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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计质量与审计定价审计之所以可增进企业价值是因为它提高了企业财务信息的可信度从而使经审计的企业更容易获得资本市场的认可,而审计是否能真正增进企业价值又取决于审计质量①的高低。但审计服务是否具有异质性,目前尚无强有力的实证证据支持,而规范研究普遍支持审计具有异质性的假设,认为高质量审计服务审计定价较高同时又具有高的审计成本。审计质量和审计定价间的关系是互动的。首先,审计定价至少会从两个方面影响审计质量。合理的审计定价有利于吸引高素质审计人才和增加可投入的审计资源,投入审计资源越多审计质量越有保障。另外,合理的审计定价会增加会计师事务所违规的机会成本,从而促使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执业和专注于审计质量的提高;其次,审计质量反过来又会影响审计定价。审计的预期损失随法律风险的增加而增加,但审计师追求审计成本最小和潜在对抗“深口袋”责任的自我保护意识,会促使审计师提高审计努力水平及审计质量,进而增强了审计的保险作用,这都将增加审计成本并最终要求更高的审计定价。显然,审计成本中包括的由预期损失所形成的机会成本是审计师对审计法律风险所做的预先反映,是对审计师承担审计法律风险的一种补偿,其价值相当于未来可能损失的现值。进一步,审计师对审计质量的供给和审计客户对审计质量的需求是有限的,有限的审计质量决定了有限的审计定价,同样,高审计质量需要较高审计资源投入,有限的审计定价也限定了有限的审计质量。对于审计师而言,审计师的努力以与会计师事务所声誉对等的审计质量水平为限,原因是审计师的努力水平无法观察,审计客户只能依据会计师事务所的声誉来推断其审计服务质量(SimunicandStein,1987),而会计师事务所的声誉只有一种,超出会计师事务所声誉的审计质量将被审计客户所低估而无法得到补偿;对于审计客户而言,购买审计服务能产生一定的收益,审计客户购买特定质量的审计服务是为了最大化股东收益,而这种收益又源自于审计服务对会计报表的保险作用。更高质量的审计服务会产生更高的审计保险收益,审计服务价格既定的情况下,审计客户将更愿意选择更高质量的审计服务。但高质量的审计服务的审计成本也较高,当审计保险净收益的增加幅度小于审计成本的增加幅度时,非公众公司将拒绝购买审计服务而公众公司由于受强制审计的制约会转向购买较低质量的审计服务。因此,审计客户对审计质量的需求取决于审计服务所产生的审计收益与其审计成本(即审计定价)间的大小关系,审计边际收益等于审计边际成本时的审计质量是审计客户需求的最佳质量水平。
二、审计回扣形成的原因Lowballing与审计回扣均指以低于基准价格的审计定价争取审计合约的行为②。在美国,将以低于平均正常价格水平的审计价格争取审计合约的行为称为Lowballing(审计低价进入策略),它反映的是当期实际审计价格和平均正常价格水平间的折扣率。Simon&Francis(1988)从审计师变更角度检验了Lowballing现象,结果表明,审计合约签订第一年的收费水平比正常收费水平低24%,而以后两年低15%,直至第四年才恢复正常。而Srinivasan&Sco(2003)的研究结果显示,签约最初两年的折扣率分别为18%和12%,第三年才恢复正常收费水平;在我国,把以低于政府定价的审计价格招揽审计客户的行为称为审计回扣,它反映的是实际收到的审计公费收入与政府定价间的差额,大量的经验数据表明,我国审计回扣高达40%-60%。Lowballing与审计回扣有着相似的表象和完全不同的实质,表面上两者都是两种价格水平的差额,但Lowballing是审计市场竞争的结果,而审计回扣是政府对审计定价不当监管的结果。Lowballing形成中的两个比较价格即当前实际审计价格和平均审计价格水平都是竞争的审计市场中的实际价格,数据可从公开的渠道取得。而审计回扣形成中的两个价格都不是市场的实际价格,政府定价事先确定且保持不变,实际收到的审计公费收入是政府定价扣除返还给审计客户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后的余额,其数据无法从公开的渠道取得,因此我国的审计回扣具有很大的隐蔽性。
(一)Lowballing形成的原因西方学者对Lowballing何以形成有三种不同的解释。Deangelo(1981)将其归因于初始审计启动成本和审计师变更交易成本。现任审计师不用再耗费审计启动成本,相对于候选审计师具有比较优势而可稳定地获取准租金收入,同时审计客户更换审计师又面临着交易成本,这使审计客户对现有审计师具有一定程度的依赖。可见,准租金得益于初始审计启动成本和审计师变更交易成本的相对节约,而Lowballing是审计师为获取未来准租金收入的一种必要的先期投入;Chan(2001)指出审计师不是审计价格的设定者,因而需要对竞争者的行为做出反应,并证明了审计价格直接与同一竞争空间中次优审计师的审计成本相关。他认为,Lowballing现象依存于竞争性审计师的出现,市场中的竞争者越多,Lowballing现象就越明显①;Charles&Martin(1997)则将Lowballing归因于信息不对称,认为审计成本信息在现任审计师和候选审计师之间存在着不对称性,现任审计师拥有成本信息优势因而审计报价更接近实际,候选审计师为获得审计合约其报价必然低于现任审计师从而导致Lowballin生。
(二)审计回扣形成的原因我国审计回扣的形成异于美国Lowballing的形成。首先,我国审计市场不是一个竞争的市场,审计定价由政府规定,在审计定价偏高的情况下,审计回扣是对审计定价偏离市场规律的一种修正;其次,我国审计回扣的形成是缺乏审计法律赔偿责任的结果。审计定价中包含的由预期损失所形成的机会成本,在有法律赔偿责任时终将转化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实际成本②,而在没有法律赔偿责任时会形成会计师事务所的现实利润。在美国,审计定价普遍考虑审计法律诉讼可能造成的损失,在诉讼爆炸年代,机会成本终究会构成会计师事务所的现实成本。但我国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赔偿机制,从而使机会成本成为会计师事务所事实上的利润,因此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就可以此为基础通过高回扣来获得审计合约。也就是说,当审计定价由政府决定且相对稳定,当名义上是成本的机会成本构成了会计师事务所事实上的利润时,审计回扣就不可避免。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有更高的审计服务利润率,审计回扣是会计师事务所在有限竞争条件下摊薄审计服务利润的让利过程,这有利于审计资源的有效配置;最后,经营多样化为审计回扣创造了条件。审计回扣的极端形式是低于审计成本的恶性压价竞争,当审计实际收费低于审计成本时会计师事务所势必亏损,长此以往将无法生存。但没有会计师事务所因亏损而倒闭,这就意味着会计师事务所必然有弥补这种损失的渠道,我们认为,取消挂靠机制后,会计师事务所经营多样化是其弥补这种亏损的唯一渠道。
三、审计回扣与审计质量Lowballing是否影响审计质量,监管者和理论研究者的观点截然不同。监管者一般认为Lowballing现象会损害审计师的独立性并影响审计质量。1978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下属的审计师责任委员会在一份调查报告中指出,Lowballing相当于会计师事务所交给审计客户的抵押金,审计客户可以没收抵押金相威胁迫使审计师放弃独立公正的第三方立场,从而影响审计质量。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则明确指出,Lowballing将导致不实审计报告的泛滥,因此监管者禁止Lowballing;而理论界的观点恰恰相反,他们认为owballing有利于审计师独立性和审计质量的提高。Deangelo(1981)的研究表明,Lowballing本身不会有损审计的独立性,它是会计师事务所为获得预期准租金的一种竞争性的理性反应,是获取竞争优势所必须付出的代价。
LeeandGu(1998)认为,Lowballing所创造的抵押金成为所有者约束审计师的方式,一旦审计师与经营者之间的合谋行为被察觉,所有者就会解聘审计师并没收抵押金,因此Lowballing实际上在所有者和审计师之间建立了牢固的契约关系,不仅不会造成审计市场的无序竞争而有损于审计独立性,相反会在多重组织中创造一种有利的制约机制,能有效减少审计师与审计客户的合谋,从而有利于降低所有者的监督成本和有利于审计质量的提高。Charles&Martin(1997)的研究表明,初次审计合约争夺中由于竞争各方信息基本对称,出价最低者获得审计合约,以后各期,现任审计师拥有信息优势知道审计的确切成本并能准确定价,候选审计师要取而代之必须有更低的审计报价而这将使其遭受theWinnerCurse的惩罚。theWinnerCurse是指候选审计师以低于正常审计定价取得审计合约所遭受的损失,这种损失必然要通过以后各期审计定价的逐步提高①来消化。而现任审计师通过加价弥补theWinnerCurse的行为又会向候选审计师传递原有审计定价偏低的信号,候选审计师的审计报价也将逐步提高,因而theWinnerCurse可以解释审计折扣率逐步降低进而消失的原因。显然,Lowballing是以短期成本换取长期收益的过程,是短期收益和长期收益相权衡的过程,theWinnerCurse正揭示了Lowballing形成和逐渐回复的机理。
(一)审计回扣不影响审计质量那么审计回扣是否影响审计质量呢?为便于分析,我们假设,审计资源耗费所形成的直接成本为C1,预期损失所形成的机会成本为C2,合理的利润为E,超额的利润为E,审计定价(既定的政府定价)为P,折扣率为d,在正常情况下=C1+C2+E+E。由于我国目前没有审计法律赔偿责任,机会成本C2形成了会计师事务所事实上的利润,此时会计师事务所的实际利润为[C2+E+E-P.d]或者[P(1-d)-C1]。审计回扣可能发生的情况如下:
1.第一种情况:P(1-d)≥C1+C2+E。审计回扣以牺牲超额利润E为代价,说明政府审计定价偏高且脱离了劳务定价以成本和供求关系为基础的市场规则,使会计师事务所获得超额利润。此时,审计回扣是对政府审计监管不当的一种修正,它因带动了审计市场上合理程度的竞争而有利于审计质量的提高。
2.第二种情况:C1+C2+E>P(1-d)≥C1+C2。审计回扣以牺牲超额利润E和正常利润E为代价,但由于没有法律赔偿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仍然可以获得较高的审计服务利润[C2+E+E-P.d],可以保障现有的质量水平。
3.第三种情况:C1+C2>P(1-d)≥C1。审计回扣以牺牲所有利润来源[C2+E+E]为代价,如果这个回扣率不是太高,会计师事务所仍能获得确保审计质量的合理水平的审计公费收入,但当回扣率过高使会计师事务所获利很少的时候,审计师会考虑削减成本从而可能会导致审计质量下降。
