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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市场与宪法的相关性早在18世纪即已显现出来,1776年不仅以北美《独立宣言》的著称于世,而且以亚当?斯密《国富论》的发表载入史册。前者通过对基本人权和人民原则的郑重宣告奠定了近代宪法的基础,后者通过对“看不见的手”的发现创立了古典政治经济学。斯密指出,在市场的自发秩序之下,当每个人为追求自己的目标而努力的时候,他就像被一只看不见的手指引着去实现公共利益。政府不应过多地干预经济,应当放任经济自由发展,依靠市场自发协调[1]。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实际上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保护市场主体的自由,二是限制政府的权力,而宪法恰恰就是保障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的根本法。可见,早在三百多年前,亚当?斯密已经深深懂得经济发展和自由不可分割的道理。
自19世纪以来,经济过程的政治化和经济学的数量化相伴而行,一方面是政府的权力逐渐介入市场,另一方面是传统自由主义经济学撇开政府和法制,用局部均衡和一般均衡模型把市场描绘得完美无缺,对于身边正发生的政府干预酝酿的危险丧失了警觉。本世纪20年代末30年代初世界性经济大萧条的暴发,使传统自由主义经济学遭到破产,为凯恩斯主义入主西方经济学创造了条件。凯恩斯主义的逻辑是:一切的“善”都源于国家,而所有的“恶”只能来自市场,市场而不是政府应当对大萧条负责,市场缺陷被无限夸大,政府成为克服市场缺陷的唯一救“市”主,其经济权力不断扩张,传统宪法的“限权政府”信念受到冲击。随着政府对市场干预的强化,财政赤字与日俱增,福利计划相继失败,特别是失业与通货膨胀并存的顽症,使凯恩斯主义经济学处境尴尬,威信扫地,不从法律制度上找出路,就没有出路可走。
从本世纪50年代开始的新自由主义经济学革命的主题,就是重新发现市场机制,注重权利的优先配置,并由此孕育出以维护个人经济自由、制约政府经济权力为目标的宪法经济学。以芝加哥大学为大本营的美国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在以下三个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一是弗里德曼的货币理论,通过研究通货膨胀与失业的关系,认定高通胀率与高失业率并存的根本原因在于政府以优先就业为政策目标,不注重维护货币稳定。造成不稳定的因素不是市场,而是政府。二是贝克尔和舒尔茨的人力资本理论,通过对人类行为广泛的经济分析,打破了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人类学和法学等社会人文学科之间的藩篱,使微观经济学成为研究“在社会相互用途的制度中,有关人的选择和人的行为的一种普遍理论”[2]。这说明市场机制在非商业性关系中同样起作用。三是以科斯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以交易费用学说为理论基础,以财产权为逻辑起点,全面研究制度安排与资源配置效率的关系,证明了市场机制在法律制度领域的适用性,从而把对资源配置效率的研究与对权利配置效率的研究有机地结合在一起。
新自由主义经济学认定,如果政府没有使自己包揽过分的经济权力,使自己获得随意改变竞争结果的自由,那么市场本来完全可以形成自身的秩序。应当对混乱、萧条和停滞承担责任的是政府干预,而非市场机制。这就很自然地引出了运用宪法制约政府经济权力,保障个人经济自由的问题。
由新自由主义经济学重新发现的市场,既不是近代意义的自由市场经济,也不是上个世纪末以来处于政府权力干预下的混合市场经济,而是以权利配置为前提的宪法经济。市场经济不仅是法治经济,而且是权利经济,它首先还应当是“宪法经济”。在没有法律制度的无政府状态下,市场既不能为是,也不能为非。说市场没有政府和法律不能为是,是因为没有财产权和契约自由保障,人们就无法使自己创造的财富免受他人掠夺,也不能保证人人都履行他们自愿订立的合同,生产和交换均难以正常进行;说市场没有政府不能为非,是因为即使要做像垄断这样简单的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坏事,也要有政府保证垄断价格协议的执行。政府的情况就完全不同了,做好事的权力同样可以拿去做坏事,政府权力既可以为是,也可以为非;政府所做的对一些人来说是好事,对另一些人来说可能就是坏事,而且在没有宪法约束的情况下,政府权力被用于做有害的事情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增加。因此,只要政府干预市场的巨大经济权力不受制约,市场自发秩序就难以形成,即使已经形成的市场秩序,也会面临瓦解的危险,权力本位与市场经济是无法共存的。宪法经济的诞生,要求我们尽快完善调整这种经济形态的经济宪法。
二、公共选择与私人选择:勘定公与私的界限
古罗马的法学家率先把社会划分为公域和私域,把法律划分为公法和私法,分别用公法调整公域,用私法调整私域。这一传统直到凯恩斯主义盛行的时候,才开始受到怀疑。由詹姆斯?布坎南首倡的公共选择学派对于宪法经济的研究再一次证明,公与私的区分是制度文明进步的关键所在,是法治的核心问题。公共选择学派把人类的一切行为都视为在一定规则约束下的选择,并将这些选择归入公共选择和私人选择两大领域。传统经济学研究的是私人选择,即人们在既定规则的约束下对资源配置做出的选择。公共选择运用经济学的方法研究公共选择行为,即人们对约束资源配置的基本规则的选择,这就是权利配置的问题。与新制度经济学相比,公共选择在对制度的研究中处于最高的层次,它的研究对象是约束规则选择的基本规则的选择而非一般规则的选择,是作为根本法的宪法而非普通法律。布坎南指出,“我们时代面临的不是经济方面的挑战,而是制度和政治方面的挑战”[3],改进政府决策的关键在于变革决策过程据以进行的基本规则,也就是修改宪法。1962年在奠定公共选择理论基础的合著《赞同的计算》中,布坎南和图洛克就表达过这样的信念:“公共选择观点直接导致人们注意和重视规则、宪法、宪法选择和对规则的选择”,因而是一种“政治宪法的经济理论”,即宪法经济学[4]。
传统经济学在分析市场决策时把人视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理性经济人”,而一接触公共选择领域,却采取了“哈维路”式的假定,把政府官员都视为大公无私的圣人,对政府缺陷视而不见。公共选择理论把“理性经济人”假定运用于非市场决策,认为公共选择与私人选择并没有实质性的差别。人就是人,并不因为占有一个经理职位,或者拥有一个部长头衔就会使人性有丝毫的改变。政治决策者与市场决策者一样也是理性的、自利的人,他们在作出决策时同样要核算个人的成本和收益。选民总是把选票投给能为他们带来最大预期利益的人;政府官员同样在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尽管他们有反映公众利益的愿望,但这不过是他们的众多愿望之一罢了。不能把他们都看成大公无私的救世主,给予他们无限的权力。要设计出能够制约掌权者权力和行使权力行为的宪法和法律条款,就一定要把掌权者也视为自身利益最大化的
追求者。同时,私人选择与公共选择又具有不同特点:
首先,成本与收益的关联状况不同。在私人选择中,消费者必须自己支付全部价款以补偿生产者的生产成本,才能获得他所需要的商品与服务。由于人们不能指望获得外部收益,也不必支付外部成本,生产者和消费者都有动力降低成本,提高收益。在公共选择中,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和服务,是由公民缴纳的总税款支付的,政府及其官员不必为自己的行为支付成本,决定公共物品和服务生产规模与结构的每个选民不过是众多纳税人中的一员,无论他作出何种选择,对他应纳税款的影响都可以忽略不计。外部性的存在使官员和选民都没有降低成本,提高收益的动力,相反,选民需求过剩和政府生产过剩成为公共选择的普遍现象。因此,私人选择的效率通常高于公共选择效率。
其次,选择的基本规则和后果不同。私人选择是自愿的,消费者愿意购买的是他所需要的物品,不必购买自己不需要的东西,无论别人如何选择对他都没有影响。平等、自由的个人进入市场进行交易后,退出市场时仍然是平等、自由的。公共选择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具有强制性,个人的选择对集体决定的形成几乎没有什么影响,但集体决定作出后他必须服从。平等、自由的选民经过公共选择过程,退出投票站时受到集体决定的制约,一部分人想要的没得到,得到的是不想要的,从而变得不平等、不自由了。
其三,竞争与垄断的程度不同。私人选择的逻辑是“假公济私”,自利的生产者相互竞争,以恶制恶,使消费者的利益得到满足,社会公共利益得以实现。公共选择中的党派、侯选人之间也存在类似于市场的竞争,在一定程度上也能以恶制恶,满足选民的要求。但公共选择的交易成本高,具有时间上的间断性和空间上的自然垄断性(即在一个辖区内一种职能的政府机构只能有一个),因而无论在时间上还是在空间上的垄断程度都高于市场。以公共利益的名义对合法暴力的垄断,在制度约束不健全的情况下,可能被用来满足官员的私利,形成“假公济私”。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法治国家,首先要公私分明,国家与市场有明确的界限。这个界限就是宏观与微观的界限,政府只能站在市场以外进行宏观调控,不能进入市场干预微观经济。宏观调控权力本身也必须受到宪法的制约,不能由政府任意操纵。1993年我们把宪法的计划经济条款修改为市场经济条款,并规定:“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应当肯定,用市场机制取代计划指令,把政府的经济权力限于宏观调控,是一个历史性的进步。但是,“加强经济立法”的提法首先就混淆了公与私之间应有的界线。市场是私人选择的领域,规范市场的基本法律是私法,主要就是民商法,国家属于公共选择领域,规范国家活动的根本大法是宪法,这是公法。所谓“经济法”充其量不过是经济行政法,加强这样的立法既不能保护市场竞争,也制约不了政府权力,更不会对建立法治国家有多大贡献。如此望文生义,以为经济法就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法律,实属舍本而逐末。其次,我们只能在经济立法不完备的时候才能加强它,如果到2010年经济立法完备了,立法机关再“加强经济立法”就成为多此一举了,但不加强又有违反宪法之虞。这种规定显然是不合适的。“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提法是凯恩斯主义的观点,它表明市场是邪恶的、不可信赖的,政府则是完美、可靠的,对社会经济秩序的扰乱和破坏只能来自市场上的组织或个人,绝对不会来自政府及其官员。这种假定显然是不现实的。实践证明,市场的自发秩序受到的破坏既有来自市场的,也有来自掌握公共权力的政府机关及其官员的,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和法治国家,首先要完善保证市场交易的民商法和制约政府权力的宪法,否则现代化就是空话。
凯恩斯主义告诉我们,市场是有缺陷的,应当用政府干预来克服市场缺陷,当代经济学的研究发现,政府与市场一样,也是有缺陷的。因此,市场的缺陷不是把问题交给政府去处理的充分理由。于是又有人提出,把市场和政府结合起来以取长补短,问题不就解决了吗?但是,事情并不这么简单,没有人能保证市场和政府的结合一定能实现优势互补,而不会形成缺陷叠加。相反,由于无论市场上还是政府中的个人都是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追求者,市场与政府的结合就必然造成公私混淆,产生效率低下、腐败蔓延的后果。如果市场与政府结合了,政府权力就会被人拿到市场上拍卖,拥有物质财富的人就能够在市场上买到政府权力了。因此,我们所做的既不是选择不完善的市场,也不是选择不完善的政府,而能在这两个不完善的东西的各种不尽完善的组合之间作出选择[5]。只有运用宪法和法治的力量才能有效克服市场与政府的双重缺陷,把社会正义与经济效率统一起来。
三、宪法经济学:制约政府经济权力
在如何配置权利的问题上,宪法经济学倾向于把更多的权利分配给市场,在承认国家干预经济的必要性的同时,主张运用宪法制约公共经济权力。1982年11月由美国遗产基金会发起在华盛顿召开了以“宪法经济学”为主题的讨论会,会议论文被汇编成名为《经济宪法学:制约政府经济权力》的论文集。理查德?麦肯齐教授在为论文集所作序言中说,宪法经济学的核心问题是:“在组织了政府并赋予它促进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利益的必要权力后,如何防止它为了少数人的利益运用其经济和政治权力损害公众”[6]。为此,公共选择学派提出了反对政府再分配,进行财政立宪和货币立宪等可操作性的建议。
人们常说,市场能够把蛋糕做大,但不一定能把它分配得公平。由政府把蛋糕集中起来进行再分配,同样不能保证公平,反而会使蛋糕变小。因为中性的政策是非常少见的,绝大多数政策都会引起财富从一部分人手中向另一部分人手中转移,即总是有人受益,有人受损。一项好的政策就是使受益者的所得大于受损者的所失,增加社会总福利;一项坏的政策则使受益者的所得小于受损者的所失,减少社会总福利。但是,集体行动的逻辑是,集团成员对集体行动的收益都有兴趣,而集团行动的成本没有共同兴趣,每个人都希望他人支付全部成本,而自己坐享收益。集体行动的成本与集团规模成正比,个人从集体行动中获得的收益则与集团规模成反比。这样,大规模集团采取行动的能力远远不如小集团,因而特殊利益集团经常能够采取有效的行动,把多数人的财富通过公共选择转移到自己手中。所以,好的政策是可遇而不可求的,公共选择理论主张用宪法规定的特定税制作为再分配的基本形式,限制政府再分配的权力。历史有时也会重复,政府再分配倾向实际上是自然经济的“慈父情节”,家长替子女管理收支,最初的动机是防止他们因奢侈浪费而陷于贫困。但慈父在掌握了子女的经济命脉以后,往往会变得严厉起来。父亲的经济权力经过国家法律的确认,就变成严刑峻法了,我国古代就有“父母在别籍异财者,弃市”的规定。有人说,真善美可以杀人,其实,爱也是可以杀人的,父母之爱终于把子女送上了刑场。现代国家进行再分配的经济权力,同样会逐渐变成无限专制的政治统治权力。
