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

国际商务的论文实用13篇

引论:我们为您整理了13篇国际商务的论文范文,供您借鉴以丰富您的创作。它们是您写作时的宝贵资源,期望它们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灵感,让您的文章更具深度。

国际商务的论文

篇1

一、商务谈判中应注意的谈判技巧

(一)适时反击 反击能否成功,就要看提出反击的时间是否当掌握得准确。反击只有在对方以"恐怖战术"来要挟你时方能使用,所以,它也可以说是一种以退为进的防卫战。其次要注意的是,使用反击法时,如果对方不认为你是个"言行一致"的人,那效果就要大打折扣了。情况如果恰巧相反,结果也自然大不相同了。所以,在使用反击法之前,你必须先行了解,在谈判对手眼中,你是否是个言行一致、说到做到的人。

(二)攻击要塞 在以“一对多”或“以多对多”的谈判中,最适合采用的,就是“攻击要塞”方式。当谈判对手不止一人时,实际上握有最后决定权的,不过是其中一人而已。在此,我们姑且称此人为“对方首脑”,称其余的谈判副将们为“对方组员”。“对方首脑”是我们在谈判中需要特别留意的人物,但也不可因此而忽略了“对方组员”的存在。 如果在谈判时,无论如何努力都无法说服“对方首脑”,就应该另辟蹊径,转移目标,把矛头指向“对方组员”,向“对方组员”展开攻势,让“对方组员”了解你的主张,凭借由他们来影响“对方首脑”。其过程也许较一般谈判辛苦,但是,不论做任何事,最重要的就是要能持之以恒,再接再厉,始能获得最后的成功。这正如古时候的攻城掠地一般,只要先拿下城外的要塞,就可以长驱直入了。

(三)白脸黑脸 两名谈判者不可以一同出席第一回合的谈判。 第一位出现谈判者唱的就是“黑脸”,他的责任,在激起对方“这个人不好惹”、“碰到这种谈判的对手真是倒了八辈子霉”的反应。而第二位谈判者唱的是“白脸”,也就是扮演“和平天使”的角色,使对方产生“总算松了一口气”的感觉。 使用“白脸”与“黑脸”战术时,通常是在对方的阵营中进行谈判的情况下。

(四)文件战术 “文件战术”的使用,多半产生在谈判一开始时,也就是双方隔着谈判桌一坐下来时。主要是让对方知道自己事前的准备有多么周到,对谈判内容的了解又是何等的深入。在采用为利战术时,应该注意的是,一旦采用了“文件战术”,就要有始有终,在每一次的谈判中,都不要忘了把所有的文件资料带在身边。谈判自然是以在自己的“地盘”上举行较为有利。但是,有时候,却又不得不深入虎穴,到对方的阵营中展开谈判。而信用,正是谈判成功的关键所在。

(五)期限效果 为了能使谈判的“限期完成”发挥其应有的效果,对于谈判截止前可能发生的一切,谈判者都必须负起责任来,这就是“设限”所应具备的前提条件。只有在有新的状况发生或理由充足的情况下,才能“延长期限”。 你的谈判对手或许会在有意无意中透露一个“截止谈判”的期限来,等着那“最后一刻”的到来,由于时间迫切,对方很可能便勉为其难地同意你的提议,不敢有任何异议。这种错误,是绝对不会发生在一名谈判高手身上的。 在谈判时,不论提出“截止期限”要求的是哪一方,期限一旦决定,就不可轻易更改。必须倾注全力,在期限内完成所有准备工作,以免受到期限的压力。如果对方提出了不合理的期限,只要你抗议,期限即可获得延长。不过,若对方拒绝了你延长斯限的提议,唯一能做的,就是加倍努力,收集资料,拟定策略。不论你有多少时间,冷静地拟定应付措施、仔细地检查对策,才是最聪明的做法。

(六)调整议题 不管谈判遭遇到何种困难,还是必须坐在谈判桌前,继续讨论, 直到有了结果为止。为了顾全大局,无论如何,你都必须做到“使谈判继续下去”的基本要求。有时候,谈判双方或单方会急欲获得某种程度的协议。为了使“换档”的技术在谈判中发挥效果,最重要的,就是不让对方察觉到你的意图。你可以顾左右而言他,可以装作漠不关心的样子,也可以声东击西 (

七)声东击西 这一策略在于把对方的注意力集中在我方不甚感兴趣的问题上,使对方增加满足感。具体的运用方法是,如果我方认为对方最注重的是价格,而我方关心的是交货时间,那么我们进攻的方向,可以是支付条件问题,这样就可以对方从两个主要议题上引开。这种策略如果能够运用得熟练,对方是很难反攻的。它可以成为影响谈判的积极因素,而不必负担任何风险。

篇2

电子商务(Electronic Commerce,简写EC)是指个人、企业、国家之间利用简单、快捷、低成本的电子通讯方式,交换各种业务信息(包括商品信息及其订购信息、资金信息及其支付信息、安全及其认购信息等)而进行的各种商贸活动。

二、电子商务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㈠电子商务给国际贸易带来的新变化,其表现为:增加交易透明度, 降低成本, 提高贸易效率以及提高外贸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㈡电子商务对国际贸易的促进作用

⒈ 对外贸公司和生产企业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电子商务对于外贸公司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优势:首先是广告功能,Internet上有介绍产品的网页、公司和厂家的网页、国际贸易信息数据库和征求产品的广告等,展现公司和企业的实力,扩大知名度,寻找最佳的国际分工合作伙伴,便于国际名牌效应的产生,海外市场的开拓和国际竞争力的提高;其次是情报功能,通过Internet的各项网上服务,外贸公司可以了解客户的各项最新信息,其他公司动向,跟踪国际市场和国内外产业政策的变化,掌握最新市场动态,明晰国际经济发展趋势,收集顾客的需求信息和对产品的意见反馈,完善售后服务体系;第三是业务功能,新兴的电子商务系统从中提供信息服务的商情信息传递机构,向着既提供商务与信息服务,又组织多功能交易的综合机构方面发展。⒉ 促进国际分工扩大、深化和跨国公司内部贸易的增长

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促进了发达国家之间水平型的国际分工。国际分工扩大深化导致了产品和半成品在国家和地区间迅速流动,从而带动了国际贸易额的增长。

⒊ 促进世界服务贸易的扩大和推动世界技术贸易的发展

现代信息技术突破了时空限制,服务贸易的提供者不必跨出国门就能为其他国家的客户提供国际服务,这种服务需求的扩大导致了国际服务贸易的飞速发展,促进国际贸易商品结构的高级化、软化。信息技术大量应用于产品的开发和生产提高了产品的相关贸易,国际贸易总额也随之增加。

㈢电子商务对经济的影响

电子商务加快了世界经济结构的调整和重, 改变了市场经济的运行方式。电子商务这种商业模式是在计算机网络平台上开展的商务活动,商家与客户的联系都在网上进行。同时也改变了企业的经营运作方式。企业还可以通过网络方便地与政府部门以及竞争对手发生联系。电子商务的发展对政府管理行为提出了新的要求,政府要从战略高度重视电子商务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作用,根据环境的变化而改变其管理行为。

三、我国应采取的对策

㈠创造优良的法律和制度环境

电子商务迅猛发展,而相关法律制度、运行规则相当滞后。国家应该围绕电子信息安全措施、市场准入制度、合同认证制度、金融结算、知识产权保护、交易权益保护等问题,及时制定新的制度、规则,尽早将电子商务纳入法制轨道。

同时,电子商务的发展是一个系统工程,整个交易过程涉及金融、运输、工商、税收等部门,要想更好地解决未来电子商务发展中的安全、技术及服务难题,必须建立一个高层次、综合、跨地区、跨部门的协调机构,尽力推进电子商务的基础结构建设,从而更好地降低交易费用,减少中间环节,实现迂回经济向新兴直接经济的转变。

㈡加强网络基础研究和开发

技术问题是各国发展电子商务共同面临的问题,由于我国技术研究力量相对薄弱,对这一问题的解决尤显迫切。当前围绕着保密技术、安全管理、CA认证及电子支付等关键技术的研究,各方应加强联系、紧密合作、共同开发,改变国内网络老死不相往来的局面,早日实现国内网互联,建立起全国外贸专用信信息网,进而有计划、有组织地实现同联合国贸易信息网及其他国际商务信息网络的联网,并力争在较短的时间内使我国的技术研究力量有一个明显的提高。

信息产业虽然产品更新很快,但其基础研究周期却很长。发展电子商务应重视应用基础研究,加强关键共性基础研究如保密算法和协议、论证协议等。在保密性方面,国外已有不少企业认识到,仅仅依靠软件加密时不够的,我国也必须加强这方面的研究。在网络安全方面,各国都非常重视,我们应该认识到安全论证不应是单纯的政府行为,而应由政府授权,采用市场运营方式操作,鼓励软件企业参与开发工作。同时,网络基础研究必须与实际应用紧密结合,注重产学研究。

㈢培养复合型人才

电子商务的发展要求员工掌握一定专业技术并有综合运用相关知识进行创新的能力,国家应尽快将人才的培养纳入高校教学和学科建设的轨道,加大智力投资,促进电子商务方面的学术交流,同时可辅之以人才引进。

网络人才越来越受到重视,各网络公司纷纷采取措施,留住人才,吸引人才。许多公司对网络人才不仅在工资待遇上有优厚的措施,而且给他们更多的发展空间和学习的机会,还向员工赠送公司的股票期权,让员工与公司共同发展。目前,我国的计算机人才比较短缺,特别是企业的计算机人才十分短缺,这与我国快速发展的经济不相称,对我国经济的后续发展不利。我国的企业要想在世界经济中占一席之地,就必须重视计算机普及教育,重视培养熟练掌握计算机网络技术和相关知识的复合型人才。

㈣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对话

电子商务打破了时空界限,加快了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面对电子商务带来的诸如关税与税收、统一商业代码、知识产权保护等一系列新问题,各国加强了对话与合作。对于国际性讨论对话活动,我国政府虽有参与。但不够积极。事实上,这些对话活动不但直接影响着电子商务下新贸易规则的制定,决定不同国家、地区之间的利益分配,而且加强了各国与世界的交流,提高了各国电子商务的国际兼容性。对此,我国政府应予以足够重视。

㈤参加国际公约和贸易伙伴协议

篇3

国际商务活动是一种特殊的商务活动,它在不同的文化背景下开展,因此常会受到各国不同的政治、文化、经济等因素的影响。每个国家存在的不同的文化理念。这些构成了当地独特的价值观,从而指导人们的学习、工作和生活。这些文化差异也会对国际商务活动造成不必要的误解和冲突。因此在开展国际商务活动时,非常必要了解开展国家的人文文化,避免中西方文化差异对商务活动的影响,从而保障商务活动的顺利开展。

1国际商务交际中西方文化差异的体现

1.1价值观差异

价值观是一个国家的文化核心组成,它在各方面影响着该国人民的行为举止。在国际商务活动中,价值观是一种潜在的重要影响因素。中国人更为注重道德、伦理等,因此崇尚和谐、和平之道,鼓励团结合作。西方人民更为注重公平竞争,具有浓烈的法律和契约意识,因此更为崇尚英雄主义、自由和个人意识。

1.2语言与非语言差异

由于东西方文化起源和传承方式不同,导致中西方之间存在语言与非语言差异。中国文化源远流长,讲究含蓄谦逊,因此用语一般较为含蓄。西方文化热烈奔放,因此其语言更为直接简短。除此之外,在各种国际商务活动中,还存在着非语言的交流,他们通过手势和面部表情来阐释自己的观点,而这些非语言的表达方式也应文化差异而大不相同。例如一些国家用摇头表示反对,点头表示赞同,但一些西方国家的习俗却恰好与之相反,因此常常使得商务活动沟通存在困难。

1.3思维差异

思维方式也是影响国际商务活动沟通的一个重要因素,由于文化、信仰的不同,使得不同国家的人具有不同的思维方式。中西方文化差异造成的最为显著的思维差异在于它们对于辩证思维和逻辑思维的倾向性不同。其中,西方国家更为认同逻辑思维,中国人民更为认同辩证思维。在西方国家看来,世间万物都存在关联,它们对人类造成影响,我们应当从科学角度进行探索,分析事物的自然规律,因此它们更为追求事物的客观有效性,而中方思维属于明显的辩证思维,更为感性和复杂。

2应对国际商务交际中西方文化差异的策略

2.1从文化冲突到适应新文化

文化冲突是不同国家商务合作时必然遇到的现象,因此从事文化工作者以及商务活动中的工作人员都应对中西方文化冲突具有清醒的意识,避免对文化进行优劣划分,从而使自己对于其他文化的了解不够充分或存在感情冲突。应当清醒意识到的是,文化冲突是一种正常现象,它对于商务活动并不一定全无好处。只有了解双方的文化冲突,不断适应文化冲突,才能为国际商务活动的正常进行打下基础。

