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职务犯罪论文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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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职务犯罪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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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伴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社会生活的急剧变迁,职务犯罪呈现高发态势。据2010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的数据显示,2009年全国检察系统全年共立案侦查各类职务犯罪案件32439件,涉案41531人,件数比上年减少3.3%,人数增加0.9%。突出查办大案要案,立案侦查贪污贿赂大案18191件、重特大渎职侵权案件3175件;查办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2670人,其中厅局级204人、省部级8人。职务犯罪高发的情况,对我国的刑事司法工作水平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尤其是在量刑中能否做到宽严相济,罚当其罪,不仅关系到刑事司法的权威,而且关系到整个社会的法律意识与法律文化的导向与形成。

但是就目前来看,我国对于在职务犯罪司法实践过程中还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矛盾和问题。一方面存在量刑过于宽松的问题,以2001年至2005年某省各级法院审理职务犯罪的判决数据为例,该省各级法院对职务犯罪案件作出生效判决为3102件,涉案3630人,其中,缓刑判决1765人,占总被告人的48.6% ,免刑判决293人,占总被告人的8.1%。即缓免刑2058人,占总被告人的56.7%。数据显示,其中半数以上的职务犯罪分子被适用了缓刑或免刑。而另一方面,检诉机关在职务犯罪的侦查、起诉过程中多有对于证据规则的把握不到位的现象,片面追求有罪判决的结果,而忽视对证据合法性,导致职务犯罪司法过程中刑讯逼供的情况时有发生量刑原则,同时审判过程中对于非法证据排除原则的把握也影响到了职务犯罪量刑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审判机关对于某些社会影响比较恶劣的职务犯罪案件,也迫于舆论的压力做出重判的结果。因此,研究证据规则在职务犯罪量刑中的作用,为职务犯罪科学量刑提供理论依据,是本文的主要研究目的。

一、职务犯罪从严量刑要恪守刑事案件审查处理证据规则

(一)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职务犯罪要严格恪守死刑案件证据审查判断规则

职务犯罪从严量刑主要是指对于职务犯罪中罪行十分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当判处重刑或者死刑的,要坚决地判处重刑或者死刑;对于社会危害性大或者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具有法定、酌定从重处罚的情节,以及主观恶意强烈的被告人,要依法从严惩处。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根据职务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向法庭提出从严量刑的请求,同时提供法定或者酌定从重量刑的相关证据。在审判阶段,通过从严量刑,可以有效地震慑犯罪分子。通过从严量刑,达到遏制职务犯罪,有效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对于职务犯罪的从严量刑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尤其是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职务犯罪案件,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要严格遵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中明确指出:办理死刑案件,必须严格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确保案件质量。在认定案件事实过程中,必须以证据为根据。该规定再次强调了证据作为量刑基本依据的重要性,也再次强调了证据规则在处理可能判处死刑的职务犯罪案件中的地位与作用中国知网论文数据库。

在司法实践中,职务犯罪因其犯罪客体的特殊性往往具有较之其他犯罪类型更为深远的社会影响。有学者认为,从其普遍意义上的犯罪客体来讲,职务犯罪侵害的是国家机关或者集体经济组织的正常活动和信誉。从具体的职务犯罪的犯罪客体来看,不同类型的职务犯罪具有不同的犯罪客体,比如贪污罪的犯罪客体是复合型的,既侵害了公共财产又侵害了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受贿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或不可收买性;又如渎职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或司法公正。这一情况使得职务犯罪的社会影响较之其他犯罪要更为深广,尤其是对国家治理秩序和社会公平正义产生的巨大的不可逆转性的破坏。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经济基础的激烈变动带来的财富分配差距的拉大,社会资源,包括公共资源泛商品化的倾向加剧,社会成员的不公平感渐强,这种不公平感在现实中就转化为对职务犯罪这种侵害社会公平正义的非法行为的极度仇视和对立,因而要求严惩职务犯罪的社会诉求更加强烈。

对于职务犯罪中可能处以死刑的案件,在检审实务中,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收集、审查、核实和认定证据。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根据。要严格排除非法证据。办理死刑案件,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认定,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对于职务犯罪定罪量刑的每一个事实都有合法的证据证明,并且定案证据都已按法定程序查证属实;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对于存疑的或者存在矛盾的证据不能够作为判定死刑的证据;在共同犯罪职务犯罪的案件中,各个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为唯一结论。

办理职务犯罪死刑案件,应当根据依据确实、充分的证据对各项事实予以证明:第一,被指控的职务犯罪事实的发生;第二,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与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第三,影响被告人定罪的身份情况,由于职务犯罪多属于身份犯,因而查明被告人的身份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四,被告人有刑事责任能力;第五,职务犯罪被告人的罪过严重到足以判处死刑的程度;第六,该案是否属于共同犯罪以及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第七,被告人存在从重处罚的事实。

(二)对于其他可能存在从重量刑的情况量刑原则,要依法严格遵守证据规则

对于非处以死刑的从重量刑的职务犯罪案件,也要严格地遵守证据规则。这要求在司法实践中要完善以下两项工作。第一,职务犯罪侦查阶段证据的证据体系构建要合法、完整。职务犯罪侦查的基本方向是收集、固定和运用证据,最终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以证明犯罪。所谓证据体系,是指由若干证据相互组合形成的相互依赖、相互联系的整体,其中据以认定犯罪成立的定案证据必须一环扣一环,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职务犯罪侦查阶段证据体系的构建直接影响着后续对职务犯罪公诉进程和审判结果。只有合法的、完整的证据链条才能为职务犯罪从严量刑提供合法的依据。第二,职务犯罪审判阶段从严量刑要严格以证据为依据,杜绝各种形式的妨碍司法的因素。职务犯罪审判程序中从严量刑要严格恪守证据规则,对于存在法定或者酌定从重情节的犯罪事实,要严格审查相关证据的合法性与关联性。对于一些非法律规定的因素不能作为从严量刑的依据,如社会舆论、行政意见等。强调证据规则在职务犯罪从严量刑的作用,一来是做到量刑科学,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尊严,另一方面是杜绝各种形式的非法律因素妨碍司法。

职务犯罪从重量刑的目的是严惩犯罪,遏制与预防职务犯罪,而不应该是重刑主义的回潮,也不应该是司法迁就社会舆论的妥协。只有职务犯罪从严量刑严格恪守证据规则,才是在司法实践中对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最彻底贯彻,也是对法律权威与尊严的最好维护。

二、职务犯罪从宽量刑要严格依据证据规则

职务犯罪从宽量刑是指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根据职务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对于其具有自首、立功、重大立功等情况作为起诉或者量刑时的参考依据,予以不起诉、缓刑或者法定刑内的减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量刑方式。

职务犯罪从宽量刑在我国法制传统中久已有之。始于西周的“八辟”,开以身份豁免犯罪之先河。《周礼?秋官?小司寇》记载有“八辟丽邦法”,包括议亲之辟、议故之辟、议贤之辟、议能之辟、议功之辟、议贵之辟、议勤之辟、议宾之辟,在法律上豁免了一批特权阶层。《曹魏律》在西周“八辟”的基础上设“八议”制度,一议亲,二议故,三议贤,四议能,五议功,六议贵,七议勤,八议宾。始于西晋的“官当”制度,是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爵折抵罪刑的一种特权制度。随着社会制度基础的变迁,现代法律平等精神的确立,职务犯罪依法量刑的原则已经在理论和实践中作为基本原则确定下来。但是,对于职务犯罪因职务、身份而谋求从宽量刑的思想在现实中并未彻底消除。

职务犯罪从宽量刑的观点在理论研究领域的一直都存在。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职务犯罪应当取消死刑。对于职务犯罪取消死刑的研究和呼吁是职务犯罪研究领域一个重要的问题。其中不乏学者主张,职务犯罪应当取消死刑的刑罚。因为死刑是剥夺人的生命的刑罚,是刑罚体系中最严厉的一种,对于一些最严重的犯罪,比如故意侵害或者危及人的生命的暴力犯罪,方可适用死刑,而对于此范畴之外的犯罪行为,应该慎用死刑这种刑罚形式。从人权的角度来讲,取消死刑也是提高人权保护程度的表现。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曾提出:“仍然保留死刑的所有国家应确保死刑不适用于非暴力的经济犯罪、非暴力的信仰习惯或者内心的表达。”,而对职务犯罪最高处以死刑是有悖于现代人权社会的基本道德准则的中国知网论文数据库。第二,职务犯罪应当轻刑化处理。该观点认为,根据边沁的功利主义刑罚思想,刑罚的思想基础在于报复主义和预防主义。报复从等害、等量发展到等价。在职务犯罪中,只要被告人全部退赃,并且被褫夺了职务、身份等关键犯罪条件,就实现了报复和预防的目的,因而不必再课以无期徒刑等重刑。第三,以财产刑补充目前我国职务犯罪刑罚体系中的不完善之处。对于职务犯罪,慎用死刑,细化自由刑量刑原则,完善财产刑在职务犯罪刑罚中的作用,从而达到遏制、预防职务犯罪的目的。

从目前我国处理职务犯罪的司法实践来看,轻刑、缓刑等从宽处理的情况也比较普遍。正如引文中引据某省职务犯罪审判数据显示,免刑判决和缓免刑判决接近半数,相比于其他刑事案件判决结果来说,这一比例是畸高的。不但其合法性与合理性收到质疑,在社会上也引起了不良的反应。而从这些免刑、缓免刑的判决依据来看,多是以存在自首、立功情节而得以轻判。但现实问题是对于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情节的认定存在较大的随意性,缺乏严格地规范。

鉴于以上情况和事实,对于职务犯罪从宽量刑要把握好以下三个方面。第一,要严格职务犯罪量刑过程中自首、立功等从轻情节的的事实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2009年3月20日的《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对自首的认定和处理、立功的认定和处理、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的认定和处理、赃款赃物追缴等问题的处理给出了明确的指导性意见,细化了《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对于自首和立功的概括性规定。使得检审部门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时,认定自首和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上具有了更大的可操作性,但同时也增加了规范性,避免了滥用法定从轻情节,纵枉职务犯罪的情况。第二,对职务犯罪从宽量刑要严格恪守证据规则。任何从轻、减轻刑罚的从宽处理的事实都要有相应的合法的证据予以证明。对于一些不符合从宽量刑的事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的事实应当坚决予以排除。第三,对于一审从宽量刑的职务犯罪判决,检察机关要切实履行好审判监督职能,对于存疑的判决,要启动一审监督程序,严格控制职务犯罪从宽量刑的泛滥。

职务犯罪的量刑,无论是从严还是从宽,都应该严格恪守证据规则的要求,做到重判有理,轻判有据。使职务犯罪案件的处理既符合法律的规定,做到罚当其罪,能起到其应有的惩治犯罪、预防犯罪的目的;又能够通过合法合理地处理,巩固法律在社会公众中的威信和尊严,将公平正义的法律理念贯彻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整个过程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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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有矿区发案较多

