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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一、西南少数民族原生态舞蹈体现生命的自然性
西南少数民族自古就是传统的农耕社会。他们认为人与自然的关系就是“天人合一”。这种观念反映在他们的日常生活中,就是对大自然的敬畏与对自然秩序的服从,他们认为只有这样才能达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他们所谓的“天”就是自然,是指大自然及自然界的演化规律。天人合一就是人与大自然的和谐统一。所以人就成了自然界的一部分。天地的本性与人的本性是内在统一的。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人对自然绝对依赖而和谐。在这样的生态环境中,形成了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原生态舞蹈。这种原生态舞蹈,不是简单的原始舞蹈或民族舞蹈,也不是一种简单舞蹈动作的堆加或形式上的传习,而是一种整体生命状态的呈现方式。他们认为万物有灵,人需要同天地、万物及神灵沟通,而舞蹈就是人与万物沟通的惟一方式。舞蹈不是表演而是他们的生活方式。这些生活中的舞蹈不是为了舞台表演而人为创编的,它因为其深厚的渊源已经成为社会生活内容,其中的某些仪式性的含义已经成为当地人民生活的一部分。这种舞蹈的服装、舞具都有鲜明的地域民族特色,并具有一定的远古含义。例如,基诺族太阳鼓舞中象征神灵的太阳鼓,藏族拜山神舞蹈中的玛尼石等。所以,这种原生态的舞蹈完全体现了生命的自然性。
二、西南少数民族原生态舞蹈的内容极其生活化
西南少数民族的舞蹈是民间生活与生产活动的一个部分,它作为人类活动的内容存在于大众之中的,它以民间生活为基础,用舞蹈的方式表达生活的需求。格罗塞在《艺术的起源》中对原始民族的舞蹈艺术进行了考察后认为:“再没有别的艺术行为,能像舞蹈那样的转移和激动一切人类。原始人类无疑已经在舞蹈中发现了那种他们能普遍地感受的最强烈的审美享乐。多数的原始舞蹈运动是非常激烈的。我们只要一追溯我们的童年时代,就会记起这样的用力和迅速的运动,倘使持续的时间和所用的力气不超过某一种限度是会带来如何的快乐。因这种运动促成之情绪的紧张愈强,则快乐也愈大。人们的内心有忧动。而外表还须维持平静的态度总是苦的:而能籍外表的动作来发泄内心的郁积,却总是乐的。”
比如打歌(跳土风舞)是云南很多民族的青年男女交友择偶的最常见的方式。无论在田间地头还是屋里屋外,只要一把芦笙或一把三弦,人们就能欢乐起舞。歌舞者白发而成,边歌边舞,舞步时而激烈时而舒缓。歌舞者的情绪随着山歌的变化而变化。有打歌调称:“蚂蝗叮着鹭鸶脚,生生死死扯不脱”,姑娘们又喜欢又害羞。豪爽的彝族人说:“为人不跳乐,白在世上活”;他们还有许多生动的说法:“太阳出山来打歌,踏平草地跳平坡;汗水不湿羊皮褂,阿哥阿妹莫歇脚”;“打歌打到太阳落,只见黄灰不见脚,打起了黄灰做得药”;“采花来来采呀采花来,一家一个采呀采花来,阿娃花下说给你呀,好是好玩呢,就是害呀害羞羞……”;“想是想来挂是挂,不想不挂咋在着……”;“想你不能搭你去,爱你不能搭你在,就象小鸡么吃了针穿线,牵肠挂肚挂心肝,啊苏噻呢么哟嘿”……再比如烟盒舞,这种舞是云南石屏、建水、峨山、通海一带彝族尼苏支系(俗称“三道红彝”)青年男女谈情说爱的一种活动。以传统的装烟丝盒为道具,左右手各持一面,以手指弹响作节拍,舞蹈形式有双人舞、三人舞、集体舞,舞蹈随着清脆悦耳的烟盒节拍,铿锵的四弦声、笛子声翩翩而起,善舞者,套路形象生动,妙趣无穷。夜晚,彝族男女青年围在篝火边,弹着四弦,唱着“海菜腔”等曲子;之后,男女青年在“正弦”的伴奏下,开始斗“蹄壳”(鞋子),互相用脚去碰对方的脚,进行试探;聚会的是跳一种摹仿各种动物交尾、男女青年身体亲密接触的舞蹈,有“扭麻花”、“蜻蜒点水”、“鸽子渡食”、“蚂蚁走路”、“银瓶倒水”、“鹭鸶拿鱼”、“虾蚂虫扭腰”等;接着小伙子开始“抢姑娘”,到密林中幽会……“踩谷种”、“踩茨菇”等,则为反映农耕的舞蹈,彝族人极为喜爱烟盒舞。
再比如佤族的甩发舞,佤族妇女大部份披长发,甩发是从佤族妇女发式特点及生活动作中,经过提炼发展成为具有佤族特色的舞蹈。甩发可以表现内心的强烈感情,可以表现力量,头发的摆动也可以象征熊熊大火。这种源自内心的欢乐情绪通过歌舞的形式更强烈地“转移和激动一切人类”。
生产活动是人类最基本的活动。原生态舞蹈以人类体力活动形式为舞蹈的基本表现形式,形成反映劳动活动的原生态舞蹈,同时表现在劳动中自然流露的美好感情。例如,流传于中国南方产茶区的“采茶舞”,也称“茶歌”,“采茶歌”、“唱采茶”、“灯歌”、“采茶灯”等。这些舞蹈中的动作模拟采茶劳动中的正采、倒采、蹲采以及盘茶、送茶等动作,还有彝族的“海菜腔”,它发源于云南石屏异龙湖一带,彝家姑娘在湖中捕鱼时,一边划船,一边唱歌,歌声就象水中随波浪起伏的海菜,因而叫“海菜腔”,“海菜腔”极其优美、复杂、动听,是滇南“四大腔”(“海菜腔”、“山悠腔”、“四腔”、“五山腔”)中最难学、最难唱的民歌。舞者们唱三拍,跳二拍,手击一拍,在原生、经典舞蹈中堪称一绝。生活在石屏县哨冲、龙朋、龙武一带的花腰彝,彝族人有句俗话:“有嘴不会唱,白活在世上;有脚不能跳,俏也无人要”。再比如傣族的《象脚鼓舞》是在喜庆佳节或是迎接远方来的客人时表达美好祝福的一种民间舞蹈。因形似大象的腿故名象脚鼓,演奏时用糯米饭粘在鼓面中心调试音的效果,象脚鼓流行于德宏、西双版纳、临沧及云南周边的东南亚各国。群众说:“象脚鼓一响,脚杆就痒”。
这些舞蹈内容生动、丰富,反映的是鲜活的生活状态和场景;甚至可以说,它已成为了当地人民生活的一部分,生活就是舞蹈,舞蹈就是生活。
三、西南少数民族的原生态舞蹈突出体现了仪式化和图腾崇拜
“桑林中,崖壁下,或面向着咆哮奔腾的宽江长河,或围绕在柴芯的烈焰四周。火把的闪光映照出崖壁上的若隐若现的神秘画像,击石的铿锵伴随着鼎沸的呐喊欢唱;头饰彩羽,身披兽皮的人们……从日出跳到日落,从黄昏舞到晨曦。”(引自《中国舞蹈史》)这就是少数民族仪式舞蹈精彩的描述。仪式舞蹈的主题是生命,它用富于宗教感情的既定舞蹈动作程序。以使人们以神圣的心理从这些程序中体验并深信不疑地感受到神灵对生命本体的佑助。在西南少数民族社会中,仪式舞蹈是一种流传久远,对人们的生活、生产及心理影响极深的一种民俗现象。当征服与支配自然界的强烈愿望,因手段的缺乏而难以实现的时候,盛大的仪式舞蹈就开始了。他们通过这种仪式舞蹈强烈地意识到自身的存在价值,意识到自身与群体的巨大潜在能动性。人们深信舞蹈可以超越现实,沟通神灵,于是不同部落产生了各具代表性的舞蹈,而这些舞蹈往往都是用于祭祀仪式的。
例如,哈尼族的芒鼓舞,鼓声是人们向“摩米”(即天神)对话的道具,鼓里放有五谷及象征人丁兴旺的青草。芒舞是哈尼族在传统的“昂玛吐”节上表演的祭祀性喜庆舞蹈。芒鼓舞有清山净寨、驱邪避鬼、祈求丰收之意。还有铜镲舞,这种舞流行于西双版纳州哈尼族爱尼支系的一种舞蹈。先民们用两片铜镲相撞发出的洪亮声音来与神灵沟通。神鼓流传于云南绿春一带,当地人叫“热波比”。现在,绿春县牛孔乡只有一个妇女能打这种鼓,“神鼓”有24套打法,概括了祭祀、生殖繁衍、祈求丰收、婚丧嫁娶等内容。打鼓前要“祭鼓”,打鼓时边打边唱。
再例如,佤族至今仍然保留着“木鼓舞”的习俗。他们将“木鼓舞”看成很神圣的仪式。在佤族人们的历史上,“木鼓舞”通常在本族人受到外族人入侵时、村里的老人过世时、取外族人的头颅祭祀古神时,敲鼓而舞。现在“木鼓舞”在佤族大多在两种情况下跳,一是村民拉木鼓回村寨时跳,二是有重要的活动在木鼓房中所处的村寨中跳。“木鼓舞”原始风貌浓厚,动作丰富。舞者时而站成两横排或两竖排交错变动,时而相互拉手将木鼓围成圆圈伴随着鼓点而舞,舞蹈情绪激烈,狂野粗砺。在简单奔放的律动中勃发出生命的情感。
还有,面具舞也是当地先民举行驱鬼逐疫的祭仪。云南麻栗坡县大王岩崖画有面具舞图象。先民们戴着面具吓唬魔鬼,驱逐病疫,祈求人畜平安。面具舞发展为傩戏,至今一直遗存在云贵川等省的部分地区。
东巴舞是在东巴祭祀仪式中跳的一种舞蹈,其中的一类是为了超度亡灵。原始东巴教认为,人的躯壳死了,人的灵魂没有死;这样就必须由东巴跳舞祭祀,超渡亡灵,沿着“神路图”升入天堂。
西南少数民族人民除了认为万物有灵外,还信奉氏族的图腾。图腾是原始氏族和部落群体的象征和标记。涂尔干在分析图腾崇拜时认为,在氏族成员之外“存在着支配他们同时又支持他们的力量”,这种力量是群体成员所激起的情感,这种情感已经深入氏族成员的内心,并且对象化了。为了对象化,这种情感就被固定在某种客体上,如图腾。于是某些东西就变得神圣了。图腾崇拜在于部落和氏族成员对图腾神圣感情和心理归依感。正如当代美国著名的美学家鲁道夫·阿恩海姆所讲:“原始艺术既不是产生于单纯的好奇心,也不产生于创造性的冲动本身,原始艺术的目的,并不在于去产生愉快的形象,而是把它作为日常生活中重要的实践工具和一种超凡的力量。”这种超凡的力量就是“图腾崇拜”。
西南少数民族的原生态舞蹈中常常表现图腾崇拜或本身即以某种作为图腾符号的动物动作为舞蹈动作。这种方式强化了群体认同的标记性。例如,我们在西南少数民族的原生态舞蹈中,常常见到牛头的出现。这就是体现对农业生活和力量的崇拜的牛头舞。牛是世界上很多民族在古代崇拜的动物。“中国人的先民很早就和牛发生了关系。传说远古时候‘葛天氏’之乐,是表现农业生活的。表演时三人手里都拿着牛尾巴,顿足踏地,边舞边唱”。这在当地的民间舞蹈中得到了体现。舞蹈中,持牛头者是祭祀仪式的主持者,又是祭祀舞蹈的领舞人,只有此人用线条画出身体,而其他几人都是用颜料涂满身体。牛头象征着力量和财富。牛可以耕种、有力量,还能带来更多的粮食,在原始社会,有粮食就有生命,就有财富,所以牛的多少可以衡量财富的多少。对牛的崇拜,可以看到原始先民对农业的重视。
还有,基诺族视太阳鼓为神灵的化身,所以他们的太阳鼓舞是其民族最具有代表性的舞蹈。鼓的正面似一轮太阳,鼓身的木管象征太阳的光芒。鼓舞反映出云南远古先民的生殖崇拜。鼓槌、鼓面很有男女生殖器的形似特征,打鼓更具明显的交合象征意味。原始先民相信阴阳协调,天地交和,生命乃成。对产生生命的行为和器官有着近乎神灵的崇拜。他们把这种崇拜隐含在舞蹈动作中,以乞求获得孕育生命的能力。从这些舞蹈中可以看出原始先民对待情爱、生命的态度。
再如,傣族人把孔雀作为自己民族精神的图腾,他们的孔雀舞是其具有代表性的一种民间舞蹈。内容多为表现孔雀的动作和生活习性。舞蹈动作多保持在半蹲姿态上均匀地颤动,身体及手臂的每个关节都有弯曲,手形和手的动作也较多,有规范化的地位图和步法,每个动作有相应的鼓语伴奏。这些舞蹈虽然道具不同、舞风各异,但都体现了对氏族图腾的崇拜、对生命的崇拜。
四、西南少数民族的原生态舞蹈是人类的艺术瑰宝
这种少数民族的原生态舞蹈如同一本活得历史画卷,向人们讲诉着原始先民的生活方式,体现他们对神灵、对生命的崇敬。舞者动作的内涵,舞蹈的内容,舞蹈所表达的信仰,以及舞具的神圣含义和它的活化石作用,都有很高的艺术价值。这种原生态舞蹈,其呈现过程是表演艺术;舞蹈的特定时间、空间与内涵体现了岁时节日民俗与人生仪礼;而舞蹈的服装和特定用具又和相关的特殊制作加工工艺技术密切相关。所以,西南少数民族的原生态舞蹈无疑是一种非常稀有的艺术形式。这种舞蹈是舞者世世代代从先祖那里继承下来的,具有生命的活力,是可以不断发展的活态文化艺术品。
五、结语
西南少数民族的原生态舞蹈,作为中国舞蹈艺术圣殿中的一枝奇葩,处处体现着信仰和崇拜,体现着那一方水土人民对生活的真诚和感动。他们的舞蹈是发自内心的对生命的热爱,没有粉饰与浮躁。因为大山里的人们深信天地可以交合,阴阳可以协调。他们跳舞是为了示爱,打歌是为了庆丰收,击鼓是为了交媾,这些充满人性的东西完全不同于一般舞蹈形式的单纯炫技。他们的舞蹈不是技巧,而是生命本身。他们是在用生命舞蹈!
