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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弗洛伊德认为一个人童年的经历会影响一个人的一生,那么谭嗣同的幼年是生活是怎样的呢?谭嗣同幼年时,其父取妾生子,家庭关系日渐复杂,由于其父宠爱妾胜过于爱妻,使谭嗣同及其母亲在家中处于被压制地位。后来因谭嗣同之兄完婚母亲返回浏阳,失去了母亲的庇护,在家中受尽“父之妾”的虐待,给他造成很大的心理创伤,也让他开始敌视以“妻妾成群”为代表的传统伦理制度。另外,1876年,传染病白喉肆虐北京,谭嗣同之兄妹和生母都不治身亡,他自己也昏死三天,后来才恢复健康,因此其父为他起字“复生”。可以说,少年经历使他遭受了肉体和心灵的困苦,又使他看到传统伦理道德的弊端,所以在少年时期,谭嗣同就对传统伦理产生了对立情绪。正如他在《仁学·自序》中说到,“吾自少至壮,便遭纲伦之厄,涵泳其苦,殆非生人所能任受,频死累矣,而卒不死。由是益轻其生命,以为块然躯壳,除利人之外,复何足兮。”谭嗣同少年的悲惨,特别是“死而复生”的经历,使得他对于生命的意义有了新的解读,认为“躯壳”除了“利人”之外,“复合足兮”。这对他后来积极推动变法以及失败后慷慨就义的行为影响深远。
对谭嗣同影响最大的老师是欧阳中鹄和涂启先。谭嗣同通过欧阳中鹄接触到了王夫之的思想。王夫之认为“天下唯其器也”,“无其器则无其道”,并提出“变化日新”,认为社会是进化的,在人欲问题上,他则认为天理应当服从于人欲。这些具有朴素民主色彩的反封建思想启发了谭嗣同,成为其后来社会思想形成的源头之一。涂启先史学造诣颇深,尤其对乾嘉学派,这对谭嗣同饱览经典有极大帮助。涂启先教授方式并不古板,不为先人的注释束缚,好发议论,这培养了谭嗣同 “托古改制”的思想基础。
二、谭嗣同所处的时代对其社会思想形成的影响
谭嗣同生活在清末,列强蹂躏的黑暗时代。谭嗣同早期还幻想通过科举谋官为朝廷效力以振兴中华,但是屡考屡败。科举考试的切身体会,使他看清这种制度埋没人才,奉空洞无用的知识为经典,并开始在一些书信和文章中抨击科举制度。然而,总的来说,此时的谭嗣同仍然对清王朝以及其所奉行的圣贤之道怀揣期望。我们可以从他的早期著作中找到证据。那时,中国内部掀起 “师夷长技以制夷”的,受王船山影响颇大的谭嗣同兴奋不已,做了《治言》一书,认为世道在变,圣人之道却永远不能变。他把中国的历史发展分为三阶段:夏商周以道为治,是为“道道之世”;秦以后至清以前,以法为治,是为“法道之世”;以后以交易为治,是为“市道之世”。同时,他把文化发展分为忠、质、文三个时期,认为中国当时是文胜质,而西方是仅仅剩下了质,因为文尚浮华,而质尚实际,所以西方崛起,而中华日渐下移。所以要“立中国之道,得夷狄之情”,这其实就是“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翻版。当时的谭嗣同虽说接触过王夫之的“反君思想”以及对中国传统的批判,但其毕竟出生于官宦世家,以阶级分析法来说,他根本上还是要站在自己的阶级立场上来思考和行动。
然而,后来的的失败彻底改变了谭嗣同对于“顽固派”的幻想。正如谭嗣同给其老师欧阳中鹄的信中写到,“悲愤至于无可如何,不得不以达观处之……竟忍以四百兆人民之身家性命,一举而废之”。于是他终日绕屋彷徨,专精致思,终于梦醒道,“因有见于大化之所趋,风气之所溺,非守文因旧所能挽回者。不恤首发大难,画此尽变西法之策。”之后,他结识了志同道合的康有为,共谋变法之大略。
三、谭嗣同的知识构成及对其社会思想形成的影响
1、张载与王夫之
谭嗣同幼年在欧阳中鹄的影响下初步接触了王夫之的思想,后来又结识了十分推崇王夫之的刘人熙,并研究了王夫之的主要著作《船山遗书》。谭嗣同不仅停留在对王夫之的研究,他还追朔到了对王夫之亦有重大影响的北宋名家张载。张载与王夫之都认为“气”先于“理”,具有朴素的唯物主义思想,并且带有一定的辩证法色彩。因此,张载与王夫之的思想是谭嗣同知识构成的组成部分。
2、西学
谭嗣同于一八九三年在上海结识英国人傅兰雅,与其交谈激发了他对西学的兴趣,并开始刻苦钻研,其涉猎范围非常广泛,包括几何、地理、物理、化学、农学等等,而且所有知识必须经过求证并得出一致结果才加以接受。他通过对西学的初步钻研,不仅增加了自然知识,更重要的是坚定了他变法的决心。
3、佛学思想
梁启超在《清代学术概论》中说,“晚晴所谓新学家者,殆无一不与佛学有关。”有学者认为,佛学之所以在清末复兴,源于当时的仁人志士面对西学内心的不自信。而佛学相比儒学、道学而言,其逻辑更为严密,在方法论上与西学相比并不逊色,在世界观上更是为西学所不及。因此,那些力图救国,又不愿为西学是从的广大仁人志士纷纷投身于佛学,谭嗣同也不例外,正如梁启超说谭嗣同是“治佛教之唯识宗、华严宗,用以为思想之基础,而通知以科学。”所以谭嗣同不仅把佛学作为方法论上的指导,在当时“中国日下”的大背景下,更是民族自尊心的表现。
总之,谭嗣同的知识构成复杂而矛盾,学界因此不乏争论。就拿谭嗣同的思想是唯物论还是唯心论来说,有的以张载、王夫之以及西学为证据说谭嗣同是唯物主义者,有的则以其深受佛学思想的影响认定他是唯心主义者。对此,我的看法是:谭嗣同终其一生不过三十三年光景,而一个完整思想体系的形成需要多年的学习实践。谭嗣同的一生正处于他内心各种观点的斗争时期和发展时期,因此,其思想表现杂糅亦不奇怪。但是,不管他是唯物唯心,我们从他的行动中都可以看出,谭嗣同是一位主张以“变”来强国的先贤。
篇2
一、密尔的生平
密尔1806年出生于英国。是著名思想家詹姆斯·密尔的长子。他的童年伴随着父亲和书籍度过,并没有进入学校学习。在其父亲的严格教育下,打下了丰富的知识基础。密尔的思想早熟,远远超出了同龄人。在思想内容上也深受其父功利主义的影响。14岁时在法国攻读法律,17岁回国,组织了“功利主义社”,[③]传播功利主义和自由主义的思想。同年到东印度公司的通讯检查公署任起草公文的文书,到1858年该公司解散时,他已升任印度通讯检查部的检查官。他在东印度公司任职长达35年之久。1866—1868年曾任英国下议院议员。是下议院中渐进派的代表。其主要著作包括:《逻辑学体系》(1843);《政治经济学原理》(1848);《论自由》(1859);《代议制政府》(1865);《功利主义》(1863);《妇女的屈从地位》(1869);《论社会主义》(未完稿)(1878)等。
二、密尔社会自由思想分析
密尔在其著作《论自由》开头就指出“这篇论文的主题不是所谓意志自由,不是这个被误称为哲学必然性的教义不幸相反的东西。这里所要讨论的乃是公民自由或称社会自由,也就是要探讨社会所能合法地施用于个人的权力的性质和限度”。[④]关于自由的定义,根据它的说法,也就是“按照我们自己的道路去追求我们自己好处的自由”。[⑤]与以往不同的是,他不仅提出个人自由,同时也探讨了自由的限度问题。《论自由》一书也译作《群己权界论》,这其中的“界”实际上就是自由的限度。在《论自由》的最后,他总结了全书的要义,即著名的两条格言。第一,个人的行动只要不涉及自身以外什么人的厉害,个人就不必向向社会负责交代。他人若为着自己的好处而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他人进行忠告、指教、劝说以致远而避之,这些就是社会社会要对它的行为表示不喜或非难时所仅能采取的正当步骤。第二,关于他人利益有害的行动,个人则应当负责和交代,并且还应当承受或是社会或是法律的惩罚,假如社会的意见认为需要这种或那种惩罚来保护自己的话。总之,密尔关于个人自由问题,致力于划清个人与社会的权力界限,强调个人行为只要不涉及他人的利害就不应该受到限制。
关于个人自由,或者说社会自由思想的具体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言论自由
密尔在《论自由》的第二章探讨了“思想自由与讨论自由”。他提出,人类的知识原则上不可能完美,每个人都可能是错误的。自由讨论也就提供了纠正这些错误的机会。若不允许自由讨论,则会犯错误。尤其是不应该轻易否定其他人的观点。因为“我们永远不能确信我们所窒息的意见是一个谬误”,假如我们确信其谬误性,要窒息它也也仍然是一个错误。“假如那意见是对的,那么他们是被剥夺了以错误换真理的机会;假如他们的意见是失掉了差不多同样大的利益,那就是从真理与错误冲突中产生出来的对于真理的更加清楚的认识和更加生动的印象。”[⑥]
他认为,无论是用人民的名义,还是用政府的名义来压制这种自由,这种权力本身都是不合法的。“最好的政府并不比最坏的政府较有资格来运用它”[⑦]
密尔认为,人们必须学会使自己的思想少犯错误,而纠正自己错误的最好办法是在自由讨论中,允许别人批评自己。他强调,一个意见因为在各种机会的竟斗中未被驳倒而假定为真确,这是一回事;为了不许对它反驳而假定其真确性,这是另一回事。任何人,即使人类当中最聪明的,也即最有资格相信自己判断的人,也还应当提到少数智者和多数愚人这个会和集体,即所谓公众面前去审查。他反对对一些目前是真理的东西反复重复,而不加思考和辩论,如果这样下去,所谓的真理将成为谬误。
密尔在讨论言论自由时,并不认为言论自由是绝对的,无条件的。他主要强调要注意方式问题。“一切意见是允许其自由发表的,但条件是,方式上必须有节制,不要越出公平讨论的界限。”[⑧]即强调辩论方式上的公正性,在情绪上不应带有恶意、执迷和不宽容,而应冷静对待对方的意见。反对谩骂、讥刺、人身攻击以及诸如此类的辩论。另外,在对待过激言论上,他强调,那些产生直接煽动社会祸害结果的言论应受到处罚。如:有个意见说粮商是使穷人遭受饥饿的人,或者说私有财产是一种掠夺。这种意见若仅仅在报纸上流传,那也不应遭到妨害,但如果是对一大群聚集在粮商门前的愤怒的群众以口头方式或以标语方式宣传,那就应加以惩罚,而不失为正当。
(二)个性发展
密尔的社会自由思想十分强调个性的发展,强调社会生活的多样化,强调个人的“首创性”,而极力反对社会趋同的“大众的平庸”。他强调,人们要自己选择生活方案,不能仅靠猿猴般的模仿力。他讲到“人类的官能如觉知力、判断力、辨别感、智力活动、甚至道德取舍等,只有在进行选择中才会得到运用。而凡系习俗就照着办事的人则不做任何选择。因而他无论在辨别或者要求最好的东西方面就得不到实习。智力的和道德的能力也和肌肉一样,是只有经过使用才会得到进展的。而一个人做一件事若只因为别人做了那件事,那正和相信一个东西只因他人相信了那个东西一样,他的官能便不会被运用。”因此,他认为全社会的人都重视个性的发展,才能使个方面的“官能”得到锻炼,从而使社会不断发展,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目的。“一个人只要暴雨一些说得过去的数量的常识和经验,他自己规划其存在的方式总是最好的,不是因为这方式本身最好,而是因为这是他自己的方式”[⑨]
另外,密尔还特别强调天才需要一种宽松的环境,让其天性得到张扬。他说“天才只能在自由的空气里自由地呼吸。有天才的人,在字义的命定下就是比任何人有较多个性的”。因此,对于这些人,就应顺其自然地发展,而不应受到习俗等的制约,让他充分打碎身上的枷锁,去进行“首创”。并且为了首创性,我们应当容忍怪癖。“在今天这个时代里,只要是仅仅不屑苟同的一个例子,只要仅仅是拒绝向习俗屈膝,这本身就是一个贡献。”首创性这个东西是无首创性的心灵所不能感到其用处的,凡性格力丰足的时候和地方也就丰足。一个社会中的怪癖性的数量一般总是和那个社会中所含天才异秉、精神力量和道德勇气的数量成正比的。[⑩]
他对德意志思想家罕波尔特十分推崇,罕含波尔特的话来说,人类发展所必须的两个条件就是:自由和境地的多样化。这或许是对密尔思想精义的高度概括。
(三)自由的限度
密尔的自由主义对古典自由主义进行了进行了修正,不仅强调天赋人权、自由平等等思想,也强调自由的边界。即自由不是绝对的,社会整体利益应高于个人利益。当个人自由危及社会或他人时,便不再拥有这种自由。这种行为也将受到道德或者法律的惩罚。为此,他明确规定了几个限制条件:第一,个人彼此互不损害利益。互不损害法律明文规定成员在默契中认作权力的确切利益;第二,每个人都要在为了保卫社会或其成员免遭损害的而付出的劳动和牺牲中担负的一份责任;第三,如果某些行为有害于他人,或对其福利缺乏应有的考虑,但又不到违犯其任何既得权利的程度,这时,违犯着应受到舆论的惩罚而不是法律的惩罚。[11]
至于个人性格、表现、行为上的一些缺点,如鲁莽、刚愎、自大、嫉妒、放纵等等。这些只能引起别人对他观感上的不佳,但只要不涉及他人利益,社会就无权加以制裁。但是若有些行动,其直接损害只及于本人自身,因而不应说哦到法律的制裁,但若公之于众则破坏社会良好风气,因而可以划入犯及他人利益的范畴,予以禁止是不失为正当的。
另外,为了“伟大的善”(GreatGood)也是可以限制个人自由的。为了保证其他人及社会的公共利益,政府在某些方面必须进行进行适度必要的干预,以确保社会整体利益不受侵犯。如国家为了提升国民素质,而推行义务教育等。
综上所述,密尔的思想充斥着“个人自由”、“首创性”、“个性”、“多样化”、“有限干预”等词语,表现出新旧自由主义的结合体特征。