4.第四种情况:C1>P(1-d)。审计回扣牺牲了所有利润来源[C2+E+E]并将实际审计收费降低到有形直接成本以下,审计资源耗费成本无法完全弥补,属于恶性竞争,会严重影响审计质量。但任何会计师事务所均以盈利为目的,基于经济人假设,上述第四种情况和第三种情况中折扣率过高的情况都不可能成为理性经济人的选择,在没有法律赔偿责任和政府定价可能偏高的前提下,即便有较高的审计回扣,也能获得保障审计质量所需要的审计收入,这是我们认为审计回扣本身并不影响审计质量的原因之一。审计回扣的真正危害在于它的隐蔽性①,但审计回扣隐蔽性所带来的危害并不是审计回扣本身所具有的,而是我国特殊监管政策的负面产物。首先,审计回扣可能成为审计客户盈余管理的有效手段。审计客户以名义上的政府定价列计审计服务购买成本会虚增成本,审计回扣若为审计客户单位所得又会虚增收入,而若为个人所得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其次,会计师事务所以政府定价列计营业收入,但实际收入应该是政府定价扣除审计回扣后的净额,这必将迫使会计师事务所将高额的审计回扣合理化为实际的成本;最后,帐目上的虚假使以此为基础的审计研究工作和审计监管严重失真或者无法进行。在我们看来,只要取消审计服务政府定价或者允许公开折扣②,这些弊端都将不复存在,这也是我们认为审计回扣本身不影响审计质量的另一个原因。
(二)审计回扣是会计师事务所对政府定价的理性反应不仅如此,我们认为,政府定价扼杀了审计质量保障机制,审计回扣是会计师事务所对政府干预审计定价的理性反应且有助于审计质量的维护。审计质量是通过事前的声誉机制和事后的法律赔偿机制来保障的,但我国没有法律赔偿机制,声誉机制由于信用体系尚未建立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尚无明显差异也不能发挥多大作用,政府定价则抹杀了会计师事务所声誉仅有的一点保障作用。作为一种有益于投资决策的信号,会计师事务所类型代表了审计质量的水平(TitmanandTrueman,1986)。由于更高质量的审计服务能让公司所有者和潜在投资者获得更有效的会计信息,使得审计客户愿意支付更高额的审计成本,因此不同声誉的会计师事务所代表不同的审计质量,而不同的审计质量又形成不同的审计价格。但政府统一定价无法传递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上的差异,势必造成劣币驱逐良币。对于会计师事务所来说,由于审计质量越高审计成本越大,在无论审计质量高低都一个价格的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自然不愿供给高质量审计服务,因此低质量审计服务逐步占据市场,而高质量审计服务逐渐退出市场;对于审计客户而言,同等价格条件下理当选择高质量审计服务,但会计师事务所又不愿意供给,当低审计质量审计服务逐步占据市场且审计客户无法正确识别审计质量的高低时,审计回扣就成为审计客户的必然要求。审计回扣有助于传递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差异的信号,因为高质量审计服务的审计回扣较小,而低质量审计服务的审计回扣较大。可见审计回扣既是会计师事务所基于竞争显审计质量差异的需要,也是审计客户识别审计服务质量并打压审计服务购买成本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政府定价对审计质量保障机制的破坏。
四、审计回扣与审计监管前文的分析表明,审计回扣凸现的是一个审计监管问题,它因政府监管产生也应由审计监管政策的改变来解决。我们认为,取消政府限价或者允许明折明扣、限制或禁止会计师事务所经营多样化和加强建设法律赔偿机制等审计监管措施,有利于改善我国审计回扣所引起的一系列问题。
(一)审计监管应取消政府限价或者允许明折明扣政府限价是计划经济遗留的产物,最初的设想是通过政府限价防止恶性竞争,以保证审计质量,但其结果适得其反,政府限价破坏了审计市场自身的经济规律而直接导致了审计市场的混乱。依据价值规律,审计定价首先是市场的范畴,以成本为基础并随供求关系的变化而变动。其次审计定价还是一个道德范畴,禁止低价竞争是各国审计职业道德规范中一项对同行的道德责任。只有当市场失灵且道德约束失效时,才有必要借助审计监管的力量,强制纠正审计定价的扭曲。我国政府限价是基于人性恶的预先设定而不是基于人性善后的有效补充,这有悖于当前主流的经济管制理论。因此,要么完全取消政府限价还审计定价权力于审计市场,要么允许会计师事务所明折明扣,以消除审计回扣隐蔽性所带来的弊端。
(二)审计监管应考虑限制或禁止会计师事务所经营多样化经营多样化能带来真正的经济性,它有利于技术的转移运用以及审计成本和审计风险的合理分担,但多样化也会带来不同业务间的互相补贴从而有损于竞争。本文无意过多评价经营多样化的优劣,只是遵从前文对审计回扣分析的一贯逻辑,我们认为,审计监管应考虑限制或禁止会计师事务所经营多样化。如果审计师在审计服务过程中获取的知识能有效运用于管理咨询,那么这些审计服务的知识外溢效应会增加审计服务的价值①(李树华,2000)。这里,审计服务的知识外溢效应是指,当审计服务知识运用于管理咨询时,管理咨询由于无须分担审计服务成本而获得的超额利润。如果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服务和管理咨询等多样经营,审计服务由于审计回扣所造成的亏损就有可能通过管理咨询的高盈利来弥补,会计师事务所也就有可能通过具有恶性竞争性质的高审计回扣来招揽审计客户,因此限制或禁止会计师事务所经营多样化,可消除由于不同业务相互补贴所形成的审计回扣。超级秘书网
(三)审计监督应着力于建立并完善法律赔偿机制导致审计回扣产生的另一个原因是由于我国缺乏法律赔偿机制,使机会成本转换成了会计师事务所事实上的利润,从而提供了较大的审计回扣空间,通过建立法律赔偿机制消除审计回扣的可能空间是审计监管首当其冲的任务。
主要参考文献:
【1】李树华.2000.审计独立性的提高与审计市场的背离.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5
【2】Charles&Martin.1997.auditpricing,auditorchange,andthewinnercurse.britishaccountingreview(29):315~334
【3】Chi-wenjevonslee&zhaoyangGu.1998.lowballing,legalliabilityandauditorindependence.theaccountngreviewvol.73no.4octoberpp:533~555Dye.1993.auditingstandards,legalliability,andauditorwealth.journalofpoliticaleconomiy(10):887-914
篇2
在现代法律制度及司法制度的框架内,检察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权的国家专门机关。由于公诉权的性质以及在司法制度中的功能,检察权带有一种与生俱来的“监督性”。一方面,检察机关应当监督警方的侦查。另一方面,检察权的产生,也是为了维系现代司法制度弹劾主义的结构,防止审判纠问化。应当说,在上述公诉权意义上的制约监督作用,已普遍得到认可。而争议的焦点是检察机关对于法院是否应当具有诉权以外的监督权。这是检察机关审判监督问题的实质,也是中国检察监督制度中最实质性、最有争议的问题。为了保持准确的问题聚焦从而保证清晰的思路与合理的结论,应当区分检察机关的诉权与诉讼监督权,在此基础上,将诉权问题纳入诉讼法专业问题研究,将诉讼监督权问题纳入检察监督问题来讨论。检察机关在民事、行政案件中的抗诉,以及刑事审判中检察机关对审判机关提出监督意见,属于本文所论的检察监督问题范围。
在侦查、公诉权之外设立法律监督权,这在中国传统法制模式中无法找到渊源,也不能从英美法系、大陆法系法律制度中获得借鉴,中国检察机关的监督权模式来源于前苏联。苏联模式的检察监督制度,有两个突出的特点:一是以检察机关监督为“最高监督”,从而突出了检察监督的地位;二是实施一般监督。中国的检察制度建设在一定程度上搬用了苏联模式,但不定位为最高监督,也不采用对组织和个人的行为进行普遍监督的所谓“一般监督”制度,却保留了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的定位,保留了检察机关对审判活动实施监督这一有异于其他国家检察制度的特殊做法。中国检察监督制度的建构和运作呈现出以下几个突出特点:一是宪法地位与实际的法律地位脱节;二是法定功能的支撑手段严重不足;三是在运作中受到强有力的司法抵抗而步履艰难。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存在的上述问题,严重影响了这一制度设立的意义,背离了法律制度设置的效率性与效益性原则,其内耗性与无效率性,严重浪费了法律资源,损害了法律制度的和谐统一性与其在民众中的公信力。
对一项既存制度现实价值的评价应主要采用社会学的标准与方法。一是考察其社会功用;二是分析其社会基础。就社会功用而言,不能否认,检察监督制度目前尚有其积极的意义,即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支持检察监督乃至其他外部监督的社会原因,是法院公信力不足。目前确实有必要加强对法院的监督。这种监督在法理的合理性上不仅是一种理论的分析,它直接关系到一个制度的运作效应,还包括它的制度平衡与价值平衡性。在抗诉制度法理合理性上最突出的负面评价,一是对司法权威与既判力的影响;二是可能对民事诉讼本身性质的扭曲。就刑事案件的法律监督,即检察机关依法律监督机关的身份向法院提出纠正违法的意见,存在另一个矛盾,即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是侦查与公诉机关,是代表国家的原告人,即实质上的诉讼当事人,而既是诉讼当事人又是法院的监督者,这是明显的角色冲突。这种冲突是刑事审判中的检察监督制度难以治愈的“硬伤”。
从以上分析,可形成以下意见:其一,检察机关基于诉讼监督权对法院实施的审判监督,存在法理合理性的缺陷,它在一定程度上有悖于现代诉讼的基本构架与性质,有悖于诉讼运作的一般规律。从发展前景看,它的生命力可能有限;从现实状况看,它难免在司法实践中产生相当的负面效应。其二,鉴于目前我国的法院,在其社会位置与功用、内部构架、运作方式、法官素质等各个方面还不符合现代诉讼对法院资质包括审判能力与公正性条件的要求,可以说,它目前还处于向现代型法院发展的“培育期”。在这一时期内,法院的权威性有限,公正性有限,其独立性也允许受到更多的限制。这一时期,检察监督制度对于保证法院审判的公正性可能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在当前司法不公较为严重,司法公正的制度条件尚需培育的情况下,承认检察监督的相对合理性,在为其设置一定支撑条件的同时,应当对其进行必要限制与改造。笔者对于我国目前的检察机关审判监督问题提出以下两点看法:(一)在一定程度上肯定民事行政案件中抗诉制度在一定时间内对于保证审判公正的意义,但必须作制度上的完善以使其能够有效运作并防止其负面效应。为此,需要着重解决三个问题:首先,检察监督须建立和贯彻“既要实现司法公正,又要维护审判权威”的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为此,应当限制监督范围,将监督案件主要限制在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司法严重不公、社会反响强烈的案件上,一味从部门的角度强调扩大监督是不妥当的。其次,为了协调好检审关系,并保证这一制度设置的有效性与合理性,对一些具体的制度问题做出明确规定,解决目前制度规范过于薄弱导致监督无序化以及法院缺乏适当配合的问题。再次,需要改进检察机关抗诉权的行使方式。目前抗诉决定权的行使带有行政化和非程序化的色彩。今后应当建立严格的透明的法定程序,并建立类似于合议庭决定的制度,特别重要的案件抗诉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使抗诉权的行使更加审慎和合理。(二)对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的审判监督,在目前宪法与刑诉法未作修改的情况下,不再延展与充实检察机关的审判监督功能,使其实际被虚置。在检察机关的一般法律定位未改变前,维持其虚置性状态,以防止对诉讼合理性的损害。同时,应当通过法律规范确认和贯彻控辩平等的基本原则,禁止控辩任何一方在诉讼程序中超越其当事人地位扭变诉讼的结构,以实现审判中的程序。
