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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模式论文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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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模式论文

篇1

当然,行政程序的统一立法并不完全排除有关行政事项的单独专门立法,如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程序法、行政复议法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只规定各种不同行政行为的共同的和一般的行政程序,对于特定行政行为的特别程序,还需要通过专门的单行行政程序法或集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为一体的行政管理法规定。

统一行政程序法典是否应规定行政行为实体规则。目前学界和实务界的大多数人对于我国应制定统一行政程序法典已基本达成共识,并已开始拟制法典试拟稿。但对于该法调整的范围和应包括的内容却仍存在着较大,甚至是很大的争议,其中之一即是统一行政程序法典是否应规定行政行为的有关实体规则。笔者属主张应规定实体规则之列。之所以如此主张,理由有三:其一,行政法由于调整范围广泛,各类行政法律关系差别很大,故在实体规范上很难制定或编篡成统一法典。但是行政法的有关基本原则,如依法行政原则、比例原则、诚信和信赖保护原则等,有关一般规则,如行政行为的效力、成立、生效、合法的条件、撤销、无效、废止的条件和法律后果等,均普遍适用于各领域的各类行政行为。为使这些原则、规则在所有行政领域和所有行政行为中得到遵循,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中加以规定是非常必要的;其二,行政法的上述实体基本原则与程序基本原则,如公开原则、参与原则、回避原则、听取相对人的意见原则、不单方接触原则、职能分离原则等,是紧密联系的,行政行为的一般实体规则,如效力、生效、失效的条件、法律后果等,与行政行为的开始、进行、终止等程序规则是紧密联系的,将此二者规定在一起显然有利于对行政行为的统一规范。如将二者分割,将那些具有实体性的基本原则、规则分散规定于各种不同的单行法中,其对行政行为规范的效果肯定要差很多;其三,现代行政程序立法,在程序法典中规定有关实体规则已成为一种发展趋势,如德国、荷兰、西班牙、葡萄牙、日本、韩国、我国的台湾、澳门地区,均在行政程序法典中规定了相关的实体问题。

行政程序法典是否应调整内部行政行为。许多学者认为,行政法是调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关系,即外部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故行政程序法只调整、规范外部行政行为的程序,而不调整、规范内部行政行为的程序。但是,我们考察国外、境外的行政程序法律文件,发现实际情况并非如此,不要说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存在着调整和规范内部行政行为程序的单行法律、法规,就是一些国家和地区的行政程序法典,同样也有规定内部行政行为程序内容的。笔者主张我国行政程序法典应适当规范内部行政行为的程序。理由如下:其一,有些内部行政行为虽然不直接影响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但间接影响其权益,有时甚至影响甚巨,如授权、委托、、公务协助等。因此,行政程序法典对这类内部行政行为应与外部行政行为一道规范;其二,有些内部行政行为虽然不影响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但对公务员或其他公职人员的权益影响甚巨,如行政处分,包括对其人身权、财产权进行一定限制,以及开除公职等,对这类内部行政行为,行政程序法典应规定最低限度的程序制约,如要求遵守正当程序原则等;其三,内外行政程序有时很难区分,如审批许可程序,在同一个行政行为中,可能内外程序交织,行政程序法对之规范,自然应统一规范,而不应(实际也不可能)对二者加以区分,只规定纯外部程序而不规定内部程序。当然,在很多情况下,内外行政行为还是可以区分和应该区分的,行政程序法主要应规范外部行政行为的程序,内部行政行为程序则主要应由专门的内部行政法律文件规范。

篇2

用放大或缩小了的,相似的,而又能反映事物某方面规律的客观实体来代替研究对象的方法叫对象模拟。

对象模拟的设计思想主要在于下述两种情况:其一是为了突出客观实体的主要矛盾和本质特征,摒弃次要的非本质因素,使研究对象从客观实体中直接抽象出来。如物理中的多种理想模型,以及天体运动模型,微观结构等几何相似模型。在研究二极管的单向导电性时,我在实验基础上,运用对象模拟法,用自行车气门和进水阀门来模拟单向门。如此,不但加深对“单向性”的认识,而且激发了兴趣,开阔了思路。其二是为了解释某些行为和特征而建立起来的模拟。如地球因自转而产生的科里奥利力比较抽象,在地理课中亦有提及。我们不妨取一只旧的橡皮蓝球(或地球仪)来模拟地球自转,然后将红墨水从上往下滴落在转动的“地球”表面。此时即可明显看到水痕西边呈扩散状,从而令人信服的说明北半球南流冲刷西岸这一自然现象。

二、物理相似模拟

在科学研究和工程技术的许多领域中,人们常常希望利用模拟试验来代替对实际现象的研究,以便使我们可能在一定程度上预言某些在目前尚无法达到的条件下出现的情况。例如用水代替石油研究其在管道中的运动,把设计好的收音机缩小成模型放在风洞中试验其特性等。其特点即模拟与原型遵循同样的物理规律,故称为物理相似模拟。

物理实验教学中的“失重和超重模拟实验”,“萝卜”马德堡半球,帕斯卡裂桶,用带电的肥皂泡在竖直电场中的平衡进行“密立根油滴实验”的模拟,以及十分壮观的“可乐瓶水火箭”等,均是物理相似模拟的范例。

海市蜃楼是一种罕见的自然现象,教学中一般只作介绍,至多不过看看录像,不能满足学生的好奇心和求知欲,如果能在实验室加以模拟,则不仅可激发学生探求自然奥秘的浓厚兴趣,还可加深对有关知识的理解。首先,我们可以在三面透明的玻璃箱中放入若干白糖而不加搅拌,使糖水造成折射率随深度而变化,而最大折射率出现在含糖较多的容器底部,以此来模拟大气折射率随高度而变化。(如图1)当用氦氖激光光束从侧面射入此溶液时,即可看到光束弯曲现象。然后再如图2作海市蜃楼模拟,使之起到突破时空限制,重视自然奇景之目的。图2中(1)液化汽灶,(2)铁板带沙,(3)半透明纸,(4)台灯,(5)小景物,(6)蜃景。

三、过程模拟

把具体物理过程纯粹化、理想化,并根据其本质特征而设计的一种模拟叫过程模拟。其特点是过程简化,易于控制。

气体压强的分子运动论观点,通常采用雨滴打伞面来类比。这种大量分子对器壁连续碰撞的过程,如果用豆(或沙)落在平衡天平一端倒扣着的托盘底上的现象来模拟,就显得直观生动了。布朗运动的模拟,伽尔顿板,装有铁屑的试管模拟铁棒的磁化和退磁等都是过程模拟的成功例子。

电子技术中半导体的导电机理,电子运动易理解,空穴导电则抽象,课堂教学中如用“空位置”的运动来作一现场过程模拟,无疑会使学生茅塞顿开。分析曲线运动的思想方法——运动的分解和合成是个难点,我以平抛运动为突破口,在演示有关实验后,用“慢镜头”的方法,手持粉笔头边走(模拟水平匀速直线运动)边沿自身前方,从上向下加速下移,以此模拟平抛运动,既简单明了,又便于分析。

热学中的统计方法和光本性的几率概念,由于受课堂教学时间的限制,怎样从个别事件的无规律过渡到大量事件的有规律,成了模拟实验的设计难点,在教学中采用全同等可能过程,在不同时刻的空间比较可以等效变换成同一时刻不同状态的比较的方法,让全班同学同时掷币若干次,然后统计比较下列情况“国徽”朝上的次数:(1)某同学,(2)某小组同学,(3)全班同学。从而使学生既突破了难点又受到一次生动的方法论教育。

四、模拟放大

在物理概念和规律教学中,学生往往对那些不易观察或不能从外部直接观察其内部状态的规律,因缺乏形象的感性材料而引起思维障碍。模拟放大正是采用空间放大和时间放大的方式,抓住本质特征,展现其生动直观形象,从而促进思维顺利进行。

液体表面张力实验中的“水面浮针”,学生感到新奇,但在分析受力时往往错误认为表面张力与重力平衡,经指出后又不理解沿液体表面作用的力并没有作用在针上。究其原因是学生在形成概念过程中缺乏直观材料。为此,我用一只较大的气球,充入少量气体,然后在上面放一根小铁棒,以此来模拟放大液面浮针,并指出液体表面张力同橡皮膜的张力,只作用在它们的表面,并没有作用在针(或棒)上,作用在针上的是因液体表面张力而产生的液面对针的支持力。通过令人信服的实验还使学生进一步明确:表面张力的作用是保持液面不分裂。

篇3

为了缓解文化领域行政执法方面的突出问题,部分地区都做了一些有益的尝试。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是联合执法模式,即在特定时期或阶段,抽调不同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力量,针对特定问题,统一行动,集中查处。其特点是联合形式比较松散,查处行动主要采取运动战方式,具有较强的临时性。这种方式在文化市场发展的初期曾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其缺陷也比较明显,主要是联合执法在主体、权限、方式等方面大量存在交叉、重复,无法维持经常化的监管,执法成本高昂,监管对象也可轻松逃避集中查处,不适宜经常采用。另外,运动战的方式容易引起社会公众对行政执法的不理解甚至反感情绪,往往导致矛盾进一步激化,严重损害执法的权威性。实践证明,这种模式无法应对日益复杂的市场变化,不能适应监管的需要。

行政处罚法颁布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原则确立。在国务院法制办、中央编办的指导下,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全面铺开。试点主要采用三种模式:即以深圳为代表的文化领域内设综合执法模式;以上海为代表的文化领域独立综合执法模式;以沈阳为代表的不同领域合并综合执法模式。各种模式各有特点,试点成效也各不相同。而且,试点的执法领域多、范围广、跨度大,涉及的法律法规过多,实际上执法力量分散,反而削弱了行业管理的力量,造成政策与执法上的相互脱节,日常监管相对淡化。

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对于改进行政执法现状、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深圳、上海、沈阳以及其他模式的运用和创新,为在文化领域全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创新行政执法管理体制做出了有益的尝试和探索,也积累和形成了一定的经验,值得其参考借鉴。

结合文化市场的特殊属性及执法队伍建设的现状,笔记认为,文化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应当在坚持一定原则的基础上,采用相对独立综合行政执法模式。

第一,合理配置、运转协调的原则。综合的领域不宜过多,集中的执法职能应当在管理客体和对象上具有一致性,以在相近相通领域内调整为宜,而不宜与差别较大的其他领域简单合并。同时,集中行使行政执法权的主体层级也不宜过多,以设置市、区两级执法机构较为合适,省级执法机构主要负责对辖区内的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防止怠于职守、权力滥用以及违法执法等现象的发生。只有合理配置执法职能,综合行使执法权的机构才能运转协调,节约成本,提高效率。

第二,积极稳妥,审慎推进的原则。综合的项目不宜过多,一步到位的做法,容易考虑不周,产生负面影响。集中的幅度也不宜过大,一般以集中3至5项最为适合。这样既能做到审时度势,把握时机,坚定不移地迈出改革步伐,又能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审慎地推进改革。

第三,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的原则。试点的地区以独立性较强、地域性相对集中的城市为妥,辖区内农村面积过大的不宜纳入试点的范围。试点一窝风,项目全面上的做法不符合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初衷,也无益于依法行政工作的开展,只有从实际出发,立足于实际情况和需要,有针对性地推进试点工作,才能事半功倍,不走弯路。

第四,统筹安排,综合考虑的原则。试点中,要把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与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结合起来,统筹安排;要把综合执法改革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结合起来,综合考虑,逐步实现政策制定职能与监督处罚职能、监督处罚职能与技术检验职能相对分离,以利于形成有效监督制约机制。

篇4

一、法律的双重理性与法官培训模式选择

法律与理性之间具有天然的联系。有法学家断言:“法律是人类最伟大的发明。别的发明让人类学会驾驭自然,而法律的发明,则令人类学会如何驾驭自己。”[1]由此表明,法律本身是人类理性的产物。人类之所以区别于其他动物,在于他掌握了法律。“今天的现实与人类产生之前并没有什么两样。人类的产生只不过是世界又多了另一种动物,这种动物也许既不懂哲学也不懂玄学,但却拥有一定的法则。”[2]今天,法律之所以被认为既是约束人类兽性与暴力的“枷锁”,又是彰显人类尊严和文明的花环,正因为“法律是一种理性的存在。”①如果说生物学意义上的人必须以空气和阳光等为生存的条件,那么社会学意义上的人则是以法律为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因为人性中的恣意、贪婪、自私等缺陷无法通过道德说教予以规训乃至改造,只能通过法律等制度化的理性力量最大限度地予以刚性的遏制;法的内容深深嵌入世俗社会秩序,回应着世俗生活的需要;人类作为一种社会的存在,始终具有权威依赖性,离不开对法律这种公共权威的依赖。因此,服从法律的规则治理是人类生存和发展所必须付出的代价。[3]

