资机会;相反,许多弄不到资金的经济主体却拥有高收益的投资机会。这表明,正式金融体系存在着明显的资金错误配置及其引发的低效率问题。因此,通过民间金融渠道进行资金的重新配置,明显地提高了社会资金的使用效率和社会资源配置效率。

4民间金融给整个金融体系注入了市场因素和竞争因素,为银行商业化、市场化提供了非正式的试验场所和借鉴。民间金融活动运用市场机制能够吸引大量的居民储蓄,分流国家专业银行的存款,打破其对存款业务的垄断地位,增加国家专业银行的经营压力,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金融体系的多元化,促进我国金融业的竞争。而且,民间金融活动的参与者在经营中始终关心资金的偿还性、流动性、安全性和盈利性,具有内在的市场竞争和风险防范意识,为国有银行商业化、市场化提供了一些启示。

从消极性价值方面看:

1民间金融加大了资金“体外循环”,造成了金融信号失真。民间金融活动在其高利率的吸引下,诱发了大量资金以现金形式流出银行体系。调查显示,大多数民间金融交易是以现金方式进行的。现金交易的增加,不仅相应地增加了货币流通量,从而增加了中央银行现金计划执行的难度;而且因其隐秘性而降低了整个国民经济的透明度,造成金融信号失真、削弱了中央对国民经济的控制能力。另外,民间金融的隐藏隐秘性,使有关部门无法准确地掌握放款人的利息收入,从而造成了部分税收的流失。

2民间金融的不规范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金融秩序,带来了社会不安定因素。民间金融交易通常缺乏必要的监管机制,处于比较混乱的自发状态;而且所融通资金的投向具有较大的盲目性,风险较大。一旦这些投资难以收回,必将纠纷四起,给社会经济带来很大的不安定因素。另外,许多民间金融活动没有列入人民银行的管理范围,也没有明确法规约束这些其活动,在许多地区任其发展,严重扰乱了当地金融秩序。尤其是当大量银行贷款通过民间金融渠道流向股票市场和期货市场等领域从事投机性炒作时,不仅助长了中国经济的泡沫化,而且也给中国经济的未来走势带来极大的不确定性。

三、民间金融的法律规制

1加快民间金融的立法

个人为了某种需要进行集资是民间习惯认可的,在当地风俗中并不违法。同时,中国民间也一直有借高利贷的传统,个人在急需资金时跟邻居借高利贷是很正常的,借贷双方接受,当地人也都认同。但是,中国现在的金融法规规定,个人集资和高利贷都是违法的。显然,正规的法律体系与民间规则并不融洽。如果不能把民间订立的社会契约纳入正规的法律体系,大量的不合法资产就会隐藏起来,将大大减少资产变成资本的机会,长此以往,经济增长将难以为继。中国正在转向一个可以拥有私有财产的国家,确立私产合法非常关键,但法律条文和现实还有差距,需要加快立法促进民间金融的发展。

2划清民间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

民间融资稍不留神就有可能踏进“非法集资”的雷区。在人们的印象中,民间融资往往是与放高利贷、吃利息联系在一起的,很少有人能够准确地说出“民间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就目前情况看,国家对于个人之间的放贷行为并没有明文

禁止的规定;对于企业之间及企业向个人的放贷行为,则作为金融业务严加管制。1998年7月国务院颁布的《非金融机构和非金融业务取缔办法》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我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但现行法律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合法民间借贷之间并无明确的界限,尽快出台相关的部门规章,给“草根金融”正名。

