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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1基本情况
1.1种植地点东风镇是以农业为主的镇,地处省城近郊,人均耕地只有0.04hm2左右,主要由洛湾、乌当两个四面环山的坝子组成,土地肥沃,年均气温14.6℃,平均海拔1100m,年降雨量1179mm,有南明河、鱼梁河、雨洞河等主要河流迂回交汇于两个坝子。无霜期长、气候湿润、水源齐足,得天独厚的自然条件为发展种植非洲菊、康乃馨提供了十分优越的基础条件。
1.2发展情况从2001年起。在各级部门的支持帮助下引进试种非洲菊9个大棚,经不断努力现已发展到500多个大棚。康乃馨种植从2005年2月开始筹建。由于当地人均占有耕地面积仅有0.04hm2左右。大部分农户需租赁他人地块修建大棚,每公顷地年租金16500~18750元;每户修建1个大棚需1500元(每个大棚国家投入3900元)。4月份开始种植,8月份止。共有马斯特、达拉斯、佳农、卡曼、红芭、浅粉芭芭拉等21个品种281个康乃馨标准大棚。2005年4~5月份所种植的第1批花苗1茬花已收完,2茬修剪后正好可投产上市。2005年6~8月间所种植的第2批花苗1茬花收完时,2茬花正值花苗期。总体的鲜花销售市场较好,部分远销深圳、广州等城市。
2年均每公顷种植投入情况
数据来源:各以10户农户调查为依据。国家投入不计入成本。
2.1非洲菊苗投入54000株×0.9元÷3=16200元(3年一换);翻犁田土投入744元;腐质土、农家肥、化肥投入12786元;大棚换膜折旧、套袋投入10575元;农药投入8398.5元;机械耕地、浇水用电、油投人3663元;农户建棚投入折旧45个×1500元÷10=6750元(每公顷需建45个大棚,10年一换);购抽水、打药等机械折旧投入2122.5元;购种苗运杂费用6336元;建棚土地租金18000元;人工投入1632个×20元=32640元。共计投入118215元。
2.2康乃馨苗木由国家无偿提供。翻犁田土投入744元;底肥腐质土、沼液、农家肥、化肥投入12657元;大棚膜折旧、花卉套袋10350元;农药投入6898.5元;机械耕地、浇水用电、油投入1890元;购抽水、打药等机械折旧投入1842;农户建棚投入折旧45个×1500元÷10=6750元(每公顷需建45个大棚,10年一换);定植桩、网投入9900元;购种苗运杂费用2415元;租用土地投入18000元;人工投入1809个×20元=36180元。共计投入107626.5元
3经济效益
3.1非洲菊非洲菊1年12个月都产花,产花量52182扎/hm2,每扎20枝,销售价3.32元/扎,销售收入173244.24元,年均纯利润为55029.24元/hm2。
3.2康乃馨根据不同品种,种苗平均每14~16个月一换,产2茬花。年均产量68805扎/hm2,每扎20枝,销售价2.49元/扎,年销售收入171324.45元,年均纯利润为63697.95元/hm2。
4社会效益
篇2
一、各国刑法中关于犯罪中止的规定概览
(一)外国刑法中关于犯罪中止的规定简介
在英美普通法中,对犯罪中止通常作未遂罪处理,在处罚上也不做任何特别考虑。值得一提的是,美国有大约半数州的刑事制定法允许被告人把非外来障碍致犯罪未完成的情形作为无罪辩护的理由。在美国尚有一个州的刑事制定法明确否定犯罪中止可作为辩护事由。但已有九个州的法院以判例法形式否认了中止犯的可免责性,其中最著名的一个判例是LeBarron.Stcote案。
1965年3月3日傍晚,被告人LeBarron在一座铁路桥的中央劫持了正匆匆走过桥的一名叫JodeanKand的妇女,告诉她如果不出声就不会受到伤害,为了使自己不受伤害,这名妇女只好不情愿的随他走到铁路桥的尽头,并被推进桥旁边的一个小棚屋。在屋中,被告人告诉受害人:你知道我需要什么。随即他脱下自己的裤子,并开始脱受害人的裙子。在保证自己绝不会叫喊后,受害人告诉他她正在怀孕,并恳求他放过自己,否则会伤害自己腹中的孩子。听到她的恳求后,被告人用手抚摸了她的腹部,并将她拉到屋门口的光亮处,这时他发现受害人确实穿着贴身的孕妇装。在警告被害人不要报警,否则他会杀死她后,被告人随即让她走了。在法庭上,被告辩称指控他犯有罪未遂是没有充分根据的。首先,他在完全有机会和受害人发生关系的前提下停止了这种努力,其次,导致他放弃自己意图的因素是受害人正在怀孕,这一因素不应被视为外来障碍,他中止犯罪的原因来自他的内心。被告人的辩护理由最终未被法庭认定,他被判处不多于15年的监禁。LeBarron提出了上诉,但仍被上诉法院驳回。
在大陆法系国家,最早规定中止犯的立法例是1871年《德国刑法典》该刑法典是将犯罪中止作为犯罪未遂中的一种特殊形式加以规定的,并确立了中止犯免罚的处罚原则。该法对大陆法系大部分国家的刑事立法产生了重大影响。至今,大陆法系大部分国家的刑事立法都是将中止犯纳入未遂犯的规定之中。对待未遂犯的态度和处罚原则,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立法大致采取了以下几种模式。
1.中止犯不以犯罪论。1810年《法国刑法典》第2条规定:“凡未遂之重罪,已表明于外部行为并继之着手实施,仅因偶然或非出于犯人本意之情况,而中止或未产生结果者,以重罪论。”这条规定中虽未明确规定犯罪人因己意中止犯罪的不以犯罪论,但从该法中没有中止犯的规定和处罚原则,而该法又奉行严格的罪刑法定原则的立场看,当然可得出上述结论。新修订的法国现行刑法仍然沿袭了1810年刑法的传统,对中止犯不以犯罪论。法国的司法机关也不追究中止犯的刑事责任。
2.规定中止犯在只有其行为或结果构成其他犯罪时才以其它罪加以处罚。1929年《苏俄刑法典》第19条规定:“如果犯罪行为没有实施,是由于打算实施这个犯罪行为的人自动放弃实施的时候,法院应当依照未遂犯或预备犯实际上已经完成的行为,来决定适当的社会保卫方法”。该条规定有两大特色:一是未将中止犯规定于未遂犯之中,而是将其独立规定为一种犯罪未完成形态,中止犯的范围,不仅包括已着手实施犯罪后自动放弃的情况,也包括在犯罪预备阶段放弃犯罪的情形。这一规定对我国的刑事立法产生了影响。二是对中止犯的处罚,不是作为一种未完成罪处理,而是按犯罪行为构成的其他既遂罪处罚。如自动中止妇女的,因其中止系为己意,故不构成罪。但因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已构成猥亵妇女罪,故应按猥亵妇女罪的既遂处罚。对此种处理模式,我国学者曾提出如下意见:以实际危害结果认定中止犯性质之所以不正确,主要是(1)它违背了认定犯罪必须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理;对中止的处罚是对其中止前危害社会行为承担责任,先前行为是在原来的犯意指导下进行的。行为与犯意的性质是一致的,如果以犯罪过程中造成另外的危害结果确定犯罪性质,必然会产生客观归罪的弊端。(2)它会使有些中止犯无法处理而宽纵犯罪分子。就有损法律的尊严,也是罚不当罪的表现。
3.规定中止犯可减轻处罚。如1971年《瑞士刑法典》第21条款规定:“犯罪未完成如果由于行为人之本意者,得不依未遂犯处罚。”该法第22第2款规定:“行为人由于己意致力于避免犯罪结果之发生,或阻止其结果发生者,得减轻其刑。”
4.规定中止犯应减轻或免除处罚。如《日本刑法典》第4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而未遂的,可以减轻其刑,但基于自己的意志而中止犯罪的,应当减轻或免除刑罚。”《韩国刑法典》第26条规定:“行为人已着手犯罪行为之实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结果发生者减轻或免除其刑。”5.规定中止犯免除处罚。如《德国刑法典》第24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己意中止犯罪之继续实行或防止犯罪之完成者,不受未遂犯之处罚。”
不难看出,不仅两大法系对中止犯的态度迥然不同,大陆法系不同国家的刑事立法对中止犯的构成条件和处罚原则的规定也存在重大差异。
(二)我国刑法中的犯罪中止形态
据学者们考证,自唐律以来,我国刑法中已经有了近似现代刑法中区分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的规定,却惟独未有犯罪中止形态和处罚的明确表述。直至清朝末年,20世纪初叶,著名法学家沈家本受命主持修律时,由其主持修订的《大清暂行新刑律》第18条规定:犯罪已着手而因己意中止者,准未遂犯论,得免除或减轻本刑。这一规定系模照德、日刑法将中止犯规定为未遂犯中的一种特殊形式,而未将其规定为一种独立的犯罪未完成形态。
建国后,195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大纲草案》中首次提出了“中止犯”的概念,该大纲第14条第2款规定:“犯罪未完成,系因己意中止行为或防止结果之发生者,为中止犯,免除处罚。”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指导原则》草案第6条规定:“不论什么犯罪,在实行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行为的继续进行和有效地阻止了犯罪结果发生的可以免除处罚。”该条规定将犯罪中止限定于“实行犯罪的过程中”,这一点于德日刑法的规定极其相似。195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草案》第22稿第21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应当免除或减轻处罚。”我国1979年刑法第21条关于犯罪中止的规定与57年刑法草案第22稿的规定无任何差别。1997年3月14日八届人大五次会议修订后的刑法第24条对1979年刑法第21条做了两处修改:一是对犯罪中止的构成要件,将“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改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新刑法中的上述改动,避免了在同一法条中相同词语语义上的不一致,从语言学上讲无疑是成功的。二是对中止犯的处罚,由笼统地规定应当“免除或者减轻处罚”修改为“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这一规定既是我国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同时也使司法实践中对中止犯的处罚有了更明确的标准。
二、犯罪中止的成立要件
(一)犯罪中止的成立要件概说:
如前所述,大陆法系各国刑法对中止犯的态度和处罚原则表现出较大差异。但是,对中止犯的成立条件的表述大部分国家的刑法规定较为一致,构成中止未遂一般来说应具备如下条件:(1)行为人已着手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2)犯罪未完成是由于犯罪人自觉地否认了其犯罪意图。(3)未发生侵害结果。这就要求犯罪人在犯罪行为未实行终了时停止行为的继续实施,或在行为实行终了后采取积极措施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上述三个条件,因为高度概括,所以并不能给实践中在认定中止犯时为其所面临的重重复杂情形提供明确的判断依据。对中止犯的成立条件,在刑法理论界最具争议性的问题是如何认定犯罪人是否自动中止犯罪。对于判断犯罪人“自动中止”的标准,在刑法理论上有四种学说:
