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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向量误差修正模型(ECM)Johansen协整检验显示,LNCC与LNINS、LNLOAN、LNSTOCK之间存在长期均衡关系,但短期而言,它们之间可能是不均衡的。协整关系的存在使得这种暂时的偏离能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得到校正,这就是变量之间的误差校正机制。一般而言,经济变量间的协整性是与变量之间的均衡与误差校正机制联系在一起的,可以通过建立向量误差修正模型分离出短期偏离向长期均衡调整的速度向量。向量误差修正模型一般用式(1)来表示。由于短期内,变量之间的不均衡关系的动态结构可以由误差修正模型来描述。根据AIC和SC等信息准则,选择一阶滞后期建立向量误差修正模型。上述(3)式中X1t-1和X2t-1系数为负,表明煤炭行业低碳发展进程与银行信贷和证券市场融资成反比,以银行信贷为代表的间接金融和以证券市场为代表的直接融资对煤炭行业节能减排的作用系数分别达到-0.815和-0.052,证券对煤炭行业低碳发展的支持作用远低于银行业。保费收入与经济粗放发展成正相关,表明自1994年以来,全省保险业受经济粗放发展拉动,行业规模不断扩大,但从总量和结构上对经济低碳发展的调整和促进作用不明显。
二、政策建议
(一)整章建制,谋篇布局,建立促进煤炭行业低碳发展的长效机制一方面,要加强行业规划,促进产业布局。通过财政补贴等多种方式,化解煤炭行业低碳化发展的外部性因素,促进煤炭低碳链条边际收益回归,努力实现资源型经济的整体绿色转轨。立法部门要健全能源法律体系,加强排放立法工作。近期欧盟已经出台有关温室气体减排的立法,奥巴马政府也在积极出台《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还不健全,应尽快改善和健全煤炭低碳技术和产品的市场环境与法律体系,坚决打击排污企业和污染项目。财政部门应尽快出台煤炭低碳行业减免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税等税费,并通过税收减免、税收返还等多种方式,鼓励培育可再生能源生产企业,充分利用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建立信贷支持节能减排技术创新和节能环保技术改造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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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家庭农场的融资渠道不畅。第一,缺乏有效抵押。家庭农场的经营初期,一次性投入比较集中,资金需求较大,而且在生产经营中形成的资产无权利证书,自有的固定资产不多且大部分不被金融机构认可,无法通过金融机构所要求的抵质押方式获得贷款,制约了其扩大生产规模和发展。如典型调查中的付某,承包了3000多亩农田,渴望得到金融机构的支持,但没有可作为取得贷款的抵押品。第二,土地流转的法律地位缺失导致抵押融资难。土地流转与家庭农场发展休戚相关,家庭农场所拥有土地主要通过转包、入股等多种形式流转而来。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虽然《物权法》明确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地位,但确权工作没有实质性进展,也没有看到辖内哪家金融机构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贷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贷款的说法仍停在口头上。第三,金融支持力度不够。农业是弱势产业,抵御自然灾害和市场风险能力的较弱,特别是对于欠发达地区,家庭农场还刚刚起步,需要金融的大力支持。当前金融机构对这一领域的金融服务还处于空白,如果没有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的政策支持,家庭农场很难发展。
三是家庭农场的抗风险能力不强。家庭农场主在融资管理、科学耕作、农田管理、市场行情掌握等方面有一定差距,对新技术、新品种了解较少,农业技术指导不到位,竞争能力和创新意识相对缺乏,应对市场、自然灾害等风险能力较弱。
二、金融支持家庭农场发展的对策与建议
加快农村金融创新步伐,构建财政补贴、金融支持、保险保障“三位一体”的金融服务体系,促进家庭农场健康发展。
(一)强化政府指导。一是呼吁尽快确立家庭农场主体的法律地位,构建扶持家庭农场发展的政策体系,为金融机构的服务支持提供政策保障。二是落实对家庭农场的帮扶政策。地方政府应尽快制定并有效落实《支持家庭农场发展意见》,完善家庭农场注册登记、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等办法。
(二)推进政策落实。一是完善农村土地流转机制,为土地流转构建交易平台,促进土地流转的正常运行。二是落实相关法规,尽快启动家庭农场的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三是健全农业评估行业标准,对家庭农场经营资产开展评估,为其融资服好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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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向量自回归(VAR)模型传统的经济计量方法是以经济理论为基础来建立描述变量的模型。向量自回归(VAR)模型是基于数据的统计性质建立的模型,通过对所有内生变量滞后值回归分析,以估计内生变量的动态关系,避免了经济学先验理论的羁绊。VAR(p)模型的数学表达式。
1.1.2向量误差修正(VEC)模型向量误差修正(VEC)模型是包含协整约束的VAR模型,常应用于具有协整关系的非平稳时间序列建模。如果上述VAR(p)模型中yt所含有的k个序列为一阶单整序列且它们之间存在协整关系,则不包含外生变量xt的向量误差修正(VEC)模型数学表达式为。其中的ecmt-1=%Tyt-1是误差修正项,反映变量之间的长期均衡关系,%T是协整向量。系数矩阵&反映变量之间的均衡关系偏离长期均衡状态时,将其调整到均衡状态的调整速度。Γi是系数矩阵,所有作为解释变量的差分项的系数反映各变量的短期波动对作为被解释变量的短期变化的影响。
1.2变量选择
1.2.1城镇化率(UR)本文采用人口城镇化率(UR),即城镇人口占总人口数的比重来衡量农村城镇化水平,该比重越大,说明农村城镇化水平越高。
1.2.2农村信用社贷款余额占全部城镇固定资产投资比重(NXF)鉴于数据的可得性,本文使用NXF作为农村信用社对农村城镇化的金融支持评价标准,比例越高,支持力度越大。NXF=农村信用社贷款年底余额/全部城镇固定资产投资
1.2.3农村信用社发展水平指标(NXD)本文采用农村信用社每年年底的存贷款余额之和占GDP的比重(NXD),作为农村信用社发展水平指标。NXD=(农村信用社存款年底余额+农村信用社贷款年底余额)/GDP于是,可以知道本文中yt列向量就是向量[UR,NXF,NXD]T,后文就是以此向量建立VAR和VEC模型并进行实证分析的。
1.3数据说明文章收集了我国1981-2011年之间的年度统计数据作为样本,所有样本数据均来自于中国统计局网站《中国统计年鉴》和历年的《中国金融年鉴》。尤其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农村信用社近年来的改革,为了切实反映农村信用社改革前后对农村城镇化的金融支持状况,数据将改革后部分省区的农村商业银行数据纳入其中。
2实证检验与分析
根据农村信用社对农村城镇化的金融支持实证分析需要,本文利用Eviews软件,对UR、NXF和NXD三个变量进行了平稳性检验、基于VAR模型的Johansen协整检验和Granger因果检验、基于VEC模型的方差分解分析。
2.1变量的平稳性检验UR、NXF、NXD序列是时间序列数据,在建立模型进行相关检验分析之前,首先要检验时间序列的平稳性,以防虚假回归等问题。本文选用ADF(Aug-mentedDickey-Fuller)检验来进行序列的平稳性检验。结果如表1。由表1可知,原序列UR、NXF、NXD的ADF值均大于5%临界值,单位根检验结果显示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UR、NXF、NXD都是非平稳序列。D(UR)、D(NXF)、D(NXD)在5%显著性水平下都是小于临界值的,一阶差分都是平稳过程,即时间序列UR、NXF和NXD都是一阶单整的。
2.2协整检验本文利用Johansen协整检验,检验UR、NXF、NXD协整关系。判断农村城镇化水平、农村信用社的金融支持、农村信用社发展状况三者之间是否存在长期稳定的均衡关系。Johansen协整检验是在VAR模型中完成的,通过LR、FPE、AIC、SC和HQ准则选择VAR模型最优滞后阶数为2,即建立VAR(2)模型。在VAR(2)模型下对三者之间Johansen协整检验结果见表2。表2说明,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UR、NXF、NXD之间存在且仅存在着一组协整关系。可以认为城镇化率、农村信用社对农村城镇化的金融支持和农村信用社发展水平之间存在长期稳定的均衡关系。
