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法律论文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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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法律论文

篇1

小学语文教材中,有许多古今中外的名篇。当然,其中也不乏可用作法制教育的好素材,对于这些素材就需要教师适时挖掘,将教材内容和法制教育相联系,在对学生进行法制知识教育的同时培养学生的法制意识。对此,教师可以抓关键词进行教学,如“赡养”,在教授这个词时就可以将其与“抚养”联系起来,指出二者的含义,并让学生用这两个词造句,帮学生理清二者间的区别。同时老师还可以适当向学生讲解一些与此相关的法律知识,让学生从小树立尊敬父母的意识。另外,还可以利用文章中的个别句子进行引导,例如在讲授《我的战友》这一课时,可抓住“烈火在他身上烧了半个多钟头才渐渐地熄灭”这一句,让学生明白在这过程中所遭受的巨大痛苦,体悟到身上的爱国主义精神,进而树立热爱祖国、报效祖国的崇高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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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有关研究表明,目前高等院校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违法犯罪现象,占社会刑事犯罪的比例持续上升。近几年,青少年群体犯罪占社会刑事犯罪的70%~80%,其中高校大学生犯罪约占比例为17%。综上所述,各高校大学生存在法律意识淡薄、缺少人文素养等现象,显然,高校的“象牙塔”不再平静,高校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行为存在问题。

1.大学生对依法治国的基本精神缺乏较为准确的理解和把握。

依法治国就是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治理国家。在研究调查中显示高校大学生对法律的民主基础还没有十分明确的认识,只是将“法律”作为一种实现统治的工具,比如,部分人支持“法治”,抵触“人治”,但受到传统人治观念和现实中某些“权大于法”现象的影响,往往认为法律只具有工具价值而非目的价值。

2.大学生有感性的法律意识,缺乏理性的法律意识。

法律学具有较强的学理性,要求学生具备相应的理论基础,理论基础掌握得越好,处理和面对生活中的法律问题才能更好地理解和找到解决方法。就像,大部分学生都知道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但是什么是宪法,宪法的具体精神和内容却知之甚少,在讨论宪法内容时就流于表面的文字内容,而无法想到作为一名公民的权利及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等诸如此类的关键问题。

3.大学生有被动的法律意识,欠缺主动的法律意识。

某些高校校园内的法制宣传内容多数是以描述违法犯罪的案例及其处罚为主,从而使得大学生认为只要自己不违法,就无需学法的错误结论,甚至有些大学生在权利受到侵害时选择了沉默。守法教育固然是法制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但还应加强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自我权利的积极行使,这样才能提高法律教育的针对性,才能使他们自觉遵守法律,主动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对立法、执法和司法进行有效的监督,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的早日实现。

三、高校大学生法律意识的课外培养

目前,我国高校大学生对法律基础课不太予以重视,虽然高校本科均开设了《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课程,但课时数较为有限,短时间内要想大幅度地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知识水平及法律意识是较为困难的,因此开展大学生法律意识的课外培养是十分必要和有意义的。

(一)注重法律信息引导,积极开展法制课外实践活动,使高校大学生形成良好的法律心理

高校可以通过思想政治教师联系二级学院的方式,针对大学生比较感兴趣的社会法律热点问题开展讲座或者班级讨论,学生们可以搜集和参考相关资料,了解时事热点,通过对时事政治的关注了解了相关法律信息,而且逆反感较少出现。通过这种方式,大学生可以自己去辨析判断法律的实质,法律是否无用,现行相关的法律法规有没有缺陷等问题,分析判断的整个过程,将有利于塑造高校大学生良好的法律心理。高校在采集法律事件的相关信息过程中,应挖掘隐藏在那些反面信息背后的内容,做出有利于形成大学生良好法律心理的法律信息引导。高校也应积极开展法制课外实践活动,例如听法律专家讲座进行普法教育,开展明确主题的法制讨论会、演讲、“模拟法庭”、专题论坛等活动,以及旁听一些典型案件的庭审,让学生在主动参与和耳濡目染中得到教育,提高法律意识,形成良好的法律心理。

(二)课外多渠道地传播法律观点,全面提高高校大学生群体的法律意识。

1.从校纪校规方面传播法律观点。

(1)民主地制定

高校校纪校规。要建立健全大学生品德教育和法律教育相关的管理体系,并且让制度得到落实,更好地服务高校教育,提高高校大学生思想道德水平。在现代信息多元化的时代,在制定与大学生切身利益相关的校纪校规时,有必要听取各方的意见,特别是大学生的建议,同时还应组织他们参与相关的制定过程,这是依法治校的需要,也是高校管理民主化的体现。

(2)审查高校校纪校规内容上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高校教育的宗旨是把大学生培养成全面发展的高素质创造性人才,在制定校纪校规时,应该从大学生的整体利益出发,平衡大学生个体利益和学校利益之间的矛盾。而制定好的高校校纪校规应该通过校方、专家、教师和大学生等各方人士审查,审查校纪校规内容上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并对错误的地方予以纠正,这样才能使依法治校真正成为可能。

2.利用高校大学生相关法律社团来传播法律观点。

高校的教育质量是与大学生课外实践活动的参与程度成正比的。很多国内的高校都设立了相关的大学生法律社团,由于受法律信息来源及大学生对法律信息理解程度等因素影响,法律社团传播法律观点时容易出现信息偏差,各院系应组织社科部、团委、学生处等积极的响应,并及时给予指导和资金、行政等支持。另外,高校还可以引导大学生法律社团组织开展相关的法律实践活动,例如组织大学生参与社区志愿者服务工作、旁听公开审判、参观监狱等活动,或者组织大学生利用假期开展社会实践调研活动,包括社会治安问题、物业管理纠纷问题、家庭关系纠纷问题等,让大学生通过参加校外法律实践活动,实实在在地树立起法律至上、依法治国的法律观点。

3.完善高校学生申诉处理环节中的法律观念传播工作。

2005年,我国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有关学生申诉处理涉及5条内容,表达比较简单,可操作性有限,对此许多高校都自行制定了有关学生申诉处理的实施细则。这些实施细则制定的公正与否,对申诉事件的大学生及参与人员今后的行为态度将起到一定的暗示效应,他们相信在公正的规章制度做出的结论也应该是公正的,这种信念上的暗示作用有利于形成大学生平等、正当、适用的法律观念。如果做到高校申诉处理制度的更好完善,需要注意以下三点:

(1)设立具有代表性和客观性的高校学生申述处理委员会。

该申述处理委员会应独立于高校的行政管理机关,组成成员应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和中立公正的态度,较强的逻辑推理能力,能客观地对待情感情等。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应由法律专业人士,校内外知名专家学者、法律教授代表、相关领域家长代表、学生代表等按比例组成,但学校主要负责人、涉案相关部门负责人不得参与。

(2)校内申诉程序公开化。

学生申述处理委员会在审理各事件过程中,应该公开、公平、公正地对审理信息进行公开,做到不暗地操控。同时,处理事件的时候要注意听证和规避制度,并做到公开审查结果。

(3)明确学生申述处理委员会的权力。

赋予学生申述处理委员会一定的变更学校原处分决定的权力,其复查决定才更具权威性,这也是依法治校精神的必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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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立中小学校教师和政府的关系