由此可见,法律理性是一种世俗的实践智慧。[7]法律制度作为人类社会文明的产物,首先是人类实践理性的要求,因而其根本价值取向在于对社会需求的满足。法的这种实践理性血统决定了它是“行动而不是设计的产物”,由此也规定了法的第一重身份,即作为实践理性的身份。另一方面,作为一种制度文明,现代法律制度从其诞生的那一刻起,就已经浸透人类的智慧,法律的成长史同时也是一部法律作为纯粹知识体系的形成和传播史。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同时还具有作为纯粹理性的知识身份。②法律在知识谱系上的二元性,决定了法律人的任务也必须是双重的。前者使其必须不断的认识社会生活运作的新要求,从而将社会生活贴切的翻译成制度语言。后者决定了其在对法律制度进行以实践为标准的价值批判的同时,还必须注意对已有法律知识体系的梳理和整合,以实现法律作为纯粹知识的传播和继承的要求。正是因为法律的双重理性,才出现了所谓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出现了法学家与法律家的分工。

法官是一个将普遍、抽象的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的职业,是典型的法律家,其最基本的工作内容是完成法律从知识理性到实践理性的转化:把条文的法律转化为生活的法律,把抽象的法律转化为具体的法律,把社会上的各种矛盾和冲突转化为诉讼技术和程序。这个职业本身要求法官既要掌握充分的法律知识,能够熟练的运用法律的概念、原则和理论;又要良好实践智识,能够自如的将复杂多变的社会经济生活转化成为“法言法语”并做出裁判。在此意义上,法官成长的基础是法律的知识理性;但仅有知识理性也是不够的,还必须有实践理性。

近年来,我们对国外的法学教育和法官培养机制有了充分的了解,介绍性的、研究性的成果已经有许多,这些论著对于国外的法学教育以及法官教育的形式、内容、特点都做过充分的阐述,不乏精辟之作。我以为,法治发达国家的法律实践与法学教育实践经验,可以归结为一点:法官的培养从法学院开始,目标在于养成预备法律人的法律双重理性。①

我们知道,在人类法律实践活动中,由于历史与传统而形成了两类不同风格的法律理性,在实践中它们也呈现着不同的外观:一类是以欧洲大陆对罗马法的普遍继受、并在此基础上所形成的大陆法系成文法理性,其以法学家阶层理论架构和学术主张为主,强调法的一般性、抽象性、系统性、万全性,认为可在概念化原则支配下实施]绎推理机制。另一类是被认为“在程序的缝隙中渗透出来[5]”的普通法理性,在英美法系中,没有法律学术化和法典化的研究传统,学者们对于法律的分类以及体系化没有浓厚的兴趣,在那里找不到一丝精心分类的迹象,正如萨尔蒙德所言:普通法是一个“最能容忍混乱(tootolerantofchaos)的法系”,[6]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据信是因为英美法发展的内在机制,普通法是作为一连串的补救手段而产生的,其实践目的是为了使争执获得解决。

对于这两种不同风格的法律理性,学者们做过许多的评价与比较。我以为,它们之间不存在孰优孰劣的问题,不同品格的产生来自于其内在逻辑性,均是与其背后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相适应、保证法律有效和公正实施的理性机制。更为重要的是,在这些国家中,无论是哪种品格的法律理性的形成,法学家和法律家的工作都是紧密相连的:在大陆法系中,从概念法学创立到今天的各种法学流派与理论,法学家们都在为司法提供法律解释、法律论证与法律适用的工具、技术和方法,预备法律人通过学习,可以充分理解法学家构筑的法律理性,准确的适用由法学家用概念和逻辑家精心构筑的法典,成为“自动售货机”②式的法律家;在英美法系中,法学理论不产生于主流哲学家或法学家,而产生于长期积累的司法实践,是在实践中不断“试错”而发展成的完善理性,[7]因此,许多法官本身就是伟大的法学家,他们兼具法学家与法律家的身份,这样的法学理论对于司法实践的作用不言而喻,预备法律人也是以司法实践培训的方式理解法律理性。至此,我们看到,法律的知识理性与实践理性共存于法学家与法律家的工作之中,它们并不能截然分开。更进一步,我们还发现两大法系的法学教育模式与他们的法律理性形成模式直接相关,与之相联系的法官培训模式也是由此而决定的。我们之所以能够将英美法系的法学教育称之为职业指向明确的模式,将大陆法系的法学教育喻为通识性的模式,而英美法国家的法官培训以短期的知识更新为主、大陆法国家的法官培训以较长期的系统的司法技术学习与实践为主,莫不是为适应两大法系不同的法律理性传统而建立的。③因为,他们坚信:“不论哪个时代,如果在法庭上和在教室里进行的各种阐释所产生的意见分歧太大,那么法律就会失去力量。”[8]

由此反观我国的法学理论、法学教育、司法实践,在人才培养方面呈现出明显的断裂——法律知识理性与法律实践理性割裂、法学院教育与法官教育脱节、预备法律人学习与法律职业精神的养成无关。正如有学者所分析的:第一,我国的法官培训是指对在职法官的培训,这一点与美国等普通法传统的国家类似;但是,我国法学院的法律教育并不具有像美国法学院那样的职业指向或特色。第二,我国法学院的法律教育与德国等大陆法传统的国家和地区的大学法律教育相似,同属职业指向不明确的普通法律教育;但是,由于我国没有像德国等大陆法传统的国家和地区的“职前训练”,这种在大学中进行的普通法律教育却可能成为进入法官职业的“直通车”。[9]这就表明:无论是我们的法学院教育还是法官培训,都忽视了法律实践理性对于法律人的意义。法学院不考虑法院的需要,法院不考虑法学院教育的特性,其根本原因在于对法律实践理性的认识不足。

以上还只是考察了接受过法学院教育的预备法律人进入法官队伍的状态,至少他们已经具备了较系统的法律知识理性,缺乏的仅仅是法律的实践理性。而在我们的法官队伍中,大多数人并不是来自于法学院。来源的大众化使得法官队伍的文化素质背景差异巨大、法律知识严重不足,处于法律的知识理性与实践理性双重缺乏状态。正如肖杨院长在分析法官队伍现状时所指出的:“我们法官队伍比较缺少职业传统和职业气质,其职业特点也处于模糊状态,不仅在法律意识、法律专业知识上难以形成共同语言,而且在职业伦理、职业操守方面也难以达成共识,内部自律机制因而难以有效建立。”[10]虽然近二十年来,全国法院系统通过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班,特别是通过“法律业大”方式,基本完成了在职法官的法律学历教育,最近三年,又通过对一定年龄以上的法官采取专项培训方式,完成了部分法官的法官资格确认。不可否认,“法律业大”作为一种应急式的教育模式,虽然对于中国法官队伍建设乃至中国法治建设意义巨大,但它对于法官的法律知识理性培养存在的问题也同样不容忽视。因为“法律业大”式教育最多只能缓解在职法官法律知识欠缺状态,并未从根本上解决法官的法律理性养成问题。所以,“法律业大”的存在必然是阶段性的。

如果我们所有的法官均来源于法学院,他们都具有良好的法律知识背景,即使法学院没有法律实践理性教育,他们中的一些优秀分子在司法实践中也会较悟法律的实践理性并加以总结。经过一批又一批法官的共同努力,逐渐形成法官思维、法律方法、司法技术并加以传承,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法学院教育的不足,为新入门法官提供一定的法律实践理性基础,也可以为法学院教育提供一定的实践经验与法学理论研究课题,促进法学家与法律家之间的沟通,加速法律实践理性的形成,使法学院课堂上的声音与法庭上的声音逐渐趋向一致。但是,中国法官来源的大众化,客观上加剧了中国法律实践理性形成的困难:法院既不能为预备法律人提供司法经验与技术资源,也不能为法学院提供立足于司法实践的理论研究资源。在这种情形下,法学院与法院、法学教授与法官“各唱各的调”在所难免。

由此看来,在中国现实的情况下,无论是法学院教育模式还是法官队伍状况,都决定了必须将法律实践理性教育作为法官培训的目标,但实现这一目标的方法和措施,并不能仅仅只在法院系统内部或者是在法官队伍中寻找。

二、法律的实践理性与法官职业化

早在17世纪初,英国首法官爱德华·柯克爵士为反对英王詹姆斯一世插手司法,与国王有一段精彩的对话。詹姆斯一世说:“依朕意,法是以理性为基础的,故尔朕及他人与法官具有同样的理性。”柯克法官回答:“不错,陛下具备伟大的天赋和渊博的常识。但是陛下并没有研读英格兰领地的各种法规。涉及臣民的生命、继承、所有物或金钱等诉讼的决定,不是根据自然理性,而是根据有关法的技术理性(artificslreason)和判断。对法的这种认识有赖于在长年的研究和经验中才得以获得的技术(art)。”[11]这段对话被认为是将法律实践理性的概括为技术理性的起源。①学者们对法律的实践理性提出了各种观点。一般认为,实践理性是人们在共同交往的活动中形成的以共同经验、共同理论为基础的指导行为的相同的或类似的理解与共识;狭义的实践理性侧重于群体的实践经验,认为具有共同经验背景的群体,同时具有共同的或基本相同的价值观和理解结构。[12]也有人认为实践理性是一种方法或方法论。[13]

事实上,实践理性是指人从事和选择正当行为的机能和能力,它首先表明人具有从事正当行为的欲望、愿望和能力,同时还表明存在着评价人的行为正当与否的一种公共的或普遍的标准。[17]法官培训实际上是对这种评价标准的灌输或传授,以实现对人的欲望、愿望和能力评价的共同性或普遍性。此意义上的法律实践理性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思维理性与行为理性。[15]而这两者恰是法官职业化的核心或基础。

1.思维理性。思维作为一种认识能力,是人的基本特性,也是人类区别于其他动物的根本标志。人类的思维能力不仅促进了自身发展,而且形成了社会分工,造就了不同行业。不同行业的人在实践中又形成各具特色的行业传统和规范,不同的行业技能和行为方式。其中有一些行业经过长期的实践,不仅技术和技巧日臻完善,而且逐步形成了高度抽象和系统化的知识体系,这些知识不仅是一种理性,更是一种公共的或普遍的评价标准——一般的思维规则,正是由于一般思维规则的存在,一些行业才成为了职业。在此意义上,思维理性是职业形成以及不同职业之间相互区别的决定因素和内在标志。正如波斯纳所言:“职业是这样的一种工作,人们认为它不仅要求诀窍、经验以及一般的‘聪明能干’,而且还要有一套专门化的但相对(有时则是高度)抽象的科学知识或其他认为该领域内某种智识结构和体系的知识。……因此,经济学是一个职业,而商业不是,理由是你无须掌握一套抽象的知识也可以成为一个成功的商人,但是要成为一个成功的经济学家却不能如此。木匠也不是一个职业;尽管其所涉及的训练要比商人更为专门,但是它并不要求有很高程度的智识训练,没有能否胜任的问题。”[16]

法律思维就是这样一种由法律人在长期的法律实践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基于法律理性的视角和传统来观察社会现象、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的一种方式或习惯。法官是典型的法律人,其基于法官职业视角和传统的法律思维我将其称之为法官思维。法官思维是法律思维中的一种,它是指法官在司法裁判活动中,针对具体讼争案件,按照司法认知规律,认定案件事实,寻找适用法律,运用法律方法和技术解决法律纠纷的一种思维方式和过程。[17]

法官思维首先是一种职业思维,是法官在履行法官职责过程中的工作方式,因而具备法官思维能力是法官从事司法裁判工作基本要求。

其次,法官思维的对象是具体讼争案件,司法工作的性质和任务决定了法官思维的对象只能是具体案件,离开具体案件,法官思维不具任何实质意义,其思维结果亦不具任何法律拘束力。也正因为如此,法官思维必然不同于以探索法律一般规律为目的的法学家思维,也不同于以制定法律规范为目标的立法者思维。“如果对法律职业者思维方式作细致划分,律师、检察官思维与法官思维具有一定区别。律师、检察官一方当事人,其思维特点是攻击、防御。原告人攻击,被告人用法律技巧防御;而法官居中立地位,他要比较攻、防的理由作出判断。因此,法律职业者最典型的代表是法官,法律思维的最典型形态是法官思维。”[18]

第三,法官思维涵盖审判的整个过程。法官思维不仅仅是一种思想方式,更是一种实践技术,存在于解决法律纠纷的各个环节,从程序问题到实体问题,从事实问题到法律问题,从法律方法到司法技术,从开庭审理到文书制作,从司法理念到具体操作,都是法官思维的具体化。

我们必须承认,思维作为一种认识活动,具有个体特征,不可避免地要体现作为思维主体的个人的主观个性,即思维者的自我意识,如个人的嗜好、习性、直觉、偏好(甚至偏见)等主观、非理性的东西,或多或少地体现思维个体独特的价值观和世界观,由此形成了不同的人不同的从事正当行为的欲望、愿望和能力。这些不同的存在是正常的,也是我们必须承认的。在存在个体思维差异的情况下,要形成社会秩序,首先需要具有差异的思维个体之间的相互“沟通”与“商谈”,在反复的“沟通”与“商谈”过程中,逐渐形成了思维理性——评价人的行为正当与否的公共或普遍的标准。因此,思维理性是一种群体性思维,是职业特性和职业传统的决定因素,是不同的个体形成共同知识背景、共同职业语言和共同职业伦理的过程。

