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泡沫经济论文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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泡沫经济论文

篇1

1.支持虚拟经济的适度发展

在商品经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为了更好的满足资金融通的需要,就产生了虚拟经济,虚拟经济产生之后,社会融资的问题得到了良好的解决,而且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也得到了提高,基于此,我国要适度的支持虚拟经济的发展。在发展虚拟经济的过程中,要基于我国的实际情况,对虚拟经济和虚拟资本进行科学的研究,进而营造出适合虚拟经济发展经济环境及政策环境;在发展金融衍生品时,首先要进行试点,以便于研究其可行性,具有极强的可行性之后在逐步的扩大规模;建立完善的制度及法律政策,为虚拟经济的发展提供保障。虚拟经济的发展以实体经济为基础,不过,实体经济的规模和速度并没有虚拟经济大,如果虚拟经济过度发展就会出现泡沫经济,因此,我国要强化银行的贷款风险意识,加快国企改革的步伐,并建立金融危机预警系统。

2.建立虚拟经济的预警指标体系

为了保证虚拟资本和实体资本之间的比例处于最佳状态,实现二者的共同发展,就需要建立完善的虚拟经济预警指标体系。通过预警指标体系,可以预测经济波动的趋势,当处于临界境界点时,在发出警报引起决策层注意时,还会提供一些措施和建议,从而有效地保证经济健康发展。

3.强化金融监管,防范和化解泡沫经济风险

虚拟经济会受到实体经济的束缚,在发展的过程中,这种束缚被突破,而且效率越来越高,因而,虚拟经济发展的过程就是金融创新的过程中。在金融市场中,经济制度的不完善、经济主体行为的异化,导致金融市场经常出现泡沫,因此,为了保证金融市场的正常发展,防止泡沫经济的产生,就需要加强金融监管。首先要建立完善的金融市场运行规则,减少大炒家投机行为的发生,其次要限制资金的流动性,避免因为流动性太强引起金融市场的动荡。当前,在我国的股票市场、房地产市场上,由于投机行为的过度发展,导致虚拟经济的发展过热,如果这种状态持续下去,必然会导致泡沫经济的发生,因此,要抑制投机行为的发展,将泡沫经济风险化解掉。

篇2

二、现代金融风险防范的策略

对于现代金融风险的泡沫分析了解后,政府部门应加强对金融风险的防范意识、进行周密部署。如政府可以适当考虑刺激性政策退出机制的出台。房地产市场自身调节的局限性在于土地资源的有限性和市场需求的无限性相抵触,这个矛盾解决好,要靠政府适当收紧信贷或引导信贷投资渠道,要考虑到刺激性经济政策在房产也适度退出机制。中国目前的状况是房地产也已经把银行业捆住,如果出现房地产泡沫处理不当,造成价格大幅度的下跌,那么就会出现银行很多坏账,这对国家经济发展不利,对银行系统的冲击是非常巨大的。所有政策退市需要慢慢退出并收紧银根。

政府应调控房地产预期,严格控制房价非理性的风险。在我国,房地产是经济的关键性产业之一,在经济复苏方面充当引擎作用。若房地产价格持续上涨,向其他领域不断括展,会引起经济的潜在威胁。国家应保持调控的连续性,防止短期政策代替长期政策,下大决心改变政府职能,把重心放到房地产预期调控上。在改变土地财政政策方面,是防止经济泡沫的有效策略。目前我国在土地的供给方面,当前的财政体制和征地制度方面的框架内,许多各级地方性政府严重依赖土地出让金的收入,这是中国房地产调控的关键所在。要突破这种悖论,就要改革土地财政的政策和制度,有效地增加土地供给,增加可以参与土地供给决策和利益谈判的群体,同时要有针对性地扭转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情况,加大经济的各方面深化改革力度,把中国经济的发展方式从对房地产的调控开始转变,为我国经济增长提供重建的动力。