3将民间资本从体外循环转入体内循环

民间金融是现实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金融力量。金融业务是个风险较大,容易出现欺诈行为的行业;任何金融业的健康发展,都是需要监管的,不监管等于不去发展。打压民间金融不能摧毁民间金融,只能使其以更隐蔽的方式开展活动。政府的明智之举是对它进行完善和规范:一是尽快建立专门为民营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小型商业银行,吸收民间资本参股。二是积极引导有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尤其注重短期债券的发行。三是引导民营资本组成金融机构或建立投资基金,使民间资本作为资本金注入民营企业;同时,使民间原来就已存在的互的融资形式(如标会、同乡会、互助会等)继续存在并发挥作用。,一方面,鼓励多种形式的金融创新,取消民间资本投资领域的不合理限制,引导民间融资的合法经营;另一方面,积极探索加强民间融资的监管约束机制,建立民间融资的监测通报制度,重点监管那些有组织的,可能对社会造成较大危害的民间借贷行为。

发展民营金融,我们应当鼓励各种有益的探索,给予其合法地位,要求其合法经营,加紧法规和监管的跟进,而不是一味地限制、打击民间金融组织。对于这种有益的资金组织形式,只要有一定的信用保障措施和严格的监管,我们完全可以扬其利避其害,把它们发展成规范的合作金融组织。

篇13

Abstract: Based on the summary of foreign literature about financial development and income distribution theory, measures are put forward to promote financial development in China. These measures government should take including lowering the threshold of market to financial system, improving income distribution, developing micro-financial institutions, increasing education expenditure etc.

Key Words: Income Distribution; Financial Development; Economic Growth

自从Goldsmith(1969)、McKinnon(1973)和Shaw(1973)创立金融发展理论一直到20世纪90年代以前,国外学术界一直注重的是金融对提高效率及刺激经济增长的作用,金融对效率及增长的作用长期以来也一直是金融理论研究的主流之一。学者们所关注的是金融在推动创新(King,Levine,1993)、降低交易成本(Diamond,1984)、创造流动性(Diamond and Dybvig,1983;Greenwood and Smith,1997)、促进资本积累(McKinnon,Shaw,1973;Greenwood and Smith,1997)、改善资源配置(Galbis,1977;Fry,1993)、分散风险(Allen and Santomero,1998)及提高公司治理水平(Hubbard,1998)等方面的作用,而很少关注金融发展对社会公平特别是对收入分配之间的影响,①直到20世纪90年代以后,国外学术界才开始有人正式研究金融在改善收入分配及减缓贫困方面的作用,目前,这一研究已成为国外金融发展理论的一个前沿。由于中国目前面临着如何充分发挥金融体系改善收入分配差距、并确保人们的投资回报,使全体人民分享经济增长成果的功能这一重大课题。有鉴于此,本文将对国外学术界有关金融发展与收入分配的研究成果进行综述,以期为中国下一步的金融改革及发展提供相应的启示。

一、 金融发展与收入分配:理论模型

在金融发展对收入分配的影响问题上,国外学者首先从不同的角度构建了各自的理论模型。

对金融发展与收入分配的研究是从Greenwood and Jovanovic(1990)提出的G-J模型开始的, Greenwood and Jovanovic于1990年最早建立了一个动态理论模型讨论了金融发展、经济增长和收入分配之间的关系。在他们的模型中,金融中介随着经济增长内生形成,从而影响收入分配。他们假定,经济主体是无限期生存的,面临两种可供选择的生产技术,第一种技术可以获得稳定但相对较低的投资收益,而第二种技术可以获得更高收益但风险也相对较高。经济主体在每期只能选择投资一种技术。投资收益由两部分构成:整体经济的平均收益和项目的具体收益,这两个收益都是随机的。假定信息具有公共物品的特征,金融机构收集并且分析信息,克服了信息不对称产生的摩擦,便利了资金向收益最大的方向流动。个人参与金融市场可以规避风险,从而获得较高的收入。但是参与金融市场要付出成本,个人在首次进入金融市场时要支付固定成本,且在每期进入时要支付边际费用。在该模型下,Greenwood and Jovanovic 证明存在两个门槛财富水平k1和k2,当个人的初始财富大于k2时,加入金融中介是最优选择,从而其投资收益率较高、储蓄率较低;初始财富介于k1和k2之间的个人虽然暂时不能加入金融中介从而投资收益率较低,但他们将来会支付加入金融中介的固定费用,因而其储蓄率相对较高。但初始财富小于k1的个人被排斥在金融中介之外,他们的投资收益率较低,在当前也看不到加入金融中介的可能性,其最优储蓄率较低从而财富积累速度低于其他人。在G-J的模型中,在经济和金融发展的初期,由于存在进入的财富门槛,穷人没有能力支付成本而被阻挡在金融市场之外。只有高收入的人群才能进入金融市场享受金融服务,从而获得更多的效用及收入。这样,贫穷的个人因收入少储蓄低而难以进入金融市场,也就无法获得相应的收益。穷人和富人由于财富水平的不同而导致投资收益的不同,这将进一步拉大穷人和富人的收入差距。由于金融市场的参与成本是固定的,在经济发展的成熟时期,金融中介也充分发展,穷人通过长时间的积累最终也会进入,从而收入差距最终也会缩小。因此,随着金融发展,收入分配呈倒U型变化。