【参考文献】
[1]于平.传统舞蹈与现代舞蹈[M].北京舞蹈学院出版社,2002.
[2]爱弥尔.涂尔干著.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M].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
篇2
1现状分析
抽取浙江省文化历史保护型河道进行调研,其中包括杭州余杭塘河、古新河、沿山河、古荡新河;嘉兴杭州塘、平湖塘、苏州塘、长水塘、老环城河、九里溪;宁波西塘河;温州温瑞塘河、石坦河;以及衢州、台州、丽水等22条河道,了解河道水域面积、水系分布、水生态状况、人文水景观资源、驳岸情况。
通过调查与分析,目前问题主要表现为:(1)人文水景观资源虽然丰富,但没有得到有效保护和充分的开发利用。以水文化为主要特征的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城镇大多时过境迁。如衢州的鹿溪渠,嘉兴的杭州塘,台州的始丰溪等,未形成一个完整的保护体系,缺乏对重要的历史文化资源加以整合利用。(2)河道水域生物群落单一,缺乏生物多样性。按照《欧盟水框架指令》河流生态要素的标准“对以上河道进行生态评估,评优河道只有2条。(3)景观工程方面,传统方式造价高。在随机调查的22条河道中,有19条河道在规划、设计和施工中所用的材料为现浇混凝土、浆砌或干砌石块、抛石等硬质不透水材料,施工及养护成本较高。(4)缺少生态河道建设的相关规范。加强河道生态建设,制定一个在河道建设中加强生态保护的技术规范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规范应涉及面广泛、内容全面,符合科学性、操作性、经济性要求,并且满足工程建设的地方标准。
2构建生态河道管理体系的措施
2.1保护性措施
由于城市发展、旅游开发等,大量河道被侵占,河渠硬化,其完整性和真实性不断遭到破坏。作为文化遗产的城镇河道不仅仅包括古城镇、古街巷、古建筑等物质文化遗产,也应该包括历史上因河道发展而形成的船闸、河埠头、桥梁、堰等水利设施。对于这些已有的历史人文景观,应作为古代水文化的载体,通过综合整治加以维护与保护。
在设计时要注重对传统村庄人文景观和自然风貌的保护,考虑具有场所特征的自然因素,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尽量使用当地材料和物种,体现河道治理的地方特色。如美国圣安东尼奥河改造注重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将国家历史公园中的四个历史街区相互联系起来。在南段德埃斯帕达水坝附近,修复北美最古老的水渠,作为文化和教育场所。对于南部河段的4处建于18世纪的教会遗址,规划将教会遗址现有的道路系统与滨河步行道相连接,以避免局部过分突出。
2.2生物措施
在满足工程安全的前提下,利用生物措施,通过生态工程与生态恢复方法,可以控制水土流失和土壤侵蚀,促进整个河道生态系统的完善。主要措施有:(1)构建河道上中下游生境异质性。河流上中下游由多种异质性很强的生态因子描述的生境,形成了极为丰富的流域生境多样化条件,这种条件对于生物群落的性质、优势种和群落密度以及微生物的作用都产生重大影响。(2)营造水陆交错带的生物栖息地。在河道治理规划中,构建深潭和浅滩,营造多样性水域栖息地环境,使之具有不同的水深、流场和流速,适于不同生物发育和生长需求。(3)构建生态驳岸时,要考虑生物栖息地的要求,采用自然材质制成的柔性结构,或者采用新的结构型式,如石笼、鱼巢砖、生态砖等。岸坡砌护尽可能采用透气透水透孔的天然材料,使得植物生长,为鱼类、两栖类、昆虫、浮游生物和微生物等的栖息提供从水域到陆地的连续空间。
2.3低成本景观工程性措施
提倡“低成本”景观规划设计,研究如何权衡短期投资和长期收益,如何不以牺牲形式美感、功能使用、自然生态为代价。在设计时尽量避免使用高耗能、高污染的钢筋、水泥等硬体传统材料,采用透水性好,施工养护成本低的材料(包括植被、土壤、砖石等)。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前提下,改善河道的生态条件。
2.4制定生态河道建设的相关规范
对于历史文化型河道,地方要加强立法,各地都应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有效措施,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工作真正落到实处,以建立新型长效的生态河道管理体系。
3整治案例
3.1项目概况
浙江省江山市廿八都镇,位于浙、闽、赣三省交界处,处于仙霞岭腹地,由浔里、枫溪、花桥三个自然村构成。廿八都镇历史上是军事要冲,是商贸集镇,留有丰富的古建筑和多彩的传统文化,具有重要价值。穿镇而过的廿八都溪在境内流程10km,流域面积73km,承担沿河地区雨水排放以及地下水补充的功能(现状图见图l~3)。
3.2生态河道规划
组景序列是体现中国传统景观欣赏与表达模式的重要文化形式。本案延续“枫溪八景”这一文脉,借鉴传统中国画长卷做法,根据现状把枫溪沿河景观分成6部分:山光潭、珠波桥、百花涧、青溪坊、秋霞圃、枫影滩。分别以山、路、水、村居、田园、植物景观为名,构成全景山水长卷式的山水村居田园画卷,突出枫溪之美。具体措施如下:
3.2.1保护性措施廿八都古建筑种类多、数量大,其风格融浙、皖、闽、赣干一体,形成鲜明的地方特色。如枫溪村的水安亭桥,原为木结构跨桥,清康熙五年毁于洪水,同治三年建成石拱桥,桥上原有亭阁18问,现尚存14间,为县级重点保护文物;浔里村的清文昌阁,也是保留下来的重要古亭阁。除此之外,还有枫溪桥、河埠头等古建筑物,在枫溪河水道设计中都应给予保护,现对传统村庄人文景观和自然风貌特色。另外,从依存古镇空问构成来分析,枫溪如腰带,其急缓开合的动态恰和古镇人文景观耦合,构成古镇景观意象(规划图见图4~6)。
篇3
我国的自然环境复杂多样,生态资源十分丰富,但由于人口众多,人均自然资源很低,资源供需矛盾突出一直是一个迟迟未能妥善解决的问题。而随着近几年经济的高速发展,生态环境破坏日益扩大,危害程度不断加剧,全国的生态环境更是面临着严峻的形势。眼下,推进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加快经济建设,实现不同地区、不同利益群体的和谐发展,加强关于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方面的探究很有必要。在这样的背景下,生态补偿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也越来越受到整个社会的关注,因为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是维护社会公平、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重要手段之一,对于建设和谐社会意义重大。
一、生态补偿的科学内涵
(一)生态补偿的定义
曾有学者提出了生态补偿的狭义及广义概念,即狭义上是指对由人类的社会经济活动给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造成的破坏及对环境造成的污染的补偿、恢复等一系列活动的总称,广义的还包括对因环境保护而丧失发展机会的区域内的居民进行的资金、技术、实物上的补偿、政策上的优惠,以及为增进环境保护意识,提高环境保护水平而进行的科研、教育费用的支出[1]。我认为这一说法较为完善地概括了生态补偿的基本内容,但是着重突出了生态补偿的有偿性,而没有对生态补偿的目的性进行总结,在此基础上,本文认为生态补偿是指为维护人类和多元环境之间的和谐关系,以符合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为目的,环境受益者就其受益承担相应义务的一系列行为活动及其制度保障的总称。
(二)生态补偿的本质
生态补偿其实是权力义务关系的一种演化形式,不同的是,它不但包括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同时也包括人与自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得以保障和确立,需要的便是法律制度的规制,只有相关法律法规的存在,才能为生态补偿提供具体的标准,以及维持其得以存活的基本保障力。硕士论文,完善。硕士论文,完善。所以,从这个层面上来说,生态补偿行为的本质其实是一种行政法律行为,生态补偿行为必须通过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调整,从而产生生态补偿法律关系。
(三)生态补偿的作用
就前文所言,不管是生态平衡的有偿性,还是生态补偿体现出来的公平负担原则,都直接决定了生态补偿的作用,即平衡生态利益。生态利益的平衡,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人类对生态环境的引偿,实现生态正义,另一方面是人类社会成员之间的补偿,实现生态利益分配正义[2]。我们应该看到,人类的生存与发展必然是与生态环境相互动的,随着生产力的膨胀,人类对自然界物质和能量的索取需求也随之扩大,在这个基础上,人类必然要对生态界的健康负责。
二、我国生态补偿机制现存的问题
(一)法律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1.生态补偿的主体问题
生态补偿的主体有待进一步合理化。生态补偿机制运行首要解决的是谁补偿谁即主体问题,生态补偿的主体制度即是生态补偿实践中首要需要解决的问题。目前有一种比较流行的说法,是在分析了生态补偿机制中的政府干预之后,认为在现阶段市场机制发育不成熟的情况下,给付主体和接受主体往往不易界定,故提出生态补偿的主体主要有国家、社会和地区,认为我国现行的生态补偿机制是以国家和社会补偿为主,地区补偿为辅[3]。但本文认为,生态补偿过分强调政府的补偿主体地位容易形成一个封闭的和单一的生态补偿主体,不利于形成开放的生态补偿主体体系,生态补偿主体的类型化可能背离生态补偿立法与实践的客观需求,弱化生态补偿理论的实际效力。相反,从权利与义务关系的角度出发,任何在生态资源索取行为中有参与的集体及个人,均应当具有作为生态补偿主体的资格。
2.立法缺失的问题
目前部分法律法规有待补充,部分领域的法律供应不足。生态补偿尽管在我国出现较早,但作为一种解决生态环境问题的成熟理念在立法上得到的反映却是近几年才开始,许多新的管理制度和补偿模式需要法律的肯定和支持,可我国至今还没有一部生态补偿的基本法,以对生态补偿的主体、对象、范围、资金来源等做出总体性规定,已有的生态补偿规定都是散见于一些不同层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妨碍了生态补偿的有效实施。
(二)其他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1.执行和管理的问题
执行方面与管理体制各自未战,而且没有充分发挥市场在补偿中的作用。现有的制度内容和运行机制存在明显的矛盾和严重的问题,表现最明显的就是“整体功能保护不足”。生态系统作为一特殊资源其功能的发挥有赖于内部各构成要素间相互联系与制约所形成的动态平衡发挥作用。单单对其中某个要素进行补偿并不能真正达到生态补偿的最终目的,而我国现有的规定却恰恰陷入了这个以偏概全的误区。