三、密尔社会自由思想析评
一切思想都与其所处时代有密切联系,是当时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反映。密尔所处的时代,英国正处于资本主义飞速发展的时代。随着工业革命的进行,工业生产迅速发展,逐渐跃居世界第一位。对外贸易扩大,在世界市场中占据垄断地位,被称为“世界工场”。同时为了获取原料供应地和商品市场,发动对外侵略战争,拥有大量的殖民地,被称作“日不落帝国”。在政治上,到了19世纪,资本主义已从早期的社会理想发展为普遍的社会现实。资本主义已经发展到相对成熟阶段。也暴露出许多问题,尤其是阶级矛盾开始突出。英国经过1832年和1867年两次议会改革,[12]工业资产阶级实际掌握了国家的领导权。英国也掀起了运动,要求扩大选举权等。这些政治经济的现实,正是密尔自由主义思想产生的基础。
(一)修正了的功利主义
功利主义创始人边沁曾提出过“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功利主义原则。功利主义认为趋乐避苦是人的一切行为的动机,所以快乐主义构成了功利主义的基石。[13]由趋乐避苦发进而认为有助于产生快乐的行为和事物是善的,反之是恶的。周辅成曾讲到“功利原则指的就是当我们对任何一种行为予以赞成或不赞成的时候,我们是看行为是增多还是减少了当事者的幸福。”[14]因此快乐幸福目的构成功利主义的核心。密尔在其父詹姆斯·密尔的影响下,全面继承了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并对其进行了修正,主要表现在:第一,快乐有质与量的差别。边沁的功利主义认为快乐作为人们对苦乐的感觉只有量的差别,没有质的差异。正是因为这种这种庸俗的快乐观,边沁的功利主义哲学被称为“猪的哲学”。与边沁不同,密尔认为快乐不仅有量的区别,也存在质的不同。按照质的不同,密尔把快乐分为两类:即肉体的或物质的快乐和精神的快乐,后者比前者高尚得多。[15]他认为“做一个不满足的人比作一个满足的猪好;做个失意的苏格拉底比做一个满足的傻子好”。[16]第二,功利主义的利他主义特征,也就是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的统一。边沁的功利主义体现出明显的个人主义色彩。他认为“个人利益是唯一现实的利益”。社会是一种虚构的团体。由被其认作成员的个体组成,社会利益是“组成社会的单个成员的利益之和”。而密尔则与之不同,密尔的侧重点在社会利益。他认为,要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目的,不可避免需要一些人做出自我牺牲,而且密尔对自我牺牲倍加推崇和赞赏。他说“只是在社会的组织很不完善状况的期间,我完全承认甘心做这种自我牺牲是人类的最高美德。”[17]体现了社会利益优于个人利益原则,显示出明显的社会功利思想。以上这些构成了密尔思想大树根基。
(二)密尔思想评述
关于言论自由的思想表现出对言论自由的最大宽容。他不仅支持看似正确的言论,也支持看似不正确的言论的发表,主张人们对不同的观点进行辩论,以达到“真理越辩越明”的目的。他的言论自由思想有利于现实政治发展的需要,公民的言论自由是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宪法所确定的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这些与密尔思想密不可分。总之,言论的自由将推动政治的公开性和民主化。另一方面,社会的进步也离不开言论的自由。在古代社会,由于言论的不自由而导致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发展滞后。如我国清朝的“文字狱”等,以及欧洲中世纪的的黑暗统治,都阻碍了社会的言论自由,从而不利于社会的发展。他的关于言论自由的思想,也体现着对人的尊重。体现了人人平等的思想,强调了作为人应有的尊严。
对于个性的发展密尔强调多样性和自由选择,这种思想将有利于推动社会的变革,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创新。毕竟社会由不同的人所组成,他们有着各自的生活习惯和思维习惯,思考方式。只有让个性充分张扬,才能使个人的才能得到充分展现。从而实现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若全社会都以一种固执的习俗或道德标准去衡量人,那么整个社会将会出现“趋同化”现象,从而有“大众的平庸”的危险。它的关于天才的论述,也表现出精英主义色彩。但我认为,无论怎么说,天才毕竟有其独特之处,这是客观现象。因而需要一种自由的环境,才能达到“海阔凭鱼跃,天高任鸟飞”。另外他的精英主义也无可厚非。毕竟能够引领人类发展的仍然是天才。而人们也普遍期望政府是精英统治的政府。
关于自由的限度,主要体现出他的利他主义思想。众所周知,有权利就有义务。因而有自由,也就有限制。没有所谓无限的自由。他强调的自由的限度是,不能损害他人及社会之利益。而且社会利益原则上高于个人利益。这都体现着利他主义,也体现出他对社会福祉的关怀。这些思想无论在资本主义社会,还是在社会主义社会,都是通用的道德。他的这一思想是对传统自由主义那种个人主义倾向的批判,也是对当时社会现实的鞭策。
四、结语
总而言之,密尔的社会自由思想博大精深,强调了社会自由的重要性,为功利主义奠定了新基调,有利于社会的进步以及自由民主的实践,使自由与社会福利的联系更加紧密而自然。
同时,我们也应看到,他的思想的理想主义成分。虽然他对自由进行了定界,但这个“界”毕竟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必须有相应的法律道德体系作为其保障。另外个人不可能离开社会而生活,个人既然生活在社会之中,便存在各种联系,所以“群集权界”便不易划分出来。
参考文献:
①【英】约翰·密尔《论自由》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59。
②顾肃著《自由主义基本理念》。中央编译出版社2003.9。
③吴春华《当代西方自由主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
④朱建华《浅论密尔自由主义政治思想的内容及形成原因》。载《理论研究》2006年3月号中旬刊。
⑤童中平《密尔自由主义思想述评》。载《哲学研究》2005年第6期。
⑥王连伟《密尔自由主义思想论析》。载《学术交流》2004年第4期。
⑦吴春华《密尔政治思想的自由主义特征及其形成》。载《浙江学刊》2002年第3期。
注释
[①]萨拜因《政治学说史》(下册).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
[②]吴春华《密尔政治思想的自由主义特征及其形成》。载《浙江学刊》2002年第3期。
[③]顾肃著《自由主义基本理念》。中央编译出版社2003.9
[④]【英】约翰·密尔《论自由》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59p1
[⑤]同上p14
[⑥]【英】约翰·密尔《论自由》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59p19-20
[⑦]同上p19
[⑧]顾肃著《自由主义基本理念》。中央编译出版社2003.9p364
[⑨]【英】约翰·密尔《论自由》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59p80
[⑩]同上p79
[11]同上p89-90
[12]童中平《密尔自由主义思想述评》。载《哲学研究》2005年第6期。
[13]王连伟《密尔自由主义思想论析》。载《学术交流》2004年第4期。
[14]周辅成《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商务印书馆1987.
篇3
1、直接的同一性:生产是消费,消费是生产。
2、每一方表现为对方的手段,以对方为媒介,这表现为它们的相互依存。
3、两者的每一方当自己实现时也就创造对方,把自己当作对方创造出来。
这里说到的第二种和第三种,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矛盾双方的相互依存和相互转化;而被马克思列在首位的对立双方的“直接的同一性”是三者之中最重要的方面,是同一性之所以为同一性的灵魂所在。以它为指导来研究思想和社会,必将取得巨大收获。
【练习】
1、第一段陈述了史学研究中的“两步矫正”,对“两步矫正”阐述正确的一项是( )
A、第一步矫正是因为王朝更替的记录和帝王将相的家谱占据了历史著作的所有页面,无法认清历史的本来面目。
B、第一步矫正后,历史著述的主旋律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关系,阶级斗争替换了争权夺位的宫闱之争。
C、第二步矫正是在人类的历史被描述成为逻辑方程的极端形式下,历史研究者们对传统社会史和思想史的提倡。
D、第二步矫正后,社会史重在研究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而思想史刻意去挖掘人民大众的非文本的思想。
2、对第二段加横线语句中“史学历史”和“这一环节”的理解全部正确的一项是( )
A、“史学历史”即编写、研究历史;“这一环节”指代“两步矫正”。
B、“史学历史”即编写、研究历史的历史;“这一环节”指代“又一步矫正”。
C、“史学历史”即编写、研究历史;“这一环节”指代“又一步的矫正”。
D、“史学历史”即编写、研究历史的历史;“这一环节”指代“两步矫正”。
3、末尾一句说:“以它为指导来研究思想和社会,必将取得巨大收获。”对句中“思想”和“社会”的关系表述正确的一项是( )
A、思想在社会中产生,社会需要思想。
B、思想是社会,社会是思想。
C、思想创造社会,社会创造思想。
D、思想是观念化的,社会是物质化的。
4、根据文段内容,下列推断符合文意的一项是( )
A、我们的祖国一有历史,就有了编写历史、研究历史的历史,它们相伴出现,相随而来。
B、唯物史观的兴起,才把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作为历史著述的主旋律,也才开始提倡重视思想与社会的互动。
C、鼓励足够的力量去分别进入和加强思想史和社会史的研究队伍,就能够编写出真正的中国思想史和中国社会史巨著来。
D、“这里是一片广阔的未曾垦殖的园地”,暗示了关于“思想与社会的互动”的研究具有开创性、挑战性和复杂性。
篇4
随着我国对小学品德教育工作的重视,全国上下各级教委、学校对小学品德教育的认识程度与开展都在不断提高,但就目前来讲,我国小学品德教育仍然面临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下面我们就对这些问题一一进行具体的阐述。
1.教育观念僵化
当前的小学品德教育教育观念僵化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对品德教育不够重视。在当前教育体制下,受社会形势、升学率、学生家长等因素影响,许多学校依然“分数”、“成绩”放在了首要位置,重“智”轻“德”现象十分严重.因为他们把升学率、生源以及学校的声誉作为了学校未来发展的前提,从而导致把与应试无关的思想品德课程严重忽视,这种观念严重影响小学品德教育的相关课程设置,阻碍了品德教育的发展。另一方面,思想上还是“大人”教育“小孩”的老旧思想,学校和老师没有对小学生的心理年龄特征、小学生的主体地位足够重视,也造成了品德教育的效果不理想。
2.课堂教育效果欠佳
由于一些小学对品德教育的重视不够,将品德教育排在语文、数学、英语、美术、体育、自然、音乐之后,对品德教育的不重视严重,直接导致对相应的课程设置和师资配备的短板。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课程设置不够完善。教育部规定,小学品德教育每周应安排三个课时,可现实生活中,多数小学只安排了两个课时,导致课时严重不足,甚至一些小学还出现语文、数学老师以各种理由占用品德教育课时,以提高自己的授课进度,等等。第二,教师素养不高。因为对小学品德教育不重视,一些学校师资配置也不重视。据相关资料统计,目前我国80%的思想品德任课教师自身缺乏心理学方面的只是,有的学校甚至是用“主课”老师“兼职”品德教育的课程。第三,教学方法缺乏创新。在实际的品德教学过程中,由于多数品德教育的任课老师在实际的教学中过于注重课本,过多地进行抽象化的品德理论的传授,忽略了小学生生理、心理特征以及接受程度的内化效果。这些不但没有从品德上去引导帮助学生,反而引起小学生对品德教育的抵触情绪,严重影响到品德教育的时效性和针对性。
3.社会资源利用不够全面