2.2增强中西方文化差异意识

许多人谈到文化冲突就色变,但是作为一名合格的商务活动工作者,我们应当明白的是,文化差异是客观存在的,它不会应为我们的不适应而消失。因此我们应当客观看待文化差异。事实上,我们的文化影响并支配着我们做出的行为决定。因此当不同文化背景的人员存在不同观点属于极其自然的F象,不应因此而恼怒。其次,为了更好的消除文化差异带来的影响,我们应当逐步培养自身的跨文化理解能力,避免站在自己的文化立场来考虑其他人的行为。减少对文化差异的歧视和偏见,尽量站在对方的文化角度理解和思考问题。只有彼此之间相互理解,相互学习才能克服文化差异所带来的困难,相互进步。同时在商务活动中应当学会尊重对方的同时尊重对方的人文文化,,建立文化认识的共通性个,如此才能有效的沟通,最大降低文化差异所带来的阻碍。

2.3恰当使用语言,提高交流效果

语言是一个国家的文化精华。它作为一种交流工具,使不同的人联系在一起,良好的使用语言,可以使双方的沟通事半功倍,因此我们在学习掌握一门语言时不能只单纯的理解字面意思,而要结合当地的文化风俗进行学习,避免语言中隐含的特殊含义。在国际商务活动中,与会人员一定要清晰的了解当地哪些词语是合适使用的,哪些是不合适的,避免不合适词语给双方造成的误解。同时需要以简单、清晰但热情的方式来表达商务活动的中心思想,避免对于语言的卖弄使得活动冗长无聊。如果活动双方所采用的语言都不是双方的母语,就一定要避免采用俚语、成语等,以实现沟通的有效性。

3结语

随着国际商务活动的进一步开展,人们开始清晰认识到中西方文化差异对于商务活动开展所带来的巨大影响。为了使国际商务活动更好的开展,我们就要尽量消除中西方文化差异对活动的影响,以取得良好的活动开展效果。

篇4

物之所在地法,拉丁语表述为Lex loci rei sitae,lex rei sitae或lex  situs,即物权关系客体物所在地的法律。,在涉外物权关系中,物之所在地法是最普遍适用的法律。因此,物之所在地法也成为国际私法上经常用来解决有关涉外物权关系的法律冲突的一项冲突原则。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产生可追溯至13、14世纪的意大利。当时,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集大成者巴托鲁斯(Bartolus),针对意大利北部城市之间物权的法律冲突问题,提出了不动产物权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但他认为,动产物权应依当事人属人法。

随着资本主义关系的日益发展和巩固,国际民事交往更加频繁和复杂,不动产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这一作法得到资本主义国家的国际私法学者的广泛支持和肯定。许多学者主张,不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问题,不管有关案件在哪个国家的法院审理,都应依物之所在地国家的法律来解决。在立法上,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3条第2款规定:“不动产,即使属于外国人所有,仍适用法国法律。”1811年《奥地利民法典》和1865年《意大利民法典》同样确定了不动产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的规则。英国和美国在审判实践中也采纳了这一作法。

前苏联和其他东欧国家在立法上也是肯定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这一规则的。例如,1961年《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民事立法纲要》第126条规定:“对物的所有权,根据该物所在国的法律来确定。”

发展家的规定亦复如此。例如,1948年《埃及民法典》第18条规定:“占有、所有以及其他物权,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我国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4条明确规定:“不动产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1988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6条更加具体、明确地指出:“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均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上述可见,不动产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已成为国际私法上的一项得到普遍承认和争执最少的规则。

至于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目前,国际上一般主张同样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但取得这样的共识却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我们知道,物之所在地法这一冲突原则是产生于13、14世纪的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巴托鲁斯首先提出来的,但他主张这一冲突原则只适用于不动产物权,而动产物权则依属人法决定。随后,在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影响下,欧洲各国发展和流行这样的规则,即“动产随人”(mobilia personam sequuntur)或“动产附着于骨”(mobilia ossibus inhaerent)或“动产无场所”(personalty has no locality),这也就是说,动产物权适用所有人或者占有人的住所地法来解决。近代的一些法典曾采用了这一规则,如1794年《普鲁士法典》、1811年《奥地利民法典》、1864年《波罗的法典》、1865年《意大利民法典》和1888年《西班牙民法典》。在美国,学者兼大法官斯托里(Story)曾说:“动产的转移,如果依照所有人的住所地法是有效的,那么不论该财产在什么地方,都是有效的。”[①]这名话被视为“一般规则”。当时,之所以广泛适用动产物权依住所地法的规则,是因为那时涉外民事关系相对来说还比较简单,动产的种类还不是很多,其经济价值与不动产相比也较小,不具有不动产那样的重要性,而且它们一般存放于所有者的住所地。

然而,到19世纪随着资本主义经济和国际商品流转的进一步发展,涉外民事关系越来越复杂,流动资本增加,动产数目增大,资本的国际活动范围日趋扩展,动产所有者住所地与动产所在地经常不一致,一个动产所有者的动产可能遍及数国,并涉及数国的经济活动,而动产所在地国也不愿意用所有人的属人法来解决位于自己境内的动产物权问题。这样,“动产随人”这一古老规则已不能适应调整动产物权关系的实际需要,于是,遭到许多学者的反对和批判。德国法学家萨维尼就是其中之一,他倡导动产物权的设定和转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推翻了旧的“法则区别说”所主张的规则,认为传统的规则至多只能适用于动产的继承和夫妻财产制。[②]

从19世纪末叶开始,许多国家逐渐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抛弃了“动产随人”原则,转而主张不分动产和不动产,物权关系一律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例如,日本1898年颁布的《法例》第10条规定:“关于动产及不动产的物权及其他应登记之权利,依其标的物所在地法。”1939年《泰国国际私法》第16条规定:“动产及不动产,依物之所在地法。”1982年《土耳其国际私法和国际诉讼程序法》第23条规定:“动产和不动产的所有权以及其他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律。”可以肯定地说,自本世纪以来,物之所在地法也成为解决有关动产物权法律冲突的基本冲突原则。

三、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根据

毫无疑问,物之所在地法原则已成为解决物权关系法律适用的普遍冲突原则,但其理论根据何在呢?学者们提出过种种学说对这个问题加以回答和论证。主要有:

(一)主权说。这是法国学者梅兰(Merlin)提出来的。他认为,任何国家都有自己的主权,而主权是不可分割的;物权关系依物之所在地法是主权在物权关系法律适用方面的体现,因为任何国家都不愿意外国法适用于本国境内的物;如果在物权关系上适用外国法,那么,主权将丧失其不可分割的性质。

(二)法律关系本座说。德国法学家萨维尼(Savigny)于1849年在他的著作《罗马法体系》一书第八卷中提出了国际私法上著名的“法律关系本座说”。他从他的法律关系本座说出发,认为物权关系之所以依物之所在地法,是因为物权关系的“本座”在标的物所在地,任何人要取得、占有、使用或处分某物,就必须委身于该物之所在地,并自愿受制于该地区所实施的法律。因此,有人又称这种主张为“自愿受制说”。

(三)利益需要说。德国学者巴尔(Von Bar)和法国学者皮耶(Pillet)持这种主张。他们认为,法律是为了集体利益而制定的,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是“集体利益”和“全人类利益”的需要。如果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在内的物权不受物之所在地法的支配,则物权的取得和占有都将陷入不确定的状态,全人类的利益将因此受到损害。

总的说来,上述学说都未能充分揭示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客观根据,但其中不乏含有合理的成分。我们认为,物权关系依物之所在地法,是物权关系本身的性质决定的,而归根到底取决于物质生活条件。首先,从表面上看,物权关系是人对物的关系,但其实,物权关系同其他民事关系一样,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各国统治者从维护本国利益出发,总是希望以自己的法律来调整与支配同位于本国境内的物有关的物权关系。其次,物权关系也是一种人对物的直接利用的权利关系,权利人为了最圆满实现这种权利,谋取经济上的利益,只有适用标的物所在地的法律最为适当。再次,物权关系的标的只是物,故标的物在物权关系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而物权就是人对标的物的权利,标的物只有置于其所在地的法律控制下,物权才能得到最为有效的保障。再其次,物权具有排他性,权利人对物有无需借助他人行为的直接支配权,如果物权受到侵犯,或权利人行使物权本身产生的优先权、追及权和物上请求权,或其他人对标的物提出请求,也只有在适用标的物所在地法律的情况下才能实现。最后,对处于某一国家的物去适用其他国家的法律,在技术上有许多困难,会使物权关系变得更为复杂,影响国际物权关系的稳定。正是基于上述情况,在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上,物之所在地法原则在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得到普遍的支持和肯定。

四、物之所在地的确定

既然物之所在地法是物权关系最普遍适用的法律,那么,物之所在地的确定在物权关系法律适用中的意义就自不待言了。可以说,要用物之所在地法来调整物权关系,首先需要解决一个如何确定物之所在地的问题。

物作为物权的客体,是存在于人身之外、为人力所能支配而且能够满足人类的某种需要的物体。物之所在地的确定,相对来说,不动产容易,而动产难;有体物容易,而无体物难。就有体物而言,物之所在地应为有体物在物理上的处所。

不动产是不能移动或移动就会损失其经济价值的物,其处所是固定的,其所在地的确定十分容易。而动产是可以移动的物,其处所常常带有短暂性和偶然性,不易确定,对于那些处于运动状态的动产来说尤其如此,故过去有“动产无场所”之说。动产的这种特性给其所在地的确定带来了困难。但如前所述,当今在动产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方面,物之所在地法原则已取代了传统的属人法原则。动产所在地的确定对物之所在地法原则适用于动产物权关系十分重要。在实践中,对动产所在地的确定,一般采取如下两种办法加以解决:一是在冲突规范中对动产的所在地加以时间上的限定。例如,1948年《埃及民法典》第18条规定:“占有、所有以及其他物权,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动产适用导致取得或丧失占有、所有或其他物权的原因发生时该动产所在地法。”又如1982年《土耳其国际私法和国际诉讼程序法》第23条第3款规定:“动产场所的变化和尚未取得的物权,适用财产最后的所在地法律。”再如,1984年《秘鲁民法典》第2091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变更所在地的财产,其诉讼时效,由财产所在地法规定的时效届满时该财产所在地法确定。”另一是在冲突规范中对一些特殊的动产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作例外的规定,即不以物之所在地这一连结点为法律适用的根据,而以其他的连结点代替,也就是不采用物之所在地法原则,而用其他的冲突原则取而代之。如上述《土耳其国际私法和国际诉讼程序法》第23条第2款规定:“运输中财产的物权适用财产送达地法律。”

总而言之,物之所在地的确定就是对物之所在地的识别,也可以说是对有关物权的冲突规范中的物之所在地这一连结点的解释。原则上,物之所在地的确定应依法院地法来判定。对于物之所在地加以时间上的限定,在物之所在地的确定中有着重要的意义,这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都应给予重视。至于有些国家的有关物权的冲突规范对其中的物之所在地没加时间上的限定,如何确定物之所在地就只有留待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去解决了。

五、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

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包括下列几个方面:

首先,物之所在地法适用于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在通常意义上讲,动产和不动产的区别在于物是否能从一个地方移动到另一个地方,能移动之物为动产,不能移动之物为不动产。不过,在现实中,尽管各国对物之属于动产或不动产一般都有明文规定,但往往并不只作上述这种简单的划分,且不尽相同。例如,1811年《奥地利民法典》规定池塘里的鱼和森林中的野兽为不动产。德国民法将临时房屋如展览用房屋视为动产。英国法视土地权利证书为不动产。在我国,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的意见(试行)》第186条规定:“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这意味着其他物均为动产。由于各国在动产和不动产的区分上不完全一致,在国际民事交往中,当要决定某物为动产还是不动产时,国际上一般都主张依物之所在地法来进行识别。如1978年《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31条第2款规定:“物的法律识别……,依物之所在地国家的法律。”

其次,物权客体的范围由物之所在地法决定。笼统讲,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在范围上是十分广泛的,凡是存在于人身之外、能为人力所支配和控制并能够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的物,都能够成为物权的客体。但各国在这方面的规定并不是完全相同的。譬如,对于作为物权客体的物是否限于有体物,各国法律就有不同的规定。普通法系国家法律和法国民法明确规定物为有体物和无体物。这样,物权的客体既包括有体物,也包括无体物。而在德国民法和日本民法中,法典明确规定物为有体物,从而排除了无体物的概念,但在物权中明确规定权利可以作为物权的客体。此外,在哪些物可以分别作为人、法人或国家物权的客体方面,各国的规定也不尽相同。但无论如何,物权客体的范围只能由物之所在地法决定。

再次,物权的种类和由物之所在地法决定。根据物权法定主义原则,物权的种类是由法律具体规定的。但是,在不同的时期和不同的国家法律中,物权的种类是不一样的。例如,1804年《法国民法典》规定了所有权、役权和担保物权三大类。1900年《德国民法典》则规定物权包括所有权、地上权、役权、先买权、土地负担、抵押权、土地债务、定期金债务、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等10类。旧民法将物权种类规定为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典权、留置权以及占有等9类。对于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各国一般都主张依物之所在地法确定。如1987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第100条第2款规定:“动产物权的内容与行使,适用动产所在地国家的法律。”1978年《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31条第2款和1984年《秘鲁民法典》第2088条也有类似规定。

第四,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的方式及条件,一般由物之所在地法决定。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是基于一定的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而发生的,各国法律对其方式及条件都有自己的规定。这些问题在实践中一般根据物之所在地法决定。例如,1961年《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民事立法纲要》第126条之3第2款规定:“物的所有权的产生和消灭,依据该物在其所有权据以产生和消灭的行为或事实情况发生时的所在地国的法律确定。”又如,1978年《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31条第1款规定:“对有形物物权的取得与丧失,包括占有在内,依此种取得或丧失所依据的事实完成时物之所在地国家的法律。”

