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与政治论文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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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与政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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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市职业教育管理格局以分别管理与归口管理为主,政策落实与质量监督不到位。长期以来,我国职业教育由教育部门、人保部以及部分行业、企业管理。调研显示:46%的地市由教育部门和人保部门分别管理,44%的地市统一归口教育行政部门管理,10%由政府层面统筹管理。也就是说,分别管理和归口管理形成了当前地市职业教育管理格局。在地市政府在职业教育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中,大家认为最大的问题是“政策落实不力”和“缺乏职业教育督导”,都占36%,其次是“多头管理、政出多门”,占26%,再次是“上级领导不重视发展职业教育”,占10%。在政策落实上,部分地区用于职业教育的30%的教育费附加政策不能落实。为应付上级督导检查,地市财政部门将这笔经费暂时划拨到教育局财政上,检查结束后马上划走。局长们戏称,这是“财政局长与教育局长玩的一个数字游戏”。生均拨款政策执行更是困难,1996年颁布的《职业教育法》第四章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地区职业学校学生人数平均经费标准;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财政部制定本部门职业学校学生人数平均经费标准足额拨付职业教育经费。”但是到目前为止,仅有10个省(区、市)出台了职业院校生均拨款标准。在职业教育督导上,2012年,教育部专门颁布了《职业教育督导条例》,由于现代教育督导工作历史不长,职业教育督导工作更是新生督导项目,很多督学、督导办主任并没有从事过职业教育的经历,专门设置职业教育督导机构和将职业教育列入当前督导计划中的更是少之又少。在教育体制综合改革试点项目中,56个职教试点项目中仅将内蒙列为职业教育督导试点,占试点项目的1.8%。

(三)地市政府统筹力度不均,招生问题制约职业教育发展。统筹协调有利于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是地市政府优化职教资源、提升办学水平、促进城乡、校企协同发展的有效措施。地市政府在统筹职业教育方面力度最大的是统筹学校布局,为82%;其次是经费投入,为70%;第三是专业设置,为63%;第四是招生和就业,为58%;统筹力度最弱的是师资,为38%。校企合作是职业学校发展生命线,政府在校企合作中发挥统筹主导作用。调查显示,统筹协调是地市政府在校企合作方面主要职责,占66%;13%的地市政府通过政策制定促进校企合作;10%的地市政府直接指导职业学校的校企合作;11%地市政府没有参与校企合作。由此可见,地市政府将统筹力度主要放在学校布局和经费上,在校企合作上也有少部分地方政府“缺位”。近年来,“招生难”成为制约职业教育发展的首要问题。出现“招生难”的一个主要原因是,政府统筹职能没有很好发挥,缺乏全局性规划,职业学校缺乏统筹设计,专业重复,造成竞争生源。一些位于地市级的省属职业学校,由于“地方保护”政策,很难招到地方生源;为了竞争生源,各个学校不得不给学校和老师回扣,购买生源,提高办学成本,无力改善办学条件、促进校企合作和提高师资队伍水平,形成了恶性循环。

(四)地市政府主导力度大,学校自不足。政府主导下的职业教育管理体制有利于职业教育快速和协调发展。但是如果政府包揽太多,缺少市场机制调节,学校自主性就得不到发挥。调查显示,公办职业学校办学经费中92%来自政府预算内财政拨款,7%来自学生学费,1%由学校自筹。《职业教育法》规定了建立多渠道筹集职业教育经费的经费筹措机制,但是,目前公办职业学校经费以政府投入为主,学校缺乏寻求其他渠道筹资的积极性,多渠道投资机制难以建立。在政府对职业学校的专项拨款方面,用于房屋基建的拨款最多,占74%;其次是用于学校的实训仪器设备的拨款,占72%;再次是重点建设专业的专项拨款,占69%;最后是对薄弱学校的补助,占66%。由此可见,政府在专项经费预算方面,基础设施和设备等硬件投入较多。有些局长提出,由于上级主管部门在专项经费预算死板,学校用于校舍加固维修费用和实训设备购置的经费用不完,而学校却没有专项经费用于兼职教师的聘用和特色专业建设等软件建设。在教师招聘方面,学校也没有自,地方人事部门按照公务员招录标准和方式招聘教师,达不到中职学校对“双师型”教师的需求。有些地市中职学校校长和副校长都由市委组织部统筹,甚至学校中层干部聘任也必须经市教育局备案。政府在投入和人事管理方面的过分主导,束缚职业学校手脚,不利于学校发展。此外,地市政府或有关部门还为职业学校毕业生提供信息服务,最多的是就业服务,占88%;创业、培训等其他服务项目占12%。

二、地市政府统筹主导职业教育的思考与建议

地市级政府负担着地方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在促进地方职业教育发展中,发挥了统筹主导作用。但是调查中发现,地市政府在统筹、监督、保障等方面存在“缺位”现象,即应该政府做到的却没有做到,而在管理方面却存在“越位”现象,即应该放权的地方没有放权。鉴于此,笔者认为,应该从政策落实、职能转变和统筹管理三个方面入手,确保责任到位、简政放权和优化配置。

(一)落实政策,责任到位。地市政府职责到位才能保障职业教育发展。然而从认识到行动存在距离,一些地方政府在履行统筹主导职业教育发展职责时,往往是“说起来重要,干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调查中也存在着“地市政府表面重视职教,实际重视普教”的现象。其原因可以从地方政府政策执行价值冲突的角度分析:一方面,地方政府认识到发展职业教育有利于人全面发展、社会公平和经济发展;另一方面,他们不得不被以分数和升学率为考核标准的政绩观左右。这样一来,地方政府已经认识到必须重视职业教育,将职业教育纳入规划中,召开相关会议并发文推动职业教育发展,但是在对职业教育的条件保障方面确不如普通教育。因此,应落实和采取相关措施。1.地市政府首先要贯彻落实就业准入制度。一些企业为降低生产成本招收没有经过培训的人员,影响职业学生毕业生就业。用人单位招录职工必须严格执行“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规定,从取得职业学校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中优先录用。对于违反就业准入制度的企业,特别是对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相关职业,如卫生医疗、食品生产等行业,加强监管,人保和工商部门要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对违反规定、随意招录未经职业教育或培训人员的用人单位给予处罚,并责令其限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2.地市政府还应保证职业教育经费投入增长。各级政府在经费投入方面承担不同的责任:省级人民政府要制定本地区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拨款,并依法监督执行;地市政府除了保证职业学校教师工资按时发放以外,还必须落实“城市教育费附加安排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应不低于30%”的政策并保障教育经费逐年增长。3.地市政府应落实职业教育学生资助和免费政策和职业学校学生责任保险制度。中职助学金政策一直受大家质疑,原因之一是学生挥霍或乱花助学金,产生不良效果;而中职学校确无经费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办学条件差;更有甚者,极少数中职学校还存在虚假注册学生学籍、骗取国家助学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最近,江西新余市调整助学金用途,将该项目经费(每年约300万元)设立为职业教育发展专项经费,用于奖励为新余企业输送员工的院校,以及实施集团化办学、推进职业教育信息化建设的职业院校。[1]在免费政策方面,已经有内蒙、山西、江苏、福建、重庆、贵州、青海、宁波、厦门9个省市区免除中职教育学费,免学费资金由财政补贴职业学校,补贴标准从每生每年2000元至6500元不等;25个省实行职业学校学生责任保险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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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双师型”教师的含义和特殊要求

1.1“双师型”教师是对职业学校非文化课教师的素质要求。职业学校通常将课程分为文化课和专业课,根据所教学科不同,又将教师分为文化课教师和专业课教师。所谓“双师型”教师是对专业课教师(非文化课教师)而言的。目前对“双师型”教师含义在职教界有着不同的认识和理解,综合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是“双证书”。既取得普通教师职业资格证书,又取得相关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二是“双职称”。即取得教师职业技术职称,又取得其他职业的技术职称;三是“双素质”。既要求具备胜任专业理论课教学,又具指导专业实践教学的素质;四是“多素质”。既要求具备教育家的素质,又要求具备工程师、技师的素质和能力。这些观点都从不同侧面反映了“双师型”教师的基本特征,但有些观点如“双证书”、“双职称”过于简单化。有的观点如“多素质”又过于神秘化。笔者认为“双师型”教师就是在教学中,能够把专业理论和临床实践有机结合的教师。他们应该具有在本专业临床一线工作的经验,有能够胜任专业理论课教学和实践课教学的能力。

“双师型”教师的核心在于教师的“双素质”。“双师型”教师最显著特征是把专业理论与临床实际结合起来,高效率地教会学生。按照上级的教学要求教师要达到让学生“一听就懂,一学就会,一用就灵”。这不是获得证几个证书或几个职称就能解决的问题。证书或职称只表明具备某种单项职业资格或能力水平。“双师型”教师所追求的是各种单项知识、能力、经验结合和综合表现,体现出来的是教师的“双素质”。应该说证书或职称是“双师型”教师的必备条件,但绝不是证书或职称的简单叠加。道理很简单,单项素质的简单相加,并不能完成综合性的任务。

1.2“双师型”教师是职业教育对教师的特殊要求。我国《教师法》规定,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教师法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这是《教师法》对教师的一般要求。作为职业学校教师除符合《教师法》对教师的一般要求外,还应该有以下特殊要求。

1.2.1具有一定的操作能力。操作能力是指履行生产岗位职责的实践能力,是任职顶岗所必需的实用性职业技能、专业技术和技术应用能力。包括熟悉技术工作的内容和操作流程,掌握职业技术规范,熟练的专业技术操作能力。基本的实验能力和设计能力等。

1.2.2具有综合职业能力。职业教育通常采用以横向为主的模块式课程体系,要求教师具有知识、技能的横向联系和综合运用能力。“双师型”教师既能在教学岗位完成教学任务,又能在生产岗位完成生产任务。他们是教学行家,也是生产能手,能将各种知识技能相互渗透、融合和转化。

1.2.3具有本专业临床一线的工作经历。亲身经历的临床案例和书本上有着许多区别,只有在本专业一线的经历。才能获得本专业实践经验。成为“双师型”教师应该具备这样的经历。

二、“双师型”教师队伍现状及其培养对策

2.1“双师型”教师队伍现状。

目前,虽然从国家、省、市,包括中等职业学校都非常重视“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对专业课教师提出了实践能力的要求,并采取了相应的措施。但由于办学机制和人员调配机制的制约,致使教师比例、结构不合理。“双师型”教师占专任教师总数的比例仍然不高,整体素质不强。据有关部门统计2007年,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任教师2.4万人,其中“双师型”教师0.36万人,占15.4%。由于对“双师”的理解有岐义,统计中有拼凑的因素,实际情况未必达到这个比例。以我校比例,学校建校至今已有三十多年,现有专任教师196人。其中专业课教师100人,占教师总数的50%。绝大多数为大学毕业后(有很大部分是成人本科)直接分配到我校工作。没有在医院工作经历的教师。且35岁以下青年教师占到了50%,这些教师缺乏专业实践经验和必需的专业技能,缺乏职业教育教学基本素质。按上述标准统计,我校有“双师型”教师73人,占专任教师总数的4l%,离辽宁省“十一五”师资培养计划提出的“到2010年,“双师型”教师占专任教师总的比例应不低于60%”的目标还有不少差距。造成这一现状的原因归结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2.1.1“双师型”教师行业经历普遍不足,“双师型”教师来源单一。以我校为例,约95%的“双师型”教师是医学院校毕业后直接从事教育工作的,来自临床一线的专任教师凤毛麟角。并且,职后锻炼的机会少,有临床实践经历的教师只占专业课教师总数的5%左右,绝大多数教师的行业经历呈空白状态,实践能力普遍不强,导致专业课教师从教时间越长,临床实践能力越弱,尤其是与行业动态接轨的实际应用能力相当匮乏。导致只会按课本内容“讲疾病”而不会真正看病、治病、护理病人。

2.1.2“双师型”教师培养体系不够健全。职业学校专业门类繁多,参差不齐,组织“双师型”教师的专门培训操作困难,运作成本高,且培训专业有一定的局限性,不能完全适合学校需求。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往往教学任务较多,专业课教学的替代性差。由于受种种客观条件的限制,多数专业课教师外出培训与交流的机会很少,部分教师从未外出参加过培训学习,参加“双师型”教师专门培训不足,导致教师不了解新的职教精神,缺乏现代职教理念。2.1.3“双师型”教师的人才调配机制尚未建立。目前,职业学校人事分配体制仍然建立在传统的师资配备观念与模式上,没有充分体现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资源的独特性。卫生学校一直没有自己的附属医院,教师定期到关系医院进修学习制度在主管局(卫生局)未形成政策性文件,教师只是进修生的身份,这种年年进修的状况不光增加了学校的费用,对“双师”的影响也很大,某种程度降低了双师,特别是高级职称教师参加临床实践工作的热情。(况且我校高级讲师占专任教师的46%)。

2.2“双师型”教师的培养对策

2.2.1开展师范类学生和医学院校学生的“双证书”教育。就目前来看,卫生学校教师的来源仍然是师范院校毕业生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因此,作为职业学校培养师资的工作母机——高等职业技术师范院校和医学院校应进行“双证书”教育,即学生在毕业时既获得学术性证书又获得职业技能证书,这样既缩短了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的培养周期,又能从源头上解决“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问题。

2.2.2建立灵活的用人机制,充实壮大“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首先,在学校财力允许的条件下,建立灵活的学校用人机制,充实壮大“双师型”教师队伍是解决“双师型”教师短缺的措施之一。其次,吸纳高职院校的初步具备“双师”素质的本科毕业生充实师资队伍。现在的许多毕业生在高校已取得了高级和中级职业技术证书,在就业形势日趋严峻的当今,把他们接收到职业学校中来还是有一定吸引力的,然后在工作岗位上再对他们进行培养和培训,使他们较快地成为高水平的“双师型”教师。

2.2.3对专业教师进行在职培训是培养“双师型”教师的重点。

2.3教师拟订个人的双师素质的培训提高计划专职教师都要定出个人的双师素质培训提高计划。计划要具体,具有可操作性。要写明:每学期在什么时间进行技能技术的学习和实践;争取在何时考取何种技能技术证书。计划经教研室讨论,上级部门审核,严格执行,每学期检查。