Galor and Zeira(1993)则建立了一个两部门跨期模型,主要从人力资本投资角度来研究金融发展和收入分配之间的关系。他们假定经济为跨期的开放经济,个人生存两个时期,技术是非凸的,可以采用技术简单的劳动或技术密集的劳动生产一种产品。个人或者作为不熟练劳动力在两期都工作,或者在第一期进行人力资本投资然后在第二期作为熟练劳动力工作。由于从事简单劳动的传统部门工资低,从事复杂劳动的现代部门工资高,因此个人的财富水平决定了他是否投资于人力资本。人力资本投资存在投资成本,初始财富少的穷人达不到这个财富水平,不能进行人力资本投资,而富人可以投资于人力资本。资本市场的不完善性导致初始财富高的人更容易通过信贷市场进行融资,而穷人几乎在信贷市场上融不到资。这样在第二个时期初始财富高的人就会更富有,初始财富低的人收入更低。个人的初始财富完全决定了人力资本的投资决策,决定了其收入及消费水平,也决定了留给后代的遗产。因此初始财富分配对产出和投资水平在短期和长期均有重要影响。由于资本市场的不完善,初始财富的分配不均和初始财富的均等分配都会永久化。然而,一个国家中产阶级占比扩大将能够有效地缓解贫富差距,促进经济增长。初始收入不同的国家遵循不同的经济增长路径并收敛于不同的稳定状态。

Banerjee and Newman(1993)建立了一个三部门的经济增长的动态模型来研究个人职业选择和财富分配的相互作用。由于资本市场的不完善,当工资高于自我雇佣(self-employment)所得时,穷人选择成为雇佣工人,富人成为监督工人的企业家。由于初始财富的不平等,雇佣合同产生。这意味着,在静态模型中,财富分配决定了个人的职业结构,Banerjee and Newman通过动态模型证明了初始财富分配有长期影响。由于资本市场的不完善,个人仅能借到有限的资金。不同阶层的人借贷能力是不同的,富人由于信用条件好能借到更多的资金。结果那些要求高水平投资的职业超过了穷人的融资能力,穷人只能选择为富人工作,因此,工资合同可以视为金融契约的原始替代。Banerjee and Newman通过静态模型分析得到结论:如果每个人的财富水平都高于W1①,每个人都将自我雇佣。只有当一些穷人的财富水平低于W1,而富人的财富水平大于W2时,雇佣合同才会产生。当每个人的财富都低于W1时,不工作成了惟一选择。他们还通过动态模型得出结论:财富水平在0和W1之间的穷人将选择工作,财富水平在W1和W2之间的人将选择自我雇佣,财富大于W2将选择成为企业家或者自我雇佣。因此初始财富的不同决定了个人的职业选择,劳动的供给和需求以及均衡工资水平也都被确定了。经济发展中家庭生产(cottage industry)占主体还是工业生产(factory production)占主体取决于一个国家的初始财富分配。进而初始财富分配也决定了经济发展是否繁荣。

