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论:我们为您整理了13篇市政论文范文,供您借鉴以丰富您的创作。它们是您写作时的宝贵资源,期望它们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灵感,让您的文章更具深度。
篇1
1、以生态环保为重点,着力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实施生态环保工程,完成了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建设,实现了污水达标排放和垃圾无害化处理。截止20__年底,我县城区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了65.39%,污水处理费征收率达到了98%,城区垃圾处理率达到了100%,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8.11%,同时兴建了生态观光景区桃花岛和集防洪、蓄水发电、改善城区生态等诸多功能于一体的橡胶坝。还对城区的南城壕、北城壕和双利大沟进行综合整治,开发建设了城南商业步行街。
2、以道路改造为重点,着力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实施道路综合改造工程,完成了鸣凤大道、安泰大道、沮阳路、凤翔路、大桥路、解放路北段、西门路、东门路等主要街道设施综合改造,改造道路总长4.9公里。在改造路段,构筑了宽阔的地下通道,所有管线全部下埋;人行道铺设全部用青石板铺设,并增设了文化板和专用盲道板;配套完善了交通监控指挥系统、视频监控系统;路面刷黑全部以玄武岩和改性沥青为材料,路面使用性能和使用寿命全面改善,彻底解决了鸣凤城区主干道路基础软化、路面破损、年年开挖、重复建设以及市政建设部配套、不协调等一系列问题。
3、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着力丰富城市综合功能。实施了城市供水、燃气、公交客运、背街小巷道路等一系列惠民利民工程。截止目前,新建输水管道4100米,扩建了净水构筑物、加药间及配套的工艺和电气设备,扩建和改造了部分配水干管和管网,在鸣凤城区形成了三回路供水,日供水能力达到2.8*104m3/d ,城区供水普及率达到98.21%,水质综合合格率达到99.11%,管网漏网率降低到12.44%,安全用水普及率达到100%,燃气普及率达到90.5%;每万人拥有公交车辆9.82标台;完成了鸣凤山路、园林路等7条断头路的建设和18条背街小巷道路的硬化,新增道路面积1.7万平方米。
4、以绿化亮化为重点,着力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实施了城区增绿补绿工程、景观亮化工程。完成了世纪广场、桃花岛、地税小游园、栖凤园等公共绿地建设项目;实施了鸣凤大道、安泰大道、临沮大道等城区道路的绿化改造。;结合城区道路综合改造,对城区主干道路的路灯进行了全面改造和更新;以消除鸣凤城区“摸黑路”为重点,对城区27条背街小巷和部分居住区统一架设公共照明设施。目前,我县公共绿地面积达到49.94公顷,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11.15平方米,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7.15%,街道绿化覆盖率达到30.24%,城区主干道路及背街小巷的装等绿达到了100%,亮灯率保持在98%以上。
二、存在问题及原因
1、资金瓶颈有待突破。我县市政设施建设投资单一,缺乏稳定、规范的建设资金来源渠道,没有形成多元化的城市公用设施建设融资新机制,造成城市公用设施建设滞后于城市建设发展。目前,我县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管理,都是以政府投资为主,加之财政投入有限,有心而力不足,相对于城镇化快速发展的要求,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投资总量不足,人均享用的设施水平不高,特别是与生态环境相关的城市园林绿化总量不够,规划、配套设施不足,仅靠政府筹集建设资金难以满足实际需求。
2、管理体系有待完善。市政设施管理体制不顺,我县城市管理在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市政秩序的管理上还是“城建独唱”,没有各职能部门的全程支持配合;管理方法主要方法还是突击整治。为“管”而管,没有处理好“先管人”、“后管物”的关系,综合执法体系有待健全,例如城区路灯管理维护方面,在灯具损坏、或群众投诉时,未能做到及时修复、及时回复;重要街道的亮灯时间未能按照季节更替规律进行科学的计划、安排;市政下水道承包管理还须进一步规范、完善;损坏路面修复如何在未影响正常的交通秩序下进行等问题等等。
3、共建共管格局有待加强
由于我县是偏远山区,市民群众的社会公共意识与其他发达城市有一段距离,认为市政设施的好坏与自身利益关系不大,市民参与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积极性没有广泛调动起来,没有真正形成“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人民管”的共建局面。因此而存在部分市民随手摘花、践踏绿地、杂物扔进雨水管等破坏现象。对于破坏市政设施行为也没有形成及时制止、检举的意识。
三、对策与思考
1、拓宽融资渠道,强化资金监管
资金是市政建设的瓶颈,在依靠政府投入的基础上,通过多渠道增加公共设施建设、维护经费的投入,同时加强资金的监管力度,确保“有钱办事、多办事、办好事”,提高设施的配套水平和质量,不断推进“百姓路”、“百姓灯”等各项工程的建设力度。
一是吸引民间资金。积极吸引民资参与城市建设。充分利用县内部分民间资本实力雄厚的优势,按照“谁投资
、谁建设、谁受益”的市场化运作方式,积极引导县内建筑企业和房地产企业参与城市公用设施建设。另外,也可以通过其他多种灵活的资产运作方式,如租赁等形式,引入民间投资,建立市场化的经营机制。
二是要盘活存量资产,提高城建投入效益。要把可以投入市场流动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如收费道路、污水处理厂、自来水厂、公交线路等的使用权和经营权,逐步推向市场,或将某个市政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向民间投资者包括上市公司有偿转让,经营性地增加收入,从而更好的服务于市政设施建设。
三是加强对城建税、城市建设管理费、城市公用事业附加以及国债资金等资金的管理,保证资金专项用于城市维护以及道路、污水垃圾处理、供热等基础设施建设,杜绝非法挪用、占有或者用作他用的现象。
2、推进管理创新,提升管理效能。
通过建立联动机制,变城市管理由“城建独唱”为“城建领唱、大家合唱”。
一是强化部门责任管理。切实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要求,科学划分各职能部门、社区、居委会的管理目标、责任、权限,同时将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管理纳入“门前四包”责任,由各责任单位负责,推进管理重心下移,社区、居委会负责次街、背街及各自辖区道路的市政设施管理维护,分解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压力,降低管理成本,提升效率。
二是强化协调联动管理。建立市政设施维护、监督、管理协调联动机制,设立“城市管理110”热线,统一接纳市政设施等方面的举报和咨询,根据职责分工进行责任分配,及时对破损公用电话等有碍观瞻的市政设施进行“旧改新”、“丑改美”、“坏改好”维护改造,大力促进管理审批手续、流程“慢改快”、“繁改简”。
三是强化精细化管理。建立健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体系,职责到人,具体到“具体路段谁负责、采取什么方式、达到何种程度”等,都一一定性定量,切实提升管理效果。
3、坚持以人为本,营造共建共管氛围。
坚持以人为本,通过倾听群众呼声,贴近群众需求,满足群众意愿,帮助弱势群体解决生计问题,让市民从心底理解、支持市政设施建设、管理,积极主动的参与市政设施建设管理。
一是提高市民参与城市管理的意识,培养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人民管”的管理氛围。将城市管理、公民道德、相关法规的宣传与落实纳入政府各部门目标管理,确保层层宣传教育到位。调动所有宣传教育资源,通过长时间、全覆盖来扩大影响,对一些不文明、违反城市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曝光,营造自觉爱护城市、主动参与管理的氛围,潜移默化的培养市民的城市情结,提升市民的社会公德意识,使城市管理得到市民的真切理解、广泛支持。
篇2
这样,我国目前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的意义,就不仅是刺激和提高经济增长速度和实现8%增长率的问题,更主要的还是通过财政政策的运作,调整企业部门和政府部门在GDP中的相对份额,从而为我国经济的长期发展打基础的问题。
目前我国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篇3
西方发达国家及一批后发现代化国家市场经济的实际历程和政府职能的演化轨迹表明,市场调节这只“看不见的手”有其能,也有其不能。一方面,市场经济是人类迄今为止最具效率和活力的经济运行机制和资源配置手段,它具有任何其他机制和手段不可替代的功能优势:~是经济利益的刺激性。市场主体的利益驱动和自由竞争形成~种强劲的动力,它极大地调动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生产技术、生产组织和产品结构的不断创新,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二是市场决策的灵活性。在市场经济中,生产者和消费者作为微观经济主体的分散决策结构,对供求的变化能及时作出灵活有效的反应,较快地实现供需平衡,减少资源的浪费,提高决策的效率。三是市场信息的有效性。高效率的分配资源要求充分利用经济中的各种信息。而以价格体系为主要内容的信息结构能够使每一个经济活动参与者获得简单、明晰、高效的信息,并能充分有效地加以利用,从而有利于提高资源配置的合理性。此外,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行还有利于避免和减少直接行政控制下的低效和腐败等。但是另一方面,市场经济也有其局限性,其功能缺陷是固有的,光靠市场自身是难以克服的,完全摒弃政府干预的市场调节会使其缺陷大于优势,导致“市场失灵”(marketfailure),因而必须借助凌驾于市场之上的力量——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来纠补市场失灵。