2.4利用没课的时候或寒、暑假安排专业教师到医院、科研单位进行专业实践。以往教师进修都是以医生的角色,随着我校以护理专业为重点的转变,面对着新的教材模式、新的思维语言环境,应在进修时以医生、护士的双重角色,来身临其境,适应教学。因为没有自己的附属医院,只能依托关系医院进行合作,由于医院对学校师资的渴求度不同、以及教师的层次不同,所以在“双师型”队伍建设中,迫切需要卫生行政部门的具体政策(如:主管局的某个科室专门有人管理学校“双师型”教师和医院所属科室的协调关系,保证双师教师能和临床很好的衔接,是主人而不只是进修生)和周边医院的大力支持。

2.5加强进修培训。学校要积极组织专业教师参加省级或国家级骨干教师培训,为教师继续深造学习创造条件。通过培训,拓宽了专业教师的视野,提高了他们的“双师”素质。同时,鼓励青年教师继续学习深造(报考研究生等),提高学识水平和专业能力。

2.6为教师教学能力的提高搭建平台。根据办学实践,校各科多组织多参与教研活动(多媒体课件的制作),参加各类教学基本功(如护理技能大赛、专业课的操作比赛等),以此直接促进了“双师型”教师的培养。

2.7通过教师间“拜师结对”,以老带新等方式,促进教师整体素质提高。

三、畅通医药类教师执业资格证书考试报名的渠道

目前,我校医药院校的毕业生,也参加临床实践,但还无法直接报考执业资格,报考的教师必须通过非正式渠道才能通过卫生行政部门的审核报名考试,但注册就没可能了。这成了制约卫生职业学校“双师型“师资队伍构成的瓶颈;上级要求“双师型”的百分率,主管局就应该开通绿色通道,上下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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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标管理对政府的适用性。

目标管理产生于企业,取得良好效果后被引用到政府管理中。企业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经济组织,而政府是执行国家权力、进行政治统治并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机关①,与企业单纯追求高效率、高利润、简明目标不同,政府的组织结构复杂性、管理的公共性以及行政权力的作用都使得政府管理活动更加复杂化。因此,目标管理在政府的应用必须与政府组织结构,政府性质以及行政权力运行相适应。首先,目标管理的实施流程与政府组织结构相契合。政府结构决定着其工作任务如何分配,如何进行分工协作,它是执行公共管理职能的基本体制。通常按照纵向和横向两个角度划分为层级关系和协作关系[11]。这种纵向和横向的结构划分是为了划分各部门各层级政府部门的管理权限和管理职能,更好地进行社会管理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目标管理的过程要求组织有明确的边界[12],强调组织结构和个人的职责范围,这与政府结构有着不约而同的契合。其次,目标管理理论强调人的职业精神、责任意识和自我实现,而政府管理的公共性一个重要的体现就是强调行政人员的公共性,即公共性应是政府行政人员的职业态度、观念和信仰,强调行政人员的敬业精神和责任意识。二者对职业精神和责任意识的强调相吻合。最后,目标管理强调制定目标过程中各级成员的共同参与,而政府决策的发展趋势是下放权力,提倡参与,共同协商公共事务,二者的决策模式相呼应。

(三)目标管理对行政体制改革的适用性。

行政体制改革是政府重要的管理活动之一,是政府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环境,高效公平地处理社会事务,调整内部体制和组织结构,重新进行权力配置,并调整政府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过程。行政体制改革有别于政府其他常规活动,是一项庞大复杂的管理活动,需要自上而下的统筹安排管理,在这个过程中涉及充分吸收、汇合和采纳各级成员对改革的期望,进而制定行政体制改革目标;确定目标后,需要根据职责和权限对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进行分配改革的任务,同时要根据这些目标进行方向性的控制;最后,需要对各级政府、各部门改革目标是否达成的评估,这些评估结果又要反馈到新一轮的改革目标制定过程中。行政体制改革所应该具有的这些环节实质上构成了目标管理运作体系:目标制定、目标分解与控制、目标测评。这些环节的管理是否到位直接关系到行政体制改革的成败,因此,目标管理可以作为指导行政体制改革的理论和方法。

二、目标管理视阈下我国行政体制改革存在的问题

(一)行政体制改革忽视阶段目标制定、目标制定层级模糊。

目标管理强调目标制定过程中各层级成员的共同参与,制定目标的层次性,战略目标与阶段目标相结合以及目标制定的合理可行。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的目标制定过程,很大程度上符合目标管理理论对目标制定的要求。首先,改革目标制定上有广泛的参与,如党的十七届二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以及党的十八届二中全会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等方案的确定都是经过广泛的意见采纳和讨论确定的。其次,改革的战略目标和短期目标相结合,2008年党的十七届二中全会提出了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到2020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管理体制。这是对行政体制改革长期目标的设定。党的十后,中央已经明确提出要加强改革顶层设计和总体规划,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具体改革还要给出时间表和线路图。另外,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上述都不同程度地提出了行政体制改革的战略目标。可以说,我国行政体制改革在目标制定方面基本符合目标管理理论的要求,但是纵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目标制定(如表1所示),还存在一些不完善的部分:一是强调战略目标制定,忽略阶段目标制定。从表中可以看出1982年到2013年都将战略目标作为强调的重点,而忽视了阶段目标的制定及实施,使得目标操作性弱,会误导改革走上好高骛远的歧途。二是目标制定笼统模糊。目标制定过于笼统,导致无法落实改革目标的归属:这些改革目标所指向的是哪个职能部门?是针对中央政府还是针对地方政府?如果目标制定中目标的指向性较差,那目标分解与控制将难以实施。导致目标制定存在问题的原因如下:一方面是政府急于改变行政体制存在的问题,迫切希望通过改革能够使行政体制达到如历次改革中都提到的“规范”、“高效”、“协调”、“廉洁”、“职能优化”等状态;另一方面也是在制定目标中对现实状况掌握不全面,理论指导不够深刻、到位等原因造成,这种情况是由改革的阶段性所决定的,不可能完全规避,只能“摸着石头过河”,总结经验教训,将偏差降到最低。

(二)行政体制改革目标分解与控制不力。

目标管理的第二阶段是目标分解与控制,实质是对目标实现的过程管理。整体的目标制定出来需要层层进行分解,才能具体每个单位的目标,同时也通过这种目标分解,才可以实现目标控制。这里的目标控制不同于以往管理活动中的硬性监控,是以自我控制为主:给各级管理者设定客观的标准和目标,根据标准和目标进行自我控制,同时配套上级的监督和调控。无论是自我控制还是上级监督,都是以目标为参考,发现执行的偏差及时调整纠正,以免造成总目标实现的困难。我国行政体制改革方案一方面是确定行政体制改革目标,另一方面是为行政体制改革目标如何实现制定具体路线。我国历次行政体制改革方案中都侧重确定目标,对目标的分解体现较少,因此,对改革的目标控制便无从谈起。纵观表1中历次改革目标,有些目标一直在重复提出,如“效率”、“职能转变”等,这说明很多改革目标从一开始实施到现在仍然没有达到应有的效果。这说明改革目标分解和目标控制不力,导致各部门对自身在改革中承担的职责不清晰,甚至不了解,这会使改革失去控制标杆,最终导致改革目标控制不力。行政改革目标分解和控制不力的直接原因是目标制定的阶段模糊、可操作性不强以及目标制定过于笼统,使目标分解与控制出现困境;根本原因是行政体制改革本身是一种利益调整,而且它不像经济改革可以是一种帕累托改进的过程,很多人尤其是利益既得者将行政体制改革看做一种“非帕累托改变”的过程,全体社会的绝对利益增加必然会导致行政人员利益减少[13]。如果中央仅仅制定出改革目标,而没有明确分配改革任务,明确权责,那么地方政府虽然不会公然不执行中央政府的命令,但是他们会采取“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方法,或通过“故意曲解规则”等消极抵制造成改革的“执行差距”[14],导致改革目标不能有效落实。

(三)行政体制改革目标测评缺位。

目标测评是对目标达成效果的一种检验,通过对目标实施结果进行有效的评估,了解目标实现情况与制定的目标之间存在的偏差。这种检验不仅仅是在实现目标的最后的阶段进行,在目标实现的每个阶段都有存在的必要性。目标测评需要有清晰和操作性强的测评指标,而且制定目标和分解目标的同时要制定出完成目标的时间限制和目标完成的效益的最低限度。目前目标测评这个环节没有很好地在行政体制改革过程中体现出来,虽然每个阶段的改革会对前一阶段的行政体制改革进行评价,却没有将具体改革的结果与开始的预期目标进行对比来考察改革的绩效如何,与目标相差的距离还有多远以及未达成目标的原因是什么,进而得出经验教训使得下一阶段的改革能够更好地实现目标。例如,在201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中,明确说明了每项目标的负责单位以及完成的日期,但是实际的完成情况却是与目标制定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通知中前半年时间段为例,有些目标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如方案中第二条的目标是:制定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铁路局“三定”规定和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的指导意见。目标完成时间是2013年3月底前,但实际上5月15日才出台了相关指导意见[15],超出了规定时间,甚至有些目标后来都没有相关完成信息,但是在改革过程中却没有对此提出相关追问。可见,即使改革过程中目标制定和目标分解很到位,但缺少了对目标完成情况的评估,改革任务仍会有始无终。改革目标测评缺位与政府缺乏绩效意识的传统紧密联系。长期以来行政部门都给人一种效率低下的感觉,在政府部门的管理运作和投资项目中普遍存在着高投入、低产出或者不计产出进行投入的现象。绩效意识在20世纪80年代西方行政改革中成为重要内容,绩效评估可以使政府部门形成“结果为本”的绩效意识。虽然我国政府管理已经开始重视政府工作绩效考核,但与成熟的政府绩效管理还存在很大差距。政府管理缺乏绩效意识的传统也波及行政体制改革中,使行政体制改革缺乏绩效评估,行政体制改革目标测评缺位。

三、目标管理视角下我国行政体制改革有效推进的建议

(一)行政体制改革目标制定实现战略目标与阶段目标相结合、层级分明。

当前我国改革已经步入深水区和坚攻期,在这种改革的关键点,改革实践者必须稳中求胜。在行政体制改革目标的制定上:一是政府在制定行政体制改革目标时应该扩大参与力度,使各个层级人员共同考虑和回答行政体制改革本身的任务、目的和使命是什么,从这个任务使命的定义中提出行政体制改革的明确目标。这样改革实践者才有可能改变“改革就是革自己的命”、“改革是一个‘非帕累托改变’的过程,全体社会的绝对利益增加必然会导致行政人员利益减少”等短视认识,并深刻理解进行实质性改革是解决当前政府治理危机的必行之路,从长远看是有利于自身的发展。二是确定改革目标的总走向,即行政体制改革的战略目标的同时必须强化改革的阶段目标的制定,战略目标不可能一步到位,必须经过每个阶段目标的顺利完成来保证,阶段目标的制定在2013年的改革方案中已经有所体现,规定了近期和远期应该完成的任务。但还不够强化,在今后的改革攻坚阶段,更应该坚守好每一阶段的目标,步步为营到达改革的最终目标。三是行政体制改革目标制定要明确目标的归属,区分各种不同目标所对应的政府层级或政府部门,为下一步目标分解和目标控制做好前提铺垫。

(二)行政体制改革目标要分解合理、控制有力。

行政体制改革在制定改革实施方案的时候,应该注重对行政体制改革目标的分解,201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通知是对行政体制改革目标分解的一个体现,例如第二条:制定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铁路局“三定”规定和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的指导意见(中央编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分别负责,征求财政部等有关部门意见。2013年3月底前完成)[16]。这不仅将总目标分解成若干小目标,还列出每个需要完成目标的负责部门,以及完成目标的时间,通知中的其他条款也都是类似的框架。在今后的行政体制改革过程中,可以更加系统地按照职责和权限的划分去分解改革目标。将行政体制改革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每个部门甚至每个个体,同时围绕重点工作规定达到目标的日期、权责和达到最低效益的标准。在这种明确的目标分解的前提下,根据分解到每个部门或者每个层级的目标控制改革的进程。这种控制一方面是改革者对照自身目标的自我控制,另一方面是上级部门对下级行政改革目标进行状况的控制。无论是自我控制还是上级监督控制,在发现偏离改革目标的情况时要及时纠正避免影响改革的整体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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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抗权本是政治和宪法意义上的一个专有概念,特指公民拥有的,必要时可以对由国家法律所产生的义务,采取不服从以至抵抗的权利。[1](p.603)肯定人民拥有反抗政府权利的理论依据主要是社会契约论、人民论和天赋人权论。按照社会契约论和人民论,整个国家存在和运作类似于一个契约的签订,人民不仅是这个契约的签订者,以形成公意,同时也是契约和公意的服从者。至于政府只不过是公意的执行者,其权力是人民委托的。人民和政府的关系,“完全是一种委托,是一种信用;在那里,它们仅仅是者的官吏,是以者的名义在行使着者所托付给他的权力,而且只要者高兴,就可以限制、改变和收回这种权力。”[2](pp.75-76)而基于天赋人权论,每个人都有与生俱来的、不可剥夺的权利。“人类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均不得侵犯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3](p.59)法律不是限制自由,而是扩大和保障自由,即保障基本人权。如果政府不尊重基本人权而滥加侵害,人民自然可以起而反抗,以保障其源于自然法的天赋人权。

最早规定公民抵抗权的是1776年美国弗吉尼亚《人权宣言》和美国《独立宣言》。经过长期的发展,至今许多国家相继在宪法中确立了公民抵抗权。其中以德国基本法的规定最为典型。德国在1968年6月24日公布的第十七次基本法修正案中,增加了基本法第20条第4项,规定对于任何意图排除基本法第1至3项之秩序者,在别无其他救济程序时,任何德国公民皆拥有抵抗权。

在宪法中规定公民抵抗权的本意是允许公民为维护宪法秩序、防止政府专制,在特别必要时,可以反抗专制的法律、抗拒国家机关的违法。但是,如果公民误用和滥用这一权利,法律安定性和国家权威必然受到破坏。因此,出于对公民滥用抵抗权的担忧,宪法对公民抵抗权行使条件往往要规定非常严格的条件。[①]因此“基本法虽然承认这个权利之存在,但距今整整二十年,却未有一个有关人民援引的抵抗权案件,获得联邦之认可。这个抵抗权规定的实际作用,即可想而知矣!”[1](p.635)

