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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计准则有助于明晰和界定产权。改革开放30年来,无论农村还是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反反复复都是围绕产权改革展开的。只有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才能建立市场经济的主体——企业。为什么说审计准则的制定有助于明晰和界定产权呢?从审计的发展史来看,审计是基于两权分离的需要而产生的。透过审计报告,所有者可以了解经营者履行义务的情况,了解自身资本的保全与增值状况;而经营者通过独立第三方的审计,解脱其对产权维护的责任,并获得相应的收益,这种利益按照契约安排实质上是经营者投入人力资本的产权收益。可见,审计实际上是以协调财产所有者与财产受托管理者之间内在利益冲突关系的一种外在社会保险机制,它既要保护委托者的利益,又要体现财产经营人的利益,按产权的观点则是满足不同产权主体的平等要求。因此,审计是与产权制度及其运行密切相关的,审计准则体现了对特定产权主体的保护。
(二)审计准则有助于降低交易费用
首先,审计准则可以降低交易费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体现在降低审计交易中的信息费用。审计交易中,有关审计委托人不仅要了解关于审计主体的声誉评价、业务能力评价,还要了解他们遵守协议的意愿。获取这些信息是要付出成本的,这些成本可称为信息费用。审计准则可以提供规范审计行为的基本标准,把不同方面的这些标准联系起来有助于评价各个审计主体的声誉,进而帮助委托人简化决策程序,根据其潜在伙伴以往的行为方式去推断自己未来最有可能的行为方式,从而产生对未来立场的合理预期。
其次,审计准则降低了监督制裁费用。对于根据理性原则进行损益计算的审计主体而言,违反制度规则的净收益必须超过由于这一行动而产生的净成本。如果他们由于违反制度而受到制裁,那么他们就要把这种制裁带来的损失纳入到成本收益分析中。由于对声誉的珍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审计主体即使是在“短视的自利”要求与审计准则的要求不相一致时,也会遵守审计准则,履行与之相关的审计协议,从而可大大降低用于监督制裁机会主义行为的费用。
最后,审计准则降低政府监管成本。审计准则是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之一,是参与市场交易的一套标准。对于制定和监督这些规则是否得到有效执行的监管者来说,完善和可操作的审计准则可以减少政府官员的寻租行为。因为缺少制度或制度模糊都助长政府官员的寻租行为,导致他们把主要精力放在政治权利的分配上,而不是建立促进市场竞争的秩序上。因此,一套逻辑井然且具有可操作性的审计准则体系有助于降低政府的监管成本。
二、我国审计准则变迁的原因
为什么会发生制度变迁?其原因在于制度的稳定性、环境的变动性和不确定性及人对利益极大化的追求之间的冲突。
(一)制度的稳定性。稳定性是制度存在的理由,又是制度变迁的原因。制度作为人们的行为规范,是现实的和具体的,而且也不能自行改变。人们一方面需要制度提供的稳定功能;另一方面又会被其稳定不变性所困扰。原因在于制度在沿时间空间展开的过程中,会由于条件和环境的变化而失去原有的许多功能,原来适宜的制度就变成了过时的制度。制度不能改变的事实就要求人们主动采取行动,改变或打破旧的稳定性,建立新的稳定性。
(二)环境的变动性和不确定性。环境的变动性和不确定性,一方面源于物质世界的运动,人类对其尚未认识或有一定认识,但却无法应对,人类在很大程度上只能被动地接受它们的影响;另一方面人类通过对物质世界的改造,在达到目的的同时产生了意想不到的副产品。如果环境不发生变动,则人们一旦建立一套有效的制度就不必再为之操劳,制度变迁就不会发生:但世界是运动、变化、发展的事实,要求人们适时改变和调整已有的行为规则才可能使自身的利益最大化。
(三)利益极大化的努力。制度有正式与非正式之分,对于非正式制度,由于它取决于个人对收益和成本的计算,只要违反非正式制度的收益大于违反的成本,个人就有动力违反已有的规则,并逐步导致制度变迁。对于正式制度,由于“搭便车”的困扰产生供给不足,而在作为正式制度专业化供给者的国家出现后,制度供给以新的方式出现,但这并不违背个人利益极大化原则。如果个人不存在利益极大化的追求,制度变迁也不会发生。
审计准则毫无疑问也是一项制度,作为一项制度必然会发生变迁。新准则代替旧准则是制度稳定性、环境变动性和不确定性及利益极大化追求三者之间持久冲突的结果。合理的制度沿着时间空间展开后逐渐会变得不合理,人们唯一的选择就是改变失去了合理的制度,创造新的合理制度,即制度变迁就是在约束条件改变的条件下对制度的重新求解。
三、我国审计准则变迁模式
(一)根据制度变迁的主体不同来考察。制度经济学中将制度的变迁划分为不同的模式,从制度变迁的主体来考察存在需求诱致性变迁和强制性变迁。两种变迁模式有联系,也有区别。从严格的意义上来说,两种变迁的主体、优劣势以及面临的问题都各不相同。然而,在社会实际生活中,不能孤立地看两种变迁模式。诱致式变迁与强制式变迁是很难划分开的,它们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共同推动社会的制度变迁。
制度变迁是一个需要付出时间、努力及费用的过程,以最少的费用获得最佳的制度安排,就是合乎理想的制度安排。制度创新者首先发现新制度的“潜在利润”,为了让这种潜在利润内部化,他们有强烈的制度变迁渴望与意愿。然而,“搭便车”是制度变迁所固有的问题,致使制度的供给不足。这时,作为制度变迁的一个重要主体——国家就可以采取行动,利用强制性的变迁来矫正制度供给的不足。在此还要说明的是,并不是每一个人都赞同制度的变迁,个人是通过成本一收益分析来决定是否同意制度变迁的,当由于变迁带来的成本大于收益时,个人就会组织新制度代替旧制度。然而,一个制度的好与坏不能以个人为标准,只要社会总的净收益大于零就应该进行变迁。但是,如果没有政府的强制性变迁为保证,仅仅靠诱致性的自发变迁,则可能会受到方方面面的阻碍,导致变迁难以彻底、时间漫长以及变迁的成本过大。同样,仅依靠政府的“暴力优势”实施强制性变迁,不考虑社会大众是否真正有对变迁的需求,则同样会产生不利的影响。
从制度变迁的主体角度分析,我国的审计准则修订、审计准则的变迁模式同样不能简单的归为任何一类。目前,我国的审计准则是由政府统一制定、颁布,形式上看来是强制性的制度变迁。但从其变迁的深层次考虑,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人们的意识形态和道德观念发生了相应的改革,必然要求制定新的制度准则,以实现经济利益格局的重新分配,从而促进制度变迁的发生。此外,我国审计准则在制定过程中会听取和征求有关审计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其制定准则的过程在一定程度上是建立在民主之上的。因此,我国审计准则的变迁充分体现了诱致性与强制性两种模式的联系与不可分割。
(二)根据制度变迁的速度不同来考察。从制度变迁的速度来考察,存在激进式的制度变迁和渐进式的制度变迁。我国审计准则变迁走的是渐进式变迁道路,通过新制度的不断发展来逐渐缩小旧制度的空间,最终达到整体变迁的目标,因此具有以下特征:
1、边际性。我国审计准则变迁没有按照一个理想模式和预定时间表进行,而是依变迁所遇到的问题而定。根据在各个阶段形成新的制度均衡的约束条件,选择正确的目标以合理的使用力量。从实施成本的角度来看,我国审计准则国际化变迁是一种边际性的变迁。变迁通常总是从原有的审计准则的“边际”即不均衡最严重、获利性最大、机会成本最低、最易于推行和展开、成本和阻力最小的那一点开始,每一次变迁进展的深度都会达到而且也仅仅达到边际收益与边际成本相等的一点,因此每一次审计准则的变迁都交易达成。
2、局部性。我国审计准则变迁通常是从某一特定制度安排开始进行改变,逐渐扩展与其有关的其他制度安排,化整为零,通过分步实施向未来分摊巨额成本。从摩擦成本来看,局部性变迁在整个制度变迁过程中一直注重过程的可控性和稳健性,强调各社会集团之间的利益均等和利益补偿机制,使得各社会利益集团在整个制度变迁过程中基本达到其福利的帕累托改进。
3、路径依赖性。所谓路径依赖是指制度变迁一旦在自我增强机制下选择了一条路径,它就会沿着这条路径走下去。也就是说,一次偶然的机会会导致一种解决方法,而一旦这种方法流行起来,它会导致这种方法进入一定的轨迹,在报酬递增和自我强化机制的作用下,它的既定方向在以后的发展中得到强化。在我国审计准则变迁中,旧制度在国际化过程中的顽强维持和向新制度的渗透,使得路径依赖性非常强,出现一系列过渡性的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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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为保证注册会计师就烟草企业内部控制有效性问题提出意见的科学性、合理性,需要注册会计师在烟草企业内部控制执行较长的一段时间后提出相关性意见。最后,烟草企业内部审计实质上是一项鉴证业务。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之规定,鉴证业务即为注册会计师对鉴证对象信息进行分析,并得出相应结论,依据这一结论以达到增强预期使用者对鉴证对象信息信任程度的业务的预期目标。其中鉴证业务主要包括三部分:历史财务信息审计业务、历史财务信息审阅业务及其他鉴证业务。同时,还指出鉴证业务的“五大要素三大准则”,即三方关系、鉴证对象、标准、证据及鉴证报告,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及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对于鉴证对象信息而言,其是指以相关标准为依据对鉴证对象进行计量和评价得到相应的结果。从烟草企业内部审计角度看,注册会计师定期对烟草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作出相应的评价,并按照评价结果制定鉴证报告,为保证评价的科学合理性,需要注册会计师确定一个健全的标准,依据该标准进行评价。
二、加大烟草企业内部审计质量评价及监督机制执行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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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审计准则建设取得的成就和面临的挑战
自注册会计师制度恢复重建以来,我国以规范行业管理和提高执业质量为目标,相继制定了一系列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规章制度,并在审计准则建设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就。审计准则建设以及准则体系的基本建立,有效地适应了注册会计师执业的需要。审计准则已经成为注册会计师执业的必备指南,成为衡量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的依据,成为理论研究、教学教材建设的重要推动力量。同时,还是有关部门执法、判断注册会计师执业罪错的依据。
尽管审计准则建设取得很大成就,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全球化的加快,以及企业经营环境的急速变化,中国审计准则建设面临着许多挑战:
1.行业面临的风险有日益增大趋势。管理层财务舞弊事件频繁爆发,如科龙事件等加大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风险,严重损害了成千上万投资者的利益,动摇了社会公众对资本市场和审计有效性的信心。
2.现行审计实务不能有效应对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现行审计实务是建立在传统审计风险模型基础上,存在很大缺陷。注册会计师往往不注重从宏观层面把握财务报表存在的重大错报风险,而直接实施控制测试和实质性测试,容易产生审计失败。
3.经济发展要求审计准则国际趋同。经济全球化促使越来越多的国家打开国门,吸引外资,使经济的发展超越了国界。目前,我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济依存度日益提高。在这种情况下,审计准则国际趋同的要求越来越迫切。
二、以制定审计风险准则为重点,创新审计准则体系
1.关于审计准则的建设情况。根据行业面临风险的特点以及国际审计准则的新进展,我们对我国审计准则体系中涉及审计风险的项目进行了研究,并对我国的审计环境进行了深入分析,在借鉴国际审计风险准则的基础上,以审计风险准则为重点,完善审计准则。
