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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市场与宪法的相关性早在18世纪即已显现出来,1776年不仅以北美《独立宣言》的著称于世,而且以亚当?斯密《国富论》的发表载入史册。前者通过对基本人权和人民原则的郑重宣告奠定了近代宪法的基础,后者通过对“看不见的手”的发现创立了古典政治经济学。斯密指出,在市场的自发秩序之下,当每个人为追求自己的目标而努力的时候,他就像被一只看不见的手指引着去实现公共利益。政府不应过多地干预经济,应当放任经济自由发展,依靠市场自发协调[1]。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实际上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保护市场主体的自由,二是限制政府的权力,而宪法恰恰就是保障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的根本法。可见,早在三百多年前,亚当?斯密已经深深懂得经济发展和自由不可分割的道理。
自19世纪以来,经济过程的政治化和经济学的数量化相伴而行,一方面是政府的权力逐渐介入市场,另一方面是传统自由主义经济学撇开政府和法制,用局部均衡和一般均衡模型把市场描绘得完美无缺,对于身边正发生的政府干预酝酿的危险丧失了警觉。本世纪20年代末30年代初世界性经济大萧条的暴发,使传统自由主义经济学遭到破产,为凯恩斯主义入主西方经济学创造了条件。凯恩斯主义的逻辑是:一切的“善”都源于国家,而所有的“恶”只能来自市场,市场而不是政府应当对大萧条负责,市场缺陷被无限夸大,政府成为克服市场缺陷的唯一救“市”主,其经济权力不断扩张,传统宪法的“限权政府”信念受到冲击。随着政府对市场干预的强化,财政赤字与日俱增,福利计划相继失败,特别是失业与通货膨胀并存的顽症,使凯恩斯主义经济学处境尴尬,威信扫地,不从法律制度上找出路,就没有出路可走。
从本世纪50年代开始的新自由主义经济学革命的主题,就是重新发现市场机制,注重权利的优先配置,并由此孕育出以维护个人经济自由、制约政府经济权力为目标的宪法经济学。以芝加哥大学为大本营的美国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在以下三个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一是弗里德曼的货币理论,通过研究通货膨胀与失业的关系,认定高通胀率与高失业率并存的根本原因在于政府以优先就业为政策目标,不注重维护货币稳定。造成不稳定的因素不是市场,而是政府。二是贝克尔和舒尔茨的人力资本理论,通过对人类行为广泛的经济分析,打破了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人类学和法学等社会人文学科之间的藩篱,使微观经济学成为研究“在社会相互用途的制度中,有关人的选择和人的行为的一种普遍理论”[2]。这说明市场机制在非商业性关系中同样起作用。三是以科斯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以交易费用学说为理论基础,以财产权为逻辑起点,全面研究制度安排与资源配置效率的关系,证明了市场机制在法律制度领域的适用性,从而把对资源配置效率的研究与对权利配置效率的研究有机地结合在一起。
新自由主义经济学认定,如果政府没有使自己包揽过分的经济权力,使自己获得随意改变竞争结果的自由,那么市场本来完全可以形成自身的秩序。应当对混乱、萧条和停滞承担责任的是政府干预,而非市场机制。这就很自然地引出了运用宪法制约政府经济权力,保障个人经济自由的问题。
由新自由主义经济学重新发现的市场,既不是近代意义的自由市场经济,也不是上个世纪末以来处于政府权力干预下的混合市场经济,而是以权利配置为前提的宪法经济。市场经济不仅是法治经济,而且是权利经济,它首先还应当是“宪法经济”。在没有法律制度的无政府状态下,市场既不能为是,也不能为非。说市场没有政府和法律不能为是,是因为没有财产权和契约自由保障,人们就无法使自己创造的财富免受他人掠夺,也不能保证人人都履行他们自愿订立的合同,生产和交换均难以正常进行;说市场没有政府不能为非,是因为即使要做像垄断这样简单的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坏事,也要有政府保证垄断价格协议的执行。政府的情况就完全不同了,做好事的权力同样可以拿去做坏事,政府权力既可以为是,也可以为非;政府所做的对一些人来说是好事,对另一些人来说可能就是坏事,而且在没有宪法约束的情况下,政府权力被用于做有害的事情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增加。因此,只要政府干预市场的巨大经济权力不受制约,市场自发秩序就难以形成,即使已经形成的市场秩序,也会面临瓦解的危险,权力本位与市场经济是无法共存的。宪法经济的诞生,要求我们尽快完善调整这种经济形态的经济宪法。
二、公共选择与私人选择:勘定公与私的界限
古罗马的法学家率先把社会划分为公域和私域,把法律划分为公法和私法,分别用公法调整公域,用私法调整私域。这一传统直到凯恩斯主义盛行的时候,才开始受到怀疑。由詹姆斯?布坎南首倡的公共选择学派对于宪法经济的研究再一次证明,公与私的区分是制度文明进步的关键所在,是法治的核心问题。公共选择学派把人类的一切行为都视为在一定规则约束下的选择,并将这些选择归入公共选择和私人选择两大领域。传统经济学研究的是私人选择,即人们在既定规则的约束下对资源配置做出的选择。公共选择运用经济学的方法研究公共选择行为,即人们对约束资源配置的基本规则的选择,这就是权利配置的问题。与新制度经济学相比,公共选择在对制度的研究中处于最高的层次,它的研究对象是约束规则选择的基本规则的选择而非一般规则的选择,是作为根本法的宪法而非普通法律。布坎南指出,“我们时代面临的不是经济方面的挑战,而是制度和政治方面的挑战”[3],改进政府决策的关键在于变革决策过程据以进行的基本规则,也就是修改宪法。1962年在奠定公共选择理论基础的合著《赞同的计算》中,布坎南和图洛克就表达过这样的信念:“公共选择观点直接导致人们注意和重视规则、宪法、宪法选择和对规则的选择”,因而是一种“政治宪法的经济理论”,即宪法经济学[4]。
传统经济学在分析市场决策时把人视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理性经济人”,而一接触公共选择领域,却采取了“哈维路”式的假定,把政府官员都视为大公无私的圣人,对政府缺陷视而不见。公共选择理论把“理性经济人”假定运用于非市场决策,认为公共选择与私人选择并没有实质性的差别。人就是人,并不因为占有一个经理职位,或者拥有一个部长头衔就会使人性有丝毫的改变。政治决策者与市场决策者一样也是理性的、自利的人,他们在作出决策时同样要核算个人的成本和收益。选民总是把选票投给能为他们带来最大预期利益的人;政府官员同样在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尽管他们有反映公众利益的愿望,但这不过是他们的众多愿望之一罢了。不能把他们都看成大公无私的救世主,给予他们无限的权力。要设计出能够制约掌权者权力和行使权力行为的宪法和法律条款,就一定要把掌权者也视为自身利益最大化的
追求者。同时,私人选择与公共选择又具有不同特点:
首先,成本与收益的关联状况不同。在私人选择中,消费者必须自己支付全部价款以补偿生产者的生产成本,才能获得他所需要的商品与服务。由于人们不能指望获得外部收益,也不必支付外部成本,生产者和消费者都有动力降低成本,提高收益。在公共选择中,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和服务,是由公民缴纳的总税款支付的,政府及其官员不必为自己的行为支付成本,决定公共物品和服务生产规模与结构的每个选民不过是众多纳税人中的一员,无论他作出何种选择,对他应纳税款的影响都可以忽略不计。外部性的存在使官员和选民都没有降低成本,提高收益的动力,相反,选民需求过剩和政府生产过剩成为公共选择的普遍现象。因此,私人选择的效率通常高于公共选择效率。
其次,选择的基本规则和后果不同。私人选择是自愿的,消费者愿意购买的是他所需要的物品,不必购买自己不需要的东西,无论别人如何选择对他都没有影响。平等、自由的个人进入市场进行交易后,退出市场时仍然是平等、自由的。公共选择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具有强制性,个人的选择对集体决定的形成几乎没有什么影响,但集体决定作出后他必须服从。平等、自由的选民经过公共选择过程,退出投票站时受到集体决定的制约,一部分人想要的没得到,得到的是不想要的,从而变得不平等、不自由了。
其三,竞争与垄断的程度不同。私人选择的逻辑是“假公济私”,自利的生产者相互竞争,以恶制恶,使消费者的利益得到满足,社会公共利益得以实现。公共选择中的党派、侯选人之间也存在类似于市场的竞争,在一定程度上也能以恶制恶,满足选民的要求。但公共选择的交易成本高,具有时间上的间断性和空间上的自然垄断性(即在一个辖区内一种职能的政府机构只能有一个),因而无论在时间上还是在空间上的垄断程度都高于市场。以公共利益的名义对合法暴力的垄断,在制度约束不健全的情况下,可能被用来满足官员的私利,形成“假公济私”。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法治国家,首先要公私分明,国家与市场有明确的界限。这个界限就是宏观与微观的界限,政府只能站在市场以外进行宏观调控,不能进入市场干预微观经济。宏观调控权力本身也必须受到宪法的制约,不能由政府任意操纵。1993年我们把宪法的计划经济条款修改为市场经济条款,并规定:“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应当肯定,用市场机制取代计划指令,把政府的经济权力限于宏观调控,是一个历史性的进步。但是,“加强经济立法”的提法首先就混淆了公与私之间应有的界线。市场是私人选择的领域,规范市场的基本法律是私法,主要就是民商法,国家属于公共选择领域,规范国家活动的根本大法是宪法,这是公法。所谓“经济法”充其量不过是经济行政法,加强这样的立法既不能保护市场竞争,也制约不了政府权力,更不会对建立法治国家有多大贡献。如此望文生义,以为经济法就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法律,实属舍本而逐末。其次,我们只能在经济立法不完备的时候才能加强它,如果到2010年经济立法完备了,立法机关再“加强经济立法”就成为多此一举了,但不加强又有违反宪法之虞。这种规定显然是不合适的。“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提法是凯恩斯主义的观点,它表明市场是邪恶的、不可信赖的,政府则是完美、可靠的,对社会经济秩序的扰乱和破坏只能来自市场上的组织或个人,绝对不会来自政府及其官员。这种假定显然是不现实的。实践证明,市场的自发秩序受到的破坏既有来自市场的,也有来自掌握公共权力的政府机关及其官员的,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和法治国家,首先要完善保证市场交易的民商法和制约政府权力的宪法,否则现代化就是空话。
凯恩斯主义告诉我们,市场是有缺陷的,应当用政府干预来克服市场缺陷,当代经济学的研究发现,政府与市场一样,也是有缺陷的。因此,市场的缺陷不是把问题交给政府去处理的充分理由。于是又有人提出,把市场和政府结合起来以取长补短,问题不就解决了吗?但是,事情并不这么简单,没有人能保证市场和政府的结合一定能实现优势互补,而不会形成缺陷叠加。相反,由于无论市场上还是政府中的个人都是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追求者,市场与政府的结合就必然造成公私混淆,产生效率低下、腐败蔓延的后果。如果市场与政府结合了,政府权力就会被人拿到市场上拍卖,拥有物质财富的人就能够在市场上买到政府权力了。因此,我们所做的既不是选择不完善的市场,也不是选择不完善的政府,而能在这两个不完善的东西的各种不尽完善的组合之间作出选择[5]。只有运用宪法和法治的力量才能有效克服市场与政府的双重缺陷,把社会正义与经济效率统一起来。
三、宪法经济学:制约政府经济权力
在如何配置权利的问题上,宪法经济学倾向于把更多的权利分配给市场,在承认国家干预经济的必要性的同时,主张运用宪法制约公共经济权力。1982年11月由美国遗产基金会发起在华盛顿召开了以“宪法经济学”为主题的讨论会,会议论文被汇编成名为《经济宪法学:制约政府经济权力》的论文集。理查德?麦肯齐教授在为论文集所作序言中说,宪法经济学的核心问题是:“在组织了政府并赋予它促进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利益的必要权力后,如何防止它为了少数人的利益运用其经济和政治权力损害公众”[6]。为此,公共选择学派提出了反对政府再分配,进行财政立宪和货币立宪等可操作性的建议。
人们常说,市场能够把蛋糕做大,但不一定能把它分配得公平。由政府把蛋糕集中起来进行再分配,同样不能保证公平,反而会使蛋糕变小。因为中性的政策是非常少见的,绝大多数政策都会引起财富从一部分人手中向另一部分人手中转移,即总是有人受益,有人受损。一项好的政策就是使受益者的所得大于受损者的所失,增加社会总福利;一项坏的政策则使受益者的所得小于受损者的所失,减少社会总福利。但是,集体行动的逻辑是,集团成员对集体行动的收益都有兴趣,而集团行动的成本没有共同兴趣,每个人都希望他人支付全部成本,而自己坐享收益。集体行动的成本与集团规模成正比,个人从集体行动中获得的收益则与集团规模成反比。这样,大规模集团采取行动的能力远远不如小集团,因而特殊利益集团经常能够采取有效的行动,把多数人的财富通过公共选择转移到自己手中。所以,好的政策是可遇而不可求的,公共选择理论主张用宪法规定的特定税制作为再分配的基本形式,限制政府再分配的权力。历史有时也会重复,政府再分配倾向实际上是自然经济的“慈父情节”,家长替子女管理收支,最初的动机是防止他们因奢侈浪费而陷于贫困。但慈父在掌握了子女的经济命脉以后,往往会变得严厉起来。父亲的经济权力经过国家法律的确认,就变成严刑峻法了,我国古代就有“父母在别籍异财者,弃市”的规定。有人说,真善美可以杀人,其实,爱也是可以杀人的,父母之爱终于把子女送上了刑场。现代国家进行再分配的经济权力,同样会逐渐变成无限专制的政治统治权力。
货币供应应按人们在制定宪法时明确同意并公开宣布的规则进行,不能由政府任意发行。布坎南指出,宪法确定的货币供应规则应当保证单位货币价值的可预期性,从而使绝对价格水平具有可预期性以方便市场安排交易于未来。达到这一目标的工具有两种:一是管理性货币体制,就是利用价格指数来指导货币政策的变动。二是自发性货币体制,通过设计一种私人决策系统,使货币价值的可预期性自动地从日常经济运行中产生。布坎南认为后一种体制更具优越性。在这一点上,布坎南与弗里德曼等多数经济学家稳定货币的主张有很大不同。我国90年代中期以前实际奉行了优先就业的政策,使改革处于两难境地。近年来宏观调控倾向于稳定货币,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效。至于进行货币立宪,还需要经济界和法律界的共同努力。