Galor and Zeira(1993)和Banerjee and Newman(1993)模型都说明了由于资本市场的不完善,财富分配不均不会随着经济增长而改善。因此要改变收入分配不均衡的状况,必须完善资本市场,降低进入门槛,便于穷人进入,这样会有助于收入分配的改善。

Aghion and Bolton(1997)基于信贷市场的不完善性建立了一个经济增长和收入分配的模型,分析了资本积累的涓滴效应(trickle-down effect)。他们得出以下三个结论:第一,当资本积累率足够高时,经济收敛到惟一不变的财富分配状态。第二,即使在放松管制时,涓滴效应导致惟一的稳定分配状态,政府仍有调节收入分配的必要。特别是,将富人的财富转移一部分给中产阶层和穷人将有效地提高生产效率。因为这带来了更大的平等机会并且加快了涓滴效应的进程。第三,初始的资本积累过程有加剧不平等的效应,但是在后期将逐渐减小收入不平等的差距。可见,Aghion and Bolton也认为,随着金融发展,收入分配呈倒U型变化。

Matsuyama(2000)则通过建立一个内生模型研究了信贷市场的作用,从利率和信贷市场均衡的角度研究了收入分配的演化。他们的模型有两个关键假设:(1)产生高收益的项目要求一个最低的投资水平。(2)由于违约的可能性,任何项目投资者都面临借贷约束。因而只有相对富裕的人才能投资于高收益项目,这样穷人愈穷,而富人愈富。利率由信贷市场上的资金供求均衡决定,由于不存在其他可供选择的投资方式,每期的资金供给就是全社会的财富总额;而资金需求则取决于超过投资门槛的投资者的财富即初始财富分布,因此均衡利率也完全由初始财富分布决定。每一期财富的分配影响到信贷的供给和需求,而信贷供求反过来又会影响下一时期的财富分配。动态的经济会实现均衡的利率和财富分配水平。Matsuyama指出在金融发展水平较低的经济中不平等现象将长期存在,而生产效率或金融发展水平较高的经济收敛于完全平等的稳定状态,富人的投资最终会把穷人拉出贫困陷阱,从而实现共同富裕。当借贷增加时,富人的借贷增加将扩大需求从而提高利率,而收入较低的人能以较高的利率把钱贷出,最终收入差距会缩小,从而产生Kuznets倒U型的收入分配。

Aghion and Bolton(1997)、Matsuyama(2000)也从信贷市场均衡和利率角度研究了收入分配的动态演化,并试图找出达到收入平等稳定的条件。在Aghion and Bolton(1997)的模型中,资本边际生产率是递减的,随着富人的投资增加,资本边际生产率不断下降,其投资需求也不断下降,他们最终成为贷款人;而穷人的边际生产率较高,他们最终成为借款人。富人的财富积累使得利率下降,从而使穷人能以较低的利率获得贷款,这有利于穷人走出穷困陷阱。

二、金融发展与收入分配:实证分析

除了构建理论模型之外,许多学者为了具体考察金融发展对收入分配的影响,也对金融发展与收入分配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大量的实证分析。

最早开始对金融发展和收入分配系统地进行实证分析的是Clarke,Xu and Zou(2003)。他们使用91个国家1960-1995年的面板数据检验了金融中介的发展和收入不平等之间的关系。其检验结果是:随着金融中介的发展,不平等差距会显著缩小。他们建立了如下的回归模型:

ln(GiniCoefit)=α0+f(Financeit)+α2CVit+εi,t

其中ln(GiniCoefit)为基尼系数的对数,Financeit为度量金融发展的变量指标,在这里用私人信贷/GDP来衡量,假定f(Financeit)的形式如下:

α11Financeit+α12Finance2it+α13Financeit*Modernit

Modernit指除去农业之外的工业和服务业的增加值与GDP的比值。CVit为控制变量,εi,t为误差项。实证结果表明金融发展会显著降低一国的收入分配差距。研究结果证明了在金融发展和收入不平等之间存在显著负相关的关系,也就是即使最初有较低的金融发展水平,金融发展也能够减少不平等。