从公立学校教师自身职业的特点看,教师职业的产生和职业定位与国家的教育控制权和学校教育的制度化密切相关,它是伴随着教育权力主体的转移、教育纳人到国家权力视野和教育由私人事务向公共事务的演变而逐渐形成的。

教育发展史和人类社会发展史的研究表明,教育这种“超生物遗传方式”最早在原始社会产生后,很长一段时间内对儿童的教育,主要是年长者的一种道德伦理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随着人类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家庭形态、内涵的日趋完善,家庭的教育权利和义务成为文明社会普遍存在并保护的“第一教育权”,至今我国宪法仍然保护这种天然的教育权。进人阶级社会后。国家开始涉及教育领域,但是这时教育仍然主要是一种社会活动,国家对教育的影响和控制一般是采用间接的手段,如采用科举选士等人事选拔方式。近代公共教育的产生和发展促使国家教育权的真正出现。各国普遍建立了义务性的国民教育制度,国家教育权普遍强化,并成为现代教育权的主体,各国都设立教育行政机构代表国家承担举办和管理教育的职责。特别是社会主义国家,从建立一开始就把教育视为无产阶级国家的职责。

国家行使教育公共权力,保障义务性的国民教育制度,实现国家教育目标的主要基础之一,就是国家对教育过程中需要的人力资源的控制,其中包括对教育者的控制。因此,建立师范教育体系、培养受过专业训练的教育者,对于国家教育权的实施具有重要的意义,即国家通过培养一定数量和质量的教师队伍来保证并不断扩大国家教育权的实施,同时确保国家教育目标的实现。鉴于公立学校教师在实现教育的国家责任中的重要意义,许多国家都把教师纳人到国家公务系统,或者虽然不是公务员但是享受公务员同等的待遇。可见公立中小学校教师和政府之间构成教育行政法律关系。

政府与公立中小学校教师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历来就是存在的,这种关系源于教师职业的产生和特点,是固有的、不可改变的。教育行政机关依照教育法律规定对公立中小学校教师实施资格考试、招聘录用、培养和培训、考核与评定、职务晋升与奖励等行政管理活动。教师必须服从这种管理,在涉及到教育教学事务时二者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都是法律规定的。当然,政府与公立中小学校教师之间的这种行政法律关系的内涵、各自的权利义务要求和发生纠纷的处理方式,在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特点。我国在改革开放之前,教师仍是“国家干部”身份,教育行政机关掌有教师管理的绝对权力,教师则有绝对服从的义务。教育行政机关对教师的任免、奖惩等仅适用于内部人事管理的权利义务体系。实际上二者构成内部行政法律关系,类似于传统上大陆法系的公法上的特别权力关系。

1986年2月国务院《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之后,原国家教委决定在各级各类学校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制度,开始改革教师的“国家干部”身份。虽然公立中小学校教师具有公职身份,但他不是在国家行政机关中工作的行政级别系列的公务员。教师作为行政相对人与教育行政机关发生法律关系时,不具备内部管理权利义务的一些特定的形式,如命令权力和服从义务不像以前那样具有职位层级性。教育行政机关在实施教师资格证书的行政许可行为、罚款或取消教师资格证书等行政处罚行为时,要遵循法定的程序,否则教师就可以以侵犯其程序权利为由通过司法机关以行政诉讼方式主张权利。同时,教育行政机关或其所属公务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过错行为,侵犯教师权益,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的,教师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二、公立中小学校教师职业属性的分析

1.公立中小学校教师职业的自然属性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教师职业的自然属性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公立中小学校的教师也不例外。我国学校内部主要存在三种岗位,分别是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其中教师属于专业技术人员。从时代要求和社会发展趋势来看,在当代中国社会转轨的过程中,学校教育体制发生了深刻变革,教师的工作环境和从业方式也处于急剧变化之中,教师专业化成为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一个重要议题。l966年l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巴黎会议发出的《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明确指出,教育工作应被视为专门职业,教师职业是“建立在有关学科基础之上的一种专门性强的社会职业,必须是经过专业训练,长期研究,获得并保持专门知识和特殊技术,承担着对学生和社会进步的责任,有高度责任感的人,才能适宜教师职业”。近年来世界各国都在不断努力推进教师专业化的进程,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知识经济和信息技术的崛起,教师职业进入G0ds0n所称的“恪守原则的职业精神”时代。在传统的工业社会中,教师可以以稳定的国家公务员或者是白谋职业、自立发展的合同工的身份存在。但在依靠知识和信息技术的时代,教师已经不应是市场化公民社会中“瘦身”政府的人和企业式的服务提供者。“新的教师职业不能只成为技术性工作,为了实现教育标准化和追求考试成绩只关注教学技术而忽视教育目的,工作强度无限增大,就像私立部门的雇佣员工那样;也不能固守原来僵化、不鼓励创新的教师公务员管理模式。”教师(包括其他专业)需要接受“市场的冲击和重塑政府的更强的控制和监督”,教师将由一种熟练职业转为专业运作方式,这会使教师人力资源的配置和使用发生改变。一些国家在教育私营化和分权化政策的冲击下,公共部门的雇佣模式开始转向一种合同雇佣关系,赋予学校更大的人事管理权。特别是在高等教育领域,教师由与国家、政府结成服务关系转变为合同关系,教师的工作条件受私法下雇佣合同的调整,教师的义务可以由作为法律雇主的学校与教师在个体或集体的基础上双边协商决定。在公立中小学校教育领域,教师的权利和教师劳工关系在几股力量的冲击下被重新塑造,我国公立中小学校教师的法律地位受到教育体制改革的重大影响,“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这一特征受到法律保护。基于此特征,中小学教师的公务员身份被取消,私法的契约精神越来越多地渗入到教师管理领域,影响着教师的法律地位和从业方式,教师与教育行政机关、学校的法律关系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

2.公立中小学校教师的社会属性在于提供公共服务,属于公职系列

公职人员包括两类人员:一是在政府部门工作的公务员,二是在政府机构中和各类事业单位中工作的、非公务员系统的专业技术人员。公立学校教师职业从属于公职系列,“起源于现代国家把普及义务教育视为国家的事业和把对它的管理当作政府行为,从而用国税收入支付教育公务员——教师的工资,由他们执掌这一国家事业和完成这一政府行为”。因此,从法理上讲,公立学校教师既不是分文不取的义务劳动者,也不是由私人机构付酬的劳动者,而是由国家付薪并确保各种福利待遇的、从事特定的教育教学工作的公职人员。可以说,公立中小学校教师职业本身必然使其从属于公职系列,尤其是在基础教育阶段,教师职业的公职性尤为突出。