公共选择学派主张,不应当像凯恩斯主义者那样,把家庭肆意挥霍的愚蠢行为当作国家理财的明智之举,国家和家庭一样需要节俭和量入为出,应当复兴亚当?斯密倡导收支平衡的政治经济学传统,把“限权政府”的要求重点放在限制政府的财政权方面。布坎南认为,财政收入即税收是财政运行的关键,应当先于支出在立宪阶段确定税收的规模和结构。这是因为在立宪阶段,人们还知道自己将来在制度结构中的地位,“无知之幕”使人们不了解自己究竟会成为穷人还是富人,于是大家都愿意选择公平的而不是偏私的税制。于是,通行税、累进税和间接税等比较公平合理的税制就会被接受作为再分配的方式。由于实行以收定支,财政开支的结构和规模可以在财政运行过程中确定,根据需要进行调整。最后,还需要在宪法中确定平衡财政预算的规则,当开支超过平衡的界限时,应当通过自动削减支出的办法而不是增加税收的办法弥补赤字,恢复预算平衡。
我国税法强调赋税的强制性,不提赋税的公平性,加上税外收费,造成税制混乱,在经济上助长了偷税漏税现象,降低了税收政策对经济的调节作用;在政治上使公共物品的总生产费用与总税收严重脱节,削弱了公民监督政治活动的能力。税收立宪和立法首先要保证代表机关对财政收支的决定权,公民提供了税款,理应由他们亲自或经由他们的代表来决定公共物品供应的结构和规模。不能政府在前面开支,代表机关在后面追认,甚至代表机关花多少钱反而由政府的财政部门决定。其次,应当建立纳税人监督制度,保证纳税人参与所在城镇、村社和其他基层单位公共事务的权利。如果公民只能出钱,对于如何花钱没有发言权,这种制度就谈不上公平或效率。没有代表机关对财政收支的决定权和纳税人对基层公共事务的发言权,就没有经济民主,政治民主也难以真正实现。
注释:
[1]参见[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册,商务印书馆1974年版,第27页。
[2][法]亨利·勒帕日:《美国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4年版,第20页。
[3][法]亨利·勒帕日:《美国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4年版,第153页。
篇2
法律关系是法学的一个基本范畴,各部门法学均对其倍加重视并把它作为该部门法基础理论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范畴进行研究。相应地,竞争法律关系是竞争法基础理论中的一个基本范畴,而竞争法学界也很少有关于国际竞争法律关系问题的研究。法律关系,一般是指社会关系经法律调整后在相关主体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法学界关于法律关系含义的一般理解,可以认为竞争法律关系是特定社会关系经竞争法调整后而在相关主体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但要给国际竞争法律关系下一个比较严格的定义的前提是明确国际竞争法的调整对象。
简单来讲,国际竞争法的调整对象就是国际竞争关系。什么是国际竞争关系,判断标准不同,界定结果也不同。如果以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为标准,那么具有涉外因素的竞争法律关系就可以被断定为国际竞争法律关系,也就是说,只要竞争法律关系三要素中任何一个具有涉外因素就可以被断定为国际竞争法律关系;如果依照国际法上对国籍的判断标准来对国际竞争关系作判定的话,则可将国际竞争法律关系界定为跨越一国国境的竞争关系,即跨国竞争关系;如果以效果范围为标准,对国际竞争秩序产生实质性影响的竞争关系也可以纳入国际竞争法律关系的范畴,也就是说虽然竞争行为发生于一国境内,但行为效果却对其他国家乃至整个国际社会的竞争关系产生了影响。对于跨国竞争关系和涉外竞争关系被纳入国际竞争法律关系我们都能理解,但对于对国际市场竞争秩序产生实质影响的竞争关系,由于对国际竞争秩序产生实质性影响的竞争关系行为发生在一国境内,再加上目前世界各国在立法实践上均以效果原则来作为域外适用本国竞争法的法理依据,将表面上与本国无关联的竞争关系都纳入到本国的竞争法管辖范围内,所以对于将国际竞争秩序产生实质性。
影响的竞争关系界定为国际竞争关系理解起来就相对不太容易。但是在市场经济全球一体化的背景下,某些时候国内市场的行为往往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效果,很容易触动国际市场,虽然一国的经济竞争行为在境内发生,表面上虽然与他国无关,但其程度实际上却对整个国际市场的竞争秩序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这个时候将其纳入国际竞争法的调整范围并没有什么不妥。如着名的波音-麦道合并案,虽然合并已获得了美国反垄断行政当局的批准,但依然遭到欧盟反对。为什么呢?因为虽然合并案的当事人及合并行为均位于美国境内,但他们的合并将会对欧洲的空中客车公司的市场份额产生巨大的冲击,影响到欧盟在飞机制造市场上的经济利益,对国际飞机制造业的市场产生了不利的影响,这个时候国际竞争法对这个案件实施管辖权的就有合理的依据,但由于国际竞争规则缺失,出现欧盟域外行使管辖权的局面。
要注意的是,作为国际竞争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竞争关系既包括横向国际市场平等竞争主体之间的交易性竞争关系,也包括纵向国家或国家组织不平等主体之间在监督、管理市场竞争过程中的管制性竞争关系。综上对国际竞争法调整对象的阐述,我们在这里可以给国际竞争法律关系下一个粗糙的定义,它是指国际竞争法在调整国际竞争关系的过程中在市场主体、国家或国家组织等相关主体之间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国际竞争法律关系的特点
国际竞争法律关系是指国际竞争法在调整国际竞争关系的过程中在市场主体、国家或国家组织等相关主体之间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这种权利义务关系不同与其他部门的法律关系,其特殊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范围的特定性
国际竞争关系仅限于经济竞争关系,即两个以上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者,为争夺较多的交易机会,获得较多的商业利润而展开的角逐和较量。即国际竞争关系的调整范围仅限于经济领域的反竞争行为,对于非经济领域的,或非反竞争的行为,则不受国际竞争法的调整。同时这种竞争关系还必须具有跨国性,或者涉外性,或者能够对国际竞争关系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二)目标的利益性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竞争,作出市场竞争行为,其目的都是为了最大限度地获取商业利益。这种目标的利益性是竞争的本质之所在,缺少利益目标的驱动,市场主体既无竞争的压力,也无竞争的动力,自然谈不上竞争关系的产生和发展。所以,国际竞争关系是平等的经营者之间为了争夺商业利益而结成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的产生与发展过程始终与商业活动和商业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
(三)主体的对立性
在国际竞争法律关系中,每个竞争者都带有明确的目标性,并都力图通过有力的竞争行为获取更多的商业利益。在这个过程中,一个竞争者目标的实现,往往意味着竞争相对方的目的破灭。国际竞争关系总是在主体之间利益的此消彼长的过程中保持着动态平衡,维护着这种社会关系的稳定。
篇3
(2)社会监管机制缺位。在保险经纪制度成熟的发达国家,保险经纪人的资信等级由社会上一些权威评级机构评定,并建立有保险经纪人同业组织,如保险经纪人协会等,通过市场和同业舆论来调节和引导保险经纪人的经营行为,在保险经纪行业内部进行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维护市场公平秩序,以促进保险经纪业健康有序发展。目前,我国尚未建立保险经纪人的资信评级制度,行业自律管理几乎为零,虽然在大中城市基本上都建立了保险同业协会,但行业自律的作用还没发挥出来。
(3)内控机制不健全。目前国内许多保险经纪公司还没有形成完善的内控机制,公司治理结构差,有的经纪公司甚至还是家族企业式管理。激励约束机制尚未建立,信息披露不完全,对外提供虚假信息,不能有效化解保险经纪企业经营风险,无法最大限度的保证保险经纪企业经营目标的实现。
2、社会公众对保险经纪人的认知度低
由于我国保险经纪制度建立还不到十年,政府、媒体、保险经纪公司对保险经纪人都缺乏相应的宣传,社会公众对保险经纪人的作用知之甚少,相当多已买了保险或对保险有一定了解的个人或企业,对保险经纪业务还不够了解,不知道保险经纪人会给他们设计出最佳的风险管理方案,能帮助他们进行风险控制和规避。由于社会公众不了解保险经纪人的作用,不愿意通过保险经纪人进行咨询和投保,当然谈不上产生对保险经纪人的迫切需求,这就使得保险经纪人很难进行展业工作。
3、保险经纪人市场定位不准确
我国现时的保险经纪公司为尽快扩展市场占有份额,每家经纪公司的业务范围都基本囊括了市场上的所有保险业务,从财险、寿险到再保险,只要能找到的业务都做。这种全面开发的业务模式,无法体现经纪公司的专业特征。保险经纪公司无法向投保人提供独特的、专业化的保险中介服务,就无法在市场上树立自己的品牌。这种情况使投保人在市场上是选择这家经纪公司还是那家经纪公司,是选择经纪公司还是保险公司,没有本质区别。许多保险经纪公司在进入保险市场前缺少对市场客户的细分,在开展业务时缺乏准确的市场定位,内置的业务部门缺乏对客户和险种的针对性,直接导致有些经纪业务被经纪公司做成了业务,不能依据自己的专业优势有的放矢,最终落得维持基本生存都十分困难。
4、保险经纪人自身实力不雄厚
(1)资本实力不雄厚。我国保险经纪机构现有的资本实力与整个中国保险市场的发展极不协调,与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同行业的发展相比存在不小的差距。
《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以合伙企业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不得少于人民币500万元;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从保险经纪机构设立时的注册资本起点来看,与发达国家相比有不少差距,其资本实力不雄厚,更说不上有好的经营业绩,其偿付能力非常有限,很难承担较大的经营风险。
(2)业务水平低。目前国内保险经纪公司的业务水平总体上还处于低层次的发展阶段,大量业务集中在促使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的签订等中介业务方面,收入主要来源于保费佣金,而在保险咨询、风险管理和控制以及新兴产业保险经纪业务领域涉足很少,专业技术水平低,经纪业务范围狭窄,经营业绩较差。从业务占比看,高达80%以上的经纪业务来自保费佣金,而来源于保险咨询、风险管理等业务占比却不到20%,还不能充分为客户提供多元化高附加值的风险管理服务,没有体现保险经纪人的专业服务优势。全国保险经纪公司的业务70%来源于股东业务,而广阔的经纪市场需求却仍处于待开发状态。
(3)高素质的保险经纪人才严重短缺。我国保险经纪公司的专业技术非常薄弱,保险经纪人才极度稀缺。保险经纪人的人才匮乏已成为制约我国保险经纪产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首先,保险经纪人才数量上的短缺。相对于英、美、法、瑞士等发达国家的保险经纪公司数量而言,我国的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在数量上有不小的差距。其次,从事新兴产业保险经纪的专业人才缺乏。保险经纪人的发展还处于初期阶段,专业技术人才极度短缺,开展业务时所呈现的专业技术水平不高,总体上还处在比较低的层次。
二、发展我国保险经纪人市场的策略选择
1、加强保险公司与保险经纪人的分工与合作
(1)明确定位与分工。保险公司应定位为知识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的专业承保公司,主要分工是设计保险产品、风险控制、保险资金的投资与运用,履行保险补偿与给付职能等。借鉴国际上的成熟经验,中国的保险公司应主要着眼于产品研发、风险控制和资金的管理与运用等核心业务,而将展业、投保、分保、定损理赔等职能从经营中剥离出来,由保险经纪人逐步取代。
保险经纪人应准确定位于有专长、有特色的专业技术服务,加强新业务的拓展,尤其应当集中拓展有良好品牌效应的项目。在专业化分工的业务流程中,保险经纪人应当承担前端的客户开发、风险评估、投保方案安排和末端的日常服务、协助客户索赔、防灾防损等服务。在市场开发中,保险经纪人应借鉴国外先进经验,采用市场导向型的开发模式,力争在传统中求创新,充分尊重并理解客户需求,提供量身定做的个性化服务。
保险公司与保险经纪人通过准确的市场定位与合理的专业分工,两者形成一种既联系紧密又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的关系。保险公司与保险经纪人两者良性互动,共同推动保险市场的繁荣。
(2)加强合作。一是加强业务领域的合作。保险公司如果将部分产品销售职能和理赔定损职能转移给专业的保险经纪人,自身可以专注于提升保险公司在产品设计、产品宣传、客户服务等方面的能力,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培养和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能力。而保险经纪人通过与保险公司的紧密合作,也可以在市场价格、客户信息、保险技术等多方面与保险公司进行资源共享,使业务获得长足的发展并获得合理的收入。在节约保险公司展业成本的基础上,及时向保险公司反馈客户的产品评价信息,并对保险产品的开发提出建议,在损失理算与防灾防损等服务方面,公正、客观地处理保险服务中遇到的问题,提高保险理算的科学合理性,提高防灾防损服务的专业性,从而将社会潜在的保险需求转化为现实的需求,在广度和深度上拓展保险服务领域,满足社会对保险的不同层面的需求。二是信息技术与资源共享。加强保险经纪人与保险公司的合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保险产业发展水平、保险经纪机构与保险公司的发展战略,涉及到电子信息技术水平。在电子化水平落后的情况下,保险经纪机构与保险公司的合作受到很多限制,比如核保问题、资金结算问题、异地承保问题等等,而通过保险电子商务,能够使很多实际操作难题迎刃而解。电子商务系统能够实现远程核保、核赔,网上结算等多项功能,辅之以全国统一的电话服务系统与各地的客户服务中心和理赔中心,构成完整、简便、安全、高效的业务体系和流程,可以提供一整套与中介机构,特别是保险经纪机构进行合作的技术方案,保证信息流、物流的畅通联结。