某县发生违法违规开采矿产资源的案件往往出现在原本就是该县合法矿产资源开采点。发案的单位和个人往往就是拥有合法开采许可证的矿产单位和个人,超出采矿许可证的范围毁坏林地和农田,造成的经济损失难于计算。因当地属于国家级的贫困县,经济条件相对落后,当地乡镇的财政收入较低,财政收入相对依赖或完全依赖矿产资源的开采收入。当地群众的经济来源单一,依靠矿产的开采维持生活,导致当地乡镇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对违法违规开采打击力度不够,群众参与打击涉及违法开采行为积极性不够高,举报线索较少,案件发案后往往已经成为大案要案。据统计,某县下属乡镇石材厂违法超占林地就达到392亩,造成巨大的国家经济损失,环境破坏难以恢复,严重影响到人民群众农耕劳作、日常生活、身体健康。

(二)“窝串案”趋势明显

违法违规开采矿产资源都会留下痕迹,犯罪现场很明显。如果没有相关人员配合,不仅违法违规开采难以付诸实施,而且被查办的风险相当高。违法违规开采矿产资源案件中,由于同一矿产开采点监管需要不同部门、不同职务的人来完成,这样为了达到违法违规开采的目的,毁灭罪证,就必须得到上下级,同级及各单位配合协助,相互给予方便,共同形成一个封闭式的完整的犯罪链条。如某县矿产资源领域案件中的“窝串案”,林业、农业、环保、国土局、矿管、水保等多家单位存在玩忽职守的情况导致了严重的后果直接造成国有矿产资源被盗采和环境严重污染。

(三)职务犯罪的经济依附性

职务犯罪因当地经济发展不同而有所区别。在经济较为发达地区,商贸活动较为活跃,商业贿赂较为突出,而在一般县城,尤其在偏远山区,职务犯罪的对象集中在转移支付、扶贫开发资金等方面。某县拥有丰富的矿产资源,伴随着矿产资源的开采,玩忽职守的案件就显得较为突出。国家公职人员因渎职而放弃行政权力(不作为),或滥用权力,同时还可能伴随着贪污受贿的情形,如索取或收受贿赂并为矿产资源等企业提供便利或保护。根据某县检察院的涉及矿产资源领域职务犯罪调研的结果证明,绝大多数涉及矿产资源犯罪与贪污贿赂犯罪相牵连,其中玩忽职守、渎职行为只是贪污贿赂犯罪中的一个手段行为。造成国有矿产资源被盗采和环境严重污染的大案要案的背后,往往存在职务犯罪的情形。

(四)违法违规时间持续长

国有矿产资源被盗采和环境严重污染的案件形成往往已经存在了较长时间,且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造成了严重的后果。由于长时间的国有矿产资源被盗采没有得到相关单位的制止,林业、农业、环保、国土局、矿管、水保等多家单位存在玩忽职守行为也没有得到相应查处,才会导致矿产单位和个人无所顾忌地以超出采矿许可证的范围毁坏林地和农田。某县下属乡镇石材厂违法超占林地就达到392亩的情况已经持续了数年之久,林业、农业、环保、国土局、矿管、水保等管理单位严重失职,构成相应的职务犯罪。

(五)作案手段专业化

矿区管理执法人员犯罪行为不仅具有高度隐蔽性,而且由于执法人员本身文化素质较高,熟悉相应法律条文,对自己犯罪行为性质和后果有明确的认识,作案手段相对隐蔽,善于规避法律的制裁,使检察机关查处打击难度较大。某县检察院通过调研发现林业、农业、环保、国土局、矿管、水保等多家单位都采取了过措施用于应付核查,但都并没有采取强制性措施,且事发后将矿产资源领域出现的问题推脱为其他部门可以管理,没有联合多家单位统一的查处的能力导致执法困难等借口用以逃避刑责。

二、矿产资源领域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

(一)缺乏统一管理

通过对近年来某县涉及矿产资源职务犯罪案件情况分析来看,主要在林业、农业、环保、国土局、矿管、水保等管理单位对矿产资源监管方面的玩忽职守和对矿产资源开采造成环境污染方面的环境监管失职的问题。一是负责矿产土地主管的部门,在矿产开采土地现场勘验时不认真履行职责,对违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不认真审核,不到实地进行调查落实;二是负责管理矿产资源开采的国家工作人员对违法采矿的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三是在负责水土保持监测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到实地去监测;四是个别乡镇干部为了地方利益对矿企违法采矿的行为采取纵容的态度,甚至出现个别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包庇违法采矿。

(二)缺乏对矿区群众宣传教育

矿产资源管理是系统庞大的社会工程,部分基层乡镇在实施管理过程中缺乏对矿产开发管理的经验,没有依靠广大的人民群众。一是没有向群众宣传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在矿产开采过程中没有对开采的范围和负责单位进行公示,致使群众对矿产开采的监督管理参与程度较低,发现矿企违法占用农田和环境污染的问题后没有及时制止;二是没有向群众公示有监督管理义务部门的联系方式和责任人,使群众发现问题后不能及时反馈给监督管理部门。

(三)缺少牵头部门和联合执法

一是个别单位发现问题后,特别是乡镇基层组织干部为了个人或地方经济利益,阻碍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执法,致使涉及矿产资源职务犯罪案件窝案、串案的高发;二是在发现违法开采后,个别矿产监督单位玩忽职守,不与相关单位配合联合执法,不及时制止违法开采行为造成了巨大的国家经济损失,环境破坏难以恢复严重的后果;三是负有矿产资源管理多家执法单位信息不沟通造成处罚依据的数据严重不一致或在处罚过程中相互推诿,导致不能及时制止违法开采行为,造成了巨大的国家经济损失,环境破坏难以恢复的严重后果。

三、矿产资源领域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

(一)加强对矿产资源各个环节的监督

一是对该县矿产资源项目中投标企业的资格会审及开标、评标等环节全程参与,参加资格会审及招投标现场监督场,有效规范矿产资源投标活动,确保矿产资源招投标程序合法化、结果合理化、质量优质化;二是积极开展温馨廉政谈话活动。对矿产资源提前介入温馨廉政谈话,要求矿产资源单位向检察机关签订《廉洁从业承诺书》。对中标的有关矿产资源企业进行了温馨廉政谈话,并与矿企签订了《廉洁从业承诺书》;三是开通矿产企业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绿色通道”。依法高效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对前来查询的申请均做到当天受理,当天查询,当天告知查询结果。

(二)建立责任追求制度

当基层乡镇发生涉及矿产领域职务犯罪案件时,只追究犯罪分子的法律责任,不能有效防止职务案件的再发,同时要追究其上级主管领导的责任,这样才能有效地增强各级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心,要开展责任落实到具体负责人,签订预防职务犯罪责任状,扎实做好涉及矿产资源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要在基层建立预防职务犯罪的预防网。一是当发生职务犯罪时,单位领导没有正确落实预防职务犯罪的各项要求,对职务犯罪的犯罪分子采取放纵的态度,造成国家经济重大损失的,要追求其渎职的责任;二是当发生职务犯罪时,单位领导与犯罪分子同流合污,应当一并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三是当发生职务犯罪时,单位领导在事前预防工作不到位,监督工作没有及时开展,应当向其所在上级主管部门发检察建议,责令其限期改正。

(三)拓宽群众举报渠道,主动开展预防调查

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也是一项群众工作,在开展工作时要紧密联系广大的人民群众,依靠广大群众的监督举报,获取矿产资源类职务犯罪的线索。一是要经常深入基层走访,向群众了解情况,动员群众反映存在的问题;二是要积极开展深入群众的法制教育活动,针对矿区居民制作相应廉政宣传知识手册;三是要重视群众的举报和投诉,坚持落实每条举报线索,做好举报线索回复工作,提高群众参与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积极性;四是通过对林业、农业、环保、国土局、矿管、水保等管理单位走访,深挖细查,排查林业、农业、环保、国土局、矿管、水保等管理单位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线索。

(四)采取多部门联合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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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实施总额4万亿元的两年投资计划以及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大干150天”的背景下,国家重大工程和项目建设中涉及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时有发生,不仅对重大工程的建设造成影响,使国家资金遭受损失,而且也严重损坏了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廉洁勤政的社会形象,侵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危害极大。因此,强化对国家重大工程和项目建设中涉及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预防,严格依法惩治国家重大工程和项目建设中的职务犯罪显得十分重要和必要。

一、L地区重大工程和项目建设的情况

自改革开放,特别是省委、省政府提出建设海西经济区宏伟蓝图以来,L地区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抓住机遇,迎接挑战,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了长足的进步,连续多次入围全国、全省经济强县行列。近期,在国家为了有效应对全球经融危机,增加基础设施投入,积极拉动内需,“保增长,促发展”的政策指引下,L地区共有中央新增投资项目20个,金额高达4.5亿元的建设项目相继实施,另外在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大干150”的背景下,L地区有72个重点项目“提速”。这又一次使L地区获得了难得的发展机遇。随着L地区市第一医院、L地区市污水处理厂工程、L地区廉租房工程等国家重大工程在L地区境内先后开工建设,为L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了强大的后劲。在“保增长,促发展”的历史条件下,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有效预防和惩治在国家重点工程和项目建设中涉及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真正确保国家重点工程建设资金安全,服务地方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是L地区基层检察院工作的重中之重。

二、L地区重大工程和项目建设中容易发生职务犯罪原因分析

L地区国家重大工程建设中发生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的原因是复杂多样的。从L地区检察院近几年所查办的涉及工程建设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的相关情况来看,主要存在如下几个原因:第一是权力真空,缺乏相应的制衡。同时掌握权力的人,廉洁自律意识不足,难以自我约束,最终导致违法犯罪出现,如L地区检察院查办上级院交办的某县国土局局长林某受贿案,林某在任局长期间滥用职权,严重违反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出让金应全额收取、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弄虚作假、不向开发商收取土地出让金,造成国家土地出让金流失价额达1300多万元;其次是制度不健全,监督执行不到位,管理上出现了漏洞。如L地区查办的辖区某镇政府出纳苏某涉嫌挪用公款案件,该犯罪嫌疑人就是利用镇在财务监督管理上的疏失,将原由会计保管的印鉴转由自己保管,采用私盖现金支票取款的手段,多次挪用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款达1000多万元用于赌;第二,重大工程建设涉及到的环节比较多,从建设工程项目立项,用地审批、勘察设计、到工程招投标、施工材料采购、再到质量验收、工程的预决算等诸多环节,其中资金使用的项目繁杂,任何环节没有监督制约,就极为可能在资金使用上出现问题。