法官思维正是这样一种群体性思维,是法官形成共同知识背景、共同职业语言和共同职业伦理的过程。法官职业表明,法官的智慧不仅要体现于个案的裁判结果,更重要的是能够在司法裁判的全过程中保持法律思维的活力和张力。因此,法官不仅是一个法律实务操作的技术高手,而且是一个善于解决疑难问题的智慧者。法官对社会和法律的认知和理解是建立在独立判断基础之上的,思维理性保证了法官既不能急功近利,也不能人云亦云,更不能草率了事;但却能做到“同样问题同样对待”,维护法律的确定性,能够通过个体化的思维作出正确的法律判断和英明的裁判决策,保证法律实施的统一性。“所有的法律职业者在自己的职业行为中都要依赖自己的一般认识能力和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所以。公民的行为与法律职业者的工作都是以他们对法律以及通过法律可能到达的目的的认识为前提的,都依赖理智的思维,在这个意义上,法律行为才可能是理智的,才可能是建立在理性认识基础之上的。”[19]

司法认知活动表明,法官要想将抽象的法律规范正确地适用于具体个案,至少要同时完成两种逻辑思考:一是对法律事实的认知和判断;二是对法律规则的合理解释和价值追问,这是一个将“形而上”的思考与“形而下”思考结合的过程。只有在完成这两种思考的结合之后,法官才可能将作为大前提的法律规范与作为小前提的案件事实之间进行逻辑涵摄,然后依据司法推理规则,得出案件处理的结论。这是法官审判案件的基本思维过程。对于一些法律规范不明确或根本缺乏法律规范以及存在法律冲突的案件,法官的思维过程则更加复杂。待这些思维活动完成后,法官还要通过书面形式将其思维过程以裁判文书的形式表达出来,形成最终的裁判结果。法官思维过程的曲折性和思维内容的复杂性与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决定了法官的审判活动必须形成共同的、科学的认知模式,并遵循法官思维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则,以避免法官思维因巨大的个体差异所导致“同样案件不同处理”的结果,损害法律的尊严与权威;同时,也可以使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少走或不走弯路,工作思路顺畅,思维结论正确,维护司法的公正性和思维理性。正是在此意义上,思维理性是法官职业化的核心内容,也是法官培训最重要的任务。

2.行为理性。“规则性、现实性、时代性、保守性和价值性,构成法律的实质理性的基本内涵,成为法律理性的伦理品质;相应地,法律从业者作为‘行走着的法律理性’,其职业实践、志业担当和天职践履,从应然与实然两方面而言,都应当是或已经是法律理性的落实与体现。因而,正像程序公正、法律推理、法律论证和法律形式、法律语言等等是法律理性的逻辑外化,规则意识、现世主义、时代观点、守成态度与世俗信仰,作为法律从业者对于法律理性的内化,构成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职业伦理与实践伦理。”[20]如果说法官的思维理性仅仅存在于法官头脑中,是一种内在的素质,那么,这种内在的东西需要有外在的表现形式——法官的行为。行为作为人的有意识活动,体现着行为人的意志和理性程度,法官思维指引下的行为,应该是一种理性的行为。因此,法律实践理性的另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行为理性。行为理性是思维理性的外化形式,也是法官具体的工作内容,没有行为理性,法律的实践理性是不完整的。

行为理性是指法官在审判工作中对于法律方法和司法技术的运用。法律方法表现为法官思维在认识论意义上的司法认知,而司法技术则表现为法官思维在实践论意义上的司法操作,它们指向的是同一问题。如法律解释,我们既可以从认识论意义上说它是一种法律方法,也可以从实践论意义上说它是一种司法技术。由此表明,当我们谈论某一法律方法时,实际上也是在谈论某一司法技术。法律方法和司法技术对于法官的意义,人们似乎并不那么清楚,法律是普遍性规则,“有人认为正是由于缺乏这种规定性和明确性而使法官能够按自己的意愿随心所欲地对有关条款妄加解释。依此种观点,宪法只是一个空瓶子,法官可以任意地倒进任何东西。我们称这种东西为‘反复出现的噩梦’。它所包含的意思是令人不寒而栗的。”[21]审判活动不是赌博,可以仅凭抛一枚硬币来决定法律的含义或案件的裁决。事实上,也绝对没有人认同法官采用这种方式或方法来裁判案件。人们凭什么相信法官?法官获得权威和尊重的前提在于他们具有法律理性,具有一般人所不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掌握了解决法律问题的专门方法和技术。因此,法官是否掌握了法律方法和司法技术,决定了法官的裁判行为是否具备理性。对专门的法律方法和司法技术的运用,成为法官职业化的外在标志——专职从事司法活动,具有相当的自主性或自治性。

行为理性对于法官的工作,至关重要。“法官基于职业的原因,使他比立法者和学者更能具体地、直接地了解现行法律中的问题,只有法官才能在程序内,通过技术化的方法平息纠纷,协调各种不同利益,使社会平稳发展。”[22]法官也只有采用共同的法律方法和法律技术,才能够实现司法公正。就司法实践而言,法官的行为理性体现为如下两个方面:[23]

第一,程序的遵守。法律程序在已有的制度实践中的作用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是对于恣意的限制;其二是作为理性选择的保证;其三将是其作为国家与公民个体间联系纽带的功能;其四是具有反思性整合的功能。[27]这四种功能对于审判都是十分重要的。从第一方面看,诉讼程序作为恣意的限制的实质在于通过对诉讼参与者的角色定位而明确其权利(权力)义务(职责),使其各司其职又相互牵制,从而减少恣意发生的余地,实际上是对诉讼中公民绝对权利和国家绝对权力的一种限制。从第二个方面看,诉讼程序通过其固定化的处理流程,将当事人对不确定结果的担忧转化为一种对确定过程的关注,并以结果的拘束力来巩固这一选择的确定性,增强了审判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从第三个方面看,公正化的程序通过其类似过滤装置的设置,将审判中的出现的各种情况通过法律程序的沉淀和反馈,而最终为成为未来社会生活场景的一个事实状况,使法律不断低成本的渗入现实生活。从最后一个方面看,诉讼程序实际上是交涉过程的制度化,通过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反复交涉,在“反思性整合”的基础上形成法律决议,既可以发挥诉讼程序的灵活性,解决形式法功能之缺陷;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程序法定,防止和消除因司法的过度自由化而导致的法律过度开放和确定性消弥的危险。正如威廉·道格拉斯所言:“权利法案中的大多数规定都是程序性条款,这一事实决不是无意义的。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25]因此,人们将法官对程序规则的严格遵守,称之为理性选择的基本保证。

第二,法律方法与司法技能的运用。法律方法是法律人司法经验总结和积累的结晶,它不仅是法律职业区别于其他职业的重要标志,也是法官担任该职业的基本要求。法律方法既包括理性内容,又包括具体技能;如果说法律方法中的理性内容与个人的价值取向和法学理论修养有直接关系,那么它的技能部分则需要长期的职业训练才能把握。法学院的普通教育、法官的专门培训、法律研究和法律实践,都是法官获得和掌握法律方法的一个基本过程。“法治的理想必须落实到具体的制度和技术层面。没有具体的制度和技术的保障,任何伟大的理想都不仅不可能实现,反而可能出现重大的失误。”[26]法律方法对于法官而言,犹如手工业者的技艺,是立身、取胜之本。因此,法官能够在司法裁判过程中自觉地、熟练地运用法律方法和司法技术来处理案件,既是法官行为理性的表现,也是案件得以公正处理的重要保障。

著名华人经济学家张五常先生在《惊回首,感慨话千年》一文中,对中国和西方的发展道路从历史的角度进行了反思,认为中国之所以自晚清以来一直落后于西方,结症在司法这一环节的缺失。[27]与此观点相映证,已故历史学家黄仁宇先生对英国近代史的研究表明,市场经济并不仅仅是一种经济管理模式;英国之所以能够在世界范围内率先走向市场经济,与英国法律尤其是司法制度为市场经济的发育和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基础与环境是分不开的。[28]而司法制度发挥作用的前提则是法官的职业化。法律人从实践经验中发展了赋予法律普遍性的独特推理技术和发现法律的方法,把法律发展成为自治的系统化知识体系,使其成为必须经过长期学习和实践才能掌握的学识化艺术与技巧,而这不仅为法律职业、尤其是司法独立及排除外来干涉提供了合理性要求和基础,并且为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奠定了正当性基础,因为这表明了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不是来源于国家强权,而是来源于司法自身的品质,来源于法律人的学识、地位和荣誉。[29]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法官职业化是司法制度发挥社会功能的前提,而法律实践理性是法官职业化的内在要求,是法官职业品质的基本内涵。将其作为法官培训的目标,是法官职业化建设的根本要求,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由之路。

三、法律实践理性与法官培养方式改革

通过以上的初步理解,不难发现法律实践理性的养成与法官培养的关系:法官思维作为一种群体理性需要传授与灌输,法律方法与司法技能作为一种实践经验需要积累、传承与培训,换句话说,法律的实践理性必须通过教育才能获得。由此,我们再来认识西方国家的法学教育制度与法官培训制度就没有了那么多的不解与疑问,法学院的高起点、长学制也好,学徒式教育、国家统一考试也罢,都是因为法律实践人才需要具有法律双重理性的学习与训练。而各国的法官培训模式无不与法学教育模式紧密相连,目的无一不是为了解决法律实践者的双重法律理性养成问题。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学院教育以知识理性为主兼顾实践理性基础,法官培训选择了以培养拟任法官或在职法官的实践理性为主的模式,如日本、德国、法国;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学院教育以实践理性或者职业指向教育为主,法官培训模式则相应的以法官法律知识更新与实践理性的发展为基本内容。我们考察国外法官培训体制、制度与方式,不能仅仅只看到法官培训本身,还必须将其与该国的法律文化传统以及法学院教育模式结合起来,才能发现个中缘由和必然性。我们的借鉴也只有在全局的[光下才具有现实的意义。

但在我国,法律知识理性与法律实践理性、法学家与法官、法学院与法院之间并没有紧密的联系。法学家将法律理论变成了握在手中把玩的藏品或者是不知所云的玄学,醉心于纯而又纯的理论架构与宏大叙事的论述,离现实的社会生活越来越远,法律的知识理性与实践理性严重脱节;法学家潜心于法学理论的研究,不断在创造新的法律概念、法学理论,却很少或者从来没有实际调研过案件,有的甚至不知道实际的司法程序,不清楚法官的思维与教授思维存在的差异,不知道法官的工作状态和面临的诸多问题;法学院的教育仅仅是法律知识的灌输和法学家的思维方式,教给学生的东西基本上与司法实践无关,或者仅仅是对司法实践隔靴瘙痒式的批评。这种法学教育模式加之我国过去的法官来源大众化的背景,法庭上和教室里所进行的各种理论阐释大相径庭,也就毫不奇怪了。我们必须清醒的是:这种状态长期存在,将会使法律失去力量!可以说,中国法官法律实践理性培养的缺乏直接导致了法官职业化的诸多困难,由于法官们都是“自学成才”,缺乏共同的司法理念、共同的职业价值、共同的职业道德、共同的职业技能、共同的职业行为是必然的结果。

种种迹象表明:各方面都在高度关注这一问题,并在为解决这些问题进行着努力: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设立,法学家们开始了法律方法的研究、也越来越注重法学理论对司法的影响,一些法学教授开始进入法院做法官,等等,都是这些努力的实际内容。但是,如果没有对法律的双重理性以及相互之间的关系的明确定位,没有对法官这种典型的法律职业者法律素养构成的清醒认识,有些努力的效果是值得怀疑的:如统一司法考试,考试的内容及方式基本上还在法律知识理性的范围内,对法律实践理性或者法官思维的内容很少涉及;因此,从统一司法考试合格到职业法官之间还存在着相当的距离,有些已经通过统一司法考试的人员不一定能够成为称职的法官。法学家们开始高度关注司法领域的各种问题,但却很少深入司法实践运用实证方法进行研究,更多是坐而论道,提出的批评多、指责多,借鉴或者照搬外国的经验多,提出立足于中国实际解决问题的方案少,以解决司法实践问题为目的的研究成果对于司法实践的帮助并不如想象中的那么大。

至此,问题已经十分清楚的摆在了我们的面前:中国作为大陆法系传统的国家,法律理性的形成具有大陆法系的传统,法学院教育基本上也沿袭了大陆法系的模式,以法律知识理性的传授为主,法律的实践理性的培养主要不是由法学院完成。但是,中国却又没有建立起大陆法系国家那样的法官培养模式,如日本的司法研修所、法国的法官培训学院那样系统的培养法律从业者的法律实践理性的教育制度,于是,法律实践理性从哪里获得,在我们现有的法学教育中找不到答案。如果我们承认,职业法官必须具备法律的双重理性,而这种理性又不可能先天获得,只能通过后天的学习养成,那么就必须要有相应的教育制度予以跟进,在法学院法律知识理性教育的基础上,继续进行法律实践理性教育。如果说,中国有建立专门的法官培训体系的必要,以法律实践理性的养成作为法官培训的目标是支持它的最充分也是最直接的理由:在中国特有的法学理论研究传统、法学家与司法实践隔绝的情况下,学生在法学院学习中,基本上得不到法律实践理性的信息,使得学生对于法律的理解单一、机械、片面,只是概念、原则、制度、部门、体系的罗列,与社会经济生活的实践毫无关联。本来是为弥补这一不足设计了实习课程,但因为短学制①而使实践课程的数量有限,再加上巨大的就业压力使得法律实习形同虚设,把学生十分可怜的一点接触司法实践的机会也挤占了。学生进入法院时对于法律的实践理性基本一无所知,需要靠自己的悟性,逐步摸索,积累经验,因人而异,因案而殊,“同样问题同样处理”几乎是一句笑话。