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来,政府、市场、社会和教育的关系发生了深刻变革,教育的社会性质也发生了改变。学校自主管理权的扩大,使教师多采取合同形式从业,但并不等于否定教师的公职身份,而是根据时展赋予教师职业新的含义,即在传统的模式上融人能力、绩效、竞争等具有市场色彩的因素,以提高公立教育质量和建立现代化的教师管理制度。我国白20世纪90年代以来,公立中小学校教师任用制度摒弃了“国家干部”身份时的行政任命制,转变为教师职务聘任制。其目的在于改变教师的单位所有制,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以适应教育领域日趋激烈的竞争,促进教育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使用,最终提高教育质量。对于改革引起的教师法律身份的变化,在理论逻辑上,公立中小学校教师仍是由国家付薪并确保各种福利待遇的公共服务的提供者。这就意味着“教师与国家之间事实上是种‘雇佣’关系,教师应当是国家代表者,在教育活动中必须体现国家意志”。从现实来看,由于教师资格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公立中小学校教师的工作场所是国家举办的学校,他们的工资收入、福利等由国家财政负担、职务由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聘任,因此,教师仍是国家公职人员。从长远来看,我国政府职能的转换、市场经济的完善、法制的健全都会经历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在这段时期内,教育处在由国家独揽的事业向“第三部门”的逐渐转变中,市场和计划两种资源配置机制在教育领域内渗入的程度也处于过渡阶段中,两种力量谁占主导地位尚未形成最后格局。在这种情况下,很长一段时期内国家的行政公共权力仍会在教育领域内占主导地位。尤其在义务教育领域,因为它受市场的影响比较小,也是国家法定的适龄儿童必须接受的教育,所以国家对义务教育的控制地位不容动摇。在每个公民都必须接受教育的意义上,政府要保证这种服务事实上被提供,而且要达到政府认为满意的标准。只要国家仍对基础教育负主要责任,为了实现国家的教育目标不放弃对基础教育的控制,公立中小学校教师职业的公务性质就不会被取消。教师聘任制并不必然改变公立中小学校教师与国家的公务关系,公立中小学校教师工资仍由国家负担,教师职业仍可以享有社会公费医疗、保险福利待遇以及职业的稳定性等公务员特性。这也是保证我国公立中小学校教师职业具有吸引力、确保教师待遇、鼓励优秀教师长期从教的关键举措。

三、公立中小学校教师的法律地位分析

l、国外公立中小学校教师的法律地位

各国都把教育看作是国家兴办的公共事业,教师受国家委托执行国家意志,按国家的教育计划和培养目标教育下一代,执行的是国家公务,因此,各国都把教师定位于公务员或者公务雇员。法、德、日三国,明确规定公民在取得教师资格证书并获得教师职位后,其身份就是国家(或地方)公务员,纳入国家公务员行政管理系统中,适用本国的公务员法,或根据教师职业的特殊性而专门制定的教育公务员法。日本文部省认为,教师人事政策的管理和操作问题,只能由教育行政机构决定,地方公务员法禁止教师与地方教育机构进行集体谈判。德、法两国,国家立法机关确定教师的雇佣条件,政府和教师协会无权就此签署集体谈判合同,罢工为非法,要受到法律惩罚。英、美两国,公立中小学校教师不是国家公务员,而是国家的公务雇员(PublicEmpl0yee),由公立学校的责任团体(地方教育委员会或地方教育当局)采取雇佣合同的形式与教师签订工作协议,教师的雇佣和解雇不适用于一般的劳工关系法,也不适用于国家公务法律条款,而是由仅适用于学校雇员的法律明确规定。与其他一般雇佣关系相比,公立学校教师的雇佣合同也受到限制,尤其是在集体谈判、罢工、教学责任等方面限制更加严格。英国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教师的教学责任由合同约定改为由国家教育和科学部立法详细规定,教师不再是基于合同向雇主提供服务,而是基于法规提供教育服务。美国公立学校教师的雇佣条件很多都由法律规定,对在公务雇佣领域能否集体谈判仍有争议。一般认为,集体谈判并不是维持公立学校的必要手段,因为学区作为民选的负责公立学校管理的团体,不能向雇员组织妥协或违法授权,但学区可以与地方教师组织就学区有自由处置权的事项,如工作时间、工资、纪律措施、解雇的方式和工作条件等进行协商。

2.我国公立中小学校教师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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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理地组织安排

讨论是初步解决问题的方法。为了便于讨论,提高讨论的效率,教师可以事先把学生的座位搭配好,按照好、中、差相结合的原则,把思维敏捷、学习成绩好的优等生分散开,四人一组,就近组合。这样,每组都有“领头羊”,不但可以确保讨论的顺利进行,而且能够朝着良性的方向发展,还可以培养学生的合作精神,培养学生策划、组织、协调和实施的能力,更能培养学生的自主性,让每个学生都能主动积极地参与讨论。在分组讨论中,教师要巡视各组并参与讨论,适当点拨、启发、反问和引导,这样既可以打破僵局,抛砖引玉,引发学生的争论,又能给学生指明方向,以帮助他们解决问题。因此,教师还必须是整个课堂讨论的参与者。对小组讨论还不能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应该再组织全班讨论,教师因势利导,引发学生积极思维,明辨是非,寻找结论,从而切实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巧妙地引导

经过讨论,有的问题解决了,但仍有不少问题没有解决,或理解不够深刻。这时,学生便寄希望于教师,此刻,教师重点讲解的时机成熟了。为此,教师引导要力求生动有趣,言简意赅,掷地有声,富有启发性。同时,教师引导应着重注意以下五个方面:新旧知识的结合;教材的重点、难点;理论和实践的联系;前后各课文之间、各单元之间和各阶段之间的内在联系;学生普遍关注且与教材密切相关的问题。把这几个环节处理好了,不但能让学生在轻松愉快中掌握知识,提高能力,还能极大地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进而提高自主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四、恰如其分地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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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司法管理研究学科化的社会基础

(一)社会基础——学科产生与发展的必要条件。一门学科的产生与发展,并不完全是学者思想深度与智力程度所及即可成功的事情,环境,特别是社会环境十分必要。这在科学与社会发展史上不乏先例:微积分虽有阿基米德的天才智慧而没有在古希腊进一步发展,布鲁诺为哥白尼的“日心说”殉道,20世纪三、四十年代众多中国法学精英竞相鼓吹司法要服从中国的“司法党化”谬论,20世纪50年代的中国不少知识分子因坚持“司法独立”的观点而惨遭厄运足以证明这一点。

中国司法管理学,特别是科学、独立的中国司法管理学的产生与发展,同样需要一个适宜的社会环境:强烈的个体权利意识、自由竞争的市场基础、宽松民主的政治环境等等。离开了这些环境,在一个赤贫和专制的社会环境下,司法本身存在是否都显得无关紧要,遑论研究如何管理好司法以实现社会正义的司法管理学。

对于中国司法管理学产生与发展的环境基础,笔者的基本判断是,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现阶段我国的历史条件、社会现实对如何研究管理好中国司法的学科——中国司法管理学有着强烈的需求,以市场经济、法治政治和和谐社会为主要特征的中国社会环境允许并且需要中国司法管理学的良好发展,而知识经济时代的司法运作则要求各个层面的司法管理充分、有效率地利用关于司法的知识,提高司法组织的核心竞争力。所有这一切社会背景,都成为构建(及发展)中国司法管理学这样一门研究如何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实现司法正义学科强有力的外在动力。

