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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亚慧1 刘一鸣2 李瑞峰3(1.内蒙古财经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内蒙古财经大学人力资源研究所 2.内蒙古财经大学研究生院 3.内蒙古财经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一、人力资源市场概述
(一)人力资源市场。
传统的劳动力市场,是体现经济运行规律,按照市场机制来调节劳动力供求关系,从而实现劳动力合理配置的场合。在传统的劳动力市场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劳务市场中,主要是体力劳动者从中寻找职业机会。发展到现在,不少城市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等低端劳动力也从中寻找职业。
而人力资源市场,在狭义上讲,是将劳动力看做一种商品来进行买卖和交换的地点;在广义上说,是劳动力交换场所、机制和关系的综合概念,是劳动力拥有者出卖劳动力和劳动力需求者以物质交换为手段得到劳动力,并实现人力资源合理配置的场所。除此之外,人力资源市场还要履行调控监管、公共服务和市场配置服务的职能,囊括了劳动者从求职、就业、培训、退休到用人单位招聘、福利待遇、劳动安全的全过程,并且还涉及劳动力的跨区域流动以及劳动关系调节、社会保障、劳动立法等诸多方面。
从上述的分析中可以看出,传统的劳动力市场的服务维度是简单的,因此监管也是简单的。而人力资源市场涵盖内容复杂,考虑维度较多,在监管上也是复杂的,需要下力气去做的。
(二)人力资源市场的监管。
与人力资源市场相一致,其中的监管同样存在狭义以及广义层面上的解释。狭义的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是指对参与劳动力交换过程双方以及发生劳动力交换地点的监管。包括了对劳动力资质条件求职结果等、用人单位招聘资质、用工环境等和交换场所日常事务及安全等的微观层次的监管。而广义上的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则是涵盖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从进入到劳动力市场到退出劳动力市场所有行为,以及劳动关系调解、立法、跨区域人才流动等方方面面的监督和管理。并且侧重于构建一个公平、合理的人力资源市场是广义上人力资源市场监管的目标。本篇论文讨论的主要是几点:首先是在整体层面上监管的主体涵盖了政府以及非政府方面,其次就是在微观层面之上监管部门具体的职能以及目标针对,最后就是按照人力资源市场的覆盖性所决定的监管需要囊括到的一系列因素。
二、我国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体系发展现状
我国在改革开放以后,才形成了人力资源市场,因此人力资源市场的监管是在改革开放之后形成的。主要包括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改革开放到21世纪初,在这一阶段中,我国的人力资源市场仍然是以劳动力市场为主,对其的监管主要是侧重于日常的一些事务性的监管过程中,履行监管义务的主要是劳动部门下设的劳动监察大队,每年定时定点的到劳动力市场上巡视并负责调节劳资纠纷等问题。
第二阶段是2001年至今,政府的角色从办市场向管市场转变,随之而来的一系列的政府改革措施,客观上促进了现代人力资源市场的行程和完善,促进了人力资源的跨区域流动,全国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行程。在这一阶段,人力资源市场监管的主要内容从日常的事务性监管,朝向劳资矛盾调节、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法律的调研而制定等宏观层面进行。在这一阶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承担了主要责任。责任主体的提升,使得人力资源市场监管的地位、程度和范围有了较大改善,在客观上讲,一个成熟的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体系已初具雏形。
(一)人力资源市场监管职能。
1.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职能。现阶段我国对于国内人力资源市场进行主要监管工作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就是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其在日常的监管之中基本是按照相关法规政策来进行行政层面上的决策、执法以及监管的一系列职能。在这之中涵盖到了几项内容。首先需要对于进入市场的准入标准进行监管,包含了对于用人单位、第三方机构以及劳动人员的资质审核;其次就是针对招聘以及第三方中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进行监管;然后是对于一系列合同行为进行监管;另外就是对于劳务用工的整体过程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管;此外还需要负责劳务纠纷的相关协调以及仲裁;最后就是需要进行案件监察督办。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管职能。这一部门是国务院方面对于市场进行具体监管以及执法的下属部门,其肩负的职能就包含了这几项:对于市场的主体方进行资格审查以及信息登记;对于不具资质的机构进行审查和处理;督促劳务中介各个机构依法运营;对于市场之中一系列交易进行监管;对于相关部门的资质进行定期的审查以及管理;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处理;打击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
3.其他部门监管职责。在前文之中提到的两项机构以外,还有一系列部门也肩负着监管人力资源市场的职能。举例来说物价部门就需要针对第三方中介的各个机构的一系列收费行为以及具体标准进行审查管理;安监局需要监管劳动人员的职业以及个人健康安全是否得到保障;公安系统需要监管劳动人员在不同地区的相关事项,并进行治安维护以及犯罪打击。
(二)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内容。
1.监管市场准入资质。政府相关部门针对人力资源市场进行的准入资质监管,主要就是对于相关的各个主体的资质进行审核并确定准入或者是禁入。这项监管有着两个方面的目标。首先就是在经济视角之下,对于市场之中的供给以及需求进行一种有机的均衡调节并确保资源进行配置的效率。另外就是为了确保公共群体的利益。这一监管主要涵盖的内容就是针对第三方劳务中介机构的资质审查、交易所在场所的相关许可、企业是否具备招聘许可以及劳动人员是否具有进入人力市场的资质。
2.监管日常运营行为。在人力资源市场之中,主要受到监管的运营行为有三项。首先就是对于市场之中任一主体为了自身利益通过不当手段进行竞争,导致了其他主体方应有利益受损,打乱了市场运行的行为;其次就是任一方面给出的产品或者是某项服务造成了消费者合法的相关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最后就是对于公共层面的利益以及安全造成了损害的行为。针对这一系列人力资源市场之中进行的一系列运营行为进行的监管工作是由数个部门来共同完成的。
3.监管劳务用工整体过程。对于人力资源市场之中劳务用工整体过程的监管涵义就是针对用人单位在于劳动人员建立劳动关系之后是否遵循先关法规政策、劳动人员职业以及个人安全权益是否得到保证进行监管,如果在这之中发现违反法规的相关行为与需要进行惩处的一种监管行为。这种监管职责现阶段石油劳保监察局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督察局两家机构负责。前者主要负责的内容就是:对于劳务相关的法规政策进行宣传,并监督用人单位做到落实;对于用人单位法规履行情况进行审查;受理一系列劳务相关的举报投诉;对于违反法规的行为进行依法处理。后者的主要职责内容就是:对于安全生产相关的一系列法规政策进行规划制定,同时督促相关方面做到准确落实;对于相关一系列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审查以及指导;对于一些违反相关法规政策的方面进行依法处理。
(三)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手段。
在人力资源市场之中针对进入准许标准的监管主要是分成两个类别。首先就是事前监管,举例来说要针对第三方中介机构的资助条件进行审查;对于特定类别的机构作出限制;对于交易承载媒介属于无形物质的相关标准进行规定等。另外就是时候的审查,距离来说要对于已经进入的各个机构进行定期的再次审查;对于没有取得许可也未作登记的组织以及个人进行依法处理等。在这种监管行为之中,使用的各项手段就集中在:行政层面的准许以及登记、进入市场前的批准、定期的审查监督、对于各项标准进行设定、对于资质进行评估分级、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必要的强制性措施以及依法进行的行政惩处等。
三、我国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体系的问题
(一)配套法规不健全。
在人力资源市场之中为了能够充分有效的确保劳动人员的切身利益能够得到依法实现,配套的监管法规体系的建设完善无疑是具有极为重要的关键性意义的。在这一配套的法规制度之中一系列的条例规制是能够确保劳动人员相关的一系列权益能够最终实现的关键保证。然而现阶段在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体系建设过程之中,对于配套的一系列法规制度的建设十分的不健全,这体现在了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在监管体系配套的法规之中处于确保劳务关系具有足够稳定性的目的,会出现一系列解雇保护相关的条目,尽管现阶段在相关劳务法规之中对于用人单位在解雇之中所涉及的事由做出了禁止,但还不够全面。举例来说,很多会引发用人单位针对劳务人员出现憎恨情绪并加以报复而出现的一系列事由就没有涵盖其中,劳动人员对于用人单位一系列违法的命令不作出执行、对其违反法规的事项进行投诉举报、参加到与用人单位利益出现冲突的其他组织之中等等,均会造成这种报复性的解雇行为。
其次就是针对劳动报酬结算方面的法规不完善。现阶段监管体系的配套法规之中规定了针对全日制的劳动人员,用人单位需要以月为单位及时进行劳务报酬结算;针对非全日制工作性质的劳动人员,进行报酬结算的单次周期也需要控制在15天之内。然而在实际情况之中,劳动人员报酬结算普遍出现的现象就是要等到次月劳动人员才可以收到前一个月的报酬结算,用人单位也会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最大限度的进行拖延。这样的现象进而导致了劳动人员难以及时有效地取得自身应有的劳务报酬,是一种对于劳动人员报酬获取权以及辞职自由权的侵害。
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体系相配套实行的法规体制之中存在不健全这一弊端是受到多项因素影响造成的,在这之中,最为本质的因素就在于法规制定过程之中,更多的是将关注点放在了用人单位方面所拥有的运营自由以及用人自主的相关权益的确保这种立法考量实际上是受到国内现在所处的经济环境所影响的。在当下国内最为主要的企业群体就是中小规模的民营企业,这类型的企业在运营过程之中会受到众多因素的阻碍局限,如果在用人以及劳务报酬方面限制过量很可能会加重其负担,产生不利影响。但是这种考虑应该是适度的,过分的关注于此,却忽视了劳动人员的个体权益,无疑就会造成法规体制的不均衡、不健全,阻碍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体系的进一步建设完善。
(二)监管机构缺少足够的独立性。
现阶段国内的人力资源市场之中是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来进行人力资源以及相关社保政策的管理以及制定,承担着不断优化完善公共就业的相关服务体制、改善劳动收入分配体制以及对于人力资源市场进行监管的一系列职责。因此这一部门就同时兼顾了政策的宏观层面之上的规划制定,以及市场整体的监管职责,他自身行政以及监管相互融合的特性下的结构形式是极具代表性的。然而受到这一结构形式的影响,哪怕于部门之内进行独立的一个监管机构的设置,也会因为层级关系的层层局限,而导致其应有的独立性消失。监管机构也许就会因为过度的关注与宏观角度的利益权衡却忽略了在微观角度之上监管工作的客观性以及公正性;监管机构内部的一系列人事任免以及机构运营的经费因为受到行政层级的领导以及整体预算的限制,也会大大影响到部门的独立性。
