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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环境论文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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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环境论文

篇1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经济贸易对外开放度的日益提高,出口贸易迅速增长,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也日益增强。这样一来,在国际市场上我国产品与同类产品形成了激烈的竞争格局,国外竞争者自感压力很大。因此,他们利用WTO允许反倾销这一贸易救济措施,对我国出口产品进行肆无忌惮的反倾销指控,中国已成为国际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据统计,1979-2003年期间,已有30多个国家和地区对中国出口产品发起560起反倾销案。仅2000年到2003年就有188件,年均47件。对华反倾销案的大幅度攀升,使我国出口贸易遭受到重大损失。因此,我们一方面需要改善对外贸易环境,另一方面必须采取针锋相对的应对策略,抑制目前这种反倾销上升势头。

应对国外的反倾销,所涉及的内容是多方面的,笔者在这里只就行业协会在反倾销中的作用及对策进行一些初步的探讨。

行业协会以会员人会的方式把同行业企业组织在一起,共同应对国际竞争,保护每一个会员的利益,特别在应对倾销和反倾销工作中已发挥出积极的作用j。国外一些行业协会有上百年的历史,在业界和社会上都很有权威和影响。目前我国也设有大大小小的上千家行业协会。我国政府部门在《关于授予有关行业协会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有关职能及委托有关工作的通知》中,授予有关行业协会的职能为:负责组织协调本行业企业遭受国外反倾销调查的应诉工作;负责本行业产品出口价格的协调,维护出口秩序;参与本行业产业调查。

此外,国家商务部、国家统计局还委托有关行业协会开展以下工作:协助建立进出口磋商机制,提出与本行业有关的价格承诺的建议;搜集、管理、研究本行业产品在国内反倾销案例;报送应诉案件进展情况及动态情况;负责采集、分析和上报本行业产业损害预警数据和动态情况;协助开展保护本行业安全的宣传、咨询及培训工作。由此可见,行业协会在反倾销应诉中具有重要的职能作用,这种作用表现在反倾销调查前、反倾销调查中和反倾销裁决后三个阶段。

一、行业协会在反倾销调查前的作用及对策

一般说来,进口国厂商从察觉到进口商品的侵害,到搜集资料联合起来进行诉讼,再到该国政府部门审批和反倾销立案,通常有1年多时间,在这个较长过程中必然有迹象的显现。如果能及时发现迹象并采取行动,就能化被动为主动,或及时消除反倾销,或搜集充分的证据积极应诉,这就需要建立反倾销预警机制。

(一)加强情报沟通,及时发出预警信息

行业协会在反倾销预警运作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这是因为,行业协会与本行业中的企业保持着顺畅的沟通渠道,了解本行业企业的生产和出口情况,熟悉本行业在国际市场的销售情况,了解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的销售数量及其价格水平,能及时发现问题。当国外反倾销出现苗头时,可指导企业做好应对反倾销的准备。例如,1995年4月5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对中国自行车进行反倾销调查,应诉企业在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及中国自行车协会的指导下,有条不紊地进行应诉,直至胜诉。该案胜诉还归功于前述商会及该协会的未雨绸缪,1994年11月和1995年1月,中国机电商会、中国自行车协会、中国外资企业协会分别召开了“反倾销研讨会”,对可能发生的反倾销调查做了大量前期工作,为案件胜诉赢得了宝贵的时间。

(二)加强企业间的协调和行业自律,减少反倾销事件的发生

行业协会是企业问的桥梁和纽带,它以会员形式将企业组织在一个群体系统之中,从而以行业规范约束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按行业规章,协会可定期召集各个企业进行信息上的沟通和协调,使各个出口企业不仅仅是竞争对手,更成为合作伙伴,能够共享信息,优势互补,共同开拓国际市场。为了防范国外反倾销,行业协会制定行业最低价格,防止企业间相互杀价,禁止企业破坏行业形象的行为。在这里,政府有关部门可授予行业协会相应的协调和管理监督职权,对破坏行业规定的企业采取处罚措施。在出口数量的协调上,应将出口配额根据企业原有的出口绩效、生产经营规模、产品质量等指标在各个企业间以合理的方式进行分配,以避免过于集中而出现争夺出口市场的现象。出口市场集中,易引起国外对华提起反倾销指控。因此,行业协会应向企业会员提供国际市场供求信息,帮助企业开拓新的国际目标市场,实现出口市场多元化目标。

(三)加强反倾销宣传与培训,提高企业应诉能力

根据政府授权,行业协会应承担起组织企业学习反倾销知识,培训反倾销专门人才,扩大反倾销宣传等工作。行业协会应与有关大专院校、科研机构联合开展各种形式的反倾销培训,组织企业经理人员和管理人员学习反倾销规则、程序和复审等方面的知识,帮助企业提高反倾销意识和应诉水平。

(四)加强国际交流,及时化解利益冲突

行业协会对外交流具有政府与企业不可替代的作用。其一,国内外行业协会相互间的沟通和了解,有助于及时发现贸易摩擦,并通过协商来消除和缓解国内外生产者间的矛盾和利益冲突,从而化解国外生产者提起反倾销诉讼的动意,把反倾销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这种作用是政府和企业不可替代的。因为无论是国内行业协会还是国外行业协会,都是生产者的代表,能代表生产者进行沟通和取得谅解。其二,行业协会不带有政治色彩,很容易与国外非政府机构和民间组织建立业务联系,有利于促进国家间的经济合作关系,开展广泛的国际间交流,因而容易获取各种信息,并反馈给企业,指导企业对外贸易活动,从而减少反倾销的发生。其三,行业协会与我国驻外商会或商务机构进行信息沟通,及时了解进口国的情况和搜集有关信息情报,并反馈给国内企业,这样就使我国出口企业在对外贸易中做到有的放矢,从而规避反倾销或减少反倾销的发生。即使可能遭遇反倾销指控,也能及早做好应诉准备。

二、行业协会在反倾销调查中的作用及对策

(一)建立反倾销应诉基金,鼓励出口企业应诉

反倾销应诉,不仅需要搜集大量的资料和证据,而且还要成立联合应诉小组和聘请律师。因此,在反倾销应诉中要耗费包括律师费在内的大量开支,一般出口企业难以承受,即使实力较强的企业能够支付相关费用,最后也会大伤元气。因而,具有行业互质的反倾销应诉基金的建立尤为迫切,这对行业间的良性互动也有所帮助。建立基金,可以解决应诉中的资金问题,以免因为资金的缺乏耽搁应诉的时机,同时也可以集合整个行业的资源,促使整个行业的参与。

建立反倾销应诉基金的具体做法是,由相关进出口商会对各出口企业按每年的出口业绩一定比例征收一定费用。一旦反倾销应诉发生,除应诉企业支付一部分费用外,反倾销应诉基金便可按应诉标的拨付相关费用,这有利于鼓励出口企业积极应诉。

(二)及时有效地组织企业应诉

反倾销应诉是否及时,至关重要。澳大利亚反倾销法规定,受诉方填写“调查问卷”的时间为20天;欧盟反倾销法规定,从发出“调查问卷”到收回的时间为37天;美国反倾销法规定,从立案调查到国际贸易委员会做出“产业损害”的初裁,时间为45天,其中还包括受诉方填写“调查问卷”时间。

业内人士知道,“调查问卷”涉及受诉产品的成本、价格、生产、销售等诸多因素,在这么短的时间完成填写调查问卷工作确实不易,这对应诉方来说是极为不利的。然而,根据WTO(反倾销协定》规定,如果当事人在合理的时间内没有提供必要的资料或极大地防碍调查,则进口国有关当局可将现有资料(往往是进口国生产商的资料)作为最佳资料,并据以对案件进行裁定-3j。由此可见,发起反倾销调查的传统国家之所以规定较短的时间,完全是利用WTO这一规则让应诉方处于不利地位,以利于他们提高反倾销成功率。在过去对华反倾销案件中,我国一些企业还不知道自己的出口产品被进口国提起反倾销调查时就被裁定为征收反倾销税。所以,及时应诉至关重要。

由此可见,行业协会要做出快速反应,组织行业内的相关企业共同应诉,并积极配合律师取证。在企业应诉过程中,行业协会不仅起组织协调作用,还要在搜集有关证据资料等方面做好业务指导。平时行业协会就应该积累资料,在调查中代表企业配合调查方提供所需要的材料和证据,以便调查方做出公正合理的裁决。

(三)根据实际情况,适度做出价格承诺

按照WTO(反倾销协定》的有关规定,在反倾销调查后,出口商可主动承诺修改其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向该成员出口。若反倾销调查当局认为其承诺适当,可以消除倾销带来的后果,即可中止调查。若反倾销调查当局认为价格承诺不能消除倾销带来的损害,可拒绝接受价格承诺。这就是说,当我国商品遭遇反倾销调查时,只要我们所做出的价格承诺被对方接受,就可以中止调查,这样就不会失去出口市场。

在通常情况下,价格承诺是由行业协会做出的。但价格承诺是否恰当、适时非常关键。若价格承诺过早,就可能在实际上不构成倾销的情况下承认倾销;若价格承诺过晚,又会不被调查当局接受。与此同时,价格承诺本身的提升幅度也十分重要。若提价过高,等于自动放弃市场;若提价幅度较小,则不被调查当局认可。所以,要做出合理的、及时的价格承诺,行业协会必须召集相关企业进行讨论和研究,要综合分析整个行业出口的数量、价格、生产成本及进口国市场情况。只有这样,才能做出合理的最低价格控制线。

(四)在特定情况下,主动寻找替代国

非市场经济地位决定在反倾销调查中要选择替代国。选择替代国十分重要,因为它决定反倾销裁定的结果。若选择有利于我国的替代国,就有可能终止反倾销裁定或终止反倾销措施,或者降低反倾销税率。若选择不利于我国的替代国,就会出现征收过高的反倾销税,如墨西哥对我国征收过1000%以上的反倾销税。

在实践中,如果被动地接受外国对中国的反倾销案中所选择的替代国,往往会因为替代国在该行业上与中国的较大差距,使中国处于不公平的地位。因此,我国行业协会会主动选择与我国相近的替代国来说服方。要合理选择替代国,要求行业协会与我国驻外商务机构进行信息沟通,了解各国同类产品的生产状况、生产成本及市场价格等方面的情况,以便做出正确的选择。此外,行业协会在平时应注意积累资料,遇到这种情况,就可及时地做出选择对象。

三、行业协会在反倾销裁决后的作用及对策

(一)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不公平裁决

在对华反倾销案中,有相当部分裁决是不公平的。面对不公平的反倾销决定,我们应与对方进行磋商,若磋商不成,可提交WTO贸易争端解决机构来解决J。仅靠单个企业上诉是很困难的,因为企业不仅受人力、物力和财力的限制,而且其上诉能力也有限,这就要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行业协会可组织企业联合上诉,并聘请专家进行有效辩护。一方面,行业协会可与政府专门机构进行配合,准备好上诉资料与证据;另一方面,通过国际关系在争端解决过程中说服争端解决机构采用我国专家组提出合理的建议,从而维护企业的正当利益和国家声誉。通过争端解决机制解决不公平的反倾销裁决,意义十分重大,因为它可以产生威慑作用,使进口国政府在裁决时做出合理而公平的决定,消除歧视待遇。

(二)充分利用复审制度,维护企业利益

篇2

中图分类号F744文献标识码A

内容摘要:环境与贸易之关系是近几十年来各国所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一国政府为保护环境而采取的各种政策、措施往往因为威胁、损害了其他国家的贸易利益而受到多种质疑,引发各种贸易争端。素有“经济联合国”之称的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WTO),在处理成员方递交的此类争端方面积累了不少有益的经验。本文结合GATT/WTO争端解决历史上的相关案例,总结、归纳WTO在审查成员方为环境目标而采取的单边贸易措施/单边环境贸易措施的合法性方面的立场、规则和纪律。

关键词:单边环境贸易措施;例外条款;域外管辖;透明度;国际环境法规范

一、引言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不断加快,有关环境与贸易问题的争论也愈演愈烈,“过去十年中,人们对贸易与环境、劳工标准之间联系的兴趣重新涌现”。环境的恶化触及和动摇了自由贸易的物质基础,作为多边贸易体制法律和组织保障的WTO,如何使WTO有关环保贸易条款在实施中找到自由贸易和环境保护的最佳平衡点,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宗旨是摆在WTO面前的现实难题。

这些问题包括:1、环境法规对贸易的影响(竞争力问题);2、与环境相关的标准对贸易的影响;3、为环境目标而采取的贸易措施的合法性;4、贸易和贸易自由化对环境的效应。其中第三个问题主要包括多边环境协定中的贸易措施和一些国家单边采取的贸易措施,如限制或禁止进口、许可证制度、征收环境附加税等。本文将重点论述国家采取的单边环境贸易措施在GATT/WTO体制下的合法性问题。

二、GATT/WTO体制下的相关规定

(一)、GATT/WTO共有的规定

重审历史,我们发现有关环保与贸易的关系并非是GATT/WTO全新的课题,只不过GATT的起草者们并未料到今日面临的严重环境问题,毕竟促进自由贸易的增长是GATT当时头等重要的任务。以下是GATT时期有关环保和贸易的条款,这些条款也为WTO所继承,被认为是解决成员间有关环保和贸易争端的最基本的法律依据。

1、按照《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条、第3条第2款及第3款规定,缔约方可以在不违反国民待遇的前提下,按照自己的环境计划自行决定对进口产品征收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环境税费。但同时限定条件,包括:(1)所征收的环境税费在计算上必须合理;(2)所征收的环境税费必须符合国民待遇原则,不能对进口产品和出口产品搞差别待遇。(3)不能将对进口产品征收环境税费的方法对国内生产提供保护。

2、第11条关于进出口产品数量限制的规定,一般而言,WTO禁止实行数量限制,但不适用于下列措施;(1)是出口缔约方出于粮食或其他必需品的严重短缺而临时实施的出口禁止或限制;(2)是为实施某些商品归类、分级和销售法规而必须实施的进出口限制;(3)是在符合某些特定条件下的对进口农产品和鱼制品的进口限制。可以看出,这些例外均直接的或间接地可归于一国出于环保目的而采取的贸易限制措施,从而获得WTO义务的豁免。

