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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学界通说,环境权应当属于公权利,而不能直接适用于私人问题。环境权只能作为一种立法原则,要求国家和地方政府最大限度地保护环境,却不能以此为依据,提起民事诉讼,对侵害环境权的行为提出相应请求。如果公民的环境权益无法得到法律上的保护,那么,环境权的确立便无实际意义。公共利益是众多的私人利益的集合体,保护私人利益实际上就是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即通过对个人利益的保护实现对社会利益保护的目的,因此,环境权的私权化将成为一种必然的趋势。作为环境权私权化基本制度之一的环境人格权,所解决的正是在社会公共利益的整体需要的范围内,以权利法定的形式确立个人权利,以使对社会利益的保护落到实处。
一、环境人格权的涵义界定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依法所固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为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权利。“人格权者,以与权利人之人格不得分离之利益为标的之权利也。”…人格权制度建立的基本路径就是:人作为主体存在具有一些必备的要素和条件,即“人格”;维护人格的完整是人的根本利益所在,即“人格利益”;权利则是享受特定利益的法律上之力。一般人格权理论和具体人格权中的生命健康权理论是环境人格权制度的直接理论来源。一般人格权是关于人之存在价值和尊严的权利,其标的包括全部人格利益。生命健康权是特别人格权之一种,其权利客体为人身最根本的利益,即生命、身体、健康。
人格权是一种具有发展性、开放性的权利,随着人类文化及社会经济之发展,其范围不断扩大,内容亦愈丰富。环境人格权理论就是这种扩展思路的结果。环境人格权可以界定为主体所固有的、以环境人格利益为客体的、维护主体人格完整所必备的权利,其内容包括环境享用权、参与权、维护权、请求权等。它与民法上的人格权具有相通性,又有着自身的鲜明特点。其特点表现在:
首先,环境人格权以环境人格利益为客体。环境人格利益是人在适宜的环境中生活的利益,如采光的利益、在清洁的空气中生活的利益、在宁静的环境中生活的利益等。它不具有通常的财产利益内容,而是体现为一定的精神利益,是行为与精神活动的自由和完整的利益,以人的精神活动为核心。
其次,环境人格权具有公共性,即环境人格权不是纯粹的私权,是“社会性私权”,超出了私人范围而具有一定的公共性特征。由于环境的公共资源性质,环境损害等影响环境的行为的特点之一是往往涉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环境利益具有很强的公共利益属性,环境人格利益也不例外。因此,与民事人格权纯粹的私权属性不同,环境人格权具有一定的公共权利属性,是公共性的私权。其保护也就具有一定的公法强制色彩。
再次,环境人格权兼有预防救济性,即由于侵害的不可逆转性以及危害后果的滞后性特征,环境人格权的救济在损害未发生时以预防性请求权实现。权利人在人格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时,可以人格权作为请求权的基础而要求停止侵害,特别是当侵害正在进行中或者损害尚未最终形成时,即可基于一定的要件而事先予以停止。这就需要在侵害环境人格权的构成要件上进行新的界定,确认危险责任等责任形式,以实现环境人格权的充分保护。当然,对环境人格权的事后救济也是必要的。
最后,环境人格权具有一定的界限。作为精神利益,其范围具有相当的模糊性,因此应当明确法律保护的界限。民法将法律的确认作为享有人格权的条件,环境人格权也应当以法律的明确规定为保护的前提和确认保护程度的依据。设计界限明确的具体环境人格权是环境人格权研究的任务和目标,但在目前环境法律制度不完备的条件下,依据一般性规定对环境人格权进行保护也是必要的。
二、环境人格权引入的必要性
我国现行法律在环境保护方面主要是两个制度,一是环境保护相邻权制度,一是环境侵权制度。前者必须以相互之间存在地域上的相邻为前提,而且,相邻权的本质是不动产权利人之间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这两点大大地限制了其发挥作用的空间。环境侵害具有空间上的广延性和时间上的潜伏性的特色,这决定了仅仅通过相邻权制度来解决环保问题恰似杯水车薪。例如场所污染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等行为,若要以相邻关系为前提,民事责任的承担就会受到很大的限制。
环境保护相邻权制度的缺陷看似可用环境侵权制度来弥补,其实不然。目前,我国的环境侵权制度的本质是因环境污染和破坏引起的人身权、财产权的侵害,在赔偿额的计算中并未包括美学意义上的环境权益的损失。若尚未引起人身和财产利益的损失,依相邻权制度去处理,则并未构成侵权。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是健康权,但通过健康权来实现环境权益的保护显然是不足的。健康权的侵害是一种医学标准,以身体的功能和疾病为承担责任的标准。而在环境权益侵害中,造成健康的损害已为环境污染和破坏的最严重后果。
鉴于现行法律对环境权益保护方面的制度性缺陷,须引入独立的环境民事权利——环境人格权。这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是人们享有的一种以环境资源的美学价值和生态价值为基础,在美好的环境中的生活和工作的权利。具体包括安全权、日照权、眺望权、宁静权、清洁水权、清洁空气权等。实际上,在美国的环保判例中,已经将其视为一项独立的权利。笔者认为,在中国法律现代化过程中,引入独立的环境人格权确有必要,原因在于:
其一,人格权的不断丰富和发展,反映了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反映了人的主体价值的弘扬。随着人权运动的开展,人格权法可谓是当代民法中的最为活跃的一个部分。在古代法和近代法中,人格权法与主体法的界线还并不清晰,人格权法主要规定那些与民事主体资格承担不可缺少的权利(如姓名权、身体健康权等),那时人身权法中发展最充分的是身份法。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格权的内容不断扩展,新型权利不断出现,如知情权、迁徙自由权、器官捐赠权等,这些新型人格权已经与主体资格的承担无本质联系。这样,逐渐改变了人身权法主要以身份法为主体的结构模式。同样,环境人格权是未来法律发展的重要趋势之一,它也将打破旧有界限,获得自身的发展。
其二,环境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进入法典,已有立法例。以1996年最新颁布的乌克兰民法典为例,其第二编主要规定了人格权的内容,其人格权内容非常广泛,共计32种,其中还专门规定了环境权。乌克兰民法典的这一立法例,代表了当今民法的新趋势,值得借鉴。
三、环境人格权的内容
环境人格权究竟包括哪些内容,国内外学者对此尚无定论。笔者不揣浅陋,根据国内外环境保护的实践,在此按照以下两种不同的标准对环境人格权的内容作出分类概括。
笔者认为,从环境人格权的范围来看,其内容包括:1.安全权,即民事主体享有在安全的环境中生活和要求生命安全不受环境威胁的权利;2.阳光权,即民事主体享有免受噪光危害及居所获得充足阳光照射的权利;3.宁静权,即民事主体享有在适当安静的环境中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权利;4.清洁空气权,即民事主体享有在未受污染的空气中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权利,但正常的、轻微的生产、生活活动所产生的空气污染除外;5.清洁水权,即民事主体享有享用清洁、卫生的水的权利;6.通风权,即民事主体享有保证居所空气流通性的权利;7.眺望权,即民事主体对其居所的视野开阔性所享有的权利。由于现代城市规模的日益扩张,土地的价值愈发珍贵,所以,对眺望权的享有应当加以限制。不过,在将开阔的视野景观作为不动产当事人约定内容的情况下,守约方可以向对方主张眺望权。
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角度看,笔者认为,环境人格权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维护环境人格完整的权利。环境人格的完整是主体人格完整的前提和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几层含义:一是人所处的环境的生态和谐和适宜生活,例如拥有充足的日照、清新的空气等,这是主体享有完整的环境人格利益必备的客观物质条件。二是主体在这种环境中享受、欣赏和生活的自由,即主观享用的自由,是环境人格在主体的主观体验和意识中的实现。三是主体在这种环境中所享有的尊严,是他人对主体环境人格完整的尊重,是环境人格完整的外部体现。环境人格权通过对以上几个方面的维护实现对环境人格完整的维护,这是环境人格权的基本内容。
第二,排斥他人对环境人格权的侵害的权利。排斥侵害是权利的应有之意,具体到环境人格权,排斥他人侵害包括以下几层含义:一是危险的排除。对他人可能危害环境人格利益的行为,权利享有者可以请求停止危险行为,即前述预防性请求权。二是侵害的排除。由于环境侵害通常具有持续性,因此,对于正在发生的侵害,排除侵害请求权对环境人格利益的保护至关重要。三是损害补偿。对已经产生的损害,请求赔偿是事后补救措施,也是排斥侵害的保障和结果。
第三,对环境人格利益的享用权。作为一种精神性权利,环境人格权主体对环境人格利益的主观享用就是“使用”。同时,人格权的专属性决定了对环境人格利益的享用权是不可转让的。
第四,适当行使环境人格权的义务。权利享有者同时负有依法和正当行使环境人格权、并不得侵害他人的同等权利的义务,这是建立环境人格权秩序的基本条件。
四、环境人格权的法律保护
(一)侵害环境人格权行为的确认
民法确认侵害环境人格权的民事违法行为是侵权行为。只有基于民法的这一基本认识,才能对自然人的环境人格权进行有效保护。侵害环境人格权的行为是一种特殊侵权行为,具有如下特征:
首先是行为方式的间接性。在环境侵权行为中,行为人的行为首先作用于环境这个载体,然后再通过环境这一中介物,对生存于其中的自然人造成损害。环境污染侵害中污染物往往是肉眼看不见的,这些污染物要么借助于环境中的空气或水而作用于受害人,要么是通过环境破坏致使生态系统失去平衡而作用于受害人,在很多情况下,众多的侵权行为掺和在一起最终形成了环境损害,这就增加了对环境侵权行为认定的复杂性和获得侵权救济的难度。
其次是行为过程的缓慢性。在环境侵权行为中,由于侵害是经过多种因素的复合累积后,逐渐形成并显现出来的,因而其所造成的损害并不会因侵权行为的停止而立即停止,而是要在环境中持续作用一定的时间;又由于环境损害所引起的疾病多具有潜伏期,有的长达数十年才会爆发,因而使得环境侵害的缓慢性特征表现得更加明显,这就使得环境损害在因果关系的判定上发生了极大的困难。