(-)市场不能保持国民经济的综合平衡和稳定协调的发展
市场调节实现的经济均衡是一种事后调节并通过分散决策而完成的均衡,它往往具有相当程度的自发性和盲目性,由此产生周期性的经济波动和经济总量的失衡。在粮食生产、牲畜养殖等生产周期较长的产业部门更会发生典型的“蛛网波动”。此外,市场经济中个人的理性选择在个别产业、个别市场中可以有效地调节供求关系,但个人的理性选择的综合效果却可能导致集体性的非理,如当经济发生通货膨胀时,作为理性的个人自然会作出理性的选择——增加支出购买商品,而每个人的理性选择所产生的效果便是集体的非理性选择
——维持乃至加剧通货膨胀;同样,经济萧条时,也会因每个个体的理性选择——减少支出而导致集体的非理——维持乃至加剧经济萧条。再者,市场主体在激烈的竞争中,为了谋求最大的利润,往往把资金投向周期短、收效快、风险小的产业,导致产业结构不合理。这就需要政府运用计划,利用财政、货币、信贷、汇率、优惠、制裁等政策措施。经济杠杆和法律手段,特别是采取“相机抉择”的宏观调节政策,适时改变市场运行的变量和参数,以减少经济波动的幅度和频率,同时通过制定发展战略、发展计划和产业政策,对若干重要领域进行投资来引导生产力的合理布局,优化产业结构,保持宏观经济稳定与经济总量平衡。
(二)自由放任的市场竞争最终必然会走向自己的反面——垄断
因为生产的边际成本决定市场价格,生产成本的水平使市场主体在市场的竞争中处于不同地位,进而导致某些处于有利形势的企业逐渐占据垄断地位。同时为了获得规模经济效益,一些市场主体往往通过联合、合并、兼并的手段,形成对市场的垄断,从而导致对市场竞争机制的扭曲.使其不能发挥自发而有效的调控功能,完全竞争条件下的“帕累托最优”(ParetoOptimum)即资源配置的最优化,也就成为纯粹的假设,因此垄断被视为市场经济的“阿基里斯之题”。这就需要政府充当公益人,对市场主体的竞争予以适当的引导、限制,如制定反垄断法或反托拉斯法、价格管制、控制垄断程度等。这方面西方发达国家百年来的经验教训多有可供我们借鉴之处。这对市场秩序不健全、转轨中的经济体制还带有某些行政垄断痕迹的我国来说,政府对于促进市场发育和建立市场公平竞争程序负有更加重大的责任。这突出表现在政府应立足制度创新,尽快建立和完善公平竞争的规范体系和政策框架,加颁行全国性的反垄断法(近期北京、上海等地已先后制定出一批地方性的反垄断法规)与已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配套,防止可能发生的并遏止已经出现的各种形式的垄断。[NextPage]
(三)市场机制无法补偿和纠正经济外在效应
所谓外在效应(externality),按照经济学家贝格、费舍尔等人的看法,是指“单个的生产决策或消费决策直接地影响了他人的生产或消费,其过程不是通过市场”。也就是说,外在效应是独立于市场机制之外的客观存在,它不能通过市场机制自动消弱或消除,往往需要借助市场机制之外的力量予以校正和弥补。显然,经济外在效应意味着有些市场主体可以无偿地取得外部经济性(external-economies),而有些当事人蒙受外部不经济性(externaldiseconmies)造成的损失却得不到补偿。前者常见于经济生活中的“搭便车”(freeride)现象,即消费公共教育、公用基础设施、国防建设等公共产品(publicgoods)而不分担其成本,后者如工厂排放污染物会对附近居民或者企业造成损失,对自然资源的掠夺性开来和对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以及司空见惯的随处抽烟等。这类外在效应和搭便车一般不可能通过市场价格表现出来,当然也就无法通过市场交换的途径加以纠正。通过意识形态信念和道德教育固然能够使之弱化,但作用毕竟有限。只有通过国家税收或补贴政策或行政管制如特定的排污标准及征收污染费以及在公共场所不准吸烟等规定,使外部效应内在化,最大限度地减轻经济发展和市场化过程的外在效应,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
(四)市场机制无力于组织与实现公共产品的供给
所谓公共产品,是指那些能够同时供许多人共同享用的产品和劳务,并且供给它的成本与享用它的效果,并不随车用它的人数规模的变化而变化,如公共设施、环境保护、文化科学教育、医药、卫生。外交、国防等。正是因为公共产品具有消费的非排它性和非对抗性特征,一个人对公共产品的消费不会导致别人对该产品的减少,于是只要有公共产品存在,大家都可以消费。这样一方面公共产品的供给固然需要成本,这种费用理应由受益者分摊,但
另一方面,“它一旦被生产出来,生产者就无法决策谁来得到它”,即公共产品的供给一经形成,就无法排斥不为其付费的消费者,于是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如前所述的经济外在世以及由此而出现的“搭便车者”。更严重的是.既然若此,人人都希望别人来提供公共产品,而自己坐享其成,其结果便很可能是大家都不提供公共产品。而缺乏必要的公共产品,就不能社会经济的客观需要,大大降低社会资源配置的效率。这就需要政府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组织和实现公共产品的供给,并对其使用进行监管。
(五)市场分配机制会造成收入分配不公和贫富两极分化
一般说来.市场能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和生产力的发展.但不能自动带来社会分配结构的均衡和公正。奉行等价交换、公平竞争原则的市场分配机制却由于各地区、各部门(行业)、各单位发展的不平衡以及各人的自然禀赋、教养素质及其所处社会骤条件的不同,造成其收入水平的差别,产生事实上学的不平等,而竞争规律往往具有强者愈强,弱者愈弱,财富越来越集中的“马太效应”,导致收入在贫富之间、发达与落后地区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此外,市场调节本身不能保障充分就业,而失业现象更加剧了贫富悬殊,这对经济持续增长是个极大的出协:少数巨富控制经济命脉;潜在的资金外流;众多的贫困者导致社会总消费的不足,从而市场难以发育等等。更严重的是,过度的贫富分化“不仅削弱了社会的内聚力,而且培养了不公正,因而不可避免地破坏了维系社会的政治纽带。民众……进而可能要求发生激烈的政治、社会和经济的变动”。经济比较落后、收入偏低的一些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还可能会造成民族矛盾的激化。
(六)市场不能自发界定市场主体的产权边界和利益分界,实现经济秩序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个人企业等市场主体的各种经济行为的方式及其目的的实现固然受到市场各种变量(原材料成本、价格、可用的劳动力、供求状况等)的支配,并且这些变量以其特有的规律(即有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而自发形成的市场运行规律,亦即亚当斯密所说的“看不见的手”,它通过主体的独立意志、自由选择、平等互利等一系列市场原则表现出来。)调整着他们的行为,自发地实现着某种程度的经济秩序;但是作为经济人以谋求自我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市场主体又总是在密切、广泛、复杂、细致的经济联系中进行竞争,产生利益矛盾和冲突是不可避免的,而当事人自己以及市场本身否具备划分市场主体产权边界和利益界限的机制,更不具备化解冲突的能力。这就需要以社会公共权力为后盾的政府充当仲裁人,设定体现和保障市场原则的“游戏规划”,即以政策或法律的形式明晰界定和保护产权关系的不同利益主体的权利,保证市场交易的效率和公正性。再进一步地说,市场竞争优胜劣汰的残酷性容易诱发人们铤而走险,产生非法侵犯他人权益的犯罪行为,扰乱社会经济生活秩序。对此,市场主体更是无能为力。只有政府运用国家暴力作后盾才能防止和打击[NextPage]
经济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如通过资格认定、行政许可等制度预防经济违法犯罪的发生,并严格依法查处经济违法犯罪行为,确保市场机制运行的基本秩序及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此外,在制定适当的对外政策,争取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和平国际环境,开拓本国商品市场和吸引外资,保护本国总体的和长远的经济利益等方面,政府无疑也具有市场所无法承担的而又为现代市场经济良性运行所必需的功能。
上述市场调节机制的缺陷和失灵,为政府干预经济活动让出了空间,也正因为如此,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已经成为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有机组成部分。正如著名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萨缪尔森所说;“当今没有什么东西可以取代市场来组织一个复杂的大型经济。问题是,市场既无心脏,也无头脑,它没有良心,也不会思考,没有什么顾忌。所以。要通过政府制定政策,纠正某些由市场带来的经济缺陷”。因此,“现代经济是市场和政府税收、支出和调节这只看得见的手的混合体”。
二、政府失灵又决定了政府干预必须适度、有效
市场失灵为政府干预提供了基本依据,但是,政府干预也非万能,同样存在着“政府失灵”(governmentfailure)的可能性,用林德布洛姆的话说就是政府‘识有粗大的拇指,而无其他手指”。政府失灵一方面表现为政府的无效干预,即政府宏观调控的范围和力度不足或方式选择失当,不能够弥补“市场失灵”维持市场机制正常运行的合理需要。比如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不力.缺乏保护公平竞争的法律法规和措施,对基础设施、公共产品投资不足,政策工具选择上失当,不能正确运用行政指令性手段等,结果也就不能弥补和纠正市场失灵;另一方面,则表现为政府的过度干预,即政府干预的范围和力度,超过了弥补“市场失灵”和维持市场机制正常运行的合理需要,或干预的方向不对路,形式选择失当,比如不合理的限制性规章制度过多过细,公共产品生产的比重过大,公共设施超前过度;对各种政策工具选择及搭配不适当,过多地运用行政指令性手段干预市场内部运行秩序,结果非但不能纠正市场失灵,反而抑制了市场机制的正常运作。
那么,为什么政府干预会失灵呢?或者说,导致政府失灵的根源是什么?