2、发展实力雄厚的保险经纪人主体
(1)鼓励社会资本流入。保险经纪机构只有具备了雄厚的资本实力,才可能增强其承担风险的能力和提高其核心竞争力,但通过自身来积累资本,对于处于发展初期的保险经纪机构来说是比较困难的。因为国内大多数保险经纪公司都属于中小型企业,设立时间短,其盈利能力非常有限,要想在短时间内凝聚大量资本根本不可能。所以,建议政府能够出台一些政策措施如税费减免、信用担保等来扶持保险经纪人的发展,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向保险经纪行业流入。
(2)整合保险经纪人主体。到目前为止,国内保险经纪公司虽然已经达到200多家,但大多数公司的规模偏小,各自为政,相互之间恶性竞争,并不利于我国保险经纪业的发展。监管部门可以借鉴前几年对证券、信托等行业的治理整顿经验,依据严格的市场准入、退出机制,淘汰不合规范的保险经纪公司,而对那些符合规范、业务量小、资本实力比较薄弱的保险经纪公司进行整合,通过公司并购整合,合理配置资源,壮大保险经纪人主体,增强保险经纪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3)建立合理的佣金支付体系。通过保险法规或者由保险经纪行业协会牵头建立保险经纪佣金支付制度,拓宽保险经纪公司的收入渠道,扩大获利空间,增强其资本实力。对于保险经纪佣金支付标准,因地域、险种、市场的不同而各有差异,一般占保费收入的10%~21%,通常在15%左右。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应规定佣金和服务费支付的波动范围,根据保险经纪人的资信等级以及其提供经纪服务的种类、质量与数量,由保险经纪人与保险公司或客户协商决定报酬,实行差别报酬支付。
3、建立三位一体的监管体系
(1)加强政府监管。政府主要监督管理部门应该注意倾听来自市场主体及社会各界的呼声,及时制定和修改相关政策和监管法规,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应以监管促发展,不断改进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水平,注重保险经纪市场秩序的整顿和规范,把事前预防和事后检查、正面引导和处罚违规行为、监督管理和行业自律有机结合起来,真正做到标本兼治。以实施监管责任制为主线,逐步建立完善的保险监管工作框架,加强管理和内控建设,整顿规范保险经纪市场,维护保险经纪市场秩序。
(2)加强社会监管。一是建立保险经纪人的资信评级制度。保险经纪机构的信用评级由社会上权威的资信评估机构对保险经纪机构的信誉进行评定,是企业信用评级的一部分。建立保险经纪人资信评级制度,对完善保险经纪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可以消除保险市场买卖双方因保险经纪人加入后,保险信息不对称的风险,保证保险公司通过经纪人获得的关于保险标的风险的真实信息,也能保证投保人通过保险经纪人获得保险产品、保险公司的完整信息,从而保护保险买卖双方的利益。另一方面,有利于强化保险经纪机构对自身信誉的培育,使信誉不好的保险经纪机构被自动淘汰。对保险经纪机构的信用评级,可由社会上权威的资信评估机构作为评估主体,评估的对象是保险经纪公司。评估的客体不同于一般企业围绕筹资和偿债能力进行评估,而是重点围绕企业信誉,包括高管人员的素质、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能力、履约情况、市场业务量占有率等。
二是组建保险经纪人行业自律组织。世界各国都十分注重运用行业自律组织来实现对保险经纪人的监管。如英国的自律组织主要是英国保险经纪人注册理事会及英国保险经纪人协会,它们负责保险经纪人从业资格的审查,佣金的管理,日常行为规范的监督等。我国目前在大中城市基本都建立了保险同业协会,但与西方保险行业协会相比,我国的保险公司同业协会无法体现保险中介人的自律架构。行业自律组织作为政府监管部门的补充,可以通过建立严格的惩罚机制,对保险经纪人的资格、信誉、服务、财务等方面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并引入信用评级制度来引导和规范行业的发展,在维持行业水准和信誉等方面充分发挥自律作用。建议在国内具备条件的地区建立保险经纪人协会,监督执行行业规范和准则,维护行业共同利益和市场竞争规则,约束成员的市场行为,维护共同生存和发展的市场环境和秩序,并对会员遇到的法律、财务等方面的问题提供指导和帮助。
(3)完善内控机制。保险经纪机构要有严格的内部管理和执业规范,这既是机构自身生存发展的需要,也是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
保险经纪企业的内部控制是保险经纪企业为完成既定的工作目标和防范风险,对内部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从事的业务活动进行风险控制、制度管理和相互制约的方法、措施和程序的总称。保险经纪企业的内部控制是保险经纪企业的一种自律、自理行为,是保险经纪制度能有效执行的保证,也是保险经纪企业自身发展的要求。通过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激励约束机制,可以有效化解保险经纪企业经营风险,最大限度的保证保险经纪企业经营目标的实现。
4、大力培养保险经纪专业人才
保险经纪公司对人才的综合素质要求比较高,不但要熟悉保险市场和法律环境,掌握保险标的特征和保险条款,还要擅长营销技巧。同时,对各类保险经纪人员还有专门要求,如从事涉外保险经纪业务的要通晓外语,从事风险管理咨询的要掌握风险识别、评估和风险管理方案的设计等等。要坚持高标准努力培养高素质职专业化的保险经纪人才,职业化应是保险经纪人的努力方向,必须将培养保险经纪专业化人才作为一项重要工程来抓。一是加强基础教育,做好人才储备,在高等院校开设保险经纪专业。二是培养和提高我国保险经纪人职业素质。抓紧完善保险经纪资格考试体系,加强经纪人的资格管理,提升资格证书获得者的整体素质。三是加强保险经纪行业从业人员的在岗培训。此外,经纪公司还可以从通过保险经纪人资格考试的人员中筛选出一些具有保险实务经验的人加以重点培养,甚至可以从中挑选一些优秀者派往国外保险经纪公司去接受培训,在较短时间内迅速提高专业技能以满足民族保险经纪业发展壮大的需要。
5、加强宣传,扩大保险经纪人的影响力
大力宣传保险经纪人在促进我国保险事业发展、促进我国经济与国际接轨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目前,鉴于我国的国民保险意识普遍不高,保险经纪市场处于发展初期,保险经纪人的执业特点及意义并没有被社会各阶层真正理解,存在着认识上的误差,加上保险公司对保险经纪人的认可程度低,保险监管部门应在适当的场合为保险经纪人正名,明确肯定保险经纪人的正面作用。要让各个阶层的保险消费者真正认识并接受保险经纪人,然后享受保险经纪人提供的保险服务,需要有一个过程。为此,需要保险经纪人加强在大众媒体上宣传,让社会公众知晓保险经纪人的含义、性质,与保险人的区别及主要的经营范围,明白保险经纪人在帮助广大客户取得保险保障服务上的各种优势。
【摘要】随着我国保险市场对外开放进一步扩大,保险业的竞争日趋激烈,保险经纪人发挥的作用将更加明显。在此背景下,本文在分析我国保险经纪人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的基础上,提出确立保险经纪人市场定位与发展策略,建立一个完善的、与国际惯例接轨的保险经纪人市场,从而促进中国保险业健康、全面的发展。
【关键词】保险经纪人市场定位发展策略
【参考文献】
[1]刘冬娇:保险中介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
[2]唐运祥:保险经纪理论与实务[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
[3]丁凤楚著:保险中介制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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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法的现代性之误解
综合学者的观点①来看,主要是从历史起点、内在精神以及制度构成三个方面说明经济法与传统部门法的联系与差异,以阐释经济法现代性。其基本思路是:从经济法内在和外在的特殊性出发,分析其与传统法律部门的差异,从而得出经济法现代性的结论。然而是否可以仅仅因为与传统法律部门的“传统性”差异就冠之以现代性之名?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要分析经济法是否具有现代性,应当从什么是现代性谈起。
首先,从时间角度来看,在今天,现代性主要是指大约从17世纪开始以来的这一段历史演变时期或这个时期的人与事物所具有的性质或状态。吉登斯认为:“现代性指社会生活或组织模式,大约十七世纪出现在欧洲,并且在后来的岁月里,程度不同地在世界范围内产生的影响。②”学者宋林飞也指出,“现代性是一个历史断代的术语,是指接踵中古世纪或封建制度而来的新纪元,涉及各种经济的、政治的、社会的以及文化的转型。③”其次,现代性还可以从外在的社会结构层面上来理解。韦伯认为,理性化和合理性是区分现代社会与传统社会的关键。基于工具合理性和价值合理性或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的区分,他认为现代性主要表现为工具合理性和形式合理性。现代社会的政治、经济结构就是以形式理性为核心观念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安排而建构起来的,因而现代性在社会结构上表现为社会规范的制度化、形式化和程序化。再次,现代性还指向贯穿在现代社会生活过程中的,支配社会政治、经济等领域的历史变迁的某种内在精神。正如舍勒所指出,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变,不仅是环境和制度的转化,而且是人自身的转化,这是一种发生在人的“灵魂和精神中的内在结构的本质性转化”④。随着前现代社会向现代社会的结构转型,人们对自由的追求越来越彰显出来。哈贝马斯曾经这样刻画了现代性的“自由”:“现代性首先是一种挑战。从实证观点看,这个时代深深地订上了个人自由的烙印,表现在三个方面:作为科学的自由,作为自我决定的自由,还有作为自我实现的自由。⑤”总之,现代性是一个涉及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具有内在张力的整体性概念,理性是现代性的核心观念,自由则是其根本价值。
社会的现代性也必然会引起法的现代性,法的现代性又以现代性为价值取向和追求目标,两者是紧密相连的。法的现代性包含了现代社会中法的共同特征,其核心要义可以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形式理性,形式理性主张“法律主治”和对法律的绝对服从,强调法律中排除宗教和道德等实质性价值判断以及法律面前人人都有形式上的平等,强调市民社会与国家的明确分野,主张消极自由的保护和正当程序,从而对遏制国家权力扩张、捍卫私人权利和自由起到了重要而关键的作用。二是理性经济人。理性经济人“舍却了其固有的经济上的、政治上的和知识结构上的区别⑥”,从而是具有人格独立、理性自由和功利主义精神的“自然人”,能够对自己的生命、价值和社会秩序负责,并且通过每个人对自身利益的追求来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而法律则只需要提供足够的发展空间和自由、平等竞争的规则即可。三是个人自由。现代性观念体现的是一种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的权利本位观,体现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市民社会的内在气质。
从以上来看,法的现代性实际上是对人的主体性的确认和对理性精神的弘扬,这一信念直接促动了现代法治信仰和私法文化精神的形成。可以说,私法文化精神才是法的现代性观念中孕育的自由精神和理性精神等价值理念的必然表现或延伸。而经济法是公法与私法融合互动的产物,并不必然属于公法或者私法,而是由于两者的互动而催生的新兴法域——社会法域的独立法律部门,因而与现代性以及法的现代性的精神是不相符合的。可以说,现代性并非经济法的特性。
二、经济法的后现代性之确认
现代性的理性、自由精神对人类社会的“祛魅化”、理性化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但是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尤其是20世纪中叶之后,人类所面临的越来越多的困境和难题显示了现代性的危机,例如人类精神家园的丧失,工具理性的膨胀导致生态环境的恶化,功利主义日渐泛滥,政治系统的官僚化的形成,等等。为此,人们不得不对现代性进行重新的审视和反思。最为突出的是后现代主义者高举批判的大旗,展开了对现代性的反思和解构,反对现代主义对基础、权威、统一的迷恋和对主体中心论的确认,强调的是破碎化、非连续性、散播性、多元性和批判性。因此,与现代性不同的是,后现代性并不是以时间为基础的概念,它不是位于日历上的处于前现代和现代之后的一个时代,而是代表了一种现代之后的精神状态,是对以知识至上为主要特征的后工业社会的精神回应。尽管后现代性在基本倾向上是持一种与理性决裂的态度,但是后现代性对现代性的批判与反思并非是“空中楼阁”,而是建立在对现代性的继承与扬弃的基础上的。这恰如台湾学者高宣扬所说的:“不管后现代主义思想家们赋予‘现代性’什么样的内容和意含,他们都以批判现代性为己任。——‘后现代’孕育于‘现代性’内部,而又不断地进行自我超越。⑦”实际上,后现代性是随着社会及其需求的变迁而发生的研究视角和思维方式的转换,是人们面对现代社会日益显露出来的危机所做出的理论上的批判与反思。除去这一点以外,后现代性与现代性所具有的人文关怀和和终极指向并没有差别,都旨在实现人的真正自由、平等和幸福。因此“已被宣布为后现代性的东西,实际上并不构成现代性的断裂,而只是一种‘激进化’形式或者说‘高’形式的现代性。⑧”