三、重大工程和项目建设中发生职务犯罪的环节

目前,通过L地区查办的涉及国家重点工程的案件的情况来分析,建设中可能出现职务犯罪行为,主要集中在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在土地征用环节出现的贪渎案件最为常见。几乎所有的重大工程建设都不可避免的会征用大量土地,而土地的征用需要依靠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或者农村基层组织来实现,征地补偿款往往也是通过这些组织具体予以测算和兑付。由于存在法律配套及相关制度配套不健全,对资金监督、管理不严等因素,这个环节很容易发生职务犯罪行为。如L院在查办某村前后两任村支书林某及王某贪污案中发现,该村的财务制度不健全,记账混乱,会计及出纳都由村支书本人兼任,为贪污该村高速公路土地赔偿款打开了方便的大门。

其次,拆迁环节也容易发生贪渎案件。建设重大工程必然涉及到对相关建筑物的征用和拆迁,城建、建委、拆迁办等部门是主要的工作力量。相关项目所涉及到的资金使用数额巨大,此环节也是要重点监督的环节。如L地区拆迁办工作人员钱某在为某重点工程拆迁的过程中,收受他人的好处,通过虚报数字等方法,非法为他人骗取补偿款二十余万元。

最后,配套辅助工程建设也是需要重点监管的环节。配套辅助工程是工程项目建设的有机组成部份,市政道路、自来水、电力、煤气、电信、热力供应、消防等基础设施建设均为国家相关部门所垄断,他的工程总量虽然比不上主体工程,但麻雀虽小五脏俱全,往往不被人们重视的地方,更容易出现腐败行为。如L地区某重点大桥项目的输电线路配套工程负责人张某,利用职务之便,在招投标和项目资金划拨中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贿赂3万余元。

四、预防工程项目建设中发生职务犯罪的对策

对于重大工程和项目建设中发生职务犯罪,我们应结合发生职务犯罪行为的原因,从标本兼治的角度出发,重点抓住主要环节,多头并举,真正建构科学合理的预防工程领域职务犯罪的长效预防机制。

第一,积极发挥预防职能作用,找准预防重点环节。L院针对近年来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高发、多发的情况,研究总结这一领域职务犯罪多发的重点环节、重点部位、重点人员和暴露出来的管理漏洞,与城建、建委、国土、公安等部门建立联系制度,参与重大工程建设的审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点设备和材料采购等重点环节的招标投标,工程投资预算、决算编制、合同签订及款项支付,认定、检验、验收等重大事项,在工程建设的全过程中加强监控,进行项目预防。

第二,建立预防职务犯罪的长期教育机制。通过L院长期实践中,我们发现健全长期教育机制对于预防工程领域职务犯罪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一是提升综合素质。重点是加强职业道德、党风廉正等素质教育,有效提升关键岗位领导干部及相关人员综合素质。二是加强法制教育。以法律、作风、纪律作为重点教育内容,着重提高党员干部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有效增强抵御违法违纪的自控能力。三是强化警示教育。对反面教材进行深刻剖析,警钟长鸣,坚持预防胜于惩治的原则,加大预防力度,对发现的不廉洁的苗子、倾向性的问题,及时进行预防教育,对不良行为作出及时的纠正,防范于未然。

第三,强化组织保障机制。一是建立和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各部门协调、配合的预防工作机制。L院在党委领导下,加强同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联系,重点针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资金使用各个环节形成强大工作合力。二是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由预防科牵头各,反贪、反渎部门配合,建构侦防一体工作模式。三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预防工作要落实到实处,紧紧围绕工程优质、干部优秀目标,层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责任到人、到岗位、到部门,促进廉政和预防工作责任制落实到位。四是L院根据工程建设的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或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的重点、内容和要求,确保预防职务犯罪各项工作的全面落实和推进。

第四,建立科学有效的监督机制。绝对的权力容易导致绝对的腐败,监督制约非常重要而且必要。一是规范权力运作的程序,做到办事程序规范严密;二是权力运行中分权制约,防止权力过分集中,实行重大事项集体决策,达到权力制衡;三是加强对权力行使的监管,形成上级对下级的监督、同级之间的监督、下级对上级的监督、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的有效监督机制;四是提高权力运作的透明度,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四是增强群众参与和社会舆论监督。完善政务公开制度,畅通廉政举报渠道,推行工程建设重要事项公示制度,将群众关注和法定的重要指标如实公开,最大限度地发挥群众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作用。

第五,完善财务管理制度。L院深入参建单位调查研究,用检察建议的方式,加强对工程建设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强化对资金运行的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资金合法、合理使用,保障资金安全。

第六,严格推行工程建设的廉政承诺制。L院积极倡导和推行工程建设廉政承诺制,在工程建设中要求所有参与工程建设的单位,对参建工程建设中自身的廉政行为作出承诺,保证在工程建设的过程中不发生贪渎的行为。三年来,共要求签定廉政承诺书百余份,收到了良好的预防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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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主体趋向职务化、权力化、年轻化

在我院查办的涉农犯罪职务案件中,犯罪人员多是农村基层组织的“村官”或财务人员,往往实际掌握涉农资金的管理和支配的权力;犯罪性质多为利用职权侵吞、占有涉农资金的贪污、受贿和挪用资金等犯罪;犯罪人员多为四十多岁的年轻干部,且有不断年轻化的趋势。

(二)犯罪领域多元化、扩大化

随着花都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与过去相比,近年来,涉农职务犯罪从之前较集中表现为贪污、挪用农村集体组织共有资金,逐步涉及征地拆迁、退耕还林、救济补助款、农机具补贴、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补助、汽车家电下乡补贴等领域,如我院立案查办的黄某某贪污案,犯罪人员侵吞的即为征地拆迁过程中补偿给村民的青苗补偿款。

(三)犯罪形态上,窝案、串案明显增多,共同犯罪趋势明显

之前,涉农职务犯罪一般是单人作案、偶发作案,但近年来,涉农职务犯罪多为团伙型共同犯罪,犯罪呈现出长时间预谋、分工明确等特点。

(四)犯罪手段更加多样化,隐蔽性更强

主要表现在:一是欺上瞒下,利用村民对国家惠农政策了解渠道的有限和一些项目制度设计存在的漏洞,伪造单证、假冒村民签名,侵吞、挪用惠农资金,骗取、套取国家补贴;二是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虚报、瞒报数据,骗取、截留、侵吞补偿款;三是集体组织成员恶意串通,巧立名目做假帐等手段私分公款。四是“借”钱下蛋,挪用公款。有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利用管理、经手、分配公有资金的权力,大打时间差,大肆挪用集体资金用于经商和投资,甚至用于发放高利贷、、购买“”等非法活动,妄图从中获取高额利润,在资金无法回笼时又再次挪用,企图填补亏空,但往往是积重难返,最终无法归还,导致案发。

(五)社会危害性更大,影响十分恶劣

“涉农”职务犯罪分子以权谋私,最直接地侵害了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败坏了党风党纪,破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与威信,易激起民愤、引发上访,造成干群关系紧张,严重影响了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

(六)查处、打击难度增大

如上所述,当前,花都区涉农职务犯罪一般都是多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犯罪,相互之间利益攸关,而且在社会关系上,犯罪人一般都同根同宗,极易订立攻守同盟,而利益被侵害的对象又往往是同村村民,一般都与犯罪人沾亲带故,村民们或摄于,或碍于面子,或担心打击报复,很少会主动举报和揭发,即使办案人员通过其他途径掌握部分初查线索开展调查时,村民们往往也拒绝配合,甚至有意包庇、袒护,导致调查取证存在诸多困难,从而给查处、打击该类犯罪造成不少障碍。

二、当前涉农职务犯罪高发的原因

(一)市场经济中趋利思想和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导致不少“村官”心态失衡,诱发犯罪

主要表现在:现实生活中收入差距拉大,导致盲目攀比心态、“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心态盛行。另外,部分“村官”自恃带领群众致富有功而得不到应有的补偿,心态失衡。这些不正常的心态驱使部分“村官”大搞以权谋私、权钱交易,从而犯罪。

(二)农村基层组织的管理者权力扩大、权力失控

近年来,随着新农村建设力度的不断加大,国家投往农村的资金逐年增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社会保障等领域涉及大量资金,相应的,村干部的权限空间也不断扩大,他们既是具体经济活动的组织者、实施者,又是集体资金、国家下拨资金的管理者或代管者,手中握有大量公款,集权钱于一身,为滋生犯罪提供了更大空间。

(三)监督制约机制尚不健全,监督缺位降低违法成本

从近年来花都区查处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情况来看,其共性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缺乏有效的党内监督,有的农村基层组织长年不开民主生活会。而且,农村基层组织的管理者是由村民自主选举产生的,但罢免村官却受到诸多因素的制约,如某些“村官”当政后,或利用小恩小惠拉拢、或利用权力打压一些村民,导致一些村民不愿、不敢或不能对其进行监督。二是上级监督失位。从目前花都区农村工作现状来看,乡镇级以上政府侧重于涉农项目的行政审批和宏观管理,对具体支付项目、支付渠道和用途缺少必要的跟踪监督,而“村”属于最基层单位,数量多,不易管理;有关领导和主管部门对群众反映的苗头性问题重视不够,没有及时治理,最终导致犯罪。

(四)村务公开等民主制度建设不到位,村级财务管理混乱

从花都区范围来看,虽然村务公开等制度在全区范围内得到了切实有效的执行,但仍有部分村集体组织未严格执行该项制度,村务公开流于形式。主要表现在:一是收支和重大事项不向群众公开,村干部暗箱操作,没有制度程序制约监督;二是政务、村务、财务不公开的问题普遍,缺乏有效的群众监督;三是村级财务管理混乱,财务制度不健全,账目不全、不清,部分账目长期不审核、不对账,财务收支随意性大;四是农民群众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缺乏,维权意识不强,对直接间接侵害农民利益、破坏党的惠农政策的腐败现象有一定的容忍度,助长了基层一些干部肆意妄为、有恃无恐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三、打击和预防的对策建议

(一)加大重点领域涉农职务犯罪的查办力度,增强打击犯罪的震慑作用

从花都区来看,涉农职务犯罪案件多集中于土地征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社会保障等领域,直接侵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最根本利益,极易引起民愤,影响社会稳定。目前,要进一步加大重点领域涉农职务犯罪查处力度,针对涉农职务犯罪易发、多发部门、环节,重点查处截留、挪用、侵占、贪污支农资金和征地补偿费案件;对群众意见大、多次上访、影响稳定的案件,要迅速查办,依法严肃处理;要善于分析涉农职务犯罪的最新特点,有针对性地及时掌握犯罪的新动向,加大宣传,鼓励村民积极举报、控告;要重视相关案件线索,及时分析、甄别、收集、固定证据,做到有的放矢。通过集中查办一大批涉农重点领域职务犯罪案件,有效遏制涉农职务犯罪多发态势,同时推动健全完善涉农惠民资金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二)强化监督,完善管理