2.3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协整检验说明了UR、NXF、NXD之间存在长期稳定的相互依赖关系,但不能确定三者之间因果关系如何。为此,本文基于VAR(2)模型检验城镇化率(UR)、农村信用社对农村城镇化的金融支持(NXF)和农村信用社发展水平(NXD)之间是否有显著的Granger因果关系。结果如表3。由表3在5%显著性水平下:农村信用社对农村城镇化的金融支持(NXF)、农村信用社发展状况(NXD)明显不能Granger引起城镇化率(UR);UR、NXD也外生于NXF;而UR、NXF能够Granger引起NXD,即农村城镇化水平、农村信用社对农村城镇化的金融支持是农村信用社发展的Granger原因。
2.4向量误差修正(VEC)模型的估计经过Johansen协整检验表明UR、NXF、NXD之间存在协整关系,于是可以建立向量误差修正(VEC)模型。VEC模型估计结果为。可以看出,NXF与NXD的短期波动每增加1%,城镇化率将分别增加0.0016%、0.0186%。UR与NXD的短期波动对NXF短期变化影响分别为负和正。UR与NXF短期波动对NXD短期变化影响为负。从ecmt-1可以得出城镇化率、农村信用社对农村城镇化的金融支持、农村信用社发展水平之间的长期均衡关系是:UR=-0.4966NXF+1.6784NXD+0.1197。分析协整方程,从协整系数可以看出,长期内城镇化率与农村信用社对农村城镇化的金融支持之间存在反向关系,与农村信用社发展水平之间存在正向关系。并且由于正向作用系数为1.6784大于反向作用系数-0.4966,金融支持和农村信用社发展水平在长期内的等量提高总体上能带来城镇化率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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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构建“走出去”金融支持体系的总体思路
正常市场条件下,商业性金融是一切经济活动的融资主渠道,但海外投资活动中的高风险性及国家风险因素等特点,使商业性金融在很多具体领域与项目上不敢、不愿或无力涉足。从发达国家的经验看,在海外投资发展初期,由政府提供后盾支持的政策性金融一般都是金融支持的主导力量。政策性金融以国家信用为支持,通过向海外投资企业及参与的金融机构提供条件相对优惠的融资支持与风险保障,使海外投资的起始风险点相对降低,从而使社会中商业性资金介入意愿增强,吸引更多资金参与海外投资。当海外投资企业逐步发展壮大,商业性金融进入的深度和广度足以支撑企业发展时,政策性金融再逐步淡出,从而形成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良性互动。
目前,我国海外投资还处于起步阶段,海外企业规模小,资金实力不足,商业性金融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大多不愿意承担企业发展初期的风险,贷款条件苛刻且金额有限,远远不能满足企业的融资需求。政策性金融虽然承担了较多的金融支持职责,但在国家财力有限的情况下,“僧多粥少”的局面不可避免,资金供需矛盾十分突出。为有效解决这一问题,我国应当确立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分工合作、协调发展的金融支持体系,国家通过政策引导和扶持,鼓励商业性金融采取多种形式,为企业“走出去”提供配套资金支持,同时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的引导、辅助与补充作用,通过政策性金融的拓展,带动更多商业性资本和民间资本介入。
二、围绕国家战略和产业发展要求确定金融支持重点
走出去”既是企业战略,也是国家战略。在金融支持方面,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应当根据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特点合理进行分工,突出支持重点,充分体现海外投资的国家利益和产业政策导向。
(一)根据企业类型确定支持重点
从投资目的上看,“走出去”企业大致可以分为资源开发、市场开拓、技术和品牌获得以及劳务输出四种类型。其中,资源开发型投资对于缓解我国资源紧张局面、保证工业对能源和原材料的需求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国家应当对这类投资提供专门的政策性金融支持,鼓励企业扩大对资源开发业的投资。由于这类投资资金需求量大,投资周期长,投资风险也大,为保证企业获得充足的资金供应,国家可以设立专项基金,由政策性金融机构提供长期低息贷款,包括前期费用、勘查资金、专利使用费、其他取得资源开发权所需资金等。投资金额特别巨大的,政策性金融机构还可以采取股权融资的方式,先占有海外投资企业的部分股权,一旦企业经营步入正轨之后,再将所持股权转让给其他的投资伙伴,从而分担企业的投资风险,减轻企业的资金负担。对于勘探开发境外石油、天然气、木材、矿产等国内短缺资源的企业,其自产产品运回国内,国家应当给予进口配额、税收和外汇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在其他类型的投资中,政策性金融的支持重点应当放在带有国际合作性质或涉及国家战略利益的投资项目上,优先考虑拥有自主品牌和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业、能够带动大宗物资出口的境外承包工程项目以及家电和轻纺等具有比较优势的领域。对于企业自主的投资行为,特别是一些规模小、竞争力不强的投资项目,则以商业性金融支持为主,要求其自筹资金、自担风险,充分发挥现有商业银行境内外分支机构的作用。与此同时,政府部门通过放松管制、简化手续创造一个宽松的政策环境,支持企业采取多种融资方式在境内外融资,推动有条件的企业在国内外资本市场发行股票、债券,拓宽资金来源渠道。
(二)根据企业发展阶段确定支持重点
按照企业生命周期理论,企业发展一般会经历四个阶段:创业期、成长期、成熟期和持续发展期(或衰落期)。一般而言,“走出去”的企业在前两个阶段各种投入比较多,流动资金短缺,由于在当地缺少信用记录,再加上经营情况不理想、不熟悉东道国的金融和法律环境等原因,“融资难”的问题比较突出。此时,国家要加大政策性金融的支持力度,一方面通过提供优惠贷款、财政贴息、内保外贷、税收减免等手段解决制约企业发展的资金瓶颈,提高企业的自生能力;另一方面,通过与东道国签订投资保护协定、提供出口信用保险和风险管理咨询等方式为企业提供有力的风险保障,避免企业因非正常原因遭受财产损失。一旦企业在国外市场站稳脚跟并实现盈利,能够凭借自身信用筹集资金,政策性金融就可以逐步退出,转而由商业性金融充当企业资金供应的主渠道。
(三)根据企业投资方式确定支持重点
近年来,我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方式日趋多样化,除传统的设备、技术、现金投资外,逐步出现了并购、参股、换股或BOT等更为灵活的投资方式。2005年,我国通过收购、兼并实现的直接投资占到当年流量的一半。国内企业通过并购可将其优势与国外企业的强项相结合,形成协同优势;或通过并购获得带有垄断性、稀缺性资源,包括具有特殊价值的人力资源和专有技术等。随着我国参与经济全球化程度的加深,特别是随着我国企业国际化经营水平的提高,跨国并购将成为我国企业“走出去”的主要方式。大型跨国并购往往会涉及巨额资金筹集,不仅项目前期投资数额巨大,并购后的整合阶段也需要持续的资金投入,因此,能否获得强有力的资金支持是并购成功的关键因素。为了积极有效地运用跨国并购方式,培养更多的世界级跨国公司,我国应当将跨国并购列为政策性金融支持的重点,在政策和资金上予以扶植和鼓励。对于采取现金并购方式的企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可以通过银团贷款、股权融资、对外担保等方式为其提供多层次的资金来源,外汇管理部门则适当放宽外汇汇出限制,满足其合理的用汇需求。对于采取股票置换、资产折股等其他并购方式的,有关部门要完善管理规定,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同时,我国还要大力推动投资银行业的发展,充分发挥投资银行在跨国并购中的专业顾问和媒介作用,积极开展银企联合或战略合作,鼓励企业采取股票上市、发行债券、杠杆收购、海外存托凭证等手段拓宽融资渠道,逐步减少对政策性金融支持的依赖。
(四)根据企业投资地域确定支持重点
境外企业出现“融资难”既有自身的原因,也与东道国投资环境欠佳有一定的关系。截至2005年底,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企业遍布全球163个国家和地区,其中一些发展中国家国家和地区的投资环境还不够成熟,金融市场欠发达,对外国投资者采取一些限制性政策,致使我国企业在当地很难获得稳定的、低成本的资金来源,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我国企业在这些区域的投资规模。从发展趋势看,广大发展中国家(包括经济转轨国家)拥有众多的人口和庞大的消费群体,自然资源丰富,经济增长较快,并且我国的许多产业相对于其国内产业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是许多国内企业进行对外直接投资理想的目标国。为进一步拓展对外直接投资市场的多元化,鼓励企业扩大对发展中国家的投资,我国应当对这些有资源、有市场、有效益和双边关系友好的国家和地区提供更多的政策性金融支持,以弥补商业性金融的不足,免除企业的后顾之忧。
三、“走出去”金融支持的具体措施
(一)尽快研究制订《海外投资法》等专项立法,建立完善我国海外投资的法律体系