后现代性同样对法学理论的变革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例如,诺尼特和塞尔兹尼克主张建立回应性法,图伯纳主张建立反应性法,从而对现代新观念下法律理念的进行反思及重建。在法学领域,后现代性观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形式理性的提升——实质理性的弘扬。由于形式理性最终主张的只是一种形式平等,因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尤其是在进入垄断资本主义以后,法律的形式理性在社会现实面前愈来愈尴尬。人们愈来愈主张突破形式化的自由、平等,强化对自由和权利的实质性保护,从而出现了从形式理性走向实质理性的倾向。其二,理性经济人的反思——社会人的提出。
理性经济人的假设随着社会变迁使得人的自由、平等、权利、利益、理性追求发生了扭曲和变异。社会人的假设逐渐取代经济人假设而被提出。在社会人的假设中,人是真实的人、本来的人、生活中的人,是法律对权利和义务进行规范的真实基础。以此出发
所进行的法律制度框架设计,才是真正体现人的自由、平等、权利和理性精神。其三,对个人自由的质疑——自由精神的重塑。极端个人自由的实践使得自由变成了不被剥夺的先占、利用和挥霍的权利,而“法律也随即成为‘适用于狮子和公牛’的压迫性法律⑨”。后现代性的法律思维强调以社会本位的价值信念来克服和修补自由主义的个人本位缺陷,而不是完全否认自由。实际上,纵观人类历史的发展过程,自由精神历经了由前现代社会的政治共同体自由、现代社会的个人主义自由再向社会本位自由的转向。以社会本位的自由为目标而建立的社会不再是个人主义精神、适者生存的社会,而是对人的主体性和人的基本自由权利与以关怀的社会。正如后现代性是对现代性的提高,法的后现代性是对于建基在现论之上的法治理论的批判,从而有助于适应时代要求的法治理论的重建。
从以上对后现代性以及法的后现代性的阐释来看,经济法的产生、成长过程正是对对现代性进行反思、重建过程的写照。首先,在经济法领域,自由不再是现代性的个体自由和形式自由,而是社会自由、实质自由。经济法能够站在社会整体的高度,以社会自由为出发点和目标,对个人自由之间的矛盾进行协调,抑制自由的滥用,从而有效避免和抑制自由市场经济中产生的垄断、外部性、公共物品、信息的不完全性等诸问题。在经济法领域,对自由的追求不再表现为直接的、绝对的个人自由,而是更高层次、更具普遍性的社会自由。此外,实质自由是经济法自由精神的又一个侧面。经济法是国家彻底摆脱了守夜人的角色,强调国家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应该发挥积极的作用,使其承担了更多的经济职能,并且以法律制度的形式确认了国家适度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必然性和合理性。经济法通过由有限政府向有效政府的扭转,寻求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协调,为每个人都能成为自己的主人,获得自我的实现提供现实的条件和手段,体现了一种实质自由理念。
其次,经济法对经济主体的参与作用十分重视。在领域,早已有学者⑩认为,应大部分政治和社会理论的主要关注及其对于揭示我们集体生活的潜在现实的关注,转变到从设计者即公民的观点进行分析,并以此为出发点建立一种较广泛的社会科学来补充理性重建的不足。这表明在领域,学者已开始关注公民参与权力的有效运用问题。实际上在经济法领域也是如此。经济法吸收了后现代法律的主体观念,在这个领域,人们不再是消极的防御者,而是以投资者、消费者、经营者、劳动者等身份积极参与经济运行。同时,作为单个个人的经济主体在参与市场经济的同时,还积极“寻找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11)”,经济自治团体便是这一结合的典型形式,它是连接政治国家与社会的桥梁,使得国家与社会之间建立了一种功能上的互补机制和互动结构,形成了其与政府之间、与其成员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一方面,经济自治团体承担了越来越多的原应由国家履行的经济功能,在满足社会经济多元化要求的同时,可以通过其自我保障机制在相当程度上制约了国家权力,为国家不恰当地介入私人领域设置了一道屏障,有效地维护了其成员的自由权利,进而促进社会自由的实现;另一方面,经济自治团体是市场主体组织化的结果,它可以通过自律机制和协调机制来有效解决各成员之间自由权利的矛盾冲突,有效地制约了市场的盲目性等缺陷,从而实现个人自由的最大化。正是在此意义上,作为经济法主体的经济自治团体表明了其存在的现实合理性,张显了经济法的后现代性。
再次,从形式上看,经济法实现其立法目标的手段主要表现为确认和规范政府干预,即经济法不仅确认政府干预经济的权力,同时规定制约政府干预经济权力的措施,从而通过法律上制度化的途径,使政府经济权力的实际运行有利于维护和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经济权利的实现,同时又给予经济主体以自由的空间。其一是明确了国家的经济和社会职能,对国家的经济权力予以确认。现代性的形式理性和个人自由的张扬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带来了一系列问题,例如共物品的不可能性、信息的不对称、分配的不公平等。而这些问题是依据传统部门法理论和规范不能有效地予以解释和解决的。在此背景下形成的经济法确认政府对市场秩序和宏观经济进行必要的干预与调节的经济权力,以保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其二是明确了有效政府的权力框架,从法律角度规范经济权力的行使。由于政府干预也存在失灵和缺陷,例如易于产生浪费和缺乏效率、缺乏判断其干预行为的适当与否的标准、政府干预存在任意性等等。因此,需要用法律对政府干预经济的行为进行规范。经济法就是在确认政府干预的同时,又对其进行规范,这也是对现代性观念下的自由价值的升华与扩展。经济法要求的是建立一个负责的、有限、有效的政府,反对对经济运行的专横的威权和绝对的干预。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经济法以其自身的特质,充分表明其是张显实质理性和社会自由、实质自由的后现代之法。但在这里需要补充一点,前文已提到,后现代性是对现代性的自我反思与自我超越,两者所追求的最终目标仍然是一致的。正是由于这种相互区别又紧密联系的关系,对于具有现代性特征的法来说,后现代性的经济法是对其在制度实践和精神追求上的超越。因此,强调经济法的后现代性并不是否认其作为产生于现代社会的法律一些特征,例如公开性、权威性等等。
①张守文:《论经济法的现代性》,《中国法学》,2000年第5期;张鸿志,蔡岱松:《经济法的现代性刍议——从历史的角度考察》,《湖南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第2期。
②安东尼·吉登斯著,田禾译:《现代性的后果》,译林出版社,2000年版,第1页
。
③宋林飞著:《西方社会学理论》,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68页。
④舍勒著:《“谐调时代”中的人》,载舍勒:《资本主义的本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207页。
⑤哈贝马斯著:《现代性的地平线:哈贝马斯访谈录》,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22页。
⑥王晨:《日本契约法的现状和课题》,载《外国法译评》,1995年第2期,第46页。
⑦高宣扬著:《后现代论》,台北五南出版公司,1999年版,第10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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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与其它部门法都在宪法的约束范围之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部分。由于经济法规范的经济活动领域门类繁多、关系复杂,涉及到社会关系的方方面面,因此经济法的发展与完善必然存在与其他部门法相互重叠甚至是相互冲突的部分。如何在宪法的框架下,合理解决这些冲突,实现经济法与其余部门法的协调发展,是我国法律体系不断建设完善的重点。
(一)经济法与刑法的协调发展关系经济法与刑法有着深层次的内在联系。市场经济的发展模式是以利益为先导,而人性的唯利是图使得在经济领域触及刑法的案例比比皆是。经济法的根本目的是维护市场经济的基本秩序,当破坏行为特别恶劣并触及刑法时,就应当对实施破坏行为的主体追究刑事责任。近年来,刑法在经济领域显得越来越有“用武之地”。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使得经济违法行为的数额成十倍、百倍的数量增长。早期刑法中规定的量刑方式如果不能随着这种经济发展的改变而改变,就有可能变成一纸空谈。经济领域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也让刑法在量刑过程中难以抉择。2007年“许霆案”的宣判在整个法律界引起了轩然大波,这标志着我国刑法在与经济法匹配的过程中仍然存在着很大的滞后性。一些特别严重的违反经济法的行为在刑法中得不到及时反映,规定似是而非;对于部分犯罪行为如何定性,在经济法与刑法中存在着分歧;刑法对经济犯罪的量刑也有待于重新考量经济法与刑法不相匹配的情况。当前,我国经济总量已越居全球第二,生产方式发生了重大改变,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这些都离不开经济领域做出的贡献。作为直接约束经济领域的法律,经济法的完善和发展更加迅捷,而刑法的发展则显得相对缓慢。解决经济法与刑法不匹配的问题,关键在于抓住经济增长规律,加快推动刑法的完善。与宪法不同,经济法与刑法的“冲突”主要是刑法落后于经济法的发展。因此,经济法与刑法的协调发展,维护正常经济秩序是关键。笔者认为,要从立法、司法和理论三个方面来改善。⑴加快刑法在经济领域的量刑完善。立法部门要清醒认识当前我国国情和经济快速发展的现状。对于经济领域中出现的新的犯罪形式要尽快地完成刑法的补充。这种补充必须建立在依宪的框架之下,与经济法相互协调适应。对于量刑规则、数额、机制等也要根据新的形势做出调整和改进。⑵完善经济法与刑法的司法协调。经济行为的普遍性造成了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对于案件定性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司法机关在处理经济案件时,必须要由熟知经济法与刑法的审判人员进行审理,杜绝“相互扯皮”现象。⑶加快推进经济法与刑法理论上的协调。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要透过表面看到问题的本质,而不是仅仅停留在如何定罪量刑阶段。只有在理论层面上研究经济法与刑法的协调发展关系,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两者之间存在的矛盾,促进经济法与刑法的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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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景观设计的途径
景观设计包含三种效益,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这三者之间存在非常微妙的相互制约又相互促进的关系。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的目的是为了人类的进步,应该体现社会公平的原则。社会效益在通过协调人与自然关系的同时,也协调人与人的关系,他应该有助于促进社会进步和社会公平。这些都是景观设计的驱动因素,需要景观设计师在具体设计项目时全方位综合考虑,选择最佳的设计途径,归纳起来有五条途径:功能需求途径、形态美途径、生态服务功能途径、地域景观途径、人文景观途径。
三、温泉项目景观设计途径的探讨
(一)功能开发
现代温泉绝不局限于单一的“泡养池汤浴”,而是要结合市场需求,实现产品链的延伸,将温泉的功能充分挖掘。
1、以温泉为中心,开发系列温泉产品。最好的做法就是从保健养生入手,利用温泉的治疗功效,开发温泉水疗室、温泉按摩池、温泉泡池等不同场所,将养生、健身、医疗、康复、美容、护理、健康管理等一系列养生手段融入进来,再结合专业服务人员提供相应的保健养生服务,如此一来可以形成面向中高端的不同市场需求。
2、开发亲水活动功能,形成温泉功能的延伸。温泉具有亲水的特性,在一些温泉文化当中,还有泡温泉之前要沐浴的习俗,因此在景观设计时可以开发游泳池、人造沙滩、造浪池、水中健身池、水上表演、水景游憩庭院等功能场所,形成温泉产品的功能补充和延伸。
3、辅助和补充嫁接产业的功能。根据现代温泉的开发模式,很多温泉项目往往结合酒店、会议、休闲商业等产业进行开发。在进行温泉项目景观设计时,除了温泉功能外,还要考虑停车、集散、游憩、观景、室外活动及运动等功能需求,因此需要开辟停车场、运动场、集散平台和广场、游憩庭院、商业街道等空间。这些空间的布局需要同温泉功能结合起来整体考虑,做到动静分区、流线通畅,互不干扰,相互补充。
(二)文化主题挖掘
用文化来打造温泉的主题,是现代温泉开发必经的途径。进行文化主题挖掘,营造独特的文化氛围,创造独特的文化感受,才能在市场上占据一席之地。
1、地域文化。不同的地域会孕育不同民俗风情,且温泉也是由地热资源产生,具有显著的地域性,在我国排名前三的温泉区域分别是云南、四川、贵州。从地域特色中挖掘文化是很好的选择,通过将地域特色的建筑形式、材料质地融入景观中,就能在视觉上产生很强的文化感受。其次,还可以充分挖掘民俗风情和民俗活动,将其融入到温泉项目的功能开发中、特别是同温泉功能结合,这样就能带来独特的体验,从而创造强烈的文化氛围。
2、养生文化。养生文化自古就是温泉文化的核心,从我国自古留名的温泉就可以看出,如唐代华清池,养生文化的挖掘可以和我国的中医文化,国学文化具有紧密联系。我国很多地热温泉富含多种矿物质和微量元素,其对人有非常好的理疗效果,因此从养生文化入手,结合地域文化则可以创造很好的文化氛围。
3、休闲文化。休闲文化是随着人们生活水平提高而产生的,它集中体现了现代人们的生活方式和交往方式。消费者除了享受温泉服务外,还需要进行旅游、健身、商务、会议、休闲等活动。通过休闲文化的引入,可以开辟相应的休闲功能,满足现代人群的消费需求。
4、外来文化。对于温泉项目的文化挖掘并非一定就是本地文化,也可以是外来文化,这是根据市场需求来定位的。引入异域风情,通过异域建筑和异域景观的营造,能使人感受到强烈的文化差异,例如现在很多水疗服务已经开发出中式水疗、泰式水疗、日式水疗等,其水疗池的布景、道具及物品的使用、服务人员的服饰和仪态等都赋予极强的文化特性,从而使人感受到极强的异域特色。