要采取加息和增加投机的资本成本。如在流动性的管理上,回收流动性的同时也要考虑准备金率外的非数量化货币政策,采取加息手段抑制通货膨胀预期,增加房地产投机的资金成本。还要采取措施遏制资产短期过旺形成的高危泡沫,在市场经济的繁荣时期,不管是新兴市场还是成熟市场,资产的短期过旺情况都是非常危险的信号。金融危机的原因很复杂,但大多数情况是过分杠杆、衍生品创新过度、低利率等综合作用的结果,造成一些资产尤其是房地产、股市过热,短期内的资产价格过旺,于是形成高危泡沫、然后破灭,形成经济崩溃。此外,应采取措施制定相关专业法律法规,对金融经济泡沫进行约束。目前由于没有相关重要的经济法律法规制度对经济泡沫形成严厉震慑,在稳定经济平稳发展的同时,国家应对金融经济的约束给予一定的自由度,使金融经济发展有张有弛。

篇3

所谓泡沫经济,是指由于人们非理性的经济活动,导致某种交易物的价格剧烈增长,这个价格远远超过其本身的价值。这种突然形成的高价,不能长期维持,按照经济规律,经过一定的时间它必然会下降到符合其价值的水平上,这种现象就像泡沫的破裂一样,所以称作泡沫经济。当这种现象发生在房地产市场时,便形成了房地产市场泡沫经济。

房地产市场泡沫的大规模爆发最早产生于日本。从1985年开始,日本政府为了刺激经济发展采取了非常宽松的金融政策,鼓励资金流入房地产市场,同时由于美元贬值,大量国际资本进入日本的房地产业,导致房价飞涨,使得国民纷纷投机房地产市场。

二、我国房地产泡沫的产生

近年来,由于房地产业所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各地政府对待房地产项目几乎是一路绿灯,在政策与经济上都给予其相当大的扶持力度,这使得房地产业的发展势头过于强劲,一跃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但这种非理性的发展,使得房地产业已经显露出超出国民经济承受范围的苗头,房价一路飙升,许多地区的房价已经远远超过了普通民众的购买能力,“地王”与“天价”楼盘不断地涌现,房地产业已经成为暴利行业的代名词,其产生的经济泡沫也在不断增长。主要有以下原因:

第一,居高不下的市场需求导致房价非理性上涨。需求是市场的根本推动力。我国是一个人口基数庞大的国家,国民对住房的需求量始终维持在一个较高的水平,加之近年来我国城市化速度的加快,住房需求一直居高不下,在这种长期供不应求的状态下,由于没有政策的限制,开发商掌握了市场的主动权,在利益的驱动下,房价的上涨逐渐进入了一种非理性的状态,并且开始了恶性循环,使得整个房地产市场一直维持在一种高房价、高需求的状态,而且房产的价格已经远远超过其本身的价值,从而促成房地产泡沫。

第二,我国土地的稀缺性导致房价随地价飙升。我国的土地供给尤其是城市建设用地的供给量十分有限,由于房地产市场的高利润性,众多的大型企业纷纷介入,大量的国内企业资本进入房地产市场,导致土地市场的竞争十分激烈,土地出让金动辄几十亿上下,地价的猛涨导致房地产开发成本的直线上升,开发商为了获得高利润回报,只有不断抬高房价,最终把负担全部转嫁到了购房民众身上。

第三,银行等金融行业支持过度。我国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有超过50%的资金是来自于银行,银行为了追求利润,将资金大量注入房地产市场,间接地促进了地价的飙升;同时,银行本身盲目的扩张信贷规模,忽略了房地产市场的风险性,致使各种投机行为愈演愈烈,不断堆积金融风险,也为房地产泡沫的产生埋下了隐患。

第四,各地方政府对财政收入的追求。由于房地产行业的高利润性,其在很多地方都成为了当地的支柱产业,为地方的经济发展和政府的财政收入做出了重大贡献,所以,对于房地产行业,各地政府都给予了很大的支持,导致房地产的政策过于宽松,地方政府不能切实有效地发挥政府的监管作用,使得房地产市场的发展缺乏合理的规划与管理,这也是房地产泡沫形成的重要因素。