对于物权变动的方式及条件,也有主张区别因法律行为而变动和因事实行为而变动而分别确定准据法的。在因法律行为而发生物权变动时,物权法律行为的成立和效力,一般应依物之所在地法。如1946年《希腊民法典》第12条规定:“物权的法律行为的方式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但对当事人行使物权的行为能力,大陆法系各国一般主张适用当事人属人法,《德国民法施行法》出于对本国贸易的保护主义,也主张兼采行为地法。英美普通法系国家则主张,物权的法律行为方式,例如登记或进行处分的法律行为方式(如土地抵押设定方式、房屋让渡方式、财产租赁方式等),概依行为地法。但也有主张依行为属于物权行为还是债权行为而分别确定准据法的。在因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例如果实分割)或事实行为(例如无主物的占有、遗失物的拾得、埋藏物的发现等)而发生物权变动时,一般都主张只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物遭灭失的风险承担、由于各国均认为应属所有权人,因而依何种法律确定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是非常重要的。对此,一般主张依物权准据法(即物之所在地法)而不是依债的准据法来判定所有权的转移时间。但1958年订于海牙的《国际有体动产买卖所有权转移法律适用公约》第2条主张适用买卖合同准据法。

最后,物权的保护由物之所在地法决定。当物权人在其物权受到侵害时,他可以依法寻求对其物权的保护。在民法上,物权的保护方法主要有物权人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返还原物、消除危险、确认其所有权或其他物权存在、损害赔偿等。物权人是否有上述请求权以及如何行使均应依物之所在地法决定。

我国《民法通则》只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第144条)。但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6条却指出,“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均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该《意见》还规定,动产的租赁关系应适用出租人营业所所在地法。

六、物之所在地法适用的例外

虽然物之所在地法原则在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上运用得非常广泛,但由于某些物的特殊性或处于某种特殊状态之中,使某些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成为不可能或不合理,因而在各国实践中,这一原则并不是解决一切物权关系的唯一的冲突原则。归结起来,物之所在地法适用的例外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运送中的物品的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

运送中的物品处于经常变换所在地的状态之中,难以确定到底以哪一所在地法来调整有关物权关系。即使能够确定,把偶然与物品发生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作为支配该物品命运的准据法,也未必合理。而且,运送中的物品有时处于公海或公空,这些地方不受任何国家的法律管辖,并不存在有关的法律制度。因此,运送中物品的物权关系不便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在实践中,运送中的物品的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主要有如下解决办法:(1)适用送达地法。如1987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第101条规定:“运输途中的货物,其物权的取得与丧失适用货物送达地国家的法律”。土耳其和南斯拉夫的国际私法也作了类似规定。(2)适用发送地法。如1964年捷克斯洛伐克《国际私法及国际民事诉讼法》第6条规定:“依照契约运送的货物,其权利之得失,依该标的物发运地法。”(3)适用所有人本国法。如1939年《泰国国际私法》第16条第2款规定:“把动产运出国外时,依起运时其所有人本国法”。在上,还有学者主张适用交易时物品实际所在地法或转让契约的准据法。

不过,运送中的物品并不是绝对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在有些情况下,如运送中物品的所有人的债权人申请扣押了运送中的物品,结果运送暂时停止,或运送中的物品因其他原因长期滞留于某地,该物品的买卖和抵押应适用该物品的现实所在地法。

(二)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具之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

由于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具处于运动之中,难以确定其所在地,加上它们有时处于公海或公空,而这些地方无有关法律存在,因此,有关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具的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是不恰当的。国际上,一般主张,有关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具的物权关系适用登记注册地法或者其旗国法或标志国法,如1978年《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33条第1款规定,水上或空中运输工具的物权依注册国的法律,但铁路车辆依在营业中使用该车辆的铁路有其主营业所的国家的法律。此外,1982年《南斯拉夫冲突法》第18条第3款则笼统规定,有关运输工具的物权关系,如南斯拉夫法律没有其他的规定,应依该工具国籍国法。应注意的是,上述一般主张并不排除权利人行使法定留置权或法定扣押权时依物之所在地法,或者有关债权人把在外国领水内的船舶依其实际所在地法予以处置的权利。

(三)外国法人终止或解散时有关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

外国法人在自行终止或被其所属国解散时,其财产的清理和清理后的归属问题不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而应依其属人法解决。不过,外国法人在内国境内因违反内国的法律而被内国取缔时,该外国法人的财产的处理就不一定适用其属人法了。

(四)遗产继承的法律适用

遗产继承的法律适用分别为两类:一类为单一制,即不将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遗产继承适用同一法律。在实行单一制的国家中,有的根本不考虑遗产继承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而主张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如《布斯塔曼特法典》144条规定:“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包括继承顺序、继承权利的数量和处分的内在效力,不论遗产的性质及其所在地,均受权利所由产生的人的属人法支配”。另一类为区别制,即将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一般来说,实行区别制的国家主张,动产遗产的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属人法,不动产遗产的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例如,1972年《加蓬民法典》第53条明确规定:“继承关系,(1)不动产,依不动产所在地法;(2)动产,依死者最后住所地法。”上述可见,在遗产继承方面,物之所在地法并不是处处适用的。

七、结语

篇5

IT(INFORMATIONTECHNOLOGY信息技术)给全球工业化带来了飞跃性发展,网络建设已给全球企业带来了无可比拟的巨大推动力,它使企业产品的各项信息24小时不间断地向全球,使全球各个角落的人们通过INTERNET互联网络均可及时准确地获取信息,给人们带来了极大的方便。目前世界各地,特别是欧美地区发达国家的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等纷纷建起的网站,并已进入了电子商务阶段,使传统的商业经营模式迅速转变为全球性网络化的电子商业经营模式。在我国,大部分企事业单位及政府机构也建起了网站,然而,这些网站大多是在网上一下产品信息、政府消息而已,而能在网上实现在线即时交易、在线支付、在线海关申报、货物保险等的网站还为数甚少,距离网络化商业经营方式——“电子商务”这一更高水准的目标还相去甚远。

电子商务作为行业最先进的经营模式,将为企业大大的节约金钱、时间和资源,并将对整个行业的商业运作产生重要的影响。据初步统计,电子商务的经营模式比传统的商业经营模式所能节省的资金大约是营业总额的5%~7%以上,国际贸易的电子商务甚至能超过15%。

交易费用降低:电子商务免去了一切烦琐的手续,所有的商务活动均在网上一气呵成,诸如海关、商检、外贸、外汇、工商、税务、银行、保险、货运方式、费用、货物保险、合同签署等都能在网上完成,节省大量的财力、物力、人力和时间,为企业减少了大量的费用,降低了成本,提高了效率,更重要的是与国际接轨。电子商务正在掀起国际贸易领域里的一场新的革命。

二、电子商务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首先,国际贸易市场交易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出现了“虚拟市场”。电子商务通过网上“虚拟”的信息交换,开辟了一个崭新的开放、多维、立体的市场空间,突破了传统市场必须以一定的地域存在为前提的条件,全球以信息网络为纽带连成一个统一的“大市场”,促进了世界经济全球市场化的形成。信息流动带来的资本、商品、技术等生产要素的全球加速流动,促进了全球“网络经济”的迅速发展。在这种网络贸易的环境下各国间的经贸联系与合作得以大大加强。

其次,国际贸易经营主体发生了重大变化,出现了“虚拟公司”。现代信息通讯技术通过单个公司在各自的专业领域拥有的核心技术,把众多公司相互联接为公司群体网络,完成一个公司不能承担的市场功能,可以更加有效地向市场提供商品和服务。这种新型的企业组织形式,在资本关系上不具有强制各个公司发生联系的权力,而是由于承担了一定的信息搜集处理和传递功能似乎具有某种实体性。跨国公司战略联盟便是这种“虚拟公司”的主要表现形式,通过开放系统的动态网络组合寻找资源和联盟,实现“虚拟经营”以适应瞬息万变的经济竞争环境和消费需求向个性化、多样化方向发展的趋势,给跨国公司带来分工合作、优势互补、资源互用、利益共享的好处。

再次,国际贸易经营管理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电子商务提供的交互式网络运行机制,为国际贸易提供了一种信息较为完备的市场环境,通过国际贸易这一世界经济运行的纽带达到跨国界资源和生产要素的最优配置,使市场机制在全球范围内充分有效地发挥作用。这种贸易方式突破了传统贸易以单向物流为主的运作格局,实现了“四流一体”,即以物流为依托,资金流为形式,信息流为核心,商流为主体的全新经营管理模式,这种经营方式通过信息网络提供全方位、多层次、多角度的互动式的商贸服务。

三、电子商务带来网络贸易的优势

网络贸易的优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网络贸易将会大大降低买卖双方的交易成本。买卖双方通过网络直接接触,无需贸易中介的参与,减少了交易的中间环节;参与交易的各方只需支付较低的网络通信和管理费用就可存储、交换和处理信息,节省了资金,降低了成本;由于Internet是全球性开放网络,有利于交易双方获得“完整信息”,降低了市场上的搜寻成本,减少了交易的不确定性;在网上直接传递电子单证,既节约了纸单证的制作费用,又可缩短交单结汇时间,加快资金周转,节省利息开支。

2.网络贸易提高了工作效率。现有网络技术实现了商业用户间标准格式文件(如合同、提单、发票等)即时传送和交换,买卖双方足不出户就可在网上直接办理订购、谈判、签约、报关、报检、租船订舱、缴税、支付结算等各项外贸业务手续,大大缩短了交易时间,使整个交易非常快捷方便,从而带动了金融、海关、运输、保险等有关部门工作效率的提高。

3.网络贸易有利于企业增强竞争地位。

公司和厂商可以申请注册域名,在Internet网上建立自己的网站,通过网页介绍产品、劳务和宣传企业形象,有利于扩大企业知名度,开拓海外市场和提高国际竞争力。此外,网络贸易无时间、地域的限制,受自然条件影响小,可以进行“全天候交易”,把产品推向全球,增加贸易机会,同时又有助于及时、准确地掌握市场动态,密切同客户的业务联系,提高其市场竞争地位。

总之,全球化的结果形成了地球村,而电子商务的发展加速了地球村各个不同成员间之信息交流与沟通。国际贸易为电子商务之驱动力量之一,而电子商务则为国际贸易提供了一个方便的交易与信息传输的平台。电子商务的兴起是国际贸易领域里的一场深刻的商业革命。在这场变革中,世界市场的重新构造,国际贸易方式创新的深化,对每一个国家都将产生深刻的影响。为了能够更有效地参与国际市场竞争,能够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获取更大的利益,我们应当高度重视电子商务的发展态势,认真研究和探索电子商务发展规律及其对国际贸易产生的影响,以便采取积极的对策措施,培育企业的创新机制和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使我国对外贸易在国际竞争中赢得优势和主动,保持快速和健康的发展。

篇6

Keywords:E-commerce;internationaltrade;proposedmeasure

一、电子商务的兴起及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一)电子商务的兴起

20世纪40-50年代,以微电子技术为基础的计算机技术与光纤通信技术结合,引爆了至今仍未停息的信息技术革命。不论是数据的处理,还是信息的传输,人类都进入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效时代。20世纪70年代,EDI技术(ElectronicDataInterchange,电子数据交换)的产生,使得人们开始尝试在不同的计算机之间进行商业数据的自动交换,这便是电子商务的初级形式。

继EDI之后,随着宽带技术的普及与网络安全技术的更新,以通过计算机网络这一电子方式进行贸易或商务活动为特征的电子商务(ElectronicBusiness,ElectronicCommerce,或E-commerce)逐渐成为近年来在全球范围内兴起的一种新型商务模式。电子商务依托Internet、Intranet(企业内部网)和Extranet(企业外部网),将企业、用户、供应商以及商业和贸易所需环节联接到现有的信息技术系统上,彻底改变了传统的业务作业方式和手段,是全球信息流动在国际贸易领域得以实现的形式。[1]

(二)电子商务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自电子商务在全球出现以来,它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不断向深层次扩展,在国际贸易方式、国际贸易运行机制、营销手段、政府宏观管理以及贸易政策等方面都带来了不可逆转的影响。[2][3]具体表现如下:

1.电子商务改变了传统国际贸易方式,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电子商务通过网络上虚拟信息的交换,开辟了一个开放、多维、立体的市场空间,突破了传统市场必须以一定的地域空间存在为前提的束缚,全球贸易市场以信息网络为纽带形成一个统一的“大市场”,促进了世界经济市场全球化的形成。

2.电子商务改变了国际贸易的运作方式,极大地提高了国际贸易的效益和效率。电子商务提供的交互式网络运行机制为国际贸易提供了一种信息较为完备的市场环境,使得信息跨国界传递和资源共享得以实现,满足了国际贸易快速增长的要求,从而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并且,电子商务能够降低交易价格,让那些成本过高或执行困难的交易变得可能。

3.电子商务改变了国际贸易运行机制。电子商务改变了传统的流通模式,减少了中间环节,大大缩短了生产厂家与消费者之间供求链的距离,改变了传统的市场结构,使得生产者和消费者的直接交易成为可能,大幅度降低了企业的经营管理成本。