3、关贸总协定第20条关于一般例外的规定。具体内容为:“在遵守关于此类措施的实施不在情形相同的国家之间构成任意的或不合理歧视的手段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的要求前提下,本协定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阻止任何缔约方采取或实施以下措施:……规定缔约方可以为保护环境采取下列措施:“(B)为保障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G)为保护可用竭的天然资源有关的措施,如此类措施与限制国内生产或消费一同实施……”。鉴于该条(B)和(G)款被普遍认为与环境保护有关,也是成员方引用最多、分歧最大之处,在争端解决机制的实践中亦形成了一套相对系统的适用规则,在接下来的具体案件分析中,将以此为主要法律依据展开论述。

(二)、WTO对环境贸易条款的发展

一方面来自发达国家、环保组织的压力,一方面也是出于环境与贸易之间的能动关系,WTO对环境与贸易关系的课题也做出了积极的回应。

1、《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序言:“……而且按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使世界资源获得最佳利用,力求兼顾保持与维护环境,并以符合经济发展不同水平的需要和关注,加强达此目的的措施……”,明确将可持续性发展纳入多边贸易体制,而且这也是“环境”字眼首次出现在多边贸易协议中。

2、其他各项一揽子协议中所包含的环境条款。包括《贸易的技术壁垒协定》、《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协定》、《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定》、《农业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的相应规定,主要为成员方采取的与环境有关的措施设定了纪律和行为准则。

3、WTO成立后有关部长会议的宣言、决议。如2001年第四届部长会议通过的多哈宣言中的《贸易与环境》工作计划。

小结:从以上归纳可以看出,与其他投资、知识产权等议题不同,世贸组织并未形成关于环境保护的单项协议,而是主要通过成员方在环境保护方面达成的合意以“环保例外+限制条件”的条款形式加以表现,其规则具有分散性、原则性、高度抽象等特点,从而导致相关环保条款只有在诉诸争端解决机制后,才得以逐步澄清、确定和发展。因而,对WTO案例的研究在环保方面具有相当大的理论和实践的双重价值,下面结合GATT/WTO史上的经典案例就以下几个在适用过程中出现争议和分歧较多的问题加以分析和澄清,从中总结、归纳WTO在处理该方面形成的规则,推敲WTO对该问题的态度和基本原则,以期对成员方的行为起到一定的指引和调整作用。

三、案例分析

(一)对条文用语的扩大/松动解释

适用WTO条款第一步的工作就是解释条文的含义。解释的原则、方法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WTO在环境保护和自由贸易之间进行协调的能力。争端解决机构在对有关协议的适用和解释方面,一改GATT争端解决机构的保守作风,积极致力于对环境贸易关系的协调,在对条文用语的解释上,明显地放松了标准,更加注重了环境保护的需要。

篇3

2.腐败通过作用于结构效应改变对外贸易对环境污染的影响

当腐败水平较低时,收入差距较小,伴随人们收入的增加,消费结构和产业结构会整体优化,这有助于提高出口商品的结构,减少高投入、高耗能、高污染产品的出口,从而改善了当地环境;反之,腐败水平上升会导致收入差距拉大,广大低收入群体的存在不利于消费结构和产业结构的升级,进而致使出口商品结构低下,出口商品技术含量较低,附加值较低,从而恶化了当地环境。

3.腐败通过作用于技术效应改变对外贸易对环境污染的影响

一方面,当腐败水平较低时,用于进口技术和设备的资金就较多,这有利于促进当地环境技术的提升,进而有助于对外贸易通过技术效应改善环境;反之,随着腐败水平的上升,用于进口技术和设备的资金就会减少,这不利于促进当地环境技术的提升,进而阻碍了对外贸易通过技术效应改善环境。另一方面二是当腐败水平较低时,用于研发支出、教育支出、健康卫生支出、社会保障支出的资金就较多,也有助于金融资源的有效配置,这些有利于促进研发水平、人力资本和金融发展水平的提高,有助于吸收对外贸易的技术外溢效应,进而有助于对外贸易通过技术效应改善环境;反之,腐败水平的上升会降低用于研发支出、教育支出、健康卫生支出、社会保障支出的资金,也不利于金融资源的有效配置,阻碍了研发水平、人力资本、金融发展水平的提高,不利于对外贸易通过技术效应改善环境。

4.腐败通过作用于环境规制改变对外贸易对环境污染的影响

伴随着人们收入的提高,人们对于环境规制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当腐败水平较低时,外贸企业所面临的激烈市场竞争会促使政府通过提高环境规制而提升社会福利,并且通过行贿以左右政府降低环境规制的概率较低,这些有利于对外贸易改善环境。相反,当腐败水平较高时,外贸污染企业会加大行贿力度,提高政府降低环境规制的概率,因而不利于对外贸易改善环境。综上所述,本文提出以下假设:当一个地区腐败水平较低时,对外贸易会改善当地环境质量,当腐败达到一定水平后,对外贸易会加剧当地环境污染。

二、实证研究

1.模型设定、变量测度和数据说明对于环境污染水平的测度

现有文献一般用单一或几个环境污染指标或综合环境污染指数来衡量,多数文献是采用单一或几个环境污染指标作为被解释变量,本文借鉴多数学者的做法,采用人均工业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排放量来测度。对于经济规模的测度,本文用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来衡量。环境库茨涅茨曲线(EKC)假说认为,当一个国家经济规模较低时,环境污染的程度较轻,但是随着人均收入的增加,环境污染由低趋高,环境恶化程度随经济规模的增加而加剧;当经济规模达到一定水平后,随着人均收入的进一步增加,环境污染又由高趋低,其环境污染的程度逐渐减缓,环境质量逐渐得到改善,即环境污染和经济规模之间呈倒U形关系,因此,为了验证该假说,我们在模型中加入了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的平方。对于产业结构的测度,本文用第二产业产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来衡量。一般理论认为,在一国经济发展的初期阶段,工业化往往需要利用大量的资源,消耗大量的能源,加剧了环境污染,但当经济发展达到一定水平时,经济增长方式会逐渐转向集约型增长,产业结构也会升级,此时第二产业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会趋于下降,第三产业比重会迅速提升,从而会改善环境质量。对于技术进步的测度,本文借鉴许和连和邓玉萍(2012)的做法,采用资本劳动比来衡量技术进步。资本劳动比较高意味着技术效率较高,能够提高技术进步速度和减污技术能力;并且,资本劳动比上升往往意味着产业由劳动密集型向资本技术密集型转变,产品的资本技术含量也将随之增加。一般理论认为技术进步使得企业采用清洁生产技术进行生产成为可能,因此会减少污染排放量,改善环境。这里需要对资本进行计算,我们使用“永续盘存法”。劳动力投入量用各地区年末就业人数来衡量。对于环境规制的测度,本文采用环境污染治理投入和排污费收入之和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来衡量。一般理论认为,随着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人们对环境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政府也将提高环境规制,加大环境污染的治理力度和惩罚力度,进而改善环境质量。对于对外贸易的测度,本文采用进出口总额来衡量。一方面,对外贸易为发展中国家带来了先进的技术,使发展中国家了解国际环境标准和国别标准以及国外消费者的环境偏好,当这些被发展中国家消化吸收后可以改进其自身的生产方式,推动改善环境管理,加强环境措施和提高环境标准。另一方面,发展中国家一般有着比较低的环境规制,对外贸易会使发展中国家成为“污染避难所”,促使发展中国家降低环境规制以维持或增强国际竞争力,出现所谓向底线赛跑的情形,从而恶化了环境。总之,对外贸易会通过规模、结构、技术和规制等多种渠道对环境污染产生影响,是否改善或恶化环境取决于这些渠道作用的综合结果。对于腐败的测度,本文采用每十万地区总人口中贪污贿赂和渎职侵权人数来衡量。腐败往往会通过扭曲一国环境政策、降低环境管制力度、阻碍环境治理投入、减少环境技术的研发投入和引进投入等渠道加剧一国环境污染。对于外商直接投资的测度,本文采用各地区的实际利用外资金额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来衡量。一方面,外资流入把“绿色”节能技术或“清洁”技术传播到发展中国家,并通过技术示范和溢出提高发展中国家企业的生产率,节约要素资源禀赋投入并改善环境质量,即外资的技术效应降低了环境污染;另一方面,外资看重发展中国家的廉价劳动力并向发展中国家转移污染程度高的加工制造业,且发展中国家地方政府竞相降低环境规制吸引外资致使环境恶化,即外资的结构效应和环境规制效应加剧了环境污染。因此,外商直接投资对环境的影响尚不能确定。上述变量的原始数据来源于《中国环境年鉴》、《中国统计年鉴》、各地区的统计年鉴和《中国检察年鉴》。

2.内生性问题

如果这里直接对计量模型进行回归可能会因解释变量的“内生性”而导致估计偏差,内生性来源于几种因素:一是引入了被解释变量一阶滞后项作为动态项,该项易和随机误差项存在相关关系;二是各地区往往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的高速增长,即更多的环境污染通常会促进经济增长,经济增长又能够进一步吸引外资流入,并且经济增长也能够带来更高的贸易开放度,因此,更多的外资流入和更高的贸易开放度可能是结果,而不是原因。可见,即使回归结果表明外资、对外贸易与环境污染关系显著,也不能断言两者对后者有加剧作用,这里最小二乘法已经不能一致和无偏地估计系数,因此本文运用系统广义矩估计方法进行实证分析。

3.实证结果分析

腐败对于地区对外贸易环境污染效应的影响。表明,没有引入腐败变量时,对外贸易加剧了环境污染,但并不显著。在模型2中引入了腐败这一变量,回归结果显示腐败通过扭曲环境政策、降低环境管制力度、阻碍环境治理投入、减少环境技术的研发投入和引进投入等渠道加剧了环境污染。在模型3中进一步引入了对外贸易和腐败的交互变量,发现该交互变量的回归系数显著为正,这说明腐败水平的增加通过规模效应、结构效应、技术效应和环境规制加剧了对外贸易的环境污染,这也说明对外贸易恶化环境是有条件的,而其中一个条件是腐败水平较高。中的回归结果还可知,由于加入了对外贸易和腐败的交互变量,对外贸易的回归系数由不显著的正数变为显著的负数,这说明控制腐败对对外贸易的环境污染效应后,对外贸易改善了环境质量。这可能是由于中国货物出口和服务出口商品结构的升级,货物出口中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比重和服务出口中的新兴服务出口比重均大幅增加,2009年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比重和新兴服务出口比重分别为31.4%和43.3%,出口商品结构升级降低了环境污染;还可能是由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每年平均花费一百多亿美元进口了大量的技术和设备,促进了技术进步,加上中国的研发水平提高、人力资本增加和金融发展,提高了对外贸易技术外溢的吸收能力从而进一步改善了环境质量;并且还可能是由于对外贸易增加了中国的就业人数,提高了人均收入,从而致使人们对清洁环境的需求增加,促使中国环境标准提高,导致环境污染下降;最后还可能是由于国外绿色壁垒、技术性贸易壁垒等因素,使中国污染密集型产品的出口所占的比重很小(2009年仅为2.72%),并且仍有下降的趋势,从而致使环境污染下降。上述这些效应超过了出口增加所引起的环境污染规模效应。中的回归结果显示对外贸易的回归系数为负数,对外贸易和腐败交互变量的回归系数为正数,两者方向相反,所以对外贸易对环境污染是否加剧将取决于腐败水平。本文依据回归系数计算出对外贸易加剧环境污染的腐败水平临界值约为2.97,也就是说当腐败水平低于2.97时,对外贸易会降低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对比2009年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腐败水平可以发现只有北京、上海、河北、江苏、安徽、江西、山东、广东和四川的腐败水平低于临界值,对于这9个省市而言,对外贸易改善了环境质量,而全国其他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腐败水平均高于临界值,这意味着这些省市的对外贸易加剧了环境污染。这也证实了本文的假设,即腐败水平较低时,对外贸易改善了当地环境质量,而当腐败达到一定水平时,对外贸易加剧了当地环境污染。进一步从区域角度来看,2009年东部地区的平均腐败水平约为2.89,中部和西部地区的平均腐败水平分别约为3.64和3.91,说明在我国三大区域中只有东部地区的对外贸易改善了环境质量,而中西部地区的对外贸易加剧了环境污染。下面会进行稳健性检验,即分别基于东中西部地区数据进一步验证该结论。还可知其他变量与环境污染的关系。经济规模与环境污染成倒U型曲线,说明EKC假说在中国成立,符合预期;产业结构降低了环境污染,这可能是由于第二产业内部行业结构调整在由粗加工向精加工转变,在由污染产品向清洁产品的方向转变,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新型工业化道路已初见成效;技术进步、环境规制变量均改善了环境质量;而外商直接投资可能由于结构效应和环境规制效应大于技术效应,致使其加剧了环境污染,但这并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这可能是因为本文采用实际利用外资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来衡量外商直接投资,而中国各地区的实际利用外资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均太小,2009年最高的地区也低于10%,各地区平均值仅为3%。

篇4

2国际贸易中的环保问题。

许多国际组织及社会团体发起了国际性环保运动,制定了各种规章、制度、标准,成立了相关的非政府组织来推动国际范围内的环保。

国际上对国际贸易中的环境问题最初是在关贸总协定时达成的决议,全球各国不同的环境标准存在的区域差异性导致了环境与贸易间的矛盾。环境与贸易矛盾在社会分工产生与交换活动伊始便存在,表现为具有增长机制的贸易活动对自然资源需求的无限性和具有稳定性机制的生态环境对资源供给的有限性之间的矛盾,且在国际贸易活动的强化和环境与资源问题的恶化中被激化起来。各国为环保执行的限制或禁止出口的环境贸易措施直接影响国际贸易的正常发展,尤其是对发展中国家影响更甚。

3环境贸易壁垒。

3.1产生背景。

近年来,出于对生态环境的重视,各国政府进行环境立法,实施环保措施,倡导绿色消费,制定了分门别类的环境贸易壁垒,特别是发达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环境绿色法规法律,使得环境贸易壁垒在国际贸易中开始发挥其作用。

环境贸易壁垒作为一种新型的非关税壁垒形成于20世纪80年代后期,最典型的是1991年美国禁止进口墨西哥的金枪鱼及其制品,其理由是为了保护海豚的生存。自此后许多国家开始仿效。

3.2概念及特征。

环境贸易壁垒又称绿色壁垒,是一种新的非关税贸易壁垒,是国际贸易中某些国家借保护有限资源、环境和人类健康所制定的一系列苛刻的、高于国际公认或绝大多数国家的环保标准,限制或禁止外国商品的进口,以达到贸易保护目的。