(一)政府干预的公正性并非必然。政府干预的一个前提条件是它应该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化身对市场运行进行公正无私的调控,公共选择学派把政府官员视作亚当·斯密所说的“经济人”这一假设,固然有失之偏颇之处,但现实中的政府的确不总是那么高尚,政府机构谋求内部私利而非公共利益的所谓“内在效应”(interalities)现象在资本主义国家的“金元”政治中有着淋漓尽致的表现。在社会主义国家,同样在理论上不能完全排除政府机构的“内在效应”可能性,在实践中,少数政府官员的腐败行为更时有发生。政府部门这种追求私利的“内在效应”必然极大地影响政府干预下的资源配置的优化,如同外在效应成为市场失灵的一个原因一样,“内在效应”则市政府失灵的一个重要根源。
(二)政府某些干预行为的效率较低。与市场机制不同,政府干预首先具有不以直接盈利为目的的公共性。政府为弥补市场失灵而直接干预的领域往往是那些投资大、收益慢且少的公共产品,其供给一般是以非价格为特征的,即政府不能通过明确价格的交换从供给对象那里直接收取费用,而主要是依靠财政支出维持其生产和经营,很难计较其成本,因此缺乏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的直接利益驱动。
其次,政府干预还具有垄断性。政府所处的“某些迫切需要的公共产品(例如国防、警察、消防、公路)的垄断供给者的地位”决定着只有政府才拥有从外部对市场的整体运行进行干预或调控的职能和权力。这种没有竞争的垄断极易使政府丧失对效率、效益的追求。最后,政府干预还需要具有高度的协调性。政府实施调控的组织体系是由政府众多机构或部门构成的,这些机构部门间的职权划分、协调配合、部门观点,都影响着调控体系的运转效率。[NextPage]
(三)政府干预易引发政府规模的膨胀。政府要承担对市场经济活动的干预职能,包括组织公共产品的供给,维持社会经济秩序等等,自然需要履行这一职能的相应机构和人员。柏林大学教授阿道夫·瓦格纳早在19世纪就提出:政府就其本性而言,有一种天然的扩张倾向,特别是其干预社会经济活动的公共部门在数量上和重要性上都具有一种内在的扩大趋势,它被西方经济学界称为“公共活动递增的瓦格纳定律”。政府的这种内在扩张性与社会对公共产品日益增长的需求更相契合,极易导致政府干预职能扩展和强化及其机构和人员的增长,由此而造成越来越大的预算规模和财政赤字,成为政府干预的昂贵成本。
篇4
考察公共关系教学对中学行政管理专业的意义,首先应该从两者的研究内容入手,寻找它们的共同区间,找到了这个区间,意义就显而易见了。详细内容请看下文试论行政管理。
行政管理学的研究内容比较广泛,是由其研究对象所决定的。随着这门学科的发展,其研究内容也不断丰富和发展。概括地说,包括政府自身的结构、功能及其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活动的规律,具体地说,包括行政职能、行政环境、行政组织、行政首长与领导群体、国家公务员、行政决策与执行、行政监督、行政法制、行政机关管理、行政管理的方法与技术、行政效率与改革等等。
行政管理学关注的面极其广泛,但它不可能真正做到面面俱到。而公共关系学是研究组织与公众之间传播和沟通的行为、规律和方法的一门科学。它旨在通过塑造良好的组织形象,利用有效的传播和沟通手段,达成公众对组织的了解、认可与合作。公共关系学既有较强的理论性又有较强的应用性,这就决定了学习这门学科必须注意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因此,公共关系学所关心的内容恰恰是行政管理学所需要的,在行政管理学看来,公共关系学是一种极其有用的工具,行政管理学只需要提出需要的内容,公共关系学则根据需要去完成。所以,在管理类专业设置这门课程就显得十分重要,没有了公共关系学,行政管理就如同断了一臂。归纳起来,公共关系学使攻读管理类专业的学生认识到公共关系在现代管理中的性质、意义和作用,学习和理解公共关系管理的概念和基本原理,了解和掌握组织与公众沟通的过程、手段和方法,最终的目的是努力培养现代公共关系意识,完善自身的公共关系素质,提高实际公共关系能力,将所学的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运用到工作实践和社会实践中去。
公共关系学是行政管理专业中必不可少的核心课程之一,其理论部分是对行政管理理论的重要补充和完善,其实务部分是行政管理学生所必备的技能。
篇5
一、审计意见差异:一个分析框架
审计意见是审计师运用审计准则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告的客观、公允程度进行判断所做出的结论,审计意见是审计质量的外在表现,审计质量是审计意见的内在实质,影响审计质量的因素即影响审计意见。根据DeAnglo(1981)对审计质量的定义:审计质量是审计师发现并报告公司舞弊的联合概率。发现客户违背会计准则的概率取决于审计师的专业技术能力、运用的审计程序和样本的选择等,报告客户的违规取决于审计师相对客户的独立性。我们可以把影响审计意见(审计质量)形成的因素分为两大类:(1)技术性因素。主要指审计准则、会计准则等技术性规范和审计师的专业技术水平,它可以通过培训、制定审计准则等措施予以解决,也可以在全球范围进行协调和统一;(2)非技术性因素。主要指证券市场监管制度安排,监管制度的安排会影响审计师独立性从而影响审计意见的出具。
审计师根据公司对会计准则的遵循程度和审计准则的要求出具相应的审计意见。我们可以合理预期在遵循相同审计准则的情况下,如果基于不同的会计准则,审计意见可能不同,反之亦是。在审计准则、会计准则一致时,如果由不同的审计师进行审计,在审计过程中,需要运用审计技术和审计程序对信息质量进行鉴别,在审计师专业技术能力存在质的差异时,审计师在主观上会对同一公司财务报告信息质量做出不同的判断,出具不同的审计意见。但是如果审计师的专业技术能力不存在质的差异的情况下,那么影响审计意见的因素就体现为审计师的独立性,即是证券市场监管制度的安排。
Kida(1980)指出,审计师明显有能力辨别出接近财务困境的公司,但受到客户关系的影响而不会按照预测结果对客户公司的持续经营问题发表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审计意见是会计信息使用者判断公司提供的会计信息质量是否客观公允的标准之一,如果审计师对公司出具了非标准无保留意见,投资者等信息用户将会对公司的劣质信息做出反应,对公司不利,所以公司重视审计师所出具的审计意见类型。但是公司同时也是审计师的衣食父母,如果审计师出具了公司不乐意接受的客观的审计意见就有可能失去客户,但顺从公司意愿出具不客观的审计意见,就可能因诉讼而发生赔偿。根据理性经济人假设,审计师的行为有逐利性,是否出具应该出具的审计意见,在于公司对审计师的贿赂收益与预期因诉讼赔偿和丢失客户的损失之间的大小,贿赂收益主要由公司决定,因诉讼赔偿产生的损失由证券市场监管制度安排决定。丢失客户的损失由审计师的声誉机制决定。
二、案例介绍
1.公司财务状况和持续经营能力。
A公司创建于1985年,是一家同时发行A股和B股的上市公司。近两年公司的主要财务指标显示,公司的财务状况严重恶化。按我国会计准则计算,2001年的净利润为-22.5亿元(-20.1亿元),每股净资产为-4.14元(-4.16元),净资产收益率为-399.10%(-366.09%);2002年,尽管盈利657.5万元(819.1亿元),但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是亏损3477.1万元,每股净资产为-4.16元(-4.14元),净资产收益率也仅只有1.28%(1.64%)。采用Altman(1968)“Z”计分判定模型对该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破产危机)进行预测,2001年Z值为-23.78(-23.18),2002年Z值为-8.76(-7.41),根据判定标准Z值小于1.81,则企业存在很大破产风险,说明A公司陷入财务困境,持续经营能力值得怀疑。
2.审计师审计意见和公司对持续经营问题的说明。
2001年境内审计师、境外审计师都在审计报告中披露了A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问题,二者一致认为A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值得怀疑,但具体出具何种审计意见上存在分歧(境内审计师出具的是带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境外为拒绝表示意见);2002年,境外审计师,仍然就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出具了保留意见,而境内审计师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二者在是否需要披露持续经营问题上存在分歧。
2001年公司董事会报告称,公司董事会同意M会计师事务所和香港N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司董事会认为,2001年度公司巨额亏损主要是由于当年根据新的会计准则计提了大量的坏帐及减值准备金所致。因第一大股东和T公司对本公司资产重组工作的推进做出了承诺,特别是T公司于2002年3月正式购买本公司部分股权已成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鉴于这些原因,公司董事会认为本公司实际重组工作已于期后全面展开,相信通过各方的积极努力本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将有望在2002年度得以恢复。
2002年,针对境外审计师出具的保留意见,公司董事会报告也认为,由于2002年公司的债务重组工作尚未完成,还存在着巨额的债务风险,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提出了质疑,并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同意香港N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B股审计报告。对此,公司董事会认为,自公司的最大债权人T公司2002年3月正式加入本公司后,债务重组工作取得了较大的进展。根据相关协议T公司将短期借款及其相关利息转为长期借款,随着债务重组的不断进行,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将得到提高。
从董事会的说明可以看出,A公司持续经营问题的解决依赖于与T公司的债务重组,但直到2002年底,债务重组尚未取得实质性进展,持续经营能力存在疑虑。
三、审计意见差异的剖析
1.技术层面因素与审计意见差异。
境外审计师是按照国际审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出具审计意见,境内审计师是根据我国审计准则和会计准则所出具审计意见。要考虑技术层面是否是引起审计意见差异的主要原因,必须分析3个方面:(1)审计准则对持续经营审计的规定;(2)会计准则;(3)审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