再次是行为后果的公害性。在环境侵权中,在很多情况下表现为非特定众多污染源的复合污染对相当区域不特定的多数人的多种权益的同时侵害,侵权人与受害人很难判定或者根本无法判定,甚至在有些情况下侵害人与受害人混为一体。环境侵权行为不仅会侵害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等权益,还会损害子孙后代的权益,而且这种损害又往往无法弥补和消除。所以,环境侵权既具有“私害性”,同时又具有显著的“公害性”,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和为受害人提供法律救济的难度较大。
(二)侵害环境人格权的行为人的民事责任认定
行为的违法性、主观过错、因果关系证明和危害后果往往是传统侵权民事责任承担的条件,只有特殊情况下适用无过错原则。但在环境侵权行为中,由于其具有危害大、影响深、潜伏时间长、有时危害情况难以查明的特点,决定了对其“违法性”、“主观过错”和“危害后果”要进行必要的变更。侵权中,“违法性”只是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必不可少的要件,一但不能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要件。行为违法造成损害当然要承担民事责任,但在行为不违法但有危害时,同样要承担民事责任。在工业污染中,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似乎已经成为通说,但在侵害环境人格权的情况下,采用过错与无过错相结合的“二元归责原则”似乎更加合理。对来自工业污染、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环境侵害应当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对来自自然人的环境侵害,应当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在危害后果要件上,不以危害后果出现为要件。例如,若安全受到威胁,导致人受惊吓、产生恐惧、失眠、生活秩序严重受干扰等等,即使没有出现危害后果,行为人也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环境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形式应包括消除危险、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由于在众多的环境侵权案件中,经常出现侵权行为人对受害人的生理和心理造成不良的影响,使受害人造成巨大的精神痛苦,故赔偿损失既包括物质损失,也包括精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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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计划经济残留的影响,当前部分企业尤其是大型国有企业,在人事管理中采用的仍是传统的劳动管理模式,不仅与现代企业的发展战略相互脱离,也没有与企业的经济效益目标紧密结合,一般只强调劳动人事管理工作本身功能的发挥,将工作的重点放在劳动力的配置及劳动纪律范围内规章制度的管理,又或者片面注重企业领导交办的应急事项,缺乏与企业发展战略的有机结合,缺乏对员工的统一规划管理及对人才的有效选拔、培养和任用,难以满足现代环境下企业全方位人力资源管理的需要。
2.观念认识问题
在传统的资本理论中,一般都是将资本理论基础建立在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上,建立在资源同质性的假设下,其核心是实物资本或者物质资本。在这种理论背景下,过分强调了物质资本的决定作用,而忽略了人力资源在企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从而影响了企业的长远发展。
3.内部机制问题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许多企业都建立起了相应的竞争机制和激励机制,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仍然缺乏切实可行的考评比标准。在传统的人事管理中,对于员工的激励一般都是以物质激励为主,通过奖金的形式实现,激励手段相对单一,无法形成对员工精神层面的激励,同时也缺乏对员工德、能、勤、绩的全面考核,没有在企业内部形成良好的竞争氛围,员工主动性和创造性难以得到有效发挥,无法充分激发员工的潜能,导致在企业内部存在着干好干坏一个样,出现不求上进的情况。
4.缺乏合理的人才选拔
当前许多企业在人才选拔机制方面的管理也比较混乱,人才的流通性较差,而且也难以根据市场需求进行人才管理,一方面人力资源的质量难以保证,员工专业素质较差甚至没有接受过相关的教育和培训,严重影响了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另一方面,很容易滋生问题,影响企业的稳定健康发展。
二、现代环境下人事管理工作的转变
针对上述问题,在现代环境下,企业管理人员应该及时转变观念,切实做好人事管理工作的转变,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对问题进行处理,推动企业的稳定健康发展。
1.强化人力资源管理
在计划经济时期所形成的劳动人事管理模式,企业的发展目标受政府限制,人才的分配也是由政府进行的。而在当前市场经济背景下,企业成为了独立的社会经济实体,摆脱了政府的行政干预,实现由劳动人事管理向人力资源管理的转变,可以说是一种必然趋势。对于企业而言,应该将劳动人事管理与企业的发展战略紧密联系在一起,强化对于员工的招聘和管理工作,确保员工的素质能够与企业的发展战略紧密结合,激发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在企业中营造共同的价值观,对员工进行有效引导,推动企业战略目标的有效实现。
2.拓展人事管理的范围
一方面,要加强人才的培训和教育。人力资源的层次或者说价值不是固定不变的,对于企业而言,支出相应的资金和精力,做出有意识、有目的的投资,就能够有效提升劳动力的层次,人力资源也会相应发生变化。因此,做好人才培训开发,是一项有利于人才增值和企业发展的双赢投资。对此,企业应该充分重视起来,立足自身发展的战略目标,针对岗位需求,切实做好人才培训和教育工作。需要注意的是,人力资源的开发应该制定合理有效的计划,确保培训和教育的长期性、持续性,对员工及整个企业的工作绩效进行改善。另一方面,要加强企业文化建设。企业文化也称组织文化,是一个组织由价值观、信念、符号、处事方式等组成的特有的文化形象,是一种以企业为本的管理文化,对于企业的发展而言是非常重要的。对此,企业人事管理部门应该充分重视起来,将企业文化建设纳入人事管理部门的职责范围,充分挖掘其在企业中的导向、动力、融合力等功能,培养员工的主人翁意识和责任感。
3.建立有效的竞争激励机制
在当前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环境中,人才的流动是非常迅速的,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企业应该建立有效的竞争机制和激励机制,留住人才。从目前来看,比较常用的措施包括高薪留才、带薪休假、事业留才、感情留才等。企业管理人员应该结合企业自身的经营目标和工作任务,对员工进行合理配置,同时有计划地对人力资源进行更新,促进其在企业内部的流通,确保员工潜能的有效发挥,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使得员工可以获得完成工作后的成就感,建立起一个相对有效的竞争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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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问卷调查分析。
根据对调查问卷的统计可以看出52%的认为最为私密的空间为林场,36%的人认为的私密空间为主楼后绿地。林场作为实验基地,具极高的植物覆盖率,这说明公共空间的私密性与空间的使用者多少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同时,较高的私密性,给人以安全感的同时也带来了不安全的暗示。林场这类型的空间具双重性。得到36%支持率的主楼后绿地同仅得4%支持率的熊猫园位置临近,其周围环境也基本类似,皆是建筑所围合形成的空间,虽然熊猫园四面都是建筑物,但由于包围其的皆是学生公寓,不间断的行人通过和植物遮挡相较主楼差。而主楼后的绿地,虽然仅有三面建筑物的包围,但由于非上下课时间行人较少,大片的杜松,白桦的遮挡,形成了比较受欢迎的私密空间。由图2及其他调查数据可知体育场是了感到不适最低,且最常活动的场所。校园作为集学生学习、生活、娱乐的场所。其为学生提供的空间皆是公共空间。而体育场作为可以让大家最大程度的参与其中而得到大家的肯定。因此,可以推测目前校园中大量的使用者与校园的最适容纳并未形成和谐的关系,在校学生最迫切需要的场所并非是具有私密性的空间,而是足够的个人空间,足够的可进行集体公共活动的场所。
2结论与建议
2.1通过实验和观察法得出每个人都需要个人空间,一个人的个人空间大约可看作直径为一米的圆柱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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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像人一样生活:需要与生态的内恰