2.意识观念的问题
主要表现在补偿机制与“有偿索取”的误区。有补偿,必然是以消耗为前提的。硕士论文,完善。但不合理的消耗,使得过于突出了生态补偿的有偿性,反而使无价的生态资源价值化,这与生态补偿机制构架的初衷是不相符的。成功的生态补偿机制应当不仅体现出了有偿性,更在于它的引导性,从而促进生态环境与人类发展的和谐共存。
三、我国生态补偿机制的完善
(一)构建合理的生态补偿机制的基本思路
这个基本思路就是责权利相统一的根本原则。生态补偿的根本是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平衡,应权利义务关系产生的要求,“主体-行为”框架在本质上是责权利原则的体现,故主体与行为模式最终要回到责权利相统一的基础之上[4]。其实这种统一的思想,就是生态补偿制度所追求的人与自然的平衡状态的体现,它要求补偿主体在享受生态利益的同时,为生态环境的健康发展承担责任。
(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具体途径
1.立法方面的完善
完备的生态补偿制度只有通过立法的方式来建立,所以首先应当从立法方面去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合理有效地扩大生态补偿主体的范围,最大程度地平衡生态利益。要扩大生态补偿主体的范围,主要可以从两个方面去努力:一方面是在生态补偿行为中,将政府引导与市场引导放在同样重要的地位上,不但继续坚决执行我国政府的转移支付、财政补贴、管制等措施,更要充分引进市场机制,发挥利益的引导作用,因为政府补偿力度必然有限,而且目前各级企业尤其是中小型企业已经是成为了对生态资源利益的主要索取者,但是由于生产技术的参差不齐,对于生态资源的利用率很难达到一个理想的状态,造成了大量的浪费,究其原因,除了生产力的限制之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资源价低”的错误意识,使人们在经济驱动下放弃了长远的利益;另一个方面是推动全民责任意识,明确每一个社会单元在生态环境中享有的理所当然的利益,同时担负的相应义务,不仅仅是国家,企业法人、非法人组织以及个人都可以在特殊条件下成为生态补偿主体,从根本上去让生态补偿制度的统摄力得到认可,从而让生态补偿机制从一种简单的事后补偿制度上升到一种具有引导性的思想观念,达到预防生态破坏的目的。
2. 政策方面的完善
第一是丰富生态补偿的方式,明确生态补偿的标准。生态补偿标准应该合理考虑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其对生态效益的需求。通常来说,由于生态补偿是经济性的,补偿标准须相当于生态保护的机会成本[5]。硕士论文,完善。因此,在确定生态补偿标准时,必须考虑以下因素的综合作用和影响:环境行为的性质和程度;生态环境所属的区域和地区;生态环境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生态环境恢复的难易程度;等等。此外,目前资金补偿是主要的生态补偿方式,但是却不一定是最好的生态补偿方式,生态补偿的最终目的是维护人与自然环境的和谐相处,这不是靠财富就能简单换取的,所以,更不可能靠货币补偿来挽回被破坏的生态环境,我们在推行传统生态补偿费的同时,更应该注重政策补偿、智力补偿等多种补偿方式的投入。
第二是扩展生态补偿的资金来源,调节政府与市场的补偿比重。硕士论文,完善。这可以从三个方面去努力:首先,国家的财政专项支出是生态补偿资金来源的重要渠道,在编制国家年度预算时,应当适当增加在国家和地方财政预算中要建立生态补偿财政资金;其次,建立环境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等税费制度,使之负担生态补偿的功能,使受益者负担部分补偿的责任;最后,建立生态补偿基金,该基金承担两项功能:预防生态恶化以及补救生态损伤,分别从预防非国家主体无法确定以及针对矿区复垦等恢复资源生态环境的活动所需要的专项生态补偿。
3. 观念意识方面的完善
推广科学的可持续发展观,树立资源无价的环保意识。成功的生态补偿制度,并不是单单要突出它的有偿性并使其得以有效实践,也更加不可能是从它的惩罚力度上去评价的。成功的生态补偿机制,不仅作用于它的事后救济,更对事前的预防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使得“资源无价”的意识,传达人心,根深蒂固。
四、小结
由于长期以来为追求经济利益而进行的“掠夺性”开发,加上我国的自然资源人均占有率在世界平均水平的标准下本来就处于很尴尬的位置,多种原因让我国当前的生态资源环境如履薄冰。硕士论文,完善。不过,值得一提的是,目前我国规定了一些生态补偿的相关政策与法律,生态补偿在各地得到较好的实践并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尽管还是处于不成熟的阶段,但是我们可以看到,它已经褪尽了青涩,进入了快速成长的阶段。相信在不远的将来,必将能够取得一个可喜的结果。
参考文献:
[1]吕忠梅,超越与保守一可持续发展视野下的环境法创新[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355.
[2]王良海,我国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研究[D].2006:6.
[3]杜群,张萌,我国生态补偿法律现状和问题[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62.
[4]刘旭芳,李爱年,论生态补偿的法律关系[J].时代法学,2007(7):43.
篇4
新材料作文特点是可立论的角度比较多,只要符合材料,在材料能指和所指范围内立意写作都是可以的。如2013年江苏高考的材料作文,我们可以就关键词“探险者”(充满好奇心的人类代表)、“蜡烛”(改变自然生态的工具,)、“蝴蝶”(微小的生命、自然的弱者)可写“认识自己”“弱者的顽强”;关键句“小小的蜡烛竟然会带来这么大的影响”,可写“对环境生态的破坏力”“生态与平衡”“影响”;也可就“探险者与蝴蝶”之间的关系写“小大之辨”“人与自然”等等。但是写“自然生态失衡的对人类的反作用”的话可能更加有力和出彩。有数据统计,约有70%的考生以蜡烛为对象议论作文,以“小大之辨”“细节决定成败”等作为论点。这样,思维差不多,材料差不多,写作脉络差不多的作文怎么可能得到高分?因此,议论文写作要在找准符合材料深意的观点之外,还要尽量让自己思维深刻起来,不落窠臼。
批判思维是一种思维能力,是我们对社会生活和各种现象的一种分析综合、抽象归纳、推理判断之后,形成的对现象事件及意义影响的本质认识,是具有个性色彩的体验与见解的思维模式。如2013年有篇高分作文是论证材料中“蝴蝶”应为“蛾子”的作文,这篇作文常规角度看,应该是游离材料含义范围的,而其能被阅卷老师给与肯定,与其批判性的思维的运用不无关系。当然,我们指导学生对材料进行批判思考,运用批判思维立意写作也不能脱离材料的意义范围。
二、读写结合培养学生批判性思维
思维能力是一个人在阅读与写作基础上获得的,也在阅读与写作中表现;培养学生的语文素养,需要提升他们的质疑能力,获得个性化阅读和个性的发现。
1.重视课内阅读的吸收
培养学生的批判思维也贯穿于平时的教学活动。如《直面苦难》《人是能思想的芦苇》《像山那样的思考》等等就具有很强的思辨性。教学中,可以引导学生进行批判性的思考,让学生对一些常见的自然、社会和人生的命题有自己的感悟,获得个性的见解。如在《直面苦难》的学习中,我们先让学生结合前面的篇目说说司马迁、屈原各有怎么样的苦难,他们面对苦难是如何抉择?然后引导学生思考就个体而言,哪些可谓是苦难?(社会悲剧、自然悲剧造成的苦难,主客观认识上的悲剧。)然后研习课文,领悟面对苦难,我们要为理想、信念、正义感而奋斗拼搏,勇敢地接受承受而不倒下,维护人的尊严。
2.加强课外阅读的体验
《语文课程标准》明确要求高中生阅读总量不少于150万字,所以高中生需要一定的阅读量。当然,这里的阅读应该是对经典的有文学品位的作品或篇章的阅读。如读《老人与海》,主人公桑迪亚哥遭遇了怎么的命运,他是胜利者还是失败者?一般认为他在追捕马林鱼的过程中充分地体现勇者的生命价值,为自己的理想努力追求奋斗过就认为他是胜利者。但是他在和鲨鱼的搏斗后,大马林鱼还是最终被吃光。如此,鲨鱼才是胜利者;而老渔夫则应可以算失败者。不以成败论英雄,但是成败的结果有可能是英雄的悲剧。因此,我们这样看这一人物,便运用了批判性的思维,其他的一些阅读也是如此思考、质疑,才能有创新的发现。通过批判的思考,才可能另辟蹊径,获得全新的观点和看法。
篇5
地方政府与治理
关于大城市空间扩展的几个问题陈玉光 (18)
城市社区运转中的政治生态分析——以深圳、珠海为例范时杰 于风政 (23)
农村房屋拆迁中非正式制度的应用及价值——以北京市X镇T村为例高建强 (28)
政治·行政
英国全面绩效评价体系:实践及启示包国宪 周云飞 (32)
诱发腐败的相对剥夺心理:分析与比较李文 (37)
从自逼机制到他逼机制——政治体制改革取得突破的一条途径李习彬 (43)
20世纪八九十年代台湾少数民族政治运动初探罗春寒 (48)
与当代
辩证思维及其当代意义冯国瑞 (53)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四大哲学创新——兼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不成熟论”林锋 (59)
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的哲学思考童萍 (65)
经济·管理
后金融危机时代的中国国家安全全林远 赵周贤 (70)
技术价值、历史遗产与分配正义于晓媛 (76)
首都研究
北京建设世界城市文化的教育命题孙善学 (80)
法律·社会
法律殉道者之法律接受与抗拒的现代性反思——以苏格拉底与安提戈涅为例孙曙生 (84)
台湾房屋拆迁的立法、补偿与冲突解决机制刘文忠 朱松岭 (90)
社会救助制度变革方向段美枝 (94)
哲学·人文
弗洛姆人道主义的基础:寻求与弗洛伊德主义的结合杜丽燕 (98)
周予同与经今古文学刘永祥 (104)
文本阐释的多元与同一孙际惠 (109)
省域文化品牌建设的思路与对策——以山东为例刘文俭 (1)
特大城市政府公共服务制度供给能力提升的路径探析陈奇星 胡德平 (6)
地权纠纷与乡村治理的“困境”——来自湖北S镇的调查郭亮 (10)
政治·行政
公共政策执行过程中道德风险的成因及规避机制研究——基于利益博弈的视角丁煌 李晓飞 (16)
后冷战时期世界社会党发展与变革考量秦德占 钟文 (24)
论行政伦理的价值与建构——基于公共危机治理中自由裁量权合理运用的分析向波 (29)
危机过程、制度结构与危机预防——一个发生和预防机制的分析框架汪锦军 (34)
公共行政120年:从“双螺旋演化”到“治理的绩效管理理论”尚虎平 王菁 (40)
与当代
试论社会建设的生态方向张云飞 (46)
科学发展观人学思想探要寇东亮 (50)
新自由主义与国际金融危机——西方国家思想界的反思与评析谭扬芳 (54)