如果说宪法上的公民抵抗权还只是停留在抽象的、空泛的宪法规定上,那么行政法上的相对人抵抗权在许多国家已经通过建立无效行政行为制度进行了充分的实践。“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制度,实际上是在法律上赋予人们直接根据自己对法律的认识和判断,公开无视和抵抗国家行政管理的权利。”[4](p.127)本文试就相对人抵抗权的行使对象、方式,以及我国现行立法上存在的不足和制度完善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相对人抵抗权的实现-对无效行政行为的拒绝与防卫

行政法学通说认为,行政行为一经成立即具有公定力,即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不论合法还是违法,都应推定为合法有效,相关的当事人都应加以遵守或服从,这是行政效率原则的要求。[5](p.113)诚然,从早日达到行政目的,早日使行政法律关系得以确定的角度出发,承认行政行为的公定力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无论行政行为的违法性多么严重,行政相对人及其他有一定利害关系者只要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便无法对抗行政行为的这种事实上的效力,无疑是极其不合理的。[6](p.59)法的安定性原则要求赋予行政行为存续力,即使行政行为可能存在瑕疵;但在行政行为具有明显并且重大瑕疵的情况下,不应再适用法的安定性原则,而应当适用实质的正当性原则。[7](p.251)为了解决上述“安定性”与“正当性”之间的矛盾,西方国家(主要是大陆法系国家)提出了一种补救的理论,即无效行政行为理论,并在行政程序法中确立了相应的制度。

无效行政行为是指那些形式上虽已存在,但因重大且明显违法,不待有权机关确认并宣告,自始、当然、确定地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8](p.504)它具有以下三个一般特征:

第一,无效行政行为在性质上属于形式行政行为。无效是对形式上已经作出的行政行为效力的一种否定性评价,其前提是行政行为在形式上已经存在。无效行政行为是违法行政行为的一种,而违法行政行为与合法行政行为一样,也是一种行政行为。正因为无效行政行为是一种形式行政行为,在大陆法系国家才建立了可以由行政法院进行审查和确认的制度。[②]有时,人们为了强调无效行政行为违法的严重性,指出“一个无效的行政行为绝不是行政行为”。[9](p.104)。对此我们应当从论者的语境出发分析其语义,论者显然是针对无效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而言的,指的是一个无效的行政行为根本不具有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至于法国行政法院将严重而明显的违法行为(如行政机关的行为与行政机关的权限毫无关系)称为“无效和不存在”(nuletnonavenue),[10](p.166)也只是说明行政行为的效力不存在,而不是指行政行为在形式上也不存在。[③]

第二,无效行政行为在范围上限于重大且明显的违法行政行为。对于无效行政行为的范围,虽然理论上无法达成完全一致的意见,但是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支配着判例和学说的观点,主要是重大明显说。“无效行政行为,是指具备了行政行为所内在的瑕疵而违反了重要的法规,瑕疵的存在是明显的这两个情形。”[11](p.114)即就无效行政行为的违法性而言,其内在性质“重大”,外在表现“明显”,并为一般人所感知和认同。许多国家和地区的行政程序法典关于无效行政行为的规定也表明,无效行政行为是指重大而且明显的违法行政行为。例如,《联邦德国行政程序法》(1976年5月25日通过,1997年1月1日重新修订公布)第44条第1项规定:“行政行为具有严重瑕疵,该瑕疵按所考虑的一切情况明智判断属明显者,行政行为无效。”

第三,无效行政行为在后果上表现为自始、当然和确定无效。具体包含三层含义:一是自始无效。即从行政行为作出时就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作出无效行政行为的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得随时宣告或确认其无效,相对人也可随时请求有权机关宣告或确认其无效。二是当然无效。即无论相对人是否主张无效,有权机关是否确认无效,无效行政行为都没有法律效力,任何人可以忽视其存在而不予尊重和执行。三是确定无效。即行政行为的内容绝对不可能被法律所承认,它不仅从一开始就无效,而且不因事后的追认、转换等补救而变

为有效。“一旦法院宣布某一行政行为在法律上无效,那就如同什么事也没有发生一样。”[12](p.45)

无效行政行为因具有重大和明显的违法情形而自始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意味着它不具有公定力以及由此产生的拘束力、确定力和执行力。因此,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相对人对无效行政行为除了可以不受任何时间限制地通过申诉、申请复议、提讼等途径寻求救济外,有权无视其存在,拒绝履行义务,必要时甚至可以采取劝阻、警告、逃脱等方式进行正当防卫和对抗。

当然,相对人对无效行政行为与一般违法行政行为进行区分时,其判断标准主要是该行政行为是否存在重大、明显违法。但是,由于重大、明显违法标准的弹性,以及认识上存在的差异,不同的人对无效行政行为的判断往往也会出现偏差。相对人对无效行政行为的判断是否正确,其抵抗行为是否合法,最终还需得到有权机关的确认。如果有权机关不予认同,相对人就可能失去对一般违法行为寻求救济的权利。“当事人对无效行政行为不需要采取任何行动;他不用理睬即可。实践中这种做法却带有相当风险,因为无法保证以后所有的行政机关和行政法院也会这样认为。公民在两可情况下因而有相当的利害关系,必须看到无效性应具有约束力地被确定下来。……区分无效与可撤销(简单违法的)行政行为时,必须从法律的稳定性和法律的纯洁性出发,并注意不能过分苛求当事人自己来反对违法的行政行为。可撤废性构成一般原则,无效只属于例外。”[13](p.137)“如果关系人自己认为行政行为无效,须冒一定和风险。行政机关很有可能不接受公民的意见而执行(违法、可撤销但有效的)行政行为;而且,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请求也可能一无所获。公民在法定期限内要求撤销行政行为,才是明智之举。”[7](p.254)

三、我国相对人抵抗权立法现状分析

在我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中,不乏关于行政行为“无效”的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8条规定:“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86条第1项规定:“对不按编制限额、所需职位要求及规定资格条件进行国家公务员的录用、晋升、调入和转任的,宣布无效。”更引人注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3条第2款的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但是不难发现,上述关于行政行为“无效”的含义与行政法学上的无效行政行为理论并不等同。行政行为的“无效”是指行政行为不具有效力或效果,它是一个外延十分广泛的概念,既包括行政行为的自始无效,也包括行政行为被撤销、确认、变更或废止而失去效力。[14](p.13)

另一方面,有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虽无行政行为无效的规定,却已经明确赋予相对人对某些行政行为的抵抗权。其中最为典型的是行政处罚法第56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有权拒绝”实际上意味着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行政处罚属于无效行政行为。在此基础上,2000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57条第2款首次确立了“确认无效”的行政判决形式,从而为无效行政行为的司法实践提供了依据。[④]

从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以及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等规定来看,就一般违法行政行为而言,相对人的复议、诉讼等救济权利都能得到较好的保护。但就无效行政行为而言,仍然存在与法治主义相悖的问题,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权利有待于得到完整保护。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虽然吸纳了无效行政行为理论,并首次确立了“确认无效”的新型判决形式,但真正要在司法实践中得以充分运用,仍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

1.无效行政行为与一般违法行政行为的界线不明。如行政处罚法第3条第2款规定的“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中的“无效”外延过宽。行政处罚法第41条以及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57条第2款中,“不成立”与“无效”界限模糊,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甚至将两者并列,没有严格加以区分。同时,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应当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的判决”似有同语反复之嫌。“无效”概念不清,标准不明,人民法院又如何得以实际操作?

2.缺乏确认无效诉讼或复议的特别程序。首先,从现行的法律规定看,对于行政行为违法与无效,相对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程序和期限都未加区别。也就是说,对无效行政行为提讼或复议请求确认无效的程序,现行法律并未作出特别规定。如行政处罚法第44条明确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其次,虽然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57条首开了确认无效诉讼的先河,但也存在着明显的缺陷,即把确认无效判决与确认违法判决并列,仍然没有在诉讼程序上加以区别。这样,确认无效判决在实践中完全可能被撤销判决或确认违法判决所替代,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确认无效判决形式的适用、相对人对合法权益的自我保护都将大打折扣。

四、我国相对人抵抗权制度的完善

针对上述列举的现行立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在今后的行政程序立法中,必须进一步确立和完善无效行政行为制度,并重点解决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1.明确无效行政行为的确认标准。

对无效行政行为的界定,建议借鉴德国、西班牙等国家和我国台湾、澳门地区的立法,采用列举性条款和概括性条款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规定,即列举无效行政行为的主要情形,随后附加“其他重大、明显违法行为”这一概括性规定,以明确无效行政行为与一般违法行政行为的区别。这样,相对人对无效行政行为行使抵抗权才有章可循,也便于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和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行政复议案件时具体操作。

2.增加对侵益性无效行政行为的防卫规范。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中“不能成立”、“有权拒绝”等规定如何操作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某些明显、重大缺陷并不需要专家才能认定,而只需要具有常人的智识就能很容易地作出判断。[15](p.52)笔者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能则》第128条规定的“正当防卫”,[⑤]应该当然地适应于行政领域,即对实施后将导致犯罪的无效行政行为,相对人可以采用适当的措施进行正当防卫,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法律责任。对此有必要在有关立法和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同时鉴于行政行为的特殊性,相对人实施正当防卫应严格控制损害程度,原则上不应等于或大于无效行政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

3.建立确认无效的特别程序。

无效行政行为的实践,必须得到程序法的支撑。没有特别的行政复议和诉讼程序,无效行政行为的法律规定在实践中将成为一纸空文,相对人受行政行为侵害时,其正当权益也将难以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因此建议:

(1)在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中,应分别规定确认无效判决和确认无效复议决定。同时明确规定,相对人提起确认无效的诉讼请求(复议申请)不受期限限制;原告(申请人)对确认无效的诉讼请求(复议申请)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该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的相关证据。

(2)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57条第2款应分解为二,即对“确认违法”和“确认无效”分别进行规定,并分别列举确认违法判决和确认无效判决的适用情形。

4.改革现行强制执行的审查程序。

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时,应要求或允许被申请执行人参加该程序,改变仅审查“卷面有无错误”的传统司法审查办法。这样,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救济途径以外,提供被申请执行人一个说理的机会,以证明其拒绝履行无效行政行为所设定义务的正当性,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被申请执行人提出的证据足以证明行政行为无效的,应当作出不予执行的裁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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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卢梭。社会契约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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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赛夫。德国行政法-普通法的分析[M].台北: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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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威廉。韦德。行政法[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

[13]平特纳。德国普通行政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14]章志远。行政行为无效问题研究[J].法学,2001,(7)。13-18.

[15]刘莘。具体行政行为效力初探[J].中国法学,1998,(5)。46-56.

[注释]

[①]例如,根据德国基本法第20条第4项的规定和的判决意见,公民抵抗权的行使条件包括:(1)程序之侵害;(2)严重公然之侵害;(3)最后手段。参见陈新民著:《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下册),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版,第613-618页。

[②]当然,由于无效行政行为不具有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任何人都没有表示尊重和服从的义务,所以有关争议也可通过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途径解决,法院在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中也可依申请或依职权确认其无效。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建立无效行政行为制度的目的是为相对人提供更多的权利救济途径。

篇5

一、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编制存在的问题

(一)预算编制缺乏有效性

预算编制是个学术性极强的系统工程,不是简单的工程造价问题,行政事业单位的资金主要对重大公共事业的预算和控制,需要长时间的分析和论证。在实际运用中,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编制仅利用3至4个星期的时间制作下一年度的预算编制表,时间不充分,加上财务人员业务素质不高,财务管理能力薄弱,没有经过严谨的科学论证和严格的预算,在预算编制这一环节存在盲目和草率性,导致专项资金的投入使用无法得到保障。预算的执行缺乏缺乏科学性的规范和标准,有部分行政事业单位没有对资金的支出使用实行绩效考核,没有实行完善的绩效评价体系,导致支出绩效评价不科学、不合理、不规范,从而也会影响下一年度的预算编制。

(二)预算编制意识相对薄弱

大多数行政事业单位的资金是下级单位根据业务需要向上级申请得到的,上级单位对财务的预算编制不能如实反映资金的使用情况。有时上级的拨款难以满足业务的正常需要,而下级单位不能及时向上级反馈资金的使用情况,上下级财务信息的不对称,导致业务和项目很难按计划执行和完成。影响了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的一致性,对支出难以作出绩效评价,造成上级单位资金的长期滞留和下级单位缺乏资金来进行服务,财务管理的工作开展处于盲从状态,影响了公共服务的工作进度和质量,严重防碍了财务部门对资金的有效管理。

二、强化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编制的有效对策

事业单位是国家机关举办的或其他社会组织利用国有资产成立的社会服务组织,它以服务社会公共利益为宗旨,国家财务的投入是事业单位得以顺利运行的资金和物质基础,随着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国家也加大了对社会公共事业的重视和投入,而增加资金投入使用的同时提高各项资金的使用率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工作任务。为促进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编制工作的有序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预算编制意识、建立并完善预算编制管理体系、加强对预算管理的控制力度、采用柔性预算管理方式、将预算激励机制应用其中,笔者将就以下对策进行分析。

(一)加强预算编制意识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的管理部门并不是使用部门,而且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只注重业务而忽视了财务的A算编制,也没有对财务进行预算和控制,甚至把财务管理单纯作为服务性的工作,没有合理的依据和标准对专项资金的支出绩效作出评价,将财务管理和业务管理分离。上级单位不重视财务的业务问题,缺乏预算编制意识,因此,加强对预算的管控是资金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唯有重视预算,才能对支出的绩效作出相应的评价,预算是作出支出绩效评价的前提。

(二)建立完善预算编制管理体系

公共事业服务的资金来之不易,其目的就是要集中财力办大事,行政事业单位就要结合行政事业单位的发展规划和工作目标任务,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预算编制的管理体系和支出绩效评价标准,加强对下年度的预算管理控制,实现支出绩效评价的科学规范性。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部门要做好预算编制,各级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的不同特点制定不同的支出绩效评价标准,建立有效的支出绩效评价机制来充分调动各项资金的使用效率,达到节约资金的目的。在资金的使用上严加管控,通过开展公共服务项目的目标和绩效来对支出绩效做出评价,支出绩效作为下年度的预算依据,采用科学的方法对资金的使用进行评价显得尤为重要。