人要像人一样生活,首先就必须理解什么是人,什么是人的本质。雅斯贝尔斯认为,我们应当认识人的真正存在、了解人的真正自由和理解人的真正本质。他进而认为,人的真正存在与自由,并不像现代社会中不断发展的各门关于人的科学那样,仅仅将人当作一种客体,通过各种层面的知识就能够被认识。我们认为,对人的认识必须从总体上进行把握。人是物质性与精神性的统一,由于人的物质性存在是有限的,而精神性存在可以无限,所以这种总体状态与人的需要是相互对应的。因此,人要像人一样生活,就意味着人必须成为一个物质需要有限而精神需要无限的存在者,换而言之,就是要在满足人之基本物质需要的条件下着力于其精神世界的开发,促进人的健康全面发展。但是过去的无限发展理论,却并没有受导于如此的认识,而是将人的物质需要从自然限度中释放之后,就让需求如脱缰的野马任其狂奔。人们沉醉于对物质利益永不停息的追求和满足之中,物质需要成为人们耗费精力而永无注满的无底深潭,使人们沉溺于无止境消费和无意义的生活。如前所述,无限发展带来的生态问题是严重的,而要摒弃无限发展主义,保护好生态环境,就必须使人回到人本身的本然规定之中,即成为一个物质需要有限、精神需要无限的存在者。而要如此,首先就得让人类习以为常的无限的物质需求“回归”到它的一定的应有限度之内,即必须对人的物质需要进行合理调控。那么如何进行调控?这是一个复杂问题,但其中的一个最基本的原则就是,人类物质需求必须符合自然生态的平衡发展,必须限定在自然能够提供相应需要的限度之内,人类物质需求应当是一种被调控的生态化的物质需求。要对人类的物质需求进行生态化调控,首当其冲的就是要培养人们物质需求的生态化意识。人们只想到其无限的物质需求应当不断地被满足,而很少考虑那些无限的物质需求本身是不是合理,更没有考虑到它们有没有符合生态要求,是不是具有内在的生态合理性。面对如今严峻的环境恶化形势,我们必须对自己的各种物质需求进行生态化考量,在考察它们是否具有生态合理性的基础上对其进行必要的调整。而要进行这种合理考量,就得有这样的意识准备:一是树立物质需求的生态有限意识。人类需求内含物质需要与精神需求,是二者构成的总和,我们能够说人的精神需求可以无限发展,而人的物质需要则不能无限发展,它必须受到限制。二是建立物质需求的生态有度意识。任何事物的存在和发展都有其内在节度,物质需求也是如此。物质需要须符合自然生态、社会生态和个体生态的内在节度,任何超出这些节度的物质需求,都可能对人类带来危害,都必须得到调整。三是确立物质需求的生态合理意识。物质需求的生态合理性包括需求本身的生态有利性、需求对环境的生态维护性以及对实现需求的条件可能性,从这三个方面对人的物质需要给予全面考量。那么,如何培养人之物质需求的生态化意识呢?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就有许多可借鉴的思想资源。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寡欲思想对于控制我们过多的欲望,对于我们物质迷狂精神的生态化“整肃”是有积极意义的。孟子曰:“体有贵贱,有小大。无以小害大,无以贱害贵。养其小者为小人,养其大者为大人。”“养心莫善于寡欲。其为人也寡欲,虽有不存焉者,寡矣;其为人也多欲,虽有存焉者,寡矣。”《道德经》则云:“五色令人目盲,五音令人耳聋,五味令人口爽,驰骋畋猎令人心发狂,难得之货令人行妨。是以圣人为腹不为目,故去彼取此。”可见,无论是儒家还是道家,都认为寡欲可以养生、养性,而这种养生、养性原则因天人合一而完全内恰于生态要求。荀子则认为相对于总体上谈欲之多寡,不如谈欲本身的性质规定。他说:“凡语治而待去欲者,无以道欲而困于有欲者也。凡语治而待寡欲者,无以节欲而困于多欲者也。有欲无欲,异类也,生死也,非治乱也。欲之多寡,异类也,情之数也,非治乱也。……心之所可中理,则欲虽多,奚伤于治!……心之所可失理,则欲虽寡,奚止于乱!故治乱在于心之所可,亡于情之所欲。不求之其所在,而求之其所亡,虽曰我得之,失之矣。”他认为欲望本身的合理性非常重要,不合理的欲望多了容易扰乱社会秩序,合理欲望的增长则无伤于社会秩序。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寡欲思想,其实主要是谈寡物质之欲,这当然有一定道理。但如果关涉到精神以及道德之欲,我们则认为不但不能减少,反而更应当增多。这是因为我们对精神对象的分享不仅有利于人们生存境界的提升,而且也不会造成其自身的减少,就更不会因此带来生态问题。那么如何开发人的精神领地、如何发展人的精神需求———即如何使人成为一个重心偏于精神的存在者呢?我们认为至少得注意两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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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理论界关于环境犯罪是否要求严格责任的争论
1.肯定说的主张
肯定说认为追究(部分)环境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无须证明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即不论行为人行为时的主观心态是什么,只要他造成了相应的损害,行为人就要负刑事责任。支持该学说的理由有:(1)环境和人类的生存与发展密切相关,环境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整个人类的生活质量和舒适程度,而且能够影响社会各方面未来的发展,但是环境对于污染的容量和自净能力是一定的、有限的,因而社会需要对环境加以特别的保护,以促进整个人类的不断发展。(2)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企业有权利去发展、壮大自己,去谋取经济利润的最大化,不可否认的是,许多企业的发展是以环境为代价的,与权利一致的应该是义务,鉴于环境的重要性与企业的求利性,企业应当承担特别的注意义务,以保证企业对环境的损害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保证企业的活动不致损害公众利益。当其活动造成不必要的损害时,自应承担较为严格的责任。(3)企业生产具有高度的技术性和专业性,一旦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公害事故,让司法机关去证明企业在行为时有过错,那将是非常困难的。若一味要求对犯罪人的犯罪心态进行证明,将使法律形同虚设。(4)在具有高度危险的行业中,由于多个法人共同的排污行为或共同的环境开发行为构成环境犯罪,认定各个法人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比证明犯罪本身更困难,引用严格责任可以使这一难题引刃而解[2]。严格责任则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减少诉讼成本,有效地打击环境犯罪,又能使潜在犯罪人减少侥幸心理,促使他们更好地预防犯罪。(5)有不少规定环境犯罪的立法例的出现。英国的《空气清洁法》、《水污染防治法》,美国的《资源保护和再生法》、《废料法》,新加坡的《海洋污染防治法》等都规定了环境犯罪的无过错责任原则[3]。(6)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中国目前也面临着西方世界在20世纪工业化时期所遇到的那种严重的环境问题,前车之鉴,不可不学,现在对环境犯罪规定严格责任有助于加强侵害者的责任感,以减少犯罪、减少环境污染。
2.否定说的主张
否定说属于一种比较传统的刑法理论,该学说认为,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就一定要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否则刑法便是不公正的刑法。支持该学说的理由有:(1)如在环境犯罪领域确立无过失责任,可能导致刑事司法职权的滥用,打击面过宽,不利于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经济建设的发展,而且过多的依赖刑罚来使社会安定并不是个好办法,它能够打乱原来以行政制裁和民事制裁为主的体系;(2)由于刑罚所具有的严厉性,往往能够使企业将工作重心从革新与发展经济转移到采取更多的预防措施,以免受到犯罪指控,因此严格责任或许会阻碍社会发展;(3)严格责任适用的环境危害行为的严重程度与刑事责任的严重程度不匹配。一些国家的无过失或严格环境责任的适用范围主要是一些处以罚金的轻微危害行为,而在把社会危害性达到严重程度的行为才宣布为污染环境犯罪的中国,对于这一类主观过错不明或无罪过,但客观上造成了严重环境损害的行为,则纳入到了行政处罚的领域[4];(4)即使将无过失责任制度限于危险行业或某些特定的污染行为,也值得商榷。这些企业对环境所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是以企业整体作出决策,企业整体的意志能力和行为能力又是由其内部代表企业的自然人构成,在企业整体意志和单位成员个人主观上都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仅根据结果判定刑事责任显然过于苛刻。对于环境的保护可以是多功能、多渠道的,在环境刑法出现空白的时候,可以试图寻求其他途径,而无须强加于无过失的责任制度[5]。
二、问题的评析
虽然,上述两种学说各自从多个角度对问题进行了讨论,但更深层次地看,是否追究行为人环境犯罪的严格责任这一争论,实质上反映的是刑事古典学派(旧派)与刑事实证学派(新派)之间在责任领域的争论[6]。
古典学派的刑法理论,它以自由意志论为其理论基础,以行为人基于自由意志而实行犯罪为刑事责任的根据,主张道义责任论。该论认为,犯罪是基于行为人的选择在主观意思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主观意思是犯罪内在的决定因素之一,意志是既然是自由的,那么行为人就应当对自己行为以及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承担责任,当人们能够辨别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同时又能够选择合法、善的行为时,却作出相反的决定,实施了犯罪、恶的行为,刑法便有了追究起刑事责任的根据与义务。
而实证学派的刑法理论则以意志决定论为其理论基础,主张社会责任论,认为犯罪行为是被内在的生理、心理因素和外在的社会因素决定的,社会对于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也应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我们应当改善那些的人,使他们重返社会是国家的义务。实证学派认为,由于不存在意志自由,那么,所谓道义对恶意志的非难是刑事责任根据的主张就毫无道理,既然犯罪造成的社会利益和秩序的侵害,从社会出于自我防卫的立场,刑罚对犯罪的处罚就不仅仅是为给行为人造成痛苦,而是使的人重新适应社会。
关于自由意志,已经有无数人论述或者证明了它存在的相对性,即人的意志不是完全自由的,但是人的意识是有主观能动性的。因此,在上述两个学派的争论中,最核心的问题应该隐藏于正义与功利之关系以及人的价值的问题之中,亦即如果人是社会的目的的话,一切刑法的最高价值在于正义,刑法就应该尊重人的意志,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也就应该以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为条件,否则刑法便是不合理的。
三、问题的解决
诚然,现阶段环境犯罪活动日益猖獗,确立严格责任原则有利于加大对环境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保护自然资源、环境和社会利益,符合环境刑事立法目的即惩治、预防污染破坏环境的危险行为发生,而且环境犯罪中,主观过错证明的困难性,也仿佛在敦促我们适用严格责任,但深层次地看,确立严格责任原则依然应该得到摒弃。