(三)监管体系配套机制不健全。
对于人力资源市场进行一系列监管工作,覆盖到的范围极广、工作链非常的长,如果仅仅依靠一个部门来进行所有任务是不现实的,这就要求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体系的工作需要由数个部门一起进行,将各自优势相互融合互补,达到相互的工作职员以及权责制衡。现阶段国内针对人力资源市场进行的监管工作是一种分权的模式,人力资源市场之中的主管部门所具备的上述监管职能和剩余的各个部门所具备的市场监管职能相互之间是分离开的。
这样的监管机制之下,就会出现监管职能难以做到统一领导,整体统筹协调上存在不协调不健全的情况。这样就会进一步造成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工作之中存在有盲区以及监管不到位、工作失误后对于责任相互推诿等等问题。举例来说,人力资源市场相关的监管工作之中非常重要的一个部分就是劳动保护以及职业健康。近些年来各式各样的新型行业不断出现,很多对于劳动人员的生理以及心理上的潜在危害不断凸显,在劳动保护的监管上需要开展更多新的内容,然而监管机构却并没能够对此投入足够的关注。这样的现象在反映出了当下时兴的劳动保护监管机制不能够匹配时代进步下的新的需求的同时,也一样反映出了监管工作的不力。而这一现象的产生因素最主要的就在于监管体系之中的职能分割问题,难以站在人力资源的全局化角度之上,结合社会整体发展以及新型职业的产生具体情况,对于人力资源市场之中的一系列监管工作进行有效的统筹规划。
四、建设完善我国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体系的建议
(一)完善配套法规体制。
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体系能够有效建设并充分完善就需要一个健全的完善的配套法规体制作为保障。对于配套法规体制的完善优化主要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
首先就是在现在实行的法规制度整体结构的基础之上,进一步进行相关专项的具有问题针对性的细分法规以及制度的规划制定以及实施,对于人力资源整体监管、第三方劳务派遣、部分非正规就业行为、就业过程中各项歧视、一系列职业培训等部门进行专门的法规制定以及落实。
此外就是针对社会发展过程之中不断出现的新的情况变化进行及时有效的新的配套法规的规划制定,对于现有的法规内容进行科学有效的内容增加或者条例调整,做到与实际的人力资源市场诉求相吻合匹配。
(二)提升监管机构独立性。
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体系的建设完善需要监管机构具有足够的独立性才能够最终实现,在这方面国外的发达国家已经发展的较为成熟,但综合我国的具体情况来看,因为正处于一种制度转轨的阶段之内,缺少足够的市场竞争性,也没有一个有效的机制进行制衡,所以对于发达国家的已有经验是不能够直接借鉴的。我国需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的实施,具体集中在两点。
首先就是要建设起一个由行政主管部门所下属管理的具有足够独立性的监管机构,在内部设立的各个监管机构与要做到与其监管目标所属组织相互的独立分离。要着手规划制定一个有效科学的机制来充分保证监管机构具有足够的独立性来进行职权行使,保证监管机构在行政层面之上不会受到干预,尤其要确保监管机构之中能够拥有对于人事以及经费两方面的独立性。
另外就是由国务院来进行管辖的负责监管体系之中各职能之间相互统筹协调工作的机构组织,对于不同部门之间针对人力资源市场所具备的监管职能进行有机的协调统筹,这一机构同样需要在结构形式、人事任免以及运营经费方面具有足够的独立性。
(三)强化监管体系统筹力。
目前还需要着重进行的一项工作就是在维持现有的机构结构的基础之上,对于人力资源市场组织监管体系的各项职能进行统一化的管理。首先就要不断推进法治进程,对于人力资源市场之中的主管部门针对市场监管所具有的统筹协调管理的职权进行充分明确,并设立一个科学有效的协同机制。另外就是针对必须通过数个部门来一同进行管理以及执法的一系列监管职能,在法治程序的规定之下,对于其具体的分工进行科学有效、清晰明确的确定,将共同监管的职能结构整理明确。此外针对人力资源市场之中劳动人员切身的安全以及身心健康进行的监管,可以参考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来进行完善。
(四)建设完善社会监督机制。
全球范围之内市场经济的发展历史告诉我们,市场调节以及政府监管这两项市场监管手段都不可避免地有着不同程度的局限性,所以在建设完善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体系的过程之中,非常必要的一点就是要通过社会监管机制来进行补充。社会监管机制之中的主体方涵盖了不同行业之中的而自律性组织、各种形式的媒体、社会群众以及各项社会机构。社会监管机制尽管并不能够拥有政府监管机制所具备的法治强制性以及权威力,仍然能够通过其群体繁多、覆盖广阔的特性,对于人力资源市场之中存在的问题做到最为真实有效以及及时的反应,能够充分填充市场调节以及政府监管工作之中的漏洞部分。
社会监管机制的建设以及进一步的深化发展主要需要从两个方面着手。首先需要对于政府的职能做出进一步的变更,将政府手中掌握的一部分行业管理的相关权力进行下放,进而帮助行业之中的各个自律组织的进一步发展,帮助行业自律这一制度的最终形成。另外就是需要建设完善社会监管所需要的整体制度环境,将社会监管所需要的各项渠道进行有效疏通,建设发展社会监管的信息交流平台,科学合理的设计社会监管整体程序。
(五)加强行业协会作用。
西方发达人力资源市场国家的监管体系中,比较重要的一个监管部门是来自于非政府方的行业协会。在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体系中,行业协会可以协调会员单位展开就业服务和培养行业自律。因此,我国应当加强行业社会在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中的地位。现阶段我国行业协会多数在于提出行业标准和举办一些行业比赛之类的工作,较少参与到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中来,站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角度来说,是存在弊端的。
五、结论
国内现在实行的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体系不可否认的对于国家的整体发展、政经体制的深化改革、经济环境秩序的维护等等方面做出了一定程度之上的贡献,然而这一体系整体来说仍然属于一种初始状态,完善性不足,体系之中有着种种弊端,阻碍了进一步的深化发展。本篇文章对于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体系的建设以及完善做出了深入细致的研究分析,对于现阶段实行的监管体系的主要内容结构、存在的一系列弊端做出了充分的研究分析,并针对监管体系现阶段存有的一系列问题应该如何改进完善提供了建议对策,以期能够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体系的最终建设完善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司书轩:《南京市人力资源市场运行现状与发展对策研究》,云南大学2015年学位论文。
[2]毕小军:《民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存在问题及策略研究》,沈阳大学2015年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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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道敷设施工中的岩土问题的分析
据统计,近年来我国滑坡、泥石流、洪水等自然灾害以不断上升的趋势,使人民生命财产都遭受巨大的损失,管道敷设属于隐蔽工程,受岩土条件以及各种应力的影响,在施工过程中很容易受损,而一旦受损,修复因受气候与施工条件的影响也会十分困难。同时,在戈壁、平原、丘陵、土石地区管道敷设中,需先修建便易道路,也将会放大施工作业的影响范围。因此,在管道敷设施工中需要重视各种不同的岩土问题,并采取相应的对策,才能保证管道敷设的安全施工与顺利运用。
(一)管道敷设开挖基坑时的问题
地下管道敷设工程路线较长,需要穿越不同的地质岩土层,在管道敷设施工中,开挖基坑时,将会减少基坑下部的隔水层厚度,当隔水层承受不了承压水的压力时,导致承压水冲破基坑底板,从而容易出现管涌、地质坍塌、失稳等事故,若是开挖基坑后回填不当,也会出现因地质结构不均匀和地表荷载过量而导致的沉降事故。
(二)管道敷设施工中遇到的冻土问题
因气候问题,管道周围的土质环境也会因此受到一定的影响,产生冻土融化与土质流变。因输油管道在输送过程中会向周围的土壤散发热量,引起冻土融化,从而导致融化下沉的现象发生。也会遇到边坡融冻形成泥流与滑塌、冰丘与冰椎等灾害。而这些都将会引起地下埋藏的管道的变形现象,同时也会使局部应力增加,严重时,将会造成断裂事故。此外,在高寒地带,受到冻土冻胀的作用从而导致打入基础中的短桩上拔,使高架敷设的管道也难逃变形之灾。
(三)管道敷设边坡地质条件下的施工遇到的问题
在边坡地质条件下的有关管道敷设工程,管道敷设往往会对山体的稳定性有明显的破坏,如果施工不当,很容易使稳固的坡体出现滑动现象。因此,在施工中,应特别注重边坡的岩石性质。通常由硬质岩石与土体组成的边坡,其抗风化与抗水侵蚀的能力较强,结构会比较稳定,而由软质岩石与土体组成的边坡稳定性相对较差,容易滑动或者坍塌;同时,边坡的稳定状况受岩土的层面、缝隙等的倾向影响很大,若其倾向与边坡反向,边坡就会较稳定;若是方向相同,边坡就容易坍塌和滑动。在施工过程中,开挖坡脚不合理,或者堆放材料不合理,都会改变边坡平衡度,引起边坡滑动。
在管道敷设过程中,因缺少对坡脚的水工保护措施,余土会散堆在坡脚,新填土和部分坡脚原土将会被河道侵蚀,使坡脚对滑坡体的支撑削弱,大量地表水将会渗入地下,而边坡的滑动与水有直接关系,水将增加岩土的容重,软化岩土,使岩土的抗剪强度受损,从而导致垮塌现象。因管道敷设设计的路线,往往优先选择平稳、顺直的地段,所以会使滑坡体的抗滑段受到损害,当管道敷设工程横穿坡体抗滑段或者挤压段时,会在一定程度上削弱抗滑段的抗滑力。另外,工程施工过程所带来的振动,有可能造成排水方面出现局部排放不畅等,这些都可能是造成滑坡的诱因。
二、应对管道敷设施工中问题的防范措施
在进行长输管道的敷设之前,要严格根据管道所在区域的区域地质资料对需要施工的地区进行地质勘查,查明管道沿线滑坡、坍塌、泥石流等较差的地质现象,保证穿越区的区域稳定性良好。
管道敷设施工中遇到滑动或坍塌的坡体,应首先采取绕行方案,此外,在复杂的滑坡因素下导致治理困难的情况下,也可采用绕避方案。
避免管道敷设施工过程中产生新的诱因,仔细分析管道建设对边坡稳定性的影响,为增加抗滑力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减少下滑力。
滑坡和坍塌的发生与地表水和地下水有着直接关系,因此,需要采取有效的排水措施,既要避免滑坡段坡体表面聚集地表水,也要避免邻近坡体的地表水排到滑坡体地段。同时为了防止地表水渗透到坡体深层,需要对地表做出适当的处理;另外,要防止河道和沟渠等地表水对山体防滑段的冲刷,保护好坡体的自身抗滑能力。对地下水,施工中,需要分析施工区域中地下水的补给方式与范围,防止地下水位在暴雨季节的大幅度上升,应及时把补给地下水多余的地表水排走。
开挖管道沟槽时,应根据地质土层的情况,及时做出支撑,避免发生坍塌、滑坡等。在回填管槽时,必须根据现场施工条件,选择合理的填料,填料中不允许存在淤泥及植物残骸,以免引起沉陷事故。同时填料的含水量不可超过最大含水量,另外采取对填土地基进行压实。
在高寒(冻土)地带,敷设输油等管道时,最重要的是要避免管道敷设处存在地基融化沉降以及冻胀。可利用卵石与大量石块在管道与冻土之间进行回填以起到隔离效用,卵石颗粒间的缝隙将帮助管道散发热量,同时要选用高质量的保温材料对管道进行包裹,同时做好各管段接口处技术工作,使其能适应因温度变化引起的热胀冷缩。从而保证管道的顺利敷设与安全运行。
总之,随着长输管道等地下工程的规模越来越大,沿线施工所面临的岩土工程问题也将大幅度的增多,沿线滑坡、崩塌、基坑不稳、冻土等不良地质现象也将严重影响管道的施工及运营安全。因此,地下管道敷设的工程应高度重视岩土问题,确保在山区地段进行大型管道敷设施工时,达到高质量的施工目标,努力减少管道维修,同时,为防止管道受到水的冲刷,应对陡峭的坡地做好水工保护,保证安全施工。
参考文献:
[1] 高建国.西气东输山区管道施工的管理与实践[J].油气储运,2005(02).