(1)主观说此说以犯罪人对妨碍其犯罪得逞的客观障碍的认识作为判断标准。其依据便是采用了德国学者弗兰克提出的弗兰克公式:“能达目的而不欲时,属于中止未遂;欲达目的而不能时,属于障碍未遂。”根据该说,如果犯罪人放弃犯罪是因为他主观上认为存在妨碍其行为得逞的客观障碍,即使这种障碍并不存在,仍不能认定犯罪人系出于己意自动中止犯罪。如果犯罪人主观上并不认为存在其完成犯罪的障碍,在这种情况下停止了实行行为或防止了结果发生,即便客观上存在使其犯罪意图无法得逞的障碍,仍应认定犯罪中止成立。至于促使犯罪人中止犯罪的动机是什么,则非所问。虽然有权威学者和判例采取主观说,但是主观说还是受到批判。对该学说的批判主要是通过批判主观说的基准--弗兰克公式来体现的:第一,弗兰克公式中的能与不能是一种可能性概念,至少可以在两个意义上作出解释,其一是伦理的可能性,其二是心理、物理的可能性。例如,儿子决意杀害父亲,已经向父亲瞄准了,但没有开枪。如果单纯从心理、物理的角度而言,开枪是可能的,但从伦理的角度而言,开枪是不可能的。于是,适用弗兰克公式时会因角度不同而得出甚至矛盾的结论。因此弗兰克公式并不能准确地区分障碍未遂和中止未遂。第二,即使将弗兰克公式中的能与不能限定为心理、物理的可能性也存在疑问。例如,甲将丙误认为乙,以杀害乙的意思对丙实施刺杀行为,但马上发现对象弄错了,便立即停止了继续刺杀行为。如果单纯从能达目的而不欲的基准来判断的话,甲的行为属于中止未遂,但这种结论是有疑问的,在这种场合必须分析行为人不欲的动机。从上可以看出主观说对自动性的认定并不明确。
(2)限定主观说该说认为只有在犯罪人放弃犯罪系出于惭愧、内疚、同情、怜悯等广义的悔悟时才成立犯罪中止。该学说只是把主观说中的能与不能限定于伦理道德方面的可能性。限定主观说的主要缺陷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将自动性和伦理性相混同,混淆了法律责任和伦理责任的界限,对犯罪人提出超出法律规定范围的要求,实不可取;二是将广义悔悟作为中止犯的成立要件,没有法律根据;三是过于缩小了中止犯的成立范围。如平野龙一指出:限定主观说将中止犯视为责任减少或消灭事由,其结果导致即使既遂也应以中止犯论处,这与现行刑法相矛盾,也忽视了奖励中止的刑事政策效果,而且刑法并没有将广义的悔悟规定为中止犯的成立条件,故限定主观说缩小了中止犯的成立范围,违反了刑法的谦抑性。
(3)客观说其基本观点是,对于行为人放弃犯罪的原因,应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进行客观评价,若该原因在一般经验上对行为人的意思没有产生强制性影响,而行为人放弃犯罪时就是犯罪中止。其判断基准是:如果当时的情况对一般人不会产生强制性影响(或一般人在这种情况下不会放弃犯行时),而行为人放弃犯行的就是中止犯,如果当时的情况能给一般人产生强制性影响(或一般人在这种情况下也会犯行时)行为人也放弃犯行的属于障碍未遂。只是一味的以一般经验上是否产生强制性影响作为是否基于自己意志的标准,显然导致刑法所规定的主观要件失去了意义。
(4)折衷说该说的基本观点是认定是否基于自动性时,必须考察行为人对外部事实是如何认识的,再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行为人的认识,探讨外部事实对行为人的意志是否产生了强制性影响,如果产生了强制性影响就是障碍未遂;如果没有产生强制性影响则为中止未遂。其判断基准是,虽然认识到了外部事实,但根据客观标准想实施的话仍然可以实施时成立中止犯;认识到了外部事实,根据客观标准想实施也不能实施时成立障碍未遂。上述观点较之于单纯的主观说和客观说,其优点是很明显的,我们不妨认为,这种折衷表现了现代刑法学的成熟,它不再是一味地追求理想、追求一种虚无飘渺的正义,而是意识到刑法根植于特定的环境,总要带上时代的烙印。所以,折衷说得到了广泛的认同,更具前瞻性和发展动力。
(二)我国刑法理论中犯罪中止成立条件问题
我国学者对中止犯成立条件的论述,虽然在文字表述上存在一些差异,但基本内容并无太大出入。根据我国刑法学界普遍接受的观点,成立犯罪中止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犯罪中止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犯罪中止的时间界限为在犯罪过程中,但对于什么是犯罪过程并没有立法上的明确解释。“犯罪过程是一个总概念,这里指的是犯罪行为过程也即在犯罪准备或着手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如果犯罪已达既遂,或者在有结果的犯罪中,危害结果已经产生,那就不可能发生中止的问题了。”可以看出,只有在犯罪预备过程和着手实施犯罪但没有达到既遂之前才可能成立犯罪中止,而在犯意表示阶段和犯罪既遂的情况下,都不可能出现犯罪中止的情况。有学者指出,在理解犯罪中止的时间界限上,“有一个误解应该澄清,就是某些刑法论著在论述犯罪中止的时间性时,总是惯于强调中止犯发生在犯罪结果出现以前。这一提法不够确切,不能全面概括中止犯的时间界限。中止犯只能发生在犯罪既遂之前,才是正确的结论。犯罪既遂与犯罪结果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具有不同的法律意义。我国刑法规定的某些犯罪的既遂并不以犯罪结果的发生为条件,如阴谋犯、行为犯、危险状态犯等,未发生犯罪结果也成立犯罪既遂,即犯罪已经完成。如果对于这些犯罪形态的中止也以犯罪结果发生作为终限时间,则意味着在犯罪完成以后还可以成立中止犯,这是不合适的。”笔者认为上述学者的观点是正确的,但是,刑法中的确存在以法定结果是否发生来衡量是否完成犯罪的情况,如结果犯。对于这种犯罪而言,结果发生之前,有效予以防止的即可以成立犯罪中止的表述,实际上并没有错误。关于犯罪中止时间性的争议突出表现为危险犯与间接故意的中止形态认定问题,后面将就此加以详细阐述。
2.必须是自动中止。关于判断犯罪是否系自动中止的标准,笔者国刑法学的通说是主观说,但我国刑法理论上对于行为人放弃犯罪的原因,即犯罪的动机,何种情况下可以认为是处于行为人自己的本意也有不同的认识.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绝对自动论。认为自动放弃必须是在没有任何外界因素影响的情况下,自我主动放弃犯罪。如认为犯罪中止的自动性是指“人们的活动完全是受自己意志的支配,而不受自己意志以外的因素影响。”因此,诸如在被害人的哀求、警告或别人的规劝下停止犯罪活动的,都不能成立犯罪中止。(2)内因决定论。认为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即外界因素对犯罪的完成只是一种条件因素,而最终决定放弃犯罪活动的还是行为者本人。因此,即使客观上存在影响犯罪进行的不利因素(例如被害人的斥责、呼救、认出犯罪人等),只要行为人事实上放弃了犯罪行为,仍应当以中止犯论。(3)主要作用论。认为各种外界因素对犯罪人犯罪意志的影响不可能等同,有的足以迫使行为人停止犯罪,有的却不能改变其犯罪意图。因此,只有查明意外因素在行为人主观意志中所占比重的大小,才能正确判断犯罪的形态。(4)无意义论。认为“引起犯罪中止的原因对于中止犯的成立没有意义。犯罪意图的产生与消灭都是基于一定的原因。中止犯的核心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打消犯罪意图,客观上放弃犯罪活动。至于促使行为人打消犯意、放弃犯罪的原因,不是中止犯的特征。”(5)综合考察论。认为在具有外界因素的场合,判断犯罪没有完成或危害结果没有发生,究竟是行为人被迫停止犯罪,还是自动放弃犯罪,既不能纯粹从外界因素方面着眼,单纯考虑外界因素的影响而不承认行为人主观上的决定作用;也不能一味强调行为人的意志作用,而忽视外界因素的强制作用,而应当根据行为人对事实的认识情况,结合外界因素的性质及表现形式,分别不同情形,加以认定。
我认为,从我国刑法的规定来看,促使行为人放弃犯罪意图、停止犯罪的原因,正如第五种观点所指出的,并不影响犯罪中止“自动性”的成立。但是,行为人放弃犯罪意图、停止犯罪,事实上不可能不受外在客观因素的影响,而完全是由于行为人自己“想象”而决定的。即使是由于行为人在准备犯罪过程中或已经着手实施过程中的良心发现而停止犯罪,或自动有效阻止结果发生的,就不能说不是因为行为人由于受到某种教育这种客观因素的影响?事实上,人所实施的任何行为的意志,包括决定中止犯罪的意志,不可能是凭空产生的。人的意志活动虽然具有高度的自主性和能动性,但这种自主性和能动性是建立在对客观事物的认识之上的。因此,完全否定客观因素对行为人放弃犯罪意图、停止犯罪所起的影响作用是没有道理的。所探讨的问题只是在决定停止犯罪行为的当时有无客观因素影响,以及影响的程度。正是因为如此,不考虑外在客观因素对于行为人犯罪意志的抑制程度,只从客观上看行为人只要放弃犯罪意图、停止犯罪的实施,就成立犯罪中止,同样是不科学的。正是从这一意义上说,笔者认为第五种观点要求具体分析客观因素对行为人意志的影响,以及影响程度,将其作为认定自动性的标准是比较合理的。
3.必须是彻底放弃犯罪。所谓彻底放弃犯罪,是指犯罪人主观上彻底打消先前的犯罪意图,客观上彻底放弃了自以为可以完成的行为,或防止了侵害结果的发生。凡意图暂时搁置犯罪意图,停止犯罪行为而待将来继续进行的,不论处于何种动机,均不成立中止犯。但是彻底放弃犯罪是针对所实施的罪而言,而并非指彻底放弃所有犯罪意图,决心以后永不犯罪。在我国刑法理论上,对于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是否只能发生在犯罪行为实行终了这一特定的时空条件之后,通说认为,这是特殊的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行为实行终了结果尚未发生之前。笔者认为,从法律关于“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规定而言,虽然在尚未实行终了的情况下,一般来说只要出于行为人的本意放弃实行行为,就可以符合“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要求,但立法并没有限定只能在犯罪行为实行终了后才能实施“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例如,故意杀人已经致人重伤,如果不抢救则可能造成死亡,行为人只是消极的放弃故意杀人行为,但不予以抢救是不行的,必须实施积极的抢救行为才能阻止死亡结果发生。在该种情况下的犯罪中止,仍然属于这种特殊的犯罪中止。因此,我认为,只要是在结果发生之前,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就应当符合“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这一犯罪中止的要求,而不须限定在犯罪行为实行终了后结果尚未发生之前。
对于“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实施的积极的作为是否只限于行为人本人的行为的问题,我国刑法理论上同样有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必须是因为行为人的行为阻止结果发生的,才能成立犯罪中止,如果虽然想阻止结果,但结果是因他人的行为或其他力量的阻止而没有发生,不成立犯罪中止。因此,只有行为人采取的积极阻止的措施奏效,才能成立犯罪中止,否则应当构成犯罪未遂(或既遂)。第二种观点认为,成立中止犯所要求的,只要是足以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作为即可。如果行为人实施了以避免犯罪结果发生为目的的积极作为,努力避免犯罪结果发生,而事实上由于其他原因,导致行为人的积极努力与犯罪结果未发生不具有因果关系的,也应当认定为犯罪中止。如果行为人没有实施足以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或者假意避免犯罪结果发生而不采取有效行为的,均不足以构成犯罪中止。第三种观点认为,阻止结果发生的措施必须有效,但是,阻止结果发生的行为则并非只能由行为人一人实施,第三者与行为人共同采取措施防止了结果发生的,行为人仍然成立犯罪中止。只要行为人的阻止行为对于防止结果发生起到了关键作用,就可以认定行为人采取积极措施防止了结果发生。即对于犯罪中止的有效性,“不能机械地理解为犯罪人完全依靠自己的力量避免了危害结果的发生。事实上,除了非暴力性犯罪以外,在大多数暴力性犯罪案件中,单凭犯罪者一人之力,往往很难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因而常常需要他人的协助。在这种情况下,只要犯罪人真心实意地想放弃犯罪,并且确实为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采取了力所能及的措施,即使有他人的帮助,也不影响其犯罪中止的有效性。”基于我国刑法的规定,要求行为人采取的措施须有效地阻止结果的发生,这是我国学者一致的观点,但在是否要求必须是由行为人本人阻止结果发生,从设立犯罪中止刑事政策的意义上看,我认为以更为宽松的态度对待这一问题,更有利于鼓励行为人中止犯罪,因此,第三种观点是合适的。