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的投入机制研究秦维红 (59)
经济·管理
论干部工作的“三边模型”王喆 (63)
领导者自我精神资本管理问题探析韩勇 (67)
低碳经济——新的财富之源刘治兰 (71)
首都研究
中关村科技园区石景山园非公企业党建工作的调查与思考 (74)
法律·社会
压力型税收征收管理体制与我国税法的价值理念冲突李晓安 (78)
我国劳务派遣法律制度的反思与完善徐丽雯 (83)
论民办高校党建工作的定位张治银 程美东 (88)
制度价值观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伍先斌 (92)
哲学·人文
关于“五四”运动的若干认识问题张翼星 (95)
科学与人文的互动——论怀特海的科学文化观孟建伟 彭彦 (99)
论塞尔日·莫斯科维奇对生态主义思想的贡献王莉莉 (104)
俄罗斯发展道路对中国的借鉴意义拉古诺夫·弗拉季米尔·博里索维奇 杨青(编译) (109)
行政学院科学发展研究——论贯彻落实《行政学院工作条例》的若干问题 (1)
地方政府与治理
大部制改革后的完善路径探析——兼以重庆市大部制改革为研究个案傅广宛 (7)
非常态治理:关于建立“准大部门制”应急管理体制的思考——来自烟台市的调研报告胡象明 魏庆友 (12)
政治·行政
基于政治协调的区域公共治理的问题缘起及其应对臧乃康 (16)
当代中国行政区经济表现的再探讨刘小康 (22)
自决与民主的异同比较及关系梳理王英津 (28)
关于我国目前政府绩效评估的现状、问题和政策建议周美雷 董武 (34)
高风险社会中的自然灾害管理——以“2008年南方雪灾”为案例张海波 (38)
与当代
《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与马克思对费尔巴哈的超越安启念 (43)
论的社会正义原则罗克全 (49)
马克思恩格斯民族性思想探析郭现军 (53)
经济·管理
多元化经营的利弊分析及选择要素彭新武 (58)
企业行为伦理标准的消解与建构曹凤月 (64)
北京金融服务业辐射力实证研究张辉 朱光楠 冯中越 (68)
首都研究
北京市基层群众自治的现状及问题王维国 周小华 (73)
法律·社会
正当程序中的自然法因素史彤彪 (78)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实施的问题及对策建议——以上海为例李瑜青 张善根 (83)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的理论基础与本土实践谭志君 (88)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研究张江莉 (92)
安居基金:住房保障模式创新杨之光 杨家义 (96)
哲学·人文
论中国哲学中的“和”是对“多样性”的一种追求——与陶德麟先生讨论“和”与“矛盾解决方式”张耀南 (100)
文化软权力化与中国对外传播战略李智 (105)
论珠三角文化一体化的必然趋势刘建中 (108)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行政管理的特点与改革李俊清 (1)
以程序规范权力推动湖南省地方政府行政改革翟校义 (5)
选举民主、政治合法性与地方治理——乡镇基层民主发展的若干命题初论马得勇 (10)
政治·行政
深化十大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具体构想何增科 (16)
基于危机管理模式的政府应急管理体制研究滕五晓 夏剑霺 (22)
哈萨克斯坦民族政策的变迁与思考张友国 伺俊武 (27)
政策制定中的电子参与:质量、满意度和效率李亚 韩培培 (33)
与当代
哲学是正确解释世界与能动改造世界功能的统一——评《“知识经济”批判》杨生平 (38)
对20世纪80年代初期异化问题争论的反思徐春 (44)
法兰克福学派的大众文化批判理论及其启示王小岩 (48)
何种文化?谁之霸权?——从苏联与中国的政治实践看葛兰西的文化霸权理论张羽佳 (51)
首都研究
北京市局级领导干部胜任力状况及培训对策研究 (56)
经济·管理
多元化用工制度下的企业文化建设——宁波远东码头经营有限公司个案分析郑湘娟 任春晓 郑春牧 (61)
国外负所得税理论研究的十大启示李庆梅 聂佃忠 (67)
收入分配的税收调控模式转变:从经济效率型到公平正义型欧斌 (71)
基于战略地图的战略性绩效管理研究——以GW公司为例阮平南 邵亚平 (74)
法律·社会
“非直接利益冲突”的规律及制度性应对思考——对重庆万州事件、四川大竹事件、贵州瓮安事件的反思吴传毅 唐云涛 (77)
五四青年教育探析——倡导者的青年教育特点李毅红 (82)
论制作、贩卖、传播物品罪的立法完善吕华红 (87)
哲学·人文
存在决定意识基础上对学术和政治统一性的关注——高校师生思想变化特点探求李凯林 (90)
科举制对台湾社会的影响吴惠巧 (94)
数十载融会贯通 曾几番启路辟航——周一良先生对魏晋南北朝史学的研究胡喜云 (98)
吉田松阴“巡狩”的视野与日本近代化政治资源的整合鲁霞 (104)
海外学术
确保俄罗斯经济竞争力的战略思考特鲁尼·维克托尔·伊万诺维奇(俄) 孙玉秀(译) (109)
关于行政学院加快四大体系建设问题周文彰 (1)
地方政府与治理
以地方政府改革创新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2009年地方政府改革典型调研分析石亚军 (6)
社会复合主体与城市治道变革——以杭州市为例毛寿龙 李文钊 (11)
政治·行政
批判性研究:行政学领域亟待拓展的研究路径颜佳华 朱逢春 (15)
篇6
Keywords:environmentaljustice;Americanenvironmentaljusticemovement;justicetheory
正义问题是当今社会一个普遍性问题,当代社会的每个具体领域均涉及正义问题,如经济、政治、法律、国际关系、教育和文化等。对“环境正义”给予特殊的关注,不外乎以下两点:第一,环境问题具有有限性的特征凸现了公平和正义的分量。[1]因为环境问题主要由资源枯竭和环境污染构成。地球的有限性无法改变就有必要对人口及经济发展进行控制。而限制谁的自由和发展则关乎正义问题。环境资源的有限性凸现了分配的正义。第二,环境问题具有公共性,环境问题的解决需要人类共同的行动,而公平又是统一行动的前提。环境正义问题不仅进一步拓展了人与自然关系发展变化的新格局,也标志着对生态危机成因及其解决之道的认识或反思的深化。
一、“环境主义”概念
最初,“环境正义”一词被认为包含“种际正义”的内涵。例如,温兹(PeterWenz)在以“环境正义”为名的著作中,就将“人与自然之间的正义原则”也纳入到环境正义研究的范围。在我国环境正义研究中,也有研究者将环境正义称之为“人的公正”,意指“人类在实现和满足自己的利益过程中,公正地对待自然。”直到美国的“环境正义运动”爆发之后,“环境正义”一词才越来越多地被用来指“由环境因素引起的社会不公正”。
目前,学界对环境正义的界定是指为实现社会中各种群体的环境公平所做的努力。罗伯特•D•布拉德(RobertD.Bullard)将环境正义分为三种:程序正义、地理正义和社会正义。[2]程序正义指的是公平问题,即社会管理的法律、法规、评价标准和执法活动以不歧视的方式实施的程度。地理正义指的是在有色人种和穷人社区选择危险废物处置场所的问题。社会正义,是关于社会因素,例如种族、民族、阶级、政治权力怎样影响和反映到环境决策上的问题。
作为当今美国一项公共政策热点,环境正义致力于解决所有社区的需要和环境问题。美国环保局(EPA)这样定义环境正义:“环境正义”是指在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适用和执行等方面,全体国民,不论种族、肤色、国籍和财产状况差异,都应得到公平对待和有效参与环境决策。“公平对待”意味着对于任何群体,不论种族、伦理观念和社会经济地位差异,都不应不合理的承担由工业、市政、商业等活动以及联邦、州和地方环境项目与政策实施所带来的消极环境后果。“有效参与”则意味着:①可能受到影响的社区居民都有适当机会参与将影响其环境或健康的议案的决策;②公众的意见能够影响立法部门的决策;③决策过程中应当考虑所有参与者的意见;④决策者为潜在受影响者的参与提供便利。EPA特别担忧的是环境对某些社区居民健康的有害影响。与美国其他地方相比,这些社区环境负荷过重,人们暴露在不适宜的环境危害和风险之中。由于公开歧视、消极的种族中立许可及管制行动等历史原因的持续影响,无论在城市还是乡村,这些社区大多是少数族裔和低收入者的聚居区,同时也是环境不公正的发生地。
学界和官方所下定义非常接近,这表明美国社会对环境正义这一概念的认识趋于一致了。
许多环境正义活动者同时赋予环境正义非常广泛的内涵,认为环境正义是指所有人,不分世代、种族、文化、性别或经济、社会地位,都享有一个安全、健康、富有活力、可持续发展的环境的权利,它包括生物性、物理性、社会性、政治性、美学性及经济性环境。环境正义要求上述权利能够通过自我实践和增强个人和社区的能力的方式,被自由地行使,藉此个体和群体的特性、需要和尊严得到维护、实现和尊重。
二、环境正义运动
环境正义运动发端于1982年的沃伦抗议(WarrenCountyProtest)①。沃伦抗议首次把种族、贫困和工业废物的环境后果联系到了一起,从而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许多关注少数民族社区问题的专业或非专业机构人士开始进行进一步深入的调查,并披露了许多过去鲜为人知的有关资料和事实。此事件拉开了环境正义运动的序幕。
1991年10月,第一次全国有色人种环境领导峰会在华盛顿召开。②经过激烈的辩论,代表们达成了协议,一致同意用17条“环境正义原则”作为他们行动的宗旨,并正式宣告了“环境正义”者们与主流环境保护主义者们不同的立场。著名的环境正义者黛安娜•阿尔斯顿说:“对我们来说,环境问题,……不能狭隘地予以解释。我们眼中的环境是与整个社会的、种族的和经济的正义交织在一起的。在我们看来,环境就是我们生活、我们工作和我们玩耍的地方。环境为我们提供了发表评论我们时代各种问题的讲坛:军事和防御政策的问题、宗教自由、文化生存、能源的可持续开发、我们城市的未来、运输、住房、土地和、自决权、就业……,我们可以一直列举下去。”显然,这是一个全然不同于主流环境保护主义的环境观。它不仅把环境问题和社会问题联系起来,而且使它与社会政治交织在一起。
“环境正义”运动反映了美国社会下层,尤其是有色人种社区的切身要求,但同时也反映了处于不同文化背景下的族群对环境的不同概念。从某种角度看,环境正义运动可以说是民权运动的延伸,它所要求解决的问题从根本上说就是一个社会正义的问题。但是从另一角度看,当环境正义者们把这样一个社会问题置入了环境保护的视野,就使得它有了更深层的内涵:一方面,它说明环境问题已经不是一个特有的阶级和族裔问题,它已经得到了全社会和所有族群的关注;另一方面,环境危机是一个与社会危机有着密切关联的危机,从根本上说,它们是一个危机。
20世纪90年代晚期,环境正义成为环境政策讨论中一个新兴的主题;21世纪这个问题成为环境政策中最重要的内容,甚至已经制定或开始实施专门的补偿措施。社会学家,特别是政治社会学家,建议使用一系列理论来解释正义政策的形成。
三、环境正义何以可能?