[2] 王若锋,贾志强.浅谈岩土工程勘察中应注意的问题[J].中国勘察设计, 2009(02).
[3] 张胜峰.住宅排水管道的敷设[J].安徽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6(04).
[4] 曲世才.浅析岩土工程勘察中的常见问题[J].工程建设与设计, 2009(04).
[5] 何朋朋,姚磊华.环境岩土工程学研究综述[J].岩土工程界, 2007(08).
作者简介
姓名:龙克,性别:男 学历:本科,出生年月:1975年4月生,
籍贯:陕西周至,
篇3
一、现行检修体制下的机组能量状况
在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将国际上发达国家设备检修的发展趋势想借鉴作为依据,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发电设备检修也会面临着更大的变化。伴随着不断完善的机组状态检测技术,设计的检修方式也从传统的定期预防性检修逐渐转变为预知性检修方式。所谓状态检修,其实就是指检修管理方式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利用这样的方式,可以使计划检修更为准确,这样的话,人、材、物资源的浪费现象也不会出现,从而使设备的可靠性和可用性得到一定的保障,这种方式运用在检修中是最为合适的。但是当前,也会出现一些的问题,就像没有完善的监测系统、不够成熟的故障诊断机理、无法确定指标判据,以及状态检修一直以来复杂性都比较强,在一定程度上,使状态检修的推广和应用受到限制。
一台水轮机性能的好坏,是需要通过1台水力发电机组的水轮机能量指标、稳定性指标和空蚀特性的3大指标来决定的,水轮机综合性能是在水轮机综合性能的基础上反映出来的,而水轮机过流通道的完善也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水轮机结构和工艺方案的水平以及制造、安装、检修和运行的质量,如果有过高的运行效率,那么发电成本就会越低,对于整个水电站而运行而言,更为经济和有效。因为水轮机的运行工况的复杂性太强,而且零部件也比较多,运行中空化、磨损等问题的出现,到现在还没有得到有效地控制,作为决定检修工作的水轮机空化性能指标和泥沙磨损程度的监测工作仍然处于停滞状态, 所以, 定期检修及检修质量的好坏将直接影响机组安全稳定运行和经济效益的发挥。
水电厂机组检修的时机、检修工期的安排主要取决于水轮机的运行状态, 除一些设备更新改造外, 每次检修的主要任务是对水轮机及其过流通道被空化、泥沙磨蚀严重的部位(如:水轮机固定导叶、活动导叶、上下抗磨板、止漏环、转轮叶片、转轮下环流道、轴流机组转轮室、尾水管等)进行补焊、打磨处理, 尤其是多泥沙河流电站更是如此。当空蚀磨损部位修补结束, 机组其它部件检修安装完成, 参数调整合格后, 经过机组检修水轮机能量指标能否“ 恢复”, 机组的能量指标(功率、效率)客观地反映了设备的健康状况、机组的检修质量、机组当前的运行状况以及运行人员的操作水平等综合信息, 对指导机组安全经济运行具有现实意义。
二、水轮机能量指标现场实测
某电网的主力电厂, 原设计装机容量1225MW(实际核定容量为 1160MW), 从1988年开始, 经过 10 余年的技术改造, 于2001 年顺利完成了全厂5台机的改造增容,共增容190MW, 相当于扩建 1 座中型水电厂。机组改造后, 电厂领导非常重视发电设备的健康状况, 大修前后开展机组性能指标的检测工作已成惯例, 以此作为检验大修质量的重要数据之一, 并为机组以及全厂开展优化运行提供宝贵的第一手资料。水轮机的能量指标并不是突然下降的, 而是设备受到损坏后, 如:转轮被磨蚀, 叶片表面形状、粗糙度发生变化, 转轮间隙增大, 漏损增加, 使水轮机效率逐渐降低。这种降低可以通过各种类型的传感器(变送器)不断地监测参数的变化和比较来了解机组的状态, 从而达到能量指标的早期诊断、预测和预防。通过比较, 也可以判断检修前水轮机经过一个大修周期运行后能量指标的下降程度, 以及检修后的机组是否恢复到了初始状态及恢复程度, 并成为检验检修质量的标准之一。
三、加强检修管理, 提高检修质量
状态检修随着时间的不断发展,占有的地位也是越来越重要的,在检修过程中,对于机组的设计参数、结构特点、静态和动态品质、安装质量、运行状态等方面都应该进行全面地了解和认识,只有这样,才能将检修标准规范制定出来,而且同时也要紧密地联系机组性能的重要指标使检修计划的安排更为合理,使其目的性和针对性更为明确。例如,影响效率指标的因素多为转轮叶片形线的变化、过流通道的磨损以及止漏环间隙的增大, 所以, 从能量指标角度出发, 检修中应重点考虑这几方面的检修质量, 尽可能恢复到原来的设计标准。要改革传统的检修观念, 树立全新的检修意识, 实行项目负责制, 积极推行项目监理制, 确保检修工期和检修质量。除此之外,检修其实并不只是单纯的维修就可以了,而是应该在检修过程中找到出现问题的相关原因,针对其中所出现的问题应该在更深层次的角度进行分析,然后准确地判断出问题的基本原因,最后找出相应的解决办法,这样的话,机组的可用率也可以得到进一步的提升,使机组的检修周期可以更大程度地延长,从而使发电厂获得的经济效益更多。
四、结语
有效地检测和诊断水轮机能量状态是尤为重要的,这种重要性其实与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同样都占有着重要的地位。而监测能量指标的工作,应该在很长的时间内都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来进行,这对于每一个水电厂而言,特别是针对那些泥沙河流水电厂,应该与各电厂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将能力指标下降以及恢复程度的检修标准制定出来。在能力指标下降到一定程度的时候,就可以明确机组是不是需要检修,也就是要与发电设备的实际情况相结合,最终确定机组是不是需要检修,以及检修后能量指标的某一恢复值作为机组检修质量评定的重要指标之一, 而检修后的能量指标又可为确定水电厂经济运行中的开机台数和负荷优化分配提供第一手资料。水轮发电机组,特别是那些大中型水轮发电机组,在进行大修前后,现场性能的对比测试是很有必要的,将这类机组大修测试工作列入到规范化的工作中。
参考资料:
1.陈顺永.水轮发电机组状态监测与故障诊断方法[J].甘肃科技. 2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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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义和利的关系问题
道德所追求的,与其说是“德”,不如说是如何把“得”与“德”相结合,从根本上说,道德就是如何达到“义利合一”、“德得相通”的智慧。道德的真谛,不是要人们不要“得”,否则便与人类生活相悖,而是解决“如何获得”的问题。“义利合一”、“德得相通”才体现了道德的精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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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期货市场在发展的过程中仍面临着一些问题与障碍,随着商品经济在我国的发展,当前期货市场面临着难得的机遇。站在继往开来的十字路口,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我国的期货市场,分析我国期货市场上存在的主要问题,为我国期货市场的发展提供建议。
一、我国期货市场存在的问题
(一)交易主体单一
我国期货市场的交易主体仅限于私营企业和自然人。国有企业只能限于作套期保值交易,金融机构和事业单位不得参与期货交易,并严禁信贷资金和财政资金进行期货交易。在新的《期货管理条例》推行之前,期货公司作为市场主体只能不能自营[1]。
(二)交易品种少,成本高
(三)监管模式不适应期货市场发展趋势
监管方式以行政手段为主;证监会在代表政府实施监管的过程中,一方面缺少对行业发展的宏观决策权,另一方面又对行业内部管理又过于宽泛,过于微观;监管法规以限制性规定为主,严重阻碍期货市场的良性发展。相应的法律法规主要考虑的是如何管住市场,而没有考虑如何鼓励交易、发展市场,发挥期货市场的经济功能,使期货市场发展空间受到极大限制,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四)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结合不密切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交易主体方面
我国期货市场与国外期货市场相比,发展层次单薄,期货市场持续发展动力不足。究其原因在于:我国期货市场不是由现货商根据自身发展需要自发组织起来的,现货市场的不发达导致期货市场在合约质量标准和交割环节存在一定的成本,生产者直接进入期货市场特别是农产品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交易不够广泛。
(二)上市品种方面
我国期货市场品种结构单一的现状,主要是由于落后的品种推出机制。我国期货品种推出审批权在证监会之手,这是一种行政性行为。同时,证监会并未建立品种推出长效机制。品种推出审批过程过于繁琐,推出时滞相当长,有些品种甚至在这种冗长的审批程序中被“高高挂起”[3]。金融期货交易在我国期货市场上未能取得成功,原因是在当时的中国金融市场上,主要的金融价格还不是完全的市场决定的价格,基本上不具备发展金融衍生产品的基本条件,汇率虽然已经实现并轨,但是国家对外汇实施严格管制;国家对存贷款利率和国债发行利率存在着正式或潜在的管制,真正的市场化利率也尚未形成。
(三)交易成本方面
我国期货市场上交易成本过高,主要由于期货交易所交易成本过高。交易所交易成本与交易所体制有关。各交易所热衷于交易所的豪华,其房产投资成为期货交易成本的主要组成部分;期货交易所追求利润和税收,交易所会员的意见对交易所并无约束力[4]。
(四)监管体系方面
法制不健全,在期货交易的各个环节,法律手段运用表现为可操作性差、执法力度弱,不能形成完整的期货法规体系;在建立期货市场初期,各地为了各自区域的发展,把本地区办成一个金融贸易中心,争办交易所,一哄而上。中央政府开始行政管理时,已有几十家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对交易所的高层干部实行直接管理。对于期货市场对国民经济的重要贡献认识不足,难以重视它的正面作用[5]。在这种情况下,政策取代了法律,行政干预的过多、过乱,使得期货市场监管机制错位,无法形成严密的监管体系。期货交易所的自律也因政府的干预使效果大打折扣。
(五)我国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关系方面
中国的现货市场极不发达,流通渠道很不畅通,中间环节繁杂,合约履约率低,广大生产、经营企业在现货市场中除要承担价格风险外,还在很大程度上面临合同单方违约、资金拖欠、质量纠纷及货物运输不到位等非价格因素的风险。
三、完善我国期货市场的建议