4.电子商务增加了国际贸易的经营主体——虚拟公司。现代信息通讯技术通过单个公司在各自的专业领域拥有的核心技术.把众多公司相互联接为通过公司群体网络运作的“虚拟公司”,完成一个公司不能承担的市场功能可以更加有效地向市场提供商品和服务。这种虚拟公司能够适应瞬息万变的经济竞争环境和消费需求向个性化、多样化方向发展的趋势,给跨国公司带来分工合作、优势互补、资源互用、利益共享的好处。

5.电子商务改变了国际贸易的竞争态势,促使企业更好地适应市场变化。一方面,电子商务的应用与企业生产制造活动相结合,使企业的产品和服务更贴近市场的需求,有助于提高企业生产的敏捷性和适应性。另一方面电子商务成本低、快捷等特点使实力较差的中小企业也有机会参与到大的国际贸易中来,开拓国际市场,并且发挥其灵活机动的竞争优势,有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

二、电子商务应用于国际贸易所面临的问题

电子商务的兴起使得信息技术因素在国际贸易中成为贸易参与国或企业国际竞争力的构成要素,国家或企业的信息处理效率成为其参与国际竞争的基础和条件,信息基础设施的发达程度和信息产业的规模比重,都极大地影响了一国在国际贸易甚至世界经济中的竞争实力和竞争地位。但国际电子贸易还面临一系列的问题,其主要体现在技术层面和法律层面。[4]

(一)技术层面

1.EDI报文标准的不统一。在EDI作为电子化外贸的主要载体时期,EDI所需的专用硬件线路和各国不统一的报文标准是主要问题。只有使用统一“报文标准”(即发送方与接受方的计算机都能识别的通用语言)的买卖双方,通过EDI传输的数据才会被对方解码,进而使用。在进入2000年之后,iEDI对传统EDI的取代逐渐解决了这个问题。iEDI将传统电子数据交换移植到internet上来,使数据交换摆脱了专用网络VAN的束缚。然而,目前主要适用于北美国家的美国EDI标准和主要在欧洲和亚洲国家使用的联合国EDI标准并不统一,这对国际贸易信息的传输带了许多不便。

2.EDI硬件成本高而且应用程序存在安全问题。EDI必须使用专用的网络硬件,即VAN网络(Va1ue-addedNetwork),这不但需要企业或政府机关从电信营运部门申请专线,而且,即使大型进出口企业在使用EDI的过程中,EDI的应用程序即电子商务所直接依存的计算机操作系统均不同程度的存在安全隐患。

(二)法律层面

1.数据电文的法律承认。传统上的贸易合同必须由书面订立,通过手写签名或印章来辨别身份。在电子商务中,贸易双方主要依靠数据电文的交换来达成合同,包括电子货币和电子签名等形式。如果要承认通过数据电文订立的合同合法有效,首先就要承认数据电文的法律地位。由于数据电文是存储在硬盘上的无形物,所以在实际应用中对其是否有充分的法律地位的认识是不统一的,尚待进一步明确规定。

2.要约的撤回、撤销及承诺的撤回。关于要约及承诺的撤回,法律在时间上的要求是“送达之前”或“同时送达”,而在EDI电子商务之下,要约和承诺的送达只需几秒中,所以这种“撤回”是完全不可能实现的。同样,要约的撤销在电子商务中也是不可能的。

3.电子签名的法律问题。传统的合同、单据大都需要双方当事人的签章,才会具有法律效应,相应的电子商务的合同单据则需电子签名,而在当前条件下,电子签名的技术还不完善,制作伪造电子签名远远易于伪造实际合同的签名。因而我国法律对电子签名的应用目前还有许多限制。这就大大妨碍了正常贸易的进行。

此外,还存在网络信息的隐私权与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无形产品的网络交易对征收海关进出口关税和国内其他财政贸易政策与市场准入等问题。这些由电子商务带来的新问题都要求在贸易立法上做出相应的调整和变更,使之有利于保护贸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我国国际贸易应用电子商务现状及对策

(一)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据信息产业部CCID的调查统计,我国电子商务领域已经显示出高速发展的态势。主要表现在:(1)法律及人文环境不断改善,电子商务相关的法规、法律趋于成熟,电子商务教育和培训发展较快,初步形成了全方位、多层次的电子商务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2)网络基础设施及支付环境进一步改善,初步建成了一个全国性的跨银行、跨地区的银行卡信息交换网络,全国已建立电子商务安全认证机构约60个,中国跨行支付系统运行质量得到有效提升;(3)对外贸易电子商务发展迅速,交易额持续增长。电力、纺织、交通等各行业都建立行业网站,开展在网上产品信息,进行网上洽谈、签约,开展网络经销。按赛迪顾问的统计,2004年全年交易额共计4800亿人民币,比2003年增长73.7%。[5]

从上世纪90年代开展EDI应用开始,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迅速,取得了可喜成绩,然而我国电子商务发展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1.我国电子商务尚处于初级阶段。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就总体而言,尚停留在对安全,保密认证,法律等技术手段和标准规范是否成熟可靠的讨论上。我国现阶段不能进行真正意义上的网络贸易,而只能做到“在线浏览,离线交易”。

2.制约我国电子商务的因素较多。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还存在着许多的制约因素:公众购物观念落后于商务模式;国内计算机信息网络运行质量差;网络基础设施不够完善;企业信息化普及率低;网络安全和保密措施不足;社会化信用体系不健全;网上支付尚未真正解决;缺乏一个覆盖全国的物流配送体系;缺乏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环境等。

3.我国企业对电子商务认识还比较模糊。我国绝大多数企业竞争意识不强,对电子商务认识不深刻,仍把竞争焦点定位于实体市场,没有充分认识到知识经济时代抢占网络信息虚拟市场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即使已经进行电子商务的企业,也并未真正认识电子商务。目前我国应用电子商务的企业不仅数量少,而且分布不均匀,主要集中分布在北京、广州、上海等几个大城市。

(二)我国国际贸易应用电子商务的对策

电子商务取代传统贸易方式已成为不可逆转的潮流。面对严峻的挑战,我国的企业必须加快贸易方式的转变,才能在国际竞争中占据主动。[6]为了加快电子商务的发展,提升我国国际贸易的竞争实力,我们应该采取如下的应对之策:

1.转变观念,迎接信息时代的挑战。网络等信息技术的应用已经并将会对人类社会的政治、文化、经济等各方面造成巨大的冲击,只有及早融入全球数字化竞争,才能更好地参与全球经济的运行,分享国际分工的利益。我国应该充分利用各种手段,大力宣传网络和信息在未来竞争中的重要作用并提供相关的社会培训,以促进国民和企业转变观念,提高对信息技术的应用能力。

2.加快信息基础设施投资和建设。电子商务在一国的应用与发展有赖于完备的信息基础设施作为基础。电子商务在欧洲的推行与发展也与其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同步。我国在信息基础设施投资和建设方面已取得一定成效,网络架构已基本形成,但与国外相比,我国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上明显投入不足、基础薄弱。金融电子化和商业电子化的目标还很遥远。从全国的范围来看,我们在光缆铺设、电脑普及以及网络建设方面明显落后,许多边远贫困地区至今没有建立网点,成为信息高速公路建设的“盲点”或“荒漠”。“信息贫困化”被视为下世纪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瓶颈,而我国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落后,有可能使我们失去电子商务给经济发展带来的机遇,在竞争中拉大与发达国家的差距。为了促进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在加快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更要有效利用现有的网络资源。

3.加强关键技术研究。技术问题是各国发展电子商务共同面临的问题,由于我国技术研究力量相对薄弱,对这一问题的解决尤显迫切。通过电子商务发展国际贸易,涉及外经贸及与其业务相关的银行、税务、海关、外汇、保险等诸多部门和行业,电子商务在我国的推行也有赖于以上各行业、部门和单位之问的协调与共同努力。当前围绕着保密技术、安全管理、CA认证及电子支付等关键技术的研究,各方应加强联系、紧密合作、共同开发,早日实现国内网互联,建立起全国外贸专用信息网,进而有计划、有组织地实现同联合国贸易信息网及其他国际商务信息网络的联网,并力争在较短的时间内使我国的技术研究力量有一个明显的提高。例如,罗端红等人(2006)在分析描述了国际贸易电子商务的系统结构和其中的主要流程的基础上,对ebXML等电子商务规范标准进行了比较分析.结合国际贸易电子商务与中间件技术之间的需求与供给关系,针对电子商务分布式跨平台的应用需求,提出了国际贸易电子商务的中间件技术实现规范与标准的研究思路和技术路线.可供电子商务应用企业、开发商和国际贸易电子交易运营商(e—MarketMaker)在决策时参考。[7]

4.注重电子商务环境下国际贸易的创新。电子商务在改变国际贸易的方式和内容的同时,也对传统的国际贸易理论、跨国公司理论和国际贸易法规提出了新的挑战,这些挑战包括交易的安全性、网络贸易的征免税、知识产权的保护、电子合同的有效性及纠纷的处理,等等。因此,电子商务环境下国际贸易应当注重理论创新、宏观管理创新、政策创新、运行机制创新、交易方式创新、营销创新、运输方式创新等创新活动。

5.完善配套的政策条例和法规。中国现行贸易法是基于传统的有纸贸易方式而制定的,许多规定不适用于电子商务方式,对电子商务的发展会带来许多难以克服的障碍。为了保证电子商务的发展,围绕电子商务发展及相关的网络管理、信息安全、金融结算、知识产权保护等问题,应加快现行法律的修改步伐,建立并完善配套的政策条例和法规。

6.加强电子商务知识培训和人才培养。电子商务是一门交叉学科,对从业人员素质要求较高。既需要熟知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知识,又需要掌握国际经济贸易相关理论知识,还需要熟识各国的政策法规及对贸易环节的要求与对策等。目前,我国电子商务研究与应用的专业人才比较匮乏,电子商务专业还未被列入国家教育部高等教育的专业目录中,现有的各类电子商务教育培训参差不齐。因此我国政府应该加大对电子商务研究与应用方面的投入,建立并完善电子商务运营机制,指导、规范各类电子商务职业培训和考核,加强电子商务研究与应用人才的培养,培养一批电子商务技术、法律等方面的自主研发人员和一批熟知电子商务应用的企业家和经营管理人员,最终在我国形成一种电子商务良性发展的运行机制。

四、结束语

在瞬息万变的电子商务时代,国际贸易呈现出的变化是对新的贸易环境和贸易方式适应性的表现。据预测,2010年全球电子商务交易额将达到一万亿美元。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正面临着应用电子商务促进国民经济发展、走向世界的机遇与挑战。为了能更有效地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和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获取更大的利益。我们应高度重视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态势,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培育我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应用电子商务的竞争能力,使我国国际贸易发展进入新的里程。

主要参考文献:

[1]刘秀华.论电子商务对我国国际贸易发展的影响[J].商场现代化,2007(1).

[2]崔范华,杜世风.谈电子商务对我国国际贸易的影响与策略选择[J].集团经济研究,2006(12).

[3]张希颖,王恒书.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国际贸易方式创新[J].商业时代,2006(30).

[4]牟小刚.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及所面临的问题[J].科技广场,2006(10)

篇7

3.电子商务弥补了传统贸易方式的不足。由于传统贸易方式受时间、空间、物质等因素的限制,有一定的局限性,而电子商务通过网络技术,超越了地域和时间的限制,因此改变了某些企业竞争劣势和区位劣势。

4.由于电子商务的信息是完全公开的,因此加强了信息的充分性,削弱了世界市场的垄断,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市场机制作用的充分发挥。并同时为为市场的资源配置提供了信息服务条件,促进了资源配置的优化。

5.以因特网技术为基础的电子商务提供了便捷的信息流动,从而降低了贸易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在很大程度上有效避免了市场的盲目发展,为科学合理的国际贸易决策提供了依据。

6.由于电子商务是在科学技术和经济迅速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并且同时推动着全球化的发展,加快了经济市场一体化的脚步,使客户与商家紧紧的联系起来,让商家在全球范围内选择最佳供应商,让客户在全球内选择最佳商家,从而增加了市场竞争的激烈性。

二、电子商务下的国际贸易宏观管理创新

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必然会改变世界市场经济的体制,因此会使国家对国际贸易面临新的情况,带来新的挑战。但是同时也会创新国际贸易的宏观管理。目前,我国政府的有关部门正在尝试用电子商务展开国际贸易的宏观管理工作,并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1.在网上已经实现了可以申请发放贸易进出口许可证;2.利用电子招标实现合理的出口贸易配额;

3.利用电子商务对进出口的贸易进行管理检验;

4.提高了外贸业务全过程管理的电子化;

5.很多电子报关和海关管理已经利用电子商务进行了。

三、电子商务下的国际贸易营销创新

电子商务的运用不仅改变了市场营销的运行机制,而且还产生了一种新型的营销模式—电子营销。电子营销主要是指通过因特网进行市场营销,即电子商务在市场营销领域中的应用。与传统的国际贸易相比,电子商务具有以下的特点:

1.网络整合营销网络整合营销是指在电子营销过程中,将客户与企业之间的关系紧密的联系在一起,形成“一对一”的营销模式。网络整合营销始终围绕以客户为中心,体现了客户与企业交互的特征,其营销决策是企业与客户双向的选择。

