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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广大农村正处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化,从传统农业向知识化、产业化、市场化转化的变革时期。围场地处塞外,曾是清代著名的皇家猎苑,开围较晚,科学文化水平比较落后,围场的农业必须走可持续发展道路。有计划有重点,分期分批地建立生态户,生态示范园区、生态农林场、生态村、生态乡、生态镇、最后把整个围场建设成生态县。在产业化方面,应在玉米、土豆制种、时差蔬菜、水稻、麦菜两茬等高产高效产业、小杂粮、山野菜、时差菜、林业及林副产品、山野味、土豆加工、牛、羊、兔畜产品深加工等方面大做文章。在市场建设方面,依托棋盘山大牲畜市场和四合永、腰站蔬菜批发市场,加快市场建设步伐,特别在畜产品较多的西三区建立牛、羊、马、驴、骡综合交易市场,同时市场所在地乡镇政府、乡镇经委要与工商部门密切合作,加强对外宣传,在国际国内增强围场农产品、畜产品、土特产品的知名度。通过县外贸部门和赵海楼、刘景文等养殖大户强化出口,将围场农产品、土特产品打入国际市场。
3林水结合,强化林业与水利的基础产业地位
林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极其重要的战略地位,尤其是在山区,它不仅为人民生产生活提供原料,还具有调节气候、涵养水源的、防汛固沙、保持水土、净化空气、美化环境等功能。同时还能为野生动植物提供栖息场所。人类的愚智,在绿色植物面前分得十分清楚,你掠夺它、毁灭它、大自然就会对你和你的子孙后代进行无情的报复:你管护它,珍惜它,它就让人们和你的子孙后代受益。为了子孙后代的幸福,必须把绿化和保持水土放在重要地位。林业与水利的有机结合,是振兴围场经济的基础条件,林业水利上去了,围场经济也就充满了生机与希望。水利是整个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水与人类息息相关。水利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占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全县8.1万公顷耕地中公有1.4万公顷有效灌溉面积,约占耕地总面积的16.9%,83.1%的耕地仍然是望天收。因此,水是制约围场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发展围场的水利事业,必须大力开发利用围场水资源,为农业业和国民经济服务。重点建设三种类型的水库;一是森林水库。利用林草涵养蓄积水源,进而平衡河川迳流量,变季节性河流为常年性河流。二是工程水库。通过修建小塘坝、中小型水库拦蓄大气降水,以满足工农业业生产的需要。三是土壤水库。通过修水池、水窖、鱼鳞坑、水平沟、梯田、条田、台田储蓄雨水和不失时机的进行引洪淤灌、春灌冬灌,尽可能的让土壤多储存水份,以提高土壤的抗旱能力,如今围场每年约有0.7-1万公顷土地利用冬季固体水库蓄水进行冬春灌,效果非常好。
4深化畜牧业改革,推进畜牧产业化进程
围场的畜牧业,一直是沿袭着传统的经营方式,长期以来在草场建设上重使用,轻建设;在养殖上重数量,轻质量;在经营上重发展,轻管理,忽视了对草场的保护与建设。围场草场产草率和承载率均比较低,每公顷草场年出肉率公11.25公斤。而一些先进国家,每公顷产肉率最高450公斤,最低的也是220公斤,是围场每公顷产肉率的20-40倍。究其原因,关键在于科技含量太低。所以必须普及和推广适用的养殖技术,强化提高饲养管理水平,调整优化好畜群结构,引进和改良牲畜品种,进而提高围场畜牧业的经济效益。
5提高全民科学文化素质,增强围场经济可持续发展后劲
据统计调查表明,全县29.6万名从业人员中,仅有1.2万名为高中和中专学历,占从业人员总数的3.95,而大专以上的仅116名,占从业人员总数的0.04%。也就是说,围场农场从业人员中,初中或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96.01%。农民科技人员全县939人,占全县农业从业人员总数的0.32%,全县参加农业科技培训的2078人,占全部农业从业人员总数的0.7%全县非农业乡镇企业人员素质也不高。高中以上的文化程度为1599人,占从业人员总数的18.4%初中文化程度4890人,占56.4%小学及以下文化的2182名,占25.2%。初中和初中以下仍占从业人员总数的81.6%在美国25岁以上的人口中,大学学历占46.5%,中专点44.6%小学为8.2%,文盲和不明学历占0.6%。目前,围场国民整体科学文化素质不高,人才的匮乏是制约围场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核心问题。古人云,得人才者得天下,失人才者失天下。纵观古今,国家的兴亡,事业的兴衰,事业的成败,核心问题是人才。为了实施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一方面要使用现有“显人才”挖掘“潜人才”;另一方面必须充分利用县职教中心、县技校、县党校、县农广校、县电大和乡镇夜校以及社会学校培养好18-30岁的从业人员,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做到全县30岁以下的农民每人要掌握1-2门实用生态技术。对已毕业的初中生,县教育、人才、劳动人事以及农业、畜牧、水利、乡镇企业、科协、科委等部门要统筹按安排,分期分批的进行生态和环保专业技能培训;对在校的中学生要在乡镇初级中学的基础上,增设半年到一年制的技能培训,提高初中毕业生走上社会的实际工作能力。只有农科教统筹,正规学历教育与职业技术教育相结合,短期教育与专门技能培训结合,才能从跟本上提高全民的文化素质。只有全民生态、环保等科学文化素质的提高,围场经济才有可持续发展的后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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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知识经济时代的形式下,经济增长是经济结构(核心是产业结构)的升级,经济增长的实质性内容是结构高一档次的优化,经济增长是结构升级的一种表现。
1.1需求结构变化快,加快了产业结构调整知识经济是以高科技知识产业为主导产业的经济,不仅使增长高质量,人均收入水平也稳定快速提高,从而导致了社会生活条件的改善和消费方式、消费结构的变更。需求结构的变化通过市场这个中介环节影响生产和供给。对生产的直接作用就是资源配置结构发生变化,在总产值来源的产业分布上知识密集的高科技产业和知识密集的服务业的份额相对上升,农业和传统制造业的份额相对下降。可见,需求结构的快速变化加快了产业结构的调整。
1.2科技发展迅速,加快了产业结构调整知识经济是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知识创新是知识经济的基石。知识经济时代,教育、研究与开发、在职培训的投资不断增加。由于教育的发展,不仅培养了一大批具有创新能力的高科技人才,而且提高了全体劳动者的素质,因而知识的生产、分配和应用具有可靠的人力资源保证。由于研究和开发活动积极活跃,经费也充足,使新知识、新技术、新产品不断涌现,科技进步速度加快,而技术进步是影响产业结构的首要因素,技术进步与产业结构正相关,科技进步越快,产业结构调整的速度就越快。
1.3全球经济一体化的知识经济,加快了产业结构的调整由于经济一体化,使国际间的经济联系很紧密。经济的高速发展,必然加快各类要素、商品在国际间的速度,促进进出口贸易的发展。在国外消费示范作用的冲击和带动下,必然引起国内消费需求结构的变化,从而导致企业的生产、技术结构的变化,引起产业结构的调整;同时,一国对于商品和服务的需求发生变化时,不仅推动了本国的产业结构调整,而且由于国际贸易活跃,引起其他国家出口导向型企业的生产的变化,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
2知识经济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
2.1知识经济时代下高新技术发展迅猛,为经济可持续增长提供了可能知识经济时代下高新技术产业不仅起先导作用,而且将成为第一支柱。高新技术产业由于其高附加值有力地支撑着知识经济时代的经济增长。
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决定着知识的生产、传播及应用的能力和效率。知识的生产是无穷无尽的,非消耗的,通过知识、信息和技术的投入,带动了高新技术产业的迅猛发展,使高新技术产业无可非议地成为知识经济时代下的第一支柱产业,从而改变了工业经济时代下经济发展从萧条、复苏、繁荣到衰退的周期性,使经济可持续增长成为可能2.2知识经济时代下知识成为主体资源,为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保障知识经济时代下"资源"这个概念的内涵被大大地扩展了,工业经济时代,资源原来是指自然资源,随后扩大到社会资源、经济资源等。在知识经济时代下,资源已经成为生产活动和经济活动得以进行和开展的外在条件的总称,可分为信息资源与实物资源两大类。经济活动是永远离不开实物资源的,但信息资源的利用在一定程度上主导了实物资源,信息和知识不仅成为辅助资源,而且成为主导资源,甚至在一定情况下成为主体资源。信息和知识不仅用它来辅助与支配物质生产,而且本身就是一种独特的资源,进行独特的生产,形成独特的产业即信息产业和知识产业。
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作为经济资源,遵循效益递增规律,即在提高资源效率方面投资越多,获取的边际效益越多。知识资源与物质资源相比,具有四个特征:①非消耗性。知识可经无数次使用而自身并不减少,在使用过程中还会增值,可以被用来创造新知识,知识越用越多,使用的成本越来越低。②共享性。知识较少受时空的局限,可为公众共享并可反复使用和同时使用而价值不被削弱,与其它生产要素结合可大幅度提高劳动力和资本的使用效率。③非稀缺性。物质资源是稀缺的,尤其对不可再生资源来说,它们只能绝对地减少,而知识则可以在使用中产生知识,人类可以无穷尽地创造知识。④易操作性。知识更易于传播和处理等等。
3经济增长推动了技术进步,加快了知识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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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的调控功能取决于战略目标与政策措施的有效组织方式。我国一直在探索加强规划的调控功能,但成效不大。除规划本身的问题外,更深层次的原因是经济体制不完善和行政体制改革不到位。这集中体现在政府与市场间界线不清晰、财税体制改革不彻底、政绩考核体系不完善等方面。如,政府与市场间界线不清晰使规划内容选择不科学,许多本应由市场实现的内容,却被政府强加干预,目标因此落空。再比如,尽管各级政府在改革绩效考核方面有较大进步,尤其是2006年7月6日中央有关部门下发的《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取得了一些突破性进展,但却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以GDP等经济指标为核心的干部考核机制,许多部门追求眼前利益,“领导指挥规划”、“项目引导规划”的现象较普遍,产业结构升级、地区协调发展、保护资源环境等战略性内容统统让位于经济增长。
要实现好、完善好我国规划调控功能,一方面需要继续完善五年规划,包括进一步优化规划内容设置、目标明确和切实可行、配套政策和措施有力、编制程序进一步科学化。另一方面,也需要坚定不移的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只有理顺经济运行体制、行政管理体制,规划才有可能真正具备调控功能,成为政府调控经济社会运行的基本手段。
二、中外规划的内容
各国规划内容具有较为一致的演变趋势,促进产业结构升级一直是规划的核心内容。但各国规划内容的差异也比较明显。第一,规划的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不同。20世纪50、60年代,各国普遍以经济增长为规划目标,到目前为止,大部分发展中国家仍以推动经济迅速增长作为规划的基本目标;20世纪70、80年代,发达国家规划开始转而强调增加就业、消除贫困和公平分配,重视可持续发展;20世纪90年代后规划的目标和理念不仅包括经济增长、创造就业、收入分配公平、可持续发展,而且还包括文化的多样性和政治参与等社会、文化和政治目标。我国经过长期的探索,确立了科学发展观的规划指导思想,在此基础上对规划内容进行调整。第二,规划的内容涵盖领域不同。发达国家的规划一般集中在经济、社会、生态环境等领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特点较为突出。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往往涵盖经济、社会、生态、文化、外交等各领域,“总体”规划特征明显,但重点又放在经济建设领域,社会领域尤其是公共服务领域的内容偏少。第三,规划内容的组织方式不同。规划目标是否可行、政策措施是否有效、目标与政策措施的组合方式是决定规划成败的关键。较为成功的规划一般都是由明确的战略目标和可操作性强的政策措施有机组合而成。如,韩国的新五年计划纲要(1993~1997)对于“100天、半年、各年”的目标都有清晰的界定,这些目标辅以对应的政策措施,组织严密。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目标和对策措施不够明确,五年规划中的目标多没有具体分解,各年度实现的目标不清楚,而年度计划又较少关注五年规划的目标;而且我国规划采取了“目标、战略+配套措施”的模式,每个领域内都有相应政策措施,这带来了各类政策如何相互协调和配合的问题;政策措施较为宽泛,许多政策往往只是指出方向,缺乏具体的路径设计,实践中难以遵照执行;一些支撑政策如投资政策等,与目标间的关系论证不充分,各种政策不一定能完全满足规划目标的需要。
我国发展规划内容应“有进有退”,围绕“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要求,在政府可调控的领域内进行内容选择,减少经济等领域的内容,增加公共服务领域内容的比重,增加相应的对策措施。规划内容应实现“虚实结合”,即一方面将总体规划作为阐述和落实国家发展战略的重要载体,遵照发展战略确定规划目标,体现规划的战略导向性。另一方面,还应包含具体工程项目和切实可行的对策措施,与具体工程项目性质相似,政策措施也是规划的“实体内容”,各项政策是保证规划和内容实现的基本手段。因此,规划内容与政策的组合优劣是关系规划成败的关键因素。应逐步推广“规划目标+配套政策”的规划模式,保证各规划目标都有相应的配套政策;配套政策采取总体框架和近期具体政策措施相结合的方式,强化政策对规划内容的支撑和保障作用。
三、中外规划的编制程序
大多数国家编制规划的程序都包括五个步骤,即前期研究、规划草案、全面协调、正式方案和公布实施。核心环节是前期研究和协调。其中,协调环节是中外规划编制程序中差别较大的部分。协调是不同利益主体对规划方案进行讨论、修改、完善来达成共识,促使规划方案更贴近实际、减少执行阻力的基本手段。因此,协调的范围和深度是决定规划成败的关键。发达国家规划都重视协调,协调的时间要历时3年,而规划方案编制仅需几个月;韩国规划从开始编制到正式公布,整个过程一般需要两年时间。其中,大部分时间都是在协调;日本一个中长期规划的制定,一般需要一年左右的审议和决定过程。
从协调对象看。发达国家规划是与所涉及到的主要利益群体进行协调,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与各专业部门、地方政府、各类企业、民众等进行协调,尤其是与企业、民众间的协调更为重要。协调工作较好的法国、日本、韩国都侧重于企业、民众的协调。如,法国负责规划协调的现代化委员会(后改称为计划工作委员会)由产业组织的代表、政府有关官员、政府指定的专家及工会组织的代表组成。其中,前两部分人员占60%~70%。我国总体规划主要与专业部门、地方政府协调,侧重与不同专业部门之间的协调尤其是与财政、土地、建设等部门的协调。但与企业和民众的协调还不够。到目前为止,国家规划的初步方案对企业和民众都是保密的,只有规划批准公布后,广大企业、民众才能了解规划方案。编制“十一五”规划期间,民众、企业还只能通过发展改革委网站专栏反映意见和建议,或采取邮寄信件、电子邮件方式反映意见看法,还不能直接对规划方案提出意见。目前,我国正致力于推进企业和民众“知情权”的建设。