期货市场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针对当前中国期货市场存在的问题,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解决上述问题。 提高期货市场监管水平;完善期货市场法律体系,借鉴国际期货市场的三级监管体制,形成市场自律为主的监管体系;完善市场结构,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品种上市机制,不断增加新的交易品种以满足市场经济主体套期保值的需求,加快品种上市的制度改革,为有效控制期货市场的风险;完善处罚制度;明确期货公司定位,加强公司结构治理,完善内控制度,不断增强公司的实力,提高抗风险的能力。
参考文献
[2]上海期货交易所.2006 Annual[EB/OL].shef.com.cn,2007-04-27
[3]吴建平,当前中国期货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探讨[EB/OL],cqvi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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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管体制的演进是伴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产生和发展而建立起来的,并随之不断变化的动态过程,其体制变迁及其特征与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不同阶段与格局相适应,并与市场发展的客观需要和内在的政府监管目标相吻合。我国政府对监管体制的选择和调整决定于我国特殊的经济、政治、文化、市场发展的客观要求,经历了以下3个阶段:
1.1981—1985年,无实体监管部门阶段
这是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萌芽期。除了国债发行之外,基本上不存在股票市场和企业债券市场。虽然于1984年公开发行了股票,但股份制试点与股票交易仅限于极其狭小范围。该阶段不存在真正的监管体制或明确的管理主体。
2.1986—1992年,监管体系雏形阶段
总体上,我国证券市场仍处于规模极小的“婴儿期”,与之相对应,在政府管理层面上出现了若干监管上述证券市场领域的部门主体,但未形成统一、有序、通畅的集中管理体系。监管体制框架中的政府部门和自律组织等若干因素已出现,但仍表现出明显的初创特征和摸索性质。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管理企业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管理金融市场”被正式法规确立为证券市场主管机关。但监管职责不明确,实践中的管制权力缺乏集中型模式所要求的权威性和管制力度。地方政府体现出监管框架中的分权性和非集中性。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取代了政府管制。多部门介入的管理格局略见雏形。行业自律监管组织尚未担负实质性自律职能。
3.1992一l998年,初级集中型监管体制阶段
1992年l0月,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步人了集中型监管体制阶段。从有关资料可以看出,1996年以后,市场取得飞速发展,无论是日均成交金额还是日均开户数都是呈现上升的趋势,这充分说明了证券市场的蓬勃发展。与此相呼应,集中型管理体系逐渐形成。确立中央监管机构,一部分权力根据证券活动性质和归口的不同划分给国务院各部委。地方政府相当程度地介入证券市场管理,形成了中央与地方相结合的市场管理体系。首次确立独立于其他部门的专门性证券主管部门,摆脱了依附于财政或中国人民银行的旧模式。一定程度上兼顾了我国证券市场发展与规范进程中所牵涉到的错综复杂的诸多方面的难题。但是,仍表现出权力分散、独立性和权威性弱、缺乏覆盖全国性的监管机构的动态特征。总体上,这个阶段表现出多层次的、多元化以及部门分工协作的中国特色,且明显地显示出过渡期的特征。
二、我国证券监管体制的现状及其内在机理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实行的是集中统一的监管体系,即以政府监管为主导,集中监管和市场自律相结合的市场监管框架。
1.监管主体
1998年国务院批准了中国证监会的职能、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的“三定”方案,确定了证监会是国务院直属机构,负责全国证券期货市场,并成为取代国务院证券委员会职能的惟一最高证券监管机构。根据该方案的规定,证监会将建立集中统一的证券期货监管体系,在全国各地设立派出监管机构并实行垂直管理,但在现实中,我国监管主体存在多元化现象,主管部门之间关系较为复杂和不协调。
2.自律组织是资本市场监管体制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自律组织有两种形式,即社会性的监督组织和行业自律。前者主要包括证券业的中介服务组织如会计师事务所。后者包括两方面:一是证券交易所的场内自律,二是场外交易的自律,即中国证券业协会进行的自律监管。
3.监管法规体系
1998年以前我国证券市场和监管是通过一系列的行政法规,包括全国性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的行政法规。1998年《证券法》的通过标志我国证券市场依法治市进入一个崭新的阶段。《证券法》和《公司法》作为我国证券监管的法律基础和其他证券法规共同构成证券监管法规体系。现行证券监管体制具有集权性和一元化、权威性和独立性高、两级管理垂直化以及自律性弱的特征。虽然仍存在自律管理作用未得到足够重视的问题,但这个体制框架与我国证券市场现在高速发展相适应。现行证券监管体制的形成原因主要是针对如何克服原体制存在的内在弊病和矛盾。
三、未来证券监管体制的进一步完善
在全球化程度加快的大环境下,我国证券监管体制应当立足国情,放眼世界,不断健全、完善。证券监管体制的建设,不仅关系到证券市场的发展,更关系到经济安全,国民经济的长远发展。进一步完善证券监管体制必须全面考虑,放眼未来,对证券监管体制进行有效的改造。
1.加强证券监管体制的自身建设,逐步健全与完善
证券市场是变化无穷的,只有依据客观规律,制定完善制度才能保障市场健康运行。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树立科学监管理念。监管理念主要包括:第一,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第二,确保公平、高效、透明;第三,降低系统风险;第四,树立国际化意识。
(2)明确监管职能,提高监管水平。监管机构作为规则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其职能就是保障市场的公平、公开以及公正地对待所有市场参与者,体现了监管理念和目标。相应的权限,应当依据其职能而定,即仅能作为“裁判员”。并非事无巨细一概全揽,不能把“运动员”兼于一身,应减少证监会在监管中的行政干预色彩,增强其对上市企业以及证券市场的各参与者的监管手段和能力。尤其要注意的是,在监管过程中,要加强对行为和过程的监管,而不仅仅是对结果的监管,对监管者而言,行为本身比结果更值得关注。同时,改善监管手段,提高监管水平,努力实现手段的间接化、多样化、市场化,减少政府对市场的操纵。此外,应当提倡监管行为的科学化、民主化,保证公正地权衡各方利益,保护投资者信心。(3)完善监管体系,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监管。随着证券市场的成熟,政府主导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监管体系日益成为大多数国家选择的主流。充分发挥两者的优势,避免各自的缺憾,对于完善监管体系是十分重要的。自律监管具体而言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加强自身监管机构的组织建设;第二,要尽快完善自律管理规则;第三,要理顺证券交易所管理制度。
2.改善证券监管的外部环境,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1)健全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建立良性的立法、司法环境。证券市场的发展,要做到有法可依,依法监管,这就要求首先要完善立法,去掉或者完善一些与现有政策和法规相矛盾的条文,法律是要不断向前发展的,结合目前市场需求不断完备证券监管的法律制度,尽快细化证券法的相关规则,出台相关的法律条文,形成完善的证券法规体系。其次是要加强执法,如果没有强有力的执法措施,再完善的法律条文也无用,因此我们不能忽视有法必依的重要性。
篇7
我国证券市场起步较晚,发展10多年来取得了许多令人瞩目的成就。我国现行证券监管模式是以政府监管为主导,市场自律监管为补充的监管制度。但由于现在政府监管没有发挥应有的功能,致使出现政府监管失灵的现象,同时自律监管的作用发挥很小,所以大力加强自律监管在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中的作用。我国自律监管体系主要有三方面组成,即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以及其他相关的行业协会和各种证券市场参与机构。笔者认为我国的自律监管应以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为主要力量,本文将主要对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有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的必要性和优势
首先,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的具有更高的监管效率。证券交易所直接贴近市场,熟知市场变化,能够及时的了解证券市场中的股票的交易信息、股价的波动,发现上市公司的具体情况,可以强制上市公司进行持续信息披露,减少信息的不对称性,同时可以根据市场反馈的信息,结合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对自律监管及时作出调整、改变规则和措施。
其次,自律监管在作用空间上更为宽泛。法律具有刚性,政府监管必须依赖法律规范对市场进行管理,而法律不能完全调整到市场中的全部间题,由于这种性质就决定了政府监管不可能面面俱到,照顾到市场中的每个角落,肯定会存在政府监管的灰色区域。所以在这些政府监管与法律规范无法调整的领域内,政府监管的效果不言而喻。而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的优点之一就在于它可以在政府的刚性管理之外,施加道德、行业和伦理标准的约束。
再次,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的专业性。证券市场具有高风险性和不稳定性,证券交易所处于市场的前线,要有效迅速的处理市场的各种情况,就决定了自律组织必须储备着大量的专业人才,这些专业人才必须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际的证券市场操作经验,同时要具有敏锐的市场嗅觉,对市场中瞬息万变的具体情况,能够熟练的运用证券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有效的规避市场风险,达到利益的最大化。这些都决定了自律组织相对于政府监管更具有专业性。