建立健全村级事务管理制度,切实保障“政务、村务、财务”三公开。一是要切实执行村务公开制度,增强农村经济活动透明度,重视保障村民对村务活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目前,尤其应加大征地拆迁、土地承包、村企业经营收入款、退耕还林补助款以及社会保障领域款项的公开,做到各项帐目清楚,钱物去向明确,允许村民质疑和询问,真实、客观、全面地向村民公布重大信息,对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要经村民大会表决通过,切实保障村民享有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二是规范村级干部和财务人员的职责,严格执行会计财务制度,严禁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兼任财务人员;三是政府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村级事务的管理和监督职能,认真倾听村民反映情况,及时掌握村财务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审计工作,查纠不当经济活动,尤其要重点跟踪、监督、核实惠农资金的使用情况,防止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三)党委领导、齐抓共管、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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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查办职务犯罪注重“五个提升”

查办职务犯罪不仅关系到反腐倡廉建设,也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是其根本职责之一,是突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者的“重要标识”。当前,传统的打击职务犯罪方式和效果已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要注重“五个提升”:

一是从“数量”到“质量”的提升。要求检察人员强化证据意识和质量意识,在办案中不但要注重数量,更要注重案件质量,从一开始立案就要把好质量关,确保查办的每一起职务犯罪案件都经受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二是从“一效”到“多效”的提升。办案工作不能只注重法律效果,还要注重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这要求检察人员应当从是否有利于维护党和政府形象、有利于保障经济发展、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确保实现“三效合一”。

三是从“供述”到“全面证据”的提升。传统的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方式比较注重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但随着职务犯罪嫌疑人反侦查意识的提高,口供易变,这要求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改变以往注重口供的理念,从原有“由供到证”侦查模式转到“由证到供”、“供证结合”上来,增强获取其他证据的能力,依法全面收集和固定外围证据。

四是从“传统办案”到“技能化办案”的提升。这要求检察机关改变传统侦查模式,擅长使用侦查技能和侦查谋略突破案件,全面掌握高科技侦查设备的使用方法,把现代科技手段运用到侦查办案中,运用高科技侦查设备提高案件侦破率。

五是从“粗放”到“集约”的提升。要求检察机关从传统的各自为阵、单兵作战的粗放型办案模式向“集约型”方式转变,强化侦查工作一体化工作机制,整合侦查资源,有能力整体突破重大、复杂、疑难案件。

二、预防职务犯罪注重创新“三个机制”

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的同时,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工作方针,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摆在突出位置,着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传统的预防工作方法有签订预防协议、重点工程专项预防、召开案件剖析会、发出检察建议、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进行预防宣传和廉政法制教育等,但在新形势下,预防工作要突出成效,还要创新以下机制:

1.实现廉政防控常态化。通过设置廉政信箱、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组织共建单位职工观摩职务犯罪案件庭审和听取劳教人员的现身说法等形式帮助共建单位排查制度漏洞和廉政风险点、完善监管机制、促进廉政防控常态化。

2.开展好“三个一”工作。对所有案件都开展“一案一评估、一案一建议、一案一教育”工作,深入案发单位查找发案原因和管理漏洞,及时向案发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总结办案经验,开展法制教育。

3.建立全方位的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机制。一是建立廉政教育警示基地,组织本地区所有国家工作人员参观学习。二是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岗前培训制度。将预防职务犯罪教育作为必修课程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岗位教育培训计划。三是建立以廉政警示教育为主要内容的检察约谈制度,有效实现事前预防。

三、刑事检察工作把握“四个注重”

在刑事检察工作中,一是要注重审查证据,保证办案质量,把案子办成“铁案”。强化对证据的审查把关,实现从传统的证据证据标准到“两个证据规定”证明标准的转变,建立“过滤——纠错——监督”工作机制,确保案件批得准、诉得出、判得下。二是要加大监督纠正违法的工作力度,采取检察建议、纠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等形式,保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保障律师调查取证、阅卷、会见等权利,实现从“重实体轻程序”到“实体程序并重”的转变。三是要注重源头治理,积极向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预防和减少犯罪以及促进社会综合治理延伸职能,实现从“重打击轻保护”到“恢复性司法”的转变。四是要加强与审判机关的良性互动,积极开展量刑建议、检察建议工作,推进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工作,实现从“注重监督”到“监督与促进内部纠错相结合”的转变,维护司法公正与权威。

四、检察宣传工作要适应“全媒体”时代

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有着不同的特点和优势,在“全媒体”时代,检察机关必须认识到新的形势对于检察宣传工作转型升级的紧迫性,充分发挥两类媒体的积极作用,同时运用好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开展宣传工作,形成依靠传统主流媒体引领舆论,运用新兴媒体宣传普及法律知识、宣传检察机关职能、检察工作成果、队伍建设情况的新型检察宣传工作模式。

检察宣传工作的转型升级必须着重强化检察宣传能力建设。在办案的同时,高度关注重大舆情以及对此进行评估,确保执法办案的“三个效果”:一是建立舆情动态跟踪监测制度。及时收集整理媒体、网络对涉检涉法工作的报道和评论,分析舆论关注的“焦点”问题和导向,据以明确检察信息通报的重点和切入点,提高反应能力。二是创新与媒体互动协作制度。积极探索加强与媒体合作的方式和途径,综合利用“全媒体”手段进行宣传报道。如借助“正义网”等主流媒体网站平台,创新“网上在线交流”形式,就工作情况与网友进行深入交流,即时回应网友提问。三是建立公开通报评估制度。评估新闻通报的覆盖面,评估新闻通报的效果是否满足群众对“阳光检务”的需求,以不断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

五、队伍建设要抓好加强学习培训

为提高检察人员促进“转型升级”的能力和素质,检察机关要围绕执法办案“转型升级”,开展一系列教育、培训和讨论活动:一要建立党组中心组学习和检委会学习研讨制度,每次学习均落实“一个专题、一次讲座、一次参观、一次研讨、一项成果”的“五个一”制度。二要在全体检察干警中开展转变执法理念、改变执法办案方式方法学习培训。如举办贯彻执行“两个证据规定”、律师法、国家赔偿法、新刑事诉讼法等专题培训班。三要广泛开展岗位练兵和专业技能培训,建立“周课堂”、“月讲座”、“检察论坛”等学习培训制度。通过学习、培训和讨论,增强了全体检察干警转变执法理念的紧迫感,提高了推进执法办案“转型升级”的能力素质。

六、加强检察信息化建设提供科技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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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网甘肃9月19日电(通讯员 栗江莲)9月17日,兰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召开了2010年度检察调研工作论文研讨会,经会议组筛选,精选出5篇论文进行大会交流。

首先,该院副检察长代表院党组对此次检察理论调研和论文情况进行了总结,认为该院今年的调研工作能够严格按照铁检分院下达的调研任务,结合工作实际,分解到各部门,落实到各人头。从论文总体情况来看具有四方面特点:一是各部门精心组织,个人精心准备;二是调研论文内容广泛;三是参与人员广泛;四是调研会议准备充分。并对今后的检察调研工作提出了三点要求:一要着力于加强对铁检机关如何更好地服务于铁路运输大局,在目前铁检体制转制的关键时期如何充分履行法律职能,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进行调研。二要着力于加强对具有铁路行业特点职务犯罪的调研研究。三要着力于对处于铁检体制改革阶段,在检察工作中如何完善非法证据、履行看守所监督、职务犯罪的预防与惩治和铁检的转制及检察一体化等方面检察理论的调研研究。

会议中,精选出的5篇论文作者逐一上台进行交流,各评委根据论文选题、构思、语言、结构、联系实际等给予客观公正的评分。该院论文交流会的评委之一、副检察长王晓航及时对参与交流的5篇论文逐一进行点评,并中肯地指出不足之处。

最后,该院检察长孙峻林针对今年论文反映出的情况,指出检察理论调研论文应侧重于对当下前沿问题和当前检察办案中出现的具体问题的探讨,应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并对参与交流的5位同志的仪态、语速等问题予以指导。

会后,根据各评委打分,汇总评出本次研讨会一等奖一名、二等奖两名、三等奖两名,并给予了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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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惠农领域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

(一)窝案串案上升,共同犯罪突出

惠农领域职务犯罪涉及多个部门和众多环节,一般情况下个人作案很难完成,村支书、村主任、财务人员、经济社社长等利用职务便利分工合作,共同犯罪的现象比较普遍,窝案串案突出。2012年上半年广州市花都区检察院立案查处的惠农领域职务犯罪案件中就有4宗17人属于共同犯罪,占立案总人数的68%,该区雅瑶镇邝家庄村第一经济社社长陈某虚构土地租赁合同骗取国家青苗补偿款案共同犯罪多达6人。

(二)犯罪数额增多,涉案领域扩展

随着国家强农惠民投入不断加大,村社经济的发展和土地资源的升值,涉案金额呈快速增多趋势,有的高达数百万元,今年广州市花都区检察院查处的该区雅瑶镇邝家庄村第一经济社社长陈某等6人贪污案和新华街岐山村岐北黄某等五人贪污、受贿案涉案金额均达200余万元,令人触目惊心。除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与土地征用补偿环节职务犯罪持续高发外,惠农补贴、农业政策性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社会保障等新型涉农案件时有发生,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今年立案查处了该区花东镇莘田村出纳庚某截留村民上缴社保款案。

(三)作案手段直接,社会危害严重

涉案人员大多利用职务便利,有权就用、能贪就贪、能占就占,作案手段简单直接。主要采取虚报冒领、用虚假发票冲账和编造虚假承包合同等手段骗取国家对农村的政策性投放资金,直接侵犯广大农民切身利益,其受害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容易激起民愤,造成干群关系紧张,严重影响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如处理不当,容易导致大规模上访事件,社会危害严重。

二、惠农领域职务犯罪频发的主要原因

(一)权力相对集中,监督薄弱

随着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农村村级组织管理的权限也逐步增大,很多自然资源和土地的开发利用权掌握在这些农村“两委”干部手中,数额巨大的土地征用补偿款或拆迁补偿款被委托给村干部管理,他们既是惠农项目的实际运作者,又是惠农财务的管理者,集事权财权于一身,加之缺乏有效监督,成为滋生惠农职务犯罪的温床。从查办的“惠民涉农”领域职务犯罪案件情况来看,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使得一些腐败分子乘机滥用职权,以权谋私。

(二)村社财务制度不落实,管理松懈

虽然各镇街均建立了“村帐镇管、社帐村记”这一农村基层组织基本财务制度,但镇街统筹管理一部分,各村自己另设账目管理一部分的现象较为普遍,村账镇(街)管,还没有完全管起来,加之没有建立并实施整套的财务收支审批和经办制度,有些村的会计科目随意设置,账款不符、有账无证、有证无账的现象较为普遍;有的一年记一次账,资金的使用支出难以查证,监督管理体系混乱。