小学品德教育的一个最突出的问题,就是社会资源整合不够全面。主要表现在:小学品德教育忽略风土人情教育,这个现象的存在,直接导致的一个后果就是小学品德教育脱离了实际生活,同时,因为思想观念僵化,大部分的小学忽视传统节日教育,传统节日在小学生的印象中就是简单的两个字“放假”,因为学校忽视传统文化的教育,小学生对传统节日背后的文化、社会各方面的知识知之甚少,学校因此放弃了隐形教育的机会。此外,家庭、学校、社区、社会四者的整合不足。小学的品德教育是一个与家庭、学校、社区、社会这四个模块组成的有机的系统。家庭、学校、社区、社会任何一个环节的断裂,都会影响着小学品德教育的发展。
二、小学品德教育的出路
教师要转变教育观念,遵从学生的主观感受,构建新型德育师生关系,在更新教育方式的同时,也要注重整体优化学校教育,完善学校德育教育实施机制。对于小学思想品德教育,也要注重社区渠道,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在社会的配合下,提高未成年人的思想品德教育。
1.重视家庭教育
家庭是小学生良好品德、行为习惯养成的第一课堂。同时,家长也是其思想品德教育的第一任老师。学生家长的言行举止也起到了“言传身教”的主导作用,这对学生的人生观、价值观以及德育行为的形成都具有极大的影响力。因此,我们在对小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的同时,应加大社会力量及宣传力度来呼吁家庭思想品德教育的重要性,使更多的家庭走出对子女思想品德教育的误区。
2.优化学校教育
小学思想品德的学校教育是依据社会的要求、按照一定计划与目的,选择合理、适当的内容,有计划、系统地向小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的教育形态。因此,我们必须要进一步完善学校的品德教育实施机制。具体主要从三个方面入手:首先,提高小学思想品德教师队伍的综合素质。对小学生而言,对他们影响最大的,在他们眼中最权威的就是老师,因此提升小学品德教育教师队伍非常重要。其次,完善学生思想品德评价体系。小学思想品德教育,必须具备一个完善、合理的评价体系,这样才能更好的去衡量、评定学生的行为标准。最后,创新课堂的教学内容。传统的思想品德课教学模式过于陈旧、枯燥、单一,不能起到培养、引导小学生积极、自主的思考作用,并缺乏启发性与创造性。因此,我们必须对思想品德课的课堂教学内容进行创新,调整。创新课题的教育内容,使得学生变被动为主动,主动、独立的思考,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
3.立体整合社会综合教育
小学思想品德教育,不但是一个艰巨、长期的系统工程,同时也是关系到我们中华民族繁荣、昌盛、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在切实提高小学生德育素养、全面丰富小学生精神世界的同时,更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为国家培养适应社会发展的高素质、德才兼备的社会主义接班人奠定基础。因此,小学思想品德教育存在的问题,各地方政府与地方教育、学校都必须给予高度的重视。我们必须加强对社会所有成员的思想品德的宣传与教育工作,从全面提升国民整体素质入手,加强品德规范的协调与制约的相互关系,并通过社会舆论、宣传媒体等手段进一步引发社会所有成员对小学思想品德教育的关注程度。便于从社会大家庭的氛围中,去结合学校、家庭对小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促使其德育的形成、发展都有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有利于提升小学生思想品德教育的实效性,达到国家教育部对小学思想教育的最终目的,全面提升我国未来的整体国民素质,促使我国更加快速、稳步地走向复强、振兴之路。
总之,在品德与社会课教学中,重视学生综合实践能力的培养,就会极大地调动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体现了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原则,在激情中培养参与品质,在活动中获得成就感,在社会中培养学生的品德,在品德教育中,要改变“填鸭式”和“概念式”的局面,给品德与社会课注入了活力,使学生能够得到全面的、生动的、主动的、和谐的、健康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罗艳林.浅议小学《品德与社会》教学中的“三贴近”原则\[J\].当代教育论坛(学研究),2011,(03):3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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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费边社会主义社会福利思想产生的时代背景
首先,19世纪的英国处于工业化后社会转型期,经济进入了衰退与不稳定期。1873年的经济危机使英国经济开始了波动与衰退,经济危机导致大量工人失业,“每种产业皆有成群的失业工人,载于工会薄籍上的失业工人比例有时高达25%,资本家利用此艰难时期,企图收回前几年允许工人的让步。”[1]面对贫困问题,英国仍采用传统的致力于惩罚的济贫模式。但随着贫困问题成为社会的普遍问题,人们逐渐意识到贫穷是由社会经济和体制不合理所致。因此建立一个以国家为主导的新制度来解决社会问题势在必行。
其次,19世纪以来,英国的民主制度有了较大完善。1832年中产阶级在选举法改革中获得了选举权。1867年,英国政府针对选举权进行了再一次的改革,通过降低选举的财产资格限制将选举范围扩大到所有的城市工人中,选举权的扩大意味着广大工人阶级的力量在逐渐成长壮大。[2]此后英国又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基本上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体制。民主政治环境为费边社会主义提供了政治参照物,其理论中的市政社会主义、“和平长入”道路都带着英国民主政治的烙印。
再次,19世纪后期工人运动重新高涨,工人阶级力量进一步发展壮大。工人阶级的斗争方向转向工资工时和劳动保护方面,且更多的是经济斗争。一系列的现实使当时兴起的各种社会思潮质疑自由主义,强调国家的适度干预,为英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提供了理论基础。
总之,费边社会主义的福利思想是在英国经济、政治、社会思想发生巨大变化的条件下产生的,是英国转型期社会发展的产物。
二、费边社会主义社会福利思想的内容
费边社会主义福利思想受社会改革理论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工厂法和国民最低生活标准的保障、关于教育福利的建议和失业问题的解决途径四个方面。
1、国民收入的再分配
费边社会主义者希望通过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缩短贫富差距,缓和阶级矛盾。因此必须要把工人身上的负担全部转嫁到地租与利息的收入者身上。他们提出了一系列的办法:废除关税和国产税(烈性酒除外);增加z产所得税,并把所得到的税款作为资本来应用,而不作为所得来消费;废除各种就业执照费;收取所得税时应对不劳而获的收入收取重税,并采取差额累进税制。
国家应将纳税收入用于公共事业。对儿童教育给予支持和资助,储备失业保证金;建设普遍社会保障制度,给工人提供医疗保险;给贫困公民提供住房补贴等,这样才能将集中于少数人手中的资产尽可能多的分配到群众身上去,才能减少贫困现象,才能逐步消除不平等现象,才能稳定社会秩序,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
2、《工厂法》保护工人健康,提高生活水平
随着工人阶级的发展壮大,工人阶级的社会福利健康也广泛地受到人们的关注。社会应该为给社会做出贡献的公民个人提供基本的生存和发展保障,应通过各种途径尽可能消除贫困,保障公民的生活水平。费边社会主义者认为,制定相关工厂法是为了保护工人的身体健康、提高工人的生活水平。工厂法内容主要有三方面(1)把工厂和工场条例的一般条文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包括所有使用劳动者的雇主在内;(2)大量增加工厂视察员的人数,其中应当包括妇女,而且这些视察员主要应从工资劳动阶级中去挑选;(3)立即在所有的各级政府部门中,所有的矿区以及所有的特许垄断组织中,把最高的工作时数减少到每天八小时,而且在其他任何一个行业中,只要大多数工人要求,也应照样办理。[3]费边社会主义者韦伯夫妇认为,国家必须制定一个最低工资标准,且保证公民的生活标准不低于最低生存标准,这是维持国民最低生活标准的基本前提。
3、关于教育福利的建议
费边社会主义者认为教育是提高公民素质的重要途径。教育属于公共事业,国家应拨出专款来支持和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费边社会主义者格拉罕・瓦拉斯曾说:“假若我们这一代是聪明的,那么,我们这一代就应在教育方面不仅较以往任何一代人花更多的钱,而且也需要较将来任何一代人花更多的钱。”[4]他们认为教育福利事业是政府最需要关注的公共事业之一。他们认为国家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来改善教育现状。如:废除一切学杂费,在公立初级学校中增加政府补助;登记并检查所有私人办理的教育机构等。以上种种措施都是为了实现儿童教育的普及化,帮助他们顺利接受教育。费边社会主义关于教育福利的建议还有:建立公共图书馆、扩大教育范畴等。
4、失业问题的解决途径
失业不但使人们的生存受到威胁,而且无法体现个人的价值和社会地位。费边社会主义者认为社会是引起失业的主要原因,社会应采取措施解决失业问题。失业者养活自己的方式是自力更生,因此不应该单纯地通过社会救济来救助失业者,而应该给他们提供相应的岗位。失业者必须自己积极地去创造社会财富,成为自己所需消费品的生产者。
针对虽已失业但却有一技之长的工人,政府应对其进行培训。经过培训后的工人根据市场的需要,分配到各地工作,政府给其提供就业机会。对于只有将有些失业者的才能聚集在一起才发挥才能的行业,政府应将这些失业者集中起来从事某一行业。当然他们所提出的对失业工人的解决途径并不是面向所有人的,他们认为,对于那些失业却又随意拒绝工作的失业者,政府就不应该对其给予任何救济。在给失业者提供工作机会的同时,还应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他们认为,提供就业机会和保证良好的工作环境同样重要。良好的工作环境会保证就业者的身心健康,提高其工作效率,创造更多的财富。
三、对费边社会主义的社会福利思想的评价
首先,费边社会主义社会福利思想其目标具有一定空想性。平等、自由、互助互利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几乎难以实现。其次,费边社会主义思想本身缺乏创新性。即使是民主渐进的改革方式也不是其所特有的,工党等工人阶级团体也都持相同的政治态度。最后,福利思想自身的局限性,还体现在权利保障种类、受益群体、保障范围等方面。随着社会的发展,需要保护的群体利益越来越多,保护的范围也越来越大。他们曾提出要建立普遍养老计划,但是却没有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因此其提出思想的可操作性降低。
其次,费边社会主义的社会福利思想在英国的影响却是不容忽视的。一方面,它适应了工人运动蓬勃发展的时代要求。另一方面,也对20世纪初连续三届执政的自由党执政纲领产生了重要影响。自由党在执政期间采取了一系列有关社会福利的改革措施,进行了前所未有的社会立法。而这一切正是费边社会主义者采取渗透政策取得的成果。费边社会主义最大的成功在于“以大量事实和依据为后盾,从而进行扎实的、持续不断的宣传,终于造成了一种形势,使得很少有人能够抗拒他们。”[5]
最后,就社会福利问题而言,费边社会主义者改变了英国社会的观念。使社会福利制度的建立成为一个必然趋势。“通过实施社会最低标准和资源的社会管理,当然还包括累进税制以消灭贫穷――构成了费边社对于20世纪英国‘舆’的主要贡献”。[6]
【参考文献】
[1] 韦伯夫妇.英国工会运动史[M].商务印书馆,1959.247.
[2] 徐孝明.英国费边社会主义产生的历史背景与思想渊源[J].杭州师范学院学报,1997.5.
