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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财政制度论文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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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财政制度论文

篇1

3.财政部门内部缺乏监督机制,内部监督不到位。财政监督是对财政运行全过程的监督,包括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由于长期以来形成的“重分配,轻监督”的传统观念,财政对内部监督不够重视,财政部门没有建立一套完整的内部监督制约的规章制度,如对转移支付、预算追加、专项拨款、技改资金投放、周转金使用等环节没有完善的监督拨付、使用等方面的规定。内部监督不到位,或流于形式,不能从根本上防患于未然。

4.关系不顺,职责不清。目前财政监督与审计监督的关系尚未完全理顺,职责分工不甚明确,容易造成多头检查与监督盲点并存的现象。在检查计划上不能相互衔接,工作信息上不能相互共享,检查结论上不能相互利用,使得监督成本提高,监督效能降低。

随着我国公共财政框架的逐步建立,作为公共财政下的财政监督,其监督的内容、方法、手段等也必然要随着财政体制改革的进展而不断发展。对此,笔者就进一步加强公共财政体制下的财政监督工作谈些想法:

1.加快财政监督立法进程,健全财政监督法律体系。国家应围绕公共财政的要求,尽快出台财政监督法,提高财政监督法律层次,规范财政监督程序,赋于财政监督应有的法律地位和执法权力,切实解决财政监督立法滞后的问题,增强财政监督的执法刚性。同时,加强财政监督的理论建设和课题调研,通过各种渠道,加大对财政监督的宣传力度。

2.积极开展财政支出绩效监督工作。从“财政”到“公共财政”,改革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要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因此,公共财政下的财政监督的发展方向也应该是向绩效监督发展,即财政监督的重点应由安全性、规范性逐步向有效性转变。目前已开展的绩效评价工作才刚刚起步,基本上没有现成的模式可供借鉴,其评价方法、评价指标、评价体系尚处于摸索阶段,但这是改革的必然方向和重要的途径。

3.转变财政监督方式,逐步由事后监督向事前、事中监督转变。事后的监督是消极的,它只是被动地等在财政活动执行过程中偏离了要求或发生了违法乱纪行为之后才采取的惩治措施。惩处只是手段,有效的事前、事中预防和纠正才是目的,监督检查应更多地着眼于未来,这也就是积极的财政监督方式。因此,可将监督检查融入预算编制及执行的全过程,重视事前审核和事中跟踪监控,以确保财政资金不被挤占、挪用以及科学合理的分配使用,并能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防止造成资金浪费和无法挽回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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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我国财政肩负着社会经济管理和国有资本管理的双重职能,在履行职能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相互混杂的情况,导致财政性资金和经营性资金使用中常出现“越位”与“缺位”现象,由此带来了国有资本管理效率低下、国有资产流失、竞争力差等一系列问题。究其原因,在于政府缺乏把国有资本作为特殊的资产、真正的资本来运营的意识,没有建立一种由系统财务理论支持的稳固的资本管理体制,因而不能使国有资本充分展现其资本的天然属性。因此,要建立公共财政制度就必须适应公共财政本身的特性和要求,将国有资本彻底从公共财政的管理范畴中分离出来,还原国有资本的各种本质属性,建立起与公共财政制度相适应的,充分发挥国有资本的各种功能的国有资本管理新体制,从财务核算角度就是要建立一种与财政总预算会计相分立的国有资本会计体系。

一、国有资本会计与财政总预算会计分立的理论必要性

(一)从二者的含义来看。国有资本会计作为一个新生概念,是最近由一些学者提出的,是一个有关国有资本运营情况的信息系统,旨在向对国有资本具有产权所有关系的有关各方(如国资委)传递能反映国家财务活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国有资本循环过程的国有资本经营业绩的经济信息。其目标在于加强国有资本的核算和监督,更好地实现资本的保值增值,具有明显的价值性。财政总预算会计是指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核算、反映、监督政府预算执行和各项财政性资金活动的专业会计。由于财政总预算会计具有操作主体的政府性、核算范围的宏观性和核算内容的综合性特点,从总体意义上讲,它具有社会总会计的特点,社会性特点明显。

(二)从二者的核算对象来看。国有资本会计的核算对象是国有资本,它是指国有资产中经营性的那部分,是国家从各种渠道筹集来的资本,从本质上看,国有资本是一种资本,具备资本的一般习性,即价值性、增值性、流动性,其用途是用于以国家为投资主体的投资,具体包括由国有股权所产生的上缴利润、拨付的财政资金、募集的民间资金、贷款等。与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相比,它更多体现的是资本的盈利性。财政总预算会计的核算对象是各项财政性资金,它不仅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收支,还包括与国家财政有关系的企业、事业和行政单位的货币收支。财政资金是一个国家社会资金的主导,它对社会资金的运作有巨大的控制力和影响力。它不以盈利为目的,追求的是资金使用的社会效益。

(三)从二者所属的系统来看。财政总预算会计属于公共财政系统,国有资本会计属于国家财务系统,公共财政与国家财务是两个本质不同的系统。财政系统的运转主体是国家权力机关、军队、政府及职能部门等行政、事业组织,其基本职责是履行党政对经济、政治、社会的管理职能,维护经济、政治、社会的秩序,发展社会事业,财政系统的运转以国家财政预算资金为基础,追求资金筹集、使用的社会效益;财务系统的运转主体是企业(营利组织),其基本职责是为社会创造物质财富,财务系统的运转以经营预算资本为基础,追求资本的增值,追求资本运转的经济效益。

国有资本与财政资金的运转规律不同,运转目的不同,资金来源与使用渠道不同,国有资本财务体系与国家公共财政体系是各司其职的两个系统,因此,国有资本会计具有从财政总预算会计中分离出来单独进行核算的理论必要性。

二、国有资本会计与财政总预算会计分立的现实必要性

我国国家财务从财政母体中分离出来独立运转早已在理论界达成共识,并在实践中取得了一系列成效。

(一)以出资人制度为核心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建立。2003年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进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国务院成立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国资委作为政府特设的相对独立机构,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国有资产、国有资本的财务管理。各级国资委的成立,从体制上确定和加强了所有者或出资人的职能。国资委的成立,使得国有企业的出资人得到统一,同时责任和义务予以明确。国资委加强了对所属企业的业绩考核、产权转让和投融资决策的管理,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国有企业“多头管理、无人负责”的状况。可见,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正步入新的发展阶段,以出资人制度为核心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已初步建立。虽然在运行中出现了一些不足,但它毫无疑问为我国公共财政制度的建立健全作出了重要贡献,同时也为我们进一步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提供了现实基础。

(二)央企分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试行。2007年9月国务院出台《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下文简称“意见”),并从当年开始对部分央企进行试点分红:2007年进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点,收取部分企业2006年实现的国有资本收益;中央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从2008年开始实施,2008年收取实施范围内企业2007年实现的国有资本收益。这表明国有企业利润独享的时代行将终结,表明国家对国有资本经营的管理进入了实质性阶段。《意见》中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提出了三大原则,其中之一就是要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政府公共预算要相对独立、相互衔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政府公共预算分别编制,既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要与政府公共预算相互衔接。

这一系列的政策实施表明,政府已经意识到国有资本单独核算的重要性,下一步的工作就是要对国家财务活动和国有资本使用加以核算和监督,从会计层面建立一套管理制度。同时要注意,从财政预算中分离出来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虽属于财务预算,但与一般工业企业的财务预算并不相同,其属于宏观财务的范畴,反映整个国有经济的资本投入与收益活动状况,所以我们需要建立单独的国有资本会计核算体系。

三、国有资本会计与财政总预算会计分立的意义

(一)有利于国家宏观体制改革成果的落实。国有资本会计从财政总预算会计中分离出来后,国家财务就有了独立的会计支撑,这标志着国家财务与国家财政在核算体系上分离开来,获得了独立,原先国家财务与国家财政在建制上的相互独立得到了进一步的升华。国家财务与国家财政在账务上彻底分家,使国家财务成为一个可以独立运转的经济系统,财政性资金和国有资本配置的核算和监督问题得到解决。当国有资本会计从财政总预算会计中分离出来以后,弥补了财政总预算会计原有的缺陷,防止了国有资本的流失,保障了国有资本的顺畅流转。另外,将国有资本会计从财政总预算会计中分离出去,无疑是在给财政总预算会计“减肥”,财政总预算会计的任务更加明确、效率更高,因此财政总预算会计和国有资本会计的效率都得到了提高,这又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财政性资金和国有资本的使用效率。

(二)有利于为政府对国有资本的决策和评价提供有用信息。通过单独设立国有资本会计,集中核算国有资本的运营状况,尤其是对国有资本收益与再投资活动加强管理,有助于在预算制度方面将政府作为国有资本所有者所拥有的权力与作为行政管理者所拥有的行政权力相分离,实现国家对国有资产的管理从计划、行政管理为主向市场化运作的产权运营为主的转变,有助于各级政府加强对国有资产经营状况的考核和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对国有资产实行资本经营,促进国有资产在全社会范围内的充分流动与优化组合,最大限度地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率,发挥国有资本在国民经济中的骨干作用。

综上所述,国有资本会计与财政总预算会计相分立已经具备了理论基础和现实条件,这一分立对于国家宏观体制改革成果的落实和提高国有资本管理信息的有效性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国有资本会计的核算对象与财政总预算会计的核算对象并不是完全不相关的,二者具有一定的联系:国有资本与公共财政资金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国有资本收益的一部分作为税收向财政部门缴纳,使一部分财务收入转化为财政资金;另一方面一部分财政投资所形成的经营性资产由财政划转国有资本管理部门进行资本营运,这就使一部分财政投资转化为国有资本财务资金。因此,在建立国有资本会计的过程中要妥善处理二者的关系。

(作者单位:1.山东农业大学经管学院;2.山东行政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郭复初,吴树畅.建立“两级三层”新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构想[J].财会通讯,2003.6.

[2]宗承刚,董雪艳.国有资本会计研究[J].生产力研究,2009.1.

篇3

一、问题的提出

县域财政作为国家财政体系中的基层财政体系,客观上为高层政府公共财政体制框架的建立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宏观上为相关体制的转换、制度政策的顺利实施以及实现国家的宏观调控做出了重要贡献。同时,在微观上又通过对辖区内提供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直接影响绝大多数人口的福利效用水平,其在公共财政体系中的财政地位可以具体诠释如下:

1.县域财政体系具有民主财政改革突破点的特质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局部制度变迁源于各项制度或各个地区的制度所具有的相对性,局部制度变迁会导致整体制度变迁,而且局部制度变迁有着不易引起国家根本制度变迁的优点。就中国的县域财政体制而言,它具有相对独立的存在空间和作用方式,它也是中国财政体制性矛盾的集中体现点,面临着财政压力、财政风险诸多问题。财政压力的释放出口主要有两个:一是财政政策的调整:二是财政制度的调整。财政政策上的调整属于非制度性、策略性的治理方式变迁,是在给定的财政制度框架内对有限财政政策手段的重新组合和搭配;财政制度上的调整属于基础性的制度变迁,它往往可以通过各种资源的交易改变整个社会的激励结构发生变化。国内外历史经验表明,财政制度变迁释放财政压力的过程可以促进公共财政和民主财政制度的建立,持续的财政压力最终导致公共财政和民主财政制度的演进。笔者认为,县域财政作为基层财政,具备了民主财政中的基层财政优先的原则,而且不具有引起根本制度突变的可能性,所以,把县域财政作为突破口寻求到释放财政压力的财政制度的调整方案是中国政府的理性选择,进而推动中国民主财政改革的进程。

2.县域财政是地方财政运行状况的晴雨表[1]

从地方财政运行的总体情况看,县级财政是地方财政运行状况的晴雨表。由于县级财政是具有财政运行能力的最低的政府层次,基本处于财政收入的最初段、财政支出的最末段,最贴近于经济,尤其是农业经济,所以,所有收支矛盾、体制矛盾、条块矛盾和经济运行问题都集中反映于县级财政上。近20年来,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体制转轨的冲击、长期持续的需求和供给的矛盾、分税制引发的财政收支矛盾、转移支付缺陷、条块管理的冲击、“三农”问题、教育投入不足、财政困难等问题无一不集中反映在县级财政上。所以,县级财政的运行状况不但对于考察地方财政运行状况、解决地方财政运行问题至关重要,而且也对建立健全中国整个财政运行的良好机制至关重要。

3.县域财政关系到大多数人口的福祉

有研究表明,目前我国县和乡(镇)两级政府共同承担了大部分重要的公共服务,包括70%的教育预算支出和55%―60%的医疗卫生支出[2]。县域财政的重要性由此可见一斑。根据公共福利经济理论,社会总效用函数是社会成员个体福利效用之和,而公共产品理论表明,个人的效用函数为他所消费的私人产品与公共产品的函数,即Fi=f(Xi,G)。其中,Fi为社会成员i的效用函数;Xi为i所消费的所有私人产品;G为i所消费的公共产品(含公共服务),因其消费的非排他性特征,i所处社区中的公共产品数量是固定的;i=1,2,3……n。结合我国国情,无论从地理因素还是人口因素来看,县域财政对我国国民福祉水平有着重要的影响。据统计,目前我国共有2 860个县及381个县级市,下辖总计20 601个小城镇(2002年)。县域国土面积占了全国的62%,人口总数占全国的70%。[3]由于县域财政以绝对责任主体的角色承担了全国70%人口的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G)主要的供给责任,其所提供的产品与服务的数量与质量便成为其辖区内居民个人消费效用函数的重要变量。再结合我国的特殊国情,目前我国县辖区多为农业地区,所辖人口的绝大多数也是农民。而当前我国农村地区公共产品供给不足已成为制约“三农”问题的主要因素之一,因此,一般意义上我们可以将Fi假定为是G的增函数,由此可得知下列影响关系:县域财政GFi社会总福利函数。显然,县域财政通过影响绝大多数人口的效用水平而影响国民的总福利水平。