(三)惠农资金监管机制不健全,透明度不高

涉农项目分块管理,主管部门沟通不足,整体协调不够,部分涉农惠民工程运作不规范,有些分村社惠民工程应当招投标而未招投标,名义管理权在上级部门,实际上村社集建设、发包、监管于一身,加之工程监理、审计监督等机制不到位,导致村社管理人员虚增惠民工程量,套取国家惠民资金,也为权力寻租提供了暗箱操作的空间。在办案中我们发现,对征地拆迁的管理监督跟不上步伐:拆迁工作人员成分复杂、补偿标准不一、方案结果不透明,导致在评估公司确定、补偿款核定及发放、建筑物拆除、拆除物质处置等环节均给腐败预留了巨大的空间。村社干部直接参与土地征用工作,并掌管测量、土地征用补偿款管理和发放等实权,由于工作不公开、群众不参与,这就为村社干部虚报、骗取补贴款提供了可趁之机。

(四)政策宣传不到位,农民知情权难以保障

在办案过程我们发现,惠农政策宣传不到位的情况比较普遍,村民对涉农各种补贴项目、社会救助项目和社会保障等有关情况知晓率低,信息不对等导致群众无法监督,各种侵占补贴款的现象屡禁不止,多数村民都是在案发后当事人被司法机关追究了刑事责任才清楚自己的补贴款被村干部等基层农村工作人员贪污、挪用的事实。村务公开不到位,存在着该公开的不公开、公开的信息不具体不全面、公开的程序不规范、公开的时间不及时、公开的监督措施不力等问题,“公示墙”、“明白墙”在农民心里也就变成了“糊涂墙”。

三、预防惠农领域职务犯罪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公示公告制度,解决“透明度不高”的问题

一是深入抓好政策宣传。高度重视强农惠民政策宣传工作,不断拓展宣传渠道,以发放“知情书”、惠农政策手册或对村民代表进行集中培训等形式,尽可能将惠农政策宣传覆盖面扩大到农村各个不同层次的人群,努力提高惠农政策的知晓率和透明度。二是及时公示惠农事项。对涉及农民群众利益的公共事务,如惠农利民政策、专项资金发放等重大事项的政策依据、受益对象、发放标准、工作程序、监督方式等,及时采取各种形式公布于众,提高农村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三是不断深化村务公开。村务公开制度是农村基层组织最为有效的监督制度。农村村级组织要把各级政府强农惠民政策、美丽乡村建设的各项资金及其使用情况、农村集体资产和资源处置情况等纳入村务公开的内容,使村里各项收支处于群众监督之下,防止个人说了算和搞暗箱操作,使各项村务活动的开展既能依法行事,又能符合政策规定,更能体现村民的集体意志。切实保障村民应当享有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不断完善村级公务的监督制约机制。

(二)健全监控管理机制,解决“监管薄弱”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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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特点

(一)主要发生在基层监管环节,窝案、串案多,涉及的罪名较为集中

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职务犯罪案件往往涉及多个环节或多个部门,案件查出一个,带出一窝,扯出一串。该院查办的11起案件主要发生在基层的规划、国土、林业执法监察及村委等部门,其中,涉及国土执法监察有4人、规划办2人、林业1人,村干部3人。所立案件中,受贿罪6件6人,行贿罪1件1人,滥用职权罪4件4人。在查处的?这些人当中,虽然职级不高,有些甚至是合同工,但岗位极其重要,权力较大,直接面对管理对象,是违法犯罪分子拉拢利用的对象。

(二)时间短、行贿次数多、涉案金额大,造成的后果严重

如在上述系列案中,行贿人宋某在短短四个月时间内行贿20多次,每次都是送现金,金额视每个人作用的大小从3000到50000元不等,共计20余万元人民币。造成的后果严重,行贿人宋某为了自己非法开采瓷泥的行为不被查处,对负责花山镇破坏土地、矿产等资源的巡查的国土局执法监察大队成员黄某标和彭某行贿,两人在收到宋某的好处费后,对宋某非法开采瓷泥的行为不巡查、不上报,在有大规模行动时主动通风报信,致宋某非法开采瓷泥半年以上,造成开采出来的淤泥堆积在山脚,采矿流失的淤泥流入水库。由于盲目开采,已导致此地出现空塌陷、滑坡、地质地貌景观及承担着净化空气、保持水土的重要作用、花都区环保局指定的重点保护的生态林地、有“花都之肺”美誉的100多亩生态林遭到破坏,村民苦不堪言。

(三)有正式编制执法人员和合同工勾结,由合同工负责收受贿赂

在上述案件中,花都区花山镇国土所副所长孔某铃和规划办副主任黄某远为该镇规划巡查大队负责人,他们亦能意识到直接接触行贿人收受好处费具有很大的风险,因此其授意该大队合同工谢某明出面与行贿人接触。谢某明自持是不是正式公职人员,以为倘若有朝一日东窗事发,也可以一走了之,因此也肆无忌惮,每次在收受贿赂后就将钱分成几份,分别给予有正式编制的执法人员及本人。

(四)受贿犯罪与渎职犯罪竞合存在

在该系列案中,对破坏生态、无证开采矿产资源有巡查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收受好处费的同时玩忽职守、放任行贿人非法开采“瓷泥”、破坏生态林的行为,在行贿人宋某坤归案后,办案人员在其手机上发现有一条“下午巡山”的信息,很明显,这是一条巡查人员通风报信的信息。经核查,为林业部门的刘某能所发,后该院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对刘某能立案侦查。

二、案发原因

(一)违法成本低、高额利益的驱使让犯罪嫌疑人铤而走险

在上述案例中,行贿人宋某坤采用“偷挖”的方式在半年不到的时间,在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某村就挖了几万吨“瓷泥”,因为是“偷挖”,所以采取的是最原始的技术、使用的是最简单设备和极具破坏性的方式进行。但在半年内挖出的“瓷泥”按照市场价,货值已过千万元,高额的利润促使宋某坤不断行贿以保证其巨大的非法利益。

(二)多头管理导致无人作为

对于“破坏性”开采“瓷泥”的行为,从村到镇乃至区国土、林业均有相关人员进行巡查,但各个部门之间缺乏互动机制,且受贿人在接受宋某坤的好处费的同时均持有自己不去巡查制止或许其他部门会去的心理,导致宋某坤在同一地点非法开采“瓷泥”以及堆放“瓷泥”达半年以上,将该处完整的生态林破坏得面目全非,仍无相关部门或相关责任人去制止。

(三)执法人员责任意识淡薄

作为对保护能源和生态的执法执法人员责任意识淡薄,甚至在执法时玩忽职守、放任纵容,没有意识到这类破坏性的开采,表面上可能只是砍了一些树、开采了一些矿产资源,但实质对生态资源的破坏及其严重,破坏的后续修复及其困难,被污染的山泉和水库的水不能喝,鱼虾不存,因山被挖成峭壁,生态植被遭到破坏极易造成山体滑坡。

(四)对该类犯罪查处难

由于该类犯罪不直接损害个人利益,群众很少举报或者是敢怒不敢言;犯罪牟取的往往是本单位小团体利益,内部人员不愿举报;加上犯罪手段专业性、隐蔽性强,使得犯罪发现难、查处难。

(五)基层国家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管理不力

乡镇一级的国家机关,有很多岗位需要聘请合同制工作人员,这些工作人员没有编制,待遇较低,工作任务却很繁重。在上述案件中,花都区花山镇规划办巡查大队的谢某明,就是合同制工作人员,却要负责该镇内的违建、无证开采的日常巡查工作以及处理众多的投诉工作,在工资待遇偏低的情况下,面对各种机会和诱惑难以自控。而且平时廉政教育的松懈甚至缺失,更使他们对自己的受贿等行为麻木不仁,把收受钱财当成是为个人创收的正当途径,根本没有丝毫的警惕性,一朝东窗事发,甚至可以将自己的行为理直气壮的对着办案人员侃侃而谈,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法犯罪。由此可见,在人员管理上,包括工作待遇、廉政管控等方面,基层国家机关还存在很多问题,这也是上述案件发生的一大诱因。

三、对策建议

为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给生态文明建设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结合办案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加强检察机关与相关行政部门的协作配合

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和协作,建立相关行政调查案件的通报机制,及时了解和掌握相关部门调查处理的破坏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案件情况,发现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商请有关部门及时移送。

(二)加大对破坏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

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侦查人员发现线索的能力、办案质量和水平。反贪、侦监、公诉、民行等部门紧密配合,形成打击合力。对涉嫌贪污受贿、渎职等职务犯罪的,必须态度坚决,依法查办。广东省检察机关为增强打击的及时性和有效性,针对破坏生态资源的查处,已经开通了“绿色通道”,建立了快速反应机制。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依法快捕快诉,对社会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特大案件,依法从快从重打击。

(三)注重对破坏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职务犯罪的预防控制

要坚持惩治与教育相结合,结合办案,分析研究发案原因,将预防职务犯罪寓于办案工作中。要切实加强与发案单位的沟通联系,利用检察建议等形式,提出合理化建议,配合环境监管主管部门建章立制,规范环境监管行政执法行为。要积极配合环境监管部门开展专项预防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危害生态环境职务犯罪的发生。

(四)相关职能部门要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加大社会监督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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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改后刑诉法对辩护制度修改情况简述

仅就刑事诉讼侦查阶段而言,与1996年刑诉法相比,修改后刑诉法在律师辩护权方面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辩护人”介入时间提前

修改后刑诉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这条规定,将律师的辩护人地位从审查起诉阶段提前到侦查阶段,进一步保证了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有效的获取律师帮助的权利。

(二)会见程序改变

修改后刑诉法第37条第2款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这也就意味着辩护律师可直接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需要经过办案机关的批准、安排,这项规定为辩护律师和犯罪嫌疑人会见提供了极大地便利条件。

(三)律师权利扩大

修改后刑诉法第37第4款条规定: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这项规定意味着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侦查机关将不再有权派员在场,也不能对律师会见的时间和次数进行不必要的批准和限制。此外,修正后刑诉法第37条第1款取消了辩护律师同犯罪嫌疑人会见通信的阶段限制,即律师在侦查阶段除可与犯罪嫌疑人会见之外,还可与其进行通信,这也是律师权利的一项重要扩充。

(四)明确规定三类案件可以限制律师会见

修改后刑诉法第37条第三款规定: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这项规定从正面赋予侦查机关限制律师会见权力的同时,其实从反面也保障了律师的会见权,即只要不是上述三类案件,或者侦查机关没有事先通知看守所,律师即可不经批准直接会见犯罪嫌疑人。

上述四方面的完善与转变,被理论和实务界一致认为可以有效改变现阶段刑事案件“会见难”“辩护难”等基本问题,对于律师充分行使辩护权提供了极大地便利条件。但就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而言,因为现阶段的侦查工作特点,这些转变却给今后的侦查带来了较大的冲击。