[3][4] 萧伯纳主编,袁绩藩译.费边论丛[M].三联书店,1958.11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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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学包含丰富的社会思想,大陆学界对儒学的认识中,亦有从构建中国学术谱系的企划出发,将儒学中某些因素,作为西方社会科学中某些学科的中国样本这一趋势。例如,将儒学中的统治技术和国家治理思想视为中国古代的政治学,将儒学中的社会思想与社会学说视为中国古代的社会学(彭立荣,2003),等等。此中涉及的关键问题是如何看待东西方不同发展路径条件下知识与学说的形成与性质。
一、关于社会学发生学意义的不同认识
社会学作为关于社会运行和发展的专门知识的理论体系出现在十九世纪的欧洲,种种社会问题促使社会思想家和哲学家进行深入思考:同时,社会学的出现更是人类对社会及其本质的认识逐步深化的结果。在其正式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之前,它的许多思想观点一直被包含在历史哲学、政治学、经济学和空想社会主义等学说、理论之中,以社会哲学的形式存在(贾春增,2000)。
在西方,作为一门独立学科出现的社会学经历了从社会哲学到社会学的漫长转变过程。古希腊哲学中的社会思想以及文艺复兴以来的社会哲学思想,对社会学的逐渐形成起到了重要的理论积淀作用。特别是文艺复兴以来自然科学的发展对社会学的产生同样起到重要作用,自然科学在很大程度上是社会科学理论发展的前提,其成果反映在哲学思想(从思辨的层次)上,通过哲学思想又直接影响到社会科学。因此社会学得以产生和发展,乃是长期存在的各种社会哲学思想演化的结果。
一些学者认为上述解释固然合理,但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进程中,各种文化体系均有各自不同的知识与学科发展路径。人类对自身群体进行的研究早已有之,并形成了多种类型的社会思想与社会学说。就中国情况而言,由孔子创立的儒家学说包含着对人类社会和人际关系等内容的研究;这一类有关人类社会的理论与学说,不可否认其具有社会学性质。因此,儒家学说(或称儒文化)就是一种以文化的形态出现,以规范人在社会中的行为为根本特征和对社会进行整合、治理为根本任务的关于社会的理论与学说,即为古代中国的社会学。
持有上述观点的学者认为,古代中国无社会、社会学之名,且对社会事实的研究与讨论亦不可能上升到近代细致分工的学科之水平,因此不能企望儒家学说创始人孔子及其继承者使用今天的学术概念,更无法企望其思想与学说完全符合近代学术规范i今人对此类历史上的思想、学说与理论的审视与界定,不应仅从其具有的概念与范畴出发,更重要的是需注重其研究对象、研究内容,检讨其理论体系是否形成并成熟,其理论深度与社会功能处于何等程度。因此对儒家学说而言,审视其蕴含的具体内容,是对其进行定位与“正名”先决条件。
二、儒家学说的两大主题
在上述观点的支持下,不妨从儒家思想的主题入手,梳理其中蕴含的社会学意义。儒家学说的核心为两大主题,即“礼”与“仁”,以此为核心儒家学说首先具有突出的伦理社会学性质与功能,同时兼具政治社会学意义。
作为一种规范系统,礼的形成适应了社会生活的客观需要,孔子认为礼对维护传统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起到正面的促进作用故对其极为重视(苗润田,2002)。《广雅》;“祉,髓也”,礼具有使人彼此结为一体的功能(王处辉,2002),成为维系社会的纽带。与此相关,儒家学说对家庭的关注亦是由于对礼的维护,体现了其在家庭社会学范畴的理论已处于高度系统化程度,这种角色要求实际上同样是一种具有强大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推而广之,家国同构。治家与治国被联系到一起,孔子引用《尚书》“孝乎惟孝。友于兄弟,施于有政”,认为在家庭伦理问题上持正确态度才具有参与政治的资格,主张从政者首先应当是全民道德方面的表率(彭立荣,2003):因此儒家政治思想对统治类型的期望和韦伯的“个人魅力统治”有着惊人相似。这种统治的基础是统治者的个人魅力,其才能可表现在伦理、英雄行为或宗教方面(L.A.科瑟,1990),在统治者所具有超凡的个人魅力与才能中,伦理道德标准是关键因素,“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论语》“为政”篇)。
在阐发“礼”主题的同时孔子提出“仁”主题,为礼画龙点睛。“克己复礼为仁,一日克己复礼,天下归仁焉”(《论语》“颜渊”篇)。孔子认为仁是礼的内心,礼是仁的表达形式;仁是内心的深情厚意,由此而求表达,于是有礼乐(王处辉,2002)。在处理人际关系方面,仁表现为人与人之间的互爱、互敬的交往伦理;同时,仁应当成为为人处世的准则,是“君子”必须具备的品质,“君子去仁,恶乎成名?”(《论语》“里仁”篇)
推及政治领域,孔子的“仁”被发展为孟子的“仁政”,涉及统治者的政治合法性来源。先秦诸子学说中,儒家最关注政治合法性问题,“以力服人者。非心服也,力不赡也。以德服人者,中心悦而诚服也”(《孟子》“公孙丑上”篇)。冯友兰指出:“盖王、霸,乃孟子政治理想中二种不同的政治。中国后来之政治哲学,皆将政治分为此二种。王者之一切制作设施,均系为民,故民皆悦而从之:霸者则惟以武力征服人强使从己。”(冯友兰,2000)王道政治就是仁政。所以孟子得出这样的结论:“以德行仁者王。”(《孟子》“公孙丑上”篇)
综上所述,儒家思想的两大主题具有丰富的社会学思想,其中所阐发的一系列分析与解释在很大程度上接近近代社会学理论的研究路径。
三、儒学社会思想、儒学社会学思想,古代中国社会学三者之间的关系
在孔子等儒家代表人物的思想中社会思想占有不容忽视的重要地位,因此在社会学教学的主干课程——中国社会思想史中,这一部分会被着重讨论。儒家思想存在着近代社会学中某些分支的研究内容与理论假设,那么我们是否可以据此认为,儒家学说就是古代中国的社会学呢?笔者个人认为在西方学术规范主导的当代学术领域,我们不应该轻易下这样的结论。近代科学起源于西方,包括社会学在内的一系列社会科学,在其漫长的学科发展历程中已形成了一套完整严谨的规范体系,这与东方学界长期以来形成的注重形象思维、具有高度抽象性的治学方式有着本质的不同,二者存在着体系的差异,因此用西方近代学术体系中的语言概括、界定古代中国的思想与学说,未尝不具枘凿之嫌。
在社会学中国化的过程中,汲取中国古代社会思想中的因素并赋予其社会学意义,是当代社会学工作者必须面对的课题;同时,在梳理中国古代社会思想时,采取科学、严谨的态度更不容忽视。正如冯友兰先生认为,中国
古代有哲学思想而无哲学;我们或可认为,儒家学说中包含的社会思想,有些已具备近代学科意义上社会学思想的雏形,但我们不能武断地承认儒家学说中的社会思想就是古代中国的社会学。
参考文献:
[1]王处辉,《中国社会思想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2]彭立荣《儒文化社会学》,人民出版社,2003
[3]苗润田,《解构与传承一一孔子、儒学及其现代价值研究》,齐鲁书社,2002
[4]贾春增,《外国社会学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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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近代著名的民主主义革命家与教育家,他的革命活动和教育贡献一直备受关注和高度评价。而实际上,他在近代修身、伦理教科书的编译领域也有出色的成就,但却长期被学界忽视。他曾于1902年下半年至1903年6月担任商务印书馆编译所所长,卸职后与商务印书馆在教科书编辑上又有长期的合作,他所编辑和翻译的修身、伦理类教科书有:《中学修身教科书》(1907―1908年版),《伦理学原理》((德)泡尔生著,编译,1909年版),《(订正)中学修身教科书》(1912年版,据《中学修身教科书》修订),《中国伦理学史》(1927年版),都由商务印书馆出版。这些书集中反映了他的伦理道德思想,这里仅以可查的《(订正)中学修身教科书》为例,专论其社会道德思想。
一、公义、公德、公礼是其主要内容
在该书中,将其社会道德思想概括为公义、公德和公礼三大方面。公义是社会道德思想体系的重点内容,他用了较多的笔墨来论述。他认为公义是“不侵他人权利”,“人与人互不相侵,而公义立矣”,即认为公义是对所有人的普遍要求,非个别要求。这与我国传统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处世思想极为相合。而权利为何?他指出,“吾人之权利,莫重于生命、财产、名誉”。即三者是人权中最重要的三个,且其重要性依序递减,三者的得失关系到个人的幸福与社会的发展。因此,要求人们尊重人权,不侵害他人人权。如何做呢?首先,要敬畏生命,不伤害他人的生命。他认为,“盖一人之权利,即以其一人利害之关系为范围,过此以往,则制裁之任在于国家矣”,“刑罚之权,属于国家,而非私人之所得与”,即只有国家有刑罚之权,而个人没有伤害他人生命的权力。因此他主张,人际之间发生冲突或个人乃至国家权利受到侵犯时,应秉持“法治”精神,先去寻求法律的调解和保护,而不应选择决斗、复仇等野蛮方式。同时,他又肯定了正当防卫的合法性,认为人们虽然没有侵害他人的权利,但有自我保护的权利。其次,不侵害他人的财产。他认为,财产是人们辛勤劳动所得,是人们生存与生活的物质基础,“财产之可重,次于生命,而盗窃之罪,次于杀伤”,因此,对于他人的财产权,决不可侵害。具体而言:不能盗窃、诱骗和欺诈;借贷他人财产,要按期偿还,并偿付利息;替人保管财物者,应当妥善保管,使其完好无损;贸易时,应讲信用,遵守商业道德;被借者和保管者在索取报酬时,但应以市价为准,不可无限索取。最后,要不损害他人的名誉。他认为,名誉是人的“无形财产”,“第二性命”。可保之生前,传之身后,裨益子孙,人们爱护之“或过于生命”。因此,对待他人之名誉,不仅不能损害,还要加以保护。具体而言就是,不能谗诬、诽谤,要替人隐恶、隐私,“成人之美而救其过”,评人论事,应“平心以判之”。但又强调,替人隐私和隐恶也要有限度,不能与社会利益相冲突。
公德是其社会道德思想的核心内容。他认为,守“公义”。只能不侵害他人权利,却不能裨益他人,因此。守“公义”之外,还要行“公德”,他将之称为博爱与公益,即爱护同类和做对公众有益之事。首先。以博爱之心爱护同类。他指出,博爱之必要不仅在于人类有“同类相恤之天性”,有“不忍”之心,还在于与我们息息相关的弱势群体历代皆有,无法避免。他接着指出了行善助人的原则,其一要目的纯正,应为爱而善,不可为名利而善;其二要遵循由近及远的顺序,由爱家人开始,再到爱国人与整个人类;其三要图永久之利,不可养成受者的依赖心。其次,开世务,兴公益。他认为,行善助人只对少数人有益,而公益则对人人有益,因此,行善助人之外,还要开世务、兴公益。他主张人们走出家庭,举办各种正当职业,以各尽其职裨益社会,或兴办修河渠、缮堤防、筑港埠、开道路、拓荒芜、设医院、建学校、设图书馆、建育婴堂与养老院等公益事业。最后,爱护公共财产。
公礼,即社会公共礼仪,在那里,称为礼让与威仪。他认为,与人相处,不仅要讲理,更要讲情,只有情理兼顾,才能有利于社会和谐与进步。而礼是“本乎感情而发为仪节”,其要在“不伤彼我之感情,丽互表其相爱相敬之诚”,“以爱敬为本”,即以情感为根本的,因此,与人相处讲情感,就要讲礼仪。所讲的礼的核心内容是礼让,即谦让。他认为,日常交际中,只有互相谦让,才能少生冲突,不伤感情。但又指出,谦让也要有限度,分场合,要有所让,有所不让。在日常交际中应以谦让为美德,而在思想与信仰上就不能一味谦让,而应坚持自己的立场。接着又指出,人们身处社会,不仅要对个人礼让,还要对社会全体礼让。而对于社会全体之礼让,就称为威仪。“威仪者,对于社会之礼让也。”这就要求人们在各种公众场合,如道路、宴会、葬礼等场合,都要遵循一定的公共礼仪。
概言之,即以义相守,以德相期,依礼而行。这不仅是的待人之道,也是他对公众与团体之道。他的社会道德体系着重强调了对“公”的责任与义务,即要求人们守“公义”,讲“公德”,行“公礼”(即公共礼仪),不是从利私着眼,而是从利公着眼,要求人们为了社会的安宁秩序而践履社会道德。
二、自由、平等、亲爱是其核心精神
随着民初共和体制的确立,民初的修身教科书都将自由、平等、亲爱等价值列入德目中。如商务印书馆出版的“共和国”系列的初小、高小教科书都将自由、平等、亲爱列入其中,中华书局出版的“新制中华”系列的初小、高小教科书还将三者视为共和国民精神着重强调,如初小教科书第8册中讲道,“共和国民之精神有三:其一日自由。人民依法律之保障,其身体、家宅、财产、营业、言论、著作、集会、结社、书信、迁徙、信教,皆得自由。”“其二日平等。共和国之人民,在人格上、法律上,皆为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其三日亲爱。共和国中,人人自由,人人平等,然非各不相顾,如散沙然,遂可以为国也”,而应当“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教民亲睦”,“互相亲爱”。可见,自由、平等、亲爱在民初已经成为普遍价值。于其1912年发表的《对于新教育之意见》中也曾将此三者标举为公民道德的核心内容。他说:“何谓公民道德?日:法兰西之革命也,所标揭者,日自由、平等、亲爱。道德之要旨,尽于是矣。”在他同年所编的《(订正)中学修身教科书》中,他也将此贯彻于他