我国审计准则制定的指导原则是国际化。目前正按照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要求,尽快建立健全有关法律体系,其中包括与国际惯例相协调的独立审计准则(李爽,2002)。国际会计师联合会的《国际审计准则公告第23号——持续经营》和我国《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7号——持续经营》的差异主要是:国际审计准则要求,一旦公司审计师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疑虑,就在审计意见中必须予以揭示,因此针对持续经营问题,国际审计准则规定的审计意见当中没有标准无保留的审计意见类型;而根据我国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如果管理当局采取的改善计划能够消除注册会计师的疑虑且进行了充分披露,可以出具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在如何判定公司是否存在持续经营危机上,我国审计准则与国际审计准则尽管在表述上存在差异,但仔细分析我们发现,两者都是从财务、经营及其他3个方面来界定持续经营是否出现问题的。在A公司的问题上,我们依靠财务方面的特征,无论按照国际审计准则还是我国审计准则,A公司均属于审计师要对持续经营予以关注的对象。
那么会计准则的要求不同是否会导致审计判定差异呢?根据A公司的财务数据,我们可以看出IAS下的财务指标与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下的财务指标相差不大,净利润尽管在绝对数上有一定差异,但相对数较小,而且没有改变净利润的符号,这说明会计准则的差异不会导致审计师出具不同的审计意见。
技术层面的另一重要方面是审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即境内外审计师是否能够判定公司存在持续经营危机。就2001年而言,境内外审计师都关注到公司的持续经营危机,并均在审计报告当中进行了披露,这说明境内外审计师在判定公司是否存在持续经营危机上不存在显著差异,两者的专业胜任能力至少在这方面是接近的。在2002年,由于董事会的说明中披露,同意境外审计师的就持续经营发表的保留意见,说明董事会自己承认了持续经营危机的存在,即使存在专业胜任能力差异,境内审计师也可以通过这个信息来调整自己的专业判断,所以,专业胜任能力不是产生意见差异的主要原因。
根据境内外审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并参照相应的审计准则,我们可以推断:(1)在2001年,境内审计师认为被审计单位存在对其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且管理当局没有相应的改善措施,或虽有改善措施,但这些措施不能够消除注册会计师对其持续经营能力的疑虑,不过被审计单位已在会计报表中进行充分披露;而境外审计师认为审计范围受到重要限制,审计人员无法获得必要的审计证据;(2)2002年,境内审计师认为被审计单位存在对其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但管理当局计划采取相应的改善措施,并且这些措施能够消除注册会计师的疑虑。被审计单位已经作了充分披露;境外审计师认为,会计报表附注披露不充分,被审计单位应该进行持续经营能力的评估,但管理当局予以拒绝,仅凭现有的证据与措施不能判断持续经营假设的合理性,按照持续经营假设编制的会计报表可能会误导投资者。
如果假定审计师是客观出具了审计意见,那么境内外审计师真正的分歧应该集中在按照持续经营假设编制财务报表的合理性,是否可能会误导投资者,公司是否对持续经营进行了充分披露和审计范围是否受到限制。这些在客观上对境内外审计师不会有差别,正如前面提到的在专业胜任能力相差不大时,境内外审计师对这种客观上一致的披露在主观上的认识也不会出现质的差异。因此,不是由于境内外审计师在公司持续经营状况的披露和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上的看法不同而导致了审计意见差异。
2.非技术层面因素与审计意见差异。
对审计意见差异的另外一个解释是非技术层面因素,证券市场监管制度安排将影响到境内外审计师出具不同的审计意见。在分析框架中,我们提到,证券市场监管制度安排通过影响审计师的利益函数来影响审计意见的出具。理论上一个完善的证券市场监管制度安排应当能够促使审计市场质量的提高,具体表现为审计服务提供方——会计师事务所——愿意提供高质量的审计服务,审计服务的需求方——直接表现为上市公司——需要高质量的审计服务(刘峰等,2002)。一个高质量的审计市场,在于通过监管制度安排为审计师、上市公司建立一个利益函数,以引导审计师提供高质量的审计服务和上市公司需求高质量的审计服务。
审计师与公司意见不一致时,存在两种选择:一是坚持自己的观点,出具客观公正的审计意见;二是迎合公司的要求,出具审计意见。审计师如果应公司的要求出具审计意见,那么,公司为了获得审计师的“合作”,将可能支付额外的贿赂,事务所获得贿赂收益;但审计师未客观出具审计意见,可能被查处,查处后,审计师将被罚款、暂停执业或吊销执照,甚至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事务所的直接损失,此外,如果审计师被查处,基于信誉受到影响,市场份额下降,还将导致间接损失。如果审计师坚持自己的观点,出具客观的审计意见,审计师将失去客户,审计师的正常收费(包括现在的和预期未来的审计收费的贴现值)就没有了,但声誉得到提高,增加事务所未来收益。
在我国证券市场上,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的法律风险,特别是民事赔偿责任近乎为零,声誉机制几乎不起作用(刘峰、许菲,2002;刘峰等,2002),DeFond,Wong和Li(2000)的实证分析也表明,审计师会失去一定的市场份额,因此我国独立审计准则的实行伴随了证券市场集中度的下降和上市公司对高质量审计的规避。这说明境内审计师在坚持己见出具审计意见,将面临市场份额下降。民事赔偿责任为零,声誉机制不起作用,使得事务所按照公司意见出具审计意见时,不但能够接受贿赂收益,而且面临损失的机会少。
我国针对上市公司的监管指标,就A股而言,如:配股条件、ST和PT以及退市机制,均以境内审计师的A股财务报告为准,即同时发行A、B股的上市公司,利益集中在A股财务报告上。基于这些利益所在,公司将愿意花费更大的代价贿赂境内审计师。所以境内审计师比境外审计师更倾向于接受贿赂,按公司意愿出具更轻微的审计意见。
在A公司问题上,技术性的差异不是导致审计意见差异的主要原因,那么这种非技术性的差异将可能是主要原因。在审计收费上我们得到一个旁证,一般来说,境外审计师的审计成本要高于境内审计师,境外审计师的审计收费按照国际标准收取,将高于境内审计师。但我们发现,在2001年,A公司分别向境内、外审计师支付33万元、27万元审计费用,2002年分别支付了33万元和23万元审计费用,连续2年境内审计师的收费均高于境外审计师,2002年居然高出10万元之巨,而恰好在2002年境内审计师为A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未对持续经营危机进行揭示。
四、若干启示和研究局限性
同时发行A股、B股的公司由境内外审计师进行审计,为分析不同审计师的行为特征提供了一个机会,尤其在A公司案例中,境内外审计师针对同一持续经营的不确定性事项出具不同的审计意见,消除了一些由于技术性规范差异所带来的影响。我们的分析发现,产生意见差异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证券市场监管制度的安排,使同时发行A股、B股股票的公司的利益集中在A股财务报告上,使得公司更愿意贿赂A股审计师,现有的法律风险环境使得A股审计师有激励与公司合谋,出具公司期望的审计意见。
我国以国际审计准则为蓝本,不断制定和完善独立审计准则体系,这为提高审计质量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我们看到,改进上市公司审计质量除了不断完善技术性规范外,更为重要的是改革证券市场监管制度的安排,尽快建立审计师的声誉机制。
我们的研究是针对B股市场的境外审计师分析的,但境外审计师在A股市场上将可能改变其行为特征,其与境内审计师所面临的情况是一样的,境外审计师的决策期望效用值与境内审计师相同,正如刘峰、许菲(2002)指出,五大一定会根据中国的法律法规来调整其行为,从而达到相关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目的。
2001年12月,证监会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6号——A股公司实行补充审计的暂行规定》,要求上市公司需要融资的,必须聘请国际知名会计师事务所按国际会计准则进行补充审计。这里隐含了两个假设,一是国内技术规范和国内审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可能导致审计低质量,二是国际审计师更具独立性。而我们的分析认为更多的应该考虑证券市场监管制度安排。
参考文献:
1.陈朝晖.论持续经营不确定性.会计研究,1999,(7):15-22.
2.刘峰,许菲.风险导向型审计·法律风险·审计质量.会计研究,2002,(2):21-27.
篇6
初中学生的阶段性和特殊性对初中老师提出了新的要求,特别是思想政治老师,初中阶段是学生的心理和生理出现巨大变化的时期,在这期间学生性格和心理上的不稳定性和阶段性,对初中学生以后能否健康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根据初中学生的智力发育,政治教育一般遵循以理性知识为主,感性知识为辅的原则。在初中学生发育期的敏感时期和关键时期,老师更应注意和学生进行心和心的沟通,构建良好的师生关系,为以后的教学教育奠定良好基础。另外,老师要把时政教育的内容贯穿到课堂每一个环节中,潜移默化地对学生进行时政教育。初中生可能因为年纪的关系无法迅速准确地理解时政,教师作为传播者更应该详细地给学生分析、讲解,不能放松对他们的时政教育。学生不可能脱离社会而存在,应该鼓励学生主动关注时政内容,了解国家和国际上发生的大事,培养他们的爱国情怀和民族使命感。因为时政内容的理论性和多方面性,老师应有计划、有针对性地选择教育内容,选择适合学生感兴趣的话题作为切入点,提高学生学习主动性,以感性知识引入理性知识,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比如讲“邪神教”时,老师可以事件当中人物的年龄作为切入点,相近年龄可以引起学生兴趣,并对学生及时进行爱国主义教育,激发学生的爱国情怀和正义感。并且引入一些民族政策,比如那些分裂祖国党内团结、破坏民族团结、破坏国家社会稳定的事件、无视他人生命安全的恶劣行径,是受到全社会的抨击和抵制的,也是学生义不容辞的责任。
三、充分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
