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论文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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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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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食用农产品监管体系存在的一些问题

中国农业生产早期阶段的销售情况是不理想的,农业监管体系还没有发育完全,给市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了很大的障碍,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化改革,国内市场增长速度加快,现有监管体系已难以满足经济发展的新时代的要求。

1 法律不足

农业监管工作的主要依据是法律政策,一个健全的法律制度可以监管食用农产品的各项活动。

2 体系不全

一个完整的食用农产品安全监控系统应涵盖整个消费的生产和加工的整个过程,现行的监管制度,重点仅限于在市场上出售的农产品,不重视原有的加工、包装处理、货物运输和其他方面的问题。

3 策略不当

对于出现在市场上的食用农产品,监管部门未能严格把关,未能充分考虑各种问题及采取相应措施以至影响了整个监管制度性能的发挥。

4 人员不多

由于市场是一个广泛的经济交易平台,整个市场的食用农产品的监管策略需要大量的人力资源。

二、完善市场监管体系的作用

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措施,须从整体市场经济活动监管,维护市场经营主体的利益,更新现有的监管制度且也是市场经济的长期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监管制度的作用体现在:

1 规范市场秩序

当今市场经济的多元化发展,世界贸易是一个开放的格局。在这个开放的过程中,还必须依靠各种监管策略加以保护,从而创造良好的交易环境。改善监管制度,可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引导各交易活动的主体,按照规定,以避免市场交易混乱。

2 维护各方利益。

运营商,在食用农产品的监管制度下交易,通过业务发展产生的收入,以确保经济利益的合法性。消费者依照监管制度,以保障购买安全的食用农产品,遇到各种质量问题时,可以按照监管要求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些都表明食用农产品监管的重要作用。

3 保证产品安全

近几年,国内食用农产品安全问题越来越严重,从侧面反映了我国农产品监管制度的不完善。农产品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完善,能够引导经营者规范经营,保障食用农产品的安全指标,以确保安全和可靠性。

4 创造经济效益。市场稳定是经济利益的前提条件,只有监管制度完善,才会合法经营,同时这也是运营商获取经济利益关注的重点。完美的食用农产品的监管制度,是各种交易活动的有序进行的保障,并引导各主体正确的交易,以避免各种纠纷的出现。

三、切实加强监管制度的建设与实施力度

1 加强资源整合,落实资金保障

建立和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产业政策支持的联动机制,立足现有农业政策和项目,并实施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农业主体培育、动物和植物疾病的预防和控制。作为工程应用和检验测试的内容,有关政府部门要加大整合力度,应设置专门的预算,落实资金保障。

2 健全源头管理,推进全程监管制度

建设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网络覆盖城市和农村地区是一个最基础的工作,基层安全监管网络延伸,可以提高小规模生产消费农产品市场准入的门槛,提高小规模生产者的教育和监督,而从使农产品生产投入品得到更好的管理和监督。

3 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健全管理责任制度

县级以上农业部门应成立专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乡镇建设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动物和植物疾病的预防和控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三位一体”的公共服务体系。进一步明确监管目标和责任,按照管理制度、生产记录、质量检测、产品标识等的相关要求,全面加强农业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的监督。

4 实现标识管理,建立可追溯制度

生产经营者必须对生产经营的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负责,对其提供的农产品出具追溯凭证,能找到相应的产地及操作人员,以确定该产品的身份,历史和来源。食用农产品原料采购应索要凭证,更加有购买和销售台帐,档案管理等等,实现食用农产品质量可追溯性,严把市场关。

四、一个健全的监管制度的有效策略

1 加强立法

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与消费者息息相关。立法部门应制定农产品相关法律,调整现有的监管制度且不断更新,以确保食用农产品的监管制度的执行。

2 依法监管

食用农产品监督人员在监管过程中必须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工作,对于假冒伪劣食用农产品,必须立即处理回收。

3 搞好宣传

为了使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提高安全意识,执法工作人员应做好宣传工作,严厉打击各种非法经营,确保食用农产品符合质量要求,使消费者放心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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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由于大力推行认证、索证、索票、信用档案、场厂(地)挂钩等准入制度,市场食品安全把关作用得到加强。调查显示,食品安全的国家标准普遍推行,其中32%的企业采用了国际标准;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中,4.45%通过了ISO9000、ISO14000和OSHMS18000三类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27.11%设立了无公害产品专区,16.31%设立了绿色食品专区,6.14%设立了有机食品专区,三者相加近50%;超市公司中,注重食品安全基础建设的占91%,建立加工食品安全制度的占73%,注重环境因素的占59%,实行食品卫生安全岗位责任制的达91%,把食品安全指标量化并作为考核依据的达86%。2004年,全国32.9万家食品经销企业中,有15.1万家建立了进货验收制度,14.5万家建立了购销台账制度,11.9万家建立了销售食品质量承诺制度。

1.2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在市场实行监管作业

批发市场普遍实行了自检制度,实施检测的零售店铺数量逐年增加,大中城市商务部门定点检测机构已覆盖了较大的范围,并形成了企业自检、社会中介机构受托检测和政府部门监督抽检三道“防线”。据调查,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中,42.6%设立了检测室,55.1%配备了专职检测人员,其中最多配备了62人;连锁超市中,73%配备了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建立了目标责任体系,21%向其所属门店派出卫生质量巡查专员。

2食品经营者的自律及防范

2.1食品经营者自律

1)食品经营者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必须对经营的食品安全负首要责任,严把食品质量入市关

2)食品经营者要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制度,落实领导、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食品质量查验责任,设立食品质量监督员。严格执行食品质量查验,查验食品质量的真实性,严防有毒有害、污染、变质、不合格食品、冒牌食品进入经营场所,严防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3)食品经营者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对所经营的食品向消费者做出质量承诺。

4)食品经营者经销的食品质量必须合格、价格合理、计量准确,不经销有毒有害、污染、变质、过期、不合格食品或者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日期的食品、冒牌食品。

5)食品经营者销售食品必须向消费者提供相关质量合格证明,出具销售发票等购物凭证。

6)食品经营者对消费者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食品、包装标识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或者经国家有关部门抽查检验判定为不合格食品,或者经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检验检疫等部门确认的消费者申诉举报的假冒伪劣食品,可凭购物发票等凭证予以退换,并依法予以赔偿。

7)食品经营者应当积极负责的维护消

费者权益。对质量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进行清理、登记、向工商行政管理或者质量检验检疫、卫生行政等部门报告。

2.2经营者自律是根除违法经营行为的关键。

近年来,尽管各地农村工商所花费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整治流通领域食品经营者销售超过保质期、“三无”、变质等食品和未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进销货台账制度)的违法行为,但这些违法行为在农村尤其偏远农村依然不同程度地存在。分析其存在的原因,重要一点在于农村流通领域食品经营者未真正担负起社会责任、严格做到自律经营。

1)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法》

农村工商所可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法》,让每个农村食品经营者知晓该法,并入心入脑,增强经营者自律意识。需要注意的是,在宣传时,农村工商所一定要创新宣传的方式方法,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和食品经营者容易接受的方式进行宣传。比如,笔者所在的农村工商所,就在该法颁布之前,向辖区内的所有流通领域食品经营者发放了“食品安全温馨提示书”,把农村食品经营者最常见的6种违法经营食品行为和相应付出的违法成本以表格的形式一一列举在提示书上,并在提示书中提醒他们如何去做才能降低食品经营成本,食品经营者一看提示书就明白自己该如何自律,很容易接受工商部门的善意提醒。

2)加大市场检查的频率和查处的力度

农村工商所要加大对农村尤其是偏远农村食品经营者的市场巡查频率,认真、细致地查找经营者店堂和仓库中的食品,检查其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情况。发现其有违法经营食品行为,刚开始时务必要考虑到广大农村食品经营者的实际状况和心理接受能力,建议推行行政指导和柔性执法,保护绝大多数农村食品经营者守法的积极性,相信他们会自觉行动起来,担负起社会责任,改正违法行为,做到自律经营,绝不能粗暴执法,一罚了事。但对那些屡教不改者,要坚决依法予以重罚,直至其关门倒闭,以此警示其他食品经营者,促使其自律经营。

3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还存在有以下问题(以农村为例)

3.1集市散裸装食品的“两防”设施不够完善,农村集市食品近60%为散装、裸装,虽然有的业户添置了网罩,解决了防蝇问题,但防尘效果不理想。食品店的散裸装食品标示不清晰,调查发现,农村商店所售的散装食品多数无原料说明,无加工日期,无保质期,消费者正当权益得不到保障。

3.2农村杂货店食品混放严重。农村杂货店规模较小,卫生状况较差,商品类别较杂,洗化用品与食品混放,存在食品被污染的隐患。

3.3销售三无产品、超期食品现象依然存在。部分经营业户销售本应淘汰的过期商品,少数业户为牟取利润违规销售三无产品,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3.4部分食品质量堪忧。集市和小食品店出售的果冻、汽水等食品普遍存在色素、有害菌超标现象。部分饮料由糖精、色素和水简易勾兑而成,未经杀菌处理,便进入市场流通。

3.5部分食品外包装质量低劣危害人体健康。许多小企业、小作坊为降低成本,选用质量低劣的塑料袋或塑制瓶进行食品外包装,有些企业使用未经充分消毒杀菌的二次包装,对消费者健康构成潜在威胁。

3.6导致问题出现的原因来自三个方面:1)部分生产企业和批发商、零售商盲目逐利,形成了劣质食品供应链。一些小企业、小作坊为降低成本,用不合格原料加工食品,以低价战略向农村倾销;部分批发商贪图利润,批量采购低价劣质产品;一些零售商只顾“适销对路”,对食品质量置若罔闻,销售低价“三无”商品。很多劣质食品和“三无”食品,正是通过这一供应链条流入农村市场。2)农村消费能力偏低,农民食品安全意识薄弱。农村总体经济水平不高,农民购买能力不强,质量过硬的名优食品难以占领市场。很多农民缺乏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容易成为假冒伪劣食品的受害者。同时,多数农民辨伪能力不强,在消费时没有查验证照和索要发票的习惯,给一些“三无”食品、过期不合格食品和城市淘汰食品流入农村埋下了隐患。3)农村市场存在监管薄弱环节。食品安全工作已呈现出“跨区域流通、多部门交织”的特点,多数劣质食品由外地加工窝点制造并向本地输出,打掉这些加工黑窝点,需要区域合作、部门配合,存在一定难度。农村食品销售网点多、分布散、流动大,难以实现集中监管。

4加强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的意见建议

4.1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长效监管体制。

要有效整合监管资源,促进监管工作高效有力地施行,真正形成各监管部门各司其职、相互协助、无缝对接的联动机制。要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完善各项监管制度,切实做到监管工作全履盖和经常化。

4.2强化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

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是做好监管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根据当前食品安全监管状况,还要继续加强执法人员业务培训,提高执法水平,提高整体防范食品安全能力。充分发挥社区居民的作用,鼓励其积极举报违法案件,达到实时监管的效果。

4.3强化食品源头监管

要继续加强农产品源头的监管,充分利用现有政策,加快无公害基地和无公害产品建设,对已通过认证的无公害基地的产品实行动态监管。要继续加强对外来食品的监管,建立健全各项监管制度,实现食品质量监管关口前移,对食品质量安全卫生情况进行跟踪监测,把好食品市场准入关,确保食品源头安全.