秩序,以保护自由为己任,如果我们以基本自由为界限的话,我们可以将法律秩序分为基本性生活秩序与派生性生活秩序[7]。对于任何法律而言,正义与功利都是很重要的,但是,就具体情况的不同而言,总有一个谁优先谁受到限制的问题,因为正义与功利毕竟是有冲突的。在基本性生活秩序中,正义无可厚非地应该要优先于功利,不因为别的,就因为法律是为人设计的,是为了每个人的美好未来而设计的,所以它应该是充满人性的,所以它必须满足每一个公民成为一个受尊重的个人的先决条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那种蔑视任何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是为世人所唾弃的。而派生性生活秩序中,正义则应当受到功利的限制,因为社会要进步,国家为了社会的发展不得不限制一部分公民的非基本自由而去扩大另一部分公民的非基本自由,“少数服从多数”,在这个非基本自由的世界里,只要是为了社会的发展,只要能最大程度地满足最多数人的利益,国家在合法范围内所采取的善意的行为,是可以侵犯任何人的,如果非基本自由受到了基本权利的礼遇,那么社会将会变成一盘散沙。如果行为人在无过错的情形下所实施的行为危害了社会,因此而被剥夺的自由是属于被剥夺基本自由的范畴的话,那么无意严格责任的存在是不合理的,如果被剥夺的自由是属于非基本自由的场合呢?这样的情形下就能说明严格责任的合理性吗?答案是否定的,无论何种类型的犯罪,即便是涉及非基本自由,它的成立都要满足最基本的正义的要求,否则公民的(基本的或非基本的)自由将毫无安全、毫无意义可言。环境犯罪即便作为一种行政犯,是行为人行为不符合行政目的而导致的犯罪,处罚它的前提条件也应该是行为人行为合目的的可能性,反映在法律中,也就成了行为人履行行政性质的义务的可能性。在行为人无法基于自己的主观心理而为适法行为之场合,行为人便欠缺履行义务的能力,也就不具备履行义务的可能性,处罚他也便是不正确的。
就现代法治而言,对于一个没有能力做到合法的人加以处罚,这是法律野蛮的表现,是不尊重人的表现,也是国家主义的表现,是与现代刑事归责基本原则不相符合的。从刑事政策的角度来看,处罚这样一个人也是不正确的。由于这样的刑法是野蛮的、苛刻的,因此它不但不能够使人发自内心的去尊重它、服从它,还会引起人们对法律的蔑视与规避和反抗,甚至被不法分子所利用,在司法资源不断消耗的同时,社会却越来越不得安宁。
严格责任的问题其实是一个关乎人道、关乎正义的问题,也是一个关乎利益、关乎功利的问题。个人,不仅仅应该作为一种目的而存在,他也应该作为一种手段而活着——只要尺度把握得当,那么幸福的最终都将是相互之间;个人,不仅仅应该拥有向社会索取的权利,他也应该履行促进社会发展的义务——只要尺度把握得当,那么受益的最终都将是作为整体的人类。我们既要追究环境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又不能过分沉溺与责任的追究之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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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
关于毛乌素沙漠化的原因有两种说法,即人为因素说和自然因素说。在同一气候条件下,不合理的人为活动占据主导时就是本区沙漠化加速发展时期,是典型的负环境效应,而现代积极的人为活动(如退耕还林/草等政策的实施)对沙漠化的逆转也有促进作用,是正环境效应。对于毛乌素沙地的沙漠化问题,众多学者通过自己的研究工作给出了不同的见解[10-12],但很少有研究从土地利用政策和能源利用入手来深入分析[13]。许多研究通过对气候数据、遥感数据与统计资料的分析发现,现代毛乌素沙地退化加速,其沙漠化的主要原因是人口增长的巨大压力及各种破坏性的人为活动[14-17]。人类不合理的耕作和放牧等活动破坏地表植被,对流沙面积的增加和草地、湿地面积的减少等非地带域环境变化的作用明显,而对受自然因素控制的地带性显域环境变化的影响并不显著(如流沙分布南界变化)[18]。黄银洲等[19]认为,人为活动不但是沙漠化的主要原因,而且是导致沙漠化过程与气候过程不同步的主要原因。虽然如今沙漠化程度有所缓和,但这也只是基于植物耕作本身的控制[20-21]。有研究则认为,自然因素是主导因素,而人为活动只起到了加速的作用[22]。毛乌素沙漠化是在特定的自然条件下过度的人为活动导致的“古沙翻新”的结果,如果未来温室效应继续致使全球变暖,毛乌素沙地便不会南侵,有向北退缩的可能[23]。毛乌素地区生态脆弱是沙漠化加剧的内因,人为活动是沙漠化的主要驱动因素,而其中人口增长是人为活动强度的内驱力[24]。也有学者通过遥感数据发现,近30年毛乌素沙地的部分区域沙漠化进程在时空上出现了逆转,主要是积极的人为活动作用的结果[25]。对于人为活动与毛乌素沙漠化是如何关联的问题,马玉芳[26]展开了细致入微的研究,从某种具体的人为活动行为入手,综合考虑农户经济行为面对的资源禀赋、政策环境、市场因素等,探析该地区农户土地开垦、畜牧业生产和薪柴利用等行为及相关因素与沙漠化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对毛乌素沙漠化的研究结果大部分都表明该地区生态环境在逐步恶化,但在局部地区或部分时间段有逆转现象存在。探究该地区沙漠化因素发现,历史上从农耕文明出现以来主要是人为因素主导,而在此之前主要是自然因素起主导作用。无论是哪种因素,现在还未能清晰地区分它们各自对毛乌素地区环境变化的贡献程度,以及它们之间是如何相互作用的,尤其是重要人为活动对沙漠化正逆过程的影响缺乏明确的对应分析。
3土地利用/覆被变化
土地利用/覆被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人文和自然因素都很活跃的“热点区”和“脆弱区”[27]。在毛乌素沙地这样的生态脆弱区开展相关研究,有利于人们认识其形成演变机制、揭示各种自然和人文因素对土地利用可持续性的影响。现代随着空间科技的发展,对毛乌素土地利用与覆被变化的研究多数都是利用遥感的手段,对不同时间段土地利用/覆盖数据加以对比,结合其他数据和指标(如地形、水文、气候等自然指标,交通、居民点、人口、经济发展与政治制度、居民调查数据等)来分析并揭示人为活动与气候变化在土地利用/覆被变化中所起到的影响作用以及更为复杂的驱动机制[28-30]。如今众多研究都是围绕土地利用/覆被变化的驱动机制而展开的,而各种人为活动作为重要的驱动因子备受科学家们关注。蒙吉军等[31]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对毛乌素土地利用变化的因素进行多尺度研究,认为不同尺度下的土地利用变化的自然与人为影响因素各有差别,尤其是社会政策等经济因素会影响到区域宏观的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国内近些年不少研究是围绕重大的环境建设工程和政府相关政策实施对土地利用/覆被情况变化的影响而开展的。从景观角度入手研究人为活动对毛乌素沙地土地利用的影响发现,人为活动强度的大小与景观的破碎化程度有最直接的关系[32]。随着退耕还林(草)工程的实施,积极的人为活动会使毛乌素一些区域林地面积增加、水体面积增加、耕地和草地面积减少等,产生一定的正环境效应;而与此同时,未利用土地和建设用地的持续增长又会造成当地土地退化和城市化进程加剧等负环境效应,该地区的景观格局变化以1995年为转折点,至2010年人为活动在空间上的影响作用更为明显[33]。如果以城镇为核心来研究人类活动对土地利用格局的影响,会发现人为活动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到当地的土地利用格局,但在此过程中也会受到自然条件的制约。虽然气候因素是驱动土地利用/覆被的重要自然因素,但政策制度的导向、人口压力及社会经济活动会直接影响土地利用/覆被变化的时空分异,驱动了土地利用/覆被格局的变化[35]。在土地覆被的预测研究方面,有学者对毛乌素沙地植被覆盖的动态变化进行定性、定量的分析,并运用马尔科夫模型预测研究区未来21年的植被转化情况,综合了自然和人为因素分析,认为毛乌素沙地总体气候变化有利于植被生长,但其不合理的人为活动将会直接产生负环境效应,导致植被退化等环境恶化问题[36]。国内诸多关于毛乌素沙地土地利用/覆被变化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土地利用/覆被变化的监测及其解释。近些年也有不少研究工作开始进行土地利用变化在区域尺度上的环境响应与驱动力研究,并从多尺度开始研究各个因子的综合作用及其相互作用,并在此基础上开展对其变化状况的预测与评价研究。
4植被演变
对于毛乌素沙地的植被演变问题,大多是针对植被退化方面。针对温度、降水、沙尘暴频率、风、植被的空间结构及其变化等自然因素与植被退化之间关系,更多是在关注人为活动所导致植被退化等负环境效应[43]。尤其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由于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频繁的人为活动及其不合理性对当地的植被造成影响,以至于沙地植被退化严重,这主要表现在3个方面:①人口及牲畜量的增加使原本承载力较低的土地不堪重负而导致的植被覆盖度的退化与植被种类的退化[44]。由于过度放牧使草场的生长不抵消耗,草原面积减少;而与此同时,当地植被优势物种的减少使一些有毒物种趁虚而入,造成了草场植物物种变化,比如说毛乌素沙地植物老瓜头(Cynanchumkomarovii)就是由于重度放牧而入侵的有毒物种[9]。②不合理的土地利用方式使得原本脆弱的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的破坏,植被也因生长环境的恶化而逐渐退化。国内学者通过1950年至20世纪90年代共35年的统计数据结合遥感数据对比分析得出,由于过度放牧、过度开垦等原因,该地区东部和南部极少范围沙漠化有逆转现象,其余大部分地区植被退化,地表景观遭到破坏,植被覆盖减小[21]。③自然资源的过度开发(大规模的农场和牧场开发、商业性采伐、采矿等行为没有得到合理的规划和治理[45]),使得矿区部分地区植被遭到人为大规模的破坏而导致了退化。如高国雄对毛乌素地区煤矿开发引发的环境问题进行研究表明:在矿区,道路挤占、地下开采引发地面塌陷、地下水位下降、滑坡、岩崩及矿渣矸石堆放占地等各种因素,都会造成矿区植被大面积退化、生态环境恶化。毛乌素沙地不合理的人为活动所导致的植被演变产生了诸多负向的环境效应,不少研究围绕着生态恢复问题而逐渐开展。对于积极的植被演变方面的研究,除了对生态恢复方法技术的关注,有不少工作是从不同的角度着眼于环境建设改变植物生长从而产生相应的环境效应而进行相关研究的,至今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在毛乌素沙地种植草对遏制该区域的沙漠化进程效果不佳,而种植灌木是减缓沙漠化的最佳途径[47]。Runnstrom[48]利用毛乌素地区某时段内NDVI值,通过计算与分析得到人为干预的地区(如耕地和人工林地)其生物量都有明显的增长;植物群落可以作为一个指标,从侧面反映不同年限内、不同区域里环境恢复措施的恢复效应[49]。通过实际验证,毛乌素沙地腹地的乔木林、灌木林以及草原群落的群落盖度、重要值、生物量、植物多样性在经过多年退耕还林政策的实施之后,植被得到明显恢复,植被群落正趋于稳定[50]。
5人为活动的生态环境效应评估