2.创新审计准则体系。从目前看,我国注册会计师承办业务类型较多,其中既有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内部控制审核等具有鉴证职能的业务,又有代编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管理咨询和税务咨询等不具有鉴证职能的业务,还有特殊的鉴证业务,如司法诉讼中涉及会计、审计、税务或其他事项的鉴证业务。因此,独立审计准则体系已经不能完全包容注册会计师各类业务使用的执业准则,需要对此进行改进。
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和国际趋同的需要,新准则将“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体系”改进为“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以适应注册会计师业务多元化的需要。执业准则体系应当涵盖注册会计师所有执业领域,包括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和其他鉴证业务准则,以及相关服务准则,其中审计准则是执业准则体系的核心内容,也是我们国际趋同努力的重点所在。为了便于社会公众理解,在对外宣传时,我们将执业准则简称为“审计准则”。
3.改进执业准则名称。由于现行独立审计准则体系包含了部分非审计业务准则,因此,有必要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将非审计业务准则从独立审计准则体系中分离出来,按照其业务特性冠以适当的名称。
4.完善执业准则编号。目前执业准则是按时间顺序编号的,看起来连续,但实际上是零乱的,没有内在逻辑。为了克服按时间循序顺序编号带来的弊端,我们拟按照会计科目编号原理进行编号。
三、审计风险准则着力解决的问题
审计风险准则进一步明确了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和基本原则、明确了注册会计师审计证据的内容、数量和质量以及为获取审计证据所实施的审计程序;进一步明确了注册会计师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的程序;进一步明确了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的程序。与现行独立审计准则相比,审计风险准则着力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1.要求注册会计师加强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了解。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程序,更广和更深地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各个方面。
2.要求注册会计师在审计的所有阶段都要实施风险评估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当将识别的风险与认定层次可能发生错报的领域相联系时,实施更为严格的风险评估程序,不得不经过风险评估,直接将风险设定为高水平。
3.要求注册会计师针对重大的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和披露实施实质性测试。注册会计师对重大错报风险评估是一种判断,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存在固有限制,无论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结果如何,注册会计师应当针对重大的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和披露实施实质性程序,不得将实质性测试只集中在例外事项上。
4.要求注册会计师将识别、评估和应对风险的关键程序形成审计工作记录,以保证执业质量,明确执业责任。
审计风险准则的出台,有利于降低审计失败发生的概率,增强社会公众对行业的信心;有利于严格审计程序,识别、评估和应对重大错报风险;有利于明确审计责任,实施有效的质量控制;有利于促使注册会计师掌握新知识和新技能,提高整个行业的专业水平。
中国审计准则体系的,标志着我国已建立起一套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顺应国际趋同大势的审计准则体系。它的与实施,有利于提高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执业质量,提升财务信息质量,推动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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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初步业务活动是一个必须执行的审计程序
对于开展初步业务活动,新审计准则作了如下规定:
首先,《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第二章第六条针对连续审计业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本期审计业务开始时开展下列初步业务活动。”
其次,在第九章第二十七条规定:“在首次接受审计委托前,注册会计师应当执行下列程序:……。”与第九章第二十七条相关联的《准则第1152号——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指南中补充规定:“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是后任注册会计师在接受委托前应当执行的必要审计程序。如果没有进行必要沟通,则应视为后任注册会计师没有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
再次,即使对小型单位的审计,它也是一个必须执行的审计程序。《准则第1621号——对小型被审计单位的特殊考虑》第二章第五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充分了解小型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初步评价审计风险,以确定是否接受委托。”
笔者认为,在审计实务和教材表述中,对初步业务活动的理解应注意两点:
一是上述有关规定中使用“应当”一词,着重强调了初步业务活动的必要性。注册会计师在签约前没有开展初步业务活动,不得接受客户委托。无论是首次接受审计委托还是连续审计,在确定是否建立和保持客户关系之前,都应当开展初步业务活动。这是必须执行的审计程序,不可以无端的简化省略,甚至放弃而直接接受客户委托。
二是对于规模较小、业务活动和会计记录相对简单、内部控制有限的小型被审计单位,也必须开展初步业务活动,只是开展初步业务活动的内容有所不同。应在满足评估小型被审计单位可审计性需要的前提下开展初步业务活动,以确定是否接受委托。
二、开展初步业务活动的时间考虑
初步业务活动按照审计业务客户情形的不同,可分为:首次接受审计委托的初步业务活动;连续审计情形下的初步业务活动。
两种情形下的初步业务活动在开展的时间上有所不同。
(一)首次接受审计委托开展初步业务活动的时间
首次接受审计委托分为两种:一种是接受新客户而建立客户关系的审计业务委托;另一种是承接现有客户(因对其提供了其它服务)的审计业务委托。
《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中规定:“在首次接受审计委托前,注册会计师应当执行下列程序:……”由此可见,首次接受审计委托开展初步业务活动的时间,无论是哪一种审计业务委托都是相同的。接受新客户的审计业务委托,必须在首次接受审计委托前,即确定建立客户关系之前来开展初步业务活动;对提供了其它服务的现有客户所提出的审计业务委托,即使会计师事务所对现有客户的情况有所了解,也必须在首次接受审计业务委托前,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开展初步业务活动,不可以简化省略。因为审计业务与其它业务所提供的保证程度不同。
(二)连续审计情形下开展初步业务活动的时间
连续审计分为两种,一种是签订长期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连续审计;另一种是续签、重新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连续审计。
如前所述,《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对连续审计业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本期审计业务开始时开展下列初步业务活动。”该准则指南中对此做出解释:“在连续审计的业务中,这些初步业务活动通常是在上期审计工作结束后不久或将要结束时就已开始了。”
可以看出,准则及准则指南并没有区别连续审计的两种不同情况,进而无法明确指出在这两种不同情况下开展初步业务活动的时间。
通常而言,在签订长期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连续审计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在前一期审计工作结束前即开始本期的审计计划工作。因而,新准则实施后,开展初步业务活动的时间应当是在前一期审计工作结束前或结束后不久,本期审计计划工作之前,以确定是否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审计业务。只有确定了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审计业务,才能开始制定本期的审计计划。
对于续签、重新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连续审计,则应当在做出续签、重新签订的决定之前开展初步业务活动。
三、初步业务活动的内容
(一)首次接受审计委托开展初步业务活动的内容
按照《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第九章中规定如下:“1.针对建立客户关系和承接具体审计业务实施相应的质量控制程序;2.与前任注册会计师沟通。”
对于实施质量控制程序和与前任注册会计师沟通的内容,该准则指南要求分别按《准则第112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的质量控制》和《准则第1152号——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中的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前者是从项目负责人的角度来规范初步业务活动中实施质量控制程序的内容。主要考虑以下三个方面:1.客户的管理层和治理层是否诚信;2.项目组自身的胜任能力及其状况;3.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组能否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在首次接受审计委托的情况下,项目负责人对能否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考虑,应特别关注独立性的要求。考虑经济利益、自我评价、关联关系、外界压力等方面对独立性的影响,并采取措施,形成记录。
后者是从注册会计师的角度来规范初步业务活动中沟通的内容。主要考虑以下四个方面:1.是否发现客户存在诚信方面的问题;2.前任注册会计师与客户在重大会计、审计等问题上存在的意见分歧;3.前任注册会计师从被审计单位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或类似机构了解到的管理层舞弊、违反法规行为以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4.前任注册会计师认为导致客户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在没有与前任注册会计师就上述内容进行沟通并评价沟通结果之前,不得接受客户委托。
上述业务活动内容,从会计师事务所的角度,也应制定相应的政策和程序来提供合理保证。
(二)连续审计情况下开展初步业务活动的内容
按照《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第二章中规定如下:“1.针对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审计业务实施相应的质量控制程序;2.评价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情况,包括评价独立性;3.就业务约定条款与被审计单位达成一致理解。”
1.实施质量控制程序的内容