目前,国内还没有一部完整、全面规范海外投资行为的法律,立法滞后造成多头管理、责任不清、监管不力等体制性问题,不利于我国对海外投资进行统筹规划,影响“走出去”战略的有序推进。为保证海外投资政策的系统性、长期性和稳定性,我国应借鉴世界各国的成功经验,尽快制订《海外投资法》等相关法律,将现有的海外投资政策和条例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建立和完善海外投资的制度保障体系、监管和调控体系、金融支持体系以及市场服务体系。为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推动企业“走出去”,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海外投资法》应当对中国海外投资方向、投资主体、投资方式、组织结构、地域分布、产业布局、金融支持等进行法律上的规范和指导,同时加强对海外投资市场经营秩序的监管,避免恶性竞争。
此外,《海外投资法》还应明确海外投资监督制度,对企业“走出去”以后的发展状况给予积极关注,注重提高“走出去”的质量和效益,提高境外项目的成功率、境外企业的存续率和对国民经济的贡献率。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应针对不同的投资主体,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对于国有企业,监管重点是建立境外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经营责任制度和健全考评、评价体系,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对于民营企业,要着重防止投资移民、资本外逃和境外非法经营等问题。
(二)进一步改变“宽进严出”的外汇管理政策,为企业“走出去”提供外汇便利
“走出去”必然涉及跨境资金流动,企业在外汇管理方面的需求主要有:取消在外汇资金来源审核、购汇审核、利润汇回等方面存在的不必要的限制;适当延长境内公司对境外投资企业出口收汇核销期限;简化对外担保的审批和履约核准手续;放宽境外放款在资格条件和资金来源方面的要求;境内外资金集中管理和调拨;非贸易项下资金有效运作和高效管理;规避汇率风险、提供更多金融创新产品等。随着我国经济融入全球化的程度不断加深,在外汇短缺时期形成的管理思路和政策亟需改变,外汇局应当在审慎监管、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不断提高用汇和汇出的便利化程度,满足企业合理的业务需求。
(三)支持中资银行的国际化经营战略,为“走出去”企业提供本地化、多元化的全方位金融服务
实证研究表明,银行海外分支机构的增长和分布与一个国家的对外投资具有一致性,相关度几乎达100%。外资银行进入中国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奉行“跟随客户”的战略,大多以本国企业为主要的目标客户群体。近年来,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规模不断扩大,企业实力逐步增强,为金融机构开展国际化经营创造了有利时机。2006年,国内几家大银行都加快了海外发展的步伐,中国建设银行收购美银亚洲,中国银行收购新加坡飞机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工商银行收购印尼Halim银行。今年,国家开发银行成功入股巴克莱银行,更是我国最大的一笔海外投资。中资银行通过在境外新设网点和开展跨国并购不仅能够增强海外竞争力和影响力,也可以为境外中资企业提供更全面的金融服务,实现银企战略合作。
(四)支持国内银行开展业务创新,满足企业“走出去”多样化的融资需求
目前,国内中资银行还缺乏清晰的市场定位和明确的发展战略,同质化竞争严重,业务品种高度相似,客户群体相对集中,金融创新意识和自主创新能力明显落后于外资银行。由于对中资银行的服务不满意,一些有意“走出去”的企业都会考虑和外资银行成为全球合作伙伴。为防止优质客户流失,中资银行必须改变传统的盈利模式,加快金融创新步伐,针对不同类型的海外投资企业设计金融产品,提供差异化的金融服务,如离岸金融服务、提供股权融资、出口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海外资产抵押贷款等形式多样的业务品种。
(五)明确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职能定位,改革政策性业务的运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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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认为,农村金融支持的缺失与农村经济的发展水平和市场化程度不高密切相关,但从理论上讲,相关的制度安排不合理以及缺乏必要的政策引导也是不容忽视的因素。制度经济学认为,金融制度是一种节约交易费用与增进资源配置效率的制度安排,其产生与变迁既不是随意的,也不是按照某种意志与外来模式人为安排的,它并不仅仅是一种有形的框架,而是一系列相互关联的演进过程的结晶。也就是说,我国农村金融扶持的缺失很大程度上是由制度因素引起的。因此,中央连续5年的1号文件都提出要加快改革和创新农村金融体制,提出要针对农村金融需求的特点,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建立一种既能弥补“市场失灵”,又能避免“政府失灵”的充满生机和活力的融资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回流农村,建立健全功能齐全、结构优化、产权明晰、机制完善、监管有力、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农村金融体系,加强和改善农村金融服务,促进农村社会经济全面发展,满足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合理资金需要。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农村金融支持的制度安排。
一、国家或政府层面
首先,应该完善农村金融的法律法规建设,强化农村金融支持的制度环境。-_一方面,根据农村金融的特点,加强农村金融的立法工作。一是在《商业银行法》的基础上,针对农村金融发展实际,尽快制定出台专门的农村金融服务法、农村金融监管法,如《农村金融法》或《农村合作金融法》等,就农村金融性质、法定存款准备金、市场准入退出机制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使各种合法资金放心进入农村金融组织,结束农村金融机构长期以来参照《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经营管理的无序局面;二是借鉴国外的实践,制定有关支持或鼓励农村金融发展的法律法规,如《农村金融服务促进法》、《农业保险法》等,支持农村金融的发展;三是要尽快修订完善《破产法》、《刑法》、《担保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为农村金融的良性运转提供法律支持。另一方面,大力推行依法行政。在处理和协调农村经济金融事务中要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地方政府要自觉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大力支持司法公正,保障政府信用,杜绝不应有的行政干预。
其次,国家和政府应该大力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农村信用担保和失信惩罚机制。一个良好的农村信用环境是农村金融和农村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因而要着眼长远,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建立起有效的农村信用体系,改善农村信用环境。在这方面,应该充分发挥国家和政府的主导作用。一方面,是政府要带头讲诚信,提高行政的公信力;另一方面,政府和司法机关要把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列为政绩考核指标,以形成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农村信用环境工作机制。此外,工商、税收、金融、司法、新闻媒体等有关部门要联手打击逃废债务行为,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等多种手段对失信者进行严厉惩罚,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另外,国家还应该要大力推进农村金融体系的配套改革,包括农村土地产权政策、财政金融政策、农村社会保障政策等改革,比如构建农村金融财政补偿机制和税收优惠机制等。
二、金融机构层面
(一)正规性金融层面
我国农村地区的正规性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四个部分:农村信用社、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和政策性农村金融机构即农业发展银行。由于他们各自的立足点不同,因而应该根据各自的业务重点进行相应的体制创新,以促进农村金融的发展。