环境贸易壁垒具有如下特征:(1)表现内容的合理性和表现形式的合法性;(2)涉及范围的广泛性和实施中的传递性;(3)保护方式的隐蔽性;(4)实施效果的歧视性。

3.3内容和形式。

3.3.1环境技术标准。

发达国家科技水平较高,严格的强制性技术标准均以发达国家生产和技术水平制定,较少或者基本不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实际情况,因此对发展中国家而言是难以企及的,进而轻易地将发展中国家的产品排斥在发达国家市场之外。

3.3.2环境标志。

环境标志也称绿色标志或生态标志,是指认证机构依据一定的环保标准、指标或规定,且符合要求的一种特定标志,以向消费者证明该产品从研制、开发、生产、消费、回收处理的各个环节符合环保要求,对环境或健康的危害极小。环境标志易构成潜在的贸易歧视和现实的贸易冲突,能够起到诱导消费者选择的作用,且对出口产品的市场份额起到贸易壁垒作用。

篇5

2.现代电子商务的特点。

计算机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是现代电子商务不断发展的基础,计算机信息技术为现代电子商务提供了多方面的技术支撑,包括信息的处理和存储等硬件技术服务,还包括软件网络贸易程序设计、信息传输及网络维护等。计算机信息技术的发展成为衡量企业电子商务经济水平的重要因素,电子商务的发展需要应用计算机信息技术才能获得不断地发展和完善。电子商务中应用最先进的计算机网络技术,拥有最先进的技术和知识,能够为经营者提供智能化的贸易管理和交流平台,充分体现了贸易活动的智能化。智能化还体现在国际贸易中不再只是以产品的数量作为贸易活动的重点,而更多的体现在对知识和技术的拥有作为分配财富的关键点。电子商务中的贸易更多的向智能化方向发展。

3.现代电子商务的应用体现了网络贸易的优势。

以计算机网络技术作为媒介的网络贸易能够大大降低贸易双方的贸易成本。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网络技术的优点得到了充分体现。经济贸易双方均可通过网络资源获得有利的信息资源,找到适合交易的对象,并通过网络媒介进行网上信息的交流和商业洽谈,大大降低成本。网络的高效性得到充分体现。在现代电子商务环境下,网络办公实现了客户间文件的传输以及订单的办理订购、洽谈、签约等各项贸易手续,带动了商业活动各个环节的高效率完成,大大提高了各部门的工作效率,实现在一定时间内获得更大程度的经济效益。

二、现代电子商务在我国国际贸易经济发展的应用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问题

1.在我国国际贸易领域中,电子商务应用的外部因素。

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的建立是企业应用电子商务的法律保障,然而在我国由于电子商务的相关立法比较滞后,导致电子商务的应用程度相对较低。企业在进行电子商务活动过程中缺乏相应的指导性文件,没有统一的规范,对于交易双方都存在着贸易的风险,并且容易引起贸易纠纷。从全球范围来看,国际上对于电子商务的管理也去缺乏统一的法律规定,这样在各国及国与国之间进行贸易活动的过程中便存在了屏障。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将成为阻碍电子商务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电子商务的应用存在着物流不畅的问题,阻碍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现阶段我国物流行业的管理较为分散和多元化,缺乏统一的管理,由于体制的不完善,物流行业的功能不能很好地体现,容易造成物流的不畅。此外,物流行业的硬件基础设施不够完善,无法顺应电子商务信息化的潮流。

2.我国国际贸易中外贸企业本身在应用电子商务方面所存在的问题。

外贸企业国际贸易信息化基础较为薄弱,网络规模较小。应用计算机网络技术是电子商务应用的一个重要前提,而我国的外贸企业中计算机基础设施相对滞后且掌握相关专业知识的人才任然有限,这些使得外贸企业信息化基础较发达国家相差甚远。电子商务应用的范围狭窄,程度低。我国的企业中应用电子商务的企业电子商务发展水平较低,应用水平较低。外贸企业中建立电子商务体系并广泛开展业务活动的企业更是少之又少。

三、现代电子商务环境下我国促进国际贸易经济发展的对策

1.针对电子商务外部环境问题对应的政策。

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是电子商务广泛应用的基本保障,同时法律法规的建立需要与国际接轨,便于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明确的法律规定可以为贸易参与者统一的行为规定便于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此外,健全的法制法规可以为现代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国际贸易营造更好地贸易秩序,让贸易活动能够更加顺利的进行和完成。建立完善的信用保证体系,为国际贸易电子商务提供信用保障。信用体系的建立需要商务部门、工商部门等相关政府部门的协商,同时需要银行等机构进行完善的资金流动记录及企业信用状况的监督和记录,各部门协调统一制定信用度评定标准,及时对各企业进行统一化的信用度评定,并对各企业的贸易行为及时监督,对其信用度进行及时的更新和认定。

2.投资企业网络信息化基础建设,扩充人力资源,提高电子商务的利用率。

外贸企业的信息化建设是电子商务应用的基础,加快基础建设,提高信息化水平,推进电子商务的利用。企业本身需引进相关的硬件设施,聘用并培养合格的网络信息技术人才和商务人才。学习和借鉴应用现代电子商务进行贸易活动的企业成功案例,并结合企业自身管理特点和贸易主题不断地提高和发展,充分的发挥电子商务的优势,降低企业运行成本,实现利益的最大化。

3.抓住国际合作的机遇,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交流以及国际贸易新规则的制定。

电子商务的应用进一步推进了经济全球化,跨越了国家和地狱的界限,但是也产生了税务、知识产权保护等一系列问题,需要各国有关部门加强对话合作解决。同时加强国际企业之间的合作和经验技术等的交流,学习国外先进的商务技术,引进国外的先进设施,不断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经济中的应用和完善。国际间的交流活动在一定程度上对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国际贸易规则的制定起到了影响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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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资源短缺、生态破坏等全球化环境问题的不断出现,印证了环境污染无国界的说法,环境问题已经成为人类共同关注的焦点。许多国际组织及社会团体发起了国际性环保运动,制定了各种规章、制度、标准,成立了相关的非政府组织来推动国际范围内的环保。

国际上对国际贸易中的环境问题最初是在关贸总协定时达成的决议,全球各国不同的环境标准存在的区域差异性导致了环境与贸易间的矛盾。环境与贸易矛盾在社会分工产生与交换活动伊始便存在,表现为具有增长机制的贸易活动对自然资源需求的无限性和具有稳定性机制的生态环境对资源供给的有限性之间的矛盾,且在国际贸易活动的强化和环境与资源问题的恶化中被激化起来。各国为环保执行的限制或禁止出口的环境贸易措施直接影响国际贸易的正常发展,尤其是对发展中国家影响更甚。

3.环境贸易壁垒。

3.1产生背景。

近年来,出于对生态环境的重视,各国政府进行环境立法,实施环保措施,倡导绿色消费,制定了分门别类的环境贸易壁垒,特别是发达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环境绿色法规法律,使得环境贸易壁垒在国际贸易中开始发挥其作用[1]。

环境贸易壁垒作为一种新型的非关税壁垒形成于20世纪80年代后期,最典型的是1991年美国禁止进口墨西哥的金枪鱼及其制品,其理由是为了保护海豚的生存。自此后许多国家开始仿效,环境贸易壁垒作为一种国际贸易手段正向法规化和国际化同步迈进[2]。

3.2概念及特征。

环境贸易壁垒又称绿色壁垒,是一种新的非关税贸易壁垒,是国际贸易中某些国家借保护有限资源、环境和人类健康所制定的一系列苛刻的、高于国际公认或绝大多数国家的环保标准,限制或禁止外国商品的进口,以达到贸易保护目的。

环境贸易壁垒具有如下特征:(1)表现内容的合理性和表现形式的合法性;(2)涉及范围的广泛性和实施中的传递性;(3)保护方式的隐蔽性;(4)实施效果的歧视性[3]。

3.3内容和形式。

3.3.1环境技术标准。

发达国家科技水平较高,严格的强制性技术标准均以发达国家生产和技术水平制定,较少或者基本不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实际情况,因此对发展中国家而言是难以企及的,进而轻易地将发展中国家的产品排斥在发达国家市场之外。

3.3.2环境标志。

环境标志也称绿色标志或生态标志,是指认证机构依据一定的环保标准、指标或规定,且符合要求的一种特定标志,以向消费者证明该产品从研制、开发、生产、消费、回收处理的各个环节符合环保要求,对环境或健康的危害极小。环境标志易构成潜在的贸易歧视和现实的贸易冲突,能够起到诱导消费者选择的作用,且对出口产品的市场份额起到贸易壁垒作用。

3.3.3绿色包装制度。

绿色包装制度是指规范商品包装(物),包装材料要符合节约资源、减少废弃物、易于回收使用或自然分解、不违反环境要求的有关包装方面的法律、规章。

3.3.4绿色补贴。

指一些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在财税上补贴出口企业,或在出口产品成本中补贴保护环境与资源消耗的成本,或在国际贸易中实行较低的环境标准,以使产品明显低于进口国同类产品价格,影响进口国同类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招致进口国采取反绿色补贴的措施。

3.3.5卫生检验制度。

《卫生与动植物卫生措施协议》中规定的有关卫生与动植物卫生检疫的国际标准,其中规定成员国人畜事务为免遭污染物、毒素、添加剂影响,确保人类健康免遭动植物携带疾病的伤害,有权采取相应的管制措施。

3.3.6绿色关税和市场准入。

绿色关税指进口国以环保和人类健康为由,对其认定的污染环境、危害健康的进口产品,除了缴纳正常的关税外,格外加征的环境进口附加税。市场准入指进口国以污染环境、危害人类健康以及违反有关的国际环境公约或国内环境法律、规章而采取的限制外国产品进口措施。

3.3.7环境贸易制裁。

指对违反国际环保、濒临绝种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保护公约等,而导致环境污染、野生动植物多样性缺失的行为所采取的一种贸易制裁措施。

4.环境贸易壁垒对我国外贸的影响。

4.1对我国产品出口市场的影响。

我国外贸出口市场集中在欧美发达国家与韩国等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其出口份额约占80%,这些国家和地区多数是世界贸易组织与环境委员会成员,现已从环保立法阶段转向了环保执法阶段。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环境技术标准比较高,如针对发展中国家实行苛刻的环境标准,这将使我国产品出口市场范围面临着缩小的危险。

4.2对我国产品出口增长速度的影响。

国际上针对工业品贸易、农产品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品和投资等提出了环境方面的规范,而这些贸易为我国外贸中比重较大的出口贸易,若发达国家对这些类的产品进口执行严格的环保标准,其产生的环境贸易壁垒,将严重影响我国产品出口的增长速度。

4.3对我国出口产品成本和企业效益的影响。

环境贸易壁垒的制定影响着产品从生产到销售乃至报废处理整个产品生命周期的各个环节,要求其过程为无公害、无污染的环境管理体系。我国企业缺乏资金,环保技术落后,为了达到进口国家的环境标准,不得不增加有关环保的检验、测试、认证和签订等手续并支付相关费用,还需对产品外观装潢、出口标签和商品广告做大幅度的调整,这势必将增加出口产品的各种中间费用及附加费,导致我国出口产品的生产成本提高,使出口产品的企业的经济效益受到影响。

4.4对双边或多边贸易关系的影响。

发达国家以环保为名而采取单方面的贸易措施来限制外国产品的进口,由此引发的双边与多边贸易摩擦日益增多,其中以低于区域环境标准为由抵制来自于区域以外的产品案例甚多,这样便形成了只有发达国家存在的区域性经济组织的自由贸易区,使我国无法介入。

4.5实例。

4.5.1包装行业。

2006年1月开始执行的环境包装制品的回收率要达到85%以上这条标准,对发展中国家的包装行业冲击很大。我国的一次性餐具因没有绿色标准而被禁止出口欧美市场,许多商品出口欧美还要支付高额的包装废弃物处理费用等。

4.5.2家电行业。

国际贸易中我国家电产品进口关税被削减,国内产品的价格优势降低,国外品牌在质量上的优势添补了价格上的差异,从而对我国家电产品构成了一定的威胁。受环境贸易壁垒影响,上海2006年8月份小家电出口欧盟呈明显下降趋势,在欧盟实施《废旧电子电气设备回收指令》后,上海小家电出口量降低到当年的最低水平。又如欧盟实施的《生态设计指令》的技术壁垒,进而对电气电子产品设计、原材料采购到回收利用整个产品的生命周期突出了严格的环保要求,这也将对我国相关产品出口构成较大的影响。

4.5.3纺织服装工业。

纺织服装工业是我国出口创汇的支柱性产业,也是外向依存度较高的行业,我国加入WTO后,该行业受惠较大,但受环境贸易壁垒的影响,我国纺织行业也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据案例了解,因服装没有达到生态纺织品标准而被处以罚款或被迫回销等情况常有发生。例如欧盟有关国家通过的OKO-TES100纺织品环保标准,就对进口服装的甲醛、重金属、防腐剂等100多种有害物质含量进行限制,这些规定对中国服装出口形成了技术性的环境贸易壁垒。

4.5.4农业。

我国是农业大国,受环境贸易壁垒影响较大的也是农业,我国农产品出口现存问题很多,主要是国内动植物疫情、农畜药残留问题。近些年来,我国发生的涉及到植物及植物产品的技术贸易壁垒有40多项,其中涉及出口问题的有17项,80%的出口企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日本是中国农产品的第一大出口市场,日本政府实施了肯定列表制后,我国对日农产品出口量大幅下滑,因该项检测食品中农业化学品残留的制度涵盖了302种食品、799种农业化学品以及54 782个限量标准。而各项标准大约是现行全部规定的3~5倍,且限量指标更为严格。这份名单涵盖了大部分我国的输日农产品。

4.5.5化学工业。

国际贸易中对化学工业中的化学产品与医药产品的出口有较严格的规定,此类产品的出口主要受到对危险化学品分类管理、严格的化学品管理、对进口新化学品的管理、对农药的管理、对合成洗涤剂的管理等规定的影响。例如美国在很早就开始限制和禁止中草药的进口,进口药品到美国必须经过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的检查,而我国国内单项品种能通过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的检查的生产厂家仅有20多个企业,直接影响了该行业产品出口。

4.6可持续发展战略。

可持续发展战略在全球的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国际贸易中的可持续发展,一是经济发展,因环境问题是在经济发展中产生,也只有在其中方可解决;二是经济发展过程必须考虑到来自环境与生态资源的支持与发展,中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主要是在于谋求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环境与贸易的关系本质上就是环境与发展的关系,只有良好的贸易和环境政策才可促使环境资源有效的配置,使环境与贸易互惠互利。