以这样的视角审视中国的法学院教育与法官培训现状,就法律实践理性的养成而言,有一些问题必须解决:一是如何建立法学院教育与法官培训相互衔接的法律实践理性培养机制;二是法官的实践理性培训采取何种教育方式,伸言之,法学院的教学模式与教学方法是否应与法官培训完全相同?如果不同,它应该是怎样的?三是需要由什么样的教师来完成法官实践理性的培训。说到底,依然是高等职业教育的最基本问题——大学、大师、大作。

就建立法律实践理性的培养机制而言,必须有法学院教育与法官培训的紧密合作与协调。首先,必须对现在的法学院教育模式与教学体系进行改革,增加法律方法、司法技术与法律实践的课程,使法律预备人在法律知识理性的养成过程中,不仅能够初步了解法律的实践理性,而且能够感悟法律实践理性的基本特点,为下一阶段的学习奠定基础。其次,必须对现行的法官培训模式进行改革,彻底改变临时性、应急性、知识性培训的思路;对现行的法官培训内容进行改革,摒弃完成任务、追求数量、流于形式的培训计划,真正按照职业法官司法能力结构的要求,制定与法学院教育相互衔接的教学培训计划、确定培训内容、设定培训课程、决定培训方法。为此,需要对统一司法考试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与论证,进一步提高司法考试对于法律实践人才选拔的合理性。我以为,要使司法考试真正成为选拔优秀预备法律人的“大考场”,必须充分考虑法律家职业所需要的双重法律理性。司法考试理应成为连接法学院教育与法官培训的桥梁和纽带。

就教学方法而言,同样存在着法学院教育与法官培训的衔接与配合。有人会说,法律实践理性也需要灌输,需要以一定的方法让学习者接受,因此,也少不了课堂讲授、论文习作等知识性的教学方法,这也是预备法律人在接受法学院教育时已经熟悉的教学方法。我以为这种说法并无大错,只是不够细致与深入。我们已经知道,法律的实践理性可以区分为思维理性和行为理性两个方面,从这个角度来观察,便不难发现两种理性的养成应该而且可以采取不同的方式。如果说思维理性更多的应采取类似于法学院的课堂教学方式,那么,行为理性则应有与法学院教学基本不同的方式,主要为情景式教学、讨论式教学和实际操作式教学。或者可以这样描述:法学院与法官培训学院都设有模拟法庭,法学院设模拟法庭主要是为了给学生以感性认识,让学生知道法庭的形式与基本程序,因此,学院里的模拟法庭更象是在“]戏”;而法官培训学院设模拟法庭则是为了给学生以理性认知,让学生在这里学习实际的操作与应用,使他们进入法院后能够应用这些技术处理案件,所以,法官培训学院里的模拟法庭更多的是“实战]习”。

就教学内容而言,法律知识理性与实践理性的区分对于法学院教育和法官教育提出了不同的要求,需要有对法律理性深刻认知的理论成果支撑与不断丰富教学内容,这对于法学家与法律家都提出了挑战,过去的隔绝与对立必须打破。法学家应从丰富的法律实践中获得知识理性的原始材料,更多的研究中国的法律问题,研究法律方法与法律技术,为法律家提供可资实践的理论支持;法律家则应将法律实践中的经验进行总结,从法律的知识理性中获得创造的源泉与动力,并为法学家提供可以上升为理论的实践基础。如果没有法学基础理论研究与司法应用理论研究的共同发展,没有丰富的理论研究成果,没有一批能够胜任法律双重理性教学任务的教师,要完成法律双重理性培养的任务是渺无希望的。

法官培训是需要教师的,我并不完全赞成法官培训必须法官教法官说法,这也是简单化、绝对化的思维。因为教育是有规律的,也是一门职业,并非好法官就一定是好教师。现在的问题是,法学院有大量的精通法学教育规律的教师但缺乏司法实践经验,而法院有大量经验丰富的法官却不懂教学规律与方法。为此,应该采取双向选择的方法来解决,一方面将法学院中教师通过各种方式选派到法院任职或者挂职,使他们在教学与理论研究的基础上获得司法实践经验,既有利于他们利用法学理论研究专长准确的适用法律,提升审判水平与质量,也有利于他们迅速形成应用性法学研究成果、丰富和充实法学院与法官培训的教学内容,还有利于法学院教育与法官培训的衔接,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他们可以成为法官培训的重要力量。另一方面,从法官中选拔一批既有法学理论功底、又有一定的审判实践经验的法官,进行专门的教学法训练,提升他们的研究水平与能力,使他们不仅能够完成对自己司法实践经验的理论性总结,还能够将这些经验传授给大家。只有这两种方式的结合,才能完成法官双重法律理性培养的任务,实现法官职业化的目标。但是,无论是哪种方式,都必须对教师队伍进行专门的培养与训练。

法律是成年人的学问。法律是经验之谈,是人生法则。法律为成年人所制定,也要求成年人所践行,必须简单明了,通俗易懂,要求大众化、通俗化。法律是生活的百科全书,它告诉人们为人处世之方,待人接物之法,安身立命之道。为此,法律必须生活化、世俗化。法律只规定人们能做到的,不要勉为其难,远离人们生活的法律必然为人们所离弃。法律的智慧不是玄思妙想,而是深入浅出。因此,法律要极度高明,但更要中庸;要穷极思辨,但也不能远离日用常行;要求真,但更要寓俗。法律要大智若愚,法律要平易近人。[30]“法律理性表现出求稳、求妥、求衡平的职业色彩,而类如法官这样的法律公民,一如法律本身,势必具有相当的保守性和强烈的现实性等职业‘特征’。也正因为此,法律教育实际上是一种教导预备法律公民按照法律理性来进行思考的实践。”[31]我们只有从这种意义上来重新认识学院教育与法官培训的关系、重新认识各自的特征与规律、重新构建符合法律理性的教育模式与培训模式,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法官培训存在的诸多问题,使法官培训真正成为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基础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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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

1主要多熟种植模式

在长期实践中,辽宁省逐渐形成了多种间、套、复种模式。主要有粮粮间套复种、粮菜复种、粮经饲复种、菜菜复种、两鲜复种、林草间作等,这些多熟种植模式有的侧重于高产高效,有的侧重于用地养地结合,有的侧重于粮经饲平衡发展,各有特色。

1.1玉米套种马铃薯

玉米、马铃薯种植形式为100cm∶100cm。马铃薯于4月上旬栽植,2行玉米播在马铃薯畦间的100cm上,于5月上旬播种,株距18cm,与马铃薯穴错开,密度5.5万株/hm2。马铃薯产量15~20t/hm2,玉米产量约12t/hm2。

1.2玉米间套种小麦或紫花苜蓿

玉米和小麦的畦带比为120cm∶80cm,玉米应选择紧凑型品种如掖单13、锦玉2号等,小麦品种可选择高产优质的辽春10号。玉米密度一般为4.95万株/hm2,小麦保苗600万株/hm2。玉米产量可达到7879.5kg/hm2,小麦产量可达到3439.5kg/hm2。玉米和紫花苜蓿的种植比例为3∶3,玉米的行距为50cm,密度一般为4.20~4.95万株/hm2,紫花苜蓿的行距为25cm。玉米产量可达到8503.5kg/hm2,紫花苜蓿的鲜草产量可达33.67t/hm2。

1.3小麦复种大豆、向日葵、红小豆、谷子

葫芦岛市无霜期160d左右,近年来该地区利用麦茬复种大豆、红小豆、向日葵、谷子和各种蔬菜等搭配组合,取得较好效益。春麦选择辽春17,3月20日播种,7月7日收获,产量为3750kg/hm2。后茬大豆7月8日播种,10月8日收获,产量为2550kg/hm2。后茬向日葵品种选用辽嗑杂1号,7月9日播种,10月11日收获,产量为2340kg/hm2。后茬红小豆品种选用辽红小豆,7月8日播种,10月10日收获,产量为2482.5kg/hm2。后茬谷子7月10日播种,10月15日收获,产籽实5250kg/hm2,产草3150kg/hm2。

1.4鲜大豆复种鲜玉米

该技术主要在大中城市近郊地区较多。大豆选择早熟、荚多、绿荚、高产的优良品种,于4月5日前播种,保苗15~20万株/hm2,6月5日前后采收,可产鲜大豆15t/hm2。鲜大豆收后及时将豆秧切断翻耕,抢播下茬玉米,玉米播种密度为4.50~5.25万株/hm2,9月上中旬采收鲜玉米,青玉米秸秆可做优质饲料。

1.5大豆套大蒜

该形式主要以铁岭、新民市和台安县为主。大蒜于3月10~15日栽植,垄距为60cm,株距5.0~5.5cm,于7月中旬收获,平均产量为11.35t/hm2。大豆于5月20日在蒜沟里种植,于9月末收,大豆平均产量2531kg/hm2。

1.6秋菠菜、春番茄、秋黄瓜一地三收

秋菠菜一般选择日本大叶、菠杂10号等抗寒性好、产量高、秋播越冬安全等品种,播期一般在10月上中旬播种。越冬的菠菜翌年3月中旬返青,4月上旬前收获,一般产量为60~75t/hm2。番茄一般于2月末至3月初在温室内育苗,终霜过后5月5日前后定植,6月中旬左右成熟收获,一般产量可达75~90t/hm2。番茄拉秧前1个月左右开始育黄瓜苗,7月15日左右定植,定植1个月开始采收,直到初霜期生产结束为止。

1.7瓜葵间套复种大豆

种植带宽200cm,其中西瓜垄67cm,供瓜藤生长的平畦宽133cm。西瓜5月初催芽播种,保苗7500株/hm2,7月上旬成熟上市。向日葵于6月下旬播种在西瓜株间,每穴1株,10月成熟,7月上中旬西瓜收获后播种夏大豆,播种量225kg/hm2,10月上旬收获。

1.8鲜玉米复种青贮玉米

鲜食玉米于4月15日覆膜播种,密度为5.336万株/hm2,7月15日收获。鲜食玉米收获后尽早播种青贮玉米,选择郑单958等生育期适中的品种为宜,密度以7.5万株/hm2为宜,初霜来临前收获,可产玉米鲜秸秆70.9t/hm2。

1.9南果梨或大扁杏与花生间作

南果梨或大扁杏的林下空隙地种植花生,花生密度为11.25~12.75万穴/hm2。试验表明,在保证南果梨和大扁杏产量不变的情况下,可收获花生3100.5~3499.5kg/hm2。

1.10速生杨与大豆或紫花苜蓿间作

速生杨采用条带种植,行株距为4.0m×1.5m,在条带中间种大豆和紫花苜蓿,该模式可以有效地实现生态和经济的双重效益。试验表明,间作的大豆产量为3229.5kg/hm2,紫花苜蓿鲜草产量为44.05t/hm2。

1.11葡萄与聚合草/白三叶间作

葡萄架间隙之间种植耐阴作物聚合草或白三叶,既能收获一定量的青饲料,同时聚合草或白三叶还能起到涵养水分、防止土壤板结的作用。聚合草垄作,行距60cm,穴距30~40cm,栽4.5万穴/hm2左右。每年收3~4茬,鲜草产量为75t/hm2。白三叶散播,用种30~45kg/hm2,鲜草产量为15t/hm2。

2存在的问题

2.1一些多熟种植模式资源消耗大,技术复杂,推广规模小

传统的多熟制主要是一种劳动集约型农作制度,一些复种模式作业工序繁琐,消耗劳力过多,技术比较复杂。这样的多熟模式仅局限于个别地区或个别农户使用,其发展前景有限。亟需研究开发省工省力型多熟种植模式,在不降低或少降低产量的前提下,尽可能简化栽培管理措施,提高劳动生产率,这也是未来多熟种植制度的发展方向。

2.2下茬气候资源紧张,复种能否成功没有保障

正常年份一个地区的农业三线温度和霜降等气象因素是稳定的,但年际之间也是有差异的,一旦气候异常,如霜降提前或秋季低温等,复播以籽粒为收获目标的作物就有可能不能正常成熟,甚至颗粒无收。

2.3复播作物市场需求波动大

由于长期以来一些区域复种作物种类单一,复种面积加大后,秋季上市时供大于求,没有市场。特别是像大白菜等蔬菜不易贮存,一旦卖不出去,很难有效益。辽宁前几年就曾发生过秋白菜冬天冻在地里白给没人要的惨剧。

2.4复种效益低

一些地区习惯复种荞麦、糜子之类的小杂粮,这些小杂粮虽然生育期短,栽培技术简单,市场需求也不错,但复播产量较低,一般产量不到1500kg/hm2,农民种植的这些作物最好的收入也只有约1500元/hm2,有的去掉成本后根本就不挣钱,这直接影响了农民的种植积极性。