篇3
1金融创新监管的现实理由
现实中,由金融创新风险所造成的金融系统不稳定,最终导致金融危机,其主要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
(1)对金融机构稳定性产生的影响。金融创新是使各种金融机构原有的分工界限日益模糊,各种新型的金融交易已经不在旧监管的框架之内。随着金融创新与证券化趋势的迅速发展,创造了大量有别于传统资产负债的表外业务,有的甚至超过表外业务的一到二倍,成为金融机构经营业务的重要内容。
(2)对于金融市场稳定性的影响。在金融市场上出现与基本经济因素无关的不正常波动,往往是因为有投机力量的操纵,并有因信息不对称造成的从众心理从旁助阵。当代大量金融创新工具,为投机活动创造出了大批撼动市场的先进手段。由于大量衍生交易成本低,保值者和套利者在衍生市场用同样的资本可做数倍于现货市场的交易。而且利用衍生证券的杠杆特性,进攻更具数倍威力。1997年上半年,以量子基金为代表的一些大型基金,大规模运用杠杆能量,不断进攻泰国金融市场,触发泰国金融危机。
(3)对发生金融系统危机可能性的影响。当代金融创新一方面直接加强了金融机构之间、金融市场之间、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之间的密切联系,另一方面间接推动了金融业务国际化、金融市场国际化、资本流动国际化为主要表现的金融国际化趋势,致使局部的金融风险极易转化为全局性的金融风险,从而削弱了金融体系抵御局部风险的能力,使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性也随之降低。
2金融创新监管的经济学分析
由金融创新所产生的风险可能导致金融危机,而金融危机所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的社会成本又十分巨大,因而,许多经济学家主张政府介入进行监管,以降低有其可能产生的社会成本。若从市场失灵的角度分析,我们也将得到同样的结果。在经济学界,几乎一致的观点认为:在存在外部性、信息不完全、不完全竞争、公共物品等领域内,仅通过市场进行资源配置是无法保证其资源的配置符合帕累托效率的。
(1)外部性与金融创新监管。
外部性是指在提供一种产品或服务时社会成本或利益与私人成本或所得之间存在的偏差,也就是一些经济主体在其生产、消费过程中对其他经济主体所产生的附加效应。它反映了个经济主体在进行经济活动时对其他微观主体非价格方面的影响,即这种影响并没有通过价格机制发生作用。这种影响对他人来说,可能是正的,也可能是负的。正的效应通常我们称之为正外部性,又叫外部经济,负的效应我们称之为负外部性或外部不经济。尽管从理论上如“科斯定理”所说私人会有走到一起协商消除外部效应的积极性,但是,由于“搭便车”问题难以避免,各方协商的成本太高,因此,人们偏好以加强管制的办法来消除外部性。金融创新领域的外部性,实质与金融创新的双面性有关。金融创新主体推出一次金融创新措施后,可以增加创新受众的福利,同时会给经济、金融运行乃至金融制度的变革带来积极的影响。具体表现为:①促进金融创新产品的多样化,满足客户需要。②提高金融机构的盈利能力和避险能力。金融创新产品为各种金融机构增加盈利能力和避险能力提供了更大的回旋空间。③提高金融市场的有效性。金融市场是金融产品交易的市场,金融产品的不断创新和发展,使得交易的参与者不断增加,交易量也不断扩大。这样金融市场就日趋成熟,市场的有效性不断增加,从而降低了金融市场的交易成本。这就是金融创新外部经济的表现。至于金融创新外部不经济的表现也是多面的,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①金融产品创新的外部不经济。由于金融创新产品的高度虚拟性和高杠杆性,使得金融创新产品的交易规模急剧扩大。金融机构特别是商业银行在利润的驱动下会积极的参与金融创新产品的交易,倘若某家银行因从事金融创新产品交易发生倒闭,由于公众的心理预期,因而可能在同业内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引起其它金融机构倒闭。在经济政策方面则削弱了货币政策的发挥。②金融创新市场的负外部性。衍生金融市场运作的复杂性导致了交易价格的波动性和传染性。由于一些衍生工具的交易本身涉及到多个国家,本质上具有传染性,这样就使得金融机构之间建立起了远比衍生工具出现之前复杂的多的债券债务关系,一旦某一市场出现波动,便会迅速传导到世界其他地区的市场,甚至使市场交易主体和监管当局猝不及防。③金融创新加大了支付系统的脆弱性。由于金融创新在金融机构之间创造出远比过去复杂的债券债务链条,再加上达到天文数字的金融规模,使得支付清算体系的脆弱性更加严重,一旦支付系统发生故障,那么给金融交易带来的混乱不可想象,从而由此而产生的负外部性将会十分严重。
(2)信息不对称与金融创新监管。
信息不对称是指当事人并不了解全部的与交易有关的信息,这可能是由于当事人的有限理性,也可能是由于当事人的策略行为或机会主义。特别的,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知情较多的当事人一方还会出现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以衍生工具为主的金融创新工具市场也普遍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在衍生工具的交易过程中,交易者之间不可能具有完全相同的信息,信息在不同的交易者直接的分布是非对称的,拥有信息优势的一方可能产生机会主义倾向,即具有信息优势的当事人为获得更有利于自己的交易条件,可能故意隐瞒某些不利于自己的信息,甚至制造一些扭曲的、虚拟的信息,机会主义将会导致契约风险或契约行为的不确定性。
因而,在做出决策时,必须依靠预测和判断,这也意味着金融市场在信息不完全条件下,包括金融创新产品市场也存在无法通过市场机制进行调节的风险。
(3)不完全竞争与金融创新监管。
虽然金融衍生产品市场上的竞争程度已经相当高,然而并非不存在不完全竞争。某些交易所的会员与交易规模庞大的机构投资者,可能利用掌握的内部信息为己牟利。个别大户凭借自己的资金实力,可能认为的操纵市场,使得衍生工具的交易价格严重偏离其内在价值,导致衍生市场的价格风险。另外,在市场经济中还存在一个垄断与竞争的悖论问题,即竞争是市场发生机制发生作用的前提,也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然而,在自然的竞争状态下,市场竞争往往最后导致行业的积累和集中,形成垄断。垄断一旦形成,垄断的一方则会在衍生产品的交易过程中占据优势,破坏这个市场本身所需要的产品成本——价格结构,影响服务质量的提高,最终导致金融衍生工具的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增加,以及金融资源配置的扭曲,导致金融资源配置的无效率。
总而言之,由于金融创新领域市场失灵的种种因素,决定了政府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创新实施监管的必要性,从而确保整个金融体系安全和金融秩序的稳定。
参考文献
[1]平狄克,鲁宾费尔德.微观经济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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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以说审计的本质是控制,是因为审计本身就是作为控制手段而产生的,它与控制之间有着天然联系和亲密无间的血缘关系。“经济控制论”的提出与确立具有重大意义。第一,它更深刻、更准确地揭示了审计的本质;第二,可以此为基础构建全新的审计理论结构,促进审计理论的发展;第三,有利于将控制论、信息论和系统论等科学新成就有机地运用到审计理论的研究之中,创造出更丰满的审计理论;第四,更有利于审计职能作用的发挥,使其更好地为社会经济服务。
审计理论结构基点及其要素
审计理论结构的构建基点可有三种选择,即审计假设、审计目标和审计本质。笔者认为在需要大力发展审计理论的现阶段,选择审计本质作为整个审计理论结构的构建基点更为恰当。主要理由是:(1)只有准确地揭示了审计的本质,才能把握住审计理论的发展方向;(2)只有在审计本质认识上有所创新与突破,才能带动整个审计理论研究的发展有质的飞跃。
审计的本质乃特殊的经济控制。以此为出发点,笔者构建审计理论结构的基本思路是:
第一,需要研究审计这种特殊的经济控制存在的基本前提,这在理论上即属于审计假设的范畴;
第二,控制与目标紧密关联,审计这种经济控制必须有其特定的目标,因此,审计理论结构中应有审计目标这一要素;
第三,控制目标的实现必须依赖特定的控制手段与控制方式,因此,在以“经济控制论”为基点构建的审计理论结构中必然有审计控制手段与方式这一要素;
第四,控制系统的运作和控制手段与方式之作用的发挥又必须通过符合特定质量要求的信息流动来实现,而且还须有约束与引导审计行为的控制规范(或标准),因此,审计信息与审计规范也自然构成审计理论结构之要素。
基于这种思路,笔者提出的审计理论结构由(1)“审计本质”、(2)“审计假设”、(3)“审计目标”、(4)“审计信息”、(5)“审计规范”和(6)“审计控制手段与方式”这样六个要素构成。相应形成六大审计理论板块,即“审计本质论”、“审计假设论”、“审计目标论”、“审计信息论”、“审计规范论”和“审计控制论”。该审计理论结构各要素之内在联系是严谨的和符合逻辑的。“审计本质”要素处于该结构的最高层次,起着统驭整个审计理论结构的导向的作用;“审计假设”要素介于“本质”要素与“目标”要素之间,作为前提条件,支撑起审计理论结构大厦,具有基石作用,同时,又指导审计目标的确立。“审计目标”要素直接决定和制约着“审计规范”、“审计信息”与“审计控制手段与方式”这三个要素的选择与确定,反言之,这三者都是直接服务于如何保证审计目标之有效实现的。当然,它们本身还得反映“审计本质”和“审计假设”的要求。
由此可见,该审计理论结构的建立是合理的,它是一套完全浑然一体、首尾相应的命题体系。
审计目标
“Accountability”一词在我国20世纪8O年代有多种译称,如责任、受托责任、经管责任、经济责任和责任性、责任制等。笔者在1989-1990年撰写博士论文期间,综合各种译称之优点并结合审计、会计之特点,将其译称“受托经济责任”,并运用到博士论文之中,得到我的导师李宝震教授和闫金锷、闫达五、杨纪琬、杨时展和郭道扬等多位会计、审计大师的赞同和充分肯定。随后,“受托经济责任”这一概念在我国审计与会计界得到广泛。
受托经济责任关系的存在是审计产生、发展之首要前提。审计的本质目标就是确保受托经济责任(Accountability)的全面有效履行。不确立这一目标,审计也就失去其存在的意义和价值。
受托经济责任的基本涵义是指按照特定要求或原则经管受托经济资源和报告其经管状况的义务。由此,我们可将受托经济责任划分为行为责任与报告责任两大方面。从这一定义中,我们还可以看出,受托经济责任的实质就是按照特定要求(或原则)行事,其就是一系列的特定要求。从这些特定要求的来源看,它们来自委托人群体对受托人理想行为的期望与要求。由于委托人群体中的成员来自社会的方方面面,因而其期望与要求实际代表或反映了某种社会需要。从角度看,由于委托人的这种期望与要求是从低级向高级、由简单到复杂不断发展变化的,因而受托经济责任的内容也是由单一到多样不断扩展着的。
