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环境论文实用13篇

引论:我们为您整理了13篇人文环境论文范文,供您借鉴以丰富您的创作。它们是您写作时的宝贵资源,期望它们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灵感,让您的文章更具深度。

人文环境论文

篇1

依照学界通说,环境权应当属于公权利,而不能直接适用于私人问题。环境权只能作为一种立法原则,要求国家和地方政府最大限度地保护环境,却不能以此为依据,提起民事诉讼,对侵害环境权的行为提出相应请求。如果公民的环境权益无法得到法律上的保护,那么,环境权的确立便无实际意义。公共利益是众多的私人利益的集合体,保护私人利益实际上就是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即通过对个人利益的保护实现对社会利益保护的目的,因此,环境权的私权化将成为一种必然的趋势。作为环境权私权化基本制度之一的环境人格权,所解决的正是在社会公共利益的整体需要的范围内,以权利法定的形式确立个人权利,以使对社会利益的保护落到实处。

一、环境人格权的涵义界定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依法所固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为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权利。“人格权者,以与权利人之人格不得分离之利益为标的之权利也。”…人格权制度建立的基本路径就是:人作为主体存在具有一些必备的要素和条件,即“人格”;维护人格的完整是人的根本利益所在,即“人格利益”;权利则是享受特定利益的法律上之力。一般人格权理论和具体人格权中的生命健康权理论是环境人格权制度的直接理论来源。一般人格权是关于人之存在价值和尊严的权利,其标的包括全部人格利益。生命健康权是特别人格权之一种,其权利客体为人身最根本的利益,即生命、身体、健康。

人格权是一种具有发展性、开放性的权利,随着人类文化及社会经济之发展,其范围不断扩大,内容亦愈丰富。环境人格权理论就是这种扩展思路的结果。环境人格权可以界定为主体所固有的、以环境人格利益为客体的、维护主体人格完整所必备的权利,其内容包括环境享用权、参与权、维护权、请求权等。它与民法上的人格权具有相通性,又有着自身的鲜明特点。其特点表现在:

首先,环境人格权以环境人格利益为客体。环境人格利益是人在适宜的环境中生活的利益,如采光的利益、在清洁的空气中生活的利益、在宁静的环境中生活的利益等。它不具有通常的财产利益内容,而是体现为一定的精神利益,是行为与精神活动的自由和完整的利益,以人的精神活动为核心。

其次,环境人格权具有公共性,即环境人格权不是纯粹的私权,是“社会性私权”,超出了私人范围而具有一定的公共性特征。由于环境的公共资源性质,环境损害等影响环境的行为的特点之一是往往涉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环境利益具有很强的公共利益属性,环境人格利益也不例外。因此,与民事人格权纯粹的私权属性不同,环境人格权具有一定的公共权利属性,是公共性的私权。其保护也就具有一定的公法强制色彩。

再次,环境人格权兼有预防救济性,即由于侵害的不可逆转性以及危害后果的滞后性特征,环境人格权的救济在损害未发生时以预防性请求权实现。权利人在人格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时,可以人格权作为请求权的基础而要求停止侵害,特别是当侵害正在进行中或者损害尚未最终形成时,即可基于一定的要件而事先予以停止。这就需要在侵害环境人格权的构成要件上进行新的界定,确认危险责任等责任形式,以实现环境人格权的充分保护。当然,对环境人格权的事后救济也是必要的。

最后,环境人格权具有一定的界限。作为精神利益,其范围具有相当的模糊性,因此应当明确法律保护的界限。民法将法律的确认作为享有人格权的条件,环境人格权也应当以法律的明确规定为保护的前提和确认保护程度的依据。设计界限明确的具体环境人格权是环境人格权研究的任务和目标,但在目前环境法律制度不完备的条件下,依据一般性规定对环境人格权进行保护也是必要的。

二、环境人格权引入的必要性

我国现行法律在环境保护方面主要是两个制度,一是环境保护相邻权制度,一是环境侵权制度。前者必须以相互之间存在地域上的相邻为前提,而且,相邻权的本质是不动产权利人之间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这两点大大地限制了其发挥作用的空间。环境侵害具有空间上的广延性和时间上的潜伏性的特色,这决定了仅仅通过相邻权制度来解决环保问题恰似杯水车薪。例如场所污染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等行为,若要以相邻关系为前提,民事责任的承担就会受到很大的限制。

环境保护相邻权制度的缺陷看似可用环境侵权制度来弥补,其实不然。目前,我国的环境侵权制度的本质是因环境污染和破坏引起的人身权、财产权的侵害,在赔偿额的计算中并未包括美学意义上的环境权益的损失。若尚未引起人身和财产利益的损失,依相邻权制度去处理,则并未构成侵权。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是健康权,但通过健康权来实现环境权益的保护显然是不足的。健康权的侵害是一种医学标准,以身体的功能和疾病为承担责任的标准。而在环境权益侵害中,造成健康的损害已为环境污染和破坏的最严重后果。

鉴于现行法律对环境权益保护方面的制度性缺陷,须引入独立的环境民事权利——环境人格权。这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是人们享有的一种以环境资源的美学价值和生态价值为基础,在美好的环境中的生活和工作的权利。具体包括安全权、日照权、眺望权、宁静权、清洁水权、清洁空气权等。实际上,在美国的环保判例中,已经将其视为一项独立的权利。笔者认为,在中国法律现代化过程中,引入独立的环境人格权确有必要,原因在于:

其一,人格权的不断丰富和发展,反映了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反映了人的主体价值的弘扬。随着人权运动的开展,人格权法可谓是当代民法中的最为活跃的一个部分。在古代法和近代法中,人格权法与主体法的界线还并不清晰,人格权法主要规定那些与民事主体资格承担不可缺少的权利(如姓名权、身体健康权等),那时人身权法中发展最充分的是身份法。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格权的内容不断扩展,新型权利不断出现,如知情权、迁徙自由权、器官捐赠权等,这些新型人格权已经与主体资格的承担无本质联系。这样,逐渐改变了人身权法主要以身份法为主体的结构模式。同样,环境人格权是未来法律发展的重要趋势之一,它也将打破旧有界限,获得自身的发展。

其二,环境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进入法典,已有立法例。以1996年最新颁布的乌克兰民法典为例,其第二编主要规定了人格权的内容,其人格权内容非常广泛,共计32种,其中还专门规定了环境权。乌克兰民法典的这一立法例,代表了当今民法的新趋势,值得借鉴。

三、环境人格权的内容

环境人格权究竟包括哪些内容,国内外学者对此尚无定论。笔者不揣浅陋,根据国内外环境保护的实践,在此按照以下两种不同的标准对环境人格权的内容作出分类概括。

笔者认为,从环境人格权的范围来看,其内容包括:1.安全权,即民事主体享有在安全的环境中生活和要求生命安全不受环境威胁的权利;2.阳光权,即民事主体享有免受噪光危害及居所获得充足阳光照射的权利;3.宁静权,即民事主体享有在适当安静的环境中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权利;4.清洁空气权,即民事主体享有在未受污染的空气中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权利,但正常的、轻微的生产、生活活动所产生的空气污染除外;5.清洁水权,即民事主体享有享用清洁、卫生的水的权利;6.通风权,即民事主体享有保证居所空气流通性的权利;7.眺望权,即民事主体对其居所的视野开阔性所享有的权利。由于现代城市规模的日益扩张,土地的价值愈发珍贵,所以,对眺望权的享有应当加以限制。不过,在将开阔的视野景观作为不动产当事人约定内容的情况下,守约方可以向对方主张眺望权。

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角度看,笔者认为,环境人格权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维护环境人格完整的权利。环境人格的完整是主体人格完整的前提和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几层含义:一是人所处的环境的生态和谐和适宜生活,例如拥有充足的日照、清新的空气等,这是主体享有完整的环境人格利益必备的客观物质条件。二是主体在这种环境中享受、欣赏和生活的自由,即主观享用的自由,是环境人格在主体的主观体验和意识中的实现。三是主体在这种环境中所享有的尊严,是他人对主体环境人格完整的尊重,是环境人格完整的外部体现。环境人格权通过对以上几个方面的维护实现对环境人格完整的维护,这是环境人格权的基本内容。

第二,排斥他人对环境人格权的侵害的权利。排斥侵害是权利的应有之意,具体到环境人格权,排斥他人侵害包括以下几层含义:一是危险的排除。对他人可能危害环境人格利益的行为,权利享有者可以请求停止危险行为,即前述预防性请求权。二是侵害的排除。由于环境侵害通常具有持续性,因此,对于正在发生的侵害,排除侵害请求权对环境人格利益的保护至关重要。三是损害补偿。对已经产生的损害,请求赔偿是事后补救措施,也是排斥侵害的保障和结果。

第三,对环境人格利益的享用权。作为一种精神性权利,环境人格权主体对环境人格利益的主观享用就是“使用”。同时,人格权的专属性决定了对环境人格利益的享用权是不可转让的。

第四,适当行使环境人格权的义务。权利享有者同时负有依法和正当行使环境人格权、并不得侵害他人的同等权利的义务,这是建立环境人格权秩序的基本条件。

四、环境人格权的法律保护

(一)侵害环境人格权行为的确认

民法确认侵害环境人格权的民事违法行为是侵权行为。只有基于民法的这一基本认识,才能对自然人的环境人格权进行有效保护。侵害环境人格权的行为是一种特殊侵权行为,具有如下特征:

首先是行为方式的间接性。在环境侵权行为中,行为人的行为首先作用于环境这个载体,然后再通过环境这一中介物,对生存于其中的自然人造成损害。环境污染侵害中污染物往往是肉眼看不见的,这些污染物要么借助于环境中的空气或水而作用于受害人,要么是通过环境破坏致使生态系统失去平衡而作用于受害人,在很多情况下,众多的侵权行为掺和在一起最终形成了环境损害,这就增加了对环境侵权行为认定的复杂性和获得侵权救济的难度。

其次是行为过程的缓慢性。在环境侵权行为中,由于侵害是经过多种因素的复合累积后,逐渐形成并显现出来的,因而其所造成的损害并不会因侵权行为的停止而立即停止,而是要在环境中持续作用一定的时间;又由于环境损害所引起的疾病多具有潜伏期,有的长达数十年才会爆发,因而使得环境侵害的缓慢性特征表现得更加明显,这就使得环境损害在因果关系的判定上发生了极大的困难。

再次是行为后果的公害性。在环境侵权中,在很多情况下表现为非特定众多污染源的复合污染对相当区域不特定的多数人的多种权益的同时侵害,侵权人与受害人很难判定或者根本无法判定,甚至在有些情况下侵害人与受害人混为一体。环境侵权行为不仅会侵害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等权益,还会损害子孙后代的权益,而且这种损害又往往无法弥补和消除。所以,环境侵权既具有“私害性”,同时又具有显著的“公害性”,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和为受害人提供法律救济的难度较大。