4.4加强食品流通领域监管

要大力倡导现代流通组织方式和经营方式,大力发展连锁经营和物流配送;要切实落实经销企业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账和质量承诺制度;全面落实市场巡查制度,完善食品质量监测制度,严格实行不合格食品的退市、销毁、公布制度,加大对违法经营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流通环节经营秩序规范。

4.5加大餐饮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力度

餐饮卫生是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要进一步加大对餐饮卫生的监管力度,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建立完善对餐饮单位食品、餐具等进行经常性检查、监测机制,保障食品消费安全。要加大对无证经营的整治,开展集中整治卫生不合格现象,规范其经营行为,保证食品清洁卫生。

4.6加强食品安全宣传和培训教育

要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宣传食品安全知识,提高广大老百姓食品安全意识、维权意识,增强防范能力。要加大对食品生产经营业主和从业人员的培训,进一步提高食品生产经营业主的自觉性和自律性,增强企业法人的第一责任意识、法制意识、社会公德意识,把好食品安全“入口关”。

4.7发挥行业协会作用。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在制定、落实国家和行业标准、产业政策等方面的作用,在诚信建设、规范经营行为等方面形成自律机制,从而作为支撑食品流通安全的重要社会组织

致谢

本论文设计在老师的悉心指导和严格要求下业已完成,从课题选择到具体的写作过程,无不凝聚着老师的心血和汗水,在我的毕业论文写作期间,老师为我提供了种种专业知识上的指导和一些富于创造性的建议,没有这样的帮助和关怀,我不会这么顺利的完成毕业论文。在此向老师表示深深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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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影响食品安全监管中法律法规执行力的主要因素

1.1 食品安全监管中适用的法律法规系统性和完整性较差

我国现已颁布的涉及食品监管的法律法规数量多达十几部,总体性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这些法律仅对食品质量作了一些概要性规定,由于出台时间早,标准要求低,覆盖面窄,难以充分显示新形势下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需求。此外,有些法律法规在制定时,并没有充分考虑食品安全问题。当食品安全问题成为突出问题时,就显得很不适应。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就是如此,该法在总体上偏重于工业产品标准和强制性标准,而农产品的产品质量标准多为推荐性标准,而要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必须制定强制性标准。1998年机构改革之后,我国已形成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总局等多个部委共同按职能分段监管的体系,2004年9月,国务院再次对有关部委的职责分工加以调整和明确。

1.2 食品安全监管中适用的法律法规条款笼统,可操作性差

一些法律法规规定的比较原则和宽泛,缺乏清晰准确的定义和限制。如《刑法》对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金额5万元以上有相对明确的处罚措施,而对于销售金额5万元以下算不算犯罪就没有明确界定;有些法律条款只定性不定量,或者法律概念有歧义;有些条款已经不能适应变化了的新形势、新情况,甚至完全过时,对当前复杂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实际问题约束力较低,可操作性不强。

1.3 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权限不明、职能不清

一是多头执法,影响监管效果。由于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多,部门之间自行其事,部门之间不能形成有效合力,监管责任就难以落到实处。因此,出现问题相互推卸责任;二是执法部门以罚代管、以罚代刑,影响法律的严肃性;三是执法部门立法、执法、判罚三位一体,影响公正性。即执法部门既是法律法规的起草者,又是执法者和判罚者,因此会不可避免的渗入执法部门的利益,影响法律法规的公正性。

1.4 食品安全监管过程缺乏规范化和持续性

我国目前在打击假冒伪劣食品,保证食品安全的执行过程中缺乏规范化和持续性,往往在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有上级行政机关命令,进行一阵风式的检查、处理,当这阵风过后,假冒伪劣商品又会重新泛滥。这种缺乏规范化和持续性的打假过程,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

2.提高食品安全监管中法律法规执行力的有效对策

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是管理和监督食品安全的基础和依据,完善的法律法规标准体系将在食品安全管理和监督方面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应当涵盖从土地到餐桌的全过程,应当按照社会分工和社会协作的辨证统一关系来设计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保障体系。

2.1 因地制宜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整合现有法律资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是我国食品安全最高效力的食品安全基本法,规定食品安全的基本问题,并对现有的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条例、标准、规范等进行认真清理、补充和完善,将散存于各法律法规中的有关食品监管的内容进行有效整合,尽可能减少和避免立法和执法上的相互冲突,解决法律体系的混乱,保持法律的同一性;同时,食品安全立法还覆盖“从土地到餐桌”的食品链的所有环节,确保食品安全的完整性。各地要因地制宜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不要留有盲区,以确保食品的安全性。

2.2 参照国际食品安全法典,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以国际现有的食品安全法典为依据或参考建立我国食品安全法规体系,建立与时俱进、重在防范,科学、全面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以食品安全基本法为龙头,其他具体法律相配合的多层次的立体框架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其中食品安全基本法规定食品安全的基本问题,各种部门法对基本法的某一方面进行更加明确的规定。这些方面应该包括:标准化、产地环境认证、质量体系认证、产品认证、标签管理、投入品(农药、兽药、饲料、肥料、激素、添加剂等)使用,质量监督检查、食品安全评价和质量召回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2.3 采用等同等效的国际标准和技术法规,消除绿色技术壁垒

在整个与食品质量安全有关的领域,首先,大力推行目前CAC(食品法典委员会)、ISO(国际标准化组织)等已经开始使用的食品安全法规、标准、技术规范、指南和准则,加快在标准体系上与国际接轨;其次,在整个食品产业(从土地到餐桌)推行HACCP,ISO9000,ISO14000及有机食品标准认证认可工作,从食品安全的全程监控着眼,把标准和规程落实到食品产业链的每一个环节,消除绿色技术壁垒。

2.4 建立强制性的食品安全标准化体系,提供食品质量安全技术保障

加强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标准化委员会的合作,以统一协调管理,推进我国食品安全控制技术规范与标准的制订和修订工作。从整个食品产业链的全过程对我国现有的非强制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进行重新制定或修订,从保障人体健康安全的角度,统一各类食品强制性标准条款内容,消除现有标准互相矛盾和抵触或者有些食品生产环节根本就无标准可依的现象,为检验检测部门提供强有力的技术依据,从根本上杜绝不法厂商利用国家标准的漏洞牟取不正当利益,切实把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食品拒之于流通领域之外,保障人们的身体健康。

2.5 强化法律法规惩罚力度,赋予食品监管部门更充分的权力

坚持贯彻“从源头抓质量”的方针,对食品生产加工及相关企业(包括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材料等)实行强制性管理是提高食品安全水平的基础。为此,要扩大执法部门的检查权,加大对违反食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制定的惩处力度,强化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确保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和可操作性,做到令行禁止、政令畅通。目前,在我国实行对米、面、油、酱油、醋等类食品实行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从运行情况来看,普遍存在着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或处罚较轻等问题,对食品安全获证企业未能实行连续持久的监管,许多中小食品生产质量管理制度名存实亡,产品出厂基本上不检验,检验设备常年不使用。因此食品安全是比其他任何一种与健康相关的政府活动更需要连续的和强制性的管理,对于那些生产、制造、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的企业或经销商,无论其生产或销售数量的大小,都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罚其倾家荡产,使其永无东山再起的基础和条件;财产刑和人身刑同时执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限制假冒伪劣商品的泛滥。

基金项目:黑龙江省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项目(项目编号11525083)。

参考文献:

1.王悦.我国食品安全法律监管制度体系研究[硕士论文],武汉:华中农业大学,2007

2. 张星联,唐晓纯.食品安全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对策[J].食品科学,2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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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食品安全

    食品,通常是指人类可饮用、食用的物质,具体包括未加工食品、半成品食品及加工食品,其中不包括只用作药品使用的物质及烟草。通常来说,人们对于食品这一概念的理解较为模糊和宽泛。而食品安全关于食品的定义则较为严格。参照《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可将食品安全进行如下定义:一是食品不能含有可能威胁、损害人体健康的有害、有毒物质、不安全因素;二是食品不得造成食用者感染疾病、急慢性中毒;三是食品不得对消费者(及其后代)造成健康隐患。具体说来,食品安全包括了食品卫生安全、食品质量安全、食品数量安全3个部分。

    (二)食品安全法律制度

    食品安全法律制度,是指用于规范、约束食品安全的相关法律规范,以及由法律部门、法律规范共同构成的有机整体,其是食品安全执法的行为准则、法律准绳。食品安全的覆盖面极广,从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到食品周转,各个环节都会涉及到食品安全,故而用于规范食品安全的法律制度也是一个结构复杂、涉及面极广的、协调统一的体系。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实施离不开多部门间的相互配合、相互协调。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主要由食品安全法律、食品安全法规、食品标准三部分组成。食品安全法律,指的是用于食品及食品原料收获、生产、销售、加工环节的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其是顺利运行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前提与基础,也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依据;食品安全法规,是指依照食品安全法律而制定的各种与食品安全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其是对食品安全法律的补充与完善;食品标准,即整个食品行业的所有技术规范,其包括了食品的产品标准、质量标准、卫生标准、检验标准、数量标准、添加剂标准、包装材料标准等。它是食品生产、加工等环节操作中需要遵守的准则,同时也是评价食品安全的客观标准。

    二、我国现行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在法律法规方面,可操作性、完整性不高

    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主要以“三大法”(《食品安全法》、《标准化法》、《质量法》)为核心,然而,在这些“核心”中,仅对食品质量安全作出了概要性规定,其中《标准化法》和《质量法》均颁布较早,覆盖面较为狭窄、标准程度低下,已经很难满足现代社会食品安全的实际需要。并且一些法律法规的制定,对食品安全问题的考虑较为欠缺,预防性措施体现较少,在发生新问题时,就会“力不从心”。2009年颁布的《食品安全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对其他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进行了补充与完善,但是站在法律体系的高度上来看,我国在食品安全方面的立法仍然存在着较多缺陷。比如:没有明确的法律对政府责任加以约束。对于因职能部门或政府对食品监管不力而导致的食品安全事故,其责任应由谁承担?如何承担?在《食品安全法》中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另外,食品检验权也未真正落实。虽然在《食品安全法》中,鼓励、保护社会力量、社会团体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督,但实际上却没有赋予社会团体实质上的检验权。

    (二)食品标准体系不完善

    我国现行的食品标准体系包括食品工业行业标准(1164项)和国家标准(1070项目),虽然规定项目众多,但大部分标准的制定时间较为久远,已经完全不能适应现代食品行业的发展要求。并且,在这些标准中,多为行业标准,而不是国家标准。在食品安全领域,我国起步较晚,技术也较为落后,再加上长期以来所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侧重于发展经济,而忽视了对人民健康的保护,在制定食品安全标准时,常常以降低食品安全标准来保护行业经济发展。目前,在我国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仅有40%与国际标准等效,而国内食品行业对国家标准的采用率却只有14.63%。

    (三)食品安全处罚力度不够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更轻,不法人员的违法成本更低。《食品安全法》中,第84条规定了,对于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生产、经营食品及食品添加剂者,由主管部门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及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设备、原材料、工具。对于违法生产经营货币价值低于1万元者,处以2千元-5万元罚款,货币价值超过1万元者,处以货币价值金额5倍-10倍罚款。从该条规定来看,相对于违法者违法获利,处罚力度明显较轻,这也是食品安全事故频繁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

    (四)法律执行的持续性、规范化程度不足

    对于食品安全问题,我国相关部门的做法普遍都是事后“一阵风”的处理、检查,“一阵风”刮过,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活动就偃旗息鼓,避过风头的违法分子就又恢复如初,甚至更为猖獗,这也是我国食品制假造假现象泛滥的关键原因。在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方面,缺乏规范性、持续性,让我国食品安全陷入了“问题泛滥—打击—问题暂缓—再度泛滥—再打击”的恶性循环,难以从根本上消除食品制假造假问题。