5.对策与建议。

5.1提高环保意识,完善环保立法。

5.1.1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增强环保意识,树立绿色观念。

环境贸易壁垒多由发达国家制定,作用于发展中国家,这种行为能够保证全球经济良性的持续发展。为了我国外贸事业与整体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需对全民进行生态知识和环保的普及宣传,使其认识到环境质量与自身的利益密切相关,从而提高全民的环保意识,积极地推进环保事业。

此外,我国应树立正确的绿色观念,引导大众的绿色消费,为我国绿色产业发展开拓空间。尤其是我国的企业应投身到环保潮流中,积极自我完善,加强环境方面的技术研发,以在环保产业领域占据优势,增强在国际贸易中的竞争力,打破环境贸易壁垒的局限[5]。

5.1.2加强环保立法完善环境法制体系。

我国近年颁布了一系列的环保法律、与环境有关的资源法律及多项环保法规和标准,基本上形成了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构成的法规体系。随着环保问题的升温及国际贸易形势复杂化,我国应加强环保立法与环境法制体系的修改和完善,并加大执法力度,为外贸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5.1.3加强国际环保法规的研究和环保领域的国际合作。

国际贸易的环境贸易壁垒种类繁多,涉及环保立法分门别类,我国应建立专门的研究机构和外贸环境技术标准的信息系统,了解主要贸易国的环保法规、技术与标准,维护自己的利益,避免贸易中的摩擦产生。

此外,作为WTO的成员,我国应积极参与到多边贸易协定和多边贸易体制中去,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并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协作,有利于我国突破各种形式的环境贸易壁垒[6]。

5.2积极推进环保产业的发展,并将环保纳入外贸发展战略。

环保产业的发展能够提高我国企业的污染防治能力,为其产品能够冲破环境贸易壁垒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并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此外,还应制定适应形势的技术标准与规定,将管理纳入法律规程,并开展消除环境贸易壁垒影响的战略谋划,改变传统的发展模式,推行以生态环境为中心的绿色增长模式,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5.3促进环境成本内在化,推行企业清洁生产。

环境成本包括开发、生产、运输、使用、回收和处理商品及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资源浪费所需费用,为减少与企业经营有关的影响,外贸企业可将环境和资源费用计算在市场价格之内,使环境资源成本内部化,这样可实现贸易比较成本优势的产品生产和出口,有利于环保和公平竞争,并消除了环境所造成的贸易障碍,使企业从根本上能够逾越环境贸易壁垒。

清洁生产有利于克服企业管理中生产与环保相脱离的问题,促使企业的技改具有针对性,即成为实施环境管理体系重要的基础。通过实施清洁生产,在资源利用上提高市场竞争力,接轨国际以便适应新的发展形势,为突破环境贸易壁垒创造条件。

5.4加强与环境有关的认证工作。

国际环境管理体系系列标准的认证等对企业是非强制性的,但其具有公正性的特点,企业申请认证有利于企业利益和效率的提高,应重视并加强此类的认证。

5.5严禁洋垃圾的流入。

因经济利益的驱动和道德法制观念的缺乏,我国曾发生多起进口工业垃圾和有害物质的事情,这严重的违背了《巴塞尔公约》等规定,还严重影响着生态环境,我国应提高警惕,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此类产品入境。

5.6充分发挥绿色营销作用。

环保意识与市场营销观念共同形成了绿色市场营销观念,消费者对绿色产品的倾向,使绿色营销成为企业竞争力的体现。绿色营销在营销策略上讲究绿色化的组合,在产品策略、促销策略、渠道策略和价格策略方面都体现了很强的绿色特性。我国绿色营销发展具有极大的潜质,我国出口企业应借鉴国际绿色营销战略,以开辟增强竞争力的新途径,从而打破环境贸易壁垒。

5.7注意国际动态,打破环境贸易壁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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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由贸易与环境保护之争

国际贸易的开展对环境保护是有利还是不利呢?对这个问题的不同回答形成了自由贸易论者与环境保护论者两派观点。他们的主要观点如下:

(一)自由贸易论者

自由贸易论者强调个人利益的最大化,认为世界经济的改善应依赖于个人财富的增加,而增加个人财富的最佳途径是允许个人按照自己的选择追求其生活方式和人生目标。在对待国际贸易与环境问题上,自由贸易论者认为贸易自由化将有益于环境的改善,他们的论证依据如下:(1)贸易自由化能促进经济繁荣,增加用于环境保护的资源;(2)自由贸易可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废物产生;(3)贸易自由化促使环保技术向发展中国家转移,有利于减轻环境压力。在自由贸易者看来,贸易制度本身不存在不利于环境的因素,而是由于环境政策设计不当造成了贸易与环境政策之间的紧张,环境外部性内部化的政策与自由贸易并不矛盾。环境保护论者反对自由贸易,是因为他们对环境政策和自由贸易的实质理解有误,但阻碍自由贸易必将带来全球福利水平的下降。

(二)环境保护论者

环境保护论者关注整个人赖以生存的生态系统,强调整个人的共同利益,其中包含个人的长远利益;为了实现环境保护的目标,个人有时需要牺牲眼前的利益。环境保护论者认为:(1)贸易扩大经济活动规模,增加了对当地环境的破坏,存在越境污染时,自由贸易也使其他国家的环境恶化;(2)贸易规则凌驾于环境政策目标之上,会导致环境标准降低。环境标准较低的国家在污染产业会具有竞争优势,因而促使要素流动到污染成本支出较低的这些国家,使其成为污染的避风港;(3)危险品国际贸易会危害环境,废物进口国比出口国在废物处理与储存方面更不具有优势,废物出口使这些国家没有动力去制定环境政策来减少废物产生;(4)贸易需要运输,这将增加能源使用,从而破坏环境。所以,环境保护者认为要强化贸易成员国制定环境政策的权利,并主张制定相应的国际环境协议及限制性贸易措施来处理贸易带来的环境问题。

两派在自由贸易与环境保护上的观点迥异,这是由于他们看待问题的视角不同,在涉及到环境问题的国际贸易过程中,经济学者对哪种观点是正确的并没有一个统一的答案,环境与国际贸易关系的其他研究可以帮助我们理解这个问题。

二、环境保护与产业国际竞争力

环境保护必将影响一国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基于实证研究的结果,学术界对环境保护与国际竞争力之间的关系提出了三种有代表性的理论假设。

(一)“环境竞次理论”

该理论认为,不同国家或地区对待环境政策强度和实施环境标准的行为类似于“公地悲哀”的发生过程,其逻辑基础是“囚徒困境”,即每个国家都担心他国采取比本国更低的环境标准而使本国的工业失去竞争优势,为避免遭受竞争损害,国家之间会竞相采取比他国更低的环境标准和次优的环境政策,最后的结果是每个国家都会采取比没有国际经济竞争时更低的环境标准,从而加剧全球环境恶化。

(二)“污染避难所假说”

如果在实行不同环境政策强度和环境标准的两国或多国间存在自由贸易,那么,实行较低环境标准的国家企业所承受的环境成本较低。由于具有较高环境政策强度和高环境标准国家的高污染企业较高的环境成本,这些企业会倾向于将高污染行业投资到较低环境政策强度和低环境标准的国家,从而造成污染产业在不同环境标准国家间的转移。

(三)”波特假说”

波特等人认为,短期内,严格的环境保护政策会提高企业的成本,影响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但长期内,由于环境压力的刺激,企业在进行环境投资改造的同时,会改进生产技术、管理方法等,从而提高企业的竞争力。而且环境条件的改善可以提高人们工作的积极性、减少疾病的发生,这些积极因素有利于降低环境因素带来的企业生产成本的提高。这些理论假设提供了解释环境保护对国际竞争力影响的分析框架,对构建计量模型提供了理论上的指导。

三、贸易的环境效应分析

GrossmanandKrueger(1991)最早对国际贸易中环境效应进行了分析,后来的学者们多用他们的分析方法研究贸易的环境效应,并将其分解为结构效应、规模效应和技术效应。

(一)三种效应的界定

1.结构效应

结构效应源于国际贸易中的比较优势理论。在传统比较优势分析中将环境因素包含进来,是指随着国际贸易活动的进行,专业化分工在得以全球范围内进行,原来自给自足的国家会专业化生产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并出口,同时进口其不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对于一国环境来说,如果出口部门生产活动的平均污染程度低于进口生产部门,那么该国将从扩大的出口中获得正的结构效应;反之,如果进口生产部门的平均污染程度高于出口部门生产活动,则该国将从规模缩小的出口中获得负的结构效应。这样,国际贸易活动的开展使得污染产业资源在全世界范围内得以重新配置,将污染问题从“清结”产业具有比较优势的国家转移到具有比较劣势的国家。

2.规模效应

规模效应是指,在生产活动的污染系数和产业结构布局一定的条件下,国际贸易活动的开展扩大了经济规模,从而增加了污染环境的产品产量,增加了对环境的污染程度。规模效应使得国际贸易对环境产生负面影响。

3.技术效应

技术效应是指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清洁环境的偏好增加,愿意支付更多的货币购买以对环境负责的方式生产出来的产品,促进生产厂商对清洁生产过程的投资,新的生产工艺和生产技术被应用于生产,降低了单位产品生产对环境的污染程度。因此,在不存在“政策失灵”时,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各国将实施更加严格的环境标准和环境法规,降低单位产品生产对环境的污染程度,促使环境质量的改善。

(二)环境效应分析

国际贸易活动对环境的最终影响是三种效应综合影响的结果,对这三种效应的分解有利于人们明确哪种效应在起作用及其作用效果的大小。Copeland和Taylor(1994)研究了南北国家间贸易与环境的关系,在征收不同税率污染税的前提下,污染工业将向南方国家转移,结构效应使北方国家的污染减轻而南方国家的污染加重;国际贸易促进经济活动扩张,规模效应降低了两类国家的环境水平;收入的增加和两国政府提高污染税税率的行为降低了单位产品生产对环境的污染,技术效应发挥着作用。如果对清洁环境需求的增长速度超过收入的增长速度,理论上说,技术效应有可能抵消规模效应对环境的负面影响。但是,对南方国家来说,较低的环境标准使它们在污染产业方面具有比较优势,而且也因为它们较低的环境标准,规模效应和结构效应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将会超过技术效应对环境的正面影响。因此,贸易自由化减轻了发达国家的环境污染,而加剧了发展中国家的环境污染。

我国学者关于这一领域的研究还不是很多,刘力(2005)对国际贸易中的环境效应作了相关研究,综合前人的研究结果将贸易的环境效应解释为规模效应、结构效应、技术效应、收入效应、产品效应和法规效应六个方面,其产品效应是对前人研究的补充,指与产品性质相关的贸易对环境的影响。一方面,产品效应与技术效应密切相关,贸易产品本身或其生产技术若是环境友好的,该产品的贸易带来正的环境效应;另一方面,如果贸易增加了有害物质的国际扩散,或贸易产品是濒危物种,就会对环境产生负面效应。

四、政策建议

哥本哈根全球气候峰会虽未达成有实质约束力的协议,但此次峰会所激起的各界对环境的关注从另一个角度证明了她的成功。合理应对国际贸易中的环境问题不仅是提高一国国际竞争力、顺利开展对外贸易的必然要求,也是保证本国经济和世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前提条件。为达到国际贸易与环境的和谐发展,当前与长期来看,需要国际社会和各国从以下几个方面人手,建立起完善的国际贸易体系与环境保护体系。

(一)加强对发展中及不发达国家的援助

根据1990年Grossman提出的“环境库兹涅茨曲线”(theEnvironmentalKuznetsCurve),环境污染指数同人均收人之间呈倒u型曲线关系,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随着人均收入的不断提高,环境状况逐渐恶化;当达到一定水平后,人均收入的进一步增加将减少对环境的污染。这是因为,当人均收入达到一定水平后人们开始较多地关注对环境服务的消费,且已具备了改进生产工艺的技术和资金,能够对降低环境污染指数有所作为。南方国家的人均收人远低于北方国家,当北方国家已对减少环境污染采取措施时,南方国家却在担心经济增长速度。即使对国家经济增长的关注不是特别强烈,南方国家也普遍缺少改进生产工艺的技术与资金支持。全球环境质量的提高需要发达国家承担更大的责任,为发展中国家提供必要的资金与技术援助。

(二)加强南北环境合作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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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k、t分别表示地区、年份;Ekt表示污染指标,用人均污染排放量表征(文中根据需要也采用污染密集度);KLkt表示资本劳动比率;Ikt表示人均收入;Okt表示贸易开放度,用贸易依存度表征;D是一个时间趋势变量。RKLkt和RIkt分别表示相对资本劳动比率和相对人均收入。

对上述模型各变量含义加以说明:

(1)资本劳动比率KL代表结构效应。加入资本劳动比率的平方项KL2是考虑到资本积累对环境边际效应递减。如果β1>0且β2<0,则说明随着资本劳动比率的增加,环境污染排放以递减的速度增加。反之,如果β1<0且β2>0,环境污染排放随资本劳动比率增加而减少。理论上,随着资本劳动比率的增加,经济结构由劳动密集型产业向资本密集型产业转化,即由清洁产业向污染密集型产业转化,导致污染增加。

(2)人均收入I代表规模和技术总效应。人均收入项的系数可能为正也可能为负,因为在一般情况下,规模效应对环境影响为正,技术效应对环境的影响为负,因此当规模效应大于技术效应时,总效应为正,反之为负。另外,模型中人均收入的平方项表示人均收入对环境的递减效应,同时与环境库兹涅茨曲线的含义也保持一致。

(3)贸易开放度O代表贸易对环境的总效应。ORKL是变量O和相对资本劳动比率RKL的乘积,表示要素禀赋动因引起的贸易对环境的影响,ORI是变量O和相对收入RI的乘积,表示“污染天堂”动因引起的贸易对环境的影响。

要素禀赋假说认为,其他条件相同情况下,资本要素充裕的国家将出口资本密集型产品(污染密集型产品),劳动要素充裕的国家将出口劳动密集型产品(清洁产品),因此,当相对资本劳动比率增加时,污染增加。“污染天堂”假说认为,如果各个国家除了环境标准之外,其他方面的条件都相同,那么污染企业会选择在环境标准较低的国家进行生产,这些国家就成为了“污染天堂”。因此,当β6<0时,表示要素禀赋假说存在,当β7>0时,表示“污染天堂”假说存在。