Paul Holden and Vassili Prokopenko(2001)的实证分析认为金融发展能够减缓贫困,他们认为保持宏观经济的稳定是金融发展减缓贫困的一个必要条件。他们还强调了制度因素对金融发展与收入分配的影响。Patrick Honohan(2004)使用了中国、韩国、俄罗斯、英国的相关数据检验了金融发展、经济增长和贫困的关系。他们的结论是:金融深化降低了贫困比例,提高了人们的平均收入,从而缓解了不平等。

Townsend and Ueda(2001)在G-J模型的基础上进行简化和改进,在一个动态模型中讨论金融深化对收入分配的影响及其动态演化路径。他们对泰国1976-1996年的数据进行数量模拟,校正了不同的市场参数对模型的影响,证明了无限期随机动态规划增长模型的解的存在性和惟一性。他们认为泰国严格限制人们自由进入金融体系的政策导致了福利的损失。这是因为,在严格限制人们自由进入金融体系的条件下,金融越发展,越只有利于少数人,因而收入不平等也在加剧。Townsend and Ueda(2003)通过建立一个改进的G-J模型并对泰国1976-1996年的数据进行模拟,从而证实了以上结论。

Beck,Demirguc-Kunt and Levine(2004)使用跨国数据采用最小二乘法(OLS)和工具变量法(IV)检验了金融发展和收入分配以及金融发展与贫穷减缓之间的关系。他们使用99个国家从1960到1999年的数据分析金融发展和贫困减缓的关系,认为金融发展促进了经济增长并显著降低了贫困。他们的实证分析证明,在金融发展的过程中,穷人收入的增长快于每单位资本的平均GDP(a GDP per capita)的增长。金融发达的国家比金融相对落后的国家收入不平等和贫困下降得更快。在控制了一些国家的特性和反向因果关系后,这些结果具有稳定性。

Beck,Demirguc-Kunt and Levine(2007)研究发现金融发展提高了收入最低的20%人口的收入,降低了收入不平等。最穷的20%人口收入不平等的减少大约40%是由于金融发展对收入增长的长远影响造成的,60%是由于金融发展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造成的。另外,金融发展降低了每天生活消费在1美元以下的人口的比例,这一研究结果进一步强调了金融发展对穷人的重要性。

Jeanneney and Kpodar(2005)则研究了金融发展、金融不稳定性和收入分配的关系,并建立了如下回归模型:

Pυi,t=α0+α1*log(yi,t)+α2*Fdi,t+α3*Fii,T+α4*log(1+

Infli,T)+ui+εi,t

其中,Pυi,t是贫困指标,yi,t是人均GDP,Fdi,t是金融发展指标,Fii,T是金融不稳定性指标,Infli,T是通货膨胀率,ui是未观察到的个别效应,εi,t是误差项。使用发展中国家1966-2000年的样本数据,他们得出的主要结论是:(1)金融发展可以减少贫困。(2)金融不稳定性会抵消金融发展的积极作用,从而会损害穷人的利益。(3)麦金农导管效应(McKinnon conduit effect)①是金融发展减缓贫困的主要渠道。金融中介的发展为穷人提供了储蓄的机会,这可以提高他们的收入。同时金融危机对穷人危害很大,会导致储蓄本金的损失,这极大地损害了穷人的利益。他们提出了在保持宏观经济稳定的前提下深化金融发展的政策建议,鼓励创新和发展微观金融。同时必须防范金融危机,以免金融危机对穷人造成危害。

三、金融发展与收入分配:传导途径

从国外金融发展与收入分配的理论研究成果来看,金融发展对收入分配的影响效应可以分为两个方面:金融发展通过麦金农导管效应直接减少了贫困;金融发展促进经济增长,间接地减少贫困。