学生是教学过程中的主体,素质教育要求在课堂中充分尊重学生主体地位,不能“反客为主”,把课堂交给学生,老师引导学生学习,怎样学习。教师就成了学生学习的帮助者,也为良好师生关系的建立提供了帮助,良好的师生关系提高了学生的学习成效。初中政治教学主要是思想传播和心灵的碰撞,更应该顺应潮流。怎样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呢?教师之前要有足够的时间完善教育方法,了解每一位学生,在合适的时候提出合适的问题,引导学生学习思考,养成自主学习的良好习惯。
四、及时捕捉热点,提高学生的兴趣
教师应该及时捕捉热点,引入社会上的热点,让学生身在学校却心系国家,培养学生的责任感和民族感。学生处于现代化社会,都有现代的印记。他们勇敢,表现欲望极强。因此,教师鼓励他们在课堂上评论和分析时事,强化他们的参与意识,激发他们对时政的兴趣,满足他们的表现欲望。比如:教师可以每星期专门拿出两节课开展一个讨论会,老师提出要讨论的话题,让学生自己收集资料,让每个学生都发表看法和意见。老师引人突出的有争议的话题,引导学生专门讨论、分析和总结。这样的教学方式会很好地调动学生的积极性,激发他们的学习兴趣,强化学生的参与意识,提高学生主动关心国家时事的积极性,提高爱国情怀,激发“主人翁”意识。在此过程中,既可以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锻炼其独立思考的能力,又可以宽善其知识结构,促进其全面发展。
篇7
“刘秋海系列案”中行政案件的处理是包括当事人在内的各界关注最多的焦点所在,而行政案件中公安机关道路交通责任认定这一行政确认行为可否接受司法审查又是关涉一切问题的瓶颈。有关该问题的争论贯穿事件的终始,至今仍意见纷呈且意犹未尽。持肯定观点者主要从立法上的相互矛盾指陈问题,进而抱怨司法机关面对变动不居的现实缺乏应有的能动性和灵活性。其实,该意见背后蕴涵着对行政诉讼个性品质的深层曲解与误读。行政诉讼区别于其他诉讼模式的显著特征和内在机理在于其面临着如何调处行政权与司法权的紧张关系,进而实现二者良性互动的问题。为此,司法审查的焦点主要集中而且必须集中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当然,有关行政处罚也可适当触及合理性),并非通常理解的那种民事诉讼式的全面审查;持否定意见者则以为:既然原告方仅以公安机关扣车行为的合法性为标的提讼,法院也只能就此进行审查。况且,“公安机关的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合法,不是其实施扣车行为的前提条件”。在现有法律框架下,该观点无疑有其一定的合理成份,但无法回避的致命弱点就是它狡黠地隐去了一个大写的前提:即,原告方是否具有行使诉权的自由选择空间。如果一方面限制甚至剥夺了原告对公安机关道路交通责任认定行为的诉权,另一方面又说原告只对扣车行为提讼,司法机关也爱莫能助。这显然同医院对一身无分文而又身患绝症的病人说“你有选择死亡的自由”一样荒唐无聊。不难想见,假如原告方有选择余地的话,其还会不会只对行政强制措施这样的前提性从行为提讼,而对与自己权益有更大杀伤力的责任认定熟视无睹。故此,问题不在于司法机关如何审查,而在于立法机关自始是否给司法机关配置了适当的审查权限。换言之,公安机关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我们知道,认定行为是行政确认的一种重要形式。这样,问题似乎又可合乎逻辑地拓展为对行政确认可诉性的检讨与分析.三、分析
行政确认是一学理概念,我国台湾地区一般将其纳入“观念行为”或“表明行为”的范畴进行研究(张载宇《行政法要论》[M],台北,汉林出版社,1978·375)。在大陆,也有学者视其为—“准行政行为”,但行政法学界的通说常对其作如下表述:“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方既有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进行辨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罗豪才《行政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184)行政确认权是国家行政权的有机组成部分,行政确认行为是行政管理的有效方式和手段。行政主体通过确认特定的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来达到确认或否认相对方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的行政目的。尽管行政确认不创设新的法律关系,但毕竟是严肃的法律行为,被确认对象一经法定行政主体的甄别和宣告,其状态就具有了不可抗拒的法律拘束力、确定力,除非法定机关依法定程序予以撤销。同时,行政确认本身并不直接处分相对方的权益,它一般只是为其他处分性行政行为的作出创造前提。所以,其只能间接地产生法律效果。行政确认这种“中性”或非处分性的特点,往往成为人们否定其作为行政救济对象的理由,如德国行政法理论就认为,“如果部分行为本身不完全具备最终影响时,它们作为一大程序的组成部分,不得单独引起昂贵的法律救济程序”(见《德国普通行政法》,[德]平特纳著,朱林译)。与此相左,我们认为,行政确认固然不具有直接处分性,但它直接确认了关涉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的事实或法律关系,对其可诉性不能僵化地一概而论,作为一种有拘束力的具体行政行为,理应有条件地适用行政诉讼救济程序。理由如下:首先,行政确认有稳定法律关系,减少各种纠纷,保障社会安定秩序,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因而作为一种现代行政管理的科学模式被各国广泛应用于治安、民政、教育文卫、劳动、经济等诸多领域。但事实上,“政治哲学和权利学说历来面临一个不可回避的二律背反:权力是保障权利和自由必不可少的力量,但为了切实保障权利和自由又必须限制权力”。(程燎原、王人博:《赢得神圣——权利及其救济通论》[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8·186—187)在我国行政执法领域,由于行政确认缺乏有效的规制,权力支配者出于私欲的冲动,常常越过理性的樊篱而滑入恣意的空间,违法行政确认行为俯首皆拾并成为现实中的常态——如违法医疗事故鉴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权的滥用以及非法发放(或不发放)和评定(或不评定)学历证书等等。这种“法外现象”的大量存在,不仅影响了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更重要的是严重侵噬着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故此,加强对行政确认权的监控势在必行。在权力制约的诸多方案中,“以权利制约权力”固然是一种最能体现权力最初来源以及充分昭示公民自身强大力量、激发其主体意识的有效制约模式,但因为“权利与权力不在同一天平上,不具有相同的权价,以权利制约权力,缺乏应有的力度,不具有可操作性。”(汪进元:《权利制约的理性思考与模式选择》[J],武汉:法学评论,1998(1)。)从这个层面讲,以“权力制约权力”才是一条可行的策略,这大约是现代行政诉讼制度发生的现实基础——手无寸铁的公民,并不直接与庞大的行政权交锋,而是通过向法院,来达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及监督行政权之目的。故此,赋予利害关系人以诉权,仰仗司法机关的审查与监督,不仅合乎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而且是从根本上改善并可望杜绝违法行政确认发生的有效途径。其次,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采用的是“列举+概括+排除”的混合式立法例。尽管行政确认未被明确纳入所列举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范围,但也并没明文禁止。2000年3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较之行政诉讼法,实质上以放宽原告资格标准的方式扩大了受案范围。《解释》第12条借用第三人的概念规定了利害关系人的原告资格,给行政确认的可诉性留下了一定的生存空间——与争议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可依法对其提起行政诉讼。这里的“具体行政行为”当然涵盖了行政确认行为。其实,有关行政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甚至在司法实务当中已经肯定或变相肯定了部分行政确认的可诉性。举例说明:例一,国务院1991年《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作为一项行政法规,并未对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的可诉性作任何否定性限制。至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1992年的《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我们一直坚持认为,它无非是特定历史背景下的一个“怪胎”。其间向人们展示的司法
和行政联手,用“法”统辖社会时浓厚色彩是对法治原则和分权制衡民主理念的严重背离。故此,用观念考究,该文件实属无效。不过,既便在此通知中,也只是规定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服,不得提讼,并未否认责任认定行为和行政处罚行为一并接受审查的可能性。例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政府或者其主管部门有关土地、矿产、森林等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的处理决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应作为行政案件受理。这里所谓的“对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处理”,究其实质是以裁决的形式表现出的行政确认行为。换言之,该条规定事实上是对行政确认可诉性的肯定回答。例三,倍受关注的“刘燕文诉北大案和田永诉北京科大案”,(两案中虽有许多理论问题值得探讨,但笔者认为,其中涉及至关重要的问题之一就是“证明”这一确认行为的可诉性。详见,程雁雷《论司法审查对大学自治的有限介入》,[J],北京:行政法学研究,2000(2)和刘连泰《行政审判的能动性管窥:一个实证的分析》[J],北京:行政法学研究,2000(3)。)争议的焦点是校方应不应该履行自己发放毕业证和学位证的义务。而毕业证、学位证的功能正在于对行政相对人的学识、水平、某一经历进行确认是典型的行政确认的凭证。上述两个案件的审理表明,实践已超越了理论研究局限并走在了前面。再次,将行政确认纳入受案范围,也是树立司法权威的迫切要求。随着以市场为取向的改革的逐步深入,一个价值多元化的社会格局初露端倪。而在“游戏规则”尚不健全的大背景下,不同利益间的冲突与碰撞不可避免地呈加剧趋势。于是,司法因在整合社会利益、吸纳不满情绪诸方面不可替代的地位与作用,受到人们前所未有的青睐。但是,司法在发挥改革“稳压器”的正面作用的同时,也滋生了大量腐败现象,致使公众的期望值与现实之间形成了强烈的反差——司法公正成为“稀缺资源”。这样,人们又不得不着手对司法权进行严格的监督与控制,甚至于“个案监督”这一“法治畸儿”也将呼之欲出。但是长期以来却收效甚微,问题的症结在于我们往往忽视了司法自身恰恰也是改革的重点对象这一现实,没有意识到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也需要我们的精心培植与呵护,才能健康成长。既无财权,又无军权的弱小的司法在受到必要制约的前提下若没有足够的权力给养,势必萎缩为政治的婢女,其“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的美誉也永远只具符号意义——结果我们失去的就不仅仅是个案的公正!故此,我们必须跳出传统的思维怪圈,给司法一份应有的关爱。特别是立法机关应该给司法配置更多的权力资源。其中适时地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就是极富意义的重要一端。