2.5复种模式单一

传统的多熟种植以提高粮食产量为中心,只考虑收获果实,而没有和畜牧业结合起来。随着畜牧业的发展,饲草短缺已经成为农区发展养殖的瓶颈问题。畜牧业发达的地区应该把复播饲料作物放在重要位置上来,从单粮食型向粮经饲菜综合型发展,这也是现代多熟制发展的一种趋势。

2.6没有建立完整的多熟制技术体系

多数试验研究要么注重简单的栽培技术,要么只比较不同复种模式的效益,缺少作物和品种搭配、农业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复种作物产品加工利用等方面的研究,所以没有建立起完整的多熟制技术体系,致使一些好的多熟种植技术因某一环节的纰漏得不到大面积推广应用。比如,复播青贮玉米产量高、营养丰富、栽培管理容易、机械化程度高,是农区畜牧业的优质饲料,市场需求非常大,新疆、内蒙一些地区的推广实践证明效果非常好,但目前它在复播作物中所占的比重微乎其微。这固然有前些年养殖业不发达、市场需求小的原因,但目前制约复播青贮玉米发展的主要原因应该是技术积累不足。

3发展对策

3.1因地制宜地选择合适的复种模式

每种多熟种植模式都有各自的特点,麦后复种大葱、芸豆等蔬菜经济效益高,但栽培技术性较强,除要求一定的光热资源外,还必须有充足的水分条件,且年际间市场需求波动较大;复种大豆、油用型向日葵、粒用玉米等以籽粒为收获目的的作物,往往因为生长季热量不足而不能正常成熟,加之秋季低温、早霜等气象灾害天气时有发生,生产风险很大。复种以营养体为收获对象的青贮玉米、草高粱等饲料作物,其产量高,收获时间弹性大,营养生长期间对低温、干旱等逆境的抗性强,因而对气候变化有较强的适应性。复播饲料作物既有利于解决当前轮牧、禁牧形势下饲草短缺制约畜牧业发展的现实难题,又有利于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是种植业结构调整中的一种有益尝试,有广阔的市场前景。林下间作花生等矮杆经济作物或紫花苜蓿、三叶草等优质牧草,在不影响林果树生长的情况下,获得额外收入,兼具经济和生态效益。一种复种模式能否在生产中大面积应用,是由综合因素决定的,它包括热量条件、水分条件、社会对其农产品的需求及经济效益等,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以及每种多熟种植模式特点,合理选择适合本区的种植模式。

3.2应用现代科学技术,不断深化辽宁多熟种植,完善多熟制技术体系

辽宁地区多熟种植发展的瓶颈主要是光热资源不足。要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抢种抢收,最大限度地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比如选用早熟品种;利用高分子材料进行种子包衣,提高抗病性,提早出苗;采用机械地膜覆盖技术;提高机械化程度,尽可能实施全程机械化,提高生产效率以及其他以促早熟为核心的多熟栽培技术体系。只有这样才能较好地保证多熟种植的顺利进行。

3.3加大新型多熟种植制度研究力度

在资源与环境压力越来越大的情况下,高产、优质、高效逐渐成为现代新型多熟种植制度的主要目标。省工省力,粮经饲多元结合,高收益型和高产型,即多元化、高效化及充分利用新技术、新材料、农艺与农机结合注意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利用是当今种植制度的发展方向。因此,要加大符合现代农业发展方向的新型多熟种植制度研究力度,从而使多熟种植在现代农业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

4参考文献

[1]陈阜,梁志杰.多熟制的发展前景[J].世界农业,1997(6):18-20.

[2]闫春风,吴禹,安颖蔚.辽宁立体农业生产模式研究[J].杂粮作物,2002,22(4):229-232.

[3]李秀华,曾艳君.辽宁省主要复种模式及栽培技术[J].辽宁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3(4):2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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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目前主要采用填埋处置法、堆肥法、焚烧法和综合处理等4种方法。通过与国外生活垃圾处理模式的分析对比,我国现行的生活垃圾处理模式存在如下主要问题。第一,垃圾资源利用化不足。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主要以市、区、街道三级管理体制为主,采取的处理流程普遍是从倾倒、收集到堆放点或填埋场[6]。垃圾的收集、处理方式较为单一,由于长期采用混合收集,导致出现资源大量浪费、环境污染等问题,主要体现为填埋率居高不下、填埋场选址困难;分选投入无效,过程控制不严;资源循环利用不足,影响生态环境。因此,必须对生活垃圾的管理模式进行优化与改善,有效避免与控制始端污染,促进资源的可回收和可循环利用。第二,垃圾分类推行效果不佳。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是国内近年来大力推行的垃圾处理方式,但由于分类收集与分类处理并没有有效地衔接,导致处理的大部分都是混合原生垃圾。另外,由于饮食及生活习惯不同,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的性质与西方国家有很大区别,主要体现在含水率和有机废物方面,西方国家垃圾含水率一般为30%~35%,我国一般为55%~65%;西方发达国家生活垃圾中厨余和餐饮等有机废物比例一般在20%左右,我国却高达45%~55%。因此,我国的垃圾分类不能照搬国外模式,要结合自身特点建立有效的分类标准和处理措施。第三,垃圾综合处理率较低。目前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用于填埋、堆肥、焚烧的比例分别是79.2%、18.8%、2%,高效厌氧消化、蚯蚓消化及其他新技术处理的比例更小。另外,在综合处理时还需解决填埋、焚烧、堆肥等技术本身固有的一些问题,如填埋场内填埋气体污染大气且存在安全隐患,资源化利用不充分;垃圾含水量大,焚烧时需要添加其他辅助燃料,致使一次性投资大、运行费用高且产生有害气体,造成二次环境污染;堆肥法长期使用易造成土壤板结和地下水质变坏。第四,缺乏垃圾处理系统规划。目前,国内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均以城市为单元各自为政,缺乏系统的一体化规划,这将导致垃圾处理站点布局不合理,处理方法不协调,垃圾处理站点的作用发挥不足等问题。例如,对于终处理场的选址,考虑环境问题一般选在人口稀少、交通便利的城市边缘地带,很少考虑对相邻城市的影响,一旦相邻城市间终处理场的选址距离接近,就会出现资源浪费的情况;对于中转站的选址和形式规模,一般考虑城市规划与建站成本,很少考虑上下游的约束问题,如果面向填埋则可考虑建设以压缩为主要功能的中转处理站,如果面向焚烧或堆肥则应考虑建设带分拣系统的中转处理站。

三、城镇化背景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模式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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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才是人力资源管理的源头,只有招纳到符合本企业要求的员工,才能实现人岗匹配,才能为员工实现自身价值提供平台,才能为企业的发展提供员工。在这个环节上,主要是通过优厚的待遇等软硬条件来招贤纳士的。

首先,凭借企业雄厚的实力和强劲的发展前景来吸引员工。IT企业的从业人员对企业的前景和自身的发展空间非常看重,所以要树立良好的形象,做好品牌宣传,扩大知名度和美誉度,让员工了解企业在本行业中的地位,产品在市场竞争中的优势和市场占有率、发展前景等现有情况。企业一定会作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从而使他们产生加入本企业的强烈愿望和动机。

其次,以优厚的报酬和待遇来吸引员工。古人云:“军无财,士不来”,这句话在市场经济的今天仍然不过时,据零点调查公司的调查表明,学历越高的人,对自己的报酬期望值也就越高,同时企业提供保险、福利等待遇也比其它同行企业具有明显的优惠条件,从而产生巨大的诱惑力。

第三,提供培训、进修和鼓励员工自由发展等条件吸引员工。IT企业知识更新快,需要员工不断学习新知识,员工也非常希望能够定期获得培训,来提升自己的核心竞争力,从而为开发本企业的人力资源铺垫知识基础。企业可以尝试拓展培训渠道,内部培训、外部培训,委托培训,实施有针对性和定期的培训。特别是对核心性员工,需要非常注重对其进行有效地培训。

二、留才激励

一个企业引进员工以后,还要想方设法把员工留住,防止员工流失。

首先,要高薪留才。成功的企业支付的酬金在其所属的行业中往往居于最高水平,这是因为它们认识到提供最高的报酬是吸引员工、留住员工的一种有效手段。

第二,减时提薪、弹性工作和带薪休假。企业应该在不影响个人工作效率和工作业绩的条件下,适当减少工作时间或弹性工作时间,可给员工更大的工作之外的可自由支配时间,来提高其工作的满意度,特别对于一些有突出贡献的管理员工和技术员工,还可以享受企业提供的全家免费疗养的特殊待遇。

第三,事业留才与感情留才。报酬留才固然重要,但不是唯一的方法,特别是对于一些经济实力不是很强的企业,在报酬激励不占优势的情况下,应该提倡“用事业留人,用感情留人”。所谓事业留人,是指企业的发展需要员工去推动,员工的稳定需要事业来吸引。感情留人,就是在生活的各个方面关心员工,形成良好的公司文化,使他们有一种组织的归属感和团队感,从而产生“士为知己者死”之心。

第四,通过参股的形式和企业年金实现留才的目的。让员工持有一定的本公司股票,来分享股份公司利润的权利和对公司资产享有剩余索取的权利。但是,这些股份是不可随意转让的,这样如果持股者要离开本公司,那么他就会丧失一部分利益,会加大其机会成本。企业年金的道理亦是如此。这两种办法对于稳定骨干性员工很有诱惑力。

三、用才激励

企业吸引员工和留住员工的真正目的是如何使用员工,作到人尽其才,为企业的总体目标和长远目标服务,用人的关键是利用物质激励和精神激励来调动员工的积极性。

(一)针对性的物质激励,主要是报酬激励。仔细分析不同类型员工的激励因素,采取不同的激励方法,设计不同的激励机制。针对企业的高级管理员工、高级技术员工可以实行长期性薪酬激励方法。针对事务性的员工可以进行基于工作量的薪酬体系即可。例如,某公司的雇员绝大多数是内地打工妹,也有一些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公司对待这两类雇员的激励作法是截然不同的。打工妹从事的工作是简单的装配,公司按照她们工作量的完成情况给予薪酬,除此并无其它奖励。而对于那些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公司除提供高工资外,还有许多福利待遇,如低租金的公寓,各种福利保险等,同时还有许多培训的机会,更重要的是,公司要他们提出希望得到的奖励,并尽量给予满足。企业的高级管理员工、高级技术员工,可以尝试长期性薪酬激励方法,例如年薪激励、股票期权激励、虚拟股票激励等方法,将经营者的利益与公司自身的利益紧紧地捆在一起,提高其经营管理效率和对企业的责任感与使命感。

(二)分析员工的异质性,对需求差异进行科学分析,采用多种激励并举方式,重视精神激励。企业中的每一个员工都是一个独立的不同于他人的独立个体,他们的需要、态度、个性等都有不同之处,必须具体了解每个员工的需要,具体需要具体对待,作到有的放矢。在满足他们物质激励的同时,还要满足他们的心理、精神的更深层次的需求,所以多种激励方法结合,才能最大限度调动员工的积极性。

四、员工培养

由于IT企业内部和外部条件在不断变化,知识要不断更新,一个企业如果员工知识老化,就有可能被市场淘汰。IBM公司有一句名言:“员工能力与责任的提高,是企业成功之源。”需要注意的是,在实行激励时,需要建立在客观的评估之上。科学有效的激励机制必须与企业的一系列相关体制相配合才能发挥作用。其中,评估体系是激励的基础。有了准确的评估才能有针对地进行激励,才能更有效。激励机制要与职务设计相对应,并建立在一套评估标准的基础上,对每个岗位的职责、义务、奖惩做出明确的规定,特别是对于责任的划分和界定进行了细致的说明。

五、结束语

总之,员工的优势就是企业的优势,企业应该在引才、用才、留才及育才方面不断地进行激励,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才能保持企业的竞争之树常青。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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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现代企业集团人力资源管理与传统人事管理的差别

现代人力资源管理与传统人事管理二者在性质上已有了本质的差异。现代人力资源管理更具有战略性、整体性和未来性,它从被看做为一种单纯的行政事务性管理活动的框架中脱离出来,根据组织的战略目标制定人力资源规划与战略,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直接参与企业战略决策,并成为组织生产效益的部门。

3.企业集团内部引进“人力资源外包”模式的现实意义

企业集团下的各公司,不管是以独立核算的事业部设置还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对企业集团来说,都存在着机构重叠、用人过多、信息沟通困难等缺点。

就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方面分析,主要弊端在于:1、事务性的工作各自为政,势必增加劳动的投入,缺乏规模经济;2、各公司协调困难,人才信息及人员岗位配备缺乏空间;3、在吸引和留住人才方面削弱了竞争力,4、对人力资源的规划难以与企业集团整体发展战略相匹配;5、在人力资源管理政策和思路方面难以确保相对一致,不利于企业集团文化建设,6、人力资源工作人员难以保证专业化。

“人力资源外包”理念的引进,正能够很好的解决以上存在的缺点,这里所谓“人力资源外包”是指集团人力资源部作为各分(子)公司的总,为企业集团各下属公司提供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工作。

