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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学术论文实用13篇

引论:我们为您整理了13篇法律学术论文范文,供您借鉴以丰富您的创作。它们是您写作时的宝贵资源,期望它们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灵感,让您的文章更具深度。

法律学术论文

篇1

作为区分法律逻辑学和普通逻辑学的关系的方法,首先搞清楚普通逻辑学和法律逻辑学的整体和个体的关系,然后再加以区别,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

1.1.1抽象和具体的关系显然普通逻辑学属于逻辑学中较抽象的问题,而法律逻辑学则属于抽象中的具体个例。

1.1.2理论和应用的关系普通逻辑学属于理论逻辑范畴,更多的是进行形式和方法的理论研究;法律逻辑学则更倾向于逻辑学在实际中的应用,而应用的正是普通逻辑学中的理论结合法学理论。

1.1.3广泛和个体的关系在普通逻辑学中并不涉及固定的应用领域里的个性化问题;法律逻辑学则必须应用到法律领域内的各种具体化的思维方式和思维方法。所以在讲授法律逻辑学的过程中既要讲授普通逻辑学的思维方法,又要讲授法学中对普通逻辑学的应用。在概念的讲述上既要讲述法律术语的主观规定与客观现实的矛盾,也要讲法律的稳定与灵活的统一,而判断的真假特征与判断的断定上更要明确法律条文的意义,同样的推理要注重法律辩证推理和形式推理的统一。

1.2解决法律逻辑学和法理学的关系

在这方面对于法理学、法律方法论和法哲学等学科的理论成果要经过辩证判断之后吸收,再避免出现照搬其成果的情况。法律逻辑学必须坚持在法律逻辑研究基础之上的法律思维方法和法律思维形式。在进行法律辩证推理的讲解时不能完全不顾形式而只考虑内容,这都是一些普通综合性高校在法律逻辑学课堂上容易出现的错误。总之,这二者的关系不能是脱离开来的两个孤立部分,而应该是互相结合融为一体的两个相辅相成的关系。所以,采用这种逻辑统一的方式实现法律逻辑学术语的规范化是法律逻辑学教学改革内容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1.3重视“法律”在法律逻辑学中的特色

目前大部分法律逻辑学课程中所讲述的都是普通逻辑学在法律工作中的应用问题,采用的方法大多是“案例分析+普通逻辑学原理”,这在整个法律逻辑学中是属于个体与整体的关系,目前的方法必须采用,但是仅采用目前的办法还远远不够。法律逻辑学的内容应该包括应用逻辑学和特殊逻辑问题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这些情况中不仅有法律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逻辑问题,还有法律逻辑规范中自身存在的逻辑问题。总之在教学过程中,应该多采用法律实践的研究形式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明确法律逻辑学中法律的重要性。

1.4重视法律推理的地位

既然是法律逻辑学就应该凸显法律推理的重要性,以法律推理为主要依据。根据逻辑学界的通用说法就是逻辑学就是推理学。尤其是法律逻辑学,更应该在重视法律的基础之上重视逻辑推理。事实上,法律推理是法律工作者在执法过程中广泛使用的法律思维方式,尤其是在法律事实明确、而法律动机不明的情况下,通过法律推理对案件进行分析和侦查的过程,对案件的认定存在必然关系。在具体讲授过程中,特别应该强调以下几点:

1.4.1法律推理的定义和特点只有弄清法律推理的定义和特点才能明确使用的适用范围。

1.4.2法律推理的种类通过对种类的详细描述,才能让学生了解在具体情况中应该采用何种方法和手段进行有效的推理。

1.4.3法律推理的要求对事实的可信性进行分析之后采用正当的形式和合法的手段进行法律推理是法律推理必须遵照的要求,以维护法律的公正性。

1.4.4法律推理的作用法律推理的使用可以弥补法律的漏洞,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可以找到正确的方向,从而实现司法公正。

1.5理论与实际相结合

目前国内的学术氛围就是重理论而轻实际,这在学术探讨中无可厚非,但是大部分学校培养的人才是要到社会中去实践自己的理论,而不是去研究机构进行更深层次的研究的。这就造成大部分刚刚步入社会的学生空有一身理论而无法进行实践操作。所以在教学过程中一定要注意理论和实践的结合,这正是出于法律逻辑学的特点———经验性学科而得出的结论。经验在实际操作中往往会更胜于理论。

2法律逻辑学的应用(密室逃脱策划方案)

2.1活动主题

本次活动的主题就是通过实践教学提升学生的逻辑推理能力。

2.2活动目的

“普通逻辑学”是一门关于思维的基本形式、思维方法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为提高学生思维的准确性和敏捷性,它注重培养学生准确判断、精确推理的能力,因我院是培养执法工作者的摇篮,执法工作者需要有较强的逻辑思维素质,而且逻辑学来源于实践,最终也要回到实践中去,因此未来的执法工作者学习逻辑,更应该结合实际思考和体会。根据我院学生所学专业需要,培养学生逻辑推理实践应用的能力是有必要的,特在2012级本科大队开设“普通逻辑学”的实践活动,在学习理论知识概念、判断和推理的基础上,合理运用理论知识联系实际,最大程度地锻炼参加者的观察能力、逻辑推理能力、抽象思维能力,以及团队协作能力。

2.3活动过程

2.3.1准备工作人员准备:活动参与人员从2012级本科大队7个开设普通逻辑学科目的班级中选出20名学员分两次参加此项活动。活动地点准备:新疆警察学院北校区1号教学楼二楼全部行政班级教室(202~208)。(注:活动当天需学生处领导配合安排各区队教室)活动器具准备:根据设计关卡,列出项目活动器具清单,上交至基础部综合教研室教师处审核,统一配备。(注:因活动设计需要向警体训练部借用手铐)

2.3.2正式活动部分参加人员先聚集在一号教学楼阶梯101教室统一进行对本次活动的全面介绍和规则的学习,再随机分组,由每组负责学生分别带到202-209教室统一开始第一关:心有灵“析”、心心相印。活动中,所有参与学生必须在学习理论知识的基础上联系实践,紧密配合,能够在规定时间内,人人参与其中通过团队合作寻找线索,推理、联想、破解谜题获取最终密码,才能全部成功逃脱。随后由第一名逃脱的小组再进入终极关卡:越狱终极大Boss。最后评出逃脱最快、使用提示最少的小组为冠军进行奖励。此次活动,教师只是指导,学生自主设计密室关卡,不仅学生参与积极性很高而且还专门单设一间供邀请嘉宾闯关,让我部全体教师与学生同时参与活动,真实切身体会其中的奥秘。

2.4活动总结

通过这种多样的实践教学活动,最大程度地锻炼参加者的观察能力、逻辑推理能力、抽象思维能力,以及团队协作能力。无论是推出了成功经验还是发现了存在的不足,都会对学院的本科实践教学模式产生积极的影响,这类实践教学活动可长期坚持下去,并在实践中不断改进和完善。

篇2

一、 引言

随着对外开放的领域拓展和程度加深,中国与国际法律界的交流与日俱增,相应地,学术论文也成为中外法律界探讨各种热点问题、交流信息、完善法律制度、解决法律争端的重要途径。就一定层面来看,要让我国法律研究走向世界,得到国际学术界同行的认可并占有一席之地,当务之急是在国际重要的学术刊物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因此,了解中英文法律论文的写作差异,掌握英文法律学术论文写作规范是法律研究工作者的当务之急。

引言作为论文的开局部分,以简短的篇幅介绍论文的写作背景和目的、目前的研究热点、存在的问题及文章的研究意义,从而引出本文的主题并激发读者对本篇论文的兴趣。因此,引言对正文起到提纲挈领和激发阅读兴趣的作用,在整篇学术论文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功能。目前法学界对法律类学术论文中引言的研究则尚显不足,而从英汉对比的角度探讨英文法律学术论文中引言的体裁特征的研究更是极其稀缺。鉴于此,本研究采用语料库方法,选取30篇中外法律权威学术论文,修正了体裁分析的框架,对比分析英汉法律类学术论文引言,旨在准确地描述英文法律学术论文中引言的体裁特征,并探讨差异背后的社会文化原因,借此唤起国内法律研究者对英文论文中引言写作的规范意识,促进我国法律学者在国外权威法学期刊上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

二、理论依据

体裁是以交际目的为导向的交际事件,具有其话语社团公认和遵守的图示结构,并且对语篇的内容和形式起着制约作用。〔1〕它不是一般的交际事件,而是一种内部结构特征鲜明、高度约定俗成的可辨认的交际事件。在建构语篇时,人们必须遵循某种特定体裁所需要的惯例。 〔2〕而体裁分析方法是多学科交叉研究的产物,它综合了语言学、社会学和心理学的研究方法,将交际目的与策略技巧紧密联系在一起,把语篇分析从描述扩展到解释,不仅考虑社会文化因素,而且考虑心理语言因素。〔3〕

引言也是一种具有特定框架的体裁。为了分析引言的体裁结构,Swales提出了CARS(Create A Research Space)模型。该模型包含三个必需的语步(Move),而每个语步包含若干可选择的步骤(Step)来实现语篇的交际功能,如语步一(Move 1)中包含三个步骤:指出研究重要性 (claiming centrality) ,概述主题(making topic generalizations)、评述以往研究(Reviewing previous re-search)。虽然CARS模式是分析论文引言结构的有效模式,但学术论文的多样性必然导致引言的体裁多样性,例如软件工程学科论文引言的某些新语步,如定义术语、举例说明等,无法在CARS模型中找到对应。〔4〕而在不同学科的论文引言里,某些特定的语步,具有独特的语篇功能和位置。〔5〕

笔者在分析英文法律学术论文中的引言语料时发现,英文法律学术论文中的引言在回顾文献、通报当前研究和介绍论文结构这三大语步的写作规范有很大的差异。因此为了更深层次的讨论,本研究将它们作为单独的语步列出。同时,笔者也发现英文引言中的一些步骤,如定义关键术语,陈述当前研究,陈述主要计划,概述研究目的,研究问题/假说和研究价值等,在CARS模型中找不到对应。因此,本研究将新步骤加入了CARS模型里,结合英文法律学术论文中引言特有的语步,以及CARS模型里缺少的语步和步骤,修正了CARS模型,提出了英文法律类学术论文类CARS模型(见表1)。

三、研究现状

在当今国际学术界,体裁分析已被广泛应用于许多领域,其中包括对某一特定学科的英汉论文体裁对比研究,发现某些特定学科论文引言里包含了CARS模式没有的一些重要步骤,如定义术语等;〔6〕一些学者从修辞策略的角度,对某一特定学科的跨文化跨语言论文引言进行对比研究;使用体裁分析理论比较同一学科不同领域的论文的引言结构也是语言学家们关注的焦点。〔7〕这些研究丰富了体裁分析理论,完善了CARS模式,也揭示了不同交际目的下引言写作的多样性。

在国内, ESP教学,写作和翻译研究,〔8〕以及学术语类语篇的模块标注〔9〕等领域是体裁理论研究的焦点。与法律学术论文的相关问题也引起了学者的广泛探讨,其中有对法学论文各部分写译规范化的探讨,〔10〕也有对当前法学论文现状和存在问题和解决方案的研究,〔11〕以及对英汉法律语篇和语言差异的研究〔12〕等等。这些探索性研究对体裁分析的应用与拓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有助于对国内法学研究的反思并推动其发展。

纵观以上研究,虽然它们从不同方面对法学论了广泛而深入的探讨,但多数是从理论论证,没有进行大量实例验证,缺乏有力的数据支撑。而且这些研究多集中于中文法学论文,对比中英文法学论文的研究涉及甚少,对于帮助国内法学学者了解国际法学刊物的写作规范作用有限。

四、研究方法

本研究从国内外法律权威学术期刊共选取语料30篇,创建共计30240字数的小型英汉法律学术论文引言语料库。英文期刊包括Harvard International Law Journal, International Review of Law and Economics,Computer Law and Security Review等。中文期刊包括《法学研究》、《现代法学》。运用英文法律类学术论文CARS模型,对30篇英汉法律论文引言中的语步步骤进行人工标注,用AntConc软件提取,归纳各语步及步骤频率分布特征,总结英汉法律论文中的引言语步分布以及实现形式差异,并深入探讨其产生的深层次原因,力求从对比分析的角度更全面、客观地把握英文法律学术类论文中引言的体裁特征,帮助中国法律学者写出高质量的英语法律学术论文。

五、结果分析与讨论

基于以上研究方法,我们得到英汉法律学术论文中引言的宏观语步和微观步骤分布特征(见表2),我们将逐一分析它们的异同,并探讨其背后深层次的社会文化原因。

1.英汉法律论文中引言的宏观语步分布特征

(1)由表2可见,中英文法律论文中的引言语步特征呈线性分布:确立研究领域开篇-阐述前期研究成果-设置研究空间-通报当前研究-填补研究空间-介绍论文结构。但英汉法律学术论文引言的宏观整体结构有较大不同,在语步的顺序和分布上具有明显差异,主要体现在语步1(确立研究领域)、语步5(填补研究空间)和语步6 (介绍论文结构)。

(2)相比中文法律学术论文引言,英文法律论文引言更注重详尽、全面地介绍研究领域。引言开篇采用介绍研究领域,研究背景这一语步,可以让读者能够迅速进入研究情景,了解必要的背景知识以便更好地理解作者的文章论证及观点。所有30篇英文法律论文中的引言十分详细具体地介绍了研究领域,涵盖了相关领域的方方面面,所占篇幅较大,有的达到数千字(由于篇幅有限,作者不再举例说明)。虽然86%的中文法律论文中的引言介绍了研究领域,但篇幅在整个引言中较短,寥寥数语,甚至有2篇引言未介绍研究领域而直接进入了“设置研究空间”这一语步。

英汉法律论文中引言对于介绍研究领域的显著差异主要源于国内外不同的学术写作习惯。国外学者通常采用作者负责型写作方法,这种方法要求作者详细阐述观点,展示逻辑推理的过程和事物的具体性,这使得文章条理清楚,目的明确,也大大减轻了读者的负担;而中国学者则倾向于采用传统的读者负责型写作方法。这种写作方法倾向于含蓄概括,思维委婉跳跃,作者只是提出模糊的意向和帮助理解的材料,大量背景知识需由读者自行查找,作者的观点深意也要由读者从文章叙述中得出, 读者的主观理解发挥了极大的作用。所以在例1中,作者在第一句中就直接切入研究焦点:教育权,第二句高度概括了造成不同理解的原因,并没有展开此话题,给读者留下了更多的想象空间,以待在下文中寻求答案。

例1.现代法律一般都承认受教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但各国的立法表述上不同,导致人们对受教育权性质的含义有多种不同的理解……(《从国际法角度看受教育权的权利性质》)

(3)英文法律论文更倾向在引言里通报其填补研究空间的结果,而中文法律论文引言涉及极少。“通报研究空间”这一语步的主要功能是直接说明研究成果,并指出其在研究领域的理论和实践上的意义和价值,同时也强调当前研究的贡献。