该准则指南要求按照《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及《准则第112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的质量控制》中的相关规定开展初步业务活动。两个准则中的相关规定,与首次接受审计委托实施质量控制程序所考虑的三个方面内容相同。所不同的是,二者分别从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负责人两个层面上来规范初步业务活动。从而对确定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审计业务的决策承担不同的责任。前者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应对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以及业务的执行和业务质量承担最终的领导责任;后者要求项目负责人应当对会计师事务所分派的每项审计业务的总体质量承担责任,包括接受和保持客户关系。无论有关审计业务接受与保持的决策过程是否由项目负责人发起,项目负责人都应当确定决策的适当性。项目负责人应当考虑:(1)有关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的质量控制程序是否得到恰当的遵守;(2)本期或前期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及其对保持客户关系的影响。
2.评价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
该准则指南对评价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只是要求了“按照质量控制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但两个质量控制准则的相关规定有所不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准则第112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的质量控制》要求项目负责人实施这些政策和程序,考虑项目组成员是否已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连续审计情况下评价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与首次接受审计委托所考虑的能否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有所不同。它包括两部分:(1)对上期审计过程中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情况的评价;(2)对上期审计工作结束后至本期确定保持客户关系前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评价。因为评价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尤其是对独立性的关注,是一个连续、变化的过程,并不是首次接受审计委托评价后一成不变的。
对谁评价、如何评价,准则及准则指南中并无规定。笔者认为,评价的对象应当主要是项目组的成员及项目组负责人。可以由项目组负责人对项目组的成员进行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组负责人进行评价。以确保注册会计师已具备执行业务所需要的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使本期的审计工作能够顺利进行,并将评价结果记入员工职业道德档案。
3.协商业务约定条款的内容
经过上述初步业务活动,在确定接受或保持客户关系后,注册会计师应按照《准则第1111号——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在审计业务开始前与被审计单位协商沟通。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及时签订或修改审计业务约定书,避免双方对审计业务的理解产生分歧。
(三)对小型被审计单位初步业务活动的特殊考虑
针对小型被审计单位规模较小、业务活动和会计记录相对简单、内部控制有限等特点,《准则第1621号——对小型被审计单位的特殊考虑》对初步业务活动这一必要审计程序的内容作了适当的简化:“充分了解小型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初步评价审计风险,以确定是否接受委托。”也就是评估小型被审计单位的可审计性。
该准则指南明确了可审计性的内容:“1.会计记录的完整性。2.内部控制的存在性。3.管理层的诚信度。”
该准则和指南对小型被审计单位的特殊考虑是相对于一般单位而言的;对初步业务活动的简化,是以满足评估小型被审计单位可审计性的需要为前提的适当简化。一方面避免把小型被审计单位视为无足轻重,对初步业务活动过度简化,草率从事;另一方面避免将小型被审计单位等同于一般单位来开展初步业务活动,增加审计成本。
对于评估的结果及相应的措施,存在三种情况:1.不具有可审计性。应当考虑拒绝接受委托或解除业务约定。2.对可审计性存有疑虑或存在某些不足。针对疑虑应予以证实或消除,针对不足应采取相应措施。3.具有可审计性。决定接受委托,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四、开展初步业务活动应注意的问题
(一)注意初步业务活动与其他准则的关系
首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对具体准则起着统驭的作用,指导着具体准则的制定。鉴证业务基本准则中的“业务承接”与审计准则中的“初步业务活动”遥相呼应,是初步业务活动制定的依据。
其次,注意初步业务活动与其他审计准则和质量控制准则的联系。《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中的初步业务活动与多个审计准则和质量控制准则相关联,应将该准则与其他准则的相关内容结合起来使用,才能完整、准确地把握初步业务活动。
(二)注意初步业务活动与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关系
二者的目的不同。初步业务活动是签约前为了确定是否建立和保持客户关系;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是签约后为了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二者都是审计工作不同时段的必要审计程序。不能因为签约前必须开展初步业务活动而简化或取代签约后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也不能因为签约后必须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而放弃签约前的初步业务活动。
(三)注意初步业务活动与风险导向审计的关系
当前的风险导向审计虽然审计重心前移,但所关注的是签约后的审计风险。初步业务活动关注的是签约前的审计风险。可以说初步业务活动是风险导向审计的必要补充。正确认识二者关系,可以从源头上来控制和降低审计风险,避免法律后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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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谨慎性原则在会计核算中的主要表现
新制度和具体会计准则较过去更多地体现了谨慎性原则,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扩大了减值准备的计提范围。新制度和会计准则中规定了企业计提的减值准备由四项增至八项,即增加了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委托贷款减值准备和在建工程减值准备。这些减值准备的提取充分体现了谨慎性原则及其在会计核算中的全面运用。
(二)缩小了公允价值概念的使用范围,更多地体现了谨慎性原则。新准则针对当前国内尚不具备成熟的市场的现实和一些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随意运用公允价值等手段粉饰会计报表的现象,严格限制公允价值概念的使用,并规定在非正常的经营业务交易中不确认收益,只确认损失。例如对于非货币易,不再区分同类交易和非同类交易,一律按同类非货币易进行处理,即视为盈利过程尚未实现,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换入资产账面价值,除非涉及收到补价的情况,一般不确认收益;对于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业务,新修订的投资准则规定,投资成本不再按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入账,而是按非货币易准则的规定,以非货币性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取得的投资的入账价值;对于债务重组业务,因债权人作出让步而减少的债务金额,不再作为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而是全部作为资本公积;对于以非货币性资产抵债的,也不再按照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收益,而是将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之和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以债务转为资本的债务重组,修订准则要求债务人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享有的股权份额之间的差额直接计入资本公积,不再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对于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也尽最大可能避免了公允价值的使用,如对企业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投入的无形资产,规定按该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入账,而不再是公允价值。
(三)在通货膨胀时期,对于发出材料允许采用后进先出法计价,这比采用先进先出法更多地体现了谨慎性原则。在通货膨胀时期,材料成本呈上涨趋势,如果采用先进先出法,则会造成材料成本偏低,虚增利润,而用后进先出法则可以避免此问题发生。
(四)固定资产折旧处理采用加速折旧法也体现了谨慎性原则。由于技术进步,固定资产不仅存在有形损耗,也存在无形损耗。如果采用直线法,可能会造成企业设备陈旧、更新速度慢。而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等加速折旧法,则可以实现加速设备的更新,同时计提折旧也会更符合实际情况。
(五)关注和反映或有事项的规定也体现了谨慎性原则。因为或有资产是由于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其存在须通过不完全由企业控制的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的潜在资产,因此,企业一般不予以反映和披露;而对于或有负债却必须据实披露,这也体现了谨慎性原则。
二、谨慎性原则运用实例分析
新制度和具体会计准则对谨慎性原则的规定,在会计核算中得到了全面、深入的运用,在此仅举一例,分析说明谨慎性原则的具体运用。
(一)案例假设红星公司2000年2月8日以一台设备对外投资。设备原值1,000,000元,已提折旧250,000元,评估确认价值900,000元。2000年12月1日,红星公司预计该项投资可收回金额为700,000元。2001年4月1日,红星公司因为财务困难,原欠银河公司货款950,000元无力偿还。经双方协商,红星公司同意以该项投资清偿债务。该投资的公允价值为920,000元(假设不考虑税金)。
(二)案例分析和会计处理
由于该案例涉及投资、非货币易和债务重组准则,而修订前后的上述准则体现的谨慎性原则是有区别的,为了比较有关准则修订前后的内容及其对谨慎性原则要求的变化,红星公司有必要分别进行会计处理以便前后比较。
1、按修订前有关准则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1)2000年2月18日,以固定资产取得长期股权投资