三、犯罪中止形态的若干具体问题研究
(一)间接故意犯罪中有无犯罪中止问题。
对这个问题,我国刑法学界鲜有持肯定态度者,理由是“间接故意犯罪由其主客观特征所决定,不可能存在未完成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这些犯罪停止形态。先从主观方面分析:间接故意犯罪主观要件的特点,是表现为对自己的行为所可能造成的一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持‘放任’的心理态度,即听之任之,发生与否都可以的心理态度……根本谈不上对完成特定犯罪的追求,也就谈不到这种追求的实现与否。而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形态的行为人,原本都存在着实施和完成特定犯罪的犯罪意志与追求心理。可见,间接故意犯罪主观上的放任心理是不符合犯罪未完成形态的主观特征的;再从客观方面考察:犯罪未完成形态,由于行为人完成犯罪的意志以外的原因的阻止或者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意志,而使犯罪停止在未完成的状态下。间接故意犯罪由其主观放任的心理的支配,而在客观方面不可能存在未完成特定犯罪的状态,因为客观上出现的此种状态或彼种结局都是符合其放任心理的,因而这种案件是应以行为的实际结局决定定罪问题。这样间接故意犯罪里也就没有了犯罪未完成形态存在的余地”。但也有学者认为“间接故意犯因无犯罪意图可言,若认为犯罪中止是指犯罪人放弃了犯罪意图,自然不发生间接故意犯中止犯罪的问题。
但所谓中止犯罪,应理解犯罪人对其先前犯罪心理的否定,而不应限于犯罪意图。故倘若犯罪人在放任心理支配下导致某具体法益处于危险状态,不采取措施必然导致危害结果发生时,若犯罪人此时心生悔悟,遂采取措施避免了犯罪结果发生的,应认定成立犯罪中止。如:行为人在山上打猎时,看到野兽旁边有牧童贮立,基于一种放任心理,行为人开枪朝野兽射击,结果竟将牧童打伤,生命垂危,此时行为人积极采取抢救措施,将牧童送至医院抢救,而使其脱险的。若否认间接故意可成立中止犯,故对行为人只能视为无罪。这样处理显然宽纵了不法行为人。故愚以为我国刑法界通说在间接故意犯罪可否成立中犯罪中止问题上所持观点不妥。”笔者认为,如果肯定论者同意我国刑法理论对放任心理态度的界定,则其观点是难以成立的。
理由是:(1)间接故意放任心理所认识到的可能性应当是“全方位”的,即“明知”的是可能发生这种结果,也可能发生那种结果,也可能不发生任何结果,这都在其认识之中。正因为如此,在没有发生一定结果之前,行为人在实施其“放任”行为而没有发生任何结果的情况下,其行为还不能说就是犯罪行为,何以认为其心理活动就是间接故意的犯罪心理?又根据什么事实可以得出在发生伤害结果时,实施的抢救行为是对“其先前犯罪心理的否定”?(2)理论和实践中,间接故意犯罪的成立是就所发生的结果被认为是“放任”发生的结果。只有在该种情况下的心理态度,其犯罪心理的间接故意的“放任”心理才能成立。论者如何得出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那时那刻的心理活动就是“杀人”的间接故意,而不可能是“伤害”的间接故意?或者既不是“杀人”的间接故意,又不是“伤害”的间接故意?间接故意犯罪其放任心理的界定,是就其已经发生的结果而言是“放任”发生的,即最终的结局是何种犯罪结果,该结果才能被认定为“放任发生的结果”。就肯定论者的例子而言,结局是被害人伤害的结果,应当构成的就是出于间接故意的故意伤害罪,如何能够得出“如果行为人不是作为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中止来认定就是被认定为是无罪的”这种荒谬结论呢?(3)按照论者的观点,行为人不犯罪或者放弃犯罪的心理“是对其先前犯罪心理的否定”,而所谓的犯罪心理,作为“罪过”的同义语,是应当包括故意犯罪心理和过失犯罪心理在内的。既然认为否定的是前一犯罪心理,是否也可以理解包括否定过失的犯罪心理,如此,过失犯罪理所当然也应当存在犯罪中止形态,能够得出这样的结论吗?显然论者对此是持否定态度的。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肯定说的观点于法于理都是难以成立的。
(二)放弃能够重复实施的侵害行为的定性问题。
在一般刑法论著中,对放弃重复侵害行为下定义的不多见,通常是就下列情况而言:“行为人射杀一人,第一次没有射中,仍有第二次第三次射杀的可能,但行为人却放弃了继续射杀的行为。”对此是定犯罪未遂还是定犯罪中止刑法学界意见不一。我们认为,在讨论放弃重复侵害行为是属于犯罪未遂还是属于犯罪中止之前,应先搞清楚其成立条件及其特征:一是客观上,首次实施的侵害行为未能发生预期的危害结果,同时必须存在着继续实施犯罪行为的可能性。这里所谓的“继续实施犯罪行为的可能性”,是指既包括继续利用和使用犯罪工具和方法的可行性,也包括再度重复实施行为的环境的可能性。利用和使用工具或方法的可行性,即是指行为人使用的犯罪工具和方法,具有较大杀伤性且能够反复予以利用,如使用枪支、匕首、大刀,采取刀砍、斧剁等犯罪方法。只要行为人采取的犯罪工具、方法具有实施一次侵害即足以达到犯罪既遂可能性的,均可能存在放弃重复侵害行为问题。所谓再度重复实施行为的环境的可能性,是指在客观上存在继续实施犯罪行为的客观环境和条件,如侵害对象、时间、空间、无关系的第三人以及行为人本人生理等条件,不存在足以影响行为人继续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况。二是主观上,放弃重复侵害行为的行为人必须清楚认识到自己本来是可以重复侵害,继续实施犯罪行为而不再继续实施。这里的认识,应当全面包括了诸如对侵害对象,犯罪工具和造成危害后果的大小等事实的认识,只有在这种认识下而放弃本来可以重复,继续实施的犯罪行为,才有放弃重复侵害行为发生的可能。如果行为人是由于某种认识错误而所谓的放弃重复侵害行为,一般都不可能构成重复侵害行为,而应当按照主观上的认识错误的理论和实践来对待。同时,这里的行为人的认识,理应包括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还没有完成这一事实而自动放弃重复侵害行为,如果行为人不管是正确或错误地认为自己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完成,那么,行为人既不可能继续进行犯罪,也不会发生放弃重复侵害的问题。
从放弃重复侵害行为的这些条件和特征出发,我们认为,放弃重复侵害行为应当属于犯罪中止而不是犯罪未遂,理由有三:第一,放弃重复危害行为完全符合自动中止的条件。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中止具有自动性、时间性、有效性的条件。放弃重复侵害行为是以侵害行为有重复的可能性和现实性为条件的,在没有外力的情况下而放弃重复侵害行为,无论从什么角度看,自动性是十分明显的。同时,从时间上看,放弃重复侵害行为是发生在犯罪实行阶段,是犯罪行为尚未实行终了的过程中。另外,从犯罪中止所要求的有效性和彻底性上看,行为人是在实施一个或数个行为而未达到结果时,在可以继续重复侵害行为的情况下彻底放弃侵害行为的完成或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可见,放弃重复侵害行为与犯罪中止的条件是完全吻合的。第二,犯罪重复侵害行为是在出于一个犯罪目的的支配下可能实施数个同态动作之间所形成的统一连续过程。我国刑法分则中所规定的某个具体犯罪行为,往往不是指的一个动作而是数个动作的过程,或曰数个动作的连续与统一,既然如此,在这种作为一个整体的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如果行为人自动放弃可以重复的侵害行为,并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视为犯罪中止无须置疑。而认为放弃重复侵害行为属于犯罪未遂的话,就等于把动作的过程分割了开来,就有可能造成打一枪未逞为一个杀人未遂,打二枪未逞又为一个杀人未遂,照此推理,如果数弹都未逞,则要构成数个杀人未遂了。这显然是荒谬的。第三,承认自动放弃重复侵害行为是犯罪中止,从司法实践的角度看也是必需的。如果将其视为犯罪未遂,就可能使犯罪人觉得第一枪未射中,但自动停止下来还是犯罪未遂而不是犯罪中止,还不如继续犯罪,如果最终仍未能杀死被害人也还是犯罪未遂。而事实上,这两种未遂在主观恶性上是具有本质区别的。如此做不利于贯彻我国关于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的立法精神,不利于区别对待犯罪人,也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不利于打击犯罪,更不利于阻止犯罪减少犯罪的危害性。
(三)关于共同犯罪中部分成员中止犯罪的界定问题。
有学者认为共同犯罪人中有一人或数人想成立犯罪中止,除了自己放弃犯罪行为外,还应说服其他犯罪人也放弃犯罪行为,或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因为从主观上讲,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犯意联系,从客观上讲,其犯罪行为相互支持,故每人对全体成员的行为都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一人径自中止了犯罪行为,若其他人仍然将犯罪实施完毕,因为犯罪已达既遂,故对独自中止犯罪行为者也无认定为中止的法律依据。也有一些学者认为上述要求对欲中止犯罪的人来说过于苛刻,而主张只要犯罪人消除了因自己的参与而使其他犯罪人完成犯罪带来的有利影响,即应认定成立犯罪中止。如:两人相约同去盗窃,一人入室盗窃,一人在门口望风,望风之人欲成立犯罪中止,只需在另一人入室前告知自己欲放弃犯罪,不在为其望风即可。再如,一人欲去杀人,另一人为其准备匕首,后者欲中止犯罪,只需将匕首取回即可。只要消除了自己的行为对他人完成犯罪形成的便利,便视为已脱离了共犯关系。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但需要强调的是,对引起他人犯罪意图的人(如教唆犯,其他组织策划作用的主犯)而言,只要说服他人放弃了犯罪意图,或有效地防止了犯罪发生的,才能认定为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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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艺术教学设施没有增量增质