    三、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相关建议

    (一)完善食品安全法制管理、法律建设

    虽然我国现行的《食品卫生法》、《食品安全法》在保障食品安全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食品安全立法也有了明显的进步,然而同发达国家比起来,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建设程度仍然相对低下,同时在食品安全法制管理方面,也与国际水平相去甚远。鉴于此,我国目前亟需加大食品安全法制管理、法律建设力度,不断完善相关法律体系,扩大法律法规覆盖面,让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各个层次与方面都能有法可依。在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进行完善时,应当尽量与国际法律规范接轨,汲取国外先进、科学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对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完善和补充。与此同时,还要加强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制管理,保证法制管理的长期化、规范化。

    (二)统一并完善食品安全标准

    第一,要对食品行业所有的标准进行有效的补充、清理,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为核心,构建起地方标准、行业标准与国家标准统一、协调的标准体系。国外食品管理质量高的国家,其食品标准的制定者均为国家立法机构,对于一种产品只制定一套标准,该做法有助于标准的落实。我国应当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由立法机构制定健全的食品安全标准,着眼于食品安全监控,在食品产业链中落实相关标准与规程。同时,还要对现有的各类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清理,对于一些指标水平低下、不适宜的、自相矛盾的、重复的标准,要及时废止,并补充一些与国界标准接轨的、重要的标准。

    第二,在制定标准时应当注重标准的科学性,将危险性作为标准制定基础。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与世界发展潮流、健康保护极不适应,为此,我国应当采用科学的方法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对于所制定的标准,要进行多次实验验证,验证通过以后方可公布、实施。

    第三,我国食品安全部门应当积极参与国际食品安全活动,指派专人参与国际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以提高我国在食品安全方面的国际参与能力,加快食品安全标准与国际接轨的进程。

    (三)完善监管体系

    我国在食品安全方面一直沿用了分段监管模式,该模式主要具有以下优点:一是能较好地适应我国的行政机构设置模式;二是能适应食品安全当前复杂的监管形势。分段监管在拥有上述优势的同时,也必须看到其存在的不足:食品安全监管缺位、越位现象普遍;地方与中央监管机构有着复杂的隶属关系;监管机构责任追究未落到实处。分析国际现行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不难发现“品种监管”得到了大多数国家的青睐。品种监管,就是根据食品价值、市场需求进行食品分类,将有限的行政资源集中起来,重点监管重点食品,从食品生产加工到流通消费,实施全程监管,实现“以有限资源监管无限品种”。和分段监管比起来,品种监管具有明显的优势:一是集中性优势,二是全面性优势,三是连续性优势,四是综合性优势。

    鉴于品种监管的突出优势,笔者认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应当转变传统监管模式,重点实施品种监管,同时辅以分段监管。要完成从分段监管向品种监管的转变,首先应当确立食品安全委员会的较高地位,同时加强其协调权和指导权;其次,建立第三方机构,尊重其独立性,加强社会性监管;最后,还应当对监管模式加以完善,逐渐实现品种监管为主、分段监管为辅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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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消费者安全权,是消费者在购买生产经营者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时,为保证其自身在消费该产品或服务的过程中身心健康和安全而享有的、获得质量保证、绝对安全可靠的卫生健康的产品或服务的权利。作为一部专门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的法律,《食品安全法》对消费者安全权的保护机制做了大量创新。

以前,为把握好消费者“吃”的安全问题,农业、质检、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各负其责,共同管理食品安全了。但是这些部门职能交叉、责任不清,食品监管容易出现真空,严重威胁消费者的安全权。特别是“三鹿奶粉事件”发生后,社会上要求改变现有监管体制,真正实现有效监管的呼声越来越高。为此,食品安全法进一步明确了食品安全监管的体制和机制。

一是对实行分段监管的各部门的具体职责进一步明确。卫生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质检、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农业部门主要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进行监管,但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则依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是在分段监管基础上,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协调、指导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三是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评价、考核。此外,为了确保责任对口、政令畅通,地方政府还要依法确定本级卫生、农业、质检、工商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食品安全监管机关享有检查权、检验权、查阅、复制权、查封、扣押权等权力。

四是国家鼓励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基层群众组织开展消费者食品安全权益保护意识和保护能力的活动,首次规定新闻媒体有对侵犯或可能侵犯消费者食品安全权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责任。

2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是对食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进行的科学评估。在当前食品工业高速发展的情况下,只有对食品及食品添加剂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才能从“源头”上维护消费者食品安全权川。近年来发生的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因为缺乏及时权威的声音,各种说法相互矛盾,使老百姓无所适从。更让人不可思议的是,几乎所有的食品安全事件都是先被消费者或媒体披露出来的。

为此,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和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由国务院卫生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同时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卫生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应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予以公布。

3统一食品安全标准

长期以来,我国食品标准“不标准”。一方面,我国的标准太老太少,未与国际接轨,比如食品中是否含有“苏丹红”,欧盟标准早就有了明确规定,我们的标准却“先出事后”,标准的预警功能严重缺失;另一方面,我国食品标准又太多太乱,卫生标准、质量标准;国家标准、企业标准……各标准间重复交叉、层次不清。

为了解决目前一种食品有食品卫生和食品质量两套标准的问题,食品安全法确立了统一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原则,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科学合理、安全可靠”。今后,我国只有一套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除此之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为保障消费者对食品安全标准的知情权,《食品安全法》特别专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供公众免费查阅”。

4对食品添加剂实行“有害推定”

食品添加剂是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人食品中的化学合成或者天然物质瑟’〕。目前,我国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有22类2022种,其中包括添加剂290种,香料1528种,加工助剂149种,还有胶姆糖基础剂55种。

针对目前食品生产经营中存在的添加剂不规范使用甚至滥用问题,《食品安全法》进一步加强了对食品添加剂的监管:一是食品添加剂目录由卫生部门组织专家制定,食品添加剂依据风险评估证明确实是安全的,才能加入到食品中。二是添加食品添加剂必须具有技术必要性,也就是说添加剂应对食品的质量、营养等的改善是必要的。如果没必要,比如面粉增白剂,加与不加都不影响面粉类食品的正常食用,所以卫生部门已从添加剂的目录中将其删除。按照这一法律条款,添加了食品添加剂目录以外的物质,哪怕是对人体无害,也是违法行为。这为“蒙牛”特仑苏事件作了注解。三是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和用量的规定使用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5创新生产经营者的社会责任机制

食品安全不是“管”出来的,只有当每一个食品生产经营者真正承担起应负的责任,主动把住安全关时,我们的食品安全才有保障。为了从制度上保证食品生产经营者成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食品安全法创新了生产经营者的社会责任机制。

一是创新许可证制度。虽然《食品卫生法》也规定了对食品生产经营的许可证制度,但该法只规定了由卫生部门负责的单一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食品安全法》则从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三个方面创新了许可证制度设计,原来单一的食品卫生许可变成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和餐饮服务许可。生产企业到质检部门申领生产许可证,经营企业要到工商部门申领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餐饮业的要到食药监部门申领许可证,卫生部门不再负责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

二是建立索票索证制度。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台账制度,把住食品的供货进货关。

三是规范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四是增加食品召回和停止经营制度。食品安全法借鉴国际通行做法,明确规定了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和停止经营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规定召回或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检、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五是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制度。“企业必须流淌着道德的血液”,这是三鹿事件后社会普遍的呼声。为加强食品企业的信用建设和管理,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证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对有不良信用纪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6严格食品生产经营者法律责任制度

为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食品安全法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做原料生产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等严重的违法行为,用了十多个条款详细规定了相关的刑事、行政和民事责任,保持了法律对违法犯罪行为应有的威慑功能。

值得注意的是,在食品安全方面,消费者与食品生产经营者也是一种博弈关系。消费者的懦弱就是假冒伪劣食品生产者、经营者投机专营的机会,消费者积极主动行使权力,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食品生产者、经营者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的行为就会有所收敛。所以,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的强弱,在某种意义上就是抑制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与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的关键因素。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出了“假一罚一”的规定,并且在“假一罚一”机制的鼓励下,全国各地相继出现了类似“王海式”的打假英雄,让制造、销假行为有所收敛。由于食用不安全食品直接威胁到人们的生命健康,其危害性要比一般假冒伪劣商品大得多,所以《食品安全法》从调动消费者积极维权的角度,既颠覆了“弥补损害”的民事赔偿理念,也突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假一罚一”的立法规定,确立了更加严厉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假一罚十”,大大提高了赔偿金的倍数,目的在于提高食品违法成本,鼓励消费者积极维权。

篇7

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食品是人类生存下去的重要支柱,所以食品安全问题是大家尤为关心的,特别是在近几年频频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都得到了政府以及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和重视。尽管我国在食品及食品安全方面已经出台了相关的法律,但是食品问题还是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尤其是农村地区,地处偏远,设备落后,大量黑心店家的存在,政府相关部门对食品安全监管的监督力度不够等不可控原因,都使得农村地区的消费者对食品安全问题忧心忡忡。

所谓食品安全监管的概念是,国家职能部门对食品生产、流通企业的食品安全行使监督管理的职能。具体是负责食品生产加工、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管;实施生产许可、强制检验等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查处生产、制造不合格食品及其它质量违法行为。而近期频频曝出的食品安全问题,让消费者和政府部门对食品安全及其监管提高了关注度,也暴露出了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方面存在着不足。这就需要地方政府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食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采取监管措施,加强整治力度,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1 背景及意义

随着人类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生活的质量也要求的越来越严格,而食品与人类生存下去是息息相关的,自然引起广泛重视,尤其是染色馒头、地沟油等在日常的饮食中出现频率较高的食品被曝出,消费者对食品的态度不再是基于信赖原理而轻视甚至忽视了。鸡、鸭、猪等动物的肉都是餐桌上的寻常菜,中国的人口基数大,需求量也多,相对来说饲养量、供应量与需求量是存在较大差距的,所以有很多现在我们听闻的生长素、变异鸡、注水猪肉等名词,还有在生产、加工、包装等环节添加的着色剂、防腐剂、塑料、亚硝酸盐等化学产品,这些都是对人体有害的物质,但是市场上却比比皆是。近期热门的“辣条”,其生产过程的卫生环境,工人的操作流程都骇人听闻。当今的国际贸易往来日益频繁,经济发展迅猛,进出口食品的数量和种类不断增加,食品安全问题时有发生,对人类的身体健康甚至生命都产生了巨大 威胁,对我国在国际食品市场上的声誉有很大的消极影响。

食品安全监管出现的问题日益严重,且农村处于劣势地位,更应得到普遍的重视。原因是农村地区地理位置比较偏远,人口比较分散,法律意识不强,交通不太便利,监管不到位,所以其食品安全监管更有难度,也容易被忽视。虽然现在对农村的关注度大大提高,2014年国家食药监总局也提出要以保障农村食品消费安全为基点,采取四项措施加强农村食品安全监管,但效果却是不太明显。

作为传统的农业大国,农村的食品安全监管意义不言而喻。加强农村的食品安全监管有利于市场秩序得以维持,有利于保障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有利于统筹城乡规划,有利于新农村的建设,有利于提高农村地区居民的自身保护意识。在当今食品安全问题猖獗的情况下,加强农村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管显然是迫在眉睫的。

2 食品安全现状

2.1 消费者存在的问题

第一,自我保护意识差。农村地区没有正规的菜市场或者大型超市让居民购买食品,存在的较多的是个体工商户或者无合法经营资质的小商小贩、小作坊等,水果、蔬菜、水产、肉类等等家庭普遍需要的食品都是他们涉猎的范围。有的是游街串巷,有的是固定摊位,以多种方式出现在消费者的视野中。即使知道一些商家、店铺是不存在资质的,或者经营的产品是不合格的,更多的消费者选择的是不购买,自己不食用,而非举报揭发。