从协调内容看。规划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目标选择(在众多可能的目标中选择最优目标或为大多数群体所接受的目标)、目标与政策手段的配合、讨论和修改总体方针和政策建议:最后,形成规划草案报告。协调是为了确保国家规划目标的实现,同时又能充分调动地区或企业的积极性,实现国家目标与企业经营活动的协调一致。我国规划协调主要是不同政府部门、各地方对主要发展指标的可行性进行重点论证,对主要措施、重点项目和资金配套关系等进行讨论修改,这与国外规划大体相同。但协调本身追求的是与大多数群体达成一致,由于我国规划缺少与企业、民众的协调。所以,实质上协调内容较国外少。
从规划协调的机构看。许多国家设有专门机构负责规划协调工作,以提高规划协调力度,韩国的经济企划院是组织规划协调的主要机构,从第五个计划开始,在计划草案报送内阁批准前,必须广泛征集有关方面对计划目标和政策的意见。我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发展规划司是具体负责中长期规划编制事务的机构。从今后的发展趋势看,我国应建立专门负责规划协调的组织机构,以委员会的形式搭建规划的协调平台。加强规划与企业、居民的协调,在进一步加大与专业部门、地方协调力度的同时,逐步加强与企业、民众的协调,尤其是对战略性产业的企业代表、不同阶层的民众代表进行协调。
四、中外规划的评估
较为完善的评估体系包括监测和评估两部分。监测是对规划实施的全程记录,评估可分为定期评估和不定期评估。定期评估包括年度评估、中期评估、最终评估(后评价);不定期评估主要是指应急评估。各类评估的差异很大,年度评估的重点是评价规划实施的环境和进程,中期评估的重点是规划实施环境、实施进程、修改建议和对新一轮规划的建议。应急性评估的重点是重大突发事件对规划的影响,最终评估的重点是规划实施效果评价和对新一轮规划的建议。
目前,我国规划评估体系还不健全,年度评估、中期评估、应急性评估长期没有开展。2003年,我国第一次开展五年计划中期评估,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展规划司提交了“十五计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但该报告总体上是描述式的,没有对因素进行深度分析来解释所观察到的趋势。
不同类型的规划评估重点差别很大,评估方法因此各不相同。指令性规划的基本目标是实现投资、财政、信贷等的“三大平衡”,主要围绕经济增长速度、投资总量等指标来安排具体项目,对其评估的重点是主要指标实现程度和指标之间的平衡趋势,方法主要是对指标进行定量对比。指导性规划目标的重点在于阐述和落实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方向及相应对策措施,对这类规划的评估也集中到落实发展战略的主要领域,主要是评价各领域的发展是否符合规划的方向,以及实现的程度如何;评估方法也由单纯的定量比较研究向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转变,包括利用定量指标判断基本指标的实现程度,依靠专家定性判断经济社会发展方向与规划战略的吻合程度,利用问卷调查评价规划对企业和民众的影响等。
我国“十一五”规划是指导性规划,而且具有一些新特点:一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理念得到较为全面的体现。评估的重点是这一理念的贯彻落实情况,可通过个人、企业等微观主体在规划前后的切身感受对比,辅助以必要的统计数据进行评估。二是产业、区域、社会、政治、文化建设等领域“虚实结合”。评估应兼顾战略方向和具体工程的进度。三是发展指标性质不同。评估应注意到不同类型的指标。应着重从“指标、战略、满意度”三方面对“十一五”规划进行评估。“指标”主要是评估发展指标的实现程度和重大工程项目的进度。“战略”是评价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等各领域的发展是否遵循规划的战略意图。“满意度”则主要调查企业、个人、政府部门对规划实施的满意程度。
“指标”的评估主要可采用数值对比方法,难点在于约束性指标的评估。约束性指标包括可均分性指标和不可均分性指标,即有的指标可基本平均分到各年,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覆盖人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率等,这些指标均分后通过数据对比直接测度。许多指标包括全国总人口、森林覆盖率等指标受自然规律影响,工作成效难以逐年体现。为此,一方面,应注重科学合理确定指标年度目标。另一方面,对指标完成情况的测度应放到较长周期考察。还有部分不可均分性指标如单位GDP能源消耗降低程度,国家已对每年实现的目标进行了确定,可对照实现程度进行评估。一些重大工程中也存在类似情况,如,科技创新工程等探索性、试验性、风险大等项目进程往往具有时间不对称性,存在“先慢后快”、“先快后慢”等情况,对其评估应使用不可均分性指标进行处理。
“战略”的评估是中期评估的难点。开展中期评估时,规划刚执行到中期,从短期发展指标判断长期发展趋势是其难点。以前主要采取定性评估的方法,许多人并不认可这种评估方法,认为这种方法容易“流于形式”。因此,可采取分层评估的办法评估“十一五”规划内容。第一层,基于各领域内重点工程的完成情况和统计指标,判断该领域战略意图的实现程度,并对这些工程能否实现该领域的战略意图进行反馈性思考。第二层,动态模拟规划实施效果。按月份采集规划执行后的相关领域数据,利用定量模拟技术,对当前的政策、措施、工程等在该领域内的效果进行动态延伸,对比该领域规划编制前的发展情况,综合考察按照目前发展轨迹能否达到预想目标。第三层,依靠各领域内的专家,通过研讨的方式判断规划执行后该领域的发展情况与战略方向的契合度。第四层,结合规划满意度的评估,根据问卷调查结果,对该领域内执行效果进行评价。综合这些评估的结果,对战略性内容的执行情况作为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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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代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许可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等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刑法第345条第2款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据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条第4款规定:“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本罪为刑法修订以前,1979年刑法固有的罪名,附属刑法中对滥伐行为亦规定了相应的刑事罚则。由于森林砍伐和森林退化的现象日益恶化,使得森林的可持续管理问题成为全球的环境热点问题之一。为突出立法者对森林资源加大保护力度的宗旨,我国相继颁布了一系列有关森森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诸如1979年《刑法》、《森林法》、《森林法实施细则》等,但是,在刑法典颁行前,这些规定均未能有效的抑制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蔓延。尤其是在一些偏远地区或林区,随意砍伐森林和各种林木的行为屡禁不止,致使滥伐林木、毁坏森林资源的案件时有发生,森林保护刑事立法严重滞后及期自身存在的缺陷,是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之一,刑法典为更加适应打击盗伐、滥伐林木行为的需要,在1979年刑法第128条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刑法于第345条第2款,对原有的滥伐林木罪进行了修正的增订。一是改变以往将盗伐林木和滥伐林木罪混列于一个法条的立法模式,结合盗伐林木和滥伐林木各自的行为特征,采用两款同列于一个法条的形式,分别规定盗伐林木罪和滥伐林木罪两个罪名,以及不同的量刑单位,同时明确了单位构成本罪的刑事责任,并对单位实行两罚制;二是将原有的“情节严重”要件替之以“数量较大”的结果要件,并增加了“数量巨大”的结果加重要件;三是调整法定刑的幅度。对一般犯滥伐林木罪的,增加了管制刑;同时还增订了一个量刑幅度及一个从重处罚情节,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作为本罪的从重情节加以处罚。刑法在森林资源保护方面的改进,为实践中确定滥伐林木罪提供了较为详细、具体的依据。
二、滥伐林木罪的构成要件
(一)、滥伐林木罪的客体特征
滥伐林木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林木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制度,即主要侵犯的是林木采伐的管理制度。根据《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凡采伐林木的都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但采伐竹子和不是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以及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房前屋后自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国营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营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同样适用上述审核程序。在未履行上述审核程序的情况下实施的滥伐行为,就是对林业资源管理制度的侵犯。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森林和其他林木,而且应限定为本单位所有的或管理的,或者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森林或林木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或其他单位或非本人所有的,以及个人种植的零星林木也不属于本罪的对象。作为本罪对象的森林或者林木资源的权属问题,是决定采伐行为性质的关键所在。修订后的《森林法》规定:森林资源性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性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其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国有企事单位、机关、团体、部队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经营并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集林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林木,归该单位所有;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城镇居民和职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集体或者是个人承包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成包后种植的林木规成包的集体或个人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执行。又根据《解释》的规定:明知林木权属不清,在争议未解决前,擅自砍伐林木,情节严重的,应确定林木权属,分别具体情况,按盗伐林木罪或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林木权属难以确定的,按滥伐林木罪处罚。
(二)、滥伐林木罪的客观特征
滥伐林木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林木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三个方面:(1)违法要件。构成本罪必须以行为具有违法性为前提条件,即违反森林法及其他森林保护法规的有关禁止性规定,具体是指导违反采伐林木应经有关部门批准,在批准的范围进行采伐的法律规定。我国现有保护森林的法规均规定。任何林木,不论属于国家、集体所有,还是属于个人所有,都不能任意采伐,而应由有关部门根据森林和其他林木生长状况,决定是否可以采伐以及如何采伐。(2)行为要件。本罪客观上的具体表现方式为:滥伐林木的行为,即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许可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主要包括两种形式:
一是“无证滥伐”的行为。主要是指导“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而任意采伐的行为”,即所谓没有经有关林业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它有权批准采伐的主管部门(比如铁路部门对护路林有批准权)的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而擅自砍伐单位和本人所有或所管理的林木。二是“有证滥代”的行为。是指“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许可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或本人所有或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即所谓虽有有关部门批准采伐并核发的采伐许可证,但违背了许可证上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和方式等进行的采伐行为。需要明确的是,违背采伐许可证上规定的四项内容,一般来说,并不要求违背上述四项的全部,只要违背上述其中一项,即可视为滥伐林木的行为。《森林法》规定,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的方式;特种用途林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凡违背采伐许可证上规定的方式采伐,即属滥伐林木的行为。在林木所有权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实施的擅自砍伐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为收购木材、木制品以及其他目的,唆使他人滥伐林木构成犯罪的行为;滥伐自然保护和城市园林部门管理的树木的行为等,亦属滥伐林木的行为,仅把滥伐林木的行为视为“虽经主管部门同意,但未按采伐规定任意采伐的行为”,是不全面的。因为,滥伐也可以是不经主管部门批准任意采伐的行为。