从行为责任方面,受托经济责任的主要内容是按照保全性、合法(规)性、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社会性以及控制性和环境性等要求经管受托经济资源,它们分别构成受托经济责任的某个方面,即保全责任、遵纪守法责任、节约责任、效率责任、效果责任、社会责任以及控制责任和环境责任等;从报告责任方面来说,受托经济责任的主要内容是按照真实性、公允性或可信性的要求编报财务会计报告或年度报告以全面反映行为责任的履行情况。
审计正是作为保证受托经济责任之全面有效履行而存在的一种特殊的经济控制手段或机制。审计师通过其独立、客观、公正的检查,对受托经济责任的履行状况予以确认,看其是否符合“全面有效”之目标要求,一旦发现偏离此目标要求之情形,即通过审计反馈进行直接或间接的纠偏,以促使受托经济责任得到全面有效的履行。
审计假设
审计作为一种客观的社会经济现象,它的产生与发展必有其基本前提与约束条件。揭示这些基本前提与约束条件既是审计科学的首要任务,也是发展审计理论的必然要求,这也属于审计假设研究的范畴。笔者认为,审计的基本假设可有五项,即:①责任关系假设;②正当怀疑假设;③可确认假设;④独立性假设;⑤有效性假设。这五项假设代表了决定审计事物产生与发展的最普遍、最基本的前提与条件,反映了审计最本质的东西。
(1)关于“责任关系假设”
该项假设认定各种受托经济责任的确立与解除必须由独立的第三者进行客观、公正的评定,充任这种第三者的人叫审计人,他所实施的行为活动就是审计。因此,受托经济责任关系的存在是审计产生的基本前提或首要前提。
(2)关于“正当怀疑假设”
该项假设的基本涵义是,由于没有充分的理由完全信任受托人的责任履行过程是全面有效的,没有充分的理由完全信任受托人提供的说明其责任履行状况的经济信息都是真实、公允和可信的,因而,必须对受托经济责任履行状况及其表达信息之可信性进行审计。因此,“正当怀疑假设”的关键意义是明确了审计的直接原因,为实施审计明确了目标、提供了依据。同时,从“正当怀疑假设”中还可合乎逻辑地推导出审计上的一些重要概念或观念,如应有审慎态度或应有审计关注,在权责划分基础上建立内部控制等。
(3)关于“可确认假设”
该项假设的基本涵义是,假定受托经济责任的履行状况可以通过收集、评价相关证据、验证相关信息而得到确认。这包括三层意思:
第一,受托经济责任的履行状况是可以确认的;
第二,这种确认是通过收集与评价相关证据以验证表征责任履行状况的信息来实现的;
第三,为实现此种确认,必须要求确立审计标准,并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
这一假设非常重要。正因为受托经济责任履行状况是可以确认的,审计标准的制定,审计证据的收集与评价以及审计程序的实施才具有实际意义,否则,也就失去了实施各种审计手段之依据。因此,“可确认假设”是审计准则理论、审计程序理论与审计证据理论之基础,也是审计中运用概率理论之前提和确立审计师责任界限的依据。
(4)关于“独立性假设”
审计的独立性是审计机构和人员排除干扰及个人利害关系,秉公实施检查并提出客观、公正的审计意见的一种特性。独立性是审计之最根本的特征,是审计的灵魂。失去独立性之审计也就不可能成其为审计。
“独立性假设”的基本涵义就是假设审计机构和人员始终能保持其地位、精神、操作以及伦理上的独立,并有能力排除各种干扰与约束,进行独立审计。该项假设的重要意义在于确立了审计的本质特征,使之区别于其他检查活动,成为一种自成体系的检查活动,成为一门独立的。该项假设是公认审计准则和审计职业道德中有关独立性要求及道德行为概念的基本依据。
(5)关于“有效性假设”
该项假设的基本涵义在于假设审计师与管理部门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利害冲突,即使有时存在,也可以避免或不至于妨碍审计行为的有效实施。我们可以设想,如果审计师与管理部门之间存在必然的、不可避免的利害冲突,那么,审计的独立性就没有保证,即使实施了审计,也失去了审计的本来意义。因此,“有效性假设”的确立为实施有效审计奠定了强有力的基础,也进一步巩固了“独立性假设”的地位。
以上五项假设相互联系,结为一体,共同构成了整个审计与实务的基本前提与条件。“责任关系假设”确立了审计存在的基本前提;“正当怀疑假设”解释了审计直接原因;“可确认假设”提供了实施各种审计手段的基本依据;“独立性假设”确立了审计的本质特征;而“有效性假设”则是实施有效审计的坚强后盾。
效益审计
审计在实现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即“两个根本转变”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是帮助实现两个根本转变的最重要的手段或最重要的手段之一,没有健全有效的审计手段,两个根本转变的完成是不可能的。两个根本转变的共同核心是效益问题,由此决定了经济效益审计在促进两个根本转变中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应当发挥决定性作用。为了更好地适应两个根本转变的需要,更好地发挥效益审计在其中的作用,应当对效益审计的和重点作出必要的扩充和调整,即应当建立并实施“利润目标导向审计”和“投资报酬率导向审计”相结合的新型效益审计,并促进审计重点由财务向效益的转变。在财务审计中应当把企业经营成果(利润)和投资报酬率同时予以披露,并对企业资产保值增值情况重点予以关注。
国家审计对国有企业的审计权
国家审计对国有企业的审计权本不应该是一个问题,但随着国有企业审计环境的变化,它又似乎成了一个问题。笔者认为,国有企业的审计环境主要由经济因素、民主因素、因素、文化因素和审计职业因素等构成。国家审计对国有企业应该拥有审计权,其基本依据在于:①国际审计惯例的要求;②保证和促进公共受托经济责任履行的需要;③国家审计与审计固有差异所决定:④充分的法律支持。国家审计如何实现对国有企业的审计权,笔者提出了五个方面的选择思路,即:①国家审计应把国有企业审计作为重点来关注;②通过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法律制度,明确界定国家审计和社会审计在国有企业审计上的职责权限,使两种审计协调配合,共同强化对国有企业的审计权;③按照国有企业分类改革战略,划分国家审计和社会审计对国有企业审计权的实施范围;④国家审计对国有企业审计的重点逐渐由财务合法性和合规性转向效益性,建立并实施“利润目标导向审计”和“投资报酬率导向审计”相结合的新型效益审计;⑤积极稳妥地推进国家审计对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企业制度与现代审计的关系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既定方向。现代审计与现代企业制度之间存在深刻的内在联系。主要表现为建立基础的一致性——财产(资源)的委托受托经营。以法人财产制度和有限责任制度为主要内容的现代企业制度是建立在财产(资源)委托受托经营关系基础上的。在此种关系中,委托人是财产的终极或原本利益所有者,而受托人是作为企业法定代表的经营者、管理者和决策者;委托人作为出资者对企业财产拥有终极所有权,而受托人作为经管者则对出资者投入的资本(财产)拥有法人产权,即独立运作的经营权。
现代与现代审计也是建立在财产(资源)委托受托经营关系上的。此种关系即会计、审计理论上所谓的受托经济责任关系(Accountability Relationship),即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在此种关系中,委托人将其财产(资源)托付给受托人并赋予其相应的行为指令(示)、报酬和权力;受托人接受委托并对其承担特定的经济责任(如管好用好受托财产)。对现代企业而言,此种受托经济责任关系实际上是现代企业制度中法人财产制度与有限责任制度基本要求的逻辑延伸。
篇5
Keywords: engineering cost examining the problem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TU7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工程造价是指一个建设项目建成投产所支出的各项费用的总和。预结算工作完成后,校审很重要,能有效避免多算、漏算、重算,提高预算的准确性,加快工作进展。因此,对造价报告的复核是一项技术性及经济性较强的工作。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工程量计算和预算单价套用是否正确,各项费用标准是否符合现行规定等。
1 建筑工程造价预结算审查前的准备工作
(1)熟悉施工图纸。施工图纸是编制预结算的基本依据。必须全面熟悉图纸内容,核对所有图纸,还要熟悉标准图以及设计更改的通知,不可遗漏。
(2)根据预结算编制说明,了解预结算包括的工程内容。如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法,土方工程中余土外运使用的工具及图纸会审后的变更等。以便能正确;工程式和正确套用某些分项基价。
(3)现场取证。深入工地现场了解实际情况,对现场施工工艺和材料使用进行记录、取证,并与图纸和招标时的要求进行比较,为工程结算审核提供依据。掌握工程变更情况,核实工程量。
(4)弄清所采用的单位估价表。预算定额和单位估价表是编制施工图预算的计价标准,都有一定的适用范围,应根据工程性质,收集熟悉相应的单价、定额。
(5)具体了解工程所在地区的综合预算定额、建筑材料预算价格、间接费用和计取费用的有关规定文件。
2 建筑工程造价预结算审核的主要内容
建筑工程造价预结算的审核,主要是单价的套用是否合理、工程量是否正确、费用的计取是否准确三方面为重点,在施工图的基础上招投标书、结合合同、协议、会议纪要以及地质勘察资料、工程变更签证、材料设备价格签证、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竣工资料,按照有关的文件规定进行计算核实。
2.1 工程量的审核
工程量的误差分为正误差和负误差。正误差常表现在土方实际开挖高度小于设计室外高度,计算时仍按图计。楼地面孔洞、地沟所占面积未扣;墙体中的圈梁、过梁所占体积未扣;钢筋计算常常不扣保护层;梁、板、柱交接处受力筋或箍筋重复计算等等;正误差表现在完全按理论尺寸计算工程量,项目的遗漏。因此对施工图工程量的审核最重要的是熟悉工程量的计算规则。
2.2 套用单价的审核
工程造价定额具有科学性、权威性、法令性,它的形式和内容,计算单位和数量标准任何人使用都必须严格执行,不能随意提高和降低。在审核套用预算单价时要注意如下几个问题:(1) 对直接套用定额单价的审核---首先要注意采用的项目名称和内容与设计图纸标准是否要求相一致,如构件名称、断面形式、强度等级(砼标号、水泥砂浆比例)等。其次工程项目是否重复套用。如块料面层下找平层;沥青卷材防水层,沥青隔气层下的冷底子油;预制构件的铁件;属于建筑工程范畴的给排水设施。在采用综合定额预算的项目中,这种现象尤其普遍,特别是项目工程与总包及分包都有联系时,往往容易产生工程量的重复。(2) 对补充定额的审核---主要是检查编制的依据和方法是否正确,材料预算价格、人工工日及机械台班单价是否合理。(3) 对换算的定额单价的审核---除按上述要求外,还要弄清允许换算的内容是定额中的人工、材料或机械中的全部还是部分?同时换算的方法是否准确?采用的系数是否正确?这些都将直接影响单价的准确性。
2.3 费用的审核
取费应根据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发的文件及规定,结合相关文件如合同、招投标书等来确定费率。审核时应注意取费文件的时效性;执行的取费表是否与工程性质相符;费率计算是否正确;价差调整的材料是否符合文件规定。如计算时的取费基础是否正确,是以人工费为基础还是以直接费为基础。对于费率下浮或总价下浮的工程,在结算时特别要注意变更或新增项目是否同比下浮等。
3 建筑工程造价预结算中存在的问题