货币供应应按人们在制定宪法时明确同意并公开宣布的规则进行,不能由政府任意发行。布坎南指出,宪法确定的货币供应规则应当保证单位货币价值的可预期性,从而使绝对价格水平具有可预期性以方便市场安排交易于未来。达到这一目标的工具有两种:一是管理性货币体制,就是利用价格指数来指导货币政策的变动。二是自发性货币体制,通过设计一种私人决策系统,使货币价值的可预期性自动地从日常经济运行中产生。布坎南认为后一种体制更具优越性。在这一点上,布坎南与弗里德曼等多数经济学家稳定货币的主张有很大不同。我国90年代中期以前实际奉行了优先就业的政策,使改革处于两难境地。近年来宏观调控倾向于稳定货币,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效。至于进行货币立宪,还需要经济界和法律界的共同努力。
公共选择学派主张,不应当像凯恩斯主义者那样,把家庭肆意挥霍的愚蠢行为当作国家理财的明智之举,国家和家庭一样需要节俭和量入为出,应当复兴亚当?斯密倡导收支平衡的政治经济学传统,把“限权政府”的要求重点放在限制政府的财政权方面。布坎南认为,财政收入即税收是财政运行的关键,应当先于支出在立宪阶段确定税收的规模和结构。这是因为在立宪阶段,人们还知道自己将来在制度结构中的地位,“无知之幕”使人们不了解自己究竟会成为穷人还是富人,于是大家都愿意选择公平的而不是偏私的税制。于是,通行税、累进税和间接税等比较公平合理的税制就会被接受作为再分配的方式。由于实行以收定支,财政开支的结构和规模可以在财政运行过程中确定,根据需要进行调整。最后,还需要在宪法中确定平衡财政预算的规则,当开支超过平衡的界限时,应当通过自动削减支出的办法而不是增加税收的办法弥补赤字,恢复预算平衡。
我国税法强调赋税的强制性,不提赋税的公平性,加上税外收费,造成税制混乱,在经济上助长了偷税漏税现象,降低了税收政策对经济的调节作用;在政治上使公共物品的总生产费用与总税收严重脱节,削弱了公民监督政治活动的能力。税收立宪和立法首先要保证代表机关对财政收支的决定权,公民提供了税款,理应由他们亲自或经由他们的代表来决定公共物品供应的结构和规模。不能政府在前面开支,代表机关在后面追认,甚至代表机关花多少钱反而由政府的财政部门决定。其次,应当建立纳税人监督制度,保证纳税人参与所在城镇、村社和其他基层单位公共事务的权利。如果公民只能出钱,对于如何花钱没有发言权,这种制度就谈不上公平或效率。没有代表机关对财政收支的决定权和纳税人对基层公共事务的发言权,就没有经济民主,政治民主也难以真正实现。
注释:
[1]参见[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册,商务印书馆1974年版,第27页。
[2][法]亨利·勒帕日:《美国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4年版,第20页。
[3][法]亨利·勒帕日:《美国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4年版,第153页。
篇2
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该条例规定在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情况下,保险公司在限额内只垫付抢救费用,且明确规定对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享有向致害人追偿的权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在免赔事项上明显存在冲突,在司法实务中,保险公司往往以承包车辆的驾驶人无驾驶证、驾驶证超过有效期限或车辆的临时牌照过期等各种理由拒绝理赔,扩大自己的免赔权利,而无形之中放大了受害人的损失,其最终导致受害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争执甚为激烈,各地法院做法也是不尽一致。
伴随着我国机动车的拥有量突飞猛进,机动车交通事故的人员伤亡率也持续攀升。机动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肇事者无力赔偿、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等现象,使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赔偿问题显得尤为突出,很多受害人因交通事故而导致家庭贫困。因此,我国交强险的立法目的是为了给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及时、合理地填补其遭受的损害。在此基础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所具有的社会管理效用可以更好地促进政府履行职责,促进道路交通安全,进而维护社会大众的安全与权益。根据交强险的公益性质,交强险应当更多的倾向于受害人权利的保障。国家通过交强险制度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相应的责任险,以提高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投保面,有利于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因此,我们不能简单、机械的理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如果把该条理解为保险公司只要承担垫付责任,无需承担人身伤亡赔偿责任,这就意味着在机动车方存在严重过错、受害人无过错时,受害人反而得不到赔偿。这显然背离了交强险制度保护受害人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因此,即使存在无证驾驶、醉酒驾驶等情形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仍然应当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人身伤亡承担赔偿责任,只是在其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致害人追偿。
篇3
(2)社会监管机制缺位。在保险经纪制度成熟的发达国家,保险经纪人的资信等级由社会上一些权威评级机构评定,并建立有保险经纪人同业组织,如保险经纪人协会等,通过市场和同业舆论来调节和引导保险经纪人的经营行为,在保险经纪行业内部进行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维护市场公平秩序,以促进保险经纪业健康有序发展。目前,我国尚未建立保险经纪人的资信评级制度,行业自律管理几乎为零,虽然在大中城市基本上都建立了保险同业协会,但行业自律的作用还没发挥出来。
(3)内控机制不健全。目前国内许多保险经纪公司还没有形成完善的内控机制,公司治理结构差,有的经纪公司甚至还是家族企业式管理。激励约束机制尚未建立,信息披露不完全,对外提供虚假信息,不能有效化解保险经纪企业经营风险,无法最大限度的保证保险经纪企业经营目标的实现。
2、社会公众对保险经纪人的认知度低
由于我国保险经纪制度建立还不到十年,政府、媒体、保险经纪公司对保险经纪人都缺乏相应的宣传,社会公众对保险经纪人的作用知之甚少,相当多已买了保险或对保险有一定了解的个人或企业,对保险经纪业务还不够了解,不知道保险经纪人会给他们设计出最佳的风险管理方案,能帮助他们进行风险控制和规避。由于社会公众不了解保险经纪人的作用,不愿意通过保险经纪人进行咨询和投保,当然谈不上产生对保险经纪人的迫切需求,这就使得保险经纪人很难进行展业工作。
3、保险经纪人市场定位不准确
我国现时的保险经纪公司为尽快扩展市场占有份额,每家经纪公司的业务范围都基本囊括了市场上的所有保险业务,从财险、寿险到再保险,只要能找到的业务都做。这种全面开发的业务模式,无法体现经纪公司的专业特征。保险经纪公司无法向投保人提供独特的、专业化的保险中介服务,就无法在市场上树立自己的品牌。这种情况使投保人在市场上是选择这家经纪公司还是那家经纪公司,是选择经纪公司还是保险公司,没有本质区别。许多保险经纪公司在进入保险市场前缺少对市场客户的细分,在开展业务时缺乏准确的市场定位,内置的业务部门缺乏对客户和险种的针对性,直接导致有些经纪业务被经纪公司做成了业务,不能依据自己的专业优势有的放矢,最终落得维持基本生存都十分困难。
4、保险经纪人自身实力不雄厚
(1)资本实力不雄厚。我国保险经纪机构现有的资本实力与整个中国保险市场的发展极不协调,与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同行业的发展相比存在不小的差距。
《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以合伙企业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不得少于人民币500万元;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从保险经纪机构设立时的注册资本起点来看,与发达国家相比有不少差距,其资本实力不雄厚,更说不上有好的经营业绩,其偿付能力非常有限,很难承担较大的经营风险。
(2)业务水平低。目前国内保险经纪公司的业务水平总体上还处于低层次的发展阶段,大量业务集中在促使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的签订等中介业务方面,收入主要来源于保费佣金,而在保险咨询、风险管理和控制以及新兴产业保险经纪业务领域涉足很少,专业技术水平低,经纪业务范围狭窄,经营业绩较差。从业务占比看,高达80%以上的经纪业务来自保费佣金,而来源于保险咨询、风险管理等业务占比却不到20%,还不能充分为客户提供多元化高附加值的风险管理服务,没有体现保险经纪人的专业服务优势。全国保险经纪公司的业务70%来源于股东业务,而广阔的经纪市场需求却仍处于待开发状态。
(3)高素质的保险经纪人才严重短缺。我国保险经纪公司的专业技术非常薄弱,保险经纪人才极度稀缺。保险经纪人的人才匮乏已成为制约我国保险经纪产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首先,保险经纪人才数量上的短缺。相对于英、美、法、瑞士等发达国家的保险经纪公司数量而言,我国的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在数量上有不小的差距。其次,从事新兴产业保险经纪的专业人才缺乏。保险经纪人的发展还处于初期阶段,专业技术人才极度短缺,开展业务时所呈现的专业技术水平不高,总体上还处在比较低的层次。
二、发展我国保险经纪人市场的策略选择
1、加强保险公司与保险经纪人的分工与合作
(1)明确定位与分工。保险公司应定位为知识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的专业承保公司,主要分工是设计保险产品、风险控制、保险资金的投资与运用,履行保险补偿与给付职能等。借鉴国际上的成熟经验,中国的保险公司应主要着眼于产品研发、风险控制和资金的管理与运用等核心业务,而将展业、投保、分保、定损理赔等职能从经营中剥离出来,由保险经纪人逐步取代。
保险经纪人应准确定位于有专长、有特色的专业技术服务,加强新业务的拓展,尤其应当集中拓展有良好品牌效应的项目。在专业化分工的业务流程中,保险经纪人应当承担前端的客户开发、风险评估、投保方案安排和末端的日常服务、协助客户索赔、防灾防损等服务。在市场开发中,保险经纪人应借鉴国外先进经验,采用市场导向型的开发模式,力争在传统中求创新,充分尊重并理解客户需求,提供量身定做的个性化服务。
保险公司与保险经纪人通过准确的市场定位与合理的专业分工,两者形成一种既联系紧密又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的关系。保险公司与保险经纪人两者良性互动,共同推动保险市场的繁荣。
(2)加强合作。一是加强业务领域的合作。保险公司如果将部分产品销售职能和理赔定损职能转移给专业的保险经纪人,自身可以专注于提升保险公司在产品设计、产品宣传、客户服务等方面的能力,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培养和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能力。而保险经纪人通过与保险公司的紧密合作,也可以在市场价格、客户信息、保险技术等多方面与保险公司进行资源共享,使业务获得长足的发展并获得合理的收入。在节约保险公司展业成本的基础上,及时向保险公司反馈客户的产品评价信息,并对保险产品的开发提出建议,在损失理算与防灾防损等服务方面,公正、客观地处理保险服务中遇到的问题,提高保险理算的科学合理性,提高防灾防损服务的专业性,从而将社会潜在的保险需求转化为现实的需求,在广度和深度上拓展保险服务领域,满足社会对保险的不同层面的需求。二是信息技术与资源共享。加强保险经纪人与保险公司的合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保险产业发展水平、保险经纪机构与保险公司的发展战略,涉及到电子信息技术水平。在电子化水平落后的情况下,保险经纪机构与保险公司的合作受到很多限制,比如核保问题、资金结算问题、异地承保问题等等,而通过保险电子商务,能够使很多实际操作难题迎刃而解。电子商务系统能够实现远程核保、核赔,网上结算等多项功能,辅之以全国统一的电话服务系统与各地的客户服务中心和理赔中心,构成完整、简便、安全、高效的业务体系和流程,可以提供一整套与中介机构,特别是保险经纪机构进行合作的技术方案,保证信息流、物流的畅通联结。
2、发展实力雄厚的保险经纪人主体
(1)鼓励社会资本流入。保险经纪机构只有具备了雄厚的资本实力,才可能增强其承担风险的能力和提高其核心竞争力,但通过自身来积累资本,对于处于发展初期的保险经纪机构来说是比较困难的。因为国内大多数保险经纪公司都属于中小型企业,设立时间短,其盈利能力非常有限,要想在短时间内凝聚大量资本根本不可能。所以,建议政府能够出台一些政策措施如税费减免、信用担保等来扶持保险经纪人的发展,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向保险经纪行业流入。
(2)整合保险经纪人主体。到目前为止,国内保险经纪公司虽然已经达到200多家,但大多数公司的规模偏小,各自为政,相互之间恶性竞争,并不利于我国保险经纪业的发展。监管部门可以借鉴前几年对证券、信托等行业的治理整顿经验,依据严格的市场准入、退出机制,淘汰不合规范的保险经纪公司,而对那些符合规范、业务量小、资本实力比较薄弱的保险经纪公司进行整合,通过公司并购整合,合理配置资源,壮大保险经纪人主体,增强保险经纪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3)建立合理的佣金支付体系。通过保险法规或者由保险经纪行业协会牵头建立保险经纪佣金支付制度,拓宽保险经纪公司的收入渠道,扩大获利空间,增强其资本实力。对于保险经纪佣金支付标准,因地域、险种、市场的不同而各有差异,一般占保费收入的10%~21%,通常在15%左右。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应规定佣金和服务费支付的波动范围,根据保险经纪人的资信等级以及其提供经纪服务的种类、质量与数量,由保险经纪人与保险公司或客户协商决定报酬,实行差别报酬支付。