以固定资产取得长期股权投资,不仅属于投资业务,而且属于非货币易业务。根据修订前的投资准则和非货币易准则规定:“投资成本以所放弃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公允价值超过所放弃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的准备项目”。不同类非货币易“应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其入账价值,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据此进行的会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900,000
累计折旧250,000
贷:固定资产1,000,000
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150,000
(2)2000年12月31日,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修订前的投资准则规定,长期投资“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恶化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投资的账面价值,应将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首先冲抵该项投资的资本公积准备项目,不足冲抵的差额部分确认为当期投资损失”。所以:
借: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150,000
投资收益50,000
贷:长期投资减值准备200,000
(3)2001年4月1日,以长期股权投资清偿债务
长期股权投资属于非现金资产,红星公司以长期股权投资清偿债务既属于投资处置,也属于债务重组。根据修订前的债务重组准则规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首先恢复已冲抵的资本公积,剩余部分作为资产转让损益,计入当期损益。据此:
借:应付账款950,000
长期投资减值准备2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900,000
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150,000
投资收益70,000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收益30,000
同时:借: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150,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150,000
2、按修订准则规定进行的会计处理
(1)2000年2月18日,以固定资产取得长期股权投资
新的非货币易准则不再区分同类与不同类非货币易,均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据此,长期股权投资的入账价值为750,000(1,000,000—250,000=750,000)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750,000
累计折旧250,000
贷:固定资产1,000,000
(2)2000年12月31日,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新的投资准则规定,由于投资市价持续下跌或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恶化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投资的账面价值,应将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全部确认为当期投资损失,即为50,000(750,000-700,000=50,000)元。
借:投资收益50,000
贷:长期投资减值准备50,000
(3)2001年4月1日,以长期股权投资清偿债务
新的债务重组准则要求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全部计入资本公积或当期损失。在本例中,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950,000元与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700,000元之间的差额250,000元全部计入“资本公积”。
借:应付账款950,000
长期投资减值准备2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750,000
篇6
1、 内部审计准则有关概述
内部审计准是有关各类政府机关、各级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的内部审计人员在进行内部审计工作时所应遵守的原则,是衡量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的准绳和尺度,能提高内部审计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促进内部审计理论与实务的发展。
2、中外内部审计准则的框架差异比较
中国内部审计准是中国内部审计工作规范体系的关键部分。2003年4月的《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序言》中指出,三个层次构成了中国的内部审计准则体系: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和内部审计实务指南。三个层次分别拥有不同程度的权威性和限制性,构成了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的框架。
本文中的“外”所指的主要是国际内部审计协会颁布的内部审计准则,并不是和具体到某个国外国家的比较。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以下简称IIA)规定的内部审计准则框架分为三个部分:强制性指南、实务咨询、发展与实务支持。在这一框架中,第一部分的强制性指南具有法定约束力,实务咨询起指导性作用,而发展与实务支持则仅供参考。
3、结构差异比较
从结构上来看,我国的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共分为六章二十七条,IIA的最新内部审计职务实务准则(以下简称SPPIA)共分五个部分。我国的内部审计基本准则第一章为总题,接下来依次是一般准则、作业准则、报告准则、内部管理、附则。SPPIA第一部分是导言,接下来依次是属性准则、工作准则、执行准则与术语。
在结构上,SPPIA的内容更加具体。不仅涵盖了我国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的大部分内容,还包含了国际审计领域的发展趋势,内容更加丰富。
4、基本内容差异比较
从内容上来看,我国内部审计准则的职能着重于监督和评价的传统职能,审计目标是促进组织目标实现。而国际审计准则已经从传统财务审计向经营审计过渡完成,内部审计目标也发展成提升价值、完善组织经营,推动组织实现目标。我国仍处在这一转变的过渡阶段。
在SPPIA中,规定了内部审计的权力、责任和目标都正式写入IIA。我国的基本准则中没有专门规定,只是在定义中有所提及。
SPPIA中对于审计独立与客观性的定义和规定都比较具体详细,并列举了几种可能情况加以界定。我国的独立准则中对独立性与客观性的解释不够具体、并且较抽象。
对于内部审计过程中的监督指导,SPPIA对不遵循规则做出了规定,该情况出现时要向管理者和董事会通报,我国对于此则没有规定。
二、 中外内部审计准则的相同之处
我国内部审计准则与国际内部审计准则所基于的概念及原则内涵在基本上是一致的。我国和国际的内部审计准则体系都由“增加组织价值”、“系统化与规范化”、“独立性与客观性”等基本概念贯穿,同时都遵循着“防弊、兴利与增值的共存”的基本原则,都具有“增值的特点。”我国对“控制”的定义与IIA定义的基本理念一致,对“控制的概念与责任重”中对控制的界定一致。我国所提出的内部审计范围为“内部控制与经营活动”,其中控制与经营活动不可分割,经营活动的审查以控制为核心,对控制的审查又依附于经营活动。
我国与国际内部审计准则的体系涵盖内容基本一致。迄今我国内部审计体系准则的体系框架已相对完整,有关内部审计国家实务准则框架(简称IPPF,是内部审计规范体系的标杆)内容的绝大部分我国的准则体系也都已经做了规范。虽然在具体内容上有些差异,但是在涵盖面上来说协调程度很高。
不管是中国还是国际审计准则体系,都没有将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明确纳入审计准则体系。但是职业道德规范在中国和国际审计准则体系中都居于最高地位,都拥有法律约束效力。
三、 我国内部审计准则的优缺点及其发展建议
1、 符合我国国情的创新之处
在具体内容方面,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存在下面三点创新: “三性审计准则和” 控制自我评估准则、重要性和审计风险准则、针对内部控制以及沟通问题的准则。
我国的第21号具体准则《内部审计的控制自我评估法》及其定义对控制自我评估准则有了明确的定位。作为主体的内部审计人员,进行内控审计前的控制自我评估,是为了寻找审计的重要部分,对“软控制”做出评估。工作人员如果熟练掌握了控制自我评估法的应用,内部审计就可以在控制自我评估过程中,发挥着关键作用。IIA中对此则无详尽的实务公告。“三性”准则即经济性、效果性、效率性三项审计准则则是我国的独特创新,对于世界的内部审计理论和实务也是一大贡献。
审计中最为关键的技术问题之一便是重要性和审计风险。由于其复杂性,IIA在审计准则中对于此的定义进行了回避。但我国具体审计准则第19号则《重要性与审计风险》对这两个概念做出了界定。此外,对于如何运用、确定重要性标准评估风险有了详细规范。
控制和风险作为我国具体审计的核心概念。该准则中对于“内部控制”的见解是非常广泛的:内部控制是指为实现公司经营的目标,组织内部进一步保护企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并积极遵循国家的法律规则,提升组织运营的效果及效率而采取的各种措施与程序。第5号具体准则《内部控制审计准则》是总纲,规范了内部控制的定义、要素、内部审计控制的目标、方法等,第16号《风险管理审计准则》对存在于内部控制中的风险管理要素的具体评价与审查加以规范。IIA虽然曾有过关于控制的恰当界定,但在后续的准则在改革过程中并没有遵循。
2、 落后于国际的部分
从空间范围上来看,显然中国的内部审计准则只能在中国使用,不具备国际性。但SPPIA具有很强的国际性,能适应各种法律和文化背景下的组织。
受我国经济以及理论起步时间的影响,中国内部审计准则有一些落后于国际的部分。SPPIA在导言中提到:适用于内部或外部的审计人员。即内部审计主体可以由组织外部的审计工作者提供,内部审计服务可以由组织外部的专业审计人员或者机构任职。此理论于90年代在西方兴起。我国则是近几年对于此问题的理论才开始研究,尚未付诸实践。
3、 发展建议
应该修订内部审计准则,一方面要紧跟国际内部审计准则发展趋势,另一方面要注意吸收国外现有的成果,使我国的内部审计准则不断发展和完善。吸收外国先进成果具体建议有:一、制定有关独立性的具体准则,加强对内部审计人员独立性的重视;二、开展风险评估;三、强调专业胜任能力;四、加强内部管理。
紧跟国际内部审计准则的发展趋势则要注意以下几点:一、在内部审计过程中注意预测未来风险;二、从审计的角度对组织的各个部分相互联系,多角度考虑问题;三、内部服务人员应该掌握真实的经营知识以提供有效的服务;四、开展增值性审计。
四、结论
从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的内容和发展来看,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经过多年的不断发展取得了阶段性的成功,将国际内部审计的先进原则和我国的具体国情相结合。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暴露出落后的弊端。在以后的发展过程中,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应该继续吸收国际内部审计准则的先进之处,立足中国国情,打造先进的具有中国特色的适应时展需求的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作者单位:绵阳市涪城区审计局)
参考文献:
[1]孙立 《内部审计准则的国际比较研究》[期刊论文] 当代财经 2003年12期
篇7