的社会道德思想之中。正是意识到人们都有平等的天赋人权和自由,且受到法律的保护,所以他才要求人们守“公义”,不侵犯他人的人权。同时,他还意识到自由与平等的相对性,他所讲的自由是“法律自由”,即法律规定范围内的相对自由,而他所指代的平等也是相对平等,而非绝对的平等主义,是法律与人格上的平等,在社会地位、职业分工、长幼辈分上又允许有差别。他的公德、公礼思想,则集中反映了亲爱的价值。他认为,人类有“同类相恤”与同情弱者的天性,因此,在守公义之外,还要讲公德、行公礼,对同类心存博爱,彼此互助,相互礼让,各尽其职,参与公益事业,爱护公共财物,遵守公共礼仪。因此,的社会道德思想的核心精神就是自由、平等、亲爱。
三、社会有机体论和天赋人权说是其理论基础
社会有机体论是19世纪实证主义社会学的一种重要理论观点,最早由英国社会学家斯宾赛提出,他在其《社会学原理》中详尽阐述了这一理论。他认为,人类社会与生物一样是一个有机体,两者的一个重要共性就是整体内的各部分相互依存,一部分的变化会影响到其他部分。这一理论随着1903年严复翻译的《群学肄言》传入中国后,对20世纪初的中国思想界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的《(订正)中学修身教科书》也深受其影响,该理论还成为其社会道德思想的理论基石。他指出,社会是趋向相同的多个个体集合而成的有机体,“凡趋向相同利害与共之人,集而为群”,即为社会,“一人即社会之一分子,一分子之危害,必有关于全体之平和,犹之人身虽仅伤其一处,而即有害于全体之健康也”,即认为个体与个体、个体与社会整体之间有着相互依存、彼此影响的密切关系,个体的发展状况会影响到社会整体的发展水平,而社会整体的发展水平也影响和制约着个体的发展高度。因此,个体在为己的同时,对他人和社会整体也要尽一定责任和义务,惟有如此,个体才能获得更好的发展。而正是社会对个体发展如此重要,社会道德思想才成为必要。
天赋人权说,又称自然权利说,是文艺复兴以来西方政治与法律思想的重要议题。英国哲学家洛克在《政府论》中对“自然权利”作了界定:“同种或同等的人们既毫无差别的生来就享有自然的一切同样的有利条件,能够运用相同的身心能力,就应该人人平等,不存在从属或受制的关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美国《独立宣言》对“自然权利”作了这样的解释:“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有从他们‘造物主’那边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可见,自然权利在资产阶级语境中是指人的生存平等权、生命权、自由权、幸福权以及财产所有权等人的最基本的权利。该学说在清末传人中国,成为进步人士反封建斗争的重要思想武器。也深受影响,这集中反映在他的“公义”思想中。正是意识到人人都有天赋的生命、财产、名誉的权利,并受到法律的保护,所以每个人都有遵守“公义”,不侵害他人人权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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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思想经历了从初生、繁荣、衰落然后复兴的过程。西方学者对自然法和自然法思想有着许多的解释和概括,但是为了更准确地评价自然法思想及其学术上和政治上的意义,最重要的不是记住这些解释和概括,而是沿着自然法思想的长河进行一番历史的考究。通过考究可以清楚自然法的真谛、历史作用及其演化规律,也可避免把不同时代、不同形态的自然法理论混为一谈,许多深刻研究自然法理论的古圣先贤,他们在不同的年代提出了许多具有对社会需求建立和谐公平适用法律强制力和约束力的自然法思想和理论依据。
二、古罗马 马库斯?图留斯?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
在西塞罗的思想中,他认为“法源于自然”,自然法具有最高的理性,他鼓励人们履行自己的义务,约束人们不去为非作歹,这种规则就要依靠自然的强制力和约束力来实现。在西塞罗看来,真正的法律是一种与自然符合的正当性,具有普遍适用性,人类制定的法律必须是依照自然法制定出的,并且必须是出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考虑而制定的,这样的法律才是真正的法,是代表着最高智慧的法。西塞罗提出的这些思想是非常具有?F实意义的,对后世很多国家的法律工作方面都具有指导作用。
三、意大利 托马斯?阿奎那(纳)的自然法思想
阿奎那认为国家乃是起源于人的本性,是上帝的创造,他理想中的最好的国家政体是君主制,他这是对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的继承和神化改造。
在于法律的分类,阿奎那将法律分为四类,即永恒法、自然法、人法和神法。永恒法是神的理性的体现,是上帝用来统治、支配宇宙的根本大法,是最高的法,是所有其他法的源泉。人法具有管理社会、安排公共幸福事项的作用,是从自然法的基本原理出发进行推理所得到的对人类公共幸福的特殊安排,它来源于自然法,且受到理性的约束。神法是对自然法和人法的补充,只不过是需要通过《圣经》这个媒介,对人们的思想、信仰进行调节和引导,也就是说《圣经》就是上帝或所谓的神的法律意识在世俗的体现,在人类依靠世俗实体法或者人定法无法定纷止争的时候、无法达到目的的情况下,就有必要接受神法的指导,因为人们单纯地认为神法确实不会产生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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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荀子来说,“性”作为一种人的生物属性,它体现为人饥而欲食,寒而欲暖,劳而欲息,趋利避害等方面。这种人的本能行为本身无所谓善恶,但根据上述的衡量标准,如果放纵人们任其本性无节制地自由发展,则必然要导致社会的纷争与混乱,从而就要导向恶:“今人之性,生而有好利焉,顺是,故争夺生而辞让亡焉;生而有疾恶焉,顺是,故残贼生而忠信亡焉;生而有耳目之欲,有好声色焉,顺是,故生而礼义文理亡焉。然则从人之性,顺人之情,必出於争夺,合於犯分乱理,而归於暴”。(《性恶》)这也就是说,如果顺任人的自然本性,必然会导致争夺悖乱不已,从而破坏社会的正常秩序。因此,人的自然本性与社会的治理互不相容,这也是荀子断言人性恶的根本理由所在。
在荀子看来,如果人性本善的话,就置圣王、礼义于无用之地,或即使有了圣王、礼义,对社会的治理也无所用处。[3]这可以说是孟子性善论中可能存在的一个基本矛盾,即承认人性善与强调教化之间的矛盾。事实上孟子本人也不回避这一矛盾,他的性善论只是揭示了人类道德行为的可能与根据,至于其实现与否,则有赖于后天的存养。而荀子则从相反的方向来看待这一问题,认为人性本恶,需要社会的礼法规范来裁抑人性中恶的因素以实现社会的善。
荀子认为,孟子之所以认为人性善,是因为孟子没有对“性”与“伪”这一对概念做出应有的区分,而荀子性恶论的基础则在于“性伪之分”:“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性恶》)
“伪”不是“伪饰”的“伪”,而是“人为”的“为”,即“可学而能、可事而成之在人者,谓之伪”。(《性恶》)荀子又说,“心虑而能为之动,谓之伪;虑积焉,能习焉,而后成,谓之伪。”(《正名》)这就是说,“伪”是通过人的思虑与学习而成的,也可认为是社会所造就的。更为具体地说,所谓的“伪”是指作为社会规范与制度的“礼义”,所以荀子说,“伪者,文礼隆盛也”。(《礼论》)可见,“伪”根本上讲具有社会性的特征,从而与自然的“性”相区别开来。
对于荀子来说,人性无“伪”就不能自美,因此“伪”的提出就在于要改造人的恶性,通过矫抑与训练人性来使之合于社会的要求。[4]这即是所谓的“化性起伪”,将人的生物属性改造成为具有“礼义”的社会属性,用现代社会学的术语来说,这也就是所谓人的社会化。在荀子看来,化性起伪的具体方法有两个方面:
(一)礼义的学习与道德的积累。荀子非常重视教育与学习,《荀子》的开篇便是《劝学》。学习离不开老师的教育,《儒效》篇说:“人无师法,则隆性矣;有师法,则隆积矣”。这即是说,没有师法,人的本性就会任意地发展而趋向恶;有了师法,才能积礼义而走向善。[5]然而,师法固然重要,但荀子更重视个人主观的学习与积累。荀子认为,无论是君子还是圣人,都是经过“积善”而成:“涂之人百姓,积善而全尽,谓之圣人。彼求之而后得,为之而后成,积之而后高,尽之而后圣,故圣人也者,人之所积也。人积耨耕而为农夫,积斲削而为工匠,积反货而为商贾,积礼义而为君子”。(《儒效》)
(二)环境的影响与习俗的熏陶。荀子认为,人所处的环境与风俗对人性也有巨大的影响,他举例说:“蓬生麻中,不扶而直;白沙在涅,与之俱黑。兰槐之根是为芷,其渐之滫,君子不近,庶人不服。其质非不美也,所渐者然也。故君子居必择乡,游必就士,所以防邪辟而近中正也”。(《劝学》)因此,荀子十分强调社会风气与习俗的重要性,他说“习俗移志,安久移质”《儒效》),即认为社会习俗与风气不但可以改变人们的思想,甚至由于人们安于所习而可能变化其本性,即所谓的“注错习俗,所以化性也”。(《儒效》)
在荀子的理论体系中,“伪”是一比“性”重要得多的概念。荀子在对人的考察中,不仅看到了人性“恶”,而是更加强调人能“伪”。圣人之所以异于常人,就因为圣人能“伪”,[6]而常人若只有自然之“性”,则仍被视为无异于禽兽,只有“伪”才赋予人之为人的特征。也正是因为人能化性起伪,所以荀子尽管宣说人性恶,却依然肯定性恶之人可以为善,即“涂之人可以为禹”。(《性恶》)这一点非常重要,否则不但社会的伦理道德失去根据,而且连社会组织本身也无由成立。
孟子道性善,荀子称性恶,这两种立场似乎完全互不相容。其实,从所要回答的问题上看,两人所作的努力是一致的。两人所要解决的都是社会人伦道德的根据问题,而对于社会的人伦道德本身则丝毫没有怀疑,这一点正是儒家与其他学派的重要区别所在。两人所不同的是考虑问题角度的差别,性善论所强调的是积极地成就善,这可以说是哲学的立场;性恶论所努力的是消极地防止恶,这是社会学的立场。
二、“明分使群”的社会组织理论
荀子认为,人要生存,要战胜自然,必须能“群”,即必须过一种集体的、社会的生活,离开群体人就不能独立以自存,所谓“人生不能无群”。(《王制》)他说,人力不如牛,跑不如马,而牛马却能为人所用,其理由就在于“人能群,彼不能群也”。(《王制》)对于作为社会管理者的君主,荀子也是从“能群”即能组织社会的角度予以阐释,他说,“君者何也?曰:能群者也”,(《君道》)又称,“君者,善群者也”。(《王制》)“群”的观念在荀子思想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他心目中理想的社会即是一个“群道当”的社会,而他之所以反复宣说要“化性起伪”,其目的就在于要保证一个有序的“群”体。在先秦诸子之中,荀子是第一个揭示人能“群”这一基本社会属性的思想家,这是荀子对中国社会思想的一个重大贡献,以致于后来人们把“群学”作为社会学的代名词。
但是,仅仅从人群集合的角度来看还不足以说明“群”的社会特性。如果“群”只是个体简单集合的话,它并不足以构成一个社会。在荀子看来,人性本恶,人的欲望无穷而社会的财物有限,这必然要导致人与人之间的争端,有“争”则“群”乱,社会也就不可能组织得起来。因此,要建立作为社会意义的“群”,首先必须对人群进行必要的社会角色定位与职业分工,使每个人在社会中有其固定的位置,这也就是“分”。“分”是“群”的前提与基础:“人何以能群?曰:分”。(《王制》)
荀子极其重视“分”。“分”的古义有“职”的含义。[7]荀子的“分”首先意味着一种职业的分工,即所谓的“农农、士士、工工、商商”(《王制》)。在荀子看来,实行职位分工的基本理由有二:首先,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生活已经不能满足一种简单的需要,只有多种的技能、多样的工作才能满足人们日趋多样化的社会需求。故荀子说:“百技所成,所以养一人也”。(《富国》)其次,荀子也清醒地认识到,个人的力量是有限的,所谓“能不能兼技,人不能兼官”,(《富国》)荀子举例说:“相高下,视墝肥,序五种,君子不如农人;通财货,相美恶,辩贵贱,君子不如贾人;设规矩,陈绳墨,便备用,君子不如工人”。(《儒效》)可见,在一个需求多样化的社会里,光靠一个人的力量是不可能满足社会总体的需要,只有社会成员之间各自发挥其专长,互相依赖,才能维持正常的社会生活。