二、辩护制度的修改给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带来新挑战

当前,我国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运行过程中存在着侦查手段较为单一,案件突破严重依赖口供,侦查工作缺乏现代技侦手段等特点,具体体现为:职务犯罪查办以“秘密性”为原则;职务犯罪查办依赖口供;职务犯罪侦查依赖强制措施的运用;职务犯罪侦查的技术侦查措施严重缺乏。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现状是适应原有刑诉法而形成的办案模式而产生的,律师辩护制度的改革为职务犯罪侦查带来了以下几方面的冲击:

(一)口供的获取和固定难度加大

贪污、受贿案件具有其证明方面的特殊性,主观犯罪构成的证明往往决定了案件的定性。礼尚往来、借贷关系、公务消费、小金库等均可以成为逃避刑事处的关键理由。 由此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则成为能否定罪的关键性证据。律师以辩护人身份出现在侦查阶段给审讯工作带来的不可控因素必然会增多,拒供、翻供、串供现象将频发。侦查人员和犯罪嫌疑人、律师之间由于权力和权利的“此消彼长”导致的“博弈”将更激烈,获取口供难度将更加困难。

(二)证据的获取和固定难度加大

在案件侦查过程中,一些犯罪嫌疑人和证人由于不了解侦查机关对哪些人采取了哪些措施,获取了哪些证据,因而不敢轻易翻供、毁证。而修改后刑诉法赋予了律师更充分的辩护权利,使得律师可以运用自己的信息优势和专业知识,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告知其如何准备供述,并将获悉的案件情况带出,对关键案件证据进行掩饰或销毁。这对于一直以来都以口供获取证据的办案机关来说,无疑是一个获取和固定案件证据材料的巨大冲击。

(三)可能导致案情或其他案件线索的泄露和流失

修改后刑诉法对辩护制度的修改完善使得办案人员对案件的控制难度将增大。可能带来的具体问题包括:(1)律师可能将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阅卷获悉的信息提供给证人或被调查人;(2)在共同犯罪或彼此关联的窝案、串案中。律师将获悉的其他共犯或关联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或辩解提供给与这一供述或辩解存在利害关系的某个共犯或者其他关联人,从而使他们在有意无意间形成原本不存在的共同认识与表述;(3)在正在侦查的案件中,律师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可能获悉尚未办理的其他案件的信息,而有意无意地提供给相关联的人。

(四)拓展线索,深挖串案的难度加大

线索深挖和扩大是职务犯罪案件线索来源的重要途径,它可以使小案发展成大案,使单个案件发展成窝案、串案。线索深挖有时需要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中发现蛛丝马迹,然后乘胜追击获取更多的线索资料。而律师通过有关权利的行使,不仅有可能使犯罪嫌疑人拒供、少供,让口供和证人证言变化的风险加大,而且有可能泄露案件的某些信息,从而给侦查中深挖线索,扩大战果增加困难。

三、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如何应对辩护制度修改带来的挑战

作为职务犯罪侦查部门面对刑事诉讼法关于辩护制度的修改完善,一方面要积极适应刑诉法的修正,从观念上转变侦查思路和侦查理念,努力提高职务犯罪侦查水平;另一方面,要通过侦查策略和手段上的转变,强化和完善职务犯罪侦查措施。

(一)侦查观念要转变

1.转变律师提前介入影响办案的观念。刑诉法修改后律师介入时间的提前和作用的提高,从表面上确实对案件的办理带来了压力和挑战,但从本质上看,也是我国是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正确处理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重要一步。辩护律师作为诉讼参与人,是刑事诉讼法建立控辩审三方架构的结果,是与公诉人、侦查人员承担不同职责的刑事诉讼过程的一分子,他享有的权利应当与公诉人是平等的,只是各自的职责不同。 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必须转变观念,建立于律师之间的有效沟通、协调,才能将案件办扎实、办成铁案。

2.转变“保险立案”观念,树立“风险立案” 理念。实践中,由于贪污贿赂案件查办对象往往具备一定的社会地位和影响,为了保险起见,检察机关一般是在收集到充分的证据后才决定立案侦查,而对于尚未获取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案件,一般也是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利用信息不对称的优势,尽快拿到口供。随着刑事诉讼法对于律师介入时间和手段的修改,今后职务犯罪案件必将更加难以办理,其间遇到的困难和阻力也会更大。这就要求自侦部门在办案过程中,应当摒弃“保险办案”的理念,树立“风险立案”的作风,敢于迎难而上,加大办案力度,实现办案数量和质量的有机统一。

3.从“倚重初查”获取口供,转变为“初查侦查并重”全面收集证据。从近年来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流程来看,由于侦查措施较少,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往往会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在初查上,侦查阶段则多为履行立案、拘留、逮捕等形式程序,形成了“大初查、小侦查”的格局。刑诉法修订后,查办职务犯罪虽然有了一些冲击,但在侦查手段上也有了完善和补充,初查和侦查之间的关系必将由倚重初查获取口供,转向初查侦查并重且为全面收集证据。

(二)侦查策略、手段要转变

1.要进一步提高审讯水平,加强预审突破能力。首先,在审讯前要做足准备工作。修改后刑诉法要求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不能轻易接触被调查人,反之一旦接触就要做足充分的准备。这就要求预审人员对审讯对象的自然情况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对嫌疑人的个性和特性形成判断,结合已掌握的证据,形成充足的预判。此外,律师在侦查阶段以辩护人的身份介入导致不可控因素增多,因此在做审讯预案时要争取穷尽所有可能,做到周密部署,没有遗漏。

其次,审讯过程要注意证据的合理利用。修改后刑诉法给予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时间和空间相对宽松和自由。因此,在讯问中审讯人员要更为注意证据的出示环节和时机,打破嫌疑人的侥幸心理,甚至可以选择在律师会见后再出示证据,出其不意的打乱嫌疑人心理防线,从而突破案件。

再次,审讯过程要高度关注。实际讯问中,审讯人员要比以往更为关注审讯中出现的各种情况,及时把握嫌疑人的细微变化,根据讯问变化调整讯问策略,追问到底。 最重要的是摒弃以往那种长期作战、拘留逮捕后再获取有罪供述的心理,力争在第一次讯问时就达成讯问目的,成功立案。

最后,审讯中要更要注重侦查谋略的选择和使用。辩护制度的修改对第一次审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甚至可以说案子能否获取有罪供述都依赖于第一次讯问的成败。这样,我们在讯问中就要更加注重侦查谋略的选择。在实践中,侦查人员要将政策攻心、情感催化,双管齐下、一箭双雕,循序渐进、顺藤摸瓜,抓住关键、重点突破等讯问谋略巧妙结合运用,力争迅速打开局面,为今后的立案侦查打下坚实的基础。

2.立案后加强证据收集工作,迅速强化固定证据。刑诉法的修改完善要求职务犯罪侦查部门查办案件必须在“快”上下功夫,做到整合侦查资源,集中力量作战,提高办案效率。针对律师介入侦查环节出现的新情况,要防控犯罪嫌疑人翻供现象,巩固侦查成果。对于即将接受律师会见的犯罪嫌疑人,提前打好“预防针”,告知其违反法律妨害司法的严重后果。而对于已经接受律师会见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及时进行突审,巩固原有供述,防止翻供。此外,还应加强侦捕、侦诉配合,随时掌握案件的动态情况,及时发现所取证据细节缺失等取证缺陷或者漏洞,采取措施加以补强,巩固取证成果,健全证据体系,保证办案质量。

3.充分运用技术侦查手段,逐步实现“由证到供”的转变。

从实际办案需要来看,笔者认为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最直接也是最有效的技术侦查手段是测谎技术和通讯监听技术。职务犯罪嫌疑人智商普遍较高,反侦查能力较强,一般不可能积极主动地交代问题,使用测谎技术可及时获悉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真伪,对顺利开展侦查工作极为有利。实践中由于测谎仪器较为经济,且操作极便,因而应当广泛推广使用。此外,职务犯罪中利用通讯技术作案的情况也越来越多,因而,在职务犯罪侦查中使用通讯监听技术就很有必要。一方面,可以增强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主动性,获取更多有价值的案件线索;另一方面,可以在被监听人毫无察觉的情况下进行的,具有极强的隐蔽性,直接获得第一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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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近年来积极参与到廉政风险防控工作中,取得了良好的成绩。但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在实践中缺乏对参与基础、时间、方式等内容的规定,参与活动尚属实践阶段。笔者针对检察机关参与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实务中的一些问题进行思索,浅析如下。

一、检察机关参与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概念与特点

检察机关参与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是指检察机关基于法律监督职权,以较少和限制职务犯罪的发生为目的,以提升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效能为任务而采取的各种预防性措施和行为。检察机关参与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是一项立足检察职能即法律监督职能的职权活动,是新时期下拓展法律监督范围、创新监督途径、增强监督实效的有益探索和有效实践。

相对于社会其他部门、单位参与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而言,检察机关的协助、参与工作,具有自身的特点和规律:(1)职权性。检察机关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其一项法定职责,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一种方式,不能推诿、放弃,更不能转让。参与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是检察机关立足自身优势,协助提升职权单位风险查找准确性、防控措施实效性而开展的预防职务犯罪行为,是行使预防职能,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具体体现。(2)建议性。检察机关对职权单位提出的关于改进、完善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措施、意见及建议仅是一种指导性的建议,职权单位有权自主决定是否予以采纳、实施。因此,检察机关参与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具有建议性、咨询性和指导性,不具有对职权单位在行政管理、业务监督自主经营等实体内容的干预权和处分权。(3)综合性与多样性。职务犯罪预防是一项长期而浩大的系统性工程,不可能通过单一的或简单的几种方法就达到理想效果,因此必须遵循预防职务犯罪普适规律,针对不同情况,运用检察建议、预防讲座、预防咨询等多种工作形式,通过筑牢思想防线、健全规章制度、强化管理监督等途径方法,全面提升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水平。(4)互动性。启动检察机关参与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前提是职权单位的邀请,参与工作的开展与推动需要职权单位有关部门、人员的配合,如实反映业务内容、流程、监督措施,及时交流风险防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惑,使检察机关的协助工作质量更高、效果更好;检察机关利用查办案件的优势,时时掌握最新案件动态,及时向相关单位提示新发廉政风险、最新防控对策等内容,通过畅通的联系制度最终实现双赢。

二、当前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少数干部未能充分认识到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深远意义

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的实施与推进,得到了绝大多数领导干部的认可和支持,工作成效逐渐显现,但仍有极少数领导干部对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开展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重视程度不够、行动迟缓,为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埋下了隐患。