四、说明
篇8
以人口发展为中心广泛涉及人文社会科学发展的各个方面:人口、心理、伦理、教育、管理、历史、社会、艺术等学科范围。
征稿要求:
1、文稿论点明确,无政治性错误;立论正确新颖,说理通畅,论据充分,资料详实,数据可靠。
2、来稿须在3000字以上,必须包括(按顺序):文题、作者、作者单位及地址、摘要、关键词、正文、注释或参考文献。文稿首页地脚处注明投稿时间、作者简介。属科研基金资助项目的论文,请注明项目名称、编号。
3、摘要为对正文主要观点的概述,不进行价值评判,字数一般在200字以内;关键词一般在3-5个之间。
4、作者简介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性别、民族(汉略)、籍贯、毕业学校、工作单位、职称、学位,以及联系地址和电话。
5、注释序号按其在文中出现的顺序排列,两个以上相同注释只标一个序号。注释序号用圈号,参考文献序号用方括号。所有引文务必核对无误。
6、注释和参考文献著录项目须按规范编排,格式如下:
期刊:作者.文献题名.刊名(外文期刊可缩写)[J],出版年,卷(期),起止页。
图书:作者或责任者.文献题名[M].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
论文集中的析出文献:作者.析出文献题名.原文献作者.原文献题名.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析出文献起止页。
篇9
一、比较法上的人事保证制度
比较法上,人事保证制度的规范类型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在立法上明确规范人事保证,主要有日本、瑞士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另一种是以非典型契约形式存在,绝大多数国家属于此种类型。
按日本学者见解,身元保证分为三种。第一种保证人对于债权人(雇用人)保证被用人不违反其基于契约上之义务,谓之人的身元保证。此时保证人一方面对于债权人负与被用人同一之债务及责任,他方面对于债权人独立的负有使被用人不违反其义务之债务。被用人不服约束时负有劝导的义务,拐带潜逃时负有搜索之义务。第二种为于主债务人债务不履行及依契约或法律上之规定应负担之损害赔偿债务为保证,与将来之债之保证有同一性,谓之物的身元保证。第三种为损害担保契约,苟因被用人之行为使债权人蒙受损害,保证人即负填补之义务,其损害之发生不以被用人有过失为必要,保证人无检索抗辩权。具体的究属上述三种内之何种,为当事人意思解释问题,但以属于第二种为原则[1](P948)。
瑞士债务法第492条第三项规定了人事保证的条件和定义;第503条第2项规定了人事保证制度债权人的义务范围;第510条第1项规定了人事保证合同的消灭;第512条规定了人事保证的期间。所谓职务保证,即保证人对于债权人,就债务人之身体、行及技能,保证勘任其职务,并就其因执行职务所生之损害,负担保责任;其性质属于将来债务之保证,系保证契约之一种;保证的范围,包括因受雇人不履行契约致使债权人所受之损害,以及受雇人执行职务时因故意或过失所加于债权人之损害,还包括受雇人侵占债权人财产或过失损害他人的,保证人均应负赔偿责任。而雇佣保证,则保证人不仅保证受雇人之身体、性行及技能,勘服所约定之劳务,即受雇人因疾病等亦应负有照顾或领回医疗之义务;此类契约通常见之于订立纯粹劳务雇佣契约时,保证人还应对受雇人本身事故承担担保责任[2].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债编修订增订人事保证制度,其定义为“称人事保证者,谓当事人约定,一方于他方之受雇人将来因职务上之行为而应对他方为损害赔偿时,由其代负赔偿责任之契约”。另就人事保证之成立、人事保证之效力、人事保证之期间、人事保证之终止、人事保证之消灭、请求权之时效以及准用规定予以详细规整。
二、人事保证的性质
关于人事保证的性质,学理上主要有三种学说:第一,损害担保契约说。该说认为,人事保证契约具有独立性,因为即使雇用人与受雇人之间的雇佣契约无效,当受雇人具有侵害雇用人情事之时,雇用人仍得依据该损害担保契约向担保人请求赔偿[3](P386)。第二,特殊保证说。该说认为,人事保证与一般保证在性质上皆具有从属性,只不过人事保证尚具有继续性、情义性与专属性等特性而已[4](P151—161)。第三,区分说。该说认为,受雇人将来损害赔偿义务之保证,即属于特殊保证。若保证人仅于受雇人不履行其对雇用人因雇佣契约之违反所生之损害赔偿请求权,由其代负赔偿之责,则为将来债务之保证,盖保证债务是以受雇人将来发生损害赔偿义务为前提。担保雇用人不因而受损害,即属于损害担保契约。若约定受雇人加损害于雇用人时,保证人负填补损害之责,则已非保证契约,而为担保契约。此时保证债务之发生,并非以主债务之存在为前提,保证人是以契约担保雇用人不因雇用受雇人致生损害,此担保之结果不应发生而发生,保证人即负有填补雇用人损害之责[1](P947)。
三、人事保证制度与相关制度的比较
1.人事保证与一般保证
人事保证与一般保证相比较,具有如下特性:
第一,继续性。一般保证多以一次发生的现存具体债务或可得确定债务为保证对象,而人事保证则多以将来继续发生之债务或者说以基于继续性之法律关系所发生的将来债务为保证对象;
第二,情义性。一般保证,保证人多由于经济上利害关系而承担保证,而在人事保证,保证人则多以情义关系而承担保证;
第三,专属性。一般保证所保护的债务无所谓的专属性,保证债务当然得由保证人之继承人继承,而人事保证则以保证人对于被保证人之信赖关系为基础,故原则上有专属性,除有特别约定或者特别情形外,保证人责任因保证人死亡而消灭,并不移传于继承人。但在保证人死亡前所发生之债务,则应由其继承人继承之;
第四,广泛性。一般保证,其被保证之主债务通常具有明确或可得确定之范围,保证人之责任得以预先知悉及确定,而人事保证,其被保证之主债务为受雇人将来因职务上之行为致雇用人遭受损害时之赔偿责任,其范围广泛而不明确,其损害额甚至有远远超出保证人所得预料之范围,保证人之责任难以预先知悉及确定。
2.人事保证与损害担保契约
就其性质而言,损害担保契约与保证的区别在于其对于相对人所受损害或一定收益或其他结果,自己负赔偿或担保责任,而非就他人之债务负责。所担保之危险为债务不履行或应填补之收益。所担保为债务之履行时与保证颇相类似。然当事人之意思,非就他人债务之履行附从的负责,而是由债务人之债务分离,独立地负赔偿因其不履行所受之损害,则与保证有异。损害担保契约为片务无偿之契约。相对人对于担保人之危险承担,支付对价,则成立损害保险或其他类似之契约。而损害担保契约,不妨负有负担。损害担保契约为片务无偿此与赠与相同。然在后者,以增加相对人之财产为目的,而在前者则在危险之承担,即为积极或消极的损害之填补。损害赔偿契约为片务契约,惟担保承担人负有义务,而无促进所计划事业实行之权利。对于担保之承担,虽亦得约定事业之实行,然此已非纯粹之损害担保契约,而为无名契约。主要的一方面应依事业之种类,准用关于承揽或雇用之原则,他方而应准用于损害担保契约之原则[1](P882—883)。
也有学者认为,损害担保契约为担保债务人一定事项之发生或不发生,若该事项不发生或发生时,即对于被担保人因此所生的损害负赔偿之责。若担保人是为第三人之利益而订立损害担保契约,且该第三人与被担保人亦订有契约,但担保人与被担保人之意思,并非在就该第三人债务之履行,负附从之责任,而是与该第三人之债务分离,由担保人独立地负赔偿之责。换言之,损害担保契约的性质为独立性[6].
有学者认为,保证契约必以主债务有效存在且尚未消灭为前提,而损害担保契约,则无所谓从属性之原则。此外,担保人虽系为第三人利益而订立损害担保契约,且该第三人与被担保亦订有契约,但担保人与被担保人之意思,并非在就该第三人债务之履行,负附从之责任;而系与该第三人之债务分离,由担保人独立地负赔偿之责。因此,被担保人与该第三人间之契约是否无效、被撤销、或经解除、终止等,又其无效是否因违背法律强行规定,或善良风俗所致,均与被担保人及担保人间所缔结之损害担保契约无关。担保人与被担保人之意思,系就被担保人因其与第三人之契约无效,而受损害时,由担保人负赔偿责任者,此项损害担保契约仍属有效。但若损害担保契约本身有违反强行规定或公序良俗情事者,应为无效[3](P366—367)。
人事保证与损害担保契约,区分的关键在于是否为完全独立契约。如果属于完全独立契约则为损害担保契约,如果既有独立性又不失补充性之契约,则为人事保证契约。
3.人事保证与赔偿保证
赔偿保证尽管与人事保证在发生上具有相似性,但也存在根本的差别。因人事保证属于特殊保证,其具有独立性一面,而赔偿保证则不具有独立性。此外,人事保证人所承担的是赔偿责任,而赔偿保证义务人承担的为补充的履行责任。
四、人事保证制度的法典化
现实生活中人事保证合同的广泛存在、诚实保险又尚缺失,对人事保证予以法律规整十分必要①。除此,人事保证制度法典化理由,还包括法律规范明确化及法律统一化的意涵。至于法典化的方法,不仅在形式上对于习惯予以确认,且对于法律实质内容进行调整。因人事保证的法典化必将改变作为习惯法上人事保证制度的利益构造,最终若非法典化归于失败,即为民间习惯的势微。
注释:
①笔者认为,以法典为载体的各种价值,在法典的实践中可以真正地表达于社会生活中去,从而实现导引社会生活的作用,但其前提是该法典没有被规避,而不被规避的前提是要在社会生活现实与价值取向之间达到一种动态的平衡。
参考文献:
[1]史尚宽。债法各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2]蔡明收。论身份保证[J].中兴法学,1971,(2)。
篇10
1.约束不对称、重监督而轻激励
加强监督,对公职人员无疑是一种有效的、必要的约束。但监督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并通常具有滞后性和对公务员激励的被动性,激励成效有限。因此,除了加强监督以外,还应该强化内在激励机制,从积极方面引导广大公职人员敬业务实,拒腐防贪,从源头上减少公务员的失职行为,并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
2.考核激励的作用难以得到体现