(3)数量要件。行为人滥伐林木达到“数量较大”的标准,方可构成本罪,此为构成本罪的必备条件。所谓“数量较大”,根据司法实践的经验和有关避开法解释的规定,“数量较大”的起点是。在林区滥伐林木的一般掌握在10立方米—20立方米或幼树500—1200株;在非林区盗伐一般掌握在5立方米—10立方米或幼树250—600侏,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林木的数量,一般以立木材积计算,立木材积即立木蓄积,其计算方法是原木材积除以该树种的出材率,幼树是指导生长在幼龄阶段的树木。在森林资源调查中,树木胸径大5cm以下的视为幼树,以“株”为单位进行统计。超计划采伐而构成滥伐的林木数量,应根据伐区调查设计允许的差额以上计算。至于“相当于上述损失”的问题,刑法和《解释》都未作出具体的说明,但是《解释》中规定,将数量接近上述标准,又具备一定情节的行为,应视为达到数量较大,并应视为犯罪的行为。这些行为主要指:为首组织、策划、煽动滥伐林木,或者破坏植被面积较大,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滥伐防护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的;一贯滥伐屡教不改的;滥伐林木不听劝阻,或威胁护林人员的;其他盗伐情节严重的行为。这些行为皆属于“相当于上述损失”的内容。关于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城市园林管理其他林木的行为。由于自然保护区森林和城市园林管理的其他林木所处的特定地域,决定了这一地区森林资源和林木保护的特殊价值及其所有权的专属性,如果滥伐这一特定地区的林木,其社会危害性远比在一般的林区或非林区滥伐要重。因此,根据《解释》第7条规定的滥伐自然保护区和城市园林部门管理的树木,不仅不受砍伐林木数量的限制,还要从严惩处。对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应以本罪论,而不必局限于滥伐的数量要求。
(三)、滥伐林木罪的主体特征
滥伐林木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自然人包括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一般公民、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单位滥伐林木罪的直接责任人员,单位既可以是林业部门本身或者其所属的单位,也可以是其他任何所有权性质的或合伙的对森林或者林木资源具有所有权的单位。
(四)、滥伐林木罪的主观特征
滥伐林木罪的主观上表现为故意。故意的形式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直接故意的内容表现为,明知滥伐行为会侵害国家的林业管理活动,却故意实施这种行为,以追求其行为对法律所保护的客体受到侵害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的内容,主要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滥伐行为是违反《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并发生破坏森林资源的结果,而对这种结果采取放任的态度。也就是说,行为人虽然不希望造成森林损害结果的发生,但是,又不设法防止,而采取听之任之,莫不关心的态度。但是,无论滥伐林木罪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都不包含非法占有林木的目的,不包含非法占有林木的内容。如果由于过失违章错伐不应砍伐的林木,则不能构成本罪。出于过失的错伐;主要是指滥伐林木的直接实施人,或者不懂得林业管理制度;或者主管人员没有交代采伐的要求,因而出现没有按照采伐许可证上批准的采伐区域、方式、树种等要求进行采伐,而导致乱砍滥伐的情况。对于这种过失心理支配下的错误行为,应由林业部门进行批评教育,或按森林法等有关森林保护的法律规定给予民事的或行政的处罚,一般不以滥伐林木处罚。如果情节比较恶劣,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则应视为构成罪,而不构成本罪。至于行为人或者单位滥伐林木的目的是为了私人占有、营利图财,报复护林人,还是单位集体受益等,均不是本罪构成的因素。
三、滥伐林木罪的认定
(一)、滥伐林木罪与非罪界限的认定
本罪与盗伐林木罪相同,都是以数量的大小作为衡量是否构成犯罪的主要示准,至于数量较大的标准,目前应以《解释》第2条规定为根据,即在林区滥伐林木的一般掌握在10立方米—20立方米或幼树500—1200株、在非林区滥伐林木的一般掌握在5立方米—10立方米或幼树250—600株、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的。由于我国各地区发展的差异,各地方可以参考上述所规定的数额标准,确定本地区滥伐林木罪的数量标准。《解释》第5条来规定,滥伐林林接近上述数量,且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也应视不达到上述数量标准,并按照犯罪对待。这些情节是:为首组织、策划、煽动滥伐林木,或者破坏植被面积较大,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滥伐防护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的;一贯滥伐屡教不改的;滥伐林木不听劝阻,或威胁护林人员的;其他滥伐情节严重的行为。如果不仅达到规定的数量标准,还具备以上情节的,则应按照滥伐林木的罪从重处罚。也就是说,本罪原则上应以数量的大小为衡量是否构成犯罪的标准,但如果滥伐林木行为具备了数量标准以外的其他滥伐情节,即使其滥伐林木的数量不足以构成犯罪,也应以滥伐林木罪论处。反之,滥伐林木的数量既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量标准,滥伐林木的行为又不具备上述滥伐林木情节的,不应以滥伐林木罪论处。此外,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到群众性哄抢林木的事件,对于这类事件应本着教育多数、打击少数的政策精神妥善处理,主要打击的对象应是首犯、主犯和屡教不改的惯犯以及教唆犯,因而,在群众性哄抢林木的事件中应区别对待,只对其中参与哄抢林木情节严重的、符合上述打击范围的人员、具备滥伐林木罪构成要件的,以滥伐林木罪处罚;对于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进行批评教育。但对于有些单位或组织,打着为本单位谋福利的名义,在未得到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组织本单位成员擅自砍伐本单位所有的林木,造成大面积林木毁坏的结果的,对该单位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应以滥伐林木罪处罚,其他参与滥伐林木行为的成员,应进行批评教育,而不一概以犯罪论处。例如,某大队党支部书记黄某,以“筹办自来水经费”为名,擅自决定拍卖林木,并亲自带头上山砍伐本大队集体所有的林木,直到司法机关出面干涉时,已经砍伐中、幼林1400多株,材积30多立方米。从这一集体滥伐行为的性质和结果上看,已构成了滥伐林木罪,但不应追究全体参与滥伐林木者,而应对直接领导和起带头作用的黄某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滥伐林木罪与其他犯罪界限的认定
(1)本罪与盗伐林木罪的界限
盗伐林木罪,是指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包括本人承包或他人依法承包经营管理、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用擅自砍伐他人自留山上的成片林木等,数量较大的行为。虽然盗伐林木罪和滥伐林木罪都是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实施的侵犯国家保护森林资源的管理制度的行为,并且都对森林和其他林木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但实际上,本罪与盗伐林木罪在构成材件上,具有明显的差别,主要反映为:
其一,犯罪对象不同。两者犯罪对虽都是森林和其他林林,但于具体内容上却有分别。在本罪中行为人滥伐的对象则是既无所有权或者采伐权的森林和其他林木;而盗伐林木罪中行为人盗伐的对象则是既无所有权也无采伐权的森林和其它林木。从林木所有权的性质上区分,根据《森林法》第27条规定:“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后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个人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规定,按照承包合同规定执行。”由此可知,个人承包林木的所有权有两种形势,即承包个人所有或国家、集体所有。如果承包人本人擅自砍伐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承包林木,应视为盗伐林木罪。根据《解释》第1条规定,明知林木权属不清,在争议未解决前,擅自砍伐林木,情节严重的,应确定林木权属,分别具体情况,按盗伐林木罪或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林木权属难确定的,按滥伐林木罪处罚。这讲一步说明,认定本罪与盗伐林木罪的对象标准不同,擅自砍伐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自留山上的或他人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或本人或他人依法承包经营管理的国家、集体所有的森林的,应定盗伐林木罪;反之,如果林木的权属系为自有林木,即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林木,如属于集体所有的林木、国家所有但由某国营林场管理的林木,以及本人所有的自留山上的林木。行为人进行砍伐的,则构成本罪。
其二、犯罪客观方面不同,本罪与盗伐林木罪在客观上存有实质性的区别,滥伐林木行为以违反森林为前提,客观行为包括有采代许可证而不按照其规定要求的采伐行为,以及无证任意采伐具有所有权的采伐森林或林木的行为;而盗伐林木行为则纯属是无采伐许可证的采伐行为,行为人是在林木所有人、看管人或主管机关不知的情况下,私自秘密采伐不具有所有权的森林或其他林木,因此,盗伐林木行为本身具有非法占有林木的性质。
其三、犯罪主要观方面不同。本罪与盗伐林木罪的主观罪过形式上虽者属故意,但两罪的故意内容存有差别。本罪主观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即行为人虽然不希望造成森林损害结果的发生,但是又不设法防止,而采取听之任之、漠不关心的态度。然而,无论本罪主观罪过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其主观内容都不包含非法占有林木的目的;而盗伐林木罪只能是直接故意,而且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林木的目的;而盗伐林木罪可能是自用、销售营利、转送他人或转归单位所有,等等但不影响盗伐林木的罪的构成。
此外,本罪与盗伐林木罪除了上述犯罪构成要件上显著不同外,在其他方也存有差异。一是作为定罪的林木数量标准不同。本罪的数量标准低于盗伐林木罪,根据《解释》规定的衡量标准,构成本罪的数量起点是:在林区滥伐林木的一般掌握在10立方米—20立方米米或幼树500—1200株,在非林区盗伐一般掌握在5立方米—10立方米或幼树250—600株;而构成盗伐林木罪的数量起点为:在林区盗伐的一般掌握在2立方米—5立方米或幼树100—250株;在非林区盗伐一般掌握在1立方米—2.5立方米或幼树50—125株。二是法定的量刑单位不同和刑罚的轻重不同。刑典第345条对本罪规定了两个量刑单位,这两个量刑档次虽与盗伐林木罪前两个量刑单位量罚相同,但由于两罪的起刑点有别,所以,其内在的刑罚强度具有质量上的差别。所不同的是,该条对盗伐林木罪还规定了第三个量刑单位,即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以较重的刑罚;而对本罪无此规定。通过以上两点区别,可以看出刑法对构成盗伐林木罪的数量要求低于本罪,而且于量刑却高于本罪,这说明盗供林木罪的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远远超过本罪。
(2)本罪与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的界限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是指导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两罪之间在犯罪构成上具有明显的区别:
其一,犯罪客体没。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林木资源的保护和客理制度,即主要侵犯的是森林采伐的管理制度。其犯罪对象是本单位所有的或管理的、或者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是其他林木,而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森林资源的正常管理活动,主要是许可证发放的管理活动。
其二、犯罪客观方面不同,两罪都表现为违反了森林法的有关规定,且客观行为都于采伐许可证有关,但本罪客观上属于无林木采伐许可证或不按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要求采伐林木的行为;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是违法发放或越权发放采伐许可证的行为。二者行为的具体内容是不同的:前者的行为方式表现为,违反有关森林保护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许可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而后者的行为则是表现为,实施了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行为,并发生了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结果。
其三,犯罪主体不同。本罪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而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则系特殊主体,即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非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但是并不是所有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都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只有林业主管部门中行使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职权的工作人员,才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其四,犯罪主观方面不同。本罪主观上表现为故意。1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而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的主观罪过形式则比较复杂,就该罪的性质而言,行为人的主观罪过不可能是直接故意,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出于直接故意,那么则可能与滥伐林木者或单位共同构成滥伐林木罪。因此,对于,超越批准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行为是违法的,行为人主观上一般是明知的,但对于其行为致使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的危害结查,行为主观上则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对于故意而言,一般是放任的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或必然发生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危害结果,而仍然实施的行为,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对于过失而言,则既可能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行为可能会发生致使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的危害结果,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森林遭爱严重破坏的结果。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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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方高校继续教育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识尚显模糊继续教育是在受到正规学校教育的前提下,各类从事生产、管理、科研、教学、医疗卫生等方面工作的专业人员为进一步更新知识内容体系、提高创新发展能力、提升专业技术水平而进行的补充教育。高校历来是开展继续教育活动的主阵地,占全国高校数量95%以上的地方高校更是推进继续教育发展的中流砥柱。从发展实践来看,继续教育在各高校发展很不均衡,多数地方高校的继续教育还处于弱势地位,学校管理层面普遍将继续教育作为普通学历教育的补充,尚未将其与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一起列入现代人才培养体系;很多地方高校将继续教育作为“副业”和“创收工具”,对继续教育的长远发展缺乏整体定位和专项规划,经费投入较少或没有经费保障,导致其发展后劲不足。概言之,地方高校继续教育基本还处于封闭发展、自我循环阶段,在主动适应、融入区域发展方面意识亟待增强。