(三)加强对预算的控制力度

思想上对财务进行资金的管理是远远不够的,还要建立健全的规范管理制度和评价制度,来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申请使用的预算编制和支出绩效评价的监督,优化财务管理制度来提高资金的使用率,发挥财务预算决策和控制的职能,对资金进行严格和科学的统筹规划,加强对资金的预算和支出管控,明确公共服务项目的申请条件,根据项目的缓急情况及时地进行资金的拨付,优化预算编制管理结构,各部门各业务员对资金的投入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各部门和业务员要重视预算编制和支出绩效评价,提高工作人员的配合度,保证资金的使用高效率。

(四)采用柔性预算管理方式

预算应具有前瞻性,它的编制主要是依据预测、决策信息、在实际预算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很多不确定因素,实施柔性预算管理可以很好的解决这种问题。所谓的柔性预算管理就是把弹性加入到预算编制过程当中,按照事先无法设定条件对不同的预算指标值进行设定。滚动预算就是其中一种柔性预算,在对滚动预算进行编制的时候,应把会计年度和预算期分开,伴随着预算的逐步执行,根据实际需求进行滚动预测,对目标值和行动计划不断进行调整,对补充预算不断进行延伸,逐期按季向后滚动,促使日常管理紧密衔接。

(五)加强对预算的控制和支出监督

思想上对财务进行资金的管理是远远不够的,还要建立健全的规范管理制度和评价制度,来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申请使用的预算控制和支出绩效评价的监督,优化财务管理制度来提高资金的使用率,发挥财务预算决策和控制的职能,对资金进行严格和科学的统筹规划,加强对资金的预算和支出管控,明确公共服务项目的申请条件,根据项目的缓急情况及时地进行资金的拨付,优化预算控制管理结构,各部门各业务员对资金的投入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事业单位财务各部门和业务员要重视预算控制和支出绩效评价,提高工作人员的配合度,保证资金的使用高效率。

三、结束语

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编制是政府的财务资源得以优化配置的关键,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公共服务时要做好预算的控制,有责任维护好资金的使用权益,尽量做到节约成本,效率最大化,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支出绩效的评价是对预算编制的目标和效果作出的评价,是预算的依据和条件,行政事业单位就要设立相应的内部机构进行支出的绩效评价。科学规范的预算编制和公正公开的支出绩效评价是国家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质量的有效保障,是提高专项资金利用率的有效举措。

参考文献

[1]成宇晖.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存在的问题分析与对策研究[J].财经界(学术版).2010.09:134-135.

[2]唐文.对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的思考[J].当代经济.2010.20:24-25.

篇6

(一)产业经济结构不合理,服务业发展不充分

长期以来,中国服务业占GDP的比重低十第二产业,直到2013年,中国才迎来产业结构拐点。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15》数据,2013年第三产业占比达到46. 1 %,超过第二产业2. 2个百分点。但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根据世界银行WDI数据,1980年高收入国家服务业占GDP的比重就超过50%到2010年,全球服务业占总产出的比重超过50%,低收入国家服务业占GDP的比重也接近50%,中国服务业占GDP的比重明显偏低。同时,从贸易竟争力指数来看,根据世界贸易组织数据计算,中国服务业竟争力指数小于0,而美国、英国、西班牙等发达国家的服务业竟争力较强,贸易竟争力指数大于0. 1。

(二)资源配置效率低下,制造业劳动生产率偏低

中国劳动生产率(增加值/从业人员)不断提升,但总体水平偏低。如表1所示,1995年中国制造业劳动生产率为2 316美元/人,到2000年增加到3 679美元/人,到2009年进一步增加到6 593美元/人,增幅较大。但是,从横向比较来看,中国制造业劳动生产率较低,2009年美国制造业劳动生产率为122355美元/人,是中国的18. 5倍。

(三)资源消耗大、环境污染严重,可持续发展受到挑战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中国能源、资源消耗不断增长,2015年能源消费总量为43亿吨标准煤,占全球能源消费的23 %,预计到2035年将达到25 %。另外,根据2014年的《国务院关十节能减排土作情况的报告》,2012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占全球的比重为11. 6%,但水泥消耗占全球的54%钢材消耗占全球的45 %,能源、资源消耗巨大。同时,能源、资源消耗大,必然导致严重的环境问题《中国主要大气污染物的时一空分布特征研究》中的数据显示,在全国190个样本城市中,仅仅7. 368%的城市PM2. 5年均值可达标,16. 316%的城市PM10年均值可达标。

(四)人均GDP偏低,国际竟争力不强

人均GDP是综合反映一国经济实力和经济发展效率的指标,如表2所示,中国人均GDP远远低十发达国家水平。2014年,中国人均GDP为3 863美元,而美国为46 405美元,是中国的10倍多。

三、制造业服务化推动经济转型机理

(一)制造业服务化推动服务业发展

一些制造企业在服务转型过程中,逐步将制造环节剥离,而逐步发展成为服务供给商。从全球大型制造企业的发展趋势来看,一些高技术跨国公司制造部门转移到发展中国家或者一出售给发展中国家的公司,而微笑曲线两段的高附加值环节,如研发、营销、策划等放在母国。如IBM从一个硬件制造商逐步转型为服务供给商,这会提升服务产出比重。同时,服务化企业依靠单个企业很难取得效果,需要其他合作企业的支持,建立合作伙伴价值创造网络[[9]。这会衍生出许多新兴服务业态,如装备制造业采取租赁的方式出售产品,那么就需要融资租赁服务作为支撑;而家具、衣饰等行业采取定制化服务,那么就需要3D虚拟仿真设计作为支撑;服务化对顾客信息、数据的需求巨大,那么信息技术整体解决方案、数据挖掘等业务的需求就会得到发展,新兴业态的发展可以提升服务业竟争力。同时,制造业服务化加大了对金融、法律、咨询、研发等中间服务的需求,服务业占总产出的比重就会上升。此外,由十服务具有消费和生产的同步性,因此制造业再购入服务的过程中,通过技术外溢,丰富了服务种类、改善了服务手段,提升了服务业竟争力。

(二)制造业服务化有利十节能减排

制造业服务业是一种全新的商业模式,它可以分离传统的资源消耗与利润创造和生活标准改善之间的关联,在寻找新的利润中心,获取价值和社会质量的同时,减少(直接或间接)的总资源消费U o]。具体来讲,如图1所示,在传统产品生产模式中,企业倾向十多卖实物产品以获取利润,而服务化模式中,企业以满足客户功能来获取收入,为了多获得利润,就会少提供实物产品,从而减少资源、能源消耗,制造业排放自然下降。

(三)制造业服务化提升制造业生产率

产出服务化以服务主导逻辑为核心,与产品主导逻辑相比,服务主导逻辑下企业提供更加贴近客户需求的订制化产品服务包,为客户创造更多价值,即制造业通过商业模式创新,提供“产品+服务”的整体解决方案或产品服务系统,能够满足客户的特定功能,进而获得相对稳定且边际利润高的收入。

同时,由十服务的无形性,难以被模仿,通过服务化获得差异化可以竟争优势等。差异化竟争优势意味着局部垄断,企业可以获得垄断收益,从而提高生产率。

四、制造业服务化推动经济转型的实证研究

(一)基本假设

1.制造业服务化与服务业发展

制造业服务化催生了新兴服务业态,甚至直接增加服务供给;同时,企业作为服务的高端需求方,带动服务业发展,提升服务业竟争力。

假设I:制造业服务化强度与服务产出正相关,即制造业服务化系数越高,服务产出占比越高。

2.制造业服务化与制造业节能减排

制造业产出服务化商业模式不以多提品为唯一目标,减少了厂商多生产产品的冲动,进而减少了资源能源消耗。

假设2:制造业服务化强度与制造业能耗和污染物排放强度负相关,即服务化系数越高,单位产出耗能和排放量越小。

3.制造业服务化与劳动生产率

制造业服务化以差异化竟争优势、顾客忠诚度提升等促进了制造业发展,并通过价值网络、知识共享促进效率提升。

假设3:制造业服务化强度与制造业劳动生产率正相关,即服务化系数越高,制造业生产率越高。

(二)回归方程构建

1.服务业发展与制造业服务化

(1)影响因素和数据选取

根据净增长理论,决定经济增长的因素包括资本、劳动力、制度等。同样,影响服务发展因素也主要包括人力资本、技术创新、制度环境、需求等因素,具体来讲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人力资本水平。衡量人力资本水平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投入法,如教育经费占GDP的比重等;另一种是结果法,如人均受教育年限、高等教育毕业生数等。本文用结果法来衡量人力资本水平,具体来讲,采用高技能劳动力补偿占比来衡量经济活动中的人力资本水平,根据WIOD的各国产出就业表( output and employment)一算获得。

技术水平。技术水平衡量比较复杂,本文用研发投入占GDP的比重来衡量一个国家的技术水平,数据来自世界银行提供的WDI数据。对十部分国家一些年度缺失数据,本文根据历史增长规律利用线性增长法进行了估算。

制度。制度的量化比较困难,本文用经济自由度指数来衡量制度水平,数据来自美国传统基金会提供的1995-2013年经济自由度指数(Index of Economic Freedom) o

制造业需求。制造业对服务业的需求主要是生产,本文用制造业对生产的依赖程度衡量制造业对服务业的需求,使用WIOD数据。

制造业服务化系数。制造业服务化系数采用制造业服务产出占总产出的比重来衡量,使用WIOD的各国产出表计算获得。

服务业发展水平。衡量服务业发展水平的指标比较多,但服务业占GDP的比重是一个相对综合的指标,本文用服务业占GDP的比重来衡量一国的服务业发展水平,数据来自世界银行提供的WDI数据。

(2)回归方程

根据以上分析,建立服务业占一GDP比重影响因素的回归模型:

选择1995-2009年作为时间跨度,并以2009年制造业规模排名前20位的国家为样本,但是由十中国、韩国、印尼、俄罗斯、印度、巴西等国产出服务化数据不可得,所以用14个国家的数据进行分析,下同。

模型中,sr为服务业占GDP的比重,th:为经济高技能劳动补偿比例,rd、研发投入占GDP的比重,i吠,,为经济自由度指数,sii为制造业生产依赖程度,psi为制造业服务化系数,t  E  [19952009,i=1,2,w,14,分别表示14个样本国家,a为系数,二为误差项。

(3)回归结果

本文选取了主要代表性国家,基本涵盖了全球制造业的绝大部分规模,而时一间仅选取了1995-2009年的阶段数据,为了推断不同时间点的特征,在进行回归估计时,选取截面固定效应和时间随机效应,式(1)的估训一结果见表3.

2一节能减排与制造业服务化

(1)影响因素和数据选取

资源是派生性需求,主要由产业结构和产品(服务)生产方式决定,而影响产业结构和产品(服务)生产方式的主要因素包括人力资本、技术创新、制度环境、需求等。

人力资本水平、技术水平、制度、制造业服务化的衡量指标和数据来源同上,制造业投入服务化水平用制造业生产依赖程度衡量;制造业排放水平用单位产出的二氧化碳、硫氮化合物以及其他有机物的总排放量来衡量,根据WIOD的AIR表和WDI数据计算可得。

(2)回归方程与结果

根据以上分析,建立影响节能减排因素的回归模型: 

其中,mo、为制造业单位产出污染物排放量,th:为经济高技能劳动补偿比例,rd、研发投入占GDP的比重,ief为经济自由度指数,sii为制造业生产依赖程度,psi为制造业服务化系数,t  E[19952009,i=1,2w ,14,分别表示14个样本国家,a为系数,二为误差项。选取主要代表性国家1995-2009年的阶段性数据,在进行回归估计时,选取截面固定效应和时间随机效应,式(2)的估计结果见表40

3.制造业生产率与制造业服务化

(1)影响因素和数据选取

制造业生产率主要由人力资本水平、技术水平、制度、制造业产出和投入服务化等因素决定,这些因素的衡量指标和数据来源同上。而生产率利用增加值/从业人员计算,增加值以WDI数据的2000年不变价美儿计算,从业人员来自国际投入产出数据。

(2)回归方程和结果

根据以上分析,建立制造业生产率影响因素的回归模型:

  mlp,,=a}+a, thr,,+cYZ rds,,+a3 ief.,+cY4psi,,+二,,(3)

其中,th r为经济高技能劳动补偿比例,rd、研发投入占GDP的比重,i吠,,为经济自由度指数,psi为制造业服务化系数,t E  [1995 2009 ] } i = 1 , 2 , w ,14,分别表示14个样本国家,a为系数,二为误差项。选取了主要代表性国家1995-2009年的阶段性数据,选取截面固定效应和时间随机效应,式(3)的估计结果见表So

(三)结论分析

1.根据表3的回归结果,服务产出占比与制造业服务化系数正相关,而且投入服务化也与服务业占比正相关,而且两个变量均在10%的置信区间显著,实证结果支持了假设to

2.根据表4的回归结果,制造业单位产出二氧化碳排放量与制造业服务化系数都正相关,而且两个变量均在5%的置信区间显著,实证结果支持了假设2。这一结果呼应了饶畅((2013)关十制造业投入服务化可以提高制造业碳生产率的结论。也与曼齐尼和维佐里(Manzini & Vezzoli }  2002)的制造业产出服务化战略可以减少企业的直接或间接资源消耗的结论一致[U of。目前,中国面临严峻的资源环境问题,其主要原因是制造业发展模式和投入、产出结果失衡,缓解资源能源压力,其关键还是在十推动制造业转型升级,改变制造业盈利模式,加大投入产出服务化强度。

3.根据表5的回归结果,制造业劳动生产率与制造业服务化系数正相关,而且在5%的置信区间显著,实证结果支持了假设3。这一结论与阿诺德等(Arnold et al. } 2007)提出的,不管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生产业的发展对制造业升级、全要素生产率的提高都有促进作用的结论一致。提升劳动生产率是推动经济持续发展的关键,中国目前经济增速放缓,需要依靠提升制造业、服务业生产率来实现快速发展,推动制造业服务化有利十经济平稳快速增长。

五、政策建议

制造业服务化是推动经济转变发展方式的关键,有利十节能减排,带动服务业发展,提高劳动生产率等,推动制造业服务化主要应当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1.推动竟争,提高制造业服务化动力