鉴于对中国北方生态安全的特殊性与重要性,毛乌素沙地成为中国生态恢复及评价实践研究的重要区域之一。毛乌素沙地现代重要的人为活动主要有1955—1956年、1958—1962年及1970—1973年3次较大范围的开荒;1978年开始实施三北防护林的生态建设工程;1983年以后又实行包地到户;20世纪80年代后期沙地牧区限养山羊;1998年以来开始实施国家退耕还林还草政策。由于这一系列重要人为活动对当地的生态环境产生了广泛且深刻的影响,对其生态环境效应的评估研究与实践也在随之发展起来,但许多评估方法和体系都处在探索阶段。在对毛乌素沙地现代人为活动所产生的环境效应进行评估时,国内有些研究主要是反映单项环境要素的某些指标,而专门分析土地利用环境影响指标体系的研究工作不多,其中大部分研究都是有关生态脆弱性的评估。相关研究主要有:从气候变化、水资源变化、生物变化、气象灾害、农业生产和经济发展以及沙漠化状况等几个方面分析环境脆弱性变化特征,并建立评估模型对其环境脆弱性进行评估并提出治理对策与开发利用模式[51-52];借助GIS空间分析技术建立生态脆弱性评估模型对特定时段内毛乌素草地生态脆弱性进行动态评估[53];从人文调查的角度对毛乌素地区生态足迹与生态风险进行分析与评估,采用生态盈亏平衡分析方法定量分析该地区的生态风险并对其进行评估[54]。有研究工作发展了构建沙漠化逆转和发展过程中不同气候变化和人为活动作用情景下的评估方法,来评估气候变化和人为活动在沙漠化过程中的相对作用。同时根据当地居民对沙漠化的感知与适应的相关调查数据,多学科结合并使用专业分析方法讨论了生态环境政策的实施效应[56]。目前的生态环境效应评估还存在许多不足,如评估指标体系的量化和尺度选择的局限、评估方法在定量化与客观性方面的欠缺、在价值计算与经济可比性方面的严重不足,使得各种评估实践与研究都处在初级阶段。国内众多对毛乌素沙地人为活动的环境效应研究,都是针对某一时间段内的环境事件,从不同的侧重点或方法入手在不同的时空尺度下进行研究,或构建相应的模型来讨论生态环境政策实施的生态效应。不同的指标体系与评估模型各有其侧重点,研究工作更倾向于各种因素的综合分析和各种指标模型的有机结合。而国外的相关研究主要集中在环境影响评估、森林开采活动的环境效应、人为活动对流域开发的环境影响等方面,常将研究区植被的动态(常以净初级生产库NPP和归一化植被指数NDVI来表示)作为衡量气候变化和人为活动作用的指标[57-58]。对流域进行评估或通过花粉等指标来研究历史上人为活动的环境效应,也有学者主要从人为活动(如农药化肥等的使用)来研究对当地渔业的影响及其他一些生态灾难等问题[59-61]。对农牧交错的沙漠地区人为活动的生态环境效应的研究相对较少。
篇7
一、发达国家循环经济法制建设的经验
世界上最早对循环经济进行立法的国家是德国,早在1978年,德国就推m了“蓝色天使”计划,制定了《废物处理法》和《电子产品的拿回制度》。1994年,德国制定了在世界上产生广泛影响的《循环经济和废物清除法》,该法于1998年重新修订。1998年以后.德国政府根据《循环经济和废物清除法》又先后制定了《垃圾法》(1999年)、《联邦水土保持与旧废弃物法令》(1999年)、(2OO1年森林经济年合法伐木限制命令》(2000年)、《社区垃圾合乎环保放置及垃圾处理场令》(2001年)、《持续推动生态税改革法》(2002年)、《森林繁殖材料法》(2002年)、《再生能源法》(2003年)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从而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关于循环经济的法律体系。另外,其他欧洲国家也制定或修正了自己的废物管理法,如丹麦制定了《废弃物处理法》;挪威政府于2003年修订了《废电子电机产品管理法》,扩大了有关主体的循环经济责任;瑞典于1994年通过了关于包装、轮胎和废纸的“生产者责任制”法律,并先后制定了关于汽车和电子电器的生产者责任制的法律法规。
其他许多周家也不同程度地制定了相关的环境立法,充实了循环经济法律制度。例如,美国1965年的《固体废弃物处理法》,先后经过1976年、1980年、1984年、1988年、1996年的五次修订,完善了包括信息公开、报告、资源再生、再生示范、科技发展、循环标准、经济刺激与使用优先、职业保护、公民诉讼等固体废物循环利用的法律制度。又如,日本是一个资源比较贫乏的国家,长期以来,其资源主要依赖从国外进口。因此,日本特别重视资源的节约使用,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旨在节约资源的循环经济的法律法规,从而构建比较完善的循环经济法律制度。日本于1991年制定了《回收条例》,1992年制定了《废弃物清除条件修正案》,2000年通过了《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的基本法》、《促进资源有效利用法》、《家用电器再生利用法》、《环保食品购买法》、《食品循环资源再生利用促进法》、《建筑工程资材再资源化法》、《容器包装循环法》、《绿色采购法》、《废弃物处理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
二、建立和完善我国循环经济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环境安全和资源效率是各国循环经济法的共同价值。环境安全和资源效率价值主要借助于预防优先原则、循环利用原则、合理处置原则、适当分责原则渗透于循环经济法规范之中。预防优先原则强调废物的事前控制,体现的是积极防控的资源环境思维;作为循环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核心,循环利用原则的实质在于“物尽其用”;合理处置原则要求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无法通过循环方法予以消除的废物的环境危害;适当分责原则旨在使不同的循环经济参与主体承担与其身份相适应的法律义务。
1、预防优先原则。在生产、服务、消费中充分利用原料、能源和产品,尽量减少弃用物、副产品的产生,以从源头控制资源环境问题。预防优先原则要求法律规则的设计有助于促进产品体积的小型化、产品质量的轻型化、产品功能的增大化及产品包装的简化,以减少废物的排放。环境法的预防优先原则表明,环境法不仅限于抗拒对环境具有威胁性之危害及排除已产生之损害,而是预先防止其对环境及人类危害的产生;对具体产生的危险立即做出反应不是该原则的主要目的,其首要功能为,在根本无危险出现或有出现可能时预防性地对“人”加以保护或对生态环境加以美化。这种理念同样适用于循环经济法。现代资源环境问题凸现以前,就存在各种降耗、抑废的理念和实践,不过,其主要着眼于资源和产品的经济效用,而现代法律制度同时也突出环境安全。设备内物质循环、生产少废产品和引导消费少废、少害产品是贯彻预防优先原则的重要途径。预防优先是将危险控制于未来、并创造规划和保存未来世代的环境空间及资源的原则,它是循环经济法实现环境安全和资源效率价值的首要依托。
预防优先原则蕴涵有积极实现环境安全和资源效率价值的理念。与事后处置相对应,预防优先原则强调废弃物的事前控制,是一种积极防控的资源环境思维。初形成时,环境法突出污染的治理和生态破坏的恢复;而现代环境法,特别是循环经济法,不仅观念上而且制度上已发生根本性转变。
2、循环利用原则。对于在生产、服务、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废物要尽可能地继续予以使用,直至失去利用价值。“3R”和“4R"原则中的“再利用、再循环、再回收、资源化、无害化、重组化”体现的正是循环利用原则。作为循环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核心,循环利用原则要求循环经济法的制度安排应有利于“物尽其用”,特别是能使原料和产品在反复利用中实现功用最大化。
3、合理处置原则。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无法通过循环方法予以消除的废弃物的环境危害。废弃物的利用优先于处置,但是,当某些废弃物无法进行再利用、再生利用、热回收时,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就必须采取适当措施弱化、甚至去除其不利影响,或者进一步挖掘其利用价值。合理处置原则是指循环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应有助于及时、恰当处置废弃物。环境安全兼顾资源效率是废物处置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4、适当分责原则。循环经济法环境安全和资源效率价值的实现依托于循环经济法的实施,而其有效实施离不开各类主体的积极参与。参与循环经济法实施的主体可分为政府、经营者(包括代表性组织)、公众(包括代表性组织),但不同的循环经济参与主体承担的法律义务应当合理区分,此即适当分责原则。该原则体现于各国的法律安排中。日本法强调,“为了建立循环型社会,必须使国家、地方政府、企业和公众在合理承担各自责任的前提下采取必要的措施,并使其公平合理地负担采取措施所需的费用”;而且,还具体划分了政府、企业和公众的责任。循环经济法既然是各国政府促进本国循环经济法发展的法律规范体系,那么,其相应的制度安排就要遵循这一精神,把政府、经营者、消费者的行为限定于适当的范围,使其互相配合,互不干扰。
三、构建我国循环经济法律制度的对策
1.绿色GDP核算制度。绿色GDP是在传统GDP核算中扣除包括城市大气污染引起的健康损害、室内空气污染造成的健康损害、水污染、铅等重金属和有毒物质造成的污染损失、酸雨损失等。由于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资源浪费的货币折算在世界上还没有公认的方法,因而绿色GDP等指标的核算存在难以克服的技术困难。但仍然可以从比较的角度,在每项经济活动的经济增长数值后面列上该项经济活动所造成的环境质量升降、生物多样性增减、资源开采或消耗总量、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防治投资额度等事项。
2.计划、规划和布局制度。一般来说,循环经济发展计划应以国家环境保护计划为基础,包括循环经济的发展方针、分期目标、考核目标、计划性对策和重大项目等事项。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各地方要针对区域的环境资源情况和外来资源的实际,对地区产业结构体系的功能进行重新定位,调整地区内的产业结构和企业空间布局,明确循环经济的目标、任务以及要采取的政策措施,确定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和重点企业的名单,保证循环经济战略的顺利实施。如对于生态脆弱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在加强政府财政补贴的前提下,应规划为保护性有限开发的区域;在一些资源枯竭型城市,可以把伴生矿和废弃物的综合利用规划为接续产业。
3.有效管理和监督制度。具体措施主要有:一是建立循环经济的综合指导、协调、监督和专门监督管理相结合的行政监督管理体制;二是有效改革行政管理体制,加强市级环境资源保护垂直管理改革的力度,试行大区环境保护和国土资源巡视员制度,提高环境资源监督管理的权威性和效率;三是施行全新的政绩考核标准,排除地方保护主义在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方面的干扰,确保循环经济的模式的实施能落到实处。
篇8