(三)景观环境营造
1、景观空间轴线的组织。在进行温泉景观规划时,因充分考虑实际地形,确定景观主次轴线,并在主次轴线上展开一系列功能场所和景观节点,这些节点不能随意布局和拼凑,而是需要进行提炼和挖掘,相互之间在文化寓意和主题体现上应该有联系,这样有助于空间轴线主题塑造,从而体现整体景观空间的中心主题,同时也更好的体现项目总体开发理念。在温泉开发中,温泉是重中之重,因此在景观轴线上要充分做足温泉和水的文章。2、各景观节点的营造。景观节点就是在空间轴线上所展开的一系列景观场所,景观场所氛围的营造要符合其功能性的需求。
(四)可持续发展途径
可持续旅游是要求旅游与自然、文化和人类生存环境成为一个整体;自然、文化和人类生存环境之间的平衡关系使旅游目的地各具特色。
温泉旅游的开发走可持续发展之路,这是温泉旅游文化中的必然涵义,也是建设温泉旅游文化的最终目标。首先,温泉项目主要依托地热资源进行,因此在进行景观设计时需要考虑旅游地的环境容量及其环境影响,同时也要考虑经营效益和资源节约之间的平衡。其次,在进行景观规划时应该结合地域条件,尽可能小程度的改变地形地貌,保持生态链的完整,同时在材料选用时,应该多采用乡土树种,运用地域性材料与技术。最后,再对温泉项目进行功能挖掘和主题定位时,应该充分考虑当地社会发展的需求,应有助于当地人员就业、带动地方其余产业发展,提升地方知名度,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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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土地可从不同角度进行观察。首先,它是民法上的物;其次,它是一种不可再生的资源;再次,它又是行政管理指向的对象。我国的土地管理法正是基于土地的“物”、“资源”及“管理对象”的多重属性进行综合性立法的。因此它集民事性规范于一体。而其中经济性规范占着很大的比重。《土地管理法》共分八章,除总则(第1章)、法律责任(第7章)、附则(第8章)外,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2章)主要由民事规范构成,监督检查(第6章)主要由行政性规范组成,其余三章,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3章)、耕地保护(第5章)、建设用地(第6章)基本上是经济性规范,只是个别兼具行政性规范属性。
土地管理法中这些经济性规范所涉及的内容包括:立法宗旨(第1条)、基本国策(第3条)、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第4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度(第17条)、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制度(第24条)、土地调查制度(第27条)、土地统计制度(第29条)、建立土地管理信息系统对土地利用进行动态监测制度(第30条)、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第31条)、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第34条)、土地划拨制度(第54条)、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使用制度(第55条)等。此外,还有一些关于促导性措施的规定,如关于奖励的规定(第7条)、鼓励开发未利用土地(第38条)、鼓励土地整理(第41条)、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第50条)等。还有一些特殊的规定,如关于增加安置补助费的规定(第47条)、征地补偿方案须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的规定(第48条)等。
上述这些规定,体现了经济法的一些特性,以此为基础可分析出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如下差异:
首先,经济法与行政法调整的社会活动领域及其调整宗旨不同。经济法,又可称之为经济政策法,是国家管理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宗旨是执行国家经济政策,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如国家针对耕地严重流失,建设用地外延式扩张的现状,基于“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的认识,提出了”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为了执行这一国策,于是进一步完善了《土地管理法》,以法律的形式将上述政策要求制度化、规范化。由此可见,经济法带有极强的经济政策性,是国家贯彻经济政策的手段。就其宗旨而言,是为社会公益的。如为了确保现有耕地规模,防止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在农用地内,又划出基本农田进行特殊保护,这都是基于我国耕地面积有限、开垦潜力不大、农村人口众多这一现状考虑的,以期达到确保农民生活水平、农业发展、农村稳定及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公益目的。因此,国家一定阶段特定的经济政策是经济立法的依据,保证该经济政策所确定的社会公益目标的实现,是经济法的功能和宗旨,它有着特定的、具体的经济内容。行政法则与此不同,行政法以国家行政主体的设置及其职权行使为其调整领域,其宗旨是保障国家行政职权的依法行使和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行政机关的侵害。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由于历史传统不同,关于行政的认识也存在着差异。英美法系侧重于控权说,重视程序规则,认为“行政法涉及对行政机关的授权;行使行政权力必须遵从的方式(主要强调法定程序规则);以及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2].而大陆法系侧重于保权说,以行政职权及其行使作为研究中心,“强调的是行政行为,即作有效意思表示的主体资格,意思表示的有效成立要件,有效意思表示的法律效力(意思先定力、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有瑕疵意思表示的补救和违法意思表示的法律责任,以及紧急状态下的意思表示问题”[3].由此,不管是英美法系的行政法,还是大陆法系的行政法,都不十分关心行政管理活动的具体社会经济内容及其要实现的社会经济政策目的。这是行政法区别于经济法的一个根本点。以我国土地管理法第6章“监督检查”为例,该章规定了监督检查的主体(第66条)、可以采取的措施即职权(第67条)、关于身份公开的程序规则(第68条)、其他职权及公法上负担的义务(第68、70、71、72条)等。这些规定充分关注的只是行政组织及其权力设置、行使、制约、监督,而不大关心活动的具体经济内容和要实现的经济政策目标。总之,经济法和行政法都分担国家管理经济的职能,但其侧重点不同,前者侧重管理的具体内容和要实现的目标,后者侧重于管理主体及其职权。
其次,经济法与行政法立法上所遵循的科学原理不同。经济法主要以经济学的原理为指导,如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度、土地调查制度、土地统计制度、土地利用监测制度等,就是在经济学原理的指导下,将一定的经济技术手段运用于土地管理,以期达到土地资源的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和保护。在这里,立法只不过使其获得了强制执行和一体遵循的效力而已。行政法则主要以政治学原理为指导。如土地管理法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的规定(第21条)、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列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内容的规定(第25条)、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第44条)、关于监督检查的规定(第6章)以及关于行政责任、行政救济的规定(第7章)等,体现了行政机关与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上下级和管理相对人之间相互监督的关系,这些都是政治学分权制衡原理的运用。
再次,经济法与行政法追求的法律实施所要达到的社会效果不同。法律的实施效果指法律的实施对社会、经济、政治生活产生的影响。这种影响有积极的,也有消极的,而法律所追求的则是积极的影响。经济法的实施追求的是,它所执行的特定的社会经济政策目标得到全部或部分的实现,整个社会经济呈协调有序持续发展的状态。就土地管理法而言,是要通过实施实现土地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的科学化、合理化,耕地得到了切实有效的保护,整个社会经济在此基础上能够得以持续发展。而行政法实施要追求的是,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民主化、法治化,即依法行政。具体言之,就是行政主体的设置、职权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行政活动做到合法、合理,一旦违法,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还是以土地管理法为例,它的实施在行政方面就是要实现土地行政管理的法治化,使国家的土地行政管理职能得到实现。总之,经济法追求的是社会经济运行的效率和有序,行政法追求的是国家政治生活的规范和进步。
最后,从经济法与行政法既相区别又相渗透的客观现实和辩证关系出发,应该注意到二者间的界限具有相对性。就法律部门的划分而言,具有主观性的一面,它并不是法律现象客观的必然的界限所惟一导致的。这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法的部门划分是相对的,具有一定的模糊性,这是由立法和法学的主观性决定的。这种相对性主要表现为法律部门之间的交叉性和层次包容性,也表现为同一项法规在不同的国家或不同时期可以属于不同的法律部门。“[4]而一个时期以来,我国的一些法学者却未能足够认识这种法的部门划分的相对性。有的行政法学者基于经济法调整手段的不完备、无独立的责任制度等,就否认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地位;而一些经济法学者则从论证经济法有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的独立的、完整的调整手段和责任制度出发,没有令人信服地论证经济法具有像民法、刑法、行政法这些传统的法的部门那样所具有的全部特征。与此不同的是,有的学者独辟蹊径,从反思和重新确立法的部门划分标准出发,既看到了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差异,又看到了两者的交叉、重叠,既论证了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部门法的地位,同时也”纯化“了行政法的研究范围。更难能可贵的是,他们从法律史的角度指出了新兴法律部门对传统法律部门在制度上大量借鉴的客观现象[5].总之,经济法与行政法二者间的界限是相对的,经济法在调整手段和责任制度方面大量地借鉴了行政法的某些做法;同样,也不能以此否认二者是不同的独立的部门法。得注意的是,现代法律更加关注特定的社会活动领域和特定事项。在立法上,一方面,新的法律部门不断出现;另一方面,法律部门相互渗透和综合性法律文件的制定。前者如环境法、社会保障法等,后者如本文分析的土地管理法。这在法学上,既要求具有开拓意识的新领域的法学工作者的涌现,也要求不同部门的法学者对同一立法文件从各自的学科背景出发进行研究和阐释,不是相互否定,争夺地盘,而是合理分工,相互促进,共同繁荣法学事业。
注释:
[1](英)施米托夫:《国际贸易法文选》,赵秀文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32页。
篇8
1.完善现代信息技术应用于农业经营结构
现代信息技术应用于农业是现代信息技术应用于农业领域的实践方式,是农业未来发展的重要方向之一,因此在发展和经营过程中要建立健全经营结构,对农业的经营体系做出更好的改革,建立相关的制度措施对合作体系做出更好的规定,规范农业的经营体系,聘请专业的经营管理人才对现代信息技术应用于农业的经营方式做调整,加快农业内的人才培养,培养更多的农业专业性人才,定期举办培训会,使农业内的成员的素质和知识水平得以提升。
2.发展农业的特色农业
现代信息技术应用于农业是土地经营者的经营集合,是未来农村经济发展的主要生产方式,农业产品的产出也要有自己的特色生产方式。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发展经济效益高,更加优质额作物。提高生产模式和农业的生产水平,打造产品的产业品牌,将现代信息技术应用于农业的农作物进行深加工处理,通过自身的加工和包装转换成具有产品优势的产业,成为特色的农业农业,实现农业经济的发展,增加农民的收入。
3.建立现代农业技术信息网络
现代信息技术应用于农业所带来的是农业经济信息的快速流动、共享,从而加速了农业经济内部和外部的竞争,建立良好的竞争体系,树立竞争意识,加快现代信息技术应用于农业体系的建设步伐,,积极培育和发展农业信息市场,逐步形成农业的规模化和产业经营。同时可以通过有线电视播放、村内电话、调频广播等方式传播农业信息。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优化农村产业结构,优化农业区域布局,实现农业资源高效配置。现代农业发展着力点就在于提高现代农业装备水平,优化农业产业布局,创新组织经营形式,强化科技支撑,提高农业人员科学素质,加快现代信息技术应用于农业体系建设。
篇9