(二)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途径相对狭窄《21世纪的教育:展望和行动世界宣言》提出:“我们重申,应保持、加强和进一步扩大高等教育的基本使命和重要作用,特别是促进整个区域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进步的使命。”现今,继续教育已经与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一起成为现代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表现形式来看,地方高校继续教育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途径主要有:培养区域发展急需的各级各类实用性人才;开展多规格、多层次、多形式的教育培训,为区域社会成员更新知识、开拓视野、拓展能力提高服务,进而为区域整体发展提高竞争力。就现状而言,各地方高校普遍重视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开拓滞后,呈现出单向发展态势。《教育规划纲要》提出要进一步扩大我国继续教育的规模,到2020年全面提升在职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年参与率至50%,当年参与继续教育的规模达到3.5亿人次,这其中绝大部分是非学历教育。地方高校作为开展继续教育活动的主要力量,必须充分认清这一形势,把握千载难逢的机遇,稳步发展学历继续教育,大力推进非学历继续教育,改变“一条腿”走路的现状,实现“协调发展、两翼齐飞”的格局。
(三)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内涵有待提升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对世界经济发展形成了巨大的冲击,对各国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了重大的影响。在此背景下,国家提出了扩大内需,确保经济平稳增长的十项举措,包括加快医疗卫生、文化教育事业发展;企业加快转型升级步伐,推动发展方式转变,更加重视人力资源开发;面对严峻的经济和就业环境,社会成员更加注重及时充电与学习,不断地更新知识、丰富技能,提升应对和化解危机的能力。著名经济学家郎咸平曾在暨南大学举办“金融海啸冲击宏观经济下的企业突围战略”讲座,旨在指导企业高管如何在金融危机环境下寻求“过冬术”,这场号称广州卖得最贵门票的公开课,竟然吸引了1000多人前来听课。这充分展示了继续教育的社会价值及功能。从实践来看,面对机遇和挑战,地方高校继续教育依旧在从事着老一套的低层次学历继续教育,培养出来的人才与市场需求不能很好对接,社会认可度不高。在非学历教育项目开发、继续教育校企合作以及社区教育等方面很少涉足。因此,后金融危机时代面对产业结构调整以及社会继续教育需求的高涨,地方高校迫切需要把握机遇,提升服务内涵,对区域发展的现实问题给予回应。
三、地方高校继续教育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路径
新世纪以来,国家对继续教育发展的政策关注度不断增强。《教育规划纲要》把继续教育单列专章进行规划,将其提升到开发国家人力资源,建设人才强国重要途径的战略高度。十报告把教育问题作为改善民生与社会建设的重要方面进行阐述,提出要积极发展继续教育,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建设学习型社会。而地方高校继续教育由于长期得不到重视,社会服务能力不强,表面看似红红火火,内部实则危机潜藏,如不及时抓住问题要害对症下药,长此下去继续教育的“危机论”、“合并论”、“替代论”、“取消论”将成为归宿。结合当前地方高校继续教育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特别是存在的突出问题,笔者以为必须从明确定位、有效教学、紧扣需求、校地互动等四个方面完善服务路径。
(一)明确定位,为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氛围“但是从某种程度上说,传统的高校职能认识方式限制了对高校继续教育职能的把握,以往高等继续教育作为大学和社会服务职能的中间环节,在理论和实践范畴内的重视程度都不够。因此,需要对大学的继续教育服务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功能进行再认识。”地方高校继续教育能否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根据自身实际以及所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环境进行准确定位。目前,继续教育在各高校地位普遍不高,往往是担当创收的工具或普通教育的补充角色,处于弱势地位。地方高校应当首先从思想认识层面予以重视,将继续教育作为高校服务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和事业发展规划;主要校领导要分管继续教育工作,成立继续教育发展指导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校性的继续教育工作会议,总结近期工作,筹谋远景规划;二是地方高校的继续教育学院要主动把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给继续教育带来的机遇,摒弃“等、靠、要”的计划经济思维,在学校的支持下主动革新管理体制,改革办学模式,贴近市场需求,增强服务实效,以贡献争地位,以服务求发展;三是地方高校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对继续教育的发展给予指导和扶持,不断优化继续教育发展的政策空间。《教育规划纲要》要求制定和完善继续教育发展政策,推动各级政府成立跨部门继续教育协调机构。从类型来看,我国的教育划分为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继续教育等四大类,国家对继续教育的重视有待加强;从继续教育本身来看,其发展速度与国家战略要求以及社会成员需求相比仍然滞后。作为政府层面要多管齐下,加快继续教育法制化建设,加大继续教育发展的经费投入,加强对继续教育办学的质量评估,为地方高校继续教育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氛围。
(二)有效教学,为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培养适切的人才区域人才培养历来是地方高校继续教育发展的重要任务。地方高校继续教育主要是培养理论功底扎实、实践能力较强的融知识、能力、素质为一体的,满足生产、建设、管理和服务第一线需求的应用型、技能型和实践型的人才。从数量来看,2012年全国成人高等教育本专科毕业生达195万余人,占全国高等教育毕业生总量的23%,其中地方高校是最重要的培养主体;从过程和结果来看,质量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诟病,国外许多国家已经不再承认中国成人教育学历。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已经成为地方高校继续教育必须思考的命题。有效教学理论缘起于上世纪中叶西方教学科学化运动,历经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已成为成果颇丰的理论体系。“所谓成人高等教育的有效教学,是指能促进成教学生有效学习、实现预期教学目标的教学。”进一步地讲,以提升人才培养质量为目的的有效教学,首先要在需求分析的基础上,以问题为导向建立跨学科的专业设置,满足社会成员现实性或实践性的学习诉求。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还可以为特定的群体提供个性化的教育教学服务;其次在教学方法上,根据成人学习特点注重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施教学。传统教学模式与现代教学模式交替,多样化的教学手段与个性化的学习模式相互融通,适应成人学习者灵活学习的特点;再次,坚持人本理念,尊重成人受教育者的主体地位,建立起以服务为主要特征的教学管理体系。推行弹性学分制度,实施自主选课制度,实行多元评价模式,为成人学习者提供全方位的、优质的学习支持服务体系。唯有如此,地方高校继续教育才能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培养出适切的人才。
(三)紧扣需求,为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教育培训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国家对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的需求日益增加,对广大劳动者的素质提升也有迫切的要求。《国家中长期人才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人才规划纲要》)提出,到2020年全国人才资源总量要达到1.8亿人,其中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比例达到28%。《教育规划纲要》提出,在职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要在2015年达到29000万人次,在2020年要达到35000万人次。这些战略目标的实现,不仅要靠一次性的学校教育,更要依赖持续不断的继续教育。因此,地方高校继续教育要以所在区域社会需求为导向,以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为切入点,充分发挥继续教育培训“短平快”的特点,积极开展各级各类非学历教育活动。首先,为区域发展培训各类高层次专业化人才。《人才规划纲要》提出要重点抓好党政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以及社会工作人才等六大类人才队伍建设。要充分抓住这一机遇,根据区域经济机构调整趋势,通过教育培训满足市场迫切需要的现代技术人才,提供必要的人力支持,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平稳过渡。其次,针对广大在职从业人员,以知识更新、技能培训、素质提升为主要内容,围绕所在区域经济发展、产业机构调整和劳动力转移开展教育培训。“根据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特点,社会的快速发展不仅需要有高等学历文凭的高素质人才,而且更加需要处在生产经营第一线的操作熟练劳动者。”该类培训要以区域社会、市场和在职从业人员的个人需求为导向,突出非学历人才培养短期性、实用性、应用性、职业性的特点,提高受训者职业能力、创新能力、创业能力以及转岗再就业能力。实践证明,一支数量稳定、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劳动者队伍,必将在未来区域经济“三、二、一”结构的合理模式中提供充足的人力资源,不断推动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再次,在开展教育培训的过程中,地方高校继续教育要善于打造自己的培训品牌。品牌是提升地方高校继续教育核心竞争力的关键因素之一,品牌特色将成为地方高校继续教育未来生存和竞争的重要砝码。打造品牌,彰显特色,方能赢得市场。地方高校要善于利用学校的文化积淀、师资力量、学科专业、科研资源等方面的优势,通过教育培训的形式拓展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空间,彰显地方高校继续教育办学的“区域元素”,将本校的继续教育办出水平、办出亮点、办学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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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城市职业学院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实践探索
1.明确办学理念,树立服务意识办学理念是学校的灵魂,先进的办学理念对内是凝聚力和向心力,对外是核心竞争力和品牌影响力。高职教育要牢固树立以服务为宗旨的理念,要进一步明确办学方向,调整专业设置,制定培养目标,紧紧跟上产业发展步伐,承担起经济发展中技能型人才保障任务。学校坚持“五个三”的办学理念:“面向现代城市化、城市现代化、新型工业化”(三个面向),坚持“城市导向、区域导向、市场导向”(三个导向),瞄准“新兴产业、新兴行业、新兴职业”(三个方向),实施“高技能教育、通识教育、养成教育”(三种教育),为经济社会发展造就“能工巧匠、岗位专家、行业大师”(三种层次人才),实现内涵式发展、跨越式发展与差异化发展。2014年,学校进一步确定了“服务经济结构调整,面向市场紧扣产业设专业;服务职业人才培养,依托行业深挖内涵建专业;服务国计民生工程,政行企校四方合作兴专业”的总体思路。专业结构布局以土建、教育类专业为特色(行业、企业背景),以机械、汽车、电子类专业为骨干(区域经济重点产业),以财经、文创、管理、服务、传媒类专业为重点(生产、生活类服务行业)。
2.以“订单培养”等形式为企业提供高技能人才学校积极探索“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通过与用人企业共同制定人才培养计划,签订用人订单,通过“工学交替”的方式分别在学校和用人单位进行教学、实训,学生毕业后直接到用人单位就业的培养模式,实现学校与用人单位之间的高度、密切的合作。如汽车技术与服务学院与长安福特公司合作,在校区内建设实训基地,校企双方联合开发课程、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共同编写教材,共同举办“长安福特订单班”。机械工程与电气自动化学院与世界500强企业“科达集团”合作,校企双方共同开发适合企业需要的教材,开设“新型墙体材料制造生产副厂长”订单班,学生毕业后将成为该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订单式培养,该校机电学院焊接专业毕业生月薪超过6000元,打破了高职毕业生拿不到高薪水的成见;学前教育专业、初等教育类专业的毕业生生均6个岗位,还未毕业就被用人单位一抢而空。汽车类、建工类、机械类等专业近年来就业满意度高,受到用人单位的青睐。