根据分析,制造业服务化水平与制造业附加值率负相关。企业之所以采取服务化战略,是迫十竟争压力,并不是因为有雄厚的实力,即企业内生动力比其他因素更重要。然而,中国市场竟争还不够充分,在一些领域还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如汽车产业、烟草产业、白酒产业,几乎每个省都有涉及,而且地方政府都通过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等对本地产业进行保护,真正全国统一的市场竟争格局并没有形成。同时,部分制造业领域还存在国有企业垄断,没有动力改变发展战略和生产方式。因此,推动制造业服务化,需要减少地方保护,建立全国统一的、完备的产权制度和规范的市场秩序,做到真正的优胜劣汰。同日寸,由十中国经济价值实现机制不合理,导致当制造业面临竟争压力时,一些资源直接撤离制造业,而不是通过制造业转型升级挖掘利润。如虚拟经济虚火导致资产泡沫化,资产泡沫化使得大量的社会资金、社会精英投入到虚拟经济领域,同时,资产泡沫化的“挤出效应”会挤占其他产品的需求。再如行政垄断扭曲了资本获利的取向,金融、通信、能源、资源等领域通过行政垄断获取超额收益,资本都追求通过行政垄断获取高额利润,而不愿意通过技术创新、品牌培育获取利润。因此,要推动整个经济系统的竟争,使利润获取和价值创造相匹配,推动制造业服务化。

2.推动产业集群化发展,打造制造业和服务业融合发展载体

产业集群化扩大了经济规模,为服务业的发展创造更大市场支撑。同时集群化企业之间相互分土协作,有助十建立长期的信用关系,降低交易成本。因此,集群化的发展有助十推动制造业服务化发展。美国硅谷高科技产业的发展,催生了集制造、研发、商务、设计、会计法律、咨询顾问的集群式发展。硅谷电子信息产业中,3 000家服务企业服务十2 700家制造企业。浙江温州形成了以皮鞋、服装、低压电器、打火机、剃须刀等为主导产品的中小产业集群,促进了相关生产业的发展,并降低了生产链的协作成本。制造产业集群的形成,将吸引相关制造服务企业入驻和聚集,构成其服务支撑体系,实现有效降低生产链协作成本的目的。政府应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具有规模优势的制造服务企业,实现跨区域和跨行业联合,以形成规模化、集团化的大型服务企业。支持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集聚发展,鼓励企业间的协作。同时,按照“产城融合”的思路打造科技型都市产业园区,积聚高端制造业、高端服务业发展要素,实现产业融合发展。

3.建设协同性公共信息服务平台

篇7

事行政诉讼理论中存在的三个基础理论问题略述管见。

一、关于军事行政诉讼概念的厘定

由于对军事行政诉讼要解决哪些主体之间的行政争议及何种性质的行政争议有不同理解,所以学术界对军事行政诉讼的概念尚未形成一致看法。要客观地对军事行政诉讼的概念进行厘定,必须对相应的法律关系予以分析,能够进入军事行政诉讼研究视野范围的法律关系大致包括四种:第一种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管理关系,即使存在国防军事的因素,也不应划入军事行政诉讼的范围;第二种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军事机关之间的军事行政管理关系,很多学者坚持因此种关系而发生的行政争议应纳入军事行政诉讼的范围,这与军事法院目前执行的“属人管辖”原则不一致。正如前述所言,笔者认为此类纠纷数量有限且在处理时,军事机关一般移交国家行政机关最终处理,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已不是军事机关。第三种是军人及军事单位与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争议是普通的行政争议,普通人民法院就可以解决。能够纳入军事行政诉讼的就只剩下第四种,即军人、军事单位与军事机关之间发生的军内行政争议。从军事行政诉讼主体得出,军事行政诉讼就是军人或军事单位对军事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并由军事法院作出裁判的法律制度,它是国家行政诉讼制度在军队的延伸。

二、关于军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具体构想

凡事皆杂于利害,司法实践表明,权利也可能滥用。如果行政相对人滥用行政诉讼权利,无疑会干扰军队行政机关的正常工作,影响军队行政权威,同时令军事司法机关增加工作负担。因此明确军事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是有其重大价值的。

根据已厘定的军事行政诉讼的概念,能纳入军事行政诉讼的是军人、军事单位与军事机关之间发生的军内行政争议。因为涉及军人、军事单位与军事机关纠纷的种类及数量繁多,而军事法院的承受能力有限,不可能将所有涉及军人、军事单位与军事机关的纠纷都纳入军事行政诉讼的范围,况且部分军事行政主体还具有自我监督的机制,所以没有必要将所有军事行政纠纷都通过军事行政诉讼途径加以解决。科学合理地界定军事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有利于军事法院对于军事行政主体实施有效的司法监督,促进军事行政主体依法行政。

经过多年的完善,国家行政诉讼制度建设已经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国家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正呈现出逐步扩大之势。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诉讼法》,其第2章专门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其后,分别于1991年7月11日和2000年3月10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和《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两项司法解释,进一步扩充和优化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军事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范围,应以国家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为主要依据,两者在总体上应当保持协调一致。同时,由于军事行政诉讼案件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在军事行政诉讼制度建立之初,为了军事行政诉讼活动能够平稳有序地进行,确保部队的安全稳定,其受案范围宜小不宜大。当军事行政诉讼制度逐步完善之后,其受案范围可以再行扩大。因此,在目前情况下,军事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军事行政诉讼的案件范围,主要应包括以下方面:

1.对军事行政处罚不服的。如果军队保卫部门对某涉嫌违法的军人实施了行政拘留,而被拘留的军人认为该军事行政行为违法,即可提起军事行政诉讼。

2.对限制人身自由、对财产的查封、扣押等军事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某军事行政主体对于涉嫌违纪违法的军职人员,限制其人身自由,并将其部分财物当作非法所得而实施查封、扣押,当事人如果对此不服,则可以提起军事行政诉讼。

3.对颁发许可证和执照的申请,军事行政主体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假设一名符合条件的军人,向有关军队行政司法机关申请军队律师执业证,该机关迟迟不予答复或者拒绝颁发其军队律师执业证,该军人就此可以提起军事行政诉讼。

4.有关当事人认为军事行政主体没有依法给予其相应经济待遇的。有关军人住房等涉及军人经济待遇的问题,相关的军事法规政策都有着明确的规定,但在现实中,一些法规政策难以得到彻底贯彻的执行,军人的权利时常遭受损害。此时权利受损的军人就可以通过军事行政诉讼解决问题。

5.军事行政主体非法干涉军队律师的会见权。依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军队律师有权会见在押的军人以及军人犯罪嫌疑人,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看押军人或军人犯罪嫌疑人的军队保卫部门,如果自行设置障碍,非法阻止军队律师会见权的实现,则军队律师有权提起军事行政诉讼。

6.军事院校学员(此处专指具有军籍的生长学员或军队干部学员,不包括地方委培生)与军事院校之间因学籍管理、学位颁发以及学费缴纳等方面涉及军事行政管理的问题而产生的纠纷。近年来,在军事院校中,在职干部学员逐渐占据了绝大多数。入学以后,在职干部学员的人事关系仍然保留在其原所在单位,在职干部学员与军事院校之间,已经不再是以往那种纯粹的内部行政关系。如果这两者之间,因学籍管理、学位颁发以及学费缴纳等方面的问题产生了争议,在职干部学员有权提起军事行政诉讼。

三、关于军队实行行政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及其意义

篇8

一桥梁工程

1基础

1.1挖孔桩

1.1.1挖孔方法

在地面按衬砌处理挖深1m,安放模板,浇筑C15(或C20)混凝土形成井圈,井圈上口即井台座比周围地面高出20cm~30cm,以避免井口进水,开挖采用人工十字镐,用人力绞车提升出渣,每开挖1m衬砌1m,衬砌厚度15cm~25cm,当开挖中遇到岩石可采用风钻或凿岩机钻炮眼小药量电引爆的浅眼爆炸法施工,要在炮眼附近加强支护,防止振坍孔壁,爆破后再采用人工清凿继续开挖,以这种方式循环进行施工,直至桩底设计标高。

1.1.2桩身钢筋笼骨架制作安放

桩身钢筋笼所用的钢筋和焊条的规格型号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骨架一般分段焊接,由起吊设备的高度控制,合格的钢筋笼必须轴线居中,圆度精确、焊接牢固、刚度良好。钢筋笼放入孔内,要与桩孔轴线吻合一致、顶部与设计桩顶标高相同,安放要牢固,以防在浇筑混凝土时钢筋浮起。

1.1.3灌注桩芯混凝土

灌注桩芯混凝土是成桩的关键工序,必须严格控制工艺,循序操作,保证质量。

(1)按桩芯混凝土的设计强度和施工要求,提供水泥、砂子、碎石试样,委托专业单位确定混凝土的用料配合比。

(2)孔底无水或水量较少时,灌注可采用料斗和串筒,料斗固定在孔口横担上,储料蓄能增加超灌压力,串筒系于料斗底部,垂于孔内,其长度视孔深而定,开灌时斗内混凝土沿串筒坠落孔底,不仅可防止混凝土离析,还可增加超灌压力达到灌注密实。根据施工经验,当灌至地面以下4.0m左右时超灌压力减小,因此自地面以下至5.0m一段,一般应随灌随捣,确保灌注质量。孔底水量较大较深时,采用导管法进行水下灌注,导管内径一般为25cm~35cm,使用前要进行闭水试验合格,导管应居中稳步沉放,不能接触到钢筋笼,以免导管在提升中将钢筋笼提起,导管可吊挂在钻机顶部滑轮上或用卡具吊在孔口上,导管底部距桩底的距离应符合规范要求,一般0.25m~0.4m,导管顶部的贮料斗内混凝土量,必须满足首次灌注后导管端能埋入混凝土中0.8m~1.2m,施工中导管内应始终充满混凝土,及时测量混凝土顶面高度和埋管深度,及时提拔拆除导管,使导管埋入混凝土中的深度保持2m~6m。

1.2钻孔灌注桩

(1)控制好钻孔平台的平整。只有平台呈水平状,才能确保钻孔垂直。

(2)严格控制好钢筋笼的顶面标高。钢筋笼的长度设计是根据受力状况决定的。一般桩的下端不设钢筋笼,如果没有得力的措施和数据,难以保证钢筋笼的顶面标高。现场监理要对钢筋笼的顶面标高予以校核。

(3)控制好灌注水下混凝土的几个要点:①水下混凝土的强度应比设计桩身强度提高15%~25%,在做配比时就要引起注意;②坍落度控制在16cm~22cm;③灌注水下混凝土应连续进行,严禁中途停顿,导管埋入混凝土内的深度以3m~10m为宜,最少不得小于2m,最大不得大于10m;④混凝土灌注的高度应比设计桩顶高出一定高度,其最小高度不宜小于桩长5%,且不应小于2m。

1.3承台

(1)承台开挖后要及时测量基桩位置的偏差值和桩顶标高,不少施工单位都是关门造资料,不到现场实测。现场监理要督促施工单位实际丈量,以确保资料的真实性。

(2)抽查模板尺寸时要特别注意其中心座标,同时还要注意模板的刚度,不能只注意其几何尺寸。

(3)必须认真检查立柱、桥台伸入承台的主筋根数、直径特别是保护层。

(4)控制好基坑回填土的质量。施工单位对此很不重视,一般只松填,无密实度可言,有的还带水回填,现场监理必须予以制止。因为承台周围正好是盖梁和现浇箱梁立支架的地方,填土没有密实度,支架就会产生较大的下沉量,使结构标高难以控制。

1.4下部构造

1.4.1台身、墩柱

(1)承台建成后在施工台身和墩柱前,要再一次核对墩柱的中心座标,以确保墩柱的正确位置。

(2)模板一般都采用钢模。钢模的平整度、几何尺寸、刚度在出厂前要做严格检查;立柱立模后,要检查钢模的垂直度,两个方面都要检查。

(3)混凝土的浇捣质量直接影响工程的外观。要做到不漏振,振动棒要快插慢提,以减少水孔;拆模后,监理要注意检查,然后根据天气情况进行养护。

1.5上部结构

1.5.1箱梁

1)首先要审查好施工组织设计,对支架的稳定性,纵模搁栅的强度,挠度进行计算,特别是挠度超过允许范围就会出现较大的变形,影响外观质量。

2)检查模板时,要重点检查箱梁各重要部位(中级外缘、悬臂)的座标值以及标高(含抛高值)以确保外形正确,线形顺直。

3)要检查主筋的根数、直径以及布置的位置(正弯矩区域、负弯矩区域),特别是钢筋的焊接质量(焊缝长度、宽度、高度)。上述要素直接关系到结构安全,务必逐个检查,有问题的要整改,整改后再予复查,绝对不能将不合格的部分放过去。

4)检查各类预埋件,要做到不错、不漏。

1.5.2预应力空心板梁

1)到预制厂检查时要注意控制原材料的质量,预应力钢筋的排列位置,梁体内各类预埋件的位置以及厂方对控制大梁起拱度的措施。

2)曲线上的梁,每一片尺寸都不相同,在生产前要进行编号,并在运输、安装过程中严格按编号次序进行。

3)在运梁时要控制好大梁悬臂长度,悬臂过长,会改变设计受力而产生裂缝,影响使用质量。

4)吊装前要检查吊机的性能及设备的安全性,要确保安装时的安全。

二道路工程

1测量控制

施工过程测量控制,严格要求按照三级复核程序,即施工单位放样、复核无误后,报监理复核。误差值必须控制在允许误差值内。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完成测点任务,并加以测量保护,监理检查、记录并复核签收。

1.1原材料控制

督促承建单位严格把关。大批量材料应制定进料计划,监理根据材料计划和到场通知,检查材料外观和质保单,检验合格,现场见证施工单位取样复试,复试合格后方可用于本工程。监理应以一定比例进行抽检。

1.2成品、半成品质量控制

成品、半成品进场前,施工单位应向监理提品规格、数量、厂家品质招标等质量单进行报批;查验合格后,督促施工单位把好进场材料验收关,监理检查质保单和外观质量,对不符合要求的拒收或剔出,不得在本工程中使用。

1.3道路工程

1.3.1路基处理监控

1)监理措施。监理应对现场不同土质进行取样,检测最佳含水量与最大干密度。审核针对本标段软土路基施工组织设计,要求施工单位列出可能出现的质量通病,在施工中如何预控在先。提出根据沿线地形、地基土的性质、路堤填筑高度、桥台接坡变坡率、工期要求等采用不同的处理方法,监理按设计、操作规程进行巡视。在填筑阶段,监理工程师对照技术规程,对纵横盲沟设置,分层填筑(控制填筑厚度),排水措施,纵横坡设置等工序,要求施工单位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并严格监控含水量、辗压质量,均要符合技术规程与设计要求,按逐段、逐层进行检验、验收、签认。