最后,自律监管还更符合成本一收益原则。证券交易所处于市场的第一线,可以迅速及时地随市场作出反应,采取行动,从而降低监管的成本,提高社会公共资源的利用效率。
二、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笔者认为,在现阶段应具体根据我国实际国情,充分发挥证券交易所的独有的自律监管,把证券交易所作为我国证券自律监管的主导力量。然而现实中的证交所的自律监管职能非但没有得到有效的发挥,而且存在很多阻碍其有效发挥的障碍:
(l)由十证监会与证交所之间的职责划分不明确,而法律对证交所的性质、地位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证交所很多职能在很大程度上都要证监会的授权,证监会也代替证交所行使了一部分自律监管职权,致使证交所看起来像一个证监会的“派出机构”。
(2)由于股市的发展能给当地政府带来巨额的税收,可以大力推动当地相关产业的发展,加上当地政府的大力支持,沪深两地交易所之间竞争激烈,相互抢夺上市公司的现象相当严重。
(3)证交所本身在组织形式即会员制上存在很大缺陷,实行会员制不利于证券交易的公正性、投资者的投资风险随之加大,容易形成市场垄断,这些都导致证交所的很多自律监管职能到不到有效的发挥。
(4)上市协议不是由证交所和上市公司商议决定,而是政府部门硬性规定的产物,不能体现为市场参与主体相互竞争和相互妥协的产物,而是游离于利益关系之外的产物,也就不能发挥市场高效配置资源的职能。
三、关于加强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作用的思考
正如由上所阐明,加强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职能,使之成其为我国证券市场自律监管体系中的中坚力量,将有助于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系的和谐构建。具体来说可以作以下方面的尝试:
(1)要强化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地位,必须从监管理念上人手,从根本上消除证监会把证交所作为自己的“派出机构”的监管理念,树立证交所是我国自律监管体系中的主要力量。
(2)完善证券方面的法律法规,从法律上明确规定证券交易所自律机构的性质、法律地位、组织形式,对证交所的权利实行法定授权,进一步明确证监会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职能分工,明确证交所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真正将证交所作为一层独立的监管主体。
(3)赋予证券交易所更多的权力。证券交易所自主决定其人事安排,比如证券交易所的总经理,由其理事会选择后再报证监会批准;给与证交所更多收益方面的自。
(4)从我国具体实际出发,充分借鉴境外的先进经验,改革我国证券交易所现行的组织形式,由会员制改为公司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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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的必要性和优势
首先,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的具有更高的监管效率。证券交易所直接贴近市场,熟知市场变化,能够及时的了解证券市场中的股票的交易信息、股价的波动,发现上市公司的具体情况,可以强制上市公司进行持续信息披露,减少信息的不对称性,同时可以根据市场反馈的信息,结合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对自律监管及时作出调整、改变规则和措施。
其次,自律监管在作用空间上更为宽泛。法律具有刚性,政府监管必须依赖法律规范对市场进行管理,而法律不能完全调整到市场中的全部间题,由于这种性质就决定了政府监管不可能面面俱到,照顾到市场中的每个角落,肯定会存在政府监管的灰色区域。所以在这些政府监管与法律规范无法调整的领域内,政府监管的效果不言而喻。而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的优点之一就在于它可以在政府的刚性管理之外,施加道德、行业和伦理标准的约束。
再次,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的专业性。证券市场具有高风险性和不稳定性,证券交易所处于市场的前线,要有效迅速的处理市场的各种情况,就决定了自律组织必须储备着大量的专业人才,这些专业人才必须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际的证券市场操作经验,同时要具有敏锐的市场嗅觉,对市场中瞬息万变的具体情况,能够熟练的运用证券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有效的规避市场风险,达到利益的最大化。这些都决定了自律组织相对于政府监管更具有专业性。
最后,自律监管还更符合成本一收益原则。证券交易所处于市场的第一线,可以迅速及时地随市场作出反应,采取行动,从而降低监管的成本,提高社会公共资源的利用效率。
二、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笔者认为,在现阶段应具体根据我国实际国情,充分发挥证券交易所的独有的自律监管,把证券交易所作为我国证券自律监管的主导力量。然而现实中的证交所的自律监管职能非但没有得到有效的发挥,而且存在很多阻碍其有效发挥的障碍:
(l)由十证监会与证交所之间的职责划分不明确,而法律对证交所的性质、地位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证交所很多职能在很大程度上都要证监会的授权,证监会也代替证交所行使了一部分自律监管职权,致使证交所看起来像一个证监会的“派出机构”。
(2)由于股市的发展能给当地政府带来巨额的税收,可以大力推动当地相关产业的发展,加上当地政府的大力支持,沪深两地交易所之间竞争激烈,相互抢夺上市公司的现象相当严重。
(3)证交所本身在组织形式即会员制上存在很大缺陷,实行会员制不利于证券交易的公正性、投资者的投资风险随之加大,容易形成市场垄断,这些都导致证交所的很多自律监管职能到不到有效的发挥。
(4)上市协议不是由证交所和上市公司商议决定,而是政府部门硬性规定的产物,不能体现为市场参与主体相互竞争和相互妥协的产物,而是游离于利益关系之外的产物,也就不能发挥市场高效配置资源的职能。
三、关于加强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作用的思考
正如由上所阐明,加强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职能,使之成其为我国证券市场自律监管体系中的中坚力量,将有助于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系的和谐构建。具体来说可以作以下方面的尝试:
(1)要强化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地位,必须从监管理念上人手,从根本上消除证监会把证交所作为自己的“派出机构”的监管理念,树立证交所是我国自律监管体系中的主要力量。
(2)完善证券方面的法律法规,从法律上明确规定证券交易所自律机构的性质、法律地位、组织形式,对证交所的权利实行法定授权,进一步明确证监会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职能分工,明确证交所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真正将证交所作为一层独立的监管主体。
(3)赋予证券交易所更多的权力。证券交易所自主决定其人事安排,比如证券交易所的总经理,由其理事会选择后再报证监会批准;给与证交所更多收益方面的自主权。
(4)从我国具体实际出发,充分借鉴境外的先进经验,改革我国证券交易所现行的组织形式,由会员制改为公司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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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指期货交易一般性风险
由于股票指数期货市场运作的不确定性,不但对期货市场产生风险,而且对现货市场产生风险,甚至将给市场宏观主体和微观主体以及整个社会、经济环境造成危害。
(一)股指期货交易风险的类型
按照巴塞尔委员会于1994 年7月27日发表的《衍生产品风险管理指南》,可将股票指数期货交易风险作如下分类。(1)市场风险。市场风险又称价格风险,股指期货价格风险包括投机者对期货价格的预测失误风险和套期保值风险。套期保值风险是指当股票指数期货交易的标的物股票价格指数发生逆向变动,即股票期货市场指数变动不完全与股票现货市场指数变动成比例,使套期保值的对冲交易发生变化或破裂所造成的风险。造成股票指数期货市场无法发挥应有的套期保值功能。套期保值中主要的风险为基差风险,由于现货价格与期货价格之间的收敛性是不确定的,尤其是在期货到期之前进行对冲,期货价格常常会过度偏离现货价格,基差风险就可能增大。(2)信用风险。信用风险又称违约风险,当交易的对方不愿意或不能够完成契约责任时,信用风险就会出现。对手违约又可分为敌意违约和被迫违约两类。前者为有能力履约但故意不履约,后者为的确没有能力履约(如破产等原因)而不能履约。对于股指期货交易而言,信用风险发生的概率极小,原因是在进行股指期货交易时,交易所有一套独特的交易体系,如设立一系列的保证金制度,最低资金要求,逐日盯市结算措施及强行平仓制度等,使整个市场的信用风险下降。但这种由结算公司充当所有投资者的交易对手,并承担履约责任,一旦结算公司出现风险暴露,由于其风险过度集中,则将危及到整个体系的安全。(3)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包括两类风险,一种是市场流动性风险,另一类是资金流动性风险。市场流动性风险是指市场交易量不足或无法获得市场价格,导致投资者无法及时平仓的风险。资金流动性风险是指因市场投资者流动资金不足而导致合约到期时无法履行合约支付义务或无法按合约要求追加保证金的风险。在股指期货市场上资金流动性风险通常是投机者操纵市场的重要手段。如果多、空方主力严重违规,将会使无数空头或多头面临爆仓的危险,人为造成资金流动性风险。如我国“327 国在期货事件”由于空方主力严重违规、使多方面临爆仓的绝境,便是人为制造流动风险的实例。(4)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是由于人为因素和风险管理控制方面的失误而产生亏损的风险。其本质属于管理问题。引起操作风险的主要原因,有人为的错误、电脑系统的故障、操作程序错误、系统失灵或内部控制失效等等。如巴林银行倒闭案,就是典型的内控机制系统造成的。(5)法律风险。法律风险是交易合约及其内容与相关法律制度发生冲突致使合约无法正常履行或无法获取所期待的经济收益所造成的风险。当然,也包括相关法规制定不及时、不完整,当市场发生剧烈波动时被迫采取临时措施而造成的风险。例如,我国在“ 327 国债期货事件”及许多商品期货市场上都曾采取过的协议平仓,便是实例。
二、股指期货交易的特殊风险