2.网络定制营销电子商务促进了客户与企业之间的了解,随着这种了解的增加,将销售信息变得更加定制,从而使企业将产品从销量销售向定制销售的方向改变。一些规模比较庞大的公司会在公司内部提供这一服务,例如通用汽车公司,它让客户在计算机终端设计或选择自己喜欢的汽车样式和结构,然后根据客户的选择,公司会提供相应的汽车。目前,有一部分的买主会填写自己设计的汽车订单,并且从价格上来看,根据要求制定的汽车并不一定会比现有的标准汽车昂贵,这样不仅满足了客户的要求,而且还节约了许多制造成本。对汽车行业而言,根据客户的要求制造出的汽车可以减少几百个亿的成品库存。

3.网络“软营销”其实电子营销就是一种网络“软营销”。在传统的营销过程中,最常见的营销方式就是人员推销和传统广告,而这两种营销模式是一种“强势营销”,它主要是用一种灌输信息的方式让客户对这种产品留下比较深刻的印象,根本就没有考虑到客户的需求。而人员推销事先根本就不会经过客户的允许就自主找上客户,这种营销模式让许多客户产生反感。而软营销与强势营销最大的区别就是在于主动方是客户而不是企业,它体现的尊重客户的一种网络礼仪,通过这种礼仪的运用会使客户对产品的满意度得到增加,从而能提高营销效率。

4.网络互动式营销电子商务的最显著的营销特点就是网络互动模式的营销方法。网络互动式营销是企业对客户的需求和企业利润进行充分的考虑后,寻找到一种既满足客户的不同要求,又能提高企业利润的营销对策。在新的经济体制背景下,世界市场要求企业在整个营销过程中以客户为中心,并与客户不断的交流沟通,使客户真正的参与到整个营销的过程中来。网络互动式营销使客户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不断提高,增强了客户参与的积极性和选择的自主性。

篇8

电子商务(ElectronicCommerce)即通过电信网络进行的生产、营销和流通活动,它不仅指基于因特网上的交易,而且指所有利用电子信息技术来解决扩大宣传、降低成本、增加价值和创造商机的商务活动,包括通过网络实现从原材料查询、采购、产品展示、订购到生产、储运以及电子支付等一系列的贸易活动。电子商务主要含概了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政府贸易管理的电子化,即采用网络技术实现数据和资料的处理、传递和储存;二是企业级电子商务,即企业间利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实现和供货商、用户之间的商务活动;三是电子购物,即企业通过网络为个人提供的服务及商业行为。按照这种思想,电子商务可以分成两大类:一类是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电子商务(BtoB),另一类是企业与个人之间的电子商务(BtoC)。后者亦即我们所说的网上购物或在线购物。

电子商务具有全球化、方便快捷、成本低、效率高、选择性强等优点,因此,发展十分迅速。据美国《商业周刊》估计,1998年美国在线购物达到48亿美圆,2000年,这一数字将上升到200亿美圆,比1998年增加23%。商业机构间的网络贸易将会从1998年的156亿美圆上升至2000年的1750美圆。据世界贸易组织(WTO)今年初对电子商务发展所作的报告预测,到2002年,电子商务交易总值将达到3000亿美圆。

各个发达国家政府对电子商务的发展都比较重视。日本于1996年投入3.2亿美圆推行电子商务有关计划;新加坡成立了"新加坡一号"项目,目前有31家机构与政府签约开展电子商务活动,每年可得到2-3亿美圆的经费支持以研究和发展各种应用;1997年4月,欧盟提出了《欧盟电子商务行动方案》;1997年7月,美国提出了《全球电子商务框架》。在美国总统的倡议下,世界贸易组织132个成员国决定使INTERNET成为自由贸易区,期限至少为一年。我国电子商务刚刚起步,人们对电子商务的巨大潜力深信不疑;我国政府积极支持电子商务活动的开展,先后批准北京、上海、天津等城市作为我国电子商务的试点城市,并开始计划制定一系列相应的政策、法规等等。但是应当看到,我国还存在一些"瓶颈"问题,严重地阻碍着电子商务的发展。本文拟对我国电子商务环境作一分析,并简要探讨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模式与策略。

2我国电子商务环境分析

2.1政策与法律环境

总的说来,我国的信息化政策还不够完善,尤其体现在电子商务方面,有关的政策不够明朗,相应的法律、法规,相关的标准还都没有建立,跨部门、跨地区的协调存在较大问题。因为参与电子商务的不仅仅是交易双方,更重要的涉及工商行政管理、海关、保险、财税、银行等众多部门和不同地区、不同国家,这就需要有统一的法律、政策框架,以及跨部门、跨地区的强有力的综合协调组织,才能促进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

例如,如何解决税收是电子商务活动中的又一大难题。在INTERNET环境下,交易实体是无形的,交易与匿名的支付系统联结,没有有型的合同,其过程和结果不会留下痕迹作为审计的线索,没有明确的纳税人或交易数字,很难保证其服从税法,避税和反避税的斗争在电子商务中变得更加激烈。1998年5月14日,几经修改的Internet免税法案在美国参议院商业委员会以41票对0票的优势通过,为美国本土企业铺平了电子商务的发展道路。同年5月20日,美国又促使132个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的部长们达成一致意见,通过了In?ternet零关税状态至少一年的协议,使通过Internet进行国际交易的企业能够顺利地越过本国国界,在其它国家抢占市场。

在九届人大三次会议上,上海代表团提出了《关于急需加紧制定中国电子商务法的议案》并被列为1号提案。目前,我国的电子商务的各项政策、法律与法规、各种标准正在加紧制定当中。估计关于税收、安全、认证等法规与标准将会在本年度出台。这也是我国为加入WTO进行的积极准备。

2.2企业信息化建设

企业作为电子商务的主体,其信息化程度是电子商务运行的基础。目前,我国企业大多处于转型阶段,现代企业制度尚未普遍建立,企业信息化的进展并不令人满意。目前我国已经上网的企业不到企业总数的1%。,在1,5000家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大约只有10%实现了企业信息化或运用信息手段比较好。大约有70%左右的企业拥有一定的信息手段或着手向实现企业信息化的方向努力,大约20%的企业只有少量的计算机,而且只从事单机工作。在1000余万家中小企业中,只有极少的一部分拥有现代化的信息手段。

目前,许多网站建立了电子商务平台,为企业之间以及企业与用户之间提供了各种交易的途径。企业只要具备了一定的信息化手段(如企业内联网、管理信息系统、后台数据库等),就可以利用这些平台进行电子商务运作。这为中小企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机遇,它们可以用自己灵活、简便、低成本的优势与大企业展开竞争。企业领导需要在内心深处真正意识到企业信息化的必要性、可能性和良好的效益,要认真研究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信息化的方面最需要做什么,立即投入实际行动,充分运用信息手段,在运用中进一步了解和掌握它,不断收到实际效益,进而增强推进信息化的信心,政府要为企业信息化做好组织工作,制定好发展规划。

2.3网民的结构比例

根据中国INTERNET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资料,1999年中国的INTERNET用户有8,900,000个,占将近中国人口的1%。相对而言,这一比例是比较低的,而且网民中对电子商务感兴趣的比例更要低一些。但从绝对数量来讲,近1000万的网民是一支不容忽视的力量;对电子商务感兴趣的人士大约占到网民总数的10%以上,而且大多集中在大中城市,比较稳定。目前,我国的上网人数仍在飞速增长,人们对电子商务的认识也在进一步加深,可以说,我国的电子商务蕴藏着巨大的潜力。

2.4金融电子化建设

金融体系是商务活动的基础保证。电子商务的支付与结算需要电子化金融体系的密切配合。目前我国金融服务极其电子化水平比较落后,跨区域、跨银行的电子支付系统还未建立,网上支付、结算等问题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进程。例如,上海新华书店在互联网上了图书信息,收到大量国外的订单,但是由于国内的电子支付手段没有建立,生意无法成交,造成了不小的经济损失。

加快建立银行间、银行与企业间资金清算和金融管理信息系统,使企业和个人能够随时随地方便地使用电子支付,实时完成电子交易已经是势在必行。各国的货币体系区别很大,而且存在汇率问题,因此,有必要努力将各种不同的支付方式统一起来,真正实现"一卡走世界"。我国的人民银行作为银行的银行,是这一任务的主要承担者;目前正在积极地进行试点与协调,估计在年内将出台一个较为具体的初步方案。对于支付各方(如买者、卖者、银行、中介机构等)的权利与义务也要有相应的法律予以确认。

2.5安全保证系统

由于电子数据具有无形化的特征,电子商务的运作,涉及多方面的安全问题,如资金安全、信息安全、货物安全、商业秘密等。它要求电子商务比传统的有纸贸易更安全、更可靠。而目前网上安全技术及其认证机制均不完善,这也是普通消费者对电子商务持观望态度的重要原因。虽然计算机专家在网上银行的安全问题上下了很大功夫,采用了多种措施,然而,网络黑客的攻击仍然使专家们心疼不已。安全问题仍旧是电子商务活动中的关键。这个问题直接关系到电子交易各方的利益,由于种种风险的存在,各方当事人对INTENET上从事电子交易总是不免心存疑虑。同时,网上交易所能带来的巨大机遇和丰厚利润也无时无刻不在吸引着那些喜欢冒险的网络入侵者,买方、卖方、银行都必须承担来自外部的风险。电子商务中的信息安全与一般情况下所说的信息安全有一定的区别。它除了具有一般信息的含义外,还具有金融业和商业信息的特征。所以,必须高度重视电子商务中的安全问题。

电子商务的安全问题,不仅涉及技术问题,同时也涉及管理问题和法律问题。我国目前还不能生产自己的网络防火墙,许多银行现有的技术防范措施显然不能适应大规模电子交易的需要。电子商务的管理标准尚未系统确定,法律对于电子商务违法交易行为的认定还处于摸索阶段。

政府应当从三方面入手,构建电子商务安全运作的综合保障体系。其一,组织力量,筛选符合我国国情的电子商务安全技术。目前我国使用的网络安全产品基本上是"舶来品",开发我国自己的网络安全产品已成为不可回避的问题。其二,强化电子商务安全管理,规范买卖双方和中介方的交易行为。目前,应抓紧制定规范的电子商务标准。同时,应尽快有关管理标准。其三,尽快完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明确交易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严厉打击各种违法交易行为。这些问题有些是国际性问题,应由全世界共同面对并加以解决。一个可能的解决方案是创建一个独立的国际实体,负责用一种可被全世界接受的统一的程序来管理与协调。

2.6人力资源

电子商务实现的关键最终仍然是人。眼下各大企业缺乏的正是精通计算机与网络技术的商业人才。人才的匮乏是电子商务发展的又一难题。中国社会事务所在对北京、上海、广州等城市数千名公众的电话调查中了解到,能熟练使用电脑的只占很少一部分,其中很多人能够使用电脑但不懂上网等比较复杂操作。而对于家用电脑的用途,作文字处理与娱乐的比较多,上互联网的极少。

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使知识型人才缺乏,有待补充。关于这方面情况,目前我国尚未见到具体统计数字。据美国的统计,其国内缺少数十万名工程师、系统分析员和程序设计师。一些外国公司纷纷到中国招募软件工程师。日本、加拿大、英国、新加坡等国都在中国的各大城市开始了行动,特别是在北京、上海、广州、南京、武汉等人才集中的城市。

电子商务是信息现代化与商务的有机结合,需要大量的掌握现代信息技术的现代商贸理论与实务的复合型人才。而一个国家、一个地区能否培养出大批这样的复合人才,就成为该国、该地区发展电子商务的最关键因素。国家应该鼓励教育部门向学生普及网络知识,在有条件的学校,特别是一些大专院校经济、贸易、计算机等专业院系开设电子商务等选修课程,甚至可以考虑开设电子商务专业,培养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以适应社会的需要。

2.7我国电子商务与WTO

首先,中国加入WTO将打开国外直接在INTERNET方面投资的大门。根据中美双边WTO协议,国外服务提供者将能够涉及到INTERNET服务的所有方面。在经过同意的情况下,外方可以在合资企业中保持30%的股份,一年以后可达49%二年后达50%。中国同意按照竞争管理原则承担WTO文件中规定的所有义务。其次WTO将会使中国的法律制度增加透明度。服务贸易总协议(GATS)要求政府出版所有相关的法律和法规,并迅速或至少按年度地将新法律法规或方针告知服务贸易理事会。第三,中国将与WTO成员国进行更加广泛的交流与合作,能与全球贸易伙伴互相影响,以便对电子商务形成一种统一的方法。

3发展我国电子商务的模式与策略

篇9

2.民族差异。民族差异是指不同的民族群体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各自的语言、风俗、爱好和习惯。人们在饮食、服饰、居住、节日、礼仪等物质和文化生活方面各有其特点。

3.政治差异。政治差异是由于各国的政治制度及政策法规对人们的行为具有统一规范的用,从而使得各国人民在政治观念等方面存在差异。

4.经济差异。经济差异是由于经济因素造成文化差异的一种体现。例如,两方发达国家的人们生活富裕,受教育水平高,人们更加注重生活品质,而经济落后的第三世界国家,人们更加关心的是温饱问题。