(二)市场经济——权利意识的孵化器。经过包括在内的动荡与浩劫,人们发现,那种指望靠国家计划与政府包办的社会运行方式给人们带来的更多是贫困、绝望与低效率。从“计划经济”到最终确定“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仅提高了我国经济资源运用的合理性与经济的高效率,而且,个人财产权利的真正认可,个体利益的彰显和保护,交易机会的增加,使得人们对“单位”生老病死般的依赖逐渐打破,渐渐实现了梅因所说的“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个体权利意识、个人主体意识在增强,本来也许只是致力解决温饱与效率问题的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变不经意间孵化了中国公民的权利意识,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的过度时代,恰恰成了中国公民“走向权利的时代”,这为保障权利、寻求权利救济、寻求司法正义打下了最为现实、扎实的基础。

市场经济背景下的对外开放,为经济全球化与个人权利标准“去国别化”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国际、国外权利保障方面信息的增多,使借口“具体国情”而弱化、限制权利的做法受到相当程度的制约,权利标准国际化的趋势难以阻挡。

在权利社会中,个人是单个的个体与独立的主体,而不是单位的附庸,靠领导干预而获得对某种纠纷解决的正当性难以为人们承认,需要接近司法正义、进而获得更高质量的司法正义成了权利时代人们普遍的诉求,而研究如何管好司法、如何提高司法质量,“多快好省”(谭世贵、黄永峰,2002)地实现司法正义的中国司法管理学就应该成为保障权利、救济权利必不可少的学科,成了与人们生活关系极为密切的显学。

(三)法治政府与和谐社会——以司法正义为核心的社会运作。德沃金说过,“我们生活在法律当中并凭借法律生活”,而“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则是其王侯”。当法治社会或法治国家成为现实时,法律及司法的地位就应当如此。

经济改革开放引起人们对法律重要性的强调,特别是1999年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进中国宪法以后,法治或“依法治国”正逐渐成为中国社会的现实。而“依法治国”要求良法之治,要求依法治官、依法治权,要求“科学立法、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和有效监督”(谭世贵,2005)。这当中,司法正义始终是法治社会运作的核心价值与制度。

进入新世纪后,随着“保障人权”、“科学发展观”、“和谐社会”等一系列具有现代意义的进步理念在我国的确立,面对世界进步潮流与全球化浪潮,在新的世纪我国应该构建具有的“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基本内涵的和谐社会,其基本价值取向可以用“人权”与“法治”进行概括。同样,管理公平、正义的分配(主要为司法审查)与救济(主要为对具体案件的公正裁判诉讼)的司法,在社会治理中的核心地位进一步加强。

因此,全球化背景下中国的市场经济、法治政治、和谐社会这一时代环境对中国司法管理学这门学科产生了强烈需求及推进作用;另一方面,通过司法审查制约不科学、不合宪(法)的立法及行政行为,从源头上管理正义,以及在具体争议裁判过程中救济正义,实现整个社会的“正义最大化”,又使得中国司法管理学又能够在当今良好的社会环境中发挥用武之地。这样,中国司法管理学发展的社会基础得到进一步夯实。

二、有效率地管理知识:中国司法管理学科化研究的内在逻辑

(一)知识管理的核心——有效利用及创新知识。自1988年赛得勒(PhilipSadler)提出“知识经济”的概念以来,有关“知识社会”、“知识管理”的话语席卷全球。在知识经济中,管理的核心不再是对自然物的管理,而是对知识的管理。“对知识的管理也逐渐成为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知识管理就是对企业的知识资源进行开发和有效利用,以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和创造价值的能力”(毛卫平、韩庆祥,2003)。

受知识经济影响,知识在社会当中的重要性凸现,社会知识化,形成“知识社会”。知识社会中,各种组织(不仅仅是企业,还包括这种公权力组织,如国家、司法机关等),必须注重知识管理,有效开发、利用知识。知识的传播及以新的知识培训组织成员,增强组织及其成员掌握、运用、生产、创新知识的能力,乃是知识管理的必然要求。或者说,知识经济的内在逻辑是要求处于社会之中的各种组织主体及成员有效率地利用知识。

知识经济、知识社会对中国的影响不可忽视。在全球化背景下,正在和平崛起的中国必将步入且正在步入知识经济时代。处于通往知识经济道路上的中国,不仅要充分利用科技知识来富国富民,而且还应该充分、有效率地研究和吸取有关司法的政治管理、法院管理、诉讼相关因素管理(这些均为司法管理之研究范围,均属于司法管理范畴)方面的一切知识,打造具有权威性、公信力的法院(这正是法院在社会纠纷解决上应具有的“核心竞争力”),在提高司法公正度上创造更多的社会价值。

(二)中国司法管理研究的学科化——管理中国司法管理研究成果的有效途径。作为知识管理的一种有效方法,通过学科化研究,将已经积累了的大量有关中国司法改革或中国司法管理的知识进行有效利用,避免分散、重复、研究成果得不到应有的传播及运用所带来的知识管理上的不经济与无效率,并通过建立科研机构、创办刊物、设立学科、培养人才等方法进一步创新、传播、运用中国司法管理知识,正是知识经济背景下有效率利用知识这一知识经济内在逻辑对于中国司法管理研究的必然要求。

就有关中国司法改革/司法管理已经产生的研究成果而言,无论是基础理论,还是制度构建,亦或具体的管理技术,对“中国司法改革”(这是中国司法管理的另一个面孔)的研究已经相当系统化,研究的对象、基本概念、方法、问题、体系、发展方向等等也逐渐清晰明朗,并在研究中逐渐形成了一支相对稳定的群体,积累了大量的有关中国司法改革或中国司法管理的知识,已经到了非以学科化方法不足以进行有效知识管理的地步。研究分散、研究重复、研究成果得不到应有的传播及运用,都可能会成为阻碍有关中国司法管理研究成果进一步发扬光大的因素;而这种传播、运用与研究深化上的障碍,可能是“司法正义”的理念在中国大地上不能有效传播和现实司法中司法正义难以充分实现的重要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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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作案形式多以团伙为主。由于学生能力所限,个人往往难以实施犯罪,于是他们转向社会寻找“兄弟伙”、“铁哥们”,进而形成团伙犯罪。这些团伙成员有的来自同校,有的来自同村、镇,有的是朋友的朋友,有的属于校内外勾结。如甘想某、甘柳某、魏志某盗窃案,三人都是在校学生,因沉迷网络游戏而无心向学,向家里要钱不遂,于是共谋盗窃他人财物,从而走上了犯罪道路。

三是农村学生犯罪情况出现增多趋势。在农村,父母为生计而忙于奔波,无暇照顾子女生活和平时的活动情况特别多,我院办理的案件中来自农村地区、困难家庭的学生就有8件9人。如钟某文抢劫一案,其面对同学间生活水平的强烈反差,心理上很受刺激,伙同他人去到初一年级学生宿舍,对六间宿舍的十多名学生实施抢劫,抢得现金70多元以及收音机、风衣、手电筒等物品。