第一,继续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坚持农村信用社支农地位不动摇。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根本目的就是激活其作为农村金融主力军和联系农民金融纽带的作用,真正成为服务“三农”发展的社区性金融机构,但目前的农村信用社改革已经出现了“去农化”倾向,有着强烈的商业化趋向,主要表现在“合作”性质退化,“商业”性质增强。因此,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务必坚持“三农”方向,防止“去农化”,坚持为“三农”服务的宗旨不能动摇。当前要着力抓好法人治理结构和机制建设,大力抓好经营和发展,壮大农村信用社的资金实力,进一步增强支农服务功能,发挥好支农主力军作用。
第二,大力推动商业性金融立足农村市场,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是大方向,但这并不意味着将从农村市场全面退出,应该通过市场化手段发挥支农作用,在农村市场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即在加强风险控制的同时,发掘优质客户,并根据农村市场的特点,积极进行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创新,开发出适合农村经济发展的存、贷款种类,在支持“三农”的同时,兼顾自己的盈利目标,开拓经营范围。
第三,加大政策性金融支农力度,增强其“三农”服务功能。一是对农业发展银行重新定位,将其营业网点铺设到县级及中心乡镇,并延伸服务对象,在做好传统的粮棉油购销储备信贷业务的同时,应适当拓宽业务范围,积极介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科技开发推广、农业综合开发等政策性金融业务,办理其他金融机构、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的转贷、委托业务,开展形式多样的支农活动,探索农村政策性金融的新路子。二是充分发挥开发性金融的作用,将开发性金融推进到“县域经济”和“三农”领域。进一步扩大国家开发银行的“开发性金融”的功能,使国家开发银行能够参与“三农”开发,发挥开发性金融的杠杆作用,引导金融资源流向农村。
第四,加快邮政储蓄机构的改革,组建邮政储蓄银行,充分发挥其网络优势,更好地为“三农”服务。目前,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已被批准筹建,其业务重点将是面向城市社区和广大农村地区,与其他商业银行形成良好的互补关系,来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民间金融层面
由于我国农村地区正规性金融的长期缺失,使得农村民间金融异常活跃,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但是,农村民间金融缺乏必要的金融监管,蕴含着极大的金融风险,影响到农村地区的安定与团结。’因此,应该积极推动民间金融合法化,引导民间金融的合理、健康运行,使之成为农村正规金融的有效补充。可制定《民间融资法》等相关的法律使民间金融合法化,这样既可以规范民间金融行为,又能使其获得应有的权益和保护;同时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减少行业行政许可审批,允许民间以多种形式兴办金融业,特别是大力发展小额信贷组织和互助合作金融组织,条件成熟时可考虑设立民营银行,构建竞争性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更好为“三农”服务。此外,银行监管部门不仅要加强对民间金融的监管,更要根据实际情况,在民间金融组织内部建立有效的内部监管机制,及时、准确地披露经营状况和经营风险。
三、其他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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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文化产业直接融资支持机制
以完善文化产业直接融资支持机制为切入点,拓宽文化企业融资渠道。对符合条件的重点文化企业,应做好进入主板、创业板上市融资的培训、辅导和推介工作,推动更多优质企业上市融资。积极支持文化企业通过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和中小企业集合债等方式融资,支持文化企业借助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迅速成长。推动文化企业引进私募股权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积极鼓励、支持和引导境内外资本以BOT等形式参与文化项目建设;积极探索信托计划、融资租赁以及文化产业项目未来收益证券化等融资方式。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拓宽利用民间资本和国际资本的方式和空间,为文化产业发展提供多样化的融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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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货币政策调控不应使经济形成对货币的依赖
多年以来,中国的实体经济与货币政策之间的关系可以概括为“一放就乱、一紧就死”,经济下行时刺激政策出台、经济好转时刺激政策退出。目前,我国M2/GDP比率已经很高,意味着资金的产出效率明显下降,也意味着整个社会的杠杆率较高。在此货币环境下,金融机构面临两难抉择。
(三)货币政策要关注融资成本,运用相关工具进行调节
这一方面要求货币政策从数量型向价格型转化,另一方面需要加快资金价格改革,从而充分发挥金融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
(四)要进一步加快金融体制改革
通过改革准入制度,推动金融机构良性竞争,提高服务实体经济的水平。加快资本市场发展,通过直接融资市场的发展,提高金融动员资金的能力。大力鼓励社会创业,使资本、科技与企业家精神充分结合。从宏观审慎管理的角度,抑制地方政府的投资冲动,确保实体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加快金融领域的简政放权,是引导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重要途径。
二、监管政策层面
(一)从监管上杜绝层层加水、体内循环的问题
2014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国家外汇局联合出台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即是很好的范例。在此之前,金融机构通过一系列产品和交易结构的复杂创新,银行信贷资产化身为理财产品、信托计划、券商资产管理计划等,旨在规避监管。企业通过资金池等非信贷渠道获取资金,导致融资成本提高。此类问题必须从监管层面加以杜绝。
(二)信贷资金的监管
应严格按照《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规定,坚持受托支付,避免挪用,坚决打击挪用信贷资金进行投机炒作的行为。
(三)注重高频交易的监管
随着技术的发展,在金融市场上出现了利用高频交易套利的行为。高频交易对于市场具有强烈的影响,对于金融市场的发展有利也有弊,需要结合服务实体经济的目标健全相应的管理机制。
(四)加强对金融创新的引导
金融产品的设计和金融业务的延伸应以国家的产业政策为前提导向,禁入产能过剩行业,对于新兴产业中的中小微企业应定向投放,降低其融资成本。对于金融领域的创新产品,特别是交易结构复杂的创新产品,应要求金融机构充分披露信息,监管者要充分掌握产品功能、设计原理及其风控措施,以正确作出引导、加强监管。
(五)探讨建立全国性资金流向监控系统
及时掌握信贷资金、银行表外业务、类信贷业务等各类金融工具融入资金的流向,以保证监管实效。
三、金融机构层面
金融机构要不断提高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在经济周期中始终保持稳健。一要不断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增强市场反应能力,抓住市场机遇,在支持经济实体的发展同时,提高壮大自身实力。二要健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努力防控经营过程中的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及其他各类风险,健全审慎经营机制,运用风险抵补措施缓冲经济周期带来的影响。三要不断开发金融技术,努力控制成本,延伸服务范围。四要坚持金融创新。创新始终是金融机构发展的重要动力。金融机构要加强对经济形势的解读,由此找准支持的对象、产业和企业。金融机构应当创新金融工具、设计出新型的融资方案,为新兴产业提供更多的融资渠道,积极引导企业转型,促进产业升级,推动整体经济形成内生增长动力。
四、金融基础设施、金融生态及金融技术的层面
(一)加强金融基础建设
尽快建立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完善登记、托管、支付、清算等金融基础设施,为金融支持实体经济提供便利。
(二)从金融基础设施的源头根绝监管漏洞
很多看似监管的问题实际上与金融基础设施有着很强的关联。比如,如果企业账户管理规范、绝大多数交易以及全部大额交易都通过电子渠道结算,资金流向清晰且有迹可循,则资金监控就较容易,防范信贷资金挪用的成本就会降低。又如,如果合同管理、发票管理规范,那么利用假合同、假票据骗取金融机构融资的可能性就大大降低。
(三)优化金融生态是吸引资金的重要手段