从办学成本来看,职业教育远大于普通义务教育,但就政府对职业教育的投入与普通教育来比较,就显得相形见绌。而艺术教育课程又不同于其他科目的教学,是职业教育中的身价较高的“贵族课程”,需要专门的教师、配套的设备设施和场所,比如多媒体教室、钢琴、舞蹈室等,需要投入不少的资金。近几年来,国家加大了对专业实训基地教学及实训设备的投入,但却无专项经费投入到艺术教育方面软硬件建设,使得学校艺术教育缺乏应有的物质保障。我国目前拥有中职学校3万余所,但大多规模较小,设施简陋。由于受城乡校际差异和中职学校办学经费影响,大多数县(市)级学校办校历史较短,艺术教育教学条件很难达到要求,有些不但艺术教学设备、场馆设施和器材达不到要求,甚至没有符合中职学生特点的艺术课程的教材。调查显示,有近七成的学校没有艺术教材,更别提专门的艺术教室和艺术教育器材,即使部分省份城市中职学校开设了艺术课程,但艺术项目不齐全,有些课程也仅限于提供些唱歌、舞蹈等理论知识的传授,缺乏为艺术教育比赛及相关展演活动的场所及平台。
(三)艺术教育方式没有入心入身
中职阶段的学生大多15-18岁,且不少是独生子女,正处于身心发育的叛逆期及人生观逐步形成的关键期。尽管他们对艺术教育有需求,但受多重因素影响。一则不少学生学习习惯欠佳,学习兴趣不浓。同时对生活中的善恶美丑缺乏辨别能力,容易被低级趣味、感官刺激的东西所吸引,主要表现在举止不文雅,易冲动,自制能力不强。二则受学制短,专业技能学习任务繁重、就业压力等因素影响,学生很难心情愉悦地接受艺术教育的熏陶。另外,学校对艺术教育的思想认识不够,艺术教育的管理机构和管理队伍不健全等因素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艺术教育的实施。比如,有些中职学校配了艺术课程教师,但是极少参加外出学习与培训,长期以来没有更新学科知识,跟不上艺术教育领域内容及技术手段的更新速度,教学内容陈旧,传授方式单一,教学效果大打折扣。
(四)艺术教育评价机制没有入局入流
当前,不少中职学校举办者及学生对艺术教育的认识仍然十分肤浅。一方面艺术教育在中职学校课程设置中处于边缘和角落,另一方面学生对艺术教育的价值及功能认识不足,并且我国尚未建立中职学校艺术教育的评价机制,更缺乏统一的测评体系和标准。艺术教育课程的开设、授课、管理、考核流于形式,从而导致艺术教育跛足甚至部分县市职校成了“艺术荒漠”。
二、中职学校加强艺术教育的功能及价值
(一)加强艺术教育是符合我国现代职业教育
发展趋势的需要艺术教育不仅能起到陶冶情操,提高修养,完善人格,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有不可替代的作用。2010年教育部出台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明确提出要“加强美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审美情趣和人文素养”,对学校艺术教育的重视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再一次明确指出:“要改进美育教学,提高学生审美和人文素养”。2014年度新颁布的《中等职业学校公共艺术课程教学大纲》中要求中职学生不仅要有过硬的技术,更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健康的审美情趣和创新的思维能力。在职业教育阶段,实现艺术教育大众化、普及化发展是时展的趋势和潮流。
(二)加强艺术教育是展示学校外部形象的需要
艺术教育不仅能培养学生健康向上的审美观念、提高学生人文素养和艺术能力,促进学生和谐发展,而且也是一个学校形象外化不可或缺的需要。如许多中职学校通过参加全国中等职业学校“文明风采”竞赛,摄影比赛、微电影制作等比赛活动,很好地实现了艺术教育与课堂教学活动相结合,与德育实践活动相结合,与实训实习相结合,与第二课堂活动相结合,为广大中职学生提供展示精神风貌和才华的平台,增强了德育工作的时代感,提高了德育教育的针对性与实效性,充分体现职业教育和职业学校学生的特点,也进一步扩大了对外宣传的效果和影响,对提升学校的知名度具有很好的促进作用。
(三)加强艺术教育是学生自我全面发展的需要
针对当前中职学校学生年龄偏小、心理素质较差、心智发展不健全,是非辨别能力不高的阶段特点,再加上中职学校学生文化根基浅,艺术素养底子薄,受学业压力和升学就职影响,不少部分学生容易遭受挫折,易于敏感,缺乏自信,甚至部分学生在一定程度上出现心理障碍,导致厌学、辍学率的上升,增加了学校教学及管理的难度。因此,通过进行艺术教育,可以适度转移学习注意力,让学生宣泄压抑的情绪,缓解学习及生活中的心理压力,有利于调节情绪,促进学生身心和谐。
(四)加强艺术教育是提升职业素养的需要
随着产业的转型和升级换代,企业对从业者的综合素质要求越来越高。单一的“唯技能论”的培养和评价模式已经不适应市场对高素质技能人才的需求。通过艺术教育及实践活动,既可以增强学生的人际沟通能力,培养学生的团队精神和合作意识,又可以锤炼学生高尚的职业道德情操和坚强的品质,使学生能够形成敬业、乐业的良好职业态度。因此,开展艺术教育,对学生享受当前学习的乐趣、提升今后职业幸福感和终身发展都会起到潜移默化的作用。笔者一直关注学生的就业问题,并就艺术对中职生求职应聘的影响进行了多年的跟踪调查,发现有一定艺术特长的学生在求职时更具有竞争力,即便已经就业,有一定艺术特长的同学也更容易脱颖而出。
三、中职学校实施艺术教育的途径及策略
(一)合理设置艺术教育课程,丰富艺术教育内容
艺术教育既然已经成为衡量中职学校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标尺,那么艺术教育课程在职业教育的课程模块中理应占据“一席之地”,而不应成为“点缀”或“旁门左道”。当前,加强艺术教育课程的开发就显得愈发迫切。首先,对艺术教育课程的开设要“从严”对待。要按照教育部文件规定的课时量不打折扣严格执行,开齐开足规定课程,同时要建立艺术教育课程标准,执行严格的教学计划。其次,艺术教育课程设计要“从宽”拓展。教师要充分挖掘本区域特点和民族特色的艺术资源,不断充实教学内容及教学资源,使学生在美育教育中成长,在成长中提高审美能力和水平,同时还能激发热爱家乡、热爱祖国的情感。再次,艺术教育课程设计要“从深”发展。在兼顾民族性与时代性相统一,实用性与审美性相统一,内容美与形式美相统一的同时,也要针对不同专业的学生,有针对性地筛选艺术教育,科学合理地设计不同的艺术课程,从而实现技术教育与艺术教育融通,达到培养专门人才的质量和要求。比如占我省数量比例较大的中职护理专业学生,在开设护理礼仪课同时,可以考虑融入艺术舞蹈课,做到外在美与内在美的统一;服装设计或机电专业学生可相应开设工艺美术课,提升学生对美的领悟力和创造力。这样不仅可以提升学生的专业素养,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更能提升职业教育的吸引力,为中职教育实现可持续发展助力。
(二)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健全艺术教育工作机构
根据教育部规定,全国各阶段、各类学校均需配有专职的艺术教师,对于规模较大的学校可单独成立艺术教研部。学校应该将艺术师资素质的发展列入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的整体规划通盘考虑,统筹核定艺术师资队伍的数量规模,制定艺术师资素质标准。在师资队伍建设方面可采取“引育”结合方式进行,条件允许的学校,可以直接从高校招聘艺术专业人才,为学校艺术教育工作注入新鲜血液;规模较小的学校,可以采取自己培育的方式进行。此外,还应积极组织学术交流研讨活动,选派教师外出进修学习,不断提高其业务水平。同时,应该充分发挥“大美育”功能,成立专门美育机构或纳入学校德育机构统一管理,要求校团委、班主任、学生会等部门要把美育教育渗透到学生日常生活管理中,组织和引导学生参加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在活动中使学生感受到美带来的艺术享受,进一步培养学生欣赏美、鉴别美和创造美的能力。
(三)完善设施设备,强化艺术教育物质保障
一是政府部门要把艺术教育纳入专项办学经费,用于保障并改善艺术教备设施、添置和更新消耗性器材、举办校园艺术活动等。在办学经费中,条件允许的学校可保证艺术教学所需的专用教室,比如音乐欣赏课,需配备音响教室和多媒体音响设备。二是学校要重视艺术专业设施建设以及设备的更新和充实,科学设计符合艺术专业特征及需求的基础设施,保证艺术教学设备配备充足。三是可适度引入社会资助,可以采取企业冠名的形式获取一定的资助,尽可能地为学生开展艺术活动提供条件,比如学校的元旦文艺晚会、成人礼宣誓、艺术节等大型艺术活动,由老师指导,学生全面参与文体活动舞台的布置,可以充分调动学生参与艺术活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四)完善艺术教育手段和方法,激发艺术素养
一是拓宽艺术教育领域,把美育贯穿到课堂教学活动中去。通过多种途径、方式把美育教育渗透到相关专业学科领域中,在激发学生对艺术课程兴趣的同时,提升专业教学效果。二是丰富艺术教育手段,把美育贯穿到校园及社会实践活动中。通过校园广播、校园网及校园刊物海报等渠道,加强艺术教育宣传,为学生创造良好的艺术文化氛围。三是要运用多媒体教学手段,为课堂提供多样化的教学方式和情境、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增强教学效果。四是要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可根据学生的不同兴趣、特点,成立音乐协会、绘画协会、摄影协会、合唱团、舞蹈团等文化艺术社团,举办音乐、美术、摄影等活动,拓宽艺术视野,提高综合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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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中医学课程安排在第三学年,也就是西医各门基础理论课程之后,和西医的内、外学科同时进行,这时的学生已具有较系统的西医理论知识,习惯于用人体解剖和生理、生化的知识来解释人体的生理病理变化,很容易因为先入为主的原因对中医学产生抵触心理,难以理解几乎是完全不同的阴阳五行、脏腑经络等中医理论;并且西医课程多,分量重,使得学生必须投入很大一部分精力,从而挤占了中医课学习时间。
1.3再有就是教师和学生对本门课程的重视程度不够,认为西医院校学生学习中医学用处不大,因此教师存在教学方法陈旧、单一,多采用全部为理论内容满堂灌的教学方式;就学生而言,虽然一部分学生认为中医在一些疾病的治疗上效果不错,特别是一些西医疗效不好而中医疗效卓著的疾病,或者在养生保健方面值得提倡,意识到中西医可以优势互补因而对中医学有兴趣,但大部分学生对中医学缺乏认同感,上述各方面原因导致中医学教学质量不高,效果不理想。
2、中医学的教学意义
2.1通过对一些综合医院的门诊药房的了解,我们发现当前门诊使用中成药的概率,西医各科并不低于中医科,也就是说西医临床各级医生正在广泛地使用着中成药,这主要是因为他们认为中成药治疗疾病可以弥补西药的一些不足,成为西药的很好补充,中西药配合使用能够大大提高临床疗效。但是我们也同时发现,由于一些西医大夫中医知识不足,不能很好地对临床病症进行准确的辨证论治,这就难免有给病人用错药的时候,基于上述原因,在西医院校开设中医学这门课程让未来的西医专业人员在学习西医知识的同时,也兼学一定的中医知识是临床工作的实际需要使然,因而必须重视西医院校中医学的教学,为他们在今后的临床工作中准确使用中医药打下一个坚实基础。
2.2在西医院校开设中医学还是科学研究的需要。有研究结果表明在医学科研领域,有许多西医大夫正在从事中西医结合的科研工作,而西医工作者从事中西医结合科研工作,有一个重要的前提就是要懂得中医,因此,西医院校开设中医教学也是科研工作的需要,为今后有志于从事中西医结合科研工作的学生提供一个进一步学习研究和发展的平台。
3、中医学的教学方法