三、房地产泡沫的危害

第一,广大民众的住房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房地产泡沫破裂前最直接的危害就是房价过高,这使得人民大众无力购房,或者说一旦购房便背上了巨额的银行债务,成为所谓的“房奴”,一方面大量的资本投入房地产市场,另一方面人民的住房需求却始终得不到满足,这违背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不利于社会安定与发展。

第二,泡沫破裂会引发严重的金融危机。从日本的泡沫经济破裂可以看出,无论是银行、企业还是投机者,大量的国民资本投入了房地产行业,一旦泡沫经济破裂,将会引发剧烈的金融危机,企业倒闭,投机者破产,最终银行将会成为最大的买单者,由于银行关系到国民经济发展的命脉,银行的亏损对整个社会带来的经济灾难是难以估量的,不仅如此,这场经济灾难对国家今后的发展将会产生长久的负面影响。

四、房地产泡沫的对策

第一,银行实行严格的信贷审核机制。由于房地产业的主要资金来自银行,要严格的控制银行的信贷项目,杜绝信贷违规操作,严防不良贷款产生;同时,要严格控制房地产业银行资金的比重,防止控制投机行为,为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发展提供良好的金融条件。

第二,加强管理土地市场。土地交易价格是房价的风向标,因此要对土地市场进行严格规范,出台相应的政策来遏制囤积土地等各种土地投机行为,保证土地市场的规范健康发展。

篇4

一、引言

2015年3月20日,中国保监会印发了《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保监产险[2015]24号)文件,提出我国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市场化改革“三步走”工作思路:(1)拟定行业示范条款费率和创新型条款费率;(2)在部分地区开展试点;(3)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方案一经出台,立即引起了国内外广泛关注。根据保监会工作安排,2015年6月起先在黑龙江、山东、青岛、广西、陕西、重庆等6个保监局所辖地区开展试点,2016年1月起商业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试点地区将从现有的6个扩大到18个。此后,中国保监会表示,费率市场化改革将把产品定价权交给保险公司,把产品选择权交给消费者,使得风险与费率更加匹配,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费率市场化就是由市场主体根据供求关系设计产品的条款和费率,即市场决定费率的过程。商业保险公司根据供求关系确定费率水平,费率形式、期限结构、风险类别和组合方式由市场决定。20世纪70年代初美国经济学家乔斯科(Joskow)对美国车辆保险市场运行效率进行研究后,发现行政管制的费率体制不利于保险公司运行效率提升,降低社会总福利水平,建议构建以供求关系为基础的竞争性保险市场费率形成机制,奠定了费率市场化的重要理论基础。全球范围内,由于各经济体保险市场发育程度差异巨大,导致保险领域的费率管制程度也不尽相同,目前大多数发达国家保险市场费率一般由市场决定,也有少部分国家的费率由监管机构确定。而我国商业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才刚刚起步,面临着提升运行效率和保持市场稳定双重目标。因此,借鉴美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等国家和地区的费率市场化改革经验,对于推动我国财产保险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美国、日本和台湾地区费率市场化的改革实践

本文选择美国、日本和台湾地区作为费率市场化改革的代表,主要是因为这些国家和地区费率市场化改革特征明显、代表性强:一方面,美国保险市场监管由州保险监管部门实施,因而费率管制方式具有多样性,总体呈现市场化趋势,表现出明显的市场主导型特征;另一方面,日本和台湾地区受到外部因素的影响,政府花费数年时间实施了费率市场化改革,表现出很强的政府主导型特征。