股指期货作为金融衍生品种,除了一般性风险外,还由于标的物自身的特点和合约设计过程中的特殊性,而具有一些特定的风险:(1)基差风险。基差风险是股指期货相对于其他金融衍生产品(期权、掉期等)的特殊风险。从本质上看,基差反映着货币的时间价值,一般应维持一定区间内的正值(即远期价格大于即期价格),如美国标准普尔500种股票价格指数期货(S&P500)的基差,在一般情况下为2到3点。但在巨大的市场波动中,也有可能出现基差倒挂甚至长时间倒挂的异常现象。基差的异常变动,表明股指期货交易中的价格信息已完全扭曲,这将产生巨大的交易性风险。(2)合约品种差异造成的风险。合约品种差异造成的风险,是指类似的合约品种,如日经225种股指期货和东京证券股指期货,在相同因素的影响下,价格变动不同。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价格变动的方向相反。二是价格变动的幅度不同。类似合约品种的价格,在相同因素作用下变动幅度上的差异,也构成了合约品种差异的风险。(3)标的物风险。股指期货交易中,标的物设计的特殊性,是其特定风险无法完全锁定的原因。从套期保值的技术角度来看,商品期货、利率期货和外汇期货的套期保值者,都可以在一定期限内,通过建立现货与期货合约数量上的一致性、交易方向上的相反性来彻底锁定风险。而股指期货由于标的物的特殊性,使现货和期货合约数量上的一致仅具有理论上的意义,而不具有现实操作性。因为,股票指数设计中的综合性,以及设计中权重因素的考虑,使得在股票现货组合中,当股票品种和权数完全与指数一致时,才能真正做到完全锁定风险,而这在实际操作中的可行性几乎是零。因此,股指期货标的物的特殊性,使完全意义上的期货与现货间的套期保值成为不可能,因而风险将一直存在。(4)交割制度风险。股指期货采用现金交割的方式完成清算。相对于其他结合实物交割进行清算的金融衍生产品而言,存在更大的交割制度风险。如在利率期货交易中,符合规格的债券现货,无论如何也可以满足一部分交割要求。股指期货则只能是百分之百的现金交割,而不可能以对应股票完成清算。
三、股指期货交易的风险防范
(一)建立完善的法规体系
为保证指数期货交易安全运作, 必须建立严密的法规与监管体系,健全交易者行为,防范指数期货的风险,保证指数期货市场的公平竞争和平稳运行。对于国外指数期货,均有严密的法规与监管体系。以美国为例,指数期货交易是在国家统一立法《期货交易法》的制约下,形成了商品期货委员会(CFTC)、期货行业协会与期货交易所三级监管模式,有效的抑制了风险的发生,并促进了市场的发展。我国目前期货交易已形成统一监管体系,形成了证监会一期货交易所两级监管模式,而指数期货也可沿用两级监管模式,以方便风险管理。在法规体系上,可根据指数期货的特征对 《期货市场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在此基础上制订《指数期货交易管理办法》与 《指数期货交易规则》。从长期考虑应尽快制订 《期货法》,使指数期货交易有法可依、规范发展,防范市场操纵和防范市场风险,以更高法律效率的、更加完善的法规体系作保证。
(二)建立严格的交易风险防范机制
为了增强市场的抗风险能力,一方面要总结国内期货市场风险监管的经验,另一方面要借鉴国外指数期货市场的管理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做好以下工作:(1)科学定位指数期货标的物。指数期货标的物要包含大量具有较大市值的股票,保证市场不易纵。(2)确定合理的保证金水平。由于我国股价波动限制在10%,所以,指数期货的保证金应在15%以上。(3)规定适度的涨停板幅度。由于我国股票市场不很成熟,保证金的追加速度受到金融服务效率的制约,所以要规定适度的涨跌停板。(4)在市场价格风险加大时,每日结算两次,同时要求保证金在一小时内到位。因此,建立高效率的结算制度,是股指期货风险控制的基本要求。(5)建立特殊情况下的强行平仓制度。当指数期货市场连续单方无报价时,可采取商品期货的处理方法,按规定的步骤强行平仓,释放市场风险。(6)建立风险控制的巡回断路系统。风险控制的巡回断路系统是为了协调股票市场和指数期货市场的价格变动,并对指数期货的价格进行限制的措施,以减少股市和期市之间的系统风险。(7)严格的风险准备金制度。目前国内期货市场的风险准备金非常有限,要推出指数期货,就必须增强市场抵御突发性风险的能力,因此应该提高风险准备金提取比例。(8)实行更加严格的限仓制度,防止市场操纵行为。(9)建立风险预警系统。在参考国外风险预警的基础上,建立国内指数期货交易的风险预警系统,以便能够在事前预测和控制指数期货风险。
(三)建立健全的市场监管机制
目前我国期货市场监管工作当中缺乏行业自律管理这个环节,导致市场风险监控方面出现盲区,增加了政府监管和交易所监管的难度。指数期货对风险控制的要求更高,所以必须尽快建立自律性期货行业的内部沟通,运用行业力量降低指数期货市场的风险。并且建立跨部门、跨市场的联合监督机构是非常必要的,它有利于股票市场和指数期货市场监管信息共享,有利于风险控制决策、措施及步骤的一致。最后,要改进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水平。我国期货市场一直是以行政监管为主,但法律监管具有力度大、管理规范、对市场的冲击力较小等优点,因此成为指数期货风险监管的主要方式。
参考文献
[1]陈洁《我国证券市场风险问题研究》[J],载《合作经济与科技》,2007(第31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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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期货市场存在的问题
(一)交易主体单一
我国期货市场的交易主体仅限于私营企业和自然人。国有企业只能限于作套期保值交易,金融机构和事业单位不得参与期货交易,并严禁信贷资金和财政资金进行期货交易。在新的《期货管理条例》推行之前,期货公司作为市场主体只能不能自营[1]。
(二)交易品种少,成本高
目前,我国期货市场上,上市品种只有棉花、小麦、燃料油等13个,一些金融业品尚在基础性研究之中,股指期货推出时间一再延迟。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和经济形势的变化对期货市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我国期货市场上上市品种过少,制约了市场功能的发挥,造成了期货市场的低效率。我国期货交易所收费项目单一,交易费用较高,平均占80%。2006年,上海期货交易所年报显示,手续费收入占92.65%,会员年会费占0.56%,其他收入占6.79%。收费项目还是比较单一,交易成本并未明显下降[2]。因此,交易所收费结构单一,缺乏有效的信息服务、监管服务,期货市场收费结构不合理,成为我国期货市场上的一个大问题。
(三)监管模式不适应期货市场发展趋势
监管方式以行政手段为主;证监会在代表政府实施监管的过程中,一方面缺少对行业发展的宏观决策权,另一方面又对行业内部管理又过于宽泛,过于微观;监管法规以限制性规定为主,严重阻碍期货市场的良性发展。相应的法律法规主要考虑的是如何管住市场,而没有考虑如何鼓励交易、发展市场,发挥期货市场的经济功能,使期货市场发展空间受到极大限制,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四)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结合不密切
在现达的市场经济体系中,期货市场作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与现货市场、远期市场共同构成既有分工又密切联系的多层次的有机整体。从1990年中国郑州商品交易所成立的17年来,中国期货市场的发展并不顺利,一些涉及面广、参与者众、影响大的风险事件时有发生:从327国债到708天然胶,从105绿豆到209大豆,几乎每年都会发生程度不同的风险事件。我国现货市场存在的种种缺陷已影响到期货市场的正常发展。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交易主体方面
我国期货市场与国外期货市场相比,发展层次单薄,期货市场持续发展动力不足。究其原因在于:我国期货市场不是由现货商根据自身发展需要自发组织起来的,现货市场的不发达导致期货市场在合约质量标准和交割环节存在一定的成本,生产者直接进入期货市场特别是农产品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交易不够广泛。
(二)上市品种方面
我国期货市场品种结构单一的现状,主要是由于落后的品种推出机制。我国期货品种推出审批权在证监会之手,这是一种行政。同时,证监会并未建立品种推出长效机制。品种推出审批过程过于繁琐,推出时滞相当长,有些品种甚至在这种冗长的审批程序中被“高高挂起”[3]。金融期货交易在我国期货市场上未能取得成功,原因是在当时的中国金融市场上,主要的金融价格还不是完全的市场决定的价格,基本上不具备发展金融衍生产品的基本条件,汇率虽然已经实现并轨,但是国家对外汇实施严格管制;国家对存贷款利率和国债发行利率存在着正式或潜在的管制,真正的市场化利率也尚未形成。
(三)交易成本方面
我国期货市场上交易成本过高,主要由于期货交易所交易成本过高。交易所交易成本与交易所体制有关。各交易所热衷于交易所的豪华,其房产投资成为期货交易成本的主要组成部分;期货交易所追求利润和税收,交易所会员的意见对交易所并无约束力[4]。(四)监管体系方面
法制不健全,在期货交易的各个环节,法律手段运用表现为可操作性差、执法力度弱,不能形成完整的期货法规体系;在建立期货市场初期,各地为了各自区域的发展,把本地区办成一个金融贸易中心,争办交易所,一哄而上。中央政府开始行政管理时,已有几十家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对交易所的高层干部实行直接管理。对于期货市场对国民经济的重要贡献认识不足,难以重视它的正面作用[5]。在这种情况下,政策取代了法律,行政干预的过多、过乱,使得期货市场监管机制错位,无法形成严密的监管体系。期货交易所的自律也因政府的干预使效果大打折扣。
(五)我国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关系方面
中国的现货市场极不发达,流通渠道很不畅通,中间环节繁杂,合约履约率低,广大生产、经营企业在现货市场中除要承担价格风险外,还在很大程度上面临合同单方违约、资金拖欠、质量纠纷及货物运输不到位等非价格因素的风险。
三、完善我国期货市场的建议
期货市场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针对当前中国期货市场存在的问题,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解决上述问题。提高期货市场监管水平;完善期货市场法律体系,借鉴国际期货市场的三级监管体制,形成市场自律为主的监管体系;完善市场结构,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品种上市机制,不断增加新的交易品种以满足市场经济主体套期保值的需求,加快品种上市的制度改革,为有效控制期货市场的风险;完善处罚制度;明确期货公司定位,加强公司结构治理,完善内控制度,不断增强公司的实力,提高抗风险的能力。
参考文献
[1]季琼,金融国际化背景下中国市场发展初探[J],湖南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4)36:16-21
[2]上海期货交易所.2006Annual[EB/OL].