(二)侵害环境人格权的行为人的民事责任认定

行为的违法性、主观过错、因果关系证明和危害后果往往是传统侵权民事责任承担的条件,只有特殊情况下适用无过错原则。但在环境侵权行为中,由于其具有危害大、影响深、潜伏时间长、有时危害情况难以查明的特点,决定了对其“违法性”、“主观过错”和“危害后果”要进行必要的变更。侵权中,“违法性”只是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必不可少的要件,一但不能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要件。行为违法造成损害当然要承担民事责任,但在行为不违法但有危害时,同样要承担民事责任。在工业污染中,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似乎已经成为通说,但在侵害环境人格权的情况下,采用过错与无过错相结合的“二元归责原则”似乎更加合理。对来自工业污染、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环境侵害应当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对来自自然人的环境侵害,应当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在危害后果要件上,不以危害后果出现为要件。例如,若安全受到威胁,导致人受惊吓、产生恐惧、失眠、生活秩序严重受干扰等等,即使没有出现危害后果,行为人也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环境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形式应包括消除危险、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由于在众多的环境侵权案件中,经常出现侵权行为人对受害人的生理和心理造成不良的影响,使受害人造成巨大的精神痛苦,故赔偿损失既包括物质损失,也包括精神损失。

篇2

受计划经济残留的影响,当前部分企业尤其是大型国有企业,在人事管理中采用的仍是传统的劳动管理模式,不仅与现代企业的发展战略相互脱离,也没有与企业的经济效益目标紧密结合,一般只强调劳动人事管理工作本身功能的发挥,将工作的重点放在劳动力的配置及劳动纪律范围内规章制度的管理,又或者片面注重企业领导交办的应急事项,缺乏与企业发展战略的有机结合,缺乏对员工的统一规划管理及对人才的有效选拔、培养和任用,难以满足现代环境下企业全方位人力资源管理的需要。

2.观念认识问题

在传统的资本理论中,一般都是将资本理论基础建立在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上,建立在资源同质性的假设下,其核心是实物资本或者物质资本。在这种理论背景下,过分强调了物质资本的决定作用,而忽略了人力资源在企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从而影响了企业的长远发展。

3.内部机制问题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许多企业都建立起了相应的竞争机制和激励机制,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仍然缺乏切实可行的考评比标准。在传统的人事管理中,对于员工的激励一般都是以物质激励为主,通过奖金的形式实现,激励手段相对单一,无法形成对员工精神层面的激励,同时也缺乏对员工德、能、勤、绩的全面考核,没有在企业内部形成良好的竞争氛围,员工主动性和创造性难以得到有效发挥,无法充分激发员工的潜能,导致在企业内部存在着干好干坏一个样,出现不求上进的情况。

4.缺乏合理的人才选拔

当前许多企业在人才选拔机制方面的管理也比较混乱,人才的流通性较差,而且也难以根据市场需求进行人才管理,一方面人力资源的质量难以保证,员工专业素质较差甚至没有接受过相关的教育和培训,严重影响了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另一方面,很容易滋生问题,影响企业的稳定健康发展。

二、现代环境下人事管理工作的转变

针对上述问题,在现代环境下,企业管理人员应该及时转变观念,切实做好人事管理工作的转变,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对问题进行处理,推动企业的稳定健康发展。

1.强化人力资源管理

在计划经济时期所形成的劳动人事管理模式,企业的发展目标受政府限制,人才的分配也是由政府进行的。而在当前市场经济背景下,企业成为了独立的社会经济实体,摆脱了政府的行政干预,实现由劳动人事管理向人力资源管理的转变,可以说是一种必然趋势。对于企业而言,应该将劳动人事管理与企业的发展战略紧密联系在一起,强化对于员工的招聘和管理工作,确保员工的素质能够与企业的发展战略紧密结合,激发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在企业中营造共同的价值观,对员工进行有效引导,推动企业战略目标的有效实现。

2.拓展人事管理的范围

一方面,要加强人才的培训和教育。人力资源的层次或者说价值不是固定不变的,对于企业而言,支出相应的资金和精力,做出有意识、有目的的投资,就能够有效提升劳动力的层次,人力资源也会相应发生变化。因此,做好人才培训开发,是一项有利于人才增值和企业发展的双赢投资。对此,企业应该充分重视起来,立足自身发展的战略目标,针对岗位需求,切实做好人才培训和教育工作。需要注意的是,人力资源的开发应该制定合理有效的计划,确保培训和教育的长期性、持续性,对员工及整个企业的工作绩效进行改善。另一方面,要加强企业文化建设。企业文化也称组织文化,是一个组织由价值观、信念、符号、处事方式等组成的特有的文化形象,是一种以企业为本的管理文化,对于企业的发展而言是非常重要的。对此,企业人事管理部门应该充分重视起来,将企业文化建设纳入人事管理部门的职责范围,充分挖掘其在企业中的导向、动力、融合力等功能,培养员工的主人翁意识和责任感。

3.建立有效的竞争激励机制

在当前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环境中,人才的流动是非常迅速的,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企业应该建立有效的竞争机制和激励机制,留住人才。从目前来看,比较常用的措施包括高薪留才、带薪休假、事业留才、感情留才等。企业管理人员应该结合企业自身的经营目标和工作任务,对员工进行合理配置,同时有计划地对人力资源进行更新,促进其在企业内部的流通,确保员工潜能的有效发挥,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使得员工可以获得完成工作后的成就感,建立起一个相对有效的竞争激励机制。

篇3

1.2水景规划设计研究

水景的规划设计包含的内容很多,包括水景的形式、风格、色彩、空间营造、景观设施等。用人居环境科学理论来指导居住区水景的规划设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水景不再是一个简单的元素,而是一个包罗诸多内容的系统,是与居住区整体环境密不可分的景观系统。

2居住区水景规划设计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2.1水景尺度较大,盲目追求奢华

近年来新建的居住区多为观景型的水景,追求开放、开阔的水面,较少营造其它设施,或者受到欧美对称式、几何构图的影响,设置大型的喷泉或水池。水景运行时尚可,但水景干涸时,水面空间得不到较好地利用,水景的喷头、水下灯、各种管网,影响水景的美观。由于水景营造时要设计大量的给排水管道、水泵、水篦子等管网辅助设施,盲目追求大面积的水景,会大大增加水景的后期维护成本。一般水景比例较大的居住区,往往物业费用较高,而水景面积较小的居住区,物业费用较低。

2.2水景可持续性差,缺少有效维护

在调研的居住区中,发现水景普遍在居民入住之后长期保持干涸状态,特别是修建年限越早的小区,水景的干涸状态和水景设施的老化现象越严重,如福州福晟钱隆金山,三盛巴厘岛,金辉伯爵山的泳池都是常年呈现干涸状态。有些早年建设的居住区水景中垃圾到处皆是,水体不再清澈,水下淤泥和藓类泛滥,水体富营养化严重。此外,规则式水景的装饰贴砖泛碱现象严重,如福晟钱隆金山,中庚帝国大苑,均采用暗色系的贴砖装饰水池,泛碱时黑色将白色更加凸显,影响水景的美观。由于水景周边设施不多,缺乏人气,水边的空地甚至沦为居民的晾晒场,原本水边的景观亭也变成了诸多杂物存放的收纳点。

2.3水景缺少人性化设计,功能性较差

水景的使用主体是人,居住区的水景普遍存在人性化设计不足的问题。水景的主要功能有观赏、娱乐、健身等功能。部分水景的形式呆板,无法让人体会到水景的美感。水景的娱乐性、参与性不强,把人与水景分隔,使人无法亲近。此外,水景的安全性不足,水景周边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隔离设施。

2.4水景缺乏文化内涵和地域特征

部分新建小区过分追求形式特征,将水景元素生搬硬套,并且多倾向于打造美式的、欧式的、巴厘岛等异域风情的小区。跌水、喷水景墙、跌水钵、叠水、假山流水等水景元素和表现手法在多个小区内重复出现,同质化现象凸显,缺乏当地的文化特色。

3基于人居环境科学理论的居住区水景规划设计方法

3.1强化水景的生态、环保理念———生态观

3.1.1加强水体的自净能力,引入湿地概念

现代居住区中的水景是生态系统景观和居住区环境质量的关键要素。居住区中的水景要保持生态性,要遵循自然界中的物质循环和能量守恒定律。要使水景具有良好的生态,就要具有一定的自净能力。居住区水景规划设计时,也可以引入湿地概念,养殖鱼类等水中生物,栽植水生植物或加入混合菌等,以提高水体的自净能力。

3.1.2采用人工手段维护生态系统

由于居住区中的水景多是人工营造,因而在打造水体时,可以多采用自然式的水景,驳岸与池底可以用天然的素土和卵石结合,最好能够与地下水沟通,甚至打造雨水花园,增加水景的下渗能力,以减少水体的更新、清洁费用[7]。如果是自然的水景,尽量设计生态的驳岸;如果是规整的水景,则可以用植物软化和美化水景,打破钢筋混凝土、浆砌、条石驳岸等人工驳岸的生硬感。

3.2把握水景的比例、尺度,考虑水景的经济性———经济观

水景营造时要充分思考水景在整个居住区的最优比例,从居住区水环境的生命周期来考察、评估设计方案,考虑水景在营建、运营和维护阶段的成本,优选低能耗的方案,以免日后给居民增加额外的经济负担。景观在规划设计阶段,要从全局出发,尽可能结合当地的场地特点和自然规律,充分利用重力作用打造水景,使水景实现可持续性发展。水景规划设计时,要灵活采用集中和分散的布局模式,规划点状、线状、面状的水景。水景多采用小型的点状、面状水景,如较节约用水的镜面池、喷雾,少用大面积的线状、面状水景。

3.3做好后期的水景维护提策略———科技观

3.3.1利用生态科技手段

水景规划设计时,就要做好日后维护提升的策略。营造居住区水景时,可以采用生态方法减轻水体日后的维护成本,也可以积极地运用节水、雨水、污水及中回水技术等,合理利用雨水资源,控制用水量,设计可循环的水景以实现水资源的合理循环利用。此外,还可以将水景与背景音乐或是灯光结合形成间歇式的水景,以控制用水量,避免水资源的浪费。而水景设计时,也可以按功能分组设计,平时开一些简单的功能以达到观景目的,节假日则开启其它功能,增加水景的魅力。

3.3.2预防和处理泛碱现象

硬质化的水景,在运营一段时间之后,常常会出现泛碱现象。为了防止泛碱现象,景观水池施工时要严格控制材料本身不泛碱,在水池石板安装前在石材背面和侧面背涂专用处理剂,并尽量减少粘结层的含碱量,如选择水泥砂浆时,沙必须要求用淡水黄沙,严禁使用海沙]。此外,还可以在砖砌墙体花池自身做防水,降低勾缝中水泥的含量,且施工过程中避免多次用水喷淋板材,防止石材施工污染。即使后期泛碱之后,也可以补救,可使用市面上的石材泛碱清洗剂清洗石材表面,之后在石材表面干燥的前提下,再作一道防护处理的工作。