3.1首先是要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教育家认为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对于任何一种学习,只有感兴趣了才能学好。通过认真备课,精心做好教学设计,包括安排授课计划、改进教学方法、制作多媒体课件,对课堂上可能会遇到的问题、使用的语言、肢体动作等环节都进行仔细琢磨,尤其是第一堂课非常关键,在绪论部分通过介绍一些发生在现实生活中的生动实例,告诉学生学习中医学的重要意义;通过介绍中医与西医的差异、各自的优势,中医在国外的发展状况,未来医学的发展趋势,激发他们的学习动机,提高他们的学习兴趣。在教学中注重理论联系临床进行授课。任课教师要不断学习新知识,博览群书,提高理论水平,而且要加强临床实践,努力做到对中西医知识融会贯通并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这样讲起课来才会使课堂内容充实,气氛活跃,深受学生喜爱,产生很好的教学效果。
3.2积极开展教学手段改革:改变过去单一的满堂灌式的教学,努力提高多媒体教学课件制作质量,通过动画、视频、音频、影像等多种媒体手段将临床上一些典型病例的诊治经过播放出来,把望闻问切四诊融于一典型病例之中,变抽象为具体,让学生更近距离的接触中医临床,增强教学的形象性、直观性和趣味性,弥补他们没有临床见习的缺憾,同时亦能调动学生听课的积极性;充分利用网络资源,积极开展网络教学,在学校网络教学综合平台上充实、完善中医学网络课程,丰富网络教学资源,通过网络教学平台开展网络答疑、布置作业与网络指导学习、网络测试等,做好网络辅助教学工作,充分保障学生的课外学习,丰富了教学手段,提高了教学效率和教学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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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种煜晖贾媛媛作者单位:郑州大学法学院
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认的五种纠纷解决途径中,仲裁与诉讼因其裁决主体、裁决规则、裁决结果等方面的严格要求而有着最高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且相对于诉讼而言,仲裁方式解决消费者纠纷还有其省事、省钱的简易性优点。正因为如此,在对消费权益受损后选择何种途径救济的调查中,选择仲裁解决纠纷的消费者比选择诉讼的还要多(分别是0.3%与0.1%)。总结起来,仲裁解决消费争议的优越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其一,从消费者的角度评析。对消费者来说,仲裁解决争议具有廉价、快捷、公正的特点。首先,在仲裁费用的收取方面。仲裁费用相对于诉讼费用来说比较低廉。根据消费者争议标的额一般较小的特点,消费争议仲裁案件的收费不宜太高,如浙江省通过人大立法的形式规定了小额消费争议仲裁可以免收或减收仲裁费用,广州市也在《消费争议的特别规定》中加以明确,消费争议仲裁案件收费标准,以50元为起点,并根据《仲裁收费办法》减半收取仲裁费用,如果当事人确有困难的,还可以申请延缓或免交仲裁费用。其次,在仲裁员的选任方面。仲裁员的选择可以体现双方的意思自治,且实行“专家断案”的方式,有利于保证仲裁程序和结果的公正性。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自己依赖的、精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德高望重的专家作为自己的仲裁员,双方还有权共同选定双方都依赖的第三名仲裁员作为首席仲裁员。如果双方选定的仲裁员与其中一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或者双方选定的仲裁员与其中一方当事人有私下会见、接受请客送礼等现象的,当事人就可以请求该仲裁员回避,另外再换仲裁员。从选任仲裁员的要求上,更具有专业性,更有利于保障仲裁程序和结果的公正性。再次,在仲裁程序的效率性方面。仲裁程序实行一裁终局原则,没有严格的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当事人可在全国范围内自主选择仲裁机构。而诉讼实行两审终审,还有抗诉、再审等制度和严格的地域管辖、级别管辖规定。尤其是小额的消费争议因其标的额较小、案情较简单,还可以比一般商业仲裁的最长期限(四个月)还要缩短,弹性较大。如吉林省人民政府〈吉林省消费争议仲裁办法〉中规定,7000元以内(含7000元)的争议在受理后,应在45日内进行调查并仲裁结案。因此仲裁的一般程序相对于诉讼来说普遍比较简便、灵活,结案迅速,便于迅速、经济地解决消费者纠纷。而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程序中也可以由仲裁庭对纠纷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则要及时裁决。
其二,对经营者来说,仲裁的不公开性对其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保护比较有利,能够减少舆论、行政指导等方面的不利影响,还可以防止商业秘密的泄露。消费者提请仲裁的目的只是为了解决纠纷,救济和恢复自己被侵害的消费权益,只要获得较为公正的解决方案和结果就可以了,并不期待公开的程序或者严格复杂的程序。在仲裁中,只要经营者对消费者的要求提出具体的答复和处理意见,消费者一般不会摆出对抗到底的姿态,经营者一般也不愿为争议失去主顾、破坏与消费者的友好关系,更不愿意通过公开的审判程序与消费者对立,可能还会引起舆论的关注,造成更严重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损失。这种初衷使得双方都愿意采用不公开的仲裁程序来解决纠纷。目前,很多省市的仲裁委员会都设立了消费仲裁中心,以快速解决涉案金额较小的消费争议。如上海仲裁委员会小额消费争议仲裁中心,一两个月就可以对消费争议做出有效裁决,相对于消协更具权威,相对于法院更加高效,收费也更加低廉。以上海仲裁委员会小额消费争议仲裁中心为例,受理案件每件最高收费不超过800元,争议金额1000元以下的案件每件收费仅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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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主一身之气而司呼吸,肺气的宣发与肃降共同完成肺的各种生理功能。肺气的失调主要表现在肺气宣发肃降失常,以及肺气虚损两方面。肺气宣发、肃降失常又多因肺气郁、肺气闭而致,因而肺气病理可表现为肺气虚、肺气郁、肺气闭三种情况。
1.1肺气虚多见于小儿肺系慢性疾病,因咳嗽不已,肺气耗散,肺气不敛所致。表现为咳嗽气短,痰涎清稀,倦怠懒言,声低气怯,面色光白白,自汗畏风,舌淡苔白,脉细弱等,治拟敛肺补气之法,方剂如补肺汤、六君子汤等。若肺气上逆等喘咳较甚者,伍以沉香、苏子降气止咳;肾虚不能纳气,动则喘甚者,加补骨脂、胡桃肉补肾纳气;若寒痰内盛,咳痰稀薄量多,可加钟乳石、苏子、款冬、半夏温肺化痰。
1.2肺气郁多因痰湿之邪或外感之邪入里蒙蔽肺络而致。本证既有卫表不和,又有肺宣不畅,表里俱重[2]。特点是必有发热,咳而不畅,而未有肺闭症状[3]。治疗重点是宣泄散邪,方用牛蒡解肌汤加减,常用药为牛蒡子、荆芥、连翘、薄荷、杏仁、桔梗、玄参、栀子,此时用药切忌苦寒,以防冰伏遏邪。此外,还应该调理脾胃之气,疏肝理气,通过宣畅全身气机,以解蒙郁之肺气。
1.3肺气闭多因痰饮之邪闭肺而致,为气郁之甚。见于风邪外感,肺气郁闭证。症见咳嗽,或先咳后喘,重则气急鼻煽,三凹症明显,涕泪全无,特点是咳多于喘,咳声不畅。肺气闭有寒闭,热闭之分。寒闭:症见发热,喉间痰吼,痰色白黏,舌淡,苔白腻,治宜温开,方剂如三拗汤、华盖散;热闭:症见高热,吐黄色黏痰,舌红苔黄腻,治宜凉开,方剂如麻杏石甘汤。若寒热不甚明显,只是每遇情志刺激而突然呼吸短促,胸闷胸痛,咽中如窒,但喉中痰鸣不著,或无痰声,平素常多忧思抑郁、失眠、心悸、苔薄、脉弦者,有肺气郁闭致喘之嫌,治宜开郁降气,方剂如五磨饮子。
2痰饮阻肺
痰饮是水液代谢障碍所形成的病理产物,痰不仅指咯吐出来有形可见的痰液,还包括瘰疬、痰核和停滞在脏腑、经络组织中的未被排出的无形痰液[4]。痰饮多因外感六,或饮食及七情内伤等,致脾、肺、肾三脏功能失调,三焦气化失宣,水液代谢障碍,以致水津停滞而成。小儿形气未充,脾、肺、肾功能不足,易生痰饮,又气血不足,咳痰无力,痰饮不易排出,更易罹患痰饮之疾。痰饮阻肺,表现为咳嗽、咯痰、咳痰或喉中痰鸣声等,临床施治应分辨寒痰、热痰、痰湿、燥痰之不同。
2.1寒痰若痰白清稀,伴有无汗、头痛、肢节酸痛、鼻塞流涕、舌苔薄白而润、脉浮紧等外感风寒之象者,属寒痰。治宜温里散寒化痰为主,方剂如苓甘五味姜辛汤。若痰多欲呕,加半夏以温化寒痰、降逆止呕;咳甚喘急者,加厚朴、杏仁降气止呕;脾虚食少,可加太子参、白术、陈皮等益气健脾。
2.2热痰若痰黄有块,咳吐不爽,或有热腥味,或咯血痰,伴有面赤身热,欲饮水,舌质红,舌苔薄、黄腻,脉滑数等为热痰。宜清热化痰为主,方剂如清气化痰丸。若痰多气急,可加鱼腥草、桑白皮;痰稠胶黏难咯者,可减半夏用量,加青黛、蛤粉;恶心明显者,加竹茹;烦躁不眠者,可去黄芩,加清热除烦之黄连、山栀,并酌加琥珀粉、远志等宁心安神之品;同时应注意顾护小儿脾胃,适当加用大山楂、太子参等养护胃气之品。
2.3痰湿若痰白滑、量多易于咯出,伴有咳声重浊,痰多黏腻或稠厚有块,色白或灰,并伴大便溏,舌苔白腻,脉象濡滑者,为湿痰。治宜燥湿化痰为主,方剂如二陈汤。若湿甚,可加苍术、厚朴以增强燥湿化痰之力。
2.4燥痰若痰少而黏,难于咯出,并伴有干咳,连声作呛,喉痒,咽喉干痛,唇鼻干燥,舌质红干而少津,苔薄白或薄黄等证候,为燥痰。治宜润肺化痰为主,方剂如贝母瓜蒌散。若兼感风邪,咽痒而咳,微恶风者,可加桑叶、杏仁、蝉蜕、牛蒡子宣肺散邪;燥热较甚,咽喉干涩,哽痛明显者,可加麦冬、玄参等清燥润肺;声音嘶哑,痰中带血者,可去橘红,加南沙参、阿胶、白及等养阴清肺,化痰止血;若病痰饮而外感温燥较重者,可配合用桑杏汤,以轻宣温燥。
2.5其他痰是津液留聚所成,津液赖气化以宣通,若气机失调,则津液停积而为痰。因此,治痰必先理气,而脾湿是成痰的基础,故理脾化湿为治痰要着。痰浊蕴肺,肺气郁滞,不能正常推动血液的运行,可使肺部瘀血,表现痰瘀互结。因此,治痰常兼治血[5]。此外,对正气不足,输化无权所致之虚痰,治宜标本兼顾,风痰为患又当祛风涤痰。
3邪热侵肺
3.1发热是儿科疾病常见证候叶天士《幼科要略》指出:“襁褓小儿,体属纯阳,所患热病最多”[5]。对于小儿发热病,首先应区分外感与内伤。咽喉红肿与否,是外感发热与内伤发热的主要区别,咽部红肿多属外感发热,不红肿多为内伤发热。外感发热,必见咽红、舌红等症。里热之证,一定要见苔黄和烦躁。小儿发热,还要分虚实。辨虚热与实热主要掌握两点:①精神:精神好、饮食好为虚热;精神差、饮食差常属实热。②手足:手足凉、皮肤冷而后脑勺热者,为虚热;手足热而肌肤也热者为实热。实热也要分表里。如前所言,主要看咽喉红肿与否。而虚热主要有以下两点:①病程长,精神好,不烦躁,舌质润。②分清阴虚发热和阳虚发热,阴虚有舌光、烦躁、溲黄、汗出见症。阴虚发热又分肺阴虚、肾阴虚等。
3.2外感发热因风热之邪侵犯肺咽,邪在卫表,卫气不畅而致发热。可见恶风或微有汗出,不一定有咳嗽流涕,但必有咽红、舌红见症,治疗多用宣散之法,常用银翘散等辛凉解表之剂。另外,只要邪在肺卫,即使高热,也可散之,加用栀子、玄参、淡黄芩,但不可多用,也不可早用,误用邪不易透。若热侵心包,治宜开泻,用泻心汤。邪犯肝肾,治宜滋养,用大定风珠、复脉汤等方。舌焦黄,大便不通,可用通腑法以“釜底抽薪”。
3.3里热里热之证,除肺系自身受邪而致实热、虚热外,尚有其他部位罹患邪热而累及肺系者。如肾阴虚不能上滋肺阴,可致肺生虚热等,肝升太过,致气火上逆,灼伤肺系,可致肺系实热等。但肺系之里热证仍以其自身病热或阴虚生热为主。