第二,注重身体健康的意识不高,贪图便宜。有些消费者觉得吃一些没有什么事情,长年都是在那些摊位上购买,身体状况并没有太多变化,“不干不净,吃了没病”的错误观念根深蒂固。而且去正规的超市购买,路途遥远,消耗的时间长,成本高,因为新鲜程度问题,不可能一次购买许多,那么周边的摊位显然是适合的选择,

2.2 生产者、加工者等主体存在的问题

在食品流入市场前,要经过几个步骤,生产、加工、运输等等一系列的程序,而这些环节对食品的安全质量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稍有差池,食品安全就难以保障。也因为中间程序复杂,才让不法分子有了可乘之机。

第一,缺乏社会责任感。例如给鸡打激素,一只鸡可以长多个翅膀;为了保障食品的新鲜和色泽,添加防腐剂、着色剂等化学物质;为了降低成本,赚取更多利润,对工人的身体健康情况和工作环境降低要求甚至没有要求;等等。

第二,违法成本低,利润高。在巨大的利益面前,经受不住诱惑,添加些许禁止产品,就可以大大提高利润,而农村地区的食品流通在一定条件下是自由的,甚至没有经过质量、卫生等方面的检查,已经流入市场,所以农村地区的食品安全存在重大隐患,那么出现的“注水猪肉”、“地沟油”、“染色馒头”等广大农村群众普遍接受或使用的食品,严重威胁着农村地区群众的身体健康。一些商家抓住有些消费者即使知道不安全也不举报的心理,在农村地区的食品市场上肆无忌惮地制假造假。

2.3 相关政府部门存在的问题

我国对食品安全监管采取的是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监管模式,监管主体多,责任区分难,所以产生问题解决不及时。

第一,人员不充足,监管难度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5条第1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根据对此法条的解读,县级人民政府显然是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管理机构的领导机关。县级下辖的乡、镇很少有对食品专门的监管机构,即使有监管机构,其检查设备也是较为落后的,人员配备于农村地区而言也是显然不足的。农村地区并非整齐划一的,而是因当地的地形地貌选择居住区域,所以有些地区分布较为分散,那么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人员来说,监管力度大,监管范围广,监管对象多且分散,人员较少增加监管难度。

第二,监管主体多,责任划分困难。我国对外公布的涉及食品安全监管的部门有10多个,显然监管机构是充裕的,但是食品安全问题却层出不穷。多个监管主体也是造成此现象的原因之一。因为监管主体多,都觉得在职责范围之内,但是具体范围又不清楚。所以会出现“八个部门管不好一头猪”的情况。

第三,责任互相推诿,监管不到位。在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各个部门都是监管主体,但是出现问题,需要追究责任时,每个部门又都互相推诿,不想承担责任,认为问题的出现不在所监管的范围之内,导致有些环节缺乏政府部门的监管而让不法分子钻空子,农村地区的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遭受威胁。2.4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不健全,普法范围小

我国目前没有形成相应的法律体系,与食品安全监管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完整,致使食品安全监管出现很多监管交叉地带甚至空白地带。在食品事故中责任人的处罚力度相对较小,违法成本低,但是收益却很高,所以铤而走险。农村地区的漏洞显现的则更为明显,首先是农村地区群众的法律意识淡薄,法律普及程度差,对法律尤其是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了解甚少,不知法不懂法的情况显而易见。因而消费者很难做到维护和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3 应对措施

3.1 提高公众参与程度

食品作为人类生存的基础保障,其安全度是至关重要的。一个健康的身体是不能用金钱衡量的。在面对不法商贩生产、加工、销售有安全问题的食品,“三无”食品,或者有沿街叫卖的商贩时,公众应及时揭发举报,拨打当地食品监管部门的电话或者亲自制止,等等,降低无经营资质的贩数量,减少食品的安全隐患。日常生活中在正规、合法的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店铺中购买食品,关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等相关信息,不为贪图便宜而购买无质量保障的散装食品和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充分利用身边的资源,比如网络、电话等,对有损于食品安全的行为多多曝光、举报,让不法商贩的生存空间大大减少。

3.2 加强食品安全教育

我国对食品安全方面的教育和宣传大多比较零散,多是文章、电视节目等方式,普通公众的关注度普遍较低,那么农村群众的接触可能性则更低,所以下乡宣传,在学校宣传都不失为好方法。学生对新鲜事物的接受能力较强,对学生普及食品安全方面的知识,不仅可以从小培养他们对食品安全关注的意识,还可以通过他们向家长普及,引起学生家长的关注,达到全民教育的效果。深入到乡下,给当地群众宣传食品安全的重要性,用广播、流动车宣传车的方式,科普食品安全的意义,既生动想象又效果明显,达到农村群众了解食品安全相关知识的目的。

3.3 完善监管体制,加强追责机制

为避免“八个部门管不好一头猪”的现象出现,应该对监管部门的职责明确划分。当部门之间出现职能重复的情况时,发生食品安全问题,互相推诿而无法划分责任,按共同责任来确定责任的承担,并追究各负责人的责任,达到积极作为的效果,降低甚至杜绝不作为的现象。

在乡镇一级扩充监管人员数量,配置方便高效的监测设备和巡逻设施,覆盖网络监测平台,加强农村的监管力度,使乡镇有能力对所在区域的食品进行抽检,规范农村的集市市场。农村地区的群众可以通过网络举报不合法、不正规的摊点,净化食品市场。

3.4 完善奖励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本法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2011年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下发指导意见:“地方政府要设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针对农村消费者消极举报,法律意识淡薄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奖励措施,积极鼓励消费者揭发举报不法分子的行为。他们可以通过短信、电话、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参与其中,不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且能有力打击损害食品安全市场的不法分子。前提是奖励制度和资金运用必须公开、透明,程序必须正当、合法。

3.5 加大违法成本,严惩不法分子

对因检查、举报属实等发现的违法店铺应予以严惩,罚款的金额应参照同类食品行业的合法经营者利润,处以3倍、4倍甚至更多,具有惩罚性,对不予改正的按日连续处罚。对食品安全行业“失信”的企业加入食品行业的“黑名单”,限制或禁止其再次进入食品市场,营造良好的食品安全氛围。

参考文献

[1]颜美雪.《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完善》.硕士学位论文,山东大学,2013年,

[2]马利国.《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研究――以临安地区为例》.硕士学位论文,浙江农林大学,2013年,

[3]周游,赵学刚.“论我国食品安全公众参与的法律制度构建”.载《管理现代化》,2011年第4期.

[4]倪楠.“农村食品安全监管主体研究”.载《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4期.

篇8

1 研究背景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关系到政府和国家的形象。为此,科技部在“十五”期间启动了“食品安全重大科技专项行动计划”。河南省作为国家“十五”重大科技专项“食品安全关键技术应用的综合示范”课题承担省份之一,结合我省实际,选定小麦和猪肉两类大宗产品,以鹤壁市为综合示范区,按照“从源头到餐桌”的运行链条,就其安全生产的关键技术进行集成组装配套,开展关键技术应用的综合示范。河南省在设计课题方案时,按照从“源头到餐桌”的各个环节进行分解,本着实际需要和拾遗补缺的原则,设立了11个专题和2个行动。其中“食品安全政府推进行动”是总课题研究的核心内容之一。

食品安全关键技术应用的综合示范,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并非单纯的技术应用。食品安全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食品生产的每一个环节必须安全,任何一个环节的失控,都会导致最终消费食品的不安全。食品安全牵涉到生产、流通与消费环节中的很多问题,而这些问题的解决不仅是科技行为,更是一种政府行为,需要政府的协调、引导和推动。但由于受经济发展和消费水平的限制,目前政府对食品安全的规范管理还非常薄弱。为此,课题组对此进行了深入研究。

2 食品安全的主体

2.1 食品安全的复杂性

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就其属性而言,食品安全是一个技术性问题。没有安全的生产技术,就不可能生产出安全的食品;没有安全的标准,就不可能界定食品的安全性;没有相应的检验检测技术,就无法确定食品是否安全。众所周知,影响食品安全的因素很多,有直接的因素,也有间接的因素;有生产、加工、流通方面的因素,也有技术、管理方面的因素。不仅需要实施“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管理,还必须建立起诸如标准体系、法律法规体系、监管体系、信用体系、检验检测体系、信息体系、教育培训体系等。而这些体系的建立,需要政府的大力推动。

2.2 食品安全的主体

借鉴国际经验,技术是食品安全的支撑。但是,食品安全技术又有其特殊性,技术的应用与采纳必须有相应的社会经济环境。一般来说,应用科学技术能够带来生产效率的提高或成本的节约;而食品安全技术不比其他技术,往往是为了使生产出来的食品达到安全标准,需要限定一些投入品的使用,往往让生产者寻求替代产品,在一定程度上也制约了技术的选择。作为理性经济人的生产者或企业,其追求的目标是利益最大化;如果没有消费者的认知、市场的认可或其它有效的约束,食品也就不可能形成高质量、高价格的市场均衡,其对食品安全技术的采纳就仅仅成了出于道德上的约束。在这种情况下,食品安全技术的应用示范就很难达到预期目的。因此,在实施“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管理的同时,还必须建立起诸如标准体系、法律法规体系、监管体系、信用体系、检验检测体系、信息体系、教育培训体系等全面完整的食品安全体系。

基于上述分析,食品安全技术的应用既牵涉到方方面面的环境保障条件,又牵涉到企业、政府和消费者三方的义务、责任和认识。由此可见,食品安全技术应用的主体主要包括政府(管理)、企业和消费者。

2.3 食品安全的模式特征

政府、企业和消费者是食品安全的三大主体。但三者的地位和作用各不相同,只有三者达成了共同认知,形成了相同的推动力,食品安全技术才能够得以较好的转化和应用。其中,作为食品管理者的政府部门,必须在法律法规和市场监管等方面,从政策上制定必要的规定和约束,引导、指导和强制企业的生产与销售行为。因此,食品安全技术的应用必须得到政府在制度上的支持和推动。

企业是安全食品的生产者,也是食品安全技术的接受应用者,其行为直接决定着食品的安全水平和程度。企业只有建立了食品安全的自律制度,规范自身的生产行为,才能从源头上确保食品的安全性。

生产出来的食品是否安全,最终必须得到社会公众的接受和认可,经得起消费者的检验。只有得到消费者认可的食品,才能逐步实现优质优价,才有利于引导和加快食品安全技术的推广应用,企业或生产者才会对食品安全技术产生强的需求动力。

通过大量的调研和分析研究,结合鹤壁市示范区的运行情况,课题组研究提出了“技术支撑,政府推动,企业自律,意识提升”为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的主要模式特征。

3 政府推进食品安全工作的重点领域

食品安全问题不仅是个技术问题,还涉及到法律法规、管理监督水平、生产经营者素质、社会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消费观念。食品安全政府推进的重点环节是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的创新,其难点与重点主要是制度建设、公众意识提升、产业组织建设、科技平台与信息平台建设等。

3.1 加强制度建设

在制度建设上,政府有关部门应着重对现行的有关制度进行评估,重新构建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有利于食品产业健康发展的制度;加强对市场准入制度、认证制度、标识制度、追溯制度、承诺制度、企业信用制度、预警制度等研究。实践证明,如果缺乏必要的制度保证,就不可能对生产者的行为产生有效的约束和规范,再好的技术也很难得以推广和应用。如在小麦种植基地建设上,可以研究开发出符合安全标准的小麦种植生产技术和规程;但如果不从管理上、制度上采取强制性措施,限制禁用品的生产和销售,净化投入品市场,也就不可能确保所产小麦的安全性。

3.2 提升公众食品安全意识

提高全社会的食品安全意识,引导生产者实行标准化生产、经营者合法经营、消费者安全消费,是政府的责任和义务。通过对社会公众、农户、行政执法人员、企业管理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科技培训与道德教育等途径的研究,探索出不同的培训方式与途径,使管理者、生产者、消费者都能树立新的观念,在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都遵照食品安全的原则。