由表2可见,英文法律论文作者一般在引言里直接提出其研究结果,解决方案,观点看法等,80%的英文法律学术论文都在引言里通报了填补研究空间的结果,这使得读者在一开始就对文章的立场清晰理解(见例2、例3)。在例2中,作者提出了一种常识性理论,这种理论可以很好的解决前文提出的艺术品诉讼法庭争议的问题。在例3中,作者直接表明了自己的立场和文章的结论:修订法不能根本改变被告的权利,从而回答了一直备受关注的问题。

例2.In contrast to the work of such scholars, this Article, written on the verge of a possible dramatic reworking of the rules governing international jurisdictional conflicts and judgments, posits a simple common sense theory: courts should defer to the forum exercising in rem jurisdiction will have the most control over the ultimate disposition of the chattel.(〈Crossroads in the Great Race: Moving Beyond the International Race to Judgment in Disputes over Artwork and Other Chattels〉)

例3. This Comment concludes that the amended rules are not likely to change substantially the rights of criminal defendants with respect to the introduction of prior act evidence.(〈COMMENT: Oregons New Character Evidence Rules〉)

相比之下,中文法律学术论文极少在引言中直接揭示其观点立场或解决方案等,只有20%在引言里指出了研究结果,解决方案等。由此可反映出中英学者不同的论文写作习惯:外国学者写作直接清晰,开门见山,而中国学者写作委婉曲折,倾向于缓慢推进写作进程。

(4)大部分英文法律论文会在引言里介绍论文结构,而中文法律论文引言都缺少这一语步。介绍论文结构能帮助读者掌握文章脉络,更好地理解作者的思路,从而更深刻地掌握作者论证的方法过程。此外,论文结构可以使读者更有针对地阅读文章,有选择、有重点地研究自己感兴趣的部分,在阅读引言时就能够确定自己阅读的重点(见例4)。表2表明70%以上的英文法律论文都在引言里介绍了论文结构,不仅使得文章逻辑严密,条理清晰,还使得读者有了整体的概念,也方便读者快速阅读感兴趣的部分。在例4中,作者用主题句、特点的语法结构,清楚地呈现了整个篇章结构,使读者能迅速地把握文章脉络,选取自己的兴趣点。

例4. The structure of this Article is as follows: In Part I, I briefly survey……In Part II, I analyze……I demonstrate that (a)…… (b)……(c)…… I then turn in Part III to a description of……In Part IV, I examine…… In Part V, I put forward the basic tenets of an IL approach. In this model, (〈Integrative Linkage: Combining Public and Private Regulatory Approaches in th Design of Trade and Labor Regimes〉)

而中文法律论文引言几乎都没有包括这一语步,中国学者更倾向引起读者兴趣,使其继续阅读,自己探寻文章脉络。

2. 英汉法律论文中引言的微观步骤对比

(1)确立研究领域选用的步骤不同。英文法律论文引言大多通过概括论题内容,介绍相关背景知识来引领读者进入研究领域,而中文法律论文则更多的介绍论题重要性来确立研究领域(见表3)。

55%的英文法律学术论文作者采用概括论题内容来确立该论文的研究领域,由此可见,国外学者重视逻辑思维和严密分析,通过一步步的概括和阐述论题内容,由点及面,由个体到整体的描绘出整个研究领域,引导读者轻松进入研究情境。而近一半的中国学者倾向使用“介绍论题重要性”,是为了吸引读者。在信息时代,高效率的读者会首先通过阅读引言了解文章大致内容是否与自己的研究息息相关或是否具有重要意义来决定是否继续阅读文章。因此,“介绍论题重要性”就发挥了强调当前研究、吸引潜在读者的作用。在例5中,作者通过用一些阐明论题重要性的短语,如“议论的热点”,“热门话题”等,突出了该话题的重要性和时效性,以达到迅速吸引读者的眼球,并促使他们继续往下读的效果。

例5.近年来,随着社会生活领域各种基本规范的确立,我国法治建设的中心已逐步从“立法”转向“司法”,与司法相关的话题也逐渐成为实务界和学界议论的热点。“法律原则如何适用”即是其中的一个热门话题。(《法律原则适用与程序制度保障———以民事法为中心的分析》)

(2)在回顾前期研究成果步骤中,大多数英文法律论文引言都会采用回顾前期研究成果,而中文法律论文引言较少涉及(见表4)。回顾前期研究成果这一语步,主要是通过大范围讨论先前研究从而自然地引入当前研究来实现的,它将当前研究与以往研究联系到一起,既可以体现当前研究的重要性和贡献,又可以为设置研究空间提供依据。然而,回顾前期研究成果并不是单纯为了回顾,而是帮助作者:(1)将论题缩小到当前研究的一个具体点上;(2)找到前期研究的局限性和问题;(3)通过回顾前期研究成果,尤其是知名研究,并提出问题使得文章更具学术性,更使人信服。因此,回顾前期研究成果兼具交流和说服的作用。

中英法律论文引言在此步骤上的不同与中外的研究传统紧密相关。西方国家个人主义根深蒂固,倡导消极礼貌策略,强调个人价值,〔13〕因此体现在学术写作上就是回顾前期研究成果和指出研究差距,既强调他人贡献,又指出缺陷突出本研究的必要性。 如例6中,作者在讨论先前研究时,明确地指出了每一个观点的作者,如Cary和Winter,体现了西方国家强调个人价值的价值观。

例6. Noting that a large part of Delaware’s revenue was derived from the incorporation business, Cary (1974) opined that Delaware bent over backward to offer a corporation law that appealed to corporate managers. In response, Winter (1977) noted that if Delaware corporations did in fact do poorly, one would expect that their cost of capital would increase to reflect the diminished returns. Winter noted that there was no evidence that this was the case.(〈The role of interjurisdictional competition in shaping Canadian corporate law〉)

然而,中国文化深受集体主义价值观的影响,提倡积极礼貌策略,折射在学术尤其是社会科学研究上,〔16〕回顾前期研究成果的方式十分随意模糊,尽量避免评价他人成果。

在例7中,作者在回顾前期研究成果时,并未明确地指出是哪位或哪些学者提出了这些观点,而是笼统地用“学者们”概括,这就体现了集体主义的价值观。另外一方面,尽管作者指出前期研究得出“与西方社会相比,中国社会法制观念淡漠,中国公民缺乏权利意识和法律信仰”的结论,但却没有明确指出得出这些结论的文献和作者,这也会让读者疑惑是前人做出的这些结论,还是作者的主观推断。所以,相比之下,英文法律学术论文引言在回顾前期研究成果时,非常明确地指出了作者及文献,这使得引用更具客观性,真实性和说服性。

例7. 学者们普遍认识到,法律的有效实施,除了必须具备一些体制内的“硬件”(包括足够的执法力度、完善的监督机制以及高素质的法律职业群体等等)之外,还需要社会环境的支持。如果环境不利,法律就难免在其实施过程中被扭曲变形,甚至形同虚设。然而,让人头疼的问题是,中国社会的“水土”究竟有哪些成分不适合“现代法律制度”的运行? 对此,学者们普遍认为,与西方社会相比,中国社会法治观念淡漠,中国公民缺乏权利意识和法律信仰,归根到底,中国本土的“法律文化”与来自西方的现代法律制度之间存在深刻的裂痕,甚至在某些地方格格不入。(《法治及其社会资源———兼评苏力“本土资源”说》)

(3)在通报当前研究这一语步的实现形式上,英汉法律学术论文引言采用的步骤相差较大(见表5)。在这一语步中,中文法律论文中引言采用的四个步骤比例较均衡,而一半以上英文法律论文中引言主要采用“陈述论文主要计划”这一步骤。更值得注意的是,中文法律论文中比例较高的“陈述研究价值”步骤,在英文法律论文中却几乎没有。

例8. This Article examines the awarding of punitive damages in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s in light of Mastrobuono. It determines that, because special considerations are due in international disputes…… The Article concludes by proposing a framework for analyzing claims for punitive damages in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s……(〈Awarding Punitive Damages in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s in the Wake of Mastrobuono v.Shearson Lehman Hutton, Inc.〉)

相比之下,中文法律论文引言较多地采用了陈述研究价值这一步骤。国内学者倾向于首先吸引读者关注研究,至于具体的研究过程及问题假说则由读者在正文中自行探索(见例9)。而且,陈述研究价值具有推销性的特征。作者引言中采用“本研究具有重要的价值……”,“本研究为……作了重要贡献”,“本研究对……提供了独特的视野和指导”等结构,既使得读者了解了研究意义,同时又间接推销了文章。

例9.了解和研究这些保留和解释性声明,不仅对我国提出相关的保留或解释性声明有借鉴意义,而且对今后解释和适用《公约》,完善我国的相关立法有重要参考价值。(《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保留和解释性声明)

六、结语

从以上讨论,我们可以看出英汉法律类学术论文中的引言在语步和步骤的使用频率、顺序和分布上存在显著差异,究其原因,可归纳为以下三方面:

1.写作方法的不同。国外学者倾向使用作者负责型的写作方法。为了减轻读者负担,让他们更轻松进入话题,作者详细阐述观点,展示推理过程,使文章观点明确、条理清楚。而国内学者多采用读者负责型的写作方法,旨在给读者更多的发挥空间,并激发读者兴趣。在确定研究领域,通报前期成果和介绍论文结构等方面都较含糊笼统,让读者自行归纳,理清脉络。

2.价值观差异。西方个人主义价值观所倡导的消极礼貌策略充分体现在英语法律学术论文中关于引言的前期研究回顾步骤中。国外作者在法律学术论文中既强调他人贡献,又指出其缺陷,并突出本研究的必要性;相反,东方集体主义价值观深深影响国内作者,他们在论文写作时采取积极礼貌策略,在前期研究回顾中为了顾及他人面子,尽量避免评价他人成果。

3.思维方式和写作习惯差异。国外学者倾向于直接清晰、开门见山的写作方式,更重视逻辑严密,条理清晰。而国内学者写作委婉曲折,倾向于缓慢推进的过程,给读者留出更大的主观空间,同时也很重视推销自己的文章。

英汉法律学术论文引言中所展现在宏观语步结构上的不同取向以及微观步骤上的选择差异,反映了中西方学者潜意识中的不同的心理、写作习惯和社会文化观念。国内法律学者在撰写英文法律学术论文时,必须把握英汉法律学术论文引言在体裁结构方面存有的显著差异及其深层次原因,进而谙熟英文法律学术论文引言的体裁结构,遵循系统规范的英文引言写作要求,从而提高英文论文引言的写作质量。

〔参考文献〕

〔1〕Swales,J.M.Genre Analysis: English in Academic and Research Setting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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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韩金龙,秦秀白. 体裁分析与体裁教学法〔J〕.外语界,2000,(1);李俊.体裁分析法与写作产出〔J〕.广东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3);秦秀白.体裁教学法述评〔J〕.外语教学与研究,2000,(1).

〔9〕黄萍,沈燕.学术语类语篇模块标注的理论整合探索〔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6).

〔10〕邓勇.法学论文中文摘要规范化探析〔J〕.当代法学,2005,(3);诚.略评法学论文篇目之英译〔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4,(4);张少瑜.谈谈法学论文的学术规格〔J〕.法学评论,2000,(3).

篇3

一、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之法律保护困境

(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创作主体独具群体性和不确定性

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对作品的作者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我国《著作权法》上的“作者”范围是明确的,即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如同其他私权一样。

反观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主体却独具群体性和不确定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由少数民族或者一定范围内地区的人经过传承所创造出来的,因而其浓厚的地方或者民族特色,这种传承的过程无法由个别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独立完成,它需要世代相传的特定群体在不断模仿的过程中再创造而得到发展完善。在这种情况下,很难确定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主体,进而很难确定其权利主体,即如“安顺地戏”案中贵州省安顺市文化和体育局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很难认定。

(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独具延续性和表现形式多样性

我国《著作权法》当中的“作品”一经作者创作即可产生,其创作周期较短,作品形式明确。

相较之该种作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经历了一个产生、发展和兴盛的过程,其创作而成需要一个相当长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民间文学衍生作品不断改造和更新,从而不断地丰富,因而具有延续性。同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由某个地区或者民族中的不同的人创造出来的,其形式并不拘泥于一般的作品,所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较我国《著作权法》中的“作品”具有更为丰富的表现形式。根据199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条例》(征求修改稿)的第2条指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具体表现形式可以概括为:“有形的表达形式,如建筑形式、民间艺术片等;语言的表达形式,如谚语、传说、诗词等;活动的表达形式,如礼仪、舞蹈、杂技、技艺等;音乐表达形式,如民歌、民族乐器等。”可以说,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之所以能够流传至今,也是得益于其延续性和形式多样性。然而,亦是因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这种特性的存在,导致很难界定什么作品以及作品的哪一种形态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中保护的对象,即产生了“安顺地戏”作为一种思想剧是否具有权利客体资格的疑问。

(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有别于民间文学艺术衍生作品和民间文学艺术再创作作品

民间文学艺术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和民间文学艺术元素的合集。从我国立法来看,我国《著作权》所保护的更多的是民间文学衍生作品而不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本身。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除了“安顺地戏”案,也出现了不少民间文学艺术再创作作品侵权的案件,例如《刘三姐》署名权纠纷案、白秀娥诉国家邮政局等等。这些案件的作者权益虽然得到了一定的保护,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该著作权的保护并非是针对民间文学作品本身,而是针对民间文学艺术再创作作品。民间文学艺术再创作作品虽然在内容和形式方面在一定程度上继承和发扬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但是在表达方式、表现内容等方面还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该类案件的解决,并不能认为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已经得到了有效的法律保护。

(四)我国《著作权法》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过度

我国《著作权法》最大限度地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任何人未经许可使用该作品将构成侵权。在2007年国家版权局起草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修改稿)》第3条中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经济权利包括复制权、销售权、展览权、公开表演权、播放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摄制权;除另有规定外,以上述方式使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或者经编改、翻译、汇编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取得授权并支付报酬。”这一规定是出于对著作权人私益的包装,但是非常不利于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再发展和创作。我国的法律忽视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本身的延续性,只注重对著作权人的保护,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传承和发展。

二、国内外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现状

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国外始于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随着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保护研究的不断深入,不少国家和组织意识到其与《著作权法》中“作品”的差异,一些国家和国际组织开始通过分析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与一般作品的特殊之处来摆脱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立法困境。197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为发展中国家制定了《突尼斯样本版权法》,专门规定了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条款,其中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划归到“其他形式”。198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召集政府专家委员会,正式通过了《关于保护民间文学表现形式,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国内法示范条款》,该示范条款没有使用著作权领域的“作品”概念,而使用了“表现形式”。1971年《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为了满足越来越多公约成员国关于维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的需要,在修订文本中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作为“无具体作者”处理。修订本中第15条第四款规定:“各成员国在书面通知了伯尔尼联盟总干事的前提下,可以给不知作者的、未出版的而又确信属于本公约成员国作品的那一部分作品提供法律保护。”国际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和公约内容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对于我国的立法来说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我国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最早出现在1990年颁布的《著作权法》上,该法第6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2001年《著作权法》修订,保留了这一条款。随后,国家版权局在其他部委的支持下,于1996年起草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第一稿,2002年又起草了第二稿。2007年,国家版权局在北京召开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立法工作会议,会议就国家版权局起草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修改稿)》进行了讨论。由此可见,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立法保护已经纳入日程。然而,值得注意的是,2012年3月,在国家版权局面向社会征求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8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这与2001年修改的《著作权法》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相比具有明显的区别:以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代替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以保护办法取代著作权保护办法。这在一定程度预示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或将成为知识产权体系当中一个独立的调整对象并通过特殊的法律予以保护。