3.3.1肺实热是由邪热内蕴于肺、肺失清肃而出现的肺经证候,多由外感风热入里,或风寒之邪入里化热,蕴结于肺而致。以发热、口渴、气喘、鼻煽气灼、大便秘结、舌红苔黄、脉数等为主要临床表现。本证以肺系症状和里实热证并见为审证要点。治宜清热泻肺、降气平喘,方剂如泻白散。
3.3.2肺虚热是由于肺阴不足,失于清肃,虚热内生而出现的证候。多因燥热伤肺,或痨虫蚀肺,耗伤肺阴,或汗出伤津,阴津耗泄,或久咳不愈,耗损肺阴,渐致肺阴亏虚而成。以患儿干咳少痰,或痰少而黏,不易咯出,口燥咽干,形体消瘦,五心烦热,午后潮热,盗汗,颧红,或痰中带血,声音嘶哑,舌红少津,脉细数为主要临床表现,以干咳或痰少而黏和阴虚内热为辨证要点。治宜养阴清肺、润肺止咳,方剂如沙参麦冬汤。
总之,肺主气,主宣发、肃降,喜润而恶燥热的生理特征,决定了肺系疾病多与气、痰、热相关的特点,其相关性表现在气、痰、热三邪既是肺系疾病的病理产物,又是其致病因素。肺系疾患不论发展到哪个阶段,都存在着气、痰、热之一种或多种病理因素,三者贯穿于肺系发病的始终。从气、痰、热着手治疗小儿肺系疾病,无疑是扼其根本,擒其首要,往往可获佳效。
【参考文献】
1郁晓维,孙轶秋.江育仁儿科经验集.上海: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2004.62
2任现志.调肺气在小儿肺系疾病治疗中的应用.中医药信息,2005,22(5):16
篇7
1.1一般资料
大肠癌患者45例,其中男32例,女13例;年龄24~75岁,平均年龄49.3岁;病程1~6年。患者均出现不同程度乏力、腹痛、腹泻、便秘、便血、便脓、消瘦以及肠梗阻等症状。患者接受大便隐血检查、直肠指检、直肠镜、结肠镜、钡灌肠、超声及病理等检查,并根据患者具体病情不同采用CT或核磁共振,确定病变扩散范围以及肠管受癌肿侵犯层次。经确诊,升结肠癌14例、降结肠癌5例、乙状结肠癌3例、直肠癌20例,横结肠癌3例。合并肠梗阻5例,心血管疾病6例,贫血3例,发现腹腔广泛浸润3例,淋巴转移4例,肺转移1例,骨转移1例。中国改良Dukes分期:A期13例,B期21例,C期9例,D期2例。按Border分期,Ⅰ期14例,Ⅱ期22例,Ⅲ期5例,Ⅳ期4例。所有患者均接受手术及术后化疗,卡氏(Kamofsky’s)评分为60~90分[1]。
1.2治疗方法
1.2.1手术治疗:DukesD期2例患者行姑息性切除术,其余患者根据病变部位不同,分别采取根治性右半结肠切除术13例,左半结肠切除术5例,乙状结肠癌根治术3例,直肠癌腹会阴联合切除术11例,直肠前切除术8例,横结肠癌根治术3例。所有患者术后均行化疗、免疫治疗和中药治疗。
1.2.2化疗方案:①OLF方案,其中奥沙利铂(OXA)130mg/m2,第1天;亚叶酸钙(CF)100mg/m2,然后联合5氟尿嘧啶(5Fu)750mg/m2,第1~5天均静脉滴注;3周为1个周期,化疗3个周期以上。②采取MF方案,其中氨甲蝶呤(MTX),200mg/m2,第1天,5Fu1200mg/m2,静脉滴注第2天,MTX给药24h后,给予四氢叶酸钙25mg肌内注射,1次/6h,注射8次,24h内补液2500ml。同时静脉滴注150mg碳酸氢钠以碱化尿液。每15天为1周期,化疗3个周期以上。③情况较差、骨髓脆弱患者,采取口服FT207或UFT,联合左旋咪唑1年。每周检查血常规,肝肾功能各1次。
1.2.3免疫治疗:免疫治疗时间选定在手术、放化疗前疗后进行:白介素220万U肌内注射,隔天1次,4周为1个疗程。
1.2.4中药治疗:患者术前、术后均可积极给予中药辨证论治,术前以湿热内蕴型、瘀毒内阻型为主,术后以脾肾阳虚型、肝肾阴虚型和气血双亏型为主并依据患者体质酌量加减药量。按大肠癌常见的临床5型中医分型[2]:湿热内蕴型、瘀毒内阻型、脾肾阳虚型、肝肾阴虚型和气血双亏型给药。①湿热内蕴型:苍术、白术各10g,生薏苡仁30g,茯苓10g,厚朴10g,野葡萄根30g,龙葵30g,败酱草30g,白头翁20g,延胡索10g,红藤20g。②瘀毒内阻型:三棱10g,莪术10g,败酱草30g,红藤30g,马齿苋30g,菝葜30g,龙葵30g,蛇莓30g,儿茶10g,厚朴10g,土茯苓30g,猫人参60g,蛇舌草30g,藤梨根30g,半枝莲30g。③脾肾阳虚型:党参20g,苍术、白术各10g,茯苓10g,补骨脂10g,肉豆蔻10g,干姜6g,石榴皮10g,生黄芪30g,生薏苡仁30g,炙甘草6g,老鹳草10g,儿茶10g。④肝肾阴虚型:炙鳖甲20g、龟板20g、青蒿20g、地骨皮20g,柏子仁30g、郁李仁12g、火麻仁6g,三棱10g、莪术20g。⑤气血双亏型:党参15g,生黄芪30g,茯苓30g,肉桂6g,柏子仁20g、炒枣仁50g、远志30g,砂仁20g、焦白术20g,蔻仁10g,炒谷芽12g,炒麦芽25g,陈皮15g,地榆20g,槐花炭6g,血余炭6g。以上各药煎汤内服,每日1剂,早晚分服,根据患者病情治疗1~3个疗程。
1.3疗效评价
按照WHO制定实体肿瘤近期疗效评价标准[3]确定患者临床治疗效果。治愈:根治性切除术后症状消失,切口愈合,无并发症,肿瘤完全消失,维持4周以上;好转:姑息性手术后,症状改善,肿瘤最大直径和最大垂直横径乘积缩小50%以上,无新的病灶出现,维持4周以上,或缩小低于50%但增大低于25%;无效:肿瘤最大直径和最大垂直横径乘积增大25%以上,或有新的病灶出现。
2结果
治愈21例,好转16例,无效8例。观察患者经治疗后1、2、3年的生存率、复发率,分别为86.7%(40/45)、24.4%(11/45),75.6%(34/45)、42.5%(17/40),48.9%(22/45)、26.5%(9/34)。毒副反应情况,患者对症服用中药后,出现白细胞下降9例,出现呕吐12例。
3讨论
手术治疗大肠癌是临床上最主要的治疗方法,但在行根治性切除术后,仍有1/3左右的患者出现复发及转移,通过化疗和免疫治疗,甚至生物和基因治疗可提高患者的生存率,延长生存时间,在治疗大肠癌的同时都无可避免地损害了机体的正常功能,化疗常引起胃肠道反应、骨随抑制等毒副作用[4]。中药抑制肿瘤生长的作用机制可能是抑制肿瘤细胞壁的生长、DNA的合成和癌细胞分裂,破坏肿瘤细胞蛋白质等分子机制。根据中医对大肠癌的5种分型,辨证施治,对症给药,并且根据患者不同时段机体状态不同,酌量调整中药配伍和剂量,合理地对患者进行综合辨证,可取的理想疗效。
中医认为,正气不足、湿毒瘀滞凝结,为大肠癌的基本病机,再加手术创伤,更损正气。临床研究中,我们将大肠癌分为临床常见5型,湿热内蕴型、瘀毒内阻型、脾肾阳虚型、肝肾阴虚型和气血双亏型。各型之间既有个性又有共性,大部分大肠癌术后患者的辨证分型以虚为主,此乃共性。脾虚湿蕴型,治以健脾益气,理气化湿;气血双亏型,治以益气养血;脾肾阳虚型,治以温补脾肾;肝肾阴虚型,治以滋补肝肾。所有病例都表现出脾虚。除脾虚湿蕴外其他证型患者也存在着脾虚的改变。大肠癌术后脾胃之气大伤,加之化疗药物的应用使脾胃之气更虚。治疗中强调手术和化疗的同时应用中医辨证施治,注意补脾益气对提高患者的生存质量,减轻化疗过程中的不适症状,均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目前临床单独应用中医药治疗大肠癌,尚缺乏理论及系统化的研究,中医药在这个领域的基础与临床两个方面的研究亟待加强。另外对中医药相关药理的研究仍显不足,今后应加强中药抗癌机制的实验研究,将现代医学的检查及实验方法等运用于中医药的研究开发之中。
【参考文献】
1李忠主编.临床中医肿瘤学.第1版.沈阳:辽宁科学技术出版社,2002.33.
篇8
一、以身作则,无私忘我—责任心
责任心是任何事业获得成功的一种宝贵品质,是做好班主任工作的前提。中职班主任的责任心就是要对工作、对学校、对学生有高度负责的态度和一丝不苟的精神。具体地说,包括三个方面:
1、爱岗敬业,忠于职守
中职班主任工作繁杂而艰难,其劳动成果主要体现在学生的进步,而所面对的是一群初中就可能已经被放弃教育的学生。他们大多自私自利,自以为是,以自我为中心,很少能为他人考虑,教育工作十分困难。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中职班主任每个月还是只有一点微薄的津贴,付出与物质收获不成比例,有时难免心理不平衡。但是,既然选择了这个职业,就必须接受这种现实,必须树立乐于奉献和勇于牺牲的精神。要像蜡烛,为照亮别人而燃烧自己;像犁桦,为播撒种子而磨损自己;要能为人梯,让学生不断攀升;甘做公仆,为中职教育奉献心血。
2、为人师表,以旁作则
孔子曰:“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中职学生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决定了他们具有很强的模仿性和可塑性。对于教师尤其是班主任的言行举止,他们一般都会评头品足,观察人微。“无德不为师”,一名班主任,其思想品德、作风习惯、处世方式,甚至个性特点和某些生活细节都会受到学生的关注,从而感染、影响他们。因此,中职班主任对学生的教育不能只停留在口头的言传,而更应以身作则,发挥身教的作用,正所谓“身教胜过言传”。要求学生做到的,班主任白己首先必须做到,给学生树立良好的榜样,用高尚的人格魅力去感化学生,潜移默化地感染和培养学生的品质。
二、直面困难,相信自己—信心
“信心是成功的一半”。无论什么事情要取得成功,都必须先树立信心。中职班主任工作尤其需要如此。中职学生最大的问题,就是缺乏自信。因此班主任要帮助学生树立自信。有了信心,没有办法会主动找办法;没有信心,遇到问题会使问题更成问题。班主任首先应自己树立信心:要坚信自己能成为一个好班主任,能驯服手下这群野马,能凭借自己的能力带领激活这个班,正如“一头狮子率领的一群绵羊能打败一头绵羊率领的一群狮子”。只有树立了自信,中职班主任才能焕发出工作的热情,才能在遇到困难时不屈不挠,百折不回,直到成功。也只有班主任树立了自信,才能帮助中职学生找回自信。正如美国心理学家罗森塔尔的“期待效应”实验表明,只有教师对学生抱有良好的“期待”,充满信心,用欣赏的眼光善于发现学生的长处,被期待的学生才会产生喜悦、乐观,奋发图强,朝气蓬勃,焕发积极向上的信心。同样,也只有班主任树立了信心,才能帮助其他老师以及家长树立对中职生的信心,才能把大家拧在一起,形成合力。
记得刚到中职学校时,我就曾经有过一段缺乏自信的时期。当时自己年纪小,比学生大不了几岁,没有什么实际经验。而班上可以说有太多的“野马”,有时我在台上大声讲,他们在台下小声唱“对台戏”:安排他们做清洁,要么说“我们是来上学的,不是来干活的。”要么说“从来没做过,在家都是爸妈做”;叫他们交作业,要么说“初中就没交过作业”,要么就是推三阻四,拖延不交。除了这些,他们还不时打架闹事……第一学期流动红旗考核,我班倒数第一。曾经无数次流泪,也曾经想过退缩,想得过且过,但我最终选择了主动出击。我相信一个观点,“没有教不好的学生,只有不会教的老师”。我暗下决心,我一定要走进他们,改善和他们的关系!我相信我一定能行!我对自己有信心,我对学生也有信心,他们的本质并不坏,我相信通过我们共同努力,一定会让班级工作走上正轨的。后来的事实证明,我的努力没有白费。那无数匹“野马”终于走上了正路,一学年下来,我班工作样样在前。而我和学生之间,也不再只是普通的师生,更多的是一份友情、亲情。
三、以爱攻心,春风化雨—爱心
感人心者,莫过于情。“师者慈母心”,爱学生是教师的天职,也是教师最可贵的职业感情,更是班主任走近学生的重要法宝。正如教育家陶行知先生所说,“没有爱就没有教育”。学生是有思想、有感情的,是可塑造的,每个学生心底深处都有被赞赏的渴望。尤其是中职学校,学生大多数在十六七岁,人生观、价值观尚未成熟,心理上容易波动,思想容易受到外界影响,既是青春勃发的花季,又是容易迷失的雨季。当他们远离家人,来到中职学校以后,非常需要老师的呵护、引导。只有班主任怀着真诚的情感去关爱学生,他们才会“亲其师,信其道”。
班主任对学生的爱心应该是发自内心的,应该既有长辈的关爱,又有朋友般的和谐。具体地说,必须努力做到:教育学生时做老师,关心学生时做父母,参加班集体活动时做朋友,用一颗火热、真诚的爱心去温暖他们的心灵。上课时,面对学生的问候,不是礼节性地点点头而是充满真诚感激的深深鞠躬;气温骤降感到寒冷时,自然急切地提醒学生“多穿一件衣服”;学生生日,笑眯眯地送上一张贺卡;课余时,与学生一起评论时事高谈阔论或罗纳尔多或姚明……当班主任把爱心无私地奉献给学生时,学生还会觉得你跟他们疏远吗?