很多人会认为,“正义何以可能”的问题是一个学究式的问题而不是现实的问题。任何环境正义的实质性概念都必须回答:究竟谁是环境正义的“接受者”?到底分配什么?如何分配?[3]
国内有研究者认为,环境正义的实质就是分配正义的问题,而分配正义中最为关键的就是如何对资源进行分配。但是,总体而言,这些观点缺乏有关分配正义理论的有力支持。与此不同的是,国外研究者已经开始从分配正义理论的视角切入环境正义的研究并取得了新的进展。当代西方,罗尔斯以正义原则为基础,重申自由主义基本理论,他所提出的“作为公平的正义”由于包含了强烈的平等主义意蕴,对于解决环境问题上的受益和责任分担问题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参考。[4]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主要是由两个正义原则组成:“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①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②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第一个原则是自由平等原则,第二个原则包括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这一“差异原则”以及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的“机会均等原则”。罗尔斯还排列这些原则的优先顺序,即第一原则优先于第二原则,同时“机会均等原则”优先于“差异原则”。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罗尔斯正义论的两个基本观点:第一,每个人所具有的自由权利都是平等的,都必须给予公平的对待,所有机会都应该向每一个社会成员开放;第二,正义必须是“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换句话说,一切政策必须对那些处于社会最不利地位的人有利,使社会中的最弱势群体在社会分配过程中获利最大。从第二点来看,罗尔斯把一般正义观的“合乎每一个人的正义”转变为“合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把弱势群体的利益能否满足视为衡量一个社会是否公正的标准,这在以往的自由主义理论中是不多见的。
按照罗尔斯的理论,国际环境问题上的一切决策应该惠顾作为弱者的发展中国家,资源应该按符合穷人利益的原则来分配。借鉴罗尔斯“正义论”的理论精神,则可以这样确立代内正义的伦理原则:第一,生存优先原则。由于国际上存在着严重的贫富不均以及利益、受害分配上的不平等,那么在贯彻环境政策时,应该生存优先,给发展中国家发展的空间和资源。具体到国际关系上,环境利益应该向发展中国家倾斜,发达国家应该帮助发展中国家消除贫困和提供相应的资金和技术,而不应该以保护环境为由,实施“环境沙文主义”,扼杀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第二,公平原则(含差别原则)。就是要求世界各国公平地承担环境责任。但是这一公平并不是要求每一个国家和个人都承当相同的责任,尽管环境保护是人类共同的责任,但是在责任分担上要区别对待,发达国家应该更多地承担责任。罗尔斯正义论为环境正义理论提供了必要的理论基础。
四、环境正义的原则
1991年美国“第一次全国有色人种环境领导高峰会”(PeopleofColorEnvironmentalLeadershipSummit)在华盛顿召开,正式提出环境正义问题。其基本纲领有17条原则(转引自Harvey,1996)。其主要内容有以下6点:①环境正义保证地球母亲的神圣、生态系统的统一、所有物种的相互依赖性和免受生态破坏的权利;②环境正义要求公共政策必须以给予所有人民尊重和正义为基础,不得有任何形式的歧视和偏见;③环境正义要求保护人民,使之免遭核试验、有毒或危险废物及毒药的危害,不使核试验威胁其享受清洁空气、土地、水和食物的基本权利;④环境正义确保全体人民政治、经济、文化和环境自决的基本权利;⑤环境正义要求停止生产各种有毒物品、危险废物和放射性物质,所有过去和当前的生产者,必须对人民极其负责,在生产现场消除毒性、抑制危害;⑥环境正义要求全体人民享有作为平等的伙伴参与各个级别的决策的权利,这些决策包括需求和评估。[5]
事实上,环境正义原则进一步揭示环境正义问题是社会正义问题,其具体内容涉及权利、需要、分配、国家制度和政策制定等诸多领域。归纳总结以上多项环境正义原则,我认为以下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涵:
(1)人人共享、普遍受益原则。社会的发展应当是“以人为本”的发展。在现代社会,人人共享、普遍受益的含义是指每一社会成员都应共享社会发展的成果,每一社会成员的基本需求应当持续不断地得到满足,其生活水平得到相应的提高。把生产发展控制在能够满足所有人需要的规模,结束牺牲一些人的利益来满足另一些人的状况。所有人共同享有大家创造出来的福利,通过城乡融合,使社会成员得到全面发展。
(2)尊重原则。人在脱离动物界具备自我意识之后具有了尊严,人的尊严随着社会的逐渐进化而逐渐强化。中国的现代化进程中,这种尊严更应当为每个人所具有,尤其是当某个社会群体(弱势群体)的尊严受到践踏,导致人的基本尊严的丧失的时候。可见,维护每一社会成员的尊严是现代意义上的公正的基本功能。显然,尊重、平等和自由成为现代意义上的公正的最基本理念,也是公正的重要内容。
(3)机会平等原则。机会是指社会成员生存和发展的可能性空间。机会平等指社会成员在解决如何拥有作为一种资源的机会问题时应遵循这样的原则:平等的应予以平等的对待,不平等的应予以不平等的对待。机会平等具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生存与发展机会起点的平等;二是机会实现过程本身的平等。作为一种重要的价值取向,机会平等原则为社会成员提供了广阔的选择余地和有效的发展空间,从而激发了现代社会的活力,提升了社会进步的质量。
(4)效率优先公平兼顾原则。对现有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最直接体现公正原则。社会财富等资源的形成过程中,每一社会成员投入的劳动数量、质量和生产要素不同,对社会的具体贡献是有差别的。根据每一社会成员的具体贡献进行差别分配,既体现平等的理念,也体现自由的理念,充分尊重并承认个体对于社会的不同贡献。
(5)补偿原则。在中国现阶段,弱势群体以及因此带来的种种社会问题已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依据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在允许的范围内,使社会利益的分配做到最少受惠者得到最大利益,即补偿原则。
五、美国环境正义评价
回顾美国“环境正义运动”的产生、发展和推进的历程,不难看出环境正义的中心原则在于对资源、环境利益和社会福利的公平分配。其前提条件是实现社会公正和社会民主。恰当的环境正义理论有着极大的实践和指导意义,为有效解决生态危机提供了一种崭新的方法。
(一)美国环境正义理论的启示
发端于20世纪80年代的美国“环境正义运动”环境正义不可避免地会带来许多影响:①我们对于环境正义诸多方面的了解还远远不够;②环境正义会给环境政策博弈中的每个参与主体带来变化;③环境正义是环境政策日程上的一个组成部分,这一理念已经深深融入到州环境保护部门和地方环境保护部门的政策框架中;④信息公开和公民参与,为了让平民百姓也能做出知情选择,必须建立新的信息体系;⑤政策分析的科学性与艺术性相互融合的程度与方式,好的决策过程能够处理根本问题,并且让自己和公众都认识到未知因素的存在。
同时,美国环境正义理论给我们带来如许启示:①对当代的环境问题——环境是谁之环境?正义是谁之正义?——给予一定意义上的回答;②“环境正义”更关注和强调同时代在环境利益分配时强势群体对弱势群体行为不正义现象及矫正;③“环境正义”揭示了环境利益通常表现为强势群体的利益;④“环境正义”关心不同经济和文化背景下的群体所面临的环境胁迫及其解决之道;⑤“环境正义”运用了平等原则解决环境权利和义务。利益双方在过去的历史中,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就将某些成本强加给对方,从不公平中受益。为恢复正义和平等,被置于不利地位的一方有资格要求在未来时间内获益一方承担至少与他们以往获得的好处相当的责任。在一个由不同集团组成的社会中,拥有资源多的一方应多出力。
(二)美国环境正义理论的局限
美国环境正义的概念提出至今,毕竟只短短十几年的历史,其理论和应用不可避免有其局限性:
首先,环境正义未成为国家法律法规,只具备法律的雏形。环境正义问题虽已提到环境政策制定的议事日程之上,并成为影响政策制定的一个理念,但只有行政部门把环境正义纳入到决策过程中,立法部门尚未行动。
第二,环境正义的概念还不清晰。环境正义指所有群体都具有公平地分摊环境成本与环境效益的基本权利,这是一个新兴的理念。环境正义作为一种新兴的正义观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传统正义观念的范畴,它更多关注由于环境问题而导致的环境不公现象,特别是国家和民族间的不公平。可以说环境正义是指在所有与环境有关的行为和实践中不同国家、民族、阶层的人都享有合理的权利,承担合理的义务,受到公平公正的待遇。环境正义有十分广泛的内涵,处于不同文化背景下的种群和族群对环境正义有不同的定义。目前,西方对于环境正义尚无清晰的限定的概念。
第三,环境正义的解决方法和评估体系尚很缺乏。虽然美国环境正义根据环境不公正产生的经济因素、健康因素、地理因素、种族和社会因素探寻环境不正义产生的原因和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和指导原则,因为环境问题本身的复杂性,以及产生环境不公正原因的多样性,使得环境正义的解决方法和评价体系呈现许多的不确定性。
第四,环境正义的理论体系尚未建立。当代西方各学派争执不一,环境正义的理论体系尚未建立。但通过环境正义这一视角,我们至少澄清了环境是地球人共同的环境,不同地区、不同国家、不同民族和种族对环境资源享有权利和义务,同时回答了环境正义是谁之正义的问题,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贫困地区和不发达国家的环境分配问题指引了方向。当然,环境正义理论支点(如权利、自然价值、对自然的义务、社会正义理论)、基本理念(如人类共同利益、发展与环境的关系、可持续发展理论)和操作原则(如国家政策、绿色政治、控制人口、遏制经济增长)等,则为构建中国的环境正义理论提供了理论基础。[6]
最后,环境正义的影响力微弱,环境正义目前在国际层面上尚未形成影响。国际层面则更多地关注于运用环境技术、环境政策和法规及经济手段来应对和解决全球环境问题,环境正义在国际环境事务中的作用尚未凸现。
面对环境与发展问题,我们最基本的选择是:要么维护地球环境,要么对环境进行开发利用。这个道德选择又会进一步引出其他一些问题,例如这里的“我们”是谁?“我们”的生活彼此之间是否存在矛盾?人类的人类性和自然的自然性之间是否又存在矛盾?以及不同的“我”和“彼”之间的矛盾又应当如何解决?回答这些问题都离不开对伦理标准的参考,其中必不可少的一个即是正义问题。
尽管环境正义理论尚未有一个完善的体系,西方各学派也争执不一,但通过环境正义这一视角,我们至少澄清了环境是地球人共同的环境,不同地区、不同国家、不同民族和种族对环境资源享有权利和义务,同时回答了环境正义是谁之正义的问题,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贫困地区和不发达国家的环境分配问题指引了方向。环境正义崭新的生命力决定了其远大的前途。作为地球上唯一的道德主体,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显然不同于人与自然的关系,但两者又交织在一起。人与自然的关系中存在人与人的关系,人与人的关系背后又存在人与自然的关系。关注人与人之间的道德关怀,实现环境权利和义务的公正和正义,正是环境正义理论的现实和实践价值。
借鉴美国环境正义的价值理念和指导原则,若要为中国的环境保护提供完善的道德基础和理论支持,就必须扩大环境伦理的理论视野,构建具有指导意义的符合中国国情的环境正义理论,切实把握好这个能够促进环境伦理学发展的良好契机[7],“要在人的生命活动中实现环境与发展的和谐,自然与人文的和解”[8]。分析美国环境正义理论的产生、发展和实践与应用,对于构建中国环境正义理论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具有直接的指导和实践意义。
参考文献:
[1]韩立新.环境问题上的代内正义原则[J].江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4,23(5):2127.
[2]ROBERTDBULLARD.Environmentaljusticechallengesathomeandabroad[M]//Low,Nicholas,ed.GlobalEthicsandEnvironment.London;NewYork:Routledge,1999:35.
[3]ANDREWDOBSON.Justiceandtheenvironment:conceptionsofenvironmentalsustainabilityandtheoriesofdistributivejustice[J].[s.l.].[s.n]:6384.
[4]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
[5]纪骏杰.环境正义:环境社会学的规范性关怀[C].“环境价值观与环境教育”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台南:国立成功大学台湾文化研究中心,1997:7193.