3.精心打造职教集团,积极构建区域校企交流平台学校与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紧密联系。截至目前,该校已成立和加入了五个职教集团,政、校、企合作全方位展开,与近300个世界500强企业、国家知名企业建立了稳固的合作关系,共同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引入行业企业标准合作开发与设计专业基础课、专业核心课程、实训教程、实训手册;聘请企业行业技术人员兼职教学;接纳学生实习、就业。企业因其成熟的文化、先进的技术设备、完善的企业管理、较强的就业岗位储备,成为学校校企合作的可靠战略伙伴。如,该校学前教育学院以学前教育职教集团为依托,通过各级专家评估并获批承担《省学前教育专业技能高考》组考资格。
4.发挥各二级学院特色专业比较优势,面向社会服务城市学校是教育部命名的“师范教育先进学校”,学前教育学院和初等教育学院发挥“师范教育”优势,为省尤其是市培养了大批优秀的基础教育人才,现市小学、幼儿教育界的名师、骨干教师80%以上都是该校的毕业生,其中不乏教育主管部门的领导。学校汽车学院、机电学院及电信学院承担“市职业技能实训基地”项目,基地主要承担汽车维修工、模具设计师、数控车工、维修电工等7个工种中高级职业技能实训及鉴定基地工作。职业网球学院、外事外语学院积极服务WTA顶级赛事。赛前,网球学院承接了此次活动600多名志愿者的培训,全院师生全程参与、成功策划并实施培训方案。电信学院智能楼宇专业师生共同走进“国家级城市住宅试点优秀小区”常青花园社区,对社区高标准道路、水电和现代化的电子监控管理系统进行调研,并帮助维修社区监控系统;参与社区信息采集工作,帮助社区工作人员建立信息查询网站系统,实现社区智能化管理;义务为社区开办电脑培训班,为大家讲解计算机及网络基本知识与基本操作,充分发挥技术专长为城市社区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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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业发展的经济效应
1.经济补偿效应。保险是分摊意外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通过向所有被保险人收取保险费来补偿少数被保险人遭受的意外损失。因此,少数不幸的被保险人的损失由包括受损者在内的所有被保险人分担。作为一种集合和分散风险的机制,随着业务范围的拓展和保险经营技术的提高,经济补偿效应将逐步得到充分发挥。
近年来,自然灾害发生频率较高,重大安全事故也时有发生,人民生命和财产多次遭受重大损失,保险业义不容辞地担负起了经济补偿的重任,为灾后重建、恢复生产贡献了自己的力量。特别是在1998年特大洪灾和2003年非典、2005年禽流感及重大煤矿事故中,保险业及时赔付,有效地恢复了生产和安定了人民生活。同时,越来越多的企业、个人把商业保险作为养老、医疗保障和企业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据统计,2004年山西省保险业支付各类赔款及给付保险金达到19.7亿元,2005年达到20.08亿元,2006年达到25.27亿元,2007年达到52.5亿元。例如,2004年8月18日,大同合成橡胶集团发生的特大爆炸事故,生产线遭受严重毁坏。人保财险山西分公司接到报案迅速赶到现场。经过初步查勘后,立即支付预付赔款400万元。并于2004年12月24日经公估机构里算后,向大同橡胶集团支付赔款869.59万元,使该受灾单位迅速恢复生产和经营。2004年10月7日,山西运城虹桥旅行社承办的旅游团发生严重车祸,造成3人死亡、8人重伤、12人轻伤的恶性事故,人保财险山西分公司支付旅行社责任险赔款125万元。2008年3月9日,阳泉市平定县山西海祥煤业有限公司井下发生了一起严重火灾事故,造成6名矿工窒息死亡。大地保险阳泉中心支公司接到报案后,加大理赔“绿色通道”的开放力度,及时支付保险赔款120万元。
2.资金融通效应。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保险业是金融业的三大支柱之一。许多商业保险公司作为契约型储蓄机构筹集大量资金,这些资金具有来源稳定、期限长、规模大的特点,内在的投资需求使保险公司不仅为经济发展提供了大量建设资金,而且成为资本市场的重要机构投资者,保险具有资金融通效应。保险费是预付的,保险赔偿或给付责任要在整个保险期内履行,还有损失发生与给付之间存在间隔、历年赔付率波动、巨灾发生的可能性等因素,因此保险公司要提留各种准备金。运用暂时闲置的大量准备金保证保险资金的运动是必要的,投资可以进一步增加收益和增强给付能力。投资收入既是金融市场资金的重要来源,也是保险公司收入和利润的重要来源。
保险业通过收取保险费,集聚社会闲散资金,建立保险基金,再通过银行存款、购买国债等形式进行资金运用,为基础设施、国家重点工程项目等建设融通了资金,为经济建设提供了资金支持,支援了经济建设,有力地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发展,保障了改革顺利进行。2004年,我国各省市保费收入的增长与国民经济的发展之间存在较为稳定的正相关关系,保险需求弹性值为1.49%。
保险资金通过投资国债、证券投资基金和同业拆借等在资本市场、货币市场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保险的资金融通效应将逐步得到发挥。
3.收入分配效应。保险基金的形成涉及不同经济主体之间的交往,即感到风险的行为主体(投保人)愿意出钱(保险费)给另一行为主体(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在收到保险费后形成保险基金,当保险人出现保险事故发生损失时,愿意按照事先的约定进行赔(给)付。这是典型的交换,社会保险的财务及给付机制影响到储蓄与资本积累、劳动力市场供求和收入再分配的形成。
二、保险业发展的社会效应
保险作为现代生活风险管理最基本、最有效的手段,贯穿于人的生、老、病、死全过程,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保险所提供的已经不仅仅是产品和服务,而且成为一种有利于社会安全的制度安排,渗透到经济的各行各业、社会的各个领域、生活的各个方面,在参与社会风险管理、减少社会成员之间的经济纠纷、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社会效应逐步发挥。
1.社会稳定效应。保险公司从承保、计算费率到理赔都要与灾害事故打交道,需要掌握财产的分布和各种灾害事故损失的统计资料,并对其原因进行分析研究,积累防灾防损经验。减少灾害事故能相应减少保险的给付,从而增加保险资金积累和降低保险费率,所以保险公司会从自身利益出发,加强防灾防损工作,宣传并向防灾防损部门投资,把防灾防损作为保险的首要任务。保险赔偿只是分摊灾害事故损失,但整个社会仍受到危害,只有防灾防损才能减少灾害事故给社会带来的损失。投保人投保只是预防万一,他们宁可保险费白缴,也不希望灾害事故发生。可见,保险公司是社会防灾防损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部门。
目前我国下岗失业人员较多,保险业正确处理了改革、稳定、发展的关系,以社会稳定为己任,积极创造就业机会,仅通过招收业务人员,就解决了130多万人的就业难题,缓解了就业压力,维护了社会稳定。
2.社会保障效应。近几年,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取得了较快发展,社会保险费收入和参保人数都有较大幅度增长。但由于我国实行的是低水平、广覆盖的社会保障政策,只能满足人们最基本的生活需要,不能满足人们大病医疗的需要,也不能满足人们退休后维持现有生活水平的需要。为弥补这一缺口,保险业报出了一系列商业医疗、养老保险,满足了人们较高层次的保障需要。养老保险不仅可以保障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而且可以减轻子女负担,增加扩展家庭效用,还可以增加子女教育投资,提高收入预期。商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补充,提高了人民生活水平,解除了人们医疗、养老等的后顾之忧。
3.社会管理效应。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辅助社会管理的重要手段,通过不断开拓服务领域,保险可以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有利于整合社会管理资源,形成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的合力。政府可以运用保险这一市场经济手段辅助社会管理,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企业风险管理日益成为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保险作为风险管理的有效手段,在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方面可以发挥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人们在养老、医疗、教育等方面的保障需求将更多地依赖于时常化的手段来解决。保险将逐步成为个人生涯规划和家庭保障计划的重要内容。
4.本地化效应。保险业只有融入地方经济,服务于地方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才能实现自身的发展。近年来,山西省各保险公司不断寻找保险发展的增长点和服务地方经济的切入点,从支持支柱产业、服务“三农”、推动责任险等方面创新产品和服务,拓宽保险发展领域。作为全国最重要的能源重化工基地,山西矿产资源丰富,尤以煤炭储量为最。煤炭行业是山西经济的支柱产业,安全保障问题又是备受政府和人民关注的问题。因此,有必要推动煤矿雇主责任险发展,组建专业性煤炭保险公司。针对各地频繁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和公共责任事故,2004年12月,山西省在采煤行业推动开展煤矿职工工伤保险、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等。2006年11月,山西省开始将商业责任保险机制引入全省安全生产领域,特别是采掘业、建筑业等高危行业,大力引导和鼓励生产经营单位积极投保责任保险,实现安全生产的有效管理,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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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农产品,粮食产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基础性产业,又是粮食主产区农民收入主要来源之一。粮食产业的稳定发展,直接关系到人民生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萍乡市是中国水稻主产区江西省一个重要的稻米生产区和水稻生产技术创新区,地处赣西湘东,现辖芦溪、上栗、莲花县和安源、湘东区及萍乡经济开发区,拥有农业人口124.47万,耕地面积69.57万亩;地处亚热带季风气候区,属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天气类型,全年光照充足,雨量充沛,四季分明,全年平均降水量为1603毫米,日照数约1600小时,无霜期270天,适应南方籼稻生产。本地区人多地少,水稻种植技术和单产水平高,优质高产稻种业初具规模,水稻技术创新体系相对完善,全年种植水稻面积超过100万亩。因此,回顾总结萍乡市杂交水稻发展历程,确定萍乡市杂交水稻发展战略不仅对于萍乡市在新的形势下处理好粮食主产区粮食稳定发展和农民增收致富关系,做大做强萍乡市杂交水稻产业链,增强萍乡市杂交水稻技术创新能力,增加农民收入具有重大意义,而且对于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和区域经济发展意义重大。
一、萍乡市杂交水稻发展历程与科技创新成就
水稻是萍乡最主要的粮食作物,稻作历史悠久,品种类型众多,常年水稻播种面积占粮食作物播种面积的90%以上,产量占粮食总产的95%以上。萍乡俗有“七山半水半分田,一分道路和庄园”之称,人均耕地面积不到半亩。但是萍乡市农业以精耕细作闻名,是江西有名的水稻高产区和杂交水稻科技创新区,农业科技和杂交水稻育种与耕种技术在江西省处于领先地位。
(一)以萍乡市农科所为依托。以颜龙安院士为核心的杂交水稻科技创新团队形成
在萍乡杂交水稻发展历程中,萍乡农科所是最重要的研究单位。萍乡市农科所创建于1971年,主要从事
水稻遗传育种方面的研究工作,属国内最早开展杂交水稻选育研究开发的科研单位。
颜龙安院士是萍乡市农科所从事杂交水稻主要创始人,从事水稻育种研究工作40余年,1970年开始水稻杂种优势利用研究,1972年育成我国首批“野败”籼型不育系“二九矮4号A”和“珍汕97A”,为1973年我国实现水稻“三系”配套及以后的杂交水稻研究和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1973年育成“汕优2号”、“矮优2号”、“汕优3号”等一批强优势组合,加速了我国杂交稻大面积推广应用,1987年,他在水稻中首次发现了显性核不育资源。2005年至今,以颜龙安领衔的杂交水稻科技创新团队又选育出“金优458”等5个组合,“金优458”,2006年百亩示范验收亩产达616.7公斤,列为江西省2006-2007年超级早稻推广品种。
(二)杂交水稻繁育技术不断创新,社会贡献巨大
萍乡市杂交水稻的研究和种植在我国起步最早,可以说是中国杂交水稻发展的策源地。早在20世纪70年代,以颜龙安院士为代表的一批萍乡科研人员在国内率先研制出“籼优二号”等优良品种,比常规水稻品种每公顷增产1100公斤至1500公斤,成为我国主要杂交水稻品种之一,并获国家特等发明奖。1987年,该科技创新团队发现的“显性雄性核不育”水稻,经国家级鉴定,被命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萍乡显性核不育水稻”。20世纪80年代,萍乡市水稻研究人员选育的“高产、优质、多抗”杂交水稻新组合得到大面积推广,全国先进工作者、高级农艺师钱怀璞培育出的7307、8901、9206等良种不仅为萍乡粮食增产作出了贡献,而且得于大面积推广,累计推广种植面积3亿多亩,增产稻谷600余万吨,产值60亿元。
在萍乡杂交水稻的发展历程中,颜龙安院士是最重要的研究者,以他为核心的萍乡市农科所水稻研究团队选育的“珍汕97”不育系,自中国应用杂交水稻以来,应用面积每年都占全部应用面积的50%以上,仅1982-2003年,“汕优”系列杂交稻累计推广18.74亿亩,占全国种植杂交稻总面积的56.13%,累计增产稻谷1874.4多亿公斤。“珍汕97A”是我国应用时间最长、推广面积最大的不育系,加上该团队研究的其它杂交水稻生产技术成果大面积应用,可以说,萍乡市农科所对我国杂交水稻科技创新和国家粮食安全作出了开创性的巨大贡献。
(三)萍乡杂交水稻科技创新与推广应用相结合,杂交水稻“南繁制种”稳步发展
20世纪80年代初,中国“南繁制种”是杂交水稻种子的主要来源,随着中国内陆杂交水稻制种技术的进步和杂交水稻面积的扩大,各省制种基地纷纷内迁。萍乡市“南繁制种”人员凭着坚韧不拔的毅力和吃苦耐劳的精神,承担着全国水稻“南繁制种”的重任。目前,萍乡常年在海南制种的育种队有100多个,“南繁制种”人员5000余人,制种面积在5-10万亩,拥有各种农机具500多台套,仓库晒场等固定资产过1500万元。30多年来,萍乡海南“南繁制种”基地制种面积累计达118.69万亩,生产杂交水稻种子2.11亿公斤,约占全国“南繁制种”任务的85%,常年为江西、湖南、湖北、广东等全国籼稻产区提供优质种源,种植面积累计达1.58亿亩,粮食产量累计达600亿公斤以上,加快了杂交水稻新品种推广,平抑了水稻种子价格,保障了市场供应,促进了我国杂交水稻科研发展。
为加强农作物种子南繁工作的管理,促进南繁事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农业部成立了国家南繁办,