四、察言观色,细致入微—细心
中职学生思维活跃,自尊心也较强,耐挫折能力弱。如果班主任察言观色、处事细心,就能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防微杜渐,避免事态扩大;就能全面分析和正确处理问题,提高工作效率。
班主任工作要细心体现在日常工作中处处留心,做有心人。要带好一个班级,必须对班级每个学生的具体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只有对每个学生的具体情况“了如指掌”,才能做到“运筹帷握”。如通过人学登记表初步了解学生家庭成员、父母职业等基本情况,掌握第一手资料,然后向其家长和其他熟悉的人询问、了解他们的优缺点、爱好和兴趣等。也可以利用业余时间深人学生当中,了解他们的思想动态,及时发现并解决一些问题。通过认真填写班主任记录,记下一些特别需要注意的情况:如某某属特殊家庭,需要多关心、帮助;某某比较偏执,遇到问题容易“想不开”,需要多加开导等等。
仔细、全面掌握班级每位学生的情况以后,做思想工作和开展学生活动会轻松很多,而且效果很好。笔者曾有一名学生,刚进校时相当贪玩,学习也不认真,喜欢穿奇装异服,对老师的教导往往这耳朵进,那耳朵出,一付玩世不恭的样子。但笔者通过多方调查了解到,她歌唱得特别好,很喜欢文娱演出。我就让她担任文娱委员,并暗示了我对她的信任。结果她工作很负责,所编排的节目多次在学校文娱活动中获得好成绩。同时她学习也进步了很多。后来她在周记中告诉我:老师,在遇到您之前我是早就被老师们遗忘了的“废品”,我也认为自己可能就这样混下去了,没想到您这么相信我,还让我当班干部,是您帮我找回了信心,我决不会让您失望的……
五、一视同仁,公正平等—公平心
俗话说,金无足赤,人无完人,十个手指有长短,每个班级中都有优等生、中等生、后进生。班主任如果过于宠爱优等生,也就失去了中等生、后进生,而后两者才是班级中的大多数。所以,班主任必须要有一颗公平心,公正地对待每一名学生,不管他们过去表现怎样,父母是谁,家庭境况怎样,都要公平地给予表扬和批评。只有这样,才能赢得整个班级全体学生的尊重。
1、宽容后进生
后进生在许多老师眼里是眼中钉、肉中刺、绊脚石,由于他们不思进取,很多不良习惯给班级建设带来了障碍,他们遇到的总是老师的冷面孔,在同学面前也总是抬不起头,很有自卑感。对所谓的后进生,班主任要用热情和爱心去感化他们,对他们不能放弃,不能过于苛责,更不能冷眼相待,要让他们感到集体的温暖、老师的信任。只有这样,他们才会沿着师长的期望发展。陶行知先生说过:“你的教鞭下有瓦特,你的冷眼中有牛顿,你的讥笑中有爱迪生。”中职班主任应有这样的认识:没有绝对的后进生,只有教不好学生的老师。因此,班主任首先要了解后进生不良习气的来龙去脉,有针对性地加强教育;其次是要及时解决他们出现的问题,以免事态恶化;再次是要及时发现和表扬他们的哪怕点滴进步,以增强他们要求进步的欲望;最后,还要善于发现他们身上的闪光点,增强他们改邪归正的信心、勇气和力量。
2、关注中等生
其实班主任工作中最容易忽视的不是后进生,当然更不是优等生。对这两类学生,班主任一般都能比较重视,且往往在他们身上投人更多的精力。相应地,往往对中等生就少了一分操心,多了一分“放心”。而事实上,中等生同样需要老师的关注,老师的“放心”其实是给了他们可乘之机:上课可以分神,作业可以抄袭,下课可以结伴去玩游戏……凡此种种,很容易出现让班主任措手不及的难题。为此,班主任一定要抱着对所有学生及其家长负责的态度,经常深入到学生中间,做深人细致的调查研究,了解关心每一位学生,及时把握每一位学生的思想动态,进行针对性的教育和引导。
六、精诚所致,金石为开—耐心
篇9
第二步:放飞学生思维,注重合作、探究、交流
在课堂教学中,教师不能摆出一副“师道尊严”的面孔,要放下身段,用赏识的眼光看学生,用春风般的话语叩开学生的心扉,启迪学生积极思考,踊跃答题,让传统意义的“双向互动”不断注入新的活力和激情。要在备课中,充分考虑到教师仅仅是一个引路者,学生才是真正的学习主人。只有认识到这一点,师生之间,学生与学生之间的交流才会变自然、亲切、顺畅、有效。教师在这个过程中要循循善诱,不断提示,纠偏,归纳总结,和学生配合得自然天成,保证通过师生的“双向互动”,达到预定的教学目标。
要保证学习活动不流于形式,保证课堂学习交流的效率,教师的组织和引导工作非常重要。一要合理分工,以实现合作,尤其是学习内容较丰富的学习活动。二是活动安排要有层次。传统课堂也有师生交流,课堂上教师也提问了大约五、六个或八、九个学生,参与交流的学生太少了,原因是活动层次少,不能让每一个学生参与,满足不了每一个学生的交流需求,因此新课程小组学习的学习形式应运而生。从我校小组学习的层次看,第一层次为若干人(四人组可能最为实用),保证每一个学生的交流;第二层次为小组推出的代表向全班交流,目的是纠正交流中的偏颇,强化正确的信息,及激励学生成长;第三层次视情况需要与否安排教师的讲评,进一步强化正确的信息。有这三个梯度,交流基本实现了“网状”式的覆盖,既保证了每一个学生的交流学习,又保证了这种交流学习的效果。因而在备课中,教师一要在分工学习和分组合作学习的组织上精心安排,还要在激励每一个学生完成分工的任务、在倾听和选拔优秀学生参与第二层次的交流上下功夫。教师在备课中要认真挖掘教材资源,为学生的学习资源。引导学生自己发现问题、观察思考、探究新知。
篇10
2药理学教学中“温故而知新”法
篇11
1.要提高课堂教学效益,备好课是前提。我们政治备课组每周用4小时进行集体备课后,再上2节正课。备课时,我们做到了既备教材,又备学生,备每一堂课的各个环节的上法。先集体讨论,再由一位中心发言人统稿、最后集体修改,形成教案后统一使用。通过这种认真的集体备课活动,使我们上课得心应手,有备无患,确保了教学质量的提高,推进了学校课改的顺利实现,提高了教学的整体水平。同时,对新教师的快速成长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我们组的两位年轻教师的课改课受到了学校领导的好评。2.在情境导入中注重充分利用最新、最近、最典型的时政材料,结合课题主旨,设计出巧妙的问题,进而导入新课,起到了引人入胜,大大激发学生求知欲的效果。3.在问题探究过程中,教师设问注重了巧妙、灵活、贴近、简练的特点;同时,灵活采取提问方式,让学生向教师发出疑问,后共同讨论解决,从而使师生互动效果好。4.在互动探究过程中,互助形式多样化。如:辩论、讨论、表演等,从而使课堂充满活力。5.互助练习环节,采取学生互查、互评的形式,充分发挥了学生的合作精神,使学生的互助意识增强。6.周末考试中,注重考学结合,及时了解学生的学情,对学生的学习起到了很好的检测、督促作用。7.评讲练习和试卷时,以学生为主体,自查、互查错误知识点,教师给予点拨,最后由学生总结反思题型与知识点,从而使学生的基础更扎实,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更强,答题更加规范。
三、课改过程中的几点困惑
通过课改,政治科教学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同时,经过全组教师实践讨论后,认为存有以下几点困惑。1.课堂时间的有限性与教学任务的繁重性的矛盾不好处理。2.新课程要求“教师面对全体学生。”但对于不同层次的学生而言,还有少部分学生自学能力较弱,发展具有不平衡性。因此,处理“平等性”与“差异性”的矛盾难度大。3.教学模式是为教学内容服务的。课堂教学改革的教学模式往往会牵制教师展示自身的教学风格。因此,处理好“教法共性”与“教法个性”的矛盾不容易。
篇12
笔者将制度变迁分为首创式制度变迁和跟进式制度变迁。首创性制度变迁就是制度的完全创新,设计和安排的制度都是以前所没有的,是一种全新的制度。而跟进式制度变迁就是一个地区跟进另一地区的制度安排的过程,这种跟进可能正确的,也可能不正确的,本文假定跟进制度变迁是正确的跟进,即制度安排滞后的地区,跟进、模仿、移植其他地区已经安排好、并且已经成功制度的过程。这种制度安排活动,从全国来讲,或者从该制度整体上看,不是制度的创新,但是对跟进的地区来讲是一种制度创新,即用跟进制度替代旧制度。对于首创性制度变迁其创新的制度本身就是内生的,所以不存在所谓本土化的问题。但是跟进式制度变迁因为目标制度是移植过来的,具有外生性。所以跟进地区最重要的任务就是有把跟进制度本土化。这是跟进式制度变迁最重要的内容。
一、跟进制度本土化的内涵与程序
(一)跟进式制度本土化的内涵
向外地跟进制度并不是跟进式制度变迁的最终目的,其最终目的是通过引进先进的制度,使其取代本地的落后的旧制度,最终实现跟进制度本地化。所以在跟进制度后,要将跟进制度本地化。所谓跟进制度本土化就是使跟进制度适应为跟进地区的微观主体所接受,并发挥制度应有的作用的过程。跟进制度的实质就学习、引进制度知识,就是制度变迁知识的本地化。所以跟进制度本地化是制度知识的本地化。具体来说本地化的涵义有三种:
1、使跟进制度为本地的微观主体所接受。跟进制度能否成功,取于能否为微观主体所接受。只要目标为微观主体接受,本土化就迈进了一大步。
2、使跟进制度与非正式制度融为一体,成为地区制度的一部分。跟进制度能否本土化,最大的难关就是能否与非正式制度互相兼容,或者通过新制度来改造或者修正非正式制度,使之更好的为跟进制度服务。
3、跟进制度能够发挥制度设计的预期作用。跟进制度的根本目的就是要使跟进制度发生应有的作用。只有当跟进制度能够达到制度安排的预期作用。或者说跟进制度的效率达到了设计效率。就表示跟进制度已经完全本土化了。
(二)跟进制度本土化的原则
1、跟进制度本土化的拿来性。跟进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学习外地的先进的制度,既然是学习外地的制度,在制度安排上就必然把所跟进的制度拿过来,为我所用。当然拿过来,可以是整体拿过来,也可以是部分拿过来。不管是整体拿过来,还是部分拿过来,都必须要有原制度的精髓。只有把精髓拿过来,才能达到跟进的目的。所以跟进制度本土化,必须把跟进的制度的精髓引进来。汪丁丁认为,制度一定是“本地化”的,但是最终制度的本地化,并不意味着制度知识必须本地的。他的意思是制度变迁必须立足于本地的具体的制度环境,但是并不表明制度知识也要本地的。他也主张制度知识是可以拿来的。
2、跟进制度本土化的超前性。跟进制度在进行本土化的安排时,既使是模仿也必须要考虑长远点,首先要对外地先进制度本身的发展进行充分的估计,以避免再次落后于外地先进制度;其次是要对制度本身的发展趋势进行预测。通过这些分析预测就能使跟进制度保持一定的超前性。
3、跟进制度本土化的动态性。跟进制度本土化时,不能只对最先跟的模式进行本土化,还要不断的观察外地类似制度的发展状况,及时的外地发展状况融进跟进制度,一起进行本土化。
4、跟进制度本土化的发展性和创造性。如果仅仅是把跟进制度原样的模仿。这不是跟进式制度变迁的目的。跟进制度是为了学习、重要的是为了实现跨跃。所以跟进制度本土化的还必须对跟进制度进行再创新、再发展,使跟进制度不仅仅能够跟上外地制度创新的步伐,而且还有可能超跃跟进的目标制度。
5、跟进制度本土化的继承性。传统是无法抛弃的,而且作为一种非正式制度,无时无刻不起着作用,跟进制度本地化重视传统尤其重要。所以跟进制度本土化除了要引进外地制度的精髓外,还要吸收本地制度中的优秀部分,把这些智慧存量融入新的制度中来。这既保持了与历史的延续性,也为跟进制度本土化创新了条件。
(三)跟进制度本土化的发展阶段
1、学习模仿阶段。这一阶段就是把外地比较先进的制度先拿过来,模仿外地出台类似的制度。这是跟进式制度的初始阶段。这一阶段是不可能跨跃,必须经历。
2、制度整合阶段。。跟进不是为跟进而跟进,而是为了使跟进制度为本地的社会经济发展服务。在跟进制度安排以后,新制度必然会与旧制度、新制度与制度需求、新制度与其他制度环境进行一定的融合、适应、渗透。对各种因素互动影响进行评价和调试。能够适应本地的部分大力推行,不适应本地的部分进行反馈调整。通过这个阶段就能够使早跟进的新制度与本地的制度环境、制度需求、非正式制度逐步适应,逐步融合成一个整体。这是跟进式制度变迁的最重要的阶段。
3、创新提高阶段。跟进式制度变迁如果仅仅是对跟进制度的完全模仿就失去了制度变迁的意义了。因此,跟进制度变迁要在本地化制度的基础上,进行新的创新,完善跟进制度,实现制度的超越,即达到“青出于蓝而胜于蓝”的目的。对跟进制度进行创新,也是本地化的一种具体体现,达到了这个程度,就表明跟进已经完全本地化了。所以跟进制度的创新是制度本地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中西部地区跟进制度本土化的分析