(二)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开展进度不一当前,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虽已在各地推进,但由于职能分工不同,各单位在职权内容、组织机构及人员数量方面存在较大差别,造成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推动难度不尽相同,进而影响工作的推进。从整体上看,一方面国有企业风险防控工作推进好于行政执法与行政管理单位,呈现出防控制度建设成熟度较高的特点;另一方面,同类型单位的推进速度不尽相同,如同为行政执法单位,有单位已完成制度试点、全面推进、风险防控制度“回头看”及“深度回头看”四个阶段的工作,而极少数单位的工作仍处于初级阶段,只完成风险点的第一轮查找,且现有防控措施简单、效果不理想。

(三)风险点查找方式不科学,未能覆盖各层次公职人员

部分单位在风险点查找方式上存在误区,具体表现在:第一,以职务为标准查找风险,如以“科长”、“处长”等领导职位为基本查找单元,忽视、遗漏基层一线工作人员的职务权力,未能对风险点进行全面清查与识别;第二,部分单位存在“重视专职岗位职权,遗漏管理工作领导职权”的情况。

(四)风险等级评定待完善,欠缺科学、合理的指标体系

实践中,风险等级划分工作主要存在以下两方面的问题。第一,部分职权单位尚未深刻认识到“划定风险等级”工作意义,出现了廉政风险等级标识不完整的现象,导致无法有效识别等级,丧失了风险等级评定工作的功能。第二,风险等级划分标准不科学,综合评定体系不健全,如有的单位单纯地以职务级别高低为依据,统一地将党组成员廉政风险划分为一级;基层职员廉政风险全部归为三级。

(五)风险防控措施过于笼统,未能达到风险防范的预期效果

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制度的核心价值在于采用有效策略防控风险的发生,从而有效遏制、杜绝腐败现象,因此,行之有效的防控措施是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能否真正发挥作用的关键。实践中,部分单位对廉政风险点查找工作较为成熟,但在对应的防控措施方面则规定的较为笼统,欠缺针对性强、可操作性强、技术性强的防控对策,工作整体水平有待提升。

(六)风险防控工作常态管理机制尚待完善

少数领导对廉政风险防控这项创新工作的研究不够深入,尚未厘清廉政风险防控与业务工作的关系,未能实现两者的良性互动,出现了各自发展的“两张皮”现象。此外,部分单位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内化于单位常态管理机制的切入点较少、程度不深、效果不理想。

三、检察机关参与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模式设想

(一)协助强化风险防控意识,共同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1.充分发挥检察机关预防部门的宣传教育优势,将“廉政风险防控工作”专题作为宣传教育常态内容,加深各单位对廉政风险防控机制的认知度,引发对机制效用的认同感,自觉增强领导及广大干部对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2.通过协助建立“防控工作台账”制度,强化风险防控后续跟踪工作的效能。定期到职权单位对防控工作进行整合分析,协助职权单位及时总结工作成效,使从业人员在自身使用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后切身感受到该制度的优越性,实现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由“被动实施”到“主动推进”的转变。

3.在检察机关自办刊物《预防专刊》中增设廉政风险防控工作专栏,及时报道辖区内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最新进展,介绍外省市工作的成熟经验、辖区单位典型做法及创新工作,最大限度宣传工作成果,提升工作整体影响。

(二)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协助完善廉政风险防控制度体系

1.协助职权单位树立正确理念,正视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实现风险防控与业务工作的双赢发展。检察机关在参与过程中,要注重运用与职权单位业务相似、相通的成功实例进行讲解和启发,使职权单位能够从更深的层次上认识到廉政风险防控与业务工作及业务权力相生相伴的关系,启发企业充分发挥制度在规范专业管理及防控廉政风险方面的双重作用,推动两者的有机融合,实现两项工作同步发展。

2.充分发挥查办职务犯罪典型个案的功能作用,制发《风险防控检察建议》。针对查办案件过程中发现的制度不健全、管理存漏洞等问题,及时制发检察建议,提示高危风险点及合理可行的防控措施,协助发案单位实现动态管理。此外,发挥个案以点带面的示范作用,以典型个案带动行业治理,利用检察机关的办案优势和专业特长,积极提供预防咨询服务,逐步提升行业防控工作水平和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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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检察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使干警自觉筑牢思想防线。深入开展党的政治纪律教育和廉洁从检教育,注重引导干警转变作风,提高职业道德素养,增强廉政意识和自律意识,珍惜政治荣誉,珍惜工作岗位,自觉落实党风廉政各项规定和要求。

强化领导班子的带头表率作用,使干警学有榜样。班子成员带头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和党性修养,带头转变党风和作风,勇于改革创新,敢于攻坚克难,善于秉公执法,严格律己,带头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凡是要求干警做到的,班子成员首先做到,真正为整个队伍带好头、引好路。

提升检察队伍的执法能力,使干警能够公正廉洁执法。在新形势下,法律监督工作面临的环境越来越复杂,承担的任务越来越繁重,这就要求监督者必须具有更高的法律水平、更强的业务能力。为此,检察机关应积极开展“以案说法”、“庭审观摩”等形式多样的岗位练兵活动,坚持每周五学习日制度、每月案件点评制度、每季度专家辅导制度和每年论文研讨制度,积极营造大学习、大培训、大练兵的浓厚氛围,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扩大教育培训规模,增强教育培训效果。

二、始终坚持把自身监督制约作为提高执法公信力之基础

以执法办案为重点,构建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实行批捕、公诉部门由不同的领导分管;设立司法会计查账组、法警协办组,强化对自侦、自查案件各环节的监督制约;对扣押冻结款物开展专项清理,完善管理机制,实行查扣部门、管理部门和处置部门的分离和相互监督制约,以此横向加强各线条、各部门之间相互配合和相互监督制约关系。

完善和规范接受外部监督的工作机制。根据《关于加强同县人大代表联系工作的意见》及《关于加强同县政协联络,自觉接受民主监督的意见》,设立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自觉接受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监督。加强人民监督员工作,对直接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拟撤案、拟不的案件全部进入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聘请检察联络员对执法办案活动进行监督,并收集和反馈社会各界对检察工作及党风廉政情况的意见建议,进一步密切了检察机关与社会各界的联系,自觉接受监督。

深入推进“阳光检务”,广泛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通过“阳光检务”,深入推进检察机关办案工作的透明公开,建立了案件信息查询制度,专人负责录入检察环节办理案件的实时信息,方便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人、近亲属查询案件办理情况,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推行申诉公开听证审查制度和检察文书说理制度。对不服不、民行不抗诉案件和重信重访的案件,实行公开听证或公开审查,并在制作检察文书时充分阐明处理的理由和根据,增强检察文书的说理性,接受当事人的监督,规范自身执法行为,不断提高执法公信力,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

三、始终坚持把强化法律监督作为推进公正廉洁执法之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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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系统泄露国家秘密案件的现状 

从总体上看,我国国家考试的公信力是较高的。以高考、自学考试、国家司法考试等为代表的国家考试,考试科学化程度不断提高,考风端正、考纪严明,考试机构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也不断提高,国家考试的公信力不断得到提升。但是,近几年,在我国社会面临巨大转型、市场经济建设尚不完善的社会背景下,国家考试也开始出现失信现象,并且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一)考试安全受到威胁 

近年来,我国连续出现了考试失密案件,如2003年四川省南部县高考试卷失窃案,近几年四六级英语考试泄密案等,国家动用大量人力物力才保证了失密范围没有进一步扩大。国家考试安全如果无从保证,国家考试的公信力亦是无根之木。 

(二)考试管理水平受到质疑 

国家考试应在全国统一范围内,实行统一的管理标准和规范,但是,由于考试法制和管理标准建设的滞后,各地办考力量的水平客观差异等因素,使各地国家考试管理水平出现较大的差异,如我们常听到说某地考试“管得严”而另地“管得松’,即是一种反映。又如连续出现四六级英语试题泄密,引起民众对政府管理考试能力的质疑。 

二、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侦破泄露试题系列大案的表现形式 

2009年10月至2010年3月,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一举侦破了在天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泄露考试题的系列大案。在查办案件过程中,我们发现了自学考试系列泄题案件的几种表现形式。 

(一)涉案人员涵盖面广 

以受委托履行公务的人员和一般身份为主,犯罪嫌疑人均为与考试有关的命题教师、辅导授课教师、助学点负责人和教务、考务人员。立查的18人中,有大学命题教师7人、辅导授课教师2人、“高自考”助学点负责人3人和各助学点负责教务、考务人员6人。 

(二)通过垄断高自考报名考试资格,控制考生范围,收取高额学费,获取巨额“非法”利益,封闭运行,以掩盖泄露考题的犯罪行为 

犯罪嫌疑人周某利用控制“现代企业管理专业”自学考试集体报考和助学活动的业务管理职能,垄断该专业报名考试途径,非经其授权的助学点,考生无法报名考试,每名想要参加“现代企业管理专业”高自考考试的考生,必须缴纳9000元学费,该专业的助学培训费用远远高于社会上其他专业同类高自考培训费用。这样,认为控制了考题泄露范围,最大限度地减少了泄密行为败露的可能性并攫取最大限度的非法利润。 

(三)以提供考题为诱饵,大肆招揽生源 

涉案的几个“现代企业管理专业”助学点,在报纸、网站等媒体刊登宣传该专业是专科起点,属国民教育体系中由国家承认的本科学历,参加助学培训就“保通过”内容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在招生咨询时还向考生或其家长做考前有试题范围的暗示,用这种提供考题的诱饵,涉案的几个助学点共招收了上千名考生缴费参加助学培训。 

(四)使用各种存储载体,从命题教师—助学点教务人—辅导教师—考生,形成泄露考题的传输链条 

如犯罪嫌疑人杨某使用电子存储介质(u盘)从7名命题教师的计算机中拷贝试题的电子文档,再通过中小企业协会赵某以发电子邮件或使用u盘拷贝的形式,将考试内容传给下属助学点的教务人员,各助学点获取试题内容后,或通过编纂“考试指南”直接印发给考生,或由辅导教师直接将试题内容在上课时面授给考生,考生据此复习或带入考场作弊传抄。 

(五)各涉案人员不仅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泄露国家秘密,在泄题情况被发现考试院调查期间,仍胆大妄为继续泄题 

一是依据国务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17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第20条;国家教委第22号令;《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命题工作规定》,其中第5章第26条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在启用前属国家级绝密材料。”这些文件均对社会公开,涉案人员对上述规定都明确了解和掌握。二是命题教师在命题前与天津考试院签订的“保密责任书”中明确规定,其命制的试题在启用前属于国家绝密材料。三是考生夹带进考场的作弊资料被监考人员发现抓获后,涉案的各助学点教务人员和辅导教师共同订立攻守同盟,隐匿、销毁涉案资料以应对考试院追查泄题责任的同时,在下次考试前变换作案手段,将直接传输试题电子文档改为人工抄写,用毕销毁继续泄露试题。 