(一)美国费率市场化进程

最早美国保险市场是自由竞争的,后来出于维护市场秩序、防范费率过低导致破产等因素考虑,各保险公司联合成立了费率测算机构,全行业实施固定费率。1869年,美国最高法院在保罗诉讼弗吉尼亚州一案中认定保险经营受到州定法规的监管。但这一判例在1944年被最高法院在联邦政府诉讼东南保险协会一案中被,强调保险必须遵守联邦商业法规,固定费率的行为违反了联邦反托拉斯法。作为回应,美国国会于1945年通过了麦卡伦―弗格森法案(The McCarran-Ferguson Act)。该法案本身并没有规范保险业务。其主要规定:(1)各州区域内商业保险业务部分不适用联邦反托拉斯法;(2)允许各州自行监管保险业务;(3)允许各州建立保险机构准入规定;(4)保存一些州定的保险法规。至今,美国保险公司在不同州受到当地保险法律法规监管,各州条款费率监管模式并不一致。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各州固定保险费率模式受到两大挑战:一是州保险监管部门审批的条款费率,在市场环境发生变化时较难快速地反映风险成本变动,正在市场上使用的费率不合理;二是费率管制使得费率反映供求关系的价格信号作用丧失,无法体现保险公司运营状况,降低了公司努力改善经营效率和开发新产品的动力。从1947年开始,加利福尼亚州等27个州相继实施费率市场化,受到各州经济发展水平、市场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各州费率市场化程度也存在差异。纵观各州费率市场化情况,主要有四种类型:(1)开放竞争型。保险公司依据实际损失率和预订费用率可以自行拟定费率水平,无须将产品条款费率向州保险监管部门报备或审批。(2)事后报备型。保险公司推出新产品或适用新费率,应在州法的规定期限内向州保险监管部门报备条款费率拟定相关文件和实施效果,无须事前送审。(3)浮动费率制。州保险监管部门事先规定保险产品费率浮动范围,如果保险公司拟定的费率水平在这一范围区间内,无须事前报保险监管机构审批,直接备案后即可投入市场;如果保险公司拟定的费率水平超出这一区间,须事前报监管部门审批,经审核通过后才可以调整。(4)备案使用制。保险公司在拟定条款费率后须向州保险监管部门报备后才能使用,州保险监管机构主要基于公平合理无歧视等原则考虑,如果没有在一定时限内否决或提出异议,则该条款费率自动通过。

在费率市场化的冲击下,美国保险市场也呈现了新态势。具体而言:(1)从产品角度,费率市场化后各公司均加大核心产品研发的投入,突出承保范围的差异化特征,围绕客户敏感点开发新产品或提供新服务,总体呈现出多元化态势。仅1992年春季美国财产保险公司共推出了2468个新费率(含更新费率)的保险产品。由于市场上产品数量太多且十分复杂,同一险种的不同产品无论是条款还是费率均难以简单比较,市场上甚至出现了专门指导如何购买保险产品的杂志和软件。(2)从费率角度,费率放开初期平均费率呈现较为明显的下滑态势,但之后受到通货膨胀、赔付成本增加等因素的影响,产险市场费率水平总体呈现波动态势,有学者认为美国财产保险市场平均费率水平呈现出“下降、上升、再下降、再上升”的周期性特征。(3)从销售角度,费率市场化导致保险公司更多依赖保险人和保险经纪人,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站投保、电子邮件投保、APP等直销方式也逐步发展。(4)从客户服务角度,保险公司更多以理赔服务来争取客户,由于保险产品数量巨大且内容复杂,各公司均加大了客户服务投入和专业训练,利用理赔服务来营销保险产品。(5)从费用控制角度,美国保险公司积极通过引入新技术、改造剥离非核心业务等方式降低成本,将原本层级制结构转变为分工较细、专业化程度较高的扁平化结构,比如某保险公司仅为工会会员提供医疗保险服务,主要人力放在核保和理赔上,营销等环节依赖第三方来完成。(6)从市场结构角度,在费率市场化背景下,保险公司破产、收购、合并等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小公司生存艰难,1970―2000年,超过500家美国保险公司停业、被收购或合并。(7)从监管角度,美国保险公司日常监管机关为各州保险监督部门,美国保险监督官协会(NAIC)主要负责有关保险标准、监管规则和行业制度等的制定。美国部分州保险监管部门积极干预费率上浮,往往通过行政法令等反市场化手段设置费率上限,产生独有的“费率抑制”现象。