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立法完善

鉴于上述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出现了一定的困难,笔者建议,应当将其作为一个特殊的客体,针对其特点进行专门的规定,同时,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下设立专门法律制度,在仿照我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的同时,突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群体性、延续性和表现形式多样性等特征。

第一,确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主体。应当承认其群体性的存在,不排斥“群体”作为权利主体。我国可以仿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出的《示范条款》中的规定,在“主管部门”和“有关居民团体”二者中选择,作为有权授权使用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

第二,确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范围。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范围的界定一般都较为抽象,具有很大的弹性,然而这种界定缺乏其合理性。这一方面不利于司法机关对案件的认定,另一方面也不利于法律有针对性地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特殊保护,因而我们应该采取更加科学的定义方法。立法机关应尽可能采取列举的方式,这不仅有利于明确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范围,也可以防止出现法律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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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山东大学

出版周期:双月刊

出版地址:山东省济南市

种:中文

本:大16开

国际刊号:1001-9839

国内刊号:37-1100/C

邮发代号:24-220

发行范围:国内外统一发行

创刊时间:1951

期刊收录:

核心期刊:

中文核心期刊(2008)

中文核心期刊(2004)

中文核心期刊(2000)

期刊荣誉:

Caj-cd规范获奖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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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台湾社会科学引文索引(TSSCI)

在首次文科期刊分学科评比排序的基础上,先后担任台湾人文社会科学协调机构负责人的黄容村和朱敬一两位教授推动建立台湾中文期刊引文索引。1999年6月起,设在“中研院”的社科中心开始筹建台湾社会科学类中文期刊引文索引数据库。起初,该索引称为“华文社会科学期刊引文索引”(ChineseSocialScienceCitationIndex,简称CSSCI),正式公布时更名为“台湾社会科学引文索引”(简称TSSCI)[1]。2000年10月,社科中心正式公布首批入选TSSCI期刊名单。后来经过几次收录期刊的遴选,台湾期刊评审委员会联席会议修订通过了《台湾社会科学引文数据库期刊收录实施方案》,该方案规定了收录对象和遴选程序,收录方式由最初的专家推荐改为期刊主动申请。随着TSSCI的发展,来源刊的收录范围也由台湾扩大到台湾、香港、澳门和新加坡出版的中文社会科学期刊。TSSCI的研制目的是采用定量和定性方法为台湾社会科学引文数据库遴选台湾地区社会科学核心期刊,为评估社会科学研究提供量化指标。因此,TSSCI的成立宗旨即是建立社会科学领域的核心期刊。随着TSSCI的发展,其在台湾也成为许多机构进行学术评价的主要参考依据。

1.3台湾人文学引文索引(THCI)和台湾人文学引

文索引核心期刊(THCICore)1999年,台湾“国科会”成立人文学中心,进行台湾人文学引文索引库的建设工作。THCI的目标是建设一个可以作为查询、研究、以及评估艺术与人文学研究的台湾引文索引资料库,用于分析台湾人文学研究的特性、发展和趋势。THCI的定位为检索工具和研究工具,因此收录期刊较全,收录人文学领域期刊300余种。虽然THCI作为台湾人文学领域的引文数据库为相关研究提供了数据支撑,但是,随着TSSCI所使用的评价制度在台湾社会科学界逐渐成为评价社会科学领域学术期刊的指标,台湾人文学者也希望人文学界能有一个类似的机制来评价人文学类期刊,以避免完全以国外期刊资料库来评价台湾人文学界学术价值的不合理现象[4]。于是,2006年,台湾“国科会”邀请台湾知名人文学期刊主编及人文学研究中心执行委员共同商讨THCICore核心期刊评价办法。因此,不同于THCI的资料检索功能,THCICore本来就是应TSSCI所形成的评价制度而研制的一个评价工具。THCICore也采用期刊主动申请方式。2007年THCICore开始试行,2008年正式运行。

1.4台湾人文及社会科学期刊评比暨核心期刊收录

由于TSSCI和THCICore在收录过程中,除了以期刊编辑基本评量分数审查为门槛外,基本上是由各学门组成的委员会审议,并未真正使用引用指标,遴选的期刊代表的仅仅是学界认定的品质优良的“核心期刊”。因此,台湾“科技部人文司”针对TSSCI和THCICore的不足,于2011年尝试期刊评价改革,朝“资料库”和“期刊评比”双轨方向进行:一方面请台湾“国家图书馆”整合两个引文库,再补充其他学术期刊,将来源期刊扩充到1000多种,建置“台湾人文及社会科学引文索引资料库”(TaiwanCitationIndex-HumanitiesandSocialSciences,简称TCI),以便计算真正的影响因子(包括图书和博士论文);另一方面,根据期刊编辑形式、TCI引用指标、学科专家审查,以及广泛的学者问卷调查四个项目,推动人文社会科学期刊评比和分级(简称“人社期刊评比”)[5]。后者即是前述的“人文及社会科学期刊评比实施方案”,此次期刊评比历经三年,于2014年底结束。同时,台湾“科技部”为促进人文及社会科学的跨领域合作,促进台湾地区人文及社会科学发展,于2012年将社科中心和人文学中心整合为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人社中心)。由于“TSSCI、THCICore”和“人社期刊评比”两种期刊评价制度功能上有雷同,学界呼吁整合。因此,2015年台湾“科技部人文司”决定将两种期刊评价制度整合,委托台湾政治大学研究团队进行“台湾人文及社会科学期刊评比收录制度变革”的研究,借此整合学界意见。随后,人社中心参考了该研究成果中的学界意见,于2015年8月起以原有的TSSCI、THCICore业务为基础,着手研制“台湾人文及社会科学期刊评比暨核心期刊收录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期刊评比收录新制),并与2016年起开始实施新制[6]。期刊评比收录新制以原有的TSSCI、THCICore为基础,融入“人社期刊评比”多元指标特色,以多元指标为期刊评价方式,并以期刊分级为基础进一步形成核心期刊,即采用先评比后收录的方式,将申请期刊分为三级,被评为第一级和第二级的期刊,收录为TSSCI和THCICore。期刊评比收录新制、TSSCI/THCICore、人社期刊评比三种评价制度的比较见表1。

2期刊评比收录新制实施办法

期刊评比收录新制采取申请制。申请期刊依据其学术方向分为专业学门类和综合类,并在其申请表格里注明。专业类期刊评比收录两年一次,综合类期刊则依每年公告学门办理。

2.1期刊申请基本条件

a.台湾、香港、澳门和新加坡出版的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具备匿名审查制度,并以刊载原创学术论文为主的期刊。b.近三年(不含申请当年)刊行周期至少为一年,并出满应出期数。期刊出版的专(特)刊,应一并送审。c.近三年刊出的期刊中,每期至少刊登三篇匿名审查过的原创学术论文,或者每年每期平均刊登了三篇。综合类期刊还需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期刊需选择参与2或3个学门的评比(2)期刊选择参与评比的学门中,各学门刊载原创学术论文数应达到刊载论文数的20%或者近三年平均每年三篇以上。同时,申请的期刊还需提供:(1)近三年内出版各期期刊、专(特)刊的电子版。(2)线上填报“人文及社会科学期刊评比收录资料表”。

2.2期刊评比收录指标及权重

a.形式指标(5%)。依据评量标准分为期刊格式、论文格式、编辑作业、刊行作业四项。依据申请期刊提供的相关资料核实并计算分数。b.引用指标(15%)。采用五年影响因子,符合申请条件的新刊以已刊行时间计算。数据统计源是台湾“国家图书馆”TCI资料库。c.问卷调查(30%)。各学门分别调查,调查对象主要是台湾“科技部”人才资料库中近十年曾经申请过课题研究的专家或学者。d.学门专家审查(50%)。各学门期刊评比收录召集人组成专家审查小组,各期刊由学门专家依“学门专家审查表”所列审查项目进行书面初审。其中文章学术品质占60%,评审制度及运作占25%,主编或执行编辑的学术成就占15%。评审制度及运作主要评审以下几个方面:编辑委员会的运作过程是否合理,主编及编辑委员的任期是否有明确规定以及其他评审制度相关事项。香港、澳门和新加坡的学术期刊采用的指标有所不同,主要采用形式指标(20%)和学门专家审查(80%)。形式指标和引用指标两项分数都会提供给申请期刊单位确认。人社中心为计算期刊的形式指标分数,制定了详细的评量标准[7]。详见表2。内编比例认定原则:编辑委员会成员属于出版(含发行)单位内部人员数占所有编辑委员会成员人数的比例(任职或兼职的编委视为内部人员,出版单位若隶属于学校一级单位的则该学校的人员视为内部人员,出版单位非学校一级单位的则该出版单位人员视为内部人员,出版单位为学会或基金会的则成为理、监事者视为内部人员)。退稿认定原则:(1)稿件进入实质审查程序而被退回(包括作者提出撤稿请求),则视为退稿。(2)内审退稿,稿件因“学术品质”不符合要求,且有编委会撰写意见而直接退的稿件。(3)退稿率=(退稿数+内审退稿数)/(退稿数+内审退稿数+决定刊登数)

2.3期刊评比收录程序

a.初审。人社中心期刊工作小组计算形式指标和引用指标分数,并实施问卷调查。邀请各学门代表组成该学门专家审查小组,就期刊内容品质进行审查。b.学门分级会议。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心召开各学门、综合类专家会议,参考形式指标、引用指标、问卷调查及专家审查四项指标的评审结果,进行期刊分级。各学门评为一级期刊的比例原则上不得高于该学门当年申请期刊总数的40%。c.联席会议。人社中心召开各学门及综合类代表所组成的期刊评比收录联席会议,评议学门分级会议结果,投票议决期刊的分级与收录。期刊评比收录程序谋取详见图1、图2。2016年,人社中心已经对文学一、文学二、语言学、历史学、哲学、艺术学、人类学及族群研究和社会学领域共计96种期刊进行了期刊评比分级。2017年还将对教育学、心理学、法律学、政治学、经济学、管理学、以及区域研究及地理领域的期刊进行评比。

3台湾期刊评比收录新制与大陆期刊评价活动的比较

为了充分认识台湾期刊评比收录新制特点及存在的问题,特选取大陆两家人文社会科学期刊评价机构———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评价中心和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评价研究中心的期刊评价活动,与其进行比较和对照。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评价中心成立于2013年底,其前身是中国社会科学院图书馆文献计量学研究室,该中心研制了“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期刊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并于2014年底了《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期刊评价报告2014》。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评价研究中心成立于2000年,其期刊评价活动源于20世纪末研制开发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数据库(ChineseSocialScienceCitationIndex,简称CSSCI)的来源期刊遴选[8]。三家比较结果详见表3。

3.1评价目的比较

评价目的决定着评价标准和指标、评价方法和评价专家的选择以及评价程序的确定,评价目的是评价的龙头,分类评价的动因,规定、制约和引导着整个评价的方向和具体做法[9]。台湾期刊评比收录新制整合了之前的人社期刊评比和TSSCI、THCICore,因此其评价目的也就融合了这两种期刊评价制度的目的:期刊评价分级和核心期刊收录。人社期刊评比的初衷是为掌握人文及社会科学学术发展状况,提升学术品质,并促进学者研究成果的流通,建立可靠而健全的期刊评价制度。同时,希望评比结果有助于推动学术期刊品质的提升,进而改善学术生态,但也不应过度解读或僵化地运用与学术考核[3]。如果说TSSCI和THCI有为引文库遴选来源刊的评价目的,那么期刊评比收录新制则完全摆脱了遴选来源刊的功能,已经完全为了评价期刊而存在,可谓是纯粹的期刊评价。期刊综合评价则是针对目前人文社会科学期刊评价中存在的问题,完善现有期刊评价指标体系,构建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期刊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并运用于实践。CSSCI来源期刊遴选的目的是为引文数据库选择合适的文献数据来源。CSSCI引文数据是对中文人文社会科学领域以期刊(集刊)为载体的科研产出状况和学术引用情况的真实记录,可以为研究机构、学术期刊和研究人员提供可用于分析、研究、批评和评价的原始数据和统计结果[10]。

3.2覆盖范围的比较

从覆盖地区上看,台湾期刊评比收录新制中规定了台湾、香港、澳门和新加坡出版的人文社会科学学术期刊均可申请。期刊综合评价则主要面向中国大陆地区发行的中文人文社会科学学术期刊。CSSCI遴选方案中规定国内外公开出版的均在其遴选范围,不仅包括大陆地区的期刊,还包括港澳台及海外学术期刊,相应的其数据库产品也就分为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中文社会科学科学引文索引(扩展版)和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港澳台及海外版)。另外,从期刊类型来看,期刊评比收录新制和期刊综合评价都只是对学术期刊的评价,而CSSCI则包含了学术集刊。这跟两岸学术期刊的创办环境不无关系。大陆创办期刊有严格的审批制度,刊号获取比较困难,因此一些机构在没有获取正式刊号的情况下创办的学术刊物只能以集刊形式公开出版。而台湾地区期刊业与欧美国家类似,实行期刊登记制,创办学术期刊的门槛相对不高,因此也就不会出现学术集刊的情况。从覆盖的学科范围来看,期刊综合评价以2009版国家标准《学科分类与代码(GBT13745-2009)》为主要分类依据,根据学科特点进行适当调整,并增加了“综合人文社会科学”类,最终将人文社会科学期刊划分为23个类别[11]。CSSCI的学科分类依据《学科分类与代码(GBT13745-2009)》并参照《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学科分类目录》,设置23个基于学科分类的期刊类别,同时设置“高校综合学报”和“综合社科期刊”两个综合期刊类别,总计25个学科类别。期刊评比新制则根据台湾“科技部”的学门分类,设置了15个学门,具体包括文学一、文学二、语言学、历史学、哲学、艺术学、人类学及族群研究、社会学、教育学、心理学、法律学、政治学、经济学、管理学和区域经济及地理。综合类期刊在申请评比时都要勾选上述任一学门,这也促使了综合类期刊在发展过程中必须考虑其专业性。目前大陆有众多的综合性期刊(包括大学学报),因此大陆两家机构在期刊分类时都特别增加了综合类期刊。如何对综合性期刊进行分类评价以引导这些期刊办出自己的特色,台湾的做法促使我们思考将综合性期刊归为一个综合类或某个学科类,还是归为几个类进行分学科评价。