张龙平,四川垫江人,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博士后联系导师,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1981年9月考入原湖北财经学院(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务与会计专业,1985年7月毕业后被推荐免试攻读硕士,1987年留校任教和研究审计学至今,1994年6月获会计学(审计方向)博士学位,1996年、1995年分别破格晋升副教授、教授。1999年被评为博士生导师,博士后流动站合作研究导师。张龙平现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院长、审计研究所所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和校职称评定小组成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国经济安全监管研究中心会计监管研究室主任等;兼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工商管理学科评议组成员、教育部审计硕士专业学位(MAud)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审计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委员会资深委员、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含审计准则)起草小组专家成员、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咨询专家、中国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咨询专家、中国审计署国家审计准则技术咨询专家组成员、中国会计学会会计监督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内部审计师协会培训委员会委员、中国会计学会财务成本分会会长、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理事、湖北省审计学会副会长、湖北省会计学会副会长等。
张龙平教授长期以来紧密围绕审计学来开展科学研究,在大学审计教学、科研以及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审计准则制定和社会服务等方面,作出了显著贡献,是全国知名的中青年审计专家,研究方向包括审计学及财务会计理论(特别是审计基本理论)、西方审计制度与准则(特别是IAASB的文告)、中国审计制度与准则、资本市场舞弊审计技巧、审计风险控制与品质提升、内部审计绩效改进路径等。
张龙平教授对审计学有针对性地进行研究,取得了一系列重大研究成果。他在《管理世界》、《会计研究》、《审计研究》等学术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专业论文170余篇,其中国家级15篇。《论财务会计理论结构体系》、《论社会审计质量控制标准的建设》、《审计质量特征及其对质量控制思想的影响》等论文在会计、审计学术界引起了较大的反响。张龙平教授编写和参编著作50余部,专著《注册会计师审计控制系统研究》是我国第一本系统探讨中国注册会计师制度的专著。张龙平教授站在有力保障和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角度,借鉴审计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运用系统的方法和各种控制手段,提出加强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及其工作管理的指导框架和基本构想。他认为审计控制的目标是提高已审财务报表的可信程度,尽量减少信息风险,使报表使用决策者不致失误;主张审计控制系统由宏观控制子系统、中观控制子系统和微观控制子系统构成;提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分别成为这三个子控制系统的主体,并对各子系统的功能、作用、组成要素以及控制主体的工作内容和方法进行了研究。张龙平教授提出的观点对于完善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有重要参考价值。
作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委员会资深专家,张龙平教授在1995 2005年还起草完成财政部5个法规制定项目:“注册会计师质量控制基本准则”、“违反法规行为”审计准则;“存货监盘”审计准则、“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准则、“历史财务信息审计的质量控制”准则,还参加7其他所有的独立审计等业务准则、道德准则的起草制定的全过程的工作。张龙平教授主持完成国家级,省部级课题20多项,负责主持的《审计学》课程于2007年被教育部批准为“国家级精品课程”;其和李璐副教授共同负责主持的《现代审计学》于2007年被教育部批准为“国家级双语示范课程”。其任负责人建设的《审计学》教学团队于2010年被湖北省教育厅批准为“湖北省级优秀教学团队”。
天道酬勤,张龙平教授多年的辛勤耕耘得到广泛的认可,他曾获国家教育部1999年首届全国百佳“高校青年教师奖”、国家级重点学科和财政部重点学科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学科(学术)带头人、湖北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湖北省优秀教师、财政部部属院校首批跨世纪学科(学术)带头人、湖北省高等学校跨世纪学科带头人、入选湖北省新世纪高层次人才工程第二层次等荣誉称号。
篇8
2、企业风险管理更加强调管理风险。ERM框架强调在“组合”的基础上考虑风险,考虑风险的集合和风险的交互作用,并在此基础上考虑企业应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在强调风险管理的环境下,ERM框架显然不同于内部控制框架。
总之,ERM框架扩展并详细地阐述了与企业风险管理相关的那些内部控制要素。从企业风险管理要求和实施来看,内部控制是ERM的主要构成部分,但绝对不能等于ERM范畴,ERM的理论和实务都要比内部控制宽泛得多,ERM更适合企业战略风险管理的要求。因此,不能说风险管理审计是内部控制审计的一部分。
二、我国风险管理审计准则的内容及局限性
随着经济形势发展及我国内部审计自身发展的需要,我国内审也开始重视风险管理内部审计。2005年中国内部审计协会颁布了《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16号—风险管理审计》(以下简称风险管理审计准则)并要求于2005年5月1日起实施,该具体准则的出台为我国内部审计人员对组织内部风险管理状况进行审查和评价提供了规范指导。
风险管理审计准则第2条对风险管理做了如下定义:是对影响组织目标实现的各种不确定性事件进行识别与评估,并采取应对措施将其影响控制在可接受范围内的过程。风险管理旨在为组织目标的实现提供合理保证;第6条则描述了风险管理包括的主要阶段:风险识别、风险评估以及风险应对;在该准则的第4条中,还特别强调:风险管理是组织内部控制的基本组成部分,内部审计人员对风险管理的审查和评价是内部控制审计的基本内容之一。
可以看出,该准则所称的“风险管理”是从狭义上理解的风险管理,即风险管理活动的具体实施过程:风险识别、评估及应对。而广义的风险管理不仅包括上述的具体实施过程,还包括其他起辅助作用的要素:内部环境、控制活动以及监督。按目前狭义前提下制定的准则去执行,风险管理审计就会忽略这些起辅助作用的要素,以至于发现不了组织风险管理活动中可能存在的潜在问题。中航油案例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中国航油(新加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航油新加坡公司)曾聘请国际著名的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为其编制《风险管理手册》,设有专门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及软件监测系统,实施交易员、风险控制委员会、审计部、总裁、董事会层层上报,交叉控制,按照《风险管理手册》的规定,任何导致50万美元以上损失的交易将自动平仓。中航油新加坡公司共有10位交易员,损失的最大限额应是500万美元(10×50万=500万)。但是,中航油新加坡公司的衍生品交易最终亏损额高达5.5亿美元,以至申请破产保护。中航油事件的核心问题并不在于市场云谲波诡,而在于该公司从表面上看似乎已实施了风险管理的流程: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应对;但缺少对风险管理系统中的其他辅助要素的合理关注,最终导致企业整体风险管理失败。这一案例也再次说明:风险管理不仅仅只包括风险识别、评估及应对,更包括内部环境、控制活动、信息和沟通以及监控;风险管理系统的有效运转依赖于各要素的通力协作,对风险管理不应停留于狭义上的理解;风险管理审计准则应指导内部审计人员从广义上理解风险管理的涵义,全盘考虑风险管理的构成要素及其运作方式,及时有效地发现企业风险管理实践中存在的短板。
三、建议
基于以上分析,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风险管理审计,对风险管理审计准则中的风险管理概念的理解就必须建立在广义的基础之上,即采纳COSO委员会(2004)ERM框架中的广义风险管理概念。鉴于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二者密不可分的联系,在现行的准则体系下可以协调内部控制审计准则与风险管理审计准则之间的关系,以使风险管理审计准则能得以更有效的实施。
主要参考文献:
[1]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16号——风险管理审计.2005.
[2]刘华.审计治理规范与案例[M].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
篇9
随着经济形势发展及我国内部审计自身发展的需要,我国内审也开始重视风险管理内部审计。2005年中国内部审计协会颁布了《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16号—风险管理审计》(以下简称风险管理审计准则)并要求于2005年5月1日起实施,该具体准则的出台为我国内部审计人员对组织内部风险管理状况进行审查和评价提供了规范指导。
风险管理审计准则第2条对风险管理做了如下定义:是对影响组织目标实现的各种不确定性事件进行识别与评估,并采取应对措施将其影响控制在可接受范围内的过程。风险管理旨在为组织目标的实现提供合理保证;第6条则描述了风险管理包括的主要阶段:风险识别、风险评估以及风险应对;在该准则的第4条中,还特别强调:风险管理是组织内部控制的基本组成部分,内部审计人员对风险管理的审查和评价是内部控制审计的基本内容之一。
可以看出,该准则所称的“风险管理”是从狭义上理解的风险管理,即风险管理活动的具体实施过程:风险识别、评估及应对。而广义的风险管理不仅包括上述的具体实施过程,还包括其他起辅助作用的要素:内部环境、控制活动以及监督。按目前狭义前提下制定的准则去执行,风险管理审计就会忽略这些起辅助作用的要素,以至于发现不了组织风险管理活动中可能存在的潜在问题。中航油案例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中国航油(新加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航油新加坡公司)曾聘请国际著名的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为其编制《风险管理手册》,设有专门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及软件监测系统,实施交易员、风险控制委员会、审计部、总裁、董事会层层上报,交叉控制,按照《风险管理手册》的规定,任何导致50万美元以上损失的交易将自动平仓。中航油新加坡公司共有10位交易员,损失的最大限额应是500万美元(10×50万=500万)。但是,中航油新加坡公司的衍生品交易最终亏损额高达5.5亿美元,以至申请破产保护。中航油事件的核心问题并不在于市场云谲波诡,而在于该公司从表面上看似乎已实施了风险管理的流程: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应对;但缺少对风险管理系统中的其他辅助要素的合理关注,最终导致企业整体风险管理失败。这一案例也再次说明:风险管理不仅仅只包括风险识别、评估及应对,更包括内部环境、控制活动、信息和沟通以及监控;风险管理系统的有效运转依赖于各要素的通力协作,对风险管理不应停留于狭义上的理解;风险管理审计准则应指导内部审计人员从广义上理解风险管理的涵义,全盘考虑风险管理的构成要素及其运作方式,及时有效地发现企业风险管理实践中存在的短板。