四是对犯罪行为认识不足。在校学生犯罪动机一般比较单纯,大部分是由于不学法、不懂法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例如在盗窃、抢劫过程中被人教唆帮人“看风”,认为自己并没有实施犯罪行为,不够成犯罪。在未成年犯罪案件中,误以为对方同意就不构成犯罪,如我院办理的曾某文案,由于对行为的违法性认识不足,认为经同意发生性关系不为犯罪,当知道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时后悔已晚。

五是经教育大部分都能投案自首。由于在校学生犯罪突发性、无明确动机犯罪占大多数,很多是一念之差而铸成大错的。案发后,更多的是找家长商量如何解决,家长意识到后果的严重性后,大都会劝导孩子主动投案自首,并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我院办理的11件案件中,8件10人在案发后能够自动投案或者在未采取强制措施前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

二、在校学生犯罪原因分析

作为在校学生生理和心理未发育健全,不具有适应环境变化的复杂生理机制,缺乏抑制外界不良影响的能力,而且逆反心理强,喜欢争强好胜,很容易在盲目模仿或偏激冲动中走向犯罪的泥潭,这些是在校学生犯罪的内因,然而从我院办理的案件来看,外在因素对在校学生犯罪的影响更值得我们关注,主要体现在如下三方面:

一是社会的不良诱因。首先是享乐主义的滋生。很多在校学生把穿名牌服装,买高档商品(如手机等)看成一种时髦,享乐欲望的膨胀促使自控能力欠缺的青少年追求畸形消费,特别是一些家庭条件比较差的学生面对同学间生活水平的强烈反差,心理上很受刺激,一旦自我调适不当,就不惜采取违法犯罪的行为来满足物质欲望。其次是“黄赌毒”的入侵。当前许多学生为考试而拼搏,生活单调枯燥,厌学情绪骤增,而社会上的“黄、赌、毒”乘虚而入,一些在校学生为了追求一时刺激,盲目地学习和模仿电视、电影、音像制品和文学作品中的犯罪手段和情节。再次是网吧、游戏厅的无序管理。各种迎合青少年好奇娱乐心理的游戏厅、网吧比比皆是,很多在校学生沉迷于网络聊天、网络游戏,无心上学,而由于对上网费以及部分游戏开支的需要,学生往往通过违法手段获得金钱,以至触犯刑律。

二是家庭的不良影响。一些家长对孩子过分溺纵,当孩子犯了小错误的时候,不但不指责其改正,反而宠爱袒护,使孩子养成了自我为中心的思维模式,知错不改,一错再错,最后酿成大祸才后悔莫及。加上现在有些父母,整天忙于工作或生意,无暇顾及孩子,对其在学校的学习、思想、生活等情况疏于了解和掌握,对于孩子在青春期生理和心理上的困扰没有给予及时疏导。特别是农村的“留守孩”,父母外出打工,他们有困难、困惑不知向谁倾诉,身边无人提醒约束、正确引导,久而久之形成了自暴自弃不良性格,往往是“糊里糊涂”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三是学校教育的失误。一是教育偏位。我县是一个农业大县,农村人口占全县总人口的较大比重,多数农村中学生在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部分初中辍学)后回家务农,而学校缺乏职业技能教育,回乡就业的学生一般都缺少一技之长,智力劳动的价值又体现不出来,难有作为,导致毕业回村后容易无所事事,而滑向歧途。二是管理不力。学校对一些学生的喝酒、抽烟、赌博、报复等行为校方没有给予及时制止等,对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不够也未能入心、入脑,一旦有偶然性因素诱发,极容易导致违法犯罪。如我院办理的张某源过失致人死亡一案,与同学因一个乒乓球引起打架,双方相互殴打推拉,致使张某威倒地,造成胃内容物返流气管、支气管,导致气管、支气管管腔填塞、机械性窒息死亡。

三、遏制和预防在校生犯罪的对策建议

近年来,我院在办理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做了许多积极的探索,特别是对在校学生犯罪进行了一系列有益的尝试,并初步取得了成效。结合工作实际,笔者认为检察机关要做好四个“着力”:

一是着力办理好在校学生犯罪案件。在校学生罪犯是一个尤其脆弱和敏感的特殊群体,这一群体中的绝大多数会回归社会,逐渐成长为社会中正常的一员,一旦办案方法失当则很有可能导致不良效果。因此在办案过程中,要针对在校学生生理及心理特点,注意寓教于捕、寓教于诉,将挽救方针贯穿于办案的全过程,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及时准确的办理在校学生案件,做到实体与程序并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保护这一群体的合法权益。由于在校学生身心不成熟、不稳定,对自己的行为性质没有正确、全面的认识,其犯罪较成年人具有特殊性。若简单地对其判处刑罚,一方面影响其学业,另一方面可能使其在监管场所被交叉感染,形成错误的世界观、人生观。因此,对一些主观恶性小、社会影响小、性质轻微的在校学生案件采取适度从轻处理显得十分必要和重要。近年来,我院积极探索刑事和解制度,取得了良好效果。通过对在校学生犯罪的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其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有无帮教条件等情况,除主观恶性大、社会危害严重的以外,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对确需提起公诉的,根据情况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理、适用缓刑等量刑方面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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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素质包括法律知识、法律意识、法律情趣、法律行为和法律信仰。从整体上看,目前成教院校学生的法律素质主流是积极向上的,但也存在问题。

(一)主流

1.成教学生关注社会,关心司法改革、法制进程,能够认识到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通过观看法制录相、电视节目、广播、书报杂志等各种途径来了解、学习法律,具有一定的法律意识。

2.主动学习法律,维护自身权益。面对竞争激烈、关系复杂的社会生活,成教学生能够通过学习,掌握相关法律知识,正确行使权利,积极履行义务,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3.能够运用法律知识,解决现实问题。学生能够在社会、学校与家庭生活中,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参与民事诉讼,解决自身遇到的问题和有关当事人发生的纠纷。

(二)问题

1.部分学生缺乏学习法律知识的主动性,认为法律与自己无关,只要不违法犯法,学不学法无所谓。

2.部分学生不相信法律能够解决矛盾冲突与各种经济纠纷。还存在“权大于法”“个人解决优于诉讼法律”“私了省事”的现象。往往发生纠纷和冲突,容易冲动、丧失理智,不计后果,纠集老乡和朋友,采取一些过激行为,造成终身悔恨。

3.有的学生法律课的成绩优秀,但遇到实际问题,却不会用法律武器来保护。如毕业时不知道与用人单位签协议、合同,购物时不知索要发票,遇到纠纷不愿参加法律诉讼。

4.缺乏内化的法律信仰和法律精神。把法治教育仅仅作为一门课程,简单地背诵,应付考试,不能透过现象看本质,没有内化为法律信仰和法律精神。法律信仰是社会主体在对法的现象理解认识基础上产生的一种神圣体验,是对法的一种心悦诚服的认同感,是对法律全身心的认同和投入,它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是否具有法的信念。法律信仰的核心是内在的心理信念,只有法律赢得了普遍的心理认同,法律才会化作人们的内心自觉。所以塑造成教院校学生的法律信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刻不容缓的任务。

二、导致成教院校学生法律素质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社会原因

1.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发展,我国的立法已有了重大的进展,公众的法律意识逐步提高。但在部分人心中没把法律当成行为准则,违法犯法的事件时有发生,有的触目惊心,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在某种程度上严重地影响着成教学生的法律素质的提升。