3.3评价程序和方法的比较

从期刊的申请方式来看,台湾采用期刊主动申请的方式,而大陆两家机构都是采用期刊被动评选的方式。这也与两岸期刊准入制度不同有关,审批制易于统计期刊出版刊行情况,而登记制则使得对期刊的管理较难把握。台湾地区期刊都要经过申请系统网站)注册并填写申请材料,材料包括期刊所属领域及学门、期刊相关资料、稿件来源与规范、编辑委员会组织、审稿程序与概况、期刊联络人基本资料等,同时需要上传实际刊登论文清单、编委会名单、审稿委员名单、审查记录表与审查结果统计表等。资料内容如有缺误、格式不符等,都将不予受理。因此通过这种期刊主动申请的方式,人社中心即可实现对期刊形式指标方面的评审,而不用花费大量精力联系期刊编辑部获取期刊基本资料、编辑管理等方面的信息,大大节约了人力成本。因此,大陆评价机构是不是可以考虑根据大陆的实际情况,评价过程中将期刊主动申请与被动评价结合起来这种方式。就评价流程而言,期刊评比新制采用初审—学门分级会议—联席会议的方式,即先进行期刊客观分数的计算,再进行问卷调研和同行专家主观打分,然后参考定量和定性分数进行期刊分级,评审过程定量和定性相结合。期刊综合评价流程包括前期对期刊评价认识的问卷调查、就期刊评价综合指标体系征求专家意见、各项指标分数的计算、同行评议、综合评分、结果。CSSCI遴选流程包括形式审查、数据统计、数据、问卷调查、信息汇总、专家审议等,其中起主要作用的还是数据统计和专家审议,即先定量评审后定性评审。由此可见,评价过程中定量和定性相结合在两岸学术界是形成共识的。期刊评价活动的一个关键性步骤就是设立一套科学、有效的评价指标体系。期刊评比收录新制使用形式指标,引用指标,问卷调查,学门专家审查四项指标,并且公布了各项指标的权重。四项指标囊括了对期刊外在形式、文章内容品质、编辑管理、评审制度、引用情况等多方面的衡量。四项指标中,定量指标比重小,定性指标比重大,引用指标中仅使用了五年影响因子一个指标。期刊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由五级指标构成,一级指标3个,二级指标12个,三级指标36个,并且公布了各项指标分值。其中引用指标有即年指数、两年影响因子和五年影响因子。CSSCI虽然公布了4个一级指标,12个二级指标,但是并未公布各项指标权重。CSSCI在“学术影响”指标下采用了3个引用相关的指标,即影响因子,总被引频次和即年指数。通过指标的比较可发现,期刊评比收录新制对引用指标使用较为单一,且权重小。究其原因,台湾同一学科领域或是相关领域的期刊数量本身就比较少,而且台湾教育受美国影响较大,许多学者都会直接引用外文期刊,所以引用情况不能很好地反映某期刊的影响力。定量数据源的选取在评价活动中也是至关重要的。期刊评比新制使用了TCI资料库。TCI资料库以原来的TSSCI、THCI资料库为基础,增加了其他台湾地区出版的人文社会科学领域期刊和非台湾地区的华文期刊,目前收录约1000余种期刊,其计量数据要比之前的TSSCI和THCI更能反映期刊的学术影响。期刊综合评价则是使用自建的“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引文数据库”(简称CHSSCD),CSSCI也是使用自建引文库数据。比较可发现,台湾地区的期刊评价数据源来自外部单位建设的引文数据库,而大陆两家都是基于自建数据库。

3.4评价结果的比较

篇6

而后引起我注意和阅读的,是该书的目录。如果说一本书的名字是“龙的眼睛“,那么书的目录一般就是“龙的骨架”了。分析龙睛看到的是作品的重心所在,而领略目录则可以窥探作者学术思想的脉络和间架结构。该书从目录上看,主要由四个板块组成,第一板块由《你看到了什么?(代序)》、《致谢》和《引论——现代化视野中的中国法治》三篇文章组成,其中《你看到了什么?》是作者以第二人称方式为自己这本书所写的一个“段落大意”,也是一个“他我批判自我”式样的书评,比较中肯和客观,尤其是对于喜欢文学的法律学术人而言,看完了这个代序,除非你继续对苏力观点后面的论据和语言过程依然很感兴趣,否则,该书其余的文字基本上就用不着看了。当然,法律职业人和非法律专业的普通读者可以在好奇心或者求知欲的驱动下,到后面那些具体的书页里去浏览浏览作者的论据和行云流水般的法(文)学笔触。至于《引论——现代化视野中的中国法治》是作者已出版过的作品的再次复写,这篇文章也许是作者终生学术思想的灵感之源,它主要探讨了中国社会变迁与中国法治实践的互动和交叉,建立了作者“任何法律的合法性都要从社会中取得”的法治理念。这种理念被作者一再声张与喧哗的目的,是要对中国现在的法治实践进行不断地提醒,让法治回应或者满足社会生活的种种需求;另外一个重要的目的,苏力一直想对主流法学派别也就是规范性法学研究进行“纠偏”,或者是争夺中国当代法学的话语权与公共传播的制高点。第二板块,是该书的第一编,被作者命题为《与立法》,其中第一章的标题是《中央与地方的分权》,第二章的标题是《当代中国立法中的习惯》,第三章的标题是《最高法院、公共政策和知识需求》。第三板块被命名为《司法制度》则是第二板块中第三章的自然延续或者说深入细致论证,作者用长达四章文字的篇幅谈论了中国的法院、法官、司法考试等似乎是琐碎和细小的问题,企图“揭示这些细小问题中隐含的当代中国司法改革的制度性问题”并完善中国的宪法政治。我认为,该书的第一章是最精彩的,它将中央和地方的权力关系作为在中国实现的“一种更为实用主义和经验主义的进路和言说方式”进行切入,这是符合中国历史特色和国情的,就中国当代历史的和社会的法治发展逻辑而言,作者也确乎是抓住了中国法治实践进路的“七寸”。④首先,就宪法政治而言,实行是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当然逻辑基础,如果我们不利用宪法的力量根除“法作为人治的凶器”这一历史病灶,我们中国的法治实践将永无满足大多数人对法治的希望与期盼的可能,这几乎是所有法律人的常识性学术认同了。但是,以往的和现在的法律学术人,多只看到了宪法是一种民主性的反叛和革命成果,而少看到宪法的实质是制约。或者有水平高些的法律学术人,看到了宪法的制约,却只看到“三权分立”的中央权力的横向切分,却难以看到宪法精髓中的中央权力和地方权力“二权分立”的纵向切分。⑤这样一来,那些苏力以外的法律学术人,或者因坚持“三权分立”而可能遭致政治威权的无情棒喝,⑥或者为避祸而钻进了故纸堆里“从本本到本本,从概念到概念”和担任西方法学的搬运工去了。而苏力的聪明和可贵,是既看破了中国的“德先生”之先天性荷尔蒙匮乏的难以治愈或者反向暴勃,也看破了三权分立的政治幻想在中国现时与未来的无法实现,转而寻求了《论十大关系》的第五节做实现的药方了。其次,就中国法治实践的资源挖掘而言,苏力极力提倡寻求和利用中国的本土资源,企图在中国传统伦理的温床上培养出“牛肉西红柿”⑦式的法治产品来,所以才有该书的第二章《当代中国立法中的习惯》,希望中国的实然法更多地包纳和整合“习惯”这样一种持久和稳定的地方性或者民间力量,就好象希望西红柿的碱基对能欢天喜地地接受牛肉的碱基对⑧一样。这样的学术思想,固然在方法上是科学的与合理的,但是,我个人认为,他所使用的学术建构材料也就是概念却是错误的,容后再论。最后,苏力“看到了”贺卫方教授法学思想的巨大法治实践价值前景,企图与贺卫方等法学家以及“法院的力量”配合起来,用“法院的力量”去推开中国法治实践的光明未来,塑造一个以法院为最后领地的法律人职业集团,使得法治的理性在法院裁判的权威下得以充分的施展和生长壮大,所以,作者用大量的文字(共占全书主体七章中的四章,自第109页到第285页,大约15万到16万字)书写了他对法院的失望和希望,如同当年康有为对光绪皇帝的失望和希望一般。

第四板块是结语,也是作者对另一本著作《也许正在发生》的一个过渡。该板块以《面对中国的法学》为标题,论述的是中国法学的宏观问题,切入点却在实证和微观层面,简要分析了2003年两件轰动全国的法律事件:孙志刚案件和刘涌案件,从另一个侧面提出了转型中国的法治问题,也是全书的另一个主题:中国的社会转型要求法学的回应,中国法学必须回应中国的问题。

篇7

一、网络科技影响法律图书馆发展模式,影响学生和研究人员的资料查询和阅读方式

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法学院图书馆都在不同程度上受到网络科技的影响,改变了发展模式和方向。美国大约有170多所由美国律师协会(ABA)承认资格的法学院法律图书馆,在30年前已经开始连接WESTLAW公司和LETXES法律数据库系统。

在美国法律图书馆网络数据的法律资料费用(设备和数据流量收费)约占法律图书馆平均开支的1/3以上。从发展的趋势来看,数据设备和软件更新的费用增长幅度比其他图书馆开支增长幅度要快。同时,法律图书馆早已配备了专门的网络与计算机数据工程维护网络系统。

美国多数法学院采用了网络化的法律数据库,使得法律图书馆的使用分为两个区:一是传统的“书架区”,二是“计算机区”。越来越多的青年学生集中在“计算机区”,1980年以后的法律资料多数可以查阅网络数据库获得。“书架区”对青年学生的吸引力正在减弱。

在美国法学院,法律图书馆的“书架区”与读者联系,主要通过书籍外借和外地图书馆复印邮寄服务来实现。图书馆外借图书使得图书馆的使用空间和时间扩大。现在,在法律图书馆的“计算机区”,通过互连网络扩展图书馆的使用时空,使得图书馆的使用“无疆界化”和“无闭馆化”,而且,网络服务更具有质变的意义还在于:当各个法律图书馆数据库连网后,各网络数据库中的法律信息资源便实现共享,这将使各个法律图书馆管理成本大大降低。同时,每个法律图书馆的发展将更加注意特色,更加趋于个性化发展,更加注意数据资源的独创性。反之,在没有网络技术支持的时代,各法律图书馆发展趋于雷同、重复和缺乏特色。

在美国,许多法学院学生通过网络,随时查阅与下载网络数据库的法律资料。美国多数法学院的《法律评论》都已经“上网”。即便没有上网,也用光盘数据版通过美国计算服务器提供全文检索服务。

在发达国家网络科技进入法学院图书馆之时,发展中国家在此发展比发达国家慢了几年,甚至几十年。检索文献的手段不同,导致眼界、观念和效率的不同,中国大陆法学院在发展法律图书馆时,应该认识到这一点。

在亚洲,几个经济发展较快的国家和地区,紧跟发达国家之后,各自发展了“本地版”或“母语版”的法律数据库系统。

网络科技发展对法律图书馆的影响还表现在它使得法律图书馆的设计、经费支出与管理人员结构等方面,都将发生了变化。具有网络科技和计算机数据知识的图书馆工程师成为新的馆员。学生同计算机工程师对话的时间增加的幅度,比同传统馆员咨询时间增加得快。学生同计算机工程师们的“对话”不仅仅是面对面的,或电话交谈,而且还可以是在网络上的“对话”,中国大陆的法学院法律图书馆正处于发展阶段,所以,更应充分估计到网络科技对法律图书馆的直接和间接影响。

二、网络科技对法律教室的影响,对教师与学生交流方式的影响

在发达国家,网络科技也进入法学教室已经非常普遍了。美国芝加哥的一所不太引人注目的法学院,叫肯特(KENT)法学院,设在一所理工学院里,这所法学院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方面获得了大力支持。美国的这所法学院在传统评价标准中的排名并不靠前。①但是,它全面使用网络科技进入法学教室,使法律学生通过网络学到更多的东西。

在网络科技发展前,世界各国的著名法学院主要依靠著名教授来支撑。法学大师的知识及经验随同他们个人的存在而存在,随同他们移动而移动,所以,大师的知识及经验传达给学生们是有限的。所以,争夺大师是法学院之间竞争方式之一,表现为互相“挖角”。但是,就是在世界著名法学院里,学生也不能经常听到名教授和大师们的讲课。

但是,美国的“小法学院”却通过网络科技获得这些著名教授的音像资料和数据化资料,在网络中传播,并将网络数据库与教室连接起来:“小法学院”可以用较低的成本,使学生学到更多的东西。而大法学院花费的成本要高得多。从节约成本的角度看,小法学院更具有竞争力。美国法学院还有另一种新的排名,评比使用网络科技的程度。评出的前5名都是名不见经传的小法学院,没有哈佛、耶鲁、哥伦比亚和伯克利及密歇安法学院。所以,美国有名的私立法学院中,除了哈佛法学院外,像芝加哥、耶鲁、斯坦佛法学院都是小规模的。还有更小的法学院,其办学成本更低。

网络化的教室改变了授课的时空与资料的规模。法律课程的声音与文字资料(甚至图像)已经存在服务器中,服务器24小时开通,学生们在教室里或在世界各地,在任何时间都可以上网学习。同时,他们同教师的“提问与回答问题的对话”与“案例的讨论”也可以通过电子信箱或“BBS”随时进行(请参看北大法学院的BBS中文讨论分析软件SPS)。

网络化的教室不仅仅使教师与学生双向交流,还可以利用网络链接的数据库发展“纵向交流”。师生们通过网络化教室链接的法律数据库,“入库”一层一层深入展开,可以获得更多、更新、更早、更具有比较性的数据资料和统计资料。并且随时使用统计和分析软件(例如社会科学统计分析软件SPS)对法律数据进行分析,立即获得结果。

网络化教室发展后,教师不是以讲授法律知识为主,而是将分析的经验教给学生。同时,辅导学生使用法律数据库和分析“软件”自己进行学习与分析为主,让学生自己发现知识,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这种链接网络的“电子教室”在中国大陆的法学院已经开始酝酿了,发展这种教室不是技术问题,而是经费问题。或者说也不全是经费问题,而是观念问题。我国法学院的未来教室设计与使用,要充分考虑到网络科技的影响,提早准备(国家教育部设在上海华东师范大学的“课程与教育研究基地”的教室已经具有这种雏形)。

三、网络科技发展对法学研究与发表方式的影响,对法学研究评价方式和传播方式的影响

在网络科技发展以前,由于学术刊物分级分类,使得法学论文写作难,发表更难。目前,大陆法学院有333所,本科在校生大约6万人,研究生在校与在职人数大约3万人,将近10万法学后备人才可以发表的全国的法学核心刊物不到30本,省级社会科学理论刊物不过30多本,其他综合学术刊物也不过40多本,所以,在大陆发表法学论文的刊物比经济学和理工类的少,而人数多。

在我国,尽管法学论文虽然发表难,但是发表后阅读与传播也同样困难,一般读者不容易接触到这些专门学术期刊。由于这些刊物的内容十分专业,所以,书店和邮局及报刊亭不会出售这类专业刊物。获得这些专业刊物的惟一途径只能到各个大学法学图书馆里去找。结果读者查阅学术专业论文的成本比较高。现在,我国法学理论界在几年前开始了一种将学术论文书刊化的趋势,以各种部门法的《论丛》冠名,“以书代刊”来发表中长篇法律学术论文,这种做法使学术论文可以在一般书店里买到。