3、建立三位一体的监管体系
(1)加强政府监管。政府主要监督管理部门应该注意倾听来自市场主体及社会各界的呼声,及时制定和修改相关政策和监管法规,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应以监管促发展,不断改进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水平,注重保险经纪市场秩序的整顿和规范,把事前预防和事后检查、正面引导和处罚违规行为、监督管理和行业自律有机结合起来,真正做到标本兼治。以实施监管责任制为主线,逐步建立完善的保险监管工作框架,加强管理和内控建设,整顿规范保险经纪市场,维护保险经纪市场秩序。
(2)加强社会监管。一是建立保险经纪人的资信评级制度。保险经纪机构的信用评级由社会上权威的资信评估机构对保险经纪机构的信誉进行评定,是企业信用评级的一部分。建立保险经纪人资信评级制度,对完善保险经纪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可以消除保险市场买卖双方因保险经纪人加入后,保险信息不对称的风险,保证保险公司通过经纪人获得的关于保险标的风险的真实信息,也能保证投保人通过保险经纪人获得保险产品、保险公司的完整信息,从而保护保险买卖双方的利益。另一方面,有利于强化保险经纪机构对自身信誉的培育,使信誉不好的保险经纪机构被自动淘汰。对保险经纪机构的信用评级,可由社会上权威的资信评估机构作为评估主体,评估的对象是保险经纪公司。评估的客体不同于一般企业围绕筹资和偿债能力进行评估,而是重点围绕企业信誉,包括高管人员的素质、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能力、履约情况、市场业务量占有率等。
二是组建保险经纪人行业自律组织。世界各国都十分注重运用行业自律组织来实现对保险经纪人的监管。如英国的自律组织主要是英国保险经纪人注册理事会及英国保险经纪人协会,它们负责保险经纪人从业资格的审查,佣金的管理,日常行为规范的监督等。我国目前在大中城市基本都建立了保险同业协会,但与西方保险行业协会相比,我国的保险公司同业协会无法体现保险中介人的自律架构。行业自律组织作为政府监管部门的补充,可以通过建立严格的惩罚机制,对保险经纪人的资格、信誉、服务、财务等方面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并引入信用评级制度来引导和规范行业的发展,在维持行业水准和信誉等方面充分发挥自律作用。建议在国内具备条件的地区建立保险经纪人协会,监督执行行业规范和准则,维护行业共同利益和市场竞争规则,约束成员的市场行为,维护共同生存和发展的市场环境和秩序,并对会员遇到的法律、财务等方面的问题提供指导和帮助。
(3)完善内控机制。保险经纪机构要有严格的内部管理和执业规范,这既是机构自身生存发展的需要,也是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
保险经纪企业的内部控制是保险经纪企业为完成既定的工作目标和防范风险,对内部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从事的业务活动进行风险控制、制度管理和相互制约的方法、措施和程序的总称。保险经纪企业的内部控制是保险经纪企业的一种自律、自理行为,是保险经纪制度能有效执行的保证,也是保险经纪企业自身发展的要求。通过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激励约束机制,可以有效化解保险经纪企业经营风险,最大限度的保证保险经纪企业经营目标的实现。
4、大力培养保险经纪专业人才
保险经纪公司对人才的综合素质要求比较高,不但要熟悉保险市场和法律环境,掌握保险标的特征和保险条款,还要擅长营销技巧。同时,对各类保险经纪人员还有专门要求,如从事涉外保险经纪业务的要通晓外语,从事风险管理咨询的要掌握风险识别、评估和风险管理方案的设计等等。要坚持高标准努力培养高素质职专业化的保险经纪人才,职业化应是保险经纪人的努力方向,必须将培养保险经纪专业化人才作为一项重要工程来抓。一是加强基础教育,做好人才储备,在高等院校开设保险经纪专业。二是培养和提高我国保险经纪人职业素质。抓紧完善保险经纪资格考试体系,加强经纪人的资格管理,提升资格证书获得者的整体素质。三是加强保险经纪行业从业人员的在岗培训。此外,经纪公司还可以从通过保险经纪人资格考试的人员中筛选出一些具有保险实务经验的人加以重点培养,甚至可以从中挑选一些优秀者派往国外保险经纪公司去接受培训,在较短时间内迅速提高专业技能以满足民族保险经纪业发展壮大的需要。
5、加强宣传,扩大保险经纪人的影响力
大力宣传保险经纪人在促进我国保险事业发展、促进我国经济与国际接轨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目前,鉴于我国的国民保险意识普遍不高,保险经纪市场处于发展初期,保险经纪人的执业特点及意义并没有被社会各阶层真正理解,存在着认识上的误差,加上保险公司对保险经纪人的认可程度低,保险监管部门应在适当的场合为保险经纪人正名,明确肯定保险经纪人的正面作用。要让各个阶层的保险消费者真正认识并接受保险经纪人,然后享受保险经纪人提供的保险服务,需要有一个过程。为此,需要保险经纪人加强在大众媒体上宣传,让社会公众知晓保险经纪人的含义、性质,与保险人的区别及主要的经营范围,明白保险经纪人在帮助广大客户取得保险保障服务上的各种优势。
【摘要】随着我国保险市场对外开放进一步扩大,保险业的竞争日趋激烈,保险经纪人发挥的作用将更加明显。在此背景下,本文在分析我国保险经纪人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的基础上,提出确立保险经纪人市场定位与发展策略,建立一个完善的、与国际惯例接轨的保险经纪人市场,从而促进中国保险业健康、全面的发展。
【关键词】保险经纪人市场定位发展策略
【参考文献】
[1]刘冬娇:保险中介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
[2]唐运祥:保险经纪理论与实务[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
[3]丁凤楚著:保险中介制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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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法的现代性之误解
综合学者的观点①来看,主要是从历史起点、内在精神以及制度构成三个方面说明经济法与传统部门法的联系与差异,以阐释经济法现代性。其基本思路是:从经济法内在和外在的特殊性出发,分析其与传统法律部门的差异,从而得出经济法现代性的结论。然而是否可以仅仅因为与传统法律部门的“传统性”差异就冠之以现代性之名?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要分析经济法是否具有现代性,应当从什么是现代性谈起。
首先,从时间角度来看,在今天,现代性主要是指大约从17世纪开始以来的这一段历史演变时期或这个时期的人与事物所具有的性质或状态。吉登斯认为:“现代性指社会生活或组织模式,大约十七世纪出现在欧洲,并且在后来的岁月里,程度不同地在世界范围内产生的影响。②”学者宋林飞也指出,“现代性是一个历史断代的术语,是指接踵中古世纪或封建制度而来的新纪元,涉及各种经济的、政治的、社会的以及文化的转型。③”其次,现代性还可以从外在的社会结构层面上来理解。韦伯认为,理性化和合理性是区分现代社会与传统社会的关键。基于工具合理性和价值合理性或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的区分,他认为现代性主要表现为工具合理性和形式合理性。现代社会的政治、经济结构就是以形式理性为核心观念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安排而建构起来的,因而现代性在社会结构上表现为社会规范的制度化、形式化和程序化。再次,现代性还指向贯穿在现代社会生活过程中的,支配社会政治、经济等领域的历史变迁的某种内在精神。正如舍勒所指出,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变,不仅是环境和制度的转化,而且是人自身的转化,这是一种发生在人的“灵魂和精神中的内在结构的本质性转化”④。随着前现代社会向现代社会的结构转型,人们对自由的追求越来越彰显出来。哈贝马斯曾经这样刻画了现代性的“自由”:“现代性首先是一种挑战。从实证观点看,这个时代深深地订上了个人自由的烙印,表现在三个方面:作为科学的自由,作为自我决定的自由,还有作为自我实现的自由。⑤”总之,现代性是一个涉及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具有内在张力的整体性概念,理性是现代性的核心观念,自由则是其根本价值。
社会的现代性也必然会引起法的现代性,法的现代性又以现代性为价值取向和追求目标,两者是紧密相连的。法的现代性包含了现代社会中法的共同特征,其核心要义可以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形式理性,形式理性主张“法律主治”和对法律的绝对服从,强调法律中排除宗教和道德等实质性价值判断以及法律面前人人都有形式上的平等,强调市民社会与国家的明确分野,主张消极自由的保护和正当程序,从而对遏制国家权力扩张、捍卫私人权利和自由起到了重要而关键的作用。二是理性经济人。理性经济人“舍却了其固有的经济上的、政治上的和知识结构上的区别⑥”,从而是具有人格独立、理性自由和功利主义精神的“自然人”,能够对自己的生命、价值和社会秩序负责,并且通过每个人对自身利益的追求来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而法律则只需要提供足够的发展空间和自由、平等竞争的规则即可。三是个人自由。现代性观念体现的是一种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的权利本位观,体现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市民社会的内在气质。
从以上来看,法的现代性实际上是对人的主体性的确认和对理性精神的弘扬,这一信念直接促动了现代法治信仰和私法文化精神的形成。可以说,私法文化精神才是法的现代性观念中孕育的自由精神和理性精神等价值理念的必然表现或延伸。而经济法是公法与私法融合互动的产物,并不必然属于公法或者私法,而是由于两者的互动而催生的新兴法域——社会法域的独立法律部门,因而与现代性以及法的现代性的精神是不相符合的。可以说,现代性并非经济法的特性。
二、经济法的后现代性之确认
现代性的理性、自由精神对人类社会的“祛魅化”、理性化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但是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尤其是20世纪中叶之后,人类所面临的越来越多的困境和难题显示了现代性的危机,例如人类精神家园的丧失,工具理性的膨胀导致生态环境的恶化,功利主义日渐泛滥,政治系统的官僚化的形成,等等。为此,人们不得不对现代性进行重新的审视和反思。最为突出的是后现代主义者高举批判的大旗,展开了对现代性的反思和解构,反对现代主义对基础、权威、统一的迷恋和对主体中心论的确认,强调的是破碎化、非连续性、散播性、多元性和批判性。因此,与现代性不同的是,后现代性并不是以时间为基础的概念,它不是位于日历上的处于前现代和现代之后的一个时代,而是代表了一种现代之后的精神状态,是对以知识至上为主要特征的后工业社会的精神回应。尽管后现代性在基本倾向上是持一种与理性决裂的态度,但是后现代性对现代性的批判与反思并非是“空中楼阁”,而是建立在对现代性的继承与扬弃的基础上的。这恰如台湾学者高宣扬所说的:“不管后现代主义思想家们赋予‘现代性’什么样的内容和意含,他们都以批判现代性为己任。——‘后现代’孕育于‘现代性’内部,而又不断地进行自我超越。⑦”实际上,后现代性是随着社会及其需求的变迁而发生的研究视角和思维方式的转换,是人们面对现代社会日益显露出来的危机所做出的理论上的批判与反思。除去这一点以外,后现代性与现代性所具有的人文关怀和和终极指向并没有差别,都旨在实现人的真正自由、平等和幸福。因此“已被宣布为后现代性的东西,实际上并不构成现代性的断裂,而只是一种‘激进化’形式或者说‘高’形式的现代性。⑧”
后现代性同样对法学理论的变革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例如,诺尼特和塞尔兹尼克主张建立回应性法,图伯纳主张建立反应性法,从而对现代新观念下法律理念的进行反思及重建。在法学领域,后现代性观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形式理性的提升——实质理性的弘扬。由于形式理性最终主张的只是一种形式平等,因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尤其是在进入垄断资本主义以后,法律的形式理性在社会现实面前愈来愈尴尬。人们愈来愈主张突破形式化的自由、平等,强化对自由和权利的实质性保护,从而出现了从形式理性走向实质理性的倾向。其二,理性经济人的反思——社会人的提出。
理性经济人的假设随着社会变迁使得人的自由、平等、权利、利益、理性追求发生了扭曲和变异。社会人的假设逐渐取代经济人假设而被提出。在社会人的假设中,人是真实的人、本来的人、生活中的人,是法律对权利和义务进行规范的真实基础。以此出发
所进行的法律制度框架设计,才是真正体现人的自由、平等、权利和理性精神。其三,对个人自由的质疑——自由精神的重塑。极端个人自由的实践使得自由变成了不被剥夺的先占、利用和挥霍的权利,而“法律也随即成为‘适用于狮子和公牛’的压迫性法律⑨”。后现代性的法律思维强调以社会本位的价值信念来克服和修补自由主义的个人本位缺陷,而不是完全否认自由。实际上,纵观人类历史的发展过程,自由精神历经了由前现代社会的政治共同体自由、现代社会的个人主义自由再向社会本位自由的转向。以社会本位的自由为目标而建立的社会不再是个人主义精神、适者生存的社会,而是对人的主体性和人的基本自由权利与以关怀的社会。正如后现代性是对现代性的提高,法的后现代性是对于建基在现论之上的法治理论的批判,从而有助于适应时代要求的法治理论的重建。