二、重新认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关系
对风险管理审计的认识依赖于企业进行风险管理时所采取的企业风险管理框架或风险模型(用来反映风险管理过程和内容的程序图)。截至目前,已经有如下风险管理模型:1995年澳大利亚-新西兰联合委员会的AS/NZE4360;1998年的加拿大标准委员会模型;1997年全国虚假财务报告委员会下属的发起人委员会(下称COSO委员会)内部控制-整合框架的“目标—风险—控制”模型;2004年COSO委员会的企业风险管理-整合框架(简称ERM框架)模型。风险管理审计准则中出现的问题根源就在于准则中的“风险管理”概念采纳了COSO委员会1997年的内部控制-整合框架中的观点。然而,理论界和实务界还是认为该内部控制框架有些局限性,如对风险强调不够,使得内部控制无法与企业的风险管理相结合。COSO委员会2004年的ERM框架就是在1997年的内部控制-整合框架的基础上,结合《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相关要求扩展得到的。相比内部控制框架,ERM框架在多个方面都有所发展和深化,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风险管理涵盖了内部控制。增加了新的要素或赋予原有要素新的含义,对内部控制框架下的风险管理要素进行细化,按风险管理的流程划分为:目标设定、事件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反应四个要素。同时,在环境要素中增加了“风险管理哲学”以及风险“偏好”。对比二者的构成要素,可以发现风险管理框架中的目标制定、事项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应对四个要素实质上就是风险管理的流程,也可以理解为狭义上的风险管理。这样看来,内部控制框架与风险管理框架中的要素完全一致。但是系统论认为,系统的性质不仅取决于组成系统的各要素,更依赖于组成系统的各要素的排列方式。在内部控制三个目标的基础上增加了战略目标,并扩大了报告目标的范围,将“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发展为“报告的可靠性”。
2、企业风险管理更加强调管理风险。ERM框架强调在“组合”的基础上考虑风险,考虑风险的集合和风险的交互作用,并在此基础上考虑企业应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在强调风险管理的环境下,ERM框架显然不同于内部控制框架。
总之,ERM框架扩展并详细地阐述了与企业风险管理相关的那些内部控制要素。从企业风险管理要求和实施来看,内部控制是ERM的主要构成部分,但绝对不能等于ERM范畴,ERM的理论和实务都要比内部控制宽泛得多,ERM更适合企业战略风险管理的要求。因此,不能说风险管理审计是内部控制审计的一部分。
三、建议
基于以上分析,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风险管理审计,对风险管理审计准则中的风险管理概念的理解就必须建立在广义的基础之上,即采纳COSO委员会(2004)ERM框架中的广义风险管理概念。鉴于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二者密不可分的联系,在现行的准则体系下可以协调内部控制审计准则与风险管理审计准则之间的关系,以使风险管理审计准则能得以更有效的实施。
主要参考文献
篇10
为了保持各专业教学的前沿性,及时了解国外相关专业的变化,在多数专业课程体系中都会安排介绍国外相应专业的课程。例如会计学专业会安排《国际会计》等介绍国际或美国会计的课程,审计专业则安排《西方审计》等课程的学习。这些课程的设计,一方面能够扩展学生视野,让学生及时了解该专业国内外的发展状况;另一方面,能够提高学生对专业英语的掌握。但在实际教学过程中,该类课程存在诸多问题。
一、《西方审计》教学存在的问题
(一)语言障碍
《西方审计》教学采用的是由美国学者阿尔文·A.阿伦斯(Alvin A. Arens)等编著的《审计学一种整合方法(第12版)》英文版。该教材是教育部高校工商管理类教学指导委员会双语教学推荐教材,也是审计教学界公认的一本介绍美国审计较好的教材,在国内使用广泛。学习英文版教材,第一个难关就是语言问题,学生难以全面、准确地理解教材内容,难以使用英语准确表达所学知识,这加大了教学的难度。
(二)背景障碍
《西方审计》的教材主要以介绍美国注册会计师审计为主,带有浓厚的美国文化、社会、经济等背景。该课程的学生并没有系统学习过有关美国文化、社会、经济等方面的知识,在理解美国审计准则的产生、发展、应用等方面,存在较大困难。同时,由于我国审计准则的发展采取的是趋同路线,借鉴国际审计准则较多,缺乏审计准则产生、发展的自然过程,这使得学生缺乏对审计准则产生与发展基础的学习,进一步扩大了课程背景带来的学习困难。
(三)思维逻辑障碍
美国等学者编写的教材具有显著的西方思维逻辑特色,这种逻辑更贴近实务,但难以形成一个全面的知识框架和体系。而我国教材的编写,具有高度抽象的逻辑特色。这种巨大的差异,使得习惯于国内教材编著逻辑的学生较难适应国外学者编著的教材。
针对上述问题,本文以教育心理学相关理论为基础,采用比较教学法,构建一个“以学生为主体的比较式教学”框架,激发学生主观能动性,克服语言、课程背景和思维逻辑带来的学习障碍,以提高教学和学习效果。
二、相关研究现状
(一)比较教学法的研究现状
我国教育界对比较教学法进行了广泛的研究,20世纪90年代就已有学者发表了有关比较教学法的文献(颉爱民,1991)。从文献来看,该方面的研究更多集中于语文、英语等课程教学上,有少数涉及会计学课程,鲜有涉及审计专业课程的。在会计学课程研究中,陆晓萍(2006)对比较教学法在财务会计学教学中的应用进行了思考,认为在理论课教学上应用好比较教学法,利用比较找出异同点,帮助学生加深认识、掌握规律。随后,该作者将该方法应用在了高职会计教学上。傅晶(2008)以新准则为切入点,介绍了比较教学法在财务会计教学上的应用。还有学者将比较教学法应用到了具体课程上。
(二)审计专业教学研究现状
美国会计教育改进委员会(AECC)在其第一号公报中强调“学校会计教学的目的不在于训练学生在毕业时即成为一个专业人员,而在于培养他们未来成为一个专业人员应有的素质”(里查德·E.弗拉赫扬,1999),审计教学也应具有相同的目标。而我国目前审计教学的现状是,现行审计教学是一种应试教育,与能力教育、实务操作严重脱节(陈梅花,1999);传统审计课堂教学存在的诸多问题使其难以适应21世纪对审计人才的需要(叶雪芳,2001)。
为了克服审计专业教学存在的问题,大量学者做出了积极探索,案例教学法受到了较多关注。何芹(2009)利用调查问卷法研究了审计案例教学的重要性、课时比例、教学效果和满意程度,发现学生对该方法认可度较高,但效果较差。
除了案例教学法外,还有很多学者在其他方法上进行了有益的尝试。赵敏、张凤、李雅丽(2008)通过建立“模拟会计师事务所”,深化审计教学改革和完善审计实验室软件建设,创新实践性教学模式,优化教学体系;朱志红、薛大维、任秀梅(2011)对体验性教学模式进行了探索;刘晓波(2011)研究了项目教学法的应用;张文秀、许莉、和秀星(2010)将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创新融入审计中教学,而黄秋敏、杨俊峰(2012)则将研究性学习模式引入本科审计教学中。可见,诸多学者为提高审计教学效果作出了大量贡献。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诸多学者在比较教学法和审计教学方法上进行了卓有成效的研究,但尚未看到有将比较教学法应用到审计教学中,特别是应用到《西方审计》教学改革中的研究。但是,该课程也属审计专业课程,与上述研究对象具有共性。因此,结合上述研究,本文认为以学生为主体、依托其已掌握的注册会计师审计知识进行比较教学,将是该门课程有效的教学方法。
三、比较教学法
比较教学法是在教学活动中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对象加以联系,对某一方面按照一定标准进行比较分析,从而加深对教学内容的认识和理解,进而提高学习效率,增强学习效果,提高教学质量的方法。比较教学法具有比较对象、比较标准、比较方法和比较结果四个要素。
比较教学法按照比较的方向可以具体分为横向比较法、纵向比较法。横向比较法,就是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同、相似或相反的对象,根据一定标准对同一方面或层次进行比较分析,得到比较结果的比较教学法。纵向比较法是对同一对象而言,对其不同发展阶段或不同层次进行比较分析的教学方法。
比较教学法最重要的原则是可比性原则,即进行比较的对象之间存在相同或相似属性,针对这类相同或相似属性才能比较出高低、大小、优劣等。值得注意的是,这里要求的是属性相同或相似,而非属性值。另外,比较标准也要具有一致性,即在可比较的相同或相似的属性时,衡量属性值的标准应当是一样的,不能针对不同对象采用不同标准,否则,将失去可比性。
根据比较教学法的原则,在研究《西方审计》课程特点的基础上,根据学生已学课程和现有知识架构为前提,采用横向比较法,选择《注册会计师审计》为比较对象进行研究。《西方审计》主要介绍美国注册会计师审计,而《注册会计师审计》主要介绍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理论知识。正如上文所述,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编制借鉴了国际审计准则,而国际审计准则吸收了大量美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可见,美国与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在职业道德、基本原理、审计流程等诸多方面具有共同性。
四、《西方审计》教学方法设计
原有的教学方法以“满堂灌”为主,即便使用比较教学法也是零散的、非系统的,不能给学生一个全面的感知,难以解决上述提出的语言障碍、背景障碍和思维逻辑障碍。而采用比较教学法能够克服“满堂灌”式教学方法的弊端,克服上述三大障碍。
在比较教学法应用中,任课教师应做好前期准备工作。首先,在课前教师应当深入分析《西方审计》教学大纲,明晰教学重点,并确定与之相关联的知识点。然后,考查学生已掌握的相关知识理论,尤其是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学习情况,进而确定一个比较范围。以此范围为基础,构建出理论框架的比较模式和框架内各知识点的比较模式。根据比较的知识点,设计相应的问题,以引导学生学习。
在教学过程中,根据教授内容,概述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中的有关内容,让学生回忆起相关知识,对新课程的教授进行铺垫;然后讲授《西方审计》新知识点,并及时抛出已设计好的问题,引发学生思考;并由学生在课下分组讨论、制作PPT课件,上课时演讲分析,最后由任课教师进行总结,给出中美注册会计师审计在该知识点的异同。这样,一方面教师利用比较教学法为学生知识迁移搭建桥梁,另一方面能够调动学生主观能动性,提高迁移效率、增强迁移效果。
在教学后期,可以鼓励学生将课上比较内容进行深入研究,挖掘异同点背后的原因,或可能产生的不同结果,进而形成论文。通过该部分,一方面能够不断巩固学生所学《西方审计》的知识,另一方面能够培养学生的科研能力,为其以后发展奠定基础。教师可根据学生论文写作情况,选择质量较高的论文不断完善,推荐发表。论文的发表,将大幅提高学生自信心,激发学生学习兴趣,产生内在动力,形成良性循环。
综上,《西方审计》教学方法改革将涉及教学前期准备、教学过程和后期巩固,比较教学法主要应用于前期准备和教学过程。教师首先要分析《西方审计》的教学目标和特点,然后从框架和内部知识点与《注册会计师审计》相关知识点进行比较,设计问题;在授课过程中,以《注册会计师审计》相关知识点进行铺垫,讲授《西方审计》新内容,及时抛出已设计好的问题;由学生分组进行讨论、制作PPT演讲,最后由教师进行总结。课后,还可以比较的内容为切入点,撰写相关论文,择优推荐发表。
值得注意的是,在三个环节中,只有第一个环节由教师主导,其余两个环节都是以学生为主导进行的。这能培养学生兴趣,增强其信心,提高学习效果。
五、总结
《西方审计》课程在教学中存在语言、文化背景和思维逻辑障碍,传统的教学方法难以克服上述问题。但其与学生前导课程《注册会计师审计》具有紧密的内部联系,这就为比较教学法的应用提供了基础。比较教学法是一种应用较为广泛的教学方法,将其应用到《西方审计》的课程教学中,能够克服上述问题,提高教学效果和学生的学习兴趣,保证学习质量。
[ 参 考 文 献 ]
[1] 颉爱民.比较教学法浅谈[J].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1993(3):73-74.