网络科技发展后,电子专业学术刊物以一种新形式出现了。这种传播形式发表周期时间短,可以短到按分钟或秒钟来计算;阅读面大,对社会的影响面更大,更加便于阅读和研究,更加便于保存和检索,也更加便于引用和复制。我国法学院应该研究在网络电子版的情况,设计学术评价政策和标准。

在我国,网络科技正在将法学论文“KEY-IN(键入)”或“SIGANA(扫描)”到专门数据库,法律数据库正在与网络连接,例如,北大法学院的法律数据库已经开放,可以通过网络阅读法学专业论文。不但阅读方便,检索也方便。同时,使用“软件包”进行随机统计与分析也非常便利。过去读者只能检索论文、阅读论文,现在配合软件包来分析论文,检验论文中的数据,以便对论文的科学性、客观性、实证性进行检验,读者不再是被动的阅读,而是主动地分析与评价。

理论界评价论文水平时,经常采用的一个指标:“引用率”。过去统计论文的“引用率”时采用人工方法,人工统计的“引用率”与实际的“引用率”存在差距,所以精确度有问题。在网络科技发展后,法学论文可以在网上“发表”,上网“访问”阅读论文次数可以被计算机在阅读该论文前,可看到已有多少读者“访问”阅读了该论文。这种统计数据显示可以给后来的读者一个暗示:阅读次数越高,证明该论文越引人注意。暗示的效果是“阅读多者更多,阅读少者更少”。在网络技术领域,访问网页次数采用“点击率”表示,点击率越高,表明注意度越高,“点击率”就象电视节目的“收视率”一样。由于网络科技的支持,使得专业论文的阅读者规模可以成倍增加,这使我们可以从不同角度、采用多元化的方法评价论文。这种特有的反馈有可能促使论文研究方法发生变化。

四、网络科技在法学教育领域日益广泛的融合导致教师与学生角色的互动

在我国一些大中型城市,法学院学生在使用网络方面比老师具有更多优势,因为学生中的“网虫”数量远比老师多。由于学生在网上花的时间多,加上学生之间有交流,所以,学生可以帮助老师在网上查找最新法律资料,使老师的讲义中的信息随时获得更新。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学生是老师的“老师”。教师和学生的角色发生了互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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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的教师也不会因为在网上的时间比自己的学生少而感到自卑或羞愧,我国法学院的教师正在从“传授法律知识”的先生转变成为“传授司法经验的长者”。大学教育更多是传授经验。②在法学院司法经验的传授更加重要,因为司法经验难以从法律书本上学到。即便是写在法律教科书上的别人介绍的经验,在学生自己没有体会和经历时,也不容易学到,法律经验一定要靠老师,或有司法经验的律师或法官传授。司法经验传授本身就是一种法律教育,在此,法学教授与律师和法官的角色也发生了转换。

由于法律的知识可以更多地让学生自己学习获得,各个国家,各种不同历史时期的司法经验比较与传授将成为大陆法学院发展教育的一种值得注意的方向。由于学生、教师、律师和法官角色的互换,使得大陆法学院更加开放,更加面向司法实践,更加面向社会,这种发展的结果将使法学院的法学教育从逻辑的法律向经验的法律转化,从情感的法律向理性的法律转变,从书本上的法律向社会存在的法律转化。在中国这样一个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封建社会的人治与儒学思想对法律的影响深刻,上述转变对现代社会发展是具有积极意义的。

五、网络科技发展将使法学院的考试制度、论文答辩制度、学籍管理制度、课程设计、讲义与教科书设计、研究与讨论制度发生改变

网络科技发展,将使法学院的教学管理发生许多变化。首先,考试制度会发生变化。使用纸张和圆珠笔的考试,可以由学生在计算机上完成。考试由主要考学生知道多少知识为目的,变化为考学生自己具有多少处理问题的能力。例如,发现新法律的能力,收集有关新法律的文章与资料的能力,使用“软件包”从多种角度分析新法律的能力,预测新法律的社会效果的能力,相关法律与新法律进行比较与评价的能力。这些工作现在都可以在连接网络与法律数据库的计算机上进行。而且在进行这种类型的考试的同时,也会引导学生自己设计专用的分析软件工具,设计专用的法律数据库,安排自己的表达方法(数据源链接的方法,或是数据库全文或关键术语或概念连接的方法,或者是多媒体技术表达方法)。

许多法学院的法学考试也可以采用计算机模拟法庭辩论、模拟双方律师的博弈、模拟法官的合议讨论过程、模拟判决等方式。对于法律知识性的考试,如果采用计算机选择题考试,可以随机判分,以杜绝或减少作弊现象。

网络科技发展也使法学研究生论文答辩的方式发生变化。原来的法学研究生学术论文答辩,采用问答式,教授与研究生的问答只在一个层面和同一空间、同一时间进行,外地、外省或外国的教授参加论文答辩,一定要乘坐飞机或火车、汽车等交通工具集中到某一会议室中,面对面地进行。采用网络通讯技术,可以实现远距离,不同空间,不同时间多层面的问答方式。

网络科技发展还将影响学生的学籍管理制度。由于网络科技改变了人们交换信息的时空,所以,学生在法学院学习的时空可以更加灵活。预计,不久的将来,大陆法学院的学生在校园外就可以参加法学院的课程,学籍管理采用开放式,学生不一定要在指定的时间内完成学业。随着终身学习观念的推广,学习法律的年龄也不一定要限制。

采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成本可以非常低,甚至可以设计成计算机自动管理系统,减轻人的劳动,使得对本地管理与对全球管理的成本差别不大。

从2001年开始,北大法学院的“网络与法律”课程已在网络上开放,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HEALJECTION教授的“FINACIALINSTITRTIONANDLAW”课程也已通过网络传输到北大法学院的服务器上,选课的同学们可以随时通过自己的笔记本电脑或法律图书馆的台式电脑“上课”。他们的作业采用电子邮件寄给哈佛的教授。今后,这类网络课程将越来越多。

一旦世界各国法学院的网络课程互相链接,形成一个巨大的全球化的法学院课程体系数据库时,大学法学院也就国际化、全球化了。

六、网络科技发展使法学教育与相关学科发展产生融合,跨专业、跨学科发展将发生新的变化

网络科技的发展使法学院与经济学院、工商管理学院、政治与行政管理学院、公共关系学院、新闻与传播学院、社会与人类学院、人文学院等发生跨学科的交流。目前每个学院已经开通了自己的主页,建立了自己学科的数据库。以北大法学院为例,法律数据库中已将法学院中的几乎所有可以用信息表达的东西都放进去了。北大法学院的主页将全球法律网站的搜索引擎、法律数据库和法律相关传媒都链接在一起,这个网站已经被美国YAHOO网站统计为在中国大陆法律专业访问率最高的专业网站。

如果将来文科中的每一个院系都将他们的主页实现专业搜索引擎、专业资料数据库和传媒链接,或者更多层面的联系,就已经为跨学科研究与交流提供了技术支持的空间。在这个网络空间里,学科之间的融合,通过数据库的“链接”,通过专业网站的“搜索引擎”以及传媒及时的、独特的表达,将变得非常容易。因为在网络技术支持的空间,跨学科在信息科技的支持下,不同专业的人与人的磨合少了,不同专业知识与知识的融合多了。

七、网络发展使法学院毕业生的就业去向发生了变化

网络科技的发展还影响法学院学生的毕业去向。过去,法学院毕业生主要在司法部门、政府机关、公司企业工作或进入律师事务所学习做执业律师等。网络科技的发展有可能给学生开辟一条新的就业道路:IT律师与IT司法行业。最早从事这个行业的专业是国际大型律师事务所采用软件技术进行接受客户的委托前的“”。由于专业责任和道德的限制,同一家大型的国际律师所不能同时原告和被告,从主观上讲,律师事务所不会这样做。但是从客观上说,不同国家的公司委托时,可能无意识地出现“一主二仆”的现象。IT软件技术使得这种查询能在非常短的时间内解决问题。

由于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新的律师业务和新的法律咨询业务可以在这些技术的支持下完成,从而大大降低律师的收费幅度。使越来越高的律师费向合理的、有利于竞争的、方便客户的方向发展。笔者暂时将这个新的司法领域称为“E-LAW”,或叫做“电子法务”。③

八、网络发展正在改变法学院的师资构成,学科与学派的发展产生新的方向

大陆法学院师资构成的变化,正如原来金融证券领域以学习经济类和金融专业的人员为主一样,在金融电子化后,计算机专业人员大量进入金融界,已经占了相当大的比例。当金融业转向金融信息业的时候,计算机和信息专业的人将会有更多的到金融领域就业的机会。

与计算机专业人员一样,在金融业中也有越来越多的数学专业、心理学专业,甚至法学专业的人进入。同样的情况也将出现于法律业,相信会有越来越多的其他专业的人员进入法律界。

法律数据库、法律网站搜索引擎技术、法律新闻传媒业的发展、E-LAW的发展需要更多的IT专业人员加盟,或者是学习经济学的专业人员,讲授“法律经济分析”类课程。

现在在中国大陆的法学院里,计算机专业人员主要从事网络维护和专门软件设计工作,但是,现在在北大法学院已经开设了由计算机专家讲授的“网络法律”和“软件版权保护”网上课程。

九、网络科技发展将提升大学法学院的学术能力,提高其综合实力,影响法学院对社会的“贡献度”和社会的“支持度”

网络科技的发展对法学院研究能力与学术发展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网络科技有助于各个法学院研究能共享资源和学术交流,也有助于各个法学院发展自己的特色。在网络科技发展前,由于资源共享和学术交流的成本较大,各个法学院容易向“小而全”或“大而全”的模式发展,会导致重复建设,容易造成资源浪费。学界曾有一个共识:“半个图书馆,等于没有图书馆”。网络科技在法学院的应用可以改变这个传统的共识,在网络科技支持下,“半个图书馆也可以等于一个完整的图书馆”。

使用网络科技还可以提高法学院的教学与科研成果对社会的贡献。大学原来是有“墙”的,各个法学院是有“室”的,这样在地理位置上将法学院与社会分开。特别是目前大陆一些大学考虑到校园安全,大学入门的手续比较烦琐,社会公众访问大学不便。网络科技的发展可以使法学院的课程上网,网上法学院可以实现“无墙法学院”或“空中法学院”。中国有着地域广阔、人口众多的特点,使用网络科技实现远程法学教育可以克服传统法学教育分配不均的问题。大陆连续多年进行全民普法教育,每次普法教育都要进行几年。由于采用的教育手段比较传统,所以效果还有更大的提高潜力,如果通过电视网、互联网,采用图本化、音响化、数据库链接化、文本链接化、多媒体表达化手段,将会使法律教育的效果大幅度提高。

衡量一所法学院对社会贡献的大小,可以使用“贡献度”表示。法学院除了向社会提供合格的人才外,还要将法学研究成果及时向社会,参与立法和司法的重大理论问题的研究,参与大众普法,对社会开放式教育,对青少年进行法律知识传播,对受法律处罚人员的法律知识与心理辅导等,这些工作可以通过时间量和工作质量来表达。法学院对社会的贡献度越高,获得社会的关注程度也越高,获得社会各种资源的支持度也越高。法学院不可能独立于社会而存在,更不可能脱离社会支持而发展。网络科技的发展使法学院对社会的贡献与获得社会支持的规模更增大和更有效。

篇8

(2)实习地点: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

(3)实习单位: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

(4)实习方法:到单位实习工作、协助侦查案件

(5)实习目的:接触和认识社会,了解我国司法实践现状,学习检察官一般的理念、逻辑、立场、观点和工作方法,进一步加深对法学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的理解,并能进行初步的实际运用;学习法律工作经验,学会理论联系实际,了解各类案件的侦查程序,初步掌握侦查的技巧;培养初步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专业技能,初步掌握一般的询问、讯问的方法与技巧;初步掌握各种法律文书、笔录等的写作方法与技巧。

2、实习单位情况

(1)单位名称: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

(2)单位简介(自按):

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是区人民检察院的自侦部门,主要工作是侦查办理渎职侵权类案件,打击国家行政机关、行政执法部门等单位领导、工作人员的渎职侵权犯罪活动。与其他科室相比,开展工作比较独立,工作性质比较特殊,工作纪律要求严格保守秘密,是打击渎职侵权犯罪的重要部门。

二、实习主要内容

1.在开展审查举报材料、侦查案件等工作中,通过观察、分析,了解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现状。

2.在日常工作中,细心观察、了解人民检察院的组织机构与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的日常运作,在反渎职局领导和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运用所学的法学及相关知识解决侦查办案等实务问题。

3.在日常工作中,学习和掌握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的工作流程,了解、掌握检察院侦查案件、审查、批准逮捕等工作的具体程序,协助检察官办理案件。

4.在侦查案件、审查等工作中,培养初步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专业技能,初步掌握一般的询问、讯问的方法与技巧;初步掌握讯问笔录、询问笔录、审查报告、提请初查报告、初查阶段报告、提请不予立案报告、司法实务案例分析等法律文书的写作方法与技巧。

三、实结与体会

本人于年月11日至年月11日在市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实习。

实习期间,在指导老师的帮助下,我逐步熟悉了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的主要工作,并能积极地完成指导老师交给的各项任务。在实习的过程中,我严格要求自己,主动了解工作任务,虚心向指导老师请教,及时汇报工作进程,大胆讨论遇到的实务问题,认真总结实习工作,细心发掘自身不足,不断完善自己,努力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得到了实习指导老师的肯定。

实习期间,在指导老师的帮助下,我随办案人员到看守所提审嫌疑人,了解了渎职类犯罪嫌疑人的主要群体特征:从事职业职位较高、曾拥有(行使)较大的公权力、文化水平较高、社会阅历较丰富、暴力倾向较弱,大多数犯罪嫌疑人是由于在金钱面前思想开始动摇,自我控制能力下降,最终涉嫌贪污、受贿、渎职等犯罪。

实习期间,我随办案人员到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涉及保密工作,具体部门不便说明)了解相关案情,调取有关资料。发现我国现行法律尤其是行政执法类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具体规定不够详实,赋予相关执法部门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为滋生腐败留下了很大的空间。向指导老师请教后,了解到我国立法、执法、司法等方面的现状,我国法治进程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实习期间,在查处有关犯罪案件中,涉及到文明执法的问题,经与单位指导老师交流,了解到:1、各种法律职业人员分工不同:律师主要职责是保护当事人的人权、诉权;公诉机关,包括法院系统,主要是保护公权力和公众利益;2、渎职类犯罪受害人在司法实践中,尤其是在公诉案件的诉讼中,很少被列入诉讼当事人,属于最弱人群,利益很难在诉讼中得到体现和保护;3、随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健全,文明执法的程度也在逐步推进,相比以前,犯罪嫌疑人的人权等方面得到了较好的保障,但实现真正的保障人权还需要长期的努力。

实习期间,在审查材料、调查案件、初查案件的过程中,指导老师交给拟审查报告、提请初查报告、初查阶段报告、提请不予立案报告、司法实务案例分析等法律文书的工作。在写作的过程中,我熟悉了相关法律文书的写作方法和技巧,了解了相关办案环节的工作流程,查办案件的方法和技巧。