在不同经济阶段、不同地区,由于地区经济水平、金融生态状况存在差异,因而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力度也不一,持续优化金融生态是提高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力度的重要途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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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缺乏鼓励金融机构支持低碳经济发展的优惠政策。
国家要开发新项目,需要得到社会的支持,我国政府想得到大多数人的大力支持,就要制定鼓励金融机构支持低碳经济发展的优惠政策和措施,这样银行就会更愿意去投资支持。现在各商业银行内部不仅仅没有制定专门的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信贷优惠措施,而且没有对低碳经济项目的贷款手段、贷款方式、贷款期限和贷款利率等制定具体的规定,这样就使得银行没有规定性、秩序性,这样的情况下,是很难让银行等金融机构支持低碳经济的发展。打个浅显的比方,一个公司要发动新项目,如果没有具体的对员工进行要求,做出规定,员工也就不会主动的进行工作,因为他们会认为这个任务或者那个任务跟他们没有关系,只有具体对员工进行任务的规定与分配,才能保证项目高效顺利完成。低碳经济要真正发展起来就必须要有政策措施进行规范,有秩序的推动融资。
3.我国缺乏支持低碳经济发展的金融产品。
我国与国际上的一些银行合作一起开展能效贷款的银行是在陆续增加的,比如兴业银行,它是第一家与IFC一起开展能效贷款的国内银行,而且还推出了企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贷款模式等节能减排、低碳经济项目融资模式,后来,交通银行、中国银行也推出了二氧化碳挂钩型本外币理财产品等金融创新产品。但在这些成就的背后却也存在着很多不足。虽然我国很多银行已经与国际接轨,融入了国际大家庭,比如中国银行、商业银行等,但是与一些国际大型商业银行在开销低碳经济,绿色经济创新方面相比,还是存在着很大的差距的。我国还需更加努力。所以,在这方面还是存在着很大的困难的。只有推出大型大量的具有创新力的新产品,积极进行产品的创新才能真正解决低碳经济面临的创新产品缺乏的问题。4.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不完善。当今,我国仅仅参与了CDM项目一级市场这一个市场的交易,鼓励企业自愿采取减排行动,并且还没有在全国形成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平台,在与他国相比,我国无法在更大更广的市场上进行交易,这严重阻碍了我国碳交易,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非常的不完善。我国处在碳排放的最低端,几乎处于被动地位,这样,我国碳减排量就会低价售出,不能赚取到什么利润。与此同时,我国金融机构并未充分深入的参与到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我国的市场几乎接近死水,这严重阻碍了企业发展低碳经济的积极性。市场机制的不完善,是我国低碳经济的创新发展举步维艰。
二、发展低碳经济的金融支持与创新的策略
1.金融机构加大对CDM项目的融资力度。
金融机构要有选择性的对CDM项目进行融资投入,针对不同的项目进行不同的融资。首先,对于技术先进、创新能力强的新能源企业,金融机构要以积极鼓励的态度去支持他们,因为这些企业发展低碳经济的潜力和前景是非常可观的。其次,对于那些不符合低碳经济理念的项目贷款不予以批准。最后,对于那些低水平的、污染大的企业,金融机构应该采取遏制甚至不予以经济贷款支持,因为对这些企业的支持只会加大对环境的污染,很不利于发展低碳经济,根本没有任何必要对他们进行支持。为发展低碳经济提供合理恰当的金融支持,把资金用到实处。
2.建立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金融创新激励机制。
从上面的政策问题我们不难得出,规章制度对于项目的实施是功不可没的。要想金融机构支持项目的实施,如果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那么在一定程度上也就能提高他们办理业务的积极性。所以,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对金融机构支持低碳经济发展取得的收入给予税收优惠。积极性是得到了一定的提高,但如果不对其进行正确的指导,也很难合理利用好资金。所以中国人民银行具体的制定一些策略意见,帮助指导那些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保证他们投资的规范性,为我国低碳经济更好的发展做出恰当的投资。只有在资金与方法都达到要求的情况下,才能更好的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金融创新。
3.积极开展金融产品和金融技术创新。
哲学上说:实践是创新的源泉,要使金融产品和金融技术得到创新,首先必须到实践中寻找创新的素材。逐步开展碳掉期交易、碳期货交易、碳基金交易等各种碳金融衍生品的创新,积极探索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金融产品创新,开发出各种有利于资金融通的产品。文化讲究借鉴,金融方面也是可以进行借鉴的,尤其在方法和技术上体现更加突出。在对金融产品和金融技术进行创新时,我们可以借鉴具有代表性的模式,例如联合国、世界银行和国际金融公司的环境基金模式,这些都是非常有借鉴价值的。从实践中和借鉴中获得了原材料,接下来就要对原材料进行加工分析。要加强低碳经济数据的综合模型分析,加强对碳减排的经济风险分析与节能减排对策研究。这样解决问题的大部分步骤程序都得以完成,要高效率地开展产品和技术创新将是轻而易举的事情了。
4.建立完善的碳交易市场机制。
现阶段我国在碳交易市场上表现出种种问题,这些问题极大地阻碍了我国低碳经济的金融支持与创新的发展,所以针对这些问题必须找到解决的办法。问题的出现归根结底的是来自于市场的不完善,因此必须建立完善的市场机制。而建立完善的市场机制就要符合以下这些要求:首先是建立碳排放权期货市场,使拥有碳排放权的企业在碳排放权期货市场上进行保值交易,规避风险;当然天平要达到平衡,就要有一个中间物质,所以在交易市场上要有一个机构或者管理部门作为中间力量指导交易顺利完成;其次是在我国国内,必须对市场进行正确的规范,让国内碳交易不像无头苍蝇一样四处乱窜,无标准可以寻求。以此来保证市场交易的秩序性和规范性,提高交易效率;最后在本国市场上也需要建立一个中介机构,国家通过制定优惠政策培育专业性的碳交易评估和咨询中介机构,通过中介机构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参与碳交易市场,尤其要鼓励商业银行进行开展评估、咨询和担保等碳金融中介业务,为我国企业在国际碳交易市场上保驾护航。相信市场的不断完善会让我国碳交易不断地顺利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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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策制定不科学,执行不到位
金融部门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对计划经济时期的金融体制实施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然而这些政策的服务对象多是大中型企业,对于中小企业有益的并不多。以四大国有银行为例,金融主管部门对于中小企业虽然也有政策上的扶持,但大多都是空头支票,或者敷衍了事。温州作为中小企业发展较为发达的地区同样面临此类问题,近年来温州市出台了《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意见》等文件,但在执行的过程中银行也会想尽办法进行规避。中小企业在无法得到正规金融渠道融资的情况下,要维持其经营发展就必然要寻找方便、灵活、条件较为宽松的融资方式。由此,民间融资发展就成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关键。
二、吉林省民间融资发展及对中小企业的促进作用
(一)吉林省民间金融发展现状
吉林省民间金融发展相对滞后,由于民间金融具有一定的隐蔽性,我们分析吉林省城乡居民储蓄存款数量及比重,从而对吉林省的民间金融规模进行研究。针对吉林省的投资现状,2003年—2014年间吉林省城乡居民储蓄存款比重从65.3%下降到25.4%,与此同时,城乡居民存款余额的增长率慢于金融机构存款余额的增长率。排除了实物和证券投资的一部分影响,分析发现,近年来,吉林省民间金融正在逐步发展。小额信贷公司、典当行等正规民间金融机构正逐渐兴起,吉林省民间金融正逐步向规范化前进。吉林省民间金融发展具有以下新特点。
1.民间融资逐步呈现出专业化趋势。由于民间融资为个人及中小企业提供极大的便利,这一金融行为已在社会公众的思想观念上获得了广泛的认同,使得原来“见不得光”的民间金融逐渐向专业化金融机构发展。并且由于正规银行对中小企业“惜贷”的行为日益严重,使得中小企业必须选择更为便利和快捷的方式进行资金的融通,在一定程度促进了民间融资流动更加活跃。
2.民间融资行为渐趋理性,信誉程度逐渐增加。由于民营中小企业的发展对民间融资的需求日益强劲,并且能提供较高的投资回报率,从而扩大了民间融资理性选择的范围。与此同时,民间融资相关主体的风险意识也在不断提高,对信誉要求很高,形成了特定的民间融资市场准入制度,违约成本不断增加,使得一部分民间闲置资金转而进入实体经济以获取更大的利益。