2.由于法治不健全,违法所付出的成本很低,这便硬化了违法侥幸心理,侵蚀了法律的尊严,动摇了学生对法律的信仰,使他们处于对法律的迷惑状态。

(二)学校教育原因

1.教育观念滞后。在成人教育过程中,法制教育已引起我们的重视,但落实和实施尚有差距。在法治教育内容、教育方法、教育力度上还有很大差距。

2.成人教育中虽然开了有关法律课程,但以思想政治教育代替法律教育,重视思想政治教育,轻法律教育,从而导致法律教育的弱化,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得不够好。

3.在法律教学中,缺乏理论联系实际,部分教师照本宣科,不能联系实际。部分教师没有处理好教育和教学的关系,教育是“德”的完善,教学是“能”的增进,前者是法律素质教育,后者是法律知识、技能教育,两者应该有机结合。部分学生学习目的不纯,只求及格,不顾学习结果,使得法律意识淡薄,运用法律的意识和能力较差。

(三)个人原因

1.成人院校学生,随着年龄和知识的增长,其对感情的自我调节和控制能力有了较大提高,但他们的实践知识和经历不足,总体上处于不稳定状态,往往遇事情绪激动,不顾后果。

2.成人院校学生随着心理和生理的发展,自尊心、好胜心、虚荣心强,对法律规范有抵触心理。

3.成人院校学生由于知识不断拓宽,思想能力不断深化,喜欢创新和探索社会,但由于生活环境和社会环境的限制,参与实践的机会少,而又了解了社会的一些阴影面,产生了对法律不信仰的心理。

三、加强成人院校学生法律素质的对策

(一)充分认识提高成人院校学生法律素质的重要性

成教院校学生是全国大学生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学生的法律素质直接影响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的实现,提高他们的法律素质,塑造他们的法律信仰意义重大。只有牢固树立法制观念,才能使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得到真正落实。

(二)完善成教法律教育制度,提高法律素质

1.完善成教的法律教育制度

2.注重成教的法律教材建设

3.配备高水平的成教法律教师

4.加大成教的法律教学投入

5.理论联系实际,提高成教的法律教学质量

(三)加强成教院校学生法律信仰的培养

培养学生自觉守法精神,使法律成为学生生活的行动准则。

(四)引导成教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把法律知识的学习与实际紧密结合,用法律知识解决问题。如,成立法律援助中心,参加法律诉讼活动,与司法部门建立横向联系,聘请法律专家讲课,等等。

(五)优化成教的育人环境

1.教育员工起表率作用,学法、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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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变大班授课模式为小班授课,提升教学效率。

传统的法律基础课堂教学,多以教师主导的大班授课为主要模式。变大班为小班授课模式,一方面,有助于学生注意力的集中,增强学生的参与感,提高教师与学生的互动,甚至还可以实现每个学生与教师多频率互动,从而提升教学效率;另一方面,小班授课也为多模式教学体系的开展提供条件,为多种形式的课堂选择、多方面内容的课程开展打下基础,尽可能维护课堂的独立性与灵活性。

3.变考试方式为考核方式,综合评定教学效果。

法律基础的学习,更多的是帮助学生树立法律观念,学习法律常识,并逐步养成严谨的法律思维方式与思维习惯,加强法律道德观念。高校需变考试方式为考核方式,进行法律知识学习效果和教学效果的评估。考核体系分为两个部分:一是随着课程的开展而进行,包括随堂作业完成情况、学习报告、案例分析情况等,注重作业的质量;二是最终的课程总结,包括对法律知识的理解情况、对整个法律基础学习阶段个人的表现进行总结,通过以上两方面综合评定学生的成绩和教学效果。

二、完善教学课程,推进教学内容改革

1.融合各专业相关内容,适应专业学习和就业要求。

作为各专业都要学习的基础必修课程,法律基础课程的设置必须满足各专业的教学要求,这项要求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面向所有专业学生的基础类法律知识教学,对于任何专业都教授同样的教学内容;二是需要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律教育,能够满足各类专业的法律知识需求,如会计专业,需要加强包括审计、核算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如人力资源专业,需要强化劳动法等方面的学习,尤其是相关案例的研究。同一专业处于不同阶段的学生对于法律知识的需求也有分别,建议将高校法律基础的学习分为公共教育与专业教育两个阶段,在公共教育阶段,采取统一的教学模式;在专业教育阶段,按照专业分班授课的形式进行,并根据各学科的不同特征与需求,设置不同的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

2.结合时事要闻进行讨论,活跃课堂氛围。

高校阶段,学习的目的是更好地应用所学知识,去解决日后工作、生活中的各类问题。在法律课堂教学过程中,引入时事要闻讨论环节,可以由教师引导,以法律的视角对时下的热点问题进行讨论,由学生发言互相交流进行;也可以由教师分配任务或学生自行寻找素材,以幻灯片或其他演示方式在课堂上展现,供大家探讨。可以用话题引出教学内容,并进行深入研究,也可以将话题留为作业,供学生自行研究,提交研究报告或案例分析报告等,并根据分析结果计入最终的成绩。

3.转变教材设定模式,将章节变为专题教学。

转变原有的章节式教材设置成为专题式设置,可以有效地促进法律课堂的教学改革。首先,专题式教学能够很好地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便于安排学生进行课前预习、资料搜集以及案例准备等工作,为课程的顺利进行提供保障。其次,专题式教学模式对于课程内容的整体性与深入性研究提供便利条件,由此将相关研究内容拓宽或引申,为学生更全面掌握教学内容制造条件。最后,为及时掌握学生的学习情况提供帮助,将整体的内容分散成相对独立的模块,并按模块分阶段进行考核,可以有效了解每个阶段学生的学习情况,及时发现学生对某项内容不理解等问题并予以改进,为教学效果的实时评估提供有力的依据。

三、创新教学方法,提高课堂教学效果

1.教师带动学生,结合相关知识进行案例分析。

法律知识的运用需要严谨的思维结构以及较强的逻辑思维能力,单一的教材学习需要引入适当的案例加以匹配,通过运用法律相关知识和逻辑分析工具,由教师引导学生进行系统性的法律思考。在引入案例分析时,要注意与法律基础课程的匹配程度,既不能过于简单,导致学生学习兴趣的降低;也不能过于复杂,加重教师与学生的负担,花费过多的时间进行案例的梳理与讨论,反而影响教学效率与效果。可以将案例分析加入到期末考核阶段,由教师制定案例或由学生自行确定案例,分成小组或以个人为单位,进行案例分析,通过课堂演示或案例分析报告的撰写评定考核结果。教师进行评定的指标包括案例选取与课程内容关联程度、思路清晰水平、法律视角分析能力与提出的建议符合实用性与法律性的程度等,以此作为评价依据。