考核激励的作用机制主要通过将考核结果与公务员的奖惩、职务升降、级别和工资的调整等挂起钩来,促使公务员积极工作,尽职尽责。而公务员考核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稍不注意就易产生考核误差,影响对公务员德才表现的准确评定,影响考核对激励功能的发挥。我国目前对公务员只进行定性考核,如某乡镇机关2007年年终考核,有48名公务员参加考核,除了4名公务员为优秀外,其余44名公务员均为合格,“不合格”一档形同虚设。这种考核无疑有失全面和客观公正,甚至没有体现出考核的意义。
3.干部选拔机制中缺少激励
中国的干部选拔机制中公平、竞争、择优原则体现不够,科学的具体的操作规范也不够健全,干部选拔过程中缺少激励,缺乏活力,必然导致利益分配激励功能减弱。由于工资基本固定,收入与努力无关,与组织目标完成情况无关,其结果是、无所作为、消极怠工等“搭便车”现象反复出现。这从根本上说,不是某个人的过失和责任,而是在组织制度中缺乏竞争激励机制所必然导致的结果。
二、需要层次理论及其在行政管理中的作用
1.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
美国行为科学家亚伯拉罕·马斯洛(A.H.Maslow)于1943年出版的《动机激发论》中提出了“需要层次理论”。马斯洛认为,人的价值体系中存在着两类不同的需要,一类是沿着生物谱系上升方向逐渐变弱的本能或冲动,称为生理需要,另一类是随生物进化而逐渐显现的潜能或需要,称为高级需要。据此,马斯洛把人类的需要按其重要性和产生次序分为五个层次,即生理需要、安全需要、归属与爱的需要、尊重需要以及自我实现的需要[1]。
行为学家们依据马斯洛的需要层次说,将需要的层次、激励的因素以管理的策略对应成表,为管理的实践提供指南[1]:(1)生理需要方面的激励因素为工资和奖金、福利、工作环境,管理策略可表现为完善的工资和奖金制度、贷款制度、医疗保健制度、工作时间(休息),创造健康工作环境,住宅和福利设施。(2)安全需要方面的激励因素为职位保障,意外事故防止,管理策略为安全生产生活条件、危险工种的营养福利制度、合理的用工制度、离退休养老金制度、健康和意外保险制度、失业金制度等。(3)隶属与爱的需要方面的激励因素为良好人际关系、组织的认同,其管理策略为和谐工作小组和良好人际关系、协商和对话制度、互助金制度、工会及其他团体活动、娱乐制度、教育训练制度。(4)尊重需要方面的激励因素为名誉、地位、权力与责任、被人尊重与自尊、与他人工资奖金之比较,管理策略为人事考核制度、工作职称晋升制度、选拔择优的进修制度、委员会参与制度与提合理化建设制度。(5)自我实现的需要方面的激励因素有能发挥自己特长的组织环境、承担有挑战性的工作,管理策略为决策参与制度、建立攻关小组、提倡创造性工作、发动职工研究发展规划、交给职工挑战性工作和破格晋升制度。
2.基于需求层次理论的薪酬制度和灵活的福利机制
薪酬在人力资源管理激励中是最重要的因素之一。薪酬因素在经济社会中的作用已经超出了物质激励的范围,成为兼具物质和精神双重激励的重要因素。美国管理学家孔茨曾指出:“金钱对那些抚养一个家庭的人来说要比那些已经功成名就、在金钱的需要方面已不再是那么迫切的人,就重要得多。”[2]
在中国公共部门传统的人事管理中,公职人员的薪酬一直实行等级工资制,一般工资水平是社会平均工资;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实行高薪金的公务员制度,一位高级行政官员的年俸可以与首相相比。鉴于中国的国情,目前不可能实行高薪金公务员制,但近年来公务员待遇的提高体现了决策者们对薪酬因素的重视。目前,中国公务员薪酬提高的趋势使得公共部门在与企业及其他行业争夺人才的竞争中增加了优势。但是,要使金钱成为一种真正有效的激励因素,必须保证“在各种职位上的人们,即使级别相当,但给予他们的薪酬也必须能反映出他们个人的工作业绩”。也就是说,薪酬应当与绩效挂钩,才能真正起到激励的作用。目前,在西方一些国家,以往刻板的工资报酬制度正逐渐被以工作成绩来确定工资级别的制度所取代。以工作成绩来确定工资级别的制度是基于这样的论点,即“公务人员的工资收入应该符合经济市场的工资水平,并且不论公务人员之间可能存在何种差异,他们工资报酬的多少应该取决于其工作成绩的好坏,工作成绩越好,所得到的报酬就应该越多。这一论点意味着传统的、强调统一的公务员制度应该被取代。尽管公务员无疑也会受到经济利益的诱惑,但在以前,公务员作为一个整体有着强烈的服务意识,并将为公众服务作为他们努力的目标。然而,金钱奖赏正逐渐取代这些无形的、但却是真实的价值观和激励因素而成为招聘人员和提高其积极性的主要手段。”[3]
3.权力激励——公务员自我实现的需要
国家公共部门的公职人员掌握着人民赋予的公共权力,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社会公共资源进行管理和尽可能合理地配置,以实现公共资源的效益最大化。在公共部门这个庞大的机器不停地运转,源源不断地生产出公共服务产品的过程中,权力始终都在对支配和使用公共资源的公职人员起着不容忽视的激励作用。
公职人员处于何种行政职位,就拥有相应的行政权限,职位越高,所享有的权力就越大。公职人员在行使权力,满足对物和人的支配欲望的同时,也在某种程度上达到了马斯洛需要层次理论中的最高层级——自我实现的需要,使自己越来越成为受人瞩目和举足轻重的人物。因此,建立并完善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中的权力激励体制,不仅是可行的,而且是必要的。权力对于各级公务员的激励作用集中体现在,为了能够支配更多的人力和物力资源,必须在法律和制度规定的范围内勤奋工作,取得显着的成绩,得以受到提拔,从而能够行使更高职位上更大范围的权限。
在建立权力激励体制过程中,必须在广大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中树立起正确的权力观,避免出现“为了掌权而掌权”的不良倾向。要明确公共权力是人们赋予的,是用来更好地合理配置社会资源,为社会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服务产品。合理的运用权力激励,不仅能够激发公职人员的工作热情,进一步提高公共部门的行政效率,而且可以在某种程度上减少权力腐化和腐败现象的产生。
三、丰富激励手段,完善公务员激励机制
1.拓宽激励渠道,注重加薪、休假等激励方式
有时将公务员晋升到一个其无法很好发挥才能的岗位,不仅不是奖励,反而使公务员无法很好发挥才能。在晋升中,并不一定是业绩最好的人得到晋升就是公平。业绩优秀者应该得到奖励与表彰,但是否晋升到高一级的职位则更主要地取决于他们的工作能力与个性特点。这一点应在晋升标准与要求中明确说明,并在晋升人选决定之后加以解释。对未能晋升的优秀公务员应有足够的表彰与补偿,以体现他们应有的地位与价值。激励渠道多样化有利于公务员合理地自我定位,从而可以不必将职务晋升作为自己的唯一目标,找一个自己能游刃有余的岗位好好发挥自己的专长。
2.在工作设计方面,尽量丰富工作内容
可以根据工作性质、内容,采取工作轮换、工作丰富化等工作设计方法,尽量丰富工作内容。对公务员工作内容的改善及对其工作行为的认同和奖励,可以使公务员对自己的工作产生满足感、成就感,从而促使工作不断创新。如因人而异地安排工作,由于每个公务员个性特征、兴趣爱好、职业生涯规划不同,对岗位的要求也不尽一致,因而须建立岗位流动机制,使公务员能感到工作的乐趣。
3.打造和谐有序的行政组织文化
良好的行政文化凝聚了公务员行政智慧和行政实践经验。行政文化诸要素对于激励机制的制定、激励手段的确定、激励机制的实施和激励结果的兑现有着极为重要的影响[4]。健全激励机制的建立和作用的发挥以良好的行政文化为基础,促进行政文化的建设,要鼓励公务员树立社会公共利益至上的意识,成为协调政府与民众关系的主体,促进公务员对政府工作的主动参与,有效维护国家和集体的利益。如果能做到公务员都相信:职位只是分工,薪酬体现贡献,那公务员就不会去追求层级的发展,而转向关注工作的内容,这样才会提高效率。随着公务员整体素质的提高,群众之间、干群之间沟通会更容易,健康和谐的人际关系氛围会为和谐公务员队伍建设提供有力的保障。
参考文献:
[1]吴志华,刘小苏.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262.
篇11
(No.307HospitalofPLA,Beijing100039China)
AbstractHolisticnursingcareoftakingpatientsasthecentreisaadvancedmodeofnursingcare.Itgetridofmalpracticeinfunctionalnursingsystemwhopayattentionto“disease”,butneglect“patient”.Toputintoeffect,therearestillsomeproblemsasfollow:①dispositionbetweendemandofthemodeofholisticnursingcareandnursingstaffatpresentisirrational,②now,thefwayofworkinghinderedtheimplementationofholisticnursingcare,③thereweresomecontradictorybetweentheideaofholisticnursingcareandtraditionalstandardizedmanagement,④self-qualitiesofnursingstaffcan''''tmeettheneedsofholisticnursingcare;⑤beingshortofeffectivestandardsforqualitativeevaluation.Theauthorputforwardsomecountermeasuresinaccordancewithabove-mentionedproblems.
KeywordsHolisticnursingcareAffectingfactorsCountermeasure
以病人为中心的系统化整体护理模式是社会发展对护理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实施整体护理增强了护士一切为病人服务的意识,开拓了护理工作的范围,摆脱了功能制护理中不重视病人心理的弊端,提高了护理质量,为护理学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实践依据,但在新的护理模式运行中,尚存在以下影响因素。
1影响因素
1.1现有护理人员配备不能满足整体护理的要求随着医学模式的转变,护理工作已从单纯的医疗服务走向医疗、保健、康复、预防相结合的模式[1]。护理工作不再是简单的执行医嘱,机械的打针、发药,而是以病人为中心,对病人实施有计划、有目标的整体护理。随着护理职能的转变,护理人员的配备也应有所改变。目前护理人员配备仍是按功能制护理的要求配备,这种配备方式,只能完成病人的相关治疗,而做不到身心两方面的护理。由于护理范围的扩展,护理内容相应增加,如果人员不到位,结果是临床工作不细致,对病人实施整体护理也只限于制订工作目标,难以付诸实践[2]。
1.2现有的护理观念阻碍了整体护理的实施临床护理由于长期实施功能制护理,人们已经习惯了按功能制护理的程序去安排工作,虽然在病区开展了以病人为中心的整体护理,但在实际工作中并未真正做到以病人为中心。在各自分管的小组中,护士仅以完成相关治疗为主,在治疗之外,便无事可做。以病人为中心的整体护理强调的是要以病人为中心,以现代护理观为指导,以护理程序为基础,把护理工作和管理各个环节系统化[3]。使护理工作变被动为主动,促进护理质量的提高。