在各种社会分工之中,荀子认为最重要的乃是社会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区别,即分之大端在于“君子”与“小人”的区别:“君子以德,小人以力。力者,德之役也”。(《富国》)这种说法与孟子“劳心”“劳力”之分并无二致。但我们应注意的是,这种区别在荀子那里并不仅仅简单地体现为一种职业的分工,更重要是它体现了由“分”工而定“分”的关系(前“分”字为平声,文韵;后“分”字为去声,问韵),后一“分”字所要表达的,乃“是人在社会中的地位”,[8]亦即确立一种社会角色的区别。[9]
社会角色的区别首先意味着一种等级的差别。荀子十分强调社会的等级区分,认为社会等级之区分是“天下通义”,他甚至主张社会不同等级的人,社会地位不同,所享的政治待遇亦不相同。[10]在荀子看来,由社会等级所带来的“不齐”是“至平”的体现,只有承认这种“维齐非齐”的等级合理性,才能使人各安本职各守本分,从而才能保证社会正常的秩序。故荀子又批评墨子“兼爱”的学说是“僈差等”,(《非十二子》)“有见于齐,无见于畸”。(《天论》)荀子的这一理论尽管有为现实等级制度作论证的一面,但是从社会组织的实际情形来说,正视社会上存在的不平等,并努力在不平等中求秩序,荀子之说事实上要比墨子深刻得多,这一点事实上已为当代的社会学理论所认同。
此外,社会角色的区别在荀子那里又体现为人伦关系之“定分”。荀子说,人与其他生物的根本区别不在于人“二足而无毛”,而是在于人有“辨”,即区别君臣、父子、夫妇等社会伦理关系。而禽兽“有父子而无父子之亲,有牝牡而无男女之别”,(《非相》)就是因为它们不知“辨”。所以说“人道莫大于辨,辨莫大于分”。(《非相》)可见,人的本质即在于社会伦理关系之“定分”,甚至社会等级的区分也被规定在这种伦理的“定分”之内,“斩而齐,枉而顺,不同而一,夫是之谓人伦”。(《荣辱》)这一说法实质上已将社会政治中的上下尊卑的等级关系视之为一种人伦关系。荀子的这一理论长期以来一直被当作社会正统的意识形态,从这一意义上说,它充分地表明了中国社会所独有的伦理特性。
在荀子那里,这种社会伦理关系是永恒存在的,“与天地同理,与万世同久”。(《王制》)在《君道》篇中,荀子还对这种伦理关系中每一角色的行为规范都作了具体的规定:他称为人君者要“以礼分施,均徧而不偏”,为人臣者要“以礼待君,忠顺而不懈”,为人父要“宽惠而有礼”,为人子要“敬爱而致文”,为人兄要“慈爱而见友”,为人弟要“敬诎而不苟”,为人夫要“致功而不流,致临而有辨”,为人妻要“夫有礼则柔从听侍,夫无礼则恐惧而自竦”。荀子认为,这些伦理关系的任何一方都不可以偏废,所谓“偏立而乱,俱立而治”。荀子的这一思想对中国后世的社会有着极其深刻的影响,郭沫若说荀子“开启了此后二千余年的封建社会的所谓纲常名教”,[11]确是中的之言。
在荀子看来,“分”只有作为这样一种等级与伦理关系之“定分”才意味着一种息争合群之道。如果每个人都能根据自己的角色与地位安其本分,各守本职,则人与人之间自然可以“群居和一”:“使有贵贱之等,长幼之差,知愚能不能之分,皆使人载其事,而各得其宜。然后使谷禄多少厚薄之称,是夫群居和一之道也”。(《荣辱》)反之,如果没有贵贱、长幼、贫富、男女之分,则社会生活的方面都将失去其应有的秩序,社会危机也就由此而产生:“强胁弱也,知惧愚也,民下违上,少陵长,不以德为政,如是则老弱有失养之忧,而壮者有分争之祸矣;事业所恶也,功利所好也,职业无分,如是,则人有树事之患,而有争功之祸矣;男女之合,夫妇之分,婚姻娉内,送逆无礼,如是,则人有失合之忧,而有争色之祸矣”。(《富国》)所以荀子又说:“人之生不能无群,群而无分则争,争则乱,乱则穷矣。故无分者,人之大害也;有分者,天下之本利也”。(《富国》)
由此可见,“群”与“分”实为社会的两大基本要素,其“分”犹为关键所在,只有“明分”才能“使群”,“兼足天下之道在明分”。(《富国》)但是,在社会生活中如何才能“明分”呢?荀子认为,这需要靠“义”,即社会规范来加以保证,[12]社会群体之成立,“不可少顷舍礼义”。(《王制》)由此荀子进一步提出其“隆礼重法”的社会控制思想。
三、“隆礼重法”的社会控制思想
荀子认为人性本恶,所以需要以礼义之伪矫正之。同时,荀子既以“分”为社会存在的前提与基础,这也进一步揭示了“礼”的重要性。在荀子看来,“分莫大于礼”,(《非相》)礼是现实社会生活中“明分”的根本所在,礼之产生也体现了这一点:“礼起於何也?曰: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以养人之欲,给人之求。使欲必不穷乎物,物必不屈於欲,两者相持而长,是礼之所起也。”(《礼论》)
由此可见,礼的起源在于为社会的物质分配求一“度量分界”,故礼的首要目的在于“养人之欲,给人之求”,其手段则在于“分”。前述“分”的内容也可说就是礼的基本内容,它集中地体现在国家的等级制度上,《富国》篇即称:“礼者,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荀子认为,这是“礼法之枢要”所在,甚至社会中的分工分职也是“礼法之大分”。(《王霸》)在这种等级关系当中,荀子尤其提倡尊君,他把君主的地位提升到一个至高无上的地位,君主既是“善群”者,又是“管分之枢要”。(《富国》)在荀子看来,社会政治组织是由圣智之君主而产生,社会生活也赖君主以维持,他说:“百姓之力待之而后功,百姓之群待之而后和,百姓之财待之而后聚,百姓之执待之而后安,百姓之寿待之而后长”。(《富国》)这种对君主的态度,实不同于孔、孟。但是,我们应当注意的是,荀子所说的等级划分并非西周以来那种世卿世禄的封建等级,个人应居于何种等级完全取决于其贤能与否,《王制》篇说:“无德不贵,无能不官,无功不赏,无罪不罚”。又说,“虽王公士大夫之子孙也,不能属於礼义,则归之庶人。虽庶人之子孙也,积文学,正身行,能属於礼义,则归之卿相士大夫”。可见,荀子所说的等级划分重在角色而不在于个人,如荀子之尊君,是因为君主有着重要的职务。故荀子述其礼治的理想说:“德必称位,位必称禄,禄必称用”。(《富国》)这种学说上承孔子以德致位之理想,下开秦汉时期布衣卿相之风气,较之孟子“世禄”的主张,尤有其进步的一面。[13]
作为“分”之礼一旦固定下来,也就成为一切社会行为的规范。荀子认为,礼是所有社会成员的行为标准,人们必须按照礼的规定安分守己以维持社会秩序。他说,“礼者,表也”。(《天论》)“表”即标准的意思。他又进而把礼比喻为绳墨、规矩等,他说:“故绳墨诚陈矣,则不可欺以曲直;衡诚县矣,则不可欺以轻重;规矩诚设矣,则不可欺以方圆;君子审於礼,则不可欺以诈伪。故绳者,直之至;衡者,平之至;规矩者,方圆之至;礼者,人道之极也。然而不法礼,不足礼,谓之无方之民;法礼足礼,谓之有方之士”。(《礼论》)
礼不仅表现为社会的等级与规范,它也指各种具体的仪文形式,如冠婚丧祭,揖让周旋等,这是礼本有的含义。荀子十分重视这些仪式性的礼仪,他对冠婚丧祭等礼都有十分具体的规定与描述。但荀子并不仅仅只是转述这些古代的礼仪,而更多地是指出这些仪式背后的文化意义与社会功能。在孔子那里,就有“礼云礼云,玉帛云乎哉”的感叹,而荀子则正面指出这些仪文形式的社会功能是“称情而立文”,(《礼论》)即起到文饰社会生活的作用。在荀子看来,文饰社会并不是如墨子所批评的那样,仅仅是追求一种奢侈的生活方式,它是社会生活的重要方面,并具有特定的社会功能:“故为之雕琢、刻镂、黼黻、文章,使足以辨贵贱而已,不求其观;为之钟鼓、管磬、琴瑟、竽笙,使足以辨吉凶,合欢定和而已,不求其余;为之宫室台榭,使足以避燥湿,养德辨轻重而已,不求其外”。(《富国》)同时,文饰社会还表现为一种社会控制的手段,他说,“不美不饰之不足以一民也,不富不厚之不足以管下也,不威不强之不足以禁暴胜悍也”。(《富国》)而所谓的美、饰、富、厚、威、强等,都需要以更种仪文形式表现出来,如宫室台榭、钟鼓管磬等。此外,礼之为文又有饰人之情的功能。这一方面荀子也论述得极为精僻,如他说:“凡礼,事生,饰欢也;送死,饰哀也;祭祀,饰敬也;师旅,饰威也”。(《礼论》)对于一些祭神的仪式,荀子则说:“君子以为文,百姓以为神;以为文则吉,以为神则凶”。(《天论》)这完全剥除了礼仪中的神灵崇拜观念,[14]充分强调了仪式的人文与社会的功能,这可以说是荀子的一大贡献。
由上可见,经过荀子的发挥与改造,孔子所说“礼”的内涵已得到大大的扩充,它具体地表现为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因而“隆礼”也就成为治理社会的关键所在。荀子十分强调要以礼治国,认为“隆礼义”是实现王道政治的前提,称“隆礼尊贤而王”,(见于《强国》、《天论》、《大略》等篇)又称“隆礼贵义者其国治,简礼贱义者其国乱”。(《议兵》)因此,“国之命在礼”。(《天论》)
荀子在强调“隆礼”的同时也不废法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他时常将“礼”和“法”相提并论,如他说,“隆礼重法,则国有常”。(《君道》)
“法”有广义与狭义两个方面的含义。从广义上说,法指的是治理国家的整个制度,就此而言,礼与法之间并没有多大的区别。[15]狭义上的法则指的是律令条文,即刑赏等劝禁之法。荀子本人对此并没有作出严格的区分,但在大多数场合都取后者之意。就作为律令条文之法而言,荀子认为礼比法更为根本:“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劝学》)“类”即律令。也就是说,礼是法的纲领或指导原则,在礼的基础上才可能产生法,所以说“礼义生而制法度”,(《性恶》)反之,“非礼,是无法也”。(《修身》)法生于礼这一点十分重要,是我们理解荀子所谓“法”的关键所在,也是荀子之“法”与其申、韩法家之“法”的重要区别之一。
同时,从效果上说,荀子认为象商、韩那样只依靠刑赏法并不足以治理社会。他举例说,如果人们只是为了得到奖赏而去做某事,那么在遇到危险时就不会愿意再继续做下去,所以说“故赏庆﹑刑罚﹑执诈,不足以尽人之力,致人之死”。(《议兵》)进而荀子认为,单纯的赏罚只是一种雇佣买卖之道,是不能起到教化人民、治理社会的作用:“故赏庆﹑刑罚﹑执诈之为道者,佣徒鬻卖之道也,不足以合大众,美国家,故古之人羞而不道也”。(《议兵》)因此,社会平治的前提仍在于以礼义来教化人民,作到“政令以定,风俗以一”,(《议兵》)从而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这样,如果有违习俗,破坏社会风气者,就会遭到人民的反对:“有离俗不顺其上,则百姓莫不敦恶,莫不毒孽,若祓不祥。然后刑於是起矣。是大刑之所加也,辱孰大焉!”。(《议兵》)在这样的基础上加之以刑,人民就会觉得这是莫大的耻辱。同样,实行“赏”也是如此,在人民都能重视道德、遵守礼义的前提下加之以赏,人民就会觉得是莫大的荣誉。这样,刑与赏在荀子那里就有了它广泛的社会心理基础,也就更能起到教化社会的作用。可见,法必须在教化社会的基础上产生,礼是法的基础,法是礼的补充。
总的来说,礼基本上表现为一种教化的功能,即化民成俗,而法更多地具有一种强制的色彩。虽然荀子认为治理社会首先必须以礼教化,但是教化毕竟不具有强制的作用。而社会中事实上也有许多教而不化的“嵬琐”之徒,可见在“明礼义以教化”的同时,还必须“起法正以治之,重刑罚以禁之”。(《性恶》)因此,对于礼教与刑杀二者的关系,荀子说:“故不教而诛,则刑繁而邪不胜;教而不诛,则奸民不惩;诛而不赏,则勤属之民不劝;诛赏而不类,则下疑俗俭而百姓不一”。(《富国》)可见,荀子虽然重视教化,但他也不忽视法对礼教的辅助功能,在“隆礼”的同时也主张“重法”,所以他说,“治之经,礼与刑”。(《成相》)礼法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荀子虽主张“重法”,但由于法的制定与执行均在于人,因此相对于“人”而言,“法”则居于次要的地位,所谓“有治人,无治法”。(《君道》)他进一步加以阐释说:“故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故有君子,则法虽省,足以遍矣;无君子,则法虽具,失先后之施,不能应事之变,足以乱矣”。(《君道》)这也就是说,徒有法律对于社会的治理来说是不够的。即使有好的法律,但如果不能得到人们良好地执行的话,法律只是意味空纸一张,所谓“法而不议,则法之所不至者必废”。(《王制》)同时,法还可能由于人们以私乱法而失去其应有的精神,[16]因此,法必依于人,即荀子所说的“君子”。有君子则法令虽省而足以为治,如果没有君子,徒然具备各种法的形式,社会也不可能得以平治,[17]由此可见,人是本而法是末,荀子的用意即在于以“治人”来行“治法”。而对于荀子来说,君子的作用根本上在于以礼化民,所谓“君者仪也,民者景也,仪正而景正”。(《君道》)在这一意义上说,荀子虽然重视“法”与“刑”,但实质上他还是把二者纳入“礼治”的范围之内,“重法”不过是“礼治”一个方面的内容而已。[18]
荀子对礼的论述在先秦诸子中可以说是独树一帜的。他从社会本身的角度来阐述礼的起源,实发孔子之所未发。他将礼之本质归结为“分”,他有关礼的社会功能的论述,以及礼与法的关系等,都非孔子所能范围,从而极大丰富了儒家的社会思想,儒家以礼为中心的社会学理论由此而灿然大备。
注释
[1]这一观点为谢遐龄先生首先发明,参见97上海旅游节“儒家文化与现代文明”学术研讨会论文《礼治在现代中国的地位》。
[2]《荀子·性恶》:“凡性者,天之就也,……不可学、不可事而在人者,谓之性”。又《正名》:“生之所以然者谓之性”。(后凡引《荀子》书俱只称篇名)
[3]《性恶》篇说:“今诚以人之性固正理平治邪?则有恶用圣王,恶用礼义矣哉!虽有圣王礼义,将曷加於正理平治也哉?”