建设工程预结算的编制是一项繁琐又细致的工作,也是技术与经济相结合的一项核算工作,它不仅要求审核人员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知识,包括建筑结构知识、施工技术等规范系列建筑工程知识,而且还要有较高的财务业务素质。在实际工作中,由于造价人员水平及所处的立场不同,往往出现以下问题:
3.1 虚报工程量
主要表现在:①虚列项目,将未施工的项目列入结算。如在机械大开挖的施工项目中虚列石方爆破等子目。②重复计算,虚增工程量。如在计算墙体工程量时,不扣除洞口断面面积。
3.2 高套定额
具体表现在:①提高标准。如墙与梁的砼标号不一样时,施工单位往往将高标号砼数量加大,低标号砼数量减少。②高套子目。如块石基础套块石墙,挖土方套挖石方。③其他方面。弃土运距不按实际运距调整,随意变更弃土运距。
3.3 提高材料价格
①只计正差不计负差。如钢筋、水泥市场价高于定额,施工单位只计这部分材差(正差),而对于现行的市场价低于定额的砾石、砂粒,施工单位确不计或少计这部分材差(负差)。②提高材料单价。如施工期较长的工程,不考虑价格的高低变化,只提供材料价格最高的发票。③隐蔽工程偷工减料。由于隐蔽工程在工程竣工后不易观测,一些施工单位会偷工减料,以达到提高造价的目的。
3.4 提高取费标准
善自提高建筑工程类别,如三类套二类,二类套一类。
3.5 虚设和虚增费用
不需抢时间进度的工程而计提夜间施工增加费用,招标文件明确工程综合单价包括所有费用施工单位仍以文件未明确包含税金,要求结算时增加该费用。
4 加强建筑工程造价预结算审核的措施
针对以上工程造价预结算审核中存在的常见问题,应采取以下的相关措施。
4.1做好对工程量的审核工作
建筑工程造价的增加是随同着工程量的增加而上升的,对曾经计算出的工程量计算表停止检查,主要是依据设计图纸、工程量计算规则、定额、专业设备资料表、建构筑物等停止的,重点在于审核工程量能否有重算、错算、漏算等现象,审核时抓住重点停止计算与核对,其他的分项工程能够做普通性的检查,审核时留意计算工程量的尺寸数据来源和计算办法。
4.2重点抓大项目,把握好小细节
建筑工程造价预结算审核是一项系统而复杂的工作,在审核中,每个细节与资金都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假如在预结算审核中呈现忽略,就会形成资金的流失。为了进步建筑工程造价预结算审核质量,审核人员在预结算审核中要紧抓大项目,还要留意小项目,把握小细节,这是进步工程造价预结算审核质量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手腕。
4.3 充分理解工程量计算规则
工程量的精确度决议着工程造价预结算的质量,要确保精确无误地计算工程量,只要通晓工程量的计算规则。施工单位编制的决算,经常在荫蔽穿插部位多算工程量。比方,在土建工程构造图中,梁与柱交接的中央,把梁算到柱的侧面,当主梁与次梁相交接时,把次梁算到主梁的侧面。但是很多工程的预结算工作人员,在计算时都是以梁柱的构造尺寸为规范的,没有扣除两者交接的中央,增加了工作量,进步了工程造价。假如在审核中,预结算审核人员不懂得计算规则,就很难真正核实工作量。
4.4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严格检查,合理审核造价
施工图是建筑工程在招招标过程中的重要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的不同,造价也会不同。普通设计机构都是按常规来设计的,在实践施工中,建立、监理等会依据实践状况来选择最优化的计划,选择适宜的设备和器材,完成效益最大化。
5 结束语
总之,工程造价的预结算审核是施工企业为了合理肯定工程造价、降低投资的一种重要手腕。不仅要做到既专业又细心,当然更要在遵循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结合正确的工作方法和丰富的业务知识,才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篇6
SketchUp中的材质肌理实景模拟,能够对基础材质的点、线、面、色彩和质感进行详细描述,能对肌理的形式特点做出基本明确的表达,能尽可能表述设计师对肌理形式美感的见解,能对人工与自然形成的肌理做出分析比较,能对肌理所表现的情感进行实质性探讨,能通过动手尝试过程,学会材质肌理运用技巧和积累创作经验。
2细节的详细推演
俗话说“,泰山不拒细壤,故能成其高;江海不择细流,故能就其深。”在景观设计中,细节决定着成败!例如,重庆龙湖地产的吴亚军坚持认为“细节决定成败”,该观念很好地体现在了龙湖开发项目的景观实践中,这也成就了许多龙湖高品质项目。但是设计师想要真正做到重视细节也并不是那么简单的,它需要你在设计中不断的推敲和深化,因为细节不会摆在你的眼前,它需要你去寻找并发现它们。在景观设计中如何做到高效的深化细节设计呢?景观设计细节在SketchUp软件中的实质推演便是答案。景观深化设计中,个体造型的宽窄、大小、长短、高低等精准的比例对比关系,可以在SketchUp中通过设计师之手简易而又流畅的实景体验,SketchUp给设计师带来了无限遐想和可能。除了形体细节外,色彩细节更是如此,红一点,红一点,再红一点的色彩想象,能在SketchUp中轻松的体会和感知。
景观中的竖向设计历来都是设计的重点,SketchUp中一比一再现设计场景和表现形式的多样化给设计师提供较为合理的细节推演,这将有助于打破过于依赖经验的设计过程,通过科学的详细场景再现,形象而又直观的提升设计质量。细节的详细推演因为有了SketchUp而得到了相当大的发展空间。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景观中细节的深化设计将进入一个崭新的、充满活力的世界。
篇7
第一次是从“查账论”到“方法过程论”的飞跃。
第二次是从“查账论”和“方法过程论”向“经济监督论”的飞跃,但这种变化并非质变。
笔者坚定地认为,审计在本质上是一种确保受托经济责任全面有效履行的特殊的经济控制。换言之,审计活动实际上是一种控制活动;审计行为实际是一种控制行为。而以审计在整个经济系统中的作用来看,它实际是一种特殊的控制机制。笔者将这种审计本质认识论称为“经济控制论”或“经济控制观”。
之所以说审计的本质是控制,是因为审计本身就是作为控制手段而产生的,它与控制之间有着天然联系和亲密无间的血缘关系。“经济控制论”的提出与确立具有重大意义。
第一,它更深刻、更准确地揭示了审计的本质。
第二,可以此为基础构建全新的审计理论结构,促进审计理论的发展。
第三,有利于将控制论、信息论和系统论等科学新成就有机地运用到审计理论的研究之中,创造出更丰满的审计理论;第四,更有利于审计职能作用的发挥,使其更好地为社会经济服务。
审计理论结构基点及其要素
审计理论结构的构建基点可有三种选择,即审计假设、审计目标和审计本质。笔者认为在需要大力发展审计理论的现阶段,选择审计本质作为整个审计理论结构的构建基点更为恰当。主要理由是:
(1)只有准确地揭示了审计的本质,才能把握住审计理论的发展方向。
(2)只有在审计本质认识上有所创新与突破,才能带动整个审计理论研究的发展有质的飞跃。
审计的本质乃特殊的经济控制。以此为出发点,笔者构建审计理论结构的基本思路是:
第一,需要研究审计这种特殊的经济控制存在的基本前提,这在理论上即属于审计假设的范畴。
第二,控制与目标紧密关联,审计这种经济控制必须有其特定的目标,因此,审计理论结构中应有审计目标这一要素。
第三,控制目标的实现必须依赖特定的控制手段与控制方式,因此,在以“经济控制论”为基点构建的审计理论结构中必然有审计控制手段与方式这一要素。
第四,控制系统的运作和控制手段与方式之作用的发挥又必须通过符合特定质量要求的信息流动来实现,而且还须有约束与引导审计行为的控制规范(或标准),因此,审计信息与审计规范也自然构成审计理论结构之要素。
基于这种思路,笔者提出的审计理论结构由(1)“审计本质”、(2)“审计假设”、(3)“审计目标”、(4)“审计信息”、(5)“审计规范”和(6)“审计控制手段与方式”这样六个要素构成。相应形成六大审计理论板块,即“审计本质论”、“审计假设论”、“审计目标论”、“审计信息论”、“审计规范论”和“审计控制论”。该审计理论结构各要素之内在联系是严谨的和符合逻辑的。“审计本质”要素处于该结构的最高层次,起着统驭整个审计理论结构的导向的作用:“审计假设”要素介于“本质”要素与“目标”要素之间,作为前提条件,支撑起审计理论结构大厦,具有基石作用,同时,又指导审计目标的确立。“审计目标”要素直接决定和制约着“审计规范”、“审计信息”与“审计控制手段与方式”这三个要素的选择与确定,反言之,这三者都是直接服务于如何保证审计目标之有效实现的。当然,它们本身还得反映“审计本质”和“审计假设”的要求。
由此可见,该审计理论结构的建立是合理的,它是一套完全浑然一体、首尾相应的命题体系。
审计目标
“Accountability”一词在我国20世纪8O年代有多种译称,如责任、受托责任、经管责任、经济责任和责任性、责任制等。笔者在1989-1990年撰写博士论文期间,综合各种译称之优点并结合审计、会计之特点,将其译称“受托经济责任”,并运用到博士论文之中,得到我的导师李宝震教授和闫金锷、闫达五、杨纪琬、杨时展和郭道扬等多位会计、审计大师的赞同和充分肯定。随后,“受托经济责任”这一概念在我国审计与会计界得到广泛。
受托经济责任关系的存在是审计产生、发展之首要前提。审计的本质目标就是确保受托经济责任(Accountability)的全面有效履行。不确立这一目标,审计也就失去其存在的意义和价值。
受托经济责任的基本涵义是指按照特定要求或原则经管受托经济资源和报告其经管状况的义务。由此,我们可将受托经济责任划分为行为责任与报告责任两大方面。从这一定义中,我们还可以看出,受托经济责任的实质就是按照特定要求(或原则)行事,其就是一系列的特定要求。从这些特定要求的来源看,它们来自委托人群体对受托人理想行为的期望与要求。由于委托人群体中的成员来自社会的方方面面,因而其期望与要求实际代表或反映了某种社会需要。从角度看,由于委托人的这种期望与要求是从低级向高级、由简单到复杂不断发展变化的,因而受托经济责任的内容也是由单一到多样不断扩展着的。
从行为责任方面,受托经济责任的主要内容是按照保全性、合法(规)性、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社会性以及控制性和环境性等要求经管受托经济资源,它们分别构成受托经济责任的某个方面,即保全责任、遵纪守法责任、节约责任、效率责任、效果责任、社会责任以及控制责任和环境责任等;从报告责任方面来说,受托经济责任的主要内容是按照真实性、公允性或可信性的要求编报财务会计报告或年度报告以全面反映行为责任的履行情况。
审计正是作为保证受托经济责任之全面有效履行而存在的一种特殊的经济控制手段或机制。审计师通过其独立、客观、公正的检查,对受托经济责任的履行状况予以确认,看其是否符合“全面有效”之目标要求,一旦发现偏离此目标要求之情形,即通过审计反馈进行直接或间接的纠偏,以促使受托经济责任得到全面有效的履行。
审计假设
审计作为一种客观的社会经济现象,它的产生与发展必有其基本前提与约束条件。揭示这些基本前提与约束条件既是审计科学的首要任务,也是发展审计理论的必然要求,这也属于审计假设研究的范畴。笔者认为,审计的基本假设可有五项,即:
①责任关系假设。
②正当怀疑假设。
③可确认假设。
④独立性假设。
⑤有效性假设。
这五项假设代表了决定审计事物产生与发展的最普遍、最基本的前提与条件,反映了审计最本质的东西。
(1)关于“责任关系假设”
该项假设认定各种受托经济责任的确立与解除必须由独立的第三者进行客观、公正的评定,充任这种第三者的人叫审计人,他所实施的行为活动就是审计。因此,受托经济责任关系的存在是审计产生的基本前提或首要前提。
(2)关于“正当怀疑假设”