5.宗教差异。不同的宗教有着不同的文化倾向和戒律,从而影响到人们认识事物的方式、行为准则和价值观念。

6.观念差异。价值观念是指人们对客观事物的评价标准。它包括时间观念、财富观念、生活态度、风险态度等。同样的事物和问题,不同社会的人会得出不一样甚至截然相反的结论。

上述种种差异的综合作用导致了不同地区和国家之间的文化差异,这些文化差异体现在国际商务谈判中就具化成为了跨文化问题。

二、文化差异在国际商务谈判中导致的跨文化问题分析

文化差异对国际商务谈判的影响是广泛而深刻的,不同的文化必然会将人们划分为不同的类群,这种地域的、所属群体上的差别会导致不同文化群体相互疏远的倾向,同时也会造成不同文化背景人们之间沟通交往的障碍。下面我们就对文化差异在国际商务英语谈判中导致的跨文化问题进行具体的分析。

1.沟通语言问题。沟通语言问题又可以划分为语言风格和语言用法两个部分。

首先,在语言风格上,以日本、巴两和法国为例,日本商人的交流风格是最礼貌的,较多地釆叫正面的承诺和保证,而较少采威胁、命令和警告性言论,他们礼貌的讲话风格中最突出的是不常使用“不”、“你”等词汇,但是他们习惯于保持一段沉默,让人很难猜透其真正的想法;巴西商人谈判风格显得较为放肆,使用“不”和“你”字的频率较高,而且在谈判中似乎不甘寂寞,不时地凝视对方并触碰对方;法国商人的谈判风格则更为放肆,特别是他们使威胁、命令和警告性语言的频率最高,他们还很频繁地使用插话、面部凝视以及“不”和“你”字。由此可见,只有弄淸楚不同国家语言上的差异,方能避免对日本人的沉默寡言、巴两人的热心过头和法国人的威胁误解,从而取得国际商务谈判的成功。

  其次,在语言用法上,不同国家谈判员在进行国家商务谈判时,要尽量使用简洁、淸楚、明确的英语,尽量避免使用容易引起误会的多义词、双关语、俚语、成语,更要避免使用容易引起对方反感的词句。例如:有一家美国公司和一家日本公司进行商务谈判时,美国人很高兴地发现,每当他提出一个意见,对方都会点头说“yes”,他以为这次谈判特别顺利。等到他要求签合同时才震惊地发现日本人说的“yes”是表示礼貌的“我有在很认真听你讲话”的“yes”,而不是“我同意你”的“yes”。因此,为了避免商务英语谈判中的误会,可以尽量采用释义法,即用自己的话将对方的话解释一遍并询问对方自己的理解是否正确,从而保证沟通的顺利愉快进行。

2.沟通方式问题。在跨文化谈判中,不同文化背景的的人群有其所偏好和习惯的沟通方式。文化修养高的谈判人员和文化修养低的谈判人员在谈判过程中的沟通方式截然不同。文化修养高的谈判人员可能会选择委婉的、间接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意思,而文化修养低的谈判人员则偏爱较多地运口头表达,直接发出或接受明确的信号来截然了当地表达自己的意思。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很容易出现误会,文化层次高的谈判者往往会认为对方过于粗鲁,而另一方可能认为对方缺乏谈判的诚意,或将对方的沉默误解为对其所提条件的认可。

3.谈判风格问题。谈判风格体现在谈判者谈判过程中的行为、举止和控制谈判进程的方法、手段上。谈判者的谈判风格带有深深的文化烙印。谈判风格对于谈判过中谈判双方的交往方式、交往关系甚至谈判结构和谈判进程都有着直接的影响。

按照文化差异,我们可以讲谈判风格分为两种类型,东方型和西方型。东方型谈判风格是指以东方文化为背景的亚洲国家的谈判风格,其中以日本、韩同为典型代表。日商很注重在交易谈判中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重视信任和交情,不喜欢太过直接纯粹的商业活动,因此,在与日商进行商务谈判时,可以与其回忆双方的交情或是寻找双方的交集点,以感情作为切入点更能够促进商务谈判的成功;韩国人性格倔强,在谈判中往往坚持己见,不会轻易让步。而且韩商在谈判屮很少直接表达看法,往往需要对方揣摩,为了准确了解对方的意思,韩商可能会反复问同一问题,以使在做决定时能确保正确性。因此,在于韩商进行商务谈判时,必须把握策略,既要坚持,据理力争,又要通情达理,掌握一定的分寸,同时还需要具备一定的耐心。

西方型谈判风格是以西方文化为背景的欧美国家的谈判风格,其中以美国和英国为典型代表。美国人常讲“Business is business”、“时间就是金钱”、“金钱决定一切”,指做生意要六亲不认,坚持对对事不对人的原则是美国人不渝之信条。他们在商务活动屮往往直截了当,急于求成,谈生意开门见山,总是拨个电话就谈,坐下来没有寒暄,直接进入正题,他们以小时和天数来计算进度,往往使他们的对手感到压力;英国商人在从事商业活动时比世界其他国家的商人更正规,也更为保守。即便是当今世界进入了电子信息时代,在英国通过电话谈生意也是很难让人接受的。英国商人更愿意提前做好充分准备,然后进行面对面商谈文秘站:。只要他们认为有任何细节没有解决,绝不会同意签字,一切都得按规矩办。由于英国人很重视地位,头衔对他们也十分重要,因此,选择有地位的人作为经纪人对商务谈判很大影响。 4.商务礼仪问题。国际商务谈判实际上也可以说是人与人之间的交流活动,人们之间的交往要符合一定的礼仪规范。在商业谈判中,必要的礼仪是谈判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如果违反礼仪规范,不仅会影响双方融洽关系的形成,而且还会影响对方对自己在修奍、身份

、能力等方面的评价,甚至影响谈判的成功。 5.禁忌与问题。在包括涉外商务活动的对外活动中,民族和宗教禁忌是不得不考虑的事项,特别是在东亚、南亚、中亚、北非这些宗教盛行的地区。了解一些国家的风土人情、习惯禁忌,对于与对方交流、准备把握对方的谈判思路和及时完成谈判任务,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三、应对国际商务谈判中跨文化问题的有效性措施探究

1.主动承认和接受谈判双方的文化差异。在进行国际商务谈判前,人们首先要承认文化的差异,做好心理准备,这样才能及寸调整好心理状态。在谈判时尽景避免含糊不清的语言和动作。

2.耐心倾听并理解对方所表达的想法。国外谈判专家有句话称:“最便宜的让步就是让对方知道,他的话巳被听进去了。”倾听是国际商务谈判的一项重要活动。谈判者在倾听的过程中可以了解对方的想法,收集大量有效信息,还可以获得对方的尊重,拉近彼此之间的距离。作为谈判者,对于对方的观点,可以接受,也可以不赞同,但是不能不理解,理解并不代表同意,而是一种尊重,只有这样才能尽可能的了解对方的想法、需要和条件,还有助于澄淸因文化差异造成的一些模糊不淸的问题,增加谈判成功的可能性。

3.将自己的想法表达出来并让对方了解。东方一些国家的谈判人员比较含蓄会的沟通方式和谈判风格往往会对谈判过程造成许多麻烦和曲折。因此,谈判者要善于把握一个度,将自己的想法在不放肆的前提下清晰明白的表示出来并让对方理解。商务谈判不是辩论,其最终目的是达成双方意见一致从而促成合作关系,因此,谈判者既要能够理解对方的想法,也要善于表达自己的想法,然后综合双方意见来取得统一意见。

篇10

21世纪伊始,电子商务浪潮席卷全球,方兴未艾,当今中国电子商务也成为经济的一大热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17年1月22日的《第3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6年12月,我国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4.67亿,占网民比例为63.8%,较2015年底增长12.9%。其中,手机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到4.41亿,占手机网民的63.4%,年增长率为29.8%。截至2016年12月,网上预订机票、酒店、火车票或旅游度假产品的网民规模达到2.99亿,较2015年底增长3967万人,增长率为15.3%。[1]。

这些数据说明了我国电子商务的强劲势头,电子商务改变了传统商业的作业方式与手段,使资源能够得到充分利用,缩短商业循环,提高运营效率,但我国电子商务开展过程中还存在许多问题:一方面是有形的技术问题,如:发展过快造成人才短缺,技术或硬件上存在障K等等;另一方面是带来更多不利影响的无形障碍,其中一个大的制约因素就是电子商务运作过程中的伦理问题。电子商务带来的伦理问题会降低消费者对电子商务的使用热情,使人们对电子商务的信任大打折扣,如果这一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将会对电子商务企业的经济效益造成巨大损失,产生负面的经济作用,对整个社会核心价值观的建设造成负面影响。

一、电子商务运作过程中的伦理问题

(一)商品品质的问题

电子商务具有虚拟性的特征,消费者无法像在商城购物那样可以亲眼看到、亲手触摸到、甚至可以亲身试用到商品。在电子商务的运作过程中,消费者只能通过商品销售者的文字与图片等描述对商品进行判断与选择,但文字描述往往放大了商品的优点而对缺点避之不谈,图片描述也受到拍摄时的光线与后期对图片进行处理的影响,这种文字与图片的描述不一定真实。此外由于电子商务相关法律法规健全、部分商品销售者缺乏职业道德素质,电子商务的隐匿性便利了不法分子在网上对假冒伪劣产品销售,消费者收到与描述不一致的产品后,由于部分商家不提供退换服务或者退换程序较麻烦、退换要求比较高,一些消费者便放弃了对商品销售者的责任追究,即使到消费者协会投诉可能也因缺乏正式发票而得不到保障。这些由于商品销售者职业道德的缺乏造成的种种问题,严重制约了电子商务的发展,对人们的生活和社会思想道德的建设带来负面影响。

(二)虚假、垃圾信息泛滥

电子商务商品销售者在推广其商品、拉拢消费者时,随之而来的还有许多虚假和无用的信息,虽然我国针对这些问题进行了立法,加大了信息管理与处罚力度,但由于其信息量过于庞大,监管起来难度较大,消费者一时也难以辨别广告信息的真假;此外消费者的手机号、电子邮箱地址等信息被不法分子获取,消费者经常收到垃圾短信和垃圾邮件,甚至含有欺诈性质的信息,使消费者落入垃圾信息的圈套。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17年1月22日的《第3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2016年遭遇网络安全事件的用户占比达到整体网民的70.5%[2]。这些数据表明电子商务运作过程中的虚假、垃圾信息给消费者权益带来了损害,如果不采取有效措施遏制这种现象,就会使消费者产生不信任心理,同时也会打击消费者的购物信心,不利于电子商务的良性运转,阻碍了人与人之间相互信任的建立。

(三)物流配送环节中的问题

电子商务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商品的流通方式,但现代电子商务仍如传统商务过程一样,它所发生的任何一笔交易,都包含着信息流、资金流和物流[3]。现代物流配送是电子商务运作环节中一个必备条件,但物流配送受到技术与道德的制约,一方面由于物流信息有时不能及时同步或者由于技术原因使物流配送信息显示错误,给商品销售者和消费者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另一方面由于部分物流公司或者物流配送人员的原因也会产生侵犯消费者权益等不符合伦理道德的问题,如买了A被调换成B,或是在配送过程中由于配送人员疏忽大意、保护不当造成商品损坏等情况,这都给交易双方带来了不便。因此,提高配送过程的效率及其安全性,才能有效破除行业发展瓶颈。

(四)支付环节中的问题

目前我国电子商务网站为消费者提供了多种付款方式,如在线支付和货到付款等等,但无论使用哪种方式都存在一定安全隐患。使用在线支付手段,消费者要仔细检查支付环境的安全性,防止犯罪分子窃取账号信息,造成财产损失。使用货到付款手段,也会出现“货到而不付款”的现象,据央视网视频报道,广西南宁一男子在网上选购了两部智能手机并选择了货到付款,交易时趁快递员不注意将手机抢走,之后几个月又用同样的方式抢走了四部智能手机,货到付款成“货到就抢”,配送人员和商品销售者的权益受到侵害。电子商务交易双方都要提高自己的伦理道德素质,共同建构和完善电子商务信用体系。

如今我国电子商务以其得天独厚的优势处于一个快速发展的时期,而伦理道德问题的凸显将会打击其发展势头。社会伦理道德的发展与一定阶段经济、科技的发展状况之间往往存在差距,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在抓住了信息时代机遇的同时,却并不能总是意识和密切关注各种风险,由此必定要为迅猛的科技进步所带来日益发展的社会付出代价[4]。只有增加对电子商务运行过程中伦理道德问题的关注,采用科学方法加以引导,才能帮其走出发展困境,改善道德环境,推动其又好又快发展。

二、解决电子商务运作过程中伦理问题的对策

(一)加强电子商务相关法律法规建设

立法的完善对于规范电子商务各主体的行为、净化电子商务环境具有重要作用。要加强对电子商务运作过程中的伦理问题的研究,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关法律规范。在保障商品品质方面,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票据法如何适用于电子商务凭证,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真正用到保护电子商务消费者。在交易安全方面,要切实保障电子合同的有效性,加强数据保护,防止诈骗案件的发生。在电子商务支付环节方面,要明确电子商务对象间的法律关系等等。将法治作为伦理建设的基本尺度,从而进一步提高电子商务各主体乃至全社会公民的道德素质。

(二)完善社会信用环境建设

与传统商业模式不同,电子商务交易因其具有的虚拟性和隐匿性特征,使它π庞玫墓刈⒍雀强,人们对电子商务的信任度,以及在电子商务交易内部主体间的信任度,与社会信用环境的好坏关系密切。基于这一规律,我们可以加强对个人和企业的征信工作,并以此形成约束力,对缺乏信用记录或信用记录差的个人、企业施加限制和处罚,如信用记录差的企业很难获得消费者的信任;信用记录差的个体在求职、消费等方面受到制约,以此来督促企业和个人提高信用。此外征信工作要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地开展,使银行企业借贷登记咨询系统、工商、质检、税务、司法、海关、商业协会之间的信用信息共享,建立一个全方位、立体化的信用监管体系,消除失信现象,改善电子商务运行环境。

(三)加强电子商务中的伦理道德建设

电子商务伦理道德的建设对于电子商务运作有着重要的保障作用,建设电子商务伦理道德,要从电子商务行业各个方面进行。政府有关部门、商业协会、高校科研机构组成小组进行调查研究、制定一个符合我国国情的电子商务伦理体系,对于电子商务商品销售者而言,要提高自身商业伦理意识、自觉主动地践行商业伦理、加强对员工的管理、生产和销售高质量的产品;对于消费者而言,要诚信消费、提高自身伦理素质、杜绝“职业差评师”的出现;物流配送公司要对配送人员进行道德教育、规定公司的商业伦理制度、树立商业伦理等等。完善电子商务伦理道德建设需要每一主体共同努力,一齐促进电子商务这个新生商业模式的发展,从而促进中国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参考文献】

[1]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16年中国网民信息安全状况研究报告[EB/OL].2017-1-22.