目前,全区共有注册商标716 件,行政认定驰名商标1 件,司法判定驰名商标5 件,着名商标35 件,知名商标63 件,商标国际注册20 件,国外注册商标(含港澳台)24 件,企业字号与商标同名83 家。获得省知名字号认定的企业3 家。品牌效应带动了辖区经济的快速发展,2011 年全区有规模工业企业395 家,规模工业总产值164.4 亿元,现价增长30%;产值上亿元企业52 家。工业园区支撑作用明显,蓝田经济开发区实现规模工业产值118.4 亿元,占全区总量的72%。品牌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龙文区商标品牌同样存在多方面的问题。
篇10
中国、韩国、日本3个相互毗邻的国家,无论是否自觉,自古及今一直存在着密切的相互影响。认识三国的国际位次,对于我们今后的行动是必不可少的前提。
发展是指在社会各个方面,人们需求满足程度的提高,它包括物质上的富足、精神上的自由;世界进入近代以来的发展,集中表现为各国争先恐后的现代化潮流。现代化是一场涉及思想观念、政治体制、经济结构等全方位的深刻的社会变迁,其突出体现在科学技术发展带来的经济生活的变化上。而经济生活不仅是社会的基础,也是一个社会政治、文化的集中反映,经济指标的变化也最为显著、且便于计量和比较。因此,笔者试通过对中国、韩国、日本这3个东亚邻国自1980年以来发展速度的比较,以经济为主兼论其它。
一、现代化进展速度比较
中国现代化战略研究课题组、中国科学院中国现代化研究中心自2000年以来,一直在从事世界各国和中国各地区现代化进程的比较研究。课题组认为主要工业国于1940~1960年代已经完成了以工业化为核心的现代化,那是第一次现代化,也称经典现代化;主要发达国家自1970年代以来出现了被称之为“后现代”或“后工业社会”的第二次现代化,从工业社会向知识经济、信息社会过渡。我们不妨参照它们的报告,看看东亚中、韩、日三国现代化进展的程度。
1、第一次现代化的速度比较①
第一次现代化评价模型以发达工业化国家1960年的平均值为标准,设定指数为100。日本第一次现代化实现程度,1950年为63,1960年为88,1970年为100。韩国1960年为52,1970年为71,1980年为87,2000年为100。与日本相比,韩国指数在63的年份大约是1960年代中期,到上升为100大约经过了35年左右。而中国第一次现代化指数,1980年为54,2004年为86。根据指数上升速度看,三国中进度最快的是日本。
2、第二次现代化的速度比较②
所谓第二次现代化,主要特征是知识化。第二次现代化理论认为知识的创新、传播和应用是当代先进国现代化的动力。如果以高收入国家1980年的平均值即物质产业增加值占GDP比例、物质产业劳动力占总劳动力比例低于40%为第二次现代化起步的信号标志[1],笔者发现1980~2004年间中韩日三国在知识创新、知识传播上不仅现实差距巨大,而且发展速度差异悬殊。以最能显示一国知识创新能力的百万人口中居民申请国内专利数量为例,近年的数据中国约为韩国的1.98%,约为日本的1.10%。再以反映生活质量的重要指标——人均能源消费量(千克石油当量/人)为例,24年间中国上涨了约1.60倍,韩国上涨了约2.95倍,日本上涨了约0.37倍。而最能反映产业结构变迁的指标之一的服务业劳动力比例(服务业劳动力/总劳动力)则显示,24年间中国增加了6人(从10人到16人),韩国增加了28人(从36人到64人),日本增加了12人(从54人到66人)。可见产业结构升级速度最快的是韩国,日本其次。
《中国现代化报告2007》附表3-3-7的数据进一步显示,从1980~2004年,第二次现代化指数的变化中国由25上升到39,韩国由35上升到92,日本由72上升到102。24年间,中、韩、日三国现代化指数的年均增长率分别为0.58、2.38和1.25。横向比较也说明,在第二次现代化进程中,韩国发展速度最快,年均增长率几乎是中国的4倍,日本也比中国高出1倍多。
3、综合现代化指标比较
如果说把现代化划分为第一次、第二次,给人印象现代化似乎如一种有组织、有计划的行动,这与世界历史不符;因为后进国把追赶先进国作为全民共同目标,或许可以设计第一次、第二次的现代化任务,而那些原生型现代国家,并无这样的国家行动。另外,在两次现代化评价模型中也有不少项目重复。也许中国现代化战略研究课题组意识到了这一问题,评价模型被不断修正。2004年的报告中,从第一次、第二次现代化评价模型中保留了一些重要项目,加上生态效益指标,根据经济(人均GNP、人均PPP、服务业增加值比重、服务业劳动力比重)、社会(城市人口比例、医疗服务、预期寿命、生态效益)、知识(经费投入、专利产出、大学普及率、因特网普及率)3类12个指标建立了综合现代化评价体系。[2]
以高收入国家的平均值为评价基准,设最高指数值为100。从1980年到2001年,综合现代化水平,日本指数都是94,排名从第2降为第6;韩国1980年指数为47,世界排名46,2001年指数上升到79,排名上升到18;中国1980年指数为21,排名93,到2001年指数为32,排名为60。1980年以后的20余年间,日本始终处于世界最高的阶层,指数没有变化,排名略有下跌。尽管中国和韩国的指数、排名都有上升,与世界先进国的差距逐渐缩小;但两者相比较而言,韩国进步更快,指数上升了32,排名提高了28位;中国指数增加了11,排名进步了33位。需要指出的是,20世纪90年代初苏联解体后新独立的国家如俄罗斯、捷克、立陶宛等没有参加排名,而它们中不少国家的指数比中国高。也就是说,如果所有国家都参与排名,2001年中国的位次达不到60名,提高的幅度肯定不如韩国大。
二、人均GNP的增幅比较
现代化是呈现社会全面进步的总体概念,从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中选择有限指标建立模型评价社会整体发展状态,难以完美;但因为人类交流的需要,很多场合必须以简略指标说明整体状态。在统计数据多如牛毛的当代社会,GNP是反映国家发展水平的最好尺度之一;而人均GNP多少及其增幅大小,则能够集中体现国家各方面的现实状态和发展速度。
GNP(GrossNationalProduct)即国民生产总值,是全部国民在一定期间(通常为一年)新创造出的产出以市场价格表示的合计金额。所谓产出,是指所有具备经济价值的货物与服务;离开GNP就无法讨论宏观经济走势,因此GNP被称为“经济统计之王”。据《中国现代化报告2007》附表3-2-2,2004年中、韩、日三国的人均国民总产值分别是1500美元、14000美元、37050美元。韩国是中国的9.33倍,日本是中国的24.7倍、是韩国的2.65倍。其差距无疑是巨大的。
然而,近几年舆论界一些言论,给人印象似乎改革开放以来我们是世界上发展最快的。但是横向比较可以发现不是这样。1980年人均GNP,三国之间的差距,韩国是中国的5.24倍,日本是中国的34.10倍、是韩国的6.51倍。也就是说,经过24年,中国与韩国的差距扩大了,而且程度相当高;中国与日本的差距尽管有所缩小供,但依然惊人;而韩国与日本之间的差距则是大大缩小了。2004年人均GNP,中、韩、日分别约是1980年当年价的5.17倍、9.21倍和3.75倍。增长速度韩国遥遥领先,中国其次,日本最慢。
如果我们进一步考虑到国家之间物价不同,为使统计数据具有可比性,一般认为按照购买力平价计算的人均GNP即人均PPP比较,更符合实际状况。2004年人均PPP,韩国是中国的3.49倍,日本是中国的5.07倍、韩国的1.45倍,显示的差距不如人均GNP大。而1980~2004的24年间,人均PPP,中国由430美元上升到5885美元,韩国由2490美元升到20526美元,日本从9290美元涨到29814美元。换算下来,2004年人均PPP分别约是1980年的13.69倍、8.24倍、3.21倍。跟各自过去相比,中国增长速度最快,韩国其次新论》中《三一运动与之比较》,第173页-177页,日本最慢。但是横向比较3个国家的人均PPP的增长量,结论就大不相同了。1980年时,中国少于韩国2060美元,少于日本8860美元;韩国少于日本6800美元。而到了2004年,中国比韩国少14641美元,比日本少23929美元。可见实际上人均国民总产值的增速,中国不如韩国和日本。而且这些数值是按照当年价美元计算的,如果算入美元的通货膨胀率(1980年的1折合2000年的1.876、2005年的2.112),把2004年数据折合为1980年数据(大略以2∶1计),中、韩、日的数据分别变为2942.5美元、10263美元和14907美元。中国少于韩国7320.5美元,少于日本11964.5美元;韩国少于日本4644美元。总之,无论是人均GNP还是人均PPP,中国与韩、日的差距事实上是在扩大,而韩国与日本的差距在缩小。
而且我们在此讲的速度,是指有质量基础的速度,以价格计算的生产总值增长速度容易比较,以服务质量提高的速度比较则相对不易。但是,我们仍然可以从分析各项数据的关联性上看出质量差异的概貌。如,医疗发展程度是代表生活质量的主要指标之一。按照每千人口中医生数量的指标看,2004年中国与韩国相同。但是把它与另外两个衡量生活质量的指标联系起来看就能够发现问题。一个是婴儿死亡率(每千例活产婴儿1周岁以内的死亡率),中国在20多年间从42下降到26,减少16人。韩国则从26下降为5,减少21人。日本从8下降到3,减少5人。其中中国进步固然不小,韩国进步更大;而日本看似进步幅度不大,源于其基础很高,婴儿死亡率现在已经降到世界最低程度。另外一个是预期寿命,1980~2004年间,中、韩、日分别增长5岁(66~71)、12岁(65~77)和6岁(76~82)。新生儿人均预期寿命韩国增长最多,日本其次;而事实上日本人均寿命已是世界最高。也就是说,中国医生人数占人口比例尽管不少,但是医疗质量跟韩、日还有差距。另外,从知识的投入产出看,2004年中国投入研究与开发事业的经费占国民生产总值(R&D/GNP)的1.3%,比例上只及韩国(2.6%)的50%,约为日本(3.1%)的42%;而从事研发工作的科学家、工程师,中国每万人只有7人,相当于韩国(32人)的22%,日本(53人)的13%;平均每百万人中居民申请国内发明专利数,2002年中国32件,只相当于韩国(1614件)的1.98%,相当于日本(2916件)的1.10%。同时,韩国与日本也有较大差距,韩国相当于日本的55.29%③。也即中国与韩、日相比,专利申请数量差距远大于经费和人员投入的差距,这说明我国研发人员知识产出少,经费使用效率、科技人员创新水平不如韩国和日本。
社会是多领域构成的系统,各领域之间互相联系、互相影响,密不可分。评价经济和社会发展一般都是选择一组相互关联的指标综合考察。而在多种指标中,人均GNP的增加速度是反映社会发展速度的一个综合指标。从这个指标看,东亚三国在最近24年中都取得很大进步,而韩国、日本发展得比中国更快。笔者在此还想略花笔墨阐释其作为考量指标的科学性:
首先产出差距决定收入差距,人均产出高低是决定人均收入多寡的最直接因素。国民收入多就能够提高生活质量,包括饮食讲究营养卫生、投资运动健身和医疗服务,延长寿命,提高身体素质;国家收入多,可更多地投入于教育和科研,提高国民的知识和技能水平。而劳动者健康长寿、得到良好教育训练,不仅可以延长人均劳动时间,而且可以提高单位时间的生产效率,使人均生产力提高。这样就形成了良性循环。我们用来比较各国人民生活水平的常用指标——人均能源消费量,也主要取决于人均国民收入水平。
其次反映了人均生产力的差距,即同一个人为社会提供的物质产品和精神产品能力和成效的差距。生产过程是人施加影响于原料、服务他人的过程。人均生产力高,不仅表明劳动者勤劳意识强、劳动时间多(这与整个社会职业精神、政治经济制度相关),还说明土地、原料等利用效率高,单位时间产出大。18世纪英国产业革命以来的历史证明,机械化、自动化的生产效率比手工半手工劳动高得多;同样,劳动者在第二产业的产值高于第一产业,第三产业又高于第二产业。如世界主要先进国自1970年代开始国民总产值中农业和工业比例下降,服务业比例上升;而中国同期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增长较韩、日缓慢,就跟大量劳动力投入第一产业、产业结构转型缓慢密切相关。具体体现在产业转型速度上,1980~2002年的22年间,在百人总劳动力中,农业转移到非农产业的,中国19人、韩国24人、日本5人,韩国速度最快。
三、关于中国发展名与实的思考
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取得了巨大进步,同时中国是发展中国家,与世界先进国还有不小的差距。这是大多数中国人及对今昔中国有过比较的国际人士都明白的。但是如果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与一些先进国的差距依然在扩大,可能仍会出乎人们的意料。上述中韩日三国发展速度比较显示出来的差距,虽有点令国人吃惊,却是不得不信的科学研究的结果。
目前,国内外有相当一部分人对中国取得的进步及其在世界上的位置,还持似是而非的观点。例如,认为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是世界上发展最快的国家,或者称中国已经成为世界工厂,或者说美国和中国是世界经济两大发动机。最近的如2007年3月12日提前出版的美国《新闻周刊》发表的文章称:“在过去30年中,中国享受着稳定和任何其他国家都无法比拟的最快速度的经济增长,中国在世界上建立了一个全新而闪耀的形象。”[3]而在国内,不仅百姓面对电视镜头时说“我们富了”、“中国强大了”,新闻、学术界也有人在热烈谈论大国崛起话题,或者表示要总结中国成功的独特经验,甚至预言多少年后赶上某国、超过某国。
笔者认为,中国发展最快的观点,源于大致印象的成分多于细致分析,它可能更多地反映了国人的强烈愿望而不是表达客观事实。荣誉固然是人们乐于享受的,国家的荣誉固然能够振奋国民精神,但是脱离实际的高名对中国并无多大利益。国际上,可能为此要求中国承担更大的责任、做出更大的贡献,或者把中国作为竞争对手加以防范遏制;而国内,自满容易滋生骄傲,丧失进取心或者追赶的紧迫感,忽视本国存在的严供
峻问题,懈怠于改革,对外交往中轻视他国。我国现代化研究的奠基人罗荣渠先生早在1996年就鉴于国内兴起的“盛世”崇拜、对世界大势的无知,提醒国人要戒骄戒躁。[4]
1980~2004年的24年,说长不算长,说短也不短,大致一代人的时间。世界历史上,不乏举国一致全力追赶先进、后来居上的例子:19世纪末是德国、日本,二战后首先仍然是德国、日本,20世纪60年代以后韩国、新加坡和中国的台湾、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差不多都用了一代的时间,就从比较落后的状态一跃而至比较发达的状态。前述中国与韩、日人均GNP增速的差距,就是生产力发展速度的差距;而人均GNP的增长速度可以说不仅仅是经济问题,而且是整个社会差异的代表。我们说,有差距并不可怕,今天,中国与先进国家的差距,表明我们在改革和发展方面还有很大潜力,而差距正好可以成为催促我们奋进的动力。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如果在较长时段中进步速度落后于人,差距必然会日益扩大。要赢得综合国力的竞争,必须使社会各个领域、各个阶层对追赶形成共识,增强改革和发展的紧迫感。
参考文献:
[1]引自《韩国独立运动血史新论》中《三一运动与之比较》,第173页-177页供
[2]中国现代化报告2004.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164—166
[3]法里德·扎卡里亚,伊文译.西方真的不了解中国.环球时报,2007.3.6.