另外,从环境艺术所属门类来看,是具体科学学科,即环境艺术设计是隶属于科学的,考虑环境艺术设计与人文文化的关系,首先要考虑的就是科学与人文的关系。俨然,科学的严谨与技术性决定其与人文具备的意识性是有区别的,因此科学与人文的差异性就决定了环境艺术设计与人文文化未必能完全重合,从而存在一定的差异性与矛盾。其次,从各自的价值追求来看,环境艺术设计追求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化发展,通过空间的艺术的手段予以实现与打造,而人文文化则从本质上要求“以人为本”精神文化的传承,二者在目标与实现手段上仅有部分交叉。再来看,人文文化是历史的传承,不同文化的传承路径不一致性决定了多源文化的交融,不同人文文化在环境艺术设计上的风格体现存在差异。
3人文文化在环境艺术设计中的应用原则
人文文化的意识形态与精神追求丰富了环境艺术设计的艺术价值存在,环境艺术设计是人文文化表现文化传承的外在物化途径之一。如何充分发挥人文文化在环境艺术设计中的价值导向性效用,引导环境艺术设计通过环境空间设计,充分发挥“人与环境”和谐共处的人文要求,实现二者共有价值的最大化,正是本文力图研究的目的。根据前述分析,将充分发挥人文文化在环境艺术设计中效用,应该注意的原则总结如下:
3.1环境艺术设计应充分利用人文文化的生理与心理需求体现人文价值
环境艺术设计在贯彻保护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上,要贯彻实现人与自然的充分和谐发展。因此,充分利用人文文化对人与环境和谐发展的本质要求,一方面主要蕴含在环境艺术设计的技术要求上,通过人文文化价值要求人与环境的空间协调度,探索适用的量化技术,使环境艺术设计在满足人的舒适度与实用性方面成为人文外化的切实途径;另一方面还体现在环境艺术设计的艺术要求上,艺术对人文的追求是贯穿了整个历史进程的,将人文精神价值融合在环境艺术设计中,将充分丰富环境艺术作为技术与艺术结合学科的内涵。
3.2环境艺术设计应根据人文文化价值差异调整其设计表现方式
环境艺术设计与人文文化交叉而不重合的特征,表明了二者分属科学与意识形态的差异性。应充分利用二者的矛盾面通过“”的方法论为指导,具体实现环境艺术设计因地制宜、因人而异的设计适应性,保证环境艺术设计持久而旺盛的生命力。
3.3注意区分与人文文化交叉学科或价值理念对环境艺术设计的影响
注重区分人文文化与其他相关领域的区别,以区别对待不同价值体系对环境艺术设计的影响作用。如部分反映了人文文化的人体工程学,对环境艺术设计的影响与人文文化本身对其影响是不同的。在差异中不断深化人文文化以及相关领域对环境艺术设计的影响,才能不断深挖环境艺术设计的理论内涵,为进一步的设计操作实践夯实基础。
3.4保持当代环境艺术设计自身发展路径的独立性
环境艺术设计是一门独立的集技术与艺术与一体的科学学科,更是设计行业的基本组成部分,应当在一定程度范围内保持自身独特的发展路径,贯彻其本质原则,实现其理论与实践价值,除了应充分吸收众家之长,更应高拓深自身的存在价值。因此,环境艺术设计在发展途径中,应保持与时代接轨的触角,与行业先进技术与思维接轨的态度,但与此同时更应该走精细化拓展本行业发展的道路。
篇9
循环经济的概念产生于20世纪90年代后期,它是相对于传统经济发展模式而言的,代表了新的发展模式和发展趋势。循环经济是物质闭环流动性经济、资源循环经济的简称,是以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目标,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3R”原则),以物质闭路循环和能量梯次使用为特征,按照自然生态系统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方式运行的经济模式,它要求人类在社会经济中自觉遵守和应用生态规律,通过资源高效和循环利用,实现污染物的低排放甚至是零排放,实现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双赢”。2005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22号)明确提出,“力争到2010年建立比较完善的发展循环经济法律法规体系、政策支持体系、体制与技术创新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等中长期目标和分阶段推进计划。循环经济在国民经济各个部门逐渐实施开来,作为国民经济增长点的旅游业也不例外。发展旅游循环经济就是要在旅游业发展过程中,遵循循环经济理论,履行循环经济实践,以生态效率为目标,把旅游资源纳为一种稀缺性资源,按照生态规律,利用自然资源和环境容量和生态技术来组合和设计旅游产品,减少旅游环境污染,从根本上缓解旅游业、环境的矛盾,保护旅游资源和环境,实现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何为“人文”,思想史中,“人文”一词在中国最早出现在《易・贲卦》中:“(刚柔交错),天文也。文明以止,人文也。观乎天文,以察时变;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所谓“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即观察人类文明的进展,就能用人文精神来教化天下;在西方思想世界,“人文”思想主要被用来描述14世纪到16世纪期间以反抗中世纪对人的压抑而产生的人本主义思想,但“人文精神”作为一种世界观,则早在古希腊时代就诞生了,是以追求真善美的价值理想为核心,表现为对人的价值、尊严、权利的追求、维护和关切,对一种全面发展的理想人格的肯定和塑造,其目的是揭示人的生存意义、实现人的价值和尊严,追求人的完善和自由发展,是人类追求自由、全面、和谐发展的一种伟大而崇高的精神。发展旅游循环经济,不仅体现了旅游经济对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积极追求,更体现了对人文精神的追求。
二、实现“以人为本”的和谐旅游是发展旅游循环经济的根本目的
纵观中西方人文思想,“人文”的核心在于“以人为本”,重视人的价值,否定人沦为物的奴隶。人文精神在人类文明发展进程中始终具有重大意义。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要求一切发展必须是为了“人”的发展,是为了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发展。正如同志所说: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以人为本”就是“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而和谐旅游则是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的新旅游,它是通过对旅游资源的和谐利用、旅游业的和谐运行以及旅游者的审美和愉悦(或者说是和谐的体验),达到生态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事态和谐(人与人/社会的和谐)以及心态和谐(人的身心和谐),通过三大和谐折射出旅游发展中蕴含的深层人文关怀、生态关注和综合效应。然而,传统旅游业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着众多诸如地表景观破坏、水环境污染、空气品质下降、生物多样性减少等一系列生态环境问题,解决这些问题的出路在于发展旅游循环经济。
发展旅游循环经济,实现和谐的旅游经济。循环经济观要求运用生态学规律来指导经济活动,不仅要考虑工程承载能力,还要考虑生态承载能力,在生态系统中,经济活动超过资源承载能力的循环是恶性循环,会造成生态系统退化;只有在资源承载能力之内的良性循环,才能使生态系统平衡地发展。按照旅游循环经济战略,遵循生态经济学、环境经济学、文化经济学原理的原理与方法,充分发挥发挥知识经济、体验经济、技术经济的作用,最大限度的优化配置资源,提高资源环境的利用率和利用效益,充分考虑旅游承载力,把旅游经济活动对自然环境的影响降低到尽可能小的程度,促进旅游经济的和谐发展。
发展旅游循环经济,实现旅游资源和环境的和谐利用。循环经济的生产观念是尽可能节约自然资源,不断提高自然资源的利用效率,循环使用资源,创造良性的社会财富。发展旅游循环经济就是要改变过度消耗旅游环境、破坏旅游环境的传统旅游方式,依托清洁能源、能耗最小化进行发展,促进物质循化过程废弃物最小化;最终实现投入物质减量化,资源再利用、废弃物资源化等,增强旅游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程度,促进旅游生态环境良性循环,从而达到人与自然和谐的目的。
发展旅游循环经济,实现旅游者的和谐体验。旅游循环经济发展模式试图通过教育和体验等方式提高旅游者的环境意识。在这一过程中,旅游者可以认真思考旅游的本质和真谛,树立正确的旅游理念,把旅游作为知识经历、知识体验、知识交流、审美欣赏、净化灵魂和实现人的自我价值的方式等,并由此提升个人价值,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三、“人”是发展旅游循环经济的依托力量
发展旅游循环经济是一个创新性的工程。它要做到:(1)理论创新,即构建旅游循环经济的理论体系。要对资源的、开发、利用及旅游产品消费等多个环节的资源经济学行为进行深入研究,构建旅游循环经济的理论体系。(2)技术创新,研发新工艺、选用新设备和运用新材料,加强技术创新,构建发展旅游循环经济的技术支撑体系。(3)法律政策创新,要完善与旅游和循环经济相关的政策和法律,构建旅游业发展的循环经济法律法规体系。(4)文化创新,发展旅游循环经济要注重文化创新,即确立以人为本、以价值观的塑造为核心的软性管理模式,主要通过柔性的而非刚性的文化来引导、调控和凝聚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5)管理创新, 旅游循环经济是一个涉及旅游业、资源、生态环境和社会各个领域的大系统,若要对其进行行之有效的管理,还需要从管理体制创新,构建一套科学的管理体制。
以上发展旅游循环经济所需的理论、技术、法律政策、文化观念和管理制度层面的支持必须依靠“人”、也只有依靠“人”才能实现。首先,必须依靠“人”的发展观的深刻转变。发展观是一定时期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求在思想观念层面的聚焦和反映,是一个国家在发展进程中对发展及怎样发展的总的和系统的看法。.它决定发展道路、发展模式和发展战略。由于传统的旅游经济模式是粗放型的,将旅游业简化为数量型增长和外延的扩大再生产,旅游活动开发者和经营者为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目标及旅游者为最大限度的满足自身的旅游需求,同时,旅游资源的开发、规划、管理缺乏科学性和系统性,缺乏相应的监督约束机制,导致旅游区的环境恶化,生态系统严重失调,使一些旅游地的旅游价值在慢慢丧失。
只有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转变人们对旅游活动的观念,以新的系统观、经济观、环境伦理观、生产发展观、消费观等观念来指导旅游活动的有序、健康发展;全面提高人的思想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依靠人的全面发展。并将这些观念、素养上升到法律条例程度,做为一种法律规范来约束、监督人的行为,以此来保证新的理念、模式的贯彻、落实和实施。
四、构建和谐的“人地关系”是发展旅游循环经济的核心任务