从以上对后现代性以及法的后现代性的阐释来看,经济法的产生、成长过程正是对对现代性进行反思、重建过程的写照。首先,在经济法领域,自由不再是现代性的个体自由和形式自由,而是社会自由、实质自由。经济法能够站在社会整体的高度,以社会自由为出发点和目标,对个人自由之间的矛盾进行协调,抑制自由的滥用,从而有效避免和抑制自由市场经济中产生的垄断、外部性、公共物品、信息的不完全性等诸问题。在经济法领域,对自由的追求不再表现为直接的、绝对的个人自由,而是更高层次、更具普遍性的社会自由。此外,实质自由是经济法自由精神的又一个侧面。经济法是国家彻底摆脱了守夜人的角色,强调国家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应该发挥积极的作用,使其承担了更多的经济职能,并且以法律制度的形式确认了国家适度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必然性和合理性。经济法通过由有限政府向有效政府的扭转,寻求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协调,为每个人都能成为自己的主人,获得自我的实现提供现实的条件和手段,体现了一种实质自由理念。
其次,经济法对经济主体的参与作用十分重视。在领域,早已有学者⑩认为,应大部分政治和社会理论的主要关注及其对于揭示我们集体生活的潜在现实的关注,转变到从设计者即公民的观点进行分析,并以此为出发点建立一种较广泛的社会科学来补充理性重建的不足。这表明在领域,学者已开始关注公民参与权力的有效运用问题。实际上在经济法领域也是如此。经济法吸收了后现代法律的主体观念,在这个领域,人们不再是消极的防御者,而是以投资者、消费者、经营者、劳动者等身份积极参与经济运行。同时,作为单个个人的经济主体在参与市场经济的同时,还积极“寻找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11)”,经济自治团体便是这一结合的典型形式,它是连接政治国家与社会的桥梁,使得国家与社会之间建立了一种功能上的互补机制和互动结构,形成了其与政府之间、与其成员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一方面,经济自治团体承担了越来越多的原应由国家履行的经济功能,在满足社会经济多元化要求的同时,可以通过其自我保障机制在相当程度上制约了国家权力,为国家不恰当地介入私人领域设置了一道屏障,有效地维护了其成员的自由权利,进而促进社会自由的实现;另一方面,经济自治团体是市场主体组织化的结果,它可以通过自律机制和协调机制来有效解决各成员之间自由权利的矛盾冲突,有效地制约了市场的盲目性等缺陷,从而实现个人自由的最大化。正是在此意义上,作为经济法主体的经济自治团体表明了其存在的现实合理性,张显了经济法的后现代性。
再次,从形式上看,经济法实现其立法目标的手段主要表现为确认和规范政府干预,即经济法不仅确认政府干预经济的权力,同时规定制约政府干预经济权力的措施,从而通过法律上制度化的途径,使政府经济权力的实际运行有利于维护和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经济权利的实现,同时又给予经济主体以自由的空间。其一是明确了国家的经济和社会职能,对国家的经济权力予以确认。现代性的形式理性和个人自由的张扬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带来了一系列问题,例如共物品的不可能性、信息的不对称、分配的不公平等。而这些问题是依据传统部门法理论和规范不能有效地予以解释和解决的。在此背景下形成的经济法确认政府对市场秩序和宏观经济进行必要的干预与调节的经济权力,以保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其二是明确了有效政府的权力框架,从法律角度规范经济权力的行使。由于政府干预也存在失灵和缺陷,例如易于产生浪费和缺乏效率、缺乏判断其干预行为的适当与否的标准、政府干预存在任意性等等。因此,需要用法律对政府干预经济的行为进行规范。经济法就是在确认政府干预的同时,又对其进行规范,这也是对现代性观念下的自由价值的升华与扩展。经济法要求的是建立一个负责的、有限、有效的政府,反对对经济运行的专横的威权和绝对的干预。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经济法以其自身的特质,充分表明其是张显实质理性和社会自由、实质自由的后现代之法。但在这里需要补充一点,前文已提到,后现代性是对现代性的自我反思与自我超越,两者所追求的最终目标仍然是一致的。正是由于这种相互区别又紧密联系的关系,对于具有现代性特征的法来说,后现代性的经济法是对其在制度实践和精神追求上的超越。因此,强调经济法的后现代性并不是否认其作为产生于现代社会的法律一些特征,例如公开性、权威性等等。
①张守文:《论经济法的现代性》,《中国法学》,2000年第5期;张鸿志,蔡岱松:《经济法的现代性刍议——从历史的角度考察》,《湖南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第2期。
②安东尼·吉登斯著,田禾译:《现代性的后果》,译林出版社,2000年版,第1页
。
③宋林飞著:《西方社会学理论》,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68页。
④舍勒著:《“谐调时代”中的人》,载舍勒:《资本主义的本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207页。
⑤哈贝马斯著:《现代性的地平线:哈贝马斯访谈录》,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22页。
⑥王晨:《日本契约法的现状和课题》,载《外国法译评》,1995年第2期,第46页。
⑦高宣扬著:《后现代论》,台北五南出版公司,1999年版,第10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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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与其它部门法都在宪法的约束范围之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部分。由于经济法规范的经济活动领域门类繁多、关系复杂,涉及到社会关系的方方面面,因此经济法的发展与完善必然存在与其他部门法相互重叠甚至是相互冲突的部分。如何在宪法的框架下,合理解决这些冲突,实现经济法与其余部门法的协调发展,是我国法律体系不断建设完善的重点。
(一)经济法与刑法的协调发展关系经济法与刑法有着深层次的内在联系。市场经济的发展模式是以利益为先导,而人性的唯利是图使得在经济领域触及刑法的案例比比皆是。经济法的根本目的是维护市场经济的基本秩序,当破坏行为特别恶劣并触及刑法时,就应当对实施破坏行为的主体追究刑事责任。近年来,刑法在经济领域显得越来越有“用武之地”。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使得经济违法行为的数额成十倍、百倍的数量增长。早期刑法中规定的量刑方式如果不能随着这种经济发展的改变而改变,就有可能变成一纸空谈。经济领域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也让刑法在量刑过程中难以抉择。2007年“许霆案”的宣判在整个法律界引起了轩然大波,这标志着我国刑法在与经济法匹配的过程中仍然存在着很大的滞后性。一些特别严重的违反经济法的行为在刑法中得不到及时反映,规定似是而非;对于部分犯罪行为如何定性,在经济法与刑法中存在着分歧;刑法对经济犯罪的量刑也有待于重新考量经济法与刑法不相匹配的情况。当前,我国经济总量已越居全球第二,生产方式发生了重大改变,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这些都离不开经济领域做出的贡献。作为直接约束经济领域的法律,经济法的完善和发展更加迅捷,而刑法的发展则显得相对缓慢。解决经济法与刑法不匹配的问题,关键在于抓住经济增长规律,加快推动刑法的完善。与宪法不同,经济法与刑法的“冲突”主要是刑法落后于经济法的发展。因此,经济法与刑法的协调发展,维护正常经济秩序是关键。笔者认为,要从立法、司法和理论三个方面来改善。⑴加快刑法在经济领域的量刑完善。立法部门要清醒认识当前我国国情和经济快速发展的现状。对于经济领域中出现的新的犯罪形式要尽快地完成刑法的补充。这种补充必须建立在依宪的框架之下,与经济法相互协调适应。对于量刑规则、数额、机制等也要根据新的形势做出调整和改进。⑵完善经济法与刑法的司法协调。经济行为的普遍性造成了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对于案件定性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司法机关在处理经济案件时,必须要由熟知经济法与刑法的审判人员进行审理,杜绝“相互扯皮”现象。⑶加快推进经济法与刑法理论上的协调。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要透过表面看到问题的本质,而不是仅仅停留在如何定罪量刑阶段。只有在理论层面上研究经济法与刑法的协调发展关系,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两者之间存在的矛盾,促进经济法与刑法的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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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景观设计的途径
景观设计包含三种效益,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这三者之间存在非常微妙的相互制约又相互促进的关系。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的目的是为了人类的进步,应该体现社会公平的原则。社会效益在通过协调人与自然关系的同时,也协调人与人的关系,他应该有助于促进社会进步和社会公平。这些都是景观设计的驱动因素,需要景观设计师在具体设计项目时全方位综合考虑,选择最佳的设计途径,归纳起来有五条途径:功能需求途径、形态美途径、生态服务功能途径、地域景观途径、人文景观途径。
三、温泉项目景观设计途径的探讨
(一)功能开发
现代温泉绝不局限于单一的“泡养池汤浴”,而是要结合市场需求,实现产品链的延伸,将温泉的功能充分挖掘。
1、以温泉为中心,开发系列温泉产品。最好的做法就是从保健养生入手,利用温泉的治疗功效,开发温泉水疗室、温泉按摩池、温泉泡池等不同场所,将养生、健身、医疗、康复、美容、护理、健康管理等一系列养生手段融入进来,再结合专业服务人员提供相应的保健养生服务,如此一来可以形成面向中高端的不同市场需求。
2、开发亲水活动功能,形成温泉功能的延伸。温泉具有亲水的特性,在一些温泉文化当中,还有泡温泉之前要沐浴的习俗,因此在景观设计时可以开发游泳池、人造沙滩、造浪池、水中健身池、水上表演、水景游憩庭院等功能场所,形成温泉产品的功能补充和延伸。
3、辅助和补充嫁接产业的功能。根据现代温泉的开发模式,很多温泉项目往往结合酒店、会议、休闲商业等产业进行开发。在进行温泉项目景观设计时,除了温泉功能外,还要考虑停车、集散、游憩、观景、室外活动及运动等功能需求,因此需要开辟停车场、运动场、集散平台和广场、游憩庭院、商业街道等空间。这些空间的布局需要同温泉功能结合起来整体考虑,做到动静分区、流线通畅,互不干扰,相互补充。
(二)文化主题挖掘
用文化来打造温泉的主题,是现代温泉开发必经的途径。进行文化主题挖掘,营造独特的文化氛围,创造独特的文化感受,才能在市场上占据一席之地。
1、地域文化。不同的地域会孕育不同民俗风情,且温泉也是由地热资源产生,具有显著的地域性,在我国排名前三的温泉区域分别是云南、四川、贵州。从地域特色中挖掘文化是很好的选择,通过将地域特色的建筑形式、材料质地融入景观中,就能在视觉上产生很强的文化感受。其次,还可以充分挖掘民俗风情和民俗活动,将其融入到温泉项目的功能开发中、特别是同温泉功能结合,这样就能带来独特的体验,从而创造强烈的文化氛围。
2、养生文化。养生文化自古就是温泉文化的核心,从我国自古留名的温泉就可以看出,如唐代华清池,养生文化的挖掘可以和我国的中医文化,国学文化具有紧密联系。我国很多地热温泉富含多种矿物质和微量元素,其对人有非常好的理疗效果,因此从养生文化入手,结合地域文化则可以创造很好的文化氛围。
3、休闲文化。休闲文化是随着人们生活水平提高而产生的,它集中体现了现代人们的生活方式和交往方式。消费者除了享受温泉服务外,还需要进行旅游、健身、商务、会议、休闲等活动。通过休闲文化的引入,可以开辟相应的休闲功能,满足现代人群的消费需求。
4、外来文化。对于温泉项目的文化挖掘并非一定就是本地文化,也可以是外来文化,这是根据市场需求来定位的。引入异域风情,通过异域建筑和异域景观的营造,能使人感受到强烈的文化差异,例如现在很多水疗服务已经开发出中式水疗、泰式水疗、日式水疗等,其水疗池的布景、道具及物品的使用、服务人员的服饰和仪态等都赋予极强的文化特性,从而使人感受到极强的异域特色。
(三)景观环境营造
1、景观空间轴线的组织。在进行温泉景观规划时,因充分考虑实际地形,确定景观主次轴线,并在主次轴线上展开一系列功能场所和景观节点,这些节点不能随意布局和拼凑,而是需要进行提炼和挖掘,相互之间在文化寓意和主题体现上应该有联系,这样有助于空间轴线主题塑造,从而体现整体景观空间的中心主题,同时也更好的体现项目总体开发理念。在温泉开发中,温泉是重中之重,因此在景观轴线上要充分做足温泉和水的文章。2、各景观节点的营造。景观节点就是在空间轴线上所展开的一系列景观场所,景观场所氛围的营造要符合其功能性的需求。
(四)可持续发展途径
可持续旅游是要求旅游与自然、文化和人类生存环境成为一个整体;自然、文化和人类生存环境之间的平衡关系使旅游目的地各具特色。