需要说明的是,当模型(1)的被解释变量采用人均污染排放量时,解释变量人均收入项代表规模和技术总效应,但如果被解释变量采用污染密集度对上述模型重新估计,人均收入项对污染密集度的影响只体现技术效应。因此本文将人均污染排放和污染密集度分别作为模型的被解释变量,先对规模和技术效应进行估计后单独估计技术效应。

(二)变量说明及数据来源

本文采用的样本数据为1990-2005年(1996年和1997年除外)29个省市(除外,重庆市数据计入四川省)的数据,下面就被解释变量和解释变量分别说明。

(1)被解释变量

被解释变量包括三种污染物的人均污染排放量和污染密集度,参考Antweiler等(2001)的选取标准,本文选取的污染物分别是二氧化硫、废水和烟尘。

各省市污染物的人均排放量分别由各省市的污染物排放总量除以总人口数得到。由于1996年和1997年只有工业污染排放数据,缺乏生活污染排放数据,故本文选取的统计时段为除1996和1997年以外的1990-2005年,基础数据来自相应各年的《中国环境年鉴》和《中国统计年鉴》。各省市污染物的污染密集度等于各省市污染物排放总量与地区生产总值之比。

(2)解释变量

需要说明的变量包括资本劳动比率KL、人均收入I、贸易开放度O、相对资本劳动比率RKL、相对人均收入RI和时间趋势变量D。

各省市的资本劳动比率KL等于各省市1952年不变价表示的资本存量与就业人员数之比。前者的数据采用张军等(2004)估算的数据,后者的数据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

各省市人均收入I的数据均采用剔除价格因素后的上一年人均GDP数据,即采用1990年不变价表示的1989-2004年各省市的人均GDP数据,基础数据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

各省市的贸易开放度O等于当年价表示的各省市进出口总额与GDP之比,进出口总额基础数据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1993-2006》和《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年鉴1991-1992》,基础数据由美元表示,根据相应年份的美元兑人民币年平均汇率换算成人民币。

各省市的相对人均收入RI等于上面得出的各省市的人均收入I与当年全国的人均GDP之比。各省市的相对资本劳动比率RKL等于上面的各省市的KL与全国的资本劳动比率之比。

时间趋势变量1990年取值1,依次各年度分别取值2到14。三、计量结果及分析

本文依据豪斯曼检验(Hausman-test)的检验结果来判断估计模型采用固定效应模型还是随机效应模型。根据检验结果,模型估计时全部采用随机效应模型。被解释变量分别采用人均污染排放量和污染密集度的估计结果依次见表1和表2。

(一)规模、技术和结构效应分析

表1的估计结果是将人均污染排放作为被解释变量得出的,资本劳动比率KL表征贸易对环境的结构效应,人均收入I表征贸易对环境的规模和技术效应。

表1第1列和第2列分别是Antweiler等(2001)和ColeandElliott(2003)的估计结果。为和本文的估计结果比较,先对其加以说明。Antweiler等(2001)估计结果显示,规模效应变量(GDP/km2)和结构效应变量(KL)都与二氧化硫浓度之间呈现显著的正相关关系,而技术效应(滞后三年的人均收入的移动平均值I)与二氧化硫浓度之间呈现显著的负相关关系,即经济规模的扩大和资本积累对环境污染的影响为正,技术效应为负。与Antweiler等(2001)不同,ColeandElliott(2003)和本文的模型中,人均收入项I(前一年人均GDP)代表规模和技术总效应。ColeandElliott(2003)的估计结果中,结构效应变量(KL)与人均二氧化硫排放量呈现显著的正相关关系,随着资本劳动比率的增加,人均二氧化硫排放增加,且速度递减。而人均收入(I)与人均二氧化硫排放量呈现显著的负相关关系,表明负的技术效应已经超过了正的规模效应。

表1的第3-5列是本文模型的估计结果。

首先,二氧化硫的估计结果与ColeandElliott(2003)的结论是一致的,即结构效应为正,规模和技术总效应为负。不同的是,表征规模和技术效应的人均收入项I统计不显著,说明正的规模效应和负的技术效应相互抵消后对环境的作用很小,则经济对二氧化硫排放的影响将主要取决于结构效应。

其次,废水的估计结果显示,资本劳动比率KL与人均废水排放之间显著正相关,即结构效应为正。人均收入项I的系数统计显著且为正,表明技术和规模效应为正,正的规模效应超过负的技术效应,其原因在于,废水包括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而国家对污水的治理主要集中在工业污染方面,生活污水的迅速增加和难以治理是导致规模效应超过技术效应的主要原因。近年来中国的环境统计数据也显示,生活污水排放量已经超过工业废水排放量,成为水污染的主要来源。

最后,烟尘估计结果显示,结构效应不显著,且正的规模效应超过了负的技术效应,规模和技术总效应为正。同时,人均收入I的一次项系数为正,二次项系数为负表明,针对烟尘,中国的人均收入水平还没有越过环境库兹涅茨曲线的转折点,处于曲线的上升阶段。随着人均收入的增加,人均烟尘排放量增加。

表2是将污染密集度作为被解释变量得出的估计结果,主要分析由人均收入I代表的技术效应。与ColeandElliott(2003)的估计结果类似,本文所选的三种污染指标中,人均二氧化硫和废水排放分别与人均收入之间呈现显著的负相关关系,即技术效应为负。人均烟尘排放与人均收入之间也是负相关,但不显著。表明人均收入的提高已经推动技术进步,进而减少污染。

(二)要素禀赋动因和“污染避难所”动因分析

表1和表2中,联合变量ORKL表征要素禀赋动因,联合变量ORI表征“污染天堂”动因。

表1中,同Antweiler等(2001)的估计结果一致,本文二氧化硫的估计结果也为要素禀赋假说和“污染天堂”假说提供了实证支持。要素禀赋变量ORKL与二氧化硫浓度之间呈现显著负相关关系,这说明,相对于中国的平均水平,大部分省市资本劳动比率相对较低,因而还主要集中于劳动密集型产业,这就大大地减少了中国污染排放,这与要素禀赋假说的内容相符合,同时,“污染天堂”动因变量ORI与二氧化硫浓度之间是显著正相关关系,即相对于中国的平均水平,大部分省市的人均收入也比较低,对环境质量的需求不大,因而导致了较弱的环境管制,增加了污染排放,这又符合了“污染天堂”假说的内容。废水和烟尘的估计结果也符合这两个假说,但是估计结果部分不显著。

另外,与Antweiler等(2001)贸易有利于环境改善的结论不同,ColeandElliott(2003)的估计结果显示贸易密集度(O)与二氧化硫浓度之间呈现显著的正相关的结果,也就是说,贸易自由化导致环境污染增加。本文的估计结果中,依污染指标不同,贸易对环境的总体影响也发生变化,总体上,贸易自由化有利于减少人均二氧化硫和烟尘排放,但增加了人均废水排放。表2中贸易变量的符号基本上与表1一致,其估计结果进一步印证了上面的讨论。

最后,表1和表2的时间趋势变量(D)基本上都与污染指标呈现统计显著的负相关关系,这说明随着时间的推移,公众的环保意识、环境友好型技术的开发及其他的因素都促进了污染的减少。

为进一步阐明表1和表2的经济含义,本文在表1和表2的基础上计算了各污染指标对所有经济因素的弹性,自变量的值采用各省市所有年份的平均值。估计结果见表3和表4。

从表3可以看出,贸易开放度对环境的影响相对于其他经济因素来说较小,具体地,贸易开放度提高1%,人均二氧化硫排放减少0.15%,人均废水排放增加0.06%,人均烟尘排放减少0.16%。同时,对每个污染物来说,其“污染天堂”动因对环境的影响都大于要素禀赋动因带给环境的影响,比如对于二氧化硫,其“污染天堂”动因的弹性值为0.4,而要素禀赋动因的弹性值为-0.05,前者远远大于后者,如果不加以控制,中国大部分省市很有可能变为“污染天堂”。

表4的数据显示,三种污染物对技术效应的弹性都比较大,说明技术效应较大程度地降低了污染密集度,减少了污染排放,但是,较大的技术效应并不一定能够全部抵消规模效应,结合表3,对于二氧化硫,技术效应超过了规模效应,而对于废水和烟尘,规模效应仍大于技术效应,因此需要中国进一步加大污染治理力度,开发新技术,降低污染。

四、结论

1.贸易自由化带来的经济规模的扩大和资本密集型产业的增加(结构效应),都加大了我国的污染排放,但同时贸易开放给中国带来的技术进步降低了国内的污染排放强度,贸易是否有利于中国的环境改善依污染指标不同而不同。

2.贸易对环境总体影响相对较小,且正负因污染指标不同而不同。就本文所选的三种污染物,贸易自由化减少了二氧化硫和烟尘的排放,却增加了废水的排放。导致这个结果的原因,尽管近年来国家对主要污染物的管制已经加强,但是主要将重点放在了大气的污染治理上,尤其是二氧化硫的治理,而忽视了废水的治理。

3.本文的估计结果也为要素禀赋假说和“污染天堂”假说提供了一定的实证支持。相对于中国的平均水平,多数省市的资本劳动比率较低,资本不充裕导致的要素禀赋效应减少了环境污染排放;同时,相对于平均水平,多数省市的人均收入较低导致较松的环境管制,使中国的污染排放增加。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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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李斌,汤铸,陈开军.贸易自由化对环境污染影响的实证分析[J].南开经济研究,20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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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经济发展要追求最大限度的贸易自由,为了可持续发展的环保目标要限制或禁止某些国际贸易,两者之间存在冲突。亚历山大o基斯说:”在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中存在着两个对立的趋势:一方面是为了环境保护控制某些国际贸易的愿望,另一方面是为了自由贸易取消所有贸易障碍的愿望。”所以,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的冲突表现为下面两种具体的形式:

(一)国际贸易对环境保护的限制影响

当代世界各国都在努力寻求贸易自由,减少各种各样的贸易障碍,以提高人类的生活水平和根据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最佳地利用世界资源。贸易自由化可以促进世界经济的发展,贸易自由化要力求扫清各种贸易障碍。但贸易自由化的放任自流则会造成生态资源的过度开发,使生态环境遭受严重的破坏。其主要表现是:

首先,发达国家利用大国优胜和不合理的国际经济旧秩序,推行环境殖民主义,发展中国家出口以初级产品为主,这是建立在对其国内资源的高强度开发甚至掠夺性开发的基础上,是用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作高昂代价换来的,而发达国家却以低于实际资源价格的(即没有考虑环境资源价值)的市场价格购买初级产品。

其次,新一轮环境侵略将使环境安全面临新的威胁,长期以来,一些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移污染和危害环境的工业,设备,产品和有害废物,进行环境侵略(也称生态侵略,生态殖民)。随着国际贸易自由化和经济全球化,发展中国家遭受环境侵略的可能性大大增加。

(二)环境保护对国际贸易的制约

正是由于贸易自由带来了新的环境问题,所以整个国际社会都试图在贸易中考虑环境保护,来协调好贸易自由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具体来讲,是在贸易规则中考虑相关环境因素,在环境规则中对与环境有关的贸易进行规定、限制,甚至禁止一定的国际贸易。这样,环保措施在实现其环境保护目的的同时,对国际贸易必然构成一定的障碍,其主要障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环境保护对国际贸易构成的法律障碍

首先是国际法中与环境有关的贸易规则。这类条约以促进贸易自由化为目的,在规定贸易规则的同时考虑了相关环境因素。最为典型的是gatt第20条。其次是国际法中与贸易有关的环境规则。这类规则以保护环境为目的,规定了影响环境的有关贸易规则。

2.环境保护对国际贸易设置的经济障碍

第一,课征环境进口附加税。进口国以保护环境为理由,对某项产品的出口,除征收一般进口关税外,还另外加征税款。第二,绿色壁垒。它是进口国以保护国内的环境,人民和动植物的健康和安全为目的而采取的各种措施,这些根据wto,gatt的相关规定的条款制定的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成了限制和约束国际贸易的隐蔽壁垒。第三,环境贸易制裁。即一国针对另一国违反国际条约而采取的强制性贸易制裁措施。

3.各国环境保护对国际贸易形成的行政障碍

各国为保护本国环境会制定一系列环境管制措施,环境管制是指为环保目的而采取的贸易限制措施。各个国家实施环境管制的主要措施包括:第一,以保护环境为名,征收环境进口附加税。第二,采用强制性措施,限制或禁止进口,其依据是进口产品的生产制造方法不符合本国的环境要求。第三,推行国际标准,即对未达到国际组织制定的环境标准的产品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第四,政府环境补贴。即政府以政治原因或经济原因(如因经济困难商无力支付污染防治费用)而对厂商进行环境补贴。因此,国际组织和各个国家制定的环境法规和贸易规则构成了环境管制的法律基础和依据。随着环境贸易政策的增多,环境管制措施日趋多样化,由此引发的贸易问题也日益增多,从而对国际贸易的发展提出了挑战。

二、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冲突的实质

(一)利益的冲突

环境保护与贸易自由化的目的不能同时达到是一种表面上的冲突,更深层的冲突是南北国家之问的冲突;是南北之间在经济发展水平、环保水平上的差异所造成的冲突;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利益、环境利益上的冲突。发展中国家尚处于工业化的过程中,希望扩大对外贸易特别是出口贸易以推动本国经济的发展。尽管过量开发自然资源可能破坏环境,但这些国家迫于贫困很难为了保护自然环境而放弃出口收入。另外,它们对环境保护的意识还很淡薄,环境法规极不健全,环境标准相对低下,且无力支付改善环境状况的高昂费用。发达国家已完成工业化过程,环境污染的一度加剧,公众环境意识的提高,迫使这些国家逐步完善其环境法规,在产品的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的各个环节都有相关的环境标准和环境措施。所以,环境与贸易之问的冲突其实是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环境意识基础上的不同利益的冲突。

(二)规则的冲突

国际上环境与贸易争端日益成为焦点,案例之多,种类之多,是空前的。这里还有一一个重要的原因,便是打规则仗,各种各样的规则为争论的各方所援引。而规则的模糊性、规则的不协调正是造成冲突的重要原因。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各自的环境标准截然不同(其中发达国家的环境标准相对严格),难以协调,从而导致发达围家与发展中国家在追求环境保护与追求贸易自由上矛盾更趋尖锐复杂。问题的复杂性还在于,保护环境是目前国际社会的人趋势,将环保措施纳入到周际贸易的目标和规则中,发达国家的这一行为似乎代表了历史发展的大趋势,但发达国家同时又运用各种规则中的例外规定来为自己辩解,规则的原则性、模糊性为其援用提供了一定的便利。这就需要国际社会从全局考虑问题,综合考虑问题的各个方面,以求规则的协调统,减少因规则不协调引起的纠纷,加强规则的可操作性和明确性。