实习期间,在写作法律文书的过程中,通过与实习单位指导老师探讨,了解到司法实务中,尤其是渎职类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认定等方面的知识。发现司法实践中,在对渎职类犯罪结果的认定问题上存在较大争议,相关法律规定不够深入、具体,对案件的调查、初查、立案等带来一定的影响。经查阅相关法律学术论文,发现相关问题在学术界同样没有定论,有关讨论也很激烈。发现对犯罪主观要件的认定是司法实务工作的难点,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主要是通过现有的证据对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志进行推断。这也是司法实践与法律学术知识之间的存在衔接问题之处,需要通过司法实践不断积累经验,找到查案办案的有效方法和技巧。

实习期间,与实习单位指导老师交流了反腐倡廉的问题,在老师的帮助下,对我国司法反腐工作有了进一步了解。了解到,在我国对官员的监管逐步加强的情况下,贪污类犯罪会逐步减少,但受贿、渎职等职务犯罪还会继续,因为相比贪污犯罪,后者更具操作性也更具隐蔽性。要根除此类犯罪很难实现,但可以借鉴国外经验,每个人的身份证就是这个人的银行账号、社保账号等财务账号,且每人有且只有一个账号,这样就会大大增加个人财务的透明度。但在尝试的过程中,为保护个人信息,必须有相应的健全的调查等制度做配套,以防范公权力对个人人权的肆意侵犯。

实践期间,与指导老师探讨到大学生就业择业的问题,实习单位指导老师给了我具有指导意义的建议。国家政策提倡“三支一扶”、“支援西部”、“服务基层”,大学生热衷公务员、“选调生”、村官,个人倾向从事与法律专业有关职业,比如法检系统。实习单位指导老师的建议是:首先,要结合自身情况和兴趣,从事自己喜欢的职业;其次要摆正择业观念,不要盲目跟风;再次,可以先多尝试在不同领域实习、见习,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作出正确选择;最后,建议我如果从事律师职业,一定要跟对指导律师,这样才能更好地熟悉业务,更快地独立案件。

篇9

一、当前民法案例教学的现状与问题

根据笔者的观察和跟同行的交流,目前的民法案例教学存在着三个致命的问题。

1.当前民法案例教学注重对“民法规范”的阐释、解读和学习,缺乏对民法案例教学的价值目标———人文关怀的思索

现行民法案例教学中存在着太多概念法学的痕迹,侧重从法条到事实的演绎归纳,却忽视了法律的价值与人性的关怀,忽视了“人”的主体性与价值性。[3]

民法案例教学成为规范与技巧的观摩学习场域,对人本身的关怀被有意无意地忽略。而民法案例教学法作为一种教学方法,是要为如下目的服务的:培养民法人缜密的思维、雄辩的口才,同时培养其应具有深厚的人文素养和人道精神。

2.当前民法案例教学作为教学方法,本身存在着规范性差的问题

具体体现为:一是案例教学材料选取的规范性弱。有的案例教学中,不使用严谨规范的人民法院公布的裁判文书材料,而是仅使用媒体报道的新闻性资料,难以保持客观中立,且易受媒体报道的文字与价值倾向性所误导,无法有效培养学生的文本分析能力与诉讼策略建构能力。

二是案例教学的课前准备不足。在课堂教学或讨论之前,对学生的课前指导不够深入充分,甚至根本没有课前指导。任课教师仅仅是在课堂上才展示某个或者一系列案例材料,学生无法对案例材料进行有效的阅读和分析,更谈不上对案例事实和判决理由的熟悉,严重影响了案例教学效果。[4]

三是案例争点的归纳与建设缺乏开放性。通常案例争点的归纳是任课教师自己现行归纳的,学生在问题的思考与开发方面不是互动的积极的参与主体,而是被动地跟随教师的问题走。四是案例教学的角色建构不足。

任课教师与学生之间的角色建构不足,甚至往往没有案例讨论中的角色建构意识,仅仅是任课教师念念案例材料而已。[5]亟待指导学生进行案例的角色扮演,提高指导教师的案例讨论引导能力,建构平等、开放、活跃、参与的课堂案例讨论教学机制。五是案例课堂教学后的总结与提升不足。在案例教学活动结束后,还面临着如何检验和提高学生们的案例分析能力和法律逻辑思维能力,如何建构系统化的案例分析式考试/考查机制,如何总结与提高教师案例教学能力的问题。

3.当前民法案例教学存在着特色性弱的问题

首先,缺乏精品意识。任课教师更多的是仅将案例中的法院认定的事实和判决理由作为定论,向学生宣读了事,未能进而将案例本身作为问题产生和问题启发的本源,引导学生深入研讨,主动去发现和思考在案例事实中的问题,鼓励学生主动建构和发散性思考案件中被遮蔽、被隐藏的问题。其次,缺乏成果意识。任课教师对案例教学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未能将案例教学的成果(学术论文、对话体材料等)进一步提升体现为教研教改的学术成果,转变为可供公众阅读与批判的对象,并使之进入学术的公共交流之中,从而推动对案例教学法的基本理论和教学形式等重大问题的深入思考。再者,未能将案例教学与本校的办学特色相连结,凸显和强化案例教学法的本校特色。

二、民法案例教学中亟待反思的基本问题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为本研究提供了很好的范本和基础。西南政法大学开设的民法学课程,既是重庆市精品课程,也是国家级精品课程,并且提出“民法人”的教学、育才理念,因而可以作为含金量很高的研究范本。西政的法学学子,博学笃行,厚德重法,营造了优良的论辩文化。笔者在所在的教学班开展案例教学和模拟法庭教学过程中进行了诸多尝试,教学效果显著,深受学生欢迎。笔者认为,以下民法案例教学的基本问题值得关注:

1.民法案例教学的本体论意义

在民法教学的过程中,民法的案例教学仅仅是辅助于民法教学的一种手段,还是说其本身就是独立的民法教学的形式,具有独立的存在价值?前者将民法案例教学作为一种辅助手段,服务于对民事立法的某个或者一系列规范的阐释与探讨,引导学生去发现或者去了解立法规范在司法实践中的形态和状况;后者意味着民法案例教学不仅仅是关注某个或者一系列立法规范在司法实践中的形态和状况,而是在该特定案例境遇中的各类主体对该不同事实的解读,对不同问题的建构,从而去发现立法规范对不同的实践主体产生何种影响,也可以从比较文化的角度去发现不同的实践主体对同一立法规范的认知的文化差异,从而关注具体的特定的个人的命运与正义诉求。因此,探讨民法案例教学的本体论意义,关注民法案例教学的价值导向具有重要的意义。

2.民法案例教学的功能与价值追求

民法案例教学,对教师而言,意味着案例选择、争点归纳、问题建构、课堂引导与辩论驾驭等能力的培养与提升;对学生而言,需要全面培养他们资料搜集、事实分析、问题建构、策略整合等诸种能力。民法案例教学的意义,不仅在于培养学生对规范与事实的分析与思考能力,还在于培养他们关注实践、面向本土,提出建设性的而非仅仅是批判性的意见和建议的能力;最后还要培养他们关注人、关爱人的人文情怀。

3.民法案例教学的多样化形式建构

当前的民法案例教学存在着规范性差、特色性弱、人文关怀少的问题,对以上缺陷的分析使得重构传统民法案例教学法的必要性更加凸显,如何有针对性地探究重构可能路径,需要在解决了民法学案例教学应重视何种价值、追求何种功能的问题之后,考虑民法案例教学参与主体的角色如何定位和建构,以及如何丰富案例教学方法,并在方法的多样化中追求特色化的问题。

可以说,民法案例教学作为一种法科人才培养手段,具有独立的本体论价值和意义。民法案例教学具有自己的价值追求和功能效用,能够实现民法学对人的自由与平等的价值的培养,提升法科学生对实践的关注与对人的关爱。

三、民法案例教学的探索与创新:叙事民法学的宏观构想

目前的民法学教材和教学,都可以视为是“规范民法学”,强调以民法规范的解释作为民法学的教材和教学的中心,也可以被称为民法解释学或者教义民法学。

规范民法学关注的对象不是人,而是规范在司法实践中的实现,而且规范民法学认为,只要实现了民法的规范,就实现了民法所追求的自由、平等的价值。在强大的规范民法学的影响下,当前的民法案例教学也以规范作为立足点和出发点,过度关注民法规范的运作和实践,忽略了作为具体的、活生生的、特定的个人的利益和诉求,尤其是忽视了民事立法的概念和术语所表达的规范性利益诉求与具体当事人的非规范性利益诉求的差异,往往导致难以发现现行立法规范所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有必要考虑在民法案例教学中建立叙事民法学。

叙事民法学以具体事件中的当事人为出发点,关注不同的利益主体和参与各方对规范的不同理解,无论其为有权解释还是无权解释,从而去关注司法机关如何在相互冲突,往往是相互矛盾的规范解释中去选择或支持其所认为是适当的论点。特别是从规范与事实的二元对立的角度,去发现规范与事实环境的洽适性,从而为建设性地提出立法规范或司法实践的改进建议奠定基础,也引导学生关注具体事件特定环境中个人的命运。

针对前述的当前民法案例教学的缺陷,可以从三个层面来建构叙事民法学:

第一,从程序性的意义而言,叙事民法学通过对提倡制定类似《民法学案例教学法指引》的开放性程序指引,既规范案例的选取,同时也为案例教学前的资料查阅、材料规范、学生指导和案例教学后的检验、考试等工作提供有序的指引,解决传统民法学案例教学法规范性差的问题。

第二,从实体性的意义而言,叙事民法学创造了一种场域,可以让各类主体,原告、被告、法院以及案例教学的其他参加者拥有参与、言说的场域,让法之思考者不仅是亲临言说者们的场域,而且让所有的参加主体走向事实本身,“从规范性偏好向事实性与规范性并重转变”。

第三,从文化性的意义而言,叙事民法学主张建设特色教学文化,注重民法人的培养。传统的案例教学法以规范论为中心,漠视和忽略叙事主体的个性因素,直接将事实纳入法律规范的事实构成要件而通过逻辑运算得出所谓的依法结果。这种处理方式仅关注法律规范所要求的或所提示的事实因素,因而有可能忽视了案件的其他也许具有决定性意义的事实因素,将不同的案型同质化,更可惜的是,其忽视了对人的培养。叙事民法学不仅重视事实发现价值,也重视人性尊严价值。

通过叙事民法学可以实现以下基本任务:

首先,叙事民法学通过建构开放、平等、对话、参与的案例论辩机制和平台,充分展现法学学子的思辨才华与论辩风采,不仅活跃课堂气氛,改变法学研习的古板印象,而且提振法学学子的精神。

其次,叙事民法学通过关注民法人的培养,一方面,引导参加者充分发挥演讲的才华与个性,在活泼的氛围中锻炼法学思维能力;另一方面,引导参加者关注规范的社会效果,养关怀品格。

再次,叙事民法学不仅重视事实发现价值,也重视人性尊严价值。使法学学子不仅具备利用法学知识解决社会纷扰的职业能力,而且使其关怀社会的变革和人性,换言之,使其成为既博学笃行,又厚德重法的综合性人才。

最后,叙事民法学在巩固教学成果方面指引教师保存完整的教学档案材料,促进案例教学的交流观摩;指引教师将案例教学的成果通过学术论文、对话体材料等形式转变为可供公众阅读与评析的对象,使之进入学术的公共交流场域。

篇10

对于这些之前只研究过美国工作女性的女教授而言,她们在沙特感受到的不仅仅是文化冲突,而是一下回到了古代。

戈尔丁说:“曾经那些对女性的成见仍然在,并且有过之而无不及。现在这种形象已然被极端化了。”

沙特储油量巨大,这使其成为海湾地区最富庶的国家。与此同时,该穆斯林国家社会文化极其保守,女性无时无刻不面临着严苛的限制和不平等的待遇,她们甚至不能独自驾车。

曾撰写过多篇诸如《从山谷到顶峰:变革女性工作的沉默革命简史》(From the Valley to the Summit:A Brief History of the Quiet Revolution that Transformed Women’s Work)学术论文的戈尔丁如今正将目光从女性就业率最高的国家转向最低迷的国家。工作过程中,她和团队其他成员主要研究沙特女性在该国文化语境下克服工作障碍的种种方式。

戈尔丁说:“我觉得这就像是在《星际迷航》中一样,我在帮助另外一个星球,但无法改变他们的文化。我在接受他们的文化。”

戈尔丁表示,在沙特首都利雅得停留期间,她和同事深受尊重。

这个国家有2000万公民,还有上百万外国人。政府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有约68万名沙特女性处于雇佣状态,数量还不及所有成年女性的11%,而有400万沙特男性处于雇佣状态,比例约为60%。

沙特劳工部长的人力资本发展问题顾问玛哈・塔巴(Maha Taibah)称,政府希望在接下来的几年中让工作女性的数量翻番。为此制定的政策包括在工作地点附近建设日托中心,在医保、生产和信息技术部门增加女性就业岗位等。

塔巴说:“在沙特阿拉伯,女性认为呆在家里是天经地义的事。我们部门的项目迫切希望能改变她们的这一观念。我们想让她们发现,除了呆在家里,还有许多其他办法来实现女性的价值。”

沙特劳工部还得到了哈佛大学肯尼迪政府学院(Harvard’s Kennedy School of Government)的鼎力相助,将促进女性就业作为增进沙特人就业这一宏大项目的一部分。长期以来,沙特私营经济严重依赖外国劳动力。来自宾夕法尼亚州斯沃斯莫尔学院(Swarthmore College)的经济学教授珍妮弗・佩克(Jennifer Peck)目前与肯尼迪学院一起开展该项目,她表示:“这一项目范围很广,史无前例。”

增进女性就业对沙特社会而言意义重大,因此这也引发了很多观念传统的人的反对。波士顿大学(Boston University)市场、公共政策与法律学副教授帕特里夏・科尔特斯(Patricia Cortes)称,如果有更多女性加入就业大军,大众对她们的态度就会开始转变,正如几十年前大批美国女性开始工作时所引发的变化一样。“劳动市场的变化推动了社会习俗和观念的转变。”科尔特斯说。她与戈尔丁是该项目的合作伙伴。

很显然,有许多沙特女性都想工作。有约1/3获得学士学位的女性都表示,她们无法找到工作。许多受过教育的女性称,她们无法把所学的知识和技能应用到工作当中,这让她们充满了挫败感。

伦敦政治经济学院(London School of Economics)比较政治学副教授斯特芬・赫托格(Steffen Hertog)也参与了肯尼迪学院的工作,她说:“这些女性普遍比男性受教育程度高,但没有工作经验,也不知如何才能找到工作。”

项目负责人罗希尼・潘德(Rohini Pande)表示,肯尼迪学院和沙特劳工部门正在分析沙特劳动力市场数据,为女性寻求工作方案。

戈尔丁目前正在等待沙特政府发回有关家庭的经济数据:一家人谁来赚钱、赚多少钱、居住在哪里,等等。比如,戈尔丁和她的研究伙伴正对政府在内衣、香水和女装零售业雇佣更多沙特女性的计划进行评估。结果发现挑战多多,情况复杂。