篇11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Internet的蓬勃发展,电子商务也在迅速崛起。电子信息技术、网络经济已迅速进入工业、农业、贸易和金融服务等各种行业,呈现出电子商务潮流。而作为金融业一大支柱的保险业,和信息是紧密相连的。保险是一种承诺、一种无形产品、一种服务商品,保险中的每个环节都离不开信息。信息技术的发展对保险业的影响是巨大的,特别是近年来,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与普及日新月异,其中所蕴涵的无限商机使得无数商家纷纷把目光投向电子商务。于是一种全新的保险经营方式——保险电子商务应运而生。网上保险作为一种新兴的营销渠道和服务方式,以其具有的成本低、信息量大、即时传送和反馈、服务的连续性等特点,正在被越来越多国家的保险公司和消费者所认可和接受。在国外,网上保险的发展已相当成熟,成为继个险、团险和银行保险之后的“第四驾马车”。

二、保险电子商务的涵义

发达国家大多数保险公司已经应用电子商务网络为客户服务,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发展势头甚为强劲。电子商务为人类提供了一个全新的管理商业交易的方法。因此,了解电子商务已成为现代企业特别是金融服务业必须面对的课题。那么,什么是电子商务呢?广义的电子商务(ElectronicCommerce)是指,利用电子工具(电话、传真、广播、电视、网络)从事的商务活动,如市场分析、客户联系、物资调配等。狭义的电子商务主要是指利用因特网进行的商务活动。根据电子商务的定义,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机构以互联网和电子商务技术为工具来支持保险经营管理活动的经济行为,可以称之为保险电子商务(网上保险)。

笔者认为,保险电子商务指保险人或保险中介人利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所形成的对组织内部的管理、对客户关系的管理以及经营业务的部分或完全电子化这样一个综合的人机系统来进行的商务活动。这种商务活动可能是与原先的传统业务相并行的或者是相融合的。因此,业内人士普遍认为,保险电子商务包含两个层次的含义。

从狭义上讲,保险电子商务是指保险公司或新型的网上保险中介机构通过互联网为客户提供有关保险产品和服务的信息,并实现网上投保、承保等保险业务,直接完成保险产品的销售和服务,并由银行将保费划入保险公司。

从广义上讲,保险电子商务还包括保险公司内部基于Internet技术的经营管理活动,对公司员工和人的培训,以及保险公司之间,保险公司与公司股东、保险监管、税务、工商管理等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活动。

三、我国保险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

我国保险业经过25年的发展,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保险市场有了广泛的拓展,保险业已经成为国家经济生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是,我国保险业的发展才刚刚起步,保险业的经营与管理,和世界发达国家的先进水平相比还有差距;除此之外,2004年12月11日起,我国按照入世时的承诺,对外资保险企业全面开放市场,保险业的竞争日趋激烈。我国保险公司为了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纷纷投入大量的财力、物力和人力去发展电子商务这一新的商务模式,将电子商务引入到我国的保险业中去。但与发达国家相比,电子商务在我国保险业中的应用还处于刚刚起步阶段。我国的网上保险业务还只能处于传统保险业务的补充地位,真正意义上的网上保险还需要一定的发展过程。

我国第一家保险网站是在1997年,由中国保险学会和北京维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共同发起成立的——中国保险信息网(china-),这是中国最早的保险行业第三方网站。同年11月28日,由中国保险信息网为新华人寿公司促成的国内第一份网上保险单,标志着我国保险业才刚刚迈入网络的大门。此后,中国保险网在主管部门、行业组织、保险公司和业内外人士的大力支持下,一直是国内规模最大、内容最丰富、最具权威性和影响力的保险行业综合网站,点击率始终为国内同类网站第一名。成为中国保险行业的电子信息窗口以及保险业内各方面的网上交流渠道,为推动国内保险业信息化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2000年8月15日,太平洋保险电子商务网站,标志着中国保险业第一个贯通全国、联接全球的保险网络诞生,这是太平洋保险公司面对激烈的竞争市场致力于保险电子商务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2001年3月,太平洋保险北京分公司与朗络开始合作,开通了“网神”,推出了30余个险种,开始了真正意义上的保险网上营销。当月保费达到99万元,让业界看到了保险业网上营销的巨大魅力。

而国内其他保险公司纷纷开设自己的电子商务网站,进行网络营销的积极探索,保险电子商务的网络营销渠道功能逐步显现。2000年8月18日,中国第一家以保险为核心的,融证券、信托、银行、资产管理、企业年金等多元金融业务为一体的紧密、高效、多元的综合金融服务集团——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正式启用一站式综合理财网站PA18,平安大步进入电子商务。以平安门店服务中心、平安电话中心、互联网中心组成的3A服务体系的运行标志着平安的客户服务向国际水平迈进,其强有力的个性化功能开创了国内先河。9月22日,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家投资建设的大型保险电子商务网站——“泰康在线”全面开通,这算的上是国内第一家由寿险公司投资建设的、真正实现在线投保的网站,也是国内首家通过保险类CA认证的网站。

与此同时,由非保险公司(主要是网络公司)搭起的保险网站也风起云涌,目前影响最大的是一家由中国人寿、平安、太平洋、友邦等十几家保险公司协助建立、由上海易保科技有限公司开发并运营的易保网。通过易保网广场,客户可以客观比较各家保险公司的养老、医疗、意外、理财险等保险产品;可以通过网上招标获得量身定制的个性化保险方案;提供理财、投保、理赔等常识;提供车辆保险、家庭财产险等网上直销专业服务。而保险公司、保险中介、保险相关机构都可以在这个平台上设立个性化的专卖区,客户只需要在一个网站浏览就可以完成对十几家国内大型保险公司的保险咨询,特别是其推出的保险需求评估工具,如同在线计算器,客户只要在网页上输入个人需求,服务器就能自动的列出各家保险网页,通过信用卡完成保费支付。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易保网上保险广场致力于为保险买、卖双方及保险相关机构和行业提供一个中立、客观的网上交流、交易的公用平台;帮助客户轻松了解、比较、购买保险;帮助保险公司和保险人通过网络新渠道开发客户资源、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务质量;帮助保险相关服务机构和行业降低服务成本,提高服务质量。

四、我国保险电子商务网站的主要模式

从上面的例子来看,我国目前的保险电子商务网站主要有以下两种模式:

第一种模式是第三方保险网站,即独立的保险网,他们不属于任何保险公司或附属于某大型网站,他们是为保险公司、保险中介、客户提供技术平台的专业互联网技术公司。前文所提到的中国保险信息网(china-)、易保网上保险广场,都是目前国内具有较大影响的第三方保险网站。中国保险信息网将自己定位为向保险从业人员提供资讯的一个内容提供商,它为保险的内外勤人员提供从保险新闻到行业知识的各类专业信息,属于保险业内信息提供商;而以“网上保险广场”命名的易保网,将自己定位为利用互联网技术为保险业各方提高效率的网上平台,它包括B2B,B2C两种电子商务模式,致力于为行业中的各方提供一个交流和交易的技术平台;第三类为直销平台,如网险,它以的身份通过网络进行保险销售,从销售中提取佣金。以上是我国目前第三方保险网站定位的三大种类。

第二种模式是保险公司自己开发的网站。例如本文所提到的太平洋保险网站,平安的,泰康在线,以及我国最大的商业保险集团——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等等。应该说,随着电子商务基础设施在我国的日益完善,现在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都建有自己的网站,这些保险网站,大部分处于电子商务发展的初级阶段,即利用保险网站一些有关保险公司文化、保险产品及服务的简单介绍,还没有真正的网上保险业务。这类网站主要在于推广自家公司的险种,进行网络营销。这是我国大部分保险公司发展电子商务所处的阶段,但是也有像太平洋保险公司这样的保险企业对电子商务的应用到了互动、在线交易这样的阶段。2001年,太保集团公司新成立的电子商务部对太保网进行全新改版,网络销售和服务功能大为提高,网上支付功能基本实现,成为B2C业务中重要的销售渠道。太保网建立至今,网上B2C销售总计实现收入3500多万元,其中在2003年5月,一位北京客户在线购买“安居理财保险”,成功通过太保网网上支付10万元保费,成为太保网开通以来最大一笔金额的网上交易,展现了电子商务作为公司重要销售渠道的发展前景。

五、我国保险电子商务的发展前景

保险电子商务发展是涉及到保险公司各类资源整合,涉及到公司所有利用互联网(包括Internet与Intranet)、无线技术、电话等信息技术手段进行电子化交易、电子化信息沟通、电子化管理的活动,贯穿公司经营管理的全过程。保险电子商务是随着互联网技术兴起并逐渐成熟后,新的信息技术在保险公司内又一轮深层次的商务应用,是信息技术本身和基于信息技术所包含、所带来的知识、技术、商业模式等在公司内的扩散和创新。随着我国《电子签名法》的颁布实施,我国保险企业将在现有B2C销售平台的基础上,积极开发电子保单和电子签章,策划推出电子商务专有产品,对保险网站进行全新的改版,以网上销售保险完全电子化流程为目标,继续全面推进电子商务的建设,抓住未来网络保险快速发展的机遇。

篇12

1.电子商务是什么?电子商务能作什么

对电子商务的定义、概念,国内外至今尚无统一公认的定义。笔者认为,如果以电子商务问世的背景定义,可以说电子商务就是互联网商务。电子商务的本质是知识经济。

电子商务作为一个专用名词是1997年下半年才面市的,在INTERNET普及之前,EDI已经用于商务,这是众所周知的,没有人把EDI叫做电子商务。现在,人们认识到,EDI和电子商务的问世、发展、架构关联密切,是一种对EDI的再认识。

电子商务是高科技的产物,它的问世、存在和信息社会、网络世界密不可分。人们置身于现代社会,现代社会是一个环境,电子商务也在这个环境中,它能做什么取决于那里的人们需要他做什么,而不是网络公司或者销售电子商务软件的公司给它的宣传和定义。2000年,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大起大落说明网络公司无法根据他们的主观愿望把这种现代商务工具交给商家和顾客,而应该先了解一下电子商务的本来面目是什么。

笔者认为,电子商务使用因特网环境和技术支持商家之间的业务往来,它得以发展的前提是有商可务,并且通过因特网,商家可以得到比传统商务更多的便利和实惠。当前,我国电子商务大环境建设还需要相当一段时间,不但需要硬件环境,还需要电子商务运行的社会环境,如法律、法规及税收制度等等传统商务已较为成熟的大环境。也就是说,供商家体验电子商务优越性的条件还不完善。

我国的电子商务将在与国际接轨的同时,走适合国情的路。如同POS系统进入商店一样,电子商务的问世标志商务自动化达到一个新的阶段,电子商务将以一种新的购物方式逐步进入寻常百姓家。

2.需求牵引和概念牵引

电子商务在发达国家得到政府的特别重视和青睐,事出有因。美国总统克林顿创造100个月经济持续增长的奇迹得益于高科技,1997年1月,美国政府宣布:自97年1月起联邦政府各部门采购全面采用电子商务方式。回顾全球的电子商务热,美国政府始终处于推波助澜的位置。美国把电子商务看作可使经济持续发展的新的增长点。

有人说,对网络经济和电子商务而言,我国与发达国家站在同一起跑线上。仅从概念而言,发达国家接触到的新技术,在我国几乎是同时问世。这种现象正是发达国家把先进技术转化为生产力的速度。但是,发达国家的技术输出是有选择、有步骤的,是以获得最大利润为前提的。