(二)日本费率市场化实践

日本实施费率市场化源于1985年日本和美国达成的广场协议以及后续系列协议,特别是1994年和1996年双方达成的美日保险条约。为落实这些条约,日本政府在两年内分三步实施费率市场化。

第一步,修订《保险业法》。1996年日本修订了《保险业法》,其核心在于放松管制、促进自由竞争和市场化。主要包括:(1)放开产品准入的审批,逐步实施报备制度;(2)放开产寿险公司分业经营边界,允许产寿险公司通过设立子公司方式开展混业经营;(3)放开机构设立管制,允许和鼓励外资保险公司进入日本市场,允许相互制保险公司转化为股份制保险公司;(4)放开营销管制,允许不见面销售保险产品和通过保险经纪销售保险产品。

第二步,废除各保险公司使用算定费率的义务。1998年7月日本修订了《非寿险费率算定组织法》(Act on Non-life Insurance Rating Organization),废除了各产险公司必须使用算定组织费率的义务。各产险公司可以参考由算定组织提供的纯风险费率再加上一定的附加费率作为自己的费率标准。

第三步,鼓励混业经营。1998年12月日本出台《金融制度改革法》,该法案放宽了对保险业的限制,比如保险业可以通过设立子公司兼营证券业务,之后又放宽了保险业进入经营银行业务的限制,至2001年保险公司均可以经营第三领域的业务。

费率市场化改革后,日本各产险公司可以参考算定组织费率来自行拟定费率,但监管当局仍然采取一定的管制,与此同时各公司纷纷开发新产品、提供新服务,来满足广大投保人的需求。总体而言,整个保险市场平均费率快速下降,同时承保责任的扩大又导致赔款支出不断上升,在这样的背景下产险公司出现普遍亏损。为了提高竞争力,20世纪90年代末期日本产险业出现了大规模机构合并与兼并现象,逐渐整合成六大金融集团,比如日本三井海上与住友海上合并组成三井住友海上产险公司,成为日本最具竞争力的保险集团。此外,个别产险公司由于经营不善而不得不停业。

(三)台湾地区费率市场化改革实践

2002年4月,我国台湾地区产险市场费率市场化改革正式启动。这次改革的主要背景是:从外部因素考虑,台湾地区保险监管部门(原为财政部保险司,现为金管会保险局)配合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所做的承诺,放开直接保险(含财产保险)市场,取消设立保险公司的准入限制和管制;从内部因素考虑,增强台湾地区财产保险公司竞争力,提升市场运行效率,维护本地区消费者利益。台湾地区费率市场化改革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02年4月―2005年3月)。主要措施包括:(1)新设计的政策性住宅火灾保险、地震基本保险、强制汽车责任保险产品按照台湾地区保险监管部门核定的纯风险费率和附加费率来执行,但强制汽车责任保险中业务费用率由各保险公司自行拟定。(2)产物保险商业同业公会开发的标准保险产品或者各公司自行开发的保险产品中附加费用率由各保险公司自行拟定。(3)取消火灾保险特别费率和专项费率管理规定,外资保险公司可自行拟定费率水平,允许各保险公司自主拟定巨额火灾保险费率水平,并在中小保额的火灾保险业务中增加危险保险调整系数。(4)销售对象为企业或法人的财产保险新产品条款和费率采取核备制,但保险监管机构认为不宜采用核备制的除外,另外销售对象为个人的新产品采用审批制。(5)采用总量控制原则检查各保险公司分险种的附加费用率。

第二阶段(2005年4月―2009年3月)。主要措施包括:(1)新设计的政策性住宅火灾保险、地震基本保险、强制汽车责任保险产品的纯风险费率按照台湾地区保险监管部门核定标准来执行,但附加费用率由各保险公司自行拟定。(2)除前述政策性保险之外,各保险公司如果能够提供商业保险纯风险费率的精算资料,可以自行拟定纯风险费率水平,经台湾地区保险监管部门审核后予以实施。(3)新产品条款和费率采取核备制,但保险监管机构认为不宜采用核备制的除外。