2.运用多媒体教学,强化教学效果。

在法律基础课堂教学中,要进一步增加多媒体设备的使用,如视频、音频、图像等文件,丰富课堂教学形式的同时,提高学生对学习内容的关注度。如通过多媒体体现某个案例,或通过某个模拟场景的展示,充分带入情景,让学生对所学内容有更深刻的印象,也给学生更广阔的想象空间。不仅要在教学过程中更频繁地使用多媒体设备,在期末或随时的测验中也可以通过多媒体设备丰富考试环节。如引入图片或视频考试系统,在学生输入姓名后进入考试状态,系统自行计时,每道题出现不同的场景或图像,考生根据给出的线索进行判断,选择或回答提出的问题,对于题中的现象进行分析以及提出解决对策,考生自行选择交卷或考试时间结束系统自动交卷,由系统评定最终的分数。也可以要求学生独立完成相关的案例分析工作,并采用视频、图像等相关媒体文件的录制进行讲解等。

3.自我展示与团队互动,培养学生自主思考能力。

高校学生即将步入社会,更需要进行独立性的培养,包括独立思考能力、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等,而作为教师和学生非常集中的高校课堂,可以给学生的独立性提供良好的展示平台。通过学习,将自己的理解展现给老师和其他同学,将自己的收获与大家分享;通过讨论,与其他同学交换意见,向其他人学习,发现自己的不足并加以改进,是促进学生个性与能力完善的途径,也是培养学生形成团队协作能力的基础。在进行法律基础学习的过程中,可以将学生分成小组,作为一个整体共同学习。如在进行案例分析中,在课下布置研究内容,学生以小组为单位,在课前进行讨论并达成一致,在课堂上向教师与其他同学展示自己的研究成果,可以确保每个学生都能参与到这次的学习体验中,并通过与他人的互动提升沟通能力、合作能力、组织协调能力等,在团队整体进步的基础上,学生个人的进步会更多。

四、多措并举,保障教学改革措施顺利实施

1.强化法律教学意识,有效开展教学相关活动。

高校学生在进入社会之前,需要充分认识到法律的意义。首先,在课程开始前组织学生参与相关法律学习宣传活动,如聘请本专业的企业人士或已经迈入社会的毕业生,对于法律的重要性以及在本专业内的应用情况作出简要介绍,让学生理解法律与专业、法律与工作、法律与社会的结合情况,为学习意向的形成打下基础。其次,在课程体系设立之初,在学生中展开问卷调研,掌握学生对于学习内容、课程开展模式以及教学形式等项目的偏好,并对学生已有的法律常识等情况进行了解,作为日后开展课堂教学或进行教学改革的依据。最后,将调研结果进行深入分析,全面了解学生对于法律基础课程的学习需求,并以此需求为导向,进行课堂教学内容与形式的安排。法律知识的学习可以以课堂的讨论为阶段性总结,即在课下时间的学习成果,通过课堂的交流予以确认、保留或替换,大部分学习是在课堂之外的时间完成的。培养课堂之外的自主学习能力,并形成良好的学习习惯,也是在法律教学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在自主学习之外,学校可以聘请法律专家定期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学生可以自愿参加,形成以法律专家为核心的法律学习兴趣小组,集聚对法律感兴趣的学生,并定期组织相关的学习。

2.重视教师队伍建设,提升教师法律素质。

法律课堂教学改革,需要全面提升法律教师的素质作为前提。首先,需要对教师进行法律知识与法律素质的培训,又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需要加强整体法律知识掌握的深度与广度。法律教学的目的不仅是对教材内容的理解,更重要的是对法律兴趣的培养和法律思维的运用,只有具备较高法律素养的教师才能对学习的内容有更深刻的见解,并准确传达给学生,才能对学生提出的疑问给予完善的解答,强化学生的认同感。另一方面,对于各专业学生的不同需求,要以该专业的角度有侧重地进行法律内容的讲授,对于学生的专业领域也要有所涉及与了解,必要时可与专业教师配合进行课程设置。其次,需要加强教师对课程的研发能力,以及教学内容的把握能力。由于教师在课堂教学中与学生直接进行交流,对于其法律知识掌握情况以及学习需求是否得到满足有着最为直接与客观的了解,并根据教学效果,进行课堂教学体系的开发,可以聘请相关专家作为辅助,但是要以法律教师为主进行法律基础课程的研发与内容的设定。最后,加强对法律基础教师的考核工作。将课程研发能力纳入考核指标中,并提高教学效果的权重。需要注意的是,在校方统一安排法律基础教师的培训工作后,要重视对培训效果的考核与评估,并将该评估结果计入最终的考核结果中,与教师的薪酬绩效相关联。

3.设立教学效果评估机构,对教学效果进行跟踪反馈。

在高校内部设立教学效果评估机构,由校长直接领导,成员包括教学主任、各专业教学负责人等,对包括法律基础在内的教学效果进行定期评估与审核。评估的数据来源于三个方面:一是期末考试情况以及平时的测验情况,最重要的是掌握学生对于知识的理解与运用的情况。二是进行课堂教学的抽查与验收,即不定期地进行听课或走访等,了解学生及教师在课堂中的状态与表现。三是在课程开展的过程中,不定期地开展问卷调研,针对学生对于课程开展情况以及课堂内容与形式的接受程度、满意程度及学习需求满足程度等进行评估。通过三个方面的教学效果评估,评估机构将数据分析后的评估结果进行公示,对于评估效果较好的情况要充分给予肯定,对于评估不合格的情况要督促或帮助进行教学方法与形式的改进,完善教学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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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课程改革的实施,在我国已初见成效。目前,老师的教学观念得到了进一步的转变,转变了之前单一知识传授的教学方式,更加关心学生的学习能力、情感态度的培养,但观念的改变并没有带来方式的完全创新。教学方式上,部分老师还是没有完全转变角色,依旧将自己作为教学的主体。受应试化教育的影响,很多教师仍重视知识的传授,忽视能力的培养,加重了学生的学习负担。还有部分老师,贪图一时的教学成绩,对学生进行填鸭式的教育,这样虽能短时间内提高学生的成绩,但并不能真正提高学生的语文水平,教学的目的不是提高学生的语文成绩,而是提高学生的语文水平,否则就违背了素质教育和新课程改革的真正目的。

要想提高学生的语文水平,重点还是在课堂,小学生的学习自主性有限,并且趣味性小,课余时间应多用来参与多元有趣的活动,而不是一味的学习。这就要求在小学语文的课堂上,找到改进课堂效率的策略和方法,充分利用n堂时间,培养学生学习语文的兴趣,高效地提高小学语文课堂的效率,提高学生的语文水平,达到素质教育的真正目的。

一、重视课前准备工作,制定课堂教学计划

古人云:“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这句话点出了事先准备的重要性,小学语文的教学同样需要遵循这个法则。学生的学习不能忽略预习,老师也一样,要想提高课堂效率,老师必须事先吃透教材。教材是课堂学习的重要手段,教师只有先将教材理解透彻,才能清楚明白、简明扼要的将知识传授给学生,用最精准的语言传授知识,是提高教学效率的重要方面。事先规划好讲课内容和具体时间,严格按照计划安排实施教学,教师不能在课堂上思绪不清晰,需精神高度集中,按部就班的实施教学计划,做到心中有数。知识的拓展也需要在课前准备好,与所学知识相关的课外知识也不能忽视,培养学生的发散思维。在课堂上可以借助多媒体等教学工具,在进一步激发学生学习兴趣的同时,也能清楚明白的学习课外知识。另外,要注意教师扮演的是引导者的角色,应该将课堂还给学生,小学生学习能力和心理都处于不成熟阶段,老师不能完全放手让学生自己学习,引导和管理必不可少。提高课堂效率的重要手段是做好课前工作,制定教学计划是提高课堂效率的重要举措。