3.3 创新产业组织

在现行的“龙头企业+科研单位+基地+农户”产业化运行模式的基础上,课题组重点对如何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进行了研究。实践证明,通过引导农民

成立协会或合作经济组织的方式,使项目示范区农民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身安全生产行为,这种能力得到了明显增强。

3.4 构建科技平台

食品安全科技的发展与其外部环境密切相关,需要强有力的科技支撑。而科研条件的改善、科研设施的装备,需要政府给予一定的扶持。同时,食品安全科技工作涉及的学科多、部门多,必须整合科研队伍,加强协作攻关。河南省承担该项课题,共有10余个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科技示范企业参与联合攻关,以项目为纽带,形成了较强的凝聚力,在一定程度上也创新了科研联合工作的理念与机制。

3.5 建设信息平台

食品安全牵涉到生产者和消费者双方的利益,以及对政府行为的认同。通过对信息服务的有效途径、方法和手段的研究,提出了新形势下农村信息服务的有效模式。还建成、开通了河南省食品安全信息网。该网设有信息动态、关键技术、安全预警、国家标准、专家答疑、政策法规等栏目;收集了小麦、生猪食品安全生产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技术规程、法律法规等,方便生产者、经营者、管理者等各类用户的查询和使用。

4 政府推进食品安全工作的主要行动

食品安全河南课题是由政府牵头,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指导和协调,产学研相结合,多单位、多部门协作共同完成的。项目实施按照“点、线、面”的模式整体推进,主要从源头监控入手布“点”,沿“农田到餐桌”这条“线”,以一定区域为中心,在“面”上进行整体推进。采取的行动与措施主要有:

4.1 法律法规与政策措施清理评估行动

着重对河南省食品安全管理体制的现状及存在问题进行了分析,对现阶段国家及河南省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措施以及实施的效果进行了梳理和评估,初步找出了食品安全交叉管理和管理缺位方面的问题及成因,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及政策性措施。同时,参照国际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制的成功经验,结合河南省省情,提出了食品安全管理体制创新及政策法规体系建设的设想,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食品安全管理的法规、条例、政策措施等提供了可靠依据和实践基础。

4.2 科技管理行动

为确保课题任务的圆满完成,还起草了《河南省“食品安全关键技术应用的综合示范”实施管理细则》。该细则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课题组织管理、过程管理、经费管理、项目验收及成果管理等提出了具体办法。明确了课题实施有关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为课题的顺利实施提供了制度保障。课题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还经常召开专题招标会、调度会、协调会、碰头会、技术对接会、半年检查会和年度工作会,及时编发《食品安全》简报,保障了课题实施分工合作的一致性和整体性。

4.3 联合执法行动

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涉及农业、畜牧、卫生、工商、环保、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多个部门。在目前以环节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框架下,以生猪及其制品的食品安全监管为例,监管环节主要包括:养殖场环境、养殖、投入品、防疫、屠宰、储藏、运输、生产加工、包装、标识、销售及消费等诸多环节。通过研究,提出了现有食品安全管理体制下,建立“联合执法行动”长效机制方案。依照相应的标准、法规进行监控、检测和依法行政,形成“从源头到餐桌”的监管链条和从生产―加工―贮藏―运输―市场(零售店)的“绿色通道”。

4.4 理论研讨行动

示范区是一项工程,社会各界对其认识还不一致。为此,课题组多次邀请食品安全政府监管部门,召开理论研讨会。2005年4月24日,针对当时的苏丹红事件,河南省科技厅、河南省农科院组织召开了河南省“建立食品安全预警机制”理论研讨会,来自政府相关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型食品加工企业、以及新闻媒体等单位的30余位代表参加了会议。在2005年“3.15”前夕,召开了“河南省食品安全高峰论坛”,论坛的主题是“营造和谐环境,保证食品安全”。2004年还应邀参加了北京“全球食品安全论坛”,提交的论文在会议上进行了交流。通过举办或参加不同层次、不同形式的理论研讨会,对食品安全的概念、内涵、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等问题有了更深刻地认识,找到了“八个部门管不好一头猪”问题的成因,为政府决策提供了科学依据。

4.5 宣传教育行动

为了提升社会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2004年5月17-22日,省、市联动,在鹤壁市举办了声势浩大的“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项目示范区还经常利用板面、挂图、宣传车、散发传单等形式,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向广大村民、居民宣传食品安全方面知识;利用当地电台、电视台、报纸,先后播发领导讲话、示范区建设专题片、企业形象展示、食品安全消费指南等内容268篇(次)。淇县还制作了《科技600秒》电视专题,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有关知识和种植养殖技术规程。

省食品安全课题管理办公室多次策划大型主题宣传教育活动。2005年4月,项目组邀请《河南日报》社记者,深入鹤壁示范区进行全面采访,以记者的视觉、耳闻目睹,专题报道了《种麦养猪,如何远离污染》专稿。2005年春季,“瘦肉精”事件闹得纷纷扬扬,及时邀请《河南商报》的记者,将课题研究出来的最新成果“瘦肉精快速检测技术”进行了宣传报道。《科学时报》2005年8月9日还对河南课题进行了专题报道。在《河南日报》上开辟了《专家解读食品安全专栏》,2004-2005年累计发表食品安全知识性文章18篇;《河南农业科学》也开辟了《食品安全》栏目,2005年累计发表文章17篇。同时,还组织专家编写小麦、生猪科普教材7本,养猪科技图书3种(正式出版)、食品安全知识性资料多种,定期、不定期进行科技讲座。示范区达到了户户都有明白卡、家家都有明白人,当地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显著提升。

5 加强食品安全政府监管的对策建议

食品安全问题是全社会的热点与难点问题,在当前与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需要政府的引导与扶持。

5.1 进一步理顺食品安全监管职能

食品安全管理是复杂的系统工程,面临多环节、多因素的风险,高效的食品安全管理必须以健全的安全监管体系为保障。政府应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体制、法律法规和基础体系的建设,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要强化地方政府对食品安全监管的责任,并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建立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5.2 大力推行市场准入制度

食品市场准人制度是在以往对市场主体实行市场准入管理的基础上,强化对市场食品实施市场准入管理的制度体系。其指导思想是“坚持标准,严格准入,开放市场,强制退出”;其基本思路是在开放的市场环境下,通过在进入市场环节实施标准准入、协议准入,在市场交易环节实施动态监管,对不合格食

品(或违法经营者)实施市场退出机制,对食品(及其经营者)实施全过程有效控制。目前,全面推进市场准入制还有很大难度,政府应在搞好试点的基础上,大力引导、逐步实行市场准入制度。

5.3 完善投资管理体制

目前,我国有关食品安全的资金投入还存在资金总量投入不够、部门资金分散、资金浪费现象严重与资金投向亟需调整等问题。应该完善管理体制,确定相关部门的预算,并调整投向,提高投资效率。同时,政府应鼓励其他相关部门对食品安全的投入,要在财政与金融上对食品安全进行支持;尽快出台相关的优惠政策,如在农业开发项目、贷款等方面给予必要的倾斜等。

5.4 提高全社会的食品安全意识

实施“从农田到餐桌”各环节的教育与培训,可以从根本上改善食品的安全状况。长期以来,我国食品安全教育一直未能得到有效的重视,大学相关专业设置薄弱,政府决策者与行业从业人员也缺乏应有的安全培训,消费者有关食品安全的自我保护意识还比较淡化。而教育、培训在食品安全公众意识提升中起着相当关键的作用。政府应加强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引导与示范工作,逐步提高生产者、消费者的安全意识。大力宣传优质食品、优良品牌和优秀企业,增强群众消费信心,提高我国食品信誉。

5.5 提高食品安全的科技支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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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还要承担对消费者、雇员、社会和环境的责任。企业社会责任要求企业必须超越把利润作为唯一目标的传统理念,强调要在生产过程中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强调对消费者、对环境、对社会的贡献。

(一)国际法对跨国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规制

许多国际法律文件都专门规定了如何实现私人的权利,因而跨国公司成为国际法主体的现实性重新被审视。如果跨国公司可以作为国际法的主体,那么其也应承担国际法上的责任。国际公约中的企业社会责任会通过间接调整的手段对跨国企业进行法律规制。近年来,不少跨国公司不仅在内部制定和推行社会责任标准,还要求其在全球各国的供应商和合约工厂遵守社会责任标准,作为今后继续采购合约的一个必要条件,从而迅速将企业社会责任运动扩散到了生产制造基地的发展中国家。印尼、泰国、越南、中国等发展中国家也先后成为该运动的焦点。近年来发达国家逐渐对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加大关注力度,对发展中国家所存在的劳工问题、环境问题提出质疑,并尝试将社会责任标准引入WTO 的谈判框架中。

对跨国公司社会责任进行规制的国际法规则主要体现在国际公约或文件中,其分成两大类:一类为政府间国际组织制定的国际公约(缔约主体为主权国家),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等,该类公约具有法律强制约束力;另一类为政府间或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制定,直接调整跨国公司的行为,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如《OECD多国企业指南》、《全球契约》等。

(二)跨国公司社会责任担当的全球化

2010年11月,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正式社会责任国际标准,但该标准属于自愿性标准,世界各国及各组织可根据自身实际需要自主选择是否采用ISO 26000,其主要技术内容强调组织遵纪守法、尊重人权、关心员工、保护消费者、热心社会公益、关爱环境,为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做贡献等。跨国公司是全球化的主导者和主要体现者,从跨国公司的原创地到投资东道国,从单一市场走向全球市场,跨国公司已成为推动经济全球化的主导力量。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和资本跨国运作的情况下,任何一个国家都没有能力处理好跨国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英国劳动法院法官、华威大学法学院Alan.C.Neal教授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一种理念,在这种理念之下公司决定采取自愿的行动来为社会做贡献。它是高于法律的行为,是自愿的行为,也是企业应当如何经营的问题,而不是企业经营核心活动的附加选择。现行的国际法规范的软法性导致了跨国公司社会责任担当的全球化进程迟缓,对西方企业而言,公司治理和企业公民是其关注的首要对象;而对发展中国家而言,纳税和公司治理是其首要目标,因此,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应加强合作,共同签署国际条约,共同规制跨国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制化与一体化,促进社会责任担当的全球化进程。

二、食品安全体系之跨国企业社会责任法制现状

(一)西方国家食品企业社会责任法制现状

从法律建构层面看:在欧美,很多国家已经建立起非常完善的食品监管体系。美国于1906年制定的《食品与药品法》和《联邦肉类检验法》开创了美国联邦政府食品安全方面立法的先河,随后又颁布了食品质量保障法规以及多项管理机构所应遵循的程序性法规;英国政府除了直接干预和进行立法管制之外,还与企业联合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项目;而欧盟的食品质量安全法以“从农场到餐桌”一体化过程为根基,先后制定了一系列食品安全规范,尤其是2000年通过的《食品安全白皮书》提出了80多项保证食品安全的基本措施,其别强调关于食品安全的国际合作问题。

从食品安全监管层面看:从2008年法国婴幼儿乳品受沙门氏菌污染再到当年的爱尔兰猪肉事件,欧盟国家现有的食品安全监管措施仍存在漏洞。欧盟虽然实施了《食品及饲料安全管理法规》,但各成员国主要还是按照各国的食品安全法律进行处置。欧盟委员会由于职权限制和有效政策的缺失,实际上也无法采取任何实质性措施,导致欧盟内部各成员国标准不同,互相矛盾。但无可否认的是,美国和欧盟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依然存在很多优势:美国负责食品安全的管理机构包括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美国农业部(USDA)和美国国家环境保护机构(EPA)。欧洲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局为欧洲最高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其技术含量指数高,以公开性、透明性、科学性和严格性为特征的权威机构,对欧盟各政府与公民高度负责地进行食品质量安全检验和监管。