篇7
课程改革的适切性。列宁曾指出,“判断历史的功绩,不是根据历史活动家没有提供现代所要求的东西,而是根据他们比他们的前辈提供了新的东西。”人的发展需要以及国家和社会的需求变化,在不同的时代条件下有不同的文化内涵,因此,课程改革若要持续进行下去,就要始终围绕这个中心而变化。
课程改革的进步性。看课程改革是否具有进步性,要求我们要在历史的进程中评价某次或某项课程改革的时代性与先进性,通过和以往的课程改革进行比较,若新的课程改革解决了过去没有解决的问题或发现了新的尚待解决的问题时,则可以证明这一课程改革具有历史的进步性。
课程改革的正义性。正义,通常又称合理、公平、公正,它是人类社会的核心价值和发展的基本原则之一。评价一项课程改革是否具有正义性,一是要看课程改革的程序是否正义,二是要看课程改革的结果是否正义。
2、我国新课程改革中的教学变革存在的主要问题与解决之道
在教学变革的过程当中,构成实践者教学活动内在依据的“教学习性”具有稳定守成的基本特征,这就使得日常教学实践倾向于延续而不是变革。教师受学校管理制度规约的影响,在原有基础上改造其教学习性所必须的教学生活经验,学校管理制度所实际强化的始终是使教师延续其教学习性。
目前课程改革中主要存在的问题有:在教学方式多样化的背后,透露出浮躁、盲从和形式化倾向,学生内在的情感和思维并没有真正被激活。学生主体性的发挥与教师使命的交互缺少有效性,强调学生的独特见解与体会,却忽视对文本的基本尊重;强调学生的自主性与自主建构,却忽视教师的价值引领;强调对学生的尊重和赏识,却忽视对学生的正面教育。由于对课程资源的开发和利用缺乏有效把握的经验,在实施层面上出现了教学内容的泛化现象,如果专任教师仅仅是一种教学行为、活动形式的改变,而缺乏实质性的课程与教学理念或精神变革的支撑,那么至多只能产生形式模仿的变革与创新。
课程改革需要确立合理的思维方式来处理课程改革与教学延续之间的矛盾。针对课程改革与教学守成的矛盾,“中庸”的思维方式至少提供了如下启示:首先,课程改革的启动和设计要有一种“自我节制”的心态。其次,任何课程改革必然存在诸多的“两端”矛盾,主要矛盾是人为的课程改革要求与教学的保守稳定倾向之间的关系,所有参与课程改革的主体对此都必须有清醒地认识。再次,课程改革需要追求“恰如其分”的状态,对改革环境中纵横交错、两极背驰的各种力量要有高度的警觉,并且要因形势的变化而调整课程改革的思路和方案,以求得改革的实际成果和效率。
总而言之,课程改革需要在考虑实践条件的背景下展开全面必要的理论创新;课程改革需要在尊重本土文化传统的前提下汲取全球化的课程文化;课程改革需要在转变培训理念的基础上实现教师培训先行与持续跟进。
3、课程改革的文化内涵与教育意义
文化是“特定群体共同拥有的生活方式,它表达了特定群体认知世界的共同方式,包括态度、价值观及其影响行为的信仰。”课程改革的实质就是文化的变革,人们并不一定都按照新的文化形式要求在价值认识与判断上采取一致的看法,他们都拥有自己的价值观和行为规范,造成了思想与行为、观念与现实的冲突。在文化冲突面前,如何实现各种型式文化的有效整合,采取适当的文化政策,保障课程改革的顺利实施,这是值得我们共同关注的重大课题。
课程改革就是文化的变革,作为文化变迁表现形式之一的课程改革,它追随着文化变迁的道路而发生变化,其中必然影响并带来文化的冲突。我国新一轮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中的文化冲突具体表现为西方文化与本土文化的冲突、主流文化与亚文化之间的冲突、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的冲突。面对各种文化冲突,我们应当吸收、借鉴国外课程理论及其实践过程中的有益成分,并结合我国当前的具体国情和民性进行有机融通和实践的再创造,采取积极、有利、合理的文化政策,实现各种文化形式的有机整合,以便在真正吸收和理解的基础上加以创造性地应用,从而更好的服务于我国课程改革的内在发展需求。
对于任何一项改革来说,从课程生态的角度看,需要适宜的条件和环境才能使其运行和实施。对于以应用型为主的专业课程来说,是一次价值取向上的改革、是一次重建式的、革命性的转变。它需要富有创新性与实践性的文化理念来支持。从文化的角度来分析,它体现了课程文化的一次重要的转型与创新,标志着课程政策观由专治向民主管理的取向转变,课程价值观由片面发展向全面发展的取向转变,课程内容观向多元的选择取向转变,课程实施观由忠实取向向缔造取向的转变,课程文化观向科学与人文融合的取向转变,课程生态观向回归生活世界的取向转变。
4、教师对课程改革的适应力与影响力
改变课程在注重基础知识传授的同时,应当注重学生积极主动的学习态度,在获得基础知识与基本技能的过程中学会学习,以形成正确的方向感和价值观。
改变课程实施应当倡导学生自主创新、乐于研究、勤于动手,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获取新知识的能力、搜集和处理信息的能力、以及交流与合作的能力。加强课程教学内容与学生现实生活以及当代社会和科技发展的联系性和实用性,总结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经验,精选终身学习必备的基础知识和专业技能。
改变课程结构应当处理协调好学科类别、科目种类和发展方向之间的关系,根据需求整体设置相应的课程门类和课时比例,并设置相关的综合课程,以适应不同专业和学生自身发展的需求,从而更好的体现课程结构的选择性、综合性和均衡性。
改变课程评价的筛选与区分功能应当准确的把握度的原则,发挥以评促教、评建结合的方针和政策来促进学生的发展、教师的提高和教学实践的改进功能。
通过对专业课程改革的理论方法与研究对策的深入分析与试行,最终加强以应用型专业为主的高等院校的专业建设与评估工作。
参考文献:
[1]阎亚军、周谷平,《对课程改革的若干思考》教育研究2008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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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立环境保护理念,协调人与自然发展
20 世纪以来,世界环境污染公害事故和公害病显著增加。人类正在经历着由工业文明向生态文明、由资源经济向知识经济、由非持续发展向可持续发展的“三重转变”,这种剧烈变革的时代背景必然要对中国民法产生重大影响。可持续发展的观念要求我们在传统民法已确认环境资源的经济性价值的基础上确认其生态价值,协调人与自然的发展。现代民法的发展表明,人们过去所认为的以个人主义为取向的传统法律正在发生变化,虽然私法并非解决社会问题的重要法律领域,但他也在反思自己的不足。大陆法系学者往往将民法看作封闭的、没有发展的权利体系,当现实中新的权利现象出现时,学者套用传统的权利概念去进行分析定性,新的法律现象对既有的法律体系往往会提出挑战。所以,有学者认为,中国物权法应建立环境使用权制度、环境保护相邻权制度以及体现环境保护要求的不动产物权法制度。也有学者主张对人格概念进行拓展,把环境权纳入人格权法中进行保护,环境人格权包含了人与自然的关系,与规定人对环境使用等关系的环境物权存在一些相似性。但环境物权以人对环境资源的物质性、消耗性使用为目的,而环境人格权只是人在适宜的环境中生存的权利,对环境只进行非消耗性的使用,二者的保护范围、基础、方式目的不同。
二、促进资源有效利用,实现可持续发展
传统民法理论认为,民法的价值在于对个体的尊重和保护,进而要求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和谐,其所尊重与保护的个体,仅限于人类社会内部之间。面对日益严重的资源稀缺性的压迫,民法的价值有必要做出调整,从“人类利益中心主义”到“有责任的人类中心主义”或者从“人文主义”到“新人文主义”。民法的价值要实现对人类利益与生态利益的并重,探求环境保护的本义。当然,这种发展并不是要否认民法对人的终极关怀,而恰恰是要促进人类的幸福。
可持续发展战略对于完善我国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要求我们必须完善物权立法。近代各国物权法并不关注个人与社会、人和自然之间的紧张关系,只是一味关心物之经济效益的充分利用,其具体表现为:其一,在设计物权变动的模式时,除承认以契约等法律行为为中介建立起来的资源流转和利益利用分配关系之外,对作为动产的自然资源,如野生动物等,视其为无主物而允许通过先占原始取得其所有权,从而极大的刺激了人们对此类自然资源的消费欲望;对作为不动产的自然资源,由于其相对于动产更显稀缺,所以法律允许得通过先占等原始取得方式取得不动产物权的情形甚少乃至为零,但法律在此之外设计了同时适用与动产和不动产的取得时效制度,以避免资源的闲置,促进其最大化利用。
三、民法的价值取向:公平价值优先
在法学研究中法律价值是从三种意义上使用的:一是来指称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价值的过程中能够保护和增加哪些价值,这种价值构成了法律所追求的理想和目标,即法的目的价值;二是指称法律所包含的价值评价体系,即如何进行价值判断,在多重价值不可兼得时应如何选择;三是指称法自身所包含的价值因素,法律在形式上应当具备那些值得肯定的或“好”的品质,即法的形式价值。就制度层面而言,公平应作为民法的最高价值取向,贯穿于民法的始终。民法不但以公平作为其最高价值取向,而且不断根据社会公平观念的变化而调整其内容,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公平保障与矫正机制,其目的在于矫正法律适用中的不公平。公平优先符合法律的最高理性和最高价值,是人类理性思维的结果;公平优先符合人类生存的基本要求,是人格平等的基本要求;公平原则有利于充分调动民事主体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其潜力。民法以授权性规范为主的规范体系,强调的是个人生活的自治,确认的是权利主体地位的平等、民事行为的自由和私权神圣等诸项原则。这就可以使个人潜能的发挥获得必要的法律保障,从而可以最大限度地促进生产力潜能的释放。与民法相比,商法更加注重效益价值。但是否商法应以效益作为最终价值目标,“效益优先,兼顾公平”呢?
笔者认为,作为民法的特别法,商法虽然采取了许多强制性的法律规定来保障效益的实现,但这不应说明商法应当效益优先。“效益优先,兼顾公平”对于经济学来说没有什么,因为经济就是不断追求效益最大为发展动力的,但是法律和法学领域几千年来素以公平正义为首要和最高追求。按照以上的看法,商法要以效率和效益为第一的诉求,公平能兼顾则兼顾,不能兼顾则可以牺牲公平。正是基于这样的思潮或观念下,对于中国急速发展中凸现出的各种人与自然、社会公平等方面的矛盾,民法商法就缺乏关怀,忘记了自己的使命。但这不是说效益不应成为法的价值,但他充其量只是公平正义的一种体现,置公平于不顾的效益在任何时代、任何国家都是不存在的。
当前我国民法发展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恢复民法市民社会根本法地位、固守民法以人为本的品格、发挥民法促进可持续、协调发展的作用、促进民法系统内外和谐来实现民法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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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司法的含义
环境司法指的就是各种与环境相关的司法活动,也就是司法机关在环境法律指导下做出的对程序、权限与职责的明确规定,以及对案件纠纷的解决、矛盾的化解等过程。或者说是在司法在环境保护过程中所发挥出的功能和作用。在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事业中广泛的应用司法救济途径与方法,不仅对增强司法权威来说十分有利,还对环境的权利与利益起到了有利的保护作用,补救所遭受的损害,惩处违法行为,及时、合理、合法的将矛盾冲突进行化解与处理。作为解决纠纷与化解矛盾的特殊通道,环境司法能够将环境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不足加以弥补,任何解决纠纷的方式方法都不能超越其权威性与强制性的特质。因生态环境污染以及破坏导致的各种行政、刑事以及民事冲突与矛盾急切需要使用环境司法手段,将其能动性充分的发挥出来,进而使生态环境的持久良性发展以及人类社会永续安宁得到保障。
二、 环境法价值的含义
环境法价值实际上意义上指的是,作为社会规范的一种,环境法在其社会作用发挥的过程中表现出的对生存环境和人类社会的可用性与满足性。首先,它强调的是作为调整人与自然之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一种社会规范,环境法应当将其具有的“有用性”这一功能发挥出来。然而这种有用性的体现需要以环境法的实施、适用、实际效果的获取为依据,实际上是对环境法外在价值的反映。另外,环境法律发展具有的一般规律,以及自身具有的内在特质与基本精神都会在环境法价值中得以体现。并且环境法天然的特质就是体现在这些本质与基本精神上,在其本身上就将实施与使用环境法时带来的必要性的实际意义与效果排除了。总而言之,一方面环境法价值可以通过环境法在对外部现实社会的作用下,将其功效体现出来,另一方面,又会以自身的内在精神特质为立足点,与内外价值相融合进而形成整体并将其功效发挥到极致。
三、环境法价值对环境司法具有的意义
作为所有环境法律活动的理论基础与思想先导,环境法价值对我国司法机关对正确方向的坚持、对环境司法实现公正的思想来说,其起到了价值指引与保障的作用,对我国环境司法的实践来说,其指导意义十分重大。首先,环境司法的先觉醒性因素就是环境法具有的价值精神以及其内在的规律。环境法能够得到良好适用的一个基本前提就是环境法本身上具有的那些良好价值精神。环境司法活动在恶法下是不会真正良好的。另外,司法过程以及结果判断的状态在很大程度上都会受到环境司法者内心确认以及价值认知的影响。徒法是不能自己运行的,就算环境法律规范制定的再好,没有司法机关和司法审判人员对适用性的实践,就不能使其制定的初衷与期待的效果在社会中得到实现。
四、我国环境司法对环境法价值背离的表现
(一)风险社会背景下缺乏对安全价值的认识
伴随环境问题以及风险的不断增多,在维护社会安全稳定时,司法权也显得越发羸弱、无力。法院并没有在环境司法的实际过程中,将自有裁量权充分的行使出来;也没有在遇到纠纷、冲突与矛盾时有效的利用司法建议或者是司法解释等方法和手段进行处理与解决;甚至在遇到违法行为时,没有及时的对其进行制止、没有对违法人员进行处置、没有赔偿与救济受害者。使得那些由于环境破坏而受到殃及的受害者没有投诉与状告的对象,不能使生态环境有效的得到治理与恢复,也就使得资源破坏与环境污染变得越来越严重。
(二) 处于诉讼环节时背离正义的价值
当人们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在我国可以通过刑事诉讼、民事诉讼以及行政诉讼这三种途径来寻求司法上的救济。同样的,当环境的权利遭到侵害时,也可以使用这三种途径来实现司法救济的寻求。但是由于环境问题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所以涉及到环境方面的诉讼同普通人事诉讼相比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因此可以具体的将环境诉讼分为环境刑事诉讼、环境民事诉讼以及环境行政诉讼这三种诉讼形式,而且它们在各自司法实践活动的开展上,都会遵守各自不同的程序法和实体法的规范。在数十年的环境司法的实践下,环境诉讼因着司法机关在应对环境冲突与矛盾时采取的各种方法、手段和措施得以平稳、公正、有序的进行。然而,环境问题和环境危机变得越来越严重,在解决环境问题时,法院仍然不能将其具有的作用与功能发挥的着实与有效,有时甚至会显得较为无力,司法状况难以令人满意。在处于诉讼环节时,严重的与环境法的正义价值要求相背离。
(三) 在对权衡利益时不重视可持续发展观
司法人员在权衡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或者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时,往往只顾及当前的利益,不重视长远的利益,更有甚者还会只重视自身的利益而不考虑受害人的利益;优先于经济发展的考虑,而对环境保护不予以重视,没有以可持续发展观来维持人类社会同生态环境之间的关系。法官通常都是已经形成定势的一般社会思维对环境纠纷案件进行合理性与合法性进行调查与审理。从严格意义上讲,实际上这属于实质内容的审查,很有可能引发不公正的审判,其原因就是由于该过程倾向于先入为主的主观臆断。在长时间经受优先发展经济这个观念的影响与束缚下,施加实际上我国环境司法在考量权衡利益这一环节中,已经优先被经济发展占据了,一旦发生了利益冲突,其他利益便不能得到首要的重视。