3.4加强水景的人性化设计———社会观

3.4.1交往的需要

居住区的水景往往能成为小区居民聚集交流的地方,如福州的金辉莱茵城,每天在水景周围的广场都聚集了许多带孩子晒太阳,玩耍的居民,十分热闹。吴良镛院士在《人居环境科学导论》中提到,聚居的地形位置取决于它的需要和它的规模。因而,规划设计水景时,就应该根据水景周围是否要聚集人、聚集人的规模来营造广场平台和休憩设施等供人们使用。

3.4.2参与的需要

居住区内的部分水景要满足居民参与、休闲娱乐、健身的需要。设计时要根据不同的使用者规划设计符合对象特征的水景。由于居住区中的使用者以老年人和孩子为主,青年人为辅,因而水景规划设计时要根据他们的年龄、行为特征等规划一些旱喷、涉水小溪和儿童泳池等,充分发挥水景的参与功能。

3.4.3亲水的需要

居住区中的水景主要分为自然式水景和规则式水景。自然式的水景周围常可以布置亲水平台、亲水台阶、小桥,自然山石等来拉近人与水景的距离;规则式的水景边沿则常被处理成休憩的平台,让人与水景充分亲近。有些小桥的围栏也会被做宽处理成座椅,营造亲水的效果。4.4.4安全的需要水景在满足人们审美情趣的同时,还要考虑观景、戏水、健身时的安全隐患。因而,居住区内的水景一般不宜设计得太深,多设计成0.7米以下,人工湖和泳池景观略深,多在0.7-2m之间,而儿童浅水池水深一般为0.3~0.5m。水景的周围应设计围栏或是设置警示标语,特别是在泳池等深水区,更要格外注意。尤其是目前有些居住区泳池干涸,周围没有护栏,极不安全。此外,能够涉水的水景水底要做防滑处理,泳池周边要铺设防滑地砖,水中的汀步要设定安全的间距,防止在水中行走时发生意外。

3.5加强水景的人文、艺术内涵———文化观

3.5.1优化水景的组合和形式美感

水景的形式多种多样,从形式上可分为静水、流水、落水、喷水等水景。静水包括各种形状的静态水池;流水包括小溪、河流;落水包括瀑布、叠水、跌水等;喷水则包括各种装饰性喷泉,与雕塑结合的喷泉,水雕塑,自控喷泉等。因而,进行水景规划设计时,可以充分结合各种水景形式进行优化组合,宜采用点、线、面结合的方式形成优美的平面、立面构图,增加水景的美感。随着科技水平的提高,还可以与时俱进,运用高科技手段、新材料等打造充满人文艺术气息的水景。此外,人居环境科学理论要求规划设计水景时要进行整体思考,景观之间要互相联系,将个性与整体统一起来。为了增加水景的空间层次,还可以灵活运用桥、岛屿、假山水景、木栈道、亭、廊等来划分水面空间,并结合植物、雕塑、灯具等景观小品塑造变化丰富的休闲空间。

3.5.2遵循地域文化特征

居住区水景规划设计时,需要符合当地的地域、文化、民族特色,历史背景等。在南方潮湿多雨地区,可以利用生态、科技手段收集雨水,再进行处理运用到居住区水景中;在北方干旱少雨地区,则可以多设计一些小型的点状水景、面状水景或是旱喷,少开挖一些大的湖面,水面。将旱喷水景的阀门关闭后,由于水景的管线和喷头都隐藏在广场铺砖下,既不影响水景的美感,又不妨碍广场的使用。

篇4

课外体育活动的人文环境

课外体育活动是学生进行体育锻炼的主要活动时间,是“保证学生每天锻炼1小时”目标的主要锻炼时间。课外体育活动的质量如何,直接影响到学生体育锻炼的效果。在关于“开展全面亿万学生阳光体育运动的通知”中,着重对课外体育活动提出了诸多要求,如“认真组织实施‘全国中小学生课外文体活动工程’”,“大力推行大课间体育活动形式”,“积极创建中小学快乐体育活动园地”,“加强学生体育社团和体育健身俱乐部建设”,“通过广泛开展学生体育集体项目的竞赛、主题鲜明的冬季象征性长跑、具有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的学生体育活动等,不断丰富学生课外体育活动的形式和内容”,等等。而构成课外体育活动的人文环境包括学校、教师对课外体育活动的重视,课外体育活动的组织,以及丰富多彩的体育竞赛等等。具体来说,学校要将课外体育活动纳入教育计划,形成制度;教师要进行课外体育活动的指导;另外,要定期组织丰富多彩的体育竞赛,形成具有本校特色的体育活动及传统体育项目,对在体育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班级和个人给予物质和精神方面的奖励,包括班主任,要在班级工作中给予加分和奖励,全面重视课外体育活动。具体人文环境因素如下图:

家庭人文环境

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相结合会产生很好的教育效果。“阳光体育运动”的实施也不例外,学校在大力宣传“阳光体育运动”的同时,也要通过家庭教育环境,对学生的健康状况,提升到一个高度。通过开家长会,让家长、学生树立“健康第一”的思想,并积极配合学校进行的各种体育活动,思想上重视体育,确保体育课及课外体育活动的开展,逐渐形成“健康与运动”关联的意识;另外,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让家长了解“积极的生活方式”,使家长与学校积极配合,共同引导学生形成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从而,客观上提高实施“阳光体育运动”的效果。

社会环境

篇5

环境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环境法定义务实施环境不法行为致人损害应当依法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它是民事法律责任的一种,也是侵权民事责任的一个组成部分,但它又与普通的民事责任有许多不同。它具有如下特征:

1、环境民事责任主体的多样性。依我国现行环境法的规定,一切排污单位和个人系属机关、部队,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合伙,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亦或居民,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排污行为并对他人的环境权益造成损害,行为人均应依法承担环境民事责任。

2、环境不法行为的多样性。需要承担环境民事责任的环境不法行为具有多种表现形式和途径。环境不法行为既可以在生产过程中产生,也可在生活过程中产生。同时,环境不法行为还可以水、大气、噪声,固体废弃物,放射性污染等多种污染形式通过环境介质进而对他人的环境权益造成损害。

3、环境损害后果的多样性。环境损害后果作为环境污染的结果具有多样性。它不仅表现为水、大气、声,土地环境质量下降或不再具备其应当具备的功能和作用,致使人类的生产环境和生活环境遭到破坏,还表现为直接对他人的人身、财产、精神权益造成损害和危害他人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

4、环境民事责任的同质救济性。环境民事责任,作为不法行为人对于受到环境污染损害的被侵权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它是通过由不法行为人对于受到环境损害的被侵权人给予一定的财产补偿,弥补被侵权人所遭受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的方式来达到私权救济的目的。因而不同于环境行政责任和环境刑事责任侧重于保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立法目的。

(二)环境民事责任的作用

环境民事责任作为对于受到环境不法侵害的被侵权人给予物质救济的环境法律责任具有如下作用:

1、维护环境法治。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环境法治的基本要求。而环境民事责任正是环境法治违法必究基本要求在环境法域民事责任体系中的具体体现。也是有通过环境民事责任的落实与完善,环境法域的法律秩序才能得到实现。

2、制裁环境违法行为。环境民事责任的意义不仅在于通过追究不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从而使受到损害的环境法律规范恢复其圆满状态以维护环境法的尊严与权威,而且在于通过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进而教育违法行为人本人及社会公众遵守环境法律规范。

3、保障环境权益。环境立法的基本目的就是保护环境权益和人类健康不受侵犯与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而环境民事责任体系的基本内容就是通过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民事责任从而使侵权人受到损害的环境法益得到补偿以保证环境权益的实现。

二、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及免责事由

(一)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行为人因违反环境法定义务实施环境不法行为致人损害而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所必需的各种要件的有机统一。它包含如下内容:

1、损害后果。环境民事责任作为不法行为人对于环境权益受侵害的被侵权人所承担的财产责任,其前提和基础就是不法行为人的排污行为对被侵权人造成了损害后果。有损害则有补偿,无损害则无补偿是民事责任的基础,不同于环境刑事责任和环境行政责任是为了追究行为人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因而不以违法行为造成损害后果为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损害后果只是违法行为人承担环境行政责任和环境刑事责任轻重的选择要件。

2、排污行为。排污行为作为特定经济技术条件下,在生产和生活过程中不可避免的行为,其本身具有一定的价值性,它是单位和个人在促进经济发展和生活消费的过程,在现有经济技术条件下尚无可或缺的附属行为。但环境侵权行为作为一种特殊侵权行为,环境民事责任作为一种无过错责任,只要行为人所实施的排污行为造成他人环境权益的损害均应承担环境民事责任,而不以其主观上具有过错或客观上实施的排污行为违法为要件。盖因环境容量的有限性与生产与生活过程中产生的排污量的数量与浓度的扩张不成比例,这既是排污者实施排污行为致人损害应承担环境民事责任的基础,也是国家环境管理政策由浓度控制向总量控制转变的原因。

3、排污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排污者的排污行为与被侵权人所受到的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既是行为人具有可归责任性因而应当承担环境民事责任的基础,也是被侵权人具备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资格并可向排污者提出环境损害赔偿请求的基础。唯环境损害的因果关系因其复杂性、专业性、科学技术性难以确定,故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之所以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中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是由于因排污行为而获益的不法行为人相对于受到污染损害的被侵权人而言在经济、技术和专业方面占据更大的优势,因而更应当就其排污行为与被侵权人受到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二)环境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

是指由环境法所规定的行为人在因环境污染致人财产或人身损害时可据以主张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定事由。环境民事责任免责事由的属性为法定客观存在的事实,其作用是对抗或抵消受害方的赔偿请求以达到不承担环境民事责任的目的。环境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包括:

1、不可抗力。它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对于因自然或社会原因造成的非人力所能预见、避免并克服的客观情况所导致的环境损害,强行规定由排污者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不仅对于责任承担者有失公正,而且也不能发挥法律责任的教育警戒作用。因而在我国环境法中明确规定: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于承担责任,但对于虽然属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未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导致环境污染损害的,排污者依然不能免除其环境民事责任。

2、受害人的过错。它是指行为人因为故意或者过失未尽到自身应尽的注意义务而致其人身或财产因环境污染遭受损失。对于完全由于受害人自身的过错导致其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由毫无过错的排污者承担环境民事责任有悖法律公正的本义;因而对于污染损害由受害者自身的责任引起的,排污单位不承担责任,但是当排污者对于损害结果也有过失,亦即污染损害是由于排污方与受害方双方的混合过错造成时,排污者则不能免责。

3、第三人过错。它是指由于排污方和受害方之外的第三人的故意或过失,使受害方的人或财产因环境污染遭受损失。对于完全由于第三人的过错导致受害方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因而免除对于损害结果没有过错的排污者的法律责任,更符合法律伦理和公平理念。因而对于由第三者的故意或过失造成的污染损害,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当排污者对于损害结果也有过错时,排污者则不能免责。