第三阶段(2009年4月至今)。主要措施包括:(1)除政策性住宅火灾保险、地震基本保险、强制汽车责任保险产品的纯风险费率按照台湾地区保险监管部门核定标准来执行之外,其余新产品均由各保险公司自行拟定费率水平。(2)销售对象为企业或法人的新产品条款和费率采取备案制,销售对象为个人的新产品采用核备制。(3)采用确保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以及定期披露财务业务报表等方式进行监管。

台湾地区费率市场化改革后,保险市场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从产品角度,台湾保险公司有意识推出新产品,比如富邦产险推出的汽车限额车对车碰撞损失保险(适用自用小客车),该产品保额固定为5万、10万、20万元(新台币),具有固定费率、定额给付、免自付部分、免查勘(保额为5万和10万)等特点,但2009年改革以来各公司推出的新产品并不多且特色不太明显。(2)从费率角度,台湾地区实施费率市场化后,各公司根据风险状况纷纷调整费率,以苏黎世、国泰世纪、旺旺友联为代表的财产保险公司持续调整,市场平均费率水平总体呈向下调整,但不明显。(3)从销售角度,由于预订附加费率的下降导致原有销售渠道受到影响,各产险公司采用诸如网络、传真等方式来开展销售、改造流程,提供从输入资料、试算保费、确认完成等一站式服务,体验有较大改善。(4)从客户服务角度,各保险公司提供众多差异化服务,比如新安东京海上产险推出的24小时紧急道路救援、免费代步车和居家心安等服务,拉近了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距离。(5)从费用控制角度,各保险公司纷纷对流程再造或使用新技术来降低成本。比如新光产险推出的汽车险在线理赔,用户可以在线提交相关材料;新安东京海上产险推出远端查勘视频系统,当受损车辆进入修理厂时,理赔人员可以在线定损核价,平均8分钟完成查勘,减少客户等待时间。这些方法和举措大大降低了经营成本。(6)从市场结构角度,费率市场化使得台湾财产保险公司市场集中度进一步提升,比如富邦产险市场份额已经超过了20%,而亚洲保险台湾分公司市场份额仅为0.01%。(7)从监管角度,台湾地区金管会保险局一是推出了费率监测调整机制,要求各产险公司每年6月底评估近三年平均满期赔付率与预期赔付率之间的偏离度,如果偏离度超过一定幅度要求检讨和调整费率;二是建立了费率充足预警指标,强化偿付能力监管,对于连续两年的综合成本率超过一定限值的产险公司,应向监管部门书面报告原因和改善经营的方案;三是强化自律机制,严格落实自律组织和作业标准,对于违反自律规定的情况,督促稽核等部门向董事会报告。

三、美国、日本和台湾地区费率市场化的比较和启示

通过对美国、日本和台湾地区费率市场化进程的回顾,我们发现各个国家和地区均结合实际实施费率市场化改革,因而在进程中存在较大差异。考虑到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的基础性,这次改革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美国、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费率市场化进程可以从不同视角对我国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改革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一)美国、日本和台湾地区费率市场化的比较分析