人力资源部作为企业集团各下属公司的“承包方”,能够涉及人力资源管理各模块的工作,不存在对企业机密泄露的担忧,同时更加能够保证企业集团内部人事工作的透明度。

目前,很多企业集团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基本还存在这种管理模式的影子,但集中化程度不够,至少非基于对“人力资源外包”的理念的贯彻,并且随着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分权管理的经营管理思维下,人力资源管理有逐步下放的发展势头,这与当前人力资源管理发展整体趋势相违背。专业化,集中化的人力资源管理更能够发挥人力资源管理的专家职能。

4.人力资源会计的发展对人力资源管理的深远影响

如何对人力资源的价值进行合理的评估,并通过持续有效的人力资源价值提升活动,使人力资源更加具有符合企业发展特点的要求,是目前企业管理者所头痛的一项工作。同样,企业对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本身的价值评估也面临着尴尬。

由于人力资源的重要性加大,依会计的重要性原则,它应成为企业予以核算和监督的重点。人力资源价值纳入财务会计核算体系的构想。传统的关于将人力资源信息纳入财务会计核算体系的讨论大多是以人力资源成本会计为基础,人力资源价值信息少之又少。知识经济时代,由于信息使用者的迫切需要,并且人力资源价值信息有了提供的基础和物质保障,人力资源价值信息进入财务会计核算体系有了可能性。能科学、准确的对人力资源价值和成本进行会计确认,对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将产生深远的影响,为人力资源事业部模式提供了理论基础。

5.人力资源事业部模式的前景

人力资源既然是资源,就有其成本和价值,当人力这种特殊的资源为企业作出的贡献大于获取其的成本,其差值即是企业利润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不难理解,人力资源工作本身的价值所在。人力资源工作者通过在人力市场上获取超过其成本的具有价值的人力资源,这为人力资源可以成为独立的成本核算,自负盈亏提供了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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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观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模式的研究成果,主要是对实际工作的描述,如学院领导的重视和支持下,学校可以开展建立心理健康教育机构、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建立心理健康档案等方面的工作。许多研究者把开展工作的一些手段称为模式,混淆了模式与手段的概念,未能区分出模式是一种成熟化的理论,用于指导实践活动;而手段是实现某一目标的方法。

(二)封闭的心理健康教育模式

目前,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模式只是围绕学校、系、班级及宿舍展开,从学校开始在学校结束,呈现出封闭式的特点,现有模式忽略了心理影响因素的开放性和心理问题来源的时间持续性与复杂性,致使心理健康教育脱离于家庭、社区、医院、专业心理教育机构之外。

(三)形式化的心理健康教育模式

现阶段的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模式基本上遵循心理普查———建立心理健康档案———开设心理课程———开展心理咨询的线路上,一方面,缺乏理论模式指导下有效评价教育效果的体系,另一方面,心理健康教育仍停留在事后补救阶段,重视诊断治疗、事后干预和单个咨询,却忽视了学生的整体性和发展性教育。

二、微观与宏观相结合的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模式

纵观上述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模式,区别在于出发点和侧重点的不同,都只是截取了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发展史中一个阶段来应对现实状况。从心理健康教育模式的发展历史来看,经历了由个体到全体、由个别到一般、由封闭到开放的过程,主要出现了医学模式、社会学模式、教育学模式、心理学模式及“医学———社会学———教育学———心理学”的整合模式[10]。医学模式、社会学模式及心理学模式都注重部分有心理问题人群的测量、矫正、治疗及社会适应等方面;教育学模式则针对全体学生,通过心理健康教育提升学生处理学习和生活问题的能力,促进他们的成长与发展;“医学—社会学—教育学—心理学”模式既重视解决学生的个体问题,又重视全体学生的发展,是当前国际上流行的心理健康教育模式,这一模式重视学校氛围、学校政策制定、教师对学生援助和心理健康课堂教学四个方面的内容,四个内容间互为补充,共同形成高校心理健康教育的完整体系,由关注个体发展到学生群体心理素质的提高和心理潜能的开发。上述各种模式从微观层面建构了高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模式,并未涉及宏观层面的资源利用和整合方面。从宏观的资源利用方面来看,出现过学校家庭合作模式、学校社会合作模式和学校—家庭—社会整合模式[11],学校家庭合作模式的侧重点是促进学生的自我发展,学校社会合作模式的侧重点在于提高学生的社会适应性。随着社会的发展,学校—家庭—社会整合模式集家庭、社会、学校的力量为一体,成为了世界范围内高校心理健康教育模式的发展趋势,也应成为我国高校心理健康教育的发展模式,该整合模式纳入了影响学生心理发展的全部因素,在动态化的过程中研究学生的心理变化,将解决学生的心理问题、提高心理素质、发挥心理潜能与学校、心理机构、家庭及人际关系结合起来,为高校心理健康教育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我国的高校心理健康教育正处于高速发展时期,某些方面已经具备了上述两个模式中的某些特征,要做好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就必须结合微观和宏观模式,走出整合“医学-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模式和“学校-家庭-社会”模式的道路。

三、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模式的发展方向

(一)本土性

心理学与心理健康教育的主要理论和模式均来源于西方,因此,杨国枢等许多心理学家主张加强心理学的本土化进程,充分考虑本土的文化性因素和生物性因素对民众与研究者的影响。所谓本土化就是以本国的社会文化背景为依托,对西方心理学观点中的合理成分进行改造,使其融入中国文化之中并成为本土心理学一部分的过程[12]。仲穏山指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应根据我国的国情和大学生心理发展的规律,将国外引进的心理健康理论与技术进行必要的转化和替换,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体系[13]。任何心理学理论都应从本土文化圈出发,预测、解释及干预人们的心理生活[14]。教育者要实现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模式的本土化应从多个方面着手:(1)指导思想的本土化,即充分以理论和党教育方针为指导,实现立德树人、德育为先的目标;(2)与我国的传统文化理论相结合,贴近中国大学生的心理特征,充分挖掘儒、道等传统文化的优点,并统一到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实践活动中;(3)注重心理测评工具的本土化,制定出适合中国大学生群体的测量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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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如此困境,为了解决问题,西方各国于上世纪70年代未相继进行了被称之为“改造政府”的政府管理改革运动。而与此同时,一种新的公共行政理论、管理模式—新公共管理(NewPublicManagement)应运而生。

一、“新公共管理”的主要观点

无论从实践还是从理论的角度出发,“新公共管理”都从来没有一个统一的形式内容。具体来说,有如下观点。

(一)政府的管理职能应该是掌舵而不是划桨

传统公共行政管理中,政府的主要职责是收取税金和提供服务,而“新公共管理”主张政府应该只是制定政策而不是执行政策,即政府应该把管理和具体操作分开,政府只起掌舵的作用而不是划桨的作用。

(二)政府服务应以顾客或市场为导向

“新公共管理”认为,政府的社会职责是根据顾客的需求向顾客提供服务,政府服务以顾客或市场为导向。以顾客或市场为导向的政府不再是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封闭的官僚机构,而是有责任心的企业家,公民则是“顾客”或“客户”。这样公众就拥有了更多的选择权,顾客或市场为导向将会建立起一个推动政府改善工作的良好机制。

(三)政府广泛采用授权或分权的方式进行管理

传统的官僚制使基层人员缺自,难以适应快速多变的外部环境。而“新公共管理”认为,与集权相比,授权或分权有许多优点:授权或分权的机构更有灵活性,更有效率,更有创新精神,而机构成员有更高的士气,更强的责任感,更高的效率。

(四)政府应广泛采用私营部门成功的管理手段和经验

“新公共管理”认为,政府应广泛采用私营部门成功的管理手段和经验,如:人力资源管理、成本—弓玫率分析、目标管理等。同时,政府可以把巨大的官僚组织分解,使决策与执行分开,并移植私营部门的某些管理办法:“如采用短期合同,开发合作方案,签订绩效合同以及推行服务承诺等等。”这样,经过民营化或半民营化的公共部门公众有亲密接触机会,了解公众之所需的公共服务部门,它们了解公共管理的关键所在,从而对社会进行有效治理。

(五)政府应在公共管理中引入竞争机制

传统的观念认为,微观经济领域的事情应该由私营企业承担,而公共服务领域应该由政府单独承担。而“新公共管理”强调政府管理引人竞争机制,取消公共产品供给的垄断,让更多的私营部门参与公共服务供给,通过引人竞争机智,从而提高服务公共的质量和效率。

(六)政府应放松严格的行政规制,实施明确的绩效目标控制

“新公共管理”反对传统公共行政刻板执行法律规范,轻视绩效测定和评估的做法,主张放松严格的行政规制,实行严明的绩效目标控制。即确定组织,个人的具体目标,与之签订绩效目标对完成情况进行测量和评估。这使行政组织由过去的“规则驱动型”向“任务驱动型”转变。

(七)公务员不必保持中立

“新公共管理”认为,行政本身就具有浓厚的政治色彩,要求公务员完全保持政治中立是不现实的。因此,“新公共管理”则正视行政所具有的浓厚的政治色彩,对部分高级文官实行政治任命,让他们参与政策制定过程,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以保持他们的政治敏感性。这样能使他们正确理解政策的目的意图。

二、中西方国家政府改革背景比较

“新公共管理”源自于西方,它对于中国社会来说虽然是“舶来品”,但中国同样经历着全球化浪潮,新公共管理的很多新观点新经验也是中国急需的。“新公共管理”模式能否在在中国存活,需要通过理性分析中国与西方政府改革的背景,才能作出判断。

(一)中西方国家政府改羊背景的相似点

1理论背景相似点

当代中西方国家政府改革都是在传统官僚制理论无法解决现实问题的情况下引发的。

20世纪最后30年,官僚制受到广泛质疑,它们在行政人格问题、价值规范问题和外部性问题的理论缺乏导致了传统理论无法解决当前的社会问题。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行,经济健康增长的需要与政府生产力落后的矛盾也显现出来。官僚制是中西方国家公共行政理论中最为基础的部分,如何改革传统官僚制也是中西方国家政府所面临的共同课题。

2.政治和经济背景相似

当代西方国家的政府改革是在一定的政治、经济背景条件下引发的,其突出表现在:

(1)当代中西方国家都面临着财政困难,政府机构庞大臃肿,行政效率低下,社会福利难以为继等问题,是各国政府进行行政改革的重要原因。

(2)信息技术的运用使政府变得灵活、高效、透明成为可能。新技术的市场化进程的加快,这些均迫使政府的改革必须真正适应新技术革命的要求。

(二)中西方国家政府改革背景不同点

1西方国家市场经济基础扎实、体制成熟,而我国市场经济尚处于成长阶段

西方发达国家的市场经济发达,市场体系完善。“新公共管理”模式存在的经济基础即成熟的市场经济条件。正如E·S·萨瓦斯所说:“福利国家(公共部门大于市场部门的国家)在市场力量的冲击下日渐衰弱。市场力量正在改变教育、医疗卫生、住房、退休保障和其他‘福利’构成要素的供需条件。消费者对教育、医疗卫生、住房、退休保障及其他物品和其他物品和服务的支持能力日益提高,他们对这些服务的需要超出了政府的提供能力。这正是私人供应商通过市场机制可以提供的东西。”

而我国的市场经济还处于成长阶段。市场经济尚未成熟,与此同时政府还担负着培育市场的任务。对于不成熟的市场经济必定需要政府的管制,如果政府一味“退出”,不根据现实国情盲目放松管制,就有可能导致市场经济的失败。

2.与西方国家所具有的相对健全的法治环境相比较,我国的法制有待完善,法治社会的建成还待时日

“新公共管理”强调政府管理实行严明的绩效目标控制,放松严格的行政规制。在西方国家政府改革实践中这种目标重绩效轻规制的方式所以能成功并获益良多,是因为西方国家的“新公共管理”改革的法治环境相对完善。政府改革后,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扔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但是法律的权威无处不在,就减少了管理人员滥用权力的几率。

我国尚处于法制不健全,法律供给不足的时期。行政法律规制不完善,行政执法、行政监督的力度不够等问题还普遍存在于我们行政管理活动中。我国目前最重要的法制建设任务是健全法制加强行政执法力度。在这种情况下,简单地套用“新公共管理”模式是不符合中国具体国情的。

3.西方国家的民营化组织或非营利性组织无论在数量还是质量上都远优于我国

因为民营化组织和非营利性组织在“新公共管理”理论中具有承接政府所分散出的职能的作用,所以它在政府改革过程中十分关键。在西方国家民营化组织或非营利性组织发展历史较长,组织体系完善、数量充足、管理水平很高。因此,政府放权建政以后,被“民营化”的管理职能不仅没有旁落,反而加强了。

然而我国在计划经济时代,所有的公共管理事务一概由政府承办,民营化组织几乎不存在。改革开放后,虽然民营化组织有所发展,但是数量、专业水平、内部管理各方面都不及西方发达国家的相同组织。如果中国政府改革将大量公共管理职能迅速而全面地分离出去,社会就可能因找不到合适的承接主体而产生混乱。

4.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不强且公务员的整体素质不高

从政府的调控能力和公务员整体素质来看,我国的官僚制还不足。例如,分工不明、专业人才匾乏、行政人员轻视法律与规范、行政活动中的人格化特征明显、行败严重等等。因此,照办照抄西方的“新公共管理”模式,只会抹杀现阶段官僚制对我国的积极影响,并造成新一次的行政管理改革的失败。