温泉旅游的开发走可持续发展之路,这是温泉旅游文化中的必然涵义,也是建设温泉旅游文化的最终目标。首先,温泉项目主要依托地热资源进行,因此在进行景观设计时需要考虑旅游地的环境容量及其环境影响,同时也要考虑经营效益和资源节约之间的平衡。其次,在进行景观规划时应该结合地域条件,尽可能小程度的改变地形地貌,保持生态链的完整,同时在材料选用时,应该多采用乡土树种,运用地域性材料与技术。最后,再对温泉项目进行功能挖掘和主题定位时,应该充分考虑当地社会发展的需求,应有助于当地人员就业、带动地方其余产业发展,提升地方知名度,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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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土地可从不同角度进行观察。首先,它是民法上的物;其次,它是一种不可再生的资源;再次,它又是行政管理指向的对象。我国的土地管理法正是基于土地的“物”、“资源”及“管理对象”的多重属性进行综合性立法的。因此它集民事性规范于一体。而其中经济性规范占着很大的比重。《土地管理法》共分八章,除总则(第1章)、法律责任(第7章)、附则(第8章)外,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2章)主要由民事规范构成,监督检查(第6章)主要由行政性规范组成,其余三章,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3章)、耕地保护(第5章)、建设用地(第6章)基本上是经济性规范,只是个别兼具行政性规范属性。
土地管理法中这些经济性规范所涉及的内容包括:立法宗旨(第1条)、基本国策(第3条)、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第4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度(第17条)、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制度(第24条)、土地调查制度(第27条)、土地统计制度(第29条)、建立土地管理信息系统对土地利用进行动态监测制度(第30条)、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第31条)、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第34条)、土地划拨制度(第54条)、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使用制度(第55条)等。此外,还有一些关于促导性措施的规定,如关于奖励的规定(第7条)、鼓励开发未利用土地(第38条)、鼓励土地整理(第41条)、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第50条)等。还有一些特殊的规定,如关于增加安置补助费的规定(第47条)、征地补偿方案须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的规定(第48条)等。
上述这些规定,体现了经济法的一些特性,以此为基础可分析出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如下差异:
首先,经济法与行政法调整的社会活动领域及其调整宗旨不同。经济法,又可称之为经济政策法,是国家管理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宗旨是执行国家经济政策,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如国家针对耕地严重流失,建设用地外延式扩张的现状,基于“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的认识,提出了”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为了执行这一国策,于是进一步完善了《土地管理法》,以法律的形式将上述政策要求制度化、规范化。由此可见,经济法带有极强的经济政策性,是国家贯彻经济政策的手段。就其宗旨而言,是为社会公益的。如为了确保现有耕地规模,防止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在农用地内,又划出基本农田进行特殊保护,这都是基于我国耕地面积有限、开垦潜力不大、农村人口众多这一现状考虑的,以期达到确保农民生活水平、农业发展、农村稳定及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公益目的。因此,国家一定阶段特定的经济政策是经济立法的依据,保证该经济政策所确定的社会公益目标的实现,是经济法的功能和宗旨,它有着特定的、具体的经济内容。行政法则与此不同,行政法以国家行政主体的设置及其职权行使为其调整领域,其宗旨是保障国家行政职权的依法行使和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行政机关的侵害。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由于历史传统不同,关于行政的认识也存在着差异。英美法系侧重于控权说,重视程序规则,认为“行政法涉及对行政机关的授权;行使行政权力必须遵从的方式(主要强调法定程序规则);以及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2].而大陆法系侧重于保权说,以行政职权及其行使作为研究中心,“强调的是行政行为,即作有效意思表示的主体资格,意思表示的有效成立要件,有效意思表示的法律效力(意思先定力、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有瑕疵意思表示的补救和违法意思表示的法律责任,以及紧急状态下的意思表示问题”[3].由此,不管是英美法系的行政法,还是大陆法系的行政法,都不十分关心行政管理活动的具体社会经济内容及其要实现的社会经济政策目的。这是行政法区别于经济法的一个根本点。以我国土地管理法第6章“监督检查”为例,该章规定了监督检查的主体(第66条)、可以采取的措施即职权(第67条)、关于身份公开的程序规则(第68条)、其他职权及公法上负担的义务(第68、70、71、72条)等。这些规定充分关注的只是行政组织及其权力设置、行使、制约、监督,而不大关心活动的具体经济内容和要实现的经济政策目标。总之,经济法和行政法都分担国家管理经济的职能,但其侧重点不同,前者侧重管理的具体内容和要实现的目标,后者侧重于管理主体及其职权。
其次,经济法与行政法立法上所遵循的科学原理不同。经济法主要以经济学的原理为指导,如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度、土地调查制度、土地统计制度、土地利用监测制度等,就是在经济学原理的指导下,将一定的经济技术手段运用于土地管理,以期达到土地资源的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和保护。在这里,立法只不过使其获得了强制执行和一体遵循的效力而已。行政法则主要以政治学原理为指导。如土地管理法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的规定(第21条)、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列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内容的规定(第25条)、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第44条)、关于监督检查的规定(第6章)以及关于行政责任、行政救济的规定(第7章)等,体现了行政机关与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上下级和管理相对人之间相互监督的关系,这些都是政治学分权制衡原理的运用。
再次,经济法与行政法追求的法律实施所要达到的社会效果不同。法律的实施效果指法律的实施对社会、经济、政治生活产生的影响。这种影响有积极的,也有消极的,而法律所追求的则是积极的影响。经济法的实施追求的是,它所执行的特定的社会经济政策目标得到全部或部分的实现,整个社会经济呈协调有序持续发展的状态。就土地管理法而言,是要通过实施实现土地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的科学化、合理化,耕地得到了切实有效的保护,整个社会经济在此基础上能够得以持续发展。而行政法实施要追求的是,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民主化、法治化,即依法行政。具体言之,就是行政主体的设置、职权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行政活动做到合法、合理,一旦违法,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还是以土地管理法为例,它的实施在行政方面就是要实现土地行政管理的法治化,使国家的土地行政管理职能得到实现。总之,经济法追求的是社会经济运行的效率和有序,行政法追求的是国家政治生活的规范和进步。
最后,从经济法与行政法既相区别又相渗透的客观现实和辩证关系出发,应该注意到二者间的界限具有相对性。就法律部门的划分而言,具有主观性的一面,它并不是法律现象客观的必然的界限所惟一导致的。这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法的部门划分是相对的,具有一定的模糊性,这是由立法和法学的主观性决定的。这种相对性主要表现为法律部门之间的交叉性和层次包容性,也表现为同一项法规在不同的国家或不同时期可以属于不同的法律部门。“[4]而一个时期以来,我国的一些法学者却未能足够认识这种法的部门划分的相对性。有的行政法学者基于经济法调整手段的不完备、无独立的责任制度等,就否认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地位;而一些经济法学者则从论证经济法有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的独立的、完整的调整手段和责任制度出发,没有令人信服地论证经济法具有像民法、刑法、行政法这些传统的法的部门那样所具有的全部特征。与此不同的是,有的学者独辟蹊径,从反思和重新确立法的部门划分标准出发,既看到了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差异,又看到了两者的交叉、重叠,既论证了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部门法的地位,同时也”纯化“了行政法的研究范围。更难能可贵的是,他们从法律史的角度指出了新兴法律部门对传统法律部门在制度上大量借鉴的客观现象[5].总之,经济法与行政法二者间的界限是相对的,经济法在调整手段和责任制度方面大量地借鉴了行政法的某些做法;同样,也不能以此否认二者是不同的独立的部门法。得注意的是,现代法律更加关注特定的社会活动领域和特定事项。在立法上,一方面,新的法律部门不断出现;另一方面,法律部门相互渗透和综合性法律文件的制定。前者如环境法、社会保障法等,后者如本文分析的土地管理法。这在法学上,既要求具有开拓意识的新领域的法学工作者的涌现,也要求不同部门的法学者对同一立法文件从各自的学科背景出发进行研究和阐释,不是相互否定,争夺地盘,而是合理分工,相互促进,共同繁荣法学事业。
注释:
[1](英)施米托夫:《国际贸易法文选》,赵秀文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32页。
篇8
(2)具有创新能力的人力资源在经济发展中具有特殊的价值。
(3)高科技产业成为经济中的主导或支柱产业。
(4)地域、部门之间的差异,主要表现为对信息和知识的产生、传播、使用能力上的差异。
知识经济对教育领域也发起了全球性的冲击,新的教育革命是世界各国,包括发展中的国家,都要面临的挑战。要在这次冲击中要想立于不败之地,关键是要着眼未来,立足现实,找住机遇,创造自己的优势,我国教育领域要高度重视这场革命,及时把握住刚刚开始的历史机遇,及早研究对策,做好思想、人才和技术上的准备,以赢得未来教育的主动权。强调:“知识经济、创新意识,对于我们21世纪的发展至关重要。”
人是知识的创造主体,也是知识创造的目的。在知识经济社会中,教育是以培养创新人才为目的,其社会投资主要是人才的投资。人才的质量将成为一个企业、部门乃至一个国家成功的关键。从美国经济的持续增长、微软公司的崛起、比尔·盖茨成为世界首富,都说明了知识与拥有知识的人才的力量。
“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的动力”。从这个意义上讲,创新是知识经济的灵魂。知识经济的来临,呼唤着教育必须进行深刻的变革。学校必须培养更多具有创造思想和创造能力的人才,这些人才必须具有较强的信息能力、思考能力、创新的意识和创造的能力。这就是要求学校必须探索和构建)创造教育”的新模式。
二、深刻理解教育技术内涵,抢占当代教育的制高点
“现代教育技术是当代教育的制高点。谁抢占了这个山头,谁就在新世纪中处于有利的位置。”(见1998年5月16日《中国高教育报》“制高点专题新闻”发刊词《勇立潮头》)因此,学校必须在教育和教学过程中,充分应用现代教育技术,挖掘学生的创造潜力,提高学生的创造意识,训练和强化学生的创造能力。
现代教育技术是当代教育的制高点。何谓“制高点”?站立其中,可以纵观全貌,总揽全局,控制大局。教育技术之所以成为教育改革的制高点,是因为它是教育改革的突破口。抢占了这个制高点,可以带动教育领域各个方面的发展,包括教育思想、教育观念的更新,对教育制度、教学内容、教材形式、教学手段和方法以及教学模式、教学理论都将产生深刻的变化。
“制高点”者,兵家必争之地也。教育技术是现代教育的制高点,这就意味着,现代教育技术是教育改革必争之地。在战争中,没有勇气抢占制高点的将军是个懦弱的将军,在教育战线,没有勇气抢占制高点的领导和教师是不称职的。
抢占制高点是一场攻坚战。在战争中抢占制高点要有一支英勇的尖刀班、先锋队。在抢占教育改革制高点中,这个尖刀班、先锋队就是全国1000多所中小学现代教育技术实验学校、开展语文“四结合”教学改革试验的学校以及开展各项教育技术应用实验的学校,还有各级教育技术专业队伍和广大积极应用现代教育技术的学科教师。因此,每一位教育部门的领导、学科教师、教育技术专业工作者,都应具有勇立潮头,敢当尖兵的气概,都要意识到自己作为抢占现代教育制高点的尖兵、先锋队所担负的时代责任感。
在战争中,要抢占制高点是要流血牺牲、付出代价的。在教育改革中攻占制高点,不会丢掉性命,牺牲的仅是旧的观念、旧的方法,但输入的是新鲜的血液。
抢占制高点是要有策略、要讲战术的。所以攻占教育改革的制高点也要注意运用策略和方法,要加强学习,要学习先进的教育思想、教育理论和先进的技术。每个教师除了要掌握专业知识,还要认真学习先进的教育思想、教育理论和信息技术,尤其是要真正理解素质教育的思想,真正理解现代教育技术的内涵。以一种积极的态度应用现代教育技术,充分发
挥现代教育技术的优势,探索并构建“创造教育”的新模式。