3.民间融资借贷手续灵活、简便。民间借贷是需要一定的手续的,包括简单载明借贷双方、日期、还款金额或利息的简要凭据。民间借贷中一半以上是私下达成的交易,对借方来说,手续简便,在中小企业急需资金时办理非常方便。
(二)吉林省民间金融对中小企业经济的影响
1.民间金融对中小企业市场环境的影响。尽管有组织的民间金融机构数量日趋增多,但由于经营规模较小,资本不充足,经营范围窄,风险集中,一旦发生风险损失则会发生经营困难甚至破产倒闭。同时它们也没有像正规银行那样有国家作为最后的贷款人。以吉林省部分典当行为例,虽然目前资产质量都很好,但是由于经营范围受到极大限制,严重依赖当地的经济发展,又因为人们对其信用有一定的质疑,挤兑风险比较大。并且由于民间金融机构不能够有效地分散地区的风险,又没有国家信用支持,所以它们对于风险的化解能力是非常有限的,挤兑的风险较大,并且一旦发生挤兑行为,会导致资金流动性变差,甚至导致资金链断裂,危机中小企业的生存。
2.民间金融影响政府对中小企业的决策措施。民间金融的隐蔽性使得政府的宏观调控通常达不到预期的效果,从而进一步放大对于中小企业错误决策的损失。因此,需要提升融资的科学性评估。对吉林省地区的调查也同样存在着民间金融干扰宏观经济调控,在新一轮宏观调控实施以后,民间借贷利率明显上升,规模大幅增加,使得一些即将面临倒闭的企业得以继续生存和扩张。然而,一些人利用能从银行取得借款的便利条件,向有资金需求的客户发放高息“贷款”,从中赚取利润,对银行资金构成了一定威胁。由此可见,一方面民间金融绕开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强烈的趋利动机很容易导致资金聚集在房地产等高回报行业,形成资金的无效配置,使得一些高技术产业难以获得充足资金进行研发,不利于国家产业结构的调整。另一方面,由于民间金融游离于金融监管范围之外,缺乏一套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容易导致风险的失控。由于民间借贷利率较高,储蓄存款进入民间借贷市场,干扰了金融秩序国家没有相关部门对其进行详细统计分析,如果大量社会资金在金融部门体外循环,金融监管部门无法对其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容易影响国家对宏观经济和区域经济运行状态的准确判断。
(三)限制了中小企业带动地区经济发展的作用
中小企业对带动地区经济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这是因为改革开放为我国中小企业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了非常好的发展机会,而中小企业又凭其灵活、发展迅速的优势得到了较好的发展,并在我国许多地区的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小企业带动地区经济发展(在我国主要是民营企业)离不开资金的保证,而这其中作为主要融资渠道是否畅通,是否有足够的数量保证则是中小企业带动地区经济发展的关键。学者徐伟、郭为运用金融活跃度来衡量区域民间金融,他们将金融活跃度定义为各地区私营企业数量与当期全国私营企业总量之比。公式如下:金融活跃度=各地区私营企业数量/当期全国私营企业总量*100%他们认为,在区域民间金融发达的地区,人们创业的机会相对较多,该地区的私营企业数量相比之于金融不发达地区可能更多,带动地区经济发展的作用的就更大。由此也可以推出,民间金融活跃度大的地区经济发展程度较高。吉林省与吉林省金融活跃度对照表。由表1可见吉林省的金融活跃度一直较低与浙江省,因此吉林省中小企业发展层度较低,吉林省中小企业带动地区经济的作用较差。
三、吉林省民间融资支持吉林省中小企业发展的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民间金融合理监管制度
首先各种民间金融形式和组织存在的各种风险在于缺乏政府主导的监管,如出台“民间借贷人管理条例”明确受国家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主体以及民间借贷活动范围和民间借贷活动方式,争取将民间借贷活动早些纳入法律规范。政府应在加强民间金融监管的同时,应进一步降低组建小额贷款公司的门槛,鼓励民间资本通过组建小额贷款公司来从事借贷活动,鼓励大型企业为中小企业提供资金的支持,比如在技术研发方面。
(二)建立中小企业金融机构体系
虽然吉林省很多中小民营企业的规模较小,融资数额也较小,但是其融资次数较多。若其完全依靠正规金融获得贷款,那么企业无法及时地获得资金进行周转。正规金融机构给中小民营企业提供小额信贷的审批程序较为复杂,花费时间较长。所以,在很多情况下,中小企业就错过了许多发展的机会。因此,政府有必要引导和规范不具备高利贷性质的民间借贷、合会、私人钱庄成为专门的小额贷款机构。这些机构对中小企业来讲,门槛低、手续简便、利率和期限灵活,能满足中小民营企业的融资需求,也能够促进民间资金的有效配置。在民间金融相对发达的温州市,民间资本非常丰富,交易活动非常频繁,并且当地的中小民营企业主很容易接受符合企业发展的新事物。在政府适当的政策鼓励下,吉林省可以向温州学习,成为“天使投资人”,引领吉林省“天使投资市场”的发展。这样的措施既丰富了面向中小民营企业的民间金融服务层次,又改善了对中小民营企业的融资服务质量,利于民间金融与中小企业发展共生关系,向互惠共生模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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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农村金融发展不平衡。我国农村经济存在着严重的发展不平衡现象,东部地区的农村经济最发达,而西部地区农村经济则比较落后,对照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地区分布图:农村经济越发达的地区,金融机构就越多,金融政策就越完善,而且非金融活动也越来越频繁,以我国温州地区农村为例,当地的民间信贷非常的普遍。而经济越落后的地区,金融机构就越少,金融机构针对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产品也就越少。
1.4农村资金外流严重。随着金融机构竞争程度的加深,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开始将营业网点布置在农村,但是他们的经营目的并不是为农村经济服务,而更多是吸取农村的流动资金,进而转移到城市经营网点,用于进行信贷业务、购买理财产品等,这样的结果是造成农村信贷投入越来越少,之所以出现上述问题,很大的原因就是缺少真正为农村经济服务的金融机构,农民的投资渠道比较缺乏。
2农村经济发展金融支持的具体对策
2.1加快农村金融制度创新。首先放松农村金融管制,培育农村金融市场竞争性主体。之所以造成农村地区金融机构匮乏的主要原因就是金融准入门槛比较高,因此要加大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区域性中小型银行、村镇银行、贷款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并尽快放宽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对其他资本的限制,赋予其在利率定价方面更大自;其次完善农村金融市场推出机制。只有完善农村金融市场的推出机制才能够将不符合农村经济发展,影响农村金融市场稳定的金融机构推出农村市场,当然实施农村金融机构推出机制需要经过试点检验才能够实施。
2.2规范农村非正规金融体系。农村非金融组织体系的存在与农村金融需求有着直接的关系,健全的非正规金融组织能够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因此对于非正规金融组织体系应该要合理的引导,从而服务于农村经济发展。一是要健全完善的非正规金融体系法律法规;二是合理引导非正规金融体系朝着规范化的方向发展;三是实施民营金融准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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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农地流转与农地金融
农地流转指农民将自身的土地通过转租、转包、入股、换地等方式实现经营权的变更。所谓农地金融是指以土地产权的抵押作为获取信用的保证,使土地经营者获得发展所需的资金,解决土地经营者的资金短缺困难,以实现农业单位投入的产出增长。
1.2 农地使用权抵押
农地使用权抵押指农民以自身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向银行申请抵押,从而获得自身经营所需的资金并履行按时足额偿还借款的义务。由于农业自身的高风险性,银行一般不愿向农民提供信用贷款,而农民又无法向银行提供理想的抵押物。作为农民主要财产的土地,不仅具有较高的价值,而且因为土地的稀缺性,价值一般不会随时间而贬值,这恰好能满足银行所需抵押品的要求。
2.农地流转金融支持的必要性
农地流转,特别是农地使用权抵押,与金融支持是密不可分的。由于农地的资源稀缺性,其价值的货币衡量往往数目巨大,特别在人口剧增的情况下。这就使以农地使用权抵押为代表的农地流转所需的资金很大。同时,由于农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往往与农业长期性投入相关,投入期限较长,无论是企业、个人还是政府财政都无法满足其资金的长期需求,在这种背景下,金融支持就成了农地流转的唯一选择。