许多沙特女性很犹豫是否应当从事这种本应让外国人来做的工作。但就业本身才是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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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逻辑学有助于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实现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

在培养法学学生时,法律思本文由收集整理维能力的培养相当重要。“法学专业课讲授法律思维内容,法律逻辑学讲授法律思维形式和规律,各有侧重,但在培养和提高法科大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对学生进行法律思维训练时,法律思维形式和法律思维内容彼此相依,形式离不开内容,内容也离不开形式”[1]。法律逻辑学这一注重法律思维形式、方法和规律教学的学科能够为学生更好地学习法学,理解更深层次的法学内涵,解决实际问题提供强大的后盾。

(二)法律逻辑学有助于提高学生表达和思维的严密性

法律工作者离不开说话和写文章,包括法律文书、学术论文、著作等。如检察人员要提起公诉,写起诉书,参与现场法庭辩论;审判员要参与审判活动,理解辩论双方的陈词和话语要义,制作判决书等;律师要撰写辩护书、当庭辩驳、询问证人等。将来需要从事法律工作的学生,在口头表达和论证过程中必须做到严密、准确,以维护涉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三)法律逻辑学有助于提高学生的法律论辩、识别谬论和驳斥诡辩的能力[2]

合乎逻辑的推理与论证乃是法律思维方式正当性与有效性的前提与保证。“理性法律论证概念的说明是要通过对一系列规则和形式加以阐述来进行的,论证必须遵循这些规则并且必须采用这些形式,以使其所提出的要求得到满足”[3]。法律工作者在开展法律活动时,通常要通过论证自己的观点以及驳斥别人的观点来进行。法律逻辑学的知识,一方面能够通过事实性的根据和充分的理由来证明自己在立法主张、法律规范、法律解释或法律学说理解中的正确性;另一方面能够发现别人语言中或者论证过程中的错误,甚至能够拆穿别人的诡辩,有效地进行反驳。

(四)法律逻辑学能为学生提供实用的逻辑知识和逻辑方法,用以解决现实法律问题

法律逻辑学提供的不是具体的科学知识,而是方法和手段,其中之一就是能够提高人们的推理能力,由已知探求未知,这对法律工作的开展有着独特的作用。例如,在侦查工作中,犯罪分子为了使自己逃脱法律的制裁,往往采用非常隐蔽的方式,有时候甚至故意制造假象、销毁犯罪证据,说谎等,因此,侦破工作就比较困难。我们必须在占有事实材料的基础上,通过一系列的侦查假设、逻辑推理和事实证明等来实现。在此过程中,法律逻辑学的知识能够为这些工作提供武器,帮助侦查人员理清思路,步步推演,最大程度准确地完成侦破工作。

二、法律逻辑学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一)课程的技能性得不到发挥

一般高校法律逻辑学课程的学分为2学分,课时量在32课时左右。法律逻辑学的内容较为抽象,许多知识都是抽象化的符号和公式,在讲解过程中需要耗费较多时间让学生的思维实现由实质到形式的转化。所以,受课时的限制,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主要集中精力讲解逻辑学的基础理论知识,课堂练习的时间较少,许多学生课堂上理解了基础理论知识,但印象很浅,时隔一星期就忘记,案例教学无法得以展开。逻辑学课程是传授方法的学科,学是为了用,而现实中因受课时的限制、练习的缺乏,学生往往无法实现学以致用,理论的掌握不能成为技能用以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问题,知行脱节。

(二)轻视其涉法领域的特质

法律逻辑学是一门交叉学科,它首先是一门逻辑学,另外它还是一门具有特殊性的逻辑学应用学科。目前,逻辑学教材大多偏重一般逻辑学的知识,而轻视它与法学的结合,应用于司法活动过程的知识。法律逻辑的教学模式一般是先讲解形式逻辑的基础知识,而后在此基础上与法学知识相结合,阐述涉法思维活动中的特殊思维形式和规则。然而由于前一部分形式逻辑的教学已经耗费了较多课时,导致后半部分涉法思维的讲解只能草率一些,如侦查逻辑、法律规范逻辑等。“法律逻辑学科体系,应围绕法律思维方式有的放矢,选取与法律人实际思维密切相关的逻辑内容,结合办案思维与大陆法系法律推理模式,汇集法律逻辑内容”[4]。但现有情况是教师在讲解基础逻辑知识时,没有突出其在涉法思维领域中的运用。从整体来看,该课程丧失了其涉法思维的特色。

(三)有脱离经验生活的取向

法律逻辑学更多地关注形式上的、符号化的知识无可厚非,这是本学科存在和推演的基础。但是过于强调形而上学的思辨也难以实现法学教学和法学应用的目标。人们之所以走法律程序的途径,一般而言是为了解决双方或多方无法解决的问题,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单纯形式上的思辨无法达到相应目的,解决现实纠纷。在法律逻辑学教学中,比较重视知识的灌输、形式的推演和论证辩驳,却较少地与司法实践中的素材和需要相结合。

三、法律逻辑学教学改革思路

(一)让学生认识到法律逻辑学的重要作用,培养并保持学生对法律逻辑的学习兴趣

法律逻辑学是法学专业的必修课程,它所教授的知识在法学专业学习和实践的全过程都具有重要价值。词项逻辑和命题逻辑等,对具有最强规范性和约束力的法律文件的制定和完善具有重要意义;归纳推理和侦查逻辑等对侦查人员办案的法律思维有重要的引领作用;法律规范命题和法律论辩逻辑等对庭审中双方辩论的进行具有较好的指导作用。从最具现实性的角度出发,在学生就业时,我国许多地方在公务员考试时,各用人单位的初次能力测试中都有许多需要运用法律逻辑学知识的考题。凡此种种,目的都是为了让学生明确这门学科的重要性,调动其学习的积极性。在课堂教学中,教师除了深入浅出地讲授理论知识外,还要广泛搜集与法律逻辑学相关的案例,运用到教学当中,加强课堂知识性和趣味性的结合。无论是课堂的导入还是案例的使用都要讲究一定的技巧和艺术,防止枯燥无味的符号化信息降低学生的学习兴趣。

(二)重视一般原理的同时,注重涉法思维的训练

首先,要完成逻辑学一般原理的教学,思维形式、思维规律以及简单的逻辑方法都是人们在实践过程中总结概括出来的,具有普遍适用的价值。在讲解逻辑学一般原理时,既要将知识讲解透彻,也要有相应的配套练习,使学生学会举一反三。其次,要特别重视法律逻辑学有思维的训练。“一方面,法律逻辑将逻辑学的基本知识和基本原理应用于法律与司法活动过程,从而探讨涉法思维活动的一般逻辑形式与逻辑规律;另一方面,法律逻辑要结合法律与司法活动思维的特殊性,研究涉法思维活动的特殊思维形式及其合理性规则”[5]。简言之,既要学习逻辑学的一般知识,也要学习其在法律领域的特殊形式和规律的逻辑理论,使逻辑学知识与法律能够完美结合,为法律实务提供科学方法。

(三)逻辑与经验相结合,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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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研究中,存在程序性研究与实体性研究不协调的问题,比如,对于同一个问题,站在程序法的角度与站在实体法的角度得出的结论往往不一致,这影响了民事诉讼法学理论研究成果对司法实践的指导作用。[1]

在本文的研究中,虽然是站在民事诉讼法的角度,但是并不是孤零零的只考虑诉讼法,而是结合实体法,借鉴其他专业相关知识,同时立足中国的国情,努力发掘本土优秀文化,不盲目的崇拜西方的立法,全面的、有侧重的看待证明责任分配的问题。因为,“缺乏中国问题的意识直接导致现有的学术研究成果多属于空中楼阁而无法为立法输送适合中国国情的给养,同时也不能为实践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撑。”[2]

二、证明责任理论

1,历史发展

德国民事诉讼法最先提出证明责任术语,我国是从日本借鉴的证明责任概念。就国外法律学者的研究成果来看,证明责任理论发展的初始阶段,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理论上和实践中,一般是将证据提出责任认为证明责任的本质。在1883年,德国学者格尔查才将证明责任分类,包括证据提出责任和证明责任。在英美法系中,美国的《联邦证据规则》的第三百零一条首次通过制定法的形式,将证明责任区分为证据提出责任和说服责任。目前通说认为,证据提出责任和证明责任有本质性区别。证据提出责任,又称“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指在诉讼的各个阶段,当事人为了避免败诉,向法院提出证据的责任。证据提出责任是基于证明责任并以证明责任为前提所进行的证明或反正的责任。证明责任是指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构成要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当事人因法院不适用以该事实存在为构成要件的法律而产生的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的负担。证明责任的设置主要是为了在事实真伪不明时,防止法院拒绝裁判,是禁止拒绝裁判原则的保障手段之一。证明责任的概念,关键从以下方面理解。首先,适用的时间:是在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构成要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其次,适用的对象,是一方当事人,而不是双方当事人。第三,法院不承担证明责任,只是根据法律规定进行裁判。

2,概念和分类

证明责任,在我国的学理上有两种分类:主观证明责任与客观证明责任。前者是行为意义上的的证明责任,指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有利于己方的案件实体事实,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它能够根据诉讼进行的情况动态地分配双方当事人的责任,推动案件事实的证明,故在英美法系又被称为“提供证据的责任”或者“推进责任”。后者是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指在案件的审理终结时,即便已经穷尽了所有的能够发现客观事实的手段,而且充分地保障了当事人诉讼的权力和发现案件事实的机会,而案件事实仍然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不能说服法官达到内心确信,法院又必须作出判决时,判决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败诉。故在英美法系又被称为“说服责任”。从定义能够看出,客观证明责任能够在诉讼终结而案件仍处于真伪不明情况下,起到分配不利诉讼结果的功能,客观证明责任是事先规定好的,不能改变。该制度的设计保障了法官不能拒绝裁判原则的遵守。由此可见,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对于证明责任的认识,具有一定的相似性。

客观证明责任是证明责任中的重中之重,对其深刻探究能更好的理解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首先,证明责任是一种抽象的法律责任规范,是原则性规定,具体的司法实践中须完全依照它进行。它先于具体诉讼规定在法律中,是法律预先设置的规则,只有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出现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时,才对其加以引用。在我国,客观证明责任的规定主要存在于民事实体法和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其次,在待证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时,客观证明责任不仅是当事人所应当承担的不利于诉讼结果的风险,甚至是败诉,也是法院作出裁判的规范。因为法院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裁判,所以,即便待证事实存在争议,法官也应该根据客观证明责任作出判决。客观证明责任是法官在待证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作出裁判提供了结束诉讼程序的合法依据。再次,客观证明责任在且只在案件审理终结但是待证案件事实仍然真伪不明时,才可以被适用。当案件事实能够通过双方的积极举证、推定、自认等加以证实或者证伪的情况下,无须适用客观证明责任作出判决结果。换言之,一方当事人需要承担不利后果需要满足三个条件,即:时间上须是案件审理终结或者言辞辩论终结的时候;法律所许可的所有证明方法和证明手段已经穷竭;待证案件的要件事实仍然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满足这三个条件,法官可以依据客观证明责任规则判决应当承担证明责任的当事人败诉。

三,证明责任分配

1,概念和主要学说

证明责任分配,又称作举证责任的负担,指在审理中,证据应当由哪一方当事人负责收集、提供,事实真伪不明时,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审判结果。证明责任分配规则的出现,可以追溯到罗马法时期。在大陆法系的实践中,一般将证据责任的分配通过成文法预先予以规定,以鼓励当事人在维护自己的权益时积极举证,同时促使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裁判。主要有以下三类:一,法规分类说。该学说的主要内容是,在实体法内存在原则性的规定和例外的规定,凡是要求适用原则性规定,即实体法中的本位的当事人,仅仅对原则要件事实的存在加以证明,不必证明例外规定的事实构成要件,而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例外性规定的要件事实的存在,则有他进行证明。二,待证事实分类说。该学说主张,依据待证的事实性质作为证明责任分配的标准。当事人凡是主张积极事实和外界事实的,就负有证明责任,相反,凡是主张消极事实和界事实的,则不再负有举证责任。之所以如此认定,主要是因为消极的事实从来没有发生,不会和外界产生任何联系,所以不能留下可以所谓的证据,规定主张消极事实的当事人对此举证会非常的困难;同理,界的事实因为不能从外界得到感知,所以也无法举证。三,法律规范要件分类说。该学说主张,如果当事人主张法律关系存在,应该对该法律关系发生所必须具备的要件负担证明责任,如果当事人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或者消灭,那么应该就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所必须具备的要件负担证明责任。其代表学者是德国的罗森贝克。

目前,法规规范要件分类说在大陆法系国家处于通说地位,我国所采取的就是法律规范要件分类说。在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之后,随着社会的发展,出现一些新类型民事案件,如高风险案件、高技术和高度专业领域内所发生的案件等,适用该学说会违反法的公正性,所以,“危险领域说”、“损害归属说”和“盖然性说”应运而生。我国的侵权责任法有所体现。

2,我国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分配的历史发展

在我国,随着时间的变化,新法的制定,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发生了很大的转变。最初的规定要求,人民法院应当全面地、客观地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以保证正确处理民事案件。该规定直接导致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和举证责任的分配无存在的必要。1982年的《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是,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依然主要是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在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才初步确立了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所谓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分配原则。但是,该证明责任分配原则在实践运用中,却存在难以操作的问题。因此,在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民事证据规定》,主要从两个方面对《民事诉讼法》有关证明责任分配的原则性规定进行解释。一方面,对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进行了完善。如“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负有证明责任”的规定,细化了“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分配原则,更利于实践操作。另外,《民事证据规定》第五条关于合同纠纷案件和第六条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殊事实的证明责任分配的规定,类同于法律要件分类说。另一方面,《民事证据规定》第四条规定了八种特殊类型的侵权案件的证据责任分配方式,完善了证明责任倒置规则。同时,根据《民事证据规定》第七条规定,在目前的法律规定空白区域,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一直都在不断的前进、发展,最近颁布生效的新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又对其加以完善,但是,仍然存在着问题。

四,证明责任适用注意的问题

1、绝对真实还是相对真实

因为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证据制度须遵守证据裁判原则,即只有经过调查、质证的具有证据能力的证据,双方当事人和法院才可以用来证明案件的法律事实。所以,如果法院所做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如果是未经质证的、伪造的,或者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都将直接判决失效,引起再审或者上诉,(参见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研究清楚证据的真伪标准至关重要。证明责任分配的适用需要满足三个条件,其中前提是待证案件处于真伪不明状态,那么,此时我们需要明白,所谓的“真伪不明”的判断标准具体是什么,证据能够证明的“真”是完全的、绝对的“真”还是其他?在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法官不得不援引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时候,如何判断是否证据确凿、判断其“真实”呢?