美国教育传播与技术协会(AECT)1994年曾对教育技术作出新的定义。这一定义对推动我国教育技术工作的发展提供了很好的理论指导和促进作用。但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为了更好地结合我国的国情,深刻理解教育技术的内涵,正确应用现代教育技术,我们认为必须强调:教育技术是在先进的教育思想和教育理论的指导下,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通过对教与学过程和教与学资源的设计、开发、利用、评价和管理,以实现教学优化的理论和实践。在这里,我们强调:
1.教育技术必须以先进的教育思想和教育理论为指导;
2.教育技术是以信息技术为手段,要真正发挥信息技术的优势;
3.教育技术是以教与学的过程和资源为研究与工作的对象,并以优化教与学过程和教与学资源为目标,因此,教育技术既要重视“教”,更要重视“学的“过程”和“资源”的研究开发。
4.教育技术是以系统科学方法作为方法论基础。教育技术的工作内容包括对教与学过程和资源的设计、开发、应用、评价和管理。
要抢占现代教育的“制高点”,要使教育技术真正在推进素质教育的实施,培养适应知识经济时代要求的创造性人才中发挥作用,作出贡献,其关键是应用现代教育技术,探索和构建“创造教育”的新模式。
三、应用现代教育技术,构建创遭教育新模式
创造教育是指以培养具有创造性思维和创造能力的人才为目标所进行的教育活动,创造教育是素质教育的归宿。
创造思维是指以解决问题为前提,用独特的思维方法,创造出具有社会价值的新观点、新理论、新知识、新方法的心理活动过程。创造思维有两个层次,一是科学创造层次,如科学家、发明家提出新的学说、发明新的产品等。二是个体自身潜能的开发和发展层次,对于中小学生,其创造性并不是要像科学家、发明家那样要完成一项具确“特殊意义的产品(一
种理论。思想或一种成品),而是指对学习者个体自我潜在智能有意义的开发和发展。这种层次的创造思维能力是第一层次的基础。
创造能力是指实现创造思维所提出的新思想并形成社会或物质产品的能力。创造能力的形成,必须具备良好的思想素质,具备良好的文化、知识基础。在信息社会中,还必须具备良好的信息能力。
应用现代教育技术培养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和创造能力的目标,就是通过现代教育技术的应用,使学生形成积极的求异、敏锐的观察、丰富的想象、个性的知识结构的品质。培养学生掌握信息获取、分析、处理、交流应用的能力。
应用现代教育技术的任务就是要为学生提供一个有利于学习者观察、思考、比较的信息化教学环境,开发有助于创造教学的软件资源,培养具有创新意识的现代化的教师队伍,开展教学试验,探索并构建创造教育的新模式,开展专题研究,探讨创造教育的规律。其中应用现代教育技术,构建“创造教育”的新模式是核心。
教学模式是指在一定的教育思想、教学理论和学习理论指导下,在某种教学环境和资源的支持下,教与学活动中各要素之间稳定的关系和活动进程结构形式。要建构新型教学模式,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以先进的教育思想和学习理论作指导
(2)要真正发挥教育技术优势
(3)要转变教学过程要素的关系
(4)要改变教学进程结构
(5)要认真进行教学设计
(一)构建新型教学模式的理论墓础
任何一种教学模式,总是受到一定的教育思想和教与学理论的支配。众所周知,长期以来,在教育领域中受应试教育的影响,在教学过程中,形成以教师为中心,以满堂灌输的方式传授书本知识,忽视学生的主体作用,忽视对学生能力和情操的培养。在学习理论上,受行为主义理论的支配,只把学习者看作是对外部环境刺激作出被动反应者,忽视学生的主
观能动性的发挥。把学生作为知识的灌输对象。要应用现代教育技术,构建新型教学模式首先是要以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创造型人才为目标。新型教学模式首先必须能体现素质教育的总目标。
怎样才能体现素质教育的目标,这就必须要深刻认识和克服“应试教育”的弊端,在教育中注重“三个发展”,提高学生的整体素质。三个发展就是指全面发展、全体发展和个性发展。全体发展是强调素质教育必须“着眼于受教育者群体”,“面向全体学生”,全面发展是强调素质教育是为了提高整体素质,防止片面发展,以“全面提高学生的基本素质为根本目的”。个性发展是要“注重开发受教育者的潜能”,挖掘和开发学生的创造能力。
国际21世纪教育委员会向联合国科教文组织(UNIESCO)提交的报告《教育——财富蕴藏其中》中指出:面向21世纪教育的四大支柱,就是要培养学生学会四种本领,通常可用四个L来表达:
(1)学会认知(1earningtoknow),运用现代教育技术的方法来培育学生学会运用认知工具求知,学会发现问题,学会探究知识,学会建构知识,也就是要学会继续学习的本领;注重培养学生认知方法,应用现代教育技术,引导学生通过发现、探究和意义建构的途径获取知识。培养学生的继续学习能力。
(2)学会做事(1earningtodo),既要学会实践,更要学会创造。应用现代教育技术,就要重视建造可供学生参与的环境,激发学生兴趣,使学习者通过与环境的交互作用,通过实践,通过做来获得知识和能力。
(3)学会合作(learningtolivetogether),要培养学生学会与他人共同生活,就是学会合作生活,合作学习,从过去的集中教学方式到个别学习方式,到现在提倡的协商学习(也称合作学习)。
(4)学会生存(1earningtobe),学会生活、学会自身的发展。应用现代教育技术,要重视发展性教学,建立“知识。能力一情操”三维课堂教学目标,应用现代教育技术,不仅用于传授知识,还注重能力和高尚情操的培养。
四大支柱正是素质教育的目标,“使学生学会做人、学会求知、学会劳动、学会创造、学会生活、学会健体、学会审美。”
素质教育思想是构建新型教学模式的出发点,但同时我们还必须遵循学习者学习的心理规律。随着心理学家对人类学习过程认知规律研究的不断深入,许多教育工作者在教学过程中,强调要注意学习主体的内部心理过程,把学习者看作是信息加工的主体,积极把认知学习理论引人现代教育技术应用实践中。近年来,由于多媒体技术和网络技术应用于教学过程中,打破了传统教学模式的束缚,为学生的参与提供了有利的条件,为学习者提供了丰富的、生动的学习资源,为学习者提供了许多发现知识、探究知识和表达观点的有力工具。因此,认知学习理论的一个重要分支——建构主义学习理论引起许多国家教育工作者的关注,其原因是多媒体技术和网络通讯技术的许多特性,特别适合于实现建构主义学习环境,因此,应用现代教育技术,建构基于建构主义理论的教学模式,日益显示其强大的生命力。
建构主义学习理论来源于关于儿童认知发展的研究,由于个体的认知发展与学习过程密切相关,因此,利用建构主义可以比较好他说明人类的学习过程的认知规律。心理学家让·皮亚杰(JeanPiaget,1896一1980)认为,知识既不是客观的东西(经验论),也不是主观的东西(活力论),而是个体在与环境交互作用的过程中逐渐建构的结果。他还认为,认识的生长不仅仅是经验的结果,而强调是个体在认知生长过程中的积极作用所产生的结果。建构主义学习理论的基本观点可归纳为:
(1)认识是在认知主体(学习者)与客观环境(社会文化情境和自然环境)的相互作用中形成。
(2)认识的发展是通过对认知结构的不断进行意义建构中获得的。
(3)建构过程的发展是螺旋形上升的。
因此,建构主义认为,学习者要真正获得知识,主要不是通过教师传授得到的,而是学习者在一定的社会文化背景和情境下,利用必要的学习资源,通过与其他人(教师和学习伙伴)的协商、交流、合作和本人进行意义建构方式获得。基于建构主义的教学模式具有如下特征):
(1)强调创设情境并使学习者进人情境
(2)强调为学习者提供多种资源,让学生自主学习和进行问题的探究
(3)强调组织学习者之间进行协商学习活动
(4)强调组织学生运用语言和文字进行表述
(教育工作者的关注,其原因是多媒体技术和网络通讯技术的许多特性,特别适合于实现建构主义学习
环境,因此,应用现代教育技术,建构基于建构主义理论的教学模式,日益显示其强大的生命力。
建构主义学习理论来源于关于儿童认知发展的研究,由于个体的认知发展与学习过程密切相关,因
此,利用建构主义可以比较好他说明人类的学习过程的认知规律。心理学家让·皮亚杰(JeanPiaget,
1896一1980)认为,知识既不是客观的东西(经验论),也不是主观的东西(活力论),而是个体在与环
境交互作用的过程中逐渐建构的结果。他还认为,认识的生长不仅仅是经验的结果,而强调是个体在认
知生长过程中的积极作用所产生的结果。建构主义学习理论的基本观点可归纳为:
(1)认识是在认知主体(学习者)与客观环境(社会文化情境和自然环境)的相互作用中形成。
(2)认识的发展是通过对认知结构的不断进行意义建构中获得的。
(3)建构过程的发展是螺旋形上升的。
因此,建构主义认为,学习者要真正获得知识,主要不是通过教师传授得到的,而是学习者在一定
的社会文化背景和情境下,利用必要的学习资源,通过与其他人(教师和学习伙伴)的协商、交流、合作和本人进行意义建构方式获得。基于建构主义的教学模式具有如下特征)
(1)强调创设情境并使学习者进人情境
(2)强调为学习者提供多种资源,让学生自主学
习和进行问题的探究
(3)强调组织学习者之间进行协商学习活动
(4)强调组织学生运用语言和文字进行表述
(5)强调学生进行意义建构
这里的“协作”是指学习者合作搜集与选取学习资源提出问题、提出设想和进行验证,对资料进行分析探究,发现规律对某些学习成果的评价。“意义建构”是指学习者对事物的性质、特征、现象的概括,对事物之间的内在联系和规律的归纳。
(二)发挥现代教育技术优势,把信息技术作为认知工具,为学习主体建造发挥创遣潜力的教与学的环境
要应用现代教育技术构建创造教育的新模式,我们首先要摆脱把信息技术设备仅仅作为一种播放工具,用来传授知识的观念,而要把它作为学生的认知工具,通过学生的参与,培养学生的创造思维,提高学生的创造能力。现代教育技术在构建新型教学调学生进行意义建构
这里的“协作”是指学习者合作搜集与选取学习资源提出问题、提出设想和进行验证,对资料进行分析探究,发现规律对某些学习成果的评价。“意义建构”是指学习者对事物的性质、特征、现象的概括,对事物之间的内在联系和规律的归纳。
(二)发挥现代教育技术优势,把信息技术作为认知工具,为学习主体建造发挥创遣潜力的教与学的环境
要应用现代教育技术构建创造教育的新模式,我们首先要摆脱把信息技术设备仅仅作为一种播放工具,用来传授知识的观念,而要把它作为学生的认知工具,通过学生的参与,培养学生的创造思维,提高学生的创造能力。现代教育技术在构建新型教学模式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1)利用多媒体信息集成技术,创设和展示有意义的情境,提高学生的求异和洞察能力。要使学生全身心投入学习活动,就必须让学生面临对他们个人有意义的或有关的问题。传统的学校教育,往往把学生与生活中的现实问题隔绝开来,这种隔绝对意义学习构成了一种障碍。利用教育技术的优势,创设一些对学生来说是现实的,同时又与所教的课程相干的问题,这些问题与情境包含有多种形式,包括事实性、意境性、示范性、原理性和探究性的情境。尤其要充分利用多媒体技术、教师局域网络和互联网络技术的优势,创设生动的社会文化、自然情境。创设情境的目的不仅是告知学生…这是什么,”而是要让学生通过观察、思考、比较、分辨,理解它有什么特点,帮助学生思考“为什么?”,比较事物的相似性和特异性,发现事物之间的联系。
(2)利用大容量存储技术,提供多样化的学习资源,利用图形化交互界面技术,建造良好的自主学习环境。新型教学模式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教师应关注促进学习者的自主学习,在组织安排教学过程时,不是把大量的时间用于组织和讲解教案上,而是应放在为学生提供学习所需要的各种资源上,把精力放在简化利用资源所经历的实际步骤上。我们可以利
用CD一ROM光盘提供形式生动活泼、内容丰富、信息量大、具有交互功能的学习资源。可以利用网络系统,共享资源,让学生学习如何从多媒体教学软件中,从局域网络或互联网络中获取信息、得到多种学习材料,培养学生自主进行学习的能力。让学生通过查询、检索、探究并解决问题。把学习资源作为学生进行分析、思考、探究、发现的对象,以帮助学习者理解原理,并掌握分析和解决问题的步骤。培养学生自主学习能力,学习如何从资源中获取信息、分析信息的能力,培养学生善于发现和提出问题,学会如何进行问题探究,并利用资源材料解决问题。
(3)利用信息组织结构的超链接技术,建造符合人类联想方式的超文本信息组织结构。培养学生学会利用多样化的学习路径,从多方向、多角度、多起点、多层次、多结果等多方面地思考问题,并在多思路的比较中,形成创造性的思路。
(4)建立模拟实验环境,计算机技术可以设计许多仿真实验,通过输入必要的参数,或者通过学生交互操作,进行模拟实验,通过输入不同的参数,观察不同的实验结果,进行分析比较,学习科学探究的能力。
(5)利用网络传输技术,实现资源共享,实现协商学习。利用多媒体教室网络系统这类系统,通过资源共享方式,使全体学生共同观察一个典型事物,通过教师的调控,教师可以监看到学生的学习情况,师生之间可以互相通话、教师及时对学生给予指导。学生之间也可以进行分组讨论,彼此之间进行交流,表述观点。对同学的学习结果进行分析、评价。引导学生学会通过互联网络对远程资源的查询、分析和利用,利用网络、进行通信、交流,培养信息应用能力。
(6)利用各种工具、平台,让学生利用平台创造作品。例如学生可以通过汉字输入、表格处理、图形变换等方式让学生把所观察和思考的结果输入计算机中,用文字、表格、图形等方式,把对观察和思考、协商、讨论的意见作出归纳、概括,进行意义建构,逐步形成自己的知识结构。利用几何画板进行数学、物理问题的探讨。利用作图、作曲工具,培养学生的艺术创作能力(用集成工具,培养学生的信息组织能力)。
应用现代教育技术,可以把课堂以教师为中心的传授式的教学过程,变为以学生为主体,在教师的指导下进行探索性的学习过程,通过“访问”和“表达”,本身就是一个发现问题、思考问题、积极探求解决问题的学习过程,这一过程需要学生具有创造意识、平等意识、积极参与和探索的精神。
(三)努力实现教学过程要素关系的转变
教学过程的要素包括教师、学生、教材(内容)和媒体四个基本要素。建构有利于创造教育的新型教学模式,必须要实现教学过程要素关系的转变。
(1)教师角色的转变,由以教师为中心的讲解者转变为学生学习的指导者和活动组织者;
(2)学生地位的转变,从被动接受的地位转变为主动参与、发现、探究和知识建构的主体地位。
篇9
目前,全区共有注册商标716 件,行政认定驰名商标1 件,司法判定驰名商标5 件,着名商标35 件,知名商标63 件,商标国际注册20 件,国外注册商标(含港澳台)24 件,企业字号与商标同名83 家。获得省知名字号认定的企业3 家。品牌效应带动了辖区经济的快速发展,2011 年全区有规模工业企业395 家,规模工业总产值164.4 亿元,现价增长30%;产值上亿元企业52 家。工业园区支撑作用明显,蓝田经济开发区实现规模工业产值118.4 亿元,占全区总量的72%。品牌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龙文区商标品牌同样存在多方面的问题。