所谓“人地关系”是,人类在改造自然过程中形成的人与地理环境之间的关系。如何正确处理人地关系,是发展旅游循环经济在哲学层面需要解决的问题。在中国传统哲学中,有“天命论”(自然灾害、生产丰欠乃至国家兴败皆由天定)、“机械唯物论”(人地关系密切,而以地的发展规律主宰一切)、朴素的“辩证唯物论”(地理条件是可变因素,因人而异),在西方传统哲学中所渗透的人地关系是一种典型的人类中心主义,它认为:人不仅是自然的主人,同时也是一切价值的来源,大自然对人类只有工具价值,并无内在价值;人类具有优越性,超越自然万物;且人类与其它生物没有伦理关系。数千年来,人类在这种傲慢观念的驱使之下,对自然界采取了种种不负责任的态度,盲目地掠夺式的发展使人类陷入了日益严重的生态和环境危机。
发展旅游循环经济就是要求人们正确认识和科学处理“人地关系”。首先,人和自然环境是一个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整体,二者自从人类诞生之日起即存在密切的相互联系和作用,并且这种联系和作用将永远持续下去。其次,人类和自然环境之间的相互联系和作用是一种动态变化关系,长期以来,以自然环境对人类的限制和影响为主,但是,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提高,人类对自然环境的影响正变得越来越强烈。再次,人是“人地关系”的主体,即“主体是人,客体是自然”。人具有能动功能和机制,人是地的主人,自然环境可以被人类利用、认识、保护的对象。人类与环境的关系是否和谐取决于人,而并非自然环境。所以,发展旅游循环经济,只有在正确认识“人地关系”的基础上,遵循自然规律,按照客观规律办事,自然才会向着有利于人类社会的方向发展。正如恩格斯所说:“我们必须时时记住:我们统治自然界,决不像征服者统治异民一样,相反地,我们连同我们的肉、血和头脑都是属于自然界,存在于自然界的。我们对自然界的整个统治,是在于我们比其他一切动物强,能够正确认识和运用自然规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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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素质教育的理念下,人文素质的培育已成为现代教育理论和教育实践的前沿课题。教育部颁布的《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已把“培养学生的人文素养”纳入其目标之中。要使我们的语文课走人文化道路,使其处处充满动人的人文景观,首先应当搞清楚人文的内涵。
一、人文精神及其对语文教学的启示 宏观意义上的“人文”指的是人类社会的各种文化现象。在欧洲文艺复兴时期出现的“人文主义”思潮,宣扬的是思想自由和个性解放,肯定人是世界的中心,他所体现的思想内涵有助于我们诠释语文教学中提出的人文性。
樊浩博士站在“人──文化──意义──生命”这样的高度对人文精神作了如下阐述:人文精神是以人为主体、以文化建构为底蕴、以意义追求为指向的人的生命确立,生命发展的法则、原理和规律。强调了人文精神以人为基本要素,关注的是人的文化精神,人的生命的独特品质。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将人文化的语文教学作这样一个通俗的描述:语文教学应该以学生为本,倡导自主、合作、探究,关注人类、关注自然,注重学生自由健康的发展,注重对学生精神领域的深广影响,引领学生走进一个丰富而美好的精神世界中去,感悟到我国灿烂文化的迷人之处,从而享受到精神的愉悦,精神的幸福,精神的自由与快乐,弘扬学生的个性与灵性。语文教育的人文性,主要体现在尊重个性的健康发展、情感的熏陶、内心的体验。作为一门人文学科,语文教育在培养人文素质,张扬人文精神方面,有着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 然而,综观当前的语文课堂教学,在培养学生的人文素养方面仍然存在着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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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的起源》中格罗塞论述道:“原始的造型艺术在材料和形式上都是完全模仿自然的。除去少数的例外,都从自然的及人为的环境中选择对象,同时用有限的工具把它描写得尽其自然。”人类的造物活动从本质上体现出自然的特性,而科学技术的发展能够更加理性、客观地认识自然,虽然我们不能完全模仿自然生物的形态,但能够借鉴其部分的特性,使设计更加符合人的体验、符合自然的规律。“自然不属于人类,但人类属于自然。”建筑与环境的设计是人融入自然的过程,在工业化和经济高速发展的时代,重视、突出其生态性成为主流与趋势。建筑与环境的生态设计主要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需要在建筑与环境的规划设计中运用生态的理念,将设计与生态联系起来,处理好建筑与周围环境、新环境的建造与原有环境保存和持续发展之间的关系,以提升人的物质体验;另一方面,生态文化需要通过建筑与环境的设计来传达,注意建筑、环境与人之间的互动性,表现设计的生态、将设计的社会性与功能性通过建筑、环境展现出来,促进人们了解、懂得进而实践生态的生活方式,以提升人的精神体验。中国传统“宜居”的建造就非常注重建筑、环境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明代文震亨的《长物志•室庐》中论述到“居山水间者为上,村居次之,郊居又次之。吾侪纵不能栖岩止谷,追绮园之踪,而混迹廛尘,要须门庭雅洁,室庐清靓。”居住建筑的最佳地方是山水之间,而非郊区山村之地。在远离城市的山水之间的居室更适宜人的修养,是人获得生活的最佳体验之处,这不仅显示出了作为文人士大夫的文震亨对于理想居住环境的选择,更从侧面传递出向往自然以及对自然的热爱是人的本性的事实。在周围环境的布局上,他认为,即便是身处城市的喧嚣之中,但仍然需要创造出“门庭雅洁,室庐清靓”的空间。在明代工业经济尚不及现达的年代,文震亨提出要创造一种自然和谐远离喧闹的宜居之所的观点,可见其远见卓识,认识到,让山水与城市共生并努力提高居住生活空间使其能够达到清静、雅观。中国传统的“宜居”建造关注的是人的居住以及体验的需求,在生活发展中形成与自然之间的良好沟通关系,是最古朴的建筑、环境生态设计。而新加坡国际公共住房大赛中获奖的“梯田式住宅”将中国传统的宜居观念现代化、本土化。住宅形式取自于自然、诗意的梯田,并根据当地的自然条件特点来优化住宅的通风、采光,以减少热量的吸收和能源的消耗。而住宅区的整体规划与所在地的地形条件,尤其是水源之间的组合,更是展现出一座座真实的“梯田”,创造出令人神往的居住体验。建筑、环境的生态设计是社会人文发展趋向的结果,它从现代意义上更加深刻地诠释了时代化的“道法自然”的精神。它从“人”出发,以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宗旨去指导、实践设计活动,不但创造出时代化的绿色设计,更是在引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对于人类自身的反思以及设计的开拓创新有着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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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校体育教育能够促进人文精神的培养
1.有利于学生人际交往。学校体育活动可以为学生提供更多人与人交流、接触的机会,进而提高学生的人际交往能力,增进彼此间的情感交流,而且在人际交往过程当中还能够培养学生主动与人交往的习惯及意识。2.有利于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体育锻炼不仅能够改善学生的生理健康、增强个人的体质,并且也有助于提高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完善学生的心理素质。比如在体育教学中,对于如何调整心态、如何控制情绪、如何面对挫折与困难等均有真实的锻炼机会和感悟机会。3.有利于学生合作意识和社会责任感的培养。许多需要团队合作的体育运动,比如篮球、足球,不管个人的技术能力和水平有多高,要想取得胜利就必须加强团队成员之间的积极配合,当今社会的建设与发展也迫切的需要团结合作的精神。而学校的体育教学则可以在潜移默化的过程当中培养学生的奉献精神、集体责任感以及团队意识。4.有利于培养学生的竞争意识。体育活动不仅需要团结协作,同时也需要竞争,需要团队间的角逐,培养竞争意识对学生今后的个人发展和自我超越是非常重要的,对提高学生适应社会的能力也是不可或缺的[3]。
(二)学校体育教育对培养人文精神有着独特的优势
1.学校的体育教育的主要教学方式是肢体实践活动,其寓教于乐、调节节奏、强身健体、审美育德、修身养性、增添情趣等一系列功能及作用是任何学科都无法比拟的。2.学校的体育教育具备着独特的时空属性,不会受到有限活动空间的限制和束缚,也不会受到有限时间的局限和约束,可以在学生体育课堂或者业余时间的每时每刻,同时也可以在辽阔的室外,甚至是校外的自然环境当中,能够促使学生与人类原生状态的学习环境更为接近。3.学校的体育教育可以更为自然的加强直观性、示范性教学方式的运用,学生与学生之间、学生与教师之前的相互切磋、相互交流也变得更加便利,从根本上体现出了体育教育对学生主体性的重视。由此可见,学校的体育教育对培养当代学生的人文精神有着显着的优势,体育教学的巨大作用是学校其他任何学科都无法取代的,这为学校体育教育与人文精神的融合奠定了可行性的重要基础。
三、优化学校体育教育人文环境的有效措施
学校的体育教育是一种推动人类发展的重要手段,通过多种形式的体育活动,极易给人们带来积极的心态、健康的身体、奋斗的激情、坚韧的意志以及向上的精神等优良的生存状态,所以,优化学校体育教育人文环境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能够为我国社会发展培养更多优秀的现代化人才。
(一)提高体育教师的人文素养
学校的体育教师不但需要具备丰富且扎实的体育技能和体育知识,而且还应当具备培养学生人文素质的教学能力。所以,体育教师应当以其自身的优秀人文素养来感染学生,这也是育好人、教好书所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在学校体育教学过程当中,学生通常会因为对某位教师的喜爱而喜欢上这位教师的课程,由此可见,教师的人格魅力对学生的学习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良好的人格魅力是与个人的人文素养密切相关的,所以,学校的体育教师应当重视加强自身人文素养,全面展现自身独特的人格魅力[4]。
(二)树立“以人为本”的教学理念