三、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冲突的协调

㈠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冲突的法律协调途径:

1.不断完善国际法

首先,赋予发达国家更多的国际义务。根据圈际环境法上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赋予发达国家在环境保护上更多的义务和责任。各国负有保护全球环境的共同责任,但存各国之间,丰要是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这个责任的分担不是平均的。一方面,发达国家要对一些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物质的生产、排放进行控制,率先采取相关措施,列出时间表,而适当给予发展中国家一定的宽限期。另一方面,发达国家应当在技术、资金上给予发展中国家额外的资助。所幸的是,这些已经在一些国际性的条约、协定中有所体现,也引起了同际社会的共同关注。

其次,标准的协调。我们应当寻求产品标准的协调。产品标准的高低表明一国在制度选择上是环保优先还是贸易优先。环保优先会阻碍贸易,贸易优先会降低某些国家的环保水平,所以,在全球范围内,产品标准的协调也显得尤为重要。

2.国内法与国际法协调发展,在协调环境与贸易关系上,除了国际法的完善,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国内法也应作相应调整,把国际法、多边协议的内容以国内法的形式规定下来,履行国际义务。保护环境不能以经济”零增长”为代价,应当在参与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实现发展与环保的双重目标,所以要完善环境贸易法规,在环境立法中积极考虑外贸行为,在外贸立法中考虑环境管理;推广”清洁生产”工艺和技术,开发绿色产品,发展环保产业;推广实施iso 14000国际标准;制定和完善外商投资法规:等等。通过这‘系列措施协调好环境保护和国际贸易的关系,达到环保水平和贸易自由的共同提高。

3.完善解决争端机制,环境与贸易的冲突源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利益的冲突,且这种冲突短时期内不会消失。环境保护与贸易自由表面目的的不一致和根本目的的一致性,环境与贸易之间不可分割的联系决定了这两者必然会发生交叉和冲突,并最终协调融为一体,但这个协调过程也是漫长的。所以,现阶段,一旦发生冲突,还是要有相对完备的救济机制,妥善解决环境.贸易纠纷与争端,促使两者走上良性循环,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保护好地球环境,实现全球的共同繁荣和可持续发展。

(二)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冲突的经济协调途径:

首先,广大发展中国家要立足于本国,加强彼此之间的团结合作,积极开发环境无害技术,环保工业产品,实行倾斜扶持政策,发展绿色经济,以科学技术为推动力,应用清洁生产技术,资源节约技术等等,来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同时要抓住机遇,加强与发达国家繁荣交流合作,借鉴吸收其先进技术与经验,争取早日达到发达国家的水平。

其次,改变旧的、不平等的国际经济秩序,建立新的,平等的国际经济秩序。只有本着建立新的,平等的国际经济秩序和新的,全球伙伴关系的思想,各国共同努力,调整现行多边国际贸易制度与多边环境条约之间的关系,贸易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和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才能实现,因此发达国家应从技术,资金,人力等方面伸出援助之手,使发展中国家在内外因素的双重作用,迅速走出生存经济状态,提高其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发展中国家要积极参加国际社会有关贸易与环境问题的会议,争取与发达国家一起制定公平合理的环境贸易政策,措施,保证其透明度,以免形成新的贸易壁垒,或不利于其本国的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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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转基因农产品国际贸易争端及其成因

11转基因农产品国际贸易概况。现代生物技术在农产品领域已经进入日常生活。在“贸易更自由”的趋势下,转基因农产品①的国际贸易量快速增长,1998年估算达到12—15亿美元,比1995年增长了20倍,2010年预计将达到250亿美元。一些国家在生产和销售时未将转基因农产品与普通农产品隔离,实际需要纳入管理程序的产品数量更多。据统计我国已成为进口转基因农产品主要国家,贸易额逐年上升,至1999年达7.5亿美元,2000年更巨幅增加②。中国也是转基因农产品大国,田间试验和商品化生产面积次于美国、加拿大、阿根廷居世界第四③,部分种类产品存在较大的出口潜力。

2.对转基因农产品的怀疑及各国的管理规定。转基因技术使物种短期内发生遗传性质的巨变,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动植物安全,危及生态平衡的可能性④,长时间后是否会有危害,人们难以断言。化学品发展过程中,曾经出现DDT、“海豹症”等新发明利益在先、恶性在后的教训。不少人认为,现代生物技术存在不确定性,一定时代下的安全认可及效益分析,不能无视重大风险存在。

在对外贸易中管制转基因产品流动是保障国内生物安全的重要手段。从1995年到2001年共有16个成员国向WTO通报就转基因农产品采取了贸易措施,其中主要包括安全评价措施、标签措施,还包括进口许可证、通报等制度。上述国家中包括各主要贸易国①,但各国具体标准相差很大,如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规定的咨询程序长期以来是自愿性质②。各国标签规定所覆盖的范围和最低含量要求也不同。我国于2001年5月颁布《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颁布实施细则,包括报告制度、审批制度、标示制度等。2002年4月卫生部又《转基因食品管理办法》。

3.转基因农产品国际贸易争端。2000年《生物安全议定书》初步统一了制度框架,是建立国内转基因有机体管理规则的国际法根据。依据《生物安全议定书》采取的检验检疫、审查、标识制度等措施,如果解释为违反了WTO相关规定,是否构成国际法上的同一事项条约冲突,是有争议的问题。从制订过程看,议定书中规定的与WTO关系是欧美妥协的结果,在序言中按照美国要求规定“强调不得将本议定书解释为缔约方根据任何现行国际协定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有任何改变”,随之按照欧盟要求指出,“认为上述陈述无意使本议定书附属于其他任何协定”,前者否定了同一事项“后法优于前法”原则的适用,后者又否定了前法即WTO有关协定的优先地位。议定书暂时搁置条约冲突的处理,这种看起来矛盾的规定可解释为适合不同的需要③,也埋下了冲突的引子。《生物安全议定书》有欧盟、中国等100多个国家和区域组织签署,尚未生效。美国未签署,但积极参加了谈判。由美国等六个西方生产国组成的迈阿密集团宣传转基因的安全性,而欧盟、日本等国家和地区采取较严格的管理措施。欧美转基因农产品争端虽尚未诉诸WTO,但深刻影响国家的贸易利益和农业政策,引起公众关注和,被称为潜伏的火山。欧盟对美国转基因玉米、大豆的限制导致美国出口量大幅度下降,种植面积被迫减少④。

WTO西雅图会议失败,劳工标准、保护自然资源和转基因有机体(GMO)之争被认为是三大争论焦点⑤。中国2001年宣布管制转基因农产品,引起国际粮食市场波动,中美政治交涉的报道见诸新闻媒体。目前中国采取简易措施,发放临时许可证,暂时平缓了争议。转基因农产品国际贸易中潜在争端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双方均为WTO成员方,只有一方是《生物安全议定书》缔约方;另一种情况是双方均为WTO成员方,同时均为《生物安全议定书》缔约方。第一种情况下,非《生物安全议定书》缔约方没有该议定

书下的义务,如果它认为议定书缔约方的转基因农产品管制措施违反了WTO的规定,有权向WTO提出争端解决要求。

第二种情况下,有人认为不存在由WTO解决争端的可能性,争议应该由后一条约即《生物安全议定书》机制解决,但这种观点首先忽视了《生物安全议定书》缔约过程的复杂性和条约文本的歧义性,其次WTO的价值取向是贸易更自由,《生物安全议定书》却主要借助于贸易管制实现,WTO不会轻易撒手有关贸易措施争端而不理。在第二种情况下,WTO和《生物安全议定书》对同一事项的规定深度、具体程度不同,甚至对同一概念有着不同的理解,存在争议。本文所讨论的争端解决是在第二种情况下发生,但按《生物安全议定书》要求,缔约国与非缔约国的越境转移协定和安排不得低于议定书保护程度,因而第一种情况下仍然存在WTO框架对有关环境贸易措施的审查问题,本文的分析同样有指导意义。简言之,在法律层面上,WTO和《生物安全议定书》实体规则的不同是转基因农产品国际贸易争端发生的基本原因,在其背后有产业优势、贸易利益、消费文化、环保态度乃至政治因素的存在,本文的讨论主要依法律规则的脉络展开。

二、转基因农产品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及存在问题

1.转基因农产品国际贸易争端解决。一国采取的转基因农产品贸易管制措施如果对另一国形成贸易障碍,另一国认为它违反国际义务,将形成贸易争端。根据《生物安全议定书》和WTO规则,贸易争端双方可以寻找到彼此不同乃至对立的合法性解释。如果双方均为《生物安全议定书》缔约方和WTO成员方,起始意义上两者的争端解决机制均可能被采用。

2.《生物安全议定书》争端解决机制不具强制性和排他性。议定书规定缔约方大会应审议并核准对不遵守事情进行处理的程序和机制,它们独立于且不妨碍《生物多样性公约》(CBD)规定的争端解决程序和机制。目前议定书自身的机制尚未建立,议定书机制是内容的具体化,CBD仍起框架作用。CBD争端解决机制规定了斡旋或调停、接受仲裁和提交国际法院作为强制性方法、调解等可选方式,不具普遍强制性,成员方可不予接受强制性解决方法。即使接受强制性仲裁,如缔约方不遵守,CBD并没有执行手段。国际调解是CBD缔约国必须接受的争端解决机制,但调解委员会提出的争端解决建议,当事方只具考虑之责。重要的一点是,CBD第27条“除非缔约方另有协议”的规定表明,缔约方可以另有争端解决协议,CBD的争端解决程序不是排他性的。

3.WTO争端解决机制。

WTO设置争端解决机构(DSB)管理争端解决①。

WTO争端解决机制规定了裁定和建议的监督执行制度,可以授权胜诉方进行报复,败诉方必须改正违反WTO有关规定的措施或补偿,除非其退出WTO。WTO成立以来取得了良好的业绩②。

WTO争端解决程序规定,违反WTO有关协定的争端应诉诸该程序和规则解决。这个规定确定了WTO争端解决机制具有排他性。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下,违反有关协定并导致另一成员方利益损害或丧失的违法行为被裁定后要承担改正或补偿等责任。

但如果适用“非违法之诉”③,一成员方依据《生物安全议定书》采取的管理措施,即使不违反WTO有关协定,仍然需要承担调整政策或补偿等责任,这给有效执行《生物安全议定书》又增加一份压力。

4.争端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总的看来,目前《生物多样性公约》及《生物安全议定书》的争端解决机制缺少强制性和可预期性,条约的目的在于维护生物多样性及人体健康的风险因素,成员方之间的互惠利益不像贸易利益一样直接和明显,即使成员方选择接受了强制解决程序,裁决执行的动力不足。WTO争端解决机制提倡磋商解决,以监督下的报复措施为后盾,以严格的时间表和标准步骤为程序保障,争端结案率和执行率高,对于争端方具有吸引力。但成员方基于CBD和《生物安全议定书》取得的权利需要对这两个条约的恰当解释和应用才能保障。

WTO常被认为是跨国公司的利益维护者,为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环境利益而采取以生物安全为目的的贸易措施的争端缔约方主观上宁愿在CBD和《生物安全议定书》的规定下处理争端,至少需要WTO对CBD和《生物安全议定书》最大的尊重。一旦《生物安全议定书》的缔约方因采取与贸易有关的生物安全管理措施发生争端,如果它们同时均为WTO成员,上述措施被认为涉及WTO有关协定,这种情况下产生争端解决程序的争议。

从法律条文看,WTO争端解决程序具有强制性,而CBD程序却允许成员方另选解决方法,WTO可能取得争端管理权。问题又回到WTO对多边环境条约的态度。CBD和《生物安全议定书》对于WTO而言不是法律,不能保障被接受。回顾CBD第22条第1款的规定,《生物安全议定书》表现出对其他条约更多的让步①。

WTO《争端解决程序与规则谅解》第3条第1款规定“并用国际公约对条约解释的规则来阐明这些协议中的权利和义务”,这里条约解释的规则似乎仅包括《条约法公约》及习惯法中程序性解释规则,不包括其他确定实体权利义务的具体条约。但《条约法公约》第31条解释规则中规定,应考虑“在缔约方之间关系上适用的国际法任何规则”。

可见WTO争端解决机构遵循国际公法解释规则,如果条约规定不冲突,则需要考虑WTO有关协议外的国际条约。虽然贸易利益群体对政府有着更大的影响力,但在某些西方国家,消费者组织和环保组织已经有了较大的发展,这促使了WTO体制与多边环境条约(MEAs)的某些接触与协调。近期的观察和分析表明,WTO框架下的争端解决机制并不排除将MEAs的规定作为事实接受,在虾和海龟案中上诉机构引用环境条约说明争端方存在国际环境义务。但WTO即使接受也仅是WTO没有相关规定且与有关协议不冲突的情况下,接受不会达到视之为必须遵守的程度。WTO上诉机构对环境贸易措施的态度发生变化,采取宽松解释,在一定程度上容许了成员方采取与一般贸易规则不一致的法律和政策②。WTO之外要求其考虑环境、健康因素的呼声和反对的呼声继续高昂,不过“贸易更自由”、“政策可预期”、“政策更透明”是WTO的基本目标,WTO争端解决机构在审查中的基本立场没有改变。

三、关于完善转基因农产品国际贸易争端机制的几点思考

1.转基因农产品国际贸易争端背后反映的是不同国家之间多重利益的冲突,WTO有关协定和《生物安全议定书》对转基因农产品国际贸易的实体规范不一致,是利益冲突在法律上的表现。一旦争端发生,不同立场的国家可能依据不同但都有效的国际法律规范为自己辩护。对转基因农产品实施生物安全管理措施是《生物安全议定书》赋予的权利和义务,与WTO权利和义务发生冲突。

WTO建立了高效和强制性的争端解决机制,上述冲突更可能在WTO框架下解决。虽然从GATT到WTO的争端解决愈来愈多地考虑了环境和人体健康等非贸易因素,但MEAs和有关维护环境利益的国际标准并不必然被WTO争端解决机构尊重和适用。在一定程度上,MEAs处于弱势。在转基因等技术性强的领域,如何基于总体性政策考虑和不同利益群体间的博弈,协调WTO、MEAs的不同机制,是国际环境法和国际贸易法迫切需要认真对待的问题。