(一)正确认识中西部地区跟进制度本土化的绩效和目前所处的阶段
我国中西部地区的制度变迁是比较典型的跟时式制度变迁,各地对跟进制度都进行了许多本土化工作。这些本土化的工作取得出不少成绩:一是中西部地区基本上建立起来市场经济制度。二是人们的思想观念已经基本适应新制度的要求。三是许多地区因为制度的跟进推动了地区经济的发展。从目前看,中西部大部分地区还只是处在第一分阶段的末期,只有少部分地区已经达到了第二个阶段,但是还没有完全完成第二分阶段的任务。其主要表现有:首先,很多地区的制度还是只是将东部地区的制度搬过来,还没有很好的与本地实际很好的融合起来;其次,这些制度的效率远远没有赶上东部地区,也就是说,这些制度还没有发挥预期的制度效益;第三,还只是把东部已经安排的制度拿过来,处在调试阶段,还没有对其进行再创新、再发展;最后,可以说现在中西部地区既使是最发达的地区,如武汉市、重庆市、西安市等跟进的制度还没有从整体上赶上东部地区。所以说,中西部地区跟进制度本土化目前还只是处于第二阶段的初期,完全实现本土化还任重道远。
(二)跟进制度本土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缺乏内生制度需求,无法获得较大的支持。跟进式制度变迁是以其他地区的制度安排为目标而进行的制度跟进,不是本地区制度需求主体内生需求的。也不是制度需求主体进行诱导性的制度。对于制度约束对象而言,是外部强加的,是一种外部强制移植的制度。这种制度无能正确与否,初始安排时都会遇到一定的阻力。如果跟进的制度符合本地潜在制度需求,则这种阻力会相应减少。一旦这种跟进的制度不符合本地发展的需要,根本就不会得到社会各层主体的支持。当然微观主体需求不足,并不否认,决策层的制度需求。前面已经分析过了,之所以会有跟进式制度变迁,是因为决策层有一定的目标制度的需求。虽然决策层有一定的制度需求,但是他不能取代微观主体的内生制度需求,所以从总体上来讲,跟进式制度变迁的内生需求是不够的。
2、与非正式制度有一定的偏差。一些国家或地区的正式制度能否被移植,不仅取决于所移植国家和地区的内生制度需求、制度初始条件和国家的技术变迁状况,而且还与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偏差程度密切相关。新制度经济学家认为,正式制度只有在社会认可,即与非正式制度相容的情况下,才能有效的发挥作用。跟进地区学习其他地区的制度安排,改变了的正式制度,即跟进制度可能与持续的非正式制度不相容,两者之间就会产生一种紧张关系,而这种紧张关系程度取决于跟进制度与持续的非正式制度的偏离程度。跟进式制度变迁与首创式制度变迁不同之处,就在于首创性制度变迁从一开始就注意目标制度与非正式之间的协调,注重对非正式制度进行潜移默化的影响和渗透,两者之间的偏差小于跟进式制度变迁的偏差,这种偏差提高了制度本土化的难度。
3、强制性制度变迁内生的缺陷伴随跟进式制度变迁。由于跟进式制度变迁是偏重于强制性制度变迁的准强制性制度安排,这就使强制度性制度变迁所具有的特点在跟进制度变迁上有所体现。一是破坏性。由于跟进式制度变迁是政府为主推动的,如果跟进地区条件不成熟,过早的跟进就有可能会造成较大的制度损失。这种损失就是旧制度的效率可能还没释放完毕,从而损失制度效率。如果跟进制度不符合本地区发展方向和实际需要,就可能会对本地的经济社会造成较大的破坏。二是可能会出现“搭便车”的情形,使跟进制度不能达到首创性制度变迁所应有的效率。
4、出现制度变异现象。在跟进式制度变迁中,虽然有现存的制度进行模仿,有现存的经验和知识存量可以进行借鉴,有明显的制度安排路径可以走。但是由于制度安排者的水平、意识形态和本地非正式制度的强弱都有不同,有的跟进地区可能比较顺利的引进制度并成功的进行本地化,从而完成制度变迁。但是可能有一些地区,却可能在模仿的时候,出现“画虎画皮难画骨”的情形,使引进制度在本地化过程中出现变异。如非洲、南美等许多地区按照美国的市场经济制度进行跟进,却是在实践过程中出现了变异。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跟进式制度变迁出现制度变异应该是制度跟进的常态,因为不可能会出现一模一样的制度。就是在美国各个洲之间在制度上也有一定的差异。本文所说的变异是在本质上完全不同的跟进式制度,在变迁的效果上走向对立面。也就是说在跟进式制度变迁中,只是形式上的跟进和模仿,但是本质上的东西并没有跟进。
(三)跟进制度变异和无法超越的根本原因
1、生搬硬套,盲目模仿。中西部有些地区认为只要把东部实践证明过的制度移植过来就行,没有考虑与本地的实际情况相结合,从而导致了制度变异,出现了所谓的“南桔北枳”的效应。由于东中西部在制度变迁的初始条件、非正式制度、市场微观主体对新制度的需求都不相同。一是市场的成熟程度和作用不同,政府和企业、居民对市场经济知识掌握和认识的程度也不相同;二是区位条件、起点和基础不同;三是产业结构和经济实力不同;四是经济增长速度和收入增加的幅度不同;企业和农民承担的社会责任也不同。五是政府的职能和绩效评价不同;六是东部地区华侨和华人比较多,对资金的吸引力不同。不同的初始条件自然会有不同的制度需求和不同的制度创新,如用人制度在东部地区可能是基层行为人-----企业和职工本身的制度需求,而在西部就可能会遭到职工和企业的抵制,同是内容相同的用工制度,在东部变成了诱导性变迁,在西部变成了不合时宜的强制性安排。而有些地方在跟进东部的制度时,没有根据本地的实际,进行本地化改造,而是原封不动的进行移植,这就出现了在东部运行得比较好的制度,安排在中西部以后,却不能发挥预期作用。
2、内生诱致性制度需求培养不够。由于东西部在观念、习俗、文化等方面的约束不同,即意识形态刚性对东西部制度变迁的影响导致了西部地区无法内生出诱导性制度变迁。西部地区由于贫困和和地域偏远,使得内部交流十分困难,物流、信息流无法畅通。这使制度创新由于不具备基本条件而变得成本极其高昂,也使西部在既定制度结构下,由外部事物引起的收益的潜在增加十分有限,从而来自制度不均衡的获利机会很少。由此可见西部地区特定的封闭性使之无法内生出诱致性制度变迁,而只会选择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模式及其相应的一套制度及习俗,因为在这种封闭的经济中,习俗是成本最低的制度安排。
3、非正式制度改造工作不力。非正式制度的长期固化,阻碍的制度的进一步创新。西部地区各种非正式制度的长期固化,外在的表现为素质相对较低,无法内生引发技术创新,而制度变迁与技术进步有着很高的相关性。制度在技术变迁的形成与扩散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导致技术变迁的新知识的产生是制度发展过程的结果(拉坦,1994)。因此,西部地区非正式制度的长期固化,不仅严重阻碍了这一地区的技术进步,而且反过来又加强了制度本身的进一步固化,从而形成制度和技术的超稳定均衡,使西部地区的生产、生活中,经验和习俗成为主要的行为准则,形成典型的“习俗经济”(希克斯,1987)。这也是西部制度安排落后于东部的重要原因。
4、没有向东部地区进行及时的滚动跟进。中西部地区虽然每年都要安排大量的学习考察团,但是大部分没有根据东部地区制度创新进行及时的调整。因此,许多制度刚刚出台,又落后于东部的制度安排了。这就导致两个方面的后果:要么落后于东部的制度,要么重头再开始跟进。
三、跟进制度本土化应该注意的问题
跟进式制度变迁最艰巨的任务就对引进的制度进行本地化,即让引进制度与本地的非正式制度、制度环境相适应的过程。从中国中西部地区跟进东部地区来看,有以下几个方面值得注意:
篇13
一般资料:小儿肾病综合征60例,随机分为治疗组和对照组各30例。治疗组:男21例,女9例;年龄5~16岁,平均10岁;初发病者20例,病程7天~2个月,平均12.5天,复发者10例,病程6个月~3年,平均18个月,24小时尿蛋白定量3.5~11.2g;对照组:男20例,女10例;年龄6~15岁,平均11岁;初发病者22例,病程5天~2个月,平均15天,复发者8例,病程7个月~2年半,平均18.5个月,24小时尿蛋白定量3.5~10.8g。两组一般资料均有可比性(P>0.05)。
治疗及观察方法:①治疗方法:两组均予以强的松2mg/(kg·日)(最大量≤60mg/日),分3次口服,持续4周。若尿蛋白转阴,继续巩固治疗2周,改为1日量的2/3每日晨起顿服,维持至8周,以后每2周减2.5~5mg,至1mg/(kg·日)时,将1日药量改为隔日1次顿服,以后每2~3周减2.5mg,至10~20mg/2日时维持6个月;若大剂量激素用足8周后仅部分缓解,激素也须减量,减量方法同上;若大剂量激素治疗8周后无效,可使用免疫抑制剂,并建议其做肾穿刺以明确病理类型。治疗组根据激素使用的不同阶段而配以相应中医药治疗。在用大剂量激素时,多为脾虚失运,水温不化型:此型多见于疾病初期,患儿全身浮肿明显,小便短少,纳少便溏,舌质淡红,舌苔白,脉沉滑。治以益气健脾、利水消肿、滋阴降火法,方用四君子汤合实脾饮加减,常用药物有黄芪、党参、茯苓、白术、泽泻、猪苓、车前子、陈皮、厚朴、大腹皮、赤小豆、生地、知母、金银花、连翘;在激素减量期多为阴虚火旺,脾肾不足:此型患儿面赤唇红,精神兴奋,纳食渐增,尿量增多,浮肿渐消,舌质红,舌苔白或少苔,脉细数。治以养阴清热,益气健脾补肾,方用沙参麦冬汤合四君子汤加减,常用药物有沙参、麦冬、玉竹、花粉、生地、知母、女贞子、黄芪、党参、茯苓、白术、山药;在激素维持期,为脾肾不足,虚热未清:患儿浮肿已退,腰酸乏力,口干气短,舌质淡红或略赤,舌苔白,脉细滑。治以健脾补肾为主,佐以养阴清热,方用四君子汤合右归丸加减,常用药物有黄芪、党参、茯苓、白术、山萸肉、菟丝子、山药、枸杞子、仙灵脾、生地、女贞子、沙参。停用激素后,脾肾两虚:此型患儿气短懒言,倦怠乏力,易感多汗,舌质淡,舌苔白,脉细弱。拟以阴阳双调法,予以补骨脂、仙灵脾、仙茅、黄芪、白术、女贞子、旱莲草、麦冬、枸杞子、防风、党参、生地等。加减用药:有血尿者加茅根、益母草、仙鹤草、茜草、丹皮、大小蓟;舌质暗红有瘀点者加赤药、丹参、红花、川芎;舌质红、舌苔黄厚腻者加苍术、黄柏、生薏苡仁、石韦、蒲公英、白花蛇舌草、车前子、泽泻,整个过程中均加活血化瘀之剂,如丹参、川芎、地龙、全蝎等(对不能接受汤药的患儿予以中药免煎颗粒剂口服)。总疗程1~3年。②观察方法:大剂量激素时,每周查血、尿常规,以后每2~3周查血、尿常规;每月查24小时尿蛋白定量、血浆白蛋白。两组均以1年半为1个疗程,疗程结束判定疗效。
结果
治疗结果:两组间经Ridit分析差异无显著性(P>0.05);两组不良反应发生率经X2检验P<0.05,差异有显著性;治疗结束后2组均随访半年,治疗组完全缓解15例,未见复发。对照组完全缓解13例,复发4例,占30.8%,治疗组复发率明显低于对照组(P<0.05)。
讨论
肾病综合征(NS)属中医水肿(阴水)范畴,病因主要是小儿先天禀赋不足,后天护养失宜,致肺、脾、肾三脏功能失调。因脾主运化、升清降浊,肾藏精主水、司开阖。脾虚则无以化气行水,故水液泛溢于周身;脾虚则水谷精微不得输布于四肢百骸,下注膀胱;肾气虚弱、开阖不利,故精微物质外漏、水液内停,表现为高度浮肿和严重的蛋白尿。因肾病患者本身存在水湿停聚之证,且激素为阳刚之品,大剂量激素治疗后易出现湿郁化热,热毒内盛,加之邪热伤阴,又致阴虚火旺,因此给予解毒除湿、滋阴降火之中药,以使激素所致柯兴综合征等的不良反应明显减少。知母、生地能抵抗外源性皮质激素对下丘脑-垂体-肾上腺轴的抑制作用;茯苓、泽泻既能利水渗湿,又能健脾补中,达到标本兼治之目的;白术、党参、黄芪均有补气健脾作用,还有增强免疫功能和促进、改善机体代谢的功能;当归、丹参具有活血化瘀以行水的作用;熟地滋肾阴,兼能养肝阴,适用于肝肾阴虚诸证。黄芪、丹参还有直接消除尿蛋白的功效。在激素减量的过程中热毒之象渐减,且由于激素作用减弱,从而表现为湿热内蕴、气阴两虚之证,故予以清利湿热、益气养阴之剂;在激素维持期,由于激素减至最低量,激素的阳刚之性渐去,从而表现为脾肾亏虚之证,而予以温补脾肾之剂;在激素停用期,由于机体阴阳基本恢复平衡,为进一步巩固疗效而予以调整阴阳之剂,有助于减少机体对激素的依赖,防止病情反复。同时,久病必瘀、久病入络,整个治疗过程中予以丹参、川芎等活血化瘀之中药,以改善患者血瘀表现,在提高激素治疗效果及减轻其不良反应等方面取得了较好疗效。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