县域财政地位的实现体现在其公共服务能力极大提高上,较高的财政公共服务能力能使县域财政走向民主、开放与健全,也可以破解县域财政所积累的各种矛盾,更重要的是较高的财政公共服务能力能通过使居民公共需求得到充分满足而影响国民的整体福利水平。本文在对县域财政公共服务能力界定后,指出影响县域财政公共服务能力的指标,进而提出具体的提升路径。

二、县域财政公共服务能力及影响指标分析

财政能力是政府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财政能力大体包括三个主要支架:政府的财政收入能力、政府的财政支出能力和政府的财政平衡能力。其中,政府财政的支出能力是政府财政收入能力的体现,是政府财政能力的实践环节。政府的财政支出能力是政府基于本身的财政收入能力,通过公共资金的运用,达到对公共需要的满足程度,我们也可以称其为财政的公共服务能力。县域财政公共服务能力是县域财政在对国家公共政策的正确认知、理解、接受、整合、协调基础上,通过运用、控制财政资源,能达到的对公共需要满足及公共服务政策目标实现的程度。其中,县域财政公共资金的运用是以财政资金为核心的,对财政人力、权力、行为的综合实践。

影响县域财政公共服务能力的因素可以从以下几个指标进行分析:

1.县域财政对公共政策的把握能力

公共政策实质上是指以民众对公共利益选择为依据,政府或公共部门代为制定的政策。县域财政对公共政策的把握能力大体包括两种能力:一是对公共政策的认知、理解、接受的能力。对公共政策内容及精神实质的认知、理解、接受是对公共政策执行中准确性的把握,对政策目标的一种确信。二是对公共政策的实施能力。主要包括县域财政对公共政策的分解能力和对政策的立案能力。[4]县域财政的政策分解能力,是指县域财政为了能有效地贯彻中央或上级的公共政策,需要将中央和上级公共政策分解为各项具体的政策,化为各种可供直接实行的措施和办法的能力;县域财政的政策立案能力,是指县域财政不能局限于执行上级的公共政策,而且要注意探索和研究本地区所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发现公共政策执行中发生的偏差和失误,主动向中央和上级政府提供有关的资料信息、并提出新的政策设想和方案的能力。在实践中,如果县域财政对国家的各项公共政策的把握能力越高,那么,实现公共服务预期效果的成功率就会越大。

2.县域财政支出可用资金总量

县域财政支出可用资金总量决定着县域财政支出运用财政资金规模的大小,可用支出资金总量越高,代表县域财政公共服务能力水平就越高,反之依然。我们称之为影响县域财政公共服务能力“量”的指标。决定县域财政支出可用资金总量的因素有:一是县域生产力发展水平。县域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了县域内综合的经济实力,从而决定财源的多寡,进而决定县域的财政收入水平,最终决定县域内可以用于财政资金运用额度的大小。而县域生产力水平的高低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县域内农业、工业等产业的劳动生产率的高低,能带来高附加值的优质生产技术的的运用程度等等。二是财政体制的分权及完善程度。分权涉及到层级政府间辖区内享有的自治权的划分,层级政府间辖区内享有的经济决策权的划分,层级政府间支出责任、税收权力、债券权力的划分等等,分权程度及其完善程度决定着县域经济权利自由度的大小,自治程度的高低、县域财政财权的大小、财政自主性的大小,这些都可以影响到县域可运用财政资金的数额。三是县域的产业结构特征。均衡合理的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布局能充分地保障县域财政收入的稳定性和充足性,从而来满足县域财政支出总量日益增长的需要。

3.县域财政可用资金的支出结构

县域财政可用资金的支出结构决定着县域财政运用财政资金质量的高低,可用财政资金的支出结构越优化,说明县域财政公共服务能力越高,反之依然。我们称之为影响县域财政支出能力“质”的指标。决定县域财政可用资金的支出结构的因素有:一是县域生产力发展水平。生产力发展水平不但决定于财政支出的总量,而且可以通过影响县域居民的需求结构,来影响县域财政支出结构的构成。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县域财政对公共物品的提供也会从满足基本需要型的基础设施和基础服务公共物品走向提供满足较高需要型的文化、娱乐等公共物品。二是县域人口及产业的结构。县域内农村人口和城市人口的比重,第一、二、三产业的比重也直接影响到财政支出的取向,特别是近些年政府对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的重视,提高了县域这些方面财政支出的比重。三是县域政府职能的转变程度。中国政府职能转变的根本在于退出竞争性、经营性领域,承担起公共领域的事务,财政职能是满足民众的公共需要。如果县域政府职能转变滞后,就意味着财政支出在竞争性、经营性领域投入的比重会大一些,教育、医疗卫生、公共基础设施、安全、福利、社会保障财政支出相对比重就小些,反之亦然。四是国家阶段性的发展政策重心。县域财政支出会随着每一阶段国家社会经济政策的摆动而变化,国家政策发展重心会影响到县域财政支出结构比重。

4.县域政府的公共服务程度

县域财政的公共服务程度是衡量县域政府财政服务优劣的指标,县域政府公共服务程度越高,就代表其履行财政支出职能越科学,代表其财政公共服务能力就越高,反之亦然。当前,决定县域政府的公共服务程度的因素主要有:一是县城政府职能的范围。县域政府职能界定越加科学,县域政府的公共服务程度就越高。科学化的县域政府职能内涵包括:服务性的县域政府,以民众的需要和认同为第一行政标准;有限并且有效的县域政府,政府的职能主要集中在公共领域,并且在施政过程中力求以最小的社会成本获得最大的社会效益;法制化的县域政府,以法律对县域政府的行为进行约束,并且县域政府行为的本身也严格地遵照法律进行;负责任的县域政府,县域政府不但要对自己所定的行政规则负责,同时也要对自己的财政行为及产生的行为后果负责。二是县域政府体制架构。政府体制是指政府机关为推行其政务所建立的责权体系、组织结构体系、运行体系、法规制度及其相互关系的总称。政府体制的合理化是提升县级政府公共服务程度的制度基础。有效的政府管理来自有效的政府体制架构。[5]按照组织行为学的理论,组织就是一种能量转化的载体。政府组织首先把物质资源、人力智能、知识信息等加以聚集汇合,然后把聚集的各种要素进行制作加工,形成新的功能并将其新的能量释放出去。在这一吸纳、加工、释放的过程中,政府体制的安排,对于能量的总量、作用方向、强度,也即将对县域政府公共服务程度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因此,政府更新行政观念,重塑行政文化,完善政府权责体系,并且依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努力构建行政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政府结构体系,这对县域政府公共服务程度的提升是有实质性意义的。三是县域政府的创新能力。县域政府的创新能力也影响着县域公共服务程度。县域政府的创新能力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表现在知识的占有、知识的应用和知识的创新上,核心是对人才的重视。其次表现在县域地方政府的体制创新能力上,核心是政府规模、分工、功能的设计上。最后还体现在县域政府其自身的制度创新能力上。县域政府的制度创新能力,是县域政府在县域社会范围内调整现有的制度安排,以适合先进生产力发展要求的制度来替换不适宜的旧制度的过程中体现出来的能力。

三、县域财政公共服务能力的提升路径

针对影响县域财政公共服务能力的因素,笔者尝试提出提升县域财政公共服务能力的几点建议:

1.提升县域财政的自给能力

县域财政的自给能力是指县域财政为了满足县域财政支出的需要而进行筹措财政支出资金的程度。如果县域财政筹措的资金能满足县域财政支出的需要,那么就认为县域政府拥有财政上的自给能力,否则认为县域财政的自给能力是缺乏的。县域财政的自给能力可用县域财政自给能力系数来衡量:

县域财政自给能力系数=县域财政的公共预算收入县域财政的公共预算支出

通过这一简单的公式,考虑到当前中国县域财政的状况,所共知的是,县域总体的财政自给能力系数会小于1,这说明县域政府财政缺乏自给能力程度最高,县域财政自给能力表现为脆弱性。其实,我们不难分析到影响县域财政的自给能力的因素:一是财政制度的安排。这些也是被学者们反复论证的事权与财权的划分问题,划分的结果在县域这里往往表现为分母大,而分子小,导致计算的结果小于1。二是县域本身存在的财政来源特征,这些与县域内经济、产业结构、人口结构都有关系,县域综合生产力水平不高,根本上导致县域财政自给能力的下降。在实践中,县域必须要进行经济结构调整,培育壮大县域支柱产业,加大对农业等经济社会发展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从而消除经济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同时,努力促进县域内产业科技的创新、县域经济增长方式由劳动密集型向集约型的转变,提高县域经济运行质量,并且促进县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县域财政自给能力不足的问题。

笔者认为,无论是重新进行制度安排、还是提高县域本身的财源结构和能力,从而提高县域财政自给能力,都需要长时间的酝酿开展。我们必须承认的是,中国当前的财政制度模式及农村城市二元经济模式、财政管理模式是一个时期内国家不断调整各种经济利益、社会利益而形成的一种制度均衡状态,是一种制度结构的供给完全适应需求从而处于暂时不变的状况。诺思说道:“制度均衡是这样一个状态,即在行为者的谈判力量及构成经济交换总体的一系列合约谈判给定时,没有一个行为者会发现将资源用于再建立协约是有利可图的。更注明的是,这一状态并不意味着,每个人对现有的规则和合约都满意,只是由于改变和约参与者游戏的相对成本和收益使得这样做不值得,现存的制度制约确定和创立了均衡。”[6]诺思的这段话想说明的是制度均衡的达成是一种参与者利益均衡,但是制度均衡时也存在不满意状况。那么,对于县域而言,如果不满意程度引起的改革成本小于改革者获得的收益时,制度变迁必然发生。而这种制度变迁我们不期望短时间内发生,但需要我们通过不断推动各种制度变迁来提高县域财政自给能力。

2.提升县域财政对公共政策的把握能力

(1)提高县域财政执行人员公共政策的理论水平、知识结构、社会实践程度,从而加强财政执行人员对公共政策在政治、经济效益及社会收益上的获得有充分的认知,进而对公共政策的目标及意义有个正确的价值判断,这样公共政策才能被很好地执行下去;(2)加强县域财政执行人员的财政职业素质教育,规范其行为,做到在执行政策时候保持绝对的价值判断上的中立,不能为了追求自身的利益,使自身行为偏离公共政策执行所要达到的目标,并在公共政策的执行过程中不断调整自己的执行行为。比如在中央整顿乱收费政策执行过程中,县域财政部门虽然会使自己的收入减少,但也要对国家的公共政策坚决的执行;(3)建立县域财政对公共政策的追踪问责制度。严格县域财政的考核制度,增强财政行政人员的公共政策执行过程的责任意识,对执行风险进行正确的评估,在保证行政人员合理的行政自由度的基础上,对出现重大错误人员要进行问责;(4)制定法制化、规章化的公共政策的执行程序。这样才能使公共政策执行时有依据作为参考,增强政府财政人员的制度性约束,减少其行为的随意性;(5)县域财政在认知、执行公共政策时要保证上下级以及基层民众的信息联系,主动把自己对公共政策的理解、执行情况与上级政府及财政部门进行信息上的沟通,同时,也要注意基层民众对公共政策理解程度,注意对公共政策的宣传,听取民众对信息的反馈,等等。

3.提升县域政府的公共服务程度

(1)转变县域政府的职能。县域政府要遵循市场与政府边界划分的基本规律,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逐步扩大政府公共物品的供给范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基础教育、公共卫生、环境保护、社会保障服务、福利、公共安全网、公共信息、农村公共物品等公共支出中的社会性支出的投入力度,把生产投资型的县域财政转变为公共服务型的财政;(2)县域政府要树立高效的政府行政理念。完善政府的行政审批制度,明确县域政府各部门的事权划分,形成合理的行政权力结构,使各种行政权力在相互配合与制约中得到行使,同时,建立健全审批的公示制度、推行行政审批社会听证、咨询论证制度、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以及信息反馈机制。这些措施,一方面解决了行政权的重复交叉问题,另一方面也提高了行政权运用的效率和公平性,以及民众对政府行政过程的民主参与度;(3)改善县域政府公共服务的实现方式和手段。在县域政府公共服务实现过程中,注重经济、行政、社会等各种实现方式的综合运用,大力倡导信息化、网络化、电子化等先进的电子政务工具在公共服务中的运用,可以减低行政成本的同时,也可以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及政府的公信力;(4)提高县域政府公共服务的创新意识及能力,鼓励县域政府各部门对公共服务实现方式的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手段的创新,等等。如在公共服务实现方式上,对一些规模经济特征不强、可以形成成本合理补偿机制的公共服务可以适时引入市场机制或第三部门等民间机构。

4.科学界定财政转移支付目标,实现县域公共服务享受程度的均等化

公共服务能力不仅是指对公共服务量的满足,而且也表现在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实现程度,由于县管辖区域内大量农村人口的存在,城乡在公共服务享受上表现出巨大的差距,这也对县域政府提出了更高层次的要求,努力实现县域公共服务水平的均衡发展,这有赖于县域财政转移支付目标的科学界定,从而使科学目标指导行动,最终实现县域公共服务享受程度的均等化,提升县域公共服务能力在“质”上的飞跃。[7]

从县域的实际情况出发,县域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目标应分四个层次:第一层次是保证县乡村辖区内的行政、公检法、教育、医疗卫生、公共服务提供机构等社会秩序保障机构能够顺利运转,政府职能得以顺利履行,人民生活得到基本的社会秩序保障。第二层次是消除社会阶层间不公平问题,解决社会失业人员的生存、贫困家庭的救济,孤苦老人的赡养,县乡贫富差距过大,优先解决农村、农业、农民问题。第三个层次是努力实现辖区内各政府间公共服务能力的均等化,区域的公共服务水准得以切实保障,居民都享有同等的就业、求学、交通等方面机会与服务,资源得到优化配置,实现辖区内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第四个层次是通过县辖区之间的转移支付,充分发挥本地区的各自比较优势和县域经济、政治、文化内在共同点,彼此扶持,构建出全国互联性县域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体系,共同实现辖区内外的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

参考文献:

[1] 贾康.地方财政问题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30.