2.为有效实施多边环境条约,协调WTO和MEAs,各国政府和学者及WTO贸易与环境委员会提出四种主要方法,即所谓豁免义务法、解释术语法、增补修订法和战略性的专门协定法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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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一步加深,世界各国之间经济和贸易的联系与依赖日益增强.对贸易保护主义形成一定程度的制衡,要求贸易自由化的呼声也越来越大。1986年,关贸总协定将纺织品回归自由贸易的议题纳入乌拉圭回合谈判.并决定成立世界贸易组织取代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95年.世贸组织成立.其宗旨就是主导世界贸易总体趋势朝自由化方向迈进。纺织品配额的取消本身就是贸易自由化的有力例证。因此.从长远来看.国际贸易包括纺织品贸易的大环境是自由化。

但是.全球贸易自由化并不是全球性自由贸易。在贸易自由化背景下全球贸易体系中出现区域贸易协定急剧增长的趋势。截至2003年1月1日.在WTO备案的区域贸易协定总数达到259个在这些区域贸易协定中有许多专门针对纺织品的贸易优惠安排。如1994年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就取消了北美三国之间纺织品进口的配额限制和关税.逐步实现其区域内纺织品贸易自由化。再如美国(2000年贸易与发展法》,赋予加勒比海邻近24个国家以及撒哈拉以南48个非洲国家生产的服装输往美国.在关税和配额方面享有优惠。在欧盟.其内部各国之间纺织品和服装的进口关税已全部取消。欧盟还通过与地中海国家签订《联系国协定》.与巴尔干半岛地区国家签订《联系与稳定协定》.推动双边的纺织品贸易一体化和自由化。欧盟还与南非、墨西哥、智利等国分别签订《自由贸易协定》,分阶段地逐步取消纺织品配额和关税。事实上,包括正在谈判中的美洲自由贸易区和构想中的泛欧洲——地中海自由贸易区都把纺织品服装问题作为一个特别重要的问题来对待.并考虑特殊的安排。促进区域内纺织品贸易自由化,以对抗区外竞争者越来越成为这些区域贸易协议的重要内容。

大大加强的区域贸易优惠安排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全球多边贸易体制所达成的惠及所有WTO成员的自由贸易制度。这种发展趋势对我国纺织品出口贸易也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这些区域贸易优惠安排为贸易转移提供了机会,在对区域市场形成保护.促进与既定贸易伙伴国的贸易发展的同时,事实上减少了各成员按照比较利益原则增加从中国进口纺织品的可能性,增添了我国产品在其区域内扩大市场份额的难度

2.贸易争端背景下,关税壁垒被重新利用的趋势

从2005年1月1日开始.纺织品全球配额取消。作为WTO的成员国中最大的纺织品出口国.中国理所当然地享受纺织品配额取消的利益。但是,配额取消带来的自由贸易仅100多天就被美欧的频繁设限打破。4月4日,美国启动针对3类中国纺织品进口的保障程序;4月6日.欧盟公布对中国纺织品特限行动指南;4月28日,美国对l4大类来自中国的纺织品进行特保调查同日欧盟对我9类纺织品启动特保调查5月13日,美国决定对3个类别的中国服装产品重新实行配额限制5月18日,美国对我4种产品采取特保”;5月22日.中国宣布自6月1日起大幅度提高74种纺织品出口关税税率;5月23日,欧盟对和麻纱启动特保程序;5月25曰.欧盟宣布推迟对我和麻纱启动特保程序5月27日,美国正式对我4类纺织品实行进:13限制措施,设限期到2005年12月31日止月27日.欧盟对我T恤和麻纱提出正式磋商请求;5月30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6月1日起取消81种纺织品出口关税;6月,中美、中欧纺织品贸易磋商开始……中美欧纺织品贸易争端的背后,很重要的原因是因为发达国家面临纺织品进口增长为推卸责任将矛头指向中国.希望通过打击我国的纺织品出口以转移国内压力。但是,随着中国政府外交策略的转变.单方面地实施限制或是特保的效果越来越难以掌控.而且即使是在发达国家内部也出现种种责难。因此.关税壁垒作为WTO认可的贸易保护措施正出现被重新利用的趋势。2004年欧盟、美国、日本纺织品服装行业总体平均进口关税水平分别为9%、lO.2%、8%.并承诺在2005年将纺织品服装平均关税分别约束至7.9%、8.9%、6.6%。虽然发达国家纺织品服装平均关税约束水平较低但是下降幅度有限并呈现以下特点:(1)关税升级现象。以欧盟为例,享受最惠国待遇的供应方向欧盟出口纺织品时遭遇的关税结构为:原料平均关税为0。7%,纤维平均税率为5-3%,纱线平均税率为6.3%,织物平均税率为9.1%,服装平均税率为11.9%.从原料到服装的关税升级现象十分明显.使服装制成品的有效关税大大高于其名义关税:(2)关税高峰现象。以美国为例,美国至少对200种纺织品制定了高于18%的从价关税税率,对部分羊毛及人造纤维的征税超过30%,一些特定服装的从价税达到33%,甚至更高。就其发达国家纺织品服装关税安排特点来看.关税仍然是直接影响竞争力并形成不公平竞争的最直接的因素。

3。自由保护主义背景下,贸易限制手段多样化趋势

进入后配额时代的世界纺织品贸易并未从此真正步入自由贸易。在许多纺织品进口国不安地要求延长配额取消时限时,我们就已经体会到这一点。配额取消后,国际纺织品贸易保护不会随之消失,相反将以一种新的形态继续配额的影响。如果说配额制度是一种有限制的贸易保护主义的话(毕竟受多边协议和增长率的限制),这种新形态就是一种自由保护主义了。一方面,各种贸易限制措施层出不穷另一方面,贸易限制实施更为自由.因为这些措施不是多边的,而是双边甚至是单边的。

利用“二保一反”措施实施贸易限制。”二保一反指我国《入世协定书》中所规定的“纺织品特别保障措施、“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和反倾销措施”。按照我国《入世协定书》中规定,所有世贸组织成员在截至2008年12日前,如遇自中国进口的纺织品在短期内数量激增、价格下跌,对其造成市场扰乱”,可运用纺织品特别保障措施条款对中国纺织品实施进1:3限制:也可在截至2013年12月10日前(即中国入世后12年内).运用“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条款对中国纺织品实施进口限制也可在截至2016年l2月10日前(即中国入世l5年内)根据反倾销措施条款在确定倾销时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可以预见各国以二保一反实施的贸易救济将成为我国今后很长~段时间内纺织品出口的主要障。

利用生态标准等技术贸易壁垒形成出口屏障。近年来欧美等发达国家纷纷提高了产品的技术标准同时以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生命安全为由.对产品制定了苛刻的绿色环保要求。目前.纺织品服装领域主要盛行的欧盟生态标签和生态纺织品认证已造成我国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货和出口限制并成为我国纺织品国际市场准入的“绿色屏障”

利用劳工标准制造贸易障碍。近年来.国际上兴起一些新的企业认证体系——企业社会责任标准,主要涉及到企业的社会责任和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目的是希望企业在赚取利润的同时.主动承担对环境、社会和利益相关者的责任。客观地说.社会责任标准是人类物质文明上升到精神文明的一种体现。但是,随着发展中国家制成品出31的大量增加.发达国家抨击发展中国家忽视劳工权益的呼声也日益高涨。在我国,纺织品服装基本属于劳动密集型产品.受社会发展水平的影响.大多数地区企业的生产很难符合西方发达国家的社会责任标准。因此,这些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的存在可能成为制约我国纺织品出口的又一大障碍。

4.新市场出现的背景下,纺织品市场价格下降的趋势

世界纺织品服装贸易的回归WTO体制在一定程度上冲击和削弱了一些双边或区域自由贸易协定给与特定国家的优惠和特权.那些由此而产生的贸易也将部分被取消,生产和贸易扭曲将会被消除。当纺织品服装贸易不再受到数量限制.世界将出现一个巨大的、有待开发的市场。配额取消使发达国家的纺织品服装市场变得更为开放,增加更多的贸易机会。此外,发展中国家迫于发达国家的压力将进一步开放其国内纺织品服装市场新的市场也会使发展中国家之间的贸易日益扩大。超级秘书网

在出现新的市场的同时,世界纺织品市场价格出现下降的趋势以美国为例自1996年以来其纺织品服装的进口价格持续下降.欧洲、日本和许多其它市场也是这样。究其原因,主要是进口服装的价格总体呈下降趋势,而进口服装在整个纺织品进口中占很大比重。配额取消后,来自低成本生产国的产品比重上升,进口纺织品服装价格还将不断下降,将使纺织品市场价格下降的趋势继续延续。一方面,进口价格持续下跌,给进口国带来明显的福利净增加效应;另一方面.价格下降的趋势继续下去将对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条件产生不利的影响

5.市场集中程度加深背景下。市场竞争加剧的趋势

如果说世界纺织品服装市场在配额取消前呈现的是一个不完全竞争市场的话,那么,进入后配额时代后,它将成为一个几乎完全竞争的市场但是,在分析日本和美国的纺织品服装在1995年到2001年期间各自前5位的供应国和地区所占的贸易比重(表1)时,可以发现分别作为非配额国家和配额国家的日本和美国.其进口纺织品服装市场表现出不同的市场集中程度。2001年日本前五大进31服装供应国已基本垄断了日本进口服装市场.而相比之下,美国前五大服装供应国占美国进口服装市场的一半还不到。因此.可以预计,随着配额的取消.美国及其它原设限国进口纺织品服装市场集中程度将进一步加大。

因此.取消配额后,市场开始进行激烈的重组,过去靠配额的庇护生存的企业面临抉择。在这个市场中,企业之间的竞争更趋激烈,商品的价格逐渐下降,行业利润趋薄。在高端产品市场,我国产品仍将与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竞争;在低端产品市场,我国则将与为数更多的具有基本相同比较优势的发展中国家竞争,这其中既包括东南亚国家,又包括墨西哥和加勒比海地区国家等中南美洲的一些国家。纺织品服装市场竞争加剧的趋势不可避免。

二、我国纺织品出口贸易拓展的对策建议

在日趋严峻的出口环境下.我国纺织品贸易要持续增长.必须有的放矢地拓展纺织品出口贸易。笔者认为可以从两方面着手。

1.对外拓展贸易市场

一方面,巩固和拓展传统出口市场。众所周知.欧、美、日是我国纺织品服装出口的传统市场.在我国纺织品服装出口的国家和地区分布中一直占较大比重.一直以来我国每年有超过的纺织品服装出口是输往这些国家和地区。而欧、美、日同时又是世界纺织品服装进口的大国.2003年仅美欧纺织品服装进口就达2300亿美元。如果我们对美欧市场占有率增长一个百分点,就意味着可增加2O多亿美元的贸易额。因此,欧、美、日仍应是我国纺织品服装出口贸易市场拓展的重点。

但是如果出口市场过分集中于某个或某几个市场.会造成对出口市场的依赖.增加贸易的不稳定性。从第一部分的分析我们已经注意到,这些传统市场出现的市场竞争加剧、各种关税及有针对性的非关税限制措施的利用以及区域优惠安排的趋势对我国纺织品服装贸易带来发展障碍。要想在后配额时代的纺织品贸易中寻求进一步发展,优化全球出口市场的战略布局是十分重要的。因此,拓展贸易市场要实行多元化战略在巩固和拓展传统市场的同时积极培育和拓展周边和新兴市场比如俄罗斯韩国和中东等市场。以俄罗斯为例有统计数据显~,2003年俄罗斯纺织品服装进口额比2002年增长了103个百分点从其经济的发展趋势来看,可以预计未来对于占尽地利的中国,纺织品服装出口俄罗斯将会有更大的发展空间。

2。对内拓展出口动力

目前我国纺织品服装出口仍是价格驱动.2004年我国出151177亿件服装平均每件服装的价格仅有3.51美元出1360亿双鞋,平均每双鞋的价格不到2.5美元。在这种价格驱动下,我国的纺织品服装贸易形成了一种”数量大价格低“的现象。这其中有国际市场竞争加剧的客观原因也有国内企业由于“对外出口偏好”而过度竞争的原因,还有我国纺织品服装贸易主要出口常规产品附加值不高的原因。

众所周知出口数量大价格低极易招致进口国的贸易争端和报复(比如“二反一保”等)。因此我们有必要实现贸易动力的转型尽快地调整出口企业的产品结构提高出口产品的附加值和品质以质量带动纺织服装出口贸易的发展这同时也是回避某些非关税壁垒的有效手段。

篇12

    若将环境保护与国际贸易结合起来考察时,不可避免地要触及到世界贸易的基石即关贸总协定(GATT)。GATT作为WTO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定了贸易的基本原则和行为规则。其中的非歧视待遇原则是GATT的基本出发点,构成了其他制度的基础,指导着一切贸易措施。

    GATT1994可以理解为保护环境的环境关税制度,其第2条第2款规定,缔约国可以对于任何输入产品随时征收税费,其中(a)项规定,一国可以征收“与相同产品或这一输入产品赖以全部或部分制造或生产的物品按本协定第3条第2款征收的国内税相当的费用”。可见,GATT1994允许其成员根据主权征收关税,但必须是基于第3条第2款的规定,即“一缔约国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国领土时,不应对它直接或间接征收高于对相同的本国产品所直接或间接征收的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也就是说,只要是基于国民待遇原则,成员国可以根据自己的环境计划,对进口的相同产品征收特别的以环境保护为目的的环境关税。因而,环境关税符合WTO的原则,是以关税手段达到环境保护的目的。但它需要进出口双方的合作,是相互的,完全不同于国际贸易中的单边关税。

    当然,征收环境关税不可避免地提高进出口商品的价格,削弱了竞争力,使发达国家消费者支付更多一点的费用,这样的后果看起来似乎不公正,但可以消除发展的不公平现状,并确认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承担全球生态环境恶化方面的差别责任。今天,许多发展中国家不仅陷入了“贫穷—加剧污染、出卖资源—生态环境恶化—更加贫穷”的恶性循环之中,还正承受着由发达国家在工业化过程中过度消耗自然资源和大量排放污染物造成的环境退化的代价。补偿这些损失一直是国际发展的目标,环境关税作为持续发展政策的一个组成部分可以向这一目标迈进,结束由发展中国家支付的不公开的非官方补偿。