江西省成立了南繁工作站,萍乡市成立了萍乡市南繁管理站和萍乡市南繁制种协会,并组建了江西天涯种业有限公司。经过近几年来的发展,形成了以天涯公司为龙头,制种专业合作社为纽带,制种专业大户为基础的杂交水稻“南繁制种”产业,初步形成了杂交水稻产业的“产、学、研”相结合模式。江西天涯种业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500万元,总资产达1.1亿元,年产值1.6亿元,年实现利润2500年万元,现有职员162人,专业技术人员120人,其中高、中级技术职称20人。现任董事长张少虎,农学本科毕业,在海南从事制种十余年,具有丰富的制种经验和较高的企业管理水平。在他的带领下,一支年轻化、知识化的专业团队正在开创萍乡杂交水稻制种的新局面。
二、萍乡市杂交水稻种植在全国的地位及经验
杂交水稻技术对于提高水稻单位面积产量,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的作用得到举世公认。萍乡市虽然由于耕地面积比较少,水稻总产量所占全国稻谷份额很小,但新世纪以来,杂交水稻种植普及率远高于全国平均杂交水稻所占比例,为萍乡市作为中国杂交水稻技术创新基地提供了水稻产业基础和试验平台,对全国杂交水稻的推广起到示范作用。
(一)萍乡市杂交水稻种植推广普及率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对全国杂交水稻的推广具有示范作用
杂交水稻技术问世,在中国的推广应用迅速发展,但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至今,全国杂交水稻种植面积发展较缓慢,杂交水稻平均普及率一直徘徊在60%~65%左右,很难超过70%。而萍乡市作为中国杂交水稻的策源地,大力开展杂交水稻良种推广进村入户工作,围绕高产、优质、高效目标,切实提高杂交稻良种良法的入户率、到位率。新世纪以来,杂交水稻普及率快速上升,到2008年,萍乡市水稻播种总面积98.95万亩,其中杂交水稻97.95万亩,占水稻种植面积的98.99%,远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见表1)。
萍乡市的芦溪、莲花两县建立了200个杂交良种科技示范户,示范面积10万亩以上;湘东区、上栗县、安源区建立了100个以上良种科技示范户,上栗县、湘东区示范面积5万亩以上,安源区示范面积2千亩以上;开发区培育50个以上良种科技示范户,要求良种科技示范户良种覆盖率达100%。根据合理布局、连片种植的原则,按照高产、优质、稳定、抗逆的要求,积极推广杂交水稻优良品种,提高良种覆盖率,扩大主推品种播种面积。2008年早稻主推淦鑫203、金优463、先农3号、金优213等品种组合;中稻主推扬两优6号、博优141、准两优527、博优752、两优036等品种组合;二晚主推金优207、天优998、博优752、丰源优299、岳优9113等品种组合。2007年萍乡市各县区杂交水稻良种覆盖率达到97%以上(见表2)。
(二)创新农业科技推广机制,实现杂交水稻种植高产、优质、高效目标
萍乡市杂交水稻繁育和种植科技不断创新,使萍乡市成为江西有名的水稻高产区。2008年,萍乡市水稻播种面积97.7万亩,总产47.81万吨,亩均产量达到了489公斤,水稻平均单产再次保持全国领先水平。同时,萍乡市农业科技人员通过不断的科技探索,繁育了系列水稻新品种,改善了水稻稻米品质,提高了农民种粮效益。萍乡市大力实施优质稻生产工程、良种繁育工程、万户科技示范工程,引进和推广早、中、晚稻优质新品种(组合)83个,建立优质稻生产基地40万亩,使粮食优质率达94%以上。在杂交水稻技术不断创新的同时,萍乡市通过创新农业技术推广机制,使最新的杂交水稻技术直接为农民所用。通过农业科技入户工程,实施科技人员直接到户,每个技术指导员负责指导20户左右示范户;良种良法直接到田,将最新、最适应的优良品种、栽培模式和种植技术在田头推广给农户;技术要领直接到人,确保粮食生产的关键技术能深入到户、落实到人,使科技兴粮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农业科技机制的创新,使萍乡市水稻单产出现了稳步增长的良好态势。经过专家对萍乡市2008年早稻高产示范片测产,最高单产达到680.9公斤。
三、萍乡市发展优质高产杂交水稻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萍乡市杂交水稻单产和普及率虽然在稳定增长,但随着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的快速增长,水稻种植成本不断上升,农民种粮效益呈下降趋势,以及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的混乱,影响了农民种粮积极性。
一是市场上杂交水稻品种多乱杂,技术服务不到位。早稻品种很多是农户自留种,如栽种历史悠久的老品种。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种子经销商经营的组合有很多个,其中有不少是同组合不同名,也有少数用老组合换新包装、新组合的名,影响了水稻良种的推广。据不完全统计,2008年,萍乡市水稻种子市场经销商销售的种子数量达到50余种。许多种子经销商对水稻品种的特征特性不了解,特别是有不少盲目引种的组合,不采取相应的栽培措施,导致高产品种不高产。不少农民只重视新组合而不重视新的栽培技术,不能充分发挥超级杂交组合的增产作用。种子经营者素质良莠不齐,大多数售后技术服务不到位,绝大部分不具有种子的基本常识,售后服务严重滞后,而种子使用者也不知道自己购买的种子种后怎样管理,能否适应自己的田块,种子的丰产性难于体现,最终造成不同程度的产量损失,影响了杂交水稻科技创新的实际生产效率。
二是农业基础设施抗御自然灾害风险能力差。改革开放近30年,中央与地方在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上虽然有一定投入,但农田水利基础设施依然薄弱,多数地方是“望天收”。
三是种粮比较效益下降。据有关部门调查,2008年,萍乡市农资价格和全国一样明显上涨。肥料平均上涨40%,其中钾肥上涨126%,磷肥上涨66.6%;农药平均上涨30%;种子价格略有上涨;农膜上涨15%。农资价格上涨过快,很大程度上冲抵了惠农政策的效应,抵消了国家提高对种粮农民的各种补贴收益和提高粮食最低保护价所带来的收益,严重挫伤了农民的粮食生产积极性。同时,农资价格上涨还可能会诱发假、劣农资充斥市场,给粮食生产造成严重损害。种粮不赚钱已是粮农的普遍心态。在粮食阶段性供过于求的局面下,农产品价格低迷,种粮比较效益低,增产难以增效,增产难以增收。种粮效益低,农民不愿种粮。粮食生产下滑表面上是受耕地面积的减少和结构调整的影响,深层原因是种粮不赚钱。同时,大量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基本上已外出打工,在家务农的基本上是妇孺老幼,农村就出现了广种薄收,粗放耕作的现象,这也严重影响杂交水稻的推广。
四、稳定杂交稻种植面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随着中国经济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全球环境气候变暖,中国耕地资源将越来越稀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任除了实施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外,更重要的是要靠农业科技进步来解决国家粮食安全问题。稳定发展杂交水稻生产任务艰巨而又意义重大,必须采取有力的战略性措施来确保杂交水稻生产的稳步发展。
(一)加大科研投入及品种引进,加快品种更新
加大科研投入及品种引进,加快品种更新是提高水稻单产、发展高效农业,促进农民增收的重点。以推广良种良法、加强配套服务为途径,各水稻粮食主产农技部门要积极引进优质中晚稻新品种,加快优质早稻稻基地、优质中晚稻基地、绿色大米生产基地建设。同时,必须积极开展技术培训和科技下乡,结合农业科技示范万户工程的实施,在督促县区搞好技术培训的基础上,举办水稻免耕栽技术、水稻强化栽培技术等培训班,培训农技人员和农民。抓好水稻高产示范工作,建立市、县(区)、乡(镇)、村的水稻高产示体系。
(二)严格落实各项强农惠农政策,促进杂交水稻稳定发展
国家的强农惠农政策越来越多,农业的各项补贴政策正在启动,补贴范围在不断扩大,补贴数量也在不断增加。对于国家的各项强农惠农政策,各地政府要严格按照政策要求,严格执行到位,让农民真正得到实惠,要把种粮补贴发放到种粮者手中,而不是按面积均分,要把良种补贴真正补在良种推广上,要把直补全额补到农户手中。大力推进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鼓励农民购置农业机械,大幅度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从而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进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
(三)加大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系统完成现代农田水利建设
农田水利基础设施老化、孱弱,功能差是各地粮食生产的一个重要制约因素,普遍存在排灌渠道不通、堰塘淤积、蓄水能力差等问题。各级政府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用科学系统方法,加大对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力度,经过若干年,完成现代农田水利设施和水利网络建设,形成粮食高产区、专业区,大幅度提高粮食主产区县的粮食综合生产能力,降低粮食生产成本和自然风险,为粮食安全提供现代物质基础设施条件。
(四)创新农技推广机制,完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按照“稳定公益性,放活经营性”的思路,进一步探索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之路,建设以国家基层推广体系为基础,多种所有制成分推广机构为补充的多元化科技推广体系。要重视引导和发挥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科技推广中的重要作用。要创新农技推广服务机制,拓宽服务领域,加快建设以种子引进繁育推广体系、技术服务体系、质量检测体系为主要内容的农业综合服务体系建设。要抓住撤乡并镇的机遇,按照当地优势产业布局和区域性的要求,重新整合基层农技推广力量,突出重点,强化为产业服务的意识,围绕当地优势产业调整推广力量,条件成熟的地方,建设一批区域性的综合农技推广中心服务站,成立一批围绕产业服务的专业服务队,集中推广力量,服务优势产业。特别要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健全重大疫病预防和控制机制。
推进现代农业建设,重点在于提高现代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率,而这一过程主要依靠农接推广体系来完成,建立健全农技推广体系是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一是提升现有农业科技队伍的服务功能。加大现有农技人员的培训力度,及时吸纳大专院校的专业人员,建设一支专业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的科技推广队伍。整合现有几个农林场站的科技人才,新建一个农业科技示范园,把社会管理功能移交给当地乡镇政府,集中精力搞好农业高新技术生产示范。二是成立乡镇农科站。将站所建设纳入地方财政预算,解决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将他们从农资经营中分离出来,专门从事农业社会化服务和高新技术的推广。三是配备村级农业技术推广员,每村至少一人,可将此纳入村干部编制,在转移支付中解决其待遇。
(五)切实保护耕地,充分合理利用好耕地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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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现阶段我国的水资源十分匮乏,因此农业节水有其必要性,在经济社会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引导下,农业节水更显重要。其重要举措如下:首先,提高人们农业节水的意识,农业节水效果与农户的节水意识息息相关,如果农户没有这种意识,农业节水效果很难显现,甚至无法继续进行下去,为此,提高农户的节水意识是关键。地方政府可以利用大众媒体进行传播,在传播期间,应该站在农民自身的角度去考虑宣传,让农户感受到,农业节水对自身有着极大的益处,这样农业用户就会潜意识里接受,从而将其付诸实践。另外,农业技术工作人员,可以定期与农户进行交流,指导其学习,利用先进的节水技术等。其次,按照当地的实际情况来发展农业,有些地区水资源并不丰富,却种植的是水田,而有些地区水资源相对丰富,种植的却是旱田,针对此种情况,当地农业部门应该要求农业按照实际情况来种植农作物,并且合理的调整灌溉方式等。有些地区比较适合种植树木等,当地政府可以鼓励农户种植果树,并且宣传种植方法以及灌溉方法等。有些地区,水资源十分匮乏,当地政府可以向农户推广抗旱作物,同时引进抗旱栽培技术等,同时这些地区,一定要注重降水的利用程度,帮助农户建立蓄水库等。再次,大力推广使用旱作农业,我国目前已经研发和引进了很多旱作农业技术,但是其真正的利用程度却不高,有些技术因为宣传力度不足,人们对此知之甚少,而在农业节水的号召下,大力推广使用旱作农业技术已成为必然。比如推广使用补水技术或者是微节水工程,通过先进技术的应用,使得天然降水分配更加合理,无论是在时间上,还是在空间上,都能够进行优化配置,另外,如果是梯田,可以将雨水都聚集在梯田坡面的下面,之后进行农田灌溉;有关部门还需要大力推广使用耐旱性比较强的农作物品种,同时使用高校的栽培技术,按照农作物自身对水的不同需求来选择适应的种植结构,发展具有当地特色的农作物品种,同时还需要新品种的使用。第四,增强生物育种技术的应用不同种类、品种的农作物的抗旱性能具有非常大的差异。我国目前现有的常规育种技术已经不能满足发展节水农业的需求,因此对农作物种类、品种的改良是非常重要的。所以,要努力发展生物技术,培育出具有多抗基因的农作物,使得农作物能够抗旱、抗病虫害、高产等。第五,建立节水农业技术体系建立节水农业技术体系,要依据当地的农业发展现状和农业技术的基础,将水利和农艺、工程管理、现代灌溉方式等紧密的结合在一起。这样能够改善农田的灌溉方式,提高对水资源的利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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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全球化浪潮虽然在很大程度上模糊了国家边界和意识.推动了全球经济结构的调整,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也都不同程度地从这种开放性的经济结构调整中获益,但由于国家间、区域间经济社会发展的差距过大,以致在同一税收管辖原则下对不同国家会产生不同的影响。对此,各国必然基于维护国家权益的立场,对原有的国际税收分配关系作出相应的调整,并由此引发新一轮的属地管辖权之间的冲突,且这种冲突,主要表现为对所得来源地的判断标准不一。