2)质量控制要点。河浜处理淤泥挖净,二灰比例准确,拌和均匀,确保分层碾压密实度。机动车道原状土不受扰动,清除耕植土,碾压达到标准,机动车道要上黄土,密实度达到要求,碾压轮迹小于5mm,不得有弹簧土,宽度、标高、轴线、平整度达到标准(坡度)。达不到标准的要翻挖重填,对盲沟按标准进行检查,并按规定进行关键工序验收。

1.3.2石灰土质量监控要点

1)在监理大纲的框架下,结合进场后工程现场具体环境,编写石灰土专项监理实施细则经委托人认可,提前下达给施工单位,作为编写专项施工方案或组织设计的导向文件。

2)审查石灰土路基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质量目标,注意检测石灰土的宽度、厚度、纵断高程、横坡平整度与压实度的检测频率与检测方法。

3)石灰土施工前,先对路基进行验收,并检查路基培土和排水设施是否符合石灰土施工需要。

4)石灰土分层铺布、分层拌和、分层碾压,压实厚度控制在15cm~20cm,松辅系数由实际确定,宜控制在1.4~1.6。

5)石灰土拌和时必须边拌和边控制混合料的最佳含水量。如土方干燥,应在前一天适量洒水“闷料”,以确保混合料拌和均匀。

6)石灰土应用8~10t钢轮双轮压路机碾压,自路边向路中进行。

7)石灰土养护期间应用塑料薄膜覆盖以保持表面湿润,必要时可揭开薄膜适量洒水,严禁用水管直接冲水,养生期不得少于7天。

1.3.3沥青混凝土面层处理监理要点

1)混合料配合比,除详列混合料含量,矿料配合比以外,还应说明拌和方法,拌和温度等工艺要求,报告应附上试件的试验资料,同时提供推荐的混合料试样。

2)监理应对混合料配合比进行复核试验。审查合格后,试验监理工程师签发混合料批准报告,向总监报告,获得批准后及时通知承包人和路面工程师。

3)路面工程师现场检查承包人施工准备情况,汇总监理的复核性试验和测量资料,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总监检查复核后正式批复试验段开工申请报告,下达开工令。

4)摊铺工艺。1、摊铺工艺性能,刮平刀板,自动找平装置调节;宜一次摊铺全幅路宽;分路幅摊铺时,注意接缝工艺及质量要求;2、双层式路面,下层宜当天完成。下层污染后,现场监理应检查清扫效果,必要时指令增洒粘层沥青;3、检查、调整平整度和路拱。

篇9

中国在由二元经济社会跨入现代经济社会的过程中,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和城市化发展是一个长期的必然的趋势。改革开放20多年来,已有大量农村劳动力流入城市,成为城市中“事实上的迁移人口”,在中国城市中已出现诸如“浙江村”之类的移民自发安置形式[1,2],无论是数量巨大的流动人口还是采取自发安置的“移民”,都已经给中国社会和城市发展带来严重的影响。进入90年代,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已从“离土不离乡”[3]的就地转移进入全分离的异地转移阶段,并主要以流入城市地区和发达地区的城镇为主流[4-8]。目前和今后,在中国城市中将面临严重的移民安置问题。

数量巨大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去何处?在城市中如何吸收安置移民并让他们能够融入城市社会?其次还有文化的适应和社会的稳定发展问题。但目前国内的研究集中于劳动力转移的原因机制和影响分析,对城市外来移民的吸收安置研究薄弱。

1.2城市外来低收入移民

本文界定研究对象为城市外来低收入移民,主要是指从农村来的、在城市中生活了较长时间、户籍没有迁移的、素质和收入水平较低但存在预期收益的、待迁移和有长期定居意向的“准移民”。“城市外来低收入移民安置”是从“人类安置”的主要含义出发,主要是期望从解决移民最基本的住房问题角度,来达到在城市安置移民的目的。

1.3城市外来低收入移民的调查特征

本文采取观察访谈和问卷调查的方式,通过对广州市和东莞市的一般抽样调查和50个镇村的重点调查,获得合格问卷459份,(占95.8%)。调查发现:近10~20年来,城市外来人口增长速度很快,已接近并超出当地常住人口。在被调查的外来人口当中,男性多于女性,71.1%的人在30岁以下、年龄结构(特别是女性)偏向年轻,70.4%的外来人口接受初中或高中教育,56.8%的外来人口来自农村地区,66.1%的外来人口在城市滞留超过1年以上并且有延长的趋势,主要就业于第三和第二产业的非正式部门,目前仍属城市中收入不稳定的中低收入阶层。

2城市外来人口现状居住特征分析

2.1外来人口现状居住类型

调查表明,目前外来人口在城市中居住类型主要有如下8种(表1),其中住出租屋、住单位集体宿舍、擅自占住和寄(借)住4种主要类型分别占49.45%、25.27%、15.60%和4.84%,合计占95.16%。

表1外来人口的现状居住类型

Table1Actualoccupancytypeofnon-nativebornlow-incomemigrants

居住类型人数(人)比例(%)

A寄(借)住224.84

B擅自占住7115.60

b1露宿34.23

b2废弃房屋57.04

Bb3水上船只11.41

b4建筑工棚4563.38

b5自建窝棚1115.49

b6其它68.45

C住旅馆招待所20.44

D住出租屋22549.45

d1租公房94.00

d2租私房15167.11

Dd3经营用房125.33

d4租临时房屋10.44

d5集体出租屋167.11

d6其它3616.00

E住单位集体宿舍11525.27

F住自己购买房屋91.98

G住自建房屋71.54

H其它40.88

*24人没有回答。

A、寄(借)住。外来人口寄(借)住在亲戚、朋友、熟人和主人家,其居住条件相对较好,但易激发寄住家庭的矛盾,居住既不长久也不安稳。

B、擅自占住。外来人口在城市中露宿、占住废弃的房屋、居住水上船只、在建筑工地搭建工棚、自建窝棚等。擅自占住实质是对土地的“非法入侵”,易受到政府的整治,是一种临时暂时的居住方式。

C住旅馆招待所。在被调查的人中所占比例最小。

D住出租屋。外来人口在城市中租住单位公房、城镇和农民私房、临时房屋以及集体出租屋,这已成为外来人口的主要居住方式。由于外来人口的急剧增加,在需求刺激下城市中非正式的租赁市场已经形成。住出租屋已经使外来人口的居住条件略有改善,但常常是尽可能多的人挤住在一间房子里,居住条件仍非常艰苦。

E住单位集体宿舍。比例上仅次于住出租屋的方式。一般工厂均为工人提供集体宿舍,特别是在珠江三角洲的三资企业,在一些私人企业则可能是在工场旁边随意搭建一些临时窝棚供工人居住。集体宿舍一般只允许个人居住,当家属随来时只好外出寻找出租屋居住。

F自己购买住房和G自建住房。这两种方式目前所占比例较小。

2.2外来人口现状居住特征

2.2.1居住行为特征

目前外来人口短期安置行为趋向明显。虽居住条件较差,但都表现出极强的忍耐性。实质上多数外来人口在对待住房上只是无可奈何的采取一种暂时的、对付式的办法来解决。

2.2.2居住状况

①74.4%的人采取同住方式以分担租金。②69.7%的外来人口人均实际居住面积低于8m[,2]/人。③多数缺乏基本的设施条件。79.5%的人住房缺乏成套设施,40.4%的人其住房有最基本的独立厨厕,其他为根本没有任何设施的工棚、窝棚和水上船只。

2.2.3居住空间分布与景观特征

外来人口在城市中可分为聚居式和散居式两种类型,具体又可分为“村庄”聚居型、单位聚居型和遍在散居型。在珠江三角洲的三资和外资企业,单位宿舍的提供只是保证再生产连续进行的一个中间管理环节,居住行为被作为生产行为的一个部分得到集中管理,就象一只只“口袋”将外来人口装了起来;而在外来人口聚居的“都市村庄”,建筑密度一般在70%以上,“接吻楼”、“握手楼”随处可见、布局杂乱;村庄基础设施不完善,通风不畅、采光不足,而由擅自占住和租住形成的窝棚区,垃圾遍地,污水横流。

外来人口不仅本身居住条件恶化,而且刺激城市非正式的住房租赁市场形成,促使“都市村庄”满目扩建;而暂时性短期安置则使城市出现二元结构、形成社区分割,已给社会和城市发展带来严重的影响。外来人口在城市中的短期安置行为,应源于中国传统户籍管理制度所带来的移民在身份认同上的障碍;安置问题所以产生在于现有住房制度中,面向中低收入阶层的社会住房资源配置不足,或根本没有意识到外来人口巨大的住房需求。

3自下而上的外来移民自助安置

3.1自助安置的内涵与理论应用

自助(Self-help)安置起源于20世纪初,作为一种理论形式则起源于60年代,后由于世界银行的肯定和参与,使其成为一种解决低收入阶层住房问题的世界性计划[9,10]。

自助是一种与其它建设系统不同的建设方式。住在这种自助式住房中的个人和家庭必须通过自财政、自劳动和自管理等等参与住房建设过程,这可能是完全自发的、也可以由机构组织发起的。自助安置理论其核心是期望通过解决城市低收入移民阶层最基本住房问题来达到在城市安置他们的目的[11~19]。在发展中的拉丁美洲等地区城市化过程中,农村人口盲目流向城市,移民首先面对的是最基本的居住问题;其次由于受教育程度低、难于就业而普遍收入低,更进一步加重了移民安置问题。完全自发的城市“擅自占住”因而成为必然,并严重影响城市发展。有组织的自助安置期望通过移民和机构的努力,在解决最基本的住房问题同时,通过提高文化和社会意识,最终在城市安置[10]。

在中国,目前对城市化过程中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和流动人口安置,理论上主要有两种解决问题的方式:一是“自上而下”的方式。通过建立国家和地方的宏观调控体系,使流动人口“合理有序”的流动[20,21]。这是一个调控过程没有到达安置的层次;一是“自下而上”的方式。80年代以后,中小城镇的发展作为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蓄水池”发挥了重要的“截流”作用[22],改革开放15年以来小城镇累计吸收了3000多万的劳动力就业[23]。这是宏观层面上自下而上的问题解决方式;McGee的Desakota模式描述了在较发达的核心区域以自下而上为主的城市化过程[24]。由于非农经济的迅速发展,这些区域不仅吸收了本地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而且吸引了数以百万计的内地民工[25~28]。这是中观层面上自下而上的问题解决方式;在这里,试图构建一种微观层面上自下而上的方式,主要以外来低收入移民自我依赖为主的安置方式。

3.2交叉分析

对城市外来人口基本特征与现状居住类型作交叉分析,结果表明:

(1)在现状三种主要的居住类型中,住出租屋的和住单位集体宿舍的文化程度略高、滞留时间略长,一般主要从事第三产业但住集体宿舍的有更多从事第二产业;擅自占住者以来自湖南和四川的为多,住出租屋的主要来自湖南、广东、江西和四川,其他来源分散;虽然多数来源于农村地区,但住出租屋和住集体宿舍的有更多来自城镇甚至城市地区。

(2)在外来人口中,文化程度越低的现状主要采取方式B和A,初高中及大专以上主要采取E、F和G;滞留时间越短的(1年以下)主要采取B和A,滞留时间较长的(1~3年)主要采取F,滞留时间更长的主要采取E和G;从事第一产业的主要采取G,从事第二产业的以E比例最高,而从事第三产业的则以F和G比例较高;目前储蓄水平越低的(1万元以下)主要只能A寄(借)住,储蓄水平相对较高的主要采取G、F和E;来自湖南、广西和贵州等省的以B和A比例最高,来自距离较远的四川、湖北、江西和河南等省的则以E、F和G比例最高,而来自距离更近的广东其他地区的主要是F和G、或者可能是依靠近亲采取A寄(借)住。

显然,A寄(借)住、B擅自占住和C住旅馆招待所更接近暂时性短期安置行为,而D住出租屋和E住单位集体宿舍属过渡性安置行为,F自己购买房屋和G自建房屋则表达较长期的迁移安置倾向。

3.3解决移民安置问题的一个基本框架

目前采取D住出租屋、E住单位集体宿舍、F住自己购买的房屋和G住自建房屋等居住类型的外来人口可能导向自助安置,以下是一个解决问题的基本框架:

(1)首先要开展自助安置试验。有两种结果:其一是导向移民永久城市安置,其二可能因为移民收入积累、家庭牵制和城市适应等问题失败返回来源地城镇安置或农村;(2)自助试验主要有个人和机构两种启动方式。由于外来移民收入两极分化,一些可在一定政策条件下购房安置,一些开展个人自助建房安置;机构自助的发动者可以是企业、地方和社会组织,国内的或国外的;机构自助是解决问题的主体。(3)在空间层面上,合适的自助安置试验应从发达地区的城市(镇)和大城市的中间及圈层开始。在试验过程中,无论是储蓄收入、文化素质还是城市适应性,移民通过自身积累都会得到提高,其结果:一部分外来移民融入当地城市(镇),一部分可能由于收入提高以购房安置形式进入大城市,一部分可能由于适应问题回返来源地城镇安置,当然仍有部分返回农村。

适合自助安置的城市外来人口基本特征如下:年龄在19~29岁或以上,有一定的文化程度(至少具有初高中或大专以上),目前在该地区已滞留一个较长的时间如1~3年或以上,有一定的储蓄水平(或者接受家庭援助的可能性)如有1~3万元以上,来自距离最近的地区和反而来自距离相对较远的省份的外来人口。

3.4住房发展与自助教育

在中国社会经济条件下,如果政府给予政策上的支持,自助住房生产计划将是可行的。但同时要使自助超出单纯的自助住房生产,关键是在自助住房发展计划中开展自助教育。

通过教育和培训,不仅希望为成员提供住房和服务设施,而且在于促进一个民主的自管理的整合的城市社会的形成。一般自助教育和自助住房建设如影相随同时进行(表2):