回顾我国推进电子商务的历程与发达国家应用电子技术从事商务活动的历史,有着十分鲜明的反差,一个是需求牵引,一个是技术推动。

早在电子商务问世之前,20世纪60年代,电子数据交换技术(EDI)已广泛应用在美国的大企业之间。EDI技术与电子商务的主要区别,仅仅是使用增值网(VAN)还是使用INTERNET。为适应EDI的使用,发达国家的企业内部进行了几十年的信息化建设,而这种建设是使用电子商务的基本条件。

因特网技术来源于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当今被人们称作第四媒体,它能同时传播数字化的文字、图象、声音,具有其他媒体的复合功能。它又有其他媒体遥不可及的访问方式和手段,一个点击,就能到达数字地球的任何一个角落,在知识的海洋遨游。可以说,WWW是对人类通信史的重大贡献。

借助因特网技术从事商务活动,可以看作是一种在商业领域试图使用先进工具的尝试。在人们的生活和生产活动中,在购物方式上多一种选择,一点坏处都没有。但是,并不会因为仅仅换一种销售方式就在中国的市场上突然出现美国的购买力和消费水平。不可否认,由于国情不同,在美国,电子商务的实践早于电于商务名词的出现,在中国,电子商务的名词概念先于电子商务市场的发展。这种差别的实质,在美国是市场寻求技术,而在我国是技术寻找市场。由此我们可以反思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状况,当电子商务市场未形成规模的时候,力气应花在培育市场上,既不应简单的说电子商务是泡沫,又不可急功近利,急于求成。

3.电子商务是一种使用互联网技术的商务活动

传统商业经营方式既有BTOB,又有BTOC。传统商业既有信息流,又有物资流、资金流、供应链。以上提到的名词、术语其实不是电子商务的专用名词。无数成功的国内外巨富、企业家在商海游刃有余的时候,未必听说过电子商务。倒是“要么无商可务,要么电子商务”的热心宣传者今天要深刻认识电子商务的出路在哪里。

推动中国电子商务发展的真正动力是什么,是企业的商务活动需求。在企业不了解电子商务是什么的时候,介绍电子商务的概念十分必要。IT公司第二步、第三步就应把力气使在“在商务活动中使用电子商务”,这时“电子商务”已经不是一种概念,而是类似计算器这样一件工具,它是一种使用因特网技术的商务活动。这样说,不是要把电子商务这样一个系统工程庸俗化,仅仅是为了强调电子商务重在商务。

我们欣喜地看到,一些国内IT公司,在电子商务陷入低谷的时候,从打基础开始,学习传统商业企业的经营管理方法,开始推出网上MIS。从这里起步,走出中国式电子商务的新路。

4.与全球经济接轨需要使用电子商务

既然国情不同,为什么我国也对电子商务表示了足够的重视和热情呢?实际上,我国政府一贯在对外贸易中采用积极开放的政策,包括学习引进先进的贸易技术和方法,随时保持与国际接轨的能力。

从电子商务的概念进人中国高科技领域以来,在IT企业经历从BTOC到BTOB的艰难探索过程中,在政府支持下,外贸系统不断推进电子商务的应用。

早在1996年,外经贸部正式组建了国际贸易EDI服务中心,即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1998年10月,外经贸部通过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实现纺织品配额电子招标,使参与招标的企业节省了大量时间和差旅费用,直接效益达1700多万元。2000年6月,外经贸部通过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实现了全国加工贸易联网审批管理,有效打击了利用加工贸易名义走私和逃套汇等不法行为。以上两例说明,在外贸系统应用电子商务技术取得了初步效果。

随着我国加入WTO,随着经济全球化步伐的加快,实施电子商务的意义将在更多的领域显现出来。

5.在需要使用电子商务的地方使用电子商务

电子商务这个主题不再是热点新闻,各位名家不再“我来说两句”。但是,电子商务并不因无人喝采而退出市场,正如不会因有人炒作而替代传统商务。电子商务是商业活动的一种模式,对不同的商品商家会通过实践选择相应的模式。电子商务也有适宜的营销商品和消费者。

EDI问世是面对企业之间交易过程中涉及大量文件数据交换的业务,通过计算机的互联,达到快捷、准确的完成交易的目的。笔者认为,电子商务将在EDI的应用领域得到重视,将首先在BTOB领域取得突破。人们十分关注BTOC的出路,现在,不论玎厂商还是从事电子商务研究的专家对网上经营提出一些积极的建议。试图引导人们早日见到电子商务的春天。他们指出:

1)对网上个体消费者定位

•计算机用户

•有尝试网上购物热情的人

•中等以上收入的人

•学历较高的人

•不愿逛商场的人

•SOHO族

2)网上适宜销售的产品定位

•计算机有关的产品

•不需亲自体验、品尝的产品

•性能简单,不需推敲的产品

•质量容易验证的产品

•品牌知名、大众认可的产品

•既不太贵,也不太便宜的产品

•有国际化需求的产品

•有全球配送体系的产品

6.企业应作好进入电子商务大环境的准备

就在IT企业纷纷离开电子商务另谋出路的时候,国内务行各业积极开办商务网站,尤其一些家电企业如海尔、春兰的加入为电子商务又揭开新的一幕。传统企业进军电于商务标志着商务为主的电子商务在成长,我们期望这些传统企业在新经济的大潮中再创辉煌。

今天,网络世界、信息社会、经济全球化、数字地球等等有关高科技的流行词汇随处可见,信息技术以他无所不在的优势正在创造一个又一个奇迹。以手机为例,曾几何时,还是有钱人的标志,转瞬之间,我国手机用户早已过亿,形成每十个中国人就有一人使用手机的规模。中国的市场太大了,发展电子商务只要顺应中国国情,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就会走出低谷。

篇13

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硬件、软件、防火墙、网络监控、身份认证、通信加密、灾难恢复、安全扫描等多个安全要素。而网络金融安全问题关乎我国的经济安全甚至国家安全。因此,必须站在更高的层面审视网络金融安全问题。

一、网络金融概念特点

(一)概念

网络金融,又称电子金融(e-finance),是一种通过个人电脑、通信终端或其他智能设备,借助国际互联网和通信技术无境域限制的联结客户与金融机构,以实现及时获取经济金融信息、享受网上金融服务、开展网上金融交易的金融活动。网络金融包括在线银行、网上保险、网上证券、网上期货、网上支付、网上结算等金融业务。

网络金融安全,是指金融网络系统的硬件、软件及其系统中的数据受到保护,不受偶然的或者恶意的原因而遭到破坏、更改、泄露,系统连续可靠正常地运行,网络服务畅通快捷。网络金融安全包括系统安全和信息安全两个部分,系统安全主要指网络设备的硬件、操作系统以及应用软件的安全,信息安全主要指各种信息的存储、传输和访问的安全。

(二)特点

世界第一家网络银行——美国安全第一网络银行(SFNB)自1995年10月18日开业以来,国际金融界掀起了一股网络银行浪潮。这一金融创新正彻底颠覆了金融业和金融市场的业态,银行由实体化向虚拟化发展,金融服务的时空界限不再明显。与传统金融相比,网络金融具有以下一些特点:

无界性。网络金融的无界性主要是指金融活动无时空局限,打破传统的金融服务时间、境域、空间、方式等限制。网络经营企业只要开通网络金融业务,世界各地的上网用户皆可能在任一时间、任一地点、以任一方式成为其客户,并以商家愿意接受的任一电子货币支付,交易地域模糊性给计量造成困难。

3、低成本。虚拟形态的网络银行交易成本远小于物理形态的金融机构经营成本,而且服务效率得到提高、服务质量没有降低。这是网络金融得以出现并迅速发展的最主要原因。

4、加密性。传统金融下交易过程依赖于物理设置和现场办公,而网络金融下交易过程采取技术上加密算法或认证系统的变更或认证来实现。

5、信用性。电子货币和网络金融的发展,使得一些电子商务公司等非金融机构涉足短期电子商业信贷、中介支付、投资理财顾问等金融或准金融业务,而金融交易信息传输保存的安全性、客户个人信息、交易信息和财务信息的保护日益受到公众的关注。无疑,人的信用价值以及游戏规则的固化是网络金融快速发展基石。

二、网络金融安全现状

网络金融安全伴随着网上交易的整个过程。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来自金融机构内部,网络系统自身的安全以及自身的管理水平和内控能力。如由于软硬件配置不匹配、系统设计不合理、运行不稳定等形成的安全隐患;二是来自于金融机构外部,取决于选择的开发商、供应商、咨询或评估公司的水平,以及其他各种外来因素如黑客攻击、自然灾害侵袭等所造成的安全问题。

有关调查表明,目前国内80%的网站都存在安全隐患,其中有20%网站的安全问题还十分严重。安全问题已日益成为困扰网上金融交易的最大问题,影响我国网上金融业务的健康发展。网络金融活动中的安全隐患,主要表现在:

网络系统漏洞。互联网本身固有的技术体制存在缺陷。基于远程通信的便利,互联网并未考虑安全性问题,因而基于信任主机之间的通信而设计的TCP/IP协议缺乏安全机制,建立在互联网络为基础的金融网络系统存在安全漏洞,防毒软件功能不强,造成网络运行不稳定,被病毒入侵、被黑客攻击,轻者数据毁坏丢失,重者烧毁硬件。目前全球的黑

客攻击事件,40%是针对金融系统的,我国则高达60%以上。

3、交易系统缺陷。按照我国有关规定,金融机构的网上业务要达到三级安全标准,但目前大多数金融机构的安全状况都未达到这一要求,其自行开发、应用的网上交易系统大多未经过权威部门的检测认证,存在安全控制技术落后、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抗攻击能力不强、响应滞后、访问授权混乱、客户地址及邮箱等资源保护不力等情况。出现系统虚假信息泛滥;账户密码被黑客破译,数据资料、交易指令被篡改,资金被盗取,股票、债券、基金等金融资产被盗卖;信息传递的私密性、真实性、完整性、不可否认性缺乏保障等等现象。

4、交易监管滞后。由于网络金融交易的不透明、虚拟性、开放性,增大了交易者之间身份确认、交易真实性验证、信用评价方面的信息不对称,决定了网上支付和结算系统全球化,提高了信用风险程度。目前,我国网络金融运作监管经验不足、手段不全、技术落后、分业网上监管职责界定不清、内控制度不健全、网上业务定期内部审计流于形式,出现了网上业务运作中密码控制不严、软件控制功能薄弱、授权机制执行不力等问题。

5、协同机制缺乏。各银行网络系统各自为政,各行间信息隔绝,缺乏沟通协作。有的商业银行将其银行网络系统拓扑结构、建设实施方案等作为绝密材料被保存,行业间数据资源共享是一道屏障,造成资源资金浪费,延误了整个金融业的发展。 6、应急预案缺失。除上述种种因素外,金融机构未对停电、暴力犯罪等人为因素以及地震等自然灾害等突发性不确定事件的发生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网络金融的运行安全。

三、网络金融安全对策

强化技术防范。网络金融安全防范中,技术防范是关键。金融企业应制定全面周密的软硬件装备升级换代方案,即时引进和应用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具有较高安全系数的金融电子化软件平台和金融电子设备核心技术,保证计算机应用软件的不断升级,维护网络系统健康运行。要配备性能良好的内外网络防火墙、病毒防御与杀毒软件,定期升级,严格网络登录口(下转第235页)(上接第233页)令管理等。要采用数字证书等较高级别的网络加密技术,设置交易中的客户身份认证和交易密码。此外,要进一步加大投入,网络信息安全产品,研发网络安全系统、语音鉴别系统、电子转账系统、智能卡识别系统、管理信息系统等,提高金融装备国产化水平,夯实金融安全基础。

3、加紧人才培养。网络金融机构要培养一批既掌握计算机枝术、网络技术、通信技术,又掌握金融实务和管理知识的复合型高级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从国家层面讲,要积极培养政治过硬、技术全面、业务精湛、作风扎实的金融执法队伍,提高金融执法人员素质,严厉惩治金融犯罪和违法、违规活动。从企业层面讲,要通过不间断的全员培训培养教育,让全体从业人员全面了解网络技术安全缺陷,充分认识潜在的网络安全隐患危害性,掌握必要的软件系统安全技术、数据信息安全技术、病毒防治技术等。要通过改善硬件设施和办公条件,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提高员工业务水平,尽可能减少操作失误带来的麻烦,保证网络金融企业的经济稳定运行和持续发展。

4、加强内部控制。网络金融机构要参照相关的法规条例,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业务操作规程、计算机网络、数据库、病毒防治、密钥等安全管理制度。要加强人员变动管理,及时注销、移交和变更原有的密钥等信息资料。要建立数据备份中心,实现数据可追溯性。

5、加强预警监控。掌控网络金融风险重在预警评估与防范。网络金融机构,要建立网络金融风险预警机制,专人监控业务运行,加工处理数据,研究数据指标,制定网络金融风险应急处理预案,发现指标逼近预警线,果断采取风险防范措施以应对。

6、加强监管合作。面对网络金融市场高度国际化,大部分金融交易依赖于电子网络,网络银行资金日趋庞大和资金流动速度加快,但由于网络技术发展存在先天性缺陷——技术漏洞,使得网络安全成为制约网络金融发展的最大障碍。我国金融管理机构有必要适时同外国金融监管当局开展广泛的国际合作,沟通信息,打击犯罪,规范业务合作的程序,交换网络监管措施,创造网络金融活动的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