[2] 黄佩华,迪帕克.中国:国家发展和地方财政[M].北京:中信出版社,2003.72.

[3] 许毅,许安拓.建立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路径选择[J].财政研究,2002,(2):30.

[4] 王福生.政策学研究[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1.183-184.

[5] 宋君.关于我国县级政府服务能力的分析与考察[D].兰州大学硕士论文,2004.

[6] 诺思.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4.115.

[7] 蒋兆岗.发展县域经济必须处理好的几大关系[J].云南财经大学学报,2006,(3).

[8] 迈克尔・麦金尼斯.多中心体制与地方公共经济[M].上海:上海三联出版社,2000.

[9] 斯蒂芬・贝利. 地方政府经济学:理论与实践[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篇4

1 林业项目差别财政扶持制度设计的必要性分析

随着公共财政制度的逐步建立,我国政府在生态环境改善与建设等方面做了很多努力,但政府对林业投入方面依然存在很多比较突出的问题。其中林业投入不足表现最为明显,已经成为进一步提高我国林业综合生产能力的最大障碍。近年来,林业事业的发展越来越快,林业生态建设资金的需求进一步加大,这样使得林业建设任务与资金不足的矛盾进一步加剧。因此,建立林业可持续发展长效投入机制十分必要,这是解决政府林业投入与林业实际需求不足矛盾的最有效的措施。

2 林业项目差别财政扶持制度设计内容分析

具体而言,林业项目差别财政扶持制度设计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2.1 建立林业项目的评价机制

对林业项目的客观评价是建立林业补偿制度的前提和基础。不同的林业项目的性质存在很大的差异,而且林业是多效益行业,对社会的贡献不仅表现在经济效益上,更多地体现在社会和生态效益上。无论是生态林还是商品林,都能同时带来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只是表现出来的效益程度不同而已。

2.2 保证财政倾斜的公平公正

目前我国政府出台的大部分优惠扶持政策都是针对国有林区和林场等国有林业经营者,没有覆盖到集体、个体林业经营者。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林业发展环境不利于经营者公平竞争的现象。我国各级财政在林业项目上的支出依据主要是林业经营主体的性质,而不是项目贡献能力,这严重影响到我国林业的平衡发展,也制约着林业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充分发挥。因此林业项目差别财政扶持制度的设计,要注重引导各级政府在实施林业财政政策时,淡化补贴对象的性质,而更多关注林业项目对生态、社会的贡献度,以保证对不同性质的林业经营者的公平对待。

2.3 提供林业财政投入的标准

目前关于林业差别补贴问题的研究还是比较多的。但是现有的研究主要是理论上的研究,操作层面的东西仍然非常欠缺。我国各级政府林业财政投入始终没有合理的标准。而本制度的设计就要求提供制定财政林业投入的标准,为各级政府在做林业财政投入决策时提供依据。

3 林业项目差别财政扶持模型和制度设计分析

3.1 林业项目差别财政扶持制度设计模型和方法如下。

林业差别补贴制度设计。林业项目效益的具有动态性,财政补贴也必须具备动态性,所以林业差别补贴制度设计宜运用财政滑动补贴模型。财政补贴主要是对林业项目的生态和社会效益进行补偿,该模型借鉴国际贸易理论中滑动关税原理,全面考虑了林业项目生态和社会效益动态性。具体制度设计过程中将补贴划分成两部分,次补和年补相结合。即在预测的基础之上对林业工程和项目进行一次性补贴,也称为初始补贴[1]。同时,各级政府根据辖区内需要补贴的林业项目情况,在考虑补贴资金量的基础上,对各项目依据生态和社会方面目前和未来贡献度,给予的一次性补贴。

3.2 林业差别税率制度设计

林业税是对从事林业生产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征收的一种林业收入税,属于农业税的范畴。由于林业具有社会、经济和生态作用,所以林业税收既要将林业纳入整个社会的商品生产大循环,也要对森林公益价值给予肯定,并进行合理的补偿,这就决定了林业项目差别财政扶持制度设计是,可以实行林业

差别税率制度[2]。

3.3 生态配额制或绿色证书制度设计

配额制是指对有限资源的一种管理和分配,是对供需不等或者各方利益不同的一种平衡方法。而绿色证书制度是对配额证明的一种形象描述。这种制度要求建立在对生态效益客观评价的基础上,由中央政府根据各省级单位的具体生态贡献度发放绿色证书,然后各级政府依次分配,最后分配到林业企业[3]。该绿色证书代表生态配额,可以在碳金融市场上出售给有减排任务的企业,达到生态补偿的目的,这样可以弥补森林生态补偿的公共财政资金不足的弊端。

4 结语

篇5

一、税收与产权间的本质联系:新制度经济学的启示

在以交易费用概念为发端的新制度经济学体系中,产权理论一直居于核心地位。作为产权理论奠基石的科斯定理表明,在交易费用客观存在的情况下,初始产权的不同界定决定着不同的资源配置效率。同时也表明,排他性产权的明晰界定和有效保护是实现市场交易进而增进效率的前提。由此使得以效率为主题的经济学将视角由单纯的资源配置层面深入到产权制度层面。在科斯奠基性论文之后,德姆塞茨、张五常、阿尔钦等进一步发展了产权理论。使得产权学派的研究更趋于精细化,在企业理论、产业组织理论、比较经济体制等方面得到广泛应用。但诺思教授则独辟蹊径,不仅在长期经济史考察基础上突出了产权结构对经济增长绩效的决定性作用,更重要的是把产权与国家紧紧联系在一起,进一步地将经济学对产权制度的关注引人到对国家及其财政制度关注上。

在新制度经济学看来,市场交易不是物的交易而是附着在物上的产权的交易,但产权本质上作为一项排他性权利,需要强制力来予以保证实施。由于国家在强制力上具有比较优势和规模经济效应,能比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以更低成本实现产权的界定、保护与实施。因此从效率角度看,国家就天然合理地处于界定和行使产权的地位并使得国家与产权之间具有了内在联系:一方面,离开国家我们无法理解产权,毕竟如果没有国家法律的界定与强制力的保护,产权就是一句空话;另一方面,离开产权,我们也无法理解国家,毕竟国家的法律和权力就是旨在社会范围内界定和实施一套权利规则。因此,诺思认为,由于国家与产权的内在联系,国家可视为“为获取收入而以一组被称之为保护与公正的服务作交换”的组织,简而言之就是国家界定、保护产权以换取税收。笔者认为,虽然新制度经济学从未对税收本质予以明确概括过,但这一论述鲜明地表明了新制度经济学的税收本质观,即从规范意义上来说,税收本质上应是国家界定和保护产权的价格。

新制度经济学这一税收本质观既表明了税收存在的合理性基础,又划定了其合法性范围。由于国家凭其暴力潜能的优势介入产权时能有效降低产权保护和实施的成本,因而国家征税有其合理性基础,而税收则来源于政府――这一人与人交易所产生的合作剩余。考特和尤伦从无国家的自然状态到市民社会下国家这一思想实验即证明了这点。反之。如果国家获取收入时不是基于保护产权而是剥夺侵犯产权,那这样名义上的税收就不具有合法性。正如公共选择学派布坎南所认为的“只要承认,法律――政府的管理结构――具有生产力,那么就得承认国家有权从经济中取得部分有价值的产出。如果没有一种制度来保护所有权并使契约付诸实施,那么国家也就无权来分享总收入”。由此来看,税收关系着私人产权与公共财政、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间的界限,其与产权问的本质联系体现在:一方面,征税作为一个资源由私人产权转变为公共收入的过程,只有税收明确了产权才能明确。另一方面,如果没有私人产权保护就不能形成真正合法性的征税权力,所以也只有产权明确了,税收才能明确。

二、现有税收本质观之不足:制度视角的重新审视

对于税收本质,长期以来在财税学界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是建立在政治经济学基础上我国传统财政理论的税收本质观;二是建立在西方主流经济学基础上公共财政理论的税收本质观。但从制度视角来考察,两种税收本质观都尚存不足。

我国传统财政理论沿袭了国家分配论关于财政本质观的分析思路,明确表达了其税收本质观“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同时认为,税收与政治权力间具有本质联系,而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则是税收本质属性的具体表现。但笔者认为,从制度视角来看,长期以来我国传统财政学将税收本质定义为“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强制无偿取得的财政收入”存在较大缺陷,尤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一缺陷就更为明显了。我认为,税收与政治权力之间并无本质联系。国家征税固然要靠政治权力,但靠政治权力而获得的收入并不都是税收,诸如没收财产、通货膨胀等都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强制无偿地获取的收入。即使对其属性再加上固定性的限制,也尚无法与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的罚款收入相区别,因为后者在具有强制性无偿性的同时也另具有依据法律的固定性特征。所以,单方面强调政治权力仅能将税收与公债、收费等财政收入形式相区别,但却并不足以真正认识税收本质。我认为,如果离开私人产权是很难真正认识税收本质及其契约关系的,因为在私人产权不能确立或受侵犯下税收的合法性基础便难以确立。若单纯强调政治权力性,则可能导致并非保护而是侵犯产权的国家行为,并由此带来国家依政治权力而攫取的租金而并非真正规范意义上的税收。

公共财政理论则承袭了新古典主流经济学以资源配置为主题的分析视角,建立了以公共产品论为核心的理论体系。近十几年来,经过我国学者的不断阐释和倡导,公共财政理论作为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财政理论,其税收本质观的理论逻辑日益清晰。即“税收是公共产品的价格”。应当承认,从资源配置视角看,把税收定义为公共产品价格有其合理性,特别在市场经济下更具有其积极意义。但从制度视角来看,这一对税收本质的概括也存在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从制度视角看,并不存在公共产品和直接意义上的公共利益。尽管公共财政论列举了路灯、治安等具有共同消费性质的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所谓“公共产品”,但从公共选择的制度过程来看,任何一项支出议案都不可能获得一致同意,在多数票规则下就必然产生多数人对少数人的强制甚至是少数人对多数人的强制,由此带来相应的受益方和受损方。部分人不仅被迫强制消费某种所谓的公共产品甚至还要为此而纳税。产生私人产品市场交易所不可能存在的消费和付费上的强制

性问题。(2)按公共财政论的税收本质分析,公共产品税收价格在实质上形成了类似市场的等价交换关系。我认为,政府作为事实上的垄断组织,其垄断定价总是在竞争价格和边际成本之上的,公共产品价格定义未能揭示出国家租金天然存在的事实,因此实际上并不存在类似于竞争性市场的等价交换关系。(3)公共产品理论的发展。按传统公共财政论对公共产品的分析,由于搭便车的存在使得市场无法提供公共产品而应通过政府征税来提供。但随着公共产品理论研究的深入,人们对公共产品供给主体的认识发生了变化。早在1974年,科斯通过调查就表明了完全符合公共产品概念的灯塔在英国早期主要由私人供给。而近年来对公共产品的实证研究特别是实验经济学的大量研究更是显示,除了政府之外,社区、非营利组织乃至私人等都可能提供公共产品。由此表明,政府税收与公共产品间并无本质联系,将税收本质界定为公共产品的价格也有失偏颇。

三、新型税收本质观的历史实证

上述分析表明,国家税收与政治权力、公共产品间均不存在本质联系,而与私人产权间具有本质联系,税收在实质上是国家界定和保护产权的价格。制度分析视角得出的这一新型税收本质观,其理论结论是能得到历史实证支持的。

考察西方发展史可以发现,凡在私人产权能得以确立的历史阶段就存在税收关系,反之则不存在税收关系,产权与税收间的内在联系十分明显。具体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来看: (1)产权一税收关系初始萌芽的古希腊罗马时期。在商品货币经济自发萌芽生成的这一阶段,城邦国家财政制度和私人产权制度间内在联系已开始萌芽生成。特别是古希腊时期的梭伦改革以及古罗马时期的罗马法,标志着城邦国家(或共和国)以法律形式确立了私人产权制度并予以保护实施。这一时期,就同时产生了对商人、自由民征收的市场税和财产税,而奴隶因既没有自身劳动力产权更没有财产权,故没有被征税的资格。㈣(2)不存在产权一税收关系的中世纪时期。在中世纪的欧洲,封建庄园制是最基本的政治经济组织和最基础的制度结构,此时既不存在排他性的土地所有权也不存在排他性的劳动力所有权,由此产生的是农奴与其庄园领主间围绕土地使用而形成的依附关系。由于产权的不存在性且此时国家并不介入私人产权安排,所以这一期间并不存在规范意义上的国家税收。国王的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于其自身领地收入,其不仅不对农民直接征税,而且对其诸侯领主也只依封君封臣关系而享受一些贡纳。(3)产权一税收关系扩展的市场经济初期。中世纪之后的欧洲在贸易发展与庄园制瓦解的基础上,产权制度与税收制度间的内在关系越来越明显。这一时期商品和要素的排他性产权逐渐形成,而这离不开国家的努力,各新兴民族国家则致力于扩张市场和提权保护。其目的是向以商业资本为代表的新兴财富征税。在此期间确立了包括商品税、财产税在内的现代税收制度,甚至随有限责任公司这一新型产权形式的出现而开征了所得税。(4)产权一税收关系稳固的市场经济成熟期。在西方市场经济发展初期阶段,国家和产权间的关系是单方面控制关系,即国家既可能出于长期税收利益而有效地保护和实施产权,也可能出于短期财政租金需要而随意侵犯产权。尤其当国家面临即时财政压力时更倾向于后者。但近代后期,西方各国在历经道路不同的财政立宪变革之后,在较为有效地保护产权基础上限制住了国家攫取租金的行为并同时赋予了税收合法性基础,从而为市场经济的真正发展、成熟奠定了基础性制度结构。