我认为,诉讼证明不可能达到绝对的客观真实,只能尽可能达到接近客观真的程度。主要有以下四方面原因:第一,所须证明的事实在时空上,属于过去式,故诉讼证明方法属于“历史证明”[3],法律行为在发生、发展、消失的一系列过程中,会留下痕迹或者给人留下记忆,而由于条件的限制,人类的认知水平的局限性,在案件客观事实产生过程中,一般不可能也不会时时刻刻跟踪记录、取证,所以历史案件事实所遗留下的痕迹、产生的证据是有限的,因此,能够被收集到、符合法定证据规范、具有证明能力的证据,更是少之又少;第二,出于司法成本与司法效益的考虑,不可能为了重新的构建案件事实而不惜一切代价,倘若司法人员为了追求绝对的真实,反复进行调查审理,当事人因为案件事实不清反复申请再审,会极大的破坏我国司法诉讼程序的稳定性;第三,当事人在证明过程中,出于利害关系的考虑,往往会趋利避害,极力证明甚至会过分夸大于己有利的证据,缩小甚至掩盖、隐瞒于己不利的证据,这无疑会给调查取证带来很大的麻烦。同时,根据最新科学研究表明,人们的认知受多方面因素影响,如个体的性格、受教育程度、外界因素、个性习惯等,有时当事人信誓旦旦的陈述、证人的确凿证言,都可能是自以为的绝对真实。另外,证据的调查受科学技术水平、证明技巧和证明方法的限制,这些都是客观事实重建过程中的障碍。第四,证据本身的属性限制,凡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至少符合八类法定证据形式的一种,且须满足客观性、真实性、关联性。所以,即便有的证据有利于证明案件的客观事实,如果不在法律规定和诉讼程序许可的范围内,也不能使用。另外,在特殊情况中,即使证据同时满足了以上条件,也不一定具有证据能力。如,在调解程序、和解程序所使用过的证据、对案件事实的陈述与自认等,虽然符合证据的“三性”条件,但是,在以后有关的仲裁和诉讼中,其证据能力也被剥夺或限制。

对于通过证据调查所要达到的真实究竟是一种怎么样的真实,目前理论界的三种观点,一种是客观真实,另一种是相对真实(或法律真实),第三种观点则认为证明的目的是客观真实,证明的标准则是法律真实。通过以上的综合讨论,我认为,对于这个问题应该从两个层面来认识,即分别从理想和现实来看待,因为绝对真实是一种理想境界中的真实,而法律真实则是在现实诉讼中我们所能够达到的真实状态。我们应该肯定绝对真实这种理想价值,而且,在有条件能够进一步接近、实现绝对真实的情况下,我们就不应该安于现状的满足于法律真实,止步不前。其实,总体而言,绝对真实和相对真实是一致的,这从我国的法律制定原则能够看到,法院作出判决时依据相对真实的标准所认定的事实,基本上能够发硬案件的绝对真实。

法官所需要认定的事实,是过去式的,已经在历史的长河中永远消失了的,因此,法官所做的事实认定只是观念上对事实的重建,不会也无法将认定所认定的事实与案件的绝对原始事实进行比较。所有的待证法律案件事实都是过去的,属于现在的唯有证据,法官所做的认定,只是根据当事人提供、自己依职权调查的证据作出的认识上的判断,而不是影响判决的案件事实本身。所以,法官认定的事实,不是也不可能是绝对的客观真实,除了证据之外,我们无法对认定的事实真伪作证明。在追求待证事实的真实性时,法官所要做的并不是绝对的客观真实,何况其是否绝对真实也没办法检验,法官要做的是判决中所认定案件事实,对证据的运用形成主观判断时是否令人足够信服。

所以,尽管我国的证明规则、证据制度都是以追求案件客观事实为目标设立的,我们应该清醒的认识到,绝对的客观事实只是理想的产物,不可能真正的得到证明。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我们已经穷尽了能够发现客观事实的所有手段,而且充分地保障了当事人诉讼的权力和发现案件事实的机会,即可认定所发现的案件事实相对真实。以此为标准不仅能够减轻双方当事人和法院的诉讼负担,节约司法成本,保障在法定的诉讼期限内审结,而且,不会因为当事人以案件事实没有达到绝对的客观真实为理由已经做出的判决,更有利于保障判决的既判力,维护我国诉讼程序的稳定性。

2,用立法精神和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指引判决

司法是一种实践的科学,具有高度的操作性[4]。在司法实践中,虽然总是会存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的现象,但是,如果处于真伪不明状态的不是案件的主要事实,而是与案件的重要事实相关联的辅助事实或者间接事实,那么,审判人员此时就不能够直接根据拟适用的法律法规对真伪不明的事实推定或者司法拟制。法官可以运用自由裁量权进行处置。但是,在此种情况下,法官行使其自由裁量权时,应当以立法精神和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作为指引,遵守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法律由于其自身的局限性,稳定性的必然要求,所以,法律刚颁布的时候就已经是过时的。因此,为了弥补法律的漏洞“就要求法官善于充任立法者的助手,熟练掌握运用法解释学的各种方法,弹性地解释法律,将形形的新型案件纳入法律规范范围,作出合理、妥当的裁判。[5]”最大的实现法律的功能,维护社会的公正,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 谭兵主编:《民事诉讼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2~43页。

[2] 江伟、薛蕴涛:《民事诉讼法学60年》,载《曲折 磨难 追求:首届全国法学名家论坛学术论文集》(下册),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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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族的科技文明源远流长,既有古代四大发明的灿烂成就,又有现代科技的世界领先,然而却频频出现发明创造被他人窃取、抢先申请专利、甚至反被他人提起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等令人窘迫的局面。从而导致了创新群体创新积极性受挫,企业不愿意或慎于进行技术创新投入转而向外购买技术、甚至盗用他人技术、冒用商标等对社会经济发展造成负面影响的恶性循环。原中科院院长周光召曾指出:“在知识产权领域,没有人管你创造发明了什么,看中的是你有没有取得法律保护”,即是否取得知识产权。为此,我们不得不认真反思我国高校培养出的创新人才是否能够应对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复杂的科技竞争局势,特别是科技型创新人才能否利用知识产权这一当今世界竞争的主要手段谋求竞争优势。

因此,高校创新人才培养的过程中配合开展知识产权教育势在必行。首先,让大学生在系统学习专业知识的同时对知识产权有一个基本的了解,使学生了解发明创造需要具备什么样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才可以获得知识产权保护;其次,让在校大学生学习如何运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来保护他们的智力成果,为将来走向社会迎接更激烈的竞争做好准备;第三,让大学生了解知识产权制度鼓励创新、抵制模仿与复制的本质,激发学生从事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提升他们的创造能力和创新精神。我们要努力通过加强高校正规的知识产权教育,增强大学生的知识产权意识,提高他们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经营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使他们在今后的工作中在有效保护个人和单位智力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激发他们的创新积极性并促进先进技术的传播。

创新人才培养与知识产权教育的关系

总书记2006年6月指出:“建设创新型国家,关键在人才,尤其在创新型科技人才。培养造就创新型科技人才,要全面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以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需求作为基准,遵循创新型科技人才成长规律,用事业凝聚人才,用实践造就人才,用机制激励人才,用法制保障人才,不断发展壮大科技人才队伍,努力形成的生动局面。”尊重人才,运用其知识和劳动创造出的成果就是尊重知识产权,这是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走自主创新道路必须坚持的重要准则。

创新人才,特别是科技型创新人才在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同时要学会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在了解知识产权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学会经营和管理知识产权,这是时展、科技进步、国际知识产权竞争局势对创新人才提出的更高要求,也是对作为我国创新人才培养最重要阶段高等教育的巨大挑战,在高等教育中配合实施知识产权教育无疑成为当前最为快捷、有效的途径,而这一方式早已被美国、日本等西方发达国家付诸于实践并富有成效。

知识产权教育既包括观念层面的知识产权意识培养,又包括知识层面的知识产权制度的了解,还包括运用、经营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训练。我国高校目前针对非法学专业人才的知识产权教育主要集中于前两个层面,重知识而轻实践,且普及面小、程度较浅。知识产权人才也是创新人才,但对专门人才的要求就不能仅仅停留在观念和知识层面了,而必须理论联系实践上升到各种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能力培养。因为在如专利、商标审查,知识产权诉讼等相关实务中必须依靠知识产权专业人才。

只有了解、掌握并学会运用知识产权,才能为科技创新活动保驾护航。知识产权教育对我国创新人才,尤其是科技型创新人才的培养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只是创新人才培养的一个方面而非全部。创新人才培养中在加强知识产权教育的同时,也离不开扎实的专业知识教育、创新能力训练和综合素质的养成。

高校知识产权教育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据有关调查结果显示,我国有72.3%的高校未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教学机构;72.7%的高校既未设置知识产权教学必修课,也未设置其选修课。近十年来,我国只有部分高校对非法学专业的大学生开展了知识产权教育,主要有以下3种途径,一是通过知识产权限选课或选修课;二是以专题讲座或系列讲座的形式聘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或法律实务界人士,为在校大学生介绍有关知识产权的知识和前沿动态;三是通过举办模拟法庭、“世界知识产权日”宣传活动等主题活动,扩大知识产权在大学生中的影响面。我国知识产权教育相关主管部门也给予高校知识产权教育充分的重视,并在2004年11月《教育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指出:“从战略高度认识和开展知识产权工作”,“加强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的培养”,并进一步要求高等学校“普及知识产权知识,提高广大师生的知识产权素养”。我国高校正规的知识产权教育起步较晚,存在着以下一些不足之处:

第一,知识产权教育培养目标不明确。我国高校知识产权教育的培养对象应该既包括法学专业的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和双学位学生,又包括非法学专业的理工农医、经济、管理、外语类学生。针对不同类型学生,只有制定相对应层面的培养目标,才能做到“因需施教”。“一刀切”的培养方式只能事半功倍,很难做到学以致用。

第二,课程设置重知识、轻实践。知识产权基本知识的介绍固然重要,譬如说:只有了解了什么是知识产权才能辨别什么样的创新成果在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范围之内,应该说我国在系统性的知识教育方面做得是比较扎实的。然而法律学习过程中,实践活动与知识的摄取同等重要,熟知各种法条却不能运用自如的律师显然不是一名合格的好律师。这就是法律学习不同于其他学科的重要特点之一。

第三,教学手段单一。目前开设了知识产权限选课或选修课的学校大都以课堂讲授为主,偶尔辅以案例分析,形式比较单一。

第四,教学师资匮乏。目前国内开设知识产权限选课和选修课的学校不多,选课的学生也大多是凭个人兴趣,人数较少。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对11所重点高校的调查表明,上过知识产权选修课的学生不到学生总数的5%。因此,师资不足的问题并没有凸现出来。而随着知识产权教育的深入开展,学生人数必然会急剧增加,目前从事知识产权教学的教师数量明显不能满足现实需要。

第五,知识产权教育与学科特色缺乏融合。我国目前非法学专业学生的知识产权教育属于通识教育的范畴,面向的学生在知识结构方面存在较大差别,与专业的相关性和学生的理解程度也不尽相同。可如果按照法学专业学生培养的要求,又未免对非法学专业学生要求过高、亦缺乏实际操作性,很难达到预期效果。因此,只有根据不同学科和专业的特点有侧重地进行知识产权教育才能做到“有的放矢”,才能给学生们今后更多的指导,在将来工作中的实际应用性也较强。

推动我国高校创新人才知识产权教育的措施探讨

21世纪是知识经济时代,知识和智力资源成为经济增长中最重要的资源和财富,创造、维护和利用这种财富的能力的培养,应当成为高等教育进入21世纪的主要任务,因此,将知识的摄取、实践能力的训练与知识产权素养的培养有机结合是高校知识产权教育应该体现的主要特色。

我国高校创新人才培养中知识产权教育的内容和目标包括以下3个方面:第一,创新意识和能力的培养。在我国知识产权制度运行和教育改革实践进一步深入的背景下,我们要针对学生不同阶段的创新积极性和特点,有针对性地引导、鼓励和培养学生群体的创新意识和能力。第二,树立正确的知识产权观念。主要是培养学生群体增强对知识产权的理解程度,掌握更多获取知识产权信息的途径,正确认识和对待现实生活中盗版、仿冒等侵权行为。通过分析我国传统文化与现行知识产权观念养成上存在的差异,确立适合学生群体的知识产权教育模式。第三,提高理解和应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具体来讲,一个是知识产权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即利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保护自己的创新成果的意识和能力;另一个是学会尊重他人知识产权,例如抵制现实生活中的抄袭、购买盗版、仿冒商品等不良行为。我们认为第三方面即提高理解和应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应该成为我国高校未来知识产权教育的重中之重。

我们应该从以下4个方面推动我国高校创新人才培养中的知识产权教育:

第一,开辟多途径的教学方式和手段。目前,我国高校除了法学专业学生和知识产权方向的研究生开设《知识产权》必修课以外,其他专业的学生均是通过选修课了解知识产权知识的,且程度深浅不一,教学效果不明显。因此,我们建议对于条件具备的高等院校应该将《知识产权》与现行的《大学法律基础》课一样作为必修课来开设。对于暂时没有条件的院校,应当利用各种形式,通过多种途径宣传、普及知识产权知识。例如:在《大学法律基础》课程中以专题的形式重点讲授与科技创新息息相关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知识;通过大学生思想政治课教育和形势政策课,加强宣传知识产权对于科技进步、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及在对外贸易中的重要作用,强调知识产权与WTO的关系,等等;继续开设《知识产权》选修课,加强案例教学,最好能增加实践和考试环节,提升教学效果;定期举办各种知识产权系列讲座。

第二,丰富教学内容。除了基本的知识产权知识普及之外,可以针对不同学科的特点,主要是针对自然科学学科和社会科学学科(主要是文学、艺术)领域创新活动的不同特点,有侧重的介绍知识产权保护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如:对工科学生可以加强介绍《专利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文科学生以介绍《著作权法》、《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条例》等为主。同时,还要让学生们了解各种产权的含义、申请审批程序、保护时限和保护的范围,及其他有关的法律规定等。教学内容要有点有面,点面结合。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在法律教学中案例教学是非常重要的环节,选取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和讲解也是至关重要的教学内容之一。

第三,充分调动各种资源,丰富知识产权教学队伍。目前,我国能够从事知识产权教学的主要是法学专业毕业的专业教师,其中专攻知识产权方向的教师为之甚少。如果要在高等院校中开展大范围的知识产权教学,现有的教学资源显然太过单薄。因此,应该在专业教师之外从校内外调动其他师资力量,以专、兼职的形式扩充到教师队伍中来。在校内可以选派有一定基础、对知识产权教学有兴趣的两课教师或其他学科的专业教师进行知识产权培训,使他们可以成为知识产权选修课、与专业背景相关的知识产权专题讲授的专职教师。在校外可以重点聘请专利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人或律师兼职授课,他们主要以案例教学和实践环节为主;还可以聘请国内外有关专家在学校开办专题讲座,定期或不定期地兼职教学。

第四,知识产权教育要与不同学科的专业教育相结合,一方面要实现知识产权教学内容与学科特色的结合,另一方面要将知识产权教育贯穿到专业教育中实现教学手段的融合。关于知识产权教学内容与学科特色的结合在上述第二点教学内容改革中已经有所涉及,也就是针对不同专业与知识产权法所保护的不同权利种类之间的关联度,比如:理工科专业与专利制度的联系、文科与版权制度的联系、经济贸易专业与商标制度的联系,因地制宜,因材施教,真正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