篇11
各个国家由于 政治 、经济、 文化 传统及证券市场的发育程度不同进而导致了其监管体制并不完全相同,从总体上区分,世界上各个国家的证券监管体制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传统自律模式、法定型监管模式、中间型监管模式。
(一)英国:传统自律型证券监管模式
英国是一个具有典型自律传统的国家,市场经济传统使英国的市场对政府的干预具有天然的戒备 心理 ,各种会员式的行业协会构成了英国市场 管理 的主要力量。从证券市场监管的类型上看,英国是“自律监管”的典型代表,强调“自我监管”、“自我约束”,英国的证券业自律监管从监管主体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由证券交易所构成的一线监管;第二层次是由证券交易所协会、收购与合并问题专门小组和证券业理事会三个机构组成。
英国的证券交易所实际上行使着英国证券市场的日常监管职能。
英国的第二层次的证券自律监管体系由三个非政府机构组成,主要为英国证券交易所协会,其实质属于行业协会,它由伦敦证交所和英国其他六个地方性证券交易所的经纪商和自营商组成。通过对交易所的自律,为交易所监管其会员提供各种行为规则,从而实质上成为监管英国证券市场的重要自律机构。英国企业收购和合并问题专门小组,它是一个由英格兰 银行 总裁提议设立的研究机构,其职责是起草管制企业并购的规则。英国证券业理事会,它是由英格兰银行提议而设立的一个由10个以上专业协会代表组成的民间证券管理组织。其主要工作是制定、执行有关交易的各项规则。该理事会下设一个常务委员会,负责 调查 证券业内人士根据有关规则提出的投诉。
(二)美国:集中统一监管模式
美国政府对证券市场的监管主要通过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进行,sec是依照1934年《证券交易法》而成立的,sec作为对美国证券市场监管的独立超然机构,拥有规则制定权、监督检查权、 行政 处罚权、准司法权等诸多权力,sec在证券市场管理中的权威性是无与伦比的,从而形成了一个集中、统一、权威的监管机构,执行命令非常迅速,监管效率极高。
美国目前共有八个国家证券交易所及一个全国证券商协会,其他还有各种地方性的证券业协会和其他职业共同体等,这些组织构成了美国证券自律监管的重要力量,其中规模最大的自律组织的就是全国证券交易商协会(nasd),其会员证券商达5000多家;其次为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会员证券商有500多家,多数证券商同时为nyse和nasd的会员。纽约证券交易所是联邦政府指定的自律组织,其责任不仅监督股票交易,且须监视所有nyse会员与会员券商,以检查其是否遵循nyese、sec以及其他政府管理机构制定的证券监管规则。nasd是一个非营利性的会员制行业协会,其工作人员最初由志愿人员组成,如今会员已囊括在sec注册券商的90%。nasd的市场管理部门是其最大的部门,其监察及管理nasdaq的股票交易市场,以及非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的股票交易市场:柜台交易市场(otc),其行使的权力包括会员注册准入、自律规则的制定、日常交易监管(主要对场外交易otc市场)、会员纠纷的调解与仲裁、处罚等,对美国证券市场的监管发挥着重要作用。
(三)法国:中间型监管模式
欧洲大陆国家的 证券 监管模式大多是介于美国模式与英国模式之间,既注重政府的直接监管,又注重民间组织的自律监管,其中以法国和德国最为典型,本文主要介绍法国的监管模式。
法国对证券业的监管既强调政府的直接干预,又注重自律机构的自律监管。法国对证券业监管的主要机构有证券交易所 管理 委员会、证券经纪人协会和证券交易所协会和证券交易所协会三家。其中,证券交易所管理委员会是法国政府监管证券的职能机构,受 财政 部监督,该委员会的成员亦由财政部任命。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对证券 市场 的交易情况进行监管;对各有关证券的规则提出制定和修改建议;有权对参与证券交易的公司和证券交易所的营业行为进行检查审核;决定对证券报价的承认或撤销,在一定范围内确定佣金的标准;还可对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程序做出决定;确保 上市公司 及时、准确披露相关信息资料,证券交易所委员会是法国政府对证券市场监管的最重要机构。
证券经纪人协会和证券交易所协会均为行业自律机构。其中,证券经纪人协会是由全国证券交易所的经纪人组成,主要职权包括:组织实施证券市场交易的监督管理;监管协会成员和证券经纪人的日常经营活动;审查 申请 上市公司的资料,并将审查意见提交证券交易所委员会通过;稽核检查和惩处证券经纪人的违法行为。证券交易所协会的主要职责是向证券交易所监管委员会提供咨询,并监督证券经纪人的活动。
二、我国证券自律监管体制的缺陷
经过多次改革,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基本上形成了以
2、政府型构了交易所的内部规则,控制了交易所的经营大权。我国交易所的大小规则绝大多数都是由政府决策的,如t+1制度、涨停板制度等,均是在证监会的授意下建立的;又如对于 上市公司 上市 申请 的审核批准权,发达国家一般都是由交易所决定,但我国却是证监会在行使。总之,对于 证券 交易所的日常事务,基本上是证监会直接控制和指挥,交易所自律缺乏自主性导致自律监管的优势无法发挥。
3、交易所自律监管权力不足,受政府影响较深。实践中,我国的证券交易所身处一线却没有足够的监管权,对一些重大违规行为如中科事件、银广厦造假案显得无能为力。由于交易所自主性制定监管规则受线,其自身亦无法自主创造自律监管权力,导致了一些原本由证券交易所自主享有的监管权力受到政府的侵蚀。
篇12
在经济全球化的宏大冲击下,我国经济开展顺历史潮流已进入关键时期。爲了使国度经济在严峻的市场竞争中免受损失,需求充沛发扬工商管理的执法监视作用。工商管理活动次要是围绕企业的运营行爲展开的,它使市场主体愈加明白本身的权益义务和责任,在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前提下监视其依法运营,它对我国经济的开展会起到强无力的促进作用。只要经过对工商管理更深入的认知,并停止针对性优化,才会更无效的发扬工商管理在我国经济开展中的作用。
一、工商管理对经济开展的促进作用
工商管理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承当国度赋予的重要责任,这些责任详细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可以强化市场监管
工商管理爲了标准市场所法运作,根据国度相关政策制定了市场准入制及一系列监控制度。经济主体的消费运营活动,制定了一系列市场准入制度和监视制度。工商管理监管作用次要有以下几点:一、工商管理对商标注册及运用权予以合法维护,对一切守法侵权行爲予以坚决取缔,维护运营者和消费者利益,一心一意效劳市场,依法维护市场正常次序;二、无效约束市场一切运营行爲,本着污染经济市场投资环境的准绳抵抗一切垄断行爲和不合理竞争景象,降低投资者和消费者的风险,对各种信息传达停止严厉控制;三、完善市场监控制度维护市场经济次序。依据市场环境的不时变化对监控制度停止及时调整和优化,精确执行国度政策强化市场监视管理。
2、可以维护合法权益
工商管理充沛行使国度赋予的权益对市场停止严厉监管,从关注民生的角度动身强化本身的监视管理职能,经过强无力的执法手腕及时处置各种赞扬,促进市场的诚信运营、违法运营,坚决维护经济市场次序。对大众关注的食品平安及市场次序要及时发现及时纠正,同时增强它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沟通联络以保证一切合法权益。执法中要逐渐构成完善的市场监管体系,充沛发扬工商管理在经济开展中的执法监管作用。
3、工商管理可以健全市场体制
工商管理要根据市场规律健全市场管理体制,经过一系列监管措施完成经济资源合理配置以保证市场需求。工商管理有责任对各种经济资源尤其是稀缺资源停止迷信配置,最大限制地增加资源闲置与糜费景象。执法进程中要构建合理的市场运营体系、监管体系和行政体系,经过价钱微观调控推进产业集群建立。同时,工商管理要精确执行国度市场微观调控政策,要把国度政策与市场经济联络在一同,应用一切宣传方式积极引导市场,要监视运营者和消费者必需按国度经济政策和市场次序合法买卖,爲市场经济的顺利运转和片面开展做出奉献。
二、优化工商管理的建议
1、完善效劳性管理职能
在市场经济开展进程中,企业是最根本的元素,企业经济开展是与人才市场、资金市场以及税收环境都有着亲密关联。现行市场经济管理体制,极大地限制了国度全体经济的开展,爲了无效处理这些实践成绩,要求工商管理行政部门必需发扬出它弱小的功用,工商管理要不时强化本身的效劳认识,对国度经济的静态及各种开展变化要予以高度关注,执法运作中要明白市场监管需求,对企业尤其是巨大型企业要做到迷信引导和优质效劳,经过拓宽资金来源、晋级效劳项目、优化市场准入制度、简化注册顺序、创新效劳体系等一系列无效措施,协助企业走出窘境,协助企业处理转型进程中所面临的成绩,从制度、效劳、协调上爲企业开展提供安康的市场环境。工商管理部门应无效发扬职权功用,积极贯彻落实相关政策方针,在详细任务中予以无效指点,使行政管理任务积极转向爲自动效劳认识,努力于柔性执法体系的建立,使工商执法浸透到企业效劳、企业维权以及企业开展的详细任务和沟通中。以民主自主爲根本导向的管理理念,爲投资者、消费者等市场主体搭建一个安康、有序的公共平台。工商管理部门应自动理解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运营情况,理解他们的困难和需求,自动施以援手予以及时的引导,使企业及时调整外部管理制度,尽快顺应市场经济的开展节拍。工商管理部门要自动增强与消费者的沟通交流,及时在公共效劳平台受理赞扬事情,并跟进落实处理,做到信息地下化、通明化,使工商管理的效劳性职能片面掩盖到各个层面,完成最大化工商管理效劳效能。
2、强化信息零碎建立
工商管理部门要充沛看法到迷信技术开展对工商管理的指点作用,在详细任务中无效引入信息化建立,并将信息化使用到实践管理任务中去。经过对企业的信息搜集和数据处置,对各个企业的信誉情况停止客观评价,从而指促停止业协会机构参与市场监视,全力建立多维度的社会监管形式,并经过一系列措施爲企业开展提供了无效保证。并在管理中发扬信息零碎的数据处置劣势,普遍运用到政策、信息反应和资源共享、交流上,使企业信誉信息与金融机构互相交融,从而添加其融资才能,拓宽融资途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任务中要一直坚持本身良好的抽象,面对复杂多变的市场情势不时增强本身的市场监管力度,对各种守法行爲要予以及时披露,同时要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和无效性,一切以国度利益爲重,根据法律对一般企业的守法行爲停止严峻打击。信息化不只可以强化工商管理的执法力度,还可以改善企业效劳的效能,片面进步工商管理程度。工商管理部门要与时俱进,积极建立信息化管理零碎,并经过集成化的网络信息处置零碎,进步工商管理的任务效率和质量。
三、结语
在我国经济开展中工商管理的作用十分宏大。从实际上讲团体才能无限,对变化莫测的市场经济无法做到精确预测,因而,对工商管理在我国经济开展中的作用,笔者的研讨还很缺乏。等待能有更多的从事工商管理任务的有关专家和学者能对工商管理提出更多建立性意见,经过增强工商管理建立完成新时期我国经济开展的目的。
篇13
一、银证统一的分业监管体制