    环境关税的贸易效应分析

    环境关税是重要的国际经济与贸易调控杠杆,在保护环境方面可以发挥其独特的作用,对国际贸易的发展也会产生多方面的影响。概括起来,环境关税的贸易效应主要包括贸易结构效应、贸易优势效应和贸易歧视效应。

    (一)贸易结构效应

    环境关税的贸易结构效应是指环境关税对国际贸易商品结构的影响。环境关税通过影响人们的消费需求、国际市场的效率和国际国内的资源配置,改变国际贸易商品结构。环境关税政策的实行引起人们消费观念的变化,将促使人们改变对国际贸易商品的需求,在选择商品时倾向于选择那些对环境和人类健康与安全等无害的产品,从而使该类产品在国际贸易商品结构中的比重上升。环境关税也会约束一些会产生外部性的产业贸易歧视效应,影响商品贸易的发展,如限制可能造成森林退化、渔业资源破坏、跨国污染、大气和水污染、温室效应、生态破坏、物种灭绝等的商品贸易的发展,从而在一定时期内减少这些商品贸易的规模。环境关税措施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生产资源在国民经济各产业间的配置和再配置,引起产业部门的此消彼长并影响到产业结构的调整,进而对国际贸易商品结构产生影响。

    (二)贸易优势效应

    为实现环境关税而推行的各种环境成本内部化措施,将引起比较优势在国家间的转移。现在各国赖以进行国际贸易的比较优势,基本上都是在不考虑环境成本内部化的基础上确定的。自由贸易的理论基础是比较成本理论,其比较成本没有反映环境成本。将国际贸易商品的环境成本内部化后,包含环境成本的比较成本才构成真正的国际贸易比较成本。由此可见,国际贸易商品的环境成本内部化不仅会改变某些国家比较优势的大小,甚至会使比较优势与比较劣势相互转化,从而改变目前的国际贸易格局。一方面,具有较低环境成本的国家将可能拥有新的比较优势;另一方面,从资源要素来说,同样的资源消耗可能会由于各国资源的禀赋与环境容量大小的不同而具有不同的环境成本,这就使资源相对丰富或环境容量较大的国家更能保有比较优势。当然,即使是环境关税下的贸易竞争优势所考虑的也不仅仅是环境成本问题,贸易的发生与否最终还要在以最小的社会成本满足最大消费需求这一经济效率原则下来决定。

    (三)贸易歧视效应

    环境关税并不违背国际贸易协定的非歧视条款,而隐含歧视性。一方面,由于国与国之间的环保条件和偏好各不相同,而使得环境关税的实施不利于进口产品在进口国市场的竞争,从而产生针对进口产品的“隐含歧视”问题。一般说来,环境关税反映了一个国家对生产和消费的环境偏好。各国的有关部门、组织和产业界可能以影响环境关税的不同概念或内涵来反映其利益要求,从而对外国进口产品构成贸易歧视。另一方面,许多国家采取的环境关税政策措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促进或阻碍某些商品贸易的作用。环境关税的目的在于降低产品在进出口国消费和生产的环境影响,目前存在的一些环境关税政策,多是根据非歧视原则制定的。但由于缺乏有效的国际协调,这些环境关税政策的实施造成了国外厂商的适应性问题,事实上构成了贸易歧视,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正常的国际贸易的开展。

    我国在环境关税方面应采取的对策

    目前,国际贸易中的环境问题已引起世界各国的重视,环境关税作为与环境有关的贸易措施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使用。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不仅经受着经济发展中出现的环境问题的困扰,也面临着来自于全球性环境问题的威胁,开展环境关税的研究并采取相关措施已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

    (一)积极参与制定有关环境关税的国际规范

    环境关税政策措施对国际贸易发展的影响越来越大,它可以影响国际贸易格局的调整,改变国际贸易利益在不同国家间的分配。实际上,国际上许多与贸易相关的环境问题的争端其产生根源就在于国家间在贸易利益分配上的冲突。对环境关税的认识,不能仅仅停留在它是一种贸易政策创新的层次上,更要从国家利益的战略高度来把握。从某种意义上讲,国际贸易竞争是一场关于贸易规则的斗争。

    作为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国应根据环境关税的经济性质和贸易效应,积极参与磋商和制定WTO关于环境关税的国际规范,进一步扩大在国际环保立法和贸易立法方面的影响,遏制“绿色贸易保护主义”的发展,从而促进形成有利于我国的环境关税国际规则,以有效维护我国的环境权益和国家经济利益。我国应加强与广大发展中国家在环境关税上的合作,协调在环境关税上的立场,维护共同利益。同时也要共同对付一些发达国家对广大发展中国家的“生态侵略”,阻止国际贸易中环境污染的不正当转移,推动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二)制定和实施环境关税制度

    环境关税体现着关税的环境保护职能,环境关税的发展将会引发一场关税制度改革。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中的多数国家已确定环境保护思想在设计关税制度改革中的重要地位,并把涉及环境关税的结构性调整作为21世纪关税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同时,许多发展中国家也在加快推行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关税,以配合其他方面的政府政策,共同促进经济持续增长。

    迄今为止,我国关税制度改革中还没有贯穿生态环境保护这一指导思想。在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进程中,我国需要发挥关税的环境保护职能。我国应从现在做起,成立专门的部门开展这方面的调查研究。对国际贸易中的商品进行分类分级,结合实际情况,做好国内的研究和组织准备工作。还应注意根据环境关税的主要特征和贸易效应,开展与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相协调的关税制度改革,构建我国的环境关税制度,促进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篇13

美国的技术标准几乎涉及到每一种产品,包括其生产与进出口行为,尤其涉及到食品、医药、日用、化学品、电气产品等。其相应的生产技术标准、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的要求都很高,检测也非常严格。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美国的许多技术标准与国际标准化机构制定的标准并不一致,也不承认其他国家的检验标准。目前美国共有55种认证体系。其中食品药物管理局(FDA)是美国联邦政府的一个主要职能部门,其主要使命是执行政府有关食品药品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确保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保险商实验室(UL)是美国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CPSC)在裁决产品是否符合安全规则时主要依靠的非政府机构,它专门从事电气产品、器材安全的标准研究与测试,美国对进口电气产品的检测与调查均以UL标准为衡量尺度。

(二)欧盟的技术标准

欧盟共有10多万个技术法规和标准,不少都比较苛刻复杂。除了技术条文本身外,其实施过程和认证措施也常常是国际贸易的障碍。目前欧洲标准化机构主要有: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CENELEC)和欧洲电信标准协会(ETSI)。欧盟国家是最早意识到国际贸易中技术壁垒的国家,同时其成员国也是设置技术壁垒最严重的国家,尤其在有关汽车、电机、机械和制药产业更为明显;欧盟技术标准水平较高,法规较严,尤其是对产品环境要求,让一般发展中国家的产品望尘莫及,以欧盟进口的肉类食品为例,不但要求检验农药的残留量,还要求检验出口国生产厂家的卫生条件。

2005年8月在欧盟生效的《关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第2002/96/EC号指令》(WEEE指令)规定:对于2005年8月13日以后投放欧盟市场的产品,生产者应以提供担保的方式,保证有关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收集、处理、回收和环保处置费用由生产者提供;2006年7月1日,欧盟又实行了《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的第2002/95/EC号指令》(RoHS指令),对电子电气设备中铅、汞、镉、六价铬、聚溴联苯和聚溴二苯醚六种有害物质所容许的最大限量做出了要求。这两项指令涵盖的产品范围几乎包括了所有民用电子、电气产品,对我国家电和电子产品对欧洲市场的出口产生直接的影响。从2007年8月11日起,EuP指令已经正式转化为欧盟成员国的法规,为欧盟的第三波绿色壁垒。EuP指令的核心是生态设计理念,这使它成为环保要求最全面的指令。该指令要求产品在设计之初,就要一揽子解决从设计、原料选用、制造、运输、安装维护直至废弃这“一生”中的环保问题。专家认为,EuP指令的应对难度将远远高于前两项指令。此外,EuP指令要求产品附有CE(欧洲统一)认证标志,同时在CE认证中引入生态设计等相关内容,使得企业获得新的CE认证成本会更高。

(三)日本的技术标准

日本具有名目繁多的技术法规和标准,只有极少数是与国际标准一致;对很多商品的技术标准是强制的,通常要求在合同中体现,还要求附在信用证上,目前有25种认证体系。日本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环境保护法规,形成了对进口产品的“绿色壁垒”,规定进口产品必须达到ISO9000系列标准体系,特别是《提高资源有效利用法实施令修正案》的公布,对电子电器产品的销售数量、环保要求、化学物质使用信息提出多项苛刻要求。

包装和标签要求

1996年举行的国际包装学术讨论会议确定了包装废弃物处理的3R原则,即Reduce(减少)、Reuse(再利用)、Recycle(再循环),具体为:减少包装的使用数量和材料用量;在技术和经济条件许可时优先使用可再次利用的包装:发展可回收的包装,回收处理方法不污染环境,还可再生其他能量。按照包装废弃处理的3R原则,绿色包装一般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在保证包装功能条件下,用料最少,废弃物最少,不污染或极少污染环境;包装制品不与内装物品发生直接或间接的反应,同时对人体和生物无害无毒;包装废弃物应易回收、易再利用和再循环,而且掩埋时能迅速降解不产生污染,焚烧时能产生新能源且不污染环境。

在欧美等国的环保法规中对商品包装材料的易处理性和可回收性都有较高的要求和标准,包装材料的要求首先是其安全性,其次是对人体和自然环境无害。同时欧美等国的环保法规中都对动植物检疫提出较高的要求,规定对一些天然材料生产的包装物要进行卫生和动植物检疫,以防止动植物病虫害的传入。

美国是世界上食品标签法规最完备、严谨的国家,新法规的研究制定处于领先地位。FDA要求大部分的食品必须至少表明14种营养成分的含量,为此美国制造商每年需要多支出10.5亿美元,由此可见其他落后国家的成本压力。

欧盟对纺织品等的进口产品要求加贴生态标签。目前在欧盟最为流行的生态标签为OKO-TexStandard100,是纺织品进入欧洲纺织品市场的通行证。而CE标志是工业产品进入欧盟市场的通行证。欧盟于2006年1月正式执行了“环保包装制品的回收率要达到85%以上”的标准。

环保检疫规定

基于保护环境和生态资源,确保人类和动植物的健康,许多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制定了严格的产品检疫、检验制度。

2000年1月,欧委会发表了《食品安全白皮书》,推出了内含80多项具体措施的保证食品安全计划;2000年7月开始,欧盟对进口的茶叶实行新的农药最高允许残留标准,部分产品农残的最高允许残留量仅为原来的1%-2%。2007年,欧盟茶叶委员会公布了欧盟及德国茶叶新农药的残留标准,增加了10个农药残留项目,并更新了其他10个农药残留项目的新标准,直接限制了不达标茶叶企业的出口。

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依据《食品、药品、化妆品法》、《公共卫生服务法》、《茶叶进口法》等对各种进口物品的认证、包装、标志和监测、检验方法都作了详细的规定。2007年4月,美国阿拉巴马州宣称从中国鱼中检出氟喹诺酮残留,停止销售中国鱼。接着,美国宣布限制进口中国鱼、虾、鳗鱼、鲮鱼4种水产品,并对出口到美国的中国水产品实行批批检测。批批检测不仅使出口货柜的检测成本上升,还使企业交货延迟,面临失去客户的危险。商务部报告显示,2007年1至7月,中国虾类产品对美出口量比上年同期下降42.4%。

日本对进口农产品、畜产品以及食品类的检验防疫制度非常严格,依据《食品卫生法》、《植物防疫法》、《家畜传染预防法》对入境的农产品、畜产品及食品实行近乎苛刻的检疫、防疫制度;对于入境农产品,首先由农林水产省下属的动物检疫所和植物防疫所从动植物病虫害角度进行检疫,此后,由日本厚生劳动省下属的检疫所对具有食品性质的农产品从食品的角度进行卫生防疫检查。日本从2006年5月底开始正式实施的《食品中残留农业化学品肯定列表制度》中的农产品检验项目成倍增加,“肯定列表制度”规定每种食品、农产品涉及的残留限量标准平均为200项,有的甚至超过400项。目前全球约有700种农药,即便是拥有先进设备和检测人员的日本横滨进口食品检疫检查中心也只有检测其中200种农药的能力。即使这200种农药的检测,也因化验数据收集和管理工作量大、设备和人手严重不足而影响工作进度。专家称,按照“肯定列表”的标准,吃一棵菜要检测200个项目。

其他环境贸易壁垒措施

目前,国际上已签订的多边环境协议有150多个,其中近20个含有贸易条款。特别是保护臭氧层的有关国际公约,将禁止受控物质及相关产品的国际贸易。这些受控物质大部分是基础化工原料,如制冷剂、烷烯炔化工产品,用途广泛,因此影响面非常大。随着多边环境协议执行力度的增强,其对贸易的影响也将越来越大。环境标志是一种印刷或粘贴在产品或其包装上的图形标志。它表明该产品不但质量符合标准,而且在生产、使用、消费及处理过程中符合环保要求,对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均无损害。1978年,德国率先推出“蓝色天使”计划,以一种画着蓝色天使的标签作为产品达到一定生态环境标准的标志。此后发达国家纷纷仿效,如加拿大叫“环境选择”,日本有“生态标志”。美国于1988年开始实行环境标志制度,有36个州联合立法,在塑料制品、包装袋、容器上使用绿色标志,甚至还率先使用“再生标志”,说明它可重复回收,再生使用。欧共体于1993年7月正式推出欧洲环境标志。凡有此标志者,可在欧共体成员国自由通行,各国可自由申请。IS014000是国际标准化组织在汲取发达国家多年环境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并颁布的环境管理体系标准,得到世界各国政府、企业界的普遍重视和积极响应。现在,国际上采购商在要求有IS09000质量证书的同时,还要看有无IS014000环保证书,对于产品质量不相上下的企业,通常是优先挑选那些两证齐全者,因为这表明产品符合国际环保要求,有利于达成国际贸易订单。不言而喻,没有通过IS014000认证企业的产品将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

综上所述,环境贸易壁垒作为一种外源性的贸易限制措施,对我国经济贸易发展约束较强,以至于我国除了在世贸组织多边贸易框架内开展贸易协调和环境外交外,应努力提高环境管理水平,提升国家环保技术标准,从而成功突破这一绿色瓶颈的制约,达到贸易和环保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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