二、牢记学生是课堂学习主体,采用多元化教学方式,激发学生学习兴趣

课堂教学效率的提高离不开学生的配合,要想让学生紧跟老师的思路走,就要求学生的注意力高度集中,而兴趣是吸引学生注意力的唯一方法。小学生思维活跃,很容易被新鲜事物吸引,这就要求教师在课堂上采用多元化的教学方法,抓住学生的心理特点,不断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调动学习的积极性。

小学语文的教材知识比较浅显,但有很多记忆性的知识容易使学生感到枯燥,教师结合学生的心理特点,可以进行学生间的比赛,激发学生的好胜心,也可以以全体学生或者小组为单位,进行知识抢答小游戏,这都可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在快乐中学习知识,提高教学的课堂效率。但也不能一味的追求课堂形式,忽视了实际的课堂效果,这就要求教师根据教学的实际情况,及时改变教学方法和形式,找到最有效的方法。教学工具的应用也必不可少,现代的教学工具都是为了提高教学效率,教师要充分利用当前的教学的工具,利用图片视频等直观的方式,让学生对知识有更深层次的理解。另外,自信心的树立在学习中同样不容忽视,小学生的思维活跃,这是很难能可贵的,素质教育的教学目标中明确指出,要重视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培养,所以在平时的教学活动中,教师要重视学生不一样想法的诞生,并给予鼓励,在培养创新意识的同时,树立学生学习语文的自信心,在以后的学习中有重要作用。课堂教学效率的提高重点在学生,寻找并采用行之有效的教学方法,是提高教学效率的关键。

三、教师课后的自省与监督必不可少

课后是学生发展兴趣、培养其他能力的重要时间,但课后对知识的巩固又是必不可少,只有将上一节课所学知识掌握,教师才能在以后的课堂中减少课前复习的时间,留出更多时间给其他教学活动。小学生目前的学习自制力较低,要想完全靠自学是不现实的,这就要求教师在课后发挥监督和指导作用,明确学生学习上的欠缺,让学生在课后重点进行练习和巩固。课后作业的量也要适量,写作业不是目的,掌握为重点,不能让学生课后时间全都由作业陪伴,抹杀孩子爱玩的天性,注意劳逸结合和学习效率。

语文学科为人文性学科,有大量的背诵知识,完全在课堂时间让学生进行背诵也不现实,这就要在课后让学生掌握。课堂上大部分的同学都能够跟上教学进度,但对于知识掌握较慢的学生,教师不能挖苦和讽刺,应该给予鼓励,并重点关注,可以采用让学生帮助学生的方式,慢慢让学生将知识掌握。在教学活动进行一段时间后,教师要及时对自己在这一阶段的教学成果进行自省,反省自己的教学方式,总结方式上的优点和不足,优点继续保持,不足在接下来的教学中加以改进和矫正,避免造成恶性循环,在不断反思中进步。师生配合,课堂效率才会真正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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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据日常生活,构建教学情境

作为小学语文教师,面对一群充满好奇心和求知欲的学生,教师应该充分利用语文综合性学习的特点,积极的为学生创设法制教育的氛围,尽量让学生在活动中学习,通过活动得到切身的感受。对于生活中不公平的现象,老师要让学生切实感受到不公平现象的存在及了解它的危害性。要做到这一点,首先教师可以在课堂上组织学生建立一个模拟法庭,让不同的学生来扮演原告人、法官、被告人、辩护律师等,再现生活中的某些情境。通过这类活动的开展学生逐渐会意识到作为一个人必须有良好的道德,不能,损公肥私,必须要学会公平、公正的去对待每一件事,进而培养他们良好的法制意识,增强他们的法制素质。其次,教师还可以充分利用学校安排的班会活动,对学生进行直观、生动的法制教育。例如,进行交通安全教育时,就可以让学生了解交通规则“红灯停,绿灯行,黄灯亮了等一等”后。让学生分别扮演交警叔叔和行人,通过简单的小游戏,让学生了解许多的交通法规的同时,通过自己的亲身实践,增强了维护交通秩序的观念,从而让他们受益终身。最后,教师还可以组织学生积极开展法制教育的主题演讲比赛。如“远离”“远离网吧”等,通过一系列的演讲比赛,为学生法制道德的形成搭建了平台,提供了生长的土壤,增强了学生的法律意识。

二、依据教材,进行法律教育

就小学语文教材而言,其中有许多优秀的,经过编者精心挑选的古今中外的名篇。同时,其中也不乏可用作法制教育的好素材,对于这些素材就需要教师适时挖掘,同时将教材内容和法制教育相联系,在对学生进行法制知识的教育的同时培养学生的法制意识。对此,教师抓住可以这样做如抓住关键词语进行教学如:“赡养”这一个词语,教师在键鼠这个词时就可以与“抚养”联系起来,同时指出“抚养”是指父母或长辈养育后代,而“赡养”则指成年子女对父母或长辈的养老行为。同时让学生自己发挥,用这两个词造句,进而进一步了解这一词语的含义。这是老师要有效的把学生引进到法律的世界,让学生知道一些关于《未成年保护法》、《预防未成年犯罪法》等法律知识,理清子女与父母之间的赡养与抚养的关系,让学生从小就树立尊敬父母的意识,让他们明白将来自己是有法律责任来赡养父母的,这样就培养了他们的法律意识。其次,还可以利用文章重的个别句子进行引导,例如在讲授《我的战友》这一课时,有一位教师抓住“烈火在他身上烧了半个多钟头才渐渐地熄灭,让学生知道即使发出“一声小小的,一点小小的挪动”也是无可厚非的,但没有这样做,表现了极大的爱国主义精神和集体主义精神,号召小学生向学习,从小立志报国,热爱祖国,绝不背叛国家和民族。同时,开展社会规则的教育,对于规定,不该做的绝对不做,要求做的必须去做,让学生养成自觉遵守纪律的好习惯。

三、拓宽渠道,加强实践

也就是说在指导学生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后,为了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有意识、有计划的指导学生加强对这些知识的感悟。对此,教师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如不值一顶的有关法律知识的拓展作业,引导学生到生活中去发现、感受生活中的法律制度,如《凡卡》一文中就可以适当拓展,让学生在课后去了解身边低收入人群的生活状况,然后回到课堂师生之间进行探讨,并从中初步了解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又如定期给学生讲解法律知识。如在每次班会课上,或者是每学期开始和结束时,均可以一次作为为学生传达法律知识的机会。特别是学习《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末成年人保护法》、《小学生守则》等,让学生在学习这些法律知识的同时,一方面为学生自己遵纪守法奠定了基础,一方面又可以不断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增强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教育和法制教育。促进他们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让学生的健康成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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