例如,在传统经济体制下,对非居民取得的营业利润,主要分歧是以设立机构、场所为标准,还是以实际经营管理活动为标准;对非居民取得的利息、股息所得,主要分歧是以支付者的居住地为标准,还是以其法律身份为标准;对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主要分歧是以研发地为标准,还是以使用地为标准,或是以支付者的居住地、法律身份为标准。而在信息经济条件下,对非居民取得的营业利润,主要不同是以有形机构、场所或实际经营管理活动为标准,还是以虚拟主机或网络服务器为标准;对特许权使用费,主要不同是以数字化产品研发地、使用地或支付地为标准,还是以上传地或下载地为标准,如以研发地为标准,同一项数字化产品可能涉及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研发人员;如以上传地或下载地为标准,也会出现同一项数字化产品上传地或下载地与许方或受方企业居住地不一致的情况。基于上述变化,发达国家作为主要的资本、技术输出国,在信息经济时代也采取了不同态度。其中,美国作为电子商务发祥地,主张采取税收免税政策,并在1998年OECD渥太华会议上建议,网站或服务器用于储存数据,其用途类似仓库,符合OECD协定范本第5条规定的准备性、辅活动,不能解释为常设机构征税。但OECD则持不同意见,并在1999年修订的协定范本草案中明确,在某些情况下,服务器可能构成常设机构。此外,澳大利亚在向1998年OECD渥太华会议提交的报告中认为,设立服务器或网址,有固定的时间和地点,且可以经营业务的,可视为常设机构。加拿大1998年电子税收管理报告认为,服务器或网站是否视为常设机构,应视具体情况而定。而对跨国网上交易的无形商品,如电子出版物、软件、网上服务,美国主张一律免税,OECD则主张对无形资产、特许权使用费、劳务、数字化产品等收入性质加以区分,以便适用不同税率。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发展中国家作为新兴的资本、技术输出国,面对信息经济带来的机遇和挑战,也采取了相应的税收措施,如印度规定,对在境外使用计算机系统,而由印度公司向美国公司支付的款项,均视为来源于印度的特许权使用费,并在印度征收预提所得税。
二、“两法合并”后属人管辖权的完善
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两法”合并已水到渠成,并进入统一、规范、公平的税收法制建设阶段,且“新法”较之合并前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在属人管辖权的规定上,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新法”继续坚持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关于居民居住地税收管辖权的基本原则,并第一次明确使用了居民企业的法律用语,有利于与国际接轨;二是对居民企业的判定,“新法”同时采用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而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既采用注册地标准和管理与控制中心标准,又采用独立经济核算标准,显然,“新法”规定的居民企业范围更为宽泛,且居民企业的身份更易认定,有利于维护国家和经济利益。
但应当指出的是.由于“新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低于许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水平,如果对居民企业的认定范围过于宽泛,并普遍规定对居民企业的境外来源所得征税,容易增加征纳双方税收成本,且由于外国税收可按新法的有关规定计算抵免,我国对居民企业的境外来源所得实际上也可能征不上税。因此,建议考虑这一实际情况,通过“新法”实施细则,一方面明确居民企业的全球所得纳税义务,另一方面在境外所得的纳税申报手续上,尽可能简便些。与此同时,宜针对跨国企业离岸经营的特点,尽快建立避税港税制和资本弱化税制,并进一步完善转让定价税制,通过以上三个税制的联动和相互配合,积极应对跨国企业规避我国税收的行为。此外,在信息经济迅速发展的形势下,宜借鉴国际上对外包、离岸经营、电子商务的税收管理经验,在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延伸方面,重点放在避税港税制的建设上,并通过建立严格的海外控股公司利润合并申报纳税制度,对我国居民企业在避税港设立投资控股公司取得的离岸经营利润进行监督和管理。而在所得来源地管辖权的拓展方面,则重点是坚持现有的属地管辖权原则,并对来源地的范围作适度的调整。
三、国内法和税收协定关于税收管辖权的协调
综观各国国内法的有关规定,对居民企业的判定,主要采用国籍标准和住所标准,并据此对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内外的所得征税。对非居民企业的判定,主要采用所得来源地标准,并据此对非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征税。但由于国情不同,各国国内法关于企业住所和所得来源地判定的具体标准,往往会产生一些差异,以致相关国家对企业的同一项跨国所得双重征税,这显然不利于各国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于是,各国一方面通过国内法有关境外所得抵免的规定,主动对本国税收管辖权行使的范围进行单边调整:另一方面,则通过国际税收协定,对相关国家税收管辖权行使的范围进行双边或多边调整,并在此基础上确立高于国内法的国际税收分配关系。[next]具体而言,各国国内法关于税收管辖权的协调主要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对居民企业境内外所得分类进行税务处理,即凡是依本国法认定为居民企业的,其来源于境内的所得一律按国内法的有关规定征税,而不考虑该企业是否同时被其他国家认定为居民,但对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则采取直接或间接抵免法进行抵免,以消除对居民企业境外所得的双重征税。二是对非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分类进行税务处理,即凡是依国内法认定为非居民企业的,对其取得的营业利润,按照独立企业和利润归属的原则征税;对其取得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按照低于普通税率的预提所得税税率征税;对其取得的财产转让收益,按普通税率征税。国际税收协定关于税收管辖权的协调则主要坚持以下原则:一是适度调整来源地税收管辖权行使的深度和广度。例如,对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营业利润,坚持按常设机构征税的原则,并对其承揽的建筑、安装或装配项目引入了时间概念,即与上述项目有关的活动如超过协定规定时间(6个月或12个月),可认定为其在东道国设立了常设机构,并按东道国国内法的有关规定对其征税。而按各国国内法的规定,对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项目,通常没有活动时间的概念,非居民企业只要在东道国开展建筑安装活动,即可认定其设立了营业机构和场所,并按东道国国内法的规定对其征税。与此同时,对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通常按低于缔约国国内法规定的预提所得税税率征税。二是避免和消除双重征税。例如,对人(居民企业)的管辖冲突,一方面通过居民企业的定义,明确属人管辖权调整的范围;另一方面,通过双边或多边税收抵免条款。明确相关国家避免和消除双重征税的责任和义务。三是防止滥用协定避税和偷逃税。例如,我国在对外谈签的国际税收协定中规定,我国居民企业从相关缔约国取得的股息,只有在拥有支付股息的缔约国居民企业10%以上的股份时,才能考虑税收抵免。由此可见,按照各国国内法和国际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对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居住国拥有独占征税权,但对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居住国和东道国则共同享有征税权,或者说,对非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内的所得,东道国享有优先征税权,居住国享有最终征税权。我国作为发展中大国,经济发展迅速,外贸依存度较高,同时面临着资源环境的制约,鼓励居民企业向境外发展已成为一种必然选择。
四、实践中涉及税收管辖权的判定及思考
在经济全球化浪潮的推动下,跨国企业的战略布局、组织结构、业务流程、资源配置方式及税收筹划等发生了重大变化,国际公认的税收管辖权原则面临新的挑战,现有的国际税收分配关系受到较大的冲击。对此,发达国家作为资本,技术和高端产品输出国,多通过延伸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的深度,来减少本国税收流失。而发展中国家则通过拓展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广度,来维护本国税收权益。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既是全球较大的资本、技术和产品输入国,又是新兴的资本、技术和产品输出国,本着互惠互利、合作双赢的精神,通过国内法和国际税收协定适度调整税收管辖权的行使范围,进一步理顺国际税收分配关系,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影响。为此,除应继续坚持传统的居民居住和所得来源地管辖权原则外,有必要根据外包、离岸经营、电子商务的新特点,对税收管辖权的判定标准作出新的规定,以促进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维护国家权益及经济安全。
(一)外包的税收管辖判定标准
外包是指跨国企业将非核心业务分解并转移到投资较少、成本较低、质量和效率较高的国家或地区的做法。从跨国企业开展外包业务的情况看,外包的形式和内容多种多样,但涉及相关国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主要是离岸外包,即将企业的制造流程、呼叫中心、软件编程、人力资源、物流和会计流程等外包给国外供应商。基于此,与营业利润有关的税收,相关国家可以按照传统的税收管辖原则.对发包企业和外包供应商进行税收管辖。具体而言.发包企业可以将外包成本与其取得的营业收入相配比,并按其居住国的有关规定计算纳税。而外包供应商则可将外包收入与其承揽外包业务所发生的成本费用相配比.并按其居住国的有关规定计算纳税。与特许权使用费有关的税收,情况则较为复杂。从发包企业的角度看,其外包的通常为非核心业务流程,而核心业务流程或高端技术和产品仍留在本企业内部。即使是软件外包业务,也是为企业高端技术和产品服务的,且外包软件已以合同约定的价格向供应商买断。因此,不存在向外包供应商额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问题。从外包供应商的角度看,其开发的产品虽然涉及知识产权问题,但其开发的产品是为发包企业的核心业务流程服务的,且已以合同约定的价格买断,因此,也不存在额外收取特许权使用费问题。基于上述情况,笔者认为,只要外包供应商以企业形式存在,对其承揽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就应按传统的居民居住和所得来源地标准进行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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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是有着长远悠久历史的东方文明古国。其历史文化遗产可以算是多如天上的繁星。一直被中国人引以为傲的财富。当经济的高速发展,促使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的农村人口不断的转变为城市人口,已经导致原有城市在结构和规模方面的不适应,新的城市化建设要求对城市用地规模提出了新的要求,使得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识、理论与方法方面提出新的质疑。使得保护文化遗产与推动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成为一对难解的矛盾问题。
一、文化遗产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排斥或共生
在纯粹经济利益所驱使下,把经济发展作为硬道理、硬指标,认为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需要先在经济高度发达的基础上,努力发展经济为目的,然后再修复重建一些被破坏城市历史文化遗产博物馆,这样的理论依据的确在当前据有相称大的市场,并且这也是当前很多数已经实施,或者是正在实施的开发项目的真实写照。这成为在经济建设的大潮中,考虑到城市要发展,人们要生存,往往就必需要革旧迎新。这种说法是在强盛经济利益驱使下,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价值的保护持以推脱之词。我们究竟是朝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让步呢,还是应该以牺牲经济发展的利益呢?这成为备受争论的问题。因为另一种开发者的观点是持强烈反对的立场,认为城市历史文化遗产是祖先留给我们的宝贵财富,需要我们坚定不移地保护。文化遗产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与否,或者是谁对谁有更有理,我们来看看现存文化被保护和没有被保护地区是怎么样的。
纵观世界发展,我们不难发现,曾经政府对文化遗产保护花大力气的地方,如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都是较好的地方。在意大利,如今保存有大量古罗马、文艺复兴时期的文化遗产,在经过政府花大资本修复保护后,已经成为意大利“经济发展的火车头”,并且每年带来的旅游外汇收入超过90亿美元,而且就是一个庞贝古城,每年接待的游客就超过了200万人次之多。再如法国普罗万小城,曾经是欧洲商旅往来于北海与地中海城市间的必经之地。到现在这座小城从整体布局到每个建筑的独特风格,都保持着中世纪时期欧洲古城的浓厚韵味。在山上是上城,集中了教堂、谷仓、钟楼等中世纪建筑;在山下是下城,分布着民宅和商店等现代生活设施,这些地区是游人络绎不绝,使得世界各地的人都向往这个地方,快速的带动了当地的经济。又如西班牙政府在文化遗产保护上的投入,平均每年都是数以10亿元计,在投入与产出上,他们在旅游业方面取得了丰厚的回报。
在那些被毁坏的文化遗产上,我们可以看看这里经济是怎么样,博爱县寨豁乡六堆寓村境内的一处3万年前的人类文化遗址――六堆寓旧石器文化遗址。六堆寓因处在6个山峰环抱之中而得名。2008年6月,六堆寓旧石器文化遗址就已经被省政府批准为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当前正在申报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可是采矿者不惜铤而走险,理直气壮地毁坏了位于博爱县寨豁乡六堆寓村境内的一处3万年前的人类文化遗址――六堆寓旧石器文化遗址。为何非要在3万年前的遗址上开山炸石?究其原因是经济利益在作怪。因为这里有丰富的铁矿石和矸石。极个别的采矿者为了自身利益,不惜毁坏文化遗产,他们把铁矿石每吨能卖300元左右,矸石每吨在100元左右。一辆大车能拉铁矿石50吨,一车出来就是1.5万元的收益,这样就使得一天一夜的工夫采矿者就能摇身变为百万富翁。但是这个地方永远成为历史,没有人会记得这个地方,富裕的采矿者毁坏了这个地方,已经远走。留下的还是破旧的矮房,没有生气的街道,集市上留下的是蹒跚的老人和不会走路的小孩,青壮年已经之外漂泊。
所以说保护好古文化遗存,一方面是对历史文化的传承,另一方面更是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其对经济发展的拉动作用还体现在教育、科技、新闻出版、设计、景观利用、文化娱乐等文化产业的诸多领域。并且通过对古文化遗存的保护,才能够为后代留下一份历史的记忆,达到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目的。
二、文化遗产保护能够推动城市价值增值