虽然我国历史文化传统与西方社会有很大差异,但回顾我国经济社会史同样可以发现税收与产权间的内在联系:凡在排他性私人产权难以确立的时期,也就难以存在明确清晰的税收关系,反之则反是。具体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来看:(1)自然经济时期的古代社会。在我国古代社会,国家及其法制从未承担起私人产权界定和实施的角色,有效率的私人产权也从未出现。㈣如作为中国古代最主要生产资料的土地。对其所有制性质虽存在学术争议,但一般认为并无真正意义上的完全排他性产权,在“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环境下国家仍然是终极土地所有者,而在秦以前更是典型的土地国有制。在没有私人产权及国家不介入产权界定的基础上,就没有真正规范意义上的税收,其表现在现实中就是租税难分。我在中国财税史中能找到这么几句啼笑皆非的话“《广雅》:赋,税也”、“《说文》:税,租也”、“《说文》:租,田赋也”、“《广雅》:租,税也”。(2)传统计划经济时期。在我国计划经济时期,经过社会主义改造之后确立了全面公有制的产权结构。在排他性要素产权不存在的情况下,也不存在明确的税收关系。可以看到,这一时期国家主要靠国有企业利润上缴而获取收入,税制曾高度简化至名义上只存在工商税这一税种,但这一税种在实质上也并无存在意义。因为此时作为国有产权主体的国家与国有企业之间不存在你我界限,采取利润上缴还是税收只具管理上的意义,此时税利之分在本质上是根本分不清且没必要区分的。(3)转轨与市场经济时期。自1978年市场化改革开始,在以国家主动放权让利为起点下,市场化改革过程就是一个排他性产权日益形成的过程,也同时是一个国家越来越需要并越来越多地从私人产权而非国有经济中获取收入的过程。税收与产权间的内在联系已日益明显,尤其是2004年的私产人宪,在立宪层面上明确了私人产权与公共财政间的内在联系。

四、确立新型税收本质观的现实意义

我认为,明确从产权界定和保护出发来确立新型税收本质观,具有如下积极意义:

(一)有利于明确我国公共财政的立宪实质

经过长期的理论争鸣,目前我国财政理论界对市场经济与公共财政间的内在联系已基本取得共识,实践中也早已确立构建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公共财政改革目标,但在公共财政及其公共性内涵的理解上尚存分歧。囿于西方主流经济学资源配置的视角,主流观点是从为市场提供公共产品、弥补市场失效的角度来定位公共财政。但从制度视角来看,市场交易不是表面上的资源配置而是其背后的权利配置,排他性产权的界定和保护是市场交易的前提与基础。而国家则在其中起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理论逻辑与历史逻辑都表明,政府既可能有效地保护产权,也可能出于短期财政需要而随意侵犯产权,而只有产权通过立宪层面对政府权力施以硬性约束时才能予以有效克服。因此,基于产权与税收间的内在联系,树立新型税收本质观有利于在制度层面明确我国公共财政的立宪实质。没有私人领域就没有公共领域,没有私人产权保护就不能形成真正合法性的征税权力。公共财政以市场经济为基点,而市场经济以产权为基石,产权则系于财政立宪,这应是我国公共财政构建的实质内涵之所在。

(二)有利于阐释我国税收法治的根本内涵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公共财政是法治财政,

这些都已是基本共识。但对于税收法治的理解,通常都只停留在税收征纳关系法治的功能层面上,而树立新型税收本质观则能从立宪层面上阐释税收法治的深层内涵,即要从个人权利对国家公共权力的制约上来阐释税收法治问题。我认为,从产权一税收本质联系出发,征税的过程就是一个私人产权变为公共收入的过程。纳税人作为一个整体,在征纳关系上与国家间形成委托关系,其之所以同意将私人产权让渡为公共收入,是为了换取国家的保护和公正。按照现念,这种保护包括财产权、生命和自由,从而产生一个建立在个人产权(权利)交易基础上的公共权力。因此,在征税权力关系上体现的是立宪层面的社会契约关系,并在此契约下形成征纳双方平等的权利义务法律关系,由此构成了税收法治的元规则,而各项税收法治的具体规则则奠基于其上,涵盖了税收法定主义和受公众规范约束的预算全过程,也由此才能对国家权力和国家单方面获取租金的行为作出约束和限制,从而奠定财税法治的基点。

(三)有利于树立以人为本的治税理念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更是当前时期税务行政工作根本性的指导思想,并已在尊重和保障纳税人权利等问题上得到了较多讨论。而我认为。新型税收本质观从公民权利本位出发有利于在理论源头上进一步明确以人为本的治税理念。当我们明确从私人产权界定、保护和实施角度来看待税收本质的时候,可以看到,一方面个人权利(包括产权)需要国家权力的界定和保障,否则就没有产权也不存在市场交易;而另一方面,国家权力来源于税收并从属于个人权利,私人产权开辟了私人领域进而在立宪层面上界定了公共领域和政府权力的合法性范围。由此可以认为,包括产权在内的公民个人权利具有本源性的终极意义,而国家权力及其征税权在立宪层面上受限于私人产权,其不仅不能侵犯和危害公民产权,而且必须以公民产权的保护为前提和基础,以实现公民各项基本权利为目的和方向。正是这种以人为本的公民权利观构成了国家理财治税的权力基础和合法性范围。

篇6

2006年3月中央提 出“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引发了学术界的研究兴趣。刘尚希(2007)、贾康(2008)、迟福林(2007,2008)、丁元竹(2007,2008)等人对基本公共服务做了一些颇有价值的研究。

从概念上说,基本公共服务是公共服务中国化的一种表述 ,其涵义接近于欧美国家的“普遍公共服务”,即政府应平等地服务于每一个公民。结合上述学者的研究,本文如此定义基本公共服务:根据我国所处的发展阶段 ,政府利用可支配的公共资源,满足全体公民最集中、最迫切和最低水平的公共需求。

上述定义是本文的立论基础,它界定了我国基本公共服务的主导力量、受益对象和覆盖范 围。本文试图对我国的基本公共服务状况做一简单评估,并在此基础上,探讨促进基本公共服务所必须的制度安排。

西方的发展历史证明,不论奉行什么国家理论,不论什么政党执政,在“普遍公共服务”应由政府供给这一问题上达成了共识。我国作为发展中的人口大国,欲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将经历循序渐进的过程。笔者认为 ,推进基本公共服务,既可以缓冲和分散快速发展过程中所集聚的各种矛盾和风险,又有利于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并藉此彰显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

二、基本公共服务状况:一个简单评估

在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民生问题却日益突出,这偏离了我们的常识,也恰恰说明多年来对基本公共服务的某种忽略。因此,考察改革开放之后基本公共服务的发展历程。 有助于从整体上把握我国基本公共服务所面临的形势,为深化改革奠定可靠的基础。本文以1976—2008年为区间来研究基本公共服务问题。

(一)财政支出结构与基本公共服务

由1976~2008年的财政支出数据 ,可以分析30多年来基本公共服务在财政支出结构 中的变化状况,归纳如下:

1.前30年(从“五五计划”到“十五计划”)经济性支出在财政支出结构中稳居第一 ,表明经济建设是政府职能的重中之重。2006年,经济性支出是10734亿元 ,首次下降为第二位 ,2007~2008年 ,该项支出继续低于基本公共服务支出。

2.“五五”计划基本公共服务支出为761亿元 ,“十五”计划达到34501亿元,增~II143.7倍。2006—2007年,该支出分别是10846亿元和15435亿元,2008年明显增加。然而 自“八五”计划开始,基本公共服务支出的增长越来越滞后于财政支出的增长(见图1)。

3.1986年以来行政管理支出迅速膨胀,到2006年该支出增长了33.4倍,之后的两年,保守估计增长也分别在4O倍以上。政府消耗了可观的财力,而弱化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积极性。

再从经济性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来看,该 比重从“五五”计划的59.89%逐期下降到“十五”计划的29.14%,2006一2008年均低于27%。而基本公共服务支 出占财政支 出的比重,由“五五”计划的14.40%跃升为27.18%(“九五”计划),2007年为29.12%,2008年则超过了30%。

总之,1976 2008年,我国基本公共服务支出规模确实出现了快速增长。然而在前3O年间,经济性支出在总量和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上,均强于基本公共服务支出。这种局面到2006年实现了历史性突破 ,基本公共服务的上述二项指标首度超过经济性支出,并在随后的两年继续提高,向公共服务型政府转变有了重大进展。若进行国际比较,我国基本公共服务支出占财政支出比重仍然偏低。比如说直到2007年,我国基本公共服务支出水平(29.12%)才刚超过1995年全球低收人国家的平均支出水平(27.5%)。

需要强调的是,国际上关于基本公共服务的支出水平存在争议。我国不必拘泥于西方 国家 ,特别是北欧福利国家的既有做法,去单方面追求某些数值指标,而要紧密结合所处的经济发展阶段和广大公民的基本公共需求,有效地解决现实问题。

(二 )基本公共服务支出结构的变化

1.教育支出。教育支出额从“五五”计划到“十五”计划增加了42.7倍(见图2)。2006~2007年教育支出分别是 1978年的72.8倍和94.1倍,2008年更高。教育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五五”计划为7.95%,“十五”计划是12.15%,2006~2007年在 14%以上 ,2008年下滑到 I1.2%左右。与其他发展中国家对 比,如泰国是22.44%(2000年),墨西哥是22.54%(1999年),显然我国的教育支出水平较低。而且该支出占GDP比重,我国一直在3%以下,五年峰值为2.54%(“六五”计划),年度峰值为2.86%~、2007年)。

考察教育支出,首先有必要关注教育费用在政府与家庭间的分布。2O世纪9O年代以来,学杂费占教育费用的比例骤然上升,意味着政府支付的份额在压缩,家庭承担的部分在扩大,客上产生了政府转嫁支出责任的结果。中央政府从2006年起,加大对义务教育的财政支出力度,首先在西部农村地区实行义务教育免交学杂费,2007年 “两免一补”政策向中东部推广,2008年在试点城市全面铺开,并把中央与地方政府对义务教育经费的分担比例调整为8:2,政府重新回归教育公平的维护者而非旁观者的角色,同时急需改善财政支出效率。其次,因为 “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以及“2l1”和“985”工程建设,高等教育支出快速增加,基础教育支出相对减少,教育支出的层级结构趋于 “倒金字塔型”2006~2008年 ,这种结构出现了可喜变化。最后,过去十几年的教育收费化改革 ,强化了教育资源在城乡和区域间以及它们内部分配极不平衡的格局 ,引发了人群之间接受 的教育机会和教育质量差距太大,严重损害了作为社会公平重要基础的教育公平。尽管政府已经意识到自身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责任,但要彻底扭转仍需很长一段时间。

2.社会福利支出。社会福利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财政性社会福利支 出的绝对额增长较快 (见图3)。然而它的支出水平较低,其所占GDP的比重 ,“五五”计划为O.56%,为前30年间的最高点,而后逐渐下降,“九五”计划时最低 ,仅为0.19%。2005年以后,社会保障支出大幅度增加,分别是4394.11亿元、5396.01亿元和5517.83亿元。出于对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回应,2007~2008年 ,社会福利支出远远高于历年。但是,从社会福利支出内部结构看:1976~2008年,抚恤支出水平较平稳 ,在25%上下移动 ;救灾支出比重长期偏高,五年峰值达49.88%(“五五”计划),年度峰值为66.73%f1976年 ,“唐山大地震”),“十五”计划降至10.12%。由于2008年南方大面积的低温冰冻灾害和“汶川大地震”,救灾支出成倍扩增;救济支出先降后升,说明市场改革一方面带来了经济繁荣 ,绝对贫困人 口锐减 ,另一方面却诱发了收入分配差距加速扩大,相对贫困人口猛增,救济支出反而快速上涨;退休金支出比例前20年在14%一19%之间小幅浮动,后10年下降为9.7%左右,2006—2008年,该比例也与老龄人口比交叉爬升,不但凸显了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的不稳定,而且日渐庞大的老龄人口累积了更密集的养老金支付风险。

十分关键的是,现行的社会保障模式和支出水平 ,不足以使全体城乡居民受益。尤其是占劳动力绝大多数的农民、农民工和乡镇企业工人 ,他们是工业化和城市化的生力军 ,也往往是自我保障能力较低的群体,却游离于政府的社会保障体系之外,这从根本上降低了社会保障支出的效率。经济发展的成果,并未同步惠及承受力较弱的社会群体。直到2005年以后 ,才陆续有东部发达省份的某些市县提高了养老保障标准,并全面覆盖到城乡居民,而当前的重大改革任务则是省级统筹的平衡。

3.卫生支出。政府卫生支出包含两重含义:一是对人力资本的健康投资,二是防止不利群体因病致贫。

我国卫生财政支出规模逐期递增,“十五”计划卫生支出超过了之前五个 “五年计划”的总和。2006年以来 ,政府卫生支 出显著增加 ,依次为 1421.22亿元 、1973.76亿元和1948.71亿元,它 占财政支出的比例 ,前3O年最高是5.87%(“六五计划”),最低是3.94%(“十五计划”),2006~2008年三年的平均水平为3.55%。但是卫生财政支出与卫生总费用的缺口愈来愈大(参见图4),2006—2008年则延续了这种趋势。如果置于国际背景中比较 ,我国卫生总费用 占GDP的比重2004年为4.7%,既低于转型国家俄罗斯(6%)和发展中国家巴西(8.8%),更远低于发达 国家美国(15.4%)和 日本(7.8%),与尼日利亚(4.6%)基本持平。就卫生费用的构成而言,我国政府卫生支出比例连年下降,个人卫生支出比例飞速攀升。政府与个人之间的分摊比例,1978年为79.6:20.4,2004年为38:62。在上文提及5个代表性国家中,卫生支出的个人负担部分,我国只低于尼日利亚(30.4:69.6,2004年 ),比其他4国都高。而且我国医疗卫生资源在城乡间的配置极不对称,约80%的医疗卫生人员及设施集中于只拥有不足40%人 口的城市,占60%左右的农村居民只能排队享用20%的医疗资源。因此,要解决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政府不仅要增加卫生支出 ,尤为紧迫的是,要鼓励公众广泛参与,尽早健全以“预防为先”的医疗卫生服务与管理体制。否则,更可能被“锁定 ”在社会公平与公共财政效率双双受损的状态。