表2一般的自助教育-住房发展时间表

附图

a-A介绍自助合作的规则、组织和功能,介绍机构和自助组织法,讨论成员地位和职责;b-B了解住房规划设计、财政和资助、建设和建筑、组织和管理,讨论并参与规划设计;c-C小规模住房建设的方法、设备和工具使用、建筑技术和合作技巧的理论与实践培训;d-D住房扩张、环境和住房维护、住房资源利用的技术培训,参与成员管理会议;e-贷款偿还、会计知识培训,沟通技巧和职业培训,社会责任教育等等。

通过自助和自助教育,首先可以解决最基本的住房问题,其次学习与建筑相关的技术知识,提高资金运用和相关的组织管理能力;表达自己的动机期望,认识个人

权利和社会责任,形成一定的社会意识并激发个人潜能;增加与社会的联系,提高移民对城市生活的适应能力。自助住房建设的过程因此成为自下而上的开发性移民安置过程,自助住房生产模式是自下而上的外来移民安置模式。

4外来移民安置与自下而上的城市化发展

4.1自下而上的城市化内涵

自下而上的城市化,是指发生在农村地域,由基层社区政府发动和农民自主推动的、以农村人口在农村内就地转移,建立小城镇为中心的城市化过程[6]。

如果在自下而上的开发性移民安置模式作用下,另一种形式的自下而上的城市化将会出现,与以上对自下而上的城市化的理解不同的是:在地域上,城市化发生发展的地域在城市而非农村;城市化人口来源非来自农村的就地转移而是异地转移。但理解大致相同的是:城市化发动的主体来自“下”,即城市化发展投资主体主要来自地方社区和农民群体及个人,以自有和自筹资金为主。

4.2外来移民安置对农村和城市发展的影响

4.2.1外来移民安置与城乡经济发展

在开发性移民安置模式作用下,试图建立一种促进农村社会经济持续发展的机制:在国家鼓励自助安置的政策和减少农村土地对外来人口的牵制作用下,通过自助提高外来人口的城市适应能力,实现劳动力的空间异地转化,农村规模经营和规模经济发展。外来人口在城市就业将大大促进城市非正式经济发展。由于开发性移民安置中自助教育的作用,外来移民的文化和社会意识及移民素质等都会得到提高,移民在就业中逐步从就业于非正式经济部门转向就业于正式经济部门的可能性,显然要大于没有实施开发性移民安置模式以前,从这个角度看则长期有利于城市正式经济的发展。

4.2.2外来移民安置与城市空间的有序评价

在开发性移民自助安置中,人口集中和产业集聚是在同一地点同时发生的,这将意味着实质性的城市空间扩张。如果空间位置选择得当、组织合理、整个开发过程在非完全商业化的前提下来进行,将实现城市空间的有序发展。由于在自助过程中鼓励自助组内密切的家庭联系和住房合作建设的开展,通过自助教育提高移民的质素加强移民与社会的联系,等等,将使所形成的安置“空间连接度”[29]提高,如果通过诸如自助教育、自助规划和计划、政府和操作者的作用等组织过程,对内部连接度已较高的住房活动[D=D(资金、土地、设施等)]、产业活动[I=I(非正式的、正式的)]和衍生活动[S=S(教育文化、社会意识等)等按不同的功能属性和类型结构进行组织,将实现空间的有序发展,形成等级的移民安置空间(图1)。

附图

图1对自助安置模式空间有序发展的认识

Fig.1Knowledgefororderlyspacedevelopmentofself-helpsettlement

4.2.3移民安置与城市社会空间整合

由于在开发性移民自助安置中,鼓励团结的自助来进行住房建设和相应的活动,可以预见地缘、血缘、人缘和业缘关系将再次成为移民在自助中的联系纽带,移民文化将在异地得到发展。自助安置必须充分考虑与移民文化相关的问题,另一方面如果引导不当,在自助中发展的移民文化现象将对城市社会发展带来不利的影响。

在自助教育下发展的移民文化与在自发的地缘、血缘、人缘和业缘关系基础上发展的移民文化相比,将可能发生一些质的变化:自助教育使移民无论在与职业、收入相关的经济层面上,还是在观念、城市文化认同和心理的归属感等文化层面上,其城市适应性将得到大大增强。结果将首先使外来移民在“精神”上实现城市化,其次,移民在文化和社会意识上的质的变化,将最终促进移民与城市的整合,由社会隔膜和社会分割所引起的社会冲突和相应的社会问题将大大缓和。

4.3移民安置与城市化发展

在国家相关政策作用下,经过内外力的交互作用,城市外来移民为发动的主体。资金来源于国际援助、国家长期贷款,并以自助机构获得的信用贷款和自财政为主要的资金来源。在自助住房建设中同时必须开展自助教育和培训,从而使自助模式超出一般的住房建设成为一种自下而上的开发性移民安置。三种有利于城市化发展的结果出现(图2):

附图

图2自下而上的开发性移民安置与自下而上的城市化发展

Fig.2Below-updevelopingmigrantssettlementandbelow-upurbanization

其一,在相应的户籍制度和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配合下,农村剩余劳动力将通过自助住房建设脱离农村、居住城市,在发达地区的村镇、城镇和城市三个层面实现劳动力空间转化;其二,城乡社会经济发展互动反馈。城市非正式经济的发展,一方面在城市地域通过人口集中和产业集聚使城市空间扩张,另一方面城市正式和非正式经济的发展将改变城市的经济结构;其三,在自助教育过程中,移民城市适应性增强、观众转变、文化和社会意识提高,在“精神”上成为城市化的人。城市空间扩张、经济结构转化和移民精神城市化构成自下而上的城市化发展。

收稿日期:2001-04-28;修订日期:200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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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

公示语在汉语中有多种名称,如公示语、标志、标示语、告示语、标语、标牌语、标识,但是使用最为广泛的名称是公示语。

公示语有以下几种定义。

1.标语:用简短的文字写出的具有宣传鼓动作用的口号。如《现代汉语词典》。

2.标志:给人以行为指示的由符号、颜色、几何形状(或边框)等元素形成的视觉形象。包括图形标志、文字标志和其他辅助标志。主要用于公共场所、建筑物、产品的外包装和印刷品等。如《国家公共标志设计原则与图形全集》。

二、纽马克文本类型理论

纽马克将语言功能分为六类:表情功能,强调文本的创造性构建和语言的美学层面,强调原作者的权威地位;信息功能,凡是旨在传递信息、知识、意见等事实的文本,皆属于信息功能文本,文本的重心在其内容和主题;召唤功能,旨在通过说服文本读者或者接受者采取某种行动,从行为上对文本做出反应,目的在于感召读者按照作者意图来行动、思考、感受,并做出反应,包括告示、说明书、广告、宣传手册等。美学功能;应酬功能;元语言功能(易彩纯,2009:16-20)。而旅游景区的公示语主要属于前两种:信息型文本和召唤型文本。

三、旅游景区公示语文本类型

1.信息型文本

旅游公示语文本的信息型文本主要体现在对旅游景点的介绍型文本,该文本的主要特征是向目标群体提供信息。目标群体对该类型文本的期待是快速、简洁有效地获取相关信息。因此,在进行对该文本类型的翻译时,应当遵循信息性文本的翻译原则:该文本类型的翻译主要以意译为主,必须准确地传达出原文的信息,不必拘泥于原文的形式,主要增强译文的可读性。旅游景点的信息型文本主要是景点的介绍,提示性信息和景点准入的相关说明(杨绪娟,2007:17-18)。而在此次对湖北省旅游景点公示语翻译的调查中发现,旅游景点的信息型文本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两种:(1)违背语际连贯原则。(2)实行伪语际连贯原则。下面以具体例证来探讨该类型文本翻译的完善。

(1)违背语际连贯原则

语际连贯原则指的是原文和译文之间应该存在语际连贯一致,即忠实于原文(Reiss&Vermeer,1984:114)。

对译出语的胡译乱译广泛存在,违背了语际连贯原则。

下面的表格是此次收集到的旅游文本中的同类错误及纠正。

在上面所列举的错例中,译者的翻译已经脱离了源语文本,严重违背了语际间的连贯原则。造成此类错误的主要原因有:(1)译者为了达到吸引目标群体的目的,往往在源语的基础上加入具有中国特色的铺陈,忽视了信息性文本的简洁性是以传递信息为主要目的的。译者完全脱离译出语文本,在自由发挥,自由创作。(2)译者缺乏责任意识。这一点在提示语的翻译中表现得较明显。例如,对专用车位的翻译,Appropriate parking指的是专用车位提示标牌,而非专用车位。这样的错误只要仔细查阅,是可以避免的。

(2)实行伪语际连贯原则

由上文可知,语际连贯原则是指原文和译文之间应该存在语际连贯一致,即忠实于原文。然而,在这次的公示语调查中,我们发现,一个主要的错误就是译文对原文词对词,句对句的翻译,而没有考虑对于这样的译文,信息能不能在目标群体中得到传达。

下面是一则来自武汉动物园简介的中英译本。

武汉动物园是一个半自然式的动物世界。生态环境得天独厚,三面环湖,绿树葱茏,花团锦簇,景色宜人,是野生动物的栖息地。现有水陆面积63.93公顷,规划面积85.50公顷。

原译文:Wuhan zoo is an animal world with certain open natural areas for the wild lives.It has an advantaged ecological environment.Wuhan zoo located in a rugged forest surrounded by lakes on three sides,crowded with various plants,it is an ideal habitat for wild lives.It covers an area of 63.93 hectares of land-water,projected area reaches to 85.50 hectares,and outer lake area around the zoo is about 200 hectares.

修改译文:Wuhan zoo is a half-open natural area for the wild lives.Located in a rugged forest surrounded by lakes on three sides,crowded with various plants,Wuhan zoo enjoys an advantaged ecological environment,which is an ideal habitat for wild lives.It covers an area of 63.93 hectares of land-water(projected area reaches to 85.50 hectares,and outer lake area around the zoo is about 200 hectares).

解析:译出语是对武汉动物园的简介,属于典型的信息型文本。原译文中,为了不致信息的丢失,忠实地按照中文文本字对字,句对句的翻译,这样的译文所传达出的信息实际上是零散的、混乱的、重复的,会影响目标群体的视觉效果。对于该文本的目标群体而言,就没有达到语内连贯的标准。而修改后的译文对意群进行了划分,并根据句与句之间的连贯关系进行了重组,使原文的信息得到了很好的传达。在译出语中,“生态环境得天独厚三面环湖,绿树葱茏,花团锦簇,景色宜人,是野生动物的栖息地。”是典型的流水句,不加思考的话,译者也可能按照译出语进行机械翻译。经过分析,“三面环湖,绿树葱茏,花团锦簇,景色宜人”就是“生态环境得天独厚”的具体表现,因此成为“野生动物的栖息地”。该句的结构就一目了然。

2.感召型文本

感召型文本包括广告、政治文本、宗教文本、辩论文本和旅游文本。感召型文本是以读者为中心,强调的是读者对该类型的文本所产生的反应,和该文本的宣传效果。旅游景点的感召型文本必须实现文本的交际功能,能让读者接受并做出该文本期待的回应。在此类文本中出现的错误可分为三类。

(1)实行伪语际连贯原则。这类问题是广泛存在的。首先,在词汇层面,汉语和英语的词汇含义不是一一对应的。例如:科研区请保持安静。被译为:“Scientific research area,please keep your noise down.”noise和voice虽然都是指声音,但noise指的是噪音,而不是指人说话的声音。因此应改为:“Scientific research area,please keep your voice down.”其次,在句法层面,对汉语句子的翻译也不是以词为翻译单位的。例如:货运电梯观众止步。被译为:“Freight elevator to stop the audience!”应改为:“Freight elevator,please hal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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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一些公示语,虽然达到了语际连贯原则,但是对于呼唤型文本而言,却是不够的。

(2)语气不和谐。例如:表中对“贵重物品,请勿触摸。”原译文为:“Precious commodities,do not touch!”语气生硬,口气完全是长辈对于晚辈的警告。那么对于该文本的读者来说,所起到的劝告和呼吁的效果就不是很好。若改为:“Please keep off the precious commodities!”语气就缓和很多,也较为容易接受。

(3)指令不清楚。这一错误在该类型文本中也有所体现。例如:冬春草木黄,防火记心上。原来的翻译是:“Fire usually occurs in autumn and winter.”首先,译文就与原文有出入,冬春是火灾多发季节,译文中却出现了秋冬季节。其次,译文只是对火灾在某些季节较为频繁这一现象进行了描述,只体现了信息型文本的特点。而该文本是呼吁要增强防火意识,以免引起火灾,属于呼唤型文本。因此,考虑到该文本所要达到的目的,应改为:“Please guard against fire!”

四、结语

本文以纽马克的文本理论为基础,将湖北省旅游景区公示语划分为两种类型:信息型文本和感召型文本,并对这两类文本中的错例进行了分析。其中信息型文本的错误主要集中体现为两点:(1)违背语际连贯原则,即译文不忠实于原文。(2)实行伪语际连贯原则。这实际上忽视了中英文之间在词汇、语法和语篇这几个层面的差异。感召型文本的错误主要集中体现于三个方面:(1)实行伪语际连贯原则。(2)语气不和谐。(3)指令不清楚。希望本文能为湖北省旅游公示语的规范提供一些参考,促进湖北地区旅游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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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杨绪娟.旅游景区汉英公示语的翻译[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7:17-18.