五、我国环境司法对环境法价值的回归策略
(一)遵循风险预防原则来保证环境安全
在风险社会环境这一背景下,应对与环境有关的风险,一定要使环境法展现出应有的作为,为了防止一些不能对其不安全性进行确定的因素变成现实威胁,应当对风险预测原则进行确立,以此来为环境司法以及环境执法提供出相应的依据与保障。尽管我国尚未在相关环境法中建立该项原则,但是鉴于环境风险日益严重化的趋势,司法机关需要对其有所作为,使环境的安全得到保障。面对由于环境问题而引起各种社会损害以及巨大损失时,环境司法机关一定要对风险预测原则具有的极端重要性引起足够的重视,同时还要在灵活的运用于环境司法中,在司法审判的威慑力下,避免使环境遭受损害。故此,法院有必要在环境司法实践中将环境具有的指导思想进行强化,重视对人与自然关系的审视。
(二) 完善环境法来彰显环境正义
由于现行的环境法律存在一些缺失与不足,因此在对环境司法进行实践时经常会出现很多疑难问题,很难令社会公众长期期待的环境正义得以实现。因此必须要将相关的环境法律完善,将充足的法律依据提供给环境司法,进而切实的做到有法可依,将环境正义彰显出来。鉴于法院审判工作具有的特殊性,也就促成了法官钟情于为断案提供依据的法律规范具有的可具体操作性以及可适用性。同时还因为现行的相关法律在处理纠纷的范围上、方式上以及赔偿数额和责任认定等一些方面仍然存在很多冲突、模糊、空白等原则性规定,使得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也就为审判具体环境案件带来了较大的难度。由此,期待未来修订资源与环境的保护立法时,能够多加注重制定禁止性、义务性以及授权性等方面的规范,具体、明确与细致的对行为后果加以阐述,进而将实践操作性增强。在有关环境要素方面的法律规范中,详细、直接、明确的规定出环境刑事责任制裁条款与环境民事赔偿责任条款,保证在环境纠纷的正确处理时,能够有充足的法律依据依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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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整体价值观在循环经济中的运用
循环经济为试图解决经济的发展效率与自然资源和环境之间的矛盾而产生的,它是可持续发展的组成部分,也同样认为经济发展的持续性是建立在自然可持续性存在和发展之上的。环境伦理思想关于自然的价值和权力的论述为:自然价值分为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其中自然的外在价值是指自然事物作为资源,能满足人和其他生命的需要,符合人和其他生命的利益。自然的外在价值对人们来说有功利意义,被人所广泛接受,并且在人类历史的发展过程中起到巨大作用,但作为自然价值的内在价值却长久被人类所忽视。自然的内在价值是指生命和自然界自身生存的意义,它富有创造性,创造了地球上适宜生命生存的条件,创造了地球基本的生态过程、生态系统和生态物种,同时表明了生命和自然事物按客观自然规律在地球的生存是合理的,有意义的。会计
地球产生于46亿年前,而人类在地球上产生却仅是大约300-700万年前。虽然人类社会相对于整个地球的产生甚至生命的产生是短暂的,但人在生命层次序列和生命组织的序列中却处于最高位置。人是环境道德的主体,也是环境道德的人。但由于人类的狂妄自大,人忽视了自然的内在价值和权利,第二次工业革命后人类开始疯狂的掠夺自然资源,发展经济,直至造成生态危机。自然开始用它最原始的方式开始报复人类,各种自然灾害接踵而至,比如土地严重沙漠化,洪水淹没了人类的家园,各种自然资源严重短缺等等,此时人类才开始对自己的行为进行反思。人类开始认识到自己是自然的一员,而不是自然的主宰者。以往的工业发展和经济发展只注重自然的外在价值,人类生态价值,却忽视了人与自然的生态共同利益,即自然的自身价值,从而导致大自然的报复,这是造成地球生态危机的伦理根源。而人类要摆脱生态危机就要明确人与自然不仅以相互利用方式存在,而且也以相互依存的方式维持着地球自然的生态稳定。作为生命序列最高级的物种,却扮演了处理人与自然关系不称职的调控者。在如何正确处理人与自然的伦理关系上,环境伦理思想为我们提供了基本判断的道德依据,我们对自然所赋有的责任和义务就是最大限度的维护地球生态系统的稳定、和谐。作为我们这个时代的历史责任,就是恢复和保存自然的内在价值,确立自然的权利,从生态整体主义观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它是人类认识到自然内在价值及权利基础上所提出的人类经济发展的生态模式,在明确了自然具有内在价值,学习生态系统的智慧基础上设计出来的。在生态系统中,只要它正常运转.所有输人生态系统的物质都可通过生态食物链一级一级的转移,所有物质都在循环中运动转化。一种有机体被利用后,转化再生为另一种有机体可以利用的形式,几乎所有物质都在循环中被利用。生物圈的物质生产过程就是一种废物还原和废物利用的过程,一种无废物生产的过程。循环经济就是把生态系统的物质运动过程应用到人类社会的物质生产过程中,按照自然生态系统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规律重构经济系统,它是一种物质闭环流动,它的模式是“资源—产品—废弃物—资源”,即资源在第一次生产出产品后,其剩余物是第二种产品的原料,如仍有剩余就再作为第三种产品的原料,直到全部用完或循环使用,最后不可避免的废物,以对生物和环境无害的形式排放,能被环境中生物吸收和利用。
承认自然的固有价值和人类的实践能动作用的基础上,所形成的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整体价值观是循环经济的理论基础。循环经济中的伦理思想体现在生产和消费领域里的生态化转化,承认生态位的存在和尊重自然的价值。
二、循环经济中体现的人类在环境利益上的公正原则
循环经济是以资源·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核心,以“三R"为原则(即减量化reduce、再使用reuse、再循环recycle)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为基本特征;以生态产业链为发展载体;以清洁生产为重要手段,以达到实现物质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经济与生态的可持续发展。它运用一种新的系统观、经济观、价值观、生产观和消费观实现着人类在环境利益上的公正和人类的可持续发展。
(一)循环经济中的代际公平思想分析
目前生活在地球上的人类有能力永久的改变或毁坏地球,而且当代人的活动会对后代及未来人类的生活产生深远的影响,例如热带雨林的大面积消失、臭氧层的空洞、土地沙漠化严重等等都将危及后代及未来人类的生活和生产,对于这种把危害和危险留给后代,是对后代的一种不公平。环境伦理思想中提出的代际公平要求本代人的发展不以损害后代人的发展能力为代价,至少要留下满足后代人能进一步发展的环境资源,例如保护自然物种的多样性,维持地球生态环境质量等。环境伦理把关怀的对象由代内进一步扩展到代际,就好像为后代人建立一个大的资源与环境的储蓄银行,当代人应只消耗由储蓄银行产生的利息,而应将本金留给后代,以达到代际之间资源与环境的公平分配。人是可以通过理性把握历史的行动,可以通过理性来超越现在,接触未来,所以需要提倡代际正义,有一种面向未来的价值思维,循环经济正是这种面向未来的价值思维的产物。代际公平是循环经济的伦理取向之一,循环经济在生产中减量化原则,要求减少进人生产和消费领域的物质量,要求人们必须学会预防废弃物的产生而不是产生后的治理。比如在生产过程中,制造厂就要通过减少每个产品的物质使用量,通过重新设计工艺流程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或减少废弃物排放,提倡消费中多次应用。这种生产中减量化、消费中多次运用的做法,不仅符合经济学规律,更是一种对自然和资源的保护,是对子孙后代的一种公平式做法,是代际公平的一种表现。会计
(二)循环经济中的代内公平思想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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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权理论是人类面对严重的环境问题所提出的新型权利理论,是公民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环境权是任何人生而应具有的权利。环境权最早是在1972年人类环境会议中作为一种基本人权提出的,在《人类环境宣言》中声明“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的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护和改善这一代和将来的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环境权作为环境法的理论基础,引起了人们的重视,学者们作了较多研究,但是目前对农民环境权的研究并不是很多。
农民环境权,是农民享有的在健康、安全和舒适的环境中生产和生活的权利。农民环境权是农民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农民依靠自然环境获得其生产资料,维持生活。农民环境权问题本质上是环境正义问题,社会公平和公正问题。社会公平理论在环境问题上的体现即环境正义。依照环境正义理论要求,环境权主体享有同等环境权利、承担同等环境义务,且环境权利和环境义务相应。因而,农民作为权利主体,同城市居民享有同等的环境权利和义务,具有环境参与权、环境知情权和环境请求权。然而现实中,我国城市环境逐渐改善的同时,农村环境却日益恶化,城市工业污染、生活垃圾转移到农村等现象屡见不鲜,越来越多的农民由于环境因素而导致贫困,生活和健康也受到影响。周训芳在《环境权论》一书别强调了弱势群体的环境权问题。他认为,从理论上来说,每一个人都应该享有基于生存目的需要的环境资源开发利用权,但在社会现实生活中,实际上环境法所需要特别关注的,是公民中的弱势群体所享有的环境资源开发利用权。进而将环境弱势群体定位于生活在传统的农耕和游牧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中的土著民、部落民和在闭塞农村中土生土长的农民。黄锡生、关慧也指出“环境弱势群体是相对于经济、文化、政治弱势群体而言的,是指在自然资源利用、环境权利与生态利益分配与享有等方面处于不利地位的群体。”所以,农民作为在环境资源权益的分配中的弱势群体,我国法律有必要按照正义、公平原则,及时校正对弱势群体的不正义的现象,在倡导和谐社会建设与可持续发展的今天,保护农民环境权的实现和实施。
二、加强农民环境权保护的意义
1.保障农民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需要。环境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人们的生命健康,一个个“癌症村”触目惊心,农民的生命权已经被蚀到了底线。如果放任这种现象,容忍农村环境进一步恶化,势必会严重打击农民积极性,不仅危及农民生命安全,长此以往将不利于社会稳定。同时,土地是广大农民的唯一的依靠和经济来源。环境污染会造成大气污染、水污染和土壤污染等问题,会影响农作物特别是经济作物的种植,给农民带来环境和经济的双重损失。
2.保障农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农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基础,提高农民生活水平,改善农民生活质量,维持农业持续发展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础。然而,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侵蚀了农业耕作的基本物质条件,使农业生产减产,农产品质量下降,严重影响了农业和农村的可持续发展。
3.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和谐社会的需要。环境问题严重会引发社会问题,加剧社会矛盾。一些个人或企业为追求经济利益,置社会利益不顾,引进污染企业或是将污染企业迁至农村,在生产和生活过程中过多的排放污染物,导致了外部不经济性的产生。农民作为弱势群体,成为经济发展下的牺牲品,是对农民公平发展权的侵犯。环境污染引发的社会矛盾必然危害农村的社会稳定,从而会严重妨碍和制约社会主义新农村目标的实现。我国集中力量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这一目标的实现与否与农村环境质量的好坏有着密切的关系。
三、农民环境权益受侵害的现状
上文分析了维护农民环境权益,加强农民环境权保护的重要意义,但是现实情况中,农民环境侵权现象十分严重:
1.城市工业污染转移到农村。随着我国工业的发展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三废”对生态环境的污染破坏日益严重,对城市生态环境污染破坏已引起各级政府的重视并加紧治理。可是,政府对农村“三废"的治理力度相对较弱。更为严重的是,为了缓和城市环境污染压力,将重污染企业迁至农村,许多地方的环境污染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当地农民的生命安全,中国农村出现了一个个惊人的“癌症村”,如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杨集镇东进村和山东省肥城市肖家店村,这是对农民环境权和生存权的极大侵害。
2.城市垃圾大量涌入农村。如今,城市垃圾向农村转移形成垃圾围城,已不再是个别现象。位于北京昌平区沙河镇西二村东的千亩良田就变成了违规垃圾场。这是对农民生活环境的破坏,侵害了农民环境权。究其原因,是由于一些中小城市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没有垃圾无害化处理厂,导致城市垃圾无处倾倒。但是从城市到农村的转移不但没有实际解决问题,而且加重农村环境承受能力,农村环境不断恶化。农民和城市居民同样享有在舒适、整洁的环境中生活的权利。对于农民来讲,农村和土地是他们生产和生活的全部,垃圾围城势必会影响耕地、林地等土壤的质量,长久不利于农业生产。
3.农村环境污染缺乏重视和资金投入。政府或企业将污染严重的工厂迁至农村,按照《环境保护法》“谁污染谁付费”和“谁破坏谁恢复”的法律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将使用环境或破坏环境的费用和损失转嫁给社会和他人,而是应由收益者来承担保护和治理的费用。但是实际上,对于广大农村的污染补偿和环境治理投入却较少,这是对农民的环境权保护的又一次不平等。
4.农民环境侵权的救济机制不完善。农民环境权存在主体、客体和内容上的特殊性,因而我国现存的民事救济制度在保障农民享有平等的环境权上存在着不完善的地方,直接影响着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功能的正常发挥。一方面,政府在农村环境侵权救济中缺位,政府环境行政立法体系和农村环境管理体系不健全;另一方面,农民法律意识薄弱,在受到侵害时不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环境侵权的责任认定十分困难,这些问题使农民环境权受到损害时不易获得及时、有效的救济。
四、农民环境权保护的建议