综上所述,我国基本公共服务的状况可概括为:第一基本公共服务支出虽然逐年递增,但水平偏低,与经济快速增长和财政大幅增收的趋势并不匹配;第二,基本公共服务在政府层级间的支出责任模糊,导致了人群之间、城乡之间和区域之间享有基本公共服务的差距过大;第三,财政支出不够透明,公众参与和监督缺乏 致使财政资源的“自利性配置”倾向显著,效率欠佳;第四,对政府及其主要官员的考核评价,更强调在GDP国际性和地区性竞赛中的表现,而漠视了社会发展。2006年以来 ,我国在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方面获得了巨大进步,但是和国家中长期发展目标及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相比,还只是刚刚开始。存在这些问题的原因在于:(1)经济发展规律在起作用,即我国所处的发展阶段决定了基本公共服务的支出水平,虽然来自国际比较的数据并不完全支持该种解释;(2)片面的“经济建设中心论 ”赋予了经济增长以压倒性地位,社会发展成为“蛋糕周围可多可少的奶油”;(3)经济增长的成果稀释了随之而来的社会矛盾 ,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必要性在一定程度上被屏蔽;(4)对基本公共服务的财政支出,缺乏健全的制度安排。

三、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安排

基本公共服务不但是一个理论问题,更是一个关乎民生冷暖和国家长治久安的现实问题。结合我国实际和其他国家的经验与教训,建立如下制度安排,将被证明是有效的。

1.基本公共服务分工制度。通过充分的公共讨论达成一致,确认现阶段基本公共服务的具体范围,如拟定为五项,即基础教育与就业培训、公共卫生与基本医疗、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和环境保护等,并将五个项目明细化,依据一定标准分为中央项目,地方项目和中央与地方共担项目,界定好各自的侧重性分工和法律责任。同时为了激发地方的主动性和创新性,允许其根据实际情况设定五个项目的优先序列。

2.公共财政制度。政府核心职能的履行,是以巨额财政需求的满足为前提的。构筑公共财政制度主要指向如下几点:(1)改善预算支出结构。有计划地增加基本公共服务支出,相对调整经济性支出,严格压缩行政管理支出,协调三类支出与可支配财政收入的对比关系;(2)改进转移支付。由于城乡之间、东 中西部之间的非均衡发展 ,因此 ,转移支付既要有效缓解地方的财力紧张,以提供法定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又不能因此拉大发展差距,产生新的不平等;(3)改革中央与地方关于财政权 的配置。必须以“一级政权、一级财权、一级税基、一级预算”为 目标 ,理顺 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财政权配置关系,确保地方的财政支付能力。

3.信息公开制度。信息公开对现代政府而言,是不可回避的义务,对公民而言,是享有信息 自由的权利起点 ,也是后者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得 以实现的先决条件。鉴于我国已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可先行选择基本公共服务支出信息充分公开,及时公开,并逐步规范化,以此提高财政支出的效率和公信力,避免产生“政府买单 ,百姓不卖账”的消极局面。

4.政府绩效评估制度。政府绩效是政府合法性的重要基础,在全球化时代,它更是国家竞争力的有机构成。我国政府绩效评估制度包含三条:一是控制行政总成本 ,扭转其恶性膨胀趋势;二是采用开放性评估 ,委托相对独立的第三方(也可聘境外专门机构)主持评估 ,以突破“自说 自话 ,自评 自夸”的窠臼;三是关注公民满意度 ,把来 自公 民评价的压力转化为政府追求绩效的动力;四是将政府绩效评估制度与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制度对接起来,突出基本公共服务类指标的权重,引导政府及其主要官员关注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参考文献:

[1]迟福林.推进制度建设加强基本公共服务[J].当代经济,2008,(5):6.

[2]丁元竹.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国际视角[J].浙江经济,2008,(8):61.

[3]刘尚希.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政策路径与方案选择[J].经济研究参考,2007,(60):12.

[4]经济增长与宏观稳定课题组.增长失衡与政府责任[J].经济研究,2008,(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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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公共管理和财政管理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政府公共部门的职能由管理型向服务型的转变,财政预算由供给型财政向公共型财政的转变。由于公共财务管理是整个财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管理模式的改变,必然会对公共财务管理产生深刻的影响。公共财务管理是公共管理的核心内容,公共财务管理的好坏接关系到公共管理的质量。作为公共财政和财务管理的结合,公共财务管理的本质是要提高公共资金使用的经济性、效率和效果,在最终目标的追求上与“新公共管理”的核心理念基本一致。可见,在当前倡导“新公共管理”的大背景下,公共财面对新的公共财政管理体制,研究公共财务管理工作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寻求公共财务管理的新思路新模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 公共财务及财务活动

    公共财务也称为公共部门财务,应当包括政府财务、政府部门、政府机构或单位财务。财政界倾向于将公共财务称为公共财政,实际上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传统的财政学理论把财政称为国家财政或政府财政,而将公共财务称为企业财务和事业行政单位财务。财政管理既包括预算管理、税收管理,也包括企业财务管理、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事业行政单位财务管理以及预算外资金管理。

    可见,公共财务是公共财政的基础,是公共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i公共财政对公共财具有统驭作用,公共部门必须在公共财政的框架下从事财务活动。

    2 公共财物的现状及其主要问题

    2.1 公共预算问题多公共财务管理混乱《预算法》是规范政府及行政事业单位收支管理最重要的一项法律制度,是收支管理的基本依据。为了更好地贯彻预算法原则,我国各地正逐步推行部门预算、项目预算、零基预算等预算管理改革。然而,预算法的规定并没有得到切实有效的执行,依法理财、依法进行收支预算管理的氛围尚未形成,预算实际执行情况并不理想,执行中的随意性与长官意志太大,预算约束软化的状况相当严重。有的地方未经法定程序随意调整预算,支出预算追加频繁;有的地方随意开减收增支的口子,以权代法的现象屡屡发生;一些部门和单位不按规定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擅自扩大收支范围,提高收支标准。

    2.2 支出不讲效益政府成本过高目前中国各级政府的考核指标有“业绩指标”、“保底指标”等,带有明显的“GDP化”倾向,至于成本指标目前还未纳入干部考核范围。在这种情况下,公务人员支出缺乏成本意识,节俭意识淡薄,支出管理失控,资金损失浪费严重。当前整个社会上奢侈摆阔之风盛行,花钱大手大脚、铺张浪费挥霍的现象比比皆是,公款吃喝玩乐屡禁不止,各种会议泛滥成灾,一些部门和领导竞相出国公费旅游、竞相进口豪华车享受也绝不是个别现象,这都已成为我国财政资金的一个巨大漏洞。

    2.3 巨额负债多虽然《预算法》明确规定不准编制赤字预算,预算要做到“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但各级政府、政府部门执行赤字预算,大量甚至过度举债的现象一直存在,甚至有愈演愈烈之势。一些政府公共部门财务受托责任不明晰,财务行为不理性,公共行为短期化严重,导致公共部门债台高筑,公共财务危机重重,严重威胁财政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在中西部地区,许多地方政府从财政上看实际早已“破产”,不少地方、乡镇政府基本上是在背负巨额债务状态下运行的。

    3 公共财物的对策分析

    针对对公共财物管理驯犬及其主要问题的研究,我们提出以下对策:

    3.1 建章立制,为公共财务管理提供制度保证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没有法律和规章制度的强制约束,财务活动的主观随意性就难以避免,要实行有效的公共财务管理,就必须建章立制。建立健全必要的法规制度,完善监督机制,是做好公共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制度保证。目前应尽快建立健全一体化的公共财务制度,“要有健全的、以绩效导向的公共预算制度,形成公共财务制度链。”有关法规制度建立后,还应该不折不扣地执行,否则再好的法规制度也只是一纸空文。经过法定程序审批的政府预算,具有法律效力,是规范收支管理的最重要的法律依据,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严格按预算程序办事。

    3.2 合理配置公共财权合理配置公共财权,首先要深化以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收支两条线的改革和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建立起新型的预算管理机制,规范财权运行。其次,要理清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级政府履行职能的客观需要,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对其应有的财权加以明确界定,做到财权与事权相匹配。按照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层次性和受益范围,合理划分各级政府的支出责任和范围。再次,规范财权,统一财力,就是要把一切收支管理权限都归属于政府财政部门集中统一管理,由预算统筹管理,而不是分散多头管理。我国改革开放是以财政的“放权让利”为突破口展开的,要解决腐败问题,首要的就是规范政府部门、单位的财务行为,逐步取消预算外资金,将规模庞大的预算外收支完全纳入到预算内管理,让腐败失去生存的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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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体育公共产品的界定

公共产品是与私人产品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区分他们的标准主要是产品或服务在消费上是否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农村体育公共产品较之于一般公共产品,其特殊之处在于供给区域主要限定在农村,其产品类型主要是体育设施和服务等。因此,农村体育公共产品应是指以农村为服务区域的,在消费和使用上具有一定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体育设施和服务。由于农村体育公共产品具有非竞争性,在既定的产出水平下,增加一个消费者的边际成本为零,这就意味着,若按边际成本定价,农村体育公共产品必须免费供给。而且,由于其非排他性,无法排除打便车者毕业论文提纲,私人部门供给农村体育公共产品的成本无法通过市场获得补偿,市场无法有效提供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但由于农村体育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可以改善亿万农民的身体健康状况,丰富广大农民的文化生活,促进农村文化建设,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具有较大的正外部性。因此,在当前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过程中应主要由政府承担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的责任,并辅之以其他供给方式。

2.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制度现状分析

2.1城乡二元发展战略所形成的城乡分割的公共产品供给体系

建国以来,我国一直实行“以农补工”、“重城轻乡”的二元发展战略,以二元社会制度下城乡一国两策的“体制内、体制外”公共产品供给体制。重点或优先把财力、社会资源用于城市公共产品的供给,在“以农养工、以农哺工”制度安排下,一些“重城抑乡”、“重工轻农”的不公正政策措施名正言顺、大行其道。而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渠道则是主要由农民自行解决,国家仅给适当补助。而且在特有的经济运行机制和差别政策的作用下,国家通过工农价格的“剪刀差”等非经济手段提取农业剩余提供工业资本积累及城市建设,逐渐形成了城乡分隔的二元经济结构和公共产品供给体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经济职能加强的同时却弱化了公共服务职能,严重阻碍了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的完善论文参考文献格式。正是由于城乡二元发展战略的影响,使得我国农村资金流出多、补偿少,在公共产品的供给存在投资的“城市偏向”情况下,农村已形成了“城乡收入分配存在差距,农村公共产品投资不足、农村经济发展滞后、农民经济收入增长缓慢,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缺乏资金来源、城乡收人差距进一步加大,农村公共产品建设更加滞后”的恶性循环现状。因此,我国传统二元社会制度下农村公共政策的偏颇性和不公正性是导致农村体育公共产品总量上供给严重失衡以及城乡极大差距的首要因素,同时也反映了特定的历史背景下,我国社会发展的初级性和城乡之间发展的严重不均衡性。

2.2“举国体制”下农村体育公共产品的供给体制形式的弱化

我国体育“举国体制”产生于20 世纪50 年代初。在半个多世纪中,这一体制对我国竞技体育的迅速发展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毕业论文提纲,是我国制定和实施奥运战略不可动摇的基石。我国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虽然经历了人民公社时期、时期以及现在的农村税费改革后时期二个阶段的变迁,但本质上都是一种以政府为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主体的“单中心”供给体制。在政府内部,各级政府之间的公共责任划分不清,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主体错位。在以政府为供给主体的单一供给体制下,我国的农村公共产品是由各级政府联合供给的。按照公共财政理论,全国性的农村公共产品应由中央政府供给,地方政府只负责地方性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各级政府之间的事权划分很清楚。然而直接提供农村公共产品的县乡财政目前困难重重,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便失去了必要的财政支撑。由此,处于边缘状态的农村体育公共产品更是首当其中成为“弱化”的对象。

2.3责任主体角色“缺位”下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的挤兑

农村体育公共产品的基础性、效益的外溢性特征,决定了政府必然是公共产品的责任供给主体。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职责来看,全国性的公共产品由中央政府负责提供,地区性的公共产品应由地方政府负责提供。但农村基层政府、权力部门在各项达标考核和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以及目前对农村公共体育服务的监督制度、激励制度、评价制度的还不够完善,体育公共产品资源配必然成了他们挤兑首选的对象。其次,农村实行分税制后,因制度变更改变了地方政府的收入来源,没有相应的财权作基础状态下下级政府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方面承担过多的责任,本已捉襟现肘的基层政府,势必再次陷入与上级政府在税收激励和自筹边界确定问题的矛盾之中。虽然税费改革后农村的“一事一议”为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提供一定制度空间,但广大农民对农村体育公共产品需求的非迫切性及认识上的误区,导致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根本得不到多数人的统一和有效的供给。可见,在这一不公正公共财政制度和财事权不对应的裁判框架下,其必然的结果是各级政府在农村体育公共产品责任角色的长期“缺位”。此外,随着社会的发展,“政府包办”单中心体育公共产品供给体制在我国地广人多农业社会环境下毕业论文提纲,以及人们多样化与多层次的体育需求与服务面前,不仅显得杯水车薪,而且“缺位”现象越来越严峻。当然,中国经济发展水平、文化传统观念和体育价值观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在一定程度影响中国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