另外,在发生侵害人与受害人混合过错的情况下,也可以减轻侵害人的环境民事责任。三、环境民事责任的表现形式及适用

民事责任的表现形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十种,根据《民法通则》和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环境民事纠纷的处理实践,可以发现,承担环境民事责任最经常采用的方式有以下5种:

1、停止侵害。停止侵害是要求环境侵权行为人结束侵权状态的法律责任形式。它发生在侵权行为正在进行,通过停止侵权活动就能使受害人的权益得以恢复的情况下。环境侵权行为在许多情况下都具有持续性,只有行为人停止其环境污染和破坏活动,受害人的环境权益才能得到恢复。比如,环境噪声污染,使受害人难以正常工作和休息,但尚未造成财产上的损害,就只能让排放环境噪声者停止侵害。在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中没有关于停止侵害责任形式的规定,在一些资源法律、法规中停止侵害的责任形式是以责令停止破坏行为的行政处罚形式出现的,明显地带有民事责任行政化的倾向。因此,在环境侵权方面,依照《民法通则》规定,要求侵权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的环境民事责任。

2、排除危害。排除危害是要求环境侵权行为人清除因环境侵权行为的发生而对受害人造成的各种有害的责任形式。它通常发生在环境侵权行为发生或停止后,对他人的环境权益仍然存在妨碍、损害或危险的情况下,之所以需要这种责任形式,是因为,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发生或停止后,其危害影响往往继续存在,使受害人的环境权益继续受到侵害。例如,某工厂将危险废物掩埋于饮用水源地,结果造成饮用水污染,如果仅仅要求该工厂停止在此地掩埋危险废物,显然无法使受害人免受污染危害。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工厂承担排除危害的责任,清除已掩埋的废物和被污染的土壤,并治理已经被污染的水体。排除危害的费用应由造成危害的人承担。

3、清除危险。清除危险是要求行为人消除对他人环境权益侵害可能性的一种责任形式。它发生在行为人的行为尚未对他人的环境权益造成现实的侵害,但已构成对他人环境权益侵害的危险或确有可能造成环境侵权的情况下。例如,某矿山企业开矿采煤,在没采取环境保护措施的情况下就开始疏干地下水,如果达到可采煤的程度,将使当地的水位大幅度下降,使当地居民无水可吃,使当地森林和其他植被全部枯死。那么,在矿山企业一开始疏干地下水时,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就可以要求其承担消除危险的责任。依照《民法通则》,要求环境侵权行为人承担此种责任。

4、恢复原状。恢复原状是要求环境侵权行为人将被侵害的环境权利恢复到侵害前原有状态的责任形式。它发生在环境被污染、破坏后在现有的经济技术条件下能够恢复到原有状态的情况下,如果环境的污染、破坏在现有的技术条件下难以恢复或者恢复原状经济代价太高,明显地不合理,则可以用其他形式代替恢复原状。

在环境法中,恢复原状的程度如何掌握,是一个比较困难的问题。如果要求被污染破坏的环境都恢复到原有状态,是比较困难的,有时是根本做不到的。那么,就需要一个恢复原状的标准。只要达到一定的标准,就可以说恢复了原状。这个标准可以这样掌握:对于环境污染的恢复原状,可以以被污染的环境要素在当地适用的环境质量标准为依据,只要将环境要素的质量恢复到其环境质量的要求即可视为恢复了原状;对于环境破坏的恢复原状,只要恢复到环境要素原有的功能要求即可。例如,要求复垦的土地恢复到可供放牧的状态,要求被破坏的耕地恢复到可供耕种的状态,要求被破坏的草原恢复到可供放牧的状态或当地的植被要求,等等。我国的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中没有规定恢复原状这一责任形式,一些资源法律中在规定恢复原状的责任形式时采用的是行政处罚方式,这是由我国自然资源的国有性质决定的。实际上,在环境法中应当强调采用恢复原状的责任形式。因为环境立法的目的就是要使环境保持在良好状态,只有将被污染破坏的环境加以恢复,才能达到这一目的。

5、赔偿损失。赔偿损失要求侵权行为人对其造成的环境危害及其损失用其财产加以补救的责任形式。它发生在环境侵权行为造成的环境危害及其损失不能通过恢复原状的方式加以补救或不能完全补救的情况下。赔偿损失是环境民事责任形式中应用最广泛和最经常的一种责任形式。它既适用于环境污染侵权损害,也适用于环境破坏侵权损害。赔偿损失的范围,既包括财产损害赔偿,也包括人身损害引起的财产损失赔偿;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对因环境侵权行为造成的财产上的损失,不管侵权行为人主管过错程度如何,应当全部予以赔偿。对因环境侵权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引起的财产损失,应根据人身受损害的程度确定赔偿的范围。对于经过治疗可以恢复健康的一般伤害,应赔偿医药费、住院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护理费、治疗期间的交通费和误工工资等;对于因环境侵权行为造成人身残废的,除赔偿必要的医疗费外,还应根据其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和收入减少的情况,赔偿因不能工作而减少的收入和残废者的生活补助费;对因环境侵权行为造成人的死亡的,侵权人除应赔偿死者在死亡前因医疗或抢救其生命所花的医疗费用外,还应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的必要生活费等。

以上环境民事责任形式,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其中致人人格权益损害的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环境民事责任的表现形式则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和赔偿损失。其中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适用于正在进行的环境危害行为,其目的是为了排除危害。赔偿损失适用于造成环境损害后果的环境危害行为,其目的是为了给予受害人物质补偿。赔偿损失不仅包括对于因环境危害行为造成的人物质损失的赔偿,而且包括对于因环境危害行为造成的人身权益遭受损害引起的精神损害的赔偿。这不仅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在司法实践中得到相关判例的支持。

三、追究公害民事责任的程序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可知,我国解决环境污染危害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的程序有二:一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的行政处理程序。二是根据当事人的意愿直接向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审理。这是两种并列的程序。而且,后一种还是最终解决纠纷的程序。

(一)追究公害民事责任的特点尽管两种程序所依据的法律、处理的机关、以及法律效力等存在许多不同之处,但是,纠纷的共同性质—环境污染危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则使得它们有不少共同之处:

1、是平等双方当事人的公害赔偿纠纷。当事人因环境污染危害发生的纠纷属于民事性质,受害者一方因人身、财产受损害而依法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力;致害人一方则因实施了污染危害环境的行为而依法负有赔偿他人损失的义务。

2、执法或者司法机关是以“第三者”居间对民事争议做出调解处理或者判决。这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对违法者实施行政处罚不同,后者是监督管理机关对相对人的单方行为,不以相对人的意愿为转移,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不予处罚,就是违法失职。

3、实行举证责任转移原则。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否则可能导致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在公害的民事纠纷中,如前所述,受害者很难提出有关证据。因此,国外不少环境保护法律早就改变了“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而实行举证责任转移原则。即法律只要求受害者提出致害者已有污染危害环境行为的证据,赔偿要求即告成立,若致害人要否认,就须提出保证。

4、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原则。由于环境污染危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往往比一般民事责任中的因果关系要复杂和困难得多,这使得大量的公害行为逃脱了法律的惩罚。

5、实行较长的诉讼时效。由于环境污染危害的潜伏期长、短时间难以发现;要查明致害人,提讼也需要较长的时间。因此,环境污染危害引起的民事纠纷的诉讼时效,应当与其他民事纠纷的诉讼时效有所不同。

(二)公害民事纠纷的行政处理程序指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环境污染危害造成损失所引起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争议进行处理的步骤的总称。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精神可知,对环境污染危害引起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的行政处理,属于行政调解的性质,即通过行政部门的引导,双方当事人对争议进行协商,相互让步,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之所以可通过调解方式解决,其基础是所处理的纠纷属于平等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权益争议,当事人有权对自己的权力进行自由处分。行政部门主持下的调解处理,是我国多年业解决公害民事争议的一种行之有效的程序,虽然这一种处理决定没有法律强制力。但是,时间表明,许多公害赔偿纠纷,都是在环境监督管理部门的主持下得到圆满解决。至于公害民事纠纷行政处理的具体程序,我国环境保护法至今未做具体的规定,但是,根据各地的实践,可概括为申请、受理、调查、调解、处理和执行五个阶段。

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为环境保护走向法治化、规范化、程序化的道路指明了方向,环境民事责任则为依法保护环境权益和环境管理相对人依法履行环境法定义务提供了法律保障。这都将为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贯彻与落实发挥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篇6

二、缓解首都人口资源环境矛盾的对策建议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城镇化正处于质量与速度并重发展的新阶段,加强城市化管理和人口服务已成为国家发展的战略问题。北京作为一个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有限、人口高度聚集膨胀、日益被“城市病”困扰的特大城市,必须按照人口资源环境相均衡、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准确把握首都市情和发展的阶段性特征,稳妥推进人口规模调控。

(一)多层面做好人口压力的疏解1.创新人口发展调控体制,统筹人口服务管理。加强人口发展和调控综合决策体系建设。成立由国家有关部委、驻京部队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组成的首都人口发展协调机构,负责统筹人口的综合管理与服务,督促检查人口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形成更为健全的首都人口工作体系。建立科学的人口规模调控指标体系和人口调控责任制。目前北京市委市政府已将调控人口规模的目标纳入市委市政府对区县党委、政府的绩效考核内容,还需加快建立重大政策、重大项目和公共资源配置的人口评估机制。建立北京市与中央部委、军队进京落户工作协商机制,研究制定统一的进京落户标准和审批办法。推动户籍制度改革,建立居住证制度,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2.调整北京城市功能,疏解人口分布压力。调整疏解非首都核心功能,切实按照城市战略定位,加快产业布局优化。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继续深化落实、调整《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对不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要求的产业进行疏解调整,对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的产业进行合理引导。促进北京各功能区之间以及北京周边地区的经济发展,提升整个首都经济圈的产业竞争力,有效缓解交通拥堵问题,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

篇7

一、发达国家循环经济法制建设的经验

世界上最早对循环经济进行立法的国家是德国,早在1978年,德国就推m了“蓝色天使”计划,制定了《废物处理法》和《电子产品的拿回制度》。1994年,德国制定了在世界上产生广泛影响的《循环经济和废物清除法》,该法于1998年重新修订。1998年以后.德国政府根据《循环经济和废物清除法》又先后制定了《垃圾法》(1999年)、《联邦水土保持与旧废弃物法令》(1999年)、(2OO1年森林经济年合法伐木限制命令》(2000年)、《社区垃圾合乎环保放置及垃圾处理场令》(2001年)、《持续推动生态税改革法》(2002年)、《森林繁殖材料法》(2002年)、《再生能源法》(2003年)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从而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关于循环经济的法律体系。另外,其他欧洲国家也制定或修正了自己的废物管理法,如丹麦制定了《废弃物处理法》;挪威政府于2003年修订了《废电子电机产品管理法》,扩大了有关主体的循环经济责任;瑞典于1994年通过了关于包装、轮胎和废纸的“生产者责任制”法律,并先后制定了关于汽车和电子电器的生产者责任制的法律法规。