1.3整体护理的思想与传统的规范化、标准化管理相矛盾传统的规范化、标准化是在漫长的护理实践中逐步建立起来的,它的建立促进了功能制护理的完善,使功能制护理发挥了最大的优越性。整体护理自90年代提出后,并未能按其定义运行,只在现有的临床护理模式中加入了以病人为中心的口号。整体护理的实施与传统的规范化、标准化临床护理模式相矛盾。整体护理要求以病人为中心,以病人需要为己任,病房管理家庭化。而功能制护理中强调的是整齐划一、减少探视、不陪住等,并对具体事项有明确的规定。例如病区管理中规定:病人的床旁桌上只允许放一个水杯、一个痰杯等。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日趋重视精神安慰,如今探视病人送的最多的是鲜花,它不仅消除了病人沉闷的情绪,而且为整个病区带来了生机,但这与病区标准化管理相抵触。
1.4护理人员的自身素质难以适应整体护理的需要面对护理模式的转变,护士也感到这种护理模式有利于病人的身心康复,但怎样与病人交流,帮助他们摆脱困境,却是一个棘手的问题。我院本科护士占1%,大专护士占44%,大专以下学历占55%。由于教育层次和知识结构的限制,很难满足以病人为中心的护理,并限制了整体护理实施。目前,在临床工作的大多数护士只受过基础护理教育,对于护理学中新开设的护理心理学、护理伦理学等从未接触过,因而使整体护理难以开展。
1.5缺乏有效的质量评价标准目前的护理质量标准,仍没有跳出传统的护理模式,在质量检查中沿用病区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进行要求,忽略了护士在操作中是否对病人实施了有效的心身护理,其护理操作是否让病人满意。由于有效的护理质量评价标准未确定,导致了护士在工作中仍旧沿用功能制的标准要求自己,认为只要按护理技术操作程序进行,不违反无菌原则,不造成差错、事故,护理质量就是优秀。随着护理模式的转变,重视病人的生理、心理、社会的整体性势在必行,只有建立有效的质量评价标准,才能使整体护理模式真正达到一切为病人的目的。
1.6病人自身因素我国是一个有着5千年封建历史的国家,性格内向,凡事不愿麻烦他人的思想根深蒂固。在实施整体护理过程中,许多病人只愿接受治疗,不愿坦露自己的思想,使得身心护理工作难以开展,有时基础护理也难以进行。例如:我院曾经收治一位70多岁的农村老人,其住院后,当护士为他进行清洁时,他一定坚持自己做,否则就不做。面对这样的病人护士也很为难,不知该怎样去做。
2对策
2.1贯彻以病人为中心的思想功能制护理在我国已实施了近半个世纪,正是由于其功能完善,才延续至今。就我国目前各医院,特别是中小型医院的实际状况,在人员少、工作量大的科室仍实施功能制护理,但应在护理人员中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思想,即以病人的需要为己任,满足病人的合理要求。在空余时间,尽可能深入病区,与病人沟通。通过交流,了解病人的心身状况和需要解决的问题,并在实际工作中给予帮助。决不能不顾医院的实际情况,强行推行整体护理,而使护理工作处于进退两难的地步。
2.2合理使用合同制护士随着改革开放及人才流动,许多护士不愿固定在一家医院工作,纷纷步入社会。这些护士受过正规系统的护理教育,聘用他们可缓解护理人员紧缺的矛盾。
2.3更改护理工作程序的内容传统的工作程序既然不符合时代要求,应当予以更改,制订新的工作程序。要想在临床上真正开展以病人为中心的整体护理,就应当打破传统观念的束缚,把关心病人、巡视病区写进程序之中。例如:在扫床过程中要加强文明礼貌,在护送病人治疗的过程中,要加强安全教育。以病人为中心的整体护理的思想,符合社会发展的趋势,符合病人的需要,因此,在护理人员较多的医院应当实施新护理模式。这种护理模式的实施,不仅能满足病人的需要,而且对提高护理质量及护士自身的业务技术水平也大有益处。
2.4制订合理的评价标准我院在实施整体护理中,护理部对整体护理模式病房的护理质量按三甲达标细则进行调整,使各级人员明确职责,做到工作有标准,检查有依据。对在护理工作中表现出色的护士给予奖励,并从中产生了“十佳”护士。在技术考核中,改变了以往的考核方式,在实际工作中考核护士,这种考核方式既考核了技术,又考核了护士为病人服务的思想,可促使以病人为中心的整体护理落到实处。
2.5转变观念,提高护理人员的素质
2.5.1加强护生教育:护校应增设护理社会学、护理心理学等课程,使护生在校期间,就掌握与病人交流、沟通的技巧,掌握病人心理护理知识,使其进入临床后能从容地护理病人。
2.5.2对在职护士实行补课教育:一些高年资护士因从未学过护理社会学、护理心理学,应定期组织学习,使他们在工作中能积极主动地与病人沟通,从而达到提高护理质量的目的。对已有大专和本科学历的护士,应发挥他们的优势,培养他们成为临床护理第一线的骨干。
2.5.3加强卫生宣教工作及出入院指导工作:针对不同病人的需求,做好卫生宣教工作。宣教工作的重点应放在对疾病的发生、发展、治疗及护理上,让病人对自己的疾病有所了解,有所认识,更好地配合治疗,这也是整体护理的体现。同时,通过宣传及出入院指导,培养护士的人际交往能力及语言表达能力,使他们在实践中积累经验,提高自身素质。
2.6按病人的不同层次进行护理由于病人来自不同的社会层次,其文化水平、生活背景各不相同,因而对病人的护理应因人而异。
总之,要想使“以病人为中心”的整体护理在我国顺利开展,并实施下去,必须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循序渐进地开展,绝不能操之过急,否则,将成为一句空话。
参考文献
篇12
1.2压缩性大
软土的特征是孔隙大,呈现松散的状态,其可以被大范围的压缩,如果在市政施工中不能进行妥善处理,其在后续施工中容易出现基坑边坡失稳、边坡错位、路基塌方等情况,导致施工的安全性降低,也会影响周边建筑的稳定。
2市政路桥施工中出现软土地基的基本思路
2.1因地制宜
各个地区的土质特征不同其选择的处理技术也就存在差异,因此在市政路桥施工中应对软土地基的具体情况进行考察,如粘性土可以采用压实技术为主,在施工中尽量减少对地基的扰动,以此保证整体性;砂性土质则可以利用挤压技术为主,进行压实,包括砂桩或者震动压实等,改善地基的流动性,这样的选择主要是因为粘土已经扰动就会降低强度。再如,应根据软土地基的深度和厚度选择处理技术,如果土层浅则选择表层处理技术,即换填技术。而软土厚且无砂层,则应采取固结技术为主加以处理。
2.2根据市政道路要求处理
市政道路建设中对道路的要求不同其稳定性和平整度要求也就不同,等级高则应选择强力的软土地基处理措施,将沉降降至最低。如果等级低则应进行加载等技术待沉降结束后进行施工。如果先铺设简易路面沉降结束在铺设常规路面。还可根据道路形状选择不同的处理方式,设计宽度与高度也会影响软土地基的处理技术。通常采用换填技术的时候,对于宽且低的路堤而言就容易出现破坏的情况,设计高度大且不够稳定的路堤时应考虑加载的措施来增加地基承载的极限强度。
2.3考虑周边情况
市政路基施工对周边的建筑会产生影响,如果震动、噪声、地下水、环境污染等都应考虑在技术选择中,因此在软土地基的处理中应综合诸多因素进行确定。对路堤高而地基软弱的情况更应注意对周边建筑的影响。因此如果路堤坡脚附近有建筑的时候,应考虑减少总体沉降的技术,以此保证周边建筑的稳定。
3市政路桥施工中软土地基的处理技术
3.1排水技术
软土地基的突出特征就是含水量高,因此在处理中如果可排除过多的水分则可以提高地基的承载能力。因此排水技术是一种有效的软土地基处理技术,如表层排水技术。表层排水处理是提高土体固结性能和稳定性的重要技术措施。具体的做法就是在软土基上设置砂垫层,这样改善软土地基的含水量,通过砂垫层的压力和排水实施配合,排除地基中大量的水分,以此促进软土层固结沉降,保证施工后续作业的稳定和安全。
3.2粉喷桩技术
该技术在市政路桥工程中经常被纳入到软土地基的处理中。所谓的粉喷桩处理技术就是利用设备在软土地基上钻孔,并利用压力将固化剂压入软土中利用固化剂与土层中的水发生化学反应而促进软土地基失水,从而达到固结软土地基的作用。固化剂通常为石灰和水泥,多数工程选择的是水泥,在实际的应用中应考虑掺入比的选择。其标准为桩的强度,如高于1.5MPa则选择425号以上水泥,如低于这个标准则选择325号水泥。这样可以增加掺入比,提高桩体的性能。为了保证固化剂的流动性,可以掺入减水剂或者硫酸钠、石膏等材料,这样可以增加固化剂的处理效果。同时喷粉桩在加固中还形成多个相对稳定的隐形桩,这样可以增加地基的承载能力,为后续的施工打下基础。当然其必须在场地整洁且作业空间较大的场地上进行施工。在粉喷桩技术应用前还应对地质土质进行检测,尤其是土质、含水量等技术参数都会影响喷粉桩的固化效果。所以应按照技术要求对其进行采集和分析,并利用工程实验室进行试验保证固化剂的适应性。
3.3深层排水技术
排水是软土地基处理的核心思路之一,排水固结技术与表层排水技术不同,其主要是利用挤密技术对软土基的深层水分进行排除,通常需要配合排水井来完成对软土地基的排水措施。该技术利用向软土地基中打入挤密装置的方式来挤压软土层,促进其水分排除,然后利用排水井抽出多余水分,促进地基失水固结。该技术的选择应考虑地基含水量、软土厚度等情况,按照技术流程进行操作,这样才能保证处理效果最佳。但是此类方法不能单独使用,应配合其他方式促进水分排出,增加地基的稳定性。
3.4加载压实处理
加载压实技术是一种静态固结技术,在软土地基上施加一个外表载荷,人为的促进土体的压缩,出现超载沉降,以此达到处理软土地基的目的,但是单纯的加载不能保证地基的承载能力提升,因此该技术也必须与其他技术配合使用。在使用加载压实前应对软土层的厚度和含水量进行分析,计算加载的重量,如果超过范围则不能采取该项技术。技术的核心就是降低地下水位,在加载的过程中可以打入钢板来保证施工中地基的稳定性。主要是防止其对周围的建筑和土体产生影响。应注意的是填土加载的技术主要是保证路面铺装后的残余应力被提前释放。如果加载过大反而会导致地基的稳定性丧失,因此应缓慢的增加加载速度,每一次加载都应保证地基稳定后进行。并在施工中做好观测工作,控制沉降的速度和范围等。
3.5挤密技术
挤密技术就是通过外力对软土地基进行挤压,在市政桥梁施工中较为常见。通过挤密桩间的土体来提高地基强度。将桩孔用灰土、素土等回填并夯实。因为土质的类型不同其方法也存在差异。如果使用素土则称之为土桩挤密法,使用灰土则为灰土挤密法。这两种技术措施对于厚度较大的地基作用较好,其中湿陷性黄土的处理效果最佳,应在具体的工程中合理选择。
篇13
其中,论文题目、作者姓名、作者单位、通讯地址、邮编、摘要、关键词分别用中英文表示。论文应完整且简明扼要,需包括必要的研究背景、研究方法、研究结果与分析等;应保留涉及主要观点的图片、曲线和表格,并注明数据来源。根据论文集出版需要,编辑有权对稿件进行删改。
三、论文格式
正文以前部分
(1)中文格式
论文题目:三号黑体,居中排,文头顶空一行。
作者姓名:小三号楷体,居中排,两字姓名中间空一全角格,作者之间用逗号区分。
作者单位及通讯地址:按省名、城市名、邮编顺序排列,五号宋体,居中排,全部内容置于括号之中。作者单位与省市名之间用逗号,城市名与邮编之间空一全角格。作者单位多于一个在作者姓名处用上角标注。
摘要:摘要二字小五号黑体;内容小五号宋体,不少于200字。
关键词:需列出3~5个。关键词三字小五号黑体,其他小五号宋体,第1个关键词应为二级学科名称,学科分类标准执行国家标准(GB/T13745-92),中文关键词之间用分号。
(2)英文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