篇10
中国、韩国、日本3个相互毗邻的国家,无论是否自觉,自古及今一直存在着密切的相互影响。认识三国的国际位次,对于我们今后的行动是必不可少的前提。
发展是指在社会各个方面,人们需求满足程度的提高,它包括物质上的富足、精神上的自由;世界进入近代以来的发展,集中表现为各国争先恐后的现代化潮流。现代化是一场涉及思想观念、政治体制、经济结构等全方位的深刻的社会变迁,其突出体现在科学技术发展带来的经济生活的变化上。而经济生活不仅是社会的基础,也是一个社会政治、文化的集中反映,经济指标的变化也最为显著、且便于计量和比较。因此,笔者试通过对中国、韩国、日本这3个东亚邻国自1980年以来发展速度的比较,以经济为主兼论其它。
一、现代化进展速度比较
中国现代化战略研究课题组、中国科学院中国现代化研究中心自2000年以来,一直在从事世界各国和中国各地区现代化进程的比较研究。课题组认为主要工业国于1940~1960年代已经完成了以工业化为核心的现代化,那是第一次现代化,也称经典现代化;主要发达国家自1970年代以来出现了被称之为“后现代”或“后工业社会”的第二次现代化,从工业社会向知识经济、信息社会过渡。我们不妨参照它们的报告,看看东亚中、韩、日三国现代化进展的程度。
1、第一次现代化的速度比较①
第一次现代化评价模型以发达工业化国家1960年的平均值为标准,设定指数为100。日本第一次现代化实现程度,1950年为63,1960年为88,1970年为100。韩国1960年为52,1970年为71,1980年为87,2000年为100。与日本相比,韩国指数在63的年份大约是1960年代中期,到上升为100大约经过了35年左右。而中国第一次现代化指数,1980年为54,2004年为86。根据指数上升速度看,三国中进度最快的是日本。
2、第二次现代化的速度比较②
所谓第二次现代化,主要特征是知识化。第二次现代化理论认为知识的创新、传播和应用是当代先进国现代化的动力。如果以高收入国家1980年的平均值即物质产业增加值占GDP比例、物质产业劳动力占总劳动力比例低于40%为第二次现代化起步的信号标志[1],笔者发现1980~2004年间中韩日三国在知识创新、知识传播上不仅现实差距巨大,而且发展速度差异悬殊。以最能显示一国知识创新能力的百万人口中居民申请国内专利数量为例,近年的数据中国约为韩国的1.98%,约为日本的1.10%。再以反映生活质量的重要指标——人均能源消费量(千克石油当量/人)为例,24年间中国上涨了约1.60倍,韩国上涨了约2.95倍,日本上涨了约0.37倍。而最能反映产业结构变迁的指标之一的服务业劳动力比例(服务业劳动力/总劳动力)则显示,24年间中国增加了6人(从10人到16人),韩国增加了28人(从36人到64人),日本增加了12人(从54人到66人)。可见产业结构升级速度最快的是韩国,日本其次。
《中国现代化报告2007》附表3-3-7的数据进一步显示,从1980~2004年,第二次现代化指数的变化中国由25上升到39,韩国由35上升到92,日本由72上升到102。24年间,中、韩、日三国现代化指数的年均增长率分别为0.58、2.38和1.25。横向比较也说明,在第二次现代化进程中,韩国发展速度最快,年均增长率几乎是中国的4倍,日本也比中国高出1倍多。
3、综合现代化指标比较
如果说把现代化划分为第一次、第二次,给人印象现代化似乎如一种有组织、有计划的行动,这与世界历史不符;因为后进国把追赶先进国作为全民共同目标,或许可以设计第一次、第二次的现代化任务,而那些原生型现代国家,并无这样的国家行动。另外,在两次现代化评价模型中也有不少项目重复。也许中国现代化战略研究课题组意识到了这一问题,评价模型被不断修正。2004年的报告中,从第一次、第二次现代化评价模型中保留了一些重要项目,加上生态效益指标,根据经济(人均GNP、人均PPP、服务业增加值比重、服务业劳动力比重)、社会(城市人口比例、医疗服务、预期寿命、生态效益)、知识(经费投入、专利产出、大学普及率、因特网普及率)3类12个指标建立了综合现代化评价体系。[2]
以高收入国家的平均值为评价基准,设最高指数值为100。从1980年到2001年,综合现代化水平,日本指数都是94,排名从第2降为第6;韩国1980年指数为47,世界排名46,2001年指数上升到79,排名上升到18;中国1980年指数为21,排名93,到2001年指数为32,排名为60。1980年以后的20余年间,日本始终处于世界最高的阶层,指数没有变化,排名略有下跌。尽管中国和韩国的指数、排名都有上升,与世界先进国的差距逐渐缩小;但两者相比较而言,韩国进步更快,指数上升了32,排名提高了28位;中国指数增加了11,排名进步了33位。需要指出的是,20世纪90年代初苏联解体后新独立的国家如俄罗斯、捷克、立陶宛等没有参加排名,而它们中不少国家的指数比中国高。也就是说,如果所有国家都参与排名,2001年中国的位次达不到60名,提高的幅度肯定不如韩国大。
二、人均GNP的增幅比较
现代化是呈现社会全面进步的总体概念,从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中选择有限指标建立模型评价社会整体发展状态,难以完美;但因为人类交流的需要,很多场合必须以简略指标说明整体状态。在统计数据多如牛毛的当代社会,GNP是反映国家发展水平的最好尺度之一;而人均GNP多少及其增幅大小,则能够集中体现国家各方面的现实状态和发展速度。
GNP(GrossNationalProduct)即国民生产总值,是全部国民在一定期间(通常为一年)新创造出的产出以市场价格表示的合计金额。所谓产出,是指所有具备经济价值的货物与服务;离开GNP就无法讨论宏观经济走势,因此GNP被称为“经济统计之王”。据《中国现代化报告2007》附表3-2-2,2004年中、韩、日三国的人均国民总产值分别是1500美元、14000美元、37050美元。韩国是中国的9.33倍,日本是中国的24.7倍、是韩国的2.65倍。其差距无疑是巨大的。
然而,近几年舆论界一些言论,给人印象似乎改革开放以来我们是世界上发展最快的。但是横向比较可以发现不是这样。1980年人均GNP,三国之间的差距,韩国是中国的5.24倍,日本是中国的34.10倍、是韩国的6.51倍。也就是说,经过24年,中国与韩国的差距扩大了,而且程度相当高;中国与日本的差距尽管有所缩小供,但依然惊人;而韩国与日本之间的差距则是大大缩小了。2004年人均GNP,中、韩、日分别约是1980年当年价的5.17倍、9.21倍和3.75倍。增长速度韩国遥遥领先,中国其次,日本最慢。
如果我们进一步考虑到国家之间物价不同,为使统计数据具有可比性,一般认为按照购买力平价计算的人均GNP即人均PPP比较,更符合实际状况。2004年人均PPP,韩国是中国的3.49倍,日本是中国的5.07倍、韩国的1.45倍,显示的差距不如人均GNP大。而1980~2004的24年间,人均PPP,中国由430美元上升到5885美元,韩国由2490美元升到20526美元,日本从9290美元涨到29814美元。换算下来,2004年人均PPP分别约是1980年的13.69倍、8.24倍、3.21倍。跟各自过去相比,中国增长速度最快,韩国其次新论》中《三一运动与之比较》,第173页-177页,日本最慢。但是横向比较3个国家的人均PPP的增长量,结论就大不相同了。1980年时,中国少于韩国2060美元,少于日本8860美元;韩国少于日本6800美元。而到了2004年,中国比韩国少14641美元,比日本少23929美元。可见实际上人均国民总产值的增速,中国不如韩国和日本。而且这些数值是按照当年价美元计算的,如果算入美元的通货膨胀率(1980年的1折合2000年的1.876、2005年的2.112),把2004年数据折合为1980年数据(大略以2∶1计),中、韩、日的数据分别变为2942.5美元、10263美元和14907美元。中国少于韩国7320.5美元,少于日本11964.5美元;韩国少于日本4644美元。总之,无论是人均GNP还是人均PPP,中国与韩、日的差距事实上是在扩大,而韩国与日本的差距在缩小。
而且我们在此讲的速度,是指有质量基础的速度,以价格计算的生产总值增长速度容易比较,以服务质量提高的速度比较则相对不易。但是,我们仍然可以从分析各项数据的关联性上看出质量差异的概貌。如,医疗发展程度是代表生活质量的主要指标之一。按照每千人口中医生数量的指标看,2004年中国与韩国相同。但是把它与另外两个衡量生活质量的指标联系起来看就能够发现问题。一个是婴儿死亡率(每千例活产婴儿1周岁以内的死亡率),中国在20多年间从42下降到26,减少16人。韩国则从26下降为5,减少21人。日本从8下降到3,减少5人。其中中国进步固然不小,韩国进步更大;而日本看似进步幅度不大,源于其基础很高,婴儿死亡率现在已经降到世界最低程度。另外一个是预期寿命,1980~2004年间,中、韩、日分别增长5岁(66~71)、12岁(65~77)和6岁(76~82)。新生儿人均预期寿命韩国增长最多,日本其次;而事实上日本人均寿命已是世界最高。也就是说,中国医生人数占人口比例尽管不少,但是医疗质量跟韩、日还有差距。另外,从知识的投入产出看,2004年中国投入研究与开发事业的经费占国民生产总值(R&D/GNP)的1.3%,比例上只及韩国(2.6%)的50%,约为日本(3.1%)的42%;而从事研发工作的科学家、工程师,中国每万人只有7人,相当于韩国(32人)的22%,日本(53人)的13%;平均每百万人中居民申请国内发明专利数,2002年中国32件,只相当于韩国(1614件)的1.98%,相当于日本(2916件)的1.10%。同时,韩国与日本也有较大差距,韩国相当于日本的55.29%③。也即中国与韩、日相比,专利申请数量差距远大于经费和人员投入的差距,这说明我国研发人员知识产出少,经费使用效率、科技人员创新水平不如韩国和日本。
社会是多领域构成的系统,各领域之间互相联系、互相影响,密不可分。评价经济和社会发展一般都是选择一组相互关联的指标综合考察。而在多种指标中,人均GNP的增加速度是反映社会发展速度的一个综合指标。从这个指标看,东亚三国在最近24年中都取得很大进步,而韩国、日本发展得比中国更快。笔者在此还想略花笔墨阐释其作为考量指标的科学性:
首先产出差距决定收入差距,人均产出高低是决定人均收入多寡的最直接因素。国民收入多就能够提高生活质量,包括饮食讲究营养卫生、投资运动健身和医疗服务,延长寿命,提高身体素质;国家收入多,可更多地投入于教育和科研,提高国民的知识和技能水平。而劳动者健康长寿、得到良好教育训练,不仅可以延长人均劳动时间,而且可以提高单位时间的生产效率,使人均生产力提高。这样就形成了良性循环。我们用来比较各国人民生活水平的常用指标——人均能源消费量,也主要取决于人均国民收入水平。
其次反映了人均生产力的差距,即同一个人为社会提供的物质产品和精神产品能力和成效的差距。生产过程是人施加影响于原料、服务他人的过程。人均生产力高,不仅表明劳动者勤劳意识强、劳动时间多(这与整个社会职业精神、政治经济制度相关),还说明土地、原料等利用效率高,单位时间产出大。18世纪英国产业革命以来的历史证明,机械化、自动化的生产效率比手工半手工劳动高得多;同样,劳动者在第二产业的产值高于第一产业,第三产业又高于第二产业。如世界主要先进国自1970年代开始国民总产值中农业和工业比例下降,服务业比例上升;而中国同期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增长较韩、日缓慢,就跟大量劳动力投入第一产业、产业结构转型缓慢密切相关。具体体现在产业转型速度上,1980~2002年的22年间,在百人总劳动力中,农业转移到非农产业的,中国19人、韩国24人、日本5人,韩国速度最快。
三、关于中国发展名与实的思考
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取得了巨大进步,同时中国是发展中国家,与世界先进国还有不小的差距。这是大多数中国人及对今昔中国有过比较的国际人士都明白的。但是如果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与一些先进国的差距依然在扩大,可能仍会出乎人们的意料。上述中韩日三国发展速度比较显示出来的差距,虽有点令国人吃惊,却是不得不信的科学研究的结果。
目前,国内外有相当一部分人对中国取得的进步及其在世界上的位置,还持似是而非的观点。例如,认为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是世界上发展最快的国家,或者称中国已经成为世界工厂,或者说美国和中国是世界经济两大发动机。最近的如2007年3月12日提前出版的美国《新闻周刊》发表的文章称:“在过去30年中,中国享受着稳定和任何其他国家都无法比拟的最快速度的经济增长,中国在世界上建立了一个全新而闪耀的形象。”[3]而在国内,不仅百姓面对电视镜头时说“我们富了”、“中国强大了”,新闻、学术界也有人在热烈谈论大国崛起话题,或者表示要总结中国成功的独特经验,甚至预言多少年后赶上某国、超过某国。
笔者认为,中国发展最快的观点,源于大致印象的成分多于细致分析,它可能更多地反映了国人的强烈愿望而不是表达客观事实。荣誉固然是人们乐于享受的,国家的荣誉固然能够振奋国民精神,但是脱离实际的高名对中国并无多大利益。国际上,可能为此要求中国承担更大的责任、做出更大的贡献,或者把中国作为竞争对手加以防范遏制;而国内,自满容易滋生骄傲,丧失进取心或者追赶的紧迫感,忽视本国存在的严供
峻问题,懈怠于改革,对外交往中轻视他国。我国现代化研究的奠基人罗荣渠先生早在1996年就鉴于国内兴起的“盛世”崇拜、对世界大势的无知,提醒国人要戒骄戒躁。[4]
1980~2004年的24年,说长不算长,说短也不短,大致一代人的时间。世界历史上,不乏举国一致全力追赶先进、后来居上的例子:19世纪末是德国、日本,二战后首先仍然是德国、日本,20世纪60年代以后韩国、新加坡和中国的台湾、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差不多都用了一代的时间,就从比较落后的状态一跃而至比较发达的状态。前述中国与韩、日人均GNP增速的差距,就是生产力发展速度的差距;而人均GNP的增长速度可以说不仅仅是经济问题,而且是整个社会差异的代表。我们说,有差距并不可怕,今天,中国与先进国家的差距,表明我们在改革和发展方面还有很大潜力,而差距正好可以成为催促我们奋进的动力。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如果在较长时段中进步速度落后于人,差距必然会日益扩大。要赢得综合国力的竞争,必须使社会各个领域、各个阶层对追赶形成共识,增强改革和发展的紧迫感。
参考文献:
[1]引自《韩国独立运动血史新论》中《三一运动与之比较》,第173页-177页供
[2]中国现代化报告2004.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164—166
[3]法里德·扎卡里亚,伊文译.西方真的不了解中国.环球时报,2007.3.6.