其他许多周家也不同程度地制定了相关的环境立法,充实了循环经济法律制度。例如,美国1965年的《固体废弃物处理法》,先后经过1976年、1980年、1984年、1988年、1996年的五次修订,完善了包括信息公开、报告、资源再生、再生示范、科技发展、循环标准、经济刺激与使用优先、职业保护、公民诉讼等固体废物循环利用的法律制度。又如,日本是一个资源比较贫乏的国家,长期以来,其资源主要依赖从国外进口。因此,日本特别重视资源的节约使用,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旨在节约资源的循环经济的法律法规,从而构建比较完善的循环经济法律制度。日本于1991年制定了《回收条例》,1992年制定了《废弃物清除条件修正案》,2000年通过了《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的基本法》、《促进资源有效利用法》、《家用电器再生利用法》、《环保食品购买法》、《食品循环资源再生利用促进法》、《建筑工程资材再资源化法》、《容器包装循环法》、《绿色采购法》、《废弃物处理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

二、建立和完善我国循环经济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环境安全和资源效率是各国循环经济法的共同价值。环境安全和资源效率价值主要借助于预防优先原则、循环利用原则、合理处置原则、适当分责原则渗透于循环经济法规范之中。预防优先原则强调废物的事前控制,体现的是积极防控的资源环境思维;作为循环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核心,循环利用原则的实质在于“物尽其用”;合理处置原则要求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无法通过循环方法予以消除的废物的环境危害;适当分责原则旨在使不同的循环经济参与主体承担与其身份相适应的法律义务。

1、预防优先原则。在生产、服务、消费中充分利用原料、能源和产品,尽量减少弃用物、副产品的产生,以从源头控制资源环境问题。预防优先原则要求法律规则的设计有助于促进产品体积的小型化、产品质量的轻型化、产品功能的增大化及产品包装的简化,以减少废物的排放。环境法的预防优先原则表明,环境法不仅限于抗拒对环境具有威胁性之危害及排除已产生之损害,而是预先防止其对环境及人类危害的产生;对具体产生的危险立即做出反应不是该原则的主要目的,其首要功能为,在根本无危险出现或有出现可能时预防性地对“人”加以保护或对生态环境加以美化。这种理念同样适用于循环经济法。现代资源环境问题凸现以前,就存在各种降耗、抑废的理念和实践,不过,其主要着眼于资源和产品的经济效用,而现代法律制度同时也突出环境安全。设备内物质循环、生产少废产品和引导消费少废、少害产品是贯彻预防优先原则的重要途径。预防优先是将危险控制于未来、并创造规划和保存未来世代的环境空间及资源的原则,它是循环经济法实现环境安全和资源效率价值的首要依托。

预防优先原则蕴涵有积极实现环境安全和资源效率价值的理念。与事后处置相对应,预防优先原则强调废弃物的事前控制,是一种积极防控的资源环境思维。初形成时,环境法突出污染的治理和生态破坏的恢复;而现代环境法,特别是循环经济法,不仅观念上而且制度上已发生根本性转变。

2、循环利用原则。对于在生产、服务、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废物要尽可能地继续予以使用,直至失去利用价值。“3R”和“4R"原则中的“再利用、再循环、再回收、资源化、无害化、重组化”体现的正是循环利用原则。作为循环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核心,循环利用原则要求循环经济法的制度安排应有利于“物尽其用”,特别是能使原料和产品在反复利用中实现功用最大化。

3、合理处置原则。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无法通过循环方法予以消除的废弃物的环境危害。废弃物的利用优先于处置,但是,当某些废弃物无法进行再利用、再生利用、热回收时,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就必须采取适当措施弱化、甚至去除其不利影响,或者进一步挖掘其利用价值。合理处置原则是指循环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应有助于及时、恰当处置废弃物。环境安全兼顾资源效率是废物处置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4、适当分责原则。循环经济法环境安全和资源效率价值的实现依托于循环经济法的实施,而其有效实施离不开各类主体的积极参与。参与循环经济法实施的主体可分为政府、经营者(包括代表性组织)、公众(包括代表性组织),但不同的循环经济参与主体承担的法律义务应当合理区分,此即适当分责原则。该原则体现于各国的法律安排中。日本法强调,“为了建立循环型社会,必须使国家、地方政府、企业和公众在合理承担各自责任的前提下采取必要的措施,并使其公平合理地负担采取措施所需的费用”;而且,还具体划分了政府、企业和公众的责任。循环经济法既然是各国政府促进本国循环经济法发展的法律规范体系,那么,其相应的制度安排就要遵循这一精神,把政府、经营者、消费者的行为限定于适当的范围,使其互相配合,互不干扰。

三、构建我国循环经济法律制度的对策

1.绿色GDP核算制度。绿色GDP是在传统GDP核算中扣除包括城市大气污染引起的健康损害、室内空气污染造成的健康损害、水污染、铅等重金属和有毒物质造成的污染损失、酸雨损失等。由于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资源浪费的货币折算在世界上还没有公认的方法,因而绿色GDP等指标的核算存在难以克服的技术困难。但仍然可以从比较的角度,在每项经济活动的经济增长数值后面列上该项经济活动所造成的环境质量升降、生物多样性增减、资源开采或消耗总量、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防治投资额度等事项。

2.计划、规划和布局制度。一般来说,循环经济发展计划应以国家环境保护计划为基础,包括循环经济的发展方针、分期目标、考核目标、计划性对策和重大项目等事项。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各地方要针对区域的环境资源情况和外来资源的实际,对地区产业结构体系的功能进行重新定位,调整地区内的产业结构和企业空间布局,明确循环经济的目标、任务以及要采取的政策措施,确定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和重点企业的名单,保证循环经济战略的顺利实施。如对于生态脆弱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在加强政府财政补贴的前提下,应规划为保护性有限开发的区域;在一些资源枯竭型城市,可以把伴生矿和废弃物的综合利用规划为接续产业。

3.有效管理和监督制度。具体措施主要有:一是建立循环经济的综合指导、协调、监督和专门监督管理相结合的行政监督管理体制;二是有效改革行政管理体制,加强市级环境资源保护垂直管理改革的力度,试行大区环境保护和国土资源巡视员制度,提高环境资源监督管理的权威性和效率;三是施行全新的政绩考核标准,排除地方保护主义在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方面的干扰,确保循环经济的模式的实施能落到实处。

篇8

另外,从环境艺术所属门类来看,是具体科学学科,即环境艺术设计是隶属于科学的,考虑环境艺术设计与人文文化的关系,首先要考虑的就是科学与人文的关系。俨然,科学的严谨与技术性决定其与人文具备的意识性是有区别的,因此科学与人文的差异性就决定了环境艺术设计与人文文化未必能完全重合,从而存在一定的差异性与矛盾。其次,从各自的价值追求来看,环境艺术设计追求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化发展,通过空间的艺术的手段予以实现与打造,而人文文化则从本质上要求“以人为本”精神文化的传承,二者在目标与实现手段上仅有部分交叉。再来看,人文文化是历史的传承,不同文化的传承路径不一致性决定了多源文化的交融,不同人文文化在环境艺术设计上的风格体现存在差异。

3人文文化在环境艺术设计中的应用原则

人文文化的意识形态与精神追求丰富了环境艺术设计的艺术价值存在,环境艺术设计是人文文化表现文化传承的外在物化途径之一。如何充分发挥人文文化在环境艺术设计中的价值导向性效用,引导环境艺术设计通过环境空间设计,充分发挥“人与环境”和谐共处的人文要求,实现二者共有价值的最大化,正是本文力图研究的目的。根据前述分析,将充分发挥人文文化在环境艺术设计中效用,应该注意的原则总结如下:

3.1环境艺术设计应充分利用人文文化的生理与心理需求体现人文价值

环境艺术设计在贯彻保护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上,要贯彻实现人与自然的充分和谐发展。因此,充分利用人文文化对人与环境和谐发展的本质要求,一方面主要蕴含在环境艺术设计的技术要求上,通过人文文化价值要求人与环境的空间协调度,探索适用的量化技术,使环境艺术设计在满足人的舒适度与实用性方面成为人文外化的切实途径;另一方面还体现在环境艺术设计的艺术要求上,艺术对人文的追求是贯穿了整个历史进程的,将人文精神价值融合在环境艺术设计中,将充分丰富环境艺术作为技术与艺术结合学科的内涵。

3.2环境艺术设计应根据人文文化价值差异调整其设计表现方式

环境艺术设计与人文文化交叉而不重合的特征,表明了二者分属科学与意识形态的差异性。应充分利用二者的矛盾面通过“”的方法论为指导,具体实现环境艺术设计因地制宜、因人而异的设计适应性,保证环境艺术设计持久而旺盛的生命力。

3.3注意区分与人文文化交叉学科或价值理念对环境艺术设计的影响

注重区分人文文化与其他相关领域的区别,以区别对待不同价值体系对环境艺术设计的影响作用。如部分反映了人文文化的人体工程学,对环境艺术设计的影响与人文文化本身对其影响是不同的。在差异中不断深化人文文化以及相关领域对环境艺术设计的影响,才能不断深挖环境艺术设计的理论内涵,为进一步的设计操作实践夯实基础。

3.4保持当代环境艺术设计自身发展路径的独立性

环境艺术设计是一门独立的集技术与艺术与一体的科学学科,更是设计行业的基本组成部分,应当在一定程度范围内保持自身独特的发展路径,贯彻其本质原则,实现其理论与实践价值,除了应充分吸收众家之长,更应高拓深自身的存在价值。因此,环境艺术设计在发展途径中,应保持与时代接轨的触角,与行业先进技术与思维接轨的态度,但与此同时更应该走精细化拓展本行业发展的道路。

篇9

循环经济的概念产生于20世纪90年代后期,它是相对于传统经济发展模式而言的,代表了新的发展模式和发展趋势。循环经济是物质闭环流动性经济、资源循环经济的简称,是以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目标,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3R”原则),以物质闭路循环和能量梯次使用为特征,按照自然生态系统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方式运行的经济模式,它要求人类在社会经济中自觉遵守和应用生态规律,通过资源高效和循环利用,实现污染物的低排放甚至是零排放,实现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双赢”。2005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22号)明确提出,“力争到2010年建立比较完善的发展循环经济法律法规体系、政策支持体系、体制与技术创新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等中长期目标和分阶段推进计划。循环经济在国民经济各个部门逐渐实施开来,作为国民经济增长点的旅游业也不例外。发展旅游循环经济就是要在旅游业发展过程中,遵循循环经济理论,履行循环经济实践,以生态效率为目标,把旅游资源纳为一种稀缺性资源,按照生态规律,利用自然资源和环境容量和生态技术来组合和设计旅游产品,减少旅游环境污染,从根本上缓解旅游业、环境的矛盾,保护旅游资源和环境,实现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何为“人文”,思想史中,“人文”一词在中国最早出现在《易・贲卦》中:“(刚柔交错),天文也。文明以止,人文也。观乎天文,以察时变;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所谓“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即观察人类文明的进展,就能用人文精神来教化天下;在西方思想世界,“人文”思想主要被用来描述14世纪到16世纪期间以反抗中世纪对人的压抑而产生的人本主义思想,但“人文精神”作为一种世界观,则早在古希腊时代就诞生了,是以追求真善美的价值理想为核心,表现为对人的价值、尊严、权利的追求、维护和关切,对一种全面发展的理想人格的肯定和塑造,其目的是揭示人的生存意义、实现人的价值和尊严,追求人的完善和自由发展,是人类追求自由、全面、和谐发展的一种伟大而崇高的精神。发展旅游循环经济,不仅体现了旅游经济对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积极追求,更体现了对人文精神的追求。