1.完善政府职能,加大对农村的资金支持,推动环境信息公开。在对农村环境治理和农民环境权益的保护中,政府扮演者重要的角色。首先,加强政府对农村环境和农村工业企业的监管,严格执行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防治农村地区工业污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城市污染向农村地区转移,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其次,健全环境知情权和环境参与权的保障机制,提高农民的环保意识,保护农民的环境资源权。信息不对称是农民参与政治经济社会事务的最大障碍,也是农民参与意识淡薄的重要原因之一。在农村地区,加强村务公开,强化村民委员信息的提供义务和法律责任。在此基础上,赋予农民参与环境决策的权利,对于关于农民切身权益的事项,采取听证会等民主形式,听取农民的心声,让农民参与到农村环境治理的事项中去。最后,增加农村环保资金投入,加强对农村环境保护的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增加对农村环境保护的投入。建立专项资金建设环保设施,如地下排污管道和污水处理厂等。改变农村环境恶化现状,提高农村地区的污染防治能力,根本上解决农村环境污染问题,保障农民环境权的实现。
2.完善司法救济制度,增加环境公益诉讼。我国的诉讼法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只有与侵权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才可以提起诉讼,这导致了许多不利的后果。我国不少农民由于自身的法制观念薄弱和畏诉心理,以及环境侵权案件的技术性和复杂性,农民在环境诉讼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造成环境侵权的司法救
济缺位。所以,针对这一问题可以增加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环境公益诉讼,简言之就是为了保护环境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它有三个显著特征:第一,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并非利益直接受侵害者:第二,环境公益诉讼具有预防性,只要有合理情况判断有侵害环境公共利益的可能,即可提起诉讼;第三,环境公益诉讼并非独立的诉讼领域,而只是一种与原告资格认定相关的诉讼方式和手段。因而,社会环境公益团体,检察机关或是个人都可以在农民的环境权益受到侵害却由于自身原因不能起诉的情况下代表他们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也可以,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专业对口的法律援助机构,无偿地向农民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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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地处中国内陆腹地,远离海洋,背靠世界屋脊,地形复杂多样,气候干燥,雨量稀少,水资源匮乏,是全国最干旱的省份之。全省水土流失严重,生态系统脆弱,已成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制约因素。本文就甘肃省生态需水量进行研究,为水资源开发利用及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参考。
2甘肃省生态需水量计算
本文采用《中国西北地区生态需水研究》中生态需水概念,即为维护生态系统稳定、天然生态保护与人工生态建设所消耗的水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①保护和恢复内陆河流下游的天然植被及生态环境耗水量;②水土保持及水保范围之外的林草植被建设耗水量;③维持河流水沙平衡及湿地、水域等生态环境的基流需水量;④回补超采地下水的需水量。在实际的生态需水计算中,又有河道内和河道外生态需水之分。
2.1河道内生态需水量计算
对黄河、长江流域所选河流河道内生态需水量计算,以河流水文测站为控制节点,采用1956~2000年径流系列,用Tennant法[31计算维持河道一定功能的需水量。对内陆河流河道内生态需水应以维护河流下游湖泊、沼泽、湿地、天然植被不再萎缩或逐步恢复的需水量下泄为目标,分析计算得党河尾闾敦煌西湖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需水量为1.56亿m,,疏勒河安西西湖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需水量为0.56亿m,,黑河应向内蒙有调水下泄9.50亿m到正义峡的任务,已考虑尾闾生态需水。故内陆河生态需水仅考虑党河和疏勒河。全省主要河流控制把口站断面处的河道内生态环境需水分析成果如表1
2.2河道外生态需水量计算
河道外生态需水分天然植被生态需水和生态环境建设需水。内陆河流域生态需水须依靠除本地降水之外的径流输入才能得到满足,而长江、黄河流域属湿润半湿润区,生态环境需水量依靠降水即可满足,故文中只计算内陆河流域天然植被生态需水。
2.21天然植被生态需水量
①内陆河流域天然植被生态需水量
GE:植被的径流性生态需水量;GEi:某一类型植被i的生态需水量;P2:有效降水;Ai:某一类型植被i的面积;E:天然植被蒸腾量。
②天然植被蒸腾量E计算
E的合理选择关系到计算成果的精度,是进行生态需水分析的依据之一。本文收集和分析了迄今为止数量有限的观测实验,并分析了相关研究成果和经验公式,参考相关的研究成果,对河西内陆河流域提出了一套符合地区变化规律的E参考值。通过计算得到河道外内陆河流域天然植被生态需水量为100317万m。
2.2.2生态环境建设需水。本文采用“面积定额法”来计算生态环境建设需水,即以某一区域某一类型生态环境的面积乘以其生态耗水定额。
A:某一类型的面积;q:某一类型植被的需水定额。通过计算,全省水平年2000年的生态环境建设需水量见表2。
3现状年生态需水量分析评价
3.1全省状况
由表3可知,2000年全省生态需水总量61.78亿m就其分布而言,河西内陆河流域占24.38%,黄河流域占35.59%,长江流域占40.03%。从需水类型来看,河道内生态需水约48.74亿m,占总生态需水量的78.91%;河道外生态需水13.03亿m,,其中,以天然植被需水最大,湖泊湿地生态补水次之,城镇环境需水和人工林草建设需水较少。
不同流域河道内外需水量差别很大。河西内陆河流域,河道外生态需水占86%,主要用于天然植被生态需水;在黄河及长江流域区的生态环境需水中河道外用水量很少,其生态环境需水量主要用于河道内维持基流、河道冲沙等。
3.2内陆河地区状况分析
内陆河径流性生态需水量直接关系着生态结构的稳定和绿洲的生存安全。2004年内陆河流域生态需水结构中天然植被生态需水量占河道外生态需水量的70%以上。在水资源合理配置中应协调水与生态的关系,提供必要的生态需水是恢复植被的重要举措之一。新晨
3.3规划水平年生态需水量分析评价
篇13
一、从“紫金矿业污染事件”透视环境责任承担
2010年7月3日下午15点50分左右,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铜)矿湿法厂岗位人员发现污水池待处理的污水水位异常下降,且有废水自废水池下方的排洪涵洞流入汀江干流。同时,政府也接到群众反映汀江水质异常。7月4日14时30分,渗漏污水得到有效控制,但外渗污水量已达9100立方米。7月12日下午,福建省环保局通报称,紫金矿业集团铜矿湿法厂污水池发生渗漏,污染了汀江,部分江段出现了死鱼。据初步统计,汀江流域仅棉花滩库区死鱼和中毒鱼达328万斤;7月15日晚间11点44分福建上杭县政府召开新闻会,通报对紫金矿业污染事故调查的处理结果。紫金矿业被要求立即停产进行整改,当地司法部门启动对此事的刑事调查。7月16日,紫金矿业污水再次泄漏,此次泄漏流入汀江的污水达500立方米。7月19日晚,紫金矿业发出公告,称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规一案被证监会立案调查。7月27日、28日紫金矿业停牌。紫金矿业集团因信息披露不全、披露不及时、推诿卸责、处置不力等等而饱受舆论批评,索赔工作进展艰难,直到次年才有所突破。目前该地区仍然受该事件影响。
这一事件仅为缩影。很多上市公司虽为经济发展中坚,但事实证明,他们并非承担和履行环境责任的中坚。许多上市公司应付履行环境责任,责任履行与其发展目标战略毫不相干;还有不少公司,甚至把责任履行当成绿色慈善,俨然把义务变成了自愿;更有公司规避履行环境责任,将相关利益人的环境健康权直接忽略。
(一)重污染行业环境规制的必要与可能
所谓重污染行业,根据2010年9月14日,环保部公布的《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征求意见稿):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冶金、化工、石化、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等16类行业为重污染行业。一方面重污染行业的上市公司往往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企业,在推动国民经济发展同时,也造成大量污染。从事此类的往往是具有国资背景的企业,本身就带有社会公共服务管理性质,在盈利的同时也须追求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的统一。另一方面现今可持续发展以及中国梦的提出,要求我们必须对环境负责。
在我国,这些上市公司的上市审核及披露制度,要求公司增强透明度,履行自己在追求利益最大化时兼顾社会、环境效益,接受公众的监督。其信息披露制度、归入权制度等,及为维持股票正常上市交易,使得上市公司更注重自己的企业形象,也使得环境责任履行成为可能。
(二)重污染行业环境规制正当性
正义是法的核心价值体系。美国著名法理学家博登海默感叹道:“正义有着一张普罗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成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当我们仔细查看这张脸并试图解开隐藏其表面背后的秘密时,我们往往会深感迷惑。”?环境正义是在新时代下正义范畴在环境领域中的发展和演绎。环境公平和环境效率作为环境正义最基本的两个维度已形成共识。所谓环境公平,是指在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上所有主体一律平等,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包括代内公平、代际公平和种际公平。而环境效率则是指环境资源得到有效利用。企业的环境责任便是这一环境正义的要求。企业是环保主要参与者,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更占据重要地位。它一方面依托环境获取生产所需的资源,另一方面因生产行为不可避免的损害着环境。故而要维持环境正义,企业必须承担环境责任。
二、经济法角度强化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的环境责任
在国家宏观调控法的体系下强化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环境责任的承担,可以运用到多种手段:例如运用财政法,对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技术改造进行财政补贴,以弥补它们进行低碳革新所牺牲的短期利益,进而促进其环境责任承担。
另外合理征收碳排放税、低碳消费税、排污税等能够在生产者和消费者两个终端施加压力,引导高污染行业企业节能减排,引导消费者支持低碳产品。如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将享受“三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即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009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发改委下发的《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是对上述优惠范围的详细界定,明确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共5大类、17小类项目可获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规定了适用条件。现行排污收费制度上需要添置新型生态环保税种及完整的生态税收体系,以克服目前税收手段对环保调控力度低,且难以形成稳定税收来源。
再者,以《关于加快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公证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为基础,促进配套制度形成,合理配备排污权交易指标,以完善的排污交易信息平台促进国内统一的排污权交易市场形成,以期通过市场机制调解促进现有环境监管机制的高效运行。
三、公司法角度强化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的环境责任
(一)运用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全面指导公司行为、活动的基本规范,其构成对政府的书面保证,成为国家对公司进行管理的重要依据,也是公司当事人治理公司的最基本原则。对于强化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环境责任的承担,应将节能减排、促进技术进步写入公司章程便可使得其上升为对公司治理最贴切的法律文件,以有力强化企业环境责任的承担。关于如何写入章程,可以采取公司法的解释或者通过其他正面评价机制,将公司章程记载环境责任作为商誉的提升,来激发股东会将其主动写入章程。
(二)丰富董事、监事、高管职能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对公司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所谓忠实义务,就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的为公司谋取最大利益,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或者将自己及与自己有关联的个人利益置于公司利益至上。所谓勤勉义务即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要求对公司的财产要尽到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身为公司治理的关键角色,对公司的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强化企业环境责任很大程度上需要公司的实际管理者来做出决策,具体执行。因此,将忠实义务扩大解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仅仅要忠实的为企业谋取最大利益,也应当承担起保护环境可持续发展的责任。通过改革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构成,使得企业环境责任承担得到进一步的强化。
(三)增加股东的提案权,引入环境公益股东
依据利益相关人理论,企业社会责任的社会性就体现为企业对非所有权人的利益相关者的关注和保护,所以企业社会责任的义务相对方就是除企业所有权人以外的其他利益相关者。?基于该理论,我们可以将从利益相关人中选拔出环境公益股东参与股东会公司治理之中,促进企业生产过程中的节能减排减少污染。
而在公司治理中股东会以及股东的提案权也是非常重要的,《公司法》第103条2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版东大会召开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虽然这种提案权要集合持股百分之三才可以行使。但这种临时提案权的存在至少为环境公益股东提供了一个建议或督促管理层在执行公司事务中履行社会责任的渠道。即使提案最后无法通过,它至少可以凝聚股东的共识,督促公司履行环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