通过e-views对1990~2010年的支农资金和第一产业产值的相关性分析可得,二者的相关性达到了0.85,建立二者的线性方程:
其中:NC表示农林牧渔总产值;ZZ表示支农资金总额。该式中变量的T检验和F检验都是显着的,可决系数也达到了0.732,能通过经济意义上的检验。可见,金融支持对以农地抵押为代表的农地流转有着明显的促进作用。
3.我国金融支持农地流转主要潜在制约因素分析
3.1 农地流转的支持金融机构缺失
金融机构要实现长期持续的农业支持,必须保证一定的赢利性,这就要求农地流转的支持金融机构将追求利润,或者至少是保本微利作为经营目标。
农信社在经过1996年的行社分离和国家注资消除部分历史包袱后,经营已经倾向商业化,目前已经基本实现亏损扭转,将原本具有双重属性的农地流转的金融支持业务交给商业化运作的农信社来负责,对农信社来说不仅会间接加重其运营成本、增加其资金运用风险,因此,从这个角度看,我国目前农地流转的支持金融机构是缺失的。建立符合农地流转规律、具有双重属性的金融机构是我国农地流转金融支持的当务之急。
3.2 农地流转的资金缺口大
(1)长期的“以农哺工”政策致使农业自身积累能力弱,无法完成农地投入的完全自身积累。
(2)农业生产回报率低,农民放弃经营土地。与第二、第三产业相比,我国农业的回报率偏低。在此背景下,越来越多的农村年轻劳动力放弃经营土地,开始进入经济发达的城市务工,从事第二、第三产业。这样,农村的大量土地要么交予家中的老人经营,要么闲置,为了获得更高的经济效益,该部分土地的流转需求相当旺盛,这就加大了对农地流转的金融资金的需求。
(3)农业自身的高风险性,农民贷款缺乏理想的抵押品。由于农业生产的对象受自然条件的影响很大,导致农业自身拥有很高的经营不稳定性。农业的高风险,农民贷款缺乏理想抵押品的条件下,使得追求利润的金融资金不愿涉足。
4.我国农地使用权流转金融支持的合理选择
4.1 我国农地使用权流转金融支持的选择
借鉴农地金融比较成功的国家、地区的经验,我认为目前国内流行的一种观点较合理:我国的农地抵押贷款由农业发展银行和农信社共同承担。具体说,由农发行作为主管机关来主管农地使用权的抵押贷款,并且负责发行土地债券,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农发行的基层机构来负责农地抵押贷款的发放、回收等具体的业务。 转贴于
4.2 我国农地使用权流转金融支持模式的可行性
从我国金融支持农地流转的政策性和商业性入手,其资金来源主要有:
(1)财政部支农政策资金。土地抵押贷款有一定的政策性,目的又是促进我国农业发展,提高农民收入,优化财政支农资金的效率,那么财政性资金理应成为其资金的来源之一。政府可以将每年财政预算支出中的比如农业基本建设支出项资金,通过“农发行总行——农发行分支行——农信社土地抵押贷款部”发放到农民手中。由于农信社土地抵押贷款部的上级直接是农发行县级支行,而且该部门业务专一,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财政支农资金被挪为它用。
(2)股金。合作性质是跟农业的自然特性紧密联系的,合作化经营对降低信息收集成本、监督成本、管理费用以及化解风险方面都有帮助。为此,贷款农民在取得贷款的同时,以贷款额的一定比例,比如5%购买农信社土地抵押贷款部的股份——美国农地系统便是采用的这种方式。这样,整个农地金融系统可以凭借乘数效应创造更多的资金。从理论上,100RMB股金可以通过农民入股的方式变成(假设农民购买贷款额5%的股份):
银行获得了足够的资金支持,能更好的执行土地抵押贷款的业务,贷款农民在每年年末还可以获取一定的股息以及红利,这是一个双方都乐于接受的结果。
土地抵押贷款金融机构在成立之初的启动资金,可以参照美国联邦土地银行的方法:政府在其成立之初,以入股的形式投入一笔“种子资金”,但是所得股权不具有投票权,不能干预银行的正常运转。银行在今后的运营当中,逐步归还政府的资金,直至还清为止,政府完全退股。
(3)土地债券。以农地使用权为抵押的农地金融的国外运作成功经验之一便是以抵押土地做担保发行土地抵押债券。农地抵押贷款由于农业土地价值高、期限长,需要相当大的资金量来支持,商业性银行无法承担,发行土地债券,不仅能获得大量的经营农地抵押贷款所需的资金,而且能将位置固定、价值较大的农地分割为便于流通的、价值较小的债券。这在扩大抵押贷款的参与者同时也将土地抵押贷款金融机构的资产证券化,为金融机构带来了充分的流动性,加速了资金的流转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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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中小企业缺乏有效的担保
虽然近些年我国加强了对信用担保体系的构建,但是相比我国中小企业强大的融资需求量,我国的担保体系还是存在不少的问题,比如中小企业进行融资需要提供相应的担保资产,但是由于中小企业的发展规模小,经营方式灵活,其缺乏具有一定价值的固定资产,这样导致担保机构向其提供贷款的动力不足。
2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支持力度不够的原因分析
2.1中小企业自身的因素
首先中小企业由于发展规模小,缺乏具有市场竞争力的核心技术,这样导致中小企业的经营风险比较大,根据市场调查:能够存活10年以上的中小企业数量非常少,而且因为倒闭而发生信贷违约率也不断上升,为此金融机构不愿意为其提供信贷支持;其次中小企业的经营管理不规范,信用等级比较差,金融机构很难掌握其内部财务信息;最后中小企业缺乏向金融机构融资的主动性。由于向金融机构融资需要繁琐的手续而且他们每次融资的资金相对比较少,因此他们更加倾向于手续相对简单的民间借贷等非正规形式。
2.2缺乏一个有利于中小企业融资的宏观环境
一是我国的相应法律规范还不完善。虽然我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法律支持,但是由于该法律缺乏具体的条文规定导致政府的许多扶持政策没有落实到实处;二是我国资本市场发展还不完善。目前中小企业融资支持主要以政府政策支持为主,缺少资本市场的参与;三是我国信用担保体系还不完善。我国针对中小企业的诚信信用数据库还不完善,导致无法根据中小企业的信用情况为其提供给担保。
3发展我国中小企业金融支持的思路
3.1完善中小企业融资的内部环境
由于中小企业的经营模式等因素导致其很难获得金融支持,因此中小企业要从内部着手:一是转变经营机制,规范自身的经营行为。中小企业要通过体制改革、管理制度创新等提高中小企业的经营管理行为,增强企业的信誉度;二是建立中小企业财务制度;三是树立良好的信用观念。中小企业要想获得金融支持就必须要获得金融机构的信任,这就要求中小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树立信用至上的观念,一方面要诚信经营,规范自己的行为。另一方面要学习金融知识,对于自己的债务要主动承担,不逃避。
3.2完善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体系
一是要加快银行机构的改革。银行机构是为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重要机构,针对当前银行部门向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不够的原因分析,需要加强银行机构结构的调整,改变单独的所有制模式,积极引入民营资本参与银行竞争,实现银行产权的多元化。同时银行部门也要摈弃传统的信贷观念,扩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二是规范民间金融机构的发展。民间金融机构是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渠道,据不完全统计:中小企业的80%的融资需求是通过民间机构实现的,因此规范民间金融机构对提高中小企业金融支持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我国要从法律上明确民间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以及操作流程等,同时还要采取有效的法律措施制裁与打击利用民间金融机构从事高利贷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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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界定
科技型中小企业这一名称有一个发展演变的过程。早期将那些由科技人员创办的、实行自负盈亏、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科技成果产业化活动的中小企业叫做民营科技企业,后来又称之为中小科技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最晚出现的一个概念,与上述两种企业形态的主要区别是研发人员在企业员工中所占比例比较高。(1999)47号文《科技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明确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条件为:
1、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有较高创新水平和较强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项目。
2、企业已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职工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00人,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