该项假设的基本涵义是,由于没有充分的理由完全信任受托人的责任履行过程是全面有效的,没有充分的理由完全信任受托人提供的说明其责任履行状况的经济信息都是真实、公允和可信的,因而,必须对受托经济责任履行状况及其表达信息之可信性进行审计。因此,“正当怀疑假设”的关键意义是明确了审计的直接原因,为实施审计明确了目标、提供了依据。同时,从“正当怀疑假设”中还可合乎逻辑地推导出审计上的一些重要概念或观念,如应有审慎态度或应有审计关注,在权责划分基础上建立内部控制等。
(3)关于“可确认假设”
该项假设的基本涵义是,假定受托经济责任的履行状况可以通过收集、评价相关证据、验证相关信息而得到确认。这包括三层意思:
第一,受托经济责任的履行状况是可以确认的。
第二,这种确认是通过收集与评价相关证据以验证表征责任履行状况的信息来实现的。
第三,为实现此种确认,必须要求确立审计标准,并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
这一假设非常重要。正因为受托经济责任履行状况是可以确认的,审计标准的制定,审计证据的收集与评价以及审计程序的实施才具有实际意义,否则,也就失去了实施各种审计手段之依据。因此,“可确认假设”是审计准则理论、审计程序理论与审计证据理论之基础,也是审计中运用概率理论之前提和确立审计师责任界限的依据。
(4)关于“独立性假设”
审计的独立性是审计机构和人员排除干扰及个人利害关系,秉公实施检查并提出客观、公正的审计意见的一种特性。独立性是审计之最根本的特征,是审计的灵魂。失去独立性之审计也就不可能成其为审计。
“独立性假设”的基本涵义就是假设审计机构和人员始终能保持其地位、精神、操作以及伦理上的独立,并有能力排除各种干扰与约束,进行独立审计。该项假设的重要意义在于确立了审计的本质特征,使之区别于其他检查活动,成为一种自成体系的检查活动,成为一门独立的。该项假设是公认审计准则和审计职业道德中有关独立性要求及道德行为概念的基本依据。
(5)关于“有效性假设”
该项假设的基本涵义在于假设审计师与管理部门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利害冲突,即使有时存在,也可以避免或不至于妨碍审计行为的有效实施。我们可以设想,如果审计师与管理部门之间存在必然的、不可避免的利害冲突,那么,审计的独立性就没有保证,即使实施了审计,也失去了审计的本来意义。因此,“有效性假设”的确立为实施有效审计奠定了强有力的基础,也进一步巩固了“独立性假设”的地位。
以上五项假设相互联系,结为一体,共同构成了整个审计与实务的基本前提与条件。“责任关系假设”确立了审计存在的基本前提:“正当怀疑假设”解释了审计直接原因:“可确认假设”提供了实施各种审计手段的基本依据:“独立性假设”确立了审计的本质特征;而“有效性假设”则是实施有效审计的坚强后盾。
效益审计
审计在实现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即“两个根本转变”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是帮助实现两个根本转变的最重要的手段或最重要的手段之一,没有健全有效的审计手段,两个根本转变的完成是不可能的。两个根本转变的共同核心是效益问题,由此决定了经济效益审计在促进两个根本转变中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应当发挥决定性作用。为了更好地适应两个根本转变的需要,更好地发挥效益审计在其中的作用,应当对效益审计的和重点作出必要的扩充和调整,即应当建立并实施“利润目标导向审计”和“投资报酬率导向审计”相结合的新型效益审计,并促进审计重点由财务向效益的转变。在财务审计中应当把企业经营成果(利润)和投资报酬率同时予以披露,并对企业资产保值增值情况重点予以关注。
国家审计对国有企业的审计权
国家审计对国有企业的审计权本不应该是一个问题,但随着国有企业审计环境的变化,它又似乎成了一个问题。笔者认为,国有企业的审计环境主要由经济因素、民主因素、因素、文化因素和审计职业因素等构成。
国家审计对国有企业应该拥有审计权,其基本依据在于:
①国际审计惯例的要求。
②保证和促进公共受托经济责任履行的需要。
③国家审计与审计固有差异所决定。
④充分的法律支持。
国家审计如何实现对国有企业的审计权,笔者提出了五个方面的选择思路,即:
①国家审计应把国有企业审计作为重点来关注。
②通过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法律制度,明确界定国家审计和社会审计在国有企业审计上的职责权限,使两种审计协调配合,共同强化对国有企业的审计权。
③按照国有企业分类改革战略,划分国家审计和社会审计对国有企业审计权的实施范围。
④国家审计对国有企业审计的重点逐渐由财务合法性和合规性转向效益性,建立并实施“利润目标导向审计”和“投资报酬率导向审计”相结合的新型效益审计。
⑤积极稳妥地推进国家审计对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企业制度与现代审计的关系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既定方向。现代审计与现代企业制度之间存在深刻的内在联系。主要表现为建立基础的一致性——财产(资源)的委托受托经营。以法人财产制度和有限责任制度为主要内容的现代企业制度是建立在财产(资源)委托受托经营关系基础上的。在此种关系中,委托人是财产的终极或原本利益所有者,而受托人是作为企业法定代表的经营者、管理者和决策者;委托人作为出资者对企业财产拥有终极所有权,而受托人作为经管者则对出资者投入的资本(财产)拥有法人产权,即独立运作的经营权。
现代与现代审计也是建立在财产(资源)委托受托经营关系上的。此种关系即会计、审计理论上所谓的受托经济责任关系(Accountability Relationship),即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在此种关系中,委托人将其财产(资源)托付给受托人并赋予其相应的行为指令(示)、报酬和权力;受托人接受委托并对其承担特定的经济责任(如管好用好受托财产)。对现代企业而言,此种受托经济责任关系实际上是现代企业制度中法人财产制度与有限责任制度基本要求的逻辑延伸。
在受托经济责任关系中,委托人希望受托人能够诚实地、令人满意地履行受托经济责任,不仅要求实现其受托财产(资本)保值,而且要实现其财产(资本)的增值;而受托人也具有向委托人交待或表明其在诚实地、认真地履行受托经济责任,以便继续获得委托(投资)的内在需要与动机。基于受托人的需要与动机产生了会计的需要,即借助于会计来反映受托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具体表现为:
(1)通过会计确认、计量与记录,反映和控制受托经济责任的具体履行过程,即经管受托财产的过程。
(2)通过会计报告总括地反映受托经济责任的履行状况。在实践中,后者对于委托人来说更为重要,它是委托人了解受托人责任履行状况的最基本的依据。
基于委托人的愿望和保证受托人会计反映的真实公允性(Truth and Fairness)或可信性(Credibility),产生了对审计的需要,即委托人借助于审计来控制受托人受托经济责任的履行过程和状况,以及受托人提供的会计报告的质量(即真实公允性或可信性)。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与受托人,特别是经营管理活动存在着法律上、空间上和时间上的分离性,以及专业知识障碍和时间、成本方面的若干限制,委托人往往不能直接控制受托人的责任履行过程和会计报告之质量,必须借助于一个独立的第三者来实现这种控制,这即审计产生的重要原因。而受托人为了表明其责任履行情况并取信于委托人,也愿意接受此种控制。按审计动因理论中的“人理论观”(Agency theory)受托人通过审计可获得至少四方面好处:
(1)解除(脱)受托经济责任。
(2)提高企业的社会声誉。
篇8
(一)审查逮捕阶段适用排除非法证据规则的依据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吸收了此前颁布实施的两个“证据规定”中有关非法证据的认定及排除的实体和程序性规则的原则性规定,就非法证据包含的对象、适用程序等作了一般规定,确立了非法言词证据的绝对排除和非法物证、书证的相对排除原则。
新刑诉法第54条吸纳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非法证据排除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审查中,对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能作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依据。”,在第二款规定在侦查、审查、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意见、决定和判决的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65条、第66条、第67条也针对新刑诉法第54条作了规定,细化了审查逮捕阶段适用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据种类。结合《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三条,笔者认为这是新法对于审查逮捕阶段适用非法证据排除的法律依据的继承发展。
(二)现行制度设计存在的问题
1. 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度不明确
根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2条、第3条,以及新刑诉法第54条之规定,对于审查逮捕阶段审查发现的非法言词证据绝对予以排除,对于瑕疵证据予以相对(裁量性)排除。
但是问题在于“两个证据规定”以及刑诉法对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主体上是围绕审判阶段进行设计,且审判阶段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与审查逮捕阶段并无明确区分。然而在刑事诉讼程序的设计上,两个阶段是一个推进的过程,对于证据的证明力大小不同,审查逮捕阶段要求证据能够证明有犯罪事实的发生、有一定社会危险性即可;但审判阶段重在通过证据确定犯罪所有事实情节,进而定罪量刑,两者的这种区别却在非法证据排除上没有体现,使得办案人员难以把握。审查逮捕毕竟只是刑事诉讼中阶段性的评判,必然要受阶段性的限制,若一味强调排除非法证据,使得审查批捕与审判阶段对证据的要求同一化,不仅影响了逮捕正常功能的发挥、降低了办案效率,反而不利于打击犯罪。
2. 关于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
(1)启动主体单一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68条至73条,审查逮捕阶段对非法取证行为要经过调查核实后确定证据的合法性。主体上是由负责审查逮捕的人员依职权启动。那么为了保证发现非法证据即被排除以及调查核实的客观性,弥补检察人员审查证据视野的不足、防止负责审查逮捕的人员滥用权力、偏袒侦查机关,是否应该借鉴《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对审判阶段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采取可以依申请进行对非法证据的调查核实?