篇11
1.增速超出掌控
在最近几年的时间内我国的房地产经济发展已经达到了一个相当高的水平,赶超了发达国家近30年变化水平的程度。由于我国政策的变化,国家加强了城镇化建设。农村大量人口逐渐向城市转移,甚至建立新的城镇。种种情况导致了城市人口的大量增多,相对于住房的需求也不断上涨。单薄的房地产基础,根本不能满足现在的需求,许多商人及企业看中这一方面,加大了对房地产的投资。
2.管理的不到位
显而易见,在政府的支持和企业家的投资下,房地产行业拥有着巨大的利润。该行业的暴利引来了大量企业家的投资,越来越多企业的加入,缺乏政府的有力调控,造成市场秩序混乱。很多地方的房价大幅上涨,超过了一般居民的承受能力,使很多人,想买房却买不起。
3.需求的不稳定
住房需求是居民生存的最根本需求,所以买房已经成为家庭及个人的重要投资。在当前的城镇化现代建设过程中,为了减少居民居住土地的使用,城市高楼成为居民住房的最大选择。这种现象又造成了居民对住房需求有一定量增加。
但由于房价的不合理性及市场监管的不到位,整个行业充满了泡沫。政府部门颁布了相关的政策,进一步阻止了对房地产不理性的投资行为。比如国家的相关政策,对很多一线城市采取限购措施,保障了底层人民也能有房住。但由于前期投入大后期收益小,以及通货膨胀等因素,不少居民的买房意愿仍成下坡趋势。导致市场需求减低。
4.市场经济体制
对当前快速发展的房地产经济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忽视,导致了市场制度不健全。房地产行业不是独立存在的,也不可能独立存在,它的发展与土地经营关系相当密切。我国虽然土地资源比较丰富,但是其利用率很低,远远没有想象中那么理想,而且土地后备资源短缺。在国家土地资源被大部分消耗的时候,无所顾忌,认为后备资源还跟丰富,这种想法是错误的。我们应让每一寸土地都发挥出其最大的价值。如今,快速发展的房地产行业,占用了大量的优质土地资源,导致了市场土地供求出现不可调和矛盾。在进行发展房地产行业的同时,我们应该重视对环境的保护的意义,不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去获得更大利益。在获得利益的同时,应当肩负起背后与之相对应的责任。其中的最重要也最应当承担社会责任,就是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进行生产建设。可以这样说,房地产经济是一项破坏性建设,虽然这么说有些人认为太过片面。但它最大的特点就是工期短、转移性强,在区域内施工,这些特点完全可以证明这一观点。尤其是此区域完工后继续进行下一区域,此期间无过渡,无缝隙连接。事后也再不对原来的施工区域的后续管理问题进行负责。
三、发展趋势研究
房地产经济是我国经济体系的极其突出的一部分。在大规模城市化建设过程中,房地产经济对于改善居民生活质量及生活条件起到了重大作用。虽然难免有些缺点,但发展前景依然良好。根据目前实际情况,我们从以下两方面分析。
第一,房地产市场逐渐走向成熟。我国房地产经济在“十二五”期间有短暂的不和谐期,但今年中国开始“十三五”,所以该行业的发展迎来了新的曙光。我国當前的城市化建设、农村改建已大部分完成。在国家政策的调控下,该行业及相关联的其他行业均对市场进行了有力调整,建立了一个相对来说更合理化的发展环境。
第二,市场住房价格趋于稳定。影响房地产市场的最重要因素就是住房价格,最近几年房价的持续上涨,造成居民心里的极度恐慌,同时也扰乱了经济的稳定性。政府进行有效的干预,通过调控市场、限制购房,房价正在下调并充满规律性,现在已具有独立的稳定住房价格体系。
篇12
(一)发展环境不宽松
哈尔滨市非公有经济发展环境虽有很大改善,但仍然存在政策落实不到位、行政执法不规范、规费过多过滥、行政审批手续繁多、管理偏严、服务偏弱等。
(二)融资渠道不畅
哈尔滨市因金融环境偏紧,直接融资数额小,担保公司规模和数量有限等原因,融资难的问题突出。据市课题组的问卷调查显示,哈尔滨市非公有制企业获得银行信贷支持的仅占15%左右,有一半的受访者认为融资难是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的最大问题。
(三)产业引导与扶持力度不够
哈尔滨市国有经济比重过大,政府对非公有经济发展相对投入的精力较少,引导和扶持力度不够,产业集群规模增长缓慢。在行业准人方面,虽然国家对金融、石油、电力、军工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垄断行业已经向非公有制企业开放,政策性的障碍已经消除,但哈尔滨市缺少相应的配套措施,实际可操作性不强。
(四)企业家素质亟待提高
哈尔滨市非公有制企业家市场开拓能力较弱,在提升创新能力、完善创新管理、整和创新资源方面缺乏主动意识,多数企业家有小富即安的思想,进取精神不强。在关注社会发展与进步、关心困难群体、支援贫困地区等方面不够主动。
二、加快哈尔滨市非公有经济的对策建议
(一)创造良好环境,实现非公有制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篇13
化学是一门中心科学,化学与生命、材料等朝阳科学有非常密切的联系,产生了许多重要的交叉学科,但化学作为中心学科的形象反而被其交叉学科的巨大成就所埋没。化学这门重要的中心科学(centralscience)反而被社会看作是伴娘科学(bridesmaidscience)而不受重视。
1.2化学正被各种各样的环境污染问题所困扰
化学的发展在不断促进人类进步的同时,在客观上使环境污染成为可能,但是起决定性的是人的因素,最终要靠人们的认识不断提升来解决这个问题。一些著名的环境事件多数与化学有关,诸如臭氧层空洞、白色污染、酸雨和水体富营养化等;另一方面把所有的环境问题都归结为化学的原因,显然是不公平的,比如森林锐减、沙尘暴和煤的燃烧等。这当然与化学没有树立好自己的品牌有关系,在最早的化学工艺流程里面,根本没有把废气和废渣的处理纳入考虑范围,因此很多化学工艺都是会带来环境污染的。现在,有些人把化学和化工当成了污染源。人们开始厌恶化学,进而对化学产生了莫名其妙的恐惧心理,结果造成凡是有“人工添加剂”的食品都不受欢迎,有些化妆品厂家也反复强调本产品不含有任何“化学物质”。事实上,这些是对化学的偏见,监测、分析和治理环境的却恰恰是化学家。
二、绿色化学是应对挑战的必然
科学不但要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还要保护世界。化学也如此,为了应对化学所面临的挑战,提倡绿色化学是刻不容缓。
2.1绿色化学的概念
绿色化学又称环境无害化学、环境友好化学或清洁化学,是指化学反应和过程以“原子经济性”为基本原则,即在获取新物质的化学反应中充分利用参与反应的每个原料原子,在始端就采用实现污染预防的科学手段,因而过程和终端均为零排放和零污染,是一门从源头阻止污染的化学。绿色化学不同于环境保护,绿色化学不是被动地治理环境污染,而是主动的防止化学污染,从而在根本上切断污染源,所以绿色化学是更高层次的环境友好化学。
2.2绿色化学的产生及其背景
当今,可持续发展观是世人普遍认同的发展观。它强调人口、经济、社会、环境和资源的协调发展,既要发展经济,又要保护自然资源和环境,使子孙后代能永续发展。绿色化学正是基于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可持续发展理论。在1984年,美国环保局(EPA)提出“废物最小化”,这是绿色化学的最初思想。1989年,美国环保局又提出了“污染预防”的概念。1990年,美联邦政府通过了“防止污染行动”的法令,将污染的防止确立为国策,该法案条文中第一次出现了“绿色化学”一词。1992年,美国环保局又了“污染预防战略”。1995年,美国政府设立了“总统绿色化学挑战奖”。1999年英国皇家化学会创办了第一份国际性《绿色化学》杂志,标志着绿色化学的正式产生。我国也紧跟世界化学发展的前沿,在1995年,中国科学院化学部确定了《绿色化学与技术》的院士咨询课题。
2.3绿色化学的核心内容
原子经济性是绿色化学的核心内容,这一概念最早是1991年美国Stanford大学的著名有机化学家Trost(为此他曾获得了1998年度的“总统绿色化学挑战奖”的学术奖)提出的,即原料分子中究竟有百分之几的原子转化成了产物。理想的原子经济反应是原料分子中的原子百分之百地转变成产物,不产生副产物或废物,实现废物的“零排放”。他用原子利用率衡量反应的原子经济性,认为高效的有机合成应最大限度地利用原料分子的每一个原子,使之结合到目标分子中。绿色化学的原子经济性的反应有两个显著优点:一是最大限度地利用了原料,二是最大限度地减少了废物的排放。原子利用率的表达式是:
原子利用率=(预期产物的式量/反应物质的式量之和)×100%
如无公害氧化剂过氧化氢的制备可采用乙基蒽醌法,即由氢和氧在2-乙基蒽醌和Pd为催化剂作用下直接合成,2-乙基蒽醌复出并可循环使用。此反应原子利用率为100%,体现了原子经济性,减少废物的生成和排放,是典型的零排放例子。
2.4绿色化学的12项原则和5R原则
为了简述了绿色化学的主要观点,P.T.Anastas和J.C.Waner曾提出绿色化学的12项原则,这12项原则对我们今后从事绿色化学的研究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Ⅰ.防止——防止产生废弃物要比产生后再去处理和净化好得多。
Ⅱ.讲原子经济——应该设计这样的合成程序,使反应过程中所用的物料能最大限度地进到终极产物中。
Ⅲ.较少有危害性的合成反应出现——无论如何要使用可以行得通的方法,使得设计合成程序只选用或产出对人体或环境毒性很小最好无毒的物质。
Ⅳ.设计要使所生成的化学产品是安全的——设计化学反应的生成物不仅具有所需的性能,还应具有最小的毒性。
Ⅴ.溶剂和辅料是较安全的——尽量不同辅料(如溶剂或析出剂)当不得已使用时,尽可能应是无害的。
Ⅵ.设计中能量的使用要讲效率——尽可能降低化学过程所需能量,还应考虑对环境和经济的效益。合成程序尽可能在大气环境的温度和压强下进行。
Ⅶ.用可以回收的原料——只要技术上、经济上是可行的,原料应能回收而不是使之变坏。
Ⅷ.尽量减少派生物——应尽可能避免或减少多余的衍生反应(用于保护基团或取消保护和短暂改变物理、化学过程),因为进行这些步骤需添加一些反应物同时也会产生废弃物。
Ⅸ.催化作用——催化剂(尽可能是具选择性的)比符合化学计量数的反应物更占优势。
Ⅹ.要设计降解——按设计生产的生成物,当其有效作用完成后,可以分解为无害的降解产物,在环境中不继续存在。
Ⅺ.防止污染进程能进行实时分析——需要不断发展分析方法,在实时分析、进程中监测,特别是对形成危害物质的控制上。
Ⅻ.特别是从化学反应的安全上防止事故发生——在化学过程中,反应物(包括其特定形态)的选择应着眼于使包括释放、爆炸、着火等化学事故的可能性降至最低。
为了更明确的表述绿色化学在资源使用上的要求,人们又提出了5R理论:
Ⅰ.减量——Reduction减量是从省资源少污染角度提出的。减少用量、在保护产量的情况下如何减少用量,有效途径之一是提高转化率、减少损失率。②减少“三废”排放量。主要是减少废气、废水及废弃物(副产物)排放量,必须排放标准以下。
Ⅱ.重复使用——Reuse重复使用这是降低成本和减废的需要。诸如化学工业过程中的催化剂、载体等,从一开始就应考虑有重复使用的设计。
Ⅲ.回收——Recycling回收主要包括:回收未反应的原料、副产物、助溶剂、催化剂、稳定剂等非反应试剂。
Ⅵ.再生——Regeneration再生是变废为宝,节省资源、能源,减少污染的有效途径。它要求化工产品生产在工艺设计中应考虑到有关原材料的再生利用。
Ⅴ.拒用——Rejection拒绝使用是杜绝污染的最根本办法,它是指对一些无法替代,又无法回收、再生和重复使用的毒副作用、污染作用明显的原料,拒绝在化学过程中使用。
三、绿色化学的发展前景
3.1反应原料的绿色化即反应原料符合5R原则。
3.2原子经济性反应在基本有机原料的生产中,已有一些原子经济性反应的典范,如丙烯氢甲酰化制丁醛、甲醇羰化制醋酸和从丁二烯和氢氰酸合成己二腈等。
3.3高效合成法不涉及分离高效的的多步合成无疑是洁净技术的重要组成部分。
3.4.提高反应的选择性———定向合成如不对称合成。
3.5.环境友好催化剂例如在正己烷的裂解反应中,固体酸SiO2-AlCl3比普通AlCl3具有更好的选择性,更小的腐蚀性。
3.6.物理方法促进化学反应如微波引发和促进DielsAlder反应、Claisen重排、缩合等许多重要的有机反应。
3.7.酶促有机化学反应酶促有机化学反应有高效性、选择性、反应条件温和和自身对环境友好等特点。
3.8溶剂化学污染不仅来源于原料和产品,而且与反应介质、分离和配方中使用的溶剂有关,有毒挥发性溶剂替代品的研究是绿色化学的重要研究方向。如超临界流体、水相有机合成和室温熔盐溶剂等。
3.9.计算机辅助绿色化学设计和模拟在化学化工领域,计算机已广泛用于构效分析、结构解析、反应性预测、故障诊断及控制等许多方面。无疑,计算机在寻找符合绿色化学原则的最佳反应路线、化工过程最优化、产品设计等方面推动了绿色化学的更快发展。
3.10环境友好产品如可降解塑料、环境友好农药、绿色燃料、绿色涂料和CFCs替代物等。绿色化学为化学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在21世纪化学必将大有可为。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