二、实现“以人为本”的和谐旅游是发展旅游循环经济的根本目的

纵观中西方人文思想,“人文”的核心在于“以人为本”,重视人的价值,否定人沦为物的奴隶。人文精神在人类文明发展进程中始终具有重大意义。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要求一切发展必须是为了“人”的发展,是为了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发展。正如同志所说: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以人为本”就是“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而和谐旅游则是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的新旅游,它是通过对旅游资源的和谐利用、旅游业的和谐运行以及旅游者的审美和愉悦(或者说是和谐的体验),达到生态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事态和谐(人与人/社会的和谐)以及心态和谐(人的身心和谐),通过三大和谐折射出旅游发展中蕴含的深层人文关怀、生态关注和综合效应。然而,传统旅游业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着众多诸如地表景观破坏、水环境污染、空气品质下降、生物多样性减少等一系列生态环境问题,解决这些问题的出路在于发展旅游循环经济。

发展旅游循环经济,实现和谐的旅游经济。循环经济观要求运用生态学规律来指导经济活动,不仅要考虑工程承载能力,还要考虑生态承载能力,在生态系统中,经济活动超过资源承载能力的循环是恶性循环,会造成生态系统退化;只有在资源承载能力之内的良性循环,才能使生态系统平衡地发展。按照旅游循环经济战略,遵循生态经济学、环境经济学、文化经济学原理的原理与方法,充分发挥发挥知识经济、体验经济、技术经济的作用,最大限度的优化配置资源,提高资源环境的利用率和利用效益,充分考虑旅游承载力,把旅游经济活动对自然环境的影响降低到尽可能小的程度,促进旅游经济的和谐发展。

发展旅游循环经济,实现旅游资源和环境的和谐利用。循环经济的生产观念是尽可能节约自然资源,不断提高自然资源的利用效率,循环使用资源,创造良性的社会财富。发展旅游循环经济就是要改变过度消耗旅游环境、破坏旅游环境的传统旅游方式,依托清洁能源、能耗最小化进行发展,促进物质循化过程废弃物最小化;最终实现投入物质减量化,资源再利用、废弃物资源化等,增强旅游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程度,促进旅游生态环境良性循环,从而达到人与自然和谐的目的。

发展旅游循环经济,实现旅游者的和谐体验。旅游循环经济发展模式试图通过教育和体验等方式提高旅游者的环境意识。在这一过程中,旅游者可以认真思考旅游的本质和真谛,树立正确的旅游理念,把旅游作为知识经历、知识体验、知识交流、审美欣赏、净化灵魂和实现人的自我价值的方式等,并由此提升个人价值,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三、“人”是发展旅游循环经济的依托力量

发展旅游循环经济是一个创新性的工程。它要做到:(1)理论创新,即构建旅游循环经济的理论体系。要对资源的、开发、利用及旅游产品消费等多个环节的资源经济学行为进行深入研究,构建旅游循环经济的理论体系。(2)技术创新,研发新工艺、选用新设备和运用新材料,加强技术创新,构建发展旅游循环经济的技术支撑体系。(3)法律政策创新,要完善与旅游和循环经济相关的政策和法律,构建旅游业发展的循环经济法律法规体系。(4)文化创新,发展旅游循环经济要注重文化创新,即确立以人为本、以价值观的塑造为核心的软性管理模式,主要通过柔性的而非刚性的文化来引导、调控和凝聚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5)管理创新, 旅游循环经济是一个涉及旅游业、资源、生态环境和社会各个领域的大系统,若要对其进行行之有效的管理,还需要从管理体制创新,构建一套科学的管理体制。

以上发展旅游循环经济所需的理论、技术、法律政策、文化观念和管理制度层面的支持必须依靠“人”、也只有依靠“人”才能实现。首先,必须依靠“人”的发展观的深刻转变。发展观是一定时期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求在思想观念层面的聚焦和反映,是一个国家在发展进程中对发展及怎样发展的总的和系统的看法。.它决定发展道路、发展模式和发展战略。由于传统的旅游经济模式是粗放型的,将旅游业简化为数量型增长和外延的扩大再生产,旅游活动开发者和经营者为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目标及旅游者为最大限度的满足自身的旅游需求,同时,旅游资源的开发、规划、管理缺乏科学性和系统性,缺乏相应的监督约束机制,导致旅游区的环境恶化,生态系统严重失调,使一些旅游地的旅游价值在慢慢丧失。

只有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转变人们对旅游活动的观念,以新的系统观、经济观、环境伦理观、生产发展观、消费观等观念来指导旅游活动的有序、健康发展;全面提高人的思想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依靠人的全面发展。并将这些观念、素养上升到法律条例程度,做为一种法律规范来约束、监督人的行为,以此来保证新的理念、模式的贯彻、落实和实施。

四、构建和谐的“人地关系”是发展旅游循环经济的核心任务

所谓“人地关系”是,人类在改造自然过程中形成的人与地理环境之间的关系。如何正确处理人地关系,是发展旅游循环经济在哲学层面需要解决的问题。在中国传统哲学中,有“天命论”(自然灾害、生产丰欠乃至国家兴败皆由天定)、“机械唯物论”(人地关系密切,而以地的发展规律主宰一切)、朴素的“辩证唯物论”(地理条件是可变因素,因人而异),在西方传统哲学中所渗透的人地关系是一种典型的人类中心主义,它认为:人不仅是自然的主人,同时也是一切价值的来源,大自然对人类只有工具价值,并无内在价值;人类具有优越性,超越自然万物;且人类与其它生物没有伦理关系。数千年来,人类在这种傲慢观念的驱使之下,对自然界采取了种种不负责任的态度,盲目地掠夺式的发展使人类陷入了日益严重的生态和环境危机。

发展旅游循环经济就是要求人们正确认识和科学处理“人地关系”。首先,人和自然环境是一个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整体,二者自从人类诞生之日起即存在密切的相互联系和作用,并且这种联系和作用将永远持续下去。其次,人类和自然环境之间的相互联系和作用是一种动态变化关系,长期以来,以自然环境对人类的限制和影响为主,但是,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提高,人类对自然环境的影响正变得越来越强烈。再次,人是“人地关系”的主体,即“主体是人,客体是自然”。人具有能动功能和机制,人是地的主人,自然环境可以被人类利用、认识、保护的对象。人类与环境的关系是否和谐取决于人,而并非自然环境。所以,发展旅游循环经济,只有在正确认识“人地关系”的基础上,遵循自然规律,按照客观规律办事,自然才会向着有利于人类社会的方向发展。正如恩格斯所说:“我们必须时时记住:我们统治自然界,决不像征服者统治异民一样,相反地,我们连同我们的肉、血和头脑都是属于自然界,存在于自然界的。我们对自然界的整个统治,是在于我们比其他一切动物强,能够正确认识和运用自然规律。”

参考文献:

[1]冯之浚:循环经济导论.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4, 82~83

[2]明庆忠李庆雷著:旅游循环经济发展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7, 26

[3]袁健:五经四书全译. 十三经注疏[M].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2000

[4]许苏民:人文精神论.湖北:湖北人民出版社,2000: 61~62

[5]江潭瑜:大学人文精神与和谐校园的构建. 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7,24(5):87~90

[6]刘媛媛牛文英:人文精神的回归――论奥林匹克人文精神教育.体育与科学, 2007, 28 (5):34~39

[7]梁留科曹新向:和谐旅游的价值、构建及其实现. 经济地理,2007,27(4):681~685

[8]张建萍:旅游环境保护学.北京:旅游教育出版社. 2003:57~67

[9]王华:我国旅游循环经济发展模式研究. 经济纵横,2006,11:15~17

篇10

    在素质教育的理念下,人文素质的培育已成为现代教育理论和教育实践的前沿课题。教育部颁布的《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已把“培养学生的人文素养”纳入其目标之中。要使我们的语文课走人文化道路,使其处处充满动人的人文景观,首先应当搞清楚人文的内涵。

    一、人文精神及其对语文教学的启示 宏观意义上的“人文”指的是人类社会的各种文化现象。在欧洲文艺复兴时期出现的“人文主义”思潮,宣扬的是思想自由和个性解放,肯定人是世界的中心,他所体现的思想内涵有助于我们诠释语文教学中提出的人文性。

    樊浩博士站在“人──文化──意义──生命”这样的高度对人文精神作了如下阐述:人文精神是以人为主体、以文化建构为底蕴、以意义追求为指向的人的生命确立,生命发展的法则、原理和规律。强调了人文精神以人为基本要素,关注的是人的文化精神,人的生命的独特品质。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将人文化的语文教学作这样一个通俗的描述:语文教学应该以学生为本,倡导自主、合作、探究,关注人类、关注自然,注重学生自由健康的发展,注重对学生精神领域的深广影响,引领学生走进一个丰富而美好的精神世界中去,感悟到我国灿烂文化的迷人之处,从而享受到精神的愉悦,精神的幸福,精神的自由与快乐,弘扬学生的个性与灵性。语文教育的人文性,主要体现在尊重个性的健康发展、情感的熏陶、内心的体验。作为一门人文学科,语文教育在培养人文素质,张扬人文精神方面,有着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 然而,综观当前的语文课堂教学,在培养学生的人文素养方面仍然存在着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

篇11

1.2乡土文化的内涵特征

我国乡土文化源远流长。乡土文化是华夏民族得以繁衍生息的智慧结晶和精神寄托,是区别于其他任何文化的唯一特征,是民族凝聚力和进取心的真正动因。优秀的乡土文化既表现了乡民的价值观念、思维模式、伦理道德、行为规范和审美情趣等,体现了乡村和谐为美的社会伦理思想,强调了人与人的和谐、家庭和谐、邻里和睦到社会和谐,又体现了乡民对生活的无限热爱和对社会进步的文化价值观,还体现了乡民勤劳、朴实、热情、开朗、健康的品质特征,民族性情尽显其中,更体现了乡民崇尚劳动、尊亲敬祖、敬老敬贤等传统伦理观念。所以,乡土文化无论是物质的还是精神的、无论是制度的还是生态的都是不可替代的无价之宝,已深深地融入我们民族文化的血液之中。因此,乡土文化具有以下内涵特征:

1)乡土文化具有强大的延续力。

纵观世界上各个主要的农耕文明,大都发生过中断或衰落,唯有我国的乡土文化从未中断过,它一脉相承直到今天。

2)乡土文化是一种农耕型的文化。

这种形态的文化,不仅在意识形态上使农民群众形成了重农、尚农的思想,而且在社会心理和行为上也产生了深刻影响。

3)乡土文化是一种开放型文化。

它总是能够积极地吸纳和融合异质文化,而不是盲目地排斥或应付。

4)乡土文化是一种和文化。

这种和主要包括人与自然的和谐、自我身心的和谐以及人与人的和谐。

1.3乡土文化与新农村人居环境设计的关系

乡土文化是新农村人居环境设计的灵魂,对新农村人居环境设计发挥着重要的指导作用。乡土文化具有很强的抽象性,与新农村人居环境设计之间的联系又是密不可分的。新农村人居环境受乡土文化的影响,又是乡土文化在物质环境和空间形态上的体现,是乡土文化的写照。由于乡土文化具有延续性的特质,因此可以根据需求从乡土文化当中找寻新农村人居环境设计的素材来获得设计的思想源泉。同时,乡土文化作为乡土生活方式的一种载体,在对新农村人居环境进行设计时也是对新的乡土文化的创造和完善。即新农村人居环境设计一旦形成,就会对该地域人们的思想、心理、行为、生活方式产生潜移默化的作用,形成新的乡土文化情景。不同的乡土文化反映在新农村人居环境设计上会产生不同的人居环境风格。

2乡土文化的作用

乡土文化使设计者在认识理解乡土物质文化、乡土精神文化、乡土制度文化和乡土生态文化的过程中转化为设计理念,对新农村人居环境设计产生深刻的影响。乡土文化在新农村人居环境设计中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1)乡土文化是新农村人居环境设计的文化根基。

乡土文化的产生、形成和发展记录着乡土文明发展的轨迹和特殊性,承载着乡村的历史和传统,聚集并沉淀为一定的社会密码,是传统农业社会中成长起来的原生态文化。新农村人居环境设计必须从中吸取营养,寻找设计灵感。新农村人居环境设计的模式或载体的选择,只有与当地的乡土文化相结合,才能受到农民群众的欢迎。由此可见,乡土文化是新农村人居环境设计的根基。

2)乡土文化对新农村人居环境设计具有导向作用。

乡土文化导向功能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乡土文化的核心价值观与乡土精神文化,发挥着无形的导向功能,能够为设计者提供方向和方法,对新农村人居环境设计者的设计思想和设计行为起导向作用,引导他们面向农村美好未来,以农民、农业、农村即“三农”整体利益为重,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大业为重,使设计者自发地去遵从,把“三农”与设计者的意愿和愿景统一起来,从而促使新农村人居环境设计更加符合“三农”的实际需要。其次,对农民、农业、农村整体的价值取向和行为起导向作用,引导农民、农业、农村树立大局观念,支持和配合设计者对新农村人居环境的设计。因此,乡土文化就像一个无形的指挥棒,使设计者自觉的按照农民、农业、农村要求去设计人居环境。

3)乡土文化对新农村人居环境设计具有文化传承的作用。

乡土文化具有传承的作用。乡土文化一旦形成,就会薪火相传、稳定延续下去。今天的乡土文化,是建立在对传统乡土文化的传承基础上发展而来的。优秀的乡土文化凝聚了乡民世世代代的智慧,是乡民赖以生存的精神力量。乡土文化的传承表现为传统习俗、传统建筑、传统文艺、传统思想等方面的传承。所以,要进行社会主义新农村人居环境设计,就不能无视这些宝贵财富的存在,不能离开对乡土文化的传承,否则新农村人居环境设计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同时,对乡土文化的传承要批判继承,吸取精华,去其糟粕,古为今用,对于符合新农村人居环境设计要求,又积极健康向上的内容,应继承和发扬,对不符合新农村人居环境设计要求的、落后的、腐朽的,要自觉加以改造或剔除。

4)乡土文化对新农村人居环境设计具有指导调适的作用。

乡土文化中有乡土奋斗目标、乡土的行为规范和乡土的共同价值观,这些都对新农村人居环境设计有着强烈的指导作用。它让设计者明白自己的新农村人居环境设计哪些地方该发扬,哪些地方该规避,为设计者指明了调整和适应的方向。通过这些指导从而提高设计者的自觉性、积极性、主动性和自我约束力,使设计者明确工作意义和工作方法,从而提高设计者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3乡土文化在新农村人居环境设计中的运用

在新农村人居环境设计中,挖掘乡土文化元素,尊重当地自然与人文印迹,坚持可持续发展设计理念,实现人居环境设计与人的天人合一。乡土文化在新农村人居环境设计中具有巨大的利用价值。

3.1对乡土物质文化元素的运用

乡土物质文化中有乡土山水风貌、乡土聚落、乡土建筑、民间民俗工艺品以及乡土地貌、乡土气候、乡土植被、乡土材料、乡土色彩、乡土符号等元素。它是在乡土地域范围内自然产生,且能被设计者利用到新农村人居环境设计中,带有乡土文化的真实性和朴实性,对节约新农村人居环境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有着积极的作用。如对乡土色彩的运用。设计者在进行新农村人居环境设计前要深入了解当地农户的风情民俗,体验当地的生活环境和场所精神,运用乡土地貌色彩、土壤的色彩、植物生态、人文内涵、天空、大地、山林、水体等自然物质实体固有乡土色彩,挖掘出当地的乡土色彩,并运用到新农村人居环境设计中去,使得新农村人居环境设计富有乡土气息,创造出独具匠心的色彩映像。乡土色彩对整个造型赋予了乡土个性语言,它是造型要素无法取代的。又比如对乡土符号的运用。设计者将乡土符号作为物质载体,再结合当地的风情民俗,并以艺术的造景手法运用到新农村人居环境设计中,从而设计出能真正体现乡土文化特色、个性突出、生态和谐的新农村人居环境。还比如对乡土材料、植被的运用,呈现出的是自然美。取材于大自然的石材、植物、木等自然材料,通过造景手法处理使普通的材料变得不普通,利用地产的瓜、果、梨、桃等水果或蔬菜作为绿化设计素材,使之成为新的景观观赏对象。同时那些乡土建筑凝聚了历代民间建筑设计师的灵感,体现了民俗风情与乡土文化,是新农村人居环境设计中不可多得的宝贵遗产。设计者应重视保护乡土建筑,注重从乡土建筑的布局、墙体、屋顶、门窗和其他细部中吸取地域元素,让新农村人居环境与乡土建筑和谐共生。

3.2对乡土精神文化元素的运用

新农村人居环境设计中看得见的东西是它的物质文化存在形式,那些看不见的是乡土精神文化,它飘离在新农村人居环境设计载体之外,隐藏在新农村人居环境设计形式的背后,透过新农村人居环境设计的物质文化所反映出的传统价值观念、思维方式、文化、心态、审美情趣、设计理念、设计思想、创作手法、设计方法等,是新农村人居环境设计的乡土精神文化。而这些共同思想、价值观念、基本信念、乡土精神、农耕传统、地域风情和民间技艺是乡土精神文化的精髓,可以作为新农村人居环境设计的主题和设计理念,通过新农村人居环境载体设计,去营造空间环境,不仅能体现乡民的意识观念、审美情趣、心理需求和行为方式,同时还将反映蕴含在其中的深层次的乡土精神文化内涵。因此新农村人居环境设计中乡土精神文化特征的表达,重在意境、神韵、场所精神的塑造上,在潜移默化中将地方的风俗遗存、生活模式、传统空间格局传达出来,作为一种乡土精神文化特色的见证。

3.3对乡土制度文化元素的运用

乡土制度文化介于乡土物质文化与乡土精神文化之间,相对于乡土精神文化而言,更具有外观的凝聚性、结构的稳定性和时间的延续性,它既起着规范乡民行为和办事规程的作用,也起着规范新农村人居环境设计的作用。乡土制度文化为新农村人居环境设计提供了共同的设计准则和设计规范,这些共同的设计准则和规范反映了新农村人居环境设计的共同意愿。同时,乡土制度文化是非物态文化,它的乡村生产生活组织方式、乡土纪律制度、乡土道德准则、乡约村规等,有利于增强设计者的文物保护意识,了解乡村的发展历程,知晓先人留下的文物古迹,促使他们增强保护文物的意识,使之合理利用乡土物质文化、乡土精神文化和乡土生态文化资源,以乡土制度文化为切入点,引导设计者对新农村人居环境进行设计。如以乡土生产生活组织方式为物质载体,引入当地农业生产工具、生活用具等乡土材料,如古井、水车、石磨、古树等器物和农耕文化的簸箕、斗笠、锄头、风斗等原生态的生产农具经过艺术化的处理,充分展现乡村特有的艺术美。

3.4对乡土生态文化元素的运用

新农村人居环境设计应有效利用乡土生态文化元素。因为“环境的背后蕴含着千百年来生态演进的历史和文化发展变化的历史,它是人与自然共同的作品,经过了千百年来的改造,深深打上了人的实践的印记,成为‘人化的自然’”。然而,目前新农村人居环境设计中缺乏对生态文化必要的尊重,对其运用还比较薄弱,大多以损害乡土生态文化为代价,过度的设计已造成乡村资源浪费。新农村人居环境设计是发展乡土生态文化、建设乡土生态文明的需要,设计者必须站在国家目标和发展战略的高度,有效地运用乡土生态文化资源,在新农村人居环境设计中遵循生态的原则,遵循生命的规律,把地形、地貌、水文、气候、植被、动、微生物、土壤、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土地、人口、体制、文化、历史等组成一个多维的复合生态体进行设计。也就是说,设计者要从自然和社会两方面去充分考虑,合理安排乡村土地及地上的物质和空间,创造新农村可持续发展的整体优化和美化的乡村人居生态系统,为农户创造安全、健康、舒适、优美的人居环境。

篇12

    (一)学校体育教育能够促进人文精神的培养

    1.有利于学生人际交往。学校体育活动可以为学生提供更多人与人交流、接触的机会,进而提高学生的人际交往能力,增进彼此间的情感交流,而且在人际交往过程当中还能够培养学生主动与人交往的习惯及意识。2.有利于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体育锻炼不仅能够改善学生的生理健康、增强个人的体质,并且也有助于提高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完善学生的心理素质。比如在体育教学中,对于如何调整心态、如何控制情绪、如何面对挫折与困难等均有真实的锻炼机会和感悟机会。3.有利于学生合作意识和社会责任感的培养。许多需要团队合作的体育运动,比如篮球、足球,不管个人的技术能力和水平有多高,要想取得胜利就必须加强团队成员之间的积极配合,当今社会的建设与发展也迫切的需要团结合作的精神。而学校的体育教学则可以在潜移默化的过程当中培养学生的奉献精神、集体责任感以及团队意识。4.有利于培养学生的竞争意识。体育活动不仅需要团结协作,同时也需要竞争,需要团队间的角逐,培养竞争意识对学生今后的个人发展和自我超越是非常重要的,对提高学生适应社会的能力也是不可或缺的[3]。