[2] 陆晓萍.对财务会计学比较教学法的思考[J].文教资料,2006(27):49-50.
[3] 陆晓萍.比较教学法在高职会计教学中的应用分析[J].职业教育研究,2007(12):94-95.
[4] 傅晶.新准则下财务会计教学的几点体会[J].中等职业教育,2008(26):46-48.
[5] 里查德·E.弗拉赫扬.美国会计教育改革与会计教育委员会[J].会计研究,1997(9):20-22.
[6] 陈梅花.知识经济时代与现行审计[J].审计研究,1999(5):5.
[7] 叶雪芳.关于审计教学的几点思考[J].审计研究,2001(3):49-51.
[8] 何芹.案例教学法及其在审计教学中的应用分析[J].中国管理信息化,2009(17):126-129.
[9] 赵敏,张凤丽,李雅丽.模拟会计师事务所建设与审计实践教学研究[J].科技信息(学术研究),2008(10):64-65.
[10] 朱志红,薛大维,任秀梅.体验性教学模式在审计实践教学中的应用[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1(6):61.
[11] 刘晓波.基于项目导向视角的审计教学改革研究[J].中国注册会计师,2011(9):53-55.
篇11
一、在认识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之前,应先清
楚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区别《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中规定:(1)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的会计责任是建立和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护资产安全和完整;保证提交审计的会计资料真实、合法和完整。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应写入审计业务约定书中以示负责。(2)审计责任是注册会计师对委托人应尽的义务,是审计职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清楚地表达对会计报表整体的意见,并对出具的审计报告负责。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也要写入审计业务约定书中予以明确。
这使我们认识到:注册会计师审计(又称独立审计)是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及其相关资料进行独立审查并发表审计意见,即对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和公允性作出正确的判断并出具恰当的审计报告,以增强会计报表的可信性。也就是说,审计报告只是注册会计师表述审计结论的手段,它本身不能替代会计报表。由于审计报告与会计报表是属于性质不同的两种报告文件,那么,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就应只限于检查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和公允性,只对出具的审计报告负责;而会计报表编制是否正确、是否完整,最终责任应由管理当局而非注册会计师承担。由此可见,审计责任是有别于会计责任的,不能将两者简单地混淆在一起。正确区分两者,是注册会计师规避法律责任的前提。
二、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成因及判断标准
随着注册会计师审计不断的应用,注册会计师被控告起诉的事件也呈递增趋势。究其原因,最主要的不外乎这两种:被审计单位方面的责任和注册会计师方面的责任。
两种责任的类型及成因如下表所示:
从表中可看出: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审计时,只要根据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保持职业上应有的认真和谨慎态度,充分考虑审计风险,通过实施必要和适当的审计程序,就会将会计报表中的重大错误与舞弊揭示出来,这是注册会计师应尽的责任。但由于审计测试和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固有限制,注册会计师即便完全根据独立审计准则进行审计,也不可能将所有错误与舞弊揭示出来,只能合理确信会计报表不存在重大错误与舞弊。至于重大错误与舞弊未能查出的原因,关键要看是否源自注册会计师本身的过错。如果注册会计师有过错,那么他就要承担表2中所述的责任;即使注册会计师没有过错,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通常也会将错报、漏报及舞弊未被查出的风险转嫁到注册会计师身上,特别是当公司发生经营失败时,管理当局往往会指责审计失败,而起诉注册会计师,主要原因是他们不了解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和管理当局的会计责任;其次是将经营失败与审计失败混淆了。所以,正确区分审计责任和会计责任对注册会计师非常重要,否则注册会计师有可能要无辜地替管理当局承担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未尽职业责任可能导致的直接后果,主要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注册会计师被起诉后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的判断标准为:检查注册会计师是否严格地遵循了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执行审计业务并出具恰当的审计报告。如果注册会计师不按照独立准则的要求执行审计业务,那么,他就必须承担法律责
三、注册会计币如何规避法律诉讼
注册会计师职业本身就决定了它是一个容易遭受法律诉讼的行业,如何规避就显得尤为重要。
从注册会计师来说,在执业过程中应采取的措施主要有:
首先,要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因为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灵魂,保持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是杜绝产生过失行为和欺诈行为的根源所在。
其次,应具备较高的专业能力,不但要熟练掌握审计业务的知识要领,更要熟悉会计、法律、税务、企业管理等方面的标准与实务。因为审计是对会计认定的再认定,如果注册会计师本身不是会计高手的话,就很难查出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中的错报、漏报事项,那么他面对的审计风险就太大了,随时都有被起诉和受到法律制裁的可能性。
再次,注重提高职业判断能力。专业判断来源于平时知识的全面和经验的积累。只有具备了高水平的判断能力,才能出具合理的、恰当的审计报告。最后,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注册会计师应严格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执行审计业务,在审计过程中发现有错误或舞弊的可能性时,应对其重要性进行评估和判断,并确定是否修改或追加审计程序;如证实错误或舞弊确实存在,应提请被审计单位适当处理,并考虑其对会计报表的影响。必要时,应征求律师的意见或解除业务约定。注册会计师采取的这些措施,均可避免审计过失的发生。
从会计师事务所来说,在开展日常业务时应采取的措施主要有:
1.严格遵循职业道德和专业标准的要求。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循《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严格按照《职业道德准则》的要求,不断地提升自己的职业素质和专业能力。
2.建立、健全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质量控制是保证独立审计准则得到遵守和落实的重要手段。质量控制是整个注册会计师职业赢得社会信赖的重要措施。
3.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在业务约定书中,应明确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一旦发生法律诉讼时,它可将纠纷降到最低限度。
4.审慎选择被审计单位。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拒绝不正直的,特别是已陷入财务和法律困境的被审计单位的委托。这样可以降低审计风险,避免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5.深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业务。熟悉被审计单位的经济业务和生产经营实务,可帮助注册会计师发现某些错误,以提高审计质量,降低风险。
篇12
一、补充了适用持续经营编制基础的财务报表范围
对于持续经营编制基础的财务报表适用范围,现行准则第二条规定:“通用目的财务报表是在持续经营基础上编制的,除非管理层计划将被审计单位予以清算或终止经营,或者除此之外没有其他现实可行的选择;而特殊目的财务报表可以根据需要按照(或不按照)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例如,在特定国家或地区,持续经营基础与某些按照计税核算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无关)。”该条款对持续经营基础应用于不同目的财务报表的强制性进行了区分,明确规定持续经营编制基础对通用目的财务报表具有强制性,而对特殊目的财务报表不具有强制性。此外,对应用于通用目的财务报表的例外情况也作出了合理规定。该规定有利于注册会计师明确持续经营审计的报表范围,减少审计工作的盲目性。
二、补充了企业评估持续经营能力的会计责任范围
对于企业评估持续经营能力的会计责任,现行准则的第三条和第四条分别作出了如下规定:“某些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明确要求管理层对持续经营能力作出评估,并规定了与此相关的需要考虑的事项和作出的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还可能对管理层评估持续经营能力的责任和相关财务报表披露作出具体规定。”“其他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可能没有明确要求管理层对持续经营能力作出评估。然而,如准则第二条所述,由于持续经营假设是编制财务报表的基本现行原则,即使其他财务报告编制基础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规定,管理层也需要在编制财务报表时评估持续经营能力。”根据以上两条规定,无论企业编制财务报表时选择持续经营编制基础或非持续经营编制基础,评估持续经营能力都是企业必须承担的会计责任。该补充规定将有利于强化企业承担的会计责任,促使企业更加完整地提供持续经营能力方面的关键信息,同时有助于明确区分企业的会计责任和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避免企业和注册会计师之间相互推卸责任。