[4]杨倞注说:“伪,为也,矫也,矫其本性也”。《性恶》篇则说:“今人之性恶,必将待师法然后正,得礼义然后治”。
[5]荀子极其重视“师”的地位与作用,将君师与天地、先祖并列而称为礼的“三本”。(《礼论》)
[6]《性恶》:“故圣人之所以同於众,其不异於众者,性也;所以异而过众者,伪也”。
[7]《礼记·礼运》有“男有分,女有归”一语,郑玄注云:“分,犹职也”。
[8]参见谢遐龄《释“分”》,载《复旦学报》1990年第3期。
[9]荀子用“别”来表示这种社会角色之区分:“曷谓别?曰:贵贱有等,长幼有差,富贵轻重皆有称也”。(《礼论》)
[10]如《富国》篇说:“由士以上则必以礼乐节之,众庶百姓则必以法数制之。”
[11]郭沫若:《十批判书·荀子的批判》,《郭沫若全集》历史编第2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227页。
[12]《王制》:“分何以能行?曰:义。故义以分则和,和则一,一则多力,多力则强,强则胜物”。
[13]参见萧公权:《中国政治思想史》,辽宁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102页。
[14]古代社会的礼与祭祀活动的关系十分密切,《说文解字》说:“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
[15]萧公权称:“按封建宗法社会之中,关系从人,故制度尚礼。冠婚丧祭、乡射饮酒、朝会聘享之种种仪文,已足以维持秩序而致治安。及宗法既衰,从人之关系渐变为从地,执政者势不得不别立‘贵贵’之制度以代‘亲亲’。然礼之旧名,习用已久,未必遽废。于是新起制度变或称礼,而礼之内容遂较前广泛,其义亦遂与广义之法相混”。这一说法可供我们参考。见萧公权:《中国政治思想史》,第104-105页。
篇10
社会主义思想作为一种集体主义思想,在西方可以上述到柏拉图(公元前427-前347年)的《理想国》,在中国可以上述到《礼记·礼运》。对社会主义思想最明确的描述在中国是《礼记·礼运》,在西方是托马斯·莫尔(1478-1535年)的《乌托邦》。不过中国的“大同思想”和柏拉图的《理想国》不是作为资本主义的对立物而产生,而是纯集体主义思想的一种社会构思。我们现在通常所讲的社会主义是作为资本主义制度对立物的社会主义,它从工业革命开始,是西方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过渡时期的一种集体主义的政治思想。这种社会主义是从托马斯·莫尔开始,经过法国的圣西门(1760-1825年)、傅立叶(1772-1837年)、英国的欧文(1771-1858年)等到马克思的社会主义。我们现在区分的各种社会主义都是社会主义思想的一种流派。如果说西方柏拉图的《理想国》、中国的《礼记·礼运》是人的社会属性的最高社会道德理想,那么,近现代社会主义思想一个最大特点是它是作为资本主义初期剥削、压迫、贫困、不平等现象的对立物对未来社会的最高道德构想。
所有社会主义思想都是集体主义思想的衍生,是集体主义思想的不同形式、不同时期的反映。社会主义思想在农业社会具有浓厚的道德色彩,只是作为资本主义对立物的近现代社会主义思想才具有浓厚的夺取权力的政治色彩。思想是时代的反映。近现代社会主义思想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初期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一种批判,它反映实行社会改造消除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弊端的愿望。近现代社会主义思想家都致力于批判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造成的痛苦以及作为这种生产方式基础的不受限制的自由竞争。它们设想将来民众会以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方式从资本家手中夺得支配生产资料和管理政府的权力。托马斯·莫尔、意大利的康帕内拉(1568-1639年)、法国的梅叶(1664-1729年)、法国的摩莱里(1720-1780年)、马布利(1709-1785年)等等与农业社会相联系的社会主义大都希望社会温情脉脉,保持农业社会,共同劳动,平均分配。与工业文明相联系的社会主义,圣西门、傅立叶、欧文等仍然主张社会温情脉脉,共同劳动,平均分配。
作为集体主义的社会主义思想可以表述为:社会主义思想是人的社会属性的派生物,是人类共同存在和发展的需要;在人和社会的关系上,它强调人的社会属性,强调人的本质是社会关系的总和,强调社会利益高于个人利益,个人从属于社会集体。作为集体主义的社会主义思想在马克思的学说中表述得最为充分和全面。马克思讲的人是抽象的人,群体的人,而非具体的个人。马克思是从社会关系来论证人的本质、人性,认为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这是的社会哲学基础。
社会主义思想只是集体主义思想的一种流派,我们没有理由把社会主义思想等同于集体主义思想。我们同样没有理由否认集体主义思想作为社会主义思想的根本属性。与集体主义思想对立的是个人主义思想,而不是资本主义思想,与个人主义思想对立的是集体主义思想,而不是社会主义思想。 转贴于
篇11
一、具体含义:儒家思想文化中的大同世界
从具体含义上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将个人、社会、国家与自然等概念及其相互之间的社会关系状态都纳入到了它自身的范畴之内。换言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先是自身的身心和谐,接着是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在此基础上是社会各系统、阶层之间的和谐,最终达到人类社会与自然以及国际社会国与国之间的和谐状态。这一具体含义所包含的逻辑思维、思想观点和价值取向正是优秀传统文化中儒家大同思想的鲜明体现。《礼记•大学》云:“物格而后知至,知至而后意诚,意诚而后心正,心正而后身修,身修而后家齐,家齐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礼记》也云:“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是谓大同。”由此可见,中国传统文化一直坚持由小及大、由里到外的人才培养模式与道德修养方式,即首先从自我个人的点滴实践做起,在加强自身德行的基础上逐步惠及家庭邻里,再进一步拓展到社会、国家乃至天下,当人类社会实现了以个人身心和谐为基础的社会、国家、民族以及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时,就是步入到了儒家思想中的大同世界。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概念的提出正是遵循了儒家思想文化中大同世界建立的基本思路方法,深刻体现了儒家大同思想的思想原则与价值追求。
二、原则特征:古代中国对道德和礼仪的价值追求
整体来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就是现代性与传统性的相结合,现代性主要体现为诸如民主法治、公平公正等特征,传统性则主要表现为诚信友爱、和平正义、稳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等特征。而这些基本特征又需要在坚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才能加以实现,这些原则既有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等指导性原则,也有改革开放、四项基本原则这些根本性原则。《资治通鉴•周纪》载:“才者,德之资也;德者,才之帅也。”可以看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体现了古代中国社会以德为本、为先的价值取向,即便是现代性特征也是在充分借鉴以道德礼仪为核心的传统价值观的基础上逐渐形成的。而其基本原则既是党革命与建设历史经验的总结,也是优秀传统文化中道德礼仪内涵在新时期党治国理政之中的深刻体现。主席曾指出:“精神的力量是无穷的,道德的力量也是无穷的。中华文明源远流长,蕴育了中华民族的宝贵精神品格……今天依然是我们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强大精神力量。”是故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就更离不开以道德原则为核心根基的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支撑,而反过来,正如中国传统价值观所坚持的那样,这又使得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思想理念深刻体现出对道德和礼仪的一贯追求。
三、践行措施: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实践观
十六大以来,同志针对如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出:“要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加强调查研究和理论研究,从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实现安全发展,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大力建设和谐文化,把提高效率同促进社会公平结合起来,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由此可知,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践行措施正是着眼于中国社会最现实的民生问题以及最迫切的经济、文化等问题,立足当前中国的基本国情,通过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两个方面的发展来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尤其是其对建设和谐文化和坚持公平正义原则的做法与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中的实践观十分契合。荀子云:“道虽迩,不行不至;事虽小,不为不成。”这一说法从根本上体现出古代中国社会以道德为本、着眼生活实际的实践思想,即无论是日常生活中的行为举止还是平日工作学子中的言语思想,都应该在立足实际的基础上,坚持文明礼仪、落实道德原则,从而在不断提高自身德行修养的过程中实现个人、社会与国家的幸福和谐。而党和国家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措施的提出也正是遵循了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中实践观的基本理念与思路方法。
四、结论与行动:
中国优秀传统文化是和谐社会的精神根基所在总而言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念的提出离不开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内在支撑,无论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论思想,还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践行措施,中国优秀传统文化都是重要的理论来源、精神支撑与思想智慧的源泉。从具体含义的角度来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体含义的提出不仅是对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中儒家大同思想的延伸拓展,更是其在当代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背景下的新应用。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原则特征的形成则是古代中国史传统思想价值体系在当下中国社会的新体现,意味着其以道德礼仪为根本的思想追求与价值观倾向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被着重参考借鉴。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念贯彻落实的具体实践措施也深刻蕴含着中国社会传统的“着眼现实、以德行修养为根本”的实践观。由此可见,中国优秀传统文化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念的借鉴参考,也是其得以真正实现的内在精神根基。由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基础作用。党和国家要在坚持以为根本指导的前提下,立足中国现实,大力弘扬和践行优秀传统文化,推动与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融合,着重借鉴优秀传统文化的思想智慧以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最终,为实现“两个一百年”战略目标以及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奠定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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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文治编:国学治要(经部史部)[M].北京: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2014年6月第1版,76页
[3](北宋)司马光编著:资治通鉴(一册),卷第一周纪一[M].北京:中华书局,2009年1月1日第2版
[4]:谈治国理政[M].北京:外文出版社,2014年10月第1版,158页
篇12
1.人的本质就是人自身,就是人的存在及其活动,而不是由在人生活的世界之外的某种因素决定的。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及其《导言》中,马克思继续发展了他在博士论文中所形成的与宗教不同的“人的本质”思想,强调“不是宗教创造了人”而是“人创造了宗教”;“宗教是那些还没有获得自己或是再度丧失了自己的人的自我意识和自我感觉。但人并不是抽象的栖息在世界以外的东西,人就是人的世界。就是国家、社会。”因此,马克思也就不再沿用黑格尔关于人的本质在于人具有“理性和自由”的观点,而主张根据实践中所接触到的各阶级的关系,也就是他们之间的利益关系来研究人的本质问题,从而标明了同黑格尔关于人的观念所具有的本质区别。