    (二)学校体育教育对培养人文精神有着独特的优势

    1.学校的体育教育的主要教学方式是肢体实践活动,其寓教于乐、调节节奏、强身健体、审美育德、修身养性、增添情趣等一系列功能及作用是任何学科都无法比拟的。2.学校的体育教育具备着独特的时空属性,不会受到有限活动空间的限制和束缚,也不会受到有限时间的局限和约束,可以在学生体育课堂或者业余时间的每时每刻,同时也可以在辽阔的室外,甚至是校外的自然环境当中,能够促使学生与人类原生状态的学习环境更为接近。3.学校的体育教育可以更为自然的加强直观性、示范性教学方式的运用,学生与学生之间、学生与教师之前的相互切磋、相互交流也变得更加便利,从根本上体现出了体育教育对学生主体性的重视。由此可见,学校的体育教育对培养当代学生的人文精神有着显着的优势,体育教学的巨大作用是学校其他任何学科都无法取代的,这为学校体育教育与人文精神的融合奠定了可行性的重要基础。

    三、优化学校体育教育人文环境的有效措施

    学校的体育教育是一种推动人类发展的重要手段,通过多种形式的体育活动,极易给人们带来积极的心态、健康的身体、奋斗的激情、坚韧的意志以及向上的精神等优良的生存状态,所以,优化学校体育教育人文环境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能够为我国社会发展培养更多优秀的现代化人才。

    (一)提高体育教师的人文素养

    学校的体育教师不但需要具备丰富且扎实的体育技能和体育知识,而且还应当具备培养学生人文素质的教学能力。所以,体育教师应当以其自身的优秀人文素养来感染学生,这也是育好人、教好书所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在学校体育教学过程当中,学生通常会因为对某位教师的喜爱而喜欢上这位教师的课程,由此可见,教师的人格魅力对学生的学习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良好的人格魅力是与个人的人文素养密切相关的,所以,学校的体育教师应当重视加强自身人文素养,全面展现自身独特的人格魅力[4]。

    (二)树立“以人为本”的教学理念

    体育教育是一个以身体锻炼为主、师生共同参与的双向活动,体育教学不但需要师生对普遍的教育规律加以遵守,而且还必须切实的符合体育教学的诸多特殊要求。在学校体育教学当中,要想创设良好的人文精神环境,那么就应当及时树立“以人为本”的教学理念,只有这样才可以从根本上促进体育教学目标的实现。学习不单单只是一种个体化的行为,同样也是一种组织性的行为,从教学活动组织的角度而言,不仅需要顾及每一位学生的利益,而且还需要照顾到每位学生之间的个体差异,要求教师有针对性、有目的性的来对教学内容进行选择,使所有的学生都可以积极主动的参与到体育活动中,让全体学生都能够拥有及享受体育的权利,充分的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

    (三)创设和谐的教学环境,构建和谐的师生关系

    构建和谐师生关系是现代教育的必然要素与内在需求,从总体上来看,教育的过程实际上是师生关系建立及形成的一个动态过程,学校的体育教育活动是学生和教师共同参与的双边教学过程。教学课堂人文环境指的是以班为单位的体育教学活动中,被学生所体验与感知的人际环境,这直接关系到学生的行为、认知以及情感等因素,对学生身心健康的发展有着深刻的影响。因此,良好的体育教学环境是最佳培育学生人文精神的切入点,是确保教学活动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而积极的教学氛围的前提及基础是良好的人际关系。所以,在体育教学过程中,教师应当为学生营造活泼生动的教学气氛,充分地满足学生的身心需求,尽可能地创设出师生民主交流、心理相融的良好课堂氛围,使学生在欢快的环境中展开体育学习。

    (四)转变评价考核方式

篇13

2.可持续发展理念的贯彻

可持续发展实际上需要有效地解决经济效益、生态效益与社会效益之间的冲突。国家通过环境法来为环境污染或环境破坏设定可以容忍的限度,其目的即是为了满足整个社会对经济效益的追求。然而在追求经济、促进社会发展的过程中,环境污染的发生不仅频繁而且后果严重。单个污染企业承担责任的能力有限,致使污染受害者和公共环境损害往往得不到应有的赔偿。为分散企业环境污染赔偿责任,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者。尽量减少社会和国家的损失,有必要探索建立我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从而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实现更加抽象的社会正义。

3.和谐社会实现的保障

发展保险业是完善社会保障体制,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谐社会的构建着眼于方方面面,对于民生的基本保障和实现是其追求基本价值之一。如前所述,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就是对复杂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一种合理机制。这一制度的构建不仅可以分摊污染者的赔偿责任,避免他们因无力赔偿而即将面临的悲惨命运,而且可以使被害人在损害一发生时就及时向保险人提出请求,迅速获得理赔,以填补其遭受的损失。这样既节省时间和金钱,又避免了求偿无门的情形,还能减轻司法诉讼量,及时解决法律纠纷,从而实现高效诉讼的价值目标,最终达到双赢的局面。

二、中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承保范围需明确的问题

(一)关于持续性环境污染事故能否纳入承保范围

目前在各国理论和实务中,对于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属于承保范围已成定论。难点在于对于渐进性或累积性污染事故是否应该承保的问题。

1.从理论上探讨对于持续性污染是否属于可保风险的问题。

依照我国保险法律和保险实务,“可保风险”以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偶然性和不确定性为其根本特征。持续性污染,从无限制的长期来讲,污染积累到一定程度,污染事故必然爆发,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合同与一般的保险合同一样,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会在合同中约定保险责任期间。在该期间保险事故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危险的发生并非保险人和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完全可以确认的必然事情,因此,符合“危险的发生存在可能”的特征。同时,累积性污染事故发生的时间也是不确定的、事故造成的后果严重性程度也是不确定的,这符合可保风险的偶然性特征。

2.实务中将累积性污染事故纳入中国环境责任保险的范畴是否可行

当然,将所有的环境侵权行为都纳入责任保险的范畴无疑是最理想的。但一项法律制度的实际效果,既与其法律规范的完善程度有关,更与其满足社会生活的需要程度,以及在程序上的可执行程度有关。考虑到中国目前环境责任保险所依托的相关法律规范并不完善,而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实施和完善也需要一定的进程,再加之中国保险业特别是责任保险还很不发达的情况下,将累积性污染事故纳入环境责任保险的范畴条件尚不具备。

(二)关于生态损失是否应纳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所涉及的损失赔付范围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所涉及的损失赔付范围有以下几种:第一,因环境污染而造成的第三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坏、灭失而产生的损失;第二,因环境污染事故而产生的救助费用和诉讼支出,以及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第三,由于环境污染而导致被保险人的财物损失;第四,因环境污染而导致的生态破坏而引起的损失。一般来说,对于第一种损失列入损失赔付的范围是毫无疑义的。从我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来看,对于第二种损失列入损失赔付范围也是有法律依据的。我国《保险法》第42条第2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该法第49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该法第51条还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但是,对于第三、第四中损失是非应当乃如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范围呢,目前尚未有定论。

三、中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范围的思考

(一)中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的思考

环境污染的发生形态有突发性和持续型两种。突发性的环境污染在发生前没有明显的征兆,一旦发生损害立刻显现,受害人的受损程度的认定也较为容易。持续性环境污染事故侵权持续时间长,侵权原因复杂,往往是多种因素复合累积的结果。受害人对侵权行为的存在往往缺乏深刻的认识,以至对侵权行为何时发生、侵权人为何人都不知晓。因此,对持续性的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损害进行救济是较为困难的。

环境责任保险作为对环境污染损害的救济方式,将所有环境污染损害都纳入环境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无疑是最为理想的。但鉴于我国保险业的发展水平、环境污染的现状及相关民事法律的完善程度,目前仅将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故纳入环境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是较为适宜可行的。待条件成熟后,再将持续性的环境污染事故纳入承保范围[5]。这类似于法国“分步走”的做法。当然,扩大承保范围是大势所趋。但这势必会增加保险公司的风险,使它们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而有可能不愿承保。所以为了避免和鼓励保险公司承保持续性的环境污染事故,就需要政府在政策上予以扶持,对此中国在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可以采取以下几种做法:(1)注入保险基金;(2)由政府主持成立由多家保险公司组成环境责任保险集团以分担承保的风险;(3)效仿法国的做法,成立一个专门负责环境责任保险的机构;(4)建立一个法定的环保监测部门,专门从事对有关环境责任保险承保范围内的环境侵权行为的监测,分担保险公司在辨别、确定理赔范围时所花费的时间、费用及人力等资源,减轻保险公司的业务负担,使其成为保险公司的一个隶属部门专为环境责任保险这项保险业务服务,发挥其良好的补充减负之功效。

(二)中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赔付范围的思考

对于前面所提到的“第三种损失”,笔者认为,根据责任保险的特征原则上应该属于除外责任,比如因污染而引起的被保险人自己所有或照管的财物损失,以及由于环境事故而导致工厂全部或部分停产而引起的损失,被保险人自己的损失不是我们这里所要讨论的问题,可以从企业财产保险的险种设计上寻找解决问题的途径。但对于自有场地污染应该借鉴发达国家的立法实践及其环境责任保险的发展历程纳入到损失赔付范围之内。美国的判例一般认为公众的健康与安全较保险单的任何明示约定更为重要,当被保险人污染了场地而又无力治理时,损害的又会是公众环境权益了,所以从环境法的公益性出发应该将自有场地污染纳入到环境责任的赔付范围当中。

至于生态损失,笔者认为目前尚不宜纳入损失赔付范畴。当然,随着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理念在法律体系的渗透,以及人类对于生物多样性、环境权的日益关注,生态损失的赔付将会成为法律所无法回避的一个难题。当然考虑到我国目前环境责任保险才刚刚起步,不顾及实际情况将所有损失不加区分都纳入赔付范围很容易引发保险人因资金缺乏而无力支付巨额赔款的支付机制恶化,这不仅使环境责任保险无以为序,而且也极容易引起保险市场乃至整个金融市场的混乱。所以对于生态损失的保险赔付要依托于相关理论的进展,法律制度的完善以及高度发达的保险业。

参考文献:

[1]周珂,杨子蛟.论环境侵权损害填补综合协调机制[J].法学评论,2003,(6).

[2]CodeofFederalRegulation,Title40,Chapter1-EnvironmentalProtectionAgency,SubchapterI-SolidWaste,264.140.

[3]汪劲.环境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免责声明以上文章内容均来源于本站老师原创或网友上传,不代表本站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仅供学习和参考。本站不是任何杂志的官方网站,直投稿件和出版请联系出版社。

你好,需要期刊咨询服务吗?在线咨询
了解我们
获奖信息
挂牌上市
版权说明
杂志之家服务支持
在线客服
工作时间 8:00-24:00
期刊咨询服务
服务流程
网站特色
常见问题
经营许可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企业营业执照
客服服务
期刊咨询
订阅咨询
投诉留言
其它
公文范文
期刊知识
发表咨询 加急见刊 文秘咨询 期刊订阅 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