美国、日本和台湾地区产险费率市场化的改革进程,由于政策措施和外部环境差异,表现出较为明显的区别:一是改革的初衷不同。美国费率市场化的动力来自于满足保险消费者的实际需要,更多地考虑到费率管制限制了市场机制的发挥,目的是满足多样化的消费需求。日本之所以实施费率市场化更多的是出于美国的压力,费率市场化时国内产险市场正面临泡沫经济破灭后遗症。而台湾地区费率市场化改革虽然有加入WTO的需要,更多是从增强保险公司竞争力、提升保险市场运行效率目标出发,且台湾地区宏观经济相对稳定。二是改革的进程不同。美国商业保险业务由州保险监管机构管理,由于各州监管机构对于商业保险费率市场化理念之差异,导致不同地区之间市场化程度差异较大,但平均费率水平总体呈现出“下降、上升、再下降、再上升”的周期性特征;日本的改革主要是放松使用算定组织费率的方式来实施,但保险监管机构仍然需要对产品费率实施审查,只是对于在算定组织拟定费率一定的浮动区间予以快速审核;台湾地区的改革顺序是先放开商业保险附加费用率中业务费用率管制,再放开附加费用率管制,最后放开纯风险费率管制。三是改革后的宏观市场运行情况不同。美国费率市场化时间较早、市场化程度较高,保险公司受到理赔、人力等因素影响而上调保险费率,引起保险消费者不满,部分州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又开始对费率进行管制,比如密西西比州保险监管机构立法规定飓风保险费率水平上限;日本在改革实施后出现了保险公司停业等现象,客观上对整个产险市场造成了较大冲击,总保费收入增长几乎陷入停滞;台湾地区在改革开始后,产险市场整体比较平稳,且市场运行效率有所提升。

(二)对加强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改革监管的启示

1. 探索区域性改革路径。日本和台湾地区地域面积狭小且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小,因而可以实行统一的市场化步骤。考虑到我国人口众多、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不均衡,再加上保险市场运行的法律、自律、中介等市场经济制度基础不健全,因此应借鉴美国区域性监管策略,在费率市场化改革路径上应着重体现区域性特征,实施渐进式改革路径,即允许各试点地区结合实际自主设计市场化改革路径,充分调动地方积极性;之后在比较分析各地区市场化路径的优劣势基础上,提炼出可复制的市场化改革经验,探索实施具有中国特色的费率市场化改革道路。

2. 实施费率浮动区间监管。根据美国、日本和台湾地区费率市场化的经验,费率市场化并不代表保险监管机构完全不干预费率,而是依据第三方组织专门提供各险种纯风险费率,为保险机构定价和监管机构监管提供参考。我国应转变监管方式,实施费率浮动区间监管,对于保险公司在可容忍的浮动费率区间自主定价实施备案制,超出费率浮动区间实施审批制。当然这一区间可以是不对称的,这一方案可以有效引导和规范各产险公司承保行为,防止恶性无序的费率竞争。另外,根据美国“费率抑制”实践,当费率市场化实施到一定阶段后,监管部门尤其应管住费率区间上限,防止费率过高侵蚀行业可持续发展基础。

3. 鼓励引导产品和服务创新。美国Geico保险公司推出的差额保险,当车辆因车祸或意外事故全损或推定全损时,保险公司赔付新车购置价和车辆现实价值之间的差额,转移了被保险人面临的车辆折旧风险。日本火灾产保险公司推出了“Get Back”储蓄型保险产品,无论保险期限内有无保险事故,保险公司都会在合同结束时返还所缴纳的保险费。台湾富邦产险公司推出的限额车损险,挂钩固定费率,发生车辆碰撞时免自付。我国监管部门应积极鼓励和引导保险公司开展产品创新、流程创新和技术创新,逐步开发机动车辆领域新的保险产品,结合市场需求和公司实际推出人性化服务,优化投保、核保及理赔流程,持续引入新技术转变经营方式,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从而更好地应对费率市场化改革带来的冲击。

4. 加强和改善偿付能力监管。美国、日本和台湾地区保险监管机构都重视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管控,采用风险资本要求(RBC)来进行偿付能力管理,防止费率过低影响保险公司清偿能力。在费率形成机制尚不完善的背景下,费率放开往往会导致保险公司恶性竞争和偏好高风险资产,导致更大的流动性风险和资产波动风险。因此,监管部门在放开费率的同时也要加强偿付能力监管,加强对不同类型风险的分类和评估,充分挖掘利用保险公司和金融市场信息,定期动态监控保险公司资本金消耗情况,控制资本金充足率,一旦出现偿付能力恶化时及时采取监管措施,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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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 B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