2.人的存在也不是一种孤立的存在,而是体现了人的“类的存在”,也就是在每一个单个人那里,都具有并体现着作为整个人类的本质,因此,彼此之间是可以互相认证的。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所确立的这一思想观点,在后来的《资本论》中也有大量的阐发。例如,马克思写道:“在某种意义上,人很像商品,因为人来到世间,既没有带着镜子,也不像费希特派的哲学家那样,说什么我就是我,所以人起初是以别人来反映自己的。名叫彼得的人把自己当作人,只是由于他把名叫保罗的人看作是和自己相同的。因此,对彼得说来,这整个保罗就以他保罗的肉体成为人这个物种的表现形式。”
3.人的存在是通过“人的活动”实现的,而劳动是人的活动中最基本的也是最具有决定意义的活动。人只有通过劳动才能证实自己的存在,也只有通过劳动才能成为人的“类存在”形式。从这些认识出发,马克思分析了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中导致劳动“异化”的各种现象,分析了人从劳动结果、从劳动过程、从人与人的关系、从人的“类”存在等方面发生“异化”的情形和原因,并进一步指出,资本主义社会中的资本和财富的存在,本身就是“异化劳动”的产物。
4.真正的人的活动并不是像费尔巴哈所认定的那样,是什么“理论的活动”,而是一种既包含了“客体”的客观过程,也包括了“主观方面”的“人的感性活动”在内的“实践”活动。马克思指出:“从前的一切唯物主义――包括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的主要缺点是:对事物、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是把它们当作人的感性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不是从主观方面去理解。”这反映出马克思认识人的活动的观点既是唯物的也是辩证的,而费尔巴哈与“从前的一切唯物主义”则只是“机械性”地来予以理解。
5.人的活动形成了人的实践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指导人的活动的“思维”是否正确,也就是是否具有“真理性”,要通过实践来检验。马克思认为:“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客观的真理性,这并不是一个理论的问题,而是一个实践的问题。人应该在实践中证明自己思维的真理性,即自己思维的现实性和力量,亦即自己思维的此岸性。”这就是要求人们在自己的实践活动中,不能先入为主地去形成任何与实践不一致的观念、意图和意志,而需要使之“从实践中来,再到实践中去”,也就是在实践中形成并运用于实践之中。
6.人的实践并不是一种对“环境”的消极适应过程,而是一种既受环境影响又“改变”环境的过程。马克思在批驳欧文的思想观念时指出:“有一种唯物主义学说,认为人是环境和教育的产物,因而认为改变了的人是另一种环境和改变了的教育的产物,――这种学说忘记了:环境正是由人来改变的”,马克思尤其强调:“环境的改变和人的活动的一致,只能被看作是并合理地理解为革命的实践。”而这种革命的实践,就是对“现实世界”也就是与“宗教的、想象的”世界不同的现实资本主义社会的“革命改造”。
7.人的实践活动是一个同周围其他人、同与其发生联系的人,概括地讲,就是同整个社会发生联系的过程。在批判费尔巴哈“把宗教的本质归结为人的本质”的错误时,马克思认识到:“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由此,马克思把对人的本质的认识提高到了一个新的高度。这在批判费尔巴哈的两个错误时得到了进一步的确证。其第一个错误是“撇开历史的进程,孤立地观察宗教感情,并假定出一种抽象的――孤立的――人类个体”;第二个错误是:“只能把人的本质理解为‘类’,理解为一种内在的、无声的、把许多个人纯粹自然地联系起来的共同性。”把费尔巴哈关于人的“孤立性”和“共同性”的观点与马克思的“社会关系的总和”的概括两相对照,会使人们对人的本质的认识豁然开朗。
8.人的实践活动是一种社会性的活动,是一种“社会化了的人类”所采取的活动。在上述认识基础上,马克思总结道:费尔巴哈“所分析的抽象的个人,实际上是属于一定的社会形式的。”而费尔巴哈却看不到这一点;他的“直观的唯物主义,即不是把感性理解为实践活动的唯物主义”,因此,“至多也只能做到对‘市民社会’的单个人的直观。”产生这一差别的根源在于:“旧唯物主义的立脚点是‘市民’社会;新唯物主义的立脚点则是人类社会或社会化了的人类。”
9.从人的实践活动是一种社会性的活动而推导出来的结论,就是作为这种社会性活动主体的个人是“社会个人”。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马克思对此做出了逻辑上的必然推导和概括。他在分析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往往要从“单独的个人”来确定政治经济学研究起点的错误时指出:“我们越往前追溯历史,个人,也就是进行生产的个人,就显得越不独立,越从属于一个更大的整体:……只有到十八世纪,在‘市民社会’中,社会结合的各种形式,对个人来说,才只是达到他私人目的的手段,才是外在的必然性。但是,产生这种孤立个人的观点的时代,正是具有迄今为止最发达的社会关系……的时代。人是一种最名副其实的社会动物,不仅是一种合群的动物,而且是只有在社会中才能独立的动物。因此,说到生产,总是指在一定社会发展阶段上的生产――社会个人的生产。”
10.资本主义条件下的“社会个人”是在资本家私有制与工人之间的对立中形成并存在的,它存在于资本主义的全部生产关系中,是这种生产关系的体现。资本主义生产同其他生产的区别,在一开始就隐藏在作为“前提”的那些基本条件中。其“基本的前提是流通的主体生产交换价值,即直接从属于交换价值的社会规定性的产品,也就是在一定历史形态的分工下生产这些产品,而这一基本前提又包含着大量其他的前提,它们既不是从个人的意志,也不是从个人的直接本性中产生的,而是从那些使个人已成为社会的个人,成为由社会规定的个人的历史条件和关系中产生的;这个前提同样包含着这样一些关系,这些关系表现为同个人在流通中相互对立时具有的那种简单联系不同的个人生产联系。” 这种联系是以资本家私人所有制作为基础的,因此,要对资本主义条件下的“社会个人”进行分析和描述,也需要“把资本主义生产的全部社会关系描述一番”。
11.生产力的高度发展,是消灭资本家私有制对“社会个人”束缚的重要物质条件。在1861-1863年经济学手稿中,马克思还把资本主义条件下的生产力发展,以及“科学的力量”、“人口”等“财富的一切条件”,看成是“财富的再生产即社会个人的富裕发展的最重大的条件”,并且预言,这些条件,“在达到一定点以后,就会不是造成而是消除资本的自行增值。”
12.资本家对劳动的“异己的所有制”,只有在把其“孤立的单个人的所有制”改造为“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的所有制”,才可能被消灭。马克思指出:“诚然,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出现的情况是,资本家……是这大量社会生产资料的所有者……资本主义所有制只是生产资料的……公有制的对立的表现,即单个人对生产条件的所有制……遭到否定的对立的表现……这种转化要求物质生产力达到一定的发展阶段……西斯蒙第为之痛苦的所有制和劳动的这种分离,是生产条件的所有制转化为公有制的必要过渡阶段……资本家对这种劳动的异己的所有制,只有通过他的所有制……改造为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的所有制,才可能被消灭。”
至此,我们可以看到马克思对人的本质研究的逻辑线索。那就是,马克思断然拒绝抽象地研究人,也拒绝研究孤立的人,而是把人放在专属于“人的世界”、“人的实践活动”和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中来研究。作为这种研究的最终成果,就是把人、个人,作为“社会个人”来对待。在《资本论》第1卷第24章结尾处所讲到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中的“个人”,就是这种意义上的人,也就是“社会个人”。
参考文献:
[1].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4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2].马克思:《导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3].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
[4].马克思:《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5].马克思:《导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篇13
荀子名况,字卿,又称孙卿,赵国人。约生于公元前316年。荀子是战国末期新兴地主阶级的思想家,他的哲学思想,是适应当时地主阶级的利益和要求,适应当时政治和思想领域的斗争形势而产生的。
从时代背景看,早在西周后期,奴隶制就已经出现危机;春秋时期,奴隶制加速崩溃,在奴隶社会内部,封建主义的经济形式已经发生并日益成熟;春秋战国之交和战国初期,新兴地主阶级相继向奴隶主阶级夺取政权,并逐渐具备了建立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封建国家的客观条件。秦始皇最终通过兼并战争统一了中国。荀子就是生活在秦始皇统一中国的前夕,他作为新兴地主阶级的思想家,有着要求实现封建大一统的强烈愿望,他的学术活动,他的哲学思想,就是为新兴地主阶级建立集中统一的封建国家,巩固和发展封建制度服务的。
从战国时期生产力和自然科学发展的客观条件来看,每一个时代的哲学,总要在不同程度上反映那一个时代的生产水平与科学水平的。战国时期生产力的发展和自然科学的成就,影响了荀子的唯物主义哲学思想。他的“明于天人之分”和“制天命而用之的自然观,关于“可以知,物之理”的认识论,就是对当时劳动人民生产实践和自然科学成就所作的一种哲学上的理论概括。
从战国时期学术思想领域的客观环境来看,战国时期正处于“百家争鸣”的生动局面。荀子说当时是“诸侯异政,百家异说”的年代,正说明那个时候在政治领域和在意识形态领域,各个阶级和各个集团、学派之间的斗争都是十分复杂、激烈的。这种独特的思想环境为荀子哲学社会思想的建立创造了充分的思想条件。
二、荀子对百家之学的批判和继承
荀子作为一个新兴的地主阶级哲学思想家,他的思想是对新兴地主阶级反对奴隶阶级的斗争经验和新兴地主阶级的经验进行理论总结,对当时社会生产和自然科学的发展进行理论总结的结果,特别是他对各家各派思想、学说从理论上进行批判总结的结果。
荀子的自然天道观受了道家天道观的影响,道家天道观否定了儒家的唯心主义“天命”观,提出了自然无为的“道”的学说。荀子在此影响下,把天看作是没有意志的自然的天;同时荀子又把道家作为神秘实体的“道”改造成为具有规律性意义的“道”,因而建立了他自己的唯物主义天道观。但是,荀子批评老子“有见于多出,无见于信”(《天论》);对于庄子,荀子批评他“蔽于天而不知人”(《解蔽》)。宋尹文学派对荀子思想产生了很深的影响,但是他对他们的批评也不少。但是荀子又吸收了宋尹学派关于“气”的学说,从而使自己的自然天道观建立在唯物主义的气本原论的基础之上。对于宋尹学派的“虚壹而静”的“心术”论,荀子剥掉了其神秘的成分,把它吸收到自己的认识论中来,大大丰富了自己的认识论的内容。
对于墨子,荀子也提出了很多批评。他对墨子的批评集中在其“非乐”、“节用”,否认礼乐的文饰,抹煞等级的差别等观点上。但是,墨子关于“尚贤”的主张,对荀子有积极影响。特别是墨子及其后学在认识论和逻辑学方面的积极成果,荀子更是予以吸收和继承,融会贯通于自己的认识论和逻辑学中。
对于法家,荀子也是有批评的。他主要批评了慎到和申不害,说“慎子蔽于法而不知贤”,“申子蔽于而不知知”(《解蔽》)。这是批评慎到片面的法治主义和申不害片面的权势主义。当然,荀子本人并不否认法治和权势的重要,不过他同时也强调礼治和尚贤使能的重要。
荀子自称是属于儒家的,但他对儒家中的思孟学派却批评得特别尖锐。他说子思、孟子“略法先王而不知其统,犹然而材剧志大,闻见杂博。案往旧造说,谓之五行,其僻违而无类,幽隐而无说,闭约而无解”(《非十二子》)。荀子还批判了孟子关于人性善的说法,并提出了人性恶的理论。荀子把孔子这个儒家创始人誉为“大儒”,似乎还颇有孔子继承者自居的胸怀。然而从实质上看,荀子对孔子的思想也是采取的批判态度。荀子否定了孔子唯心主义“天命”观,否定了孔子关于“圣人”“先知”的唯心主义先验论的一面(不过他同时也继承和发挥了孔子关于“学而知之”的论点),改造了孔子的唯心主义“正名”论。在荀子的思想的社会政治伦理思想方面,他不但没有摆脱儒家思想的影响,而且还有意地从地主阶级立场出发,在批判和继承其他学派思想基础上,对儒家思想进行加工改造,使之适应地主阶级的需要。
荀子从地主阶级立场出发,以地主阶级利益为标准,去各家之“蔽”,取各家之“见”,既有批判也有吸收与继承;同时对当时提出来的一些哲学问题和实际问题进行了研究和探讨,在综合百家之学的基础上,创立了他自己的哲学思想体系。
三、荀子观点述要
1.唯物主义自然观。荀子在中国哲学史上第一次建立了比较系统的唯物主义自然观,它包括:天是客观存在的自然界;气是世界统一性的物质基础;自然界按照自己固有的规律运动发展等基本内容。
2关于天人之分与天人合一。荀子主张“天人相分”,他否定了神秘主义的“天人合一”论。
3.唯物主义反映论。荀子肯定认识是具有认识能力的主体对可以被认识的客观对象的反映,区分了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并正确把握了两者的关系。此外,荀子还提出了“虚壹而静”的认识方法,主张克服认识的主观性、片面性。在知行关系上,荀子重行,把行看作认识的来源和目的。
4.先天性恶论。荀子所说的人性,指人的原始的自然本性,即人的自然本能和生理,人的本能和与礼义,辞让、忠信相反,是社会冲突暴乱的根源,故人性为恶。道德是对人的自然本性加工改造的结果。荀子的性恶论仍然是一种抽象的、先验的人性理论。
5.辩证法思想。荀子肯定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皆处于运动变化之中,荀子宇宙观基本倾向于朴素辩证法的宇宙观。其辩证法思想包括这样一些内容:矛盾对立普遍存在,看到了矛盾着的事物和现象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提出了矛盾诸方面的对立斗争是宇宙万物运动变化的原因;猜测到了矛盾的对立面是相互依存、相反相成的关系;提出了由量变而引起质变的辩证观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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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郭志坤.荀子论“变”.东岳论丛,1987,(2).
[3]郭志坤.荀子与百家之学.齐鲁学刊,1987,(3).
[4]邵汉明.荀子天人观论析.管子学刊,1992,(3).
[5]夏甄陶.论荀子的哲学思想.上海人民出版社,19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