四、“新公共管理”模式对我国行政管理改革的启示

在全球化和信息化的浪潮中,我国必须通过自身的改革提高我国的国际竞争力,然而,我国的改革又有自己的特殊背景,所以在西方的“新公共管理”模式,不能在我国照搬照抄。因此,笔者认为“新公共管理”模式对我国行政管理改革有如下启示:

(一)依据国情,建构官燎制为主,新公共管理为辅的行政模式

官僚制是在行政管理领域占据统治地位已有百年历史。刻板僵化的官僚制已经无法应对信息传递迅速,竞争激烈的后工业化时代。新公共管理不但灵活,而且能适应现代化需要。这种模式有助于协调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促进经济发展,消除官僚制的弊端。

尽管如此,官僚制还在历史上是有突出贡献的,新公共管理的倡导者也承认这点事实,如D·奥斯本所说:“它(官僚制)解决了人民希望解决的基本问题,它为失业者和老年人提供了保障,它保障了社会稳定,这在经济大萧条以后是至关重要的,它提供了工作。可以说,工业社会对社会政治体制的必然要求就是建立官僚制。我国正处在现代化转型时期,中国尚未完全具备实施“新公共管理”模式的条件,而官僚制强调政令统一,管理法制化,分工专业化能满足我国现代化的需要,这就意味着中国在改革官僚制的同时必须加强官僚制,在提倡掌舵型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同时必须添加官僚制的合理因素。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建立与我国工业发展相适应的,以官僚制和新公共管理相结合的行政管理模式是我国行政改革的必然选择。

(二)转换观念,切实转变行政职能

行政职能是指,政府作为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在国家的、政治的、经济的以及其他社会事物的管理中所应履行的职责以及应起到的作用。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计划经济时代的行政职能已经落后。因此,行政职能以国家的政治经济活动的依据要及时调整。

“新公共管理”认为,政府行政管理职能是“掌舵”而不是“划桨”,是“服务”而不是“管制”。

据此,我国的行政职能的转变重点在于:(1)政府社会管理职能的性质和内容的转变,即变政府直接承担经济管理职能为间接调整职能;(2)政府职能实现的手段方式转变,即由行政手段为主转变为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相结合的综合管理,其中又以经济手段为主。同时,由微观管理为主转向宏观调控为主,由纵向管理为主转向横向协调为主,由指令性计划为主转向指导性计划为主,由社会管制转向既实施管制又监督服务等等;(3)政府职能转变实质要求提高政府能力。政府能力的增强是依靠科学技术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依托政治民主进程,通过不断的改革和探索逐步实现的。政府职能必须与政府的能力相适应,因此政府职能转变只能在政府能力提高过程中逐步实现。

(三)借鉴企业管理方法,创新行政组织结构

我国在1998年之前进行了多次改革,行政机构改革是重点。由于当时我国受到计划经济体制的制约,改革时政府职能未加转变,只是单纯的把政府权力在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之间上下左右移动,致使机构改革陷人“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的怪圈。因此,行政机构改革,行政组织创新的根本立足点为政府职能的分散。

“新公共管理”强调用授权或分权或签署外部契约的方式进行管理。把民营化组织或非营利性组织引人公共管理体系中加强竞争,这样可以缩小行政机构规模,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效果和质量。在成绩评估方面,“新公共管理”认为充分使用私营企业成功的手段和经验—重视人力资源管理、强调成本—效率分析、全面质量管理、低投人高产出,通过绩效测定和评估的手段来改革行政组织模式。

针对我国行政机构设置随意性大,人员臃肿,职能划分过细、分散且重复设置的弊端,我国必须学习官僚制的成功经验,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依据各机构承担职能所覆盖的范围及影响面的大小,管理层级与管理幅度之间的关系,行政责任大小等因素,科学合理地安排行政组织的层级结构和职能结构。同时,借鉴“新公共管理”模式中企业管理方法,构建控制层次较少的扁平型组织结构模式,建立网络式的组织内部联系。

(四)提高公务员整体素质,加强公务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在我国,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整体素质不高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因此,在我国当前的情况下,更显出提高公务员素质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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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债不是一个孤立的经济范畴,它与一个国家的国民经济和财政收支状况是密不可分的。因此,判断与确定一国的国债是否适度不能仅仅看国债本身的绝对值,它不能准确的反映一个国家的应债能力与财务负担状况,而必须用被国际上公认并经常使用的指标和经验数据来对各国的国债规模进行考察,并依此对中国的国债发行规模做出理性的分析判断。而目前国际上通用的衡量国债规模的指标主要有:(1)国债负担率=当年国债余额/年度GDP;(2)借债率=当年国债发行额/GDP;(3)国债依存度=当年国债发行额/财政支出;(4)偿债率=还本付息额/财政收入。前两个指标是从国民经济大局角度考察国债规模,而后两个指标是从财政收支的角度来考察国债规模的。对于我国的国债发行规模,具体比较分析如下:

(一)对国债负担率的比较。从理论上讲,国家财政支出的需求压力和偿债能力、居民收入和储蓄水平以及国内生产总值规模和国债的收益率高低都是制约国债发行规模的重要因素。但这些因素集中在一点,就是国内生产总值的规模。换句话说,影响国债规模的最主要的因素就是国内生产总值。那么,考察国债的相对规模最有意义的也是最重要的指标就是国债负担率。自80年代以来,大多数国家的政府债务规模都有大幅度的扩大,如西方主要发达国家的债务规模(国债负担率)都几乎翻了一倍,不过,在经济发达程度相近的国家中,债务规模有很大差别。有的国家的债务规模只相当与GDP的22.5%(如1995年的瑞士),而有的国家超过了120%(比利时)。而发展中国家的国债负担率则大都经历了一个先升后降的过程,表明发展中国家的国民经济对国债的依赖程度有所减弱。正确分析和认识我国的国债负担率,并在与国外的这一指标进行比较时,不能仅看数量上的对比关系,还必须把握如下重要因素,否则有可能对我国的国债取向产生误导:其一,随着国债规模的不断扩大,中国的国债负担率亦出现了较快增长的趋势。1980年仅为1%,1990年为4.8%,1995年为5.6%,到1998年已上升到8.2%,增长的势头非常的迅猛。其二,西方发达国家的高债务是建立在雄厚的财政基础之上的,整个国家对债务的应债能力比较强。而中国做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不仅经济发展与国外相比有较大的差距,而且国家的财力集中程度也要低得多,1999年预算内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仅为12.6%,即使加上政府部门的各种预算外收入,也仅为20%左右。因此,从整体上讲,我们对债务的承受能力比国外要相对弱一些,债务负担率不能简单的和国外进行对比。其三,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其国债的累计规模之所以年能达到今天这样高低水平,是上百年累计下来的结果。而我国举债的历史不长,从1981年发行第一批国债至今,也不过20年的历史,但我国的国债规模按目前这样的势头发展下去(自1994年以来,我国国债余额的年平均增长速度高达30%左右)就很可能会达到难以控制的程度,甚至会赶上有着较长举债历史的西方发达国家。其四,各个国家的政府债务规模还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其经济结构、法律制度和债务管理机制等因素的制约。因此,在进行债务规模的国际比较时,,要充分考虑到其经济结构、法律制度和金融市场发达程度等方面的制约因素。一般的,证券市场越发达,对国债规模的承受能力也将越强。一美国为例,1995年的国债余额约为3.6万亿美元,国债负担率达51%,但由于美国政府债券市场是世界上最发达的政府债券市场,美国政府债券的发行一直较为通畅。这主要得益于美国政府债券是证券市场中流动性最好的金融商品,大多数证券中介机构和美国居民都青睐政府债券,而不是其它金融工具。因此,虽然我国的国债负担率到1998年仅有8.2%,但考虑到我国的财力集中程度和证券市场的发育程度等因素,我国的国债负担率在近期内不易过高。

(二)、对借债率的比较。国债借债率是指当年国债发行额与当年GDP的比率。它反映了当年GDP对当年国债增量的利用程度。西方发达国家的借债率一般在3%…10%,而中国的借债率1994年是2.5%,1998年是4.09%,普遍低于发达国家的水平,即使与借债率较低的法国、英国和加拿大等相比,也要低2-3个百分点,这说明从国民经济全局来看,我国的年度国债发行规模还是存在一定的空间的。但是,我们也应看到这样一个事实,从1994年起,中国的国债增长率保持了较高的增长速度,大体在25%--30%,远远超过了GDP8%左右的增长速度,所以,借债率这一指标肯定还将不断攀升。而大多数国家的这一指标多年来基本保持稳定的状况,维持在8%左右,只有日本、英国和西班牙等少数财政陷入困境和失业率较高的国家在90年代初出现了较快的增长。

(三)债务依存度的比较。国债依存度是任何一个国家考核国债规模是否适当的一个重要指标。它是值财政支出依靠债务收入来安排的程度,用公式表示为国债依存度=国债年度发行额/财政支出。就法律或制度的意义看,至今为止我国国债只限于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是不能发行公债的。这样,依靠国债满足财政支出需要的只能是中央政府,即国债依存度这一指标对中央财政才是有意义的。所以。我们在作比较分析时,实际上是拿中央财政债务依存度(即年度国债发行额与中央财政支出之比)与西方国家财政债务依存度来作对比。我国的债务依存度是非常高的,1998年度国家财政债务依存度和中央财政债务依存度分别高达29.65%和71.12%,几乎高出日本、英国和美国的3-10倍。目前各发达国家的债务依存度一般在10%-20%之间,日本政府即使在最困难时期债务依存度也不过37%。显然,我国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为主体格局的中央财政支出,其资金来源一半以上要依赖发行国债,不仅与政府本身的性质不符,而且,长此以往,恐怕难以维继,其潜在的风险是不言而喻的。当然,我们也应当看到,由于各国的财政体制和预算编制方法不同,在对国债依存度进行比较是,一定要注意其可比性。尤其要注意的是:第一,在中央财政债务依存度这个计算指标中,“中央财政支出”这一指标仅包括政府预算内支出,而在当前政府收支被严重扭曲的情况下,占相当大比重的政府收支游离在政府预算之外,保守的估计,预算外收支至少占全部收支的一半,而且中央预算在整个政府预算中的比重也偏低。因此,中央财政支出这一指标是被低估了,具体到中央财政债务依存度则被高估了。第二,我国的财政预算编制方式与西方发达国家不完全相同,比如债务利息的规模已越来越大,但尚未编列在预算支出中,使帐面上的中央财政支出小一块。又使中央财政债务依存度被高估了一块。所以,我们不能简单的就中央财政债务依存度严重偏高就得出要立即压缩国债规模的结论。但不管这个指标被怎样高估,中央财政债务依存度偏高则是不争的事实,应该引起警觉,绝不能掉以轻心。

(四)偿债率的比较。国债偿债率是指一年的国债还本付息额与财政收入的比例关系。债务收入的有偿性,决定了国债规模必然要受到财政资金状况的制约。因此,要把国债规模控制在与财政收入适当的水平上。这一指标,国际上公认的安全线是8-10%,我国在1994年以前,由于国债的发行规模不大,国家财政收入用于债务支出的也就不多,偿债率较地,如1990年不过是6.5%。但从1994年起,国债的发行规模剧增,由此导致的债务支出总额迅速上升,国债偿债率从1994年的9.6%迅速攀升到1998年的22.4%,大大超过了国际公认的安全线。

二、基本结论。

通过以上对四个指标的对比分析,关于我国的国债发行规模,我们可以得出一些基本的结论:1、西方国家国债依存度较低,国债负担率较高,与我国的情况正好相反。这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西方国家年度国债规模发行绝对量较大,但与其年度巨额财政收入相比,相对量显得较小。以美国为例,1993年的财政收入高达11535亿美元,而同期我国财政收入仅有4398亿元人民币。若按现有汇率计算,相当于我国财政收入的22倍。二是这些西方发达国家实行市场经济的历史比较长,因此,国债发行时间也早,尤其是以发行中长期(10-20年)的国债为主体品种,因此,历史累计额较大,比较起来,其国债负担率自然比较高。2、从上面判断国债规模的主要经济指标来看,很难简单讲,中国国债规模是大了还是有较大的回旋余地,一个让人们较易接受的事实是,中国国债规模处于国民经济应债能力宽松而财政债务重负的矛盾当中,即既有宽松的一面,也有严峻的一面。那么,问题的关键是如何解决这一矛盾,既要充分发挥国债对国民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以及对经济运行的反周期调节作用,又要防止国债规模过大对财政收支造成难以承受的压力,避免像某些发展中国家那样因政府债务问题而陷入信用危机和财政危机。3、从动态趋势看,中国国债发行规模经历了自1994年以来的以30%多的速度急剧扩张,正面临者巨大的压力和与日剧增的风险。今后的若干年内,只要国内国际政治、经济形势不发生大的突变,对国债发行规模进行增长中的“微调”或许是一种有效的政策选择。考虑到国债总量政策的惯性作用,未来几年要压缩国债发行规模是不现实的,也不符合当前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的客观要求,但国债发行规模要想连续保持这几年的增长势头也是难以维继的。所以,现实的选择只能是增长中的“微调”,而且,这种“微调”只能建立在“振兴财政”和“优化国债结构”的基础上进行,即要在提高“两个比重”的或国家可支配财力水平的基础上适度扩大国债规模。同时,要继续调整国债政策,规范国债市场,优化国债结构,是国民经济应债能力得到较好的释放。