(二)中国食品企业社会责任法制现状

从法律建构层面看:我国制定并实施了《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和《农业法》,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公布了《关于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通知》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量刑提出了具体要求。对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累犯、惯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以及销售金额巨大的犯罪分子,要坚决依法严惩,罪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在犯罪成本上加大惩罚力度,有助于跨国公司社会责任感的增强。但这些法律对食品质量仅涵盖了概括性的规定,缺乏食品安全基本法,即缺乏向西方国家那样的在生产、加工和流通各个环节都能有效规制的食品安全基本法,而该法的缺失又恰恰削 弱了跨国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原动力,导致了跨国公司食品安全事件频发。

从食品安全监管层面看:2008年实施的《食品安全法》被称为中国食品安全管理立法的一个“里程碑”。它不但建立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食品标签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还加大了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2011年,国家质检总局下发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有关食品生产和企业产品生产许可认证过程和检查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和农业部纷纷加大了禁止非法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力度。国家工商总局进一步加大了对食品流通的监管力度,尤其是对奶制品、食用油、非法使用食品添加剂和假冒产品的监管。2012年12月4日,第五届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国际研讨会的召开使跨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数量与日俱增,食品安全监管跨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但由于中国目前的食品安全监管方面存在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分级管理问题,使得二者间职能相互冲突。因此,要加大国内监管力度,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三)跨国企业社会责任之“双重标准”引发食品安全危机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贸易自由化速度的日渐加快,传统贸易措施如关税配额等对国际贸易的影响日趋削弱,而以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为主要内容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与日俱增。国际消费者联合会主席玛丽莲娜·拉扎里尼认为,基于跨国食品企业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应考虑消费者的利益,在不同国家拒绝采用不同的食品标准,即双重和多重标准,这一点已经达成共识。发达国家的标准会高于发展中国家,但作为跨国企业不应实施双重标准,这也是其社会责任之所在。而如今频发的食品安全双重标准事件,如印度的“可口可乐”事件、某些品牌食品在欧洲市场承诺不使用转基因原料,但在中国市场却大肆销售转基因食品……等,跨国企业食品安全与社会责任的关系如何嫁接令人深思。

三、跨国食品企业社会责任法制化构建之路径

(一)在国际法层次上,WTO法律体系框架下应增设缔约国关于食品安全的义务

WTO的法律框架由《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喀什协定》及其四个附件组成,WTO诸边协议项下两个专门协议——《国际奶制品协议》与《国际牛肉协议》规定了食品安全、动物和植物健康与安全以及总体的产品标准。除此之外,WTO诸边协议附件之一《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SPS协议)涉及食品安全。在WTO的法律框架下,全体WTO成员都应签署WTO框架下的所有协议,但在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束之后,有四个国家原来在东京回合中所达成的协议,签署的国家很少,这些协议被称为诸边协议。因此,这三个关于食品安全的诸边协议仅对签署方有效力,而且WTO各成员国可自愿选择参加。WTO诸边协议允许各国制订自己的标准,但其限于在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与健康所必需的限度内实施,并且不得在情况相同或近似的国家之间进行随意的、不公正的歧视。诸边协议还允许使用不同标准和方法检验产品。如果出口国能够证明其适用于出口的措施达到进口国保护健康的相同水平,则进口国就应接受出口国的标准和方法。但恰恰就是技术法规和标准对于食品安全非常重要,对于跨国食品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质量也具有关键性的控制作用,因而各国消费者的食品安全难以得到保证。

因此,基于对跨国食品企业社会责任承担的法律控制,增加食品安全性,保证人类的生命安全,应当在WTO的法律框架下,将诸边协议中三个关于食品安全的协议增加法律的强制约束力,也就是改变其软法的特征,强制要求WTO各成员国(截止2012年10月,共158个成员国)有签署的义务,促进各成员国督促本国的跨国企业履行WTO食品安全协议下的一系列义务,提高食品安全,这也符合国际法的原则和精神,即保护和促进人类的生命健康;在WTO的法律框架下,制订涉及食品安全与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多边规则,对发达国家的贸易保护主义行为进行约束和规制。

(二)在国际合作层面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应建立双边合作机制

全球化的食品安全问题已不局限于一国境内,其与跨国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息息相关。

首先,从发展中国家来看,中国近些年来已与美国、日本、韩国、菲律宾、印度尼西亚签署了关于食品安全合作备忘录,这些备忘录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履行关于食品贸易中发生的质量安全问题的通报义务;二是建立双方管理人员及技术专家间的交流平台;三是履行进口食品检验监管的法律制度变化通报义务;四是共同打击非法进出口食品行为。但从总体来看,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这种食品安全合作备忘录的建立数量较少,缺乏广泛性,因此,国际食品安全协会要督促发达国家积极履行这一道德义务。

其次,发达国家应与发展中国家进行广泛而深入的国际食品安全技术、管理信息等方面的合作,特别是要加大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援助力度,以此提升全球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再次,各国应积极加入GFSI(即全球食品安全倡议组织),其为全球性的利益相关团体平台,能填补公共与私营标准中的空白领域,并建立从科学到商业、从农场到餐桌、从私营企业到公共部门之间的联系并授权给所有食品安全和利益相关者。通过加入GFSI,发达国家的先进技术和理念可以传导给发展中国家,以促进国际食品安全标准的统一化,提高食品质量。

(三)加强国际间的知识产权合作,增强跨国食品企业社会责任观念

众所周知,跨国企业既是知识产权的主要创造者和使用者,也是侵权行为的受害者。因此,企业应担负起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责任,创造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知识产权保护需要社会责任的支撑,一个合理而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防御体系的存在,将为营造高质量的食品安全体系提供切实的保障。如今,各国食品安全执法效率的最大障碍依然是缺乏知识产权的有利保护以及假冒名牌食品泛滥现象的大量存在。从国际公约角度而言,2001年在多哈召开的WTO部长级会议通过了《关于知识产权协议与公共健康的宣言》, 该协议提出应修改TRIPS协议,以便于国际社会解决公共健康问题。2005年,在我国香港地区召开的WTO部长级会议修改了TRIPS协议,但该协议都是概括性的、指导性的规定,操作性不强,因此,当务之急是通过缔结知识产权条约的 形式,加强国家间的知识产权合作,特别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关于知识产权信息的互相通报义务,以及对缔约国跨国食品企业违反义务的惩罚机制,以法律的强制手段来增强跨国企业的社会责任观念,建立良好的食品安全体系。

(四)在国内法层次上,建立先进、科学的食品安全机制

首先,各国均应建立食品安全强制可追溯制度,包括规定具体的可追溯期以及履历信息,可追溯的深度从生产者组织到单个生产者;各国应参照欧盟的RASFF建立食品快速预警系统,该制度能迅速发现食品安全风险,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以减少风险事件的恶性后果,最终给予消费者高水准的食品安全保障;各国应参照美国、欧盟的做法,在法律上规定跨国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建立HACCP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体系,并且制定适合于各国具体情况的、按行业区分的HACCP实施指南,以及建立一套评价和认证婴幼儿跨国食品企业的HACCP制度准则,制订有特色的食品加工安全评估和危害控制法规。

其次,各国要加强跨国食品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规制,强调企业在追求利润的同时要兼顾人类的生命安全,并针对不同的利益相关者如股东、消费者建立一套完善可行的法律制度,使各个法律条款彼此有机联系构成法律制度的统一性和协调性。

再次,各国应引入风险评估制度,应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而且该风险评估必须建立在有效的监测制度基础之上;在安全性检测方面,则采用全球各个国家都认可的SGS认证;在品质检测方面,各国应从法律上规制跨国食品企业与全球顶尖的品质检测第三方独立机构——美国BV国际检验集团合作,以法律强制力要求其履行社会责任,从而提高食品安全度。

最后,各国应建立行之有效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各国可以参考欧盟的做法,不仅对食品安全监管实行集中管理模式,而且决策部门、管理部门与风险部门应采取分权治理模式,以此作为食品安全体系的基础性支撑。为了促使跨国企业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提供高质量的食品,各国应根据实际情况将食品生产者即跨国企业归入到食品安全的管理者范围,即跨国企业不仅作为食品安全的被管理者,也应成为管理者。双重身份不仅有助于跨国企业参与各项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和执行,积极、有效地实施各项指令,如HACCP标准等,而且有助于其社会责任的高质量履行,从而建立高层次的食品安全体系。

【参考文献】

[1]胡朝晖.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的问题与对策研究[D].国防科学技术大学2007博士论文.

[2]管松凝.美国、欧盟食品安全监管模式探析及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J].当代社科视野,2009(01).

[3]刘艳.论我国企业社会责任[J].河南大学,2011(05).

[4]毛中根.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监管[N].人民日报,2012-08-2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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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现行食品管理法律规范需要统一

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并没有涉及到具体食品生产的步骤,而且对于某些特殊食品并没有相关规定,食品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规范的制定上也存在不协调和系统缺陷。食品安全法律规范的内部也存在问题。例如:根据卫生部门的标准,黄花菜不属于“干菜”,上面不得有二氧化硫的残留,而根据卫生部门的标准,黄花菜属于“干菜”,上面可以有二氧化硫的残留。[1]所以,不同的法律规定之间存在的差别可能会导致同一种蔬菜在食品检测方面有不同的结果,面临不同的命运。所以,我国食品类法律规范需要进行统一整理,尽量避免法律交叉导致生产者法律成本和经济成本的增加。

(二)我国食品监督管理体系职责不清

一直以来,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实行多头管理,表面上看,各个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实际上,一旦食品安全出了问题以后,各个部门就会相互推卸责任,导致“踢皮球”现象的发生。最终在问题没有被彻底查清楚的情况下,食品安全的责任承担也就不了了之。例如在牛奶领域,奶牛的养殖属于农业畜牧局管理,而牛奶的运输属于交通运输局管理,在市场上销售的牛奶的质量属于检验检疫局管理,牛奶的销售则属于工商局管理。一旦出了食品安全问题,各个部门经常推卸责任,导致问题不能很好查清查实,也就无法解决问题。

(三)食品安全的预警机制需要完善

虽然我国在《食品安全法》中确立了食品安全的预警机制,但是实际工作中存在很大问题。具体表现在:对于食品生产厂家缺乏督促机制,使得食品厂家缺乏压力;对于很多“三无”食品的监督管理存在漏洞;没有统一管理的平台,对违规厂家的主要负责人进行彻底追责。

二、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的建议

(一)理清食品安全领域的法律规范和部门职责

一直以来,我国法律存在各自为政的问题,虽然在大的原则上都遵从宪法,但是在专业性强的法律上经常各说各的,就好像刚才提到的卫生部门和农业部门的规定不一致一样。只有分清职责,理清头绪,做事情才能更加顺畅。如果能够将食品方面法律的规定专门统一到食品法领域,其它部门不再涉及,就能提高效率,降低执法成本。以后再查涉及黄花菜是不是“干菜”的问题时,只有一个声音在说话,而且人民群众在查阅食品法律领域规范的时候,寻找法律的内容更加简单便捷。[2]例如:各个部门推卸责任的问题在美国也经常出现,后来美国就专门立法,专门设立管理牛奶的部门,把所有涉及牛奶问题的相关权力全部交给专管部门来管理,包括奶牛的养殖,牛奶的生产、储存、运输、检验、销售,从而避免了相关部门推卸责任所带来的责任不清的问题。当然,权力统一不代表权力部门内部不推卸责任,所有权力的划分不是简单的“一刀切”,仍然任重道远。