三、要求注册会计师和被审计单位治理层进行充分沟通
现行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与治理层就识别出的可能导致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进行沟通,除非治理层全部成员参与管理被审计单位。与治理层的沟通应当包括下列方面:1.这些事项或情况是否构成重大不确定性;2.在财务报表编制和列报中运用持续经营假设是否适当;3.财务报表中的相关披露是否充分。”该规定要求注册会计师就持续经营假设的运用适当性与披露充分性与被审计单位治理层进行沟通,目的是为了让被审计单位治理层充分了解企业持续经营能力现状,全面履行对财务报告过程的监督责任,从而降低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最终降低审计风险。
四、删除了旧准则对重大疑虑事项的列举规定
对于重大疑虑事项,旧准则第七到十条采用列举法对重大疑虑事项按照财务、经营、其他三大领域25类事项进行了详细列举,要求注册会计师在作出审计判断时必须对号入座。对此,现行准则第十六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获取的审计证据,运用职业判断,确定是否存在与事项或情况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且这些事项或情况单独或汇总起来可能导致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如果注册会计师根据职业判断认为,鉴于不确定性潜在影响的重要程度和发生的可能性,为了使财务报表实现公允反映,有必要适当披露该不确定性的性质和影响,则表明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由此可见,现行准则删除了旧准则对重大疑虑事项的复杂判断标准,仅要求注册会计师从潜在影响的重要程度和发生可能性两个方面对重大疑虑事项作出判断。现行准则的简化处理,不仅避免了旧准则无法完全列举重大疑虑事项的弊端,而且还废除了旧准则提出的“巨额”、“过度”、“长期”等模糊判断标准,有利于提高审计准则的可操作性。
五、删除了旧准则对影响审计意见类型的极端情况规定
对于影响审计意见类型的极端情况,旧准则第三十二条曾作出如下规定:“在极端情况下,如同时存在多项重大不确定性,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而不是在审计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段。”由于很难完整准确界定极端情况,为了避免注册会计师利用准则的操作空间,将无法表示意见人为变通为加强事项段的无保留审计意见,现行审计准则删除了此项规定。
六、删除了旧准则对减轻超期事项审计责任的规定
对于超出评估期间重大疑虑事项的审计责任,旧审计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除实施询问程序外,注册会计师没有责任设计其他审计程序,以测试是否存在超出评估期间的、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现行持续经营审计准则第十四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询问管理层是否知悉超出评估期间的、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对比新旧准则的措辞,不难发现,现行准则删除了旧准则中“注册会计师没有责任设计其他审计程序”等意在减轻超期事项审计责任的提法,目的是为了促使注册会计师充分履行对超出评估期间重大疑虑事项的审计责任,扩大持续经营审计的覆盖面。
【参考文献】
[1] 张晓岚,张文杰.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审计意见的异质性研究[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10.
篇13
一、信息系统审计
信息系统审计(Information System Audit,ISA)是目前常常提到的概念,一般理解为对计算机系统的审计,信息系统审计的国际权威组织――国际信息系统审计和控制协会给信息系统审计作了如下定义:信息系统审计是收集和评估证据,以确定信息系统与相关资源能否适当地保护资产、维护数据完整、提供相关和可靠的信息、有效完成组织目标、高效率地利用资源并且存在有效的内部控制,以确保满足业务、运作和控制目标,在发生非期望事件的情况下,能够及时地阻止、检测或更正的过程。信息系统审计是一个获取并评价证据,以判断信息系统是否能够保证资产的安全、数据的完整以及高效地利用组织的资源并有效地实现组织目标的过程。对信息系统合法性、可靠性、安全性、有效性和效率性进行审计,对被审单位的信息系统做出科学、合理的评价。
信息技术在社会生产各个领域的广泛应用,也使得审计理论界与实务界出现了一系列相关术语。(1)计算机审计,国内学术界对计算机的叫法多种多样,例如信息系统审计、审计信息化、EDP审计等等;有的文献认为计算机审计包括:对计算机管理的数据进行检查;对管理数据的计算机进行检查。根据国内对“计算机审计”一词的使用情况,可以把计算机审计的含义总结如下:计算机审计是与传统审计相对称的概念,它是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而产生的一种新的审计方式,其内容包括利用计算机进行审计和对计算机系统进行审计。由此可见,计算机审计的内涵和IT审计的内涵相似。(2)电子数据审计,电子数据审计是目前审计实务界使用较多的一个术语,对于电子数据审计,目前还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根据目前对该术语的使用情况,电子数据审计一般可以理解为“对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中的电子数据进行采集、预处理以及分析,从而发现审计线索,获得审计证据的过程。”(3)电子数据处理审计,电子数据处理(Electronic Data Processing,EDP)审计和电子数据审计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电子数据处理审计是信息系统审计的初级阶段,它是指对计算机信息处理系统的开发及其软件、硬件和运行环境进行测试,并评价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处理是否准确、真实、安全、可靠、高效,满足企业经营管理的需要。对于电子数据审计和电子数据处理审计这两个不同的概念,在实际应用中,一定要加以区分。(4)持续审计,持续审计(Continuous Audit,CA)是指在相关事件发生的同时,或之后相当短的时间内产生审计结果的一种审计行为。持续审计是同传统期间审计相对应的概念,其本质是审计方法的创新,它强调审计过程的持续性、审计实施的即时性和审计活动的整合性,并且基于例外审计和战略系统审计的理念,要求审计师运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手段,对审计对象做出合理的专业判断。(5)计算机辅助审计,如同CAM(Computer-aided Manufacturing,计算机辅助制造)、CAD(Computer-aided Design,计算机辅助设计)等概念一样,计算机在审计领域中的辅助应用被称为计算机辅助审计。中国国家审计署把计算机辅助审计理解为:“计算机辅助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审计人员将计算机作为辅助审计的工具,对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及其计算机应用系统实施的审计”。
通过以上的分析,笔者认为计算机审计覆盖了计算机辅助审计和信息系统审计两项内容,信息系统审计是计算机审计的组成内容之一。
二、国外信息系统审计研究现状
随着信息技术与审计理论的发展,国外信息系统审计大致经历了萌芽、发展、成熟和普及期四个时期。
20世纪80年代,计算机犯罪率急剧上升,信息系统的安全防范体制仍很不充分。为适应信息系统审计实务发展的要求,美国EDP审计师协会1981年举办了首次注册信息系统审计师(CISA)资格认证考试,1984年的《EDP控制的目标》提出了信息系统的系列控制标准,1987年了《信息系统审计的基本准则》(General Standards for Information Systems Auditing);日本通产省在1982年设立了“计算机安全研究会”,而后发表了《有关计算机安全对策》,1985年发表了《IT审计标准》,提出了“随着信息系统网络化的进展,仅仅是系统内部的审计是不充分的,有必要尽早地引入由具有专门知识与技术的、与系统没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信息系统审计师)对信息系统的安全、可靠等进行全面检查……”等观点,并在日本的软件水平考试中增添“系统审计师”考试,培养从事信息系统审计的专业队伍。上述审计理论与实务表明,国外信息系统审计发展已经进入成熟期,并走上了正规化和专业化的轨道。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国外信息系统审计研究进入普及期。1994年, EDPAA正式更名为信息系统审计与控制协会(ISACA),ISACA成立后主要致立于信息系统审计准则体系的制定工作。ISACA的信息系统审计规范类似于CPA审计准则体系,它由基本准则、审计指南和作业程序构成,其显着特点就是以COBIT为基本工具,并借以与ITGI的指南相联系,以弥补ISACA规范在审计细节方面关注的不足。截止到2010年12月,ISACA已经了16项基
本准则,41项审计指南和11项作业程序,为信息系统审计人员开展审计活动提供了指引。
三、国内信息系统审计的研究现状
随着我国信息化进程的推进,国内理论界与实务界也开展了针对信息系统审计的相关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京津冀特派办于2005年了《计算机审计操作规则》、《审计中间表创建和使用管理规则》和《数据分析报告撰写规则》等操作规则之后,又于2006年9月了《信息系统审计操作规则》、《网上审计操作规则》以及《审计数字化应用规则》等信息系统审计的规则。中国审计协会为了规范组织审计机构及人员开展信息系统审计活动,保证审计质量,于2008年根据《内部基本审计准则》的精神制定并颁布了《审计具体准则第28 号――信息系统审计》。尽管28号审计准则的出台受了很多学者的评论,但20号审计准则却是我国第一个真正意义上的信息系统审计准则,也为我国信息系统审计人员开展信息系统审计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在政府或相关机构颁布信息系统审计准则的同时,国内学者也对信息系统审计开展了研究。对我国开展信息系统审计已经迫在眉睫,而开展信息系统审计将面临审计观念的转变、信息系统审计的专业人才以及行业准则与实务指南等问题,应加快行业准则与实务指南的制定。可以借鉴ISACA的做法,也采用三个层次体系结构,以基本准则为核心,统领审计指南和作业程序,从而使整个准则体系不断扩展。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