3.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创新

3.1改变传统观念,建立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的政策体制

历史地看,中国举国体制既反映了中国国情特定的发展道路和背景,也反映了人们在特定时期对于优先与兼顾、效率与公正问题的理解和认识。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政府的基本施政纲领是公民享有均等化的社会性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和社会公正成为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取向,以及协调社会利益机制的立足点,从以往注重竞技体育走向两者之间的“同步化”或“相对平等度”,在公平与效率之间寻找平衡点和最好结合点,建立合理配置体育公共资源的新制度和公共政策体系。基于社会公正基本理念和规则,政府和体育行政部门应改变长期以来重城市轻农村的体育观念,以政府再分配职能的正当性,通过专门性的农村体育公共产品公共政策的出台,制定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的相关政策和法规,以公共政策所特有的权威性、强制性和持续性,来确保农村体育公共产品建设资金具有稳定的来源,以制度和法规的手段保障农村这“边缘群体”享有体育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权益。

3.2完善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主体,实现供给主体的多元化

一方面,政府代表社会的公共利益,有责任也有义务提供那些市场调控失灵的体育公共产品,而地方政府主要负责提供那些与本地区的农业、农村和农民自身发展有关的体育公共产品,政府作为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多元主体中的最重要一元,是由政府自身的属性和本质决定的。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应该成为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优先的供给者论文参考文献格式。另一方面毕业论文提纲,私人及企业可以提供一些产权归属明确、能够市场化运作和排他性收费的体育公共产品,私人企业、农村社区和农村非盈利组织在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的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需政府的引导、扶持和监管。还有各种非政府合作性的农村、社会服务机构和组织也是农村体育公共产品提供主体之一,可以提供收益界限清晰、可以排他性收费的体育公共产品,主要是某一领域或生产环节所需的重要的技术和生产信息。优化供给结构,实现由政府单一主体向政府、私人企业、农村社区和农村非盈利组织多元主体的转变的新模式,充分利用各供给主体的资金、知识、技术等优势,较好地使政府、市场和社会之间相互协调,发挥开放系统的整体功效。

3.3实现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的决策机制创新,建立有效的需求表达机制

加快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真正实现农村村民自治,首先要实行农村体育公共产品的多中心决策体制,必须坚持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过程中政府决策的主体地位,尤其是在关系地区农村村体育发展大局的,如农民体育活动组织规定、农村体育场地建设方案等体育公共产品的决策中,要不断整合其决策程序,从而真正体现和维护农民的利益。其次,要积极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建立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的农民需求表达机制。深入基层了解农民需要什么,进行市场调研,科学论证,增强对农民需求的反馈,做出反映农民真实需求的决策。建立关于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的重大决策的听证制度。这样可以保证资源的合理配置,保证资金的合理流向,真正体现广大农民的意愿。

3.4建立有效的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的监督、评估与反馈机制

首先,要改革现行的农村干部考核制度毕业论文提纲,将农村基层干部的晋升与本地区的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状况直接挂钩;其次,政府要加强对私人企业、非盈利组织供给体育公共产品的监管力度,保证农村公共产品有效性供给。完善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的绩效评估制度,制定科学的组织方法、操作规则、评估标准及指标体系,建立相对独立的评估机构,配备多学科和具备政策科学知识的评估领导队伍,对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的实际情况进行有效评估。此外,要加大对偏远农村和贫困地区农村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的培养,采用“走下去”和“走出来”两种方式来进行培训;对投资西部偏远和贫困地区农村体育公共产品的企业,除上述政策上给与优惠外,国家可对其企业的发展和运行给与一定的税收减免政策;农村也可利用自身的自然资源优势,吸引企业投资,采用共用、共管模式进行有效管理。农村体育公共产品的供给是一项长期的民生工程,需要政府、社会各团体以及农民朋友自身的大力合作来共同完成,意义深远。

[参考文献]

[1]闵健,李万来,卿平,等.社会公共体育产品的界定与转变政府职能的研究[J]. 体育科学,2005,11.

[2]赵艳芹,等.论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J]. 农业经济,2006,5.

[3]闵健,李万来,卿平,等.社会公共体育产品的界定与转变政府职能的研究[J]. 体育科学,2005,11.

[4]楚永生,丁子信.农村公共物品供给与消费水平相关性分析[J]. 农业经济,2004,7.

篇9

 

优化财政管理,以更好地服务县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是县域政府的重要职能,也是服务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所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

 

对此,作者从以下五方面提出优化县域财政管理的措施,以促进县域财政更好地为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一、理顺县域财政管理体制

 

县域要积极总结省管县的改革经验,进一步完善与县域财力相适应的省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深化对县域财政管理方式改革,继续理顺省、县的财力分配关系,适当调整省、县间税收分享范围、分成比例,增加对县域的税收分成比重。同时, 适当下放县域管理资金事权,优化转移支付结构。

 

一是将适合市县管理的专项资金逐步下放,如主要用于城乡发展规划编制、高端人才引进、职业教育、县乡特色产业、旅游规划建设、特色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下放到县,增加县域资金安排的自主权,发挥县域管理的优势,自治区加强监督,确保管理使用合法合规科学高效。

 

二是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比重,完善县域基本财力保障制度,结合考虑县域财政的负担水平和承受能力,均衡各县间财力分布,切实减轻县域财政负担。同时进一步优化转移支付结构,通过存量调整和增量倾斜,将清理压减的专项资金,调整用于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

 

二、加强财源建设,加快增强财政实力

 

县域财政管理部门要树立持续开展项目建设的理念,不断开辟新兴特色财源。县域财政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会同相关部门,认真研究国家政策导向,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不断整合优势资源,持续推出与国家产业政策相对接的大项目,争取资金的支持,加快项目建设,按期竣工投产发挥效益,确保县域财政收入稳定增长。同时,坚持财源建设主体与优化结构兼顾。

 

一是加大工业扶优扶强力度,设立相应的发展基金,运用贷款贴息、垫息等方法对有发展前途和市场竞争力的县乡工业企业进行重点扶持,扩大生产经营规模; 积极发挥龙头企业引领作用,扶持配套中小企业,推进产业纵向延伸和横向配套,形成产业集群。

 

二是大力推动第三产业发展,重点推动现代服务业、交通物流、旅游业、城镇化等的发展,从整体上推动资源优势和产业优势转化为财源优势。三是稳固农业基础财源,加快农业产业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就业增收,扩大农村居民消费。

 

三、优化县域财政支出结构

 

一是实施“一保三控”,保证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性支出、国家机关正常运转经费等基本支出,严格控制行政事业性经费增长、人员编制及机构增长、财政供养范围,财政供养人员控制在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标准之内;

 

二是在结构上补齐“短板”。加大财政对以公共安全、医疗卫生、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节能环保、住房保障等各项社会事业的投入,打造安居乐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三是在政策上放开搞活。该由社会办的事交给社会办,制定相关制度,明确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具体措施和指导目录,通过推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

 

四、加大财政资金监管体系建设力度

 

加大对县域财政资金监管体系的建设和力度。一是继续完善并扩大国库集中支付,加强动态监管建设,完善资金拨付审批环节的管理,实现全过程、各环节中的审查、稽查与监督检查,加强单位财务管理,健全单位内部控制制度。二是加强政府采购管理。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执行县域以上政府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完善政府采购“三库”建设,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率和质量; 强化物资采购与资产存量联结机制,加强采购预算约束力,无预算不采购; 规范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阳光采购,确保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公开。

 

三是完善县域财政监督机制,继续发挥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作用,加强县域财政管理监督,建立财政收支与财政监督相连接的网络系统。

 

同时,加大力度整顿财经秩序,严惩违法违纪行为,为推进财政支出改革、构建公共财政框架消除阻力和障碍。

 

四是完善县域财政绩效评价机制。制定完善县域财政绩效考评管理办法,健全县域财政绩效评价机构,建立与公共财政相适应的公共收支绩效评价体系。同时,建立预算资金使用的问责机制,将预算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绩效考评情况纳入对部门、单位领导的经济责任考核范围。

 

五、提高县域财政管理透明度

 

最后,要提高县域财政管理的透明度。一是明确公开渠道与方式,采取在政府信息网信息公开平台和财政信息网。二是明确公开的内容,公开的内容包括财政制度、预算编制信息、预算执行信息、决算信息、绩效评价结果、财政监督结论等,内容繁杂,需要分门别类和分别考虑公开的策略。

 

三是提高公开内容的质量与效率。主要是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绩效评价、财政监督、财政政策、财政项目、补贴发放,公开内容要经得起审计和监督以及社会公众参与质疑。预算执行与安排情况报告在县域人大通过后的法定时间内公布,县域决算、部门决算应在县域人大常委会审批后的法定时间内公布。

 

四是建设县域财政电子信息平台。通过互联网公开财政政务信息,提高财政透明度,促进财政管理提高质量、推动政府高效廉洁运作。

 

篇10

(一)公共产品的概念、特征及分类

关于公共产品的概念及特征,国内学者大多赞同萨缪尔森的定义:每个人对这种产品的消费都不会导致其他人对该产品消费减少的产品。萨缪尔森对于公共产品的特征描述有三个:非排他性、非竞争性、外部性。而消费上的外部性与消费上的非排他性所造成的搭便车行为非常相似,所以,学界通常认为公共产品的两大特征为: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

关于公共产品的分类,则根据不同标准,分为不同种类,根据公共产品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强弱程度,可分为纯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刘千贺(2006)还认为:根据公共产品的受益范围来看,可以分为全国公共产品和地方公共产品:城市公共产品和农村公共产品:家庭公共产品、社区公共产品、地方性公共产品、全国性公共产品和全球性公共产品。

(二)农村公共产品的概念及分类

农村公共产品则是根据公共产品的受益范围来分类的。农村公共产品即是在农村中相对于私人产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产品。

在农村公共产品中,根据其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强弱程度,又可分为纯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按农村公共产品受益的范围可分为全国性农村公共产品和地方性农村公共产品。

按农村公共产品的功能可分为,一是维持农村基层政权正常运转的公共产品,二是有助于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公共产品。

二、关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变迁的研究

胡洪曙(2007)通过时期和责任制时期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需求表达机制、决策机制比较、筹资机制、生产和管理机制特征的比较,说明农民在公共产品供给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在逐步增强。

谢好(2006)通过分析传统农业社会时期、民国时期、时期、家庭承包制时期、税费改革后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分析了国家和农民的互动。

曲延春(2008)通过分析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在不同历史时期的演变,揭示了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变迁的实质就是城乡利益、工农利益特别是国家与农民的利益关系不断调整的过程。

从以上文献可以看出,学者们主要是从国家和社会关系的角度来考察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变迁的。

三、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形成的原因

(一)当前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供给总量不足与部分产品供给过剩并存。陈荣佳(2006)认为,供给总量不足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农民急需的生产性公共产品供给严重不足。另一方面是社会事业类公共产品供给严重短缺。熊国兵(2007)从公共基础设施、社会保障方面、农技服务方面的现实状况分析了公共产品供给的不足。孟凡斌(2007)则从中央对农业支出的规模和从地方财政对农村的支出规模来看的下降趋势得出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总量不足的结论。黄雪萍(2006)则分别分析了浙江省和全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总量不足的现状。

刘保平、秦国民(2003)认为,与农民急需的一些公共产品供给不足的状况相反,在许多农村地区,一些农民不需要或者需求较少的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供给却大量过剩。如贫困地区大量修建农贸市场、休闲广场、歌舞剧院、高档宾馆等。

第二,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结构不合理。雎党臣(2007)认为当前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结构不合理体现为:农民急需的公共产品供给不足,农民不需要的公共产品供给过剩:重大中型水利设施建设,轻一般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重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轻教育医疗卫生事业发展:重农村科学教育文化事业发展,轻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发展。

何菊芳、虞拱辰(2005)认为,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结构不合理主要表现是:一是农民急需的公共产品供给严重不足。二是涉及到农村可持续发展的公共产品供给严重短缺。三是较少需求的公共产品供给过剩。四是部分公共产品的提供损害农民利益。

第三,公共产品供给的不公平性。刘保平、秦国民(2003)认为,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不公平性,主要表现在城乡之间的供给不公平和农村地区间的供给不公平两方面。

(二)农村公共产品供给问题的原因

第一,取消农业税造成的影响。睢党臣、王征兵(2007)认为,伴随着取消农业税政策的实施,农村乡(镇)、村两级组织制度外筹集财政资金的渠道基本上被堵死,财政收入锐减,乡(镇)、村两级组织可支配的公共资源减少,使得本来就匮乏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问题日益突出。由于财力所限,中央政府在短期内不可能承担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全部投入。所以,取消农业税将使农村公共产品供给面临严峻的挑战。

于奎(2005)认为,取消农业税政策对农村公共产品供给造成了制度约束,具体体现为:收入上移,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缺乏基层财政保障:乡镇政府财权与事权不对称,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失衡;转移支付力度小、制度不规范导致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不平等;乡镇政府改革滞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缺乏。

第二,供给主体的单一,导致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失衡,偏离农民迫切需求。刘千贺(2006)认为,目前我国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渠道仍是沿袭农村改革前的格局,农民对公共产品的需求只寄希望于政府,而政府因财力紧张无法生产更多的农村公共产品,不能满足农民的实际需要。

边洪强(2007)认为,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存在政府垄断现象。其主要特征表现为:政策决策、政府投资、政府生产。

第三,各利益主体的博弈。边洪强(2007)认为,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存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博弈,以及地方政府与农民的博弈。博弈影响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以及地方政府和农民的关系,从而影响到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效率。

第四,自上而下的公共产品供给决策机制的影响。刘千贺(2006)认为:自上而下的公共产品供给决策机制也是导致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不足的一个重要原因。

刘保平、秦国民(2003)认为,农民无法在公共产品供给决策中反映自己的意见,表达自己的需求偏好,最终形成了不反映需求的带有强制性的自上而下的公共产品供给决策程序。

第五,长期实行“城乡分治”的管理制度形成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影响。黄雪萍(2006)认为,“城乡分治”、“重城市轻农村”的管理制度造成了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制度和以此为基础的城乡有别的公共产品筹资制度。

四、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改进的对策

(一)完善公共财政体系,建立多元化的农村公共产品筹资体系

于奎(2005)主张:政府是要强化公共财政理念,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二是加强财政投资的主导作用,促进多元化投资格局的形成:三是考虑开征农村公共产品税收,如开征具有专项使用目的的治理环境污染税种:四是积极引导民间资金和外资。