瑞士金融监管体制实行的是瑞士银行和证券由瑞士联邦银行业委员会(以下简称fbc)统一监管,瑞士私营保险业由瑞士联邦私营保险业监督局(以下简称fopi)监管的分业监管体制。其中fbc又实行两级监管体系,既监管活动在fbc与授权的外部审计公司之间的监管职责的分工。
在瑞士,除了最主要的fbc和fopi(这两个机构目前监管着大约330家银行和200多家保险公司),金融市场的监管职责还由很多监管机构承担。
(一)监管机构框架
1.联邦银行委员会(fbc)。(1)组织结构:fbc由7至11名成员组成,由联邦委员会选举产生。fbc在行政上隶属于瑞士联邦财政部(以下简称fdf),但独立于联邦委员会的指示。fbc基于其独立性对金融部门的各个部分的监管拥有绝对权威。(2)监管活动:瑞士的银证监管是采取两级监管体系,银证监管是基于作为国家监督机关的fbc和一些得到授权的审计公司之间的任务分工。在这两层监管体系下,fbc委托授权的审计公司进行现场审查,而自己保留负责全面监督和执法措施的权利。fbc 只有在非常罕见的情况下才进行直接现场确认审查。由于大银行集团在瑞士金融体系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所以fbc需要自己亲自对瑞士两大银行—瑞士联合银行(ubs)和瑞士信贷银行(cs)实施直接监管。同时,为确保监管体系的活力, fbc对授权的审计公司开展质量控制和检查,有时 fbc会直接监察审计公司对银行或证券交易商的审计程序。(3)运行费用:为了维持运作,fbc每年向受其监管的机构征收监管费。监管费的多少是比照fbc上一年度的支出来征收的。因此,监督机构的活动经费是独立于邦联的财务预算的,同时也不用纳税人承担。
2.联邦私营保险业监管局(fopi)。fopi受联邦委员会委托对瑞士私营保险业:寿险、意外险、损害保险和再保险进行监管。它的主要权限有给保险公司颁发经营许可;对人寿保险公司和医疗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进行审批;审查保险公司递交的年报;为保险业起草有关 法律 文件;代表瑞士保险业签订国际协定等。此外,作为对联邦社会保险局(fsio)监管的补充,fopi开始监管可以接受的健康保险。从2006年初开始,保险中介机构也纳入fopi的监管范围。
fopi实施监管的费用由被监管的保险公司承担,该办公室每年发票的税收额就可以完全涵盖监管当局购置的保险设施所带来的成本。
3.反洗钱控制局(aml-ca)。aml-ca行政上附属于ffa组织,aml-ca有四个部门:自律监管组织(self-regulating organizations sros)部门,直属金融中介(financial intermediaries directly subordinated dsfis)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以及审查部门。审查部门协助其他三个部门完成工作设在联邦财政部财政事务管理局,负责直接或通过行业自我监督组织监管所有其它非银行系统的金融中介机构和个人。另外根据fatf的要求成立了洗钱报告处(mros),隶属于联邦司法部,负责报告洗钱嫌疑问题,也是瑞士的情报中心。
4.瑞士国家银行(snb)。snb在他的职责范围里,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定。snb必须按照宪法和章程的规定以国家利益为首位,其首要目标是确保物价稳定,同时考虑 经济 发展 。
(二)监管规则体系
瑞士监管当局的监管权利有法律保证,同时必须严格遵从法律规定。监管当局实施监管,对金融问题进行裁决必须有法律依据,严格依法执行监管行为,从法律上保障了监管权威性。
在瑞士,金融部门是多层次的,反映在金融监管规则上也是如此。瑞士联邦行政局有权参与联邦立法,除了宪法、联邦法以及联邦条例以外,监管规则架构里还包括监管当局的通告和通知。规则架构的完整性还包括指示:指示自律规则在监管范围不同程度的执行。这些指示部分是基于法律的授权委托(如股票交易的自律规则就是基于联邦股票和证券交易法),另一部分是通过达到监管机构授权的准标准化条件作为最低标准(如sfbc的某些通告)。自律规则比较贴近市场,在瑞士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国际层面上,有许多与金融监管规则相关的双边以及多边协议,如与欧盟、wto/gats的双边协议。
二、监管体制特点
(一)监管主体高度独立性和权威性
1.金融监管当局拥有高度独立性是国家金融体制健全的表现之一,瑞士金融监管拥有的高度独立性主要表现在行政独立和财政独立上。(1)行政独立。在瑞士担负银行监管职能并不是国家的中央银行,而是银行委员会。银行委员会的七名成员由瑞士联邦委员会选举产生,七名成员除主席外,其余均为兼职成员。由于银行委员会的特殊性质,银行委员会成员不能在银行和金融机构中任职,其现任成员多为瑞士著名金融专家和经济学者,每月定期举行会晤,研究谈论金融监管的方向性、战略性问题,每年向联邦委员会提交本年度工作报告。银行委员会的成员虽然由联邦政府任命,但联邦政府却对银行委员会没有指示权,无权插手银行委员会的监管工作和内部事务,亦无权过问银行委员会对具体案件的处理结果。这种高度的自主性无疑成为银行委员会有效、充分地行使监管职能的前提。(2)财政独立。瑞士监管当局实施监管的费用不是来自联邦财政部的统一配置,而是向被监管机构收取费用来弥补监管成本,维持机构运行。并且监管当局独立编制本机构的财政预算以及财政支出,这样监管当局通过财政独立而拥有充分的监管行使职能。
2.瑞士银行委员会拥有绝对金融监管权威。fbc每年向银行公告,对银行、投资基金、证券交易的有关法律条具体阐述和解释;银行委员会有权在联邦法律框架的基础上,起草、制定涉及金融监管的具体实施细则和规定,经联邦委员会批准即生效执行;在监管工作中,如果遇到难以参照现有法律条款解决的问题,或根据新的国际条约必须对瑞士现行的部分法律条文进行修改和调整,即由银行委员会牵头,会同国家银行、瑞士银行家协会等机构,共同组成专家工作组,制定出相应的补充管理规定或法律条款修订草案,送交联邦委员会审批。 fbc有权根据法律获得全面的信息,即使是银行保密法也不能例外,但是审计公司例外,因为其信息来源需要多方面的审批,通知规定,通讯及其他机关的报告,客户或第三方、以及媒体报导等。除审计机构必须向银行委员会提交审计报告外,各银行对银行委员会有诸多的报批义务和申报义务;各银行在一个营业年度结束的60天内必须汇总所有核心数据,直接提交银行委员会,以便银行委员会及时掌握银行业最新动态,尽早察觉薄弱环节。在银行违反银行法规以及出现其它弊端的情况下,银行委员会有权采取措施,以维护金融秩序并消除弊端。措施的严厉程度视违规情节轻重而逐步升级,例如:指出银行的违规行为并予以警示性告诫;责令银行重新制作年度财务报告;指示银行进行机构变动,乃至明令将某人开除出银行董事会或业务领导层等。在债权人的债券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银行委员会有权将审计公司人员派到该银行作为观察员,对该银行业务进行深入监督,这种监督对银行的业务有时会构成直接干预。银行出现违法行为时,银行委员会将报告给联邦财政部,由财政部对银行进行跟踪调查。在银行已不能再履行其基本义务,或对法律构成严重侵害的情况下,银行委员会将撤销其营业许可,任命清查人员对该银行进行强制性的停业清查。银行委员会必须本着公平、适度、诚信的原则采取上述措施。银行若对银行委员会的决定持有异议,可以向联邦法庭上诉,但联邦法庭一般都赋予银行委员会极大的权衡及操作空间,而且通常留置对专业问题的评判。
(二)重监管人员的高素质培养
瑞士监管当局一直注重人才的培养,每年投入大笔资金用于行业培训,造就了一大批高素质的金融管理人员。不但如此,它们还从国外招纳大量人材,以弥补本国市场上人力资源短缺的弱点。瑞士监管机构的就业人员一向以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而著称,成为了瑞士监管机构在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的一大法宝。同时高素质的监管人员也提升了监管当局的权威性以及监管能力。
(三)监管 法律 体系完整,提供有力的法制基础和保障
瑞士的法律体系的完整性不仅表现在法律领域上,同时也表现在法律结构上。
1.瑞士目前的法律体系涉及瑞士现行的各个 金融 监管领域:银行,证券,投资,私营保险等,瑞士于1934年公布了《银行法》,按规定成立银行委员会,负责监督管理瑞士银行是否依法从业。随着金融业的 发展 和银行经营范围的逐渐扩展,瑞士又相继颁布了《交易所和证券交易法》,以及《银行和储蓄银行规则》、《外国银行管理规则》、《投资基金规则》、《交易所和证券交易规则》和《洗钱条例》等。这些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瑞士监管当局作为国家监管机构所拥有的权限和各被监管机构必须履行的接受监管的各项义务,在各个金融领域使得金融监管真正做到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
2.瑞士金融监管当局行使监管职能有不同层次的法律保障,其中最主要的还是宪法、联邦立法的保障,如瑞士七大法律如《银行法》、《交易所和证券交易法》、《投资基金法》、《保险监管法》、《洗钱法》,这样就从高层次上保证了监管的权威性。同时还有各种细则性法规,如《银行自有资本条例》、《银行流动资本条例》等又为监管当局的监管提供精确的法律尺度,保证监管的有效性。
三、监管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瑞士的分业监管以及两级监管体系形成了一套对个人、 企业 和金融机构的立体监管制度,同时打击黑钱和各种恐怖融资活动。此外,加上监管主体的高度独立性和权威性以及法律的保障使得瑞士的金融部门非常发达,保持了瑞士作为国际著名金融中心的地位。根据瑞士银行家协会提供的数字,瑞士的金融业掌管着全球三分之一的私人境外资产,几家著名的银行和保险公司在世界同行中享有极高的声誉。
虽然瑞士的监管体系对瑞士作为国际金融中心起了很大的作用,但是随着国际监管政策背景的改变以及国内金融的动态发展,瑞士现行的监管体制逐渐暴露出了不足,主要表现在首先有些监管规则的适用非常良好,但是缺乏法律基础,如审计公司的审计程序,以及洗钱报告处的信息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这样就减弱了监管主体的权威性;其次是随着 经济 的发展,各种新兴实体和集团实体的出现,比如银保集团等,在目前的分业监管体制下对该类新兴实体和集团就存在着监管真空和监管重复问题;再者,与国际监管规则相比,现行的监管手段单一,效率不高,不适应防范金融发展带来的新风险防范的需要;监管主体在监管过程中由于信息不足而无法实施有效的监管以及对被监管机构的不公平对待等。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金融监管的有效性有所降低,同时瑞士为了稳定其金融中心,加强其国际地位,需要紧跟当前的发展,重新审查和调整现行金融市场监管体系。
四、结论
基于以上分析的瑞士金融监管现状,同时瑞士金融市场正在发生急剧变化,各种新兴集团实体出现,创新的节奏加快,跨境资金流动加速,国际金融业务竞争压力增强,以及应国际协定和监督标准要求等。为了稳定瑞士的金融中心,加强其国际地位,需要紧跟当前的发展,重新审查和调整现行金融市场政策。
金融市场监管体制对金融市场极其重要,它可以增强市场稳定性,增加国内外公众信心。假如没有合适的金融监管体系,那么瑞士的金融中介机构就无法在国际规范的环境中运作,那么瑞士的金融中心就无法生存。因此针对动态环境,不断优化监管架构是不容置疑的。这个结果使得监管当局不仅具有额外义务,而且必须改善和简化现有的监管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