3、企业应当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企业负责人
作者简介:江洪(1974-)男,汉族,湖北武汉人,武汉科技大学中南分校商学院讲师,硕士
应当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较高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3%,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发展中面临的融资困难
资金不足已成为制约科技型中小企业快速、稳定发展的主要困难,相当多的中小企业陷入财务困境,发展后劲不足。
1、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特点
科技型中小企业具有的技术更新快、信息传递快、运营周期短,高投入、高风险、高回报等特点,决定了其融资需求呈现出以下特征:
(1)资金需求持续性强,频率高。由于技术更新快,产品不断升级换代,科技型中小企业需要持续不断地投入资金,以保持持续创新的动力和能力。
(2)融资需求时效性强。科技型中小企业不具有市场垄断地位,对于市场变化敏感度较高,投资项目有较强的时效性。
(3)单次融资量相对较小。尽管科技型中小企业资金需求强烈,需要持续资金支持,但由于规模较小,单次融资资金额并不太大。
2、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
为了满足技术创新与企业发展的融资需求,科技型中小企业目前利用了多种渠道筹集资金,在融资渠道上呈现多元化的特点,但是各种融资方式都有其局限性:
(1)自筹资金。包括企业主个人财产、合伙人或股东的自有资金,以及向朋友借用的资金,还包括企业经营性融资资金。自筹资金虽然融资速度快、资金调动方便,但是来源来限,远远满足不了对资金的大量需求。
(2)直接融资。指通过金融市场如发行股票和债券等取得资金,也包括引入风险投资资金。直接融资从理论上来说是科技型中小企业获得发展所需资金的最佳途径,但金融市场的准入门槛较高、融资成本较大。
(3)间接融资。间接融资是指资金供求双方通过金融中介间接实现资金融通的活动,典型的间接融资即是银行的存贷款活动。但科技型中小企业由于经营时间短、经营风险高、业绩不稳定,有形资产规模相对较小、资产总体流动性高等原因,很难获得银行贷款。
(4)政策性融资。主要包括创业投资和创新基金。目前我国创业投资行业仍处于发展阶段,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不足,创新基金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植和资助的规模、力度远远也不能满足企业的需求,作用十分有限。
3、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原因
通过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特点以及融资渠道的分析,我们发现,造成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政府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的政策扶持不够。面对科技投资的高风险,仅靠市场并不能完全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初创投资需求,而我国缺乏健全的政策性金融扶持机制和政策性金融扶持体系,难以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需要。
(2)银行信贷管理体制的制约。从自身利益出发,国有商业银行在为大企业和中小企业经办贷款业务时,所花费的时间和人力相差无几,但产生的效益明显不同;再加上金融机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了解程度相对较差,不会愿意过分冒险,就不愿为其提供贷款。
(3)科技型中小企业自身的特点导致贷款困难。大部分科技型中小企业成立时间短,自身规模小、有形资产少、负债能力有限,知名度和信誉度都不如大企业,而且对银行贷款的需求具有“急、频、险、高”的特点,与银行坚持的“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贷款原则是相违背的,所以银行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普遍持“惜贷”或“慎贷”的态度。
(4)缺乏必要的金融服务中介机构。科技型中小企业由于自身规模得限制,没有足够得自有资本进行抵押贷款,必须依靠担保贷款,而我国目前专门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担保机构不多,且难以有效的运作。
(5)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的风险投资市场还不健全。风险投资是最适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方式,而我国风险投资的实践于20世纪90年代才开始,起步较晚,总体规模偏小,远远不能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孵化”需求。
三、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的有效途径
要解决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必须构建多元化的融资体系,拓宽筹资渠道,进行科学的、系统的、全面的金融创新。
1、营造良好的融资环境,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和制度
我国当前的融资体系和资本市场还不够完整,因此政府在促进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顺利发展中必须扮演更积极的角色。政府要通过立法为解决融资难题提供法律上的支持,同时制定相应的科技投资体制,进一步完善政策性金融服务体系,营造更有利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融资环境。
2、完善间接融资体系,建立专门的金融机构
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的间接融资体系。加大国有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对发展前景好、信用水平高、经营稳健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要实行倾斜政策;积极发展多元化、竞争性的中小金融机构,如新兴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等,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贴身的、专业的、多方位的金融服务;条件成熟的时候成立专门的科技发展银行,有效解决金融和科技结合的难题,这是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弱势的最直接方式。
3、科技型中小企业要提高自身素质,实现资金的良性循环
就科技型中小企业自身而言,需要提高企业经营效益,强化财务管理,强化信用意识,建立起产权明晰的现代企业制度,形成自我积累与发展能力,真正成为的市场主体,从而加强资金的创造能力,赢得银行及投资者更多的信任与支持,吸纳更多投资。
4、建立完善的风险投资机制,发展壮大风险投资
风险投资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创业期和成长期的最佳融资方式,各地要广泛吸收社会各方面的资金,建立多种形式的风险投资基金,扩大风险投资的规模,建立符合国际惯例的、社会化、科学化的风险资金运作机制,扩大风险投资的范围,提高风险投资的质量,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稳定的融资渠道。
5、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要充分认识和重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作用,从实际出发,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建立起多层次、多结构、多种所有制并行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建立并通过多种方式扩大担保基金,完善和推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规范发展,保证中小企业担保基金的运作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
6、发挥技术创新基金的作用
设立国家创新基金和地方创新资金,增加创新资金的支持力度,积极探索除政府财政补贴以外新的创新基金来源,开展资本金注入、投资参股等多种新形式,使创新资金不断滚动,这样才能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创业能力,激励科技型中小企业超常规发展。
7、拓宽直接融资渠道,积极推进债务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