刘千贺(2006)认为,农村公共产品资金来源要多元化,具体包括以下渠道:政府的转移支付;私人、企业和银行的资金投入;农民交纳的“一事一议”筹资和费用:强制保险收入:慈善来源。

(二)实现供给主体的多元化

张颖举(2008)主张,继续加大政府投入:进一步引入市场供给;引导非营利组织参与;鼓励农民自我供给:实行大村庄制,改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

王俊(2006)认为,可以参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主体有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基层政府、农村社区组织、企业、个人等。根据公共产品的不同性质和受益范围,由相应的主体来提供。

吴友群、廖信林(2007)界定了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农村社区、非盈利性社会服务机构和组织、私人和企业提供农村公共产品的范围。

(三)改变“自上而下”的供给决策机制

吴友群、廖信林(2007)认为。应完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机制,建立农民需求表达机制,实现决策程序“自上而下”向“自下而上”的转变。

刘千贺(2006)则主张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供给方式。

(四)保证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协作关系

刘千贺(2006)主张通过以下方式减少各利益主体在博弈过程中,所造成的成本损耗。首先要明确政府自身职责,优化供给方式;其次要确认收费合法地位,吸引其它供给主体加入:同时要明晰产权,法律制度双重保障其它供给主体利益。

(五)借鉴国外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成功经验

廖红丰、尹效良(2006)在介绍泰国、印度、日本、美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状况的基础上,指出我国应当借鉴国外的经验。

杨勇、黎振强、罗能生(2008)在分析韩国、日本经验的基础上,指出发达国家对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启示为:通过各种补贴发展农村各项基础建设事业:政府构筑农村社会保障网:引导和扶持农村发展各项社会事业:逐步减少对农民的各种政府管制。

五、农村公共产品与农民负担的相关性分析

(一)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增加农民负担的主要原因

1城乡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差异加重了农民负担王英平、帕塔木·巴拉提(2005)认为,城乡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差异加重了农民的负担。刘雅佳(2008)认为,二元结构造成农民的不公平的成本分摊。

2中央和地方政府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职责划分不清,加重了农民负担。王英平、帕塔木·巴拉提(2005)认为,中央和地方政府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上的错位、缺位加重了农民负担。

3农村公共产品供给过程中监督机制的不完善。王英平、帕塔木,巴拉提(2005)认为,缺乏对农村公共产品有效的监督机制导致了农民负担。甘霞(2005)认为,乏力的监督机制造成公共收入使用混乱。

(二)基于减负考虑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设计

1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公共产品供给体制。刘雅佳(2008)提出,政府应为主体提供城乡统一的公共财政制度,具体体现为:提供均等化公共服务,实现城乡财政分配的公平和公正;建立城乡统一税制,取得农村成本分担的公平。甘霞、王英平、朱延松等人也主张建立一体化的公共产品供给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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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采购与战略管理政府采购制度

最早形成于18世纪中叶,以美国1761年颁布的《联邦采购法》为标志,距今已经有200多年的历史。而我国政府采购的起源,根据财政部的说法,“其制度建设和试点推进的工作,应该写作论文是从1995年上海市对财政专项安排的设备购置,采用政府采购员的办法时开始的。”[1]242003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将政府采购定义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2]由于政府采购本身所具有采购资金来源的公共性,采购范围的广泛性,采购规模巨大,采购的政策性、非营利性和采购管理的公开性等特征,其操作效果如何,会对一个国家的整体经济状况和社会状况产生深远的影响。加之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为了增强国际竞争力,我国已向亚太经合组织承诺于2020年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加入世贸组织以后,作为一国在市场经济中最大买主的政府,其行为就不仅会对本国的经济产生影响,而且会影响到一个地区乃至全球的经济走向。因此非常有必要从一个动态的、全局的、长远的、持续的角度来看待我国的政府采购,而战略管理恰恰符合了这样的要求。战略管理这一概念最初来源于私营企业部门,美国学者安索夫(AlfredChandler)1962年发表专著《战略与结构》,成为现代企业战略管理理论的研究起点[3]12。

此后,许多学者积极参与战略理论的研究,形成了各种不同的流派。国内著名学者周敬伟教授认为:“战略管理是组织确定其使命,根据组织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设定组织的战略目标,为保证目标的正确落实和实现进行谋划,并依靠组织内部能力将这种谋划和决策付诸实施,在实施过程中进行控制的一个动态管理过程。”[4]75公共部门的战略管理始于20世纪80年代,作为“新公共管理运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强调组织与环境之间的相互作用,允许对环境进行考察,以选择通过一定的付出可以获得最大利益的目标。波齐曼和斯特劳斯曼在《公共管理战略》一书中认为公共部门战略管理具有如下基本特征:关注长期;将长期目标和近期目标整合成一个连贯的层级;认识到战略管·65·理和计划并不是自行贯彻的;采取一种外部观点,强调不是去适应环境,而是期待和塑造组织的变迁。公共部门由于环境因素、交易因素、组织内部运作方式的不同,战略管理的作用与私营部门相比,更具有长远性和全局性的特点,因此就更有必要分析和指导政府采购这种涉及范围广、牵扯利益多、持续时间长的政府行为。

二、战略管理下的政府采购模式的探讨

(一)政府采购的一般模式政府采购的模式作为实施政府采购的组织管理形式,根据我国《政府采购法》第七条的规定: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原则,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项目确定。[2]由此可以看出,政府采购模式有集中采购、分散采购与两者相结合这三种。集中采购模式是指本级政府的采购均由一个专门从事采购的部门负责,不允许单位自行采购。其采购的过程为:使用单位向财政主管部门上报采购计划,待采购计划被批准后由政府采购部门负责安排采购,采购项目结束后由使用单位进行验收,采购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向供应商、承包商支付[1]24。实行集中采购有助于形成政府采购的规模效应,减少采购的中间环节,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利用效率,便于政府采购政策的实施和政府采购目标的实现。

目前国际上采用集中采购的国家有美国、阿根廷等。分散采购模式是指各使用单位自行进行的政府采购的模式。其过程是由使用单位向财政部门上报采购预算计划,获得批准后由使用单位按政府采购的原则自行采购。分散采购最大的优点是灵活,使用单位可以根据自己的要求确定采购的物品,尤其是适用于紧急状态下的政府采购,但是它有很多的不足之处。国际上只有英国、日本等少数国家在一定程度上采用这种模式。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模式,是指一部分采购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一部分采购由各个需求单位自行负责的采购模式。现在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用这种模式,在大的方向上具有集中的趋势,是以公共投资为主,便于避免重复建设造成的浪费;而一般的小规模政府消费品的采购则是以分散采购的方式,便于发挥其灵活性。这种模式不是对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简单折衷,而是集它们的优势于一身,但其本质还是集中采购。

(二)战略管理思维下的政府采购模式在全球化、信息化和知识经济的大背景下,公共部门必须以战略眼光思考自己的职能、角色、地位、组织结构和与社会的关系,确定组织面临的环境和组织发展的长远目标,提高自身竞争力。而政府采购作为公共组织与外界环境进行物质交换的一种重要方式,在公共部门的整个运作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战略管理视角下的政府采购要求将政府采购的长期目标和近期目标整合成一个连贯的层级,认识到关于政府采购的战略计划不是自行贯彻的,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多方面的努力,要有一种外部观点;对于政府采购不是被动地适应环境,而是要积极地塑造组织的变迁,在变化的环境中拥有主动权,同时由于公共部门的特殊性,还要充分考虑到政治权威的影响。战略管理有一个基本性的要求即给组织正确的定位,以面对未来日益增长的不确定性。具体到政府采购上,既要给政府采购一个战略定位,使其能够最大程度地发挥公共财政的效益,更好地服务社会,同时又要增强公共组织抵御社会不确定风险的能力。因此必须用战略的思维来考察政府采购的内外部环境,用系统的方法审视环境变化与组织的长期情况。综上所述,分散采购模式达不到政府采购战略思维的要求,因其没有统一的规划,采购单位分散,不能从战略上进行统一,但是完全集中的政府采购又不适合我国经济水平参差不齐、地区差异巨大的现实国情。因此采用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以集中采购为主,分散采购为辅,是一种比较理想的采购模式,既能够从战略管理思维下进行操作,又符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在实际操作中对于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这种模式,采购门槛的设定十分重要。

所谓采购门槛,是指政府采购达到一定规模后,必须由政府进行统一招标采购的最低限额。在国际上,采用结合采购模式的国家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设定采购门槛,门槛高的分散采购的成分多一些,门槛低的集中采购的成分多一些。由于我国各地之间的财政状况及经济水平存在较大差异,加之我国的政府采购还处在起步阶段,现行的政府采购法没有对采购门槛作统一的要求。但是从战略管理的角度来看,对采购门槛的设定十分重要,因为它关系到国家通过政府采购对宏观经济运行的调控程度。采购门槛的恰当设定,能使得国家通过对政府采购·66·肖伟公共部门战略管理视角下政府采购模式的探讨这一公共资金的支出,对整个社会经济运行达到“四两拨千斤”的效果,而且还能够从全局宏观的角度来对国民经济进行战略调控,增强国家在经济领域抵御国内外不确定因素的能力,实现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另外,也应该从各个行业长期的发展状况来对采购门槛进行划分,对于国民经济中新兴的、具有远大发展潜力的行业和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行业,在设置采购门槛时应该区别对待,有所偏差。同样地在采购过程中,高价值、高风险的采购项目由采购部门专业化、技术精湛的采购人员进行操作会更加经济有效;低价值、低风险的常规采购,通常可以由采购单位自行操作,这样既保证了高价值、高风险商品的质量,又能够保证其他商品的采购速度和灵活性。其实,“采购门槛”的设定,在本质上是对政府采购权力的划分。不同采购门槛的设定,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着各级采购部门之间的权力界限,因此,从这个角度上来说,绝对的集中采购和绝对的分散采购都是不合适的。所以,恰当的采购门槛的设定,对于预防政府采购过程中的腐败和实现各级采购部门权力的划分,从而调动各个采购部门的积极性,实现公共财政的最大效益都有积极意义。

三、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模式的优点一般情况下,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采购模式,通常可以获得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双重效益,集中采购有利于制定和实施统一的采购政策,培养更多技能精湛、知识全面的采购人员;分散采购则灵活性更高,采购速度更快。

以战略管理的思维分析这两种相结合的采购模式,其意义更为长远,具体表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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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外出务工,为城市创造了财富,为农村增加了收入;为统筹城乡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也为新农村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在这些外出到城市打工的农民工身后,是数千万留守农村的未成年的子女――留守儿童,他们已经构成一个日渐增多的特殊群体和一种比较普遍的社会现象。我国留守儿童的规模已达2290万,而农村集中了留守儿童总量的86.5%。考虑到我国这几年城市化进程的加速,留守儿童的规模将进一步扩大,如此大规模的留守儿童群体成为社会各界十分关注的一个相当严峻的话题。

由于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及教育条件相对落后,留守儿童的教育存在许多问题,严重制约了教育的和谐发展,成为和谐社会构建中的一个“不和谐音符”。解决好农村留守儿童教育问题,对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村社会、经济及教育等各项事业的健康、稳定发展,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意义重大。

1 当前我国农村留守儿童教育存在的问题

在工业化和现代化的进程中,农民工的贡献是不容忽视的,但无论从哪方面来说,他们都属于弱势群体,他们子女的受教育状况不容乐观,当前,我国农村留守儿童教育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1)早期教育缺位,入学率偏低。根据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抽样调查显示:“流动儿童中在学者占全部流动儿童的90.7%,一直未入学者占6.85%,失学者占2.45%。”调查结果还表明:在流动儿童中,达到上学年龄却不能适龄入学的问题表现十分突出。在农村,55%的0~5岁留守儿童不能和父母生活在一起,缺少父母亲情呵护与亲子交流,认知、情感以及社会性发展都会受到持久而深刻的影响。对于他们而言,接受学前教育的机会很少,在家庭教育上的不足得不到正规学前教育的补偿,早期发展受到局限。

(2)生活上缺少照顾。父母外出打工后,农村留守儿童的生活水平进一步下降。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吃的花样单一,只求填饱肚子,不讲营养搭配。二是部分留守儿童更加省吃俭用、节衣缩食。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人由于监护能力不足导致监护质量下降,往往严少“惯”多,管少哄多,“理”少钱多,管吃管住不管教,使孩子放任自流,难以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3)学习上缺少辅导。对文盲率高达30%的祖辈来说,引导和帮助留守儿童学习往往是心有余而力不足。监护人一般只对留守儿童的吃住和安全负责,关注学习情况的甚少,留守儿童在课后缺乏督促辅导,学习上出现的问题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导致成绩下降。研究发现,父母外出打工的学生成绩明显偏差。

(4)存在心理问题。心理学诸多研究表明:未成年人人格的形成与发展和父母及家庭生活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农村留守儿童长期或暂时处于“亲子离散”状态,加之伴随外出务工出现的父母离异状况,常常导致他们产生孤独感、社会焦虑、缺乏安全感和社会认同感,这一系列感受往往造成留守儿童自信缺失、自尊受挫,人格发展走向畸形。测试结果显示,有30.3%的留守子女存在各种明显的心理健康问题,他们的心理问题明显多于非留守儿童。因此,如何促进农村留守儿童的人格健康发展成为学校面临的重大任务。教育是使人成人的事业,学校是使人成人的地方。

2 目前教育给农村留守儿童带来的影响

在一些农村劳动力输出大省,“留守儿童”在当地儿童总数中所占比例高达 18%~22%。父母双方都外出流动,儿童不能与父母在一起生活的情况在全部留守儿童中超过了半数,比例高达 56.17%。因为家庭、监护人、学校及社会教育的不到位,给目前的农村留守儿童造成一定的影响。