篇11
1.增速超出掌控
在最近几年的时间内我国的房地产经济发展已经达到了一个相当高的水平,赶超了发达国家近30年变化水平的程度。由于我国政策的变化,国家加强了城镇化建设。农村大量人口逐渐向城市转移,甚至建立新的城镇。种种情况导致了城市人口的大量增多,相对于住房的需求也不断上涨。单薄的房地产基础,根本不能满足现在的需求,许多商人及企业看中这一方面,加大了对房地产的投资。
2.管理的不到位
显而易见,在政府的支持和企业家的投资下,房地产行业拥有着巨大的利润。该行业的暴利引来了大量企业家的投资,越来越多企业的加入,缺乏政府的有力调控,造成市场秩序混乱。很多地方的房价大幅上涨,超过了一般居民的承受能力,使很多人,想买房却买不起。
3.需求的不稳定
住房需求是居民生存的最根本需求,所以买房已经成为家庭及个人的重要投资。在当前的城镇化现代建设过程中,为了减少居民居住土地的使用,城市高楼成为居民住房的最大选择。这种现象又造成了居民对住房需求有一定量增加。
但由于房价的不合理性及市场监管的不到位,整个行业充满了泡沫。政府部门颁布了相关的政策,进一步阻止了对房地产不理性的投资行为。比如国家的相关政策,对很多一线城市采取限购措施,保障了底层人民也能有房住。但由于前期投入大后期收益小,以及通货膨胀等因素,不少居民的买房意愿仍成下坡趋势。导致市场需求减低。
4.市场经济体制
对当前快速发展的房地产经济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忽视,导致了市场制度不健全。房地产行业不是独立存在的,也不可能独立存在,它的发展与土地经营关系相当密切。我国虽然土地资源比较丰富,但是其利用率很低,远远没有想象中那么理想,而且土地后备资源短缺。在国家土地资源被大部分消耗的时候,无所顾忌,认为后备资源还跟丰富,这种想法是错误的。我们应让每一寸土地都发挥出其最大的价值。如今,快速发展的房地产行业,占用了大量的优质土地资源,导致了市场土地供求出现不可调和矛盾。在进行发展房地产行业的同时,我们应该重视对环境的保护的意义,不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去获得更大利益。在获得利益的同时,应当肩负起背后与之相对应的责任。其中的最重要也最应当承担社会责任,就是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进行生产建设。可以这样说,房地产经济是一项破坏性建设,虽然这么说有些人认为太过片面。但它最大的特点就是工期短、转移性强,在区域内施工,这些特点完全可以证明这一观点。尤其是此区域完工后继续进行下一区域,此期间无过渡,无缝隙连接。事后也再不对原来的施工区域的后续管理问题进行负责。
三、发展趋势研究
房地产经济是我国经济体系的极其突出的一部分。在大规模城市化建设过程中,房地产经济对于改善居民生活质量及生活条件起到了重大作用。虽然难免有些缺点,但发展前景依然良好。根据目前实际情况,我们从以下两方面分析。
第一,房地产市场逐渐走向成熟。我国房地产经济在“十二五”期间有短暂的不和谐期,但今年中国开始“十三五”,所以该行业的发展迎来了新的曙光。我国當前的城市化建设、农村改建已大部分完成。在国家政策的调控下,该行业及相关联的其他行业均对市场进行了有力调整,建立了一个相对来说更合理化的发展环境。
第二,市场住房价格趋于稳定。影响房地产市场的最重要因素就是住房价格,最近几年房价的持续上涨,造成居民心里的极度恐慌,同时也扰乱了经济的稳定性。政府进行有效的干预,通过调控市场、限制购房,房价正在下调并充满规律性,现在已具有独立的稳定住房价格体系。
篇12
1.1风险因素
“无风险,无保险”,风险是保险产生、存在和发展的前提条件和客观依据。风险具有客观性和发展性,随着经济的发展,风险也在发展,人们在使某些风险损失减少的同时又创造了新的风险。
现代生产力的发展使产业结构发生了划时代的变化,出现了电子计算机技术、航天等一系列新型工业,创造出了数倍于历史上任何时代的物质财富。但与此同时,它也带来了比以往任何时期都更多、更集中、破坏性更大的风险。在现代社会风险日益增加的情况下,人们对保险的需求也日益强烈,从而使得作为风险管理重要内容之一的保险业得到了空前的大发展。
风险和风险的管理方式是共同发展的。经济的增长促进了风险的发展,新的风险的发现及解决反过来又促进了经济的增长。所以,经济增长带动的人类实践向纵深的发展的同时,也会不断的促进保险业的发展。
1.2财富因素
一国的收入水平一直是影响保险需求的最重要的因素。保险需求随收入水平提高而不断提高,其原因在于:第一,保险的储蓄性决定的。短期内,由于平均消费倾向递减,作为互补的平均储蓄倾向会随着财富的增加而递增。按照Kuznets的实证研究,长期内,平均消费倾向是恒定的,但随着人们财富的增加,储蓄总量也在增加。保险具有储蓄的性质,决定了保险的需求会随着人们的财富的增加而增加。第二,保险的保障性质决定的。对于不确定情况下的决策,可以运用效用理论。面对不确定情况下的决策问题,可以将期望值看作一个经济项目的价值,这就是期望值原则。无论面对怎样的随机损失X,付出数额E(X)就不会感到有差异。但多数决策者并不按照这一原则,初始财富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决策。保险需求的财富弹性是指,个人财富的变动率所引起的保险需求的变动率。“如果我们假定所有国家都沿着一条共同的发展道路前进,就可以从研究中得出一条合理的结论,即保费的收入弹性大于1。”说明国民收入的一定增长会产生保费收入的更大规模的增长。
1.3人口结构的变化
经济的发展也会使社会中人口结构发生变化,进而影响寿险产品的需求。经济的增长使人们的观念和生活方式发生变化,也使人们的期望寿命增长,对寿险作为储蓄工具的需求也就越强烈。另外,长寿意味着寿险价格降低(Outreville,1996)。不同年龄的人的分布情况,以及与此对应的财富的分布状况,是影响保险发展的一个重要条件,尤其与人寿保险的关系更为密切。
此外,由于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的人口平均寿命有稳步增长的趋势。养老保险的主要目的之一在于防止人们超长存活而无经济来源。因此,平均寿命的增长也促进了对养老保险的需求。我国较高的少年儿童赡养率,对寿险构成了显著的正面影响,同时我国正在增加的老年赡养率,也将使我国寿险业受益。
1.4意识水平的变化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分工的细化和人口迁移的频繁,传统的思想在不断的变化。特别是对外开放以后,经济发达国家一些进步、文明观念的引入,促进了中西方文化的交融,改变了人们对一些问题的思考方式和看法。保险,与许多新生事物一样将越来越为大众所认识、所接受。随着经济的发展,受教育的人口越来越多,相应的教育投资也越来越大,这其中包括对保险的需求。教育是使科学转化为更广泛的技术和生产力的重要环节,这样又促进了经济的发展,进而形成了良性的循环。
1.5社会经济体制的变化
新制度主义经济学认为,诸如储蓄率高、受教育程度高、技术创新活跃等因素,是与经济增长相伴随的发展的表征,而不是发展的原因。从根本上看,除非现行经济组织是有效率的,否则,经济发展就不会出现。每个人必须受到激励,才会去从事合乎社会需要的活动。为此,需要设计某些机制,使社会收益率与私人收益率近乎相等。为了使经济持续发展,必须不断地对现行的经济体制进行改革。
这样,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会对保险产生相当的影响。当政府实行扩张性的财政政策时,会扩大总需求,从而加大保险需求,反之,减少保险需求。如果政府实行紧缩性货币政策,使货币需要大于货币供给,可能因而减少保险的购买;反之,则增加保险的购买。
2我国经济增长促进保险业发展的实证分析
我们知道,经济增长的内容是方方面面的,我们仅从经济产出的总量上来分析对保险消费的影响,用国民生产总值这一变量来代表经济增长。这里运用简化形式模型,需要指出的是,简化形式模型的分析是为了研究变量之间的相关关系,但相关关系并不必然包含因果关系,因为某一变量的变动与另一个变量密切相关并不一定说明一个是因,另一个是果,如果变量的变化受到共同因素的影响,那么这种分析的效果必然会减弱。结构模型根据变量之间联系方式,找出他们之间的传导机制进行研究,可以避免上述问题。我们这里之所以选择简化式模型,需要做出以下说明:第一,如果经济的增长是均衡的,在假定居民的平均消费倾向和税收制度等不变的条件下,国民收入的增加会同等地增加居民的消费和储蓄,并且这种作用是直接的。这样包含国民生产总值和保险消费变量的简化式的模型的分析是合理的。第二,如果国民收入的增加是受货币因素影响的非均衡的增长,则为了使经济回到均衡点,政府会运用紧缩性的货币政策,即通过提高利率来抑制消费增加储蓄。一方面实际的传导机制或者还具有其他的形式,另一方面上述的传导机制在实际的经济运行过程中的作用会受到限制,使结构模型的分析具有操作上的不利性。鉴于以上的两点分析,我们这里选择简化式的模型(见附图)。
我国的保费收入与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速度大致呈现一致性,说明国民收入是影响保险业发展的一个重要的因素。我国的保险业的发展远远超过了同期的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速度,这其中有许多的因素。例如,保险产品替代品的价格、体制的因素等等。
本文将运用如下的模型进行分析,
InY=?琢1+?琢21nX+?着
Y:保费收入;X:国民生产总值;?琢1,?琢2:回归系数;?着:随机干扰因素。
可以得到如下的结果:
1nY=-12.690+1.7651nX
t=(-24.340)(34.064)
p=(0.0000)(0.0000)
F=1160.374
R2为0.983,调整的R2为0.982
可见,该模型能够很好的通过各种检验,反映了国民生产总值和保费收入之间的关系。这里的常数值并没有实际的意义。
对上式求导,dY/Y=1.765dx/X,即国民生产总值每增加1%,实际的保费收入预期会增加1.765%。这里的收入弹性是总体的弹性,包括寿险与非寿险之和。与寿险业相比较,我国的非寿险业务相对发展稳定。
如果随着财富的增加,人们趋向于更加的风险规避,即前文中我们的效用函数的选择是合理的,那么我国寿险业与国民收入的关系就是比较合理的。因此,同样我们可以得到关于非寿险业务与国民生产总值的回归模型:
1nY=-10.120+1.4681nX
Y:非寿险业务收入;X:国民生产总值。
该模型也能够很好地通过各种检验。我国的非寿险业务的收入弹性大致为1.468。Grace和Skipper(1991)的研究结果表明,可能不存在国际范围内的非寿险收入弹性,他们发现,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非寿险收入弹性分别为1.14和1.75。我国的非寿险业务的收入弹性介于二者之间,大致有两种原因:第一,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的增长速度,使风险因素和风险事故增加,促进了对保险这种风险分担机制的依赖。第二,本文中的模型可能高估了我国的非寿险的收入弹性。实际上,在非寿险业务的内部,各种不同的产品对收入的敏感程度也是不一样的。
影响寿险业发展因素多于非寿险业的,所以使寿险业的发展具有较大的不稳定性。我国的寿险业的保费收入与国民生产总值的回归模型为:
1nY=-25.690+2.891nX
Y:寿险业务收入;X:国民生产总值。
这个模型的统计检验不如上述模型的好,但也能够较好的反映二者的关系。我国寿险业具有较高的收入弹性2.89,对于这种现象的解释为,第一,人们随着财富的增加风险态度趋于更加的风险厌恶;第二,市场利率风险使人们选择了相对稳定的保险这种储蓄方式;第三,市场机制的不完善(主要指市场中介问题)以及保险人对政府政策的不敏感性;第四,由于样本数据较少,存在高估寿险业收入弹性的可能。
可见,无论寿险业还是非寿险业,都与国民生产总值存在着高度的相关性,国民经济的发展是我国保险业高速增长的基础,这为实际业务提供了理论上的支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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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卓志.我国人寿保险需求的实证分析[J].保险研究,2001(5)
3邹薇.经济发展理论中的新古典政治经济学[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
篇13
川藏公路对沿线区域的重要性