(二)加大食品安全领域违法成本

在以前的处理模式中,食品安全问题的处理就是一般情况下罚款,严重的情况下判刑,非常简单,在一般情况下,违法成本非常低,所以如何从根源的上杜绝食品安全领域的违法犯罪需要从社会各个领域共同努力。在西方,信用领域涉及的范围很广,既包括个人的工资、税务、贷款、还包括交通、生产经营领域,非常全面,一旦在一个方面违法犯罪或者违约,一旦证实以后就会在信用体系的所有领域同时受到惩罚,例如不能坐公交车,不能坐火车,账户查封,不能贷款,不能从事生产经营等等,在这样严厉的情况下,失信者的生活和社会地位会受到极大的影响,所以,失信成本是非常大的,而且守约的成本相对很低,所以一个好的制度就是让失信的成本比守约的成本多得多,这样才能鼓励守信,打击失信。正像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提到的“虽然欲望可能促使他们做坏人,然而利益却会阻止他们这样做”。

(三)完善食品安全预警机制

我国应当利用大数据和云计算,随时更新食品安全领域的动态,而且能够和公司的其他领域,例如企业的发展状态、投融资情况、社会形象等领域结合起来,而不是只是看到食品检测的结果,就像盲人摸象,只看到了局部,不能顾及到整体,这样就可以综合分析企业的现状,分析企业的有可能在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问题,一方面可以监督企业,另一方面可以帮助企业化解风险,提高我国食品安全领域的预防控制的水平,而不是孤立的看问题。如果我国能够将企业的食品领域的问题与其他领域的现状联系起来,相信一定能够起到很好的预警效果及其督促效果。

三、结束语

保障人民群众在食品安全领域的问题的合法权益是权力部门的基本职责,只有从根源上着手,统一管理平台和管理手段,综合运用大数据和云计算等先进手段,提高食品安全领域的预防控制水平,才能提前预测并化解风险,建设良好的食品安全环境,造福子孙后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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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区分善意与恶意的标准,或者合理与不合理的规定

面对各发达国家纷纷出台的与我国出口产品有关的食品安全规定,有很多人将其看作是发达国家限制中国发展的一种途径,或者是为了保护本国食品工业而筑建的贸易壁垒。当然,不可否认不少食品安全规定制定的确是以阻碍我国的食品出口为目的的,但是我们还必须看到大多数食品安全规定必要性,因此,在我们竭力思考各种应对“壁垒”的方法时,应当先正确的认识食品安全规定。我认为,对于食品安全规定应该将其划分为善意与恶意的标准或合理与不合理的规定。

(一)善意的标准或合理的规定

善意的标准或合理的规定是指对于确实能起到保护进口国人民的健康,以科学评估为基础的,不对个别出口国带有歧视性的食品安全标准或规定。目前来说,对于一项标准是否合理的问题可以参考的主要是SPS协议,比如该协议中对于透明度,以科学为基础的危险管理,公平等问题的规定。从以往的贸易冲突中可以看到我方人员常抱怨发达国家的标准远远高于中方标准, 但是应该看到世界动、植物疫情的存在使消费者不仅关心食品的滋味更关心食品的质量及其对人体健康的潜在影响。

(二)恶意的标准或不合理的规定

恶意的标准或不合理的规定是指那些带有歧视性的,专门针对某一国家的,未能提高进口国居民健康保护的,没有科学基础和依据的标准或规定。在判断一项标准是否合理时,目前主要仍是以SPS协议为主要依据。通常以科学为基础的风险管理,公平和非歧视原则,是我们判断不合理规定的主要标准,也是我们抵制不合理规定的有效工具。

由于SPS协议对以科学为基础的危险管理,公平原则都不可能完全确定出标准的界限和统一的尺度,因此,我们合理与不合理的规定的界定也很难准确,但是,我要强调是我们对于合理与不合理的规定的划分是对食品安全规定正确认识的一种方式。食品安全规定不仅仅是一种发达国家我国出口的限制和阻碍,是其他国家阻挡中国崛起的种方法,是对我国经济的发展有害的,更要看到其必要性和合理性,只有正确客观的认识食品安全规定,才能更好解决我国在贸易中遇到的食品安全的问题。

二、食品安全规定对我国食品工业的影响

(一)消极影响

1、对我国食品出口造成障碍。论文格式。

食品安全规定作为一种限制出口的标准,会给我国的食品出口带来损失是必然的。在食品安全规定不断发展的今天,伴随着新的标准逐一实行,我国食品出口必然会面临新的障碍。自1995年WTO成立以来,WTO成员所做的SPS通报逐年增加,面对食品安全标准的快速增加,而我国的食品行业明显应对不及,被禁事件屡见不鲜,对我国的食品出口带来了很大的损失。

2、给食品工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从食品安全规定出现,就不可避免的在保护进口国国民健康的同时,给出口国带来了经济损失。因为出口商对于食品安全的管理相对于规定的制定往往存在着滞后性,就如同食品安全规定大多是在疾病爆发或食品安全危机出现后,制定的一样。因此,在出口商将食品安全提高到规定所要求的标准之前,在食品出口的数量和价格上,势必会有损失。

3、增加了我国产品的出口成本。

目前,我国的食品加工业,主要以低价劳动力为基础(如虾仁),才能成为国际出口大户,但为了体现价格优势,中国的食品加工利润已经很低,再加上食品安全检验和维护的成本,我国食品工业的利润空间将被再次压缩。而各种食品安全标准的实施使得以价格作为主要竞争力的中国食品工业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如,日本于2006 年5 月29 日起开始实施的“肯定列表制度”关于“暂定限量标准”规定的农药就有734 种, 涉及50000 余项。对于未制订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的农业化学品, 其在食品中的含量不得超过“一律标准”, 即0101mg/ kg。以茶叶为例,“肯定列表”中的茶叶检测指标达到276 项, 比欧盟还多。由此可见,我国的食品出口日后在食品安全检验和维护山投入的成本会更多。

(二)积极影响

1、迫使中国食品出口走出价格竞争陷阱。

目前我国的食品出口的优势大多体现为价格优势,这种优势的建立一方面是因为我国的劳动力价格低廉,另一方面的原因是我国食品生产和加工的技术含量低,多以初级产品为主,食品的加工链条短,附加值低等。另外,即使是同样的初级产品,新鲜食品,我国的产品也往往在卫生技术方面较低,这造成了我国食品产品“低价低质”的现状。而这种出口发展的方式显然对我国食品行业的长期发展是很不利的,会使我国只能长期以世界食品产品的“初加工车间”身份处身于世界食品市场。论文格式。然而,我们要看到各种食品安全规定在短期抑制我国食品出口的同时,也可以迫使我国食品工业从长期考虑提升行业的生产、加工技术,走出价格优势陷阱,创造出我国自己的技术优势,质量优势,品牌优势等。

2、提升我国食品行业的生产、卫生技术水平。

由于中国各大贸易伙伴的新食品安全标准层出不穷,也使得我国的食品出口企业为了保证收益,而提升其生产、卫生技术水平,这种技术的提升对于我国整个食品行业的技术进步会产生一定的示范效应和技术溢出效应,从而实现我国食品行业生产、卫生技术水平的全面提高。

3、提高我国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促进我国食品市场的健全与完善。

国外针对我国生产的食品产品制定的食品安全标准的严岢性,从一定程度上也为我国消费者提高食品安全意识起到了积极作用。当中国的老百姓在电视、报纸上看到美国、日本、欧盟对各种食品频繁的制定各种化学成分的限制,以及对转基因食品的限制,也便开始对这些化学名词有了认识,更逐步开始关心自己身边的各种食品的这些标准是否超标,超标多少,对人体健康的危害又有多严重等食品安全。因为需求决定供给,只有消费者的安全意识提高,对健康食品、绿色食品的需求增大,我国的食品安全才能提高,只有消费者在食品安全问题上更有意识的保护自己,政府在食品安全方面的监管才能发挥更大的效用,推动我国食品市场快速发展和完善。

三、对策——加强政府监管在应对食品安全规定上的主导作用

(一)针对我国食品出口的主要产品,由政府建立专门的检验机构。

因为单一靠企业存在资金、技术等各方面的阻碍,而由多家企业联合检验,根据目前我国市场的发达程度和行业的协会的发展情况,很难保证各企业不为了追逐个体的利润最大化而产生私心,使得这种合作进入“囚徒困境”,而最终只能为该行业的发展带来最坏的结果。因此,政府的参与在目前情况下,是最好的选择。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食品出口中遭遇国外食品安全规定的主要是食品行业的主要出口产品,因而给我国的食品行业和国民经济都造成了很大的损失,所以政府动用财政支出帮助这些产品的生产企业进行检验是值得的。

由政府出资建立专门的检验机构一方面可以针对国外以制定的食品安全标准,为我国相应的食品行业提供检验,这种集中检验可以避免单个企业自行检验所带来的成本的扩大,降低我国出口企业的成本,避免出口企业国际竞争力的削弱;另一方面针对进口国尚未对某指标提出要求的主要出口食品,政府也应特别拨出一部分款项给检验机构,用来检测普通生产厂家在该产品的生产中可能带入的有害成分,目前我国在这一方面做的很不够,亡羊补牢固然重要,但是预先防范能够将损失降到最低。

(二)对食品生产企业给予帮助和引导。

由于单个企业想要提高其食品安全技术,需要投入很多的资金,中小企业不具有这种能力,而大型企业即使能够独立完成技术的改进,也会带来两方面的问题。一是企业在短时间内需要大量的科研资金,很多企业为眼前利益着想,只要还能出口就继续按过去的方式生产,不愿主动提高技术;二是大型企业在获得技术后,由于企业自身利益的,为了占领最多的市场份额一般不会将其成果与其他企业分享,导致其他企业重复投入,在整个行业中造成资源的浪费。另外如果由多家企业联合则容易陷入“囚徒困境”,最终导致低效研发,技术提高缓慢;而利用行业协会的话,因为我国的行业协会仍很不成熟,很难真正起到整和、引导作用。

在这种情况下,由政府出资或由组织进行新技术的研发是最有效的方法,政府出资可以减轻企业的资金压力,政府组织可以避免企业各怀私心,低效研发。政府可以先采取出资的方法,再等该行业有所发展后,采用组织的方法;也可以两种方法一起使用。而这种帮助和引导对食品行业的长期发展是有利的,通过适当的引导还可以改变我国食品产品低价竞争的模式,有助于我国食品行业复合竞争力的提高。

(三)为食品产业提供相关的食品安全规定信息。

与技术问题一样,单个企业或多个企业联合在目前我国市场发展的程度下,都不是最好的选择,除了上面所说的原因外,信息与技术相比是一种真正的公共物品,因此,政府的介入就更有必要。目前,我国以有专门的机构为企业提供SPS和TBT的通报信息等,但其专门性和细致性还须加强。今后,政府应在提供信息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四)帮助企业和行业处理善后工作。

对于事后申诉,特别是对于不合理规定的申诉,政府应帮助企业认识这一途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更重要的是提供为这类申诉提供专门的指导和帮助。因为单个企业在财力、信息和对诉讼的了解上有限,再加上我国企业由于市场不发达,法律意识不强,国内法律建设尚不健全,以及中华民族一贯的传统认识等种种因素的影响,一直以来对于“打官司”有种畏惧心理,对出国“打官司”就更是以避免为主,丧失了很多我们在国际贸易中应有的权力。论文格式。而另一方面,市场体制的不健全使得我国的行业组织仍然十分稚嫩,让其独立担负起帮助企业申诉的责任,未免有些强人所难。以上原因造成了目前我方产品在受到指控之后,对于即使递交抗辩报告,提供充分科学证据支持自己论点等方面做得很不够,因此,政府的帮助是十分必要的。