参考文献:

1、管圣义、刘邦驰,“我国国债规模与限度的分析”,《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19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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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体验经济与旅游开发论述

国外关于体验经济的论述比中国提出的要早一些,波士顿早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就提出了体验旅游的概念,并把此概念定义为了一种流行的消费行为,并在二十世纪末提出了体验经济是一种以客户为中心并反映人们消费行为和心理的第四个经济发展阶段。虽然中国在二十世纪末也曾提出过旅游体验的这一理论,但是至今还没有很明确的概念,那么在中国所谓体验旅游基本上指继观光旅游和休闲旅游之后的一种以追求快乐为目的的一种旅游方式,同时也代表着旅游者的消费观念和心理的成熟。

1.3 茶文化旅游概况论述

关于我国茶文化旅游的开发问题的研究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指宏观上茶文化的研究,我国有很多关于茶文化旅游的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分析并也给予了一些解决方案,同时也预测了相关茶文化旅游开发的方向,并且也从各个方面进行了研究和分析。另一方面是从微观的角度来研究我国茶文化旅游,此种方法主要是找到不同的地区做研究,并根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进行研究,有茶文化旅游的地方也都有了一定的成果,但是其成果却是有好有坏,所以,有关专家就要更深入的研究我国茶文化旅游业产品和模式的开发了。

2 体验经济理论背景下功夫茶文化旅游开发的现状

2.1 国内体验经济理论下的茶文化旅游的研究现状

我国在提出发展经济茶文化旅游策略的同时将我国功夫茶文化和体验经济理论相结合,并深入研究茶文化关于体验的各种功能,例如,休闲娱乐功能、健身体验功能、审美体验功能等等。并在茶文化旅游开发的过程中,避免狭义的开发,应当给茶文化旅游构建一个积极并广阔的平台,并利用旅游业更好地去继承和发扬我国功夫茶文化。

2.2 我国功夫茶文化旅游开发问题的分析

自改革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旅游业发展较为迅速,我国功夫茶文化也是比较受欢迎,但是,在茶文化和旅游开发上还是不可避免的存在这一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2.2.1 旅游规划开发者没有更深层次挖掘我国的茶文化。我国功夫茶文化承载着我国深厚的历史文化和丰富的民族精神,但是,我国茶文化旅游开发商并没有足够的了解我国茶文化的内涵,同时研究挖掘的力度也是不够,所以推出的茶文化旅游产品就总会有一些问题,例如,旅游产品茶文化含量少、没有足够的文化特色、主题和品牌也不是很鲜明等;还有因为旅游规划者和开发商们没有足够的创新的意识,所有的旅游项目都存在一定的雷同现象,很多的就是购买茶叶和游览观光等项目,不能满足游客的体验心理。

2.2.2 旅游规划开发者不够重视游客的参与心理。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游客们在旅游的过程中更希望旅游项目积多种多样又要很有特色,在体验经济理论的背景下,游客们更想进行具有体验性的消费,但是我国旅游规划者和开发商并没有很重视游客们的参与心理,有些开发商只是为了营利,让游客不停的购买茶叶,但是,旅游六大要素中,除了食、住、行、游、购之外,还有娱,所以,开发商们要以长远的眼光来看,多多重视一下游客们的参与心理。

2.2.3 旅游资源开发的整合度低并宣传力度也不够。茶文化旅游开发的主要目的就是把中国的功夫茶文化继续传承下去并发扬光大的同时做到提高历史文化的经济价值,但当前的旅游开发商对于茶文化这个资源开发的力度不够,整合度也比较低,没有很好的将茶文化和当地的民族风俗文化联系在一起,这样就很难使我国经济、环境、文化和社会效益进行有效的统一,对我国功夫茶文化的开发力度不够,这就很难使产品和项目丰富起来,从长远利益上来讲,这将难以使我国茶文化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

3 体验经济理论背景下功夫茶文化旅游开发模式探索

3.1 增强功夫茶文化旅游体验性

3.1.1 注重游客的参与体验性。我国传统经济模式下的茶文化旅游主要是大力度的开发旅游产品的功能,注重产品的包装从而走价格的路线,而现在体验经济理论背景下,我国茶文化旅游的开发就要从生活的角度出发,要更注重游客的参与度和感官体验度,从这个角度来改变传统的消费模式,并更好地开发茶文化旅游的项目和产品。然而,在体验经济理论的背景下不能把每个旅游者都当作是消费者来看,而是要以消费者为中心,让消费者体验消费的过程,满足他们的参与体验度。

3.1.2 丰富体验活动的内容形式。茶文化的旅游开发的过程中,不能仅停留在场景化的体验上,还要利用历史的真实再现和人文构造等一些科技手段,把地方的民俗民风融合进来,提高茶文化旅游的吸引力。同时还要在茶园、茶博物馆和茶楼的基础上融合其他的文化元素,例如,让游客参与在茶园中管理,游览的过程中也可以进行采茶的项目、在茶楼喝茶的时候,表演一些当地民族的舞蹈、歌曲或者是古典乐器,让游客们欣赏,这样就有利于旅游的回头率的提高,从而,更进一步的实现旅游的可持续发展。

3.2 开发茶文化旅游创意新模式

3.2.1 文化主题以及文化创意模式的开发。在体验经济理论的背景下,越来越多的游客钟情于文化主题和文化创新模式的旅游了。在茶文化旅游的规划的开发中我们也可以参考这种旅游模式,在以功夫茶文化为主题的同时,可融入其他的休闲娱乐以及养生文化等因素进去,让游客们以体验为主,从而获得独特的功夫茶文化上的体验,同时更要注重文化创意的开展。我们可以利用高科技的手段来进行茶文化和民族文化的整合,再加工,例如,可以借助高科技灯光舞蹈美化的技术,将功夫茶文化更生动、更实在地展现在游客面前,做到创意文化和旅游产业的完美结合。

3.2.2 现代商务度假以及养生健康模式的开发。功夫茶文化既可以养生又可以怡情,所以,茶文化的旅游就可以融入现代商务度假和健康养生的旅游模式了。由于现在人们的生活步伐过快,压力也比较大,所以,就需要依托空气清新和风景怡人的茶文化旅游这一项目来缓解人们的压力,从而达到养生的效果。

3.2.3 以故事为主题的旅游模式的开发。这种模式一定要有一些娱乐性质,可以结合功夫茶文化的历史和传说并结合茶区的自然风光,构建一个具有戏剧性的故事,从而在表现茶文化主题的同时也可以做到丰富茶文化旅游的内容。

3.3 构建功夫茶文化旅游开发新平台

3.3.1 基础设施的建设同步发展。因为茶文化的旅游资源多在高山地区,有可能交通和通信等基础设施的建设还不够完善,所以在茶文化旅游开发之前就要争取政府进行一定的财力和政策的支持,在初期设施完善的条件下才可以吸引一定的游客量来旅游观光。

3.3.2 加强功夫茶文化旅游的特色开发。例如,开发具有文化特色的旅游纪念品,尤其是有名有优质的特产。从而丰富旅游市场的发展,提高游客的满意度。另外旅游开发商和旅游企业不要只受利益的驱动,对景区过度开发,这样会造成游客体验的负面影响。所以,茶文化旅游可以在特色文化建设上来避免开发商的过度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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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以来,法国一直是接受移民时间最早、人数最多的国家之一。倡导“平等、自由、博爱”的法国人曾经因为“共和模式”的成功而沾沾自喜,这一政策也被称为当时最成功的移民政策。然而,20世纪70年代以来,法国的移民政策却日趋严格,移民群体和法国主流社会的矛盾也逐渐升级。本文将从“文化适应”理论的角度来探讨法国移民政策“共和模式”的得与失。

一、法国“共和模式”移民政策的内涵和渊源

所谓法国“共和模式” 又称雅各宾模式 ( Jacobin Model) ,它发端于法国大革命时期,到 19世纪后期基本得以确立,它是法国吸收与同化外来移民政策的框架。法国“共和模式” 的核心是在共和、平等、世俗的基础上赋予合法的外来移民以平等的公民资格, 旨在平等地对待外国移民,使其完全融入法国社会,但移民必须接受共和国的同化以成为完全的法国公民。

首先,“共和模式”在法国的殖民时期就已初见雏形。法国在其广大的殖民地采取直接统治的方式,通过传播法国的文化和教授法语同化殖民地人民。法国的殖民地统治模式体现了“同化”政策,这种模式也与现在的移民整合一脉相承。

第二,“共和模式”强调社会的基本单位是个人而并不是群体。个人必须首先接受统一的共和国价值观和法国文化,才能获得法国公民资格。出于族群可能会强化个体的差异,激化冲突,进而危害到社会的统一的考虑,法国反对以文化、宗教、种族等基础建立起来的社群。

第三,“共和模式”源自于法兰西至上的文化优越感。法国拥有悠久的历史和灿烂的文化、发达的经济、优越的社会制度和社会福利。这种民族优越感使其觉得其他文明理所当然的应当融入到法国的优越文化中。

二、文化适应理论视野下“共和模式”早期成功的分析

Redfield,Linton和Herskovits在1936年给出的“文化适应”定义得到普遍认可:“文化适应”是具有不同文化背景的两个群体之间,发生持续、直接的文化接触,导致一方或双方原有文化模式发生变化的现象。跨文化心理学家Berry根据文化适应中的个体对原来所在群体和现在与之相处的新群体的态度来对文化适应策略进行区分,区分出移民采取的4种文化适应策略:整合,同化,分离,和边缘化。Berry的模型得到了普遍认可,文化适应是双向的,移民群体和主流群体相互影响相互作用。他们的关系受到两者所采取的文化适应策略的影响。

根据文化适应理论,当两个群体的适应策略较为接近或者一致集中于较好倾向的时候,群体之间就会出现融洽的关系。十九世纪中叶起,法国的早期移民主要是来自比利时、西班牙、意大利、波兰等欧洲国家,1851 年,来自以上四国的移民占全法外来移民总数的 58 %;此后从 1872 年到 1936 年,以上四国移民所占比例均在 70 %以上。这些早期移民在法国自发的学习法语,接受法国的文化,与法国本族人通婚,成为法国公民。而且由于周边国家也同属于西方文化体系,宗教也是以天主教为主,和法国在体制、文化和宗教上与法国的差别较小,接受法国的文化价值观的并不难,只要移民接受法国的文化和价值观就能够获得法国国籍,享受与法国公民同等的权利。早期欧洲移民群体自觉选择向法国的文化价值观靠拢,在接受的过中鲜有文化价值观方面的冲突。法国政府在“共和同化”原则下的一系列同化措施也为早期欧洲移民融入法国社会提供了良好的条件。因此,在早期的移民同化过程中,“共和模式”取得了显著的效果,受到了普遍的赞赏。

三、文化适应理论视野下 “共和模式”后期困境的分析

相反,当双方的适应策略出现较大差异,比如主流社会认可同化,移民群体认可整合的时候,双方最容易出现问题。当双方均采取较坏选择的时候,如主流社会采取的策略是隔离或者排斥,而移民群体也采取隔离或者边缘化策略的时候,群体间最容易引发各种冲突。

二战后,来自北非的穆斯林移民成为移民群体的主力。随着大量穆斯林的涌入,伊斯兰教已成为法国第二大宗教,广大穆斯林们从生活到思想都深深打着伊斯兰文化的烙印,他们的日常生活是在伊斯兰宗教范围展开的。伊斯兰教的宗教特性使法国主流社会担心伊斯兰教可能会对法国的民族性产生威胁,但在很长时间内,出于地缘政治以及经济考量(二战后,法国需要大量需要廉价劳动力),法国政府在对穆斯林的宗教传统方面,采取的是消极的宽容政策。在政教分离原则的指导下,法国政府当局相信“只有将伊斯兰教置于共和制度之下,消除其(传统的)思想,穆斯林才能与共和国而不是其族群保持一致”。而对于法国的穆斯林移民来说,伊斯兰教不仅仅是一种信仰,它还标志着穆斯林的种族身份,蕴涵着神圣情感,支配着穆斯林生活的方方面面。穆斯林移民希望在保持自身的宗教和文化上融入法国社会,实质上是整合的策略。一面是政府致力于将移民同化入法国文化和主流社会之中,另一面是穆斯林移民不愿意放弃自身的文化传统接受同化,这就导致了适应策略的不同。所以适应策略的不同是导致了穆斯林移民群体和法国社会矛盾升级的原因之一。

四、结语

文明多样性是人类社会的基本特征,也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动力。在人类历史上,各种文明都以自己的方式为人类文明进步做出积极贡献。存在差异,各种文明才能相互借鉴,相得益彰;强求一律,只能导致人类文明失去活力、僵化衰落。地球村中的每个成员只有采取包容差异性的态度,世界才会在包容宽仁中通向多样并存、和而不同的和谐之路,妄图以“一”统“多”,只会引起对抗,导致纷争不断,难以共容。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