(2)排除程序与审查程序交叉重合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71 条,对非法取证行为调查核实后应制作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然后报请检察长依法处理,并且对于排除的非法证据应该在报告中说明、随案移送。根据刑诉法第98条关于侦查监督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捕时对于公安机关的违法侦查行为应根据违法程度或口头或书面向其提出纠正意见。但是,侦查行为本身的目的就在于搜集证据,违法的侦查行为即就是非法取证行为,可见,对于非法取证行为的调查核实与后者无本质区别,关键在于调查核实非法取证行为本身就是贯穿于审查批捕全过程的。在确立了审查逮捕阶段针对非法取证行为的调查核实程序后,与纠正违法行为程序的交叉重叠部分应该在程序上作何简化?
二、对存在问题的相关建议
(一)对于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度
笔者认为对于审查逮捕阶段非法证据的排除应该把握好一个度。检察机关承担着追诉职能,审查逮捕是完成这一职能的一个环节,刑事诉讼法要对侦查机关获取的的证据进行全面核实甄别,以确定犯罪行为是否存在应受刑法处罚;又要对侦查机关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并对违法侦查行为进行纠正,这从价值本质上看即是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一对矛盾。审查逮捕阶段是为侦查机关为进行进一步侦查必经的程序,批捕后的侦查才能收集更多证据,从而为定罪量刑做准备,如果在审查逮捕阶段一旦排除了有罪证据并导致比较明显的犯罪嫌疑人无法被羁押,极容易造成刑事案件停滞不前甚至倒退。而且审查逮捕中证据的不确定性也影响对非法证据的排除。
因此,笔者认为对于言词证据在审查时应做到实体与程序并重,重点考察言词证据间的客观性、关联性,非法言词证据应坚决排除;对于瑕疵物证和书证,应该偏重于程序上的审查,重点考察合法性,能够通过补正保留的就补正,对于定案有关键作用的一次性证据则不可以排除。只有这样,才能使审查逮捕与审判阶段有所区分,并为诉讼程序推进到审判阶段在证据方面做好准备,才能在程序上实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
(二)关于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
1. 对于审查逮捕阶段非法证据排除的启动主体单一,笔者认为可以设置依当事人、证人申请启动,但应该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线索和证明材料,防止随意启动。
篇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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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
工业革命之后,不少发达国家出现了严重的环境污染。我国的相关研究出现相对较晚,主要是改革开放以后,环境问题日益严重,学术界和政府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开始进行研究。1995年,在开罗会议上,中国审计署在提交的会议论文中对环境审计的作用和责任、环境审计的技术和方法,进行了具体阐述。但目前为止,我国环境审计仍然处于起步阶段,国内环境审计落后于国际环境审计已是不争的事实。
二、中国环境审计理论研究回顾
随着中国环境污染的不断加剧以及“科学发展观”观念的不断深入,我国有必要进一步推进环境审计工作,以实现环境保护的目标。环境审计应以其独立的监督功能,在保护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的活动中,发挥其监督作用。为此,必须分析、研究环境审计的理论基础,以创造合理的理论基础和实务规范。
(一)关于环境审计的职能
环境审计作为环境保护的一种有力工具,在经济活动中会越来越发挥其重要作用,在此就环境审计职能作出阐述,以其推动环境审计在我国的发展。王炜、王阳和雷东风(2000)认为,监督、鉴证、评价和防护是环境审计的主要职能;王学龙(1997)认为,监督、鉴证和评价是环境审计的三大职能。
(二)关于环境审计的主体
我国早期学者通常认为环境审计的主体主要是政府监管部门。随着居民环保意识增强,对环境问题以及企业社会责任更加关注,我国学者对环境审计主体的认识已经更加全面,陈思维、李菊香(2010)认为环境审计的实施主体由政府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机构和注册会计师共同组成。
(三)关于环境审计的客体
李菊香、胡文平、彭桃英(2011)等认为环境审计的客体包括三部分内容:即针对环境保护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进行鉴证的财务审计、针对组织业务活动对有关法律法规遵循情况进行鉴证的合规性审计,以及对有关组织的环境管理责任及工作成果进行评价的绩效审计。
三、中国环境审计研究的基本轨迹
(一)论文的研究内容概况
从理论研究和实务研究两方面考察我国环境审计研究内容轨迹,可以将环境审计理论研究的内容进一步分为综论型、概念-意义型、现状-对策型、具体理论及文献综述5类,实务研究主要按审计主体不同分为环境审计方法、政府环境审计、企业环境审计、民间环境审计、国外环境审计及其他等6类。
(二)论文的研究方法分析
我国环境审计研究方法相对滞后,在所查文献中,属规范分析的文章占主导地位,属实证分析的文章不多,理论与实际衔接不足。实证研究方法主要表现为案例研究、实地研究和调查研究,几乎没有档案研究和实验研究。
(三)中国环境审计的主要推动力量
论文研究的推动力量对论文起着很重要的作用,对样本文献的作者单位进行分类,可以将其分为高等院校、政府机构、企业及其他。中国企业若想进入国际市场的舞台,必须遵从相应的环境准则。无论是否出于自愿,企业都会回应这种压力,来承担环境方面的义务并采取一定的措施,这正是社会回应理论所主张的观点。
四、中国环境审计研究的特点和问题
(一)论文的研究方向分析
经过近年发展,我国环境审计研究正逐步形成自己的特色研究方向,理论研究上注重中国特色的环境审计理论体系的构建或国际环境审计理论的中国化,实务研究上与国际接轨,密切关注环境绩效审计和企业层面的环境审计。
但我国的环境审计研究方向比较窄,偏颇性和羊群效应明显。从主体来看,企业环境审计的论文最多,通过分析其研究内容,我们发现对企业环境审计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清洁生产审计、环境管理体系审计、环境责任审计,而对企业环境会计核算背景下的环境财务审计的研究涉及很少。
(二)论文的研究视角分析
我国环境审计研究的视角偏向审计和会计,一是从研究者的学科背景看,会计类核心期刊文献占总核心期刊文献的主导;二是从研究者单位分布看,来自高校的研究单位基本为会计院系,环保部门和企业的文献不多;三是环境审计学位论文专业背景的大部分是会计学专业。
与国外环境审计研究侧重生态环境评价和审核不同[3],我国环境审计研究首先由会计和审计界发起,研究者对会计审计问题熟悉,而对生态问题了解不够,这限制了我国环境审计研究视角的开放程度。
(三)研究层面分析
我国环境审计研究在深度和广度方面都有了迅猛发展,让我们从星星之火看到了燎原之势。从论文的研究方法可以看出研究层面的提高,在规范研究方法的运用上,更加注重比较研究、历史研究等方法,实证研究论文明显增多。
然而,我国的环境审计研究尚处初级阶段。一是概念、意义、现状、对策等深入研究较少。二是重复性研究问题严重,主要表现为简单重复和盲目重复。三是研究方法显单调,许多研究直接搬用审计学常规研究方法,对环境审计研究中“环境”二字缺乏考虑。
五、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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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衍生金融工具的发展历程
1.1我国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学定义和特点
我国财政部于2006年颁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其中《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提出,衍生金融工具是指本准则涉及的、具有如下特征的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1)其价值随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或其他类似变量的变动而变动,变量为非金融变量的,该变量与合同的任一方不存在特定关系;(2)不要求初始净投资,或与对市场情况变化有类似反应的其他类型合同相比,要求很少的初始净投资;(3)在未来某一日期结算。从衍生金融工具的定义中可以看出其具有不确定性和高风险性、跨期交易的契约性、杠杆效应和虚拟性的特点:
1.2我国衍生金融工具的发展历程
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独立行使中央银行职能,拉开了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序幕;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股票市场建立;之后借助于股票市场先进的交易网络系统,全国统一的国债流通市场开始形成。此后我国金融市场迅速发展,为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提供了一定的环境和条件。不过,衍生金融工具的发展并非一帆风顺,此间也由于我国市场的经济运行机制不完善而造成一段时间的发展坎坷。迄今为止,我国公开交易过的国内衍生金融工具品种主要有可转换债券、外币期货、国债期货、股指期货等。论文参考。
2.我国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监管问题之思考
2.1我国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监管的目标和内容
我国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监管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方面:(1)是否建立完善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确认、计量、报告和披露原则及具体的交易标准,是否制定相关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2)是否制定和施行与衍生金融工具相关的企业内部控制规范、监督及管理层的职责标准;(3)是否建立健全与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程度相适合并与国际衍生金融工具会计规范体系相统一的衍生金融工具会计模式;(4)是否制定衍生金融工具的审计准则,审计师根据准则对审计客户单位的衍生业务进行审计,加强审计师对企业衍生业务产生风险的关注程度,独立客观评价企业财务报告是否公允反应衍生业务给企业业绩和财务状况带来的影响;(5)监管机构是否通过应用信息技术、建立专门的网络系统实时收集分析有关会计信息等手段加强会计的事前和事中监管进而减少传统会计监管的事后缺陷。
2.2我国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2.2.1风险意识淡薄,缺乏财务警示机制
由于衍生金融工具的不确定性和高风险性,加之我国衍生金融工具发展时间较短,那些只为利用衍生金融工具套期保值或投机而获利的企业很容易因其复杂多变和技术难度等疏忽对其风险的控制,而且最能客观表现企业危机的财务警示机制也未建立。企业投资衍生金融工具导致经营陷入困境甚至破产的例子也是不少的,因此风险意识和财务警示机制对企业及利益相关者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
2.2.2以小博大的心理导致巨额损失
衍生金融工具的杠杆性看似初始投资较小,但交易过程中涉及的实际金额非常巨大,因为价格每降1%就有可能导致操作者100%的损失,一旦操作者的判断错误或是交易活动出现失误则可能会给企业及利益相关者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2.2.3公允价值计量、虚拟交易形式加剧了市场的波动和泡沫化