参考文献

[1] Donna Reberts and Laurian Unnevehr: Trendsin Food Safety Regulation and Their Impact on Trade Disputes[J],2002(4)

[2]陈东星:欧盟食品安全法及其监控体系——兼评我国对欧盟食品出口的借鉴[J] 新疆社会科学 2003 ,1

[3]梁小萌:对外贸易中的食品安全问题及政府规制[J]探求,2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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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构建六大和谐关系

1.以党风廉政建设为重点构建和谐干群关系。党风正则干群和。促进干群关系和谐,必须整饬干部作风。当前,一些干部宗旨意识淡化、形式主义严重、铺张之风盛行,严重损害着党的形象。因此,构建和谐干群关系必须着眼于党风政风建设这一凝聚民心的关键问题。要重点加强干部的理想信念和思想道德建设,使其成为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模范;要强化警示教育,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使干部受到震慑而不敢违规;要建立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形成部门、单位间相互监督的格局;要强力推行政务公开,扩大群众的知情权;要扩展监督渠道,形成舆论监督、社会监督、组织监督的合力。

2.以维护职工权益为重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一要营造舆论氛围,利用传媒广为宣传,引导经营者认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义,促其主动改善用工环境,自觉维护员工的利益。二要强化合同制度,一丝不苟地落实《劳动法》,努力实现有劳动关系必签劳动合同的目标。当前,推行劳动合同的重点应放在建筑、运输、服务等行业的私营企业,通过加大处罚力度等手段,尽快扩大签订劳动合同的覆盖面。三要完善分配机制,适时适度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推进定员定额工作,建立按时支付工资的长效机制。同时要完善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企业人工成本信息等机制,强化对垄断性行业收入分配的监管。四要发挥调解作用,充分发挥政府和区域、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作用,形成内部、行业、仲裁三位一体的调解体系。要推动用工单位群团组织的建立,充分发挥其在集体协商、职工维权方面的作用。总之,健全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基础。

3.以健全共建机制为重点构建和谐军民关系。我省的军民关系基础良好,但仅有基础远远不够,必须针对新形势下的新情况、新特点,进一步发挥军地双方优势,广泛开展物资扶助、技术扶持、知识扶教等活动,把军民关系纳入和谐社会评价体系,增加指标权重,有计划地指导社会各单位与驻地部队建立长期共建关系,完善各种规章制度,保障和谐军民关系的规范化。

4.以搭建互动平台为重点构建和谐邻里关系。邻里和谐的基础在社区。要指导社区完善规章,通过制度规范居民行为。要充分发挥街区文化阵地作用,通过编唱“和谐诗歌”、佩戴“和谐标志”、栽种“和睦树苗”、互赠“邻里卡片”、举办“邻里节庆”等活动,鼓励居民主动交往,用文化增进感情,形成邻里大和谐的局面。

5.以改进医德医风为重点构建和谐医患关系。要从教育入手,增强医务人员以患者为中心的意识,引导医患双方相互沟通、化解矛盾。要严格落实医德医风方面的规章制度,特别是事关医疗质量和安全的核心制度,主要有首诊负责制、三级医师查房制、分级护理制、疑难病例讨论制以及危重患者优先抢救制等。要着力增加收费透明度,让患者对医疗费用明明白白。要建立个人向科室、科室向医院、医院向社会的三级承诺制,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卫生行政部门要强化监管力度,对于违诺者毫不留情地公开处理。

6.以促进民主平等为重点构建和谐师生关系。和谐师生关系的关键在教师。要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从知识的传授者转变为活动的组织者、引导者;要尊重学生的建议权、选择权,以宽容的心态对待后进学生;要尊重学生的个性差异,积极探索师生互动交流渠道;要加强人文关怀和心理研究,掌握学生的心理特征、个性差异、兴趣爱好以及家庭状况、教育背景、成长环境和交友情况,努力塑造学生的健康心理,为和谐管理奠定基础。

二、提升六项幸福支撑能力

1.健全住房保障体系,提升百姓安居支撑能力。要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建立有效审核机制,加大监管力度,严格限制经济适用房的流通;要转变供给模式,变“建新”为主为“建新”“挖旧”并举,以出售为主变为出售和出租并举,保证经济适用房的供应;要建立廉租房供应体系,扩大廉租房覆盖范围,拓宽廉租房建设融资渠道,建立财政拨款、公积金增殖、直管公房出售、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资机制。在此基础上,鼓励房地产商开发廉租房、参与公共住房建设;要有效配置资源,消化空置商品房,盘活住房市场;要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统一核定标准,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公布利息收支、投资收益的增殖情况,形成公积金社会监管体制。

2.强化食品卫生监管,提升食品安全支撑能力。针对现行法规存在的不足,应制定地方性补充法规,完善配套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形成政府主抓、企业管理、民众参与的食品安全管理格局。应设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协调质检、卫生、工商、公安、食药检、农业等部门综合监管,打破部门、行业和区域界线,形成布局合理的食品安全检测链条。同时要强化社会监督,聘请信息员、监督员,拓展违法案件知情报案渠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应重点定期组织食品监管走访,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3.深化医疗制度改革,提升医疗保障支撑能力。医疗保障是幸福指标体系的重要内容,必须建立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社会医疗救助为基本内容,商业医疗保险和单位医疗保险(含农村合作医疗)为补充的多层次医保体系。制定统筹和保障体系时,要综合考虑不同阶层、不同群体间的收入差异,确定弹性缴费标准,着力解决贫困人口的医疗救助问题。要加快离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步伐,设立离退休人员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根据离退休人员的实际收入确定基本保障线。要发展商业医疗保险,鼓励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重大疾病补助机制,切实解决因病致贫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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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年来,在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思想指导和农村经济局的正确领导下,我们水产站紧紧围绕“做强近海渔业”的主题,扎实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全县有养殖水面10.2万亩,渔业总产值超过15亿元,占农业总产值的20%以上。淡水渔业已成为我县农业的优势产业,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

1全县有养殖水面10.2万亩,其中池塘养殖面积80013亩,已经被省海洋渔业厅认定为无公害水产品生产基地。为我县发展无公害渔业奠定了良好基础。

2全县有渔药经营业户41家,这两年执法监管很严,41家渔药经营业户基本都能做到守法经营。

3全县有渔用饲料加工业户79个,其中饲料厂17家。目前调查摸底工作取得了很大进展,为全面监管奠定了基础。

4在水产技术研究方面,我站与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沈阳市雨浓鱼类研究所合作,先后承担了国家“863”课题2项、国家重点科技攻关2项、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1项,和省海洋科学计划课题1项,自立课题2项,编订完成省市水产地方标准9项,发表学术论文23篇,发表论著1册。

5在新技术技术推广方面先后推广了高效低污染水产配合饲料5万吨,直接经济效益1200万元,社会效益1亿元;推广了菌藻修复水产养殖环境新技术,示范10000亩,为发展我县有机绿色渔业提供了技术和经验支撑;推广了养殖池塘老水再利用技术,示范水面10000亩。节约用电750000千瓦时,节约地下水资源2000万立方米,综合经济效益650万元,社会效益超亿元。

6水产病害防治方面,以水生动物防疫站和沈阳是雨浓鱼类营养病害研究所为中心辐射全县渔区40家病害防治网络,每年平均处置病害上万例,并在全县推广了框鲤、草鱼和黄颡鱼的主要病害防控技术,大大减少了病害发生。7在苗种检疫方面,取得了一定进展,我站实施了抽检监督,在今年全省抽检的3组样品中检测均为合格。

8在水产品安全执法监管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全年巡回安全检查30000多亩,在国家商品鱼抽检中呋喃类、孔雀石绿和氯霉素均为检出。

9在水产技术培训与服务方面,我们对养殖者开展了无公害生产技术培训,对与要经营业户进行了法规培训。我站还组建了“沈阳近海渔业网”和“北方水产病害防治资讯”两个技术服务平台,开设了水产养殖技术、病害防治、营养与饲料等20多个栏目,还开辟了专家远程诊断咨询系统,方便了水产养殖者的技术咨询与病害诊断。

(二)领导班子形成的共识

通过学习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全面分析检查并结合工作实际,我站领导班子达成如下几点共识:一是坚持科学发展就是可持续发展,没有科学的创新就没有可持续的发展;二是加大对养殖者无公害生产技术的培训力度,是获得无公害食品安全的重要保障;三是实现渔业增效、农民增收是我们水产技术推广人和管理人的工作核心;四是实现渔业生产规模化、规范化、产业化和现代化使我们水产推广人的最终目标。

(一)存在的问题

1无公害水产品生产基地的食品安全监管力度不够,偌大的8万亩生产基地存在食品安全隐患,除投入品如渔药、饲料等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管外,应加强监管体系建设和采取得力的监管措施。

2新技术推广和技术培训工作还没有跟上时展的步伐,需要进一步加强跟进。

3新品种引进试验示范工作需要加强,因为它是调整养殖品种结构的基础性工作。

4苗种检疫工作有待于加强,苗种是养殖的基础,苗种的质量关系到养殖的成败和收益,也关系到水产养殖业的健康发展。

5饲料加工户和渔药经营户的原料进货来源和渠道需要进一步监管,应建立投入品的可追溯制,便于查清隐患根源和避免隐患。

(二)问题产生的原因

1客观原因是政策、机制、人力跟不上发展需求。有些事情是主观想到各观做不到。比如我县有无公害水产品养殖基地8万亩,饲料加工业户79家,渔药经营业户41家,有2000多个养殖单位,从业人员上万人,仅靠几个人去监管是力不从心的,主要是监管体系建设不到位,县乡监管机制设置不顺畅。招人又没有编,工作经费严重不足,乡镇、村的机构设置不对应,我们有协调不了也管不了。

2主观原因是领导班子思想认识跟不上发展要求,有时一想就这几个人,经费不足,人力孤单,管道什么程度是什么程度,没有从措施和办法上下功夫,缺乏创新思维和得力措施。

三、今后发展思路及工作目标

(一)进一步加大对渔业投入品及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力度。具体措施是:针对养殖单位和养殖者印发池塘生产日志和产地证明,对水产良种场印发苗种繁育记录手册和产地证明,要求他们严格记录生产过程管理记录,定期抽查和检查,对水产良种场还要实施定期苗种检疫,实施生产过程控制和可追溯制;针对饲料加工业户和渔药经营业户印发进货销货记录表,要求他们记录原料来源和进货渠道,记录销售对象,定期抽查检验,控制货源与去向。

2、开展新品种引进、繁育、驯化、试验与示范工作。引进新品种,尤其是濒危的一些土著养殖品种,这些品种往往天然产量接近枯竭,市场需求价格高,如果试验成功,一方面保护了品种增值,一方面一旦形成规模化生产会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对养殖品种结构调整具有重要意义。

3、大力推进优势养殖品种的规模化、标准化和产业化养殖进程。推进无公害、有机和绿色水产品养殖,大力倡导生态养殖模式。

4、大力推广生物工程菌修复池塘养殖环境新技术和养殖池塘老水再利用技术。对构建生态良好,环境优良的水产养殖环境具有生态战略意义。

5,加大对水产养殖生产者的生产技术培训力度,提高养殖者的生产技术素质,对生产增效农民增收和水产食品质量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二)未来三年工作目标

1技术指导和支持建立优势养殖品种HACCP管理示范基地三个。(黄颡鱼、框鲤、草鱼个1个,每个300亩-500亩)。

2技术指导和支持建立省级健康养殖示范基地5个,每个300亩-500亩。

3技术指导和支持建立优势养殖品种产业化生产基地3个,面积800亩以上。

4技术指导和支持建设有机和绿色商品鱼生产基地一个,面积1000亩以上。