(一)直接效应

金融发展影响收入分配的直接效应来源于穷人可以通过金融机构提供的可用金融工具和服务来提高福利。金融发展影响收入分配的直接效应主要体现在为穷人提供金融服务上。Banerjee and Newman(1993)和Aghion and Bolton(1997)认为信贷约束主要限制了穷人,借贷经常要求投资于实物资本或者人力资本。然而穷人由于小额贷款高的边际成本而无法获得银行贷款,这时金融发展可能对穷人不利。这就是Greenwood and Jovanovic(1990)经典模型中金融发展的早期阶段,依据此模型,早期阶段穷人没有能力支付进入成本而无法融入金融系统,不能从储蓄中获益,这样他们在财富分配中处于劣势,收入分配差距拉大。随着时间推移,最终形成金融发展和收入分配的倒U型曲线。Rajan and Zingales(2003)认为金融体系越有竞争力,则越能承受小额信贷的高成本,从而就越有利于低收入者。依据Mosley(1999)的微型金融机构的经验,在拉美国家商业银行开始贷款给穷人。随着非正式信贷的发展,正式金融机构给非正式金融机构提供投资机会,这样非正式金融机构更愿意给穷人融资。非正式的小额信贷机构提供的信贷融资经常被视为在非正式商业中创造就业的一个重要因素,非正式金融机构的发展减少了商业的脆弱性并增加了穷人的收入。随着金融的发展,金融服务的群体也不断扩大,中低收入者也可以融入金融系统,从而使中低收入者获得服务和收益,最终导致收入分配状况的改善。

(二)间接效应

金融发展影响收入分配的间接效应主要指金融发展通过促进经济增长从而有助于减缓贫困,这也是大多数学者经过理论和实证分析都认同的观点。Paul Holden and Vassili Prokopenko(2001) ,Jalilian and Kirkpatrick(2001)等人的分析都认为金融发展促进经济增长,从而有助于贫困减缓。金融发展影响收入分配的间接效应可以分解为两个阶段:首先是金融发展影响经济增长,其次是经济增长影响收入分配。Goldsmith(1969) 认为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同时发生。然而,他仅仅考虑了金融发展的程度而忽视了金融服务的效率。King and Levine(1993)发现金融发展和经济增长不仅紧密联系,而且前者能够推动后者发展,这被Rajan and Zingales(1998)的研究所证实。主流经济学家都认为金融发展促进了经济增长,这是第一个阶段。Dollar and Kraay(2001)实证研究了经济增长和贫穷的关系,认为经济增长对穷人没有不利影响。2001年世界发展报告也认为经济增长对收入不平等没有系统影响。总之,大量关于经济增长和贫困化关系问题的实证分析和研究都充分表明,经济增长确实有助于缩小收入差距,而金融发展正是通过促进经济增长从而能够减缓贫困。

四、简要启示

基于国外金融发展与收入分配的理论研究成果,我们可以得到以下结论:要使一国的金融体系能够发挥改善减缓穷困及改善收入分配状况的功能,一国就必须:

(一)降低市场主体进入金融市场的门槛,保障社会每个经济主体金融权利的平等,形成自由开放的金融市场,让所有人自由进入金融市场,这是一国金融体系能够减缓穷困并改善一国收入分配状况的前提。在中国目前的条件下,要特别注重降低低收入阶层的贷款门槛,使弱势群体获得能够进入金融体系的机会。

(二)政府应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增加低收入者的收入,以增加低收入者进入金融市场的资本和机会,从而使低收入者获得金融体系提供的服务及收益而加快贫困的减缓速度。这意味着,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不但有利于改善一国的收入分配,而且也有利于促进一国的金融发展。

(三)大力发展微型金融机构(MFIs),促进小额信贷发展。微型金融机构及小额信贷能够直接为穷人提供金融服务,从而能够扩大金融体系的覆盖面,增大金融服务的宽度,这对于减少贫困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四)扩大教育的覆盖面,提高劳动者特别是穷人获得教育的机会,以增加低收入者的人力资本,从而增加他们进入金融体系的资本,这是推动一国经济增长,金融发展及消除贫困的重要途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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