体育教育是一个以身体锻炼为主、师生共同参与的双向活动,体育教学不但需要师生对普遍的教育规律加以遵守,而且还必须切实的符合体育教学的诸多特殊要求。在学校体育教学当中,要想创设良好的人文精神环境,那么就应当及时树立“以人为本”的教学理念,只有这样才可以从根本上促进体育教学目标的实现。学习不单单只是一种个体化的行为,同样也是一种组织性的行为,从教学活动组织的角度而言,不仅需要顾及每一位学生的利益,而且还需要照顾到每位学生之间的个体差异,要求教师有针对性、有目的性的来对教学内容进行选择,使所有的学生都可以积极主动的参与到体育活动中,让全体学生都能够拥有及享受体育的权利,充分的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
(三)创设和谐的教学环境,构建和谐的师生关系
构建和谐师生关系是现代教育的必然要素与内在需求,从总体上来看,教育的过程实际上是师生关系建立及形成的一个动态过程,学校的体育教育活动是学生和教师共同参与的双边教学过程。教学课堂人文环境指的是以班为单位的体育教学活动中,被学生所体验与感知的人际环境,这直接关系到学生的行为、认知以及情感等因素,对学生身心健康的发展有着深刻的影响。因此,良好的体育教学环境是最佳培育学生人文精神的切入点,是确保教学活动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而积极的教学氛围的前提及基础是良好的人际关系。所以,在体育教学过程中,教师应当为学生营造活泼生动的教学气氛,充分地满足学生的身心需求,尽可能地创设出师生民主交流、心理相融的良好课堂氛围,使学生在欢快的环境中展开体育学习。
(四)转变评价考核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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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可持续发展理念的贯彻
可持续发展实际上需要有效地解决经济效益、生态效益与社会效益之间的冲突。国家通过环境法来为环境污染或环境破坏设定可以容忍的限度,其目的即是为了满足整个社会对经济效益的追求。然而在追求经济、促进社会发展的过程中,环境污染的发生不仅频繁而且后果严重。单个污染企业承担责任的能力有限,致使污染受害者和公共环境损害往往得不到应有的赔偿。为分散企业环境污染赔偿责任,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者。尽量减少社会和国家的损失,有必要探索建立我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从而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实现更加抽象的社会正义。
3.和谐社会实现的保障
发展保险业是完善社会保障体制,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谐社会的构建着眼于方方面面,对于民生的基本保障和实现是其追求基本价值之一。如前所述,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就是对复杂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一种合理机制。这一制度的构建不仅可以分摊污染者的赔偿责任,避免他们因无力赔偿而即将面临的悲惨命运,而且可以使被害人在损害一发生时就及时向保险人提出请求,迅速获得理赔,以填补其遭受的损失。这样既节省时间和金钱,又避免了求偿无门的情形,还能减轻司法诉讼量,及时解决法律纠纷,从而实现高效诉讼的价值目标,最终达到双赢的局面。
二、中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承保范围需明确的问题
(一)关于持续性环境污染事故能否纳入承保范围
目前在各国理论和实务中,对于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属于承保范围已成定论。难点在于对于渐进性或累积性污染事故是否应该承保的问题。
1.从理论上探讨对于持续性污染是否属于可保风险的问题。
依照我国保险法律和保险实务,“可保风险”以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偶然性和不确定性为其根本特征。持续性污染,从无限制的长期来讲,污染积累到一定程度,污染事故必然爆发,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合同与一般的保险合同一样,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会在合同中约定保险责任期间。在该期间保险事故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危险的发生并非保险人和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完全可以确认的必然事情,因此,符合“危险的发生存在可能”的特征。同时,累积性污染事故发生的时间也是不确定的、事故造成的后果严重性程度也是不确定的,这符合可保风险的偶然性特征。
2.实务中将累积性污染事故纳入中国环境责任保险的范畴是否可行
当然,将所有的环境侵权行为都纳入责任保险的范畴无疑是最理想的。但一项法律制度的实际效果,既与其法律规范的完善程度有关,更与其满足社会生活的需要程度,以及在程序上的可执行程度有关。考虑到中国目前环境责任保险所依托的相关法律规范并不完善,而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实施和完善也需要一定的进程,再加之中国保险业特别是责任保险还很不发达的情况下,将累积性污染事故纳入环境责任保险的范畴条件尚不具备。
(二)关于生态损失是否应纳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所涉及的损失赔付范围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所涉及的损失赔付范围有以下几种:第一,因环境污染而造成的第三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坏、灭失而产生的损失;第二,因环境污染事故而产生的救助费用和诉讼支出,以及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第三,由于环境污染而导致被保险人的财物损失;第四,因环境污染而导致的生态破坏而引起的损失。一般来说,对于第一种损失列入损失赔付的范围是毫无疑义的。从我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来看,对于第二种损失列入损失赔付范围也是有法律依据的。我国《保险法》第42条第2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该法第49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该法第51条还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但是,对于第三、第四中损失是非应当乃如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范围呢,目前尚未有定论。
三、中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范围的思考
(一)中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的思考
环境污染的发生形态有突发性和持续型两种。突发性的环境污染在发生前没有明显的征兆,一旦发生损害立刻显现,受害人的受损程度的认定也较为容易。持续性环境污染事故侵权持续时间长,侵权原因复杂,往往是多种因素复合累积的结果。受害人对侵权行为的存在往往缺乏深刻的认识,以至对侵权行为何时发生、侵权人为何人都不知晓。因此,对持续性的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损害进行救济是较为困难的。
环境责任保险作为对环境污染损害的救济方式,将所有环境污染损害都纳入环境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无疑是最为理想的。但鉴于我国保险业的发展水平、环境污染的现状及相关民事法律的完善程度,目前仅将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故纳入环境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是较为适宜可行的。待条件成熟后,再将持续性的环境污染事故纳入承保范围[5]。这类似于法国“分步走”的做法。当然,扩大承保范围是大势所趋。但这势必会增加保险公司的风险,使它们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而有可能不愿承保。所以为了避免和鼓励保险公司承保持续性的环境污染事故,就需要政府在政策上予以扶持,对此中国在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可以采取以下几种做法:(1)注入保险基金;(2)由政府主持成立由多家保险公司组成环境责任保险集团以分担承保的风险;(3)效仿法国的做法,成立一个专门负责环境责任保险的机构;(4)建立一个法定的环保监测部门,专门从事对有关环境责任保险承保范围内的环境侵权行为的监测,分担保险公司在辨别、确定理赔范围时所花费的时间、费用及人力等资源,减轻保险公司的业务负担,使其成为保险公司的一个隶属部门专为环境责任保险这项保险业务服务,发挥其良好的补充减负之功效。
(二)中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赔付范围的思考
对于前面所提到的“第三种损失”,笔者认为,根据责任保险的特征原则上应该属于除外责任,比如因污染而引起的被保险人自己所有或照管的财物损失,以及由于环境事故而导致工厂全部或部分停产而引起的损失,被保险人自己的损失不是我们这里所要讨论的问题,可以从企业财产保险的险种设计上寻找解决问题的途径。但对于自有场地污染应该借鉴发达国家的立法实践及其环境责任保险的发展历程纳入到损失赔付范围之内。美国的判例一般认为公众的健康与安全较保险单的任何明示约定更为重要,当被保险人污染了场地而又无力治理时,损害的又会是公众环境权益了,所以从环境法的公益性出发应该将自有场地污染纳入到环境责任的赔付范围当中。
至于生态损失,笔者认为目前尚不宜纳入损失赔付范畴。当然,随着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理念在法律体系的渗透,以及人类对于生物多样性、环境权的日益关注,生态损失的赔付将会成为法律所无法回避的一个难题。当然考虑到我国目前环境责任保险才刚刚起步,不顾及实际情况将所有损失不加区分都纳入赔付范围很容易引发保险人因资金缺乏而无力支付巨额赔款的支付机制恶化,这不仅使环境责任保险无以为序,而且也极容易引起保险市场乃至整个金融市场的混乱。所以对于生态损失的保险赔付要依托于相关理论的进展,法律制度的完善以及高度发达的保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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