文化遗产保护项目的建设已经成为城市发展新的经济增长点。当地部门在开辟城市的新功能方面,其中一项重要的措施往往就是发展旅游业和与之相关的各种文化活动。因为旅游是以文化为先导的振兴策略鼓励将城市中的历史遗产用于发展旅游业,旅游业之所以被看作是一个朝阳产业,其关键原因是人们闲暇时间的增多和旅游机动性的提高;最重要是它有助于改善城市形象,达到提高城市的品牌知名度,以此来提升城市的综合竞争力。这在经济全球化浪潮席卷世界的今天尤其显得格外重要。所以在城市核心区发展一定程度的旅游和文化活动。如西安大明宫遗址区,就带动了西安的旅游业及相关工业的发展,而且其附近区域产生很强的辐射作用。西安众多文化遗产保护项目的建成,在门票收入的经济收益外就已经使得更多的是对旅游的拉动,参观者观游览过程中因吃、住、行、游、购、娱和通信、保险等所产生的一系列经济效益。今年西安旅游人数达到了5000万,文化遗产创造的价值功不可没。文化遗产建设项目对西安经济发展的贡献,还表现在以其巨大的文化附加值及其对相关工业的带动作用,其原因就大唐芙蓉园和曲江池遗址公园、寒窑遗址公园等方面产生的综合效应,曲江文化工业得到了蓬勃发展,所创造的产值大幅晋升。
在西安大明宫遗址区保护改造项目公布出来,就吸引了国内众多知名企业的目光。中海外发展有限公司与西安曲江新区管委会就签订了《大明宫遗址保护和周边开发项目战略合作框架协议》;金地集团、恒大地产集团都携巨资参与大明宫建设。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就大明宫遗址的保护与改造和西安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这就体现投资西安、参与西安城市建设的决心。澳大利亚贸易委员会同时还积极参与大明宫遗址公园的设计规划、旅游设施建设,并且为大明宫遗址公园建设的人员培训提供支持,以此来对大明宫遗址区内的垃圾处理、水处理、环保等项目开展合作,这些无不体现了化遗产保护能够推动城市价值增值效果。
三、结论与建议
在上文的认识中,我们应该清楚的认识到文化遗产保护与城市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是不存在的,也不是绝对的、不可调和的。对于文化遗产,我们一方面应该尽量保护,因为它是祖先留给我们的珍贵财富,值得我们应该珍惜和发展。 文化遗产保护要进一步增强时代意识、社会意识、群众意识和服务意识,尽力挖掘文化遗产的经济、文化等价值,这样的遗产保护才是有意义的,可持续的。同时还不断增加陈列展览等文化产品的知识性、趣味性、观赏性、互动性和可参与性,以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为着力点,努力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积极主动融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在保护文化遗产方面,我们应该是深入挖掘文物所蕴含的文化内涵与科学价值,不断朝深度、广度拓展,把破碎的、间断的、表面的实物概念发展,还原成连贯的、完整的、厚重的历史文化”, 在文化保护研究方面要系统反映中华民族5000年文明史,反映重要历史发展阶段,反映古代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科技、教育等方面具有标志性的重要内容。不断增强展陈内容的比较性,可以通过中外文物、中外历史的对比,古今演变的对比,采取不同类型文物的对比的多种方式进行,才能更好地揭示文物蕴含的历史文化价值。同时还要增强展陈内容的生动性,可以采取介绍文物发现、发掘的过程,文物的历史背景,做到与文物有关的历史人物的故事等多方面的信息,才能够让静止的展品活起来、动起来,让高深的专业知识生动化、形象化,引导人们在参观中增加历史知识和文物知识,提高观赏兴趣。才能从真正意义上发扬我国五千年的优秀传统文化,更好的建造我国现代化文明古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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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管辖的油田、炼油化工企业属于典型的独立工矿企业,由于社会经济、地理环境和生产的特点所决定,承担着沉重的社会负担。炼油化工企业多建在远离城市的郊区,生活区往往自成体系,石油企业由于油区分布广,居民区分散建设,没有城市依托,企业不得不建设自我封闭、包罗万象的社会服务系统。到2000年底,石化集团社会服务系统拥有固定资产原值200多亿元,从业人员20余万人。物业系统是社会服务部分的主要内容,拥有居住面积4300多万平方米,住宅总数超过66万套,各类物业公用基础设施和文体娱乐活动设施等超过4万个,资产原值超过20亿元。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人员达到近8万人。
1998年经国务院决策,石油和石化两大行业进行了重组,实现了上、中、下游业务一体化经营。为了适应国际化竞争需要,寻求更大发展,1999年开始,石化集团对内部业务和资产进行了重组。将核心业务中的优良资产从集团公司剥离出来,改制成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0年10月在纽约、伦敦、香港三地成功上市。占从业人员60%的非核心业务和大量的不良资产作为存续企业留在了母体,主要包括专业化施工、生产后勤辅助、多种经营和社会服务四部分。在过渡期,对存续企业实行关联交易、限额亏损、定额补贴的经营管理政策。社会服务部分的改革目标是将来与企业分离,在条件成熟时最终移交政府、回归社会。国家关于企业办社会的指导方针和企业体制的重大变化对物业管理系统提出了新的要求。像石油石化这样缺乏城市依托的独立工矿区,物业管理行业今后的发展方向是什么?应采取什么样的发展模式和对策?本文拟就这些问题作粗浅的探讨。
一、石化集团物业管理的探索和实践
伴随着石化集团重组改革的进程,作为社会服务部分重要内容的物业管理系统也进行了改革尝试,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一是形成了专业化的物业管理队伍。按照石化集团重组改制的总体要求,企业办社会部分的人员、资产从原来的主营生产单位分离出来,组建了专门的社区管理和服务机构。例如,在油田企业管理层设有公共事业管理部门,分片设立若干社区管理中心(二级单位),下设物业管理公司或物业管理站,负责居民小区的日常管理工作。二是物业管理的覆盖面大大拓宽。目前小区物业管理和服务涉及的内容包括房屋的维修、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管理,小区环境的综合治理,治安、环卫、绿化、交通、消防管理,向居民提供日常生活服务,组织开展健康有益的康乐活动,丰富社区文化生活等。三是按照关联交易的原则物业公司形成了新的经营运行机制。物业管理公司做到了经费来源规范、成本明晰、费用开支透明。物业管理费支付结算实行业主(即主营单位)与服务方(即物业管理公司、站)共同签认制度。物业管理单位实行了独立核算,实行以满意率指标为主的综合考核。四是形成了合理的服务定价机制。定价是业主和委托服务方关注的焦点。为了体现公正、公平、公开的精神,服务价格确定的原则是;有国家定价的按国家规定的价格执行,无国家定价的按市场价格执行,既无国家定价又无市场定价的按照实际成本+合理利润定价,以上情况都不适用的通过双方协商定价。
物业管理改革的实践证明,对独立工矿企业的居民小区实行物业管理,得到了主营单位和广大居民的支持拥护,总体效果是好的。一是矿区面貌有了很大的改观。居民的生活质量、环境质量有了明显的提高,广大职工更加安居乐业。二是矿区的城市化水平有了显著的提高。实行物业管理,解决了过去长期存在的各自为政、重复建设的状态,为居住小区统一规划、集中建设、优化资源配置创造了条件。物业管理工作进一步拓展了社区的综合服务功能,加快了矿区城市化的进程。三是有力地促进了企业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创建国家级、省级和城市文明居住小区活动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有效载体,物业管理工作是创建文明居住小区的重要内容。在创建文明居住小区的过程中,通过居民的参与,有利于塑造他们的文明意识、环境意识和健康向上的行为规范。四是解放了主营单位的生产力,促进了生产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高。实行物业管理,实现了企业生产经营与社会服务系统的分离,主营单位彻底摆脱了生活后勤方面的后顾之忧,便于集中精力抓好生产经营。同时,物业管理系统与主营单位在资产、资金、人员上做到了三个分清,明晰了成本,有效地解决了过去存在的生活后勤挤占生产成本问题。
石化集团虽然已经开始了物业管理的实践和探索,但总体上尚处于起步阶段,还没有完全摆脱行政型、福利型的运行模式。物业管理经费的来源主要是行政性补贴,个人支付的费用很少。物业公司的造血功能不足,尚未建立起企业化经营、社会化服务、自立生存的良性发展的机制。由于职工的收入水平不高,居民的支付能力不足,加之根深蒂固的福利观念的影响,在矿区还没有形成足以支撑物业管理公司自立生存的服务市场。从物业管理队伍本身看,也存在着总体素质不强、管理手段落后等问题。
二、独立工矿区物业管理的定位和基本思路
物业管理是市场经济的产物。这一行业在深圳、广州、上海、北京等城市迅速崛起和迅猛发展的事实证明,物业管理在我国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在独立工矿企业推行物业管理,是符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方向、顺应社会发展趋势、呼映职工群众对改善居住环境质量要求、促进矿区经济和文化繁荣的重大举措。推行物业管理的目的,是向业主提供有效且经济的服务,最大限度的提升和发挥物业的使用价值和最大效用,为居民提供优美、舒适、宁静、快乐、健康的生活环境。物业管理联系着千家万户,物业管理活动既是物业公司通过提供优质服务获得合理报偿的企业经营行为,同时又是社区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从贯彻“三个代表”要求的政治高度认识和看待物业管理工作,把物业管理与建设文明矿区,塑造有理想、有道德、守纪律的公民,创造温馨、和谐、安居乐业的良好氛围结合起来,促进物业管理工作向规范化、市场化、专业化、社会化的健康轨道发展。
根据独立工矿企业的特点、社会发展趋势和物业管理本身的发展规律,独立工矿企业物业管理发展的基本思路是: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导向,以产业化发展为目标,以提升物业价值和改善居民的居住环境为根本出发点,从独立工矿企业的实际出发,循序渐进、分步运作,努力促进物业管理方式从行政管理型向经营管理型转变,服务性质由职工福利型向市场经营型转变,经费来源以单位支付为主向居户支付为主转变,服务方式由内部封闭型向社会开放型转变,实现物业管理经济目标和社会目标的协调发展。
独立工矿企业的物业管理应分三步走,第一步,实现专业化管理。将企业内部的生活服务系统与生产经营系统相分离,成立专门的物业管理机构和管理队伍,按事业性管理,按合同制和甲乙方方式运作,通过物业管理的专业化提高服务质量。第二步,实行模拟企业法人运作。物业管理公司经济上独立核算,经费来源以产权单位支付为主、个人缴纳为辅,实行经费补贴、模拟法人经营和市场化运作。第三步,实行产业化发展、企业化经营、市场化运作。在住房制度改革到位、房屋产权归个人所有的基础上,物业管理费用暗补改明补,进入个人工资总额,由个人支付物业管理费用。在居民收入、支付能力大幅度提高的情况下,物业服务市场比较发育,服务价格到位,物业公司以优质的服务获得合理的报酬,实现自立生存,自我发展。
三、独立工矿企业物业管理发展模式探讨
石化集团大多数石油化工企业的物业管理已经迈入了第二步,预计还需要经过较长的服务市场发展发育过程,才能跨入第三步。在向产业化发展的进程中,笔者认为,独立工矿企业的物业管理应采取以下的发展模式和策略:
1.走“建管一体化”之路,形成以建养业、以业促建的良性发展机制。对房地产项目从开发建设、销售到售后管理,实行一体化运作是许多开发商采取的成功做法。通过良好管理和优质服务创造开发商信誉和品牌、以提升物业价值、进而促进商品房的销售、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反过来再为物业管理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这是以建养业、以业促建的良性发展机制。随着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到位,在独立工矿企业取消实物性分房、实行货币化分配之后,住宅建设必须按房地产开发的方式运作,这必然面临房屋销售的问题。借鉴城市开发商的做法,将商品房开发和物业管理相结合,实行建管一体化模式是独立工矿企业物业管理发展之初的必经之路。
2.走“一业为主、多元化经营”之路,广开财源。服务市场不发育、物业管理收入来源不足是独立工矿企业物业公司生存发展的最大障碍。拓宽收入渠道,弥补经费不足,必须实行“一业为主、多元经营”的经营策略。独立工矿企业物业公司开展多元经营有许多有利条件,特别是发展居住小区的社区服务业大有可为。独立工矿区因远离城市,许多社区服务项目无法依托城市供给,因此物业公司可以发挥自身优势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家政服务、养老服务、餐饮服务、商业服务、教育培训服务、医疗卫生服务、文化体育服务、家庭装饰服务、房屋出租等内容,既可以方便居民的生活,又能增加收入来源。
3.走精干高效之路,实现管理手段现代化、服务方式社会化。在实行物业管理的初级阶段,物业管理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技术含量不高、以自我服务为主。随着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物业的技术含量越来越高。尤其是信息化已经开始渗透到各个领域,物业管理行业也不例外。在服务质量要求越来越高、社会分工越来越细的形势下,物业管理如果不摆脱传统的劳动密集型产业的管理模式,不用信息技术提升管理手段,仍然采取封闭式的自我服务方式,物业管理公司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就难以生存。因此,用信息技术提升传统管理手段,走社会化服务、精干高效管理之路,是独立工矿企业物业管理生存发展的唯一出路。
4.走规模化发展之路,是优化资源配置、降低管理成本的必然选择。像石油企业这样的独立工矿区,居住区分散、规模相对偏小,物业管理机构往往按居住区设置,造成物业管理资源分散,成本偏高,形不成规模效益。随着服务市场的发展、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竞争,通过兼并、重组,走向集约化、规模化是物业管理发展的趋势和生存之道。深圳、上海等地的经验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因此,独立工矿企业必须适应规模化发展的要求,对物业管理机构有计划的进行合并重组,以发挥规模效益。
5.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努力造就高素质的物业管理人才队伍。独立工矿企业物业管理的人员大部分是过去从生产一线分离出来的老弱病残和闲散人员,知识结构和整体素质已不能满足新形势要求。工矿企业物业管理必须按照产业化的发展方向和专业化、社会化、信息化的发展趋势,重视人才培养,努力造就一支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素质优良的物业管理人才队伍。
新世纪里,市场意识和市场竞争,对于物业管理行业来说,既是机遇又是挑战。物业管理企业要生存、要发展,就必须走进市场参与竞争。因此,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国内物业管理规章制度不断健全、物业管理市场容量不断扩展的机遇下,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理念,不断创新服务平台,才能获得市场。总而言之,物业管理企业,要想求生存,求发展,就必须为参与市场竞争做好充分的准备,才能在竞争中,赢得市场、占领市场。
参考文献:
1、杨文士,张雁.管理学原理.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120
2、王芳华,现代企业管理.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89.86-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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