川藏公路沿线区域包括成都市、雅安市、甘孜藏族自治区、昌都地区、林芝地区和拉萨市,总面积43·57万平方公里,总人口超过1400万,其中约3/4的人口在成都市,经济总量则更加集中在成都市,这决定了本文研究的重点是除成都外的其它区域。川藏线尽管它是一条平面几何曲线,但是,其起迄点和跨越地带表明,它应当为途经之地域带来繁荣和文明。这就决定了它应当是多功能的,既是川藏两省区的富民线,又是川藏的经济线、国防线、文化线、旅游线、信息线、扩散线等。[2]川藏公路是沿线地区最重要的交通线路,而且该线增长极分布相对密集,除成都市和拉萨市两个省会城市外,还有地(州、市)级政府驻地雅安、康定和林芝,县级政府驻地名山、天全、泸定、雅江、理塘、巴塘芒康、左贡、八宿、波密、工布江达、墨竹工卡、达孜等。
交通运输对区域资源开发、区域工业体系的形成和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对区域内工业的聚集和城市的分布也有很大影响。国内外的经验都证明,交通运输是国家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先驱。在国民经济发展中,交通先行是一条应遵循的客观规律。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正反经验都证明,无论就全国来说,还是就地区的开发和工业基地的建设来说,都应认识这个规律,按交通先行这个客观规律安排建设程序,使交通运输超前发展。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经济迅速发展,并促进生产布局更加均衡的发展。[3]恰恰相反,川藏公路除拉萨和成都两个省会城市外,其他沿线区域并没有实现交通先行,而是严重滞后。
交通与经济之间的作用关系是双向的。经济活动的存在和发展刺激了对交通的需求,从而产生了新的交通设施及原有交通设施的改造;离开交通运输的经济活动是自给自足或封闭的经济,交通运输的发展可刺激经济的发展和地域间的联系和协作,因此,两者相互依存相互作用。一条不畅通的川藏公路已经成为严重制约沿线区域经济发展的瓶颈,也阻隔了内地,尤其是成都和拉萨对沿线区域的经济辐射。有鉴于此,加强灾害治理力度,保证川藏公路畅通是该区域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
2川藏公路沿线区域发展的模式选择
2·1点轴开发模式
在川藏公路本身尚且不能保证畅通的情况下,网络开发模式显然是过于超前了,增长极开发模式一是落后,二是即使采取,没有畅通的交通,其扩散效应也大打折扣。点轴开发理论不仅强调“点”(指城市或经济发展条件优越的区域)的开发,而且还强调“点”与“点”之间的交通动脉即“轴”的开发。优区位开发理论和点轴开发理论也是我国20世纪80年代初对平衡布局原则进行反思时从西方引进的,其理论渊源是增长极理论。我国80年代中期开始实施有选择的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对外开放地区政策,可以认为是优区位开发与点轴开发理论的应用。另外,在80年代中期开始的至今仍呈现良好势头的地区发展战略研究、地区性国土规划中,该理论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因而笔者认为在川藏公路沿线区域实施点轴开发模式,将增长极建设和川藏公路生长轴建设相结合。对该区域实施点轴开发模式符合其经济发展相对滞后的现状,也有利于有限的投资集中在高增长能力带动区域发展的各类区域增长极和川藏公路灾害治理上。
川藏公路作为重点轴线的建设可以改善沿线区域的可进入性。增加各地区、部门、企业的原料、市场、信息、人员交流而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可以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各地区人的流动,教育条件改善、文化多元和不同意识形态的进入,可以使相对保守的社会结构变为灵活性和进取的社会结构;由于可进入性的变化引致生产集聚和闲置资源的开发,可以提高生产力和优化产业结构。收入、经济权益、人口流动和集聚可以把停滞的政治结构变为较为敏感性的机动性的政治结构及政策。我们从目前川藏公路沿线区域人均GDP差异可以看出,可进入性最强的成都市是人均GDP最高的,[其次是拉萨,随着青藏铁路的开通,拉萨和其他相对落后区域的差距还会进一步扩大;而可进入性最差的昌都地区人均GDP最低,其次是甘孜州。
2·2川藏公路沿线区域点轴开发模式的实施要点
(1)在区域范围内,确定有利发展条件的川藏省区间的川藏公路线状基础设施轴线,对轴线地带的3个地(州、市)级政府驻地城镇及13个县级政府驻地城镇予以重点发展,对位于轴线上和轴线的直接吸引范围内的资源予以优先开发。
(2)随着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经济开发的注意力应愈来愈多的放在较低级别的发展轴和发展轴线上。与此同时,发展轴线逐步向较不发达地区延伸(包括发达地区的距发展轴和发展中心较远的地区),将以外不作为发展中心的点确定为较低级别的发展中心,规定新的发展中心。
2·3点轴模式的扩散与区域的平衡发展
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开发和发展水平、实力总是不平衡的。随着开发进程的延伸和地区经济技术实力的增强,区内不平衡程度逐渐缩小,以至大致出现相对均衡状态。
点轴渐进式扩散导致区域间相对均衡的发展,主要是由于:(1)新的集聚点,即增长极对周围较不发达地区起扩散作用。(2)线状基础设施可提高区域的可进入性,增加区域的机动性。而可进入性、机动性的增加,必然使地区发展机会的增加。这里需要提出:线状基础设施一旦延伸到某一地区,该地区与其周围没有线状基础设施束的地区的发展差距会进一步扩大。但是,这是缩小区际差异的必经过程。[4]随着经济的发展,次级轴线的成长,将为网络开发模式奠定良好的基础。
2·4建设川藏发展轴线与我国建设和谐社会的一致性
和谐社会就必须处理好效益目标和公平目标的关系。对于国家与区域制定发展总目标来说,就是必须正确处理经济高速发展与贫富区域两极分化的矛
盾。一个国家或地区以经济高速发展作为总目标,就必然尽可能地增大而不是抑制极化效应的作用。通过一系列政策、措施,把更多的投资引向那些经济发达、城市基础设施具备、交通发达、信息灵通、资金充足、科技水平高的地区,为它们创造更好的投资环境,以取得投资少、见效快的效果,促成地区经济高速度发展。在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区域经济差异悬殊的情况下,继续这样做将造成更大的社会不公平。表现在:落后地区得不到政府的重点支持与发达地区的帮助,而且面临着发达地区的强大竞争,产业结构得不到调整、改善,在经济发展的恶性循环中愈陷愈深。落后地区广大的土地、丰富的资源得不到合理的开发利用,贫困等社会问题长时间得不到缓和,甚至还会愈演愈烈。
建设川藏发展轴线就是在以效益目标为主的情况下,兼顾社会公平,也就是兼顾区域协调发展。国家和区域政策就要考虑尽可能增大川藏发展轴线的扩展效应的作用,运用政府掌握的资金与政策手段来帮助改变该区域的产业结构。为该区域创造一个有利的投资环境,使其能摆脱恶性循环,达到经济起飞,走上自力更生发展经济的道路。[5]
3川藏公路及其周边区域灾害治理对策
川藏公路运行半个世纪以来,几乎全线行程皆险段,其中尤以然乌——波密——林芝之间最为险要,历来为著名的天险,被视为鬼门关路段,几乎每年雨季,都会发生山崩、滑坡、雪崩、泥石流等重大山地灾害,导致一年中有数月不能通畅的时段,直接因受灾或因修路而牺牲的生命和财产损失恐怕已是难以计数。周边区域灾害也不逊色,比如进墨脱通边防的交通一直难以解决,墨脱成为高原地区有名的“孤岛”,至今是全国唯一不通公路的县。波(密)墨(脱)公路每修每垮,每年大量投资皆付之东流,墨脱少数民族的生产、生活和发展以及边防的建设等皆处于极端落后困难的状态。[6]制定和实施有效的灾害对策已经刻不容缓。
3·1开展山地灾害敏感性评价、制定减灾规划
川藏公路沿线及其周边地区山地生态环境具有脆弱性特点,突出的表现在山地生态环境系统自身的不稳定性和敏感性。山地灾害敏感性评价是把容易发生灾害并对人类生命财产安全和生产、生活构成危害的区域识别出来,并对其敏感性程度加以分类和评价,并根据山地灾害对建设工程的危害,进行危险性分区,避免和禁止在危险性大的区域进行建设。同时,根据山地灾害的分布、类型、危险度、发展趋势和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准,制定区域性和整个川藏公路沿线及其周边地区的减灾规划,为经济建设和山地灾害控制提供指导。
3·2强化灾害预警和预报
作为一种有效的、经济的山地灾害减灾办法,灾害预警预报已经在中国和其他国家得到成功的运用。在一些危险性大的重点灾害点和区域,必须建立区域性的与国家减灾中心等部门联网的预警预报系统,及时通报灾害天气和灾害、灾情等讯息,为川藏公路沿线及其周边地区乃至全国和邻国提供灾害资讯交流平台。
3·3加强法制建设和健全灾害管理体制
山地灾害的发生及其危害往往与人类活动有密切关系,具体表现为人们对山地灾害敏感性程度不了解,对不该开挖的地方开挖,不该布局工程设施的地方进行了布局,不该建房的地方建了房,其结果必然带来灾害的发生和危害。因此,必须建立和完善建设用地特别是重点建设工程的灾害敏感性评价制度,并制定禁止建设没有做敏感性评估的工程的法律条例,真正地做到防患于未然,最大限度的减少人为诱发山地灾害带来的损失。在管理层面,建立和健全灾害管理体制、灾害群防群测体系、减灾预案、减灾指挥调度体系,形成从灾害预警预报、减灾预案等高效运转的减灾支持和管理体系。
3·4建立川藏公路山地灾害防治专项基金
川藏公路及其周边地区,尤其是藏区山地灾害面广量大,对国防安全和社会安定有重要的影响。在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建设过程中将面临着山地灾害的威胁和危害。鉴于川藏公路及其周边地区山地灾害防治的基础工作较差和防灾减灾的能力较弱,由国家支持设立川藏公路及其周边地区山地灾害防治专项基金非常必要。该专项基金主要用于山地灾害基础资料的积累和山地灾害环境信息系统的建设,突发性山地灾害(如泥石流、滑坡、山洪、地震等)应急反应能力的建设以及对直接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灾害进行快速的处理。[7]基金毕竟是有限的,治理灾害时应选择一些灾害损失比较严重的灾害点,尤其是城镇附近和交通沿线的灾害点,实施工程和综合防治措施治理灾害。[8]
3·5发展生态旅游与防灾减灾相结合
旅游业作为川藏公路沿线及其周边地区的支柱产业,又是极具发展潜力的朝阳产业,区域的可进入性差也使得许多旅游资源保持原始状态,这为开展具有浓厚民族文化背景下的生态旅游提供了优越的条件。生态旅游的核心是保护大自然、保护地方文化,而保护大自然的核心又是保护生态、保护生物多样性、以及保护自然环境的原始风貌,维护、控制生态又取决于合理的环境容量。发展生态旅游和防灾减灾是两个相辅相成的方面,可以共同促进区域的可持续发展。其关键在于人力资源的开发与人与自然和谐文化的建设,包括培养一支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导游队伍,在导游过程中,能采取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方法来宣传一些相应的生态学知识和防灾技能,提高旅游者的生态环保意识和防灾减灾意识,从而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和人为的环境破坏;合理设计旅游线路,实现旅游线路的多样性,让游客有更多的选择;灵活运用价格策略,减轻环境承载力;在景区周边地区设立具有地方特色的农家乐,这不仅能满足旅游者的心愿,给旅游者带来极大的方便和满足,还能够最低限度地减少环境破坏,既可以增加当地居民收入、强化当地民俗文化传统,又起到了直接的生态示范作用,而且也可以适当分流调节游客流量。
参考文献
1.康继铭.文明川藏线的建设和系统工程[J].昌都科技,1989,(1):1~8
2.杨吾扬,张国伍.交通运输地理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444
3.张文忠.经济区位论[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0:240
4.陆大道.区域发展及其空间结构[M].北京:科学出版社,1995:139,164
5.周起业,刘再兴等.区域经济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259~2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