历史成本是传统会计理论中计量的基础, 即以交易时发生的成本作为入账依据。但衍生金融工具跨期交易的契约性使得从合约的签订到最终的交割有一个时间段,衍生金融工具的市场价值在这期间处于不断变化中, 导致损益的变动无法根据历史成本正确计量,因此,采用“ 公允价值” 加“ 表外注释” 原则,即采用市场价格来表现衍生金融工具的价值变动。但由于公允价值较历史成本更加动态,加剧了资产、负债及以公允价值计量损益的变动,进而加大了市场损益的波动性,而且衍生金融工具交易通常是一种资金博弈而非实物交易,这样一来,经济的泡沫化则会被放大。
2.3我国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监管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剖析
2.3.1管理者操纵会计准则的应用,浮于表面的管理现象较为明显
国际会计委员会在制定国际会计准时原则上力求统一,但在确认、计量和披露等方面还存在过于理论、抽象、粗糙等问题,加上我国的衍生金融会计体系还不够系统完善,每次出台的政策法规或进行修订都是应急式的。所以,我国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制度和规范的实用性还不够,给管理者留下了很大的操纵空间,浮于表面的管理也只会阻碍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监管的实施效果。
2.3.2我国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监管本身存在缺陷,其完善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论文参考。一方面,会计监管中相关会计准则的漏洞直接影响会计监管的效率和效果。衍生金融工具产生的时间较短及其契约性和不确定性的特点都冲击了传统会计理论,也大大影响了准则的制定和完善;另一方面,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监管多在于事后监管,而其他金融工具的监管包括事前的制度监管和过程中的监管,这一区别也使得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监管需要在不断的实践中加以完善。
2.3.3信息使用者缺乏心理准备及条件不够成熟
衍生金融工具会计计量由历史成本模式过渡到公允价值模式或是历史成本与公允价值并存的混合模式,存在着来自信息使用者心理上的阻力。由于历史成本在长期的会计实务中占据了主导地位,其生成的会计信息具有可靠性,使得相当多的人认为历史成本模式下的财务报告可以满足大多数信息使用者的要求,而公允模式计量会造成一定程度上的信息不对称,因此他们对更改会计计量模式持排斥态度;也有相当多的信息使用者习惯了原有的计量模式,没有做好接受新模式的心理准备,更有部分银行界和保险界人士认为公允价值信息不比历史成本信息更具相关性等。因此还需要更多的努力和时间来消除信息使用者心理上的障碍。
此外,公允价值完全取代历史成本的条件还不成熟,例如,会计人员专业判断需要精准、评估行业需要规范和完善、评估技术需要提高、社会诚信和执法力度需要加强等。
3.完善我国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监管的策略
3.1完善我国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理论
实施监管、提高监管效率和效果的前提在于监管理论和制度的完整和详尽。由于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监管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会计监管,传统的会计理论不能完全适合这个市场的特殊性,结合我国衍生金融工具市场的特点和实际国情,考虑其未来发展的趋势,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大胆创新,独立制定符合这个市场的监管制度和规范,在实践过程中探索出一条适用于我国衍生金融工具市场的会计监管道路。
3.2加强衍生金融工具市场的会计信息披露力度,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信息使用者传播有效信息,使这个市场更加公开透明化
第一,改进现行会计报表结构,便于报表使用者直接读取信息,例如,将资产负债表中资产负债类项目按“金融资产”和“非金融资产”分类,权益类项目增设“衍生金融工具影响权益”项目,在编制利润表时加上“衍生金融工具投资损益”项目,编制现金流量表时增加有关由金融衍生工具引起的现金流量变化的信息;第二,加强对衍生金融工具表外披露,附加说明明细表中未能列出的特殊合同条款和条件、与衍生金融工具相关的风险(如,利率风险)、衍生金融工具确认的时间标准、公允价值的来源及确认和计量衍生金融工具所引起的盈利和亏损的基础等内容;最后,加强衍生金融工具的审计工作,提高对被审计单位衍生业务的关注,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及执行情况着重调查,采用详细的审计技术,运用数学性证据和分析性证据,对不同类型企业给予不同类型的审计报告。
3.3加强以投机为目的的不良交易行为监管
由于衍生金融工具的高风险和高收益的特点,难免有些投资者存在不良的投机心理,以至于扰乱正常的操作秩序。论文参考。此外,还应加强衍生金融工具市场内部风险控制,无论是从制度上还是在会计确认、计量、报告等程序中都应考虑内部风险的防范和控制,从根本上杜绝会计监管出现更多的漏洞。
3.4强化国内衍生金融工具市场从业人员的队伍建设
篇12
一、协同审计,整合审计资源推进审计全覆盖。组织各乡镇(街道、园区)内审机构同步开展2018年度政府投资项目专项调查;与城投集团、交投集团等四大县国有平台公司内审力量联合开展国有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专项调查,发挥国家审计和内部审计各自的优势,加大内部审计成果利用,推进审计全覆盖。
二、以审代训,创新指导监督方式加强内审工作指导。积极选派局审计业务骨干,主动深入内审单位一线,采取“以审代训”的方式,通过召开座谈会、深入现场审计、指导档案整理等,“手把手”指导内审单位开展项目审计,强化内审指导监督,
提升内部审计人员业务素质,推进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内部审计成效明显。县***内审机构在对下属国企的专项审计中,力促下属企业追回借款6400万元等。
篇13
(二)制度背景
应对各界对于审计师诚信问题的质疑,除了靠审计师自身加强自我约束外,政府的监管也必须起到作用。在我国,执行这一监管行为的即是中国证监会。
1999年出台的《证券法》和2005年修订的《证券法》从法律高度规定了证监会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与管理。根据笔者对2001~2010年证监会处罚的会计师事务所样本来看,行政处罚的处罚事由往往针对审计存在如下主要问题:注册会计师专业胜任能力不足,职业道德缺失,会计师事务所对风险控制存在疏漏等。
二、理论依据
(一)行政处罚的惩罚功能
根据法律责任功能论,法律的目的就在于保障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及权力得以生效,在它们受到阻碍,使得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受到侵害时,通过适当的救济,使对侵害的发生负有责任的人承担责任,消除侵害并尽量减少未来发生侵害的可能性。这一目的主要通过它的三个功能得以实现:惩罚功能、救济功能和预防功能。其中,惩罚功能指的是通过对违法者和违约人的惩罚,以达到维护社会安全和秩序的目的。
根据该理论,支持行政处罚机制存在并不断实施的一个重要假设就是:违规审计师受到行政处罚后,审计质量显著高于受处罚前。若根据研究,其结果与之相符,则说明行政处罚的对于审计师行为的约束效果显著。
(二)行政处罚的信号作用
正如前文所言,有必要研究行政处罚在市场上的信号效果,倘若行政处罚所释放出的负面信号足以使得审计需求方改变原先选择,弃暗投明,那么可以认定,现行的行政处罚措施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以此也能警告审计学术参考网提供论文写作和写作服务lunwen. 1KEJI AN. COM,欢迎您的光临师,督促其保持良好的审计独立性。这一点即是对审计市场客体选择行为的分析。
我们可以预期,经过那些被处罚过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IP0公司的财务报告将被证监会认为可靠性较低,因此,经过这些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IPO公司将更难通过发行审核;而在二级市场上,这些受处罚的会计师事务所,其年报审计服务的市场份额,也势必受到负面信号的影响而有所下降。
三、行政处罚对会计师事务所行为的影响
笔者以2001年至2010年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会计师事务所为样本框。选取被处罚会计师事务所在这10年间于二级市场出具的A股上市公司审计年报作为样本(共1643条记录)。剔除数据缺省公司(10家)。剔除合并或改制的会计师事务所(620所)。最终样本量为1013条记录。
研究中使用到的上市公司财务数据、会计师事务所信息来自于“国泰安数据库”。数据的处理使用SPSS10.0统计软件进行(下同)。
笔者从单变量角度对会计师事务所在受到处罚前后的行为进行对比,以“非标准意见占比”作为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的衡量指标。
笔者将所有样本按照受罚前与受罚后进行分类,计算出每一个会计师事务所的对应非标比例数(出具非标准意见的审计报告数占总数的比例)。最后对40条记录进行描述性统计分析,结果由表3-1给出。
表3-1 处罚前后非标比例
可以看到,处罚前后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质量并没有明显的上升趋势。这可能是由于用“非标比例”代表审计质量有一定局限性。一些研究认为,中国证券市场上存在“审计意见变通行为”,比如在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保留加说明段审计意见”等,因而通过审计意见来衡量审计质量存在一些问题(陈信元、夏立军2004)。所以笔者进行了进一步的稳健性测试,寻求代替审计质量的指标。
当审计师为某公司出具标准意见时,若该上市公司存在“微利”现象,则认为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存疑。因此,可以考查会计师事务所某年度出具的标准意见审计报告,分析其中微利公司与微亏公司数量之比,若该比例趋高,则说明审计质量低,反之则反。
笔者依照该思路,以微利微亏公司比为指标,反应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这里以每股收益(EPS)作为衡量指标,认为ROE在[0,0.1]为微利公司,在(-0.1,0)为微亏公司。并用同样的方式对样本进行描述性统计,结果由表3-2给出。
表3-2 处罚前后微利微亏比
可以发现,会计师事务所受到行政处罚后,微利微亏比的均值有了明显的下降,证明审计质量有所上升。
可见,在我国审计市场上,行政处罚机制无法帮助改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这一点值得监管者引起重视。
四、行政处罚对客户选择行为的影响
笔者以2002年至2010年证监会对会计师事务所行政处罚的披露为依据。选取2002~2010年A股上市公司审计年报,筛选其中未被取消或合并的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剔除缺失数据,最后得到566条会计师事务所观察记录。
在二级市场上,笔者用“客户流失比例”对客户选择行为进行衡量。客户流失比例等于某会计师事务所“本年较上年年报审计客户减少数”与“上年年报审计客户总数”的比值。
而后,学术参考网提供论文写作和写作服务lunwen. 1KEJI AN. COM,欢迎您的光临笔者筛选了样本框中,所有受过处罚的会计师事务所,并将它们按照受罚前与受罚后进行分类,计算出每一个会计师事务所的客户丢失比例。最后对这些记录进行描述性统计分析,结果由表4-1给出。
从表4-1中可以看出,二级市场上的行政处罚对客户选择行为的影响强烈。
表4-1 处罚前后二级市场客户丢失比例
我们可以得出如下针对客户选择行为层面的结论:审计客户在选择年报审计会计师事务所时,会倾向于选择未被行政处罚过的会计师事务所。监管者应当综合考虑审计市场主客体的特性,来加强处罚力度,力求更有效地达到行政处罚的惩罚功能。
五、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