三、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侦破泄露试题系列大案的启示 

(一)把握时机,强化举措,确保办理泄密案件的质量 

一是查案方向讲求“准”。在查办案件的过程中,河东检察院在全面分析掌握的证据和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及泄密案件具体特点的基础上,精心制定侦查计划,选准突破口。二是侦查过程讲求“快”。在泄密案件中,办案过程越是迅速,证据收集工作越是容易,当事人翻供、串供的可能性越小。河东检察院在找准突破口之后,迅速出击,积极工作,努力缩短办案时间,办案工作高速、高效,以提高效率确保高质量。三是案件证据讲求“实”。通过结合案情、科学预测,制定了缜密的侦查计划,将取证工作量化到人,为避免重复取证和“瑕疵”证据的产生,河东检察院严格规范侦查工作的每个细节,充分运用集体智慧,适时开展案情讨论会,理清取证思路和方向,杜绝了随意取证和无序取证,做到讯问周详、取证到位,并通过供与证、前证与后证、此证与彼证之间的反复比较和甄别,排除矛盾点,达到供证一致,使证据之间环环相扣,形成一条牢固的锁链。四是协调配合讲求“好”。河东检察院坚持侦诉一体办案机制,主动与公诉部门联系沟通,邀请公诉部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从公诉角度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分析研究,完善和固定证据,把好案件质量关。 

(二)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全力打造惩防一体化格局 

河东检察院以“关口前移,源头治理”为方针,对职务犯罪坚持打防结合,确保从初查、立案、预防形成链接,摒弃了机械执法、就案办案思想,在承办案件的过程中,对发案单位提出检察建议,预防部门与反渎局大力协作,形成合力,积极与市教卫工委沟通与协调,研究探索在教育系统开展行之有效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形成规范性操作,制度性约束,纪委与检察协同监督的工作措施,减少和杜绝职务犯罪的发生,得到了发案单位的认可和好评。 

(三)服务大局,依法履职,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在查办系列高校公职人员泄露国家秘密案件中,为了减少社会各界因试题泄露事件对教育公信力产生的怀疑,为了自觉维护我市某些考试的考点资格,为了使广大无辜学生因此事件免受波及,河东检察院居安思危,主动服务,妥善处置。一是紧密依靠市教卫工委、纪委,把握正确的办案政治导向,主动向教卫工委党委、市考试院党委纪委汇报工作开展情况,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也得到了上级党委纪委的支持与配合。二是加强沟通协调,认真听取发案院校党委纪检部门意见,及时研究加强改进,适时调整侦查工作节奏、强制措施,保证了发案院校2010年寒假开学后正常的工作和教学秩序,维护了稳定。三是注重网情舆情的收集、研判和通报,对可能或已经引起社会关注的涉检情况,在及时通报的同时,认真加以评估,理性提出应对措施,避免因办案给发案院校及本市教育系统带来的负面影响。 

(四)深入调研,查找问题,促使校检双方形成合力 

河东检察院反渎职侵权检察局与职务犯罪预防科的同志一起深入到多所高校,就近年来我院查办的涉及大学校园的典型职务犯罪案件开展预防调研,并与高校纪检委领导交换了意见。通过深入地交流,校检双方一致认为,当前高校反腐倡廉建设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某些环节中腐败现象易发多发,反腐倡廉任务依然十分艰巨。因此,校检双方应形成合力,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共同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非常必要的。 

通过调研,双方初步确定了由各单位领导及职能部门负责人参与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同讨论、研究和部署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今后,检校双方进一步加强联系,通过专题研讨等多种形式,共同探讨新形势下高校职务犯罪的规律、特点及防控对策,有针对性地开展高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有效地遏制高校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 

四、教育系统泄露国家秘密案件的对策 

提高社会对国家考试机构的认可及信任程度,应对日益增多的教育系统泄露国家考试秘密的行为,主要是通过法律约束和自律规范来实现。法律约束,要加快有关国家考试的法律法规建设,使国家考试的设计和实施都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自律包括一套约束组织行为的伦理规范、自我评估及诚信意识。当前,应当针对国家考试公信力面临的问题,把提高国家考试公信力作为提高行政能力的重要内容,并作为国家考试管理创新的紧迫任务,认真研究,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 

(一)必须牢固树立正确办考思想 

以人为本,设考为民,为国选才,是提高国家考试公信力的思想基础。从国家考试的设计到实施,都要以维护考生也就是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在考试工作中,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就是贯彻公平、公正原则,建设公正、公平的考试环境,提供科学有效的考试服务。各级国家考试管理机构应牢固树立以人为本、设考为民的办考思想,依法办考,依法治考,严肃考纪、端正考风,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正当的考试权及相应的知情权,并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二)推进考试管理科学化和民主化的进程 

目前,政府能否提供保证考试安全和考风考纪前提下的考试产品,保障公民应考的公平公正环境,是国家考试公信力的重要内容。而充分保证社会和考生的知情权,扩大考试管理的透明度,将有利于考试公信力不受或少受损害。 

建设国家考试公信力应加强两个方面的监督,一方面由政府监督考试是否体现了国家意志,考试机构是否履行了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另一方面考生和社会舆论等监督力量将监督考生权利是否得到保障,考试过程和结果是否公平公正。 

(三)建立考试机构制度化的自律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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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所检察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法律监督职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监所检察工作贯穿刑事诉讼的全过程,从侦查、起诉、审判到执行,都涉及监所检察业务,故监所检察部门素有“小检察院”之称。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修订的条文中直接或间接涉及监所检察工作的共有30多条,其中不少是新增的职责,主要有:(1)参与羁押必要性审查职责(第93条);(2)对刑罚变更执行的同步监督职责(第255条、256条、262条);(3)对社区矫正实施法律监督职责(第258条);(4)对强制医疗机构执行活动的监督职责(第289条)等。

一、建立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机制,维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

羁押涉及到检察机关侦监、公诉、监所等职能部门,要有效实现对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就需要三部门共同合作。如前所述,监所部门是检察机关内部分工中贯穿整个侦查、批捕、起诉、审判环节的业务部门,犯罪嫌疑人从被拘留开始一直到判决生效、刑罚交付执行都处于监所检察的监督范围之内。因此,监所部门对于被羁押人信息的获取、更新有着其他部门无法比拟的优势。监所检察部门在羁押必要性的审查方面应建立全方位的监督工作机制,主要做好如下工作:(1)审查机制。建立对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羁押的合法性和必要性进行审查的工作机制。(2)调查机制。接受在押人员要求解除羁押的申请、调查在押人员的羁押表现,并将上述信息反馈给侦监、公诉部门。(3)特别档案机制。监督建立羁押必要性特别档案,对有和解意向但未能在批捕阶段达成和解的案件跟踪关注。(4)执行监督机制。监督羁押措施的执行情况,针对不同情形,直接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到期预警通知书”、“变更强制措施检察建议”等文书。

二、完善刑罚变更执行的同步监督机制,维护刑罚执行的公平公正

1.重点案件审查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监所检察工作的决定》(高检发[2007]3号)第15条的规定,重点案件应该包括:(1)职务犯罪的罪犯;(2)涉黑涉恶涉毒犯罪的罪犯;(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侵财性犯罪的罪犯;(4)服刑中的顽固型罪犯和危险型罪犯;(5)从事事务性活动的罪犯;(6)多次获得减刑的罪犯;(7)在看守所留所服刑的罪犯;(8)调换监管场所服刑的罪犯;(9)其他需要重点监督的罪犯。此外,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有争议的案件,对被提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控告或检举的案件,罪犯认为符合减刑条件监狱、看守所未提请的案件等都应作为重点案件进行审查。在重点案件审查中,要不断向前延伸检察内容,通过查阅罪犯计分考核原始记录,审查减刑、假释档案材料,核实罪犯改造表现及行政奖励情况,调查是否有不应当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况。

2.“六类案件”派员出庭制度。对职务犯罪案件,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暴力犯罪分子,有组织犯罪案件中的首要分子、其他主犯以及其他有重大影响案件的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开庭审理的,监所检察部门要派员出庭,并根据事前对案件的审查内容,发表检察监督意见。

3.罪犯与检察官相互约谈制度和检察官接待制度。派驻监管场所的检察人员应及时约见在押罪犯,了解刑罚执行机关在刑罚执行中是否存在违法犯罪问题;同时罪犯也可随时要求与派驻检察人员约谈,反映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有关情况,并进行咨询、申诉、控告、检举。派驻检察官要定期接待罪犯及其亲属,受理其控告、申诉、检举。

4.列席执行机关有关提请减刑、假释研究会议制度。派驻监管场所检察人员应当列席执行机关研究提请罪犯减刑、假释的相关会议,检察人员根据事前的审查结果在会上发表有关意见,并在会上或会后就罪犯减刑、假释等方面的问题提出口头或书面意见。

5.对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评审制度。对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以及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意见的,派驻监管场所检察人员应将相关鉴定或证明材料交检察技术部门法医进行审查,根据法医审查结论发表检察意见。对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定,应由派驻监管场所检察人员、监管场所领导、监管民警、监管场所医生组成鉴定小组进行,并应听取罪犯同监室人员的意见,必要时组织公开听证。

三、建立和健全社区矫正工作监督机制,完善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监督的方式和措施

1.建立社区矫正各职能机关的配合与衔接工作机制。社区矫正工作综合性强,涉及部门多,需要整合各种力量,建立健全工作配合与衔接机制,能促进相关职能机关各司其职、互相配合、有效交接,避免发生脱管、漏管,使社区矫正工作有序、良好地运转,保障刑罚正确执行。

2.建立社区矫正工作规范机制。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活动,要紧紧围绕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管、提高教育改造质量这个核心,检察机关应监督并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建立健全社区矫正人员报到、会客、请销假、迁居等工作制度,统一规范社区矫正人员接收、管理、考核、奖惩、解除矫正等工作环节,统一规范法律文书,加强社区矫正人员档案和社区矫正工作档案管理,确保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运行。

3.建立定期检察与随时检察相结合工作机制。该机制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对可能出现的严重违法问题和社区矫正中的重大事件,进行随时检察,及时监督人民法院是否依法、正确适用非监禁刑,监督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是否依法、教育矫正。特别是注意监督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判、交、接、奖、罚、解等各执法环节是否实现无缝衔接,最大限度地防止和减少社区矫正人员脱管、漏管和重新犯罪,同时要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帮教,依法受理社区服刑人员的控告和申诉,维护社区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

4.建立帮教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社区矫正人员的帮教安置工作机制,解决社区矫正人员实际困难,帮助其从归社会。检察机关要认真贯彻中办国办转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若干意见》,积极参与社区矫正人员及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安置工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安置政策,帮助解决社区矫正人员、刑释解教人员的就学、就业、生活、家庭等方面的困难,使他们能够更好地回归和融入社会。

四、建立对强制医疗机构的派驻检察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