篇11

1现状分析

抽取浙江省文化历史保护型河道进行调研,其中包括杭州余杭塘河、古新河、沿山河、古荡新河;嘉兴杭州塘、平湖塘、苏州塘、长水塘、老环城河、九里溪;宁波西塘河;温州温瑞塘河、石坦河;以及衢州、台州、丽水等22条河道,了解河道水域面积、水系分布、水生态状况、人文水景观资源、驳岸情况。

通过调查与分析,目前问题主要表现为:(1)人文水景观资源虽然丰富,但没有得到有效保护和充分的开发利用。以水文化为主要特征的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城镇大多时过境迁。如衢州的鹿溪渠,嘉兴的杭州塘,台州的始丰溪等,未形成一个完整的保护体系,缺乏对重要的历史文化资源加以整合利用。(2)河道水域生物群落单一,缺乏生物多样性。按照《欧盟水框架指令》河流生态要素的标准“对以上河道进行生态评估,评优河道只有2条。(3)景观工程方面,传统方式造价高。在随机调查的22条河道中,有19条河道在规划、设计和施工中所用的材料为现浇混凝土、浆砌或干砌石块、抛石等硬质不透水材料,施工及养护成本较高。(4)缺少生态河道建设的相关规范。加强河道生态建设,制定一个在河道建设中加强生态保护的技术规范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规范应涉及面广泛、内容全面,符合科学性、操作性、经济性要求,并且满足工程建设的地方标准。

2构建生态河道管理体系的措施

2.1保护性措施

由于城市发展、旅游开发等,大量河道被侵占,河渠硬化,其完整性和真实性不断遭到破坏。作为文化遗产的城镇河道不仅仅包括古城镇、古街巷、古建筑等物质文化遗产,也应该包括历史上因河道发展而形成的船闸、河埠头、桥梁、堰等水利设施。对于这些已有的历史人文景观,应作为古代水文化的载体,通过综合整治加以维护与保护。

在设计时要注重对传统村庄人文景观和自然风貌的保护,考虑具有场所特征的自然因素,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尽量使用当地材料和物种,体现河道治理的地方特色。如美国圣安东尼奥河改造注重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将国家历史公园中的四个历史街区相互联系起来。在南段德埃斯帕达水坝附近,修复北美最古老的水渠,作为文化和教育场所。对于南部河段的4处建于18世纪的教会遗址,规划将教会遗址现有的道路系统与滨河步行道相连接,以避免局部过分突出。

2.2生物措施

在满足工程安全的前提下,利用生物措施,通过生态工程与生态恢复方法,可以控制水土流失和土壤侵蚀,促进整个河道生态系统的完善。主要措施有:(1)构建河道上中下游生境异质性。河流上中下游由多种异质性很强的生态因子描述的生境,形成了极为丰富的流域生境多样化条件,这种条件对于生物群落的性质、优势种和群落密度以及微生物的作用都产生重大影响。(2)营造水陆交错带的生物栖息地。在河道治理规划中,构建深潭和浅滩,营造多样性水域栖息地环境,使之具有不同的水深、流场和流速,适于不同生物发育和生长需求。(3)构建生态驳岸时,要考虑生物栖息地的要求,采用自然材质制成的柔性结构,或者采用新的结构型式,如石笼、鱼巢砖、生态砖等。岸坡砌护尽可能采用透气透水透孔的天然材料,使得植物生长,为鱼类、两栖类、昆虫、浮游生物和微生物等的栖息提供从水域到陆地的连续空间。

2.3低成本景观工程性措施

提倡“低成本”景观规划设计,研究如何权衡短期投资和长期收益,如何不以牺牲形式美感、功能使用、自然生态为代价。在设计时尽量避免使用高耗能、高污染的钢筋、水泥等硬体传统材料,采用透水性好,施工养护成本低的材料(包括植被、土壤、砖石等)。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前提下,改善河道的生态条件。

2.4制定生态河道建设的相关规范

对于历史文化型河道,地方要加强立法,各地都应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有效措施,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工作真正落到实处,以建立新型长效的生态河道管理体系。

3整治案例

3.1项目概况

浙江省江山市廿八都镇,位于浙、闽、赣三省交界处,处于仙霞岭腹地,由浔里、枫溪、花桥三个自然村构成。廿八都镇历史上是军事要冲,是商贸集镇,留有丰富的古建筑和多彩的传统文化,具有重要价值。穿镇而过的廿八都溪在境内流程10km,流域面积73km,承担沿河地区雨水排放以及地下水补充的功能(现状图见图l~3)。

3.2生态河道规划

组景序列是体现中国传统景观欣赏与表达模式的重要文化形式。本案延续“枫溪八景”这一文脉,借鉴传统中国画长卷做法,根据现状把枫溪沿河景观分成6部分:山光潭、珠波桥、百花涧、青溪坊、秋霞圃、枫影滩。分别以山、路、水、村居、田园、植物景观为名,构成全景山水长卷式的山水村居田园画卷,突出枫溪之美。具体措施如下:

3.2.1保护性措施廿八都古建筑种类多、数量大,其风格融浙、皖、闽、赣干一体,形成鲜明的地方特色。如枫溪村的水安亭桥,原为木结构跨桥,清康熙五年毁于洪水,同治三年建成石拱桥,桥上原有亭阁18问,现尚存14间,为县级重点保护文物;浔里村的清文昌阁,也是保留下来的重要古亭阁。除此之外,还有枫溪桥、河埠头等古建筑物,在枫溪河水道设计中都应给予保护,现对传统村庄人文景观和自然风貌特色。另外,从依存古镇空问构成来分析,枫溪如腰带,其急缓开合的动态恰和古镇人文景观耦合,构成古镇景观意象(规划图见图4~6)。

篇12

关键词:“语文”含义;书面语;教材

中图分类号:C45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0407.2012.09.010

文章编号:1672-0407(2012)09-023-02

收稿日期:2012-08-22

1950年6月,国家出版总署编审局编辑出版了全国统一的以“语文”命名的教材。这套教材的《编辑大意》指出:“说出来的是语言,写出来的是文章,文章依据语言,‘语’和‘文’是分不开的。语文教学应该包括听话、说话、阅读、写作四项。因此,这套课本不再用‘国文’或‘国语’的旧名称,改称‘语文课本’。”

无论是以“语文”作为课程名称,还是以“语文”作为教材名称,其基本思想似乎都可以明确表述为:“语文”即“语言”,包括“口头语言”(语)和“书面语言”(文)。叶圣陶解释说:“什么叫语文?语文就是语言,就是平常说的话。嘴里说的话叫口头语言,写在纸面上的叫书面语言。语就是口头语言,文就是书面语言。把口头语言和书面语言连在一起说,就叫语文。”

叶圣陶先生对“语文”学科的命名及其解说,曾得到语文教育界的普遍认同。吕叔湘先生在1978年4月22日以《中小学语文教学问题》为题的讲话中说:“语文这门课,是老办法小学叫国语、中学叫国文好呢,还是想法统一起来?当时有一位同志提议说,我们就叫它语文行不行?语也在里头,文也在里头。后来就决定用语文这个名称了。”张志公先生在1979年5月写的《说“语文”》一文中也说:“原来的‘国语’和‘国文’,经过研究,认为小学和中学都应当以学习白话文为主,中学逐渐加学一点文言文;至于作文,则一律写白话文。总之,在普通教育阶段,这门功课应当教学生在口头上和书面上掌握切近生活实际,切合日常应用的语言能力。根据这样的看法,按照叶圣陶先生的建议,不再用‘国文’‘国语’两个名称,小学和中学一律称为‘语文’。这就是这门功课叫作‘语文’的来由。这个‘语文’就是‘语言’的意思,包括口头语言和书面语言,在口头谓之语,在书面谓之文,合起来称为‘语文’。”

在“语文”作为课程教材名称使用的过程中,对“语文”含义,除了“语文就是语言”之外,还有“语言文章”“语言文字”“语言文学”等几种不同的解说。

针对这些解说,叶圣陶先生多次指出:“‘语文’一名,始用于一九四九年之中小学语文课本。当时想法,口头为‘语’,笔下为‘文’,合成一词,就称‘语文’。自此推想,似以‘语言文章’为较切。‘文’谓‘文字’,似指一个个的字,不甚惬当。‘文’谓‘文学’,又不能包容文学以外之文章。”“其后有人释为‘语言文字’,有人释为‘语言文学’,皆非立此名之原意。第二种解释与原意为近,唯‘文’字含义较‘文学’为广,缘书面之‘文’不尽属于‘文学’也。课本中有文学作品,有非文学之各体文章,可以证之。第一种解释之‘文字’,如理解为成篇之书面语,则亦与原意合矣。”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修订本)》对“语文”一词有两个解释,一是“语言和文字”,一是“语言和文学”。该词典在解释“语言”一词时称:“‘语言’一般包括它的书面形式,但在与‘文字’并举时只指口语。”这就是说:“语言文字”专指口头语言和书面文字。吕叔湘认为:“语文这两个字连在一起来讲,可以有两个讲法,一种可理解为语言和文字,也就是说口头的语言和书面的语言;另一种也可理解为语言和文学,那就不一样了。中小学这个课程的名字叫语文,原来的意思可能是语言文字,但是很多人把他理解为语言文学。”吕叔湘先生这里虽然也将“语文”理解为“语言文字”,但仍然是指“口头的语言和书面的语言”。

可见,叶圣陶先生所说的“语文就是语言”(包括口头语言和书面语言),实际上已经包容了“语言文章”(“文章”为书面语言)、“语言文字”(“文字”为书面语言的符号)、“语言文学”(“文学”是语言的艺术,以书面语言为载体)的含义。

既然语文教育中的“语文”应理解为“语言”,那么为什么这门课程不叫“语言”而称“语文”呢?这主要是因为“语言”有时仅指口头语言,叫做“语文”,是为了强调这门课程不但包含口头“语”,而且包含书面“文”。1980年7月14日,叶圣陶在小学语文教学研究会成立大会上解释说:“一九四九年改用‘语文’这个名称,因为这门功课是学习运用语言的本领的。既然是运用语言的本领的,为什么不叫‘语言’呢?口头说的是‘语’,笔下写的是‘文’,二者手段不同,其实是一回事。功课不叫‘语言’而叫‘语文’,表明口头语言和书面语言都要在这门功课里学习的意思。‘语文’这个名称并不是把过去的‘国语’和‘国文’合并起来,也不是‘语’指语言,‘文’指文学(虽然教材里有不少文学作品)。”

我们理解:“语文”,作为学校教育的一门课程,指的是祖国语言的教育,即作为中华民族通用语的汉语言的教育。它既包含口头语言的学习,又包含书面语言的学习;既包含语言形式的掌握,又包含语言内容的理解;既包含着一个民族的语言系统和规则(即狭义的语言)的学习,又包含着按照这一语言系统和规则所进行的言语行为(读、写、听、说)的训练以及按照这一语言系统和规则形成的言语作品的学习。正如钟启泉先生所指出的:“语文学科就是从形式与内容两个侧面发展学生语言能力的、兼具‘形式训练’与‘实质训练’的一门综合性的基础学科。”王宁先生则从语文教师的角度指出:“语文教师应当通过语文教学养成学生从语料中发现语言现象、概括语言规律的锐敏性、兴趣和习惯;教给他们贮存语言材料的正确、有效方法,促使他们通过自学的积累,逐渐丰富自己的语言;让他们在获得新知识的实践过程中,训练他们把已加工成熟的思想用最得体、优美的语言表达出来的能力;最后,还要以语言为桥梁,培养他们的人际交往意识、创造思维意识和文化修养意识。”

近几年来,在关于“语文”含义的讨论中,又有三种新的解说:“言语”说、“文学”说、“文化”说。

有学者认为:“‘语文’指的是汉言语,语文教育是我们母语汉语的言语教育。”笔者以为,这一观点缩小了语文的外延。语文学习,既包括言语的学习,也包括狭义的语言的学习。虽然作为母语课程内容的语言系统及规则,人们可以在日常生活的语言环境中通过自发的经验和认知多少获得一些,但这些毕竟是零碎的,与在学校教育的情境中通过较高级的思维活动系统地学习是不能相比的。学校开设语文课程之所以有必要,即在于可以使母语的学习和掌握,由自发的、偏重感性经验的、少慢差费的暗中摸索,走向自觉的、偏重科学理性的、多快好省的明中探讨,这其中便包括语言系统及规则的学习。

篇13

“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它能激发学生主动学习的潜能。高中生普遍对课堂所提到的时事政治感兴趣,课程标准也指出,课堂教学要与“与时事政策教育相互补充”,现在教材的内容都很重视生活化,坚持在课堂教学中渗透时事政策教学和实例教学,因而教师选择教学内容要突出时政性,培养学生关注时政的态度,提高学生分析时政的能力。学生投身于时政学习,往往热情高涨,感到政治课的原理离他们并不遥远,从而增强了写小论文的信心。如果平时在课堂上教师不注意引入时政案例,学生因知识面过窄,缺乏社会生活的积累,写小论文时就会手足无措,或者出于交差了事,或者难以写好。课堂与时政教育相互补充,一方面为将来小论文积累素材,另一方面提高学生学以致用的能力。

二、在阅读评论中增强学生写作信心:时政评论与常规教学相结合

经过上一环节后,学生对教材的理解和时政的关注有了进一步的增强,愿意就热点问题口头谈谈自己的看法,但若诉诸文字,他们则会普遍对如何撰写政治小论文感到陌生,甚至有畏难情绪。这时,有必要指导他们阅读含有政治小论文元素的文章资源。正如课程标准指出的那样,“涉及经济、政治、文化、哲学等各类社会科学,以及时事政治等方面的报刊、书籍、图片、录音、录像、影视作品等,也是思想政治课程的重要资源”。

“课程资源不会自动进入教学领域,需要能动地去寻找、认识、选择和运用”。教师平常应注意收集与学生生活实际密切相关、生动有趣、短小精悍的时政评论,在全班面前介绍,指出其中的作者观点、论证方式、文章结构、语言特色等,让学生熟悉别人的文章是怎样写出来的,可取之处在哪里,值得商榷的地方在哪里,并且张贴出来让感兴趣的学生阅读。这样,既能揭开像时政类评论等政治论文的神秘面纱,消除学生对小论文的陌生感,又能拓展学生阅读的视野。推荐学生阅读评论,向他们传递出这样一个信号,政治小论文的写作并不是高深莫测、可望而不可及的难事,只要你留心观察、开动脑筋、勇于尝试,就能写出独具特色的政治小论文。

三、在综合探究中提炼学生朴素观点:社会现实与课本理论相结合

陶行知先生曾经表示,“我们要极力地锻炼学生,使他们得到观察、知疑、假设、实证、推想、会通、分析――种种能力和态度,去探求真理的源泉”。课程标准指出,“本课程要引领学生在认识社会、适应社会、融入社会的实践活动中,感受经济、政治、文化各个领域应用知识的价值和理性思考的意义”。如今的高中课堂,都开设有综合探究课,课题组成员分工合作,各施所长,或形成课件,或形成提纲,或形成手抄报等。在这里学生运用所学认识社会现象、适应社会规范、融入社会圈子,探索精神得到了充分的展示,学习潜能得到了很大的发挥。教师应关注学生提到的初步观点,引导其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并将点点滴滴记录下来,及时给予分析、评价,在师生、生生间的互动中碰撞出思维火花,使其在将来的政治小论文写作中得到进一步的明晰和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