(1)过早的自理自立压力,体现不成熟的心理障碍。长期和父母的分离和缺乏联系,对孩子的性格形成和人格的成长非常不利。不少留守儿童感觉孤单,甚至有的孩子心理压力过大,表现出内心封闭,情感冷漠,行为孤僻,缺乏爱心和交流的主动性,对集体漠不关心,已形成一定的人格障碍。

(2)过快的求学求钱速度,显现不明确的学习目标。留守儿童由于家庭教育的缺失,一般难以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和道德品质。特别是由于委托监管的不到位,父母的物质补偿心理,更易使孩子们形成重物质、讲享乐、不节俭等不健康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3)过窄的生活生存空间,呈现不和谐的人格。近几年,一些打工回乡的人通过种种言行举止将一些不正确的价值观潜移默化传递给孩子们,这些错误思想混淆了孩子们的是非标准,影响他们价值观、人生观的正确确立。家长外出打工,可以改善孩子生活和受教育的条件,但部分家长容易忽视对子女的伦理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使得一些留守孩子拥有过多零花钱,极易形成功利主义价值观、享乐主义人生观和好逸恶劳、奢侈浪费的陋习,甚至导致“读书无用论”、“拜金主义”等错误思想抬头。

(4)缺乏安全感。留守儿童的父母在外,临时监护人重养轻教,教育的责任就落到了学校,而学校教育是需要家长配合、社会支持的。在调查中发现,学校对留守儿童的教育常常得不到监护人的配合。如家长会无人参加,学生违纪或者受到侵害后无监护人配合处理。留守儿童是弱势群体,缺乏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没有父母的直接监护,容易成为不法分子侵害的对象。

(5)留守儿童道德滑坡,犯罪率逐渐上升。农村环境对留守儿童的不利影响。赌博、游手好闲等社会环境往往深刻影响留守儿童,使他们放弃学业,整天在外游荡,甚至参与赌博、盗窃等不良社会活动,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资料显示,上海市少年管教所在押的未成年犯上海市籍与外省籍的比例:2000年为6∶4;2005年猛增至3∶7。这七成少年犯大部分是农民工子女,且这个群体已占未成年犯罪的50%以上。

3 农村留守儿童教育问题的对策思考

以 “留守儿童”问题为切入点,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对农村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做出整体思考,是解决 “留守儿童”问题的一个基本立足点。解决农村留守儿童的教育问题需要家庭、学校和社会等广泛力量的密切配合。

(1)要发挥政府社会管理职能,进一步推行公共财政制度,完善经费保障体系。政府加大投入力度,进行政策倾斜。加大农村教育的财政投入力度,提高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教师的收入水平,提高现有农村师资队伍的专业化水平,改善农村教育环境。加大农村公共教育资源投入,改善学校硬件设施,完善体育、文化娱乐设施;建立健全农村寄宿制校舍治理体制,实施并完善素质教育理念;普及信息化教育模式,鼓励学校积极开拓教学新方法和育人新理念。把留守儿童教育工作纳入国家和各地区新农村建设、农民工工作等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各部门工作规划,置于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体系之中。把农村留守流动儿童工作与各级政府实施儿童发展纲要结合起来,将农村留守流动儿童的各项权益保护列入纲要实施的监测评估体系。

(2)家庭和学校密切配合,高度重视留守儿童教育问题。重视对留守儿童的家庭教育。如前所述,家庭对子女的教育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于常年在外打工的父母来说,家庭教育的内容不能仅仅停留在对孩子学习成绩的关心上,而更应该从情感的角度去关心和爱护他们,多和他们进行感情上的交流,发展良好的、亲密的亲子关系。另外,还应经常与子女的任课教师、班主任联系,了解他们各方面的表现。再者,还应十分重视孩子监护人的选定问题,应尽可能把子女寄放在有一定学习环境,比较有文化的,并且有一定责任感,能更好地监督和指导自己孩子的亲朋好友处。必须注重的是,家长对孩子的关心是至关重要的一环,缺少了这一点,其他任何措施都无助于儿童教育问题的解决。重视对留守子女的学校教育。作为对留守子女的教育实施单位,农村学校应该在自己力所能及的职权和职能范围内,加强对留守子女的关心呵护。针对留守孩子的品德行为偏差和心理障碍问题,学校应该加以正确的引导,开展思想教育和情感教育,营造健康活泼的教学氛围。同时,要积极同留守孩子的监护人进行交流,对其做必要的培训,让其充分了解到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同时努力提高自身素质,改变单一的教学形式,充分激励留守儿童的主体性和积极性是作为教师应有的责任。

(3)整合社会资源,关注农村留守儿童教育问题。招募组建关爱留守学生志愿者队伍,推行“结对接力志愿服务”模式。采取“一对一”、“一对多”、“多对一”等多种形式的结对方式,组织志愿者队伍或志愿者与留守学生签订结对卡,针对学习辅导、生活帮助、心理抚慰和应急救助等需求,开展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的志愿服务活动。整合各方力量,推动留守学生关爱行动社会化发展。开展各种形式的关爱留守学生工作和主题活动的宣传活动,开展爱心募捐、义务家教、艺术培训、心理咨询等关爱活动,更大程度地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关爱行动,动员更多的社会公众参与关爱留守学生志愿服务活动。

参考文献:

[1]邹先云.农村留守子女教育问题研究[J].中国农村教育,2006:35-37.

[2]谭寒.农村“留守儿童”教育问题研究[J].科技创新导,2008:213-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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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西部大开发战略实施以来,新疆在教育、卫生医疗等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与其他发达省份相比,还是存在一定的差距,所以需要做得还很多。

(一)教育方面

自从新疆政府大力推进改革开放以来,新疆的教育事业取得了重大进步。中小学的毕业率不断地上升,小学的毕业率由2003年的18.5%上升至2013年的19%,中学的毕业率由2003年的26%上升至2013年的33%,这十年来在教育方面,进步还是很大的。

(二)医疗卫生公共服务

改革开放以来,新疆在医疗卫生方面也取得了长足进展,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卫生机构数、卫生人员数不断增加,人均拥有医生数远远高于全国平均值。新疆卫生机构数由 2003 年的 9618 个增加至 2013年的 18663个,卫生人员数由 2003年的 116584人增加至 2013 年的189578 人,医疗机构床位数由2003 年的 72658个增加至 2013年的 137300个,且自实施西部大开发以来,新疆的人均卫生费在民族自治区中一直处于前列,而且超过了江苏、广东的人均卫生费。

(三)社会保障公共服务

改革开放特别是实施西部大开发以来,新疆的社会保障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具体体现在:一是人均抚恤和社会救济费处于前列。自 2000 年以来,新疆的人均抚恤和社会救济费不仅在民族自治区中处于前列,而且高于一些发达省的人均水平。二是社会保险实现了飞速发展。2013年新疆城镇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大社会保险参保人数分别达到 476.3万人、877.1 万人、283.9 万人、309.5万人和 296.1 万人;实现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部分地州开始试点。

二、新疆地方政府公共服务建设的制约因素

在一个国家的特定行政区域内,人民基本的社会公共需要和地方政府的公共服务水平是由该行政区域的经济发展水平、社会经济体制、公共服务理念等多种因素决定的。

(一)社会公共需要的变化

与我国发达地区相比,新疆社会公共需求除了具有总量增加,空间增大和结构变化等共同点外,还具有自身的特点。新疆社会公共需要的变化带有过渡性特征,居民对公共产品的需求弹性变化比发达地区慢。随着西部大开发的实施、城镇化步伐的加快、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新疆居民需要政府提供更多的社会性公共服务;近年来,新疆居民的消费观念和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消费支出不断向享受型和发展型升级。由此可见,现阶段新疆的社会公共需要正由经济性为主向社会性为主转变,但还没有达到与发达地区一样的程度(以社会性支出为主),带有过渡性特征。这种特征决定了新疆地方政府需要采取与发达地区不同的政府公共服务策略。

(二)经济发展滞后

自实施西部大开发以来,新疆经济得到了飞速发展,人均 GDP 在五个民族自治区中一直处于前列,与全国平均水平相当,但与我国经济发达省、市还有很大差距。新疆经济不仅发展滞后而且区域发展极不平衡,由于新疆基础设施条件较差,经济发展水平较低,贫困地区与困难群众较多,而且南北疆自然条件和生产方式差异大,全疆各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的发展极不平衡,先进的社会发展理念、先进的产业与原始落后的社会观念同时并存。

(三)公共服务理念滞后

我国各级政府一贯称自己是“为人民服务”的政府,但在实际行政活动中,政府往往是“全能政府、人治政府”,政府常常选择强制性方式凌驾于社会之上,“政府本位、权力本位、官本位”的理念在公务员头脑中时常出现,“服务”常常成了一句口号。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地方政府的一般职能是社会管理,核心职能是公共服务。新疆地方政府越来越重视地方政府公共服务职能,陆续在构建地方服务型政府,但是把社会和人民看作管制对象还时有发生。从“守夜型”政府到服务型政府,从英国的文官制度到现代公务员制度,中国人的目光常常集中在“政府”和“公务员”身上,因而忽略了地方政府公共服务的“消费者”―人民。由于新疆各族人民对当地政府期望值不断提升,尽管新疆地方政府为了满足辖区内各族人民的基本公共需要而提供越来越多的公共服务,但还是不能很好地满足他们的需要。

(四)公共服务社会化缺位

在公共服务领域,市场不能发挥作用或不能充分发挥作用。公共服务作为一种特殊的公共产品,其公共性质决定了必须由政府来负责供给。20 世纪 70 年代以来,西方发达国家政府公共服务开始由政府向非营利机构转移。非营利机构的出现弥补了公共财政资金的不足,能够更好地促进社会福利,增进社会公平,为社会提供有效服务。由于新疆地方政府垄断公共服务,各族人民的社会公共服务需要又日益增长,而政府对这种需要回应能力却不足,非营利机构就必然出现。

(五)公共服务城乡差距大

政府通过转移支付和财政支持,发展教育、医疗卫生和社会保障等公共事业,是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能。目前新疆城乡居民所享受的地方政府公共服务差距很大。一是新疆城乡教育公共服务差距大。城乡不仅在教育经费、办学条件和师资水平上差距大,而且在居民受教育程度上差距也很大;二是新疆城乡医疗卫生公共服务差距大。城镇居民基本上在医疗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之内,而农牧民获得的医疗保健卫生服务要远远少于城镇居民。三是新疆城乡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差距大。城镇居民大多可以享受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包括养老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制度、还有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及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而广大农牧民基本上被排斥在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之外。

总之,新疆地方政府公共服务建设一定要综合考虑当地社会公共需要的变化经济发展水平、公共服务理念等制约因素。新疆地方政府在设计公共服务制度时必然受到这些因素的制约。

三、提升新疆政府公共服务供给能力的对策探析

(一)建立公共服务资金保障机制

1.要继续加大中央财政对新疆政府的倾斜力度,确保对于新疆地方公共服务项目的转移支付,以补贴新疆政府由于公共服务成本较高而造成的财政不足。

2.要明确各级政府对公共服务资金的支出责任,通过结构调整,明确中央政府、自治区以及自治区以下地方政府对公共服务资金的支出责任。

3.要落实新疆地方政府财政立法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自治权中最重要的就是财政自治立法,通过加强政府公共服务财政投入方面的立法确保新疆政府公共服务投入资金的不断农村公共品。

(二)优化财政制度安排

1.要明晰权责界定,使中央与地方的事权与财权相匹配。合理界定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新疆公共服务供给中的权责,优化财政分配比例,保证公共服务供给中资金到位。

2.要进一步推进财税体制改革,即调整与中央共享税收分成办法或提高中央对新疆的税收返还比例,建立适应新疆自身特别区情的财政税收体制。

3.进一步积极争取中央的政策性支持和转移支付,充分享受新疆资源禀赋的优势。

(三)平衡南、北疆及城乡公共服务供给,优化支出结构

1.建议改革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积极探索财政上的“中央对口扶持南疆”、“发达省市对口支援南疆”和“自治区直管南疆县”改革试点,加快南疆三地州的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

2.完善自治区内部转移支付体系,建立城市对乡村的横向转移支付。加大对农村非竞争性和非赢利性社会公共项目的投入,完善各项投入体系建设。

(四)构建政府公共服务供给绩效监督评估机制

1.成立独立的公共服务供给绩效评估与监督机构―――公共服务评价与监督委员会。委员会的建立有利于掌握公共服务支出资金的使用动态和效果,节约成本、提升资金使用效率。该委员会应由专职公务员和兼职人员组成,兼职人员可由专家学者代表、媒体代表、普通群众代表组成, 考虑到新疆的特别区情,委员会应包括50%以上的少数民族成员。

2.引入听证会制度,以对公共服务供给的绩效进行监督和评估。对于较大的公共服务项目, 如乌鲁木齐的BRT 项目,在确立以前面向群众代表举行听证会,相关负责人需接受代表的质询, 在项目实施之后,相关进程及出现的问题应当向代表们及时进行书面报告形式的反馈。

3.综合运用电话、信箱、网络等平台,向普通群众开通征询、建议、投诉通道。这种通道一方面要履行对公众的调查职能,以使政府及时、准确掌握群众尤其是少数民族的需求;另一方面要接受公众的建议和投诉,并且给出解决结果或合理解释。

四、总结

新疆的情形十分复杂,新疆的稳定与发展也是一个永恒的话题,如何在不同的政治环境,不同的政策环境,不同的人文环境下让政府发挥自己的作用,进行公共服务建设是一个需要不断努力的长期工作。新疆各级地方政府都应该从当地实际出发,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创新公共服务机制,提升公共服务的水平与质量。

参考文献:

[1]朱金鹤,崔登峰. 新疆城乡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研究[J].新疆农垦经济,2012(4).

[2]康菲.我国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问题研究.山东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 3.

[3] 柏良泽.公共服务研究的逻辑和视角[J].中国人才,2007(5).

[4] 王胜章.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公共服务建设思考[J].思想战线,200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